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1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3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邱文彥等17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一案至第一百六十二案,其中第十一案至第十三案、第十五案、第十七案、第一百五十六案至第一百五十九案及第一百六十二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十四案、第十六案、第十八案及第一百六十一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十九案至第二十一案及第一百六十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十二案至第一百五十五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吳育昇等6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5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 ? 、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函,為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國際燃料採購價格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研議提高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費標準並送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乙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造林獎勵金之發放用途追蹤措施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肥料法令及管理,俾免含有重金屬之肥料持續污染農地及農作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以維農田地力,檢討及改善化學肥料違規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轄下分基金是否須整併或裁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基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效能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定假日提供居家服務弱勢民眾部分負擔之處理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中藥師制度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受98年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衝擊之實務社會工作者,檢送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二)及(六十六),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各項服務銜接、相關設施及人員配置規定是否合理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三讀通過後,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及生育關懷等服務,檢送規劃內容,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時通過之第四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時通過之第五項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時通過之第八項附帶決議(二),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六、法務部函送矯正署「自營商品定價與參與作業人數擴充」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七、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事項5,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八、行政院函,為本院各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發表共同聲明乙案,檢送大陸委員會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登革熱防治計畫經費不敷1億4,210萬2,000元,動支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修正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歷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執行績效檢討暨提升績效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廣拓財源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及超支併決算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信託投資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426及435地號土地活化方式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業務執行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檢討轉投資事業之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問題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國防部函送「103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推廣綠電認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7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節能專責機構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時提案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廢料貯存檢討及其他解決方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2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經濟部函,為公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1臺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7新北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8基隆市)」,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經濟部函,為該部及相關部會與中國大陸召開「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貨品貿易工作小組第11次會議」,檢送會議結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勞動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澳洲實習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一、勞動部函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103年併決算計畫及會議紀錄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屬各文化機構與鄰近藝文場館整合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正紀念堂西側空間整建工程與廠商爭訟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文化部函送104年1至5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醫療機構103年及104年1至6月收支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提升學生外語能力」及「開設全英語學位學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之審核效率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計畫審查」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教育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基本營運經費部分由基金支應」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人才延攬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二、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臺北市永春站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出租店面及附屬停車位多元標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財政部函送「因應債券市場多元發展精進中央公債發行制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黃金價格波動研擬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非業務資產之運用計畫及運用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自104年7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14日止機動調降熟豬油貨品關稅稅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財政部函送本院第8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臨時提案該部研處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交通部函,為修正「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航港建設基金以當期申報地價年息2%計收土地租金,與國際機場園區土地採7%差距甚大,檢送重新檢討現行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一、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準點情形」進行檢討與改進,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二、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港區碼頭活化利用之進度規劃及近3年使用情形之檢討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五、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合計4,197萬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科技部函送「科技部補助計畫兼任助理勞動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七、科技部函送「研議原住民地區之加速行動寬頻之無線網路普及服務計畫逐年提高預算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審查作業流程與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科技部函送「培育人才及產業引流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3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一、科技部函送「大眾科學教育預算編列情形與推廣人文及社會科學之普及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科技部函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運用與預算書編寫工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科技部函送「各園區預算應按分基金型態編列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四、科技部函送「各園區應依基金別編列預算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科技部函送「各園區應以分基金方式編列預算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科技部函送「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產業模式與文資保存公聽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一、內政部函送「外籍配偶之國籍歸化與永久居留權之取得及其權益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南部院區104年4至8月籌建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4年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司法院函送105年度智慧財產法院、新北少年及家事法院、該院資訊處備援資訊中心,遷建新北司法園區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六、司法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調整簡併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八、蒙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4年藏區人權報告彙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外交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該部業務相關之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第3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一、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民國104年第2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再檢送「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4億7,64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成本4億7,298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六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業務支出」凍結1億元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六六、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針對主管經費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解凍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六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六八、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規定及其附件三之十三「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等9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等9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等1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七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5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六四案至第二七五案中,除第二六七案及第二六八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二七二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處理兒虐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療器材與化粧品標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災情之救助及重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104學年度相關招生規則說明宣傳不佳,志願序扣分制度更是導致落榜人數居高不下之主因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鑒於台灣勞動份額步入長期下跌的趨勢中,遠低於美、日、韓等先進國家,實有必要加重勞工權益保障,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退休金給付最高給予45個基數應通盤考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勞退新制之企業提撥比例進行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瑞芳員山子自來水源遭污染,造成瑞芳18里共1.2萬戶民眾無水可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保障員警執勤的安全,要求研擬警察裝備補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小上、放課時間需大量義交、愛心導護維持交通秩序以確保學生上下學安全,卻因導護志工隸屬於各縣市教育局而未有經費編列,故皆未辦理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有關公私部門舉辦各種中、大型活動,應提出「安全計畫書」事前審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五合一及四合一疫苗缺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蘇迪勒颱風過境,造成中南部蚵棚受損嚴重,希望農委會比照「莫拉克風災產業輔導專案措施」協助漁民,並印製養殖疾病手冊發送相關漁民團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勞動部是否有意修改《工會法》及《勞工保險條例》,降低工會成立門檻、開放產業工會承納勞保,以促進勞工組成工會並健全工會職能,提升勞工議價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鑑於日前報載大量百貨從業人員必須於颱風來時出勤,要求勞動部依照法定職權,指定颱風假為法定休假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是否有意參考美國,立法授權地方政府在其金額不得低於中央公告之基本工資的前提下,依據當地生活、物價水準並針對特定產業,訂定有別基本工資(minimum wage)的維生薪資(living wage)」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整合社工、衛生、警員及學校等資源,逐步建立推動家庭教育模式及輔導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落實原藥瓶給藥,提供完整藥物資訊,降低疏失機率;所有醫療院所藥袋標示項目應有一致標準,資訊完整不宜有異同,同時重視低視能者用藥安全,落實消費者對用藥資訊知的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機關人才進用方式單一化,使機關難以導入新思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癌症免疫治療現行管理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建議應研擬解釋令及作業手冊,並加強對民眾、地政士、記帳士及房地產業者宣導作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除了機車之外,小汽車考照內容也應進行合理的提升與改革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雲嘉屏地區禽流感疫情再度升溫,H5N8等病原病毒入臺途徑為何,至今農委會仍未釐清,病毒防護工作出現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鑒於端午節國五北返車潮,出現連假「觀光人數下跌,國五仍塞」的狀況,希望交通部儘速提出相關策進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我國今年舉辦慶祝對日抗戰勝利70週年一系列紀念活動,日媒報導我政府轉趨「反日」,外交部應儘速瞭解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就目前中山高楊梅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南下路段上班或假日交通尖峰時段,車流經常壅塞,造成用路人不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本未對二戰期間慰安婦制度明確表達歉意,表示我國政府應積極並強烈提出抗議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粉塵爆炸起火事件,確保旅遊環境與遊樂活動的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連續假期國道5號嚴重堵車,應思考妥善運用整合的公共運輸策略以及高效小汽車管理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以文化建設提升內需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臨人口結構老化,年金制度必須改革,政府應說服軍公教人員進行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銀行員超時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保障搶修供電供水設備人員之工作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醫院暴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試辦「藥品差額負擔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民幸福指數應用與參考價值終究有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方案除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外,並須協助解決勞動力和土地的問題,以提升廠商投資意願,應儘速研擬因應對策重建臺商全球供應鏈地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華就瑞芳員山子自來水源遭污染,造成瑞芳18里共1.2萬戶民眾無水可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過去過度仰賴中上游產業對中國大陸出口,政府應努力發掘臺灣核心競爭力,充分運用閒置土地並持續改善經營環境,吸引本國企業及外人回臺投資,建構完整產業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未來中醫住院納入健保,應避免醫療濫用、浪費醫療資源,同時兼顧傳統中醫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重新修正再生能源計畫,全力擴充再生能源,規劃啟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並請台電公司公布實際供電情形及未來供電預估狀況,並宣導節電行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北國際電腦展本屆參展廠商數、來訪國際買家皆下滑,及臺灣ICT生態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修正「合作社法」,將能源、發電列入合作社得經營業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從未放棄以武力犯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國安基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登革熱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加強消防救護員防疫訓練及提供完善防護裝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禁止餵食遊蕩動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建議中油公司研擬及檢討派遣人力之各項規範及制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正就協助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案受害重症學生之就學貸款後續還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制青少年事故傷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縮短學用落差及產研落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協助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及都市更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範隨機殺人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就業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八仙塵爆傷者之賠償及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之人口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台中發電廠排放煙氣影響彰化縣鹿港、福興及秀水等地區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兒童工作與接受教育權益之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公私合夥推動公共建設與創新服務已成為國際顯學,亞太地區國家均在尋求、訂定合理誘因與招商機制,盼能吸引國際投資與工程團隊來加速其交通建設。行政院應能結合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及民間諮詢、工程與國際金融能量,除了投入國內交通建設與創新服務,更應擴大運用「系統整合推動辦公室」的功能,將系統整合項目與交通工程建設能量結合,以整廠與一條龍的服務方式共同進軍海外的「PPP市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政府以打造整廠、系統整合出口旗艦概念,引導產業從過去單一產品銷售的作法,轉化透過輸出解決方案的方式,除了帶動單點、次系統整合之軟硬體商機外,也可成為後續相關產品及服務市場輸出的平台,的確是可以積極採行的措施,建請行政院責成各相關部會能夠不分彼此齊心協力,一起來讓出口不佳的形勢有所轉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逐年成長方式編列收入預算,然近5年實際營運結果均高於預算數,增幅約介於13%至25%之間,且近5年平均低編近1.5億元,105年度收入預算編列10億6,302萬元,僅較103年度收入決算數略增0.82%,恐仍有低估之嫌,建請應參酌近年實際營運績效及業務成長情形覈實編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中,內部供銷系統占總銷貨收入比率約七成,恐不利於社會大眾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教化之瞭解及對外推廣,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與建立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之謀生技能、鼓勵其自新更生,俾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由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顯示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於就業之助益有限,應予以再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老年化速度愈來愈快,估計10年之後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時間已不是太久。目前社會上陸續出現的老人問題,迫使我們必須加速解決這個問題,但實際上,我國傳統文化已提供了我們指引。傳統社會的尊老敬老和孝道觀念,讓老人活得有尊嚴,老人豐富的生活與工作經驗,亦可作為職場上足資援引的資源。只要做好長期照護基本設施,善用老人的智慧價值,老人絕非社會的負擔,而是珍貴的資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目前的醫療服務不是常態,也不應該是常態。醫療服務不應該是便利商店式的選購,如果我們都同意台灣的醫療品質需要提升的話,或許也應該同時有決心改變台灣醫療服務輸送的方式,改變民眾就醫以及醫師執業的型態,透過更為有效的照護管理,強化醫療服務的有效性與效率。這不僅是我們在享有人人平等的全民健保之後,進一步提升醫療品質的關鍵,或許也是政府在思考「醫師工時」這個議題上,真正應該考量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長期以來,多數國家只關心成長而不關心分配,看看近月有關台灣經濟能否保一、大陸能否保七的論述俯拾皆是,但有多少人關心所得分配、財富分配?因此我們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專司這項財富分配統計的跨部會協調工作,深盼行政院以國家長期經濟發展為念,讓財富分配統計能早日完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但相對於先進國家醫師對人民照護比偏高,加上國人又愛上醫院看醫師,根據國衛院研究報告指出,二○一八年起國內新進醫師來源,將遠遠落後開發國家平均社會需求,相對未來因高齡化醫療需求增多,醫師會更嚴重不足。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針對台灣醫療做一次系統性思考,提出相關方案來解決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空拍攝影機應用面廣泛,可以幫助搜救、抓弊、掌握路況等等而蔚為流行;惟使用民眾越來越多,空拍攝影機數量越來越多,加上目前無法可管,以致問題層出不窮。今年6月松山機場發現有空拍攝影機墜毀,所幸沒釀災,但若與飛機撞擊,恐引發空難。為確保空拍攝影機使用時之公共安全,爰建請行政院應立即訂定相關管制辦法,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來台旅遊人數持續成長,來台旅客型態結構改變,日租套房已成為新興旅宿產業,惟依據現行法規,都市計畫區僅能經營旅館,導致日租旅宿業者無法可合,形成發展多元旅宿的絆腳石。為順應自由行及背包客市場需求,政府應研議繼民宿管理辦法後,制定管理辦法規範日租旅宿業之可行性,以輔導業者整合申請合法經營,俾能推展觀光,並大幅提升旅客住宿及公共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彰化縣鹿港、福興及秀水等地區落塵嚴重,疑與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物有關,為保障居民權益,爰建請徹查彰化縣鹿港、福興及秀水等地區落塵及空汙來源,若確與台中火力發電廠有關,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將其納入回饋區,發給協助金補助,以維護居民健康,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台灣自民國九十九年推廣「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至今已發出至少十二萬個MIT微笑標章,在台灣推廣「MIT微笑協力店」,也陸續到大陸舉辦博覽會,把「MIT」推展到大陸市場。不過,政府實有義務責任,進一步將「MIT」展到國際市場,積極地扮演「行銷MIT、推動台灣經濟」的領頭羊,讓全世界都知道MIT就是「安全健康、值得信賴」的代名詞,是品質保證的優良產品;政府應編列預算,整合民間資源,在世界各地成立「MIT購物商城(台灣館)」或進駐知名購物商城設置MIT專櫃,打響MIT知名度,並提升台灣經濟。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國內七縣市仍有3萬6千個用戶家中使用鉛製水管,引發民眾用水疑慮,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不但應公布相關數據,並且主動通知用戶,更應立即加以改善,以確保民眾健康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蘇委員震清,鑑於國道10號是南部地區東西向重要交通骨幹,高屏地區多年來均積極爭取國道10號向東延伸之高屏聯絡道,期待藉此交通動線,引進觀光人潮、縮短農產運輸里程,並帶動區域發展;但長期以來皆未獲中央應有重視,交通部實應從長期產業策略與促進區域發展的角度,儘速定案辦理國道10號高屏聯絡道,以衡平城鄉差距並充分發揮公共建設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全台仍有三萬六千自來水用戶使用鉛管供水,引發民眾鉛中毒恐慌,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衛生福利部,儘速結合健保健檢與醫療資源辦理國人血液含鉛量調查、鉛移動性測驗或X光骨頭檢測,並提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與台灣自來水公司加速更換自來水鉛管,以維護國人用水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解決地方政府衝突之機制,不外以政治途徑及行政監督之方法解決,但現行實務上對解決府會爭議效果尚顯不足,故建請解決府會之間的權限衝突爭議,應可引進德國及日本之「機關訴訟」制度,透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以解決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國人對行人路權尊重的概念仍有不足,建請應廣為宣導,形成風氣,藉以降低汽機車可能對行人行走的安全危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近期有民眾持護照到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內瓦萬國宮參觀,卻遭拒進入引起討論;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日前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經外交部交涉後,民眾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及有照片證明的雙證件進入日內瓦分部參訪。但對此事件雖非偶發,但可能影響未來政府參與聯合國相關的會議將受到挑戰,值得外交單位重視,並請提出有效因應作為,藉以確保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地位不被否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總統和立委大選即將到來,過去選舉都曾發生各種方式影響選情,像造謠等方式,對於新興網路媒體的輿論散播,舉如最熱門的網路,皆有不容易偵辦狀況,且擴散效果很大,且一夜之間就可讓謠言散佈全台,跟過去的辦案機制不一樣,主政單位應及早討探此一部分查緝準則,藉以增加執法強度,以避免有心人士藉不當言行來影響選舉公正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刻在進行財富分配統計研究,跨部會間應共同協議來完成此一計畫,藉以讓政府施政更有依循,並建議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專司此項財富分配統計的跨部會協調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警政署通令11月起,不再做肇事原因分析研判表,但外界聲音頗多,建請考量該表對於事實現場的第一時間判斷與分析,對還原肇責事實釐清頗具正面助益,故建請維持現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衛生福利部報告指出,民國103年因毒品案件而裁決有罪者共有34,672人,雖然較民國102年減少,但毒品入侵校園的情況卻越來越嚴重,據教育部統計,103年度共有1,700名學生遭通報藥物濫用,其中以高中職學生人數最多,占了六成以上。由此觀之,我國青少年吸毒之情況越來越嚴重。同時,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UNODC)公布2014年世界毒品報告指出,全球使用毒品總人數與世界增長的人口並駕齊驅。2015年世界毒品報告更指出據估計,2013年總共有2.46億人,即,在15歲至64歲人群中,每20人中有1人在使用某種非法藥物,這比上一年增多300萬人。這可以顯現出全球吸毒人口也逐漸上升。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應加強宣導禁止製作、買賣及施用毒品等,同時可召開跨部會小組研擬如何防範青少年於校園接觸毒品;針對藥物濫用之青少年相關單位應提供完善的勒戒場所與方法,藉以保護我國之未來棟樑。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孫委員大千,鑒於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於民國56年成立,民國81年關廠,民國83年揭發汙染。因為RCA公司未提供完善防護用具、教育訓練及工作環境,並未妥善處理有機溶劑及其廢液,致使其員工於任職期間接觸有機溶劑及其廢液,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其員工組成自救會,並由多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為其起訴。然,律師團於民國96年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查詢RCA公司在台資金流向時,被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機密為由拒絕提供,進而轉向國稅局調閱資料,發現RCA公司於2000年度的利息所得只剩新台幣33萬元,換算成本金只有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宣判RCA公司應賠償5億6千餘萬元,惟RCA公司在台資金已不足以賠償。本席接獲其員工陳情,準此,本席希望相關部門應協助此一涉外事件相關處理事宜,俾能協助我國勞工解決此一問題。爰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目前媒體踢爆全台七縣市有3.6萬戶民眾喝了長達三十多年含鉛自來水,其中台北市有1.7萬戶受害戶;另根據台北自來水處資料顯示,北市有605處被埋設鉛管,總長達107公里,相當於跑大安森林公園45圈;另以路段來區分,鉛管超過1公里的路段多達12處,最長鉛管路段的是萬華區萬大路(2.7公里),第二名是北投中和街(1.9公里),第三名是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1.22公里),第四名是大安區泰順街(1.2公里)。為維護北市居民飲用水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協助台北市一年內完成含鉛輸水管的更換作業,換管後重新抽驗鉛管戶水質;立即公布鉛管地圖;衛福部支援台北聯醫提供鉛管戶免費血鉛檢驗;一周內派員到鉛管戶投遞「鉛管通知書」及提供家用水質免費檢測服務;督責台北市提出健康損害之補償方案;訂定水管與水龍頭含鉛標準,替民眾安全把關,爰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六、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急遽高齡化,中高齡就業者不得不成為職場上的重要人力。爰此,為保持國家的足夠勞動力,並促進中高齡者維持經濟性生產,勞動部與經濟部應儘速納列年度最重要議題,並提出具體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台灣應屆大學生就業不易,多數人都有就學貸款的經驗及負擔,在工作尚未穩定前,平均要背負六位數的學貸壓力,尤以在職專班學生一畢業就必須還款。爰此,為減輕現行學生的學貸壓力,教育部與金管會應儘速評估學貸零利率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羅委員淑蕾,鑑於現行法制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個小時,雇主要提供三十分鐘的法定休息時間,實務上能否適用,不無疑問。爰此,為避免勞資雙方困擾,勞動部應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儘速提出配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保險病床係提供具有健保給付的病床,其費用完全由健保負擔。然而保險病床數量不足,許多重症患者滯留於急診室。根據醫改會統計,去年有3,742位一級病患等待病床超過兩天。爰此,為保障重症患者的醫療資源,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讓患者能儘速獲得應有的治療,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十、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近年來警察離退人數逐年上升,導致我國警察機關缺額高達7,651人次,且招考缺額的補足率,無法跟上退離人數。故警察機關員額基準應改變配置,擴大備訓與容訓空間與提升師資。並提高警監員額,提升基層員警留職意願。爰此,為維持警員常備人數,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研擬相關措施。解決警備人力不足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十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台中具有豐富的火力發電資源,卻因輸電系統老舊,每逢颱風下雨就容易積水短路,造成部分住戶斷電,影響台中居民生活。台電應增加投資台中的輸電系統,汰換老舊系統與興建電路地下化等。爰此,為保障民眾用電的安全與權益,本席要求行政院盡速研擬相關措施。讓台中的輸電系統更良善,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十二、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台灣人口老化速度持續攀升,未來我國老人交通政策,似乎只停止在健康老人的交通思維。台灣至2012年底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已達11.08%,推估至2018年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高齡社會,至2025年老年人口比率更將達占總人口比例五分之一,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伴隨主要疾病慢性化,失能者因而增加,依衛福部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推估2013年全人口失能率為3.16%(71萬人),老年人口失能率為16.35%(44萬人);至2031年預估全人口失能人數將快速增加至118萬人,老年人口失能人數亦增加至93萬人。老人福利法第25、27條對於老人使用交通運具有半價及鼓勵老人從事休閒活動之規定,但對於失能老人所需要的交通服務,無障礙且安全的候車與步行環境、及門小眾運輸服務或稱需求反應運輸服務客運等,恐怕才是高齡社會需求的交通服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林委員鴻池,就現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為民國63年制定至今,其中第9條之條文尚未經過任何檢討與修正,本席在地方已接獲多件民眾陳情,也向地方環保局深入了解後發現,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當初的立法目的,應是為了防止廢棄物被惡意傾倒的問題,但似乎矯枉過正、包含太廣,確實有部分不合情理之處,若嚴格執行更可能有過於干涉民眾自由之嫌。在實務上,許多小型工程公司或室內裝修業者,礙於服務客戶與成本考量,都會將少部分的垃圾或土石方清運乾淨,可能將其看似廢棄物的碎材料載回加以利用,也可能將垃圾帶回自己的工廠囤積,等到一定數量時,再請環保清潔公司來一併載運。而許多民眾以及資源回收業者,也會自行載運這些看似廢棄物的資源回收品,載運到資源回收場來交易,但以法規條文觀之,這些日常行為都變成了違法行為。鑑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應重新檢討實務的適用性,並提出檢討與修正方案,以免限制了守法民眾的自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近年來網路群眾募資(crowdfunding)平台成為青年朋友或是首次創業者獲得資金援助達成創業及圓夢理想的熱門管道,但目前我國法律不論是《公益勸募條例》或《政治獻金法》均無法對目前群眾募資或小額募資網站新興集資方式做有效規範,若無法管理未來此類型募資網站輕則出現逃漏稅、詐欺等行為,重則將成為金融漏洞,可能導致洗錢、貪汙等重大治安與風紀事件。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未來人類生活對於網路依賴程度必定更高,可以預見募資平台未來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政府不應坐等問題出現遭受批評後再匆忙提出專法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林委員鴻池,鑒於「吸菸有害健康」的觀念,因香菸而引起疾病的機率增加已為台灣多數民眾體認,2009年通過的菸害防制法規定多數室內場所全面禁菸,避免民眾暴露於環境菸害,不論是暴露在二手菸或是三手菸就等同於暴露在高度的健康危險中。但半戶外、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以及騎樓、馬路、住宅、半戶外之麵攤、雪茄館、晚上9點以後才開始營業的酒店等場所卻未被列入禁菸場所規範內。我國目前商業交易活動熱絡,上述旅館、商場、餐飲店及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以及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酒吧、視聽歌唱場所等,皆為多數民眾進出最為頻繁之場合,為保障民眾遠離菸害危害,建請主管機關研議強化禁菸場所相關規範,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目前菜價自8月份颱風季過後,至今仍居高不下,過去蔬菜交易均價於每公斤在30元以上已是高價,但近日整體蔬菜交易均價曾出現50元以上之高價,至今日(18)蔬菜交易均價仍落在每公斤40.5元,甚至有多種蔬菜價格仍於每公斤破百元之高價,亦有傳出高麗菜若2台斤多,1顆可能要破200元,造成民眾恐慌。菜價攸關基礎民生問題,鑑此,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盡速針對目前菜價居高不下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讓菜價盡快回復穩定,使民眾降低生活開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最近登革熱疫情嚴重,創歷年來新高,很多家中有小朋友的家長,外出時都會幫小孩噴上防蚊液,但根據消基會9月17日公布9款市售防蚊液抽檢結果,僅1件含有官方認可有效驅蚊成分DEET(敵避或待乙妥);其它8件都號稱含有天然精油尤加利、香茅、薰衣草、檸檬等成份,但是否能防蚊,目前沒有實證,也未依各類精油國家標準檢驗,消費者無從確認內容與標示一致。爰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應盡速明訂管理規則、公告防蚊液有效成分清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國發會主管國發基金投資之文創產業,其投資績效未如預期,建請主管單位應有效提出積極改善作為,藉以真正提振國內文創產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網路成主流,改變民眾發表意見管道,從報章雜誌、call-in轉為網路發表,針對上開社會變遷情形,政府相關部門應針對此社會現象轉變,強化對網路意見的分析,俾讓政府施政更有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杜鵑颱風過境,桃園機場嚴重塞機,造成航空公司及旅客不便,針對上開問題,主管機關應責成桃機公司對此提出有效因應作為,藉以因應天候異常可能狀況之準備,維持桃機交通航安與旅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外交部常年編列預算補捐助特定團體,輔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外交部「協助台籍慰安婦受害人向日本索償」業務似陷入停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家安全局近年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人數逐年增加,然具資安專業證照人員占比已低於50%,應積極強化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國家安全局主管人數及待遇編列標準均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之核心事項,並無編列機密預算之正當性,然國安局截至目前主要人事費用仍編列於機密預算中,建議該局應將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軍「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日前通過,冀藉發放戰鬥加給與留營慰助金等,以提升募兵與留營成效,特再提醒政府,就建軍言,那只是誘因,能否建立強大可恃軍力?最重要的是能否讓軍人「無後顧之憂」!舉美軍為例;自1973年美國決定推動「全募兵制」始,眷屬服務體系在有效支持專業化軍隊方面,一向扮演重要角色。由於軍人背後都有一股無形的心靈支持力量,致所有推動募兵制的國家,均竭盡心力經營此一隱性群體,其目的就在於使部隊官兵能專注戰訓工作。然反觀我國;一方面就因體認募兵不易,努力「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增大誘因,另方面卻又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原遺族撫慰照顧因社會環境變遷因素,擬予有條件的限縮、壓制,甚或侵害軍官士官及眷屬權益的荒謬修法!家中的另一半能否支持,既然是影響官兵留營意願的重要變數,軍眷如無保障,請問又如何要求軍人義無反顧、效命疆場?政府與社會必須認真思考「一個人從軍、一家人承擔」的事實,在創造優質服役環境與誘因的同時,更必須思考如何穩定軍人的家庭(含遺眷)。唯有軍眷安定,官兵才能安心,募兵制才能奠定堅實基礎,永續厚植強大國防武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部分醫學中心有衝門診量、多看輕症門診、減少開慢性處方箋跡象,擠壓急重症就醫資源,籲請政府應予正視並研議改善。依據「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醫學中心的首要任務是提供重、難症醫療(列為第一項任務指標),然因醫學中心看感冒比小醫院每件多領五百元,先不論「同病不同酬」明顯違反健保法,醫學中心為創造收入將基層醫療工作列為重點,領取較高的健保給付,此不猶如詐領高額健保費用,作法實難令人茍同。且超標的輕症門診量,每年耗掉健保9億元,相當於34萬次門診量。這9億元的初級病症如轉到小醫院就診,健保至少可以省下4億元。更重要的是,輕症轉到基層有助減少大醫院重症一床難求的現象,讓醫學中心的醫師能有更多時間,仔細照顧重症或住院病患。目前醫療崩壞與醫病緊張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也就是重症門診一號難求、住院一床難求嗎,此不合理的醫療生態,政府責無旁貸應即改正,健保希能永續經營,但健保法若不依法律意旨徹底實施,扭轉目前非正常的醫療生態,將來受害的還是廣大的百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觀光界業者傳說為因應台灣選舉,從本(104)年12月至明(105)年1月15日選舉期間,陸方可能限縮團體陸客來台人數,幅度甚至可能達95%。平心而論,台灣選舉激情與對立,舉世側目而視,團體陸客來台即使只是單純觀光,會不會引起無謂糾葛與紛擾?誰也無法保證。陸方若基於安全考量,規勸陸客延後來台之舉,應也在情理中,如不健忘的話,前時泰國政局紊亂紅衫軍鬧事時,我們政府不是也警告國民,儘量暫緩去泰國旅遊嗎?過度政治性解讀其實大可不必。本席以為;近年來政府愈藉陸客大批來台觀光客數字,滿足國人「觀光大國」的虛榮心作法實不足取,真實影響其實利大於弊,再者,台灣真的需要迷戀千萬觀光客美夢嗎?政府應思考的該是,哪種形式的觀光對台灣才真正有利?台灣若欲邁向觀光大國,豈能只押寶在陸客?應向全世界伸出友善的雙手,任何可能來台觀光的旅客,一個都不能放過才是正途。為達此目標,政府應針對各國潛在旅客研擬簡化簽證手續,協同業界設計優惠方案,提高觀光軟、硬體品質及條件,大力行銷台灣。如真因陸團限縮,嚴重影響我觀光相關業績及發展,那正是警醒政府,是否仍該將雞蛋放在同個提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中部縣市垃圾大戰越演越烈,中央、地方互相怪罪;完全無助解決民眾痛苦,特表芻議!全台目前有24座焚化廠,一年垃圾處理量約642萬公噸,焚化廠的處理能量和數量絕對足夠;過去幾年曾因垃圾減量有成,少數焚化廠還無垃圾可燒,足見垃圾大戰癥結不在焚化廠數量,而是如何提高焚化廠處理效能?及如何去除各縣市的本位主義!除了大家都不願意垃圾倒在自家院子外,代收垃圾處理費要不回也是問題之一,再者;垃圾囤積除了影響環境,也可能成為疫病溫床,對社會、民眾都不是件好事。在土地有限、垃圾減量的大前提下,增設新焚化廠,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爰此;中央和地方應該儘早共商解決方法,包括如何跨區調度垃圾處理量、各焚化爐歲休時間錯開、訂出合理的垃圾代收處理費及如何有效處理拖欠費用等,儘早還給人民一乾淨友善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9時52分) 繼續開會(9時5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檢送提名名單,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44001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檢送提名名單,請同意案,業經聯席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0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1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聯席審查「行政院函,為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檢送提名名單,請同意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104年7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41963號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經提104年9月15日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於104年10月9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由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邱文彥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總處派員並請被提名人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列席接受詢問。 三、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說明如次: 謹就本次中選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2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第3項)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第4項)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二)遞補遺缺及任期 郭委員昱瑩、段委員重民、柴委員松林、林委員慈玲及劉委員嘉薇等5人任期均至104年11月3日止(註:委員均為兼任),其中林委員慈玲及劉委員嘉薇等2人續任;郭委員昱瑩、段委員重民、柴委員松林等3人因已連任1次,依該會組織法規定,不得續任,爰渠等遺缺由江大樹先生、張淑中女士及林偕得先生接任;上開5人任期均自104年11月4日起至108年11月3日止。 (三)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之提名,係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因此,本次中選會委員之提名,經本院考量經驗傳承、業務需求、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因此,考量上開規定,本次提名人員均為無黨籍,任命後中選會委員計有中國國民黨籍3人、無黨籍8人,合計11人,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四)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本院依上開提名原則,經審慎提名林慈玲(續任)、劉嘉薇(續任)、江大樹(新提名)、張淑中(新提名)及林偕得(新提名)5人。上述被提名人之主要經歷(專長)重點說明如下: 1.林慈玲: 現任內政部常務次長;專長為內政業務(包括地方自治、公民參政、跨域管理等)。並曾任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參事、檔案管理局局長等職務。 2.劉嘉薇: 現任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專長為選舉與投票行為、政治傳播、政治社會化、社會科學統計、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調查研究理論與實務。並曾任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社會學系合聘約聘助理教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等職務。 3.江大樹: 現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兼教務長;專長為政治學、公共行政、地方治理。並曾任該系副教授、副教授兼系主任、教授、教授兼該校主任秘書等職務。 4.張淑中: 現任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校長;專長為刑事法學、憲政改革。並曾任國民大會科長、專門委員、台北城市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台北城市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專技教授等職務。 5.林偕得: 專長為法政、檢察。並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首席參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並代理檢察總長等職務。 (五)結語 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之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林慈玲等5人,渠等具法政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 貴院支持同意。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說明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莊瑞雄、段宜康、盧嘉辰、陳怡潔、李俊俋、尤美女、吳育昇、陳其邁、周倪安、姚文智、邱文彥、張慶忠、吳宜臻(書面)等13人提出詢問,均由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與被提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副秘書長余明賢答覆後,進行本案之審查。 五、經聯席會委員就本審查案討論後,決議如下: (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提名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及林偕得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檢送提名名單,請同意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推請召集委員邱文彥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邱召集委員文彥補充說明。(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現在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5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在投票表決之前做下列2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黨團推派吳委員育仁、民進黨黨團推派李委員應元擔任,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立院新聯盟政團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10時2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的委員請到南區領票處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2號的委員請到北區領票處領票。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1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現在截止投票,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隨即進行開票。 (布置會場) 主席:(11時1分)報告院會,現在宣布中選會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發出票數99張 用餘票數13張 合計112張 吳育仁  李應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 主席:(11時4分)現在進行開票、唱票。 (進行開票、唱票) 主席:(11時35分)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林慈玲同意票57張,不同意票42張,無效票0張。 劉嘉薇同意票75張,不同意票20張,無效票4張。 江大樹同意票72張,不同意票24張,無效票3張。 張淑中同意票56張,不同意票42張,無效票1張。 林偕得同意票78張,不同意票19張,無效票2張。 決議:林慈玲、劉嘉薇、江大樹、張淑中、林偕得等五位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李應元  吳育仁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報告進行經濟組之質詢。 休息(11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