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9時2分至10時5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45分;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至11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顏寬恒  王廷升  林鴻池  尤美女  呂學樟  謝國樑  曾巨威  柯建銘  高志鵬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羅淑蕾  吳育昇  李桐豪  黃偉哲  鄭天財  周倪安  邱文彥  蔣乃辛  江惠貞  蘇清泉  王進士  呂玉玲  邱志偉  鄭麗君  孔文吉  楊麗環  潘維剛  段宜康  王惠美  高金素梅 賴振昌  盧嘉辰  李應元  林滄敏  林淑芬  廖國棟  楊瓊瓔  劉櫂豪  羅明才  陳歐珀  蔡煌瑯  江啟臣  楊玉欣  葉津鈴  楊應雄  管碧玲  蕭美琴  簡東明  陳明文  陳怡潔    委員列席40人 請假委員:吳宜臻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2月22日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黃梅月(副秘書長請假)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副處長 吳秀貞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黃純英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 柯今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黃維琛 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 朱樑 財政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專門委員 陳慧綺 12月24日 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陳為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施欣蘋 基金預算處科長 邱幼惠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游明仁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賴淑玲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顏靚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 羅忠政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 李榮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簡任技正 黃輝榮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12月22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段宜康、尤美女、呂學樟、鄭麗君、林淑芬、林鴻池提出質詢;委員王廷升、高志鵬、顏寬恒、吳育昇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2月24日 討 論 事 項 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八)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尤美女、林鴻池、呂學樟提出質詢;委員廖正井、柯建銘、高志鵬、顏寬恒、林滄敏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9億1,224萬6,000元,照列。 2.總支出:9億1,224萬6,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法律扶助成本」6億1,483萬2,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共計3,074萬2,000元,並就以下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然至今遲未見法扶提供相關之辦理成效報告。 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本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法扶並無開辦類似之分科諮詢。 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呂學樟 3.本期餘絀:無列數。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64萬1,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5,0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4項: 1.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裁判費為訴訟所生之必要支出項目,自應為法律扶助之範圍。裁判費為必要費用之規定,同樣規範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第2條。然而,該辦法第1條僅以《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為法源依據,容易引發「法扶基金會支付裁判費有逾越母法授權之嫌」的爭議。 實務上則曾發生下列不合理情形:(一)法扶基金會必要費用審查機制原決定對裁判費予以扶助、總會事後卻又推翻該決定。(二)法扶基金會審查同意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上卻無法出款。 鑒於法律扶助機制旨在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法扶基金會既已設置扶助案件之審查流程及風險控管機制,分別於訴訟前、中、後評估是否扶助、扶助之範圍,即不應僅從財政角度對是否支付敗訴裁判費進行考量,否則將使受扶助之弱勢者陷於更窘困之境地,有違法律扶助之本旨。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依法律扶助機制及《法律扶助法》第2條之立法意旨,檢討相關管理辦法,以維法律扶助之宗旨。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2.我國法律扶助機制實務上,申請人、扶助律師及法扶基金會三方均付出大量行政成本,例如申請人花費不少時間在往返戶政、地政、稅務機關之間;法扶基金會亦需支出大量之行政成本核對、跑公文流程等。 然而法律扶助的本質是一種基本人權,目的在保障人民接近司法權,整體的設計應朝「便利使用者」之方向發展,如此一來,不僅可降低申請人及扶助律師之行政成本降低,亦可大大減少法扶基金會本身之成本。 爰請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參考英國、荷蘭之經驗,配合科技發展,研議線上自助系統(包括申請、派案、結案、酬金支付的電子化)與戶政及稅務機關電子連線等,使扶助律師及申請人的使用更具便利性,降低法律扶助機制之整體行政成本。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3.鑒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亦應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以全盤考量弱勢者之整體狀況。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定期與於各議題長期耕耘之民間團體對話並妥善利用發展委員會之對話平台,並應將發展委員會名單、特定議題會議之資訊及會議紀錄及結論上網公開,供各界檢視,以利民眾監督、使用。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4.法扶基金會於2006年年報明確指出法扶「為保障在監在押而未能到會申請法律扶助者之訴訟平等權,全面開放受理在監在押人以書面方式提出法律扶助申請。並要求各分會給予在監在押被告之最大協助,宜儘可能准予扶助,更安排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及宜蘭分會,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師進入監所與在監在押人進行法律諮詢,或直接進行審查、評議,以決定扶助與否。」惟此項業務日漸萎縮,直至2011年法扶基金會年報僅有台南分會辦理受刑人及收容人之宣導,顯未積極辦理此項業務,考量受刑人與收容人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屬特別無自救能力之人,其相關法律資源之提供更顯重要,且我國受刑人人數亦逐年上升,法扶未因應提升扶助量,相關業務反呈萎縮,顯見法扶之官僚,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儘速提出辦理監所宣傳之業務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林鴻池 (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十一)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三、「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30人,有鑑於現行典試法限制應考人不得申請閱覽試卷、為任何複製行為,以及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等規定,致當應考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因訴訟武器不對等,甚少獲得滿意結果,致對政府心生怨懟,且因不願甘服而一再纏訟,浪費司法資源,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及實質平等之精神。為降低民眾怨懟,減少國家司法資源浪費,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平等訴訟精神,爰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有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就考試院送請大院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典試法的條文攸關命題、閱卷的品質,關乎考試的公平性、為國掄才的正確性,因此,今天這個法案非常重要。有關研擬過程,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酌。 典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為典試委員會應決議事項之一。有些閱卷委員(教授或學者)對科目的評分標準比較高,給的分數可能會比較低,有些委員給的分數比較高,因而產生高低落差,這種情形如何解決?另外,如果有選試科目,例如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等,由於難易度、評分標準不一樣,我們希望用分數轉換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二、對命題、閱卷委員的來源,我們有非常多審核機制,為因應有些科目可能臨時需要聘用專家學者,增列典試委員長可以先遴用,之後再經過審查。 三、增列得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規定,透過國外交換或購置國外試題,有利於掌握其他國家的專業發展趨勢及評量重點,提升試題品質,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國外試題交換。交換之後,若要列為國家考試試題,還是要經過學者專家的審查。目前測驗試題的答案會對外公布,但申論試題及委員名單不會對外公布。此外,心理測驗、性向測驗、情境測驗等特殊測驗試題的答案也不應對外公布,因為公布之後,未來舉行心理測驗、性向測驗、情境測驗時可能會影響它的信度、效度。 另外,考生如果對試題有疑義,俟公布標準答案後,考生可於5日內提出申請,不能在事後的行政救濟中再行提出救濟,因為試題有疑義部分,已經在5日內給予救濟機會了。 有關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我們覺得可能會影響考試的公平性,因為密集閱卷涉及老師的個人專業、屬人性,我們覺得不宜變動,所以還是維持現行規範。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 主席: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為配合11點的協商,每位委員發言時間以6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請各位一定要遵守時間。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考試院函請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及顏委員寬恒等所提修正條文,現在試題已經可以公布了,對不對?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測驗試題可以公布。 廖委員正井:申論題也可以公布,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對。 廖委員正井:測驗題的答案可以公布,申論題呢? 董部長保城:申論題的答案沒有公布,因為那是參考答案。 廖委員正井:參考答案? 董部長保城:對。 廖委員正井:不管是申論題還是測驗題都不得閱覽試卷。 董部長保城:基本上,測驗題的題目及答案都公布了,閱覽卷宗是針對申論式試題的參考答案。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是不是有頒一個獎給葉蔻? 董部長保城:有。 廖委員正井:當時你講了什麼話? 董部長保城:功在國考。 廖委員正井:你還說具有劃時代意義,考選部要警惕,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沒有錯,我們要警惕。 廖委員正井:葉蔻最後為什麼能反敗為勝? 董部長保城:主要原因在於答題的認知不一樣,也就是學者專家有不一樣的見解,其實本來就是參考答案,她在訴願會已經做過幾次訴願,也反覆請兩、三批學者專家評價,訴願會維持考試院的結果,到行政法院那一關又重新再做,由此可見,一個題目的答案會因不同委員而有不同的見解,到底要以哪個委員的見解為準,要看最後訴訟救濟程序到什麼階段。 廖委員正井:同樣一個題目,當然會有不同的意見,今天早上本黨黨團針對75歲以上持有駕照者,以後每3年要測試一次身體狀況進行討論時,有委員反映,鄉下很多8、90歲的長者摩托車還騎得很好,若住在都市,8、90歲的長者會如何? 董部長保城:也不錯啦! 廖委員正井:可能身體狀況很差,因為他們的運動量比較少,鄉下人天天做事,即使8、90歲了,身體狀況都還很好,我前天還去參加一位百歲人瑞壽星的生日,他的皮膚比我還嫩,看起來身體比我還硬朗,所以今天早上很多委員的意見不一樣,老百姓的意見也不一樣,本席認為應該統一開放閱卷,葉蔻就是活生生的例子,開放閱卷,可以警惕評分委員不要隨便閱卷。 董部長保城:誠如委員所說,閱覽卷宗對閱卷委員確實有警惕作用,因為會增加試務負擔,如果委員認為申論試題應開放閱覽卷宗,我們可以考量。 廖委員正井:董部長,以前也有人請我去閱卷,但是我不要,因為我白天已經夠忙了,要我下班後、禮拜六、禮拜天再去閱卷,我哪有這麼大的精神嗎?所以這個錢我不要賺。 董部長保城:血汗錢啦! 廖委員正井:對啊!所以有些人閱卷馬馬虎虎的。 董部長保城:現在的考試是平行雙閱,有一種互相制衡的感覺,應該好多了。 廖委員正井:參加考試的人很多,但題目千篇一律,答案也千篇一律,看一份考卷沒多少錢,講不好聽一點,比攤販賺的錢還要少,所以我們要逼迫他,我相信甲考的閱卷比較認真,因為甲考人數少,每一科只有幾個人而已。 董部長保城:確實很少。 廖委員正井:對啊,所以他會很認真,因為我自己都參加過,我考經濟發展的時候,文字怎麼說明,數學怎麼證明,幾何圖形怎麼證明,我都寫得清清楚楚,葉蔻的案子值得你們檢討,葉蔻案纏訟了7年,我覺得部長不錯,最後還頒了一個獎給她,中醫師的執照也補發給她了。 董部長保城:我們也感謝她沒有要求國賠。 廖委員正井:對啊,她這個人還算不錯。本席認為,必要時應該開放閱卷,之前有人請我去閱卷,我不敢去,因為白天已經夠忙了,要我晚上去閱卷,恐怕沒有那麼大的精神,為免誤人子弟,那個錢我不賺,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深入討論。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題庫委員不公布,我支持你們,因為公布以後會對這些人造成困擾。 董部長保城:對委員會造成相當多的困擾,不同的考試會麻煩不同的委員,加上我們採取集中型,又有補習班文化。 廖委員正井:只要公布是董保城命題,董保城著作的書就特別好賣,我以前也到補習班上過課,我會告訴學生,某一個名稱是董保城專用的名稱,某一個名稱就是廖正井,看到文字就知道這是廖正井出的題目,要照廖委員正井的文字去敘述,我們都參加過考試,也到補習班上過課,我們都會教他們,今天是哪個委員出的題目,順著他的題目答就沒有錯,分數一定拿得高,連會計科目的用法都不一樣。 董部長保城:對,算程式的過程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連會計科目都不一樣,雖然英文一樣,但是翻譯的科目不一樣,所以看到科目就知道是誰翻譯的,有鑑於此,我支持你們不要公布。但是考生答了題目以後,要准人家去看,也許他認為自己寫得很好,卻只給5分,心裡當然不舒服,在此情況下,既然我們要修法就要修得讓人覺得確實有進步。 董部長保城:是,我們會考量。 廖委員正井:你是很開明的人,坦白講,大大小小的考試我都參加過,經驗也很豐富。 董部長保城:委員當過應考人,也當過閱卷委員,我非常清楚。 廖委員正井:我剛剛已經講過了,我不當閱卷委員,閱卷比攤販賺的錢還少。 董部長保城:有機會,還是請你幫我們為國掄才。 廖委員正井:不要,讓年輕人多增加一些經驗比較好。今天審查典試法草案,如果能照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通過,准應考人閱卷,我們的目的就達到了,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好,謝謝委員。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選部和葉蔻的官司打了7年,結果考選部敗訴,請問考選部總共支出多少費用?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請老師重新評閱的費用,行政法院撤銷我們原來所做的不及格處分,另為適法處分,本部就請閱卷委員重新閱卷,經費大約2、3萬,但是葉蔻自認本身有損害,認為我們不予錄取是違法的,我記得有600多萬國賠吧! 顏委員寬恒:他當時是提出927萬國賠,但後來他表示有感受到考選部的誠意,認為國賠若是由犯錯的官員來承擔,他願意接受,但若是由國家的納稅人來幫官員善後、擦屁股,他於心不忍。應考人為什麼要向考選部索賠這些費用?他這7年訴訟所花的時間、精神與費用又要向誰索取?以公平的原則來說,應考生與部會進行訴訟時,本身武器就不對等,沒有辦法在公平的地位來作比較,他是因為感受到如果接受國賠或會造成國家納稅人的損失,所以才決定撤告,而部長也曾對此發表過看法─葉蔻的案例讓司法的光照進專業的保護傘,雖然專業受到衝擊,但是卻讓考選部有所警惕,是最具劃時代意義的判例,部長,這讓我看不出來考選部的立場到底是站在哪裡。 董部長保城:就個案來說,葉蔻鍥而不捨的尋求救濟,我非常敬佩,因此造成他這7年沒有辦法工作,我們也感到很抱歉,但是我覺得葉蔻之所以撤回國賠告訴的主要原因是發覺考選部針對未來命題閱卷做了非常多的配套措施,而且非常有時效,我覺得以葉蔻的情況來說,參考答案及閱覽試卷的部分,我們還是要審慎,但是應考人的試卷由自己閱覽這一點,我知道顏委員的想法,從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公開角度來看,確實應該隨時代來調整,顏委員剛才所提有關閱覽試卷的部分,我們可以考量看看未來怎麼樣走,但是對於參考答案部分,因為每位教授所寫出來的參考答案不一樣,公布後的爭議性可能會更高,為什麼我們能夠感動葉蔻,進而使他撤回國賠告訴,是因為他知道我們所做的不是流於耍嘴皮子的改善,現在我們要求閱卷委員事前要提出參考答案、評分標準,我們也製作微電影的影片放給他們看,讓他們知道我們所做的努力,我也親自與葉蔻見過幾次面,他很瞭解我們對這方面改革的細心,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是希望我們能夠反省,以後對閱卷委員在命題及閱卷的時候,其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與閱卷態度要非常落實,如果不交參考答案就不給參考答案的費用,所以葉蔻的案子對我們來說是一個警惕,我們會做通案檢討。謝謝。 顏委員寬恒:部長剛才說要做通案檢討,目前你們還是堅持全部禁止申請閱覽試卷嗎?連測驗題也不開放? 董部長保城:有關閱覽自己的試卷,委員的想法及剛剛廖委員也這樣說,我們是可以從這方面來思考,配合現在資訊化及電子閱覽來處理,在這個部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納入,對於閱覽個人試卷部分會去做個檢討。 顏委員寬恒:本席在此特別強調,應該讓所有應考人享有同樣申請閱覽試卷的權利,至於能不能複製影印則另當別論,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典試法設立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以達成為國掄才的目的。這些年來,本席不論是透過質詢或提案方式,一直積極的替廣大考生爭取相關權益,例如之前在委員會質詢有關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招不到人、公務機關用非所考的現象。在此,本席要先感謝董部長,因為考選部增設新竹及嘉義考區,其中的新竹考區嘉惠了桃竹苗學子,免除其舟車勞頓的趕赴台北、台中參加考試,這是非常好的事情,因此本席要利用這個機會向部長說聲謝謝。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應該的。 呂委員學樟:對於考生權益,本席向來是最關心的,本席認為這次考試院提出的典試法修正草案,有些條文似乎不夠周延,也有影響考生權益之虞。依照考試院提出的典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是嗎? 董部長保城:對,5天內。 呂委員學樟:請問你們是依據哪個標準來訂定期限?為什麼是5天? 董部長保城:原來是3天,後來改為5天,因為有人對於試題有疑義,我們要趕快召開小組來討論,定案之後才能開始閱卷,這個期限會牽涉到未來放榜等相關問題。 呂委員學樟:這個5天期限有考慮到考生的權益嗎? 董部長保城:有,原來是3天,後來改為5天,而且現在提出試題疑義還可以採用電子方式,也就是直接上網就能提出疑義。 呂委員學樟:部長,這次的修正草案增加了考生在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不得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是嗎? 董部長保城:是的。 呂委員學樟:這樣難道沒有限縮考生行政救濟的訴訟權益? 董部長保城:試題疑義應該是有關於題目是否正確與完整,這可以在試題疑義提出來,但是我們發覺有很多考生不提出試題疑義,而是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都是2個月以後,而且打起官司都是一年以後,等到一年後才做出決定,該考試都已經放榜,錄取者也都去工作了,這對考試的安定性、穩定性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呂委員學樟:考試院以前曾經發生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的工程測量科因為試題錯誤導致重新評閱試卷的事件,往後如果再發生類似的事件,考生於期限過後,卻不得於行政救濟程序中針對這一點提出爭執,這樣對考生公平合理嗎? 董部長保城:試題疑義真的是見仁見智,不同小組委員認定的結果也不太一樣,特別是社會科學,很多答案不是絕對的,我們認為試題疑義應該先在試題會議中解決之後,再根據這個標準來閱卷,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對國家考試的穩定性與公信力會有很大的衝擊。委員剛才提到的那件案子發生後,讓我們發覺到國家考試的專業判斷應該由專業委員在考試院所屬典試委員就該認定了,否則到了行政法院後,法官還是要找一群人來認定,那時候已經時過境遷了! 呂委員學樟:部長,維護考試的公平性與安定性固然重要,但是考生的權益也同樣重要,本席希望考試院在維護考試制度公平性與考生權益考量下,能夠提出更合理、周延的方案,例如第二十三條,你們的版本是「不得」,顏委員寬恒的版本是「得」,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有沒有更適當的方式?雖然剛才你也同意可以朝這方面來進行,但本席的意思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應該可以好好思考什麼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對此,我有個折衷版,等一下會提出來。 另外,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事情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但第三項的各款根本是顯而易見的疏失,本來就可以依此申請重新評閱,如果是試題發生錯誤、參考答案錯誤或疏漏、評分標準錯誤或變更整體申論試卷評閱顯然已經違反評分原則,這些因素難道不應該列入重新評閱的標準嗎?考試院對開拆彌封後再行評閱的標準,難道不應該站在維護考生權利的立場來考量嗎?針對這一點,考試院有沒有什麼改進之策? 本席辦公室曾接獲多起民眾因為國考給分標準不同的陳情案件,例如有考生自認為考題答案與公布答案一致,但給分卻是偏低,應考人對考試成績有疑義,經過申請複查成績仍不滿意,進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都沒有辦法申請閱覽試卷,法院基於尊重專業判斷,並未要求對考卷進行實質審查、重新評閱,這不是斷絕訴願人所有可以了解事實真相的機會嗎?如果依照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難道這沒有剝奪考生知的權利嗎?也就是the need to know,在雙方武器資訊不對等之下,所為結果當然沒有公平公正,就像法律上所說的毒樹毒果理論一樣,這種評分結果來回間的差異關乎人民對國家考選單位閱卷的公平信賴與訴願人錄取與否,我建議「不得閱覽試卷、不得任何複製行為、不得提供申論試題參考答案」等規定,應該於考試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就不適用,因為有疑慮當然就不適用,如果沒辦法開一扇門,對他的權益影響太大了,所以我特地利用這個機會向您提出建議。 另外,考選部預計105年要變更警察特考的考試科目,本席建議考選部應與用人機構妥善溝通討論後再做決定,因為根據本席瞭解,考選部變更警察特考考試科目預計於105年實施,部長,在這一項政策決定前,你有跟警大、警專等用人機關討論評估過嗎? 董部長保城:有,會議有。 呂委員學樟:依據媒體報導,警大方面認為政策決定太過倉促,有這樣的情形嗎?聽說還引起警大師生的反彈,有沒有這樣的事情? 董部長保城:溝通是很完整的,在送法規會之前,我已經跟警大談過了,我們願意主動把警大、警專、內政部警政署找來,討論他們對科目的想法,因為要實施是從後年開始,時間上應該是…… 呂委員學樟: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依據我國憲法結構來看,考試機關應該協助用人機關選才,如果要變更考試科目,也應該與用人機關充分溝通與評估後再來施行,考試院這次有沒有逾越憲法規範考試權的疑慮,本席對此感到有點憂心,這個政策如果倉促修改,很多考生將不知所措,如果105年立即實施,當然會影響到考生權益,所以我建議考選部應該與用人機構妥善溝通討論後再做決定。部長,我知道你有跟他們溝通,但是有沒有妥善,可能還要加強。 董部長保城:對於這個案子,我們會儘快邀請他們來進行全面溝通,以免他們誤解。 呂委員學樟:以免影響在職的員警與警校生的應試權益。謝謝。 董部長保城: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發言的陳委員歐珀、江委員啟臣、羅委員淑蕾、李委員桐豪、陳委員碧涵、周委員倪安、賴委員振昌、邱委員志偉、邱委員文彥、管委員碧玲、王委員進士、蕭委員美琴、蘇委員清泉、楊委員麗環及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有委員幾乎都提到葉蔻事件,你們也知道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考試對考生非常重要,甚至會改變他的一生。所以,考試對於考生而言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而這個考試制度怎麼樣能夠公平?最近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剛放榜,很多考生也許終其一生都在考試,可是他根本不知道答案錯在哪裡,因此可能每一年都在複製錯誤答案,然後還是每一年都參加考試。典試法在91年有稍加修正,所以,專門職業及技術高等考試開始公告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的答案,但是,申論式試題的答案還是一直不肯公告,對於申論式試題的評分標準,你們也不肯公告,對此你們有很多理由,說這涉及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申論式命題本來就不會有標準答案,何況社會科學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既然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請問你們對於考試閱卷評分是依照什麼標準給分數? 今天一直為大家所詬病的就是所謂的獨門暗器,這可能是出題老師的獨門暗器,也有可能是閱卷委員的獨門暗器,只要和他們的見解不一樣就不給分數。事實上,我們要求公告的不是標準答案,因為本來就不會有標準答案,可是我們要看考試到底是考什麼?不是考倒所有人,讓所有人都不及格,然後告訴他們:你們都很爛!如果要成為一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最重要的重點在於對基本知識到底懂不懂?如果不懂,就根本進不了這個門檻,如果懂就可以進來。但這裡所謂的門檻到底是什麼?以一個申論題或實例題為例,我們要看的是想成為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對於這樣的議題有沒有分析能力?到底夠不夠周延,能夠看到每一個問題點?而不在於標準答案是A、是B,還是C,其實每個問題都有A、B、C、D各種答案,因為有見解A、見解B、見解C,而且到底能不能有共識,其實也很難,因為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從不同角度切入,會有不同看法。因此,最重要的重點在於,第一,知不知道問題點?到底能不能分析在這個錯綜複雜的現象裡,問題到底在哪裡?第二,看到問題點之後,解答方式是什麼?這樣的解答方式有沒有邏輯?到底有沒有合乎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或者程序正義?以及有沒有違反公約等人權規定?所以,我們看的是分析及邏輯,其中有沒有歪理。典試委員在出題的時候,重點是要出什麼樣的題目評鑑出這個人到底有沒有魄力能夠進到這項專門職業中,第一要看是不是具備看到問題點的能力,第二有沒有分析能力,第三有沒有符合基本原理原則的能力。給閱卷委員參考的答案一定是這個議題當中大概會有哪幾個點必須觸及,然後是觸及這些點之後的論述是什麼,但不應該有標準答案要求一定要是A的見解、B的見解,或一定要是C的見解。部長,公布這樣的參考答案會有問題嗎?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也是律師,應該清楚申論題的參考答案本來就是非常主觀,還和各位老師的專業、經驗,以及學習背景有關,這部分必須尊重閱卷委員的判斷能力,如果有參考答案,那答案就僅供參考用,並不能完全拘束閱卷委員,如果閱卷委員完全受到參考答案拘束的話,那就影響到判斷餘地的理論。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我們希望參考答案應該是委員在評閱時的一個參考標準,但不是百分之百的標準。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大家都知道那是一個參考答案。如果提供了4點參考答案,只要有寫到這4點就可以給分,但是當有人寫到第5點、第6點,可能是出題老師想都沒想到的,閱卷委員在給分時會覺得這個考生很棒,提出了大家想都沒想到的見解,那就應該再多給分,而這就是授權給閱卷老師的權限。 董部長保城:沒有錯。我們在閱卷評分之前都有開閱卷標準會議,將所有閱卷老師找來,然後請這些老師看有哪些答案可以再放入參考答案中。其實在命題時就有交出參考答案,但在閱卷之前會把參考答案打開,請閱卷老師再看看有哪些可以酌予給分,應該也要注重應考人的作答餘地,不要應考人的回答和參考答案不一樣就全部不給分,如果論述、推理可以說得通、可以接受的話就應該給分數。所以,我們現在落實參考答案,主要是有個閱卷標準會議會邀請老師來,我們還會給出席費,除了請閱卷老師討論答案之外,誠如委員方才所言,再另外加以斟酌,然後再進行閱卷。但我們也告訴他們,如果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學生回答的問題和老師的參考答案不一樣就再來一次,關於這些,我們都有跟委員作過說明,而且必要時也都有這麼做。 尤委員美女:那為什麼不能公告?這可以讓大家很清楚知道參考答案是什麼,也許可以不要公告出題老師的參考答案,但就公布出題老師及閱卷委員所得出的評分參考答案。否則考生洋洋灑灑寫了半天的文章,至少也會有墨水分數,結果發現這一題零分,但為什麼零分,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如果公布至少必須寫出5點,但自己連其中一點都沒有碰觸,不過是鬼扯了一堆,至少下次再重考就會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否則每一年都考,卻每一年都在鬼扯,但又覺得考試不公平。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提供參考答案。 董部長曾經於2005年在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寫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如此看待應考人申請閱覽卷宗提供評分標準,請求重新評閱等權利乃係基於基本權利的程序保障作用,以及權利救濟之有效性所作的觀察。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著有判決指出,凡涉及與工作權相關考試,基於權利有效救濟的原則,必須保障考生享有有效救濟的考試程序。也就是說,申請閱覽卷宗,提供評分標準,請求重新閱覽的權利是基本權利,這是部長自己寫的文章。而且我們也是參考德國的作法,德國國家考試都有提供並公告評分標準,為什麼我們就不能做? 董部長保城:跟委員報告,閱覽卷宗是可以的,但關於評分標準的部分,我看過德國非常多文獻,參考答案不屬於卷宗的一部分,基本上還是不可以對外公布。又因為德國司法部只辦一個考試,但我們國家的考選部要辦全國各種考試,一年有80萬應考人。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沒有什麼差別。葉蔻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他花了7年時間進行訴訟,另外,92年的專門會計師考試也涉及閱卷評分的問題,後來又再補上16個人,像這種影響人家一輩子,甚至是工作權。 主席:發言時間已到。 尤委員美女:評分標準就是供參考,而且也經過出題委員及閱卷委員討論,甚至其他考生如果有特別見解都可以加進去,把標準公告出來,你們有什麼好害怕的?又有什麼好爭論? 董部長保城:這涉及到參考答案是老師個人著作。 尤委員美女:我認為這是牽涉基本權利的問題,並沒有所謂老師個人著作的問題,你不能用個人的獨門暗器就說這是個人著作,所有考生都必須和我的答案一樣,否則就不給分數;但那只是他個人見解,而且他個人見解也不是完全不能被挑戰。 董部長保城:如果老師將其獨門暗器列進來,基本上我們是反對且禁止的,一旦被察覺,以後就永遠不會讓他命題。 尤委員美女:問題是他的獨門暗器列進來之後,所有考生既不能要求閱卷,標準答案也不能公告,要如何知道這是不是老師的獨門暗器,所有人只能一年又一年不斷考試。 董部長保城:看他的教科書或上課筆記應該就知道了。 主席:發言時間到,這個很難!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曾委員巨威皆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林委員鴻池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鴻池書面質詢: 一、受到景氣回溫之影響,101年國家考試有近80萬人報考,今年已降至53萬人,考生因私人企業之工作較易尋得後,加上公務員的薪資福利有日益減少之狀況,導致報考人數在2年內減少了27萬人。 考選部近日出現顛覆民眾對於國考的印象作為,近期將走入校園,直接向土木等相關系所學生宣導投身公職的優勢,跟以往認為國考試不必宣傳,一窩蜂就搶著去考的印象不同。 以土木工程類的國考來說,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理事長江俊泓曾表示,第一線測量工作人員得在外從事測量作業,在企業工作兩年就可改坐辦公室,若公部門報缺機關以地政事務所為主,本就難以吸引業界有經驗的人轉考,其他考科亦是如此。 當景氣回溫時,國考的人數也會隨之變動,人才的第一首選,反而不是公部門,而是到私部門,這對於提升政府積效能力,有嚴重影響,例如台北市長柯文哲,找尋奧美集團大中華區副董事長莊淑芬擔任副市長,外界皆以「可惜」字眼來形容莊女士投入公職,可見公部門的薪資待遇與私部門差距甚大,針對此現象,身為選用人才的考選部,有解決之道嗎? 二、針對民間優秀人才引入公部門,這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要課題。我國曾有仿效OECD國家施行「高級文官團」制度,企圖以此打破僵化的用人制度。 美國聯邦政府是在1978年設立高級文官職(SES)制度、荷蘭也於1995年設立高級文官、連韓國也在2006年正式建置此制度,目的都是在打破僵化的用人制度,以高薪資、福利的手法,透過契約方式,要求從民間引進之人才達到績效標準。 人事總處每年編列預算,辦理選送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分支計畫,近5年共計選送869人,研習經費2.4億餘元。然而,若待高階文官完成培訓,及累積其經驗後,恐怕無法立即回應國家之所需。我國高級文官制度至今研議情況為何?為什麼到現在無法施行? 三、高級文官團制度,考選部及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施行,否則民間優秀人才無法引入,政府還是一灘死水。此外,國人普遍認為「學而優則仕」,但是現在的學識優良並不僅限於課業,而是具備一技之長之人亦屬於人才。 我國至今徵選人才仍以「考試」為主,但常出現專業人才遍尋不足之窘況,如土木工程、資訊等,原因在於這些人不見得會考試,但實作卻是業界翹楚。考選部應參考他國之經驗,召集專家學者研議,除了考試之晉用管道,是否以實務操作等方式,為政府廣納民間優秀人才? 主席:報告及詢答結束,各位委員如無異議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案及顏委員寬恒等30人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以達為國掄才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六年以上。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並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該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講師六年以上。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十年以上。 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八年以上並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該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八年以上,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各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如因考試方式或應試科目之特殊需要,得另就對該考試方式或應試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或專業表現成績卓著之專家選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試務處組織規程,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長綜理典試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口試、外語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發明審查及學歷經歷證明審查等各項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考試院於核定委託辦理考試時,應注意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考試之公信力。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應自行辦理受委託事項,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委託辦理考試之受委託對象、公信力審酌標準、經費編列運用、監督事項、委託程序及範圍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分別遴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辦理之。 前項委員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其資格分別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必要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第十六條之各種委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之。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 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經前項審查後納入題庫。 題庫試題之徵求、交換、購置、命擬、審查、保管、使用及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 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入場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其送達方式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不得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完畢試卷應固封並集中保管,閱卷期間試卷拆封讀卷、重新固封及超過保管年限後銷毀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與行政救濟相關之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及第二項各款得為行為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閱覽試卷。 二、任何複製行為。 三、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 閱卷開始後開拆彌封前,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等情形,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 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依前項規定重新評閱者,在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由典試委員長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筆試以外之各種考試方式如採行試卷評閱,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典試委員會於考試公告後成立,於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常設典試委員會於年度內第一次考試公告後成立,於每次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並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經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內容如下: 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 典試法 2014年12月29日 修正條文 考試院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聘之。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第三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第四條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派用。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國籍法第10條,及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可見,「特派」人員與特任人員均屬政務人員一部分,而且是專職人員。 然而,典試委員長並非政務人員,亦非專職,其身份性質皆與典試委員類似,但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二項中,典試委員為「聘用」,若然,典試委員長用「特派」,似非妥適,建議將「特派」修改為「特聘」。 第十三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第十三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第十五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考試院版草案第十二條說明二表示,為利因應典試制度及考試方式之變革發展,於第一項增列第八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為典試委員長職責之一。 由於相關職權之行使,與典試委員關係至為密切,然而觀之本草案第13條關於典試委員職責之規定,仍沿襲現行規定,顯然有所欠缺。因之,建議比照典試委員長職責規範方式,於本草案第十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十七條 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第十五條之各種委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之。 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紀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十七條 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第十六條之各種委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之。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版草案第17條第1項規定:「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既然規定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聘,又於但書規定經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豈非授予典試委員長太大權力,甚至可能不必在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聘用亦未違法,而使典試人力資料庫及此項規定形同虛設? 現代公民社會最忌諱黑箱,尤其是「依法黑箱」,因為這代表法規不完備,自然容易衍生出各種問題。爰此建議將本條之但書刪除。 第二十一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入場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其考試性質,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入場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如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或扣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對於應考人參加考試有涉及違規舞弊情事時,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監場規則及試場規則等均有相關之規定。 主管機關擬就此重要權益事項於典試法再行規定,雖無不可,但其規定如過於簡略、不明確或與相關法律規定不一,由於涉及應考人重大權益,反而可能造成困擾,故應規定應依其考試性質,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應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 現今國家考試,以律師、司法官考試為例,由於典試規定不夠透明,而易形成無人可知的「神祕黑箱」。 有論者指出:「應考人不僅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與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更無法就試卷評分疑有濫用權力(如評分標準前後不一、閱卷委員以『獨門暗器』排斥其他學術見解等)或未尊重『應考人作答餘地』等違法情事聲請重新評閱試卷。」 爰此,為建構國家考試制度之客觀公平,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應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不得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四條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不得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二條 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配合草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動議,將本條第一項修正為:「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不得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閱覽試卷。 二、任何複製行為。 三、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配合草案第二十三條之修正動議,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閱覽試卷」及第三款「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予以刪除。 應考人申請閱覽卷宗、提供評分標準、請求重新評閱等權利,乃係基於基本權利的程序保障作用,以及權利救濟之有效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著有判決指出,凡涉及到與工作權相關考試,基於權利有效救濟原則,必須保障考生享有有效救濟的考試程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顏寬恒  廖正井 2、 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閱覽試卷。 二、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但應考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依現行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之規定,應考人對於考試成績有疑義,經申請復查成績仍不滿意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皆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複製及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又法院基於尊重閱卷者專業判斷,故不會要求對試卷進行實質審查,重新評閱,因此對於訴訟無實質助益,且有可能造成訴願人因而落榜之結果,爰此新增第三項但書,應考人於提起行政救濟時,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適用之,准予訴願人申請閱覽試卷、複製及要求提供參考答案,實現訴訟雙方武器資訊對等之原則,以保障應考人權益。 提案人:呂學樟 連署人:尤美女  顏寬恒  廖正井 3、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閱覽其試卷與複查成績。 閱覽試卷與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各項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提案人:廖正井  顏寬恒  尤美女  呂學樟 4、 典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閱覽部分_第26及27條) 再修正條文草案 顏委員寬恒修正建議 說明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建議再修正條文草案)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顏委員寬恆修正建議) 第二十三條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與行政救濟相關之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及第二項各款得為行為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在不影響考試客觀與公平前提下,踐行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開放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回應外界對於考試資訊公開之需求,且對閱卷委員造成一定程度之提醒,有助於提升閱卷品質。 三、實際作業時可採資訊化方式,將申請閱覽之試卷先行掃描,提供應考人於本部設置場所之電腦進行閱覽。 四、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移列修正。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閱覽試卷。 二、任何複製行為。 三、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建議再修正條文草案) 第二十七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移列。 三、配合開放閱覽試卷,刪除第一款「閱覽試卷」為禁止範圍。 提案人:廖正井  顏寬恒  尤美女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第一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尤委員美女針對本條有提修正動議,建議將「總統特派之」修正為「總統特聘之」,對此,考試院有無異議? 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用特派,因為考試委員錄令用的是特派。 主席:總統府發布人事命令時通常用「特派」,而非「特聘」,這是專有名詞,是慣例,所以本條不予修正,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四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六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七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九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三條,尤委員美女針對本條有提修正動議,請問考選部有無異議? 董部長保城:沒有,尊重委員意見。 主席:第六條照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增加第六款,「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四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尤委員美女針對本條提修正動議,刪除了第一項的但書,請問考試院有無異議? 董部長保城:我們希望能保留,因為考試常會出現特殊類科,這可能會找不到人。再說,要擔任命題或閱卷委員必須先經過我們的審查與登錄,如能保留特殊狀況的話會比較有彈性。 尤委員美女:如果要保留的話,那是不是應有限制?譬如典試委員長的權限會不會太大?即使有人力資料庫,卻不從人力資料庫找,而用了自己的親信,也就是另外聘用其他人,我認為這樣是不妥的。如果要加上但書,那麼就必須是特殊類科且無資料庫概類的人才始得經考試委員長同意,也就是必須有前提,必須是資料庫沒有的,如果資料庫裡有,而典試委員長卻任用自己的親信,那就不行了,等於排除掉前項規定。 董部長保城:我覺得很好,這也是我們當初設立的目的,寫清楚說明白。是不是讓我們把文字擬出來後再請委員確認? 主席:意思是可以改嗎? 董部長保城:在但書上再加上一句話,也就是尤委員所講的,特殊類科無法聘用者,才另由典試委員長同意。至於文字方面,是否讓我們先草擬一下,再請委員過目? 主席:這樣不是很奇怪嗎?但書原本就是要特別注意的。 董部長保城:可以加在立法說明中嗎? 主席:前面已經講清楚了,才會出現這樣的但書,如果再加上去,那就是贅語了。我認為寫在立法說明中就好了。條文中已經寫明各種考試典試委員應由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之,但書就是出現不同狀況的才不同意。再者,說明中也寫了,應各種特殊需要增加但書規定,也必須是特殊規定才能這樣做。我認為毋須加在本文中,本文的贅語太多不好。 董部長保城:建議在說明中處理,本文不改。也就是說明中針對特殊需要這部分說清楚,讓立法意旨更清楚。 尤委員美女:即使是規定要從人力資料庫聘用,但只要經過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就不在此限,不就可以排除前項規定?我還是認為應該加在本文中,明確規定只有人才資料庫中沒有各該特殊類科人才時,才需典試委員長同意。 主席:這點在但書中已經規定了,也就是因為這樣才會增加但書來規定,以應付各項特殊需要。原則上必須由人力資料庫遴聘,否則就需符合特殊需要。我認為但書規定得沒錯! 尤委員美女:可是但書沒寫特殊需要啊! 主席:在說明中有寫啊! 董部長保城:典試委員長負責考試承辦,如果找了不適合的人來,他要負最後責任。既然是總統特派,他就應該會把事情做好,所以這樣的規定比較有彈性。如果本文文字上不要贅語的話,那就在說明中把特殊需要這項說明清楚,這樣我們也會據此執行,請委員放心。 主席:我們照原來的條文…… 尤委員美女:我會覺得還是要在這裡面交代清楚,或是你說但因特殊需要經考試典試委員長,加這幾個字嗎? 董部長保城:但因特殊需要?是要把特殊需要這幾個字放在母法裡,是嗎? 尤委員美女:對。 董部長保城:如果委員認為這樣更完整,那就修正為「但因特殊需要,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你們把文字考量一下,因為這裡的確會有疑義,當我今天遇到一個比較濫權的典試長時,他就可以把前面的排除掉,因為法條已經授權他可以我排除嘛,雖然原則上要這樣,但是法律授權只要經過他的同意就可以這樣做,如果他是比較濫權的典試長,到時候我們說他違反規定,他會說本來就可以排除,因為依規定他有這個權限,根據我的權限是經過限縮的,例如在某些情況是經過典試長同意。 主席:尤委員,但書的部分就已經寫明「但經各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這當然就是特殊需要嘛,原則上就是前面那句話,後面的但書就是因應特殊需要,文字加不加進去都是這樣的意思,我覺得法條文字要簡潔,今天為什麼有但書規定,就是原則上照前面的本文規定,就在人力資料庫裡面遴聘之,但書則是例外情況的規定,你為什麼一定要加入「特殊需要」呢?我是覺得沒有必要,而且立法說明就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我是覺得沒有必要再加這些文字,加上這些文字後會變得很奇怪,因為已經有但書規定了。 董部長保城:您放心,我們一定會執行「特殊需要」這一塊。 主席:第十七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立法理由中要加上「但因各項特殊需要」,或是人才庫裡面沒有適當的人選,…… 董部長保城:我們在細則中說明,好嗎? 尤委員美女:好,可以。 董部長保城:因為這本來就沒有限制什麼權力,只是要更謹慎,在典試人力資料庫沒有名單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典試長另外遴聘,好不好? 主席:第十八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九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尤委員美女針對本條第二項有提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一條最主要是你們扣分、扣考的規定,其實你們在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規定在什麼時候可以扣考、扣分,是不是應該回歸到各該考試規定中,這裡的規定其實是有點簡陋。 董部長保城:委員,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維持原條文,最多是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入場」二字刪除,變成「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因為現行的試場規則、監場規則裡面就有扣考、扣分、不予計分等相關規定,等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列出來之後,是讓第三項能得到明確性的授權,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專技員考試法,對於這個部分並沒有特別規定,現在是要讓試場規則、監場規則有法源,就是扣考、扣分、不予計分的法源,至於委員提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專技員考試法,除了涉及扣考、扣分外,還包括5年停考的規定,所以這個反而授權了明確範圍,我們希望除了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入場」刪除外,其餘部分就維持我們建議的條文,謝謝。 尤委員美女:部長說第三項有提到試場規則、監場規則,這裡面會顧慮到其他有專門規定的那些部分不能有所違背,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應試所發生的違規情形,有的不一定發生在考場,有可能在大廳呼喊,並不在考場內,所以把它拿掉,因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是扣在一起的,試場規則與監場規則只處理扣考、扣分、不予計分,委員可不可以支持……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個規則不會跟之前已經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有所牴觸,對不對? 董部長保城:不會,這個您放心。 尤委員美女:好。 董部長保城:謝謝。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尤委員美女:剛才部長說要把「入場」二字刪除。 主席:第二十一條除將第二項「入場」二字刪除外,其餘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尤委員美女針對本條有提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三條就是今天修正的最主要核心,也就是申論式試題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到底應不應該對外公布。 主席:請考選部董部長說明。 董部長保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能維持不要公布,因為參考答案涉及到各老師的專業及個人屬性,我剛才也說過,同樣試題不同老師的參考答案就可能會有差異性,這是屬於個人專業屬性的問題,再加上參考答案一公布之後,雖然是「參考答案」而非「標準答案」,但是很多人就以此為答案,如果再加上能閱覽試卷,將來會產生很多問題,也會以此來比照參考答案的正確性…… 主席:部長,我的看法是這樣的,如果以內閣制來命題,你要怎麼寫參考答案?每個人對內閣制的看法都不一樣,要怎麼寫出標準答案? 董部長保城:這很難,英國、德國、韓國…… 尤委員美女:這裡面就會牽涉到標準答案不是採哪一國的制度,而是要申論各個制度的利弊,並配合我國的國情,如果有申論到就有分數,如果沒有申論到就沒有分數,我們所謂的參考答案不是…… 主席:尤委員,我在研究所的時候,老師出題「以現在的財政狀況,如果你是財政部長,你要怎麼解決問題?」,這是申論題,請問這要怎麼公布標準答案? 尤委員美女:那請問評分標準是什麼?跟你意見一樣的就給高分,跟你意見不一樣的就給低分嗎? 主席:不是,所以我們要看申論題,什麼叫做申論題,就是要看他們對於這個題目的看法有沒有創見,懂嗎?創見怎麼可能有標準答案? 董部長保城:這會拘束老師命題的空間,因為老師以後寫的參考答案,乾脆就找有法條答案的,那就沒有創見了。 主席:如果以目前台灣的經濟狀況到底要走國際化還是要走親中大陸派為題,請問你要怎麼解答?命題委員要怎麼寫答案? 尤委員美女:不是,如果依照主席方才的題目,請問你們給閱卷委員的參考評分標準為何? 董部長保城:我們會請委員坐下來討論,研究這個答案應該如何作答,評分最高的5分應該具備何種優點,4分又要具備何種優點,以及必要回答的要點等等,這都是經過我們嚴整的程序,所以對我們而言,這一塊已經這樣做了,但是要馬上一步到位……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說要公布參考答案跟評分標準,這部分都可以給閱卷委員,做為他評分參考,所以我們今天要的就是這個評分參考資料,並沒有要求標準答案要怎麼樣,一定就是大家所討論出來的,例如有創見可以給幾分等等,舉經濟分析的題目為例,首先他要分析我們整個經濟的情況,其次是對整個國家體制的論述,第三是其他的部分等等。我覺得閱卷一定有評分參考,評分的參考就是要公告的東西。 董部長保城:可是評分參考跟參考答案是整體性的,不可能切了一段、切了一半,而且公告之後,外界會認為參考答案就是標準答案,無形中包括補習班也會拿參考答案當作可以得分的答案,對我們國家…… 尤委員美女:上面寫得很清楚是「評分參考」的資料,他如果把它誤解為標準答案,那是他的事情,將來訴願,也不會贏,所以我在這裡只是要講,現在這部分毫無標準,大家都一直罵這是黑箱作業,影響大家的工作權或是人生規劃,每一年去應試,每一年落榜,而應考人不知道到底錯在哪裡,寫了老半天,根本沒有達到任何一個得分點,所以公布這些資料就可以讓他們知道如何看試題,哪些得分的標準是一定要點到的,至於點到的內容就是各抒己見了,這部分沒有人要你公告,只是哪一些點是屬於核心的部分,這應該要公告,就像今天立法,總是要有個核心價值,如果連核心價值都不敢公告出來,人家怎麼知道是立什麼法? 董部長保城:報告委員,我想可不可以做個附帶決議,讓我回去先討論,因為這個問題衝擊的不只是應考人,還包括命題委員…… 主席:部長,你實在是不會答復,剛剛尤委員所講的,他講的話就是矛盾,一方面又怕這些命題委員有自己的定見,公布答案,如果符合他的意思,才有較高的分數,不符合他的意思,分數就較低。你剛才一直在說典試委員會走入這樣的己見。我坦白跟你講,我們在唸書時,老師一再告訴我們,申論題要儘量發揮創見,但是申論題答題內容不能違反自己理論的原則,譬如貨幣寬鬆政策會不會造成物價上漲的問題,因為貨幣流通量多了,物價一定上漲,如果答案寫贊成貨幣寬鬆政策來緊縮物價,物價會下降,這樣的理論根本就不對,這就完蛋了。 所以我跟你講,一方面要典試委員公布答案,一方面又罵典試委員,罵說符合他的意思,分數就高,不符合他的理論,分數就低,請問這要怎麼公布?因此我坦白說,申論題真的就如同剛才所講的,讓大家發揮,然後從發揮中,看這個人的基本理論有沒有錯誤,有錯就絕對嚴重扣分,這是第一點。第二,要看創見,就以日本為例,到底日本現在的寬鬆政策是對還是錯?每個人的講法都不同,歐債也是一樣,當初用撙節的政策,造成現在歐洲已經爬不起來了,現在開始又實施寬鬆政策了。所以我的意思是,這些問題沒有標準答案。 董部長保城:我們要相信…… 尤委員美女:我剛才講的就是委員所講的,要公告的就是這些東西,第一、應考人要申論,但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其次又有其他答題標準等等。我就是要求這些原理原則而已,我沒有要求答案一定要寬鬆政策或是緊縮政策。 主席:我請問你,我剛才所講到的,譬如我廖正井提一個政策,標準答案裡面根本就沒有這項創見,那我的創見就變成零分了? 尤委員美女:沒有公告的話,有可能會變成零分。 主席:對啊!那就……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今天說要公告的,有創見要給分數。 主席:那就變成有智慧的人…… 董部長保城:什麼是創見,這是見仁見智,而且老師要閱的卷子這麼多,所以我建議還是維持我們這個版本,委員可以做成附帶決議,我們回去跟這些老師也要有一些對談,聽聽大家的想法,因為這個衝擊不是只有單方,而且對於老師的判斷疑慮以及對應考人的作答疑慮也是一種很大的衝擊,所以我想這一塊是不是讓我們回去做個檢討,再和老師們及應考人做個討論,因為我國的考試文化還有補習班文化是影響非常大,雖然立意良善,可是要考慮後果,而且我們有55萬人參加考試,每一個人考6至8科,這個衝擊非常大,所以是不是可以讓我們回去檢討。 主席:好,那你們做成附帶決議吧?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你剛才提到計算式的答案是不是可以公告? 董部長保城:關於計算式答案,我們內部也開過會,但是我們發現一個問題,什麼是計算式答案和非計算式答案?說實在的,也是見仁見智,像土木工程的測量學,我們認為這是計算式的試題,結果命題委員認為它不是計算式試題而是敘述性的,因此在認知上會有些差異,這方面在區別上,真的差異會很大,所以我們是不是一併檢討?我覺得如果要公布,就要好好的面對這整個問題,而不是把它切一半,又製造另外一個問題,這樣是不是可行?該如何公布,不管是計算式的或是論述式的,我們都一併來檢討,我覺得這樣比較穩定,否則倉促上路,對國家考試的安定性、公平性以及老師的專業判斷,亦即評分的部分,都是很大的衝擊,所以是不是可以給我們機會,讓我們回去做檢討,做成一個附帶決議,謝謝。 主席:我的意思是這樣,其實你原來的條文就寫得很好,「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所以權利還是在你們那邊,所以就我個人的看法,申論性的題目要有標準答案是很難的,因為我自己常常參加考試,我很清楚,要訂定一個標準,確實是很難,申論題主要就是要看應考人的創見以及立論的基礎有無錯誤之處,所以我常常說寫申論題,儘量不要寫錯,寫錯的話,沒有加到分,反而被扣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可以做成附帶決議,好不好? 董部長保城:讓我們回去好好的跟老師們討論,因為我們也要尊重老師們的意見,例如國文科,作文怎麼會有參考答案? 主席:ok。 尤委員美女:所謂「但考試性質特殊者……」是指什麼? 董部長保城:例如心理測驗以及性向測驗,跟委員報告,因為測驗題都要公布,公布的結果,所以國家考試到現在為止沒有心理測驗也沒有性向測驗,這是因為考試過後都需要公布測驗的答案,但是這些答案一旦公布後,若考生又再重考的話,就能偽裝其心理或性向。因此在我們提出的說明理由中,最主要就是以心理、性向或情境的這類測驗為主。 主席:好,那就儘快把附帶決議寫出來好不好? 第二十四條也一樣,尤美女委員所提的也是申論式試題的參考答案以及評分標準,這部分也一樣用附帶決議作出來好嗎? 顏委員寬恒:主席,呂學樟委員的意見是要刪除「並不得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這部分的文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刪除這段文字有沒有意見? 董部長保城: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顏委員寬恒:這段文字從「並不得……」以後均予以刪除,但它原本的現行條文是只限測驗題的答案,之後是希望能加入申論式試題的參考答案。 董部長保城:這部分因為試題…… 主席:這部分是尤美女委員加進去的,考試院原來的版本是沒有這一段的。 顏委員寬恒:剛剛呂學樟委員是希望能將「並不得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的部分予以刪除。 主席:所以他們同意拿掉。另外申論式試題的答案與評分標準,我們再請考試院作出附帶決議好不好?至於呂學樟委員認為要把「並不得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這句話拿掉,我認為拿掉是對的。 請問各位,對本條照建議修正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五條沒有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 我有針對第二十六條提出一項修正案,希望能照顏寬恒委員的版本通過,其修正後的文字如下:「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程序、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今天我們把閱卷的部分加入後,對應考人來講應該是很大的福音。 董部長保城:確實是很大的突破。 主席:顏寬恒委員提出這樣的修正非常好,所以我們是不是就照這個版本修正通過好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 尤委員美女:請問第二十六條現在是要怎麼處理? 主席:第二十六條就照我提的第4案內容通過。 尤委員美女:就是照你的提案修正動議通過嗎? 主席:對。這已經是今天很大的突破了。 董部長保城:這對我們來說是項非常大的工作。 主席:可以閱覽試卷的話,就可以逼著將來評分的委員更加慎重。 董部長保城:他們會非常慎重,所以尤委員所顧慮的問題,應該就會減少些了。 主席:接著處理第二十七條。 董部長保城:建議把閱覽試卷的部分刪掉。 主席:第二十七條還有要修正的嗎? 董部長保城:報告主席,第二十七條就把閱覽試卷的部分刪掉,後面的第二、三、四款全改為第一、二、三款,接著再將現在的第四款,也就是在未來的第三款中加入「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謝謝。 主席:因為剛才已讓試卷得以閱覽了,所以關於不得閱覽試卷的第一款要拿掉。接著再把下面幾款的順序往前調。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再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八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一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二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三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四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第三十五條無修正動議,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方才提的附帶決議寫好了嗎? 董部長保城:附帶決議的部分是不是可以這樣寫?「研議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可行性,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附帶決議內容如下:「研議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可行性,於六個月內完成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七條立法說明第二項句末再增列以下文字:「至有關特殊需要之條件,未來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以提報行政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0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