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4年1月12日(星期一)9時至14時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德福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分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5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盧秀燕  薛 凌  孫大千  李應元  賴振昌  費鴻泰  羅明才     委員出席11人 請假委員:翁重鈞  蔡正元 列席委員:黃昭順  廖國棟  陳歐珀  李桐豪  陳明文  李貴敏  周倪安  楊瓊瓔  吳育仁  鄭天財  蔣乃辛  黃偉哲  劉櫂豪  邱文彥  廖正井  陳淑慧  陳亭妃  王惠美  葉津鈴  呂玉玲  簡東明  江惠貞  鄭汝芬  曾巨威  管碧玲  楊麗環  徐欣瑩    委員列席  27人 列席官員: 104年1月7日(星期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銘宗 銀行局 局長 詹庭禎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吳裕群 保險局 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財政部 部長 張盛和 國庫署 署長 凌忠嫄 賦稅署 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 署長 饒 平 國有財產署 署長 莊翠雲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蘇俊榮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紀珠 總經理 蕭長瑞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光曦 總經理 高明賢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朱潤逢 總經理 林水永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蔡友才 總經理 魏美玉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蔡慶年 總經理 鄭美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周伯蕉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燈城 總經理 劉茂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楊豊彥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廖燦昌 總經理 林士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林鴻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長 黃添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明道 總經理 施建安 104年1月8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銘宗 銀行局 局長 詹庭禎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吳裕群 保險局 局長 曾玉瓊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法律事務處 主任秘書 李滿治 主計室 主任 黃凱苹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董事長 洪茂蔚 院長 鄭貞茂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高福源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陳明仁 總經理 張萬里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朱雲鵬 總經理 蔡 康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董事長 桂先農 總經理 梁正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建智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秀容 主  席:薛召集委員凌(1月8日李委員應元代理)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4年1月7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就「參加金融三會之過程並提出我國因應作法」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率公股行庫主管就「金融體系聯貸運作情況」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財政部張部長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薛凌、孫大千、李應元、賴振昌、費鴻泰、曾巨威、羅明才、李桐豪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104年1月8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案。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許添財、吳秉叡、盧秀燕、林德福、賴士葆、賴振昌、李應元、費鴻泰、孫大千等9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薛凌、周倪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決議: 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億9,384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9,384萬2,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資」12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11萬元(自強活動經費)、「業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80萬2,000元,共計減列103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281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03萬2,000元,改列為103萬2,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06萬4,000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億2,21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7,110萬8,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資」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2萬元,共計減列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7,102萬8,000元。 3.本期短絀:原列4,899萬8,000元,減列8萬元,改列為4,891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7億9,446萬8,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4億5,627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職員薪金」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2萬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4萬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1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5,627萬元。 3.本期賸餘:3億3,819萬8,00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72億0,25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270億3,308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員工薪津」6萬元(房屋津貼)、「自強活動費」3萬3,000元、「服務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0萬元、「公共關係費」10萬元,共計減列3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0億3,269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949萬5,000元,增列39萬3,000元,改列為1億6,988萬8,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0,241萬2,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0,241萬2,000元,減列「管理費用」項下「職工福利」1萬9,000元(自強活動經費),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撥回基金」1萬9,000元,改列為1億0,241萬2,000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5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7,92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7,921萬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12萬元(房屋津貼)、「其他福利費」4萬7,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16萬7,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904萬3,000元。 3.稅前賸餘:原列0元,增列16萬7,000元,改列為16萬7,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4,745萬7,000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億4,744萬5,000元,減列「用人費用」項下「津貼」6萬元(房屋津貼)、「福利費」3萬3,000元(自強活動經費),共計減列9萬3,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735萬2,000元。 3.本期賸餘:原列1萬2,000元,增列9萬3,000元,改列為10萬5,000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3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書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薛召集委員凌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財團法人若年度預算中未接受政府預算補助,屬自籌財源之業務單位,如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且基金運作績效優良,建請主管機關允許其得比照營業單位依法編列績效獎金。 提案人:羅明才  李應元  賴士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針對「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擬具「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陳根德等38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1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佳龍等18人擬具「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等6案。 主席:有委員要求會議詢問,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只能發言一輪,沒有第二輪。 首先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同仁。今日議程為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針對「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專題報告,這個發放不是不能夠談,但這樣的題目讓人感覺已經有價值判斷在裡面,我認為是不恰當的。如果委員會開會要先替人家做價值判斷,本席舉個例子,我們下次就來排「新北市三環三線朱立倫市長違法先行動工跳票案將檢討」專題報告,請問這樣合理嗎?我認為題目的設定不能有主觀的價值判斷在裡面,高雄市如何運用各界善款,這個自有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將來也有主管機關能夠規範,而今天所排的專題報告直接把「濫發」這兩個字放在題目裡面,本席認為不妥當,特別提出來留下紀錄。 再者,按照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請高雄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函報中央備查,而現在才104年的1月,尚且不符法律所規定備查的時間,就迫不及待要排這個專題報告,不免啟人疑竇。古人說:「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就是避免招惹無端的懷疑,在本會期最後一個禮拜的委員會,排這樣的議程要來討論這個問題,這會讓我們高雄的立委非常不安,高雄的立委都出席了,代表他們對這一點也有疑慮,所以我希望還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本席就以上程序問題就教於大家,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議瑩發言。 邱委員議瑩: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很少出席財委會,因為財政不是本席的專業,我今天特別來財委會,因為上個禮拜所發的會議通知,針對「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的專題報告,我不曉得這個議題設定是怎麼來的,為什麼主席一開始就認定它是浮濫發放?如果你認定這是浮濫發放的話,那就是變成弊案,必須要進行偵查,也不會是一個專題報告就可以了事的。所以,本席在此想要懇請主席,是否可以把專題報告的題目做一些修正?至少給我們一個公平說明的機會,也給社會各界公平看待的機會,也給主席一個不介入政爭、不做政治鬥爭之實的機會。 剛才吳委員秉叡非常清楚的提及,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規定,相關的單位管理人在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把所有捐款處理情形送中央備查,如果依照這個條例規定,兩個月的時間還沒有到,而衛福部在過去一段時間,曾經幾度發文要求市政府必須每一季要上網公開所有捐款的發放情形和使用情形,高雄市政府都照做了,如果依照衛福部的要求每一季公開,現在也還不到第二季公開的時間,如果依照公益勸募條例,也還沒有到二個月之後公布備查的時間。所以,本席不瞭解我們英明神武的主席今天排這個專題報告的用意何在,如果讓我們將之界定為再一次的MG149案,又是再一次的政治鬥爭,其實可以免了,因為選舉都結束了,所有的政治鬥爭是否可以到此適可而止?懇請英明神武的主席,是不是能夠在您睿智的領導之下,把這個專題報告的題目略做修正?亦即邀請衛福部來報告高雄氣爆事件專款的使用情形,我認為這會比較符合事實,謝謝。 主席:本席最後會統一說明。繼續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也很少來財委會,今天特別來的目的是要釐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相關的法規爭議。首先,就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社會救助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這在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得非常清楚。剛才吳委員秉叡也提到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地方政府募款的財務監督必須在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按照相關的法令,備查就是由相關的機關做好財務報告讓上級機關知悉相關的情況,這叫作備查,並不是審查。另外,就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如果發現有財務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該報告有關機關,這個機關包括監察院以及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再就審計法第十條的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當然也不受立法院干涉;審計人員列席立法院,除了決算報告之外,其他大概就是在預算跟法案審議時才會來立法院。所以,本席真的很難理解財委會今天排這個專題報告的用意。按照公益勸募條例,它對應的機關理當是衛福部,應該是由社環委員會來排定;如果按照地方制度法,當然也是由內政委員會排定審議;假如說勉強跟高雄氣爆捐款有關、屬於財委會的職掌,那應該是前政務委員楊秋興當時在氣爆發生時南下高雄,曾經提到行政院將撥付176億預算從事高雄市的相關救災工作。所以,本席具體提案,財委會應該要立刻變更議程,邀請行政院及主計總處報告行政院救災之預算編列及撥付災害準備金援助高雄的專案報告,這才符合財委會的職掌。 假如主席的針對性那麼強,以「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為專題報告,就我個人的解讀,這是很明顯的政治操作,坦白講,我覺得國民黨並沒有記取敗選的教訓,在救災時還忙著從事政治鬥爭。假如此例一開,是不是以後民進黨執政時也可以排「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是否有浮濫收受政治獻金或浮濫發放捐款」專題報告?當然我認為這在法令上是相當不宜。 主席:發言時間到了,謝謝陳委員,我稍後會統一說明。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不希望財委會開此一惡例…… 主席:這個不是惡例,我稍後會說明,我說明之後,絕對會讓你心服。 陳委員其邁:逾越了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也破壞了立法院、監察院及地方制度的法律規範。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我比較不客氣,大家不必太客氣,事情的本質是什麼,我們就大方說出來,實則這是立法院從去年以來的第二度惡鬥。第一次惡鬥是發生在社環委員會,排了一個器官移植事件的專案報告,叫蔣部長配合鬥爭柯文哲,把台大醫院說成是殺人工廠。第二次惡鬥就是今天,鬥完柯文哲就鬥陳菊,今天排這個案是高度的不當,我以「三不」來作說明,即時機不對、資料不全、狀況不明,分述如下。 第一個是時機不對。高雄市政府有幾個公婆啊?真正的公婆告訴他們在今年2月才必須備查的案,今天財委會就叫他們來報告,我問了高雄市政府,他們現在正在整理相關資料中,連高雄市政府的資料都還沒有整理完畢,文都還沒有上到衛福部,也還沒有上到審計部,應該就是上衛福部就好,所以第一個是時機不對,高雄市政府正在彙整資料,依法要在2月底前送到中央備查。 第二個是資料不全。今天叫我們怎麼審?資料還沒有給,沒有資料啊!因為高雄市政府還沒有送上來,衛福部有可能給我們詳細資料嗎?不可能啊!主席好厲害,資料不全,你還可以審! 第三個是狀況不明。請問主席,你去會勘了嗎?你去看過了嗎?請問在場的財委會同仁,除了今天我們高雄幫立委來出席,每個人都知道現場狀況之外,請問財委會有哪一位委員曾經到現場去會勘?沒有去現勘,怎麼知道發放的範圍對或錯?主席已經在電視上惡意誣衊高雄市政府擴大發放範圍,形同買票,這是胡說八道!我請教主席,沒有去會勘怎麼會知道發放範圍該在哪裡? 本席提出以上「三不」,即時機不對、資料不全、狀況不明,請問如何審查?所以,我也主張變更議程,我主張的變更議程是我們馬上殺過去現場會勘,要審查可以、要當公婆可以,讓林德福委員也來當這件事情的公婆,除了衛福部,財委會也來當公婆,我都支持,總要讓我們對狀況明確一點吧!所以趕快殺過去,好不好?變更議程,現場會勘,會勘後再審查。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同仁。在會議詢問的一開始,對於這次主席及財委會安排此一帶有強烈負面評價的議程,干擾重建工程,本席身為災區及重建區的立法委員,受災的15個里全部都在本席的選區,從7月31日當晚開始至今,仍然還在努力進行重建工作的所有救災救難英雄、所有市府同仁及市民朋友,我們要向主席及財委會表達嚴正的遺憾跟抗議!我們抗議的是,立法院各政黨面對這麼大的世紀災難,不能有任何朝野之分、不能有任何黨派之別。中央政府事實上也撥付了相當的金額幫助高雄,全國各界紛紛捐出善款幫助高雄,我們都非常感謝,可是我們也希望立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監督,不要為了不明的目的,或許是要轉移目前在台南市黑金亂政、賄選疑雲的惡評;或許是要在朱立倫主席上台之前,幫忙踹民進黨執政一腳,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朱立倫或國民黨的原意,但是林委員您這樣安排,嚴重地干擾我們的重建進度,我們真的感到萬分遺憾。 依法而論,中央機關其實也收到許多民眾捐贈的善款,我們身為立法委員,本席建議是不是應該先從這部分開始監督?另外,剛才管碧玲委員說得很好,高雄現在還有許多需要關心的地方,雖然路已經平了,可是我們的心靈還需要重建。我們看到五月天去了,我們看到紙風車去了,我們看到全世界、全國各地許許多多民眾不斷地關心高雄,我誠摯地邀請林委員,或許你曾來過我沒有看到,整個救災重建的過程中沒有看到您來關心高雄人,今天您老人家安排了這樣一個議程,逼得我們所有人停下腳步來配合您演出這個荒謬的大劇。我還是必須說,我要再一次代表高雄市這15個里目前在進行心靈重建的市民向您表達抗議,我們要的是您的關懷,我們不需要您對高雄的污衊;我們要的是您對高雄災民的支持,不是您違反法紀、完全違反法律所有規範的範圍而安排這樣一個議程,我希望能夠改變今天的議程。謝謝。 主席:最後一位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提議變更議程,希望主席帶領所有關心高雄氣爆事件的委員們,我們一起到高雄走一遭,去看一看現場的狀況,還有我們災民的心聲。今天這個議程可以稱為LDS議程─攪豬屎(喇D賽)議程,事實上之前財委員也曾安排請審計部及台大醫院院長來攻擊柯文哲MG149帳戶的議程,當時審計部長林慶隆回答得不太清楚,國民黨委員還罵他「混吃等死」。財委會還有許多法案尚未處理,自從縣市合併之後,財政收支劃分法至今仍未能完成修正;台灣的稅法,包括財產來源課稅、如何縮短貧富差距等等,事實上財委會還有許多事情要做。但是財委會今天卻排這個議程,可說是搞政治鬥爭,對高雄秋後算帳,想趁機捅一刀,我認為財委會安排這個議程是尸位素餐、吃飽太閒、占著茅坑不拉屎;其實不是不拉屎,是占著茅坑亂拉屎。 12月6日靈糧堂舉行國家祈禱早餐會,我們聽到當時的牧師表示他為國家和總統禱告時,從神得到八個字:「大破大立脫胎換骨」,馬英九因此以「社會和解、朝野合作、兩岸和平」為題發表元旦祝詞,他說所有的不滿到他為止,他願意一個人承擔,家和萬事興。請問今天召委安排這個議程是馬英九的意思,還是朱立倫的意思?為什麼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都是假的?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整個過程中高雄市府如何處理善款都公開透明,除了希望大家到高雄災區走一遭之外,也希望所有委員尤其是主席能上網看一看高雄市政府的公告,不論是整個氣爆過程的處理,或是善款委員會的決議過程,我們都一一公開。所以我們希望今天這個LDS議程能夠變更成到高雄氣爆現場走一遭,不要憑空污衊、政治鬥爭、侮辱我們高雄人,希望主席配合我們的意見變更議程。謝謝。 主席:李昆澤委員要求發言,但在李委員到場前我已經宣布,李委員,抱歉了。我作個統一說明,為什麼我會安排這個專案報告?最主要的原因是,上次我在委員會會議過程中特別問過審計長,當時有許多民眾打電話給我,詢問為何同是高雄市民,他們卻沒有收到六千元,事後我請審計長把整個資料送給我,我一看,總共發了27個里,每一家戶各發六千元,共兩萬八千多戶。今天我之所以安排這個專案報告,是因為高雄氣爆事件的善款來自大家的愛心,一定要用在刀口上,而且我的題目也訂為「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請相關機關報告有或者沒有濫發各界善款,我並未指稱高雄市政府濫發各界善款。 本席親身參與過九二一賑災過程,為了九二一賑災,我去募了四千多萬,那四千多萬善款,每一筆都送到災區、內政部及台北縣政府,當時是蘇貞昌擔任縣長,我給台北縣政府一千萬幫助他處理「博士的家」一案;另外,也給內政部一千萬,其他善款則直接送到災區拿收據回來,事後審計部要求審計室把每一筆捐款都瞭解得清清楚楚。 雖然今天沒有高雄市政府官員列席,但是畢竟主管單位包括衛福部、審計部官員都已列席,我們希望透過詢答的過程讓各界釋疑。為什麼要讓各界釋疑?因為這是各界的愛心。我並沒有說高雄市政府濫發各界善款,我的題目不是這樣寫,而是「有無」,要是沒有的話……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沒資料怎麼審? 主席:這個不是要審,這個過程是要瞭解、詢問、查證,整個內容寫得很清楚,後面一筆、一筆都寫得非常清楚,你有沒有看?對不對?我們今天要瞭解,為什麼發放27個里?很多市民……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主席,程序問題啦!主持議事沒有程序問題只限發言一輪的,程序問題可以隨時提出。 主席:我跟你說,我已經講得很清楚,這個……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就像我剛才講的,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主席:我身為主席,就是有權力可以排……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你有權力可以排,我就有權要求針對程序問題發言。 主席:你要提出程序問題,剛才會議一開始我就宣告了。我跟你講,其實我們今天是針對問題啦!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所有的議事問題中,程序問題優先,哪有什麼程序問題只限發言一輪的,現在來登記第二輪…… 主席:我剛才已經講過只有一輪而已。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你講過是你講過,我要程序發言啊! 陳委員其邁:委員會的主席不是土皇帝,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主席:請各位媒體記者女士先生,大家今天針對問題探討,我們沒有針對性。 陳委員其邁:林委員假如對於高雄市的重建有意見,按照地方制度法,我建議林委員去競選高雄市市議員,地方救助是屬於地方主管機關的相關自治事項啊! 主席:拜託!你說地方救助,今天審計部有列席,高雄市審計處也派員列席,這個為什麼不能要求呢?這些善款要是發放得坦蕩蕩,我相信大家都看在眼裡。 陳委員其邁:按照審計法的規定,你也要依法行政啊!假如有問題也不是通知林德福,又不是通知皇帝,假如有問題,那也是要通知各主管機關函請監察院或是相關的刑事偵查單位,也不是立法院啊! 趙委員天麟:(在席位上)每天都有上網更新,你有沒有上網去看? 主席:這不是更新不更新的問題,尤其在選舉前,這些善款的發放對象總共有27個里,一共二萬八千多戶…… 陳委員其邁: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主席安排這個會議就是踐踏審計權,我告訴你,你是在踐踏審計權!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啦!休息5分鐘!休息5分鐘! 陳委員其邁:你是在為政治鬥爭背書,是踐踏審計權。 吳委員秉叡:(在台下)主席在主持議事,委員要求程序發言沒有只能一輪的。 陳委員其邁:主席,你怎麼可以要怎麼樣就怎麼樣? 主席:我剛才已經講過了。 吳委員秉叡:(在台下)你根據哪一條議事規則的規定?你問主任秘書,程序問題是不是最優先? 邱委員議瑩:主席,你已經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我請你就不要休息了。我告訴你,善款發放27個里,我也住在災區,我也是高雄市市民,但是我沒有領到6,000元,因為劃定範圍是有一定的範圍限制,請你去深入瞭解。 主席:27個里的範圍有多大? 邱委員議瑩:不是只要是高雄市民就可以領到6,000元啦!我也住在那27個里裡面。 主席:這都是大家的愛心善款,錢要花在刀口上,今天要是善款發得沒有問題,都是坦蕩蕩,我相信是可以接受檢視,對不對? 陳委員其邁:高雄市的上級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所以你今天要排的是請行政院來說明災害準備金的編列狀況和執行情形。 主席:不是行政院,我跟你講,我今天也要求審計部…… 趙委員天麟:你想要消費災區、災民,拿災民來做政治鬥爭,我覺得非常噁心啦!林德福委員完全沒有踏到高雄一步去關心災民…… 主席:大家的愛心善款有四十五億多…… 趙委員天麟:你用政治鬥爭…… 你很敢耶! 主席:我為什麼很敢? 趙委員天麟:你真的很敢! 主席:我有什麼敢?我做事坦蕩蕩! 趙委員天麟: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事嗎?你在阻礙災區的重建工程,你這樣的政治鬥爭是朱立倫上台所指示你的嗎?是國民黨在高雄大敗之後對高雄人的秋後算帳嗎?秋後算帳也不能拿重建區開玩笑啊! 管委員碧玲:我跟各位報告一個程序問題,你們知道程序不當嚴重到什麼程度嗎?今天審計長根本不應該來,審計長根本應該要請假,為什麼?因為高雄處理這個案子的審計處根本連審都還沒有審,連高雄市審計處都還沒有審完,審計長怎麼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今天審計長來這裡列席算什麼?連審計處都還沒有審完的案,財委會拿什麼做審議基礎?審計處都還沒有審完,審計部能報告什麼內容?這是對災區的二度傷害!你們不知道高雄氣爆的傷害範圍有多廣,竟然在這裡說我們發放的範圍太廣,我們受到氣爆傷害的範圍有多廣,你到底懂不懂?讓我們受到這樣的二度傷害,全國人民愛高雄,你林德福這麼恨高雄,是不是?全國人民捐給高雄四十幾億,是因為他們知道這個氣爆的傷害是既大且廣,你連會勘都沒有會勘,就說發放幾個里、幾戶的範圍太廣了,你有沒有愛心呢?讓我們受到二度傷害! 趙委員天麟:本席要向林德福委員和財委會報告,恭喜你,在高雄市八一氣爆的重建工程中,將來的歷史會記住今天,就是2015年1月12日,在國民黨主導下,財委會在重建工程裡面寫下政治鬥爭最不光采的一頁!恭喜你,你成功了,你林德福在高雄歷史留名了,以後所有高雄人對於重建工程都會記得,國民黨的立委林德福阻礙重建工程,用立法院根本沒有資格、於法不合的審議,你成功的進入重建的歷史。但是本席必須正告財委會,不需要為林德福背書,我正告現在的文武百官,你們不可以在重建工程中留下這個汙點,力挽狂瀾吧!你現在就應該停止這樣於法不合的惡例,不可以在這邊開始。 陳委員其邁:高雄市這次的捐款全部都是依照公益勸募條例所成立的專戶,所以主管機關非常清楚,它是屬於衛福部,非財委會或財政部,這非常清楚,所以理論上,若是要報告也應該要向社環委員會報告,而不是來財委會報告。所有的公益捐款沒有一毛錢是來自於中央政府的補助,中央政府補助19億是有關道路、屬於營建署的預算,也應該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不是向財委會報告。所以,林德福委員對於高雄氣爆事件捐款,力圖進行政治操作的意圖非常明顯。 主席:好,請你們回座。剛才本席和本委員會的李應元委員協商過,他所寫的修正內容,本席可以接受,因為……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我的提案呢?要處理一下啊! 陳委員其邁:你今天開什麼會?今天不可能開會啦!你不處理我們的變更議程案,今天絕對不可能開會,我是高雄人,我站在這裡,你怎麼開會?開什麼玩笑! 主席:你們請回座,拜託!剛才我跟李應元委員有做過協調…… 陳委員其邁:你先把變更議程處理完! 主席:你要尊重本委員會。 陳委員其邁:按照立法院組織法相關的規定,財委會本來就不應該排這個議程啊! 主席:為什麼不應該排? 陳委員其邁:你又不是皇帝,你喜歡排什麼就排什麼?你喜歡亂搞就亂搞? 主席:我今天當主席啊!主席可以排定議程,我認為我今天是針對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之事…… 陳委員其邁:開什麼玩笑,所有捐款根本沒有一毛錢來自中央政府的補助,又不是預算的執行,你財委會憑什麼排這個專案報告? 主席:因為我們財委會所隸屬的有審計部、審計處、審計室,為什麼不能排? 管委員碧玲:連高雄市的審計處都還沒有收到報告、都還沒有審核,今天憑什麼來報告?今天有什麼資料來報告? 主席:請你們尊重本委員會。 管委員碧玲:高雄市的審計處都還沒有審完,今天憑什麼來報告?今天有什麼可以來報告的? 邱委員議瑩:什麼叫作「尊重本委員會」?要尊重高雄的委員哪! 管委員碧玲:對我們高雄二度傷害,你完全不知道高雄氣爆的範圍是既大且廣,你完全沒有去看,就說什麼發放範圍太廣,你下去高雄看,變更議程就是下去會勘,先會勘再報告。 主席:請你們回去,好不好?尊重本委員會,我剛才都很尊重你們。 陳委員其邁:主管機關是在衛福部,並不是在財政部,也不是行政院,你在亂排什麼? 主席:審計部。 邱委員議瑩:高雄人不是好欺負的! 主席:不是欺負高雄人,拜託,這都是大家的善款,四十五億多不用受監督嗎?今天要是坦蕩蕩,我們可以透明化,對不對? 陳委員其邁:這個…… 或者是報監察院依法處理,向立法院報告,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來就不受立法院監督,你連這個法律都不懂,當什麼立法委員?你以為是在當皇帝啊? 主席:只有你懂法律?本席也做了四屆立委,拜託!只有你才懂? 陳委員其邁:標準的流氓立委! 主席:什麼流氓立委?拜託! 陳委員其邁:你處理我們提的變更議程啊! 主席:有啊!我剛才有跟李應元委員講過了,不然你們就站在那裡好了,我就讓你們站一整天好了。 陳委員其邁:處理我們提的變更議程,主席要按照議事規則,你要處理我們提的變更議程案啊! 主席:本席很尊重你們,你們非本委員會的委員,本席有跟李應元委員講過,我認為李委員…… 李委員應元:(在席位上)我支持他們。 主席:你支持他們,好,那就讓他們站好了。謝謝。 陳委員其邁:你今天不用開會啦!你今天不處理我們的變更議程案,你不用開會了。你以為可以這樣隨便進行政治鬥爭,我們在野黨…… 主席:這是什麼政治鬥爭?難道善款不必透明化,讓大家監督、瞭解嗎? 邱委員議瑩:每天都有上網公告。 陳委員其邁:林德福委員,你連一毛錢都沒有捐…… 主席:二萬八千多戶,每戶發6,000元,發放了將近1億7,000萬,這都是大家的愛心,一分一毛都是大家的愛心耶! 陳委員其邁:沒有一毛錢是來自中央,監督不是你的職責。 趙委員天麟:我要代表衛環委員會跟你抗議,你今天排的這個報告是衛福部的報告,就告訴你結論了,還沒有到2月是沒有辦法依法報告,每天在網路上都有,你是看得懂還是看不懂國字啊?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啊?你竟然干涉到衛環委員會的職權,你叫衛福部去報告…… 主席:今天是次長來,拜託!本來他就可以來報告。 趙委員天麟:衛福部報告的結論就告訴你,沒有到2月,怎麼審查?你到底在急什麼啦?你是急著朱立倫上台之前要讓鬥爭高雄嗎?衛福部報告結論就告訴你沒有辦法審查! 主席:那是你自己講的,今天你要是坦蕩蕩的,就會讓大家檢視,怕什麼! 趙委員天麟:你這樣的嘴臉,高雄人都看在眼裏。 主席:看在眼裏就看在眼裏嘛! 吳委員秉叡:變更議程,第一項議程拿掉,現在我們3個在,我們提議變更議程。 邱委員議瑩:我告訴你,我們都非常坦蕩,全部都上網公告,我們只是對你排這個議程有意見。 陳委員其邁:處理變更議程。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不好意思,讓這些官員枯等那麼久,在野黨針對今天這個議題有強烈要求,本席並沒有屈服不屈服的問題,但本席與國民黨團本委員會的委員溝通過後,他們認為為了整個議事順利進行,尤其財委會裏面有很多金管會跟財政部重要的法案要繼續推動,所以本席從善如流,可以接受在兩個月以後,等氣爆事件資訊內容更詳盡時,再由審計部來立法院報告,而且衛福部到時候也要來報告。現在請衛福部、審計部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今天排這個專案報告,本席有幾句話要講,第一,雖然陳市長動用那麼多高雄市選出的立委來擋,但我相信真金不怕火煉,如果沒有問題,你怕什麼?而且這些都是大家的愛心、善款,一定要對社會好好交代。對於整個善款發放的標準,大家心中應都有一把尺,這些都是大家的愛心,一定要用在刀口上,絕對不容許濫發,有些高雄市民也質疑他們為什麼沒有收到善款。我們希望下次審計部、衛福部針對裏面的內容要做詳盡的說明及報告。 本次會議以合併報告及詢答、分別審查的方式來進行這3天的議程。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由本席、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根德、李委員桐豪、盧委員秀燕、孫委員大千、賴委員士葆、蕭委員美琴及謝委員國樑等依序來說明。請賴委員士葆暫代主席位。 主席(賴委員士葆代):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讓政府的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完善,立刻更正現行機關的名稱,應有其必要性,所以將原條文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這10個法律提案都是為了因應組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以上,謝謝。 主席(林委員德福):請提案人潘委員維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賴委員不說明。 請提案人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報告並回應委員的提案。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提出專案報告,至感榮幸,敬請指教。 壹、大院委員所提「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等10案 有關林德福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德福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依據行政院101年6月25日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原規定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爰委員修法意見,本會敬表贊同。 貳、銀行法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為協助銀行布局亞洲及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本會於103年7、8月間召開多次會議聽取業者意見,嗣於103年9月間邀集中央銀行、法務部、銀行公會及會員代表等開會研商。經衡酌當前金融市場之實際需要及綜整各界意見後,提出本次銀行法之修正。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條文共4條,修正要點如下: 1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為協助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商品,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滿足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吸引國內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發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爰刪除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最低還本期限之規定。 2授權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法:現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係遵循「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為使該應注意事項之訂定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俾利主管機關強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訂定辦法規範。 3銀行轉投資規定:相較於實收資本額,淨值較能反映公司經營現況及資本實力,修正以淨值作為投資限額基準,得增加商業銀行轉投資動能,有助於本會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海外布局政策目的之達成,爰將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由實收資本額修正以「淨值」為計算基礎。 (三)修法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如通過,將有助於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商品,吸引國內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使銀行有足夠併購動能,擴大海外布局,同時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及客戶權益保障亦有正面助益。 二、關於 大院委員所提之條文修正案 (一)有關潘維剛委員等20人及魏明谷委員等17人提案刪除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李桐豪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盧秀燕委員等25人提案修正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本會敬表同意。 (二)有關林佳龍委員等18人提案於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增訂商業銀行「經營與文化藝術或公益目的相關之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制案,本會敬表同意,惟建議酌作文字調整。 (三)有關盧秀燕委員等24人提案修正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將商業銀行轉投資限額修正為淨值之百分之二十案,基於該修正版本可能對部分銀行限縮投資動能,且本會對於銀行轉投資已有相當管理機制,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投資總額上限。 (四)有關陳根德委員等38人提案於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增訂銀行各項現金卡及信用卡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案,基於利率自由化為提升我國競爭力之必要措施,政府於74年起已陸續刪除利率管制相關法律,確立我國利率自由化政策。利率於自由經濟體制下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歐美主要先進國家多未制定利率上限之法規。金管會為引導雙卡利率合理化並減輕持卡人財務負擔,已持續採行相關措施,並對發卡機構辦理差別利率執行情形進行全面金融檢查及督促信用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降信用良好持卡人利率,且協助有還款困難民眾處理其債務清償事宜,爰無須於銀行法增訂雙卡利率上限規範。 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已特許銀行及證券業分別在境內設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吸引國際資金參與我國離境銀行與證券相關業務。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及鑑於金融服務之完整性,國際金融業務應涵蓋保險業務,因此本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修正核心內容,係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ffshore Insurance Unit,下稱OIU)。這也是本會積極推動的「保險業競爭力提升方案」其中一個重要措施。 (二)修正重點 本會於草案研議過程中,多次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相關意見已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2條,修正要點如下: 1辦理OIU業務及其資格條件:將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一環,並增訂保險業申請以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資格及該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需資金,其最低金額由本會定之。 2OIU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含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3明定授權辦法:增訂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4租稅優惠:增訂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等租稅優惠規定,但在我國境內資金運用所生者,仍依規定辦理徵免。其實施期間,自本條例生效日起算十年,十年內簽訂之有效契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依上開規定辦理租稅優惠及徵免。 (三)修法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預期藉由保險業OIU設置,有效擴大我國保險市場之規模,加深我國保險市場國際化程度,並提升我國經濟成長,培育並吸引國際保險專業人才,增加就業,以推動臺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對保險市場發展將帶來正面助益。 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金保法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三年來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及金融消費爭議的處理,已有相當成效。本會為因應國內外金融環境的變化,除了適時開放相關業務以符合金融市場的需求外,也要求金融服務業必須守法、守紀律、重視風險,並且必須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有鑑於外界經常質疑金融服務業為了業績而忽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本會爰參考英美等先進國家的作法,希望藉由相關制度規範,加重金融服務業者的責任,並增加金融消費者可請求的權利,以及增訂相關罰責與行政管制措施等,達到有效遏止金融市場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並使業者更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以確保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草案於研議過程中,已多次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相關意見已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2條,修正要點如下: 1酬金制度: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的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以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 2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促使金融服務業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慎重處理,提升金融服務業內部經營決策層級的重視與責任。 3懲罰性賠償: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增訂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過失或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或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4團體評議:增訂團體評議的規定,俾能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及節省評議資源。 5罰鍰及行政管制處分:為提高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與加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增訂罰鍰及行政管制處分等規定。其中罰鍰的範圍為新臺幣30萬元至1,000萬元,對於違反情節重大者並無上限,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又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輕重,為相關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最重可以廢止其營業許可。 (三)修法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將可強化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使金融市場的發展更加健全穩定。過去假設金融業銷售不當產品,最高處罰1,000萬,我們將其引進之後可能處罰10億,甚至更高金額,這是金管會在開會的同時引進的相關配套。 二、關於 大院委員所提之條文修正案 (一)有關林德福委員等21人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依組織法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亦有相同修正,本會敬表贊同。 (二)有關盧秀燕委員等19人所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項增訂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乙案,鑑於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種類繁多、行銷管道多元,本會已建立差異化保護規範。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如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一定管道行銷金融消費商品者(如電話行銷),已於相關規範中訂明應錄音或錄影之規定,且金保法已規定前開爭議應由金融服務業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其不利益應由金融服務業負擔。故金融服務業履行說明義務或揭露風險時,如因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認應採錄音錄影方式者,宜於金融業法相關規定中予以規範,不宜於金保法中作一致性規範。 (三)有關孫大千委員等19人所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項為「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方式為之」乙案,鑒於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與揭露義務,應視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實務之需求,採取多元化方式,以免影響金融消費活動之進行,金保法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七條已有彈性規定得採行之方式,如因商品或服務性質特殊認應以文字方式為之,宜於金融業法相關規定規範,不宜於金保法規定一律應以文字方式說明或揭露風險。 伍、保險法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與目的 近年來,由於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化,我國保險業之發展面臨許多重大挑戰。為此,本會持續推動多項措施,並在103年度發布「保險業競爭力提升方案」,鼓勵保險業在開放中把握契機。而對於財務不佳之保險業,本會亦視整體經濟環境,以審慎方式漸續處理。此次修法亦係本會繼103年8月接管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後之進一步強化措施,未來草案通過後,即可減少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對於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極有助益。 (二)修正重點 本會於本次修正草案研議過程中,曾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並將現階段已具備成熟推動條件之相關事項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8條,修正要點如下: 1刪除類似保險:考量應以業務性質及內涵判斷認定保險業務,而非僅檢視其是否具保險之名,為免誤解,爰刪除「類似保險」相關文字。 2立即糾正措施:為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理及保險業退場機制,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四個等級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之規範,並定明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理。 3外部複核精算簽證制度:增訂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資格條件、複核頻率及複核報告內容等其他應遵行事項。 4保險資金投資公建及社福事業: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 5強化內稽內控制度:為使保險業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提高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及各項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之罰鍰額度。 6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為強化銀行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增訂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三)修法預期效益 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將有益於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且可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督促保險業確實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及監理機制之修正,對保險市場秩序及制度之健全亦有正面助益。 二、關於 大院委員所提之條文修正案 (一)有關賴士葆委員等23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九條:委員提案方向與本會政策目的相同,並贊同委員所提有關保險經紀人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之建議;另考量法令架構,本會建議可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內容。 (二)有關蕭美琴委員、李應元委員、陳其邁委員、尤美女委員等23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建議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鑒於要保人違反誠實告知義務,將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另考量「實支實付型人身保險」具有損害填補性質,有防止不當得利之必要性,爰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有關賴士葆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本會評估在現行機制及法律限制下,保險業者難以執行,且修訂本會組織法與內政部資訊系統連結亦有適法性問題。基於法據、個人隱私與遺產繼承等面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有關謝國樑委員等26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考量現行規範及實務作業就投保年齡錯誤之情形已有完善處理機制,且經請壽險公會了解實務上並無因此發生爭議之情形,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五)有關賴士葆委員等31人提案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考量保險業已依現行規範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並將該文件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李委員應元代):請財政部張部長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說明立法旨趣。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次修正草案作一簡要說明。 隨著科技進步及環境保護概念興起,機動車輛使用之動力呈現多樣化發展,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第2項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於101年1月6日起3年內(至104年1月5日止)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各地方政府除福建省連江縣外,均據以訂有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各年度適用免稅情形如下: 年度 101 102 103 免稅電動車(輛) 319 487 574 稅額(元) 1,992,091 2,992,904 3,891 830 據經濟部研議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動向與力度,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有其必要性,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配合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將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由3年延長為6年(即自101年1月6日至107年1月5日止),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1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認同金融國際化,從亞太營運中心創立開始到今天,沒有人不認同台灣金融市場要國際化,但是成果呢?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努力了,因為過去可能沒有機制,但我們現在透過…… 許委員添財:怎麼這麼久?二十幾年了,怎麼會沒有機制?是誰的責任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譬如說,最明顯的就是我們的OBU去年是做到負面表列,跟委員報告,今年的OBU的獲利會有將近850億,成長了66%,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項。 許委員添財:過去希望亞太營運中心是真正的國際化,但是一直沒有成功,原因就是台灣沒有國際競爭力,後來OBU好像是一個新的契機,有所展現,其實是台商逃漏稅、避稅之用,所以是不健康的,也是負面的,有沒有這個問題?部長,有沒有這個疑慮?國際化要是真的,如果是假的國際化,反而慘了!部長,有沒有這個疑慮?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有查到逃漏稅,那在…… 許委員添財:不是如果查到了,是有沒有這個疑慮? 張部長盛和:不是,行政院在蘇貞昌院長、蔡英文副院長時代有一個決議,除非我們窮盡一切辦法都查不到,需要查OBU,我們才能查OBU,所以在OBU的部分,我們查得比較少。 許委員添財:查得比較少? 張部長盛和:是。 許委員添財:所以避稅空間很大。現在美國及其他歐美國家都開始對海外避稅的paper company採取行動,請問部長準備怎麼配合這個新的國際趨勢,搭上防杜利用紙上國際公司來做海外避稅的可能性? 張部長盛和:OECD它有一個BEPS,就是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唸這些…… 張部長盛和:這個報告到今(104)年9月會出來,各相關會員國都要遵守規定。 許委員添財:對我們有幫助?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幫助,而且透明化,台商也無處可逃,他如果要到其他地方去,也會被查,因此我們會積極配合,所以國內的相關查核準則也在積極修訂。 許委員添財:再請教曾主委,本席一直以來的看法,台灣最重大的經濟議題是長期資金外流,過去是長期資金外流、短期資金流入,衍生成最近一、兩年來,開始長、短期資金都淨外流,情況非常嚴重,連國際媒體及各方面的金融專家都看到台灣這個重大的問題。2014(去年)的資料現在還沒有出來,但2011年到2013年,台灣的直接投資(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淨外流高達350億美元,折算台幣是「兆」以上,我們對外投資存量累積下來,2012年有2,261億美元,2013年又增加為2,403億美元,對外投資這麼多,從正面來看,我們的國際競爭力很強,到外國去擴張我們的生產基地、市場,對台灣的資本累積應該有幫助,就是賺外國的錢,來累積國內的資本,問題是這些資本,從1987年開始到現在,長達三十幾年都是只有出去、沒有進來,出去的多、進來的少,現在比例上已經有多嚴重了呢?出去是進來的是10倍!外國媒體寫得很清楚:1,000%!若以資金來看,這個國家已經是「跑路」的國家了,大家都跑走了。如果現在的國際化只是短暫的,又製造很多長期資金淨外流的空間,那真是得不償失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我非常贊同許委員的意見,委員也是這方面的專家,金管會也看到這個情況,看法也跟您一樣,譬如說我們現在的證券、銀行跟保險,在國外投資…… 許委員添財:這個問題,我馬上會談到,現在我舉個例子,美國QE總共發行了多少美鈔、新貨幣?有幾十兆喔!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沒錯。 許委員添財:但是最近報導指出,這幾十兆資金幾乎全部回流美國。這些資金到處流竄,變成熱錢在其他國家投機把錢賺走,只有一部分是投資,現在回流美國造成美元強勢,即使遇到新的石油危機,美國受到的影響也有限。我聽到一位經濟部高級官員說,台灣的稅率有問題,對短的很優惠,對長的很不利,一來20%就扣掉了。短期的呢?證交稅可以轉嫁,而且外資沒有證所稅,還可以借券,所以短期炒作的力量很大,永遠都是台灣股市漲跌的造勢者。台灣股市變得沒有外資不行,外資走,我們還要拜託他們回來,但是外資賺了又走,短期資金一直在作怪。而長期資金不進來,這不知道是誰的責任?其實台灣人才素質高,失業的這麼多,高級人才找不到工作,薪水又這麼低,台灣的投資環境真的這麼差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經濟部官員認為是稅的問題,他們曾經和部長反映過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 許委員添財: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但是外資沒有享受到,累積的利潤不在台灣投資,反而到外國去投資,造成剩餘的資金更加往外跑,因此稅制政策可說是適得其反。保險業也是如此,善者不來、來者不善,風險提高,結果短期的客戶增加,長期的部分反而遇到風險不易管控的問題。我們要國際化,但是風險部分有沒有配套加以預防?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這次保險法就是要強化內稽內控,還要強化相關的處理機制。 至於錢跑出去的問題,現在金融業已經跑出去12兆,所以我們正在推行進口替代,例如銀行法同意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目前國外發行的金融債券都被我們的保險公司購買,因此我們希望我們能夠自己發行、自己購買,讓錢不要再跑出去。 許委員添財:這個議題的層面很廣,涉及各項政策法令,不是單一部會可以完全處理,我們必須把它當作經濟發展的中心議題。本席對1987的印象很深刻,因為我在美國名列黑名單時,鄭南榕幫我出了一本「1987台灣經濟大震撼」,我國FDI outflow就是從那時候開始,到今天為止沒有反轉過。「胖子也禁不起三天的瀉肚」,我們拉肚子已經拉了三十幾年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FDI涉及總體經濟環境。 許委員添財:當然,但是資金長短期可以交互運用,你不要說長期的跟你無關。當短期利率低的時候可以借短補長,生意人對此都很在行,現在問題是在政策和制度上,長短的矛盾一直存在,為什麼無法反轉、平衡過來?希望你們能思考這個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財政部所屬企業的經營績效好不好?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年8家公股銀行都非常好。 吳委員秉叡:公股保險公司呢? 張部長盛和:子公司沒有幾家,輸出入銀行的出口保險也在成長之中。 吳委員秉叡:台銀金融控股公司的台銀保險是唯一的國營壽險公司,101年營運績效實際達成盈餘是5.45億,102年變成-7.41億,102年還選任了新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請問103年會虧多少? 張部長盛和:我不是很清楚虧損數字,但是我知道台銀人壽保險是虧損中。 吳委員秉叡:還沒有到年度最終結算,我手上的資訊已顯示虧了10億8,000萬。為什麼短短兩年內會急劇反轉,從盈餘變成虧損7億甚至虧10億以上?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張部長盛和:是產品結構的問題,過去賣躉繳的保險賣太多,那部分虧損最多。 吳委員秉叡:還會繼續虧下去嗎? 張部長盛和:躉繳保險那部分已經停掉止血了。 吳委員秉叡:可是以前的契約要賠付啊!未來預期的狀況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有請他們改善。 吳委員秉叡:曾主委,國營的沒有比別人高明嘛!101、102、103年大幅反轉,從賺錢變成賠七點多億再到賠10億以上,請問RBC有到200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大概200左右。 吳委員秉叡:再賠下去要怎麼辦?由公家接管公家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已經在強化,最近他們虧損,我們就希望他們多提一些準備。 吳委員秉叡:由誰來提?是母公司台銀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台銀金控。 吳委員秉叡:會不會影響台銀金控的獲利?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希望有機會能繼續增資。 吳委員秉叡:台銀也向我們抱怨,財政部把他們的盈餘拿走一大半,然後叫他們要增資,他們能增資的金額就低。事實上台銀還背負著政策上一個大包袱,也就是優惠存款十八趴的利率,本金欠著沒拿利息,每一年都欠台銀很多錢。光是那一部分,利息都沒得算。 曾主任委員銘宗:去年大概82億左右。 吳委員秉叡:台銀被政策弄得天生體質不良,現在再弄個保險公司,而且這個保險公司本來不是台銀的,是中信局的,是你們劃給台銀的,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合併。 吳委員秉叡:台銀合併之前有沒有經過精算?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兩家金融機構在合併的時候,因為涉及換股,所以都有做查核。 吳委員秉叡:當時台銀願意去併中信局這個保險公司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中央信託局是百分之百國有的,所以把兩家機構整併起來。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問題是合併之後,台銀收到一個大包袱,101年還有獲利5.4億,102年就變成負的七點多億,103年更變成負10億以上,將來還不知道要虧多少?台銀的包袱本來就很大,現在又丟給它另一個包袱,台銀是新台幣的發行銀行,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現在央行收回去了。 吳委員秉叡:可是巴塞爾公約要求它增資很多,錢要從哪來? 曾主任委員銘宗:它今年獲利不錯,我們希望透過盈餘轉增資的方式處理。 吳委員秉叡:今年各銀行獲利不錯,可是對於公股銀行,財政部都要拿走一半以上。土銀的問題也在這裡,土銀要發IPO,可是以前的錢都被財政部拿走,要他們用盈餘增資,總之各行庫都有很多的意見。本席希望你們的監理不是只有對民營企業,對公股保險公司一樣要注重。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其實監理的標準是一致的。 吳委員秉叡:剛剛部長說躉繳的保險很多,在這種情況下,潛在損失還有多少?你們有預估過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現在都已經反映在帳面上了,基本上,我們希望能夠強化…… 吳委員秉叡:躉繳保險是逐年到期,並不會馬上全部都到期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但是我們希望他們以後銷售的產品能夠多樣化,藉此降低其影響數。 吳委員秉叡:你所講的是讓他們以後賣出好的產品,究竟能不能賣出好產品,我們現在還不知道,但他們以前已經賣出躉繳保險這樣的產品,所以一定會有累積虧損,因為早年保險的利率和現在銀行資金去化的利率並不相同,就像部長所講的,這就是經營上的先天不足,其實這也是國內各保險公司所要面對的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虧損的情況而言,假設利率維持目前的水準,應該不致於再嚴重擴大。 吳委員秉叡: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有沒有預估過將來這部分還要再累虧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目前應該不會進一步擴大。 吳委員秉叡:所以明年就會變成正值嗎?你的意思是說104年會變成正值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也要看利率的走勢而定,另外它的RPEC大概還有240左右。 吳委員秉叡:另外,根據你們所提出來的保險法修正草案,規定在條例通過之後,在這十年之間所訂的保險契約往後都是免稅的。不過保險契約的期間可能很長,很有可能會超過十年,假設民眾現在買一個終身保險,期間為三十年,是不是將來三十年都不用繳稅?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是有關OBU的部分,這部分主要是針對外國人,必須是在臺灣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也沒有住所的人才可以…… 吳委員秉叡:也就是對外國人特別的租稅優惠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的,基本上,這方面將會是投資型保單比較多,主要是投資型保單。 吳委員秉叡:問題在於如果保險契約是在這十年之間定的,而且消費者一直投資下去,將來全部清償的時候是三十年後,因為投資型保單就是長期性的嘛!按照你們所提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的規定,這十年之間所訂的契約往後都是免稅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之所以要有這樣的規範,是因為如果不吸引外國人到臺灣來買保單,政府也不會有稅收,也就是說,這項業務是創造出來的。 吳委員秉叡:但是相對而言,國內民眾會質疑為什麼減免的對象都是外國人,反而對臺灣人不利?這是整體金融思考的問題,就像本席上次也曾提及,寧願讓臺灣的銀行容易放款給臺灣的企業去創造就業機會、研發與創新,而不是一味想要把錢拿到中國去借款,以信用貸款而言,在中國是沒有擔保的,其實在臺灣的信用貸款利率也是差不多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買保險必須要有資金,基本上,我們就是希望把錢吸引到臺灣來做管理,並藉此創造就業機會。 吳委員秉叡:把錢吸引到臺灣來之後,必須要有地方可以去化啊!如果臺灣的金融機構對於臺灣的企業,無論是在就業或創新方面都限制得很嚴格,致使他們的錢無法去化,最後他們只好設法跑掉,甚至有很多都跑到中國去,而你們的防火牆又一直蓋不起來,我們就是很擔憂這樣的情形發生。所以我說寧願讓臺灣的銀行容易放款給臺灣的企業,因為臺灣的企業借款如果發生問題的話,我們還比較有機會取償,如果到中國去的話,那麼取償的機會就會變得很小。這就是一個整體的觀念,如果能夠讓臺灣的金融機構多放款給在本地投資的企業家,以投資臺灣為優先、創造就業機會、創新及開創品牌,這樣對臺灣整體才有利,也才能讓臺灣民眾多一些就業機會,如此一來,薪水才會高漲,稅收也才能成長。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啊! 吳委員秉叡:這是「先放養讓它茁壯,之後才會有稅收」的觀念,如果把錢拿到中國去,對中國的企業借貸,那麼之後循環的創造價值就都不見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這是序列的問題,錢放在臺灣由我們來管,同樣也可以拿來放款給臺灣的所有企業。 吳委員秉叡:這就是目前最大的問題,因為企業界都向我們反映在臺灣借款非常不容易、想要借款的困難重重,結果我們卻有一大堆資金都跑到中國大陸去,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金管會所推動的向中小企業借放款而言,去年的預算目標是要增加3,000億元,結果總共增加了3,400億元。假設向某一家銀行借錢有困難,我覺得這個問題必須進一步來釐清。 吳委員秉叡:請你們繼續努力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比較關心行政院幾乎已經要定調的高鐵要破產的問題,記得主委曾經回答過本席上回的質詢,請問相關資金沒有差很多吧!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差很多。 賴委員士葆:差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必須先釐清高鐵會不會倒這個問題,基本上,高鐵會繼續營運,所以它不會倒,因為它是重大公共建設…… 賴委員士葆:也就是說,帳面上會倒、實際上不會倒,對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它的營運會繼續,但是它的財務會破產。 賴委員士葆:這樣就很複雜了,我想到以前當兵擦槍時,班長都會說上油必須上到「看起來有油、摸起來沒有油、實際上有油」的狀態,你知道這種情況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知道,我也擦過槍。 賴委員士葆:當過兵的人都知道這件事,高鐵破產就是這樣的意思,也就是表面上看起來破產,但實際上沒有破產,對不對?因為它帳面上破產,實際上卻在run。什麼叫做破產?破產就是shut down everything,所有機器全部停擺,然後開始盤點有多少資產,這樣才叫做破產,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啊!民眾一早起來還是照樣可以買車票搭高鐵到各地去。現在老百姓都看不懂,高鐵帳面上看起來破產,實際上卻還在玩,民眾可以買車票,也可以搭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講的完全正確,問題在於要讓它繼續營運,也要有接管的配套。 賴委員士葆:其實現在資金只差十幾億而已,特別股一定要給的部分大概就是殷琪的35億,目前現金有18億,所以只差十幾億而已。本席認為短期應該要先救急,長期再慢慢想辦法,就短期而言,應該設法用部長的影響力讓泛官股的173億變成投資,把特別股改成普通股不就得了嗎?如此一來,短期的問題就可以解決,高鐵也不會倒了,請問部長,這是不是本席一廂情願的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交通部正在草擬後續的相關接管措施,所謂財務破產就是資產小於負債,這樣就叫做財務破產,只要股東權益變成負數就叫做破產,因此股東必須認列全部虧損。 賴委員士葆:這些我都知道,之所以出現目前的狀況,就是因為原始股東不願意增資,假如原始股東增資拿個100億出來,短期的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同樣的意思,現在只欠了一點點,看起來是欠十幾億,而官股有173億的特別股……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這並不是十幾億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就是十幾億啊!35億減掉18億就是十幾億啊! 張部長盛和:公股銀行加民間的特別股有五百多億。 賴委員士葆:我是指你可以主導的泛官股173億啊! 張部長盛和:應該是240億。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你可以稍微調整一下,短期間應該不會出問題。那天本席在黨團會議主張這個案子還有許多討論空間,就像過去的財政部長一樣,面對證所稅的討論,財政部永遠只有一百零一套劇本,委員的意見都有溝通,但是都聽不進去,有人跟他講,能不能改成20年或25年,都聽不進去。本席主張擱置,結果12票對14票,擱置不成硬被表決,結果是18比0,但我沒有參加投票,不過我對國民黨團的那個決議,當初把它弄得變成破產,老實講,事後覺得這個決定還滿好的,為什麼?因為民進黨緊張了,原來不是都在罵這個圖利財團、那個也圖利財團?現在又說不要破產了。請問部長,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破產? 張部長盛和:那天國民黨的黨團會議,我也在場,如同許多委員所講,這已經不是財務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所以這個東西很複雜。 賴委員士葆:我們撇開政治,就講財務,因為政治就不會破產,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就是資金流量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對啊!政治就不會破產。曾主委,你腦筋很好,怎麼想辦法讓它轉一下,看看我這樣講有沒有道理?有些特別股轉為普通股,這樣就撐住了,那個部分就不要還,然後往前走,這樣撐個一年都沒有問題,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大方向我贊成委員的講法,其實這種東西不一定要一次解決,因為這可能一次要解決幾十年的事。 賴委員士葆:很難啦!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覺得先用時間換取空間,有一個短期的solution出來,讓他能夠在配合接管的情況下繼續run,再來找出更好的逐步解決方案。 賴委員士葆:我提出具體建議,把一些特別股轉成普通股,財務危機就解除了,不敢說解除很久,至少先解除一年,然後算盤打一打,暫時就hold住了,然後好好去想,結合社會共識,去掉政治化,這個問題也不是那麼難搞。當然現在政府朝向破產方向,我們也支持,行政部門做的,我們都支持,但是要怎麼破產?有關「破產」這兩個字,我們跟班長學到一句很經典的話,擦槍有油、沒有油,那是很高的境界,兩位都同意吧?現在行政院有沒有找你們? 張部長盛和:有初步交換意見。 賴委員士葆:你同意嗎? 張部長盛和:基本前提就是以維持高鐵營運為最高目標。 賴委員士葆:我剛才已經講了老半天,你同意不同意?至少你主導台銀、土銀那部分的特別股就改成普通股,這樣就解決了。 張部長盛和:那還牽涉到裡面比較細節的問題,能不能改成普通股還要再研究。 賴委員士葆:現在很簡單,這個沒有什麼大學問,就是欠錢!其次,自經區有一個東西很好,就是設一個紙上公司,換句話說,只要在自經區裡面設公司,可以在臺灣任何地方設工廠,而且從海外進來的稅就不追究了,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講前店,不是紙上公司。 賴委員士葆:同樣的意思,我只是講得比較直,就是前店後廠,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賴委員士葆:現在自經區卡住了,但你這個是全國的? 張部長盛和:對。 賴委員士葆:要不要抽出來直接實施,不要自經區了? 張部長盛和:在自由貿易港區的範圍,現在就可以做了。 賴委員士葆:現在可以做嗎? 張部長盛和: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通過以前,叫做第一階段,第一階段就是示範港區。 賴委員士葆:等於海外的錢進來設工廠、設公司、聘員工,這些不追究稅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要在自由貿易港區的範圍內,根據自由貿易港區條例設前店後廠,現在就可以做。 賴委員士葆:在自由港區設了,就可以在別的地方了?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士葆:已經可以開始做了? 張部長盛和:第一階段可以。 賴委員士葆:這等於第二階段的租稅特色,而且是有條件的租稅特色。 張部長盛和: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的租稅優惠沒有通過,那個是不能用的,但是前店後廠這個概念是可以的。 賴委員士葆:我沒有聽懂,什麼叫前店後廠不能用? 張部長盛和: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裡面有一些租稅優惠,但是跟自由經濟示範區不相等,譬如台商從海外匯回來的資金做實質投資5年免稅…… 賴委員士葆:這個可以嗎? 張部長盛和:那個不可以,那個在示範區條例裡面。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說你可以提早做,現在卡在自經區,你就拿出來做,何況這是全國的,這一點你去想清楚。 另外,全世界都看到網路銀行這一塊,現在大陸4大銀行占有率也下降,慢慢輸給網路銀行,請問主委怎麼看網路銀行這一塊?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是個趨勢。 賴委員士葆:臺灣缺這個。 曾主任委員銘宗:但是實體銀行很多業務也慢慢…… 賴委員士葆:麥肯錫都講了,第一,臺灣銀行業的主管年紀都太大了;第二,我們的IT投入太少,因為IT是未來銀行業競爭的關鍵點。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你再想辦法,看看提什麼案子,我們來支持,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是上個禮拜我們質詢頂新案的影片,質詢時,我特別問部長對頂新的態度,部長回應說「我們對頂新求償的立場非常堅定」,但隔兩天兆豐銀行的假扣押就被法院打臉了,65億的債只求償10億。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這是個誤會,要了解一下內容,好不好? 賴委員振昌:我只是想說,以一般來講,我們有65億的債權,現在竟然只求償10億? 張部長盛和:委員,你要先了解,那個土地是以第一順位抵押給兆豐,它有70億的本票,要取得那個執行權利,第一順位已經足夠擔保了,假扣押不是假扣押這個土地,而是假扣押其他的,所以有三重保障。 賴委員振昌:雖然財政部這樣講,但是社會大眾會覺得:我們有65億的債權,但假扣押只象徵性提出10億。 張部長盛和:委員要看的是65億是不是能夠有足夠的保障?現在等於是違約到期的貸款要收回,所以真正的目標是要收回65億。 賴委員振昌:不管你現在怎麼解釋,社會大眾沒有辦法認同的是,對於65億的債權,只象徵性的提出10億。 張部長盛和:10億是第三重保障。 賴委員振昌:既然可以假扣押,銀行絕對不是為了保證金繳不出來,至於第幾重保障,在一般慣例中,只要人家欠我錢,我一定竭盡所能甚至超額都要假扣押,哪裡會考慮這是第幾重保障? 張部長盛和:請你看看它的要求,它有65億的三重土地是假處分,那個沒有駁回;10億的部分是被駁回,因為法院認為65億那部分已經足夠保障了。 賴委員振昌:假處分的部分只是我們可以去執行,但它如果脫產,假扣押才是真正確保我們債權的方法,假處分只是一個支付命令,讓你可以去求償,到時候萬一它沒錢,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土地是第一順位抵押,它就可以拍賣啊! 賴委員振昌:部長,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但限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只是要讓你知道,上個禮拜你告訴我「立場很堅定」,至少我個人很懷疑你的立場很堅定。 張部長盛和:現在的立場還是很堅定。 賴委員振昌:我希望你的立場堅定,不是只在嘴巴上說說。 張部長盛和:不是嘴巴說說。 賴委員振昌:我們希望要付諸於行動。 張部長盛和:那是很專業的東西,希望委員多了解。 賴委員振昌:你也不要以為我們都不專業,所以不要用一個「專業」來唬人,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違約貸款是兆豐很專業的。 賴委員振昌:主席,我想請部長下去。 主席:部長,請回座。 賴委員振昌:你講說很專業,我也當過會計師,我不專業嗎? 張部長盛和:(在席位上)那是律師的事。 賴委員振昌:我沒有律師朋友嗎?接下來,我想請教曾主委。現在高鐵有173億特別股要償還,外界要求國銀認列這173億的損失,請問會不會對國銀造成很大的壓力?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要不要認列還沒有完全確定。 賴委員振昌:如果認列,會不會有很大的壓力? 曾主任委員銘宗:什麼很大的壓力? 賴委員振昌:國銀馬上要認列這個損失,對他們的財務報表或獲利是否有影響?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個部分,基本上要依照IFRSs的規定,該認列的,還是要認列。 賴委員振昌:你覺得對我們金融股的股價會不會有影響? 曾主任委員銘宗:以今年整個銀行業超過3,000億獲利情況來講,比例是相當低。 賴委員振昌:除了金融股之外,東鋼差不多有25%是在這邊,請問對鋼鐵股有沒有影響?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記得原始股東早就打掉原來的投資。 賴委員振昌:這已經是無關的因素?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賴委員振昌:回歸到我們今天的主題,在國際金融業務裡面,我們要開放陸客買單,但開放大陸來買我們這邊的保單,在相關風險上,有沒有配套措施? 曾主任委員銘宗:要有的配套,第一是必須防止洗錢,這是國際金融通例,另外,錢留在臺灣…… 賴委員振昌:我講得更具體一點,如果陸客來買我們的保單有以下幾個風險,第一是匯率的風險;第二是法律的風險。他們的死亡只要兩年就可以認定,但我們這邊要7年,這種是法律上的差異;第三就是服務的風險。對於這3個風險,我們有沒有相關的配套?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關匯率的風險,這是買方當事人的風險,不是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拿了錢之後會去做投資及風險管理;法律風險則是投資部分…… 賴委員振昌:兩個國家的法律不一樣,譬如臺灣是失蹤7年才做死亡宣告,中國只要兩年就可以了,如果他們那邊兩年之後,要來臺灣申請理賠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有委請保發中心及業者做評估,例如香港去年1年的新保單中,100元裡就有20%左右是大陸來買的保單,所以是一樣的情況。 賴委員振昌:我們要開放國際金融保險,但保險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擴大規模,因為保險的主要目的就是風險分攤,所以規模越大就越有利。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問題是保險有一個特色,就是有逆選擇的存在,在此情況下,如果我們開放中國來買我們的保單,固然可以擴大我們的規模,可是你認為中國什麼樣的人會來買?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關逆選擇,我贊同你的講法,但假設量擴大,在常態分配底下,會減少風險的情況。 賴委員振昌:在常態分配之下要減少逆選擇的風險,是要有一些條件和措施,而不是讓它常態分配。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會有一些配套。 賴委員振昌:學過保險學的一定知道,常態分配不可能減少逆選擇的風險。 曾主任委員銘宗:你所謂逆選擇的問題,主要是他們不好的才會來買,是不是? 賴委員振昌: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一定,以我們業者從香港那邊取得的資料來看,基本上,他們是財務比較好的才有辦法跨國去買保單。 賴委員振昌:主委這個說法跟一般教科書剛好是南轅北轍,你認為中國可以推翻傳統教科書裡面的內容,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OIU的對象不是只有中國大陸。 賴委員振昌:我現在只關心中國大陸。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賴委員振昌:對於陸客這一塊,我們有做什麼因應規範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像對國人一樣,賣保險該注意的都要注意,例如到底符不符合法定契約要件?有沒有涉及洗錢? 賴委員振昌:主席說今天時間不能超過,所以我需要儘量控制時間。另外,有關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的租稅優惠,除了上面訂的10年以外,還有一個但書,在租稅優惠之保險契約有效期屆滿之日止,我覺得這個時間等於是開一張空白支票。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外國人都是來買投資型保單。 賴委員振昌:這個部分是不是請財政部於會後注意一下?這等於是財政部開給金管會一張空白支票,雖然上面寫的時間是10年,但如果契約是30年、50年,也有可能到30年、50年,希望財政部注意一下這件事。還有,我們要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建設的董監事?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賴委員振昌:但有沒有考慮到一個問題:保險是一個專業,經營企業則是另外一個專業,因此保險是不是應該在保險的專業上好好的做?如果又可以擔任別家公司的董監事,會不會有其他非專業的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保險業轉投資都設SPV,就是特殊公司轉投資,假設不讓它充分監督,一般就不進行轉投資。 賴委員振昌:你是放寬它可以去擔任董監事。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就是讓它當董監事,才有辦法去監管轉投資的情況。 賴委員振昌:他在保險專業以外,還有能力去別的行業擔任董監事或經營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是監管轉投資的情況。 賴委員振昌:好,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謝謝兩位,是不是會後再請相關部會向賴委員說明?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對於高雄氣爆事件,中央到底補助多少錢?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現場有沒有主計總處的同仁?這個補助款我不知道。 林委員德福:本席看了報告內容,捐贈大概有四十五億多。 張部長盛和:印象中是補助19億。 林委員德福:對,應該是19億。其實45億加19億,總共有六十四億多,可能達65億左右,因為光是善款就有四十五億三千多萬。 張部長盛和:向委員報告正確的數字,搶救的經費是18.82億,扣除3億元由高雄市政府負擔,所以餘數是15.82億,由特別統籌稅款的財源來支應。 林委員德福:實際支應的有十五億多? 張部長盛和:15.82億。 林委員德福:十五億多,再加上各界所捐的善款四十五億三千多萬,加起來總共有60億左右,我們希望這些錢一定要花在刀口上,畢竟都是來自大家的愛心善款。其實,本席排這樣的專案報告,並沒有任何針對性,只希望大家的愛心是真正用在實際需要上。今天早上,本會有很多高雄市籍的民進黨立法委員,他們不希望做這樣的專案報告。其實本席一直在想,陳市長在怕什麼?我認為要坦蕩蕩,要說清楚、講明白,根本就不要怕查,也不必心虛,這些都是大家的愛心,不能浪費愛心,做一些無謂的散發,尤其適逢選舉期間,所以本席並沒有其他用意,因為我發現光是每戶發放6,000元,就發了27里,這27里有二萬八千多戶,總共發了1億7,000萬元,要是沒有相關的里也納入發放範圍,對這些善心、愛心義舉人士又是情何以堪?其實本席沒有其他用意,只要說清楚、講明白,讓社會大眾瞭解,善款確實用在刀口上沒有問題,我認為根本不必心虛,陳市長也不必叫那麼多高雄市籍民進黨委員來這裡阻擋,我們希望下次再做報告時一定要就這方面說清楚、講明白。 財政部昨天公布12月份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12月出口值減了3.9%,年減2.8%,進口值則是月減5.6%、年減12.3%,進出口雙雙衰退,請問部長,對於這樣的結果,財政部認為是意外,還是符合原來預期?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只有12月衰退,主要有幾個理由,第一,12月歐美放長假。第二,油價大跌,所以我們的石化產品出口值大減;但前面10個月是連續正成長。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今年整個狀況是會變好或持平,還是會變更差? 張部長盛和:我認為可以審慎樂觀看待,就是持平往上。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對於今年進出口狀況還是非常樂觀? 張部長盛和:是。 林委員德福:部長,你對上個月單月進口表現不盡理想,進出口值皆為去年3月以來最低,你剛剛也有特別提到相關原因,但葉處長表示這是受到油價暴跌、光學產品衰退及電子產品趨緩等三大因素的影響,請問,油價問題短期如果沒有解決,對台灣出口是不是會繼續產生衝擊? 張部長盛和:其實油價因素對我們來講應該是正面的,因為我國能源大概98%、99%是進口的,如果油價大跌,我國很多產業的成本都會降低。 林委員德福:我認同成本會降低,這段時間油價幾乎跌了一半,但很多民生物價只要上漲就不會下降,站在財政部的立場,你是不是應該呼籲要求調整?過去漲價的,包括電價都已經回穩,因為油和電有直接關係,過去因為油電雙漲,物價跟著拉上來,既然現在油電已經回穩,是不是物價也應該跟著下降,最起碼也應該要回來一些吧?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物價是不斷關連的,我認為油價跌了,直接用油的產業應該先降價,包括交通事業、航空等,這些先降價了,相關運輸成本就會降低,接著下一步的產品就會降低。 林委員德福:對啊!這些都有連動關係。我認為,以政府的角度,是應該強烈要求。 張部長盛和:所以,看起來運輸成本要降了,車票價、油電價格先降,後續運輸成本就會降低。 林委員德福:對,這應該都有連動關係。如果這些都降了,但其他都不降,我認為就是只知道升,不知道降。部長,據瞭解,光學器材表現持續疲軟,12月出口衰退幅度達11%,電子產品出口已經過了高峰期,再加上大陸買方需求下降,持觀望態度,導致買氣不佳,直接衝擊出口,請問部長,對於大陸市場出口衰退,認為是短暫現象,還是未來出口的警訊? 張部長盛和:這是警訊,因為大陸的產業結構要轉型為進口替代產業,就是過去進口的要自己生產了,換句話說,我國出口到大陸的,將來他們會自己生產,特別是面板、光學等,所以這是一個警訊。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遇到這樣的困境,我們要用什麼策略才能突破這個困境? 張部長盛和:應該有兩條路,第一條路就是和大陸產業鏈結合,第二就是提升我們的競爭力,譬如,生產大陸進口替代所沒有的產品,包括大面板等,就是和他們的市場有區隔,才會有競爭力。 林委員德福:上個禮拜台北地方法院駁回10億元的假扣押案,讓外界質疑銀行團滅頂是玩假的,甚至有頂新門神的說法,現在銀行團申請頂率開發聯貸案70億元本票裁定已經下來,請問,財政部是不是會積極保全對頂新的債權,要求公股銀行儘快申請拍賣抵押物滿足債權?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再給我說明的機會,兆豐銀行主要債權65億到期要收回是真正的目標,對此做了三重要求,有三重保障,70億本票是第一順位,也有執行名義,接著土地第一順位抵押,這些都足以保障了,而10億是第三重保障,但外界卻解讀為65億只要求了10億,事實上前面還有兩重保障。 林委員德福:這有點本末倒置了。 張部長盛和:對,對於前面那兩重,法院都沒有駁回,法院認為前面已經足夠保障債權,所以不需要第三重。 林委員德福:這一點一定要說清楚、講明白,對外界的質疑加以釋疑。 張部長盛和:外界有太多誤解,也有太多扭曲,以為65億只要求了10億,其實不是,它還有土地的保障及70億的本票。 林委員德福:味全公關對外說明表示會積極敦促頂率圓滿解決,雖不影響公司財務,但絕對會努力出售頂率股權,以便償債。對於出售頂率股權的作法,財政部會不會接受? 張部長盛和:出售頂率股權應該和財政部沒有關係,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我們的5點共識,包括到期貸款不再展延,要立刻還款。 林委員德福:如果頂率不服法院裁定,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並聲請暫停強制執行,請問你認為有辦法暫緩本票強制執行嗎?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應該沒有辦法,因為這是貸款,貸款到期了,又有合約存在。 主席:不足的部分請會後再予說明。 主席(林委員德福):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曾主委,報上提到主委即將提出台股揚升方案?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是。 曾委員巨威:還特別提到主委對於目前證券交易成本是不是過高,希望透過委託研究找到答案,其中當然包括手續費、融資券的成本以及租稅。我想請教一下主委,你們打算委託券商公會去研究是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有可能。 曾委員巨威:我覺得券商公會的立場不夠中立,本席建議如果金管會因為要做決策,而需要有一個客觀的依據做為思考基礎,是不是可以不要委由券商公會來研究?其實前一陣子我們在討論大戶條款的時候,券商公會就已經提出報告了,相信主委也曾看過相關報告,姑且不說他們是利益團體,,基本上,我認為他們所提出的結論不夠客觀。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的,我們會自己來找結論。 曾委員巨威:其實現在還有許多周邊單位,而且還有許多學術研究機構,為了避嫌起見,我希望主委能夠將這一點納入考量。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的,沒問題。 曾委員巨威:另外,我瞭解主委想要關心交易成本的想法,不過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們的產業發展面對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不只是證券業而已,那就是我們的利潤很微薄,在競爭過程當中,我們都只注意到價格競爭,甚至還會產生削價競爭的情況,這就是現在產業競爭過程當中所面對的結構性困難,如果價格競爭是我們的重要手段的話,當然我們就會很在乎成本高低,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不只是證券業,包括其他產業在內,也都共同面對這樣的困難,所以我們一直說產業要升級、要做結構性的調整、要用品牌來競爭。在此本席要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關心成本我可以理解,但就揚升方案這個政策的角度來看,個人認為交易成本並不是臺灣應該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如果透過政府的政策,要能真正對我們的證券市場有所幫助,我們應該要花更多的心思去創造品牌的競爭優勢才對,請問主委認不認同? 曾主任委員銘宗:認同,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 曾委員巨威:我很擔心你們把焦點都放在交易成本上。 曾主任委員銘宗:交易成本的檢討只是揚升方案的其中一項而已。其次,關於委員所提要有差異化、要提升競爭力,這些我都贊成,不過這些都是理想和目標,我們必須慢慢達成。 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說現在的報導似乎都把焦點放在租稅、大戶條款上面,加上你又剛好提出要針對交易成本進行研究,所以很容易就被帶往交易成本好像就決定了股市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在此向委員報告…… 曾委員巨威:我希望政策考量的角度是全面性、整體性的,而不要過度誤導社會交易成本是一個重要的關鍵,否則以後大家就會把所有焦點都放在張部長身上,如果有任何稅的問題出現,那麼財政部就會變成罪魁禍首,我覺得這是不對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真的不希望每隔兩、三年就吵一次,就租稅原則而言,我們真的希望能夠達到有財政收入、促進產業發展及提振公平的目標。 曾委員巨威:本席只是想要提醒主委,在你們決定政策的時候,這一點真的很重要,也請你們要小心。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曾委員巨威:另外,請問主委,你認為服貿在立院第8屆會期有可能通過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看目前這種情況,可能有點…… 曾委員巨威:有點困難?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曾委員巨威:站在金管會的立場,針對原本我們希望能夠在其中做規劃的部分,有哪些事情是我們可以做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其中的項目而言,其實證券業是最大宗的。 曾委員巨威:最近這幾天本席又仔細看了一下服貿有關金融的部分,臺灣對大陸的開放有144項,金融一共9項;大陸對我們的開放有168項,金融一共有15項。就算服貿沒有通過,針對原本所規劃的項目,是不是可以挑選其中幾項來協商?也就是說,即使在沒有服貿的情況下,是不是仍然可以透過雙邊的溝通與協調而付諸實現,請問有沒有這樣的可能? 曾主任委員銘宗:理論上可行,實務上不可能,政治上也不可能。 曾委員巨威: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表示我們無所作為,只能等服貿通過嘍?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的,現在變成金管會能做的就儘量由我們自己去做,所以…… 曾委員巨威:以我們承諾要開放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為例,即使在服貿沒有通過的情況下,原本就已經有兩家在申請,而且現在已經獲准了,可見這方面也有進度、也有可能推展啊!本席再舉一個例子,在對方所開放的項目當中提及我們可以設立村鎮銀行,原本第一銀行不是也有申請嗎?請問目前有沒有獲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准。 曾委員巨威:是因為卡在這裡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曾委員巨威:還是說原本在沒有服貿的情況下,就已經有人提出申請,這就表示本來就已經有管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在此向委員報告,如果是跟外商銀行一體適用的話,反正他們已經開放了,所以我們就可以一體適用;假設不是跟外商一體適用的話,那麼幾乎都沒有辦法。 曾委員巨威:你的意思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夠做的表現其實很有限?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曾委員巨威:本席要請主委幫忙一件事情,針對我們現在所列出的這些項目,可不可以麻煩金管會重新逐項檢視一下,看看有哪些是在服貿沒有通過的情況之下,有可能可以有一點進展的?或者是在順序及策略的運用上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 曾委員巨威:還是你現在要給我的回答是完全不可能,所以你們不要去做這件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曾經花了很長的時間去檢視過,不過因為這件事情涉及到對岸,對岸不同機關之間有不同的意見,假設要和服貿脫鉤,我只能說一句話,那就是不可能。 曾委員巨威:我就需要主委這個答案,如果它是有可能的,那就應該要盡我們的努力往前走;如果是不可能的,那也必須讓社會大眾知道因為服貿沒有通過,就只能卡在這裡原地踏步而不能再動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是有關服貿的項目,其他我們能做的事情都照樣繼續在做。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但本席所關心的就是服貿的部分,主委所說的答案已經很清楚了,謝謝主委。 接下來本席想請教財政部張部長,最近租稅的問題造成我們思考上的困擾,今天本席看到一則來自電腦公會的消息,他們一直對於租稅改革的幾個項目很有意見,今天他們提到的是對年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有錢人課徵45%的稅率過高,這將會妨害對於人才的吸引,請問部長認為呢?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這方面我並不瞭解,因為我從來沒有想過我會領這麼多薪水,我一直都只有200萬左右。 曾委員巨威:所以你不是人才啊! 張部長盛和:我就是人才啊! 曾委員巨威:人才是要年收入1,000萬元以上啊!他們認為我們現在把稅率調高到45%,將會妨害國外的人才進來、會妨害我們對於人才的吸引,你覺得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本席擔心這樣的說法很容易被社會大眾解讀為這對於人才的吸引將會造成障礙,就因為我們把稅率提高到45%。 張部長盛和:反正提出意見想要把它改掉的人,理由一定有很多。 曾委員巨威:既然部長有這樣的理念,就應該要堅定去做,現在碰到這樣的情況,你們也應該要提出充分的說明,好讓社會袪除這種不對的疑慮,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是的。 曾委員巨威:另外,當我們在思考房地合一課稅的時候,也有人提到它和土增稅之間的關聯性,為了避免重複的狀況發生,不管未來的方案是什麼,目前的原則是要將土增稅那部分的稅負適當扣除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現在我們初步考慮要用漲價總額從所得裡面減除,這樣土增稅的優惠就可以同步轉軌過來。 曾委員巨威:這就是所謂的稅基扣除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不過這和一般人所想像的又不一樣,一般人以為是稅額扣抵或減掉稅額,其實並不是這樣,我們認為應該是漲價總額從所得裡面減除……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你們打算要從稅基著手對不對?不管是稅額的扣除還是稅基的扣除,除了表面上的解釋以外,在你們做決策時,本席要提供一點意見給你們參考,稅基扣除背後代表著稅制改革的意義,這和稅額的扣除其實是不太相同的,其中有一個最重要的重點,那就是有關稅基的扣除,基本上,兩個稅的稅基必須是一樣的。很顯然土增稅和房地合一的所得稅概念,兩者稅基所涵蓋的範圍不太相同,就制度更迭的角度來看,其實它是有差別性的,除非在改革的過程當中,我們認為它是一種過渡性的做法。 張部長盛和:將來稅額扣抵要考慮到土增稅的優惠,那個實在太複雜了,因為它有零稅率、有優惠稅率…… 曾委員巨威:反過來講,如果我們把所得稅的建立當成是我們最重要的目標,那麼稅負高低的決定就會把所得稅算出來的結果當成是最後的判定標準,如果是這樣的話,土增稅本身的免稅其實就不是我們所擔心的事情了,因為我們在意的是所得稅的建立。反之,如果你擔心的是你剛才所提到的問題的話,那就變成房地合一只是對現行制度的補救方式而已,我覺得這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請部長多多思考。 張部長盛和:我想應該是後者的意義比較大,基本上,土增稅在憲法的層次不可能更改,所以我們用補救的方式來做,也就是說,沒課到的所得…… 曾委員巨威:我只是要提醒部長多加思考而已。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一陣子歐元貶值,因為希臘吵著要退出歐元區,所以有人擔心歐元可能會崩跌。另外,這兩天法國發生恐怖攻擊事件,昨天歐洲十幾個國家的元者站出來上街頭表示抗議,所以整個歐洲的情勢非常險峻。在此想請兩位財經首長評論一下,歐洲現在的情勢對我們國家的經濟和出口會有什麼樣的衝擊?政府有什麼樣的因應和準備?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它的衝擊,第一波會在股市,從上個禮拜五來看,歐洲地區還是相對穩定,大概是下跌二、三十點左右,道瓊跌了170點,今天的亞股和臺灣股市其實是相對穩定的。基本上,恐怖攻擊只是一個個別事件,至於希臘會不會退出歐元區,目前我們還在觀察當中,根據初步研判,應該還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以上是就財務面而言,至於實體經濟面的部分,在過去一年當中,歐元區的經濟成長大約是0.5%左右,今年應該會繼續維持這樣的情況。 盧委員秀燕:請問部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國的出口占比而言,歐元區大概是居於第四位,遠小於中國大陸、東協、美國和日本,所以我認為歐元區的問題會有影響,但是不會這麼嚴重。 盧委員秀燕:因為政府對於經濟情勢必須要有信心,而且也要避免國人太過擔心,所以你們在答復時通常都是正面以對,不過歐洲的恐怖攻擊事件勢必會影響到整個歐洲的經濟情勢,而歐洲的經濟情勢會帶動世界的財經情勢,所以本席建議政府必須審慎以對。因為這件事情可能不是一時可以善了,甚至有可能會擴大,如果事態擴大的話,並不是只有歐洲這個地方會受影響,屆時全世界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建議政府要審慎因應並擬訂相關辦法。 上個禮拜最新的情勢是經過委員投票之後,執政黨立委已經決定不同意高鐵的財改方案,如果現在行政院不提出新的財改方案的話,高鐵就只有走向破產一途,屆時政府就必須接管。什麼叫做破產?所有政府的聯貸都會血本無歸,五大原始股東的所有投資及心血會全部化為烏有,六萬名小股東的投資也會全部泡湯,這就叫做破產,無可避免的,屆時政府必須加以接管。目前銀行團本身的特別股有一百七十多億,這一百七十多億就像是丟到水裡面一樣,投資全部泡湯。請問部長,這一百七十多億泡湯對於銀行有什麼樣的影響?其次,當初五大原始股東等於是做無本生意,因為他們的自有資金非常少,絕大部分都是從銀行團借款來投資,針對從銀行團借款投資一事,當初的風險評估總得要有人負責吧!除了這一百七十多億的特別股之外,還要加上其他聯貸金額數千億,如果這些錢全部都像丟到水裡面、全部泡湯的話,難道當初負責評估的銀行團相關人員都不用負責嗎? 張部長盛和:就財務而言,這些錢並不會全部泡湯,公股銀行的聯貸金額大概是三千五百多億,其中3,000億是由政府擔保,這3,000億毫無問題;無擔保的部分大概有五百億,這是由高鐵的盈餘專付,目前這部分還有四百多億,所以這部分也不會有問題。比較有可能會發生問題的就是特別股的部分,特別股的本息加起來總共有五百多億,其中公股銀行占了240億,民間大概是三百多億,不過這部分也並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目前交通部正在研擬接管的相關程序與方案,我們也會密切聯繫與配合。 盧委員秀燕:從部長的回答當中,本席聽出了一點端倪,你說特別股的問題並不是沒有解決的方法,本席願聞其詳。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高鐵的營運不會中斷,只是因為它的資產小於負債,所以發生財務上的破產,當然這些虧損必須由原始股東承擔,接下來要讓它營運的話,需要什麼樣的現金流量流進去…… 盧委員秀燕:部長的答復滿有趣的,你是公股行庫的大老闆,所以你就說沒關係,公股的聯貸金額有3,600億,其中3,000億有政府的保證,因為是政府做保,所以對銀行不會有影響,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政府做保也就是財政部做保,你是國家的財政部長不是嗎?換句話說,所謂政府做保就是從納稅人的錢或從政府的公庫拿出3,000億來給銀行嗎?是這樣的意思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的,並不會這樣,屆時政府會成立另外一個營運的主體,只是把負債轉到那個主體而已。 盧委員秀燕:所以只是帳面上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是的。 盧委員秀燕:換句話說,有人說3,000億要攤到2,300萬的國民身上,每個人要攤8萬元,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盛和:不會,不會到那樣的地步。 盧委員秀燕:如果不是到那樣的地步,那麼每個人是攤多少? 張部長盛和:不會這樣的,因為三千多億是聯貸給高鐵公司,如果高鐵公司破產的話,之後就換成另外一個主體來營運,屆時債務還是會移轉到這個主體上。 盧委員秀燕:所以只是公司的轉移、所有權的轉移而已,基本上並不會發生實質的損失是嗎? 張部長盛和:對。 盧委員秀燕:這是很重要的澄清與說明。 另外,請問今天主計長有來嗎? 主席:主計長已經走了,因為氣爆案的部分並沒有處理,所以主計長、審計長和衛福部相關人員都已經離席了。 盧委員秀燕: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曾主委,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景氣不太好,這兩天本席接到許多銀行的行銷電話,他們問我要不要借錢或是買產品,因為我是立法委員,比較有敏感度,所以我就問他們為什麼會有我的個資?其實當初辦信用卡的時候,我就已經特別聲明個人的資訊不要讓他們流用,所以我很納悶他們為什麼會有我的個資。他們說他們並沒有流用我的資訊,我就反問他們怎麼會有我的電話號碼?結果他們說他們是隨機打的電話。我相信有許多民眾都有這種經驗,不管他們實際上是在流用我們的資料,還是隨機亂打,請問曾主委,他們可以這樣隨機亂打電話嗎? 曾主任委員宗銘:就資料的使用而言,這部分真的沒有辦法加以規範,因為他們是隨機打的,其實我也常常接到這類電話。 盧委員秀燕:你也常常接到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我也常接到。 盧委員秀燕:這就表示這是一個很普遍的情形。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盧委員秀燕:這要怎麼辦呢?大家都一直被騷擾。其實我在開戶、開卡時都已經聲明,如果沒有得到本人同意的話,相關個資都不能隨便亂運用。我不相信他們是亂打,怎麼可能是亂打呢?金管會的檢查局如何去查核、如何處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先了委員的個案情況如何,再進一步處理。 盧委員秀燕:你自己被亂打電話的時候,你沒問他如何得到你的手機號碼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我常常接到,有些還不是銀行,我也會接到。 盧委員秀燕:如果每個銀行、金融機構打電話來都說自己是亂打的,可以規避掉未經同意不可以強迫銷售的規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要看他是不是真的是亂打。 盧委員秀燕:不行,我覺得金管會要管一管。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是銀行的部分,我們還可以規範,但是有些不是銀行。沒關係,我們先來了解這個個案…… 盧委員秀燕:對於銀行要怎麼規範呢?如果銀行亂打電話,可以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部分初步看是沒有規範,沒關係,我們再來了解。 盧委員秀燕:金管會準不準備管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來了解一下,看看有沒有法律可以做規範。謝謝。 盧委員秀燕:我覺得你要稍微想一下。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不在場)翁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修改勞基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最大力反對的就是金管會,是吧?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您弄錯了,從行政院的協調開始,我們都贊成,您的資訊可能要更正。 林委員淑芬:我是指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不是拉到跟抵押權同等的位置。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您報告,整個第二十八條在協商的時候,金管會是……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講行政院的版本,行政院的版本是工資債權與抵押權是平等的位置,我是要把工資債權拉到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才是抵押權。你的意思是你完全贊成我的講法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是不是拉到比債權更優先,其實要審慎研議。 林委員淑芬:對嘛!所以我說最反對的就是你們,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沒有最反對,就像我跟您說明的,在協商第二十八條有關工資債權與抵押權同樣平等的時候,金管會也不是最反對的。 林委員淑芬:他們都說金管會最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 林委員淑芬:勞動部就說是你們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你今天可以請勞動部來講,你可能聽到的事情是錯的。 林委員淑芬:我在這裡問你就好了。工資債權拉到抵押權的上面,成為第一優先債權,請問你同意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件事情牽涉非常廣,委員,到時候企業借不到錢,會回頭怪銀行。 林委員淑芬:除了企業借不到錢之外,還有什麼風險? 曾主任委員銘宗:企業借不到錢,沒辦法創造就業,傷的是勞工。 林委員淑芬:傷的是勞工?好,我來告訴你,銀行貸款最大的風險不是來自於企業的工資有多少,而是來自於人謀不臧及官商勾結。這裡是華隆案的大園廠,華隆倒閉了,大園廠拍賣了。這個是法院強制執行的金額分配表,我問你一件事……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還沒問你問題,你要跟我報告什麼?我都還沒問問題,你要報告什麼?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林委員淑芬:那你要報告什麼?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您說。我要跟您講的是,這個問題是後來財政部、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等很多方面出來協調才解決的。 林委員淑芬:我問你,根據它的分配表7,它的動產只值8,300萬元,為什麼兆豐金控可以借它3.56億元?對於銀行業的放款,你們有沒有在監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不針對個案,但是整體上有在監理。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針對個案,但是這是系統性風險耶!我告訴你,根據表8,它的動產拍賣價值只值8,000萬元,為什麼兆豐金借給它8.6億元? 曾主任委員銘宗:你要整體看,因為…… 林委員淑芬:8,000萬元跟8.6億元差太多了,超貸了10倍耶!這個是個案、不是系統性風險哦?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後來兆豐也拿回了其他的擔保品,拿回來好幾億元。 林委員淑芬:你胡說八道!我先問你,它有擔保但超貸,擔保品不足的金額有多少?你說拿回來了好幾億元,你胡說八道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沒有胡說八道。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告訴你,這個是法院的判決。根據表10,兆豐金控擔保品不足,因為超貸,所以呆帳是10.6億元。第二,根據法院的判決,沒有擔保的信貸,它的呆帳是36億元,加起來是將近47億元。華隆欠了兆豐金控就將近47億元,你還跟我講拿回好幾億元,你怎麼不講拿不回的有47億元呢?你有沒有在監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你趕快報告! 曾主任委員銘宗:一個貸款不是完全以有沒有擔保作為授信的主要考量。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告訴你,沒有擔保的呆帳有36億元。 曾主任委員銘宗:還要去看看原來為什麼做這樣的貸款……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在問你為什麼啊!我現在就是在這裡質詢你為什麼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要看完個案的資料才有辦法…… 林委員淑芬:委員告訴你,你才有資料,有47億元的呆帳,你還要立法委員問你,你才要回去看!你們金管會還有沒有活著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現在所有的金融機構有25兆元貸款,我金管會主委要細到每一個貸款都要知道? 林委員淑芬:你說25兆元貸款,我要問你的是已經成為呆帳的,每一年的資料你都不用看嗎?一個銀行就有46億元的呆帳,一年就準備46億元了,這不用看嗎?不用監理嗎?我們講到這個,主席還笑得出來!這不是你們的錢耶! 我來問你,這都還是官股董事長哦!第一銀行的呆帳有11.8億元無擔保貸款,為什麼它有11.8億元?華隆明明就是:第一,傳統產業,第二,經營不善,第三,在數年前已經是大規模地出問題了,為什麼第一銀行及兆豐金控可以無擔保貸款給它,有的是三十幾億元、有的是11億元?除了第一銀行以外,彰化銀行還有1.38億元。我現在告訴你的都是無擔保的貸款哦!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尤其是泛公股銀行,假設…… 林委員淑芬:對,這些都是泛公股銀行,你講到重點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您說明,假設這些呆帳要打掉,必須做很多責任的追償,如果有涉及不法,還會移送法辦。 林委員淑芬:你們哪裡有追查涉及不法?理由一大堆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買單掉了數兆元。不要再講打呆了!銀行的營業稅稅率原本是5%,到今年才要復課,5%的銀行營業稅整個都被你們拿去打呆了,你告訴我,數年來花了幾兆元?你們瀆職、失職,到時候又要讓國庫、人民去補耶!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那個是民國90年的時候成立RTC……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是在講90年,我現在在講102年。這個是去年法院裁判才確定出來的呆帳。我不是在講過去,我不是在講20世紀,我在講21世紀。 曾主任委員銘宗:91年不是你講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的數字是102年。主委,我再告訴你,從銀行對華隆的債權分配可以看到,這裡面如果沒有官商勾結,可以這樣子超貸10倍以上嗎?可以這樣子無擔保信貸達數十億元嗎?我告訴你,這些貸款在一開始借錢的時候就註定是呆帳了,金管會可以告訴人民這種授信機制是正常的嗎?這些呆帳是個案嗎?你們在審核的時候,難道動產不會折舊嗎?為什麼可以用10倍超貸給它?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從剛剛到現在已經講了,這是正常的嗎?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在問你答案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假設您給我們的資料指出有涉及違法失職,我們移送法辦……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給你聽的就是資料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假設有違法失職…… 林委員淑芬:我應該問你,你什麼時候要把我所問的答案告訴我?你回去查一查,多久要告訴我?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問題,一個禮拜以內答復您。 林委員淑芬:好。金管會可不可以向勞工說明,為什麼他們超貸,欠下呆帳47億元,卻要我們勞工一起承擔?還要我們把勞基法修一修,讓勞工與債權銀行共同分配這些債權?你們不把關,在求償的時候,又讓我們勞工小蝦米來抗不當放款的銀行大鯨魚,跟他們一起分配這些不良的債權?我們怎麼弄呢?這不是欺負勞工嗎? 我問你一個最直接的問題就好了,我們現在如果同意工資債權與銀行抵押權同一順位,為什麼要1年後才能施行呢?不能再更早半年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調整要給金融機構有一定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你們處處護著金融機構,也難怪如此,因為你們是「金管會」,不是「勞動部」。我們希望提早半年施行,金融機構不是沒有能力,他們有足夠的能力,甚至金融機構的大問題其實根本不在這裡,金融機構的大問題是過去的官商勾結及人謀不臧,還有現在這些已經占了總放款多少比例的無擔保貸款,不管是國內或中國企業的無擔保貸款。我上次質詢你的時候就講了,這是一個大問題,你一定要給我們人民清楚的說明。我請黨團助理發一個公文,光是請教你們各銀行對中國銀行的拆借金額有多少,你們連提供數字都不願意。現在銀行法要修法開放金融保險業去介入公司投資社福及公共事業公司的經營,我光是跟你們要一個資料都要不到,你讓我們怎麼通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早就答復黨團了。 主席:好,其他的問題,用書面答復。 林委員淑芬:我們辦公室要2013年的資料,就是你們核准金融保險業投資公共事業、社福事業的資料,包括各銀行、各金融機關投資的件數、投資的標的、投資的公司,這些資料可不可以給?你們說你們要整理,我已經等你們1個月了,要不要給? 曾主任委員銘宗:答復黨團的部分早就答復了,謝謝。 林委員淑芬:我要問你的是,我們辦公室要的資料可不可以給?你不給我們資料,我們怎麼讓你修法通過? 主席:繼續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們要求主委裁示要不要給資料,沒有給立委資料,怎麼審法案啊! 主席:你要求的資料,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淑芬:答復的資料沒有給我們,我們當然要要資料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月9日才收到公文,我們會儘快給您。 林委員淑芬: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我先請教部長一個小問題,就是我們央行總裁請辭我國在亞洲開發銀行及中美洲開發銀行的理事一職,改由部長接任,請問您已經開始執行任務了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所有的公文都到財政部簽報,該回應的就回應,讓表達贊成、表達意見的,我們都有完全在執行。 李委員桐豪:您認為到底哪個政府機關比較適合派駐代表或人士去這兩個開發銀行? 張部長盛和:彭總裁的意思是,各國大部分都是財政部,所以他認為要由財政部來擔任。 李委員桐豪:為什麼要財政部呢? 張部長盛和:因為各國的金融業務可能都是由財政部主管。 李委員桐豪:對,所以這裡面如果真的涉及開發業務的話,我倒是覺得國發會應該去。如果涉及經濟發展、援助性的措施,國發會其實也有角色。我到現在還是不解,到底應該由誰派駐到那兩個開發銀行擔任代表?如果過去金融局還在財政部下面的話,派駐財政部是理所當然的,可是現在金管會與財政部切割了以後,到底要由誰來做呢?可能請部長再思考一下,或者你可以扮演積極的角色,也希望以後能夠向我們說明,好不好?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 李委員桐豪:接下來請教曾主委,延續剛才本席對財政部部長的質詢,我們參與的國際金融組織活動其實是非常有限的,現在我們參與中美洲開發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這兩個最重要的國際組織的活動,都是由財政部來代表。從2008年美國發生金融危機、引發世界金融海嘯以後,G20國家就變成決定整個金融監理政策的最高共識機關,其下設定了不同的組織,包括Basel Committee、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IMF等等,這些組織都積極地在建構全世界新的金融監理體制。我想請問主委,金管會如何在其中積極參與這些國際金融秩序重建的工作?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像EBRD或World Bank很多的活動,金管會都有參與,或者是透過Basel很多的委員會、座談會,金管會都積極參與。謝謝。 李委員桐豪:但是IMF就沒有辦法了,特別是FSB。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一些我們是觀察員。 李委員桐豪:你們要想辦法參與G20的活動,因為G20不斷在確認它在全世界金融監理的積極性角色及合法性地位,如果它變成很重要的監理機關、決策的建議機關的話,對於我們的影響是很大的。當然IOSCO等等單位我們還是有參與,但是我還是希望金管會能夠積極地想辦法對這些單位有一些意見的投入。 今天財委會提出一大堆法案的修正,讓本席目不暇給,其中有一個特別的法案涉及金融監理本身的公平性問題,就是委員提出保險法第九條的修正。我看了一下,金管會對保險法第九條修正案的意見是「提案意旨與政策相同,認同委員提案」,此外,金管會特別又建議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險法第九條是針對保險經紀人的規範,第一百六十三條則是針對保險代理人或其他相關人等,這說明了金管會確實想到了修正第九條有關揭露資訊的問題,還特別把佣金成數標明出來,讓金管會將來在做決策、指令的時候是沒有辦法閃避的,變成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其他相關保險業務人員等等周邊的人員要把他們的成數公布出來,但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成數要不要公布出來呢?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曾局長說明。 曾局長玉瓊:主席、各位委員。在經紀人的部分,是他向消費者收取的服務費要公告,但是在業務員的部分,他並沒有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用,他是向公司…… 李委員桐豪:那公司要不要公告呢? 曾局長玉瓊:一般我們研究國際上的做法,針對公司這一塊是沒有揭露的,所以現在第一百六十三條是…… 李委員桐豪:對,現在就牽涉到公平性的問題。保險公司很大,它不必公告,但是事實上我們都非常清楚,我們第一年所繳的保險金很多部分都被保險公司拿走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幾乎都是。 李委員桐豪:所以如果今天要公告,我的建議是一視同仁。以保險公司與消費者、投保人的關係來看,他們之間難道沒有消費的行為嗎?當然一樣。保險公司的角色可能是雙邊的角色,但是無論如何,它也是一個supplier agent、consumer agent,他們之間還是agency的關係,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目前實務上國外有關保險公司揭露的部分,我們再蒐集相關的資料。 李委員桐豪:我覺得你今天做這件事情要非常慎重,不能拿刀子砍一邊。根據我的統計,保險業務人員有19萬3,000人,保險經紀人只有8萬1,000人,保險業務代理人有5萬3,000人,結果你把小的部分全部將它揭露出來,讓它在與大公司競爭時,產生非常大的落差,我的意思是今天修法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公不公平,是不是要將佣金揭露,如果要將佣金揭露,我也同意,但是所有的代理人關係都應該揭露,包括銀行也要,只要公平,我都沒有意見,這是我比較納悶的地方。第二個問題是,在這邊你自己提出至少要將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的內容加以修正。我很好奇,當我們現在還沒有任何提案時,我們可以直接把第一百六十三條跟你所提的建議,直接在這次修法裡完成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因為條文我們有修正,就可以擺進去,原來行政院版本裡就有這條的相關修正。 李委員桐豪:好,那還是一樣,本席對於保險公司人數幾乎是保險經紀人加上代理人的兩倍結果卻不公布的事情,如果被說是你對大型企業偏向,這將會是一個大問題。當然保險業完畢之後,我們會有許多agency的關係,是否應全面檢討?我的問題非常簡單,希望委員會與金管會在修法時,要非常謹慎,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正元發言。 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前段時間交通部與一家國外的網路公司叫做Uber,中文翻譯為優步,因為優步不是台灣的公司,可是在台灣有營業的行為,包括由一些自發性的但沒有營業執照或職業駕駛執照的司機,提供私人車輛並在Uber網站上登記,這裡面就產生營業行為,這樣的營業過程與營業行為,是否涉及稅務的問題?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這家Uber在台灣成立的公司叫宇博公司,有報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沒有開始,結算申報就會有。 蔡委員正元:擔任司機駕駛工作者,是否都具有計程車業執照、繳納計程車…… 張部長盛和:那些應該目前都還沒有,交通部說將來會納入管理。 蔡委員正元:既然目前沒有的話,那是否屬於逃漏稅的情事? 張部長盛和:算地下經濟,就跟私下擺攤販、現金交易一樣。 蔡委員正元:您將他列為跟擺攤販一樣的情形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如果宇博公司跟他有紀錄,我們也查得到。 蔡委員正元:但是以目前來說,你們認為這還不算是所得稅或其他的各種稅務課徵範圍? 張部長盛和:如果有所得的話,都應該要課稅。 蔡委員正元:那目前做得到嗎? 張部長盛和:目前應該還沒有,因為宇博公司還沒有到結算申報,他們才剛剛成立,所以我相信這些業者要到明年5月才會申報,我們會注意,宇博公司一定會有資料的。 蔡委員正元:一定會有資料,同時你們會從其營業行為來課稅? 張部長盛和:現在有課營業稅,如果是個人會有個人所得稅,我們會再注意。 蔡委員正元:這樣課徵個人所得稅與計程車司機是否要申報個人所得稅,是否會產生差異? 張部長盛和:那應該就會採用同業利潤標準作為所得的標準,因為他有成本。 蔡委員正元:是比照計程車業的同業利潤標準嗎? 張部長盛和:對,他有汽油、車子折舊等成本,所以可能需要採用同業利潤標準。 蔡委員正元:這樣才公平,所以未來還會比照計程車業的課稅方式,是嗎? 張部長盛和:應該這樣比較合理。 蔡委員正元:這樣比較合理,不能完全歸納為個人所得稅。當然這是基於網際網路發展以後所產生的新型態營業方式,可是營業方式可能不只這一種,在中國大陸有兩個網路界的巨人,一個是阿里巴巴的馬雲,另一個是騰訊跟微訊公司的老闆叫馬化騰,他們最近在中國大陸推出一個叫滴滴打車和快滴打車的服務,這兩個軟體的營業模式很類似優步的運作方法,但是基本上他是完全針對計程車的營業人,等於取代了台灣無線電台的叫車方式,只不過用同樣的軟體模式在進行,如果台灣有哪一個網路業的鉅子有興趣這樣做,那麼未來課稅的方式是沿用現有的模式,還是比照未來對優步的課稅方式? 張部長盛和:如果是同樣的模式,因為它是租車業,可能要用計程車業同樣的方式來課稅。 蔡委員正元:根據本席查過的資料顯示,馬化騰所開發的滴滴打車和馬雲所開發的快滴打車,這兩個App軟體的運作方式,是完全不向計程車司機收費,也完全不向乘客收費,而是完全交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處理,但是完全不收費,那這樣會有什麼稅務問題? 張部長盛和:那他的收入從哪裡來?畢竟他具有營業行為、有營業收入,如果計程車司機向第三方支付,付給他手續費,那所提供的就是勞務。 蔡委員正元:第一個,我想確定,不管是對乘客或對計程車司機都沒有收取手續費…… 張部長盛和:那他就是第三方支付,支付手續費就好。 蔡委員正元:他也不是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另外有業者在幫他做車資的轉帳,他只提供一個軟體,並確保駕駛有計程車的牌照,符合政府的規定;另外一邊要實名登記姓名,隨時可以找車子,這樣一來有沒有涉及稅賦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必須了解一下他的營業收入從哪裡來?他不可能是做公益。 蔡委員正元:他目前就是完全沒收入。 張部長盛和:如果完全沒有收入,講白一點就是沒有銷售行為、沒有對價。 蔡委員正元:所以這是不是比目前無線電叫車更進步?而且計程車司機還要繳錢。 張部長盛和:但他要如何營運下去,這是個問題。 蔡委員正元:可能這兩家老闆太有錢,我再告訴你,這兩家公司不僅如此,前一段時間這兩家公司競爭得很激烈,像是如果乘客透過他的軟體向計程車司機叫車,那可能同時會有50、60名計程車司機接到訂車要求,如果有人立即按扭接受該次訂車,那其他人就主動會被排除掉,只由該名計程車司機提供服務,若該名計程車司機真的有到場載到乘客,每一趟再給他人民幣5元,等於再給他新台幣25元的獎勵,里程越長獎勵越多,換句話說,這家公司不但不收錢,反過來還吐錢給計程車司機,請問這涉及什麼樣的稅務行為?要對計程車司機課徵贈與稅嗎? 張部長盛和:也不算是贈與稅,因為兩百萬之內也免稅。 蔡委員正元:所以這樣貼錢的運作行為,是現在網路經營的新模式,如果乘客透過該軟體去訂滴滴打車或快滴打車,不但不用繳交任何手續費,甚至累計幾趟之後,還會再退你一些錢,亦即該公司完全沒收入,還拿錢出來倒貼,也改變無線電叫車行業,讓計程車司機的生活品質也大幅提高,因為他的負擔降低,而且還有額外的獎勵,請問這兩個這麼有錢的人,如果不斷墊入公司的資源以服務這些計程車司機或乘客,會有什麼稅務問題或獎勵問題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收入、沒有所得,就沒有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問題,我想他的目的就是先搶市占率,將來再慢慢開始收費,稅的問題將來才會發生。 蔡委員正元:所以這個狀況完全沒有稅的問題,因此計程車司機或乘客拿到的退款也沒有稅的問題。讓我們回想一下,這些成功的科技界鉅子有財力來做這種幾乎是準公益事業的營業行為,台灣有許多很成功、很賺錢科技界的企業家,財政部是否應積極鼓勵他們從事類似的行為? 張部長盛和:這個是金頭腦,我們沒有辦法想得到,所以無從鼓勵。 蔡委員正元:我現在告訴你這兩個模式已經誕生,而且誕生時間不到兩年,就已經占據中國大陸城市內計程車業訂車率的六成,這個模式一方面是靠科技公司的盈餘來支持,因為他們的企業很賺錢,二方面對於社會大眾提供更安全的新型態訂車,負擔也更低,這樣是否為更進步的經濟模式呢? 張部長盛和:因為企業經營基本上還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未來他看得出這樣做會有獲利,他一定會模仿,也不必鼓勵,如果獲利不了,大概也沒有人會跟進。 蔡委員正元:目前其中有一家已經宣稱保證永久不收費,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號稱社會主義的國家都可能有如此進步的營業行為,我們自由經濟國家也有非常多的科技業鉅子,這時政府部門是否應該要有更積極的行動來推動,當然可能會碰到有人抗議,例如投資無線電叫車行業的人,可能會因此而被擊敗,這些人將會面對在台灣能否登記的問題,就像宇博公司面對的問題一樣,如果我們不走在人家前面,比人家更進步,我們整個就會被淘汰。 張部長盛和:這是非常前進的營業模式,但還需要時間驗證,看是否能存活下去,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社會在進步,時代與時俱進,很多科技不斷在顛覆,像Uber的汽車滿方便的,不曉得部長是否支持在台北或大都會裡有這樣的服務出現?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有了。 羅委員明才:大概有多少台? 張部長盛和:我不清楚有多少台,但宇博公司已經繳了幾十萬的營業稅。 羅委員明才:以後像第三方支付的趨勢會越來越大,不曉得財政部準備好了嗎? 張部長盛和:針對這些新的型態模式,我們有一個網路課稅小組,都有基本的課稅原則,例如固定營業場所,因為不管怎麼做,一定都有固定營業場所,如果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有電腦的server,我們看設在哪裡,這些都是網路課稅的原則。 羅委員明才:現在經營型態的變化都很快,例如剛剛所說的,搭計程車不用錢,還獎勵計程車司機,像我們銀行的信用卡給你credit變成以後用幣或依照網路上的價值來扣抵,你們記帳人員或稅務人員怎麼查也查不到。譬如剛剛蔡委員所提到的概念,用信用卡刷了很多點數之後,由規模很大的公司在網路上連結,有需要時直接派車,他派的可能不是計程車,而是派這家銀行體系所有一千台免費服務的車子,馬上就可以到處運送,以後就不需要計程車,而且在國外所坐的好像都還是名車,用Mercedes Benz甚至Porsche來載,服務也很好,司機都穿西裝戴白手套,還幫你開門,就消費者的立場來看,如果這個趨勢不斷發生之後,就是一種改變,網路時代每5年就會有一個翻新,不曉得部長有何想法? 張部長盛和:創新是很日新月異的,所以我們的課稅技術當然也要跟上,像剛剛蔡委員所質詢的模式,老實講,還在大陸,台灣還沒有,我們也需要趕快密切加以了解。 羅委員明才:我覺得都需要準備好,最近看到很多刮刮樂的彩券竟然有假的,對於這部分的防偽或變造等,不曉得部長要如何因應?整個招牌都被打壞了。 張部長盛和:應該不會。 羅委員明才:前天我看到報紙報導,將刮刮樂回收,然後再賣。 張部長盛和:我想那是屬於查驗的問題,像統一發票中獎也有人偽造跟變造,但是只要經過查驗都能夠抓出來,後面就不會有人再做了。 羅委員明才:希望防偽和流弊部分,平常就要未雨綢繆將他做好。另外,關於高鐵的問題,外界也不清楚是怎麼一回事,如果高鐵破產,依照一般社會的概念是政府以三成回收就可以了,現在居然有人說,政府全面接管,還要賠償它,請問這是什麼道理?我們看到外面許多法拍或打入NPL,甚至不良資產以兩折或三折就可以買回來,你能否告訴大家,你為什麼一定要百分之百賠付呢? 張部長盛和:也不是賠付,基本上是根據雙方的合約來走,政府要接管,那相關的資產要重新鑑價,鑑定的價格減掉負債,這些都是股東權益,要將股東的權益還給他們。 羅委員明才:那不是先讓它破產就可以了嗎?走chapter eleven? 張部長盛和:破產就是虧損讓臨時股東負擔,這些都包括在內。 羅委員明才:我覺得是否要找個時間,針對高鐵的來龍去脈公開、公平地召開會議?方便的話,能否請主席安排一下,現在它變成有3個方案,怎麼支持都有人說是圖利財團,結果莫衷一是,因此應該公開把它攤開來,事實上民眾要求的很簡單,一般所持概念就是讓它破產,破產後政府用三成回收,然後所有的票價打五折,鼓勵大家多搭乘高鐵,不要再走高速公路,有時候堵車也堵得很厲害,這樣民眾一聽就會很清楚地說,那就趕快讓它破產,以後民眾到台中的票價就只要一半,到高雄的票價也會減半,這是很簡單的概念。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有關高鐵這件事,第一,高鐵是一日不可或缺、不能停的,因此正常營運…… 羅委員明才:這句話就是一個錯誤的思維,誰說不能讓它停?如果讓它停兩個禮拜或停一個月,就可以讓未來子孫坐高鐵的價格是現在的一半,我相信多數人都會舉手贊成,大家忍兩個禮拜讓它破產,等到破產沒有價值時,政府就可以用三成或兩成的價格回收。 張部長盛和:破產跟營運可以分開,營運可以正常,但照樣可以破產。 羅委員明才:你這樣講,我們都接受,那政府可否用兩成價格將它回收?我們的四大基金,還有所有的銀行,像退撫基金、郵政儲金都還有好幾兆,沒有的話,也可以開放全民來認股,重新組合一個新的公司,將破產的公司用兩折買回,我相信全民釋股IPO的話,大家都會想辦法來認。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委員講的幾折買回來那些是鑑價處理。 羅委員明才:而且更好的是,你要是股東的話,除了剛剛所講打五折之外,還可以享永久的九五折,這樣每個人都想要去買股票,這樣整個活水都進來了,是否可以請部長用比較開闊的思維,不要只有A就是B的選擇,然後A跟B又都是圖利財團,這樣叫我們怎麼投呢?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現在都不會圖利了,現在有兩種狀況會叫做「破產」,第一個,資產小於負債,股東權益是負的,當然是破產;第二個,現金流量有問題,已經無法支應日常運作,這也是破產。 羅委員明才:這裡面就有蹊蹺,就算資產大於負債,但資產鑑價是高是低,算法不同,差距就會很大,包括特許時間延長,也會影響資產價值。因此,本席希望不要圖利財團,而且未來讓民眾搭乘的票價可以少掉一半,你們是不是找個時間,把這個情況…… 張部長盛和:有,交通部應該會規劃這些…… 羅委員明才:現在大家就是不相信交通部,所以葉部長下台了!而且部長才剛獲得一項全世界的金牌獎,你講話比較有分量,大家會尊重你啊!高鐵的問題不在營運,而在於整個財務結構,所以請召委安排一下,請部長好好把這個問題,用公正客觀的方法…… 主席:研究、研究? 羅委員明才:對,然後提出報告。 主席:好。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應元、薛委員凌、孔委員文吉、楊委員應雄、費委員鴻泰、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江委員啟臣、陳委員碧涵、劉委員櫂豪、陳委員歐珀、陳委員其邁、蕭委員美琴、周委員倪安、蔡委員錦隆、陳委員亭妃、許委員智傑、蘇委員清泉、吳委員育仁、葉委員津鈴、簡委員東明、李委員昆澤、楊委員瓊瓔、王委員進士、管委員碧玲、江委員惠貞、呂委員學樟、邱委員議瑩、邱委員文彥、王委員惠美、潘委員維剛、趙委員天麟、楊委員麗環、廖委員正井及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潘委員維剛、薛委員凌、李委員應元、翁委員重鈞及費委員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及金管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及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提交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一): 外界質疑高雄市氣爆後全國都持續捐款,但高雄市政府在9合1選前發放27里、1萬6,800戶每戶新台幣6,000元補助,讓人質疑有選前買票的嫌疑,部分人士甚至認為,這本來就應該被監督,而非綠委指稱的秋後算帳,且審計部、法務部和檢調單位都應介入調查。而高雄市政府在競選過程的確有造成相當多的討論,但卻仍在選舉操作下,藍綠的意識形態爭議下,淹沒了善款捐贈使用的相關規範及正當性。 本席認為今天財政委員會所排定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有無浮濫發放各界善款的專題報告,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但是更應該擴大題目為,未來各界捐款使用的用途及正當性的討論及規範,尤其未來若還會面臨此一狀況,如何藉此機會進行討論及規範,本席認為外界應該要以制度面的思考來看待此一事件,就捐款的去向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規範,過去幾次的大災難捐款也都曾被引起社會的討論,從來都未曾進行理性正規的討論,如果藉由委員會的正式排案討論,而且也不是在選舉期間,更無政治利用或藍綠意識形態的操作,屆此機會理性而深入的討論也是需要的,也希望藉此建立一個捐款使用機制的建立,讓此一事件討論真正達到目的,發揮功效,避免未來再流於口水之爭或政黨惡鬥的攻訐藉口,就也不失為好事一樁。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二): 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條文共4條,修正要點如下: 1.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為協助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商品,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滿足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吸引國內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發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爰刪除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最低還本期限之規定。 2.授權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法:現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係遵循「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為使該應注意事項之訂定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俾利主管機關強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以健全銀行風險管理並確保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訂定辦法規範。 3.銀行轉投資規定:相較於實收資本額,淨值較能反映公司經營現況及資本實力,修正以淨值作為投資限額基準,得增加商業銀行轉投資動能,有助於本會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海外布局政策目的之達成,爰將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由實收資本額修正以「淨值」為計算基礎。 本修正案將有助於銀行發展國內債券類金融商品,吸引國內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導回國內,使銀行有足夠併購動能,擴大海外布局,同時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及客戶權益保障亦有正面助益,此外,未來在監管機制如何發揮,有關各金融機構內控內稽的機制如何建立,銀行相關的投資及規範,並且考慮台灣金融業的風險承擔能力建立優質的金融制度。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三):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金管會於草案研議過程中,多次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相關意見已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2條,修正要點如下: 1.辦理OIU業務及其資格條件:將國際保險業務納入國際金融業務之一環,並增訂保險業申請以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資格及該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需資金,其最低金額由本會定之。 2.OIU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含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非屬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3.明定授權辦法:增訂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4.租稅優惠:增訂保險業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等租稅優惠規定,但在我國境內資金運用所生者,仍依規定辦理徵免。其實施期間,自本條例生效日起算十年,十年內簽訂之有效契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依上開規定辦理租稅優惠及徵免。 本席認為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預期藉由保險業OIU設置,有效擴大我國保險市場之規模,加深我國保險市場國際化程度,並提升我國經濟成長,培育並吸引國際保險專業人才,增加就業,以推動臺灣成為亞太理財中心,對保險市場發展將帶來正面助益。金管會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已特許銀行及證券業分別在境內設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吸引國際資金參與我國離境銀行與證券相關業務。如今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國際競爭力,及鑑於金融服務之完整性,國防金融業務應涵蓋保險業務,因此本次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修正核心內容,係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這也是本會積極推動的「保險業競爭力提升方案」其中一個重要措施。未達成亞洲競爭力,擴大發展台灣在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吸引外資,金管會所提修正內容都是正面而積極的,本席支持這樣開放達到國際性的修法,亦希望金管會更能擬定相關實施步驟,在開放後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達到真正吸引外資,國際化及提升保險業競爭力的目標。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四): 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修正草案於研議過程中,已多次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相關意見已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2條,修正要點如下: 1.酬金制度: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酬金制度應遵循的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以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 2.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增訂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促使金融服務業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銷售慎重處理,提升金融服務業內部經營決策層級的重視與責任。 3.懲罰性賠償: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增訂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過失或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或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4.團體評議:增訂團體評議的規定,俾能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及節省評議資源。 5.罰鍰及行政管制處分:為提高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與加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責任,增訂罰鍰及行政管制處分等規定。其中罰鍰的範圍為新臺幣30萬元至1,000萬元,對於違反情節重大者,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又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輕重,為相關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最重可以廢止其營業許可。 本席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至今,不僅相關案件處理速度緩慢,而且也衍生很多的爭議,未解決懸案更是無法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的,本席希望本修正草案如獲通過,金管會應該強化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透過對消費者的保戶來積極推動金融商品的市場化,對金融市場的發展當可更加健全穩定,也是國際化及增加市場規模很重要的因素,希望金管會在修法的同時亦應積極督促針對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協助弱勢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及節省評議資源上,提出更積極有效的方法,來提高效率,達到真正幫助消費者之目標。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五): 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金管會於本次修正草案研議過程中,曾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並將現階段已具備成熟推動條件之相關事項納入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本次修正條文共18條,修正要點如下: 1.刪除類似保險:考量應以業務性質及內涵判斷認定保險業務,而非僅檢視其是否具保險之名,為免誤解,爰刪除「類似保險」相關文字。 2.立即糾正措施:為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理及保險業退場機制,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四個等級採取相關監理措施之規範,並定明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理。 3.外部複核精算簽證制度:增訂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資格條件、複核頻率及複核報告內容等其他應遵行事項。 4.保險資金投資公建及社福事業: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 5.強化內稽內控制度:為使保險業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提高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及各項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之罰鍰額度。 6.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為強化銀行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增訂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近年來,由於國際金融環境快速變化,我國保險業之發展面臨許多重大挑戰。為此,金管會為健全保險市場,持續推動多項措施,並在103年度發布「保險業競爭力提升方案」,鼓勵保險業在開放中把握契機。而對於財務不佳之保險業,以不影響保戶權益及穩定國內金融秩序前提下,皆以審慎消極方式漸續處理。目前金管會針對財務不健全保險公司已經陸續接管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未來草案通過後希望能夠可減少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對於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能夠發揮實質的功能,依據修法內容,未來將有益於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且可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督促保險業確實遵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及監理機制之修正,對保險市場秩序及制度之健全亦有正面助益,這些功能在修法通過後,需要金管會發揮引導及監督功效,讓保險公司真正改變體質,對保險市場及制度建立一套更周全,更具防範功能的法律規範。 薛委員凌書面意見: 頂新聯貸案 Q最近被揭露的當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二年前有去彰化魏家成美堂,又表示代表總統馬英九去致詞,被外界質疑總統府有門神,這樣會不會讓財政部有壓力? Q且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也被直指有在場,財政部知道?有報備?為何那麼巧兆豐金是頂新案的最大的債權銀行? Q財政部之前被質疑上周的公股銀行團「假扣押」是玩假?這一切為何都這麼剛好? Q還是財政部有默契配合頂新盤算至少拖半年(避免法拍)伺機高價賣地?所以才沒有步步進逼頂新?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Q針對行政院版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草案」,其中增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為期10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該期間所訂定之保險契約,至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均適用相關租稅減免。」也就是當租稅優惠期間為10年,且10年間所訂的保險契約,其「有效期間」均可適用租稅優惠;但實務上,保險契約之期限最長甚至可達數十年,部分投資型或年金型保險甚至是終身契約,是否導致相關租稅優惠期限變成「無限期」,導致「10年期間」形同虛設? Q這樣的條文內容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有關租稅優惠應明訂實施年限之規定是否相違背?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 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Q因此在修法上是否應予以限縮租稅優惠範圍或期限? 保險法 Q針對行政院版的保險法,提案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時,關於行使表決權及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若一旦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時,可行使表決權及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等,恐怕有保險業挾龐大保險資金介入公司經營之疑慮? Q當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6有關主管機關依資本適足等級對保險業所為之措施,草案第168條規定僅規定處罰保險業,未處罰負責人?但第143條之6相關措施還包括令負責人限期提出改善計畫等,所以保險業負責人也應有相對應之處罰?以符合法的完整性? 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 針對國銀對中國曝險金額不斷攀升,金管會應要求相關銀行對大陸曝險進行壓力測試,以做好風險控管。 據了解金管會規劃,將分為2個情境測試,輕微的情境,即如果大陸的經濟成長率為7%、大陸的平均不良貸款率(逾放比)為2.5%、利率上升1個百分點;嚴重的情境,大陸的經濟成長率為5.5%、不良貸款4%、利率上升2.5個百分點。 而測試的範圍以今年9月30日對大陸的曝險,約新臺幣1.76兆元,包括授信、投資,以及資金的拆存總額都要計入。但銀行不得考量風險移轉,且短期貿易融資及剩餘期限不足3個月的資金拆存,均應以全額計入。 除此之外,金管會應針對台商密集地區與產業,設定相關情境指標來進行壓力測試。並要求相關銀行對各種結果,必須有因應對策。若有重大風險,必須提前進行調整,以降低風險。 翁委員重鈞書面意見: 對於金管會曾主委任內從三支箭到很多箭,開放許多限制,同時為了與國際金融接軌,也就增許多國外已有的金融業務,感到相當欽佩 ●質詢點1:金管會的這些許多政策,台灣的金融業者,是否有因這些開放而賺到錢? ●質詢點2:如果賺到錢,請問主委賺到的錢是這些金融業者從國際金融市場賺到或是國內的傳統金融業務利潤? ●質詢點3:今年是金融業的豐收年,反觀其他行業,請問主委過去有提倡金融挺文創等等,未來金融業對整個社會是否有新的社會責任? ●質詢點4:主委過去所說的亞洲盃,又提到自由戀愛,鼓勵各銀行互相交往看看,就現實面說,各銀行的本位主義姑且不論,台灣各銀行在公司發展上有一窩蜂的傾向,只要知道什麼新方向,各銀行就會立即成立相關部門(例如三方支付,銀行自然不會放過此商機,估計已經有12家銀行揮軍搶攻,推出自有第三方支付品牌的已有玉山銀的兩岸支付通、永豐銀豐掌櫃、中信銀pockii、一銀第e支付、兆豐銀Mega ePay兆豐支付,還有華南銀的「e指收」。),彼此互相競爭,本席建議台灣金融業者為何走不出國際,無法壯大,因為大家都在紅海中互相競爭,根本無法找到各自的藍海,所以在合併上就會無法產生互補的效果,主委是否可以對金融業者加強提倡藍海? ●質詢點5:大家一直認為國際資金無法大量進入台灣,甚至對中國資金呈現懼怕的感覺,民進黨不斷的在用中資來恐嚇台灣人,主委,如果我們對特定資金有所嚴格限制,何來開放之說?本席建議,不管哪個國家的資金,只要相關法令配套,規範清楚,自然會有資金進入,金管會重點在於仔細追查是否有外資穿上本國資金外衣在金融市場作亂。 費委員鴻泰書面意見: 本席在去年的十月初就曾在財委會,要求財政部針對夜店有無逃漏稅情勢加強稽查,財政部也允諾將在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查核,但時至今日卻未見結果。本席要求財政部在一週之內提出稽查報告。 夜店殺警案震驚社會,曾有建議政府統一夜店定義和管理標準,並參考香港成立酒牌局,以「發酒牌」、標示「無毒夜店」等方式,遏止夜店犯罪,以維護治安及保障民眾權益。 台灣現行無法規定義夜店,依其實際經營情況可歸屬於飲酒店業、酒店業及酒吧業,並非八大行業,難以納入特定目的事業管理,相關機關應研訂專門法規,制定有效管理防制政策。 香港是以簽發酒牌方式,要求業者盡力防制店內犯罪,頗具成效,反觀台灣對賣酒行為除批發及進口外,並無管制規定。本席要求財政部是否參考香港做法,對夜店及其他賣酒業者賣酒行為,制定合理管制法令及政策,做出相關評估,並提出檢討報告。 夜店經營型態不斷改變,但財政部卻只以有無唱歌表演認定夜店稅率,又未對夜店執行統一發票消費稽查,造成許多夜店繳稅過低或逃漏稅。目前,財政部國稅局認定夜店適用5%—般稅率或15%特種飲食業稅率,標準過於僵化,而且未稽查夜店有無發統一發票,有年銷售額超過3億元的夜店,最多僅繳納400餘萬元,多家夜店實繳稅額為0元,逃漏稅問題相當嚴重,針對此點,財政部是否應徹底檢討、實地稽查。 正當的商業經營型態本席都不反對,但要公平。有交易、有所得,就要如實繳稅,眾所皆然。相關娛樂場所甚至八大行業稽核確實不易,但財政部應該務實提出人力上、安全上、法規上的檢討,而不是感覺柿子只挑軟的吃,針對容易稽核的小店舖強力查核,對於風險性相對較高的卻有意無意的避談。沒有道理所有人適用一致性的法規,小老百姓都如實納稅、風險性相對較高的產業,卻因為稽核技術、解釋模糊,而因此得過且過。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我國自民國60年11月2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2款支付命令之宣告假執行程序,簡化督促程序債權人聲請及法院裁定程序,並配合修正第521條規定,即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20日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制度實施40餘年來,廣為社會各界所利用,平均每年核發超過40萬件,惟支付命令核發寬鬆,送達過程屢見弊端,近年遭到廣泛濫用,成為金融業者不當催收方法,常見的案例如下: 一、拋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二、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以上均為真實案例改編,類似受害者遍佈全台。追根究底,支付命令問題不在程序簡便,而在效力絕對,又欠缺有效的救濟管道。理由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須循再審程序廢棄,司法實務就再審又設下嚴苛要件,導致五年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5.3,救濟管道形同虛設。在眾多受害者無從尋求司法救濟的情況下,民怨沸騰,讓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兇,實有必要儘速修正《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填補法律漏洞,但在完成修法前,本席要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立即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再以此一法律漏洞當作催收工具,以類似手法取得之執行名義不得再執行,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議妥適方案,以杜絕民怨。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本次會議安排審查的法案比較多,所以我們分次進行,今天的會議進度,原則上是希望完成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的審查,並宣讀第三案至第六案之修正草案條文內容,而且因為第一案具有期限急迫性,所以我們先審查第一案,然後再審查第二案。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現在開始審查。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請宣讀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委員德福補充說明;另外,本席要求議事人員先行完成本案審查報告,並儘速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本案共有10個修正草案,請依序宣讀各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一)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所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會計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六)期貨交易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信託業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德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各草案修正條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本院林德福委員等20人擬具『存款保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委員德福補充說明;另外,本席要求議事人員先行完成本案各草案審查報告,並儘速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之各修正草案內容及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三案: (一)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之一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二)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魏委員明谷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之一  (刪除) (三)銀行法刪除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潘委員維剛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之一  (刪除) (四)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陳委員根德等3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之一  (經營貨幣市場與信用卡業務之許可)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銀行各項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五)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李委員桐豪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六)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盧委員秀燕等25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二條之二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七)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佳龍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四、經營與文化藝術或公益目的相關之業務,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三十三條之一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八)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盧委員秀燕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修正前,投資總額及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其投資總額占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比率及對各該事業投資比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討論事項第四案: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二十二條之六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章之一 保險業 第二十二條之十二  下列保險業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 一、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 二、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前項所稱保險業,指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十三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保險標的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之十四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之同一保險業總公司或同一外國保險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受委託機構處理時,應帳列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前項受委託機構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金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保險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兩岸保險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統籌負責。 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各項業務,向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受委託機構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受委託機構未向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收取對價者,其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之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 第二十二條之十五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十六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年。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十七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十八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並得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廢止或撤銷其特許: 一、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規定以外之業務。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之十五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十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十七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第二十二條之二十  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時,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討論事項第五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林委員德福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林委員德福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盧委員秀燕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孫委員大千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酬金制度應衡平考量客戶權益、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服務業及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形。 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二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三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金融服務業應將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未依第二章有關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該金融商品全部或一部之銷售。 三、對金融服務業就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為一年以下之停業。 四、命令金融服務業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一年以下執行職務。 五、命令金融服務業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金融服務業未依前項主管機關命令於限期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限期令其改正,並依前項規定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對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由二十人以上金融消費者以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後,以自己名義,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金融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 前項金融消費者於申請評議後作成評議決定前,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者,應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該部分之評議程序先行停止;該金融消費者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表明自行續行評議,屆期未表明者,視為撤回該部分之評議申請。 第一項受指定之金融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評議後,因部分金融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作成之評議書,應由依第一項規定授與評議實施權之各金融消費者,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及是否申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可。 第一項法人應具備之資格要件、同一原因事實之認定基準、評議實施權授與之範圍、評議程序之進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但爭議處理機構送請法院核可前,金融服務業已依評議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者,免送請核可。 除有第三項情形外,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應予核可。法院核可後,應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併同評議事件卷證發還爭議處理機構,並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 評議書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之一 罰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方式或內容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及確保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或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適合度應考量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說明、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或內容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訂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應遵行之原則訂定酬金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金融服務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前項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二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得令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業務、財務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相關資料。 討論事項第六案: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賴委員士葆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並揭露各項保險商品之佣金成數、其他相關利益之資訊。 保險經紀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主動通知受益人。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本節規定於人身保險不適用之。 蕭委員美琴等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或因過失遺漏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人得主張其契約無效,並退還保險費。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以年齡不實係要保人故意提者為限,始得主張無效。 被保險人不實年齡非要保人故意提供,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補繳保險費。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被保險人不實年齡非要保人故意提供,致所付之保險費高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請求保險人退還超收保險費,或提高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僅得請求退還超收保險費。 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謝委員國樑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保險業應於網站公告全部有效保險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各該契約之預定利率、附加費用及代為給付保險經紀人執行業務之佣金或報酬計算方式。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前項資本適足率劃分為下列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適足率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保險業,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適足率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前款之措施。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令處分特定資產。 (六)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前款之措施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之處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資金之運用,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但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一、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財務及業務狀況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本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條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年○月○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日議程進行到此,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 現在休息。 休息(14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