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星期一)9時至10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進士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49分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2時19分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3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羅淑蕾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王進士  楊麗環  林國正  陳根德  陳雪生  李鴻鈞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吳育昇  廖正井  李桐豪  黃偉哲  鄭天財  周倪安  李貴敏  邱文彥  蔣乃辛  蘇清泉  江惠貞  呂玉玲  邱志偉  顏寬恒  孔文吉  潘維剛  何欣純  王惠美  高金素梅 呂學樟  王廷升  賴振昌  盧嘉辰  林滄敏  賴士葆  楊瓊瓔  徐欣瑩  羅明才  陳歐珀  江啟臣  葉津鈴  楊應雄  蕭美琴  簡東明  陳明文  陳怡潔  許添財  林德福  林鴻池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12月22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人事處 處長 林能進 總務司 副司長 吳舜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翁文祺 總經理 王 昌 副總經理 吳元仁 副總經理 陳憲 副總經理 江瑞堂 經營策略設計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周瑞祺 風險管理室風 控長 劉文珮 會計處 處長 王君如 資金運用處 處長 潘裕幗 郵務處 處長 李甘祥 儲匯處 處長 王淑敏 壽險處 處長 郭純陽 資產營運處 處長 蔡文慶 資訊處 處長 陳樹東 集郵處 處長 簡良璘 人力資源處 處長 丘京華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董事長 陳憲 內政部地政司 代理科長 洪天貺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巫忠信 12月24日(星期三)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建宇 常務次長 范植谷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路政司 司長 林繼國 人事處 處長 林能進 總務司 副司長 吳舜龍 觀光局 組長 賴炳榮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董事 羅吉日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董事長 林榮松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董事長 卓訓榮 財會主任 卓祺嘉 行政組主任 丘惠嬌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陳建宇 主任秘書 徐永浩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董事長 李建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石世豪 資源技術處 處長 羅金賢 內容事務處 副處長 簡旭徵 通訊營管處 代理副處長 梁溫馨 主計室 主任 周文炳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董事長 李大嵩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12月25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路政司 司長 林繼國 會計處 處長 洪玉芬 人事處 處長 林能進 總務司 專門委員 陳玉雯 高速鐵路工程局 局長 胡湘麟 總工程司 鍾維力 第一組 組長 楊正君 第二組 組長 陳錦勝 第三組 組長 王世典 第四組 組長 陳永毅 第五組 組長 陳慧君 第六組 組長 徐榮崇 主計室 主任 許聖恩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主  席:葉召集委員宜津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郭佳勳 12月22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決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所列五項議程,合併詢答,分開處理,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文祺及會計處處長洪玉芬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羅淑蕾、劉櫂豪、葉宜津、管碧玲、楊麗環、王進士、蔡其昌及林國正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翁文祺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李鴻鈞、陳根德及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第1案,交通部主管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全部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第2案至第5案,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至104年度預算書案」及「102年度決算書案」,全部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部分: 1.營業總收入:2,826億2,474萬7,000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727億8,467萬2,000元,減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982萬元(各等郵局節慶布置部分)、「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492萬6,000元、「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中無鉛汽油、柴油1,531萬元、「其他郵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88萬元、「業務費用」項下「用品消耗」之「服裝」482萬元(行政單位人員)、「研究發展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中專題研究85萬元,共計減列5,660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7億2,806萬6,000元。 3.稅前淨利:原列98億4,007萬5,000元,增列5,660萬6,000元,改列為98億9,668萬1,000元。 (三)服務成本部分: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新增投資2,400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44億3,896萬1,000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21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項下編列「用人費用」之「津貼」預算共計5億5,732萬9,000元,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中,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3,184人,較103年度13,489人減少305人,104年度預算數居然比103年度預算4億9,468萬7,000元增加6,264萬2,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編列津貼理應與郵務營運量及預算員額成正比。爰凍結該公司104年度郵務部門上述科目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預算5億5,732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中,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3,184人,較103年度13,489人減少305人,惟其「勞務成本」科目中與郵務有關之「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編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預算共計5億5,732萬9,000元,反較103年度預算4億9,468萬7,000元增加6,264萬2,000元(增幅約12.66%),顯欠合理。鑑於相關津貼預算,理應隨現行郵務營運量及預算員額降低而減少始為合理,爰凍結該公司104年度郵務部門上述科目項下「用人費用」之「津貼」增加預算6,264萬2,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支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3.鑑於近5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呈現微幅下滑,卻又年年編列數億元「業務宣導費」,顯見業務宣導成效不佳,有待改善。故將「郵件處理費」、「其他郵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業務費用」等項下「業務宣導費」共計5億4,227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並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改善營運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昆澤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億5,645萬4,000元,較103年度增加5,367萬5,000元,增加幅度17.7%,其中「業務宣導費」增加2,981萬3,000元,「印刷及裝訂費」增加2,380萬4,000元,唯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務收入為負成長(-0.73%),且公司並未新增重大業務,相關預算顯無增列之需要,爰此,104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應比照103年度預算編列,予以刪減5,367萬5,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郵件數量2,712,661,000件,104年度僅2,678,152,000件,減少34,509,000件,約減少1.27%。但是103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億0,277萬9,000元,其中業務宣導費9,378萬4,000元;而104年度預算「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億5,645萬4,000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1億2,359萬7,000元,較103年度增加2,981萬3,000元,約增加31.7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數量年年遞減,郵件處理之「業務宣導費」卻大幅增加31.78%,顯然績效不彰,預算編列浮濫。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億5,645萬4,000元,應予刪除2,981萬3,000元。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3)「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其中編列「業務宣導費」1億2,359萬7,000元,主要係因應郵件處理宣導、郵件推廣所舉辦之各類宣傳及活動等費用。但有關郵件處理,其僅需於其網站中詳列即可,郵件更屬其專營業務,並不必花費大筆經費辦理宣傳及活動,爰予以刪除1億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業務宣導費」,用於郵件處理宣導、郵件推廣等相關宣導活動。然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宣導方面明顯不足,多數民眾都對相關業務停留在久遠的印象,可見年年編列大筆預算卻看不到實際效果。當前政府財政收支嚴重失衡之際,應更加審酌經費使用。爰該公司104年度「郵件處理費」項下所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預算1億2,359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5)「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編列「業務宣導費」3億2,577萬2,000元,係印製各種業務宣導傳單、海報、舉辦用郵常識有獎徵答活動、購置行銷贈品、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播放廣告及其他積極推展業務所舉辦之行銷活動等費用。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大業務,郵件業務中之函件業務屬其專營業務,儲金匯兌業務其早受民眾信賴而不必再加以宣導,人壽業務之主要推展則在於業務人員之良莠,而非再於廣告。爰刪除此部分費用2億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以上(1)至(5)案併第3案處理。 4.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將郵政業務以外包方式代工,以營造「用人費用」不斷下降,並以逃避企業照顧員工之責任。是故將「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8億4,268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金融保險成本」項下編列「佣金費用」5億3,000萬元,雖較103年度預算數5億4,854萬4,000元,略減少1,854萬4,000元。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其「佣金費用」給付對象主要為領有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登記證的員工,以及為推展簡易壽險業務所舉辦業務競賽所發生之開支,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在104年度預算案已於「用人費用」項下「獎金」中編列「績效獎金」18億6,224萬2,000元,若重複編列類似獎金,有疑似自肥之嫌,「佣金費用」如以事業本身員工為主要發放對象者,應回歸於當年度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爰此,凍結「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5億3,00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蔡其昌  葉宜津 (1)推展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有關「佣金費用」,其所編列「甲種佣金」,並未區分業餘招攬或窗口受理均一律給予甲種佣金,反造成不公平現象。按窗口受理,其主要係客戶信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之形象,而主動前往投保,其所有利益應歸屬公司本身,不應再發給甲種佣金。而丙種佣金,其分為招攬競賽、營運績效、團體行銷、推展保單借款、推展壽險房貸及專案等六大類,前三者之佣金實與甲種佣金有所重疊,其對壽險業務實際發展有限,故今後之發放應限於後三者對業務有所助益者為限。綜上,刪除其半數「佣金費用」2億6,500萬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編列5億3,000萬元,然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資料,其「佣金費用」給付對象主要為該公司員工(領有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員登記證者)及為推展簡易壽險業務所舉辦業務競賽所發生之酬酢等開支,與行政院所訂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佣金「須委託外界代為承攬介紹業務所須支付之佣金及手續費」、「以事業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者,均應於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之規定未符。是故將「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編列5億3,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並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該筆支出自105年度起改列「獎金」支出,以利本院審查預算。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以上(1)至(2)案併第5案處理。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為民服務,每年度均委外辦理「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104年度於「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585萬元,其中60萬元即為辦理客戶滿意度調查。就各項服務中顧客認為最需改善之內容方面,以住宅戶反映之「信件送錯地址」(44.9%)、「郵件丟在地上不置於信箱內」(29.9%),及企業戶反映之「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等不滿意比率均較102年度調查結果高,顯示該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之提升,仍待強化。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並未針對前開業務提出改進計畫,造成相關服務不滿意度年年提升。爰凍結500萬元,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李昆澤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5億0,778萬6,000元,較103年度3億8,457萬4,000元增加。查該公司歷次「購建郵政局所計畫」興建完成後,於102年度再次編列4年期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然102年度營運之實際投資報酬率均低於原預期,顯見投資效益不佳,勢將延長計畫回收年限;104年度預算編列5億0,778萬6,000元,預計投資報酬率為7.32%,較最近2期(附表編號3及4)已完成計畫之實際報酬率為高,估列過於樂觀。爰此,針對104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5億0,778萬6,000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歷年購建局所計畫102年度之營運效益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編號 購建郵政局所計畫名稱 實際投資金額 設備(能量)利用率 實際投資 報酬率 預計投資 報酬率 投資報酬率差距 1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3-86) 6,499,185 90% 6.70% 12.36% 低5.66個百分點 2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87-90) 3,413,891 90% 8.85% 12.86% 低4.01個百分點 3 購建儲匯局所計畫(90-93) 2,979,095 90% 6.44% 9.99% 低3.55個百分點 4 購建郵政局所及 設備計畫(94-99) 1,888,362 70% 6.92% 7.18% 低0.26個百分點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表列投資報酬率差距=實際投資報酬率─預計投資報酬率。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5億0,778萬6,000元,其屬4年計畫,預計購置房地3處、興建局屋12處。但其歷年「購建郵政局所計畫」實際投資報酬率均低於預計,且從其預算書表,完全不知其購建內容,故凍結其全部,待其提出104年度之購建內容及投資報酬率之計算方式之書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本(1)案併第7案處理。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21億3,675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臺北市華光社區開發計畫案」及該公司發展物流服務需要,而向內政部申請價購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範圍內第二產業專用區B標土地19.4公頃。然內政部在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時,發現原規劃為住五用地,地下埋有大量事業廢棄物,基於安全考量,有許多土地已不適宜作住宅使用,目前該建置計畫土地價購面積與經費,尚須等待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後,才得以進行後續議約與簽約事宜。由於103年度預算31億9,059萬3,000元迄至103年10月底尚未執行下,104年度又續編21億3,675萬元,預算編列需考量以103年度所列預算及實際工程進度,爰此,凍結本項預算四分之一,待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後,確認讓售土地面積,並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亦需配合土地面積調整計畫總經費等相關內容函報交通部辦理相關事宜後,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至104年度,每年度編列一次性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均高逾12億元,其所辦理事項及金額如下表所示。惟其預算內容並未揭露擬辦理局屋修繕之局處所名稱、所欲汰換之設備種類、數量及使用年限等相關資訊,實難自預算案瞭解及評估其每年度均編列該等預算高達12.65億元至15.65億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凍結104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4億6,302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0至104年度本項經費執行細目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備註說明 100 1,265,804 1,208,560 1.決算數係包含執行以前年度保留預算數666萬2千元。 2.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房屋及建築1億7,979萬4千元。 (2)機械及設備5億4,328萬3千元。 (3)交通及運輸設備2億8,511萬8千元。 (4)什項設備2億5,760萬9千元。 101 1,340,978 1,297,678 1.決算數係包含執行以前年度保留預算數203萬9千元。 2.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房屋及建築2億0,005萬6千元。 (2)機械及設備5億3,238萬元。 (3)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1,768萬7千元。 (4)什項設備2億8,592萬9千元。 (5)租賃權益改良5處492萬6千元。 102 1,565,197 1,498,653 1.預算辦理內容: (1)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2,927萬元。 (2)土地改良物1處30萬元。 (3)房屋及建築1億8,501萬3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4)機械及設備7億4,927萬3千元。 (5)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3,663萬3千元。 (6)什項設備2億5,418萬8千元。 (7)租賃權益改良7處1,052萬元。 103 1,563,191 - 1.預算辦理內容: (1)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20萬元。 (2)房屋及建築1億6,724萬9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3)機械及設備9億0,616萬8千元。 (4)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0,104萬元。 (5)什項設備1億7,598萬4千元。 (6)改良租賃局屋15處1,255萬元。 104 1,463,025 - 1.預算辦理內容: (1)土地2,540萬元(各地郵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金)。 (2)土地改良物100萬元。 (3)房屋及建築1億5,604萬6千元(各地郵局局屋修繕所需)。 (4)機械及設備7億9,323萬元。 (5)交通及運輸設備3億3,983萬6千元。 (6)什項設備1億4,051萬3千元。 (7)租賃權益改良700萬元(改良租賃局屋103處)。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8億8,104萬元,較103年度預算8億3,702萬7,000元增加4,401萬3,000元,惟104年度「手續費用」收入預計比103年度減少4.08%,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局大多位於各地方精華區,目前陸續上網招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規劃未來全省各地郵局的節餘空間,將陸續釋出供作長照中心、文創園地、旅館或購物中心使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資產活化規劃及進度個別收益……等,按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12.依據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結果,僅顧客對郵局窗口服務之「整體服務表現」較102年度略有提升,其餘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分數均為近4年度新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相關服務品質提出檢討,並建立該項成績列入員工績效考核項目,俾維護郵局之企業形象。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蔡其昌 13.隨網路科技發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自100至102年度,3年間已成長36.38%,預計104年將成為兆元產業。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在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方面,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為負成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擴展電子商務市場規劃之書面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蔡其昌  葉宜津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加強為民服務,每年度均委外辦理「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其委外辦理內容包括:(1)窗口服務滿意度調查。(2)住宅戶投遞服務滿意度調查。(3)公司企業戶投遞服務滿意度調查。而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一期委外辦理之「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就整體服務表現方面,僅顧客對郵局窗口服務之「整體服務表現」滿意分數較102年度略有上升,其餘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為窗口服務、住宅戶投遞服務、企業戶投遞服務3項加權平均值)均為近4年度新低,而各項服務中顧客認為最需改善之內容,以住宅戶反映之「信件送錯地址」(44.9%)、「郵件丟在地上不置於信箱內」(29.9%),及企業戶反映之「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等不滿意比率均較102年度調查結果為高,顯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有下滑之趨勢。是故,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提出改善方案,以加強提升相關服務品質,俾維護郵局之企業形象。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5.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營業收入」較103年度預算數減少約648億元(減幅約18.66%)、「本期淨利」較103年度預算數減少9億2,215萬8,000元(減幅約10.15%),致其104年度預算案每股盈餘為1.21元、總資產報酬率為0.13%、業主權益報酬率為5.84%,除均較103年度預算低外,亦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度以來新低,獲利能力顯已出現警訊。是故,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之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績效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16.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諸多缺失,長期遭國人詬病。「103年度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就整體服務表現方面,住宅戶與企業戶對郵局投遞服務之滿意度,及綜合滿意度(為窗口服務、住宅戶投遞服務、企業戶投遞服務3項加權平均值)均為近4年度新低,以住宅戶最不滿意為「信件送錯地址」(44.9%),企業戶為「信件不能即時送達」(43.7%),顯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服務品質之提升,仍待強化。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要儘快解決民眾及客戶端詬病的缺失外,也要整體加強服務,以提高企業形象。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蔡其昌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除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外,其實質均屬高度服務業性質,然其不管設備、裝潢、配制及服務均不夠親民便民,與民間公司相比,不論是包裹、快捷、壽險、商城等業務均無競爭力可言。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此部分加以改善,不應再以獨占國營事業自居,而應以顧客至上為目的之服務業心態轉換。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將大舉招募1,500人,並研議替第一線的櫃檯人員及郵差加薪500到1,000元,郵局窗口包括郵務和儲匯,都由內勤櫃檯人員輪值。一旦交通部通過加薪案,104年1月招募的郵差薪水最多從現行3萬4,000元增至3萬5,000元,郵局櫃檯人員則從2萬8,000元提高至2萬9,000元,且現職人員也將同步加薪。然而郵局明明有許多具有豐富郵務經驗的契約工及郵差卻無法替補成為正職。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需檢討人員晉升問題,切莫損失契約工等約聘僱人員的工作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蔡其昌 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編列「郵費收入」255億9,143萬2,000元,較103年度預算數259億4,879萬7,000元,減少3億5,736萬5,000元,約減少1.4%。由於網路科技發達,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自100至102年度,3年間已成長36.38%,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成國營公司後,經營環境日趨嚴峻,而傳統包裹及快捷郵件營運量因為價格競爭和電子商務夾殺之下,函件營運量反而逐年下滑。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搭上時代潮流,在電子商務市場爭取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多元化擴展郵件業務。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20.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之產值,近年度每年均以2位數之成長率快速擴增,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勢將隨之增加。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郵件業務收寄量,不僅傳統函件收寄量因電子網路發達已逐年遞減,於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部分,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衰退6.91%,相較於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成長高達16.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業務之擴展顯有不足。 依經濟部統計,100至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分別為5,626億元、6,605億元、7,673億元,3年間成長36.38%,預估103及104年度將分別達8,900億元與1兆元之規模。隨網路科技發達,傳統函件遞送業務已逐漸沒落,電子商務市場與宅經濟發展所創造之網購包裹與快捷郵件交寄商機正快速成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正視電子商務市場高度成長所帶來之商機、危機與轉機,如守舊而不思積極創新恐將為市場淘汰。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完成「電子商務市場郵物競爭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將革新方案反映於105年度預算案,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21.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之產值,近年度每年均以2位數之成長率快速擴增,網購後端之包裹與快捷郵件等宅配商機勢將隨之增加,然反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郵件業務收寄量情況,不僅傳統函件收寄量因電子網路發達已逐年遞減,於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部分,又未見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102年度甚至衰退6.91%,相較於102年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產值成長率高達16.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業務之擴展顯有不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其昌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九)另有委員提案11案,不予通過或不予處理: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津貼」預算編列5億5,732萬9,000元,較103年度預算4億9,468萬7,000元增加6,264萬2,000元(增幅約12.66%),然依其員工人數彙表中指出生產部門(郵務)預算員額為1萬3,184人,較103年度1萬3,489人減少305人,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預估郵件營運量26億7,815萬2,000件,較103年度下降3,450萬9,000件,為近5年度新低,郵務業務營業收入256億5,203萬2,000元,亦較103年度預算減少3億3,470萬2,000元,郵務營運狀況呈衰退現象,相關津貼預算實無增列之理。爰此,104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津貼」應予以刪減5%(2,473萬4,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旅運費資料顯示,其援例編列郵政各類傑出人員出國觀摩之國外旅費204萬3,000元,然該計畫不僅出國人數眾多(如下列示),且102年度決算甚有超逾預算之情況,未符撙節原則。 (1)100年度決算數:出國人數37人*7天(赴澳洲),旅運費決算數190萬9,000元。 (2)101年度決算數:出國人數39人*7天(赴日本),旅運費決算數206萬3,000元。 (3)102年度決算數:出國人數43人*7天(赴澳洲),旅運費決算數236萬9,000元,超逾預算案編列出國人數32人*7天,旅運費預算229萬元。 (4)103年度預算數:擬派出國人數32人*7天(赴日本),旅運費預算案數230萬元。 (5)104年度預算數:擬派出國人數32人*7天(赴澳洲),旅運費預算案數204萬3,000元。 該計畫如為表揚傑出郵政人員,則其人數及激勵措施,均逾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所訂標準;倘屬出國考察觀摩計畫,近5年度計畫內容均為赴日本或澳洲觀摩窗口作業及郵件處理作業實況,與行政院自訂之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與天數應力求精簡等規定未符,爰刪除本項預算數之二分之一。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郵件處理費-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編列401萬2,000元,較103年度預算64萬元增加337萬2,000元,增加幅度高達5.27倍,然預算書中竟全未說明增加原由,預算顯為浮濫編列。爰此,104年度「使用材料費」應比照103年度預算編列,予以刪減337萬2,000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4.中華郵政公司104年度「郵件運輸費-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82萬元,較上(103)年度預算89萬1千元增加392萬9千元,增加幅度高達4.41倍,然預算書中竟全未說明增加原由,預算顯為浮濫編列,爰此,104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應比照103年度預算編列,予以刪減392萬9千元。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5.中華郵政(股)公司103年度預算編列郵件數量2,712,661千件,104年度僅2,678,152千件,減少34,509千件,約減少1.27%。但是103年度「郵件運輸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億3,877萬8千元,分別辦理委外運輸及月台郵件搬運委外;而104年度預算「郵件運輸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億5,068萬7千元,較103年度增加1,190萬9千元,約增加4.98%。惟中華郵政(股)公司104年度郵件數量較103年度減少1.27%,郵件運輸之費用卻增加4.98%,顯然成本控管不合理,預算編列浮濫。爰此中華郵政(股)公司104年度「郵件運輸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億5,068萬7千元應予刪除1,190萬9千元。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6.依審計部99年審查意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員工之優存利率缺乏法源依據,故100年度至102年度,所編列郵政員工優存超額利息均未執行。但該公司卻以修正郵政員工儲金要點作為員工優惠存款利率調整依據,並自102年8月15日起實施,其已逾越法律授權,其無合理性,故刪除其所編之優存超額利息1,655萬1千元。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7.中華郵政公司104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專案計畫-「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21億3,675萬元(103年度預算數31億9,059萬3千元),包含土地費用19億9,024萬5千元、土地改良物8,300萬元、房屋及建築費用6,350萬5千元。 惟內政部於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第一期區段徵收時,發現原規劃為住五用地地下埋有大量事業廢棄物,基於安全考量,部分土地可能已不適宜作住宅使用,爰需配合將上揭產業專用區B標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俾敷抵價地分配之需,是以,本案需俟內政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確認讓售土地面積後,雙方再進行後續議約與簽約事宜,而中華郵政公司亦需配合土地面積調整計畫總經費等相關內容函報交通部後辦理;且因103年度預算案本院尚未完成審議程序,該公司所編31億9,059萬3千元,迄至103年10月底均未執行,爰刪除104年度續編之21億3,675萬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8.交通部11月7日預告修正「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草案及「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草案,開放郵政儲金得對中國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擬放寬郵政儲金可投資中國地區。我國目前郵政儲金約5兆4,000億、郵政壽險資金近7,000億元,兩者合計超過6兆元,堪稱全國最大金庫。依據草案內容,可投資中國資金的上限為淨值0.6倍,依今年到8月淨值1,100億元計算,郵政儲金可投資中國之金額將達660億元。 據中央銀行2014年6月統計,中國是我國銀行業最終風險之首要債務國,台灣銀行業在中國之曝險餘額達926.5億美元。如將我國銀行對香港之曝險233.3億美元也計算在內,台灣銀行業對中國、香港之曝險金額高達1159.8億美元,約三兆五千多億新台幣,直逼我國銀行業整體股東權益之總額。金管會鑑於銀行業對中國曝險金額過高,業已對銀行辦理專案金檢。爰要求交通部及中華郵政於上開兩項草案公告期間,應完成辦理公開說明會並邀請正反意見專家學者辦理公開之聽證,並向本委員會提出綜合結論專案報告。本委員會審查同意前不得修正該草案有關放寬投資中國之規定。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9.對於交通部擬修改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和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準備要開放郵政儲金得對中國地區投資,含受益憑證、上市(櫃)股票、債券及票券及資金拆存。但以中國地方債務高達25兆人民幣,加上中國企業不斷爆出積欠債務無法還清情況,甚且二岸尚未簽署MOU的情況下,放寬郵政儲金投資陸股,根本毫無保障。爰郵政儲金係台灣人民最信任之存款機構,其投資標的目前不應及於中國地區,在未經立法院決議同意前,郵政儲金不得對中國地區任何標的投資。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10.103年度甫編列「中華郵政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創業預算,嗣因推動困難撤銷籌設,並以不執行預算方式處理,預算編列及撤銷,均未臻周延覈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及預算法規定,立即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始得撤銷相關預算。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蔡其昌 11.「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業奉行政院核定,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範圍內原住戶原位置保留及安置作業皆已處理完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推動本計畫103年度預算,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先行動支。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以上第10、11案為本會12月22日之提案,惟12月24日由院長主持103年度預算之黨團協商,已作成結論,概要如下:1.103年度轉投資預算2,000萬元及「中華郵政綜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案,同意刪除。2.「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1億9,059萬3,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作業完成辦理拆遷、遷移、安置、徵收、協調及地主發回土地分配之行政程序,並將建置計畫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為免院會及委員會有不同之決議,12月22日之2項提案均不予處理。) 102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審查結果: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4,64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555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億4,092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審查結果: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7,883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3,083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80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1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審查結果: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222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216萬7,000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320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896萬2,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6萬2,000元,增列320萬5,000元,改列為326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按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大筆之不動產,其資產來源實源係於日治時代之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且其用途集中於特定對象,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1)台灣郵政協會業務單純,主要以不動產租賃為主要業務,專職員工人數僅4人,惟其董監事人數與規模,不論是章程所訂席次或本(第4)屆實際席次均高達20人,相較於專職員工人數僅4人負責日常會務之運作,實不符常理。是故,要求交通部應儘速檢討董監事人數與規模,並予適度縮減,以利協會提高經營績效。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2)郵政協會現置有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104年度「董監事兼職酬勞」預算案數72萬元。據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監督要點)第10點第1項及第7項:「公設財團法人,置董事7人至15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任之。……:(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郵政協會現置有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全均係由交通部及郵政現職員工中選任,與上開監督要點所訂,除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外,宜納入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抑或社會公正人士等規定未盡相符,且多數董監事之背景相近,難以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與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效果,亦難發揮監督效果。爰要求交通部應於半年內修訂郵政協會捐助章程,減少半數之董監事人數,並擴大董監事成員之專業背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屬於公設財團法人,依其章程旨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置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由交通部就部內及中華郵政現職人員中任免,然而,該會營運規模不大且業務單純,以104年度為例,年營收僅編列約1億多元,業務收入來源中高達86%為租金收入,相較於董監事合計達20人,該會平日僅4人負責維持日常業務而言,董監事人數實屬過高,要求交通部督導該財團法人於1個月內修改章程,適度縮減其董監事人數,也有助於節省董監事酬勞之支出。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屬於公設財團法人,依其章程旨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置董事15人,由交通部就部內及中華郵政現職人員中任免,依據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第1項及第7項:「公設財團法人,置董事7人至15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任之。……:(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然而,目前該會15名董事全數為交通部及中華郵政現職人員,欠缺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抑或社會公正人士,與前揭監督要點不符,難以藉助不同專業背景人士或外部資源,推動該會業務,要求交通部督導該財團法人於1個月內修改章程,在董監事人選方面納入一定比例之外部人才,以對該會之經營績效產生助益。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葉宜津  管碧玲 (5)台灣郵政協會現置有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惟不論是董事或監察人均係由交通部就該部及郵政現職員工中選任,且多數董監事之背景頗為相近,似無法透過董監事之不同專業背景關連,汲取不同領域之專業知識或外部資源,進而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效果,不利發揮正面監督效果。是故,要求交通部應儘速檢討董監事之專業背景妥適性,並研議納入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抑或社會公正人士等,以利對經營績效產生助益效果。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以上(1)至(5)案併第1案處理。 102年度財團法人郵政協會決算書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12月24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決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所列八項議程,合併詢答,分開處理,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會計處處長洪玉芬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羅淑蕾、林國正、楊麗環、管碧玲、李鴻鈞、葉宜津、蔡其昌、王進士、劉櫂豪及邱志偉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常務次長范植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潘維剛、楊瓊瓔及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第1案至第8案所列預算案及決算案,全部審查完竣,依議事處來函案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第一案:102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66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218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4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21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053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16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7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23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106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31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0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5,15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4,439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9億0,718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2,58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0,099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2,482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56萬2,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第二案:103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98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812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2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827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273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5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3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552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402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5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出售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6億1,200萬元,全數刪除。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5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第三案:104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通過通案決議1項: 1.對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現正積極處理其所有之資產,但其若干處理方式顯有賤賣之嫌,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有爭議之資產,應暫時停止處分之作業,而應採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李昆澤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68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1,526萬1,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26萬1,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7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7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6項: 1.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其財產係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而幾無其他業務功能,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案員額人數為24人,含專職人員1人、委外2人,及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者21人;另其轉投資國際電信開發公司現有2名員工分別辦理會計及總務事宜,亦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每月兼職酬勞支給標準為:董事長5,800元、組長4,300元、副組長3,600元及幹事2,800元;國際電信開發公司2名兼職員工,每人每月5,000元。 查行政院所訂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二)項規定:「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000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次查與該協會性質相似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其董事長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兼任,其兼職費即參採前揭規定每月支給3,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所屬國際電信開發公司之兼職費支給標準,皆較行政院所訂之支給規定及同性質公協會兼職費支給額高。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明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兼職費標準不一且偏高顯欠合理,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用人費用」自104年度預算起,應以上開行政院所訂標準為上限不得超編。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與103年度預算數1億0,017萬元及102年度決算數1億0,029萬5,000元相較,尚無重大變動。據媒體102年調查報導,「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全台仍擁有近350筆土地、100多筆房屋,但帳面上的資產總額不到10億元。交通部官員直言,因這些土地僅是以公告地價估算,「和市值絕對差很多!」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實際資產可能是此數字百倍以上。交通部過去十幾年來曾多次討論處理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但因資產實在太過龐大,且產權紊亂,要清算、要釐清產權或採取其他方式,始終沒有定論。」。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與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未符,預算籌編未盡詳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應表列財產目錄並核實提供市值鑑價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房地產租金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主要收入,然該協會10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1億1,683萬8,000元,顯較102年度決算數呈衰退,主要為「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所致,而104年度預計「業務支出」1億1,526萬1,000元,卻為近5年度最高者,104年度「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比卻提高。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須對資產管理績效提出檢討方案,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5.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工作計畫中並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預計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亦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資產管理工作計畫內容簡略,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未覈實督導審核該公設財團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均有欠當。且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近年「業務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收入比率卻提高,資產管理績效亟待檢討強化。故要求交通部應加強督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其資產持有成本逐年增加,全面檢討現行資產管理作業,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以維該財團法人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6.檢視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然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3點第5項及財團法人電信協會捐助章程第18條第3項均規定,該協會之預、決算書應包括「財產目錄」。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並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未符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故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補送104年度預算書案內之相關財產清單,並自105年度預算書案起將財產目錄列為編列項目。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04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1,969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073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 惟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多年認為,該收入屬預算法所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範疇,逕歸屬財團法人收入,實有未洽,宜歸於國庫。 爰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就相關收入應否歸屬國庫,及其法制規範事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全世界目前有13組(編號A至M)管理全球資訊網路主目錄的「根網路域名系統伺服器」(Root Domain Name System Server,簡稱根伺服器),其中10組設於美國,另荷蘭、瑞典和日本各有一組;每組根伺服器在全球多處設置共504台鏡射站(mirroring),分散協同、輪流回應全球網路使用者之域名(DNS)查詢解析回應引導之網路運作。我國於102年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置F根伺服器(F-Root DNS Server)鏡射站,98年於中央研究院設置I組根伺服器鏡射站,目前國內共有F、I、J組共三台根伺服器鏡射站。 近年全球跨國之網路攻擊事件威脅及影響規模日益嚴重,網路資通之維安迅速上升為各國國家安全、經濟戰略考量之重要因素。近日國際傳媒報導美國官方掌握情資指SONY公司遭受嚴重之駭客侵入破壞,乃利用台灣較快速之網路設施轉傳,惟此一訊息在國內並無任何機構進行確認追查及回應。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籌及協調我國內、外網域名稱註冊系統、IP位址、網路協定等事宜,並設有網路安全委員會,其任務包含我國網際網路安全管理政策之諮詢、國內外網路安全相關議題之資料收集及研擬因應、網路安全及網路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擬定、提升並確保國內所有DNS SERVER之安全性、大規模網站安全掃瞄檢測等。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應自104年度起,宜與我國相關資安單位協商分工,以達成我國資通安全之合理機制。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2,60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2,445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2,345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5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5萬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政府原始捐助比率94%,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該工程司100%轉投資之事業,其性質與國營事業類似,年終及績效獎金標準不應與國營事業差異過大。 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決議(十二)2.「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及(十七)「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101、102年度除領取2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外,另有5.45至6.31個月之績效獎金,遠逾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102年度為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合計7億2,056萬5,000元,遠超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顯示該公司鉅額獎金已影響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收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績效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由董事會每年度視營運狀況而定為由,未曾提供予立法院預算中心103及104年度預算數,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提高營業收入,並凍結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二分之一,及針對董事會核定104年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績效獎金分配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1)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0%轉投資之事業,其性質與國營事業類似,該公司員工年終及績效獎金之發放,不應與國營事業差異過大;惟近年度該公司員工領取約7.45至8.31個月本薪之年終及績效獎金,除遠逾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國營事業之獎金標準上限,形成不合理及不公平現象外,且以102年度為例,該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總金額7億2,056萬5,000元,遠超出當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1億6,997萬7,000元,顯示該公司發放鉅額年終及績效獎金,已影響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收益。故建請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預算案全數凍結,待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針對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具體合理之獎金核發及人事派任機制,並追究相關派任至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未善盡管理人之責任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王進士 (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係政府捐助比率94%設置之財團法人,其轉投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世曦公司)之持股比例為100%,該公司性質類似國營企業,其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之發放標準,不應與國營企業差異過大。惟台灣世曦公司員工近年度除領取2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外,另發放5.45至6.31個月的績效獎金,遠遠超過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之標準,且以102年度為例,該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總金額達7.2億餘元,遠超出當年度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台灣世曦公司投資收益1.6997億餘元,顯示該公司發放鉅額年終及績效獎金,已影響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收益。參考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明確要求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府政策成立,且為公益性團體,其年終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0%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公司,其性質與國營事業類似,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世曦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發放參酌立法院決議精神辦理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質實與國營事業無異,但其員工年終及績效獎金卻高達7.45至8.31個月。為符合立法院決議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之規定。其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亦應依該決議精神,自103年度起比照適用。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以上(1)至(3)案併第1案處理。 2.有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長期以來對國家重要建設計畫的進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該工程司主要利基移除導致賸餘減少,104年度預算案扣除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後,實為短絀1億0,820萬元,該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現今業務範圍僅有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而該公司的業務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業務並無明顯差異。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需提升人才培育力度以及提供教育訓練的專業性,增加與民間顧問公司的競爭力,並且調增公益績效目標,以求提高收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3.針對新竹香山土地徵收案,廢除R1行動聯盟表示,新竹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簡稱R1),長4.3公里,要價46億元,3年從15億元一路追加到46億元,而46億元經費是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估,被質疑有利益輸送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R1經費遽增之書面報告,以證實R1道路開發的必要性和公正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監督要點」第3點第1款:「本工程司得依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轉投資事業暨再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應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且董事、監察人應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據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3屆董監事名單(任期102年3月21日至105年3月20日),其中僅董事長係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指派擔任,其餘8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等重要職務皆為外聘,該名單雖經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董事會同意,惟代表性仍有不足,恐影響該工程司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決策權。 爰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董事,由政府或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代表擔任之比例提高至二分之一,以維護轉投資權益,並監督被投資公司業務執行及職權行使,不致偏離原投資目的。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僅董事長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指派擔任,其餘8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等均為外聘。導致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策方向、投資目的,均有可能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政府之立場有所偏差。因此,為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決策權脫逸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政府之監督掌控,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應於1個月內撤換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董事名單,以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人員或交通部官員擔任為原則。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本(1)案併第4案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8,765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0,444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40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403萬7,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3億8,321萬2,000元,增列40萬3,000元,改列為3億8,361萬5,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成立背景係為解決中華航空公司股份掛於私人名義持有而成立。但其成立時之時代任務業已完成,目前其持有中華航空公司之股份亦僅有35.91%。故其解散後依其章程將其財產全部歸屬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亦不致使中華航空公司轉變為國營事業。而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並未依照立法院決議將政府捐助比例由0%改回100%,顯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亟欲脫離政府監督,並將公產歸於私產之心機。爰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購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股,其業已於97年全數提列損失,但卻又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實際由政府指派人員擔任董事,其董事長係交通部次長擔任。目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面臨特別股贖回壓力而即將導致破產,交通部一方面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將破產而急於通過財務改善方案,另一方面卻又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訴訟,其政策上完全互相矛盾。為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改善方案有更加完整之討論空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議暫時停止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待交通部對於處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方案定案後,再依交通部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訟。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前於94年間違背其捐助章程,質押所持有中華航空公司股票向銀行借款45億餘元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致產生重大虧損,現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財務改善方案」,已決議全數收回特別股,惟規劃於減資後將再洽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認購私募普通股。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修改捐助章程將「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增納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業務範圍,然台灣高鐵通車至今嚴重打擊國內飛機航線的營運,再加上原所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係借款而來,每年尚需支付銀行逾4,000萬元之利息。故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宜應本原始設立宗旨,及善盡良善管理人之責,不宜再參與或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後的認購私募案。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蔡其昌  劉櫂豪 財團法人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9,422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5,933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8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6,784萬1,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有台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及台北圓山聯誼會三大組織,主要從事國際觀光事業,是台灣對外重要門戶,人力資源為其最主要的營運資產,其中台北圓山大飯店員工數便達682人,占全體事業員工人數約七成,惟近年來卻屢屢傳出圓山大飯店有違法勞動法令之情形,如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晚間10時至隔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過去2年間至少有5起案件(含合併處理案件)遭到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其中亦包含再犯的情形,除嚴重損及員工勞動權益之外,亦對飯店之名譽有所負面影響。爰此,凍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管銷部門費用」四分之一,待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對所屬員工勞動權益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立法院在98年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修改該章程,其董監事半數以上應由政府人員兼任,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業已於101年5月間修改章程採納立法院決議,章程第6條明定「1.本會設董事9至11人組成董事會,……;為維護本會之公益性,董事、監察人半數以上,應為政府所推薦之現職公務人員。」而事實上該會董監事全數皆由交通部協調薦派,準此,交通部宜將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而目前該會董事長之薪資達29萬0,975元,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除因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等原因外,不宜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依該財團法人營運性質,尚難謂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復以近年來該會營運情形欠佳,102及103年度迄今均呈現虧損狀態,未達預算目標,董事長之薪資自應從嚴撙節。爰此,建請交通部研議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將董事長之薪資參照前開原則辦理。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主要有台北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然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的經營重心卻明顯重北輕南,以年營收來看,台北圓山大飯店占了71%,高雄圓山大飯店僅占12%,100至103年虧損金額都逾1億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要花3億元整修台北圓山大飯店的客房與宴會廳,卻任憑高雄圓山大飯店老舊、蕭條。然而,高雄圓山大飯店位於澄清湖附近,風光明媚,加上近年來高雄觀光產業蓬勃發展,觀光人數均有大幅成長,對於高雄圓山大飯店而言,應是轉虧為盈的大好契機,但多年來未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積極改善高雄圓山大飯店體質的做法,持續放任南北圓山大飯店的差距擴大。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04年4月董事會後,立即提報高雄圓山大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以餐飲收入為該財團法人最主要收入來源,又以該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為政府代表,顯具公設財團法人之性質,允較一般民間業者更注重產銷履歷及食材溯源安全機制之控管,以為同業之表率,惟日前亦涉入食安問題,顯見相關管控措施仍有不足。爰要求審慎檢討強化對上游食材之品管監控機制。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編列「營業收入」17億6,766萬3,000元,「餐飲收入」占10億2,913萬2,000元,為最大宗收入來源。圓山大飯店號稱是五星級等級,日前卻遭到顧客投訴,有民眾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松鶴廳用餐時,用餐座位區的櫃子角落,看到一隻死老鼠,圓山大飯店坦承確有此事,認為是清潔人員的疏失,這已經讓民眾對圓山大飯店的餐飲品質打上大問號。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務必落實各飯店餐廳清潔,維護高品質之餐飲水準及對於上游食材品質之控管,以提供消費者安全衛生之食用環境。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第四案:102年度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審查結果:均照案通過。 第五案:10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0,611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554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7萬1,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22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70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2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萬6,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第六案:103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9,31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9,129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85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49萬6,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於102年10月15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解散,並於103年4月25日完成清算終結登記,103年度預算書毋須審查。 第七案:104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2,95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2,608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5萬1,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61萬6,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檢測驗證業務主要係執行無線通訊暨安規檢測、電信設備審驗、支援草擬各項新興技術規範。鑑於數位匯流時代,經由行動寬頻網路連結之生活模式已逐漸開始成型,但相關安全意識與防護機制,尚待建立明確規範架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應密切關注此類新型通訊技術之發展,加強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有鑑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資通安全業務為辦理資通訊產品資安評估與資安驗證,以及行動通訊服務安全提升之研究。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公布「2014上半年數位匯流大調查」,在台灣的整體網路環境安全性上,58.6%沒信心,27.9%有信心,13.5%無明確意見;與102年12月底相比,沒信心比例上升7.1個百分點。若網路基礎設施相關資料外洩,有69%擔心會影響國家安全,22.8%不擔心,8.3%無明確意見。隨著數位資訊科技爆炸性的發展,資安產業發展不論在行動通訊、雲端未來或各種數位內容產業上,皆不可忽視。爰此,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需跟上時代潮流,對於新型科技發展要能及時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昆澤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針對SONY公司疑似遭北韓以駭客攻擊事件引發全球關注,後續效應目前仍於國際社會中發酵,更可能衍生成美國與北韓新一波衝突之導火線。面對電腦駭客攻擊已經由過往個人行為衍生成國家行為,各國皆將網路資訊安全納入國防戰略思維之一環,未來類似事件恐將頻繁出現。爰此,要求政府相關部會應積極研擬對大規模駭客攻擊之防禦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第八案:10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審查結果:均照案通過。 另有委員提案8案,不予通過或不予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 1.財團法人電信協會104年度預計業務支出1億1,526萬1千元,為近5年度最高,較去年增加17,13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截至103年9月底之土地及房屋清冊,計持有土地332筆,持分面積約8萬1,628平方公尺,其中148筆土地已辦理出租,所占比率僅約半數,其餘土地尚處無償借用、占用、閒置、道路用地或列屬畸零用地等;另房屋資產88筆,持分面積約5,114平方公尺,其中58筆房屋已辦理出租,約7成資產完成招租,其餘部分房屋尚在招租中;查近年該協會土地及房屋之出租情形,整體資產運用管理顯未反映於增加之業務支出。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三年皆明指資產管理成效欠佳,爰刪除財團法人電信協會104年度預計業務支出10,00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預算 1.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決議(十二)2.:「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及(十七):「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而近年公務人員年終獎金皆維持於1.5個月。因此,合計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員工之年終獎金加績效獎金不得超過2.7個月。 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用人費用─獎金(包含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等)」編列1,200萬元,相較於同年度之「用人費用─薪資」3,888萬元,年終獎金加考績獎金相當於薪資之3.7個月,已逾上述本院之決議。 爰針對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用人費用─獎金」編列1,200萬元,刪減1/3,以符公務人員標準。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福利費」200萬元,目前政府各機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各項獎金與福利項目大多直接引用公務人員待遇或自訂標準,不論營運是否虧損皆比照國營事業機構領取最高4.6個月之獎金,有違社會公平。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員工之獎金及其他福利措施,皆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以中華顧問工程司總人數45人計算,平均每年每人福利費達4萬4千餘元。爰此,凍結此預算科目「用人費用–福利費」四分之一,俟中華顧問工程司就上述預算科目,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3.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其成立以來,即積極參與國內、外各大公共工程建設,提供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顧問服務。其成立之初,因國內該類技術顧問服務尚未發達,成立宗旨尚符公益目的之要求。但其後時代發展、資訊發達,民間紛紛成立類似之技術顧問服務公司,中華顧問工程司之時代任務業已完成。尤其其後轉投資之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更屬完全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除此之外,中華顧問工程司,幾無任務可言,而且104年若未計世曦公司之投資收益,其預算短絀更高達1億0,820萬元。爰此,中華顧問工程司,應於104年度以前積極處分世曦公司股份,僅保留35~49%股份後辦理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1)中華顧問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世曦公司後,原有之工程顧問業務移由世曦公司承接,因主要業務移除致營運成果欠佳,甚或產生短絀,已有無法達成原捐助章程設立目的之虞,應依民法第65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及本院93年6月11日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時,所作相關附帶決議,予以裁撤。 提案人:楊麗環  管碧玲  王進士  劉櫂豪 本(1)案併第3案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編列業務經費2,450萬8千元,其中包含公共關係費192萬元。按目前航發會董事長係由交通部政務次長兼任,依照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行政院轄下各部會機關派任至各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等,所編列之「公關費」或「特別費」使用上限應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104年交通部部長加三位次長編列之特別費僅117萬9千元,航發會董事長由交通部派任卻編列192萬元,顯然不符前揭立法院決議,又公共關係費之編列理應以有益於業務收入之挹注為必要,然而,航發會近幾年盈餘均呈現短絀狀況,100年度102年度,短促分別為5.33億元、0.9億元、5.08億元,且該基金會業務僅係辦理贊助計畫及模擬機租借、維護與管理,業務相當單純,編列較主管機關更高的公共關係費顯不合理,爰此,「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192萬元,應予以刪減70%。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航發會預算員額僅7人,主要業務為辦理贊助及模擬機租借業務,卻年編192萬元公共關係費,不僅欠缺合理性且與本院決議未合,爰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蔡其昌  劉櫂豪 3.航發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經費2,450萬8千元,102年度起,行政院轄下各部會機關派任至各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等,所編列之「公關費」或「特別費」使用上限需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航發會現任董事長由交通部政務次長兼任,而104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業編列特別費117萬9千元(含部長及3位次長),然航發會卻年編192萬元公共關係費,遠高於其主管機關交通部部長之水準。公共關係費之編列多半用於公關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饋贈等費用,並無益於業務收入之挹注。爰此,凍結本項1/4預算,俟航發會就上述預算科目,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12月25日(星期四)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分預算。(詢答及處理)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及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胡湘麟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羅淑蕾、蔡其昌、楊麗環、陳根德、葉宜津、王進士、李鴻鈞、許添財、周倪安及黃偉哲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胡湘麟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林國正及劉櫂豪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分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本會主審「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非營業部分,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及王進士補充說明。 104年度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分預算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1億0,42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4億4,151萬6,000元,照列。 3.本期賸餘:16億6,275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5項: 1.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收入」項下「雜項業務收入」2億8,000萬元,是根據「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規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利益分享方式於高速鐵路營運期間,每年提出稅前營業利益10%之效益回饋金,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度起逐年支付回饋金,101至103年度已繳交回饋金分別為20億元、3億9,568萬3,000元及2億7,095萬1,000元。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近來財務狀況不佳,截至102年12月31日,高鐵累積虧損522億元,負債更高達4,575億元,未來折舊攤銷平均每年232億元,償還貸款每年192億元,加上103年要贖回特別股的股本402億元和113億元遲延的利息,況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整體財務改善方案目前尚未定案。爰此,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應立即擬具因應策略,以確保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回饋金收入穩定,以利基金資金調度及正常營運。 提案人:羅淑蕾  李鴻鈞  陳根德  王進士  楊麗環  葉宜津 2.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計平衡表列有「其他長期墊款」科目9億6,762萬9,000元,包括墊付本金9億2,490萬6,000元及應付利息4,272萬3,000元。惟依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有關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之用途規定,尚無墊付其他政府機關款項之規定,顯示該墊付款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不符。且墊付嘉義縣及臺南縣之發生時間為91年度7、8月間,迄今已逾10年,不僅全數未歸墊,且自墊付日起至102年底止,亦未收取利息。鑑於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墊付地方政府相關經費,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用途不符,且歸墊時間遙遙無期,要求交通部就上述缺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根德  葉宜津  羅淑蕾  李鴻鈞  楊麗環  王進士 (1)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91年墊付嘉義縣及臺南縣政府相關經費,迄今已逾10年,不僅全數未歸墊,且自墊付日起至102年底止,亦未收取利息。新竹縣政府102年墊付款亦同,與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用途不符,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與地方政府協商還款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陳根德  葉宜津 本(1)案併第2案處理。 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4年度預算案「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編列10億5,000萬元,辦理高鐵站區雲林站及彰化站聯外道路系統新闢及改善計畫,惟有關本案之財務計畫修正案卻未獲行政院核定,與預算法中重要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行製作成本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始得編列預算之規定不符。鑑於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新增苗栗、雲林及彰化等3站之改善工程已執行多年,卻遲未完成計畫之財務計畫修正作業,爰要求儘速檢討改善。 提案人: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4.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主要目的為辦理高鐵站周邊特定區段土地開發及聯外道路系統建設,其中招商開發為重要業務項目。高鐵自96年通車至今已7年多,除台北、高雄站外,其餘站點周邊招商開發仍不理想,有違當初高鐵設站希望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甚至直到現在還在做招商開發,顯見效率不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應於最短時間內完成現有車站周邊之招商開發,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報告及開發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王進士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陳根德 5.近年來高雄觀光產業蓬勃發展,根據統計103年度光是住宿於高雄觀光旅館的外國籍旅客就已突破80萬人次,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遊客是從北部搭乘高鐵前來高雄,而高鐵在高雄的站名為「左營站」,但一般的觀光地圖僅標示「高雄」而無「左營」,甚至連交通部觀光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的外文網站(日文、英文)對於搭乘高鐵前往「高雄」亦未特別說明應搭到「左營站」,對於外國遊客而言,自然認為搭高鐵到高雄要坐到「高雄站」,而不清楚應該是搭到「左營站」,經常因此產生誤會與不便。而揆諸目前高鐵沿線各站除台北地區因站數較多外,其餘各站均以車站所在地之縣市名稱命名,爰此,建請交通部責成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研議將高鐵左營站正名為高鐵高雄站,或高鐵高雄站/左營站,以便利外國遊客。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李鴻鈞  陳根德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有鑑於先前油電雙漲,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不顧人民感受,執意調漲票價,如今國際油價已降至史上新低,國內運輸票價紛紛調降,交通部應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順應民意,調降票價至漲價前的水平後,始得同意延長特許期。 提案人:羅淑蕾  李鴻鈞  陳根德  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今天會議的主題有二項:一、審查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期,須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乙案。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九),有關協調高鐵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未經同意前不應同意延長該公司之特許年限乙案。 本項議題曾於11月5日及11月20日報告過,也在11月17日舉行過公聽會,大家都有共識,台灣高鐵是台灣最重要運輸動脈,「台灣不可一日無高鐵」,高鐵永續經營是社會共識。如何讓高鐵財務健全,永續經營?我們先聽交通部葉部長報告再來處理。 高鐵公司如果真的破產,許多衍生問題難以解決也是台灣的災難。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對交通議題,沒有藍綠之分,也沒有朝野之別,大家都非常認真的議事,追求台灣最大利益和維護台灣民眾行的安全與行的便利。本席由衷希望各位委員今天能達成共識,讓葉部長和高鐵公司馬上去處理高鐵的財務問題。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七),對於是否延長特許年期,須經本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乙案,檢送「高鐵延長特許期報告」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2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九),有關協調高鐵公司就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未經同意前不應同意延長該公司之特許年限乙案,檢送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報告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2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報告。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高鐵延長特許期」及「高鐵未來營運計畫及財務改善方案」進行報告,並希望取得貴委員會審查通過高鐵延長特許期,深感責任重大,我是以向歷史負責的態度來向各位委員報告,希望取得委員會的理解。為了讓今天的報告比較清楚,接下來我會用簡報的方式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請各位委員指導。 我們的簡報大綱分為四部分: 一、高鐵財務問題處理之急迫性: 1.為什麼特別股訴訟案將使高鐵公司破產? 2.政府能否主導特別股股東不提訴訟,使破產延後? 二、政府收買方案: 1.興建營運合作終止相關作業。 2.強制接管營運。 3.債務承擔、資產鑑價及移轉。 4.收買價金及籌資方式。 5.接續營運。 6.爭議事項協調、仲裁及訴訟。 三、財務改善方案: 1.從財報數字看問題。 2.為什麼要延長特許期? 3.不同特許年期方案比較。 4.延長特許期的利益分配。 5.增資對象。 6.收回站區開發權是否影響營收及票價。 7.票價問題。 8.特許期延長之依據及程序。 四、結論與建議。 現分述如下: 一、高鐵財務問題處理之急迫性: 1.為什麼特別股訴訟案將使高鐵公司破產? 高鐵公司資產總計5,010億元,其中的可動支現金只有18億;另外有436億現金是銀行團在借新還舊時設定了一個還帳計畫專戶,因為在政府背書的3,083億債權之外,高鐵公司還有另外一些債務,他們希望未來可以由此保障他們的債權,所以有一個計畫專戶;還有就是高鐵目前擁有的資產及特許期所可以產生的利益,一共是4,556億。目前高鐵公司的負債為4,528億元,在資產為5,010億的情況下,股東權益只剩482億;而股東原本的股本是1,053億,其中651億為普通股、402億為特別股,所以高鐵公司目前的累積虧損為470億元,再加上股東預付的特別股股息101億。 高鐵公司造成破產的原因如下:(一)大陸工程於一審提告已經勝訴,要求35億特別股要全部償還,現在是二審之中,將來如果定讞,高鐵公司只有18億現金,根本還不出35億,就會破產。很多人會問:那436億現金能不能打開來償還這筆錢?事實上,這是當初銀行團為確保其他債權而鎖住的,沒有道理打開來償還特別股,這樣對於銀行團的其他債權會有所傷害。(二)目前高鐵的營運資產及存貨為4,556億,但是在運量不如預期、特許期也很快會結束的情況算起來,它的資產是高估,可能要減損1,000億,只要做資產重估,馬上就有破產的可能。當然,這還要一段時間,可能一、二年之後才會發生。(三)在股東權益只有482億的情況下,但是特別股要歸還,因為只要大陸工程的35億訴訟定讞,其他的特別股股東一定會求償、告訴。大家可能會覺得航發會是政府主導的,為什麼一定要求償、可以不求償嗎?不可能!因為這是公司法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如果不去主張這個權利,過幾年之後就會喪失追訴權,等於喪失這個權利,對公司或法人的權利會有重大影響,沒有一個人敢做這樣的決定,行政院也沒有能力做這件事,然後就會產生骨牌效應,導致533億債務,其中包括392億股本及141億的延遲利息,因而造成破產。(四)從現金的角度來看,高鐵公司目前是還有現金,但是從會計帳面來看,會計師的簽證會把這些都列為負債,高鐵公司就會破產。所以高鐵公司破產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根據公司法、根據會計原則,可以很清楚的預見即將發生。 2.政府能否主導特別股股東不提訴訟? 所謂特別股,根據國際會計準則IFRSs的認定,它其實是一種債,只是當初因為高鐵公司的特殊狀況,我們在會計上並沒有把它認定為債,可是當其中有一個特別股三審定讞時,這個特別股就變成債,其他所有特別股都會變成債。在100年6月公司法修正之前,公司如果沒有盈餘,是可以不還特別股;可是100年6月公司法修定之後,不管有沒有盈餘,當特別股股東提起訴訟時,公司就必須償還。如果100年6月的公司法沒有修這一條的話,今天高鐵公司的破產問題也沒有這麼緊急迫,但是因為公司法的修正,造成了這個問題。在一審之中,目前所有向高鐵公司求償的特別股股東都是勝訴的,也就是股本一定要還,股息可以先不還,等到公司有盈餘時再還。以大陸工程這個案子而言,目前在二審中,我們預計104年3月會三審定讞,剛才我也說過,只要任何一個案件判決定讞,其他特別股股東,包括公股及泛公股股東,基於對母公司的治理職責,都不可能去緩訴,勢將引發連鎖效應。我也要再次向委員說明,政府公權力無法要求他們做這樣的事,因為有背信的責任,公司董事會居然不求償,這就是背信,尤其是泛公股公司裡面有很多民股,這會有很大的困難。 二、政府收買方案: 高鐵公司既然要破產,就只有兩種方案,一是收買,一是財改方案。如果由政府收買,要進行什麼程序?會碰到什麼挑戰? 1.興建營運合約終止相關作業:當興建營運合約終止,政府才會進行收買;而興建營運合約何以會終止?就是因為有重大違約事件發生。政府收買的第一步是三方契約發生重大違約事件,譬如破產就是重大違約事件,這時甲方(交通部)可以通知乙方(高鐵公司)有80天的改善期間,如果80天內改善,就可以繼續。其實乙方只有一個條件可以改善,就是在既有條件下增資,當原有股東增資後,將債務還清,就解除破產。可是大家應該很清楚的知道,以既有條件,沒有任何一個股東願意增資,我們可以預計給他們80天也勢必無法改善,我們就宣告興建營運合約終止,然後有2個月的資產鑑價期間,看看高鐵公司的資產有多少。2個月是預計的期間,事實上可能比2個月還要久,在完成計價之後,就準備做資產移轉,將高鐵公司的資產移轉到交通部高鐵局,預計要6個月,這也是我們樂觀估計的時間。資產移轉完畢,會有價金給付及資產移轉。以上是政府收買的整個程序。我們預計資產鑑價的時間不止2個月,資產移轉的時間也不止6個月,中間一定會有些爭議發生。 我們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不管發生什麼事,都不能讓高鐵的營運中斷,所以另外一個主軸就是如何讓營運能夠維持?在80天的改善期,高鐵公司等於進入加護病房,在用葉克膜維生的狀態,隨時有可能因為公司內部某些問題而造成停駛,使旅客重大權益受到影響,因此我們不會等到80天,可能提前就強制接管營運,而廢止營運許可是80天後開始。強制接管營運的期間,我們樂觀估計是10個月,但有可能會更長,之所以要這麼長的期間,基本上就是讓既有的高鐵公司人員繼續維持高鐵運作。可是高鐵公司董事會基於高鐵公司的所有權,他們自己有他們運作的邏輯,我們不管它,還是會維持運作。 在這麼長的期間,我們是為了準備接續營運機構的安排,其中有兩種可能:一是成立國營公司接管高鐵,這要立法,需要由立法院通過高鐵公司設置條例;二是進行OT招商,就是在接管資產之後,用OT方式移轉到另一間公司經營,這要做非常多的資料準備,包括如何移轉、移轉給什麼樣的公司、公司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與條件等等,這些都需要準備,我們預計要1年的時間。但是這有一個潛在問題,我們準備文件及接續營運機構安排的時間可能超過資產移轉的時間,中間就會有營運空窗期,最理想的方法是將這兩個點切在同一時間。 還有一個主軸是其間可能產生爭議的處理:第一個爭議是有三件不可抗力事件,因為高鐵公司在求償,包括老人優惠票的問題、921地震的問題等,我們不知道這些求償會不會成立,但是這些都會發生。第二個是高鐵對違約這件事是否成立會有抗辯的爭議。另外還包括:停止、廢止營運的爭議;接管營運的爭議;計價及資產移轉的爭議。 2.強制接管營運:我剛才也說明過,強制接管營運的啟動時機是依三方契約及獎參條例規定,乙方發生三方契約重大違約情事後,交通部必須做出停止營運之處分,乙方經停止營運處分後,即不具特許經營高鐵之權利,甲方應強制接管營運。乙方於改善期間(交通部尚未作出停止營運之處分)作出停止或減班營運之決定,或發生其他營運不穩定情事,甲方應依獎參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提前為停止營運之處分並進行接管。 很多人認為「接管有什麼了不起?政府過去有接管許多金融機構的經驗,所以接管高鐵就像接管金融機構一樣」。我在這裡也要簡單說明這兩者之間的重大差別,金融機構的接管目的是避免公司營運惡化,影響到存款人及保戶的權益,但是我們接管的重要目的是希望高鐵的營運不中斷。至於接管功能部分,金融機構方面的接管是必要時得處分公司資產,進行財務改革或與其他公司合併,但高鐵被接管後,我們無權處分公司資產,也無法對高鐵進行公司財務改革,僅能在讓營運維持不中斷的情況下,想辦法找下一個接續營運者來營運高鐵。在接管人職權部分,金融機構的接管是取得金融機構的經營權,但接管高鐵則是只取得高鐵這條鐵路的營運權,高鐵公司的經營權仍然屬於高鐵公司,這是很重要的差別,我必須再次說明。接管金融機構是取得整個公司的經營權,但接管高鐵則是接管高鐵的營運,高鐵公司本身的經營權還是屬於高鐵公司所有,並沒有辦法接管。接管所需資金部分,若金融機構的公司資金不足,得由保險安定基金及存款保險公司之準備金賠付,無編列預算問題,高鐵則是必須由政府來處理,透過貸款或編列預算的方式。在承受商契約繼受方面,原則上金融機構的公司仍繼續存續,無處理契約繼受問題,但高鐵案因為公司無特許經營權時,政府必須繼受高鐵這條鐵路的營運、維修及工程相關契約,始能維持營運。 另外,為確保並維持高鐵的正常營運,我們必須指派接管人並成立接管小組,依高鐵公司組織狀況進行必要對應編組,進駐營運、維修及財務等部門監督相關人員正常作業。排除執行障礙與困難,以維持正常營運為最高指導原則。可是在執行面上卻有法律授權略有不足的問題,現行獎參條例第四十三條雖有強制接管營運之規定,惟相關作業均以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之接管營運範圍、接管人職權、營運機構董事會及人員應配合事項等,均有衍生爭議或阻礙之虞。獎參條例接管營運條文修正案,已在貴委員會完成報告及詢答,希望透過條文的修正讓我們得到更明確的授權,但該案尚未進入逐條審查,倘財務改善方案無法推動執行,建請貴委員會協助法案審查通過。 接管期間還有一個重要的租金爭議問題,興建營運合約第8.7條規定,主管機關如依法強制接管高速鐵路營運,雙方除依強制接管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甲方並同意給付因使用、收益及管理乙方營運資產之租金予乙方,其租金計算標準包括下列項目:(1)折舊:依乙方原採用之折舊方法計算之金額。(2)資金成本:以租金支付期間前後之資產平均帳面價值,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金額。(3)維修費用:資產設備如由乙方維修時,甲方應支付乙方維修費,其計算標準由雙方另行協議之;資產設備如由甲方維修時,其費用由甲方負擔之。當高鐵公司將資產交給高鐵局接管,這時候資產是不是要支付租金、權利金?我們一定會覺得這樣做並不合理,政府幫它接管,為什麼要處理這些事情呢?所以目前在合約上確實有爭議發生,折舊、資金成本、維修費用要算在誰的身上?政府雖然主張資產未完成移轉前係代為營運性質,接管期間損益仍歸高鐵公司所有,爰不生租金問題,惟高鐵公司勢必依合約主張爭議要求政府依約給付租金,恐造成政府損失,我先跟各位做上述的說明。 另外是承商契約繼受問題,政府必須繼受高鐵公司營運、維修及工程相關委外契約(例如清潔、保全、維修零件供應等),始能維持正常營運維修作業。恐有應按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而無法順利繼受原合約或必須另行招標而影響維修及營運服務品質之情況發生。政府與承商談判過程中,變更商業條件機會不大,恐有不利政府之合約條件情況發生。 另外是空窗期人員僱用問題,資產移轉完成後,強制接管狀態及效力即應結束,已無法律依據繼續強制指揮高鐵公司人員作業,屆時倘接續營運機構仍未到位,將產生政府臨時僱用高鐵人員而須處理轉置、移撥予接續營運機構之複雜問題。 另外是債務承擔、資產鑑價及移轉部分。依三方契約規定,興建營運合約終止日即為政府承擔高鐵公司3,083億元銀行債務之起始日,也就是說,我們可能會從原先的債務保證人變成債務人。資產鑑價及移轉部分,鑑價機構依獎參細則規定,由交通部委託,粗估經費約1.5億元。鑑價時程按合約規定為2個月,移轉時程合約並無規範。在實務問題方面,高鐵資產類別及數量繁多,估計無法於2個月內完成鑑價,合約雖有得協議展延之規定,惟乙方(高鐵公司)可能不同意或主張其他爭議。依判斷乙方勢必要求儘速移轉,以避免持續支付利息及承擔虧損,並儘早取得收買價金,所以從甲方的角度來講,我們必須很嚴謹的去做這件事情,到時候勢必會產生爭議,我們會希望資產鑑價完畢、收買完畢、完成移轉時宜同步交付OT機構承接營運,而OT作業約需1年難以配合提前。(若未於資產移轉時,同步交付OT機構,將產生政府承接資產、強制接管狀態消失而必須由政府僱用高鐵公司員工之複雜狀況)。 在收買價金及籌資方式方面,收買價金如以帳面價值初步估列,103年6月底價值約3,861億元;如以暫定資產價值估列,102年底價值約4,225億元。不管是用3,861億元或4,225億元,收買價金第一件事情就是要還甲項銀行團授信餘額3,062億元,及乙項、丙項、丁項的其他債務,因為債務必須優先償還,另外還有政府的回饋金,這些錢都算下去的話,就算是拿3,861億元給高鐵公司,仍會不足一千多億,就算是比較高估的4,225億元,當償還需要優先償還的債務之後,還是會欠七、八百億,所以收買之後,可以很確定現在所有特別股的股東和普通股的股東會一毛錢都拿不回去。 如果我們決定由OT公司來接續營運,這裡面會有幾個問題,首先,依促參法程序辦理,包括可行性分析、先期規劃、公告招商、甄審評選、議約、公司籌組及簽約等程序,估計約12個月。其次,實務上會發生幾個困難或挑戰,第一,高鐵公司已經破產,按理無法參與未來OT投標,惟國內並無其他具高鐵營運實務經驗之公司,且須處理承接既有3,500名高鐵員工之複雜問題(如年資接續或資遣、工會態度、僱用年期保障等);第二,新的OT公司是否仍應由政府主導?因為高鐵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把它變成泛公股公司會不會比較好?倘若由政府主導,則又應由哪些泛公股公司發起籌組?又政府主導之公司承接既有員工,雖因員工權益較受保障而易於安置移撥,惟相對可能導致營運成本增加之問題,因為員工會提出另外的條件和政府談判;第三,政府處理新OT招商案仍須面臨特許年期長短、特許期利益分配、股東合理報酬、是否圖利特定對象及票價高低等問題,這些問題講到最後,都和現在我們在討論財改案所碰到的問題相同。 假定是由國營公司來接續營運,國營高鐵公司設置條例立法、預算編列、公司籌組及成立等作業,估計約12個月以上。現有3,500名高鐵員工轉任資格、薪資福利如何留住技術人才、經營效率及服務品質如何維持等課題之處理,因為變成國營公司之後,原來員工的待遇彈性、用人資格等方面一定會受到更多的限制,所以這裡面會有很大的轉接問題。另外,高鐵系統須定期更新車輛、號誌、電力及軌道等設備,始能確保安全並與國外先進系統與時俱進,國營事業之費率票價訂定欠缺市場機制,恐無足夠營收支應增置汰換所需鉅額資金,須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在爭議事項協調、仲裁及訴訟方面,可能爭議如下:三件不可抗力除外情事協調案(乙方主張至少3,000億元)、興建營運合約及三方契約違約事由之抗辯、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可能爭議、資產鑑價、收買及移轉爭議。爭議解決方式有三:一、協調:由協調委員會協調之(合約終止後仍可運作)。二、仲裁:經協調委員會協調3個月不成,或決議提付仲裁之案件。三、訴訟:乙方有權選擇不經協調、仲裁,而逕以訴訟方式解決。在實務上我們相信高鐵公司大概不會走協調、仲裁,比較可能會走訴訟這條路,處理人力、經費、時程及政府可能損失無法估計,勢必成為行政上的負擔;訴訟過程高鐵公司為保障其權益,恐對政府提出各項質疑,破壞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政府與民間之合作關係。 接下來,我簡單跟各位報告一下財務改善方案,雖然這個方案我已經多次對外說明,但我還是再次做清楚的說明。目前高鐵的折舊是採運量折舊方式,在民國96、97年以前是用所謂的直線折舊,每年折舊190億元左右,98年以後實施財改方案,改用運量來折舊,運量折舊的概念其實有一點先低後高,剛開始時的折舊低一點,可是隨著特許期限即將到期,後面的折舊一定要折完,所以後面會慢慢增加,這幾年(100年到102年)的帳面上有盈餘其實是因為折舊方法的改變,並不是真正的盈餘,未來當折舊升高的時候還是會虧損。因為特許期限越來越接近,自102年起折舊逐年增加,預估最高折舊到106年時會達到284億,如果運量營收無法有效跟著成長,將會入不敷出,所以我在上一次詢答時曾經提到,就算今天沒有任何特別股訴訟的問題或其他問題,它的累積虧損還是會持續增加,當它大於股本1,053億時,就會破產,我們預計的時間大概是108年(就算是沒有特別股的爭議),更何況特別股的爭議及訴訟,明年初一定會發生。 為什麼要延長特許期?在現在只剩下19年特許期的情況下是入不敷出的,當我們把特許期延長後,因為折舊的關係,可以把成本往下壓,這樣就可能產生一些盈餘,讓這家公司可以維持下去。 一般公司資產係以耐用年限折舊之,其加速折耗比是1,即耐用100年的建物就於100年內折舊攤銷,可以完整反映資產價值(即充分利用資產從事營利)。高鐵特許期及無償移轉資產的限制,致高鐵公司約88%資產的加速折耗比大於1甚多。以土建資產為例,1塊錢的成本在BOT合約條件下,相當於3.77元,造成沉重負擔,延長特許期才能提供適當BOT經營條件。目前高鐵公司所有的資產,包括土建工程、軌道系統、車輛系統、電力、號誌、通訊等系統,土建的折舊一般是100年,軌道是35年,車輛是35年,電力是35年,號誌及通訊是7到15年。當初我們給的特許期限是35年,興建就花了6、7年,當它興建完成開始營運,它就只剩下26年半的特許期,在這種情況下,它的折舊的確會讓它的成本變得很高,除了號誌、通訊是合理的之外,其他部分因為折舊太短都會提高成本。 不同特許年期方案比較,投資報酬率多少才適當?5.9%會不會太高?櫃買中心公布之30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目前是2.3%,為無風險投資報酬的參考指標,目前利率處於相對較低的水準,未來仍有上升空間與趨勢。假定延長40年,高鐵案投資年期長達近60年,如果增資進去,以投資人的角度來講,這一筆投資大概要投入60年,每年5.9%,這樣的投資報酬率究竟是高或低,大家心裡面可以自行去判斷,因為有的人認為很高,有的人認為偏低,但是我們看來目前的方案是比較合理的,如果用25年、30年折舊來計算,參與增資的人,大概只有3.5%到4.3%的投資報酬率,我們認為這樣應該沒有足夠的誘因,讓外面的股東或泛公股來增資,這是我們的判斷。 有人質疑為什麼要延長40年,這裡面的道理在哪裡,我就拿這張圖來做說明,當特許期收回來的時候,我們要去考慮收買價金的問題,如果在特許期收回來的前五年有一些重要的支出,像車輛的採購等等,就必須去預估算起來大概值多少錢,然後我們要用價金把它收買回來,以35年為期來粗估,我們算出電力系統、號誌系統、通訊系統、維修設備及工具、車輛系統等成本,在不同的時期都有預估大概要花多少錢去做這些事情,我們延長特許期回收的時間是希望在回收時,高鐵公司有償移轉的金額對政府最有利,也就是相對比較低的情況,算起來在45年時,我們只要再出265億元,就可以把高鐵公司所買的車子、設備更新做資產重估,然後收回來,但不同的時間付出的錢是不一樣的,特許期35年我們要付504億元,特許期45年我們要付1,034億元來做有償移轉,所以40年是對政府最有利的,另外我們覺得45年的報酬率,相對是比較可以的,不是太高也不是太低,大致來講,可以吸引到一些泛公股公司來投資。 另外,有人質疑特許期延長40年以後所產生的巨大利益哪裡去了,有的人說是8,000億,有的人說2兆,今天有媒體報導認為是8,000億,我跟各位報告究竟是多少錢。假定用40年來做例子,延長特許期之後的營業收入是3兆1,582億──從現在開始算,接下來的59年可以產生的營業收入一共是3兆1,582億,但公司還有很多成本要支出,包括營業成本、人事成本、利息支出、資產汰換及汰舊更新、清償聯貸本金,將這些扣掉以後,收入減去支出,剩下2,363億元,所以真正可以產生的利益,從現在開始59年,可以產生的利益加起來是2,363億元,這2,363億元大概會怎麼樣分配呢?普通股股利1,964億元,期末現金餘額400億元會還給政府,有償移轉補償,就是到時候我們要另外出265億元,這是政府要付的錢,而且這筆錢是要付給高鐵公司。聽起來二千多億是很多的,普通股股東可以分到1,964億元,可是如果換成EPS,未來減資後再增資的普通股,其EPS平均每股每年是0.66元,各位,如果今天我們去市場上買一張股票的EPS是0.66元,請問這算高還是低?這一點請大家自行判斷。 我們的財改方案就是延長特許期的利益分配,很多人會質疑我們是不是圖利原股東,因為原股東有1.6%的回收,基本上,103年6月左右,累積虧損是470億元,認列特別股股息延遲利息是141億元,所以一共有611億元的債務要還,如果我們把站區開發地上權的效益納入,現在粗估是230億元,還掉以後剩下的負債是381億元,我們減資六成是根據這381億元去減的,減資六成等於是減掉390億元,等於原始股東把原來的債、累積的虧損都打掉了,需要減資六成,剩下的四成本來就在那個地方,事實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剩下的四成和新增資的股東會有同樣的股利報酬,這樣整個算起來,才有1.9%的回收。 有人問延長特許期可不可以用以價作股的方式來分配利益,目前的財務改善方案是按照近8年來的運量和未來人口、經濟等因素重新推估未來的運量、營收,延長特許期扣除營運成本費用以後,剩下1,964億利潤,規劃作為股東報酬(5.9%),並沒有多餘利益。如果有多餘利益,當然就可以作價,但是事實上並沒有,所以如果政府還要求額外回饋或將特許期作價入股,基本上是做不到的,更何況新增資的股東的利益(5.9%)是上限,只要超過這個上限,所有利益會放在一個平準基金,最後會還給政府。 也有人懷疑我們會找財團、民間財團、外資作為增資對象,以圖利他們,我也在此以非常負責的態度向大家報告我們增資的情形,私募130億的對象是現有的特別股股東,包括八大行庫和中技社及航發會,我們把特別股還他們以後,他們再拿出一部分錢來增資。在現金增資70億的部分,我們預計7億是給員工認股,63億是由現有股東來認股,不只是五大股東,還包括6萬小股東,他們都有權利按照比例來認股。我也在這邊跟大家說過,我們會道德勸說五大股東不增資,他們也沒有意願增資,基本上這部分是依公司法辦理,如果募資不足額,我們將優先找勞保、勞退、退撫等基金來投入,所以絕對不會有圖利財團或外資介入的問題。 到105年以後,我們預計將公開上市100億,辦理全民認股,讓股權更為分散,泛公股的經營權就可以更為穩定。 至於收回站區開發權是否影響營收及票價這個問題,目前高鐵公司僅擁有站區開發地上權,和日本或香港鐵路公司擁有土地所有權之開發利益是不一樣的,該公司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能力開發,所以高鐵站附近的發展是有一些限制的,這反而影響到附近的發展,而且依照合約條件,目前地上權都已經質押給銀行團,所以根本就沒有辦法開發,如果我們把它移轉給高鐵局,再用其他方式去開發,反而有助於高鐵站附近的經濟發展。我們也按照合約來辦理高鐵票價的調整機制,未來站區開發收入對於財改方案是沒有影響的。 關於票價問題,如果從台北到高雄的票價降到1,490,回到漲價前的起點,報酬率低於5%,只有4.2%左右,將影響未來新股東增資的意願。如果再往下降,就根本募不到資金,如果票價降為1,430,股東報酬率只有2.2%,即使特許期延長到50年以上,都不可行。 我們的高鐵票價幾乎可以說是全世界最便宜的,跟日本、韓國、德國、法國來比,雖然比韓國貴,可是如果換成新台幣,台灣的高鐵每公里的費率是4.8元,日本東海道是7.6元,德國是15元,法國將近9元,只有韓國比我們便宜,便宜的原因是他們的高鐵是用公務預算蓋的,蓋完以後交給民間經營,所以經營者不須負擔興建成本,所以費率可以比較便宜,可是台灣高鐵是BOT案,必須將過去的興建成本收回,所以降低票價是有困難的,除非把整個高鐵都變成國營的,用公務預算來補貼,否則降價是有困難的。 至於特許期延長有沒有法律依據?興建營運合約第19.1條規定:「如因政策、法令變更致本合約之履行依其效果有失公平或窒礙難行者,或本合約有其他未盡事宜者,雙方得協議修訂或補充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有提到「情事變更原則」,對於非可歸責於雙方事由所導致之運量短少,交通部得參酌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原則」規定意旨為政策考量之基礎,依該條所定「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之方式,與高鐵公司協議延長特許年期。程序則是雙方先進行初步條件協商,經高鐵協調委員會確認後,雙方簽訂增修協議。 最後簡單作個結論。高鐵公司之特別股訴訟,確有導致破產及合約終止之迫切危機,已無拖延處理空間。資產折舊年限不合理所致入不敷出的BOT根本性財務問題,我們遲早仍須務實面對。財務改善方案已將特別股贖回、累積虧損打消、增資由政府主導經營以取得延長特許期之正當性、票價適當調降等複雜問題聯立處理,一次澈底解決高鐵財務問題,或許不是各方都能夠百分之百滿意的方案,但已是現階段所能尋求的最佳方案。有關貴委員會所提不同特許年期方案之比較、延長特許期之利益分配、增資應避免不當圖利特定對象或外資、票價調降空間、政府收買方案之實務等議題,本部已務實檢討並詳實報告。政府收買方案將導致政府、股東及3,500名高鐵員工甚至旅客大眾全盤皆輸的局面,為避免重大不利公共利益情事發生,有關高鐵特許年期延長,建請貴委員會同意本部儘速依合約規定程序辦理。謝謝大家。 附件: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主席:謝謝部長詳細說明。現有委員要求會議詢問,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葉部長「葉教授」上身,非常認真、詳細地報告,針對報告內容,等一下各個委員會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我現在先請教召委和主秘,關於今天這樣的審議,主要是一個行政權的處理,而不是一般的法律案或預算案,所以它不得修正,今天我們交通委員會只有兩個方向──同意或不同意,如果是同意,就送到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看要不要列為院會的報告事項,若是列為院會的報告事項,再請院會決定同意不同意,是不是這樣?請主秘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金主任秘書說明。 金主任秘書允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事項的審查,是進行103年度主決議的後續處理,所以本會處理完畢以後會提報院會,列入報告事項,至於院會如何處理,是由院會來決定。 李委員昆澤:我今天問你的重點是,今天是只有同意或不同意,沒有辦法提出修正,這是基本原則,是基本的議事ABC,對不對?請你說明一下。 金主任秘書允成:103年度的主決議內容是這樣的。 李委員昆澤:所以針對財改方案,委員不能提出相關內容的修正或相關提案,是不是這樣? 金主任秘書允成:是不能去修正,但是如果有附帶決議,委員會依例都是可以處理的。 李委員昆澤:所以今天部長若有其他折衷的期待,或是有其他委員提出相關的修正提案,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如果今天是要處理增資、減資等事,或是準備以後再討論特許延長的事,今天可以這樣處理嗎?依照議事規則,我們只能決定同意不同意,然後送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再送院會,是不是這樣? 金主任秘書允成:是,經由院會授權委員會審查是否同意交通部延長特許年限。 李委員昆澤:所以沒有辦法提出相關文字修正或其他修正提案,說要把它一分為二也不行,是不是這樣? 金主任秘書允成:對。但是如果有委員針對這兩個提案作成一個共同的協商結論,在不涉及立法權、行政權並且讓兩方都能接受的情況下,作成一個決議,提報院會…… 李委員昆澤:決議是決議,但是不能修正。 金主任秘書允成:是。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同仁。我再請教主秘,我們今天審的就是是否准許延長特許年限,如果我們在合乎某些條件的情形下准許延長年限或縮短年限,那今天到底是要退回去?還是改天再開會,等他們提報過來處理?還是這兩案一起送程序委員會?還是這兩案一定要併存?我們用白話文來講,不然我也聽不懂目前狀況是怎麼樣。 假設今天交通部也同意、我們交通委員會也同意,在合乎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准許延長年限,那今天的會議決議就是否決交通部的提案,因為決議不能修改,那是要改天再開一個會嗎? 主席: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金主任秘書說明。 金主任秘書允成:主席、各位委員。這也不是否決,雖然是寫「得否」,但是我們有加附加條件。 劉委員櫂豪:附加條件是這兩案併存的條件是要送程序委員會嗎?我們是要在附條件的情況下才同意延長年限,所以這兩案是要併存送程序委員會,再送院會嗎? 金主任秘書允成:不是併存,就是委員會針對這兩個交付審查的案子作成一個決議,我們提報院會。 劉委員櫂豪:可以這樣子? 金主任秘書允成:對。 劉委員櫂豪:雖然不修正,但是對於他們所提的計畫,我們已經附加條件,是這樣嗎? 金主任秘書允成:就是回應院會對我們授權的決議的處理。 劉委員櫂豪:可以嗎?附加條件可以一起送? 金主任秘書允成:如果是大家協商結論通過的是可以。但如果是表決,我們認為就要講清楚是表決什麼內容,如果是協商結論的內容…… 劉委員櫂豪:協商結論就可以? 金主任秘書允成:對,提報院會,院會也會接受委員會的處理方式。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我就是聽不懂,我們之所以會問,是因為今天在報上看到執政黨提出一個案,要分兩階段來做,而今天只通過增資、減資相關案子,不談特許,所以劉委員才會問「這樣可以嗎?」,照國民黨的提案,意思就是特許延長今天被否決,就是我們今天不允許延長特許,因為特許不能談,我們先談增資和減資。本來今天要談的是特許要不要延長,以你們的講法,就是可以延長,但是可以附加條件,問題是這個附加條件等於推翻了延長特許,如果要延長特許,就要重新把案子送進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國民黨的案子也很好,因為今天的案就是不允許延長特許,如果分為兩階段,下階段要延長特許,就要重新送審,如果是這樣,我可以接受,要講清楚再來開,到底是什麼?說明一下。 主席:今天也有委員提案…… 管委員碧玲:對,我們民進黨的提案就不一樣,是要求先解決特別股問題,跟銀行團協商解決方案,再另提其他方案進來,我們也是否決延長特許的財改案,民進黨否決了以後,我們的附帶條件是跟銀行團協商,重新處理財改,而國民黨的否決案附帶條件是高鐵可以先辦增資、減資,再去談財改和特許案,反正就是否決了以後重新提財改,這一點在兩黨的案有共識,但是不管這兩個案最後怎麼通過,只要我們今天否決特許、要求重新提財改案,將來特許的財改案還是要重新送進來,這一點要講清楚,不然我們怎麼開會,開下去就一路下去了。你們在報上都已經披露了你們的案,交通委員會還一直打電話希望我們支持,可見這就是他們要的案,等於就是否決特許案。雖然可以否決,但是我必須講,否決延長特許以後,將來有新的財改案出來,重新送審,不能說今天過了以後就隨便你們改,你們今天送進來的案有很多問題,光是資產鑑價你們就估1.5億,這個數字柯P看了會「倒彈」,今天送進來的數字都是有史以來第一次送進來,叫我們詢答12分鐘就要同意,過去無論我們如何逼問,你們都不拿出來,今天一下子拿出來這麼多數字,我們只有12分鐘的詢答就必須作決定,就是因為你們過去太皮,無論我們再怎麼講,你們都不肯跟我們對話,搞到今天這種地步。你們以前沒有做資產鑑價,今天一下子估出來有1.5億,又說資產鑑價沒有放進財改案裡一併考量,這個財改案是在沒有資產鑑價之下做出來的財改案,也不是很準。 另外,你說59年才創造2,363億,等於平均1年才創造40.05億,可是現在已經一年創造60億了,今年已經賺60億了,你們的案卻是1年才賺40億,這也讓我聽不懂。 主席:部長今天才提出更詳細的資料,委員有質疑,還是應該要有更好的方法來做後續的處理,我們是不是先協商一下,看要怎麼來做?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不用協商啦!今天要詢答,因為我們有很多疑問,你要讓我們問。 主席:我們先休息一下,看等一下要怎麼處理。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因為高鐵公司的股東會馬上就要召開,他們擔心時間來不及,所以我們現在給高鐵公司一個機會,請范董事長來說明一下。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還要說明什麼?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那就是逼我們一定要通過哦!哪有這種事! 主席:不是啦!只是給他們一個機會說明而已。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剛才不是已經協商好今天不詢答了嗎? 主席:我們還是給他們一個說明的機會,之後我們再來處理。 現在請台灣高鐵公司范董事長說明。 范董事長志強: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我們的時間壓力滿大的,因為即使在交通委員會通過,還得要送到院會,之後我們還有許多手續要辦,包括減資、增資等等,這些程序是相當冗長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時間上可能會來不及。 主席:如果利用1月份延會的時間來處理呢? 范董事長志強:按照我們目前所排定的時程表……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本報告你們是今天才拿出來的啊!總不能叫我們看半個鐘頭、質詢12分鐘,然後就要通過這個為數幾千億的案子!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剛才不是已經協商好了嗎? 劉委員櫂豪:(在席位上)剛才不是已經講好了嗎? 主席:因為1月份還會延會,是不是屆時我們再來處理這個案子?今天部長所提出的說明比過去都還要詳細,但是這份報告卻是大家第一次看到,因為報告內容非常翔實,所以委員認為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消化,這樣才能彼此對話。我想也不必急著在這一、兩天…… 范董事長志強:禮拜三是不是可以再加開一次?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禮拜三已經安排要去考察了。 主席:禮拜三已經排定另外的議程了。 等到年假過後,元月份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根德:(在席位上)其實也可以變更議程,那都不是問題啦!如果大家堅持不開會,結果發生問題的話,屆時民進黨就要負責!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不要講這些啦! 主席:請大家維持議事和諧。 陳委員根德:(在席位上)現在你們說資料還沒有時間看,所以要延後到禮拜三才開會,問題在於現在有急迫性……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什麼叫做急迫性?其實高鐵早在2008年就應該要倒了,是誰出來拯救的? 主席:關於今天的會議,剛才大家已經協商過了,這份資料請大家再回去看一下…… 羅委員淑蕾:(在席位上)下禮拜三再開會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在席位上)下禮拜三再開會來不及。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來不及的原因是什麼? 葉部長匡時:(在席位上)因為要召開臨時股東會。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下禮拜再開會好不好? 范董事長志強:真的會不來及,因為臨時股東會開完之後,還得要召開股東常會,因為我們是興櫃公司,所以不能拖到6月30日之後……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既然是臨時股東會,那就是什麼時候都可以開嘛! 范董事長志強:可是臨時股東會開完之後,還得要召開股東常會。 葉部長匡時:(在席位上)請范董事長說明一下時程的問題好不好? 主席:請問范董事長,臨時股東會能不能改期? 范董事長志強:關於這項財改案,我們準備要用臨時股東會去處理,臨時股東會開完之後,還得要召開股東常會,因為我們是興櫃公司,所以不能拖到6月30日之後才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時程往後退的話,那麼我們的股東常會就沒有辦法在6月30日之前召開了,其實我們的時程已經塞到最緊的情況了。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你們的股東會原本不是訂在2月10日要召開嗎?但是後來取消了,可見日期是可以延後的啊! 范董事長志強:我們現在已經把它押在3月3日了。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既然是「臨時」股東會,就沒有…… 范董事長志強:在臨時股東會之後,還得要召開當年度的股東常會,這是在6月30日之前一定要召開的。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現在到6月30日之前還有很多時間啊! 范董事長志強:在開完臨時股東會增資完畢之後,我們才能確定股東名冊,也才能在6月30日之前召開股東常會,連續開兩場股東會……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請問這本報告你們做了多久? 范董事長志強:那不是我做的。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本報告至少要做一個月吧!現在要我們在半個鐘頭之內就馬上消化哦! 主席:是不是下個禮拜…… 劉委員櫂豪:(在席位上)104年3月怎麼可能會三審定讞? 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他們就是這樣預估,以此為由來恐嚇我們啊! 劉委員櫂豪:(在席位上)現在才一審而已,之後還得二審,等到二審結束之後,光是把卷宗送到第三審都要花3個月以上的時間。如果臺灣的司法有這麼高的效率,那我真的要拍拍手了。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葉委員已經答應下個禮拜會排嘛! 劉委員櫂豪:(在席位上)光是預估104年3月會三審定讞這件事情就已經不可能了,因為現在才進行到一審,二審都還沒有判決!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們答應下個禮拜要排已經很厲害了,你們做這本報告的時間都不只一個禮拜!我說話算話,我從來沒有說話不算話!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下禮拜三都已經要排了,你們還不同意,難道真的要挾持交通委員會?哪有這樣子的!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又不是結婚看日子,一定非得今天不可!既然是臨時股東會,就沒有…… 范董事長志強:原本我們是希望能夠在2月份召開臨時股東會,但因為立法院沒有通過…… 主席:我們再來協商一下,做最後的確認,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方才部長的報告錄影,本委員會同意提供給交通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關於本日議程之討論事項,經過大家協調的結果,今天不進行詢答,下禮拜三再繼續進行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10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