附件二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1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50萬元,改列為260萬元。 第87項 教育部1,170萬元,照列。 第8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無列數。 第8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0項 青年發展署,無列數。 第91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萬元,照列。 第9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95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無列數。 第154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155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6項 核能研究所150萬元,照列。 第189項 文化部1,040萬元,照列。 第190項 文化資產局15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360萬5,000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8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10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0項 科技部1,152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231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萬4,000元。 第202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01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49萬元,改列為250萬元。 第203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2萬4,000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579萬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7億4,105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7,105萬元。 第99項 教育部原列2,311萬9,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考試報名費」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1萬9,000元。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5萬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73萬3,000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無列數。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148萬5,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88萬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10萬8,000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3萬元,照列。 第165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3,433萬8,000元,照列。 第166項 輻射偵測中心174萬1,000元,照列。 第16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050萬5,000元,照列。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900萬元,照列。 第201項 文化部1,405萬元,照列。 第202項 文化資產局230萬元,照列。 第20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795萬8,000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80萬3,000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81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625萬5,000元,照列。 第21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421萬6,000元,照列。 第21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438萬3,000元,照列。 第21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55萬6,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443萬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7,134萬3,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1,550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1,50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684萬3,000元。。 第99項 教育部原列107萬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萬元。 第100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60萬元,照列。 第101項 體育署1,000萬元,照列。 第102項 青年發展署9萬6,000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圖書館96萬4,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15萬2,000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00元,照列。 第106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23萬7,000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1,967萬7,000元,照列。 第165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66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234萬1,000元,照列。 第202項 文化部3,680萬元,照列。 第203項 文化資產局643萬8,000元,照列。 第204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3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43萬2,000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355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0萬8,000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20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43萬6,000元,照列。 第213項 科技部1,134萬元,照列。 第214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539萬4,000元,照列。 第215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萬6,000元,照列。 第216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5,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1億1,085萬5,000元,照列。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464萬8,000元,照列。 第96項 教育部2億0,308萬2,000元,照列。 第9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412萬7,000元,照列。 第98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9項 青年發展署19萬3,000元,照列。 第100項 國家圖書館97萬4,000元,照列。 第10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無列數。 第102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7萬9,000元,照列。 第10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35萬5,000元,照列。 第104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5萬元,照列。 第163項 原子能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164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65項 核能研究所105萬3,000元,照列。 第198項 文化部9,295萬7,000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194萬元,照列。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369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232萬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23萬5,000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45萬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66萬1,000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47萬5,000元,照列。 第209項 科技部278萬9,000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284萬2,000元,照列。 第211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17萬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2萬2,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55億3,928萬7,000元,除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科學研究基金」10億9,830萬9,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中央研究院依其組織法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構,除依此代表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科技與學術社群外,並依相關規定延攬外籍研究人員與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惟外籍學術人才來臺後除進行學術活動,亦會開展其社會生活,本於強化國際學術能量之目標,中央研究院應重視其所延攬之外籍人才以該院為核心之各項生活環境,合乎多元、友善、便利等目標。矧確保國際人才在中央研究院進行長短期研究期間,享有此等生活品質,亦有助於臺灣成為開放之國際島嶼。爰請中央研究院於6個月內建立制度,定期調查中央研究院相關外籍人士之生活環境,並依調查結果推動落實相關改進措施。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二)中央研究院於1954年設址於臺北南港舊庄,至今恰為一甲子。作為全國最高學術機構,中央研究院有責任記錄自身院史,而過去60年來中央研究院之歷史又與南港之發展密不可分。矧近年隨著多項重大公共工程之推動,本為茶鄉與工業區之南港之地景地貌和社會構成突有快速變遷,擁有最充沛學術能量之中央研究院,亦有義務記錄所屬社區之發展。爰請中央研究院協調院內相關研究單位,於1年內擬定並推動持續性之「中央研究院與南港」工作計畫,並將此計畫研究成果定期展示。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三)有鑑於近年食品安全問題不斷,中央研究院曾在103年1月提出「國家食品安全維護及環境毒物防治體系」建議書,但卻未獲相關單位重視,今年又再發生食用油問題。中央研究院集結學者專家心力規劃之建議書究竟有何作用?為避免研究資源浪費,增加研究應用面,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具體研議如何提高建議書之應用,如考量將食品安全納入專案計畫,透過專家學者之研究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檢測各項技術等,以實際研究或行動取代書面建議,相關研議措施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四)中央研究院辦理學術研究人才培育計畫已有多年,且於104年預算中編列超過4億元經費用以培育人才,然而對於人才後續發展動向卻未能具體掌握。為確實了解國家學術研究人才流動情形,並作為未來人才培育政策制定之參考,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積極研擬檢討改善方案,儘速完成研究人力發展與運用之資料庫建置,確實發揮國家人才培育經費執行成效。上述相關檢討研議之具體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五)中央研究院102年度歲出保留數4億9,699萬8,000元,占預算數之3.47%,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6億8,809萬餘元,保留比率25.08%。經查:(一)該院102年度決算各計畫設備費科目保留數占預算數逾3成者,計有一般行政保留數247萬3,000元(占該科目預算數之36.71%)、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保留數6,142萬6,000元(占該科目預算數之33.46%),前揭計畫購置設備進度欠佳。(二)另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27億4,390萬餘元,於102年度執行後仍保留6億8,809萬餘元,保留比率為25.08%,致執行進度未如預期(主要係學人寄宿舍及環境變遷研究大樓等2項新建工程,因辦理環境差異分析及都市審議費時,或工程發包數次流標等)。 綜上,中央研究院一般行政、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計畫之設備費保留數逾預算數3成,且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保留金額仍屬偏高,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為此,特要求中央研究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六)針對中央研究院前總務謝繼遠,任職期間涉與職訓局資深講師葛仁勃聯手「假維修、真請款」刑案。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94年起,謝繼遠辦理中央研究院分生所機電空調工程及財物勞務採購時,勾結該所機電空調系統維修廠商,並以浮報發票金額、虛列完工單施作項目等方式,開立單張金額10萬元以下發票,向不知情的中央研究院分生所人員核銷後,再由廠商支付渠每張發票2萬5,000元賄款,至100年間止,共計收受1,436萬5,000元賄款。另謝又在辦理分生所電源線佈設及裝修工程等採購業務,浮列出工人數及材料費之方式,復向不知情中央研究院分生所人員套取不法利益後,收取業者220萬6,000元賄款,朋分相關人等。另過程中,謝再被揪出辦理中央研究院分生所「前後棟大樓清潔維護」標案之履約管理時,應於收到款項後繳還於中央研究院分生所,竟將該款項留作自用,造成中央研究院分生所受有26萬0,130元以上財產損害。 綜上所述,中央研究院除須引以為戒,避免再有不肖員工重蹈覆轍,影響中央研究院整體性之正常運作之外,並應針對該案做出檢討及具體性的改善報告後,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當中須包含:為何謝繼遠長年可以從中獲利?會計單位和相關的審核單位主管和承辦竟會全然不知?當中有沒有共犯予以協助?難道相關主管完全無須究責?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七)針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於本月17日發表聲明表示「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曾打電話給他,要求中央研究院對食安改革委員會提供技術協助,由於當時他並不瞭解委員會的『背景』,而委員會經費的正當性是非常重要的,最好由社會各界共同捐款成立基金會,較為適當。」其次,翁院長說,尹衍樑電話中表示想成立一個食安改革委員會,當時他認為這是很好的事,但事後得知食安改革委員會,可能會利用頂新捐贈的30億元運作,對此,翁院長強調,要中央研究院幫忙,必須先確認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正當。至於頂新捐的錢是否乾淨?他則說「若這30億元是賣黑心油賺的錢,就是不行。」 基此,按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任務如下:一、人文及科學研究。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三、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爰要求財源來自公帑的中央研究院,應本於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之職掌,切勿遭不仁財團之象徵性或實質性之利用,而落入參與欲繼續欺騙與吞噬國人健康之剝削者(集團)的欺騙伎倆,導致失去百年既有的崇高學術地位之聲譽。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八)中央研究院以研究為主要業務,故將勞務採購案件授權該院各所、中心本權責自行辦理,惟經費核銷違失案件頻傳,內部控制作業未盡嚴謹。亦即:(一)採購案以假維修、真請款核銷長達6年,採購核銷流程顯有疏漏;(二)虛報臨時工工資補貼助理人員加班費,經費不當核銷以致觸法。是以,中央研究院相繼發生採購核銷弊端及虛報工資補貼加班費等情事,顯示內部控制欠周延,允宜檢討經費核銷作業流程,並加強查核授權採購案件之作業流程,避免類此弊端再次發生。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九)中央研究院為延攬及留任優秀人才,提升研究人員學術研究水準、增進技術支援,並加強評核其學術研究績效,特訂定該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依評核結果發放學術研究獎金。該項獎金之預算執行及編列情形如下:101年度決算數1億9,829萬7,000元、102年度決算數2億0,190萬9,000元、103年度預算數2億1,217萬元及104年度預算案2億3,239萬8,000元。 經查:(一)自訂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取代原本之考績機制;(二)優等及第一級人數比率以7成為上限,且年度評核標準皆將最近3年研究成果列入,考核規定流於寬鬆。綜上,中央研究院自訂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替代原本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之年度考核,除部分支領標準高於其他公部門與國營事業外,又明定優等及第一級人數比率以7成為上限,復以最近3年研究成果為年度評核標準,考核規定流於寬鬆,難具激勵效果。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除支領本俸、專業加給外,尚領有學術研究獎金,迄104年度預算案已增加至2億1,170萬9,000元,進用人數約100人至105人。經查:(一)逾7成特聘研究員支領研究獎助費接近或超過月俸總額,然僅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備註為發放依據,誠有欠妥;(二)研究獎助費並非薪俸,應視服務情形調整;(三)相關資訊未臻透明,研究獎助費措施之實施,是否有助於延攬人才及其具體成效難以評估。 綜上,中央研究院之特聘研究員研究獎助費逐年成長,且核屬非法定給付,此外,該院期藉由彈性待遇制度網羅人才,惟特聘研究員專長領域及原服務機構等資訊未臻透明,對於延攬人才之妥適性及具體成效皆無從評估。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一)鑒於依照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要點規定,該院宿舍可區分為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等3類,其中多房間職務宿舍又分類新聘學人宿舍、資深學人宿舍、委管宿舍、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及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 104年度於「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員工宿舍使用費等收入1,732萬3,000元、國際研究生宿舍出租收入848萬4,000元,其餘活動中心等客房短期租金併入場地租借收入,預算書未單獨列示。惟經查:(一)依該院各類宿舍種類多,收費與市場行情相較甚為優惠;(二)國際研究生104年度宿舍租金收入入不敷出,而其餘宿舍所需經費未於預算書內載明,不利收支控管。 綜上,中央研究院擁有多種用途宿舍,惟相關收費與市場行情相較甚為優惠,故各類宿舍維護及相關設施費用,允應於預算書表內敘明,以利收入與支出控管,並供日後收費調整之參考。基此,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二)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013年版科學技術統計要覽顯示,近5年中央政府預算平均每年度編列915億餘元,中央研究院各年度卻占中央政府科技預算總數約11%,於99年度首度超過100億餘元,迄102年度均維持成長之勢。 惟經查:(一)研發成果收入與科技預算差距懸殊,研發成果績效不彰;(二)巨額科技預算投入,卻無法呈現研發技術移轉運用之具體成效。綜上,中央研究院科技經費編列逐年增加,惟研發成果收入與投入預算相差懸殊,政府年年挹注巨額科技經費,卻無法展現具體成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除亟需檢討改善,俾利彰顯預算執行績效之外,並應將具體性之改善報告,於2週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十三)鑑於國內陸續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尤以目前蔓延全台的回收餿油問題,更重創我國食安防護體系,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中央研究院為國家研究機關,擁有豐富的研究資源,應肩負解決當前社會問題之責任,除應針對國內食品安全問題,加強相關檢驗、追蹤及防制等研究,並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作為政府政策之參考以外,並應針對伊波拉病毒之防制與疫苗之研發,進行必要之研究,以確保公共衛生安全。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十四)中央研究院做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構,對於「客家知識體系」的建構具有指標性的意義。爰此建請中央研究院,「客家研究」不僅是專注於在院內進行研究,也要擴大研究參與的範圍,讓更多人能夠知道客家研究正在我國最高學術機構裡發生,吸引更多不同領域的優秀學者投入客家文化之研究。此外,要能夠參照中央研究院「延攬培育頂尖人才」的目標,將客家研究「佈建學術網路」,與國內設置有客家相關系所從基礎的活動參與、到研究的合作,朝設置學程邁進,促使「客家研究」發展、深化、昇華成為「客家學」;讓這門新興學門,達到「客家知識體系」之境界。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十五)中央研究院今(103)年部分前職員受偵辦,10餘人因連年之採購核銷問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有關職員之品行與採購上之制度防範,建議中央研究院提出強化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六)中央研究院因機關特性,100、101年度決算顯示,實際雇用2,900人以上之臨時人員(皆逾20億元);其中「一般行政」與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於99至102年度聘僱人數皆在160人之數,「研究」項下約聘僱2,700至3,000名助理人員。然臨時人員所處理之業務,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規定,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臨時人員不宜運用於處理經常性業務,於一般行政編列過多行政人員顯有不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對於相關人員的有效控管,於3週內對編制人力之工作配置進行盤點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七)中央研究院長期編列逾4億元人才培育經費,諸如「人文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85年迄今)約協助418位博士後選人完成論文;「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度」(97年至102年)約840人次;「深耕計畫」(98年至103年)獎助168位研究人員;「前瞻計畫」(98年至103年)獎助99位研究人員。然中央研究院於相關計畫未能明定後續追蹤與人力發展運用之資料庫,實難以評估人才培育之成效。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提出妥適之評核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八)中央研究院出國計畫多年來執行率皆低於八成,且「變更」出國計畫之情況頻繁,包括出國人員、地點、臨時派員出國等。此外,事後之考察報告,歷年來均有多件逾3個月未提出(100年18件、101年11件)。雖中央研究院今(103)年度解凍報告提出「返國後未繳交出國報告者,則不予經費核銷之管控機制」,並「請各單位主管確實審閱報告內容」確保有關「容過於簡略或不完整、文件不齊全或錯誤」。然查中央研究院所公告之資料,仍有少數全無內容或僅有研究申請書之摘要剪貼者。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重新擬具針對出國報告之提出、變更與後續稽核之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九)中央研究院以研究為主要業務,故將勞務採購案件授權該院各所、中心本權責自行辦理,惟經費核銷違失案件頻傳,如分子生物研究所已退休技正兼任總務人員於95年至101年於該所服務期間,浮報、虛報經費涉貪金額1,500萬元,檢調偵辦後發現亦有技工亦涉案詐領公款200萬餘元;另該院生物多樣中心人員假藉用他人名義虛報臨時工工資,並補貼助理人員加班費,金額逾67萬餘元。中央研究院相繼發生採購核銷弊端及虛報工資補貼加班費等情事,顯示內部控制欠周延,宜檢討經費核銷作業流程,並加強查核授權採購案件之作業流程,避免類此弊端再次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潘維剛  (二十)鑒於中央研究院規劃設置南部院區,然目前進度過緩,且主責單位農生中心,層級過低。中央研究院應儘速完成規劃工作,並儘早落實南部院區。此外,南部院區應以豐沛之研發能量,挹注並結合南部之大學校院、產業界,以帶來產業聚落效應、發揮最大綜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一)鑒於民眾陳情表示,中央研究院院區內路標標示混亂,不易到達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且院區內並無規劃良好之行人動線或行人步道,對於步行之訪客而言,中央研究院院區環境不甚友善。中央研究院應加強規劃各院區標示與人行步道,提高環境之友善性與可親性。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38億5,847萬8,000元,減列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1節「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資訊管理與維護」100萬元及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中「其他房屋」之辦理大故宮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5,197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一)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淑慧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2節「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五)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六)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第4節「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含「南院文物展覽」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將典藏於南院之文物清單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潘維剛 陳淑慧  (七)凍結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呂玉玲 陳淑慧 黃志雄  連署人:潘維剛 陳碧涵  (八)凍結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中「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何欣純 鄭麗君  (九)凍結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授權之權利金計1億3,600多萬元,為次要收入來源,顯見珍貴文物具有龐大商機。然而,104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的社教推廣經費中,扣除差旅費及採購教具、設備費、展示維運等資本門,僅餘下275萬元進行教育推廣,恐有「重文創、輕文化」不利於文化紮根之疑慮。 博物館畢竟是以文化、社會教育與學術為使命的機構,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在典藏文創化的主流價值之外,強化文化機構的社教、傳承使命及學術功能,會同相關單位如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等,針對「分齡分眾社教推廣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一)博物院功能日新月異,從傳統的典藏展示功能,擴張至教育推廣及文創產業發展之角色。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在文創加值的推展歷程中,陸續傳出中國大陸侵權盜版案件,事前未能及時妥處、事後求償未果,已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下編列訴訟費用200萬元,以辦理文化侵權訴訟案件,然而訴訟是事後手段,非預防型措施,保護機制實有必要加強面向。 爰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現行保護措施予以制度化,研擬強化文物加值管理之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二)有鑑於近幾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及相關文創商品屢遭盜版仿冒,然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未能及時因應處理,導致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嚴重受損。為避免我國珍貴文物資源一再遭到侵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檢討現行仿冒查緝機制,並積極針對侵權行為採取相關法律作為,確保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著作權利。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三)大故宮計畫開發案已規劃多年,然受到建築安全及環境保護等問題影響,導致開發案至今仍未獲核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參觀人數持續成長,為避免國立故宮博物院因人潮過多造成參觀品質下滑,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規劃研議若大故宮未能照預期進度完成的情況下,如何積極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品質?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四)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出版品及圖像授權權利金收入有逐年下滑趨勢,為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權利金收入以充裕國庫,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檢討近年權利金收入減少原因,積極研議增加文物授權商品使用。相關檢討與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十五)因應博物館國際化發展趨勢,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惟自近年來,陸續發生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圖像及商標遭到仿冒、盜用等事件,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國立故宮博物院擁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除應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稽核工作以外,亦應積極成立專責小組,對外進行侵權盜版之查緝,必要時,亦得採取委外辦理方式,確實掌握時效追蹤盜版案件,以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文化場館中層級最高者,肩負文物保存與科技技術、文史與藝術教育推廣、創意動能乃至藝文外交之多元功能。近年來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展許多數位計畫,例如「線上典藏」、「文物3D賞析」等,整合展覽資訊與線上課程,且在現場結合多種數位媒體,讓參觀者得以親身「參與」展覽;「太平洋鄰里協會」中馮院長更進一步提出合作推展「4D博物館」,為期4年,編列1億7,000萬元,「第1年的2,000萬已經撥下來」。然則上開計畫雖為國立故宮博物院「與世界同步」之規劃,相關內容卻未透漏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詳加說明「故宮channel」之規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參訪人數」數量提交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或納入績效指標,國立故宮博物院不僅未予以重視,更在回覆立法院決議、附帶決議等事項之辦理情況中,言「3.此類團體往往因身心障礙、社會障礙等因素,與博物館接觸不多,需與社會服務或教育機構共同合作,雖服務人數難以大幅成長,惟如能刺激學員對於藝術文化之興趣,仍有其非量化足以評估之效益」。這顯示了國立故宮博物院於「推廣」上的認知偏差,卻未能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走出故宮,服務大台北地區及遠地之身心障礙團體」得如何納進績效指標。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3週內重擬針對身心障礙及社會弱勢之推廣與納入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層級最高之文教場館,肩負藝文推廣與普及教育之責;然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層級之博物館,應考量提供對外地觀眾之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服務、對偏鄉之教育推廣。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北部本館、南部分院,可推行相關之推廣事宜;然中部卻付之闕如。除場館延伸之推廣,國立故宮博物院亦應結合教育部,共同研擬針對「資源弱勢學校」之教育推廣方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結合「霧峰北溝」之規劃,會同教育部、文化部,擬具針對台灣中部之藝文教育推廣計畫,對「資源弱勢學校」加強推廣藝文教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年年成長、居高不下。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96年12月31日前因組織特性、特殊業務進用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國立故宮博物院業務費有1/5編列於臨時人力酬金(5,434萬3,000元),104年度增編臨時人員7人。國立故宮博物院用大量臨時人員處理經常性業務,無異是變相增加用人費用;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檢討整體預算之人事經費與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力酬金之編列與人力之運用,並於3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文物於民國54年前暫存於台中霧峰北溝,本(103)年度10月3日指定為歷史建築;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多著眼本館力推大故宮、立足南院探索亞洲,忽視位處中台灣「藏寶隧道」之歷史文化價值。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會同文化部,針對歷史建築「霧峰北溝」研擬活化再利用之文創園區方案,相關方案應考量北溝之文史意義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教育推廣與文物保存使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觀展品質屢遭詬病,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為附帶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空間政策與重新規劃觀展動線,卻屢屢被回以「大故宮計畫」解決展場空間問題。然當前之場館配置,在常態展、特展與人氣展品的動向上易相互影響,除展館本身遊客之聲響外,部分展館亦仍受到休息區遊客聲音之干擾。相關動線相互干擾問題,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規劃,而非僅以志工、臨時人員等人力維持場館之觀展品質。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十二)針對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將於11月3日至4日於上海舉行,而該會的第3屆曾在台北舉辦並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舉辦,清翫雅集、中華文物學會協辦,當時,國立故宮博物院還「特別為此」延長展覽時間至晚間9點半。 而第4屆華人收藏家大會由上海市政府及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學藝術聯合會、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舉辦,會中,中國還刻意邀請台北清翫雅集首任會長蔡一鳴和台灣畫廊羲之堂演講。 綜上所述,眾所皆知,諸如此類皆是中國政府與其所屬單位、團體慣用的統戰拉攏,意圖「連結兩岸」之手法,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卻樂於迎合中國政府,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委外特展採取對外招標方式,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該院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而收費標準由廠商訂定,送國立故宮博物院核准後實施。經查:1.委外特展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應探究人數下降原因,以供未來展覽內容規劃之參考;2.回饋金之訂定應將院方負擔相關費用計入,適度反映成本。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舉辦委外特展活動,鑑於參觀人數出現下降趨勢,應儘速探究原因俾調整策展方向,作為後續展覽成果之評估參據,以供文物展覽規劃方向參考。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應將院方負擔之文物維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以適度回收成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該項代理商品收入列為合作社銷貨收入,依96年度至102年度該社銷貨收入統計,逾96%以上來自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代辦業務。經查:1.合作社法第3條:「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六.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10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第3條之l規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2.員工消費合作社歷年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委託代銷業務,已與設立宗旨脫勾。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代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產製品為主要營運項目,且逾9成以上之營業額來自委託代銷業務,而經營社員生活用品銷售業務反成為附屬性業務,顯與設立宗旨脫勾,適法性頗值商榷。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與創產屢遭盜印、抄襲事件不斷,2013年7月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推出的「朕知道了」紙膠帶紅遍兩岸,創造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商機。惟近日北京故宮也推出一系列文創商品,包括朝珠耳機和頂戴花翎官帽傘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質疑北京故宮根本是抄襲台灣故宮的「創意」。 國立故宮博物院開賣「朕知道了」紙膠帶後,在淘寶網居然可以買到,在中國也處處可見贗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立委更多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要正視仿冒品氾濫的問題,惟國立故宮博物院不理不睬。如今,北京故宮最近出了一系列商品,包括要價120人民幣(約600元台幣)的朝珠耳機以及「朕就是這樣漢子」摺扇,外界紛紛質疑「兩國故宮高層頻頻互訪交流,原來是在『傳授』創意」、「和台北故宮的『朕知道了』紙膠帶如出一轍」、「該物原創構思明明來自台灣故宮為何要說自己原創」等等批評。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不應默許,應於1個月內,查明中國侵權事實儘速提起訴訟,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六)針對中國國台辦直屬國營企業九洲音像出版公司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接洽拍攝紀錄片,2009年在中國央視播映已經侵權,拍攝紀錄片的導演周兵更進一步將侵權影像出書、製作成手機App公開販售,此等行徑國立故宮博物院完全視而不見與默許。經查,2008年周功鑫擔任院長時,更指示該院文化行銷處跟九洲公司的專題部副經理胡驍商討合作拍攝事宜,版權由雙方共有,周功鑫、馮明珠、文化行銷處處長徐孝德都有蓋章簽名。 然而,關於上開嚴重遭侵權乙事,國立故宮博物院卻礙於對方有國台辦撐腰,不敢主張權利、不敢提起訴訟乙案。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除立即對中國方面採取法律行動之外,並應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七)針對日前故宮遭批評,擁有許多館藏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卻只有「菜市場級」的參觀品質乙事,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卻表示,「故宮也希望維持參觀品質,但已用盡能耐。除非我們不要那麼多人來參觀…」等不負責之消極、被動之語。外界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明明有編列經費在做「綜合規畫書」,因此參觀環境和品質不該如此,應亟思提升參觀品質,勿再讓國立故宮博物院蒙羞。基此,爰要求故宮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八)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及中央研究院於10月21日至23日在國立故宮博物院召開「太平洋鄰里協會」,該會共有10個國家、地區超過200位專家學者參與,然而21場研討子議題則包括:數位藝術歷史、數位人文、MOOCs、後數位時代的創新思維與加值應用、圖書館紙本收藏管理(圖書館異地倉儲)、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的資訊科技創新等。 會中,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未來將推出為期4年的「4G行動博物館計畫」,經費達新台幣1億7,000萬元。國立故宮博物院也將與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合作推出「故宮channel」互動平台,預計推廣給20所偏鄉學校使用,讓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除確實落實「偏鄉學童透過網路就能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外,並須於1週內將「4G行動博物館計畫」之逐年經費、該計畫子項目、計畫期程、如何讓偏鄉學童看到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及如何申請和標準等計畫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十九)針對外界質疑與擔憂國立故宮博物院歷年一連串爭議事件,包括,員工監守自盜是否涉及人謀不臧?對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次文物總盤點於97年10月起開始辦理,已於101年4月27日完成,並經該院說明該次盤點係依據78年7月至80年5月辦理文物總清點後所編製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存台79年度清點清冊」進行盤點,盤點結果數量完全相符。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文物數量龐大且種類繁雜,102年3月間發現5件文物附件及殘片遺失,肇因於庫房典藏行政疏失。又,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之藏品種類龐雜,極具珍貴歷史價值,應確實進行典藏文物之點驗與核對,且落實藏品登錄管理業務,以善盡文物維護管理職責。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善檢討,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目前場地出租供為營運範圍包括禮品部供應中心、閒居賦咖啡廳、富春居咖啡座、三希堂、停雲書店、玲瓏販賣部及複製書畫販售區等處所。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管理之公有財產屬公務用財產,依法不得擅為收益;陸續租賃開放為營業用,營業場地面積達現有展覽面積3成以上,公用財產用途有本末倒置之虞。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營業場所林立,正館營業面積將近展覽室面積之3成,文化藝術殿堂淪為賣場,爰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予檢討節制,避免公用財產之用途本末倒置,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近3年來籌劃之國外展覽借展活動,尤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頻頻往中國展覽更需當心。經查:1.國外借展應慎選借展文物,並預為風險評估,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之安全,亦即,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國外借展應依前揭規定處理,除要求該國提供免司法扣押保證外,尚需視展場環境及平等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2.借展活動應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並輔以行銷措施,俾拓展國外文物市場。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推動國外借展,除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外,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以拓展我國國外文物市場,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立即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三)針對大故宮計畫進入二階環評,國立故宮博物院日前所舉辦的地方說明會,多數居民皆發言反對原址修建,且抨擊院方無替代方案,認為院方只追求賺大錢,而不顧居民生活,因此要求院方重新審慎考慮另外選址。 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的大故宮計畫,預計8年開發新館2.2公頃、藝文特區4.8公頃,總經費222億元。因交通影響衝擊、基地排水滯洪規劃、土石流潛勢溪流及邊坡安全以及土方開挖運送規劃等疑慮未澄清,去(2013)年12月25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252次會議決議,進入二階段環評審查。惟經查,1.竟沒有替代方案:院方認為本案無替代方案,對於民間所提,「將正館中的賣場和餐廳全數遷出,場地回歸展覽之用;行政大樓和圖書文獻大樓外觀和正館一樣,建議改為展場無需另建新館」作為替代方案,認為不可行;2.地質弱帶位置不明大興土木有疑慮:居民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報告針對崁腳斷層剪裂帶,認為可能因地質構造而形成弱帶,此弱帶對於新建物位置選擇、基礎型式設計及施工安全影響,應進一步查明確切位置、延伸風向或角度等性質後評估;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進一步的評估在哪裡?3.疑犧牲居民生活:附近社區居民表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擴建只考慮擴大面積、賺更多錢,卻是犧牲居民的生活。國立故宮博物院最該做的是提高參觀品質,朝向精緻、有特色的發展吸引大眾參觀;4.零方案違背環評法:對於院方表示無替代方案,環團律師表示,零方案,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四)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又被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維護智慧財產權消極被動。原來中國深圳的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竟沒有經過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授權,就播放影片來販賣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複製品,甚至還有中國書商直接從國立故宮博物院網站抓圖翻印出書,一本連台幣100元都不到,就連國立故宮博物院自己人都看不下去,在考察報告中直呼,國立故宮博物院完全沒有抓仿冒品的機制。2800年前毛公鼎上的500字銘文好像活了過來,活靈活現演繹漢字演變。 國立故宮博物院製作的動畫,在中國深圳舉辦的文化產業博覽會登場,不過這影片卻被考察的國立故宮博物院人員抓包,發現沒有經過授權就播放,連一旁看板上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商標都是「中國製造」?商機流到對岸,國立故宮博物院內部正直的員工看不下去,考察報告直言國立故宮博物院發現複製品根本無法求證,而且國立故宮博物院從不公布已遭查獲的盜版品項跟公司,對外聲稱打擊假貨卻連標準機制都沒有,對於維護智慧財產權光說不練,做了最壞示範。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五)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10月23日發出「象牙、犀牛角,來國立故宮博物院欣賞就好。」新聞稿,宣稱推出「匠心與仙工─明清雕刻展」及「集瓊藻─院藏珍玩精華展」清宮舊藏象牙及犀牛角作品,並表示歡迎有興趣的民眾前往參觀,也呼籲民眾,在欣賞這些古代藝術品精湛技術及藝術成就時,別漠視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保護觀念…云云。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此極具矛盾的舉動,無非是要掩飾自己展出這種擬鼓勵國人對象牙及犀牛角製品的大量追求,顯然與世界先進國家亟力保護瀕臨絕種之物種之行徑背道而馳。 然外界質疑,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何推出此種有損我國國際名譽之展覽?此決策從有到無如何形成?甚至還發出「自相矛盾」式的新聞稿?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六)有鑑於中國政府與所屬國營公司等方面不斷發生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盜印、侵權,甚至收買與勾結國立故宮博物院部分不肖員工或退休高層做出不當勾結事宜…等,國立故宮博物院不僅視若無睹,完全置之不理之外,國立故宮博物院本月25日竟還與中國方面聯合舉辦「第七屆海峽兩岸(廈門)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在廈門國際會議展覽中心,展示「翠玉白菜」系列,如手機吊飾、鑰匙圈,還有「朕知道了」紙膠帶、「朕又來了系列」商品、「朕就是這樣的漢子」運動手環等,完全無視專家學者的質疑和國會歷次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對中國方面屢屢侵權、盜印乙事應做出更積極作為,例如,採取訴訟之決議。 基此,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委員,並提起訴訟、予以追究。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七)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也召開會議要求收回,惟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卻於今(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行銷處處長指出,這些盈餘是按當時內政部補充法律之函釋規定,經由當時社員大會的決議執行,顯然國立故宮博物院自認並無違法。後來投票表決時,則以贊成追繳者0票、反對追繳者291票、棄權者116票,通過「反對追繳」。 然,監察院日前糾正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誤用法令」,將90年至97年間「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給社員;其次,今年2月內政部再度召集法務部、國立故宮博物院等單位開會,除了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外,各部會也都認同內政部法規會意見,認為應收回盈餘。法務部在會議中也說,本案若無共識,宜循司法途徑解決。綜上所述,教委會已經做出數次決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該依法退回不法盈餘,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依法退回不法盈餘之外,並於2週內將具體改善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曾在花蓮黎明教養院進行「小班上課導覽」、「DIY互動式」推廣活動,即展出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國寶複製文物,讓身心障礙院生能有機會能夠體驗文物。國立故宮博物院該次能與身心障礙團體共同合作安排讓多障、自閉症等學生體驗與參觀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相信對其教育學習有所助益。綜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2週內,研議出定期於全國各縣市輪流辦理下鄉推廣教育活動之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利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品成為全國身心障礙孩童們的「療癒大使」。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之代售酬金最高上限計算佣金,有欠合理。經查相關規定: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2.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區出版品、文物仿製品及餐點等業務經營委託合約書第6條:「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故宮博物院出版品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承銷出版品。」、第7條之3:「乙方因使用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須分攤甲方為維持該等設施運作之費用,其比率為甲方水電總支出費之17%,網路資訊及電話系統維護費每月各為1萬5,000元,空調設備維護費為甲方年度預算該項總維護費之17%。」。 綜上,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之出版品與文物仿製品,該社已具備場地租金之優惠,分攤相關水電費等比率低於2成,惟代銷佣金卻比照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規定代售酬金之最高上限,給予商品售價40%之佣金,有欠合理,應予適度調降。是以,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破毀無剩餘價值產品之報廢,列為銷貨成本,不利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國立故宮博物院各年度漬損商品報損原因主要包括:出版品書皮黃漬或染色、內頁空白、發泡、發黃、倒裝、漏印;文物仿製品則多為破損等,顯示相關文物商品未予妥善保管,以致產生漬損。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商品報廢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認列為報廢損失,故非自然毀損商品,不屬於正常營業成本範圍。故將文物漬損商品全數比照商品盤損列入銷貨成本,難以評估存貨管理措施之妥善性,亦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顯有欠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依相關規定揭露當期認列之漬損商品金額,俾利外界監督。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一)有鑑於教育部聲稱願意推動讓全國每個學生在國中畢業前,到故宮看過展覽。然全國目前有500多萬名中小學學生,各縣市擁有的文化資源不同,城鄉落差相當大,對於有很多偏遠地區或經濟弱勢家庭的中小學生,甚至從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顯然,政府欲推動的美感教育,應該要有具體行動。 是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主動積極與教育部研議進行普查全國中小學學生,有多少學校和學生未到過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覽?普查之後,再商議和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合辦邀請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之學生。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週內,提出具體計畫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讓弱勢學生和都會學生機會均等,有機會到國立故宮博物院看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每年度皆預估出版品及衍生性商品之生產目標,今年度預算各類出版品預計印製書籍16萬本、印製圖片及明信片8萬6,000張、文物仿製品1萬1,800件及衍生紀念品195萬件,以上印製成本為2億2,099萬1,000元。經查:審計部日前曾會同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單位抽查各類禮品庫存情形,發現部分圖片禮品發生長期滯銷之情形,經國立故宮博物院說明,迄101年12月底部分圖片禮品及特展書籍庫存數量過多,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年年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但大部分商品未覈實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發生滯銷之情形,不利相關成本控管,故應審慎估計各類商品印製數量,以符合市場實際需求。基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0年度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惟因招標爭議而廢標。爾後國立故宮博物院改採分別招標,餐飲標案已於102年9月9日決標,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得標,而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仍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經查:1.逕立補充合約將已屆期限合約展期,流於便宜行事,不符公平公開原則;2.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招標作業,違反採購法規定。 綜上所述,國立故宮博物院將博物館商店衍生性商品銷售業務以補充合約方式,委由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代銷基金產製品,未透過公開招標作業,不符公平公開原則。且以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為由,暫緩博物館商店委託經營之公開招標作業,皆有違採購法規定,是以,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改正,並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四十四)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違反著作權提告之事並無專責單位處理,而是採任務編組的消極性處理方式。是以,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成立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專責單位,並有效積極打擊國立故宮博物院著作權遭侵犯之案件。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五)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近年屢遭對岸及坊間公司仿冒,並公然於網購平台上販賣,明顯有違反著作權之嫌,但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違反著作權之律師經費104年度僅編列100多萬元,此經費編列過少,並無法有效聘請專業法務人員至對岸打擊著作權遭侵犯之事宜。因此,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5年度起,應考量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精品著作權遭侵犯之情形,增列打擊著作權侵犯之律師費用,以有效打擊國立故宮博物院著作權遭侵犯違法之情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六)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於104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院將為南台灣帶來許多觀光旅遊人潮,為有效連結南台灣文化觀光旅遊景點與路線,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與文化部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商討,建立南部文化旅遊路線事宜,以有效帶動南台灣的文化觀光旅遊人潮。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我國編制規格最高之文化場館,惟其作為管理前清宮殿典藏之博物館,除館藏的展示與研究外,早年亦承載過多國族建構之符碼。查各國重要博物館,近年皆走向多元觀點,以更真切地發現並體驗歷史。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引入新思維,參考如瑞典國立歷史博物館(Statens historiska museum)之作法,從民族與性別多元之角度,重新檢視國立故宮博物院陳列空間背後的詮釋意念,並於6個月內就檢視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11月12日,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至2015年為50週年。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遷臺並暫存臺中霧峰北溝庫房、為新建「中山博物院」舉辦之公開競圖與在外雙溪現址新建國立故宮博物院,皆為我國近代史上重要事件,此值50週年應進行回顧;矧世界各主要博物館,對其自身空間脈絡之展現多甚為重視,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規格最高之文化機關,不應忽略此一歷史責任。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今年年底,在與其半世紀院史密切相關之臺北士林、臺中霧峰及嘉義太保,分別擇處展示包括文物搬運、競圖與建院等重要史料;國立故宮博物院並應於2個月內,就此展示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九)預算法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0點亦要求,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惟國立故宮博物院未就原提案與替選案進行分析,宣稱原擬定計畫為唯一方案。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補足程序,就可能替選案進行研究,但依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同年10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之專案報告可知,並未依前項決議進行。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後續規劃評估階段,需納入擴大故宮南院或其他地區等作為「大故宮計畫」替選案之研究評估,在此研究結果完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前,「大故宮計畫」不得進行環評以外作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度於各工作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共計142人、5,434萬3,000元,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多年來技工、工友皆超過標準人數,卻仍僱用逾100多名臨時人員,諸多計畫皆進用臨時人員,造成臨時人員酬金經費年年成長,且用以處理經常性業務,亦不符進用臨時人員條件。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現有臨時人力進行檢討,逐年降低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公務機關用人常態。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陳淑慧  (五十一)依據93年行政院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正式名稱,並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故宮南院與故宮博物院同屬國家博物院層級,故宮南院編制不應矮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依照93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之組織及員額標準,由院長領導具完整博物館功能之一級單位職掌業務單位進行營運。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陳明文 (五十二)依據93年行政院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為正式名稱,並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須維持93年核定之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名稱─「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不宜隨意更改故宮南院之正式名稱及定位。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陳明文 (五十三)因應兩岸故宮交流日益頻繁,我國立故宮博物院也常常應大陸故宮之邀前往大陸開展;且國立故宮博物院也積極推動出版品授權、品牌授權及文物圖像授權等業務。惟近年來,陸續傳出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圖像及商標遭到仿冒、盜用等情事,嚴重損及我國文物資產運用權益,而國立故宮博物院負責辦理遭盜用、仿冒等相關業務人員不足,以致辦理成效不彰。 由於我國每年赴大陸旅遊人數眾多,再加上近年來公民參與益發興盛,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妥善結合相關資源,透過建置網路平台,讓民眾能及時回報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遭到仿冒、盜用情事,再由原本負責人員進行後續查證與究責,透過全民參與讓文物遭仿冒、盜用的追蹤、查緝更為有效,以確保我國珍貴文物資產運用的權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205億1,105萬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2億3,641萬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61億5,398萬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6,387萬4,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1萬元〔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33萬元(含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研習經費3萬元及辦理各級學校公務統計電腦網路報送系統30萬元)及「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8萬元(含辦理大學校長聯合交接及專科學校校長續任訪視3萬元及補助所屬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兩岸高等學校人事法制研討會5萬元)〕、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05億0,864萬元。 本項尚有修正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8.一般事務費」之「(1)事務費及文康活動費」等原列670萬3,000元,建議刪除300萬元。 說明: 1.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開宗明義「依法執行職務」乃公務員首應遵守之責。然而行政院另行頒布「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逕以「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之名義,以行政命令規定公務員進行休閒藝文及康樂活動。該要點第4點甚至明訂:「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2.基於該要點第5點:「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基於當前國家教育預算拮据,公務員應撙節開支之原則,建議刪除「事務費、文康活動費及參加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項下300萬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1.學校行政人員訓練及本部人員業務研習」中「(5)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針對本部退休人員之照顧,尤應以針對須急難救助、貧困扶助之事由為宜,何況「聯誼」非屬公務事項,乃是私人聚會性質,公務員豈可以「聯誼」為名、編列公帑、恣意花用?非僅有害官箴,更有假公濟私之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時值我國財政困難之際,退休人員已不執行公務,但其聯誼費用,卻編列預算,社會觀感不佳、亦屬荒謬。若退休人員仍需聯誼,費用應全數自行支應。故「辦理退休人員聯誼」,原列19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四)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4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之「3.本部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14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觀退休公務員三節慰問金之法源,違反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原則,而行政院亦已宣布將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制度進行改革。縱然行政院計畫將退休員工慰問金朝向「法制化、只救濟弱勢」處理,但此預算編列違法已是既成事實,矧查教育部編列之首長特別費與第一預備金,仍能就孤苦退休公務員個案慰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本項通過決議88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林佳龍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39萬3,000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五)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六)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中為提高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行政人員素質等原列589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陳亭妃 林佳龍  (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陳亭妃 林佳龍  (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黃志雄 呂玉玲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陳淑慧 孔文吉  (十)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林佳龍 陳淑慧  孔文吉  (十一)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林佳龍  (十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5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連署人:許智傑 林佳龍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十三)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許智傑 林佳龍  (十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3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許智傑 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十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5億元(含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5,000萬元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十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陳亭妃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十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4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林佳龍  (十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10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呂玉玲 黃志雄 孔文吉 陳淑慧  連署人:林佳龍 蔣乃辛  (十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私立大專校院輔導學生事務工作及學生團體保險費」及「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待遇及進用學輔人力」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林佳龍 許智傑  (二十)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藝術教育」1,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亭妃 呂玉玲  連署人:林佳龍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二十一)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黃志雄 陳淑慧 孔文吉  連署人:潘維剛 許智傑 林佳龍  (二十二)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二十三)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佳龍 (二十四)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林佳龍  (二十五)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林佳龍  (二十六)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呂玉玲  連署人: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二十七)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二十八)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孔文吉 林佳龍 (二十九)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發展與改進大專校院特殊教育」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三十)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2,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呂玉玲 林佳龍  (三十一)為因應近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教育部應重視食品安全之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學增設食品安全相關系所及加強研究,並要求現有食品及餐飲相關系所,均應於103學年度下學期起開設食品安全之課程。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孔文吉 呂玉玲 陳碧涵 潘維剛 (三十二)教育部應肩負食品安全人才培育之重任,運用政策工具督促各大專院所食品科學、公衛、餐飲等學系所,開設毒理、葯理及食品安全相關之課程,必要時調整系所或增設課程,以培育人才守護食安,並提昇國人對食品安全之認識與預防,同時將各大專院所有關食安相關課程之實行績效建議列入邁向頂尖大學教卓計畫等預算分配與考核之評估指標之一。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陳碧涵 (三十三)鑒於國內勞動部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參與之選手七成為技職體系學生,教育部卻未與勞動部整合國際技能國手選拔相關資源之提供。國內技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須先參與勞動部之選拔,其訂定之規則卻不利國內學生提升職能及與國際接軌。例如其中規則僅因參賽職類成績未臻理想或更換裁判長,竟停止該職類參賽,造成下屆學生失去代表國家出賽之機會。爰要求教育部應積極給予技職體系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相關協助,並與勞動部相關政策有所整合。針對技職體系學生參與國際技能競賽情事,如國手選拔、培訓費用、出國交通食宿費用等部分,教育部應會同勞動部提出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學聖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四)教育部針對技職教育提出「產學攜手方案」,著重重點與有規模的產業,以大企業主導的方式結合同產業之中小企業,然而國內經濟以中小企業為主,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7.67%,就業人數亦為七成,如不重視中小企業需求,恐當前學非所用、人才供需失衡情況無法得到舒緩。爰要求教育部檢討「產學攜手方案」等諸項產學合作方案,須與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合作,了解我國社會與各產業需求,尤其對於中小規模產(行)業,檢討產學人才培育之方向與運作模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盤點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學聖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五)大專院校學生心理輔導機制之改善,教育部本(103)年度5月曾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現行與預計措施,厥為輔導人員(專業專任與兼任)之增編、三級輔導機制與後續追蹤,言明未來努力方向有六,包括確立三級輔導機制法源依據、落實十二年國教一貫輔導機制及大專校院輔導人力法制化,明定相關人員之輔導責任、強化輔導人員品質、建立轉銜機制。教育部委託研究之「建構高關懷學生個案輔導資料轉銜機制及通報系統評估計畫」業已公告結案報告,然本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不論從辦法、執行計畫等看來,未能見到辦法擬定與轉銜機制雛形。教育部應於學生輔導法三讀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前開轉銜機制之研議,其中應包括專家學者、教育現場之輔導教師意見。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三十六)社區大學經費自97年度之2.6億元逐年減少至101年度之1.9億元,近年來該預算雖稍有提昇,然仍未回升到97年度之預算水準。爰此,我國社區大學年度預算應以97年度之2.6億元為基準,105年度及其後之社區大學預算應逐年增加。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學聖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呂玉玲 潘維剛 (三十七)鑒於高齡人口持續增加及滿足民眾終身學習需求,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整體終身學習發展政策;又有關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學員年齡層多有重疊,教育部應區隔兩者效益以及研議高齡人力資源發展之輔導推動機制。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潘維剛 呂玉玲 陳學聖 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八)針對教育部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相關計畫目前規劃以獎學金人數、國際學程數、推廣華語教學數量、加強宣傳及增加海外開班等方式,以增進來台學生人數成長。然研考會檢討報告指出,來台之境外學生不論中英文能力素質於理解上均發生問題,且我國語言課程之輔助卻未能相應提升,致使外籍生休退學率連年上升,顯見預算之運用及其計畫本身須予以檢討。爰要求教育部擬定相關計畫之際,需檢附招生之成本效益,並於每年預算審議時提供計畫之落實情況;於盤點檢討「高教輸出計畫」上,應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內容,迄今辦理情況與成果,及對外籍生之語言能力提升檢討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碧涵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三十九)為落實教育部技專校院依產業發展趨勢設立大學人才培育之重點系所之規劃內容,以達成輔導改進國內技專校院培育符合未來產業發展時所需之人才資源,教育部應協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國防部等單位就當前國內產業人才之供需及產業人才培育重點系所規劃,提出整體綜合之上下游階段配套具體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孔文吉 潘維剛 陳淑慧 陳碧涵 (四十)近幾年少子化對高等教育的衝擊已逐漸顯現,大專校院生源急速減少,退場機制亦未能落實。對此,教育部目前僅採取輔導改善措施,每年仍編列預算給予補助款,然此只是延後大學退場時間,根本無法解決大學因生源減少所面臨之經營困難、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為落實大學退場機制,讓教育經費集中使用,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重新積極檢討大專校院退場機制,並規劃退場之具體方案,相關檢討書面資料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一)教育部第二期5年500億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期程自100年開始至105年截止,但檢視各校自評部分績效指標,在102年起就已達成計畫整體目標值,且部分學校還出現100%以上的績效值。為使經費運用效益最大化,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果,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重新檢視各校自評報告,研議提高已達績效指標項目之目標值,並將檢討、研議結果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二)依據教育部102學年度資料,技專校院具實務經驗之專任教師比率僅為45.41%。為提升技專校院教師實務教學能力、提高業師進入校園教學意願,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擴大辦理技專校院教師前往公民營機構服務研習計畫,另應鼓勵教師參與實務研究後以實務報告作為升等審查依據,並提高各校彈性薪資使用率,鼓勵學校將優秀教學人才留下。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三)有鑑於我國華語文教學師資品質在國際上獲得肯定,為拓展我國海外華語文教育市場、提高外國來台學習華語文人數,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與外交部協商整合國際華語文教育相關經費,加強在外館或文化中心等地宣傳我國華語文教育特色,並研議增加我國華語文師資培育人力,以提升我國華語文教育輸出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相關政策檢討報告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四)為掌握我國學生出國留學整體情形,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我國學生出國就學人數以年齡層或教育程度區分等項目重新進行統計,以利了解我國人才流動實況。相關檢討與研議結果應以書面方式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五)有鑑於教育部核准大專校院新設科系時,並未以目前產業人力資源供需情形做為依據,導致部分產業長期缺工,然另又有產業出現人力資源過剩。為避免人力資源及教育資源浪費,平衡各項產業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檢討近2年新設科系情形,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商規劃長期人力資源培訓方向,相關研議內容及結論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四十六)截至102年底、103年7月底教育部商借學校人力各68人及72人,因應95年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調整實施及大專院校課程自主,致現職護理教師無法繼續任教,為安置相關人員,採商借方式辦理。經查中央及縣市各教育主管機關借調轄屬學校之正式教師協助辦公情形嚴重,且借調期間往往數年,衍生教育機關職員占用學校教員缺額,造成學校必須另聘代課老師,增加政府財政支出,並嚴重影響學生學習情緒與受教權益,經監察院於101年12月公告糾正教育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在案。教育部雖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作為相關機關商借教師之準據;然上開原則規定借調或商借期限最長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同一學校教師以借出2人為限,惟相關規範簡略,機關借入人數上限及具體商借事由等重要事項付之闕如,致未能建立合理之教師商借制度。另依教育部資料,100學年度、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全國各縣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護理人員未足額進用人數分別為727人、632人及564人,其中台北及新北市各學年度未足額進用人數合共為174人、146人及133人,可見前開商借理由已不成立。教育部應儘速檢討現行教師商借制度,同時安排現有商借護理教師人員返回校園任教,以合理化人員運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四十七)有鑒於大廠業者頂新集團為了牟利、節省成本之惡劣行徑,旗下所有油品在短短1年爆發3次使用黑心劣質油品,包括日前的大統與正義油品遭查出以劣油和飼料用油混雜食用油。對此,教育部應儘速全面啟動清查全國大專院校、高中職和國民中小學、幼兒園之餐廳及營養午餐是否使用到出包油品之外,並且「落實」包括自辦或委外餐廳、商店、團膳、廚房、合作社,全面停用、下架問題油品。 其次,更需積極地採取積極性措施與衛福部做好橫向聯繫,取得納管食品業者名單,並要求將營養午餐業者、學校餐廳業者設置實驗室或委託第三方檢驗,並需握有原料來源的資料,以利追蹤進行查核,才能斷絕、遏止黑心油流竄到各級學校、幼兒園,影響全國學生的健康。另強力要求學校建立使用油品紀錄,主動辦理食材驗收、每個月至少2次的不定期抽查團膳公司,儘速完成校園食材登錄制度。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四十八)針對高中課綱調整案,日前引發各文教團體撻伐,基層老師也提出疑點,即: 1.程序部分:課程發展會議表決並未通過(亦即多數成員認為不須要修),課審會的高中分組會議也未作表決。但,後來為何逕行修訂課綱? 2.以往沒有的「課綱檢核」工作小組成員名單與其任命的法律依據為何? 3.基層老師們披露,早在2013年12月28日,教育部就曾找他們去討論「背書」,而且會後也沒有會議記錄和結論,甚至將與會老師的會議資料回收? 4.課綱調整之執行過程,完全沒有通知「歷史學科中心」、「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教育部這樣的動作,有做到傾聽基層教師聲音? 5.今年1月24日的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發會會議結論是拒絕為微調提案背書,25日的高中職分組會議,當天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否決了這次「公民與社會」科課綱再行調整,有過半老師認為不需微調,這表示這個「微調」案理論上根本沒有成案,但是,教育部課審大會為什麼還是逕自在27日,用「無記名」的方式通過微調案?此舉,有沒有涉及引導審議機制違法運作又違反程序正義,欠缺民主審議精神?(以往課綱的調整經驗,皆先由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的委員們負責研擬,並分別在北、中、南、東區辦理公聽會、還包括網路公聽會…等經歷數場公聽會,廣泛蒐集教師、家長、學者專家與社會各界之意見。) 6.數次行文要求教育部提供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修訂高中課綱相關資料,包括:教育部林淑真次長所言的6次「聯席會議」、4次「小組會議」、2次「諮詢會議」、3次「公聽會」、課發會、各級課審會針對「微調」草案所進行表決之會議紀錄…等之會議紀錄和結論、簽到表,行政程序與法律依據為何?教育部為何拒絕提供,甚至還推諉給國家教育研究院?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回復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四十九)針對境外學校計有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3所中國臺商學校,以及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臺灣學校等5所海外臺灣學校,其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辦學,以與國內教育銜接。本年度8所境外學校學生7,138人,人數逐年遞增,近3年累計補助該等學校整體發展經費6億5,017萬餘元,補助金額逐年攀升。惟經查: 1.除檳吉臺灣學校外,其餘學校竟然沒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民國101及102年度考察訪視各校期間僅安排1日,財務稽核人員1人,未能有效查核學校整體財務狀況,境外學校之外部財務監督及內部控制等同失靈。 2.中國臺商學校高中畢業生返國升學人數比率約73%,較海外臺灣學校89%為低,且至今仍未訂出中長程計畫,也沒有輔導學校建立自給自足財務運作機制和外部財務監督機制。 3.教育部應積極輔導學校辦理優質化認證,落實十二年國教優質銜接,確實檢討改善,研謀出一套方案,而非無限的金額補助,耗費公帑。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下一會期開議前,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針對頂新集團旗下正義油品被查出以飼料用油混雜食用豬油,對此,教育部全球資訊網上,從10月8日有刊出國民中小學19縣市計24校、高級中等學校1校及大專校院12校,總計37校曾使用問題油品之後,就再也沒有刊登更新資料,由此顯示,教育部未能持續了解和掌握,一直處於被動、不積極追蹤的狀態,根本來不及因應接踵而來的食安、油品風暴,這讓大眾、尤其是家長無法得知校園食安問題的即時訊息、學生在學校的情況。家長們都會擔心福利社合作社的問題食品是否都已經下架?自己的小孩會不會吃到?食品安全,教育部不能完全推諉給校園的「自主管理」。教育部甚至在10月8日的新聞稿竟然還在表示校園油品原料要符合完全失靈「GMP」。 其次,早在去年大統黑心油問題爆發後,教育部還在11月26日信誓旦旦的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並聲稱「103年的工作項目與執行期程為3月教育訓練,4月進行平臺測試,9月試辦縣市上線,10月將推廣到其他縣市。」云云,但教育部日前竟又在新聞稿將期程延後。然而,面對接連而來的油品、食安問題,教育部部長不該只是說「會訪查」各級學校,應該儘速完成全國的校園食材登錄機制,以利掌握食材來源及品質,確保學校師生健康。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一)針對教育部「獎補助費─對私教之獎助」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191億7,522萬7,000元,係補助私立學校師資、教職員退撫經費等業務所需。據教育部資料,103年8月1日計有1,862名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再任職務及人數分別為校長42人、教師1,561人及職員259人;依身分別觀之,再任者以退休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為主,分別為819人及780人,占再任總人數比重分別為43.98%及41.89%。 已支領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職務,造成「占用職缺」、「支領雙薪」之現象,有違社會公平:1.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停止支領雙薪乙案,僅對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有法律規定,「軍職人員」及「教職人員」之相關法律尚未完成法制化。2.鑒於「雙薪議題」助長更多之流浪教師,立法院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就主管法規完成建置,並經由行政院將相關修法送至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制度。」 退休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大專校院教師或職員,影響「校內教職員升遷」及「高學歷青年就業」,更助長更多之流浪教師;而部分退休再任人員除「領取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外,復支領政府每年度補助經費之「私立大專校院月薪」,形同「支領雙薪」,卻無任何限制與規範,顯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教育部應儘速依立法院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支領雙薪問題提出相關法規,以建立法制。綜上,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二)針對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此次修法歷時4、5年,法案的內容可以「千瘡百孔」形容,亦不為過。此次修法,教育部耗近5年之久,閉門造車,誠令人遺憾。有學界指出幾項缺失:1.非正規學習成就認證,限於學分,不符當前社會需求,未作改進。2.社區大學目前已成為台灣成人及終身學習的主體,校數已達百所,修習人員達30萬人次以上,但迄今社區大學仍欠缺完善法制,因而在委辦方式、獎補助方式、辦公場地及教學活動空間的提供、評鑑方式等方面,經常發生爭議。教育部應正視這些問題,創造辦理社區大學的良好環境,以解決社區大學面臨的發展瓶頸。 綜上,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上開疑義及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三)針對10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科目決算數809億9,328萬1,000元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科目決算數60億4,984萬9,000元,以上高等教育經費決算數合計870億4,313萬元。惟經查: 1.低所得家庭子女處於競爭劣勢、儼然已成弱勢中的弱勢:據教育部統計,高低所得家庭DI倍數(最高所得組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可支配所得)由90年之6.4降至101年之6.1倍,惟同期間上開家庭教育支出ER倍數(最高所得組教育支出/最低所得組教育支出)則由10增至12.3,顯示近年來教育支出之貧富差距愈趨嚴重,凸顯教育在家庭之投資與支援不均,低所得家庭小孩在各階段及各類型之升學考試處於競爭劣勢,嚴重影響其發展之機會。 2.教育資源貧富不均、恐造成貧窮世襲:國立知名高等學府獲政府補助金額高,都會區之家庭所得較高,對其子女投入之教育資源多,都會區學生考上該等大學之機會相對較高,形成教育資源貧富不均,恐造成貧窮世襲現象。以臺大為例,該校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大一入學新生來自建國高中、北一女、師大附中等校畢業生均居前4名,加上來自臺中一中等校,占各學年度大一招生總人數之56%以上。 3.大專校院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較公立大專校院高出約1倍,如102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平均學雜費為10萬9,944元,較公立大學校院之5萬8,720元高出8.7成;私立技專校院平均學雜費為9萬8,428元,較公立技專校院之4萬8,456元高出1.03倍。而且據教育年報指出,公立大學學生平均家庭社經地位較高,負擔較低之學雜費,私立大學學生家庭反之,顯示大專校院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另由102學年度教育部協助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情形顯示,公立大學校院接受補助之學生人數占學生總人數比率為9.2%,私立大學校院12.54%,公立技專校院為18.47%,私立技專校院為24.47%,顯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中,經濟弱勢學生人數比率較公立大專校院為高,高等教育反重分配之不公平現象相當嚴重。 綜上,近年來高低所得家庭可支配所得DI倍數大致維持在6倍上下,惟兩者教育支出ER倍數擴大至12倍,顯示高所得家庭有較充裕之財力投注在子女教育上,導致低所得家庭子女輸在起跑點,教育脫貧之難度提高,形成貧窮世襲。基此,亟待教育部積極提出檢討改善方案,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四)為引導科技大學進行產業創新研發之環境建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教育部擬定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該計畫於101年度先行遴選8所科技大學試辦,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02年至105年正式推動,補助12所科技大學發展為典範科技大學及4所科技大學成立產學研發中心,101年度至102年度補助金額共16億3,000萬元。 惟經查:1.技專校院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之人數比率仍不到5成:技專校院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人數由8,881人增至9,669人,占專任教師人數比重由39.39%升至45.41%,其占比仍不足5成,不利於發揮「務實致用」教學特色與就業優勢。2.部分獲補助學校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比率低於技專校院整體平均值或未達成年度目標值:獲該計畫補助之16所技專校院102年度具實務經驗專任教師比率與同期間技專校院整體平均比率相較,低於整體平均45.41%之學校計有3所。 諸如此類的教育環境窘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顯示,90年之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較大專以上者低,93年出現反轉迄今,各年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皆高過大專以上者;95年,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高過全國平均;目前我國社會存在高學歷高失業率之現象,102年底,大學以上程度失業率5.26%,高於大專以上之4.5%及全國平均之4.18%。根據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技職學校人力培養向餐飲觀光等服務業傾斜,即:減少設置機械群、電機電子群科系,改設餐旅群、設計群科系,致工業人力培育量則自101學年度起,大幅低於對應產業之人力結構,衝擊我國重要基礎工業人力之培育。 綜上,技職體系學校招生名額之核定未能考量產業供需情形予以全盤規劃,長此以往,就業市場中供求不均,部分產業人力資源供過於求,低薪現象難解;反之部分產業無法招募充足人力,影響產業發展,教育部允宜檢討改善。 基此,諸如此類的教育環境窘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特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六)由於建教合作乃是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得於在學期間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獲得替代報酬;建教合作機構則可於建教合作中,得到發掘人才機會,節約招募與訓練之成本,而學校可招募到學生就讀,亦符合教育旨趣。惟目前的建教合作教育的確發生了若干問題,企業配合意願不高,出於面臨不景氣、企業出走、學生基礎訓練不足、良莠不齊、法令限制輪調及人數限制,換言之,企業希望的用工對象是屬於技術熟練的建教生,不投資落實補充訓練,擬要工作配合度高並得降低人力成本的建教生,以及用工人數不設限及輪調少的建教生供應體系。 至於私立學校推展此一建教合作業務,常忽略建教生輔導教師人力的投入,以及部分學校以不實廣告招攬學生,漠視學生權益、遷就企業不合理的規定,迫使學生權益被剝削。 會有今天的局面,則大部分乃因政府部門怠忽職守所致,教育主管機關未能於每學年度中全面查核學校及合作廠商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致使學校及廠商心存僥倖,也難辭其咎。監察院在其糾正案明白指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未恪盡職責監督所屬學校依法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及未善盡維護學生權益之立場;勞動部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喪失建教精神與教育意義,即是對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最嚴肅的糾正。 基此,諸如幾近崩壞的教育環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並與勞動部做好橫向聯繫,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七)針對高職大幅萎縮並以升學為導向,培育基層技術人才功能弱化,經查: 1.高職學校及學生數大減近3成: 近20年,高職由高峰時之212所,至100學年度減為155所、學生人數由52萬餘人減至36萬餘人;高職減少57所、學生減少逾15萬人,減幅高達近3成,造成產業基層技術人才嚴重短缺。 2.高中蓬勃發展: 80年代以前高職為高級中等教育之主流,之後因政府廣設高中政策,高職開始減少;至100學年度高中與高職校數比例約為7:3,學生人數則由以往3:7逐年拉近至5:5,顯示高中學生大幅增加。 3.高職學生趨於升學導向,「高中化」現象嚴重: 高職畢業生升學率由以往2.83%增至目前81.91%,八成以上高職生選擇繼續升學,而非直接進入就業市場,難怪產業大嘆找不到基層技工。 4.教學實習設備老舊: 98年政府補助高職「充實實習教學設備」20億元,99至102年度均無補助;另每年政府對高職經費支出幾無成長,甚至較高峰時減少百億元以上,致學校無經費汰換老舊實習設備,致畢業後未能學以致用,難以進入職場。 5.技職教育定位與功能日漸流失: 外界抨擊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快速膨脹,造成專科幾乎消失,質疑目前國內是否有真正的技職學校。 6.教育資源偏向一般大學,技專院校出現崩解危機: 技專院校平均每名學生每年享有經費較一般大學生減少7至10萬元,教育M型化將使得社會M型化之不公平現象更難扭轉;再者,技專院校長期缺乏足夠資金發展動能,在國內之競爭力均不斷衰退。 因教育部已積極推動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爰要求教育部於103年度結束後將執行成果及改善措施,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八)針對技專校院教育與業界脫節,產業出現斷鏈危機,經查: 1.重大產業面臨人才短缺:101年2月及5月教育部邀集各部會代表召開「102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特殊項目院、系、所、學位學程」專業審查召集人會議,由六大重點產業為例,預估在未來3年研發與工程人才將短缺2萬餘人;此外,生物科技、智財、國際物業管理及中東語言等領域人才亦面臨短缺問題,亟待加強人才培育以補足缺口。 2.科技人才供需失調、偏重單一學科人才培育:近年來政府產業重心已轉向發展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型產業及十大重點服務業,惟近5年度大專生就讀類科均以科技學科居冠,學生數占整體4成以上,教育政策顯未因應產業趨勢脈動培育相關領域人才。 3.部分科系失業率偏高,顯見所學未能銜接職場為產學業界所用:調查學生畢業後1年待業中或未曾就業之主要原因,公立學校學生多以準備升學或就業考試為主,私立學校學生則以找不到符合個人專長工作居多。 4.技職學校未能與地方產業聚落結合,發展特色與優勢:高雄岡山是全球螺絲生產重鎮,缺工問題始終嚴重;台中精密機械聚落方圓僅60公里,卻聚集1,500家大廠和上萬小廠、就業人口達30萬人、年產值9,000億元,惟著名公司頻頻抱怨無合適技術人才可用。 基此,諸如幾近崩壞的教育環境亟待教育部提出研議對策。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五十九)教育部資料,103年度非以人事費支付的「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高達326人、支出1億5,157萬3,000元之多。且相關人力經費以各種名目編列於不同項目下。 教育部本年度人事費用下列495人,然派遣與勞務承攬分別為248人與78人(共326人);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其中部分派遣勞工實際上業務內容涉及行使公權力,與派遣注意事項規定明顯不合。 此外,教育部與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甚至有商借教師、護理教師與教官之情形。教育部人力運用方式與配置不當,應積極研議人力資源之運用與配置,而非連年重新檢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六十)教育部訂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作為相關機關商借教師之準據;上開原則規定借調或商借(以下簡稱商借)期限最長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同一學校教師以借出2人為限,惟相關規範簡略,機關借入人數上限及具體商借事由等重要事項付之闕如,致未能建立合理之教師商借制度,恐破壞文官考試用人之公平性,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六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高低所得家庭數教育支出ER倍數由90年10倍增至101年12.3倍,顯示我國近年來家庭教育支出之貧富差距愈趨嚴重,凸顯教育在家庭之投資與支援不均,低所得家庭子女在各階段及各類型之升學考試處於競爭劣勢,影響其向上發展之機會,特別是我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學雜費較公立大專以上學校高出約1倍,依據中華民國教育年報指出,我國公立大學學生平均家庭社經地位較高,負擔較低之學雜費,私立大學學生家庭社經地位較低,反而需負擔較高的學費,顯示高等教育學雜費出現反重分配現象。因此教育部應於年度預算中,加強對弱勢家庭學生之補助,並且提供其就讀公立大學之機會,以改善高等教育反重分配現象。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六十二)根據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30097583號函內容,針對103年度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預算編列為新台幣1億1,00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該項人員編制經費為9,000萬元,本部轄屬高級中等學校為2,000萬元。 自102年「特殊教育法」三讀通過後,將學校特教人員明定區分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並自103學年度開始實施,其中103年度首屆施行相關人事經費因應年度預算早已編列、最終以勻支方式加以支應。同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更承諾因應預期申請人數眾多,將爭取104年度本項相關人事預算倍增。 然而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104年度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預算為1億6,000萬元,僅較103年度增加5,000萬元;其中地方政府辦理該項人事業務經費1億3,000萬元、本部轄屬高級中等學校編列3,000萬元,二者皆未達倍增目標。 經查,104年度相關人事經費預算本已經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提案爭取倍增,卻遭上級駁回;教育部不僅未極力爭取,甚至連104年度相關預算依然以勻支方式編列,顯示教育部對此項預算毫不重視、敷衍以對。 爰要求教育部編列105年度預算時,針對本項人事經費預算不得再以勻支方式編列,且必須根據104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列足額經費;104年度地方增聘相關特教人員經費若有不足,教育部亦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及補助基準予以補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三)依教育部提供之資料,104年度非以人事費支付的「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高達326人、支出1億5,157萬3,000元;而根據101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教育部長期使用派遣人力,甚至科技部、教育部有些專門委員、科長之下僅有數名派遣人員,並無正式人員,所處理之業務內容已涉及行使公權力,與「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明顯不符。 行政院於103年9月15日重新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並公布新的「行政院暨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上限一覽表」,然而除了各部制定各部會個別的派遣人力應用上限之外,竟還有「其他」項目4,348人,該項目語意不明,且一併計入上限一覽表的總數之中,將來恐有移花接木、藉由數字挪移,企圖製造符合規定之假象,不可不察。 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部內勞力派遣之員額、工作類型進行通盤檢討,對部內使用派遣勞力人數亦應提出具體計畫不得增加,同時就部內派遣人員運用員額上限之制定狀況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四)教育部近3年來所推動之政策,例如十二年國教、幼托整合、建教合作、私立大專校院退場……等等,均在計畫尚未成熟、完備的情況下貿然推出,導致學生無所適從,家長人心惶惶。人民因此對教育部產生質疑、難以信任。由此顯示教育部各項政策研究工作顯然並無考量民意、猶如閉門造車,忽視社會現實。 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綜合規劃司之業務內容、規劃方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五)自102年度起,學生自發性參與社會運動者日益增加,然而教育部卻藉由「關心」為名行調查之實,猶如校園白色恐怖再現;部分學校亦藉由各項過時校規,意圖箝制學生之思想與表意自由;103年度雖召開檢驗全國過時校規之研討會議,然而除大學之外,許多高中以下學校依舊存在過時校規,且據此校規限制學生之基本人權與自由。 學生倘受校方逕以不當校規予以懲處,仍只能循一般訴願管道,透過校方進行訴願程序,繼而採取行政訴訟對抗不合理之校規,不僅曠日廢時,且成效有限。 爰要求教育部應考量學生對抗校方不合理規定之力量差異懸殊,另行闢建獨立於校園之外之申訴管道,由教育部研究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六)據教育部業務執行單位說明,103年度已有28所大專校院進行多元升等方案試辦,104年度擬擴大試辦規模為60至80校,並擬將多元升等方案推動情況納入教學卓越計畫、頂尖大學,以及典範科大計畫之獎補助指標,用以鼓勵各校推動多元升等。 然教育部並未詳述多元升等方案之理念、制度設計及後續將如何推動各大學落實多元升等方案。爰要求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推動各大學落實多元升等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七)教育部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鼓勵高職與技專校院及業界合作開設人才培育專班,104年度編列預算4,750萬元。教育部身為全國教育主管機關,針對學生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進入業界以實習方式修取學分,教育部應就學生勞動權益、工作條件等與合作產業積極爭取,使學生參與產學合作課程之勞動權利獲得完整保障。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八)教育部針對國中小學生,預定103學年度起實施補考制度,每學期結束時學科成績不及格就要補考,領取畢業證書的門檻也趨嚴;原本國中小畢業生七大學習領域只要三領域及格,就可拿到畢業證書;但目前從就讀小三、國三的學生開始,必須四領域及格才能領到畢業證書,否則只能拿結業證明。搭配此項政策,安排於課後第八堂的「補救教學」設計更是益發重要,教育部針對補救教學課程內容、師資……等應有全面且詳細之政策配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公有之文化資產,由所有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惟我國各級國立學校校務基金之編列與運作,卻造成各級國立學校對於校內之文化資產,欠缺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資源與能力,而各級國立學校就其新近撥入之用地與建物之再利用,更難以就文化資產保存與校務發展兼籌並顧,教育部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自當積極協助各校改善。矧就設置目的與歷程可知,校務基金制度係為維護各級國立學校相對教育行政之獨立性與提高其運作之效率所設,是對其提供最終預算支持,教育部仍責無旁貸。爰要求教育部督導學校及相關單位落實預算之編列,對各級學校所管理之文化資產中有急迫修繕維護必要者(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之「蟾蜍山聚落」)專案予以協助,以落實依法行政並改善相關學校之教學環境。 提案人:鄭麗君 潘維剛 陳碧涵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行政行為之內容應具體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設有明文,而為使行政機關之行為能為人民所預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並課予行政機關於擬訂法規命令時,有預告程序先行之義務。惟查教育部於2013年6月30日於其官方網頁,刊登「另自103年起本考試(公費留學考試)變革項目如下:一、筆試科目取消共同科目,僅考專門科目2科,每科100分,總分共200分,不再加權計分……」等內容,然教育部103年公費留學委員會第1次與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後之正式簡章,其筆試項目卻又將國文作文納為共同科目,非但不當,更有合法性疑慮。矧經查103年度公費留學委員會之所以決定恢復國文科為共同科目,原因竟係「有民眾反應」,全然不顧公費留學考試科目已先預告、公費留學考試報考資格本已設有學歷條件、公費留學考試筆試禁止使用外國文字與多位公費留學考試委員基於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反對意見。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103年度公費留學考試之決策過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教育部亦應就往後公費留學考試加考共同科目之必要性進行檢討,並就公費留學考試之決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前開檢討與行政規則應於5個月內,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一)外語能力為一個國家通向世界之橋樑,惟我國除英語必修外,雖亦於90年代初即推動高中第二外語教學,教育部並於2005年發布「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2期5年計畫」、設立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中心,然相較多數已開發國家,我國對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之投資,仍明顯落後,以致除日語外,德、法、西、韓等語言離開主要都會區即屬聊備一格,亦無與第二外語教學成果配套之升學進路。矧就高中第二外語教育的全面落實提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於審議上年度教育部預算時設有決議在案,惟就教育部書面報告之內容,可知教育部對於我國第二外語教育主要瓶頸,包括城鄉落差、階級不均、校際失衡、缺乏常態師資、集中特定類型與缺乏配套升學進路等,毫無改善目標與政策作為。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本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二)查教育部主管學產基金所管理者,係自前清時期起地方熱心人士所捐獻用於興學之不動產,惟因此類資產遍佈全國各地,學產基金之管理效能頗受質疑,立法院亦曾多次指謫在案,教育部卻從未檢討改進。矧近年公有不動產進行或參與重大土地開發屢傳流弊,然前開基金之預算書卻未能就其管理達成必要資訊之主動揭露。爰要求自下個預算年度起,學產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內,應一併提供依行政區別之不動產土地面積、已建成之樓地板面積、建物與土地之利用率、經營績效與未來5年主辦或參與之重大開發案列表。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七十三)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在102年10月1日承諾在1個月內檢視全國高中校規是否違憲或違兩國際人權公約規定;103年4月,教育部終於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後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且於今年5月舉辦北中南說明會。然而在該注意事項頒行之後,仍可風聞部分學校不僅未更改違憲校規,甚至持續以該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嚴重影響學生之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且該注意事項施行後,至今成效如何,始終未見教育部提出一具體的全國各級學校統計資料或是進行完整報告。 教育部應持續檢視各校違憲、違法、不當校規是否以其他名義、型態留存校園,持續戕害學生基本人權,務使該等校規澈底自校園中清除;同時教育部也應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違憲、違法、不當校規之改善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以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得隨時掌握最新進度。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七十四)鑒於少子化情形與偏鄉青年人口外移嚴重,導致偏鄉小校招生不易,且偏鄉正式教師編制不足,致使偏鄉學童戲稱教師為候鳥教師。為解決偏鄉小校招生不足與候鳥教師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研擬偏鄉小校未來發展策略與方針,以提升偏鄉學童教育品質。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五)鑒於少子化情形嚴重,現行國小每班班級人數以調降至每班29人為原則,但藝才班仍以每班30人做為編班之主要原則。由於少子化為我國未來主要的人口結構樣態,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訂相關法令,將藝才班之班級人數比照普通班以每班29人為主要編班原則。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六)鑒於少子化超額教師情形嚴重,教育部於102年度以提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名,以紓解超額教師過多之情況。然而,現行多數地方政府已面臨財政困窘之情況,提升教師編制後,人事費用成為地方政府不願落實中央政策之關鍵困境所在,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曾承諾提升教師員額編制之經費將全由中央政府負擔,教育部長於立法院答詢時也允諾會盡力籌措員額編制提升所需花費之費用。而現行教師員額編制提升至每班1.6名所需花費之費用,教育部仍無籌措完成,未來依據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將提升至每班1.7名,屆時所需花費之費用教育部應儘速籌措與編列完成,如此地方政府方能繼續推動教師員額提升之政策。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七)鑒於我國少子化情形研嚴重,導致國中小教師超額情形嚴重,教育部已研擬至102學年度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提升至每班1.6名,與馬英九總統2012年競選時承諾提升至每班1.7名仍有差距,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令,落實於104學年度前提升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名。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八)鑒於教師課稅後,學校教師於學期中課後輔導鐘點費每月有70小時得以免稅,現行國高中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普遍皆會進行寒暑假課輔,於寒暑假期間所進行之課後輔導每月僅有25小時得以免稅。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所述「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因此教師不適用財政部所提出「公務員每月20小時」的加班限制。是以,建議教育部應與財政部協商調整學校教師課後輔導鐘點費免稅時數,應調整為學期中每月免稅時數25小時,寒暑假課輔時每月免稅時數70小時之可行性,以提升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之意願,並減少教育部於教師課稅後免稅時數之財政負擔。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七十九)鑒於我國產業人才需求荒嚴重,無論普通大學或技專院校皆有朝向學術化之走向,為解決我國產業界人才荒之現象,各大學應積極推動產學合作,讓大學教育能夠與產業需求結合,創造產業界所需之人才。現行各大學皆有產學合作機制與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立,但從產業界的人才荒來看,相關機制仍有待加強。是以,為能夠積極創造產業界所需之人才,教育部應積極鼓勵各大學積極落實產學合作與創新育成中心之機制,並研擬將各大學推動產學合作納為大學評鑑之指標。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鑒於少子化社會人口結構之影響,補教業者也同時受到此波少子化之影響,近日發生不同補習班業者獨立招生卻合併上課,學生因此不滿要求退費,但遭補習班業者拒絕之案例,補教業者此舉有損學生選擇受教權益,且有遊走法律邊緣之疑慮。為顧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學生選擇補習教育之權利,教育部應儘速研擬相關法令,以遏止補習班業者再次發生前述案例,遊走於法律邊緣。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一)鑒於高齡社會已為我國未來主要的社會人口結構,身為我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身負我國高齡人口終身教育事務之重任,而樂齡中心也為目前我國終身教育主要推動方向,而目前各縣市政府雖有推動樂齡中心之政策,但囿於並非全部縣市政府皆成立縣市層級之樂齡中心輔導團以協助各地區樂齡中心之推動與督導。是以,為推動提升我國高齡人口生活品質,教育部應儘速研擬規範各縣市政府成立縣市層級之樂齡中心輔導團。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二)鑒於教育部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其第2條條文規定適用範圍僅國小、國中、高中職,但幼兒園並不在適用範圍內,造成身心障礙之幼兒就讀幼兒園普通班,卻無得以降低班級人數之依據。然而,幼兒階段之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與照顧,與國小、國高中階段之繁瑣與困難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其酌減班級人數及人力資源協助,理應比十二年國教階段來得更多,身心障礙幼兒與一般幼兒,方能獲得更周全之教育與照顧。是以,教育部應儘速研擬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將「幼兒園」納入適用範圍或另立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以利全國一體適用。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三)鑒於教育部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方案總經費為202億8,950萬元,其中有高達80億元用於設備更新,然而我國現行公私立高職高達150多間,每間學校能夠分配的硬體設備更新費用有限,為有效分配技職教育再造費用,教育部應成立區域資源中心,將硬體設備費用投注於區域資源中心,並讓區域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共用相關基礎設備;而進階技術設備部分,教育部應促進產學合作機制,由產業界提供進階技術設備給公私立高職學生訓練,藉以培養產業界所需之人才,並提升有限經費之效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四)鑒於高中職與國中小導師費自有薪制以來皆一致,並於民國82年度同步從1,500元調整為2,000元。但於101年1月1日開始,國中小導師費調高為3,000元,獨漏高中職。教育部作法不公,至今已快3年。尤其縣市立完全中學含國中部及高中部,同一學校但卻領取不同的導師費。在特殊教育學校中,國小、國中部班級人數較少,每班導師有2位,每位導師費每月皆為3,000元;而同校班級人數比國中小還多的高中職部每班導師僅有1位,而導師費卻仍僅為2,000元。是以,建請教育部應儘速研議編列相關經費,以提升高中職教師之導師費為3,000元經費之可行性。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潘維剛 呂玉玲 黃志雄  (八十五)為增進中小學生對優良傳統養生文化的認識,以提升國民健康照護品質,建請教育部召開專家學者座談,研議將傳統中醫藥養生學說編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教材。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六)鑒於教育部長吳思華日前喊出大學應退場,並設定目標表示教育部未來將朝向將大學數目減為100所,如朝向此政策目標前進,未來我國將會有將近50所大專院校面臨關校命運。為有效保證面臨關校學校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建請教育部應儘速擬定大學退場機制方案,針對學生轉校、教師轉校,及教師退休年資等問題提出妥善規劃報告,並提早讓預計退場之大學的教師了解相關規劃方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八十七)針對教育部以課程時數和師資安排不足為由,拒絕將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列入高中,甚至是國中必修,不只漠視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可能失傳,更有違憲法保障原住民與母語語言文化。 根據民間文教團體表示,多數家庭已喪失本土語言能力,需要學校教學來搶救,而且國、高中本土語文師資可從台文系所學生,或有教學經驗的人來擔任,師資不足問題,教育部應該研議對策予以因應,而非無作為。 本土語言和原住民族語課程目前在國中放在社團活動,學生如果想學,校方才安排課程,高中則完全沒有相關課程,如此對學生很不公平、對多元族群也相當不尊重,日前教育部蔣偉寧前部長也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公開承諾會把國中的本土語文課,由現行的選修改為必選。因此,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儘速研擬原民語課程與閩客語等母語,列為國中必修、高中校訂之課程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利維護保障原住民族,客家人及各個族群學習母語之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孔文吉  (八十八)綜觀國際上經營文創產業成功的國家,必然都是將自己的文化特色融入文化產品中,例如北歐的雷神索爾神話、日本宮崎駿的卡通……等等。因此,台灣的文創產業若要成功,本土文化的融入,必然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在當前台灣和中國的產業已經從早期上下游的垂直分工進入相互競爭的時代,如何建立具有台灣特色的文創產業,已經變成當務之急。 在諸多具本土文化特色的項目之中,本土語言無疑是一切的基礎,舉凡歌仔戲、傳統工藝等,無一不是建立在本土語言的基礎之上;而成功使用本土語言的看板,作為「在地特色」的表現,因而吸引許多顧客上門。 本土語言能力和本土文化既然是發展文創的根本,教育部就應重視這方面的教育,讓它由現行只在國小的課程,向上延伸到國中、高中,同時向下扎根到幼兒園。否則,虛有其表的文創產業,終究也不過會是缺乏深層內涵的吃吃喝喝而已。是以,除要求教育部落實本土語言課程,更應會同文化部將本土語文運用於文創產業之中,並於2週內將具體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尚有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學校校務運作是採分層負責,平日專責各工作領域,在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上則須結合教師教學、輔導專業、行政等人力,才能有效發揮維護校園安全的功能。高中職校軍訓教官,在學校長期深受倚重與肯定,一般教師及職員負責教學與行政業務等工作以負荷沉重,難有額外時間或意願來負責校園安全工作,原學校對教官多有其需求,由於軍訓教官受過部隊各項戰備演訓等訓練,皆具備上述緊急應變、危機處理的知能及使命必達的特質。另就校園安全而言,包含學生生活照護與輔導、校內外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推動校園反毒、反霸凌、防制黑幫入侵、天然災害緊急應變處理等,都是校園隨時可能發生的狀況,而教官每年365天、每天24小時機動待命,以便隨時因應處理各項狀況,對校園安全貢獻極大。現今校園學生偏差行為問題往往牽扯校外人士,如涉及毒品、幫派,學校人員常因無受過相關訓練而無法有效因應,而教官基於維護校園安全之職責,幾乎都是第一時間前往處理,因此校園安全是保障學生的第一道防線,絕不可輕忽或因政策調整而產生空窗期,故教官守護校園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教育部應維持現行學校配置教官之政策,將教官留在校園,不可率然處置,任意造成學校人員浮動,以維護校園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8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審查103年度十二年國教預算、進行朝野協商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103年度起,教官將在八年內陸續退出校園」,意即自110學年度起,全國高中職校園將不再有教官。 爰要求教育部應自104年度針對「八年內教官退出校園」一案,提出逐年年度計畫與執行成效,並將用於軍訓教官之教育經費逐年收回,改用於國防教育師資之培育,最終使軍職人員之人事費用完全回歸國防預算。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鑑於各機關附設停車對於員工之收費標準紊亂,包括同棟建築,不同部會,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情形。爰建議財政部清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依不同區段參酌一般停車收費價額,重新訂定統一標準,以維公平。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所通過之附帶決議「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八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並促進學校教育職能分工,回歸專業任用,建立學生輔導專業化機制;故教育部應立即與國防部協商,訂定「八年計畫」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相關教官經費應回歸國防預算編列。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878億4,377萬3,000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95億5,914萬6,000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億4,082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8億4,277萬3,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林佳龍  (二)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億元(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孔文吉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連署人:潘維剛 林佳龍 陳碧涵  (三)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2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孔文吉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鄭天財  連署人:林佳龍 潘維剛  (四)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耐震能力評估補強等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孔文吉 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黃志雄 呂玉玲 鄭天財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林佳龍  (五)十二年國教於103年首度實施,原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引起社會上為數不少的反彈以及亂象,學者、家長以及學生多針對免試入學作業時間過長、各學區超額比序項目爭議、高分低就等情事進行批評,檢討聲浪亦未隨著首屆學生分發結束而停止。爰此建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儘速進行檢討報告,並積極研擬妥適、穩健之十二年國教相關入學方案,莫讓每一屆的學生以及家長都要歷經不安與無所適從。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六)有鑒於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工作要項,自96年度實施,由各高中職向教育部提出競爭型計畫,爭取輔助,期藉由資源之投入,促使各區域高中職達普遍優質發展、提升辦學品質、促進特色發展。該方案96年度實施至102年度累計補助金額60億0,534萬6,000元,102年全國500所高中職中計有440所取得優質認證,優質學校比率為88%。 惟經查:1.獲優質認證之學校,可能因故廢止其認證,僅公告合格學校,未公告廢止學校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資訊之掌握。2.合格教師比率偏低之學校仍列為優質認證學校,影響認證之公信力。是以,教育部推動高中職優質化方案,期藉由資源之投入,創造更多優質之高中職,使學生欣然就近入學,穩健推動十二年國教。教育部須加強優質認證應具公信力,俾獲得家長及學生之認同。惟目前僅公告優質認證之高中職名單,未公告廢止名單,有欠完備,且合格教師比率偏低之學校仍列為優質認證學校,亟待改善。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度預算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科目編列辦理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所需經費18億7,256萬4,000元。該方案屬於十二年國教工作要項,自96年度實施,在「全面優質」、「區域均衡」、「多元發展」、「績效責任」等4項原則導引下,由各高中職向教育部提出競爭型計畫,爭取輔助,期藉由資源之投入,促使各區域高中職達普遍優質發展、提升辦學品質、促進特色發展。經查,截至102學年度止,計有438所學校經認證為優質高中職,占全國500所學校比率為87.6%;優質高中職學校資訊公告於十二年國教網「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學校名單」項下,其中公告項目僅公告優質名單,未公告廢止名單及原因,不利家長及學生對相關資訊之掌握,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八)鑒於縣市合併後,高雄市政府因相關因素尚未能夠承接原高雄縣之國立高中,並將其改制為市立高中。然而,為有效推動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市內介聘作業,教育部應召集高雄市教育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國防部等單位,針對高雄市內教育部主管之高中職、國防部主管之高中與高雄市立主管之高中職,就上開主管機關所屬高中職教師,參加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市內介聘機制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以有效推動高雄市內高中職教師介聘作業。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九)鑒於103年度十二年國教推動後,許多學區之地方政府已決定明年度起將不再舉辦特色招生,高中職入學若有學區不舉辦特色招生考試後,整個考試招生期程將會比今年更早完成。然而,國中畢業生除高中職入學此一管道外,尚有五專入學之管道,以南區招生為例,明年高雄市將取消特招,但台南市依舊保留特招,南區五專入學招生勢必要採取與台南考區一樣較晚完成招生入學之期程,屆時將影響高雄區考生之權益。是以,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五專入學主管機關高教司協調,針對部分學區取消特招提早完成招生入學之期程情形,與五專招生入學之期程,應如何配套調整,以保護學生之就學權益進行研議。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第3項 體育署原列78億4,927萬5,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屬於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時程自102年起至106年底止,由中央政府每年編列繼續性經費補助,但體育署卻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在104年度預算書中將全部計畫內容列出,不利立法院審查亦不符法制。爰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資料說明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二)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顯示,全國(不含台北市與新莊地區)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進度嚴重落後,至103年9月底止僅完工3座,大幅落後原有計畫。爰要求體育署立即檢討施工未達進度之工程,提出相關改善計畫,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並將檢討與改善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三)我國不乏優秀運動選手,在籃球、棒球、高爾夫、羽球、網球、撞球、跆拳道、舉重、超馬等項目,表現皆讓全世界刮目相看。然而我國對於運動人才的培育付之闕如,投注資源的缺乏,導致近年來常有選手出走、轉國籍的情事或是傳言發生,衝擊我國運動人才培訓的士氣。 爰建請體育署檢討目前相關人才培育政策,從培訓到未來生涯輔導,從制度面至環境面,提出整體性計畫。並應積極思考尋求外界協助,例如企業進行贊助之可行性,以豐富體育人才培育之財源。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黃志雄  (四)現行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雖有針對青年奧運奪牌者頒予國光獎章殊榮,卻未給予獎助學金之鼓勵。青年奧運已實施兩屆,是國際著名賽事之一,選手奪牌實屬不易,若無從小有計畫性、連續性的訓練,則要在國際運動舞台上發光發熱、為國爭光難如登天;且青年奧運與奧運、亞運等同屬著名國際賽事,其奪牌獎勵實不應有所差距。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研擬修改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增列青年奧運奪牌選手亦能比照頒予獎助學金之鼓勵,以鼓勵我國青年選手為國爭光。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第4項 青年發展署原列3億9,711萬2,000元,減列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300萬元(含第2節「青年公共參與」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411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發展業務」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二)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三)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創新培力業務」1,000萬元(含辦理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中「業務費」100萬),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何欣純  連署人:潘維剛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陳亭妃 鄭麗君  (四)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2節「青年公共參與」中「推動青年社會參與」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五)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3節「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碧涵 潘維剛  (六)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為協助大專畢業生創業,自98年起開始創業團隊補助計畫,並輔導創業團隊成立公司,截至102年底止共成立294家公司,但迄今已有120家公司結束營運,青年發展署卻未對公司後續情形進行了解及追蹤。為避免國家補助資源浪費,並將過去辦理結果提供未來政策訂定參考,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針對已結束營運之120家公司進行檢討,了解過去營運情形及結束原因,並確認其餘174家公司目前營運狀況,將相關檢討及營運情形報告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RICH職場體驗網履歷投遞人次作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但履歷投遞人次不等於實際參與體驗人數。為確實衡量施政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青年發展署於1個月內針對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進行檢討,重新考量以實際媒合或參與人數作為衡量準據,並將檢討及修正後之衡量標準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呂玉玲  (八)為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就業或就學,青年發展署自97年度起試辦「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期藉由提供職業訓練課程,協助青少年能回到學校就學或進入職場就業。102年度「青年生涯輔導─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輔導」分支計畫預算3,500萬元。 惟經查:1.每年度輔導青少年參訓人數僅數百人,即輔導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計畫功能與執行成效應立即檢討改善。2.部分縣市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未能受益,亟需檢討該計畫執行的公平性。 綜上,青年發展署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未考量各縣市培訓員額分布及培訓單位間績效評比,明顯失去公平合理性,故應針對上述缺失研謀改進,提升計畫執行效益。是以,特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執行青年公共參與計畫時,對邀請參與青年對象應全面普及化。參與計畫之對政府所提之政策建言與意見,應將其連結至政府各相關部會之業務,並追採納政策之項目。在青年國際參與與體驗部分,應重視國際青年學生來台之機會,能與國內青年學生共同學習,分享了解不同文化,增進同儕學習影響之效益,對此二計畫之執行應更宏觀的調整及修正,並擬定書面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0,244萬9,000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181萬3,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億8,570萬6,000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7,126萬1,000元,照列。 第9項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1億2,086萬7,000元,照列。 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6億1,493萬1,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何欣純  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二)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含「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1,5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陳淑慧 黃志雄  陳學聖 潘維剛  (三)自民國97年至103年8月底止,我國核能電廠共有82件違規事件,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灣電力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經查,各項違規事項尚有19件迄未改善完成,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核設施安全管制」項目編列8,061萬3,000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監督及品質管制工作,應積極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確實進行改善,並將改善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送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四)為確保國人食品消費之安全,我國自發生核災地區進口之食用商品,皆應標示出廠當時之環境輻射值係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共同制定我國食用商品標示內容中之輻射標準值係數,以供國人採購食用商品時有公開與完整之資訊作為選擇之依據。 提案及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五)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調整為直接隸屬行政院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除核能安全管制業務外,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核研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研所主要業務及預算員額將移撥經濟及能源部,另規劃100人移入核安會,包括移撥核安會派出單位「核安管制研究中心」之員額66人。為期組改得以無縫接軌,前述66人業經行政院同意先行分年移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移撥期程分別為101年度移撥10人、102年度及103年度各移撥28人,惟截至103年7月31日止有部分為空缺移撥,實際缺額尚有36人,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研擬配套方案,針對我國核能人才老化與不足加以補強,並將相關精進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呂玉玲 陳碧涵  連署人:孔文吉 蔣乃辛 陳淑慧  (六)核能安全是核電廠興建過程中必須最優先考量的,但龍門電廠從設計到施工已多次傳出違規缺失及測試異常事件,以致社會大眾對龍門電廠運轉安全之信心漸失。為確保日後龍門電廠進行封存時之安全無虞,消除民眾對核電廠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基於替民眾把關核能安全之專業立場,應嚴格審查台灣電力公司龍門電廠封存計畫,並落實封存期間之安全管制,以確保未來系統設備之可用性。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七)在福島事件過後,我國自日本進口的食品與漁獲均已加強輻射檢驗抽測,但抽測比率仍偏低,且測得數據需先送交檢測單位才進行判讀是否需管制。為提高日本進口食品抽檢率及輻射檢測效率,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與衛生福利部協商,購置相關機器設備,針對日本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即提供立即快速輻射檢測,並要求日本產地主動提供輻射檢測合格證明供國人或政府相關單位查驗,保護國人食的健康。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八)確保核安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責無旁貸的責任,有關核安執行的人才培育及留用將影響核安管制效能。且除核電廠外,在醫療及工業等其他產業亦需相關專業核能人才。為維持核能安全所需人力,提升我國原子能科技人才之專業素養,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議增加原子能相關人才培育經費、積極鼓勵學校投入相關原子能科技專案研究計畫,且與教育部協商增列與原子能科技相關項目之公費留學名額、推行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等相關計畫,避免核安管制出現人力斷層,影響國家核能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過去以製作核能安全光碟及相關文宣品方式進行核安宣導,但未見顯著成效。為提升民眾對核能安全及緊急應變措施之認知,降低國人對核電廠安全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檢討現行核安宣傳方式與效果,多利用電子媒體、網路宣傳等管道擴大效果,提升民眾核能相關知識,增加民眾對核安之信心,相關檢討情形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989年開始每2年輪流於南、北核能電廠擇一舉行1次核安演習,包括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民眾掩蔽、疏散與收容、碘片模擬發放、除污及醫療救護等,在2001年後改為每年1次。 自311福島核災後,國內外開始更注重相關的預防措施,然而我國的核安演習國人參與率一直偏低,且一直未見更精進作為。 爰此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儘快針對核安演習提出檢討改善及精進計畫,可朝進行跨部會聯合辦理方向研議,邀請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等單位共同辦理,號召全民一同響應,落實核安演習。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有「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相關計畫與經費,此計畫目的為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各項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加強與民眾及團體之溝通等,然而針對核能相關資訊之公開性以及透明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作為飽受民眾質疑,且為數不少之民眾對於核電廠及核能應用等相關事務亦持懷疑與反對態度,顯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溝通以及宣傳上有需檢討改善之處。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公信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有「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該預算目標為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然而資料顯示,近年來各核能電廠違規事項頻傳,部分違規事項發生至今已逾3年未獲改善,顯見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有待強化,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善盡督促台灣電力公司之責任。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對於台灣電力公司監督能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科技部)在「9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策略規劃報告」的原子能領域中指出:「原子能領域發展之隱憂在於人才短缺問題嚴重,核能發電及研究機構均有青黃不接之現象。」顯示核工相關人才的流失與斷層是我國核安議題的最大隱憂。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1年6月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近10年內,核工專業人才平均需求為39人、核工相關人才平均每年至少需48人,也就是平均總共約需87人,然而我國大專校院所培育的人才恐無法應付此需求。 「非核家園」是我國長期的政策目標,然而相關後續作業,如核電廠之除役、廢棄物之處理以及最終處置場之決定等,仍需專業人才的參與才得以進行。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積極改善方案,並結合教育部、科技部的專業,提供人才培育之協助。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十四)國人向來喜愛日本進口食品,然而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後,其食品的安全性遭受國際質疑。我國衛生福利部以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也為因應該事件成立跨部會合作,在邊境進行日本進口食品的抽樣輻射檢測,為民眾安全把關。 福島核災迄今已逾3年,此時間進口之日本食品,輻射值檢驗全數過關。然而近來民眾食安意識興起,並且人民擁有「知」的權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合作,除從進口食品源頭進行管制外,並應落實資訊公開,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潘維剛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392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輻射偵測中心104年度預算於「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000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經查,該計畫分4年辦理,即將於104年完成,而該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以發揮減災效益。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425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呂玉玲 蔣乃辛  (二)我國使用後核子廢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據查,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而核一廠1號機將於104年1月面臨貯滿之情形,惟相關中程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的設置工作均未有進展,而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每年度皆於「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項下編列預算,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104年度亦編列243萬3,000元,應積極加強推動核廢料處置之工作,以發揮預算使用效率。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學聖 呂玉玲 黃志雄  (三)依台灣電力公司規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應於105年完成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亦於110年完工啟用。經濟部於101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然迄今該二地皆未舉辦公投,導致選址作業延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促請經濟部以及台灣電力公司積極辦理相關作業並與民眾溝通,另一方面亦需研議替代性方案,以強化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安全。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第4項 核能研究所22億4,72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核能研究所目前已有進行與核設施除役之相關研究,但尚未有實際執行核電廠除役之經驗。為達成未來核電廠順利除役之目標,爰要求核能研究所檢視現有與核電廠除役相關之研究,擴大應用,並重點加強核能人才培育等進行跨部會討論,並與大專校院合作進行相關核電廠除役後核能人才培訓等計畫,加強專業人員訓練,以利後續核電廠除役作業之進行與確保核電安全。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黃志雄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我國從事原子能、能源開發與輻射應用的專責機構,針對國家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國民健康,提供完整技術解決方案的專責研究機構。核能目前為我國能源供給主力之一,其安全性為我國民所關注,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其官方網頁專責設置核能專區,提供民眾查詢。惟觀核能研究所之官方網頁,並未仿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置相關核能專區,且核能研究所因任務所需,於所內貯存核廢料,其資訊亦無法透過核能研究所網頁獲得,不利於政府核能政策之宣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於3個月內儘速研擬於該所官方網頁建置核能資訊專區,其中含括核能安全、核電廠資訊、核能研究所存放核物質資訊,並於104年度終止前建置完成。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6億4,943萬9,000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0,783萬7,000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3,591萬6,000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3,501萬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6,045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不含智利參訪及威尼斯美術展)5萬元、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兩岸文化交流推展」減列數額不得少於「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共計減列2,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2,438萬9,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14項: (一)凍結文化部預算2億4,000萬元,俟文化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二)凍結教育訓練費(派員出國進修費用)及國內外(含大陸地區)旅費原列3,43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三)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發展計畫」之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亮點整備計畫原列1,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四)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新故鄉社區營造」(含導入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200萬元)原列1億7,752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五)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6,36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淑慧 鄭天財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黃志雄  (六)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3節「社區營造業務」中「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原列1億3,876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潘維剛 黃志雄  (七)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鄭麗君 陳淑慧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陳碧涵 黃志雄 潘維剛  (八)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等活動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陳亭妃  (九)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十)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黃志雄  (十一)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動紀錄片國際行銷」原列2,5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黃志雄 潘維剛  (十二)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及文學發展業務」中「人文研發業務」之辦理國民記憶庫計畫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十三)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出版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及「圖文出版發展計畫」原列1億2,445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黃志雄  (十四)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臺灣文學館業務」15萬3,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十五)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4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944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呂玉玲 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許智傑  (十六)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及「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4億3,180萬元之六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蔣乃辛 陳淑慧 (十七)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畫」、「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及「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含藝術銀行計畫及辦理藝術浸潤空間計畫)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呂玉玲 陳淑慧 潘維剛  (十八)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中「推展交響樂團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十九)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許智傑 何欣純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二十)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中央通訊社之任務係「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與「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惟中央通訊社雖有專業基層新聞工作者組成之團隊,近年卻屢傳政府試圖干預新聞編採甚或打壓個別記者之情事。矧「太陽花學運」期間,中央社英文網站Focus Taiwan之即時新聞,與國內情勢在客觀數據上即有明顯落差;中央社雖曾說明其對「太陽花學運」之「正面報導」,得到多國媒體引用,惟各國媒體是否引用新聞社訊息、引用何種訊息,皆係其自主編輯選擇,與中央通訊社之公正性無關,自不足以解釋中央通訊社英文網站之新聞選擇,與國內外其他媒體乃至該社所發布中文新聞的顯著落差。為確保中央通訊社作為國家通訊社之公共性、透明性、專業性與多元性,足以落實新聞自由之普世價值並導入公共媒體之精神,不因國家補助而受黨派立場干預,爰要求中央通訊社於6個月內,設計並落實強化基層新聞工作者編採自由之內部機制,並就該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一)展覽活動為當代博物館的核心任務,惟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專業人力不足,缺乏園區整合經營的觀點,以致無法自行研究與策展,長期仰賴民間廠商提供服務。矧近年來景美園區僅以歷史場址復原為要,未能展現甚至拓寬學術界日新月異的研究成果,而綠島園區的某些展覽則久未更新。爰要求文化部就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以來,景美與綠島兩園區之常設展與特展逐項檢討,並於4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籌備處短、中期展覽規劃方向,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二十二)基本權的保障和發展為我國憲法之核心價值與任務,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至今陸續入藏政治案件相關文物、辦理白色恐怖研究案,但相關成果並未為社會充分使用。例如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在2014年9月8日結束業務運作之後,將其辦理業務相關資料由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接管,不料裝箱檔案送達景美人權園區之後,旋即又送往新莊文化部本部庫房,不知何時可見天日。又對此批資料,文化部竟以「眾多檔案年代久遠尚須整理」為由遲未公開,但基金會移交之資料類型多元,年代久遠者(如國防部案卡)占比不高,其他類型如案件數位資料庫、歷年委託研究案、補償申請審查會議紀錄等資料,並無年代問題。爰要求人權博物館籌備處:1.在1年內建造完成恆溫恆濕並防火消防之儲藏空間,再將此批檔案搬回保管;2.編定計畫、儘速將此批檔案整理編目,以便早日開放大眾使用;3.就資料中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如何公開舉辦公聽會,並依公聽會結果制定資料公開辦法。在文化部完成前揭程序,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陳亭妃 管碧玲  (二十三)跨年期「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計畫」將於本年度預算執行完竣後到期,文化部並已就「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之研擬展開作業。惟文化部成立後所推動多項政策,內容與「新故鄉社區營造」皆有重疊,即經立法院與審計單位多次指謫,文化部卻仍未就整合運用策略妥為規劃。矧文化部社區營造相關計畫多以獎補助費為主要構成工具,其分配卻屢被指有目標不明確、重複投資、申請程序類型化、由上而下缺乏社區精神等弊端。爰要求文化部就2015年「新故鄉」經費之執行,試辦導入具公民審議和參與式預算等新一代社區治理策略精神之機制,並於檢討2015年試辦情形後,將相關機制納入「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三期計畫」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四)本土作曲家許石一生創作百餘首歌謠,如「安平追想曲」、「鑼聲若響」、「夜半路燈」等,以旋律裝載臺灣史的人文風貌,帶領人們跨過時代記憶;最難能可貴的是其採集之民謠,為失散的台灣民謠保留命脈。今其後世擬捐贈許石先生的作品與文物,為使重要文化資產得以保留其時代背景和歷史價值,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典藏計畫,於11月底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評估。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鄭麗君 陳亭妃 蔣乃辛 (二十五)國家人權博物館辦理「人權藝術季活動」宗旨,係以臺灣歷史的視野,傳承人權、民主與自由的信念,扎根臺灣土地的人權種子。惟過往辦理形式皆以靜態常設展為主,不及於多元展現形式的編排,尚存在歷史書寫的侷限性。爰要求國家人權博物館研商多樣化詮釋,增添立體、動態的表演藝術,呈現人權的多面性風貌。請於預算審查結束前擬定,並於明年度起規劃實施。 提案人: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二十六)鑒於衛武營藝術中心為國內3大藝術中心之一,硬體建設除重視整體之藝術文化特色之外,建議其入口意象之構思應標示有水之造景與搭配,以調和衛武營中心前門水泥鋪面之生硬景象,彰顯衛武營藝術中心柔和之深層意涵。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二十七)文化部104年度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科目編列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1.15億元,另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科目編列17.49億元,兩者合計編列18億6,492萬5,000元。衛武營籌備處尚未依法裁撤,同時編列衛武營籌備處及文化中心營運經費。爰要求籌備處與文化中心將如何分工之規劃,與角色殊異性之區別,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二十八)在日治時期民間樂團之基礎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前身於1945年,成立於斯時之「省桓」臺北,今年適逢70周年。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不但是國內歷史最悠久之交響樂團,「省交」時期更有其光輝歷史,包括蔡繼琨、史惟亮、陳澄雄等國內大師級指揮家,皆曾任「省交」團長,無數本土作曲家之作品,也在「省交」首演;特別是對大臺北地區以外的臺灣古典音樂愛好者而言,「省交」更是從小到大的回憶。惟隨國內外交響樂團在臺表演場次的增加與交通條件的改善,位處臺中霧峰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近年卻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的挑戰,矧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所運營之臺灣音樂文化園區,雖為國內硬體設備最完善之交響樂團團址,但其因各種限制,仍未能如預期以「臺灣古典音樂原鄉」之地位,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爰要求文化部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與臺灣音樂文化園區之運營,聽取樂團成員、專家學者與社區居民意見,於10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之發展計畫,並以之做為國立臺灣交響樂團70周年團慶誌慶。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二十九)鑒於高雄鳳山鳳儀書院已於103年10月31日重修落成啟用,鳳儀書院是清朝時代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所興建之全台第一座書院,當時也為台灣培育許多優秀人才。因鳳儀書院緊鄰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在鳳儀書院重修落成後,前往參觀之人潮絡繹不絕,同時為感念曹謹,參觀人潮除前往鳳儀書院外,同時也會到曹公廟祭拜,感念其為鳳山帶來的建設。然而,鳳儀書院至曹公廟一帶,目前尚未有完整的文化廊道規劃,導致曹公廟與鳳儀書院之文化意象,無法完整呈現。是以,為有效推動鳳山新城古文化之事務,文化部應與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調,輔導並建制該地區之文化廊道與藝術造街等活動,有效串連鳳儀書院與曹公廟之文化意象,並提升參觀民眾對於鳳山新城古文化之學習與認知。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鑒於高雄鳳山擁有全台唯一的曹公廟,其主要是為感念清朝時期河南沁陽曹謹至鳳山縣任官時,為當時鳳山新城帶來許多基礎設施,包括當時興建的水圳至今仍然繼續使用,顯見曹謹為鳳山帶來深具遠見之建設工作。每年高雄水利會也會在曹謹(農曆11月1日)生日前後於曹公廟舉辦慶典活動。文化部所屬之台灣豫劇團主要根據地於高雄,也傳承了與曹謹同樣的河南文化精神,今年10月31日鳳儀書院落成時,台灣豫劇團安排至鳳儀書院表演,引起觀賞民眾廣大回響。為有效串聯豫劇團與曹公之河南精神文化,建請文化部研擬安排台灣豫劇團每年於曹公誕辰前後,前往曹公廟與鳳儀書院公演,並將此活動列為台灣豫劇團每年之固定活動,以有效落實藝文下鄉與推動公民文化認知的運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十一)科技與表演藝術之結合為世界發展之趨勢,因中興新村不僅具有重要的文化資產亦見證我國深遠的歷史意義。在科技部高等園區進駐後,擬合作規劃為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以中興新村所擁有的文化及觀光資源,例如:國家歌劇院、清泉崗機場以及中台灣優質旅遊景點等,都是發展「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的最佳支援與後盾。為使中興新村得以保留其歷史完整樣貌,並發揮最大文化核心價值,請文化部會同科技部研議「中興新村為主體之科技與表演藝術跨域實驗基地」發展計畫,並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整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何欣純  (三十二)文化發展計畫為國家貫徹經濟新動能的支撐力量,然文化之發展除硬體建設外,文化基盤擴大、文化參與等軟體建設也都不容忽視。為使國家文化軟體發展能獲得國家整體預算之相當比重資源,並比照我國重大建設於國發基金匡列之預算精神,請文化部及所屬相關單位研擬「國發基金投入文化軟體建設發展」之計畫,於立法院第6會期結束前提出規劃報告之書面資料,併報請行政院審議。 提案人:陳碧涵  (三十三)有鑑於日本以「特攝電視劇」開拓東南亞海外市場,在印尼創造1年至少50億日圓之商機,有效提升其文創產業之發展能量與獲利。反觀我國文化部「價值產值化計畫」對表演藝術的推廣內涵與力道上仍十分薄弱,亦缺少積極進攻海外市場之企圖。 爰要求文化部參考日本「特攝劇」的海外整合行銷手法,研析我國表演藝術在海外市場所具備之優劣勢,進行實質有效之拓展計畫,擴大表藝產業內容影響力,開創國際市場商機、增進文化產業海外營收。於立法院第6會期內將表演藝術納入「價值產值化計畫」中,並於104年度起規劃。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呂玉玲  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孔文吉  (三十四)針對霧峰光復新村為我國重要文化資產,惟目前情況竟為半荒廢狀況,為有效利用及帶動鄰近地區文化發展,故建議文化部應會同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提出結合在地特色性質之整體規劃,並鼓勵申請藝術村及藝術浸潤空間計畫。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碧涵 (三十五)文化部於2014年7月宣布,已協調交通部提供臺北市忠孝西路與懷寧街口之前公路大樓,做為未來攝影文化中心設置地點。惟前公路大樓係由日本戰前知名建築師渡邊節之事務所設計監造(該事務所知名作品尚有日本勸業銀行本店、日本興業銀行本店與神戶證券交易所等),以作為日本大阪商船株式會社之臺北出張所;其建築體屬流暢之現代風格,屋簷及塔樓卻是傳統日本式樣,為現代主義向興亞式建築之過渡,而緊鄰鐵道飯店並正對臺北車站之表町地段,在臺北建築與城市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矧自1958年起,此建築改名公路大樓,成為臺灣省公路局與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辦公廳舍,見證我國近半世紀以來公路運輸之發展。為使此歷史及空間紋理能受充足尊重,並反應於未來攝影中心之使用安排,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邀請臺灣近代史、建築史、交通史及科技與社會研究(STS)專家到場會勘,並於會勘後將其意見整理,再納入攝影文化中心之空間規劃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三十六)按2013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資料顯示,我國文創產業年營業額及其占名目GDP比重之成果欠佳,即: 1.營業額占GDP比重自2011年5.74%下滑至2012年5.39%; 2.營業額從2010年的7,661億元,跌至2012年的7,574億元。 顯示文化與經濟相互促進的成果有限,文創產業對經濟貢獻度,尚不足以成為一種強大的產業實體。爰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中,各項子計畫的國際輸出成效,研擬績效衡量與改善措施,擴張文創產業海外市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三十七)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或重大施政計畫金額動輒上億元,為避免國家資源錯置浪費,按照預算法相關規定,延續型或鉅額計畫必須先進行審查評估獲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辦理。然文化部有多項計畫未獲核定即逕自編列相關預算,明顯與法制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三十八)文化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高達15.98億元捐補助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但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104年度預估其中有超過半數營運結果將會呈現短絀。為使國家經費效益最大化,避免資源浪費,爰要求文化部立即檢討營運績效不佳之財團法人,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積極督導執行單位,並應將檢討與改善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三十九)文化部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已投入大量資源,然據查,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僅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10%,顯見文創產業在海外市場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為提高我國文創產業外銷產值,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外銷比例過低原因,積極規劃拓展海外市場之具體方案,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文化部每年編列高額經費供5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相關文創活動及園區管理,然部分園區辦理之活動場次卻逐年下降,參與人數也減少。為提高民眾參與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意願,達成推廣文化創意之目的,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積極檢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活動及人數減少原因,重新檢視104年度園區發展規劃,並設定活動場次及人次數作為營運目標。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一)文化部打造「文創咖啡廳媒合平台」推廣文化創意產業,希借助此平台幫助文創業者找到投資人,然自102年開始辦理至今僅有3%的成功率。為增加文創業者與投資人合作機會,提高我國文化創意產值,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媒合成功率過低問題,積極研議將外國投資者納入文創產業投融資對象,藉此提高我國文創產業海外發展機會。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潘維剛  (四十二)臺北市南海路附近文教機構之密度全國最高,在經營發展上卻缺乏完整策略,文化部宜主導整合此區各類文教館舍,打造如德國柏林「博物館島」(Museumsinsel)或英國倫敦「亞伯特城」(Albertopolis)之首都文化重鎮。惟文化部於去年底宣布開始推動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被納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而前開方案係為提升重大公共工程財務自償率而設,並不適合位處首都核心地帶之臺北市南海路附近地區。矧就工程考量,「大南海文化園區」缺乏能滿足「跨域加值」自償要求之空間,就財務考量而期待在臺北植物園進行開發或與捷運萬大線興建計畫結合,亦全無都市計畫之合理性或財務之可行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大南海文化園區」之推動,應合乎以下原則:1.涉及轉型正義之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不得多元開發;2.臺北植物園內不得有新增建築用地,總體容積與建蔽率亦不得成長;3.本計畫自籌款請優先使用公務預算及計畫貸款支應;4.文化部所有納入「跨域加值」之計畫,應全面進行財務與可行性評估。文化部並應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三)隨著生產技術之進步,具有高附加性(additionality)之文化創意產業為已開發國家近年經濟發展之重點,我國近年亦由文化部編列大量預算挹注相關產業。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雖已施行5年,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籌設亦正進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世界市場上,卻無突破性成長。矧就文化部依法公布之行政命令「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不明(特別涉及文創「成果」之領域),分類方式更與產業規模及業界生態全然脫節,致使我國文創產業政策僅是由相關單位每年分別匡列經費進行獎補助而已。爰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創意產業之主管機關分工重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檢討結果與文創院之籌設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四)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持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去年已達21億美元,從2008到2013年間成長了3200%。包括Random House、Penguin、Harper Collins、Hachette、Macmillan、Georg von Holtzbrinck和Simon& Schuster等大型出版集團更推動進一步產業整合以強化科技支出。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競爭力並藉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矧在產業輔導策略外,出版環境亦受到國際經貿秩序變動之劇烈衝擊,文化部有必要為產業與國內閱讀市場,擘劃可行之貿易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五)1951年竣工的臺東市舊稅捐處大樓,係由當地前輩「建築師」呂阿玉所設計,不但是具在地性的臺東現代主建築地標,以其外觀特色而被暱稱為「洞洞館」,更與臺東名勝鯉魚山構成完整都市地景。惟2014年3月12日,「臺東洞洞館」在完成文化資產審議前,即遭業主拆除。矧呂阿玉之建築雖深受柯比意、達興登(Justurs Dahinden)與吳明修等現代建築前輩影響,並透過公共建築而強烈影響東海岸之人文地景,但因其未有建築師執照,對其建築之研究遠非足夠。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呂阿玉及其建築展開研究,以彌補「臺東洞洞館」在完成相關調查前即遭拆除之文化損失。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六)2013年6月21日,臺灣與中國雙方代表於中國上海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惟其內容在臺灣社會引起諸多爭議。為依憲法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其他重要性事項進行實質審查,並檢驗前揭協議內容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與審查政府之配套措施,立法院於同年6月25日與8月5日達成實質審查與舉辦公聽會之結論,而民間亦有如出版業者自行舉辦公聽會之意見交流。但相較於出版業者對於服貿協議開放與其在產業鍊上唇齒相依之印刷業、零售業、批發業、經銷業、翻譯業與廣告業表達的集體憂慮,文化部參與各場公聽會時所提出對協議持正面態度之報告,無論質量卻皆頗為可議。矧在立法院與社會各界多所指謫後,文化部於2013年10月所提出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化產業影響評估」,亦仍非以經濟學模型進行之嚴謹研究,而只是簡單列舉兩岸市場基礎資料與政府政策,在任何理性國家都不該被接受為「產業影響評估」。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服貿協議對文化產業的影響,重行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七)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每年匡列預算投入社區總體營造。然而若欲創造社區情感,則必須先發展居民之共同記憶;尤其我國多數人口係上世紀後半之城鄉移民,城市中舊居民淡去之在地性與新居民未建立之歸屬感,更為社區意識最大挑戰。近年全國各地雖有各種成功的新興地方節慶如「天母水道祭」等,其動力卻多來自民間團體之奔走,矧老地名在都市化中的消失和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史研究與學校鄉土教育間的斷層,都使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難以充分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都市老地名復興」、「社區新興地方節慶獎勵」與「社區及學校鄉土教育整合」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八)藝術品之典藏與修復係屬知識密集之技術,其專業養成除需有嚴謹的學術訓練外,尚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以使其能於執行工作時具有厚積勃發之能力。文化部為我國文化藝術之最高主管機關,對於藝術相關人才的培育責無旁貸,且透過國立臺灣美術館等附屬單位,文化部自身亦為國內藝術品典藏修復最重要之用人機關。然文化部負擔業務之各場館,就其組織與人事缺乏特別性規定,致使其無法扮演國內藝術專業人力培養關鍵環節之角色。矧藝術品典藏修復人力支援與就業體系的不足,除影響文化部藝術工作的推動與產值體系的建立外,長期而言更不利於藝術創作的多元發展。就前揭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在審議2014年文化部預算時,亦曾要求文化部與相關部會會商,限期提出「藝術典藏修復專業人才發展計畫」。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此計畫及其如何落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四十九)「國民記憶庫」為文化部成立後所提出之政策,惟其內容與前文建會及各地方政府既有社群營造或文獻業務,缺乏明確區別,亦無細緻規劃使其能補過往官方口述歷史採集作業過度類型化等不足。而在另一方面,我國近50年來所經歷的都市化、工業化與後工業化及各種重大公共建設,卻也造成人文地景上應該被記錄的劇烈變化,然而投入於此之文化資源卻明顯不足。如因大臺北地區防洪工程而消失之塔塔悠、里族、新莊塭仔圳沿線或五股獅子頭等傳統聚落;因礦業沒落而凋零之礦村如基隆市七堵區之友蚋等;隨鐵路興起卻也因商圈發展而隱沒之20世紀島內2次移民社區如屏東市之「牛車掛」等,矧此類邊緣社區之口述歷史亦具有高度極迫性。爰要求文化部就「國民記憶庫」之執行擬定明確策略,以聚焦在如前揭社會變遷下亟待口述歷史保存之項目。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近年來我國面臨產業升級轉型之瓶頸,文化部就其業管,對於文化創意產業與影視音產業每年匡列大量預算挹注,試圖用出口量拉動產業整體發展。惟文化產業所倚賴者係國家「軟實力」(soft power),然而政府對於「國家品牌形象」(nation branding),卻未提出整合性策略,文化部對於政策之優先順序,顯有檢討必要。觀乎國際經驗,如英國在文創市場之領先地位,所憑藉者即其在90年代中期所提出之「酷不列顛」(Cool Britannia)形象,而與我國相近之中型或後進國家(前者如芬蘭,後者如泰國),更是透過縝密的國家品牌策略,成為設計、廣告或其他文化產業之重鎮。矧如傳統製造業大國如德國等,其除傳統製造業輸出外,亦於終端產品行銷中強調文化價值,推展其精密可靠之國家品牌。爰要求文化部於5個月內,就如何從文化打造我國國家品牌形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一)歷經多年籌備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終於在2014年掛牌成立。制度上採取「一法人多館所」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北、中、南三大區域的人口核心,共提供11個室內表演空間與13,203個座位數,除有解決我國大型表演藝術空間「場館荒」的能量外,亦為帶動我國各地區表演藝術風氣之旗艦。惟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工作計畫而言,仍缺乏類似民間音樂家自發舉辦之「Taiwan Connection」等類的文化扎根計畫,矧對於如何帶動區域內次級公民營表演藝術空間之發展,亦較少著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宜於往後年度加以改善。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除了對內深耕外,亦應以其整合規模,結合所在地方政府與公民營單位,發展具有國際水準之藝術節,以如瑞士琉森音樂節(Lucerne Festival)或德國杜賽道夫舒曼藝術季(Schumannfest)般,促進國際藝術交流並打造城市文化形象;就此方向,文化部應於往後年度督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訂定工作計畫並另行匡列預算辦理。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二)文化政策為國際經貿秩序建立之重要課題。文化相關產業的貿易往來,雖創造產值提升之契機並加速各國間之文化交流,但亦衝擊屬於文化核心的本土性與在地性。因此各國就貿易自由化涉及文化政策時,多較為謹慎,如法國便在1993年關稅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提出「文化例外」(exception culturelle)原則,此原則之精神並曾在不同的貿易談判中,為多個國家所援引;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207條第4項,則明確將「文化與視聽服務」列為需較高共識之敏感項目。惟我國非但沒有文化貿易相關法制,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更全無相關專業能量,矧文化部預算結構與先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之過程,亦已暴露該部無法對文化貿易事項,有效進行內外協調。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於部內成立由部長親自督導、跨單位任務編組之「文化貿易策略小組」,以解決相關問題。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三)「零基預算」為政府預算編列基本概念,並於歷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明確規範,然文化部成立以來,諸多工作計畫卻未逐年檢討,除造成預算結構僵化,並在排擠他項文化支出的同時,惡化國家整體財政,而如龍應台部長連續2年編列不可行之「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後,甚曾於立法院表示「難道就不要談了嗎?」、「預算沒用完會繳庫」,全無預算法制基本概念,應深自檢討反省。矧歷年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亦一再要求,「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文化部並應於往後年度預算編列中,澈底落實「零基預算」等預算相關法規之要求。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四)公共電視法規定,為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設立公共電視臺。因此,公共電視對於科學與科技之發展脈動,有責任每年制定計畫、積極投入,以達成其公共任務。矧就世界各國所稱道之公共媒體如英國廣播公司(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法國電視臺(France Televisions)或日本放送協會等,皆以提供多元、多種深度且高品質之科學節目而聞名。然而我國公共電視截至目前為止,自製科學節目仍多僅止於兒童科普,既無法使國人了解國內科研現況,亦無法培訓專業之科技與社會研究人才。爰建請文化部和公共電視臺就相關問題,與科技部等部會會商,定期將如太空計畫或同步輻射計畫等國家級科研計畫,乃至如科學園區等科技產業脈動,以專題節目方式報導,以落實公共電視之設置目的,並強化我國社會科學與科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五十五)2014年為臺北府城建城130周年城慶。清領時期作為大稻埕與艋舺間政治妥協而設之臺北府城,隨著日治時期現代都市計畫的建立,成為大臺北都會之核心。「城內」政府機關、交通設施、各級學校、金融機構與文化場館林立,諸多建築並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區域,2005年時行政院因此宣布,在臺北「城內」打造「首都博物館群」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惟2008年後,「首都博物館群」進展有限,反而因為都市發展周期,許多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或如榮町街屋被成列拆除,或如有「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與「七重天」美譽之菊元百貨,在未有澈底調查下僅被輕率「列冊」處理;缺乏整體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都市計畫觀點,也造成如古蹟「撫臺街洋樓」周遭全被高樓建案包圍。矧「城內」因為首都核心,眾多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與設施屬於國有,但中央與地方卻沒有能協調發展保存政策之常設機制,造成歷史核心區文化價值流失。爰要求文化部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劃進行通盤研究、提出對策,並於1年內將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姚文智  (五十六)鐵路局臺北機廠落成於1939年,是松山街郊由菸廠、鐵工廠、東町國民住宅與雙葉國民學校所構成的北臺灣最大日治工業聚落中,運作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一個,並為臺北市區向東發展、與松山庄縫合之指標。而臺北機廠現代主義與折衷主義之建築本體相當精美,加以從清領時期機器局從蘇格蘭格拉斯哥進口之蒸氣槌、美國援助之各項設施(包括當時美國為推動日本經濟復甦,由美方於50年代向方重建的日本工廠訂購之吊車等機具)與鐵路電氣化後使用至今之設備,皆保存於此,實為國內現存規格最高之工業文化遺產(industrial heritage)。文化部既已收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全區保留」之國定古蹟審議申請,自應對個別建築已獲文化資產指定之臺北機廠,再次進行系統性、全面性大規模調查。矧文化部職掌除文化資產保存外,亦包括國家級文化設施之建置,文化部有必要就臺北機廠此都市文明瑰寶如何發展為交通與工業文化博物園區,主動提出規劃方案,並協調中央地方各單位加以落實。爰建請文化部成立由部內各相關單位組成、次長督導之工作小組,負責臺北機廠相關任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七)顏水龍為我國戰後重要前輩藝術家,且其作品如油畫與手工藝外,尚因其與斯時臺籍政商菁英如臺北市長高玉樹等人的合作,而留下眾多領先時代之大型公共藝術作品。在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中,位處臺北市劍潭之「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最具特殊歷史價值,因此馬賽克壁畫乃是臺北市升格直轄市時,在於配合拓寬之中山北路側,標示著原臺北縣市界。然近來卻傳出「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因維護不當,漏水龜裂,矧顏水龍之公共藝術作品缺乏完整調查,以致屢屢得在公共工程或都市更新進行時加以「搶救」。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顏水龍公共藝術作品展開全面性調查,並據以推動整體保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八)為因應中央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財源不足、開發效益卻未能充分利用等課題,行政院於2012年7月核定「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希望透過公共建設的整合開發,利用不同領域項目的結合產生綜效,以「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提高公共建設自償率。惟「跨域加值」此種財務計畫既需在公共建設原有公共目的與財務收益間兼籌併顧,則納入「跨域加值」之建設計畫即必須在物理上或衍生價值上,具有足以進行商業發展之空間,此如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自償率30%門檻。惟文化部本年度雖將「跨域加值」納為施政重點,其所羅列之項目如「改善國父紀念館軟硬體設施」等,內容根本不具備可行之財務方案。矧就其中之「大南海文化園區」而言,附近並無可大幅提升自償率之開發空間或公共工程,僅有透過對現有綠地或文化設施之排擠,始有達成自償率之機會。爰要求文化部在3個月內,就「跨域加值」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五十九)近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情況雖有長足發展,但就經指定之有形文化資產而言,仍偏重於戰前,致使與當代社會集體文化記憶更緊密之戰後初期現代建築,往往因缺乏文資身分又地處都市菁華地段,而被提早拆除。矧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仍忽略許多深刻影響臺灣人文地景之前輩建築師如郭茂林、蔡柏鋒或修澤蘭等人之作品;僅管這些前輩建築師投注相當心力於公共建築,但其中即便公有者,相關史料保存仍相當有限。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前揭問題擬定研究計畫,以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業務。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六十)自1951年起,美國每年撥款1億美元援助台灣,臺北市中山、大安與松山三區之交,則因此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間,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的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便在中山區朱厝崙新建混合臺灣本地與日本風格之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為國內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宿舍建築,矧其在建築風格外,亦具體而微體現了臺北市區戰後20年向東拓展的痕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14年3月14日至此建築群進行現勘,參與會勘之專家學者咸認此因國有而能碩果僅存之建築群,有極高文化價值,應儘速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物。然除文化資產之指定之外,文化部亦為文化設施與社區營造之中央主管機關,而文化部推動地方文化館多年,人口稠密的首都菁華地帶卻反無傳承此區發展之地方文化館。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責成相關單位,完成「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之文化資產指定,並在協調完成建築群修復後,將其部分開放予公眾,以再記錄這段歷史的同時,凝聚深耕鄰近地區之社區意識。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管碧玲  (六十一)鑒於文化部於2012年斥資2億元補助的高畫質旗艦戲劇,5部戲中僅3部拍成,而旗艦戲劇在金鐘獎的入圍名單中3部入圍,飽受外界批評文化部旗艦戲劇補助之標準何在,且寓意為何?為鼓勵我國電視台多家拍攝本土戲劇,旗艦戲劇補助有其重要性,但從2012年的補助成果來看,顯見仍有檢討之必要性。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旗艦戲劇補助之成效,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二)鑒於日前台北影片商業同業公會於舉辦兩岸電影交流與市場拓展會議時,重砲抨擊文化部組織架構疊床架屋,影視局與影視司分工不清,導致電影產業無法走出海外與世界市場競爭之主因。文化部應儘速協調成立影音發展之單一窗口,協助產業界於需要政府協助時,能夠儘速取得相關幫助,不至於因為文化部本身組織架構疊床架屋,而影響整個業界之發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三)鑒於日前爆出台北大龍峒保安宮不願領取文化部所頒發的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因保安宮認為其廟方之努力早於2003年就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肯定,獲得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保安宮認為不需要再有文化部對於廟方努力的肯定。文化部對於台灣廟宇文化保存的努力顯見比聯合國晚了10年,文化部應是我國對於文化保存最積極之主管單位,卻比聯合國還晚發現我國珍貴的宗教文化資產,文化部於文化資產的努力仍有待加強之處。是以,文化部應責成相關單位儘速調查我國極具珍貴之廟宇文化資產,以完整保存並肯定我國廟宇文化人士之努力成果。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四)鑒於泥土化政策之推動過程中,飽受各界批評,其主要批評點在於藝文推廣應以偏鄉地區為主要補助及推廣對象,但從文化部過去政策補助的內容中,可以發現該政策之經費補助未落實於偏鄉弱勢地區,如此的經費補助方向將不利於偏鄉與中南部藝文較少地區之藝文活動發展。是以,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泥土化之藝文推廣活動補助,提昇補助經費比例於偏鄉與藝文資源較少之地區。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五)鑒於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尚未談定,但文化部卻優先於104年度預算中,以服務及貨品貿易協議等無關文化部業務的名義編列赴中旅費藏預算。文化部在貨品貿易協議尚未看見任何可能簽訂之時,就先以該名義編列相關預算,若104年度貨品貿易協議未能順利簽訂,則文化部今年度編列之許多預算將無法動支,此舉將會影響文化部相關預算執行之成效。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之狀況,應謹慎就大陸政策與兩岸文化交流的進程妥善規劃俾能具有實質效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六)鑒於日前媒體報導披露,文化部委由人力銀行協助徵才,主要工作內容為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與翻譯,還有包括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媒體投書或專文撰擬,即外文編譯資料審稿等工作。然而,文化部竟於徵才公告中明確表示本國籍月薪最高為5萬7,000元,外國籍月薪最高10萬5,000元,從文化部徵才公告的內容,顯見文化部僅需外語人才協助事務性工作,且我國近年推動外語教學成效佳,文化部此徵人公告是否有歧視本國應徵者之嫌,文化部應儘速檢討相關徵人公告,並應優先錄用本國籍應徵者。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七)鑒於紅珊瑚已於2008年納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的保育物種,顯見紅珊瑚已成保育趨勢,然而,文化部的文創產業補助計畫中,竟有補助紅珊瑚設計之計畫,文化部應儘速檢討此計畫,並將保育類之物種的文創設計排除於文創產業計畫之補助中。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八)鑒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急需與技職教育體系進行合作,然而,近年文創產業對於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建立並不積極,文化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協調,媒合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公司,及教育部主管之技職院校,以建立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學合作與建教合作制度,培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六十九)鑒於我國近年華語偶像劇盛行,我國許多業者製作之偶像劇已成為華語世界流行之戲劇,然而,對於我國偶像劇外銷至世界其他國家,常因為不同國家而有不同的貿易限制,文化部應儘速協助業者研擬不同國家對於戲劇進口之限制,並提供相關業者各國進口戲劇之管制政策,以協助各業者得以將本土製作之華語偶像劇外銷各國。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沿高雄捷運紅線將會有大東藝術文化中心、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中正文化中心、駁二藝術特區、海洋音樂流行文化中心等藝文場館,而前述場館有部分屬中央文化部管轄,部分屬高雄市政府管轄,未來相關藝文設施營運後藝文活動安排將考驗文化部與市府文化局之智慧,如何串聯大高雄藝文場館將所有場館效益發揮極大化,需市府與文化部進一步溝通協調。是以,建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應與鄰近場館建立良善夥伴關係,並進行橫向聯繫,以妥善規劃藝文表演活動之安排。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一)鑒於高雄市鳳山區黃埔新村為我國第一代眷村,在國防部一系列的眷村改建政策下,黃埔新村原住戶皆已搬至新建大樓;高雄市文化局為保留我國第一代眷村建築,已劃定黃埔新村為文化特定區,並預計未來將與國防部共商編列相關政策經費推動眷村文化園區。然而,在未完成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規劃時,黃埔新村治安問題實為一令人擔憂之大問題,是以,文化部文資局應儘速與國防部、高雄市政府開始相關眷村文化園區設置計畫,並協助與高雄市文化局妥善協調黃埔新村治安問題。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二)鑒於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將於103年底完工啟用,屆時將會有許多藝文團體進駐表演,然而,長久以來的南北文化差距,使得南部藝文人口一向較為缺乏。為避免未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落成後相關展演活動面臨觀眾數過少之窘境,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規劃培植南部藝文團體,以培養南部地區文化觀賞人口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三)鑒於台北兩廳院場館於落成至今並未進行完整之整修工作,文化部將預計於104年6至9月及105年7月至106年2月進行整修,並將於兩廳院外設置戶外臨時劇場,然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適逢汛期期間,搭設戶外臨時劇場勢必時常遭受風雨而影響藝文活動之演出,而兩廳院預計整修期間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落成後。是以,建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於國家兩廳院整修期間,可多策劃大型藝文展演活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四)鑒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於100年交付100億元,由文化部執行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於100年選定共12家文創公司進行文創產業之推動,然於去年度卻傳出有2家公司退出,4家公司連續2年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百分之五十,遭文化部通知限期1年內改善。其中該投顧案去年爆出圖利特定業者之嫌,引發外界撻伐,起因於由王偉忠擔任董事的台灣文創一號,卻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自家的華星娛樂公司、南方島公司、魔法胡同娛樂公司;另一家吉富文創,也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華星娛樂,等於讓王偉忠一人就拿了8,300萬元。顯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交由文化部所處理之文創產業培植工作問題層出不窮,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文創產業發展現狀與檢討之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五)鑒於我國電影工作急需國家及片場之設置,又近年高雄於電影產業的扶植不餘遺力,協助多部國片進行片廠設置與拍攝工作,加上未來高雄亞洲新灣區相關建築落成後,富有世界級港灣城市之海景,實為電影產業拍攝之絕佳地點。是以,為解決電影產業片場之困境,加上高雄未來相關設施落成後的絕佳景致,文化部應協助高雄提出國家級片廠設置地點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六)鑒於培植我國國片發展環境,文化部應積極評估設置國家級片場之設施,以提供我國電影工作者電影拍攝之用,解決現行每部電影拍攝時皆須自行重設片廠,造成電影拍攝成本過高之窘境。是以,為解決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使用之困境,文化部應協助有意願設置片場之地方政府進行可行性評估,以協助解決我國電影工作者無片場可拍攝之窘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七十七)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所屬綠島、景美兩個人權文化園區,自民國94年初移交由文化部前身文建會管理維護,其後組織一直僅以「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暫定之,讓許多曾遭受國家暴力不當對待之受害者及家屬正式掛牌成立遙遙無期,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八)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分為綠島園區、景美園區,綠島人權園區包含新生訓導處、綠洲山莊等,佔地有32公頃,景美人權園區含汽修大隊基地有3.64公頃。依人權館籌備處統計,綠島園區去年參觀人數有19萬5,309人,景美園區則有9萬2,397人。而人權館籌備處現編制人員12人,其中於綠島人權園區服務之編制人員僅組長與科員共2人,其他包括籌備處正、副主管等編制人員10人全部集中在景美園區,以綠島園區土地為景美園區的8倍餘,但綠島園區僅有編制人員2人,其他為派遣人力20人負責導覽工作,2園區的人力配置並未依照其業務量加以分配,明顯失衡,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九)大台北新劇院計畫推動多年未果,原經費甚至移用於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之支出,後以更名方式另以新興計畫續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亦不利繼續性計畫之追蹤督考。且「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席次,預計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由60,000坪增為80,065坪,增幅33.44%;惟劇院樓地板面積由8,467坪降為6,564坪,降幅22.48%,其中大劇院座位由3,000至3,500席降為1,500席,劇院規模縮減幅度超過50%以上。按本計畫大幅提高民間出資額,為確保吸引民間投資之利基,以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座位席次,相對增加附屬商業設施空間為誘因,計畫目標恐已打折扣。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就該計畫之變更、縮減劇院規模,且台北地區周邊有其他興建中之中大型專業表演空間之情況下,如何避免相互排擠,確保計畫效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文化部為提供媒合創意所需之通路行銷、創投資金、商業模式輔導等服務,於102年建置「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聲稱民眾可透過該平臺尋找投資人或跨界跨領域之應用需求者。惟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約3.07%,容有加強與提升空間。惟查,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按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收入雖有成長跡象,惟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文創媒合績效、招攬海外投資者及如何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一)針對文化部於102年度起實施「7835文化發展計畫」,以推動泥土化政策,依文化部「7835村落發展計畫」之初衷與發展目標是使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文化參與機會,並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有待加強整合3大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以達文化平權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二)目前全國各界紛紛投入文創園區或藝文園區等大型建設,規劃中、招商中或已營運之文創園區眾多,藉以活化地方經濟,惟文化部職掌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對於文創園區,應全面檢視各營運中或規劃中之文創園區現況及必要性,整合現有各項資源,明確區隔各園區定位及功能,並針對園區特性及區域發展,訂定完整設立標準及審核機制。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三)針對近10年來國際間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帶動龐大之商機,全球貿易金額達歷史新高,我國自91年度開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鉅資源,惟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億餘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且次產業中僅「工藝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之外銷收入高於內銷收入超過10%,其餘還有1%不到,且近5年外銷收入,2012年度為近5年來首度出現負成長,而且文化創意產業91年度至100年度外銷收入比率在6.61%─10.22%之間。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不符國際趨勢,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故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以有效提升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四)針對近年兩岸交流密切,雖有利於擴展華人市場,惟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故要求文化部應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減少對境外劇之需求,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八十五)有關台中市霧峰區北溝故宮舊址,2月中開挖出藏寶隧道後,經審議後已於103年10月7日由台中市政府公告為歷史建築。查北溝故宮於63年由台灣省電影製片廠接管,79年由台灣省政府台灣電影文化公司經營台灣電影文化城,故該址不僅深具故宮遷台史蹟的歷史價值,亦為我國電影文化發展的重要根據地之一;又鑒於台中市將於水湳及霧峰推動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以及中台灣電影文化園區,文化部基於歷史建築保存及文創活化之目的,應積極輔導台中市政府整合北溝故宮舊址與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之活化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八十六)為整合特定地域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源,結合地方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之文化生活圈,提升全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均衡城鄉發展,文化部辦理「磐石行動─地方文化館第2期計畫」,惟查:1.未規範市縣政府應訂定初審審查規定或未利益迴避,公正及客觀性遭質疑;2.未訂定重複補助款項之處理方式;3.業務單位未依補助計畫規定之審查項目進行審核;4.補助第二類文化生活圈之評量管考系統迄未上線;5.未積極引介地方文化館與附屬機關進行資源交流,發揮文化資源合作共生綜效;6.未詳實評估各館永續經營意願與能力,致以前年度補助計畫間有自始未開館、低度利用情形;7.預期效益指標目標值訂定過於保守,未具激勵效果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七)鑑於文化資產是不能再生的全民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及傳統藝術等維護傳承亦是長期性工作,研提「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2期修正計畫」,惟查:1.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送主管機關之規範迄未訂定;2.部分國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將管理維護計畫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備查,且未依規定辦理日常保養或檢測維修;3.委託專業服務中心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訪視之契約期間未能銜接,提供各地方政府諮詢等服務間有中斷情形;4.輔導鐵道藝術村轉型為自營自足型態及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由民間組織進行活化再生之目標尚未達成;5.部分補助民間團體案件未於作業規範內或補助契約中訂定績效衡量指標;6.間有重要民俗祭典及有關文物,仍未更新置於文化資產管理系統,以供民眾上網查閱及推廣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八)文化部為落實文化立國及文化外交之政策,積極推動海外駐點增設工作,除承接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前行政院新聞局原有駐紐約臺北文化中心、駐法國臺灣文化中心、駐日本臺北文化中心、香港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外,本年度獲行政院同意新設美國洛杉磯、美國休士頓、英國倫敦、俄羅斯、西班牙等駐點,並積極規劃擴充歐洲、東南亞及中南美洲區域據點,逐步開展對外文化之網絡佈局。各海外駐點主責文化交流事務,為深耕拓展我國文化影響力,審酌各駐點所轄特性與文化能量,依行政院核定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國際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編列洛杉磯、休士頓、日本、倫敦等4處文化據點及實體臺灣書院。惟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因未尋獲合適之租賃物件,上開文化據點均未完成租賃,併同其他臺灣書院分項計畫賸餘款全部繳庫數達1億2,490萬餘元;復依核定計畫目標說明,上開文化據點係作為對外開放之藝文空間,辦理講座、映演、展覽、文創精品、創意展示、示範講演等,其4處租賃場地作業落後,致年度預算未能依進度執行外,亦連帶影響該計畫後續整體規劃使用期程及相關展演活動。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十九)為利用雲端科技大量儲存、運算及隨時隨地分享之特性,整合現有文化機關及團體網站與資料庫,以開放方式提供加值利用,文化部提報「文化雲先期計畫」,計畫期程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截至民國102年底止,累計已撥數6,800萬元,累計實現數4,576萬餘元,惟查:1.介接數位典藏聯合目錄中數位化之文化資料數未符預期;2.各所屬單位既有之文化資訊系統功能相同或類似者,應妥為規劃整合於雲端平臺,避免浪費資源。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針對文化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1.辦理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服務價差優惠補貼措施,因補助資格限制較嚴及參與廠商為避免該補貼配套措施造成其他販售點,銷售價格差異衍生消費糾紛等因素,均無申請補助案件,計畫成效欠佳;2.規劃辦理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因空間提供者不符補助條件、財務籌資能力有限、囿於營業執照及建築物使用用途必須辦理變更等因素,致執行未如預期,規劃有欠周妥;3.於網路雲端建立「文創咖啡廳」媒合平臺,本年度尚無成功媒合件數,尚待持續追蹤,協助解決媒合歧異及消除投資障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一)為建構對文創產業友善之發展環境,期使相關產業能獲得適當輔導及協助而成長,文化部執行「多元資金挹注」、「產業研發及輔導」、「市場流通及拓展」及「人才培育及媒合」等4個計畫(民國97至102年度)。累計提供產業諮詢診斷及輔導254件;補助市縣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56件;參與文創博覽會廠商1,892家;參加文創人才培育課程及研習2,303人次等。 惟查:1.團體創業計畫案未屆執行期限,復再補助團體成員另行創業,影響原計畫之執行;2.未要求受補助文創業者依規定填列具體量化效益,不利補助計畫效益之考核;3.文化創意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規定之研擬實欠周延,無法選出符合預計目標之補助案件;4.補助計畫行政作業費時,致實際執行期間較預計縮減近半;5.辦理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未落實執行利益迴避相關規定;6.未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優先進駐文創園區,以發揮相輔相成綜效;7.專業經紀人才培育及機制建置進度較預計落後逾2年餘,未能及時完成與國際接軌之計畫目標等情事。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二)針對全台有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等4所「生活美學館」,不但從事本業,也從事場地出租、開設補習課程等多項業務,對推廣生活美學並無顯著成效,但業外業務都強力推廣,甚至還增加派遣工的聘用,從97年迄今,甚至增用27名派遣工。然而,國人不禁質疑,生活美學館增聘的派遣工,為什麼不能利用當地的文化種子、志工?生活美學館為何不把資源用在扶植各地的生活美學上?為何總是不務「文化」與「文學」、「美學」等正業?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三)針對文化部所屬生活美學館之核心業務內涵與任務其實質功能與業務定位不明,致使新竹生活美術館竟去鼓勵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甚至直言批評「台灣文創產業只重視經濟效益,文化紮根不夠。」依據「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第1條規定:「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目前共設有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負責辦理全國北、中、南、東4個地區之生活美學業務。 文化部放任生活美學館只顧銷售營利,以至於台灣生態為此付出代價:查國立臺灣美術館所屬4個生活美學館前身為社會教育館,除延續推動原社教館之社會教育業務外,「生活美學」為其核心業務。然而,因文化部的失職,導致現行各生活美學館的業務,包括:提供場地租借、開設藝文研習班及展覽活動等業務,易與地方文化中心、市立圖書館及各社區大學等藝文機關或社教機構之功能重疊,實質功能與定位不明,完全忘記「文化」才是「文創的根本」,甚至發生新竹生活美術館竟還舉辦開採台灣紅珊瑚,破壞大自然環境、發生生態浩劫之情事。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四)針對文化部於100年推動「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入100億元,挹注文化創意產業。該方案自100年6月執行,迄103年6月30日止,共受理10家專業管理公司申請之共同投資案,計35件,其中28件通過審查,總計文化部核准投資額度6億6,785萬7,730元,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7億7,354萬4,185元。惟文化部如何選定10家管理公司遭受外界質疑,認為文化部接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離譜的是高達100億元的計畫案,文化部竟然完全沒有公開招標,而僅以「甄選」的方式,草率的決定由特定幾家「管理公司」管理。文化部再委其(管理公司)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同時又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應出資共同參與投資,此有利益衝突,根本是球員兼裁判之虞。又部分「管理公司」本身身兼「文創公司」和「娛樂影音公司」、「影視公司」等,試問,這要怎麼會客觀? 文化部無視、放任管理公司球員兼裁判:由這些「專業管理公司」來辦理「尋找適合投資之案源」、「審議核決」、「投資後的管理」會妥當嗎?這些諸多疑義,文化部怎能視而不見,何況還曾為此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監察院直指,文化部「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所投資之對象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實需資金挹注扶植之新創、微型文創企業,反無法獲得專業管理公司之投資,而文化部未採取改善對策,投資審議會徒具形式、聊備一格,均有違失。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五)針對「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泥土化政策)」由所屬新竹、彰化、臺南及臺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惟根據審計部審核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各館於102年度共計核定補助84案,補助金額3,699萬餘元,補助對象共175村里,但其中屬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計有131個,比率達74.86%,新增且屬社區營造計畫從未補助之村里,僅有44個,比率25.14%,顯示補助資源有集中於以往社區營造計畫已輔導之村里,未能均衡照顧全國其他村里;又核定補助案中屬於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之村里,僅31個,比率17.71%,亦未能與其發展目標相互契合。顯示文化部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更加強社區營造計畫、均衡文化資源,並照顧弱勢村落,避免資源過於重複集中。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六)針對兩岸文教交流,文化部自102年起開始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文化部主管104年度為賡續辦理本項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計1億0,746萬6,000元。惟經查:1.台灣節目占中國境外劇之比率,相較於中國節目占台灣之比率還低,顯然毫無對等;2.耗費公帑達鉅額2億5,011萬6,000元,但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實應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 其次,文化部辦理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過於偏重兩岸交流,且查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累計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除審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之外,亟待重新檢討是否仍需耗費預算進行相關計畫。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七)文化部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出170.12億元,其中分散編列於文化部本部及其所屬之跨年期計畫計53項、28.13餘億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計畫,經查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亟待檢討。例如:1.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2.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 綜上所述,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應立即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八)針對民間業者質疑政府服貿協議開放印刷業可能危害國安,因為中國印刷業是國家企業、有政治目的。經濟部長張家祝甚至直接說,「中國業者若來台從事政治活動,可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此話當真,印刷業的簽署就需要立即撤銷重啟談判,因為,中國的「印刷業」對台灣的目的就是要執行政治任務: 台灣開放印刷就是開放出版 1.台灣的印刷業是商業,然而,中國的印刷業與出版業,和新聞媒體及廣電媒體,全部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監管。目前它所規管的項目,其實不僅報紙、廣電、出版、印刷等。為何要片面開放印刷業? 2.文化部官員回應,台灣只開放中國的印刷業,並沒有開放中國的出版業來台。那麼,文化部可能必須回答,中資投資的印刷廠在申請出版物時,一向開放出版品的台灣有那一條法規可禁止或審查?如果沒有審查機制,豈不是任由中資參與的印刷廠在台灣進行中共「黨中央和國務院」的交辦任務? 中資50%股權已具主導權 3.政府的回應:「中資股權不能超過50%,台灣業者有主導權」,但是,包括公司法、公平法等在內的相關法規和所有業界實務,都很清楚只要有30%的股權就具有主導權,那麼政府所謂的50%股權才有主導權的說法,是否是自欺欺人?或在放水中資印刷廠掌控我國印刷業? 以上,僅就印刷業的直接涉及政治目的之「國家安全」層面來討論,其實,就業安全、經濟發展、專業品質等等,都是國家安全。很明顯的,對中國而言,印刷業就是媒體,中共官方文件中直指其負有「戰略任務」,指導思想就是「中國社會主義」。文化部等單位開放中國印刷業,到底是在為那一邊的國安來服務?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九十九)針對文化部日前舉辦的「台北電視節」徵求參展廠商,在「兩岸」交流更密切之中,又出現向中國傾斜爭議。這個以提供台灣影視產品國際交流和銷售平台的活動,文化部卻在徵求參展廠商的說明書中,異於往年的設定了多項「新」的規定,例如,要求參展的電視公司的觀眾觸達率要超過60%;拒絕自費參展者,並要對申請者「審查」。 今年出現這些「新」規定的荒謬,首先在於要求必須有線電視業者應達到「觸達率60%」,才有資格進行國際交流。然文化部認為「觸達率」就是影視產品的品質保證?還是欲以公權力扼殺台灣多元的影視產業的發展機會?這些新的規定恐造成申請業者擔心政府封殺特定廠商的焦慮。政府「審查」大權在握,是在保護大型而「聽話」的業者?還是欺負最需要協助的小型業者,漠視最能展現台灣自由多元的文創特色?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某市長參選人主張基於尊重歷史古蹟的立場,並爭取西二倉庫作為一級古蹟,以較具彈性的方式保留西三倉庫。另外,該參選人也提出基隆文化藝術5宣言,包含成立專屬基隆人的「北國門藝術薪傳獎基金會」、專案補助藝文工作者,讓藝術人回鄉創作、鼓勵文創工作者進駐老倉庫並規劃街頭藝人展演區,打造基隆徒步新商圈等政策支票,並指上開計畫已獲文化部長龍應台支持,未來規畫及經費文化部將給最大的協助。上開特定候選人的文化支票之允諾,是否屬實?基此,要求文化部將基隆西二西三碼頭倉庫保存概況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已在今年9月8日熄燈,相關文書資料雖移交文化部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但因缺乏經費與人力,多數社團與白色恐怖受難者團體都憂心,是否這批資料僅能暫存於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倉庫內,無法讓研究者有機會一窺究竟,後續要怎麼公開與利用這些檔案?另外尚有1,000多個案子未補償等事情,文化部應儘速對外說明清楚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這批檔案做為研究白色恐怖的歷史資料有其重要價值,「雖然這些檔案並非原始的歷史資料,而是針對申請補償做的調查與審查,但在進行審查過程中有將當初的判決書打成電子檔,另外也有將檔案建立成資料庫,因此在後續利用上相對方便。」,所以這批檔案未來能否被妥善運用,許多學者和社團相當憂心。對於檔案後續能怎麼利用,國防部與文化部在移交過程中從未說清楚?基此,要求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二)有鑑於總統府資政漢寶德日前表示,文創定義不清、包山包海,政府和民間都摸不清方向,以至於模糊焦點、失去方向,什麼都拉進文創產業。文化部長期重「文創」輕「文化」,造成文化環境貧瘠,文創產業也無法開花結果。另外,文創的創意,是該把文化從少數人欣賞的菁英文化轉成人人都能欣賞,而非把文化變成生意。文化只要普及,人人都能欣賞、消費文化,文創產業自然形成。文化部該做的是推動文化普及化,例如:提倡美感教育。 其次,文化部只重視文化的經濟效益、卻不重視文化的扎根普及,砸大錢推動文創產業,卻忽略「文化」培養。文化環境若貧瘠,文創怎能開花結果?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三)針對文化部日前透過人力銀行貼出徵才公告,開出外國人薪水高出本國人2倍,引發爭議。該內容徵求精通中、英語的副編審,負責長官英文文稿、講辭撰擬與翻譯、國際媒體訪問翻譯工作等。卻因為註明「本國籍月薪最高至5萬7,000元,外國籍薪水最高到10萬5,000元左右」,引發外界「同工不同酬」、「歧視台灣人」等質疑,事後,文化部雖也急忙將廣告撤下,但卻未對此究責,後續是否亦復如此,外界也無從得知。 基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和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四)針對文化部自改組成立2年以來人事更迭頻繁,部內7個司,累計已更換19位司長,雖然文化部解釋,司長調整原因多為個人人生規劃,須尊重其選擇。惟對此,外界不禁質疑,文化部過於頻繁的主管調動,恐造成政策難以延續與曠日廢時,部會之間的橫向聯繫方面,可能跟前一位司長談好的政策,換了另一司長後,立即變調,或者需多花人力和時間在政策銜接上。 基此,對於人事行政之管控與調配,文化部應妥善檢討改進,俾利整體文化政策之推動和延續。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五)針對中國日前因不滿中央研究院院士余英時、作家九把刀多次公開力挺香港佔中的言行,觸怒中國政府當局。中國網路10月12日指出,中國廣電總局已對多家出版社發出通知,將余英時、九把刀的書籍下架,同時,中國當局亦要求「不再出版」自由作家野夫、天則經濟研究所榮譽理事長茅于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作家張千帆、香港電視文化人梁文道、金融時報中文網專欄作家許知遠等人著作。由此顯示,中國政府欲更緊縮言論自由的空間,不容有批評政權的行為。惟遺憾的是,身處民主台灣的文化部長龍應台不僅沒有公開譴責獨裁中國野蠻行徑,日前甚至還表示「中國官方對管制言論有自己的程序,目前的消息並不符合她認知的中國處理爭議出版品作法…」,該回應充滿著「偏袒」、「維護」獨裁中國方面言論。反觀,陸委會10月11日即表示「…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環,是基本人權,應受到尊重與保護,希望中國民眾也能享有討論公共事務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是以,龍應台的言論亟為不當。 基此,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將處理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六)為保存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出土文物,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為出土文物保存機關,該館為典藏保存該園區之出土文物,規劃辦理南科館整建計畫,嗣因需求面積增加,該館復辦理計畫變更。惟該館辦理南科館新建工程,因計畫考慮欠周內容大幅變更,自民國99年3月開始委外規劃設計,迄至民國102年6月基本設計始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通過,至民國102年10月始完成細部設計進行工程發包作業,截至本年度3月26日完成決標。 經查:1.規劃階段未能充分蒐集相關法令規定,並妥為考量未來使用需求,計畫核定後始經專案管理廠商審核發現未規劃設置停車空間,復未依審查意見妥適檢討辦理計畫修正,即逕行委託設計廠商進行設計,致一再提報基本設計審議作業,徒耗作業期程,無法獲教育部審查通過,延宕計畫執行進度;2.辦理基本設計送審作業,未按計畫核定之建築面積及契約設計原則要求廠商進行設計,嗣經教育部審查後始要求廠商重新檢討,復未覈實檢討建築物地下空間配置,造成空間閒置浪費及工程單位造價偏高,致遭工程會以設計不合理為由退回修正,耽延計畫執行進度;3.計畫內容大幅變更,未依規定提報行政院核定,經教育部責令辦理計畫修正後,仍未能妥適因應處理,影響工程招標作業時程,肇致開館期程一再延宕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是以,後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2年遭監察院糾正。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週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七)文化部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訂頒文化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作為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之管考依據。惟查補助作業內部控制實際運作情形:1.未能詳實填具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並加會主計單位核對後,送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查考,未落實管考制度;2.部分附屬機關尚未依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及辦理內部稽核工作;3.未依行政院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本年度重點工作規定,就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完成全面改善等情事。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八)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等5個單位,為推動文化與創意價值,執行藝術數位典藏加值與應用等相關典藏業務計畫,編列預算1億4,019萬餘元,辦理典藏業務及藏品圖像數位化,將公有文化資源,予以系統化分類整理,讓民眾及研究者能經由網路進行整合性查詢利用。 惟查:1.國立國父紀念館文物典藏制度規章未臻完善;2.部分機關藏品經年未辦理財產登記或未經審議分級判定,未落實典藏管理作業,經管效能尚待改善;3.部分機關藏品尚未完成圖像數位化或取得授權,影響圖像公開及加值應用,亟待檢討改善;4.間有典藏品管理運用機制缺乏效能考核規範,亟待充實;5.部分典藏品審議委員會未發揮諮詢功能,尚乏典藏政策及發展方向之規劃措施,亟待提升運作效能;6.部分機關藏品數位內容尚未有效開發運用以彰顯藏品特殊性及市場價值等情事。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九)鑑於文化部為推動文創業務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編列4億3,301萬3,000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等工作計畫,惟查:1.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亟待強化海外市場推廣:我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迄今已逾10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2013年5月15日指出,我國101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外銷金額為新臺幣630.90餘億元,僅占整體營業額之9.36%,反映出整體而言偏重內銷,亟待積極努力拓展海外市場。2.全球創意產品與服務貿易創新高,惟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出口落後,顯示國際競爭力不足:按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資料庫統計資料中有關「臺灣」部分,2011年創意產品出口為47.3億美元,僅占全球創意產品出口比率1.04%,為全球倒數第8名,出口值成長率落後許多國家,另我國2011年創意服務出口僅為1.36億美元,顯示臺灣創意產業出口之國際競爭力不足,亟待檢討改善。 綜上所述,文化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已逾10年,政府及民間挹注龐巨資源,惟因文化部怠慢,監督不周,致使文化創意產業輸出之產值偏低,國際競爭力不足,允應儘速檢討改進造成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緩慢原因。爰要求文化部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針對文創產業推廣,文化部分別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價值產值化計畫─打造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編列3億2,539萬1,000元、1,385萬3,000元,合共3億3,924萬4,000元,供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惟查:1.媒合率仍偏低,容待加強宣傳與推廣:迄今媒合成功獲得投資者僅4家業者,另有2家業者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補助、成功轉介群眾募資平臺者有3件,協助申請取得優惠貸款者5家,成功媒合取得資金挹注者合計22件,媒合成功率僅3.07%,亟需加強與提升空間;2.媒合機制宜強化國外市場推廣,積極拓展海外投資者,以利多元資金挹注:除文創一期招商作業有規劃國際標外,文宣品僅印製中文版,且政策說明會、溝通會、文宣品之設計等,均以國內投資者為對象,反映文創媒合機制尚未納入積極尋求國外投資者合作之概念。又,查近年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外銷占整體文化創意產業銷售收入之比率僅約1成,2012年甚有下滑現象,顯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海外市場仍待積極拓展與努力空間。 基此,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推廣與媒合業務,除媒合成效仍待提升外,相關媒合機制尚未將海外投資者納為積極尋求合作之對象,難以落實多元資金挹注文創產業之目標。文化部除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之外,亦須將上開檢討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一一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自負盈虧為未來營運方向,然檢視其在總預算9.1億元中,扣除管理及總務費與硬體建設經費後,僅以總預算之11.53%作為業務的推動及軟體建置,在其發展初期仍有龐大的建設經費負擔下,短期內要達成自負盈虧實屬困難;以我國目前表演藝術產業市場發展尚未成熟,期以票房收入平衡收支也非易事。請文化部考量評析各項層面,挹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上的必要經費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蔣乃辛  (一一二)為保存國際級歷史古蹟台南天馬台暨其他中央廣播電台對大陸廣播天線並及時活化運用。 台南天馬電台是中央廣播電台的台南分台,短波播音覆蓋面積世界第一,極具國安戰略價值。1969年接受美國政府援助籌建,為美軍協防臺灣的重要戰略佈署。1976年開始對國際及中國大陸播音,具備強大的短波廣播播送能量,廣播範圍涵蓋遍及中國大陸、東北亞、東南亞、歐洲、澳洲、美洲。在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六四天安門事件期間都曾發揮強大訊息傳播能力,對退出聯合國後的台灣突破外交困境有極大貢獻,歷史意義重大,直到現在都是大陸民眾突破訊息封鎖的重要管道。為台灣少數具有國際級價值的歷史古蹟,亟應保存。 過去租用央廣短波設備的用戶包括: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台、法國國際廣播電台等國際媒體。 目前中央廣播電台在新北市淡水仍然保有對大陸廣播天線二支、嘉義民雄二支及雲林褒忠一支,同樣深具歷史文物價值,亦應一併保存。 上述各處天線雖經整併,然其中部分天線設施並未充分得到運用,建議應予活化運用,以向國際社會廣傳中華民國民主、自由、繁榮之事實。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黃志雄 呂玉玲  (一一三)針對位於台中霧峰之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近年面臨人才流失與定位不明之挑戰,為帶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要求文化部就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之永續發展及音樂園區之營運,與音樂下鄉及培養台中屯區藝文人口,結合「國際音樂節」,研議比照德國萊茵高音樂節前例,舉辦屯區國際音樂祭;另就台灣音樂文化園區之營運未能如預期拉動鄰近地區之文化軸線,應於3個月內會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考察及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許智傑 陳碧涵 (一一四)屏東縣來義鄉古樓村排灣族的五年祭(Maljeveq)祭儀,從有歷史文獻記載開始,就是由古樓部落Giring與Tjiljuvekan兩大家族共同主辦,不曾間斷。但「屏東縣部落文化教育學會」在101年未經部落會議取得共識下,逕向屏東縣文化處登錄為「排灣族古樓部落Maljeveq五年祭」的保存團體,導致本年度祭典紛擾不斷,屬於Tjiljuvekan家族的「屏東縣部落文化教育學會」排擠Giring家族參與祭典,嚴重破壞部落和諧、影響原住民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傳承。 經查目前原住民文化資產案例中,「花蓮縣豐濱鄉Makotaay(港口)部落阿美族ilisin豐年祭」、「排灣族古樓部落五年祭Maljeveq」、「達悟族飛魚季」等分別具有文化資產保存法「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或「民俗及有關文物」的指定/登錄身分,但部分案例的保存團體因不符該民族之傳統社會制度、文化脈絡,進而產生紛爭。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部所提修法草案,對於「保存團體」都沒有給予相關認定規範,形成先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就變成保存團體(或保存者)的不合理現象。政府並未意識到這些新團體可能會導致部落象徵價值的重新分配,並引起部落內部社會、權力結構的重整。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是屬於各特定部落或特定原住民族所有,行政機關對於其文化資產之「認定基準」及「保存團體」之規範允宜更周延考量各族群文化及部落組織之特殊性。 爰要求文化部應全面檢視目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情形,並應針對登錄有疑義之處,尊重各該民族傳統社會機制,提出解決方案,消除原住民族或部落與「保存團體」間之疑慮爭議。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第2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9億8,142萬元,減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辦理社會資源整合運用與國會聯絡協調事務業務等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13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三)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潘維剛  黃志雄  (四)鑒於陣頭文化為我國傳統文化的特色,許多外國朋友來台也都相當關注我國的廟會陣頭文化。目前文化部對於陣頭文化保存的相關文獻與資料仍未臻完整,且文資局的文化資產資料庫中對於傳統陣頭文化的文資保存也不完整。是以,文化部應儘速盤點與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之流派與樣式,以完整保存我國傳統陣頭文化。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16億3,182萬8,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及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0,682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1億2,113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二)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1億元(含「辦理電影片審查及電影事業管理」73萬5,000元及「國產紀錄片國際交流」原列2,500萬元之二分之一,1,2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陳淑慧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陳碧涵 蔣乃辛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黃志雄 潘維剛  (三)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呂玉玲 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四)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4億7,398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陳淑慧 呂玉玲 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五)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廣播電視、電影及流行音樂3項產業發展計畫原期程至103年底止,卻在未獲行政院核定計畫展延前即於104年度編列3項計畫共10.14億元預算,顯與法制不符。為避免政府重大工程及施政計畫評估、審查作業淪為形式,造成國家資源浪費,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進行檢討,並將具體說明資料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六)近年來我國電視台各播放時段充斥境外劇,導致本國自製電視節目時段日漸減少,連帶造成相關產業優秀人才出走,影響自製電視節目的質與量。為鼓勵電視台提高本土自製節目播出時數、增加自製電視節目競爭力、培育並留住優秀人才,爰要求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研議改善計畫,並具體規劃吸引人才回流方案,相關檢討與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七)針對文化部所屬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市場資訊提供與趨勢預測、增加資金挹注、放寬置入性行銷法規,培育節目產製人才與國內外行銷推廣等業務,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發現,節目產製時數雖增加,國內電視產業市場仍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亦即:1.電視產業整體產值成長趨緩;2.近年境外劇大幅進入,使市場競爭更加嚴峻;3.電視節目產製人才流失。 綜上所述,受中國磁吸效應之威脅,臺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文化部應儘速正視產業困境,澈底檢討並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方案,俾利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我國電視產業競爭力。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八)針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多項計畫皆為委辦計畫,如:金曲獎、金音獎流行音樂辦公室,拓展流行音樂國際市場,惟上述計畫大多為特定業者承攬,且媒體報導,大都具有中資背景之廠商,並涉有圍標之嫌。為避免政府資源圖利特定廠商,要求文化部全面清查上述計畫並送交政風單位調查,待調查報告出來後,連同廠商建議書、「投標文件」及核銷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許智傑 (九)針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多項業務外包(如金曲獎、金音獎等),卻編列「上述業務之相關行政作業」預算,光是「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乙計畫下,以上開項目補充之行政費用竟編列1,144萬4,000元之預算數,恐為未控管之人力運用。爰要求文化部盤點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委外業務計畫與研究,以及上開「行政費用」用於何種用途上,並列出近年盤點情況與未來檢討改進措施及制度面之改善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鄭麗君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9億1,375萬2,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7,463萬9,000元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二)針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案於「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7,463萬9,000元,惟「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目標應於各村落都能享有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故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不論以自行編列預算或文化部補助辦理之演出,應有深入全國各角落之規劃,並以偏鄉地區與從未演出之村里為優先,以落實計畫目標。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針對「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編列2億6,340萬元,為計畫期程最後1年,該計畫自97年度開始辦理,執行初期因工程採取委辦或自行辦理遲而未決,又因基地面積、劇場座位數及進駐單位等多項需求變更,以及都市計畫與建築執照審議作業延宕,致一再變更計畫內容並展延期程,故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確實控管執行進度與品質,期使戲劇藝術中心大樓能如期如質完工,以免造成工程落後致預算大量保留,並影響國內表演劇團之營運及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1,872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辦理「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當代藝術資產應用發展計畫(102─105年度)」,內容包括推動藝術內容以公開與授權方式鼓勵素材加值應用,並鼓勵創意創新與跨界合作,開發以原創元素設計製作創意產品;提升科技與藝術連結、促進科技與藝術交流,帶動數位藝術發展、培育及整合人才資源、創造數位藝術發展資源。惟該館近年積極推動數位典藏,提供加值應用豐富素材,由於加值應用過程有賴人才與創意才能轉換為有系統之知識或商品,故要求國立台灣美術館應配合價值產值化計畫,整合、培育藝術與設計人才,以積極開發運用數位典藏內容,提升其價值。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7,509萬6,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5,990萬7,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俟文化部於3個月內完成「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之會勘,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二)鑒於國立臺灣博物館為臺灣第1個自然史博物館,具有特殊地位與歷史價值。該館之館藏豐富,人類學、動物、植物及地質化石等標本,均屬全臺灣極珍貴之文化資產,除自然史外,也包括民俗及歷史有關資料蒐集及研究,長期提供各學術研究、展覽及出版之素材。 該館館藏豐富,館藏件數11萬餘件,惟就該館100年度至102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別展示率低於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 又,國立臺灣博物館位處臺北市精華地區,具有特殊歷史地位與豐富館藏,極具觀光價值,惟其展示率卻偏低,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積極提升展覽品質並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基此,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億8,217萬5,000元,照列。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60億0,034萬8,000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80億3,038萬1,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9億9,53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一)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孔文吉  連署人:許智傑 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二)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96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三)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36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四)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鄭麗君 陳亭妃 許智傑  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五)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洋科技研發平台服務、海洋資訊平台服務、海洋科技前瞻研究推動等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六)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研五號科研儀器建置暨營運2億9,31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呂玉玲 許智傑 陳碧涵  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鄭麗君  (七)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3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孔文吉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蔣乃辛  (八)1996年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所組成之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現已有79國參與,覆蓋率達全球ITA貿易的97%。透過ITA機制,我國資訊產品出口得以繞過中國對臺灣經貿空間的抵制,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為了深化ITA的經濟成果,我國亦於2012年參與發起ITA擴大談判。然查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雖皆以ITA產品(特別半導體與面板)為主力產業,科技部卻未積極參與我國之ITA談判策略之制定。矧科技部法定職掌中,包括科技發展政策、產業前瞻技術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運用等,皆與應用產業所處之經貿環境密切相關,則科技部對涉及科技貿易之各項國際協商,若僅如現狀抱持被動等待國際貿易主管機關諮詢之態度,即不足以提出完善之科技產業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籌組任務編組之科技貿易因應小組,並就我國ITA策略與科技政策之整合協調,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九)無人飛行載具(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近年發展快速,除加強在軍事、基礎科學與防災等傳統領域之應用外,亦已產生龐大商業價值。矧無人飛行載具及其酬載,涉及控制軟體、精密儀器與機械系統等領域之整合,是以此具未來性產業之發展,對於高端科技工業之強化與產業之創新升級,具有重要意義。惟我國無人飛行載具發展雖早,政府作為卻仍較集中於國防領域,而各部會就無人飛行載具之推廣與法規環境之建立,亦缺乏完整政策。科技部做為我國科研之主管機關,其所屬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亦有諸多無人飛行載具相關技術之研究,有必要由科技部整合相關部會資源,以推動我國無人飛行載具在技術與產業應用上之發展。爰要求科技部在6個月內,提出「無人飛行載具發展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赴中國投資設立、併購或參股晶圓製造廠或提升其製程技術之申請案件,應由經濟部召集行政院科技會報、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科技部等有關單位組成關鍵技術小組進行審查。惟科技部於2014年10月27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時,部長竟表示對於赴中國投資十二吋晶圓廠之審查非屬科技部職掌,足見科技部業務移交存在嚴重瑕疵。矧前開要點係行政院於2002年頒布「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一部分,而依該套案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關鍵技術之有效管理」與「研議訂定國家科技保護專法」等子項之主辦機關、其餘各項之主要協辦機關,但就該套案如何於行政院科技會報與科技部間分工及科技部所應依據辦理之業務,組織改造後顯未順利接軌。又系爭方案既為科技產業管理機制,自應定期滾動檢討。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管理規劃方案」之執行與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一)科技部多年來投入鉅額預算,以期建立我國太空科學研究能量與自主太空科技,而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下,該部亦已就整體太空政策、太空法領域研究與太空科技之產業應用,展開通盤規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擬於今年、明年與2018年,分批發射福爾摩沙五號與七號衛星,且此兩批衛星自主關鍵元件之技術純量與比例,皆超過其所接替之福衛二號與三號,然而科技部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我國推動太空計畫以來的重大進展、福衛五號與七號所使用之科學技術和太空科技發展之國際脈動,卻未能系統性、全面性地推介予國人。矧參與福衛五號與七號之專家,皆為我國所培育之科技人才,國家有必要就其在此太空計畫關鍵年代之參與詳實紀錄,以豐富國內科學與科技發展口述史料,並培養社會之科學風氣。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福衛五號、七號與太空計畫之口述史採集與整合性社會推廣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二)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我國於行政院下特設科技部。惟科技部組織法雖亦規定,科技部掌理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規劃與政府科技預算審議等事項,然而從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來,我國科技預算分配與執行,卻仍聚焦在個別科學與科技領域之研究發展,而缺乏整體科技願景與科技政策架構之建構,並造成我國無論公私部門,皆缺乏整合性科技政策人才。矧科技部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雖設有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但該中心就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問題,究能產生何種效果,頗有疑問。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政策人才之養成、科技政策人才庫之建立與我國重大政策與法規之科技評估如何強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三)自2014年3月起,我國中央科學技術主管機關,由跨部會署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升格為科技部,而此種組織架構之調整,亦代表科技部應更為完整地配合國家願景,推出政策。查世界各科技先進國基於確保區域均衡發展、促進學術多元與貼近研究客體或產業應用等理由,多以政府政策帶動科研中心之分散化。惟我國科技研發經費與機構多年來集中於北部地區,矧政府對於科研能量配合國土計畫之分散安排,亦無具體計畫。爰要求科技部於5個月內就前開問題擬定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四)隨著我國基礎科學研究能量之擴大,與科技產業之發展重點由組裝與關鍵零組件之製造,轉向系統整合與應用,科技部近年皆將科技人文政策列為年度施政重點。然而點狀地對科技在人文領域之應用進行獎補助,對達成提升民生福祉之整體政策目標既少有幫助,亦不足以產生科研體系多元發展的體質型轉變。矧就提升社會科技風氣而言,在科技與社會間之中介體系,包括科研史料之蒐集或本土性普及科學之推廣等,政府投資皆嚴重不足。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促進科普領域之發展與科技與社會研究(STS)人才之養成,擬定具體計畫,並就此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五)預算法第4條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屬之。惟歷年來系爭基金皆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並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匡列之特定收入來源即權利金收入,而與預算法制有所相違。矧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國庫撥補鉅額預算以維持運作,卻又長年支應科技部各項行政經費,實為逃避國家總體財政管控機制,進而損及財政紀律。有鑒於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仍為國內科技研究重要資金來源,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如何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六)查我國科學園區設置之目的,如1978年全國科技會議所揭,為透過「稅捐減免之獎勵,廠房、土地之優惠及便利」,以達成「培育、羅致、利用高級科技人才,以利技術輸入和激勵國內工業研究創新」的目標。惟科學園區後來之發展僅聚焦高端生產,非但與先進國家採「園區模式」開發之案例如瑞典「基斯塔」(KISTA)、英國「愛丁堡科學三角」(Edinburgh Science Triangle)或法國「索菲亞科技城」(Sophia Antipolis)相去甚遠,更無法發展如美國「矽谷」或英國「矽環」(Silicon Roundabout)般之創新聚落(innovative clusters)。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雖曾為因應科學園區各項轉型挑戰,推動辦理「科學園區政策環評」和「科學園區創新發展之推動與規劃計畫」,然而相關政策非但因為自限機關本位,未能就中央政府相關機關之權限(如經濟部主管各種產業園區、內政部主管國土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創業投資、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管理與教育部主管高等和技職教育等)全面整合,更未在本年度科技部及所屬相關預算中,設定工作計畫和關鍵績效指標。爰要求科技部就相關問題,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七)科學工業園區齊聚我國最高端之製造業,惟科技部對科學園區員工之保障卻有諸多不足,僅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設有勞工相關業務預算,且就其內容觀之,多為各種法定支出與宣導經費,未見完整園區勞工保護政策。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算時,雖曾就相關問題作出決議,要求科技部提出報告,然而就報告內容觀之,則可知科技部所屬各科管局對勞動政策之了解,竟僅止於依法執行勞動檢查和就業歧視等,且其成果相當有限。爰要求科技部邀集相關勞工團體、職工代表與專家學者,就如何制定「科學園區勞動政策」進行研究,並於5個月內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八)我國為四面環海之島嶼國家,海洋相關科學、科技與人文研究,應為政府施政重點。然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臺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主要任務雖係「建立研發平台以深化海洋研究,並做為政府的海洋科技幕僚,全面掌握海洋環境,為政府海洋施政提供科技資訊;發展海洋前瞻科技,建立堅實的海洋科技研發能量,促進國家海洋永續發展」,然而其制定之工作計畫,卻僅在實驗室、實驗船與觀測網等設備之運營,而使包括海洋政策、海洋法、海洋經濟、海事工程與船舶及相關設備等領域,分散於全國以大學為主之研究單位與中央政府有關部會署,未能妥善整合。矧海洋中心在決定遷往高雄市中心之七賢國中舊址後,理應配合高雄市「海洋首都」之建設願景,以集中政府資源並協助民間海洋專業在地經濟之發展,然而科技部「海洋科學研究園區」構想之內容與規模,仍有進一步擴大之潛能,而如何分期落實,更有待社會深入檢視相關規劃。爰要求科技部慎重考慮將海洋中心擴大改組為整合性之海洋研究機構,並與「海洋科學研究園區」之建置相互配合。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九)為推動科學與科技之發展,政府在1957年成立國家長期發展科學委員會,而此委員會又於1967年更名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57年後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國科會再次改組為科技部。科技部一方面屬新設部會,另一方面又承接前國科會推動科研與科技產業發展之資產,有必要委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公允地就國科會時期政策推動之歷程進行整理,分析如國科會推動半導體產業發展如何成功,而如航太或車輛等曾是國科會重點推動之科技產業,又為何失敗。爰要求科技部就前揭問題擬定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隨著近年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相關願景與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 4.0)計畫或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於2006年列為重點科研領域之「網宇實體系統」(cyber-physical system,CPS)等。然而我國政府各部會,對於相關技術如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大數據(big data)或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SCADA),雖亦分別擬定發展計畫,然而相關計畫缺乏整合,亦無整體上位政策。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一)科技部於2014年4月28日,曾就科技經費分配標準、績效指標、檢核機制與研究成果公共運用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惟前開報告雖列舉多項進行中之科研政策,對於我國科技經費分配最為人所垢病之各項弊端,卻隻字未提。而同年7月致使前教育部長蔣偉寧去職之學術論文掛名醜聞,更暴露出我國學術界因科技部相關政策所產生的各種「學閥」現象。矧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敬一亦曾在2014年9月為文,痛批「學閥」把持學術發展,已達誤國程度。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規劃推動如失職審查委員停止審查資格、第三審查人與審查件數上限等具體措施,以杜絕目前科技經費分配流弊,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二)面板為主之光電產業在半導體與相關產業之後,為目前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第二大產業。惟近年面板產業發展遭遇多重挑戰,非但導致產值無法隨出貨量擴張,更因獲利結構不穩定而面臨人才外流等窘境。惟在技術研發、景氣循環與國際市場生態外,面板產業所受威脅亦來自於中國運用國家資本所推動的破壞性擴產。然而,政府目前因應中國面板擴廠之作為,係如經濟部於ECFA架構下所推動的「兩岸搭橋」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出之「兩岸面板在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與上海自由貿易區合作生產」等,但這些做法對於我國現行科研與科學園區經營政策亦會產生負面衝擊,主管機關科技部卻未能用具體作為避免,對相關政策之擬定亦少有參與。矧科技部作為我國科學技術中央主管機關,就敏感性科技輸出之把關有相當責任,然而科技部卻未妥善扮演政府之科技幕僚,為政府各部門所提出之面板相關策略提供合乎科學標準之界限。爰要求科技部就前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三)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然而我國專利數雖豐富,但專利影響程度卻逐年下滑。此外,我國技術貿易逆差仍大,每年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 科技預算的分配未以績效作考量,導致研發支出越多,產出效益未必更高。爰要求科技部就「縮短研究產出和經濟產值之落差」,調整績效指標與補助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二十四)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但小聯盟核定之產業類型與計畫內容,似無考量我國中小企業之主要產業類型,及是否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是以,為有效利用科技預算與資源,科技部應儘速盤點我國各區域之主要產業聚落,並檢討小聯盟計畫中學界是否有與鄰近之產業聚落需求相連結,以提升科技部小聯盟產學合作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五)鑒於國家產業發展與轉型需仰賴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政策,而科技部身為國家科技政策之最高主導機關,於產學合作政策中仍有努力之空間,以連結我國人才與產業需求。科技部近年推動大小聯盟產業合作計畫,主要目的為提升我國學界與業界間的合作關係。為提升小聯盟計畫之核定內容與產業類型與我國產業聚落類型相符,科技部應鼓勵學界與學校鄰近產業聚落進行產學合作,並儘速研擬小聯盟相關核定規範與資源補助辦法,若學界提出與鄰近產業聚落產學合作之小聯盟計畫,應優先補助相關合作經費,書面報告請於1個月內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六)鑒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海洋中心設置有助於我國推動面向南海之政策,海洋中心設置完成總計需要近18億元之經費,目前科技部對於海洋中心的設置經費僅有3億多元,仍有將近15億元之預算缺口。為有助我國海洋政策之推動,海洋中心之設置有其必要性。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研擬海洋中心經費籌措計畫,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於3年內籌措完畢海洋中心所需之設置經費,進一步完整建置我國海研中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七)鑒於我國重要海洋研究船隻海研五號於103年10月10日觸礁沈船,導致整艘船隻已無法修復使用,總計需要再籌措近14億元重新打造海研五號。而過去我國對於海下技術僅限於技術提供,並無海下工程施作之能力,然而,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結合將有助於我國未來推動海下工程承攬之優勢。是以,科技部應藉由本次海研五號觸礁沈船之際,重新檢討我國海下技術之推動方向,並積極結合民間廠商建置完整之海下技術與海下工程,以利我國未來海下技術之推展。請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海下研究、工程技術、與民間合作等相關事宜之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八)鑒於科研計畫依其研究類型概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發展等類型,依科技部提供之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資料顯示,我國91年度至102年度科技類計畫經費之投入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各占整體經費之32%及33%,基礎研究占25%次之,再其次為其他及商品化,分占9%及2%。顯見研發結果理應貼近產業需求。 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我國表現尚屬亮眼,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惟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是以,科技部應重新評估檢討科技專案計畫的投入,對促進經濟發展的貢獻效益如何,尤其20年來投入是否與經濟發展有直接關聯,並將相關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二十九)鑒於我國科技預算之分配,原則上係由各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再經科技部初步審查(科技部計畫則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審查),於行政院匡列之額度內,與各申請機關協調後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各機關執行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及委辦(以下泛稱為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例如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等,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是以,科技部應主責彙整相關計畫之成果與成效,以提供計畫考核之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鑒於科技部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460億0,034萬8,000元,然因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似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故使鉅額之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彰。是以,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04年度各單位主管之各項計畫及預算執行,如何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之分析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一)鑒於我國學術界為求升等,爭取獎補助,論文掛名現象浮濫。依教育部提供資料,近5學年度合計,大學校院教師無論是升副教授或是升教授,非以技術升等人數均占各該職別升等人數之98%;即使以技術導向之技專校院,教師非以技術升副教授人數亦占98%,升教授人數占97%。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為改善教研人員升等主要靠論文產出之現象,並引導教研人員投入教學或與產業界結合,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檢討調整獎補助之相關辦法,期改造教研人員多元升等之誘因結構,允請科技部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之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三十二)科技部於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超過65億元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但部分計畫卻僅以論文篇數、專利件數等作為計畫成果之衡量依據,無法具體呈現國家型計畫對社會或產業發展之助益。為確實掌握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成效,達成計畫協助解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問題之目標,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調整國家型計畫績效評估方式,並研議推動食品安全國家型計畫,以提高研究成果對整體社會之貢獻。相關檢討及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三)海研五號是我國耗資15億元打造具備遠洋航行功能之海洋探測船,然僅營運不到2年就因事故不幸沈船,不僅嚴重影響我國日後海洋研究之進行,對於海事人才培育亦有影響。為避免不幸事件再次發生,並提升未來海洋研究船營運效益,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1個月內積極檢討海洋研究船經營模式,提出未來改善管理制度方案。相關檢討改善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三十四)中央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係為整合政府跨部會災害防救科技政策之業務推動,及落實應用災害防救技術於政府施政而設置,其任務包括研發並結合跨域資訊提升防災科技能力、並就災害進行事發時研判與災後建議,並落實技術應用。惟我國處在多地震、颱風之區域,且伴隨經濟發展需要而有核電廠及各種石化管線危機,應考量災害發生時如何確保民眾安全,爰要求災防科技中心考量複合式防災之需求,提出各項跨域資訊整合之規劃,供各級機關參考。災防科技中心並應就檢討內容於2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五)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審議報告指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截至102年底止專利累計件數已獲證376件,申請中306件,民國98至102年度累計支付專利申請費3,489萬餘元、專利維護費1,035萬餘元,合計4,525萬餘元。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近5年曾授權專利僅5件,產生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收入1,188餘萬元,顯入不敷出。又政府自民國92年起推動奈米級晶片國家型科技計畫,至102年底止分別累計產出專利3,381件及600件,技術移轉金18億8,491萬元及5億2,444萬元,反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奈米元件實驗室及晶片系統設計中心專利數量雖逐年成長,卻無專利授權實績,顯示該院專利技術轉化為經濟效益之成效未如預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答復將連結各部會研究單位,並結合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其推動進度及期程如何,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今年年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表「積層型3D-IC」領先全球,將兩片IC晶片的距離縮短到0.3微米,大幅提升訊號傳遞效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就其技轉進度及可預期之效益,於2個月內提出說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六)我國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且政府科研計畫多屬應用研究與技術研究,卻未能轉化相應的技術輸出,技術貿易逆差甚至逐年擴大,有鑑於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近來也逐漸強調應用導向型計畫,我國政府卻每年投入巨額科技預算產生之整體效益不明,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需求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針,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七)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科技部設有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學術倫理檢討作為提出說明,以發揮實際的稽核效果。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八)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為學研機構及學者研究經費之重要來源,補助計畫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科技部及教育部為利資源分配,欲建立公平客觀之學術審查制度,大量推動SCI及SSCI制度,因而導致學研機構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各種弊端叢生。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持續檢討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十九)高級中等學校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然而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園區皆設置有實驗高級中學,其營運基金編列於科學園區管理局公務預算,而非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04年度竹科編了4億1,600萬4,000元,中科編了1億5,573萬5,000元,南科編了2億6,411萬元。惟查,科學園區設置實驗中學,其法源依據為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但其規定僅為「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然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係教育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明顯越俎代庖。且實驗中學校長仍由教育部遴派,教師資格亦是由教育部認定,基本上與教育部所屬其他國立高級中學相同,卻由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與教育部採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一國二制,並不妥當。科技部應儘速與教育部就科學園區實驗中學之預算及管理問題加以處理,以求事權統一,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研究補助等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科技部增撥基金全數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入賬並列為資本門,與立法院歷年相關決議不符,爰要求科技部應於105年預算中,檢討修正不合宜之資本支出項目,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專題補助計畫之經費依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避免虛增資本預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一)科技部每年投入大筆經費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透過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提升國家整體科研能力,惟對計畫申請時之審查與計畫結案成果報告之審查明顯寬嚴有別,以致於搜尋相關研究成果報告時,縱使與企業秘密、專利事項無涉,卻往往僅能搜尋到短短數頁之簡要報告,科技部僅就繳交與否列為下一年度申請計畫經費之項目,卻不過問其研究成果品質。又監察院103年6月提出糾正案,亦指出有相當大比例的研究計畫,其成果於期中報告時已見完備,其經費核銷卻集中於期中報告之後,足見科技部就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控機制仍有待加強,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四十二)有鑑於科技部日前「102年全國動態調查」結果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研發人力成長2.2%。對此,科技部指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為4,549億元,較101年成長5.5%,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為3.12%,高於101年的3.06%。又,以經費來源區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為76.5%,政府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全國研發經費比率則為23.5%。 近年來,民間部門投入研發經費占比,除2009年因金融風暴影響略微下降外,其餘各年均呈現上升的趨勢。102年全國研發經費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研發經費均較上一年成長,各研發類型占全國研發經費之比率,分別為9.2%、23.2%及67.5%,歷年來均以技術發展為最高。 綜上所述,按調查顯示,102年全國研發經費較101年成長5.5%,惟研究人員卻僅成長0.7%,雖然科技部聲稱,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等因素所影響,但身為我國科技研發產業之主管部門,科技部應儘速提出具體性之改善計畫,俾利持續發展我國研發產業之效能。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三)針對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為有效運用經費且集中資源使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立即研議所屬之11個研究中心或籌備處整併之可行性,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合,避免屢遭外界批評計畫重複執行或經費重置之疑。…。」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決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現有10個研究中心,…然部分研究中心功能重疊、業務分工界線難釐清,如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是否能與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進行功能與業務整合?因應政府財政緊縮,應將資源有效利用,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3個月內提出各中心近幾年績效檢討報告,並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 近年我國面臨全球經濟競爭壓力,行政院組織進行功能性及結構性之雙重調整,俾建立「精簡、彈性、效能」之政府,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僅以推動跨中心、跨領域之創新科技作為因應措施,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與上開組織精簡之立法院決議未合。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規模由成立時之6個研究中心,擴增至10個研究中心,立法院已請該院研議將性質功能類似中心進行整併之可行性,以發揮最大效益,惟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以各研究中心運作模式行之有年、組織定位與功能屬性上皆有所不同、研發課題上亦有所區隔為由,未積極檢討將性質與功能類似之中心進行整併,允應檢討改善,以集中有效運用資源,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四)針對「政府補助預算收入」104年度編列54億3,306萬4,000元,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於研發範疇獲得專利數之目標值為127件。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研發取得261件專利,僅6件專利運用於產業,其中於國外取得之100件專利,均未曾運用於產業界,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應加強管理專利: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7年度至102年度專利相關權利金收入為3,184萬4,000元,尚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費3,512萬元及維護費用1,320萬6,000元,專利之管理有待加強。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主要績效顯現於服務、研發、育才及營運方面,其中研發獲得之專利數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允應檢討改進以契合產業需求;相關權利金收入不足支應專利之申請及維護費用,專利之管理亦有待加強。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五)為推動我國海洋科學技術之發展,科技部陸續補助建造海研1、2、3及5號研究船,其中關於海研5號之建造及營運: 1. 海研5號為我國第1艘自製之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由中信造船公司承造,造價14.8億元。99年1月開工,100年6月下水,101年完成交船程序。海研5號全長72.6米,設計在8級風浪下仍能執行部分探測功能,具有遠洋航行及深海探測功能。 2. 海研5號自102年起開始營運,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台灣海洋科技研究中心負責研究船之管理與監督,該中心組織並設有海研5號探測組,以支援海上探測所需之科研儀器操作等作業,有別於國內現有海研1、2、3號研究船之既有營運模式,海研5號船舶操作採委外方式辦理,由裕品公司負責。該研究船每年預計提供250天之海上探測作業船期,其中150天優先由科技部使用,另外100天船期將提供給非科技部之政府及民營機構,以及海洋中心推動海洋科技前瞻研究使用。 3. 海研5號不幸沈船罹難,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103年10月10日下午,海研5號於澎湖東南方3海浬觸礁進水,失去動力,並於晚間沉沒,船上搭載學者、技術員及助理13人、研究生8人、海洋中心人員6人、船員18人,共計45人,其中2人不幸罹難,另有24人受傷。科技部表示將責成海洋中心全力配合檢調人員及交通部航港局進行之調查工作,查明沉船原因;沉船所造成之油污污染則商請環保署協助處理,至於沉船船體將如何處理,將視海研5號船體損毀情形,再做研議。然而,該次船難事件造成人員傷亡,並影響我國後續海洋研究之進行,允應儘速查明釐清相關責任,及妥處後續保險理賠事宜。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會同交通部儘速調查、解決黑盒子解讀窘境,以釐清事故原因,並且責成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於海事調查結果完成後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六)針對自民國69年國科會於新竹設立科學工業園區,並陸續開發南部及中部科學園區,完成北、中、南3核心園區,期能吸引產業進駐,帶動國內傳統產業轉型,創造高科技產業發展契機。 惟經查:1.部分園區之土地出租率仍待提升: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規劃可供出租土地計1,534.27公頃,已出租面積為1,358.28公頃,尚有175.99公頃未出租。新竹科學園區其中宜蘭園區已開發土地出租率僅2.38%、新竹生醫園區及銅鑼園區土地出租率亦分別僅為56.62%及59.96%;中部科學園區其中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僅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僅21.61%;2.南部科學園區廠房出租率亦有待改善:截至103年8月底止各園區可供出租廠房計924個單位,已出租821個單位,尚有103個單位未租用,平均廠房出租率為88.85%。其中以南部科學園區之高雄園區70.67%最低,有待改善。 綜上所述,科學園區已完成開發之土地及廠房,迄103年8月底,新竹生醫園區、銅鑼園區、宜蘭園區、二林園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土地出租率偏低,南部科學園區內台南園區及高雄園區廠房出租率僅約7成多,各科管局允應積極招商,改善土地及廠房出租欠佳情形。基此,爰要求科技部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七)針對「前瞻及應用科技」11億2,798萬3,000元,包括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及資料編纂推廣,及提升科技管理水準等計畫。經查:1.科技預算多透過補助科研計畫方式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面主要由各主管機關負責管考,相關執行情形及研發成果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並無專責機關彙整,導致各年度科技預算投入後之整體執行數及整體研發成果缺乏完整之全貌資訊。2.政府科研計畫研究類型以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為主,理應貼近產業需求,卻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科研計畫最直接且具體之成果為專利數及論文篇數,近年度因整體研發成果未有彙整性之機制呈現,獲得專利有多少係屬政府補助計畫所取得之範疇,並無相關資料,能否轉化為產業所用更難以評估。加上,我國技術貿易逆差逐年擴大,99年度達1,157.35億元,每年仍支付海外龐大之權利金及商標費用,102年度支付淨額達28.17億美元,即未發揮應有之研發效益。3.應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社會民生福祉合理調整補助及管考機制:著重產出帶來之效益及對經濟社會之影響。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八)針對科技部104年度施政目標「推動跨部會科技計畫,整合並有效運用科技研發資源」,重點之一為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國家型科技計畫各部會署共編列65億1,076萬2,000元。經查:1.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包括經濟類國家型科技計畫及生技類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指標。經濟類原則係以每億元投入所產生之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5個面向指標。2.大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以經濟類國家型計畫為例,各面向指標包括論文篇數、碩博士培育人次、專利件數、技術移轉收入及促進廠商投資金額等量化指標,惟國家型科技計畫所產生之論文能否引領產業發展方向、碩博士培育能否符合產業需求、專利是否具有應用價值、促進廠商投資生產金額與科技計畫執行之關聯度等,皆難由上述指標衡量。3.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依現行國家型科技計畫評估制度設計,後續無法產生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效益,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因此,計畫結束後應持續追蹤,以確知國家型科技計畫對經濟、社會及產業之長期影響。 綜上,耗費巨資推動國家型科技計畫,惟評估綜效之部分面向指標未能確實衡量研發成果,且未有後續成果之追蹤機制,無法完整呈現研發績效,科技部應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四十九)針對103年7月媒體報導國際期刊撤銷我國60篇學術論文,針對論文審查造假事件及牽涉論文掛名之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因而責成科技部及教育部檢討學術審查制度。經查:1.申請或取得補助計畫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審查情形:科技部設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有關申請或取得該部學術獎勵、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之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99年度至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各年度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介於9件至23件間,處分件數介於7件至20件間,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包括變造、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抄襲、研究資料造假及未適當引註等,處分包括停權1年至5年、追繳補助經費、終止執行計畫及書面告誡等。2.科技部須就論文掛名問題,徹底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科技部表示會檢討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即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而修正重點為:強調受補助學校或機關須建立學術倫理規範與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醒論文之共同作者須負起相關責任及避免互相幫襯之掛名現象;強化機構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的宣導等。3.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導致產生論文掛名浮濫之現象:學術倫理規範係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強調研究人員之自律,惟修正學術倫理規範僅為治標,尚難治本。其次,學術界論文掛名問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升等及申請補助等審查過於重視論文數量。科技部專題計畫補助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及執行計畫能力、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等,加上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學校評鑑制度,學校為爭取補助及排名,必須強化相關評量指標,因而導致科技部及教育部之學術審查制度重視論文量而非論文品質,論文共同掛名浮濫。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除修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外,更亟需會同教育部檢討論文掛名問題之原因,儘速修正相關學術審查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針對「一般行政」計畫項下「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1,141萬元,較103年度預算之1億0,587萬7,000元,增加達553萬3,000元。經查:1.科技部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不超過110人之科技專業人員:104年度預算案依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上限編列聘用員額110人,係為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彌補現有正式人員之不足。2.聘用人員任職於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且多為久任:科技部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以上者高達93%,其中滿10年以上者亦達74%。3.應檢討以往用人方式,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改善整體用人結構:目前各主要司處人力運用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聘用人員多為久任,顯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此外,少有新血注入,亦恐未能與時俱進,多元進用科技人才。 另,組織改造後,允宜檢討以往用人方式,與考試院及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一)有鑑於科技部工程司將於103年11月7日舉辦「節能減碳暨環保再生能源產學高峰論壇」,期能協助產業節能減碳,轉型綠色企業。而該論壇會從廠家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亦邀請綠能相關的2組科技部產學小聯盟和多組綠能技術研發團隊進行報告,並於會中安排充裕的時間讓廠家和技術團隊交流,促進產學雙方研擬可能的合作方案。 是以,科技部欲藉由此論壇從廠商的節能減碳需求出發,由切合產業需求的科技部綠能技術團隊提供技術,應能促使科技部優質綠能技術落實應用,協助產業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轉型綠色企業,提升企業形象,邁向永續經營。 基此,爰要求科技部需落實該環保再生能源產學計畫,並使廠家皆能接受節能減碳之相關技術。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二)有鑑於研究人員為我國研發人才主力,目前研究人員約為14萬人,僅成長0.7%,成長明顯趨緩。每1,000名就業人口中,僅約有12.8個全時研究人員。而根據科技部指出,其中研究人員成長率趨緩,主要係受到企業部門部分企業人力別調整、研發單位縮編或裁撤、高等教育部門博士生人數減少。 按科技部「102年全國動態調查」顯示,去年研發人力全時約當數為232,879人年,較上年增加2.2%,研究人員全時約當數為140,124人年,成長0.7%。對此,科技部亦指出,我國研發人力,仍以研究人員為主,全時研究人員約14萬人,占60.2%;技術人員為80,604人,占34.6%;支援人員為12,150人,占5.2%。各人力別均較上年成長,成長率分別為0.7%、4.4%以及5.3%。 基此,科技部於1個月內,針對我國研發人才主力成長明顯趨緩之瓶頸,提出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三)針對中國手機小米公司今年8月才被揭發手機會擅自上傳用戶資料到北京伺服器,因而道歉,但經資安專家測試,發現小米公司的紅米手機更新後,仍會每半小時上傳資料到新加坡。對此,小米公司回應,手機與伺服器連線只是替客戶更新日曆等系統,不涉及隱私。惟資安專家反駁,把手機資料加密上傳時間如此頻繁,令人懷疑是登入用戶隱私資料,且傳到租用伺服器,增加用戶資料外洩風險,故難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促小米公司儘快說明。其次,專家發現,即使安裝小米公司的「更新包」,紅米手機仍會每隔半小時自動上傳手機資料,到新加坡一個租用的亞馬遜伺服器。 經查,測試期間紅米1S手機一直保持閒置,仍發現手機頻頻上傳資料。報導引述業內人士說法指出,這個亞馬遜伺服器屬於公開的雲端伺服器,可供任何人士租用,這樣的伺服器方便隱藏身分,近年吸引不少網路駭客租用。綜上所述,特要求科技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妥處,並且將具體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四)針對前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陳震遠因涉及偽造同儕人頭帳號審查自己的論文,今年7月被英國期刊「震動與控制」撤銷60篇論文,其雙胞胎弟弟陳震武也涉入其中,陳震武研究所時期的指導教授蔣偉寧也因掛名共同作者,在強大輿論壓力下黯然請辭下台。 惟截至目前,涉入其中的陳震遠胞弟陳震武及蔣偉寧部分,科技部尚處牛步式調查,甚至以還有疑點待釐清,因此於複審會議決議將此案退回再議(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9月進行初審時,已經作出對陳震遠停權10年、陳震武停權5年、蔣偉寧停權3年的建議)……為由,似有蓄意護航之虞,意圖讓蔣偉寧在該爭議案過一陣子後,自然「全身而退」。基此,爰要求科技部不應預設立場與刻意護航,須秉公查處此案,必要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秘密會議報告審議委員名單,以昭公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五)有鑑於我國最大2,700噸級海洋研究船海研五號本月初在澎湖附近沉船,影響到未來1年13個將要執行的海洋研究計畫,對此,日前部長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允諾,將會評估要新建1艘研究船隻可能性,意即定會有1艘和海研五號功能類似的研究船,繼續進行台灣的海洋研究,並說如果要打造新船,因為之前已經有海研五號的經驗,所以設計和規劃應可在幾個月內完成。 科技部表示,海研五號替代方案規劃小組由科技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海洋學界組成,本月中旬,已召開過1次會議,初步規劃提出3項方案,一個是建造新船,一個是租用外國船,第三個是藉由國際合作與外籍船合作,搜集所需資料。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替代之具體性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六)針對日前張部長出席「華人企業領袖遠見高峰會」,談及「4G加速、物聯網全面創新」議題時強調,受制於市場規模太小,台灣發展物聯網最大的劣勢就在於「應用」,也建議後續業者和政府可從應用推廣下手,有助加速4G發展,進而推動物聯網更趨成熟。 張部長表示,物聯網的發展分為相當多層次,最大的挑戰無疑就在「應用」,若想要永續發展,焦點在於商業模式的建立,但這也是我國弱點所在,而主要就是受制於我國市場太小等因素;整體來說,物聯網產業發展須從應用著手,藉由4G的應用帶動產業蓬勃,再進而推動硬體的發展。基此,爰要求科技部正視上開允諾,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七)針對日前華人企業領袖遠見高峰會,其中一場專題論壇「4G加速,物聯網啟動全面創新」邀請產官界共同與會。會中,談及科技能力如何扎根,科技部表示,需要把學界和業界的能量合起來,用兩方面來輔導產學合作,包括透過工研院篩選作技術移轉,也輔導學界率領團隊開公司。而根據科技部統計顯示,3年來有6萬筆的科技研究計畫,須把科技計畫中的應用潛力激發出來,初步聚焦資通領域,過去3年有7,000件,過去2年來也帶出15個新公司。 另外,產業界也在會中分享智慧建築上的成功案例,譬如智慧大樓節能方案,企業可望能節省20%的電力,目前開發的集合住宅都已經申請綠建築,但綠建築不夠,還要再加上智慧建築等概念也能全部融合進去。是以,為加速產學整合及科技扎根,爰要求科技部儘速落實上開規劃,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產學整合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八)有鑑於「台灣光源計畫」編列6億8,800萬元,係為達成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宗旨,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加速器光源設施,執行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辦理加速器及相關設施之運轉與維護、實驗站運轉、實驗技術及科學應用之拓展等事項。104年度於產業應用範疇之績效指標包括獲得專利5件,及與業界合作計畫7件;另辦理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預計1,200萬元。 惟經查:1.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98年度至102年度同步輻射中心研發共取得21件專利,其中9件為國內專利,12件為國外專利,均尚未運用於產業界;另截至102年底,有效專利件數為28件,亦未曾被應用,顯示研發所產生專利,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之成效有限;2.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同步輻射中心98年度至102年度與業界合作計畫逐漸增加,由2件增至12件,惟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98年度辦理2件民間委辦計畫之服務收入為1,050萬7,000元,102年度合作計畫件數增加為6倍,服務收入反而減少為761萬1,000元,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取得專利後授權廠商應用情形欠佳,與產業合作計畫件數逐漸增加,服務收入卻未同步成長,亦尚無技術移轉實績,研發方向允宜與產業需求連結,俾使研發經費投入產生具體之效益。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五十九)有鑑於同步輻射中心設置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因此「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將科技服務與推廣及人才培育等成果列為主要績效指標。惟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從事研究,並提供實驗補助:同步輻射中心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係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從事研究,且對於使用該中心同步輻射設施進行實驗之人員,提供交通住宿等實驗補助;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國際間部分同步輻射中心雖亦有提供實驗補助之情事,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102年度使用該中心設施之用戶達1萬0,848人次,執行1,586件計畫,基於資源有限,允宜考量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 綜上所述,同步輻射中心之任務包括提供及推廣應用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及培訓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等,為促進同步輻射相關領域之科技研發,除無償提供國內學研機構使用設施外,並提供實驗補助。惟該中心TLS於83年4月起開放學術科技界申請使用迄今已20年,學術用戶已達一定規模,基於資源有限,應於階段性任務達成後,適時減少或停止相關實驗補助。基此,爰要求科技部責成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六十)高雄地區氣爆災難所顯示者為地下箱涵包覆石化管線,係大區域出現爆炸現象的最主要原因,科技部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協調經濟部將全國之石化管線做安全總體檢,並提出具體改善之防救方案,俾避免將來類似之氣爆事件再度發生。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蔣乃辛 鄭麗君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億0,224萬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許智傑 呂玉玲 黃志雄 何欣純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4億9,746萬2,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8億6,53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派遣人力及業務承攬3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二)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三)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企劃行政」17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7節「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志雄 許智傑  (五)有鑑於高等研究園區最初以發展綜合型研究園區為目標,然自98年規劃開發迄今不僅園區建設計畫一再改變,至今僅有4個單位進駐,且其中亦未見文化創意產業廠商入內,顯見開發計畫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要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高等研究園區案是否可採分區開發方式進行,以及檢討現行廠商進駐園區之規定,提高廠商進駐可能性,將園區開發經費做最有效之利用。相關檢討與研議規劃報告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呂玉玲 黃志雄  (六)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現規劃引進文化創意、行政辦公及高科技研發等單位或機構進駐。截至103年8月底,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僅2家業者及資策會新興智慧技術研究中心進駐營運;迄今無文創業者進駐,整體而言進駐與創造就業之情形欠佳。 因1.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需符合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資格,進駐條件嚴苛;2.高等研究園區目前的規劃,在其基礎研究部分,初步只納入頂尖大學、研究機構跟國際講座。 爰要求科技部研擬強化文創業者進駐之辦法,調和科技與人文、深化科技在文創之應用,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蔣乃辛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1億6,964萬3,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4億0,92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第1節「綜合企劃」81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