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星期一)9時至12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碧涵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2時26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18分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2時1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黃志雄  陳碧涵  高金素梅 賴振昌  鄭麗君  黃國書  何欣純  陳亭妃  蔣乃辛  陳淑慧  陳學聖  呂玉玲  許智傑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桐豪  許添財  陳明文  盧秀燕  鄭天財  楊瓊瓔  陳歐珀  潘維剛  呂學樟  蘇清泉  葉津鈴  邱文彥  張慶忠  陳怡潔  周倪安  吳育仁  羅明才  黃偉哲  蕭美琴  李貴敏  楊麗環  王惠美  顏寬恒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人員: (11月2日及4日)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月萍 (11月5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春鴻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容 主  席:鄭召集委員麗君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江凱寧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1月2日及11月4日) 壹、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文化部900萬元,照列。 第188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89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78萬7,000元,照列。 第190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4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1項 文化部1,112萬元,照列。 第152項 文化資產局500萬元,照列。 第15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192萬3,000元,照列。 第15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照列。 第15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000元,照列。 第15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15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08萬5,000元,照列。 第15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10萬3,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8項 文化部3,954萬3,000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525萬6,000元,照列。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1萬7,000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22萬5,000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35萬元,照列。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73萬1,000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4項 文化部7,550萬6,000元,照列。 第205項 文化資產局244萬元,照列。 第206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530萬7,000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78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42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5萬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000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02億4,377萬7,000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1億7,352萬9,000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4,958萬8,000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2,291萬2,000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572萬3,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200萬元、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33萬9,000元、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33萬9,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億4,043萬8,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91項: (一)凍結「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3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新莊大樓空調設施及出國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另針對文化部預算實質減少原因、文化部預算中來自科發基金應採外加方式及臺北機廠土地使用等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許智傑  鄭麗君  陳淑慧 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黃志雄  孔文吉 (三)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500萬元(含辦理文化政策、法規之規劃及研究,人才之交流與研習等69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志雄  何欣純  黃國書  鄭麗君 連署人:蔣乃辛  陳碧涵  許智傑  陳亭妃 (四)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4,784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含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4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許智傑  陳亭妃 (五)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文化雲共通系統推動服務計畫」及「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六)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陳亭妃  鄭麗君 許智傑  賴振昌  何欣純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黃國書 (七)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除獎補助費外)原列1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賴振昌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黃國書 (八)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何欣純  鄭麗君  呂玉玲 賴振昌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許智傑  陳亭妃 黃國書 (九)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下各項特展、主題展及巡迴展之規劃、執行、延伸教育推廣、展演活動、文宣品編印等及規劃完善之公共服務與行銷推廣活動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十)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陳碧涵  陳淑慧 (十一)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辦理投融資徵件與投後管理167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二)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策辦臺灣文博會,建立國際文創產業交易媒合平臺,促成市場流通拓展原列4,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三)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蔣乃辛  陳碧涵  呂玉玲 黃國書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陳淑慧  陳學聖 何欣純 (十四)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4,956萬9,000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十五)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億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蔣乃辛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碧涵  陳淑慧  陳亭妃 (十六)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呂玉玲  蔣乃辛  陳碧涵 賴振昌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淑慧  陳學聖  黃國書 陳亭妃 (十七)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之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十八)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陳碧涵  陳淑慧 (十九)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黃國書  呂玉玲  賴振昌 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許智傑  陳碧涵 (二十)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藝術銀行計畫419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振昌  陳碧涵  呂玉玲  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學聖  蔣乃辛 許智傑 (二十一)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2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二)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原列139萬9,000元,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出國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十三)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碧涵  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亭妃  許智傑 連署人:陳學聖  黃國書  陳碧涵  陳淑慧 (二十四)文化部應就五大文創產業園區之現況檢討與未來發展之定位方向,以及如何結合在地特色文創產業、影視音產業、藝術發展、傳統工藝、非物質文化資產、藝文相關學校科系人才培育等政策,舉辦全國性及地方性之公聽會,以集思廣益充實文化園區產業之發展。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碧涵  何欣純    蔣乃辛  孔文吉 (二十五)科技部科發基金中來自4G頻譜標售之權利金收入,分3年編列政府有關部會之年度預算中,104年度係編列於科發基金中,105年度金額3億元則編列於文化部之文化經費項目下,影響文化經費資源之有效配置,行政院應於106年度採外加方式處理,才不致排擠文化經費資源,另105年度內文化部提報之計畫,行政院須優先挹注經費。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鄭麗君    何欣純  陳碧涵 (二十六)查行政院就國定古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交通博物館乙事,擬由文化部編列467億元預算執行,其中並有401億元用於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基金辦理有償撥用,惟此規劃從資源運用、行政效能或預算法制,需進一步檢討,爰要求文化部參照前例(如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三方契約租用古蹟鐵道部等),協調交通部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就臺北機廠改以租用方式辦理博物館建置業務。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蔣乃辛    陳碧涵 (二十七)文化部所轄之博物場館係具有文化藝文和社會教育之功能,文化部應督促所屬博物場館確實依據博物館法之規定,給予在學學生票價之優惠規定,其已取消優惠規定者,應立即恢復依法應享有之優惠服務。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鄭麗君  陳碧涵    許智傑  高金素梅 (二十八)文化部於2012年成立,為我國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第一批改組部會。惟文化部成立至今,部內施政架構未能澈底重組檢討,致使政策缺乏綜效,例如就負責「政策」的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與負責「業務執行」的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間,司局分工不明,附屬機構與所監督各類法人為數眾多而無一致性,業務未能有效分派。爰要求文化部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就部內組織檢討及調整方向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陳碧涵  許智傑 蔣乃辛  高金素梅 (二十九)文化部為落實「文化權平等」理念,將村落文化扎根(泥土化)列入施政目標,並以「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文化參與權、均衡分配文化資源、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培育在地文化人才」等為計畫目標,陸續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等計畫,惟相關預算編列未能確實反映均衡照顧偏鄉政策目標,應予檢討改進。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三十)透過對歷史記憶的保存與研究,鼓勵社會不同群體的相互理解及對話,是現代文化政策的重要工作。然而,我國有關民主人權發展之重要歷史現場,雖然多處已經指定為文化資產,惟相關指示說明多仍付之闕如。矧前開民主人權歷史場景間,彼此往往在一定脈絡下相互聯結,但此種整體性亦未以適當方式呈現。爰要求文化部協調全國各地方政府,參考美國波士頓「自由之路」(Freedom Trail)等方式建構「臺灣民主人權之路」,並於6個月內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一)2015年3月起,臺灣和土耳其展開直航。土耳其位處歐亞之交,既是人口與經濟快速發展的新興國家,亦是在世界歷史中有重要地位的文明古國。矧土耳其因語言及文化的共通性,也成為中亞、小亞細亞至巴爾幹半島多國的重要樞紐。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具體加強臺灣與土耳其雙邊文化交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二)工業文化資產為近年世界文化資產保存的重點,文化部就相關議題已研究多年,然而因其區位、量體、財務與後續經營等因素,臺灣工業文化資產保存仍存在諸多挑戰。矧隨著都市更新的腳步,工業文化資產是否與如何維護,近來屢次成為社會焦點,文化部有必要將長期探討之成果,向國人充分說明。爰要求文化部於1年內就臺灣工業文化資產的現況及保存措施的精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三)美國在1951年至1965年間每年撥款1億美元援助台灣,臺北市中山、大安和松山三區之交,從此成為諸多外國與本國涉外單位設址之首選。1952年與1953年間,作為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中國分署」對口之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便在中山區朱厝崙新建混合臺灣本地與日本風格的美式高級住宅,供在臺辦公之美國官員居住。此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不但是國內現存最早、規格最高之戰後住宅建築,亦具體而微體現臺北市區戰後20年向東拓展的痕跡。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對此建築群進行多次會勘,使相關建物在2015年8月31日受公告為直轄市定歷史建築。惟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雖屬國有且多所閒置,其後續運用仍待文化部與主管機關進一步協調;矧系爭宿舍群在獲文化資產指定後,樹木植栽旋即遭主管機關移除多處,因此就其內部紋理和建築修繕,亦待文化部協調主管機關提出維護計畫。爰要求文化部就中山區美援會宿舍群之後續運用協調臺北市政府,並於規劃中納入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社區居民、附近學校師生和地方政府之意見。文化部應於6個月內,就初步規劃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四)文化政策一方面通過對生活經驗的保存,鼓勵社會中不同個人與群體相互對話,另一方面也透過代代相傳的文化資源,刺激新一代的文化創造。因此,文化部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包含將創作極大化的「一源多用」計畫,而文化部所屬各類歷史檔案管理單位,亦多編列推廣再利用之經費;然而文化部就前揭工作,近年預算執行情況並不理想。矧運用文化資源投入面向當代和未來的文化再生產,雖是極有效益的文化施政,但在文化部現行組織架構下,卻往往囿於各單位本位主義,而無法有效且全面地推動相關業務。爰要求文化部參考各國如德國藝術、文化與歷史圖檔局(Bildagentur fur Kunst, Kultur und Geschichte,bpk)之成功經驗,於1年內就改善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五)1932年的<雅典憲章>主張文化紀念物只能被修理(repaired)而非修復(restored),以保存真正的歷史軌跡。然而近年世界各國亦意識到,在避免單純複製的前提下,針對某些有形文化資產的審慎復原,從過程到成果都具備充分的文化內涵和教育意義,此如1986年西班牙巴塞隆納復原了密斯(Mies van der Rohe)的巴塞隆納館(Barcelona Pavilion),或德國柏林正進行中的柏林城市宮(Berliner Stadtschloss)立面再現工程,則我國哪些指標地景適宜透過發展契機重現?以何種方式重現?有賴文化部深入調查列管。矧我國近年屢傳文化資產在指定前後遭刻意破壞,而如臺北萬華歷史建築青雲閣因此有重建之需要,則此類文化資產重建如何進行與被記錄,亦有待文化部提出更細緻的規範和技術建議。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廣納各界意見,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六)臺北盆地群山環繞,而臺北群山早年的社會發展脈絡,則取決於漢人、凱達格蘭人與Atayal泰雅族人的互動。從茶園開發、移墾集團朝北海岸、東北角及蘭陽平原移動的通道以至更後期的水圳路、樟腦路等,臺北群山的古道系統百年來不斷變化,承載了區域歷史,並與古道所串連的聚落匯聚出獨特的人文風貌。橫跨臺北、新北、基隆與宜蘭的臺北盆地古道系統,從「整體」觀之既可理解為連續的文化資產系統,其認定、研究及保存工作即應予以整合。爰要求文化部會同相關地方文化主管單位對前揭問題進行研究,並就初步研究成果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孔文吉  高金素梅 (三十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落成於1939年,是松山街郊由菸廠、鐵工廠、東町國民住宅與雙葉國民學校所構成的北臺灣最大日治工業聚落中,運作最久、保存最完整的一個,並為臺北市區向東發展、與松山庄縫合之指標。而臺北機廠現代主義與折衷主義之建築本體相當精美,加以從清領時期機器局從蘇格蘭格拉斯哥進口之蒸氣槌、美國援助之各項設施和鐵路電氣化後使用至今之設備,皆保存於此,實為國內現存規格最高之工業文化資產。查文化部於2015年4月公告臺北機廠全區指定為國定古蹟,惟如何將臺北機廠再發展為國家級的鐵道博物館,仍有待透過跨部會、跨層級之協調,擬定計畫並匡列預算。矧有關部會雖經多次協商,迄2015年10月為止,行政院卻仍偏向由文化部編列高達400億元以上之預算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營業基金購地,無論從資源運用、行政效能或預算法制,皆不具可行性。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臺北機廠發展國家級博物館之最新進度,配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辦理委員會公聽會向社會說明,文化部並應將公聽會結果,納入後續規劃之中。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八)1908年成立於臺北城內的國立臺灣博物館是我國歷史最悠久之博物館,惟其豐富典藏因館舍不足,多年來皆無法向公眾完整呈現。從2000年開始,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積極推動國立臺灣博物館空間擴充,已經或即將納入勸業銀行舊廈、臺北樟腦工廠、鐵道部和大阪商船臺北支店等分館;2005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勾勒之「首都核心區博物館計畫」由此亦見雛型。惟國立臺灣博物館未來遍及臺北城內的眾多分館,和首都核心區的整體都市發展,有必要透過跨部會、跨層級的協調,整合政策架構以提升綜效,並做為中長期經營規劃之依據。矧各級政府單位組織編制本應具有一致性,然文化部成立以來,就其所屬各類文化設施之管理並未進行通盤檢討,造成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受限,除不足以因應現有館務需求外,更使該館特別在研究和推廣上的潛能,無法充分發揮。爰要求文化部就國立臺灣博物館相關發展課題擬定分期改革計畫,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三十九)日治時期為推動高雄建港,利用淤泥填海造陸形成環港地帶,而此「濱線」地區在音譯後成為國人所熟知的高雄哈瑪星。由於海運的繁榮和鐵道運輸場站設置,哈瑪星成為當時高雄政經中心,留下各式體現海洋文化和時代精神之公共建築、店舖、街道紋理,也讓今天的哈瑪星在高雄都心東移後,依然充滿文化魅力而具備「生態博物館」之雛型。然而要如何使哈瑪星的文化能量充分發揮,有賴中央政府與地方和民間通力合作,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哈瑪星文化資產經營發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清領時期作為大稻埕與艋舺間政治妥協而設之臺北府城,隨著日治時期現代都市計畫的建立,成為大臺北都會之核心。「城內」政府機關、交通設施、各級學校、金融機構與文化場館林立,諸多建築並被指定為有形文化資產,為全國文化資產密度最高之區域,2005年時行政院因此宣布,在臺北「城內」打造「首都博物館群」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惟2008年後,「首都博物館群」進展有限,反而因為都市發展周期,許多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或如榮町街屋被成列拆除,或如有「臺灣第一間百貨公司」與「七重天」美譽之菊元百貨,在未有澈底調查下僅被輕率「列冊」處理;矧「城內」因為首都核心,眾多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與設施屬於國有,但中央與地方卻沒有能協調發展保存政策之常設機制,造成歷史核心區文化價值流失。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議104年度文化部預算時,已決議要求文化部就臺北「城內」作為首都歷史核心之整體規劃進行通盤研究,文化部亦提出希望在下一期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計畫中納入首都核心區博物館群相關經費,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社區代表和地方政府就此舉辦公聽會,並將結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一)科技是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也為文化創意帶來全新可能。然而政府現行文化治理框架中,未能建立文化施政所必須之科技能量;矧因為缺乏科技幕僚,文化部非但無法運用科技,亦無法就涉及科技之文化事務妥為規劃。爰要求文化部研擬比照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和國防部成立科技顧問室,並於6個月內就研擬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二)為培育我國古典音樂明日之星,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時期開始辦理2年一屆之「音樂人才庫」計畫,2015年在柴可夫斯基音樂大賽大放異彩的我國新秀小提琴家曾宇謙,便是「音樂人才庫」於2007年所甄選出的20位培訓者之一。然而政府近5年來對於「音樂人才庫」之辦理,缺乏穩定而長期之構想,矧龍應台擔任文化部長時,竟未徵求專業意見即要求此計畫轉型,致使已有豐厚成果之文化施政,在文化部成立後竟無法持續。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加以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三)民航機和機場為國際旅客認識一個國家的起點,而國家的品牌形象,則來自於文化由獨特性產生的魅力,因此要向世界行銷臺灣,必須讓文化能以具有巧思的方式,呈現在民航運輸中。從國外經驗可知,如芬蘭航空在飛機上使用該國設計品iittala乃至代表芬蘭的卡通主角Moomin,或荷蘭航空在飛機上引入該國「黃金年代」之美術作品,甚或將荷蘭傳統建築模型作為機上紀念品等,皆是中型國家公私協力推廣文化特色的典範。矧發展航空樞紐為政府近年政策,此亦代表國家行銷必須從機場乃至空中開始,才能觸及最多國際人士。文化部所屬、監督或捐助之文化場館與團隊為數眾多,爰要求文化部從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開始,擬定完善的國家形象推廣計畫,再與交通部協調,和各國籍航空業者充分合作,將臺灣文化向國際旅客完美呈現。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四)高速網路時代的來臨,對於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影視音產業的發展,皆將帶來許多新機會,在比較上亦會出現各種新挑戰。爰要求文化部就業務內可能面臨問題與因應對策全面盤點,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五)從清領時期開始,臺北盆地開始出現多處大型聚落,對建築材料的需求也日漸殷切。北投唭哩岸一帶山丘因屬砂岩性質,又鄰近八仙圳擁水運之利,遂聚集多家採石場,成為當時包括臺北城牆在內,多處重要工程的石材來源,開採規模尚超越鄰近的石角山與山仔腳。二十世紀初期開始,臺灣的現代化和都市化讓唭哩岸石用途及分布更為擴大,從日治時代市街建設到戰後美援房舍,皆可見其運用唭哩岸石材,也使之成為臺北盆地北側重要的人文風貌。惟近年唭哩岸石之建築與構造物快速消失,但政府卻未能以具體作為,保存特殊風貌並傳承在地記憶;矧如何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中,建構出針對唭哩岸石此類特殊建築材料的施政工具,亦為我國文化政策能否充分落實的挑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雙北地區唭哩岸石資源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唭哩岸石未來運用與相關文化景觀保存深度研究,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六)從十九世紀末開始,西洋古典音樂在臺灣持續發展,而包括江文也、許常惠、郭芝苑、蕭泰然、史擷詠及馬水龍等作曲家的努力,用古典音樂型式演繹東方元素,也讓來自歐洲的古典音樂,在臺灣文化生根內化。然而,臺灣古典音樂作曲家的成就,雖然已受到社會與國際聽眾肯認,但他們的作品錄音與導聆資料編寫,縱僅就維繫國內各級學校音樂教育而言,亦嚴重不足。矧要有系統地推廣臺灣古典音樂曲目,政府必須整合各方資源,參考國外以重要音樂家如柴可夫斯基、蕭邦或孔德拉辛冠名活動之經驗,定期且持續性地辦理紀念演出、大師班、音樂季或競賽。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妥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七)預算法第4條規定,凡經付出而仍可收回且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查文化部下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各館處,多年來皆仰賴政府補助款維持運營,近年來文化部核給補助文化機構發展經常支出之收入,皆達該基金收入9成以上,則此作業基金之設置與預算法顯有不合。矧文化部所經管之國立藝文館處非僅文化作業基金所轄者,文化部卻未就其組織架構通盤檢討,因循過往教育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模式,致使性質相近之組織卻有不同之預算編列方式。爰要求文化部在2個月內就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八)基隆區漁會正濱大樓(舊漁會大樓)前身為啟用於1935年之水產館,是日治時期臺灣規模最大的漁產建築之一,並與周邊漁市場、漁箱廠、製冰廠及漁業無線電局,構成完整的產業設施群。基隆舊漁會大樓曾見證基隆北海岸漁業榮景,亦是基隆市區與八斗子間重要地標,然而隨著產業環境改變與漁會辦公廳舍遷址,舊漁會大樓雖於2002年即獲指定為歷史建築,保存狀況仍日益惡化,基隆區漁會雖曾於2008年向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補助,卻因未能分擔配合款而使修繕作業無從進行。查基隆區漁會已於2015年將舊漁會大樓無償捐予基隆市政府,惟就此大型文化資產之維護經營,有賴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進一步協助,矧舊漁會大樓未來發展,亦應整合周邊從前基隆市長官邸至八斗子舊聚落等海濱文化資源,才能在提高經營效益的同時,完整呈現文化價值。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十九)近期世界各國文化資產保存的重點,逐漸擴及二十世紀現代主義建築。臺灣擁有多元的現代主義建築傳統,從日治中期各類公共建設開始,現代風格逐漸在臺灣萌芽,並透過當時的建築教育,讓相關知識在臺灣生根;戰後,隨國民政府來臺的建築師中,有許多於歐美或租界接受西方現代主義薰陶者,再加上1951年開始的美國援助建設經費,讓現代建築成為臺灣的時代風貌。矧在此同時,來自歐洲的傳教士,也在許多國家施政較晚到達的角落,留下前衛的時代印記。針對現代主義建築或美援文化資產的保存和史料整理,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過去多次做出決議,文化部並已據以辦理多項研究,其成果應以出版或展覽等不同型式向外推廣。爰要求文化部就推廣計畫,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近年來,採取如包豪斯(Bauhaus)風格的二十世紀現代主義建築,成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國際潮流。在臺灣,1950年代以來也出現多處國際級的現代主義創作,比如高玉樹擔任臺北市長時期建設的民生社區,便與同時代的西柏林漢薩街區(Hansaviertel)相互呼應;前輩建築師王大閎的經典作品建國南路自宅,在創作東方現代主義元素的同時,也與西方現代主義相互對話;而今天日本東京的摩天大樓景觀,則是由來自臺灣大稻埕、被日人譽為「巨塔之男」的郭茂林所開啟。為保存我國文化資產和人民的共同記憶,文化部本應將如前揭現代主義史料,充分整理研究,並擬定推廣計畫。矧近年各國文化界聚焦現代主義,如西班牙巴賽隆納在1986年重建包豪斯大師密斯凡德羅(Mies van der Rohe)的「巴賽隆納館」(Barcelona Pavilion);柏林大力推廣漢薩街區旅遊;東京大倉飯店改建則引發舉世關注,臺灣的現代主義建築和城市發展,在此脈絡下足以作為國際深度文化交流之主題。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延請外部專家參與,針對如何將現代主義文化資產運用於與相關國家之文化交流擬定規劃方案,並就該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一)世代傳承的文化風格可以其具有獨特性的魅力,加值當代創作。因此世界知名創意設計,往往與前輩大師一脈相承,如芬蘭知名家具品牌artek,便維繫著知名建築和工藝設計師Alvar Aalto所開展的傳統。然而我國現行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並不重視與本土創意先鋒的連結,進而限制了文化產業的國際行銷能量。矧我國早期全能型的設計創作者中,如顏水龍先生與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關係密切,但文化部亦無法讓雋永的「顏水龍風格」,進一步發展為臺灣文化設計潮流。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二)不管是運用3D掃描等技術強化對典藏品的研究、利用高速網路和虛擬實境強化教育功能或透過各種互動技術提升觀展經驗,科技的運用已成為現代博物館營運的核心工作之一,世界各頂尖博物館近年亦不斷強化科技投資,文化部就所屬博物館,亦應就科技應用擬定分期推動之「博物館4.0」計畫。矧我國具有良好資訊科技基礎,若「博物館4.0」計畫順利推動,可同時帶動博物館經營和相關數位產業之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於1年內研擬「博物館4.0」規劃,並就規劃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三)具備完整功能的當代博物館,除了蒐藏維護與其主題有關之物件,並透過展示使公眾體驗典藏外,尚須建立充足的研究能量和完善的教育推廣計畫。惟於2015年7月起公布施行之博物館法,未對博物館類型與相對應輔導措施更進一步分類,而相關政策作為之有效性與持續性,即有賴主管機關文化部以博物館法為基礎,建構跨領域、跨館際的資源共享機制。矧公共經費之運用,一方面必須有效整合以提升綜效,但另一方面博物館個別主體性必須以積極措施保障,以使其作為多元社會中不同觀點孕育與呈現的平臺,因此博物館館際合作機制必須審慎規劃,以兼顧整體效能和個別特色。爰要求文化部擬定完整之博物館系統推動方案,並於6個月內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四)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歷史聚落的指定雖設有明文,然而關於聚落保存所必須之政策工具、軟硬體建設和社會支持體系,卻未能具體匡列,因此多年來皆有另訂如「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之建議,亦有如臺南市等地方政府已率先訂定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等地方法規,足見超越個別建築之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在我國有進一步研修之必要。矧此種以街區聚落為範圍之保存法制,必須作為文化資產保存、都市計畫和街區經營的整合介面,以兼顧生活、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爰要求文化部就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制進行深入檢討,於1年內就檢討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五)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新移民與外籍移工,近20年來人數不斷成長,成為臺灣社會的重要成員,然而我國政府各項文化施政,多仍未隨人口變遷進行調整。查文化部於2015年先後完成電影法與博物館法之修法立法,爰要求文化部配合法制作業,擬定面向新移民及外籍移工之電影與博物館政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六)國立臺灣博物館所辦理「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計畫,對於保存我國建築類文化資產、推廣在地設計風格,具有重要功能。惟相關圖說資料因為數量龐大,尚需相當時間始能辦理完竣。矧國立臺灣博物館因受限經費與組織編制,就此計畫後續成果之運用,尚無明確規劃。考量此計畫對於歷史傳承和文化創業創新具有極大幫助,且此計畫依性質得以分階段完成,文化部應對國立臺灣博物館充分協助,就系爭計畫擬定包括展覽、出版及資料釋出在內之分期推廣計畫。爰要求文化部在3個月內,就「二次戰後臺灣經典建築設計圖說徵集及數位化」計畫最新辦理進度和其推廣,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七)各類樂器的使用既為多數表演藝術所必須,其生產亦屬於精密、高附加價值的產業活動,惟本土樂器製造和行銷,尚有進一步發展之空間。惟文化部雖已於2012年成立,與文化關係密切之樂器產業仍完全仰賴經濟部之輔導,而未見文化部協助。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其如何協助我國樂器產業發展擬定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八)科技是文化的載體,隨著高速網路和數位匯流等技術的成熟,新媒體平臺成為表演藝術傳遞的重要管道,如歐洲及俄羅斯多項重要音樂活動,近年皆委託網路媒體進行全球即時轉播;包括Google與蘋果等科技巨擘,最近皆宣布將投入線上古典音樂平臺的發展。為了運用科技所帶來的全新機會,文化部應就如何發展本土線上表演藝術平臺,或使國際線上表演藝術平臺能夠納入「臺灣內容」擬定策略;矧線上表演藝術平臺除了擴大表演藝術受眾、提供更多聆賞可能外,亦是縮小區域及階級文化落差的具體作為。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作法擬定策略,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五十九)查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設各場館中,國家兩廳院因設立已久,成立行政法人僅係將原有人事編制轉換為行政法人;臺中國家歌劇院雖為新設場館,但其營造工程既由地方政府辦理,因此並無人員移撥問題。惟高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係由文化部自行成立籌備處辦理硬體工程,然將大量土木專長公務人力移轉未來的藝術文化中心是否妥適,有必要再行研究。爰要求文化部成立以次長級之衛武營人事制度督導小組審視相關情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六十)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經費動輒上億元,為使國家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符合法制,相關建設計畫應先辦理規劃評估並通過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避免造成資源錯置,影響國家整體發展。然文化部於105年編列38億9,000萬元執行12項跨年期計畫,其中11項計畫尚未獲核定,明顯與預算法等相關規定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於2個月內說明與檢討計畫未獲核定即編列預算之原因,以及後續如何辦理,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六十一)文化部於105年預算中編列17億9,300萬元補助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較去年增加近2億元經費,然其中有半數財團法人營運績效不佳,甚至有部分財團法人收入超過8成仰賴政府委辦或補助,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沉重。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營運績效不佳之財團法人,提出改善計畫並積極督導,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六十二)文化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於105年預算編列2億9,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及團體,然計畫內容與104年度「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及「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內容有高度重疊,舊有計畫仍在執行期間,文化部即提出類似之新計畫,且未說明具體執行內容。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此情形,提出舊有計畫執行成效及新年度計畫內容說明,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六十三)文化部為提高電視影音畫質及民眾收視品質,於101年起推動「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截至104年度已累計編列25億元經費,其中6億7,000萬元補助公視基金會製播高畫質電視節目,然公視基金會自製節目能量不足,103年自製節目比率僅44%,部分高畫質節目也採委外製播方式導致成本增加,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檢討公視基金會自製節目比率過低情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六十四)文化部近年為推動國際文化交流,自102年起執行海外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畫,預計在104年底完成設置海外據點14處以增進台灣文化國際行銷,然截至104年7月底止只完成4處,執行成效明顯過低。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檢討海外文化據點設置執行成效不彰原因,具體改善計畫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學聖 (六十五)公共電視以製播多元優質節目、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深植本國文化內涵與拓展國際文化交流為任務目標。文化部每年編列9億元獎補助費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除肩負我國公民教育之重責大任外,亦以電視業者領頭羊角色期許,協助我國電視產業內容與文化持續提升。 然2014年公視基金年報中數據顯示,103年自製節目比率僅44%,部分高畫質頻道節目以委外製播方式辦理,除造成多餘成本外,亦難掌握履約實況,更多有委製廠商未能依約執行,節目改為外購之情事,節目內容及品質堪憂。 爰要求文化部應確實督導公共電視製播頻道節目,確保節目品質與文化內涵,提供更好品質、有創意的節目,滿足閱聽者的高度期待,回歸寓教於樂的電視節目品質。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六十六)近年來輿論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主體精神多有疑義,以園區內多為餐廳經營為最;文化創業園區遭詬文化內涵乏善可陳,園區創立精神更被諷為「消費體驗」或「文化觀光」。 原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功能及定位,除商業經營外,更應具文化相關創意之教育及推廣功能,然園區發展現況除進駐廠商欠缺文創內涵外,辦理活動場次與參與人數變化亦無定律,園區既無長期發展規劃,恐難落實文化教育推廣之本質。 爰建請文化部訂定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具體長期發展政策,以確實達成文創園區集聚之應有功能。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六十七)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設立意旨係以透過產業之聚集,使文化創意商家得享創意共享及刺激效應,藉以提升我國文創產業之發展。 文化部105年度預算編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702萬8,000元、土地租金收入2,423萬3,000元、房屋租金145萬元,共計3,271萬1,000元;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產業聚集效應推展編列9,610萬7,000元,政策推動目標與實際營運效益間有出入。 爰建請文化部應通盤檢討園區招商規劃、空間使用狀況、活動辦理及權責歸屬,研議要求進駐企業應有相關文創推廣及教育活動比例之可行性;或以全面檢討文創園區營運政策推動走向,俾達成文創園區經營最高效能。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六十八)國家的永續發展追求的是經濟與文化環境的兼籌並顧,同時著重社會之公平正義,尤以弱勢族群的平等對待為最。臺灣原住民族與客家民族或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保存與傳承既有深遠的意涵,在當代文化產業的潮流中,是被寄以厚望,更被賦以振興及加值的任務。 文化部於推動文化資源業務與輔導社區營造及村落發展計畫,應將客家族群納入業務輔導範疇,以我國多元族群扮演文化發展關鍵,熟成族群覺醒意識,俾使國家正向認同,民族文化得以永續。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六十九)文化部辦理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然補助迄今高畫質節目普及率仍低,且補助公共電視製播高畫質節目除部分節目外包、委製情節,又有受委製節目廠商無法依約執行情事,竟連續3年辦理契約變更,此外未設定績效指標及未能推動收視調查以及屢次修改合約等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指正,並經監察院及審計部糾正在案。爰要求文化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盤檢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並針對高畫質節目之普及率與迄今推動方案之成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台中市大里區的製菸場,是日治時期四大製菸場至今保存最完整者;廠區達5公頃,部分建築物刻正進行文化資產審議。菸業係中臺灣早期經濟重心所在,台中市現存早期菸業相關建築包括菸葉試驗所(台中軟體園區)、大里菸葉場、太平買菸場,可窺得早期先民完整之菸業經濟樣貌。基於歷史建築保存、凝聚共同歷史記憶及文創活化之目的,文化部應積極協助台中市大里製菸場相關建築之修復、活化再生。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七十一)有鑑於行政院國發基金編列100億元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惟這些經費是否有花在刀口上?屢遭外界質疑? 以某製作人旗下的經紀公司「華星娛樂」獲得文化部投資2,200萬元,卻將旗下藝人關詩敏送去參加中國的選秀節目?且外界就質疑文化部25件投資案,高達七成都是虧損?該製作人節目由華星娛樂製作,其公司就獲文化部投資2,200萬元的經紀公司,是以,此舉,拿台灣政府補助培育出的新人,卻往中國發展引發爭議。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七十二)針對文化部及其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藝文團隊補助多年,卻從未發生像這次「文創投資」這麼大的爭議,監察院因此在去年6月提出糾正,未料第2期又匡列20億元,近期將招標,是否針對缺失有所檢討?之前缺失又如何補救?該項爭議已延續達4年,每每有立委質詢,文化部官員總說:「投資跟補助概念不同」、「既是投資,就有賺有賠」。 但103年監察院糾正此案案由,卻直指其弊:1.國家發展委員會跟文化部,未確定經濟部實施已久的「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是否合適,即貿然推動投資。2.國內中小企業家數100多萬家,文創相關企業僅5萬家,但匡列金額竟相同。3.文化部委託管理顧問公司尋找案源、審議核決及投資管理,卻又同時要求管理公司出資共同參與,既有利益衝突,又無法客觀評估。4.真正需要被扶植的新創、微型文創,反得不到資金挹注。5.投資對象過度集中娛樂影音事業。 然投資文創及文化事業是很專業的事,正因產業的特殊性,不容政府單位輕忽以對,否則徒然使文化投資污名化,之後企業再也不願挹注資金,藝文團隊及個人士氣備受打擊,錢還沒賺到,文化的根就受傷害,實在得不償失。文化部用納稅人的錢,就應善盡審查、監督責任,這些年投資的錢,已夠許多團隊撐過好幾個寒冬,推動文創蓬勃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七十三)文化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合共編列獎補助費77億2,868萬3,000元,較上年度增加2億2,781萬5,000元,惟經分析近年文化獎補助資源配置情形,發現其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補助資源對於偏鄉文化權照顧顯有不足。 文化部為落實「文化權平等」理念,將村落文化扎根列入施政目標,並以「照顧偏鄉離島及弱勢族群文化參與權、均衡分配文化資源、縮短城鄉文化差距、培育在地文化人才」等為計畫目標,陸續推動社區營造、村落文化發展以及7835文化發展(102年─105年)等計畫。 惟,近年來文化部主管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金額有所差距,且103年度該部所屬新竹、彰化、台南及台東等4個生活美學館辦理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核定補助485個村里,其中386個村里係以前年度社區營造計畫已補助之村里,而485個村里當中僅31個村里屬內政部歸類為偏鄉地區,反映文化補助資源未能均衡照顧偏鄉之情形,凸顯文化資源之分布與發展城鄉有所差距。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四)文化部主管105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218人、派遣人力308人及勞務承攬人力816人,計1,342人,合共編列預算6億7,244萬6,000元,分別較上年度增加173人、1億2,242萬5,000元,增加幅度分別為14.8%及22.26%。 經查,文化部主管非典型人力占比超過7成以上,亟待檢討改善,又依規定非典型人力應適度控管,105年度預計運用非典型人力1,342人,占預算員額比率已高達74.47%,文化部應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並嚴格控管非典型人力。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五)文化部及所屬機關105年度預算案預計進用臨時人員217人,於各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合共1億2,918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分別增加2人、480萬元。惟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其薪給核有待檢討之處。 意即,文化部訂定之「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規定之酬金標準表,將月支報酬分為12級並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計算,薪酬核有偏高,易衍生合理公平之爭議。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是以文化部所屬各機關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並合理配置所需人力,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偏高而增加經費負擔。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六)文化部及所屬105年度預算案計編列12項跨年期計畫合共38億9,000萬元,惟該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重大跨年期計畫,核有未依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規定,先完備前置規劃作業並俟計畫核定再行編列預算辦理之情形,預算程序錯置,允應檢討改善。 1.部分新興計畫尚未獲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然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105年度之新興跨年期計畫,合共編列19億6,200萬餘元,惟查該6項新興計畫均尚未獲核定,核與前述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規定不符。 2.部分計畫已辦理多年,惟計畫或財務計畫迄未獲核定:另查文化部目前執行中之「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等5項計畫,均已辦理多時,惟計畫書或相關財務計畫迄今尚未獲核定,凸顯該部之公共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未確實遵循相關規定辦理,其先期規劃評估及審查作業,顯已淪為形式。 綜上,文化部及其所屬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有多項計畫未俟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原則等相關規定不符,允應檢討改善。基此,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七)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化台灣基金會……及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2家。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及「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2個科目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經費計17億9,300萬餘元。惟查: 1.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文化部主管之12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為短絀者有6家;另105年度預算案,仍有6家預估105年度營運結果為短絀,顯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營運績效欠佳。 2.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另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央廣播電臺、國家電影中心以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每年有8至9成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尤以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3年度至105年度來自政府部門之財源占比均超過96%以上為最高,反映部分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 綜上,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編列補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高達17億9,300萬餘元,實屬龐鉅。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營運績效欠佳,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文化部允應加強督導以促其改善,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八)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科目編列2億9,584萬7,000元,其中獎補助費2億3,594萬7,000元,預定用於對直轄市、縣市等,以及國內團體之補捐助。 惟經查,文化部將執行中途之103年度更名為村落文化發展暨推廣計畫與社區營造計畫整併,105年度預算案另立新計畫名稱為「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編列年度預算2億9,584萬7,000元,惟未敘明以前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整併始末,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追蹤督考,核有欠當。又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所需經費龐鉅,且需長期推展,105年度預算案以一般年度計畫之模式編列預算,顯欠妥適,建議本案允宜為中長程推動之整體規劃,俾確保並增進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七十九)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財產孳息」之歲入來源別項下編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702萬8,000元、園區土地房屋租金收入2,568萬3,000元,合共3,271萬1,000元。另於「文化創意產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科目編列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促參案履約管理、稅金繳付及策辦相關文創活動以及各園區綜合業務等相關經費9,610萬7,000元,顯示文創園區收支差短頗鉅,經營績效亟待提升。 綜上,部分文化創業產業園區辦理活動場次或參與活動人次變化懸殊,顯示文化創意教育與推廣成效不彰,且嘉義園區遲未完成招商作業,各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情況亦待提升,均有待積極檢討並研謀有效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項下編列5億3,250萬元,供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計畫所需。惟查,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總額已超逾行政院核定計畫之105年度預定累計分配經費總額,鑑於本計畫預算執行已有落後,累積待執行預算,已遠遠超出承辦機關之執行能量,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一)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科目編列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2億元及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1億5,000萬元,合共3億5,000萬元。分別用以協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營運高畫質頻道,以及補助辦理建置超高畫質示範製作中心,購置節目製作硬體、檔案交換、儲存系統及其周邊設備、製作超高畫質旗艦節目,推動專業人才培育與交流、跨國合作、政策研究、產業扶植、技術升級、創新運用等事項。惟查: 1.公視基金會執行高畫質電視推展計畫(101年至104年)屢因委製節目廠商未能履約而向文化部申請修約,亟待檢討調升自製節目比率。 2.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暨超高畫質節目製播輔導計畫之效益目標尚非短期可成就,本案宜以中長期之宏觀視野為整體規劃。 是以,鑑於以往執行提升影音畫質與提高民眾收視品質等相關計畫迭有缺失,且傳播技術推陳出新,有關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及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顯非1年內可達計畫之效益目標,本案以年度經費模式編列預算,核有欠當,建議允宜妥定目標、推動策略與執行期程,為中長程推展之整體規劃,俾確保計畫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二)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科目編列7億8,200萬元,供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設備及投資計畫。 行政院於98年10月1日以院臺文字第0980060519號函核定本計畫,預定總經費54億5,000萬元,其中資本門硬體建設經費50億元、軟體計畫經費4億5,000萬元,辦理期程98年至104年。經查,本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未及2成,復因無法如期完成,刻正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展延期程4年,本案除應針對執行落後原因加強辦理外,允宜審酌實際執行進度並配合修正期程,重新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故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三)文化部105年度預算案於「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編列藝術銀行計畫7,419萬元,供辦理藝術銀行之設立營運及推廣(含公開徵件及購藏作品)、管理維護等相關業務。 經查,文化部推動藝術銀行計畫購藏品租賃成效欠佳,且購藏作品之評審機制欠完備,除應加強行銷推廣外,允宜儘速就相關問題研謀有效改善對策,俾發揮獎掖藝術創作、培育藝術創作人才,並活絡藝術市場之計畫效益。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四)文化部以文化為核心,推動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2年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全方位推動臺灣國際文化交流,以期扮演華文世界文化領航者。文化部主管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等11個工作計畫編列該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億1,530萬5,000元。 惟查,文化部辦理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2年至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即將屆期,惟海外實體文化據點營運拓展進度大幅落後,流行音樂國際發聲計畫推動區域亦僅侷限於馬來西亞一國,尚欠多國或跨區域之全盤推動策略,均亟待切實檢討並加強辦理,俾發揮旗艦計畫推動之綜效。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五)國發基金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用以投資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並委由文化部負責執行投資及投資後管理;然文化部執行的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卻因為規劃草率、缺乏嚴謹研究依據、又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自行評估投資,產生利益衝突,且投資產業多為發展成熟的娛樂事業,已失扶植新創、微型文創企業的初衷。在103年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糾正文指出:「文化部於99年11月以妥善運用國發基金提撥之資金,確保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效益及專業性,以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之健全發展之目的為由,規劃『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採限制性招標、複數決標多家廠商辦理議約,並準用最有利標之方式辦理勞務採購,將匡列之100億元國發基金資金中之60億元為投資金額上限,委由得標之金融機構、創投事業等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尋找投資案源、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等事項。共24家事業參與投標,於100年6月21日以總金額7億7,600萬元決標委託12家得標廠商,平均每家廠商預估可獲得管理計畫經費6,466萬6,666元,實施期程10年。 依文化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該部掌理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竟將原應自行辦理之核心業務,以上開勞務採購方式,將高達60億元之過半資金,均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甚至投資對象均委由專業管理公司尋找」。 立法院持續要求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國發基金要加強管控,但是,104年8月審計部所提103年度決算審核報告又指出,「經統計至103年底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之情形後發現,文化部運用國家發展基金之資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計25件,其中17件投資案於當年度營運結果呈虧損情形,虧損率高達7成,投資效益欠佳,且未切實執行投資後管理作業」。可見,由於文化部未妥善規範專業管理公司之資格與投資限制,避免不當利益輸送,且投資後文化部未予複核,缺乏監督機制,管理鬆散,終於導致,「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目前營運狀況有7成皆為虧損。是以相較於文化部主管「文創計畫」相關預算逐年減少,文化部運用國發基金委託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其高達「4億3,500萬元」且讓管理公司自由管控,卻多數是虧損?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變成了小圈圈生財管道? 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六)從文化支出來檢視,105年度總預算案政事別中「文化支出」預算,105年度總預算案中編列291億2,905萬1,000元,較104年度總預算案「文化支出」321億9,524萬3,000元,預算規模由320億餘元縮減至291億餘元,減少了30億6,619萬2,000元,減幅近1成(-9.52%);105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率為1.46%,比起104年度「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率為1.64%,減少0.18%。 當初政見說4年要達到4%,不僅4年做不到,到了馬政府編列執政第8年的預算,連一半(2%)也達不到,105年占比才1.46%;也就是8年來「文化支出」占總預算比率總共才增加0.16%,平均起來1年增加0.02%。馬英九選舉時說要拉高總文化預算到4%,若以8年增加0.16%文化預算的速度來計算,若要達到馬政見所言總預算的4%,還要127年的時間才做得到。 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文化支出預算編列情形之比較 (單位:千元;%) 年度 105年度文化支出(編列數) (A) 104年度文化支出(法定預算) 104年度文化支出(編列數) (B) 比較 (A-B) 增減幅(%) 預算 29,129,051 31,415,263 32,195,243 -3,066,192 -9.52% 文化支出預算占總預算歲出之占比 (單位:千元;%) 項目 文化支出 (編列數) 總預算案歲出 (編列數) 文化部主管預算占 總預算案歲出占比(%) 104年度 32,195,243 1,959,658,165 1.64% 105年度 29,129,051 1,998,192,346 1.46% 馬政見與105年度文化預算編列之比較 馬英九政見 政見跳票 「於4年內將文化預算從1.3%提高至總預算的4%。」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預算由目前的0.38% 提高到3%。」 1.「文化支出」提高到4%部分:105年度總預算案中「文化支出」291億2,905萬1,000元,占總預算歲出之占比僅為1.46%,若要達成4%,還要127年。 2.「文化部主管」預算占總預算比率提高到3%部分:105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167億7,540萬8,000元,占總預算案歲出0.84%。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七)依據文化部發布之統計,自馬政府2008年執政至2013年間,就文化產業發展統計指標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占GDP比重(%)」,2010年占5.44%,2011年起就逐步下滑,2011年為5.52%,2012年下滑至5.2%,2013年下滑至5.16%;再者,「文化相關產業受僱員工數占工業及服務業部門受僱員工人數比重(%)」更是自2009年占比2.61,至2010年下滑至2.55%,2011年降至2.51%,2012年及2013年再降至2.49%,馬政府任內年度預算規模更是由2008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編列的92億餘元、2009年116億餘元,到2013年起的文化部主管預算約160億元至170億元之文化部主管預算,年年百億餘元的預算花了,但是產值與受僱員工卻持續倒退嚕,文化部預算配置及運用根本沒有發揮引領文創產業發展之效益。 若再以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家數的分布按地方區域來檢視,可以發現台灣文創產業家數有南北失衡現象,文創產業家數一半以上都集中在北部。2008年時,台北、新北兩市年囊括北部8成的文創家數,達到2萬5,498家,即使單看台北市,其文創家數也高達1萬6,614家,占全台文創產業家數的近3成之多,光台北市單一縣市的文創家數就比南部加上東部縣市加數還多。然而到了2013年雖然台灣文創產業總家數從6萬0,192家增加到6萬1,431家,總共增加1,239家;但若細看各區域間的增長變化數字可以發現,文創家數的成長幾乎皆集中在北部,光台北市5年間便增加1,296家,而中部與南部的文創家數反而在5年間呈現下滑。文化部空有預算,卻反讓台灣的文創產業產生家數嚴重傾斜單一地區的趨勢,更不利於帶動台灣產業轉型及文創產業的發展。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因應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八)文化部於104年7月1日發布「博物館法」,對於國立中正紀念堂與國立國父紀念館,應適用該法,文化部應重新檢視所屬單位是否屬博物館法所管範籌,以規模、特色與功能,重新定位組織再造,健全單位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目標,請文化部對所屬博物館完成組織定位之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八十九)文化部105年度於交響樂團業務編列1億3,965萬7,000元人員維持費用,惟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團員屬中央機關聘用之人員,成員身分具有公務人員之性質,且兼職必須報備並不得有任何營利行為,卻傳有團員私下出國跑單幫販賣樂器之行為,恐打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之形象,爰要求文化部全面徹查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團員兼職情形及提交近2年團員出國紀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九十)新竹、彰化、台南、台東等國立生活美學館,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業務,惟業務公開資訊揭露不足無法評斷業務執行之成效,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就各國立生活美學館執行業務之相關成效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九十一)101年5月20日組織改造後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前行政院新聞局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99年度至103年度累計編列16億7,000萬元,104年度起賡續推動廣播電視內容發展旗艦計畫,預定執行期間104年至108年,104年度已編列1億2,094萬4,000元,105年度續編3億2,238萬6,000元。惟電視產業整體產值成長趨緩,出口值衰退、而近年境外劇大幅進入更使市場競爭嚴峻,爰要求文化部正視國內電視產業市場面臨競爭力流失之困境研議適切對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位於臺北市中心的華山文創園區,為文化部主管全國各文創園區中規模最大者。惟近年來華山文創園區辦理各類活動,因為缺乏充足規範,對於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產生極大衝擊。爰要求文化部邀集杭州北路社區居民(開會訊息應於杭州北路公告周知)、華山文創園區各營運單位與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就華山文創園區環境品質相關使用規範進行研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高金素梅 孔文吉 第2項 文化資產局13億4,344萬9,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為給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保存者(人間國寶)應有的尊崇及健康醫療照護,請文化部與衛生福利部成立平台,研商醫療照護之機制。          提案及連署人:高金素梅 鄭麗君  陳碧涵 孔文吉 (二)文化資產局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產業務」項下編列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及文化資產跨域發展等3項「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之子計畫合共10億0,170萬元。 本計畫係整合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99年-104年),以有形結合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及預防性保存技術等全方位保存我國文化資產,並藉由中央政府一定比例之補助引導地方政府致力推動各項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業務,以提升修復品質及活化再利用之效益。又本計畫含括4項子計畫,預定總經費55億0,900萬元(未含地方負擔部分11億4,700萬元),其中由文化資產局承辦3項子計畫,計需47億5,500萬元,預定辦理期程105年度至108年度。 惟查,文化資產局105年度預算案於文化資產業務計畫項下編列歷史發展第三期計畫之3項子計畫預算合共10億0,170萬元,計畫規模實屬龐鉅,為期能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文化資產局允宜以推動歷史第二期計畫之殷鑑,預為妥善規劃前置作業,研擬相關改善對策並加強溝通協調與應變處理能力,俾順利後續執行;另本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等規定不符,亦應檢討改善。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16億7,857萬6,000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7,607萬6,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4,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鄭麗君  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陳碧涵  陳淑慧  黃國書 (二)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2,918萬4,000元之十分之一(含「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呂玉玲  陳亭妃  賴振昌 鄭麗君  許智傑  黃國書 連署人:陳碧涵  陳淑慧  何欣純 (三)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自104年度起開始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4年-108年),105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電影事業輔導-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合共11億6,407萬3,000元,占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5年度全部歲出預算69.35%,倘排除一般行政支出,則該旗艦計畫占該局各項業務支出比率高達74.41%,凸顯本計畫之重大性。 惟查,該計畫存有諸多待檢討之處,即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投入鉅資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第一期旗艦計畫多年,但是計畫成效欠彰,卻未見檢討,旋即編列鉅額預算續推第二期旗艦計畫,妥適性頗值檢討,且截至目前第二期旗艦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嚴重偏低,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除應就預算執行落後原因檢討改善並加強執行外,為免鉅額預算排擠其他計畫資源,卻又無力執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允宜審酌預算執行量,檢討酌減105年度預算需求。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五)為帶動電視內容產業創新與升級,積極開拓海外市場,前行政院新聞局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辦理事項包括市場資訊提供與趨勢預測、增加資金挹注、與傳播媒體監理機關協調放寬置入性行銷法規,培育節目產製人才與國內外行銷推廣等內容。101年5月20日後,由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接辦理,99年度至103年度累計編列16億7,000萬元,104年度起賡續推動廣播電視內容發展旗艦計畫,預定執行期間104年至108年,104年度已編列1億2,094萬4,000元,105年度續編3億2,238萬6,000元。 惟如今,受中國大陸磁吸效應之威脅,我國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與計畫預期願景目標差距拉大,宜正視產業困境,研謀適切措施改善,提升國內自製節目之質與量,培育並吸引留住人才,同時評估數位匯流趨勢之影響,以提升電視產業競爭力。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六)自104年5月電影法修法之後,全國票房系統之建置本應於2016年5月完成,但至目前為止,尚未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有積極作為,且亦無相關研討會與專家意見收集之規劃,請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諮詢電影產業各界專家、學者,並督促電影片映演業者依照電影法第13條規定,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義務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並提供主管機關票房數據資料。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黃國書  陳亭妃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3億3,647萬1,000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4億3,229萬8,000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二)凍結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中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振昌  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許智傑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6,204萬4,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化平權及數位導覽內容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8,587萬4,000元,照列。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7,188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臺灣博物館位處台灣首都,館藏有11萬餘件,惟館藏100年度至103年度典藏品展示率分析,各類典藏品之展示率均未達1%,其中植物學類於100年度及102年度之展示率為0,顯示展示率均嚴重偏低,館藏資源效益有待提升,允應善加利用展場資源與設施,以更新展覽之展品與內容,提升展覽品質與提高館藏之展示率,以充分發揮資源效益,提升服務品質與民眾滿意度,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俾利增加典藏品之加值應用,爰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立臺灣博物館100-103年度典藏品展示率 單位:件;% 典藏品類別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典藏品件數 典藏品展示率 人類學 41,387 0.73 41,499 0.58 41,476 0.57 41,581 0.72 地學 20,058 0.25 20,492 0.27 21,736 0.12 21,736 0.17 動物學 32,062 0.16 32,050 0.27 32,053 0.57 32,053 0.66 植物學 20,530 0.00 20,530 0.03 20,407 0.00 20,407 0.02 合計 114,037 0.35 114,571 0.34 115,672 0.39 115,777 0.4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博物館是保存歷史風貌的所在處,尤其國立臺灣博物館在人類學之蒐集在國內首屈一指,在動﹑植物的標本也有其獨到之處,惟館藏約11萬件的文物近4年各類展示比率都未達1%,且植物學標本有2年展出率為0%,顯見國立臺灣博物館的館藏使用率及展示效益有待提升。因此文化部應研擬相關措施,推動所屬博物館有效提高館藏利用率,提升博物館績效及社會教育功能。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黃志雄  孔文吉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億5,333萬4,000元,照列。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貳、繼續審查10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預算照案通過,並通過決議3項: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持有之權益證券係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衡量。該中心105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表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3,842萬6,000元,未編列相關投資損益及未實現損失,主要原因係因難以預估損益,爰該中心以103年底決算數編製該科目預算,且不預估相關實現或未實現損益。 經查,該中心董事及總監均由主管機關或董事會派(聘)任,多為政府官員及藝文界人士,較不具財務金融背景專家,而投資決策須具備足夠專業性,並妥善考量風險以選擇適當投資標的。該中心近年投資績效欠佳,歷年累計投資淨損1,448萬餘元,且至104年8月底止未實現損失為1,477萬餘元,占投資成本之30.79%,又投資標的過度集中高科技類股,未適度分散風險,爰該中心進行資金理財投資宜審慎考量風險並兼顧穩健收益與安全原則,妥善配置投資標的,俾免不當投資造成鉅額損失,進而損及法人權益。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編列3,176萬5,000元,辦理內容包括臺中國家歌劇院公共空間基礎設施改善工程1,000萬元、機械及設備230萬元、公共空間觀眾服務資訊宣傳設施改善工程1,000萬元、公共空間觀眾服務廣播設施改善工程250萬元及燈光音響等什項設備696萬5,000元。 臺中國家歌劇院前於103年11月啟用試營運,由於因提前開放,導致部分未完工程於開放期間無法施作工程,致衍生工期延宕、經費增加、工程爭議等問題,104年1月停止所有演出,封館施作工程,原規劃103年底完工,主體工程延至104年5月底始竣工,至104年8月底尚未完成驗收,復因主體工程嚴重延宕進而影響第三期舞台設備工程,仍在施作中,允應查究相關失職之責。 該中心預計於104年底完成驗收,105年度由臺中市政府捐贈中央,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管理,計畫105年8月試營運,105年9月底為開幕日,開幕季持續至12月底止。惟歌劇院前於103年11月啟用試營運,復於105年8月規劃第2次試營運,似有資源重複投入之嫌,有欠合理。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三)國家交響樂團前於94年8月1日納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之附設團隊,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政府公務預算補助收入」1億3,566萬7,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數1億4,280萬7,000元減少714萬元。 經查,行政法人之設立目的係鬆綁制度、賦予彈性,使運作更具效能,並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文化部應延續教育部對行政法人之補助原則,逐年減少對行政法人之補助並要求逐年提高其自籌能力。 惟國家交響樂團自103年度即大幅增加公務預算補助收入,文化部應確實檢討補助金額之合理性,並督促加強開源節流,以提升經營效能與自籌收入,俾符行政法人之設置目的。爰要求文化部應將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何欣純  鄭麗君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君補充說明。 (11月5日) 參、繼續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3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7項 原子能委員會1億3,406萬1,000元,照列。 第118項 輻射偵測中心272萬2,000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4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4萬元,照列。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7,557萬6,000元,減列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7,527萬6,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擬「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黃國書  賴振昌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4,680萬元,俟行政院組織改造通過及組織編制員額到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三)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8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黃國書  許智傑 鄭麗君  蔣乃辛  陳碧涵 連署人:賴振昌  陳學聖 (四)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除辦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後續健檢及長照服務諮詢580萬5,000元與員工核能體檢費15萬元外)1,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何欣純  陳碧涵  鄭麗君 黃國書 連署人:賴振昌  陳學聖  蔣乃辛  許智傑 (五)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鄭麗君 許智傑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賴振昌  黃國書 (六)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中「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5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何欣純  鄭麗君 黃志雄 連署人:賴振昌  陳學聖  陳碧涵  黃國書 陳淑慧 (七)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鄭麗君  何欣純  黃國書 連署人:賴振昌  許智傑 (八)我國核能電廠之密度高居世界第一,在安全的考量上必定審慎仔細,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帶給世界的啟發除了全面支持非核家園外,更重要的是喚醒民眾平日對於核安的憂患意識。 然而,近5年竟沒有任何一場演習涵蓋率超過20%,令人憂心忡忡,當人民活在一個不安定的環境下卻視演習於無睹,如此一來怎麼能在危急時刻顧全生命。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另外也透過逐村里宣導、核安演習前民眾說明會、特定團體與學校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等各式指引來增加民眾平日的防災意識,不過實際演習的參與率如此低是值得檢視的。 為增加民眾的參與率以及改善演習後的不滿意率,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擬訂一套增加民眾參與誘因的核災演習。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九)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民國81年間媒體報導臺北市民生別墅輻射鋼筋事件後,陸續收購輻射屋98戶,金額5億6,581萬餘元、核發救濟金141戶,金額3,111萬餘元、補助改善工程費3,015萬餘元。按審計部前抽查該會民國91、95及98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後續檢測、處理及改善作業執行進度緩慢等缺失。 查,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92年4月公告「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計2,911戶,104年度雖完成輻射檢測16戶,惟仍有257戶未完成輻射偵測,僅賴住戶自行辦理檢測而無強制性,致進度緩慢。2.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偵檢確定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計1,661戶,截至民國102年底止,已完成處理改善者(包括:建物拆除、抽換鋼筋、樑柱加裝鉛屏蔽以阻隔輻射)僅388戶(23.36%),未完成處理改善者仍有1,273戶(76.64%),任其輻射污染建築物之放射性強度長期自然衰減,核欠積極等缺失? 綜上,輻射污染建築物檢測及處理作業,歷時多年卻仍未能完成。是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將上開缺失之檢討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針對3座運轉中核能電廠老舊機組件間有瑕疵問題、興建中核四電廠亦有施工問題,審計部前抽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收支時,曾就各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函請該會督促台灣電力公司檢討改善,據復將持續督促台灣電力公司針對各核能電廠安全違規事項確實檢討,並列管至缺失改善後始准予結案等。 惟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4年度對各核能電廠之違規事項提出糾正計11件,較民國101年度減少4件,然而核能電廠安全防護情形,核仍有下列待加強事項:1.部分核能電廠常常違規的事項,亟待檢討改善。2.核能發電機組之性能與運轉安全必須提升。3.針對核四電廠封存及停工情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採取更積極善盡監督台灣電力公司因應之責。 是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應持續監督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缺失,儘速改善上開多項缺失外,並須於1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計畫105年度編列7,890萬1,000元,針對國內6部運轉中核能機組與2部興建中核能機組執行安全及品質管制,包括採行各類視察與安全審查作為等例行性業務951萬6,000元,及辦理核能安全管制技術發展研究6,938萬5,000元。 惟經查,確保核能安全係核能使用之首要考量,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各國皆重新檢討核能政策並強化核子設施之安全性。近年我國核能電廠違規事件頻仍,部分違規事件尚未改善,核安文化有待改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督促台灣電力公司儘速改善相關缺失,並找出問題根源,避免違規事項重複發生,以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綜上所述,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二)有關核四廠存廢問題,於103年4月28日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而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爰於103年8月28日發布「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工與封存及重啟作業導則」,作為核四廠停工、封存及重啟計畫之提報、建廠執照管理、品質保證方案及維護計畫審查作業之參據。 是以,為確保日後龍門電廠進行封存時之安全無虞,消除民眾對核電廠疑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本主管核能安全機關之專業立場,將隨時檢討既有之管制措施與重點,以建立適切之管制措施,落實管制與監督作為,以確保核四廠相關設施品質與安全功能於封存期間,能符合法規與設計之要求。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和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三)未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由現行中央2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3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轄之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將併入為內部單位、輻射偵測中心亦降級為所屬4級機關,而所屬核能研究所則規劃併入經濟及能源部,並改制為「能源研究所」。 惟,組改後之核能安全委員會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業務經驗傳承等問題。然而,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於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為利未來核能安全監管工作順利運作,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研議提出因應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四)針對日前破損核燃料到底運了幾批到桃園龍潭核能研究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1天說2批,第2天說4批,究竟是台灣電力公司「短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被台灣電力公司「誆」了?還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睜隻眼閉隻眼「放行」?還是全力配合台灣電力公司,成為共犯?至於近來核電廠有否核燃料破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一時間的回答是「那是十幾年前的事了」、「102年是最新的一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1天查資料後說2批,第2天說跟核能研究所比對後是4批,顯然有2批可能是核能研究所有、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部卻沒有的「幽靈文件」,但是台灣電力公司運送破損燃料的運送計畫是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部核定,而非核能研究所核定,為什麼會出現只有核能研究所有的資料?是否坐實了外界長期所詬病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長年縱容台灣電力公司暗渡陳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核安管制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務必明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必須為人民把關核能安全,而不是台灣電力公司的辯護者、守護者?是以,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五)針對龍潭核能研究所位於板新水質水量保護區中,對400萬人的飲水安全造成影響,自來水法也明定,水質水量保護區中不能有核能相關設施,核能研究所違法亂紀,顯已危害地方的安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研議將核能研究所遷離桃園龍潭,方為顧及人民健康。 又根據經濟部所公布,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圍顯示,核能研究所的所在地其實是涵蓋在保護區的範圍裡。雖然核能研究所存在的時間,比自來水法要早,但是過去曾因氫爆造成核污染,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研商,就核能研究所位於水源保護區問題,以及核汙染問題,要如何解決。但是,顯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行事,讓違法狀態持續,視國人安危於無物?是以,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六)針對核能研究所發生過的氫爆,次數令人心驚,最近還被發現破損的燃料棒,被儲藏在核能研究所裡,地方民眾完全不知情?而且,高階核廢料的運送、保存,應該通過層層關卡的檢驗與記錄,惟我國卻沒有做到? 其次,亞洲只有台灣將非核家園寫在法律之中,但對於核能,政府的一貫態度就是黑箱作業,台灣電力公司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處置破損燃料棒的說法,居然完全不相符,地方政府也毫不知情,致使外界質疑政府根本無法保障核電的安全。綜上所述,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該正視核能安全的問題之外,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七)針對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即100年3月間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國人對核能及輻射安全之意識提升,考量核電廠機組設備更新維護、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處理與處置以及相關輻射防護之強化等多項維護核安及輻安事項,核安管制專業人力之需求殷切。 惟現行核能專業人才及核能專業師資平均年齡分布偏高,未來恐出現退休潮,將產生專業人才斷層窘境。而且核能研究所移撥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員額有部分為空缺移撥,組改後核能安全委員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但我國即將面臨專業核能人才老化與斷層危機,且組改後核能安全委員會恐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問題,是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研謀因應,並於2個月內將因應過程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八)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4年度於「天然游離輻射偵測」計畫項下編列「建構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近1,000萬元,辦理「國土環境輻射劑量水平調查與監測網建立」及「緊急應變輻射偵測系統開發建立與應用」,計畫總經費為5,784萬4,000元,分4年辦理,10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105年度說明該工作計畫成效為何?計畫執行成果需闡明? 另外,國土安全輻射監測網建構完成後,相關緊急應變輻射監測資訊將與內政部國土資訊圖資服務平台TGOS連結及共享平台,惟除該平台外,允宜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資訊平台整合,提供輻射監測數據及供災害緊急應變決策之用,俾達減災效益。是以,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儘速與災害資訊平台整合,並將上開疑義及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 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配合國家生質酒精推動政策,開發國內纖維酒精自主量產技術,達成國內生質燃料產業化之目標,民國96年度至98年度執行第1期「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計畫,嗣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99年度至102年度繼續執行第2期「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計畫,投入總金額高達6億0,068萬餘元以上。 惟經查計畫執行情形:1.投入鉅額研發資源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迄計畫結束尚無技術移轉簽約及促成廠商投資,研究成果無法有效落實至產業界。2.研發稻稈酒精成本遠高於國內進口酒精價格,不具市場競爭力,原預定創造之產業效益無法達成。 綜上所述,核能研究所辦理「纖維轉化酒精前瞻性量產技術發展」及「纖維酒精量產技術研發」等2項計畫,研究成果未能落實至產業界,核有效能過低情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二十)鑒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執行國內核電廠之壓力測試,於102年度請歐盟執委會進行同行審查,歐盟執委會於102年11月間提出審查報告,並發布於歐盟壓力測試同行審查專案計畫網站,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在國內與歐洲舉辦公開研討會,並邀請來自非核能界、非政府組織等利害關係人參加,有違歐盟壓力測試規範關於透明度之規定,經監察院調查認定核有違失,並於103年7月22日糾正在案。 對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年度施政目標強調「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關鍵績效指標為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強化首長信箱及時處理及回應流程,101年度及102年度均超越目標值,尤以召開記者說明會及強化政策論述之績效表現超越甚多,惟核能電廠相關議題仍難以釐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雖亦增設澄清說明專區,不同機關團體仍各有不同論述,莫衷一是,允應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反觀,2006年,法國核能安全署成為獨立機關,直接向國會報告,確立監管獨立原則;並要求核安監管機構及核設施營運商,誠實公開資訊,儘可能讓民眾接觸核能資訊,並擴大民間參與,以高度透明化與溝通,取得民眾信任。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仿效學習法國及其他國家研議提出核能資訊透明之機制,確實落實核能資訊透明化,以增進民眾信任。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二十一)按原子能法第26條規定:「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應制定安全規則,並隨時派員檢查之……。七、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應定期報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應隨時派員稽核之……。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均應申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應派員稽核之……。」截至民國102年底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列管「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數量計2萬5,154件,104年度委外辦理檢查件數計460件,檢查比率僅1.83%。 又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歷年列管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以「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為最大宗,占總件數已逾8成,兼以該會對於「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業者,採取自主管理方式。基此,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立即加強檢查比重,以達輻射安全管制之目標,並於1個月內將近7年來之稽查執行紀錄與成效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二十二)行政院刻正推動組織再造,未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由現行中央2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3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轄之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將併入為內部單位、輻射偵測中心亦降級為所屬4級機關,而所屬核能研究所則規劃併入經濟及能源部,並改制為「能源研究所」。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仍待實質審查與協商,惟已可預見未來核能安全委員會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及業務經驗傳承等問題,亟需及早規劃業務銜接作業以為因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組織再造後核安管制之業務銜接規劃方案。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鄭麗君  陳亭妃 (二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科技部)在「93年度政府科技發展策略規劃報告」的原子能領域中指出:「原子能領域發展之隱憂在於人才短缺問題嚴重,核能發電及研究機構均有青黃不接之現象。」顯示核工相關人才的流逝與斷層是我國核安議題的最大隱憂。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1年6月所公布的資料顯示,近10年內,核工專業人才平均需求為39人、核工相關人才平均每年至少需48人,也就是平均總共約需87人,然而我國大專校院所培育的人才恐無法應付此需求。 「非核家園」是我國長期的政策目標,然而相關後續作業,如核電廠之除役、廢棄物之處理以及最終處置場之決定等,仍需專業人才的參與才得以進行。而日本福島核災事件過後,國際間對於核能相關安全管制日趨嚴格,為利未來核能安全監管工作順利運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經驗傳承等問題,及早研謀因應。 再者,中國大陸計畫2030年前成為核電廠發電量和運行數上超過日美兩國的世界「核電強國」,並與英國聯合成立研究中心,希冀共同投入高端核技術之研發。全球核電人才本就供不應求,面對中國大陸大量的核電人才需求,我國應嚴陣以待。 爰此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積極改善方案,並結合教育部、科技部的專業,提供人才培育之協助。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二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有「原子能資訊公開與對外溝通」相關計畫與經費,此計畫目的為辦理原子能展覽及溝通活動、加強與民眾以及團體之溝通等,然而針對核能相關資訊之公開性以及透明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作為飽受民眾質疑。且為數不少的民眾對於核電廠以及核能應用等相關事務仍持懷疑與反對態度。縱使近年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試圖以活潑、親民的方式向民眾傳遞原子能相關知識,但成效未彰,在溝通以及宣傳上有需檢討改善之處。 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加強公信力。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二十五)確保核能安全是使用核電最重要的前提,但自97年開始至104年8月底止,短短數年間我國核電廠就已經發生89件違規事件,其中甚至有20件違規迄今尚未改善,造成民眾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各項違規缺失,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強化核能設施安全,確保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二十六)有鑑於行政院已宣布核四將於安檢後封存,為確保進行封存時安全無虞,且消除民眾對核電廠之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包括人力調配之現有管制措施,加強核電廠安全監督,確保核能安全,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陳碧涵 (二十七)行政院於103年4月28日說明對核四之立場:「核四完工,通過安檢後,不放置燃料棒、不運轉。日後核四是否運轉,必須經公投決定」、「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及「核四停工並非停建,為下一代保留一個選擇權,並儘速召開全國能源會議」。因應核四廠停工,台灣電力公司提報之「龍門(核四)電廠停工/封存計畫」於104年1月29日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該公司業已發函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正式通告該公司龍門電廠於104年8月1日全面轉換使用「龍門(核四)電廠停工/封存計畫」內之品保方案,做為封存期間封存相關作業品保管制依據。 為確保2號機維護保養作業之有效性並定期進行評估,台灣電力公司將委託國內學術研究單位執行相關封存環境或維護成效之驗證作業規劃;此外,有關2號機封存期間設備組件管理事宜,台灣電力公司龍門施工處已再次依設備組件管理清單進行比對。另104年8月台灣電力公司龍門施工處已完成2號機維護作業排程系統之建置,未來封存期間,龍門施工處將依排程系統執行與管控2號機各系統設備組件之定期維護保養作業。 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持續維持既有之監督管制機制,除派遣視察人員駐廠與組織視察團隊執行定期視察作業外,相關之管制與對外溝通會議(如:龍門核管會議、核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亦需維持辦理;另未來台灣電力公司在辦理2號機施工現狀之管控作業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要求依前揭設備組件管理清單進行比對,以確實掌握2號機施工狀態。 綜上,為確保日後龍門電廠進行封存時之安全無虞,消除民眾對核電廠疑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本主管核能安全機關之專業立場,將隨時檢討既有之管制措施與重點,以建立適切之管制措施,落實管制與監督作為,以確保核四廠相關設施品質與安全功能於封存期間,能符合法規與設計之要求,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二十八)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未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由現行中央2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3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轄之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將併入為內部單位、輻射偵測中心亦降級為所屬4級機關,而所屬核能研究所則規劃併入經濟及能源部,並改制為「能源研究所」。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函送立法院審議,業於102年9月24日第8屆第4會期完成付委審議程序,並於103年4月21日經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完成詢答,經決議另擇期再審,迄今尚未實質逐條審查。因應上開組織改造規劃,核能研究所職掌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業務將移入核能安全委員會下設置之核能安全管制研究中心,所需人力由該所職員員額100人移撥,採分年移撥如下:100年度移撥員額8人、101年度先後移撥6人及10人、102年度及103年度每年移撥28人,尚餘20人,俟組改後新機關成立再行移撥,故未來核能安全委員會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及業務經驗傳承等問題,亟需及早規劃業務銜接作業以為因應。 綜上,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後,國際間對於原子能安全管制日趨嚴格且社會大眾對核安要求標準提高,為利未來核能安全監管工作順利運作,組改後之核能安全委員會將面臨核安管制研究人才培育、留用與業務經驗傳承等問題,允應儘早研謀因應,並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賴振昌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二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全國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的輻射屋居民,提供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台北市則另定自治條例,針對1-5毫西弗的居民,提供每年1次健康檢查,以及1年6次的門診補助。依據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1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並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第14條規定「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者,得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顯見年劑量1毫西弗,為原子能委員會判斷是否會有害人體,應列入遭受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劑量標準,則年受劑量1-5毫西弗的居民,沒有理由不列入健檢補助對象。 且臺北市政府所制定之「台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市有建築物遭輻射汙染之年劑量在5毫西弗以上者,應即停止使用;如為專供12歲以下孩童使用者,其輻射污染年劑量在1毫西弗以上者,亦同。」凸顯了對於未滿12歲兒童是否應與成年人所受劑量同一標準此一問題,而原子能委員會制定之辦法對此亦無規範。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時,通過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全國輻射屋居民,依國際標準1-5毫西弗者,編列體檢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提供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補助。」,同年院會總預算三讀時亦通過決議「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協調新北市、桃園縣及基隆市政府參照臺北市政府發布之『臺北市輻射汙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對委員會及院會決議均表示遵照辨理,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此等決議消極以對,立法院乃於審查103年度預算時,以凍結相關預算的方式促其實現。其後,新北市及桃園縣政府無意願承接,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法依職權自行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竟直接拒絕辦理並回報立法院,使非臺北市年受劑量1-5毫西弗之輻射屋居民之健檢補助遙遙無期,甚至淪為二等國民。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補助年受劑量1-5毫西弗民眾健檢費用,提出檢討後之方案,據以執行,以維護全國輻射屋居民平等接受政府補助之權利。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長期於多項工作計畫下編列進用資料建檔及文書處理等外包人員之外包費用,以派遣方式進用人力傷害勞工權益;又依據103年度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有20個派遣人力,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服務年資達5年以上有18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既有長期人力需求,應尋求將現有派遣人力直接聘僱之可能,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宣稱辦理派遣人力招商,均採最有利標方式,以保障外包人員之薪資,然而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3年度資料顯示該會派遣人力,大專以上學歷薪資2萬3,500元,僅略高於可說是我國年輕人夢魘的22K薪資,而高中職畢業薪資僅2萬1,000元,也僅略高於基本工資,如此低標準之薪資如何維持政府派遣人員之生活所需?更遑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竟以此為保障外包人員薪資之成果,誠為最大諷刺。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現有派遣人力直接聘僱,在未能直接聘僱之前,應設法提高外包人力之薪資,以保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外包人力之生活需求。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一)102年4月經濟部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成立「強化安全檢測小組」,該小組並於當年6月進駐試運轉測試遲遲無法完成的龍門電廠(核四),進行「系統再檢視」以及「程序書測試再驗證」,完成上述2項工作後,並須提交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於原子能委員會進行審核。 台灣電力公司從102年6月起陸續提交系統功能試驗報告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審核,迄今已逾2年半,而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共被原子能委員會退回112次(部分報告被退回達3次,迄今無法通過),通過之系統功能試驗報告僅93份,未達應送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報告之半數,而全數完成審查之日遙遙無期。由上述數據顯現,台灣電力公司龍門電廠(核四)系統功能試驗遭遇許多無法克服之問題,這與當初核四試運轉進度始終無法有所進展之表現非常一致,證明核四廠已經興建到無法安全運轉,不應任由台灣電力公司拖延時間,持續浪費公帑。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設定系統功能試驗報告預定審查期間,超過期間,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無法全數通過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即應退回尚未通過的報告,並宣布核四廠尚未通過冷機狀態之系統功能試驗,提供政府作為參考。 提案人:鄭麗君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二)中國近年來不斷在沿海增建核電廠,其中又以福建、廣東、浙江一帶之核電廠對我國之潛在影響最大,在目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核能危安事件控管中,僅能仰賴中國主動通報機制,掌握相關核電廠之狀況。然中國長期以來對於國內不利資訊之封鎖已是慣犯,以8月份之天津爆炸事件為例,第一時間之資訊亦遭中國方面封鎖。鑑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當中國核安出現危機且中方封鎖消息之狀況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因應與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三)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五大工作目標中,「落實資訊透明,增進民眾信任」之執行關鍵,即為原能教育之推廣與普及,鑒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作為原能教育之窗口,而目前國內核能研究所具備國內最頂尖之學術能量,兩者如能共同合作,國內原能教育之推廣勢將更為兼具深度與廣度。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後續合作可能進行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四)在目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宿舍相關預算編列中,收入部分僅見有公務宿舍年度收入1萬元,然在相關支出編列部分,年養護費卻須每年4萬5,000元,另有水電費、投保財產保險費等部分,鑒於目前公務宿舍資源取得不易,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目前公務宿舍經營狀態與閒置空間資源利用提出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五)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五大策略目標中,關於「落實資訊透明,增進民眾信任」部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目前已編制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但在執行上卻仍處於閉門造車,自行其政的狀態,缺乏於資料實際需求團體之溝通以及針對一般民眾需求之設計,進而造成一般民眾對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該小組運作實為「打假球」與黑箱之質疑。鑑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本小組之工作執行與改善評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三十六)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五大工作目標中,「落實資訊透明,增進民眾信任」之執行關鍵,即為原能教育之推廣與普及。然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目前網站經營上卻出現網頁無法連結,資訊長期未更新狀態,經於質詢時詢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主委亦表示本項業務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執行不力。可見過去預算執行模式與績效檢核出現極大瑕疵,為使預算得以能夠發揮最大效益,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即刻針對目前之官方網頁經營狀態提出檢討,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黃國書  賴振昌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074萬3,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300萬元(含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98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原子能委員會未來定位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黃國書  陳亭妃  鄭麗君 連署人:許智傑  賴振昌 (二)輻射偵測中心105年度歲入編列277萬2,000元,以服務費收入259萬元最高,包括手提偵測校正收入110萬元、密封射源擦拭實驗收入29萬元、核子醫學環境式樣分析收入9萬元、進口食品放射性含量分析收入104萬元及試樣加馬能譜分析收入7萬元。 惟查,服務費收入大致逐年成長,近2年度決算數皆逾300萬元:輻射偵測中心近3年度服務費收入決算數分別為101年度197萬4,000元、102年度316萬7,000元及103年度357萬2,000元,3年度平均290萬4,000元,呈現逐年成長趨勢。104年截至8月底實收數189萬4,000元,平均每月按23萬7,000元計算,推估全年度服務費收入為284萬餘元。是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檢討並列預算。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三)查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二):「政府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另近年來國內曾爆發業者竄改產品標籤,為加強進口食品管制,食品檢驗數量亦會隨之增加,故進口食品放射性含量檢測收入自應相對成長。是故,輻射偵測中心105年度服務費收入編列259萬元,雖較上年度預算數158萬1,000元增加100萬9,000元,惟仍低於前2年度決算數316萬7,000元及357萬2,000元,允應覈實編列預算。特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賴振昌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四、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自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開始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報告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稍後確認。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陳碧涵等2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邱文彥等29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案。 主席:首先請邱委員文彥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感謝陳召集委員碧涵安排今日會議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之重要法案。其次,往往大家提及水下文化資產都會聯想考古與沈船,事實上,這不僅有考古與沈船部分。自2001年11月2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中明確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並於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其中存在諸多的精神內涵,實屬重要,譬如在公約中提及水下文化資產為人類的共同資產,以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探勘或保存、出水相關工作等等,這些都需要建立專業制度。以往本席在中央大學任教及擔任立法委員期間都非常關心此項議題,在過去10年,我曾經赴東沙等地區進行探勘,並參與文化部及中研院相關審查及探討議題。 今日議程是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針對如此重要法案之討論,本席提出下列主要內涵:一、我們希望呼應與尊重國際公約;二、確保國家權益與分擔國際責任,特別是主管機關與協調機關之間的協調整合;三、建立專業制度,包括人員及機構;四、落實就地保護措施;此外,在教育宣導方面,陳召集委員也非常重視,本席希望未來文化資產能夠推動國際觀光與合作,爭取更多的國際認同,這些重點都逐一呈現在我們的版本中。在過去二、三個星期,我與文化部同仁都非常努力,並和國內專家學者進行討論,提出整合版本,因此,本席建議,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得以順利進入逐條討論,能否影印彙整條文提供大家參考,如此我們更能節省審查時間。事實上,這項彙整版本是整合行政院版、陳委員碧涵版及本席所提出之版本,也將整合國內專家學者的意見。 此外,若在今日會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得以順利審查完竣,法案送交院會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從今日至本會期結束止,恐怕不到1個月的時間,請議事人員留意,我們要採用何種方式將法案送交院會討論才是最適當的,而且在時間上也來得及?以上建議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文彥的建議,請議事人員準備整合版本,稍後進行討論時,我們將採用邱委員文彥所建議的方式進行。 主席(陳委員淑慧代):請陳委員碧涵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水下文化資產係了解人類發展脈絡暨多元族群遷徙歷史的重要管道之一,臺灣於元、明、清時期實為海上貿易必經之路,更是早期客家華僑移居海外的必要通道。在航海技術尚未成熟與天然條件的危害之下,我國周遭海域遺留許多富含航海、造船、貿易、生活工藝等歷史價值的水下資產,而且我國鄰近海域大陸棚地區蘊含舊石器時代晚期、新石器時代,乃至現代之人類活動足跡;因此,如果我國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便能有更明確的法則與遵循的方式,除可藉以了解我國歷史脈絡之外,也能夠將這些珍貴的文化資產予以保護與保存。 方才邱委員文彥提及,2001年11月2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中明確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這是以國際公約方式保護全人類珍貴的水下文化資產。事實上,我國很早就參與國際公約,倘若今日會議審查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促使我國邁向國際一大步。在本席提案版本中,除了參考邱委員文彥版本之外,最重要是希望所有水下文化資產或其他的人類活動,均能有明確專法,並應從小藉由教育與活動深入了解文化資產,如此文化資產保存不只是法律行為,而是在生活中處處都能讓人民參與,更重要的是,在學校教育機構推動有功者,亦應比照專業人員給予獎勵或補助,使得臺灣維護水下文化資產的決心可以被國際看得到。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針對併案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各版本內容進行報告。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大院邀請列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會議,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法)草案」提報並備詢,深感榮幸。在此謹就本草案之立法背景與目的、立法方向、草案內容等,提出報告,敬請 指正。 壹、立法目的 誠如方才陳碧涵委員所提示的,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實為海上交流的重要水域,深具歷史價值,同時水下文化遺產,對漁民或舊石器時代以來在此居住的民眾而言,均深具文化資產的價值,所以我們必須給予保護與保存。無論是漁業發展,觀光休憩還是港口貿易,千百年來海洋提供了這塊土地人類永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加上臺灣位於世界最大陸地及最大海洋的交界,東西方文明在這裡交會產生燦爛的火花,也孕育出多元的文化特質。 方才邱委員文彥及陳委員碧涵均提及國際上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並於2009年1月正式生效,成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的國際公約以來,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已成為國際文化資產工作發展的新趨勢。我國於2009年「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生效之後,首位制定「水下文資產保存法」,可見,水下資產保存已成為國際文化工作發展之新趨勢。 文化部鑑於此一國際新趨勢,自2006年起即已委託中央研究院於澎湖、臺南西北、東沙、綠島及馬祖東引等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經由文獻史料的研究及全面性的普查,歸納臺灣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的分布及區位,佐以科學儀器掃描及潛水人員複查驗證後,依其船體結構、文化脈絡、陳述展示、觀光經濟及資訊整合等標準,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截至2015年6月,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79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計有15處。本年度於綠島及馬祖東引海域之調查中,並已確定有沉船目標物發現,未來並將規劃依序從澎湖、綠島、蘭嶼、東沙及臺灣本島西北、西南、中部、東北附近海域進行全面性普查,並視口述訊息資訊及各海域是否有重大發現適時調整調查順序,以作為未來海洋觀光遊憩、列冊追蹤、監管依據及海洋、港務工程開發規劃前之環境評估參考。 由上顯示我國週邊海域的水下文化資產著實非常豐富,惟當前卻尚無任何專門規範這些水下文化資產的法律可以遵循,此不僅會造成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流失,且如外國商船於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化資產,亦無法予以規範。故實有必要另定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專法,這些水下文化資產才能獲得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 有鑑於此,文化部乃委託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團隊,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之研究」案,提出草案初稿,其後並經本部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公聽會及進行法制作業程序,逐步研擬完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以期能完善水下文化資產之法令制度,裨益於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 貳、立法方向 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法制化: 我國對於文化資產保之法制,現行雖已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惟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精神均係由陸域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思考邏輯出發,立法內涵並無海域之概念。爰本次草案乃以制定專法之方式,俾以有效保護水下文化資產。雖其94年修正前,尚有第十七條涉及沈沒水中之「無主古物」及第三十二條涉及沈沒水中之「無主古蹟」兩條條文,宣示各該無主古物或古蹟為「國家所有」,並對發現人有所獎勵。惟經94年修正公布後,已將原本兩條涉及沈沒水中之「無主古物」與「無主古蹟」刪除,僅有第四十六條涉及「領海範圍內調查及發掘遺址」對外國人禁制之規定,但該條條文與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間連結並不充分,自無法成為支持文化部為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規範,亦無法支持文化資產保存法作為水下文化資產實體法之依據。爰本次草案乃以制定專法之方式,俾以有效保護水下文化資產。 二、遵守水下文化資產國際公約之精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2009年1月2日通過生效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對國家可以主張管轄權之各種海域內與大陸礁層上,及國家管轄權以外之公海之下水下文化資產之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9項水下考古之重要原則與精神,包括就地保存、使用非破壞性技術及探測方法、禁止商業開發、不適用撈救法與發現物法、避免不必要侵擾人類遺骸或受尊敬之遺址、鼓勵就地且負責任及非侵入性之觀察或記錄水下文化資產,並鼓勵國際合作,以位於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或「區域」(the Area)中之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任何發現或行動均應受限於特定之報告、通知與授權系統,對具主權豁免之軍艦及其他政府船舶或軍用飛機保留特別處理方式、從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前應擬定計畫並由權威機關核可、應提振水下考古學之訓練及技術與資訊之分享,並提升公眾對於水下文化資產價值與意義之認識。 本草案乃就上開國際公約之相關規範重點,逐一落實於草案條文中,以遵守水下文化資產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工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三、明定水下文化資產定義及相關保存、保護措施規範 本次草案除參考上開聯合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之相關規定外,並考量我國現有國情,明定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係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存有關之資產,包括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等。以及未來各種水下活動所應遵循的保存、保護措施之相關規範。草案合計共7章,共39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第三章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第四章水下文化資產現地保存、第五章發掘出水、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等。 參、草案內容 我國於2009年籌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諮詢委員會」,2009年10月15日召開相關會議,同年12月17日舉行公聽會;2010年6月中旬通過行政院法規會進行之審查;2014年陳報行政院審議;2015年8月31日函請大院審議,同年10月4日至6日本部舉行「水下文化資產推動國際會議」,承蒙邱委員文彥的支持與呼籲,我們在會議中提出「台中宣言」,「台中宣言」最重要的是我國以「文化實體」(Cultural Entity)身分爭取國際社會認同與支持,並逐步參加聯合國及水下文化資產組織與活動。 以下謹就水下文資法草案之規範要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文化部)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接受通報及列冊。(草案第四條) 三、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之水下文化資產有關事項。(草案第六條) 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之調查義務。(草案第七條)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之通知義務。(草案第八條) 六、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處理程序及後續作為。(草案第十條) 七、本法排除其他法律所定有關物之發現、打撈規定之適用。(草案第十一條) 八、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九、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申請程序;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主管機關為監督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十、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情形應採取之措施。(草案第十九條) 十一、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機關、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二、主管機關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條件及其相關程序;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位置之標示。(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十三、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管理保護計畫。(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四、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許可申請及禁止從事之行為;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管理保護及違法事項之處理,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之。(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五、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之條件;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發掘行為前,應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優先使用非破壞性之技術及勘測方法;發掘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保存、典藏及再利用。(草案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六、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民刑事責任及行政罰法。(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七、主管機關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工作,或經核准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得給予獎勵或補助。(草案第三十七條) 肆、結語 有關水下文資法草案之立法工作,文化部於二○○七年即已委託專家學者組成研究團隊,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之研究」案,嗣後並經文化部分別邀請法律、文化資產、海洋科學等三大類別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草案之諮商與研議工作,始提出草案初稿。其後再經本部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於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研擬完成該草案之內容。 本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之提出,除可解決目前水下文化資產工作實際執行上,所產生無法可遵循之困難外,不但使得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規範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得以更加落實。誠如方才陳委員碧涵與邱委員文彥所提出之重點,確實也是未來本部的執行重點:一、我們希望呼應國際發展趨勢;二、確保國家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三、藉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得以建立專業機構及專業人才培訓;四、推動國際合作、觀光活動及最重要的是進行教育推廣,使得水下文化資產的概念能夠融入人民生活,同時能讓民眾參與。此外,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人士與團體,本部將給與獎勵與補助,俾利未來水下文化資產能夠成為水下文化保存與維護非常重要的部分。 最後,本人懇請大院各位委員先進鼎力支持,期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委員會陳召集委員碧涵建議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法律案之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詢答結束後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有成立文化資產學院,是不是?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是,跟大學合作。 陳委員碧涵:主要是要培養文化資產人才,是用學程的形式來進行,對嗎? 洪部長孟啟:是。 陳委員碧涵:現在開設有關文化資產的課程有3類,部長清不清楚?我直接說好了,有海洋文化資產的綜合學程,也有高階水下文化資產的專業學程,以及水下考古特殊輔助工具的研發課程,這3種課程分別跟哪幾所大學合作? 洪部長孟啟:現在跟22所大學合作,關於課程,我是不是可以請局長就合作方式做補充說明? 陳委員碧涵:今天的詢答時間比較少,所以就不針對那22個大學做說明,但局長可以協助說明一下。 主席:請文化部文資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國隆:主席、各位委員。這3個學程有跟2個學校合作,包括中山大學胡念祖老師的部分,以及跟成功大學海洋研究所做的水下無人載具研究,這兩個是產學平台。 陳委員碧涵:您曉不曉得修課的人數有多少?有沒有掌握? 施局長國隆:整個文資學院將近有900多位報名,第一學期已經開始了,因為中山大學胡念祖開設的是碩博士班,所以人數比較少,差不多10位上下。 陳委員碧涵:總體上有個現象,有開設課程,但修課的人數不是很多,有一種是各領域的專業人員,對文化資產有興趣,因為他們從事文化資產相關工作;另外一種是社會大眾,對文化資產跨領域學習有興趣的民眾也可以參加,但大部分選修的都是在校生,經我們了解,其實很多在校生是因為要抵免學分。今天我提的草案裡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教育必須培養國民的素養,讓他們能夠很重視自己國家的文化及資產,如果只是在大學端,學生為抵免學分而選修的話,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最初的美意來說是有落差的。尤其今天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如能順利送出本委員會,在這個會期三讀通過的話,張明文司長也在場,師資藝教司也是文化部跟教育部的平台,我希望以後能採通識課的方式,以國民基礎教育的概念融入於課程,甚至在師資培育的階段,老師就要有這樣的素養,我有這個期許。 另外,水下文化資產有一大部分是在澎湖、資源豐富,現在澎湖居民最熱門的議題是博弈,討論要不要通過博弈法,開發當地的工作機會及發展觀光。本席建議,在文化資產部分,應該協助澎湖去發展國際活動、朝向國際化,這個海床是世界上最大的博物館,文資局自2006年起就開始委外做調查,而且在澎湖海域也有豐富的發現,是嗎? 洪部長孟啟:對。 陳委員碧涵:包含清代木船、英國商輪、日籍廣丙艦、山藤丸,這些都是沈在澎湖海域下方的沈船。當時在航運過程中為了增加船體的安全,在下面放了很多先民的生活器具,沈船後,經由考古便可得出一個歷史脈絡,在研究客家文化時,我們往往都去採買近代客家的生活器皿,對全球客家文化研究中心來說,像這種典藏是非常珍貴的。 部長可不可以在這裡做一個承諾,協助澎湖針對水下文化資產的部分?除了博弈以外,還能讓他們的文化觀光活動朝向國際化,以及協助客委會等等,當文物出水之時,讓他們有做研究的機會、能深入加以運用,可以嗎? 洪部長孟啟:好的。 陳委員碧涵:好,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我也是共同提案人之一,看到部長的報告,基本上文化部是支持的,我們也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儘快完成三讀,相信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有很大的助益。 另外,前一陣子有關博物館收費的問題,財政部給文化部一個公文,文化部就準備要調整博物館的收費,我們在委員會提到以後,部長就說不會調整,已經調高的部分予以恢復,學生原來就是免費或者半價。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是,都恢復了。 蔣委員乃辛:現在又有一個案子,請教部長知不知道電影的審片費調高了百分之六十幾,從原來的10分鐘550元調高到900元;預告片從200元調高到400元,這是怎麼回事? 洪部長孟啟:按照規費法每三年要調整一次,所以104年6月10日財政部來函希望我們檢討。 蔣委員乃辛:還是財政部來文,是不是? 洪部長孟啟:財政部來函,有18年沒有調整了,所以這次我們做了一個調整。 蔣委員乃辛:這樣的調整對一部影片來講要增加多少成本,部長知不知道? 洪部長孟啟:現在的調整,確實對於審片是提高了大概60%,屬於廣告片的也差不多是這樣子,屬於影展片的大概是20%,主要是對於事前審查費有所調整。 蔣委員乃辛:有沒有跟製片相關人員溝通過,還是你們就自己行一個文過去? 洪部長孟啟:影視局應該事先有所溝通,我可以請副局長做個補充。 蔣委員乃辛:據我了解好像是沒有。部長,為什麼問這個問題?有些是拍紀錄片的,紀錄片的審片費也要增加;有些根本不是商業片,也要調整變得那麼高,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洪部長孟啟:我們再來檢討一下。 蔣委員乃辛:國內的市場一年大概發行多少部片子,部長知不知道? 洪部長孟啟:大概有100多部片子吧! 蔣委員乃辛:將近600部片子,裡面只有80部是美商的,對美商來講,你們調高的話他們根本無所謂,他們都是賺錢的;對於國片來講,那就不一樣了,有幾部片子會賺錢,平均一部片子投入的成本大概是4,000萬,能夠回收的才幾百萬。現在你們一下子增加了幾千塊錢的審片費,有達到振興國片的目的嗎? 洪部長孟啟:現在我們採取的是一證到底的方式,審查費雖然從550元提高到900元,但證照費相對是降低的,剛剛委員所提到審查規費調高的問題,我們可以做一個適度的檢討。 蔣委員乃辛:可以找一些公協會,大家溝通一下。 洪部長孟啟:好。 蔣委員乃辛:不同的片子有不同的審查標準。 洪部長孟啟:要分級處理。 蔣委員乃辛:拍紀錄片的根本不是以商業為目的,包括拍一些藝術片的,你們也一視同仁調高那麼多,對他們來講不公平。對於一些賺錢的片子,像美商的部分,我們調高一點他們也無所謂,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 蔣委員乃辛:不同的狀況是否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洪部長孟啟:好,基本上我們是掌握分級審查的原則,首要步驟就是,對影展片的審查費是降低的,至於委員所特別關心屬於藝術類等等的…… 蔣委員乃辛:參加影展的片子畢竟是少數,還有很多片子沒辦法參加影展,尤其是剛踏入圈子的新人所投入的影片,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 蔣委員乃辛:我們要鼓勵他們,這樣才能夠振興國片,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好。剛剛委員提到一個重點,用分級的方式來處理,對於一些新銳導演就有所保障,我們在檢討的時候會確實掌握這個原則、方向。 蔣委員乃辛:國片跟外片不太一樣,要振興國片! 洪部長孟啟:好,分級分類。 蔣委員乃辛:此外,電影法通過以後不是要有票房統計嗎? 洪部長孟啟:對。 蔣委員乃辛:好像說在明年6月以前要建立…… 洪部長孟啟:預定是明年5月,希望在明年1月就可以建置完成,2月至4月進行測試,5月份正式開始運作。我們也辦過公聽會,跟映演公會及相關公協會做過討論,得到的共識是由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整個建置工作。 蔣委員乃辛:明年5月份可以完成票房系統? 洪部長孟啟:準備在明年5月讓全國票房能夠統計,大概…… 蔣委員乃辛:這樣是否就可以據實知道票房,還是說雖然有票房系統,但它不是據實展現票房銷售的狀況,到底是哪一種?我們要隔一天或兩天才能夠知道票房狀況,還是馬上就可以知道現在的狀況如何? 洪部長孟啟:映演公會在規劃當中,這是一個選項,是不是據實展現,重要的項目有三個,第一個是票房的數據;第二個是電影排片的資訊;第三個是發行的資訊,這三個是重點所在。我們期望的目標是能夠即時展現,如果片子在今天映演,今天就能夠知道,這是我們期望的方向。 蔣委員乃辛:現在國外很多先進國家都是即時的,既然我們要做,就要做到即時的方式。 洪部長孟啟:對,既然我們要做,就要符合國際準。 蔣委員乃辛:否則的話,製作發行的人說他們的片子在這禮拜突破了3億、兩個禮拜內突破7億,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誰也不知道嘛! 洪部長孟啟:雖然是由映演公會、這些公協會在規劃當中,但我們的目標是希望能夠即時。 蔣委員乃辛:因為即時才能夠達到公開透明,讓消費者可以知道現在銷售的狀況如何。 洪部長孟啟:這點我知道。 蔣委員乃辛:日後大家也可藉此修正對市場的投入或政策,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公信力建立以後,以後在執行上才能更加落實。 蔣委員乃辛:我們希望明年實施的時候能夠即時顯現票房狀況,好不好? 洪部長孟啟:是,我們是以此為目標。 蔣委員乃辛:好,謝謝。 洪部長孟啟:謝謝。 主席(陳委員碧涵):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學生票的問題,你跟財政部溝通好了嗎?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當天我在委員會回答的時候已經溝通好了。 陳委員亭妃:溝通好了,沒有問題了? 洪部長孟啟:對。 陳委員亭妃:你們的處理過程給我的感覺是,文化部收到財政部的文以後並沒有把它當成一回事,沒有趕快開內部會議,又把文發給各博物館,讓他們覺得無所適從,消息曝光之後,結果你們也不得不處理,每一次都是如此。 洪部長孟啟:就處理過程中同仁的疏忽,我特別在委員會表達歉意,亡羊補牢,當我知道這件事情之後立刻跟財政部協調,同時也直接跟張部長協調。 陳委員亭妃:明明有法,結果…… 洪部長孟啟:是,我們的疏忽…… 陳委員亭妃:文化部的承辦官員不知道你們自己有法規,在學生票的部分可以cover財政部所謂的「依法無據」,又把這張公文發給了博物館,我真的是滿難想像啦! 洪部長孟啟:我深致歉意,作業上的疏忽是我們要好好檢討的,未來在類似的作業上,應該要建立一套明確的作業標準、規範。 陳委員亭妃:是文化部所有各司處的的平台沒有建立嗎? 洪部長孟啟:我們各司之間都有橫向的聯繫,每個禮拜會開一到兩次的會來討論。現在我們與各部會之間的平台,比如與財政部之間的平台確實需要加強及建立,其他各部會則都有平台…… 陳委員亭妃:每個禮拜都有平台,財政部什麼時候把文給文化部呢? 洪部長孟啟:7月或4月? 陳委員亭妃:到底是幾月? 主席:請文化部文資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冠甫:主席、各位委員。最早在5月25日行政院有轉文下來,之前行政院秘書長那邊有彙整財政部的意見,也併在5月25日下來。我們在6月29日行文給財政部,表示學生票優惠還是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後來在7月6日財政部有回函,表示規費法有填補成本及短期性計畫的性質,還要請我們…… 陳委員亭妃:7月份財政部回文給你們,你們再轉給各國立博物館,過程是不是如此呢? 洪部長孟啟:對。 陳委員亭妃:部長說每個禮拜都有平台,你們當時給財政部的函,表示那是符合規費,不過是符合哪個規費呢?為什麼文化部長處理就可以,可是當時你們的文過去就被否決呢?今天並不需要部長表達歉意,而是整個過程有點奇怪及離譜啊!5月25日行政院轉到文化部,如果每個禮拜各司都有平台,就不可能讓這張文不經討論,你們就回給財政部,表示都符合規費,本席要請問那是符合什麼規費?又是以哪條法令來符合規費呢?當時他們是退回的,現在為什麼又接受文化部長的說法呢?這不是矛盾嘛!也表示你們當初講的是在虛應其事啊! 反正文來文去正是公務體系中最糟糕的一件事,每次都是文來文去,每次就是一、二個月,5月25日之後就是7月,政府的效率都被文來文去搞丟了!你說現在都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溝通,可是每次都是文來文去,難道不能用網路溝通嗎?即使沒有透過平台,在網路上詢問一下各司,難道有那麼困難嗎?5月、7月、9月到現在的11月才解決掉,而且還要透過媒體的披露,本席真的不是要部長的一句歉意,而是文化部應該要思考一下,未來文化部要如何處理相互之間的互動及溝通啊! 洪部長孟啟:委員的指示非常對,這件事情我們必須澈底檢討內部的作業及標準程序。在過程中造成社會及民眾的不安,這值得我們去檢討,非常謝謝委員點到問題的…… 陳委員亭妃:這不是不安,而是財政部的一個函,將過去一直存在的學生票,只因為沒有法令依據就要取消掉,這是何等嚴重的事啊!5月份你們接到這張文,行政院也非常離譜,幫財政部作出這種決議,難道沒有邀集各部會進行跨部會協商嗎?行政院離譜,文化部也離譜,這會造成大家不知道政府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洪部長孟啟:我們要好好檢討整個作業程序,非常謝謝您。 陳委員亭妃:有關台北機廠的古蹟爭議,這絕對不是只有在交通部鐵路局這塊才發生的問題,你們自己有沒有統計過全國在各部會手上被列為古蹟的部分有哪幾件,本席早就跟部長討論過了,你們也沒有處理!現在因為台北機廠的古蹟要花401億向台鐵買地…… 洪部長孟啟:我們有在做古蹟盤點…… 陳委員亭妃:要盤點多久? 洪部長孟啟:會後將資料呈給您。 陳委員亭妃:盤點不重要,我幫你盤點就好了,光台南市我就可以幫你盤點,重點在於盤點出來後,你要怎麼做嘛!今天台北機廠都可以租用或用買的,其他部會是不是也要如此做呢?現以台南市為例,目前在各部會手上的古蹟,你知道他們怎麼處理呢?就把它丟在那邊,我已經講過很多次了。 洪部長孟啟:從105年開始,我們有文化資產歷史三期的計畫,將文化資產的維護列為國家的重大建設,我們會與各縣市來列出優先順序,並依此來補助及修繕維護…… 陳委員亭妃:錢夠不夠呢?台南市是以文化做為縣市合併的條件,我們有多少古蹟荒廢在那裡,理由是什麼?古蹟都在國營的台糖、台鐵及公賣局的手上,問他們要不要處理,他們說沒錢,然後就丟在那邊了! 洪部長孟啟:針對公營單位,我們會做一個統計。 主席:時間到了,委員詢問的細節,會後向委員作一說明。 陳委員亭妃:拜託部長,會後將你們現在的進度及未來要如何做的資料均送給本席辦公室。不要在媒體披露之後才變成重點,如果媒體不披露就不是重點,難道就要擺在最後面嗎? 洪部長孟啟:文化資產是我們的重點,我們有處理的步驟及方法。 陳委員亭妃:麻煩一下部長。 洪部長孟啟: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水下文資法,首先本席要給文化部肯定,因為你們主動訂定本法,這對台灣的歷史及文化均有滿重要的意義。 部長知道太平輪嗎?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我曉得,1949年從大陸到台灣的途中沈沒。 許委員智傑:依照水下文資法,有沒有包括太平輪這艘船呢? 洪部長孟啟:按照文資法,如果太平輪是屬於中華民國的國籍,那就是屬於我們的國家資產。 許委員智傑:依水下文資法,我們可以去保存及主張太平輪是我們的嗎? 洪部長孟啟:按照國際公約,如果國籍屬於我們的,那就是屬於我們的。 許委員智傑:要不要與大陸溝通那是屬於我們的主張呢? 洪部長孟啟:對,不在我們的領海,但是是在公海…… 許委員智傑:要與大陸溝通那是我們的,我們也要保存,這樣做可以嗎?在水下文資法訂定之後,它到底是誰的? 洪部長孟啟:如果國籍登錄的是中華民國,那就是屬於我們的,在水下文資法中有這樣的條文。 許委員智傑:因此我們的水下文資法可以包括太平輪。 洪部長孟啟:是。 許委員智傑:沈沒地點在舟山群島,也是中國的領海範圍,可是船是我們的。 我們喜歡玩一點小學堂,也請部長輕鬆一下。這張圖片是誰,部長認識嗎? 洪部長孟啟:不好意思,不認識。 許委員智傑:動漫的美少女。在電玩中有一個艦隊收集,年輕朋友都在這邊學習知識,不管是三國誌或艦隊收集等,都能讓年輕朋友去學習新知識。部長知不知道金剛號戰艦呢? 洪部長孟啟:孤陋寡聞。 許委員智傑:本席是高雄小金剛,因此對金剛比較有興趣。金剛號大概在基隆北邊70海里左右,這艘船是誰的? 洪部長孟啟:美國沈沒的戰艦嗎? 許委員智傑:被美國擊沈的日本戰艦,沈沒點在台灣領海,依水下文資法,我們要不要去主張及研究呢? 洪部長孟啟:如果是屬於日本國籍,且在我們的領海之內,將來我們要做探勘及調查,必須通知日本政府一起來合作。 許委員智傑:本法要去規範的範圍,到底是我們的船或領海呢? 洪部長孟啟:如果在我們的領海或水域之內,探勘權是屬於我們的,可是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我們必須與國籍擁有國進行共同的協商及合作。 許委員智傑:從圖片可知,台灣周邊海域都是沈沒的軍艦。 洪部長孟啟:我們已經發現79個點。 許委員智傑:這些都是在台灣領海的日本沈船。 洪部長孟啟:我們有兩個大原則,第一,在我們的領海,依文資法相關權利是屬於我們的;第二,不能打撈且要現地保存。 許委員智傑:我只是要部長知道這些都是軍艦。下一張圖片都是客輪及貨輪,可見台灣周遭有非常多的沈船,這些歷史台灣的年輕人知道嗎? 洪部長孟啟:這也是水下文資法訂定之後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 許委員智傑:二戰期間的沈船是最多的,當時台灣是誰管的呢? 洪部長孟啟:屬於日本管轄。 許委員智傑:那時是日本人在打中國,台灣有很多軍用基地,包括鳳山無線電信所,也都是日本打中國的基地。美國人也擊沈很多日本船,因此台灣海域有非常多的日本客貨輪。太平輪在民國38年從中國到台灣途中遇到撞船事件,至於34年之前的歷史,當時的台灣,包括柯P說他祖父一出生就是日本人,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要將台灣的歷史文化教育加進去。 洪部長孟啟:這是我們的重點。 許委員智傑:陳委員碧涵的版本也提到要落實學校教育,對此我們表示支持。 其次,有關第十五條的部分,在外國水文、群島及水域等,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及考古等方面的關連,中華民國指的是治權。有關台灣的歷史文化,比如日本人佔領的那段時間到底算不算是我們的呢? 洪部長孟啟:如果管轄權屬於中華民國,這也是現在的事實,那當然就屬於中華民國所管轄。日本時代的沈船,如果是登記為日本國籍,將來在探勘或…… 許委員智傑:第十五條指的是我們的治權,還是整個台灣脈絡的歷史呢?本席希望文化部能修正一下,即包括荷鄭、清朝、日本及中華民國的歷史脈絡都能夠相連起來,而不是片段裡的那一段而已,比如二戰期間,台灣算是誰的?針對沈沒的客貨輪或軍艦,本席認為都要加以保存。我們希望文化部要一併思考這種歷史脈絡,並能修改得更為精準一點,以使年輕人可以瞭解台灣的歷史及文化。 洪部長孟啟:非常謝謝,我們會很周延來處理。 許委員智傑: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推動及掌理的鐵道藝術村總共有幾處?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總共有5處,如果加上枋寮就多加1處。 黃委員國書:總共是6處,推動到現在的成效為何呢? 洪部長孟啟:經由檢討,現在比較成功的是台中20號倉庫,另外一個就是枋寮。 黃委員國書:猶記當年我們一起推動台中20號倉庫,我們就在那時候認識的。 洪部長孟啟:對。 黃委員國書:2000年風光開幕,每天參觀人數超過千人,你記不記得當時的盛況?2000年台灣藝術界最大的盛事,就是台中20號倉庫!經過十幾年以後,上個月看到推動的姜樂靜建築師,他在臉書上寫了一篇文章,我看了非常、非常的難過。現在的台中20號倉庫要怎麼樣來形容呢?20號倉庫有一個主展覽空間及8個藝術家的工作室,當年曾經栽培出像洪易如此重要的當代藝術家,他現在非常、非常紅,那現在呢?這幾個藝術家的工作室、展覽的空間長期封鎖,你現在去看都看不到,因為封鎖了。請你看這張照片,現場庭前廢棄傢俱堆滿地,還有先前被颱風吹落的水管到現在還沒有清除,我只能用幾個字形容:冷冷清清、慘慘悽悽,形同廢墟。當年我們活化這些閒置空間,用藝術的力量加以改造,它也曾經風光一時,可是現在它又變成閒置空間了。 洪部長孟啟:我有一陣子沒有去20號倉庫看過,您今天提出來以後,我會馬上去看。 黃委員國書:令人唏噓啊!當年我們一起推動,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 黃委員國書:何以致之?事實上不只20號倉庫,你剛剛說枋寮。這是枋寮的照片,你現在去看這幾件石雕藝術品根本就是放在荒煙蔓草之境,沒有人到那裡去看。我現在問一下,枋寮藝術村現在1天造訪的人數有多少? 洪部長孟啟:枋寮藝術村是由屏東縣政府及民間自行進行的,現在狀況如何…… 黃委員國書:但卻是文化部推動的。你告訴我,20號倉庫現在1天造訪的人數有多少?施局長應該曉得吧?誰可以說明? 主席:請文化部文資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國隆:主席、各位委員。我補充說明一下,因為現在台中火車站在整建、遷移,所以整個工地是圍起來的,這是第一部分。第二,實際上現在進駐20號倉庫的藝術家還有8組,這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他們開放的時間不一樣。第三,20號倉庫以前都是文資局花一筆經費來委託比較專業的…… 黃委員國書:對。 施局長國隆:但是現在不一樣,因為我們用促參的方式,反而他是付錢來經營那個空間的,所以活化那個空間是沒有問題的。現在只是因為工地的關係,所以一般平日的時候民眾來得比較少,假日會比較多一點。 黃委員國書:我再點名新竹鐵道藝術村,參觀的民眾門可羅雀,很少人去。當時我們推動鐵道藝術村的想法、理想、熱情也曾經引起藝術界很大的迴響,有非常多人都造訪過,可是現在這個藝術村好像被文化部棄若敝屣。 今天我點名了台中20號倉庫、枋寮藝術村及新竹鐵道藝術村,我們有沒有預算?有啊!我們每一年都有編列推動鐵道沿線閒置空間再生計畫的預算,我記得104年度的預算是一千九百多萬元,但是看了105年度的預算讓我嚇了一跳,這個計畫的名稱怎麼突然間變成了「鐵道藝術跨界時尚計畫」,這是什麼意思?我們過去幫忙藝術家找到發揮的舞台空間,讓他們進駐、從事創作,現在要轉型了嗎?現在是不是要轉型為跨界時尚?你的預算項目是這樣寫,而且經費還增加到四千多萬元。我們必須請文化部好好說明現在鐵道藝術村要如何重新再出發?你現在說要轉型,你的再出發、轉型是要變成跨界時尚計畫。跨界時尚計畫是什麼?是要轉型成精品名牌的旗艦店嗎?是要轉型成LV、Burberry,還是Prada? 洪部長孟啟:應該不是。 黃委員國書:你告訴我啊! 洪部長孟啟:它是分成兩個大的方向,第一個是將屬於現有的硬體予以強化、整修,另外一個是希望與文創能夠結合。 黃委員國書:與文創結合很好,但是為什麼這個計畫的名稱是跨界時尚計畫?跨界時尚是什麼意思? 洪部長孟啟:在我的理解應該是我們希望能夠做跨界的合作,讓文化、藝術與其他領域慢慢合作。 黃委員國書:好,我不反對,但是這個計畫內容為何?你們要捨藝術、就時尚,是不是這個意思? 洪部長孟啟:應該是藝術與時尚的結合、合作,如果光是藝術孤單地在那個地方的話,它是非常辛苦的;如果能做跨界的合作,使得整個行銷…… 黃委員國書:計畫在哪裡啊?明年度四千四百多萬元的預算與今年度的預算項目內容完全一模一樣,一個字都沒有改變,但是你們把項目的名稱從鐵道藝術村閒置空間再生計畫,突然間變成了跨界時尚計畫,內容卻一個字都沒有提到要如何跨界時尚。 洪部長孟啟:關於這整個計畫,我會請文資局呈給您參考。 黃委員國書:我再問一次,是要做名牌精品店的旗艦店嗎? 洪部長孟啟:不是! 黃委員國書:那你告訴我,你要找哪一個時尚品牌跟你們合作? 洪部長孟啟:它只是希望文創的範圍是朝這個方向發展。 黃委員國書:是朝時尚名品合作的方向嘛! 洪部長孟啟:不是!我們把那個計畫整理好以後呈給您參考。 黃委員國書:部長,你找好LV、Burberry或哪一家以後再跟我講。 洪部長孟啟:絕對沒有!謝謝。 主席:請文化部把資料送給委員,讓委員了解。謝謝。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常常說臺灣的天然資源非常有限,但是我們的文化資產卻包羅萬象。文化部的報告指出,目前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79處,其中已經確認辨識為沉船等目標物者共計15處。也就是說,發現後進行驗證程序的目標物有79處,確認為水下文化資產者有15處,請問部長是否如此?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對,15處確認是沉船。 陳委員淑慧:那其他的呢? 洪部長孟啟:其中大概包括清代的木殼船4艘、19世紀英國船2艘。 陳委員淑慧:其實你們現在確認發現的總共是79處,對吧? 洪部長孟啟:對,還在持續進行。 陳委員淑慧:哪些是大的目標物?在這15處或79處裡面,有沒有特別明顯地與歷史有關或大目標的地方或物件? 洪部長孟啟:它大概分成3大類,第一大類是屬於第二次大戰沉沒的日本軍艦或商船,主要是以商船為主。 陳委員淑慧:這15處沒有軍艦,都是商船? 洪部長孟啟:有一個是廣丙艦,它是自己觸礁沉沒的。在甲午戰爭的時候廣丙艦本來是我們的船,後來被日本沒收作為學生的訓練船,最後在澎湖海域觸礁沉沒。其餘大部分都是屬於軍方所徵用的商船,大概有6艘;另外還有英國的輪船S.S.Bokhara號,以及清代晚期的沉船;現在在綠島有一個最新的發現,就是胡佛總統號。我們與中研院正在持續地進行調查,我們從民國96年起就開始合作了。 陳委員淑慧:非常interesting。是不是請貴部把這些資訊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洪部長孟啟:好。 陳委員淑慧:其實你們到目前為止做了許多工作…… 洪部長孟啟:現在都在持續進行。 陳委員淑慧:我覺得你們應該把這些工作的現況announce出來,好不好? 洪部長孟啟:好。 陳委員淑慧:針對行政院的草案,本席想就4條條文作以下建議。草案第三條第一款規範了水下文化資產的概念及定義,但是我們從中找不出、看不見有比照一般古蹟、文存的概念,也就是為什麼沒有用年限加以認定?聯合國水下文資保護公約是以100年作為界定,為什麼這項草案沒有如此規定?是因為有什麼認定的困難嗎?聯合國的公約採用100年作為標準,為什麼這項草案沒有辦法以年限作為文資的認定標準? 洪部長孟啟:我們主要的考量是,在臺灣的水域中,最大的、有歷史連結的是二次大戰階段許多的沉船,如果規定100年以上才作為水下文化資產,會使得二次大戰時期的部分失去了法律保護的依據。 陳委員淑慧:所以你們認為應該以100年之內來認定,時間應該更縮短? 洪部長孟啟:對。 陳委員淑慧:譬如50年、60年,總是要有一個認定的標準,否則太廣泛了。你們現在對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是: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存有關之資產。其實從水面沉入水底的所有事物都與人類的活動有關係…… 洪部長孟啟:對。 陳委員淑慧:我們要如何認定它是屬於古蹟? 洪部長孟啟:換句話說,我們不是拉到100年,100年以內比如二次大戰,還有1949年大陸撤退到臺灣期間,都是我們非常重要的歷史紀錄。 陳委員淑慧:不管是用時序或用數字年限,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border,否則它的範圍太廣泛了,…… 洪部長孟啟:我們在修正的時候會特別注意這一點。 陳委員淑慧:請你們基於專業的角度加以參考,因為法律的文字必須有明定的字眼,如果文字太過意象型,將來在認定、鑑定的時候可能各說各話,會發生很多爭議。 洪部長孟啟: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會特別注意這一點。 陳委員淑慧:其次,第四條規定發現水下文化資產之後,主管機關應普查、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不過列冊以後要做什麼事情,我想與聯合國公約的規定比較一下。聯合國公約的規定是就地保護為首選,行政院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也載明以現地保存為原則,第三十條規定要有維護計畫。我們把行政院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對照聯合國公約有關就地保護的規定來看,行政院草案的兩條條文等於聯合國公約的一條,也就是說,聯合國公約是就地保存再加上保護,行政院草案則是就地保存(第二十二條),再提出保護計畫(第三十條),你們的立法原意是不是這樣的作用?你們以保存為首選,不移除,對不對?但是你們不是讓這些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在那個地方而已,還必須去保護它,因為這些文化資產在水底下經過腐蝕,既然被我們發現了,我們就要用方法加以保存,這個部分是不是在第三十條裡面去規範? 洪部長孟啟:我們的大原則是就地保護、設立保護區,後面有一條的規定是如果它必須要打撈上來,我們會做這方面的處理。 陳委員淑慧:從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條文看來,第二十二條是規範現況就地保存,第三十條是規範提出維護計畫。我關心的是,我們認定這些水下文化資產之後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明文規定維護的計畫。 第三點建議是有關經認定、列冊並提出維護計畫的水下文化資產遭損毀或販賣的罰則,我認為草案的規定並不夠清楚。譬如第二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協助處理,我認為除了應明文規定協助機關之外,還應該規定這些被認定的文物如果被販賣,所得之物應予追繳,因為這些遭盜賣的文物不比一般的盜竊品,除了應追繳其所得之外,主管機關還應該將遭盜賣的文物討回,但是我們在草案中並沒有看到主管機關在這個部分的權責。 洪部長孟啟:好,我們會在第三十二條加強這個部分。 陳委員淑慧:第二十七條只有規定海巡機關,我們沒有看到特殊罰則的釐清及規定,希望草案裡面要包括這些事項。以上與草案有關的3項建議請貴部予以納入,好不好? 洪部長孟啟:好,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審查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大家都樂觀其成,也覺得非常重要,可是我想問一下部長的態度。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裡面明定了很多列冊、保存、開採權、擁有權等等,甚至會涉及主權領地的問題。 歷史是文化的一部分。剛剛許委員提到日治時代日本人在臺灣所留下來的文化資產,其實不管是過去哪個時代、哪個國家在我們現在的經濟海域、12浬或24浬內,也就是在我們所宣示的主權領海裡面,所挖掘到的沉船或是曾經擁有的歷史所留下來的遺跡、史料,如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在這個會期審查通過,不知道中華民國文化部可以宣示的主權、可以宣示的文資保存的態度及立場是什麼?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水域內的水下沈沒物是屬於我們管轄的,按照國際法規定,如果它是登記為某國所有,我們可以透過協商和合作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它必須要留在我們這裡,不能移開,因此在水下文資法中也排除了打撈。 何委員欣純:水下文化資產最重要的癥結點在於文化資產的所有權或主權的概念,到底是沿海國的屬地問題或是來源國的屬國問題,這部分請部長再宣示一次。 洪部長孟啟: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國家水域內的活動。 何委員欣純:部長剛剛講的是中華民國,沒錯吧?我認為你比馬英九有guts!外媒報導,中國近一、二十年來藉水下考古來強化南海主權,請問我們在南海有主權嗎? 洪部長孟啟:我們是有的,所以目前有在南海的太平島進行調查和探勘。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們有主權,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我們有。 何委員欣純:請問訂了此法後,我們要如何進一步強化? 洪部長孟啟:有個前提思考,如果現在不在國際趨勢下訂此法的話,我們將對於水下文化資產失去保護機制。先前在南海水域中有發現沈船,這些沈船是屬於我們管轄及規範的。 何委員欣純:我們現在既然在南海有委託研究,媒體曾報導「中國藉水下考古強化南海主權」,中國的海上力量也在通過驅逐在中國聲稱擁有主權的海域內「未經授權」的調查船隻來執行有關水下文化遺址保護的法規。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有委託案子,有調查船隻,也有學者專家在我們的南海領域內做調查,以我收集到的國際媒體報導來看,中國宣稱如果在其領域內有未經授權的調查船隻,他們要驅逐,請問部長的態度為何? 洪部長孟啟:我的態度很清楚,在我國水域內的管轄權是屬於我們的。 何委員欣純:請問如果未來我們的船隻和調查學者在南海遭到驅逐時,誰來保護他們? 洪部長孟啟:如果在南海受到驅逐的話,法條上是有規定的。 何委員欣純:是誰啊? 洪部長孟啟:是由海巡單位做法律秩序的保護。 何委員欣純:海巡單位有能力嗎?你們有開過平台會議嗎?今天立的法有和海巡署開過會嗎? 洪部長孟啟:有開過會。 何委員欣純:海巡署有能力嗎? 洪部長孟啟:先不論有能力與否,但是我們的態度要堅定。 何委員欣純:我告訴你,如果只到海巡署的層級,就是沒有能力啦!如果法規中只提到海巡署能保護調查船,我敢跟你說,以中國在南海的強大武力之下,我們是沒有能力去執行和保護專家學者及調查船。 洪部長孟啟:我們一定會對我們的……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今天提出的問題,是一個很需要去慎重面對的問題,你比馬英九有guts,你說在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內要嚴格執行,要保護我們研究的專家學者,南海是我們的主權,但是請問海巡署的船隻和武力是否有足夠強大的能力去保護我們的調查船和專家學者嗎?這是我的疑問,你應該要去面對,你要告訴我們到底能不能?或許這不是現在發生的事情,但卻是未來有可能會發生的,因此,一定要在心理上、實質上、制度上和保護措施上有應對的預防措施,這是政策面,也是實際要面對的問題。 另外,馬習會後,張志軍轉述習大大的話,其中第四點提到要共享史料、共寫史書。你剛剛有宣示,今天所立的水下文資保存法是針對中華民國領域內所有水下資產的保存,然而在面對習大大所說史料和歷史共享的話,請問部長的看法和立場是什麼? 洪部長孟啟:在歷史上,屬於我們所擁有的歷史和文化資產,當然是按照我們的規範和作業規定處理。另外,聯合國的海洋法公約及2009年生效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其基本態度是希望各國間採取合作的方式,所以我們會從合作的角度來衡量。 何委員欣純:部長剛剛的回答有兩個重點,第一,我們現在都不在聯合國中任何一個組織(包括水下文資的相關組織)的會員國之中,也不是他們的組織會員,如果我們要加入,需要多久的時間? 洪部長孟啟:事實上我們…… 何委員欣純:我告訴你,遙遙無期啊! 洪部長孟啟:雖然現在沒有加入,但我們和聯合國公告的文資法採取合作,同時在10月份發表…… 何委員欣純:這樣的合作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我們現在是以何種名義參與聯合國的組織?現在參與組織的力道和權利義務為何?按聯合國的公約,我們將來要採取合作的方式,請問合作的基礎為何? 洪部長孟啟:今年10月4日到6日我們召開了一個關於海洋的國際會議,並在會議上呼籲,同時發表了「臺中宣言」,宣言中也承認中華民國是以「文化實體」的身分受法律保護,且未來將逐步參加聯合國的國際組織,這是一個大的方向。 何委員欣純:在宣言中,我們是以「文化實體」身分加入聯合國的相關組織,請問推動的時程表呢? 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在逐步推動,我們都沒有缺席國際會議。 何委員欣純:請提供給本席有關以「文化實體」身分加入聯合國組織的時程表。 洪部長孟啟:我們再將時程表提供給委員。 何委員欣純:另外,我們未來的合作基礎為何?我覺得這部分要講清楚、說明白,我們要對等和尊嚴,而不是像馬習會那樣。既然部長已經公開宣示中華民國的主權即至南海,因此不論是在南海的專家學者或調查船隻,都應該要保護其人身安全,並保護他們不被驅逐,其後面的支援機制應該不僅只有海巡署而已,相信只有海巡署還不足以保護他們。今天審這部草案時,應該在未來積極地把相關的配套法規和制度,甚至要求海巡署和國防部等部分,都建置平台來溝通及維護。 主席:請文化部將委員所質詢、要求及你們要提供的部分一併納入思維,謝謝。 何委員欣純:請部長不要只站在文化的單一面向,因為這部草案牽涉的層級非常廣泛,希望你們能夠思考周延,而不是為立法而立法。 洪部長孟啟: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 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拜聽了何委員的高見,我非常地敬佩,他提出很多重要的議題。剛才討論有關國家權益的問題,其實非常的重要,聯合國對於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不是只在金銀財寶的打撈,而是在於國際責任的分享和負擔,所以不只我們國家有這些相關的議題,因為現在聯合國的公約已經有幾十個國家簽署了,剛剛何委員也特別強調,我們何時會以「文化實體」的概念來提出申請?其實不論我們是否為聯合國會員,都應該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並即刻展開相關的聯繫和作業,但是,國際事務就像一個島嶼主權的深鎖,除了尊重聯合國的公約之外,國內法的建立也是非常必要的。我們常說實質占領、有效管理,除主權上的深鎖外,更重要的是要對這些島嶼有實質內容的建置。以東沙島為例,以前我常去做研究,知道它周邊有一些古代的沈船,據我過去的彙整,至少有28艘的沈船,非常精彩。但是,高雄市政府還有派公車到那裡,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依照國內法規定應該要建立一個制度,讓國家主權得以行使和落實,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那麼重視國家權益的問題。但是,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不在於金銀財寶的打撈,而是在於盡可能去保護人類共同的資產。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是。 邱委員文彥:所以你剛剛針對這點的答復,我也同意,但是何委員也特別強調,後續還有很多的制度,例如國際上都談到就地保護是一個基本原則,國際上也針對就地保護做了研究,比如說文物一出水後,因為物理化學成分改變,就腐蝕了,就像將軍一號當時也撈起一些木頭,但現在都在澎湖文化局爛掉了,這是因為沒有技術來保存。所以我非常期待此法中的幾點,我們在國家權益方面講的很清楚,外國公務船是他們宣稱的國家財產,不會將其列入我們國家的資產,但是部長剛剛說我們是第一個立此種法的國家,事實上不是,以中國大陸來講,他們在1989年時就已經有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其內容也和我們滿接近的,其中清楚提到內水和領海是國家主權強力象徵的管轄領域,不論起源於中國、外國或不明的文物,全都是他們的,包括領海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也是一樣。因此,國家的權益問題不再只是搶奪水下資產,而是要擔起國際的任務,保護全人類共同的資產,我們是以主權國家的身分來表達立場,所以這個法是有相當的必要性,如果立法的話,就會和國際同步同軌。 過去在討論的時候,可能有針對一部分需要再補充,例如內水包括河川和湖泊等等,我們主張內水領海都是我們的,我們會加以管轄,但是有位王瑜博士在台江內海做研究時發現,在魚塭、溪流和鹽田之中有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沈船,針對這個部分,將來是不是應該要以特別的條文來處理,目前大家的觀念都放在海邊,但在內水的部分,台江內海在清朝一次大風暴後,被淹沒了3分之2,據估計,其中應該也有不少東印度公司的沈船,也就是在現在的台江國家公園或雲嘉南國家風景區內,可能在內陸或河川的爛泥巴之中,所以有關這部分,應該要重新思考。 另外在專業制度方面,此法中有一條是非常重要且本席所期待的,就是將來會成立一個國家級的水下文化資產研究保存中心,我覺得這個機構非常重要,部長是否同意我的看法? 洪部長孟啟:第一,我們是先在澎湖設立工作站,利用原來的郵便所。第二,會和基隆的海事博物館合作,如果將來有展示空間,因為它也定位在這方面,在資源整合方面,我們會採取合作的方式來進行。第三,台南有個修復中心,從民國96年起我們就開始培育這方面的人才,包括水下和考古的部分,如果未來法通過後,會將此計畫納入其中。 邱委員文彥:施局長應該也很清楚,法國馬賽就有水下考古的研究中心,本席和陳碧涵委員本來去年想去參觀,但後來無法成行。像海洋委員會已經有新的法令,就是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是不是有個研究機構能統整目前相關的機制,不論是台南、澎湖或基隆方面,將來變成國家級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機構,名稱可以之後再決定。因為這個工作量可能很大,不是幾個小館就可以展示,也不是幾個人力可以負擔,所以有關人力資源分派的問題,如果此法通過後,部長要更加重視。如同何委員剛剛提到,後續有很多細節,像專業人員將來要如何培訓和運用,或打撈出水的資產的技術規範等,這些都是很重要的。 另外,可能需要很多研究人力,比如說臺灣海峽至少有100艘疑似沈船,確認的已經有七、八十艘,像是東海岸也有綠島一號,本來部長要帶我們去看的,所以有非常多這樣的資源。我先前參加國際研討會時,也曾經和大陸文物局局長談過,他特別提到,一個人一輩子搞一艘船就搞不完了,所以這個研究工作真的需要非常多的投入,所以請部長能夠大力支持。 洪部長孟啟:在國際上,我們也和法國代表和澳洲副代表見過面了,我們將來會持續合作。 邱委員文彥:對了,明年底澳洲要舉辦全球水下文化資產的國際會議,是不是請部長……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派員參加。 邱委員文彥:如果此法案能夠通過,這是一個很好的宣示,希望能夠組團參加,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是個海島國家,對我們而言,海洋議題非常重要,配合聯合國2001年水下文化遺產的公約,事實上國內一直有倡議要立今天討論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包括本席在內,其實我們也跨黨派連署了邱委員文彥等提案版本,但是我們今天立這個法必須要先提出來,我想這個法的困難不是在於立的必要性,今天國會審查也沒有非常大的歧見,我覺得重點是在於這個法能否具體落實、未來行政機關如何分工、法律規範如何落實,部長同意本席的看法嗎? 洪部長孟啟:我非常同意,因為後續會更為…… 鄭委員麗君:要能夠具體推動,其實它的難度滿高的。本席舉例說明,先前本席也質詢過部長,我也提醒過龍前部長,我們在草擬這個法的過程中就有得到資料,國安單位尤其是國防部,對於第五條要列冊公開、第七條要調查、第十條要通報、第二十三條要設立保存區等等,他們對此都非常緊張,也提出很多concern,你們有跟國防部和國安單位積極協調嗎?本席就舉這個例子,請部長說明一下。 洪部長孟啟:我們是有協調,我請局長具體向委員補充,好嗎? 鄭委員麗君:好,請局長說明,你們對國防部就國安問題提出的concern有進行協調嗎?有得到解決嗎? 主席:請文化部文資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國隆: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是不希望把海底、水底下的一些具體座標…… 鄭委員麗君:對,他們說有機密問題嘛! 施局長國隆:他們要求不要把具體的座標公布出來。 鄭委員麗君:具體的座標? 施局長國隆:是,就是經緯度,目前我們對於公告的部分都是保密的。 鄭委員麗君:保密?你們是在法裡面處理還是在未來的施行細則處理? 施局長國隆:我們有做公告,在保護區裡面也是這樣,就是涉及到機密部分就不公開。另外,國安會比較擔心的是跟對岸的往來過程,不希望他們介入太多,我們對這部分拿捏得也很好,如果有跟大陸交流,那只是文書部分,並不是到現場勘查,另外就是一些技術交流或出版物交流而已,目前我們是就這個角度。 鄭委員麗君:我舉這個例子來說明,這部分非常需要跨部會機關形成共識,要有整套的分工角色,我剛才舉例的是國安單位,有國安問題及機密等級的問題。另外,像海洋委員會也有主管機關權責問題,請教部長,你們的法裡面有提到,在指定為文資之後,相關主管機關有責任要共同會商,對嗎? 洪部長孟啟:對,要共同會商。 鄭委員麗君:照這樣來講,這個法每一條都跟海洋委員會有關,那未來你們跟海洋委員會的角色要如何協調和配合? 洪部長孟啟:屬於文化資產這部分就由我們負責,因為我們是主管機關;對於文化資產之外,屬於水域、行船等方面,我們會尊重海洋委員會的規範和規定。 鄭委員麗君:你們進行協調是要在海洋委員會的平台嗎?因為你們現在是文化部,不是文建會,將來對這方面要如何處理?未來每一件事情都跟海洋委員會有關。 洪部長孟啟:文化部在文化資產方面會主動負起責任。 鄭委員麗君:你們會主動提出一個跨部會分工協調的平台嗎?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設一個跨部會的平台。 鄭委員麗君:現在就缺乏這個平台,本席就舉這兩個例子,你們要進一步提出未來成立的方式。 現在我們立這個法,我從整個法系的概念來看,原來文資法第十七條是有關沉沒水中的無主古物,第三十二條是有關沉沒水中的無主古蹟,後來我們刪除了,但因為保存條件不同,現在需要立一個專法來處理水下文資。同樣從這個角度來看,比如許陽明前副市長所推動有關街廓的歷史街區傳統聚落保存條例,這有沒有立法的必要?比如現在台南市有自治條例,也就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們現在只有一套文資法,如果大家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有共識,那它就成為第二部,未來是否有第三部、第四部跟文資整個法制體系有關的法,你們要逐一立法,有這個計畫嗎? 洪部長孟啟:立這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補文資法的不足。 鄭委員麗君:但你只補了水下文資嘛! 洪部長孟啟:文資法是適用陸地的概念。 鄭委員麗君:其他相關的條例是不是應該整體來看?包括無形文化資產諸如儀式、秘方、技術等等,本席提出法典化的概念供文化部參考。 洪部長孟啟:這是非常好的建議。 鄭委員麗君:不能只等著社會倡議才來立法,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從法典化的整體概念來看。至於未來落實的部分,你們有沒有中程計畫? 洪部長孟啟:我們有一個中程計畫。 鄭委員麗君:已經提出來了嗎?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呈給委員參考。 鄭委員麗君:有送到委員會嗎?沒有一併報告嗎?其實你們應該要一併報告。你們的中程計畫務必要具體落實,未來這個法通過了,承辦單位是文資局,裡面負責水下文化資產的什麼層級?是一個科嗎? 施局長國隆:對,是一個科。 鄭委員麗君:科裡面的人力是多少? 施局長國隆:包括科長,共有5位。 鄭委員麗君:這5位要負責全國的水下文化資產,可行性令人存疑。 洪部長孟啟:不會,我們將來有專責機關。 鄭委員麗君:好,有專責機關。其實不只有人力的問題,所牽涉到的專業包括法制等等,剛才委員提及需要國際海洋法的專業,諸如沿海國、來源國,未來這方面的爭端會非常多;除了法制專業,再如國際合作專業,尤其是科技設備需要大量發展,顯然你們的人力和專業都不足。本席整個來看,第一是法規配套,第二是跨部會協調平台,第三是人才培育和人力配置,這些都不足,都相對粗糙,我滿擔心你們如何落實。 洪部長孟啟:從105年到108年,我們訂了一個水下文資四年中程計畫,這個中程計畫包括委員所關心的…… 鄭委員麗君:稍後在討論法案時,部長應該要提出來。 洪部長孟啟:好。 鄭委員麗君:本席最後提及台北機廠的問題。我們上次處理預算時有一項主決議,希望文化部積極用以租代購的方式跟台鐵局、行政院協調,但是台鐵局立刻放話,他們說不存在租的空間,部長的態度有沒有改變?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按照委員會的決議跟台鐵局協調。 鄭委員麗君:你還是主張以租代購? 洪部長孟啟:我們已經在安排了。 鄭委員麗君:本席再次重申,從來沒有這樣的狀況,就是國家指定了一個國定古蹟,它的所有單位是行政機關,而竟然開了一個天價,叫另一個機關來買這個土地。照理說,依文資法指定為國家古蹟,其所有單位本來就有保存和維護古蹟的責任,該單位自己不做,現在行政院協調叫文化部來做,結果你們接手了,竟然還讓對方開一個天價,叫你們去買,這完全違反文資法的精神,而且我覺得實質目的就是來卡案,要卡交通博物館這個案子,我認為行政院這樣的協調和決議沒有辦法對社會負責。部長,現在就是兩條路,第一,文化部積極去協調以租代購…… 洪部長孟啟: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了。 鄭委員麗君:循鐵道部的例子,鐵道部就是跟台鐵局租的,自己就租給鐵道部了嘛! 洪部長孟啟:是。 鄭委員麗君:台灣博物館是跟市政府租的,都是行政機關,都是國家的地,應該優先以租代購。再就第二條路,如果協調不成,乾脆請行政院叫交通部去推動交通博物館,就沒有這個問題了嘛!絕對沒有存在為了台鐵做帳方便,或是讓人家懷疑是來卡案的。本席再次重申,我們對這部分非常堅持,什麼時候能夠協調出一個結論?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依照委員會的決議積極的、堅定的…… 鄭委員麗君:部長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這件事情? 洪部長孟啟:我希望儘快在一個月之內…… 鄭委員麗君:你的計畫已經提出了吧?467億的計畫是不是已經提了? 洪部長孟啟:已經報院了。 鄭委員麗君:已經報院了,那你們怎麼辦? 洪部長孟啟:國發會有一個討論跟申復的機制…… 鄭委員麗君:報院以後會開會,對不對? 洪部長孟啟:對,我們要先跟台鐵進行溝通。 鄭委員麗君:那你們就要再提新的計畫了,因為如果不買的話,就應該要有新的計畫。 洪部長孟啟:就是計畫變更。 鄭委員麗君:那這樣就矛盾了,自己提了467億,現在跟人家說要用租的,本席提醒部長,你們是不是要儘速提出一個2.0的計畫? 洪部長孟啟:好的。 鄭委員麗君:要在立法院的要求下來做,雖然我們還沒有進行預算的三讀,但是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所以希望你們能夠在這個會期來努力,可以嗎? 洪部長孟啟:可以。 鄭委員麗君:要在這個會期,本席希望不需要我們以動用三讀通過這個提案的方式來處理。 洪部長孟啟:我們會在這個會期來處理。 鄭委員麗君:謝謝。 洪部長孟啟: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文化部的文資局有在辦理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的登錄,你們除了做為登錄的機關之外,事實上,你們也負責輔導,雖然提案機關是縣市政府或農委會等相關部會,但是你們本於輔導的立場,本席要求你們不只是被動的在有人提出申請時進行審核,對於台灣現在可能的世界遺產潛力點,你們也要積極的加以輔導,這是本席今天所要提出的重點,我們可以彼此交換意見,部長也認同這樣的看法嗎? 主席:請文化部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主席、各位委員。對,我非常認同。 劉委員櫂豪:台灣要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登錄世界遺產,可能還有國際上、外交上的困難有待解決,不過我們總是要先預備好,說不定在明年我們就有機會可以排除外交上的困難,所以我們要先準備好。目前我們有18個潛力點,部長有沒有去過台東的八仙洞? 洪部長孟啟:有,我在學生時期有去過。 劉委員櫂豪:那應該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 洪部長孟啟:那個時候是剛剛開始…… 劉委員櫂豪:就是剛開始發現有史前遺址的時候。 洪部長孟啟:那時候幾乎都沒有做什麼保存工作。 劉委員櫂豪:基於我剛才所講的原則,本席要求文化部扮演一個積極輔導的角色,而不是被動的等待台東縣政府或其他相關部會申請將八仙洞登錄為世界遺產的潛力點,當然,現在台東縣政府有積極的在進行這件事情…… 洪部長孟啟:對,現在這已經是國家級的古蹟,我們會跟台東縣政府來談。 劉委員櫂豪:為什麼現在的條件比以前更加成熟,就是因為八仙洞的土地訴訟目前都已經告一段落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考古學家認為距今5,000年到1萬5,000年,甚至有些人認為更久,可能是石器時代的遺址,加上天然的景觀…… 洪部長孟啟:有一個長濱文化。 劉委員櫂豪:除了長濱文化所蘊含的人文內涵之外,它的地理環境也有相當好的條件,我們從這些照片就可以看出其端倪。而且在八仙洞附近還有一座舊樟原橋即水母丁橋,這座橋是在1937年所興建。所以從考古學的觀點來看,這個地區有非常豐富的史前遺址,在考古上算是數一數二的重要遺址,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從舊樟原橋的照片看到,這裡不只是有史前遺址,整體的自然景觀也相當優美,而且融合了阿美族的文化、漢人的文化。當然,文化部要本於自己的專業來進行評估,但是本席要求部長扮演積極輔導的角色來協助台東縣政府。 洪部長孟啟:跟委員報告,我在一個多月以前有到過台東,也跟台東縣文化局的局長、副縣長談到八仙洞的事情,那個時候正在處理土地的問題,我也表示支持台東縣政府,並提出積極的作為。關於委員今天所提的舊樟原橋…… 劉委員櫂豪:本席認為八仙洞和舊樟原橋是一個區塊,請你們本於專業去做判斷,舊樟原橋的舊名是水母丁橋,這是阿美族語,對於這整個區塊,本席再次強調,現在這裡的條件比以前更加成熟,因為相關的訴訟都已經告一段落了,土地的管理權即將交還給台東縣政府。目前是由兩個機關管理這個區域,八仙洞遺址的部分是由台東縣政府文化處管理,而周邊的環境是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來管理。如果有機會獲選為台灣的世界遺產潛力點,將有幾項意義,第一,表示這個地區的歷史地位跟自然景觀受到一定的肯定;第二,對它的保護事實上也更進一步;第三,可以增加整體觀光的優勢,所以是有多重的意義。 洪部長孟啟: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處理,第一,我們有文化景觀的大概念,把它整個涵蓋在裡面。第二,我們跟交通部觀光局一直有一個平台,這個平台最重要的合作項目就是觀光,所以我們會向觀光局提出這個問題,大家共同來討論。 劉委員櫂豪:本席期待部長率領文化部積極扮演這樣的角色來協助台東縣政府完成這件事情。 洪部長孟啟:好,我會立刻去看舊樟原橋。 劉委員櫂豪:謝謝。 洪部長孟啟: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鄭委員天財、張委員慶忠、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吳委員育昇、黃委員志雄、王委員惠美、呂委員學樟、黃委員昭順、葉委員津鈴、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怡潔、周委員倪安、林委員滄敏、簡委員東明、李委員昆澤及許委員添財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黃委員志雄及呂委員玉玲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關於今天的議程做如下決議:「一、對於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 1.台灣四面環海是一個標準的海島國家,海底區域照常理推測應該有許多值得探索考古的下水文化資產,可惜的是台灣政府從未制定過相關法律,現在草案終於出爐,本席也給予肯定也給予支持,畢竟深海中所帶的不僅僅是沈船的寶物,更重要的還可能是台灣史前文化的紀錄,尤其過去有不少報導指出,台灣至少有上百艘沉船,這些水下文化資產如時空膠囊,保存與提供沉船當時的歷史文物、船舶科技、生活習俗和文化特色等珍貴資訊和實物,也見證古代台灣在世界航海版圖上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對於台灣的歷史定位、先民移動、地理樞紐和主體性論述等,都相當珍貴。試問,現階段關於保護台灣周邊水下文化資產的法條將要到位的同時,台灣的水下考古、探測技術如何?台灣周邊海域有哪些是具有考古、探索的水下資產?據了解目前保護水下遺產的最大障礙之一是水下考古學還是一門最近才發展起來的學科,很多國家沒有足夠數量的訓練有素的水下考古學家。而就本席了解,文化部於今年三月與澳洲簽訂水下考古技術合作備忘錄,試問,這備忘錄的簽訂對於我國水下考古的幫助何在?而近年來台灣鄰近海域如越南、泰國、中國大陸等也著手發展水下考古,尤其中國大陸、韓國等都已有幾近國家級的水下文物保護研究中心,顯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早已受到各國重視,但台灣卻至今沒專責單位,因此本席希望文化部應該協調整合各單位,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探勘、考古、主權進行人才培養,尤其台灣富於水下文化資產,未來水下文資將是新興領域,政府應重視技術提升與國際合作,以補足台灣水下科學調查能力不足,甚至整合國內研究團隊,培植與安置專業人力,才能大步邁向海洋文化大國 2.其實台灣從陸上到水下關於文化資產的保存還有一段的改善空間,不僅水下文物缺少保存與主責機制,就算是陸上的古蹟保存,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就存在本位主義,以台北機廠案例而言,本席從一開始就支持文化部為了文資保存將台北機廠指定為國定古蹟的態度,然而成為國家古蹟後,爭議卻未見解決,反而對於誰該負起古蹟維護的責任出現不同意見,日前新聞更指出,因為台北機廠屬於有償撥用,因此文化部需編列401億元向台鐵購地,試問,針對台鐵如此強勢地回應,面對這部份的爭議文化部有何因應?本席認為,現在既然台北機廠已成為國定古蹟,文化部就必須積極以對,針對是要否可以用租用取代購地?針對由誰負責短中長期的整修再利用,將台北機廠的文化資產妥善保存及活化再生等,都必須與台鐵積極協調。本席絕對不樂見,占地這麼大的文化古蹟,卻淪為一般地方古蹟的命運,指定後,因為經費與多方壓力的因素只好冷處理,放任古蹟隨著時間荒廢。 呂委員玉玲書面意見: 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依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1條第1項第a款規定:「水下文化遺產係指至少100年來,週期性地或連續地,部分或全部位於水下的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簡言之,人類生存的遺跡,必須在水下至少100年,才能被視為水下文化遺產。有學者認為這純粹是為了行政方便,以減少物件的涵蓋量,它並未禁止締約國使用較短的年限,有些為75年或50年或因官方不同而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水下文化遺產。另有學者認為,此種水下100年法則(The 100-year underwater rule)可用於區隔文化遺產法(heritage legislation)與撈救法(salvage law)的適用範圍,且文化資產在水下100年後可以與周邊自然環境形成平衡狀態(equilibrium with its environment)。 惟行政院版考量我國周邊海域可能存有不滿100年但具有重大歷史或文化意義之水下文化資產,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之船艦與航空器,國共內戰或38年中央政府與數百萬民眾撤退來臺所遺留之沉船等,均為見證我國近代歷史以及國家認同之重要文物,因此不設定水下文化資產之年代範圍,俾充分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是以行政院版第3條第1款有關「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遂不含水下100年法則的限制。 按行政院版第3條第1款規定所謂「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存有關之資產。然所謂「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存有關」等皆屬抽象法律概念,認定上容易產生爭議,考量行政作業上之便利,一定年代之限制仍有其必要性。再者,文化資產在水下數十年後,腐爛分解的速度會減慢,不易有進一步惡化的危險,會達到與周邊自然環境平衡的狀態。換言之,文化資產唯有在水下一定時間之後,才會達到與周邊自然環境平衡的狀態,此時如將其打撈出水,反而會破壞此種平衡而產生危險,公約第4條即排除撈救法則之適用。另學者認為公約的目的既然是在於保護文化資產,特別是「現地保存」,則應儘量不去打撈,但若某件古物距今已超過100年,而其沉沒於水下之時間甚短或最近方位於水下,則此種物品反應儘速將之撈起。由此可知,文物應該在水下一段時間,達到與周遭環境的平衡狀態後,才有強調現地保存的必要,進而納入水下文化資產加以保護。 美國「考古資源保護法」(Archa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同樣有100年的門檻,以保護在美國公共土地上的文化資源,美國法律也保護具備重要歷史意義的水下文化資產,在美國「國家歷史保存法」(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中,50年的法則成為決定歷史重要性的慣例與政策。 綜上所述,文物應該存在水下一段時間,才有納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並加以現地保存之必要。本公約所採之水下100年法則或許太長,只須加以修正為50年法則,即可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船艦與航空器,國共內戰或38年中央政府與數百萬民眾撤退來臺所遺留之沉船等重要文物納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適用範圍,同時兼顧行政作業上之便利,避免水下文化資產的認定過於浮濫,是否可將第3條第1款序文修正為:「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至少五十年,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存有關之下列資產:……」是否同意? 依公約第7條第3項規定:「締約國在其群島水域和領海內行使其主權時,根據國與國之間的通行做法,為了在保護國家船隻和飛行器的最佳辦法方面進行合作,要向是本公約締約國的船旗國,並根據情況,向與該水下文化遺產確有聯繫,尤其是文化、歷史或考古方面的聯繫的其他國家通知發現可認出國籍的船隻和飛行器的情況。」次依公約第8條規定:「……,締約國可管理和批准在毗連區內開發水下文化遺產的活動。」換言之,依前揭規定之精神,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及鄰接區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我國主管機關得向該相關國家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再依公約第9條第5項規定:「任何締約國都可以向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或大陸礁層上擁有水下文化遺產的締約國表示願意在有效保護這些水下文化遺產方面提供諮詢。提出這種意願的基礎是這一締約國必須與有關的水下文化遺產確有聯繫,尤其是文化、歷史或考古方面的聯繫。」易言之,依該項規定之精神,於外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我國主管機關得向該相關國家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另依公約第11條(區域內的報告和通知)第4項規定:「任何締約國均可向教科文組織總幹事表示願意參與商討如何有效地保護該水下文化遺產。提出這種意願的基礎是這一締約國必須與有關的水下文化遺產確有聯繫,特別應考慮該遺產的文化、歷史和考古起源國的優先權利。」而所謂「區域」,依海洋法公約第1條規定係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海床與洋底及其底土。因此,依該項規定之精神,於區域內(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海床與洋底及其底土)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我國主管機關得向該相關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 綜上,為加強保護與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關聯之水下文化資產,參照公約第7條第3項、第8條、第9條第5項及第11條第4項規定,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海床與洋底及其底土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我國基於該水下文化資產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立場,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第15條應修正為:「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之海床與洋底及其底土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主管機關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是否同意?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由主管機關依第23條規定所劃設,並予以公告,第32條認為可期待一般人易於知悉該保護區內存有特定水下文化資產,故該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竊取、竊佔或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水下文化資產之行為,不以直接故意為限,尚包括間接故意之情形。 惟依第5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所建立、調查及經第4條列冊之水下文化資產資料,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且依第22條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並不以劃設保護區為限,並得以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如果以其他適當保存方式進行現地保存,依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仍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以浮標、航道、助導航設施、海圖或其他方式,標示此種以其他適當保存方式進行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位置。則此種已公開位置但未經劃設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之水下文化資產,既可預期一般人知悉,如有竊取、竊佔或毀損此種已公開之水下文化資產之行為,即不宜以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之情形亦應包括在內,因此應修正第3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或竊佔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已公開位置之水下文化資產。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已公開位置之水下文化資產。三、明知為水下文化資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或竊佔第一款以外之水下文化資產;或毀損上開水下文化資產。」是否同意? 主席:現在開始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各草案內容,在宣讀同時進行協商。 [image: image2.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jpg][image: image14.jpg][image: image15.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1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2.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3.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4.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5.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6.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7.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8.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9.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2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0.jpg] INCLUDEPICTURE "F:\\scan\\22\\22-003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1.jpg]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法案名稱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照案通過。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案通過。 第一條後半段修正為「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特制定本法。」,第一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及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三條。 洪部長孟啟:第三條係將第一項中之「人類生存」改為「人類生活」,並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指出於保存、保護、管理、研究或教育之目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之實地調查、研究、發掘及其他可能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行為。」,較原來的文字更加精準。第三款修正為「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指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但仍可能造成其干擾或破壞之行為。」。第四款沒有修正。另外增加第五款「商業開發:指以營利為目的所為買賣、互易或其他方式交易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之打撈及其他行為。」 主席:第三條按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四條。 洪部長孟啟:第四條我們做了更詳細的規範,第一項規定:「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之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第二項規定:「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另外增加第四條之一:「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主席:第四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四條之一亦照修正動議通過。條次部分,最後再由議事人員做整理。 繼續處理第五條。 洪部長孟啟:第五條建議在第一項後面增加「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這樣我們才能有所依據。 主席:第五條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繼續處理第五條之一。 洪部長孟啟:第五條之一主要是在強調專責機構,建議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其組織以法令定之。」。 呂簡任視察世壹:跟委員報告,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除基準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我們建議這一條不要訂定,因為它有一些業務屬性會跟現在的文資局重複,如果委員和文化部仍認為有設置的必要,我們建議用附帶決議──研議要不要設置,這樣的方式來做處理。經過考量之後,如果文化部仍主張設置的話,我們就循一般組織機構成立的方式,報組織法規到行政院,行政院再依相關程序處理。 邱委員文彥:本席剛剛在質詢的時候曾提到,水下文化資產的研究將來可能會變成很大的產業,因為它涉及到像ROV這些東西都非常的專業,需要非常多的經費、人員、預算來做支撐。既會潛水也接受過考古訓練的人員真的很少,我們好不容易培養出臧振華老師和中央大學那個團隊,如果將來不能給他們一個好的出處、一個穩定的機制,光靠文化部的一個科來做處理,那是不夠的。所以本席認為,一定要在這裡訂定,現在只是「得」字,未來再積極去整合相關的研究機構;至於名稱叫什麼,就留在法律裡面。如果用附帶決議的方式,過幾年大家都忘了,反而不利於水下文化資產的推動,它必須要有專業的研究機構,立法予以明定,就會更清楚我們的步調,剛才有幾位委員提到未來推動的時程如何,這個一定要有…… 陳委員淑慧:我們都知道,如果要讓這個法快速生效、進行,人事總處建議的方式可能更有彈性,我們可以一面推動這個法律,一面成立專屬機構,如果要以法律明文規定專屬機構的成立,要等所有人事行政程序走完這個法律才可以推動,我們必須考慮到這一點;換句話說,如果用法律規定要有專屬機構的話,人事組織要經過核定的程序,過程比較冗長,在這個過程中,其他主要功能完全不能做,所以我建議兩者同時進行,如果人事單位在法律裡面做規定,立法的原意會被人事的程序綁住了。 主席:剛剛質詢的時候,其實委員們都同意,因為以後怎麼落實很重要,所以真的需要有專責機構,現在規定「其組織以法令另定之。」會產生扞格嗎?不會吧! 陳委員淑慧:改為「另訂定」好不好?不要去綁…… 邱委員文彥:它的組織不會在這裡,我們只是留一個法源依據,其組織可以另定。 主席:其組織另以法令定之。 邱委員文彥:讓他們有機會去調整、整合。 主席:改為「其組織另以法令定之。」 鄭委員麗君:這樣改還是一樣。 黃科長琳鈞:這跟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扞格,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但是現在等於是因為作用法的成立而要成立這個機構,所以以法律訂定反而比較沒有彈性。 陳委員淑慧:變成法律的…… 黃科長琳鈞:法律本身就競合。 邱委員文彥:其實部裡面也經過很長的審議,是不是可以先保留一下? 主席:第五條之一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討論,也請部長思考一下未來的組織布局。 現在處理第六條,請各位看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 洪部長孟啟:一、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的規定,變得更明確;二、第二款特別增加管理事項,本來是協調事項,加了「管理」二字;三、第三款「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除了列冊之外,特別標示還要有管理;四,第二項「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是我們後續要進行的。 主席:這個沒有「組織」兩個字,我們就按照這個修正建議…… 黃科長琳鈞:第六條第二項「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就是任務編組…… 主席:「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什麼要刪除?審議會是水下文化資產…… 黃科長琳鈞:這個審議會看起來就是一個任務編組,所以我們建議調整為「前項審議會議之組成……」,因為這是一個會議。 鄭委員麗君:是不是兩個地方都要改? 黃科長琳鈞:是,前後都要改為「審議會議」。 陳委員淑慧:會有一個單位在。 主席:因為這是實質運作。 陳委員淑慧:「會」和「會議」不一樣,會是一個單位,會議是…… 邱委員文彥:「審議會」和「審議會議」其實是一樣的,我認為「審議會」比較制式性,但是不會涉及委員會,因為現在都不用委員會了,以前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文化審議委員會,現在都不叫委員會了,審議會是比較定常性的東西。如果改為「審議會議」,隨便開一個「會」都叫「會議」啊! 黃科長琳鈞:93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通過後,我們就開始去規範…… 陳委員淑慧:我們原來的法呢? 主席:文資法裡面就是規定審議委員會。 黃科長琳鈞:文資法是在基準法通過之前就制定的法律,所以有「委員會」的規定,為了立法一致,我們建議予以刪除。 主席:那博物館法呢? 陳委員淑慧:以前已經立的法,就照以前的,新的「會」成立…… 黃科長琳鈞:可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的規定成立,也就是說,各機關可以依規定自己成立,不需要在中央法規中明定,未來這個名稱如果要改變為水下文化資產、考古審議委員會議,可以依自己的業務需要調整,不需要修作用法。 邱委員文彥:審議會和審議會議其實不一樣,剛剛幾位委員很關心其他部會的協調是不是要把其他機關都列進來,其實不是,因為依照聯合國公約這個法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主管機關絕對是審查,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例如鋪設海底電纜、航道濬疏等,那是其他機關的權責,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只能協調、整合,所以它必須有比較定常性的機制負責審議,如果改為審議會議,我們今天開的會也是會議,任何東西也是會議,所以我們才需要一個組織架構,何況現在行政院都不叫委員會了,因為委員會是機關,你們怎麼那麼…… 鄭委員麗君:事實上是有…… 邱委員文彥:對,即使是任務編組,也是定常性、定期性地召開,是常態性的,審議會並沒有涉及到委員會,審議會和審議會議的意義一樣,但是審議會更為嚴謹,因為它涉及其他文化資產相關的業務。 鄭委員麗君:經濟部的投審會是委員會,組改後應該改為審議會,既然那邊可以,為什麼這邊不行? 黃科長琳鈞:因為那是組織,會在他們個別的組織法裡面訂定,不會在作用法裡面規定要成立投審會。 鄭委員麗君:投審會可以改為投資審議會,為什麼這邊不行? 黃科長琳鈞:組改後,他們的組織法會整個調整。 鄭委員麗君:我講的是組改後的,現在是委員會。 黃科長琳鈞:有些法律是93年以前…… 鄭委員麗君:我現在講的是,在組改以後,投審會預備改為審議會。 黃科長琳鈞:它可以叫審議會,不會叫委員會,因為委員會是二級…… 鄭委員麗君:對啊!那邊可以成立審議會,為什麼這邊不可以? 黃科長琳鈞:審議會的法源依據不會是作用法。 鄭委員麗君:他們是依據組織法? 呂簡任視察世壹:經濟部組織法。 鄭委員麗君:那我假設同步以後去修組織法有關審議會的規定,行不行?就一致了嘛!是不是這樣? 黃科長琳鈞:任務編組不需要修在組織法裡面。 鄭委員麗君:那不是矛盾嗎?你說他們依據組織法,又說任務編組不用。 黃科長琳鈞:審議會的組織性質不是任務編組。 鄭委員麗君:沒有,審議會是常態性的任務編組。 黃科長琳鈞:常設性的任務編組會規定在我們的處務規程,可是這是一般型的任務編組,它可以…… 鄭委員麗君:邱委員就是希望常態性,是不是? 邱委員文彥:那我請教你,在都市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它叫什麼? 黃科長琳鈞:都市審議委員會。 邱委員文彥:都市計畫法裡面有沒有?有嘛!你們不要那麼堅持,我們這是有一定的配套設計,將來是要協調整合,你為什麼一定要說這是「會議」呢?「會」不行嗎?任何時候三個人就組成會議啦,不是這樣嗎? 黃科長琳鈞:保留會議的組成、運作,就可以由文化部去訂定這個會議的組成方式,所以如果因此成立一個任務編組,一樣可以叫做文化資產審議會。 鄭委員麗君:但是這樣就有風險啦!如果首長重視一下,就可以訂得比較常態性了。 主席:我們的博物館法第四條…… 鄭委員麗君:主席,對不起,我才講一半。如果未來首長不重視,就把審議會訂得很鬆散、沒有功能,然後隨機開會,所以這還是法律規定清楚比較好吧! 主席:其實博物館法也才三讀通過一年而已,其中也廣納意見,成立專業諮詢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實那就在文化部的專業項目,如果不讓文化部有這個專業,立這個法如何落實呢?這是文化部內部就…… 鄭委員麗君:因為這個審議會的權責其實滿大的,性質其實比諮詢會還要更強,所以我覺得還是謹慎一點,由法律授權會比較好一點,就是這裡還是要有審議會,然後訂定一個辦法。 呂簡任視察世壹:跟委員報告,最終是因為我們是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這是這次組改通過的一個法,我們就是為了統一體例才作了這個修正。剛剛委員講的…… 鄭委員麗君:那不是過去式,也是未來式,所以為什麼不一致我不瞭解。 呂簡任視察世壹:剛剛經濟部那個我們也是要統一修正,因為剛才說的經濟部投審會是一個常設性機構,在經濟部組織法中已有法源依據,因為是組織法,所以我們同意在組織法中設這個機構,沒有問題,可是因為現在這部法是作用法,作用法不能規定組織,這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之規定。剛才委員提到這個審議會或審議會議非常重要,我們都知道,而且我們也同意這個會議的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們只是希望回到行政院版本和陳碧涵委員的版本,因為這兩個版本是寫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哪些事項,然後第二項規定「前項會議之組成、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個我們是同意的。 鄭委員麗君:對不起,我還是忍不住,陳委員,讓我講幾句話。 陳委員淑慧:不,現在我要指正他,我們現在提這個草案就是要讓它變成常設單位,我們希望在不干預行政院組織法的情況下,由文化部自設常設單位,請問要訂定什麼條文?如果你把它認定為會議,那是我們委員無法接受的,它必須是一個常設的單位,如果講機構很沈重的話,我願意用單位,只要主管機關文化部有權設立這樣的單位,請問條文如何規定才不會影響組織法?你可以建議,但是你不可以教我們自行設一個會議,有必要時才召開會議,我想那不是我們草案的原意。 邱委員文彥:這兩條都非常重要,你們是不是回去後想想文字如何修正比較好?先暫時保留,待會再回頭處理。 主席:就是如何把後面幾個功能納入行政院這個版本。 還有第七條也有修正意見,請部長說明。 洪部長孟啟:第七條特別增訂了環境影響評估,免得和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發生衝突,所以,在「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之前,增訂「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同時,將後面的「應即報」修正為「應即通報」;另外,增訂第二項:「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意見,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說明。 陳委員淑慧:第七條有點奇怪,沒有前言耶! 楊專員智凱:因為環評法的開發行為作業準則第二十八條已規定應辦環評的開發行為,應調查周遭的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所以其實我們建議本法設水下文化資產的立法目的,不太需要去特別規劃設計環評的那一部分。我建議這個文字可以刪除。 陳委員淑慧:主席,第七條第一個字就是「應」,我也覺得很奇怪,沒有前言。 楊專員智凱:刪掉「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還好。 邱委員文彥:慢點!慢點!我可以說明一下嗎?「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是一個定義,有一個認定標準,包括私人的這些大規模的開發行為,環保署有一個認定標準,是依照環評法的規定,如果把它刪除,看起來就只有政府和公營的部分要,私人的大規模開發,譬如六輕填海。 陳委員淑慧:不是這樣。 邱委員文彥:不是,沒有矛盾!我們是在從事一個宣示,就像過去我在環保署的時候,對於台北港我們就要求這樣。所以把它列入會讓大家更清楚,否則,很容易造成大家誤解,以為以後只有政府和公營的大規模開發才有,把它列入,反正那些都照你們的啊!沒有矛盾嘛!你為什麼說這個不需要咧?而且這個東西完全是依照你們的,你們認定需要進行環評就需要。 主席:因為鄭委員也說沒有矛盾,就按照委員的意見。 鄭委員麗君:沒有矛盾嘛!這裡列了不會產生扞格,所以在說明欄可以說明這裡和規定一致,這樣外界一看就完全瞭解這已經接軌了。 主席:好,那我們就照委員的修正意見通過,並按照鄭委員所說的在說明欄說明和環保署的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致。 接下來處理第八條。 洪部長孟啟:第八條和院版一樣。 主席:第八條照行政院草案和各委員的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條。 洪部長孟啟:第九條我們在文字上特別加強,強調「專業」人才,後面的「考核、資格」也使它更精密,改為「考選、評核、運用、撤銷」。 主席:第九條條文內容就是「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好,照修正版本通過。部長,後面還有第九條之一。 洪部長孟啟:第九條之一特別增加了有關教育的條文,就是「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 主席:是,這就是把本席提出的草案變成第九條之一。謝謝。 接下來第十條,行政院跟委員們的草案是一致的,通過。 第十一條有修正建議。 洪部長孟啟:這個版本規定得更細也更完整,內容為「民法無主物、遺失物、埋藏物、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之規定,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打撈或權利主張時,不適用之。」,主要是排除打撈。 主席:好,同邱文彥委員的版本,我們通過。 第二章章名原來是「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現在有修正建議是「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這個名稱可以的話就按委員的建議修正通過。 對第十二條有沒有意見? 洪部長孟啟:第十二條第一項特別增加「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因此如果國外沒有聲明的話就是屬於我們的。 主席:好,然後還有加一個「前項」。 洪部長孟啟:原來是規定「『第一項』之外國國家……」我們現在改成「前項」。 主席:好,照邱文彥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十三條是不是按照我們修正建議的文字? 李主任秘書連權:第十二條改2個地方,第一項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有規定「私有或外國國家船舶」,亦即有加「私有」。另外同條最後一項中提到的「前項」要改成「第一項」。 主席:改成「前項」已經講過了。 李主任秘書連權:不是,要改成「第一項」。 主席:本來就是「第一項」,現在我們改成「前項」。 洪部長孟啟:前項啦! 主席:部長講把「第一項」改成「前項」。 陳委員淑慧:沒有,「前項」會是指「第二項」,所以改成「第一項」沒有錯。 主席:好,最後的…… 邱委員文彥:有關「私有」我有意見,因為沉沒在那邊的時候很難斷定,而且棄船的結果很多東西已經被放棄了,所以沒有私有的問題,因此全世界只有外國公務船的問題,而且還要經過他們claim,有時候根本就已經拿掉了。 陳委員淑慧:照原來的修正文字,然後將「前項」改為「第一項」。 主席:好,第十二條照原來唸的修正條文,然後將「前項」改為「第一項」。 請問各位對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之一照我們的修正建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修正版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我們的修正建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修正動議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修正動議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修正動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之一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請問各位對三章章名及第十七條照修正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之一也按照修正動議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條。 陳委員淑慧:第二十條已經納入了。 主席:講過了。條次授權議事人員…… 陳委員淑慧:主席,處理第二十一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修正動議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章章名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修正建議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有修正一個字,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 傅簡任技正增渠:國防部考慮到國防安全跟國防機密…… 主席:哪一個地方有違反? 傅簡任技正增渠:原來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維護國防安全」的部分被刪掉了,只剩下「緊急危難」,還有涉及到…… 陳委員淑慧:原來行政院版有規定「為維護國防安全或避免緊急危難」,所以「為維護國防安全」要納入。 主席:就保留那幾個字,是嗎? 傅簡任技正增渠:還有「但涉及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者無須通報」,即保留院版的規定, 主席:好,第三項將行政院版本的文字放進來,然後與修正動議的文字加在一起。委員是不是同意?請議事人員先整理一下文字。 陳委員淑慧:把行政院版的條文納進來。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跟委員的版本通過。第二十八條有2個地方修正,第一項加上「侵擾」,第二項加上「保護計畫『中』」,各位是不是同意? 陳委員淑慧:現在唸的是第二十八條,可是文字上是寫第二十九條,所以九要改為八。 主席:條次最後處理。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跟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也照行政院跟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三十條裡面有一個修正,就是第一項的「應依第十七條」,後面第三項還有修正動議,我們照那個內容通過。 第三十一條照院版跟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六章章名為罰則,名稱一樣所以照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有部分文字修正,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所得之物應予『追繳』」,涉及追繳跟追徵的問題,現行法制的相關用詞其實滿混亂的,本條的規定在實務運作上可能會將「追繳」跟「沒收」搞混,所以建議在文字上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修正,把條文改成「犯第一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之。其全部或一步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這個內容其實也包括犯罪所得之物跟犯罪使用之物,只是把原來的「追繳」改成「沒收」。 主席:保留,然後處理一下文字。 第三十三條都一致,通過。 第三十四條有部分修正文字,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整合建議版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最後一句規定:「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代為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這部分其實在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已經有相同的文字,我們認為可以不用規定,不過如果規定的話應該也沒有…… 陳委員淑慧:沒有關係你就不用講,你浪費我們的時間。 主席:沒有衝突就好了,照我們的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跟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七章的章名一致,通過。 第三十六條有修正意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三十七條,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三十八條全部一致,照行政院跟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三十九條有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剛剛保留的條文,就是第五條之一跟第六條。 黃科長琳鈞:我們建議第五條之一規定為「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另作成附帶決議,其內容為「中央主管機關為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得整合相關機關(構)執行上開事項,必要時得研議設置專責組織。」。 第六條的部分我們原則上尊重立法院。 陳委員淑慧:等一下,第五條的最後一句「其組織以法令定之」刪除,然後用附帶決議處理,是嗎? 黃科長琳鈞:對。 陳委員淑慧:邱委員同意嗎?好,那就不用跟我解釋,邱委員同意就好。 主席:把文字交給議事人員處理。 陳委員淑慧:第六條呢? 黃科長琳鈞:同意委員的意見。 主席:好,第六條尊重我們嘛!附帶決議先讓我們簽一下名。 陳委員淑慧:第六條最後一項的「會議」,我們不要…… 主席:沒有,他們接受我們的意見啊。 陳委員淑慧:好。 邱委員文彥:第三十條的第三項拿掉,因為第十七條已經有規定,這樣會變成兩套標準。 主席:好,第三十條第三項刪掉。 陳委員淑慧:你們加出來的文字是不是? 主席:附帶決議給我們簽名。第三十二條的文字呢?第三十四條怎麼樣?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有關前面可以連續處罰部分,我們的理解是屬於秩序罰,後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代為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會讓我們誤解成行政執行的執行罰。這兩個訂在一起,在體例上會引生爭議,因此我們建議…… 陳委員淑慧:我的修正動議裡面沒有第三十四條,已經被你併掉啦!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我們建議把後面那段拿掉,沒有影響,因為行政執行法已經有規定了,第二十九條已經有規定了。 陳委員淑慧:好。 主席:現有一附帶決議,請宣讀。 附帶決議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爰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邱文彥  陳學聖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第三章章名修正為「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 本案之審查結果:有修正部分依所宣讀的修正條文內容通過,未修正部分依行政院及陳碧涵、邱文彥委員的原草案通過。條次授權議事組調整。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各位。 休息(12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