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星期五)上午11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5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食農教育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22人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陳唐山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照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1人擬具「河川復育及污染整治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二十八案至第一六八案中,第二十八案、第三十案及第三十二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九案、第三十一案及第三十三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三十四案至第三十六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七案至第一六八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一七○案至第一七六案中,第一七○案至第一七三案及第一七六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七四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七五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及其適用食品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陳委員超明等18人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陳委員超明等18人提案: 針對本院第08屆第08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82案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規定,擬改交審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超明  許淑華  廖正井  蔡錦隆  馬文君  鄭天財  呂學樟  徐志榮  簡東明  陳根德  孔文吉  王進士  廖國棟  翁重鈞  詹凱臣  王廷升  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改為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3億651萬元,凍結1億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案之外包費編列480萬元,凍結12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經費15億8,966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業務支出」凍結1億元案,檢送該會解凍書面報告及「104年度工作目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際經貿情勢之分析及可能對我國對外貿易所涉產業之衝擊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土地活化小組及活化成效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砂糖事業部自產糖廠產能利用率檢討改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大高雄地區水質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增加收益、降低成本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品牌及行銷整合之作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停閉廠區活化檢討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停閉廠區活化具體執行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經營績效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糖業政策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多角化業務營運效能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強提升顧客服務,以維護社會觀感」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拓銷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預算實際執行情形與工程進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參酌「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之相關規範所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原因檢討及改善」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財務改善檢討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售改善」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原列1億5,56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業作業基金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就105至107年度之閒置基金運用規劃提出專案報告等二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整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比率偏高,要求提出細目並提出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勞工訴訟法律扶助,補助訴訟律師費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期貨局104年度「營建工程」項下「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計畫之相關硬體整修補強工程進度及施作內容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推動中小企業4G行動商務應用服務計畫」2,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及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2,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1,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1個月內針對補助計畫經費報銷與核實原則、抽查方式提出完整方案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2個月內,就部分園區汙水處理收入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部分檢討改進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半年內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出法規檢討,並就檢討情形與修正方向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5個月內就科學園區發展智慧城市之指標、整體策略與分期落實之規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3個月內就科學園區土地使用改善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3個月內就「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修正情形,會同科技會報及有關部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高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非國庫收入比率及優先使用額度申請使用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購建郵政局所計畫」5億0,778萬6,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21億3,675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8億4,268萬7,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4億6,302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編列2,850萬6,000元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51萬6,000元之職工福利金,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共關係費」預算406萬9,000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站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電腦軟體服務費」6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交通作業基金「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之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醫療藥品基金之母基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衛生保健計畫-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衛生保健計畫-加強少子女化婦幼健康照護服務-辦理經濟弱勢生殖健康服務方案」預算凍結3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衛生保健計畫-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預算凍結215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衛生保健計畫-提升中老年健康促進方案-辦理高齡友善城市及活躍老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相關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成本4億7,298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事項第二三八案至第二五二案中,第二三八案至第二五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五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八、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除補助勞工訴訟期間生活費用外)」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原列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原列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原列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築修繕等費用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辦理「霧峰北溝文創園區方案」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四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侵權問題處理情形暨相關維權機制」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785萬4,000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二、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五三、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第8屆第8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查照案。 二五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2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7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六五、行政院第二次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1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以上各案,除第二五四案、第二五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五六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一、本院李委員昆澤,鑑於今年全國本土登革熱疫情嚴峻,就在地方政府盡全力展開滅蚊行動時,卻發現中央部會在扯後腿。根據統計,光是在高雄,中央各部會權管土地房舍及設備因孳生登革熱病媒蚊而遭開罰已達63件,顯然成為養蚊大戶,爰此,要求行政院督導轄下中央部會及國營事業,確實做好所屬土地房舍之防疫工作,避免成為滅蚊行動下的漏洞,造成地方政府防疫上的負擔,對於疏於防疫的單位,相關主管應予以嚴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李委員昆澤,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加劇,暴雨頻率日益增加,原水濁度飆高致生的用水危機屢傳,為了提升供水之穩定度,政府應朝向成本低且水源品質較不易受到劇烈氣候影響之浮流水技術開發,針對全國可能的設置地點進行詳盡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登革熱疫情持續延燒,根據衛福部公布最新統計,今年入夏以來累計將突破萬例本土病例。其中,疫情飆升嚴重的區域以臺南市為最,其次則是雲嘉高屏等縣市。行政院已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呼籲全國民眾「防疫視同作戰」,面對疫情可能隨時擴大,政府團隊將結合中央、地方能量,調度所需的物資與人力進行防治,而最重要的是人人都須成為防疫尖兵,做好病媒蚊孳生源的清除工作。相信只要國人齊心努力,必能有效控制疫情,戰勝登革熱肆虐所帶來的衝擊威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在國際局勢立場上的論述以及在產業上與美國緊密的關係,易於淪為與中國大陸產業是處於對立的情況,而非合作關係。但全球經濟動能已經從歐美轉向亞洲,尤其是大陸市場崛起來觀察,中國大陸理當也是我們需要鞏固的客戶選項之一。美國上游零組件及軟硬體服務業者,為能強化業務表現,如Intel、Qualcomm、IBM、Apple,甚至捲土重來的Google,皆努力與中國大陸政府或本土企業建立合作關係。我國廠商除了如何在美、中角力中取得發展空間是重要議題之外,也應積極思考在硬體產品主導性降低的物聯網時代中,如何讓我們的產業客戶及策略聯盟對象的選項更為多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大陸地區人民與我國交流甚深,不管是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我國人民與大陸地區通婚也是不在少數,目前大陸配偶欲取得我國國籍則必須比照四年(依親居留)加兩年(長期居留)的方式來取得,但由於由前者轉換成後者時仍必須要自行到移民署辦理登記,常使民眾因時間過長或不熟稔法令規定而未辦理,使欲取得我國國籍之人必須花更長時間取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江委員惠貞,鑒於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運作,能紓解法院繁重的訴訟工作。內政部依法按各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最多曾編列1,200萬元,然102年考量預算規模,將此筆預算刪除,自此取消此筆獎勵金。調解委員會肩負降低法院訴訟、提升社會和諧之功能,亦分擔許多行政部門之調解案件,相關部會理應編列預算予以獎勵。內政部以非本部業務為由刪除預算,應有商榷餘地。鑑此,建請內政部確實檢討預算編列決策過程,依法適度編列調解委員會獎勵金,給予調解委員會應有之鼓勵,提升士氣與績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防部發生「藝人登AH-64E直升機合影案」後,引發公眾不滿,出現大量民眾透過政府登記有案的機關,來申請參觀阿帕契的現象。國防部應針對此案後續衍伸效應提出檢討報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無人機」是未來新科技的趨勢,許多國家已著手針對無人機訂定相關的法規。在我國,除民航局在機場周圍的管制區域,「無人機」可以隨意穿梭在大街小巷,對公共安全和隱私權造成威脅。交通部民航局應盡速研擬新法,讓法律跟上科技腳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日前,近日因為大學校內兼任(教學、行政、研究)助理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保險(勞保與勞退)納保案,引發社會上許多的討論。而據傳,全國160多所大專校院的校長們,已完成一份致行政院毛院長的連署書,其中要求「勞動部將校內兼任助理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外」,並將於近日送達行政院。針對大學校長們的這個行動,本席期期以為不可。因為,這不僅將創下全台灣首見的:「資方連署要求勞動部排除本來已經適用勞基法勞工」的惡例,更將嚴重傷害學生兼任助理們最基本的勞動權益。而草率以大學自治之名,挑戰國家法律對於勞動者的基本保障,更是前所未聞的荒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中央政府編列各類保險經費逐年上漲,105年度已達歲出18.95%,在我國租稅負擔率低落的情況下,形成國家財政極大負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全台灣登革熱疫情嚴峻,全台累計至九月一日止,確定病例已有3,999件,眼看即將進入九至十月的流行高峰期,迄目前止尚未見有關顯著控制疫情,尤其台南市上週新增本土病例數為前一週一‧三倍、高雄市上週新增本土病例數為前一週一‧一倍,甚至發現有地區出現群聚疫情,特提醒有關正視!爰此:本席要求檢討現行防疫管理機制及防疫單位之通報管理制度,做好病媒蚊孳生源滅絕,對現有專責單位進行執行力效能評估及強化,確實發揮其功能;同時亦應建立縱向及橫向溝通流暢度及提升專業度;藉由系統性專業訓練,學習交流及訊息透明化,俾利再遇疫情時,能迅速打擊病媒源頭將其影響、破壞降至最低,提升民眾對政府防疫安全管理的信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道公路警察執行路邊超速攔檢恐危及安全,並可能釀成重大交通事故,要求應立即撤除人力攔檢,並宜仍維持現行方式(固定式照相測速或移動式三角架測速)取締違規,以維國道行車及駕駛人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電信業者有鑑消費者之廣大需求,藉各種行銷方式巧立名目,不擇手段唯利是圖的謀利,籲請主管機關要求各電信業者應本乎誠信與服務原則,不得向消費者「變相」收費,凡屬於客服性質之任何詢問或求助電話皆不應收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中小學生近視比例逐年攀升且即將逼近八成,已被國際嘲喻為「近視王國」,要求政府提具有效改善中小學視力健康計畫,全面整頓中小學教室光源不足問題,籲請有關應予正視,切勿讓「視」態嚴重到影響國民總體競爭力,再追悔莫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部分金融機構以調降利率為由迫使民眾將定存改為儲蓄保險,完全漠視存款人權益,成就銀行自身利益,顯然嚴重違背金融服務之宗旨,更有欺騙存款人之嫌,要求主管部會應即深入調查嚴辦,以維金融秩序與公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人壽命日長及2025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特提倡「強固國民健康競爭力」,籲請政府提供國人每年享有兩次免費健康檢查,落實「早日發現、早日治療」的醫療目標,期有效強固國人健康,厚植國家總體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社會已不容迴避「高齡社會」或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事實,籲請政府應提供寬厚租稅優惠,鼓勵公民營企業響應長照政策,落實「守候銀髮,扶助弱勢」,讓長照法及相關福利服務更臻完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大眾運輸體系不斷發生危害社會安全(如北捷的隨機殺人)事件,要求交通部是否應通盤檢討,如鐵路、捷運等大眾運輸,應比照機場設置通關安檢系統,避免民眾攜帶危險物品及兇器上車;同時增設鐵路警察編制加強巡邏監視,以確保乘客性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9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10月13日(星期二)與10月2日(星期五)及10月6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10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二、本日會議進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即行休息,9月29日(星期二)開始進行政黨質詢。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柯建銘  蔡其昌  陳亭妃  賴士葆  李貴敏(賴代)   李桐豪  周倪安  林德福  葉津鈴  賴振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9月2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10月13日(星期二)與10月2日(星期五)及10月6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10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二、本日會議進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即行休息,9月29日(星期二)開始進行政黨質詢。」 現在宣讀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 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聲明 一、有關中國大陸片面實施卡式台胞證,請行政院院長於本日施政報告時併予專案報告。 二、基於雙方對等及相互尊重原則,要求中國大陸就有關兩岸人民往來交流之重要權益事項,應與我國充分溝通協商,行政部門應確實執行,並向中國大陸抗議,表達我國嚴正立場,以維護我國主權尊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貴敏(賴代)   賴士葆  林德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蔡其昌  陳亭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提案人:立院新聯盟政團 李桐豪 主席:現在進行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行政院毛院長進行施政報告暨針對卡式台胞證提出專案報告。 毛院長治國:(11時50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前來貴院進行施政報告,首先對於貴院上會期對本院的支持及指教,向各位委員先進致上最高的敬意及謝忱。 從上會期以來,為了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的變化,政府啟動了經濟、社會及政策思維的轉型工程。我們以「創新驅動」帶動經濟轉型,以「居住正義」帶動社會轉型,以「多元開放」帶動政策思維轉型。上述工作已有一定成果,以瑞士洛桑管理學院今(104)年5月公布的2015年全球競爭力評比為例,我國在「政府效能」上排名已位居世界第9名。 不過,由於全球經濟情勢發展不如預期,國際貨幣基金(IMF)7月已調降今年全球經濟成長預測值,成為自金融海嘯以來景氣最差的一年。韓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新加坡等,也都面臨出口衰退的危機。而我國也在國際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面對出口衰退、股市起伏,全年經濟成長率大幅下修的局面。總體來看,雖然任何以對外貿易為導向的經濟體,都必須承受全球景氣循環的風險;但我國除關注短期經濟波動,並採取穩定股市、寬鬆貨幣及擴張性財政等措施外;更必須趁此國際景氣循環低檔期間,審視我國經濟體質,特別是出口衰退背後所代表產業結構轉型與升級的重大課題,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為臺灣的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以下就從因應現階段經濟情勢的重點施政方針開始,提出報告。 壹、面對挑戰,突破經濟困境 一、力行標本兼治,強化經濟體質 由於作為我國出口及國內生產毛額(GDP)主要成分的消費性電子產品,快速進入成熟期;而傳統產業的成長動能仍待大幅提升;再加上韓國商品的競爭,以及中國大陸進口替代政策的推動,在在影響我國既有產業的發展,使相關產業出口明顯衰退。這種現象反映出我國資通訊產業與傳統產業,在生產技術、產品、市場與商業模式,乃至整體產業結構方面,都亟須進行必要的轉型與升級。 為調整經濟結構,本院已提出多項「經濟體質強化措施」,聚焦出口拓展、投資促進、產業升級等3個面向,全力提升企業與出口競爭力,以帶動「創新、投資、就業」的良性循環。目前正積極推動可立即執行措施,包括:今年度增加中小企業放款餘額3,600億元,新增振興景氣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5,000億元,推動國發基金與民間資源合組併購基金,以協助企業取得人才、技術與市場,擴大經營規模;另並擴大觀光服務輸出,刺激國內消費市場動能。 除了提升因應經濟景氣的短期措施,中長期更將導入創新驅動的新經濟模式,協助產業擺脫效率驅動為主的低毛利代工出口模式。本院已適度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擴大編籌明(105)年度公共建設與科技發展預算,以期帶動民間投資,提升整體經濟成長動能,厚植國家長期發展的基礎──其中公共建設支出達3,596億元,較今年度成長13.1%,而科技預算也成長4.9%,首度突破千億元的規模。 政府為拓展出口市場,推出「商品出口轉型行動方案」,促進商品、市場與拓銷策略的多元化,並盤點具有外銷潛力如智慧交通、石化煉油、雲端系統、智慧醫療等領域的系統化產品與服務,加強對外推廣行銷,以期將我國的出口,從「零組件、中間財」為主的模式,轉換為附加價值更高的「系統化商品與服務」新模式,開創出口新藍海。 展望未來,美國聯準會後續是否升息仍有不確定性、大陸股匯市震盪與經濟成長趨緩、國際能源與原物料價格波動等全球性因素影響,臺灣面對的經濟情勢仍然險峻,不容我們輕忽與鬆懈。我們必須穩住腳步,協助產業度過短期困難,並引導產業做好轉型升級準備,改善臺灣的經濟體質,才能因應未來可能的巨大挑戰。 二、加速產業轉型,深化創新創業 臺灣海島經濟以出口為導向,在國際經濟情勢瞬息萬變、貿易競爭對手環伺的情況下,唯有以創新改變產業的生產與商業模式,促成現有產業再造和新興產業崛起,才能因應未來挑戰。因此,政府在施政上須擘劃國家創新藍圖,以創意提升政府效能,加強創新教育與投資;促進研發成果技術移轉,鼓勵廠商增加研發支出;加速輔導建立創業園區、育成中心及籌資平臺,讓年輕世代投入創新創業的行列,為臺灣經濟注入活水。接下來就依據以上的觀點,報告我國產業轉型的重要方向。 首先,自98年到今年政府連續推動生技起飛的第一期及第二期計畫後,生技醫療產業配合政府政策,已發展成為深具潛力的新興主力產業。7年來不僅產業投資額與營業額倍增,上市櫃公司數量增加3倍達88家,總市值也已超過6,000億元。自主研發新藥已有兩款成功上市,而進入臨床實驗階段的新藥材產品也達一百四十餘件。未來除藥品、醫材與醫療管理外,更可擴大範圍到健康保健、長照,農業防疫、育種,乃至食品工業及應用生技。這種發展不僅兼顧國內高齡化社會的健康保健與長期照護的需要,更將形成新一代的生物經濟產業,打入國際市場。 其次,不論是新興產業崛起或是既有產業再造,創新驅動都是關鍵性因素。為了發展有利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本院成立「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整合政府與民間能量與資源,以建立我國在全球創新經濟地圖中的地位。 今年以來,我們陸續克服法規落後、籌資不易、國際鏈結不足等3個新創瓶頸。在法規方面,我們完成了7項法令的法制化工作:包括在貴院支持下通過的增訂「公司法」閉鎖型公司專章、「有限合夥法」,為新創公司與中小企業提供了組織上的彈性;而第三方支付法案的通過,也使具有兆元產值潛力的電子商務有了明確金流平臺。在資金籌措方面,國發會推動「創業天使計畫」,為創業者草創初期的資金需求提供管道;而「股權式群眾募資」與櫃買中心創櫃板平臺的開放,也有助於微型創新企業的成長茁壯。 為強化國際鏈結,我們在矽谷設立「臺灣創新創業中心」以尋找優質新創案源。為了發展與國際直接連結的在地新創事業生態聚落,國發會設立國際新創園區,打造臺灣的國際創新品牌形象;經濟部除了使用金華街官邸開設網實整合的一站式服務「青年創業圓夢網」,以及社會企業交流聚落,來協助青年人進行微型創業外;另外也針對傳統產業成立創新加值中心,協助中小企業加值升級、走向國際。 為因應網路世界的發展,本院根據大數據及開放資料的概念,經由網實整合過程徵集群眾智慧,完成「創意臺灣2020(ide@Taiwan 2020)政策白皮書」。內容涵蓋基礎環境、透明治理、智慧生活、網路經濟、智慧國土等5個構面,除了提出政府的努力方向外,更重要的是要藉此催化數位產業的商機,為年輕人提供創新創業的空間,刺激企業尋找數位與網路發展新方向。 另為催化既有產業的再造與升級並孕育新興產業,政府推動「生產力4.0」的產業策略,發展以物聯網為核心,結合雲端、大數據、人工智慧,以及製造系統的「網實整合」應用;並將其推展至農業、服務業等領域。生產力4.0的推動,將使得臺灣的產業轉型為具有整體解決方案,以及整體系統輸出能力的產業。我們將從今年開始,以掌握關鍵自主技術、推動產業聯盟,以及強化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的產學連結為目標;以突破零組件技術的瓶頸,並發展軟硬體結合的整體系統。 為促進傳統農業轉型,政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進行研發、生產加工及行銷服務等輔導,營造農村社區「生產、生活與生態」的發展契機;透過「青年回鄉築夢服務」及「青年農業工作者專案輔導」等措施,協助青年返鄉,促使農業朝向企業化經營與出口導向的終極目標發展。 過去7年來觀光產業快速成長,旅客數屢創新高,已發展成為我國重要產業。去(103)年來臺旅客數已達991萬人次,今年來臺觀光旅客可望突破1,000萬人次。整體產業的產值也已超過7,000億元。今年起進一步推動「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以具有特色、精緻的旅遊內涵,質量兼顧,來提升整體品質與競爭力,吸引鄰近國家與全球的觀光客。 在發展地方產業方面,政府持續運用花東特有景觀、文化,透過產業六級化等發展策略,配合在地優勢產業,強化地區基礎建設,以活絡當地經濟。 貳、超越現狀,推動臺灣躍升 除了經濟問題,我國近年來也出現國內工作年齡人口減少、薪資成長緩慢、弱勢族群照顧不足、年輕世代對未來焦慮等經濟與社會的結構性問題。本人就任以來,就以「為年輕人找出路、為老年人找依靠、為企業找機會,也為弱勢者提供有尊嚴的生存環境」為施政目標;推動經濟、社會及政策思維的轉型工程。以下謹就相關的施政成果及未來施政方向擇要報告。 三、完善弱勢照護,實現公義社會 由於少子女化與高齡化雙重效應,我國15歲到64歲的工作年齡人口數,未來每年將減少約18萬人。因此,為提升國人結婚與生育意願,本院持續建構平價優質托育環境及健全兒少照護,辦理就業者托育費用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等措施。而在提高勞參率方面,推出「銀髮人才資源中心」來促進中高齡人力運用,以及提升婦女勞參率的職涯第二春計畫。另在精進移民政策方面,本院於今年6月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除協助處理第一代新住民生活適應的問題,亦關注第二代的母語學習與多元優勢發揮的問題。另除婚姻移民外,本院也優先以來臺留學的僑外籍學生作為對象,第1年將從2,000名開始,排除相關障礙,鼓勵來臺僑外學生畢業後能夠選擇留臺就業,以充裕我國整體勞動力。 為達成「為老年人找依靠」及「為弱勢者提供有尊嚴的生存環境」的目標,「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上一會期在貴院支持下通過,這是我國長照政策的重大里程碑。本院已擬定5年超過120億元,來提升長期照顧系統的服務量能。而為確保長照服務的穩定財源,並在合理稅負安排與民眾共同負擔前提下,擬定「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並於今年6月4日送請貴院審議,希望透過全民互助,共同分攤長期照顧風險。為達成「延長健康年數、減少失能人數」的在地安老目標,本院已將分布全臺各地的社區照顧關懷中心,在公、私協力的政策下,從97年1,550處擴增到目前的2,400處,落實對健康與亞健康銀髮長者的關懷與照顧。 衛福部亦已完成「高齡社會白皮書」,作為高齡者全照顧的政策藍圖與行動策略。其中輔助科技的整合發展,以及遠距智慧照護的規劃推動,不僅可提升銀髮族的照護品質,並可發展出具有特色的行動、居家及智慧輔具產品的銀髮產業商機。 為維護居住正義,政府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度,於今年6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抑制房地不當炒作;並將因此而增加的稅收用於住宅及社會福利支出。另也持續辦理租金補貼、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協助減輕中低收入國民的居住負擔。其中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實施五年多以來,計有17萬戶受惠,累積融資金額已逾6,300億元;而弱勢家庭的租金補貼,今年起由2萬5,000戶提高為近6萬戶,並將視申請狀況做調整,以使符合資格的申請者都能獲得補貼。另內政部將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利用公有閒置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協助弱勢族群解決居住問題。 在照顧弱勢族群方面,本院責成金管會推動「微型保險」政策,除放寬投保者年所得上限,並增加「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的商品種類,實施至今已超過18萬弱勢民眾受惠。我們也推動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遊民輔導、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等措施,確保有需要的民眾得到適切救助。社會救助新制已協助照顧超過66萬經濟弱勢民眾。 另為建構無障礙大環境,政府致力打造無障礙運輸場站與運輸工具、補助無障礙車輛,以及推動無障礙活動場所法令。其中車輛方面,目前全國市區無障礙低地板公車比率已由98年的7.2%,大幅提高到43%;而全臺灣的無障礙計程車數量,到今年底也將倍增,將可配合復康巴士,提升身障朋友及高齡長者,就醫、就學與旅遊等自由行動的權益。 政府發展離島生態觀光、文創產業及農漁產業已獲得相當成效。利用300億元離島建設基金,配合自然生態及人文風貌,推動離島地區建設。例如:金門發展白酒產業;全新的臺馬之星交通船已於今年8月12日啟航;澎湖、綠島、小琉球,發展農漁產、生態導覽;而蘭嶼則致力於達悟南島文化、飛魚主題祭典等原住民族文化的傳承。目前離島旅遊人次已由89年的130萬人次大幅提升到去年的486萬人次。未來將繼續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善用離島區位優勢,配合藍色經濟、低碳文化觀光發展趨勢,落實離島永續發展。 在對原住民族的關懷方面,除持續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建設,也積極提升在地醫療照顧與長照服務品質。原住民失業率已從96年的4.62%降至去年的4.05%,健保實質納保率達99%以上,5歲原住民幼兒入園率也從96年的87.69%提升至98%,本院將在兼顧部落經濟發展與傳統文化保存的前提下,厚植部落產業發展根基。 為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政府致力平衡城鄉發展差距。經濟部已寬列預算擴大辦理「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104年度及105年度共已編列30億元),以期2年內改善偏鄉民眾3萬用戶的用水安全與生活品質。而為縮減偏鄉數位落差,除在今年底前將全國中小學校園網路連線速度,全數達到光纖100M為目標外,將再啟動「數位學伴2.0」方案,持續擴大培訓大學生運用線上平臺,與偏遠地區國中小學生互動學習。 為了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今年7月實施7年來第5次基本工資調整,每月基本工資調漲為20,008元,時薪調漲為120元。今年已修正「勞動基準法」,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位,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受惠勞工約達670萬人;並將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定明年1月1日施行,以落實勞工全面週休二日,受惠勞工約達340萬人。另外,依今年5月20日公布施行的「公司法」規定,未來公司應於章程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配員工酬勞,讓經濟成長的果實由勞資雙方共享,實現分配正義。 四、因應氣候變遷,轉型綠色經濟 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變遷是全球必須共同面對的重大挑戰,致使國際社會運用政治與經貿手段,倡議各國必須推動大幅度的減碳措施。我國是國際社會一分子,當然不能自外於此一趨勢。上會期在貴院支持下,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減法),並於7月公布實施。該法中明定我國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回到2005年減半的水準。這一標準將會成為我國未來控制溫室氣體減量的主要依據。 今年是國際因應氣候變遷的關鍵年,12月在巴黎舉行的氣候會議,預期將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減碳條約。目前世界各國正陸續提出「國家自主預期貢獻」(INDC)。本院亦經由跨部會機制,比照相關國家的減碳承諾強度,規劃提出以2030年為目標年的我國減碳目標,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願意共同承擔減碳義務的積極作為;並為我國邁向2050年溫減法減量目標奠定階段性的基礎。而為健全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能力,本院也將根據101年制定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推動中央與地方協同的行動計畫,讓因應氣候變遷的概念能夠深入到各級政府的日常施政當中。 臺灣的能源進口依賴度超過97%,節能減碳是必須澈底執行的政策。近年本院「綠能低碳會報」推動多項工作計畫,已使我國碳排放趨於平穩,單位GDP碳排放強度也明顯下降。本院亦於今年上半年推出「智慧節電計畫」,以商業與民生用電減量2%(相當於整體用電減量1%)作為目標,號召地方政府與全體國人共同努力,以期改變用電隨著經濟成長同步增加的慣性。 在電力供給方面,本院除加強推動大林、林口與通霄3處現有火力發電廠的設備更新工程外;也已將我國再生能源的總裝置容量,逐年提升至2030年達到17,250百萬瓦(MW)的目標;以期在我國有限的能源選項中,充分發揮再生能源的角色。至於天然氣發電部分,本院亦已責成經濟部啟動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工程,以擴大未來天然氣發電的能量。 空氣污染是各界相當關心的議題,也與電力供應關係密切。環保署已於今年根據「空氣污染防治法」,實施高屏空品區固定污染源的總量管制,是我國空氣污染管理領域的一項重大進展。而為有效控制移動污染源,配合綠能產業發展的「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本院已提高電動機車的補助,以加速淘汰高排放的傳統機車,特別是二行程機車。另外也優先針對固定路線的市區電動巴士,以及其他固定範圍的接駁或工作車輛(如遊園車、批發市場工作車等),按照業界的產能,規劃推動分年執行的全面汰換計畫,期能使臺灣成為低碳島的典範,帶動電動車的產業升級,發展整車出口的商機。 除電力之外,水資源保育也是本院的重要政策。本院除在105年預算中,編列75億元自來水防漏工程經費外,亦積極推動工業用水儘量利用回收再生水的政策;而對民生用水則要求強制裝設省水器材,以提升水資源運用效能。相關的「水利法」、「自來水法」等修正草案及「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均已送請貴院審議,期能儘速完備水資源規劃、配置與管理法制。 五、落實安全管理,提升國人福祉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的重要使命。強化災防體系使其在預防、整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皆能發揮最大功能,是本院當前的重要工作目標。 近一年來發生數起隨機傷人的不幸事件,造成社會不安。本人已請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政府互相配合,提高見警率,強化聯防機制;並請相關單位檢視社會關懷系統,適時給予高風險對象協助,以從根本解決問題。各警察機關已加強校園周邊及內部巡邏;教育部亦已邀集各地方政府,通盤檢討國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校園安全防護工作,並加強防制青少年濫用毒品,布建完善的校園安全網。 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本院推動「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就防毒、拒毒、緝毒與戒毒等4項反毒工作,整合跨部會資源與能量,並強化橫向聯繫。另為落實青少年防毒、拒毒工作,特結合衛政、社政、教育與檢警系統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規劃有效的反毒對策。另本院明年增列8,650萬元反毒預算,用以強化地方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人力,以及民間團體協力工作的能量。 政府持續關注食品安全議題,除了於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本院「食品安全會報」也積極推動源頭管理、三級品管、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等機制,強化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並開放食品相關資料供民眾運用。去年起開始實施輸入油品分流管理,就輸入的各類油脂與廠商進行追蹤與查核,以阻絕非食用進口油脂流用於食品製造。在食品業者的管理方面,將於今年底前完成已公告類別的30萬食品業者的登錄。另外將12類食品業者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以強化食品供應鏈管理。政府也持續針對重大民生食品,結合地方政府執行聯合稽查行動及公布稽查結果,對不合格業者依法嚴處。 今年受到全球性登革熱疫情加劇,氣候高溫多雨等因素影響,使我國登革熱防治工作面臨重大挑戰。臺南市7月底登革熱疫情急遽升溫,各地亦陸續傳出傳染疫情。本院除以第二預備金補助地方政府因應疫情外,並於9月14日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加強整合資源,協助地方政府進行防疫工作;同時廣邀專家學者共同研討中長程因應對策。 今年初部分地方陸續爆發新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為掌握疫情發展及研訂防疫策略,本院於1月14日成立「禽流感疫情應變中心」,建立三軸線防疫機制,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統合各界資源,全力防治,使疫情於短時間內獲得控制,並進入產業復養及重建階段。針對近期發生的零星案例,本院也已請農委會等機關規劃配套措施,精進防疫作為,防堵疫情的發生及傳播。 六、尊重多元創意,厚植文教科技 在人才培育方面,面對當前少子女化以及國際化與數位化的衝擊,我們必須運用創新思維及資訊科技,積極培育人才。政府將確保幼兒保育與教育優質發展,持續精進國民基本教育、強化偏鄉教育、推動技職教育再造,並鼓勵高等教育轉型,以成就每一個孩子作為目標。本院也已成立產學連結會報,藉由統一平臺,鼓勵學界與產業合作,使教育與產業緊密結合,縮減青年學用落差。 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政府必須建立透明的機制與程序,為下一代提供開放而穩定的教育環境。我們將朝制定「教育中立法」的方向思考,透過法律規範,讓教育內容不受單一價值觀左右,以相互尊重與包容的精神,確保教育場域和氛圍的專業和單純,讓民主社會的基本精神融入教育的內涵。 政府為落實「為年輕人找出路」的政策,於今年4月核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以開展青年關鍵能力為目標,透過政策引導及資源挹注,建立青年發揮創意與實踐理想的友善環境。未來政府施政更需要聽取及採納青年多元的意見,並提供政策參與機會,以利青年在未來公民社會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政府將持續辦理文創創業圓夢計畫,並推動影視內容及流行音樂等產業發展計畫。「博物館法」已在今年7月1日制定公布,將提高我國博物館的功能與服務水準。政府也持續推動客語向下扎根、客庄節慶活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及客家美食認證,並鼓勵青年新創客家產業、回鄉發展,以活絡客庄經濟,行銷客庄觀光。 七、健全兩岸交流,擴展國際參與 精實的國防戰力,是確保臺海和平穩定的關鍵,更是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基石。我們將持續推動國防轉型,打造現代化科技部隊,鞏固國防戰力;並完備募兵制配套,以吸引青年從軍,使國家人力資源獲得更有效的運用。 在兩岸關係方面,政府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推動制度化協商與交流,過去七年多來雙方已簽署多項協議與共識,並實現兩岸行政事務首長互訪。我們希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回應各界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訴求,並加速「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商,健全兩岸交流與經貿發展。政府將繼續推動活路外交,積極拓展國際空間並擴大國際參與。繼102年我與紐西蘭、新加坡簽署經濟合作協定(ECA)後,政府將持續與重要貿易夥伴洽簽ECA或自由貿易協定(FTA),創造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的有利條件。這些貿易夥伴協定的協商與簽署,對我國未來出口拓展與產業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力。此外,目前國人可享免簽及落地簽證便利待遇的國家及地區已增加為148個。在國際參與方面,今年將持續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WHA),並將務實深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積極爭取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並結合民間力量參與國際災害防治與人道救援工作,以持續提升我國形象與國際地位。 參、團結合作,共創美好未來 雖然臺灣目前面臨國內外嚴峻的挑戰,但臺灣擁有美好的土地、人民和公民社會。讓我們超越地域、族群、黨派、性別,以多元、開放、民主的精神,共體時艱、團結合作。大家一起凝聚力量、攜手打拼,讓我們的國家能超越現狀,共創美好的未來。 本院已針對現階段施政重點,提出需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的急迫性法案,敬請貴院大力支持。期盼能在貴院的監督與合作下,落實執行各項具有共識政策與法案,共同回應民眾的期待。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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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image: image148.jpg] [image: image149.jpg] [image: image150.jpg]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image: image173.jpg] [image: image174.jpg] [image: image175.jpg] [image: image176.jpg] [image: image177.jpg] [image: image178.jpg] [image: image179.jpg] [image: image180.jpg] [image: image181.jpg] [image: image182.jpg] [image: image183.jpg] [image: image184.jpg] [image: image185.jpg] [image: image186.jpg] [image: image187.jpg] [image: image188.jpg] [image: image189.jpg] [image: image190.jpg] [image: image191.jpg] [image: image192.jpg] [image: image193.jpg] [image: image194.jpg] [image: image195.jpg] [image: image196.jpg] [image: image197.jpg] [image: image198.jpg] [image: image199.jpg] [image: image200.jpg] [image: image201.jpg] [image: image202.jpg] [image: image203.jpg] [image: image204.jpg] [image: image205.jpg] [image: image206.jpg] [image: image207.jpg] [image: image208.jpg] [image: image209.jpg] [image: image210.jpg] [image: image211.jpg] [image: image212.jpg] [image: image213.jpg] [image: image214.jpg] [image: image215.jpg] [image: image216.jpg] [image: image217.jpg] 毛院長治國:另外,今天承蒙貴院安排針對大陸當局推動新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相關溝通過程及後續作為,作一綜合性說明,現口頭報告如下: 一、背景說明:大陸方面6月14日對外宣布「適時」實施卡式證件;7月1日宣布「7月6日試點實施」;9月15日片面公告「9月21日起全面實施」。 二、有關「內國化、接受矮化」議題的說明 (一)兩岸人員往來係各自核發證件: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自兩岸開放交流後,雙方人員往來,向來即非持憑護照出入境,我方係「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陸方則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入臺證」標示「中華民國」及國旗,而且我方對於外來人口的境管措施,也較嚴格( 自本年3月1日起,所有大陸人士來臺都要按納指紋,陸配也已核發卡式居留證)。 (二)國人使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赴陸行之有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臺胞證」)從1992年開始施行,23年來,國人基於實務需求,不論紙本、卡式,赴陸均係持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據陸方統計,自啟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至本年7月1日止,已累計簽發1736.9萬本紙本證件;而在卡式證件試點期間,共發20.4萬張卡式證件。 (三)陸方單方作為,不會改變兩岸關係定位: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主張的兩岸關係定位,以及維持現狀的民意趨勢與政策立場,絕不因大陸任何單方作為而改變。 (四)國人仍可於43個設辦證機構口岸選擇申辦紙本「單次入出許可證」:依陸方公告,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包括:從未申辦「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紙本證件已逾期)直抵口岸的臺灣民眾,可在設有辦證機構的口岸,申辦紙本的「一次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3個月一次有效)。 三、有關「資安」議題的說明 (一)卡式證件及其內嵌晶片內容究竟為何: 1.卡式證件所載資訊較原紙本證件為少。 2.內嵌晶片儲存容量有限:依目前解析結果,卡式證件晶片的錄存容量不大,儲存空間未逾0.1MB,其錄存內容與卡式證件上可視訊息相差不大,亦無生物特徵資料。 3.卡式證件係一次性寫入:溝通過程中,陸方曾表示,卡式證件係「一次性寫入」(不能再重覆寫入)不動證件。 (二)陸方藉晶片監控行蹤可能性不高:依目前掌握資訊,卡式證件晶片無發射訊號能力,故不具衛星定位功能;縱植入RFID(無線射頻辨識),因該技術須配裝接收器才得接收訊息,且有一定接收距離限制,基於成本考量,陸方在各地均配套裝設接收器的可能性似不高。據此研判,目前尚不具追蹤持證人行止功能。 (三)指紋係為「自助通關」並經自願申請始予採集:依陸方規定,持證人如要申請自助通關,要先簽署授權書,再向邊檢機關提供指紋(如沒有要申請,無須提供),且在紙本證件時,就有自助通關制度。另依目前掌握資料研判,陸方是將指紋個資,記錄在相關部門電腦主機而非晶片。 四、有關「溝通無效」議題的說明 (一)溝通過程中,因陸方歷次對外說明不夠完整,且知會我方時間較短,我方爰多次表達不滿。 (二)兩岸常態化聯繫機制確具成效: 1.我方向陸方提出溝通事項: (1)我方促請陸方對外說明:包括「錄存內容為何」、「可否增納其他資料並覆寫入晶片」、「指紋等生物特徵是否寫入晶片」、「晶片有無定位功能」、「除錄存基本資料,是否蒐集其他個人動態資訊」等。 (2)我方也向陸方強調政府立場:包括「不應改變僅係旅行證件功能,兩者所載內容不應改變」、「不蒐集個資隱私」、「兩岸關係定位不因陸方單方作為改變」等。 2.陸方已回應我部分訴求:陸方曾表示,「卡式證件係『一次性寫入』的不動證件(指紋是自助通關所需,須是自願的,不寫入晶片)」、「不用卡式證件蒐集個資、衛星定位」、「只有民航、鐵道可讀取卡片資料」。在我方要求澄清的內容未獲回應之前,陸方就開始實施卡式證件,我們對陸方表示不滿,希望他們趕快回應。 3.陸方也有對外澄清:陸委會在9月21日(全面啟用當日)以新聞稿要求陸方回應,陸方相應在同日說明「卡式證件是紙本證件的電子化改版,名稱、出入境證件的功能沒有改變」。 五、未來策進作為 (一)考量科技日新月異,基此,政府仍將持續密切關注卡式證件的執行狀況與後續發展。 (二)未來陸方在處理兩岸往來重大議題時,仍應強化雙方事前聯繫與溝通,避免再度發生類此情形。 (三)陸方單方作為不會改變兩岸關係定位,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主張的兩岸關係定位以及維持現狀的名義趨勢與政策立場,絕不會因為大陸任何單方面作為而改變,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關係定位與政府的一貫立場,我們從來都沒有改變。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健康愉快。謝謝! 主席:謝謝毛院長的報告。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謝謝毛院長、張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列席會議。 9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