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6時4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陳委員節如代)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月12日(星期一)9時13分至12時11分 15時4分至17時4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蔡錦隆  蘇清泉  王育敏  林淑芬  江惠貞  陳節如  田秋堇  趙天麟  楊玉欣  楊 曜  徐少萍  徐欣瑩  鄭汝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丁守中  賴振昌  黃昭順  陳歐珀  李桐豪  許添財  楊應雄  孔文吉  廖正井  李貴敏  林德福  江啟臣  廖國棟  盧秀燕  陳碧涵  黃偉哲  劉櫂豪  蔣乃辛  管碧玲  周倪安  陳亭妃  葉津鈴  何欣純  李昆澤  簡東明  楊瓊瓔  呂學樟  王惠美  潘維剛  陳怡潔  楊麗環  李俊俋  顏寬恒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秘書長 李四川 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劉清芳 簡任秘書 陳星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研究員 黃文魁 司法院民事廳 調辦事法官 陳杰正 法務部 參事 鍾瑞蘭 專門委員 林澤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組長 紀麗美 農糧署 副組長 陳素珍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科長 陳保良 畜牧處 科長 林瑞蓬 漁業署 科長 洪柏懿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莊文玲 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主任秘書 黃明昭 營建署 副組長 黃仁鋼 地政司 專門委員 陳杰宗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葉添福 財政部 國庫署 專門委員 李貞芳 關務署 組長 陳耀堂 賦稅署 副組長 陳進雄 財政資訊中心 科長 劉醇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組長 陳映秀 銀行局 副組長 蔡明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專門委員 謝佩穎 交通部消費者保護小組 執行秘書 蔡怡昌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專門委員 陳淑滿 教育部 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素芬 國際及兩岸事務司 一等教育秘書 黃靖雅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中討論事項決議增列第五項:「五、江委員惠貞對於上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八案審查完竣之宣告,表示異議」,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KC9]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KC16]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決議: 一、第二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提案均保留。 二、委員賴士葆等23人及委員李桐豪等24人提案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七條條文:委員陳亭妃等17人提案保留。 四、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3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保留。 六、第十三條條文:委員江惠貞等24人及委員林岱樺等22人提案均保留。 七、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二項公告之應記載事項,消費者得主張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該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亦同。 違反第三項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八、委員李應元等18人提案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保留。 九、第三節節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之二公告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十一、第十九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謝國樑等19人及委員丁守中等23人提案均保留。 十二、第十九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十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謝國樑等19人提案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均保留。 十四、行政院提案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保留。 十五、第二十二條條文: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及蔣乃辛等23人提案均保留。 十六、第二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七、第二十九條條文:行政院提案保留。 十八、第三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九、第三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第四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一、第四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二、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十三、本20案未及審查及保留之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4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淑蕾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葉津鈴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楊麗環等5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主席:現在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 主席:請宣讀預算相關科目及委員提案。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64億8,433萬9,000元。 委員提案部分: 1、 環保署下轄的所有基金,包含空污基金、水污基金、土污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環教基金等,104年度總收入為64.84億元。另期初現金剩餘有133.4億,期末現金剩餘有125.3億,另編列利息收入約4500萬。有超過125億的現金存在銀行一年,利息收入4500萬,年利率僅千分之3.6,涉及圖利銀行,公務員失職。 104年預算中,空污基金年收入37.7億,結餘65億、回收基金年收入13.1億,結餘32億、土污基金年收入9億,結餘25億、環教基金年收入3.5億,結餘2.5億,各項基金都收了太多沒必要的錢,根本花不完。資源回收基金的信託部分年收入54.4億,扣掉支出明年又結餘7億,累計剩餘也超過百億。 環保署幾個基金,共在銀行中凍結了超過200億資金,對於民間資金的週轉流動產生負面效果,降低經濟活動的規模何止數倍於200億。環保署要改變本位心態,別以為坐擁金庫就可以不必跟主計處每年爭取預算額度。事實上便利了官員卻傷害民生經濟。 環保署不斷成立各種環保基金,違反環境特別公課原則,變相實質加稅,又規避稅則法定主義原則,僅以行政命令規範費率與基金分配辦法,再管理失當,基金共在銀行中凍結超過200億資金,戕害民生經濟發展,卻僅收取超低利息,涉及圖利銀行、公務員失職。基金制度被環保署嚴重扭曲、濫用,政府違法多年卻,無視立法院連年質詢的要求,應予嚴重譴責! 建請本院凍結環保署所有基金的收入與支出預算,並召開公聽會,徹底檢討環保署設置相關基金的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林淑芬 2、 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環保署空污基金預算之基金來源部分,認為「空污基金多數資金未產生孳息,財務資源未有效運用,宜檢討改善」,理由如下: 一、空污基金104年度預算書「預計平衡表」列示基金期末餘額65億6,080萬6千元,期末現金63億3,351萬2千元;於「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卻僅編列利息收入961萬3千元,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券。」故,空污基金的資金除存放銀行外,尚可投資政府債券,惟查近年度該分基金閒置資金除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存有12億元定期存款外,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鉅額資金儲放於財政部之國庫存款戶亦未獲孳息,實不利基金權益。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委員15人至21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本應妥善規劃基金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金運用績效,以豐沛空氣污染防制施政經費,不宜閒置於國庫存款戶內,造成肥國庫、瘦基金之不合理現象,且基金資金存放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定期存款,並無礙於國庫資金之調度。 故為提升空污基金資金運用績效,建議增加利息收入20,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林淑芬 2.基金用途:72億9,417萬6,000元。 委員提案部分: 3、 查該基金103年度旅運費預算僅920千元,前年決算數1,114千元,104年度大幅增加至2,610千元。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空氣品質改善業務需旅運費2,160千元,相關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說明,有浮編預算之虞;計畫另包含參加美國氣膠研究會120千元以及參加美國南加州空氣品質管理研習會議,預算330千元。上述國際會議參加之效益性不明,且公務預算已包含各類出國訪問費用,基金再次編列相同項目出國旅費,有所不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困難,並撙節使用。建請─旅運費業務,刪減1,6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4、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及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2,61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包含「參加美國氣膠研究學會2015年會」國外旅費120千元,及「參加美國南加州空氣品質管理實務研習訓練」國外旅費330千元。查環保署國內每年皆有聘請專業人士前來指導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與污染研習及訓練相關課程,以上該兩項目計畫,需審慎檢討相關重要性。 二、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業務,需旅運費2,160千元,對照公務預算空保處國內旅費之編列,基金旅費編列似有浮濫現象,應提出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180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相關措施會議,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及舉辦研商會等業務」需印刷及裝訂費140千元,及2、「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2,040千元及廣告費4,000千元」。此項目預算金額相較去年增加許多,尚未有明顯效果呈現,缺乏效益評估;其次,明年(104)進入選舉期,為杜絕基金之業務宣傳及廣告費遭不當使用,故應減少支出,但特殊情況可除外。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4,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 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3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僅6,100千元,前年決算數2,253千元,104年度大幅增加至6,180千元。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印刷、空污改善污染宣傳等業務。相關預算使用預算使用內容不明,相關宣傳預算公務預算已有相關編列內容,基金再次匡列類似項目費用,有所不當,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困難,並撙節使用。建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刪除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數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7、 針對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計畫內容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之測站周圍安全維護費」需1,271千元,該項目與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計畫中「16.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性質較於相同,該兩項目應合併執行辦理,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271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8、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編列364,70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說明第21、「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 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畫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等」需20,000千元,該項目性質與第16、「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教、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等」內容大致相同,該兩項目需合併執行辦理。 二、專業服務費包括委聘專業機構或人員(會計師、精算師及特約聘雇人員等)提供服務之費用;查104年度共有33項計畫,然而多個計畫內容大多重複,例如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竟然需要9,600千元,應予以刪減;其次,應提供各計畫明細表,俾利瞭解支出及用途。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9、 台灣目前的空污總量管制,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環保署必須會同經濟部方能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環保權責一直被限制在經濟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環境保護的意識逐漸取代工業時期以發展為重的情形,立法院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在兩年多來,不斷呼籲行政院針對空污法第12條提出行政院版本,以整合朝野意見,為民謀福。 在第八屆第六會期院會總質詢中,立法委員趙天麟再度建請行政院應盡快提出行政院版本,然而所收到的回覆,竟是裁示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執行總量管制,形同退回原點,環保署仍舊受限於經濟部的管考,亦無視立法委員之修法及監督職權。 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相關業務費用,環保署不思從源頭控管、積極爭取修法,卻輕易撤守應以專業設置總量管制之角色,其成果與歷年鉅額預算不成比例,恐無助空污減量。爰請凍結相關預算3,000萬元並刪除2,0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空氣污染管制法第12條之修正期程,以及「辦理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制度」、「辦理空品區空氣品質改善策略及研析計畫」、「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0、 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3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預算僅359,775千元,前年決算數229,063千元,104年度大幅增加至364,702千元。計畫內容說明包含: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手動監測計畫、細懸浮微粒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等。依據該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中部地區35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30μg/m3,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為20μg/m3。全國PM2.5近年平均濃度約為32~37μg/m3,反觀美國PM2.5年平均濃度標準15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環保署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控制效益不佳,預算執行不力。此外,104年度編列高額預算9,100千元辦理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及政策研討等業務,預算有浮編之嫌。 建請─上述預算刪除5,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數1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1、 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台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約為40μg/m3左右;另據研究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此,凍結「空氣污染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12、 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已於103年編列預算執行,且應於103年完成相關草案預告作業,顯然本預算有重覆編列之疑慮,爰提案全數減列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容許增量限制模擬及策略研析計畫之預算10,1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13、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捐助、補助與獎助。本年度預算數:267,164千元。系爭計畫內容包還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相關研究編列70,000千元,上述計畫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有浮編預算之嫌;補助政府、學術等空污防制研討會、宣導活動,編列1,250千元,相關研討會預算應撙節使用,以發揮最大效益。 建請─上述預算刪除7,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數1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14、 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固定污染源管制」之相關業務費用,預算說明中多項計畫僅為「加強」或「檢討」之目的,例如辦理加強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能力計畫、辦理固定污染源污染許可制度檢討等,卻編列鉅額執行預算,恐有浮編濫用之虞,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並刪除2,0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辦理固定污染源行業別及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討研修計畫」、「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防制費徵收制度檢討作業」、「辦理固定污染源污染許可制度檢討」、「加強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能力計畫」及「辦理加強高異味風險潛勢污染源管制改善計畫」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15、 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台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四十七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或逸散)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環保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三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有何影響。爰提案凍結1/2,待環保署比照六輕總體檢,針對高雄、桃園、苗栗地區石化業周邊社區進行總體檢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6、 一、二行程機車到檢率偏低,應加強路口攔檢,以迅速淘汰 空污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708,483千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50,000千元,目的是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 然依據各縣市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統計結果顯示,102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333萬7,488輛,實際到檢數為154萬2,425輛,到檢率計46.22%;103年度截至8月底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175萬5,369輛,實際到檢數為88萬0,616輛,到檢率計50.17%,到檢率不高(詳附表1),又若與四行程機車102年度及103年度截至8月底之到檢率70.66%及72.48%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 二、電動機車應有完善的電池交換或充電配套措施,以利電動機車推廣 空污基金104年度預算案「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專業服務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分別編列22,840千元及100,000千元,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及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 環保署依行政院核定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及「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負責推動建置電池交換系統,解決電動機車充電和續航力問題,該署遂於100年6月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2家業者於新北市及高雄市各設置30座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每站補助150萬元。不過現行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規格尚未劃一,目前僅有城市動力公司之sunny-60及見發先進公司之cc-999等2種車款可適用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惟其掛牌數分別僅105量及443輛,顯未普及;且電動機車使用電池交換系統,必須通過經濟部工業局「Taiwan E-scooter Standard」(簡稱為TES)驗證,據電動機車產業網98年度至102年度內銷統計資料顯示,TES電動機車僅有2萬餘輛,相較於全國機車高達2,156萬餘輛,TES電動機車輛數未達市場經濟規模,雖採補助方式獎勵車商改裝使用共通電池,惟成效仍未彰顯,致試辦計畫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效益偏低。考察日本、法國、英國與美國等電動車較風行的國家,皆以建置經費較便宜的充電站為主要設備,因此電池交換計畫是否要繼續執行,值得思考。 三、電動二輪車免費試乘績效未如預期 環保署103年度委託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辦理「電池交換營運系統示範推廣專案工作計畫」,計畫經費3,120萬元,截至103年8月底止,已撥付780萬元。該計畫於103年2月18日配合辦理電池交換系統試營運啟動典禮;103年2月20日起提供3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體驗,並陸續於5月26日增加提供至10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惟查103年2月至9月10個借用站計僅有4,482人次參與,相較新北市103年8月底之機動車輛登記數220萬1,169輛而言,僅有少數民眾體驗,尚待鼓勵民眾熱烈參與。 基於上述原因,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目經費17,000千元,待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與重新檢討設置電池交換站可行性,並提出具體充電設備建置方案,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17、 針對業務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服務費用之旅運費,計畫內容包含「參加國際電動車輛年會」,「考察清潔替代車輛使用環境建置及推廣情形」,「考察生質氣體燃料應用作為車用燃料辦理情形」,以上項目預算金額350千元,瞭解擬前往國家、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8、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3空移動污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90,20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中包含「排氣檢驗管制核章計畫、汽車污染排放管制執行計畫」,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機車排氣定檢站應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每年檢討,俾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 三、本專業服務費共有18個計劃,請提供近3年委辦單位名稱,決算報告以及104年度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9、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專業服務費本年度預算數190,20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包含推動電動車政策等業務,經查,已環保署推動電動車與電動交換電池政策而言,前任部長推行交換電池政策嚴重失敗,相關交換電池計畫,其電池交換站建置完成兩年後,遲至今年始開始進行交換,推動電動車與交換電池政策規畫失當,效益不彰,相關移動污染源政策推行亦無實質成果。為促進最佳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使用。 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0,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數1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0、 環保署在移動式污染源管制計畫中,以推廣國人使用電動車輛作為減低空污物質的計畫之一,然卻未見顯著提升民眾汰換之意願,見101年度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9,491輛,102年度卻下滑至7,900輛,電動自行車從2萬6,450輛下降至1萬7,483輛,而油電混合車從1萬8,000餘輛下降至1萬7,000輛;環保署推行之低污染車輛政策缺乏民眾購車誘因,導致預算執行不見成果;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之計畫預算,未見環保署提出改善作為與檢討,竟編列高於103年度預算之數額,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並刪除2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境保護署針對推廣民眾汰換使用低污染車輛之檢討報告,及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20-1、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8.辦理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成效考評計畫」編列1,421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及計畫績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將該計畫績效評估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即可解凍。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  徐欣瑩 20-2、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而辦理車輛排放二氧二碳管制綠色運輸制度計畫編列1,220萬元,並未於預算書說明及計畫績效,爰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將該計畫績效評估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後,即可解凍。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21、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510,73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依行政院102年核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推動低碳垃圾清運工作,104年度已配合本項目編列29,700千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針對於項目03「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替代清潔燃料車輛示範運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更新設備、使用中汽油車及柴油車污染改善管制工作」預算金費高達270,000千元,對於行政院已有相關計畫編列預算,對於項目03預算編列有超支之餘。 二、本用途之預算1,510,733千元,較上年度的1,417,814千元,增加92,919千元;也比前年度決算數1,221,829千元,增加288,904千元,顯示補助預算大幅增加,卻未說明增列項目,且明年(105年)進入選舉期,補助預算大幅提高,又未詳細說明細項,令人質疑。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2、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費本年度預算數1,510,733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度預算為1,417,814千元,前年決算數為1,221,829千元,104年預算大幅增列至1,510,733千元,預算大幅增加,具體內容不明。計畫說明包含:補助團體宣導活動、補助交換電池系統等。宣導活動編列大幅預算,妥當性有待商榷;另有關推動電動車與交換電池政策規畫失當,效益不彰,相關移動污染源政策推行亦無實質成果。為促進最佳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使用。 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7,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數6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3、 環保署在移動式污染源管制計畫中,以推廣國人使用電動車輛作為減低空污物質的計畫之一,然因價位仍高、未廣設充電站以及維修費用昂貴等問題,民眾汰換使用低污染車輛之意願未見顯著提升;國外雖已領先發展相關產業,卻亦面臨整合問題,各大電動車廠在電池性能、規格等方面仍未統一,甚至差距很大,未來政府將如何補助?將以何種規格為補助對象?都應是環保署在規劃補助預算前,應審慎規劃並加強宣導;見101年度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9,491輛,102年度卻下滑至7,900輛,預算執行恐缺效益,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補助民眾汰換電動車輛相關預算,在效益未彰、未來方向不明的執行之下,環保署應於年度補助計畫實施前,對整體推廣環保能源車輛政策進行檢討,爰請凍結相關預算2億元,待環保署提出推廣政策檢討與詳細歷年預算執行數據,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24、 有鑑於二行程機車因添加機油與汽油混合燃燒不完全,嚴重時即成道路上常見之烏賊車,多為民眾所詬病;查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175萬5,369輛,實際到檢數為88萬0,616輛,到檢率為50.17%,與同期之四行程機車到檢率72.48%相較,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2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提高二行程機車到檢率,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路邊攔檢及加強機車排氣檢驗等工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25、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4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69,000千元,其中項目內容「補助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園大道維護管理、苗木培(撫)育、河川揚塵防制、生態綠化及空氣宣導暨督導維護管理等計畫」,內容成效不足,缺乏效益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6、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6-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11,55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度預算為8,520千元,前年決算數為4,051千元,104年預算大幅增列至11,550千元,預算大幅增加,具體內容不明。依據計畫說明包含: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管制措施公聽會、研討會,辦理節能減碳宣導業務宣傳費及廣告費,碳足跡廣告費等。宣導活動編列大幅預算,妥當性有待商榷。為促進最佳預算效益,並撙節預算使用,建請─上述預算刪除5,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7、 針對業務計畫06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計畫內容包含「2.辦理節能減碳全民行動媒體宣傳及廣告費」需8,000千元,「3.辦理產品碳足跡標示及環保集點制度推廣等廣告費」需3,500千元。因國家目前財政拮据,且所謂環保集點制度推廣係仿照坊間商業行為模式,應不適用環保政策之推廣,故該兩計畫應合併執行辦理,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28、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6-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專業服務費,本年度預算數:196,00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包含國際接軌交流費用、國際交流費用、溫室氣體登錄平台建置費用,相關國際交流費用已於其他項目有類似預算編列,基金出國費用應減列使用。此外,預算內容亦包含法規建置費用、教育宣傳費用等,宣導活動編列應撙節使用,並應說明計畫內容與具體效益,為避免預算使用不當。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29、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6-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捐助、補助與獎助費,本年度預算數:82,00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預算數72,500千元,前年決算數僅60,464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補助團體交流活動、辦理宣傳與推廣活動、補助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等。相關交流與宣導費用已於其他項目有類似預算編列,基金類似費用應撙節編列,並應說明計畫內容與具體效益,為避免預算使用不當。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0,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0、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專業服務費,本年度預算數:78,50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預算數73,500千元,前年決算數僅60,878千元,104年預算大幅增加至78,500千元,相關增加內容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說明。其中計畫內容包含:強化國內外交流活動、推動對外環保技術合作業務、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二手品交換活動等。相關交流與推動費用皆編列高額預算,具體效益不明,歷年相關計之執行率亦偏低。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1、 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00,000千元,作為「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建構等相關計畫」,較上年度380,000千元,減少180,000千元是否因執行成效不佳,缺乏效益評估所致,使104年度預算大幅度減列;其次,前年度決算數為146,042千元,足見預算仍有餘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2、 空污防制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空污防制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其預算運用成效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相關預算50萬元,以示撙節。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3、 海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其中PVC塑膠袋可能溶出塑化劑,海洋生物誤食後,在內臟器官、脂肪組織沉積,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長期大量接觸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癌症、心血管疾病或過敏。 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以及荒野保護協會近年來持續發起淨灘活動,每年九月到十月份號招志工撿拾沙灘垃圾並加以記錄,歷年統計換算如下表: 年份 垃圾件數 淨灘長度(公里) 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件/公里) 2014 107,618 16 6,726 2013 105,837 29.7 3,564 2012 170,267 28.3 6,017 2011 194,538 65.7 2,961 依據上表統計每公里平均垃圾數量,2011年起至2014年有降低亦有增加,但總體而言並無明顯下降趨勢,在2014年更達最高值,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編列「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之業務預算,為歷年皆有設置以推動生活廢棄資源物減量之預算,然依據上項統計數據發現預算執行恐未具效益,爰請凍結相關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海洋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4、 100年度至102年度廢輪胎、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等責任業者營業量與認證回收量如表一所示,顯示廢輪胎、部分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稽核認證回收量較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相差甚鉅,表示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率甚高。 表一100年度至102年度部分資源物營業量與稽核認證回收量比較表 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項 目 認證回收量 營業量 認證回收量 營業量 認證回收量 營業量 廢鉛蓄電池 (公斤) 52,126,198 72,235,744 51,240,802 74,531,854 53,655,434 78,785,752 廢輪胎(公斤) 103,292,189 175,441,447 104,775,883 173,650,922 106,808,725 180,996,227 廢電子電器物品 (台) 洗衣機 389,329 599,013 433,305 646,204 441,634 645,452 電冰箱 349,098 542,331 383,523 572,737 412,834 632,610 冷暖氣機 461,537 1,167,404 506,646 1,119,042 581,931 1,217,965 電風扇 9,430 2,731,334 6,160 2,516,113 3,748 2,791,367 廢照明光源 (公斤) 5,219,720 7,064,002 7,213,035 3,866,646 5,415,605 4,295,697 廢資訊物品 (件) 可攜式電腦 58,161 1,399,007 58,542 1,216,562 55,064 1,035,903 主機 1,294,924 8,827,112 1,168,947 7,809,326 1,092,807 8,572,673 顯示器 1,111,301 2,374,934 1,108,099 2,471,186 1,089,034 2,339,032 印表機 712,581 825,202 582,559 704,673 669,454 670,358 鍵盤 692,394 2,631,601 469,559 2,224,021 228,254 1,990,893 ※註:1.資料來源,環保署。 2.營業量係指責任業者銷售責任物之量或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物之量。認證回收量係經環保署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團體赴處理機構辦理回收量稽核認證作業量。 部分資源回收物稽核認證率偏低,環保署應積極控管流向,避免造成環境危害,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5、 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本年度預算數:213,000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預算數201,250千元,前年決算數僅204,186千元,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至213,000千元,相關增加內容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說明。且目前市面上部分廢輪胎、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稽核認證回收量較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相差甚鉅,表示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率甚高,鑒於大部分消費性家用電子產品中不乏鉛、鎘等重金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均可能造成相當之危害,允應積極控管流向,避免造成環境危害。相關預算費用增加說明不足,效益不明,且歷年預算執行成效待加強。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3,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6、 環保署日前與地方環保局召開公聽會,研商將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造成地方機關反彈,認為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之業務預算,環保署卻以財政困窘理由拒絕補助第一線清運工作,勢必造成中央與地方對立;為求預算充分利用,爰請凍結業務預算8,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該跨年度預算編列配置檢討,及未來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始可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37、 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本年度預算數:164,754千元。系爭計畫內容,103年預算數158,933千元,前年決算數僅104,309千元,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至164,754千元,相關增加內容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說明。且計畫說明中包含:參加國際會議與研討會603千元;專業服務費中包含:電子廢棄物回收管理子計畫等創新應用推廣工作19,630千元、辦理稽核認證團體等審核工作9,300千元、辦理輔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等工作6,262千元。出國考察費用出訪目的不明,相關推廣策略規劃工作與加強資源回收工作計畫,編列高額費用,計畫說明不清,具體效益不明。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預算刪除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5,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8、 對於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旅運費共計1,390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為603千元,而所出席之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資源回收項目政策毫無幫助,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避免淪為國際會議大拜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603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39、 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編列「辦理輔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等工作」之業務預算,其業務說明模糊,未明列執行機關對象,亦未有資源回收工作之細項,僅以「輔導」目的編列大額預算,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相關預算626萬2千元,以示撙節。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0、 環境保護基金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其預算運用成效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相關預算50萬元,以示撙節。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1、 查環保署民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中編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之專業服務費用,預算說明中多項計畫僅為「加強」或「檢討」之目的,例如檢討徵收制度與運用方式等相關作業,卻編列鉅額執行預算,恐有浮編濫用之虞,爰請凍結相關預算700萬元並刪除300萬元,凍結部分待環保署提出「檢討徵收制度與運用方式等相關作業」及「強化公告事業用地評估等作業」之計畫預算使用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2、 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於業務計畫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72,195千元,相較於上年度執行計畫內容大致相同,尚未對國家有所貢獻的新計畫,預算金額卻較上年度的125,929千元,增加43,266千元;其次,若再與前年度的決算數100,487千元,104年度預算數更是大幅增加71,708千元,顯有浮濫編列之虞,而且亦缺乏效益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5,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用,103年預算數僅125,929千元,前年決算數100,487千元,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至172,195千元,增加內容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說明。另據統計至103年9月,累計公告列管控制整治場址共5,159處、已完成整治2,562處、未完成整治者2,597處。各類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多因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加油站與儲槽大多因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環保署未積極辦理污染場址整治工作,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及避免情勢擴大,相關預算執行不力,預算應撙節使用提高效率。環保署並應強化整治與追查污染行為人,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建請─上述預算刪除2,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10,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44、 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環保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度單位預算中編列「進行疑似相關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應變調查及查證工作」之業務預算,面對可疑污染情事卻消極不作為,環保署應為已發現有嚴重污染事件訂立改善目標與持續性關注,爰請凍結相關凍結2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旗山土壤及水質污染事件之長期監測計畫,以及相關預算必要性之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45、 針對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共計1,540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為1,190千元,但檢視計畫內容名稱,存在下列問題: 一、出席東北亞國家主辦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國際研討會,不僅東北亞參加,連東南亞也一併參加,可謂是為出國而出國。 二、出席國際污泥整治會議之成果在哪裏?適合我國情況嗎?再者,參加CABERNET(土地利用管理者,社會與環境工具)2014國際研討會,性質比較像土地開發經濟問題,似不宜參加。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6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6、 土污基金已於今年五次前往大陸參加論壇、演講、及交流合作,且今年也已編列4次至大陸旅費(不含本計畫)。然而我國未解列之控制場址仍高達2,591處,土污基金應優先處理國內事務,而非如此頻繁地前往中國大陸交流,爰提案全數減列強化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之預算11,247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47、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科目:專業服務費、強化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預算:11,247千元。 兩國土讓、地下水、污染情形不同,編列高額交流經費,對台灣土壤與地下水防治工作毫無助益,且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環保署不宜於環境保護基金中編列高額出國經費,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8、 針對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567,156千元,有關此項目預算均逐年增加,較上年度預算增加73,089千元,其次,比前年度決算數的488,578千元也增加82,078千元,然而對於本年度所增加執行項目及金額應詳加說明;過去皆無執行辦理情形?為何今年度會如此倍增,執行內容應多加檢討,並加以檢閱是否有此效益?再者,補助地方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示範交流與觀摩等有關工作竟然需要30,000千元,若以全國22個縣市來分配,每縣市可獲得1,364千元,實屬不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49、 有鑑於103年截至9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5,159處,已完成整治2,562處,尚未完成整治者計有2,597處。經查各類型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污染之主要成因,係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中;加油站與儲槽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等;工廠之主要污染成因,係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程與廢棄物處理不當。另查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達2,038處,103年截至9月底止,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亦有83處,顯示仍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之虞之場址尚待查證,且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之場址甚多。爰此,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之補助、捐助與獎助預算1千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辦理污染場址整治工作,有效追查污染行為人並對其追償污染整治費,積極釐清行為與污染之關聯性,增進對潛在污染責任人之求償專業能力,提出相關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50、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其預算運用成效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刪除相關預算50萬元,以示撙節。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51、 104年度水染防治基金─業務計畫02水污染防治及改善─辦理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47,000千元,因水污費往年皆被刪除,104年度基金收入若通過,則基金支出之相關計畫將首度執行,因無相關年度決算數或計畫報告可供參考,新計畫內容應送交各衛環委員辦公室參考,以示對於首次實施之計畫審慎辦理,為監督預算是否落實,以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2、 環境保護署宣示最快將於民國105年二月開始徵收水污費,第一波對象為科學園區、工業區等工廠,然目前已出現反彈聲浪,查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編有「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相關業務預算,環保署應展示徵收之決心,爰請凍結相關預算100萬元,待環保署正式公告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具體期程,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53、 環境教育法通過後,環境教育推動有形式化之趨勢,許多單位環境教育淪為電影賞析,中研院學者抵制環境教育講習爭議突顯其中問題,且民間團體反映,環境教育補助申請程序僵化,審查過程不透明,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問題。爰提案凍結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預算1/2,待104年環保署邀集第一線推動環境教育之人民團體針對質化國家環境教育工作、簡化民間團體補助程序等問題,檢討國家環境教育行動綱領,並送社福衛環委員會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4、 針對104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至04─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推動環境教育認證服務費用;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以及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共計163,000千元,有關此項目預算逐年增加,不僅較上年度預算數135,300千元增加27,700千元;而且也較前年度決算數105,616千元大幅增加57,384千元,顯示相關獎捐補助計畫恐有逐漸浮濫之嫌;環保署是否有進行嚴格審查?以及是否有確實辦理相關計畫?為何104年度會如此大幅增加?執行單位針對計畫內容應嚴謹檢討,並加以檢閱效益成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12,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5、 環境保護署民國104年環境教育基金預算中編有「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相關業務預算,其中辦理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編有印刷裝訂及廣告宣導費用,查與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中規劃之宣導費用內容相似,恐有浮編濫用、迴避監督之虞,爰請凍結相關預算500萬元,待環保署就兩項宣導計畫進行歷年預算執行細目與計畫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56、 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3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專業服務費用,103年預算數僅56,350千元,前年決算數37,857千元,104年預算卻大幅增加至59,210千元,增加內容不明,欠缺具體效益說明。另據103年3月5日經行政院備查之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有關整體關鍵績效指標,部分指標之目標值於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備查時點前,即已提前達成目標值,如於「提升環境教育品質」之關鍵策略目標,訂有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數量、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機構數量及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數量等3項關鍵績效指標,103年度之目標值分別為2,000人、13所及70處,惟102年底相關指標之實施成果分別為2,578人、16所及77所;於「提升環境教育資源使用效率」之關鍵策略目標,訂有前往環保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參與環境教育之人數,104年度之目標值為10萬5,000人次,惟其102年底之實施成果為30萬人次,103年截至7月底亦達21萬2,564人次,均高於104年度之預計目標,顯示該目標之設定缺乏激勵作用。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具有政策性、原則性之上位屬性,惟行動方案核定時部分關鍵策略目標之績效指標值有待商榷,104年預算編列效益極待加強。建請-上述預算刪除1,000千元;剩餘部分凍結2,000千元,待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3.本期短絀:8億0,983萬7,000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決議部分: 57、主決議 近來有網友透過民間「PM2.5 空污監測」網站,進行整日的超細懸浮粒子濃度觀察,將觀察的結果放到臉書上,並將污染源鎖定為「六輕」。政府提供的數據經過民間視覺化後,在台灣地圖上形成中台灣的「黑丸」現象,引起各界熱烈討論。 所謂「PM2.5 」是「直徑小於2.5微米細懸浮粒子」的簡稱。這種微小粒子能在大氣中長久停留,隨呼吸進入體內,可積聚在氣管或肺中,因此也被稱為「可入肺顆粒物」。甚至,PM2.5同時會將所吸附的重金屬或是有毒微生物帶入人體內,影響可能涉及人體全身。 PM2.5也極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濃度越高,天氣朦朧感越嚴重時,發病率就越高;也易降低患者的抵抗力。美國心臟協會估計當空氣被PM2.5 污染後就導致美國每年約60,000人死亡。吸入的PM2.5 有50%會沉積在肺中造成肺部硬化,其含有害的物質,如多環芳香烴等致癌物質,更是造就肺癌的頭號殺手。 環保署應儘速針對中台灣「黑丸」現象提出調查報告,並加強空氣中微細懸浮粒子監控計畫與技術,才能讓民眾遠離空氣污染毒害。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58、主決議 為防制空污,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而空污費專供空污防制,俾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及提高生活品質。因此。為落實專款專用原則,環保署依規定,制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成立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宜。而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空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成立,設置委員17人至23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應占該會名額3分之2以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低於該會名額9分之1;基金會專責審議空污費各項徵收與運用相關事宜,以確保空污基金所徵收之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空污基金執行事項包括:學童呼吸系統健康檢查、空品淨化區(環保公園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推廣液化石油氣(LPG)為燃料之瓦斯車、推廣電動機車政策、對地方補助款之分配、委辦計畫間之整合與成效等,外界矚目,然空污基金管理機關,包括環保署及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對空污基金之相關決策資料,例如:空污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均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瞭解空污費之運用策略及空污基金配合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故為確保環保署對空污基金的有效合法運用,避免空污防制政策受到特定團體左右,基此,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公開基管會會議記錄相關資訊,俾利公民團體和國人的監督,確保空污防制政策執行的品質。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59、主決議 環保署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為信託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此種將回收清除處理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信託基金(支付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與特別收入基金(辦理回收清除處理作業之各項補助、稽查認證、獎勵、宣導、行政管理等事項)之作法,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認為此舉是:「基金劃分信託與非營業兩部分並無法源依據,牴觸預算法相關規定,應予裁併,回歸原建制」;理由包括: 一、依立法院未通過之附帶決議,即將資源回收基金劃分為信託與非營業兩部分,核與預算法規定不合。 二、劃分方式除無適正法源依據外,且不具《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 三、同一徵收財源劃分2個不同性質基金,難以瞭解基金整體財務實況。 綜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環保署應檢討廢除信託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基此,環保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解決辦法及回歸原建置的時程。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60、主決議 為達成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之目的,以落實專款專用原則,環保署有空污基金、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各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歷次會議資料及紀錄。未對外公開,不利公民團體及國人知悉環境保護策略及污染防制工作之相關成果。避免各基金受特定團體之左右,環保署應公開相關資訊,以利引進民間公民團體之監督力量,確保環境保護政策執行之品質。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億6,445萬2,000元。 (三)總支出:49億3,633萬9,000元。 委員提案部分: 6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項下編列「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其中「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預算編列20億5,880萬5,000元。鑑於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委員會針對電動車廢乾電池回收處理表示目前責任業者皆有繳交清除處理費,也適用應回收體系定義之廢乾電池,故汽機車用電池都可適用於目前廢乾電池回收體系辦理,然電動汽機車中二次鋰電池之中部分不具回收價值,甚至需要付費處理,如磷酸鋰鐵類鋰電池,目前補貼費率並未規畫考量,無法符合實際需求。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委員會業已研擬調整修正,交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爰此,請環保署確實落實辦理電動汽機車廢電池回收處理並於3個月內研擬修正補貼費率,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電動汽機車廢乾電池補貼費率修正及具體執行回收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育仁 連署人:徐少萍  江惠貞 (四)本期賸餘:7億2,811萬3,000元。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87萬3,000元。 (三)總支出:900萬元。 委員提案部分: 62、 有鑑於清潔人員為配合民眾作息或天然災害後清理環境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發生交通事故、隨車滑跌或墜落,執行清理工作時發生意外亦時有所聞。以台北市為例,實施「垃圾不落地」計畫後,清潔人員與車輛嚴重短缺,平均1位清潔人員要負責600位市民的垃圾清運,有時甚至身兼多職,導致清潔隊員工作量日益加重,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爰此,凍結「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項下之「濟助支出」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保署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督促地方政府研提具體輔導教育計畫,並補齊清潔隊員職行職務時應有之安全配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四)本期短絀:712萬7,000元。 主席:先處理第一案。 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環保基金的支持和指教,我們認同委員提出的意見確有探討的空間,也願意依照委員的建議,就環保署設置的相關基金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但是要懇請委員同意將凍結數降低為5%,因為空污基金、回收基金、土污基金、環教基金對於推動各項環保業務非常重要,請委員支持我們業務的推動,讓我們各項計畫都能按照計畫去進行。 主席:關於費率的問題,你們應該送到立法院來備查,本來都是你們自己定,要收多少就收多少,我認為這樣不妥,應該到立法院來備查,才合乎法律程序,我甚至認為你們應該提請大法官釋憲。關於水污及其他收費的費率標準如何訂定,是不是你們訂個辦法就可以直接收,這是有疑問的。雖然凍結數可以降一點,但是不可能降到5%,可以降到20%。 駱主任慧菁:委員,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依照委員的意見,我們回去檢討?基金有時到了年底才有解凍的空間,如果降到20%,對於業務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委員能不能支持一下? 主席:有一個解凍條件,就是你們去請大法官來釋憲,費率是不是要經由法定程序來確定?是不是要立法院通過以後才能收?是不是要經過立法院審查之後才可以實施? 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說明。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空污基金在民國八十幾年也曾經有費率問題和使用用途的問題,當時也有釋憲,也有釋憲文。 主席:釋憲文怎麼講? 謝主任秘書燕儒:說是專款專用,是特別公課。 主席: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備查? 謝主任秘書燕儒:對,當時大法官解釋是這樣。但是我們定費率也不是那麼簡單,不是我們定了就可以,事實上還要經過一些草案的計算,還有公聽會、研商,跟業界都協調好…… 主席:那你們是不是要檢討一下再跟本席報告?你們的費率有時太高,有時太低,你覺得降多少比較好? 謝主任秘書燕儒:跟委員報告,我當過空污基金執行秘書長達5年,其實空污基金費率幾乎沒有調漲過,唯一有檢討的就是優惠或減免的部分。 主席:像水污基金,將來廢水回收家庭的費率和工廠的費率就應該不一樣,對不對? 謝主任秘書燕儒:對。 主席:如果統一收費標準是不公平的,因為進出程序不一樣,而且各縣市的污水處理也沒有處理好,所以如果用同樣的費率來收費並不公平。雖然現在還沒有開始收費,但是我先舉例來說明這樣是不公平的。 謝主任秘書燕儒:委員,我們的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是放在補助地方政府或執行相關工作。 主席:如果降到20%不行的話,要降多少?15%嗎? 謝主任秘書燕儒:降10%好不好?其實10%是相當大的數量。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我問一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了陳委員的提案以後,有一個很大的疑慮,我覺得這就等於把國家的基金放在銀行裡面,年利率是0.36%,這樣計算是合理的嗎?一般公務預算放在銀行裡面有沒有利息? 主席: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說明。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公務預算沒有,基金有。 林委員淑芬:其他部會有沒有?有沒有其他部會的人或主計人員可以回答?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公務預算放在銀行是不計利息的,至於基金,財政部依據公庫法要求我們的基金要集中支付,如果我們要拿出來做資金的運用時,必須經過財政部的同意才行。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是利息,尤其是空污基金,空污基金每年都滾存幾十億利息沒有花,我現在問你空污基金利息怎麼算,一個空污基金滾存利息就有幾十億,一個部會就有幾百億,這個提案讓我想到原來這會產生一些問題,這些沒有花掉的利息被拿去固定放款,利率是2%,像空污基金這樣滾存,利息是多少?存在哪個銀行? 謝主任秘書燕儒:跟委員報告,應該是存在公有行庫。 駱主任慧菁:存在國庫。 謝主任秘書燕儒:這都是按規定來存。 林委員淑芬:國庫的錢也是放銀行,是存在哪個銀行? 駱主任慧菁:中央銀行。 林委員淑芬:有人說是中國信託,是中國信託還是中央銀行? 謝主任秘書燕儒:是中央銀行。在國庫局那邊。 林委員淑芬:國庫局拿到哪裡放?你們動支時是怎麼領錢? 駱主任慧菁:向財政部集中支付處領。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陳委員的提案說是千分之三點六? 駱主任慧菁:那是用整個基金的餘額去計算,但是我們…… 林委員淑芬:基金是有計利息的,利息是怎麼計算的?照你的說法是放到國庫,國庫怎麼算你不知道,那你怎麼會知道利息是多少?你們是怎麼計算利息的? 駱主任慧菁:國庫有同意我們拿出其中的12億做資金的運用,所以這12億有計息,利息是0.8%。 林委員淑芬:是0.8%,不是0.36%? 駱主任慧菁:是0.8%。 林委員淑芬:請把詳細資料提供給委員。 關於空污基金,大家都不知道怎麼花,我現在跟大家說明一下,空污基金是針對移動污染源課稅,而且課得非常多,課來的錢不知道要花到哪裡,也就是不知用途;而固定污染源是造成空污的主要問題,但如果以造成空氣污染的貢獻度來看,這部分相對比例課得少,所以當然要檢討啊! 第二個,水污費尚未開徵,而開徵的第一階段是鎖定在事業,還沒有談到家戶,所以這是本席要提醒大家的。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講的還是以前那個問題。目前環境保護基金的基金來源有64億8,433萬9,000元,如果全數凍結…… 主席:沒有全數凍結。 徐委員少萍:你原本的提案是全數凍結,那底下基金用途還要審嗎?全數凍結之後,根本就動不了嘛!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是歲入啦! 徐委員少萍:我想那個大項,真的不要動它,如果我們要刪減…… 主席:這個部分沒有影響啦! 徐委員少萍:怎麼沒有影響?理論上就不對嘛!你把它全數凍結,那底下基金用途也不用審了。我是覺得這點要釐清啦! 主席:我已經解釋過,這樣他們才好分配,如果逐項凍結的話…… 徐委員少萍:那底下的基金用途也不要審,就讓他們去分配就好了啊! 主席:沒有!沒有! 徐委員少萍:底下的基金用途,你只要刪20%,剩下的讓他們自己去分配,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嘛! 主席:對啊! 徐委員少萍:那還要審什麼呢?就不要審了嘛!我覺得很奇怪,你針對總數,不管是刪減或是凍結,都會影響後面的基金減列嘛! 主席:那天我已經解釋過,沒有影響啦! 徐委員少萍:但我還是不太認同啦!怎會沒有影響?如果我們今天贊成你全數凍結,那就沒有錢了,底下的基金用途還要審什麼?我們要面對事實,如果我們真的贊成你全數凍結,那底下的基金用途,統統無法運作,也不必審查了! 主席:不會啦!這個沒有影響。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全數凍結之後,怎會沒有影響?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就剛好,都不用罰!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陳委員的用意,她是覺得如果歲入編列有相當落差或是浮誇之處,那麼與其都在一些小細節上討論,不如大範圍的凍結,好給環保署一個大的警惕。舉例來說,本席一向非常關心空污總量管制,由於我們來自高雄,所以對高屏區的總量管制特別在意,而你們也先做了行政手段。劉委員建國現在正在召開記者會,我想這就凸顯陳委員的正當性,因為有關總量管制的查核,在草案裡面,你們是以空污費做為標準,而在空污費裡面就會出現幾個問題,好比第一,短報怎麼辦?像新北市的南亞公司,一下就短報2億,現在被起訴在案。當然今天環團跟劉委員是在質疑,中鋼的短報可能上達百億,類此情形就會造成我們的總量管制及基金收入出現極大落差,所以我要請教署長,申報不實要怎麼辦?第二,在落差中間又可以容許交易,這樣豈不形同虛設?第三,很多環團在公聽會裡面質疑,為什麼要以最高數值做為未來總量管制的查核標準,而不是以平均或是最低數值?其實他們擔心的是,看起來有雷厲風行的作為,但最後都不會達到實質效果。這幾個問題是否請署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指教包括通案以及個案的部分。屬於個案的部分,包括劉委員建國現在正在召開記者會的幾個相關問題,稍後我請陳處長向委員說明。 現在我針對主席和各位委員剛才的討論作一說明。基本上,不管是空污費或是其他費用,我們在徵收上、費率制訂上以及使用上,都要非常謹慎。方才委員也提到,民國85年或者更早之前,大法官曾經釋憲,我剛剛也讀了釋憲文,內容就跟趙委員和其他委員所討論的非常相關。我覺得就通案部分,我們確實要注意,像今天要審查的水污法,都有類似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對,都有類似的問題。那如果空污費成為標準,申報不實要怎麼辦? 魏署長國彥:其實都有相關罰則,我請陳處長向委員進一步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總量管制以空污費申報做為認可排放量之標準,最主要是因為空污費比較接近實際排放量的值。而大家關心的是,如果低報怎麼辦?其實低報會限縮申報者將來所擁有的排放量,而且虛偽記載在法令規定上是要負刑責的,比如委員提到的南亞,就因為虛偽記載而受到刑罰。因此,對於這部分,我們在總量管制之下會輔以相當強力的查核機制,也就是要把稽查手段加進來。至於剛才提到的個案,就我們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的了解,其實是產品和空氣污染物排放之間的落差…… 趙委員天麟:反正我的結論是要呼應陳委員的意思,也就是說,你用一個量做為標準,如果查核不積極,讓業者有短報空間,到時候又容許他交易買賣,那麼一切行政手段到最後是一場空,那就可惜了!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歲入,所以跟上次的案子一樣,如果在歲入予以凍結,事實上會進來的還是會進來啊!除非是全數凍結、所有基金都不要動,管理基金的業務人員就放大假,否則縱使凍結20%、30%甚至全數凍結,象徵意義根本不大。更何況如果今天是因為基金的運用不夠靈活,放了太多的死錢在那個地方,那也要請主計人員說明一下我們到底有沒有賦予基金活用的機制?我看到委員提案中,甚至有人認為放在公庫裡頭又不能用,可能會阻礙民生經濟。我不懂這為什麼會阻礙民生經濟?是不是銀行裡面定存太多了,又不能動,可是你又沒有賦予它可以動的法律,對嗎?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基金的運用是依照公庫法,財政部一再要求我們要放在國庫集中支付;如果有需要拿出來做資金運用,包括定存或是購買國庫券等等,必須經過財政部同意。而在空污基金部分,目前是有12億經財政部同意可以拿出來運用,這塊的運用利率是0.8%。 江委員惠貞:你們是不是拿去定存?就是稍微高一點的利率,但還是不能去做投資? 駱主任慧菁:有限制。 江委員惠貞:像這個跟我們的郵政儲金、勞保基金等等是不同的態樣,在此情況下,法律沒有賦予它可以動的動能,所以它的利息就是這麼少,那你叫它增列,可是它就是動不了啊!所以最好的狀況就是提存更多去定存,利息才可以更多嘛!這些手段到底有沒有益處?還有,在基金的來源部分,本席認為真的不用處理,因為意義不大,所以我們等一下就針對科目的支出好好審酌,至於基金來源這部分,我們就不予凍結,畢竟這和上次一樣,根本沒有意義。我要向陳委員報告,如果是它該收的,它還是要收,你今天說它費率不對,是不是要釋憲?事實上也釋憲過了。若說以後這樣的處置行為不能用基金來處理,必須是在業務當中處理,那我們沒有話講。我想有關這部分,大家應該從行政運作方面去做思考,看看是要在基金裡面處理,還是要在公務預算中處理?既然今天已經編在基金這邊了,我們今年針對基金來源部分就不予凍結;至於支出的各科目部分,我們可以好好審酌。未來這些處置行為到底是要在公務預算審查時處理?還是在基金審查時處理?那就是下一個年度的事情了。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陳委員全數凍結環保基金的歲入是有所不宜的,因為這樣的話,請問還要不要執行?如果不能執行,這個基金有何功能?還有,其他支出過去行之有年、已經在做的怎麼辦?而且如果要統刪多少趴也不對,但不編也不行啊!因為一定要有歲入,才能編列歲出,也就是要有收費,有了預算才能支出啊!請問署長,你對全數凍結這件事有沒有表示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誠如蔡委員及江委員所言,這部分凍結意義不大,而且會造成整個基金後續運作的困難。不過,本署還是要多做一點事情,因為委員提案內容提到這個基金超過125億,裡面是否有圖利銀行之嫌?對此剛才我們的會計室主任已經有一些回答,後續我們會將剛才答詢的內容,包括當年釋憲案的考量及結果,尤其是蔡委員關心的問題以及提案的主軸等等,向委員提出一份完善的報告,我想未來對於這個問題所產生的疑義必會減少。 蔡委員錦隆:因為本院有很多委員提案要凍結你們的各項基金,而且每個人的理由不太一樣,但是我也發現我們真的很難監督這些基金在使用上是否合法以及到底是否需要。舉例來說,到底電池要回收多少,然後你們要補貼多少?這些數量是否超過你們原來的數額?就我所知,已經超過好幾倍,甚至有些是不是船載出去又載回來,然後再領一筆補貼?你們有沒有統計這些數量?為什麼我們付出的錢會超過好幾倍?這部分本席稍後會一樣、一樣跟你算。我覺得你們在基金的使用上真的令人疑慮…… 魏署長國彥:了解。委員所提的電池這部分,因為體積很小,所以在出入境時不免出現不法情事,我們會加強稽查。 蔡委員錦隆:有關電池這部分,請你把收到的基金和補助的錢彙整一份資料給我。 魏署長國彥:是。 蔡委員錦隆:我們用你提供的資料來問好了,因為我蒐集的資料可能多出生產的好幾倍,像這種基金的使用,坦白講,陳委員要求全數凍結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全數凍結之後就不讓你動,那也不行。問題是你有些內容的使用,真的偏離事實太多了,所以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詳加說明。有關電池回收補助這部分,究竟是補助多少錢?補助多少量?這裡面有些是可以秤重的,有些是可以計算顆數的,如果我們進口或是使用量根本沒有那麼多,為什麼補助那麼多?我想這部分的確有檢討必要。也就是說,你們把錢收了,要怎麼使用?合不合法?這些問題如果不加以釐清,坦白說,我們立法院是監督不到的啦! 魏署長國彥: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項目,不僅要在這裡接受監督,也應該好好檢討。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如果我們在歲入預算裡面減列或凍結四分之一,那麼歲入決算超徵、超收會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不會被監察院調查吧! 林委員淑芬:請會計單位說明,歲入部分基金超收會怎麼樣? 主席:請環保署會計室駱主任說明。 駱主任慧菁: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依法徵收的部分,我們還是會照收。 林委員淑芬:會不會被處分? 駱主任慧菁:不會。 林委員淑芬:那我請問,水污基金什麼時候要開始收?水污基金不是沒有編列預算,而是被減列為1,000元,所以超收、超徵也不會怎麼樣?署長,到底何時要開始課徵水污費?什麼時候公告? 魏署長國彥:稍後我請水保處許處長把時間和目前的進度向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這件事已經預告很久了,到底何時公告?還是根本不敢收? 魏署長國彥:不會啦! 林委員淑芬:當初業者反彈之後,江宜樺呼應業者擋下來。現在是要收?還是不收? 魏署長國彥:我們按照進度在走。 林委員淑芬:這些費率的計算方式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經開過公聽會,不僅跟業者講過,也計算模擬過了,而且事實上水污費的費率相當低,第一階段是鎖定工業污染用水,光是這部分,你們就不敢收了嗎?這樣是瀆職哦!基金有編列預算,你們卻不敢執行。剛才不是說了──超徵、超收不會怎麼樣嘛!有預算、有科目,還要開什麼公聽會?處長,到底什麼時候要公告?什麼時候要收?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已經跟委員辦公室提到,現在可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在開公聽會的過程中,有部分公民團體提到,如果業者虛偽申報,就是檢測結果超過原先放流水標準,那麼就可以徵收數倍的水污費。但是最近有一件空污費的徵收正在訴願,它裡面也有一個類似的…… 林委員淑芬:不要拿這個來當…… 許處長永興:所以我剛才有跟委員辦公室提到,我們原則上的大方向,對於第一階段發布的標準會從寬,如果業者申報不實,再從中科以刑責。 林委員淑芬:現在水污法正在修正,所以就照水污法來管制,也就是先按照民國九十幾年公布的水污費費率開徵,然後再慢慢修正。至於違反水污法的部分,新修的法律就可以規範,或者是再回頭修正水污費的費率,絕不能以公民團體的說法來做為緩徵或是不公告的理由…… 許處長永興:我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辦過4次的公聽會,大家在會中有提出非常多的建議,在12月23日那場公聽會辦完以後,有陸續接到非常多的意見,我們現在已經整理得差不多了。剛才我跟委員辦公室報告的只是技術性的問題,我們會儘速克服技術性的問題,儘速完成法定作業。 林委員淑芬:什麼技術性的問題?現在的費率相當低,你們所公告的只有化學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而已,還沒有包括石油系和有機性的這些…… 許處長永興:還有加了8項重金屬。 林委員淑芬:對於新增的這些項目也有開公聽會嗎? 許處長永興:對,我們有放在裡面,但是後面還要完成一個程序,就是要經過費率審議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你們預計的期程是在什麼時候? 許處長永興:最近我們組成費率審議委員會並召開會議以後……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要召開?費率審議委員會對化學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不必再討論了,因為那在幾年前就已經講好了,除非你們還要從嚴從重而提高費率,可是也沒有啊!在重金屬和幾項重要的化學性物質,當然是可以開會來審議。 許處長永興:因為水污法有明定要成立一個費率審議委員會,這跟空污費的部分不太一樣,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速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 主席(田委員秋堇):什麼時候會成立? 林委員淑芬:我覺得你們現在是技術性杯葛。 許處長永興:沒有。 林委員淑芬:真的是技術性杯葛,第一,在96年就公告化學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的計費方式了,現在又拖延法律的執行,說環保團體主張要針對化學性物質、石油系和重金屬進行管制,要將這幾個納入費率施行,然後又說要組一個委員會,要召開公聽會,要重新計算費率,所以目前不可以施行,這好像都是在拖延。 許處長永興:沒有,以前並沒有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所以也沒有開過會。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以前怎麼可以違法呢? 許處長永興:以前都沒有徵收。 林委員淑芬:可是你們在96年就有開過公聽會了,有定出費率,編列了預算,被立法院減列成1,000元,所以你現在是承認你們有行政瑕疵哦! 許處長永興:以前只有訂定收費辦法,裡面並沒有徵收的費率。 林委員淑芬:都有編列預算,都有計算費率,怎麼會沒有訂定費率? 許處長永興:那時候定的費率,像COD一公斤是12.5元,但是當時並沒有完成法定的程序。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有行政瑕疵啊! 許處長永興:最近我們會趕快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 林委員淑芬:現在有編列預算,在基金預算通過以後要馬上執行,如果沒有執行就是瀆職哦! 許處長永興:我們會儘快,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剛提出的解凍條件是關於空污、土污和水污的費率,現在有一個費率審議委員會,是審所有的費率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每一個基金的形式不太一樣,但是水污費的部分依母法規定要成立費率審議委員會。 陳委員節如:那空污、土污都不用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空污有基金管理委員會來訂定費率。 陳委員節如:那是不是可以將費率送立法院備查?定為10%可以嗎? 主席:對實務運作沒有影響。 陳委員節如:才幾億嘛!你們基金滾動還有很多嘛!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先前委員在質詢時有提出這個問題,我也有承諾,我們會針對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提出比較完整的說明,是不是可以等我們做完說明以後就予以解凍?委員是提出10%,我們會儘快完成這些事情。 陳委員節如:本席比較關心費率的問題。 魏署長國彥:委員說要送來備查,我們會送請委員們指教。 主席:那就是凍結10%。 陳委員節如:要將空污、土污、水污所有的費率送到立法院來備查,因為各費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不一樣,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們還是先要求備查,如果以後有發生什麼問題,我們再來討論。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會送委員會備查。 主席:第1案凍結10%,將費率送來備查之後才予以解凍。 現在處理第2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2案最主要是利息的收入,基金還是要依照公庫法集中支付的精神,放在公庫裡面並沒有孳息,所以增加2,000萬元對我們來講是相當沈重的負擔,我們會儘量努力去爭取來增加利息,但是希望金額不要增加這麼多。 主席:第2案增列600萬。 第3案及第4案併案處理,本來要減列160萬元,修正為減列60萬元,環保署有意見嗎?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科目裡面有一大部分的預算主要是國內的差旅費,現在有百分之七、八十做測站,分布在全國各地,包括金門、馬祖和澎湖外島,另外我們還有6部監測車,國內的差旅費是必要的支出,所以是不是能夠少刪一點?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刪30萬可以嗎? 主席:第3案及第4案先保留,你們認為刪60萬還是太多嗎? 朱處長雨其:對。 主席:如果我們保留,等一下劉委員建國來了…… 陳處長咸亨:在協商的時候我們是跟委員報告請委員刪30萬就好了。 主席:真的嗎?可是他跟我說你們的結論是刪60萬。 第5案及第6案併案刪100萬,是不是?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 主席:第5案及第6案減列100萬。 現在處理第7案,第7案是要全數減列,可是你們不同意,是不是?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科目主要是用來維護測站的安全維護,因為我們的測站大部分都是設在學校,有些學校需要做安全設施,包括安全欄杆、樓梯等等,這些經費主要是用在學校測站的安全維護,所以是不是能夠不要刪? 主席:第7案改為主決議,請你們先跟劉委員建國辦公室主任討論文字要怎麼樣寫。 朱處長雨其:好。 主席:現在處理第8案,第8案和楊委員曜所提的第10案併案處理。 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關心的是第21項和第16項這兩個科目,第21項主要是做PM2.5 的手動採樣分析,還有對測站儀器的品保、品管作業和數據的比對分析,所以跟第16項的性質不一樣。 主席:我們對第8案、第9案及第10案和王委員育敏所提的第11案一起討論。 朱處長雨其:我現在是針對第8案的第一項說明,劉委員關心第21項和第16項這兩個科目的預算,第21項主要是做儀器的QE、QC亦即品保和品管;第16項主要是針對儀器的保養和維護,還有一些氣體供應和零件汰換等等,這兩項工作性質不一樣,是互補的,所以沒有辦法合併執行辦理,不能由執行品保的單位又去執行維護的工作。這對測站的維護是必要的費用,所以請委員支持這部分的預算,謝謝。 主席:趙委員天麟和楊委員曜現在不在場,所以他們所提的第9案和第10案暫不予討論,現在先討論王委員育敏所提的第11案。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現在非常關注空氣污染的問題,特別是最近這一陣子已經達到紫爆,民眾都擔心不能出門了要怎麼辦?本席認為,對PM2.5 的管制和改善策略非常重要,因為這真的會嚴重影響國人的健康。這一項工作非常重要,所以不應該刪預算而是要凍結預算,就是為了監督你們,讓你們提出更有效的策略和防制方法,因為如果把預算刪掉,你們就根本沒有辦法執行預算來把這件事情做好。其他委員主張刪減預算,但是本席的意見不一樣,本席主張凍結500萬,就是要讓你們把這個問題處理好,因為每個人都會吸到這樣的空氣,現在大概只有東部倖免於難,整個西部地區,從基隆、台北往南到屏東,全部地區都受到影響。本席提出這個案子,就是為了督促你們,希望你們好好去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問題已經愈來愈嚴重,尤其是冬天特別嚴重,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於PM2.5 這個問題的重視,環保署也相當重視這個問題,所以在去年10月1日新增了PM2.5 的指標,因為這是新的指標,所以讓國人覺得好像空氣變差了,其實這是因為過去並沒有這種指標,在有了新的指標之後,才出現紫爆的現象。我們必須更加緊去進行防制,也要讓國人了解PM2.5 是什麼及其對健康的影響,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全力來做。 王委員育敏:PM2.5 這個指標有融入每天的氣象播報嗎?我好像都沒有看到,都只有看到對溫度的預測,可是現在大家對溫度的預測比較不那麼在意了,而是在意空氣污染的程度有多嚴重、可不可以從事戶外運動,這是大家現在比較關心的問題。之前環保團體有仿照美國的作法,就是在高雄地區的小學升空污旗,讓孩子藉此得知整個空氣品質的狀況,這樣的作法很好,那你們打算要怎麼做呢?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每天執行兩次空氣品質的預報,就是預報未來三天的空氣品質。 王委員育敏:你們是透過什麼管道去發布? 朱處長雨其:我們是在4點半發送簡訊給各大媒體,此外,我們也會通知氣象局和教育單位。 王委員育敏:他們有在播報嗎? 朱處長雨其:媒體的報導滿貧乏的。 王委員育敏:現在各大電視台的氣象播報非常頻繁,可不可以去跟交通部協調? 朱處長雨其:有,我們之前有跟他們協調過,也會再持續去協調。 王委員育敏:應該要列為必須播報的項目,不能只是發送簡訊隨便他們自己愛報不報,因為氣溫和空氣品質的好壞同等重要,所以你們應該要去跟媒體溝通,請他們將其納為播報的事項,這樣民眾可以很清楚空氣品質到底是怎麼樣。而且要得知氣溫太容易了,不必看氣象播報,有一些戶外的看板都有顯示,但是大家都不知道空氣品質的狀況,因為沒有什麼戶外的監測顯示器,大家無從得知現在是什麼等級,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對這個部分好好去研議。對於空氣污染防制項下的預算,也請各位委員同仁同意凍結預算來督促他們去做,因為這是未來工作的重點,如果把預算刪掉,他們就沒有經費可以做了,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PM2.5的問題,我們已經討論很久了,王委員剛才說現在西部空氣污染很嚴重,你們的監測站都設在哪裡?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全國每個縣市都有,一共有76個測站,在金門、馬祖也有。 鄭委員汝芬:現在的數據是怎麼樣? 朱處長雨其:我們有在網路上發布每個小時的數據,而且有App可以讓民眾下載,大家可以隨時掌握空氣品質的狀況。 鄭委員汝芬:今天氣象局也在討論這個部分,你們可以和NCC溝通,要求在氣象報告中發布這些數據,可以叮嚀家長帶小孩出門的時候讓小孩戴上口罩,以照顧家人的健康,應該要讓民眾可以了解這方面的訊息,像我們彰化濁水溪沿岸的揚塵就是一個很大的危機,所以希望你們能夠公布相關數據,讓大家了解空氣品質的狀況,這樣民眾會儘量少去空氣品質不好的地方,這是在科技時代可以做的方向,你們會這樣做嗎? 朱處長雨其:我們目前都有提供資料給氣象局。 鄭委員汝芬:雖然你們有把數據放到網路上,但是還要透過NCC去跟媒體協調。 朱處長雨其:我們會進一步跟他們協調。 鄭委員汝芬:如果沒有跟他們協調,他們怎麼會播報這些訊息?你們要主動出擊,要去跟他們互動。 朱處長雨其:我們之前都有跟他們開過會,也會再持續加強。 主席:鄭委員對預算有什麼意見? 鄭委員汝芬:我不主張刪減,應該用凍結的方式。 主席:所以你跟王委員育敏的意見一樣,這個部分的預算要凍結多少?凍結500萬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對,就凍結500萬。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意見跟大家差不多,但是本席住在高雄,所以我要提醒大家,剛才委員同仁有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見,希望能夠由氣象局直接播報,在我們的要求下,現在環保署已經在網路上發布相關數據,比較積極的電視台和報紙會自己公布,我們看到每次公布的數據,高雄都是紫爆,看起來非常令人震撼。我們生活在那個城市裡面,有很多人甚至要求教育局要升空污旗,因為在小朋友跑100公尺的時候,就是一直在吸紫爆的空氣,這讓我們情何以堪?所以本席才會提出釜底抽薪的計畫,像楊委員曜、王委員育敏的提案都有提到,要針對境內污染、境外傳輸找出根本的解決之道。 我們現在要做兩件事,一個是呈現出問題,但是我們更希望能夠解決問題。在呈現問題這方面,我們希望你們可以做得更仔細,可是問題呈現出來之後就要去解決,所以我才會認為對空氣污染做澈底的總量管制才是關鍵。結果現在變成你們很積極在做,行政院卻說不修了,只願意在分區總量管制裡面去作文章,可是分區總量管制還有很多其他的細節需要進一步探討,所以本席才會提案刪除和凍結預算。在凍結的部分,就看等一下主席如何綜合大家的意見,但是在刪除的部分,我還是主張要酌刪100萬,以表達我堅定的立場,因為我們是在高雄生活,然而你們一直沒有辦法體會,可是我們卻是在台北討論這個事情。我們的家人跟市民是在高雄市,而且不只高雄,整個南部都這樣,現在甚至連台中都遭殃。我的立場是凍結多少尊重大家的意見,但是我也跟你們溝通過了,要酌刪100萬元以代表我對這件事情的立場。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講不一樣的觀點,大家說空污的資訊要揭露而且要有空污旗,但是這是末端的政府作為,我要講的是前端的管制。我們知道高雄的廠商在空污的申報跟空污費的計算就造假,現在抓到台北的南亞也造假,所有的廠商都造假。我們只要一打開PM2.5 的資料,看「零時政府」建置的平台,就可以發現每天都一團黑,一到晚上更黑,而且不是高雄,是在高屏以外的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及台南,有的是從白天到黑夜24小時,有的是一到黑夜就黑壓壓。難道你們不能告訴我們這個東西是從哪裡來的嗎?你們說是大陸來的,可是我們相信它會呈橘色,因此你們跟我們說紫到黑壓壓的東西是大陸來的,我不相信。你們要以模式模擬,而且我們要看,但是你們都算不出來,也沒有給我們看模式模擬的結果。以前都是業者自律自己申報,結果抓到的是造假的,這當然要從重處罰。現在又講到當初台塑六輕的儲槽到底有幾個以前都不知道,事實上,儲槽會牽扯到他們的使用量以及空污的排放。你們空拍說有三千多個,可是他們申報1,000個,後來你們的環評委員去現場點是兩千多個。我們看到大的業者都不斷造假,而且以台塑為例,燃燒塔1年只能使用10小時,結果1年有365天都從燃燒塔排放,然後有設監測計的正常煙囪管道都沒有使用。這才是空污真正的問題,PM2.5 就是從這裡來的。 我們今天並不是在要求污染完了要讓我們知道,以及讓我們瞭解污染得多嚴重。空污基金對工廠固定污染源課的費率太低,而且業者還造假短報不實。你們罰了錢之後不知道要做什麼,我說要讓測站增設1倍,這並不為過,100支測站再增加100支,讓監測品質跟量的精準度可以提高。雖然你們跟我講很多理由,但是我還是要請你們讓測站增加1倍,並告訴我們PM2.5 的污染源從哪裡來。你們讓測站的量增加1倍之後,我不相信你們沒有辦法模擬出真正的污染源從哪裡來。你們說不要減列,結果錢花不完,多到可以再拿出來放定存。對固定污染源要課真正合情合理合公益的空污費,不然現在空污費課來要做什麼?政府不會作為、無能作為,怎麼會不能做?當然可以做,全台灣的測站增加1倍可不可以?中南部從台中以南,各測點增加1倍可不可以?陳處長有什麼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測站,我們現在有積極針對特殊工業區設置,因此特殊工業區的部分會增加。 林委員淑芬:不要講那麼多,連測站增加1倍都不願意了,你們還要怎麼作為?有人說不要減列,要讓他們做事,立委在這裡講100年還是一樣這句話──讓他們做事,什麼叫讓他們做事?他們就是沒做事。不要只是要求政府做這個、做那個,立委要真正講出政府要做什麼事。就因為他們不做,所以我還要在這裡點名應該推動什麼政策,可是政策是立法院要教你們的嗎?因為你們不作為,所以錢怎麼花也要我們教你嗎?測站要增加1倍,用模式模擬並計算出來,並判斷污染源從哪裡來。人民給你們這麼多錢,就只要求你們告訴我們污染源中國貢獻多少、台灣貢獻多少。你要講這個之前,要先有模式模擬的方法,而且要有測站。你們要給我們真正有作為的牛肉,可是統統都沒有,你們因循舊規,以前的人做什麼就照做,基金花在那裡就繼續行禮如儀的花。這樣下去肺癌又要增加,大家都會得病。以前大家覺得在台灣,北部的空氣最不好,現在北部是台灣空氣最好的,中南部最差。我們說鄉下的空氣好,其實鄉下的空氣最不好。沒有污染也沒有工業的地方,被人家的工業污染得最嚴重,像是彰化、南投、雲林及嘉義各區最嚴重。請你們讓測站增加1倍,這是我唯一的要求。請問朱處長,在中南部增加測站1倍,可不可以? 主席:請環保署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測站增加事宜,我們已經開始跟地方政府協調,現在會評估中央跟地方都一起設…… 林委員淑芬:環保署104年的政策目標就是測站增加1倍,找出PM2.5 的污染源,請問陳處長,這樣可不可以? 陳處長咸亨:跟委員報告,有關測站要增加的問題,事實上,我們現在是針對特殊的工業區設置,像臨海工業區、林園工業區及六輕工業區的部分都會增加…… 主席:這個我們知道。 林委員淑芬:我們都不反對。測站要增加1倍。 主席:署長是不是答復一下? 陳處長咸亨:這樣才能夠真正知道它的污染源。 林委員淑芬:你們去看看對PM2.5 進行24小時監測的數字之後會嚇死。 主席:讓署長回應一下。 林委員淑芬:要找出污染源…… 主席:主決議…… 林委員淑芬:增加測站,並透過計算方法算出來。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會從這個禮拜走訪各縣市,因為各縣市也有收到空污基金。走訪各縣市的目的之一,是要聽取各縣市很多新上任首長的意見,思考怎麼樣在各地方設置很多相關的測站。測站要以3個原則跟理由去設,第1個是剛剛處長已經報告的,就是在工業區等的源頭,第2個是有些縣市認為在交通比較繁忙的地方,也要針對移動污染源設置,第3個,我們看到有100個左右的測站分布是不均勻的,為了比較完整而均勻,我們要從統計的觀點找到比較空的地方。我們要以這3個原則去做,至於是不是要增加到1倍,不一定要定得這麼嚴,而且空污基金要妥善運用,由中央跟地方一起來處理。我們在這一年要規劃設計,同時一定要增加測站的數目。 林委員淑芬:台塑六輕在麥寮的煙囪下所測的數字甚至比台西還要低,因為煙囪如此的高,而且會受高空的風向影響,再加上你們沒有辦法將測站架得跟他們一樣高,所以在它的下風處或排放落下來的點會有差異。測站的高度跟距離不是直接設在污染源,因此雲林六輕跟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之後,埔里會成為最嚴重的地方。 魏署長國彥:您剛剛談到…… 林委員淑芬:測站要增加1倍,因為我看過全台灣的測站,以中部為例真的是嚴重不足,而且沒有測站就沒有監測數字,也沒有辦法以模式模擬,結果監測的量、數字、質及精準度都不夠,這樣你們要怎麼推測? 魏署長國彥:您剛剛提到模式模擬,這是有不同的尺度的。其實我們對六輕等都有模式,並且在氣候條件不同的時候,判斷它往哪裡走以及強度是什麼。如您剛才談的,最高的值往往不是在煙囪下面,因為它會飄散。 林委員淑芬:你們模式模擬跟增量限制的方案都還沒有研究出來,這與我提案的第12案有關。 魏署長國彥:我開過會議特別對模式模擬…… 林委員淑芬:有關模式模擬,我去年就提案要求你們要做,但是你們還沒做出來。 魏署長國彥:事實上我們有做,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還沒做出來。 魏署長國彥:有預告。 主席:請委員讓我做個裁示,你們聽完以後還有意見再發言。第8案、第9案、第10案及第11案已經充分討論,現在已經過10點,而且基金只審查到12點,所以本案減列100萬、凍結500萬,並附帶主決議。主決議的部分,麻煩環保署跟相關委員討論。我們作成主決議,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涵蓋第12案嗎? 主席:沒有,只到第11案。就這樣好不好?我們還要討論其他的。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一直往工業污染去想,可是我那一天到屏東的長治時發現其他問題。請署長親自在屏東長治的街上站一下,豬糞的臭味瀰漫整個地區,你知道這件事嗎?那要怎麼處理?那邊都沒有監測站,如果吸入過量的話會對身體怎麼樣?不只是工業,農業的空氣污染也滿嚴重的,我真的在那裡站5分鐘就受不了了。請問魏署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您剛剛的提示,我回去再請總隊的南大隊趕快去看。 陳委員節如:趕快去看。 魏署長國彥:顯然是有固定的污染源在那邊。 陳委員節如:這是長久以來的現象,我問那邊的居民…… 魏署長國彥:是長治鄉。 陳委員節如:我問那邊的居民,他們說就是這樣,沒有辦法。我站5分鐘就受不了了,那邊的房屋跟居民很多…… 魏署長國彥:我們馬上…… 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辦法設一個測站嗎? 主席:以特案處理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我們去專門處理這件事。 陳委員節如:那算不算空污? 魏署長國彥:應該是一種,等於是生物性的污染──臭氣。 陳委員節如:對,這要不要罰?聽說附近有養幾萬隻豬的業者。 魏署長國彥:本人去屏東的時候也會跟縣長提這件事。 陳委員節如:你們就在長治的街上…… 主席:署長已經答應要特案處理並儘速派人去…… 魏署長國彥:是,會過去。 主席:看有什麼專業的處理方式。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聽到署長說要到各縣市,因為基金都有撥給各縣市以便幫忙解決問題,我希望你儘快到各縣市政府處理這件事,這樣才有辦法真正解決測站增設等的問題,同時落實在基金這部分。這樣可以嗎?你們到各縣市的話,現在是最好的溝通時機,如果真的不好溝通的話,你也可以請召委或林委員去溝通一下,你要快點處理。魏署長同意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這次我希望各縣市用閉門會議的方式…… 主席:好,沒問題。 魏署長國彥:所以先跟您報告,我們不會像去視察或看其他東西那樣通知選區的委員,會先用…… 鄭委員汝芬:我的意思是你們要先去跟他們溝通,不是說一定要採開放式的。如果溝通之後…… 魏署長國彥:有問題的話我們一定會另外跟委員報告。 主席:你要怎麼溝通我們尊重你。 鄭委員汝芬:有問題需要請求支援的話再來處理。 主席:我們節省時間,不要再發言了。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第8案、第9案、第10案及第11案減列100萬、凍結500萬並作成主決議,至於主決議請環保署跟各位委員討論一下怎麼樣處理,剛剛林委員也有意見。 處理第12案。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之前就講過你們要講出污染源,可是你們需要一個模式模擬的方法。空污法第六條定在那裡這麼多年,要求政府要定出模式模擬跟增量限制的研析方法,可是這個方法沒有定出來,結果就沒有辦法以官方正式的模式模擬計算污染源在哪裡,因此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然而卻已經延宕這麼多年,後來終於在去年審查預算的時候提到這件事,你們說103年會做,目前已經做一年多了。這是基礎,你們要講PM2.5 卻沒有模式模擬的方法的話,就沒有辦法計算它從哪裡來,結果你們到現在都找不出誰是兇手。如果你們不做的話這筆預算就減列好了,如果你們要做的話請說明。103年度的預算執行到現在,剛才魏署長說開過公聽會,請問陳處長,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公告計畫成果?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空污法第六條授權訂定的子法,事實上模式模擬跟BACT都已經預告了,現在在……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要公告? 陳處長咸亨:我們希望另外的2項──一定規模跟容許增量的預告和所有的法制作業,在5月底以前…… 林委員淑芬:5月底?現在已經預告…… 陳處長咸亨:模式模擬在5月底以前一定可以完成。 林委員淑芬:已經預告多久了? 陳處長咸亨:我們辦過公聽會了。 林委員淑芬:預告多久了? 陳處長咸亨:我們是在去年12月預告的。 林委員淑芬:預告2個月了,怎麼還需要拖到5月? 陳處長咸亨:第六條授權訂定的4項子法…… 林委員淑芬:4項裡面已經有2項預告了。 陳處長咸亨:對,另外就是一定規模跟容許增量,容許增量的部分要在模式模擬完成以後才能夠進入…… 主席:已經完成預告的可以先執行。 林委員淑芬:已經完成預告的要儘速公告,事實上2個月以後就可以公告,然後在公告模式模擬跟增量限制的計算方法以後,你們就可以再執行下一個階段。 陳處長咸亨:模式模擬的部分,我們可以在2個月內完成。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以前可以完成公告? 陳處長咸亨:現在開始2個月,所以是3月底以前。 林委員淑芬:3月底以前公告的話可以。這樣的話對於預算我們認為……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要讓他們過,不然…… 林委員淑芬:沒有,去年已經給他們預算了。這個預算應該要減列200萬,這樣就好了,都不凍結。各位不要忘了,當初審查基金跟預算時告訴委員會的經驗,就是他們編列預算都模擬過了;他們在空污沒有辦法模擬,但是在預算審查時都已經模擬一個預備值讓我們減列。 陳處長咸亨:沒有…… 林委員淑芬:減列200萬。 陳處長咸亨:我們希望這個工作還是要繼續推動。 林委員淑芬:對,減列200萬。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說明。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我要問一下,剛剛林委員一直強調模擬非常重要,本席其實也非常同意,他也提到103年你們就已經編預算了,你們在104年編列一千多萬要用在哪些地方、為什麼有必要?本席也覺得這一項工作很重要,你們編的理由是什麼?請陳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除了法令的推動以外,最主要的是雖然模式模擬還沒有完成,但是在環評的時候,空氣品質的模式模擬還是很重要,因此在相關的技術審查,我們必須進行模擬…… 王委員育敏:可不可講一下這一千多萬預算大概的分配? 陳處長咸亨:第一個是用於辦理再修正期間環評空氣品質的模式模擬技術審查,第二個是用於懸浮微粒和臭氧污染改善要求進行的新興計畫案,特別是境外傳輸模擬對臺灣空氣品質潛在的變動,這些是長期蒐集資料技術所需資源的費用,且工作是持續性的,希望委員給予支持。 王委員育敏:也就是說不是將限制模擬方式建置完成後就沒事了,還需持續性的辦理相關的監測工作? 陳處長咸亨:是的。 王委員育敏:請問103年度編列多少預算? 陳處長咸亨:大概1,000萬左右。 王委員育敏:去年編列1,000萬元用於建置,今年編列1,000萬元則是用於維持,你們應該將預算用途說明清楚,本席基本上支持此一方向,相信其他委員也不會反對,大家關心的只是預算實質使用上有無再減省的空間,林委員建議減列200萬元,請問這樣會不會無法運作?還是可以接受? 陳處長咸亨:我們希望只刪減100萬元。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同仁。為何你們會說可以有刪減100萬元的空間?本席真的很不喜歡你們這種作法,不行就不行、可以就可以,我們希望的是你們能務實地執行此業務,既然你們認為工作應循序漸進的進行,需要這1,000萬元經費,就應該務實地將事情做好,這才是重點,為什麼要這樣討價還價呢?你剛才已經答應林委員說三個月會進行到什麼地步,那就到時候把成果拿出來嘛!這才能真正改善空氣品質,不是嗎?這才是我們希望看到也是民眾希望看到的,給了你們預算,就是要你們拿出實質的數據讓民眾真正有所感受,最近又發生H5N2的事件,這類事件每年都帶來慘重的教訓,你們應該讓我們知道這些是不是會影響空氣品質。剛才有委員提到屏東的養豬戶,請問這讓屏東的居民情何以堪?我們彰化縣也有很多養豬戶,聽到這話又情何以堪?我們要的是還給鄉下一個空氣清潔的環境,時代在進步,技術也在進步,現在的科技這麼發達,就應該用科技的方法解決這些問題,本席希望你們能務實地做,把多餘的時間放在執行業務上,這樣才能真正的改善空氣品質。 主席:本席小時候在鄉下長大,所以還滿懷念養豬的味道的,陳節如委員應該是為了社會福利機構才會到屏東的長治鄉去,既然地方人士有這樣的反映,所以我才做了裁示,要署長特案處理,派人去實地檢視,就這樣而已。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養豬的人說這樣讓他們情何以堪,但是非養豬的人每天呼吸那樣的空氣就更情何以堪了!問題是政府要站在哪個角度。這些姑且不談,本席現在只是要你們不要再呼攏大家,要求將空污法子法第六條有關模式模擬和容許增量限制相關規定定出來的是立法委員,我們不說你們就不做,我們一直要求你們要做,而且他們已經預告了,這表示今年所有要創設模式模擬的委託研究案預算和經費幾乎都已經完成了,只剩下後面一些尚未收尾的部分,現在又新增了一個中國來的污染源監測模擬,因此本席可以同意不全數減列,但是也因為如此,我們才認為建立制度、公告法律這件事已經拖了十幾年,去年也是本席提案之後你們才做的,在本席提案前你們有要做嗎?本席要說的是沒有不能刪的預算,這件事大多數的法制建置和委託研究都已經完成了,剩下的就是要持續進行,何況空污的經費很多,只是不知道都花到哪裡去了而已,可是本席要告訴你們,不是錢多就可以隨便花的,必須要量入為出,花在真正的刀口上,所以基本上是沒有不能減的預算。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從我去年3月上任以來,曾對模式模擬做過一些指示,所以我希望委員先不要刪減這部分預算。因為模式很容易做,但是之後卻要對模式是否正確進行validation,現在有些監測站已經獲得數值,所以我們之後要做兩件事:一個是檢視模式的參數對不對,如果不對就要修正;一個是如果模式不對就要調整、校正,因此相關預算必須延續執行。再者,境外傳輸確實是個問題,我們的模式必須好到對岸的人無法挑剔。 林委員淑芬:老實說,我們的模式比對岸好得太多了,對岸連QA和QC甚至連設定都做不出來。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對我們的肯定,我最近有機會請我們的一些學者向對岸要求並得到一些他們的標本,由我們的環檢所去做分析,所以我很希望能有這筆預算,因為這樣的分析很不容易進行,委員也知道,PM2.5的顆粒非常細,直徑只有頭髮的1/30,如果沒有經費的話根本無法做,說實話,這個模式還算是便宜的。 林委員淑芬:我剛才就說過,我們希望的是空污基金能有作為,重點是要有哪些作為,在署長上任前,他們什麼都沒有做,這件事是立法院要求之後他們才開始做的,現在已經做了,而且狀況都已經上了軌道,但是他們曾經承諾說這些作業要在103年年底前完成,可是卻未完成,也就是說進度延遲了,他們現在承諾我們,3月底以前會先公告模式、模擬的方法,我們是可以接受的。 魏署長國彥:謝謝! 林委員淑芬:基於這個預算減列100萬元不為過,減列200萬元也是很少,老實說,這個錢大家是儘量花,有時候要酌刪減一點。去年編列1,000萬元,把最重的擔子都擔下來了,今年你當然繼續修改模式或新增一些計畫,我們認為是對的方向,請你們繼續做,但是減列100、200萬元真的不為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那就100萬啦! 主席:減列100萬元,通過一個主決議,就是3月底以前要公告。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 主席:第12案通過。 第13案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暫不予討論。 第14案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暫不予討論,保留。 第15案是本席提案,改成主決議。 第16案提案人江委員惠貞不在場,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17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17案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的旅運費,我們是蒐集國外機動、移動污染源資料所編列的,希望委員能夠給予支持,免予刪減。 主席:這是我跟劉建國委員的共同提案,我們先保留,你們再繼續跟劉建國委員溝通。 請問各位,對第18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18案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的專業服務費,今天編列的預算跟去年差不多,最主要是做相關專業技術的服務,對整體移動污染源策略是有幫助的,懇請委員免予刪除、給予我們支持。 主席:這個提案裡面寫,專業服務費有18個計畫,要求提供近3年委辦單位名稱、決算報告以及104年度明細表,你們提供了沒有? 陳處長咸亨:這個資料已經提供了。 主席:因為這是劉建國委員跟我的共同提案,我們先保留,你們再繼續跟劉建國委員溝通。 第19案及第20案均保留,因為提案人楊委員曜與趙委員天麟不在場。 請問各位,對第20-1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20-1案是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計畫,這是對於地方執行的成效,特別是移動污染源這一塊,我們必須去瞭解與輔導,所以這個預算也相當重要,是不是能夠給予我們支持? 主席:鄭委員是要求凍結十分之一預算,還是凍結二十分之一?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講話了,我當然要支持。我不是要凍結預算卡你們做什麼事情,我的理想是要真正去改善、做好。我本來想改成主決議,讓你們真正去做,才是我的重點。 主席:鄭委員,你要改成主決議,還是凍結二十分之一預算? 鄭委員汝芬:不給你們預算怎麼做事,你們要真的去執行。 陳處長咸亨:是。 主席:就改成主決議? 鄭委員汝芬:我也希望讓你們好好去做,既然預算編列出來了,如果隨便可以砍,我們當然先砍,好不好? 陳處長咸亨:是,我們會全力來做。 主席:第20-1案改成主決議,第20-2案也是鄭委員的提案。 鄭委員汝芬:我有兩個提案,請主席幫我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 鄭委員汝芬:希望你們真正可以執行,我改成主決議,不是給你們唬弄的空間,你們還是要真正去執行,好不好? 陳處長咸亨:是。 主席:第20-1、20-2案改成主決議。 第21案是劉建國委員跟我的共同提案,我們先保留,你們再繼續跟劉建國委員溝通。 第22案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22案有無異議?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一直在關心汰舊換新的案子,也關心電動車的執行成效,我發現臺灣在做電動車做得很彆腳,做那麼久,結果電動車的量只停留在觀光區的環湖用,像玩具車一樣,真的很可笑。我翻了整個計畫,到今年總共要做出5,000台以上純電池車,結果現在只做出幾百、幾十台,我們卻每年編列那麼大筆預算在處理這個部分。我為什麼要凍結比較大筆的預算,就是認為你們要不要重新思考。日本已經出氫汽車,加氣以後可以跑500公里,排出來的都是水而已,而且他們已經量產上市了,我們的電動車還是停留在日月潭當玩具車跑,我衷心認為要重新思考這個問題。包括剛剛我錯過時間的第20案,待會兒看主席怎麼裁示,我覺得要提升到王院長的朝野協商,因為這是一個大方向。 以上是我的看法,就是怎麼讓電動車的推動是根本性的、有大幅成長的可能性,當然投入再多的資源,我們都支持;如果進入到已經是死角、死期,就不要像無底洞一樣投錢進去,這是我所在意的。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針對電動車的關心,因為電動車現在是屬於推廣性階段的產品,電動車的發展並不是環保署的政策,我們是配合經濟部工業局發展電動車的政策,初期有的電池成本很高、充電不方便、續航力與民眾使用信心不足的問題,這些問題在推廣階段大家都瞭解,但是不能因為這些問題就不去推動,所以我們必須配合工業單位發展電動車相關的補貼。這筆預算最主要都是在補貼,不管是汰換、電池分開、車電分離或電池交換,這些相關的補貼都是要花大錢,剛剛很多委員質疑空污費相當多,事實上要花大錢是很快的。 我們也一直在尋找真正對臺灣環境有效的方式,我們才好好去補貼,這個政策因為目前有法令規定,必須照法令去走,也都公告了,譬如民眾購買一部電動機車,我們補貼他多少錢。所以這筆經費的編列我認為還是必要的,檢討當然還是要去檢討它的成效,等找到更好的方法,我們再去修正相關的法令。 趙委員天麟:我們主張凍結2億元,你們認為做不到? 主席:就凍結1億元。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按照規定…… 主席:凍結1億元,換成主決議,你要求他們要怎麼做? 趙委員天麟:這樣可以嗎? 陳處長威亨:可以。 主席:好。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是補貼換電動車費用,政策確實在經濟部,我也希望你們落實整個環境的改善,你們要跟經濟部做友善的溝通,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跟經濟部好好協調一下?因為真的入不敷出,你們自己預定多少?我也記得你們說,要在幾年達到幾萬輛? 陳處長咸亨:公車是10年1萬輛。 鄭委員汝芬:機車呢?10年幾輛? 陳處長咸亨:這可能要看…… 鄭委員汝芬:20萬輛是不是? 陳處長咸亨:它有一個成長的…… 鄭委員汝芬:奇怪,你們的業務單位應該要提供資料給處長,不是嗎?20萬輛,是不是? 陳處長咸亨:在經濟部工業局的計畫裡面,好像沒有這麼多輛。 鄭委員汝芬:沒有錯,但是你們有一個數據…… 陳處長咸亨:對。 鄭委員汝芬:但重點是你們現在連1萬輛的電動車都沒有,都已經是幾年了? 陳處長咸亨:全國的電動機車有3萬輛。 鄭委員汝芬:只有3萬輛,你們的數字離目標是這麼遠啊! 主席:經濟部工業局有沒有人在現場? 游主任秘書振偉:(在席位上)資料沒有帶來。 主席:請把資料提供給鄭委員。 鄭委員汝芬:不是提供給我,你們把資料提供給委員,讓我們知道你們的業務進程,這樣我們才知道進度到哪裡!因為你們的預算是人家來申請你們就要撥給他的。 陳處長咸亨:所以我們現在跟相關部會,在空氣污染的這一塊希望能組一個平台,不管是中央、經濟部或是交通部也好,大家能夠一起開會討論。目前已經開過會前會了,很快就會把這個平台組起來,希望能夠共同對環境,特別是空氣污染這一塊,把它一致化,就是要推動電動低污染的車輛,各單位需要負擔的……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不是單單你們一個部會就可以做到,它跟經濟部是勾稽在一起的,如果你們沒有提供加油加氣站,讓他們方便的換電池,他們怎麼會去買電動車,對不對?如果你們把設備都準備好了,我相信民眾會願意去做環保環境的照護,因為目前民眾的素質都很高,你們可以做到嗎?這樣也可以兼顧到保健方面,因為空氣污染會引發小孩子的氣喘病,過敏原所引發的病真的很嚴重。好不好?讓我們一起來努力。 陳處長咸亨:好。 主席:現在處理第24案。第24案是王委員育敏等人的提案,這個案子跟趙天麟委員的提案內容一樣,剛剛是凍結1億,再加上主決議。請問,是不是可以一併處理?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各位委員。請教處長,事實上我們來看移動污染源,現行的二行程機車可能就屬於移動污染源,我們看到它排放的廢氣,其實是滿嚴重的。你們現行做的檢驗數,到103年8月為止,二行程機車的到檢數應該是175萬輛,實際到檢數是88萬輛,到檢率是50%,但是同樣的,四行程機車的到檢率可以是72%。請問為什麼高污染部分的到檢率反而比較低,你們到底是怎麼執行的?二行程機車的到檢率不是應該更提高才對嗎?有些老舊機車的排放廢氣量就是很高啊!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二行程的機車在93年以後就不准再生產、販賣了,所以現有的二行程機車是非常老舊的,都超過10年以上,是十七、八年的機車。現在機車的平均使用年限都超過十七、八年,所以現在的二行程機車幾乎很少在使用,大概只用在買菜跟接送小孩而已,用的時間很短。 到檢率在103年8月是50%,這個資料沒錯,我們也積極跟監理單位聯繫,希望鼓勵這些老舊的二行車機車能夠汰換更乾淨的車子。 王委員育敏:你們這邊也要提出相對的政策啊!事實上,趙天麟委員的提案是電動機車。 陳處長咸亨:對。 王委員育敏:那你要如何把這種廢氣排放量比較高的老舊機車,跟前面所講的電動機車在政策上做銜接,要如何鼓勵他們汰換?我覺得你們要有一些政策工具。 陳處長咸亨:目前有的配套就是,如果你汰換二行程機車,我們就有補貼,如果你再買電動機車,我們再加碼補貼,目前就是這兩個配套措施。 王委員育敏:那為什麼成效還會這麼差?你們沒有檢討嗎?有沒有按照剛剛趙天麟委員提供的數字做檢討呢?你知道電動車補助的數量在下降嗎? 陳處長咸亨:最主要是民眾對電動機車的信心不足,大家還…… 王委員育敏:它的便利性夠嗎? 陳處長咸亨:它的充電不方便、跑得不夠遠。 王委員育敏:還是整個獎勵政策的力道也不足? 陳處長咸亨:獎勵是一個手段,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民眾的信心。 王委員育敏:另外,我擔心的是油價問題。最近油價那麼便宜,我們可以看到,之前推動電動機車的人心都涼一半了,請經濟部工業局的代表上台,這是跟經濟部有關的問題。我覺得行政部門要很務實的面對這樣的問題,就是現在的油價暴跌,油價這麼低,你們有沒有敏感度,要如何因應問題呢?過去我們在推動的節能措施,不論是電動機車也好、電動汽車也好,在這一波油價降價當中,它整個都暴跌了,現在油價這麼的低,大家會覺得沒有需要啊!汽油這麼便宜,幹嘛要去買比較貴的電動車呢?請問,你們的因應策略是什麼?你們在內部討論的時候,有看到這樣的現象嗎?這件事情不只是經濟議題,也是環保的議題。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游主任秘書說明。 游主任秘書振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針對油價的部分,我們最近也在做整體的分析,包括它的…… 王委員育敏:目前官方測試車況,的確發現燃油汽車賣得特別好,電動汽車賣得不好,賣不動了。 游主任秘書振偉:這個部分我們還在觀察,另外對於油價問題,我們也會做整體的分析,目前都還在進行當中。 王委員育敏:我不是要講油價問題,我是說你們要敏感到去注意這樣的趨勢變化,這對你們的其他政策會產生影響,我們好不容易想要去推電動機車、汽車,希望要節能環保,減少廢氣的排放,但是在這樣的趨勢底下,我覺得你們要想出一些…… 主席:王委員,你堅持要刪減200萬,是不是? 王委員育敏:對。 主席:好,前面已經凍結1億…… 王委員育敏:結合前面的凍結,我們要再增加。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主席:蔡委員也是針對第24案發言嗎?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處長,我要問電動機車的問題,現在電動機車的補助,到今天為止,電池的部分到底統一了沒有?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正在推共通電池。 蔡委員錦隆:所以現在是兩個規格嘛! 陳處長咸亨:對,就是南、北…… 蔡委員錦隆:兩個規格,也就是南北對抗! 陳處長咸亨:南、北兩種規格。 蔡委員錦隆:所以你們現在被凍結的補助預算應該要全部刪掉才對,你們的補助本來是一個好的用意,是希望發展無污染能源,但現在一個小小的台灣還搞了兩種規格,南北對抗,要怎麼整合?這算不算是重複投資?又要浪費一次? 陳處長咸亨:我想最主要就是為了交換方便,才會推共通電池,等將來時機成熟以後,也就是共通電池認證多了以後,非共通電池就會取消。 蔡委員錦隆:大小不一致,又不能聯通…… 陳處長咸亨:目前是可以聯通的。 蔡委員錦隆:也不能共用!從台北開到高雄,可以通電嗎? 主席:這個問題請環保署派代表到蔡委員辦公室,特別向他報告。 蔡委員錦隆:主席,你怎麼可以這樣講,這是我的質詢時間…… 主席:沒有,我們現在是審查基本預算…… 蔡委員錦隆:對,是第24案的補助費!這是我的時間,你怎麼能這樣主持會議?像你們這種補助,合理嗎?沒有浪費資源嗎?署長,可以這樣嗎? 陳處長咸亨: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檢討,但是我剛剛特別講了,這些都是法令的規定,民眾也都知道這些補貼政策,在法令還沒有修改以前還是要繼續推行。 蔡委員錦隆:不是,我們現在是要給你們預算。你說,是不是浪費資源呢?台灣這麼小,還要搞兩種規格,又不能共通,這樣的預算還要給你們嗎? 陳處長咸亨:對於共通電池跟整個交換系統的檢討,我們會著手去做。 蔡委員錦隆:我們一開始到高雄去看的時候,就提出這些問題,當時環保署表示,若業者沒有統一電池規格,你們就不補助業者,結果你們仍然編列經費補助業者。現今全國總共設有幾家充電站? 陳處長咸亨:這是補助民眾的經費,而不是…… 蔡委員錦隆:我知道這些錢是補助給民眾,但是業者設置充電站,環保署也給予補助,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當初業者在北、高兩地設置充電站提供相關服務時,本署就給予補助,所以我們就沒有後續的…… 蔡委員錦隆:這筆補助共通電池的經費,有沒有編列在電動車預算之內? 陳處長咸亨:如果民眾購買共通電池,我們仍然給予經費補貼。 蔡委員錦隆:如此說來,環保署還是有補助…… 陳處長咸亨:但是補助對象是使用共通電池的民眾…… 蔡委員錦隆:環保署竟是如此推動政策,我們編列相關預算給你們,這實在太浪費了,我們也感到很心痛!當時我們尚未通過預算案,沈署長就給予補助經費,況且你們至今仍然繼續補助。請問處長,環保署將於何時提出共通電池交換系統? 陳處長咸亨:目前已有一家廠商通過認證,不過數量還是太少,所以我們將視整體產業發展的情況而定。 蔡委員錦隆:南、北兩家充電系統可以共用嗎?如果共通電池無法全國通用,本席建議刪減相關經費。 陳處長咸亨:這兩家電池系統最主要的是交換的問題,現在北部電動車還是可以交換使用南部電池。 蔡委員錦隆:南部電動車可以交換使用北部電池嗎? 陳處長咸亨:目前這部分可能還有問題。 蔡委員錦隆:如果當初環保署統一兩家廠商使用共通電池,他們才能獲得補助經費,現今就沒有這些問題,否則這些錢都被白白浪費了,本席提案全數刪減相關預算,我們有責任監督相關預算,這些經費怎能准許你們如此使用?處長,針對這部分你們要好好地監督,這筆預算有凍結之必要,我不再另外提案刪減經費,不過你們要摸著良心做,否則我們絕不能看著你們在浪費資源。 主席:本席針對第24案已裁示凍結1億元,並將提案作成主決議。如果各位委員有任何意見,統統納入主決議中,包括剛剛蔡錦隆委員所說有關電池交換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問一下,現在是處理回收基金嗎? 主席:現在處理第24案,有關空污基金部分。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南、北兩家充電系統問題,為何環保署都搞不定?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當初南、北兩家是試運行…… 鄭委員汝芬:為何電動車從臺北到高雄可以共用電池;反之,高雄到臺北卻無法交換使用?方才處長答復委員時非常的模棱兩可,根本沒有搞清楚狀況。 陳處長咸亨:不是的,因為南、北兩家廠商生產的共通電池規格不一致,現在已經朝著統一的規格發展…… 鄭委員汝芬:現在確實已經朝著統一的規格發展嗎? 陳處長咸亨:目前南部開始朝著製作共通電池…… 鄭委員汝芬:你應該先清楚了解此事。 陳處長咸亨:依法規定,一年之後使用共通電池的電動車才會補貼經費,當然…… 鄭委員汝芬:當初因為環保署在共通電池政策上不一致,才會導致大家的意見如此之多,所以請環保署儘速處理。好不好? 陳處長咸亨:我們會檢討要如何處理。 鄭委員汝芬:環保署編列如此龐大的基金以協助政策執行,這麼簡單的事情,請你們動作快一點,好不好? 陳處長咸亨:好的。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你們大概在什麼時候能夠做好? 陳處長咸亨:我們會儘快提出檢討報告。 鄭委員汝芬:既然環保署會補助廠商經費,你們就應該約束他們,如果廠商無法統一共通電池的規格,就應該無法獲得政府的補助經費。不是嗎?環保署應該了解廠商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唯有如此,你們才能夠設法協助解決業者的問題,業者也才能儘快配合政府執行政策,這才是問題的癥結。 主席:環保署應何時提出解決方案,我們已經納入主決議中。本席必須提醒處長,方才本席已裁示第24案凍結1億元,並將提案作成主決議,如果委員未能同意這項主決議,第24案仍應保留預算。因此,請環保署空保處人員儘快與各委員溝通確定主決議的文字。 處理第25案。 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第25案為推動都市綠化與空氣品質淨化區之設置,凡是被依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蔭大道維護管理、河川揚塵防制等,特別在東北季風期間,濁水溪揚塵的情況非常嚴重,有關揚塵淨化作業是與水利局、林務局相互合作,本署編列推動相關河川綠色示範廊道及周邊森林公園等所需預算,希望委員給予支持。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沒有人反對環保署去種樹,也沒有人反對你們去補助公有裸露地綠化、環保林蔭大道維護管理、河川揚塵防制等等,問題在於環保署一年投入諸多經費,但臺灣的空氣品質卻愈來愈糟糕。以中彰投地區為例,空氣中懸浮微粒為PM2.5,環保署預告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本席在103年12月份即已就教環保署人員,到底中彰投地區空氣污染問題要如何處理?雖然政府補助諸多的經費,但我們沒有看到空氣品質有所提升,反而空氣品質卻愈來愈下降,因此本席建議酌減與保留相關預算,請環保署做澈底的檢討與改進。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說明如下:第一,有關效率問題,以河川揚塵為例,以濁水溪附近的車站、自強大橋等地所測得空氣中PM10的懸浮微粒,大約下降幅度為19%。第二,委員關心中彰投與雲嘉南地區何時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我們認為應由各地區推動空氣污染物的減量管制,畢竟唯有減低空氣中污染物、固定污染源、易散性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等等,空氣品質才會有變好的一天,所以我們會儘快在中彰投、雲嘉南地區推動空氣污染物減量管制計畫。至於台中地區為何無法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原因是台中地區屬於二級防制區,與中彰投地區的空氣互相流通,本署將與地方政府協商,期待大家的目標一致,所以我們會在這些地區進行空氣污染物減量管制計畫。 劉委員建國:目前台中屬於二級防制區,高屏地區屬於三級防制區嗎? 陳處長咸亨:高屏屬於三級防制區。 劉委員建國:高屏地區的臭氧與PM10都非常高。 陳處長咸亨:是。 劉委員建國:環保署推動都市綠化及科技品質淨化區,對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補助,對不對? 陳處長咸亨:對。 劉委員建國:對六都與一般縣市而言,你們如何分配這筆經費? 陳處長咸亨:河川揚塵防制範圍涵蓋台南、高雄、屏東、雲林與台東、台中等9個縣市,主要在河川及揚塵的地區推動揚塵防制,另外裸露綠地則是各縣市政府都可以申請做為空氣品質淨化區;換言之,各縣市政府裸露綠地必須植栽林木,所以各縣市政府都可以向本署提出申請。 劉委員建國:如此說來,只要各縣市政府向環保署提報即可獲得補助,並沒有依照空氣品質惡劣程度酌予相關補助。既然有縣市政府向環保署申請補助經費,就由你們決定補助與否? 陳處長咸亨:這部分是交由專家小組評估,特別像雲林地區在濁水溪口揚塵問題嚴重,經過我們多年的努力,目前揚塵情況已有下降的趨勢,而且我們正在推動河川綠色示範廊道,希望特別降低高灘地的裸露面積,俾利民眾…… 劉委員建國:處長表示你們努力在解決揚塵問題,這點我們都看得到,但本席針對這筆款項要告訴環保署,你們在審核補助過程,是否針對空氣品質惡化地區酌情增減補助經費?還是並沒有一套標準,當各縣市提出申請後,這個跟我比較好就多給一點,那個跟我比較不好就說不好意思、沒有錢了? 陳處長咸亨:我們最重要的還是能達到讓空氣品質變好,各縣市的空氣品質是我們審核地方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的重要依據,我們必須先把基本資料蒐集之後跟他們討論,才決定補助計畫。 劉委員建國:主席,我要先保留,請他們提供這一、兩年針對這個科目對於各縣市補助的明細,再看要怎麼處理。 主席:第25案保留。 處理第26案。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本席還有一點意見。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剛才那筆預算,你們是根據每一區污染程度或是揚塵比較嚴重的來做植栽,譬如大肚溪口怎麼就沒有?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台中市就是針對烏溪、大肚溪都有提出。 蔡委員錦隆:是烏溪,不是大肚溪唷!大肚溪口有嗎? 陳處長咸亨:我印象中應該是有。 蔡委員錦隆:我質詢時也講過了,我們那裡的空氣品質已經超標,你們監測說是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的,這部分你們沒有按照地區嗎?是只有看揚塵情形還是按照空氣品質? 陳處長咸亨:基本上還是按照空氣品質。 蔡委員錦隆:如果這樣,就不應該根據河川揚塵比較多的地方來做。 陳處長咸亨:事實上,揚塵是最直接影響到民眾的。 蔡委員錦隆:你們對地區有監測嗎? 陳處長咸亨:都有監測站。 蔡委員錦隆:監測站所監測出來的數據,就是你們補助的依據嗎? 陳處長咸亨:是參考的依據。 蔡委員錦隆:只是做為參考,還是要各縣市政府申請後,你們審酌空氣污染的狀況來補助? 陳處長咸亨:因為各縣市本身也有空污基金,如果哪個項目比較不足,要跟我們申請,他們也會參考整體污染防制的成效。 蔡委員錦隆:是由各縣市申請,還是按照你們監測站的數據而編定補助? 陳處長咸亨:各縣市申請時,第一章就一定會提出目前的空氣品質狀況,以及申請這個計畫後要達到什麼狀況。 蔡委員錦隆:這筆基金要對全省補助,總數夠嗎?過去3年來,這個數字夠嗎? 陳處長咸亨:因為他們本身還有空污基金,所以目前還可以。 蔡委員錦隆:劉委員剛才問這個問題是有道理的,不是你們喜歡就去補助,而是要有數據為依據,也不是誰會吵就給多一點吧? 陳處長咸亨:不是。 蔡委員錦隆:你們是按照監測站的監測數據嗎? 陳處長咸亨:是。 蔡委員錦隆:你將監測站及監測數據寫出來,提供報告,讓我瞭解一下。 陳處長咸亨:好。 主席:第26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27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刪100萬啦! 主席:刪100萬,科目自行調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8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29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30案也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處理第31案,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謝主任秘書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說明。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出我們今年的預算怎麼比去年少了將近2億,這主要是因為103年編列了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捐助部分,以讓綠能產業貸款,104年沒有再編列這2億元的捐助,就回歸原來的規模。在我們原來規模的預算中,除了少部分的專業服務費之外,大部分都是補助縣市政府進行低碳家園的建置工作,103年是有微幅增加。 劉委員建國:之所以請主秘上台說明,是因為剛才向處長就教時,其實我們講的都是相關的補助,也是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每年持續在推動的。我們課徵這麼多空污費成立這個基金,來補助、捐助、獎助這些計畫,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升空氣品質。我們看得到有些地方是有進步的,但是有些地方真的愈來愈惡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當然想針對相關補助做些討論,在這個過程中,你們到底補助得對還是錯?是要一成不變還是必須大幅度調整?所以我今天才會將相關預算提出來向你們就教。這筆預算當時編列的規模跟現在不一樣,對於你的說明我是聽得懂的,主秘以前也擔任過處長,對於空氣品質,不管是揚塵或PM2.5 這些問題,你都曾經在第一線做過努力,現在中、彰、投及很多地區的細懸浮微粒並沒有降低,反而愈來愈嚴重,這個基金雖然補助了這麼多項目,顯然並沒有看到什麼成效,當然有些部分是有的,並不能說完全沒有,我希望你們是不是可以有些比較具體的說法與作為,讓我們能同意這個基金繼續予以處理,這樣比較有道理,否則這些錢就應該凍結起來,好好探討一下。 謝主任秘書燕儒:以整體來看,幾個空品區這幾年是有改善的趨勢,但是剛才委員講到重點,有些地方可能是停滯甚至有些微的惡化,在我們歷年來的工作中就會加以調整。因為我現在兼任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的執行秘書,針對低碳永續家園部分,我們就會把幾個工作加以深化,譬如電動車的推廣,雖然有經濟部、交通部的協助,可是環保單位如果能在地方政府給予協助、在使用端予以支持,就能讓他們推動起來,所以我們慢慢會往比較深化的方面走。剛才幾位委員所提示的,譬如固定源、移動源的政策,我們還是會持續,但事實上還是在要民眾這部分來做,我們低碳永續家園的工作就在這個地方。以前我們是認為建置起來後去推動,現在各個縣市都成立了低碳辦公室,我們也運用自己的空污基金或其他基金協助地方政府,我們認為這是更深化了。 劉委員建國:你把明細提出來,這裡我就不給你們減列,但凍結部分一樣。剛才我是跟處長講2年,我看你就把這3年到底是如何補助、以後要如何調整的部分提出來,我想瞭解一下。 謝主任秘書燕儒:好。 劉委員建國:這部分就凍結十分之一,不予減列。 謝主任秘書燕儒: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31案改為凍結十分之一。 第32案是趙委員天麟的提案,趙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33案改為主決議。 第34案也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刪200萬!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可不可以問一件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問一件關於電池回收的事情,到底電池回收付費的費率是怎麼計算的? 主席: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馬執行秘書說明。 馬執行秘書念和:主席、各位委員。所有費率的計算都是根據回收處理的過程……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說源頭的收費,而是回收業者的付費。 馬執行秘書念和:付給回收業者? 林委員淑芬:對。 馬執行秘書念和:基金是補助處理場。 林委員淑芬:你們怎麼計算基金給付方式?基金一年大概給付回收處理商、處理場多少錢? 馬執行秘書念和:全部大概是50億。 林委員淑芬:1年50億? 馬執行秘書念和:全部回收處理業。 林委員淑芬:1年大概付出50億? 馬執行秘書念和:是。 林委員淑芬:你們付的錢是怎麼計價的? 馬執行秘書念和:有的是用重量計算,有的是用台數計算。 林委員淑芬:現在電池回收率大概多高? 馬執行秘書念和:電池回收率大概50%。 林委員淑芬:如果我沒記錯,8、9年前的回收率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幾、二十。 馬執行秘書念和:剛開始比較低。 林委員淑芬:8、9年前的回收率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幾、二十,現在已經50%,回收率只有百分之十幾、二十的時候,1年大概付出多少錢? 馬執行秘書念和:98年大概付2.8億,102年付出4.2億。 林委員淑芬:從2.8億到50億,大幅成長數十倍,是不是? 馬執行秘書念和:不是。從2.8億到4.2億,大概成長1倍,50億是包含所有材質。 林委員淑芬:我只問電池而已。 馬執行秘書念和:電池部分,102年是4.2億。 林委員淑芬:98年以前,1年大概付出多少? 馬執行秘書念和:本會是97年成立的。 林委員淑芬:97年付多少錢? 馬執行秘書念和:98年2.7億。 林委員淑芬:2.7億? 馬執行秘書念和:對。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有一點不懂,回收率只有百分之十幾的時候付2.7億,回收率50%的時候付4.2億,顯然回收率比較高的時候,平均拿到的錢是比較低的,價格是比較低的。 馬執行秘書念和:要補貼多少錢,是根據市場…… 林委員淑芬:98年1公斤平均給付多少錢?102年1公斤平均給付多少錢? 馬執行秘書念和:電池的種類非常多,原則上,不同項目會有…… 林委員淑芬:算平均值。 馬執行秘書念和:我們沒有特別算過,3號電池和小鋰電池的計算方式不一樣,分別計算它應該要收的費用和補貼金額。 林委員淑芬:現在回收業由少數業者壟斷、寡占,他們對市場具有控制力,回收業者要來領回收基金,他們還可以決定回收的量,所以剛剛蔡委員錦隆說,業者假裝出去再叫回來,就是為了領錢,蔡委員錦隆剛剛就是講這件事情。 馬執行秘書念和:這個應該不會發生。 林委員淑芬:那是剛剛蔡委員錦隆講的,我要講的不一樣,因為回收市場是被壟斷的,所以回收率低的時候,分配到的單位價格可能是高的,回收率提高時,分配到的單位價格反而是低的,請問這有沒有道德風險?因為是少數幾家業者壟斷回收市場,所以可能有人頭公司,以前是由基金會回收,現在是由很多人回收,表面看起來是很多人在回收,其實是由少數幾個特定、有能力的人壟斷,因此我特別提醒署長、提醒你們注意。一、這個機制的設計有沒有問題?二、在壟斷的狀況下,搞鬼的也很多。三、廢電池沒有回收,在外面污染的問題非常嚴重,為什麼沒有辦法大幅提升回收率?人民要的是大幅提升,但是剛剛蔡委員錦隆表示,表面上是大幅提升,但有可能是作弊來的,請你們注意回收率,錢不要被A走了。 馬執行秘書念和:是。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98年的電池回收率只有百分之十幾,現在已經達到50%,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馬執行秘書說明。 馬執行秘書念和:主席、各位委員。對。 鄭委員汝芬:老實講,這個數字不太理想,因為現在已經在執行環保教育,這個部分應該儘快提升,不管回收處理場處理的是大電池還是小電池,現在已經有基金可以協助,但本席認為這個金額是有瑕疵的,98年二億多,執行率只有百分之十幾,現在是四億多,執行率50%,這個部分你們還是要注意一下,並且加把勁,50%還是不理想,因為電池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很嚴重,你們要設法改善,這才是重點。 馬執行秘書念和:我們會持續努力。 鄭委員汝芬:這個業務執行成功,才能真正做到環保,這個基金的付出才能實質用在刀口上。 馬執行秘書念和: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34案減列200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35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36案是趙委員天麟的提案,改為主決議。 第37案是楊委員曜的提案,楊委員不在場,本案先保留。 第38案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刪1成,也就是減列6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馬執行秘書說明。 馬執行秘書念和:主席、各位委員。出國計畫部分一共5案,分別都有很明確的工作項目,其中一個案子是到美國參加瀝青舖面協會的年會,橡膠瀝青是目前國內輪胎物質再利用的一個方向,所以我們希望藉由參加這個年會進一步探討國際上新的科技方式。另外,這兩年我們也有做一個研究計畫,專門針對橡膠瀝青舖面進行探討,如果可能的話,希望我們能在這個會議發表我國成功的案例。另外一個案子是去歐洲蒐集廢液晶面板的處理技術,以及發表我們在廢液晶面板處理技術的發展方向,因為現在廢液晶面板的處理確實是未來一個大問題,所以我們希望能進一步探討。另外一案是出席國際電子廢棄物的夥伴會議,這是台美計畫,一共有13個國家一起參與,因為我國的電子、電器回收和處理做得不錯,所以有這些計畫,希望委員能支持。還有一案是參加歐洲廢容器管理的會議…… 主席:139萬刪6萬會怎麼樣? 馬執行秘書念和:我們的國外旅費只有64萬,不是一百多萬,是不是可以請委員支持? 主席:你們就坐經濟艙嘛! 劉委員,他們說刪6萬有困難。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執秘有講,你們要到歐洲去考察廢液晶的回收。 主席: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馬執行秘書說明。 馬執行秘書念和:主席、各位委員。還有發表論文。 劉委員建國:要考察廢液晶的回收就會參照其他國家比較成功、穩定的執行經驗,那你們還要發表什麼? 馬執行秘書念和:因為我們在國內也有作廢液晶處理,已經兩年了,那是未來的趨勢,以後的電視都是這樣,我們必須回收處理。 劉委員建國:對,我不是問你這個問題,廢液晶回收的未來的情況,我們必須未雨綢繆,我們已經做了兩年,現在還要去考察其他國家比較先進的作為,那我們還要發表什麼? 馬執行秘書念和:因為我們所做的成果也可以在國際上發表,表示我國在資源回收上的努力,以及希望能夠把我們的技術推廣出去。 劉委員建國:所以現在是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地點,一個叫考察、一個叫發表,是嗎? 馬執行秘書念和:我們參加一個研討會,有各國的人參加。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是去參加研討會,不是考察? 馬執行秘書念和:不是純考察,當然參加研討會,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也會去參訪其他國家廢液晶面板、電子、電器的回收處理。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的案子是去三個地點,需要花60萬元? 馬執行秘書念和:就這個案子來說,去歐洲一個人要花15萬元。 劉委員建國:去幾天? 馬執行秘書念和:7天。 劉委員建國:去歐洲7天,一個人15萬元。 馬執行秘書念和:15萬8,000元,連機票和住宿。 劉委員建國:這60萬元的明細可以向大家說明吧? 馬執行秘書念和:可以,有一個電子電器夥伴會議預計是去美國10天,一人12萬元;然後出席國際資源效率及廢棄物管理會議,就是剛才那個去歐洲的案子;還有一個歐洲容器管理的會議,主要是希望去學習歐洲在容器分類上的技術,一個人8天12萬5,000元;還有出席美國瀝青路面協會,一個人10天12萬8,000元;出席在泰國舉行的第13屆東亞資源再生技術國際會議,一個人5天是7萬2,000元。 劉委員建國:去泰國一個人5天需要7萬2,000元? 馬執行秘書念和:還有報名費1萬2,000元。 劉委員建國:那你剛才講的去歐洲有一個是7天十五萬多元,有一個8天是十二萬多元,要不要報名費? 馬執行秘書念和:去歐洲發表液晶回收的經驗,報名項是3萬3,000元,就是15萬8,000元中有3萬3,000元報名費。 劉委員建國:那十二萬多的那個案子呢? 馬執行秘書念和:根據我手邊的資料,不需要報名費。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不刪減你們的預算,但是你把相關明細都提供給我,好不好? 馬執行秘書念和:是,謝謝委員。 主席:第38案,預算照列。 第39案趙天麟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 第40案趙天麟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 第41案,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保留。 第42案是劉委員建國提案,第43案是楊委員曜提案,以上兩案併案,減列500萬元,你們同意嗎? 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可否改為凍結500萬元? 主席:劉委員,第42案和第43案併案,改為凍結500萬元,你看法如何?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個案子中有很多工作都是必須要推動的,今年度一定要推動的大概就是土壤離場處理的工作,因為離場處理以後,我們不能讓它再持續污染,刪500萬元,我們覺得太多了,當初有向委員說明。刪減的額度可否少一點?可不可以刪300萬元?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委員。你就說300萬元就好了,結果你說凍結500萬元,好啦!照你講的。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那就刪300萬元。 主席:第42案及第43案併案,刪減300萬元。 第44案趙委員天麟提案改為主決議。 第45案也是劉委員建國的提案,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45案是有關國際旅費的案子,土基會現在比較積極在推動國際交流的工作,因為我們想把台灣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樞紐的地位,事實上,我們現在在亞太地區已經形成這種地位了,所以,我們成立了亞太地區土壤及地下水工作小組,很多工作是要跑東北亞、東南亞的,旅費沒有辦法省,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這個計畫。未來台灣很多環保的工作可以做得更好,可以打入東南亞、大陸市場。 主席:第45案預算照列?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45案和第46案是不是同一案? 蔡執行秘書鴻德:不一樣。 主席:第45案預算照列。 第46案是林委員淑芬的提案。 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第46案是不是可以和第47案併案討論?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我們統計,整個環保署一年到中國去的次數大概是四、五十次,之前我們已經講過了,中國事實上是要台灣的土污整治技術,台灣要的是他們的空污和垃圾海漂的談判,但是中國不會給我們,因此如果他們要台灣的土污整治技術,那就應該到台灣來。剛才秘書長講的我也不能同意,就是公部門的預算服務誰?你剛才說公部門的預算就是服務廠商,去幫廠商招商,那就像我們在衛環委員會審查衛福部的預算時,發現衛福部要花兩億元幫醫美或國際醫療業者在機場廣告,並架設服務平台,而且只限那幾家醫院,並非大家都有,你覺得這樣可以嗎?過去我們在審查衛福部預算時,以國際醫療來講,就認為這樣用國家的錢去服務特定少數幾家國際醫美業者,是我們不允許的。剛才秘書長說要去幫業者招商或辦什麼活動,我覺得我們可以補助、輔導,但是絕對不能站上第一線直接服務那幾家特定業者。我今天談的這個問題是有關前往中國大陸交流,中國對台灣的土壤污染整治技術是有求於台灣,為什麼是我們去跟他們交流而不是他們過來?我們對中國的考察、交流,環保署一年就將近30次,一次去一堆人,一年的預算是一千多萬元,這是基金的部分,還有公務預算的部分耶!各個處、各個基金也都有,所以全環保署基金、公務預算加起來搞不好有上億、數千萬元的考察經費!全署加起來的考察經費有數千萬元,這樣說得過去嗎?所以我覺得強化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交流與合作之預算1,124萬元應該撙節、減列,如果不是全數減列,至少要減列5成吧! 蔡執行秘書鴻德:跟委員報告,這部分不是我們到國外的旅費,我們是委託土壤及地下水協會,這包括兩部分的錢,一個是請大陸人士來台灣,因為現在大家都講好…… 林委員淑芬:連大陸人士來台灣都是我們幫他們買單?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這是我們雙方講好,就是落地招。 林委員淑芬:落地招? 蔡執行秘書鴻德:就是他們出機票錢,來這裡是我們招待,如果我們過去就是我們出機票錢,到那裡是他們招待。 林委員淑芬:你不知道中國的習慣嗎?中國的公共支出就是我這個單位編列特別費,過年的時候我就買東西送給你那個單位,而你那個單位編列特別預算,過年的時候你也買東西送給我,這就是貪瀆的一部分,現在習近平就在打貪!現在是台灣編列預算,他們來這裡,我們招待他們,中國也編列預算,我們到那裡,他們招待我們。第一,如果整個環保署各個基金、各處室、各單位的出國考察費用加起來一年是數千萬元,你覺得這樣合理嗎?第二,土污基金是不一樣的,在技術上是中國有求於台灣,土污基金已於103年5次前往大陸參加論壇、演講及交流合作,而且其他部門也有編列大陸旅費,我現在講的是中國大陸旅費的部分,出國考察的部分我都不談,關於中國大陸旅費,如果這裡面有其他的費用我們就不說,其實你們的招待費、旅費可以減列,你們就少去人家那裡,人家來也是自費,況且你們要去中國考察什麼土壤污染整治?是他們要學我們而不是我們要學他們! 蔡執行秘書鴻德:因為這是大家互相的。 林委員淑芬:互相就是貪瀆啦!如果說我們編列預算招待中國,我們就經常去中國,因為我們只要出機票錢而已,過去那裡他們也會招特我們,這不是在招待來、招待去,也不是待客之道,現在是人民的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且土壤整治技術是中國有求於台灣,這怎麼會是用相互招待的概念呢?方才我已經說過中國在打貪,就是我這個部門送禮給你,然後你那個部門也送禮給我,中秋節的時候我送禮給你,過年的時候你送禮給我,公帑、人民的錢就這樣花來花去,大家都拿到禮了,而我過去那裡,你招待我,你過來這裡,我招待你,現在這樣都可以賓客盡歡,但是人民不歡啊!是中國要來台灣學習土壤污染整治技術,我們去他們那裡讓人家招待是要學什麼?我要問的是,我們去中國讓人家招待是要學什麼?看看哪裡有市場、哪裡污染很嚴重,我們的業者就要去那裡嗎?這部分有市場機制,業者自己會去開發市場,不勞官方花人民的錢去那裡幫他們考察,人民的腳步、市場的速度比官方還要快,中國要來台灣學技術就讓他們來,理所當然要付出成本啊! 蔡執行秘書鴻德:跟委員報告,這分成兩件事,一個是官員的對接,官員的對接是一定要的,因為這是保持一般的關係…… 林委員淑芬:把一年5次減為1次,如果國庫充盈、量出為入,這個我沒話說,5次就5次,但我們國家是國庫虧空耶!今天你們的交流對象是一個富裕的、有錢的大國耶!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建議刪100萬元。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刪500萬元、刪5成耶! 蔡執行秘書鴻德:因為剛剛已經通案凍結十分之一了。 林委員淑芬:通案有凍結十分之一?凍結還是可以動支啊! 蔡執行秘書鴻德:如果這部分凍結了,要在報告之後才能……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通案凍結啊!我說的是減列500萬元啊!請主席裁示,也請求各位委員同意,如果這裡減列了就不要凍結,就這一筆經費減列500萬元、不予凍結。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裡凍結500萬還是太多! 林委員淑芬:那就請你告訴我:土污基金到中國交流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究竟為何?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裡面有很多細節性的內容,包括保耕制度及整治技術等等,保耕制度是我們優先要談的問題,至於整治技術方面,哪些部分應該切割,還有我們的廠商要過去發展首先就要面對課稅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這些內容應該是他們來找你們談,不是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因為我們的廠商已經過去大陸,而且都已經被課稅,所以這是牽涉到通案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即使廠商已經過去中國,但我們都知道,服務業不是一個自由的市場嗎?難道所有過去中國的廠商你們都要提供服務嗎?為什麼你們只針對幾個特許的廠商來幫他們服務呢?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是屬於通案處理的部分,我們是不會講到個案。 林委員淑芬:因為你們去跟中國談都是在不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我們都不清楚你們究竟在搞什麼,今天你們向政府給錢,但面對這樣的黑箱作業,我們當然覺得沒有給錢的必要。 蔡執行秘書鴻德:很多東西…… 林委員淑芬:既然有很多東西,就請你們具體說出來究竟是哪些東西,好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剛才我已經跟委員報告過,包括哪些是兩岸將來可以共同合辦的技術等等。 林委員淑芬:你剛才都在講從事土污整治產業的業者在中國如何發展,不是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錯,這裡面很多事情…… 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講的則是:產業在中國的發展並非都是官方要負起這個責任,因為這裡面還牽涉到市場的機制,而台灣的農業技術是明顯優於中國,因此在這方面中國是有求於台灣,所以在國內廠商到中國發展這個產業的過程中,沒有政府還要負責服務廠商的道理。 蔡執行秘書鴻德:其實目前台灣的產業是在跟全世界的業者競爭,所以我們如何將台灣的技術…… 林委員淑芬:我聽到的訊息不是這樣說的,而是說業者找你們談,如果是這樣,業者是不是該出錢呢? 主席:對,因為賺錢的是業者,怎麼還要你們出錢?如果是這樣,最後豈不是我們全民替你們買單、幫你們出錢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還聽到有人說:因為歐美國家的業者沒有辦法進到中國的市場,所以他們也很希望透過台灣進入中國。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不是我們所要的…… 林委員淑芬:我們想要了解的是,你們所謂國家政府服務產業的概念,政府究竟應該服務產業到達什麼樣的程度?難道是要政府編列預算為這些產業或企業去開疆闢土、去幫他們解決問題嗎?請問蔡執行秘書,如果國內企業到印度投資遇到困難,你們是否願意幫他們到印度打通關節、排除投資障礙?又為什麼是這個產業需要政府這樣做? 蔡執行秘書鴻德:因為國內產業目前碰到很多困難,這些困難需要一一解決,而這些困難並非只有委員所說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我們知道這個產業所遇到的困難,因為台灣過去土地污染很嚴重,所以與土壤整治相關的產業就發展起來,當然企業必須尋求新的市場、打開新市場的通路,而中國土地受到污染的情況也很嚴重,所以中國是這個產業一個很好的市場,也是一個很好的技術服務業市場,但這裡面存在著一個問題,你到現在還沒有回答,就是:為什麼我們國家與政府需要出錢幫那些正要打開市場的產業或相關私人企業,去打通關節或消除投資所遇到的各種障礙?特別是你們為什麼會選擇這個產業,而且是特定的幾家企業?為什麼不是全面性替所有產業提供這些服務?尤有甚者,這其中的產業或企業竟然還有來自西方國家的投資者? 蔡執行秘書鴻德:之所以有西方國家的投資者的企業參與,主要是他們認為要在台灣為這個產業建立一個樞紐的地位,必須引進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這裡做成研發與訓練中心,如果這種方式可行,我們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走大陸的市場,一是走…… 林委員淑芬:如果是西方國家來參與這件事,那麼賺的錢是否還是回到他們公司的大股東,到時候一些先進的技術仍然保留在西方國家的手上,不是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但是他們已經在台灣設立分公司…… 林委員淑芬:他們不是也在開曼群島設立公司? 蔡執行秘書鴻德:基本上,他們是任用台灣的技術人員,對增加台灣技術人員的工作機會是有幫助的。 林委員淑芬:所以由我們國家花這筆錢唯一的公共利益,就是讓台灣的技術人員有工作的機會,是不是? 蔡執行秘書鴻德:誠如委員所說,就是為國人創造就業的機會,這有什麼不好? 林委員淑芬:請你告訴我:能為國人創造多少就業機會?為了這幾位技術人員,政府要花很多的錢派人到對岸考察,幫賺更多錢的白人公司排除投資障礙,這樣划算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就國內的市場來說,一年大概有70億至100億的營業額…… 林委員淑芬:我當然知道,台灣的市場本來就很小。 蔡執行秘書鴻德:政府本來就有為國人創造就業機會的功能,目前我們累積創造就業的人數大概是3萬人至6萬人,未來我們希望能再增加,就業機會就會再往上升。 林委員淑芬:我不反對幫他們的忙,也不反對儘量對他們提供協助,但我要問的是,你們一定要花這麼多錢派人去考察、旅遊或是跟對岸進行交流嗎?我認為去考察或去旅遊不等於直接幫產業或企業的忙,坦白說,你們是假借幫助產業或企業之名,行考察旅遊之實。坦白說,這項基金全環保署加起來數千萬,其中赴中國考察旅遊所占的比例偏高,我認為這筆錢的編列應該要做適當的節制!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在署裡算是一個很好的機制。 魏署長國彥:剛才委員所指教兩岸如何交流,以及公私之間分際的問題,是否容我請綜計處的處長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不用請綜計處報告,我問的是有關土污基金的部分,因為兩岸之間有關土污的技術,我們是很了解的,至於空污的部分,我覺得根本不用談,因為中國連監測、模擬都做得不準,更遑論水污與垃圾海漂了,即使當場抓到他們,他們也都不會承認,在國際間他們根本不會談這些問題,跟我們也是如此。 魏署長國彥:我為什麼要請綜計處報告,就是我們有成立大陸事務小組…… 林委員淑芬:因為基於我們跟中國談判與協商的需要,我剛才已經連署他們的預算解凍案,但我所質疑的是,土污基金裡面編列到中國考察一千多萬,為什麼需要這麼多的費用,而且一年考察好幾次,實在讓我們懷疑有這種必要嗎?所以,我主張這筆費用應減列500萬元。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贊成不需要的支出有撙節的必要,以環保署編列這麼多項的業務交流,我也不覺得每一項業務我們都要均等對待,這其中應該有輕重緩急,也有一些必要性與優先性,剛才林委員認為在土污基金項下實在沒有必要跟對岸進行這麼頻繁的交流,因為台灣在這方面的技術絕對是領先中國大陸,所以政府沒有必要花這麼多錢做這方面的兩岸交流,在此我要請教署長,是否請你以署長的高度來看環保署各個不同的業務單位,在土污這方面跟大陸之間究竟有沒有必要進行這麼多的交流?其次,是不是交流到某個程度就已經足夠?請署長就這些問題的認知來衡量你們現在所編列的預算是否過高。以上幾個問題,希望署長能給本席清楚的回答。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本署有大陸事務小組的設立,所以針對委員剛才的提問,我們會請該小組做衡平的檢查;事實上,對過往的交流中,我個人也認為土污基管的交流經費偏多,考察的經費也比較頻繁,所以我們需要做兩件事,第一是要了解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交流;第二是在辦理任何對方來的交流活動,我們都是要求把署裡其他業務也一起合併處理,所以有幾次對岸來的人數稍微多了一點,原因就在此。其實,這項交流活動不只是針對土污方面,背後還包括其他許多方面,所以雖然交流的經費編在基金項下,但活動卻是整個署一起做,過去5個月以來大陸事務小組都是以這樣的方式處理。 王委員育敏:照署長所說,是指署裡其他單位需要跟大陸交流的預算都一起整併在土污基金項下使用嗎? 魏署長國彥:也不完全是這樣,我現在談的是去年的預算,因為我也發現這一塊編的經費確實比較多,而這也代表蔡執行秘書及相關同仁在執行預算上,的確很積極也很認真。當然,在經過這些年的推動,很多交流的管道都已經建立,所以我們就善用這些管道,未來在辦理兩岸交流活動時,對岸來的人不論其層級或是他們所關心的事項,我們都會根據國內的需要繼續調整,讓活動辦得更有效益。如果各位委員認為新的年度土基管所編列交流活動的經費明顯偏多,我相信他們會遵照委員的意見做衡平處理。 王委員育敏:委員所在乎的主要是在於你們辦交流活動究竟能獲得哪些實質成效,如果只是很表面的人員互訪而已,我覺得就沒有這必要,所以你們在辦理每一次交流活動之前,必須先設定要達到的目標與實質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認的,委員會對這方面資訊的掌握是不足的,我們也沒有;所以,委員同仁才會質疑你們有沒有編列這筆錢的必要性,你們如果要這筆預算通過,就要跟我們清楚交代每次交流活動所達成的實質成效,如果最後的結果只是圖利少數特定的廠商,那當然就不必了。 魏署長國彥:基本上,應不致於發生委員所說的結果,畢竟我們也很注意公私的分際,至於對岸為什麼會對土壤與地下水這麼有興趣,跟各縣市所受到在地的影響有關;另外,剛才談到的空污的部分,他們並不是沒有這方面的問題,而是…… 王委員育敏:他們認為比較沒有急迫性,是嗎? 魏署長國彥:在地的縣市認為空污都是別的地方?過來的,跟他們所轄的地方無關,這主要因為不同介質流入的方式,造成每個地方的急迫性不同,所以在經過幾次交流活動之後,大陸方面慢慢變的對土壤及地下水比較有興趣。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也算是對岸最想交流的單位,是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的廠商過去對岸也是這一塊最有發展與潛力的,現實情況真的就是如此。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認為還是有這樣的必要性,在已經撙節開支的前提下,你們認為這部分可以刪減多少預算而仍然不會影響到你們原來目的的運作? 魏署長國彥:對於這筆預算究竟能刪減多少方為適當,容我請蔡執行秘書說明。 王委員育敏:聆聽過署長的說明,我覺得有一部分的確有交流的必要,但是在經費的編列上需不需要這麼多,你們可不可以再撙節一下開支?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委員可以同意,建議刪減200萬元,並建議這部分不要再受到通案凍結的影響。 王委員育敏:誠如署長所說,其他方面的交流,對岸不見得有很高的意願,但是就目前來看,土壤及地下水的確是兩岸交流比較多的項目,而且土基管在辦理這類交流活動時,也會整合其他相關的議題一起跟對岸談,這樣聽起來,刪減200萬元應該算是合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在此向各位委員指出的是:不是交流就是一件好事。為什麼對岸不談空污?不是他們認為不重要,而是因為我們是空污的受害者,譬如我們這裡的霧霾,有很大一部分是從中國飄過來的,中國不想幫台灣買單,我們想追究中國的責任,所以他們當然不可能跟我們談;再者,有關垃圾海漂的問題,也不是他們認為不重要,因為垃圾是漂到台灣,並沒有留在中國,所以我們要談的,人家不跟我們談,至於人家要的技術卻都被人家給拿走了,因此我才會說我們希望跟對岸談空污及垃圾海漂議題,但他們卻藉由交流活動,把他們所要的土壤污染整治技術從我們這裡全給拿走,本席在這裡呼籲政府未來在推動交流活動時一定要站在制高點,不是看到對岸的市場如何就極盡巴結,或是幫業者服務,提供所有的技術,否則未來一旦全部產業技術都開放,我們想跟對岸談空污及垃圾海漂議題的時候,可能所有有利的籌碼全沒了!坦白說,我自始至終都在講這件事,至於我為什麼特別提到土污基金的部分,包括空污基金、回收基金、毒物基金及環教基金等裡面都有編列到中國考察十幾、二十幾萬的預算,唯有土污基金編列一千一百多萬……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那麼多,我們到中國考察的旅費只編列27萬。 林委員淑芬:但你們跟中國交流的預算則編列一千多萬,包括103年的4次交流……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部分是編在到大陸的旅費,也就是27萬的這一塊,至於委員剛才質疑的部分,跟這一塊並不一樣,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對岸的人來,另外一部分是我們到對岸協助…… 林委員淑芬:就是你剛才講到的落地支出、落地招待經費,我認為他們應該全部自費來台灣學;再者,你們也沒有必要幫助業者到中國去讓人家招待,換言之,我們不貪人家的便宜,人家也不用貪我們的便宜,大家完全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我們既不招待他們,他們也不用招待我們,這才是幫人民撙節支出。而且事實上,中國的官員也不可以慷中國人民的慨,如果我們的官員到大陸,他們的官員用中國人民的錢招待台灣的官員,這也是不對的。所以,交流的基礎應該是give and take,我們要跟對岸談的應該是空污與垃圾海漂,籌碼當然是等對岸就這兩個議題有怎樣的解決辦法之後,我們才將土壤污染整治技術釋出,並開放我們的產業過去對岸,這樣才是正確的作法。 蔡執行秘書鴻德:謝謝委員的指教,誠如委員所說,我們在辦理交流活動時,give and take的原則當然要遵守…… 主席:林委員提案主張刪減500萬元,請問執行秘書的意見如何? 蔡執行秘書鴻德:剛才我們建議減列200萬元。 林委員淑芬:除減列200萬元之外,應該還要再加上一項主決議,在此我要提醒各位委員的一點是,土污基金所辦理的兩岸交流活動,編列的一千多萬元不論是用於旅費或招待費,我們認為就土污整治技術而言,顯然對岸是有求於我們,在此前提下刪減200萬元是否適當?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要強調的是,交流活動並非只限於土污整治技術而已,其他環保議題,我們也都要做全面性的考量。 林委員淑芬:另外,每次考察也都沒有提出考察成果出來,所以我建議應該再多刪一點。 主席:那就刪減300萬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刪減300萬元,並做成主決議,請於散會前提出處理,否則預算還是保留。 剛才我宣布第8案至第11案、第12案及第23案也要改為主決議,如果散會前沒有把主決議的文字送到主席台,相關預算也都要保留不處理。 繼續處理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48案。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請問主席,會議不是開到12點嗎? 主席:因為接下來有好幾個案子都要改為主決議,所以我們現在就把這幾個案子唸過一遍。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第48案建議刪減1,000萬元,環保署只願意接受刪300萬元,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在3分鐘之內談好,本案就保留。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回應主席說本案若在3分鐘之內沒有談好就要保留的事,但是剛才前一案的詢答過程就已經花了二十幾分鐘…… 主席:請環保署土基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本案就刪減300萬。 劉委員建國:請執行秘書讓我在3分鐘之內把話講完,否則我要刪減3,000萬。 蔡執行秘書鴻德:跟委員報告,這筆預算是給地方的補助款,目的是希望地方能好好做事,這樣對地方環境的改善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建議對地方補助款少刪一些,如果委員認為有凍結的必要,我們可以接受凍結1,000萬。 劉委員建國:雖然是給地方的補助款,但我們認為還是可以提出討論,特別是你們補助很多縣市從事示範、交流與觀摩,其中也有到中國進行交流…… 蔡執行秘書鴻德:這裡面沒有到中國交流的經費,與剛才提到的完全是兩回事。我們希望這幾個縣市可以做出樣板,因為每個縣市有不同的態樣,譬如有的是做儲槽,有的是做農地,所以以後我們可以帶國外的人去參觀,他們可以做簡報並帶人到現場去看…… 劉委員建國:你可以保證這個科目裡面沒有補助地方政府從事兩岸交流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 劉委員建國:絕對沒有?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事實上,他們只會帶人去看而已,跟兩岸交流完全是兩回事。他們可以帶學生、國外人士、本土人士去參觀…… 劉委員建國:去哪裡看? 蔡執行秘書鴻德:就是把它打造成一個場址,讓大家可以去參觀…… 劉委員建國:去哪裡參觀? 蔡執行秘書鴻德:每個場址都不一樣,就是到地方去參觀,譬如…… 劉委員建國:不是去中國參觀? 蔡執行秘書鴻德:跟中國是兩回事啦! 劉委員建國:OK,那就照你的建議,減列300萬。 蔡執行秘書鴻德:謝謝。 主席:第48案原編預算減列300萬。 處理第49案,本案提案人是王委員育敏。 蔡執行秘書鴻德:報告委員,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本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50案,提案人趙委員天麟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51案,本案提案人是劉委員建國。劉委員建議減列500萬、凍結五分之一,各位看法如何? 蔡執行秘書鴻德:有關本案,剛才我們向劉委員報告,他同意不凍結、不刪減。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案,因為水污基金是第一年徵收,所以劉委員要求我們針對捐補助對象提出基金捐補助支出計畫,對此我們會遵照委員建議辦理。這部分是否可以免予凍結及減列?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不刪減預算,但一定要凍結。原本本席的提案是凍結五分之一,如果你們覺得太多,就改成凍結十分之一。 主席:第51案原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52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處理第53案,這是本席的提案,剛才行政單位已跟我溝通過,我的建議他們全部接受,所以本席撤案。 處理第54案,本案提案人是劉委員建國。劉委員是建議減列1,200萬、凍結十分之一。 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案,我們到委員辦公室協調過,結果是刪減200萬、不凍結。 主席:好,第54案原編預算減列200萬、不凍結。 處理第55案,因提案人趙委員天麟不在場,本案保留。 處理第56案,因提案人楊委員曜不在場,本案保留。 第57案、第58案、第59案及第60案均為主決議案且已宣讀完畢,其中第59案有文字修正,我們稍後再跟其他修正案一併宣讀。 處理第61案,提案人吳委員育仁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62案,提案人王委員育敏改為主決議。 現在回頭處理在場委員劉委員建國的提案,包括第4案、第17案、第18案、第21案及第25案,請大家表示意見;其餘宣告保留提案,因提案人均不在場,不予處理。 首先處理第4案,因本案與第3案併案,所以減列30萬。 繼續處理第17案,原本是減列35萬,現在劉委員同意不刪減,所以本案原編預算照列。 繼續處理第18案,原本是減列1,500萬、凍結十分之一,現在劉委員同意減列100萬,凍結十分之一。 繼續處理第21案,原本是減列1億5,000萬、凍結二十分之一。 陳處長咸亨:(在席位上)趙委員天麟的提案已經凍結1億了。 主席:劉委員,因為第21案、第22案、第23案及第24案都是針對同一筆預算,趙委員天麟已經凍結1億,再加上主決議…… 陳處長咸亨:(在席位上)主決議已經寫好了,我們正在連絡趙委員。 主席:請你們把寫好的主決議給劉委員看一下,如果劉委員簽名,那就可以了。本案跳過,我們先處理第25案。第25案原本是減列3,000萬、凍結十分之一。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第25案改成減列500萬。 主席:減列500萬,要不要凍結?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加上主決議。 主席:第25案減列500萬,加上主決議。 現在先處理以下已完成的各主決議案,第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建請本院凍結環保署空污、回收、土污及環教基金等4個非營業基金支出預算百分之十,於澈底檢討環保署設置相關基金的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7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污基金業務計畫0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編列1,271千元、請環保署確實撙節支出,落實運用在空氣品質測站設置場所之安全維護等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以確保設施及人員安全。」 第8-1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空污基金01空污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業。請環保署撙節支出,並落實精準模擬及掌握PHa5來源,加強相關管制措施,適時修正空污相關法令。將總量管制精神推廣至全國空品區,並三月底前提出具體時程,以有效削減污染物排放。同時環保署應與NCC,中央氣象局及媒體研商溝通,以利民眾掌握相關訊息。另請環保署加強與地方政府研商,在適當地點增設必要的測站,提供更完整的空品資訊。」 第12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應儘速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應於104年3月31日前公告施行,其餘3項於104年5月31日前完成修正草案預告。」 第15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高雄石化氣爆事件,政府與民間投入救災的同時,全台也驚覺原來高雄背負的經濟發展重任,竟是讓277萬市民承受著石化工業等重工業發展的沉痛苦果,產業轉型的民意也呼聲四起。 從1968年第一座輕油裂解廠設置於高雄市楠梓區中油高雄煉油廠算起,高雄市民與石化業為鄰已有四十七年,比設在雲林離島的六輕石化專區更久遠許多,高雄市民呼吸的空氣含有石化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雄的重要河川後勁溪有中油偷排的廢水,環境品質十分惡劣。環保署曾在2010年10月舉行一連三天的六輕總體檢研討會,但高雄民眾至今卻未能充分得知石化業對於高雄市的環境(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化物、溫室氣體)、水資源、社會文化、健康、經濟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爰提案環保署應協助或補助高雄市政府執行石化業對環境影響總體檢,於一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第20-1案及第20-2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文字如下:「10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辦理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成效考評計畫」及「辦理車輛二氧化碳運輸制度計畫」,應於1個月內提出計畫績效評估說明,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3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海洋中之廢棄物不僅污染海洋,亦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誤食,並經由食物鏈回到人體,另塑化劑可能造成內分泌異常等疾病,政府機關應加強源頭管制、宣導塑料減量,請環保署半年內提出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以維護海洋環境。」 第36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環保署日前與地方環保局召開公聽會,部分意見認為應逐年降低補助汰換垃圾清運車輛,但將造成地方機關反彈,目前各地垃圾車本已不足,該政策更將壓縮清運時間,恐將造成更大的民怨,請環保署應持續增加補助,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 第39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編列「辦理輔導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等工作」之業務預算,主要係針對22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辦理實地現勘、輔導及資料查核等工作(含社區、學校、機關及團體),並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承辦人教育訓練課程。亦加強推動離島偏遠地區及漁港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結合宗教或節慶等大型活動擴大整體資源回收效益。環保署自87年起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全國資源回收率自87年5.87%提升至102年43.02%。環保署應持續加強推動輔導執行機關及離島偏遠地區提升資源回收成效,103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達44.6%以上。」 第40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及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環保署爾後年度應於預算書中敘明編列項目、內容,並撙節開支敷實支用,杜絕浪費情事。」 第44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高雄旗山地區日前發現有不肖業者將廢爐渣回填農田地,造成當地土壤與地下水質遭受污染,甚至有地表水體呈藍色異相,而該處位屬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環保署至今卻未有積極預防或長期監測行動,請環保署積極關注本案,並督導協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於104年2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之核定,以掌握當地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 第46案及第47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文字如下:「為發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者拓展大陸市場與東南亞州市場,編列兩岸交流費用1,124萬7,000元,應加強我國人員與技術之管控,避免人才與技術流失,以維護我國為亞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交流樞紐之地位,並應於104年9月前,將交流內容與計畫執行果彙整提送立法院備查。」 第49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有鑑於103年截至9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5,159處,已完成整治2,562處,未完成整治者計有2,597處。經查各類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土壤遭受重金屬污染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中;加油站與儲槽之主要污染成因,係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等;工廠之主要污染成因,係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成與廢棄物處理不當。另查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亦有83處,顯示仍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之虞之場址待查證,且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之場址甚多。爰此,請環保署落實地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考核機制,積極督導地方辦理污染場址整治,以及在查證作業過程加強因果關聯性建立等法律作業,藉以提昇污染責任人追查成效,及時追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之污染整治費,俾維護土壤及地下水品質。」 第50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下各項計畫編有材料及用品費用,供專案耗材與文書使用,查環保署於民國10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又再編有大額材料及用品費用,雖以支用屬性依會計科目分別開支,爰請貴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情事。」 第59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 「請環保署依法檢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收得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能有效運用,同時避免外界質疑,基金應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一、「信託基金」:主要用途為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比照現行中央機關其他信託基金,其費用收支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每年隨同預算案送本院審查、監督之。 二、「特別收入基金」 (一)主要用途 1.補助、獎勵或輔導執行機關、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及離島或偏遠地區運費等支出。 2.廢物品及容器之稽核認證、宣導、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及保管、查核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報繳費等支出。 3.建置或污染改善、回收再生再利用、減量技術及費率等資料查詢、蒐集或研究支出。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二)本基金依預算法由本院審查、監督之。」 第61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電動車使用後廢乾電池雖適用於目前廢乾電池回收體系辦理,惟二次鋰電池中部分回收價值低(例如鋰鐵電池),請環保署於6個月內完成評估不同補貼費率之可行性。」 第62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有鑑於清潔人員為配合民眾作息或天然災害後清理環境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發生交通事故、隨車滑跌或墜落,執行清理工作時發生意外亦時有所聞。以台北市為例,實施「垃圾不落地」計畫後,清潔人員與車輛嚴重短缺,平均1位清潔人員要負責600位市民的垃圾清運,有時甚至身兼多職,導致清潔隊員工作量日益加重,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提具體輔導教育計畫,並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加強辦理清潔飲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 第21案、第23案及第24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文字如下:「鑑於二行程機車污染嚴重應加強淘汰,又電動車推動成效不彰,應有完善的電池統一、電池交換及充電等配套措施,及適當的補助措施,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下補助1億元,待環保署於3個月內,對於前述配套措施提出改善方案及檢討報告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可動支。」 第25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下:「有關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案,請環保署提供近二年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之補助明細,並就補助審查依據及原則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所有主決議均已通過。 本案決議:「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需交黨團協商。」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上次審查至第四十五條,現在從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第四十五條之一開始處理,由於林委員淑芬同意不予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處理第四十六條。針對第四十六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六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六條之一。由於蔣委員乃辛不在場,第四十六條之一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和行政院版本相同。第四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針對第四十七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七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七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八條。針對第四十八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未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而貯留或稀釋廢(污)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未依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廢止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主席:請衛福部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最後第二行「並得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建議修正為「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加上「其」字後,將會更為明確。有關罰鍰金額則看工業局及營建署的建議為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最後第二行修正為「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其餘均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九條。針對第四十九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設置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衛福部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最後之「並得廢止其設置許可證……」建議將「設置」拿掉,「廢止其許可證」就好了。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巫組長說明。 巫組長月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我們許可證的分類及分項,設置是指新實驗室的設置,如果是違反水污法,那是指水污這一項的撤銷,因此應該將「設置」拿掉,而專對水污這部分來廢止。 主席:單指廢止水污的許可證嗎? 巫組長月春:實驗室是一項一項認可,如果違反那一項,就廢止或撤銷那一項,這部分是指檢測機構的許可。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九條最末句之「設置」刪除,其餘均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針對第五十條,江委員惠貞等提出修正動議。 江委員惠貞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主席:第五十條林委員淑等是贊同行政院版本,而江委員惠貞等的修正動議條文也和行政院版本一樣,所以,第五十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針對第五十一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一條罰鍰是六萬到六十萬元,修正動議是六萬到六百萬元。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一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二條。針對第五十二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二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三條。針對第五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取得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而注入或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依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四條。針對第五十四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五條。針對第五十五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五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六條。針對第五十六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六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六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之修正動議條文和行政院版本相同,第五十七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針對第六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三條  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 前項試車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業)。 前項復工(業)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期間內,經十五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始得按其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時之廢(污)水產生量,作為核准其復工(業)之製程操作條件。事業並應據以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登記。 經查驗及評鑑不合格,未經核准復工(業)者,應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 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業)期間,如有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按次處罰或命停止操作。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游主任秘書說明。 游主任秘書振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第六十三條現行條文規定在審查期間可以讓事業繼續操作,現在是把這部分刪除,但是污水處理設施開始運作後,一旦停止,如果要再恢復運轉,需要相當長時間,而且還必須進行菌種的培養等等,所以針對這樣的設計,建議依現行條文規定,在審查期間仍然讓它繼續操作,如果審查不合格、不通過,當然就要停下來。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講的是污水下水道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游主任秘書說明。 游主任秘書振偉: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本來講的是事業及污水下水道,但後來已經把污水下水道拿掉了啊! 游主任秘書振偉:事業如果開始試車,在審查期間,如果停下來,整個操作系統需要再重新恢復。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污水下水道,是不是? 游主任秘書振偉:包括事業也是一樣,因為工廠本身的污水處理系統如果已經培養好菌種,開始試運轉,在審查期間,如果不讓它繼續操作,等於是全部要重新來過。 林委員淑芬:你是說在審查期間還是要讓它繼續試下去? 游主任秘書振偉:就是在審查期間,讓事業可以繼續操作,如果審查結果不通過,那當然就要停下來。 林委員淑芬:這個在執行上恐怕樣態不一,你講的是一種樣態、一種狀況,可是有的人並不是以培養菌種來處理廢污水,你講的是類似生物曝氧量,但有些是化學式或其他過濾式的,並不是用生物培養菌種的這一種方式,所以樣態有很多種,現在你只講出一種,就要我們全部放寬,恐怕會有一點風險!你的意思是有些事業菌種養好了,試車期間不合格,還要繼續讓它再養,不能停工,是不是? 游主任秘書振偉:不是不合格,而是試車計畫在審查期間還是要讓這個廠能夠繼續運作,換言之,審查的結果如果環保主管機關認定這是不合格的,當然就要停下來,可是在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會讓它繼續運作。 林委員淑芬:我聽不懂,現在是申請審查水措及計畫而已,通過了才可以去執行啊!菌種就是在那個時候才要執行啊! 游主任秘書振偉:試車計畫先送,之後該廠就進行試運轉。 林委員淑芬:是水措計畫和改善計畫。 游主任秘書振偉:試運轉期間以3個月為限,所以這3個月內就繼續做,而且試運轉的結果要送審查,如果審查通過,這個廠未來就是依照新的核准許可去操作,基本上,審查期間如果不讓它繼續操作,這種生物處理的…… 林委員淑芬:這不會有試運轉啊!只有同意試運轉後才會試運轉。 游主任秘書振偉:試運轉之後,原來行政院的條文是在試運轉期間要送試運轉報告去審查…… 林委員淑芬:但是新的版本是規定,一定要把水措和改善計畫來申請試運轉,而這個試運轉要先得到許可才可以去試運轉,試運轉的時候就會有一個結果出來。 游主任秘書振偉:對,試運轉結果出來之後要送審,在這段期間還是要讓這個廠繼續運作,而不是在等待送審的期間,這個廠就跟著停下來了。 林委員淑芬:試運轉出來有一個結果,接著就要去看這個結果是否符合管制標準,至於判斷的時間需要多久呢?依這裡的規定最多就是1個月或15天內要判定出來,是不是?這樣是ok的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生物污泥如果沒有繼續有營養源進去的話,雖然試過車是合格的,但是在還沒有取得復工許可前停下來,這些污泥池裡面的活性污泥可能就會因為沒有營養源而造成死亡,工業局考量的重點就是如此。 林委員淑芬:只有在生物性處理方面才有這個問題,其他就沒有了。 許處長永興:對。 林委員淑芬:那我們是否可以匡定生物性的處理是可以的? 許處長永興:本人建議維持原條文是較為可行的,因為裡面寫得很清楚,就是要符合管制標準的情形下才能夠繼續操作。 林委員淑芬:好,本條保留,等我們私下討論後再來決定。 許處長永興:好。 主席:第六十三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六十三條之一。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他們來申請復工時,事業目的主管機關要經過15天以上之查驗及評鑑,請問規定15天是合理的嗎?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說,就是要讓生物污泥池…… 蔡委員錦隆:現在是15天以上30天以下? 許處長永興:進行查驗,就是讓它run。 蔡委員錦隆:我們有規定下限,就是15天以上? 許處長永興:對,讓它run得順一點,如此才能夠正常化,因為化學法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就只是加藥,生物法的部分,因為污泥要循氧,要讓它適存在那種環境,所以我們才會規定要試15天,方才工業局提到,因為在審查復工期間會有一些行政作業要做,如果要求他們停止,那些污泥池裡面的污泥可能因此就死掉了,這樣就枉費最早我們允許他們試15天的立法意旨。 蔡委員錦隆:但現在不是只有一項產品而已,而且我們的立法是適用全部的產業,而不是只有一項產業。 許處長永興:對,不是只有化學法。 蔡委員錦隆:所以不只一種,可是就方才你講的,好像一直在強調只有一種。 許處長永興:生物法的處理法非常多,不限於一種。 蔡委員錦隆:對,現在是工業時代,如果是沒有危險性的、可以用簡易方式的,為何一定要15天以上呢?是不是在你們的內部作業標準中可以做一些區別?比方說沒有危險性的,就不一定要15天以上。 許處長永興:其實那些查驗都是政府單位要去做的,業者要做的就是繼續操作,所以主要會花比較多功夫的是在地方主管機關。 蔡委員錦隆:但是你們規定的時間影響到廠商的接單、出貨,如果你們說不行,他們就要停下來,然後一個月內又不能申請復工,那之前接的單該如何處理? 許處長永興:委員考量得非常好,原條文是規定試車合格就繼續操作下去,如果這部分拿掉,則工業局認為,因為不能繼續操作致使污泥死掉了,等到核准復工令下來,因為污泥都已經死掉了,以致於又要重新再來一次。 蔡委員錦隆:所以周而復始,他們可能就無法復工? 許處長永興:對。 蔡委員錦隆:所以你們內部作業標準的部分應針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作為,這樣才比較合適。 許處長永興:對。 蔡委員錦隆:你不能一直拿著生物性來談這件事情啊!我們制定的法律並不是只有針對這部分啊! 許處長永興:這個只是因應業者使用不同的處理法來處理。 蔡委員錦隆:有些沒有危險性的、污染性不高的或是不會影響到安全的,就不一定有15天的限制,對不對? 許處長永興:對。 蔡委員錦隆:那是立即、馬上就可以用的,現在是工業時代,沒有人可以等15天以後看看可以還是不可以,然後才來接單。 許處長永興:一般來說,其實開始試車就是有某種程度的把握了,大部分就會開始接單了,這樣才有辦法量產。 蔡委員錦隆:台灣企業都是以接單為準,很少是依計畫生產的,只有大陸那種大得不得了的企業或是Apple那種大公司,才會依計畫生產,比方說計畫是1,000萬支就生產1,000萬支,台灣的腹地小,又屬於海島型的、淺碟型的,都是依接單來生產的,而且接單生產都是有所謂時間性的,像押匯也有時間性,不是像你們在這裡寫一寫說要15天,之後就可以直接生產,而且如果不合格的話就不能出貨,甚至要重頭再來一次,以致於出貨就delay了…… 許處長永興:方才主席就有裁示這部分我們私下再繼續跟委員溝通一下,現行條文是規定15天。 蔡委員錦隆:我不是要你改條文,而是內部在規劃時要做個區分,畢竟我們立的法是要給全國通用的,但是你們內部的作業流程應該要針對不同行業而有所區分,如果是沒有危險性的,你們是否應該用更寬鬆的時間來處理?讓他們可以趕快接單,正常生產、營運,這樣才不會讓工廠在那裡停滯,產生很多的負擔。不過,如果是有危險性的、可能會傳染或是污染的,則應該更嚴格一點,15天如果不夠,再延長一點也是可以的,總之,希望你們也能考慮到廠商在本法通過後所面臨的各種情況,畢竟不同行業所面臨的問題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應該制定一些比較符合企業需求的法令,這樣才不會造成法令一施行卻窒礙難行,進而產生讓企業難以面對的難題,好不好? 許處長永興: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可以接受維持現行條文,但是我希望可以加上幾個字,像15天的部分就是原法條就有的,只是在取得新的許可以前,要不要讓它繼續操作,所以本席建議在原法條的第二項倒數第3行「事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其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產生量下,得繼續操作。」,總之,還是應該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二,在立法說明裡面,我們可不可以放上去?因為這個是特別匡在生物性處理的狀態,就是照原條文。我從最後一段講起,第二項第三行改成:「主管機關於審查、試車、復工(業)申請案期間,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同意,在其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的廢(污)水產生量下,得繼續操作」,就是還要匡一個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的機制,其他就照原法條沒有變。 再者,我們希望立法說明要放上去,不是在所有的項下處理的方式都這樣子,是不是在生物性處理的部分要特別匡在這個部分?可以嗎?請問工業局,可以嗎?其他就照原來的。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立法說明對於那個部分要說明清楚,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對,立法說明要增加這個部分。 主席:所以是修正為:「主管機關於審查、試車、復工(業)申請案期間,事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其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的廢(污)水產生量下,得繼續操作」,然後立法說明要另外再寫。等一下立法說明寫好之後,請送到主席台。第六十三條就按照行政院修正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之一。針對第六十三條之一,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三條之一  事業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審查時,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於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前表示意見,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主席:對於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請問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工業局有沒有意見?沒有。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三條之一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行政院提案條文將第六十五條刪除,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也贊同行政院提案版本,將第六十五條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為維持現行條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二條之二。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一樣,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二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之三。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相同,請問各位,對第六十六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六條之四。針對第六十六條之四,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四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處理第六十六條之四。 許處長永興:(在席位上)第六十六條之四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好,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剛剛不是有修正動議嗎?你們對修正動議的看法怎麼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行政院新修正的。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之,中央有沒有一個固定的上限?這樣會不會好一點?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訂定一個指導原則給地方,因為每個地方的收入都不一樣,有些收入比較少,可能會考量撥給檢舉人獎金的百分比,所以我們會訂一個指導原則。 蔡委員錦隆:這個原則應該有一個上、下限,我覺得這樣會好一點。 許處長永興:對。 蔡委員錦隆:因為我們不能一國多制,應該在同一個架構下授權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現在條文沒有這樣寫,只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你們是沒有權力的。我們現在在立法的時候就要先講好。 許處長永興:我們在立法說明會寫剛才委員建議的部分。 蔡委員錦隆:你們在立法說明要解釋清楚。 許處長永興:好,我們現在寫一下。 蔡委員錦隆:你們現在就改,看看到底上下限制是幾趴。 許處長永興:好。 蔡委員錦隆:要有一個標準,否則可能會發生有一些特定人士、縣市首長就因為對特定行業不喜歡,把標準訂得特別高,讓業者根本混不下去,逼不得已只好遷廠,這也不行。 許處長永興:對,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意見,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它列進去。 蔡委員錦隆:請你們拿出立法說明出來。 許處長永興:好。 蔡委員錦隆:因為這些事關民眾到地方投資還要看主管機關的臉色,或者主管機關隨個人的喜好而產生不同的處罰,落差很大,這個立法的空頭支票就開得太大了。 許處長永興:對,我們會遵照委員的建議辦理。 另外,我補充說明一下,林委員等提出的修正動議條文與行政院版不太一樣的地方,就是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的「對」字比較有點多餘,可以拿掉。謝謝。 蔡委員錦隆:那個拿掉沒有問題,但是達到一定數額的部分,你們在立法說明裡面也要講清楚。 許處長永興:好。 蔡委員錦隆:有的罰鍰金額只有300元也在發獎金,300萬元的卻不發獎金,所以一定要規定最低的金額在多少以上就要設一定百分比的獎金,好不好? 許處長永興:好。 蔡委員錦隆:這個獎金在上、下限有一個range的時候,各縣市政府就可以依照這個range自行訂定自治條例,才不會造成一國多制,好不好? 許處長永興:謝謝委員的提示。 蔡委員錦隆:謝謝。 主席:所以要寫立法說明嗎?第六十六條之四就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等一下把立法說明送到主席台。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這個立法說明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於獎勵獎金發放訂定指導原則。 主席:對,他們等一下會把它文字化。 處理第六十九條。針對第六十九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九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各級主管機關基於水污染防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其提供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主席:科技部或營建署有意見嗎? 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你們對這些資料的公告都沒有意見嗎? 主席:他們都事先做過功課、看過這些條文了,如果有意見,早就提出了。 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九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一條。針對第七十一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一條  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版第七十一條是規定「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時,主管機關得令污染行為人……」,林委員的提案條文是將這裡的「得」改成「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一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一條之一。林委員淑芬贊同行政院的版本,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十三條。針對第七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及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七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事業,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 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 田委員秋堇等修正動議: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修正動議: 動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者。 六、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 七、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告並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並不得申請該年度政府之獎勵或補助。 第七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 二、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三十日者。 三、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 四、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五、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者。 六、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 七、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第二項增訂 基於各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要求,對於業者惡意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者,輿論咸認此時如仍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獎勵者,難謂公平。經濟部為因應該意見,表示於計畫補助部分,將修正「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於租稅優惠部分,則將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為因應。嗣經本院委員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及稅捐稽徵法並經三讀通過,而於今(民國102)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其規定意旨係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惟以水污染事件而言,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必得知行為人之違規狀況,而係本法之主管機關始瞭解其違法程度與情節輕重,故若僅於稅捐稽徵法規定其不得享有租稅優惠,並由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通知,實務上恐有不易,難以達成懲罰行為人之立法目的。再者,產業創新條例固明定業者不得享有之租稅優惠及補助,惟其僅限於條例所定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及依該條例申請之獎勵或補助,而未及於其他租稅優惠及政府補助或獎勵,其範圍亦屬有限。 綜上,為落實違反本法情節重大之行為人不得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優惠措施,並利本法主管機關執行,應於本法明確宣示政府防治水污染之決心,以提高違反行為之預測性功能,嚇阻違法行為。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陳節如 主席:第六十三條立法說明的文字已經擬好了,請宣讀。 第六十三條立法說明:考量生物處理之必要性,授權主管機關在事業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產生量前提下,得同意事業繼續操作。 主席:宣讀第六十六條之四立法說明。 第六十六條之四立法說明: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充獎勵金比例有一定的遵循規範,並保留因地制宜之彈性,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指導原則。 主席:針對第六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同意行政院版條文,但是要在第二項加上幾個文字,請宣讀。 第六十三條  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 前項試車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業)。 前項復工(業)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期間內,經十五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始得按其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時之廢(污)水產生量,作為核准其復工(業)之製程操作條件。事業並應據以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登記。 經查驗及評鑑不合格,未經核准復工(業)者,應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 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業)期間,如有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按次處罰或命停止操作。 主席:剛剛宣讀的第六十三條,林委員淑芬雖然同意行政院版條文,但希望加上幾個字。 回到第七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和我的版本非常接近,所以我不堅持我的版本。另外,陳委員節如等提出修正動議。 陳委員節如等修正動議: 第七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事業,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 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 提案人:陳節如  田秋堇  林淑芬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委員提案條文原則上跟行政院版一致,至於第二項和第三項,我們建議由經濟部和財政部說明,因為涉及產創條例和租稅條例,能不能請這兩個單位表示意見?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游主任秘書說明。 游主任秘書振偉:主席、各位委員。在經濟部主管的產業創新條例中,大概也有相關法令,也是以3年為限,所以我們對此修正條文沒有意見。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以沒有問題吧!應該延續到其後3年,如果只取消所屬年度當年的優惠待遇,那就沒有什麼效益了!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張簡任稽核說明。 張簡任稽核意欣: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剛電話聯繫財政部賦稅署,他們也表示對本條沒有意見。 主席:對於條文改為3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請問林委員淑芬意見如何?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整合一下林委員淑芬等和陳委員節如等的修正動議。 游主任秘書振偉:向委員報告,產創條例規定的是3年內,陳委員的版本是「其後3年」,等於是違規以後3年內都不得申請及不能享受相關政府優惠的意思。 主席:所以業者就要很小心地操作啊!我們並不是不想讓業者享有優惠,而是要他們必須非常小心,不然現在業者屢屢賴說「不小心」、正在試車等等,但水排出去可是收不回來的,不是一塊、一塊還可以撿回來,或者掃一掃就解決了,水排放了就收不回來了。既然國家容許業者把水排到環境裡,業者就要負完全責任啊!不然只靠環保署官員每天追蹤,怎麼追得完? 陳委員節如:雖然我們現在把罰款提高了,地方政府仍然可以處以最低罰款,頂多就是比最低額度再加罰一點,要罰那麼高,對地方政府來說恐怕不太可能。限制業者在違規行為所屬年度其後3年都不能申請優惠待遇,有年度的限制,可能會比罰款更足以警惕,所以我希望在條文中加入這樣的規定,否則業者恐怕覺得無所謂,只要錢交了,還是可以繼續處理。 主席:優惠待遇會使稅收減少,國家稅收減少,算是在全民福利減少的狀況之下去協助產業。既然受補助業者不顧我們的死活,要去污染水體,人民為什麼還要優惠業者來苛待自己呢? 陳委員節如:這些優惠項目也不必給了啊! 主席:國家少收入,營養午餐及社會福利也會變少。 游主任秘書振偉:經濟部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七十三條按照陳委員節如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保留條文。 處理第三十五條。針對第三十五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條。針對第四十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農委會畜牧處陳科長說明。 陳科長中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是提出跟上次一樣的建議,可不可以不要罰這麼重?根據修正通過的第四十一條,針對家戶是處罰3,000到30萬,畜牧業的罰鍰上限可不可以不要到120萬、恢復到舊法條所規定的60萬呢?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陳科長講得太偏頗了,我們的提案條文是從6,000元罰起,養10頭的人也罰6,000元,可是連家戶違法都罰3,000元了,那業者做一個事業,罰6,000元很重嗎?就像你們講的,對飼養3萬頭、價值規模可能數億元的業者來說,罰120萬元算重嗎?我們提案已經自動下調罰鍰下限,把下限和上限拉開,因為事業規模從小到大不一,我們已經自動將罰鍰下調到6,000到120萬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開徵水污費的第一階段就排除畜牧業,畜牧業課徵水污費的費率也已經比一般費率來得低,對畜牧業可說已處處考量了,對於養殖規模屬於小型的業者,也只罰6,000元,你覺得6,000元罰得重嗎?就像我講的,連一個人亂丟垃圾都要罰4,800元了,你覺得對事業經營人的罰鍰從6,000元起跳,這樣罰得重嗎? 陳科長中興:委員,對於罰鍰下限6,000元,我們非常感謝大院做這樣的修正,我們建議的是上限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我剛才講了,對於養3萬頭豬而且大多是外銷的業者來說,處以120萬算多嗎? 陳科長中興:委員,現在豬隻不能外銷。 林委員淑芬:好,豬隻不能外銷。那麼對於大規模養殖的大企業例如養殖3萬頭的業者罰120萬,這樣算重嗎?我說的是養3萬頭的業者,罰鍰下限只有6,000元耶! 陳科長中興:我們是擔心裁罰範圍很大。過去環保署在針對整個水污裁罰制定裁罰基準時,6,000元到12萬元是裁罰基準,如果將上限調整到120萬,範圍這麼大,我們會擔心裁罰基準的變動會有問題,譬如說以6,000元為底……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等於已經在控訴環保署,假設他們處罰不是從6,000元起跳,而是會從重處罰。我覺得從上一次到現在,你就是這樣預設,環保署的確有義務出來澄清啊!罰鍰明明是6,000元起跳,你怎麼一直假設環保署會開罰120萬?你等於預設了環保署的作為,而環保署從上次到現在也都沒有澄清!環保署到底怎麼裁罰?明明法定罰鍰下限是6,000,你們難道不能用6,000元去罰嗎?對於養10頭或20頭的養殖戶,罰6,000元有困難嗎?法定裁罰下限明明就是6,000元啊! 陳科長中興:裁罰下限是6,000元,我也確實查閱過環保署或各地環保局開出的罰單,都是從6,000元起跳。 林委員淑芬:你去查閱過? 陳科長中興:但是還有滿多是罰到2、3萬,甚至是4萬。 林委員淑芬:那當然是依據事業規模和違法情節的輕重啊!如果要求一概只能罰6,000,那也不盡公平,當然要依據違法或污染情節的輕重還有事業規模來處分。照你的說法,就是全都罰6,000最好了! 陳科長中興:委員,我不是這樣說,我的意思是指上限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自己來針對陳科長的講法作說明,將罰鍰範圍調整為6,000到120萬,這樣不行?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未來的裁罰準則,我們還是要配合法制作業程序的修訂。根據目前的裁罰準則,原則上是依照排放濃度、影響情節輕重及大小來規定起跳的罰鍰金額。 林委員淑芬:是啊!然後制定裁罰準則,視污染情節的輕重來裁罰。 主席:我知道農委會是為農民著想,不過據我所知,一頭豬的污染量好像相當於好幾個人,是不是? 陳科長中興:那是完全沒有處理的狀況,現在只要飼養豬隻在200頭以上,都規定要做廢水處理設施,反而是針對人的部分,污水下水道的設置率比較低,廢水是原汁原味在排放。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只要有處理就不會被罰,對不對? 陳科長中興:其實像後面那些法條,是針對沒有排放許可證或沒有經過許可就排放至土壤乃至於繞流偷排的業者提高罰則,我們都支持及贊成,對於這種惡性業者應該加重罰則。但我也要強調,為什麼我一直很在乎違反第七條放流水標準的罰則?其實剛才經濟部工業局也特別提到,生物處理有其特性,雖然現在養豬戶的廢水處理設施都屬於三段式的生物處理,但遇上天氣變化比較劇烈的時候,其實常常因為突然的冷熱交替,造成廢水處理單元尤其是厭氣處理或曝氣處理上,微生物會有些變化,例如在比較冷的時候,廢水可能有些變化。我舉個例子好了,現在豬隻的COD標準是600,BOD是80,SS是150,如果採驗到150的SS,業者就要被罰,所以我才會比較擔心,類似這樣的生物處理模式,一旦裁罰範圍擴大…… 林委員淑芬:我有一點不懂,在廢水還不合標準時,可以放流出來嗎?不行啊! 陳科長中興:當然不可以放流,但是…… 林委員淑芬:你們當然要隨時監測,這是你們的責任。你們當然要負責生物性曝氣的部分,你們監測的處理槽,不管是那些指標,都要在監測達到某個程度才能放流出來啊! 陳科長中興:所以我才要向委員說明,現在討論的是超標,而不是偷排。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 陳科長中興:而且業者排放的都是生物廢水。 林委員淑芬:但是生物性排放在操作上不用「時時」,監測到底是什麼標準?或者處理到什麼程度才能放流出來嗎?你們還說,飼養200頭以上的業者都有設備。 陳科長中興:的確飼養200頭以上的業者都有設備,20頭以上就要符合放流水標準。說真的,我還是比較擔心,一旦罰鍰範圍放大…… 林委員淑芬:如果照你的標準,只違規或違法一點點,根據裁罰準則,也不至於這麼苛刻、罰到120萬,裁罰準則是從6,000元起跳的嘛!所以不是超標一點點就馬上開罰,何況是罰6,000元!連亂丟垃圾都要罰4,800元、亂丟菸蒂也要罰600元。 陳科長中興:對於罰鍰下限6,000元的部分,我們非常謝謝委員維持原本舊的規定。 林委員淑芬:我們認為,整部法令把下限維持在原狀,上限則調高10倍,這是基於事業屬性或規模差異,所以我們同意維持下限,讓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能有比較彈性的空間,因此才保留下限不動。從日月光偷排污水事件以後,我們也發現,法官無法引用水污法判決,這就是對立法院和水污法最嚴重的恥辱!針對提高上限,規範的是事業規模大或污染情節嚴重的業者,至於你剛才講的那些,就我聽來,都不像是足以構成根據裁罰準則馬上會裁罰至120萬的範疇啊! 陳科長中興:6,000起跳沒有錯,但在現行裁罰範圍是6,000元到12萬元的情況下,許多案件是裁罰2萬到3萬。如果裁罰範圍是6,000元到120萬元,我就不知道平均落點會在什麼地方? 林委員淑芬:我們又不是在談聯考或指考,講什麼平均落點?我覺得你們這個觀點很奇怪,為什麼不站在人民和河川生態的立場想想?你們就只想到你們的立場,憂心裁罰金額的落點會不會太高,我認為你這樣也是在羞辱環保署。難道環保署的裁罰準則像你說的有落點,而且是隨機決定的嗎?環保署有一定的規範,也有一定的標準嘛!環保署對於裁罰準則,從最下標到最高標,他們會有一定的衡量嘛!你要相信環保署的專業啊!你為什麼不相信環保署的專業呢? 陳科長中興:我從來沒有質疑過環保署的專業,我只是擔心。 主席:第四十條保留。 處理第三十八條。上次審查時決議,第三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過林委員淑芬等今天提出修正動議予以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刪除。 處理第四十三條。針對第四十三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四十五條。針對第四十五條,林委員淑芬等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五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第四十條。剛才我們休息協商本條,現已經有協商版本,請宣讀。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四十條按照協商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原本已經通過,林委員淑芬提出修正動議。 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 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支付第七十一條主管機關代為有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老實說,這是行政院法務單位的意見,因為他們不能提案,所以我幫他們提,主要是依據食管法同樣的機制,對於執行法律的人來說,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能比較具體可行,不過要請問大家有沒有其他意見,雖然不知道這樣講是不是夠完備,但歡迎大家討論。 主席:請法務部洪調辦事檢察官說明。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提議這個修正案,是仿照食管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做相關修正。這樣修正有一個好處,尤其在第三項,在價額追徵和財產抵償時,檢察官可以馬上扣押行為人之財產,以避免行為人脫產。修正動議的第二項提到「支付第七十一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這個部分可能會有一些爭議,假設犯罪行為人本身有3億元的財產,其中犯罪所得為1億,清理費用需要4,000萬,法官這時就會宣告沒收6,000萬,另外4,000萬作為清理費用。可是犯罪行為人也可能認為既然這4,000萬已經要從犯罪所得查扣支付,就不會動用剩下的2億去清理了,犯罪行為人的總損失就只有1億元。也就是說,法官不會去考量第七十一條的情況,而把這部分犯罪所得也沒收,總沒收金額還是1億,可是原本業者應該再付4,000萬,也就是總共必須付出1億4,000萬的代價。如果照這項修正動議通過,犯罪行為人就可以少損失清理費用,是否合理,容待大家共同討論。 林委員淑芬:舉實例來講好了,假設犯罪行為人不法所得是1億,依照本條規定,扣押的這1億可以用來支付清理費用,假設是4,000萬,那實際上繳給國家的罰款就只有6,000萬,也就是說,問題在於不法所得1億和清理費用4,000萬,兩者是要內含還是外加,因為主管機關還要幫犯罪行為人代為清理。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在檢察官查扣時,假設算出犯罪所得為1億,就會扣押這1億。 林委員淑芬:可是根據第七十一條,4,000萬元清理整治費也是犯罪行為人必須付的,所以應處罰金額除了不法所得1億之外,應該再加4,000萬的整理費用。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可是在這1億中,法官會考量到有4,000萬要做為清除費用,所以不會宣告沒收,這4,000萬就用來支付清理費用,宣告沒收的只會是6,000萬,也就是犯罪行為人被沒收的是6,000萬。 林委員淑芬:這樣是對的嗎?我們希望的是,4,000萬也應該優先沒收,趕快用在清理工作。然後還要沒收1億,總金額是1億4,000萬。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不是,清理費用不會被宣告沒收,因為根據法條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清理費用是不會被宣告沒收的,所以沒收的金額是6,000萬,不是1億。 林委員淑芬:可是根據修正動議條文,因犯罪所得財物等不法利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支付代為清理之費用以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應沒收之。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但清理費用就是排除在沒收範圍之外,按照第七十一條所衍生的必要費用,法官就不會宣告沒收。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在討論這4,000萬到底要怎麼辦。 主席:請環保署法規會郭執行秘書說明。 郭執行秘書子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把第七十一條規範的費用納入本條,對清理費用會比較有保障,優點就是會有這筆錢,不必再扣押犯罪行為人的其他財產。但是也有一個缺點,就是犯罪行為人可能認為反正犯罪所得都被扣押,就不會主動清理了。如果不加這一段,我們另外還可以依據第七十一條,要求犯罪行為人清除處理,該條也有假扣押的規定。如果適用第七十一條的方式,清理費用就是外加,如果納入本條,就是內含,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如果法官引用的是第三十九條,就要想到除了不法所得以外的費用,因為條文中還規定「或」依第七十一條的途徑,所以還可以預先把清理費用扣下來,對不對?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對。 林委員淑芬:所以基本上,如果照我的邏輯,法官應該可以扣到1億4,000萬,你怎麼會說是6,000萬? 洪調辦事檢察官三:因為清理費用已經內含了,所以不是扣1億4,000萬。犯罪行為人不法所得是1億,法官如果要諭知沒收,最高只能沒收1億,但是法官同時又要考慮,第一,當中有沒有被害人財產,第二點要考慮的是環保機關的清理費用到底需要多少。考慮以上因素之後,剩下的6,000萬才會予以沒收。如果加了這一句,就表示清理費用是內含,如果不加,適用第七十一條的話,那就是外加。 林委員淑芬:我自己稍微想一下。如果不加這一句,法官就不能先把清理費用扣下來,必須查扣犯罪行為人的財產再拍賣;如果加上這句,就可以直接先扣住。 主席:如果不加,就只能根據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應令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而且此必要費用優於債權和抵押權。 林委員淑芬:但前提是犯罪行為人要有財產,如果沒有財產或是脫產呢? 主席:對,這是兩難。 林委員淑芬:除非犯罪行為人有財產可扣,政府才會代為清除,或者情節非常嚴重,否則政府也不會代為清理。 主席:現在休息,協商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三十九條按照林委員淑芬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請問行政單位有無意見?林委員淑芬的意思是要確保清理費用絕對可以扣到。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立法說明文字要補充增刪者,請環保署整理後與議事人員核對。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田召集委員秋堇補充說明。由於沒有保留條文,所有條文皆有共識,不須交由朝野協商。 本日會議至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16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