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星期四)9時5分至13時1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文彥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4年10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39分 下午2時36分至5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天財  段宜康  莊瑞雄  周倪安  邱文彥  陳怡潔  陳其邁  姚文智  張慶忠  盧嘉辰  李俊俋  吳育昇  徐志榮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高金素梅 江啟臣  許添財  蕭美琴  黃偉哲  楊應雄  李桐豪  陳歐珀  羅淑蕾  簡東明  葉宜津  蔣乃辛  陳明文  管碧玲  何欣純  楊麗環  楊瓊瓔  呂學樟  陳雪生  賴振昌  廖國棟  劉櫂豪  羅明才    委員列席23人 請假委員:陳超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江義 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張培倫 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成家 常務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綜合規劃處處長 王瑞盈 教育文化處處長 陳坤昇 社會福利處處長 李榮哲 經濟發展處處長 王美蘋 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公共建設處處長 阿浪.滿拉旺 秘書室主任 羅文敏 人事室主任 毛進益 主計室主任 李錫東 政風室主任 林衛民 文化園區管理局局長 王慧玲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周惠民 執行長 拉娃.谷幸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羅素娟 地政司科長 秦錚錚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副組長 林世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技正 唐晨欣 林務局組長 黃麗萍 水土保持局科長 許宏達 主  席:邱召集委員文彥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7案。 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5案。 四、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五、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主管收支部分。 六、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 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業務計畫書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0條之1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採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之綜合報告詢答,經委員鄭天財提案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報告;委員莊瑞雄、高金素梅、鄭天財、陳怡潔、許添財、簡東明、姚文智、廖國棟、黃偉哲、周倪安、陳其邁、李俊俋等12人提出綜合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周惠民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段宜康、吳育昇、張慶忠、盧嘉辰、邱文彥、周倪安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7案: 一、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7億7,47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2至105年)計畫」合計1億9,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事務費」凍結4,0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公共建設業務」凍結1,90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125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經濟發展業務」凍結600萬元,俟就各案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 肆、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近3年「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第1季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2季單位及附屬單位預算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四)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3年度第4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伍、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近3年「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5案。 (一)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3月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二)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6月補助地方政府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1至9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四)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3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五)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1至3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陸、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柒、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19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4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699萬1,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75億5,914萬8,000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5億5,414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597萬3,000元,其中辦理原住民日僅59萬元。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資料係為出席費、講師費、茶水費、文具費等。然而原住民日為我國原住民族從「山胞」走向「原住民族」正名、及為「原住民」正式入憲之紀念日,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草率辦理,自失其為我國主管原住民族之最高行政單位,亦失去以原住民日推動全民參與多元文化之契機。爰此,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重新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預算「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597萬3,000元,凍結部分經費,待原住民族委員會凝聚各方共識,完成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四種法制作業,並先就立法、修法方向與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三)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增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建構原住民族地區4G及無線寬頻環境計畫」經費7,200萬元,次查其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其說明亦僅以辦理「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計畫(104-106年)」無線寬頻環境租賃及推廣應用等所需經費7,200萬元,其餘付之闕如,且計畫原列有4G項目,說明則未提及。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採購案「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專管中心勞務採購案」及「104年度第一期建構原住民族地區無線寬頻環境資訊服務勞務採購案」金額分別為1,600萬元與1,62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7,200萬元扣除前述二項採購案後尚餘3,980萬元,預算用途均未說明,有規避監督之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四)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分支計畫共編列827萬3,000元。查自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以來,至今仍有部分子法尚未完成或仍處於研商階段、進度延宕,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法制工作並未積極辦理,實有未當。爰此,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單位預算中,「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編列落實原住民族法制391萬8,000元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130萬元,共計521萬8,000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後,應於三年內,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而自該法通過至今已10年, 應修訂之相關配套法案卻仍未完成,法制作業進度延宕多年, 原住民族委員會顯有失職。爰將本費用521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六)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編列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觀摩考察經費400萬元,及配合地方政府出國考察派員隨團國外旅費46萬1,000元,共計446萬1,000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2006年起每兩年即赴國外考察,有資源重複投入及人數未符精簡情形,顯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精神。鑑於中央政府財政艱困,各部會出國考察之經費宜妥適編列,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編列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夏威夷業務費400萬元,擬參加人數3人,預計天數7天,平均每人出國考察之業務費高達133萬元,其內容均未見說明,顯有隱藏預算之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八)第2目「綜合發展規劃發展」編列1億2,597萬3,000元,其中「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經費」之「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原列113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大陸事務工作小組」之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二、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5,242萬8,000元,「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劃」經費總計3億9,928萬4,000元,辦理包括「部落溫泉產業示範區」等。根據10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永續經營及輔導獎勵計畫,事前評估審查及控管地方政府執行成效之機制均待加強,……例如,受補助機關研發之產品或與溫泉無連結性,與原計畫未符、輔導原住民族地區非法經營溫泉業者完成合法化之成效欠佳等」爰此,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提出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莊瑞雄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4億5,245萬8,000元,其中於「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分別編列有「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3年至106年)計畫」經費3,020萬元、3億3,378萬7,000元、3,529萬元,合計3億9,928萬4,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就是項計畫所達到的產值與就業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陳其邁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經費,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深耕及行銷推廣計畫970萬元,然而此經費之補助對象與施行內容皆未具體說明,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中,「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編列辦理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計畫經費410萬元。原住民族技藝研習訓練攸關文化之傳承與保留,此項經費僅說明將委託專業訓練團隊規劃執行,而其具體施行內容未具體明示,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三、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237萬7,000元,國家公園向來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高度重疊,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中雖設有共同管理規範,但囿於「國家公園法」尚未修訂完成,因此多流於具文,而無共管之實,且國家公園管理處進用原住民員工數所佔總數比例亦偏低,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未被落實。今年10月,太魯閣族族人即前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抗議,提出「歸還族人狩獵權」、「盡速修訂國家公園法」、「落實實質共管機制」等3項訴求,且不排除進行更大規模抗議。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及保障原住民族工作之權益,積極落實在原住民地區之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共同管理機制,保障原住民權益,並應依照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情形,向內政部建議訂立原住民員額進用人數,實質保障原住民之權益。爰此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予以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陳其邁 四、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4億9,010萬元。然查該計畫103年度之執行率僅29.68%,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達成率僅約2成,且預算執行率亦未及5成,皆顯成效不彰,爰此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廣」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廣」編列14億4,958萬4,000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共同提出改善之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予以解凍。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陳其邁 (二)有鑑於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項下,編列辦理數位部落啟航4年(105-108年)計畫經費4,900萬元,惟此計畫截至104年8月底止仍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且類似計畫已執行10年有餘,實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滾動檢討其執行策略,以有效觸及使用者之需求。此外,此新增計畫亦該會現行所推動之「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等計畫內容具有高度關聯性,實應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爰予以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項下,辦理數位部落啟航4年(105至108年)計畫4,9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數位素質提升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四)105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數位部落啟航4年計畫經費4,900萬元。惟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容與預算法未符,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達資源有效配置之目的,允應強化落實計畫預算精神,爰此凍結部分經費,俟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六、有鑑於為普及原住民族教育、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向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施政目標及重點工作之一,且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案總說明,計編列原住民教育經費43億2,246萬7,000元,其中由教育部及所屬編列預算30億0,346萬7,000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13億1,900萬元。惟據查,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1.9%,且高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亦明顯低於一般學生。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深入瞭解關鍵因素,與教育部共同檢討並妥謀相關教育政策,俾達成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之施政目標。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有關近5年前100名繳納就業代金最多的企業名單,前10名中,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5所企業,近5年均名列原住民就業代金繳交之前10名內,且國泰人壽更是年年第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統計資料發現,102到104年原住民與企業媒合率較高的多為醫療衛生、公共行政、餐飲住宿及製造業,而不動產、資訊傳播、電子產業及金融保險相關產業媒合率低於100人次,甚至是不到50人,顯見原住民族就業市場與台灣主流產業有脫節現象。為避免原住民族產業集中在農漁牧業及勞力密集度高的營造業,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相關措施,提高原住民族從事金融保險及電子科技之產業人數,以提高原住民族收入,改善原住民族生活品質。 提案人:鄭天財  陳其邁  邱文彥  廖國棟 八、鑑於近期東部海岸阿美族族人傳統漁獵權益屢屢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觀光局,縣市政府等法令限制,再加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取締,致使東海岸阿美族人傳統海祭受到打壓,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與農委會、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檢討相關法令,以維護東海岸阿美族人傳統漁獵權益。 提案人:鄭天財  陳其邁  邱文彥  廖國棟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第2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104年10月31日屆滿。立法院於104年5月即彙報各黨團推舉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卻遲至10月才召開審查會議,壓縮審查期間,並傳出審查委員受到原住民族委員會官員不當關切之情事。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妥適處理審查事宜,應要求董事、監察人被提名人提出對原文會經營理念及未來發展之期待,以利審查委員審查,未來審查過程應透明公開,以昭公信。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主管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18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2,730萬2,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原列39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31萬元,改列為7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67萬6,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0項 文化園區管理局1億2,406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105年度單位歲入預算數為2,854萬8,000元。然而100年度至103年度之收入決算數雖已隨參觀人次成長而呈微幅增加,惟近年來收入達成率僅約52.78%至69.02%,仍屬偏低。雖該園區之設置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係以保存、維護原住民族固有文化為主,惟為期該園區能達成促進國內外民族文化發展與交流,並減輕國庫負擔,該局應提出具體方案,強化園區之觀光行銷,例如近日魯凱族石板屋獲選世界建築文物保護基金會為「2016年全球守護文物名單」,應可配合各原住民族家屋之主題,結合地方產業及觀光發展策略聯盟,發揮原住民族南島文化及部落特色等優勢。 提案人:段宜康  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二、有鑑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105年度單位預算歲入部分編列2,854萬8,000元,主要為園區門票、停車場及場地出借費等收入,歲出部分則編列管理維持等相關經費1億2,406萬4,000元。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自100年度起參觀人次雖已緩步回升,然因收入達成率偏低,致其收支短絀情形仍劇。雖該園區之設置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係以保存、維護原住民族固有文化為主,惟為期該園區能達成促進國內外民族文化發展與交流,並減輕國庫負擔,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應賡續強化園區之觀光行銷,結合地方產業及觀光發展策略聯盟,發揮原住民族文化及部落特色等優勢,逐步厚植園區成為南島語系文化交流重鎮,並提送檢討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玖、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15億6,703萬6,000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1億2,213萬,照列。 (三)本期短絀:5億5,509萬4,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3,944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拾、104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書案審查結果: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3億3,800萬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原列3億9,552萬2,000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文化行銷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452萬2,000元。 (三)本期短絀:原列5,752萬2,000元,改列為5,652萬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無形資產」項下「電腦軟體」行政管理部圖書管理系統等會務行政E化,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莊瑞雄  李俊俋 二、建置EFP戶外轉播設備毫無需要,EFP設備如建置後勢必有攤提與養護成本,各電視台均已無編列,都是以外租方式辦理,且硬體如購置後又須有操作人員,包括導播、助理導播、技術指導、音控等;另需搭配燈光、音響、發電機等設備;後續資源龐大,投資毫無意義與必要性,爰凍結70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檢討EFP設備之建置,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莊瑞雄  李俊俋 三、有鑑於10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編列收入3億3,800萬元,其中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收入3億3,100萬元,占該基金會收入之比率高達97.93%。經查:依歷年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收入資料觀之,98年度至103年度政府補助收入占總收入之比率介於95.40%至99.91%之間,顯示該基金會之營運主要係仰賴政府補助收入。該會105年度自籌財源收入編列700萬元,雖較104年度預算數600萬元為高,惟仍低於103年度決算數1,200萬8,000元;又105年度政府補助收入3億3,100萬元,占總收入比率仍高達97.93%,其他財源收入僅占總收入之2.07%,顯示該基金會開拓其他財源能力實有強化空間。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研謀提升開拓其他財源能力,並積極開發業務及爭取民間資源等,以減輕政府之財政負擔,並提送檢討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姚文智  李俊俋 四、有鑑於10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編列無形資產投資影視製作3,218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2,362萬2,000元,增加856萬3,000元,約增36.25%。惟該基金會自103年度起自主營運原住民族電視臺,原規劃以內部人員自製節目為主,惟據該會提供資料顯示,委製節目數確於103年度由15個急遽減少為1個,然至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卻復增為12個,與該會原規劃之方向有違。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確實針對目前自製節目之限制妥謀改進對策,以提升自製節目率,以利培養原住民傳播人才,並提送檢討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莊瑞雄  姚文智  李俊俋 拾壹、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拾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拾參、105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文彥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拾肆、討論事項第八案至第九案(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條之1條文草案」案、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0條之1條文草案」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原預算凍結8億元案,經內政委員會處理完竣,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俟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基金用途」編列15億2,733萬3,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本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 三、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3億651萬元,凍結1億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案之外包費編列480萬元,凍結12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處理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住宅基金「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經費15億8,966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項下「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096萬1,000元,繼續凍結100萬元,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本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就內政部業務概況及預算解凍案進行報告。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報告內政部業務概況及上會期臨時提案執行情形,深感榮幸。上會期承大院通過「姓名條例」修正案、「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多項重要法案,讓各項內政業務能持續與時俱進,威仁在此要向各位委員先進表達由衷感謝之意。 為民眾營造「安全、安心、安康」的優質生活環境,是本部一直努力的目標。對於民眾關切的各項內政業務,本部無不以審慎務實態度,虛心聆聽各界意見,積極推動相關作為,以期有效回應民眾需求,進而提升民眾對於本部之信任與支持。面對當前國內外政經環境之諸多挑戰,威仁將持續率領同仁戮力以赴,加速落實本部重要政策,也期待各位委員先進能夠鼎力支持。 以下謹就「加強安全維護」、「落實居住正義」及「推動簡政利民」本部3大業務主軸的推動成果進行扼要報告,至本部104年上半年重要工作推動情形等詳細資料,敬請各位委員先進參閱書面報告。 壹、加強安全維護 一、強化社會治安維護 (一)持續精進犯罪偵防,104年1月至8月全般刑案發生20萬1,066件,較103年同期減少1萬173件(-4.82%);破獲率92.42%,較103年同期增加6.63個百分點。另賡續加強毒品犯罪防制,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與法務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相關機關,於104年7月21日共同破獲史上最大宗貨櫃走私安毒至日本案,計查獲安非他命138公斤,市價超過8億元;並於同日查獲高雄市阿蓮區安非他命製造工廠,起獲安非他命成品約71公斤、半成品約130公斤、滷水約481公斤與大批製造工具,市價超過5億元,展現政府掃蕩毒品之決心。 (二)強力打擊人口販運,美國國務院於104年7月27日公布「201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我國連續第6年獲評為防制成效第1級國家,展現公私協力遏止非法、保障人權之具體成果。本部並將就美方所提建議事項,如加強監督公海漁船不得僱用非法漁工、指定種子教官強化教育訓練等,邀集各部會及民間團體共同研提新對策,以持續提升人口販運防制成效。 (三)持續加強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入境後動態管理,針對來臺後有從事與目的不符或違規違常之虞案件,由本部移民署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視;並積極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結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國安單位,積極推動「祥安專案」,定期實施聯合擴大查察,104年1月至8月共計查獲1萬912名行蹤不明外勞、1,066名非法雇主及221名非法仲介;另賡續精進收容所安全管理,從「強化安全設施」、「人員有效管理」、「落實安全檢查」與「勤務督導作為」等4面向持續改善,以嚴防脫逃事件發生。 二、健全防救災體系 (一)強化災害應變能力,行政院業指定「災防政務委員」,擔任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本部消防署署長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常任副指揮官。另為提升應變效率,行政院已建立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官派遣機制,加強災害現場中央前進協調所及地方現場指揮所聯合作業機制,以全面提升平時及災害應變初期之協調溝通效率。 (二)持續提升空中救援能量,於104年至108年陸續接收15架黑鷹直升機。104年度首批接收之3架黑鷹直升機,預計於12月進駐臺中清泉崗基地,並於105年至108年分別接收2架、4架、3架及3架;另於104年9月至105年8月間,針對飛航教師班隊與正駕駛班隊共辦理3梯次之飛行訓練,及於107年1月至108年9月間,由美訓飛航教師於國內自訓換裝班隊3梯次,以滿足未來黑鷹直升機隊人員需求。 三、提升公共安全保障 (一)因應八仙樂園粉塵暴燃意外,深切反思檢討相關措施。本部已於104年7月10日公告,於公共場所辦理聚眾活動時,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並積極研議強化大型戶外活動之安全管理,除於104年7月2日研商會議,及於8月5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6次會議,與各機關共同討論大型活動安全規範研訂事宜外,另於104年8月19日辦理「內政部大型活動管理論壇」,邀請產官學界約200人參與,初步達成「將依活動持續時間、人數、空間與類型等因子界定大型活動」等6項安全管理共識,本部將持續整合各方意見,以強化大型活動管理法制化作為。 (二)考量臺灣地震頻繁,本部將擴大推動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截至104年9月底止,本部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已完成初步評估2萬7,711件、詳細評估1萬3,412件及補強4,462件。本部並將進一步推廣至私有建築物,以補助方式鼓勵私有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預計補助初步評估500件、詳細評估20件,以利民眾對居住安全問題預為防範,強化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一)健全海岸管理機制,本部依據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之「海岸管理法」,於104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作為該法之適用基礎。為利後續管理作為之落實,本部將持續進行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並廣徵各方意見,整合納入研擬中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另賡續辦理「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等5項配套子法之法制作業程序,以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 (二)完備國土規劃體系,「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土計畫法」草案,業分別於103年1月27日及7月28日經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另持續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之修正作業,研議補充修正農地、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內容,預計於104年12月底前陳報行政院備案後公告。 (三)促進濕地明智利用,「濕地保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9項配套子法已於104年2月2日同步施行。本部並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共同研擬42處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及推動41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作業,以加強落實濕地管理作為。 貳、落實居住正義 一、打造富麗風情鄉鎮 (一)為改善「城強鄉弱」現象,本部積極推動「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規劃於104年至107年,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攜手合作,整合投入約110億元,打造17個富麗風情鄉鎮,創造青年人可在地拼人生、找幸福之地方特色環境,以逐步落實城鄉均衡發展。 (二)本方案補助之17個示範計畫,係由各地方政府規劃推薦,經中央部會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並由行政院於104年7月3日同意備查,範圍包含宜蘭縣壯圍鄉、花蓮縣瑞穗鄉、彰化縣田中鎮、屏東縣潮州鎮、連江縣北竿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等。未來將籌組專家顧問行腳團下鄉協助,並透過政府與民間之多元溝通對話,「由下而上」滾動檢討,以打造符合青年在地發展需求之臺灣發光亮點,落實翻轉城鄉之目標。 二、加強住宅政策推動 (一)持續推動社會住宅,照顧弱勢者及就學就業青年居住需求。目前全國社會住宅存量約6,000餘戶,預計至112年度將可提升5倍,增加為3萬4,000戶。本部104年度已核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10案,共1,500萬元;並補助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工程費或用地有償撥用費5案,共8億7,360萬元,將可提供約1,700戶社會住宅。另為強化弱勢照顧,本部於104年7月16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興建社會住宅時,應將出租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比例,由「住宅法」規定之10%,提高至20%以上,以加強保障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二)研議推動「青年生活住宅」,參考新加坡經驗,規劃於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建置,其土地為公有不出售,並以青年可負擔價格,出售地上權住宅予符合相關資格條件青年,以協助緩解青年想購屋卻買不起之情形。另為避免少數人得利,將加強限制轉售對象、價格及政府優先買回之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之福利住宅,避免回流至自由經濟市場。本部將持續廣納各界建言,並據以推動「住宅法」之修法作業,俟修法通過後,洽有意願之地方政府,研提示範性青年生活住宅計畫。 (三)擴大租金補貼戶數,協助弱勢者減輕租屋負擔。104年度由原計畫辦理2萬5,000戶,提高至近6萬戶。經統計申請戶數為5萬8,833戶,符合資格者應可全數滿足;並將原齊頭式租金補貼金額,調整為依不同地區提供3,000元至5,000元等4種金額;另放寬受家暴、性侵受害者租屋補助條件,俾利妥適運用政府有限資源,優先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 (四)另有關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結構安全鑑定事宜,日勝生公司已委請4家第三方專業技師公會進行全區建物結構安全鑑定,4大公會A2區、A3區及A6區各區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已分別於104年8月31日及10月5日公布,本部將持續督促日勝生公司依鑑定結果及審查建議方案儘速進行補強改善,以維護承購戶權益。 三、健全不動產交易管理 (一)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積極推動實價登錄制度,並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查核,104年度申報登錄資料之查核率由103年度之6%,提升至6.5%,另開發不動產實價登錄檢核程式,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使用,以提升查核效率,確保實價登錄資料之正確性。 (二)於104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04年10月1日生效,針對土地、成屋及預售屋等增列應記載事項,及增列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等,提供消費者充分之交易資訊,以增進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三)推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度管制,於104年3月19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自104年7月1日起,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總戶數以10%為上限,以避免產生炒作房地產市場之疑慮。 參、推動簡政利民 一、創新便民服務 (一)研議推動晶片國民身分證,結合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同時保留整合其他證卡空間,由民眾自行決定是否再結合其他證卡。另為強化個資保障,擬採晶片護照之電子防偽技術,以確保資安並擴大便民效益。本案預計於106年至107年進行系統規劃及建置,進而逐步推動換發晶片國民身分證之相關工作。 (二)擴大異地受理戶籍登記項目,自104年7月1日起,新增開放「姓名變更登記」等6項戶籍登記項目,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總計可異地辦理項目已達31項。另於同日起,開辦戶政事務所跨機關通報健保卡資訊服務,目前民眾在全國22個地方政府所轄318個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等3項業務,皆可同時申辦健保卡初領或換領,以達簡政便民目標。 (三)推動土地登記異地受理服務,自104年度起,分4階段推動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跨地政事務所收辦土地登記案件。第1階段及第2階段已開放簡易登記、抵押權設定、拍賣及預告登記跨所辦理;第3階段將自11月1日起,新增贈與、夫妻贈與及交換登記案件,逐步擴大推動範疇,提供民眾更便利之貼心服務。 (四)持續精進不動產實價登錄服務,截至104年9月中旬止,可查詢案件計120萬餘件,查詢人次約5,610萬人次;並自104年7月1日起,提供無限期、無限流量之免費下載實價登錄資料服務,俾利民眾加值運用。 二、完善新住民照顧 (一)推動成立跨部會之新住民事務平臺,行政院於104年6月16日設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並於8月4日召開第1次會議,由本部負責幕僚作業,整合各機關資源,從教育、就業、社福、醫療、文化及公共參與等多元面向,提供新住民全方位之權益保障,以強化對新住民及其子女之照顧。 (二)積極推動新住民二代培力試辦計畫,鼓勵新住民子女利用暑假回到(外)祖父母家進行語言學習及文化交流等。104年度計甄選出家庭組33組、師生組11組,共99人,分別返回越南、印尼等7個新住民母國,以培育多元化人才種子。 三、精進替代役業務 (一)推動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開放副學士以上學歷且具備技術專長役男投入國內重要產業,強化役男人力資源運用。105年度預計招募1,000人,服役役期3年,並於104年8月3日至31日受理用人單位申請,預計於105年上半年受理役男報名。另有關外界關注產業訓儲替代役薪資等議題,本部將持續廣納各界建言積極研議改進。 (二)因應國防部105年繼續徵集常備兵役,本部依原行政院核定之替代役實施總員額(6萬1,900人),扣除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所需徵集常備兵員額,推估105年替代役員額降為3萬7,500人,包含一般替代役3萬1,500人、研發替代役5,000人及產業訓儲替代役1,000人。本部將持續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替代役申請及甄選,並於104年11月至12月間進行105年第1次替代役申請作業。 四、推廣禮制儀節新觀念 (一)賡續推廣合時之婚俗價值,本部已摘錄103年12月出版之《現代國民婚禮》專書內容,編製精簡版於104年5月7日上傳至本部網站,提供民眾免費下載,截至104年9月底止,已下載次數計2,175次;另積極探討生育相關儀典及其意義,以推廣符合現代價值之生育禮。 (二)持續推動綠色殯葬政策,以環保創新方式提供民眾多元化殯葬服務,並推廣節葬、潔葬之新殯葬文化,提倡葬俗革新。目前全國可實施環保自然葬法地點計有29處;另賡續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殯葬服務品質,截至104年9月底止,已核發340張禮儀師證書。 本會期本部將優先推動「宗教團體法」草案、「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住宅法」第1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等5項優先法案,期盼各位委員先進能夠鼎力支持並不吝指教。 另第8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通過有關本部之臨時提案共計11案,辦理情形詳後附表。 [image: image2.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jpg] INCLUDEPICTURE "../../../../../../../5/14/18_頁面_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jpg] 繼續謹就大院審議本部主管104年度單位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所作決議預算凍結案之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凍結項目 104年度本部、移民署單位預算,繼續凍結2案及營建建設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凍結5案,其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貳、辦理情形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請參閱附件二) 本部移民署針對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違規案件加強落實查處機制,並持續強化與各機關橫向聯繫與資訊整合交換協查功能,確實掌握入境後在臺動態。另本部移民署現為唯一執行大陸偷渡犯強制出境機關,仍須藉由金門協議管道委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遣返聯繫、協調及見證事宜。 二、研發替代役基金「基金用途」凍結5,000萬元。(請參閱附件三) 本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研發替代役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等計畫。為配合政府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期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以利其兼顧新創事業的延續發展,並履行國民應盡兵役義務。 三、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凍結11億元。(請參閱附件四) 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及創造適宜生活環境,減輕市民購屋經濟能力負擔,本部於新北市林口區國宅用地興辦國民住宅,並將於興建完成後,轉作社會住宅。本部本於推動社會住宅為政府重要目標,未來將持續與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協商,朝最佳合作方式辦理。 四、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凍結1億元。(請參閱附件五) 本計畫係補助新北市政府辦理「淡海輕軌運輸系 統」104年所需經費,包括統包商細部設計圖說文件提送費用、專案管理服務費用、土建工程施工費用等。完工後可提供新北市民便利之交通,帶動淡海及淡水地區之都市建設及發展。 五、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凍結120萬元。(請參閱附件六) 本項經費係協助辦理社會住宅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租屋服務平台、國宅用地經營管理及國宅社區土地清理計價收益等業務。 「整體住宅政策」業於104年9月15日奉行政院核定在案,本部刻正據以研擬陳報「整體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4年─107年)」。且持續依據住宅法推動社會住宅等以租屋協助為主的住宅政策,並視區域差異、民眾需求,滾動檢討相關住宅政策及措施,以保障民眾基本居住權益,達成居住正義的目標。 六、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凍結5,000萬元。(請參閱附件七) 本方案係協助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對於無力購置住宅者,提供租金補貼;對於有購屋能力之無自有住宅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提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透過檢討調整評點機制,使弱勢族群可優先獲得補貼,並結合地方資源擴大補貼戶數,協助更多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落實居住正義。 七、內政部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繼續凍結100萬元。(請參閱附件八) 為防範陸資迂迴來臺炒作不動產,本部已函請經濟部加強查核有無假外資、本國法人真陸資情形。另已完成研修物權許可辦法;研商陸資在臺購買預售屋之管理配套機制。另透過不動產實價登錄及房地合一課稅等措施,陸資已難以投機炒作國內不動產市場。 參、結語 本部主管104年度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業經大院審定支持通過,本部刻正依施政計畫,審慎督促各機關單位全力積極辦理中,有關前揭預算凍結案,敬請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推動。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附件一 內政部主管104年度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凍結決議摘要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原凍結8億元,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第7項決議項次(一)及立法院第8屆第7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移民署決議項次(一)) (一)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主管單位,然查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諸多中國官職、黨職人員來台之行程掌握不足。查中國官職、黨職人員來台涉及機敏性業務、對於我國國家安全亦構成一定風險,實不應輕忽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署身為中國人士來台出入境主管機關,卻對其行程掌握不足、亦未對無如實提報行程之申請單位做出裁罰,實有失職之處。且對高官尚且如此輕忽,對一般中國低階官員或學者,可能發生更多疏漏,實為我國國安一大隱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並對相關申請單位做出裁罰後,始可動支。 (二)有鑑於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並非國際所承認之成員,且人事費用較一般公益團體高,捐款收取行政費用之比例屢生爭議。另紅十字會辦理政府委託業務太過龐雜,收取捐款超額手續費用早已被喻為暴利,已失去民間信任,又其受委託業務繁多,唯恐出錯,宜減少對其委託與依賴,宜另尋其他公正專業團體受任。爰此,將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中「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入出國及移民署向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請求中國偷渡犯前運及聯繫見證委辦內容,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三)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二、「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基金用途」編列15億2,733萬3,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研發替代役基金決議項次(1)) (一)「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編列104年度基金用途15億2,733萬3,000元,爰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替代役制度推動情形,及所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於自創事業申服研發替代役之公平性與正當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現行「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務實施辦法」明定禁止用人單位負責人、管理人、遴用人員勾選三親等內役男,2015年5月29日內政部預告修正該辦法,擬增訂「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並排除上開三親等之限制。且其「一定條件」於該辦法修正草案中付之闕如,僅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審查。上開修正恐淪為「富二代開公司免當兵」條款,爰要求內政部應即撤回修正並重新研議。 三、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營建建設基金決議項次(3)) 四、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營運項目」編列辦理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即綜合示範社區)經費10億1,218萬5,000元,其中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原淡水捷運延伸線)經費3億0,651萬元,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建設基金決議項次(6)) 五、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勞務成本」編列3,817萬5,000元,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原列480萬元,凍結12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建設基金決議項次(4)) 六、「營建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15億8,966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加強對弱勢族群之居住正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建設基金決議項次(10)) 七、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原凍結500萬元,繼續凍結100萬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項次(七)及立法院第8屆第7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內政部決議項次(十一)) (一)立法院100、101、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均曾決議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正大陸及外國取得我國不動產相關法令,並就陸資購買、炒作預售屋無法可管情形檢討相關法令。內政部迄今對於「假外資真中資、假台商真中資」炒作我國不動產,以及預售屋炒作等問題,仍未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原列1,096萬1,000元,凍結部分預算。 (二)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附件二 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案解凍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一)依大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所作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凍結8億元(含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請入出國及移民署就22項凍結事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經本部於大院第8屆第7期內政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報告後,決議:繼續凍結5,000萬元(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有關大陸地區官職、黨職人員來臺部分: 1.審查流程現況說明: (1)大陸官員係以「專業交流」事由申請來臺從事相關專業活動,為因應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活動內容之多元化,10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四法整併),有關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等之「短期專業交流」活動,不再區分專業類別。另政府為常態化兩岸人員往來機制,以引導兩岸交流的健全發展,並避免大陸官員以名不副實之民間身分來臺,造成安全管控之漏洞,大陸官員得據實以其官方身分申請來臺,無需再提供民間專業身分之證明文件。 (2)在審查流程方面,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以專業交流項目區分,除僅來臺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自審外,其餘均逐件派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專業領域之關聯性。 (3)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或由主管機關邀集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中央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會」會商處理,大陸省(市)級正、副主管官員或臺辦正、副主管來臺,須提聯合審查會審查,並依其決議據以准駁;另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亦應提送聯審會審查。故一定層級之官職、黨職人員,其專業交流來臺申請案件需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聯合審查會審查決議通過後始得來臺。 (4)有關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之申請案件統計:經統計,現任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申請案103年共計4萬7,880人,其中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案件為2萬5,861人,約占54%;由移民署辦理計2萬2,019人,約占46%。104年1月至8月申請案共計3萬8,758人,其中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案件為2萬2,176人,約占57%;由移民署辦理計1萬6,582人,約占43%。 2.針對大陸官職、黨職人員列為重點訪視對象,落實違規處分: (1)「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計畫內容及活動,或邀請單位、旅行業及代申請人代辦業務情形,得自行派員或會同相關機關組成「聯合查核小組」,進行訪視、隨團或查核行為。依據該規定,移民署於103年1月2日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1030950213號函頒「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訪視計畫」,據以執行相關專業或商務活動訪視案件。 (2)於聯合審查會議中,以共同決議方式交付執行訪視;另免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案件,由移民署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訪視計畫」抽查並交付訪視,其抽查條件中,成員具有中共黨、政、軍身分者列為重點訪視對象。 (3)強化行政一體之執行力度及落實人流安全管理,自行派員及聯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大陸專業商務聯合訪視,自101年7月1日起,移民署統計交查訪視件數,101年下半年共計訪視60件,102年共計訪視238件,103年共計訪視660件,交查案件數逐年提高,103年訪視案件數更達102年訪視案件數2倍以上,而104年1月至8月訪視案件已達405件。 [image: image11.jpg] (4)如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經查確有違規等情事,依規定予以警示或管制其一定期間不得來臺,經統計103年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違規案件,處分邀請單位共計35件,大陸官職、黨職人員共計245人,其中8人處分1年內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237人第一次違規予以書面警示;104年1月至8月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違規案件,處分邀請單位共計34件,大陸官職、黨職人員共計159人,其中16人處分1年內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8人處分3年內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合計24人),135人第一次違規予以書面警示。統計如下表: [image: image12.jpg] 經分析渠等違規情形,約9成係行程變更疏於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渠等在臺並無逾期情事),且其中7成以上多為未依原核定行程而提前入(出)境或延後入境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6款修正因應方案:由於兩岸的談判、協商已有一定的機制,移民署尊重各機關依協商機制進行會商,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6款修正,移民署將配合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許可機制辦理,執行方案如下: (1)法規面: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針對未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之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及對邀請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 (2)執行面: A.內政部於104年8月3日以台內移字第1040953667號函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訪視計畫」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以強化抽查訪視功能。 B.針對大陸官員來臺期間與我方官員會晤情形,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年11月19日召開研商「大陸副部(省)級以上官員訪臺交流概況通報表」修正後實施情形檢討會議辦理,重點略以: (A)有關政府機關出面邀訪大陸副部(省)級以上官員來臺參訪案,請各該邀訪機關務必確實填報;對於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委託民間團體出面邀請大陸副部(省)級以上官員來臺參加相關會議或交流活動,亦請各機關確實掌握是否有進行雙方官員會晤情形,並請會晤機關確實進行通報。 (B)針對大陸副部(省)級以上官員來臺參訪申請案,請於移民署聯審會審查平臺,附帶決議要求邀請單位於事後向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會繳交成果報告,載明是否有進行官方會晤情形,包括所有參與會晤之機關、官方會晤行程有無變更等。 C.針對任何有關大陸官員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協商之訊息,將邀請單位提出說明。 (二)有關對紅十字會之委辦費60萬元部分: 1.移民署委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辦理大陸偷渡犯前運及聯繫見證案,委辦內容如下: (1)遣送(返)業務: A.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B.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2)負責上述對象相關之身分協查,並與相關單位安排遣返作業事宜,負責見證此項遣返作業。 (3)引導大陸接運船隻及遣返人員之交接。 (4)大陸紅十字組織請求協查非法進入大陸之我方居民、刑事嫌疑犯、刑事犯,即轉請相關單位依相關資料查核。 (5)以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大陸紅十字組織(北京總會及福建紅十字組織)聯繫,協商上項人員查核、遣送及接返作業時間等事宜。 2.目前移民署執行大陸偷渡犯遣返作業,係依據79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簽署之金門協議,就雙方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之約定遵行原則,其中即規定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代表2人,簽署交接見證書。自79年簽訂協議後,雙方均依此執行。 3.自98年至本(104)年8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聯繫及見證遣返大陸偷渡犯人數總計2,178人,並接返我國人民58人,均能圓滿完成遣、接返任務。 4.移民署將持續與陸方透過兩岸協商機制,以人道、互惠原則,縮短大陸偷渡犯收容日數,保障其權益,同時規劃採取更安全且便捷之方式執行偷渡犯遣返作業,彰顯我國人權治國精神,並減少對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委託與依賴。 三、預算編列情形 (一)移民署104年度單位預算編列40億7,064萬7,000元(法定預算40億454萬6,000元),較103年度法定預算42億8,522萬3,000元,減列2億1,457萬6,000元(法定預算2億8,067萬7,000元);編列內容為「一般行政」編列31億6,867萬8,000元、「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8億9,819萬9,000元(法定預算8億3,209萬8,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77萬元及第一預備金200萬元,主要係人員費用、一般性行政費用、移民事務、服務及入出國管理業務費用、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費用、外來人口之訪視查察、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費用、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業務費用以及汰換車輛費用等。 (二)依據「行政院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大陸事務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服務性事務,得由受託民間團體以收取之服務費支應。必要時,委託機關得酌予補助,爰由移民署於104年編列60萬元委辦費用。另因考慮政府財政困難,節省各項開支,移民署分別於98年編列170萬元、99年編列150萬元、100及101年各編列120萬元、102年編列80萬元、103年編列60萬元委辦費用,顯見移民署已逐年減少委辦費之編列。 四、凍結預算之影響 (一)移民署預算主要係用以辦理入出境管理、增進資訊系統功能、擬訂並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強化移民輔導、執行外來人口訪查(查處)、擬訂入出國政策等諸般重要職掌業務。針對違規之大陸地區官職、黨職人員,移民署擬加強訪視、提升訪視比例,同時每季提交訪視工作執行情形報告予貴委員會卓參,倘若本案預算遭凍結,將影響訪視人力配置及業務運作,未來強化訪視工作將窒礙難行。 (二)修正及增訂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及第18條之1自本(104)年7月3日施行,除律定移民署為唯一執行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機關外,對於暫予收容亦僅15日;復以近年來,我離島及澎佳嶼海域經常發生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爭奪漁業資源案件層出不窮,為維護我主權及漁業資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自103年10月起,針對上述海域強力執法,因而留置大量大陸漁民,依據該署官網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全年取締非法越界捕魚高達1,094件,嫌犯人數達2,718名;驅離大陸漁船2,331艘,帶案647艘。由於大陸認定越界漁民不屬偷渡,不予核發旅行文件,致帶案漁民無法依一般管道搭乘兩岸通航機、船強制出境,而不得不依金門協議遣返,倘本項委辦費若凍結,將影響未經許可入境大陸漁民的遣返工作及雙方受收容人返國時程,進而影響人權。 五、結語 對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臺交流申請案,及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審核,已訂有聯審會審查、訪視查核及違規查處機制,為防止大陸官職、黨職人員來臺有違反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情事,移民署將持續強化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國安單位橫向聯繫與資訊整合交換協查功能,俾加強掌握該等大陸官職、黨職人員入境後在臺動態。 移民署職司入出國境管理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案件審查,原本職責及整體工作量即相當繁重;近年來隨著 總統開放兩岸政策、促進兩岸交流之指示,及配合執行國家觀光政策,相關業務及申請案件數量均大幅增加,為持續政府行政效能與國家政策之推動,以及為民服務效能,進而提升政府形象,尚祈大院同意動支本案凍結之預算,以利移民署整體勤(業)務執行之順遂。 附件三 研發替代役基金「替代役制度」推動情形,及「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公平性與正當性」解凍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替代役制度自89年實施以來,已有26餘萬名役男加入一般替代役行列,分發至需用機關從事輔助工作及社會公益服務,獲得需用機關及社會大眾好評。至研發替代役制度則結合國家兵役政策與經濟政策,自97年開辦以來,得以運用近3萬名役男之研發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需求,促成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由於創新、創業已成為經濟體發展的重要驅動因素,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成為政府重要經濟發展政策,為解決青年朋友於創業當下,面臨專業技術、市場發展與兵役束縛的兩難抉擇,兵役制度實有精進改善之必要,本部役政署爰研擬鬆綁兵役法規,規劃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而有關「一定條件」更經多次會議一再確認,以求周妥,確保本案執行公平性與正當性。 二、104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一)辦理一般替代役徵集:104年行政院核定徵集一般替代役3萬人,截至自9月底已徵集2萬152人入營訓練後分發至各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服役。 (二)持續推動研發替代役制度:104年度研發替代役具員額核配資格用人單位計769家,符合甄選資格役男人數計6,772人,經用人單位錄取人數計5,493人。 (三)開辦產業訓儲替代役:核定185家企業成為產業訓儲替代役合格用人單位,俾於105年開放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役男,得與用人單位媒合後,加入產業訓儲替代役行列。 (四)規劃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 1.研議鬆綁兵役法規:計畫修正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第17條規定,本部(役政署)乃於104年4月10日邀集有關部會(單位)召開「研商自創事業役男服役相關議題會議」,俾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 2.新創事業必須係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事業: 為排除未役役男以規避服一般兵役而特意成立新創公司之情事產生,爰有關申請之新創事業必須係依法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事業,俾資周妥。 3.自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服研發替代役須具備一定條件,以申請人是否具有傑出的新創創新才能與創業發展可行性為審核標準,不具創新創意才能之富二代,亦無法提出申請:為求審慎,本部另於104年6月12日再次召開「研商自創事業負責人申請服研發替代役須具備之一定條件會議」,針對前揭(104年4月10日)研商會議所定役男得申請之一定條件再行確認,以臻周妥。經會議商討決定有關得申請之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一定條件之一,並將持續廣納各界建言,適時檢討調整: (1)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2)本人為發明人且該發明已依法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又該專利必須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3)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者。 (4)獲得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獎項,又該獲獎獎項必須為新創事業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務所不可或缺者。 三、凍結預算5,000萬元影響 「研發替代役基金」項下「基金用途」業務計畫包含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798萬元、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14億8,159萬1,000元、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為運計畫3,472萬4,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費用296萬5,000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6萬8,000元,其中主要用途為支應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若凍結5,000萬元,將影響役男入營安排,因而發生役男滯徵現象,導致民怨與用人單位人力進用困境,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一)有關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於自創事業申服研發替代役之公平性與正當性,業經本部於104年8月16日向大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本部係為配合政府推動青年創新創業政策,爰研議鬆綁兵役法規,期使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其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以利其兼顧新創事業的延續發展,並履行國民應盡兵役義務。 (二)104年研發替代役實際錄取人數5,493人,已超過行政院核定實施人數(5,000人),原預計分9梯次入營接受基礎及專業訓練後分發用人單位服役,若經費凍結5,000萬元,將明顯延宕役男入營安排,導致民怨與用人單位人力進用困境,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尚祈 委員同意動支凍結之相關預算。 附件四「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解凍書面報告 大院104年6月15日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有關非營業部分審議結果,本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部分通過決議12項,第3項決議「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原列33億4,697萬元,凍結11億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本部說明如下: 壹、緣起 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及創造適宜生活環境,減輕市民購屋經濟能力負擔,本部101年規劃於新北市林口區國宅用地興辦國民住宅,依行政院101年8月10日核定「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定107年完工後將可提供3,018戶,供較低收入家庭居住使用。另適值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於臺北市舉行,本國民住宅興建完成後,先配合該運動會供作選手村短期使用,再提供作為售(租)國民住宅。 行政院103年5月1日召開第3396次院會,院長就本部「住宅政策執行現況」報告裁示略以「請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動不同名義及樣態的社會住宅,以真正能夠回應弱勢者及青年的居住需求。」另本部推動住宅政策,前回應巢運103年10月4日夜宿臺北市仁愛路訴求,提出「尊重居住人權,落實居住正義」、「利用公有土地,增建社會住宅」之處理原則,為提供社會住宅需求,預計目標10年提供社會住宅34,000戶。 104年1月13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院會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內政部應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林口國宅轉作社會住宅,協助弱勢者及青年的居住需求,加速達成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實際執行政策目標。 貳、辦理依據 「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依據國民住宅條例暨其相關規定辦理,將來完工後續依住宅法暨其相關規定轉作社會住宅出租,以照顧弱勢、青年及三代同堂家庭等多元化使用。 參、設計與需求 林口國宅原以出售供家庭居住使用,實際設計住宅面積為2房20坪型含公設36坪、3房30坪型含公設55坪及4房34坪型含公設62坪,規劃比例為1:7:2,其中住宅2,910戶、店舖82戶,總計2,992戶。 102年度我國20至39歲青年人口約719萬人,其中臺北市76萬人、新北市127萬人。因考量剛畢業開始就業及結婚之青年族群,經濟方面負擔租屋及購屋能力較弱,且背負承幼扶老責任,對提供青年適當居住協助,正是政府推動住宅政策目標,故目前臺北市政府已提出價購部分國宅並變更為適合青年居住之較小坪數需求;另新北市政府也表示,建議作社會住宅照顧更多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 肆、處理方案 林口國宅興建計畫之土地及工程有關費用,均由本部住宅基金支應,投資經費須回收歸墊住宅基金循環運用。依大院104年1月13日第8屆第6會期第17次院會決議將林口國宅轉作社會住宅,雙北市政府均積極爭取,可能處理方案本部與雙北市政府刻正協商中。 伍、結論 林口國宅興建完成,將依住宅法規定轉作社會住宅,本部本於推動社會住宅為政府重要目標,未來將持續與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協商,朝最佳合作方式辦理。 附件五 新市鎮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解凍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概述: (一)辦理依據 奉行政院民國102年2月25日院臺交字第1020005699號核定綜合規劃報告。 (二)計畫範圍 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整體路網包含綠山線與藍海線,路線總長度約為14.1公里,共設20座候車站,1座機廠,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路網建設範圍包括綠山線全線(G01站至G08站)及藍海線由漁人碼頭銜接至G06站(B06站至B08站)路段,路線長約9.6公里,共14座車站及1座機廠,預定於107年底完工;機廠位於綠山線G08候車站端末的西北側,機廠配置包括駐車區、維修區、行政辦公區、及其他相關設施,面積約為6公頃。淡海輕軌整體路網計畫路線示意圖如圖1所示。 (三)計畫經費 1.整體路網總經費153.06億元(含用地費),依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書之分擔比例,交通部分擔約16.70億元,內政部營建署分擔約70.90億元,新北市政府分擔約65.45億元。 2.第一期路網建設經費128.10億元(含用地費),各單位分擔金額如下: 第一期路網建設經費各單位分擔明細表 單位:百萬元 第一期路網 (含包含土開及TIF效益) 項目 費用 營建署 新北市 交通部 用地費用 1,143.65 439.88 703.77 0.00 工程經費 11,666.75 6,650.40 3,630.84 1,385.51 總建造經費分擔合計 12,810.40 7,090.28 4,334.61 1,385.51 (四)計畫期程 本計畫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奉行政院核定後,採分期方式辦理。第一期路網自103年1月開始辦理基本設計,同(103)年11月第一期路網統包工程開工,預定107年12月31日完工,工期約60個月,第二期路網預定自108年1月起推動興建,預定113年完工,工期約72個月。 (五)計畫效益 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第一期路網範圍包含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G01~G08及B06~B08等14座候車站及1座機廠之輕軌系統設計及施工,完工後旅客可利用此輕軌系統連通轉乘台北捷運系統淡水線紅樹林站,提供新北市民綠色、低碳、便利之大眾運輸服務,提昇觀光遊憩品質,進而帶動淡海及淡水地區之都市建設及發展。 (六)淡海輕軌必要性及周邊發展性 隨著台北地區的發展逐漸由市中心轉向郊區,內政部營建署為減輕市中心過度的發展壓力,提出「淡海新市鎮」計畫,期望能夠引導台北都會區往北發展,但依據目前台北地區的捷運網路分布,並無法直接服務到淡海新市鎮的居民;另外淡水老街、淡水金色海岸、淡水古蹟園區、淡水漁人碼頭等皆為淡水地區重要的觀光遊憩景點,近年因開放大陸旅客來台旅遊及國際觀光之推展,淡水地區更為新北市觀光之首選之一,遊客數連年增加。因此,為提供淡水、淡海地區直接服務路線,改善聯外交通,並帶動淡海新市鎮的發展,行政院乃於102年2月25日核定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 二、104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依據本計畫104年之工程預定進度,檢討執行預算需求約5億6,320萬元,其中內政部營建署需配合編列3億9,370萬元,並由淡海新第1期發展區第1、2開發區各分擔3億0,651萬元、8,719萬元。 104年預算執行內容如下表: 104年預算執行內容明細表 單位:千元 項目 金額 統包商細部設計圖說文件提送費用 (包含土建、軌道及機電細部設計) 215,785 專案管理服務費用 16,785 土建工程施工費用 (包含CC01標工程尾款、高架橋基礎施工費用及管線試挖費用) 330,630 合計 563,200 三、凍結預算1億元影響: 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第一期統包工程已於103年11月23日開工,104年度將會完成下列事項:(1)土木建築、水電環控及系統機電(含輕軌車輛)細部設計。(2)濱海路一段高架橋基礎及11號道路工程。(3)專管顧問、監造顧問及獨立驗證顧問相關服務費用。(4)合計執行預算需求共5.63億元。其中內政部營建署需配合編列3.93億元,由於第一期統包工程已於103年11月23日開工,配合工程進度將陸續撥付費用,若本部營建署預算無法如期撥付,廠商恐以無法請領工程款為理由申辦停工,將造成建造期程延宕,引致民怨,嚴重影響地方重大建設及民生經濟發展,與後續工程推動亦無法達成107年完工之目標,亦有廠商另提額外求償之風險。 [image: image13.jpg] 附件六 住宅業務勞務承攬外包費案解凍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本部依據「住宅法」及行政院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前報請行政院於100年10月26日核定「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據以辦理居住協助措施之規劃與執行至今。本項勞務承攬外包費預算係為配合辦理居住業務,補足現有人力不足所編列。 二、104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一)主要工作項目 1.辦理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之推動、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 2.辦理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租屋服務平台、住宅資訊統計彙報、補助地方政府建置住宅及不動產資訊系統、住宅需求動向調查成果發布等業務。 3.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一兆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增撥新臺幣四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等專案貸款利息補貼等業務。 4.辦理國宅用地之經營管理及國宅社區土地清理計價收益等業務。 (二)住宅業務辦理情形檢討 1.社會住宅檢討措施:為促進社會住宅興辦,經本部檢討現行相關法令、短期實施方案5處基地執行情形及地方政府提出協助需求後,業協調相關機關完成下列措施: (1)行政院業於103年5月28日公告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款規定,使社會住宅得辦理無償撥用。 (2)財政部業於103年3月13日公告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8條條文,使社會住宅得適用促參法興辦。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業於103年6月17日公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增列「社會住宅」屬保險業得辦理公共投資之項目使保險業得以投資社會住宅。 (4)本部於103年6月24日訂頒「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地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作業程序」。 (5)為能多元增加社會住宅數量,本部於104年2月5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00154號函檢送「多元取得社會住宅或社會住宅用地操作模式及作業程序彙整表」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政府得參考「都市計畫變更案回饋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優先規劃作社會住宅」、「都市更新回饋社會住宅」及「整體開發地區市地重劃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可建築用地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等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 (6)本部於104年2月5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01379號函檢送「內政部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申請補助作業須知規定」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須知業明定「社會住宅之租金不得超過當地租屋市場行情之百分之八十」及「經本部補助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二款方式辦理之社會住宅,以地上權設定附屬事業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民間機構約定,該附屬事業不得作為住宅。附屬事業之使用權係依契約約定者,亦同。」。 (7)本部核定補助104年度先期規劃共10處,分別於104年5月29日核定9處、104年6月23日核定1處,總計1,500萬元。並於104年7月7日核定104年度補助工程案件4處(約1,000戶)11.063億元(總補助額度控管並跨年度核准),用地有償撥用4.311億元(約700戶),104年度核定總計8.736億元。 2.租屋平臺檢討措施: (1)為了解租屋服務平臺業者辦理租屋媒合服務過程中遭遇之困難,於102年12月18日邀集租屋服務平臺業者及6縣(市)政府召開座談會,檢討租屋服務平臺執行成效後,於「103年租屋服務平臺─你租我管」試辦計畫新增代管服務,另與社會福利單位結合,增加居住關懷訪視項目,增加房東出租誘因。研擬服務績效指標如下: A.常態性租屋服務(一般民眾):租屋資訊、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其他相關租屋諮詢。 B.租屋媒合前服務(公益出租):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協助出租及承租、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C.租屋媒合後服務(公益出租):代管(含通報社政單位居住關懷訪視)、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代墊租金諮詢。 以上指標租屋相關服務件數預計辦理1,000件,其中媒合件數50件、代管件數50件(代管視雙方意願而定)。 (2)試辦計畫已於103年9月10日奉行政院核備,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租屋服務平臺分別於103年11月1日、103年12月3日及104年3月4日起開始運作,截至104年7月8日止,臺北市媒合10件、新北市媒合1件、臺中市媒合7件。 (3)另為提高房東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意願,以協助中低所得家庭於租屋市場租屋,及配合房屋稅條例103年6月4日修正發布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已於104年3月16日修正發布「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及於104年5月8日訂頒「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 3.整體住宅政策 行政院於103年7月1日請本部依會商意見檢討住宅政策並整合租賃相關計畫草案內容。爰本部分別於103年10月6日及12月8日召開「整體住宅政策」專家學者座談會及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並據以研擬「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於104年2月4日報行政院鑒核,後續辦理情形如下: (1)經行政院104年2月12日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綜提意見,該會於104年3月24日函復,檢討修正「整體住宅政策」,並以跨部門整合方式規劃,其架構具有前瞻性及完整性,建議予以支持,惟尚需配合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意見作相關文字修正。 (2)另行政院104年5月7日第3447次會議就本部所提「整體住宅政策報告」之決定,有關青年生活住宅部分,請本部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供同研商落實作法;爰行政院秘書長秘書長104年6月2日將「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退請修正後再行報院。爰本部營建署分別於104年6月10日、6月26日及7月22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金融業共同研議青年生活住宅相關事項,本部業配合完成相關修正作業,業於104年7月24日再報院,行政院並於104年9月15日核定在案。 (3)為符合行政程序,本部刻正依據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辦理「整體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4年─107年)」草案報核作業中,以利相關經費納入住宅基金支用範圍。 4.合宜住宅案本部業以104年2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52972號函檢送書面報告回復大院略以:「一、本案招標內容皆專案報院核准,迄今無人員因涉嫌違背職務遭起訴及遭糾正指陳招標過程涉及不法。二、本案招標標的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等都市計畫規定內容並無調整。三、本案將賡續監督得標廠商執行契約,維護合宜住宅承購戶權益。」 三、凍結預算120萬元影響 考量本部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建置租屋服務平台及內政部住宅資訊整合等重要業務實有其必要,且人力需求迫切,在現有員額無法增加,惟業務大幅增加之情形下,如凍結本項預算恐影響民眾權益,為能順利推動住宅業務,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實有其必要性,建請解除凍結。 附件七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解凍報告 一、背景說明 (一)基於政府原辦理之各項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係按職業別、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與利率,加以同質之政策性房屋貸款措施,卻分散在數個部會各自辦理,爰本部整合各項補貼措施,以國民的家庭所得及各種弱勢狀況作為補貼之標準,同時以租金補貼優先協助無自有住宅之弱勢者,依據行政院96年1月30日院臺建字第0960001228號核定函,自96年度起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二)本方案自96年起開辦至104年9月底止,租金補貼核准23萬5,041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3萬5,740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1萬1,804戶,共計有28萬2,585戶家庭獲得協助。 二、104年度主要工作內容 (一)本方案每年度均訂有計畫戶數,104年計畫辦理租金補貼5萬9,114戶、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0戶,受理申請時間為104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8日。 (二)經檢討本方案實施情形及加強弱勢族群居住正義問題,104年度調整如下: 1.為了解本方案評點基準表訂定之合理性,經本部營建署於103年委託完成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合理性研究案,依據該研究成果及本部營建署104年2月9日召開研商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及補貼相關事宜會議之結論,考量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乃受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認定,有生活上扶助之需求,已於104年度納入評點之加分項目;另外,對於重大傷病者、單親家庭及列冊獨居老人等弱勢族群亦於104年度列入評點加分項目,以利該等弱勢族群可優先獲得補貼。 2.為落實居住正義且因應住宅法公布後,依據地方制度法,將住宅事項逐步落實由地方自治辦理,故104年度起結合地方資源擴大補貼戶數,依據地方政府配合編列之104年度自籌款,中央依比例補助,租金補貼計畫戶數可達5萬9,114戶,較103年度增加3萬4,114戶,協助更多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三、凍結預算5,000萬元影響 依上所述,本部已確實檢討本方案實施情形並依據檢討結果修正相關規定,以利弱勢族群可優先獲得補貼;另結合地方資源擴大補貼戶數,以協助更多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因相關住宅政策之補貼部分,均屬補貼性質,且已與接受補貼之民眾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一經支應無法隨意終止其權利義務關係,如凍結本項預算恐影響民眾權益,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維持正常業務運作之基本需求及使所列執行計畫持續順利推動,建請解除凍結。 附件八 內政部104年度「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案解凍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一)依大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算案所作決議:內政部104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與土地利用」編列1,096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俟本部就所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經本部於大院第8屆第7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報告後,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 1.為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除「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物權許可辦法)訂有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不得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滿3年,始得移轉外,自103年起,實施總量管制之預防性措施,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之總量上限僅為13公頃,建物400戶。另自104年7月1起,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更加嚴格限制。 2.本部已依大院100、101、10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通盤檢討物權許可辦法,研擬完成該辦法修正草案,並於104年8月7日陳報行政院在案。該修正草案通過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陸資在臺取得之不動產,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逕為標售,以健全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機制。 3.透過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實施,不動產交易資訊已透明化,減少投機炒作;房地合一課稅已完成立法並訂於105年1月1日施行,提高短期不動產交易所得及持有之稅負;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不動產資金匯入匯出及融資均訂有相關管控機制,國內不動產交易已難有投機炒作獲利空間,陸資來臺投機炒作不動產(包含成屋及預售屋)之可能性已相對降低。 (二)防範陸資購買、炒作預售屋: 1.預售屋買賣屬於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為,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時,預售屋尚未興建,未能取得產權,待興建完成後,仍須經本部逐案嚴謹審核,確認符合實際自住需要及物權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後,始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須承擔較高之不動產交易及市場變動風險,且在前開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之相關機制下,陸資來臺購買預售屋難有投機炒作之可能。 2.本部前雖於101年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於兩岸條例明文禁止,俾符法律保留原則,並增訂違反之銷售者處以罰鍰規定,以嚇阻防範。惟自101年迄今,兩岸條例尚未完成修法。目前兩岸發展情況及國內不動產市場情形已有轉變,是否修法全面禁止陸資在臺購買預售屋因牽涉兩岸關係及兩岸政策,仍應由兩岸政策及兩岸條例之主管機關陸委會通盤衡酌。 3.在未修法明文禁止陸資在臺購買預售屋前,除上開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之措施外,本部已研議對於陸資在臺購買預售屋之相關配套管理機制如下: (1)將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記載提示,陸資來臺購買預售屋,應於預售屋興建完成後,依物權許可辦法規定申請本部許可,始能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且其數量及所在區域並受總量管制及集中度限制之規範。 (2)將函知各不動產業相關公會及會員,應於銷售預售屋予大陸人士時提醒告知相關規定,避免衍生不動產交易糾紛。 (3)將請相關機關透過兩岸溝通管道,以適當方式宣導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在臺購買不動產之相關規範及限制。 (三)防範假外資真陸資來臺購買不動產 1.為防範陸資透過外資或臺資企業迂迴來臺購買不動產,經經濟部認定陸資持有第三地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雖未逾30%但具有實質控制能力;或陸資投資臺灣地區公司之股份或出資總額比例1/3以上者,均須依兩岸條例第69條及物權許可辦法規定,非經本部嚴謹審核許可,不得在臺取得不動產。本部已函請經濟部加強查核確認外資或臺資公司有無中資實質控制之情形,以為防範。 2.至於陸資透過國人、雙重國籍以借名登記方式,間接取得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權,由於我國不動產物權取得或設定採登記生效主義,當事人間之不動產買賣交易,實際有無陸資介入或借名契約,行政機關難以全面普查,僅得透過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於個案上發現有具體事證時,共同查察後依法處理。未來將參酌新加坡、韓國、澳洲等國家對於境外人士未依規定取得不動產權利,採處以罰款或刑責之作法,研議於兩岸條例明文禁止陸資以借名方式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對於違反者處以罰鍰或課以刑責,惟因涉兩岸政策,本部將與兩岸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及必要性。 3.另關於嘉義縣市旅館有無陸資以迂迴方式購買經營之情形,經本部104年6月15日函請交通部、國家安全局及嘉義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就產權登記、旅館負責人及近3年旅館產權異動情形予以查明,均無具體資料可資證明確有實際為陸資購買或介入經營之情形。 三、預期效益 透過請經濟部加強外資或本資法人是否為陸資實質控制之查核,防範陸資迂迴來臺購置不動產。另於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含預售屋)所有權須經嚴謹審核、受有總量管制,以及物權許可辦法相關法令之通盤檢討修正後,健全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之管控機制。輔以完善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房地合一課稅即將實施等健全不動產市場相關措施,應能有效抑制陸資投機炒作不動產情形。 四、凍結預算之影響 本項經費涉及本部執行平均地權,查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徵收案件審核,陸資在臺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審核及相關資訊管理等各項業務所必需,倘若經費凍結,將影響相關業務正常運作。 五、結語 為防範陸資迂迴來臺炒作不動產,本部除函請經濟部加強假外資假本資真陸資情形之查核外,亦完成檢討修正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相關法令,並研商訂定陸資來臺購買預售屋之相關管理配套措施。配合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房地合一課稅即將於明(105)年正式上路,國內不動產市場發展漸趨穩健發展,陸資來臺投機炒作空間可能性已不大,惟本部仍將持續動態掌握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變動情形及訊息,如發現有陸資以迂迴方式來臺炒作不動產具體相關資訊,將與相關機關共同查察後依法處理。尚祈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所凍結之預算,俾利業務正常運作。 主席:謝謝陳部長的報告。 現在進行詢答,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至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 首先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質詢的問題是內政部的業務,但是這是陳部長擔任部長之前,也是陳署長及葉署長上任之前的事情,然而這個案件目前仍繼續進行中。 首先,請部長看這張新聞圖片,這是民國100年7月11日警政署反恐訓練中心在桃園新屋的盛大開工動土典禮,主持這個開工動土典禮者為當時內政部的江宜樺部長,桃園縣吳志揚縣長及當時警政署的王卓鈞署長均出席參加。100年7月11日反恐訓練中心動土開工,預定103年啟用。如今103年已過,連104年也即將過去。關於反恐訓練中心的現狀,請部長看看今年5月的媒體報導「砸5.5億公帑!反恐訓練中心成鬼屋」。這5.5億元當然尚未用畢,而反恐訓練中心只剩垃圾桶,變成鬼屋,在新屋但是變成鬼屋。當初訓練中心動土時,江宜樺部長曾說,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仍以最高規格成立反恐訓練中心。關於這個最高規格成立的反恐訓練中心,本席知道因為承包商倒閉,所以施工延宕,這自然不怪你們,但是這也不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本席只是讓你們看看這個情形。到今年9月,反恐訓練中心的環境好像比較整齊,不過,仍未完工。當時內政部江部長曾誇下海口,要在這個占地27公頃的地方成立世界級水準的反恐訓練中心。你們能不能告訴我,這個占地27公頃仍興建中的反恐訓練中心有何設備?這個世界級的設備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不是請署長說明。 段委員宜康:請說。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工程這次最新決標後,總計有7棟大樓…… 段委員宜康:署長不用告訴本席這個工程的進度,我已說過這不是你們的責任,而是因為承包商倒閉。本席現在要問的是反恐訓練中心的內部有何設備? 陳署長國恩:反恐訓練中心共有7棟大樓,一是綜合大樓,二是學員宿舍大樓,還有餐廳、模擬城鎮演練場、半開放式人質營救訓練場、攀升及垂降訓練場和反恐戰鬥訓練場。 段委員宜康:內部有沒有防爆訓練? 陳署長國恩:沒有。 段委員宜康:有沒有打靶訓練? 陳署長國恩:沒有。 段委員宜康:內部本來有規劃防爆訓練和打靶訓練,後來去除了,這可能是因為經費不足,對不對?你們要用5.5億元興建這個反恐訓練中心其實不夠,還要再追加經費,對不對?這沒有防爆也沒有打靶射擊訓練,就不會是世界級的反恐訓練基地,連對於最可能發生的爆炸事件,這都沒有防爆訓練。內部有的是攻堅、攀爬、垂降訓練,請問有沒有對於船舶事件的訓練? 陳署長國恩:沒有。 段委員宜康:有沒有對於航空器事件的訓練?對於車站事件的訓練有沒有?對於捷運事件的訓練有沒有?對於車廂事件的訓練有沒有? 陳署長國恩:這些都可以在內部空間設置。 段委員宜康:請教部長,有哪個內政部所屬機關有類似的訓練基地? 陳部長威仁:消防署在竹山有一個這樣的訓練中心,但是其主要是從救災救難…… 段委員宜康:本席知道。再來請教,立法院議場可能發生火災,也可能被人家占領,而你們只要在同一棟建築物訓練攻進救火或攻進制伏占領者,對不對?捷運車廂或車站亦可能發生火災,可能發生恐怖攻擊,機場也一樣,沒錯吧? 陳部長威仁:沒錯。 段委員宜康:部長知道消防署在竹山的訓練基地面積有多大嗎?這有109公頃。 陳部長威仁:是。 段委員宜康:約30萬坪。請教署長,現在訓練基地內的空地占有多大比例?你常常去吧! 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吉堂:主席、各位委員。對。 段委員宜康:空地是不是很大? 葉署長吉堂:對。 段委員宜康:先不談空地。請看這張現在警政署的模擬城鎮訓練圖片,署長知道這是在何處訓練?保一總隊的石牌營區。 陳署長國恩:對。 段委員宜康:未來反恐訓練基地成立就會在反恐訓練基地訓練,雖然我們現在無法看到全貌,但是本席可以提示,請看這張消防署訓練的圖片,他們在模擬火災搶救,有模擬商場、電影院、KTV等等,這是不是也是模擬城鎮?至於攻堅訓練,警政署在保一總隊進行訓練,消防署也有模擬住家、病房與旅舍等等,他們亦有相同的模擬場所能讓你們攻堅訓練。再說到半開放式人質營救及攻堅,警政署有訓練,消防署也有讓你們模擬訓練的設備。但是你們沒有爆破訓練,因為擔心炸壞設備。請問署長,這張警政署進行垂降訓練的圖片是在何處訓練? 陳署長國恩:這在保一總隊的石牌營區。 段委員宜康:再看消防署垂降訓練的圖片,警政署的反恐訓練也在垂降訓練。兩個單位的訓練同樣都在高樓、高塔,警政署和消防署又統統都是內政部的單位,你看圖片中保一總隊現在只能用保一總隊的警備車做訓練,消防署的設備還有捷運車廂。署長,你知道今年(104年)到目前為止消防署地下車廂、地下車站的使用率是多少嗎?我有跟你們要資料。仿地下車站訓練場今年的使用率是0.0%,雖然今年還沒有結束,但是去年也才23%。當然,你們的場所有的地方使用率高,譬如城鎮,因為你們救火常常要用,所以我也不怪你們。至於捷運車廂,捷運警察隊、捷運相關的救災單位或鐵路的救災單位可能會用得到。 我要強調一點,就是資源的合理配置。消防署有一個109公頃的基地,那個地方的空地還很多,你們又到新屋找了一塊27公頃的土地,到現在還蓋不起來,可是就算蓋起來,扣掉餐廳、行政大樓、學員大樓之後,只有4棟其他的設備,這個設備可以在消防署的基地分一塊,那裡有30萬坪,用不完,如果警政署需要學員大樓,可以在那裡再蓋一棟學員大樓,或者跟它合起來使用。其實那個消防署的訓練基地應該到內政部、甚至直屬行政院,因為大家都可以用,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我接任內政部部長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我跟您的想法很接近,也覺得為什麼當時要設一個…… 段委員宜康:那現在怎麼辦呢? 陳部長威仁:我認為計畫要調整。我們現在初步要把保一部分移到反恐中心來,作為警察在…… 段委員宜康:保一已經用不完了,保一的空地已經很大了。 陳部長威仁:那個土地不是我們的。 陳署長國恩:我們保一總共有3個營區,包括石牌營區、三峽營區及大湳營區。針對大湳營區,我們與桃園市政府在研究如何處理。大湳營區現有面積約16多公頃,只有200多人進駐,我們可以與桃園市政府研究如何開發,把這個部分的警力移到現在的…… 段委員宜康:我覺得你們警政署在做空間的配置上非常不合理。你記不記得我們一起關心過一個題目,暑假還鬧了新聞,就是警專的問題?我剛才還請教警專校地面積的問題,警專校地不夠用。 陳署長國恩:14公頃。 段委員宜康:這塊基地是警專現有校地的兩倍,對不對?但是你們想來想去都沒有想到警專,你們要如何疏散警專的學生?警專那個地方的校地沒有辦法擴張,大家擠得不得了,那個校地位在台北市,價值其實很高,你們何必在台北市設一個讓大家都不舒服的學校在那個地方呢?為什麼不把你們可以調度的土地資源好好地運用?我提出一個建議,內政部應該督導警政署及消防署,看看消防署的訓練基地是如何閒置的,這塊30萬坪的土地其實使用的比例很低,要如何有效地調度寶貴的土地資源,把現有不應該作為反恐訓練基地的土地做有效的運用及檢討? 陳部長威仁:我完全贊成。 段委員宜康:我在審內政部部本部的預算時會要求你說明,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段委員宜康: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花蓮壽豐鄉鹽寮部落的問題,去年我在這邊就質詢過好幾次,這個部落是靠山邊的海岸,那裡有台11線經過。台11線靠海邊很多土地都是私有土地,甚至經營非常漂亮的民宿,唯獨這個靠近山邊、離海岸比較遠的鹽寮部落被花蓮縣政府在87年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公告為不得私有的土地。這個部落不是新的部落,歷史很久了,我國小的時候就去過,87年這個部落的土地被政府公告為不得私有。 請內政部部長、營建署署長、地政司的同仁、營建署的同仁要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你住在那裡,如果你的住家是在鹽寮部落,被劃為不得私有的土地,你家是靠近山邊,離海岸比較遠,但是離海岸非常近的土地都有民宿私有土地。我提出質詢一年多了,到現在沒有解決,而且不僅僅沒有解決,還變本加厲。部長,你可能不曉得,因為這是透過一個會議的決議。今年7月30日內政部地政司的會議決議,就因為營建署認為海岸管理法已經公布了,在近岸海域設有海岸保護區、防護區,你們公告了近岸海域,所以要列入不得私有的範圍,這非常、非常嚴重,花蓮縣政府本來已經積極在做了,已經夠緩慢了。 就法而言,第一個,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並沒有規定原來就是私有的土地可以繼續私有,對不對?你們是根據你們的原則。要不就全部不得私有,只要在這個範圍內全部都不得私有,但是並沒有這樣,你們是選擇性的。而且土地法這條規定沒有授權,沒有法律的授權,你們只用一個原則。 第二個,為了制定海岸管理法,本席、邱委員及部長都在場,我們當初就擔心會發生這種問題。邱委員,我們的擔心果然發生了,雖然我們很精心地把可能影響原住民的相關部分都做了條文的處理,結果造成現在更加困難。海岸管理法沒有一條規定土地不得私有,而且邱委員特別加了第七條,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的聚落、傳統要做規劃、管理的原則,這是一個大原則,但是你們完全無視於這條條文,營建署就隨便出一張公文給地政司,地政司就納進去,這些土地就不得私有,這個都是違法的。 一個會議紀錄、會議決議,就要求地方政府,雖然寫的很好聽,是給地方政府「參考」。我們都在地方政府待過,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特別的理由而不參考,那還得了,對不對?中央要地方政府參考,地方政府要寫多少的理由才可以排除、不參考,你知道嗎?部長,我們在地方政府待過。要慎重啊!涉及人民的權益要慎重啊!部長,就「參考」兩個字來說,你要知道,如果不參考,要寫出多少的理由啊!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跟您報告一下,其實您提的這個個案,昨天晚上我特別找了同仁來了解,這個劃設是在八十幾年間…… 鄭委員天財:87年。 陳部長威仁:根據土地法第十四條…… 鄭委員天財:對,但是這個部落已經是多久的部落。 陳部長威仁: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劃設為不得私有的土地,隔了幾年都可以再檢討,所以不是永以為定。在檢討的時候,根據什麼呢?因為當年八十幾年…… 鄭委員天財:部長,我跟你打岔。從法來講,你顯然錯誤了,你們公告靠近海岸的土地可以私有,靠近山邊、離海岸比較遠的土地卻不得私有,這顯然錯誤,當初的地圖就這樣劃。 陳部長威仁:所以我剛才講了,過了幾年如果要檢討是可以檢討的。 鄭委員天財:我的意思是,檢討到現在就是這麼慢,然後還加碼限制。如何檢討?就我來講,有錯誤就要更正。就行政程序法來講,有錯誤就直接更正,這個公告是顯然錯誤啊!對不對?用常理、用眼睛看就知道是錯誤啊! 主席: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靚琇: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土地法第十四條的劃設,誠如剛剛部長說明的,其實3到5年可以重新做調整,現在花蓮縣政府…… 鄭委員天財:你說的是檢討,我現在講的是錯誤,它是錯誤! 陳部長威仁:錯誤、不錯誤要花蓮縣政府來認定。 鄭委員天財:你問他是不是錯誤…… 陳部長威仁:當年在劃設的時候有一個準則,如果劃設的結果與原來的準則是不一樣的,這才叫做錯誤;如果當時它的準則與現在所劃設出來的結果沒有一樣,那就不算錯誤,就可以動用檢討了。 鄭委員天財:部長,那個準則也有可能錯,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那就是屬於檢討的範圍。 鄭委員天財:從眼睛來看就知道是錯的,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但是那個就可以檢討。 鄭委員天財:那是就人民的角度來看,但是你們現在又加碼,加碼的部分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其實不是像你講的完全沒解,我昨天也有去…… 鄭委員天財:但是對花蓮縣政府來講就無解。 陳部長威仁:會有解。第一個,就像剛才你說的,如果原來根據原則的劃設是錯的,當然要更正;如果是符合它的原則,但是這個原則到現在看起來不合理,可以修改它的原則。我們地政司現在所講的原則是指應該參考海岸法所劃設的區域,包括海岸保護區或防護區,來做一個調整。但是您剛才提到的是不是可以把它化作原則之一?當然,這也可以討論,譬如舊有的原住民…… 鄭委員天財:當然不行啊!海岸管理法沒有規定不得私有,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 鄭委員天財:你們怎麼隨便移接到土地法那邊去呢? 陳部長威仁:但是你要推敲土地法第十四條的原意是什麼。第十四條的原意為什麼規定某些地區不可以私有?譬如公共的水域或道路,就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假如是今天海岸需要保護的地區,是不是優先要劃為不得私有?當然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它是從自然保育的觀點出發的。但是您剛才提的也很對,就是原住民老早在那裡了,已經是既成的聚落,這一點是不是應該給予考慮?我覺得這是應該再來思考的。 鄭委員天財:內政部、營建署不要無視於海岸管理法第七條的規劃管理原則。 陳部長威仁:好。 鄭委員天財:所以你們依土地法第十四條所訂的原則可以排除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一句話就好了,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其實他現在訂的這個原則太快了,因為海岸的防護區、保護區都還沒有出來。 鄭委員天財:對嘛! 陳部長威仁:還沒有出來,太快了! 鄭委員天財:趕快檢討,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鄭委員天財:最後,我只剩1分多鐘,我想請教署長,自製獵槍還是有延續的問題。當然,在過去的時間,營建署有做了很多的修正,也將席德釘相關的規範都納進去,但是還是有一些後續需要檢討的部分。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不得自製獵槍、甚至廢止原來的獵槍許可的規範太廣了,這裡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就不能自製獵槍或持有獵槍,這是配合第十五條的規定。事實上,這一條的規定應該配合與持有獵槍有相關的罪行,而不是針對所有的罪,因為罪很多,不能規定只要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就不可以,你們應該檢討,要採取列舉式的,限定在跟持有獵槍有關的罪行,請你們重新檢討,好不好?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是使用魚槍判處有期徒刑…… 鄭委員天財:不是。我一開始也被這條條文搞混了,因為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光看第八條只有規範魚槍,但是第十五條就把獵槍也放進去了,就這個部分,請你們回去檢討。 陳署長國恩:謝謝,我們帶回去研究。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質詢。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的業務包山包海,部長實在是非常辛苦,本席要請教部長,建築法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 李委員俊俋:好,依建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對嗎?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一個建築物如果蓋在某個直轄市,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還是直轄市? 陳部長威仁:發照的機關是…… 李委員俊俋:發照機關當然是直轄市,應該是誰發照就由誰負責。 陳部長威仁:對,除非是特許建築物。 李委員俊俋:部長,你對浮洲合宜住宅應該很熟悉,今年4月發生了什麼事情? 陳部長威仁:有一些建築物損壞的情況。 李委員俊俋:建築物損壞,而且還有梁裂、筋露的情況,真的是安全堪虞,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那現在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四大技師公會已經有提出鑑定報告,他們認為沒有偷工減料,但是有一些配筋不足,現在是由建築師根據這個鑑定報告在做補強的設計,在補強設計做好以後要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李委員俊俋:所以後續還是由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來負責嗎? 陳部長威仁:對,因為它是主管建築的機關。 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只是要確定這件事情。請你看下一張,這是新北市政府在今年10月15日發的新聞稿,它說主辦的營建署跟四大技師公會已經對外說明鑑定結果是沒有偷工減料,你也同意「沒有偷工減料」這句話嗎? 陳部長威仁:這應該是…… 李委員俊俋:本席只是要問你,新北市政府說沒有偷工減料,你同不同意這樣的說法? 陳部長威仁:這不是我同不同意的問題,而是鑑定報告就是這麼寫。 李委員俊俋:這裡面的第二點指出:營建署已經著手後續補強作業。所以營建署要做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營建署是簽訂這個工程契約的業主。 李委員俊俋:這裡面最後還說:本局後續會依照建築法相關規定協助營建署。就是由營建署來做,他們只是從旁協助,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陳部長威仁:可能是這個意思。 李委員俊俋:依無安全即無使照的原則來協助營建署完成補強工作,意思就是做事的是營建署,他們是主管機關,他們只要看一下就好了。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做事的是…… 李委員俊俋:因為你們是業主嘛!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你對於這個新聞稿沒有意見嗎? 陳部長威仁:沒有意見。 李委員俊俋:我們再來看下一頁,這四大公會裡有一個是台中結構技師公會,它說為數不少的梁柱和配筋量未符合需求,請問這是不是偷工減料的意思?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這個報告為什麼會有這樣的…… 李委員俊俋:你不必講跟我這個…… 陳部長威仁:我必須講清楚…… 李委員俊俋:你有工程方面的專業,你是土木出身的。 陳部長威仁:配筋不足…… 李委員俊俋:配筋不足、鋼梁不足,我聽起來就是偷工減料,所以我完全不懂啊! 陳部長威仁:偷工減料應該要有認定有主觀的犯意…… 李委員俊俋:所以沒有犯意就不構成偷工減料,有犯意才是偷工減料,是這樣嗎?署長,偷工減料在營建上的定義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答復。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一個是偷工減料,一個是設計不良,這四大公會是認為它設計不良,而不是偷工減料。 李委員俊俋:那「為數不少的柱、梁跟配筋未能符合需求」是偷工減料還是設計不良? 陳部長威仁:應該是這樣,他們認為總用的鋼筋數並沒有減省,而是配置得不好。 李委員俊俋:部長說配置得不好,意思就是說這是建築師的問題,剩下的都沒有問題,所以不是偷工減料,只是設計不良。那我們繼續來看,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說:「樓地板可能裂開,不符合規範要求。」,這是偷工減料還是設計不良? 陳部長威仁:也是設計不良。 李委員俊俋:所以完全都沒有偷工減料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這是連帶的結果。 李委員俊俋:確實是設計不良,這一點是確定的。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說:「原設計配筋不足、承受彎曲」,所以也是設計的問題,不是偷工減料,都是設計不良。所以本席要問的是,其實浮洲合宜住宅不是只有一棟、兩棟出問題,而是A2、A3、A6、A6東區、A6西區統統出了問題,對不對?請問A2有沒有發建築執照? 陳部長威仁:當然每一件都有發執照。 李委員俊俋:有沒有發使用執照? 陳部長威仁:A2有。 李委員俊俋:A2已經在2月發了使用執照,4月就裂掉了,如果設計不良,當初為什麼可以發建照、為什麼可以發使用執照? 陳部長威仁:關於結構的部分,是屬於建築物…… 李委員俊俋:你剛剛說不是偷工減料,統統是設計不良,如果是設計不良,為什麼主管機關可以發給建照和使照?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報告,關於結構的部分,建築主管機關是審查有關行政的部分…… 李委員俊俋:建築主管機關只看圖,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但是結構的設計部分由結構技師簽證負責…… 李委員俊俋:部長,我們來探討一下,意思就是說,新北市政府看圖的時候並沒有從圖裡面看出設計不良,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因為結構設計部分是由結構技師簽證負責,所以不會去看,本來就不會審查。 李委員俊俋:請你先聽完本席的問題,不必緊張。 陳部長威仁:好。 李委員俊俋:新北市政府在審查要不要發建照和使照的時候,從圖裡面看不出來結構設計不良。 陳部長威仁:對,因為結構的部分是由結構技師簽證的。 李委員俊俋:現在問題就是設計不良,照內政部陳部長的說法,絕對沒有偷工減料,只是設計不良,部長,那現在誰要負責任?這些百姓要不要負責任? 陳部長威仁:結構技師要負責,因為那個部分是由結構技師簽證的。 李委員俊俋:那建築師要不要負責任?新北市政府要不要負責任? 陳部長威仁:如果並非新北市政府所能夠審查出來的範圍,雖然發了這個執照,它並沒有責任。 李委員俊俋:所以它看不出來結構有問題,它發了執照,這跟新北市政府都沒有關係就對了? 陳部長威仁:不會有責任,因為這是結構技師簽證的範圍。 李委員俊俋:等一下你去我們黨團跟那些浮洲合宜住宅的居民說:這跟新北市政府都沒有關係,這是我們營建署蓋的,這只是設計不良,並沒有偷工減料。你去跟他們交代一下,你跟本席一起去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我是說實在話。 李委員俊俋:我邀請你一起去,你們跟那些居民交代一下,跟他們說這都跟新北市政府沒有關係。 陳部長威仁:這是結構技師簽證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新北市政府發給建照、發給使用執照,都審查通過,統統沒有問題,結果發現設計不良。 陳部長威仁:不是…… 李委員俊俋:沒有關係,我們再來繼續討論。本席要請教部長,現在結構都有問題,因為設計不良,新北市政府也不必負責任,那最後要負責任的人是誰?就是業主營建署嘛! 陳部長威仁:應該是日勝生,因為這是他們蓋的。 李委員俊俋:由日勝生承包,而你們營建署是業主。 陳部長威仁:日勝生要負責,我們要督促日勝生。 李委員俊俋:所以你們會處理,跟新北市政府都沒有關係。 陳部長威仁:新北市政府是主管機關,它會督促我們跟日勝生。 李委員俊俋:好,沒有關係,四大技師公會都講得非常清楚,這些報告裡面的內容都很清楚,出現多次梁柱配筋不足,這不叫偷工減料,而是設計不良,沒關係,本席再來問下一個問題。你們就林口世大運的選手村準備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將來會改建為社會住宅。 李委員俊俋:最近新北市政府是不是有向你們提出以地易地或是代租代管? 陳部長威仁:那是台北市提的。 李委員俊俋:你們有沒有同意? 陳部長威仁:我昨天有了解過了,他們所提的土地都是有地上物或被占用…… 李委員俊俋:所以是土地不好,如果土地很好的話,你們就可以考慮了嗎? 陳部長威仁:如果提出來的土地很好,我主張可以考慮。 李委員俊俋:現在台北市議會傳出來你們就是不給台北市代租代管,也不給台北市以地易地,而要交給新北市? 陳部長威仁:沒有這回事,我們都有在跟他們談,怎麼會不給他們? 李委員俊俋:有關林口世大運選手村,我們內政委員會有做過什麼樣的決議? 許署長文龍:要全部改為社會住宅。 李委員俊俋:就是全部都要做為社會住宅之用,所以不能租也不能售,對不對? 許署長文龍:本來是60%,後來改為全部。 李委員俊俋:本席再問下一個問題,朱立倫曾經說過,在2019年要蓋7,000戶的社會住宅,請問到今年為止完成了幾戶? 許署長文龍:大概有1,142戶正在興建中。 李委員俊俋:他說要蓋7,000戶,可是只完成了11戶。新北市的算法就是把林口世大運這個選手村也算進來,所以總共變成1,000多戶,應該不能這樣算。 陳部長威仁:要蓋社會住宅本來就需要一段時間,整個興建從設計、施工到完成一定要花一段時間。 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只是要求你在這裡承諾會依照內政委員會的決議,絕對不會出售。 陳部長威仁:那當然。 李委員俊俋:而且絕對不會交給新北市代租代管,你們可不可以在這裡承諾? 陳部長威仁:跟委員會報告,林口這個…… 李委員俊俋:我只是要求你承諾不會交給新北市。 陳部長威仁:這個社會住宅…… 李委員俊俋:一定要做社會住宅,這是我們的要求。 陳部長威仁:可是社會住宅也要由地方政府來幫我們做啊! 李委員俊俋:因為台北市政府已經跟你們講要以地易地或代租代管,可是你們都不同意。 陳部長威仁:沒有啦! 李委員俊俋:現在新北市政府說要代租代管,你們到底同不同意? 陳部長威仁:我們希望是賣給新北市政府,但是大家還在談。 李委員俊俋:你們原則上是希望價購,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台北市政府也是這樣,新北市政府也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條件會一樣。 李委員俊俋:本席要問一個問題,因為我們也要跟台北市的市民交代一下,是不是不讓台北市代租代管,但是會讓新北市代租代管?應該不會這樣吧! 陳部長威仁:沒有,我們不會有差別待遇。 李委員俊俋:好,這是你承諾的。 陳部長威仁:不會有差別待遇。 李委員俊俋:第三,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在發生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以後,關於未來對公共活動要如何處理,你們現在是朝法制化規定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那有沒有區分是什麼樣的場? 陳部長威仁:我們那一天大家有達成共識,就是由我們來定出大原則,但是細節的部分由地方來定。 李委員俊俋:你們對細節也無從定起,像本席那一天造勢,不是演講的場子,有四、五千人,這是一種;也有慢跑活動,參加的人有四、五千人,這也是一種。像這些活動都不一樣,你們未來是要法制化嗎?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未來會法制化並規定清楚。 陳部長威仁:對。 李委員俊俋:八仙樂園是位於哪裡? 陳部長威仁:新北市。 李委員俊俋:你有沒有發現本席今天所講的問題都發生在新北市?都是新北市發生問題,結果是內政部在擦屁股,有沒有? 陳部長威仁:不能講擦屁股。 李委員俊俋:新北市出問題,像八仙樂園、浮洲合宜住宅和世大運都是啊!為什麼新北市出問題,都是內政部在擦屁股? 陳部長威仁:像林口那個事情,也不能講說是擦屁股,他們幫我們一個大忙。 李委員俊俋:是幫你們大忙嗎? 陳部長威仁:因為是他們在那邊蓋的。 李委員俊俋:沒有關係,新北市出問題,內政部沒有嘛!因為內政部並不是新北市政府的下屬機關。 陳部長威仁:在業務上我們是建築的主管機關。 李委員俊俋:你們是中央機關,他們是直轄市,所以你們不是他們的下屬機關。 陳部長威仁:對,這是很明顯的。 李委員俊俋:這一點很清楚,不要因為朱立倫的關係,新北市做錯事,統統都是內政部在承擔。 陳部長威仁:不會這樣。 李委員俊俋:每一件都這樣,我舉出3件,3件都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沒有,都沒有關係。 李委員俊俋:好,我再問一次,請部長再定義一次什麼叫設計不良、什麼叫偷工減料。 陳部長威仁:設計不良就是設計的結果不符合實際的需要,但是偷工減料就是在主觀上要減省工料。關於這個案子,我有看過報告,這些公會說從總用筋量來看,總配筋量並沒有減少。 李委員俊俋:總配筋量沒有減少,但是從頭到尾都出現梁柱的配筋不足,沒有錯吧! 陳部長威仁:為什麼會這樣…… 李委員俊俋:最後,本席要邀請部長等一下去跟浮洲合宜住宅的居民交代一下,跟他們說這絕對沒有偷工減料,只是設計不良而已,而且這都跟新北市政府無關,謝謝。 陳部長威仁: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質詢。 莊委員瑞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才聽到部長的回答,血壓都升高了,差一點就要吐血了!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千萬不要這樣。 莊委員瑞雄:新北市浮洲合宜住宅鋼筋配量不足,這就省了成本,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可是總數沒有減。 莊委員瑞雄:四大技師公會的報告有指出哪裡有減,根本就不符合安全需求。 陳部長威仁:簡單來講,就是配筋的筋隔不一樣大,最後一個筋隔比較短,配筋應該要比較多,可是他們沒有用比較多,都是一樣多,所以變成那邊的受力比較重,才會發生問題。 莊委員瑞雄:重點就是我們政府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你都一直在替新北市脫罪,你跟朱立倫有那麼好嗎?你們兩個人很好嗎? 陳部長威仁:這跟好不好沒有關係。 莊委員瑞雄:應該要負責任就要負責任。 陳部長威仁:在結構部分依照建築法的規定應該是結構技師簽證的範圍,我們要講實在話,否則主管建築業務的單位要怎麼管理? 莊委員瑞雄:一半可以接受,當建商的成本降低、當整個建築物完成以後,不符合原來的設計,其實部長可以再加一句話,就是這可能涉及到人謀不臧,可能要去查查看有沒有官商勾結,你應該這樣宣示一下,可是你就把這些全部都排除掉了。你知不知道你最近就好像被鬼抓走了? 陳部長威仁:我是工程師出身,我不會講政治話…… 莊委員瑞雄:什麼你不會講政治話?本席是問你知不知道你被鬼抓走了?你昨天跑去哪裡? 陳部長威仁:我就在辦公室。 莊委員瑞雄:我看你最近在發言的時候都亂講,你有去參加一個研討會,我當過8年的台北市議員,你在演講的時候有提到西門紅樓的設計,你說上面有放八卦和十字架,你不去說別的,講這個是要嚇死人嗎?你不知道現在有很多外國人都去紅樓那邊玩嗎? 陳部長威仁:那是祝福,因為以前日據時代…… 莊委員瑞雄:那是祝福?十字架是做什麼的? 陳部長威仁:十字架就是祝福,像大家都會放十字架。 莊委員瑞雄:什麼祝福?放在那裡是祝福嗎?難道是要祝福「魔神仔和鬼」嗎? 陳部長威仁:就是祝福啦! 莊委員瑞雄:在底下就是墳場,放在紅樓上面的十字架不是為了祝福,而是為了鎮壓吸血鬼,不是這樣嗎?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 莊委員瑞雄:請你秉持專業來講,否則當初為什麼要弄一個十字架? 陳部長威仁:神學不是我的專業。 莊委員瑞雄:請你講清楚。 陳部長威仁:這是祝福的意思。 莊委員瑞雄:那為什麼要放一個八卦? 陳部長威仁:也是祝福,就是因為我們的道教,這是把東方跟西方的文化融合在一起。 莊委員瑞雄:你這個人講話都不老實,你那一天演講的時候就是在「臭屁」,跟大家說西門紅樓有一個八卦和十字架。 陳部長威仁:我是強調舊市區的更新,不是要把所有的建築物拆掉,像紅樓就非常有歷史的義涵,因此我們應該把它保存下來,所以現在變成一個很好的景點…… 莊委員瑞雄:我不是在質詢你這個,這些三歲小孩子都會,我是在問你八卦和十字架,那根本是完全不懂、胡亂設計的,東方的吸血鬼叫做僵屍,請問你,西方叫做什麼? 陳部長威仁:你剛才有講過,不過這些都是民間傳說。 莊委員瑞雄:我問你什麼,你講就好。 陳部長威仁:吸血鬼,但這些都是民間傳說。 莊委員瑞雄:雖然你是部長,但在這裡我比你還大,現在是本席在質詢你,是我在管你,不是你在管我。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西方的叫做什麼,老實說會就說會,不會說不會。 陳部長威仁:我不是很清楚。 莊委員瑞雄:怎麼會不是很清楚?東方叫做僵屍,西方叫做吸血鬼。 部長是念都市設計的,我還認為你設計得還不錯,結果在國會殿堂問你,你就不敢說,聽你說話顯示你沒有肩膀,請老實就你的專業說出,鎮僵屍要使用什麼? 陳部長威仁:當然,該地區是一個風景區,所以我認為那個地方是有祝福的意思,希望為那個地方帶來平安,所以有這樣的設計義涵。 莊委員瑞雄:這樣很好,你這樣說很好、很有保障,但你的真心不是這樣,你實在很會說謊。現在放一個八卦在那裡,是說可以鎮壓下面的墳墓,其實你當初是胡亂設計的,你應該設計一把桃木劍,再加上一、兩張符咒,人家鎮壓僵屍都是這樣做。 陳部長威仁:那是日本人設計的。 莊委員瑞雄:日本人也算是東方人,因此所說的也是僵屍,所以對付吸血鬼放一個十字架是錯誤的,吸血鬼要怎麼治,你知道嗎?你也不知道嗎?所以你書沒有讀通。 陳部長威仁:我看大法師是用桃劍。 莊委員瑞雄:桃劍是用來治僵屍,東、西方你都分不清楚。吸血鬼要用大蒜,你不知道嗎?如果沒有大蒜,要撒鹽巴,你知不知道?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這樣教你,你聽得懂嗎? 陳部長威仁:是,謝謝。 莊委員瑞雄:不要還去到學校,看下面的人不懂,就隨便亂講,隨便亂教。本席現在開始就教你的專業。明年開始身分證要多卡合一?有幾卡? 陳部長威仁:戶政司建議行政院採取的方案,是希望至少要把身分證、自然人憑證以及健保卡放在一起。 莊委員瑞雄:我們官方說話要有權威,9月時戶政司就說晶片卡將在107年開始換發,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規劃的期程是這樣。 莊委員瑞雄:很奇怪,司長說107年換發,部長卻說105年。 陳部長威仁:那是指開始作前置作業,包括資訊整合及細部規劃。 莊委員瑞雄:身分證換發一共要發出幾張? 陳部長威仁:現在有兩千三百多萬人,就會發出兩千三百多萬張。 莊委員瑞雄:你隨便亂講,並沒有發給小孩子,我講的是身分證,你這樣還叫做內政部長?兩千三百多萬人,就發出兩千三百多萬張,實在笑死人。請司長答復。 張司長琬宜:報告委員,部長講得沒有錯,雖然現在14歲以上強制要有身分證,但14歲以下可以來申請。 莊委員瑞雄:你講話要直接講,不要因為他是部長,就幫他圓,我是問你們發出幾張,不過是一千八百萬多張,一差就差了五百萬張。部長,以後你跟我說話,必須說,「失禮」,你說錯了。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你擔任部長,你當作很大,所以你說的都對? 陳部長威仁:14歲以上是強制申請。 莊委員瑞雄:現在財政部突然和衛福部說好,可以直接拿健保卡報稅,你到底有沒有去「喬」? 陳部長威仁:就我們的自然人憑證或規劃中的晶片身分證來講,我們的安全係數是比較高,所以他可以…… 莊委員瑞雄:問題來了,本席質詢的重點是又要多花一筆錢,很顯然的,健保卡就是一個過渡時期。 陳部長威仁:沒有,現在不需要花錢,現在只是讓他可以通而已,在特定的file或特定的檔案裡選取已經試算好的所得資料。 莊委員瑞雄:錯了,你不夠專業,現在的健保卡並不是在裝置一個讀卡機後,就說可以報稅,並不是這樣,而必須重新再做,所以本席覺得這部分的經費都是隨便亂花,三卡合一的預算預計要花費多少? 陳部長威仁:八十幾億。 莊委員瑞雄:健保卡還要花費一筆錢,究竟會花多少,我不知道,你們為什麼不做好溝通?衛福部是否曾與你們溝通過? 陳部長威仁:我們曾找他們前來開會,將來行政院核定之後,確定健保卡要跟我們合而為一,新的健保卡就不會再核發了,將來就只有一張…… 莊委員瑞雄:我發現一個牽扯到預算的重大問題,就是多頭馬車,各部會沒有溝通好,開什麼玩笑?行政部門彼此間的政策都不清楚,還要說要併案,讓他們明年先上路,那你們什麼時候上路? 陳部長威仁:那個與此無關,他是用現在的健保卡來讀取稅賦資料。 莊委員瑞雄:反正是多花錢,這樣做都不對。 另外,接受民眾報案,事情處理之後,必須詢問當事人吃飽了沒?警政署是否曾經統計過,民眾前來報案,我們所花費的便當費,一年大約要花多少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沒有統計。 莊委員瑞雄:大約估計一下,有多少?你們那件事情是發生在高速公路? 陳署長國恩:是的。 莊委員瑞雄:你說這樣有道理嗎?實在是小題大作。我特別前往好幾個分局詢問,我請問他們,如果民眾前來報案,剛好12點,你是否會問他吃飽了沒嗎?他們表示不會。陳署長也是從基層做起的,請問作筆錄做到一半,如果剛好12點,是否要詢問民眾吃飯了嗎? 陳署長國恩:沒有這樣規定,因為我們的員警都還沒有吃飯,當事人也還沒有吃飯,所以要盡快把它做好,所以40分鐘…… 莊委員瑞雄:基於人權,有很多地方都會問。可是本席覺得奇怪,如果詢問後他說還沒吃飽,我們警察局大部分都會幫他買便當、訂便當,請問這筆費用誰要出? 陳署長國恩:當事人要出。 莊委員瑞雄:當事人如果沒帶錢的話,該怎麼辦?你總不能跟他說,要幫他買便當,請他先給你錢,不可能啊!在那裡製作筆錄嚇都被你們嚇死了,顯然你們都沒有思考到這個問題,本席認為你們這次為此去懲處該名小隊長,實在沒有道理。 陳署長國恩:我們同仁本來做得很好,但後來因為當事人說…… 莊委員瑞雄:做得很好,所以記他警告? 陳署長國恩:沒有記他警告,是我們原本承辦的督察人員做不好。 莊委員瑞雄:督察人員做不好?督察應該是人家做得好給予鼓勵,既然他做得好,還要求他要檢討,請問這是什麼樣的督察? 陳署長國恩:所以針對這部分,本署有進行檢討。 莊委員瑞雄:這樣實在亂來,完全不瞭解基層員警的辛勞,以為自己是督察,愛怎麼糾正就怎麼糾正,根本亂搞,就此應該進行檢討,部長,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威仁:是。 莊委員瑞雄:我就知道,要不是說到你的,或是說到鬼,或說到其他每件事,你都推說不會,但只要說到別人,你就會回答是,好啦!加油。 陳部長威仁: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月2日花蓮太魯閣族族人到太管處抗議,要求還我狩獵權,請問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高委員金素梅:你們有處理嗎? 陳部長威仁:由於國家公園法禁止狩獵…… 高委員金素梅:可是原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族為了落實傳統祭典,可以從事捕獵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以為祭祀之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通過是近十年的事,加上原有的國家公園法,如此,雖然林務局和原住民都各有規範,但為何一個國家會有兩個不同制度?國家公園是不是應該推掉老舊的想法,以符合原基法的精神與規範?讓在地原住民可以找到適合祭祀用的獵物,畢竟這一年才一次,並非天天如此! 陳部長威仁:這件事後,我也在思考這問題,我們願意與原民會討論。 高委員金素梅:昨天針對這問題,我在這裡這樣要求原民會主委。在此,我再次要求部長,務必與原民會主委於一個禮拜內,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與原住民協調出一個共管機制,讓原住民可以在祭祀當中狩獵。請你們列出相關辦法,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我們希望能兼顧原住民傳統,但同時也能符合國家公園保育的前提。 高委員金素梅:顯然部長的思維已經落後台灣動保團體、環保團體、人權團體及文化團體了,如果原住民在狩獵方面仍遵照以前規範,那麼現在台灣山林將沒有任何一種動物存在!原住民的打獵文化既符合傳統,也符合自然環境與生態,雖然有管制,但仍有一些不肖原住民並未依照規範辦理。我希望政府與原住民能基於原基法所規定的傳統祭祀精神,找回原住民傳統打獵以及與大自然相處的模式,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不斷阻止,把原住民獵人當作犯人! 陳部長威仁: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與原民會、文化部協調?我剛才說過,既要符合原住民傳統…… 高委員金素梅:部長,不用說了。你只要答應我一個禮拜之內…… 陳部長威仁:一個禮拜太快了。 高委員金素梅:那要多久?兩個禮拜? 陳部長威仁:請委員給我們一點時間,因為還需要與文化部一起討論。 高委員金素梅:那我幫你向文化部長約時間,包括今天的主席邱委員文彥在內。邱委員的思維最符合世界潮流也是最先進的,我們請邱委員一起來參加會議,讓原住民獵人找回以前的尊嚴,而不是像小偷一樣,偷偷摸摸的。這樣才能讓原住民打獵文化真正存在於部落,並傳給下一代。雖然我們有這樣的打獵習俗,但整個台灣,整個中華民國的山林依舊非常漂亮、非常祥和,既符合生態環境,也符合所有的食物鏈! 陳部長威仁:這需要一點時間討論,畢竟在何種季節打獵?打什麼獵?數量多少…… 高委員金素梅:這個你不懂,原住民最懂,我們的獵人最清楚知道。祖先以前就告訴我們,打獵前甚至不能放屁,這樣會打不到獵物。獵人要出去打獵時,要看天文,要看風向,知道哪種風向不能打獵。部長,你知道我們的獵人多厲害嗎?要懂生物學、植物學、地理學、動物學,甚至進入山林後要如何才能保命回來!部長,這些你都不清楚,只有我們的獵人最清楚!本席在此要求,一個月內達成!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來研究。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部長。現在全台灣有多少山地管制哨或檢查哨需要登記身分證件才能進入? 陳部長威仁:我請陳署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總共有69處。 高委員金素梅:國軍管制基地進出是根據要塞堡壘地帶法,請問內政部依據何法? 陳署長國恩: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高委員金素梅:請唸一遍。 陳署長國恩: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第二項: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高委員金素梅: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原住民世居山地,中華民國政府來了以後說,因為軍事設施之故,必須維護山地治安。現在原住民地區內總共有69個管制哨,把原住民當作犯人看待,請問合理嗎?原住民有破壞山林嗎?原住民有破壞國防安全嗎?現在唯一必須登記身分證進出的地方,第一個是監獄,第二個是軍事基地,所以你們的規定已經不合時代了!再者,你們的檢查哨根本就完全踐踏在地原住民的出入權及人權,非常不合時宜! 陳署長國恩:如果住在當地,就不需要再申請…… 高委員金素梅:還是需要!為何土場部落鄉親會那麼生氣?當我們需要警力保護時,你們說人員不足,所以把派出所全數裁撤。現在為了國家安全,為了佳山基地,於是在外圍設置一個管制哨,讓所有人通通不能進出!不可以這樣圖方便啊!我們的鄉親要進入土場部落,因為檢查哨的人員不夠,致使鄉親想回家,也必須待在原地等好久!怎麼可以這樣呢? 陳署長國恩:正因為有佳山基地在,所以設檢查哨…… 高委員金素梅:署長,你知道佳山基地與哨所距離多遠嗎?可不可以將哨所放在離佳山基地近一點的地方?而非設置在部落前? 陳署長國恩:今天下午縣政府、國軍、後備指揮部及警察局、原民處和相關單位、鄉公所、里長會就此進行討論。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署長。原住民人民不容你們這樣踐踏,現在原住民地區總共設了69處檢查哨,我希望你們能一併處理,不要等到每一個部落都起來抗議了才處理!我記得三年前即要求你們就「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進行修法,但101年10月15日修正時,你們依然沒有修正這點!所以本席要求你們在一個月之內修訂完成,可不可以? 陳署長國恩:我們沒辦法那麼快能在1個月內修訂好,請委員容許我們在1個月內來做檢討。 高委員金素梅:什麼時候修訂? 陳署長國恩:請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 高委員金素梅:好。另外,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六條規定保安組掌理的事項有好幾項,其中第五項是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與督導,請問署長,我們還需要山地清查嗎?現在是什麼時代?是戒嚴時代嗎?山地裡面還會有匪諜嗎?因為有這一項規定,每次在考核績效時,在地員警沒有重大事件可以讓他們有績效時,就到我們的部落裡面去翻冰箱,或是到工寮裡面去翻東西,你覺得這樣合宜嗎? 陳署長國恩:跟委員報告,我來了之後,這個部分也做過檢討。原本有山地清查的部分,有些地方已不再清查。 高委員金素梅:可是這邊還有啊! 陳署長國恩:沒有,這是法令規定…… 高委員金素梅:你們可以拿掉山地清查的部分嗎? 陳署長國恩:我們來做檢討…… 高委員金素梅:3年前我就講過這個議題,你們依然沒有做處理。署長覺得到我們部落鄉親的家裡翻冰箱是對的嗎?到我們部落的工寮裡面去翻箱倒櫃是對的嗎? 陳署長國恩:我們要依法處理…… 高委員金素梅:依什麼法? 陳署長國恩:翻冰箱是一種搜索的行為…… 高委員金素梅:有沒有帶搜索證? 陳署長國恩:如果沒有搜索票的話是違法。 高委員金素梅:請你公開跟地方警務單位說明,到原住民部落如果沒有搜索票的話,那是違法的。這次新竹縣五峰鄉土場部落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署長認為是違法的,本席就請當地的鄉親具名向你投訴,你要不要處理這件事情? 陳署長國恩:處理。 高委員金素梅:謝謝。現在已經不是戒嚴時期,本席要求將山地清查拿掉,署長答應3個月內要好好檢討這些事情。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質詢。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上刊登女警撞死姊妹,行車紀錄器剛好故障,部長對此事件有什麼樣的看法?警察執勤,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應該時時刻刻都是好的,怎麼會剛好故障?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早上我也問過署長,他的了解是那個紀錄器的確壞掉了,也有報修。員警發生車禍,造成兩位民眾的死亡,說實在話,我們也非常的遺憾與難過。有關後續善後部分,我已指示警政署要協助家屬來處理。 陳委員怡潔:照理說,執行公務的警車它的行車紀錄器不應該有壞掉的時候,如今發生這樣的事情,外界都不以為然,哪有這麼巧的事情?請問你們當場蒐證過嗎?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跟陳委員報告,發生車禍的時候,我就跟彰化縣楊局長通過電話,我說我們的蒐證一定要齊全,他說那個行車紀錄器前一天即已報修,也已經找到廠商要來修,但是那名女警不曉得行車紀錄器壞掉,就開這輛車載著彈藥要去打靶,所以這輛車的行車紀錄器是看不到的。不過,局長有調閱附近所有監視系統及過往的車輛,希望從這些車輛裡面找找看有沒有相關的行車紀錄,我跟他說蒐證、查訪一定要非常齊全…… 陳委員怡潔:因為你們的態度低調,好像也不願意研判肇事責任。事實上,它的煞車痕非常明顯,幾乎是失控的狀態,民眾都認為是警車速度過快等等,我們這個都不管…… 陳署長國恩:不會不管,因為是芳苑分局發生,當事人不能管,所以警察局長特別請另一個分局的交通分隊來處理,他們一定會處理得很好,沒有問題。縣長和警察局長也都到家屬那邊去慰問。對於這件事情,我們一定會做非常公平的處理。 陳委員怡潔:會不會主動協助…… 陳署長國恩:我們會派人去協助他…… 陳委員怡潔:國賠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主動協助民眾? 陳署長國恩:這個部分沒有問題,我們都交代得很清楚,一定會這樣做。 陳委員怡潔:本席希望部長、署長都能正視這個問題, 陳部長威仁:我非常重視…… 陳委員怡潔:第一在管理上,因為你們時時刻刻都有勤務要執行,是不是可以讓這麼重要的行車紀錄器剛好壞掉?其實這是不應該發生的。第二理賠的部分,希望你們主動去協助家屬。 其次要問部長,台灣目前的社會住宅數量究竟有多少? 陳部長威仁:現在大概有六千多戶,這六千多戶裡面很多還在興建當中,像台北市有一些捷運聯合開發宅、安康平宅,另外內政部也補助健康路、萬華等處,新北市也有三塊基地都還在興建當中。 陳委員怡潔:本席之所以提問,是因為你的數據和本席所了解的,還差了1,000戶,我們查出來的社會住宅大概有7,000多戶,占全國住宅比重只有0.08%;審計部去年的報告提到台灣的社會住宅需求量是32萬戶,內政部10年來的規劃只有3萬4,000戶,究竟是我們低估了,還是政府的能力只能達到3萬4,000戶? 陳部長威仁:關於這3萬4,000多戶,當初是從需求面找了縣市政府,大家詳細推估出來的;現在因為幾個直轄市市長都有很大的企圖心…… 陳委員怡潔:柯市長說8年要蓋5萬戶,林佳龍說8年要蓋1萬戶,桃園規劃…… 陳部長威仁:基本上,我們都是站在鼓勵、支持的立場,包括台北市本來要向中央政府要保修場的兩塊地,如果它去向國防部價購─有償撥用的話,我們會補助它50%,約30億左右,這些都沒有問題。 陳委員怡潔:未來我們的能力大概可以蓋到多少戶?蔡英文說8年要蓋20萬戶,你剛剛也說跟縣市首長討論過,空頭支票大家都努力開,到底真正能做到哪裡?說得到要做得到才行! 陳部長威仁:內政部希望照原來的計畫…… 陳委員怡潔:還是3萬4,000多戶? 陳部長威仁:我們先達到這個目標之後,如果社會上仍有需求,當然可以繼續增加。因為社會住宅的興建需要時間,也需要錢,所以我們現在先提高租金補助的名額。非常謝謝大家的支持,我們今年將近有6萬戶,結果有5萬8,000人來申請,幾乎都可以滿足大家。興建社會住宅至少要3、5年的時間,這中間的變化也很多。 陳委員怡潔:所以8年要到20萬戶,其實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10年3萬4,000戶都有困難? 陳部長威仁:對,對!還有1兆6,000億的經費也是個大數字,況且社會上還有10%的空屋。 陳委員怡潔:接下來我想請問合宜住宅的問題,合宜住宅鑑定報告已出爐,目前有400戶要退訂,超過一成,對於這個案子你怎麼看?看起來是偷工減料,還是設計不當?我想知道實質的原因,現在的重點不是鑑定報告怎麼說,因為鑑定報告可能寫沒有設計不良的問題,請問部長,你怎麼看? 陳部長威仁:它在某些梁上有配筋不足的問題,但是不是有主觀的意思要去偷工減料?根據這幾家鑑定機構的表示,認為總配筋量並沒有減少。 陳委員怡潔:未來要怎麼善後?退訂的部分要怎麼處理? 陳部長威仁:要根據鑑定報告提出的問題請結構技師、建築師去做設計,之後委託台大地政中心審查,接著再根據審查認可的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做補強的施工,完工後才會交給住戶。 陳委員怡潔:照你這樣說,鋼筋不足是可以確定的,如果是設計不當、偷工減料,新北市政府、建商、結構技師、建築師基本上都要負相對的責任。 陳部長威仁:對,結構技師跟建築師的確有設計不良的部分。 陳委員怡潔:包括原來的設計建築師或原施工營造業的責任是不是都應該存在? 陳部長威仁:所以新北市政府會移送相關技師跟營造廠給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跟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以檢討其責任。 陳委員怡潔:這其中有個問題值得討論,我們知道它是採較便宜的,所以結構技師原來設計的耗材,譬如日勝生設計的耗材可能就沒有這麼多了。如果設計多,成本就高,他一定不會選擇這樣的方式,因此設計上他一定會採取相對較便宜的價格,你認為對設計上所造成的設計不良建商到底有沒有責任?發包給建商的新北市政府到底有沒有相對的責任? 陳部長威仁:發包的不是新北市政府,是我們營造廠這個…… 陳委員怡潔:沒錯…… 陳部長威仁:營建署。 陳委員怡潔:所以,我剛剛先問你,這個東西是一個邏輯盤整在一起的,你已經認定新北市政府、建商、結構技師,包括原設計的建築師、施工的營造廠都有責任了,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都可能有責任。 陳委員怡潔:譬如日勝生已經來承包了,他採取所謂低成本的部分而造成這些瑕疵,是不是新北市政府應全盤負責? 陳部長威仁:不是,新北市政府是當地的建築主管機關,當然有責任督導營造廠及日勝生等業主按照結構技師所查出來的去改正,同時去履行相關的補強工作,而我們營建署的部分則是要按照我們跟日勝生所簽訂的合約來處理,假如涉及消費者糾紛,就會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做相關的求償或補償。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為什麼要跟你講這個問題?李委員剛剛說你都在幫新北市政府擦屁股,但這不是擦不擦屁股的問題,而是你替他收拾善後之後,未來中央到底要不要負責?你的好意應該落實在居住正義,可是建商偷工減料是事實,對不對?看來政府的作為也很消極,你們這樣做是誰受到二次傷害?是原來就屬於弱勢的這群人,他們可能存錢存了很久,而且相信政府的背書,買了之後卻發現施工有缺陷、不安全。中央其實有對不起之處,所以不要去劃分所謂新北市(地方)或中央,任何層級的政府其實是一體的。 陳部長威仁:對,沒有錯,我們營建署處理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營建署也是責無旁貸,所以我也要求營建署一定要督促日勝生公司,儘快按照補強的設計施工完成後交給消費者。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只能說中央這部分要肩負起相對的責任。 陳部長威仁:當然。 陳委員怡潔: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要就教的是有關對我們原住民人權相關管制不當,造成原住民人權侵害的問題。第一個,我要特別提出來,戒嚴已經解除了,為什麼原住民族地區還是有入山管制?特別是,最近新竹縣五峰鄉土場部落的族人進出還要辦入山登記,為什麼還要設這個管制站?設立管制站的必要性何在?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署長跟你報告。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入山管制是根據相關的法令規定,住在裏面的原住民只要持身分證就可以進入,而一般登山、健行者要入內,則要申請登山…… 孔委員文吉:我們原住民進出自己的部落,那是每天都要經過的地方,卻每天都要提出證件,這很不合理。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但是管制區的解除可以跟內政部、國防部會商。請問那邊還有什麼涉及軍事安全的嗎? 陳署長國恩:因為我們怕破壞國土,有些盜伐、盜獵的狀況,還有一些…… 孔委員文吉:我知道,像土場部落還有尖石鄉那個秀巒管制站是為了防杜山老鼠,但是山老鼠會經過管制站讓你們檢查嗎?他們有他們的路,不可能走管制站。 陳署長國恩:車輛…… 孔委員文吉:戒嚴解除這麼久了,而且土場部落的泰雅族原住民每次經過都要受到入山管制,要回到自己的部落還得提出身分證件,造成尊嚴的侮辱,就這方面有沒有辦法加以區分?不要讓住在那裏的人進出都得提出證件,要回到自己的部落還要出示證件嗎?可否檢討一下? 陳署長國恩:針對新竹縣五峰鄉土場部落,就是清泉檢查哨的部分,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還有後備指揮部、警察局、原民處等相關機關在今天下午兩點鐘會就這個問題召開檢討會議。 孔委員文吉:部長是不是可以從人道及安全的角度考量? 陳部長威仁:我完全贊成,而且會請警政署跟國防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檢討。國家安全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假如原民的部落在那裏,同時是經常進出的地方,因此造成太多困擾的話,我們就要考慮怎麼樣避免。有關設置地點或管制方式,我們再來研究。 孔委員文吉:現在主要不是國防部的問題,而是警政署,這牽涉到抓山老鼠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對,但是設站的方式、地點及檢查方式都要考慮。您剛才講到山老鼠,政府也許是針對車輛等進行更多管理,但是對人…… 孔委員文吉:你們的管理人員不要把原住民當成山老鼠。 陳部長威仁:好。 孔委員文吉:我承認部分原住民有做山老鼠,報紙也有刊登,但是不是全部的原住民都如此,因此你們不能把原住民都當做山老鼠看待,並侵犯到我們的人權。部長是不是處理一下? 陳部長威仁:好。 孔委員文吉:管制站沒有設置必要的話,請你們跟國防部會商一下,因為山老鼠有另外的管制及取締辦法,不是一定要設管制站,最重要的是不要讓族人覺得,要回自己的部落怎麼還要提供身分證明。如果警察是外地人,他根本不曉得他們是原住民;假如是原住民警察的話可能還比較好,認得出是自己人所以會讓他通過。我希望管制站能夠廢除,請警政署跟國防部趕快會商。 陳部長威仁:我們來檢討。 孔委員文吉:另外是營建署的業務,涉及到太魯閣國家公園。花蓮秀林鄉的原住民說要辦祖靈祭,還有太魯閣族人要辦感恩祭(Mgay Bari),他們辦感恩祭總是要有一些獵物,於是申請到太魯閣國家公園打獵,結果你們一概不准,並表示如果違反的話必須依照國家公園法查辦。我要跟部長及署長說明,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就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處理,另外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有規定,原住民可以在一定的季節跟時間,獵取一定數量及種類的保育類動物。事實上,為了解決林班警察取締原住民打獵的問題,林務局已經在數年前制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可是你們國家公園,沒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答復。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本來認為更根本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在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禁止打獵的規定之外,再加上一條,訂定為了原住民的打獵文化等需要…… 孔委員文吉:現在已經有法源了,這個法源是原住民族基本法跟野生動物保育法。 陳部長威仁:您剛才講原基法及野生動物保護法有相關規定,但是我知道營建署的難處,在於國家公園法有規定禁止打獵。我們要想辦法處理,亦即基於傳統祭典的原因,考量在一定時間內,容許獵取一定數量的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並訂定一個管理辦法。我們往這個方向做,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你參考一下世界各國,像是美國、加拿大及澳洲國家公園的案例;他們全部都有讓當地原住民能夠在一定的季節到某個區域打獵,假如這個區域的保育類動物少了就到另一個區域,並且開放一定的數量。事實上台灣的法令也有明文規定。我建議儘量不要去動國家公園法,因為更動該法然後送到立法院審查的話,動保團體就來抗議了,所以林務局才採取訂定單行法規的方式,就是我剛才唸的內容。 陳部長威仁:剛才其他委員也在問這個問題,但是我們擔心國家公園法沒有授權卻訂定相關子法的話,會不會有所牴觸。如果跟相關單位會商的結果,認為可以根據原基法跟動物保護法,讓我們在國家公園的部分訂定類似農委會的辦法的話,個人當然是…… 孔委員文吉:如果在國家公園法規定相關的內容,立法院黨團及動保團體說可以的話自然沒有問題,但是我在經濟委員會要修正森林法的時候,遇到的反對意見很多…… 陳部長威仁:因為現在我們…… 孔委員文吉:為了解決原住民打獵的問題,看營建署有沒有辦法訂單行法規,並以原住民族基本法跟野生動物保育法作為法源。 陳部長威仁:這樣跟國家公園保育法有衝突的顧慮,但是我們會研究。 孔委員文吉:林務局做到了。 陳部長威仁:剛才我們答應1個月內跟大家報告研究結果。 孔委員文吉:國家公園不能說法令還沒有修正,所以就不讓原住民打獵。事實上現在世界各國的…… 陳部長威仁:森林法並沒有禁止打獵,但是國家公園法明白規定禁止打獵,這是關鍵。有關我們能不能在本法跟原基法之間找到空間,是需要研究解決的。 孔委員文吉:1個月內嗎? 陳部長威仁:好。 孔委員文吉:好,要儘量符合世界各國國家公園的潮流,並尊重當地的原住民,讓他們有打獵的權益。我們要辦收穫祭、祖靈祭或感恩祭卻沒有獵物的話怎麼辦?是不是可以多少予以考量?像延平鄉布農族射耳祭,林班的警察及林務局都能夠配合。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的業務真的包山包海、包天包地、包人還包神,無所不包,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 許委員添財:所以說是內政的話也太謙虛了,應該換一個名詞,將「內」改掉,要改成什麼適當的字呢?改一下嘛!不要說「內」政部嘛!你們包那麼多,再重複唸的話也唸不完,而且浪費時間。 陳部長威仁:謝謝。 許委員添財:世界上有像我國內政部的業務範圍這麼廣、這麼多的嗎? 陳部長威仁:其實在很多國家,不屬於特殊專業的領域大概都是放在內政部。 許委員添財:可是營建或森林等等都屬於特殊專業。 陳部長威仁:在美國有獨立出HUD…… 許委員添財:組織再造應該思考怎麼樣避免疊床架屋、業務重疊甚至衝突,這個議題以後再研究,另外也要研究如何救台灣。 現在來討論最小的問題,剛剛那個太大了。外國沒有戶口名簿也沒有戶籍謄本,請問你們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的進度如何? 陳部長威仁:免戶籍謄本雖然涉及各個…… 許委員添財:現在的進度到什麼程度了? 陳部長威仁:我請張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琬宜: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設有「免戶籍謄本工作圈」,目前我們和相關機關協調結果已修正二百多個法規,且有二百餘個業務項目已免用戶籍謄本,至今已減量…… 許委員添財:未完成的比例還有多少? 張司長琬宜:我們預計今年底他們都能修正完成相關法規,至於詳細項目,應該仍有約二、三十項。 許委員添財:以法規而言,單位之間的協調整合在行政院內部處理,但是你們完成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整套專案後,提送立法院,經過本院聯席會議審查一天,院會審查一天,就能通過,因為那個部分又沒有爭議,這就是行政改革的效率問題。 陳部長威仁:我上任後,也減少好多項。 許委員添財:不然那個部分包含那麼多東西,又有細項,愈來愈複雜,況且你們還要和許多機關協調處理,如此曠日費時。因此該處理好的部分要有系統性、全面性、整體性和一致性地準備好,再提送立法院,因為立法委員也是包山包海,還包到國外。 這都在內耗,大家都很認真,也很辛苦,大家都很忙,還很亂,這就是我們要改革的部分。 陳部長威仁:是。 許委員添財:再請教部長,戶口名簿目前還有需要嗎?你們的新式戶口名簿為何? 陳部長威仁:我們希望戶口名簿能取代戶籍謄本,且假如民眾需要戶籍謄本,他們可以自己影印。 許委員添財:戶口名簿還有需要嗎?我們申請遷戶籍時,根本不需要戶口名簿,可是行政人員馬上說要多少手續費,然後戶口名簿拿回去。 張司長琬宜:戶口名簿還是有需要,因為戶籍是按戶來管理,所以戶長必須掌有戶口名簿,以掌握其戶內人口的狀況。 許委員添財:如果戶口名簿有需要,可以如下處理,第一個系統歸戶,第二個非紙本。只要憑身分證字號就能隨時要到這些資料,要到資料後又可以轉。為何要提供紙本? 陳部長威仁:現在運用自然人憑證就可以查到…… 許委員添財:本席意指不要提供戶口名簿,民眾不需要戶口名簿,關於如何歸戶、戶長是誰等等動態,及最後的資料結果,由政府內部管理,民眾不需要戶口名簿。 陳部長威仁:但是戶長要知道戶內有幾個人啊! 許委員添財:他們當然知道,為何會不知道?知道可以查詢即可,為何要提供戶口名簿?還加個塑膠套,而且那麼大本,既浪費紙張、消耗資源,又麻煩,還要繳費。這有必要嗎?你們研究研究。 張司長琬宜:好,我們研究研究。 許委員添財:本席遷過好多次戶籍,抽屜內的戶口名簿有好幾份,根本都沒用到,真正用到的是戶籍謄本,每次申請資料都要戶籍謄本,我卻沒有。 陳部長威仁:好,我們研究看看,也許根據需要來申請。 許委員添財:戶口名簿和身分證不同,身分證要隨身攜帶,隨時都可以用到,但是有身分證後,戶口名簿就不需要。歸戶資料是需要的,不過,有些部分可以省,這樣一下就省了。 陳部長威仁:我們來研究,因為14歲以下沒有身分證。 許委員添財:這影響很大,因為本席也覺得很煩,老是被要求提供戶口名簿,雖然我有戶口名簿,但是不知放到何處,然後就被要求去申請戶籍謄本。我的身分證是隨時都攜帶,連身分證字號也一直記住,然而戶口名簿卻造成本席意想不到的困擾。這個部分能修改,如果不會影響效果、不會影響制度,在技術方面,能省則省,能免則免,這很重要!要從小處著手,這樣一年能節省多少國家資源,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 許委員添財:最後,本席要問最小的事情就好。打獵是文化傳承或是謀生需要,抑或是興趣遊樂,這要分開。為何會有盜獵?有人是因興趣遊樂,而幾個人帶狗偷偷摸摸到山裡打獵,打到山豬就出來,或盜獵山羌等等,這些就要規範,要將法律重新整理好好規範。至於原住民要保存發揚他們的傳統文化和精神,這就一定要保障,但是他們可以使用獵槍嗎?他們應該使用傳統的竹竿、竹箭,這才是真正展現他們的文化。如此就不要禁止他們,且隨時都可以打獵,可是不要准許個人的部分,而是只要他們辦理活動,且提出申請,就讓他們打獵,因為用竹竿、竹箭能打到的動物畢竟有限,且平時還得練功夫才成。不過,現在不用練功夫,說不定用狙擊槍就打得很準。本席是沒參與過原住民的活動,所以不太曉得,但是台灣的原住民不保護、不保障、不讓其永續,台灣就不是台灣。 陳部長威仁:是。 許委員添財:這太重要了!昨日本席質詢原委會時,主委不曉得很多歷史,其實現今一直考古考證有挖出許多歷史。主席昨天也有聽到,他聽到很震撼,部長聽到也會震撼,但是本席無法重覆說明,因為我的發言時間已結束,陳部長可以聽聽昨天的錄音。 陳部長威仁:謝謝。 主席:許委員的故事都很精彩。請吳委員育昇質詢。(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段宜康召委帶同本委員會委員到花蓮考察,主要是考察地方的抽水設施和城鄉風貌。花蓮地區除花蓮市發展程度較高外,其他鄉鎮均處於資源匱乏,尤其是相對貧窮的地區。在內政部的均衡城鄉建設和發展業務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促進鄉村外流人口願意返鄉,而要促進外流人口返鄉不只要地區景觀設施改善,更重要的是地方產業和就業機會的創造,所以希望內政部未來的各項計畫都能考量到這點。 另外,政府現今在研擬未來太魯閣國家公園可能對外人收費的機制,包括管制車流。對於這些收取的費用,我們希望不只用於國家公園基本設施的維護和保育,還能對於周邊城鎮有外溢效果。太魯閣國家公園迄今已有六百萬人次的遊客,但是其周邊城鎮並未感受到任何對於地方產業或經濟方面附帶的效應,本席希望內政部未來各項規劃的考量務必納入其周邊城鎮的地方發展,不管是老街重建或新衛星景點發掘。畢竟塞車塞在國家公園內對國家公園也是負擔,如果這可以分時、分流,或分出衛星景點,讓旅客到周邊旅遊,譬如過去立霧溪有淘金歷史,這能發展出體驗活動或設立小型博物館,由地方社區共同推動,以吸引部分人潮在地消費、在地滯留,我相信這對於地方的發展、各項產業(尤其是觀光產業)的推動以及就業機會的回流是有幫助的,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陳部長威仁:我贊成蕭委員的看法。其實,太魯閣國家公園只是景點的一部分,在整個遊程的規劃上,我們會和花蓮縣政府及觀光局合作,因為觀光局在那邊也有2個風景區…… 蕭委員美琴:但是現在有些城鎮是三不管地帶,既不屬於國家公園的範圍,也不屬於縱管處或東管處的範疇,例如太魯閣入口處的新城鄉,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未雨綢繆,在規劃車輛接駁的同時,也能預先準備,做好整體規劃。 陳部長威仁:我們準備把新城車站當作接駁的地點。 蕭委員美琴:對,所以它的周邊設施要做好,我們不希望每天有6,000人進出,卻只是留下垃圾、塞車、停車等問題,對地方經濟無實質幫助。此外,也不要只是集中在該地,可以延伸一些周邊的景點,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蕭委員美琴:另外,大家都很期待改善消防裝備,我在新聞上看到你們為了要改善設備、裝備而編列相關預算,畢竟是用於救災、救難,所以我們當然也都支持。過去除了裝備不足之外,在官民合作上也產生了一些缺口。你很清楚,在需要救災的時候,地方上有很多義消個人或團體都義不容辭,和編制內的警消人員一樣冒著生命危險在第一線協助。舉例而言,曾經有轎車暴衝進花蓮鯉魚潭,義消跳下去要救人,但是什麼裝備都沒有。此外,經常發生的山難也是由義消人員來協助,因為消防隊是救生不救死,所以這些山難的往生者往往是由義消背出來的。但不管是溺水或山難等各種災難,他們都面臨到什麼裝備都沒有的問題。儘管他們非編制內的人力,但是我們有很多事情需要民間義務人員的協助,所以我們能否建構相關機制,改善他們的裝備?一樣都是花國人的納稅錢,一樣都是在救災救難,我們有什麼機制是可以讓這些資源被分享的? 陳部長威仁:我已經指示消防署補助地方政府去進行轄區內的災害潛勢分析,分析結果出爐之後就可以估算出對應的裝備和人力。後者除了我們建置的人力以外,也包括了義消和相關支援團體。這些團體,我們會列為重點扶植對象,給予補助。 蕭委員美琴:民間的力量很重要,政府固然是核心,但是在發生重大災難時,民間力量的搭配是非常重要的。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提供裝備、補助和訓練,將來發生災害時,他就可以投入搶救的工作。由於每個地區的災害潛勢都不同,所以要先從地區災害潛勢分析著手,才能夠…… 蕭委員美琴:部長的意思是,未來我們會有一個機制,可以讓這些新購置的裝備與非編制內、義務協助救災的人員及團體共享嗎? 陳部長威仁:對,沒有錯,譬如救生艇可能就不是養在我們這裡,而是在水上救生協會,我們會給予補助。 蕭委員美琴:好,我希望你們能夠更積極一點,因為災難每天都在發生,我們一定要顧及第一線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危,該給的裝備都應該要提供。 陳部長威仁:是。 蕭委員美琴:另外,我知道內政部正在全面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運用。由於少子女化之故,很多學校已經在裁併了,只有像新竹、竹北等這些人口成長的地方會新設學校,其他地區已經保留數十年的用地也許會派不上用場。未被徵收但已劃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必須年年繳稅,再加上這些未被善用的閒置空間已經成為地方發展的障礙了,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全面檢討。請問你們整體檢討的時程為何? 陳部長威仁:我們現在有補助地方政府進行通盤檢討,會在4年內完成。 蕭委員美琴:如果是已經徵收了二、三十年卻未使用,或是未依原訂方向來使用的土地,也應該要有所處分。 陳部長威仁:對,假如檢討之後發現原目的已不復在,他可以變更使用。 蕭委員美琴:好,已徵收和未徵收的土地都要一併檢討。 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一點希望你們檢討之後以書面答復。現在海巡署對於海上活動有很多管制,但是東部地區的海邊有一些垃圾掩埋場,經過幾次颱風沖刷和時間的累積,海底有很多垃圾存在,有些民間團體自發性地舉辦一些公益性的淨灘活動,清除垃圾,保護海洋生態。但是因為現行法規訂得相當嚴謹,讓這些保育活動或淨灘、清除垃圾的活動無法合乎法律的規定,我希望法規面能夠做一定程度的檢討,或是建立合作機制,讓民間保育團體或潛水團體可以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從事岸邊潛水與垃圾清除的工作,可以嗎? 陳部長威仁:如果屬於國家公園的範圍,我們會檢討。如果是其他地方,可能就屬於海巡署的範圍。 蕭委員美琴:是,我講的就是海巡署啊!像七星潭周邊就是海巡署管理的範疇。我們當然理解海域有危險性,他們是出於好意,要保護民眾,避免大家接近危險區域。但是海中的垃圾已經造成地方生態的負擔,我們可以訂出條件,畫出特定範圍,在裝備與氣候條件適合的前提之下,允許一些具有專業背景的團體去從事淨灘的工作,可以嗎? 陳部長威仁:因為這是海巡署的業務…… 蕭委員美琴:相關的規範,我們可以來做一些檢討。 陳部長威仁:海巡署非內政部所屬,它已經是一個獨立單位了。 蕭委員美琴:好,我們一起來檢討,謝謝。 陳部長威仁: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邱委員志偉質詢。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總統候選人的維安自登記日起至選舉結束翌日,是由國安局特勤中隊負責;之前則是由警政署陳署長負責。請問署長,在政黨提名它的候選人之後,警政署有沒有加派維安的人力?在11月23日登記日之前,有沒有增加政黨提名候選人的維安人力?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有,政黨正式提名之後,我們就…… 邱委員志偉:增加多少人力? 陳署長國恩:原則上,周邊隨扈編組是一組8人、2車10人…… 邱委員志偉:人力總共是多少?增加多少人力? 陳署長國恩:8個人,隨扈編組是8個人。 邱委員志偉:預算增加多少? 陳署長國恩:目前隨扈編組是8個人。另外,到地方去的時候,還會增派2車。 邱委員志偉:預算會不會因此增加?人力增加8名,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對,就現有人力來調配。 邱委員志偉:人力增加8名,預算有增加,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就現有人力來調配。 邱委員志偉:洪副院長被提名3個月之後又被撤銷,那3個月增加的費用誰要出? 陳署長國恩:撤銷就撤銷了。 邱委員志偉:不是,這3個月的經費…… 陳署長國恩:沒有增加,就是從現有的保六總隊或地區…… 邱委員志偉:我問的是那8名人力。 陳署長國恩:就是原來的人力調遣任務而已。 邱委員志偉:這樣預算有增加嗎? 陳署長國恩:沒有,沒有增加。 邱委員志偉:怎麼會沒有?增加8名人力,預算一定會增加啊! 陳署長國恩:是就現有的人力去調配。 邱委員志偉:副院長被撤銷提名,增加的預算你應該向國民黨討,怎麼可以這樣?原本她具有總統候選人的身分,所以國家動用預算和人力去保護她,3個月後她的身分被撤銷了,這3個月增加的經費是不是應該向國民黨討? 陳署長國恩:經費沒有增加。 邱委員志偉:怎麼會沒有增加?他們有沒有加班費? 陳署長國恩:沒有。 邱委員志偉:當然有嘛!相關人力…… 陳署長國恩:國民黨不提名她,也會提名別人啊! 邱委員志偉:候選人就是3組而已,她現在被換掉了,表示本來不需要這麼多人嘛!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政黨不是提名甲就是乙,所以維安工作是持續性的,第一組的維安是從4月份開始。 邱委員志偉:重點是候選人不會換啊!是因為人選是洪副院長,所以才被換掉,進而出現這個問題嘛!一般常態是提名之後就選到底嘛! 陳部長威仁:蔡主席4月份就被提名,所以4月份我們就派人了。 邱委員志偉:我知道。 陳部長威仁:國民黨的部分,7月份提名一組,10月份換了一組,但其實維安是延續的,所以沒有這個問題啦! 邱委員志偉:你要再思考一下這有沒有公平性的問題、有沒有濫用國家資源的問題。 另外,查辦賄選、反賄選很重要,有些區域還是會有買票的行為。買票的行為當然會影響選舉結果,特別是非都會區,非都會區買票的風氣或可能性比都會區更高,請問署長,對於非都會區,你有一整套查賄的辦法嗎? 陳署長國恩:目前最高檢察署和高檢署有舉辦分區座談,檢、調、政風和警察這4個單位會聯合來做…… 邱委員志偉:有沒有獎勵措施?如果查賄不力,你有沒有懲罰的規定?如果查賄有功,你有沒有什麼破格晉升或相關的獎懲作為? 陳署長國恩:我們有訂查賄治報計畫,裡面有一些獎勵的規定。 邱委員志偉:你要有誘因啊!不但要有誘因,還要有懲罰的相關規定,獎懲規定可以激勵基層員警大力查賄。如果沒有大力查賄,這對選舉的結果影響很大,你們有一整套辦法嗎? 陳署長國恩:有,現在我們有做情資蒐集,蒐集、查獲之後,居首功者可記兩大功。 邱委員志偉:我上一次選舉時也曾經接到很多情資,但是報到分局去之後,你們並沒有太多作為喔!我認為無論是被動或主動獲得情資,你們都應該要配合地檢署積極作為。所以你必須要讓基層員警知道,在未來這兩個多月,查賄、反賄選是非常重要的任務。 陳署長國恩:剛才邱委員提到地區的問題,其實我們中央的人力,包括刑事警察局、地檢署、調查局和政風單位都會提供情資、積極查察。 邱委員志偉:另外,在大選前兩、三個月,國家安全或國內的治安會面臨很大的挑戰,例如國家安全的威脅可能就來自於中國大陸,所以本席想要請教移民署,這段時間中國人士入境有沒有比較異常的狀況?你們有沒有掌握到特定人士利用身分掩護來臺灣進行選舉情蒐的狀況?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莫署長答復。 莫署長天虎:主席、各位委員。大陸人士入境臺灣的審查,我們一直都非常重視。所有的初審、複審,包括他的…… 邱委員志偉:這幾個月要不要從嚴? 莫署長天虎:我們一直都很嚴謹地在處理這件事情。 邱委員志偉:在選前兩、三個月,他們可能會利用一些身分掩護,所以你們的查核要更嚴謹、更周到,要做到滴水不漏! 莫署長天虎:是,我們的查核仍然嚴謹,在這一段時間,各國安單位當然也會加強部署、加強蒐集、加強掌握。 邱委員志偉:邊境的安全很重要,尤其是中國人士利用特定身分作為掩護的部分,內政部、移民署和警政署都有相關的責任。 另外,目前空勤總隊採購黑鷹直昇機的進度如何? 陳部長威仁:目前已經交了4架,在美國作為訓練機,以訓練我們的人力。另外,有3架大概會在12月中旬回到臺灣。 邱委員志偉:最新交機的這些直昇機主要是用於搜救,而非作戰任務。既然是搜救,夜搜的功能就很重要,有選民來陳情,聽說之前交機的這幾批都沒有夜搜的功能,它在晚上等於是失明的狀態。 陳部長威仁:不會啦!這一點我請總隊長來向委員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空勤總隊董總隊長答復。 董總隊長劍城:主席、各位委員。不會,新購的飛機都可以在夜間執行任務。 邱委員志偉:所以,交機之後就可以立即執行任務嗎? 董總隊長劍城:可以。 邱委員志偉:人員訓練的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有沒有什麼落差? 陳部長威仁:12月下旬抵達臺灣之後,我們還要和消防人員、海巡署做一些組合的訓練,預計在明年3月左右可以正式值勤。 邱委員志偉:明年3月?所以目前人員訓練沒有問題,可以立即銜接? 陳部長威仁:我們已經派教官到美國去訓練,負責維護、維修的人員也正在美國受訓,2月就會回來。回來以後,我們還要再做一些組合的訓練。 邱委員志偉:訓練時間總共是多久? 董總隊長劍城:在美國受訓的人分為飛行員和保修人員,最長大概是4個月,回國以後…… 邱委員志偉:4個月就可以妥善地操縱直昇機? 董總隊長劍城:可以操縱飛機,他們以前就會飛,只是換裝新機型。 邱委員志偉:那維修人員呢? 董總隊長劍城:維修人員大概也是4個月回來,然後就可以……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有絕對的把握和信心,可以利用黑鷹直昇機切實地執行搜救任務? 董總隊長劍城:對,確定可以,沒有問題。 邱委員志偉:沒有人家說的夜間無法執行的問題? 董總隊長劍城:沒有!可以執行。 邱委員志偉:最後一個問題,壽山國家公園籌備處辦公室已經成立許久,現在大概只有兩個人在那裡,我每次經過都空空的,表示那是虛的嘛!你成立壽山國家公園當然要審核該地的風景資源,進行妥善的規劃和行銷嘛!請問署長,現在籌備處有人來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答復。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現在是把高雄市政府移撥給我們的建物改良…… 邱委員志偉:局長,我知道你很努力,不過這部分你要注意,那麼久了還在原地踏步。我以前曾經質詢過,北高雄的漯底山能否納入壽山國家公園?但是我質詢完之後,你們也沒有什麼動靜。 許署長文龍:剛才委員有提到一個重點,行政院說要等組改之後,員額才有辦法到位,這就是問題所在。因為組改一直沒過,我們營建署又不准增加人力,現有…… 邱委員志偉:你成立這個籌備處是空的、是虛的嘛! 許署長文龍:現在我們是有調撥一些人去…… 邱委員志偉:所以沒有辦法發揮它的功能啊!壽山國家公園還是在原地踏步啊! 許署長文龍:如果增加太快的話,又沒有員額來…… 邱委員志偉:那當初就不要急著設立嘛! 許署長文龍:如果組改過了,這個問題可能就解決了。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部分的時程要加快。 另外,有一件比較小的事情。生活圈道路系統很重要,由於縣市合併之前的高雄縣資源和財源較少,很多道路的拓寬都會受到限制,所以我經常拜託你們多挹注一些資源,做到南北平衡。在我的選區,也就是王院長的故鄉路竹,民主路比較狹窄,需要拓寬,那部分已經協調過好多次了,拜託署長大力支持。 其次,茄定1-4號道路,部長也曾經答應我,待相關條件完成之後,你們會全力支持,這沒有變吧? 許署長文龍:沒有,那一次在委員的…… 邱委員志偉:民主路拓寬之後,路科聯外的交通會有很大的改善,而1-4號道路對茄定的發展也會有很大的影響,這2條路拜託署長和部長大力支持,謝謝。 許署長文龍: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請問你幾個簡單的問題,第一,現在國防部那邊傳出,舊的S-2T反潛機將來要移撥給空勤總隊,請問你們有這個能量來接收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評估的結果,認為不合適。 黃委員偉哲:不合適? 陳部長威仁:不合適,第一個,如果這種飛機要做…… 黃委員偉哲:它無法作為反潛機之後,有沒有辦法用來進行搜救? 陳部長威仁:不方便。這個問題我請董總隊長來向委員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空勤總隊董總隊長答復。 董總隊長劍城:主席、各位委員。據我所了解,有人建議用它來執行滅火任務。可是這個機型不能取水,不適合在臺灣高山地形執行滅火任務;直昇機最適合。 黃委員偉哲:你們自己有定翼機的飛行員嗎? 董總隊長劍城:我們有2架定翼機,但也沒有人飛,委員講得沒有錯,沒有人飛,所以這不太合適。 黃委員偉哲:這是美意,問題是你沒有辦法接收,即便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你也沒有辦法收。 陳部長威仁:機型太老了,將來維修可能也有問題。 黃委員偉哲:是,而且目前你們也有了新的UH-60黑鷹直昇機,不見得所有軍方汰換下來的東西都要由空勤總隊接收。 陳部長威仁:是,沒有錯。 黃委員偉哲:不見得是這樣,因為各自有各自的任務。 陳部長威仁:S-2T要取水的話必須回到基地,不像直昇機,哪個地方有湖泊,它就可以下去取水,所以這種機型不方便。 黃委員偉哲:消防上也不合用。好,我了解了。 第二點,11月23日之後,維安的工作將由國安局接手,是不是? 陳部長威仁:是,候選人的部分是如此。 黃委員偉哲:根據總統候選人相關辦法和法律規定,你們就是維安到11月22日,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個人的部分是如此。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11月23日到27日他們登記之後…… 黃委員偉哲:不對,國安局已經講23日會接手了。我要問的是,目前執政黨朱主席那邊,你們已經進駐維安了嗎? 陳署長國恩:進駐了。 黃委員偉哲:進駐了?那洪副院長怎麼辦?舊的不去、新的不來? 陳署長國恩:她的撤掉了。 黃委員偉哲:她的撤掉了?你們維安的交接是怎麼做的?是詢問執政黨新的候選人是誰,你們就派人過去,把舊的撤掉?還是你們是看電視知道的? 陳署長國恩:我們會掌握這些狀況,正式提名之後,我們就會接洽,但是到底…… 黃委員偉哲:反應真快耶!洪副院長搞不好有其他的想法,你卻馬上撤掉了。 陳署長國恩:我們和她本人以及她的辦公室都協調過了。 黃委員偉哲:協調過了? 陳署長國恩:對。 黃委員偉哲:從什麼時候開始撤的? 陳署長國恩:就是隔一天。 黃委員偉哲:這麼快喔?禮拜六決定,禮拜天就撤了。你好歹多等幾天嘛!好快。 另外,請問警政署和國安局的維安隨扈所受的訓練是否相同?對於人身安全的保護,你們的素質如何?現在離11月23日還剩1個月,雖然國安局的隨扈給人的感覺是什麼終極保鏢,可是我覺得警政署的隨扈也很精良啊!你們的隨扈會比人家差嗎?我講的不是人數,而是個人素質,你們所受的訓練是否相同? 陳署長國恩:我們的隨扈都有經過訓練。將來國安局接手之後,這些隨扈也會移轉。 黃委員偉哲:隨扈會移轉? 陳署長國恩:對,會移轉。 黃委員偉哲:就是混合編組嗎? 陳署長國恩:會納入他們的編組。 黃委員偉哲:所以你們覺得單就個人而言,你們的素質也不亞於人家? 陳署長國恩:我們都是經過訓練的。 黃委員偉哲:可是你們沒有一起訓練啊!是各自接受不同的訓練啊! 陳署長國恩:這個部分,他們還會要求訓練。 黃委員偉哲:你們的特勤隊和憲兵夜鷹特勤隊是不一樣的,是各自接受不同的訓練,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當然,因為訓練的背景不一樣。但是就這一次維安的部分,之後他還會再調訓。 黃委員偉哲:此外,有關預算解凍案,內政部有提出辦法要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可是部長,有一些不動產業者認為現在臺灣不動產的景氣沒有那麼好,已經開始反轉了,你們提報給行政院的這個辦法還會繼續實施,以防範陸資或外資來臺灣炒作不動產嗎? 陳部長威仁:會。 黃委員偉哲:人家說打鐵趁熱,我覺得打擊炒作也要趁熱。 陳部長威仁:我們的政策沒有改變,這和房地產景氣低迷沒有什麼關係。 黃委員偉哲:因為有人希望引進外資來炒作,這一點你們要特別注意,尤其是使用限制與禁止借名登記的部分,你們要有一些防範的措施。 陳部長威仁:是,針對剛才委員所說的,我們增加了一個集中度的管理。 黃委員偉哲:對,我建議罰則要很清楚,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黃委員偉哲:無論是訂定辦法或是將來立法,我覺得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作為,謝謝部長。 陳部長威仁: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羅委員淑蕾、李委員桐豪、薛委員凌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現在請姚委員文智質詢。 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部的業務包山包海,辛苦了!部長的專業是都市規劃、都市設計,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對。 姚委員文智:跟建築相關的業務,你也非常熟稔吧? 陳部長威仁:是。 姚委員文智:所以我問你建築法的規定,對你而言應該不會太困難,你當部長也兩年多了吧? 陳部長威仁:沒有,1年7個月。 姚委員文智:才1年7個月,看時間過得多漫長! 請問部長,建築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陳部長威仁:內政部。 姚委員文智:地方的主管機關是誰? 陳部長威仁:是地方政府。 姚委員文智:建築物的合法使用及其安全是誰該負責? 陳部長威仁:建築工程完成以後就必須申請使用執照,而使用執照是由地方政府來核發。 姚委員文智:使用執照核發以後,建築物要按照申請的用途來使用,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姚委員文智:遊樂場、旅館、立法院分屬不同用途,我可不可以在立法院裝雲霄飛車坐到內政部去? 陳部長威仁:如果是違規使用…… 姚委員文智:部長,可不可以? 陳部長威仁:不可以,當然要按照使用執照來使用。 姚委員文智:好,換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他必須遵守的責任和義務,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姚委員文智:假使我在立法院架設雲霄飛車,誰要負責? 陳部長威仁:使用人和所有人。第一個是使用人,再來是建築物的所有人。 姚委員文智:以立法院為例,要究責的是誰?王金平院長,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他是代表人。 姚委員文智:他是代表人,好,立法院有這麼多公眾進來開會,滿坑滿谷的,假如在這個建築物內發生意外了,誰要負責? 陳部長威仁:要看意外的原因和…… 姚委員文智:如果我們把這裡變成酒吧、遊戲場,誰要負責? 陳部長威仁:那就是行為人。誰開酒吧,誰就要負最大的責任。 姚委員文智:開酒吧的人負責,但是你剛才說是代表人?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講的是處罰的順序。依照建築法,首先是處分行為人,也就是使用人;再來是所有權人,但是也可以同時處分。 姚委員文智:可以同時處罰,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在法律上是這樣。 姚委員文智:好,那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有沒有特別的規定? 陳部長威仁: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設計標準、設備標準都比較高。 姚委員文智:那它有沒有使用管理規則?主管機關要不要定期查核? 陳部長威仁:我們有相關的公安申報、消防申報等,要定期受理申報。 姚委員文智:要申報,對不對?要定期接受專業檢查。 陳部長威仁:要去查核,然後申報。 姚委員文智:那水塔算不算建築物? 陳部長威仁:那個是雜項工作物。 姚委員文智:如果有煙囪,煙囪算不算建築物? 陳部長威仁:也是雜項工作物。 姚委員文智:算不算建築物? 陳部長威仁:它是雜項工作物,屬於建築物裡面的雜項,也是建築法適用的範圍。 姚委員文智:建築法適用的範圍? 陳部長威仁:對。 姚委員文智:我念給你聽,建築法第四條規定,雜項工作物就是建築物,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建築物包括雜項工作物和建築物。 姚委員文智:包括在內,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姚委員文智:好,都釐清了,你們現在很清楚了,那游泳池算不算? 陳部長威仁:游泳池也算是雜項工作物。 姚委員文智:所以游泳池算不算建築物? 陳部長威仁:是建築法所規範的範圍。 姚委員文智:第四條和第七條都規定得非常清楚,好啦!請問新北市政府對於八仙塵爆游泳池的使用有沒有責任?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這要看它發生什麼事情。 姚委員文智:什麼發生什麼事情?他把游泳池的水抽乾,變成一個舞池,結果那裡發生了嚴重的慘劇,建築物的管理單位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建築法規範的是建築物本身,也就是這個游泳池的構造和使用。至於發生災變到底是誰的責任,檢察官正在處理當中。 姚委員文智:你胡說八道!檢察官當然有調查,但是你身為部長,這是你主管的機關,更是你熟悉的專業領域,我現在問你,你竟然還推給檢察官!顧名思義,游泳池就是要用來游泳,你在那裡釣魚還勉強說得過去,現在游泳池違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的使用規定,主管機關到底是營建署還是新北市政府?部長,你回答啊!到底是誰?這誰該管? 陳部長威仁:主管機關,在地方為地方政府;在中央為內政部。 姚委員文智:在地是新北市政府嘛! 陳部長威仁:對,在地。 姚委員文智:所以游泳池違規使用,八仙的業者有責任,對不對?業者有責任,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但是他如果違規使用…… 姚委員文智:我是在和你釐清誰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不是,違規使用的話,主管機關可以處罰這個行為人,就處分嘛! 姚委員文智:那新北市有沒有罰? 陳部長威仁:我不曉得,這要去了解。 姚委員文智:你什麼都不曉得,你是中央主管機關耶! 陳部長威仁:中央主管機關是管法律,不是管每一個個案。 姚委員文智:你管法律?發生了這麼重大的事情,你卻跟我說你管法令? 陳部長威仁:這有沒有罰,我們要去了解。 姚委員文智:已經過多久了,你還不了解?過多久了,你還不了解?你要推責任到這種地步啊!剛才李俊俋委員問你浮州住宅是哪個機關的責任?你說是技師公會的責任,中央沒有責任,那地方政府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剛才講的是,結構是屬於結構技師簽證的範圍,如果有簽證不恰當的情形,當然是結構技師要負責任。 姚委員文智:那地方機關有沒有責任?核發使用執照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他是根據結構技師的簽證核發使用執照嘛! 姚委員文智:所以他完全沒有責任、完全可以閃開? 陳部長威仁:在行政與專業分工的前提下,建管處是不審查結構的。 姚委員文智:部長,我很少對你這樣…… 陳部長威仁:不是,我是講法令嘛! 姚委員文智:之前你的答復都推給新北市。你對本席所提書面的答復,你自己都忘了,我念給你聽!我問你浮洲住宅,營建署有沒有責任?你就趕快推給新北市,你說什麼?你說因為它是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等事宜,如有責任歸屬,依權責各負其責。這是你給我的答復,你把它推給…… 陳部長威仁:「依權責」,我沒有講新北市,我是講「依權責」…… 姚委員文智:那就是新北市的權責啊!你就是講政府啊! 陳部長威仁:如果設計不好,那就是結構技師的權責,他就應該要負責任。 姚委員文智:這真是可恥!照你這樣說,政府都不用負責任了! 陳部長威仁:不是,要看是什麼事情。 姚委員文智:政府都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看是什麼事情嘛! 姚委員文智: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啦!我今天是拿一件雞毛蒜皮的事情來問你嗎? 陳部長威仁:如果結構設計錯誤,那就是結構技師要負責啊! 姚委員文智:坦白講,你真的是可惡!你比當年的地方官員都還不如!你知道當年臺中發生衛爾康大火,是誰下台嗎?是誰下台?是市長林柏榕下台!民國85年發生論情咖啡廳事件,剛剛唸給你聽的第七十七條,當年就是因為建築物發生公共安全意外才修法的,謝委員長廷提案,丁委員守中、王委員金平都支持。時過境遷,現在的人命比85年還不值!85年之前,沒有辦法課予地方政府責任的時候,林柏榕還下台、那些官員都被起訴,88年為了那個事情修法,訂定在第七十七條這裡。這次官員不檢查、配合申請活動,新北市政府共同召開活動協調會審查這個活動,而你現在告訴我什麼技師的責任,營建署都沒有責任、統統沒責任,建築法是你主管的,只管文字嗎?發生這麼重大的事情,你做為內政部長,卻說還要再了解。剛剛回答李委員俊俋時也是,隨便你說,部長,我沒有要你回答了! 陳部長威仁:我講一句話啊! 姚委員文智:你不用講,建築法規這麼清楚,當年的案例是如此,議事人員查一下,是不是因為85年論情咖啡廳、衛爾康餐廳大火,死傷很多,所以訂定了第七十七條?訂定了之後,現在內政部長跟我說自己只管法,怎麼執行、誰的責任跟你毫無關係,這麼多的人命你視為糞土。 陳部長威仁:我絕對不是視為糞土。 姚委員文智:那你「還要再了解」啊!「了解」什麼?我今天這麼清楚的告訴你…… 陳部長威仁:建築法規裡面很明白地有告訴責任…… 姚委員文智:那游泳池做為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是不是你們主管的? 陳部長威仁:他們必須申請雜項…… 姚委員文智:是地方政府主管,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他們申請…… 姚委員文智:游泳池不放水,還變成舞池,有沒有違法使用? 陳部長威仁:違規使用應該要處分。 姚委員文智:處分的人有誰? 陳部長威仁:地方政府應該去處分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姚委員文智:好,如果地方政府不但沒有處分,而且還參加、協調主辦這個活動,地方政府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這個不屬於建築法的問題。 姚委員文智:我問你有沒有責任,怎麼不是?已經違背…… 陳部長威仁:業者沒有按照使用執照的規範範圍去使用,是違反建築法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給予處分。 姚委員文智:你們是上級主管機關,營建署主管中央的建築相關法規,游泳池變成舞池,造成死傷如此慘重,你怠忽…… 陳部長威仁:那是業者違規使用。 姚委員文智:地方政府參與這個活動啊! 陳部長威仁:地方政府應該給予處分。 姚委員文智:地方政府不但沒有處分,平時沒有督導、監察,坦白講中央政府也有責任,根據第七十七條,你們是負連帶責任,不要以為你可以就這樣推得一乾二淨!照理說,起訴的不是只有朱立倫,還包括你,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的精神,就是包括你!地方政府諮議、核准、參與、協調這個活動之籌辦,事情發生這麼久,全國為之動盪,到現在內政部長還是「好官我自為之」、無所謂。 陳部長威仁:不是這樣子。 姚委員文智:建築法這樣訂定了,你有沒有責任? 陳部長威仁:違規使用,應該依照建築法去處分。 姚委員文智:從剛剛的浮洲合宜住宅到現在講的游泳池違規使用,你已經躲了半年。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躲,都一直在這裡。 姚委員文智:這就是你該負的責任,是地方政府的管理問題、中央政府的督導問題,事後沒有亡羊補牢,徒有法令。所有建物違規使用的案子,主管機關都有負責任,獨獨這件!我今天看到朱立倫還說不要濫用司法,到底是誰在濫用司法?司法遇到這個就轉彎、部長遇到這個就閃躲,視民命如草芥,這就是你們現在…… 陳部長威仁:我不接受這樣的批評。 姚委員文智:你就是做這樣的事啦! 陳部長威仁:要有根據。 姚委員文智:根據非常清楚。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消防署在南投竹山的訓練中心到現在都還沒有操場可以跑步,他們每天都要訓練,是不是應優先讓他們有一個像樣的場地?讓他們不要傷到膝蓋,有地方可以跑步、訓練健身,才能夠有強健體魄的消防員。 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吉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中程計畫裡面,已經確定在106年可以完成,大概花1,200萬左右。 周委員倪安:106年確定可以完成,不會延誤時間嗎? 葉署長吉堂:不會。 周委員倪安:現在是104年,所以還有2年的時間。 葉署長吉堂:對。 周委員倪安:有可能更快嗎?因為消防隊員每天要跑步,他們都在柏油路上跑步,我非常不忍心。 葉署長吉堂:我知道。 周委員倪安:這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加快速度? 葉署長吉堂:好。 周委員倪安:部長要想想辦法。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 周委員倪安:消防隊員已經很缺乏了,他們的工作生命也非常有限,未來如果…… 陳部長威仁:謝謝周委員的關心,我們會努力。 周委員倪安:要強化,而且要加速喔! 陳部長威仁:好。 周委員倪安:不要到106年才完成,可以嗎?可以在105年完成嗎?有沒有可能加快速度? 葉署長吉堂:當然我們是儘可能趕工,還不敢確定。 周委員倪安:儘可能喔!麻煩部長盯著,好不好? 陳部長威仁:好。 周委員倪安:過去只有臺北市、高雄市兩個直轄市,但馬總統進行組改之後,現在有6都,就是6個直轄市,一口氣增加了250個三線一星的警官,是這樣子吧?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陳署長答復。 陳署長國恩:主席、各位委員。沒錯。 周委員倪安:直轄市的警分局長都是各地縣市警察局的,過去升官是拚工作績效,但這250個人,也許大家看不到他們的工作績效。據聞有幾個是在警政署裡面擔任幕僚、待署長身邊達十多年之久的人,其實完全沒有基層帶隊的經驗,可是現在外放到6都裡面去擔任警分局長。對於過去在基層打拚,拚到三線一星的分局長來講,因為他們看不到署長、距離很遠,所以得不到關愛的眼神,這樣的人事升遷調度是否造成不公?這是我所聽到的,基層有很大的怨言。署長,有沒有什麼檢討改進之道? 陳署長國恩:周委員講的,在我身邊十幾年,放去當分局長的…… 周委員倪安:或許不是你啦!本席指的是,在警政署裡面可能有待得很久、一直在這裡的人,有沒有這樣子的情況? 陳署長國恩:警政署裡面,他也是從基層上來的,考到警政署當警務正,由小專員、大專員到科長,之後會換一般副局長…… 周委員倪安:署長有帶兵的經驗,知道帶兵要帶心啊! 陳署長國恩:當然。 周委員倪安:請你針對本席剛才問的問題回答,好不好?他如果沒有帶兵的經驗,或是期間非常短暫,一下子就把他放到6都裡面當警分局長…… 陳署長國恩:他們一定會考慮到他的整個職務歷練。 周委員倪安:你們有沒有一些檢討改進的制度?有這麼多人,你又看不到他們,也不知道他們的表現如何。有沒有一個公開甄選的儀式,或是他們自己可以寄履歷表,有沒有這種公開的方式? 陳署長國恩:我們很公開了,包括署長的臉書,每一個同仁都可以直接跟我迅速對話,只要他有需求…… 周委員倪安:這樣你會太忙…… 陳署長國恩:有任何問題,都可以給我回應。 周委員倪安:針對檢討改進之道,麻煩你把資料送給本席,好不好? 陳署長國恩:好,謝謝。 周委員倪安:員警的任用資格,警大、警專畢業後,還要經過特考及格才可以擔任員警,但有一些沒有考試及格,分發到各縣市警察局服勤的警察,目前本席掌握的有764人,不知道這個數字對不對? 陳署長國恩:對,沒有錯,警大在民國88年、警專在89年以前的部分的確是,有一個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他們受到警大、警專的訓練,但國家考試沒有及格,所以還是能夠任用,但是從88、89年之後就不能任用了。 周委員倪安:這700多位呢?他們是所謂的黑官,在各縣市如果有人報案,他們也是要進行刑事偵辦、製作筆錄、移送法院,要做這些動作啊! 陳署長國恩:我們是儘量避免他們從事直接跟人民權益相關的工作。 周委員倪安:可是無法完全避免,因為他們就是裡面的人手嘛!民眾去報案,有可能自己的權益受損了都不知道,因為其所面對的人並不是考試合格的員警,但他可能還是穿著員警的衣服,一般的民眾是很難分辨的。是不是請警政署將這700多個人的學經歷、服務過哪些單位、工作績效跟承辦過的案子等相關資料送給本席? 陳署長國恩:好,謝謝。 周委員倪安:就這700多個俗稱黑官的人,看要怎麼改進,好不好? 陳署長國恩:是。 周委員倪安:部長同意吧? 陳部長威仁:是。 周委員倪安:我現在要問外勞收容的問題,因為非常鬆散,現在他們1個月出境的猶豫期成了治安的死角,也是一大隱憂。像桃園縣長劉邦友的案子到現在都還沒破,可能快20年了吧!這也是懸案,可是找不到人,是不是人跑走了?署長,像劉邦友縣長的血案,現在還是懸案嗎? 陳署長國恩:對,到目前為止這還是懸案。 周委員倪安:僱外勞,免於收容,我們根本找不到人。有沒有可能相關? 陳署長國恩:都不排除任何可能性。 周委員倪安:所以是很嚴重的問題。本席非常關心現在外勞的情況,我們有收容一些女性外勞,但移民署官員在戒護、搜身的時候,身邊沒有女性官員值勤,常常便宜行事由男性執法,我覺得這個問題滿嚴重的。署長,怎麼辦?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莫署長答復。 莫署長天虎: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不會發生沒有女性在旁邊的情況,在收容所裡面除了女性同仁之外…… 周委員倪安:什麼叫「應該沒有」,就是有啊! 莫署長天虎:除了女性同仁,我們還僱了女性保全,現在署內有26個女性保全在收容所裡面,協助相關的任務。 周委員倪安:保全不是官員。 莫署長天虎:對,他們是協助,在旁邊幫忙看著。 周委員倪安:保全沒有公權力,他們只是用來看護…… 莫署長天虎:我知道,他們是協助我們的勤務。 周委員倪安:公權力的部分缺乏、付之闕如,你們是怎麼對待這些被收容的女性外勞?收容外勞脫逃的案件也頻傳,勤務不公、同工不同酬,有勞頓與懈怠的差異,這都常常發生。也請部長關心一下,由移民署提供檢討報告,要改進法律面或是執行面的問題。還有,你們的人力根本就缺乏,對不對?人力缺乏這麼嚴重,總統以降一直要開放,開放的話要有配套,但整個國家的政策是什麼、人力夠不夠? 部長,不只是移民署的問題,海關也很忙!相關的員警更忙,以後他們也要跟著抓人、有很多勤務,是不是這樣子? 陳部長威仁:是。 周委員倪安:移民署輔導新住民的經費,有沒有真正落實、用於真的很需要幫助的落難新住民身上?本席接到中國配偶的陳情,移民署回復我也將之列為輔導對象,但根本都沒有幫忙,欺騙我! 莫署長天虎:委員可以把個案給我們…… 周委員倪安:我已經給你們了啊!你們回復我說ok。這是一件事情。 另外,前金門服務站的站長謝○○因為浮報加班費,遭判刑確定,沒有送公懲會停職、免職、降級,反而升官,為什麼?部長,這種事情為什麼會發生? 陳部長威仁:個案我不是很清楚,是不是請署長跟你…… 莫署長天虎:他自己認罪以後,有認罪協商,他並沒有實際受有期徒刑,所以仍然可以擔任公職,那是當時在金門的狀況,後來他調到臺北,我們也沒有給他升官,只是換了個職務。 周委員倪安:現在沒有升官嗎? 莫署長天虎:沒有。 周委員倪安:是平調?他有沒有管人? 莫署長天虎:他不但沒有升,而且現在的職務比起過去,手下的人還少了很多。 周委員倪安:那他還有手下?做這樣的事情,他還可以管手下? 莫署長天虎:他現在的職務比原先的職務所管的人更少,也就是說,職務的份量比原先的更不重要了。 周委員倪安:他浮報加班費,這是貪瀆耶!行政都不啟動調查嗎?等著司法判決,法院說ok,我現在問現場所有的人,你們認為浮報加班費這樣的事情嚴不嚴重?他是不是貪瀆?那是不是公帑、你我的血汗錢、稅金? 莫署長天虎:如果他有貪瀆,法院就會以貪瀆罪來判。 周委員倪安:內部非常不滿,署長好好的處理啊! 莫署長天虎:最後是判他偽造文書,而且他沒有實際服有期徒刑,也就沒有…… 周委員倪安:他有沒有犯錯? 莫署長天虎:在法院判決以後,我們有行政處分。 周委員倪安:署長要好好處理,奉公守法的員工非常不滿,如果做這些壞事都還可以讓你有關愛的眼神,那誰想要認真工作!我的原則就是這樣子,好不好? 研發替代役的基金方面,以役男入營訓練為主,可是你們編列了高達14億8,000多萬元,現在又巧立名目,徵選將近800萬人,役男的管理跟資訊部分是3,400多萬、行政管理300萬。這些研發替代役男本身都各有專長,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役政署林署長答復。 林署長國演:主席、各位委員。有各自的專長。 周委員倪安:在徵選的時候你們就可以把關了,為什麼還要用這麼多公務預算去做專業訓練?役政署變成了訓練專業役男的中心! 林署長國演:這是研發基金,因為有研發替代役需求的企業機構很多,將近800家提出許多計畫,因此我們要有一個周詳的審查計畫,我們會審查役男專長以及公司的營運情況,整個作業走下來需要花費一點經費。 周委員倪安:應該是花費很多經費,怎麼是一點經費? 林署長國演:大概要花七百多萬元。 周委員倪安:將近800萬元對不對? 林署長國演:差不多。 周委員倪安: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預算,本席準備將它刪除,除非你們提出合理的解釋。 林署長國演:我們可以把用研發基金委託出去的相關計畫送給委員看。我們有一個專案辦公室,專門在審查雙方相關的計畫,這是很嚴謹的,並不是只要報名就可參加,我們有很周詳的審查計畫。一年報名的有七、八千人,但實際錄取的大概只有5,000人,這些都需要有非常周詳的計畫才行,包括公司的營運計畫以及役男的專長,這些都要好好審查才能發揮作用,還請委員多多諒解。 周委員倪安:役政署的錢真的是太多了,現在又與國防部的預算有衝突。 陳部長威仁:我跟委員報告,研究基金的錢也是廠商交的錢,並不是公務預算。 周委員倪安:對,但是你有編列預算在裡面。 陳部長威仁:基金的來源是從廠商那邊來的。 周委員倪安:請問其中沒有公務的捐款在裡面? 林署長國演:沒有。 周委員倪安:全部都是…… 林署長國演:都是廠商繳交的研究發展費用,我們全都使用這個基金在支應。 周委員倪安:本席所看到的是,役男本身就已經有專長了,結果你們還要再設立這些項目,所以是不是可以減少這部分的金額,不需要浪費這麼多錢。 林署長國演:我們會去簡化,但是專長審查非常重要,並不是役男要去哪一家企業就去哪一家,企業不一定需要他,他也不一定要進那個企業。中間媒合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這部分我們非常審慎,這些錢全都是由廠商繳交的研究發展經費成立的研究發展基金所支應,並沒有動用到公務預算,這是要特別向委員報告的。 周委員倪安:好,請將詳細的資料提供給我好嗎? 林署長國演:好。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潘委員維剛、張委員慶忠、呂委員學樟、賴委員振昌、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劉委員櫂豪及黃委員國書均不在場,另將本席的詢答順序調至最後。 請陳委員其邁質詢。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浮洲合宜住宅是馬總統在2010年到2012年期間競選總統連任的重大政見,當時我們的政府就是以附條件標售土地契約的方式,由營建署擔任主辦機關找廠商來標這個案子的。當時以每坪19.5萬元的價金由條件符合資格的人承購浮洲合宜住宅。所以,第一,這是馬政府的重大政策;第二,主辦機關是營建署,因此營建署便與得標的日勝生公司簽定契約。當時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營建署在附條件的土地標售案中的責任是什麼,而日勝生公司的責任又是什麼,雙方的責任在契約中都規定得一清二楚;第三,建築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是新北市政府,法律明文規定得清清楚楚,因此當工程出問題或出現任何弊端的時候,一旦涉及行政責任,當然要追究中央與地方的相關責任,所有的責任均載明於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中,包括需要做什麼檢查、要做哪些應做的事,如果公務員或政府沒有履行建築法相關的規定時,當然就涉及到行政不法,對此,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同意。 陳委員其邁:再回頭來看,這個案子我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在104年審查預算做成決議的時候,當時要求行政院要組成一個專案小組,並由行政院召集,單位包括金管會、消保會與工程會以積極處理浮洲合宜住宅的相關權益。結果部長跟別人說,不要由行政院來召集,由我們內政部主導就好,所以你們就成立了專案小組。請教部長,自6月15日立法院做成決議至今,這個專案小組到底開過幾次會?是由誰來主持?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答復。 許署長文龍:目前是還沒有開這個會。 陳委員其邁:還沒有開過這個會!自6月15日到現在,我們要求組成專案小組,部長答應了,結果到現在都還沒開過一次會!開什麼玩笑! 許署長文龍:重點是因為其鑑定…… 陳委員其邁:開什麼玩笑嘛!這是立法院的決議,部長你有沒有答應? 陳部長威仁:當時我有請陳純敬次長找營建署和相關單位就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開過會。 陳委員其邁:金管會、工程會和消保會有一起開過會嗎?從6月至今,專案小組竟然沒有開過半次會,把所有的責任全都推得一乾二淨。我們就事論事,這件事情就這樣吧!部長,這是你沒有責任感,你們是主辦機關,這是政府的重大政策耶!日勝生因為這個案子,光他在民國100年時低估其獲利,高估其建造成本,折算之後,我就已經講過很多次了,但是你們到現在卻還沒有給我一個合理的說明,任由日勝生公司在浮洲合宜住宅上大賺253億元。這個案子的獲利是253億元,結果我們的政府,不管是營建署還是新北市政府都束手無策,讓這些居民直接面對日勝生公司。日勝生公司找了3家結構技師以及1家土木技師公會,政府就把所有的責任推給結構技師,認為這是技師個人的問題。部長,請問政府的主辦機關都沒有監造工程品質的責任嗎? 陳部長威仁:工程主辦機關和營建署是工程合約的關係。 陳委員其邁:沒有錯。 陳部長威仁:主管建築機關要督導廠商依圖說施工完成,如果施工完成…… 陳委員其邁:當工程品質有問題的時候要怎麼辦?按照合約的規定是誰要處理? 陳部長威仁:我們在核發使用執照的時候,建管處的…… 陳委員其邁:那是新北市,但我現在在講的主辦機關與業主的處理方式,你們和對方有簽定合約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原本合約的…… 陳委員其邁:契約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八款有對乙方違約的規定。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按照這個合約的規定處分。 許署長文龍:當然會依照雙方的合約嚴格執行。 陳委員其邁:乙方施工品質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或甲方審定之施工品質情節嚴重者,可撤銷該合約並要求賠償。 許署長文龍:對,這個部分有…… 陳委員其邁:請問你們甲方有沒有請監造單位去監造? 許署長文龍:有。 陳委員其邁:你請了誰去? 許署長文龍:對於在進行中出現的瑕疵點,我們依合約都有…… 陳委員其邁:你跟台億建經公司簽了3,000萬元的合約,你們委託他們進行監造,但你們把案子委託給他,並不表示責任就給他了。你們還是要負責,因為你們是委託機關。 許署長文龍:他們是履約管理。 陳委員其邁:你們是主辦機關! 許署長文龍:因為這是個滿大的建案。 陳委員其邁:在履約管理中施工品質只是其中的一項,我這樣講有錯嗎?對方要管的是進度,不管施工品質嗎?他們接受你的委託,你們委託單位就沒有責任了嗎?在簽定的契約中明定了甲乙雙方的責任後,你們委託了一家公司去監工,對方的施工品質有問題,你們甲方都沒有責任嗎?怎麼可以推得一乾二淨呢? 許署長文龍:我們營建署該負的責任…… 陳委員其邁:你們怎麼會一點責任都沒有呢?從部長剛剛講到現在…… 許署長文龍:營建署該負的責任絕對會負。 陳委員其邁:你們該負什麼責任?請告訴我。 許署長文龍:基本上,四大鑑定公會評定的結果是,對方在設計的時候有設計不良的狀況。 陳委員其邁:我問的是,你要負什麼責任,其他廢話就不要講了。你說你們會負該負的責任,所以我問,你們該負什麼責任? 許署長文龍:我們要負督導的責任。 陳委員其邁:如果你們有督導之責的話,你們有沒有督導不周的責任? 許署長文龍:因為設計不良,這點說真的是…… 陳委員其邁:設計計畫書你們都不用審議? 許署長文龍:包括設計的狀況都有送到台大地政中心…… 陳委員其邁:你們主辦機關都不用看他們的計畫書,任由他們在設計的時候偷工減料、偷梁換柱嗎?你們知不知道他們光在營建成本上就省下多少錢?他們當時跟政府標這個案子的時候,標下來的金額在計畫書中總共是421億元,結果把土地成本的149億元,營建成本的335億元扣掉之後,日勝生在這個案子上就省了86億元,你們知不知道?所以,簡單來講,業主委託建築公司設計時就已經偷工減料了,鋼筋本來要用5支的,結果他們只用了2支,如此一來錢就省下來了嘛!不是嗎?所以我才會說,按照契約,政府是甲方,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於施工的品質,你們站在主辦機關的立場當然要去監督,怎麼可以說沒有責任呢?怎麼會沒有責任?你告訴我,為什麼會沒有責任?你還敢講!全都推給技師,不然以後都交給技師去管就好,內政部廢掉算了。新北市就跟沒市長一樣,還選這個市長和政府來做什麼? 許署長文龍: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建築結構,當然要由建築結構的負責設計…… 陳委員其邁:你的責任是什麼?民眾在問的是,政府的責任是什麼嘛? 許署長文龍:是督導。 陳委員其邁:你們有沒有督導不周?部長,你們有沒有督導不周?你們最後都會說沒有。 陳部長威仁:發生這樣的事情,造成這樣的結果,我想…… 陳委員其邁:要不要道歉?你們主辦機關要不要道歉?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我們有…… 陳委員其邁:如果有責任的話,對於督導不周的問題要不要道歉?都不用嗎?政府都沒有責任,就任廠商…… 許署長文龍:我們和住戶開了好幾次說明會,也都表達歉意了。 陳委員其邁:部長,不管走到哪裡,道理都講不通的啦!這間廠商賺了二百多億元,留了一個爛攤子,結果我們政府說自己沒有責任,這是小瑕疵。一開始你們還說這是稍微的裂縫…… 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這樣講。 陳委員其邁:大家全都在包庇,包括新北市政府,本來要按照建築法的規定…… 陳部長威仁:我們是說,政府要督導他們按照結構技師公會所設計…… 陳委員其邁:你們有沒有責任?現在你們知道要找結構技師來處理,但你們有沒有責任?我想追究責任! 陳部長威仁:現在所有人都在追究責任,包括結構技師…… 陳委員其邁:請你告訴我,你們有沒有責任?你們要不要追究技師的責任? 陳部長威仁:要。 陳委員其邁:新北市政府都沒責任嗎? 陳部長威仁:我們有要求新北市政府要追究結構技師設計不良的責任。 陳委員其邁:新北市政府有沒有責任?沒有!全部都是技師治國? 陳部長威仁:我瞭解的時候,他們已經將對方移送相關…… 陳委員其邁:我現在在問你的是,新北市政府的責任是什麼。難道你們不用去檢查?對於鋼筋配筋的勘驗,在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就規定得很清楚了。雖然你們委託別人去做,但是你們政府本身還是要負起責任嘛!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現在是設計不對。 陳委員其邁:所託非人與設計錯誤,按照合約規定,這些都是中央的營建署這個主辦機關要負責的嘛!我都還沒有提到你們的行政責任,還只談到契約的事情而已。部長,我這樣說有很傲慢嗎? 陳部長威仁:我剛才有講,包括履約管理的台億公司,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也要追究他們的責任。 陳委員其邁:是,但你們沒有責任嗎?你認為對方有責任,但委託他的人,難道沒有責任嗎?你們是政府耶! 陳部長威仁:當然,我們也要檢討營建署在這件事情的管理…… 陳委員其邁:你就簡單地告訴我,營建署要不要負起責任嘛! 陳部長威仁:我們會來查。 陳委員其邁:你們有沒有責任?對於督導不周的部分要不要道歉?你告訴我嘛! 陳部長威仁:事實上,對於住戶我們都已經道過歉了,因為我們認為這是營建署主辦的重要工程,發生這樣…… 陳委員其邁:你們怎麼會說新北市政府沒問題呢?這是同樣的道理。 陳部長威仁:所以我們覺得很抱歉,因為…… 陳委員其邁:你覺得很抱歉,但新北市政府卻沒有覺得很抱歉。新北市政府把所有的責任全都推給了營建署,認為主辦機關是營建署,新北市政府只是協助營建署,營建署已經要求日勝生如何如何了,所以新北市政府就沒有責任。如此,你推給它,它推給你。 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推給它,他們只是發照的機關。 陳委員其邁: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各自負責,照你剛剛的講法就是由地方自己去處理結構技師,所以這件事情就這樣簡單結束了對不對?部長,如果說這個案子不是營建署主辦的,而是一般民間的建案,我們在這裡要求營建署就沒有道理對不對?因為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你也知道建房子是地方政府發的建照,稅繳給地方,罰款也是地方在罰,我這樣要求就沒有道理。但是,這個案子是馬政府的重要施政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這是我們…… 陳委員其邁:因為人民相信這個政府…… 陳部長威仁:這是我們主辦的工作,所以我們當然有責任,我剛才就說,我們至少要負起沒有督導好這件事的責任。 陳委員其邁:部長,從剛剛講到現在,你現在才提到這句話。我的意思是,浮洲合宜住宅的住戶,相信我們的政府,所以當時有人花了畢生的積蓄,因為他們買不起房子,剛好有這個機會可以買合宜住宅,於是把它當成是樂透抽抽看,用畢生的積蓄買了一間合宜住宅。人民是相信我們的政府,所以我們的政府應該要取信於民而不是失信於民……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就這一點來講…… 陳委員其邁:要把工程的品質顧好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於這一點,我們表示抱歉。 陳委員其邁:新北市政府也是同樣的道理,你們是中央主管機關,如果新北市政府沒有確實督導,我們就該要求新北市政府去處理和面對這些居民,難道不是這樣嗎?並不是大家把屁股一拍就可了事的。搞不好他們市長都沒去看過,部長你知道嗎? 陳部長威仁:公務局長有去。 陳委員其邁:公務局長去了,但市長沒去。 陳部長威仁:副市長好像也有去。 陳委員其邁:副市長去了,但市長沒去。 陳部長威仁:副市長是專業的。 陳委員其邁:副市長是專業,但被抓進看守所了。許志堅被抓進看守所,專業! 陳部長威仁:是侯友宜去了。 陳委員其邁:原來是誰?原本業管的副市長是誰? 許署長文龍:都是侯副市長督導的。 陳委員其邁:你在鬼扯。請問工務局是誰管的?你不知道卻又亂講,你還要不要幫他開脫? 許署長文龍:現在是改成高副市長。 陳委員其邁:原來是誰?許志堅的業管不是工務局嗎?你還騙我!他是做工程的,不是你的部屬嗎?你不認識許志堅嗎? 陳部長威仁:李四川走了以後,到底接給…… 陳委員其邁:還在騙我,怎麼還這樣講,我不想再給你吐槽了。許志堅和你這麼熟,你在工務局的時候,難道不認識他嗎?大家都認識他。 陳部長威仁:他是我同學,我當然…… 陳委員其邁:對呀!你們是同學,所以你要去看他,問他為什麼當初在當評審的時候要把這個案子評給日勝生,你要去追究責任。是不是當初在施工的過程中有偷工減料的設計與偷梁換柱之嫌,這些你都要去問他。不是這樣嗎?監造是從整個工程的施工、配料到鋼筋的檢查,新北市政府脫不了責任,結果市長卻還不去看他。 陳部長威仁:我認為現在最重要的還是要趕快將此事善了。 陳委員其邁:你要善了,就是要把所有的責任與所有工程的缺失都改善才行。 陳部長威仁:是。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是在就事論事。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我們現在一樣是朝著這個方向在做,希望能趕快蓋好房子交給人家。 陳委員其邁:去問一下許志堅,到底跟日勝生談了什麼,怎麼會把工程品質做成那樣,這樣還比較快。哪裡有問題,許志堅都很清楚,你去問他。謝謝。 主席(盧委員嘉辰代):請邱委員文彥質詢。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這幾天我們都在密集地協商景觀法、國土計畫法和海域管理法,非常感謝貴部所有同仁的參與,同時也感謝部長當天參與和公會之間的協商。未來在景觀法的部分,那天我們初步溝通時,部長希望我們未來能在景觀師之外,還有另外一個選項,就是景觀技師,依照技師法的規範,不曉得部長可不可以更積極的跟工程會主委溝通一下,或者我們邀集2個部會的首長交換意見?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邱委員文彥:明天早上您會來院會備詢嗎? 陳部長威仁:會到院會。 邱委員文彥:不曉得工程會會不會來,如果有來的話,也許我們早上…… 陳部長威仁:內政組的質詢他們不會來。 邱委員文彥:明天是內政組,那我們再另外約時間,到時再麻煩你。 陳部長威仁:是。 邱委員文彥:接下來要請教你,因為我們在討論過程有政策性的問題需要做決定。國土計畫法裡面有4大功能分區,特別是要談到海洋資源地區。當時有關海洋資源地區的問題,在於區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沒有包括海域的部分,因此希望能夠針對那個部分有比較周延的考慮,所以營建署就將海域放進去了。我們從廣義國土資源的角度來看,的確是包括陸域跟海域,可是現在已經準備成立海洋委員會主管海洋,而且我們也邀請了國內的專家,並認為陸域跟海域應該有2個主管機關;海域部分,將來會有國家海洋研究院及海洋保育署等主管機關。所以我們現在有一點困擾,就是將來的國土計畫法裡面的功能分區,是否還是維持4個,亦即國土保育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101年部裡面還沒有將海域的部分納入,事實上南方四島還有東沙等,原來就是屬於國家公園,所以就歸到國土保育地區的分類,因此當時只有3種分類。不知道依您的看法,國土計畫法裡面只要3種分類就好──國土保育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還是維持4個功能分區?我們現在也在處理海域的部分,像是海岸法及海域法,所以將來海洋的主管機關會有更多資源。 陳部長威仁:我建議採4個分區,因為過去我們比較不重視海岸跟海域,現在將海域這一塊單獨列一個分區的話,可以凸顯其重要性,以及我們重視海域國土的精神。如果將海域放在保育這個領域的話,有時候不是很恰當。 邱委員文彥:我們現在還是一直保留,而且想著是不是要徵詢你們的意見。另一方面,將來海洋資源地區,一定會涉及海洋委員會產出的規劃圖等資料,比如海域的功能區劃,這些必須要融合到國土計畫法裡面,因此資料會重疊。 陳部長威仁:是,我記得邱委員也找了我們的相關單位,而且陳次長也來開過會,那個結論基本上我們是贊成的,也就是說,將來屬於海域的進一步規劃跟管理,是在區域計畫底下,而且是由海洋的主管機關來做。這樣的話等於是…… 邱委員文彥:所以變成還是保留,然後有一個銜接的機制。 陳部長威仁:對,等於在國土計畫裡面只是一個大的分區,就好像我們劃為農業發展區,但是農業發展區底下細部要怎麼樣進行農業發展,基本上還是農委會主管,因此我們也尊重農委會。 邱委員文彥:好,這個部分我們再考量。另一方面,在審議過程中,林淑芬委員也特別提到將來審議機制的問題。雖然現在中央有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等國土審議機制,但是他指出,將來國土發展與其他部門的空間發展,會有衝突或需要協調的狀況,所以行政院必須進行裁決,因此需要拉到行政院協調整合,如果協調不成就由行政院決定;於是他建議在行政院的層次成立國土計畫的審議會。依您的看法,行政院需不需要有這種常設性的組織? 陳部長威仁:其實以前的經合會及現在的國發會都有這樣的功能,把空間發展計畫跟部門發展計畫結合起來。剛才您提到林淑芬委員建議的內容,應該是在講這個東西。過去國發會跟相關部會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由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其目的就是代表他高於部會。假如要問我意見的話,我會認為如果憲法可以修改的話,行政院要增設副院長,並由副院長兼國發會主委,這樣就可以解決您剛才講的問題,而且能夠更突顯他超越部會,審核部門跟空間發展計畫。 邱委員文彥:但是現在碰到的困擾在於,國土計畫法既然是中央或者地方的國土計畫,那它基本上就是國家最高的規劃指導原則,如果現在又多了國發會的話,到底是指導你們內部,還是應該要中央自己…… 陳部長威仁:以我在行政院服務的經驗來看,其實行政院大部分都是幕僚處,假如什麼東西都綁在行政院的話,由於院裡面的業務面向太廣,受關注的程度反而比較有限。你看秘書長,他等於是行政院當中的秘書處處長,但是他大部分的工作涉及府會關係,所以很少有時間通盤的領導,結果變成如果是放在行政院的話,真正領導的會是處長而不是秘書長,更不要講院長或副院長,他們關注的時間會比較少。所以在目前的架構體系下,假如沒有增設一個副院長的話,我還是覺得應該由國發會扮演這樣的角色。 邱委員文彥:國土計畫在中央主要的作業機關是內政部,對不對? 陳部長威仁:對。 邱委員文彥:可是牽涉到各部會之間的協調時,事情就會到上面,它可能就像你講的國發會,另外依照環境基本法,又有一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如果依照林淑芬委員的版本,將來再成立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話,這3個會之間會變得很複雜。 陳部長威仁:這個不好,太複雜了,我覺得現在…… 邱委員文彥:行政院的位階還是很重要。 陳部長威仁:對,現在國發會…… 邱委員文彥:那個部分是不是要在國發會跟內政部之間整合? 陳部長威仁:現在內政部多了一個部門發展計畫,也就是說內政部的國土計畫審議只是空間發展計畫,但是除了空間發展計畫之外,還有部門的發展計畫。假如大家研究的結果,認為要把權責劃分到國發會的話,基本上我不反對,因為規劃的權責跟審議的權責可以分開,而且國發會畢竟掌握了整個政府的資源分配,所以…… 邱委員文彥:這個部分是我們一直碰到的問題,要讓部長了解,同時我們明天還會再進一步討論。是不是也請部長跟同仁再討論一下,看看怎麼樣釐清設置機制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好。 邱委員文彥:最後一個問題請教一下,我們最近也有機會拜訪不同國家的國會,了解到雖然我們的國會是歷史建築,但是其實是非常破舊的,以前也有人提過立法院要遷移。依您的看法,現在還有哪些機會跟地點可以…… 陳部長威仁:國會必須跟中央政府所在地在一起才方便,所以遷離臺北並不合適,但是有關國會改建事宜,我在臺北市服務的時候有一個想法,就是利用立法院附近,臺北市議會跟兒童醫院對面,包括YMCA過來的這一塊空地蓋臨時的會議廳,同時在蓋大樓的時候考慮議場的需要,這個議場將來可以轉作為…… 邱委員文彥:您的意思是就地改建? 陳部長威仁:就地改建。有這個大樓之後,我們就可以利用空間改建議場。 邱委員文彥:但是我們覺得這個場地其實太小。 陳部長威仁:臺北沒有其他的地了。 邱委員文彥:林口或淡海你覺得怎麼樣? 陳部長威仁:但是中央政府的部會都在這裡。 邱委員文彥:現在談空軍總部的地,時機上已經不可能了,以前是…… 陳部長威仁:其實林口也沒有地。 邱委員文彥:淡海呢? 陳部長威仁:淡海的交通比航空城更不方便,因為後者有高速公路跟機場捷運線,距離也比較短,但是不管怎麼樣,離開各主要部會都要40分鐘。 邱委員文彥:我了解,交通還是非常重要的。 陳部長威仁:對,重要。 邱委員文彥:發展的空間也很重要,此外安全…… 陳部長威仁:對。我講過,就地改建是比較好的方案。 邱委員文彥:我們以後再請教你,謝謝。 陳部長威仁:是。 主席:請盧委員嘉辰質詢。質詢時間5分鐘。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房價高漲,居住正義的議題一直延燒,廣建社會住宅儼然成為社會的共識,所以社會住宅的數量變成候選人爭相加碼的政見。過去在江宜樺院長任內提出的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預計10年要建1萬5,000戶的社會住宅,現在臺北市長柯P更加碼到8年5萬戶,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更有氣魄,說8年要建20萬戶,這是喊爽的還是有辦法達成?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的部長要了解一下,這些社會住宅的數量最後是否能夠達成。我們姑且不論結果,因為這要看大家的本領。我要跟部長探討的是後續管理的問題,希望內政部營建署要未雨綢繆,同時將今天提出的問題一併納入參考。內政部目前規劃修正的住宅法修正草案,要將社會住宅混居的比例,從現有的10%擴大到20%或是30%,是這樣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答復。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20%。 盧委員嘉辰:這是要落實照顧弱勢的理念,這個理念相當不錯,本席也贊同,只是入住之後問題才開始,因此我想問,社區維護及管理的問題是由住戶還是政府負責,不知道你有沒有想到後續的問題? 陳部長威仁:有,第一個,社會住宅之所以要提高照顧弱勢的比例,主要是因為政府的資源取之不易,我們應該加強照顧最底層的弱勢族群;第二個,混居是必然的趨勢,而且人窮不代表他的品格低,所以大家不應該排斥經濟上比較弱勢的人,因此混居是一定要推動的。至於大家擔心他繳不起管理費,可能造成這個地方維護管理上的問題,其實大家不必太擔心,因為在社會住宅,我們向低收入戶收取的租金是比較低的,而且合理租金跟實際收取租金有差價,而這個差價還包括管理費,它要由社會處或社會局的社會福利照顧經費支應,並撥給住宅的管理單位。換句話說,是政府替住戶補差額,因此這個大樓假如人家都收1萬,但是弱勢民眾只收3,000元的話,7,000元要由社會局撥給都市發展局,補足成1萬,所以還是會繳出來,住宅的管理委員會或委託經營單位收到的是1萬元,不是3,000元。 盧委員嘉辰:第二個問題再請教您,營建署的策略是只賣地上權,不賣土地所有權,而且未來屋主要轉賣的時候,只能回賣給政府,可是如果賣方因為經濟狀況不佳的話,欠繳的管理費政府要不要概括承受?過去有人把國民年金比喻成窮人的互助會,本席不希望照顧青年朋友及弱勢的社會住宅被畫上等號。部長能不能針對本席提出的問題一併說明? 陳部長威仁:我們現在規劃的青年生活住宅,是所有解決個別住宅問題方法光譜中的一部分,屬於從租到擁有中間的選項。其次,我們將它規劃為能夠賣給政府,就是希望給民眾住,而不是給他炒房,而且將來政府要買回的時候,有一定的計算價格機制。至於他欠的管理費,也會從將來的價金裡面扣除,所以不會產生問題。 盧委員嘉辰:最後一個問題請教一下。社會住宅、青年住宅或工者有其屋的議題,是因為房價高漲讓社會中居住正義的主張延燒所產生,但是僧多粥少,目前土城跟三峽也有幾塊土地正在推動當中,希望營建署能夠做好萬全的準備並予以配合。其地點在頂埔國小一帶,那是國防部的土地,屬於國有,以及在原先三峽安置計畫旁邊的國宅用地…… 陳部長威仁:在隆恩。 盧委員嘉辰:部長知不知道現在推動的進度怎麼樣? 陳部長威仁:我沒有掌握進度,但是我跟您保證,只要地方政府願意推動社會住宅,內政部一定給予支持及補助。 盧委員嘉辰:這兩塊土地辦理的程序及進度還算相當順暢,但是我擔憂後續的問題,所以先提出來跟部長討論。 陳部長威仁:如果需要內政部協助溝通協調相關部會,我們也很樂意處理。 盧委員嘉辰:好,感謝你。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吳育昇、張慶忠及徐志榮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育昇書面質詢: 本院委員吳育昇有鑑於共同管道法之立法係為提升都市防災功能,保障人民安全,防止管線工程公害及建立正確管線資訊,其立法理由係考量道路挖掘次數頻繁,易產生交通壅塞、車禍肇事及環境污染,因管線老舊及都市擴張等更增加道路挖掘及災害之發生,影響國人生活至鉅,而將瓦斯、自來水、電力、電信…等二種以上民生管線容納於同一構造物內之共同管道,可提升都市防災效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防止管線工程公害及建立正確管線資訊。據營建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4年8月底已訂定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直轄市及縣市計有10個,2縣市研擬修正草案中,10縣市未訂定;已完成共同管道整體規劃及公告者計有8縣市,尚有14縣市未完成整體規劃。營建署應研謀因應對策,俾有效全面推動共同管道之建設,特向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 張委員慶忠書面質詢: 【業務報告─警政部分】 一、部長,今年九月分有媒體報導,「檢舉達人擾民害警」,市府應積極面對!台南市議員指出,「公民檢舉」本意是透過公民見義勇為、針對不法情事予以舉報,補足警力未能全面周延的角落,公民的良性檢舉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但不幸的是,台南市出現惡意的檢舉達人,極少數特定人士濫用法律模糊地帶,奴役基層員警作為其私人挾怨報復的工具,從清晨到深夜、每隔一兩小時就檢舉,讓員警疲於奔命、也讓被騷擾的鄰里苦不堪言。要解決檢舉達人猖獗、奴役員警作為私人報復鄰里的工具等問題,市府必須拉高層級,整合檢舉達人關注熱點,包括:工務局和交通局、以及執法的警察局等,組成跨局處的專案小組來彙整研擬,以理性客觀之態度參酌當地民情、尊重行之有年的生活型態,透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寬鬆相關法令在該些區塊的執法空間,讓基層員警在執行勤務時能更貼近現實生活,而非僅是被綁死在法條上任由檢舉達人擺佈。本席請問部長,遇到這樣的惡意檢舉,警方的態度應該如何? 二、同樣的有新北市民反映,路邊紅線停車確實違規,但一日數次開單,確實吃不消,經詢問警方,皆為民眾檢舉。本席請問部長,民眾檢舉警方就必須到場,但是如果是頻繁的惡意檢舉,警力的調配有沒有問題?警方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 三、本席請問,以新北市為例, 新北市統計至104年9月,共舉發多少交通違規案件?所舉發案件,有多少是經民眾檢舉?多少是員警取締?民眾檢舉案近三年的成長比例為何?有無造成警力及經費上之負擔? 四、本席希望部長能正視這個問題,建立一套兼顧情理法的執法標準,否則,民眾抱怨警方搶錢,實際上警方卻是疲於奔命,吃力又不討好。 五、部長,在防制詐欺犯罪方面,警政署持續防制電信詐欺及網路詐欺案件,本部警政署積極協調各電信業者全面執行智慧型手機惡意程式攔阻機制,目前成效如何? 六、部長,本席質疑的是,我買一隻某某電信的手機,詐欺集團藉由電信設備傳輸木馬程式給我,榨取我小額支付費用,被詐騙者從頭到尾不知情,卻還要支付費用合理嗎?犯罪者利用業者的系統傳發犯罪工具,業者無法攔阻,保護他的客戶,結果一切責任要客戶承受,本席覺得非常不合理?誰知道電信業者有沒有跟犯罪集團勾串?本席認為這類費用及損失,應該全由沒盡到攔截責任的電信業者全權負責,部長是否同意? 【業務報告─消防部分】 一、部長,10月19日由多個工運團體組成的「2016工鬥」連線,在內政部前集結,抗議消防人力、設備不足,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表示,全國消防人力法定應有2萬8,978人,但實際人力卻一半都不到,只有1萬3,018人;而在民進黨、國民黨輪流執政的16年內,共有50名消防弟兄殉職,現場並演出行動劇。部長,根據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說法,消防人力短缺是1萬4,458人,可是內政部的業務報告卻寫說,截至本期止,全國各消防機關預算缺額計1,526人,缺額比率為10.1%。本部業規劃於104年度增補587人,缺額比率可降至6.2%;於105年至106年增補1,776人,以補足現有預算缺額及未來3年度推估退離人力。缺額人數的差距怎麼這麼大?是誰在說謊? 二、部長,在消防設備上面,為協助地方政府充實救災裝備器材,經評估地方需求,於104年2月10日經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2,456萬6,000元,補助地方政府購置急需之個人用救命器2,196具,俾利達成外勤人員每人1具;以及,熱顯像儀340具、五用氣體偵測器112具,以使每1分隊至少1具。另推動「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於105年至108年補助各地方政府充實11項救災裝備器材,以提升地方消防機關救災效能,並確保消防人員及民眾安全。 三、部長,從這樣的報告就知道消防設備以往有多不充足,個人用救命器具,目前還無法一人一具。器材不足怎麼救災?把命再搭進去嗎?既然要動用預備金就一次到位,為什麼還要拖到108年,這樣對基層消防弟兄公平嗎? 四、部長,本席雖然也很感激企業單位的善心捐贈,但我們是政府,消防單位是公部門,設備不足就編列預算,要仰賴民間捐贈真的很汗顏,部長認為呢?能不能承諾在106年就完成消防設備的改善? 五、部長,消防署的設備改善有沒有跟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溝通?他們滿不滿意?需不需要本席來招開一個公聽會? 徐委員志榮書面質詢: 一、消防人力及設備不足問題,消防署應加強改善 消防員人手不足、設備老舊短缺長期遭詬病,根據消防署資料顯示,全台消防人力應有2萬8,978人,但實際只有1萬3,018人;消防員每月超時上班184至304小時以上,已經成了名副其實的血汗工廠。再加上消防設備多已達使用年限且數量不足,且自102年1月至104年3月已有16名消防員因公殉職,對第一線消防人員的士氣更是一大打擊。雖然消防署將從明年起分4年期編列2.8億元,補助各縣市消防局添購包括熱顯像儀、防護衣及關東梯等11項救災設備,但全台共有593個消防分隊,各設備添購數量明顯不足。而就編列預算金額看,各類設備採購很可能是以價格作為優先考量,日前就曾傳出呼吸器「漏氣」,消防員恐吸入火場濃煙,消防署如何來保障消防設備的採購品質? 此外,各縣市貧富差距也直接影響消防設備更新時程,有錢的縣市如六都等直轄市,消防人員不但可以加薪、且優先更換裝備,比較窮的縣市如本席所在的苗栗縣,有可能是1件消防衣穿10年還沒有辦法更換,內政部及消防署應重視資源分配,針對較為窮困的縣市給予較多的補助,才能避免各縣市消防人員救災及防護設備品質參差不齊的問題。 二、農地違規使用開罰問題,請營建署協助修法改善 有鑑於農地違規使用日益氾濫,各縣市政府目前作法都是先由農業局處等單位先進行勸導,再交由地政單位進行開罰,由於罰鍰金額偏高(6萬以上30萬以下),且可進行連續開罰,導致民眾怨聲載道。包括苗栗、宜蘭、南投等縣市都有相同的問題,苗栗縣政府也已行文營建署針對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的問題,希望給予合理改善期限以替代立即開罰的行政裁罰措施。這部分營建署如何回應?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要如何來配合修正?本席希望營建署能以限期改善方式來取代高額罰緩,避免徒增民怨。 三、警政署宿舍及土地遭占用問題嚴重,應研擬解決 根據統計,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仍有26戶宿舍及17筆土地被占用,而宿舍及土地被占用之情形,主要是因為借用人退休、離職、死亡等,而不符規定,且有自82年起即占用,占用期間長達13年至22年之久。目前警政署清查進度為何?警政署雖有提出拆屋及不當得利之訴訟,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收到補償金,顯見執行進度仍是落後,內政部應要求警政署加速執行,以避免國有土地長期遭占用問題影響民眾觀感及提高國有土地使用效益。 主席:本日會議委員所提之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另以書面答復。現在休息30分鐘再繼續處理解凍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就一邊用餐、一邊處理案子。除了跟解凍案有關的營建署、移民署、役政署、地政司,其餘官員都可以先離席。 現在繼續處理本日議程所列7項解凍案。 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請官員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第4案的部分就是當初行政院在核定淡海新市鎮輕軌工程經費時,係由營建署負責其中的三分之一,這項工程已經在去年11月發包,所以,相關的工程進度都要依合約來撥付包括設計等相關施工款項,預估營建署今年需要三億多的經費,目前委員是凍結1億,懇求委員會予以解凍,因為工程付款受到耽擱的話,施工單位沒有拿到款項,財務上也會有困難,整個進度也許都會受到影響。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文字部分有意見。「並提書面報告」刪掉…… 主席:先宣讀一項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一、花蓮縣政府87年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時,均係以公有土地整筆地籍範圍劃設,並未詳查其使用狀況予以土地分割後,再依實際情況劃定之,造成台11線海岸邊的花蓮縣壽豐鄉靠近海岸的非原住民可私有經營民宿,而離海岸較遠的原住民族「鹽寮部落」的住家卻不能私有,顯不合理。 二、立委鄭天財自103年3月起協調本案,自103年10月起數次質詢要求內政部應協助督導花蓮縣政府廢止劃定公告並將「鹽寮部落」等原住民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範圍。惟迄今,該公告既未廢止、亦未更正,近來更因為營建署104年9月9日營署綜字第1042914728號函請內政部地政司參考將海岸管理法之「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等,列為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而內政部地政司104年7月30日將前揭函文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並以會議決議紀錄之方式,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造成花蓮縣政府要將「鹽寮部落」等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之公告,更加困難。 三、鑒於海岸管理法並未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卻以會議決議不得私有,爰應繼續凍結(1)內政部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00萬元,(2)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120萬元,待內政部(1)更正104年7月30日納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之會議紀錄決議,(2)指派次長召開協助花蓮縣政府將「鹽寮部落」等原住民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之專案會議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  邱文彥  段宜康 主席:請問內政部,對鄭委員等的臨時提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指派次長」及「並提書面報告」之文字刪掉。 主席:提案倒數第3行的(2)文字修正如下:「(2)召開協助花蓮縣政府將「鹽寮部落」等原住民土地,劃出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範圍之專案會議後,始可動支。」,其餘文字照鄭委員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 鄭委員天財:(在席位上)一樣的。 主席:第7案跟第5案是一樣的,就照鄭委員等臨時提案方才修正的文字修正通過。亦即召開專案會議,始可動支。 報告委員會,所有解凍案均已處理完畢。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