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星期四)9時6分至12時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收支部分。 一、警政署及所屬歲入預算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9,404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92千元 第1節 罰金罰鍰92千元 第2目 賠償收入9,312千元 第1節 一般賠償收入9,312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0項 警政署及所屬15,854千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12,000千元 第1節 審查費無列數 第2節 證照費無列數 第3節 考試報名費12,000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854千元 第1節 資料使用費無列數 第2節 場地設施使用費3,854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5項 警政署及所屬5,93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326千元 第1節 利息收入無列數 第2節 租金收入1,32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607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8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9,887千元 第1節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無列數 第2節 其他雜項收入39,887千元 二、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0,268,01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5,003,631千元 第2目 警政業務855,564千元 第3目 警務管理317,141千元 第4目 保安警察業務561,908千元 第5目 國道警察業務273,660千元 第6目 刑事警察業務735,730千元 第7目 初級警察教育1,847,851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25,529千元 第1節 營建工程16,147千元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5,019千元 第3節 其他設備604,363千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47,000千元 主席:針對警政署預算,有委員提出提案。 一、歲出第1目部分 1-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3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200萬【V】凍結:300萬 案由: 105年警政署預算「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6,579萬6千元,提案減列2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水電費較104年度增加219萬9千元,不符合行政院所推動四省方案之精神。 2.辦公室清潔外包經費達500萬元,較104度增加30萬元,考量警政署工友編制高達492人,是否仍須編列大筆委外清潔費用,實有斟酌餘地。 3.截至104年8月底止,警政署及所屬尚有26戶宿舍及17筆土地遭占用,且占用期間甚長,計有26戶宿舍16筆土地遭占用時間超過20年,應積極辦理回收作業。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1-2、 單位名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43 7款3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360萬元   【 】凍結: 案由: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50億363萬1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15.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經費編列720萬9千元,提案減列360萬元。 說明: 警政署治安滿意度調查報告,歷年來接獲7成以上民眾肯定,然不論民間或媒體民調皆顯示民眾對於治安狀況並不滿意,相關調查數據與民眾認知觀感大相逕庭,該調查如同例行公事,無法反映真實民意,爰此提案減列36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1-3、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43 7款3項1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60萬元   【 】凍結: 案由:警政署105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200業務費/說明15.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相關經費共編列720萬元。此為警政署為瞭解民眾對於社會治安好壞的感受情形,以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參考,然此項調查方式以電話訪問,調查群體較為受限,且也未有回應調查結果之具體改善行為,治安滿意度調查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意義。爰提案刪減本項預算二分之一,共計減列360萬元。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1-4、 單位 警政署預算(p.44)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1目「一般政行─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首長特別費18萬元,鑑於三一八學運期間,發生警察毆打學生情形,至今警政署仍然沒有查出究竟是誰動作,顯示警政署辦理能力差,警政署署長身為最高警政署長責無旁貸,建議減列其1至5月特別費計7萬5,000元。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段宜康 二、歲出第2目部分 2-1、 單位名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45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8,500萬   【 】凍結: 案由: 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8億5,556萬4千元,提案減列8,500萬元。 說明: 警政署105年度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8億5,556萬4千元,鑑於7月份反課綱學生衝撞教育部,警方違法濫權逮捕33名學生和3名採訪記者,以及今年爆發多起警察違反風紀事件,如投資、包庇高利貸;接受招待喝花酒包庇砂石業者;台北市王姓警員涉嫌偷拿同事遺落在機車踏板上的皮夾;台中、基隆8名員警涉嫌販賣個資;雲林3警疑涉嫌人蛇賣淫……等等,爰此提案減列警政業務預算10%,即8,500萬。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2、 單位:警政署預算(p.45)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編列8億5,556萬4,000元,辦理強化警備應變措施及社會治安維護等工作,建議減列2,000萬元、凍結1億元,俟警政署就警政高層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等觀念加強之作法,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在台灣民主觀念日益成熟,面對人民陳情抗議的案件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員警的執法常在缺乏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的警政高層指揮下,發生諸如於太陽花學運中員警持警械以暴力手段毆打手無寸鐵學生及民眾,或於陳抗現場不當阻擋記者採訪、甚或加以逮捕等等情事。 二、員警本應是人民保姆,社會治安的維護者,但在缺乏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的警政高層的指揮下,往往淪為封建時代的王朝、馬漢,成為侵害人民權益的幫凶,除應檢討員警陳抗處理程序及方法外,警政高層應進行再教育,加強其人權、法治及程序正義等觀念。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2-3、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45-55 7款3項2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億元 案由: 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經費8億5,556萬4千元,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委選舉查察賄選成效及具體結果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距2016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只剩下約60多天,但賄選風聲已於在各地選區繪聲繪影,故為維護公平、公正、客觀及乾淨清廉的選舉環境,「檢、警、政風」應要嚴守行政中立,做好查賄分工,並針對疑似賄選相關行為事態要積極加強查緝,展現查察賄選之決心。爰此,內政部警政署應待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委選舉後,針對所查察賄選具體成效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周倪安 2-4、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45-48 7款3項2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萬元   【V】凍結:5,000萬元 案由: 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01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0200業務費」經費1億3,705萬4千元,提案刪減1,000萬,凍結5,000萬,俟內政部警政署重新調整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計畫及各項措施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911事件後,警政署投入5.5億元,興建國家反恐中心,佔地27公頃,100年7月12日動工,原預計103年9月要完工,但至今建置仍持續延宕。 2.查建置國家及反恐中心細部計劃,發現原本96年至99年所提計畫皆要建置9項設施,但到99年12月14日行政院研考會及警政署開會討論後,卻將原本9項設施刪減為7項設施,其理由是:為因應經費不足建置9項設施,警政署依反恐訓練之急迫性與必要性,不予建置防爆基礎訓練場及體技場,相關訓練改採與其他機關交叉訓練,以保持反恐技能訓練。 3.就99年12月29日警政署答覆行政院內容曾表示,(一)辦理全國防爆訓練班講習:鑑於恐怖攻擊多採以炸彈攻擊方式來表達訴求目的,因此國內各警察機關防爆工作及爆裂物鑑驗作業等專業技術,需培訓防爆專業處理人員,以備應付及偵處大型勤務時(選舉、特種勤務)。(二)防爆訓練場:基於炸彈攻擊為恐怖份子極兇殘之活動,危害社會安全,防爆訓練應以反恐怖攻擊之重要訓練項目。 4.綜上,其實警政署非常明確認知恐怖攻擊多採以炸彈攻擊方式來表達訴求目的,但卻將反恐最重要的防爆基礎訓練場在建置中屏除並延後建置。此凸顯警政署未審慎規劃及嚴正重視反恐中心建置業務。 提案人:陳其邁  段宜康  李俊俋  周倪安  姚文智 2-5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610萬4千元   【 】凍結: 案由:警政署105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警政業務」,01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0200業務費/說明1-(14)擴大臨檢及春安工作,所需人事費2,514萬5千元,業務費2,405萬7千元,共編列4,920萬2千元。其中,列有春安工作執勤人員任務講習及勤務督導工作所需各項業務費1,220萬8千元,惟春安工作之勤務督導,應為業管單位本務,不應再另行編列預算,為撙節開出,避免不必要浪費,爰提案刪減本項預算二分之一,共計減列610萬4千元。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2-6、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45-48 7款3項2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03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經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4,044萬4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俟內政部警政署全面重新檢視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申領及運用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1.查警政署提02年至104年8月基層員警工作績優獎勵金資料(核發第十序列以下人員),發現有部分單位是採申請團體獎勵金方式,將獎勵金納入公基金統籌運用。 2.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各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第三點,獎勵金發給對象是可核發給績優團體。但針對同樣性質的獎勵金,卻出現不同得申領方式之問題,仍值得商榷。 3.其實無論是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優獎勵金、特種勤務績優獎勵金、基層員警工作績優獎勵金等相關獎勵項目,其主要目的是對執行專案性或臨時交辦重要工作著有績效員警,核發獎勵金,以利激勵員警士氣,提高工作效率。故為落實員警工作績優獎勵之精神,警政署應立即全面重新檢視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申領及運用規定,讓獎勵金核發方式更加合理性及公平性。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2-7、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 案由:105年警政署預算「警政業務」項下「03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4,044萬元,提案凍結500萬元,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日前發生警察單位為爭取曝光度、衝刺績效,因而召開記者會大肆宣揚假冒社工破案之辦案細節,引發社會爭議而道歉。近日又發生派出所主管要求替代役男假冒嫌犯,打算召開破案記者會之荒謬行徑,顯示警政部門對於資訊公開、媒體公關之做法仍有精進空間。 2.每年於此項目編列基層員警工作獎勵金5,000萬元,恐有名實不符之嫌,應編列於一般行政或適當之科目,並取得法源依據。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周倪安  段宜康 2-8、 單位名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7款3項2目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150萬   【 】凍結: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8億5,556萬4千元,其中「03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之「1.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優獎勵金」編列477萬6千元,提案減列150萬元。 說明: 端正警察風紀,本為督察、政風單位分內業務,然而今年已發生多起警察違反法紀,如,新北市及高雄市警方,接連爆發警官涉投資、包庇高利貸,以及接受招待喝花酒涉包庇砂石業者;台北市王姓警員涉嫌偷拿同事遺落在機車踏板上的皮夾;台中、基隆8名員警涉嫌販賣個資;雲林3警疑涉嫌人蛇賣淫……等等,編列端爭警察風紀獎金實屬不當,爰提案減列15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9、 單位名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款項目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30萬   【】凍結: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8億5,556萬4千元,其中「03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項下「3.警察風紀探訪工作績優獎勵金」編列60萬9千元,提案減列30萬元。 說明: 維護警察風紀,本為督察、政風單位分內業務,編列獎金已有未當,且本預算編列理由僅為「探訪」就已編列獎勵金,恐有浮編之嫌,爰提案減列30萬。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10、 單位名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30萬元   【 】凍結: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8億5,556萬4千元項下「03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之「5.執行政風查處及預防工作績優獎勵金」編列56萬9千元,減列30萬元。 說明: 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本為警政督察與政風單位任務,然,今年爆發多起警察違反風紀事件,如投資、包庇高利貸;接受招待喝花酒包庇砂石業者;台北市王姓警員涉嫌偷拿同事遺落在機車踏板上的皮夾;台中、基隆8名員警涉嫌販賣個資;雲林3警疑涉嫌人蛇賣淫……等等。另,據監察院102年專案研究調查報告也指出,警政署對重大貪汙案件自檢比例偏低,編列獎金實屬不當,爰提案減列30萬元。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1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 50-51 7款3項2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減列:   【V】凍結:2,000萬元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04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經費1億3,218萬8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俟內政部警政署重新評估並研議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標準及維護保措施方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警政署提供98年~103年警政署及各縣市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資料(總共259輛,B廠牌216輛、Y廠牌37輛、K廠牌6輛)。發現各縣市警局購置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車型、金額、數量、維保金額皆為不相同,另也出現同款車型,但最後各縣市購置的價格亦都不盡相同。 2.再則,各縣市警局購置警用大型重型機車依據標準不一,例如,已台東縣為例,為何104年購入4輛1300cc重機,其實扣除此4輛台東縣已有9輛,但以台東縣人口及交通狀況,需要那麼多輛的大型重機嗎?之前媒體就曾報導台東大型警用重機被批評使用率低。 3.若以單一縣市使用單一廠牌為基準,則發現某廠牌維修次數及為保經費是有比其他廠牌較高。對於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問題,凸顯警政署長期未盡督導之責。爰此,提案凍結2,000萬,俟內政部警政署重新評估並研議警用大型重型機車購置標準及維保措施方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2-12、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54 7款3項2目 節 【V】歲出─【V】減列:3,000萬元 案由: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3項第2目「警政業務」中「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項下,編列預算7,722萬元,以辦理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品德教育、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警察教育業務事項。惟警政署辦理「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原計畫規劃評估未臻縝密,致計畫多次變更並展延期程,且代辦機關營建署未能確實評估承包商履約能力,致使進度延宕長達十年餘仍未能完工,如今所編列之7,722萬元預算恐有未能執行完全之虞,爰予以減列3,000萬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13、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45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2,000萬元 案由:警政署105年度預算案第二目「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7,722萬元。經查警政署「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自93年度核定辦理以來,長達十年餘尚未建置完成,顯示警政署原計畫規劃評估未盡詳實周延,致使執行期間多有延宕,實有未當。爰此凍結本項預算2000萬元,要求警政署應積極督促竣工,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2-14、 機關(單位)名稱:內政部警政署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工作計畫名稱:警政業務 預算金額:855,564千元 預算書頁次:(0821)-023、024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 預算金額:77,220千元 預算書頁次:(0821)-53 提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19,305千元 說明: 過去十年間,由於基層警察人員缺額龐大、警專培訓生通過警察考試人數不如預期,警政署加開警察特考錄取員額,產生警專容訓量不足,自2012年起,通過警察特考之學員陸續交由代訓機關(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第五大隊)訓練。惟有關代訓之爭議頻傳,舉凡食物不潔、停車場兼作籃球場、冬天洗冷水導致學員生病、各地訓練方式因人而異標準不一,對學員權益、警察素質之影響甚鉅。爰此,凍結105年度內政部警政署預算案「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經費(77,220千元)四分之一(共19,305千元),俟警政署全面調查各代訓機制之軟硬體設備、提出包括設備補足、翻修、生活所需資源、代訓教師培訓之完整代訓資源補充計畫,並檢討相關法制之修正補充,提出報告經本院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姚文智   連署人:李俊俋  段宜康   2-15、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53-54 7款3項2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000萬元 案由: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經費7,722萬元,提案凍結1000萬,俟警政署提出精進航警安檢人員勤務執行措施及強化訓練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日前發生1架遠東航空從金門尚義飛抵松山的班機,竟被清理客艙的空服員發現,乘客置物櫃裡藏有鞭炮、金紙等物品。單就過去航警局安檢人員曾發生把活貓當鴨賞、把汽油當成蜂蜜放行,現又把鞭炮當成蛋糕。其實航警局乃肩負全國機場安全維護之責,執行防走私、防偷渡、防破壞、防滲透、防挾持等工作,但對於再三出現安檢問題事件,已凸顯航警安檢管理有明顯重大缺失。 2.查航警局98年至104年9月止各航站安檢缺失及懲處資料,發現9件安檢缺失的第一線缺失人員其中有7位是警員及職員。故為避免航警安檢人員再度出現重大缺失,進而造成嚴重之飛安事件,警政署應要加強人員訓練及管理措施。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俟警政署提出精進航警安檢人員勤務執行措施及強化訓練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2-16、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369萬4千元【V】凍結:369萬4千元 案由:警政署105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警政業務」,07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0200業務費/0201教育訓練費共編列3694萬9千元。今年7月23日反課綱佔領教育部的事件,二名報社記者與二名公民記者遭警察逮捕,同年11月7日在松山機場抗議馬習會場合,亦有兩名公民記者被警察逮捕,顯見員警執法之法治教育訓練有所不足,爰提案刪除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369萬4千元;並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369萬4千元,俟警政署向內政委員會就「警方非法逮捕記者之檢討報告與未來執法標準」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2-17、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55 7款3項2目 節 【V】歲出─【V】減列:1,000萬元 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3項第2目「警政業務」中08「電子處理警政資料」項下,編列辦理「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2期一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應用」第1年預算4140萬元。惟(1)97年間購置而待汰換及前期計畫已購置之行動載具即已超逾萬部,可推論後續行動載具與建置雲端運算相關系統之屆期汰換、維護更新、數據通信等經費需求不低;(2)該計畫所載績效指標,包括雲端影像調閱系統介接縣市、完成縣市110e化勤務指揮管制系統強化之縣市數、智慧分析決算支援系統綜整資料庫數量、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開發之功能數量,屬系統建置控制點,未與業務目標如通緝犯、失車等破獲率,或失蹤人口尋獲率等各類治安維護情形連結,難以衡量計畫實益。綜上所述,鑑於警政雲端運算發展之後續維持經費不低,具使用年限之行動載具,應分散購置(汰換),以平緩各年度經費支出,爰予以減列1000萬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2-18、 單位 警政署預算(通案) 案由:警政署編列「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二期─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應用案」2億5,84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二期─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應用案」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卻未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企圖逃避本院監督。 二、另外,是項計畫之績效指標包括雲端影像調閱系統介接縣市、完成縣市110e化勤務指揮管制系統強化之縣市數、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綜整資料庫數量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開發之功能數量等四項,與警政署105年度「強化治安工作,建構安全防護網」之年度績效目標無法連結。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段宜康   2-19、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7款3項2目 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減列:【V】凍結:2,584萬元 案由:警政署105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計畫「警政業務」,08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中,說明3.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二期─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應用案,本年度共編列2億5840萬元。本項計畫預計總經費10億4,430萬元,延續「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增M-Police功能運用」而來,後續應通盤考量並為長期規劃,然此計畫績效指標未與業務目標如通緝犯、失車等破獲率,或失蹤人口尋獲率等各類治安維護情形連結,難以衡量計畫實益,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共計2584萬元,俟警政署向內政委員會就「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之長期規劃及其績效指標與各類治安維護情形連結」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連署人: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三、歲出第3目部分 3-1、 單位 警政署預算(p.57-58)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3目「警務管理─01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項下,編列「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提升警用通訊系統效能計畫」第2年9,045萬4,000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提升警用通訊系統效能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卻未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企圖逃避本院監督。 二、另外,是項計畫主要為全面提升警用通訊效能,原經行政院於103年11月核定、104年4月修正,104年至107年度分別編列6,140萬元、1億5,046萬4,000元、2,583萬4,000元及3,041萬2,000元,合計2億6.811萬元。但警政署於105年度卻僅編列9,045萬4,000元,顯見計畫又有變更,警政署不但計畫規劃能力有所欠缺,且將使警用通訊效能無法如期提升,影響警察維護治安任務之遂行。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莊瑞雄  段宜康   四、歲出第4目部分 4-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73~76 7款3項4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V】減列:1,000萬元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 第4目「保安警政業務」項下「01機動警力及訓練」編列「0200業務費1億1,782萬5千元、0300設備及投資5,930萬8千元」共1億7,713萬3千元,提案刪減1,000萬,凍結3,00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完備反恐訓練規劃措施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警政署提供目前保一總隊維安特勤隊目前模擬執行各項反恐訓練場所資料,發現有關模擬城鎮、半開放式人質營救及攻堅、攀升及垂降等項目設備過於簡陋,恐降低參訓員警反恐訓練之成效。 2.有關反恐訓練場所,其實國內已有1座位於南投竹山災防訓練中心,部分設施可作為反恐情境演練之場所,但查100年至104年6月止,該中心有部分訓練場所偏低。 3.鑒於內政部警政署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延宕,現今仍未落成啟用,且災防訓練中心部分訓練設施及空間容訓量,目前尚未達到飽和階段,可供其他相關演訓單位使用。故警政署應對補強反訓練設施等問題,儘速研議並提出完備反恐訓練規劃措施方案。 提案人:周倪安  段宜康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4-2、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48 7款3項4目6節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500萬元 案由: 105年度警政署預算案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06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編列1億2,947萬3千元。經查,保六總隊得依「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派遣安全警衛,且需符合「安全警衛對象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受危害之虞的具體事實。」,惟查目前部分經核准派遣安全警衛之申請理由有未達標準之虞,實有浪費警力及公帑、致使社會觀感不佳之嫌。爰此凍結上開預算500萬元,俟警政署重新檢討其實際申請狀況之審核標準,並提出相關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4-3、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89~92 7款3項4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7,000萬元 案由: 第4目「保安警政業務」項下「06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編列「0200業務費4,078萬9千元、0300設備及投資2,984萬6千元」共7,063萬5千元,提案凍結7,000萬元,俟警政署重新研議及檢討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並待派遣至連戰先生隨扈人員全數歸建後,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1.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負有執行卸任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之任務,嗣於99年8月10日復經總統核定,將「曾任總統、副總統,在禮遇條例屆滿後,因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經專案申請者」納入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之範疇,並依當事人之申請,提供安全維護事項。 2.查100年至103年,連戰先生每年度固定申請隨扈共9位左右(2位是每一年派遣、7位是每2個月派遣),104年共7位隨扈(2位是每一年派遣、5位是每2個月派遣),對於此隨扈員額,凸顯,警政署未謹慎審查他人申請安全警衛派遣作業,並讓外界認為事過於浮濫同意,給予某位特定人士之特權。爰此,俟警政署重新研議及檢討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並待派遣至連戰先生隨扈人員全數歸建後,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倪安  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五、歲出第6目部分 6-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103-104 7款3項6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00萬元 案由: 第6目「刑事警察警政業務」項下「05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億6,368萬3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俟內政部警政署對查察網路犯罪具體成效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日前某網站透過網路或相關通訊軟體,對民眾宣導及散播可透過加入該網站組織,使民眾拿到他國國土安全部發行之台灣政府身分證,便可進入聯合國,另又疑似誘導他人先繳交一定金額,待他國法院須判後,凡曾申請此身分證者,可獲的巨額賠償等情事。鑒於近年來透過網路犯罪不法人士日益增進,且手法不段更新,如類似涉及詐欺等案件層出不窮,故避免民眾嚴重遭受網路犯罪之侵害。爰此,內政部警政署儘速加強密切查察網路犯罪及類似相關案件等態樣。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6-2、 單位 警政署預算105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編列「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4G行動通訊資料分析計畫」4,900萬元,建議全數減列。 說明: 一、是項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且為預算法第39條規定之繼續經費預算,卻未依法揭示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二、另外,「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畫原由104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由各部會提計畫執行,105年度則改由各部會分別編列。其中警政署所提「4G行動通訊資料分析計畫」於104年度編列4,953萬元,顯見警政署於104年度就已經進行是項計畫,卻未於預算審查時提出說明,企圖逃避本院監督。 三、又,警政署所提「4G行動通訊資料分析計畫」,主要在提升4GLTE行動寬頻網路犯罪偵查能量,但警政署於「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一通訊監察系建置計畫」中,已經編列有「行動通訊目標定位追蹤統一第一代M化偵查網路系統」等計畫相關經費。若警察單位在未遂行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未完備的情形下,逕行通訊監察或資訊蒐集、分析,勢將嚴重傷害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之權益。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莊瑞雄 6-3、 單位 警政署預算 案由:警政署「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一充實警用車輛計畫」項下,編列第2年1億5,994萬6,000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一充實警用車輛計畫」屬於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繼續經費,卻未依法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企圖逃避本院監督。 二、另外,是項計畫主要為強化勤務機動能力,原經行政院於103年11月核定、104年4月修正,104年至107年度分別編列1億5,000萬元、2億2,440萬2,000元、2億2,311萬5,000元及2億1,027萬8,000元,合計8億779萬5,000元。但警政署於105年度卻於各項分支計畫合計僅編列1億5,994萬6,000元,顯見計畫又有變更,警政署不但計畫規劃能力有所欠缺,且將使勤務機動能力無法如期提升,影響警察維護治安任務之遂行。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六、歲出第7目部分 7-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0821)-110-111 7款3項7目 【 】歲入─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1,500萬元 案由: 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01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編列經費6,510萬2千元,提案凍結1,500萬元,俟內政部警政署全面檢視並提出警員受訓生之受訓環境改善及補強措施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日前媒體報導,警察專科學校,因校內宿舍不敷使用,居然有80位學員得住在大禮堂內兩年,不僅通風不良,甚至連書桌都沒有,環境相當惡劣。其主因警專學校表示,因近年適逢警界退休潮,目前全國警察約有7,000多名缺額,因此警專連年擴編招收員額,導致空間不足,加上校內老舊設備因預算不足,無法盡速改善。 2.查目前警專學校整體設備配置及實際環境情況,發現確實有部分學員受訓環境及設備皆為不足。如總共367寢(4,432床)中,有關書桌部分,居然有16寢室(960床)是沒有書桌,而空調部分,有341寢室是沒有完整空調設施。 3.上述問題,同樣亦出現保一、四總隊代訓103年度特考班學員上,如保一總隊(目前代訓203人,女性84人、男性119人)受訓環境皆沒有完整空調設施。而保四總隊(目前代訓615人,男性349人、女生266人)是出現廁所不足使用問題。 4.其實近年來不論是警專學校或代訓得各總隊恐已超過原標準容訓量,但警政署未積極為改善學生居受訓環境,對此,恐降低受訓生學習成效,故警政署應儘速全面檢視並提出改善受訓生完善受訓環境補強措施方案。 提案人:周倪安  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七、歲出第8目部分 8-1、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117 7款3項8目3節 【V】歲出─【V】減列:5,0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3項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中「充實警政設備」項下,編列辦理「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2期一警政巨量資料分析與應用」預算2億1,700萬元。惟(1)97年間購置而待汰換及前期計畫已購置之行動載具即已超逾萬部,可推論後續行動載具與建置雲端運算相關系統之屆期汰換、維護更新、數據通信等經費需求不低;(2)該計畫所載績效指標,包括雲端影像調閱系統介接縣市、完成縣市110e化勤務指揮管制系統強化之縣市數、智慧分析決算支援系統綜整資料庫數量、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開發之功能數量,屬系統建置控制點,未與業務目標如通緝犯、失車等破獲率,或失蹤人口尋獲率等各類治安維護情形連結,難以衡量計畫實益。綜上所述,鑑於警政雲端運算發展之後續維持所費不貲,具使用年限之行動載具,應分散購置(汰換),以平緩各年度經費支出,爰予以減列5,000萬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8-2、 單位 警政署預算(p.117)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一01充實警政設備」項下,編列「落實智慧國土一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一智慧警政服務分項計畫」項下編列第1年經費1,000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是項計畫核定,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是項計畫是由內政部統計處與資訊中心,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營建署與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等分別執行9個分項計畫,但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為預算法第39條規定之繼續經費預算,卻未依法揭示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警政署105年度就編列相關預算,而且未依法編列,屬實不當。 提案人:周倪安  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8-3、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117 7款2項8目 節 【V】歲出一【V】凍結:1,000萬元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10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部分第7款第3項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中「充實警政設備」項下,新增「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智慧警政服務分項計畫」,編列105年度預算1,000萬元。惟該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分項計畫預算,與預算法顯有未符,爰予以全數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8-4、 單位 警政署預算(P117) 案由:警政署第7款第3項第8目第3節「其他設備一01充實警政設備」項下,編列汰換員警手槍1萬2,222枝、計1億8,700萬元,建議凍結5,00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警政署已於104年度編列汰換員警手槍5,000枝、計1億元,但據警政署委託台灣銀行辦理是項採購,其公開招標公告指出是項採購預算金額69億2,920萬元,擬採購4億9,600枝警用手槍,並分年分批交貨。據此,是項採購應屬預算法第39條規定之繼續經費預算,卻未依法揭示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二、另依該公開招標公告指出,各批交貨槍枝數量為預估值,若警政署因預算未獲通過或部分刪減,而致交貨總數未達各批預估交貨總數時,立約商不得據此求償。顯見警政署未能有效掌握自身需求數及經費籌措源。 提案人:周倪安  陳其邁  姚文智  李俊俋  莊瑞雄  段宜康 八、主決議部分: 1、主決議 單位名稱:警政署 單位預算書頁次: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 】凍結: 案由: 經查警政署及所屬105年度編列預算員額1萬3,342人,人事費153億5,487萬8千元,占其歲出總額202億6,801萬4千元之75.76%。惟部分派駐他機關之員警人事費用並未納編該署及所屬預算,而是分由警政署及所屬、派駐單位營業基金或作業基金編列預算,尚無預算編列歸屬之一致標準、且於法無據,並低估警政署及所屬人事經費,實應檢討改善。爰此,要求警政署應提出人事費用編列之檢討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並於未來確實研擬人事預算編列之一致標準。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李俊俋  莊瑞雄  姚文智  段宜康 2、主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有鑑於警政署及所屬派駐他機關員警相關人事費預算編列歸屬紊亂,未有一致標準,且部分由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編列,尚無法律依據,並低估公務預算人事費,爰要求警政署應通盤檢討,為一致之妥適處理。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段宜康 3、主決議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人,截至104年8月底止,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仍有26戶宿舍及17筆土地(警政署9筆、警察機械修理廠1筆、保安警察第五總隊6筆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筆)被占用,且占用期間甚長,爰要求警政署應積極辦理收回作業及收取使用補償金,並為妥適處理,以提升國有財產之運用效益。 提案人:莊瑞雄  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段宜康 4、主決議 案由: 警政署及所屬部分宿舍及土地長期被占用,截至104年8月底止,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仍有26戶宿舍及17筆土地被占用,占用期間長達13年至22年之久,警政署應積極辦理收回作業及收取使用補償金,方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警政署及所屬土地及宿舍被占用情形表】 機關別 數量 開始占用年 被占用宿舍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26戶 82年 被占用土地 警政署 9筆 83年 警察機械修理廠 1筆 83年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6筆 82年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筆 91年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5、主決議 案由: 警政署辦理「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因廠商倒閉而延宕興建進度,這個斥資5.5億元預定去年啟用的反恐中心,延宕長達十年餘仍未能完工,警政署應予檢討改進,並積極督促竣工啟用。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6、主決議 鑒於內政部警政署國家級反恐中心建置延宕,現今仍未落成啟用,惟查內政部消防署災防訓練中心部分訓練設施及空間容訓量,目前尚未達到飽和階段,可供其他相關演訓單位使用,為厚實我國政府反恐及相關訓練能量,強化重大事故緊急之應變能力。爰此,內政部應於通盤檢視及檢討所屬單位資源管理配置,並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調度運用之方案。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周倪安 7、主決議 鑒於104年8月30日至9月3日前副總統、國民黨前主席連戰先生攜帶隨扈赴中國閱兵引發爭議。依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保六總隊負有執行卸任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維安任務,嗣99年8月10日經總統核定,把「曾任總統、副總統,在禮遇條例屆滿後,因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經專案申請者」納入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查100年至103年,連戰先生每年度固定申請隨扈共9位左右(2位是每一年派遣、7位是每2個月派遣),104年共7位隨扈(2位是每一年派遣、5位是每2個月派遣),對此,引發外界認為警政署縱容,破壞警政制度等疑慮。故日後警政署應要謹慎審查他人申請安全警衛派遣作業,避免外界認定給予部分特定人士有特權之嫌。爰此,要求警政署應於每6個月定期針對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申請並同意派遣安全警衛隨扈之書面資料送至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周倪安  李俊俋  姚文智 8、主決議 鑑於近年因警力不足,警察專科學校連年擴編招收員額,導致容訓空間嚴重不足,且又將無法容訓之學員委由保一、保四、保五總隊進行代訓,惟查目前警專學校、保一、保四所提供學員的受訓設備及環境,仍須亟待加強改善,故為避免受訓環境因素,降低學員學習成效,警政署應儘速研議並提出學員完善受訓環境及設備補強措施方案。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姚文智  周倪安  陳其邁 9、主決議 航警局乃肩負全國機場安全維護之責,執行防走私、防偷渡、防破壞、防滲透、防挾持等工作。但目前航警配置人力已無法負荷旅客量年年成長的桃園國際機場,恐造成國門出現安全上漏洞,又桃園機場公司於104年10月成立「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航警局維護機場安全,故對於航警人員與保全人員兩者的勤務範圍、安全維護等相關工作範疇,可能會出現重疊性,甚至屆時出現機場保全執行業務時,恐會越矩並侵犯民眾權益。爰此,警政署航警局應審慎研議對於航警人員與機場保全人員的安全維護勤務範疇及人員配置方式,並於3個月內提出完備航空保安勤務執行規範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姚文智  周倪安  李俊俋  陳其邁 10、主決議 內政部所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導致原住民如於森林採集野生植物被認為竊取之案件、於原住民族土地墾殖被認為占用國土之案件、酒駕之案件等微罪或其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因此無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甚至已申請核准持有獵槍、魚槍亦被撤銷許可。 鑒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明定,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者,依法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縱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亦僅係罰錢的行政罰,早就不再科以刑罰(已經除罪化),現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限制規定,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就前揭微罪或其他顯無涉及槍砲彈藥刀械之罪,限制原住民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情事,應儘速於三個月內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提案人:鄭天財  陳怡潔  段宜康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從第1目「一般行政」開始,「一般行政」大部分都是人事費。先處理第1-1案,請說明。 張主任宗揚:主席、各位委員。第1-1案的「說明」有三點,第一是水電費不符合四省方案的精神,其實本署執行四省方案每年都有達到目標,以水電費的決算數來看,103年的決算數是2,978萬,104年…… 其實水電費從102年10月調整以後,每個月都增加,我們都是覈實編列,請各位委員支持。 第二點是工友和清潔費用的部分,這和工資調整有關,因為基本工資從1萬9,000多漲到20,008元,所以這部分也請大家支持。 第三點和後面的主決議案有關,是不是可以併到那邊來處理? 以上說明,請委員支持,不要減列或凍結。謝謝。 主席:我知道你們不希望減列,但是我們要不要怎麼樣由我們自己決定,所以這些話你們都不用講,只要說明就好了。 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有沒有要詢問的? 李委員俊俋:現在處理的是哪個案子? 主席:現在是第1-1案。 好,第1-2案和第1-3案一起說明。 謝主任文政:第1-2案和第1-3案是治安民調的部分,治安民調從民國92年開始每年分四季辦理,經費是720萬元,在目前各項成本都增加的情況之下,我們的預算一直維持在這個數額。對於提案中提到的民間所做的調查,我要在這裡跟各位委員做個報告,以中正大學104年上半年的「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為例,民眾對於警察維護治安的滿意度高達7成,創歷年新高;2015年遠見雜誌所做的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8項施政項目當中,也以警政治安的滿意度71.8%為最高,所以,以民間所做的調查和我們警政署所做的調查來看的話,完全沒有相反的情況。對於委員…… 主席:如果他們做的和你們做的都一樣,你們為什麼還要做? 陳署長國恩:我們做到分局,也就是以每個分局為單位。因為各地區的特性不一樣,做到鄉鎮和分局可以提供各分局做為治安分析和改善的參考。 謝主任文政:剛剛署長提到我們有做到分局的部分,分局也會把我們治安民調的結果當成改進的參據。各縣市警察局針對我們的調查結果所採取的治安措施和作為,我們都有蒐集和列管,以使我們的調查結果發揮應有的效益。以上報告,謝謝。 姚委員文智:做到分局是什麼意思?能不能再解釋一下?這個調查累積了幾年? 謝主任文政:將近12年。 姚委員文智:12年的調查應該有它的價值,本席並不是反對,但是我希望能讓大家瞭解得更清楚一些。比方說,你們的樣本數是不是跟一般的民調不大一樣? 謝主任文政:我們有2萬3,000份。 姚委員文智:落實到各分局大概是多少? 謝主任文政:每個分局最少都會有50個樣本。樣本數的大小是以分局的人口數為依據,如果是比較小的分局,樣本數至少有50份,比較大的話…… 主席:是用電話抽樣嗎? 謝主任文政:對,是採電話抽樣的方式。 主席:你們是怎麼執行的? 謝主任文政:原則上是以20個縣市當成抽樣的主樣本,第二層就是分局別,全國有159個分局,抽樣時,對年齡、性別和教育程度都會進行控樣,以使調查結果完全符合抽樣的特質,不會有偏誤的現象。像剛剛主席提到的民間所做的調查,大概頂多一千多個樣本,因為調查擴及20個縣市,所以每一季都會達到2萬3,000個樣本,對於那麼大的樣本數,抽樣的誤差是非常、非常小的,可信度也相對提高很多。謝謝。 李委員俊俋:一年做4次,對不對? 謝主任文政:對。 李委員俊俋:4次都是警政署來做,各縣市都做,各縣市底下又做到各分局,是這樣的意思嗎? 謝主任文政:是的。每年都會招標,因為樣本數達到2萬3,000份,所以委託2家民意調查公司來進行。 李委員俊俋:我的意思是這樣:一年做4次,各縣市都做,而且還做到分局,以嘉義市來講,總共只有2個分局,一個分局大概做多少?調查出來的成果對分局的治安改善能有多少助益?請說明一下。 謝主任文政:因為嘉義市是2個分局,以縣市來看的話,每個縣市至少都會有800個有效樣本來進行這個調查,以分局來看的話,嘉義市2個分局每個大概分配400個樣本來進行。對於這個調查的結果,各縣市警察局當然都非常重視,他們最主要是自己跟自己比較。我們每一季的題數大概都有將近20題,當然也會根據事實的情況來增減,所以各縣市警察局一定會對自己比較弱的項目提出改進措施和方向,使自己在下次的民調結果中往上提升。 李委員俊俋:請問你們問的問題是不是都一樣? 謝主任文政:都一樣。 李委員俊俋:主席,是不是可以請他們提供一份問卷,讓我們瞭解他們的問法? 主席:好,請你們現在馬上提供問卷。另外,你們說一年四季都會做,請問這四季所有的縣市,包括直轄市都會做嗎? 謝主任文政:是的。 主席:你們做了民調之後,各縣市警察局的分局都會給你們檢討報告嗎? 謝主任文政:原則上是由各縣市自己管控,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就會跟縣市警察局索取。 主席:現在就是有必要的時候,我們找一個最近的,中正一分局好了;中正一分局人少,改成萬華分局好了,他們就在隔壁。請你現在把萬華分局針對上一季民調結果的檢討報告提供給我們。 謝主任文政:報告主席,我們有20個縣市,我今天有帶新北市的部分。 主席:我不要你帶的,我指定萬華分局,請給我萬華分局的;你們署長當過萬華分局分局長。 有沒有嘛!我是要搞清楚你們做這個民調到底是要做什麼,如果你們這個民調做出來,跟大家說我們治安很好、大家對治安的滿意度很高,就像你剛剛講的,遠見雜誌做出來的結果和你們一致,大家都覺得很滿意,那就請他們繼續做好了,除非他們不做,你們再來做! 你現在的說法是,每個分局都會針對民調結果加以參考。嘉義市只有2個分局,可是有的縣市是人口少而分局多,譬如宜蘭縣有5個分局,假設每個分局只有50或100個樣本數,這樣其實不具參考價值,也就是說,你們把它落實到分局去,就變成沒有參考價值了,因為這樣誤差會很大,對不對?這是第一點。 第二,你們把民調結果給各分局看,他們有沒有累積的數字?你們這個民調做了好幾年、一年做四季,他們會和上一季做比較或者瞭解長期的趨勢嗎?他們會收到什麼資料?你們給的是什麼資料?請說明。 謝主任文政:對於主席所提到的,2萬3,000份是以一年的經費720萬來進行估算,每個縣市誤差是正負3.5%的情況下,最低樣本數是800份,執行到分局時,其誤差會更小,所以,以人口數與誤差值來看的話…… 主席:每個分局都有800份? 謝主任文政:沒有,是一個縣市,每個分局…… 主席:這樣誤差一定會更大,怎麼會更小呢?分配到每個分局後,樣本數就變少了,誤差就會變大,數據越小誤差一定越大嘛! 謝主任文政:原則上那800份是以縣市來看…… 主席:我知道,但全國的誤差一定比分配到各縣市的誤差小,而各縣市的誤差一定比各縣市每個警分局的誤差小,怎麼可能警分局的誤差最小,一定是誤差最大的。 謝主任文政:報告委員,最主要是受限於經費,以目前民間抽樣的樣本數來看,頂多只有1,000多個樣本數,而我們整體已經達到2萬3,000份,分配到20縣市…… 主席:你不了解我的問題!以臺南市為例,臺南市的分局很多,新營分局最大,分配到的樣本數是100個樣本,最多樣本的是歸仁分局與安南區、東區,最多的是140多個樣本數,但是140多個樣本在民調上是不具參考價值的,因為你們做出來的誤差一定很大,你現在要各警分局以此作為改善治安或改善人民對其印象的依據,但是這不具參考價值,有的警分局所分配到的樣本數還不到100份,像高雄鹽埕區只有50份,六龜分局只有30份,30份做出來的誤差怎麼會具有參考價值呢!你們民調的使用應該要另外規劃,你們現在做出來的都是形式化,只是做出個民調提供給各分局參考,你們會去各分局嗎? 謝主任文政:對。 主席:舉例來說,六龜分局拿到的滿意度調查結果,可能這一季被抽樣的30人對他們很滿意,所以六龜分局沒什麼好檢討的,但也許到下一季被抽樣的30人有一半對他們不滿意,這個可能性很高,六龜分局就會從全部都滿意變成50%不滿意,這不得了了,分局長不就要下台了,可是問題是這30人怎麼會有參考價值呢?所以做這樣的滿意度調查是莫名其妙嘛!請問這個調查做了幾年? 謝主任文政:12年。 主席:12年都是這樣做的? 謝主任文政:對,當然我們會根據…… 主席:你們花了太多不必要的書面作業在錯誤的資料上! 謝主任文政:向主席報告,這個樣本有經過隨機抽樣,也考慮到年齡別、性別…… 陳部長威仁:召集委員講的也對,全國性樣本1,000多份,本來就具有代表性,而我們的數量更多,當然誤差值就越低,但是分配到各分局的抽樣數少,確實誤差值會比較大,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增加其可信度,那麼抽樣比例、抽樣數要提高,但抽樣技巧與樣本數受限於過去經費問題,這部分也許警政署可以去研究,把4次改為2次或採取其他方式,跟統計學專家再去研究看看,主席講的是有道理的。 姚委員文智:既然討論了,那我們就將問題釐清。現在有159個分局,請問是在三天內把所有分局都調查完嗎?是你們自己的調查機構嗎? 謝主任文政:沒有,是委託。 姚委員文智:請問調查一次需要花多久時間?3個月? 謝主任文政:2個禮拜。 姚委員文智:如果調查的時候剛好有大案子發生呢?舉例來說,北投分局發生女童割喉案,會不會影響調查結果?也就是說,他們要怎麼比較?有些時候區域性的案例影響社會氣氛與人民觀感很大,這些要怎麼處理? 謝主任文政:我們每一次調查都會多多少少受到某個特殊事件的影響,使其治安滿意度會有上下起伏的現象,有關治安滿意度方面,除了治安面向之外,還有社會層面,非屬於治安面向的部分也會摻雜在民眾對於滿意度的表達分數中。 姚委員文智:你講的就是我問的問題啊,你們要怎麼處理這些差異?包括剛才主席提到的,各分局如何評比?有沒有參考價值?會不會因為單一事件、個別案例或環境等其他因素而有影響? 謝主任文政:當然,如果發生個別事件,署裡面也會針對後續防範做出處置,使民眾對於個別事件的影響能夠降到最低。其實我們的調查分為三個面向,台灣地區、各縣市及社區村里,以這三個面向來看,民眾對於大區域範圍,例如台灣地區,其滿意度會比較低,因為在社會事件發生後,民眾對於台灣地區的治安就沒有這麼大的信心,但相對的,鄉鎮市區與民眾關係比較密切,如果警察的服務與作為讓民眾有感,滿意度往往會達到八、九成以上,當我們在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時,社會事件對於治安滿意度會有某種程度的影響,但我們也會對社會事件後續的延伸加以檢討改進,使得整個社會能趨於更祥和、更平安。 姚委員文智:主席,我沒有問題了。 主席:我做這樣的處理,請大家聽聽看。第1-2案減列100萬,第1-3案改為凍結案,也就是說,第1-2案減列100萬之後,第1-3案再凍結360萬,請警政署提出民意調查改善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署長,這個會不會作為獎懲的依據?沒有,所以這只是作為內部的參考,但如果你們所提供的內部參考意見是不具參考價值的,而他們還要對此進行檢討與回復,我覺得這是浪費人力,請你們好好去檢討,這個制度不是不好,可以去做,但是請你們要好好檢討。 陳部長威仁:因為這個經費……所以請不要減列,反正已經凍結了,如果報告後覺得不滿意…… 主席:因為這不是樣本數不夠的問題,坦白說,如果要做到每個分局的樣本數都足夠,你們所編列預算的10倍也不夠,那是多大的工程! 陳部長威仁:有可能改為一年2次。 主席:就算那樣也不夠,樣本數要足夠,從100份到800份以上,那些錢都不夠,那是多大的工程!為什麼民調公司到每一個警分局都要有你們規定的30份、50份的樣本,你知道他要多做多少才做得出樣本嗎?如果每個縣市要有800份以上的樣本,全臺灣要做2萬多份樣本,他們可能要做5萬份才能得到2萬多份有效樣本,所以你們做不到每個警分局能做出有參考價值的民調,民調不是這樣做的,你們做出來的那個是假的,所以本席要求你們要好好去檢討。你們可以找民調專家好好商量,現在人事總處那位不就是民調專家,你們可以去向他請教,你們內部一定也有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可以去瞭解一下。 部長既然這樣講了,那麼這部分的預算就不減列,但是要凍結360萬,請注意,給你們360萬不是讓你們繼續去做,而是請你們要把它搞清楚。 第1-4案是通案。 現在回頭處理第1-1案,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1-1案就撤案。 現在處理第2目。第2-1案、第2-8案至第2-10案都與警紀有關,有減列案也有凍結案,就請一併說明。 耿主任繼文:主席、各位委員。第2-10案是與政風有關,而第2-1案、第2-8案及第2-9案等3案則與警紀有關,我說明如下。 今年7月23日,反課綱群眾在深夜爬到教育部圍牆與屋頂,進入教育部裡面,教育部的人員就打110電話報案,當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派員到達現場處理,教育部人員當場表示要提告,所以我們做了一些處理。經過檢察官對於被逮捕人員進行複訊之後,有3名記者交保,至於有3名記者是不是有不當的地方,這個案子已經在司法審理中了。 有關員警風紀問題,警政署今年1到10月的違法案件比去年同期減少25件、28人,違紀案件比去年減少88件、91人,顯示出我們的風紀有很大的改善。 第2-8案是有關我們對風紀工作績優單位實施的獎勵,全國級單位挑選三分之一,分局、派出所與分駐所也是各挑三分之一。實施以來,對於這些單位的出力人員有很大的鼓舞作用,這項經費編列都是依照規定來辦理的,而且是推動業務所需,核發對象都是各級警察機關出力人員,這對於風紀的維護有很大的作用。 第2-9案是對於執行風紀探訪工作特別績效卓著、有優良表現者的獎勵金,這項工作實施以來,對於推動的風紀維護有很大的作用。以上報告。 陳主任大偉:有關第2-10案,政風室補充報告,感謝各位委員針對本署有關員警風紀問題提出垂詢,綜整各位委員所提出的5個案例,報告如下:有關員警接受招待喝花酒包庇砂石業者一案,實際上是本署政風室在103年6月10日主動報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案件;台中、基隆8位員警涉嫌販賣個資一案,實際上是刑事警察局在偵辦某徵信業者涉及不法時發覺的,通報本署政風室之後,由政風室在104年4月28日主動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案件;雲林3警涉嫌包庇人蛇集團賣淫一案,也是本署政風室在103年11月13日主動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案件;台北市員警涉嫌侵佔同仁遺落的皮夾一案,是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同仁在發現失竊後,報請該分局主動積極調閱相關監視系統所查獲的案件,在104年5月5日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新北市警局員警投資、包庇高利貸一案,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偵查指揮書發交給新北市警局督察室同仁會同友軍破獲的案件,屬於自查案件。所以有關委員垂詢的5個案件,基本上都是警政與基層同仁大家同心協力辦出來的,相關經費都是用於風紀查處的項目上,也給實際上有查處績效的同仁一些鼓勵,希望各位委員對於相關預算能夠不予減列。謝謝。 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第2-1案、第2-8案至第2-10案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稍後一併處理。 現在請說明第2-2案。 李組長禎琨:針對第2-2案,警政署為了加強員警人權與法治及程序正義的觀念,我們有編印教材,將相關法令、人權、兩公約、法治及勤業務作業流程編印教材送至各警察機關,利用集會時持續加強要求。在處理聚眾活動時,為了讓處理的員警能有所依循,所以我們持續請各級主管加強宣導督促,不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且是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式,避免衍生執勤過當的情事發生。以上報告。 主席:請警政署同仁在說明前先自我介紹。 陳署長國恩:我再補充一下,318學運及323周委員受傷之後,我們發現支援部隊與所在分局在處理聚眾活動時的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畢竟支援部隊可能不太熟悉,所以我們律定支援部隊如果是分隊,那麼分隊長一定要到場,如果是中隊,那麼中隊長要到場,如果是大隊,那大隊長要到場,由他們來帶領所有同仁,因為他們能打考績、獎懲,所以比較能夠約制管束,也就是說,我們嚴格要求對於你帶來的人一定要負責任,不能說和分局不熟悉、和主管不熟悉,就有一些不當的作為,如果發覺同仁有違法或不當就移送法辦,其實那個事件有人提出來,我們查到證據之後移送了4件,作以上補充。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關於第2-2案,周委員有要詢問的嗎? 周委員倪安:去年324在行政院發生的事情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今天我們審查預算,給各位裝備是來保護人民的,可能也是要保護你們自己,所以讓員警有足夠裝備面對所謂的凶神惡煞,另外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民眾治安。本席是被你們的裝備毆傷住院,有關員警的制度和教育,署長要找出兇手,但你們一直說找不到證據,所以有可能還會變成懸案,除此之外,我最重視的是未來民眾在陳抗時面對的員警素質如何,他們會做什麼樣的動作,是不是也讓民眾知道在逾越什麼情況之下你們會做什麼事情?其實去年有非常多學生被員警威脅,也許那時陳署長還沒到達崗位,但是我所聽聞和我所知道的,很多民眾到現在對於員警的執法還沒有充分信任,如果沒有充分信任,我覺得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可能還會再度發生,我的提案、修法或是凍結,都是為了要避免下次再發生類似事件。本人是國會議員,國會議員被警察毆打卻沒有一個交代,我想問如果是一般民眾被警察毆打的話,會不會更找不到門路尋求公道?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我要追根究柢是因為這是我的職責,我也背負許多學生給我的責任,不希望這些學生從此不相信我們的社會、不相信我們的員警,我希望我們是一個互信的社會。在這部分,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我想非常多人可能已經聽到不想聽了,我也不選了,但是我要盡立法委員的職責,這是我最後一次在這裡對我所堅持的理念尋求各位委員給我支持。謝謝。 莊委員瑞雄:警政署亂惹,惹到這個知道難過了吧!但他講的也有道理,到現在對於國會議員被毆打案,你們不要說給國會一個交代了,對於社會大眾,你們確實也該給個交代,問題是什麼叫做交代?怎麼交代?按照周倪安委員的講法是:「俟警政署就警政高層人權、法治和程序正義等觀念加強之作法,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我會覺得周委員這樣的講法非常謙卑,他並沒有刪預算,因為他認為你們沒辦法給國會交代,而這個案子不是周委員一個人的事,我看就留做紀念,我支持你,這樣好不好? 在場人員:不行。 莊委員瑞雄:什麼不行?是你決定,還是我們決定?亂來!我覺得警政署這邊要有具體作為,部長應該不會有什麼不同看法吧!你不要亂說話喔,不然我就全部刪掉。 陳部長威仁:讓我報告一下,對周委員事件我們一再表示非常遺憾,也非常抱歉,事後我們檢討為什麼找不到人,除了從錄影帶上真的找不到人以外,我們覺得過去在任務派遣及領導、指揮系統上出了一些狀況,譬如有群眾運動,我們要保一支援人力,但人來了以後就交給當地指揮官,而當地指揮官並不認識前來支援的人,所以我們和署長研究的結果是,將來支援人力不管官階多大,帶隊來之後就是要向當地指揮官報到,然後接受指揮,而且是聽從他的指揮以後再指揮自己的手下,不是把人直接交給當地指揮官,這樣的話,這些部屬、這些隊員因為認識帶隊官,萬一將來發生什麼問題,責任可以很清楚釐清,而且有誰出錯,也比較容易找出來。機制這樣改善以後,我相信類似情況也會改善,警察都非常辛苦,相關經費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好讓他們把工作做好,因為這些錢不是他們要用的,而是用在裝備,希望周委員臨去之前能夠給警察多多鼓勵。 陳署長國恩:我再補充說明,我在104年4月1日報到,覺得要對這件事情做一處理,覺得這樣做是最能夠防止,因為有直接考核及可以直接處分調動的長官在現場,他們就不敢亂來,而且我規定支援單位要負責任,這是我們的一個改善做法。事實上,為這個事件,警政署已經辦了一些有關人權的講習,包括增訂執勤比例原則,也做了徒手架離帶離教育訓練課程,還有保護違規靜坐民眾離開成果驗收計畫,就是驗收有抬離動作時該如何處理,以及提升員警執勤技能,也就是說,這次事件發生之後,我們已經做了很多改善,以上補充。 莊委員瑞雄:對於部長剛才的講法,我有很大的感慨,尤其署長說了這些。我還記得陳雲林來的那次,在晶華酒店,那時我是台北市議員,我帶隊去,結果到現場的警察都不是台北市的,全部都是宜蘭來的,當初我就體驗到那種粗暴。部長,你們是當官的,明年開始很有可能換成你們帶頭來抗議,風水輪流轉,這是很有可能的。 姚委員文智:不會啦! 莊委員瑞雄:姚委員的意思是你們沒膽啦,你知不知道?這個街頭的事情很難講,我們都不樂於見到,可是當碰到你們認為你們很有正當性,你們認為民進黨執政以後很多事情是你們沒有辦法忍受的,你們也會上街頭,我這是假設啦!如果今天在國會所講到的法治及程序正義等觀念沒有弄好的話,很有可能昔日你所指揮、管轄的這些警察人員轉向對付的就是你!這些基層弟兄都很好,我就告訴你我在現場的感覺,其實主要都是執行官的問題,他們在現場怎麼說你知道嗎?他們說:管他是什麼議員,拖走!我人在現場,好在我沒在怕,換成一般老百姓就被嚇死了!很多事情如果不在現在從根本解決,或者藉著周委員這次教訓,這次事件真的是給你們一個教訓了,現在你們不是給周倪安委員交代,其實這不是個案,因為有很多件,而且已經變成國會的事情,警政署處理預算時最會動用各種關係,我今天來開會,就有屏東、南投、高雄的都來請我手下留情,在這方面你們算厲害的。但是有道理的,像周委員的主張,我非常贊同,因為這完全是警政高層必須對人權及法治觀念的再加強,部長和署長剛才所說的比較枝節,並沒有具體回應國會,我覺得周委員的主張是有道理的,尤其這只是凍結預算,就等你們將具體做法提出,讓國會覺得可以,預算是可以放行的。問題是我們沒有看到具體做法,難保事情不會再發生,這不是警察對付在野黨的問題,因為在野黨很快會有變動,很有可能就是國民黨了。我們也不期待有一天民進黨執政以後,警察是這麼粗暴的對待反對黨─中國國民黨,這樣也不對,你們好像是黑白郎君,這怎麼對? 周委員倪安:…… 莊委員瑞雄:我是在挺你,我們很希望執政,但這部分一樣要改善,不是這樣嗎?部長很喜歡胡說八道,你說的統統是假的,我說的是比較具體的,但你也都不回應,就只說一些天上的,這個案子要具體的回應。部長、署長,我認為周委員講得有道理,基層弟兄是一條鞭,你們叫他們打,他們就打,我沒有騙你。我們在現場喊「抗議!」「抗議!」,如果你們跟他們說我們都是英雄,要向我們敬禮,說不定他們也會向我們敬禮。我這樣舉例是比較誇張,但我的意思是,在你們這個體系,命令都是有高壓性的,你們一個命令下達錯誤以後,事情就不能收拾,不要騙人了,不要說周倪安是國會議員,女性在示威遊行的場合看起來都會覺得比較弱,一般遇到女生都會覺得算了,但卻對他這麼粗暴,這就是有針對性,不用講,就是覺得他很可惡、恰北北,又是台聯的,就是要打,你們下達的指令幾乎就類似這個。如果沒有給你們感受到痛,不可以這樣對待人民,隨隨便便預算就過了,事情還會再發生的,所以,我們支持周大委員這個提案。 主席:聽起來是沒有人反對,還有哪一位有意見?等一下再一起處理。但是我聽了很生氣,為什麼有那麼多人打電話給莊瑞雄委員,都沒有人打給我? 第2-3案就不用再說明了,昨天質詢時已經問過,但是案子還在,所以等一下一起處理。請說明第2-4案。 詹組長永茂:針對反恐訓練中心部分,剛剛還有幾個案子是同樣的,我就一起報告。反恐訓練中心的建置原來是國家級,所以有很多政策考量,以及建置、設施是否妥當,還有各部會的資源整合、環境評估、土地開發,以及當地居民的協調等等,造成一直延宕。後來第一包發包之後,因為違約造成工程延宕,但到昨天為止,進度已經超前14.9%,歷任部長、署長都非常重視這個國家級訓練發展中心,希望反恐訓練中心建置之後不要成為一個沒有用,或者如報紙刊載是鬼屋的地方,到明年8月就完成建置。我們是朝向比較實際、資源共享的方向,而且是朝向反暴力、反劫持,初期由維安進駐,保一也有一個分隊負責駐地安全及保持訓練,另外,包括霹靂小組、術科教官及助教也都會來此訓練。以後的資源共享,包括其他反恐單位、桃園市警察局、航空警察局,還有鄰近縣市警察局都可以來此進行術科訓練及反恐知識的傳授。 主席:組長回答要完整,譬如我問你們防爆訓練怎麼辦,你們反恐,但那邊居然沒有辦法做防爆訓練,你們的防爆訓練呢? 詹組長永茂:之前在行政院會議裡已經將防爆訓練移給陸軍…… 主席:所以是到軍方訓練了? 詹組長永茂:對。 主席:這個我知道,所以我說你們的說明要完整,好不好? 詹組長永茂:是。 主席: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詢問的? 張委員慶忠:目前全世界都很重視防爆及反恐,我建議防爆經費不要刪,也不要凍結,因為這是這麼重要的工作,一定要加強警察的防爆訓練,我建議預算不要減列,也不要凍結。 主席:上次我們詢問有關整合竹山消防署基地的問題,部長要不要說明? 陳部長威仁:好。自我接任知道有這樣一個反恐中心之後,我覺得過去的決策,可能在時空環境上已有大幅改變,那麼大的土地,不要說什麼,光是蓋一個圍牆就要花幾億元了,而且那個地方是平地,有很多訓練並不適合在那裡進行,和竹山中心又有高度重疊,所以我現在給他們的指示是,能夠和竹山合併訓練的就全部移到竹山,假如竹山那裡因為建蔽率、容積率有問題,我們再來修改規定,因為那不是要住人,而是為了訓練,因此,必要時我們會把竹山訓練中心提升為內政部層級;也就是說,將來擔心消防也許和警察會有扞格,那我們就會提升到內政部層級,就是這樣處理。至於北部反恐中心,將來性質上會稍微改變,首先就是會有保一進駐,進駐的人一方面著重於國際機場,因為我們的旅客變多,所以主要防衛重點就是在機場,進駐的人可就近支援機場防爆任務,另外,現在的經費主要是將進行中的完成而已,至於下一階段要怎麼做,我希望他們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報告。 主席:所以這有可能轉型變成北部地區術科訓練中心? 陳部長威仁:沒有錯。 主席:我了解,第2-4案等一下一起處理。請說明第2-5案。 李組長禎琨:這是春安工作的經費,春安工作主要是動員員警、義警、義交、民防、守望相助隊等,經費使用主要用於夜點費、誤餐費及任務講習之用,針對勤務督導,今年編列56,000元,比去年少了13,000元,我們的督導旅費已經撙節使用,並未重複,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要詢問的? 周委員倪安:關於春安工作,我在質詢時也提到過,我們的春安工作效能到底如何,在這一個月之內要求這些事情?我知道很多員警都在積案,把案子都放到春安的時候才要丟出來,我覺得這不是一般執勤的原則,所以我認為春安工作這樣的項目是不是真的合適?其實我天天都要「安」,我要的是「天安」,而不只是「春安」而已,我春夏秋冬天天都要安。我也請你們針對這部分進行檢討了,其實很多員警的案子都留到春安工作開始的第一天、第二天才丟出來,因為這樣才會有獎金,會有績效,關於這部分是不是要做一些檢討?平常員警辦案就會有績效,特別弄一個「春安」的意義何在?我們都知道「春安」是從中國那邊沿用過來的,是不是?中國大陸土地那麼大,以前也真的在過年時候四處很不安寧,因為大家都有點收成,身上有一些錢,所以會用所謂的「春安工作」特別保障治安,可是現在台灣的模式是不是適合再用「春安」?這個project是不是要做一些檢討?這個問題在我質詢時已經問過,但一直沒有得到你們的回應。 張委員慶忠:我個人在地方也擔任協勤,春安工作確實與春節有關,但和大陸無關。 周委員倪安:我是說延續以前的生活模式。 張委員慶忠:也是啦!我們希望在農曆年前後期間能夠讓老百姓過一個比較安穩的年,而且這段時間也是天寒地凍,我們要防範宵小,讓地方上能夠平靜。我個人也有參加春安工作,在春節期間協勤,警民結合一起維護社會治安,這是很純粹要讓大家在冬天過年過得比較好,也讓犯罪率減少,我個人是認為滿有意義的,是不是就不要減列,讓它通過?謝謝。 李委員俊俋:這個案子是我提的,如果實際參與過春安演習就知道,我們都了解警察同仁很辛苦,但這本來就是他們的業務,在春安演習過程中,包括民意代表及縣市首長,都會去慰勞,我過去擔任過副市長,也是要去慰勞請他們吃飯,所以為了春安演習另外編列預算慰勞人員,講起來其實有點勉強,因為這本來就是你們例行的工作之一,所以我才會提這個案,本來就是例行的工作,就照例行的工作編,警察同仁當然很辛苦,但不是為了春安演習的慰勞再另外編這個預算。 陳委員其邁:我建議今年的預算不要刪,但明年之後就改列在業務費裡面,因為每年都有春安,卻又再編這個,又不是有特殊性、臨時性,以後春安之類的工作就全部都編列業務費,不應該再另外編列春安費用,我覺得這沒必要。 主席:署長,你們可以接受陳委員的意見嗎?就是明年要編到業務費裡,那我們是不是就作成附帶決議? 李委員,這樣處理可以嗎? 李委員俊俋:第2-5案撤案。 主席:好,另外再作決議。請說明第2-6案。 林主任國清:有關員警勤務相關獎勵金的申領與運用,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獎勵金的核發依據是依照本署核發各警察機關工作人員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要點於82年6月報行政院核定,發給對象是全國各警察機關執行警察業務及各項勤業務團體及績優的個人,獎勵金的核發分為兩種。至於團體獎勵金運用方式,因為承辦案件非個人可獨立完成,因此有團體獎勵金的核發。一般來講,團體獎勵金都由各單位納入公積金統籌運用,如果團體獎勵金要核發到個人的話,就必須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納入個人所得稅歸戶,所以團體獎勵金和個人獎勵金都是循會計程序流程辦理,以上報告。 主席:你的意思是團體獎勵金納入公積金,至於公積金要怎麼用是誰決定? 林主任國清:這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主席:就是各單位主管? 林主任國清:是。 主席:那我能不能請問,根據你們給我的資料,有關102年到104年8月核發第十序列以上與第十序列以下(就是警正4階到警佐2階)的個人獎勵金比例,由於警政署署本部第十序列以下人員比例比較低,領到獎金的比例當然也會比較低,這很正常,但若照你剛才的說明,我們發現各警局狀況差很多,譬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就是你們署長擔任過局長的警察局)從102年以來100%的個人獎勵金都是給第十序列以下。 林主任國清:是。 主席:但是彰化縣警局卻是0,這不是因為被第十序列以上的領走,而是全部變成團體獎勵金,也就是放到公積金裡,那放到公積金裡面,是誰決定怎麼用? 林主任國清:由機關主管決定。 主席:主要是局長決定怎麼用嗎? 林主任國清:對。 主席:大多數的警察局都是發給個人,而且多數是給十序列以下的基層。 林主任國清:是給基層。 主席:彰化縣及金門縣警局比較特別,這三年都是0。但刑事警察局今年也是0,請問這是為什麼? 林主任國清:因為刑事警察局沒有十序列以下的人員,他們警備隊的警員非常少。 主席:那麼為什麼102年是99%,103年是100%? 陳署長國恩:刑事局預估到12月底達到99%。 主席:他們還沒發嗎? 林主任國清:對。 主席: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四總隊及第五總隊都是0,保六總隊是19%,去年38%,今年13%,保七總隊是100%,而保一總隊102年是99.7%,103年是0,今年也是0。另外,警察通訊所及警察廣播電臺可能因為狀況比較特別也都是0。 各縣市警察局的標準差那麼多,雖然團體獎勵金放到公積金中對局長比較方便,但大部分的警察局都是發給個人,為什麼要放到公積金中呢?是為了節稅嗎?還是讓局長比較好運用? 林主任國清:我們的會計室訂有公積金處理規定,公積金如何處理需經過會計程序,包括發給個人的部分也需要扣所得稅,而不會由各單位主觀浮濫濫用。 陳署長國恩:針對彰化縣等幾個警察局申請納入團體獎勵金公積金統籌運用這部分,將由警政署通函規定各縣市之一致性,不要讓他們統統把團體獎勵金納入公積金處理。 主席:第2-6案提案的目的是要讓你們檢討。 處理第2-7案。請說明。 林主任國清:第2-7案屬於獎勵金,說明理由提到關於新聞媒體處理的部分,第一點,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署裡已通函各警察機關,有關刑事案件的新聞發布應注意相關規定,並且規劃相關講習強化員警的教育訓練。第二點,我們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依照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落實偵查不公開等相關規定及人權保障,以精進刑事案件的新聞處理。未來各警察機關如遇嚴重影響民眾安全及社會治安的重大突發事件,我們要求各單位可以適度公開、揭露,也持續嚴格要求遵守相關規定,並且定期由業管單位加強稽核,以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及安全。 至於獎勵金科目的部分,警政署的工作計畫主要是推行一般行政管理的工作項目。有關辦理各項勤業務、激勵員警士氣,以及強化各警察機關內部管理等相關事項,則是編列於警政的業務項下,科目部分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規定辦理。 另外,有關獎勵金法制化,我們依照大院第8屆第5會期委員會的決議,針對警察機關核發獎勵金的法源依據,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二,於103年10月8日報到人事行政總處,經人事行政總處建議,應依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的審查結果,以及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進度,辦理相關法制化事宜,我們會尊重大院及行政院的相關規定,配合期程辦理。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 周委員倪安:為什麼上個月又有記者因陳抗被抓?記者是去工作,不是陳抗者,如果你們有改善,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現場報導的記者被警察抓到拘留室,或被沒收身上的電腦等等情事? 陳署長國恩:那是在松山機場發生的案件,陳抗者衝進華航大樓,從一樓向上衝到八樓,一面破壞安全門,一面拿著滅火器噴向松山分局指揮所,並且破壞設施,經華航提告,因為記者也一起進入,我們無法判別哪些人是記者。 周委員倪安:他們已經show up…… 陳署長國恩:那是在出來之後,要上車之前,然而我們沒有上銬,只是把他們帶回詢問,他們的律師及檢察官也都有到場,將其移送之後,檢察官做了交保處分。因為他們一起衝進去,我們無法判別,他們從一樓衝上去,沿途破壞安全門,並拿滅火器噴向指揮所,現場的同仁都紛紛走避。 姚委員文智:這個案子是警政單位和媒體公關的問題,昨天有人質詢國際賣淫的風波,這件事也是鬧得沸沸揚揚,過程中,各單位都可能基於搶功或是其他心態,把不該外洩的消息release出去。另外,請問昨天新聞報導指出彭婉如事件已經破案是什麼情況?今天是不是發現又是烏龍一場? 劉局長柏良:這不是事實,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新發現DNA,媒體也沒有向我們查證就直接在電視上播報。彭婉如案從案發之後,專案小組持續不斷地進行調查,雖然進度不大,但舊有的資料還在刑事局專案組中,由於人員更替,新來的人員會重啟調查,對以往的資料我們也努力調查,只要有發展就會報告當地的檢察官,但離清查及破案還有一段距離,因此,如同委員所言,這個消息不知道從哪個管道流出去,也造成偵查上的困擾,針對此部分我們內部會再做要求。我們不會放棄任何一個線索,在偵查期限到期前,我們還再努力中。 陳委員怡潔:回歸本席提出這個案子的本意,很多被害人認為報案之後個資可能會被公開,或是辦案人員把他們的資料暴露,對他們造成傷害,所以在辦案過程中,你們嚴謹的程度也好,包括自己叫替代役男破案也好、找美女警察破案也好,最基本的訓練與警察的態度都應該要有,這是我想要提這個案子的主要原因。昨天我講得非常清楚,因為這對很多受害人來說都是一種困擾,也是二度傷害,我要強調的是對於員警辦案的態度或是如何保護受害人這部分,都應該在教育上加強。 主席:陳委員這個提案是很有道理的,因為以前也發生過,我記得上次李宗瑞的光碟事件,好像市刑大也有員警牽涉在內,他們有的是為了跟媒體做關係,有的是因為拿出來現,說他也有;這是人性,但無論對被害人、對嫌犯或對當事人而言都不公平,也不應該這樣。對於陳委員這個提案,希望內政部及警政署應該正視,你們要提專案報告,說明你們如何訂出嚴懲辦法,這要非常嚴格,不是刑事訴究而已,你們內部就要馬上做行政處理了。 陳署長國恩:我簡單補充說明,我們有監看機制,尤其是電子媒體,看了之後,勤務指揮中心會給刑事局,刑事局會發函檢討。對於偵查不公開或違反個人隱私保護這部分我們本來就有做,但可能力道不夠。所以我們還是有追究責任,24小時有人監看,如果發現不對,影響到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刑事局就交案給各地去查,對於調查結果我們再做瞭解,如果有犯錯就處分,目前是有這個機制的。 陳委員怡潔:你說發現他們犯錯後再做懲處,可是這已經來不及了,因為資料外洩之後,受傷的都是當事人,這就是我們昨天討論的,大家都好像把它當成娛樂或八卦,在那裡猜謎,這對當事人都是二次傷害;所以不能站在你們的角度說你們已經有懲處,這部分的機制都建立得非常完善。包括你們最基層的教育訓練也好,辦案警察的態度也好,我比較想要強調的是這部分。 主席:第2-7案先照案通過好了,就是針對「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內部單位管理」編列2億4,044萬元,凍結500萬元,並提出專案報告。 陳委員怡潔:對,你們來專案報告,其實就解凍了。 陳署長國恩:可否提書面報告? 主席:要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2-8案、第2-9案及第2-10案剛才都說明過了,等一下一起處理。 現在處理第2-11案。 劉組長章遠:第2-11案是關於警用大型重機車的購置及維護案,說明如下:署內對於各縣市車輛都訂有設置基準,重型機車部分也是依人口數、交通數、道路狀況,由各縣市提相關數量,經我們審核後確定,報行政院核准。現在各縣市重型機車總配額,全國是823輛,但現有數只有567輛,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及財政劃分法,從92年開始,車輛採購屬地方事務,所以是各縣市依財政狀況及實際需求自行辦理,編列預算採購;規格部分也是各縣市依據實際需求及地區特性採公開招標方式,有一小部分是限制性招標,由他們自行採購、核銷。維護部分也是各縣市依當地實際狀況,包括市場機制,編列維護費辦理核銷,所以各縣市確實是有點差距,譬如臺中市大概不分新舊,一部車都是編列4萬元;臺北市的新車每年編列維修費7,500元,舊車每年編24,000元。署裡是控管配賦數及相關現有數,財產盤點時會稍微看一下,但確實沒有做其他的管理機制,以後會列入裝備檢查的必要項目,財產管理會加強,對於維護核銷部分也會加強督導。 主席:大型重機是用共同供應契約嗎? 劉組長章遠:沒有,是由各縣市公開招標。 主席:舉例來說,假設屏東一開始是用A廠牌,除非有問題,否則以後的採購應該也是沿用,在保養及補給系統會比較好處理。我並不是要這樣要求你們,畢竟它不像一般警用機車的數量很大,再怎麼用就是那幾個廠牌,補給或保養的後勤無虞。但是大型重機的數量比較少,廠牌反而比較多,有歐洲的、日本的、美國的。 劉組長章遠:對,有好幾個。 主席:大部分都是進口的,廠牌反而比較多,所以會出現一個狀況,就是可選擇性比較多。我調了資料來看,其實是高度一致性的,當然不是百分之百,但某個廠牌的比率比較高。我也不是說哪個好、哪個不好,他們就是公平競爭、公開招標的,但我要提的問題是你們應該做一件事,針對使用者與單位,要去瞭解他們提供的維修是不是好的,因為有人來投標時用比較低的價格,然而後面的服務好不好?包括零件、維修保養、故障率、在使用上有沒有什麼問題等,你們如果都沒有做評鑑或瞭解,他們就這樣一直下去。我一直聽到一個聲音,但我不要講廠牌,大家對某個廠牌會有不同評價,好像大家看到這個就覺得比較好。我覺得你們要去做個瞭解,有的時候它占的比率比較高,可能大家就習慣去用它,我只是提出這個建議,如果同仁沒有其他意見,這個預算等一下一起處理。 第2-12案和第2-13案剛才都說明過了,等一下一起處理。 處理第2-14案。 詹組長永茂:最近幾年基層警力嚴重不足,本署不得不擴大招訓,當然招訓多就會產生一些質的問題,在訓練設施和師資的訂定方面難免會有不夠周延、不完備的地方,但是本署今年已經編列516萬做為保一、保四及保五購置設施及整修經費,另外,前幾天我們也發包150萬購置運動及健身器材,以改善設備;師資方面,警專為確保訓練品質,辦了5項精進作為;至於餐廳的飲食衛生部分,保一總隊也有加強督導膳食的做法,總共有5大項,在這方面我們做了很完善的改善,不足部分希望透過經費的取得予以加強。教育訓練業務費總共7,722萬,其中六千多萬是補助各縣市的常訓設施、靶場、訓練用地,以及師資、教官、助教的訓練等等,另外,本署辦的分局長班、基層幹部講習班,對象也是各縣市來的同仁,基本上,這些錢都用在各縣市,去年我們編列9,154萬,今年已經減少1,432萬,只剩下7,722萬,如果預算被凍結或刪減,整個台灣的警察教育訓練可能會很難運作,請委員支持。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等一下一併處理。 第2-15案,請說明。 蔡組長耀坤:有關第2-15案凍結1,000萬方面,現謹報告如下:航警局過去一年總共有查獲74萬件的績效,但也發生6件疏失,與這6件疏失相關的當事人和幹部都處以申誡、記過甚至記大過的處分,為了提升安檢執行效能,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工作紀律,另一為勤務紀律,我們除了加強督導、懲處犯錯者之外,最重要的是質的提升,質的提升有賴教育訓練,在目前安檢人力無法補足的情況下,質的提升顯得格外重要,所以教育訓練的部分敬請大院不要凍結預算,因為這個訓練是每個禮拜、每季都要做的。 主席:這是航警局的部分,對不對? 蔡組長耀坤:是。 主席:航警局的預算不在我們這邊,應改由交通部主管。 衛局長悌琨:航警局的預算編在民航局的作業基金裡面。 主席:有關在客艙發現鞭炮一事,請你說明一下。 衛局長悌琨:98年到104年總共發生9件安檢疏漏事件,以103年的15件為最多,深入分析各種原因,我們發現人員訓練不足是主要原因,安檢人力不夠也是重要原因,受限於行政院組織編制及員額總量管理的規定,沒有辦法隨著航空貨運量、旅客量流通數適時增加也是事實。100年的旅運量高達2,490萬人,103年增加到2,580萬人,但安檢人力無法相對提升,所以安檢人員的體力、各種勤務負擔很重。剛才本署的安檢組長也表示,因為旅運量大增,安檢工作吃重,100年查獲的18萬件危安物品中,鞭炮也是其中之一,除了鞭炮,還包括打火機、鉛酸、電池及各種刀械等,100年查獲18萬8,631件,101年變成37萬1,719件, 102年增至45萬3,924件,到了103年竟然變成74萬1,891件,今年1月到9月,我們查獲的危安物品共63萬5,457件,鞭炮也算在裡面,跟去年同期比較,增加了9萬多件,所以隨著旅運量大增安檢工作更形吃重,但是我們並不因為工作負擔重而降低我們的要求標準,安檢工作本來就要滴水不漏,不容許絲毫疏失,因此我們也做了澈底的檢討,隨著第三、第四航廈興建、第二航廈的擴增,我們已依據短、中、長計畫增加警力,但最重要的還是…… 主席:我知道航警局人力長期不足,我也知道警政署會優先補你們的人力,但是人力不足,不足以做為說明為什麼會發生這種離譜事情的理由,那是你們行政機關要解決的問題,你們可以拜託部長去行政院爭取。那位旅客的鞭炮沒有藏起來,而是放在行李裡面帶上飛機,顯然是認為可以攜帶出去。 衛局長悌琨:這個個案裡面的鞭炮進了金門分駐所,其實這位同仁執勤態度很認真,前面有一位旅客帶了一個馬達,託運行李的X光機照出來之後,他就開始追究這個馬達,但是他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把輪盤停住,所以後面旅客提運行李中的鞭炮就過去了,我們檢討後,認為他的SOP程序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所以予以懲處。 主席:一方面要求你們的訓練,一方面也要要求航警局檢討,這個案子等一下一起處理。 處理第2-16案。 李組長禎琨:今年7月23日教育部的反課綱案件及11月7日馬習會的陳抗案件,有兩位記者被留置詢問,對此,我們有4個策進作為,一、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每次出勤前,帶隊幹部都會進行勤前教育,請同仁務必要注意執勤技巧、情緒管理,以保障人權。二、媒體採訪方面,我們已經請各警察機關專案勤務中編排媒體連絡人,做為警方跟記者聯繫的橋梁,以保障記者的採訪權。三、警察依法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如果犯罪現場內有記者,在事證未臻明確之前,不宜逕行認為是犯罪嫌疑人,應該先列以關係人的身分接受調查。四、在強化媒體溝通方面,我們有建立一媒體聯絡窗口的機制,強化警方與採訪媒體的溝通與協調,並於勤前教育時列為教育內容,這些我們都有加強。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我覺得你們都講得很輕鬆,在李委員提案中談的是公民記者,請你告訴我,何謂「公民記者」?你們知道何謂「公民記者」嗎? 李組長禎琨:報告主席,這個稱呼就是「公民記者」。 主席:我問的是何謂「公民記者」,請你告訴我你們的定義是什麼?公民記者、報社記者與電視台記者有何不同?提案中係以公民記者為例,上面指出「報社記者與兩名公民記者遭警察逮捕」,因此請問你們知不知道什麼是「公民記者」? 溫主任枝發:在現今的群眾活動中經常可以看到所謂的「公民記者」,我們也要肯定公民記者在傳播上的貢獻,同時亦歡迎公民記者採訪,也會給予尊重與保護。但是,公民記者與傳統及電子媒體記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平面或電子媒體記者會佩有識別證或明顯屬於電視台的標識,但是公民記者在群眾活動的現場,員警不易從混亂的場面裡明顯辨識出來,因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便自行訂製背心,公民記者只要看到穿有這類背心的人,便知其為所謂的「媒體聯絡人」,他們就能向媒體聯絡人表明自己就是公民記者要進行採訪,讓員警知其區別而給予保護。員警在現場都會穿上媒體專用的背心以為區別,只要對方表明為公民記者,我們均會給予必要的協助與保護。但我們時常會遇到的狀況是,當事情發生之後,對方才在事後表明自己就是公民記者,因而產生了一些誤會與糾葛。 主席:我的建議是,請你們聽聽我的意見,現在整個媒體的環境與傳播媒介均與過去不同,如今有很多傳播的平台,很可能是在網路上,可能也不是很有規模,亦有可能只是個人的傳播,所以你們第一個課題就是該如何去處理。 我們假設對方就真的是在報導整個過程的記者,你們該怎麼去處理這樣的角色?你們要訂出一個規範嗎?還是你們要給出一個標識?對方須不須要透過什麼管道向你們提出要求?還是他們自己要不要做出識別?此其一。 第二,對於現場的狀況,你們該如何劃分出界線?我現在是站在你們的角度替你們想,假設有一群人翻過了警政署的圍牆,接著一群記者也跟著翻了過去,根據你們的標準,你們會怎麼處理?在這樣的場面中,你們有沒有能力劃分採訪的界線?還是你們會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這些都是你們要推想的狀況。你們要處理的除了包括傳統電視台、通訊社、報紙與雜誌的記者群外,同時也還有另外一群人,這是你們的第一項課題。第二項課題是,無論這些人屬於什麼媒體,這些記者當然期待可以有最接近的報導,不論是攝影還是影片,如此才有最佳的鏡頭。在你們處理的過程中,要不要有界線?界線要怎麼訂?當超過這個界線後,就要他們自己負責,而你們便無力確保其安全。以上問題該如何處理?其中存在著什麼關係?當你們在執法而他們在報導的時候,對於角色的衝突,你們該如何抓出這個界線?我覺得這就是在李委員的提案中非常重要的一點,亦即你們該如何兼顧執法,同時又照顧到報導的權利及記者們的人身安全。你們總不可能派兩個人在旁充當隨扈,他們也沒有這樣的要求,可是其中的界線又該怎麼劃呢?我想稍後會再行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2-1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繼續處理第2-17案、第2-18案與第2-19案。 請資訊室就有關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的第2-17案、第2-18案與第2-19案一併說明。 廖主任美玲:有關我們的雲端運算第二期計畫,最主要是分成3個部分建置。其中一個部分是聯結各縣市警察局入口建置的監視系統,我們會將之整合起來後,讓跨縣市之間彼此調閱,此其一。 其二是我們要建置大數據的巨量資料分析平台,由於現今資訊技術的進步,我們可將不同形態的資料,做進一步地分析,讓犯罪偵查更有效率。 其三是汰換M-Police的設備,因為這些設備泰半為舊型的,已非常老舊了,而M-Police在各種勤務的運用上,尤其是員警在第一線執勤的時候,都會用到這樣的設備,因此我們希望可以加速汰換,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問題? 有關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第二期的部分,你們今年是編列了2億5,840萬元,對不對? 廖主任美玲:是的,其中有4,140萬元是經常門的預算,所以事實上是同一個案子。 主席:有委員提案認為你們的績效指標無法連結到你們的業務目標,譬如,你們能不能將此項計畫的建立,連結到通緝犯與失車的破獲率、失蹤人口的尋獲率等指標?亦即,在有了這項計畫並將它落實之後,你們該如何評估這些狀況就能因此而獲得改善? 廖主任美玲:其實我們使用M-Police之後,每一年尋獲的失車均超過2萬台,至於失蹤人口與查捕逃犯的部分,也有非常高的查獲人數。如果績效指標的部分是以整體犯罪的發生數與破獲數來看的話,這就跟整個刑案的偵查作為有關,所以我們沒有明確地訂出指標的百分比,但是其實相關的績效是非常好的。 吳委員育昇:基層最重視的就是刑案發生後要調閱肇事汽車或犯案歹徒的行經路線,請問這個部分有沒有辦法在不侵犯人民隱私的情況下,直接解決在重要路口或重要巷道維護公共治安的問題?兩者有直接的關係嗎? 廖主任美玲:有,我們在這個案子裡面就會做。 吳委員育昇:但對於所謂的「會做」,我以路口監視器為例,你們有沒有計劃是關於路口監視器每年要以多少數量在成長?畢竟國內現在的交通建設很多,實施交通建設的時候,你們是不是就要評估新的道路要不要設置路口監視器?類似這樣東西跟這個部分的直接關聯性,你要跟我們說明。 廖主任美玲:路口監視器的部分,我們還是會讓各縣市政府自行建置,但我們會把各縣市建置的部分聯結起來。只要各縣市建置的規格是符合我們整合進來的內容,我們統統都會把它整合進來,同時我們還會做各縣市不同轄區的路徑分析,或是異常車輛的分析等。 吳委員育昇:所以這些經費只是用來整合,而沒有用在擴充硬體設備嗎? 廖主任美玲:是的。 吳委員育昇:兩者是分開的嗎? 廖主任美玲:是分開的。 吳委員育昇:你們可以把各縣市聯結起來,並將其全部數位化嗎? 廖主任美玲:可以。 周委員倪安:請問路口監視器有沒有包含高速公路的部分? 廖主任美玲:高速公路目前是由高公局建置的。 周委員倪安:跟這筆預算不同嗎? 廖主任美玲:是不一樣的。 周委員倪安:所以高速公路的部分是由遠通處理嗎? 廖主任美玲:那個部分是用eTag辨識,我們會把它整合進來;另外設施是由交通部建置,我們這邊是由刑事局處理。 周委員倪安:不是啦,如果犯罪的話你們要去找遠通還是要怎麼樣? 廖主任美玲:沒有,未來我們這個系統…… 周委員倪安:這個系統無法掌握嗎? 廖主任美玲:沒有,這個系統未來會跟刑事局的系統連結,也會跟交通部連結,但是在…… 周委員倪安:目前還沒有嗎? 廖主任美玲:目前還沒有。 周委員倪安:什麼時候會連結? 廖主任美玲:明年會進行少部分的連結,因為高速公路…… 周委員倪安:高速公路都是沒有的,所以高速公路上的影像調閱資料,目前警方是無法掌握的…… 劉局長柏良:本來高速公路的收費站有329台攝影機,在拆掉改為eTag的系統之後,還是有錄影及照相功能,但是調閱…… 周委員倪安:你們要去找eTag對不對? 劉局長柏良:我們現在已經拉好了。 周委員倪安:線拉好了嗎? 劉局長柏良:拉好了。現在eTag的資料都是高公局的資料,我們有一個平台之後,由刑事局…… 周委員倪安:現在刑事局如果有事情的話要跟高公局調閱嗎? 劉局長柏良:不用,可以直接處理,我們已經講好了,這是我們共同建置的。 吳委員育昇:局長,如果這個時間高速公路發生事情需要使用資料的話,以目前來講…… 劉局長柏良:馬上就可以用。落差大概是5分鐘左右。 吳委員育昇:已經實際在用了嗎? 劉局長柏良:已經在用了。 吳委員育昇:已經確定在用就好了。沒有必須經過遠通或高公局同意的問題嗎? 劉局長柏良:沒有。 吳委員育昇:反正就是資料平台共享嗎? 劉局長柏良:對。 吳委員育昇:好。 周委員倪安:資料平台共享的話遠通也會有資料。 劉局長柏良:他們有收費資料。 周委員倪安:他們也有整個監視資料。 劉局長柏良:是eTag的資料,這是為收費而設的。 周委員倪安:這就是我們認為危險的地方。 主席:各位同仁還有沒有其他問題要詢問?行政部門已經就第2目的提案進行說明,如果大家沒有問題的話,我建議對於凍結案的部分做以下處理:除了第2-7案已經照案通過之外,其餘第2-2案、第2-3案、第2-4案、第2-6案、第2-11案、第2-13案、第2-14案、第2-15案、第2-16案、第2-18案及第2-19案等各案,其第2目統一凍結4,500萬,等行政部門做專案報告並滿足解凍條件之後再一一解凍;加上第2-7案凍結500萬,總共是凍結5,000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吳委員育昇:內容剛剛有談到所以我們都很清楚,譬如公民記者的部分,警政署或臺北市警察局都已經提出一些方法,而且這些方法能不能夠善用或者是否有效是可以討論的;畢竟警政署有在努力,這一點我們必須肯定他們。我具體建議凍結3,000萬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各位同仁有沒有其他意見?吳委員是說3,000萬連那個500萬就是3,500萬嗎? 吳委員育昇:…… 主席:好,第2-7案凍結500萬之外,我剛剛所唸的其餘各案凍結2,500萬,俟行政部門到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之後始得動支;減列案除了第5案撤案之外,第2-1案、第2-8案、第2-9案、第2-10案、第2-12案及第2-17案減列1,000萬,在第2目裡面自行調整,可不可以? 張委員慶忠:減列500萬。 主席:減列500萬? 吳委員育昇:可以啦。 主席:各位同仁的意見呢?好,第2目減列500萬自行調整;剛才第2-7案單獨凍結500萬已經通過,其餘是凍結2,500萬,俟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5案改主決議,我唸一次,看大家有沒有意見…… 周委員倪安:主席,我們已經做了決定,但是我想再補充說明。像第2-15案涉及航警局的航警安檢人員,其實我剛剛經過我國的機場,覺得那裡非常危險,因為安檢人員非常不足,可是現在的旅客流量非常大。我們審查那麼多次預算,然而國家一直不斷開放中國觀光客,不管是團進團出還是自由行都越來越多。事實上國家真正在制定政策的時候,必須要有來自移民署、航警局及海關等單位的意見,但是在移民署或航警局的人力如此缺乏的情況下,我們從來沒有聽過你們向行政院長表示人員非常缺乏的問題,只是在預算審查部分說缺人以及需要經費。這個部分每一年都是這樣審查,然而政府卻一直不斷放行,不管國安及人員的狀況。你們知道航警局的基層在第一線有多辛苦嗎?我剛剛經過機場,發現他們看行李檢查螢幕時的坐姿不像是工作的樣子,其實工作的樣子就是要坐好、坐挺,然後很專心的看,可是他們一副就是很累的樣子。如果我們的國門是這樣子的話,所有的國人都要感到憂心。他們在第一線很辛苦,雖然我沒有仔細問他們,我仍然看得出他們非常疲累。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還不斷放行,還以讓非常多人進入台灣為目標,還要讓旅客中轉,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國家的政策在哪裡? 陳部長威仁:非常謝謝周委員對機場,尤其是航警跟移民官員的關心。第一個移民署的部分,我們本來提出增加50人的計畫,後來行政院在第1次先正式核定增加25人。第二個是航警的部分,事實上剛才署長也報告過了,我們都是優先補充航警的人力;其次,我們也支持民航法修正,希望將航警的工作中不涉及公權力的部分改由保全人員來做。另外,保全人員的部分我們也在修改保全法,希望能夠將保全人員分類,而且要有類似技術士的證照並由警察納管,這樣的話就可以取代部分警力。 周委員倪安:講到保全,請部長自己真的在早上六、七點還有晚上去看一下保全,你看到保全的素質會懷疑這是不是我們的國門,他們走路沒有走路的樣子,2個人好像在散步一樣。機場是代表我國的國門,你去看一下就好了,而且要微服出巡,不要…… 陳委員怡潔:周委員的意見應該是針對未來保全人員的訓練。 陳委員其邁:我有一次跟朋友還有我們服務處的人去日本,不知道是誰將水果刀放在行李,結果台灣的航警都沒有檢查出來,可是出國到日本就被航警檢查出來了,這代表我國的訓練跟檢查沒有那麼仔細。 周委員倪安:他們都很累啊…… 陳委員其邁:我問日方,他們說對台灣旅客還會再檢查1次,簡單講就是這樣。他們在日本國內看到台灣旅客,就知道台灣的航警檢查很隨便,所以你們要加強訓練。 陳部長威仁:好。 主席:第2-5案改成主決議,內容如下:「有關警政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業務費』─擴大臨檢及春安工作,編列春安工作執勤人員任務講習及勤務工作所需各項業務費1,220萬8,000元,惟春安工作之勤務督導,應為該署例行之業務工作,自106年度起前開預算改列為警政署經常性治安工作預算辦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列為最後一項主決議。 針對第3-1案,請相關單位說明。 沈所長伯陽:主席、各位委員。第3-1案與警政發展方案第2期計畫有關,本計畫於103年奉行政院核准通過,104年曾經做過修正,105年度本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跨年期計畫概況表」當中已有列示。本計畫之子計畫為「提升警用通訊系統效能計畫」,總經費為2億6,810萬元,分四年辦理,104年度已編列6,140萬元,本年度續編之第二年經費為9,045萬4,000元,包括建置新一代多工機微波通訊設備6,285萬4,000元,汰換局級交換機140萬元等。因警用通訊系統設備老舊,已逾使用年限,系統容量逐漸不敷使用,斷訊的…… 主席:本席打個岔,周委員這個提案主要是在問你們為什麼變更計畫,你不用講那麼多,只要說明你們的計畫到底有沒有變更就好。 沈所長伯陽:當初之所以變更,主要是因為行政院質疑我們所建置的系統為什麼都是在替各警察局買單,他們認為既然經費都已經發給地方了,中央和地方就應該各自分攤才對,所以我們做了一些修正,也就是請地方負擔電費及機房機組設備,設備維護則由我們來負責。 周委員倪安:你是指總數並沒有改變,只是分到各地方去編列,是這樣的意思嗎? 沈所長伯陽:不是。這原本是三年計畫,後來因為經費的關係把它拆成四年。另外,我們原本編了一億多,後來因為中央財政困難,被刪成九千多萬。 周委員倪安:就是因為這部分的錢變少了,所以本席才要問你們錢為什麼會變少。 主席:地方是由誰負擔? 沈所長伯陽:縣市政府。 主席:所以變成是縣市政府要負擔,請問如果縣市政府錢拿不出來怎麼辦? 周委員倪安:分屬哪幾個縣市政府?是所有的…… 沈所長伯陽:全國。 周委員倪安:他們要各自編列多少錢?你們有相關數據嗎?你們所減少的經費就變成必須由各地方政府去編列對不對? 沈所長伯陽:原本我們負擔建物租金等費用,現在變成他們自己要去負擔。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本案是不是就撤案? 周委員倪安:好啦!先撤吧! 請你們把差額分散在哪些縣市…… 吳委員育昇:周委員,他們可能沒辦法把差額算出來。本席建議警政署把地方政府以後所要分擔的項目列出來給委員參考。 周委員倪安:如果他們沒辦法算出差額,怎麼可能編出這樣的東西呢?我想這一定算得出來,不然他們就是在亂編預算。 吳委員育昇:請問你們算得出差額嗎? 沈所長伯陽:可以。 吳委員育昇:那就好。 周委員倪安:既然有總數,就一定會有差額啊!吳委員,你數學不好喔! 吳委員育昇:我不是數學不好,我是擔心跨年度、延續性的東西會變得不一樣。 主席:第3-1案撤案。 第4-1案不用再說明,因為剛才已經說明過了,相關預算不刪減,凍結3,000萬元,請警政署來作專案報告。 吳委員育昇:本席建議本案併到前面的提案,並要求他們來報告;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讓他們來報告。 主席:好,第4-1案併入第2目的提案,請警政署來做專案報告,不過要在第2目的提案當中選一個出來修改和合併。 吳委員育昇:第2-12案有提到「建置反恐訓練中心計畫」。 主席:第2-12案修改一下,然後把第4-1案併進去。 現在處理第4-2案及第4-3案,請一併說明。 李組長禎琨:關於第4-2案及4-3案,內政部為維護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於97年7月1日訂定「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對於安全警衛派遣之對象、條件、期限、方式等加以審核,由審核對象主動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署審核是否有遭受強暴、脅迫或恐嚇,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是否有遭受危害等情況,如果有具體事實,經過我們評估之後就會報請內政部派遣,然後交由保六總隊執行。 主席:我先處理一下剛才所討論的第4-1案。第4-1案併入第2-12案,然後第2-12案改成凍結案,相關預算不減列。 針對第4-2案及第4-3案,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什麼要詢問的? 吳委員育昇:你們的隨扈保安作業規定大概多久檢討一次? 李組長禎琨:申請時分成兩部分,一個是三個月申請一次,另外一個是半年申請一次。 吳委員育昇:我知道,但你們整體上而言,這樣的作業規定上一次檢討是什麼時候? 李組長禎琨:沒有做定期檢討。 吳委員育昇:是97年開始做的? 李組長禎琨:是。委員指的是法令修正幾次嗎? 吳委員育昇:是的。 李組長禎琨:修正3次了。 吳委員育昇:以提案委員的角度來看,你們應該與時俱進,去做一個階段性的檢討,我想這才是提案的目的,其他的部分本席沒有意見。 陳委員其邁:我的第4-2案撤案,然後我支持第4-3案。 主席:第4-2案撤案…… 陳委員其邁:然後凍結500萬太少,應該要凍結7,000萬,所以我支持第4-3案。 主席:署長及委員還有其他的看法嗎? 陳委員其邁:你們都沒有加以解釋,上次本席和段委員質詢時都提到同樣的問題,現在我再繼續說下去,你們也只是在辯解,而且「漏氣」更多。 陳署長國恩:本人請保六總隊陳總隊長代為說明。 陳總隊長國進:關於第4-3案,其實這項的業務費及設備投資費全年的預算才編列了7,063萬5,000元,較104年度預算已減編了40.63%,而且裡面涵蓋的都是水電費、資通訊費用、稅捐、規費、保險費、車輛養護費、油料費、房屋修繕費等,而房屋修繕費是配合AIT遷移到內湖後必要的房屋修繕費用,所以這些是第一線的員警在執行勤務及業務時必要的支出,若予以凍結,則整個年度業務的推動真的是窒礙難行,將會嚴重影響我們員警執勤的安全及工作士氣,所以懇請各位委員能夠給予支持。 陳委員其邁:你們好歹看一下說明,那是在談連戰隨扈的事情,但你們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這部分。 陳總隊長國進:連前副總統目前還有依所謂的特定人士來派遣2位隨扈,時間到12月31日止,屆時會看狀況再來評估。 主席:為何之前跟你們調的資料中,其人數都達八、九人? 陳署長國恩:已經減掉了,只剩下2位。 陳委員其邁:何時減掉的? 陳署長國恩:最近,而這兩位是待到12月31日為止,申請的期間是1年,其他就沒有了。 陳委員其邁:政府花4,000萬去保護他家所有的人,這樣子我沒有辦法接受。再來,他們申請2位隨扈的理由是什麼? 李組長禎琨:當初的理由是基於人身安全的考量。 陳委員其邁:現在呢?最近一次報案是什麼時候? 李組長禎琨:這2位隨扈是待到今年12月31日為止。 陳委員其邁:最近一次報案是什麼時候? 李組長禎琨:現在我手中沒有相關資料。 陳委員其邁:我都把資料帶來給你們看了,既然要來備詢,結果你還不把提案帶來,總之,時間是103年2月12日,但這也沒有具體情資啊!開什麼玩笑!用國家公帑來做他們的私人保鏢。再來,一定要派武裝警力來保護嗎?保全不行嗎?其他像劉兆玄、陳兩位有無什麼具體危害的安全情資嗎?他們都已經卸任超過1年。 李組長禎琨:我們回去會做個檢討。 陳委員其邁:怎麼檢討?應該要在這裡處理啊!我要求你把所有符合要件的情資拿出來,可以去大安分局要資料啊!因為要報案的話,他會去大安分局報案。 李組長禎琨:在今年10月12日有一個台灣獨立團體表示要去他寓所採取一些動作。 陳委員其邁:叫做「台灣獨立團體」? 李組長禎琨:申請書上面是這樣寫的。 陳委員其邁:調查的結果如何?你們應該要去查啊! 陳署長國恩:查完以後會做檢討,而今年的部分就是到年底為止。 陳委員其邁:每次時間一到就去報案,然後查的結果也都沒有具體情資,不是查不到指紋,不然就是恐嚇其不得提出告訴,總之,都是沒有具體情況,可是依你們的相關作業規定,警政署可就請求事項審酌具體事實來予以增派,所以應該是治安上真的有疑慮或是安全警衛對象本人或其家屬發生生命、身體或自由受危害之虞者,所以你們要去查啊!但過去你們查了之後就不了了之,所以就沒事了,然後你們也派員派了那麼多年,方才你說10月有報案,現在的情況是怎麼樣?每次時間一到就去報案,然後都查無具體情資,這樣並不符合你們派遣作業第九條的規定。總之,從10月到現在有查到什麼狀況嗎?兩個月的時間過了,似乎你們都沒有查到什麼,還有,這幾年有什麼特別的狀況嗎? 李組長禎琨:據統計,是有騷擾信件等狀況發生,而騷擾信件的情況比較多。總之,我們會做一個檢討改進。 陳委員其邁:每次都說會檢討改進,之前我提出質詢時,你們還說這是符合法律規定,態度可說是很強硬。 周委員倪安:請問一下9月時連戰跑去中國看閱兵,隨扈都跟去了嗎? 陳委員其邁:劉兆玄、陳的維安相關資料請提供給我們,他們有危安情資嗎?為何卸任的高官可以繼續有隨扈?有任何的情資嗎?請提供給我,包括陳、劉兆玄的,若沒有具體情資,怎可以一直派員當隨扈,依照規定,應該1年就結束了,不是這樣子的嗎?請問劉兆玄有幾位?就我所知應該是2位。 陳署長國恩:1位。 陳委員其邁:這是在包庇、保護特權、權貴,怎可以碰到高官你們就腿軟?劉兆玄為何要保護?為何張俊雄不用保護,你們就去保護劉兆玄?開什麼玩笑!看起來並沒有什麼危害之虞啊!據台北市大安分局提供給我的資料,看起來調查之後是沒有什麼具體情資啊! 主席:對於各位同仁的質疑,警政署要檢討,坦白說,卸任的副總統不論我們喜不喜歡他,只要特勤保護不太過分,大家也不會去追究。2001年修法之後,對於副總統的保護變成是終身的,後來又修法變成依任期,如果只有一、兩位隨扈是還好,但是連前副總統固定每一年申請2位,然後每兩個月又申請5位至7位,加起來有7位至9位就會很多,所以特別讓人覺得刺眼,他是不是有這個需要?其實以他家族的財力,去找保全公司就可以應付他的需求。為什麼陳委員提案要你們檢討這個審查的標準?因為你們對中央官員和首長的安排也未竟合理,譬如財政部長和經濟部長的隨扈也不過1位、2位,可是考試院長就有6位,司法院長有6位,一樣是院長,我們立法院院長為什麼只有2位?是因為他提出的需求? 陳署長國恩:那是包括寓所的警衛,平常也是2位隨扈。 主席:他的寓所有警衛,王院長也有寓所啊! 陳署長國恩:他沒有提出申請。 主席:他沒有提申請,所以提出申請你們就要滿足他的需求,是這樣子嗎?我覺得這個標準要重新去訂一下,一樣是部長,為什麼有的1位,有的2位?僑委會委員長為什麼就比人家多?這我也看不懂,講起來是不是有點奇怪?我建議陳委員第4-2案不要撤案,因為這是比較長遠的處理,第4-2案是要「重新檢討其實際申請狀況之審核標準,並提出相關報告予本院內政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那就凍結500萬元,你們要把這個標準訂清楚,好不好? 第4-3案我只要求書面報告,你書面報告要送過來,全數歸建這個部分修正為「派遣至連戰先生擔任隨扈人員之實際狀況,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當然也不要凍結7,000萬元,我們凍結700萬元,這個部分你送書面報告來,這樣可以嗎? 陳署長國恩:是。 周委員倪安:凍結1,000萬元。 主席:好,凍結1,000萬元。 陳委員其邁:主席,你凍結的700萬元與我的500萬元其實一個是在講連戰先生隨扈的問題,一個是審核標準的檢討,我建議把兩個提案併成一個,不要特別針對連戰先生,就用「特定人士」,因為這些部會首長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問題大概都出在一些特定人士,譬如陳、劉兆玄、連戰和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所以針對特定人士的部分,文字修改為「待檢討不符現行規定全數歸建後,並重新檢討實際申請的審核標準,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把兩個提案併在一起。第一個是歸建完,第二個是標準再重新檢討之後,送內政委員會報告始得動支,預算凍結700萬元。 主席:第4-3案撤案,第4-2案修正,把剛才陳委員所唸的文字加進去,變成凍結700萬元,是這樣嗎?這是專案報告。 吳委員育昇:我們不要去指名誰,就寫「特定人士」。 主席:文字修正為「檢討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情形是否有不符規定,並重新研議派遣安全警衛之審核標準,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4目就這樣處理。 處理第6-1案。 劉局長柏良:有關網路犯罪的部分我們有提供書面的表格資料,從94年到今年為止,最高的時候是96年,之後則是一路往下,到103年因為有LINE的詐欺案,所以案件數量又增加了,經過大家共同的努力,到今年來講都是下降的,破獲率是上升。 主席:我再次說明,請你們要看清楚我的提案及各位委員的提案,我舉的例子是說有一些人在網路上或是辦說明會告訴一些老人家只要繳錢就能夠得到美國政府授權的身分證,以後可以換美國護照,你們有聽過這件事情嗎? 劉局長柏良:經過我們調查,去年桃園有受理1件,有2位民眾提出告訴,桃園受理之後送到地檢署,後來經地檢署調查以證據不足簽結。 主席:所以才叫你們去調查,這個提案就是在向你們檢舉,全台灣都有啦! 劉局長柏良:目前我們沒有受理到,只有這1件。 主席:我現在向你檢舉了,這個提案就是要你們去調查啊! 劉局長柏良:是,我們會去查。 主席:全台灣都有,很多子女為了這件事情和父母吵架,那個是無效證件沒有錯,但是你收了錢跟人家說拿這個證件可以去做什麼,結果無效,這不是詐欺嗎?我為什麼要花2,000元、3,000元去辦這個證件?因為你告訴我:「以後美國政府來接收台灣,你的兒子不必考試就可以當官,可以拿護照,這個車牌就可以用。」這不是在騙人嗎?很多子女為了這件事情和鄉下的老人家吵得不可開交,這不是大錢,問題是你們要把這件事情搞清楚嘛! 陳署長國恩:好,我們會立案調查。 主席:凍結3,000萬元沒有問題哦? 劉局長柏良:不是,事實上我們都有在注意發展,剛才特別說明的意思就是,這個案子已經…… 吳委員育昇:局長,召委的意思我也支持,絕對要調查也絕對要立案,而且這個甚至涉及到跟美國的關係,要讓他知道不要在境內利用美國的證件來犯罪。既然署裡面都承諾要立案調查,我具體建議,凍結500萬元來做為一個依據,好不好? 主席:不行,要凍結1,000萬元。因為局長一開始都在唬弄我,你們趕快去查,我沒有要求破案,你只要有在查,有一個進度,然後過來做報告,好不好? 處理第6-2案。 劉局長柏良:這個案子在今年9月3日已經行政院的核定,這第一點。第二點,M化在原來的預算裡面是針對3G的定位系統,這個案子是4G的,而且有經過核定,項目和期程我們在後面的表格也做了說明,以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周委員倪安:去年度編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裡面,今年為什麼回到這裡來編?可以先解釋一下嗎?這個是4G的發展對不對? 劉局長柏良:對。在103年4G發展的時候,為了要加速推動,所以向科技會報爭取這個預算,要爭取預算才能夠讓4G早日開通,希望早日開通後讓民眾在安全、安心的環境之下來做。因為當時來不及編預算,所以向科技會報申請,今年鄭麗君委員也曾經為了逃避監督這個議題有開過會,經過我們說明之後,她也瞭解我們並不是刻意迴避監督。 周委員倪安:你和她開過會,那你書面的東西呢? 劉局長柏良:那是在今年6月,我再補送資料給周委員。 周委員倪安:你看到這個提案有沒有來跟我講一下?你說你去向別的委員報告,那我呢?很奇怪,是她在審還是我在審? 劉局長柏良:那是教育委員會在開會,而我去報告。 主席:第6-2案是不是請刑事警察局把這個計畫編列的狀況向周委員做一個報告?要提供書面報告,連書面一起做清楚的說明。 現在處理第6-3案。 劉組長章遠:有關充實警用車輛計畫,這是警政方案第2期報行政院核定的,會有這個計畫是因為署屬機關的車輛逾齡率,也就是超過淘汰年限的一直都在3成左右,署屬機關的汽車額度是2,141輛,現有數才1,806輛;在這1,806輛中,逾齡超過使用年限的有520輛,平均是28.79%,刑事局也有22.4%,國道有10%,保七達到62.8%,因為逾齡率相當高,所以我們才納入這個計畫。至於預算編列不足的部分…… 周委員倪安:組長不用解釋那麼多,我是問你為什麼錢變少了?是不是因為你們覺得額度不足,所以就自動少編? 劉組長章遠:不是,是我們把計畫送出去,行政院主計總處那邊的分配大概有考慮優先順序,沒有給我們那麼多。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又把它減少了,是這個意思嘛? 劉組長章遠:主計總處要給這麼多,我們才有辦法用啦! 周委員倪安:你們本來提出的更多? 劉組長章遠:照原來核定的計畫是2億2,400萬元,只有核列1億5,994萬元。 周委員倪安:這樣子會不會有很大的影響?差那麼多。 劉組長章遠:我們要汰換的汽車本來是149輛,只能減到110輛。 周委員倪安:本來是149輛。 劉組長章遠:原來的計畫是由署屬機關去評核逾使用年限的車輛,我們在考慮經費以後自行減列,如果這個預算再減列真的會更有影響。 周委員倪安:本署要換的勤務車有8輛,本署在做什麼?有需要換到這麼多嗎? 劉組長章遠:本署車輛的逾齡率更高,達到50%。 周委員倪安:超過10年還是15年? 劉組長章遠:現在平均要汰換的大概都有16年、17年,所以維修費用比較高,也不環保。 吳委員育昇:我想讓警察不管是警政署或基層用好的車子,大家都會支持,讓周委員瞭解情況就好了。我覺得大家要支持警察,不管是警政署或是高階首長用的車都要比一般行政機關的車更穩定、性能更好,他們才能夠維護社會治安。 周委員倪安:對,但是要抓壞人,不要打好人啊! 吳委員育昇:那個是另外的問題。 周委員倪安:你要求編列預算給你們,然後我們的民眾和學生被欺負,如果核准預算我會覺得我是劊子手啊!車子性能要好一點,當然是去抓壞人,去維護治安嘛!上一次在保一有編加裝鐵絲的托網車,後來有沒有去買? 劉組長章遠:104年保一特種車…… 周委員倪安:那個鐵絲網車後來有沒有去買? 劉組長章遠:那部分大概要請保一來回答。 周委員倪安:後來有沒有去買? 劉組長章遠:這個是一般車輛,不一樣。 周委員倪安:這是題外話,但是我突然想起你們那時候編列的拖網車,有沒有買? 劉組長章遠:這個只有一般的車輛,都是透過…… 周委員倪安:後來有沒有去買?我現在要知道你們後來有沒有去買。 劉組長章遠:保一那邊好像有買,但是…… 周委員倪安:沒有任何人知道,真的假的? 吳委員育昇:你們查了之後向周委員報告,好不好?這裡單純是一般勤務車輛。 劉組長章遠:是。 主席:等一下趕快向周委員回報,第6-3案撤案。我向大家說明,中午繼續協商。 處理第7-1案。 有關警專校地不足和設備不夠的問題我都知道,我要問署長,現在在保一、保四代訓的特考班,保一代訓是在哪一個營區?在三峽? 陳署長國恩:對,三峽。 主席:為什麼不在石牌?石牌地方那麼大,為什麼不能用? 陳署長國恩:石牌有很多的訓練,現職人員有很多的短期班和講習班,因為他要南北交通來往,所以經常有短期班的訓練和講習。 主席:這個部分不用浪費時間,請警政署找出一個紓解訓練場地和教育場地不足的辦法。 陳署長國恩:我們準備興建大樓,已經請建築師規劃設計,要在警察專科學校裡面蓋一棟地下3層、地上12層,總共有1,320個床位的大樓,這也是委員上一次提醒過的,我們要在這裡蓋一棟大樓。 主席:什麼時候會有? 陳署長國恩:11月底之前會有先期規劃書。 主席:第7-1案撤案。 處理第8-1案。 廖主任美玲:這和前面的第2-17案、第2-18案、第2-19案是同一個案子。 主席:我知道,這個等一下一起處理。 處理第8-2案。 廖主任美玲:第8-2案這個計畫目前行政院還在審查,但是先期計畫的部分已經核定了,當時是因為行政院額度的關係,所以請我們調整前後順序,預計在最近行政院就會把這個計畫送到立法院。 主席:第8-2案和第8-3案合併,凍結1,000萬元,等行政院的核定送到內政委員會之後就可以動支,就不用報告經同意,送過來就可以動支,第8-2案和第8-3案這樣處理。 廖主任美玲:謝謝。 主席:處理第8-4案。 劉組長章遠:有關槍枝採購的部分,因為舊的槍已經使用超過20年,故障率比較高所以才計畫汰換,估計總共缺4萬9,600枝,我們爭取的預算在104年只編1億元,但是我們希望能夠統一槍種以方便維修和使用,也希望能夠以量制價,可以一次招標分次交貨,我們和相關單位研究以後花了很多心思去爭取,確實也這樣執行了,在11月5日已經正式標出去,由德國的瓦瑟手槍得標,一枝的決標價是267美元,當然還要一些附加的費用,所以價格稍微高一點,但還是達到了以量制價的效果,大概是有史以來買90手槍最低價的一次。 這種槍的品質非常不錯,一把的重量比舊槍輕110公克,算很輕便,而且材質上是很平滑的塑鋼,射擊的後座力非常小,所以當天試打的同仁都覺得這枝槍很精準。在安全性的部分,新的設計有3個保險,大家是怕沒有手動的外在保險會影響安全,其實這個不會,它在扳機的地方附有一個小的零件,還是可以手動來控制,只要手不伸進護弓去正式擊發,這個槍怎麼摔怎麼弄都不會擊發,所以還是很安全。尤其我們警察使用比較會走火的大概都是在清槍的時候,這個槍也有考慮到這一點,它在槍膛有設計一個指示鉤,如果槍膛裡面有子彈,透過空隙會看到一個紅色的標誌,這樣就可以先把子彈退出而不會去擊發,所以這個安全性應該是世界新的趨勢。在槍汰換以後我們會加強訓練,因為新的槍畢竟有一些設計上的特性…… 周委員倪安:劉組長,我知道換槍很重要,因為已經一、二十年沒有換了,這個提案主要是因為我在預算書中沒有看到你們分年去編列槍枝數量,現在你這個解釋單上面是有了,但是在你們的預算書中我看不到。 劉組長章遠:沒有辦法講是因為…… 周委員倪安:這是秘密? 劉組長章遠:不是,因為公開招標的價格還沒有確定,所以沒有辦法去決定數量。至於預算的部分是逐年編列,因為不知道上級會核撥多少經費,所以我們是爭取一次採購多次交貨,等逐年編列經費以後再通知廠商每年交貨多少枝,所以還是要儘快,但是是逐年編列。 周委員倪安:好啦!主席,撤案。 劉組長章遠:謝謝。 主席:第8-4案撤案。 處理第8-1案。第8目整目減列500萬元,自行調整。 各位同仁,預算的部分已經處理完,接下來處理主決議,主決議11已處理,現在看主決議1至主決議10,請問警政署,有沒有哪一個主決議你們覺得有問題? 陳署長國恩:針對主決議1和主決議2,因為我們也嘗試著要弄到公務預算,但在作業基金和營業基金還是有編預算,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一起處理的,不是警政署自己可以決定,所以是不是可以撤案,還是由主計總處一起決定? 主席:應該是內政部要報到行政院會主計總處做通盤檢討。 陳署長國恩:這個在100年報過了,但他們下的原則是這樣。 主席:報過就再報。 姜主任郁玲:這個案子我們也答復監察院了。 主席:所以監察院有要求你們說明,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無)主決議1和主決議2撤案。 陳署長國恩:主決議10要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個月的時間大概沒有辦法完成修法。 主席:不是,沒有叫你們修法完成,修正的意思是說你們3個月之內研究好,譬如你們提到…… 陳署長國恩:如果是啟動修法的程序,3個月內研究好就沒有問題,不要完成。 主席:沒有說完成,完成是立法院的事情,不是你們的事情。 吳委員育昇:為了讓它更明確,我建議把「三個月內」改成「三個月內開始修正」,加「開始」兩個字。 陳署長國恩:我們把腹案提出來。 主席:改成「三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你明天就開始修正。因為這個是辦法,不用送到立法院審議,但如果是這樣的話,提案的意思是叫你們修正完成哦! 陳署長國恩:母法要修才行,要根據母法來修法,所以我們還是提出修正草案。 主席:應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修正規定。主決議處理完畢。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警政署歲出部分: 第1目第1-3案凍結36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2目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凍結2,500萬元,含第2-2案、第2-3案、第2-4案、第2-6案、第2-11案、第2-12案、第2-13案、第2-14案、第2-15案、第2-16案、第2-18案、第2-19案,俟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2-7案照案通過,凍結50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2-5案改成主決議第主-11案,文字如下:有關警政署及所屬105年度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業務費」擴大臨檢及春安工作,編列春安工作執勤人員任務講習及勤務工作所需各項業務費1,220萬8,000元。惟春安工作之勤務督導,應為該署例行之業務工作,自106年度起前該預算改列為警政署經常性治安工作預算辦理。第4目第4-2案凍結700萬元,俟警政署重新檢討安全警衛派遣是否符合規定,及其實際申請狀況之審核標準,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6目第6-1案凍結1,000萬元,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8目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8-2案凍結1,000萬元,俟四項計畫核定,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通過主決議第主-3案、第主-4案、第主-5案、第主-6案、第主-7案、第主-8案、第主-9案各案;另第主-10案文末修正文字:應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修正規定。 主席:警政署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處理完畢,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於院會討論預算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