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1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討論事項第十二案「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尚待協商,請各黨團幹部於9時10分至議場3樓進行黨團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9時12分) 繼續開會(10時56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因尚有1,162案尚待協商,做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繼續處理早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12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針對本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請經濟委員會將審查會議中各委員之支持或反對之理由,據實載明於審查報告,供作院會行使同意權參考。 二、定於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30分鐘,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三、前項同意權案,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各為一張同意權票,其餘2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及相關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 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主 持 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廖國棟  柯建銘  徐永明  江啟臣(代)    吳秉叡  李鴻鈞  王育敏(代)    劉世芳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5年12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針對本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請經濟委員會將審查會議中各委員之支持或反對之理由,據實載明於審查報告,供作院會行使同意權參考。二、定於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30分鐘,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三、前項同意權案,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各為一張同意權票,其餘2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及相關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下午5時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 孔委員文吉:(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8人,鑑於台灣山地管制政策迄今仍持續舊有戒嚴時期之管制思維,且管制區大都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目前30個山地鄉,其中有28個原住民族鄉(鎮區),地方警察機關依據國家安全法仍設置78個檢查所執行山地管制任務。山地管制區當年設立目的雖係基於國家安全以及時代背景需要,惟時代演進,檢查所之設置並未與時俱進,致使當地原住民族及居民有被視為「二等公民」之感!且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之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管制區域時,並與其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爰此,本席等建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一個月內專案積極檢討及評估既有管制區設置之必要性,以尊重原住民地區族人自由、平等,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等18人,鑑於台灣山地管制政策迄今仍持續舊有戒嚴時期之管制思維,且管制區大都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目前30個山地鄉,其中有28個原住民族鄉(鎮區),地方警察機關依據國家安全法仍設置78個檢查所執行山地管制任務。山地管制區當年設立目的雖係基於國家安全以及時代背景需要,惟時代演進,檢查所之設置並未與時俱進,致使當地原住民族及居民有被視為「二等公民」之感!且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之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管制區域時,並與其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爰此,本席等建請國防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一個月內專案積極檢討及評估既有管制區設置之必要性,以尊重原住民地區族人自由、平等,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案。 說明: 一、台灣光復後,台灣山地管制制度,民國54年依《戒嚴時期台灣地區山地管制辦法》其目的在確保山地國防與治安、避免山區非法活動。民國76年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為避免匪諜滲透山區潛伏、淨化山地維護國安。再到台灣解除戒嚴後,依《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仍係持續延續戒嚴時期的山地管制政策。現今台灣有30個山地鄉,但其中28個原住民族鄉(鎮區),目前地方警察機關依據國家安全法仍設置78個檢查所執行山地管制任務。 二、山地管制區當年設立目的雖係基於國家安全以及時代背景需要,惟時代演進,檢查所之設置並未與時俱進,由於出入該檢查所都須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更不時傳出檢查所(站)之駐警有盤查人、車情況,該檢查哨的存在嚴重影響原住民地區族人自由出入家園與傳統領域的權益,讓當地民眾深感侮辱! 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相關管制區域時,應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之同意,並與其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爰此,國防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一個月內專案積極檢討及評估既有管制區設置之必要性,以尊重族人自由、平等,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族政策。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鄭天財  陳超明  曾銘宗  廖國棟  黃昭順  蔣萬安  徐志榮  陳宜民  顏寬恒  呂玉玲  許淑華  林德福  簡東明  吳志揚  馬文君  張麗善  徐榛蔚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歐珀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歐珀:(17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陳賴素美委員、張廖萬堅委員、鄭寶清委員、陳瑩委員等21人,鑑於日前地價稅問題,導致民眾怨聲載道,各地方政府難以因應。其中原因包含公告地價檢討年限問題、稅基無法與實價登錄做同步調整、民眾自用住宅未申請等。對此,行政院各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地價稅」問題共同召開檢討,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因應解決方案,以免問題一再發生,造成更大的民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陳歐珀、陳賴素美、張廖萬堅、鄭寶清、陳瑩等21人,鑑於日前地價稅問題,導致民眾怨聲載道,各地方政府難以因應。其中原因包含公告地價檢討年限問題、稅基無法與實價登錄做同步調整、民眾自用住宅未申請等。對此,行政院各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地價稅」問題共同召開檢討,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因應解決方案,以免問題一再發生,造成更大的民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歐珀  陳賴素美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陳 瑩 連署人:吳思瑤  蘇治芬  蔡易餘  陳亭妃  姚文智  洪宗熠  江永昌  何欣純  黃秀芳  黃國書  周春米  陳曼麗  林靜儀  尤美女  陳明文  邱泰源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簡委員東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台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2016年十月,北水處提供台北市尚未完成改善鉛管巷弄明細表,待改善戶數7,852戶,已改善戶數9,862戶,小計已完成改善進度達56.7%。 二、同期,新北市已改善鉛管巷弄明細已改善戶數8,027戶,待改善戶數10,700戶,小計已完成改善進度僅42.86%。 三、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行政院應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 提案人:羅明才 連署人:廖國棟  黃昭順  曾銘宗  林麗蟬  陳學聖  林德福  簡東明  鄭天財  馬文君  蔣萬安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鍾委員孔炤說明提案旨趣。 鍾委員孔炤:(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11人,有鑑於政府許多獎勵補助計畫,各相關主管機關雖有對外公告,且於官網上亦有相關資訊提供,然仍有許多民間團體或人民並不知悉或聽聞該等計畫,以致部分計畫申請者不多,不僅無法有效達成計畫原初之目標,且計畫預算之執行效率亦容易遭受質疑。為此,建請行政院研擬開設網路線上平臺,整合且公告各相關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計畫與補助結果,使人民可以更快速、方便接收各項資訊,以利政府各項獎勵補助計畫之有效落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三案: 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1人,有鑑於政府許多獎勵補助計畫,各相關主管機關雖有對外公告,且於官網上亦有相關資訊提供,然仍有許多民間團體或人民並不知悉或聽聞該等計畫,以致部分計畫申請者不多,不僅無法有效達成計畫原初之目標,且計畫預算之執行效率亦容易遭受質疑。為此,建請行政院研擬開設網路線上平臺,整合且公告各相關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計畫與補助結果,使人民可以更快速、方便接收各項資訊,以利政府各項獎勵補助計畫之有效落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觀我國政府資源雖有限,然各主管機關就其業務內,有關人民需受幫助之需求亦有提供相關獎勵與補助計畫。惟該等計畫雖有對外宣傳,且於官網上對外公告,然部分計畫不僅申請者甚少,且許多民間團體或人民從未聽聞該等計畫。在人民不知悉這些計畫情形下,需多政府資源無法提供協助,難以達成原先計畫之目標外,且年度結束後之執行成效若不顯著,其預算編列亦容易遭受質疑。如何提升民眾的知悉程度,擴大宣傳與影響,便成後續政府執行之挑戰。 二、因此,建請行政院研擬開設網路線上平臺,收集、整合且公告各相關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計畫與補助結果,使人民可以更快速接收各項資訊,且更方便掌握各項獎勵與補助計畫。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羅致政  Kolas Yotaka     曾銘宗  莊瑞雄  趙正宇  葉宜津  邱志偉  周陳秀霞 李昆澤  劉世芳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