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1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1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1070318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質詢提出說明。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概況提出簡要報告。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財團法人概況: (1)設立宗旨:為配合電信政策,支援電信監理、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提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協助研擬電信技術標準規範,以提昇電信技術;另協助促進國際電信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健全電信事業之發展及市場交易之安全。 (2)主要收入來源:資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服務及承攬電信業者委託業務。 (3)主要支出用途:執行檢測驗證服務及受委託業務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資本支出。 2.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3億611萬6千元,支出3億554萬5千元,賸餘57萬1千元;資產15億5,027萬2千元,負債6億6,493萬4千元,淨值8億8,533萬8千元。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1.財團法人概況: 網推基金會前係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而成立。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刪除「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新增內容防護機構成立之法源,102年8月「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成立,任務之一為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檢討與推動;為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本會主動檢討網推基金會業務功能,於102年10月15日許可解散該基金會,同年11月進入清算程序。 2.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570萬5千元,支出552萬9千元,賸餘17萬6千元,資產1,276萬7千元,負債36萬7千元,淨值1,240萬元。 (三)結語 由於網推基金會階段性任務完成,相關業務併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於102年度決算完成後,未再執行及編列預算;至於電信技術中心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因此,上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敬請各位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四、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0,611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554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7萬1,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22萬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70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2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萬6,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五、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2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0,611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554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7萬1,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322萬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70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2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萬6,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2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執行情形,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概況提出簡要報告。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財團法人概況: (1)設立宗旨:為配合電信政策,支援電信監理、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提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協助研擬電信技術標準規範,以提升電信技術;另協助促進國際電信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健全電信事業之發展及市場交易之安全。 (2)主要收入來源:資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服務及承攬電信業者委託業務。 (3)主要支出用途:執行檢測驗證服務及受委託業務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資本支出。 2.102年度決算執行情形: 收入2億9,030萬元,支出2億5,908萬3千元,賸餘3,121萬7千元;資產17億7,061萬2千元,負債8億5,599萬6千元,淨值9億1,461萬6千元。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1.財團法人概況: 網推基金會前係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而成立。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刪除「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之規定,新增內容防護機構成立之法源,102年8月「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成立,任務之一為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檢討與推動;為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本會主動檢討網推基金會業務功能,於102年10月15日許可解散該基金會,同年11月進入清算程序。102年度決算期間至102年10月31日止。 2.102年度決算執行情形: 收入205萬7千元,支出312萬5千元,短絀106萬8千元;資產1,414萬8千元,負債123萬8千元,淨值1,291萬元。 (三)結語 由於網推基金會階段性任務完成,相關業務併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於102年度決算完成後,不再執行及編列預算;至於電信技術中心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因此,上開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四、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書案,均照案通過。 五、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葉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2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1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1070321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2、24日(星期一、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分別於12月22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12月24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如下: 甲、12月22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 台灣郵政協會係本部主管之公設財團法人,目前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本部對於其業務、財務及人事等相關事務之管理,均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該協會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等方面,皆能發揮功能並有成效。以下謹就102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 (1)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 (2)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2億4,647萬9千元,總支出1億2,951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億1,696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7,855萬2千元,負債4,373萬7千元,淨值14億3,481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億1,696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編列50萬元,採購不動產管理系統軟硬體設備一套。 4.轉投資計畫:無。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業務方面,能發揮功能,主動關懷弱勢族群,並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回饋社會;在財務方面亦屬健全,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乙、12月24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報告: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之預算書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667萬元,總支出1億294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372萬5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7億7,295萬2千元,負債264萬1千元,淨值7億7,031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72萬5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2,216萬7千元,總支出1億2,053萬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63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億6,635萬5千元,負債8,619萬4千元,淨值3億8,016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63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億5,070萬元,其中2億4,400萬元,係辦理購置辦公房舍;其餘670萬元,係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9,237萬9千元,總支出1億9,106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31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7億4,723萬3千元,負債6億3,240萬5千元,淨值31億1,482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31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3,000萬元,其中2,800萬元,係辦理辦公室及機房裝修;其餘200萬元,係採購電腦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1億5,157萬9千元,總支出2億4,439萬7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9億718萬2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251億4,937萬8千元,負債45億1,680萬元,淨值206億3,257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2億7,726萬3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 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7億2,582萬5千元,總支出17億99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2,482萬9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0億335萬6千元,負債15億3,911萬4千元,淨值24億6,424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482萬9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356萬2千元,辦理設備汰舊換新、工程整修及設備新品採購。 4.轉投資計畫:無。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肆、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4,64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555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億4,092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66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218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4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21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053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16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7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23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106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31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0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5,15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4,439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9億0,718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2,58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0,099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2,482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56萬2,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召集委員葉宜津委員補充說明。(不說明)葉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4,64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555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億4,092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2年度預算部分。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66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0,218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4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2年度預算部分。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216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053萬元,照列。 3.稅前賸餘:16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7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2年度預算部分。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23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106萬2,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31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0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2年度預算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部分。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1億5,157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4,439萬7,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9億0,718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部分。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2,582萬5,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0,099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2,482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56萬2,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如下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1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2年度決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2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2、24日(星期一、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分別於12月22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2年度決算書案;12月24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決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質詢提出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如下: 甲、12月22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 台灣郵政協會係本部主管之公設財團法人,目前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本部對於其業務、財務及人事等相關事務之管理,均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該協會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等方面,皆能發揮功能並有成效。以下謹就102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決算書編列情形說明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 (1)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 (2)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9,967萬5千元(其中租金收入7,351萬元、利息收入1,475萬元、出售房屋利益654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487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4,680萬4千元,主要係部分房地原顧問公司評估之租金價格較高,實際市場租金價格較低所致;總支出9,335萬8千元(其中房屋稅及地價稅5,754萬5千元、捐助支出1,368萬元、福利支出1,344萬8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868萬5千元),較預算數減少3,615萬4千元,主要係實際提列折舊費用較預算數低,且該會配合收入減少,撙節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631萬7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1,065萬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3億6,911萬5千元,負債2,157萬5千元,淨值13億4,754萬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631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不動產管理系統42萬9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業務方面,能發揮功能,主動關懷弱勢族群,並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回饋社會;在財務方面亦屬健全,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乙、12月24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報告: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之決算書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2年度決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3,763萬8千元(其中租金收入1億1,585萬2千元、投資利益1,446萬4千元、利息收入445萬5千元及其他收入286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096萬8千元,主要係租金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595萬4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9,527萬9千元、所得稅352萬8千元及其他業內外支出714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00萬9千元,主要係地價稅調漲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3,168萬4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795萬9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8億2,508萬9千元,負債4,795萬6千元,淨值7億7,713萬3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2,944萬8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4,791萬8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等業務收入1億2,943萬5千元、IP年費及位址分配費收入912萬元、利息收入321萬9千元及其他收入614萬4千元),較預算數增加2,575萬1千元,主要係域名管理費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48萬7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用4,115萬6千元、域名管理相關費用5,828萬3千元及委辦支出204萬8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904萬3千元,主要係因進用人員減少及依立法院決議,比照公務人員調降獎金核發標準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4,643萬1千元,較預算數增加4,479萬4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6億2,812萬元,負債1億9,477萬5千元,淨值4億3,334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4,643萬1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634萬2千元。 4.轉投資:無。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3億521萬3千元(其中投資收益1億6,997萬7千元、租金收入6,231萬2千元、財務及其他收入5,638萬8千元及服務收入1,653萬6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1,283萬4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及財務收入增加;總支出1億8,060萬6千元(其中研發費用6,405萬9千元、營運相關費用5,375萬9千元、服務成本2,022萬4千元及其他支出4,256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045萬6千元,主要係撙節營運相關費用及研發費用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億2,460萬7千元,較預算數增加1億2,329萬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46億6,098萬8千元,負債5億4,495萬7千元,淨值41億1,603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億4,594萬6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採購電腦、測繪及試驗設備暨辦公設備等159萬9千元。 4.轉投資:無變動。 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億748萬8千元(其中模擬機使用收入8,227萬2千元、利息收入1,390萬元及金融資產評價利益893萬元及其他收入238萬6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0億4,409萬元,主要係華航年度虧損,致無認列投資收益所致;總支出6億5,253萬7千元(其中認列投資華航損失4億5,751萬5千元、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1億958萬4千元、財務成本4,819萬9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3,723萬9千元),較預算數增加4億814萬元,主要係認列投資華航損失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前短絀5億4,504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4億5,223萬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193億9,192萬5千元,負債45億696萬2千元,淨值148億8,496萬3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3億2,213萬8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無變動。 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2年度決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決算表:總收入15億7,567萬2千元(其中食品收入7億5,987萬5千元、客房部收入4億7,433萬3千元、聯誼會會費收入9,889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2億4,257萬3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5,015萬2千元,主要係受客房整修影響,客房、食品等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15億9,825萬2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3億738萬7千元、食品成本2億7,217萬3千元、聯誼會商品銷售成本586萬8千元及其他成本1,282萬4千元),較預算數減少1億274萬4千元,主要係食品及客房部成本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短絀2,258萬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1億935萬9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虧損746萬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1億2,447萬9千元),較預算數減少4,740萬9千元。 2.資產負債表:資產39億3,349萬元,負債14億8,599萬8千元,淨值24億4,749萬2千元。淨值較上年度減少2,569萬1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辦理設備汰舊換新、工程整修及設備新品採購等計8,100萬3千元。 4.轉投資:無。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肆、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2年度決算書案,均照案通過。 伍、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2年度決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10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421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3年度概況提出簡要報告。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財團法人概況: (1)設立宗旨:為配合電信政策,支援電信監理、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提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協助研擬電信技術標準規範,以提昇電信技術;另協助促進國際電信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健全電信事業之發展及市場交易之安全。 (2)主要收入來源:資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服務及承攬電信業者委託業務。 (3)主要支出用途:執行檢測驗證服務及受委託業務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資本支出。 2.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2億9,315萬7千元,支出2億9,129萬9千元,賸餘185萬8千元;資產15億6,675萬8千元,負債6億7,666萬8千元,淨值8億9,009萬元。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1.財團法人概況: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因階段性任務已完成,並於103年4月25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完成清算終結登記,正式宣告結束,相關創立基金已依規定辦理繳庫,清算後其他剩餘資產亦已繳回本會,103年度所編預算不予執行。 2.103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570萬6千元,支出560萬5千元,賸餘10萬1千元,資產1,281萬元,負債309萬元,淨值1,250萬1千元。 (三)結語 由於網推基金會階段性任務完成,相關業務併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並於102年度決算完成後,未再執行及編列預算;至於電信技術中心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因此,上開財團法人103年度預算,敬請各位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四、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9,31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9,129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85萬8,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49萬6,000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於102年10月15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許可解散,並於103年4月25日完成清算終結登記,103年度預算書毋須審查。 五、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案不予審議。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9,31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9,129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85萬8,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49萬6,000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10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10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421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10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103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月8日舉行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2家103年度預算書案,又於103年12月22、24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分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等3家103年度預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管碧玲(103年1月8日)、葉宜津(103年12月22、24日)分別擔任主席,前揭會議均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如下: 甲、103年1月8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本部並持續督促其應依成立宗旨充分發揮功能。多年來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在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及提升飛航安全等活動之推展方面,均多所貢獻;台灣敦睦聯誼會在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方面,亦不遺餘力。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成立宗旨:民國77年由烏鉞等27人捐助中華航空公司股票55億3,268萬9千元成立,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主要收入來源:模擬機租金收入及利息收入。 3.主要支出用途: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其相關活動之推展。 (二)預算說明: 1.重要工作計畫: (1)贊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飛行安全基金會辦理人才培育訓練計畫。 (2)依據國內、外飛安趨勢與需求規劃,辦理國內外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研討會、講習、資訊交流及出國計畫。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2.收支餘絀概況: (1)業務總收入(含認列華航之投資收益約12億元):編列13億2,076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含業外支出):編列2億2,296萬3千元。 (3)業務總收支相抵後,計有盈餘:10億9,780萬3千元。 3.轉投資計畫:103年度無轉投資計畫。 4.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效益分析:103年度無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三)預期成果: 1.宣導飛安觀念與工作安全,降低人為因素產生的飛地安全事件,培訓國內教育師資與精進訓練教材內容。 2.瞭解其他國家飛安重點議題與預防作為,提供國內飛安工作推展,並藉專業人員相互交流與討論,強化飛地安全觀念。 3.增加業者互動,有利資源整合,共同推動飛安政策與計畫。 4.瞭解先進國家之民航組織及管理制度、飛安措施設計宗旨與目標,促進我國與國際航空業界、民航主管機關之交流,並引用相關策略與技術,以精進我國民航飛安相關業務之參考。 5.加強培育優秀航空主管人才及員工專業職能訓練,充實人員航空管理知識,強化經驗傳承,並強化修護專業訓練,創造優質維修人才。 6.實務研究及學術研究並行,相輔相成,以民航事業帶動我國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經濟繁榮,並為民航事業提供經營策略方向。 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成立宗旨:民國50年由尹仲容、董顯光、俞國華、周宏濤及黃仁霖等5人共同捐助50萬元成立,主要係參加國際旅展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與餐旅科系院校合作培育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之公益活動。 2.主要收入來源:客房收入、餐飲收入及會費收入。 3.主要支出用途:係客房、餐飲等各項支出。 (二)預算說明: 1.重要工作計畫: (1)經營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2)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及進行現代化管理與知識的交流。 (3)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事宜。 (4)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2.收支餘絀概況: (1)業務總收入(含業外收入):編列16億5,436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含業外支出):編列16億5,328萬4千元。 (3)業務總收支相抵後,計有盈餘:107萬9千元。 3.轉投資計畫:103年度無轉投資計畫。 4.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效益分析:為提高營運及作業效率、改善內外部網際網路穩定度,進行相關設備之汰舊換新;為提升臺北圓山大飯店競爭力,進行正大樓及麒麟廳客房與金龍餐廳裝修工程。103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列6億6,549萬元。 (三)預期成果: 1.協助推動臺灣燈會、臺北燈節等公益活動。 2.接待國際重要外賓及訪問團,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辦理各項訓練課程並邀聘產業知名專家參與,以提升飯店幹部主管人員之管理知能。 4.藉由協助拍攝、媒體採訪等,宣導及推廣觀光事宜。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參訪,以培養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在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方面,多所貢獻,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觀光人才、推展國民外交及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方面,不遺餘力;均能依其成立宗旨,充分發揮功能。展望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乙、103年12月22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 台灣郵政協會係本部主管之公設財團法人,目前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本部對於其業務、財務及人事等相關事務之管理,均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該協會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等方面,皆能發揮功能並有成效。以下謹就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 (1)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 (2)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7,883萬3千元,總支出1億3,899萬3千元,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3,984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5億5,140萬3千元,負債5,337萬3千元,淨值14億9,803萬,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984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1,610萬元,其中1,500萬元,係進行房屋修繕;其餘110萬元,係新增發文、人事管理系統、擴充不動產管理系統,並採購電腦2台。 4.轉投資計畫:無。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業務方面,能發揮功能,主動關懷弱勢族群,並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回饋社會;在財務方面亦屬健全,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丙、12月24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報告: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等3家之預算書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3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9,984萬3千元(其中租金收入7,880萬元、投資收益1,659萬9千元及利息收入444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少682萬7千元,主要係租金收入減少所致;總支出9,812萬3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9,080萬元及其他支出732萬3千元),較上年度減少405萬9千元,主要係房地委託評估鑑價費用、雜費及土地訴訟費用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72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7億5,473萬9千元,負債220萬元,淨值7億5,253萬9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72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2,827萬3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1億1,496萬8千元、IP年費及位址分配費收入938萬7千元及其他收入391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610萬6千元,主要係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2,273萬6千元(其中網域名稱、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5,439萬1千元及域名管理相關費用6,834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20萬6千元,主要係客戶繳交域名刷卡手續費及寄送發票郵資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553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5億1,905萬6千元,負債9,799萬5千元,淨值4億2,106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553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億5,030萬元,其中2億4,400萬元,係辦理購置辦公房舍;其餘630萬元,係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預計表:總收入1億9,552萬8千元(其中財務及其他收入8,200萬元、租金收入6,100萬元、投資收益4,952萬8千元及服務收入30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14萬9千元,主要係財務及其他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9,402萬8千元(其中研究發展費用8,500萬元、營運相關費用6,400萬元、其他支出3,002萬8千元及服務成本1,50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296萬6千元,主要係提列退休金費用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50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7億8,416萬2千元,負債6億6,783萬4千元,淨值31億1,632萬8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50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605萬元,其中600萬元,係辦理各項檢測設備之採購;其餘5萬元,係採購辦公用設備。 4.轉投資計畫:編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公司釋股6億1,200萬元。 上開財團法人,在財務方面尚屬健全,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政府發展電信業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提供網路註冊專業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透過研發提升我國工程技術均具效益。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肆、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7,883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3,083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80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1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98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812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2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827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273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5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3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552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402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5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出售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6億1,200萬元,全數刪除。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5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3億2,07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2,296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依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中央政府各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比照台北市標準,核發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此等不符合時宜且未具法源之人事福利,實不應再沿襲…為符社會公平正義,並撙節開支,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全數刪除,並自103年度起,不得再編列。」經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員額7人所需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027萬4,000元,其中「津貼」40萬3,000元,係參考事業機構援例發給員工交通費及誤餐費,該預算編列已違立法院之決議,爰凍結「用人費用─津貼」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再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將103年度「行政經費」919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3.稅前賸餘:10億9,780萬3,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然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於3個月內訂定外派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強化重要職務人員之遴派、管理及考核工作。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羅淑蕾  陳根德   2.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虧損嚴重,前有華揚史威靈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共計認列虧損63億元,今在未有審慎評估轉投資成立廉價航空可行性的前提下,貿然與國外廉價航空虎航成立台灣虎航公司,可以預見將來恐又是1個失敗的轉投資。因此,為避免國庫損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慎重考量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台灣虎航廉價航空之決策,待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成立廉價航空提出專案報告,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決策。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根德   3.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12億1,171萬6,000元,較102年度10億2,011萬9,000元,增加1億9,159萬7,000元(增幅約18.78%),主要係預估所投資華航103年度盈餘增加所致。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對認列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損益之預、決算數差距甚鉅,預算卻未覈實編列,又該項投資收益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本應就該基金會強化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實況之研析能力。爰此,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益之預、決算數差異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逕將政府原始捐助比例由100%降為0%逃避監督及適用相關法令、決議,但查政府確實有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因此,要求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將政府捐助比例回復100%。 附件     五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金  額 科  目 金  額 銀行存款餘額 NT$10,399,969 65 中央銀行透支借款 NT$182,000,000 00 美金存款305,276.92@40.00 52,211,076 80 台灣銀行抵押借款 39,600,000 00 港幣存款HK$1,010,228.02 6,606,891 25 暫收款項 8,231,613 80 投資事業機構週轉金 43,840,010 00 代收款項 84,393 00 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 37,617,290 23 保管款項 1,284 50 墊借款項 35,349,213 52 應付款項 923,363 18 暫付款項 221,727 33 其他應付款項 2,023,407 27 專案投資中華航空公司 280,000,000 00 專案借款 (中華航空公司案) 280,000,000 00 小計 466,237,178 78 基金差絀 46,626,882 97 合計 NT$512,864,061 75 合計 NT$512,864,061 75 資產負債分析: 1.資產總額NT$466,237,178.78負債總額NT$512,864,061.75資產負債相抵後,歷年基金差絀NT$46,626,882.97。 2.銀行存款餘額NT$10,399,969.65為撥付經費週轉之用。 3.美金存款U.S.$1,305,276.92@40.00及港幣存款港幣存款HK$1,010,228.02@6.56為現值資產其初意為備緊急用途,必要時可折兌台幣作償還銀行借款之用(總計折值N.T.$58,817,968.05)。 4.投資事業資金N.T.$43,840,010.00及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N.T.$37,617,290.23合計N.T.$81,457,300.23雖屬資產,但一時無法收回。 5.墊借款項N.T.$35,349.213.52其中大部份為墊付經費類,其原因有因應特別需要,並無財源先行墊付者,有需繼續墊付之案件須俟適當時機再為洽請政府設法追加預算者,墊款科目,雖屬資產,但宜視同差絀,併籌財源彌補。 6.中央銀行無息透支借款N.T.$182,000,000.00為支應歷年黨務經費差絀,墊借款項,投資事業資金,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暨結購外匯,經費週轉等之用。 7.台灣銀行抵押借款N.T.$39,600,000.00全為結購美金外匯之用(即以所結之美金外匯存款作抵,借入台幣)。 8.以上中央銀行透支借款及台灣銀行抵押借款總計N.T.$221,600,000.00以無財源償還,形成長期負債,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9.帳列基金差絀N.T.$46,626,882.97連同墊借款項中將來應轉正作為開支之三千餘萬元,實際差絀約近八千萬元,需闢財源分年籌補。 10.帳列專案借款及專案投資N.T.$280,000,000.00係奉命專案處理,案卷已移交文經會。  台灣銀行   借款總額   N.T.$39,600,000.00 46年9月   借款結匯美金U.S.$1,000,000.00以所結美金存入台銀作抵(現仍存台灣銀行)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5.鑑於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航發會)本應受交通部行政監督。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設立係本於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目的;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轉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鐵公司),其係本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而轉投資,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本應就其職責以保障人民使用進而推展高速鐵路運作。然102年度高鐵公司,無視於交通建設推展,逕執意調整票價罔顧對民生所致生之影響;又高鐵公司多次發生跳電、停駛等事件,卻無法改善,顯見危機處理仍有重大瑕疵,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係為高鐵公司之董事長,卻對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及危機處理仍無力執行。爰此,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航發會撤換於高鐵公司之法人代表,並針對高鐵跳電、停駛等事件應積極改善及檢討,且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億5,436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5,328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事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等均屬獨立計算盈虧之營運個體,其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亦於附註中揭露「重要作業組織之財務資料」,表列該3大事業組織之年度重要財務資料;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年度預算案及決算書表均未就3大重要作業組織之營運分列說明,無法表達其財務狀況全貌,預、決算書表顯欠完備,亦不利立法院之審議,應檢討改善。營業費用13億4,792萬8,000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改善預、決算書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3.稅前賸餘:107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6,54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6億4,021萬5,000元、「機械及設備」1,578萬8,000元及「什項設備」948萬7,000元。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案之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淨利及稅前損益均較101年度決算及102年度預算案呈衰退,依其收入明細觀之,主要受客房收入減少之影響;另查自101年度開始轉虧為盈,惟其本業營運之營業收入仍不敷支應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是以,財團法人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施工期間允宜規劃周延配套措施,並為詳實成本效益之控管,以覈實撙節原則辦理,以維該財團法人營運之健全發展。爰此,針對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台北圓山大飯店整修計畫,施工期間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營運配套措施及成本效益控管之進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現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對於採勞退舊制之員工,係按每月實發薪資總額8%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惟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應計退休金負債」預計高達10億4,708萬3,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10億0,353萬8,000元及101年度決算數9億8,155萬3,000元,呈逐年增加情形,凸顯對於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有未足,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立即檢討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伍、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7,883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億3,083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4,80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1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年度預算部分。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984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812萬3,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72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3年度預算部分。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2,827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2,273萬6,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553萬7,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3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照案通過。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預算部分。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552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9,402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50萬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出售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6億1,200萬元,全數刪除。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5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部分。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3億2,076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2,296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依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中央政府各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比照台北市標準,核發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此等不符合時宜且未具法源之人事福利,實不應再沿襲……為符社會公平正義,並撙節開支,102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全數刪除,並自103年度起,不得再編列。」經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員額7人所需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027萬4,000元,其中「津貼」40萬3,000元,係參考事業機構援例發給員工交通費及誤餐費,該預算編列已違立法院之決議,爰凍結「用人費用─津貼」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再者,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將103年度「行政經費」919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陳根德 3.稅前賸餘:10億9,780萬3,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派任董事長乙職,兼負營運公司之重任,然而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在其經營之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唯利是圖、不顧社會公義、毫無社會責任的企業,國內經濟情勢不佳、萬物皆調漲、國人薪資水準屢創新低之下,堅持不予理會民眾及立法院民意的要求,依然執意調漲票價;且調漲票價以來,既引發民怨又無助票務營收之改善,又1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重大停駛事故,造成眾多民眾行程延宕,嚴重打擊國人對高鐵快速、穩定之期待。然而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外派任法人代表卻未訂定相關人事規定或管理要點,以致對其所派任之法人代表做出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不利之營運決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卻無法可施。因此,要求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於3個月內訂定外派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考核要點,以強化重要職務人員之遴派、管理及考核工作。 提案人:林國正 連署人:羅淑蕾  陳根德 2.鑑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虧損嚴重,前有華揚史威靈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共計認列虧損63億元,今在未有審慎評估轉投資成立廉價航空可行性的前提下,貿然與國外廉價航空虎航成立台灣虎航公司,可以預見將來恐又是1個失敗的轉投資。因此,為避免國庫損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慎重考量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台灣虎航廉價航空之決策,待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成立廉價航空提出專案報告,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決策。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陳根德 3.鑑於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12億1,171萬6,000元,較102年度10億2,011萬9,000元,增加1億9,159萬7,000元(增幅約18.78%),主要係預估所投資華航103年度盈餘增加所致。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對認列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損益之預、決算數差距甚鉅,預算卻未覈實編列,又該項投資收益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本應就該基金會強化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實況之研析能力。爰此,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針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益之預、決算數差異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逕將政府原始捐助比例由100%降為0%逃避監督及適用相關法令、決議,但查政府確實有投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因此,要求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將政府捐助比例回復100%。 附件     五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金  額 科  目 金  額 銀行存款餘額 NT$10,399,969 65 中央銀行透支借款 NT$182,000,000 00 美金存款305,276.92@40.00 52,211,076 80 台灣銀行抵押借款 39,600,000 00 港幣存款HK$1,010,228.02 6,606,891 25 暫收款項 8,231,613 80 投資事業機構週轉金 43,840,010 00 代收款項 84,393 00 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 37,617,290 23 保管款項 1,284 50 墊借款項 35,349,213 52 應付款項 923,363 18 暫付款項 221,727 33 其他應付款項 2,023,407 27 專案投資中華航空公司 280,000,000 00 專案借款 (中華航空公司案) 280,000,000 00 小計 466,237,178 78 基金差絀 46,626,882 97 合計 NT$512,864,061 75 合計 NT$512,864,061 75 資產負債分析: 1.資產總額NT$466,237,178.78負債總額NT$512,864,061.75資產負債相抵後,歷年基金差絀NT$46,626,882.97。 2.銀行存款餘額NT$10,399,969.65為撥付經費週轉之用。 3.美金存款U.S.$1,305,276.92@40.00及港幣存款港幣存款HK$1,010,228.02@6.56為現值資產其初意為備緊急用途,必要時可折兌台幣作償還銀行借款之用(總計折值N.T.$58,817,968.05)。 4.投資事業資金N.T.$43,840,010.00及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N.T.$37,617,290.23合計N.T.$81,457,300.23雖屬資產,但一時無法收回。 5.墊借款項N.T.$35,349.213.52其中大部份為墊付經費類,其原因有因應特別需要,並無財源先行墊付者,有需繼續墊付之案件須俟適當時機再為洽請政府設法追加預算者,墊款科目,雖屬資產,但宜視同差絀,併籌財源彌補。 6.中央銀行無息透支借款N.T.$182,000,000.00為支應歷年黨務經費差絀,墊借款項,投資事業資金,墊借事業機構週轉金,暨結購外匯,經費週轉等之用。 7.台灣銀行抵押借款N.T.$39,600,000.00全為結購美金外匯之用(即以所結之美金外匯存款作抵,借入台幣)。 8.以上中央銀行透支借款及台灣銀行抵押借款總計N.T.$221,600,000.00以無財源償還,形成長期負債,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9.帳列基金差絀N.T.$46,626,882.97連同墊借款項中將來應轉正作為開支之三千餘萬元,實際差絀約近八千萬元,需闢財源分年籌補。 10.帳列專案借款及專案投資N.T.$280,000,000.00係奉命專案處理,案卷已移交文經會。  台灣銀行   借款總額   N.T.$39,600,000.00 46年9月   借款結匯美金U.S.$1,000,000.00以所結美金存入台銀作抵(現仍存台灣銀行)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5.鑑於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航發會)本應受交通部行政監督。查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設立係本於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及國家重大交通建設、研究及有關活動之推展為目的;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轉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鐵公司),其係本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而轉投資,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本應就其職責以保障人民使用進而推展高速鐵路運作。然102年度高鐵公司,無視於交通建設推展,逕執意調整票價罔顧對民生所致生之影響;又高鐵公司多次發生跳電、停駛等事件,卻無法改善,顯見危機處理仍有重大瑕疵,高鐵公司於航發會之法人代表係為高鐵公司之董事長,卻對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推展及危機處理仍無力執行。爰此,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航發會撤換於高鐵公司之法人代表,並針對高鐵跳電、停駛等事件應積極改善及檢討,且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主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部分。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億5,436萬3,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5,328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事業組織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等均屬獨立計算盈虧之營運個體,其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亦於附註中揭露「重要作業組織之財務資料」,表列該3大事業組織之年度重要財務資料;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年度預算案及決算書表均未就3大重要作業組織之營運分列說明,無法表達其財務狀況全貌,預、決算書表顯欠完備,亦不利立法院之審議,應檢討改善。營業費用13億4,792萬8,000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改善預、決算書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3.稅前賸餘:107萬9,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6,54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6億4,021萬5,000元、「機械及設備」1,578萬8,000元及「什項設備」948萬7,000元。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案之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淨利及稅前損益均較101年度決算及102年度預算案呈衰退,依其收入明細觀之,主要受客房收入減少之影響;另查自101年度開始轉虧為盈,惟其本業營運之營業收入仍不敷支應其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是以,財團法人本業經營仍呈虧損,施工期間允宜規劃周延配套措施,並為詳實成本效益之控管,以覈實撙節原則辦理,以維該財團法人營運之健全發展。爰此,針對103年度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固定資產投資」6億6,54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應監督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針對台北圓山大飯店整修計畫,施工期間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及營運配套措施及成本效益控管之進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劉櫂豪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現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對於採勞退舊制之員工,係按每月實發薪資總額8%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惟以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應計退休金負債」預計高達10億4,708萬3,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案10億0,353萬8,000元及101年度決算數9億8,155萬3,000元,呈逐年增加情形,凸顯對於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有未足,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應立即檢討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3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0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3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4日(星期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詢問提出說明。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報告如下: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各項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謝。 本會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謹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概況提出簡要報告。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設立宗旨:為配合電信政策,支援電信監理、相關電信技術與產業之研究,提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協助研擬電信技術標準規範,以提昇電信技術;另協助促進國際電信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健全電信事業之發展及市場交易之安全。 2.主要收入來源:資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服務及承攬電信業者委託業務。 3.主要支出用途:執行檢測驗證服務及受委託業務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資本支出。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收入3億2,953萬6千元,支出3億2,608萬5千元,賸餘345萬1千元;資產15億7,221萬4千元,負債6億4,078萬1千元,淨值9億3,143萬3千元。 (三)結語 電信技術中心對於協助本會監理政策及監理技術規範研擬、國內資通訊設備產品檢測驗證及推動國內電信號碼可攜服務等,均能積極充分發揮其功能並呈現具體成效。因此,上開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 四、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針對SONY公司疑似遭北韓以駭客攻擊事件引發全球關注,後續效應目前仍於國際社會中發酵,更可能衍生成美國與北韓新一波衝突之導火線。面對電腦駭客攻擊已經由過往個人行為衍生成國家行為,各國皆將網路資訊安全納入國防戰略思維之一環,未來類似事件恐將頻繁出現。爰此,要求政府相關部會應積極研擬對大規模駭客攻擊之防禦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二)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2,95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2,608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5萬1,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61萬6,000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6.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檢測驗證業務主要係執行無線通訊暨安規檢測、電信設備審驗、支援草擬各項新興技術規範。鑑於數位匯流時代,經由行動寬頻網路連結之生活模式已逐漸開始成型,但相關安全意識與防護機制,尚待建立明確規範架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應密切關注此類新型通訊技術之發展,加強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有鑑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資通安全業務為辦理資通訊產品資安評估與資安驗證,以及行動通訊服務安全提升之研究。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公布「2014上半年數位匯流大調查」,在台灣的整體網路環境安全性上,58.6%沒信心,27.9%有信心,13.5%無明確意見;與102年12月底相比,沒信心比例上升7.1個百分點。若網路基礎設施相關資料外洩,有69%擔心會影響國家安全,22.8%不擔心,8.3%無明確意見。隨著數位資訊科技爆炸性的發展,資安產業發展不論在行動通訊、雲端未來或各種數位內容產業上,皆不可忽視。爰此,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需跟上時代潮流,對於新型科技發展要能及時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昆澤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五、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款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通案決議。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通案決議: 一、針對SONY公司疑似遭北韓以駭客攻擊事件引發全球關注,後續效應目前仍於國際社會中發酵,更可能衍生成美國與北韓新一波衝突之導火線。面對電腦駭客攻擊已經由過往個人行為衍生成國家行為,各國皆將網路資訊安全納入國防戰略思維之一環,未來類似事件恐將頻繁出現。爰此,要求政府相關部會應積極研擬對大規模駭客攻擊之防禦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 主席:通案決議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2.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億2,953萬6,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2,608萬5,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5萬1,000元,照列。 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61萬6,000元,照列。 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6.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檢測驗證業務主要係執行無線通訊暨安規檢測、電信設備審驗、支援草擬各項新興技術規範。鑑於數位匯流時代,經由行動寬頻網路連結之生活模式已逐漸開始成型,但相關安全意識與防護機制,尚待建立明確規範架構。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應密切關注此類新型通訊技術之發展,加強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蔡其昌 (2)有鑑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資通安全業務為辦理資通訊產品資安評估與資安驗證,以及行動通訊服務安全提升之研究。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公布「2014上半年數位匯流大調查」,在台灣的整體網路環境安全性上,58.6%沒信心,27.9%有信心,13.5%無明確意見;與102年12月底相比,沒信心比例上升7.1個百分點。若網路基礎設施相關資料外洩,有69%擔心會影響國家安全,22.8%不擔心,8.3%無明確意見。隨著數位資訊科技爆炸性的發展,資安產業發展不論在行動通訊、雲端未來或各種數位內容產業上,皆不可忽視。爰此,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於進行資通訊產品之規格審驗與資安檢測業務時,需跟上時代潮流,對於新型科技發展要能及時評估對資訊安全之衝擊,適時納入審驗檢測範疇,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昆澤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主席: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0424001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5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議事處103年10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4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交通委員會於103年12月22、24日(星期一、三)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分別於12月22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12月24日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預算書案。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擔任主席,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列席報告,並就委員質詢提出說明。 參、交通部報告如下: 甲、12月22日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報告: 台灣郵政協會係本部主管之公設財團法人,目前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本部對於其業務、財務及人事等相關事務之管理,均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該協會在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等方面,皆能發揮功能並有成效。以下謹就10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與郵政有關之事業,並協助發展郵政業務及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郵政相關公益事項。 (2)辦理郵政相關活動及業務發展。 3.主要收入及支出: (1)收入為租金(土地、房屋租金)及利息收入等。 (2)支出為辦理郵政活動及稅捐(房屋稅、地價稅)支出等。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1,222萬9千元(其中租金收入9,692萬2千元、利息收入1,530萬7千元),較上年度減少6,660萬4千元,主要係土地租金收入大幅減少所致(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兩協會共有之土地分割後,部分郵政協會取得之土地尚未出租,加上部分房地原顧問公司評估之租金價格較高,實際市場租金價格較低所致);總支出1億1,217萬8千元(其中房屋稅、地價稅5,776萬元、郵政活動支出3,205萬元及其他業務支出等2,236萬8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681萬5千元,主要係按年度收入估算數,估編年度支出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5萬1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14億1,717萬7千元,負債2,974萬6千元,淨值13億8,743萬1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5萬1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編列60萬元,進行公文管理、人事管理、不動產管理等系統之軟體擴充。 4.轉投資計畫:無。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業務方面,能發揮功能,主動關懷弱勢族群,並推動郵政相關公益事項,回饋社會;在財務方面亦屬健全,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乙、12月24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建宇報告: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之預算書案提出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本部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一向極為重視,目前均係依據民法、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財團法人,目前均毋須仰賴政府補捐助,且均能發揮功能。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協助發展電信業務相關公益事務、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積極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深化研發以提升國內工程技術水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推展國民外交並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以下謹就各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編列情形說明: 一、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協會主要係創辦或投資電信相關事業,協助發展電信業務,推動電信或社會相關公益事務,及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辦理產業管理計畫及推動電信公益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租金、投資利益及利息收入等;支出為稅捐支出及電信活動支出等。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1,683萬8千元(其中租金收入9,840萬元、投資收益1,419萬4千元及利息收入424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699萬5千元,主要係土地租金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526萬1千元(其中土地、房屋稅捐及保險費1億836萬5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689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713萬8千元,主要係地價稅調漲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57萬7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7億8,825萬8千元,負債782萬8千元,淨值7億8,043萬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57萬7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 二、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中心主要係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以協助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網域名稱註冊管理。 (2)網路安全暨中心技術服務。 (3)IP位址管理。 (4)國際事務、媒體傳播與推廣活動。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支出為網域名稱及IP位址管理業務之支出。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億3,043萬元(其中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1億1,634萬2千元、IP年費及位址分配費收入909萬4千元、利息收入273萬5千元、軟體維護及技術服務費收入188萬6千元及其他收入37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15萬7千元,主要係網域名稱管理費收入及利息收入增加所致;總支出1億1,969萬8千元(其中網域名稱及網址服務費等業務費用5,131萬4千元及域名管理相關費用6,838萬4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03萬8千元,主要係業務費用編列客戶繳交域名刷卡手續費及寄送發票郵資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073萬2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6億4,316萬3千元,負債1億6,367萬8千元,淨值4億7,948萬5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073萬2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2億5,020萬元,其中2億4,400萬元,係辦理購置辦公房舍;其餘620萬元,係採購電腦通訊相關設備。 4.轉投資計畫:無。 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及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工程技術出版。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租金收入、財務及其他收入等;支出為研究發展費用及管理費用。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2億2,600萬元(其中投資收益1億975萬元、租金收入6,500萬元、財務及其他收入4,815萬元及服務收入31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047萬2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財務及其他收入增加;總支出2億2,445萬元(其中研發費用8,500萬元、營運相關費用6,000萬元、服務成本1,600萬元及其他支出6,345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042萬2千元,主要係退休金費用提列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155萬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46億3,302萬6千元,負債5億9,593萬元,淨值40億3,709萬6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155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編列採購電腦相關設備220萬元。 4.轉投資計畫:無。 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基金會主要係協助國籍航空事業發展、人才培育訓練,提升飛安等活動之推展。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辦理人才培育訓練。 (2)航空產業專業暨相關管理訓練。 (3)提升我國民航競爭力專案研究。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投資收益及模擬機租金收入;支出為模擬機維護管理、折舊費用及協助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相關活動之推展支出。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5億8,765萬2千元(其中投資收益4億9,196萬7千元、模擬機使用收入8,189萬5千元及財務收入1,379萬元),較上年度減少7億3,311萬4千元,主要係減列投資華航收益;總支出2億444萬元(其中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9,453萬9千元、財務成本6,564萬元及其他業務支出4,426萬1千元),較上年度減少1,852萬3千元,主要係模擬機維護管理及折舊費用等減少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3億8,321萬2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207億7,766萬5千元,負債45億626萬5千元,淨值162億7,140萬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6億8,039萬6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無。 4.轉投資計畫:無。 五、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財團法人概況 1.該會主要係以發展國際觀光事業,培育國際觀光人才,促進中外社會之敦睦聯誼,並配合政府政策參與相關公益活動為目的。 2.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1)積極推動公益業務。 (2)接待外賓促進國民外交及中外社會敦睦聯誼。 (3)研究國際觀光服務事業之發展、引進新知。 (4)從事觀光事業之教育及文化宣導與推廣。 (5)提供餐旅學校學生實習,培育國際觀光、餐飲人才。 3.主要收入及支出:收入為餐飲收入、客房收入及會費收入等;支出為餐飲、客房等各項支出。 (二)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支營運預計表:總收入17億9,422萬7千元(其中餐飲收入10億2,913萬2千元、客房收入5億8,831萬6千元、聯誼會會員收入1億3,144萬9千元及其他收入4,533萬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3,986萬4千元,主要係台北圓山大飯店客房裝修工程預計於104年4月底全部完工,及餐飲部門重新規劃新營業廳,致客房及餐飲收入調升;總支出17億5,933萬9千元(其中營業費用14億3,576萬3千元、餐飲成本3億1,211萬8千元及其他成本1,145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億605萬5千元,主要係裝修工程完工驗收後提列折舊費用、配合營業目標提高及新餐廳成立,相關營業費用、餐飲成本相對增加所致;收支相抵後,稅後賸餘3,488萬8千元(台北圓山大飯店盈餘1億1,517萬6千元、台北圓山聯誼會盈餘990萬6千元、高雄圓山大飯店虧損9,019萬4千元)。 2.資產負債預計表:資產38億5,048萬元,負債13億7,987萬3千元,淨值24億7,060萬7千元。淨值較上年度增加3,488萬8千元。 3.固定資產投資:計編列3億6,784萬1千元,辦理台北圓山大飯店正樓客房、公共走道暨閱覽室裝修工程、正樓地下一樓宴會廳恢復為商店街相關工程及相關設備之汰舊換新。 4.轉投資計畫:無。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在業務方面,均能發揮功能,包括協助電信發展、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協助國內航空業發展及推展國民外交上均有成效。未來本部將持續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監督管理事宜,敬請 委員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實質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對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現正積極處理其所有之資產,但其若干處理方式顯有賤賣之嫌,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有爭議之資產,應暫時停止處分之作業,而應採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李昆澤   二、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222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216萬7,000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320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896萬2,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6萬2,000元,增列320萬5,000元,改列為326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按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大筆之不動產,其資產來源實源係於日治時代之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且其用途集中於特定對象,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三、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68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1,526萬1,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26萬1,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7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7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6項: 1.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其財產係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而幾無其他業務功能,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案員額人數為24人,含專職人員1人、委外2人,及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者21人;另其轉投資國際電信開發公司現有2名員工分別辦理會計及總務事宜,亦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每月兼職酬勞支給標準為:董事長5,800元、組長4,300元、副組長3,600元及幹事2,800元;國際電信開發公司2名兼職員工,每人每月5,000元。 查行政院所訂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二)項規定:「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000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次查與該協會性質相似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其董事長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兼任,其兼職費即參採前揭規定每月支給3,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所屬國際電信開發公司之兼職費支給標準,皆較行政院所訂之支給規定及同性質公協會兼職費支給額高。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明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兼職費標準不一且偏高顯欠合理,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用人費用」自104年度預算起,應以上開行政院所訂標準為上限不得超編。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與103年度預算數1億0,017萬元及102年度決算數1億0,029萬5,000元相較,尚無重大變動。據媒體102年調查報導,「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全台仍擁有近350筆土地、100多筆房屋,但帳面上的資產總額不到10億元。交通部官員直言,因這些土地僅是以公告地價估算,「和市值絕對差很多!」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實際資產可能是此數字百倍以上。交通部過去十幾年來曾多次討論處理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但因資產實在太過龐大,且產權紊亂,要清算、要釐清產權或採取其他方式,始終沒有定論。」。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與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未符,預算籌編未盡詳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應表列財產目錄並核實提供市值鑑價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房地產租金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主要收入,然該協會10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1億1,683萬8,000元,顯較102年度決算數呈衰退,主要為「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所致,而104年度預計「業務支出」1億1,526萬1,000元,卻為近5年度最高者,104年度「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比卻提高。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須對資產管理績效提出檢討方案,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5.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工作計畫中並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預計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亦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資產管理工作計畫內容簡略,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未覈實督導審核該公設財團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均有欠當。且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近年「業務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收入比率卻提高,資產管理績效亟待檢討強化。故要求交通部應加強督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其資產持有成本逐年增加,全面檢討現行資產管理作業,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以維該財團法人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6.檢視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然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3點第5項及財團法人電信協會捐助章程第18條第3項均規定,該協會之預、決算書應包括「財產目錄」。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並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未符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故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補送104年度預算書案內之相關財產清單,並自105年度預算書案起將財產目錄列為編列項目。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四、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04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1,969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073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 惟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多年認為,該收入屬預算法所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範疇,逕歸屬財團法人收入,實有未洽,宜歸於國庫。 爰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就相關收入應否歸屬國庫,及其法制規範事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全世界目前有13組(編號A至M)管理全球資訊網路主目錄的「根網路域名系統伺服器」(Root Domain Name System Server,簡稱根伺服器),其中10組設於美國,另荷蘭、瑞典和日本各有一組;每組根伺服器在全球多處設置共504台鏡射站(mirroring),分散協同、輪流回應全球網路使用者之域名(DNS)查詢解析回應引導之網路運作。我國於102年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置F根伺服器(F-Root DNS Server)鏡射站,98年於中央研究院設置I組根伺服器鏡射站,目前國內共有F、I、J組共三台根伺服器鏡射站。 近年全球跨國之網路攻擊事件威脅及影響規模日益嚴重,網路資通之維安迅速上升為各國國家安全、經濟戰略考量之重要因素。近日國際傳媒報導美國官方掌握情資指SONY公司遭受嚴重之駭客侵入破壞,乃利用台灣較快速之網路設施轉傳,惟此一訊息在國內並無任何機構進行確認追查及回應。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籌及協調我國內、外網域名稱註冊系統、IP位址、網路協定等事宜,並設有網路安全委員會,其任務包含我國網際網路安全管理政策之諮詢、國內外網路安全相關議題之資料收集及研擬因應、網路安全及網路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擬定、提升並確保國內所有DNS SERVER之安全性、大規模網站安全掃瞄檢測等。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應自104年度起,宜與我國相關資安單位協商分工,以達成我國資通安全之合理機制。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2,60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2,445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2,345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5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5萬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政府原始捐助比率94%,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該工程司100%轉投資之事業,其性質與國營事業類似,年終及績效獎金標準不應與國營事業差異過大。 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決議(十二)2.「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及(十七)「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101、102年度除領取2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外,另有5.45至6.31個月之績效獎金,遠逾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102年度為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合計7億2,056萬5,000元,遠超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顯示該公司鉅額獎金已影響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收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績效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由董事會每年度視營運狀況而定為由,未曾提供予立法院預算中心103及104年度預算數,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提高營業收入,並凍結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二分之一,及針對董事會核定104年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績效獎金分配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有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長期以來對國家重要建設計畫的進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該工程司主要利基移除導致賸餘減少,104年度預算案扣除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後,實為短絀1億0,820萬元,該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現今業務範圍僅有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而該公司的業務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業務並無明顯差異。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需提升人才培育力度以及提供教育訓練的專業性,增加與民間顧問公司的競爭力,並且調增公益績效目標,以求提高收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3.針對新竹香山土地徵收案,廢除R1行動聯盟表示,新竹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簡稱R1),長4.3公里,要價46億元,3年從15億元一路追加到46億元,而46億元經費是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估,被質疑有利益輸送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R1經費遽增之書面報告,以證實R1道路開發的必要性和公正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監督要點」第3點第1款:「本工程司得依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轉投資事業暨再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應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且董事、監察人應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據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3屆董監事名單(任期102年3月21日至105年3月20日),其中僅董事長係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指派擔任,其餘8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等重要職務皆為外聘,該名單雖經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董事會同意,惟代表性仍有不足,恐影響該工程司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決策權。 爰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董事,由政府或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代表擔任之比例提高至二分之一,以維護轉投資權益,並監督被投資公司業務執行及職權行使,不致偏離原投資目的。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六、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8,765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0,444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40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403萬7,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3億8,321萬2,000元,增列40萬3,000元,改列為3億8,361萬5,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成立背景係為解決中華航空公司股份掛於私人名義持有而成立。但其成立時之時代任務業已完成,目前其持有中華航空公司之股份亦僅有35.91%。故其解散後依其章程將其財產全部歸屬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亦不致使中華航空公司轉變為國營事業。而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並未依照立法院決議將政府捐助比例由0%改回100%,顯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亟欲脫離政府監督,並將公產歸於私產之心機。爰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購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股,其業已於97年全數提列損失,但卻又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實際由政府指派人員擔任董事,其董事長係交通部次長擔任。目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面臨特別股贖回壓力而即將導致破產,交通部一方面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將破產而急於通過財務改善方案,另一方面卻又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訴訟,其政策上完全互相矛盾。為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改善方案有更加完整之討論空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議暫時停止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待交通部對於處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方案定案後,再依交通部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訟。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前於94年間違背其捐助章程,質押所持有中華航空公司股票向銀行借款45億餘元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致產生重大虧損,現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財務改善方案」,已決議全數收回特別股,惟規劃於減資後將再洽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認購私募普通股。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修改捐助章程將「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增納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業務範圍,然台灣高鐵通車至今嚴重打擊國內飛機航線的營運,再加上原所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係借款而來,每年尚需支付銀行逾4,000萬元之利息。故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宜應本原始設立宗旨,及善盡良善管理人之責,不宜再參與或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後的認購私募案。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蔡其昌  劉櫂豪   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9,422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5,933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8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6,784萬1,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有台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及台北圓山聯誼會三大組織,主要從事國際觀光事業,是台灣對外重要門戶,人力資源為其最主要的營運資產,其中台北圓山大飯店員工數便達682人,占全體事業員工人數約七成,惟近年來卻屢屢傳出圓山大飯店有違法勞動法令之情形,如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晚間10時至隔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過去2年間至少有5起案件(含合併處理案件)遭到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其中亦包含再犯的情形,除嚴重損及員工勞動權益之外,亦對飯店之名譽有所負面影響。爰此,凍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管銷部門費用」四分之一,待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對所屬員工勞動權益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立法院在98年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修改該章程,其董監事半數以上應由政府人員兼任,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業已於101年5月間修改章程採納立法院決議,章程第6條明定「1.本會設董事9至11人組成董事會,……;為維護本會之公益性,董事、監察人半數以上,應為政府所推薦之現職公務人員。」而事實上該會董監事全數皆由交通部協調薦派,準此,交通部宜將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而目前該會董事長之薪資達29萬0,975元,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除因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等原因外,不宜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依該財團法人營運性質,尚難謂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復以近年來該會營運情形欠佳,102及103年度迄今均呈現虧損狀態,未達預算目標,董事長之薪資自應從嚴撙節。爰此,建請交通部研議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將董事長之薪資參照前開原則辦理。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主要有台北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然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的經營重心卻明顯重北輕南,以年營收來看,台北圓山大飯店占了71%,高雄圓山大飯店僅占12%,100至103年虧損金額都逾1億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要花3億元整修台北圓山大飯店的客房與宴會廳,卻任憑高雄圓山大飯店老舊、蕭條。然而,高雄圓山大飯店位於澄清湖附近,風光明媚,加上近年來高雄觀光產業蓬勃發展,觀光人數均有大幅成長,對於高雄圓山大飯店而言,應是轉虧為盈的大好契機,但多年來未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積極改善高雄圓山大飯店體質的做法,持續放任南北圓山大飯店的差距擴大。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04年4月董事會後,立即提報高雄圓山大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以餐飲收入為該財團法人最主要收入來源,又以該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為政府代表,顯具公設財團法人之性質,允較一般民間業者更注重產銷履歷及食材溯源安全機制之控管,以為同業之表率,惟日前亦涉入食安問題,顯見相關管控措施仍有不足。爰要求審慎檢討強化對上游食材之品管監控機制。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編列「營業收入」17億6,766萬3,000元,「餐飲收入」占10億2,913萬2,000元,為最大宗收入來源。圓山大飯店號稱是五星級等級,日前卻遭到顧客投訴,有民眾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松鶴廳用餐時,用餐座位區的櫃子角落,看到一隻死老鼠,圓山大飯店坦承確有此事,認為是清潔人員的疏失,這已經讓民眾對圓山大飯店的餐飲品質打上大問號。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務必落實各飯店餐廳清潔,維護高品質之餐飲水準及對於上游食材品質之控管,以提供消費者安全衛生之食用環境。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伍、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宣讀通案決議。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通案決議: (一)對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現正積極處理其所有之資產,但其若干處理方式顯有賤賣之嫌,因此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其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於有爭議之資產,應暫時停止處分之作業,而應採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主席:通案決議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222萬9,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1,216萬7,000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320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896萬2,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6萬2,000元,增列320萬5,000元,改列為326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1項: 1.按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大筆之不動產,其資產來源實源係於日治時代之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且其用途集中於特定對象,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並加以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部分。 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1,683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1,526萬1,000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426萬1,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7萬7,00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7萬7,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6項: 1.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其財產係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亦即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但多年來,其卻持有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而幾無其他業務功能,對整體國家發展甚為不利。尤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人,原則上其並不受任何監督管轄,應屬於國家資產即易淪為私人化財產。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均由交通部指定董監事,於國家尚能掌握此財團前,實應儘速加以解決日後可能發生之問題。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案員額人數為24人,含專職人員1人、委外2人,及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者21人;另其轉投資國際電信開發公司現有2名員工分別辦理會計及總務事宜,亦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職員工兼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每月兼職酬勞支給標準為:董事長5,800元、組長4,300元、副組長3,600元及幹事2,800元;國際電信開發公司2名兼職員工,每人每月5,000元。 查行政院所訂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二)項規定:「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臺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臺幣2,000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次查與該協會性質相似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其董事長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兼任,其兼職費即參採前揭規定每月支給3,000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及所屬國際電信開發公司之兼職費支給標準,皆較行政院所訂之支給規定及同性質公協會兼職費支給額高。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明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兼職費標準不一且偏高顯欠合理,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用人費用」自104年度預算起,應以上開行政院所訂標準為上限不得超編。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與103年度預算數1億0,017萬元及102年度決算數1億0,029萬5,000元相較,尚無重大變動。據媒體102年調查報導,「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全台仍擁有近350筆土地、100多筆房屋,但帳面上的資產總額不到10億元。交通部官員直言,因這些土地僅是以公告地價估算,「和市值絕對差很多!」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實際資產可能是此數字百倍以上。交通部過去十幾年來曾多次討論處理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但因資產實在太過龐大,且產權紊亂,要清算、要釐清產權或採取其他方式,始終沒有定論。」。 立法院預算中心連續3年評估報告皆指,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與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未符,預算籌編未盡詳實,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應表列財產目錄並核實提供市值鑑價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房地產租金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主要收入,然該協會104年度編列「業務收入」1億1,683萬8,000元,顯較102年度決算數呈衰退,主要為「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所致,而104年度預計「業務支出」1億1,526萬1,000元,卻為近5年度最高者,104年度「租金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比卻提高。爰此,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須對資產管理績效提出檢討方案,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5.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工作計畫中並未對現有資產持有及運用情形、預計推動之出租、處分或相關活化開源計畫等提出具體工作內容,亦未就預計達成之年度工作目標研擬相關績效評核指標,資產管理工作計畫內容簡略,主管機關交通部亦未覈實督導審核該公設財團法人之年度工作計畫,均有欠當。且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近年「業務收入」未見成長,「業務支出」占收入比率卻提高,資產管理績效亟待檢討強化。故要求交通部應加強督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其資產持有成本逐年增加,全面檢討現行資產管理作業,並研謀多元化營運方式之可行性,以維該財團法人業務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6.檢視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固定資產」1億0,004萬3,000元,包含「土地」9,655萬9,000元、「土地改良物」35萬4,000元、「房屋及建築」311萬元及「什項設備」2萬元,資產規模甚為龐大。然依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3點第5項及財團法人電信協會捐助章程第18條第3項均規定,該協會之預、決算書應包括「財產目錄」。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並未表列財產目錄,預算書表編列未盡詳實,顯未符交通部及其捐助章程等相關規定,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故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補送104年度預算書案內之相關財產清單,並自105年度預算書案起將財產目錄列為編列項目。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部分。 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04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1,969萬8,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1,073萬2,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5,0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 惟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多年認為,該收入屬預算法所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範疇,逕歸屬財團法人收入,實有未洽,宜歸於國庫。 爰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購置「土地」與「房屋及建築」(購置辦公房舍)預算2億4,400萬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就相關收入應否歸屬國庫,及其法制規範事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全世界目前有13組(編號A至M)管理全球資訊網路主目錄的「根網路域名系統伺服器」(Root Domain Name System Server,簡稱根伺服器),其中10組設於美國,另荷蘭、瑞典和日本各有一組;每組根伺服器在全球多處設置共504台鏡射站(mirroring),分散協同、輪流回應全球網路使用者之域名(DNS)查詢解析回應引導之網路運作。我國於102年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置F根伺服器(F-Root DNS Server)鏡射站,98年於中央研究院設置I組根伺服器鏡射站,目前國內共有F、I、J組共三台根伺服器鏡射站。 近年全球跨國之網路攻擊事件威脅及影響規模日益嚴重,網路資通之維安迅速上升為各國國家安全、經濟戰略考量之重要因素。近日國際傳媒報導美國官方掌握情資指SONY公司遭受嚴重之駭客侵入破壞,乃利用台灣較快速之網路設施轉傳,惟此一訊息在國內並無任何機構進行確認追查及回應。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籌及協調我國內、外網域名稱註冊系統、IP位址、網路協定等事宜,並設有網路安全委員會,其任務包含我國網際網路安全管理政策之諮詢、國內外網路安全相關議題之資料收集及研擬因應、網路安全及網路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擬定、提升並確保國內所有DNS SERVER之安全性、大規模網站安全掃瞄檢測等。 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應自104年度起,宜與我國相關資安單位協商分工,以達成我國資通安全之合理機制。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預算部分。 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2,60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2,445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2,345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155萬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255萬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0萬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政府原始捐助比率94%,而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該工程司100%轉投資之事業,其性質與國營事業類似,年終及績效獎金標準不應與國營事業差異過大。 立法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決議(十二)2.「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及(十七)「自102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發放」。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101、102年度除領取2個月本薪之年終獎金外,另有5.45至6.31個月之績效獎金,遠逾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以102年度為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年終及績效獎金合計7億2,056萬5,000元,遠超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收益,顯示該公司鉅額獎金已影響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轉投資收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績效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由董事會每年度視營運狀況而定為由,未曾提供予立法院預算中心103及104年度預算數,爰要求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提高營業收入,並凍結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預算二分之一,及針對董事會核定104年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績效獎金分配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有鑑於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長期以來對國家重要建設計畫的進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於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該工程司主要利基移除導致賸餘減少,104年度預算案扣除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後,實為短絀1億0,820萬元,該工程司自轉投資設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現今業務範圍僅有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出版及獎學金等項目,而該公司的業務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業務並無明顯差異。爰此,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需提升人才培育力度以及提供教育訓練的專業性,增加與民間顧問公司的競爭力,並且調增公益績效目標,以求提高收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3.針對新竹香山土地徵收案,廢除R1行動聯盟表示,新竹茄苳接西濱聯絡道路(簡稱R1),長4.3公里,要價46億元,3年從15億元一路追加到46億元,而46億元經費是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估,被質疑有利益輸送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R1經費遽增之書面報告,以證實R1道路開發的必要性和公正性。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4.「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事業監督要點」第3點第1款:「本工程司得依公司法規定,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轉投資事業暨再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應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且董事、監察人應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據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第3屆董監事名單(任期102年3月21日至105年3月20日),其中僅董事長係由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指派擔任,其餘8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等重要職務皆為外聘,該名單雖經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董事會同意,惟代表性仍有不足,恐影響該工程司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決策權。 爰要求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董事,由政府或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代表擔任之比例提高至二分之一,以維護轉投資權益,並監督被投資公司業務執行及職權行使,不致偏離原投資目的。 提案人:管碧玲  李昆澤  葉宜津  劉櫂豪 主席:四、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部分。 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8,765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億0,444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40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403萬7,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3億8,321萬2,000元,增列40萬3,000元,改列為3億8,361萬5,000元。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其成立背景係為解決中華航空公司股份掛於私人名義持有而成立。但其成立時之時代任務業已完成,目前其持有中華航空公司之股份亦僅有35.91%。故其解散後依其章程將其財產全部歸屬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亦不致使中華航空公司轉變為國營事業。而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並未依照立法院決議將政府捐助比例由0%改回100%,顯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亟欲脫離政府監督,並將公產歸於私產之心機。爰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104年底前決議解散。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2.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購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股,其業已於97年全數提列損失,但卻又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實際由政府指派人員擔任董事,其董事長係交通部次長擔任。目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因面臨特別股贖回壓力而即將導致破產,交通部一方面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即將破產而急於通過財務改善方案,另一方面卻又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訴訟,其政策上完全互相矛盾。為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改善方案有更加完整之討論空間,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研議暫時停止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待交通部對於處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方案定案後,再依交通部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提訟。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前於94年間違背其捐助章程,質押所持有中華航空公司股票向銀行借款45億餘元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致產生重大虧損,現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之「財務改善方案」,已決議全數收回特別股,惟規劃於減資後將再洽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認購私募普通股。雖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修改捐助章程將「協助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增納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業務範圍,然台灣高鐵通車至今嚴重打擊國內飛機航線的營運,再加上原所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係借款而來,每年尚需支付銀行逾4,000萬元之利息。故建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宜應本原始設立宗旨,及善盡良善管理人之責,不宜再參與或投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後的認購私募案。 提案人:林國正  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蔡其昌  劉櫂豪 主席:五、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預算部分。 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7億9,422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5,933萬9,000元,照列。 3.稅前賸餘:3,488萬8,000元,照列。 (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6,784萬1,000元,照列。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有台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及台北圓山聯誼會三大組織,主要從事國際觀光事業,是台灣對外重要門戶,人力資源為其最主要的營運資產,其中台北圓山大飯店員工數便達682人,占全體事業員工人數約七成,惟近年來卻屢屢傳出圓山大飯店有違法勞動法令之情形,如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晚間10時至隔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過去2年間至少有5起案件(含合併處理案件)遭到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其中亦包含再犯的情形,除嚴重損及員工勞動權益之外,亦對飯店之名譽有所負面影響。爰此,凍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管銷部門費用」四分之一,待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對所屬員工勞動權益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2.立法院在98年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修改該章程,其董監事半數以上應由政府人員兼任,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業已於101年5月間修改章程採納立法院決議,章程第6條明定「1.本會設董事9至11人組成董事會,……;為維護本會之公益性,董事、監察人半數以上,應為政府所推薦之現職公務人員。」而事實上該會董監事全數皆由交通部協調薦派,準此,交通部宜將財團法人列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而目前該會董事長之薪資達29萬0,975元,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除因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等原因外,不宜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依該財團法人營運性質,尚難謂羅致不易或需具特殊專長,復以近年來該會營運情形欠佳,102及103年度迄今均呈現虧損狀態,未達預算目標,董事長之薪資自應從嚴撙節。爰此,建請交通部研議督導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將董事長之薪資參照前開原則辦理。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3.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轄下主要有台北圓山大飯店與高雄圓山大飯店,然而,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的經營重心卻明顯重北輕南,以年營收來看,台北圓山大飯店占了71%,高雄圓山大飯店僅占12%,100至103年虧損金額都逾1億元,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要花3億元整修台北圓山大飯店的客房與宴會廳,卻任憑高雄圓山大飯店老舊、蕭條。然而,高雄圓山大飯店位於澄清湖附近,風光明媚,加上近年來高雄觀光產業蓬勃發展,觀光人數均有大幅成長,對於高雄圓山大飯店而言,應是轉虧為盈的大好契機,但多年來未見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提出積極改善高雄圓山大飯店體質的做法,持續放任南北圓山大飯店的差距擴大。爰此,要求交通部責成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於104年4月董事會後,立即提報高雄圓山大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 提案人:李昆澤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4.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以餐飲收入為該財團法人最主要收入來源,又以該財團法人半數以上董事為政府代表,顯具公設財團法人之性質,允較一般民間業者更注重產銷履歷及食材溯源安全機制之控管,以為同業之表率,惟日前亦涉入食安問題,顯見相關管控措施仍有不足。爰要求審慎檢討強化對上游食材之品管監控機制。 提案人:陳根德  羅淑蕾  林國正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5.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編列「營業收入」17億6,766萬3,000元,「餐飲收入」占10億2,913萬2,000元,為最大宗收入來源。圓山大飯店號稱是五星級等級,日前卻遭到顧客投訴,有民眾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松鶴廳用餐時,用餐座位區的櫃子角落,看到一隻死老鼠,圓山大飯店坦承確有此事,認為是清潔人員的疏失,這已經讓民眾對圓山大飯店的餐飲品質打上大問號。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務必落實各飯店餐廳清潔,維護高品質之餐飲水準及對於上游食材品質之控管,以提供消費者安全衛生之食用環境。 提案人:羅淑蕾  林國正  楊麗環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主席: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26案。 二十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黃昭順等21人,鑑於外籍漁工僱主長期以商業保險為其投保而非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籍漁工在國內就診時也都是自費看診,未曾享用全民健康保險之制度。目前,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對外籍漁工的健保資格及欠繳保費做全面性的清查與追繳,造成外籍漁工未享受權利卻需負擔義務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讓外籍漁工及僱主在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的權利與義務相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22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另,委員蘇清泉等提案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併案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1.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2.委員蘇清泉、黃昭順等21人爰擬具「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星期四)    下午2時30分至下午3時0分 協商結論: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六十九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協商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葉津鈴  柯建銘  蕭美琴(柯代)   賴振昌  蘇震清  蘇清泉  蔡其昌  費鴻泰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六十九條之二協商條文。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二讀) 第六十九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主席:第六十九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增訂漁業法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於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20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台灣人權史上最黑暗的一天!也是立法院最可恥的一天! 當外籍漁工拿命與大海搏鬥,強忍惡劣的工作條件,提供台灣人享受海鮮美食,我們卻修法剝奪漁工的健保納保權利。讓來台灣工作的外籍漁工成為悲慘的奴工!如果換成是台灣的孩子到澳洲等外國這樣被對待,台灣人作何感想?勿向弱者拔刀的道理,有這麼難理解嗎? 漁業是最弱勢的產業,外籍漁工是最弱勢的漁工。漁業需要政府的資源投入扶植發展。立法委員沒有選擇向行政院爭取資源補助弱勢雇主來繳納保費,而是修法剝奪外籍漁工的醫療保險的權利。只因外籍漁工沒有選票、沒有話語權,所以立法委員肆無忌憚的剝奪漁工基本權利! 國際媒體BBC日前引用IL0報告,指出台灣在漁業管理系統以及漁工的保護是鬆散沒有規範,直指台灣漁業發展是建立在剝削工人基礎上。今日漁業法第六十九條之二的三讀,見證何謂有權者藉由捍衛弱者名義,卻運用權力打壓更弱勢的人。更證明立法院所謂捍衛基本人權是具有國籍、財力、階級的差別性保障。台灣成為人口販運、勞動方剝削的國家,選擇沉默的立法委員更是一大幫凶!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421000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959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1月8日舉行第8屆第6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0月1日以金管主字第10300622440號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請本院審議。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103.9.19)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貳、財政委員會於104年1月8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薛召集委員凌(李委員應元代理)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銘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洪茂蔚、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高福源、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陳明仁、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朱雲鵬、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桂先農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列席,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銘宗說明,有關本案之說明如下: 一、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設立目的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設立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主要業務計畫 1.提供金融消費爭議之諮詢、調處、評議:設置免付費電話客服及專責人員,提供金融消費者各式諮詢服務,協助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並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積極協調金融消費爭議之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促成調處,依法辦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評議。 2.辦理金融消費知識之宣導:整理實務上所處理之爭議案件類型、分析金融消費者常見誤解觀念等,向社會大眾宣導金融消費正確觀念。 3.舉辦研討交流活動:舉辦專題研討會、說明會、案例研析或課程等,加強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正確消費者保護觀念,金融消費爭議之合宜處置作法,以提昇金融服務業之服務品質。 4.參與國際金融消費評議事務:積極參與國際評議組織會議及活動,增進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1億4,745萬7千元:包括業務收入1億4,095萬7千元、業務外收入650萬元。 2.支出編列1億4,744萬元5千元:包括業務費用9,927萬6千元、管理費用4,816萬9千元。 3.收支相抵後,獲賸餘1萬2千元。 二、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設立目的 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設立係為推廣金融教育及研究,提升專業素質,以促成金融業務現代化。 (二)主要業務計畫 1.金融研究計畫:融會金融理論與實務,建構金融智庫平台,持續推動金融議題專題研究,定期辦理「台灣金融論壇」等系列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發表並出版研究報告。 2.金融訓練發展計畫:辦理高階主管培育計畫,儲備經營管理人才,開發各項創新課程,辦理師資認證課程,培育優秀金融師資,推廣金融消費保護活動,落實金融教育普及化政策。 3.海外業務發展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加強兩岸金融人才互訪交流,規劃國際化培訓計畫,辦理國際性研討會、論壇及參訪活動,參與國際性金融研訓組織。 4.金融測驗計畫:依據年度測驗時程,辦理各項金融專業能力測驗,爭取各機構委託辦理職前甄選、內部升等或專業證照考試,辦理校園證照推廣,建構就業競爭力。 5.傳播出版計畫:開發新種金融專業出版品,持續製作並擴大電子書出版範圍,出版有關銀行經營理論實務刊物,提昇網路書店功能介面及開發新出版品經銷通路,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拓展海外銷售通路。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4億9,384萬2千元:包括業務收入4億4,615萬9千元、業務外收入4,768萬3千元。 2.支出編列4億9,384萬2千元:包括業務支出4億9,000萬9千元、業務外支出383萬3千元。 3.收支相抵後無餘絀。 三、保險安定基金 (一)設立目的 保險安定基金之設立係為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另得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保險業退場機制等事項。 (二)主要業務計畫 1.執行問題保險業財務、業務改善或合併退場等事務: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並承擔問題保險業之墊付事務或代問題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請求。 2.保險業新預警機制之規劃與建置:規劃保險業新預警機制,處理保險業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建置財務業務資料庫並強化其功能,定期提供主管機關預警分析報告,以維護金融安定。 3.訂定各項內部作業要點及手冊:持續依據保險法、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接管、清理實務經驗,訂定或修正保險業退場機制等各項作業要點及作業手冊。 4.積極參與國內外金融會議與活動:參與國內外金融保險組織所舉辦之會議及活動,加強官、產、學及國際交流。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272億258萬元:包括業務收入272億207萬8千元、業務外收入50萬2千元。 2.支出編列270億3,308萬5千元:包括業務支出268億7,731萬9千元、費用1億5,576萬6千元。 3.收支相抵後,獲賸餘1億6,949萬5千元。 四、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設立目的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立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二)主要業務計畫 1.辦理補償業務:督促並協助受任人依照相關法令、委任契約及補償作業手冊辦理補償案件,確實審核處理受任人辦理之補償案件,並檢討改進相關作業規範,加強補償作業之審核及處理效率,保障請求權人權益。 2.處理求償業務:增加求償所得以提高求償率,節約求償相關費用以提高成本效益,善用求償業務電腦作業系統各項統計功能,以精確掌握求償業務運作情況,研析法令及法院判決,以提昇求償績效。 3.辦理教育宣導:透過媒體教育宣導,舉辦宣導說明會,參與政府或民間團體舉辦活動,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特別補償制度。 4.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參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面性稽核機制外部稽核作業之計畫與執行,及研擬相關興革建議,以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5億2,211萬元:包括業務收入5億2,210萬元、業務外收入1萬元。 2.支出編列5億7,110萬8千元:主要係業務支出。 3.收支相抵後,發生短絀4,899萬8千元,將以歷年累積之基金餘額31億2,302萬5千元彌平。 五、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設立目的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設立係為承擔與分散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住宅地震危險,並負責管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 (二)主要業務計畫 1.辦理承保業務:加強續保業務之管理,俾提升續保率。另與簽單公司共同推廣居家綜合險保單,並研議電子行銷等推廣策略,以提升投保率。 2.辦理理賠業務及理賠教育訓練及講習:檢討理賠相關實務議題及理賠標準作業程序,並持續辦理理賠作業所需之合格評估人員、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進駐人員之新、複訓及專業技師、建築師講習。 3.辦理住宅地震保險公益宣導:深入校園宣導地震知識及住宅地震保險制度,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或參與政府及民間團體舉辦之各種宣導活動。 4.健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之危險承擔與分散等相關事宜、檢討強化危險分散機制、風險評估機制與理賠機制。檢視並修訂相關管理辦法與作業要點、加強與產險業者及災防單位之互動、建立迅速有效之災情資訊與宣導管道。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37億9,446萬8千元:包括業務收入34億5,627萬元、業務外收入3億3,819萬8千元。 2.支出編列34億5,627萬元:包括事業成本33億7,801萬9千元、事業費用7,825萬1千元。 3.收支相抵後,獲賸餘3億3,819萬8千元。 六、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設立目的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設立係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 (二)主要業務計畫 1.受理投資人電話及書面之諮詢、申訴,暨民事爭議事件之調處,透過媒體宣導投資人權益,實踐股東行動主義,督促上市上櫃公司行使歸入權、公司治理,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等重大事項者,研議辦理代表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事宜。 2.對證券不法案件進行團體訴訟評估,並撰寫研析報告,公告受理證券投資人之求償登記,進行團體訴訟及相關強制執行程序,對涉及團體訴訟案件公司追償海內外資產,執行團體訴訟案件之和解協商模式,配合法院審理案件,持續進行各項法律程序。 3.證券期貨有關民事爭議及團體訴訟相關法律問題、證券期貨市場規範、機制及涉及股東權益等方案之研議,提供投資人證券期貨相關資訊。 4.確保保護基金之收取完整、保管運用安全及動支合法與相關業務之執行。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1億241萬2千元:包括財務收入1億240萬1千元、其他業務收入1萬1千元。 2.支出編列1億241萬2千元:包括勞務成本6,550萬6千元、管理費用2,870萬3千元、其他業務支出820萬3千元。 3.收支相抵後無餘絀。 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設立目的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設立係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全發展,增進保險人、被保險人及社會大眾之共同利益,辦理保險精算統計分析、人才訓練及研究發展等工作。 (二)主要業務計畫 1.保險專題、保險業務財務監理制度及保險業中長程發展之研究,保險出版品之編印。 2.產、壽險調查統計,監理制度研究及資訊彙整分析,精算分析暨商品研究,商品審查作業暨相關資訊系統維護,充實精算統計專業與在職教育訓練。 3.舉辦保險專業訓練,辦理數位學習課程,辦理保險專業證照資格測驗,代辦保險輔助人、簽署人員等相關訓練,保險教育宣導,提供一般民眾風險管理與保險之正確知識。 4.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組織之活動,與各國保險組織合作之聯繫、協調,處理外賓接待事務,國際保險市場之研究與調整,建立國際保險資訊蒐集機制。 (三)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編列2億7,921萬元:包括業務收入2億6,900萬7千元及業務外收入1,020萬3千元。 2.支出編列2億7,921萬元:全數為業務支出。 3.收支相抵後無餘絀。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進行討論與協商,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9,384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9,384萬2,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資」12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11萬元(自強活動經費)、「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80萬2,000元,共計減列10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281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03萬2,000元,改列為103萬2,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06萬4,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2,21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7,110萬8,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資」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2萬元,共計減列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7,102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4,899萬8,000元,減列8萬元,改列為4,891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7億9,446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4億5,627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金」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2萬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4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1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627萬元。 3.本期賸餘:3億3,819萬8,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2億0,25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0億3,308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津」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3萬3,000元、「服務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0萬元、「公共關係費」10萬元,共計減列3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0億3,269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949萬5,000元,增列39萬3,000元,改列為1億6,988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241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0,241萬2,000元,減列「管理費用」項下「職工福利」1萬9,000元(自強活動經費),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撥回基金」1萬9,000元,改列為1億0,241萬2,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7,92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7,921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4萬7,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6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904萬3,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6萬7,000元,改列為16萬7,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4,74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4,744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6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3萬3,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73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萬2,000元,增列9萬3,000元,改列為10萬5,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3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104年度預算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9,384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9,384萬2,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資」12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11萬元(自強活動經費)、「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80萬2,000元,共計減列10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281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03萬2,000元,改列為103萬2,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06萬4,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4年度預算部分。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2,21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7,110萬8,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資」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2萬元,共計減列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7,102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4,899萬8,000元,減列8萬元,改列為4,891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4年度預算部分。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7億9,446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4億5,627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金」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2萬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4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1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627萬元。 3.本期賸餘:3億3,819萬8,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4年度預算部分。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2億0,25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0億3,308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津」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3萬3,000元、「服務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0萬元、「公共關係費」10萬元,共計減列3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0億3,269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949萬5,000元,增列39萬3,000元,改列為1億6,988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4年度預算部分。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241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0,241萬2,000元,減列「管理費用」項下「職工福利」1萬9,000元(自強活動經費),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撥回基金」1萬9,000元,改列為1億0,241萬2,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4年度預算部分。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7,92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7,921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4萬7,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6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904萬3,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6萬7,000元,改列為16萬7,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意見通過。 宣讀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部分。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4,74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4,744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6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3萬3,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73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萬2,000元,增列9萬3,000元,改列為10萬5,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3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6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時間: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至11時 協商結論: 一、第十一條條文 1.第一項修正為:「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2.第二項首句修正為:「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 3.第六項首句修正為:「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 4.其餘文字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審查會通過第二十八條條文不予採納。 三、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四、條次及引述條文部分授權議事人員整理。 五、修正理由及全案修正條文如附。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公平會對於違法聯合行為之查處,依據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第14條須合致「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效果要件,始認定違法,對於市場機能較無影響之案件,則不予論處。然何種程度可達微小不罰,並不明確,致使業者無所適從。故公平會應針對何種程度未達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情形,研定處理標準,以確保合法業者之生存空間。 協商代表:蔡其昌  柯建銘  蕭美琴(柯代)   賴振昌  周倪安  費鴻泰  廖國棟  葉津鈴 協商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前項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項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審查會審查結論: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市場占有率為結合申報門檻之規定,以減少事業投資之不確定性及節省事業之遵法成本。 二、增訂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銷售金額併計之規定。 三、將具控制性持股之自然人納入規範。 四、修正為得由主管機關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結合之銷售金額門檻。 五、增加延長審理期間為六十天。 修正理由: 一、維持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併採市場占有率與銷售金額作為結合申報門檻之規定,俾利於實務上個案審查之需。 二、其餘項次仍依審查結論通過。 (不予採納)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調查涉有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之事件,為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得對涉案事業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為行政搜索。 對於第三人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之行政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涉案事業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行政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並得扣留。 行政搜索、扣留,除本法及行政罰法別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搜索、扣押之規定。 對於核發行政搜索之裁定,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審查會審查結論: 為健全本法執法效能,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使主管機關充分發揮獨立機關準司法調查之功能,爰增訂本條,賦予主管機關於針對限制競爭行為案件進行行政調查時,得為行政搜索之權限。為保障人權不受不當搜索、扣留之侵害,明定得發動搜索之事由、對象及處所,兼顧發現限制競爭案件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實際執行需要,及保障人權;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向涉案事業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 修正理由: 本條係新增條文,因涉及人權,仍有疑慮,爰暫緩增訂。 法案名稱: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第二章 限制競爭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 八 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第 九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第 十 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第十三條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第十五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第十七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二十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第二十二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四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三十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三十三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三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第四十八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第四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章協商章名及第一條協商條文。 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二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主席: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協商章名及第七條協商條文。 第二章 限制競爭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七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協商條文。 第 八 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主席:第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主席: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 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 前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前款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三、第一款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事業。 四、同一團體與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五、同一團體及前款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事業。 第一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擇定行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 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 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七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 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 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主席: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十三條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主席:第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主席:第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十五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主席:第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十七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主席:第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主席: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十九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主席:第二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二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三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四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四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 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 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主席: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九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席:第三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一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三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及第三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六章章名及第三十四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三十九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一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三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章章名及第四十五條協商條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席:第七章章名及第四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六條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八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五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公平交易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平交易法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黨團協商所做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公平會對於違法聯合行為之查處,依據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第14條須合致「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效果要件,始認定違法,對於市場機能較無影響之案件,則不予論處。然何種程度可達微小不罰,並不明確,致使業者無所適從。故公平會應針對何種程度未達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情形,研定處理標準,以確保合法業者之生存空間。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1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21時56分)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4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秘密會議,回頭再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公開部分。 現在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本案機密預算部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以下密,略)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進行處理。 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作以下宣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公開會議。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開預算部分。 本案經第6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協商有結論時,提出本次會議處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