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宣讀第一條。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協商條文。 第 三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協商條文。 第 四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主席: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 九 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大法官書記處。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十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二刪除。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 十 條  司法院各廳各置廳長、副廳長一人;各處各置處長、副處長一人。廳長、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廳長、副處長,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廳長、處長分別掌理各該廳、處業務;各副廳長、副處長襄助廳長、處長處理業務。 主席: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法制意見之提供及其他交辦事項。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十二條  司法院置秘書八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纂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高級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四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八人,專員四十二人至五十四人,分析師四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管理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七人至一百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速記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官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設計師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助理員一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主席: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協助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主席:第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十四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司法院設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政風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十六條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大法官書記處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股長得由薦任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主席:第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二十條刪除。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及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司法院因保存、陳列司法文物需要,得設司法博物館;其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司法院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2項。 附帶決議: 一、針對第三條大法官職權範圍宜包括國家公權力行為違憲案件(憲法訴願制度)。其適用範圍、施行日期,於審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另行討論。 二、大法官單一性別名額,不宜低於總名額四分之一。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2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現在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9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修正之司法院組織法最主要的其實就是大法官的資格,大法官的資格牽涉到大法官的職權,所以原來在本法第三條規定的大法官職掌為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宜,但是每個民主國家都有憲法法院,因憲法法院在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台灣號稱人權立國,我們也通過了5個人權公約,因此,希望由大法官組成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最後保障所在之憲法法院,而負責在憲法法院審理案件的大法官當然要具備很清楚的人權觀念,針對憲法訴願,也就是當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違憲的部分進行審查,所以,這次修正針對大法官的資格,將立法委員排除,因為立法委員可能不適任,但是增加了檢察官和律師,不過檢察官必須執業15年,同時把原來的法官資歷改為實任法官15年以上、把教授的資歷從10年改為12年,希望能夠遴選出更具有資格的大法官,以真正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對於一個民主國家而言,憲法法院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因此這次修法最重要的就是大法官的資格。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林岱樺等27人、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吳宜臻等3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7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再生及人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因尚待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二案。 四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暨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因尚待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 四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因尚待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 四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暨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因尚待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五案。 四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四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鄭汝芬等24人、委員田秋堇等16人、委員吳宜臻等20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29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3人擬具「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黃昭順等25人分別擬具「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國正等1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安全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6人擬具「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環境資源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 四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8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5人擬具「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5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5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 四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委員邱文彥等81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十九案。 四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案。 五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一案。 五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二案。 五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三案。 五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四案。 五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協商時間:104年1月15日(星期四)12時20分至12時45分 協商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協商結論: 通過條文 一、第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第六十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一百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主持人:田秋堇 協商代表:楊玉欣  劉建國  鄭汝芬  蘇清泉  趙天麟  蔡錦隆  費鴻泰  蕭美琴  葉宜津  李昆澤  廖國棟  柯建銘  蔡其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蔣乃辛  周倪安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五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宣讀第六十條協商條文。 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條協商條文。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主席:第一百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五案。 五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及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本案做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十六案。 五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8人及委員吳育昇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