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2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洪副院長秀柱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4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志願服務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0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十案至第一百八十九案,其中第四十案至第四十二案、第四十四案、第一百八十三案至第一百八十六案及第一百八十九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四十三案、第四十五案及第一百八十八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第四十六案至第四十八案及第一百八十七案台聯黨團有異議;第四十九案至第一百八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有異議。逐案列入公報紀錄,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宣讀後,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5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呂學樟等34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楊應雄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3、14次會議、第5會期第9、10、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30人擬具「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政治檔案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廢止核能發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9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9、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都市計畫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2、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3、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5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中資來台投資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2、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服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陳唐山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本院委員陳節如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電廠停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8人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難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薛凌等2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本院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核四逃命圈公民投票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第2會期第4、6、7、8、10、12、14、16次會議、第3會期第2、3、4、5、6、7、8、10、12、14次會議、第4會期第7、8、9、10、12、14、15、16、18次會議、第5會期第2、3、4、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8、10、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9人擬具「檔案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八、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九、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9人擬具「課程審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一、本院委員周倪安等24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中國人權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8、9、10、11、12、13、14、15、16、17、18、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薪給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2、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第7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本案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6項,檢送有關跨行轉帳交易收取手續費之後續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及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經濟部函送「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洽談狀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4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截至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暨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截至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寢具商品品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經濟部函,為「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及「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名稱合併修正為「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經濟部函送「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六、經濟部函,為廢止「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經濟部、交通部函,為修正「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九、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藥物回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四、財政部函送「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五、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六、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4年度截至第2季止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更正前送「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二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六、內政部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總編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表一、住宅社區專編第十七點附表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三九、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荷蘭及日本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暨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第2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森林遊樂區等地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指定寵物食品之寵物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教育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名稱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五八、教育部函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六○、教育部函送「教育部指定國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4年4至6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二、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預算撥付情形及補助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三、文化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四、文化部函,為廢止「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五、文化部函,為修正「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六、文化部函送104年1至7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七、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八、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六九、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4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1至6月扶助律師平均接案案件量及酬金數額量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一、司法院函,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名稱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二、司法院函,為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三、司法院函送「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七五、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公告上網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六、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法務部函送104年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文及「法務部廉政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法(NIEA W452.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法(NIEA W452.5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填充管柱氣相層析法(NIEA W780.5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W418.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比色法(NIEA W418.5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氰化物檢驗方法-電極法(NIEA A713.1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氰化物檢驗方法-電極法(NIEA A713.1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八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二、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附表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三、考試院函,為修正「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考試院函,為修正「試務處組織規程」等12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部分條文、「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條文及「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七條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六、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服務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交通部函,為「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名稱修正為「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二、交通部、財政部函,為104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一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一六、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一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一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名稱修正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一至附件三、附件五,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一、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二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三、外交部函送104年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四、外交部函送104年度第2季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4年第2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修正「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傷殘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理。 三二九、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理。 三三○、行政院函,為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4年8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一、行政院函,為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二、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4年度第2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三、科技部函,為廢止「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四、科技部函,為廢止「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五、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4年度1至6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理。 三三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所屬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4年度第1季及第2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理。 三三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本院內政委員會相關決議,有關該會開票所禁止民眾攝影部分之三件行政函釋,經決議停止適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三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民進黨黨團、台聯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理。 三四○、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對於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3億9,26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檢討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四一、行政院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施政及法制業務」凍結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業務經費75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4、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台聯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四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一),檢送書面報告資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主管第16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決議(二),檢送書面報告資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俟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澈底解決收費員轉置工作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2,448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有關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法律事務費」編列817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始得動支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油氣探勘費用預算專案報告」,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中油公司代辦溪州焚化爐操作成本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情形」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二期工程之計畫規劃、工程執行與預算控管效率檢討」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辦理明細及實施效益評估」專案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整體預算執行率偏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農村再生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比率偏高,要求提出細目並提出報告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原列1億5,563萬5,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報告後始得動支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漁業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列入議程,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蒙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藏事事務」編列1,481萬9,000元,凍結2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檢送解凍報告1份,請安排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五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四、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明細表;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等12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一、內政部函送101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1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三、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四、內政部函送主管10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五、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六、內政部函送102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七、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八、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2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九、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3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十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4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等1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六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六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條文,業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送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乙案,經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等6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六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高成炎君為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三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3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2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5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1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七五、監察院函送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於第8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以上各案,除第三六○案及第三六一案民進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有異議;第三六七案台聯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予備查。 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農委會提出之「建構臺灣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策略」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大閘蟹影響河川生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米飯添加食品添加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5年度預算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日本「新安保法」通過後東亞局勢轉變、是否增加臺灣與中國博弈之戰略選項、我國要如何確保台灣和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日前八仙樂園的粉塵爆炸意外造成大量傷亡,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要求提供粉塵使用管理規範之研商結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應建立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早期預警系統,降低病原傳播風險及對國民健康潛在威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修正前,應提出有效因應方案,避免立法空窗期,損及人民財產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保障被整併金融機構之員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越南排中事件後臺商權益保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針對過去5年違法基地臺稽查平均件數甚低,主管部會除應積極查處外,更應積極協調開放公有地、公家機關架設基地臺,以改善違法架設情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為杜絕手機軟體亂象,建請主政部會透過協力共管或訂定罰則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經費高達997.3億元,為前期購車計畫之2.27倍,應檢討購車計畫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儘速檢討部分不合時宜或過度之租稅優惠措施,諸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度是否調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稅課收入預算編列應考量經濟情勢予以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積極爭取加入TPP第二輪談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經濟成長衰退,政府應採取出口及內需並重之雙引擎經濟新思維,並將過去臺商以中國大陸為工廠的接單代工方式,改變為創新研發及加值服務的新出口模式,以及分散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政府應檢討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計畫成效,加強對東南亞與南亞開發電子商務市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就經濟部提供青創基地出租率明顯偏低及應加強青年創業資金取得與經營輔導專業的協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針對自由貿易港區現行實施優惠方案擬自105年起調漲,恐增加港區內廠商的經營負擔,不利競爭,建請通盤考量暫緩施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振昌就「歐習會」與臺美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年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就世界衛生組織呼籲各國共同制止菸草製品的非法貿易,建請研議回歸菸品販售執照制度,讓菸品產銷流程透明化,避免非法菸混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檢討公共住宅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調降貨物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降低失業率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產業轉型及開拓新市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籲請主管機關對行動通信基地臺之管理鬆散、違法基地臺裁罰不力,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路口交通號誌的燈桿基座螺栓過長,易衍生交通事故須立即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營運相關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登革熱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檢察官開庭確認原告、被告或證人身分時,衍生洩露個人資料問題,造成當事人遭騷擾、或被詐騙集團鎖定行騙等後遺症。主政單位應考量個人資料保護對當事人重要性,儘速研議修正辦法或彈性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大考中心日前公布高中英聽成績,最好的A級和最差的F級考生比率增加,中間B、C級比率降低,呈現雙峰現象,凸顯區域差異是存在的事實,主政單位應努力減少英聽程度落差,俾以降低雙峰現象,提高偏鄉學子學習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現行稅法規定,不論法人團體型態或非法人團體型態祭祀公業,均應繳納地價稅。但證其實務現況,因派下公同共有土地,任何使用變更均須共有人一定比例同意,其土地使用效益甚低,並不同一般私有土地,且大部分祭祀公業土地亦多為公益使用居多。主政單位應考量其祭祀公業土地特殊性,研議祭祀公業土地減免地價稅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德國福斯汽車柴油車排放測試造假醜聞所提出禮品卡補償方案。主政機關應責成該分公司在尊重我國的要求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對我提出的方案必須與業者在國際上所提出的內容一致,以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坊間保險理賠爭議層出不窮,主管機關實應強化管理監督責任,在保險公司招攬客戶,除應予明確說明保戶權益外,建請面對關鍵條文應加註紅色粗框警語,且在簽約過程中研議錄影錄音必要性,藉以維護保戶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鄰國日本記者調查發現,便利商店的關東煮之所以耐煮,是因加許多添加物,連湯頭也添加化學調味料。而事實上業者削價競爭搶奪關東煮市場,很難期待會供應高品質的食材。針對上開食安問題,主政單位應重視此一調查發現,重新檢視便利商店販售關東煮所以耐煮原因,俾以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並兼及販售超商聲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近時空汙情況嚴重,恐危及學子健康,主政單位應重新研議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及停課的寬鬆標準,藉以因應日趨嚴重的PM2.5空汙形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李委員慶華,有鑑於我國漁工嚴重不足,尤其本國勞工上船工作意願低落,漁撈作業人員減少,造成漁民出海作業困難,再者,外籍及大陸漁工之引進、管理,分散在不同部會,為求事權統一,應將相關漁工事務劃歸農委會漁業署掌管。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協調相關部會,開拓外籍漁工來源,並將外籍漁工的主管機關由勞動部改為漁業署管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對民國86年1月1日前後,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成殘,且合乎就養標準之義務役官士兵,其贍養金支給標準卻不同,使86年1月1日前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成殘的義務役官士兵每年領取之贍養金較少,連帶影響其年終慰問金之不公平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現行國軍官兵個人裝備的配賦基準,部分項目如迷彩戰鬥靴等,每人僅發給一雙,且兩年後才能再申請,太過嚴苛,急需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現行「戰鬥部隊勤務加給」的發放標準,部分規定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形,顯失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外交部在103年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基金會」所執行的計畫中,有部分項目的執行率嚴重偏低、甚至掛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退伍的志願役官士兵就業,正研議透過投資事業多角化經營,增列警衛勤務的方式,希望日後能由退伍的志願役官士兵,承接國防部所屬單位的保全工作,但國防部在警衛工作的釋出方面略嫌消極,使此一措施遭遇極大的瓶頸,不利於退伍志願役官士兵的就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目前國內大多數的失智症患者,仍然由家屬擔負主要的照顧工作;但基於失智症的特性、社會結構的改變導致家族成員減少或分散各地,和國內的照顧措施仍不完備,使承擔照顧責任的家屬承擔龐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強化在區域醫院或社區的「失智症家屬互助團體」,不僅有助於家屬減輕壓力,也有助家屬照顧失智症患者;但相關單位現行對失智症患者家屬團體的輔導與支持措施,並不充裕,亟待補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林委員郁方,針對國防部雖於民國100年同意依監察院意見,給予民國86年1月1日(不含)以前成殘之義務役官士兵重新申請贍養金之權利,卻僅能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的80%發給,且一律自提出申請之次月起發放,對傷殘義務役人員顯失公平;故國防部為照顧傷殘之義務役人員,對前述人員應一律按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或常備士官現役同官階一級本俸之一倍發給;並依前述人員成殘合於就養標準之時間,追溯發給贍養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近年來中部地區空氣品質快速惡化,特別是臺中大里、忠明、西屯等監測結果顯示,季節性的PM2.5污染嚴重,嚴重危害民眾身體健康,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積極作為,督導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擬定燃煤電廠因應空氣汙染降載作業程序,並要求環保署儘速針對中部空品區PM2.5問題改善提出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之動議共二案。 現在處理第一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0)次會議建議將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朝野黨團協商,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定: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在處理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0)次會議建議將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朝野黨團協商,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定:委員潘維剛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含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3委員會)(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請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兩岸雙方領導人於本(2015)年11月7日在新加坡會面,建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規定,邀請總統於馬習會後至本院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逕付二讀,交黨團進行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0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委員楊麗環等22人擬具「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以上二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委員潘維剛等提案,經本次會議決議,自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5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國正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委員蔡正元等50人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我國不能廢除死刑?」,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8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逕付二讀,交黨團進行協商。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421013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4年10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572號函。 二、本會經於104年11月2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經本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4.10.2)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於104年11月2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由潘召集委員維剛擔任主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會中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亦邀請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履行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APEC)各會員體領袖承諾在2015年底將環境商品(Environmental Goods)關稅稅率降至5%或以下,及配合社會福利政策,調降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進口關稅,以提升身心障礙者之交通便利性。以下謹就本修正草案之修正內容、修正結果及效益提出報告: 一、修正內容 (一)依據2012年於APEC俄羅斯海參崴領袖會議達成共識之54項(稅則6位碼)環境商品降稅清單,我國目前僅4項(稅則8位碼)產品關稅稅率尚高於5%,主要為風力發電機組及再生能源發電相關零組件,包括:稅則號別第8412.90.00號「其他引擎及發動機之零件」、第8501.64.90號「其他交流發電機,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第8502.31.00號「風力發電機組」及第8502.39.90號「其他發電機組」,爰配合調降上開4項產品之關稅稅率為5%。 (二)鑑於現行復康巴士提供之服務面臨供不應求,為協助推動更友善且無障礙之運輸環境,以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行動需求,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十九規定,對於輸入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其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公共交通接送服務之機構或團體載運身心障礙者用之機動車輛,經衛生福利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得免徵關稅進口。 二、修正結果及效益 本次修正稅率4項及增訂增註1項,修法完成後,除可顯現我國積極主動遵守國際規範,對提升國際綠色形象亦具宣示性正向效果;在出口方面,可帶動我國綠色相關產業出口;調降風力發電機組等再生能源相關項目之關稅稅率,該類產品成本下降,預期可間接刺激國內需求量提升,有利於國內節能減碳總目標之達成。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關稅,將引導民間企業或團體購置或捐贈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使復康巴士車輛數量持續擴充,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及休閒等交通便利性,增進該等人員與社會互動機會,產生正向效果。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內容如下: 一、第84章修正第84129000號「其他引擎及發動機之零件」之第1欄稅率。 二、第85章修正第85016490號「其他交流發電機,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之第1欄及第2欄稅率、第85023100號「風力發電機組」之第1欄稅率、第85023990號「其他發電機組」之第1欄及第2欄稅率。 三、第87章增訂增註十九。 肆、本案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陸、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例逐章進行二讀。宣讀第84章。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讀)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稅則號別:84129000 (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5章。 第85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稅則號別:85016490、85023100、85023990 (貨名及稅率均見審查案對照表) 主席:第85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7章增註十九。 第87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增註十九:輸入歸屬稅則第8702節及第8703節之機動車輛,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其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公共交通接送服務之機構或團體載運身心障礙者用,經衛生福利部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 主席:第87章增註十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3、3、4、4、4、4、4、5、5、6、6、6、6、7、7、7、7、7、8會期第11、11、12、6、7、13、14、17、8、12、1、10、14、17、5、11、14、14、14、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445022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2年5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1774號、5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1843號、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20702013號、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20704564號、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020705004號、12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344號、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20706523號、103年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30700437號、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30701730號、6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482號、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30703637號、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030706313號、12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30707009號、104年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40700331號、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40701520號、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40703036號、6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40703920號、6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40703960號、6月10日台立議字第1040703966號、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4070588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審查報告 一、本20案係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第12次會議、第4會期第6次會議、第7次會議、第13次會議、第14次會議、第17次會議、第5會期第8次會議、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1次會議、第10次會議、第14次會議、第17次會議、第7會期第5次會議、第11次會議、第14次會議、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4年10月14日、10月28日分別舉行第8屆第8會期第6次、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由陳召集委員節如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另亦邀請勞動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列席備詢。 三、本20案提案要旨概述如下: (一)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 鑒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持續攀升,老人福利機構之需求也隨之增長。然依據政府對老人福利機構之評鑑結果發現,老人福利機構品質良莠不齊,亟待檢討改善。查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定有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又未於期限內改善之裁罰規定,並授予主管機關於違規老人福利機構應改善而未改善時,得要求其停辦一定期間並公告其名稱之權力,以保障收容老人之權益。惟,實務上,各地方主管機關多未落實將不合格且屆期未改善之機構予以停辦之規定,其消極態度造成市場對於這些品質不佳之老人福利機構之容任,變相鼓舞不良業者繼續收容失能老人;另方面,主管機關僅公告屆期未改善之老人福利機構名稱,顯難提供民眾取得這些違規老人福利機構之正確資訊,以致民眾於選擇老人福利機構時不易做審慎判斷。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應命其停辦一定期限,以維護失能老人生活尊嚴及照護品質,並將機構名稱與未改善事項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以供民眾查閱正確之消費資訊。說明如下: 1.為避免主管機關對照護品質不佳的老人福利機構裁處過於寬鬆,其行政裁量權未用於保障弱勢老人之權益,是以,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應命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維護老人福利機構品質,以及保障受照顧之弱勢老人權益。 2.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方便民眾實際了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以利其慎選老人福利機構之參考。爰修訂將審核報告書全文內容公開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陽光精神。 (二)委員蔣乃辛等27人提案: 有鑑於住宅不慎火災發生時,高齡人口可能因注意力不足、行動不便或臥病在床避難不及而不幸傷亡。為落實友善關懷老人,照顧老年人對居家安全的需求,政府有必要常規性拜訪探視老人家庭,為其住宅進行居家消防安全檢測,主動關心其電氣配電狀況、協助提高消防安全常識,以降低火災發生率或一氧化碳中毒之悲劇,爰此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老人友善照護服務社區化。說明如下: 1.國內消防意識逐步升高,許多集合式住宅都配有消防設備,然而老舊住宅因建材及電路配線數十年未更換,一旦發生火警,高齡人口可能因注意力不足、行動不便或臥病在床避難不及而傷亡。 2.現代電器設備因應需求而生,可是當民眾無警覺老舊住宅的電力供應系統可能無法負荷,電線嚴重老化絕緣不良,災害的發生率隨之提高。除此之外,行動緩慢的老人在烹調時疏忽、抽菸而睡著、天冷不當使用熱電暖器、居家堆置過多易燃物品,若不慎發生火災,在舊社區巷弄狹窄且房屋比鄰的情況,加上室內裝潢非防火材料,可能導致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3.我國現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結構中有獨居者,而折衷家庭的長者,在日間獨處的頻率頗高,或是還須照顧同住者生活,因此,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源照顧老人獨立生活的環境,降低住宅火災的發生率,透過社區照護防止火災事故殃及老人。 4.在改善老人生活之器具方面,針對年長患者使用之照護用電器設備,其硬體設計,應獎勵研發設有定時或安全裝置,以免不慎使用而釀災。另外,在社區照護上,探訪老人時,例行提供居家消防安全檢測,提供消防器具或防煙面具,輔助其認識並改善住家配電方式,或是針對鐵窗住宅講解求救的應變措施,指導瞭解防火安全及避難常識,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構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 (三)委員楊玉欣等29人提案: 鑒於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並無罰則,日後恐流於具文。為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之目的,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本條新增。 2.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 3.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 (四)委員許智傑等32人提案: 鑒於高齡社會是我國未來社會的主要人口樣態,為減少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上的財政負擔,鼓勵民間資源參與投入,建立非營組織社會企業化之政策方向,爰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以鼓勵非營利組織走向社會企業化,創造組織自身財源投入老人福利服務,降低未來高齡社會為政府財政所帶來之衝擊。說明如下: 1.在政府財政困窘的大環境下,老人福利法已針對相關服務,訂定政府得以結合民共同為老人提供福利服務,而我國非營利組織也多朝向此方向發展,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的網絡治理模式。 2.而高齡社會已是我國現行與未來的主要社會人口結構,若再以過去政府財政支持的傳統思維,高齡社會勢必會對於政府財政造成相當大程度的負擔,為解決前述高齡社會面臨的窘境,如何協助提供老人福利服務的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組織,是我國未來於老人福利服務提供的組織樣態上可供思考與轉型的方向之一。 3.然而,我國社會企業組織發展雖有將近20餘載,但政府在相關法制環境上並無配套進行修正。是以,為因應高齡社會的衝擊,並協助非營利組織走向社會企業化之方向,爰以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草案,以創造鼓勵非營利組織走往社會企業化的法制環境。 (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提案: 針對現行本法相關條文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始有助於擴大與持續老人福利服務。鑒於此,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向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說明如下: 1.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顯見在老人福利範疇中政府部門早已察覺我國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力量及潛力,並在政策上已經確立政府與各民間資源的合作關係。為強化目前國內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可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 2.爰修訂本法,增訂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 (六)委員陳亭妃等22人提案: 有鑒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經查,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續創新高,目前為112萬多人,近年來增加的3成4當中更以65歲以上長者所佔的39.3%為最多,然政府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未能符合實際需求,致年長者在參與公共事務與休閒活動之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此已嚴重違背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目的及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是以,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之立法精神,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一條文,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積極,以利其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我國「敬老尊賢」之優良傳統。說明如下: 1.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推動老年人無障礙空間已是必要趨勢。經查,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續創新高,目前為112萬多人,近年來增加的3成4當中更以65歲以上長者所佔的39.3%為最多,而目前雖已有老年人無障礙設施,但生活中仍舊處處碰壁,致許多年長者常因覺得公共空間設施於實際運作上不敷使用,發現生活周遭處處都是荒謬的無障礙設施,如公共建築物之室外通路,有著過陡、破損的無障礙坡道,全區整體規劃之引導標誌及設施,樓梯及坡道扶手等,讓長者與輪椅使用者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顯見,政府針對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明顯未能符合實際需求,對於錯誤之老年人無障礙設施亦無積極的改善與稽查,年長者在參與公共事務及休閒育樂活動等生活扶助上相當不便,得不到應有的安全保護與服務措施。 2.依本法第二條對老年人之定義為「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而老年人人口數目前約為230多萬人,佔我國總人口的11.2%,顯見高齡化社會已經來臨,且老年人無障礙空間設施之設置的使用者已不侷限在年長者,其他身心障礙者、孕婦及嬰兒車族、菜籃車族等其他行動不便者皆屬無障礙空間設施的使用範疇,因而建立全面性的無障礙公共空間已有其必要性。然政府相關部門投入經費建設老年人無障礙空間設施,聲稱要改善環境以照顧年長者,卻往往流於形式,建設無障礙工程通常只能看而不能使用,驗收機制亦無確實;究其目前公共建築物的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不完備之原因,乃無設身處地、同理心去考量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求,完全不切實際,不管官方機關單位或民間皆抱持著有設置即可的心態,導致多數設置錯誤之無障礙設施仍是年長者與行動不便者外出的夢魘。 3.基此,爰參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中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七條之一條條文(設置老人無障礙設備之規定),明文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必須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使政府部門與民間公司對於老年人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能夠更加積極,以利其全面化暨明確化,俾符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之立法目的暨我國「敬老尊賢」之優良傳統。 (七)委員李桐豪等27人提案: 鑒於老人福利法所定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業於民國102年7月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管轄。為完備法制程序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隸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管轄。 (八)委員黃志雄等16人提案: 鑒於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獨居且生活困頓的老人日益增多,為關懷獨居老人之生活起居狀況,各地方政府應積極主動透過現有行政資源加強關懷生活困境之老人生活狀況,俾防範不幸事件於未然,並減少事後安置之行政成本。爰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說明如下: 1.根據統計1993年台灣已是國際上認定之「高齡化社會」,即65歲以上人口逾7%,預估最快2018年9月可能達到14%,即進入所謂高齡社會,屆時65歲以上人口約有330多萬人,到2025年即可能進入超高齡社會。加上未來台灣也將面臨少子化之衝擊,其生活型態將隨之改變,即從過去高齡者與子女同住的情形轉變為單獨居住,部分老人恐因子女親屬疏於關心照護,而造成意外案件層出不窮,進而增加許多社會成本。若各縣市政府相關機關未能於事前防範於未然,加強事前加強瞭解各地生活困境老人之情形,將無法完全落實安置之功能。 2.為關懷獨居老人之生活起居狀況,並防範事情於未然,各地方政府應積極主動透過現有行政資源事前加強瞭解各地生活困境老人之情形,俾防範不幸事件於未然,並減少事後安置之行政成本。 (九)委員潘孟安等21人提案: 為我國自1993年邁入「高齡化社會」後,高齡趨勢日益顯著,2025年老年人口甚至將占總人口比重達到20%,成為「超高齡社會」,為強化目前國內老人福利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爰提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1.我國自1993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7%),至今老年人口占11.5%,未來將走向「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14%),根據經建會推估,2025年老年人口甚至將占總人口比重達到20%,成為「超高齡社會」(supper-aged),推動老人福利為當務之急。 2.老人福利法相關條文對於政府應辦理之各項老人福利服務,皆強調除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外,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之,確立政府與民間的合作關係。 3.為強化目前國內老人福利非營利組織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可能性,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做為我國相關社會企業落實的先行者,爰建議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將依據本法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積極協助其朝社會企業方向發展。 4.惟,因有關社會企業定義國內尚未趨一致,宜先朝協助其建立起轉型為社會企業應具備之相關條件,如建立吸引志工投入的志工制度、內部會計制度、資訊公開、資金貸款或挹注等,亦即有關協助項目亦在辦法授權範圍,而政府單位在協助執行上亦可採委託辦理方式分門別類委請專家或專門機構進行諮詢及輔導。而此處所謂之非營利組織範圍授權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範定,又基於法定福利服務項目眾多,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權責機關會同訂定。 (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提案: 有鑑於我國老人人口持續增加,而國際上養老照護的趨勢也從大型機構化轉為推動老人「在地老化」,而在地老化的重要支持之一為合宜的老人住宅政策及管理,惟目前內政部「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尚未到達法規命令之層次,除影響老人住宅政策之推動外,亦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故宜以明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訂相關辦法,以落實老人住宅政策之推動,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我國人口飛快老化,老人的長期照護問題將成為政府的一大挑戰。從國際經驗可知,世界主要國家的老人照護政策,漸以「在地老化」為主要方向,認為老人應在其生活的社區中自然老化,以維持老人自主、自尊、隱私的生活品質,而推動合宜老人住宅是支持在地老化的重要政策之一。 但由於目前內政部「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在法律上的位階僅等同於行政規則,並無強制的約束力,或充其量僅為過渡階段之細節技術性規定,為落實老人住宅政策,對於老人住宅之設置及營運管理規劃應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三條條文,授權相關管理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後,原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原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故老人福利之中央主管機關應修改為衛生福利部;其次,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政府對於老人事務應有主動積極之作為,包括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加強勞工主管機關對高齡就業促進應有積極作為及政策擬定;將「失能程度」改為「需照顧程度」以及新增團體家屋服務;再者,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九十五條,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之相關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老人保護之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以有效推展老人保護業務,並明定通報責任罰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使老人福利與權益保障更加臻全。說明如下: 1.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原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故中央機關應修改為衛生福利部;原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合併為第一款,以符合現行行政組織。原第四款調整為第三款,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內容除老人就業免於歧視外,增加「老人就業促進」文字,以示積極作為。(第三條、第三十三條) 2.「失能」一詞因涵義在本條文之作用不夠精準和周延,在實務上易產生爭議,為完整保障老人權益,「失能程度」修改為「需照顧程度」,涵蓋失能及失智症長輩為對象。(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3.與日本相似,台灣也逐漸步入高齡社會,考量高齡人口的長期照顧大幅增加,建議將團體家屋服務列入社區式服務項目之一,以提供失智症長輩與家屬多元的照顧選擇。(第十八條) 4.因應衛生福利部成立,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5.對照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原第四款),加強勞工主管機關對高齡就業促進應有積極作為及政策擬定。(第二十九條) 6.恢復「服務機構」設置。(第三十四條) 7.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先保界定老人護的範圍,較為明確;其次,建議中央主關機關明定處理流程及辦法,使地方政府有遵循之依據。(第四十一條) 8.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之一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符合民法之精神,以及法律體系的完整,「配偶」應補列入。(第四十一條之一) 9.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老人保護之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以有效推展老人保護業務。(第四十三條) 10.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五條的法條內容,將第五十二條併入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11.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通報責任罰則。(第五十二條) (十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提案: 鑒於許多政府所興建之公共設施閒置,無法發揮預期效能,為避免造成大筆公務預算浪費之實,特將規劃將閒置之公共設施移轉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以充分發揮效能,促進地方發展,同時提升老年人口生活品質,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1.政府花費大筆興建公共設施,但是許多預算執行之後,實際使用效果偏低或完全閒置,例如在鄉野間蓋停車場,實際使用機率偏低等情況。雖然現階段許多閒置之公共設施有透過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及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來處理,但是舊有的閒置機公共設施尚未完成活化,調查後仍有新增加待活化之公共設施,顯見公共資源浪費問題嚴重,需要有效加速處理。 2.以公共工程委員會管理的案件為例,原本列管各機關與各縣市閒置公共設施有八十六件,再度清查後總計全台有一百八十四件蚊子館將遭列管。 3.中央蚊子館前三名設施類別依序是交通建設、文教及觀光遊憩設施,至於地方前三名則依序是校舍、辦公廳舍及文教設施,其中部分辦公廳舍是因為縣市合併升格後,原有鄉鎮代表會尚待轉型所致。 (十三)委員陳歐珀等20人提案: 有鑑於台灣已漸漸邁入高齡化社會,現今隨著居住型態改變,獨居且陷入生活困頓的老人可能日益增多,在政府尚未完善推出長期照護措施之前,各地方政府應主動透過現有行政資源加強關懷生活困頓之老人生活狀況,隨時掌握其生活現況,俾防範不幸事件於未然,減少事後安置之社會成本的額外支出,爰此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台灣已漸漸邁入高齡化社會,隨著時代的改變,從過去高齡者與子女同住的情形轉變為單獨居住的生活型態,許多老人因子女疏於照顧而導致意外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徒增更多社會成本,若各縣市政府相關機關未能於事前防範於未然,加強事前瞭解當地生活困頓老人之情形,將無法完全落實安置之功能,甚至增加事後安置之行政成本支出。 2.為提高政府安置獨居或生活困頓老人之美意,爰提案修訂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明令各主管機關應定期定時主動關懷區內老人,盡可能預防老人意外等不幸事件的發生。 (十四)委員陳節如等17人提案: 考量我國已逐步進入超高齡化社會,為了完整化老人相關服務,延緩失能並提升其生活品質,爰提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提案: 有鑑於現行老人於申請本法有關之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時作業繁複,民眾申請時須檢附多項文件,惟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常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遭拒絕,以致延長補助作業之核發,對於老人之權益有不利之影響。爰新增「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利辦理補助業務申請及核定,並於保有、處理及利用該資料時,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障老人權益。說明如下: 1.現行老人於申請本法有關之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時,審核作業繁複且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因而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亦影響老人之權益。 2.查「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於辦理相關業務時,賦予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單位提供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惟本法卻無相關規定,對老人保障顯有不周。 3.爰新增「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明定各相關機關(構)有提供資料之義務,並規定主管機關(構)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進行,減少民眾申請之負擔。 (十六)委員顏寬恒等21人提案: 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下降造成少子化狀況,形成學校許多閒置空間。而關於閒置空間之利用,除從學校角度考量其多角化創新與經營外,其原則亦應不再拘泥於考量學校本身,而宜將範圍擴大至社區,轉化原有之教育功能,與社會福利功能結合。另因少子化及老年化所衍生政府推動以房養老政策問題,亦應一併納入考量,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鑒於我國於二十餘年前即邁入高齡化社會,且老人占總人口比率仍逐年上升,對於我國社會結構及經濟發展有諸多影響,維護老人生活品質及尊嚴應是政府的施政重點。據研究顯示,老人若能保有20顆以上之牙齒,較能保有良好的咀嚼能力。目前我國65歲以上老人全口無牙比率逾4分之1,為維持老人生活品質、促進身體健康,政府應補助65歲以上老人裝置假牙,爰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前項補助裝置假牙之給付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如下: 1.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自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持續攀升,至103年底已達12%,衡量人口老化程度之老化指數為85.7%,近10年已增加36.7%,且仍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惟我國生育率長期未能有所提升,未來將面臨人口數降低、老年人口比例大符增加、勞動人口減少等問題,年輕族群經濟能力有限,但老年人口的扶養負擔將是沉重的包袱,更恐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國家實力。 2.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98年提出之老人健康促進計畫指出,牙齒喪失為老人常見的口腔問題,實證資料顯示,口腔健康較佳的老人,有較好的生活品質;牙齒的缺失對咀嚼有相當大的影響,進而造成營養上的問題,也會因外觀的變化影響老人的社交生活等。實證研究指出,缺牙數較少,可充分咀嚼的老人,生活品質及活動能力高,運動、視覺、聽覺機能好。另調查顯示,給予長期照護需求者的口腔衛生及咀嚼能力的改善,可有效減少吸入性肺炎,並可改善其日常生活功能。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03年亦指出口腔疾病是一項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其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包括疼痛、受苦、功能不良與降低生活品質等。 3.為解決我國所面臨高齡化社會諸多問題,在促進老人健康方面,政府有必要實施補助措施,鼓勵65歲以上老人裝設假牙。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雖訂有「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但補助範圍不及於一般老人。僅少部分地方政府訂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之計畫,而老人對於口腔健康較無進一步認識,對於裝置假牙缺乏必要性的認知,或基於經濟因素而未自費裝置假牙,進而造成我國全口無牙老人之比率高達26.1%,高於美國的20.5%、新加坡的21%,至於老人剩餘牙齒顆數,男性平均為16.85顆,女性為15.28顆,皆低於前述正常咀嚼之牙齒顆數。 4.惟目前補助措施僅及於少部分老人,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對於發放對象則設有限制,未能普及辦理。我國各縣市皆面臨高齡化之問題,而高齡化最為嚴重之縣市多為財政困難縣市,無法提供假牙補助,造成人口外移及財政持續惡化,而老人福利應屬全國一致性政策,應修正老人福利法以改善老人缺牙之健康問題,全面性補助裝置假牙,裝置假牙此一健康預防措施的建立,得使老人能走出家中步入社會,無論係工作或參與其他社會活動,皆對社會經濟有所幫助,亦能減輕子女扶養的經濟壓力以及醫療成本。長期觀之,對於政府之財政未必會造成重大負擔,將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分配,從源頭著手,降低對老人健康之不利因素始為正確之道。 5.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前項補助裝置假牙之給付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6人提案: 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下降所帶來的少子化影響,致使各級學校設施預期將會出現閒置空間。是故在校園閒置空間之利用上,除從教育角度所衍生之多角化創新與利用外,亦應考慮將範圍擴大,轉化原有之教育功能與社會福利用途結合,發揮最大之空間效益。因此,若能結合高齡化趨勢所衍生之社區照護空間需求,將閒置校園空間於討論老人照護政策時一併納入考量,應可讓校園閒置空間發揮最大效益。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盧嘉辰等26人提案: 為推動「以房養老」措施,賦予主管機關法令依據,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政府推動試辦「以房養老」措施,因民眾對政策了解不足,加上國內金融保險機構尚無實務經驗,參與意願不高,致使試辦結果成效不彰。 2.為因應國內少子化趨勢,政府應積極推動公益型及商業型以房養老措施,照顧擁有房產的弱勢老人晚年生活,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有關金融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制定或修正相關規定,供各金融保險機構依循,提高政策成效。 (二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有鑒於我國人口老化現象日益嚴重,高齡人口獨居所衍生的問題與日俱增,如何協助老人擁有獨立生活之能力,保護老人,已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對於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不夠周延,且未能與時俱進,導致獨居老人因火災、天然災害或遭詐騙而受到傷害之事件時有所聞,實應儘速予以修正。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更加周延明確。說明如下: 1.根據內政部統計,2015年台灣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有288萬人,占總人口的12.28%,預估到2028年我國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將有536萬人,占總人口的22.5%,可見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年化。人口老化現象日益嚴重,老人獨居者越來越多,高齡人口獨居所衍生的安全保護問題與日俱增,如何協助老人擁有獨立生活之能力,並予以幫助,已成為最重要的課題。由於老人身體機能逐漸喪失,行動力及注意力衰退,尤其獨居老人對於家中電力系統、天然氣系統等配置,大都缺乏消防安全之檢測能力。另對於居家設備是否足以對抗風災、水災、或地震等天然災害,亦缺乏判斷及預先防範的能力,在在需要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服務。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對於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不夠周延,導致獨居老人因火災或天然災害,而受到傷害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補強規範,爰增訂第四款規定為,「檢測住家消防、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害之防災安全」,俾使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服務之規定更加周延。(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2.財產對保障老人生活非常重要,然現今社會詐騙猖獗,對於身體機能逐漸喪失,判斷力及注意力衰退的高齡人口,更容易遭受到不法詐騙。惟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漏未規定如何協助老人注意自身之財產管理,以防杜詐騙,導致老人因被詐騙,而損失財物之事件頻傳,實應予以立法規範。爰增訂第五款規定為「宣導管理財產及反詐騙之應注意事項」,期能提升高齡人口管理財產及防範詐騙之知識,保障其財產安全。(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四、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說明: 大院委員就老福法提案修正共計19案,謹彙整各委員版本所提修正條文,研提意見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修正條文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0條,並新增第7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李委員桐豪等2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顏寬恒委員等21人、許智傑委員等16人、盧嘉辰委員等26人、陳亭妃委員等22人)有關將「延緩失能」納為立法目的,同時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業務權責,釐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增訂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乙節: 考量現行條文業納入維護老人整體之尊嚴與健康,具積極促進健康、延緩老人失能之內涵,立法意旨已臻完備,建議維持原條文。另查老人福利法之主管機關權責由本部承接辦理,惟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及社政單位並未整合,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部分,建議維持原條文。至修正「計畫及住宅主管機關」及「金融、保險、信託主管機關」,並建議增列教育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勞工等主管機關之主管內容,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等,涉及其他部會權責事項,宜由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第二章經濟安全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至15條,並新增第12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及王育敏委員等22人),有關增列「生活補助」、「房屋租金補助」等各項津貼補助項目,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財產信託等財產安全措施,另明定主管機關於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期間,聲請必要處分及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審核所需資料之協助義務,並將「失能程度」修改為「需照顧程度」,涵蓋失能及失智症長輩為對象乙節: 委員建議增列「生活補助」之定義未明,又考量目前政府財政狀況,仍以現行生活津貼發給方式輔以其他如長期照顧各項服務等相關福利服務措施做為老人經濟安全之保障,爰建議維持原條文。有關主管機關於老人監護或輔助宣告裁定期間聲請必要處分,以及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審核所需資料之協助義務,為積極保障老人權益,本部敬表贊同。另將「失能程度」修改為「需照顧程度」部分,查現行以「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及「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為失能評估指標,倘改以「需照顧程度」作為區別,仍需考量評估工具運用疑慮,建議維持「失能」用字。 (三)第三章服務措施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至21條、第23條、第29條、第31條至33條,並新增第23條之1及第31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蔣乃辛委員等27人、陳素月委員等27人、顏寬恒委員等21人、許智傑委員等32人、賴士葆委員等22人、潘孟安委員等21人及謝國樑委員等21人),有關增列「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預防性服務」、「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諮詢」及「補助老人裝置假牙」等服務措施,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協助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朝向社會企業方向發展乙節: 考量失智症團體家屋尚在發展階段,本部積極推廣服務理念及模式,致力擴大全國增設失智症團體家屋後,屆時再行研議納入老福法應辦事項,督導地方政府全面推動。另增列「預防性服務」係為延緩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情形之預防性措施,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法)業將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納入規定,本部刻正積極研訂相關子法及全面通盤檢討現行老福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等相關規定,為臻周延,建請納入配套法規修正案併同通盤檢討。至其他相關服務措施因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尚須通盤審慎評估。另有關協助民間資源發展乙節,現行法規已有規範政府得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老人各式服務及照顧,且實務運作已可達到協助民間資源發展之效果,爰不建議新增條文。至促進高齡者就業、老人住宅及消防安全議題,案涉勞動部及內政部權責,宜請勞動部及內政部表示意見。 (四)第四章福利機構部分,修正條文第34條、第36條,並新增第34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顏寬恒委員等21人),有關增列「服務機構」類型,將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閒置公共設施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乙節: 前於96年修正老福法時,考量該機構之服務內容皆已併入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項目,且實務上並無經許可立案之服務機構,爰予以刪除,惟考量長照服務法業已公布,並將長照服務納入規範,本部已積極進行相關子法研訂及現行法規配套修法工作,建請納入相關配套法規修正案併同通盤檢討,以臻周延。另查老人福利機構規模等事項涉及建管、消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權責,不宜由主管機關單獨認定,爰建議維持原條文。至閒置空間使用部分,現有老人福利機構資源及床位供給尚稱足夠,另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盤點閒置或低度使用公共設施,依實務需求,本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老人各式服務及照顧,爰建議條文不予新增。 (五)第五章保護措施部分,修正條文第41條至43條、第49條、第51條至52條,並新增第41條之1、41條之2、42條之1、42條之2、52之1條(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黃志雄委員等16人、陳委員歐珀等20人、李俊俋委員等21人及楊玉欣委員等29人),有關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調整條次,並對任何人不得對老人施以之行為,將施虐之行為人納入「配偶」,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與戶政及警政機關配合,及時給予協助。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老人保護之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乙節: 查為保障老人生命安全,老福法現行條文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另依老福法第5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上開行為人處以罰鍰,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爰老人保護範圍於現行法令已有明確之行為對象與規範,復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老人配偶間虐待已納入保護範圍,且適用範圍擴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保障範圍更廣,爰建議維持原條文。至有關委員建議訂定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乙節,該修正案業於103年5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103年6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41號令公布。本部業依規定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訂上開辦法,完成法制作業程序,於104年2月24日發布。另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與村(里)辦公室、檢察、警政機關配合及協助乙節,亦涉及內政部、法務部權責,宜請內政部、法務部表示意見。又老人保護安置費用由地方政府先行支付乙節,涉及扶養義務制度及整體財政經費,允宜審慎通盤評估。 (六)第六章罰則部分,修正條文第49條、第51條至52條,並新增第52之1條(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李俊俋委員等21人及楊玉欣委員等29人),有關增列公告機構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修正第51條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第52條併入第51條,並增訂違反第43條通報義務之人及第25條罰則乙節: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或行政處分相關資訊之公開,現行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維持原條文。另增訂老人扶養人及實際照顧之人如違法皆應受家庭教育之處分,如未參加者應受連續罰乙節,按進行老人保護工作時,需考量個案多元化樣態及實際需求,協助個案與案家解決問題,如採連續罰鍰之處分,對恢復該家庭之照顧功能並無實益,考量原立法邏輯,爰建議維持原條文。再查第52條家庭教育及輔導係為對第51條違法情節嚴重之行為人之適用,考量原立法邏輯,爰建議維持原條文。有關老人保護工作之介入,除須考量老人的安全,亦必須兼顧尊重老人做決定的權利,倘增列責任通報之罰則,恐造成第一線執行人員為免除罰責之強制壓力,未能顧及老人意願,反成為對老人的另一種壓迫,爰建議不予增列。至增訂違反老人福利法第25條之罰則,可能影響民營單位提供老人半價優惠及民間接受委託經營之意願,反而有礙老人使用該等設施之機會,建議不予增列。 五、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審慎研酌後,爰經決議: (一)第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行人與駕駛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警政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失蹤協尋、預防詐騙及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本法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三)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國性老人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老人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服務之發展、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老人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老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四)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第七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六)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七)第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八)第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為:「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十二)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 (十三)第十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四)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十五)第十七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六)第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七)第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八)第二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九)第二十一條條文照案通過。 (二十)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二十一)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二)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前項促進高齡就業之政策與措施,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二十三)第三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十四)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五)第三十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十六)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 (二十七)第三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十八)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九)第三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第四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一)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二)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三)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當地老人生活狀況。」 (三十四)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五)第四十二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三十六)第四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七)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以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三十八)第五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十九)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四十)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六、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有鑒於老人住宅(老人社會住宅)因老人需求之不同會有不同之類別,例如:1.為經濟弱勢老人提供之老人住宅;2.因為社會歧視無法租到合適房舍,但是不符合社會住宅入住條件之老人;3.因為可能產生跌倒或疾病的高危險群老人所需之照顧住宅(Assisted Living),需提供24小時看視服務,並結合社區支持服務之照顧住宅等。住宅主管機關在規劃老人住宅計畫時,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究因應不同老人需求,以社區化、在地老化為原則,規劃平價老人住宅、老人照顧住宅、老人合作互助住宅(女性老人互相陪伴互助之團體家庭)等住宅形式,以取代現行單一老人住宅。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二)為使政府施政及相關研究更能符合老人需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條規定每五年一次的老人生活調查報告,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老人生活狀況、經濟安全、失能及長照服務提供統計、交通、居住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等。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三)有鑑於各地方政府及通報義務人對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行為之內涵不了解,而忽略於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老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研訂老人保護之態樣、定義與風險評估。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楊 曜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七、本20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八、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