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處理決定事項部分。 貳、決定事項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 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主席:報告院會,決定事項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處理通案決議部分。 參、通案決議 一、新增通案決議18項: (一)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380億元不予保留。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380億元如下表,倘財政狀況良好,原則不予出售;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費用併同調整。 預算編列機關 釋股標的 釋股金額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255億元 合計 380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油料:統刪30%;另隨同減列交通部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0.07億元、公路總局辦理公共運輸油價補貼1.05億元。 2.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3.委辦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與發展及民生化學計量標準計畫統刪1%外,其餘統刪10%,其中大陸委員會、考試院、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保險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用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小企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車輛及辦公器具、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歲修及機械儀器養護費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央研究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主管、警政署及所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考試院、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查局、臺灣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委員國會交流事務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查局、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法務部主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本行政維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審計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購置駐外機構館舍計畫與汰換駐外機構公務車預算、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檢疫行政大樓興建工程、衛生福利部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海岸巡防署臺北港海巡基地、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大修經費及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不刪;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統刪1%;文化部主管統刪3%;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統刪4%;教育部主管統刪7%外,其餘統刪8%,其中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漁業署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地區各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科技部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經濟部科技預算、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統刪1%外,其餘統刪5%,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國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性補助款、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役政署、觀光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2.人事費:除退休退職給付、人事行政總處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備、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不含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主管、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不刪;立法院主管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統刪30%外,其餘統刪1%,其中中央研究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檔案管理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水利署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2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三)近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重挫,國內汽、柴油價格亦不斷下跌;日前中油再度宣布自今(2015)年1月12日起調降各式汽、柴油價格,其中95無鉛調降為每公升24.6元,較編製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按每公升35.1元編列,已有大幅差距;爰予減列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油料費30%;另年度預算執行中,若遇油價大幅波動,則在油料用量之共同標準範圍內,各機關應依以下原則辦理,主計總處並應追蹤控管執行情形: 1.油價下跌時,按實際油價覈實列支,結餘部分並不得移為他用。 2.油價大幅上漲,致所須經費不足時,得以各機關第一預備金支應;若嚴重不敷,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預算共計編列75億9,945萬5,000元,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1,670萬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2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3億8,573萬元、衛生福利部編列1億4,600萬元、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000萬元、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6,400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34億3,715萬1,000元、航港建設基金35億3,477萬4,000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490萬元。 經查,「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於102年8月啟動第1階段推動計畫,自貿港區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1階段之核心,惟推動效益卻未如預期,無法彌補我國港埠整體進出口貨物流失量,且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未見成長,此外,再以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及進用員工人數觀之,推行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後,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亦未見明顯成長;另示範區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且跨機關間衡量標準不一,有欠妥適。 另,有鑑於「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尚未三讀通過,各部會即逕自編列該預算執行計畫,實有未當。事實上,就政府不斷宣傳國際的案例:韓國仁川自經區言之,現已證明也將面臨推動困難之困境,事實上,由於外國人移住率過低、招商不易、無法吸引國外資金流入,以及對本國企業限制過多等因素,近年來韓國各界對仁川自經區的發展狀況,出現了諸多的批判。而面對中國上海自貿區實施一年來發現,其光環不但嚴重消退,實施成效更是完全不如預期,但台灣卻為了企圖與中國對接,不斷以此推銷台灣自經區的設立優勢,用錯誤的觀念及手段,實難以帶動台灣經濟升級,更無法為台灣悶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力,且因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審議通過。準此,除交通部自由港區等海空港建設、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既有不涉及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預算得編列執行外,其餘不得編列。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鑑於多數財團法人收入來源主要依賴政府之補助與委辦收入,或以行使公權力特定政策任務為設置目的,且各該薪資待遇均已相當優渥。因此,相關福利經費之支用更應撙節,避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或有浪費政府資源之嫌。爰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六)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總計152個,基金總額高達2,423億8,298萬餘元。然諸多財團法人財源自籌能力不足,高度仰賴政府財源挹注;依決算審核結果,152個財團法人102年度營收來自政府捐補助(不含捐助基金)或委辦之金額高達近470億元,超過年度整體收入之50%。其中有60家政府捐補助及委辦經費占其年度收入比例逾50%,當中有42家超過70%,逾90%者亦不在少數。 事實上,許多財團法人或已達成設置任務,或因時空環境變遷致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功能重疊,或已不具實質效益……,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惟迄今僅見公設財團法人不斷設置,卻未見有退場或整併者;長此以往,不僅浪費行政資源,更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 爰此,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七)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訂有「眷屬喪葬津貼(最高3個月薪俸額)」,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亦列有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最高5個月薪俸額)」之生活津貼,惟該「生活津貼」之規定,並未有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既已有眷屬喪葬給付,實已不須再另行由政府預算編列所謂「喪葬補助」,且補助標準還過於保險給付。其他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亦係將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列入保險給付項目,而未有其他政府補助。基於該「喪葬補助」生活津貼係無償性之補助,與保險給付係立基於「保費」之交付而生之補償不同,不應以「月俸」作為補助標準,況月俸愈高者,反而獲得政府愈多之補助,亦有違常理;現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以事實發生當月之薪俸額做為補助基準尚有斟酌空間,建請行政院於6個月內檢討研議其合理性。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八)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第一點規定「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惟查部分機關或對定義範圍未盡清楚,或有明知卻仍未照規定歸類之蓄意,例如,明知須列為委辦費,卻以委辦費每年均會被立法院統刪為由,將相關經費改列為「一般事務費」;或明知實際用途為補助,須於預算書中表列,並於機關網站上揭露,卻以「分攤」經費為由改列為「一般事務費」,逃避監督。爰要求行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照所訂標準編製預算,主計單位並應盡預算編審之責,確實審核;日後經查出有未依規定編製預算者,機關單位首長、相關人員應予懲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九)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從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行政院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非但視而不見,且昧於事實,放任各部會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尤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應: 1.責成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 2.責成勞動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應行注意事項」。 3.於104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需求。 4.依勞動部之定義,於105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明列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明文規定,雇主應針對防止為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法第26條亦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既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卻只提供員工短袖制服,即便寒流低溫特報,員工在戶外低氣溫環境工作只能自行添加薄長袖衣物於短袖衣服內,與其他在院區內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保暖性不足。顯然,立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戶外工作,基金會未提供任何禦寒保護措施,立法院也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亦承攬多家公家機關清潔勞務採購案,包含監察院、科技部、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等等中央政府機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政府機關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善盡事業單位督促承攬商符合相關法令之責任,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優先督促清潔勞務承攬商針對戶外工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十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101年被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降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後,功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者,在歷次食安風暴中,也未能發揮領頭羊角色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團體訴訟,顯見當初行政院組改決策之不當。尤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民眾根本不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遠不如媒體的爆料專線。爰要求行政院應強化消費者保護處職能,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定期就特定產品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二)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有的部會之捐、補助費幾乎占其整體預算九成。其中有為數不少的捐、補助費,係對團體及私人補助,惟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許多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致民眾及團體無法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補助費規定,而經常錯失申請時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補助費,致使本身權益受損。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應要求各部會應將「申請捐、補助費用之相關辦法」列入網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以利民眾查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三)行政院於93年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特發行「行政院公報」,並建置「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惟查該網站部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並未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人民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正之理由與必要性。爰要求行政院公報未來刊載法規,應一併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四)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並影響選舉公平,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內,政府政令宣導廣告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疏導、災害防救、傳染病防治、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策實施等之宣導廣告,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五)鑒於原住民族及離島等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受限於交通不便,醫療資源及健康照護服務相較台灣本島,普遍有不充足與不完善之情形。為使該等地區民眾獲得平等之完善醫療與照顧,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照護、保健相關服務所需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算」,請行政院責成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覈實配賦額度。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十六)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103年8月1日正式開幕,肩負國家社會大眾之深刻期望,基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重要棟樑,其健康代表著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惟面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的台灣,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到政府高度重視。基此,為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之任務,特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自104年度起,應於業務計畫中,匡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究主題(例如:一般兒科教學研究、兒童急診教學研究、兒童不當對待(虐待)教學研究、兒童健康褔祉指標教學研究、兒童社區醫學教學研究、青少年醫學教學研究……等等相關研究),並提撥一定比例預算、專款專用做為兒童醫院之臨床教學研究用途,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人才、照顧轉診難症兒童,及增進我國兒童健康及福祉,並提高我國兒童醫療照顧水準,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捍衛國家兒童健康之使命。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七)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務部分各單位預算之審查,歲入、歲出之各款、項、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如營業盈餘或作業賸餘繳庫等項目),審查報告本應予「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再行調整。」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已就該部分預算作成實質上之增刪調整或相關決議,審查總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並予照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十八)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100年度經營績效獎金適用96年修正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楊瓊瓔  黃昭順  王惠美 張嘉郡  陳超明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有黨團、委員通案決議提案20案,送院會表決: (一A)有鑑於去(103)年11月底九合一選舉過後,人民以選票否定了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施政,江宜樺亦宣布請辭負責,副院長毛治國旋即臨危受命出任閣揆。惟基於責任政治,既然行政院院長內閣總辭,即代表江宜樺的施政計劃不被人民肯定,若新上任的行政院長毛治國只是延續江宜樺的作為,這樣的「江規毛隨」,便失去重新組閣之意義,人民更感受不到政府的改革誠意何在?既然是「江下毛上」,人民當然皆莫不期盼令人耳目一新的政府團隊,能帶給全民改變與希望。 復鑒於年度總預算即是政府施政計畫之具體表現,想當然耳,新上任的內閣就應該要提出新的施政計劃和預算書,以向全民及立法院負責,才有改組的意義,而非僅有「看守」功能。 基此,為期許毛治國出任閣揆能夠勵精圖治,或可學唐朝名相姚崇,有當個「救時宰相」的魄力,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回10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要求重新編列「毛治國內閣之104年度預算」,不應延續已請辭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預算案、施政方針,甚至江宜樺院長提出之相關法案也應一併重新檢討。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行政院應立即撤回10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重新編列毛治國內閣之104年度預算」乙案。鑑於行政院毛院長已1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且104年度總預算案業經本院各委員會完成分組審查,基於政府施政具延續性,以及預算審議時效與成本效益等考量,爰建請免予退回重編。 說明: 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經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於103年8月29日送本院審議,並由江前院長於9月29日及9月30日報告施政計畫與預算編製情形及備詢後,交付本院各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 2.嗣配合內閣改組,行政院毛院長業已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並於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完成報告及詢答。 3.綜上,鑑於行政院毛院長已於1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且104年度總預算案業經本院各委員會於今(104)年1月8日完成分組審查,基於政府施政具延續性,以及預算審議時效與成本效益等考量,爰建請免予退回重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二A)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公教人員之待遇包括本俸及加給,並未有「生活津貼」之規定。然「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卻另訂有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生活津貼,並以行政函令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據統計,中央及地方政府現職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1年計需經費超過45億元,支(兼)領月退休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支給,1年則高達約13億元。 早年由於軍公教人員薪俸稍低,故以福利來鼓勵國民投入公務行列,尚可理解;然現今軍公教人員無論薪資或福利均不遜於一般企業,甚至更好,時空環境顯已改變,實有重新審視該一「生活津貼」之必要及合理性。況國家財政困難,一般民眾薪資水準無法提升,以人民繳納之稅款補助已領取優渥俸給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費,除與大法官解釋有關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依據之意旨相悖外,亦恐加劇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且目前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均有學雜費減免相關措施,若軍公教人員家庭確有需要並符合相關要件,政府應協助其循求此一管道因應。爰除全數刪除104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外;另基於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分配的正當性,行政院應責成相關機關就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生活津貼」之適法性、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負擔等,儘速檢討並提出具體之因應作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全數刪除104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乙案。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為加強對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照顧,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行政院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隨著時代環境變遷,政府對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合理規劃,係以調整俸給為主,並逐步簡併供應性給與。目前子女教育補助費按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分別支給500元至35,800元不等,即係配合上開簡併政策,自85學年度起凍結補助金額不再調整,且僅得就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及子女教育補助擇一支領,不得重複請領。 3.中央各機關104年度總預算案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0億9,321萬1,000元(包含中央研究院50萬元、考試院主管1億6,377萬8,000元、國防部主管500萬8,000元、教育部主管930萬元及退輔會主管8億3,092萬5,000元),基於軍公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發給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另隨著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逐年增加,長期而言,經費需求將呈下降趨勢,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三A)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共計編列10億8,770萬3,000元(分別由銓敘部籌編1億6,377萬8,000元、退輔會編列8億3,092萬5,000元、教育部編列930萬元)支應。有鑑於「軍公教退休人員」本就「已失現職」之身分,顯非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適用對象,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且該項預算之核給,係行政院逕以函令准允該等退休人員得比照辦理,不但於法無據,更有違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亦恐與大法官釋字第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違悖。爰此,針對「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建議全數刪減,並要求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 說明: 1.查行政院逕自以函令准允自民國65年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以「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認為當屬給付行政措施」。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顯見此種作為恐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悖。 2.觀諸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略以:「……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3.再查大法官釋字第614號略以:「……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以行政院函令准予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爰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為加強對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照顧,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行政院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隨著時代環境變遷,政府對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合理規劃,係以調整俸給為主,並逐步簡併供應性給與。目前子女教育補助費按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分別支給500元至35,800元不等,即係配合上開簡併政策,自85學年度起凍結補助金額不再調整,且僅得就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及子女教育補助擇一支領,不得重複請領。 3.中央各機關104年度總預算案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0億9,321萬1,000元(包含中央研究院50萬元、考試院主管1億6,377萬8,000元、國防部主管500萬8,000元、教育部主管930萬元及退輔會主管8億3,092萬5,000元),基於軍公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發給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另隨著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逐年增加,長期而言,經費需求將呈下降趨勢,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四A)行政院於去(103)年8月21日公告「103年度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由原來2萬元以下,改定為2萬5,000元以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配合此一發放標準之放寬,增列相關年終慰問金預算約9億元。 社會大眾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不滿已久,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經過多方折衝,勉予達成年終慰問金發放標準;現行政院卻片面決定放寬發放標準,適值選舉年,不僅令人有「政策綁票」之疑,更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基於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且原訂標準已涵蓋「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等對象,實不應再任意調整放寬,引起民怨及社會紛爭;爰要求行政院應依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所訂之標準,重新公告103年度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中較102年度標準放寬所增加之預算,應予全數刪除;以後年度應比照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四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要求行政院應依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所訂之標準,重新公告103年度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中較102年度標準放寬所增加之預算應全數刪除;以後年度應比照辦理」乙案。鑑於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係依發給辦法已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103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數額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以下,尚屬合理,建請予以維持。 說明: 1.行政院前依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為原則,在102年9月5日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依該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指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的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同條第2項規定,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公告調整。是以,該發給辦法已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 2.考量年終慰問金制度調整迄今,國民所得及食物類消費者物價指數確有明顯成長,對於清苦退休人員及軍方眷屬造成生活壓力。又此制度於100年以前已維持近40年採取全面照顧,惟從101年訂定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的「照顧弱勢」門檻,造成月退休金(俸)略高於2萬元,生活清苦之退休(伍)人員產生極大的剝奪感。又實施以來,本院部分委員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預算審查過程或相關場合,亦屢屢反映恢復或放寬之意見。茲經行政院衡酌上述因素,於103年8月21日公告103年年終慰問金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為2萬5,000元以下,尚屬合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五A)有鑑於台灣投資環境持續惡化,政府始終提不出有效因應對策,導致國內投資意願低落,且各種產業紛紛外移,連帶造成政府稅收嚴重不足,國庫連年債台高築。惟政府各領導高層及全國軍公教卻仍享受各項適法性不足或不合理之福利,而所有經費卻由全民負擔,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尤其以「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之問題最為人民所詬病。面對偏高的公務人員退休金,目前享有18%優惠利率的退休人員(含中央、地方政府)數十萬人,國庫為負擔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所造成的利息補貼,每年均須編列超過500億元,成為國家財政的一大負擔。民國99年公務人員優存改革方案,宣稱可減少預算支出,但104年度又編列預算575億7,766萬元,完全看不出政府改革的實質效果。爰此,為避免國家財政持續惡化,甚至走向破產窘境,更為避免造成社會階級與族群對立,建議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適法性不足之「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575億7,766萬元,應予全數刪除,並自105年度起不得繼續編列是項預算。 說明: 1.自民國68年政府實施「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政策後,雖然有其特殊時空背景,惟鑑於軍、公、教因而得到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造成社會相當嚴重的「逆分配」,退休所得愈高的,政府補貼得愈多,變成社會階級對立抗爭,甚至民怨沖天。 2.民國84年7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因84年以前的年資仍採用舊制,舊制的退休金依舊可以「18%優惠存款利息」存入,優惠存款限額200萬元,每月最高仍有3萬元之利息補助,對於現今薪資所得不高之青年人,無疑是最大的不公不義。 3.根據統計,89年執政輪替後,更有上百位高官,以黨職併公職,結清年資領月退,平均申請退休的年資在20到30年之間,更甚者,包括資深民代、未經銓敘警察人員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下,被不當援用。高官高薪高退休金,還坐領18%之高優惠存款利息,難怪乎人民對「18%優惠存款利息」之社會觀感不佳。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建議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適法性不足之『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575億7,766萬元,應予全數刪除,並自105年度起不得繼續編列是項預算」乙案。鑑於優惠存款制度業予法制化,且其利息補貼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編列之通案性問題,為免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優惠存款制度是政府有鑑於早期軍公教人員待遇微薄及退休實質所得偏低所建立用以照顧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政策性福利措施。為確保退休人員權益,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業增訂優惠存款之法源依據,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業已法制化,並無適法性不足問題;至於軍、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目前係分別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 2.茲以優惠存款之目的在照顧退休人員之生活,尤以早期退休人員,因所領退休金相當微薄,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優惠存款利息更可能為其唯一經濟來源,且是類人員多年事已高,是如刪除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預算,恐對其生活維持影響甚鉅。 3.又政府衡酌整體社經環境變遷,除了對於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已分別自86年1月1日、84年7月1日及85年2月1日起採行漸進取消措施外,近年來並持續以限縮優惠存款適用範圍與減少額度的方式予以改善;另為配合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優惠存款制度已再規劃直接調降18%優惠存款利率。長期而言,隨可優惠存款的人數與年資逐漸減少,政府之負擔亦將減輕,優惠存款制度將隨時間經過而終結。 4.綜上,考量近年來政府部門對於優惠存款措施已逐步予以限縮,其中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業已法制化,如將原編列之預算刪除,恐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尤其是早期退休及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況優惠存款利息之支給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若僅刪除中央政府之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預算,未對地方政府作一致性之通案處理,恐有失衡平。因此,中央政府編列之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建請仍照原編列預算通過,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六A)有鑑於台灣目前各項經濟指標不佳、失業問題仍益嚴重,加以國家負債龐大,政府財政日益困難,且基於責任政治,總統、所有政務官及特任官除應負其政治責任外,更應苦民所苦,和全民共體時艱,以作為全國公務人員之表率。因此,有關特別費(包含總統國務機要費、所有政務官及特任官特別費)之使用,包括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用途,認為實無業務上之迫切需要,理應考量國家財政困窘問題,秉持政府支出撙節原則,應減少不必要之預算消耗。爰針對104年度「政務官及特任官之特別費」,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針對104年度政務官及特任官之特別費,建議全數刪除」乙案。為免影響政務運作,且特別費係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性費用項目,中央列支標準已逐年下降,基於衡平及合理性考量,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國務機要費係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馬總統上任後本撙節原則執行,且為共體時艱於102年度自願刪減1,000萬元,104年度仍比照102及103年度編列3,000萬元,較往年預算規模5,000萬元已大幅減少。 2.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等人員之特別費,自88年度以來,經本院審議多次通案刪減,列支標準已逐年下降,如行政院院長特別費由88年度之34萬元,降為104年度之7萬9,100元;各部會首長特別費由88年度之9萬元,降為104年度之3萬9,700元。 3.又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特別費分別為每月最高標準15萬元及6萬6,000元,較同職等部會首長及副首長為高。另地方立法機關因民代費用支給補助條例業已明定每月最高標準,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長分別為每月20萬元及8萬8,000元,爰倘中央特別費全數刪除,將使中央與地方政府失衡及不合理現象更形加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七A)鑑於馬總統上任迄今,台灣經濟表現荒腔走板,其「633」政策完全跳票,馬總統更是言而無信,說好要捐薪的承諾更始終未能兌現。還有「黃金十年」喊得好聽,結果執政6年多來,仍毫無改革,連爆發攸關民生的黑心油問題,也都袒護財團,實愧對全民期待。 面對當前國民薪資所得不斷倒退、失業問題仍嚴重,且政府財政日益困難,加以油、電、瓦斯一再調漲後,台灣各項民生物資漲聲不斷響起,讓人民對於未來陷入恐慌,消費意願更是不斷降低,國家經濟完全未見起色,惟從總統、閣揆到內閣各部會(尤以財經)首長竟皆是互相推諉,完全不以為意,其掌權者態度的高傲,「爺兒們」的心態,好官自我為之,完全看不出對民眾之苦有任何同理心。 馬政府之施政,讓老百姓越來越看不到國家未來的希望,顯見當政者對國家改革及政策規劃嚴重失職,政府這部國家機器之運作更是完全失能。基此,爰針對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年終獎金,建議全數刪減,以苦民所苦,達惕勵之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刪減總統、閣揆及首長年終獎金」乙案,鑑於政務人員薪資水準目前已低於民間企業決策層級人員,且政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向與常任文官為一致之處理,惟渠等職責程度遠較常任文官為高,為免更難延攬優秀人才轉任政務人員,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立制原旨,乃係政府基於雇主照顧並激勵員工之義務。參酌一般民間企業之做法,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衡酌政府財政負擔狀況,自61年起,由行政院逐年訂頒相關發給規定,所增發之慰勉性給與。又本院委員之年終工作獎金向係比照部長級人員發給。 2.鑒於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係慰勉軍公教人員一年在職之辛勞,又歷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特任以上人員(本院委員比照支給)均與常任文官為一致之處理。基於總統、行政院院長及相關財經部會首長職司國家大政方針,其薪資水準目前已低於民間企業決策層級人員,與世界各國政務人員相較亦屬偏低,且受制於相關法令,各種待遇均從嚴規範,惟渠等職責程度遠較常任文官為高,如依本項提案辦理,恐更難延攬優秀人才轉任政務人員,且值此經濟情勢已逐步改善之際,考量渠等負責國家大政,負有「振興國家經濟,改善人民生活」之重責大任,為期勉政務人員全力以赴,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八A)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辦理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週年相關活動、文宣經費計7,245萬元,包括舉辦研討會、史料特展、印製紀念專輯等;其中國防部預計辦理三場紀念音樂會3,000萬元、製播抗戰專輯節目1,100萬元……。 當前政府財政欠佳,近年來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一再提醒各機關應「緊縮經常支出」,並三令五申各種節慶活動不得舖張;而前為紀念「建國百年」推出之「夢想家」音樂劇,才遭監察院因缺乏成本意識,耗費超高額經費,且績效不彰等,通過糾正(2013/7/11);現僅為辦理一紀念性活動,即需耗費政府預算達7千多萬元,顯未能正視國家財政困難之事實。爰此,104年度各機關「辦理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週年相關活動、文宣經費」7,245萬元,爰予減列7,145萬元,保留100萬元,由主辦機關協調各相關機關共同辦理,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八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辦理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週年相關活動經費7,245萬元,減列7,145萬元」乙案。鑑於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為中華民國重大歷史事件,適逢70週年,應藉由推動各項活動,詮釋正確的歷史,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為中華民國重大歷史事件,面對中國大陸扭曲歷史、國際對中華民國缺乏認識之際,政府絕無自我放棄歷史詮釋權之理;且台灣同胞向來堅決反對日本殖民主義,對此段歷史亦應反省與檢討,際此70週年,自應積極推動各項學術與全民活動,全面爭取正確的歷史詮釋權,絕非單純一項紀念活動。 2.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包括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檔案管理局、國防部及台灣省政府等機關)編列辦理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週年相關活動經費7,245萬元,主要係辦理抗戰勝利暨臺灣光復70週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臺灣光復初期檔案展及「抗戰勝利暨臺灣光復70周年紀念」營區開放相關活動等項目,已依業務覈實估列,本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九A)有鑒於台灣雖已與中國簽署ECFA,惟中國對台政策綱領仍是堅守「一中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參加活動皆仍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策」,進行統戰企圖昭然若揭。加以中國更不斷地以各種手段繼續阻撓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FTA,企圖讓台灣生存與發展「僅有一條與中國結合之路」。基於政府簽署ECFA實施以來,不但造成台灣主體性流失,更導致台灣資金外流及產業空洞化問題更加嚴重,國人平均薪資不但倒退至17年前水準,貧富差距更顯擴大。此外,簽定ECFA之後,台灣對中國的投資及資金,連續3年皆加倍成長,然外來投資之金額卻每下愈況,近年來甚至呈現「一路下滑」之狀況,顯然ECFA之後的台灣,不論政治、經濟皆已受到嚴重影響。加以,政府提出的ECFA爭端解決協議內容,完全捨棄對台灣有利的、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性)之爭端解決機制,卻使用ECFA爭端解決機制,嚴重損害台灣利益。 爰此,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在經濟上遭中國框住,避免台灣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ECFA推動經濟的統合,最後達其經濟上「一中市場」與「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陸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以台灣國家利益為重,應知所進退,既然不肯採用對台灣較有利之爭端解決機制,也訂不出對我有利之爭端解決機制,就不應該冒然繼續進行ECFA,而應該斷然止血,回到ECFA之規定,依據第16條終止條款提出「終止ECFA協議」,並應依據WTO架構重啟協商以克服中國因素對我國之各種干擾。 說明:據ECFA協議文本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九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最後達其經濟上『一中市場』與『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陸委會及經濟部應以台灣國家利益為重回到ECFA之規定,依據第16條終止條款『終止ECFA協議』,並應依據WTO架構重啟協商以克服中國因素對我國之各種干擾」乙案。鑑於ECFA有利協助我商拓展大陸市場,且早期收穫效益持續顯現,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ECFA早期收穫計畫自100年1月1日實施,並於102年1月1日起早收清單全部產品降為零關稅,累計至103年11月已為我國廠商出口大陸節省關稅約21.38億美元,帶動清單內相關產業出口。 2.雙方在協商ECFA爭端解決協議的爭端解決程序時,均參考WTO及國際間FTA的規範,大體上與一般FTA爭端解決的流程相符,並未捨棄對臺灣有利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沒有嚴重損害臺灣利益之情事。 3.ECFA係為民興利之兩岸經貿協議,不宜輕言終止,而後續協議協商,行政部門仍將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並考量兩岸特殊的經濟條件,依照我國的產業條件及市場需求,謹慎地與對方協商市場開放與降低關稅等議題。 4.綜上,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十A)基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開放不對等,引發國人高度疑慮,加以各部會迄今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項目不但解釋不清,於本院舉辦「兩岸服貿協議」公聽會時,更遭發現協議文本與政府報告竟有「搞錯開放項目」之情形,且經濟部向立法院提出「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與「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開放行業對照表,更隱匿我國主計處分類774小類「非金融性無形資產租賃業」係開放行業之事實,顯見執政者完全藐視國會的監督權。另鑒於中國對台「以經促統」企圖昭然若揭,如今,中國更想透過「黑箱作業」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企圖對台灣達到「入島、入戶、入心」的目標,導致台灣經濟邊陲化。因為兩岸服貿協議的簽署,台灣對中國開放的市場實際上超過一千項行業,可說是「生、老、病、死」一網打盡,「食、衣、住、行、育、樂」無一倖免,相關本土中小企業更是受到嚴重衝擊。爰此,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兩岸服貿協議達其經濟上「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陸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以台灣國家利益為優先,必須以「互惠、對等」且公開透明方式,並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談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繼續陷入中國『先經濟後政治』的圈套,藉兩岸服貿協議達其經濟上『終極統一』之政治目標,特要求陸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以『互惠、對等』且公開透明方式,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談判」乙案。鑑於朝野協商已達成結論應經本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應繼續進行後續審查程序,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有關「協議文本與政府報告竟有『搞錯開放項目之情形』」一節,經濟部已於102年12月27日刊登新聞資料澄清,我方開放經銷業(CPC8929)係依WTO分類之定義,即特許權的使用權利,排除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其較為接近我國行業標準分類4510「商品經紀業」之定義,而非7740「非金融性無形資產租賃業」,並無「搞錯開放項目」之情事。 2.依據經濟部及相關機關提出之「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報告,服貿協議完全生效實施後,預估臺灣服務業輸出大陸總值約增加4.02億美元,服務業總產值增加約4億美元,就業增加約1.2萬人,服貿協議確實有利臺灣經濟成長。 3.依據本院102年6月25日朝野協商結論,服貿協議應經本院逐條審查及表決,且已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進行20場公聽會,讓社會各界對協議內容及政府配套方案有更多了解,爰仍應繼續進行本協議之審議程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通案決議事項除留待表決部分以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肆、各委員會協商結果內政委員會部分。 肆、各委員會協商結果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100億5,113萬8,000元,減列第2目「投資收回」第1節「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10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13萬8,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1案,送院會表決: (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陳其邁等立法委員提案:「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入『財產收入─營建署及所屬─投資收回』編列『非營業特種基金收回』100億元,係住宅基金之本金收回繳庫數,全數減列。」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說明: 1.住宅基金每年業務運作資金需求約80億至100億元,考量住宅基金資金尚足敷支應業務所需(截至103年12月底尚有現金348億元),且貸墊款將陸續收回,故在不影響現行業務推動及提升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下,營建署及所屬編列104年度歲入100億元。 2.為配合國家整體財政需要並提高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爰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2億4,123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66萬1,000元、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50萬元、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150萬元、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500萬元、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50萬元、第9目「消費者保護業務」200萬元、第10目「資訊管理」200萬元、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616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2,507萬5,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案,送院會表決: (一A)行政院提名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屢次就10萬以上公民連署提出之公民投票提案進行政治審查,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成為太上公投委員會,剝奪人民參政權之行使,顯有未當。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0萬6,000元,其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原列150萬7,000元,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等提案:「刪減『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之150萬7,000元」乙案。鑑於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係依公民投票法設置,負有相關法定任務,又內政委員會已決議凍結75萬元,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依公民投票法第34條及第38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1)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2)公民投票提案事項是否為3年內曾經投票通過或否決之公民投票案的同一事項之認定。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由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3)行政院對公民投票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2.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認為審議委員會之職務,係就個別公民投票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之事項,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 3.鑑於審議委員會係依法設置,負有法定任務,為維持其業務正常運作,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等權,建請維持原編列預算數,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新增決議11項: (一)行政院104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編列3,365萬4,000元,其中「政策宣導經費」3,183萬1,000元,另於分支計畫「辦理縣市政府新聞聯繫及輿情蒐報」中「運用地方廣播宣導政府重大施政議題」(宣導經費)644萬3,000元,本目宣導經費高達3,827萬4,000元。行政院過去執行相關政策宣導多所爭議,有鑑於104年底至105年初將辦理全國性選舉,為避免行政院濫用宣導經費進行政治性宣導,違反行政中立。又當前國家財政嚴重困難,人民對政府購買大量平面或電子媒體廣告之單向政令宣導極為厭惡,行政院應撙節不必要之宣導支出,故予凍結「新聞傳播業務」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就104年度上半年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妥善運用預算法第4條所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提供特定政事穩固的財務規模與衡平不同社會價值。惟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非但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其收支更時有違反預算法或替代普通基金而形成所屬機關「小金庫」等情事。矧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舉借,近年對我國財政紀律產生嚴重影響。爰要求行政院於1個月內,要求各部會檢討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必要性,並於提送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說明非營業特種基金整併成果及規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三)近年來我國面臨產業升級轉型之瓶頸,而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因被視為國家未來重要經濟發展方向,中央政府各部會就其業管,已連續多年匡列鉅資挹注文創,並試圖用出口量拉動產業整體發展。惟文創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所倚賴者係國家「軟實力」(soft power),然而我國政府對「國家品牌形象」(nation branding)既未能提出整合性策略,文創產業自然只停留在內需市場消費替代層次。觀乎國際經驗,英國能率先成為文創大國,所憑藉者即其在九零年代中期所提出、協調公私資源之「酷不列顛」(Cool Britannia)政策,而與我國相近之中型或後進國家(前者如芬蘭,後者如泰國),更是透過縝密的國家品牌策略,成為設計、廣告或其他文化關連產業重鎮。矧如德國等傳統製造業大國,亦大量透過終端產品行銷所營造之形象,推展其精密可靠之國家品牌。整體性國家品牌形象之打造,在我國中央政府中橫跨文化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之業管,爰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指定部會擔任秘書處、組成跨部會之「國家品牌形象工作小組」,並每年對外公佈工作成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四)政府為輔導原住民取得祖先原使用之土地權利,安定原住民生計,就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者,實施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措施。惟原住民申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時,多係將申請案直接交給承辦人員,申請者無法得知案件是否已完成受理,且地方政府的人事調動率過高,承辦人員經常異動,資料多未能移交,經常發生原住民申請案不見了或案件壓在新任承辦人抽屜之情事,種種原因影響之下,使得原住民符合申辦要件並已提出申請,卻變成尚未提出申請,影響原住民土地權益甚鉅。鑑於「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103年底截止受理,將影響原住民所使用之公有土地符合增劃編相關要件而尚未申請者的土地權益,行政院應修正「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同意繼續受理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五)原住民使用之台糖公司土地,係原屬於原住民祖先遺留而使用迄今,但因該土地為台糖公司所有,非公有土地,致使用人無法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行政院特於95年9月1日核定「原住民現使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價購實施計畫」,並已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及價購完成,且土地管理機關已變更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爰請行政院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前述計畫完成價購之土地,儘速同意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俾利後續辦理權利賦予給原住民現使用人,以落實價購計畫之目的,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六)依據馬總統102年2月20日裁示,從歷史、文化的角度來看,都具有設立南島文化博物館的資格,成立原住民族國家級博物館,對觀光發展也有很多助益,及依據行政院前院長江宜樺於立法院答詢表示,責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籌設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並辦理中長程計畫,刻正進行初步規劃作業。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初步選址地點涉及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管理之土地,為推動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之設置,爰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負責協調相關機關提供土地,以利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進行選址作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七)有關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修正後,為因應轄區需要,避免管理轄區過大,落實防災工作在地化,及時處理急迫性災害,以維持台灣各地區土石流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建效率,行政院應督責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維持現行水保組織配置,應設台北、台中、南投、台南、台東及花蓮六個分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超明 (八)鑑於行政院100年1月4日院臺建字第1000090206號函附內政部99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90249810號函意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前,對於部分使用之土地,需先辦理土地分割或位置測量以確定實際使用範圍面積。惟囿於現行地政機關測量業務量龐大、人力不足等因素,致造成為辦理分割或位置測量作業而延宕進度,不僅讓民眾認為行政院效率不彰,亦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為避免影響補辦增劃編之進度,對於部分使用土地,如符合申請增劃編之要件,爰請行政院同意先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後,再行辦理土地分割事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九)鑑於台灣市場資訊規模遠遜於國外,而國外軟體經常以適合其國內發展之軟體直接套用於國外購買者,並未能實際符合我國實際需求,殷鑑於此,政府應積極獎勵國內軟體業的發展,制定相關方案;目前僅有經濟部為了扶植協助國內軟體產業免於國際大廠的扼殺,已於2014年8月成立軟體採購平台,目的是要讓國內軟體業能在面對國際廠商時有更多的條件可以有平等交流的空間與機會;鑑於國內軟體產業面臨的環境較為惡劣,以及資安軟體產品事涉防護國家安全性質,行政機關在購買資安通訊產品時,應優先採購國內產品,以扶植國內軟體產業之發展,利於提升企業競爭力,也能鼓勵優秀人才留在國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十)鑑於行動裝置使用日益普及,行政院及所屬公務機構亦陸續開發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APP),作為服務民眾使用或為自用兼之,行政部門在開發或使用此類APP時,應制定或採用來滿足要求所需的平台及相關任務需求,這些要求應反映公務或服務民眾使命的目的,以及其所操作之IT基礎架構的佈建,整合行動設備和配置政策等等資訊安全考量,以及可接受的風險水準或稱為曝險程度必須加以要求。 查APP開發及使用如果未加安全審驗,其所造成的資訊外洩風險不亞於一般網路資安風險,是以,APP認證審核另一方面亦可以視為定義APP軟體漏洞風險的軟體保證層次及其度量,這些度量或者可以在設計成軟體時做檢測,亦或者在其APP部署時在無原始碼的情況下也必須進行檢測,因此APP認證審核這樣的需求必須定義為在預定使用的APP軟體以防止更大的資安風險無可收拾。 鑑於行政部門已經進行規範要求及驗證之考量,並且著手規劃相關方案,爰此要求,相關主管行政機關應儘速進行前述工作除向本院報告推展實施確實APP審驗日期外,並請定期向本院報告實施進度及實施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十一)查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3月24日清晨行政院以國家暴力血腥鎮壓反服貿民眾,眾多媒體報導照片及受害者指證歷歷,然行政院於3月26日提交本院內政委員會之「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報告內容對於國家暴力輕描淡寫,並稱相關刊出各種流血照片之媒體報導乃「扭曲事實」,行政院江宜樺前院長更召開記者會發表「警方拍肩請他們起身」等言論,否認眾人目睹之流血鎮壓等國家暴力曾發生。又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為查明事件真相成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要求行政院提供監視器影像、通聯紀錄、進出官署(舍)紀錄等資料,至調閱期限截止該院仍拒絕提供。事發迄今已近1年,行政院不但縱容國家暴力發生,遲未懲處失職人員,更藐視立法院之國會調閱權,實有未當。爰此,行政院104年度預算除人事費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就鎮壓反服貿學運提出專案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71億3,427萬5,000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460萬元(含「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中「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40萬元)、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1,000萬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200萬元、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200萬元,共計減列1,8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億1,567萬5,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5項,修正為: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125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14億0,34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原列12億6,573萬5,000元,凍結部分預算。(1)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原住民受經濟大環境之衝擊高於一般民眾,且原住民收入與施(就)業情形和其教育程度呈顯著相關。並經統計發現,原住民平均薪資亦遠低於全國平均薪資。且查原住民學生各教育階段,發現高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有50.96%,明顯低於一般學生84.96%,原住民族委員會允應深入調查關鍵性因素。(2)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皆為普及原住民族教育、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更積極作為之政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議瑩  李俊俋  陳其邁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14億0,340萬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推展族語教育─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原列1億0,860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隨著科技發展及全球化發展,許多新詞或外來詞,例如手機、電腦等詞彙並未有統一的轉譯名詞,造成族人或族語工作者相當大的困擾。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負起主管協調之責,訂定翻譯用語並每年上網公布新族語詞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陳其邁 3.鑑於部落學校之計畫未妥善評估,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規劃,並與教育部等相關單位諮詢規劃後提出報告,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予以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新增決議3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與「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其中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合計1億9,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核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特色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年至106年)」7億7,47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核定相關計畫後,並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計畫內容、財源籌措、經費編列及已受補助計畫執行等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主要辦理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3項業務,其中,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因為申請人須具備一定資格及須提計劃書,且申請作業流程繁複,造成很多原住民望之卻步,並因此轉向申辦手續簡易的微型貸款。惟微型貸款預算有限,經常供不應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視原住民貸款需求,予以調整微型貸款年度預算額度,並應針對20歲至40歲原住民青年,新增原住民青年微型貸款業務,以鼓勵原住民青年經濟事業之發展,協助原住民青年獲得週轉資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7億0,744萬1,000元,減列550萬元(含「勞務承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補助」之獎補助費100萬元、第7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49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9,604萬1,000元。 新增決議3項: (一)鑑於政府資源有限,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文化產導創新育成計畫,就客家特色產業輔導與創新研發、人才培育之優先順序應有一套明確標準,要求客家委員會就客家特色產業輔導與創新研發、人才培育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客家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編列2億9,584萬3,000元、「協助營造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編列7億6,384萬元,共計10億5,968萬3,000元,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發展及客家學術、文藝發展推展之方向與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語言、文化、產業及海外合作等業務多年,爾後應更注重區域均衡發展,應全盤考量南、北及東部地區資源分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邱議瑩  廖國棟 第12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修正為: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1億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4億3,558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將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及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三號違法行政函釋撤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業務費─辦理選舉講習費」4,210萬元。選舉係我國人民實踐民主之重要程序,承辦此一業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對於各投開票所之各項作業程序規定應當不厭其詳,惟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開票過程並未有清楚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如取票時取票員應面向何方向、亮票時間應有多長等可能引起爭議之事項,相關規定付之闕如,過去亦發生有開票員未按規定進行開票程序,將選票自票匭倒出後先行整理再進行唱票之事例,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相關標準之訂定皆有待加強,故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改進前述標準作業程序及就如何強化及落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開票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業務費編列辦理選舉期間所需物品經費6,273萬8,000元,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備提供下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採合併或分開選舉之辦理方式工作期程、精簡選務行政經費方案、選務規劃及103年度九合一投票所設置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邱議瑩  姚文智 4.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畫之業務費編列辦理選舉期間遴聘61名顧問之兼職費69萬元(中選會顧問7人、直轄市選委會顧問26人及縣市選委會顧問28人),惟查各地方選委會之遴聘人數不一,顯示預算編列並未覈實。另參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第2點有關無給職顧問之規定:「(一)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以不遴聘顧問為原則。如業務需要擬遴聘顧問時,宜先檢討其他替代方式,如確無替代方式,始可遴聘。…(四)各機關對於延聘之顧問,應隨時檢討其適任性並定期檢討是否續聘,不可有酬庸或依慣例遴聘之情形。」而我國選舉制度運作已盡完善成熟,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期間如遇重大業務諮詢之需要,允宜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邀請學者、專家及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遴聘短期顧問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待評估。並查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計畫編列69萬元顧問兼職費,較第8屆立法委員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合併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各地方選舉委員會遴聘顧問兼職費實支數約42萬元,增加17萬元,顯見其經費尚有核刪空間。綜上,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期間遴聘短期顧問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之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5.我國於101年合併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及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務經費共支出10億5,808萬2,000元,較97年分開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15億7,300萬2,000元,節省了5億1,492萬元。合併選舉除了節省經費外,也能有效提高投票率。97年第7屆立法委員投票率為58.5%、第12任總統投票率為76.33%;101年第8屆立法委員投票率為74.47%、第13屆總統為74.38%。比較前兩屆投票率,總統皆大約為75%左右,但立法委員投票率就大幅提升了16%。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尚未決定下一屆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時間,卻將相關預算分開編列,有違我國近年簡併選舉之重要改革方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下屆立法委員及總統、副總統採合併或分開選舉之辦理方式及相關評估報告後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李俊俋  邱議瑩  段宜康 新增決議4項: (一)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開宗明義:「本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立法院亦已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公約第一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進而確定該聯合國公約之內國法化已經落實。 103年年底9合1大選方才落幕,然而檢視我國選務系統提供身心障礙者行使公民權利之服務卻始終未臻積極、完備。根據前述聯合國公約之宗旨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全台灣各障別人士參與選舉事務進行全面的制度性檢討與改革。具體要求如下: 1.針對各障別需求,製作選舉公報與投票規則(例如:供視障人士所用之點字版、聲音檔;供智障朋友方便閱讀的簡易圖示版…等)。 2.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一套檢驗投開票所無障礙設施與動線的標準流程。 3.全國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選務人員從事教育訓練,模擬身心障礙人士投票可能遭遇的問題與應對方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二)立法院已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根據本法第2條:「公約第一條至第三十條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進而確認該聯合國公約業已具有內國法之法效力。然而僅有公約施行法猶嫌不足,針對身心障礙者行使權利仍需更具體之規劃與制度設計,不能僅僅依靠上位之公約施行法,更需責成各主管機關單位加速制定相關子法,以釐清權責劃分,俾其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旨。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身心障礙者行使公民權應獲得完整保障」一事儘速進行相關子法之修訂,子法內容尤須規範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選舉委員會各自之權責,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使公民權之權益保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三)有鑑於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修正調整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後,未來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均將同日舉行,每一投開票所處理之選舉票數倍於以往各類選舉分開舉行,投開票所管理人員工作負擔亦隨之加重。為避免投開票所管理人員工時過長,而增加選務錯誤發生,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增加投開票所管理人員人數、給予適當休息時間或採二班制等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將研議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需費用,較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需預算增加2億7,242萬元、計約23.62%,所持理由係因選民增加而須增加投開票所及工作人員、印製選舉公報與名冊所致。但就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的預算書指出,第9屆選舉人數為1,896萬477人,比第8屆增加104萬7,582人,僅增加計約5.84%,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需經費並未核實編列。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項下編列14億2,561萬8,000元,凍結5,000萬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5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8,175萬4,000元,減列「大陸地區旅費」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獎補助費」400萬元(不含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6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諮詢委員出席費、遠程及海外之交通、住宿及雜費等經費」3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3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經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法政業務」400萬元(含「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港澳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聯絡業務」2,000萬元(不含「海外聯繫與政策說明」828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14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030萬4,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10案,送院會表決: (一A)大陸委員會104年度歲出預算9億8,175萬4,000元,建議減列8,175萬4,000元、凍結4億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中國媒體所謂台灣總統是「地方頭頭」言論,向中國提出公開正式嚴正抗議,獲中國對等道歉,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經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台灣總統是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元首,日前中國共產黨黨報人民日報轄下的《環球時報》撰文指出馬英九只是「台灣的地方頭頭」,是對台灣人民最大的污辱,大陸委員會作為台灣中國事務的主管機關,應向中國提出嚴正抗議,惟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於2014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領袖峰會期間,竟沒有利用這種國際場合向中國提出抗議並要求道歉,實屬失職、失格。爰提案建議大陸委員會104年度歲出預算9億8,175萬4,000元減列8,175萬4,000元、凍結4億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中國媒體所謂台灣總統是「地方頭頭」言論,向中國提出公開正式嚴正抗議,獲中國對等道歉,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委員等提案:「大陸委員會104年度預算9億8,175萬4,000元,建議減列8,175萬4,000元、凍結4億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中國媒體所謂臺灣總統是『地方頭頭』言論,向中國提出公開正式嚴正抗議,獲中國對等道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多次向陸方表達嚴正立場,且該會為政府大陸政策的統籌、協調及審議機關,亦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爰建請免予刪減與凍結。 說明: 1.有關大陸環球時報批評我總統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多次向陸方表達嚴正立場: (1)大陸委員會已於103年11月3日發布聲明,表達嚴正立場,呼籲大陸媒體應以兩岸關係為念,「自制自重」,勿對馬總統支持中華民族往民主法治道路前進的談話粗魯恣意批評,否則將對兩岸關係的未來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且使兩岸人民心理距離漸行漸遠。 (2)大陸委員會並於當日透過陸委會與國臺辦溝通聯繫機制表達我方立場。陸方表示,事前並不知情,亦無法約束,但陸方已提醒環球時報對兩岸互動報導應審慎處理。 (3)大陸委員會吳副主委於同年11月5日例行記者會再次重申立場。 (4)大陸委員會王主委於同年11月12日「王張會」亦當面向張志軍表達我方立場,強調兩岸應相互尊重,籲陸方勿放任官媒批評我領導人,此將影響兩岸關係發展。 2.兩岸互動往來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持續堅守此一政策立場推動兩岸關係。鑑於該會已多次向陸方表達嚴正立場,且為政府大陸政策的統籌、協調及審議機關,亦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爰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3至8案併案表決) (二A)大陸委員會104年度第4目「法政業務─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項下編列1億9,603萬3,000元,建議全數減列,原委託海基會辦理相關業務,應回歸各部會或另擇民間獨立、公正之團體辦理。 說明:海基會原係因應台灣與中國間人民交流頻繁,所衍生之出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文書查(驗)證、財產繼承、婚姻關係、經貿糾紛等諸多問題,由政府主持所籌設的財團法人。但在台灣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再次執政之後,海基會除變成國民黨政府親中政策的打手外,更淪於國民黨政府選舉的工具。如以林中森為例,林中森就任海基會董事長時,海基會為其修改組織章程,將董事長由無給職改為有給職,使林中森成為海基會成立以來第一位有給職的董事長,初次訪中竟向中國政協主席賈慶林稱「報告主席」,使台灣淪為中國的下屬,日前又以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的身分出席所謂「兩岸台商國民黨後援總會」,使海基會失去原本獨立、公正的性質。爰提案建議大陸委員會104年度第4目「法政業務─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項下1億9,603萬3,000元全數減列,政府原委託海基會辦理相關業務,應回歸各部會或另擇民間獨立、公正團體辦理。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委員等提案:「海基會變成國民黨政府親中政策之打手及選舉工具,如林中森就任海基會董事長時,將董事長改為有給職,而林董事長向中國政協主席賈慶林稱『報告主席』,及以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身分出席「兩岸臺商國民黨後援總會」,使海基會失去原本獨立公正之性質。爰此,提案將104年預算『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項下預算1億9,603萬3,000元全數減列,政府原委託海基會業務,回歸各部會或另擇民間獨立、公正團體辦理」乙案。鑑於海基會處理兩岸各項協商、交流及服務工作,其現有之任務及角色,仍無可替代,大陸委員會會每年編列預算補助,維持海基會會務正常運作有其必要性,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目前兩岸仍透過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協商及簽署協議,且近年來海基會處理兩岸各項協商、交流及服務工作,業務量大幅增長,以103年度為例,海基會各類為民服務案件高達36萬餘件,顯示海基會為政府大陸工作體系的重要一環,其任務及角色仍無可替代。 2.鑑於兩岸兩會自97年6月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海基會各項業務急遽成長;為因應兩岸情勢發展,相關會務規劃與推動,均仰賴董事長專職投入。為此,海基會通過董事長得為有給職之章程修正案,以建立可長可久之制度。 3.關懷與服務大陸臺商向為海基會的重要工作項目,林董事長組團到大陸與臺商互動、座談,了解臺商經營的問題,是海基會常態性的作法,尚不涉及特定政黨立場。林董事長亦曾公開表示,只要是以海基會董事長的身分執行職務,一定會遵守行政中立法的相關規定。 4.考量現階段海基會仍有無可替代之重要功能,行政院大陸委員於編列104年度「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計畫時,已依業務覈實估列,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三A)大陸委員會第4目「法政業務」104年度編列「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1億9,603萬3,000元,與上(103)年度同。惟查,大陸委員會預算如減除104年度增列之宣導相關預算3,564萬1,000元,其他如一般行政、企劃業務、經濟業務等各目均因撙節開支而減編。且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近2億元挹注海基會會務運作,佔收入總額67.7%,但因海基會人員維持費佔支出比例高達49.9%,以致預算收支數連年短絀,營運績效不彰。又,近年兩岸協議均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部會與中國直接談判,大陸委員會亦已建立與國台辦之聯繫溝通機制,海基會已無存在必要。「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1億9,603萬3,000元,減列1億元,並凍結二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提案:「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近2億元挹注海基會運作,但海基會人員維持費佔支出比例高達49.9%,致預算收支連年短絀。又,近年兩岸協議均已由各部會與中國直接談判,大陸委員會亦已建立與國臺辦溝通機制,海基會已無存在必要。『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1億9,603萬3,000元,減列1億元,並凍結二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海基會近年來業務大幅增長,且該會在與大陸進行協商及服務兩岸人民之工作上,具有無可替代之重要功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補助,維持大陸委員會會務正常運作有其必要性,爰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說明: 1.關於海基會之功能部分: (1)目前兩岸係透過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協商及簽署協議,且海基會在服務兩岸人民之工作上,亦有重要功能。因此,海基會現有之任務及角色,仍無可替代。 (2)近年來海基會處理兩岸各項協商、交流及服務工作,業務量大幅增長,以103年度為例,海基會各類為民服務案件高達36萬餘件(服務內容包含臺商服務、文書驗證、急難救助等),顯示民眾亟需海基會之服務。因此,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經費補助海基會,維持海基會會務正常運作,仍有必要。 2.關於海基會人事費是否過高部分: (1)海基會係屬財團法人,其人事與薪資制度與政府機關尚無法完全類比,如退休撫卹給與等,海基會須自行編列於人事費項下,但政府機關之相關費用則係由相關主管機關統編預算(如銓敘部等)。 (2)海基會人事及薪資制度在符合行政院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之前提下,保有一定用人彈性,確有其必要。 3.綜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編列104年度「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計畫時,已依業務覈實估列,爰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四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之1億9,603萬華3,000元,建議減列二分之一,共計9,801萬7,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共計9,801萬6,000元,俟陸委會重新檢討海基會退場機制與具體時程,並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有鑑於兩岸官方制度化協商機制已逐步建立,且近年積極推動互設辦事機構;值此之際,移研酌海基會設置功能,並整合現有台商服務窗口,以避免疊床架屋。爰此,提案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四目「法政業務─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編列之1億9,603萬3,000元,減列二分之一,共計9,801萬7,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共計9,801萬6,000元,俟大陸委員會重新檢討海基會退場機制與具體時程,並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周倪安委員等提案:「鑑於兩岸官方制度化協商機制已逐步建立,且近年積極推動互設辦事機構,宜研酌海基會設置功能,並整合現有臺商服務窗口,避免疊床架屋。爰此,提案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預算『04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1億9,603萬3,000元,減列二分之一,凍結二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重新檢討海基會退場機制與具體實程並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鑑於海基會近年來業務大幅增長,且該會在與大陸進行協商及服務兩岸人民之工作上,具有無可替代之重要功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補助,維持該會會務正常運作有其必要性,爰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說明: 1.目前兩岸係透過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協商及簽署協議,且海基會在服務兩岸人民之工作上,亦有重要功能。因此,海基會現有之任務及角色,仍屬無可替代。 2.近年來海基會處理兩岸各項協商、交流及服務工作,業務量大幅增長,以103年度為例,海基會各類為民服務案件高達36萬餘件(服務內容包含臺商服務、文書驗證、急難救助等),顯示民眾亟需海基會之服務。因此,大陸委員會每年編列經費補助海基會,維持海基會會務正常運作,仍有必要。 3.綜上,現階段尚無必要檢討海基會之退場機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編列104年度「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計畫時,已依業務覈實估列,爰建請免予刪減及凍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五A)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均於「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編列相關預算,遴選榮家職員,派赴中國(大陸)訪視長居就養榮民,訪視內容包含:手指紋驗證模糊不清,需重建指紋卡或因故滯留中國(大陸)榮民,及了解長居榮民於中國(大陸)之生活狀況。惟經查:退輔會對於長居中國(大陸)榮民予以定期徹底清查是否已設籍中國(大陸)或持有中國(大陸)護照,以致每年即使派員赴中進行長居榮民查察,仍無法有效達成普訪之目標及徹底完成訪視之工作。此外,亦因長居中國榮民分散各地,多半不在一線城市居住,大多散居於縣城甚至鄉野,對於訪員之查察更是兼具困難度。而退輔會所屬訪查員至中國當地進行榮民訪視時,雖亦尋求中國當地公安協助維安,但其請求亦僅係「報備」性質,中國官方並無派員隨行之義務。故為讓退輔會所屬訪查員真正執行其訪查之義務與效益,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與中國官方定期(每半年)進行「台灣赴中長居榮民之國籍身分核對」,並提供退輔會及其所屬單位赴中訪視時之參酌,以落實退輔會照顧榮民之目的。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提案:「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與中國官方定期(每半年)進行『臺灣赴陸長居榮民之國籍身分核對』,並提供退輔會及其所屬單位赴陸訪視時之參酌」乙案。鑑於退輔會對於赴陸長居的就養榮民已有相關法令宣導,並有指紋驗證機制及定期派員訪視進行查核,且本案涉及榮民戶籍資料保密,陸方是否配合之意向不明,更應審慎妥處,爰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對於赴大陸長期居住的就養榮民,退輔會每半年均會寄發指紋卡進行驗證,經查驗不符者,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也會針對在大陸設籍,依法應停止發給就養給付之規定向榮民加強宣導,並會定期派員赴陸進行查核及訪視。 2.有關立法院委員建議與陸方進行赴大陸長居榮民之身分核對一事,因提供榮民戶籍相關資料予陸方,甚至使陸方得以查詢我方戶籍資料,須兼顧個人資料之保護及戶籍資料保密,且陸方是否配合之意向不明,更應審慎妥處。鑑於在大陸長居就養榮民的查驗,主管機關已有相關法令宣導及查核訪視作為,爰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新增決議4項: (一)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業業務」編列3,387萬4,000元,其中新增「推動兩岸官方互動正常化,辦理兩岸事務主管機關首長互訪與常態化聯繫溝通機制。規劃兩岸事務首長互訪與溝通聯繫之差旅費及相關行政經費180萬元」及「辦理APEC峰會及相關幕僚事宜。研析蒐集相關資訊,及行政作業、差旅等經費132萬元。」。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加APEC峰會發生如後門下機等疑似自我矮化事件,兩岸事務首長互訪過程黑箱,更發生過度維安侵害人權事件,爰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兩岸事務法規之研擬、協調及審議」、「兩岸法政議題之協商、規劃及推動」共計編列2,78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政府部會就開放中國人士來台政策,及其核准與管理法令與制度重新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有鑑於現今網路及各類傳播媒體之發達,兩岸交流亦相當頻繁,中國人民若想理解台灣新聞自由、媒體多元、社會民主之軟實力,有許多管道;且讓中國認識台灣新聞自由、社會民主,並非台灣應盡之國際義務。爰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編列2,220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與中國國務院臺灣辦公室主任於2014年11月12日於中國北京會晤後,發佈「六點共識」,其中包括「在兩岸經濟合作及雙方共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方面,近期大陸委員會及國台辦將就啟動共同研究的準備工作,儘快進行具體溝通」,而近日亦傳出就「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共同研究」,大陸委員會即將與中國國務院臺灣辦公室展開磋商。惟依各國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之通常程序,通常為參與國進行個別研究(可行性研究)後,雙方再進行共同研究,之後再進行實質談判,且其中每一階段都必須有充足的社會參與,然大陸委員會與中國國務院臺灣辦公室目前所推動之共同研究,先前從無充足之可行性研究,而其於國際經貿法制上之定位,大陸委員會亦無說明。矧以我國中央政府各部會之編制,大陸委員會顯無進行大型經貿談判之專業。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就「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共同研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273億8,408萬1,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72萬5,000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統計業務專案計畫」5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專案計畫」之業務費22萬5,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民政業務」1,009萬8,000元(含「殯葬管理」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9萬8,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戶政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地政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土地測量」6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400萬元(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團體組織」中「補助職業團體及相關團體辦理好人好事代表表揚活動等」146萬1,000元,共計減列3,078萬4,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5,329萬7,000元。 新增決議10項: (一)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4億9,000萬元,係過去補助「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之延續計畫,用來補助各鄉鎮市公所新建辦公廳舍、興修村里活動中心及補助,由於缺乏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評估機制,此項經費容易流為地方綁樁之用。爰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就102、103及104年第1季補助對象、金額明細及各案執行進度與績效等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經費6億2,564萬元,「民政業務」104年度較103年度暫緩編列「補助連江縣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另外所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第3年經費僅4億9,000萬元,已與原始計畫不符,卻未說明計畫是否變更、變更的理由為何,顯見內政部對於地方政府的補助並未詳細評估規劃,造成公帑的浪費,實屬不當。爰予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就地方行政工作中、長期補助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中「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總經費計20億元,計畫期程為102年至105年,各年度分別編列5億元,但內政部104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僅4億9,000萬元,已與原始計畫不符,卻未說明計畫是否變更、變更的理由為何,實屬不當。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就該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3期計畫」所需總經費計4億8,021萬元,計畫期程為102年至105年,分別編列9,937萬元、1億1,506萬元、1億2,656萬元、1億3,922萬元,但內政部104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僅1億元,已與原始計畫不符,卻未說明計畫是否變更、變更的理由為何,實屬不當。爰予凍結四分之一,俟內政部就該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等所需費用計1億3,828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內政部就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運作、維護及效能精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地權調整」編列「依法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報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等經費19萬4,000元。內政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現在訂有長期總量及每年數量(分別為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及13公頃、400戶)之總量管制數額,爰要求內政部應按月公布核准統計明細,以期了解中國人士取得不動產情形,並避免中國人士炒作台灣不動產的情事發生。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我國警政與消防體系因為歷史因素,缺乏適當的內部民主機制,以致對內滋生各種不合理勞動條件,對外亦使警消人員在絕對服從的職業傳統下,在秉持專業以維護公共利益時,亦時受到各種挑戰。爰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如何在警政消防體系中建立由下而上的內部民主與勤務專業審查制度進行研議,並於6個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八)鎮暴水車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屬於警械使用條例所規範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用核定器械。查鎮暴水車所噴射者雖然為水柱,但高壓水柱實具有極高危險性,傷害力在各種常見鎮暴器械中,僅略低於橡膠子彈。故警方在使用鎮暴水車時,應恪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Grundsatz der Verhaltnismasigkeit),只有在驅逐大量民眾為具迫切性任務之核心,且無其他傷害更小手段足以達成任務時,使用鎮暴水車方為合憲合法。惟103年3月及4月,警方在臺北街頭,違反通常鎮暴程序反覆利用鎮暴水車驅離群眾,矧部分警務人員之發言,將鎮暴水車類比為環保單位之灑水車,警方之專業性與勤務教育之完整性,顯有徹底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內政部強化警務人員對比例原則與警械之專業知能,以維護民眾安全並避免基層警員誤蹈法網。警政署並應於3個月內,就特別是水車在內之鎮暴設備,擬定更詳細明確之使用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九)政府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住宅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然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調查報告,相較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為87.9%,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僅57.8%,與全體國民的自有住宅率87.9%相較,二者差距竟高達30.1%,顯示都會區原住民族面臨相當嚴峻的居住困境。而迄今基隆市八尺門國宅、新北市新店中正國宅、汐止花東新村、三峽隆恩埔住宅等安置原住民居住;惟都會區尚有新北市溪州部落、小碧潭部落、三鶯部落、桃園縣(大溪)崁津部落、撒烏瓦知部落、台中市(太平區)自強新村、(霧峰區)花東新村等部落住宅為題仍未解決,顯見目前政府訂定之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並無法滿足原住民族社會之需求,因此請內政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年內在住宅法中訂定原住民族住宅專章,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現行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檢討報告,以維護原住民族居住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十)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在政府逐年減編下,104年度才編列478萬7,000元,不利於主管機關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及補助人民團體辦理災害救助,爰要求政府應於105年度起寬列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汝芬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48億2,235萬元,減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250萬元、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3,000萬元、第4目「營建業務」1億元(含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9,000萬元)、第5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1,500萬元、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1億元、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1億0,2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億4,9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4億7,285萬元。 新增決議12項: (一)內政部於103年8月6日向行政院提出「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指未來將由內政部主導整合各部會相關補助資源,從104年起分4年每年約有50億元額度,至少補助10至15處具發展潛力的鄉鎮,發展「富麗農村.風情小鎮」。內政部於103年8月21日舉辦方案說明暨座談會,並開放縣(市)政府於9月10日前向內政部提案爭取,內政部並已於9月17、18、19日於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審查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代表共同參與審查。惟查營建署及所屬103、104年度預算書隻字未提該方案,且該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補助方法及對象未明。爰予凍結內政部營建署預算五分之一,俟該方案經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營建工程計畫」編列小油坑、擎天崗、龍鳳谷等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綠建築及景觀復舊美化整建工程,及陽明書屋周邊相關設施整修工程等經費共計2,300萬元,營建署就各個國家公園轄區內綠建築及景觀復舊美化整建規劃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編列8,183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營建署會同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個地方政府就全國共同管道系統規劃、設置期程、維護管理,及相關業務所需之財務規劃、財源籌措與經費補助方式、共同管道法等配套法令修正計畫等事項,會商、研擬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濕地保育法第40條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 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而有關地方級重要濕地之檢討再評估,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有其法定制式流程,且依此條第4項所授權之子法規定,尚需遴聘過半以上民間學者專家專案討論後,方能定奪。負責此項業務之行政機關在在無權恣意專斷。惟濕地保育法立法院三讀通過,迄今104年2月2日正式施行前,內政部轄下主管濕地業務的單位,於業務看守期間,卻逆向操作,將原本已劃定公告之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濕地範圍,無視濕地水系及生態系之完整性,恣意劃出部分土地,縮小其範圍,明顯越權亂紀。基此,爰提案104年度編列之「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1億1,2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檢討修正該不當作為,且應待濕地保育法實施後依法定程序進行相關審議及公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五)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道路建設與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原列62億3,900萬元,查該計畫中編列鉅額預算係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建設及規劃設計業務,惟預算說明粗略,難以看出營建署對該項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縣市?執行率如何?顯見預算合理性難以評估且恐有浪費之嫌,為了解營建署補助各地方政府之經費情形及效益,以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億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六)營建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道路建設與養護」項下「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原列12億元,據營建署提供資料,該計畫草案內容略以: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構築以綠色道路為經緯之城市綠色基盤,改善市區自行車路網及無礙暢行之人行路網等為目標。預估總經費為56億元,辦理期程為102年至105年,惟預算說明僅列經費數額及辦理事項,說明內容簡略,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等,不利預算審議,本項預算予以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七)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對台灣影響越來越大,台灣今年受害尤其嚴重,不論是暴雨所帶來的危害,還是可能面臨近10年最嚴重的乾旱危機都跟極端氣候有直接的關係。為改善台灣環境,迎接氣候變遷的挑戰,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發展再生能源,其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降低我國的排碳量與推廣民眾使用再生能源產電力。經查,台電公司因誘因不足,以及難以執行的法規命令限制,導致近年無法裝設風力發電機組。 台電風場裝置容量 年度/萬瓩 99 100 101 102 103 台電風場 24.916 28.676 28.676 28.676 28.676 為促進國內風力發電的設置,依法例舉重明輕原則,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陳超明  張慶忠  林滄敏 (八)濕地保育法立法院於102年三讀通過,經總統令及行政院公告定於104年2月2日正式施行,依濕地保育法 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而有關地方級重要濕地之檢討再評估,依同法第10條規定,有其法定制式流程,且依此條第4項所授權之子法規定,尚需遴聘過半以上民間學者專家專案討論後,方能定奪。故內政部於濕地保育法實施前,依法不得任意調整原劃定公告之83處國家重要濕地範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九)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攸關人民權益至鉅之各項審議,然「營建署審議案件書件查詢系統」網站卻缺乏關鍵字查詢功能,且進度未即時更新,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內政部營建署應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該網頁之建置與使用方式功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新市鎮之建設為避免都市地區發展超出環境容受力之手段,惟若新市鎮未能配合交通、教育與產業等各種基礎建設投資,則反會衍生更多社會與環境問題。爰要求營建署於6個月內,建立新市鎮滾動檢討機制,並定期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一)為強化我國城市之整體安全性,內政部營建署自2013年底起,宣佈將推動「防災型都市更新」。惟此「防災型都更」在大方向上雖受到各界支持,但無論適用對象、評估指標、規劃策略和具體目標(如創造疏散空間、降低各種與複合性災害風險等),營建署皆未將資料完整公開。矧營建署當時所宣佈納入「防災型都更」的「全臺八大都更案」中,各別究竟有何設計引入「防災型都更」之作法?而其計畫期程是否有所調整?營建署亦未清楚向社會說明。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前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二)污水下水道處理率截至103年6月止,全國約67.88%,然各縣市處理率不一,最高為雙北市100%,偏低者有台東縣13.68%,嘉義縣19.10%,污水下水道處理率不僅南北失衡,也有城鄉差距;營建署應重視此一問題,加強中南部及處理率較低縣市之污水下水道建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01億7,759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第2目「警政業務」1,500萬元(含「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500萬元)、第3目「警務管理」300萬元(含「治安交通宣導工作業務」中「辦理節目製播業務所需業務費」200萬元)、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383萬元(含「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中「人事費─獎金」120萬元及「特別費」13萬元)、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8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1億5,376萬元。 新增決議12項: (一)1.每年12月底「大獵祭」是卑南族各部落一年一度的大事,此係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卑南族歲時祭儀紀念日,部落都會依法申請狩獵,而散居在各地的族人也會返鄉參加。惟台東市寶桑巴布麓部落事前已合法申請「大獵祭」的獵物與狩獵範圍,到東河鄉準備依照部落傳統上山狩獵時,卻有台東成功分局員警於12月30日晚間對原住民進行檢查,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由,將參加祭儀的原住民帶至派出所留置10個小時,導致祭儀一度中斷。 2.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僅係罰錢的行政罰,早就不再科以刑罰(已經除罪化);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可以依法申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依第51條之1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而係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同樣僅係罰錢的行政罰。原住民的獵槍係為狩獵之用,非用於犯罪,即使警方查到不合規定或有疑慮的槍枝,應該先登記姓名、或拍照,或先行保管槍枝,不應將獵人逮捕移送,影響正在進行的祭儀;況且,原住民依法可以持有自製獵槍,警方的執法行為已有違法之虞,而在祭儀進行時將獵人逮捕移送,更是不尊重祭儀的行為,警政署應改進警方處理方式及態度。 3.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原列8億3,615萬2,000元,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就台東成功分局有關卑南族「大獵祭」之執法態度及執法方式,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透過此案例建立警方對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處理機制模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二)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9,344萬元,除員警射擊訓練用子彈經費外其餘經費計7,07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警政署就警用裝備之後勤業務及其對槍械、車輛及其他警用裝備補給、保修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乃為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101至103年度已編列5億6,700萬元,10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億9,305萬元,然而查其內容:電腦主機及終端工作站等設備維護費2,462萬元;軟體委外服務、購置、開發及維護等經費2,762萬元;強化警政網路安全管理租用方案租金1,324萬3,000元,共計6,486萬9,000元完全是資訊外包經費。警政署資訊室從業人員大都不具備個人電腦微軟系統、應用程式管理系統、區域網路、伺服器操作系統、伺服器資料庫系統、網路管理系統等專業證照認證,僅能配合外包之整合廠商。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之「資訊服務費」編列6,486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警政署就警政署資訊室人員專業證照與資訊安全問題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1.查我國中央警察員額占警察總員額之比例為20%;日本於2014年為2.7%;韓國於2010年則為2.2%,相較於鄰國,我國中央警力編制顯然高出許多,其中又以保安警察員額占中央警察員額48%為最多。 2.根據我國警力現有員額及總人口數計算,我國警民比為357人,代表我國1個警察服務357位國民,較鄰國日本的434人,韓國的497人,甚至於美國加州627人,皆相對較低。然我基層警察卻仍存在普遍之工時過長及業務過多等人力不足之現象。 綜上,警政署應重新檢討警力配置是否恰當,有無將過多人力部屬於中央導致單位人員勞逸不均、人力資源浪費等問題。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之2億4,13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警政署就我國警察人力配置不當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我國警察教育針對人權、法治、性別平等概念上實有欠缺,然警察乃我國公權力與國人銜接之重要環節,故為降低人民受公權力侵害之可能性,各階段之警察教育需加強人權、法治及性平概念,並在警員培訓上開設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相關課程;勤務執行應強化執法須符合比例原則之概念,俾降低警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非必要手段之可能。爰要求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教育針對上開事項,應為課程之調整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六)鑑於婦幼安全為國人所關心的治安問題之一,警政署應在其國家治安之權責內,檢討現有警政治安資源後,將婦幼安全之保障列為日後經費配置重點,並就婦幼安全經費配置及如何健全婦幼安全保障制度與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內政部統計之全般刑案、暴力犯罪、竊盜犯罪及詐欺犯罪之「發生數」,近5年(98─102)呈現減少趨勢,且發生數為近5年最低,內政部指治安狀況呈現穩定改善狀況,明顯與人民感受呈現落差。又對照法務部相關統計,如地檢署偵查案件數、起訴案件數及偵查人數等,並無減少趨勢。內政部應檢視是否為現有評比制度造成,各分局或派出所不宜以「受理案件數量」低於前期作為績效評比項目,以免造成員警吃案壓力,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98年至102年全般刑案與分類刑案發生件數及減少幅度 年度/項目 全般刑案 暴力犯罪 竊盜犯罪 詐欺犯罪 98 386,075 6,764 155,151 38,802 99 371,934 5,312 142,774 28,494 100 347,674 4,190 116,831 23,612 101 317,356 3,461 100,264 20,421 102 298,967 2,525 82,496 18,772 減幅 22.56% 62.67% 46.83% 51.62%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八)內政部宣布停止台北市與新北市發放警勤加給引發基層員警反彈,惟近年警察勤務有增無減,警力缺額卻高居不下,造成基層員警勤務負擔過重,特別是都會區房價、物價高昂導致請調頻傳。為解決爭議,爰請內政部警政署就警察勤務與薪資、津貼等制度進行總檢討,並研議警察組工會之相關法律修正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九)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82號及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另,警政署所編列各項獎金應屬「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中「人事費」項下「獎金─其他業務獎金」,惟卻在預算說明是以「獎勵金」編列,則係屬「獎助補費」項下「獎勵及慰問─獎勵金」,非但科目不符且意圖逃避國會監督。警政署不應在相關法律完整建制之,就編列相關獎金預算,而即使編列亦應符合預算編列之法令與原則。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人事費」項下「獎金」編列24億5,585萬9,000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所編列編制內人員考績獎金等法定給與外,其餘各目所編列各類獎金計2億6,871萬3,000元,凍結1億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2014年3月24日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人員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手段鎮壓群眾運動並蓄意毆打國會議員,顯見警察教育訓練、執法能力皆不及格,且至今仍未見積極緝凶作為。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1億2,250萬6,000元,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提出「太陽花學運期間逾越比例原則執法人員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一)近年因政府施政不當,各地大小集會遊行抗爭不斷,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察有諸多警械可使用,然具體使用要件與順序並無進一步規範。而2014年3月24日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人員即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手段使用警械鎮壓群眾運動,人民對於國家行為無可預見性,與法治國家精神相違。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提出警械使用要件、順序之具體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二)鑑於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任務衍生執勤過當疑慮,警政署業依監察院函文,將相關查處情形報請監察院調查。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7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 新增決議6項: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為期3年,共編列3億8,900萬元。然查計畫建構之線上申請平台、雲端查詢及監控服務均早已存在,實無雲端之必要;至於雲端資料庫服務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擴充,更與雲端架構無關,顯見有經費浮編之虞。爰此,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編列8,22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是項計畫內容、財源籌措、預算編列以及後續業務如何推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經費4,556萬7,000元,經查,是項計畫原規劃總經費1億3,101萬5,000元,現變動為1億7,658萬2,000元,顯與原計畫不同,卻未說明理由實屬不當。又,是項計畫除軟硬體建置經費外,另外編列有航空鏈結網路服務費及24小時系統維運服務費等業務費用,在整體設備建置完畢之後,相關業務費用所需經費如何籌措及編列亦應一併說明。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是項計畫變動、所需財源籌措、預算執行等情形及後續業務如何推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經費3,96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原規劃總經費2億4,000萬元,現變動為1億0,804萬4,000元,已與原計畫不同,顯見入出國及移民署預算編列浮濫,甚至對於施政之規劃,未同時考慮所需經費財源如何籌措,實屬不當。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人出國及移民署就是項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友善外人吸引國際人才一站式申辦工作證、簽證及居留證計畫」經費90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除軟硬體建置經費外,另外編列有維運服務及專案管理服務費等業務費用,在整體設備建置完畢之後,相關業務費用所需經費如何籌措及編列應一併說明。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入出國移民署就是項計畫內容、財源籌措、預算編列以及後續業務如何推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臺中辦公廳舍興建工程計畫」6,26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就是項計畫變動、財源籌措、預算編列以及所屬單位辦公廳舍現狀等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為利於監督中國人士以各類「專業交流」或「商務交流」活動申請來台人數變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除目前每月已公布之「專業」、「商務」及「跨國企業」之人數統計外,亦應公布以「健康檢查醫療美容」事由來台之統計資料,另「專業活動」與「商務活動」來台除總數外,亦應依「活動交流類型」分別統計並公布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新增決議3項: (一)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六年中程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10億0,720萬元,經查,104年度實際編列經費已與原始規劃不符(詳如表一),顯見計畫業已有所變更,卻未在預算書說明實屬不當,又空中勤務總隊針對「美方行政管理費及服務」單年度所編列經費,更已經超過美國發價書所提概算,應一併說明。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空中勤務總隊就是項計畫變動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表一:「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六年中程計畫」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原規劃編列數 實際編列數 設備投資 7億6,620萬元 4億6,620萬元 業務費(訓練) 2億元 2億元 美方行政管理費 4,100萬元(共需2億4,400萬元) 3億4,100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空中勤務總隊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0億6,897萬1,000元,經查,103年度列公務航空器養護費計4億6,145萬2,000元,截至103年6月飛機妥善率達71.26%。但是項計畫所編列養護費用10億6,897萬1,000元(含維保所需油料費用1,200萬元),其中計有BE─200、BE─350以及AS─365三種機型共計12架所編列公務航空器養護費,較103年度高出2.6倍至4.5倍(詳如表一),而所擬達到飛機妥善率僅達65%,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又,空中勤務總隊新購UH─60M(黑鷹直升機)計有四架於104年7月交機,即編列每單架養護費4,450萬元,其理由為何亦應一併說明。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空中勤務總隊就是項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表一:空中勤務總隊公務航空器養護費比較表 機型 103年度單架養護費用 104年度單架養護費用 BE─200*1 900萬元 2,400萬元 BE─350*1 900萬元 2,400萬元 AS─365*10 1,300萬元或2,000萬元 5,850萬元 UH─60M*4 4,450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未來國防部將調撥部分黑鷹直升機予空中勤務總隊使用,為節省離島地區緊急醫療與災難救助之效率,內政部與空中勤務總隊應積極研議,於澎湖地區設置專責救援直升機,以節省寶貴救援時間。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第23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1項 海岸巡防署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5項,修正為: (五)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爰要求中央政府各部會及所屬單位所規劃、推動之各項計畫,如確因作業需要,並經尋無國內、國際船隻可供使用,而需使用大陸工作船(含陸籍權宜籍船舶)或租傭大陸船舶(含陸資權宜籍船舶)於我國各港口間進行運送作,暨審核民營業者申請相關船隻來台作業等,應強化類似案件審查作業及程序,由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0條法制精神,訂定標準審核作業程序,以更嚴格、縝密態度處理相關個案審查事宜,以兼顧國家安全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提案人:周倪安  鄭天財  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第2項 海洋巡防總局 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海洋巡防總局所屬艦艇,非但噸級及所擔負任務不同,且艦齡大多老舊,每年均需編列數億元的油費以及歲修、定保與艦艇特別檢驗(大修)等維修經費,為利本院審酌該總局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執行情形,爰要求海洋巡防總局於105年度起,亦應列明各艦艇養護維修相關經費明細,以為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參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27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臺灣省政府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6案,送院會表決: (1至4案併案表決) (一A)原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1項 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5,566萬1,000元,全數減列。 (一B)104年度第27款第1項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5,566萬1,000元,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1.人事費部分:臺灣省政府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地方制度法第8條、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1)監督縣(市)自治事項。(2)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3)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規定而設置。該府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編列人事費。 2.人事費以外部分:104年度臺灣省政府配合中央政策及施政計畫推動下列業務,建請免予刪除臺灣省政府104年度預算,說明如下: (1)辦理省垣各項慶祝、紀念活動、芳草人物、模範母親及父親表揚等活動,配合辦理全國孝行獎選拔及頒獎活動、協助推動大陸事務工作等。 (2)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統一訂定並發布臺灣省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日期;施政下鄉協助縣市鄉鎮合作辦理推動地方農工商業、觀光等產業發展業務,依「教師法」辦理省申評會業務。 (3)辦理省政資料館營運管理、中外參訪貴賓及民眾接待、配合宣導中央政策,以及落實優質文教,辦理15縣市傳統文化績優表揚、推廣讀經及全國經典總會考暨協助臺灣省各縣市推展臺灣鄉土藝文活動等。 (4)辦理臺灣省政府(縣定古蹟)及各項設備之維護、修繕、資訊業務、宿舍文資保存養護、光復新村污水處理場營運管理、臺灣政經發展珍貴檔案保存維護(恆溫恆濕空調)、增進與美國姊妹州友好及經貿關係、一般文書、事務等工作。 3.臺灣省政府104年度預算依實際業務需要編列,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二A)104年度台灣省政府第27款第1項歲出1億5,566萬1,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台灣省政府於修憲凍省之後,已經變成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而且已經沒有實質業務可以承辦,實無存在必要,爰建議全數刪減其預算,並其所屬人員、業務與財產應視性質移撥給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104年度臺灣省政府第27款第1項歲出1億5,566萬1,000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該府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配合中央政策所需辦理各項業務,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人事費部分:臺灣省政府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地方制度法第8條、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1)監督縣(市)自治事項。(2)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3)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及地方制度法第2條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規定而設置。該府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編列人事費。 2.人事費以外部分:104年度臺灣省政府配合中央政策及施政計畫推動下列業務,建請免予刪除臺灣省政府104年度預算,說明如下: (1)辦理省垣各項慶祝、紀念活動、芳草人物、模範母親及父親表揚等活動,配合辦理全國孝行獎選拔及頒獎活動、協助推動大陸事務工作等。 (2)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統一訂定並發布臺灣省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日期;施政下鄉協助縣市鄉鎮合作辦理推動地方農工商業、觀光等產業發展業務,依「教師法」辦理省申評會業務。 (3)辦理省政資料館營運管理、中外參訪貴賓及民眾接待、配合宣導中央政策,以及落實優質文教,辦理15縣市傳統文化績優表揚、推廣讀經及全國經典總會考暨協助臺灣省各縣市推展臺灣鄉土藝文活動等。 (4)辦理臺灣省政府(縣定古蹟)及各項設備之維護、修繕、資訊業務、宿舍文資保存養護、光復新村污水處理場營運管理、臺灣政經發展珍貴檔案保存維護(恆溫恆濕空調)、增進與美國姊妹州友好及經貿關係、一般文書、事務等工作。 3.鑑於臺灣省政府104年度預算依實際業務需要編列,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三A)臺灣省政府104年度單位預算「其他設備」項下編列「運輸設備費」92萬元,擬購買首長座車1輛。惟依據地方制度法第9條規定,省政府主席係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特任人員於其本職機關已配有座車,爰予全數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提案:「臺灣省政府104年度單位預算『其他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92萬元,予全數減列」乙案。鑑於省主席座車係於94年購買,已屆10年,里程數超過25萬公里,且林主席至省府處理公務,皆係搭乘高鐵至臺中,再轉搭省府車輛至各縣市進行訪視或開會,基於行車安全及業務需要,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1.目前臺灣省政府省主席所搭乘的座車是在94年購買,車型為馬自達MPV(3000cc),歷經林光華、林錫耀、蔡勳雄、張進福及林政則主席等,明(104)年已屆10年,里程數已超過25萬公里;林主席在行政院雖有政務委員座車,惟到省府處理公務都是坐高鐵到台中,再坐省府車輛到各縣市基層開會、訪視等等,還是有必要用車。 2.因此臺灣省政府基於行車安全及業務需要,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2點(二)中央政府二級機關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規定,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104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編列預算,依實際需要辦理汰換,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臺灣省政府104年度預算「一般事務費」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2項 臺灣省諮議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6案,送院會表決: (1至4案併案表決) (一A)原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2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7,125萬6,000元,全數減列。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臺灣省諮議會原列7,125萬6,000元,全數減列乙案。鑑於相關經費係辦理臺灣省諮議會各項職掌業務等必要費用,為使臺灣省諮議會能順利辦理各項職掌業務,避免影響議事運作,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1.臺灣省諮議會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2款: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暨「地方制度法」第5條規定設置,並於87年12月21日成立之機關,該會職掌業務辦理情形: (1)推動議事業務: 瞭解並反映民情,發揮諮議功能:該會就地方事務提供行政院諮詢意見,藉助諮議員在地方政府豐沛之人脈及經驗,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府際間溝通與民意反映平臺。 建構中央與地方溝通平臺:於會期中協助行政院及各部會推動重大政策並進行雙向意見溝通。 (2)辦理議政史料數位典藏及展示業務: 蒐集整編議政史料並充實數位內容及設施:該會自93年開始陸續完成臺灣省議會檔案、公報、議事錄計183萬餘頁之史料總庫及問政錄音錄影帶6千餘捲的數位化。 該會為展示史料總庫的使用方法,在各大學相關系所辦理推廣應用座談會。並在各縣市相關展場、學校舉辦議政史料展覽。另辦理兩岸檔案數位化典藏學術交流,除技術面的交流外,亦有助於臺灣民主經驗的傳播。 (3)辦理研究諮詢業務: 該會纂修歷屆省議員小傳與前傳,對各時期歷屆議員進行史料整理訪談,以建立完整議政史料。並篩選具議題性事件之主題,運用典藏珍貴史料,委託專家學者研究,以呈現歷史事件發展全貌。 該會協助各地方議會進行議政史料數位化,建構我國完整的地方自治議政史料資料庫促進我國地方自治議政史料加值應用。 (4)推動議會外交業務:配合政府總體外交政策,爭取在國際現身及發聲的機會,並讓更多外國友人瞭解臺灣民主發展之軌跡。 (5)辦理該會古蹟保存及活化再利用。 2.綜上,為使該會能順利辦理各項職掌業務,爰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二A)104年度台灣省諮議會第27款第2項歲出7,125萬6,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台灣省政府於修憲凍省之後,已經變成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所以無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的必要,爰建議全數刪減其預算,並其所屬人員、業務與財產應視性質移撥給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臺灣省諮議會第27款第2項歲出7,125萬6,000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相關經費係辦理該會各項職掌業務等必要費用,為使該會能順利辦理各項職掌業務,避免影響議事運作,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1.台灣省諮議會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2款: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暨「地方制度法」第5條規定設置,並於87年12月21日成立之機關,該會職掌業務辦理情形: (1)推動議事業務: 瞭解並反映民情,發揮諮議功能:該會就地方事務提供行政院諮詢意見,藉助諮議員在地方政府豐沛之人脈及經驗,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府際間溝通與民意反映平臺。 建構中央與地方溝通平臺:於會期中協助行政院及各部會推動重大政策並進行雙向意見溝通。 (2)辦理議政史料數位典藏及展示業務: 蒐集整編議政史料並充實數位內容及設施:該會自93年開始陸續完成臺灣省議會檔案、公報、議事錄計183萬餘頁之史料總庫及問政錄音錄影帶6千餘捲的數位化。 該會為展示史料總庫的使用方法,在各大學相關系所辦理推廣應用座談會。並在各縣市相關展場、學校舉辦議政史料展覽。另辦理兩岸檔案數位化典藏學術交流,除技術面的交流外,亦有助於臺灣民主經驗的傳播。 (3)辦理研究諮詢業務: 該會纂修歷屆省議員小傳與前傳,對各時期歷屆議員進行史料整理訪談,以建立完整議政史料。並篩選具議題性事件之主題,運用典藏珍貴史料,委託專家學者研究,以呈現歷史事件發展全貌。 該會協助各地方議會進行議政史料數位化,建構我國完整的地方自治議政史料資料庫促進我國地方自治議政史料加值應用。 (4)推動議會外交業務:配合政府總體外交政策,爭取在國際現身及發聲的機會,並讓更多外國友人瞭解臺灣民主發展之軌跡。 2.綜上,為使該會能順利辦理各項職掌業務,爰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三A)查第5屆諮議員建言提案情形,29人中高達10人3年任期內未提出任何建言提案,第6屆諮議員21人中,迄自2014年1月10日止,僅10人提出建言提案,足見該會功能有限。有鑑於當前國家財政困難,臺灣省諮議會104年度預算第2目「議員諮詢業務」372萬9,000元及第3目「議事業務」129萬2,000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委員建銘提案「查第5屆及第6屆諮議員提出建言提案情形,足見臺灣省諮議會功能有限,臺灣省諮議會104年度預算第2目『諮議員業務』372萬9,000元及第3目『議事業務』129萬2,000元,全數減列」乙案。鑑於議事相關經費係支給諮議員開會期間之出席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為使臺灣省諮議會能充分達成諮詢業務,避免影響議事運作,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1.臺灣省諮議會第6屆諮議員自102年12月就任迄今,每位諮議員均曾領銜提案送請行政院參採,合先敘明。 2.又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之任命,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本(第6)屆諮議員現任者計19位,均為嫻熟地方事務之各界菁英,確能有效反映地方民情提供行政院施政參考。 3.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功能方面: (1)瞭解並反映民情,發揮諮議功能 臺灣省諮議會就地方事務提供行政院諮詢意見,藉助各諮議員在地方豐沛的人脈及經驗,且其通常具有以往在地民代或基層行政首長經驗,能適切扮演提供建言之諮議角色。由各諮議員在地方瞭解並反映民情,以民眾最關切之議題做為議事討論主軸,形成提案建言者,經大會通過後送請行政院參考,近2年臺灣省諮議會提案獲主管機關參採案件率約為70%。 (2)建構中央與地方溝通平臺 於會期中協助行政院及各部會推動重大政策並進行雙向意見溝通。除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外,並邀請地方政府同仁與議題相關之民間團體代表與會進行意見溝通與互動,適切扮演中央與地方溝通平臺角色。 (3)協助政府推動政策 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平日於地方協助中央部會溝通政策,讓政令與各項計畫可於地方順利推動。 4.綜上,諮議員功能彰顯與否非僅依提案數多寡加以論斷,且臺灣省諮議會屬憲法增修條文明文保留之諮詢機關,臺灣省諮議會之存在有其制度面與實務面之必要性,基於尊重憲法制度之設計,務使臺灣省諮議會諮詢業務能充分達成,避免影響議事運作,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第4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1億0,217萬3,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980萬9,000元、第2目「省政服務」470萬元、第4目「第一預備金」30萬元,共計減列6,480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36萬4,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3案,送院會表決: (一)有關「104年度福建省政府第27款第4項歲出預算減列6,480萬9,000元(人事費及業務費)」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1.福建省政府係依據憲法設立的機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3條辦理下列事項:(1)監督縣(市)自治事項;(2)執行福建省政府行政事務;(3)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2.審視行政院於臺灣本島除北部有行政中心外,南部、中部及東部、雲嘉南各設立辦公室,各縣市政府有急難求助時,能及時而快捷處理。惟離島地區未設立直屬行政院所屬辦公室,然福建省政府係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其功能與任務即是協助督導金馬兩縣經、建事務,肩負中央與地方溝通橋樑重要角色,正好能彌補中央與基層地方不足之處。 3.福建省政府經核定之編制員額49人,預算員額38人(含技工友),於編列年度預算時,已採謹慎節約原則編列,目前實際任用34人,精簡比例30.6%,貫徹政府精簡用人原則。 4.目前金馬兩縣與福建省政府業務協調密切,許多需中央支持重大政策,均仰賴該府主席溝通協調始克有成,是以104年度的預算經費,當請核實挹注,俾應年度施政計畫遂行。 5.綜上,福建省政府於編列104年度預算已依業務實需覈實編列,本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二A)104年度福建省政府第27款第4項歲出1億0,217萬3,000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經修憲凍省之後,省政府已經變成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而且已經沒有實質業務可以承辦,實無存在必要,爰建議全數刪減其預算,並其所屬人員、業務與財產應視性質移撥給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104年度福建省政府第27款第4項歲出1億0,217萬3,000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該府各項業務預算已覈實估列,逐年減編,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1.福建省政府係依據憲法設立的機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3條辦理下列事項:(1)監督縣(市)自治事項;(2)執行福建省政府行政事務;(3)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2.審視行政院於臺灣本島除北部有行政中心外,南部、中部及東部、雲嘉南各設立辦公室,各縣市政府有急難求助時,能及時而快捷處理。惟離島地區未設立直屬行政院所屬辦公室,然福建省政府係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其功能與任務即是協助督導金馬兩縣經、建事務,肩負中央與地方溝通橋樑重要角色,正好能彌補中央與基層地方不足之處。 3.福建省政府經核定之編制員額49人,預算員額38人(含技工友),於編列年度預算時,已採謹慎節約原則編列,目前實際任用34人,精簡比例30.6%,貫徹政府精簡用人原則。 4.目前金馬兩縣與福建省政府業務協調密切,許多需中央支持重大政策,均仰賴該府主席溝通協調始克有成,是以104年度的預算經費,當請核實挹注,俾應年度施政計畫遂行。 5.綜上,福建省政府於編列104年度預算已依業務實需覈實編列,本案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留待表決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7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9億0,623萬元,增列「租金收入」1,651萬3,000元,改列為9億2,274萬3,000元。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12億3,420萬2,000元,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減列2,090萬元,改列為12億1,330萬2,000元,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2億2,040萬2,000元,減列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1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等委辦經費」50萬元及「外交領事人員進修」中「選送特考及格外交領事人員赴國際組織見習及接受語文訓練」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10萬元(含「業務費」中「駐外單位辦理國際文宣活動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設備及投資」100萬元)、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400萬元,(含「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中「推動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文宣經費」100萬元、「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北美司辦理「學術交流活動」200萬元及「經貿交流活動」100萬元),共計減列6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2億1,430萬2,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38項,修正為: (三十八)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84億6,948萬2,000元,建請自104年起,外交部執行援外計畫時,凡涉及物品採購與建造,且金額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者,應參考經濟部工業局「國內產製評估」;經評估國內有能量製造者,應優先向國內廠商採購,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向國內廠商採購,外交部應於案件執行前,將理由以書面通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林郁方  簡東明  詹凱臣 連署人:楊應雄 新增決議7項: (一)有鑑於104年度外交部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1項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編列「製作國情資料」預算1億0,047萬元,較上(103)年度增加1,399萬3,000元。惟經查:(1)製作國情資料預算激增,從103年度之8,647萬7,000元增為本(104)年度之1億0,047萬元,於26名臨時人員薪資上,從103年度之2,293萬7,000元,增為本(104)年度2,362萬1,000元,增加68萬4,000元。(2)國情紀錄影片製作、甄選與推廣之預算編列為4,242萬元,較上(103)年度2,787萬元增加1,454萬2,000元,增加幅度高達34.2%,卻難見其效益。審酌外交部年年總預算遞減比率增加,實應斟酌自身之財務困境、開源節流。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針對104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它業務租金」編列12億0,763萬6,000元,基於許多代表處之官舍使用狀況,過於豪奢浪費,而且邦交國未增加,預算反而比去年多列1億元,故應檢討各駐外代表官舍使用情形,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有鑑於外交部長期以鉅額預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該組織在推展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上,卻成效極其有限,亞盟實已淪為少數人士養老、家庭旅遊花費之黑機關。顯見此一補助預算背後問題重重,外交部對給予該組織之鉅額補助經費的成效監督機制卻形同虛設,爰將相關補助經費47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有鑑於104年度外交部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5目「國際合作」中「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項下,編列協助太平洋友邦各項經建、社會發展計畫及推動增進與亞太無邦交國家關係等經費預算18億8,134萬元,較上(103)年度預算編列18億0,184萬5,000元,增加7,949萬5,000元。惟於今(104)年9月所爆發之吉里巴斯援贈平底運輸船弊案,經事實逐漸披露後,顯見吉國恐有內神通外鬼之嫌。亦在在顯示,我對外援贈模式實有須立即檢討之必要,以免日後類似情事不斷發生,爰凍結3,000萬元,並要求外交部於3個月提出「對外援贈檢討精進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鑑於103年,亞太經合會(APEC),從邀請函遞交、前副總統蕭萬長抵北京接機到蕭習會,中國矮化台灣主權,定調「中央對地方」立場。此外,陪同我方領袖代表出席的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當時抵達北京下機時竟走後機艙門,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表示從後機門下機為外交部的安排。台灣對中會談的負責首長遭到矮化,我國官員居然聲稱是我方的外交部安排,這不是自我矮化什麼才是自我矮化。外交部應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我國與甘比亞斷交後,後續人員撤離、雙邊合作計畫終止及甘國留學生安排已告一段落,為避免重蹈巴拉圭東方公司積欠本息由外交部代償,形同全民買單。建議外交部應妥善處理對甘比亞各類貸款債權之確保,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鑑於婚姻自由為基本權利,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政府只能在入籍審查把關,而不是變相卡關。從以前的設定臺灣國人財力門檻,到現在面談的數量管控,在在顯示歧視與行政本位的卡關。外交部對外籍懷孕配偶,在外配取得經認定無誤的懷孕證明後,應優先面試且應於1個月內面試完成,以期符合平等、人性對待的管理政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林淑芬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賴士葆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4億7,941萬元,減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3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7,908萬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一)針對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8億2,728萬9,000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就本年度「一般行政」預算較上年度增加40%之原因提出詳細運用情形,及情報業務(機密)預算編列連年遭刪減之原因與措施,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郁方  詹凱臣  簡東明  馬文君 連署人:楊應雄  陳鎮湘 新增決議8項: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改建鳳山新城風波不斷,尤其無視住戶與當時高雄縣政府意見,執意興建污水廠,不但墊高房價,且興建完成後居民又須支付污水廠代操費用7,000多元。如果國防部當初從善如流直接銜接縣政府污水管線,不但可減輕居民房款負擔,而且也可省下操作費用與機電維護管理費;另由於污水處理廠沼氣日積月累,也令居民擔心有爆炸之虞。目前市府地下污水管線已經興建完成,可隨時與鳳山新城接管,在慮及生活品質與節省成本,居民近年來不斷與政治作戰局溝通,希望將污水管線改接市政府污水管線,但在政治作戰局推諉塞責心態下,縱然已承諾改進,卻不斷跳票,迄今仍未完成接管工程。對於政治作戰局的行政怠惰與未能苦民所苦,顯見國防部未能善盡監督之責,爰就國防部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8億2,728萬9,000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五分之一,俟國防部於2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二)針對國防部104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為5億1,596萬7,000元。103年5月竟有一位婦人闖進部長辦公室樓層,此情況不僅為重大疏失,國防部於第一時間亦無報案,企圖遮羞諉過,爰此「業務費」預算為5億1,596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針對國防部104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1項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業務計畫編列1億9,864萬8,000元,上述預算相較於103年度增列5,503萬3,000元。經查,相關費用增列項目包含「工作會報」、「法務督考」、「戰略規劃」等費用,相關費用增列原因不明,預算使用監督不易,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四)針對國防部104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1項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下,編列「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7,708萬9,000元,較上(103)年度預算6,899萬1,000元,增加809萬8,000元;編列「國防資源管理」7,413萬6,000元,較上(103)年度預算3,394萬8,000元,增加4,018萬8,000元;編列「法務及督考」4,742萬3,000元,較上(103)年度預算4,445萬1,000元,增加297萬2,000元,共計較上(103)年度增加5,125萬8,000元。惟據查:(1)已有多項業務停止辦理,如:由於軍法於承平時期已完全移至普通法院,軍法專刊顯已不需發行。(2)「軍風紀維護等考察」應配合「美國採購業務督輔導」業務併案執行,不應各行其是;而軍事行動法律年會與參謀本部之軍事作戰演訓並無關聯,且上次參加已是99年,顯無參加之必要。(3)國防智庫籌備處自99年3月1日籌備至今,仍未正式掛牌運作,儼然僅為體制內部之軍、文職人員做事,儼然係「黑機關」。(4)針對國外智庫來訪接待整合資訊,並不一致,體制內部互踢皮球情況甚為嚴重。(5)其所舉辦之國內外論壇及研討活動資訊明顯隱藏,以致立法院無從知悉而不得其門而入。(6)查看102年度本科目之決算數,尚餘1,515萬2,000元。綜上所述,爰凍結五分之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針對國防部104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1項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9,509萬1,000元,因104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業務計畫之「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編列1億8,109萬3,000元,所列部分計畫預算依其工程屬性核未依規定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編列。經查,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1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系爭預算,按其工程屬性依規定應由營改基金編列,允應酌予改正未依法編列前,爰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六)近年國防部推動募兵制度成效不彰,且實施方式爭議不斷,屢遭社會各界質疑。就預算而言,民國103年志願役現員人數提升計畫執行年度目標值為80%,104年亦皆維持相同設定,顯見國防部擔當募兵制度主事單位,卻未思考精進作為,使得募兵制度之落實淪為口號。爰要求國防部提高104年度計畫執行之年度目標值至90%,並按季滾動檢討推動成效,以落實募兵之實,改善國軍結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七)依104年度國防部單位預算書所列「國防部預算員額明細表」有關文職職員之預算員額為203人。該等文職人員預算員額近年來皆進用不足,違反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國防部需進用一定比例以上文職人員之規定,文職人員進用人數多年未達法定最低標準,國防部應於一年內將各單位任用員額達法定最低進用標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八)為強化自主國防工業實力,並以政府軍事投資帶動國內相關產業與技術升級,2002年國防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發布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設置要點,惟此要點自發布已經十餘年,就要點內容顯應予以檢討。系爭會報設置以來,運作情形如何?對我國國防關聯產業與技術,又產生何種正面效益?亦應供各界進一步檢視,以完備要點內容。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就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相關檢討與修正方向,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第2項 國防部所屬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2,988億9,748萬8,000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60億8,819萬2,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軍事行政」1,133萬5,000元(含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作業」項下「一般事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活動,編列整體文宣活動費用」600萬元)、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其他設備」之「雜項設備費」91萬1,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233萬5,000元,共計減列1,458萬1,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88億8,290萬7,000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9項,予以刪除: (九)針對第2項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陸軍司令部編列「20機砲驗證」預算1,000萬元,據查20機砲因規格不符,開發失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延遲量產於108年始能交貨,且機砲規格不符已遭糾舉,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詹凱臣  楊應雄  江啟臣 新增決議14項: (一)第2項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中軍備局編列6億2,855萬1,000元,其中土地購置預算數為5億9,682萬6,000元,存有下列問題:一、104年度預算數較上年度增列1億0,435萬5,000元,然預算書說明欄中並未列出增加預算之用途,僅概況說明本年度計畫辦理土地收購計「光育營區」等13案,所需預算5億4,893萬6,000元;以及糾紛處理部分計「龜山油庫」等51案,所需預算4,789萬元,為有效監督執行效率,國防部需提供明細表。二、土地收購有其程序及作業流程,一年當中要處理13案並非易事,其購置程序為何?是否包含行政作業費、相關稅捐等?應將計畫和預算明細表提供給立法院,以利核實監督。三、糾紛處理部分計「龜山油庫」等51案,係屬回饋金、糾紛處理或是災害意外準備金?亦應詳述清楚並提供預算明細表,以及103年度決算明細表。綜上,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5,000萬元,俟國防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二)根據102年度審計報告指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對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管制及巡查維護等業務,發生拆圍工程進度管制與空置眷地巡管維護列管被占數據不一,巡管不實,空置眷地遭占用,並未依規定每季定期呈報國防部備查等情事,顯見該局人員長期以來懈怠失職。爰針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其他作業」之「獎補助經費」1,948萬1,000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三)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長年來不公平,行政院於民國103年提高澎湖地區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後,軍人地域加給卻未提高。為促進軍人公平待遇,國防部應立即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檢討研議澎湖地區軍人地域加給。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四)國防部執行暢通部隊申訴及反映管道相關措施,104年擬實施問卷調查,以檢證官兵對國防部申訴管道之滿意程度。惟是項調查之施作績效指標僅設定78.5%,顯然未能全面落實國軍所有部隊而有流於形式之嫌。基此,爰提案要求國防部104年實際實施該項計畫時,應提高平均施作比率至85%以上(基層部隊應達90%以上),以利全般了解國軍部隊對於國防部申訴管道之滿意程度及待改進之處,落實官兵權益保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五)鑑於國防部及其轄下戮力增強國軍競爭能力、建立現代化軍隊管理為目標,就組織構面而言,目前持續國軍組織/部門改造及強化過程。就管理思維而言,也因應組織持續改造需要建構一彈性且具完整架構之管理模式,以因應未來國軍組織強化管理之需求及績效控管。以現狀而言,智慧型行動裝置已成民眾使用之常態性器具,各官士兵個人持有率將近100%,對於管控使用應持開放態度在有效控管部分估能的要求下;國防部應於各軍種需求中整合,共同規劃及計畫導入國軍進出營區開放行動裝置但加強導入管制功能方案,查國防部資通單位已就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部分功能,使之符合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達到保防效果並且兼顧國軍管理之彈性做相關之驗測並有成果,應予以推展並開放進出行動裝置之政策,一方面真正有效管理,一方面也因應國軍現代化及社會化之需求。鑑於國防部已經進行規範要求及驗證,並且著手規劃相關地點進行試行,除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推展實施確實開放日期外,並請定期報告實施進度及實施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六)鑑於國防部及其轄下戮力增強國軍競爭能力、建立現代化軍隊管理為目標,目前持續國軍組織/部門改造及強化過程。就管理思維而言,也因應組織持續改造需要建構一彈性且具完整架構之管理模式,以因應未來國軍組織強化管理之需求及績效控管。目前國防部於各軍種需求中共同整合、共同規劃,以及計畫導入國軍進出營區新一代行動裝置管制方案,以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部分功能,使之符合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達到保防效果並且兼顧國軍管理之彈性。國防部已在進行制定相關規範,並已著手規劃相關地點進行試辦,為利該方案的推動,以及落實資安管控,爰此要求:(1)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應要求最新技術及最新管制方法,並且至少可控管相機藍芽等功能且必須不得使用APNS、GCM等技術以免資訊外洩。(2)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應尋求原生開發廠商進行,並不得使原始碼外洩於國防部本部以外之單位進行管制,以避免國安層級外洩可能。(3)國防部所購置之行動裝置管制方案系統,除儘量尋找廠商循共同供應契約進行外,亦需要求建立長期之供應研發更新及技術服務能力。(4)行動控管系統管制手機系統部分,委製部分需要求相關系統必須通過相關開發資安認證方可採購。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七)有鑑於國防部104年度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2項第8目第4節「其他裝備」中,陸軍司令部編列「醫療裝備:國軍衛生部隊衛勤裝備整備」計畫,針對各軍衛生部隊緊急救護裝備缺裝或需汰舊換新者,辦理補實或更新,所需總經費6億4,255萬2,000元規劃於104至108年度5年期間分年編列預算,本年度編列首年預算1億1,322萬1,000元。惟經查:該計畫規劃購置之衛勤裝備經詢係包括城市型救護車、心臟電擊器、急救甦醒器、心肺急救器、診療包等21項,多為緊急救護所需,其中又以汰換「城市型救護車」270輛,每輛以172萬7,000元預估,共需4億6,629萬元為最大宗(占計畫總經費比率72.57%)。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2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1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但據國防部就該計畫所提供各籌補單位城市型救護現有數及其衛生部隊具緊急救護技術員(EMT)證照人數情形,其中海軍司令部衛生部隊具EMT合格證照比率竟只有60.48%,以該等衛勤人員常需於戰場或重大災害發生時站上緊急救護第一線之角色而言,該比率實顯偏低,致其平均每輛救護車可分配合格救護人員人數僅3.85人,明顯低於陸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而憲兵司令部該項平均人數1.39人,尚低於前揭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前段所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2名以上出勤」之最低標準;電訊發展室配置1輛城市型救護車,惟僅2名衛勤人員,雖均具EMT合格證照,然一旦其中1人因故不在勤,即無法符合上述救護車之出勤規定,救護人力明顯捉襟見肘。爰凍結104年度預算1億1,322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待補足救護人力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八)有鑑於陸軍司令部100年採購之夜視鏡備料零件「光放管」,妥善率僅68.3%,經檢修尚有16.8%永久失效無法修復,造成夜視鏡無法全面使用。其原因在於軍備局驗收程序及作業有疏漏,且陸軍僅實施目測驗收,程序過於草率,為俾後續採購之夜視鏡能全面正常使用,陸軍司令部自今(104)年1月起之後續採購,有關後續夜視鏡解繳前驗收,陸軍應使用美軍驗收夜視鏡之標準測台及按合約驗收之標準規範實施驗收,以保障軍品採購品質,強化國軍軍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九)有鑑於國軍反恐及天威任務等特勤部隊(憲兵特勤隊、海軍陸戰隊特勤隊、陸軍航特部特勤隊)係為執行反恐特種勤務,所著作戰服裝須為防火布料,始能因應特殊任務之所需。爰建請國防部於104年公務預算中,優先檢討「戰備急需」管制預算編列「防火特殊布料」迷彩服予上述若干反恐特勤部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馬文君 (十)第一艘由國人自製的雙船體飛彈巡邏艦,斥資22億打造,航行速度、機動性、優異性能及武力,可媲美一級艦之戰力,但令人遺憾的艦艇命名,竟以絕大多數國人所不知道的中國江河「沱江」為名,此命名不僅為封建思想,更加糢糊台灣與中國的敵我意識,應以台灣相關地名、人名作為名稱,如此才能激起國軍士兵捍衛鄉土、保家衛國之鬥志,進而對抗中國敵軍。立法院94年度第5屆第6會期決議,未來我國潛艇及各式艦艇應完全使用台灣相關之地名、人名作為名稱。顯見「沱江」艦之命名,不僅不符國人所期待,更是違背立法院之決議。爰建請國防部針對後續軍艦命名,優先以前述原則考量。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一)海軍司令部於103年度起編列「籌獲美國派里級巡防艦2艘」預算,計需55億6,582萬2,000元,該對美軍售案,係我國海軍為了尋求現役濟陽級(原美國海軍諾克斯級)的替代艦艇,擬採購泰勒號(USS Taylor FFG-50)和蓋瑞號(USS Gary FFG-51)2艘二手熱艦,預計再使用10年。然美國國會於2014年12月10日完成法案立法程序,並經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後正式成為美國法律。美方將對台出售4艘派里級巡防艦,分別是:泰勒號(USS Taylor FFG-50)、蓋瑞號(USS Gary FFG-51)、卡爾號(USS Carr FFG-52)以及艾爾洛號(USS Elrod FFG-55)。我國目前現有10艘派里級巡防艦,命名為成功級巡防艦,成功級巡防艦在反艦武器上與原派里級巡防艦有較大不同的改裝。海軍另已成功在國內設計建造「沱江艦」等新式船艦,並將以為例,啟動國艦國造計畫,若再購買過多派里級二手巡防艦,實不符建軍成本效益,故建請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應以購買美國派里級巡防艦二手熱艦為優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編列「康平二階段」的6艘獵雷艦採購案,已於103年10月21日由慶富造船公司得標承製,海軍與慶富造船亦於11月3日簽署合約。據媒體報導指出,該採購案係海軍首次將全艦與戰鬥系統完全交由民間船廠承製與整合,然合約中所註明保密條約,只是一般性規範參與造艦人員,卻未對承製公司高階主管進行安全考核。由於慶富集團近年來積極開拓中國市場,公司高層與中國互動頻繁,高層主管皆可以無障礙接觸到獵雷艦造艦機密資料,令人擔憂機密資料恐將不設防的外流中國。故要求國防部與承製公司落實保密條款,將造艦資料、使用裝備參數、關鍵技術等細分等級,規範何人可調閱,並將機密資料進行實體隔離與監管等,以利安全控管工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三)有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其業務向以承作國防部各軍種委託之軍事裝備研究與製造案為大宗;其資產皆概括承受自改制前原機關或由政府無償提供使用、捐贈。細觀該院104年度總收入中,名目上受政府捐(補)助金額雖僅約20%,然如合計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之委辦計畫經費,其年度收入實有達99%來自政府機關挹注。然國防部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卻未依預算法之立法意旨及其高度仰賴政府預算之實況,將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允非所宜。故要求監督機關國防部,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以利立法院監督。並應將政府機關委辦費,納入其收入來源中「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之計算比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四)為豐富跨族群的本土記憶,紀念1949年因戰爭而自中國大陸來台移民苦難歷史,建請行政院將現在位於基隆港部隊營區之「太平輪事件國家紀念碑」重修,並遷至基隆中正公園或民眾能廣為接觸之適當場所,俾利民眾了解歷史,並要求國防部配合遷建計畫。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14億0,224萬9,000元,減列「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100萬元(含「召開僑務委員會議」之「獎補助費」30萬元、「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之「業務費」中「辦理四海同心聯歡大會」20萬元、「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中「徵求海外各界提供具歷史價值文物數位檔,進行數位資料保存」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中「編製歸國僑胞貼心叮嚀服務手冊」10萬元,共計減列1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0,084萬9,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4項,予以刪除: (四)針對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之「徵求海外各界提供具歷史價值文物數位檔,進行數位資料保存」,編列「業務費」152萬元、「設備及投資」148萬元。惟該計畫是104年度新增項目,未列明具體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爰針對上開「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合計編列之3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就未來積極與相關機關洽談之合作與整合機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陳唐山  蕭美琴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104年度僑務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中,「辦理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業務」編列1億3,384萬2,000元。惟經查:(1)僑務委員會於102年12月透過僑教中心進行宏觀電視收視問卷調查,有效問卷3,611份。結果發現,經常收看宏觀電視之僑胞比率僅占29.4%,即高達七成受訪者回答未曾看過或僅偶而收看該電視節目;(2)僑務委員會近年均將宏觀電視播放政府文宣短片檔次做為績效指標,104年設定目標數為5,500檔。雖明定政府播放政府文宣短片檔次有助於政策宣導,然在僑胞收視意願偏低下,該會未能試圖瞭解觀眾需求並反饋於節目品質,仍僅執著於以單方面投入作為績效指標,其作法顯非妥適。爰予以凍結500萬元,並於3個月內提送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有鑑於104年度僑務委員會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中,「辦理宏觀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編列3,200萬6,000元。據查:100年度宏觀網路電視影片月平均點閱次數已達240萬次,然至103年度僅微幅成長至250萬次,點閱次數近乎停滯未見有效成長。次查該電視節目播放時間多為30分鐘,100至102年度僑胞平均觀看時間為1.10分鐘、1.42分鐘及1.34分鐘,103年度前7月為2.11分鐘,顯示其節目內容仍未受海外僑胞、網友所青睞。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59億6,538萬7,000元,減列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之「臺南及雲林榮家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造中程計畫」2,500萬元、第10目「第一預備金」200萬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1億元(含「官兵一次退除役」項下「士官一次退除役」之「勳獎章獎金」750萬元),共計減列1億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8億3,838萬7,000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4案,送院會表決: (一A)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原無法源依據,後經行政院決議自行刪除,然為照顧弱勢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特別規定,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維持發放。該辦法於102年9月5日公告實施,然才短短一年,行政院即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顯然不合於物價波動之比例,顯然是為選舉考量,因此,有關退輔會之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中增列之年終慰問金8億4,168萬3,000元,擬予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原無法源依據,經行政院決議自行刪除,然為照顧弱勢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特別規定退休金在新台幣2萬以下者仍維持發放,行政院於103年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顯不合物價波動之比例,顯是選舉考量,因此,退輔會增列之年終慰問金8億4,168萬3,000元,擬予刪除」乙案。鑑於年終慰問金調整為2萬5,000元,所增加5,000元之月退俸對象,多屬生計弱勢之低階退除役官兵,為維護渠等退除役軍人及其眷屬權益,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二A)針對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中「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項下,編列補助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眷屬用電優待5億1,920萬4,000元,用水優待1億2,732萬元。經查:(1)現役軍人用電、用水優待係作為募兵制誘因,鼓勵其從軍留營,故該優惠應以現役為主。(2)其餘退休之公教人員亦無此項退休福利優待,公教同樣功在國家,明顯不符軍文衡平原則。(3)時值油電雙漲、物價齊飛,此種變相補助特定族群之不當施政,明顯不符社會公平原則,早令外界難以接受,更加深軍民間之嫌隙,增添國庫歲出之負擔,爰建議退除役官兵水電優待6億4,652萬4,000元,予以全數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提案:「『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中『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項下,編列用電優待5億1,920萬4,000元,用水優待1億2,732萬元。經查該優惠應以現役為主且明顯不符軍文衡平原則及時值油電雙漲,爰建議退除役官兵水電優待6億4,652萬4,000元,予以全數刪減。」乙案。鑑於用電、用水優待補助係屬給付行政事項,且每年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據以執行,補助對象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退除役官兵之眷屬,將影響渠等人員家庭生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項,予以修正為: (二)有鑑於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中,補助服務組長397人,每人月約19,273元,共約9,181萬餘元,補助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3,350元,共約24萬餘元,此項編列總計高達9,205萬8,000元。由於志工服務乃屬提升社會公益之自願性質,且服務組長之人數編列遠比服務員多出60倍之多,極不成比例。倘又給與高額補助,顯已違背志工服務之意義,反變相成為職業性質,此項預算編列過於浮濫。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9,205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歐珀  陳唐山 新增決議11項: (一)有鑑於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編列31億9,553萬6,000元,較上(103)年度預算31億5,652萬3,000元,增列3,901萬3,000元。惟政府長期編列預算全額補貼無職榮民、榮眷健保費,部分負擔醫療經費,以致部分榮民恣意浪費醫療資源。據估計榮民101年平均年看診27.2次數為次,一般國人為15.7次,近一般國人之1.8倍,致近兩年來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部分預算雖稍有控制,其相關福利卻仍高於一般民眾甚多。爰建請退輔會應採「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改採定額補助之方案」,以有效控制、降低榮民榮眷長期醫療資源浪費之情形,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有鑑於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中「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項下,獎補助費部分編列地區志工訪查作業補助費,按服務組長397人,每人月19,273元(103年度每人為19,047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3,350元,共9,205萬8,000元。惟依目前「榮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而該會之服務組長人數遠比服務員遠超過近20倍,所支給金額亦高。另查內政部居家服務員之車馬費預算,僅1人每月約500元,該會於此之編列明顯過高且浮濫,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有鑑於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5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35億8,189萬8,000元;103年度編列35億5,770萬3,000元;102年度預算編列35億4,572萬7,000元,101年度亦編列36億6,820萬7,000元。惟據查:102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仍有節餘款1億5,477萬7,000元(決算數;33億9,095萬119元);101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亦有節餘款1億5,011萬7,000元(決算數35億1,809萬元)。顯見該科目之預算編列明顯過高,爰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8,749萬4,000元,關於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已無法如期在103年底完成,復以該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顯見退輔會身為主管機關,卻嚴重督導不力,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中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金額4,046萬7,000元及第12目「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項下「退除業務作業」預算金額1,313萬3,000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應再行檢討,爰將前述二項預算合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賴士葆 (六)有鑑於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主管單位預算中歲出部分第5目「一般行政」中「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編列對特種基金(安置基金)之補助經費1億9,562萬9,000元,較103年度編列之1億8,771萬3元,增加791萬6,000元。惟經查:(1)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提供截至103年8月底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截至102年底僅完成處分3筆土地及建物、3家國內轉投資事業、3項國外業務及3處局部民營化,整體清理進度未達50%;103年1至8月亦無任何進展,清理進度落後,恐無法於103年底完成。(2)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該計畫目前仍有415億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73億餘元之款項,而待填補之161億餘元虧損自101至103年僅編列3.7億餘元,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之潛藏債務龐大。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年度預算書僅說明係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7,643萬3,000元(含以前年度補助不足1,394萬4,000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000元。有關舉借本金,積欠利息及榮民工程公司待填補之虧損金額皆未揭露,與預算法第9條之規定顯有未符。為讓榮工公司之清理計畫充分揭露,利於國會之監督,爰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七)有鑑於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中「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項下獎補助費部分,編列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預算2億3,578萬9,000元。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給予就養榮民、義士、榮胞(人數為48,315人)每人每月14,150元及春節加發1.5個月零用金,亦有年節加菜(共三節,每節120元),每人之年獎補助計19萬1,385元,總預算為93億4,932萬2,000元。而目前若再發給眷屬補助費,依48,315人之眷屬計算,每人之眷屬還可領取約4,880元,合計一戶為每月可領取14,556元,實已超過目前台灣一般民眾所享之社會福利之極限。經查:(1)雖長居大陸就養榮民人數由2,739人減為1,658人,實際給付就養金由5億2,363萬3,000元降為3億2,606萬7,000元,103年截至8月底長居大陸人數為1,466人,但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高於就養榮民平均年齡,且呈增長趨勢,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由99年度85.7歲逐年增加,至103年8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88歲,其90歲以上計有473人,百歲以上有31人,相較就養榮民平均年齡(99年度79.7歲,103年度80.6歲)、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5.96歲、大陸地區男性平均壽命74歲,長居大陸就養榮民明顯較長壽,亦稀釋居住於台灣榮民之福利。(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驗長居大陸榮民成效仍有待提升,值得注意為101年度上、下半年實地訪查發現已死亡人數皆為13人,高於指紋驗證模糊無法辦識之6人與8人,顯示有實際已死亡之就養榮民仍領取就養給付情事,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八)榮民工程公司進入民營化後清理階段,迄103年11月底銀行融資仍達413億餘元,借款龐大,一年利息費用達7.9億餘元,負擔沈重,應儘速清償以減輕國庫負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榮民工程公司加速清理,編列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127億5,228萬8,000元承接該公司資產。包括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20億元承接新店寶元段(原台北鐵工廠)、林口南勢埔段土地,及編列轉投資計畫2億1,061萬3,000元、5億4,167萬5,000元承接欣欣水泥、泛亞工程公司股權。鑑於安置基金104年度編列127億5,228萬8,000元承接榮民工程公司資產,可加速清償該公司債務,減輕國庫負擔,並留存國家重要資產,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同意照列,並決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儘速依預算法第54條及第88條規定辦理。為避免安置基金104年度預算未及於104年完成審議,影響承接時程,爰同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年先行動支安置基金編列之127億5,228萬8,000元預算辦理承接事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九)有鑑於近年來多位年約90歲的老榮民,因就養金遭刪除,有人甚至因此憂鬱、想不開,家屬子女異常擔心緊急陳情。考量我國以敬老尊賢的倫理文化為榮,然而,遭刪除就養者,多為超高齡之老人家,且人數僅百餘人,卻嚴重傷害社會情感,造成極大的負面觀感,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修訂方案,對於85歲以上者,免除定期驗證程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賴士葆 (十)根據行政院101年11月26日核定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修正計畫,其清理期限展延至103年底,然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整體清理進度嚴重落後,確定已無法於103年底完成,至今尚未研擬妥處方案;又查榮民工程公司於98年底辦理民營化時,以非法手段解雇多位勞工,官司迭經多年,經最高法院判決勞工獲得勝訴確定,該公司應給付勞工原領薪資,但榮民工程公司至今卻不願與勞工進行和解,消極以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卻置之事外,嚴重督導不力。鑑於本案勞工爭訟多年始獲司法救濟,其情堪憫,故提案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榮民工程公司勿再以程序性手段脫免應負工資給付之責,應於1個內與勞工依法完成和解,以維勞工合法權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十一)針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欣雄天然氣公司未能配合落實安置政策,不符原始投資目的為由,103年度編列處分欣雄公司股權預算,包括收回投資2億8,633萬2,000元及處分賸餘4億5,471萬6,000元,計7億4,104萬8,000元。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近幾年投資欣雄天然氣公司之報酬率尚稱穩健,101及102年度之投資報酬率分別為13.62%及15.72%,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分此一報酬率較佳之事業股份,其投資決策之合理性顯有待商榷;故要求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3年度釋股預算尚未執行者,應即予以註銷。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留待表決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6,993萬4,000元,增列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3億6,993萬4,000元。 第131項 經濟部原列5,957萬4,000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6,000萬元(含第1節「罰金罰鍰」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罰鍰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957萬4,000元。 第140項 能源局3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1項 能源局1,067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第1目「投資收回」原列9億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折減基金繳庫數),減列9億元,改列為0元。 第152項 能源局1,000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原列269億5,224萬7,000元(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數),增列釋股淨收入繳庫數42億4,775萬3,000元,減列釋股以外之賸餘繳庫數57億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4億5,224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5億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49項 能源局20萬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7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18億9,985萬元,除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人事費─加班值班費」項下員工超時加班費120萬元、「委辦費」828萬6,000元、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700萬元(含「協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200萬元及「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500萬元)、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40萬9,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之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1,200萬元、第10目「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6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54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6,130萬5,000元。 新增決議6項: (一)針對104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編列3,222萬8,000元,有鑑於國發會身為國家財經小內閣之首,對國家長遠之經濟發展本應責無旁貸,然負責辦理總體經濟政策評估及國家建設規劃,卻對定位國家發展方向與策略不明也未見成效,近年來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目標之訂定更過度樂觀且不符實際,顯見國發會未能正視國家經濟發展問題對症下藥,無法為國家發展研妥適當規劃,加以該會於組織改造後已實質升格,惟查,該科目預算於組改前才編列1,732萬餘元,組改後竟大幅增加近1,500萬元,但其相關業務竟仍過半以委辦方式辦理,委辦預算之比例竟高達76%(較組改前委辦比列56%更高),顯見升格後的國發會,其人員辦理計畫之執行能力仍然有限。爰此,針對第2目「國家發展計畫之規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國發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第3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2,519萬1,000元,項下委辦經費配置高達65.60%,顯與本預算科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名稱所示之研擬、協調推動政策有相當出入;另查本科目項下編列2項分支計畫:「01經濟、景氣情勢分析」1,116萬6,000元、「02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1,402萬5,000元,其中委辦費之配置分別達35.82%、89.30%,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居然需要高度委外,以89.30%的預算支用於委辦費,顯非合理,更讓社會質疑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財經政策之規劃、協調之能力何在?爰凍結第3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預算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4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編列「辦理公共建設計畫之研審」計畫之「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年至106年)」預算1億0,540萬元,強調跨域、跨部門及多功能之整合式發展與治理;惟查,是項計畫於102至103年度8月期間,光是核定之補助案50案中,其中就有28案屬各別縣市或鄉鎮市區內推動計畫,顯見該計畫多侷限於各別縣市甚至鄉鎮內,之比例偏高,且區域間之跨域合作案偏低;加上整體發展規劃性案件數量偏少,亦缺乏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與計畫原定目標未合,有虛擲浪費國家公帑之虞。有鑑於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期藉由整合相關公共基礎建設,加強各區域間之跨域合作,俾發揮綜效以降低成本。因此,為加強推動辦理,並促進縣市間之跨域合作,爰針對「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101年至106年)」經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臺北市仁愛路三段之舊空軍司令部所在地(仁愛營區)原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工業研究所,為臺北市區向東拓展之重要象徵、亦為戰前日人於臺北最後進行的大規模建設之一。該工業研究所戰後改制為臺灣省工業研究所,其所在地隨後又成為空軍司令部,見證半世紀來臺灣上空之眾多歷史時刻。立法院在審議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決議要求文化部應邀集專家學者辦理會勘,並依會勘結果展開文化資產審議程序,而所在地臺北市政府亦依此於同年11月,將舊空軍司令部主建築辦公大樓指定古蹟,戰情大樓、防空洞、大門崗哨等登錄為歷史建築,相關再利用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自應配合修正。惟中央政府辦理舊空軍司令部再利用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2月所提出之最新規劃報告,仍未配合文化資產指定之發展,矧國發會直至目前為止,對於舊空軍司令部非文化資產指定區和鄰近學區國中小之用地矛盾,亦未能妥善處理。爰要求國發會在辦理舊空軍司令部再利用規劃時,應恪遵文資法規範並照顧在地居民學區需求,並在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五)我國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多年來皆設於以首都臺北城內為核心之地區,然而過去數十年來,由於欠缺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致使中央政府各機關另行覓地新建、購置或租賃行政空間。惟首都核心地帶之原中央政府辦公廳舍,基於國家安全或文化資產維護等理由,往往無從亦不宜轉為行政區以外使用,而耗費大量財政資源之結果,竟也經常造成機關原址附近商圈蕭條、公有資產閒置、文化資產荒廢等後果。矧在此同時,我國行政機關分散首都圈各處後,集中廳舍以便利洽公、提升行政效率之原意亦受影響,而眾多依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多核心國土新走廊發展目標」,宜改設於中南部都會區之行政機關,卻也在不存在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下,散落各地。為強化國土規劃、提升公有財產管理效率、發展緊湊城市、保護文化資產與減少政府長期不必要開支,爰要求依其組織法負責國家發展與國土發展政策規劃與跨部會協調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自2016年度起每5年進行中央政府辦公區整體規劃,並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5個月內就此規劃如何進行推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六)查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度「促進產業發展」項下新增「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預算,另查該「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計畫,原擬於103年度動支國家發展基金2億元,惟該2億元經費未見補辦預算,亦未編列於104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之中,現該項2億元預算迄今並未動支,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檢討後,就完整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針對104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編列4,192萬4,000元,係為執行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期為國內市場建構優質競爭環境。經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單位歲出預算共計編列3億4,251萬4,000元,主要職掌業務竟占歲出預算不到2成(僅12%),光人事費總計就占該會歲出預算83%(編列2億8,485萬餘元),顯見該會完全都是「養人單位」,難怪乎「好官自為之」,無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未能確保消費者權益。加以近幾年來公平會鬥大企業,屢吞敗仗,行政處分撤銷件數漸增,就以公平交易委員會指標性案件為例,雖已以「懲罰性罰鍰」對國內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開鍘,創下63.2億元罰款的新紀錄,然卻屢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罰鍰處分,現案件仍在審理中。再以「四大超商業者聯合調漲現煮咖啡價格行為」案件為例,最高行政法院於103年4月18日判決結果,公平會敗訴確定,四家超商裁罰案均撤銷免罰,全案定讞。顯見公平會的調查處理未見成效,未能維護公平競爭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此,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主要業務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220億3,846萬4,000元,減列「委辦費」(不含科技專案)2,000萬元、「獎補助費」(不含科技專案)1,500萬元、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938萬3,000元、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之投資台灣入口網整合300萬元、第3目「科技專案」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礦務行政與管理」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推動商業現代化」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328萬3,000元〔含第1節「國際經濟合作」28萬4,000元及第2節「促進投資」299萬9,000元(含「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及「駐外投資之服務工作」計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566萬6,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9億4,279萬8,000元。 新增決議16項: (一)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1商業服務業科技化計畫」8,223萬3,000元,該計畫相關委辦費與獎補助費,其說明部分項目繁多,未見具體活動、計畫,不見有整體性或關聯性的計畫提出,多流於表象的宣導、示範,對於產業或業者是否有實質幫助,令人懷疑,爰針對「商業服務業科技化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3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編列9,049萬4,000元,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一直未見成效,中國相關產業在雙方沒有任何協議下,竟然長驅直入,淘寶網如入無人之境,檢疫、商檢、稅捐、物流,相關主管機關竟都束手無策,雖然我們亦應該儘速發展電子商務,但對於經濟部至今根本提不出全盤性的計畫,只能在枝節末梢琢磨,未能積極應對,爰針對「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5台灣餐飲國際化及科技化服務計畫」編列6,811萬元,我國目前深受食安危機影響,已有新、日、菲等國對我國輸出的食品有相關的限制,如何推廣台灣餐飲國際化,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國際上對我國的食品信任,但經濟部所提本計畫,並未感覺相關的努力,反而更多的虛應故事,是否能達到發揚台灣美食,台灣餐飲國際化,令人懷疑,爰針對「台灣餐飲國際化及科技化服務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06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編列9,793萬4,000元,其中「投資台灣入口網」計畫總經費1億8,158萬5,000元,執行期間自101年至105年止,101年度至103年度已編列9,760萬8,000元,104年度續編列第4年經費3,500萬元,但年度上線人次僅約30萬人,國外上線人次亦僅約7萬餘人,效益實屬偏低,雖本分支計畫分五年逐年編列,並已執行第四年,如果效益仍偏低,不能坐視不論,爰針對所編預算9,793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編列2億5,000萬6,000元,「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定義未明,並未作詳細說明,而計畫中很多服務業創新、展示科技應用、新興科技商業應用等,所指為何?亦皆未明確,相關補助更未說明清楚,容易流於浮濫或權責不分,有分贓之於虞,爰針對「商業發展科技研究能量建置及輔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科技專案」176億3,518萬1,000元,經濟部編列「科技專案」,就是要整合產學研資源,並投入技術研發,帶動產業科技發展,此乃攸關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的重大任務,但觀察相關資料,我國整體製造業附加價值率,卻呈現下滑趨勢,據統計自80年之28.81%衰退至101年之20.31%,因為製造業附加價值率未提升,致經濟部迭遭外界質疑科技專案之成效,而有積極對國人交待之必要,就以該部所擬推動產業結構之調整與優化為目標,擬定於2020年前達成「台灣整體製造業附加價值率」由2008年21%提升至28%,也就是12年提升7%,爰針對「科技專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七)經濟部104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科技專案」項下「01科技行政管理」之「獎勵及慰問」編列950萬元,有功有賞,本來是激勵士氣所必須,但如果只辦理促進產業創新發展之績優成果表揚,簡單數語即編列近千萬元之經費,顯然說明不足,爰針對「獎勵及慰問」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八)針對104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國營事業管理」原列650萬3,000元,鑑於經濟部該預算承辦單位為國營事業委員會,是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黑機關」,難怪乎其無能管理國營事業,甚至管不動國營事業。在面對近年來油、電、瓦斯不斷調漲,主管國營事業的經濟部完全放任國營事業將成本轉嫁予全民負擔,在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不佳、轉投資事業虧損嚴重、閒置土地比例過高無法活化等種種問題之際,經濟部及其國營會對監督管理國營事業之經營管理績效不彰,實怠忽職守,更放任國營事業弊端叢生毫無作為,甚至束手無策。另查,台電公司目前更借調6名員工支援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及國營會業務,核與規定不符,更是行之有年,無怪乎國營會對台電公司之管理如此鬆散放任。基此,特針對「國營事業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九)針就104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14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第2節「促進投資」編列1億4,699萬9,000元,其項下分別編列有「04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預算2,090萬2,000元、「05吸引臺商回臺投資之服務」預算2,215萬4,000元及「06駐外投資服務工作」編列909萬2,000元,三項預算共計編列5,214萬8,000元,有鑑於「兩岸投保協議」生效以來,台商在中國投資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之投資糾紛案件頻傳,兩岸投保協議簽署之後,在中國的受害台商,仍多數都是向中國國台辦尋援,卻不是找台灣政府或海基會協助,顯見兩岸投保協議所規劃的調解、協處機制,根本無法保障台商,尤其對中小企業而言,更是受害求助無門,更凸顯台灣官方對受害台商之協助,成效確實不彰,亟待落實執行。此外,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雖編列有駐香港商務組相關業務費,但卻仍未能發揮功能,台商赴外投資之權益無法獲得具體保障,投資保障亟待落實。台商在海外投資糾紛頻傳,卻無法獲得具體保障,面對中國如此,而面對越南暴動賠償事件亦顯示台越雙邊投資保障協定在規範上之不足。爰此,為強化並落實調解、協處及對台商人身及財產之保護機制,以確保兩岸投保協議有效落實執行,並保護台商海外投資權益,爰針對上述三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103年年底,中央政府陸續要求公告桃園、新竹、嘉南、苗栗、台中等地農田水利會104年度第一期稻作停灌方案,已有4萬餘公頃農田公告停灌休耕。惟水利法第18條明定用水標的之順序依序為:家庭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其他用途;然於缺水旱象此類天災發生時,政府總是先犧牲農業用水,犧牲農業部門來確保工業生產之利益,顯與水利法規定相扞格,更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長久以來,農民相忍為國,但政府一再漠視農業,常見恣意掠奪農業之情,且停灌休耕,除對農民造成傷害外,對消費者權益及國家糧食安全也會造成嚴重影響。爰針對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所召集之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後所作成之104年度第一期稻作停灌休耕及未來稻作停灌休耕之實施,建議: 1.就國家水資源之分配長期以來獨厚工業,犧牲農業之情事,中央政府應貫徹水利法第18條所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優先保障民生及農業用水。檢討工業用水價格,並得針對高耗水工業用戶訂定旱季差別水價,且同步輔導其調整轉型;並推動工業部門應積極另尋農業尾水、污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水源。 2.依據水利法第18條規定,用水標的農業優先於工業,若工業欲調撥農業用水,應提出合理價格購買,故停灌休耕之補償,應由受益者及工業部門承擔,並應建立「制度化之補償措施」,不應動支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預算資源。 3.停灌休耕,係搶奪農業用水以穩定工業用水,故所謂補償係屬農民因農水被奪所受損害之賠償,政府不得刻意混淆名詞,以差別補償之手段限制農民利用土地之方式及轉作之項目,妨礙其自力救濟之耕作行為。 4.104年度第一期稻作停灌休耕之決策過程恐過於草率,並未給予實質耕作農民及關聯產業業者及從業人員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故行政院應立即邀集相關部會直接與農民及關聯產業業者及從業人員等,就停灌休耕之規劃及損害補償方案,儘速重新進行協商。 5.缺水不等於需要全面休耕,政府應以鼓勵轉作旱作取代強制休耕,務求抗旱同時能全力維護農民及關聯產業業者及從業人員之尊嚴、生存權及工作權。 6.本次中央政府所公布之損害補償措施未能關照到實際耕作者及農產業上下游相關從業人員,如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之損失,應朝農產業整體補償方向重新檢討修正,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7.針對全國水資源之現況及運用與極端氣候下水資源之永續運用,行政院應責成相關部會,重新調查、規劃,並應儘速落實推動水資源之回收再利用,並將調查、規劃之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8.行政院應責成農委會、經濟部等相關部會,針對適地適種之抗旱作物之品種、耕作技術及關聯產業之輔導等。 以上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楊瓊瓔 (十一)有鑑於台灣地小人稠只有日本九州大,根本就禁不起一次的核災,當各界都在為能源努力,為邁向「非核家園」目標努力時,政府卻仍情有獨鍾「核電」,寧死抱核電不放。103年12月全國能源會議陸續於各區舉行,於北區會議時,新北市府表態,認為應以非核家園、核一至核三不延役為前提來發展再生能源等,此次能源會議安插大量擁核人士,如某政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清華大學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台灣核能產業發展協會、台電包商等,這些擁核人士認為「綠電不可能替代核電!」、「我國沒有經濟實力推廣再生能源及建設智慧電網,能源轉型困難重重!」等等言語,試圖恫嚇社會大眾,而現場環保團體發言卻被以簡單帶過或遭否定。就連新北市政府都公開表態,「認為應以非核家園、核一至核三不延役為前提來發展再生能源等意見」,而馬政府目前竟仍將「綠能」視為不穩定能源,此種想法,完全與先進國家如日本、德國經驗有差異。職是之故,要求經濟部應讓國人免於核災之恐懼,以追求「非核家園」為終極目標,重視「再生能源」定位,並應正視更多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不同意見與聲音,其懇切意見如下: 1.台電在輸配電上,漏電及變電損耗非常嚴重,應該改善,不要只是想蓋新電廠;像是線損、非滿載的線損等,共277億元,臺灣其實電力有餘,應有效管理發電端浪費。 2.四大耗能產業占整體耗能30%,GDP僅有4%的貢獻,政府對於耗能產業的想法為何?應改變產業結構,調整為低耗能產業。 3.核能議題需考量後代子孫權益。我國是否有足夠的經費及能力處理核能後端問題仍有疑義,人口呈現負成長,不宜再為年輕人增加未來的負擔;而且臺灣腹地小,沒有能力承擔核災風險。 4.應發展再生能源,特別是發展太陽能產業。國內太陽能產業之使用量與製造量有相當大的落差;應鼓勵增設太陽光電,尤其在夏季用電尖峰最能發揮作用,可減少尖峰備載機組設置。 5.工業用電貼補太多,電費低廉,讓廠家欠缺節電動力;廠家節電非常容易,尤其節電技術進步或稍微改善機器效能就能節電,或如大型空調主機進行雲端監控等。 6.政府應公布真實數字,如目前臺灣GDP成長4~5%,與電力成長不到1%脫鉤,顯示電力並未不足;加上現在備載電力明明有16%,但台電卻故意只拿3~5%出來備轉,是對廠家製造電力不足的壓力。考慮能源費率的時候,沒有把台電自用電納入電價反映。電價要反映真實的成本。建議單一的離峰、尖峰電價,透明公開電價及其真實成本。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二)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核定「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中央政府預計在未來二年內投入新臺幣54.9億元,協助各地方政府於105年底將所轄69.2萬盞水銀路燈汰換為LED路燈。然該計畫卻只有LED燈參與,同樣擁有路燈節能標章的氣體放電燈業者卻無法參與,對這些節能路燈產業不啻為一大打擊。有鑑於經濟部節能產業政策應朝多元化扶植,不應使政府政策導致其他節能路燈產業面臨不可逆轉的傷害,因此要求經濟部與能源局等相關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針對「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提出檢討與相關補救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十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第14點規定,受獎勵人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示範機組之建置、測試與竣工,並取得電業執照開始商業運轉;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示範風場之建置、測試與竣工,並取得電業執照開始商業運轉。惟依參與前揭辦法之國營臺灣電力公司與二家民營公司目前進度,無論本年底或依前揭辦法第15點展延一年後,皆不可能完成示範機組,則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發展計畫之期程與政策工具,皆應進行相對調整;矧無論國營臺電或民間業者,發展離岸風力發電皆深受政策環境限制,尤其船隊籌組不力,更使其無力與風機系統業者順利議約。爰要求經濟部就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計畫調整,與相關船隊之建造、籌組、營運及服務,於1個月內書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報告;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完整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四)針就104年度經濟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8億6,275萬7,000元,有鑑於該科目業務承辦單位為商業司,然其有高達九成五之業務不是委辦就是以獎補助費方式辦理,顯見商業司簡直毫無業務執行可言,真可說是「實至名歸」的「委外司」。其中委外編列有「商業服務業科技計畫管理與知識加值計畫」(係為辦理計畫行政管理與績效管理作業,協助計畫效能有效加值;規劃財團法人業務評估機制,支援業務查核作業;並進行資源綜整之橫向整合作業,期使資源運用達最適化配置)委辦費442萬4,000元;竟然連績效管理這種考評工作及單位資源整合業務本來就應該是公務員業務範圍,也都是採取委辦方式辦理,實在離譜,不但業務怠惰更明顯有預算編列浪費之嫌。囿於現今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身為國家商業經濟推動之主管機關亦未能將國家商業發展預算花在刀口上。基此,為撙節國庫開支並為激發商業司之公務員應有所作為,針對「商業服務業科技計畫管理與知識加值計畫」委辦費442萬4,000元,且該項計畫之相關業務(包括科專計畫與財團法人績效管理與績效考評等作業)要求自105年度起應由經濟部商業司之正式公務人員自行辦理。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五)要求經濟部會同科技部在3個月內就「科技保護法」立法狀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十六)針對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雖為國家之重要政策,但目前經濟情勢不佳,而台灣中油公司肩負穩定供應國內油氣市場,及價格緩衝機制之政策性任務,且103年底至今因國際原油價格暴跌,經營嚴重虧損,若貿然推動民營化,恐會創下一波失業率新高,勢必再重創國內經濟發展契機。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戮力改善經營績效,並且在轉虧為盈,弭平累計虧損前,應暫緩推動民營化作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黃昭順  廖國棟  陳超明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本項有黨團提案2案,送院會表決: (一A)有關經濟部投審會於2014年12月31日,通過聯電赴廈門投資12吋晶圓廠案,正當中國國務院於2014年6月提出「國家集成電路發展綱要」,計畫砸下六千億人民幣推動半導體產業,國內諸多媒體亦都以中國「獵殺」台灣半導體產業示警之際,政府卻匆匆通過此案,完全不顧台灣產業存亡。連被譽為11A的央行總裁彭淮南都很憂慮台灣的半導體產業了,他說:「港滬通不是問題,中國砸大錢扶植半導體產業,才是我們的大問題」。為何我們的經濟部竟如此大膽地同意放行聯電赴中投資12吋晶圓?顯有企圖斬斷台灣經濟命脈,配合中國的經建併台計畫之虞。 有鑑於晶圓產業乃是台灣經濟目前尚根留台灣的少數產業,對台灣經濟的貢獻極大,且由於半導體產業是當今台灣尚未被中國磁吸、弱化的產業,中國當然必去之而後快。如果經濟部放行聯電12吋晶圓去中國,對台灣經濟恐將是一大打擊。 準此,基於保護台灣高科技產業技術,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喪失技術優勢,且為維護國內相關產業勞工就業權利及避免台灣重大技術之商機流失等因素考量之下,特要求經濟部應守住台灣技術、保住台灣產業,應立即撤回聯電赴中國大陸參股投資12吋晶圓廠之核准案;並要求經濟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科技保護法」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完成後,始得開放高科技產業赴中投資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基於保護台灣高科技產業技術,要求經濟部應立即撤回聯電赴中國大陸參股投資12吋晶圓廠之核准案;並要求於2個月內提出『科技保護法』法案,並經立法完成後,始得開放高科技產業赴中投資案」乙案。鑑於聯電公司此次赴陸投資並無技術外流之疑慮,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為協助我國半導體業者及早卡位、運用中國大陸官方政策優惠,以爭取中國大陸龐大商機,並在沒有技術外流疑慮、在國內有相對投資並增聘員工之前提下,本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於103年12月31日審查後,同意聯電公司赴陸投資。 2.考量我國主要競爭對手已赴陸投資最先進技術(12吋廠14奈米製程),而聯電公司目前所擁有最佳技術僅為28奈米,此次赴陸投資更僅為40/55奈米,並無技術外流之疑慮。 3.聯電公司承諾未來三年平均每年資本支出將投入逾13億美元;另並新增3,000名就業機會及逐年增加半導體設備、材料之本土採購金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未來將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規定,針對聯電公司所做承諾,要求按季申報執行進度;另並定期實地訪查,查核其國內相對投資、國內員工雇用情形及製程技術等是否與投資計畫相符,以落實本投資案之管理。 4.我國現行法規對敏感科學技術已有相關之法制體系予以保護,且與美日等國家作法相當,暫無須推動科技保護法。 5.綜上,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第2項 工業局 新增決議8項: (一)針對104年度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63億6,430萬2,000元,該項科目竟然光是「委辦費」和「獎補助費」比例就高達99%,而工業局真正之「工業管理」業務,竟僅編列4,070萬餘元(其中更有1,361萬元為補助地方政府),顯見工業局寧願當「散財童子」,也不願積極面對應主管之工業管理業務,對產業發展毫無能力及作為,更有諸多業務應予積極檢討之處。 舉例來說,該科目中編列有「食品產業價值鏈整合及加值推動計畫」經費、另又編列2項分支計畫「兩岸產業搭橋專案及智庫交流計畫」及「兩岸產業合作策略研究與執行計畫」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及各項「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相關計畫等等計畫預算,有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傳,重創食品GMP制度之公信力;自97年起推動兩岸產業合作迄今,仍存在諸多障礙,實質成效有限;執行「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未能善盡職責,仍未見傳統產業MIT競爭力提升;而「補助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政府不斷以補助及租稅抵減產業之創新與研究支出,卻未能有效反映在產業技術價值提升,更遭不肖廠商利用計畫詐領補助經費之不法情事發生,實有不當。爰針對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1發展新興與重點產業」,編列「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共1,510萬4,000元,目前台灣再生能源比率只有2%,所產生電力只占4%,而全球再生能源技術已有大突破,在法律已規定將來是朝向非核家園及限時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雙重壓力下,只有發展再生能源、節能減碳及調整產業政策,才能突破困境,且才有能力掌握自主的能源。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係執行「離岸風力機產業」、「陸域中小型風力機產業」及「太陽光電模組產業」等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與推動,目的即為提高國內再生能源使用率。綜上所述,經濟部工業局作為國內產業政策主導機關,除推動再生能源產業化之計畫外,亦應就國內產業如何轉型與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互配合進行規劃及評估。惟工業局於其「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其三大主軸、四大發展策略,推動高質化產業發展,其內涵並未考量轉型與再生能源之相互配合,工業局既已注意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應將其納入產業升級之整體配套。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三)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1發展新興與重點產業」,編列「雲端服務產業應用推動計畫」共2億2,766萬2,000元,本計畫係為帶動產業整體環境加速往雲端遷移,有效提高製造業及服務業雲端化後的整合競爭力與生產力,並透過巨量資料的收集與分析,建構至少兩個產業雲端價值鏈示範應用。本計畫的發展策略包括「產業雲端應用服務推動」、「雲端應用標準推動」、「產業合作與市場拓展」、「產業調查與政策研究」四部分,並委由資訊工業策進會辦理。然而,查本計畫目前之公開資訊,幾乎都是國外已進行雲端化之軟體大廠之訊息,就我國產業雲端化之規劃資訊付之闕如,如何促成產業投資達200億元以上之目標?應有更具體明確之規劃說明。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四)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1發展新興與重點產業」,編列「新一代寬頻通訊與創新應用發展計畫」共5,756萬6,000元,本計畫透過無線及有線寬頻兩大範疇推動,目的在通訊技術的自製化,協助產業掌握下世代網路通訊發展契機,正由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中。然而,我國就下世代網路通訊發展,有WiMax因欠缺退場配套措施致廠商慘賠百億的前車之鑑,影響廠商對政府推動政策之信任,工業局更應審慎規劃本計畫之推動,並就可能出現之廠商退場預擬輔導策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五)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2協助產業升級與轉型」,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共5億3,007萬4,000元,本計畫係協助紡織、建材、家電及製藥等17類22項加強輔導型產業產品取得MIT微笑標章,並媒合行銷產品以達成銷售額500億元以上目標。惟查,經濟部自99年為保護弱勢產業開始推動MIT微笑標章以來,市場反應踴躍下逐漸開放其他類別產業申請,從99年約不到800家廠商、不到600款產品,四年來大增到2,200多家廠商、共12萬款產品。但幾乎年年傳出MIT微笑標章遭偽造、仿冒事件,更有甚者,業者反映大賣場很多打著「MIT微笑標章」的低價衣、襪,九成以上是中國製造,再將半成品輸入台灣加工的「假台灣製造」,經濟部建立此標章的精神遭受嚴重破壞,工業局亦承認即便是中國製造的半成品也可能取得此標章認證。主管機關設置此一標章認證,本應有嚴格控管、查核以維持消費者信任之責任。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經濟部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02協助產業升級與轉型」,編列「食品產業價值鏈整合及加值推動計畫」共6,954萬9,000元,本計畫係於產業服務及產品與製程整合的概念下,串聯產品創新、保健加值、品質提升、自動化導入等價值鏈,並整合資訊通訊技術完善食品產業之全產業鏈資訊整合管理。有鑑於食品產業鏈資訊整合管理,對於改善當前民眾嚴正關切的食品安全問題有相當關聯,主管機關應檢討優先推動,並配合相關單位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部會,令此計畫不僅能促進食品產業升級轉型,更能有助於確保民眾食的安全。爰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七)工業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67億5,930萬4,000元,分支計畫「03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經費5億2,729萬7,000元,本分支計畫項下編列之委辦費高達4億2,083萬、獎補助費1億0,071萬2,000元,即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合計占本分支計畫總經費的98.90%,比起103年度占比94.1%還高,經年來高比例的委辦、獎補助下,且高額預算支用下,監察院糾正尚指出:「政府產業政策有所偏頗,使國內薪資水準與經濟成長落差甚大,失業率偏高成為常態,低薪之『窮忙族』不斷增加」,顯見「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之預算,未能發揮實效,且在高比例委辦、獎補助下,連政策規劃、計畫規劃與管理都要委外,工業局顯然自失擘劃產業政策之能力,遑論妥為執行預算,爰針對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分支計畫「03塑造產業人才與永續環境」經費5億2,729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八)查行政院於核定之「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其中載明未來之重心將輔導廠商開發100cc至125cc等級的高性能電動機車,藉以強化並完整電動機車產業鏈,而於經濟部現行公告之「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其中規範的補助額度卻未依照等級差異而有所不同,皆為新台幣一萬元整;惟電動機車開發成本各不相同,高階性能電動機車初期開發成本更較一般低階性能電動機車為高,於補助額相同之時,於廠商實欠開發誘因,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就「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檢討修正,依不同等級之電動機車訂定補助標準,並加強廠商輔導措施,以期政策之一致性與連貫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張嘉郡  徐少萍  詹凱臣 陳鎮湘  蔣乃辛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予以刪除: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第2目「國際貿易」第1節「輸出入貿易」編列14億4,197萬元,主要係新增「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11億2,900萬元,興建南港二館,計畫期程為97年至104年止;惟查該計畫原定興建期程為97年至101年止,總經費63億6,700萬元,但因其規劃與執行未當,歷經2次修正計畫,方將計畫期程延至104年11月底,總經費更增為72億6,640萬元,且按其目前辦理進度,恐將再簽報延長至105年8月底止,該局計畫控管機制顯有重大缺失,爰凍結「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3,000萬元,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確實檢討該計畫控管缺失責任以及工程延宕問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陳明文  李慶華 新增決議1項: (一)針對104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國際貿易」編列14億7,810萬4,000元,較上年度增加約11.2億元,身為國家進出口貿易之主管機關,其主要業務竟然都是在維護和興建硬體建設(維護台北世貿中心及高雄展館、擴建南港展覽館),實有不當。有鑑於國貿局主要職掌為年度出進口貿易策劃等多項貿易推動及拓銷業務,卻未能協助台灣廠商擴大MIT之台灣製產品出口及展銷,造成我國出口表現欠佳,嚴重衝擊我國經濟成長之表現。另,國貿局負責辦理ECFA「兩岸服貿、貨貿協議」之協商幕僚工作,惟ECFA簽訂後及有關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經濟產生之衝擊及影響;過去,我國鮮少遭反規避調查,但因近年兩岸經貿往來日益密切之影響,導致我國遭受中國波及,常與中國同時或先後併遭反傾銷調查或課徵反傾銷稅之案件逐年攀升,甚至日趨嚴重(100年起比例超過八成,102年更是100%),使我國已成為他國制裁中國之連帶對象,對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相當不利,而身負國家貿易發展重責大任的國貿局竟置身事外,未克盡責,協助產業妥為因應,顯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此,針對第2目「國際貿易」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含「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經費3,000萬元),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怡潔 連署人:陳明文  李慶華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3億0,905萬元,減列第1目「建立及維持度量衡標準」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9,405萬元。 新增決議1項: (一)標準檢驗局為協助國內產業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並促成在國內販售之產品達到等同於國際之環保水準,已於2013.7.30參考歐盟之危害性限制物質指令(RoHS)公佈制定「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國家標準,爰為提升產業水準,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儘速整合業界意見,分階段辦理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 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事宜,第一階段將辦公處所常見資訊類商品(自動資料處理機、印表機、複印機、電視機、顯示器等5大類資訊類商品),於104年6月底前完成預告,並自修正應施檢驗規定預告日期起2年後生效;第二階段將其他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自第一階段檢驗規定公告實施後3年內完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167億2,691萬元,減列「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00萬元、第1目「水資源科技發展」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6億6,991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案,送院會表決: (一A)針對104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02水資源工程」項下編列「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8億1,300萬元(總經費13億5,000萬元,期程自104年至105年止)。經查,該計畫乃為解決金門缺水問題,於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之共識,自中國福建省擇晉江引水金門。惟鑑於水利署既已有辦理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提升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及擴建工程,何須再疊床架屋、重複編列預算執行該項工程計畫。加以,金門目前已有多座水庫,但多因水庫設計不良,至水庫失能,造成水質不佳,必須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才勉強可以使用,更導致儲水不敷使用。更重要的問題是,有鑑於我國與中國間之特殊關係,中國對台企圖昭然若揭,且金門乃是我國國防之第一道防線,為我國面對中國之重要戰略地位,一旦民生供水遭中國掌控,恐對我國國家安全有極大風險,更非負責任之作法。且基於「水權」是民生更是國安問題,萬一中國說斷水就斷水,「國家水權拱手讓人,就如同把命交在對方手上一般」,如此冒然與中國之「兩岸通水」協議,不得不慎。爰此,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我國前線水權因自大陸引水而遭中國控制,特針對「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監察院曾於2011年發文糾正水利署,補助金門縣政府水庫6.3億元興建的金湖水庫,因為設計瑕疵導致海水入侵污染原水,「肇致耗費6億3,277萬餘元興建之水庫,完工逾1年4個月餘,規劃供水功能盡失,浪費公帑,核有違失。」103年2月還曾因為藻類大發生,造成金門的水庫水被染紅一大片,「陰陽海」奇觀引起各方矚目。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為維護台灣主權,避免我國前線水權因自大陸引水而遭中國控制,104年度編列『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預算8億1,300萬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金門地區地下水嚴重超抽,水資源供需失衡亟待解決,在確保臺灣主權及金門用水安全原則下,為滿足金門地區未來發展需求,並可保育地下水,解除影響金酒產值之潛在威脅,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1.金門地區受限於地形因素,無大型湖庫設置之條件,長期水源需求推估分析顯示,至目標年因區域發展之用水缺口約每日1.5萬噸,此外,湖庫水質優養化嚴重,地下水超抽導致海水入侵現象,在觀光及產業快速發展下,將發生水源不足限制發展問題外,原有地下水超抽問題更趨惡化,並影響金門命脈金酒每年150億產值,故解決金門供水問題具急迫性,需早日完成,為解決金門地區水資源問題,經評估長期水源供應以金門自大陸引水最具優勢,興建海淡廠供水為替代方案。 2.本計畫除保留金門自有供水比率外,就陸方供水中斷之可能狀況,政府均已納入考量並研提因應對策。包括嚴密監測水質水量、完成海淡廠及高級淨水廠等替代方案規劃以備不時之需、長期維持相關供水設施功能正常及研擬緊急應變計畫,設定應變組織與分工權責等,已預擬各種狀況處置策略,應可妥為因應維持金門地區民眾用水權益。 3.金門供水問題具高度急迫性,本計畫將在確保臺灣主權及金門用水安全原則下有必要儘速推動,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新增決議4項: (一)針對104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146億1,523萬3,000元,分別於第1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及第3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編列各項計畫補捐助予「各農田水利會」辦理計畫及設施更新改善等工程,有鑑於農田水利會使用國家資源協助執行公眾業務,卻不為政府所掌控,加以預算書之補捐助用途說明不清及各項補助預算之相關規劃、審核及控管機制付之闕如,亦無明確之執行成效,水利署自不應續編預算補捐助各農田水利會。此外,農委會亦於103年度單位預算中,為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第四期)」每年皆編列數十億元預算予農田水利會(104年又續編列約31億元)。然水利署同樣編列相似之預算補助農田水利會,顯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重複補助之嫌,更有圖利特定團體之嫌。爰此,針對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水資源工程」之「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編列5,100萬元,本計畫係為應付中科之工業用水,尤其針對中科三期,其中,第一期工程將從石岡水壩上方挖隧道埋輸水管引大甲溪的水道「后里第二淨水場」,輸水管隧道將經過東勢區埤頭里,后里區廣福里、仁里里、后里里,全長4,350公尺,隧道深度最深一百多公尺,平均也有六十多公尺。「后里第二淨水場」原訂在后里火車站後,現暫訂移至后里花博區內。第二期工程鯉魚潭水庫輸水管路工程,將引大安溪的水,輸水管採明管方式,不挖隧道,大部分在苗栗地區,台中市部分只經過后里區公館里、大安里,全長4,154公尺。該工程第一期工程開發範圍內大小斷層10處,百年來最嚴重之兩處震災,關刀山大地震(墩仔腳斷層)、九二一地震(車籠埔)都與本開發案之範圍重疊,且另一三義活斷層居中蠢蠢欲動,故遭當地居民反彈,目前已進入二階段環評。第一期工程遭反彈,水利署堅持先動工第二期工程,罔顧環評,且若然施工,則大台中地區農用水最主要之葫蘆墩圳受到衝擊(涵蓋原台中縣之豐原、潭子、神岡、大雅,原台中市之西屯、南屯、北屯、東區、西區),還有更下由之虎眼一、二、高美、五福等圳都同樣受到不利之影響。大安溪之水經由士林壩被截入鯉魚潭水庫,但該庫水卻主被用於大台中地區,對大安溪流域所有子民,尤其苗栗地區鄉親實不公平。 除用水不均,士林壩上游之河床亦將因嚴重淤積導致象鼻部落等屢鬧水患,八八水災後,在環委之要求下,由環興公司模擬南部八八雨量之災情,獲致大甲溪水位剛至壩頂,壩體可撐住之結論。但該模擬僅侷限於壩區、河道內,卻避開周邊未提及。石岡壩頂高度與路面一致,一旦水位高至壩頂,上游之溢流可為汪洋一片,若然出現如八八風災般的雨勢,周邊勢必出現嚴重災情,此模擬視苗栗鄉親之安危於不顧,苗栗縣民將因此工程施作無端遭殃,不應繼續忽略。既然目前后里第二淨水場之環評被退回,本案之工程計畫連帶亦應該有所調整,各種可能之替代方案亦應明列出。在修正替代方案提出前,爰凍結「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吳宜臻 (三)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之「02區域排水環境營造計畫」,編列15億0,690萬元,係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用地取得、改善、維護管理及規劃等工作,惟近年度受到氣候暖化影響,極端降雨事件趨於常態,致每逢颱風或豪雨來襲,各地淹水事件頻傳,而依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水利署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核有區域排水設計標準有待審酌檢討,及清疏作業執行成效未臻理想等問題,影響計畫推動,實有待檢討,故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及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本項預算予以凍結3億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四)水利署辦理「金門自大陸引水工程計畫」,應要求承包廠商在我國海域範圍內不得僱用中國船隻及中國相關技術人員與勞工。在對岸範圍內亦應優先以此原則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新增決議3項: (一)查中小企業處每年補(捐)助創新育成中心逾1億元,惟支用未合規定家數比率高居不下,據中小企業處提供之資料顯示,99年至102年度抽查育成中心經費運用結果,支用未合規定比率分別為34.25%、54.39%、67.21%及36.76%,繳回經費約在64萬元至170萬元間;其中100年度至102年度連續3次查核支用未合規定家數分別為15家、9家及2家,顯見中小企業處未能有效控管、監督國家預算資源之運用;另查部分財團法人育成中心長期仰賴政府補助且輔導成效有限,未能發揮扶植新興產業功能,此外,育成中心設置數量眾多,且多未有獨特營運模式或核心專長,勢將稀釋政府有限之輔導資源;再者,雖經年編列中小企業科技發展預算,但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經營上仍遭遇市場競爭激烈、進貨成本增加、景氣不佳客源不足、資金取得不易、缺乏專業人才、國際化能力不夠、研發不足,商業創新活動難以提升、產業相關商情蒐集不易、科技應用能力欠缺等等困境,顯見每年編列高額的「中小企業科技應用」,未見實際成效;爰針對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4億3,539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針對104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1目「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3精進育成加速卓越」預算編列1億7,562萬3,000元,其中主要為補助其辦理育成中心之相關業務,中小企業處於99年至102年度抽查育成中心經費運用結果,支用未合規定比率分別為34%、54%、67%及37%,繳回經費約在64萬元至170萬元間。復依審計部查核該處102年度決算審核通知書所載,有關育成中心相關經費收支經會計師查核發現經費報支不合規定之情形,業經審計部多次函請改善。職是之故,有鑑於現行育成中心報支不合規定經費之情形比率甚高,為提高育成中心經費報支之正確性,及防止育成中心再繼續發生經費報支未合規定之情事繼續發生,中小企業處實有加強對育成中心經費報支之監督及審查機制,降低未合規定比率及家數之必要性。爰此,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查馬英九總統於2008大選時高喊「政府每年編列100億預算,挹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的政見,不僅政見大跳票,預算規模還連年縮編,「中小企業發展」項下「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8年至101年分別僅編列60億元、60億元、60億元、56億9,560萬3,000元,102年度編列數降到40億8,091萬2,000元,到了103年度再縮減為38億7,686萬6,000元,104年度再度縮減,縮編為16億0,400萬元,政府此等藐視中小企業之心態,實不可取;為政者迄今還續提與中國黑箱談判所簽訂的服務貿易協議,不顧此一黑箱協議是從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全都開放,關鍵的批發、零售也都開放,不顧所有台灣在地的中小企業的存活,另一方面對於自己的每年挹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百億元的政見,不僅跳票,還縮減至只有16億餘元的預算規模;為何執政者對本土中小企業要如此對待?爰針對中小企業處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17億0,134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0項 能源局2億0,445萬8,000元,照列。 新增決議1項: (一)氣候變遷導致的極端氣候對台灣影響越來越大,台灣今年受害尤其嚴重,不論是暴雨所帶來的危害,還是可能面臨近十年最嚴重的乾旱危機都跟極端氣候有直接的關係。為改善台灣環境,迎接氣候變遷的挑戰,我國於民國98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發展再生能源,其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降低我國的排碳量與推廣民眾使用再生能源產電力。經查,台電公司因誘因不足,以及難以執行的法規命令限制,導致近年無法裝設風力發電機組。為促進國內風力發電的設置,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第19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新增決議1項: (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設7個區域性農業改良場,各農業改良場之歲出預算規模為1.3億元至2.5億元間,7個農業改良場年度歲出規模合計高達13億餘元,惟就104年度預算配置而言,一般行政(含人事費)占7個農業改良場歲出合計預算的62.56%,而農業改良場的主要任務,農作物改良預算合計只占37.32%,在歲出預算結構僵化下,勢將排擠農作物改良預算;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農業改良場歲出預算,除「一般行政」外,各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8項,予以修正為: (八)鑑於公設財團法人為因應特殊任務所需而成立,以制定「設置條例」,做為其設立及運作之依據,諸如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實驗研究院、中華經濟研究院等公設財團法人,均分別制定有其財團法人設置條例。然而如今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捐助創立基金而成立,享有政府資源,且有社會責任,顯然為公設財團法人,卻未制定其「設置條例」,有規避國會審查之虞,且其設置目的、執行計畫及預算配置,亦恐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有所屬單位,譬如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各區農業改良場等,現有職掌下各項農業研發計畫有重複編列、分工不清疑慮,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之設立目的與定位,明確制定設置條例,以符法制並有效配置執行各項農業科技研發經費。 提案人:蘇震清 連署人:黃偉哲  林岱樺 新增決議10項: (一)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1億2,127萬9,000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餘元,經查,該預算年年增加,從過去編列不到10億元增加至104年度10億元以上經費,每年投入鉅額科技研發經費,但計畫帶動就業人數及技轉收入皆仍偏低,且每年度研發成果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收入及繳交科發基金,占研發經費及科技預算之比率僅約1%左右,亟待檢討。另,有鑑於糧食議題越來越顯重要,更是主管全國農業問題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該面對之重要課題;惟查,該科目之研發預算竟超過95%採委外辦理,然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試驗所、改良場及繁殖場等之業務預算(含研究經費)卻編列幾乎不到1億元,顯有失當;不但未能妥善運用該等單位人力,使其發揮專才及功能,更恐無助於提升農業產值,實有全面檢討組織人員應用之必要。職是之故,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農業管理」之「資訊服務費」編列5,264萬7,000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公室電子化維護、電腦機房維運暨資訊安全、異地備援等資訊服務、資訊安全ISMS維運、全球資訊網維運、PIMS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導入服務、農友資訊及諮詢服務體系維運、產銷履歷系統平臺維運、CAS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資訊系統之保養、維修及操作、辦理農民訓練所需資訊操作維護費、農業統計資料庫管理與農產貿易統計資料處理及本會計畫經費整合管理、出進口簽審通關整合管理、公文管理、財產管理、薪資管理、收費管理等系統及網路工作站、辦理農業加值雲平臺資訊整合服務所需資訊維護等專業證照認證,僅能配合外包之整合廠商。爰凍結第4目「農業管理」之「資訊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農業管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495萬6,000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服務網系統平臺功能擴充、機房設備更新與擴充、改善本地端備份及異地備援、配合行政作業資訊化管理、汰換個人電腦、雙面雷射印表機、筆記型電腦、彩色印表機、購置套裝軟體、防毒軟體、畜牧場登記管理資訊系統開發及相關設備購置、汰換電腦及周邊設備、辦理農業加值方案提升檢疫效能所需電腦及周邊設備等均為外包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員大都不具備個人電腦微軟系統、應用程式管理系統、區域網路、伺服器操作系統、伺服器資料庫系統、網路管理系統等專業證照認證,僅能配合外包之整合廠商。爰此,凍結第4目「農業管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95萬6,000元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管理」編列35億4,831萬2,000元,然查,其項下之「03農田水利管理」雖編列有22億7,647萬元,但卻有98%預算約22.3億元係為補助農民繳交農田水利會會費,及補助農田水利會1,542萬4,000元辦理相關業務,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田水利管理工作,根本就「毫無管理業務」可言。問題是,農田水利會之資源幾乎來自於公務預算,使用國家資源協助執行公眾業務,卻不為政府所掌控,擁水權自重,且常有補助經費迭遭挪用之情事發生。復查,該科目項下之「08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辦理農業加值行動方案計畫」編列6,851萬9,000元,然鑑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法規尚於立法院審理中,尚未通過法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即逕自編列該預算執行計畫,實有不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不應耗費公帑於未經確立且恐嚴重損害我國農業之計畫上。職是之故,爰針對第4目「農業管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02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編列6億4,091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000萬元),該計畫主要係補助財務困難之農田水利會,以維持其正常營運及加強營運提升績效並改善財務狀況;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每年皆編列預算支應該項計畫且補助經費及對象均相同,不但未能協助其明顯改善財務及營運狀況,反更加惡化,加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其完全無約束能力,凸顯該計畫辦理成效欠佳。有鑑於此,基於目前政府財政亦相對窘困之時,仍續編預算挹注農田水利會之營運改善,實不合理,更與政府「零基預算」精神不符,爰針對該項「02農田水利會營運改善」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03加強農田水利建設」編列24億3,719萬元,惟鑑於是項預算為持續改善農田水利硬體設施,每年皆編列公務預算辦理,又復納編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預算重複編列,然全臺灌溉排水受益地面積卻未增加,地層嚴重下陷地區情勢亦未減緩,顯見執行成效不佳;加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又未能作好整體規劃設計,致用水爭議不斷;且經查,是項預算幾乎皆委辦或補助予農田水利會辦理,控管機制付之闕如,更不為政府掌控,擁水自重,實有未當。有鑑於此,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或浪費,且為強化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考量受補助單位執行能力,施作工程亦應先作好上中下游之整體規劃,避免不斷變更設計致資源重複投入或浪費。另鑑於是項預算經費皆以獎補助費方式執行,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考量受補助單位之人力、財力等執行能力,俾確保農田水利工程之施作品質。爰此,特針對「03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5目「農業發展」項下「07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編列10億元,經查是項預算為103年度開始之新增計畫,惟鑑於該計畫每年皆已重複編列於同科目項下之「03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預算辦理,又復納編於特別預算,預算不斷重複編列,顯未合理;加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田排水設施及農水路更新改善未能作整體全盤規劃,更未能作好管制考核;且經查,是項計畫又編列預算2億9,500萬元補助予農田水利會辦理,惟其接受政府補助卻不為政府掌控,更擁水自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其控管機制付之闕如。爰此,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投入或浪費,並為強化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針對「07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八)針對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農業管理」項下之「04畜牧管理」為「辦理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編列委辦費2,000萬元及「辦理提升動物福利等計畫」之獎補助費8,000萬元預算共計編列1億元;有鑑於近年來,臺灣在全球動物保護的潮流下,自87年施行「動物保護法」迄今超過15年,隨著收容動物數量增加與動保觀念的進步,國內對於流浪動物管理的軟、硬體設施及觀念,多年來已有長足的進步,而對於流浪動物的收容與管理,都必須依賴動物防疫單位裡每一位專業的獸醫師及動保員。惟查,國內公立動物收容所多處偏僻,人力短缺情形嚴重。本計畫歷年來多以補助地方政府增編收容所人力為主,然目前全臺各地(含離島)總計38間公立動物收容所,卻僅配置45名專職獸醫師,竟還仍高達有12個縣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等)迄今尚無配置專任獸醫師,無法發揮收容所應有功能,導致收容所聘用不具備獸醫資格之管理人員違法對動物用藥、針劑甚至虐待致死等管理不當及爭議情事,因而屢經民眾檢舉及媒體大幅報導,更致「動物保護法」之保護動物理念屢遭質疑淪為空談。職是之故,爰針對104年度有關「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及動物福利計畫」編列1億元經費,要求應優先補助渠等縣市(尤以專任及兼任獸醫師均無者);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應加強查核收容所之管理,杜絕虐待動物及管理不當情事發生,並定期公布資訊,以釋外界疑慮。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九)為因應鼬獾狂犬病疫情擴大,及「動物保護法」修法2年後動物收容所「12夜條款」將落日,為避免屆時民眾、業者棄養寵物增加,公私立收容所動物數量暴增,收容空間不足,導致疾病傳染,或動物因爭奪空間、食物互咬致死,甚至導致弱勢動物活活餓死、渴死,甚至疾病傳染等慘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落實寵物源頭減量政策,亟需執行全國寵物普查;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民眾及業者持有寵物之數量、飼養與絕育狀況、晶片登記、疫苗施打,及動物收容制度之調整預謀對策,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洽詢相關單位進行全國寵物普查之可行性評估,以助於提升犬貓狂犬病疫苗施打率,有效防堵狂犬病疫情,以發揮源頭管理、減少流浪犬貓數量、促進動物福利的實質功效,並將相關計畫及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田秋堇 (十)有鑑於花蓮縣耕地面積4萬5,517公頃,水利會灌溉區為1萬2,498公頃,估計約有6,000公頃耕地待納入水利會灌溉系統內。而此些待納入水利會灌溉系統區域,多為早年「新生地開發局」所開發毗鄰河川之新生地,皆已設有完整農水路,惟缺乏維護管理機關,故亟需水利會承接維護。然依目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9條之規定,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農田水利會之申請: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長期以來,農田水利會之投票情形而言,其投票率皆僅為40%以下,顯見會員過半數同意之條件並無法落實。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9條之規定,「依職權」變更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將待納入灌溉系統之農地併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以穩定灌溉水源、提升灌溉生產之效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2項 林務局原列64億9,777萬2,000元,減列第3目「林業管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林業發展」300萬元〔含「生態旅遊系統建置發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另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億9,427萬2,000元。 新增決議4項: (一)依據「森林法」第22條規定,保安林之編定,具有高度之公共利益。同法第24條亦明定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惟查「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所列得為解編之情形已屬過寬(尤其第1、2款),102年更將第2款原規定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用地所需者。」大幅放寬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為推動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計畫用地,並經行政院同意。」,亦即,除特定地區尚有第4條勉強可把關外,假藉「有產業發展的必要」之名,即可直接解編保安林,完全不顧原編定為具高度公共利益的保安林所欲保護的標的對象是否仍有繼續保護之必要(第2條第6款參酌),顯然本末倒置。尤其行政院計畫限縮水庫集水區劃設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已無視國土與人民安全,大開財團圈地蓋旅館、遊憩設施方便之門,如再放寬保安林的解編標準,勢將陷國土與人民安危於萬劫不復。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單位預算第4目「林業發展」項下「02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預算4億8,485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何欣純 (二)除了可能已滅絕的雲豹外,石虎為臺灣僅有的野生貓科動物,也是目前臺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的1級保育類物種,然而,目前臺灣所設立的國家公園都未發現有石虎族群,無法對石虎的族群有保育功效。其在淺山地區正面臨極大的生存威脅,將石虎棲息環境劃定為保護區確有其急迫性。綜觀整個保育過程,民間保育團體心急如焚,卻見政府主管機關慢條斯理僅先提出幾項消極補救與評估等作為,但若未能及時劃定保護區,則無法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8條、第13條進行限期改善與補救,除將加速導致瀕臨絕種物種提前滅絕之外,更因臺灣政府面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執行不力,造成國際負面形象,故應儘速劃定保護區。自2012年立法院院會已通過責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儘速劃定石虎保護區提案,至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仍遲未制訂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爰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單位預算「林業發展」項下「07保護區及棲地經營管理」104年度預算數2億8,03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三)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為國內外知名旅遊景點,每年到訪遊客量已達200萬人次,區內現有阿里山鄉中山、中正及香林村等3個社區,係全國唯一社區型森林遊區;嘉義縣政府每年編列預算維持區內警政、消防、環保及醫療系統正常運作,其門票收入理應有一定比例回饋縣府,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洽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等相關機關與嘉義縣政府協商訂定回饋嘉義縣政府機制,以維公平。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明文 (四)為解決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問題,輔導原住民取得土地權利,安定原住民生計,政府實施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措施,惟原住民申辦過程中,經常發生原住民遭土地管理機關依非法占用提起返還土地訴訟,導致原住民飽受纏訟之苦。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政策美意,前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曾指示政府機關不要輕易興訟,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據以於100年4月13日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各相關單位對於現占用者已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出申請或符合申請要件者,不要興訟,或停止訴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秉持國家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立場,就上述意旨配合「不要興訟」或「停止訴訟」,以免擾民,影響國家形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第3項 水土保持局 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單位預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之「01整體性治山防災」,編列29億8,76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自98年度至101年度實施整體性治山防災第1期計畫,執行成效不彰,迭有缺失,審計部連續3年都提出糾正意見,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及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單位預算,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之「02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編列10億元,該計畫係延續以98─100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支應之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第1期)成果,賡續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路設施改善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甫於102年9月中旬將修正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惟該計畫均未完成審議程序,且相關預算說明粗略,難以看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局對該項計畫補助標準為何?如何選定受補助之對象?為避免預算有浮編浪費之嫌及確保資源能有效分配,爰凍結本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第5項 林業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104年度歲出編列6億0,992萬6,000元,「一般行政」編列3億2,379萬元,「一般行政」經費占比過高,歲出預算結構之僵化勢將影響林業試驗及研究之推動,另查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核心業務之「林業科技試驗研究」僅編列1億4,141萬8,000元,「林業發展」編列1億4,341萬7,000元,確有預算結構僵化之情,爰針對第19款第5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歲出6億0,992萬6,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6項 水產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4年度歲出編列5億6,857萬9,000元,其中「一般行政」編列3億4,627萬3,000元,「一般行政」經費占比過高,歲出預算結構之僵化勢將影響水產試驗研究之推動,另查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核心業務之「水產試驗研究」僅編列2億2,128萬6,000元,確有預算結構僵化之情,爰針對第19款第6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歲出5億6,857萬9,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7項 畜產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為我國行政體系中唯一之畜產科技研發機關,專司畜產之試驗及研究,惟檢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104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編列3億8,446萬1,000元,歲出預算結構之僵化勢將影響畜產試驗研究之推動,另查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核心業務之「畜牧試驗研究」僅編列2億4,277萬6,000元,「一般行政」卻高達3億8,446萬1,000元,預算之結構顯已僵化影響實質之業務推動,爰針對第19款第7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歲出6億2,756萬3,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8項 家畜衛生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職司「重要人畜共通傳染病診斷、檢驗、監測」工作,惟自禽流感、狂犬病的診斷、檢驗等,都遭輿論質疑有隱匿、作為不當之情,近日再度爆發雞隻之禽流感,經確診是H5N2的變異株,以及種鵝經驗出H5N8之情,再遭質疑有採樣不實、延緩檢驗之質疑,爰針對第19款第8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104年度歲出4億0,254萬9,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9項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預算書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中所揭:「本所為一兼具管制功能及研究功效之機構」,工作目標更列有「執行農藥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惟於市面販售的農產品不時傳有農藥殘留的問題,且連貼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的「吉園圃」標章仍遭驗出含有依法不得驗出之農藥,顯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空有預算,卻未能妥善運用,另查監察院糾正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橫向聯繫及協調不足,「肇致市售食米殘留農藥安全成為管理漏洞,長期缺乏安全把關機制,危及國人飲食安全。」;復查,立法院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度預算案曾作成決議:「……。目前農民為增加作物產量仍以化學農藥防治作物病蟲害為主要之方法,致使我國每公頃農地農藥使用量,名列世界前茅。為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加強輔導農民使用農藥正確觀念,減少對農藥依賴。」,惟該所答覆卻僅以:「本所多年來積極宣導農藥合理使用,已建立藥合理與有效施用技術,主要遵循『預防為主,整合防治』方針,……,並製作推廣手冊、登記藥清單……等整合為農民教育訓練之教材,……。」顯示目前該所作法仍止於「道德勸說」階段,並未提出較為具體之預防與改善措施,爰針對第19款第9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年度歲出3億1,645萬6,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0項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為專業之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之機構,其所為特有生物之研究,應有良好研究規劃方據以編製、執行預算,惟檢視該中心核心業務預算之執行,104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於「特有生物研究」項下「07環境資源生態管理」科目,編列「智慧生態計畫」及「環境資源資料庫整合計畫」等分支計畫1,416萬元,屬愛臺12項建設計畫智慧臺灣─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重要核心建設項目之一;然而,上開2項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等消費性支出高達1,065萬3,000元,占同期間計畫經費1,416萬元之75.23%,而規劃設置資料庫(含監測方式)等資本性支出僅為350萬7,000元,占24.77%,比率偏低;預算配置顯非合理;爰針對第19款第10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4年度歲出3億2,009萬8,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1項 茶業改良場 新增決議1項: (一)假冒臺灣茶情事充斥,臺灣茶農權益遭嚴重損害,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年度歲出高達2億餘元,104年度編列2億3,406萬4,000元,但對於臺灣茶產業、臺灣茶之保護,顯無實益;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04年度「國內旅運費」預算編列581萬元,較103年度國內旅運費預算數534萬6,000元,增加46萬4,000元,增幅8.67%,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近年國內旅運費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預算或有浮編,且每年出訪中國之性質、地點、人員相近,除未考量撙節原則,預算編列顯有浮濫,爰針對第11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第1目「茶業技術研究改良」7,608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104年度歲出編列2億0,531萬4,000元,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種苗研究與改良成果,成效不彰,相關研究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件數偏低,且自100年度以後至今無任何促使產學合作計畫,爰針對第19款第12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歲出2億0,531萬4,000元,除「一般行政」外,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億6,232萬7,000元,惟查「漁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列有6分支計畫,但連「05漁業經貿政策及制度研究」(286萬7,000元),此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核心業務,居然都列入科技研發經費之中,顯有藉此增加科技支出,美化數字之情,另查6項分支計畫,卻有5項分支計畫全數為獎補助費,而未編自辦業務之預算,恐形成獎補助後之研發成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推動政策方向能否切合、符合所需之問題,爰針對第20項第1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1億6,232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201萬1,000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疾病疫情通報電腦系統功能整合強化與維護(含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犬貓進出離島聯合管制資訊系統)、動物用藥品資訊管理系統維護、動物防疫業務處理所需相關電腦設備維護、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維護、農藥登記管理資料庫之建立與維護、網路系統維護、電腦硬體維護、網站維護、防毒軟體維護、資訊資料處理、貿易便捷化gateway系統維護、該局管理計畫之管考系統維護等專業證照認證,僅能配合外包之整合廠商。爰凍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之「資訊服務費」經費五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立法院20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增訂第4項「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之規定,因新法修正時未能明定緩衝時間,致蛋農新添購之器具未能攤平完成,蛋農之財產因而遭受損失,造成民怨,為減少蛋農之損失,又不妨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疫工作之進行;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針對新增之條文應給予蛋農兩年緩衝時間,協助蛋農銜接新制之規定,並以輔導代替取締、以宣導代替處罰,避免民怨,以利國內農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04年度編列1億6,919萬7,000元,然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0年度至102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農業技術授權及取得國內外專利權項數目標值設定為16項,達成情形分別為20項、16項及13項,呈現逐年下滑趨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遂於104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調降農業技術授權及取得國內外專利權項數之目標值為8項,減少50%,呈現「農糧科技研發」編列預算增加,其目標值卻下降之情形;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經年投入1億多元之「農糧科技研發」預算,但卻對於農民實際需求顯無具體連結,對臺灣的產銷預測、調節顯無實際效益;依據最新統計之「農牧戶之農業所得」,102年度農牧戶每戶平均年所得為98萬5,343元,反而較101年度99萬5,645元,不增反減,其中102年度農牧戶每戶平均年所得來自農業所得部分為21萬3,801萬元,較101年度的21萬5,795元,減少1,994元,農牧戶來自農業部分之所得減少;顯見農業部門之科技支出,例如「農糧科技研發」預算,對於農民之實質助益,顯然不大,爰針對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1億6,919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留待表決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8項 財政部原列174億0,052萬5,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有價證券售價」61億2,097萬1,000元、第3目「投資收回」第2節「投資資本收回」37億7,902萬9,000元,共計減列99億元,改列為75億0,052萬5,000元。 二、歲出部分 新增通案決議2項: (一)鑑於人民幣在台違法流通層出不窮,特定觀光景點部分商家私下收受中國遊客人民幣。雖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於「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生效後,成立「人民幣在台違法流通使用聯合查察小組」,但對於實地訪查以及民眾檢舉案件僅進行勸導,成效有限。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等單位應強化聯合查察小組功能,採取有效行動,以遏止人民幣在台私下交易行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鑑於政府推動國銀打亞洲盃,可讓台灣金融機構走出台灣市場,惟我國公股銀行於東南亞據點以分行為主,服務對象鎖定台商,顯然不足以成為區域性銀行。只有設立子行(可辦理消金業務以完善服務客戶),才能有利於當地建立一定規模之服務網,並與當地銀行及其他外資銀行建立既競爭且合作之良好關係。此外,目前我國僅與越南及馬來西亞簽署銀行業之金融監理MOU,近期雖與新加坡簽署貿易夥伴協議,但並未納入金融業,不利我國銀行業於東協各國拓展商機。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加強推動我國公股銀行參考星展等標竿銀行之國際營運經驗,彈性運用子行、分行、小額信貸公司及財務公司等模式進入市場,並儘速研謀當地發展的長久之計,政府應藉由簽署MOU或FTA方式,積極協助業者拓展市場,始有機會發展為區域性銀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新增決議4項: (一)針對104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原列3,098萬1,000元,鑑於第二預備金幾已成為年度必要支出,惟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雖對部分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提出審核意見,卻對大多數機關動支內容缺乏實質檢討,如進駐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未有效發揮資產使用效益等,未盡周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對102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事由全面予以深入檢討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針對104年度審計部歲出預算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原列982萬4,000元,公益彩券累計盈餘至2013年底止計2,928億餘元,其中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者計1,472億餘元。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對於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管理及運用未盡周妥,如1.預算編列未臻覈實,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未能充分發揮基金功能;2.盈餘分配款項之運用有欠周妥;3.待運用數逐年增加,減損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予地方政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效益;4.款項支用未符社會福利支出用途;5.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公務預算應編列或法定應辦之社會福利項目;6.待運用數供縣(市)庫調度使用等缺失。審計部應監督地方政府濫用公益彩券盈餘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鑑於審計部每年度均會對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決算審核後,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惟重要審核意見仍待繼續改善之比率甚高,近4年度(98─101年度)比率幾乎高達44%以上,顯然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建議審計部應督促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依據法務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列管貪瀆起訴案件統計,近3年(2011─2013年)貪瀆起訴公務員人數逐年增加,從2011年509人遞增至2013年687人,甚至在2014年1─8月公務員貪瀆起訴人次就高達647人,顯見貪瀆情形嚴重。惟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數從100年度之57件減少至102年度之34件,顯示查核仍有加強之必要。建議審計部應落實監督審核作業,以避免各機關預算遭挪用、侵占、浮報經費及浪費公帑等情事發生。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88億2,815萬9,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4,380萬7,000元、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汰換副首長座車)3萬元,共計減列4,413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7億8,402萬2,000元。 新增決議4項: (一)財政部近兩年為配合總預算籌措財源,持續編列出售合作金庫金控及兆豐金控股票預算,103年度編列137億元,經立法院審查後刪減為75億元;104年度再度編列釋出該二金控公司股票計144億元。 查財政部對該二金控公司之投資效益甚佳,98─102年5年間挹注國庫金額合計達101億元,如以政府投資金額及近5年配發之現金股利數計算其投資報酬率,合庫金控平均每年報酬率為6.54%,兆豐金控為10.25%。不斷將獲利佳之之持股釋出,雖可籌措總預算財源,卻將稀釋國庫未來之投資收益。財政部日前為爭奪一行庫之經營權,窮盡一切方式,現卻甘於犧牲未來長遠之收益,大量釋出兆豐及合庫,降低持股,其政策判斷之依據令人費解;爰就104年度財政部「一般行政」除人事費外之經費,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鑑於政府對持股未逾半數,不具絕對控制權之公私合營事業控管作業,主要是藉指派公股代表於董事會中參與決策表達意見,以維公產安全。惟部分公股董事代表親自出席董事會比率甚低,102年度財政部共派任有39名公股董事代表,竟有約41%未全勤親自出席董事會議,顯有失其公股董事代表之職責。建議財政部應檢討公股董事代表出席率偏低問題,以維護國家公產之權益和廣大投資大眾之付託。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鑑於中國企業的財務報表不透明不實際,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進行報表查核,且財政部保證公股銀行到中國設點經營放款業務之對象都是台商,公股銀行僅憑一紙財務報表,就放貸1,000萬美元給在德國上市之欠債中國企業;此外,日前中國爆發史上規模最大的民間企業倒帳案,以公股銀行為首的銀行團授信金額美金8,500萬元之無擔保授信方式承作,而中企於貸款契約到期日時竟無法清償。公股銀行應加強相關業務及整體之風險控管,確實執行貸放後之管理。建議財政部應每半年全面清查公股銀行對中企放款、來台募資中企之家數和金額、有無提供擔保品以及該擔保品是否足以清償債務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鑑於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因各項收入可望隨著經濟成長而成長,103年度預算編列合作金庫等公司之釋股預算不會執行,將移到104年度釋股預算。惟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歲入預算應一年一編,年度終了「未發生」之收入即應終止,無轉入下年度之必要。若103年度不執行之釋股收入採取往年作法保留轉入下年度,將造成巨額之賸餘虛列。基此,建議財政部不應保留103年度終了未執行之釋股預算,以避免長期保留及虛列賸餘之情形持續發生。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2項 國庫署 新增決議3項: (一)針對10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歲出預算第2目「國庫業務」,原列5億3,342萬4,000元,公益彩券累計盈餘至2013年底止計2,928億餘元,其中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者計1,472億餘元。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對於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管理及運用未盡周妥,如1.預算編列未臻覈實,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未能充分發揮基金功能;2.盈餘分配款項之運用有欠周妥;3.待運用數逐年增加,減損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予地方政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之效益;4.款項支用未符社會福利支出用途;5.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公務預算應編列或法定應辦之社會福利項目;6.待運用數供縣(市)庫調度使用等缺失。國庫署應督促妥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國庫署104年度歲出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公股管理作業」415萬5,000元,辦理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惟近來多起公股行庫主辦或聯貸放款案件出現重大爭議,包括第一銀行以高達九成九的成數貸款給頂新魏家購買帝寶豪宅,以及兆豐銀行主辦之頂新三重新燕土地聯貸案(餘額65億元)、兆豐銀行主辦之中國旭光高新聯貸案(32億元)、多家公股銀行參與之中國索力聯貸案(18.3億元)……等債權擔保均出現問題。而這些公股銀行負責人多為政府指派,政府透過指派公股代表經營該等行庫,卻未能充分掌握其營運管理及內部控制,顯有失督導之責;爰凍結國庫署104年度「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預算五分之一,俟就公股行庫之監督、管理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針對10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歲出預算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之「08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原列1億1,062萬2,000元,鑑於國庫署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部分計畫成效有待加強,如1.辦理「建立政府公益彩券形象─公益彩券電視廣告」計畫執行結果,該案拍攝完成之公益彩券微電影5集,於網路影音分享平臺每集觀看人次,與近期市場其他品牌同規模微電影行銷專案相較,明顯偏低;2.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人數增加,投保比率卻呈逐年減少趨勢,國庫署應檢討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本項有黨團提案2案,送院會表決: (一A)鑑於現行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出未經立法院審議,亦未有透明、公平補助方式,除顯示不尊重立法院監督職權,違背計畫預算制度與民主監督行政之作法外,並違反預算法基本原則與精神及財劃法相關規定,嚴重破壞預算體制。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惟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歷年來用於支應緊急及重大事項經費比率偏低,僅占30.48%,且部分年度稅款分配似有不符緊急及重大事項之嫌,如100年度行政院核定由特別統籌稅款撥付100億元,執行緊急造福民眾事項,占該年度特別統籌稅款支付數71.02%,但該款支付標準及內容卻無從監督,顯有不當。基此,行政院私房錢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制度實有修法廢除必要,建議財政部應刪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減少中央行政裁量權和政治考量,以落實中央政府權、錢下放,增加地方財政自主,滿足財政需求,並在修法完成前,應將特別統籌分配款額度於預算書中揭露,並訂定透明化、制度化之補助方式,將該稅款用途予以明列。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建議財政部應刪除『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並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完成前,應將特別統籌分配款額度於預算書中揭露,並訂定透明化、制度化之補助方式,將該稅款用途予以明列」乙案。基於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供支應地方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且中央分配該款項均送立法院及對外公開,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說明: 1.行政院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規定辦理: 依財劃法第16條之1第2項第1款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7條及第12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並按61.76%分配直轄市、24%分配縣(市)及8.24%分配鄉(鎮、市),其餘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2.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用情形均送立法院及由財政部公開: 查行政院依上開規定核定分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主要用於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6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辦理緊急重要造福民眾事項,並墊借協助地方政府年關與平時人事費資金調度等所需經費,其支用情形均送立法院,且於財政部網站公開。 3.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屬地方稅課收入之一,並受民意機關監督: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同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應編列歲入預算辦理,又地方政府因應各項施政需要,亦需衡酌財源編列歲出預算辦理,相關歲入歲出預算,均受到地方民意機關監督。 4.綜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係供為支應地方緊急重大事項所需經費,尚有維持之必要;另該款項屬地方政府稅課收入之一,並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相關支出情形均公開透明,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第3項 賦稅署 新增決議3項: (一)10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於「賦稅業務」計畫下「06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科目編列3,150萬元。經查該項預算於說明中並無詳實列出預算編列支出緣由,僅僅說明其中594萬8,000元為辦理104年度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宣導,其於預算皆無詳實列示,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可能造成浮編預算之情事。預算應分別詳列其所需費用,避免概括方式表述,以致難以分辨細項經費是否合理編列,造成國會監督預算障礙。故相關預算應詳實編列,各項細目應清楚表示,爰凍結「06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其邁 (二)台灣的租稅負擔率(稅收/GDP)自2009年起均低於13%,相較於OECD國家之平均值約24%,明顯偏低。而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之資料顯示,台灣企業之租稅負擔率(營所稅額/GDP)更為亞洲四小龍中最低,僅2.7%,遠低於香港的6.2%,亦不及中國的3.6%。 根據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之資料顯示,台灣企業濫用租稅天堂的程度遠遠超過香港、中國大陸與澳門;而根據媒體報導,10年來國庫更因此流失近3,000億元之稅收。惟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紛紛採取各種防堵企業海外避稅措施之際,台灣政府卻一再藉故拖延反避稅法制(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建立。台灣相關稅制原已較為落後,若無法進一步完備,在缺乏課稅工具情形下,台灣勢將「課稅權」拱手讓人。政府對於一般薪水階級的所得稅一毛都不放過,但對於資本家鑽漏洞規避稅賦,卻未見積極作為;爰凍結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受控外國公司所得稅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修法程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鑑於賦稅署104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計畫之經費編列資訊揭露程度不足,未依「給獎」與「推行」分類敘述,不符預算法相關規範之要旨,除不利預算審議外,亦可能造成浮編預算之情事。建議賦稅署應於預算書中分別列明給獎及推行之內容及經費,俾利立法院預算審議。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一)關務署及所屬104年度於「一般行政」計畫下之「獎金」科目編列關務獎勵金2,300萬元,然關務獎勵金之發放並無法源依據及授權,關稅署不應巧立名目,以編列關務獎勵金之方式變相發放已取消之查緝獎金,況且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乃職責所在,辦理本職工作卻領取額外獎金,顯有未當,爰凍結「關務獎勵金」2,300萬元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其邁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針對10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3,566萬5,000元,鑑於監察院於2014年6月24日針對財政部所屬關務署高雄關涉嫌長期集體收賄,未依規定查驗、抽核或複驗進口貨櫃;該部對海關人員與報關業者之共生結構關係視而不見,且放任海關因陋習累積而形成的組織文化長期存在,督導不力,嚴重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及國家形象,洵有重大違失,提案糾正。此外,2014年9月15日高雄海關收賄案一審宣判,判決書指出,涉案海關官員享有穩定工作及待遇,不思廉潔善盡職責緝私,卻貪圖賄款,按月向報關業者長期收賄,分別判處10年至16年不等重刑。財政部關務署應積極檢討,尋求肅貪之道,改善海關貪腐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今(2014)年台灣發生一系列黑心油事件,食安風暴重挫民心,皆起因於馬政府源頭管理、流向管控及邊境查驗政策失靈,關務署作為主管機關,不僅變相包庇業者,且逃避國會民意監督,有愧國人,造成食品安全漏洞,顯見關務署之失職,爰此凍結104年度關務署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俟關務署針對源頭管理及邊境查驗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並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其邁 (四)針對10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關稅業務」,原列5億7,895萬2,000元,鑑於國內業者賣東西都要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但淘寶網來台賣東西,貨物進口台灣,只要完稅價格低於3,000元,就免營業稅,這對國內電子商務業者並不公平;況且淘寶網銷台商品幾乎都是3,000元以下,明顯規避台灣課稅門檻,使得我國關稅稅收損失嚴重。淘寶網每年在台交易量達700億元,但2013年淘寶網交易補稅及罰鍰僅1.67億元,明顯不成比例。財政部應立即檢討修正淘寶網商品銷台規避課稅門檻,還給台灣業者公平的交易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一)經查,截至102年底止,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古蹟10處、歷史建築24處,其中古蹟部分,僅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1處完成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其餘9處迄未依相關規定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歷史建築部分,則僅南庄鄉東村宿舍群1處,由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訂定管理維護計畫,其餘23處,除4處於103年度經他機關撥用外,另19處或已短期出借,或部分出租,或仍待賡續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撥用或委託管理等,惟尚乏具體管理維護計畫或活化再利用規劃。根據審計部就地抽查,發現其中不乏位處都會精華地區之部分房地有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疑慮。 為令國家文化資產妥予保存修復或活化利用,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經費五分之一,俟就所管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規劃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國有財產署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以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惟據審計部102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北區分署至2014年4月9日止以位於臺北市與新北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更案件共計1,196件,面積合計40萬餘平方公尺,經查核有包括「限縮應主導辦理都更案件之條件,容易衍生外界以小面積私有土地主導大面積國有土地都更案之質疑」、「國有土地參與都更之權利價值高低,被動掌握在實施者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已發生權利價值遭低估之案例」及「參與都更多無使用計畫,且對於配回房地之用途亦無妥適規劃,……肇致該等房地接管後即閒置,且需額外支出相關管理與作業費用」等缺失。 另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通過決議「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格出租給青年、弱勢家庭等……。」;為確保國家資產權益,並使其運用更具效益,爰凍結國有財產署及所屬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俟就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經管之國有土地參與都更案件之辦理情形與配回房地之運用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國有財產署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古蹟10處、歷史建築24處,其中古蹟部分,僅1處(市定古蹟建國啤酒廠)完成訂定維護管理計畫,其餘9處迄未依相關規定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歷史建築部分,僅1處(南庄鄉東村宿舍群之大同路宿舍)訂定管理維護計畫,其餘23處尚乏具體管理維護計畫或活化再利用規劃。國有財產署對所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未編列相關管理維護經費,且管理維護計畫之訂定進度落後,致經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多未辦理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建議國有財產署應檢討改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新增決議1項: (一)針對104年度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之「02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計畫下,續編列辦理「推動電子發票,創造智慧好生活計畫」預算,原列1億6,713萬元,鑑於推動電子發票最主要目的,係將發票資料雲端化,減少開立紙本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碳。惟迄104年度為止,相關電子發票推動經費已編列18億2,484萬1,000元。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數量雖逐年遞增,惟九成以上仍屬紙本發票,以電子載具開立之比率甚低。另實施初期紙本電子發票材質及長度、大小不一,迭遭民眾反應保存不易,財政部雖自2014年起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民眾仍存有未列印消費明細日後退換貨不易之疑慮,且使用現金及信用卡消費若以載具索取發票尚需多一道程序,亦不符合一般民眾交易習慣。統一發票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電子發票之推廣應符合多數民眾之消費習性,始可能有效達成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增決議7項: (一)至今(103)年上半年止,全體本國銀行(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對中國曝險總額度已高達新台幣1.6兆元,再創歷史新高,雖說曝險是指一般的投資都有某種程度的風險,投資就是曝露在該風險下,所以必須靠徵信、評等、客訪等方式來了解客戶的營運、財務狀況、未來業務成長,而最重要是要求客戶相當的信用、財產擔保,以保障債權,然而最近發生本國銀行辦理聯貸給中國金衛、索力鞋業、旭光高新等公司,竟然發現多係為無擔保貸款,令人驚訝,而且有已淪為不良債權,金融監理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故第2目「金融監理」1,963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解決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保險安定基金繼接管國華人壽,並以賠付高達883億元標售出後,現又接管國寶、及幸福人壽,且於去(103)年底公告標售,外界評估此次兩家保險公司之賠付金額可能在600至700億元間,屆時保險安定基金之負債將超過千億元。事實上,該等保險公司財務不佳,由來已久,但主管機關卻放任保險公司連年虧損,而未有積極作為,以致必須付出如此大之代價來收拾善後,顯有失職之處。爰凍結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歲出第2目「金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就保險業財務穩定性監理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鑑於RBC為監理機關對保險業採取監理措施前之最低標準,低RBC顯示財務發生狀況,故對資本適足率低於200%以下之等級宜詳盡分類。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為五個級距(300%以上、250%至300%、200%至250%、150%至200%、150%以下),惟200%以下等級僅分為二級,消費者僅能獲知所投保之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是否低於150%,資訊透明度不足。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低於150%以下資本適足率改以100%<RBC<150%、50%<RBC<100%及RBC<50%等三個級距表示,以符合實際需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鑑於近來部分上市(櫃)公司陸續爆發食安問題,並有延遲公告重大訊息或公告重大訊息內容不實,且各該公司有於事發之前一段時間股價下跌或交易量暴增等情事,凸顯部分國內上市(櫃)食品公司未秉持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遵行政府食品安全法規,亦未建置及落實符合法規之研發、採購、生產等循環控制作業,且未就原料來源、成份檢測與使用、產品標示等建立嚴格控管機制。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理,督促上市(櫃)公司落實公司治理、法令遵行,並就食品安全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建立良好食品安全與風險管控機制,以維護社會大眾安全,杜絕類此情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置後,開放國內外發行人於國內債券市場發行寶島(人民幣)債券。惟國內銀行家數過多且同質性高,部分銀行承銷人民幣債券業務迭遭外界質疑存有壓低債券票面利率及折讓承銷手續費用等削價競爭情事,不利整體金融產業獲利;另投資人持有人民幣債券,除面臨一般債券流動性、信用、利率等風險外,尚需面臨因中國實施貨幣、匯率與資本高度管制,人民幣匯率無法隨自由經濟情勢波動,且無法完全自由兌換等潛在風險。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導正金融業低價惡性競爭現象,並研議相關監理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鑑於國內視障友善ATM不足,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2014年6月底,國內金融機構裝設ATM台數為2萬6,858台,其中視障友善ATM為112台,占比為0.42%,比率偏低,且設置地點集中於六都及七縣市,其餘縣市尚未設置;又現行ATM多採液晶面板設計,增加視障者使用困難度。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金融機構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及主動關懷弱勢,妥善規劃設置,以加強提供弱勢族群友善之金融服務。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with Disabilities)施行法第5條及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畫、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人權規定所需。 又據財政部國庫署提供之各公股銀行設置自動提款機數量相關資料表可知,截至103年10月31日止,各公股銀行所設置之無障礙語音提款機數量,僅達全體提款機數量之0.74%,甚至有縣市完全未設置無障礙語音提款機,對身心障礙者顯有不利。 爰此,茲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積極鼓勵各公民營行庫,於自動提款機汰舊或新設時,優先採購符合無障礙規格,且能提供視障用語音功能之提款機外,亦應就無障礙提款機占全體提款機之數量比訂定逐年目標值,以確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相關規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第3項 證券期貨局 新增決議3項: (一)針對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歲出預算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原列1,022萬7,000元,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出具評估報告中,指出TDR(台灣存託憑證)發行有「財報真實性難以掌握」、「承銷商及會計師跨境查核困難」、「若發行公司出問題,跨海求償不易」、「資訊揭露過於簡略」以及「募資後,匯出海外金額龐大」等多項缺失。惟我國銀行竟聯貸給一家無擔保品之中國來台灣發行TDR公司9,900萬美元,同時該中國公司甚至於2014年3月24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卻未同時通知台灣證券交易所。由此可見,TDR資訊不對稱問題依然存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應積極改善與強化監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台灣存託憑證(TDR)問題不斷,去年爆發下市潮,掛牌檔數減少,成交日均值也下滑,TDR在整體制度面上顯然出現諸多缺失,尤其資訊不對稱、不透明及相關監理措施。TDR市場從2009年政府力推時的熱絡,至今成為「冷灶」,主管機關當負未盡管理之責;為確保投資人權益及資本市場之健全,爰凍結證券期貨局104年度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預算五分之一,俟就TDR之監管規範重新調整與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在2014年3月24日香港金衛停止交易時,台灣金衛TDR延後48分鐘才停止交易,桐達投資在這48分鐘內賣出153張金衛TDR股票,金衛在香港停止交易,經辦人理應「同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報,而金衛TDR卻與在香港掛牌的母公司出現「時差」,在「不該出現」的關鍵空檔中,巧妙出脫百餘張持股,台灣的證券交易有如此重大的管理漏洞,可以讓人合法從類似情境中套利,顯然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不專業,爰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022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4項 保險局 新增決議2項: (一)針對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第2目「保險監理」,原列707萬5,000元,鑑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13年5月6日通過決議:「……將來如再有保險公司被接管,對保戶的擔保賠付,以接管日為基準;接管日之前以保單利率擔保,接管日後之擔保,原則應調低利率至合理水準,……。」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8月12日接管兩家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之人壽公司時宣稱「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仍繼續採用全賠方式,恐將增加鉅額賠付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依立法院決議調高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額,亦未考量採用其他較低成本之處理方式,以減少人壽公司接管案之賠付成本,有欠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保險安定基金繼接管國華人壽,並以賠付高達883億元標售出後,現又接管國寶、及幸福人壽,且於去(103)年底公告標售,外界評估此次兩家保險公司之賠付金額可能在600至700億元間,屆時保險安定基金之負債將超過千億元。事實上,該等保險公司財務不佳,由來已久,但主管機關卻放任保險公司連年虧損,而未有積極作為,以致必須付出如此大之代價來收拾善後,顯有失職之處。爰凍結104年度保險局歲出第2目「保險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就保險業財務穩定性監理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5項 檢查局 新增決議3項: (一)針對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原列1,940萬2,000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顯示,102年度實際檢查人天數較96年度減少6,780天(減幅34.45%),而每人平均檢查天數由96年度之84.12天,遞減為102年度之54.44天,減少29.68天(減幅35.28%)。鑑於檢查總天數減少對檢查效果有不利影響,檢查局雖有採取差異化檢查制度,惟尚須對較高風險之業務、機構及專案機動項目加強查核,以有效落實檢查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據統計今(103)年第2季,全體本國銀行(包含外商銀行在台子行)對中國曝險總額度高達新台幣1.6兆元,淨值的0.62倍,其中像是永豐銀行為0.9倍、兆豐銀0.84倍、大眾銀行0.83倍等,都已相當接近上限,也就是到危險邊緣,另中國企業索力鞋業向國銀聯貸18億元,負責人近期卻無預警「跑路」,讓該筆貸款很可能變呆帳;金衛聯貸案整體聯貸金額約30億元,共有10家銀行參加,平均每家貸款約3億元,沒有要求任何擔保品,股價屢創新低,內線交易的傳聞不斷,令投資大眾不安,職司金融檢查的檢查局應發揮安定效果,爰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1,94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鑑於金融檢查報告發出時間不宜延宕過久,否則將無法發揮即時糾正功能。以美國來說,其對檢查報告之處理,係於檢查結束後2個月至3個月內由關係經理人函送檢查報告。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99年度至102年度金管會於檢討會以後超過90日發出報告之比率為25.51%、31.60%、21.98%及19.10%,實屬偏高。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檢討改善,以落實檢查成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66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263億9,048萬2,000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審議結果,茲以歲入歲出差短增加73億1,913萬7,000元,暫照列,送院會處理。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留待表決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7,134萬3,000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1,600萬元(含第1節「權利金」1,50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734萬3,000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新增決議7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第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三)「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近來發生多項侵權盜版事件,卻未見故宮積極處理,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遭仿冒問題建立查緝機制,並針對遭侵權案件儘速採取法律作為,以維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之著作權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陳節如 (五)國立故宮博物院設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辦理出版品發行、複製、仿製文物、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開發等業務,惟該院將原基金產製品、品牌授權寄銷產品及餐飲等業務,委託由員工成立之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將應受國會監督之作業基金業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規避國會監督,屢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決議應回歸建制,卻遭故宮置之不理,消極以對,爰應予以譴責。經查:1.故宮文物基金高達95%之銷貨收入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基金設置功能盡失;2.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連續多年提出決議要求檢討,迄今尚無改革方案,國立故宮博物院仍以規劃設置專業法人為由一再拖延,未將業務回歸體制;3.為避免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政府委託業務一再擴大,顯已變相取代法定組織,應立即研議修改合作社法,以解決久懸爭議。 綜上所述,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運作未符法制,現國立故宮博物院以配合博物館法草案規劃,擬設置專業法人為由,依舊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銷售業務。然博物館法草案審議期程尚難預期,為避免業務回歸體制時程一再拖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轉請合作社法主管機關研議修改合作社法,明確規範委託代辦業務範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六)鑑於兩岸各項交流活動日趨頻繁,而大陸地區盜版風氣猖獗,侵權事件層出不窮,透過網路販售,更為快速普及,難以掌握,國立故宮博物院有眾多珍藏文物,文創出版品授權業務數量龐大且商機無限。 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預算案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工作計畫編列訴訟費用200萬元,以辦理文化侵權訴訟案件,但訴訟為事後手段,當務之急為將現行保護措施制度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現行查緝制度,研擬強化文物加值管理之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近年來積極舉辦委外特展活動,99年度至101年度每年度舉辦4場,102年度舉辦3場,從國立故宮博物院101年度觀眾意見調查分析結案報告可發現,參觀人數呈現減少趨勢,101年度因特展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有28.0%,較100年度32.9%,下降4.9個百分點,應探討人數下降之原因,以供未來規劃展覽內容之參考。 99年度-102年度合辦特展次數與參觀人數 單位:人 展覽別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次數 4 4 4 3 名稱 絕色名琴、黃金旺族、聖地西藏、大英 大英、夏卡爾、慕夏、康熙 康熙、羅浮、皇家風尚、商王武丁 商王武丁、雷諾瓦、蒙娜麗莎 參觀人數 313,340 501,828 384,362 263,766 註:1.資料來源,故宮提供。 然而國立故宮博物院借展採委外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廠商支付所有成本,因院方未負擔相關成本,僅收取場地租金及水電費,並視參展人數多寡收回饋金;但委外特展,國立故宮博物院除了提供典藏文物外,亦要與國外博物館接洽相關文物,也辦理前置作業,包括文物購置、維護、改良、管理等,皆已投入成本,現行採用的回饋金僅以參展人數為計算基礎,不足以反映成本,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院方負擔之文物修護等相關費用納入考量,適度反映成本。 102年度委外辦理特展收支一覽表 特展名稱 合辦對象 參觀人數 特展收入 故宮負擔款項 幸福大師─雷諾瓦與二十世紀繪畫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208,846人 291萬元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場地租金58萬7千元、展場水電費132萬3千元) 0 蒙娜麗莎500年─達文西傳奇展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77,286人 基本回饋金100萬元 0 ※註:1.資料來源,故宮提供(外展由廠商支付所有成本,故宮收取回饋金、場地租金及水電費)。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205億1,105萬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2億3,641萬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61億5,398萬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6,387萬4,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1萬元〔含「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33萬元(含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研習經費3萬元及辦理各級學校公務統計電腦網路報送系統30萬元)及「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8萬元(含辦理大學校長聯合交接及專科學校校長續任訪視3萬元及補助所屬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兩岸高等學校人事法制研討會5萬元)〕、第2目「高等教育」1,300萬元(含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之補助大學海外聯合招生相關事務100萬元、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1,000萬元),共計減列1,34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04億9,764萬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23、24、26項,分別修正為: (二十三)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何欣純 許智傑  林佳龍  林岱樺 (二十四)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原列1億8,002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林岱樺 連署人:陳碧涵  潘維剛  林佳龍 (二十六)凍結第5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原列5,940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何欣純 呂玉玲 連署人:林佳龍  孔文吉  陳淑慧  蔣乃辛 黃志雄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予以刪除: (二)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所通過之附帶決議「現行高級中學建立軍訓教官制度,有關教官之職能雖已朝向多元,對於校園安全與國防教育有其貢獻,然以學校教育職能的分工而言,各項工作仍應回歸專業任用為宜。教育部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應對軍訓教官在總量管制下,採退多補少、漸進將訓育、校園安全等各項相關經費逐年編列聘用專業人員,並與國防部會商於八年內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達成轉型目標。」,並促進學校教育職能分工,回歸專業任用,建立學生輔導專業化機制;故教育部應立即與國防部協商,訂定「八年計畫」讓教官回歸國防體系、充實國防實力,相關教官經費應回歸國防預算編列。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陳亭妃 新增決議18項: (一)104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共編列108億7,976萬3,000元。目前實習醫學生至醫院實習,有實質僱傭關係,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卻未納入勞保,健保亦依附家人投保,僅有商業團體保險,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醫學生之勞動保障大打折扣。另現階段教育部與衛福部雖共同擬訂出「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指引」,然而對於各教學醫院違規狀況頻傳,卻未有學生申訴與主管機關查核輔導改善機制。再者,未來醫學教育將改制為「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仍未有明朗規範。 承上所述,凍結一般行政費用1億元,待教育部召集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與醫學生勞動權益相關團體會商,並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準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研商後,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節如 (二)104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下「推動大學評鑑制度」編列8,38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原列69億8,044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四)104年度教育部預算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下「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台商學校整體發展」原列2億3,921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教育部長吳思華曾於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具體表示:「過去頂尖大學計畫、教學卓越等重視論文數、國際期刊登載量等,造成教授紛紛為了SCI點數衝論文數量」;部長強調:「制度辦法上,已多次宣布不要按件計酬,期待長期耕耘的表現,而不要被數量掩蓋學術研究本來的目的,未來也將要求技職司、高教司秉持原則辦理。」 然而各大專校院凡招聘教職,大多數皆直接載明要求應徵者之國際期刊登載或者論文著作需達一定數量,顯然各大專校院在招聘教職時,仍多以論文數量與國科會計畫案件之「量」為考量重點、而非「質」。 為使部長改革政策貫徹實行,教育部應儘速提出改革方案,搭配教學卓越計畫、頂尖大學計劃、後頂大政策……等,導正大專校院面對學術研究「重量不重質」、甚至所衍生之造假舞弊叢生的學術亂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六)有鑑於我國高等教育受少子化趨勢衝擊,國內各大專校院系所陸續出現系所改名,甚至是校院停辦之情形。然而系所更名、停招及校院退場恐影響原已入學學生之受教權益,包括學生畢業後參加國家考試之資格、以及被迫轉學轉系後之科系與原科系發展方向不盡相同,對學生原本之生涯規劃與學習計畫造成重大衝擊。 爰要求教育部應秉持「停招不停辦」原則制定大專院校退場及系所更名、停招相關機制,並於1個月內就相關規劃與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七)現行教育部所頒佈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中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全校生師比值應低於32,該數值遠高於國際水準;而大學院校之實際生師比也從1991年之18.5持續惡化到2012年的26.4。近年來由於少子化人口海嘯的威脅,導致部分學校將教育部不得高於32的規定變成最高基準,若校內系所生師比低於32,則要求各系所提報「超額教師」,要求予以強制資遣、解聘、不續聘,嚴重侵害學生之受教權以及教師之工作權。 教育部正在研擬的「高教創新轉型方案」中,計畫在105學年度將生師比由32降到27,然而調降後的數值依然高於目前之國際平均水準。面對少子化的威脅,教育部不應將裁員作為處理退場學校教師的主要手段,而應該趁此時機降低生師比,改善當前日趨惡化的高教品質。爰要求教育部應研擬自106學年度起以「2020年生師比降至16」為目標,制定分年計畫,配合少子化趨勢,逐年降低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八)我國鄉土教育推動多年,惟在精緻度與普及度上仍有諸多待改善處,究其原因,乃教育部怠於整合自身與相關部會資源,將發展鄉土教育之責任,大舉轉嫁予學校、教師與社區家長。此如教育部所屬國家圖書館,自7年前起將其整理之歷史圖檔集結出版,但除將成冊之出版品入藏各級學校圖書館外,教育體系卻未能將此珍貴紀錄,轉為各級學校鄉土教育之教材。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本土語文教育辦理情形提出檢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九)教育為國家人才體系之基礎,尤其學校教育最終階段之高等與技職教育,更必須因應國家與產業發展方向,在內容上彈性調整。惟教育部卻怠於扮演此種政策角色,因此我國高等與技職教育對於國家當前發展課題如綠色能源或國際經貿法制的發展,缺乏積極作法,與如德國教育體系參與「工業4.0」(Industrie4.0)等前瞻領域政策匡列,更是相去甚遠。矧教育部長期將高等與技職教育就業率問題,指向基礎學科與學校招生等等,實忽略此問題之核心。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教育體系如何因應前瞻領域發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外語能力為一個國家面向世界之橋樑,故多數國家將之列為高級中等教育核心課程。惟除英語必修外,我國雖於90年代以來推動高中第二外語教學,教育部並於2005年發布「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設立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中心,然相較其他多數已開發國家,我國對第二外語學習之投資,仍明顯落後。矧審視歷年教學成果彙計,可見我國第二外語教學資源,在地理分佈上集中於少數都會核心區學校,且開課種類集中。除日語尚稱普遍外,德、法、西、韓等語言課程離開主要都會區即屬聊備一格,至於如俄語等國內極少眾之世界重要語言或如與今日臺灣社會關係密切之東南亞語言,開設學校更為稀少。且因教育部未就第二外語學習成果規劃可相配合之升學進路,致使教育制度「反重分配」現象在第二外語上更為顯著。爰要求教育部就第二外語教學的普及性、多元性、區域內跨校第二外語資源統合運用與升學進路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專案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一)為強化各國立大學之資源運用,並創造研究規模以利國際競爭,教育部於本世紀初起鼓勵各大學成立大學系統,而我國第一個大學系統「臺灣聯合大學系統」亦於2003年成立。惟我國各國立大學縱已成立多個大學系統,然配合大學系統共同計畫之經費收支,卻未能於預算程序中完善說明,恐有逸脫國會監督之虞,矧因教育部對大學系統之人事、組織架構與經費審核規範密度不足,致使大學系統是否如預期改善學術環境與能量,或淪為特定人士「學術社交」之場域,實有深入檢視之必要。立法院就相關問題,雖曾決議要求參與大學系統之各國立大學,往後編製預算書時應明確標示配合大學系統所需收支,並提供各該大學配合大學系統之年度和跨年期工作計畫,然各相關大學卻全未配合辦理,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亦顯有失職之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強化大學系統之管理與資訊揭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二)針對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此次修法歷時4、5年,法案的內容可以「千瘡百孔」形容,亦不為過。此次修法,教育部耗近5年之久,閉門造車,誠令人遺憾。有學界指出多項缺失,並經立法院委員林岱樺、陳亭妃、丁守中等委員於103年10月召開修法公聽會,會議中達成多項決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依會議決議召開修法會議,廣納學界意見完成修法提案,惟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迄今僅召開1次修法會議,且無具體進度,顯有敷衍推拖之舉,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修法會議,並完成修法草案供立法院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岱樺 (十三)根據教育部主計處的統計,我國1994年後16年間大專院校學校數淨增加34校,其中大學校院遽增91校(增幅160%),專科學校則大幅減少57校(減幅79.17%),對此,教育部長吳思華上任後表示,以國際情況來說,讀大學的比率約60%,對於現今大學供過於求,大學應減少3至4成,將減為100所。有鑒於此,爰要求教育部會同經濟部,提出檢討產學落差之具體政策,及擬定大學退場的短、中、長期計畫,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參酌以下建議: 1.學用落差現象,不應只檢討高等教育現況,而應一併考量我國產業升級條件的不足,導致我國高階人才外流,低階人才不足之現象。應朝我國產業如何銜接教育之中高階人力培養的方向研議政策。 2.教育部應會同經濟部,以系所為單位,參酌質化、量化方式統計我國大學畢業生流向,進行國內大學校院之整體評估。其整體評估應為學校新開設系所、整併之參考。 3.教育部應負起責任,提出招生或經營不佳之系所或學校的退場機制,然推動大學整併、退場機制時,除了考量產業需求,更應考量教育需求,不應犧牲較為弱勢之人文科系,導致強者恆強,弱者恆弱。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四)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遭媒體揭露,研究員連續6年加入中國團隊,赴南極中國長城站,替館內的世界水域館進行學術研究與採樣,研究人員不僅納入中國底下,各個穿戴中國制服,補給時遇中國高官視察還支援接待工作,為此,中國「百度百科」與陸媒大肆報導,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此舉已涉及台灣主權尊嚴問題,引發國格矮化爭議。 其實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研究人員於2011年舉行的成果發表會中,已對外展示「中國南極考察隊」工作服,研究員出席發言也毫不避諱地穿上中國制服,向中國申請參與南極研究時所填的表格,也以「中國台灣省」自居,顯示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為了研究,依附中國自降國格,捨棄與其他國家合作之機會,而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每年經費有6成來自教育部的公務預算,研究人員領的薪水為臺灣人民納稅錢,雖然此筆研究經費由民間企業贊助,但教育部放任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自我矮化,應立即進行檢討,爰要求教育部責成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五)為促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加強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立法院特於103年1月10日修正,經總統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於第1項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亦即將原定的百分之1.2,提高為百分之1.9。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也依據修正條文編列104年度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合計41.51億元,剛好占教育部主管經費百分之1.9。惟教育部並未將所增加之預算,列為對原住民學生實施一般性質教育,卻將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2億0,500萬元列為104年度原住民教育經費,以達到法定下限規定,此作法顯係扭曲修法意旨及修法目的,應予改進。 鑒於原漢教育落差仍相當大,像102學年大專校院原住民粗在學率與一般學生粗在學率差距高達34%,顯示需要加強辦理的原住民教育事項仍相當多,教育部理應將爭取到的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用於辦理原住民教育事項,不應以校舍硬體經費充數。爰要求教育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視彼此辦理的原住民教育事項,並據以配合編列原住民教育經費,亦應加強辦理各級學校族語文化之學習、未滿五歲之原住民幼兒教育之規劃等原住民教育事項,不得再以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經費,虛列為原住民教育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十六)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對原住民教育文化之補助,且依據102學年度全國46,204人數計算,再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家庭經濟調查統計,38%原住民家庭屬於全國最低所得20%(經濟弱勢之定義)組群,則全國原住民現在有17,557人屬於經濟弱勢學童;再依據家扶基金會「台灣貧窮兒少資料庫」調查,家庭經濟困難的弱勢兒少4成沒有每天吃早餐,而原住民比一般國民更弱勢來推估,故以5成沒有辦法固定吃早餐計算,則全國每天就有8,779位原住民學童沒有吃早餐(46,204人*38%*50%=8,779人),這種餓著肚子上課,已經侵蝕受教權平等的基礎,實乃無法令人接受的情況,爰此,特要求教育部會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啟動辦理「補助原住民學童營養早餐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十七)據查,因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曾因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之臨時工及相關助理之勞動權益,由於校方漠視相關勞動法令,甚至公然違法,而通過一項決議,內容略以:「綜上所述,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一、徹查前述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舉,若查證屬實,應立即開罰。……」 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即以此為據,於去年(2014年)12月4日至國立成功大學進行勞動檢查,並明確與校方表示:除計畫兼任助理仍有討論空間外,如:專案工作人員、臨時工(含工讀生)及獎助學金教學研究助理等,皆被定義具勞工身分,均須納入勞健保。 又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第8屆第6會期第33次會議也已要求,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一星期內確認計畫兼任助理之勞工身分,據目前相關訊息,該等助理也已確認為勞工。 但教育部長吳思華卻於日前召開之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公開表明:「兼任助理跟臨時工納勞健保,在學生、老師跟學校三方面,每個人的立場都不一致,學生極力爭取自身權益,學校則憂增加財政及行政負擔,乃至改變師生關係,教育部與校長心情一樣,認為應該這件事要單獨重新思考,不應適用現在勞動基準法架構,將等行政院跨部協調」云云,此作為已嚴重戕害學生之勞工權益至極,顯不適任其職務。 職是之故,爰要求最高教育主管機關之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要求各大專院校須將勞動部認定具勞僱關係之相關人員加保勞健保,並對違法者予以相關懲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節如 (十八)金門大學在99學年度升格為大學後,近5年來,學生數由2,500人增加到4,500人,教職員工人數由159人增加為243人,人事費用高達3.37億元,規模已較5年前擴增近一倍。但教育部給予之教學研究補助款卻一直沒有增加(每年約2.03億元左右),以104年度為例,核給金大之補助款預算僅2.05億元,平均每生之補助僅有4.9萬元,只有一般國立大學或科大的一半,位居全國國立大學之末。為保障金門大學學生受教品質,建請除104年度若有賸餘款則增加補助外,自明年度起,衡酌需要,增加補加款。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新增決議6項: (一)教育基本法第4條:「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3年前南部特殊教育學校爆發集體性侵案,引發輿論對住宿型學校教職員多年來縱容身心障礙兒少遭受集體性侵之抨擊。經查其案情,事件中許多特教兒少受害者係來自跨區就讀,因原居地的一般學校並無提供特教師資及輔具等資源,社區周遭又無特殊教育學校,使特教學生必須早到遲歸、甚至住校,而在早晚或住宿之無人看護時受到侵害。迄今特殊教育資源仍嚴重不足,不符需求,使得學生遠離家庭、受教品質低落,未落實「就近入學」之目標,特殊教育走向社區化之進程亦進展緩慢,有違特殊教育法第18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爰此,凍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特殊教育經費,原列16億3,896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加速推動特殊教育社區化之具體改善措施及期程規劃,培訓特教師資人力資源,增加國中小「身心障礙資源班」及高中職「身心障礙教育」師資與特教助理員之人力,提供輔具及改善一般學校設備設施以符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改善措施辦理情形,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二)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99億0,209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之「補助辦理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機制輔導方案」原列4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68億6,270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天財 (五)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中「校舍耐震補強」原列25億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六)十二年國教主要精神為適性揚才、多元發展,教育部大力推廣技職教育,編列18億4,480萬元來推行「技職再造」計畫,以產學攜手合作,培育專業技術人才,但現有的技職體系學生招生偏向餐飲觀光等服務業,自95學年開始技專校院美容、餐飲及觀光相關科系核定招生名額,由2萬2,504人增加至102學年度之4萬4,806人,成長將近1倍,技職體系學校招生名額之核定,似乎未能考量產業供需情形,就業市場中供求不均,部分產業人力資源供過於求,低薪現象難解,爰建請教育部依現行就業市場進行通盤分析,技職學校應與地方產業作結合,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分析報告計畫,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3項 體育署 新增決議16項: (一)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原列5,3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第1目「學校體育教育」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與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原列5億7,23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三)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全民運動」原列1億9,36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四)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競技運動」原列5億4,7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五)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競技運動」項下「獎補助費」原列5億1,66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六)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競技運動」項下強棒計畫編列1億9,65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七)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之「推展國際體育」項下「輔導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備計畫」,原列1億3,6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八)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原列50億3,121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待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陳亭妃 (九)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設備及投資─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原列1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十)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原列18億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一)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整建運動設施」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賽會場館設施興整建工程」,原列16億6,6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碧涵 (十二)棒球賽事不僅在國內廣受民眾歡迎,亦是我國爭取國際曝光機會的重要運動。近年來,由於國際棒總開放職業選手參與國際成棒賽事,中華成棒代表隊為在各項國際賽事中突破重圍,必得大量徵召國內職業棒球選手與諸多旅外職業選手參與賽事。 為使我國成棒代表隊之組訓事務順暢進行,教育部體育署應仿效棒球先進國家,主導設立職業聯盟與業餘協會混一之常設組訓單位,追蹤、觀察國內外職業選手與業餘選手近況,事先擬定經典賽與12強賽事之組訓方案與時程,積極協調職業選手參賽事宜,以利我國在國際賽事中爭取佳績。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三)自2012年至2017年間,中央預計為辦理世界大學運動會,投入89億元預算,惟中央主責之教育部體育署,計畫管理能力顯有疑問。如依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針對「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籌辦計畫」之審查結論,世大運籌委會應於2014年底提出「2017台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對臺灣整體經濟效益之影響研究」,以「建立量化成果型指標、經濟效益估算基準」,但此報告逾時未完成,體育署竟稱要「促請臺北市政府積極辦理」,而無視教育部次長為籌委會副召集人、體育署長為籌委會委員。而針對立法院委員要求體育署說明,臺北市政府在籌辦計畫前2年因自身過失,而產生賠償或超額賠償等情事,相關賠償費用是否會由中央投入經費支應,體育署亦避而不答;總體檢作業各項問題,體育署更有如事不關己。矧重大國際賽事之鉅額場館投資,皆應考慮後續運用,但就如最受矚目之「大巨蛋」是否將用於職棒使用,體育署竟不敢回答,似乎全國職業體育賽事發展非其職掌。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世大運籌辦各項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四)世界盃21U棒球錦標賽,台灣完封日本,勇奪冠軍,而棒球一直是台灣全民運動,但不僅是棒球,我國不乏優秀的運動選手,在高爾夫、跆拳道、舉重、撞球、網球等項目,表現皆突出亮眼,但我國對運動人才之培育不甚完備、投注資源缺乏,導致近年來,有不少選手出走或謠傳轉國籍之情事產生。 爰建請體育署就人才培育政策的制度面到環境面,進行通盤檢討,也應思考現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之頒發,雖然現行辦法已針對青年奧運奪牌者,頒予國光獎章殊榮,卻未給予獎助學金之鼓勵,選手奪牌實屬不易,體育署應針對現行各類、各級國際賽事之國光獎章與獎金額度重新檢討,依賽事層級給予適當獎金,以茲鼓勵。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五)鑒於為提升我國足球運動發展,教育部補助臺北市政府籌辦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應配合教育部體育署足球中程發展計畫,儘速於北部地區規劃建置符合國際標準之人工草皮足球競賽場及練習場,俾於賽會結束後,提供我國足球運動之推展及舉辦國內外相關足球運動賽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許智傑 (十六)鑒於2017台北世大運籌辦計畫經費高達198億元,為撙節經費,看緊人民納稅錢,台北市當時既然結合公私立大學既有場館於100年底成功申辦2017世大運,而且世大運以大學選手為競賽對象,賽會場於各大專校院舉行,可增加大學生參與感、榮譽感、國際觀,及提升校園運動風氣。故教育部補助台北市政府籌辦2017台北世大運,應考量離選手村之距離、志工招募及後續使用效益等面向,充分運用公私立大專校院既有場館,並利賽會結束後場館可由學校接續營運及各項體育教育推展,增加資源使用效益,避免花大錢興整場館於賽會結束後又淪為蚊子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許智傑 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 新增決議25項: (一)第2目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核能技術及後端處置之安全強化研究」編列委託「進步型反應器運轉安全強化及事故情況下安全保障之研發」研究經費1,16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二)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254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三)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原列965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四)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之「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原列46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五)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提升輻射安全管制技術之研究計畫」共編列2,403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六)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8,06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何欣純 (七)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原列1,000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八)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原列7,060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九)第2目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原列1,263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100年3月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國際間對於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國人對核能及輻射安全之意識提升,考量核電廠機組設備維護更新、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及相關輻射防護之強化等多項核安及輻安事項,顯示我國對核安專業人才之需求。 根據國立清華大學之研究,國內核能工程相關專業人才之年齡介於51歲─65歲間之人數為644人,占總人數1,212人之52.14%,雖每年持續補進考試及外聘人員,但經驗豐富的專家仍持續減少;且5年內,國立清華大學核能工程師資將退休7名教師,10年將退休17人,僅餘10人,顯示我國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未來核安管制研究人才之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原能會應重視,儘早研謀因應,爰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教育部商討,訂定具體計畫如何培育尖端科技人才,以延續未來政策延續及解決人才斷層,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一)針對龍潭核能研究所位於板新水質水量保護區中,對400萬人的飲水安全造成影響,自來水法也明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中不能有核能相關設施,核能研究所違法亂紀,顯已危害地方的安全,原子能委員會應研議將核能研究所遷離桃園龍潭,方為顧及人民健康。根據經濟部所公布,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圍顯示,核能研究所的所在地其實是涵蓋在保護區的範圍裡。雖然核能研究所存在的時間,比自來水法要早,但是過去曾因氫爆造成核汙染,依據自來水法12條規定,原子能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研商,就核能研究所位於水源保護區問題,以及核汙染問題,要如何解決。但是,顯然原子能委員會並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行事,讓違法狀態持續,視國人安危於無物。 核能研究所發生過的氫爆,次數令人心驚,最近還被發現破損的燃料棒,被儲藏在核能研究所裡,地方民眾完全不知情。而且,高階核廢料的運送、保存,應該通過層層關卡的檢驗與記錄,惟我國卻沒有做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該正視核能安全的問題。其次,亞洲只有台灣將非核家園寫在法律之中,但對於核能,政府的一貫態度就是黑箱作業,台灣電力公司和原子能委員會對於處置破損燃料棒的說法,居然完全不相符,地方政府也毫不知情,致使外界質疑政府根本無法保障核電的安全。綜上所述,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二)核四廠1號機系統功能試驗報告(試運轉測試)之審查,係屬重大核安資訊,人民有權得知完整訊息,原子能委員會應強化該等系統功能試驗報告(試運轉測試)審查之公開透明,並每週就各系統功能試驗報告之提交、審查、退回與通過和原子能委員會對於各提交報告之審查意見與審查決定,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進行完整公布,以供社會大眾閱覽與課責。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三)針對日前破損核燃料到底運了幾批到桃園龍潭核能研究所?原子能委員會第一天說2批,第二天說4批,究竟是台電「短報」,原能會被台電「誆」了?還是原子能委員會睜隻眼閉隻眼「放行」?還是全力配合台電,成為共犯?至於近來核電廠有否核燃料破損?原子能委員會第一時間的回答是「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但在媒體揭露後,原子能委員會卻改口「102年是最新的一次」? 原子能委員會第一天查資料後說2批,第二天說跟核能研究所比對後是4批,顯然有2批可能是核能研究所有、但原子能委員會本部卻沒有的「幽靈文件」,但是台電運送破損燃料的運送計畫是由原子能委員會本部核定,而非核能研究所核定,為什麼會出現只有核能研究所有的資料?是否坐實了外界長期所詬病的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長年縱容台電暗渡陳倉?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核安管制機關,務必明瞭:必須為人民把關核能安全,而不是台電的守護者。綜上所述,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畫102年度決算審定數為5,121萬1,000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經查:1.近年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仍頻: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違規事項係指核能電廠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法規及執照文件之規定者。自97年度至102年度,我國核能電廠共有78件違規事件,97年度為9件,98年度至102年度介於11件至16件間;其中興建中核四廠之違規事件計37件,且以100年度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達2級違規最為嚴重,核安文化亟需改善。2.核能電廠部分違規事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尚未改善:97年度至102年度核能電廠違規事件中,尚有15件迄未結案,其中99年度有2件,發生迄今已逾3年;100年度有3件,包括2級違規之台電公司持續自行辦理核定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案;101年度及102年度分別為7件及3件,原能會應持續督促台電公司須確實改善。3.102年度核能電廠自動急停次數增加:自動急停(跳機)係核能機組為確保運轉安全之一種保護動作,亦可反映核能電廠維修、運轉或行政管理之良窳。據原能會統計,我國運轉中核能電廠97年度跳機2次,98年度降為1次,99年度及100年度均無跳機情事,惟101年度跳機2次,102年度跳機4次,顯示核能電廠運轉、維護及管理應更強化。 綜上,確保核能安全係核能使用之首要考量,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各國更重新檢討核能政策並強化核子設施之安全性。基此,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應督促台電公司儘速改善相關缺失,並找出問題根源之外,並須於2個月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俾避免缺失重複發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五)針對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計畫102年度決算審定數為362萬元,管制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之安全。我國用過核子燃料之管理策略為「近程燃料池貯存、中程乾式貯存、長程最終處置」,關於近程及中程之管理部分,惟經查: 1.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之容量恐有不足:據原能會提供資料,核一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4年1月及106年3月,核二廠1號機、2號機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貯滿之時程分別為105年11月及105年4月,均早於其現有運轉執照期限。且若以到達全爐心燃料束退出能力估算,核一廠1號機、2號機分別於99年3月及100年3月即已喪失「全爐心退出能力」或「大修營運保留空間」,原能會雖表示用過燃料池若無法容納全爐心燃料束退出,僅對機組大修工期將有所影響,但與發生爐心熔毀或核電運轉安全並無關聯,惟已顯現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之不足,令外界質疑其究竟有無相關安全配套措施? 2.外界對乾式貯存設施存有疑慮,相關申請作業還在進行中:為維持核能電廠營運期間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需求,台電公司規劃於核一廠及核二廠設置乾式貯存設施因應。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業經原能會於97年12月核發建造,101年5月核准「試運轉計畫」,102年9月同意進行後續熱測試作業,惟因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迄今未進行熱測試作業。而核二廠於101年2月向原能會申請建照,審查作業仍進行中。外界對乾式貯存設施仍存有疑慮,倘未能如期進行,恐難解決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容量不足之問題。 綜上,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目前貯存於貯存池,惟核一、核二廠用過燃料貯存容量恐有不足,規劃因應之乾式貯存設施相關申請作業仍進行中,基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除應督促台電公司強化安全配套措施,妥為因應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問題之外,並須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2年度分別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支應338萬元、140萬5,000元、9萬7,000元及333萬8,000元辦理核安演習,決算數合計為822萬元。經查:1.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情形,仍屬偏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99年度至102年度依序擇定核能三廠、核能二廠、核能一廠及核能三廠辦理演習,分別有民眾120人、1,600人、967人及4,002人參與,相較於演習涵蓋區域人數,民眾參與比率各年度依序為0.50%、3.83%、3.20%及11.98%,仍屬偏低。2.應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演習比率:據原能會所述,該會透過逐村里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等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專業知識轉化為淺顯活潑之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以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及能力。然而,以上辦理方式雖可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惟緊急應變之行動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予以強化,原能會應研謀相關措施,以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參與演習比率。 綜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102年度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演習比率雖較以往年度提升,惟仍屬偏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應研謀相關措施之外,並須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七)針對核能研究所「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2年度人事費決算數12億2,089萬5,000元,其中核能職務加給為2億7,365萬3,000元,約占人事費之22%。經查: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依核研所輻射防護計畫,該所依輻射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監測區依輻射強度劃分清潔區及示警區,管制區依輻射強度及汙染狀況,劃分輻射區與汙染區。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級數,據以發給核能職務加給,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 是以,核能職務加給之發放對象屬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惟核研所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雇員、技工及工友依各類別有不同之核發標準,各類別內核能職務加給之核發標準以職等、年資及考績等因素決定加給金額多寡,而非以從事工作性質及工作環境之風險曝露程度為主要考量,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此檢討調整。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八)針對三座運轉中核能電廠老舊機組件間有瑕疵問題、興建中核四電廠亦有施工問題,審計部前抽查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0及101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各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函請該會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善,據復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針對各核能電廠安全違規事項確實檢討,並列管至缺失改善後始准予結案等。惟經查,原子能委員會本年度對各核能電廠之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11件,較民國101年度減少4件,惟核能電廠安全防護情形,核仍有下列待加強事項:1.部分核能電廠常常違規的事項,亟待檢討改善。2.核能發電機組之性能與運轉安全必須提升。3.針對核四電廠封存及停工情形,原能會應蒐整汲取國外相關資訊及經驗,採取更積極善盡監督台電公司、因應之責。 是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應持續監督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儘速改善上開多項缺失外,並須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十九)針對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審計部前抽查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0及101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作業嚴重落後等情事,函請該會促請經濟部積極研謀改善,據復已函請經濟部繼續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眾溝通選址公投等作業。惟經查,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處置及管理情形,核仍有下列待加強事項:1.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期程一再修正延後,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2.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迄未選定。3.用過核子燃料部分貯存空間不足。 綜上所述,原子能委員會應賡續促請經濟部積極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定事宜;而且針對用過核子燃料部分貯存空間不足情形,亦應積極督促研謀因應。是以,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須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民國81年間媒體報導臺北市民生別墅輻射鋼筋事件後,陸續收購輻射屋98戶,金額5億6,581萬餘元、核發救濟金141戶,金額3,111萬餘元、補助改善工程費3,015萬餘元。按審計部前抽查該會民國91、95及98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後續檢測、處理及改善作業執行進度緩慢等缺失,函請原能會檢討改進,據復將持續勸導屋主洽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協助偵測,並積極配合屋主需求改善處理等。惟經查:1.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92年4月公告「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計2,911戶,本年度雖完成輻射檢測16戶,惟仍有257戶未完成輻射偵測,僅賴住戶自行辦理檢測而無強制性,致進度緩慢;2.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偵檢確定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計1,661戶,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已完成處理改善者(包括:建物拆除、抽換鋼筋、樑柱加裝鉛屏蔽以阻隔輻射)僅388戶(23.36%),未完成處理改善者仍有1,273戶(76.64%),任其輻射污染建築物之放射性強度長期自然衰減,核欠積極等缺失。 綜上,輻射污染建築物檢測及處理作業,歷時多年卻仍未能完成。是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須於2週內,將上開缺失之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一)針對原子能法第26條規定:「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五、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列管「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數量計2萬5,154件,本年度委外辦理檢查件數計460件,檢查比率僅1.83%;復查該會列管之「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由民國98年度之2萬0,714件,增至本年度之2萬5,154件,惟同期間檢查比率卻由2.04%,降至1.83%。 按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列管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以「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為最大宗,占總件數已逾8成,兼以該會對於「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業者,採取自主管理方式。 基此,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立即加強檢查比重,以達輻射安全管制之目標,並於2週內,將近5年之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二)針對「原子能科學發展」計畫項下「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104年度編列208萬1,000元,辦理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惟經查: 1.原能會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原能會為執行國內核電廠之壓力測試,於102年度請歐盟執委會進行同行審查,歐盟執委會於102年11月間提出審查報告,並發布於歐盟壓力測試同行審查專案計畫網站,惟原能會未在國內與歐洲舉辦公開研討會,並邀請來自非核能界、非政府組織等利害關係人參加,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核有違失,並於103年7月22日糾正在案。 2.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原能會近年度施政目標強調「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關鍵績效指標為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強化首長信箱及時處理及回應流程,101年度及102年度均超越目標值,尤以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之績效表現超越甚多,惟核能電廠相關議題仍難以釐清,原能會網站雖亦增設澄清說明專區,不同機關團體仍各有不同論述,莫衷一是,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3.法國核能資訊透明,獲取民眾信任 2006年,法國國會通過「核能安全與透明化」法案,核能安全署成為獨立機關,直接向國會報告,確立監管獨立原則;並要求核安監管機構及核設施營運商,誠實公開資訊,盡可能讓民眾接觸核能資訊,並擴大民間參與,以高度透明化與溝通,取得民眾信任。 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研議法國核能資訊透明之經驗,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三)針對「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5,755萬5,000元,預算員額為271人。惟經查: 1.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 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國人對核能及輻射安全之意識提升,考量核電廠機組設備更新維護、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與處置以及相關輻射防護之強化等多項維護核安及輻安事項,核安管制專業人力之需求殷切。惟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恐出現退休潮,將產生專業人才斷層窘境。 2.核研所移撥至原能會員額有部分為空缺移撥,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原能會將調整為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除核能安全管制業務外,核能研究所將改隸經濟及能源部。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研所主要業務及預算員額將移撥經濟及能源部,另規劃100人移入核安會,包括移撥核安會派出單位「核安管制研究中心」之員額66人。但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 綜上,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惟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安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是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早研謀因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四)針對「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104年度編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984萬6,000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計畫總經費為5,784萬4,000元,分4年辦理,10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惟經查: 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建置後,應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 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俾達減災效益。 綜上,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並將該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十五)原子能委員會應請經濟部澄清核一廠未來究竟是除役或延役,在澄清之前,原子能委員會就核一廠執照更新案不應完成審查;若原子能委員會依據經濟部決定賡續審查,原子能委員會應於做成決定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林淑芬  黃偉哲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 新增決議1項: (一)第2目第1節「天然游離輻射偵測」原列1,034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新增決議4項: (一)第2目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原列1,857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更積極協調經濟部,加速推動檢整作業現場工人及蘭嶼居民每年一次全身健康檢查,並將確切計畫時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會同經濟部協調行政院各單位,推動「行政院蘭嶼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之重啟運作,履行政府對蘭嶼居民之承諾,儘速完成核廢料貯存場遷場作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四)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本於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原則,於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池滿池而用過核子燃料無法移出時,要求台電公司不得以非經核准之貯存方式,繼續運作該核電廠機組,而對於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其他貯存方式之申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作成核准與否決定之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林淑芬  黃偉哲 第4項 核能研究所 新增決議6項: (一)第2目第1節「綜合計畫」項下「核物料與核設施活動管理」,共編列「運費」3,33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二)第2目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原列8,797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三)第3目第2節「環境與能源科技研究」原列3億1,59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核能研究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四)第3目第3節「核能安全科技研究」原列1億6,599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五)第4目「推廣能源技術應用」原列1億3,797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六)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亟待檢討改善。 針對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配合國家生質酒精推動政策,開發國內纖維酒精自主量產技術,達成國內生質燃料產業化之目標,民國96至98年度執行第1期「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計畫,嗣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99至102年度繼續執行第2期「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計畫,投入總金額高達6億0,068萬餘元以上。 惟經查計畫執行情形:1.投入鉅額研發資源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迄計畫結束尚無技術移轉簽約及促成廠商投資,研究成果無法有效落實至產業界;2.研發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國內進口酒精價格,不具市場競爭力,原預定創造之產業效益無法達成。 綜上所述,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亟需檢討改善。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亭妃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6億4,943萬9,000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博物館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0,783萬7,000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3,591萬6,000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3,501萬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6,045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派員出國計畫(不含智利參訪及威尼斯美術展)5萬元、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500萬元、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2,220萬2,000元〔含「兩岸文化交流推展」720萬2,000元(含推動大陸及港澳地區交流平臺及辦理兩岸文化議題講座、研討會、文化參訪等計畫520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兩岸文化交流推展」減列數額不得少於「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共計減列3,725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1,218萬7,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9、10項,分別修正為: (九)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0億2,24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十)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7億1,33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呂玉玲 連署人:鄭麗君  許智傑  陳碧涵  潘維剛  陳淑慧  黃志雄 新增決議24項: (一)「文化部主管」104年度歲出預算共116億4,943萬9,000元,凍結2億元,俟文化部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全數獲得行政院正式核定後,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文化部104年度歲出工作計畫「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原列3億7,735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文化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6,087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四)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6億2,800萬元,凍結6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五)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4億3,30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六)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原列13億8,0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七)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億3,676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八)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原列有辦理亞太地區國際文化論壇、高峰會議或相關交流活動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九)104年度文化部預算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兩岸文化交流推廣」原列7,52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文化部從99年至103年推動影視音五年旗艦計畫,101年首度補助「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斥資近2億元補助5部連續劇,卻發生展延、撤案,其後又再度申請補助之情事;另外,申請計畫須附帶託播頻道之許可,使具備能力及意願的戲劇製作方,受到電視頻道提供者的限制,甚至是額外上架費所脅。 爰要求修正申請資格辦法,將履約實績納入評分權重,防止已展延或撤案的廠商再度申請,並刪除補助要點有關申請者應先提出頻道、平台同意播出證明或合作意向之規定,以及建立媒合平台以利播送,待上述條件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獲同意前,不得開辦新年度之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申請案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碧涵 (十一)1984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即指出: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當中「知的權利」係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 審視我國出版業務,針對提供給視障者使用的點字書或者是供盲用電腦讀取的電子檔案,在數量上和可得性上,始終遠遠少於一般書籍,且取得也相對不易,視障人士的「文化近用權」顯然未獲得應有的重視與保障。 爰要求文化部應立即研擬獎勵措施,鼓勵出版社於出版紙本書籍的同時,取得授權、提供電子檔案版或是點字版供視障人士購買選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二)根據1984年「聯合國人權宣言」: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其中「知的權利」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 立法院亦已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根據本法第2條:「公約第1條至第30條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進而確認該聯合國公約業已具有內國法之法效力。 根據文化部所提供之統計資料,針對其部下所轄各博物館、園區提供視障、聽(語)障等身心障礙人士之文化近用支援服務,資料顯示各園區、場館皆尚未完備。或僅提供單一障別所需之服務、或皆未顧及身心障礙人士之需求。 爰要求文化部應針對轄下所屬博物館(園區)進行「文化近用無障礙」總體檢,並於體檢後即刻著手完備各項文化近用輔助措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三)目前我國多數戲劇、音樂展演廳院……等場域,或無設置便於使用輪椅之肢障人士就坐之空間設計,或有空間安排然而數量不足之情形。 立法院已於103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根據本法第2條:「公約第1條至第30條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進而確認該聯合國公約業已具有內國法之法效力。 爰要求文化部應立即研針對轄下各所屬戲劇、音樂展演廳院進行檢視,檢討無障礙座位設置之位置、數量是否符合身障人士之需求。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四)近代臺北城市發展之基礎,建立於艋舺、大稻埕與臺北府城之合併,而「三市街」交會之北門,在日治時期引入現代都市計畫時,也曾是臺北的地理核心,至今亦仍是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路口,直接相鄰街廓即有2處國定古蹟、6處市定古蹟與3處歷史建築。惟北門在意象上雖為「首都的入口」,但鐵路地下化前為疏散忠孝西路與中華路之車潮,於忠孝橋引道新建北門高架橋,卻使北門地區之文化資產隱沒於在高架橋下。隨著鐵路地下化與捷運工程陸續竣工,臺北市政府已宣布將進行忠孝西路動線調整、臺鐵將就此區其所經管文化資產進行修繕,作為中央文化主管機關之文化部,除文化政策的協調整備外,在此區亦直接管理「鐵道部」(未來國立臺灣博物館分館)與「大阪商船大樓」(未來國家攝影中心)2處文化資產,值此「北門再現」的歷史契機,文化部宜就此區豐富文化潛力,發揮穿針引線、統合規劃角色。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協調中央地方各單位推動「北門再現」,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五)新北市板橋區為大臺北地區發展甚早之街市,至今尚留有國定古蹟林本源宅第與直轄市定古蹟大觀義學等文化資產,紀錄板橋的發展歷程。惟板橋之所以從倚賴大漢溪水運之獨立市街,發展至臺北都會區最大衛星城市,主因乃是二十世紀時多項都會建設的結果,這包括日治時期縱貫鐵路改線板橋、戰後臺北縣設治與板橋都市計畫和江子翠鄉街計畫之相連等等。然而,板橋現有之古蹟與歷史建築中,除了偏處一隅的「浮洲榮工修配廠房」外,缺乏二十世紀所興修者,而現面臨拆除之日治「臺北無線電信局板橋送信所」,正可補足此塊缺口。矧1928年完工之「臺北無線電信局板橋送信所」,為新北市最早的鋼筋混泥土建築之一,採取機能主義之外觀與臺灣狀之噴水池設計,反應該年代時代精神。爰要求文化部積極協調新北市政府與中央有關部會,推動「台北無線電信局板橋送信所」之文化資產保存,並於2個月內將初步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六)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07巷口之原臺北圓環郵局建物,近年隨該局遷址而閒置。查該建物原為1926年所建之「下奎府町郵便局」,為斯時典型、今日都會區卻保存甚少之三等局建築。矧地處大稻埕核心地帶與淡水線鐵道間之「下奎府町郵便局」,在日治時期因鄰近臺北知名的「律師街」,如陳逸松與吳鴻麒等前輩人物皆在此出入;二戰期間臺北後車站面對大規模空襲,「下奎府町郵便局」因屬於民生必須之政府單位,而未如此區多數建築以防空疎開為由拆除,也見證了一個時代。爰要求文化部,就民間現正發起保留「下奎府町郵便局」之活動積極協助,並扮演民間、直轄市政府和相關中央單位間之溝通平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七)隨著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之開發,文化部所屬國父紀念館成為臺北市東區最主要之遊覽車停放地。惟國父紀念館北側停車空間若有大量遊覽車出入,勢將影響首都最重要東西向幹道忠孝東路之交通,因此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多有保留;至於國父紀念館西側停車場出入口,緊鄰國小校門且缺乏緩衝,嚴重危及學童與一般市民安全,矧緩衝不足亦使管理機制難以建立,遊覽車常態性違反交通法規並辱罵行人,卻甚少遭受處分。又國父紀念館主體建物,是由行政院文化獎得主王大閎建築師所設計,然而刻正推動之「大巨蛋」地下連通道,恐影響國父紀念館古蹟風貌。爰要求國父紀念館停車場應儘盡速禁停大客車,文化部並應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八)文化部「泥土化政策」,明定應以偏鄉地區之學校為主要補助對象,讓小團體走入偏鄉,但執行過程卻遭外界大為詬病,文化部「表演暨視覺藝術」7.3億元預算中只有1,950萬元補助地方,導致僧多粥少,僅6縣市能獲得補助,比例懸殊,補助方向不利偏鄉與中南部藝文較少地區之活動發展,無法落實「泥土化政策」;且文化部去年編列1億元給擊樂文教基金會、雲門舞集、紙風車、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明華園等5大「台灣品牌表演團體」,光是雲門舞集就獲得4,000萬元補助,反觀對基層及地方表演團隊的扶植卻一再刪減,預算處於失衡狀態,建請文化部應調整預算比例,減少兩岸和品牌團隊預算,增加對在地、地方團隊的扶植。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九)台灣與大陸政府曾訂定兩岸電影開放的上映規定,每年可開放10部大陸電影來台上映,兩岸服貿協議要增加至15部,被太陽花學運阻擋;未料10月底文化部竟以行政命令公告,將放寬大陸電影來台限制,只要在四大影展得獎即可登台,未設數量上限,此舉有「走後門」之嫌。 其實大陸電影普遍在台接受度低,票房表現不佳,儘管每年已開放10部大陸電影的進口配額,但2013年因抽籤篩選,僅有8部在台上映,許多在大陸賣座的電影,未參與年初抽籤,隔年再抽,恐怕也因距離大陸上映時期太久,網路已可收看,上映後票房慘淡,現行採用的抽籤,並未能引進出色的大陸電影,造成不少遺珠之憾,也難引起影迷共鳴。 為促進兩岸影視產業交流,建請文化部將今年獲金馬獎提名的大陸電影,不必透過抽籤,直接在台上映,但仍算入10部進口配額中;而今年金馬獎有22部大陸電影入圍,中港合拍片占了9部,顯示中國市場廣大、資金雄厚,能完成電影人創意,也能兼顧市場,順勢成為主流,因此,文化部也應研擬相關合拍制度,換取台灣電影更多能見度與票房,並非一昧放寬大陸電影進口配額。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十)文化部各項預算中,不少項目以發放補助款為主,例:「文創新秀補助」、「文創誇界行銷補助」、「文創加值公部門補助」、「表演藝術類補助」、「參加藝術展會補助」、「國際藝術村補助」、「藝術新秀補助」、「文學跨界補助」等補助計畫,然各補助計畫發給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之規定,有重疊之疑慮,且各計畫評審資訊未透明公開,若重覆申請,恐有重覆收取補助款之爭議。 鑒於監督國家公帑之職責,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檢視現行各項補助款計畫有無重疊之處,並於各項補助要點明定程序公開及資訊公開條款。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十一)文化部長龍應台曾在赴德國考察歌劇院後,對國外的舞台彩排設計大為震撼,反觀台灣的表演團體缺少好的環境及彩排資源,導致品質難以控管,深感可惜,對外表示「將規劃編列1,500萬預算,優先補助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的演藝團隊,每逢新品發表或出國演出前,可因加強排練之需求,提出經費補助申請」。但文化部並未將經費申請條件、申請對象、補助條款清楚說明,還曾於公開新聞稿中,不斷提及新落成的雲門排練場,館內設備有比照兩廳院舞台同等大小的排練空間,能讓申請補助者更加熟悉國際演出舞台條件,爰建議文化部,補助經費不應只限補助單一或特定場地,申請對象也應採排富條款,將資源下放至缺乏財力卻有實力的團體,採保障名額,照顧真正該補助之團體。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十二)文化部101年斥資2億元,補助HD高畫質電視節目旗艦型連續劇,包括台視「雨後驕陽」4,500萬元、夢田影像公司「巷弄裡的那家書店」4,000萬元、三立電視「熱海戀歌」5,000萬元、民視「龍飛鳳舞」3,000萬元、華視「彩虹的那一邊」3,000萬元,本屆金鐘獎入圍名單僅2部入圍,文化部美意大打折扣,反觀一般類型連續劇入圍成績較顯著,令外界質疑文化部旗艦戲劇補助之標準何在?且寓意為何?甚至今年的審核機制,遭提案電視台批評審核過程有瑕疵、評審專業度不足、25分鐘的提案時間決定高額補助費過於草率。 檢視補助成果,高畫質旗艦計畫有檢討之必要性,面對數位匯流時代,網路平台分食戲劇市場,台劇又該如何走出一片天?近年台灣戲劇面臨陸劇、韓劇來勢洶洶,祭出補助款成效仍不彰,文化部應儘速檢討補助計畫之成效,擬定相關政策有效推廣台灣戲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十三)為推動政府部門正視派遣勞動問題,立法院曾於審查103年預算時,決議要求公視調整人事任用制度,將派遣人員納編,公視也於2013年12月19日,發表新聞稿承諾會將派遣人員全數納編。惟有6名在公視服務3年到6年不等的派遣員工,仍被公視以複試遴選未通過為由未受納編,導致失業。公視此舉將納編承諾與人事考核混為一談。不但侵害此等派遣勞工之工作權益,亦有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而嗣後,公視承諾給予6名派遣員工申訴機會,卻要求依循客服專線,敷衍了事。有鑑於此,爰要求公視應另開立正式申訴管道,專案受理遭解雇派遣人員之申覆事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二十四)有關「流行音樂及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係屬行政院推動「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之第二主軸「行動寬頻創新應用服務」項下「2.2.豐富4G內容服務與創新應用」之計畫項目,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規劃執行。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03至106年,暫匡列新台幣7億元,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103年核定數為2,000萬元,104至106年尚待審議。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為輔助業者開發與製播互動性線上流行音樂節目,活絡產業產、製、銷各環節,並強化流行音樂之流通度;鼓勵演出策展公司,創新互動體驗與商務模式,提供輔助傳統影視內容供應者與後製動畫、電信、資訊等4G運用相關產業結合創作具互動、多軸、即時性之新型態節目及技術。 要求文化部該計畫輔助機制應著重鼓勵運用數位平台加強硬地樂團或新興歌手之培養,讓LIVE演出內容接觸到更多觀眾,創造具影響力的華語歌手。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3項,修正為: (三)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4,858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淑慧  呂玉玲  蔣乃辛  何欣純  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陳碧涵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新增決議1項: (一)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輔助拍攝具市場競爭力或文化藝術多元性之國片及短片,原列2億8,769萬元,予以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60億0,034萬8,000元,減列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原列380億3,038萬1,000元,減列2億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共計減列2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7億9,534萬8,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6項,予以刪除: (六)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之海研五號科研儀器建置暨營運2億9,313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呂玉玲  許智傑  陳碧涵  陳亭妃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鄭麗君 新增決議2項: (一)由中國生產的小米機被發現,在未經同意下,會自行上傳手機用戶資料至北京的伺服器,引發資安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3年12月4日表示,台灣正在販賣中的12款手機,以不分國籍方式進行測試,皆會出現使用後,自動回傳訊號至製造商伺服器,或傳送過多、不必要的個資,若不肖業者將個資用於行銷營利,或伺服器遭駭,恐危及國家資訊安全。 雖小米公司表示,手機與伺服器連線只是替手機用戶更新日曆等系統,並不涉及隱私,但此舉無疑是增加用戶個資外洩之機率,對此,特要求科技部與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合作,對小米機進行檢測,是否已改善資料外洩問題,並針對市售的12款手機之安全性,進行詳細研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由行政院科技會報所召集11個相關部會共同執行之「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預計自104年至106年編列預算自科技部撥補至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落實國會監督中央政府預算,要求該計畫應確實遵循其預算使用原則:1.各分項計畫須專款專用,不得將經費用於各部會既有之科技施政及預算不足之處。2.相關經費不得用於業者應負擔之基礎建設及其使用成本(如:設大型基地台、後端網路、核心網路、電路費、網際網路互連費用等)。3.服務普及之推動必須以「成熟商業模式」的行動寬頻應用服務為主,特別是過去3G無法享用的服務。4.計畫推動應兼顧區域均衡,避免南北失衡,並每季彙整執行情形及預算支出細目資料送交立法院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辦公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09億8,306萬8,000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4節「許可費」項下新增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收入10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9億8,306萬8,000元。 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4年度歲入預算「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許可費」編列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收入。查該行動寬頻業務執照拍賣2600MHz頻段之190MHz頻寬,現仍有合法之無線寬頻接取(以下稱WBA)業者經營中,且其中部分頻段使用權正進行訴願及訴訟程序,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擬釋出該段頻譜,不但將使未來得標4G業者、該頻段目前既有業者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之法律爭議更加複雜難解,且市場業者未必願意支付高額標金參與該頻段之競標,故執照收入恐有極大變數。 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審慎考量WBA業者,法律爭訟結果之影響,再行辦理2600MHz(2500-2690MHz)頻段之公開拍賣相關程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3項 交通部原列142億3,195萬1,000元,減列第2目「財產售價」第2節「有價證券售價」及第3目「投資收回」第1節「投資資本收回」6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0億3,195萬1,000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增決議5項: (一)WiMAX業者大同電信因執照到期吹起熄燈號,成為我國第一家走入歷史的WiMAX業者,除了全球一動成功申請換照外,其餘業者如威邁思等將於2015年底陸續到期,如果未能通過技術升級完成建設將無繼續營運可能。全球一動雖甫獲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同意技術升級,然營運也因青黃不接可能關閉經銷通路與直營門市,更傳員工投訴被無預警裁員、放無薪假,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關注WiMAX業者之員工權益,防堵資方惡意資遣員工,傷害員工權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WiMAX業者大同電信因執照到期吹起熄燈號,成為我國第一家走入歷史的WiMAX業者,除了全球一動成功申請換照外,其餘業者如威邁思等將於2015年底陸續到期,如果未能通過技術升級完成建設將無繼續營運可能。現今WiMAX使用戶估計約仍有10萬名。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要求業者提供既有服務,以避免業者因營運計畫變更,傷害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查全國各地公務機關建置基地台數量僅681座,占全台3G與4G基地台34,412座不到2%,為推動4G行動上網服務品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推動我國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台,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擬計畫提升公務機關設置基地台數量,增加興建基地台誘因,以協助4G新進業者公平、合理地取得公部門資源並建設基地台。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放電視節目冠名贊助,讓國內綜藝節目、戲劇節目製作看到一線生機,然不少電視台為求節省製播費,直接購買國外節目版權在台冠名播出,已非當初鼓勵製作優質節目之原意,不利本土綜藝、戲劇團隊發展,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研擬改善方案,以鼓勵本土團隊製作優質綜藝與戲劇。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有鑑於現行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針對電波涵蓋範圍僅規範應達營業區人口數50%,並未針對室內室外涵蓋範圍有相關規定,導致民眾使用4G行動網路品質不如預期,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將室外涵蓋率及品質納入該規則,確保民眾使用行動網路之品質與權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新增決議1項: (一)桃園國際機場南跑道103年進行整建工程,桃機即採取單跑道作業,日前南跑道啟用前飛測造成航班的延誤,導致航空公司的嚴重損失,數千名旅客受到影響。以桃園機場運量年年上升,已幾乎沒有離尖峰時間,機場跑道的維修作業,除造成航空公司損失、旅客行程延誤外,也考驗航管人員的航管作業能力,甚至構成飛航安全的隱憂,況且南跑道整修好了,就換北跑道大修,交通部應正視這個問題,並針對問題的癥結確實檢討。 另103年以來,除復興航空公司發生空難外,德安航空近期於台東豐年機場訓練飛行時,亦發生飛行員忘了放起落架落地之事件,另機場安檢也曾發生旅客攜帶柴油卻未能查獲之情形,顯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安與保安查核工作應更加強落實及嚴格要求,惟近年來我國機場運量不斷成長,國籍虎航及威航等低成本航空公司亦陸續成立,因此,飛安查核人力亦應隨之增加,方能有效落實飛安工作,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儘速增加飛安相關工作人力,亦請交通部協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將有關之人力缺口儘速補足,另由於飛航安全攸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為因應飛安業務所增加之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葉宜津 第1項 交通部原列512億3,380萬元,除第11目「營業基金」95億2,024萬6,000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2,743萬5,000元、第3目「一般行政」1,23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一般事務費」30萬元、「國土資訊系統整體建置計畫」1,200萬元)、第4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航政管理」之「獎補助費」中因應國際油價上漲,為降低載客船舶營運成本,紓解運價上漲壓力,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費用100萬元、第7目「道路交通安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73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1億8,306萬5,000元。 新增決議21項: (一)鑑於連續假期屢傳國道塞車,甚至車流回堵市區之情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亦多次提案要求交通部應協調有關機關,對於連續假期疏運之規劃應考量各地景點及交通路網容載量。然而,2015年元旦連續假期,仍於各地發生國道塞車且無法有效分流,甚至車流回堵市區之情事。爰此,針對交通部104年度歲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交通部應會同相關單位針對「近三年連續假期國道疏運計畫」及「各地方交通路網之近、中、遠程規劃」之辦理情形及其檢討改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是以,交通部應提升交通服務品質,並建構完善交通路網。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交通部104年度歲出預算「交通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億0,581萬7,000元。然其101年度保留比率60%、102年度保留比率更高達75%,預算保留情形偏高。另「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項下「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計畫」執行成效最低,該計畫從民國101年起連年均有辦理保留之情事,甚至於102年高達90%預算保留未使用,顯有應撙節及檢討之情形。是以,於現今政府預算短絀,入不敷出,財政拮据之際,更應善加編列預算。爰此,交通部104年度「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預算1億0,581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此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近3年執行情形之檢討及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針對交通部所提「收費員轉職補助作業計畫」,由於此計畫所提供之工作機會,乃是開放給一般民眾,並不是專為國道收費員所設置或是專門提供給國道收費員,因此雖美其名為「收費員轉職補助作業計畫」,其實就是一般的工作資料轉介而已,並未能真正達到工作媒合效果,這樣的紙上作業,顯見交通部敷衍的心態。為落實對國道收費員的照顧及真正提高國道收費員的就業率,凍結交通部「路政管理」預算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針對「收費員轉職補助作業計畫」提供之工作機會辦理國道收費員工作媒合活動等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再予以解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四)審計部報告指出,截至102年底止計有船舶1,718艘、小船3,132艘及遊艇3艘,已逾航行有效期限尚未申請檢查;其中已逾航行有效期限20年以上者,計有船舶1,015艘、小船2,093艘為數頗鉅,這些逾期未檢船舶是否仍堪航行不無疑慮。 交通部訂定「交通部國內載客船舶航行安全聯合督檢計畫」邀集相關部會不定期重點查核抽檢,檢查項目包含船舶證照是否有效等13項,然未納入船員證照有效性檢查,難以確實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爰交通部於104年度計畫第10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業務費」項下編列2億9,501萬1,000元,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營業基金」項下「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總經費60億元,鑑於臺鐵以往購置車輛,往往不符實際所需,且規格紊亂,亦導致後續維修養護之困難。爰凍結本計畫104年度預算之五分之一,俟提出購置車輛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六)「營業基金」項下「臺灣鐵路管理局」,新增「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總經費275億2,240萬元,本筆預算編列龐大,但其實際改善內容付之闕如,其成效為何、所能達到之行車安全妥善率之報告均無,爰凍結本計畫104年度預算之五分之一,俟提出改善計畫內容,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管碧玲  劉櫂豪  李昆澤 (七)交通部於104年度第12目第1節「鐵路建設計畫」─「高速鐵路後續工程建設計畫」項下編列3,9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待交通部提出新財務改革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八)交通部轄鐵路系統、高鐵系統,然相關票務卻各行其是,於查詢時無整合與銜接之系統,實不利民眾查詢;更有連年出包之情事,甚至每遇重大節日或連續假期,公告開始購票,甫一開賣幾分鐘內民眾便購無票。交通部應提出線上查詢與購票票務系統整合之規劃案,即提出「如何避免遭程式大量購票」之具體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民眾之查詢與購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何欣純 (九)鑑於交通部為強化用路人安全觀念於103年要求各縣市公車、客運業者在車頭跑馬燈打上「為愛啟程」宣導用語,然民眾抱怨影響路線識別,甚至遭為歌手宣傳演唱會之譏。又連年肇事件數與傷亡人數仍不斷攀高,反應「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計畫實行成效仍待加強。交通部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採取隨車徵收之方式,為確實符合相關費用之開徵目的,應以燃料使用量作為徵收依據,上開規定未細分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與耗油量多寡,均課以同一費率,顯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從而應予修改,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以落實「汙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之平等原則。另因應全球暖化及高油價現象,以「隨油徵收」方式徵收燃料使用費,亦可收節約能源之效。然行政單位多年來卻無視民意訴求,屢在立法院修法時提出反對意見;為完成相關法源「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建請交通部應會同財政部等單位儘速研議且達成共識,並將修正動議版本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根德 (十一)桃園火車站老舊、缺乏無障礙設施,原本因配合台鐵高架化改建一併進行檢討改進,但目前因改建該採高架或地下化爭論不休,導致整體工程延宕。目前桃園車站舊站非常老舊,上下皆靠樓梯通行,對老年及行動不便之乘客尤其不便。交通部應立即責成所屬就桃園車站無障礙設施及老舊設備進行必要處置,還民眾行的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根德 (十二)有鑑於民眾持有偽造、變造或已註銷車牌違規行駛案件眾多,不僅造成國庫徵收汽車燃料費與牌照稅等稅費損失,也易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爰此,交通部應會同相關部會於半年內研擬防治違規車牌使用措施,並研擬註銷車牌收回管理機制。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三)依據「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之「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其規範目的在於處理主管機關與旅館業間的管理關係,然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必須報請警察處理,已經逾越「發展觀光條例」授權,且關於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以法律訂定之。爰此,交通部應於半年內修訂相關法規,以免再有飯店發生侵害人身自由之情事。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四)目前我國飛安事故是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而非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其目的即是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特設立獨立調查機構,以能秉公處理,調查真相。然除了飛航事故之外,目前我國對於鐵路事故、海事事故,是由交通部各主管機關負責調查,而危險化學物質運送管道則由經濟部負責,相較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架構下,是依鐵路管道危險品、海上、航空及公路分組;加拿大、澳洲的調查單位也是透過國家力量,擴大飛安會,統合航空、鐵路、海事事故調查,顯見我國負責運輸安全事故調查的單位不僅無法發揮統合效果,也仍有失其獨立調查之公正性。爰此,建請交通部研擬統合各類安全調查機構,建立一運輸安全事故獨立調查機構之可行性。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五)有鑑於2014年7月1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院長坦承,中國旅遊公司或團體有計畫採「一條龍」之經營方式及壟斷現象,已讓中客來台旅遊之政策效益大打折扣,中客人數雖增加但在地消費並未真正嘉惠至小企業或在地商店。此外,中客至花東地區旅遊之團數及人數逐月遞增,已嚴重造成花東地區北迴線火車車票一票難求,陸上交通運載量、環境(太魯閣……等著名景點不堪負荷)、觀光飯店及民宿投資過度負荷,並已造成歐、美、日遊客來台意願之排擠效應。而台灣在面對中國之經濟、觀光、貿易……等等方面依存度愈來愈高之情況下,政府不僅未提出一套應對方案,以致在地旅遊業者之生計已遭受到中國「一條龍」經營之嚴重侵蝕下。爰要求交通部及其所屬單位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以杜絕中國坑殺台灣在地旅遊業及商店之困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六)有鑑於交通部目前所屬各單位之運輸動態資訊系統:「鐵路局列車動態查詢系統」、「公路局客運e化暢行台灣系統」、「台灣好行」……等相關常用運輸動態資訊網站,惟其各項運輸網頁系統並未予以整合,以致民眾使用上極不便利,耗費時間。爰建請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整合各運輸資訊網頁,建構一人性化資訊平台,為在地居民與外來遊客提供友善交通資訊介面,藉以提升花東地區公共運輸之效能。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七)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所預畫之「(102至107年)台9線花東公路第3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計核定經費為39.8億元,預計拓寬路段27.15公里。惟經查:1.因計畫拓寬路段中未包含必經之兩線道老舊橋梁(木瓜溪橋、萬里溪橋及馬太鞍溪橋),若未含括在內,恐將形成瓶頸以致衍生事故;2.因木瓜溪橋改建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而萬里溪橋則另需用地取得,始能處理。爰要求交通部應於原核定經費39.8億元之預算外,另行籌措經費預算,務必將馬太鞍溪橋改建案納入「(102至107年)台9線花東公路第3期道路(後續)改善計畫」,以提升道路服務品質、提振東部地區觀光旅遊事業及經濟發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八)臺北車站為我國首都門戶,惟臺北車站鄰近地區近數十年來,面臨產業與人口外移等諸多挑戰,究其原因,實因此都心地帶缺乏整體規劃與可持續之政策執行機制。立法院在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便曾要求交通部與臺北市政府應固定每2個月舉辦「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工作會報」,並將工作會報與各項政策進度,透過「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專頁」交予社會檢視,惟雙方目前仍未妥善運用此一平臺,而交通部設於下屬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網頁,內容亦甚為有限。今日臺北市政府既已表示將加速推動臺北車站特定區發展,而臺鐵局亦正辦理臺北車站空間釋出與「臺北車站特定區E1、E2及D1西半街廓」案中,此工作會報自應予以強化。矧臺北車站特定區既鄰近以北門為核心之「臺北三市街」交會帶,文化資源豐沛,除各種交通部所屬文化資產在保存後應加以整理利用外,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博物館及其分館之開設,亦將強化臺北車站特定區之文化功能,而有跨部會大量協調以利政策妥善推動之必要。爰要求交通部就「臺北車站特定區開發工作會報」如何在部內不同單位、中央政府跨部會與中央地方間加強運作效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十九)按交通部103年10月6日交會字第1030031045號函請各機關就執行中之延續性計畫、可能提出之新興計畫及修正計畫,於該部規劃之各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檢討,研提中程(105至110年度)歲出概算規劃表內容顯示:交通部編列予高雄市的相關捷運建設經費顯有黨派及南北之別,全然不顧高雄市做為台灣大台北地區外第一個擁有捷運設施的都市之後續捷運建設需求,按交通部之中程歲出概算計畫:交通部規劃中程歲出概算(105至110年度),各直轄市政府之供給數: 1.台北市捷運局314.697億元。 2.高雄市捷運局49.506億元。 3.新北市交通局178.788億元。 4.桃園縣交通局119億元。 正在興建輕軌捷運及後續延伸路網建設的高雄市,所得到中央的捷運興建補助竟然不到台北市的六分之一、亦不及新北市的三分之一、甚至連還無捷運設施的桃園縣超過高雄兩倍的補助,建請交通部應考量國土發展均衡及南北交通發展之需求,重新改正,依高雄市捷運建設實際需求,按合理比例提高高雄市之捷運預算補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岱樺 (二十)交通部主管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等軌道交通建設,以及國內交通軌道相關產業均已發展成熟,優先使用相關產品能有效提高生產力與就業機會,加上軌道運輸建設品質好壞攸關民眾行的安全,而大陸製產品品質堪慮,市面上充斥著廉價又黑心的產品,為確保工程品質,交通部臺鐵局應限制大陸廠商所製造之產品在台灣使用;經查,目前台鐵局已針對EMU600型電聯車用空氣彈簧、軌道檢查車、EMU700型牽引馬達用D端軸承及N端軸承、EMU600型電聯車用接觸器……等幾十項產品均已排除使用大陸地區產品。鑑於台灣鐵路年載運量高達2億2,000多萬人次,為了保障國人搭乘鐵路運輸的安全,避免關鍵的運輸系統資料被大陸廠商掌握危害國家安全,建請針對動力車機車、車廂等運輸安全系統,應優先排除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以利國內交通軌道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二十一)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102年12月25日交通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台北機廠古蹟提送審議為國定古蹟;第6會期103年9月24日交通委員會再通過提案要求臺鐵局發函向文化部提請國定古蹟及古物之審查與登錄,兩決議均有案可稽。 臺灣鐵路管理局業依上開決議,於103年10月2日鐵企開字第1030032261號函請文化部查照,復於10月20日鐵企開字第1030033130號函附同案立法院公報正稿再請文化部查照。另交通部103年10月20日交路(一)字第1038900224號函覆交通委員會,明載「台北機廠資產提請指定為國定古蹟及登記為古物案,臺鐵局業於103年10月2日函請文化部協助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惟查臺鐵局竟又以103年11月12日鐵企開字第1030036745A號函文化部,改稱本案「實毋須再重複申請指定國定古蹟」,拒提供文化部所要之國定古蹟提報表冊文書、抵制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既違抗交通部為報請辦理文資審議之示,更公然悍拒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兩度之決議。 爰要求交通部函示臺灣鐵路管理局遵守上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作成之最終決議,於1週內行文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表明103年11月12日鐵企開字第1030036745A號函,並非撤回意旨,且提供文化部103年11月3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33009923號函所要表冊資料,俾使台北機廠國定古蹟審議程序得為進行,但臺灣鐵路管理局得儘速與臺北市政府就指定國定古蹟衍生之影響財產權事項進行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管碧玲  鄭麗君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新增決議5項: (一)自高速鐵路通車後國內民航客運需求大幅降低,據審計部調查100至102年度嘉義等國內6航站平均設施使用率統計,除台東使用率達五成外,其餘航站平均設施使用都顯偏低,恆春更低至0.88%,爰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於半年內完成相關管理與績效評鑑,連續績效不佳之機場應評估退場關站。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查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最新(2013至2017年)民用機場整體規劃,應往東亞樞紐機場目標邁進,透過軟硬體基礎設施建置,發展民航相關高附加價值產業。惟桃園機場之航點數,雖在兩岸直航後大幅增加,但中國以外航點布局與每週航班數,桃園機場仍顯著落後亞洲各主要大型機場。矧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航權分配與國籍航空之管理制度,或桃園機場與松山機場因離進場作業相互干擾所生之矛盾,我國整體航空政策是否足以配合桃園機場之發展目標,亦有疑問。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在3個月內,就我國航空政策如何發展桃園國際機場為東亞樞紐機場,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三)台中清泉崗機場新建的國際航廈,102年4月才落成啟用,由於整體建築採大量落地窗,面對的地理位置又是西側,以致於這1年多來,每到太陽下山前,西曬非常嚴重,地勤人員除了忍受西曬曬傷,還必須拿紙遮太陽,因為電腦螢幕被陽光直射,在逆光情況根本看不清楚電腦畫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於1個月內進行改善,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四)近期發生航空公司員工抗議「紅眼航班」情形嚴重,甚至減少空服員執勤人數,讓他們無法負荷。經查,「人力不足」和「紅眼班機」也是飛安的隱憂,航空公司為了縮減人事成本,不願意增聘人力;國內亦有航空公司竟把每個當日往返的航班,直接減少一名空服人員執勤,此種舉措恐導致隱形飛安危機。空服人員不光是送餐、送飲料的服務生,事實上,他們還負擔緊急逃生的任務,減少一名員額,也許可以省下人力成本,但是一旦發生緊急危難,沒人能負起旅客逃生責任。有鑑於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立即檢視航空公司人力是否足以因應紅眼航班,並將此作為是否核准紅眼航班之審議標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管制編制員額為353人,然而現有員額僅310人。管制員除了負責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同時也要兼顧效率,工作壓力十分沉重。復興空難後,管制員因壓力過大而出現離職潮,加上管制員平均年資為12.2年,明顯少於一般公務員平均年資的16.63年,已出現人力不足及年齡斷層問題。加上每年各國際機場大幅增加航班架次,航管員每小時處理航班架次大增,毫無喘息機會。經查,臺北機場管制臺月平均管制架次17,430次,現行人力僅38人,等於1人1個月須負責458架次,相較於臺東機場管制臺月平均管制架次1,200次,人力9人,等於1人1個月僅負責133架次,顯見人力分配不均問題。交通部應正視航管人力不足、員額分配等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6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4年度編列高達14億5,000萬元,預訂執行「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整備計畫」,補助全國之各地方政府,惟該申請補助計畫之補助及審查辦法未建置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機制,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故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觀光業務」項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104年度預算數14億5,711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觀光局針對「跨域亮點及特色加值整備計畫」審議會議、資訊公開及審議程序透明化與民眾參與機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二)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4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2,522萬1,000元,其中包含辦理連續假期交通疏運、道路指示標誌等相關經費9萬元。經查,交通部已於道路交通安全經費中,編列700萬元經費辦理春節及連續假期期間慰勞相關交通管理等經費,且交通疏運及道路指示標誌亦非交通部觀光局所屬業務。爰此,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4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2,522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交通疏運及道路指示標誌其確切需求,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近3年辦理情形及檢討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4年度計畫第2目「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一般事務費」項下編列544萬元,本計畫為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建立管理體系等業務,然辦理旅宿業高階與中階幹部訓練費用200萬元,與辦理旅宿業品質提升諮詢輔導、籌設管理200萬元,同樣訓練管理名目卻重複編列,且人才訓練宜由業者自行訓練為佳。爰此,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雲嘉南國家風景特定區擁有台灣最具特色之濱海優美景觀與自然生態,此外,尚具得天獨厚的漁村、曬鹽等人文風土,觀光遊憩資源優渥,觀光旅次逐年攀升。交通部觀光局於此處劃設國家風景特定區並成立管理處,固屬正確之舉,為管理處成立目的,顧名思義自應首重如何妥善保護、管理上述觀光資源。惟近年來,隨著遊客旅次日增,未見雲嘉南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如何評估分析風景區遊客量承載力(包括土地、自然生態與環境容受力),並據此規劃配套之遊客分流、總量管制,以利觀光資源之永續發展,卻不惜逆鱗當地濱海優美景觀、自然生態與人文風土,反向以急功近利方式,正大量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山海美景第一排BOT給得標廠商興建旅館飯店等硬體遊憩設施(目前已有七件之多)。如此殺雞取卵,並私有化美景第一排土地,不顧社會觀感,有違管理處設立目的。 故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104年度「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數26億2,75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對其促參案政策提出具體改善檢討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五)交通部觀光局主辦星級旅館評鑑業務,希冀全面提升我國旅館品質,提供優質旅遊住宿環境,然評鑑成果不佳,甚有行政院消保處評定某旅館建築安全、衛生、定型化契約等3項稽查項目不合格,同天還被觀光局獲頒五星標章之情事。同時,旅館在旅客進住後應維護旅客隱私與人權,卻有飯店人員未經旅客允許,強行破房門侵害房客人身自由之情事。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提出星級評鑑項目檢討,將人權、隱私保護缺失列入評鑑項目酌予扣分,加強不定期複查,如有違規應採降等處理,並定期公布違規紀錄。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交通部觀光局主管13處國家風景區,每處風景區已規劃適當之無障礙旅遊線,然而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基本行動與無障礙廁所仍顯不足,爰此,交通部觀光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要求每處遊憩中心提供無障礙車位、無障礙廁所、無障礙服務犬廁所與輪椅借用服務。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6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4年度「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77億1,664萬9,000元,其中50億8,669萬3,000元,係辦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等工作所需。經查,各縣市之公共運輸使用率,近3年使用率皆達到10%以上之縣市,有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及金門縣等5縣市,且集中在北部地區,其餘縣市仍不及10%;又民眾使用之所有公、私運具,以私人運具中之「機車」所占比率最高(47.7%),「自用小汽車」占23.7%次之。復查,依據監察院99年度「因應低碳生活趨勢,政府相關作為與措施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之資料略以:「……七、行政院宜重視國內機車數量龐大現況,加強排氣檢驗及汰換機制,並續推廣電動汽、機車等綠色交通工具,加強建構綠色交通網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改善環境品質。……提出糾正;……。」。顯見國內大眾運輸系統使用率偏低,多數縣市之大眾運輸系統並不發達,無法有效發揮替代私人運具之政策功能,造成嚴重空氣汙染問題,政府應正視機車數量龐大之現況。爰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4年度「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77億1,664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近3年汽機車持有情形及公共運輸使用率提升之進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於104年度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項下編列50億8,669萬3,000元,主要用於推動偏遠路線補貼、公共運輸環境改善與推動優質運輸服務所需,惟查100至102年公共運輸市占率成長並不明顯,部分縣市如苗栗縣、雲林縣、彰化縣等縣市甚至出現公共運輸市占率節節後退之現象,且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長期仰賴政府補貼,顯示本計畫仍無法有效代替私人運具。爰凍結本預算五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除了可能已滅絕的雲豹外,石虎為台灣僅有的野生貓科動物,也是目前台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的I級保育類物種,然而,其在淺山地區正面臨極大的生存威脅,尤其近年苗栗縣多項交通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屢屢引起各界關切危及石虎保育之重大爭議。為改善與補救林務局即刻正進行研擬制訂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中。故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所有相關道路新建及改善規劃應俟林務局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提出,並確認所有相關道路新建及改善規劃均已避開其熱點地區後始得執行。以避免台灣政府面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執行不力,造成國際負面形象。故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獎補助費」104年度預算數70億6,1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提出,且交通部公路總局確認相關道路新建及改善規劃均已避開其熱點地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四)除了可能已滅絕的雲豹外,石虎為台灣僅有的野生貓科動物,也是目前台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的I級保育類物種,然而,其在淺山地區正面臨極大的生存威脅,尤其近年苗栗縣多項交通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屢屢引起各界關切危及石虎保育之重大爭議。為改善與補救林務局即刻正進行研擬制訂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中。故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所有相關道路新建及改善規劃應俟林務局石虎保護區劃設計畫提出,且確認所有相關道路新建及改善規劃均已避開其熱點地區後始得執行。以避免台灣政府面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執行不力,造成國際負面形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五)有鑑於道路路面人孔蓋不平整,路面坑洞造成國人傷亡為目前國家賠償之大宗,也是用路人最為詬病之處,不但影響機關形象也徒增公帑支出。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3個月內檢討路面管理機制,研擬公路人孔蓋全面地下化,仔細評估人孔蓋適當開啟頻率。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汽車尚未領取正式車牌前,用路人如需行駛道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得向公路總局申請臨時車牌。然而馬英九總統多次宣示兩岸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交通部公路總局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准許過境之外國車輛才能核發臨時牌照,而把臨時車牌核發給專案申請來台之中國車輛,完全無視法規規定,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半年內提出相關法制修正檢討,並不得將臨時車牌核發給非「外國」之車輛。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新增決議1項: (一)總統府於99年5月21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總統府科技論壇」,由劉資政兆玄擔任召集人,定期邀請產官學研共同探討當前台灣科技發展方向與策略。該科技論壇目前計有11位顧問,約每3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截至103年8月底已主動召開18次會議,由總統府人員擔任行政幕僚,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擔任專業幕僚。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各年度預算中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勻支。 依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2.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查行政院科技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延聘有關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為院長提供國家科技發展決策諮詢及專業建議。科技會報並下設常設性任務編組科技會報辦公室,處理各項幕僚事務,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編列預算支應;其任務恐與總統府科技論壇重疊。 又查科技論壇與人權諮詢委員會均為總統府以供總統諮詢為由而成立之任務編組單位,且渠等編組均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擔任會議幕僚工作,然該科技論壇卻未如同人權諮詢委員會明訂設置要點,外界實無法瞭解該論壇設置之必要性、任務及運作架構,允有未妥。又該府與行政院均以供首長建議及諮詢為由,各自就科技發展議題成立任務編組單位,渠等編組又均以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為會議幕僚,然其間之架構、任務及權責劃分,卻未有任何明確規定,亦顯非妥適。爰此,凍結總統府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五分之一,俟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新增決議1項: (一)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準此,各機關允應審慎評估其業務所需人力訂定其員額編制,以為業務權責之明確劃分,並為相關人力效率之評鑑考核。 現行公務人員之借調制度,法無明文規定,僅行政院訂有「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以下簡稱借調兼職要點)以為規範,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及第4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允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因特殊或臨時需要,如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原因,始得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避免影響被借調機關業務之推動。 查國安會截至103年8月底向各部會借調人數高達14人,占同期間該會職員人數(64人)之21.19%,借調人數比率甚高;國安會向外辦理借調人員,所從事業務雖多為協助長官辦理專案,然多人借調期間已長達1年以上,恐影響借調人員本職所屬機關人力之調配及業務之推動。此外,參照前揭行政院規定,借調原則係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等職務為原則,然該會向國安局借調人員係從事庶務工作,借調期間已長達20幾年,實有未洽。爰此,凍結國家安全會議104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五分之一,俟國家安全會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4億8,146萬7,000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2案,送院會表決: (一A)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原無法源依據,後經行政院決議自行刪除,然為照顧弱勢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特別規定,退休金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維持發放。該辦法於102年9月5日公告實施,然才短短一年,行政院即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顯然不合於物價波動之比例,顯然是為選舉考量,因此,有關人事行政總處104年度新增之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備6,500萬元,擬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葉委員津鈴等提案:「104年度新增之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率備6,500萬元,擬全數刪除」乙案。鑑於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係依發給辦法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103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數額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以下,尚屬合理,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行政院前依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為原則,在102年9月5日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依該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指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的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同條第2項規定,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公告調整。爰該發給辦法已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 2.考量年終慰問金制度調整迄今,國民所得及食物類消費者物價指數確有明顯成長,對於清苦退休人員及其眷屬已造成生活壓力。又此制度於100年以前已維持近40年採取全面照顧,惟從101年訂定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的「照顧弱勢」門檻,造成月退休金(俸)略高於2萬元,生活清苦之退休人員產生極大的剝奪感。又實施以來,本院部分委員及退休(伍)人員於預算審查過程或相關場合,亦屢屢反映恢復或放寬之意見,爰就弱勢條件人員做適當合理的調整,確應加以斟酌。茲經行政院衡酌上述因素,於103年8月21日公告103年年終慰問金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為2萬5,000元以下,爰本項新增之年終慰問金調整準備6,500萬元,係擴大照顧弱勢之退休公教人員所需,尚屬合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新增決議7項: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辦理選訓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業務費「中高階公務員人數密集專業英語進修之國外進修相關費用」計500萬元。鑒於以往該單位相關經費執行效率不彰,且短期出國並無法確實達到專業英語進修之成效,其學習品質、成果及效益難以客觀估算及管控,易淪為上級酬庸少數人員之工具;時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浮濫運用,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近三年人員送訓短期專業英語進修之成效、對於公務效率之提升,以及相關政策之落實程度等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辦理選訓公務人員出國研習業務」業務費「高階公務員出國短期研習相關費用」3百萬元。鑒於以往該單位相關經費執行效率不彰,且短期出國並無法確實達到專業英語進修之成效,其學習品質、成果及效益難以客觀估算及管控,易淪為上級酬庸少數人員之工具;時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浮濫運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在職培訓發展計畫」業務費「選送中高階公務員出國專題研究相關費用」2百萬元。鑒於短期出國研習對中高階公務員專業能力之提升成效有限,易淪為上級酬庸少數人員之工具。此外,相關科技研究應屬經濟部技術處與國科會業務,相關計畫上述單位已編列高額預算執行,不宜重複進行類似出國項目。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浮濫編列,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在職培訓發展計畫」業務費「組團赴國際知名學府進行短期研習相關費用」770萬元,鑒於短期出國研習形同遊學,對中高階公務員專業能力之提升成效有限,更往往淪為機關酬庸少數人員之工具。因此,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浮濫編列,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3節「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之「辦理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在職培訓發展計畫」業務費「國際經貿談判與訴訟人才班別相關費用」670萬元,鑒於近來我國與中國及其他國家經貿談判難有具體成效,顯見該短期班別對中高階公務員專業能力之提升成效有限。因此,鑒於國家財政困難,為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浮濫運用,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歲出預算案,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第5節「創新e化人事服務」編列5,629萬6,000元,相較103年度增列207萬4,000元。相關e化計畫屢遭外界批評僅為電子化而流於形式,執行多年效益不彰,卻於104年度大幅增列預算,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為撙節預算,建請排除有關高普初等、地特、身特考試作業系統增修優化費用以外,其餘部分凍結207萬4,000元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近二年該預算之使用具體內容相關成效,以及104年預計使用計畫與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七)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長年來不公平,行政院於民國103年提高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地域加給後,軍人地域加給卻未提高。為促進軍人公平待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國防部應共同檢討研議澎湖地區軍人地域加給。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新增決議3項: (一)按104年司法院主管預算案編列「充實法院審判資源所需汰購設備經費」,包括因應法庭科計畫及充實審判記錄電腦化設備經費2億5,141萬3,000元,係為落實司法改革所戮力發展之公正、透明、效率、照護、及環保的現代法庭審判程序,用以促進兩造聚焦辯論,提升對案件具有潛在興趣的民眾到庭旁聽審判之充分便利與高度意願,改善民眾對司法審判的觀感及信賴。基此,當前司法院正推動各級法院之科技法庭踐行之。為有效監督科技法庭預算之執行,爰請司法院針對下列事項進行具體成效追蹤及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 1.科技法庭推動是否達到普及、便利之狀況,端視各級法院使用數位卷證數量之多寡。司法院應定期彙整各級法院掃描數位卷證之頁數(不包含空白頁)、製作數位卷證審判之件數等資料,做出各級法院使用科技法庭設備之績效評比,作為調查探究科技法庭實施成效之參考。 2.法官助理製作數位卷證之妥善與否,攸關科技法庭實施之成敗。爰請司法院制定相關辦法,要求各級法院加強法官助理製作數位卷證能力,並增加法官助理人力,投注科技法庭之運用。 3.定期舉辦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鼓勵、推廣科技法庭設備之使用及效益,並邀請專家學者,研議科技法庭所衍生相關法律及技術問題之解決方案,及未來發展方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其核心價值乃為反映社會通念,透過「司法民主化」之過程,使判決不致背離國民之法律情感,並使國民意識進入司法。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尚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案,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達成以下事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模擬法庭仍應繼續,且應擴大舉行,104年度應再增加二個法院進行模擬法庭,讓各法院模擬時所顯現之硬體設施、人力配置及預算編列等問題,能透過模擬審判需求而做調整。宣傳費用編列不得超過總經費之四分之一。 2.模擬法庭之模擬過程應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即起訴時除起訴書外,其餘卷證資料不併送法院之原則)之精神確實納入,讓審、檢、辯三方落實「直接審理原則」之司法民主審判模式,而非透過筆錄之審判;並使用一般民眾所能理解之語言,促成法庭活動與民眾溝通之效果。 3.司法院應於半年內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入法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4.司法院應與民間合作辦理包括「陪審制」及「參審制」在內之模擬法庭,法律扶助基金會宜列入優先合作之對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三)有鑑於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發生後,多名受害者欲提起自訴,不同受害人不同案件,但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卻氾濫認定是「同一案件」,而不受理後續提告案件,剝奪人民自訴權,侵犯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爰凍結司法院104年度預算案,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1,177萬6,000元之三分之一,俟司法院就「同一案件」認定氾濫問題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新增決議6項 (一)鑑於考試委員之人數,仍維持初始將中國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之19名員額,且考試委員之年度相關預算約6千餘萬元,雖立法院曾決議考試院應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惟該院至今仍未予以縮減。由於政府組織再造係全球趨勢,立法院97年就任之第7屆立法委員人數業已減半,且行政院推動之組織改造亦自101年起陸續進行。爰此,建請考試院應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期能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二)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104年度且編列19名考試委員相關預算6千餘萬元,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三)鑑於自軍官轉任公職考試執行以來,無論是上校轉任、少將轉任或中將轉任公務人員之到考人數均極少,近年至多僅17人,但錄取率卻很高,其中少將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在99年度及102年度之錄取率甚達100%,相較現行高普考試平均僅個位數字之錄取率,顯不公平合理,恐排擠他人服公職之權利。爰此,建請考試院應檢討其必要性與公平性,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四)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以落實101年1月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附帶決議,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然目前仍有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之現象。截至102年底全國公務人員之性別比例為男性44.5%,女性55.5%;但依官等觀察,其中具簡薦委任(派)官等之性別比例,委任(派)男性比率為41.2%,女性58.8%,薦任(派)男性比率為44.3%,女性55.7%,此二官等女性比率皆已超越男性,惟較高官等之簡任(派)男性比率達71.2%,女性僅28.8%,呈現公務人員官等愈高,女性比率呈遞減之情形。爰此,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323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五)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綜上,建請凍結第3目「法制業務」120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六)組織改造首重精實原則,但考試院於76年訂定之職等標準,未明確界定職責程度,且欠缺具體客觀劃分標準,組改前,行政院院本部簡任10職等以上文官總人數111人,組改後暴增至178人,已違組改精實原則。由於考試院訂定之職等標準自76年發布以來未見修正,去年立法院提案後,考試院報告指出:「為使各職等之標準更加明確並貼合現況,業由銓敘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職等標準檢討改進研究專案小組』,並擬參酌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178類科所作之核心職能分析結果,檢討研修職等標準。」然研修進度為何,至今未明,爰建請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1,260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請考試院會同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職等標準研修進度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第3項 銓敘部 新增決議3項 (一)有鑑於台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遭監察院糾正在案,郭冠英旋即辦理退休領取月退俸一事,銓敘部認定省政府公告情形無明顯不合之處,以及未能本於權責對省府損及公務人員任用之公正及法治缺失與以彌補導正,即便監察院審核意見認定省政府針對郭冠英任命案之說明不足採,銓敘部仍執意為省政府任用郭冠英之有效性背書,未能整飭國家文官任用之缺失,且涉圖利個人罪嫌,顯然銓敘部已淪為馬政府護航郭冠英的橡皮圖章,失去職務自主權,爰凍結10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662萬4,000元之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其邁  尤美女 (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於具障害而失去功能之用詞仍為「殘廢」,語帶貶抑,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用語不符。另,其中對「生殖」具「部分殘廢」之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的障害認定限於「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但對男性之生殖器障礙並無任何年齡限制之規定,與勞工保險對於生殖器失能給付之標準相同,而勞保之規定多年前即已遭勞工團體強力抨擊為性別歧視之法規,若以生殖機能作為給付判準,從許多女性年過四十五歲仍生育小孩即可看出此規定之不合理之處。爰此,凍結第5目「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項下「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之「業務費」150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三)鑑於臺灣省政府103年3月任用郭冠英為外事秘書,並於7月退休,退休後可爽領每月6萬多元的月退俸,引發社會爭論。爰此,凍結銓敘部除人事費與退休人員之退休撫卹給與以外之所有預算之四分之一,俟銓敘部對郭冠英退休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高志鵬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1項,修正為: (一)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另文官學院為辦理高階公務人員訓練亦於「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經費75萬元,合計1,796萬元。然該計畫執行迄今有高階文官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以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情況,爰此,要求檢討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提案人:高志鵬  尤美女  柯建銘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查高階文官訓練計畫係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辦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僅達最低標準之30%,且全國各機關故符合薦送資格者總計逾五千人,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計畫內容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爰此,請保訓會改善訓練計畫,提出參訓激勵方案,提昇高階文官參訓誘因。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辦理。以該方案103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及客製化課程,同年6月20日至10月3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方式集中訓練,並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如每週四及週五之集中住班訓練),恐影響公務,更影響高階文官參訓意願,請保訓會提出改善計畫,縮短訓期並避免訓練排擠高階文官處理公務時間。 提案人: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4.我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4年度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列1,721萬元,及國家文官學院編列75萬元,合計1,796萬元進行辦理。經查,近3年平均執行率僅有66.25%,惟該計畫執行迄今參加訓練之踴躍度不高,且訓期橫跨6個月恐影響公務,及評鑑成效之信度可議等未妥情事,爰要求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檢視該計畫辦理執行成效,與研議提高階文官參與培訓之辦法。 提案人:林鴻池  李貴敏 連署人:王廷升 新增決議3項: (一)中國公務體系「以黨領政」,公務員受中國共產黨管理。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卻竟到中國黨校考察「領導力開發及公務員培訓策略」,中國人事制度不自由、並非法治國家,且為共產黨一黨專政之威權體制。保訓會卻在報告中盛讚,並遭媒體披露:「浙江行政學校『實事求是』並講求法治精神,對於沒有新聞自由的中國,保訓會還希望其新聞媒體溝通、危機應變等課程等應用在我國『薦升簡』的訓練課程上。而各行政學院的培訓課程強調中國共產黨黨史、黨義,保訓會卻指,『中國的培訓是有計畫、有規模、有步驟、有方法地進行全員調訓,值得我們借鏡』。」對考試院形象,損害甚鉅,且耗費大量公帑,卻無相應之實益,爰此,凍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及進修業」項下「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之大陸地區旅費項目8萬8,000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係採分散式訓練,每週數天之上課方式辦理。以該方案103年度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之訓練期間為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期間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共識營及客製化課程,同年6月20日至10月3日,採每週四至週六集中住班研習方式集中訓練,並參與國外研習(2週)方式辦理,嗣繳交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及參加結訓典禮後始為訓期結束。故前後訓期橫跨6個月,其中部分訓期需占用上班時間(如每週四及週五之集中住班訓練),恐影響公務,更影響高階文官參訓意願。爰此,凍結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預算經費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工作計畫中編列「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1,721萬元,查高階文官訓練計畫係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辦理。根據本院預算中心報告,計畫執行以來,各種訓練實際參加人數均未及原規劃人數之最低標準,其中決策發展訓練(SDT)參加人數甚僅達最低標準之30%,且全國各機關故符合薦送資格者總計逾五千人,而計畫執行迄今每年薦送人數卻未及百人,顯見高階文官參與此訓練之踴躍度不高,訓練計畫內容不足吸引相關人員參與。爰此,凍結第2目「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預算經費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2,265萬5,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之「首長及隨扈等職務宿舍租金」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085萬5,000元。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新增決議2項: (一)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後,我國受刑人依該法自大陸地區與其他國家移交返台服刑之辦理情形仍待努力,法務部應就國人自大陸地區與其他國家移交返台服刑,積極與外交部、陸委會等政府機關共同努力與其他國家洽簽移交受刑人之條約或協定(議),並本於人道原則,持續與各該國家或地區政府聯繫溝通以實現個案之我國受刑人移交返台服刑。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二)有鑑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惟受刑人須於何疾病情狀得受保外醫治,並未設有明確標準暨條文規範,致前有前屏東縣長伍澤元,僅以「病重須保外就醫」為由,即獲保外醫治並隨後投入選舉,後有近年受刑人保外醫治後之死亡率高達55.1%之情狀,自該數據足可見我國監獄醫療人權問題亟待重新檢視。爰建議法務部擬建立保外醫治標準法規化,並將保外醫治裁量權交由法院斟酌審定,釐清獄政暨醫療專業之分界,使確有保外醫需求之受刑人暨被羈押人得受適當之醫療處遇,且切勿縱放,以符合人民法感情期待暨顯現我國對監獄醫療人權問題之重視。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一)1.鑒於近年各監所管理不當事件頻傳,近2年光是台北監獄就已發生至少4起受刑人意外致死案例,如:(1)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遭獄方以手銬、鐵鍊、安全帽等戒具綑綁於舍房外走道欄杆監控,導致失去意識送醫急救無效;(2)許姓受刑人入監第10天即因糖尿病未受妥善照顧,導致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急性胰臟炎等症而死亡,法院判定台北監獄未盡醫治義務;(3)李姓受刑人入監甫2週即遭劉姓室友多次毆打致死,雖有監視器拍攝,台北監獄卻遲未發現;(4)受刑人疑遭另一位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的受刑人以利剪刺殺身亡。另有數起監所管理問題尚在司法調查中。包括:(5)台中監獄鄭姓受刑人疑利用管理員巡房空檔動手勒死同房受刑人;(6)誠正中學發生暴動事件;(7)桃園少年輔育院買姓少年離奇死亡等案。上開案件或經監察院糾正,或經法院判決,均顯示與管理失當或疏失有極大關連。顯見監所管理之機制已出現極大缺陷。戒具之使用,亦嚴重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2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6款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規定。 2.法務部及矯正署雖於監察院102司正0008號糾正案後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並推動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規定,然自上開情形觀察,並未改善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之情形,至今也尚未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各戒具使用程序之法令修正。 爰凍結矯正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萬元。直至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制定「監所人權之各項具體改進措施」追蹤管考表,定期於監所興革小組每次會議中報告各項措施之辦理情形(其中之改進措施,應包括如何防止管理不當導致受刑人受傷或受虐等問題),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改善辦理情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二)鑒於全國監獄、看守所及收容機構超收比率嚴重,管理人員不足,台灣管理人員與收容人數量之戒護比為1:13.7,高於鄰近國家,監察院與審計部曾針對戒護比失衡問題提出糾正與審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應立即研擬方案,盡快補足戒護人力,改善管理人員不足與戒護比失衡之問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楊 曜 (三)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一條現定,法務部為規劃矯正政策,並指揮、監督全國矯正機關或機構,特設矯正署。惟矯正署雖為法務部下設機關,卻長期法治觀念欠缺、行政作業散漫,重如臺北監獄等單位爆發嚴重貪瀆案,多位主管遭到調查或羈押等強制處份;相關業務執行不周,去年前九月即遭監察院糾正六案,不但以此例而言高居中央政府各單位之冠,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輕如署內人員缺乏法律知能,公文作業亦欠缺標準流程。矧行政院多次要求所屬機關對非必要消費性預算節約運用,矯正署卻在未列關鍵績效指標下,連年以依其上級機關法務部說明非矯正署業務分工事項為藉口,編列鉅額出國預算,事後出國報告若非無法如期繳交,便是內容粗製濫造、隨意拼貼,甚至大量以照片代替文字,浪費預算資源。爰要求矯正署立即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各監所之內控、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追蹤輔導機制與過去四年出國計畫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四)有鑑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誠正中學、明陽中學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相關人員對於收容學生是否具身心障礙暨特殊教育需求之敏感度不足、欠缺相關專業知能,且未依期限完成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暨就學輔導處遇計畫,致無法全面掌握收容學生個案狀況、未提供特殊教育暨其他因應身心障礙所需之生活輔導等適當處遇,影響收容學生之權益暨矯正教育成效。爰建議法務部暨矯正署須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對策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包含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確實改進管理缺失、督導其所屬落實執行作業,並因應收容學生之特殊教育暨心理輔導需求約聘適當之師資暨專業人士等。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 新增決議1項: (一)1.查鄰近國家日本,其特別偵查組設於東京、大阪及名古屋地檢廳,由地檢廳檢察長指揮。若指揮不當,高檢廳檢察長可以干涉,藉以防止濫權弊端。 2.然查我國特別偵查組設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檢察總長指揮監督。而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換言之,這樣的制度設計,極有可能造成特別偵查組成為總統貫徹個人政治意志之工具,同時也違反司法獨立之精神(近期黃世銘檢察總長涉違法監聽乙案便是例證)。 3.反觀南韓,當年也在大檢察署(即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立中央搜查部(即我國特別偵查組),後因濫權及一堆流弊,於今(103)年4月修法廢除中央搜查部。 4.有鑒於此,特別偵查組不論在制度設計,亦或考察先進國家司法潮流,皆無存在之必要。為避免擴大弊端,於修改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前,爰凍結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預算案,歲出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483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俟最高法院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留待表決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91項 衛生福利部1億1,943萬4,000元,照列。 新增決議1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健保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無視國人之國人健康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明文規範及使用範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7月以前提出專法草案。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第19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1,278萬2,000元,照列。 新增決議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1,144萬5,000元,作為個人、保險公司申請調閱特定對象之就醫紀錄資料,惟全民健康保險法迄今並無授權行政機關可供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實務上,保險公司調閱被保險人就醫資料,卻無任何通知或保護被保險人相關制度設計,恐侵害國人醫療個資隱私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04年7月1日前提出上開有關醫療個資保護專法之規劃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新增決議1項: (一)為辦理協助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104年度共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5億3,982萬4,000元。根據行政院核定的982.1億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這筆被馬政府口口聲聲說要拿來當作「ECFA」、「服貿協議」的救命仙丹、安心錢,勞動部須負責編足365億元,惟查,勞動部自100年度到103年度也才編列33億元,顯然與行政院核定的有著極大的落差。 經檢視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104年度各項「因應貿易自由化」預算執行計畫,發現有諸多編列浮濫之情形,連一般的行政工作費用也灌入「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包括勞動力發展署的「辦理職訓業務之事務行政工作」編444.5萬元、勞動部的「協助建構企業內爭議處理制度措施」編186.4萬元,尤其勞動力發展署既有職掌即為促進國民就業,現在連「失業勞工轉業再就業協助」、「勞動力發展國際論壇」等計畫通通掛上「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大灌水,說白一點,就是把勞動部與勞動力發展署既有的產業與勞工協助措施經費灌進來,以免「宣傳起來不好看」,完全喪失「損害救濟」之初衷。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目前尚無被認定之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為免假「因應貿易自由化」之名浮編預算、重蹈ECFA基金濫用之覆轍,要求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自105年度起將既有職掌與一般行政費用回歸原預算科目,專款專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49億7,801萬5,000元,減列「國內旅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勞動保險業務」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431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動研究發展」54萬元、「強化計畫管考」30萬元、「強化人力資源政策規劃」業務費30萬元、「促進國際合作交流」30萬元、「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業務費3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中「因應ECFA簽訂後,赴陸工作者增加,為關懷我赴陸工作者勞動權益,提供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等協助業務費」107萬2,000元、「我國將陸續與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定與貨品貿易協定,為消除國人對於該等協定之疑慮,召開說明會等」業務費15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476萬6,000元(其中4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156萬6,000元),共計減列1,087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49億6,713萬7,000元。 新增決議9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中,為辦理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編列527萬2,000元。其中有關出國談判費,於參與國際組織及經貿諮商談判費用似有重疊,且政令宣導部分僅多所宣稱自由化之好處,勞工權益之影響並無多做說明,宣導對象亦非針對勞工。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之「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編列4,873萬3,000元。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明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或是同法第3項亦規定,勞資爭議經雙方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意指,勞資爭議涉及權利事項,需以雙方同意才能交付仲裁為原則。 勞資爭議中權利事項屬於法定權益,原則上以司法訴訟為原則,為了節省訴訟曠日廢時的成本,爰修法雙方同意即可申請仲裁縮短訴訟曠日廢時問題。惟自2011年完成修法後,依據102年度勞動統計年報,勞資爭議申請仲裁案件數僅7件,權利事項經調解不成立,絕大部分的案件仍採司法途徑。 勞資爭議仲裁具有準司法之效果,絕大多數案件選擇司法途徑恐與勞資雙方對於仲裁機制相當陌生有關。勞動部應修改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要求調解記錄應記載事項中,要求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一同申請交付仲裁。 綜上,為減少勞資爭議訴訟成本,欲增加仲裁機制的使用率,爰凍結「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業務費500萬元,待勞動部完成前項修改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三)104年度勞動部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中,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456萬6,000元。勞資關係之穩定,非僅以業務宣導、座談會和獎補助就能解決之課題,又該項業務中多項為勞動部原有執行之業務,如產業勞動權益宣導、管理及維護勞動關係資訊服務系統,顯見相關預算有多所檢討之必要。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490萬元補助縣市勞工育樂中心設備汰舊換新、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及提倡正當勞工休閒等活動。惟實務上,部分地區勞工育樂中心的功能卻僅成為一般住宿旅館。為彰顯勞工育樂中心以勞工權益為核心精神,勞動部應檢討補助方式,強化勞工育樂中心教育、宣導勞工權益功能,爰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五)104年度勞動部於「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編列250萬元,辦理勞工支持服務,強化勞工身心適應。查103年辦理情形,勞動部僅到各縣市政府於平日辦理宣導說明會,出席人員多為事業單位人資及自營作業者,對於基層勞工宣導實質效益有限,爰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林淑芬 (六)鑒於勞動部於2008年研議家務工納入勞動基準法,2009年卻改為提出保障家事勞動者專法,2011年6月17日聯合國ILO通過家務工國際公約,明訂家務工作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工人,且每7天應有連續24小時的休假時間。移工團體甚至帶著萬人連署書,公開要求勞動部儘速訂立符合國際公約的保護法。行政院至今卻未提出任何草案。政府不作為,卻常把弱勢雇主當成擋箭牌綁架移工的權益,造成弱弱相逼的困境。 然而,臺灣自1992年引進家務移工至今,人數已達21萬,且都是女性;從2003年移工團體推動《家事服務法》以來,這些21萬家務移工依舊處在薪水低、工時長的勞動條件中,還要恐懼虐待、性侵等事件。為改善國內移工血汗勞動環境,勞動部除了儘速提出保護家事勞動者草案之外,應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家庭聘僱制落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七)勞工職業病的診斷、復健、復工、與重建是社會正義的重要工作,以及避免不幸受災者再因失去工作能力、工作機會而成為社會負擔的重要社會責任,長期以來,我國過去對勞工職業病不重視,此項社會負擔無法得到紓解,與國際職業病之發生率相較,我國之職業病發現率顯然偏低,勞工罹患職業傷病得請公傷假並請領職災給付,惟一般醫師只負責診察未提供工作因果關係之診斷,致勞工權益受損,為解決我國職業病低估問題及提升國內職業傷病診治服務之品質,勞動部自92年度起逐年規劃於北、中、南、東區之大型醫學中心以每年一標之計畫性質分別設置各區域職業傷病診治中心(自98年度起更名為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並結合就近區域網絡擴大提供勞工就近性之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因果關係診斷、復工評估、復健轉介、健康與補償法令之諮詢及健康促進等職業健康照護服務。每年受診斷與醫療照顧的職業病勞工以42%的速度成長。至2013年度,全國接受職業傷病服務的勞工近17,000名,職業病勞工通報案例已達近2,000位。何況尚有因工作意外受傷的職業傷害患者,人數更多。其復健、復工、與重建亦是各職業傷病診療中心每年重要工作。惟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經費,每年以計畫標案設立,各中心平均每年約400萬元經費,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綜上,基於全國逐年增加的職業傷病求診人數即可反映社會勞工需求,然計畫經費與人力卻未增加,計畫標案不確定性以致人才難以久任,為保障弱勢職災勞工之需求,勞動部應強化職業傷病服務之永續措施;其次,應增加雲嘉地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以提供雲嘉地區勞工就醫便利性,解決雲嘉地區勞工就醫奔波(北至彰基醫院、南至成大醫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八)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於99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但從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權,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用派遣勞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另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之怪象,非但視而不見,且昧於事實,帶頭將應運用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尤屬不該。爰要求勞動部應: 1.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 2.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應行注意事項」。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陳節如 (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惟目前臺灣勞工平均工時高於8.5個小時,對有哺育母乳需求的職業婦女來說,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只有兩次哺乳時間,根本嚴重不足,經常造成哺乳婦女乳房疾病發生機率,影響婦女健康及母乳品質。爰建請勞動部儘速檢討本項規定之妥適性,於1個月內提出增加工作時間哺乳之合理次數。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柯建銘  費鴻泰  廖國棟  周倪安 尤美女  林淑芬  江惠貞  蕭美琴 黃偉哲  管碧玲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4億2,966萬5,000元,減列「宣導費」94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之「資訊業務」300萬元,共計減列394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2,572萬3,000元。 新增決議1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納保業務」編列7,210萬3,000元業務費,執行業務項目之一,落實符合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條件之事業單位皆能善盡社會責任,依規定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保障勞工權益,並促進保險業務健全發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分別規定勞保僅要求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受僱者為強制納保對象,就業保險則是以有受僱就應強制納保。 查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統計月報,勞工保險職業工會加保人數達231萬2,292人,實務上不乏受僱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加保,基於勞工可能不熟悉法令與自身權益,很可能忽略雇主應為勞工申報就業保險。惟該局查核事業單位是否確實申報勞、就業保險,以民眾申訴檢舉案件為大宗。況且民眾多檢舉雇主未加保勞工保險,該局又未針對就業保險進行專案稽查,無法獲知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是否確實替勞工加保就業保險之情形,該局應加強就業保險稽查,以免損及勞工權益,危及就業安定,爰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專案檢查計畫並提出檢查成果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9億7,589萬9,000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宣導費」32萬2,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32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5,557萬7,000元。 新增決議6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編列2億9,598萬1,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4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需進用為數眾多的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組改前,職業訓練局及所屬運用正式人力為944人,而非典型人力為2,881人,是正式人力944人的3.05倍。組改後,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4年度預算案(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非典型人力計3,461人,是正式人力1,100人之3.15倍(表一),可見組改後仍未有效改善非典型人力偏高之現象。 2.勞動力發展署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聘任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容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宜儘速改進。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人力運用概況表: 單位:人 年月 類別 正式人力 臨時人員 承攬人力 派遣人力 小計 非典型人力占正式人力倍數 102年底 公務 914 0 14 1 15 3.05 就業安定基金 30 501 1,356 965 2,822 ECFA就業基金 0 0 37 7 44 合計 944 501 1,407 973 2,881 104年度預算案 公務 1,070 9 99 8 116 3.15 就業安定基金 30 656 1,750 939 3,345 合計 1,100 665 1,849 947 3,461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二)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473萬7,000元。跨國勞動力管理是勞動力發展署核心業務之一,惟近年來卻業務執行上卻有行政怠惰及各項疏失,說明如下: 1.未依法制定外勞警戒指標。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外勞引進警戒指標,邀請政府、勞工、學者共同討論決定是否要限縮或開放。惟自就業服務法通過至今,勞動部甚至編列研究預算委託學者研究具體指標,卻未依法擬定外勞警戒指標,卻僅邀請官方認可的勞、資、政三方代表密室諮詢協商商討。為求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決策過程應公開透明,勞動力發展署應公布外勞警戒指標,並建置民眾參與跨國勞動力諮詢會議小組的機制。 2.研擬放寬85歲以上巴氏量表未達95分之輕度失能老人得申請外籍看護工,卻未評估危及中高齡、二度就業女性之就業機會。目前外籍看護工已達21萬5,000餘人,其中男性不到1%,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照顧工作,然而,兼作清潔、家事、托育以及其他家務工作時有所聞,導致外籍看護工勞動條件堪慮。而此次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工之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並非需要24小時全時、一對一照顧者,以現況來說,多數可透過短時數的居家服務、家事清潔或煮餐等,即可支持老人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而此部分的勞動,目前絕大多數是中高齡或二度就業的女性所從事,一旦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恐將嚴重影響此族群女性之就業機會。其次,中高齡女性再就業,實屬不易,一旦就業機會遭侵蝕,恐使其墮入經濟困境。勞動部邀集學者專家、婦女團體、勞工團體以及實務工作者,針對放寬外籍看護工申請條件對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就業之影響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包括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申請外籍看護工之政策,且能確保無負面影響後才能辦理。 3.由資方團體經營機場服務站的妥適性應予檢討。查勞動力發展署於機場設置服務站,從事外國人入境注意事項,並宣導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權益事項。惟近年勞動力發展署以政府採購勞務外包方式委託資方團體經營,除此之外,外籍勞工入境後多由仲介協助完成出關程序。不免令人質疑,在入境程序過程中,資方與仲介如何進行有效勞工權益宣導。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服務站委託資方團體管理適切性。 綜上所述,爰凍結五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上述可行性方案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三)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編列2億2,583萬3,000元。 1.以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經費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需獎補助費600萬元,但歷年來執行率未達8成,96年度、97年度、98年度至102年度之執行率各為22.06%、34.27%、25.12%、73.39%、77.45%及50.61%(表一)。另許多案件並未按時程執行,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各計畫,即部分計畫執行率欠佳。再者,據審計部查核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結果可悉,100年度至102年度各地方政府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分別為2,196萬4,000元、1,341萬7,000元及1,361萬5,000元,惟於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職業訓練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等部分之運用情形均有未盡周妥情事,已影響其實際運用成效,可見其計畫之可行性與妥適性,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成效。 2.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今年11月22日發布的「IMD全球人才報告」,臺灣全球排名第27名,是近10年來最差。在IMD的各項子指標中,我國表現最差的項目是「人才流失」與「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排名滑落,突顯出政府延攬外國人才政策未能有效吸引外國優秀人士來臺。 3.根據英國牛津研究機構及國際知名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韜睿惠所發表之「全球人才2021」預測,我國將在2021年成為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簡言之,2021年我國將因「國際事務人才」嚴重不足,而成為全球人才最缺乏的國家。由此可見,顯示人才的缺乏將會拖國家競爭力,政府所推動的「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仍有加強空間。 4.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目前我國開放引進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有6類,分別為「專門性或技術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學校教師」、「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至專任外國語文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表演」。截至103年8月有效聘僱許可人數為2萬7,741人。其中,擁有碩士學歷的外國人有4,171人、博士學歷的外國人有1,221人,擁有碩博士學歷的外國人約只占2成,多從事於教育服務業、製造業及批發與零售業,從事於科學及技術服務者未達總人數之1成。由此觀之,應正視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所會面臨的障礙與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實支數 賸餘數 執行率 96 78,353 1,564 0 22.06% 97 15,719 61,069(已繳回財政部) 98 29,905 10,249 19,656(已繳回財政部) 34.27% 99 78,691 19,770 30,408(已繳回財政部) 28,513(納入就安基金滾存) 25.12% 100 69,512 51,018 2,000(已繳回財政部) 16,494(納入就安基金滾存) 73.39% 101 42,500 32,915 9,585(納入就安基金滾存) 77.45% 102 55,382 28,029 27,353(納入就安基金滾存) 50.61% 103 80,000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四)104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編列436萬6,000元,辦理外國從業人員、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之文件處理及資料建檔等一般行政性事務工作。惟103年度執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問題如下: 1.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勞動力發展署身為外籍勞工主管機關,卻對外勞申訴統計沒有做進一步分析,次查勞動部有關外勞定期統計報告,僅有僱用外勞與管理調查報告,內文皆以僱主角度分析外勞在臺情形,而欠缺以外勞的角度分析,宜予以檢討。 2.另依據勞動部公布102年度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指出,高達9成8的雇主未曾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未使用的原因以「沒時間親自辦理」、「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及「申辦文件複雜」三項最多,分別各占64.7%、54.6%、54.3%。顯然,政府機關應增加雇主運用直接聘僱中心誘因,提高直接聘僱率。 3.由於勞動部有條件同意藍領外籍移工轉換雇主,造成移工不滿現行勞動條件只能選擇逃逸。惟雇主為限制移工行動自由,先是替移工選擇開設金融非通儲帳戶(只能在開戶金融機構領錢),又經常以強迫儲蓄為由擅扣工資待約滿再返還,甚至違法代為保管其金融帳本、印章與護照。實務上。經警察機關查獲行蹤不明移工多半有儲蓄金提領需求,卻礙於金融機構規定,即便移工在臺北收容所,必須由民間團體協助至南部開戶金融機構領款;或是因不良雇主或仲介刻意刁難延遲返還,或刻意不返還相關證件,導致部分移工登機遣送回母國時,仍無法提領在臺工作儲蓄金(勞動薪資所得)。勞動力發展署身為管理外勞政策主管機關應儘速協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共同商議解決問題機制 綜上,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可行的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許智傑 (五)104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五個分署合計編列13億4,198萬2,000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1.為了改善以往就業服務制度僅能發揮消極性的失業給付功能,是於2003年實施就業保險法,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失業認定的整合性之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單一窗口的方式提供整合性就業服務,冀於提供失業認定服務之餘,一併提供就業重回職場,及安排職訓之職能轉化等機會。 2.觀察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進行「三合一」就業服務成果,就推介就業比率而言,99年度為74.08%,其後100年度至103年度上半年各為72.58%、62.31%、66.01%及73.08%,均未達99年度之水準,顯示近年來須加強就業媒合服務,以協助失業者重回職場。另外,安排職業訓練比率99年度為19.76%,100年度至103年度上半年逐漸下滑,分別為17.05%、9.50%、6.47%以及6.09%(表一)。綜合上述問題,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桃竹苗分署管理」、「中彰投分署管理」、「雲嘉南分署管理」,及「高屏澎東分署管理」等提供之「三合一」就業服務,為民眾尋求就業、轉業或職能強化之重要媒介,惟近年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之功能有減弱趨勢。 3.原職業訓練局當初在規劃「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時,也為其訂立了整合性、便捷性、全人化、個別化與可近性的五大目標。但在實務的推動上,顯然並未達成當初所預設之目標,可見仍有許多功能待修正與強化的空間。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辦理「三合一」就業服務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失業認定人數 推介就業人數 推介就業比率 安排職訓人數 安排職訓比率 99 87.730 64.993 74.08% 17.338 19.76% 100 68.785 49.924 72.58% 11.728 17.05% 101 77.932 48.560 62.31% 7.404 9.50% 102 76.217 50.310 66.01% 4.933 6.47% 103(1-6月) 32.751 23.933 73.08% 1.993 6.09%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六)鑒於民間協助移工團體數次陳情表示,地方政府卻認為職災移工應由原雇主帶回照顧。或者是,雇主、仲介表明可以照顧移工,地方政府就會選擇讓雇主、仲介帶回。顯然是忽視有勞資爭議之移工,與雇主、仲介關係早已惡化。讓雇主、仲介帶回安置的決定,無疑是逼迫移工逃跑、壓迫移工至更艱難的處境。 經查,地方政府乃是依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主張地方政府有認定審核權,完全背離勞動力發展署所主張應以移工意願為優先,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修訂安置作業要點,明確規範應以移工意願為第一優先考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新增決議3項: (一)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642萬1,000元。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及政策預期效益,提及「持續建構全國性職業衛生系統,全國環境監測資料庫與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須有效結合與運用,將作為勞工作業場所暴露評估及改善之依據」,惟職場暴露監測技術具有高度專業性,完整的監控計畫與實地有效的監測會加入很多成本,雇主與顧問公司申報數據會甘願花至國家所謂的職場暴露資料庫,如何認證以及如何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為確保經通報之量測數據的正確性與堪用性,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二)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編列3億0,715萬7,000元。日前勞動部宣示將於今年起增加2倍以上勞動檢查能量,並且將擴大辦理知識密集產業勞動條件檢查,如新聞媒體的記者、資訊或科技研發單位的研發人員,以及金融理財人員等,新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也增訂「過勞預防條款」,然為督促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落實相關勞動檢查及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爰除收支併列部分外,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整計畫執行方向及配套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104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編列1,141萬5,000元。存在下列問題: 1.說明6.「推動無災害工時紀錄及導入職場風險評估活動,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維護無災害時紀錄填報系統,需業務費40萬元」;以及說明8.「全國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維護,需業務費85萬元」;此兩項業務並無成效且每年浮報,應酌予刪減。 2.說明11.「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等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機制等業務計畫,並實施業務督導考核,需業務費10萬元」;預算雖不多,但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 3.說明12.「汰換及購置檢查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檢查訓練器材裝備、工作服及辦理職業衛生檢查儀器校正及維護修理等,需業務費51萬6,000元」;按:舊裝備、設施是否已經報廢?若沒,則有重複報購之嫌。 綜上,爰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新增決議1項: (一)1.勞動基金運用局每年編列「派送人員參加退休基金業務相關之國際會議及委託經營機構實地訪察」業務費,應注意掌握國際大型退休基金管理趨勢,拮取經驗,妥為管理勞動基金,避免流於形式。另外為落實勞動基金之管理,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派送人員出國實地訪察受託經營機構時,應加強基金帳戶之稽核,另請提供104年至香港實地訪察計畫書,以供瞭解訪察內容。 2.有關104年資訊服務費、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各編列655萬1,000元、627萬1,000元,相關資訊費用編列較高,應請於政策辦理執行時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以上相關系統及電腦設備,並請補充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第2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367億1,463萬7,000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億7,410萬元,減列100萬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政令宣導」2,000萬元、第1目「公費生培育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1,828萬1,000元{含「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600萬元〔含「獎補助費」400萬元(其中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提升臨床試驗創新及競爭力計畫」之「獎補助費」200萬元、「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之「委辦費」52萬5,000元、「醫療品質效能及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計畫」175萬元(其中12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100萬6,000元(其中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665萬元(含「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100萬元、「建立奈米生技醫藥相關產品之規範管理及檢驗項目方法」100萬元、「藥品使用風險評估暨流行病學研究」65萬元、「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3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300萬元〔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工作」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之「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3,000萬元、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3萬元(含「獎補助費」─「捐助本部公務人員協會」3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8目「醫政業務」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健康產業」7,300萬元、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188萬4,000元〔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強化護理人力培育與提升專業知能」118萬4,000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80萬元〔含「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之「執行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業務」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5,984萬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65億5,479萬2,000元。 新增決議21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編列1億7,509萬5,000元,其中因「醫療科技評估建置衛生資源分配機制計畫」及「奈米科技政策科學化及管理體系建構計畫」增列2,467萬6,000元,衛生福利部推動與其相關計畫多年,且其相關研究也有相當的數量與成果,且該預算多半內容為日常事務性工作,顯與計畫宣稱建置資源分配之用途不符,爰凍結該計畫預算2,467萬6,000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計畫改善及整體效益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中「建構偏鄉資訊醫療照護網及健康照護發展計畫」,編列1億2,283萬9,000元,其中為「推動遠距健康照護」編列1,510萬3,000元,然近年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中均指出:「各偏鄉衛生所醫療資訊系統連線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路傳輸速度緩慢,部分查詢功能未盡完善,……」等,顯見偏鄉照護系統及網路應用是否已妥善建置,仍有其疑慮,爰凍結該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計畫改善及整體效益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查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及研究分中心之資料庫包含全民健康保險處方及治療、住院、門急診、承保等明細,並將資料庫販售供學術與非學術單位申請使用。惟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是人民基於國家政策參與強制性社會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必須提供之資料,從未授權國家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商業用途;中央健康保險署甚至拒絕國人有退出參與的權利,顯然無視國人對於個人健康資訊自主權。針對國人健康統計資料,政府若有其他計畫與用途,應擬定政策法律明文規範使用範疇,爰凍結四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規劃書面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四)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編列2,652萬5,000元。 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已成立多年,103年起將違規處罰情形予以辦法明訂,值得肯定。然而,主管機關對於資料分析申請案之統計分析人員,若不服違規情事之處罰時,未有爭議審議流程及規定等行政程序得以依循,未來若有申訴案件,行政程序恐衍生其他異議。 爰此,凍結「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之爭議審議或申覆之行政作業流程後,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五)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以醫療科技建構社會保險永續發展藍圖─建構社會保險體系」中,編列「比較分析不同制度健保計費制度,提出短中長期建議方案,以及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等保險制度相關研究」經費1,253萬6,000元。經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正在密集討論中,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已於103年9月公布,衛生福利部竟稱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的36項改革措施只是專家意見,非衛生福利部改革措施,既然連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衛生福利部均未參採,顯然衛生福利部早已蒐集完整健康保險與長期照護資訊,實無需再編列此筆預算之必要,爰凍結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編列1億2,262萬9,000元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編列3,000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動之電子病歷方案採行電子簽章,未建置醫護專業人員親自簽章辨識系統,大開部分醫院可以聘僱未具相關資格人員記載病歷的巧門。衛生福利部對此現象知之甚詳卻放任不管,爰此,凍結「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及「建立雲端醫療照護服務計畫」預算四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七)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第2目第2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編列5,939萬1,000元,該計畫中為「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其目標為針對老化所引發之健康問題,從上中下游同時進行新藥及保健食品等之研發工作,已開發新穎具智慧財產權之標的藥物、推動候選發展藥物通過新藥臨床試驗及發展保健食品及藥粧品為三大目標;綜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似成企業之協力工廠,推動藥妝品及保健食品之研發,該目標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之目標顯有不符,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八)二代健保總體檢報告終於在103年9月出爐,提出36項改革措施,許多改革措施早已耳熟能詳,衛生福利部卻稱改革措施只是專家意見非其改革措施,完全無視各界對補充保費制度不公平所提之建議。補充保費係為制度設計上的便宜行事,後續衍生許多公平性爭議迄仍無法解決,許多民眾早已衍生更多規避方式,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04年1月放寬中低收入民眾之補充保費扣費標準,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並非長久之計,未來補充保費收取金額逐年降低之現象不難預見。爰凍結第3目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建議提出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九)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編列561萬7,000元。查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2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組成,有關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遴聘之。顯然,為求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具被保險人代表性,主管機關理應尊重團體推薦之名單。惟實務上,委員遴選過程發生不尊重團體推薦之意見,主管機關憑藉自身好惡選擇推薦代表,爰凍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業務」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修正相關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十)我國各監所過於擁擠、超收情形嚴重,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60點,國際人權專家對臺灣政府建議應改善監獄醫療、衛生及健康,並由衛生福利部主責。二代健保實施後,全臺監所雖已全數納保、大部分收容人享有健康保險,惟預防重於治療,監所收容人因長期待在舍房,無論移動的空間或時間都極少,容易產生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若為長期收容人,免疫力等健康狀況不如一般自由人。103年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衛生福利部應依矯正署核定容額規劃全臺各矯正機關之醫事、藥事與衛生行政人力、設施與配備、建立監所醫療的設置及評估標準、建立醫療平臺、定期檢視、督導各矯正機關生活條件與處遇狀況是否符合衛生醫療標準」,惟衛生福利部僅至臺中看守所、臺中監獄、高雄第二監獄3個監所進行訪視,顯然不足適用於全臺49處監所。 爰此,凍結衛生福利部104年度所編列「醫政業務」經費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因應全臺49處監所,訂出各監所應具備之衛生最低標準及醫療最低標準與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尤美女  田秋堇  葉津鈴  陳節如 (十一)鑒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醫療服務業,衛生福利部聲稱有助於留住國內醫事人才,然而卻只召開醫療管理服務輸出大陸之座談會,邀請在大陸設立醫院之臺灣醫院服務業者分享在大陸發展心得與未來臺灣醫療產業立足大陸契機,完全忽視該項政策對國內公共醫療衝擊。再加上馬政府急欲闖關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國際醫療專區,這些都對醫療五大皆空問題與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醫療階級化等造成衝擊。 臺灣地小人稠,開放自由經濟示範區恐將等同全面開放,而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3年7月所做的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對醫療業衝擊報告明顯過於粗糙,爰凍結第8目「醫政業務」業務費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調查醫事人才外流現象,並具體提出臺資醫院在中國經營現況及對臺灣的醫事人員所造成的影響,並就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加乘下對醫療五大皆空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醫療階級化之各項衝擊提出研究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下,「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工作中編列12億1,512萬6,000元。有鑒於實習醫學生在醫院內雖然具有學習的性質,但也有值班、詢問病史、裝心電圖、抽血檢查、換藥等勞務工作,於醫院實習時有實際專業工作事實,並領取生活津貼、值班費,然而卻未納入勞工保險,健康保險亦依附家人投保。實習醫學生不只工作時間長,同時也需承擔醫療風險,但卻未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僅有商業團體保險之保障,醫院藉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也使實習醫學生之勞動權益大打折扣。未來醫學教育將改「6+2」制,對於未來五、六年級醫學生之教學內容規劃仍未臻明朗,爰此凍結該預算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協同教育部進行研商,提出「實習醫學生參考『技術生』,準用相關勞動法規保障」之政策方針,以及建立實習醫學生權益受損之通報申訴管道,且針對未來醫學生新學制「6+2」上路,如何保障醫學生學習與工作權益進行討論,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三)護理人員已全面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經查,勞動部針對醫療機構進行專案勞動檢查發現,有超過五成醫院違規,許多醫院不僅延長工時,但工資並未加倍發給,還有醫院強迫護士淡季刪班,日後再以扣薪或補班方式補還,更有護理人員打卡下班,卻必須繼續做「無薪工」數小時,醫院鑽法令漏洞,血汗護士現象變相持續上演。顯見醫院評鑑往往呈現漂亮的人力數字,與實情不符,護士想投訴,卻又擔心經濟壓力,而政府目前也未設置檢舉與保護機制,讓檢舉者無後顧之憂。雖然全民健康保險自98年以來編列獎勵護理人力的預算,卻屢遭監察院糾正護理人力增加人數未達目標值。 為有效落實改善護理人員之勞動條件,保障就醫民眾權益,避免馬政府對護理界之政策承諾一再跳票,爰凍結「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業務費(長照十年計畫除外)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將「三班護病比」列為正式評鑑之必要項目、上網公布各醫院評鑑成績及各院三班護病比數據、建立醫院內部檢舉機制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十四)衛生福利部主管的26家醫院年年虧損,卻編列高額獎勵金,且發放金額漫無標準,有的醫院發放獎金是虧損金額兩倍以上,而如豐原醫院發放獎金是虧損金額75倍。但嘉義醫院虧損1億3,000萬元,僅編1,200多萬元獎金,比率不到1成。部立醫院發放獎金,漫無標準,也無視績效,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訂定獎金之發放標準及嚴格考核監督,有關衛生福利部有關「醫院營運業務」中對於特種基金之補助35億1,858萬2,000元,爰凍結2億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十五)針對104年度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1億0,129萬元。依社工師考試規則規定,部分實務工作者於105年12月31日起尚須補足學分始具備應考資格,且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要求社工人員均須具備社工師應考資格,影響社工相關學系畢業生工作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提出受應考資格衝擊之實務社會工作者完整統計並研議因應方案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李昆澤 (十六)衛生福利部應重視國人中醫就醫環境及中藥用藥安全,考量中藥對中華民族文化歷史與傳承的意義,應於本(104)年7月底前,提出中藥師法草案及制度規劃方案,積極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林淑芬 (十七)為兼顧減輕病患自費負擔及推動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指示用藥不給付之雙重目的,避免健保目前依法於信賴保護原則下給付之指示用藥取消給付後,於醫療現場出現更換高價格,且原本非臨床治療首選之第二線用藥,導致健保藥費支付於指示用藥完全不給付後,發生藥費不減反升的矛盾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考慮病患經濟負擔,臨床用藥選擇及財務衝擊,並參考「全國藥品政策會議」結論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廖國棟 (十八)我國兒童齲齒率遠落後其他先進國家,近年來牙醫界雖戮力推動兒童牙齒塗氟,惟衛生福利部相關經費編列顯不敷支應;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強化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及相關預算配置,以提升我國兒童口腔健康。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十九)有鑑於10年內我國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及急診科等五大科醫師由於工作負擔沈重,年輕醫師多不願意投入,致使醫師老化嚴重,未來恐發生醫院醫師人力供給不足問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表研究亦顯示2022年醫師人力五大皆空人數不足,屆時偏鄉地區及急重科醫師人力不足情形更是雪上加霜,難以因應老化的社會需求,影響國人醫療安全至鉅。為因應未來人口老化、五大皆空產生之醫療問題,衛生福利部對於醫師人力及醫療體系應有妥適規劃及精進作為,相關醫事人力培育訓練與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經費需求,亦應於年度預算中妥予配置支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二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之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惟特定產品究否受該條例規範,仍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查巿售濕紙巾中,除嬰兒專用、化粧品及醫療用濕紙巾,因具潤膚成份而受衛生福利部依前揭條例管理外,其餘種類濕紙巾雖性質與用途與該條例之規範客體相通、亦時有混用情形,卻由經濟部視為一般工業製品,依國家標準管理,就行政機關專業分工、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國人健康言,皆有未當。我國目前對濕紙巾之標準,因為無法通盤納入化粧品管理法制,非但在內容上落後於各國最新法令如歐盟法規Regulation(EC)1223/2009,產品資訊揭露程度亦多所不足,而有立即改善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會同經濟部研議如何強化濕紙巾管理機制與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鄭麗君 (二十一)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兒童牙齒塗氟服務補助對象:為(1)未滿六歲兒童;及(2)未滿十二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而依據2011年臺灣6歲以下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顯示5-6歲齲齒盛行率為79.32%,為保障兒童口腔健康,爰要求國小一、二年級時皆可全面進行恆牙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服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汝芬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增決議4項: (一)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中,為辦理「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編列2億8,846萬6,000元。然食品安全近年不斷發生,政府將食品安全問題列為國安問題,民眾對於政府所做的食品安全的檢驗及管制措施,失去信心,政府理當重新思考食品安全問題的管控方法,讓民眾食的安心。爰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相關計畫改善研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編列6億4,088萬7,000元。繼去(102)年年底發生混油事件,嚴重影響民眾身心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落實管理稽核,今(103)年9月初爆發餿水油、飼料油等非食用油流入食品鏈,且多年來黑心廠商已依此方式製造油脂,嚴重污染不計其數之下游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忝為我國食品管理政策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職掌機關,又為食品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之單位,本應確保我國食品安全無虞,但回顧近年來我國屢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非但沒有善盡職責、落實行政檢驗管理把關工作,甚且屢屢偏袒企業,縱放不法廠商,顯有失職之嫌,爰除人事費外凍結四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三)10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工作中,為辦理「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編列3億7,839萬元。日前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為統合部會資源,讓預算更有效的運用,將建制跨部會管考機制,已選列治水、食安、技職教育再造等11項計畫近300億元進行跨部會管考,估計藉由這項新機制,可望有效提升政府施政成效。以重建食品藥物安全計畫為例,這項計畫由衛生福利部擔任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及經濟部皆參與,這項跨部會計畫在統合資源之下,可望有效提升行政效率。然預算書中併未見相關說明。爰此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相關計畫說明及食品安全重建效益研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逐年編列預算推動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UDI)計畫,但有鑑於與國際法規協和之迫切,周全國內醫材管理規範及強化醫材上市後管理效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國內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UDI)計畫實施期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汝芬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日前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出爐,立法院曾要求衛生福利部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提出36項政策落實具體期程報告。但衛生福利部回函僅強調,建議相關政策建議之評估工作,仍依專家學者所提出之建議,交由後續成立之長期規劃小組負責,並依據實際研議進度,評估改革策略及期程,參考當時社會政經局勢,逐步落實改革建議,以確保健保永續經營,提升醫療服務效率。此一說法等於將所有改革責任推諉,健保業務為國人重要醫療政策推行,一點也馬虎不得,衛生福利部對於健保總體檢報告之說法明顯欠缺周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中長程規劃報告,並對於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政策進行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新增決議2項: (一)為照顧高齡產婦的胎兒健康,針對34歲以上孕婦等可能生出異常胎兒的高危險族群,國民健康署在立法院倡議後提高羊膜穿刺篩檢補助,補助從最高2,000元增為5,000元,追溯自今年元旦起,預估受惠孕婦約4萬6,000人。有鑑於34歲以上孕婦均會進行羊膜穿刺篩檢,且單以母親的年齡做篩檢指標,僅能檢出20%的唐氏兒,還有80%的唐氏兒是由34歲以下的年輕媽媽所生出,爰要求國民健康署研議提高補助及降低補助對象年齡的可行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汝芬 (二)由於政府高度重視婦幼的全人健康促進,使臺灣孕產婦死亡率由60年代初期高達每十萬人口有40人死亡,已下降至101年的8.5人;嬰兒死亡率也由每千名活產嬰兒有15-16人死亡,下降至101年的3.7人,其中嬰兒死亡率更從100年每千名活產嬰兒4.2人死亡,下降至101年的3.7人,但各項數據跟鄰近的日本相比,仍然高出許多,所以為大幅提升婦女及兒童的健康,衛生福利部依據實證及國際作法,規劃全人為核心的「健康新世代計畫」,總目標將於5年內嬰兒率死亡率減半,至2018年降低至2.1%,由於臺灣少子化問題嚴峻,爰要求國民健康署研議如何能在2016年達到嬰兒率死亡率減半之總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鄭汝芬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新增決議1項: (一)長期以來民間詬病長期照顧服務模式不夠多元彈性、不符民眾各類實際需求,對家庭照顧者之服務資源亦嚴重缺乏,照顧工作者勞動處境不佳導致本勞人力不足及流動率高,有違行政院頒布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就業、經濟與福利篇之具體行動措施:「推動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發展在地化之長期照顧資源與服務模式,尤其針對原住民、新移民、貧窮、老年、單親、獨居、身心障礙、愛滋病患、多元性傾向者等,提供福利與就業服務。」及「建構家庭照顧者服務體系,獨立評估照顧者之需求,逐步放寬目前限制照顧者使用公共照顧服務之限制,增加情緒支持與喘息服務,建構照顧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與支持輔導系統;並加強照顧服務人員相關勞動權益。」,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提出長照服務多元化及在地化服務措施、強化家庭照顧者服務、建構照顧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與支持輔導系統之相關推動成效書面報告,於4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田秋堇  葉津鈴  陳節如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6,006萬5,000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6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科技發展」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250萬元(含「環保創新科技研發計畫」50萬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室內外長期檢測技術及光污染防制」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350萬元(其中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水質保護」300萬元(「委辦費」1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100萬元、「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00萬元)、第6目「廢棄物管理」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100萬元、「事業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3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億9,691萬5,000元。 原審查總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69項,修正為: (六十九)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臺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47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3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助或補助高雄市政府執行石化業對環境影響總體檢,於1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新增決議27項: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3目第1節「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編列2,365萬6,000元,然本分支計畫委辦項目有5個,預算幾乎占本分支計畫預算之一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幾將大部分業務委外辦理,惟環保勞務易生弊端,又無良善之建立管考機制且延續性計畫多由相同廠商辦理,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提出完整改革方案,以改善過度委辦,以免該署僅淪為發包之業務功能。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之經費編列8,012萬1,000元。其中3,069萬6,000元係用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經費,但有鑑近來我國許多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如臺東縣美麗灣開發計畫與臺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等都屢屢發生糾紛,顯示環評制度有進行澈底檢討之必要,爰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環評法規與環評審查作業之修正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三)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然規劃中的「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污泥混合物、爐碴、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在日本都屬「管理型」而非是「安定型」。再以日本焚化爐底渣為例;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時須符合土壤環境基準,而臺灣焚化爐底渣為何重金屬含量可以超過我國土壤管制標準?又106年即計畫停止補助之計畫,104年預算仍較103年預算追加1,000萬元,且未提出補助之成效。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預算細目說明及效益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四)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營造友善城鄉環境─獎補助費」編列1億8,800萬元,然國內化學中毒事件頻傳,顯見現行計畫成效有待檢討,爰凍結該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黃偉哲 (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中,編列5,286萬3,000元,然該署曾與經濟部工業局討論多時研商擬定中部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至今仍未訂出,日前也曾有環保團體指出,中部污染嚴重,已超過環境涵容能力,但環評委員卻只重視污染增量,不顧污染總量,如上,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空氣品質保護工作有許多困難需得到突破,應即提出報告說明,以利國家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進行。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中部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研擬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六)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4,793萬8,000元,相較於103年度預算1,907萬4,000元大幅增加。上述業務逐年編列預算執行,內容包含相關法規會議、宣導業務、研討會活動等,每年進行相同議題之研究,執行內容一致,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爰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七)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4,719萬3,000元,相較103年度預算4,381萬2,000元大幅增加,業務包含研擬河川污染整治策略、推動整治工作,辦理水質改善、蒐集印製相關法規等業務,每年執行內容相同,104年度預算卻大幅增加,成果與效益不明,有浮編預算之虞。上述預算應撙節使用,爰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循環再利用」計畫中,編列6,300萬4,000元,然過去幾年國內爆發食用油問題,凸顯廢食用油管理機制等問題,現該署已針對廢食用油回收管制,規定工廠、飯店等大型業者應將廢食用油交付給合格清除機構並通報流向;然雖近來已完成針對個體回收業者的輔導,但小蜜蜂管制措施仍待觀察施行成效,為免廢食用油問題再次危害民眾健康及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盡力妥善機制施行成效。爰凍結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食用油回收施行成效及計畫缺失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九)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業務費編列3,028萬2,000元。臺灣是高度都市化國家,城市空氣污染主要來自交通,據去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交通測站PM10的年平均濃度要比一般測站高約兩成;但全臺的交通測站卻只有6個,六都之中的臺中、臺南更連1個都沒有,監測條件完全不符民眾的生活環境,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預算中編列「規劃調整既有測站類型及功能」之業務費用,屬跨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遲未對交通測站數量提出改善措施。 另「開發增進空氣品質監測資料收集及分析系統服務」於103年度編列248萬3,000元,卻於104年度突增為2,210萬元,增列將近10倍預算,查該項預算說明並未有詳細工作陳述,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 綜上,爰凍結相關委辦預算3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交通測站規劃或增進城都交通密集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方案,以及新增預算數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經費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收集、彙整及分析,提升該署環境規劃管理決策之專業性及效率,應提列說明有關環境議題,並說明其效益及預算使用情形。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廢棄物回收過程中,以推動物質再利用循環鍊。依據該署之定義,底渣應屬資源類別,其再利用之產業應回歸市場機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蒐集並研析各國底渣資源化產品管理規定,並於104年4月底提出底渣資源化產品品質管理檢討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二)根據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編列1億1,00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底渣再利用工作之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底渣再利用工作計畫書面資料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十三)為強化學童對細懸浮微粒污染的預防措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與教育部協商檢討因應空氣品質不良的應變機制;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速發展結合空氣品質與健康關聯的本土化空氣品質健康指標(AQHI),在106年前完成該項指標並發布。該項指標規劃期間,應邀請民間團體參加,以利掌握執行進度。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推動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實施,並在該署網頁主動公開自預告法制作業以後,歷次協商會議紀錄及回應處理情形,以昭公信。另應於104年5月底前,將設置「空氣污染減量督導聯繫會報」及「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減量行動小組」之推動情形,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五)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編列「辦理重要河川污染整治生態效益調查等工作」之業務預算,增加近220萬元預算一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說明該項工作主要內容及執行之必要性,以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8,473萬元,其中「督導強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管理及生活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70萬8,000元,及「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及區內事業廢污水排放管理、工業區廢污水管制等相關工作」,預算編列300萬元。兩項內容有所重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監督及管制工業區廢污水之排放。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十七)海洋中之廢棄物不僅汙染海洋,亦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誤食,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另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等疾病,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以維護海洋環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十八)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中事業廢棄物管理中編列7,418萬元。事業廢棄物被棄置在水岸邊的如果未及處理,不僅較陸地更容易造成污染範圍擴大,更可能隨時因氣候關係被沖散而增加處理的難度,故水岸邊的事業廢棄物有處理的必要性。彰化縣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臺61線)162K下方大肚溪沿岸高灘地,範圍為臺17到臺61公路之間的河畔,包含大量有毒電弧爐渣與集塵灰被非法棄置,非法棄置場址多含有害事業廢棄物,雖民間團體多次反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開會協調處理下,至今政府均未能有效處理完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持續督促並協助彰化縣政府釐清場址管理及清理該區域廢棄物之相關單位,要求有關單位編列經費儘速完成清理工作,以維護環境。 提案人:吳育仁  楊 曜 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陳節如  趙天麟 (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與地方環境保護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一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維護海岸地區環境清潔,持續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及海岸轄管機關依權責加強辦理轄內海岸線清潔維護,號召民眾、企業及志義工共同參與,並自99年起持續每季主動公布全國淨灘成果,公布資料包含各臨海直轄市、縣(市)淨灘動員人數、清理海岸線長度、清理垃圾量及組成分析(包括資源垃圾:保特瓶、鐵罐、鋁罐、玻璃、廢紙等,非資源垃圾:竹木、保麗龍、漁網漁具等),讓民眾了解淨灘活動執行情形、分享淨灘紀錄成果,查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淨灘參與成員除了清理水域與岸邊的廢棄物外,還使用全球共用的海洋廢棄物監測表(ICC表),詳細記錄海灘上的垃圾種類與數量,請10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的淨灘活動,邀集民間團體以海廢監測表(ICC表)紀錄及公布,並輔導臨海地方環境保護局瞭解海洋廢棄物監測表的執行方式。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一)長期委外辦理建置毒災應變小組非長遠之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將毒災應變人力納入正式編制,提出改善方案報行政院,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蔡錦隆 (二十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中編列「為因應組織調整,研析管制考核業務整合及精進機制」業務費用,係因老舊系統及管考業務龐雜,須檢討更新建置,非僅為預期調整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秉持撙節預算原則,配合系統老舊更新妥為規劃完成委辦事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三)高雄旗山地區發現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當地居民向相關單位檢舉後,卻引起遭檢舉業者向民眾暴力相向的事件,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各級政府協調重大公害糾紛,卻在上述事件中顯有失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6個月內加強督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二十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未來「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須依上述規定辦理,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進行簽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中國大陸進行之交流過程中,不得簽訂協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交流過程中應注意國家機密,保護關鍵及核心技術,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切實執行,並要求進行交流活動之人員,於交流活動前接受兩岸事務訓練課程,加強業務機敏意識,並應對行程之安排、訪談資料之準備、訪問過程之發言內容等,事先審慎規劃妥當。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二十五)國內各縣市焚化廠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額補助興建者共有21座,興建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惟獨臺中、桃園與苗栗3縣市之焚化廠採民有民營BOT模式興建,地方政府須負擔約5成之興建費用。依全國各地目前所收垃圾處理費僅能維持日常營運之需,無法分擔興建時之建設成本,如欲轉嫁於民眾,提高垃圾處理費,勢將引起縣市不平等之反彈。為避免因地方政府焚化廠基金嚴重虧損致發生類似臺東縣及雲林縣焚化廠停止營運之困境,同時避免因法令不周全造成縣市間民眾不平等待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比照國內其他縣市,於104年度起研議評估編列預算補助有財務缺口之焚化廠縣市,並自105年度起編列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陳超明 (二十六)2014年1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由於中彰投地區空氣污染問題十分嚴重,如:彰濱工業區位於彰化縣伸港、線西、鹿港等鄉鎮海埔新生地,由於成立之初計畫區內將有石化、鋼鐵等工業,因此其空氣污染標準十分寬鬆,至今排放總量依然使用1998年所核定的標準,其中SOx(硫氧化物SO2與SO3的合稱)就高達19600(噸/年)。又如臺中港有中龍鋼鐵,臺中火力發電廠,皆是空氣污染的源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說會與工業局研商商議訂出中部空氣污染總量,但至今只見「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遲遲未針對中部地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草案。又如雲嘉南地區有臺塑六輕廠,是臺灣最重要的石化工業重鎮,亦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4年6月前,訂定出「中彰投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減量管制計畫草案」、「雲嘉南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減量管制計畫草案」,並將上述草案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二十七)有鑑於雲林縣斗六市因地理位置於中央山脈和八卦山腳下,加上地形為窪地、以及風向和地形風關係等因素,容易造成空氣污染物滯留而不易擴散;並且之前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數據顯示,雲林縣斗六市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全國最高,此與六輕與臺中火力發電廠等皆有關係,故為加強監測並改善空氣品質,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協助雲林縣政府增設交通測站,並將執行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劉建國 第2項 環境檢驗所 新增決議2項: (一)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科技發展」項下「環境檢驗─科技發展」新增預算1,470萬元,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技術開發、奈米碳管修飾分析、微萃取技術開發、奈米環境評析等8項委辦計畫。上述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類似研究內容,於以往年度亦已進行多次研究,包含103年度已編列1,170萬元進行相似研究,104年又再增加預算加以進行,妥當性有待商榷,研究內容與效益不明,預算使用不易監督。此外,8項研究計畫皆為委辦,是否有失環檢所具有研究性質之設立目的,相關日常研究業務不應全數委外。爰凍結「環境檢驗─科技發展」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二)104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檢驗」計畫中,編列1億2,278萬4,000元。查為辦理「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102年度至107年度將逐步汰換檢測器材,104年度預算額雖較往年較少,但104年已屆計畫中期,仍未見該項計畫之施行成果、績效及未來施行評估報告,為妥善提升國家計畫施行成果。爰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提出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施行成效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持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費鴻泰  廖國棟(代) 周倪安  柯建銘  蔡其昌(柯代)      蕭美琴(柯代)     賴振昌  葉津鈴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43分) 繼續開會(11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各黨團同意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表決項目第5案及第25案新增民進黨黨團提出對案列入表決。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除留待表決部分以外,其餘項目均已完成二讀,繼續處理留待表決部分,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發表決卡。 (按鈴中)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一案通案決議部分。 宣讀台聯黨團提案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A)有鑑於去(103)年11月底九合一選舉過後,人民以選票否定了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施政,江宜樺亦宣布請辭負責,副院長毛治國旋即臨危受命出任閣揆。惟基於責任政治,既然行政院院長內閣總辭,即代表江宜樺的施政計劃不被人民肯定,若新上任的行政院長毛治國只是延續江宜樺的作為,這樣的「江規毛隨」,便失去重新組閣之意義,人民更感受不到政府的改革誠意何在?既然是「江下毛上」,人民當然皆莫不期盼令人耳目一新的政府團隊,能帶給全民改變與希望。 復鑒於年度總預算即是政府施政計畫之具體表現,想當然耳,新上任的內閣就應該要提出新的施政計劃和預算書,以向全民及立法院負責,才有改組的意義,而非僅有「看守」功能。 基此,為期許毛治國出任閣揆能夠勵精圖治,或可學唐朝名相姚崇,有當個「救時宰相」的魄力,爰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回10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要求重新編列「毛治國內閣之104年度預算」,不應延續已請辭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預算案、施政方針,甚至江宜樺院長提出之相關法案也應一併重新檢討。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一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行政院應立即撤回10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重新編列毛治國內閣之104年度預算」乙案。鑑於行政院毛院長已1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且104年度總預算案業經本院各委員會完成分組審查,基於政府施政具延續性,以及預算審議時效與成本效益等考量,爰建請免予退回重編。 說明: 1.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經行政院依預算法規定,於103年8月29日送本院審議,並由江前院長於9月29日及9月30日報告施政計畫與預算編製情形及備詢後,交付本院各委員會進行分組審查。 2.嗣配合內閣改組,行政院毛院長業已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並於103年12月12日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完成報告及詢答。 3.綜上,鑑於行政院毛院長已於1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施政方針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應處理報告,且104年度總預算案業經本院各委員會於今(104)年1月8日完成分組審查,基於政府施政具延續性,以及預算審議時效與成本效益等考量,爰建請免予退回重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先處理台聯黨團提案,贊成台聯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97人,棄權者0人。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0人 二、反對者:97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台聯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的結果,提議要求重付表決。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台聯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二、反對者:9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二案,宣讀民進黨黨團提案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二A)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公教人員之待遇包括本俸及加給,並未有「生活津貼」之規定。然「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卻另訂有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生活津貼,並以行政函令准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可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據統計,中央及地方政府現職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1年計需經費超過45億元,支(兼)領月退休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支給,1年則高達約13億元。 早年由於軍公教人員薪俸稍低,故以福利來鼓勵國民投入公務行列,尚可理解;然現今軍公教人員無論薪資或福利均不遜於一般企業,甚至更好,時空環境顯已改變,實有重新審視該一「生活津貼」之必要及合理性。況國家財政困難,一般民眾薪資水準無法提升,以人民繳納之稅款補助已領取優渥俸給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費,除與大法官解釋有關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依據之意旨相悖外,亦恐加劇軍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間的相對剝奪感;且目前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均有學雜費減免相關措施,若軍公教人員家庭確有需要並符合相關要件,政府應協助其循求此一管道因應。爰除全數刪除104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外;另基於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分配的正當性,行政院應責成相關機關就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生活津貼」之適法性、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負擔等,儘速檢討並提出具體之因應作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二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全數刪除104年度退休(職)、退役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預算,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乙案。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為加強對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照顧,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行政院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隨著時代環境變遷,政府對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合理規劃,係以調整俸給為主,並逐步簡併供應性給與。目前子女教育補助費按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分別支給500元至35,800元不等,即係配合上開簡併政策,自85學年度起凍結補助金額不再調整,且僅得就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及子女教育補助擇一支領,不得重複請領。 3.中央各機關104年度總預算案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0億9,321萬1,000元(包含中央研究院50萬元、考試院主管1億6,377萬8,000元、國防部主管500萬8,000元、教育部主管930萬元及退輔會主管8億3,092萬5,000元),基於軍公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發給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另隨著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逐年增加,長期而言,經費需求將呈下降趨勢,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邱委員文彥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二、反對者:6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三案,宣讀台聯黨團提案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三A)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共計編列10億8,770萬3,000元(分別由銓敘部籌編1億6,377萬8,000元、退輔會編列8億3,092萬5,000元、教育部編列930萬元)支應。有鑑於「軍公教退休人員」本就「已失現職」之身分,顯非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適用對象,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且該項預算之核給,係行政院逕以函令准允該等退休人員得比照辦理,不但於法無據,更有違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亦恐與大法官釋字第443及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違悖。爰此,針對「軍公教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建議全數刪減,並要求以後年度不得再編列。 說明: 1.查行政院逕自以函令准允自民國65年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以「政府本於對受僱者退休生活之照顧義務,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裁量,認為當屬給付行政措施」。其是否須有法律上之依據,觀諸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意旨,宜視給付之內涵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定,顯見此種作為恐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悖。 2.觀諸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略以:「……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3.再查大法官釋字第614號略以:「……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三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以行政院函令准予支(兼)領月退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於法無據,爰建議全數刪除」乙案。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爰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為加強對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照顧,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行政院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隨著時代環境變遷,政府對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合理規劃,係以調整俸給為主,並逐步簡併供應性給與。目前子女教育補助費按就讀之學制區分,自小學至大學,分別支給500元至35,800元不等,即係配合上開簡併政策,自85學年度起凍結補助金額不再調整,且僅得就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及子女教育補助擇一支領,不得重複請領。 3.中央各機關104年度總預算案編列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10億9,321萬1,000元(包含中央研究院50萬元、考試院主管1億6,377萬8,000元、國防部主管500萬8,000元、教育部主管930萬元及退輔會主管8億3,092萬5,000元),基於軍公教人員在職時戮力從公,發給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另隨著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逐年增加,長期而言,經費需求將呈下降趨勢,爰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台聯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二、反對者:6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四案,宣讀民進黨黨團提案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四A)行政院於去(103)年8月21日公告「103年度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由原來2萬元以下,改定為2萬5,000元以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配合此一發放標準之放寬,增列相關年終慰問金預算約9億元。 社會大眾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不滿已久,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經過多方折衝,勉予達成年終慰問金發放標準;現行政院卻片面決定放寬發放標準,適值選舉年,不僅令人有「政策綁票」之疑,更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基於社會公平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且原訂標準已涵蓋「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等對象,實不應再任意調整放寬,引起民怨及社會紛爭;爰要求行政院應依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所訂之標準,重新公告103年度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中較102年度標準放寬所增加之預算,應予全數刪除;以後年度應比照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蕭美琴 尤美女 (四B)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蕭委員美琴等提案:「要求行政院應依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所訂之標準,重新公告103年度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標準;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中較102年度標準放寬所增加之預算應全數刪除;以後年度應比照辦理」乙案。鑑於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係依發給辦法已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103年終慰問金發給基準數額公告調整為2萬5,000元以下,尚屬合理,建請予以維持。 說明: 1.行政院前依本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為原則,在102年9月5日訂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依該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指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的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同條第2項規定,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公告調整。是以,該發給辦法已從照顧弱勢,並考量經濟條件的變動,設計合宜的制度化調整機制。 2.考量年終慰問金制度調整迄今,國民所得及食物類消費者物價指數確有明顯成長,對於清苦退休人員及軍方眷屬造成生活壓力。又此制度於100年以前已維持近40年採取全面照顧,惟從101年訂定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的「照顧弱勢」門檻,造成月退休金(俸)略高於2萬元,生活清苦之退休(伍)人員產生極大的剝奪感。又實施以來,本院部分委員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預算審查過程或相關場合,亦屢屢反映恢復或放寬之意見。茲經行政院衡酌上述因素,於103年8月21日公告103年年終慰問金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為2萬5,000元以下,尚屬合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二、反對者:62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李桐豪  陳怡潔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五案,宣讀台聯黨團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及國民黨黨團提案。 (五A)有鑑於台灣投資環境持續惡化,政府始終提不出有效因應對策,導致國內投資意願低落,且各種產業紛紛外移,連帶造成政府稅收嚴重不足,國庫連年債台高築。惟政府各領導高層及全國軍公教卻仍享受各項適法性不足或不合理之福利,而所有經費卻由全民負擔,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尤其以「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之問題最為人民所詬病。面對偏高的公務人員退休金,目前享有18%優惠利率的退休人員(含中央、地方政府)數十萬人,國庫為負擔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所造成的利息補貼,每年均須編列超過500億元,成為國家財政的一大負擔。民國99年公務人員優存改革方案,宣稱可減少預算支出,但104年度又編列預算575億7,766萬元,完全看不出政府改革的實質效果。爰此,為避免國家財政持續惡化,甚至走向破產窘境,更為避免造成社會階級與族群對立,建議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適法性不足之「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575億7,766萬元,應予全數刪除,並自105年度起不得繼續編列是項預算。 說明: 1.自民國68年政府實施「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政策後,雖然有其特殊時空背景,惟鑑於軍、公、教因而得到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造成社會相當嚴重的「逆分配」,退休所得愈高的,政府補貼得愈多,變成社會階級對立抗爭,甚至民怨沖天。 2.民國84年7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因84年以前的年資仍採用舊制,舊制的退休金依舊可以「18%優惠存款利息」存入,優惠存款限額200萬元,每月最高仍有3萬元之利息補助,對於現今薪資所得不高之青年人,無疑是最大的不公不義。 3.根據統計,89年執政輪替後,更有上百位高官,以黨職併公職,結清年資領月退,平均申請退休的年資在20到30年之間,更甚者,包括資深民代、未經銓敘警察人員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下,被不當援用。高官高薪高退休金,還坐領18%之高優惠存款利息,難怪乎人民對「18%優惠存款利息」之社會觀感不佳。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五B)18%優惠存款利息補貼係早期政府鑑於軍公教待遇較低,所用以照顧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政策性福利措施。然時空環境已改變,現今軍公教人員無論薪資或福利均不遜於一般企業,甚至更好,此一政策性福利實有重新審視該之必要;況一般勞工實質薪資無法增長,以民眾納稅錢,來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18%優惠利息,勢必加劇社會對立,更令軍公教人員背負罵名;且政府負債龐大、財政艱鉅,實難以負擔每年龐大之利息補貼支出;爰要求相關單位應考量退休軍公教人員18%優惠利息之合理性,並儘速推動退休所得合理化之年金制度。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柯建銘 蕭美琴(柯代) (五C)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賴委員振昌等提案:「建議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適法性不足之『補助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575億7,766萬元,應予全數刪除,並自105年度起不得繼續編列是項預算」乙案。鑑於優惠存款制度業予法制化,且其利息補貼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編列之通案性問題,為免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1.優惠存款制度是政府有鑑於早期軍公教人員待遇微薄及退休實質所得偏低所建立用以照顧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政策性福利措施。為確保退休人員權益,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業增訂優惠存款之法源依據,因此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業已法制化,並無適法性不足問題;至於軍、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目前係分別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辦理。 2.茲以優惠存款之目的在照顧退休人員之生活,尤以早期退休人員,因所領退休金相當微薄,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優惠存款利息更可能為其唯一經濟來源,且是類人員多年事已高,是如刪除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預算,恐對其生活維持影響甚鉅。 3.又政府衡酌整體社經環境變遷,除了對於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已分別自86年1月1日、84年7月1日及85年2月1日起採行漸進取消措施外,近年來並持續以限縮優惠存款適用範圍與減少額度的方式予以改善;另為配合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優惠存款制度已再規劃直接調降18%優惠存款利率。長期而言,隨可優惠存款的人數與年資逐漸減少,政府之負擔亦將減輕,優惠存款制度將隨時間經過而終結。 4.綜上,考量近年來政府部門對於優惠存款措施已逐步予以限縮,其中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業已法制化,如將原編列之預算刪除,恐影響退休人員生活(尤其是早期退休及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況優惠存款利息之支給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若僅刪除中央政府之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預算,未對地方政府作一致性之通案處理,恐有失衡平。因此,中央政府編列之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利息,建請仍照原編列預算通過,免予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主席:現在先處理台聯黨團提案。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台聯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9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賴振昌  周倪安  葉津鈴 二、反對者:96人 孫大千  林鴻池  廖國棟  費鴻泰  曾巨威  蔡正元  顏寬恒  黃昭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煌瑯  薛 凌  田秋堇  尤美女  蕭美琴  柯建銘  蔡其昌  羅淑蕾  吳育昇  盧嘉辰  王廷升  王進士  鄭汝芬  江啟臣  林滄敏  呂學樟  劉建國  陳其邁  葉宜津  邱議瑩  蘇震清  黃偉哲  江惠貞  徐欣瑩  李鴻鈞  蔡錦隆  林國正  蘇清泉  張嘉郡  陳碧涵  徐少萍  李貴敏  楊玉欣  林淑芬  劉櫂豪  林岱樺  陳唐山  陳亭妃  楊 曜  邱志偉  王育敏  林郁方  林德福  楊應雄  廖正井  張慶忠  黃志雄  楊麗環  孔文吉  許添財  李俊俋  趙天麟  吳秉叡  高志鵬  李應元  陳歐珀  段宜康  呂玉玲  蔣乃辛  羅明才  盧秀燕  邱文彥  謝國樑  王惠美  馬文君  吳育仁  陳超明  陳根德  賴士葆  姚文智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智傑  李昆澤  陳節如  鄭麗君  何欣純  簡東明  陳學聖  鄭天財  陳鎮湘  陳淑慧  潘維剛  紀國棟  詹凱臣  李慶華 三、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