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秘書長 林錫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秘書長:出席委員4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8人擬具「生產事故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十案至第一百六十三案,其中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三案及第二十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二案、第二十四案及第二十六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七案至第二十九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十案至第一百六十三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5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一百六十七案至第一百七十三案,其中第一百六十七案至第一百七十案及第一百七十三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七十一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一百七十二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財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所編「自由經濟示範區資訊暨關務資源整合服務計畫」之備選方案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財政部函送「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財政部函送中國輸出入銀行104年度第2季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出國預算執行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行政院函送民國104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行政院函,為修正「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國防部函送「悔過室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國防部函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4年度福利事業營運狀況改善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國防部函送「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51(66)決議案「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2季清理工作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交通部函送「『自台74甲線新闢延伸至彰雲大橋』及『自台74甲線新闢延伸至埔鹽』初步評估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修正「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涉及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維護業務委託服務案之進度及相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兩岸故宮數位化展廳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推動人才培養與國際交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員工消費合作社90至97年盈餘分配案暨96至103年財務狀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出版品及文物仿製品銷售代售酬金調整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災害緊急應變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90周年院慶與「霧峰北溝遺址」相關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侵權案件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兩岸故宮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附設博物館商店暨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辦理情形及員工消費合作社人員回聘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4G行動博物館計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4G行動博物館計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105年度節能計畫一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理。 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生質柴油政策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執行「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未能對太陽光電設置量進行有效預估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台電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建立回饋機制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率性,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水資源作業基金現行回饋金運作及計算公式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閒置土地改善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理。 二○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及「能源開發政策」推動說明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經營績效與股利發放方式之檢討及評估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台糖公司營運檢討及改善,並針對連年虧損之事業單位研擬裁撤方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台糖公司減資後股權表達致報表失真有違充分揭露原則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加油站成本控制檢討改進計畫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經濟部函送「台電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說明暨改善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經濟部函送「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環境商品協定』談判最新進展」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6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104年第2季環保、工安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研擬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工程進度落後原因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灣風力發電未來展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減少民營購電之經營改善目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理。 二二○、經濟部函送所屬國營事業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部分)新興計畫5項之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健康食品之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及建議攝取量是否合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確實檢討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未有居住時間限制之疏漏,提出修法見解,補強投保及給付資格條件之合理性,俾利社會福利資源有效配置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居家托育人員體檢費與責任保險費延長補助3年之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溢領問題提出專案改善計畫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開放營利部門進入長照服務體系,輔導非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管理效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身心障礙者多元就業方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教育部函送「大學系統發展成果及未來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如何提升高等人才創新能力乙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及培育運動教練之衡量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運動彩券管理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齡人力資源發展之輔導推動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基金用途計畫與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成果暨各校年度績效指標妥適性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赴澳洲海外實習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規劃補助國民中小學校隊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巡迴運動教練機制之檢討」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含海基會使用捐補助款部分)104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研議是否暫緩第二波4G釋照,保留部分頻譜做5G技術研發使用提出說明乙案,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四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國父紀念館於園區內設計傳承歷史記憶紀念物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整體財務結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裁撤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存續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產平準基金成效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整併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並提出書面報告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存量管理措施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提高業務收入因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貨成本擴增原因」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財務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售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改善辦理情形,檢送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決議事項35,檢送「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決議事項36,檢送「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決議事項37,檢送「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覈實估列各項計畫經費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超支併決算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勞務承攬人力運用計畫檢討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研擬預算執行檢討改進措施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地區之醫療資源及緊急後送機制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科技部函送「要求科技部長應以科技會報副召集人身分參與科技會報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科技部函送「與教育部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相關產學合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八、科技部函送「污水處理收入入不敷出之相關問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九、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土地及廠房使用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科技部函送「園區推動產業創新及轉型發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一、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作業基金負債比例過高及流動比過低問題之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科技部函送「科技部補助之計畫方向或內容應有五成需與經濟部推動之我國產業政策結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三、科技部函送「成立跨部會協作平台,強化部會間橫向聯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應就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並將相關資訊公開上網揭露,以利全民監督乙案,檢送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六、(密)外交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多明尼加「強化航站安全第二階段-Punta Cana國際機場航站監視攝影整合系統計畫」案,免辦國內產製評估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文物管理及展覽」第3節「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中「圖書文獻展覽」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資訊管理維護」中「故宮行動電子化服務計畫」1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業務費」中「國外旅費」5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一般行政」5億6,40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關於「一般行政」2,3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項下「書畫展覽」1,238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04年度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8,「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預算13億3,4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9,「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預算13億3,4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並完成相關公聽會決議辦理事項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決議事項50,「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預算13億3,4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考選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凍結「服務費用」620萬1,000元,俟增列客語考試制度並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針對該部「導入健康風險評估科技及精進我國食品安全」104年度預算繼續凍結十分之一決議,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保險之評估及試辦規劃」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三、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捐、補助費」預算凍結2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補充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四、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五、勞動部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勞動部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含所屬)及附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併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項下「僻地津貼」2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員工訓練費用」項下「績效獎金」1億9,62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3億9,217萬3,000元及1億8,374萬7,000元,各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行銷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20億8,150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568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補助辦理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機制輔導方案」原列48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2,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39萬3,000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行政費用」1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國民中小學教育」2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4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特殊教育」原列16億3,896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與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原列5億7,234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中「校舍耐震補強」原列25億1,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原列1億8,002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國民中小學教育」之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耐震能力評估補強等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發展與改進大專校院特殊教育」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經費5,940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展競技運動」項下「獎補助費」原列5億1,66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展競技運動」項下強棒計畫原列1億9,65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展全民運動」原列1億9,36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整建運動設施」9億9,067萬2,000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原列69億8,044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推動大學評鑑制度」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推行家庭教育」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動大學評鑑制度」編列8,386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2,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5億元(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99億0,209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5億元(含引導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5,000萬元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2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整體發展」經費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民中小學教育」原列168億6,270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推行藝術教育」1,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之辦理教育部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等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邁向頂尖大學計畫」15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動體育班課程教學優質化」原列5,3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學生全民國防教育推展」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私立大專校院輔導學生事務工作及學生團體保險費」及「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待遇及進用學輔人力」1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展競技運動」原列5億4,762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與打造運動島計畫」3億6,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3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10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設備及投資─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原列1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廣校園4G創新應用服務」6,357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故宮4G行動博物館計畫」1,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業務及環境保護」26億6,599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強化研發環境」及「科技發展協調與溝通」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構建4G智慧寬頻應用城市」21億9,891萬8,000元之八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建置4G+網路接取與應用測試環境」3,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凍結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2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府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五分之一,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部分經費,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報告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海洋巡防總局104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預算繼續凍結1,000萬元,俟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費用五分之一,檢送「5年內適度提升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之規劃檢討方案」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風力發電第四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有關細部計畫之明細及執行成效專案報告,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台電公司「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浚挖工程進度延宕導致新廠建成後將無法商轉,凍結該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並應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檢送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及設置目標訂定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改善說明」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未全力協助與輔導傳統產業,且國內廠商實際參展數均低於預期目標,核定補助之廠商頻發生取消參展情事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貿易推廣工作委託辦理提升臺灣產業國際形象計畫,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離岸風力發電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04年度核四封存替代發電方案」專案報告,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借調問題檢討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高等研究園區」內園區興建相關經費(不含人事費、基本業務費、南核心新建工程及已發包工程費等)1億5,000萬元,俟向本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六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六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等15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事業廢棄物中半揮發性/非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樣品製備方法總則(NIEA M151.02C)」等1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等1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比利時聯邦食品安全局簽署之「食品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及中譯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等1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等3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二、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財政部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四、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名稱修正為「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並修正條文等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1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等2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獸醫師協會建請刪除「動物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有關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人用藥物之規定及罰則,並檢送「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人用藥物暫行條例草案」以供參考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獸醫師協會陳請擱置一讀通過之「動物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有關獸醫診療機構使用人用藥物之條文與罰則,將其另制定於獸醫師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或其他法令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中華民國獸醫師協會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提案,將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納入「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涉嫌侮辱獸醫師人格權暨矮化獸醫師法律地位,請勿協助提案、連署或通過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針對盧委員秀燕及王委員廷升所提之「奶粉管理法」草案,該會認為無訂定該法之必要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高國輝君為阻止農委會所提倡的動物實驗計畫,建議推動立法,永久禁止讓未接種疫苗動物感染狂犬病病毒計畫請願案及Raye君為陳請立法永久禁止狂犬病動物實驗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周月琇君為「農業發展條例」違憲侵權,建請修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台灣山地鄉平地人民權利促進會建請解除平地人使用山地保留地編訂,回歸土地法管理,及儘速修法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4項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劉寶輝君等為請嚴格把關,將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人民集會遊行法,將草案中放生申請許可制修改為報備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建請立即同意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之立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為針對訴請降低車身貨物稅一案,所研擬相關建議與實作方案」請願文書等計29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三八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1人於第8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九七案至第三八九案中,除第三六四案及第三六五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八八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第三七五案至第三七七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之醫療費用,建議以專案處理不納入各院健保總額給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原桃園縣政府所試辦之103年8月至12月勤務加給支給並不予收回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郁方就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應全面恢復發放或放寬發給對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前北市發生未滿十六歲少女騎乘E-Bike撞死路人事件,是否有將汽機車駕照電子票證或晶片化之規劃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八仙塵爆事件目前新北市政府統計,累計善款達11億元,已使用8,250萬元,有關政府能否補助傷患至痊癒,應儘速提出後續策進方案並公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泛公股銀行規劃設立保險部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整形外科醫師人力缺乏,源於近年來衛福部每年僅給整形外科20個專科醫師的名額,導致重建外科的訓練及傳承無法延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反黑箱課綱高中聯盟訴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志工因執行「業務」而發生意外、過失時,相關權利、責任模糊不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名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招生名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牴觸法官法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內學童近視率逐年攀升,政府應盡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並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購買隱形眼鏡應持6個月內處方箋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維持牌照總量管制的情況下,逐步收回計程車行營業用車輛牌照,並放寬個人計程車行申請資格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鑑於我國政府單位及私人企業嚴重濫用派遣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媒體報導青年創業者不喜申請政府創業補助貸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撐竿跳選手參加2015年世界青少年田徑錦標賽,因竿子無法運送致放棄參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前新北市出現我國首例參與式預算,除地方政府自主推動外,中央是否有任何相關之協助、輔導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疫情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衛福部健保署公布去年的健保花費總額約五千九百億元,其中癌症醫療支出七八二億元,佔百分之十三點三,為健保支出最花錢的疾病,目前許多過於頻繁尋求醫療診斷的現象,其所求得的醫療是否恰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保險制度或其他福利政策的財源,應從稅收制度改革著手,以尋求解決,以及應積極制定促進長期照顧的產業政策,並加強相關人力的培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創造薪資成長空間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投市內興里中興路、南投監理站前、田園街、魚市場後面等許多地方首次淹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杜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疫情入侵我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成長減緩,物價連續數月為負值,建議以雙率政策來促進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加速推動藥典修編與國際接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局票務系統售票公平性原則及售票對象、取購票方式及票務系統防駭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八仙粉塵暴燃事件造成重大燒燙傷,建議政府應與民間聯手建立機制,以協助傷者因應後續相關醫療、復健及各項所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年金改革及健全財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財政部公布102年綜所稅資料,依稅前所得總額二十等分位排序,前5%最高家戶所得平均437萬3千元,是最低家戶所得99倍及政府處理所得分配檔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療體系整合協調及大量傷患處置運作問題,及對於和信醫院不應該以其為癌症專科醫院而不收治燒燙傷病人情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輔導參加正當休閒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大學太多和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政府應提出提振景氣措施,以挽救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據財政部最新統計,2013年綜所稅按申報所得高低分成20等級,最低等級5%家庭,平均申報所得只有4萬4千元,最高等級5%家庭,平均申報所得達437萬3千元,申報所得差距將近100倍等問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擴大「投資臺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出口「連五黑」,經濟成長率可能下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局與德國國鐵簽署「策略合作夥伴備忘錄(MOU)」表達肯定,並建議積極提出人才培育與技術合作計畫,面對「台鐵公司化」的嚴肅課題並應研訂行動方案展開行動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財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財政及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國內投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營造有利經商環境,帶動我國經濟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是否支持訂立基本工資專法,提高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位階,明確基本工資算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就臺北港臨時化油品儲槽區應即規劃遷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儘速擴大農業保險項目,完備農業保險機制,協助農民分散風險降低損失,安定農民收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核二廠減容中心值班人員疏失及相關核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就學貸款逾放金額、人數及90學年度迄今,各承貸銀行獲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台灣歷史原住民族之主體性及歷史地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聘僱人員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安基金進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壽險業股票投資比例是否符合國際慣例、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資訊是否透明、風險如何控管及我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風險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對政府應提出出口振興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擬具體有效的家庭教育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苗栗縣政府債務超限及地方政府債務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道交通事故造成六死一傷的重大傷亡,政府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層級,結合交通、警政、教育、公共衛生、醫療、科技以及城鄉發展等機構展開全民提升交通安全行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近期連續爆發5起重大兒虐事件,造成4死1命危的人倫悲劇案,呼籲國人主動投入保護、關心行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遙控空拍機撞101大樓事件,建議中央政府應就遙控無人航空器管理研議修法以維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近期花東沿海原住民舉辦傳統祭儀時,族人前往傳統海域捕撈魚類及植物時屢遭海巡署取締,無視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獵捕野生動物的規範,不僅破壞了原住民族傳統祭儀進行,更讓阿美族無法傳承固有傳統海洋漁撈文化,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落實原住民基本法之保障,爰要求行政院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修正相關規範,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之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中華郵政下月將提出裁撤近百個支局的計畫,但在檢討裁撤同時,更應兼顧員工及服務偏鄉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勞動部推出的「明師高徒計畫」,其立意良好,但卻衍生超時工作且未有基本勞動保障情事,主政機關應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避免有不當剝削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全台各縣市消防局之消防設備過於老舊,主政單位應注意其使用年限並充足其設備維修更換經費,兼及消防同仁的工作安全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戰鬥部隊編現比有過低現象,恐為國軍戰力隱憂,國防部應針對此一問題積極研議處理,藉以提升國軍戰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台灣積極加入TPP,其中面臨國外農產叩關的競爭問題,主政單位應及時因應規劃應對方案,藉以保護台灣農業,降低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統計指出,由於風災、低油價與電子產品去化慢,這三大因素導致9月出口「連八黑」,年減14.6%,且創下連續四個月的二位數負成長;但在另一方面,台灣的就業情況卻持續好轉。主計總處最新的就業報告指出,8月失業率為3.90%,較上月雖然微增0.08個百分點,但較去年同期下滑0.18個百分點,創下近15年同期最低水準。希望政府相關單位發佈的任何資料若與總體經濟趨勢顯著背離,則宜剴切說明,或以其他數據釐清事實,才不致於在同一個中央政府的屋簷下,各部會的統計數字彼此雞同鴨講,讓民眾看得「霧煞煞」,從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5臺灣自行車節」即將登場,依據規劃,全項活動將串連全臺10個縣市政府、預計超過11萬人次參與,可創造新臺幣2.2億元的產值。然臺灣自行車節必須結合地方特色資源、帶動觀光與自行車產業發展,真正成為彰顯臺灣品牌的亮點活動,我們期待今年的多元活動,既能為國內、外車友創造豐富感受的「臺灣騎蹟」;亦再次擦亮臺灣「自行車王國」的金字招牌,透過成功的行銷,讓臺灣因自行車而創造的「臺灣騎蹟」廣為世人所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過去幾個月在高雄的國際生態交通論壇、南投埔里無車日的倡議、台北宣傳的全球自行車城市全球論壇,都分別與國際組織如「全球地方政府永續聯盟」、以及歐盟與世界自行車聯盟發布了共同訊息:交通部門如何在面對氣候變遷而善盡責任。建請行政院應積極、有計畫的鼓勵台灣學協會和地方政府參與國際社團與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特別是透過國際社團的共同發言,讓全球國家城市認知台灣的努力與貢獻,也能進一步彰顯台灣過去節能減碳行動所累積的能量可以和國際團隊合作,共同為其他國家城市提供諮詢與技術服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日有關今年經濟成長能否保一,引起不少人關注。在立法院立委垂詢下,包括經濟部長鄧振中、主計長石素梅相繼發表今年經濟保一有困難的談話,引起各界側目。惟昔日首長總能秉持自己的專業,嚴正地向立委表明政府預測與統計制度的立場,不答就是不答。何以近日首長風格忽變,接連著公開表示保一有困難?建請內閣閣員,尤其是負責經濟預測部門的石主計長,未來面對類似詢問,皆應著眼於維護統計的獨立性及預測的客觀性,在國民所得統計概估數還未出來之前,不宜再以未經嚴謹計算的資訊發表看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今年以來國際經濟擴張遠不如預期,我國前9月出口貿易更出現罕見的「連八黑」,顯示短期內全球整體景氣依然嚴峻。其實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力最根本有效的方法,就在技術研發創新、朝高附加價值轉型,從我國經濟發展曲線與各別產業的興衰更印證,振興經濟的處方並不欠缺,關鍵在人、在執行力;透過政府與產業界的攜手打拚,即使是被視為夕陽的傳統產業,仍可藉由不斷的創新轉型求取逆轉勝。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訂定政策目標促進經濟成長,專業研究單位也強化技術研發,以擴大整體經濟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詐欺集團汜濫,即使兩岸共同致力打擊犯罪,仍是抓不勝抓,我們希望早日將電信網路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以為警方強力執法的後盾,而裨益取締詐欺犯工作朝有利情勢發展,並能降低對民眾生活的危害,還給老百姓安寧的生活空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健保安全準備金正式突破兩千億元,已經超過法定準備金三個月的水位上限,達到四個半月的額度,此一現象表示健保的補充保費費率有過高的情形。多數民眾希望下修補充保費費率,降低納稅的負擔,藉此讓雇主與勞工有感政府的善意。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研擬相關措施,解決民眾反應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全民健保從2013年補充保費上路以來,統計至今年八月底健保的安全準備金已達2,085.53億元,足以因應4.69個月的支出,遠高於法定1至3個月的標準。為降低國人負擔,建議行政院應儘速督促衛福部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調降一般保費費率及補充保費費率,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我國現行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尚無法靈活因應社會現況,並為保障基層民眾以渡景氣嚴峻情勢,本席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本於「公平正義、健保穩定」之目標,即刻通盤檢討現行健保政策,將健保費率之調整制度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華經濟研究院日前公布我國第3季經濟預測,預估今年全年經濟成長率0.9%,較7月公布的3.04%下修了2.14個百分點,顯示國內經濟確實碰上「逆風」。所幸對照同期公布的國際機構評比資料,再回溯今年以來的各項數據,臺灣經濟發展的實力與競爭力仍在。建請行政院在創新研發、健全體質等方面,研擬相關措施,繼續加強力道,促進台灣經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醫學中心成立的目的應是以照顧急重難症或住院為主,如今醫院創造收入,領取較高的健保給付,卻將重點置於門診及輕症;台灣醫學中心已經超量,建請衛福部應研擬相關退場評估,考慮將拚門診的醫學中心回歸為社區醫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經院日前將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下修到百分之零點九,「保一」岌岌可危,建請行政院應責成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等相關部會必須嚴陣以待,央行更須緊盯美元雙率走勢,密切關注外資是否進場炒匯,避免外資快閃波及新台幣匯率。此外,如何運用雙率兩大政策支柱,在顧及物價因素前提下力挺台灣經濟,也是央行必須思考的嚴肅議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股票,遭矽品董事會反對,轉尋求與鴻海換股聯盟,藉以稀釋日月光對矽品持股,成為台灣資本市場「非合意收購」的範例。未來台灣產業結構需要轉型,上市公司勢必會遇到競爭對手的非合意收購,因而上述紛爭會持續衍生,建請政府對於相關法規必須訂出更明確之非合意收購的遊戲規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台灣醫院因應逐年增加的強姦、暴力、家暴、人口販賣、虐童、性騷擾、自殺、窮病、毒癮案例,醫院醫師也感到痛苦。面對性侵、虐待、暴力、疏忽的激增案例,建請法務、衛福部門應該正視並思考改革陳舊的性侵驗傷制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之部分子計畫財務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不符預算法規定,且部分國家風景區自償率偏低,規劃倉促有欠周延,建請研謀改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西濱快速公路之興建目的係為疏解國道高速公路壅塞,構建西部地區整體高快速公路網路,達到全面且快速之公路運輸目標,惟西濱快速公路部分路段使用成效不彰,或工程延宕多時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為避免規劃設計不良或施工品質不佳情況發生外,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應全面檢視使用效率不彰路段並研謀妥處,俾利發揮原始修建興建及達到公共服務之目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教育部國教署於臺北市文化國小學童遭傷害致死案發後,已於104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及於105年度預算案增編經費補助各縣市強化校園警監設備及辦理相關講習,惟僅有設備之增購,仍有不足,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協調地方政府積極建立與強化學校、警政單位、社區等三方之校園安全維護合作機制,並維持即時聯繫處理管道,俾使校園安全防護更臻完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今年10月5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於美國亞特蘭大達成協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志工服務員額,服務組長員額遠超過服務人員人數60倍,有人力錯置之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影響廣大國考學子的「申請閱覽試卷」制度迄未施行,考選部應積極研議並輔以配套措施,俾以嘉惠廣大參加國家考試學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相關部門所列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數頗多,但執行件數相對延宕引發執行不力質疑,主政部門應積極主動追蹤考核,藉以公共建設支出來拉抬經濟成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坊間平價紅酒經媒體披露恐有造假嫌疑,其紅酒究竟有無造假嫌疑,主管機關應明確查明,並建立相關檢驗標準,成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還給消費者食用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為保障身障應考人參加國考的權益,考選部參考大考中心、國外做法,考量障別、障礙程度、試題型態等,給予身障考生彈性的考試延長時間,以維護身障應考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黑心豆干情事頻傳,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效因應作為,建請主管機關應將此「黑心豆干」列為重大刑案標準偵辦,或提高刑度藉以阻卻,還給國人一個安全食用的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繼黑心油、黑心豆干之後,日前中部地區再度查獲黑心胡椒粉、辣椒粉和咖哩粉事件,有鑑於該情事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效因應作為,建請主管機關應將此事件列為重大刑案標準偵辦,或提高刑度藉以阻卻,還給國人一個安全食用的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陳委員碧涵,為創造和諧多元族群關係之公民社會,帶動國內外客家學術研究風氣,整合族群學術研究與實務運用、培育多元社會跨領域之公共事務專業人才、建構客家學術研究跨部會雲端平台共享,應為政府推動客家族群政策之重要工作;客家委員會為全球唯一中央級客家事務專責主管機關,應以積極態度及具體政策,整合並釋放研究發展能量,作為產官學研合作之政策依循,同時落實馬總統提出「強化臺灣與國際客家的連結,提升對臺灣及客家之認同及能見度,逐步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研究與交流中心」的莊嚴承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又有兩個天真可愛的小生命,因故斷送在自己親身父親手中,除萬分痛心外,更讓人憂心的是,這已不是第一件、恐怕更不會是最後一件攜子自殺的案件。政府難道只能眼睜睜的束手無策嗎?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當事人選擇自盡面對是一回事,但是在自殺時帶著子女共赴黃泉,殺害毫無抵抗能力、完全依賴信任父母的幼兒,這種表面上是放不下孩子,其實是痛下毒手的惡行,本席認為應予撻伐,且完全沒有絲毫值得同情的餘地。我國在2014年立法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但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4年臺灣兒童受保護權調查報告」,5年來計有170件重大兒虐新聞、殺子自殺新聞則有119件,共造成126位兒少死亡,驗諸現實台灣對兒童的保護顯然還不夠,一般大眾對兒童的權益,仍然沒有全面建立正確的觀念。有些人仍然過度強調父母的權威,視父母對子女人生的支配為理所當然,未能認知到子女其實是和父母平等的獨立生命個體,父母無權剝奪子女的生存權,也忽視了社會有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福祉與尊嚴的共同義務。因此,政府唯有大力建立新的社會共識,打破不合時宜也不利兒童的陳舊觀念,才能有效保障兒童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行政院提出減稅救經濟方案,將從研發創新、延攬人才與促進投資三管齊下,原則樂觀其成,由於全球經濟再度面臨衰退風險,各國依賴央行的貨幣寬鬆和降息政策已經彈性疲乏,台灣當然也不例外,因此採取擴張性的財政政策,透過增加政府支出,從而帶動民間投資及消費,以刺激總體需求,就時機和政策工具的選擇而言,實有必要。但也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太高,才是最需要檢討之處。就短期言;政府或許可以考慮將綜所稅最高稅率45%以及抵減率減半凍結或延後實施,是當前最急迫且務實的作法。但長期仍應檢討調降綜所稅至國際平均水準,才可能攬才或吸引投資。然若經濟景氣如果持續低迷不振,長期如有陷入通貨緊縮的疑慮,行政院不妨考慮在最高不得超過10%的範圍內訂定徵收率,當然若未減少「累退性」,亦可考慮擴大民生必需品的範圍不加稅,或能在符合公平原則下以短期刺激消費,帶動內需,長期則可健全財政。最後,可能更重要的是,擴張性的財政政策應考量增加基礎建設的投資,以吸引游資,帶動民間投資,協助產業升級轉型,才是真正有利整體經濟發展提升國力的正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TPP(跨太平洋戰略夥伴協定)談判大勢底定,為台灣突破被邊緣化的困局重新燃起,特再提醒政府,如果只是一廂情願而未考量國際環境的愈益險峻,更尤其若仍未深刻體認,台灣內部糾葛的意識型態問題,不能獲得建立解決的充分共識,未來處境恐怕只會更加艱難。姑先不論服貿協議於談判後在國內的觸礁是理盲還是民粹,但一件不可否認的事實就是,安內才能攘外!本席以為;參加任何團體雖係個人自由,但是;要參加就必須認真的考量能否遵守該團體的遊戲規則,一般社團尚且如此,更何況參加國際組織。今(104)年的台美TIFA(貿易與投資架構會議)上,就藉「技術性貿易障礙」議題推辭台美雙邊投資協定的簽署。在會中更直白對美豬議題的不滿。維護國人食安乃天經地義,但處理過程如果沒有深刻認識並遵守國際規範,把遵守國際規範與維護食安視為二擇一的兩難課題,甚至輕率指控為「犧牲國人健康來換貿易」,恐反讓我們自己陷於更不利的處境,不僅無法真正保障國人健康,反易造成嚴重經貿摩擦,甚至影響到目前台灣迫切需要的國際參與機會。政府應跟國經由充分對話和溝通,說清楚講明白利弊得失,再決定是否加入,避免再落國際笑話把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詐欺行為汜濫,日前警政署建議修法加重刑責並另再予強制工作,除特表贊同外,並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儘速完成。據警政署統計,今(104)年1至8月共發生1萬2千餘件詐欺案,雖然比去年同期減少2成,但詐騙金額卻分別增加約2億餘萬元,顯示詐騙手法不斷精進,民眾損失更加慘重。「防治詐騙」政府有關不能說不努力緝拿及防範,但為何「斬草不能除根」?詐欺犯何以「不怕關」或「關不怕」?日前萬華警方偵破一詐欺犯,之前因持刀搶超市一萬多元,遭判刑9年,之後跑路投靠詐騙集團,搖身一變為指揮5個車手的「小組長」,月入逾30萬元,還說:「騙錢真好賺,以前笨才會去搶!」此即足以說明。如果政府不能明白歹徒的「心理打算」,那就無法對症下藥,任憑再多查緝,只怕永遠也抓不完。「歹徒不怕關,卻很怕強制工作」,這是一個值得警方和司法單位加以研究後予以施行的重點,本席建請有關修法,應從務實著眼,俾利達到「減少再犯」及嚇阻與教化的功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少子化浪潮即將「大衝擊」台灣高等教育,特表芻議!據判明(105)年大學新生人數將不到25萬人,比起今(104)年新生人數減少一成(約3萬人),許多私立學校將面臨招不到學生的困境。台灣高等教育新生人數將自2018年開始逐年遞減,以一位新生一年10萬元的學雜費來計算,整個高等教育即將短少30億元使用經費,後段私立大學將首當其衝面臨缺少經費的問題。縮班減招後,師資面臨失業的問題,要如何將具有專業知識的師資引入產業界轉型高技術人才,有關是否已建立暢通管道?再者,因為少子化的問題,學校為了生存,給予學生更多包容及讓步,很多同學給了方便當隨便,平時翹課、上課態度欠佳(睡覺、滑手機、聊天)、考試作弊、不交報告、不來應考等如此荒唐行為,令人搖頭。肇致高等教育素質普遍下滑,連帶學歷貶低,文憑貶值。嚴重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式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陳委員唐山,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限制人民使用母語拼寫姓名英譯之自由,顯然有違國際社會尊重語言權之時代潮流,爰建請外交部修正相關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4年10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 地  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定於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結束後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施政質詢;當日不進行國是論壇。 二、前項同意權案投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5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及相關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政)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主 持 人:王金平 協商代表:陳亭妃  賴士葆  李貴敏  林德福  賴振昌  葉津鈴  周倪安  蔡其昌  柯建銘(蔡代)   邱文彥  李桐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4年10月20日朝野黨團協商經決定如下: 一、定於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結束後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下午2時30分繼續進行施政質詢;當日不進行國是論壇。 二、前項同意權案投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5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及相關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政)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現在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今天進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內政組之質詢。 請顏委員寬恒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顏委員寬恒:(11時1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今天新聞報導前飛安會主委沈啟在昨天的交通委員會質詢時被質疑為球員兼裁判,她表示不戀棧,而且不接受慰留,結果她人還在立法院,行政院就宣布免職,這是怎麼一回事?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2分)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任命沈主委主要是考量其專業素養應可勝任主委一職,因為她長期擔任公職,對於飛安調查案件應可秉持公正、專業、依法行政的素養來執行任務,不過昨天沈主委面對立委質詢時,她沒有辦法說明執法應有的專業及客觀、中立的立場,且自己承認不適合擔任主委的工作,顯然已經難以期待其達成所負的任務,為了避免爭議延續,並尊重她自己的意願,我們就決定讓她離職。我想這就是一個說明。 顏委員寬恒:她在民航局長任內發生空難事件,但行政院在今年8月核定她出任飛安會主委,對於這樣的任命,院長認為有無疏失?現在她辭職了,你認為你應否為此一不周延做法而道歉? 毛院長治國:她有她的專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審理一些跟她有關的案件時,她應該有所迴避。對於本案的任命,外界認為有不妥適之處,我會虛心檢討,而且我們也作出立即的處置。 顏委員寬恒:所以院長針對此一不周延做法會檢討? 毛院長治國:是。 顏委員寬恒:院長,新北市發生八仙塵爆至今將近4個月,對於那467位輕重傷者、12位死者的家屬所遭受的痛苦,我們都感同身受、深感不捨,台灣社會各界也發揮愛心,踴躍捐款,中央跟地方政府亦很積極處理,現在傷者每位可以獲得6.5萬到650萬的醫療或照顧金,往生者也可以得到825萬撫慰金,對於後續的治療、照顧,政府一定要積極,不能懈怠。 最近發生的登革熱疫情肆虐,有向全國蔓延的趨勢,到昨天為止有兩萬六千多名病例,其中122人死亡,還有43人在加護病房治療當中。雖然它是屬於法定傳染病,但是相較於八仙塵爆,似乎沒有看到中央政府積極投入,尤其是對於染重病和死亡民眾的補助,是否要發給重症者醫療補助金或撫慰金?請問院長看法如何? 毛院長治國:目前政府正在幫忙台南市政府控制登革熱疫情,事實上從9月15日中央政府成立應變中心之後,我們採取高強度的孳生源清理等,台南市原來每天病例高達七百多人,我們在一個月之內讓其降到200人以下,即一百多人,整個疫情大體上已大幅趨緩,我們希望在最近的未來能將整個局面作最好的控制。我們認為疫情部分,台南市基本上已掌控到相當的程度,不過,高雄方面的疫情還在上升,目前每天病例從一百多上升到兩百多,這部分我們會持續關注,並做必要的協助。對於已經感染的這些人,衛福部的重點是在醫療上儘量給予最好的治療,事實上,治療後出院的量非常大,住在加護病房的,相對來講,年齡較大,本身的免疫力較差,但我們仍然會全力加以照顧。 顏委員寬恒:不管這事件發生在哪個縣市,衛福部都應該採取像當初處理八仙塵爆的積極態度,讓地方民眾能感受到中央的專注投入。 接下來要問院長的是,我們常說中華民國萬萬「稅」,然此「稅」非歲月的「歲」,而是稅金的「稅」,我當然不否定有所得必有所課稅,以及稅負公平原則的精神,但是我不能同意用各種名目強收人民的血汗錢,也就是重複課稅。針對購買上市櫃股票的證交稅、證所稅、補充保費部分,現在金管會、財政部正在研擬各種減免方案,立法院也全力在推動修法,所以我就不再贅述,但就重複課稅部分有沒有違反有所得才有課稅的原則? 毛院長治國:有所得必須要課稅,這是稅政上最基本的原則。就剛剛委員提到的這幾個案子,屬於證所稅部分現在有個案子在立法院這邊,我們希望大家支持,讓其通過;另外,補充保費部分,我們認為補充保費整個比率不應輕易更動,因為健保的整個成本每年都3%、5%的成長,如果這部分更動,將來健保費會不夠,但是對於補充保費裏面的一些門檻,我們最近也作了一些調整,我們認為這能反映出負擔能力的高低,所以對負擔能力相對低的部分,我們將門檻拉高,這也是為了反映事實上的需要。 顏委員寬恒:院長,如果因為填息而被扣補充健保費的話,還說得過去,因為你還有賺錢。但如果虧了錢還要多繳補充保費,這樣合理嗎? 毛院長治國:我認為把門檻拉高以後,對於這種的衝擊應可大幅度減輕。 顏委員寬恒:我們再來看另外一個例子,民眾在買車時已經被課過稅了,買車之後也需要加油,但燃料費和空污費的性質又相同,等於說我們買一部車子除了要繳牌照稅、燃料費之外,現在還有一筆空污費。本席以為,燃料費應該要隨油徵收,如此方符合公平正義、使用者付費的精神。院長對此的看法是如何? 毛院長治國:從學理上而言,燃料費隨油徵收是將來要走的一個趨勢,目前採隨車徵收主要是從稽徵成本比較低的一個作法來考量,如果要實施隨油徵收,我們認為其時機應該是在目前研擬中的能源稅實施後,才把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也讓它可以符合學理,部會之間在討論這部分時,大家是有這樣的看法。否則我們可能就要做兩次的修正,在行政成本上相對是太高。 顏委員寬恒:院長你介意的是行政成本,但民眾感受到和在意的是自己不斷地、重複被課稅,所以,你要如何讓百姓可以感受到政府的用心?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空污稅和燃料稅收稅的基礎是不同的,所以,把燃料稅和空污稅說是一種重複課稅,說法上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我們認為其學理及收稅理論基礎是不一樣的。 顏委員寬恒:如果能夠落實到隨油徵收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要加緊腳步來落實這件事? 毛院長治國:是。 顏委員寬恒:再請教院長,這幾年我們的基層員警自願退休的人數急速增多,97年八百多人,99年1,630人,去年更高達2,383人,而且平均退休年齡也下降到51歲,現在全國各縣市警力不足額近8,000人,已嚴重衝擊到整體的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毛院長治國:這部分我請陳部長來答復。 陳部長威仁:有關警察人力不足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加強考選,目前缺額大概是占了12%,人數約八、九千人。現在在調度上是先就比較急迫的地區優先補足,今年在警專招生及特考方面也都有增加名額。 黃人事長富源:跟委員報告,人事總處對於員警缺額的問題非常密切地在注意,我們希望逐年補足,到目前為止它並不是真正的缺人,而是有缺無人,但是訓不及用,此與我們的人力預測模型有關,我們現在建立了一個很好的人力預測模型,其誤差率只有5%而已,所以這個狀況可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獲得某一部分的解決。 顏委員寬恒:本席對你的說法很有意見,你說有缺無人、訓不及用,在目前離職率、退休率如此之高的時刻,你讓這些經驗豐富、資深的基層員警提早退休,後面新進的人力在業務上該如何銜接?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針對現在員警退休的部分,我們也請…… 顏委員寬恒:抱歉,因為時間有限,我先打斷部長的答復。這些員警要提早退休的原因有很多,大部分是因為過勞、沒有尊嚴及榮譽感,加上現在的民粹主義盛行、長官不支持、年金改革等,都是員警倦勤及早退的原因,因此本席認為要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工作的危險性、增加其應有的福利方為正道。此外,我們國家訂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明定如果違反該條例就會有罰鍰,在罰鍰的分配及使用上也訂有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依照這個辦法,我們警政署每年大概可以分到1%,114億的話約分配到1億2,000萬,但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資料,我們內政部警政署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都沒有提出申請,也沒有提供撥款的帳號,因此這些錢最後都繳交國庫。現在員警的執勤裝備不足、福利不佳,我們應該要替他們爭取,但是我看了這些錢,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應該拿也必須要拿,但警政署是否不顧自身的權益,連這些基層員警的辛苦也都罔顧?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這項罰鍰的收入一年大概是26億元,除了警政署可以分到1%以外,其實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分配到7%,總共一年約可分配到一億一千多萬元,但事實上,我們編列的交通執法經費就有2億8,000萬元,換言之,我們從中央統籌款稅課收入分到2億8,000萬元,根據主計總處的說法,他們給的這筆錢已經超過我們能分配的錢,所以,並不是我們沒有去爭取分配。 顏委員寬恒:其實本席還有很多話要說,但時間上恐怕來不及了,總之,本席希望能夠把分配到的這一億多元成立一個專門改善員警福利的基金,例如:全國警用汽車全額保險費、警員的人身意外險、醫療費、因公傷殘後續醫療補助費用、降低警察人員健保公費補助的年齡,對於以上的福利,院長能否贊成?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包括委員剛才所講的車輛保險費或其他費用,我們在預算裡都有編列,假如將來有不足之處,我們會再向行政院爭取更多經費,謝謝委員對警察的關心。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孔委員文吉:(11時19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是本屆本席最後一次的總質詢,因此準備了很多看板,第一個看板是要肯定毛院長,本席肯定行政院針對我們原住民族語老師鐘點費做了調升,雖然只有40塊錢,但這個對我們原住民在學校教族語的老師是一大幫助, 因為我們全國有891位族語老師,雖然只增加40元,大概只能買5顆茶葉蛋,可是每位老師一週在學校的授課時數平均是18個小時,一個月就是72小時,國小從320元調升為360元,國中從360元變成400元,而一週最多是20個小時,一個月最多80小時,如果是在學校教的話,一個月就可以領鐘點費3萬2,000元,這對我們原住民的族語老師來講,就可以把此當成正業,不是副業,也可以養家。這40元我爭取了很久,在教育委員會從去年爭取到現在,在此謝謝毛院長、人事總處的人事長,還有主計長都大力幫忙。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21分)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應該做的,因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把原住民語當成瀕臨危險的語言,我想我們應該來保護它。 孔委員文吉:雖然這是小小的事情,891位老師總經費大概是1,700萬,但卻可以穩定這891位老師的家庭,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原住民的族語要優先調升?因為原住民的族語跟閩南語、客家話不一樣,它的地位不平等,我們只有少數人在講少數的弱勢語言,還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定為瀕臨危險的語言,所以更應該要保護。行政院對於一些福利政策、對於弱勢族群,一定要有這種差別待遇,因為有文化差異,所以必須要有差別待遇,尤其是弱勢族群要優先,要有這種想法。這1,700萬是一個很大的強心劑,對原住民是一個很大的鼓勵,要保存我們原住民的語言,憲法跟原住民族基本法都有這樣講。 接下來要談原住民族自治最後一哩路,我實在是感到非常地洩氣,這一屆4年以來,本席是最極力推動原住民自治。在這一屆剛開始,原住民族自治法它換了一個面貌,就是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從83條變成現在的29條。我們爭了很久,原民會的林江義主委也很積極在推動這個,還到全國各地找鄉鎮長、找部落領袖說明並說服大家,說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是大家想要爭取的,也就是「先求有,再求好」。但是很可惜的是,民進黨跟台聯意識形態掛帥,配合這些外圍團體,跟他們咬耳朵,說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不能過,因為這是欺騙原住民,是沒有土地、沒有財政的自治。可是我們已經努力了十幾年,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已經送到立法院4次,因為屆期不續審,總共有4次,這一次萬一沒通過,再算進來的話,就是第5次屆期不續審。 說實在的,民進黨可能也不想幫馬總統背書,馬總統的原住民政策白皮書,是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而他們並不想幫馬總統背書,因為總統跟立委的選舉又快到了,最後一個會期又更難通過。因此,我在此要特別表示強烈的譴責、強烈的抗議,為什麼朝野黨團對於原住民最需要的法案,到最後都是阻礙我們原住民的這些權利?孔文吉在此要表示嚴重的抗議。這些口口聲聲講要照顧原住民的人,他們的心裡面真的有原住民嗎?關於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我在歷次的國是論壇講了多少次,也拜託朝野黨團能夠支持,但可惜的是,現在朝野黨團都是以政黨為考量、選舉利益為考量,他們有把原住民擺在這裡嗎?所以我在此要強烈譴責、強烈抗議,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沒有辦法通過,這個要問民進黨、問台聯他們心中到底有沒有原住民?「先求有,再求好」已經是我們全國原住民大概七、八成以上的想法,大家摸著良心講,要推動像美國、加拿大或中國大陸的那種自治,在台灣行得通嗎?將來民進黨要推動的話,在台灣行得通嗎?花蓮縣、台東縣可以成立自治區嗎?因此,孔文吉在此表示嚴正的抗議,我覺得蔡英文現在就應該道歉,不必要等到當總統才道歉。他說他當總統之後第一個要做的動作,是要跟全國的原住民道歉,但我覺得他現在就要為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沒有辦法支持這個原住民自治法,而嚴正的道歉。 另外,除了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還有一個是原住民族禁伐補償條例,行政院都已經支持了,準備一年編列16億來幫忙,這也是國民黨團立法委員的版本,為什麼每次到最後,原住民要的反對黨都不給?他們要我們配合服貿、兩岸貿易協議、貨貿或要配合ECFA,我們國民黨團的原住民立法委員哪一個有拒絕?我們現在只要求他們通過一個我們所需要的法案,也沒多少錢,就像我剛才講的那1,700萬族語鐘點費一樣。說實在的,這是我本屆最後一次的總質詢,我希望把心裡的話講出來。 接下來我想請教毛院長跟主委,原民會的預算有將近70億,前天內政委員會已經一讀通過,我也要恭喜林主委,這次你們的凍結案跟刪除案比較少,比往年好多了。但是我對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有點失望,這是全國原住民鄉鎮最需要的經費,因為山地鄉的這些道路、吊橋,並沒有別的部會認養,只有原民會在認養,全國原住民山地鄉的吊橋,只有靠原民會的這個經費。這個經費的推動是4年22億,可是明年度的經費只編了4億9,000萬,照理來講,這個計畫明年度應該編列5.83億,這樣就可以說是少了1億。所以當時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我就跟主委講這是原住民鄉鎮排名第一要的預算,因為只要道路、橋梁破了,就只有找這個經費。而這個經費明年度少了1億,以後要怎麼面對全國原住民鄉鎮這些破舊的道路跟橋梁? 林主任委員江義:跟委員報告,非常謝謝委員對原住民地區道路改善計畫的關心,因為這個計畫是103年度至106年度的4年計畫,當時總預算規模是22億1,000萬元,103及104兩年已經分配掉了12億2,000萬,換句話說,剩下的最後2年只有剩餘9億8,000萬,所以明年我們只編列4億9,000萬。當然4億9,000萬絕對是不夠,不過既然委員這麼關心,我們非常願意…… 孔委員文吉:毛院長,原住民鄉鎮的問題就是道路跟橋梁,你看我們南投縣仁愛鄉的吊橋、高雄市桃源區的吊橋,那些橋破了現在都沒錢修耶!還要列優先順序,一個鄉能夠分配到一座橋就不錯了,可是每個鄉都有十幾座吊橋要修,而別的部會譬如交通部也不管這部分,水保局和河川局也都不做橋,要吊橋的經費只能找原民會,但原民會的經費都從這裡來,請問以後我們該怎麼辦? 毛院長治國:剛剛林主委已說明了,屬於這部分的道路經費,一定是跨年而且是滾動的,所以之前已編了12億元,後續還會再編列9億元,這9億元原來是預計在未來2年用的,我們在105年已經編了,希望將來106年還能繼續編,如此便能把原來預計…… 孔委員文吉:問題是經費不夠,而不是沒編,已編了4億9,000萬元。當然,討論時好像只凍結了500萬元而已,因為本席說,這是我們原住民的保命錢,現在錢不夠怎麼辦? 毛院長治國:這些原鄉道路的建設一定是永遠而一路滾動的,所以若單看某一年的預算就說這樣的經費距離我需要的還差多少,但這是永遠有差的。我認為這部分一定要一路滾下去才行。 孔委員文吉:本席建議毛院長,我希望針對原住民族的基礎建設工程,包括道路橋梁的部分能有一個專案計畫,而不要占用原民會的預算。我之前也講過了,因為我們原住民鄉鎮不是颱風就是土石流,行政院是不是應該多花一點經費,多關心我們原住民地區?道路橋梁,包括南橫公路和中橫公路有通嗎?也沒通呀! 毛院長治國:南橫、中橫有地質條件的問題,問題是非常複雜的。將來如果要做的話,就是由公路總局去做,對於委員提到的原鄉道路,一定要長年持續去做,有些受到災害毀損的部分,一定要想辦法用災害的專案預算去做。至於委員剛剛提到能不能專門針對這些原鄉的道路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跨年計畫,我們會馬上研議,這樣可以嗎? 孔委員文吉:當然我是希望我們國民黨能繼續執政,如果明年換黨執政,我希望院長能留下漂亮的身影幫原住民解決這些問題。像道路基礎建設的問題,行政院是不是可以想個辦法,畢竟我們確實落後很多,我們在交通上要花很長的時間,不管是中橫公路還是南橫公路,到現在為止都還沒通。你是不是可以要求一下,讓南橫公路在你卸任之前全部貫通?南橫公路的貫通從去年4月、7月、11月一直到今年都還沒有貫通,一直在跳票。 毛院長治國:中橫台8線與南橫台20線,本身都有地質不夠穩定的問題,南橫的問題我太清楚了,我在擔任交通部部長時候,連續修了大概3次,投入多少億元,可是一場颱風就讓我們前功盡棄了。後來經我們仔細評估之後認為,在地質不穩定的情況下,目前大概只能用搶通的方式維持暢通,所以可能還要等一段時間,待地質穩定後,才能真正規劃永久性的道路。 孔委員文吉:不是這樣,你現在就做一個專案計畫嘛!過去我都在講,我們要學習把原住民地區當成災區,甚至是當成戰區。馬歇爾計畫以前就一直在講,後來又有所謂的4年500億,馬總統的4年500億是容納各部會的錢來做的。當然,這次的莫拉克風災,我們也花了不少特別預算在這上面,但未來要有長期性的計畫,因為我們的吊橋都沒人在管,只有原民會的錢而已。院長是不是可以在卸任前,幫我們訂一個原住民重建吊橋的計畫? 毛院長治國:我們來規劃。 孔委員文吉:不然,你們就將這部分的預算增加,不要只有4億9,000萬元好嗎?謝謝。 主席:楊委員應雄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請周委員倪安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周委員倪安:(11時36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好,這是本席在第8屆最後一個會期對行政院的施政總質詢。我們都知道國家的大政方針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明年1月31日本席的任期就屆滿了,但有一件國家警察暴力打傷國會女立委的案件從此石沈大海。我想這是在中華民國治安以及民主法治史上,在馬政府執政時期,寫下最暗淡也最黑暗的一頁,也是馬政府沒有真相的最大恥辱,更是本席一輩子難忘的痛,連個正式的道歉都沒有。請問院長從小到大有沒有被人打傷到住院的經驗? 主席:請行政院毛院長答復。 毛院長治國:(11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周委員倪安:這是本席被打成重傷住院一個星期的圖片,本席從來沒有談過我受傷之後的感受,現在講,也成了歷史的紀錄。本席從小到大就是讀書和工作,非常地簡單而單純,沒有被暴力傷害的經驗。過去對於雄糾糾氣昂昂的軍人與警察總是感到非常敬佩,因為他們會保護我們的治安與人民,所以我也給予肯定與支持。但是從去年「三二四」的事件之後,本席對於極少數的惡警會有害怕之感,剛才院長有沒有回答從小被打過的經驗?院長有嗎? 毛院長治國:我已經回答了。 周委員倪安:你有被打傷到住院的經驗嗎? 毛院長治國:我已經回答了。 周委員倪安:有沒有被打過? 毛院長治國:我說沒有。 周委員倪安:只有被打過的人才知道何謂「身心俱疲」。警察打女人,院長,你有什麼感覺與感想?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 周委員倪安:我在問院長,部長請稍等。 毛院長治國:委員在好幾次質詢的時候都有提及這個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我已再三交代內政部查明,一旦查明屬實,定會追究責任,絕不護短。 周委員倪安:所以到現在為止,都還是懸案嗎?院長,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本席穿著明顯標識的背心,上面寫著立法委員,即使我是在野黨而非執政的國民黨的委員,仍被持有公權力的警察毆打。在上會期的3月31日,相信院長也記得,我在質詢的時候有詢問你,是不是要啟動行政調查,你對此有承諾。本席於是在次日發文給院長親收,然而如今已過了半年多,都沒有任何消息,打我的員警還在逍遙。我要說的是99.999%的警察都是好警察,但是打我的警察以及當時毆打許多學生的警察,這些警察我們可以稱之為惡警,這些惡警造成在野黨的國會女議員受傷倒地,這是不正常國家造成的不正常現象。院長知道其實你沒有資格在此接受本席的質詢嗎? 毛院長治國:委員質詢後,我就立即交代內政部要再查,這個部分請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周委員不只一次提到這個問題,院長接受質詢後,也交代我們要查,但是我們反覆調閱相關的蒐證錄影帶,發現委員當時攀附於某個學生背後,被帶進員警的空間,至於後來如何受傷,是否有員警施暴,我們一直找不到資料。 周委員倪安:部長,你們今年3月19日函文本席的公文提到,3月24日凌晨本席遭員警拉進警察隊伍當中,但檢視錄影畫面、訪查在場員警等,未能確認是何原因及何人造成本席受傷。 陳部長威仁:沒錯。 周委員倪安:請問部長,本席被拉到警察隊伍中是事實,這個隊伍由誰帶隊,你們卻查不出?這不是包庇? 陳部長威仁:首先,委員是攀附在某個學生背後,警察抬離這個學生時,委員一起被帶進隊伍中;其次,您也提出我們的所有蒐證包括媒體錄影帶,都查不出是何原因造成委員受傷。 周委員倪安:本席在哪個區塊受傷,那個區塊難道有所有警察嗎?你一定調得到資料嘛!對不對?你們不查,不願意查,寧可將之成為懸案處理。 陳部長威仁:我們有調查,且委員也向檢察官提起自訴。 周委員倪安:院長,這就是包庇!你要包庇幾個打人的惡警,才能保住你的位子?本席剛才問得很清楚,我是國會議員,如果國會議員被警察毆打,院長都不能出面處理,也處理不了,交代不下去,部長不聽你的,警政署署長不聽部長的,大家都不聽,我們認為這是騙子在治國。 陳部長威仁:我們很重視這個問題,對委員的受傷也表示非常遺憾,更數度向委員致意。 周委員倪安:本席剛才說過,你們連正式道歉都沒有,而是躲在小房間道歉。你們連正式向人民、向本席道歉都沒有,本席至今傷痕累累。 部長有被人打過嗎?你知道倒在地上還被踹的感覺嗎?誰踹我?查不出。關於那個區塊,你們查不出。你們說要啟動行政調查,但就是查不出。你們又說司法已在調查。過去你們就是用委員已提出司法訴訟這個理由。然而司法和行政是兩條不同的路,這個我們都知道。你乾脆說要包庇多少惡警,才能保住現在的位子。院長很清楚司法自訴主體和行政調查主體是不同的。你們要讓這個案件成為懸案,它就會成為懸案,但就是馬政府留下的一個最大最大恥辱,警察用公權力毆打在野黨的國會女議員,警察打女人,會留下如此的惡夢。 本席不知被誰打傷,也沒有被打死,但是本席住在永和,不知喝了幾十年的毒水。最近根據新北市政府水利局調查的境內自來水輸送使用鉛管分布,這都在永和、中和、新店及三重。其實問政不分黨派,我們都是站在人民立場問政。早期在國民黨統治時代,永和、中和、新店這些地區是國民黨的大本營,但是沒有想到,我們從小到大都在喝鉛水,住在這裡的居民,是不是被國民黨「用之如寶,棄之如蔽屣」?請問院長,什麼時候我們永和地區可以汰換自來水鉛管? 毛院長治國:跟委員報告,最近我們注意到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所以已經要求自來水公司即刻推動汰換管線的工作。 周委員倪安:何時?何時可以全部汰換完畢? 毛院長治國:我要他們馬上提出計畫。 周委員倪安:計畫什麼時候會做好? 毛院長治國:我要他們儘快把計畫做好,我們在今年之內一定會啟動這個工作,因為這個…… 周委員倪安:今年之前就會開始汰換了嗎? 毛院長治國:我們會啟動這個工作。 周委員倪安:今年之前?12月31日之前? 毛院長治國:對!我們會啟動這個工作。 周委員倪安:相關進度請你讓本席知道。 毛院長治國:好。 周委員倪安:今天早上本席在新北市永和服務處的招牌遭人破壞,選舉已經進入暴力階段,除了暴力還有賄選,院長,你有什麼辦法來淨化這次選舉,也保護我們候選人的人身安全,讓選舉能夠平安順利的產生新的立法委員及新的總統、副總統? 陳部長威仁:委員服務處被砸,這部分我們一定會要求新北市警察局全力偵辦,把肇事份子找出來,因為選舉就是要公平,我們一定會維持一個乾淨、沒有暴力、和平的選舉。 毛院長治國:事實上我們為了因應明年初的選舉,已經跨部會成立一個維護選舉安全、沒有賄賂的機制,我們已經啟動這樣的機制。 周委員倪安:我們都知道不要有這些現象,但政府是否全員動起來了? 毛院長治國:我們已經啟動這個機制。 周委員倪安:好,謝謝。另外請教院長,你有看過「灣生回家」這本書或紀錄片嗎? 毛院長治國:我知道這個報導。 周委員倪安:你知道「灣生」是什麼嗎? 陳部長威仁:在台灣出生的日本人。 周委員倪安:是1895年到1945年在台灣出生的日本人,院長,你知道這類人大概有多少嗎? 毛院長治國:請委員指教。 周委員倪安:戰後日籍人士大概48萬人,其中18萬是軍人,20萬是日僑,在中國國民黨到達台灣之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還留用了3萬人,這是台灣的歷史。院長知道這些灣生在離開台灣時,帶走什麼嗎? 毛院長治國:委員的問題是? 周委員倪安:他們回日本時帶走什麼?就是他們都是在這裡出生,後來回到日本本土,請問他們帶走了什麼?院長知道嗎? 毛院長治國:請委員指教。 周委員倪安:他們一個人只能帶走現金1,000元,以及簡單的行李,剩下就是身上穿的衣服及簡單的小毛巾。你知道他們本來在這裡的財產後來變成什麼嗎?好幾十萬人居住在台灣,後來離開回去日本,他們本來在這裡的房子、車子,屋子裡的櫃子、床等等東西,後來都怎麼了? 毛院長治國:請委員指教。 周委員倪安:你都不知道?比較大宗的當然就是國民黨收走了!雖然說是收公,但卻是收到黨去,而不是收給中華民國政府。因為收到中國國民黨,所以中國國民黨變得好有錢,好多地產、房產…… 毛院長治國:我想有很多情形,像我所知道的,以前我也待過交通部,其中有很多郵電員工,那些是轉給電信協會、郵政協會,基本上是以那樣的方式接收過來,那個跟黨無關。 周委員倪安:我想國民黨黨產很大的來源之一就是灣生留下來的許多資產。大家都知道,灣生現在有些人過得並不好,但是這是臺灣的歷史,臺灣的歷史從頭到尾,從原住民在這裡生活著,然後是荷蘭時代,之後有各種不同國家來到這裡殖民臺灣,包括後來的中國國民黨整個政府、人民,臺灣居民基本上只能選擇接受,雖然我們有很多抗爭,但也只能接受。國民黨的教育是讓我們失去臺灣的歷史、淡化臺灣的歷史,而去記憶中國的歷史,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看我們現在看的這些東西,包括圓山的神社,現在變成圓山的範圍。 本席要說的是,今年發生了這麼重要的反課綱事件,為什麼這些十五、六歲的孩子們站出來反課綱?因為他們想讀到臺灣的歷史,灣生就是臺灣歷史的一部分。中國人到達臺灣也有他的歷史,那也是臺灣歷史的一部分,院長你同意我說的嗎? 毛院長治國:臺灣的歷史有400年,400年的每個段落都應該要記錄。 周委員倪安:臺灣的歷史不只400年。 毛院長治國:有史可考的部分啦! 周委員倪安:不只啊!你去臺東看看,可能是幾萬年啊! 毛院長治國:若是講到更早的、考古的,很抱歉,我要修正一下。 周委員倪安:不是有史可考,而是你有沒有把它當作史啊! 毛院長治國:我修正一下,目前考古有證據的可能也有七、八千年。 周委員倪安:是超過一萬年!最近臺中不是又挖到了嗎?院長,臺灣的歷史很豐富而且很久,400年是指漢人來到這裡開始用漢字把它記錄下來,原住民的歷史更久、更長啊! 毛院長治國:我修正我的說法。 周委員倪安:他們本來有他們的語言,只是後來被國民黨破壞了,你有沒有去南投山上看過,老一輩的賽德克族耆老會講賽德克語,也會講日本話,因為他們被殖民,但是現在的賽德克人只會講北京話、普通話,他忘記他的母語耶!臺灣在不斷被殖民的過程中失去非常多,我們也知道在反課綱的活動當中,這些孩子要的就是要學到臺灣這塊土地上的歷史,這會很難嗎?我們的課本為什麼一定要叫我們去背那麼多中國的歷史?很多可能是假的歷史。 主席:周委員的時間已經到了。 周委員倪安:院長,現在是你任期的尾聲,你可不可以突破以往的窠臼,走出自信磊落的新思維和新作為?讓在這塊土地上的臺灣孩子可以學到自己真正的歷史,不管它是好的或是不好的,不管是被殖民的、被殺的,還是勇敢站出來、挺身而出的,不管是好的、壞的,都是我們的歷史,國民黨、執政黨沒有資格去抹煞真正的台灣歷史,這樣子你可以了解嗎?我告訴你,反課綱的孩子們就是要這樣而已。 主席:周委員,後面質詢的薛委員已經在等了。 周委員倪安:院長,你沒有回答我!你可以做到嗎? 毛院長治國: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薛委員凌質詢,詢答時間為15分鐘。 薛委員凌:(11時54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教陳部長,上面這張圖你應該很熟悉吧?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11時55分)主席、各位委員。是,那是我去參加一個就職典禮。 薛委員凌:非常熟悉吧? 陳部長威仁:是。 薛委員凌:看了這張圖,你有何感想? 陳部長威仁:就是一個很莊嚴的宣誓就職典禮。 薛委員凌:朱立倫那天宣誓時說他會做好、做滿,你應該有聽到吧?後來你致詞時還說,未來4年他可以帶領新北市,貼近民意、貼近人民,進而展現輝煌的成果,從這樣的致詞來看,你認為朱立倫會好好的照顧新北市市民,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 薛委員凌:然而今天朱立倫說他要去選總統,你看了這張圖之後,會不會感到很失望? 陳部長威仁:每個人在人生的規劃上有不同階段的任務…… 薛委員凌:他的作為會不會讓你非常失望?畢竟你那時的致詞是非常的有力道。 陳部長威仁:每位監誓的人大概都會跟我說一樣的話。 薛委員凌:好,那時你期許他的新市政,現在應該還記得吧?那時你說了什麼? 陳部長威仁:全部的文字我不太記得了,大概就是恭賀他並期許他能在未來的任期中做好。 薛委員凌:那時你對他的背書現在已經跳票了,你要怎麼辦? 陳部長威仁:方才我就已提到,每個人在不同階段會擔負不同的責任,而朱市長受到國民黨的托付,希望他能夠帶領國民黨…… 薛委員凌:好,謝謝你。 院長,身為台灣的勞工或是任何一家公司行號的員工,如果要請假3個月,請問這家公司行號的老闆會答應嗎? 毛院長治國:即使是民選的公職人員,因為有選舉而依法請假,我想所在多有,各個政黨都有,就我而言,就是依法行政,若要請假,就依法請假。 薛委員凌:請問朱立倫的老闆是哪一位?應該是新北市市民,他們會接受嗎?怎麼會半途落跑呢?這該怎麼辦?其實院長這麼說是相當不負責任的。 毛院長治國:公職人員在其任期之內參選的情況是所在多有,不僅國內有,國外也有,可說是國內及國際的慣例。 薛委員凌:院長的意思是說,他這樣的作為是對的? 毛院長治國:只要是依法…… 薛委員凌:他這樣的作為是應該的?就是要背棄新北市市民了? 毛院長治國:我沒有說應該不應該,我們的態度就是依法辦理,而且這樣的慣例所在多有,我們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 薛委員凌:「一致」表示是可以的? 陳部長威仁:其實過去在其他的縣市首長或是立法委員選舉也有同樣的情況。 薛委員凌:陳部長,你身為第一大部的首長,現在我們來談一下治安的問題,最近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於犯罪熱點、犯罪地圖等都已經著手上路,而不是只有將相關資訊公布而已,你身為內政部部長,而柯文哲已經做了婦幼問題、住家竊盜問題,這些問題都已經上路,中央內政部對全台灣這部分的犯罪熱點,有何看法?是否也想要跟著做?還是有做什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我們台灣無論是一般刑案或重大刑案的發生數都在下降,而且破獲率也一再提高,所以整體的治安狀況是不錯的,世界各主要國家的評比也都認為台灣的治安不錯。 薛委員凌:部長是在講大話。 陳部長威仁:事實的確如此。 薛委員凌:本席這裡有份來自警政署的犯罪統計資料,一個年度的犯罪資料高達三十幾萬件,你還說這樣的治安情況算是好? 陳部長威仁:對,但是你方才所說的是包含大小犯罪的統計,不過我們的破獲率非常高。 薛委員凌:犯罪熱點的地圖柯文哲市長已經在做了,所以請院長答復本席要不要做?哪個時間點、哪個時候要上路實施?請院長指示一下,畢竟人民有居住安全的權利。 毛院長治國:現在資訊科技非常發達,像這類資料的呈現,技術上都不是難處。 薛委員凌:既然沒有問題,那麼哪時候上路?美國在1990年就已經做了,甚至每個人民都可以從App看到,人家已經做了二、三十年,我們台灣哪個時候上路?院長必須作出裁示,看哪個時候可以開始做? 毛院長治國:這部分還是請陳部長來說明。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各縣市把犯罪重點資訊透過熱點公布的作法,站在內政部的立場,我們是樂觀其成。 薛委員凌:你們沒有意見? 陳部長威仁:沒有意見。 薛委員凌:時程需要多久? 陳部長威仁: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斟酌,我們樂觀其成。 薛委員凌:那總是要有個期程的要求吧? 陳部長威仁:因為有些縣市…… 薛委員凌:縱然尊重各縣市,但是中央也必須要求他們,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是。 薛委員凌:我們都知道台灣的性侵案件相當多,你對這點的看法如何?請問,每年的性侵案件有多少? 陳部長威仁:很抱歉,詳細的數據,現場我無法提供。 薛委員凌:你這麼不關心人民?你現在手上沒有性侵案件的資料嗎? 陳部長威仁:對,我現在手上沒有這份資料。 薛委員凌:現場官員有沒有性侵案件的相關資料? 陳部長威仁:是否容我會後再提供資料給您? 薛委員凌:既然你不知道,那本席來告訴你,每年的性侵案件超過七、八千件,從本席提供的powerpoint資料可以看到如果一個小孩子受到性侵,絕對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家庭的問題,因為台灣性侵案件有再犯率的問題,你知道再犯率有多少%嗎? 陳部長威仁:我知道性侵案件的再犯率滿高的。 薛委員凌:那你們要如何處理?對於其中的累犯你們如何處理? 陳部長威仁:對於累犯部分,我們會根據衛福部評估其再犯的可能性,在其服完應服的刑期之後,給予一個星期一到兩次、兩週一次或一個月一次等不同頻率的訪視,持續追蹤到其完全矯正之後才放鬆。 薛委員凌:院長,本席要拜託你,關於性侵熱點的問題,我們是否再公布一下?因為台北市已經在做了,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各縣市公布性侵案件的地點、性侵犯較多、性侵案件發生頻率較高的地區,能否公布一下?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這個大概不方便,也沒有這樣的資料,因為人是動態的,我們去講說…… 薛委員凌:不方便?這樣等於是在保護性侵犯!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的,因為發生地點可能是在住家或其他場所,但不是因為地點的關係而產生犯罪,重點是這個人,而不是地點。 薛委員凌:你說不能,但臺北能中央卻不能? 陳部長威仁:委員說的是地點,性犯罪主要是人的問題,而不是地點的問題。 薛委員凌:我知道你所說的,只要是人就是動態的,這個我清楚,但頻率較常發生的地點總應該可以公布給民眾做為參考,難道臺北可以而中央不能嗎? 陳部長威仁:邏輯上來講…… 薛委員凌:柯市長是怎麼做到的?他說要公布性侵熱點啊!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這個有不同的聲音…… 薛委員凌:他已經要上路開始做了啊! 陳部長威仁:對於這個,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某個地區住了一個人會有性犯罪,並不代表這個地區容易產生性犯罪行為。 薛委員凌:因為有再犯率的問題,當然如果你考慮到他的人權,那我沒辦法,但我覺得你應該要考慮其他受害者的家庭及大眾的心聲,人民應該要有免於恐懼的居住自由。 陳部長威仁:是,我們瞭解,我們的想法也跟委員一樣,所以對於惡性重大者都聲請羈押。 薛委員凌:剛才你也承認再犯率很高,所以這就一定要去做,為什麼你們卻不做呢? 陳部長威仁:有關再犯率的部分,我們就一直訪查…… 薛委員凌:既然你剛才說過再犯率很高,對於這個就應該要盡速來完成啊!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加強對性犯罪者出獄後行蹤的掌握。 薛委員凌:部長,你對於環保重視嗎? 陳部長威仁:當然重視。 薛委員凌:但是預算書中有關各部會出版品的清單顯示,內政部的印刷品每年高達110多項,你喜歡看書嗎? 陳部長威仁:我喜歡看書,但是…… 薛委員凌:內政部每年有113個品項的印刷品,請問這113項的書你都看過了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來檢討…… 薛委員凌:請問你都看過了沒有? 陳部長威仁:我當然不可能全部都看過。 薛委員凌:但你喜歡看書嘛,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是。 薛委員凌:你知道你們的印刷品花費了多少錢?你知道因此而砍了多少樹嗎? 陳部長威仁:請指教。 薛委員凌:從印刷品的品項看來,你們真的是荒腔走板,內政部的印刷費高達幾千萬,但印製的東西是什麼?印製的是全國姓名統計分析、國民生活狀況、公地撥用等林林總總,荒腔走板花費幾千萬的公帑去印了110多種品項的印刷品,政府現在不是在推動電子化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去檢討,但是有些出版品…… 薛委員凌:部長,你是為了消耗預算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們會檢討如何減少紙本的印刷,謝謝委員的指教,但是有些是不得不印刷的,我們也會儘量減少份量。 薛委員凌:全國姓名統計有需要印刷嗎? 陳部長威仁:像國家公園的很多報告、畫冊對於宣導是有幫助的。 薛委員凌:部長,你上任一年多了,是嗎? 陳部長威仁:對,1年7個月。 薛委員凌:你上任時有提出政策吧? 陳部長威仁:是。 薛委員凌:你的政策是富麗農村,是嗎? 陳部長威仁:對,我們是以均衡城鄉發展方案…… 薛委員凌:你的富麗農村政策編列了110億,現在進行到哪個程度了? 陳部長威仁:不是編列110億…… 薛委員凌:你分4期編列預算,共要消耗110億的富麗農村政策,這個計畫目前做得如何? 陳部長威仁:委員,您誤解了,我們沒有編列預算,這個…… 薛委員凌:我不會誤解! 陳部長威仁:內政部利用中央各部會總共有84個計畫,透過整體規劃之後,由各縣市政府提出競爭型的計畫,將各部會原有的計畫包裝起來,成為它未來4年內的整個計畫。 薛委員凌:我看了你的預算,你說我誤會你,這是你的政策,你的政策推出之後當然要有實際的成效。 陳部長威仁:我不需要花內政部的錢就可以做。 薛委員凌:那當然啦!主計處講得非常清楚,農人的收入比例不一樣嘛!你認為這個政策是對的嗎?是好的嗎? 陳部長威仁:是,這是對的,因為我們希望城鄉,尤其是鄉村能夠受到照顧,讓區域的發展能夠往均衡的方向前進。 薛委員凌:假如照你這樣講,鄉村有受到照顧的話,那就是逼年輕人到城市去,而農村則變成停車場,變成蓋農舍、蓋豪宅…… 陳部長威仁:我們就是希望年輕人回到故鄉去發展。 薛委員凌:然後離開故鄉,有的是出去之後根本就沒辦法,因為有農人比例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我想您如果看到屏東的台蕉青年就知道。 薛委員凌:我認為這個政策是不對的,你要好好修正。謝謝。 陳部長威仁:好。 主席:請李委員應元質詢,詢答時間共為15分鐘。 李委員應元:(12時11分)主席、行政院毛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也謝謝毛院長及各位首長可以體諒,讓本席先質詢完畢後再休息。根據媒體報導,貨貿協議即將簽訂,請問是否如此? 主席:請行政院陸委會夏主任委員答復。 夏主任委員立言:(12時12分)主席、各位委員。貨貿協議目前雙方還在溝通當中,我們希望能在年底前完成談判。 李委員應元:主委這次出席夏張會,有沒有就這部分做最後的檢查、會商?你對年底之前簽訂貨貿協議一事有多少自信? 夏主任委員立言:主要負責談判的單位是經濟部國貿局、工業局及農委會,它們在上個月28日曾與對岸進行第11次溝通會議,我們希望儘快進行第12次溝通會議。這一次雙方在廣州會談時只針對原則問題表現各自的決心,我們希望能在年底前完成貨貿的談判。 李委員應元:技術面是由相關部會負責,但因陸委會是兩岸事務的主管部會,最終一定由陸委會負責統整,所以,究竟是否會簽訂貨貿協議,陸委會應該有相當的掌握。目前貴會的期待是在年底之前完成談判,若是如此,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第六條對於協議簽訂過程當中行政部門應採取的作為有相關的規定,即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尚未通過,針對這部分,院長及主委是否也願意事前進行適當的溝通? 夏主任委員立言:我們每一次要跟對方進行業務溝通之前以及回來之後,都由經濟部部長及陸委會的同仁一起向院長及相關黨團報告,同時我也知道經濟部也跟所有業界討論過並作過評估。 李委員應元:好,謝謝。如果陸委會有這樣做,本席表示肯定,但是到目前為止本席並未有此感受,據我瞭解可能有向國會議長報告,但其他方面如果主委都有進行相關的追蹤、溝通,我也予以肯定。 夏主任委員立言:我們每一次都按照行政院版監督條例的精神在做。 李委員應元:很好,非常好,謝謝。請主委先回座。 請問院長是否看到媒體的報導,今天工商時報報導,朱立倫主席在台中造勢時宣告要將大台中變為首都,請問你贊成這個主張嗎? 毛院長治國:對於首都的定義我想是可以討論的。 李委員應元:林佳龍市長曾經有這樣的主張,民進黨過去也曾經有這樣的主張,如果朱主席也有這樣的期許,我們認為可以討論,這可以正面的紓解大台北地區住宅等很多壓力,不過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但是朱主席在那個地方有提到很多的交通建設,院長本身對交通非常內行,因為你長期主管交通業務,像山手線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儘快的核定?此外,台中市的雙港從大里、太平到霧峰之間的捷運,中央是不是能夠補助規劃的經費?另外,台74線,大里和太平相關的匝道建設,中央是不是可以協助?朱主席昨天講到大台中的時候,最主要就是提出交通建設,我想這對台中的發展都是重要有利的建設,院長,你們基於對交通的專業,行政院是不是能夠大力來支持? 毛院長治國:基本上,委員剛剛提到的,我聽起來就是有些案子事實上已經進入到不同的階段,有的是在進行可行性評估,有的是已經在進行工程設計,有的是已經開始實際推動了,像這些我們當然會繼續推動,至於一些新的提案,我會找相關部門來進行研究,好不好? 李委員應元:好,謝謝院長,因為院長對交通太內行了,這整個交通建設是不分黨派的,雖然大家都會造勢,但是本席希望對這個部分能夠積極的來促成它的實現。 另外,蘋果日報有一則報導,院長看到了嗎?有同仁向你們報告相關的資訊嗎? 陳部長威仁:今天署長有向我報告,其實這是我們一位同仁自己擅作主張,因為政府對於查察賄選和維持公平的選舉環境非常重視,這位同仁自己異想天開,他設計了一個表格…… 李委員應元:部長不覺得這非常荒謬嗎? 陳部長威仁:這是很不對的。 李委員應元:真的是非常荒謬,你就讓那個員警來負這個責任嗎?那他的主管呢?因為警察某種程度要做保防的業務,以本席過去20幾年來從事政治的經驗,我知道有的人真的是太熱心了,如果有辦任何群眾的集會或是競選的活動,都會去泡茶,如果是正常情蒐,我們也覺得無所謂,但是這個表上面列出總幹事是誰、執行總幹事是誰、金主是誰,真的是荒唐到極點,今天我們的民主政治是多麼公開的事情,所以部長必須負責任,為什麼以前都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偏偏在新北市發生這種事情?一個員警會積極辦事到這種程度嗎?本席真的很懷疑。部長,請你去查清楚好不好?不要只是說這是某一個員警自己做的,如果沒有一個內部的會議、沒有相關的氛圍,基層的員警會這樣做嗎?幾十年來都不曾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本席認為這個有問題。在新北市發生這種狀況,本席對侯友宜副市長的專業非常尊重,但是他現在代理市長職務,是不是有他過去的老部屬太過積極要邀功所以才做了這麼荒唐的事情?真的是荒唐到極點,部長,本席要拜託你去調查,並將書面報告送給本席,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李委員應元:難道他的上級、派出所主管的分局長都沒有責任嗎? 陳部長威仁:據我們初步了解,這是個人的行為。 李委員應元:但是不能這樣用一句話就搪塞過去。另外,剛才薛凌委員也有提到關於朱立倫市長請假的事情,院長已經有回答了,據本席了解,如果是公告為候選人之後,這是正常的請假,大家都會請假,但是請假天數高達74天,的確有一點異常,我們就這個部分也不必鬥嘴鼓,他今年10月請了30天6個小時、11月是21天、12月是23天,加起來總共是74天又6小時。在民主國家,候選人在職又繼續參選爭取連任,這是沒話講的。今天朱主席會發生問題,是他曾在2012年指責別人,說人家選完以後會去選總統,還在去年說了二十幾次才會造成今天人家用他的話來指責他。這件事情總是一個特例,但總是不合宜,不是正常的。關於這一點,我也不要讓院長為難,黃總長,我知道你們已經就這部分做相關的研究,你請回座。我要問內政部陳部長和院長,新北市有很多問題,市長請假那麼久,良心是否對得起新北市的市民? 今天很多媒體報導,新北市消防局局長在八仙樂園一案涉嫌不當行為,雖然八仙樂園醫療問題及捐款問題都已經處理了,但是針對這部分,部長也需要調查,不要以為提告就已經了結這件事情,因為這件事情到現在都還沒有很完整的調查報告,所以媒體做了很大篇幅的報導,我們要追究誰要負最後責任,如果新北市又發生重大市政問題,誰要負責任? 今天媒體報導,中國共產黨對於任何批評中國共產黨的事情,都要做最嚴厲的處理,在華盛頓DC,中國時報資深記者傅建中在中國時報發表一篇文章,說如果是這樣的國民黨,可以走進歷史的垃圾堆,在台北有這樣的一件事情。我要講的是,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不管傅建中怎麼講,不管這些里長怎麼參加會議,都不會受到人權的迫害,這是民主的可貴之處。我們是就這件事情,讓北京方面和我們大家就政黨政治互相來學習。 部長,浮洲合宜住宅有很多NG的地方,要怎麼處理?梁柱有問題,有人開玩笑說要不要換柱,現在已經換了。這樣的房子有誰敢買?承購者都說,到現在新北市政府也不處理,主辦者是內政部,這是內政問題,部長,這部分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浮洲合宜住宅在結構上的確有瑕疵,經過四大公會的鑑定,也找出原因,現在由廠商的建築師根據鑑定報告所指出的缺點在做改進的設計,設計完了以後,會送給台大地政中心審查,審查完了以後,就會依照審查結果,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然後據以補正。 李委員應元:部長,買房子的人都在想,買了以後到底要不要交屋,能不能退…… 陳部長威仁:可以,可以退。 李委員應元:如果已經住進去了,怎麼補償?你是工程專家,你說結構要如何調整?廠商在事前已經賺大錢了,還偷工減料到這個程度,在建築的過程中官方是不是每個階段都要簽字?看看施工時有沒有按照規劃和相關規定來做?要用多少磅水泥?用多少磅鋼鐵?這些都要簽字。這樣的一個廠商,百姓要住那麼高的房子,用一輩子存下來的積蓄,來買政府背書的合宜住宅,結果發生這個問題。我覺得你們和新北市政府在處理這件事情時不夠積極,沒有將心比心,任何人買到這樣的房子心裡一輩子會有疙瘩,住起來會不安心、不快樂,覺得被政府騙了,這部分不是讓他們可以退就行了,如果我在三年前或五年前買房子,說不定可以用比較好的價錢買到,現在雖然可用原價退還,但已經買不到房子了,這些事情政府要怎麼補償?你們要怎麼負起責任?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結構部分屬於結構技師簽證負責。 李委員應元:我知道結構工程可以處理一部分的問題,但將來還有很多社會住宅,內政部在處理時如何讓這種事情絕對不會再次發生? 陳部長威仁:是,這部分將來我們會加強結構…… 李委員應元:不要只有用講的而已,我希望有具體的作法,請你們提出具體作法的書面給我。你是工程界的專家,很瞭解工程界、建築營造業怎麼偷工減料,等事情發生就太慢了,政府要怎麼防止這些事情發生? 陳部長威仁:它的設計是短梁效應。 李委員應元:不是讓他們退或做工程結構補強就認為事情解決了,內心要覺得很不好意思,要盡最大力量補償他們心裡的損失。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將心比心。 李委員應元:你很清楚我的意思,也瞭解那些存一輩子才買得起一間房子的人的辛苦,你們處理事情應該將心比心,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瞭解。 李委員應元:好,謝謝。針對這些事情院長有沒有要補充的部分? 毛院長治國:有關這部分的問題,希望內政部趕快處理,不論是對要退的人或是要住進去的住戶都要有交代。 李委員應元:我想交代不只是工程的補強,心理層面的交代也很重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質詢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內政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