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秘書長: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增列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之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7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序號 案名 1 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下表所列7案,其餘依原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報 法案名稱 提案人 審查會 1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定宇 司法及法制 2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羅致政 司法及法制 外交及國防 3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修正草案 蘇震清 司法及法制 4 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俊憲 司法及法制 5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黃國書 教育 6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黃國書 教育 7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張廖萬堅 教育 主席:現在依下列順序處理:一、國民黨黨團之提議;二、民進黨黨團之提議。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照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增列討論事項部分,依下列順序處理:一、親民黨黨團之提議;二、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三、國民黨黨團之提議;四、民進黨黨團之提議。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共計兩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之提案內容。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記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對於日本福島五縣市核災食品解禁輸台有高度疑慮,而在今年11月22日由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所舉辦風險溝通座談會上,許多民間團體不願為政府解禁政策背書及反對開放,但執政黨不僅否決在野黨主張舉辦聽證會、重開十場公聽會等各項提案,而11月29日舉辦的「台日經貿會議」,政府保證「核食解禁」、「漁權」等不會列入議題猶言在耳,但日方卻在會議致詞時開宗明義表示:「感受台對日食品進口的努力」,再度引發民眾嘩然與恐慌,為避免政府罔顧民意,在沒有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之前,不得逕行解禁犧牲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親民黨黨團特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率同相關部會及台日經貿談判小組成員赴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接下來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共4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記名投票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提議採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吳委員思瑤聲明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林委員德福聲明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2. 有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衛福部未能積極提出解決方案,嚴重損及健康人權及醫師勞動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會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院會討論事項第四案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楊鎮浯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蔣萬安  柯志恩  顏寬恒   二、反對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徐志榮  李彥秀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有六案。 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日經貿會談,民進黨政府似已準備開放日本福島核災地區四縣茨城、櫪木、群馬、千葉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引起國人高度焦慮恐懼。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表示日本政府對食品產製來源標示並無統一標準且拒絕承諾提供我國產地來源安全證明,亦不肯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在證明,蔡英文政府已無法為核災食品的安全作出有效把關,無法讓民眾能吃得安心。眾所周知,輻射食品會在人體內累積長達有數十年之久,此次福島災變釋出的銫-137與鍶-90,目前國內檢測能力不足,何況海關邊境管理根本無法做到逐批查驗大量的日本進口食品。由於我國每年進口日本食品占進口食品數量的四分之一,以此換算日本食品在台市佔率高達近二成,一旦貿然開放,國人每天都有可能誤食受核災污染食品,長期下來,國人健康將遭受嚴重侵害,甚至遺禍下一代。當前台日之間又未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發生食安問題,民眾根本求償無門。民進黨長年以來奉行『非核家園』政策,520上台後卻改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只要檢測合於標準,就可安心食用,完全違悖長期以來『輻射零檢出』、『非核家園』之主張,又企圖將十場開放核災區食品公聽會匆促於三天內開完,罔顧程序正義,甚至不惜以黑箱作業蒙騙國人,合理懷疑,政府將以出賣國人健康換取日本外交利益。民調已指出高達7成4的國人根本不贊成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請民進黨政府為了國人更為了下一代孩子的健康著想。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之公投提案,交付全民公投,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黃委員偉哲、黃委員國書、陳委員亭妃及黃委員秀芳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枉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1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五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5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賴委員瑞隆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六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6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二、反對者:5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1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議列下表8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9-2-15 討論事項列表如下: 序 議案名稱 1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經濟委員會審查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案 8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二、反對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之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議程草案之同意權行使事項。因12月13日(星期二)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已通過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定於本(第15)次會議12月20日(星期二)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行使事項,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就依上述協商結論處理。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已處理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院會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0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心理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語文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7人擬具「公務及政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5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51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衛生福利部函送「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內政部函送「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5年7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沈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定自106年9月8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一、行政院函,為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16年第31屆里約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等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4,838萬9千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軍人保險之保險費率,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9.94%,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教育部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三甲基胺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7.13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三甲基胺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7.1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W306.55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W306.54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4南投縣武界褶皺構造與曲流峽谷)」、「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5花蓮縣秀姑巒溪八里灣層沉積岩及曲流)」、「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6臺東縣小野柳濁流岩)」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7臺東縣利吉混同層及其蛇綠岩系外來岩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更正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密)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第3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七、文化部函送國立臺灣博物館之組織人力分期改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八、文化部函,為「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瑞典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三、法務部函,為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七、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05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300萬元,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11、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11、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第九十九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一○六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宣讀。 九十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修繕維護費」預算22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宣導慰問」預算5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預算26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董監事會」預算15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及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並修正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經濟部台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告「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政策法規品質與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研擬並推廣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醫療機關及醫護人員之宣導與教育,以遏阻超級病菌孳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盤檢討稅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檢討支援警力運用及補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針對沖之鳥爭議我方作為如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軍官校校歌歌詞「黨旗飛舞」改為「國旗飛舞」,應本維護國軍傳統精神及兼顧權利正義,廣徵黃埔現(退)役校友、學生意見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120萬元,建請修正提高為230萬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市面上出現惜售、囤積菸品現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員警自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討黨產必須依法而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亞洲新灣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住宅政策及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影視基地計劃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姚委員文智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計畫規劃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避免救護車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退除役軍人赴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房屋稅及地價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如何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電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紐西蘭南島地震我是否提供即時援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維護故宮典藏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智慧財產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日前社運人士盧其宏家庭成員遭警方特別關切,造成其家屬恐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得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但對工資以外之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皆未包含在內,造成勞工權益未能獲得法律實質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加強接種流感疫苗宣導及自費流感疫苗短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總統在臉書引用國發會「台灣景氣正在復甦」的圖表指出,景氣已經連續4個月亮起綠燈,台灣將再起,這是一個好的開始。然面對當前詭譎多變的國際經濟情勢與產業競爭競逐格局,要求行政院必須確立施政重心,並全面檢討創新產業的範圍,才能找回經濟成長動能與人民的信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二○一四年聯合國大學報告指出,有高達三○○萬公噸的電子廢棄物是來自於小型IT產品,像是行動電話和個人電腦。這些電子廢棄物若遭受不當回收處理,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將可能滲入土壤或河川,甚至引發空污等問題。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以減少IT產品廢棄物,並節約地球資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全國科技會議提出建言,希望政府重視企業轉型,不能只有政府和學界在溝通,卻讓業者自己找方向,企業在外面哀號;張董事長日前也呼籲政府不應忽視半導體等舊產業。因此建請行政院應想辦法解決產業所遭遇到的難題,以免逼迫資金移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法務部調查局日前公布聯合跨部會偵破國內史上最大宗的走私毒品案,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體健康;因毒品氾濫引發的搶劫、偷竊與衍生的犯罪問題,亦是社會治安隱憂。因此要求行政部門拿出具體有效的打擊手段,針對毒品已然成癮者的矯治、戒除,提出強力的具體作法,包含修正相關法律,讓政府有介入權力,並通盤建立社會與校園的支持體系,才能幫助毒品受害者脫離毒品侵害,回到社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股進入冷凍庫,日成交均量從今年3月的815億元,一路下滑至10月的603億元,創下自2009年2月以來新低。建請行政院要從經濟環境與制度結構下手。唯有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甚至必須把整體戰略層次拉高。台股結構性問題真正關鍵還是在於資金持續出走,進行海外投資。金融帳連續25季淨流出,規模累計超過9兆台幣,清楚點出此一事實,要活絡台股,還是得思考如何引資回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川普還有一個多月才要上任,但其當選已為全球政經秩序帶來嚴重衝擊,且遍及各個領域。台灣議題原非美國新人新政的焦點,但在「川蔡通電」經放大解讀後,美中台三角關係頓時風起雲湧。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行政院政府必須謹慎處理「川蔡電」的後續效應,以降低對兩岸關係的衝擊,同時避免大陸台商受到牽累。同時責成財經部會必須就我可能遭美方盯上的出口產業擬好應對策略,對於未來數年我與美國的雙邊經貿談判,小至美豬、大至軍購,政府也應重新擬定戰略,在美台經貿天秤上找到符合台灣發展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上任之後,高舉轉型正義的大旗,窮追國民黨黨產,又全面檢討年金,卻止不住下滑的聲望。然租稅正義和全民息息相關,好的租稅政策既能符合分配正義降低薪資所得者負擔,又能促進經濟成長培養稅源,這也是川普的稅改計畫贏得美國人民支持的主要原因。目前台灣的所得稅課徵顯然已是削弱台灣競爭力的主要因素,要求行政院能拿出魄力,儘早端出符合我們國情的稅改政策,或至少不要自外於世界潮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近年陸續發生多起食安問題,其影響可謂深遠,相關法令規定及檢驗把關日趨嚴謹,凸顯政府及民眾對於食品與健康攸關的重視與落實。整體而言,吃得安心,是一般人對生活最起碼的要求。無論男女老幼,任何健康的損耗都是極大的不幸,更會造成家庭照護與國家醫療資源的額外負擔。因此,要求行政院對食品藥品的安全檢驗,必須務求嚴密周全,才能為國民的健康生活奠定安心的基礎,民眾也應該提高警覺,多注意食品安全可能的疏漏,一同為食安把關,讓業者更懂得負責守法,才能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天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鑒於高齡化已成為台灣社會現狀,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服務網絡,不但是蔡總統就職演說時明確揭示的原則,也是政府刻不容緩的責任。政府應召集產官學研專家共同研討,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的營養評估模式與標準,並於長照體系中,落實營養專業人員之評估與介入治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來台陸客驟減,台灣醫美產業受到嚴重衝擊,醫界推估,105年度台灣醫療院所至少損失二點四五億元台幣。顯見台灣的國際觀光醫療政策之擴廣並未落實。請行政院評估國際醫療專區之設立,醫療與觀光的整合平台之提供,醫療與觀光異業整合之協助,初期給予業者賦稅之政策獎勵,再研議將國際醫療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半數專款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推動國際醫療政策之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與利昌街口於今(105)年1月31日發生自來水管破漏事件,造成南高雄約7萬戶停水或減壓供水達33小時,不僅影響當地用水,更顯現其管線年久老舊、重車長期超載壓覆地面,造成管線破損。故爰要求經濟部應持續督促台灣自來水公司,針對「鳳山淨水場送水管增設複線工程案」第一期計畫應於107年6月底如期完工,另外,施工開挖期間,務必確保工程及用路安全,並於工程完成後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俾保障高雄市民用水權益及居住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就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訂實施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已滿五年,唯縣市政府對於教師工會行使勞動三權有所妨礙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案件時有所聞。近日,於南投縣議會內,南投縣長更言明要請校長鼓勵老師退出教師工會,還要社會處長想辦法廢掉教師工會,嚴重損及法律保障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鑒於教師權利義務係受教育相關法規規範,而現行勞動三法保障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在教育相關法規約束下,如何落實教師之勞動權益,目前無一明確標準,造成地方政府與教師工會間之緊張關係,教師權益因而嚴重受損,就此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莊委員瑞雄,海馬颱風過境後,恆春半島近日天氣晴朗,各大海域都擠滿戲水人潮,將舉辦衝浪比賽的佳樂水海域,但卻發生水面飄浮大量的白膜狀污染物,沾到遊客身體後,一聞竟是油漆味,往上游了解,才看到港口吊橋附近有工人在油漆。遊客表示,如果是工作過程油漆滴落,不致於水域大面積都有油漆白膜,可能是工人便宜行事,在岸際傾倒剩餘油漆或洗滌漆桶,「明明知道該處是熱門戲水區域,怎麼會有如此破壞環境的作法,被國外衝浪客看到豈不是貽笑國際?」為保育環境,相關單位應派員前往了解施工單位是否疏忽,並要求不得再有污染環境的工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大鵬灣遊三區正在整地將於年底進行開發,但當地東港鎮南平里從事漁業工作的居民,擔憂未來沒有地方可以停靠,臨時碼頭30席也不夠停。大鵬灣遊三區預計年底就要交地給BOT廠商開發,但位於大鵬灣潟湖沙洲的東港鎮南平里漁民因長期在灣域內從事漁業,擔心將近200多艘的船筏,往後不知該停泊在何處,憂心忡忡。當地里民表示,從事漁業工作的民眾船筏都領有船筏執照,在長達好幾十年都在灣域捕魚,如今恐面臨被趕走的情況,希望能有解套方案。鵬管處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設施,以免影響民眾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莊委員瑞雄,墾丁三大陸蟹棲地之一的港口社區,最近因為滿州鄉公所的粗糙圍籬工程,讓當地居民及解說員大嘆「陸蟹監獄」簡直開保育倒車。宛如監獄的粗糙鐵絲圍籬、胡亂潑灑的固樁水泥加上冰冷醜陋的鐵門,滿州鄉公所為了保護陸蟹棲地,創造港口生態旅遊區的工程,從一開始動用大型怪手就飽受抨擊,完成一半的工程更讓保育人士「吐血」,P0網向外界請命,希望陸蟹棲地不要被錯誤的工法一步步摧毀。滿州鄉公所秘書張成森、建設課長朱宏達及鄉代會主席莊期文等代表,昨早在港口社區解說員古清芳等人陪同下,前往港口吊橋南側陸蟹棲地勘查,都對粗糙的水泥圍籬及突兀的鐵門搖頭,張成森、莊期文及古清芳等人溝通後,決定由社區自主綠美化鐵圍籬補救。「一番好意差點成了生態浩劫!」古清芳說,港口的陸蟹生態全世界知名,鄉公所希望圍籬保護陸蟹生態,減少遊客任意進入踩踏,施工廠商卻動用重型機具、水泥刺網圍籬及醜陋鐵門,甚至一度傳出要用碎石及水泥圍籬製作溼地步道,所幸鄉公所懸崖勒馬,讓工程還有補救機會。港口吊橋區域是滿州珍貴的景點及生態旅遊區,由於施工過程粗糙對生態造成極大影響,故建請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方式補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縣政府向環保署爭取經費在小琉球蓋小型垃圾焚化廠,14年前完工後,因垃圾量不足4年後停爐,改用貨船運到台灣;近年來遊客量暴增,去年近50萬人,年垃圾量增至近2,000噸,不僅垃圾清運處理費用逐年增加,海龜誤食垃圾死傷事件明顯變多。小琉球垃圾焚化廠日焚燒垃圾基本量為15噸,2002年8月完工卻沒錢營運,2年後申請離島建設基金才啟用,但小琉球日垃圾量僅5噸,根本不夠燒,因不符效益和成本,又有排放過量戴奧辛疑慮,2004年停爐,放置暫存場的垃圾,以太空包密封後船運到台灣,再運到崁頂垃圾焚化場。由於小琉球觀光客暴增,隨之而來的垃圾也達到1年近2,000噸,垃圾清運處理費逐年增加,小琉球有「海龜故鄉」的美名,但海龜誤食海漂垃圾的事件這幾年也明顯增加,垃圾減量問題必須正視。除加強宣導垃圾減量推動環保旅遊,也要徹底解決垃圾清運問題;故欲研擬向遊客酌收5-10元清潔費,故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莊委員瑞雄,自來水公司在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的高灘地堆置砂包,藉以引流取水,卻造成居民受到淹水之苦!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為穩定港西抽水站的取水量,汛期在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旁高灘地堆置砂包,藉以引導水流。不過,港西地區民眾認為水公司的設施不妥,造成大水淹至上游,使居民受到淹水之苦,希望能找出不影響集水又能避免淹水的方法,故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琉球籍金皇億號漁船,18日凌晨行經密克羅尼西亞海域時,遭一艘重達數萬噸的貨輪撞擊,僅53公噸的「金」號,因船頭嚴重毀損,導致無法行駛,不料對方竟上演海上肇逃,幸船上7人無傳出傷亡,家屬盼政府趕緊救援。18日早上8時20分,「金」號船長陳瑞益透過衛星電話,回報東港漁業通訊電台指出,他的船凌晨3時許行經北緯2度35分、東142度34分時,無故遭一艘貨輪撞擊,對方不但撞壞漁船船頭,還涉嫌肇事逃逸,以時速12海浬的速度,向320度方向開走,完全沒有停下來查看。陳瑞益表示,當下因天色昏暗,所以沒有看清楚貨船顏色,但有記到肇事貨輪的國際編號,是一艘國際編碼5380024782的貨輪STAR ELEONORA,盼相關單位能協助他追查該肇逃貨輪,一定要向對方索取賠償,目前,「金」號漁船除了船頭有嚴重毀損外,他與船上6名印尼藉漁工均平安。琉球漁會表示,陳瑞益早上回報時,曾指出因船艙尚有大量魚餌,還可以勉強作業,但至下午4時許,卻傳回船隻無法行駛的訊息,家屬得知後,深怕陳瑞益會有沉船危險。漁民在海上遇到緊急事件,漁業署、外交部、海巡署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救援,並協助後續求償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事後避孕藥屬處方藥,取得有一定限制」,現有國內業者冀希能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乙節,籲請主管機關正視。據食藥署表示;目前有關已在研議中,如果進展順利,事後避孕藥最快將於明(106)年就會放寬為指示用藥。惟本席想請問,縱然藥廠提供更多用藥安全性資料,但要如何確保民眾能夠正確用藥品且不濫用?再者;台灣因避孕普及曾懷孕或人工流產比率均雙雙下降!因此將事後避孕藥從目前的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是否為必要之擇?更重要的事,將原有用藥控管的風險轉嫁到民眾身上去?這是負責任政府應該有的作為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大師資培育中心等舉辦學思達亞洲年會對台灣教育狀況指出「台灣所有教育政策,最後都只有一個,就是考試」的呼籲,特提請主管機關重視國家教育政策失焦的嚴重性!從9年國教到12年,台灣教育政策不管再怎麼改革,其實最後都只剩下一個方法,那就是,「考試」,而這造成台灣教育成果的狹隘,大部分的學生明顯較多數國家學生沒有國際觀。本席懇請有關慎思;國內已幾乎都是的填鴨式教育,又再以考試證明學生的學習能力是否為最好,這樣的方式真的會比讓學生獨立思考更適合國際教育理念嗎?當教育資源有多元方向可以取得時,「考試」是否已成了可以淘汰的教學方法?我們的教育政策,是否可以更深入討論研議,規劃出個勝於讓學生們紙上談兵、憑空想像的更好的教育模式,例如增加互動的戶外教學、觀摩或是更多能讓學生獨立思考的議題辯論課程等,冀藉由啟發、學習及歷練等等的方式,強化國內學子主動積極的求學態度,有效提升國家整體教育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意圖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且不惜以違反「程序正義」手段企圖強渡關山,提醒政府莫以「一例一休」的蠻橫過關而忘形。蔡政府不斷告訴大家,衛生標準更嚴謹的歐盟都開放核災食品輸入,全世界僅剩台灣和大陸不開放,但實情卻是歐盟本來進口日本食品就少,韓、港、澳等至今都沒開放核災食品進口,美國則採負面表列,未開放項目進口立即銷毀。政府更不敢說的是,要如何有效防止遭汙染低階核汙食品被民眾食用。從311發生迄今,日本若是發現食品當中所有放射性物質含量超過100貝克/公斤,就會被當成低階核汙染食品丟棄,那請問,為什麼日本人不准吃的核災食品,卻要強迫賣到台灣?沒有人反對台日關係應該更緊密,但這一定要拿國人健康做籌碼嗎?一個逼你開放核災食品,才願意與你發展進一步實質關係的友邦,是可以信賴的嗎?蔡政府上台後,從釣魚台到沖之鳥礁,對日本的態度大概只能用卑躬屈膝來形容,但到現在又換來什麼呢?政府是否應拿出完整、有公信力、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機制,能夠確保民眾食安,然後再和社會、民眾好好溝通,而不是以為人多就可以蠻橫霸凌,吃定表決一定過關,只要我高興愛怎樣就怎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社會問題再現,勞資爭議又起,特籲請政府重視自本(105)年520後的諸多大型勞資糾爭處置,以免後患無窮。從華航罷工事件、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員抗爭、以及多起勞資爭議,政府一本體恤勞工的立場,最終都以「照單全收」的模式同意勞方要求!但是;華航空服員抗爭,政府照單全收的前提是以公司財務作為背靠,而國道收費員抗爭最終連便當費都給付,是2/3全民稅金買單,1/3由蔡總統親自向遠通徐旭東董事長要來的,換句話說;不是所有大型勞資爭議都一體適用。前時金管會為了平息樂陞散戶股東的怨氣,強迫中國信託道義補償5億元,結果招致違法的惡評,質疑是政府帶頭違反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對台灣的企業法治造成重大傷害。爰此;復興航空解散是國內產業收縮的悲劇,為了產業穩健發展,社會安定,政府有責任必須協助興航勞資雙方取得共識,避免惡化為無法收拾的抗爭事件。本席認為,興航資遣案具有高度指標性,政府在勞方與資方的天秤之間,不宜過度傾斜,最好的標準就是依法講理憫情,讓勞資雙方都在既定的法律架構下進行協商,避免過高的預期,當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要維持社會安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上台才逾半年,民怨卻如怒濤排壑,一發不可收拾,究其主因除一例一休法案的粗暴強渡關山外,司法改革造成法官反彈及審檢與律師間的對抗、年金改革激怒軍公教、轉型正義清算國民黨黨產激化朝野對立、同婚修法惹來正反者對立、強推核災地區食品輸台,陷全民食安恐慌;還有美豬、核能問題、降低罷免門檻等等爭議。蔡政府高舉改革大旗,遍燃狼煙,但對國家與社會的傷害卻比不改革還更嚴重。改革不是濫殺無辜,也不是仇恨報復,要知輕啟改革戰場容易,難的是為已開啟的改革戰場成功收尾。檢視蔡政府一長串的改革衝鋒清單,有二個議題卻如人間蒸發,那就是兩岸與經濟,偏偏這二者不但相互連動,更是當前台灣人民最迫切需要的。兩岸不穩,則國家不能太平;經濟不佳,則人民不能幸福,換言之;當下萬般改革,都莫過處理好兩岸關係、穩定好台灣經濟來的重要。忠言逆耳,國家整體國力已面臨極為嚴峻的考驗,蔡政府必須以嚴肅認真、負責嚴謹的態度面對各項艱難的改革議題,若仍然我行我素,顢頇任為,民怨只會繼續飆升,蔡總統很快就會如李登輝所警告的「變成朴槿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上市櫃公司發生經營弊端,股東們怪罪獨立董事未盡責,及今(105)年獨董辭職人數創新高,再次引發獨董產生方式和制度的討論,特表芻議。為了強化董事會功能,金管會要求所有台灣上市櫃公司應於2015年導入獨立董事制度;獨董的基本職能應以維護整體股東權益為依歸,而且在決策時不受管理階層影響。但國內目前董事選舉制度,獨董是由董事會提名,說穿了要當選當然仍然需要大股東支持。而在如此情況下,獨董又如何能不受大股東影響?前行政院長陳曾提出持股一張(1,000股)以上的股東「一人一票」來選舉獨董,但目前「公司法」仍是由全體股東、依據股份來選舉董事,因此要實施此一建議則先需修法。爰此;如果要維持目前的提名、選舉制度,本席以為,主管機關應似可先從如何強化獨董的功能及強化獨董與審計委員會的責任著手,或許也是改善獨董現況的一種選項。此外;獨董是否應有任期規定?亦應多取經其它先進國家作法,總之;為了確保獨董功能發揮,及在與管理階層互動時,能保持獨立的地位,主管機關在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董時,應該廣徵專家意見,參考先進國家作法,俾使制度更為周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防部長馮世寬於立法院答詢年金改革議題時竟嗆「簡單地講,我不想答覆你,因為你問得沒有道理」,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中,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另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說明之義務!國防部長之行為,確已違反上述法律規範,雖說目前尚無明文罰則應予懲戒,但政務官於立院刻意不履行義務之態度,知法玩法令人感到遺憾!今馮部長所為,助長行政團隊不良風氣,林院長應予重視!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理應受立法院監督,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義務應予尊重,上端國防部長個人行為已破壞政院團隊秩序,並破壞立法、行政兩院間之和諧,應予譴責!年金改革過程的蠻橫,是多少退休軍公教人士心中的最痛,為求社會安定、族群和諧,相關部會應積極、詳盡、定期地將資訊揭露,讓年金改革能夠順利完成,如今馮部長的一席話、一貫傲慢的態度,罔顧袍澤權益,令人心痛,行政院應以最快速度將相關年金改革進度、內容與具體作法對外說明並公告網站供民眾查詢!另對馮部長屢次發言產生爭議,使社會對行政團隊產生負評,行政院應本於督導之責確實要求所屬規範言行,上述兩項議題辦理情形請即回覆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因有37位退役將領赴大陸參加由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主持的紀念孫中山活動,引起國內部分人士質疑,並要求規範約束退將赴陸參加活動,行政院也已經邀集相關部會研議,擬對退休將領「終身管制赴大陸」乙節,特籲請有關應審慎以待。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赴陸管制之訂定,係因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接觸業務涉及機密,為防止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所設置。惟就本案言;相關對象均早已過了管制期,而今政府以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應有更高標準,不能隨退除役而輕易放棄之理由,將給予退將終身管制赴陸之對待,顯然針對性太突兀,試問國家機密僅限軍事嗎?國家與人民間所存在之應有忠誠義務,難道也僅限於退休將領嗎?若以涉密及忠誠理由;那是否舉凡曾任公職及因職務而接觸過國家機密者均應納入檢討?舉凡政經軍心四大國力的政策哪樣與國家機密無關?而該等政策釐訂及推行,又難道只有軍職將領參與?例如總統府、國安會、外交部、經濟部、國發會各級主管,甚至民意代表參加與國家機密有關會議等等,從國家安全及可能洩密的角度來說,是否均應全部納入加重管制的考量?再者;即使狹義的就軍方言,並非每位將軍都會涉及軍事機密業務,而軍事機密業務的承辦人員,也可能僅是低階軍官,文官體系不也是同樣事理邏輯,本案事關重大實應周詳且慎思嚴謹,政策及法規豈能隨風起舞濫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的議程處理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4分) 繼續開會(14時3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民)(未)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壹、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6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32號、105年0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844號、105年0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80號、105年06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405號、105年06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518號、105年10月0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39號、105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098號、105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099號、105年11月0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534號、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304號、105年1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36號、105年1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3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委員鄭寶清等22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委員吳玉琴等26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親民黨黨團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姚文智等16人提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尤美女等22人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係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9月22日、10月20日、11月14日、11月16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2次、第5次、第13次、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列席說明,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並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為因應國內社會及經濟情勢快速變遷,並兼顧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之基本居住權利,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全文計分八章,共七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權責,並配合業務需要,酌修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用詞定義,定明社會住宅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為專供出租使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並增訂公益出租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能彈性規劃調配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戶數,定明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且為擴大照顧弱勢居住需求,將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以上。(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主管機關成立住宅審議會法源。(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訂主管機關設立住宅專責法人機構法源。(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增訂應參酌民眾負擔能力訂定住宅補貼額度、對於有結構安全疑慮者,增加修繕住宅補貼評點權重。(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八)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新增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規定;社會住宅作居住、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使用之租金收入及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為獎勵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及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之住宅所有權人,新增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九)增訂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修正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辦理撥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十)增訂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者,得給予租金補助;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必要附屬設施之用;增訂非營利私法人得承租公有社會住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一)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住宅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強化規定及補助推動提升住宅環境品質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七條) (十二)為提供民眾正確、完整、即時、透明及便利化之住宅資訊,將預售屋及住宅銷售狀況納入住宅資訊蒐集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十三)增訂罰則專章,定明違反本法相關條文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 (十四)修正政府原辦理之國民住宅後續更名登記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四、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要旨: (一)按住宅法第一條立法理由之規定,本法之規範目的在於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為完成此一國家任務,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應協力辦理國民居住問題。又基於居住正義之理念,現行台灣社會需要的並不是價值極高的奢華豪宅,而是大量並且具有一定品質的社會住宅,藉由興辦社會住宅,從根本解決多數台灣人民的居住問題。 (二)現行法制下,住宅法第二十條雖就民間興建社會住宅有減徵地價稅的規定,但減徵之規定實為杯水車薪,對於民間具有資產或資力的人民,實不具誘因,又對於民間有心幫助建構社會住宅體系之人民,卻又補助不足,本條實有修正之必要。 (三)又所謂社會住宅案住宅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定義,為專供出租之用,必須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與特殊情形與身分者之住宅。故地方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現行法規並無就此加以規定,造成地方政府必須負擔高額稅率,擠壓地方財政,嚴重影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意願。 (四)綜上所述,為求健全住宅市場、活化土地利用、吸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目的,爰修正住宅法第二十條「減徵」為「減免」、增訂住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其房屋稅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與第二十四條之二免徵其營業稅,藉由增加稅務上的補助,吸引民眾與地方政府積極參與興建社會住宅,進而健全住宅市場,並使人民享有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五、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要旨: (一)現行社會住宅取得來源侷限於「新建」、「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接受捐贈」、「租購民間房屋」四種,增列「其他」以多元化取得來源。 (二)行政院104年9月15日核定「整體住宅政策」納入「優先利用閒置校地、校舍及公共設施等,藉由新建或改建轉型為社會住宅」為政策內涵及執行策略。現行條文對於「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僅限於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新建」社會住宅部分,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欲藉由增建、修建、修繕、改建公有建築物取得社會住宅時無法比照辦理撥用。爰修正將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取得社會住宅之方式得辦理撥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三)過去部分國宅社區係以整體規劃分期開發興辦,其售價亦以分期範圍計算公共設施之分攤成本,各期成本並不相同,而現行本法規定個別所有權比例,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面積之比例計算,未能反應住戶實際之持有面積,且不利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爰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社區街廓劃分社區發展之最適規模,以個別街廓作為計算個別所有權比例為基準。 (四)由於部分國宅社區過去社區管理維護基金金額不足,無法於本法101年12月30日施行前辦理社區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價購,影響社區住戶之權益,爰刪除價購之期限限制,使國民住宅於籌足社區管理基金後仍有機會價購其原有公共設施。 六、委員鄭寶清等22人提案要旨: (一)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居住權可視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另根據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由此可知,保障民眾居住權以及落實居住正義除了具有憲法位階之意義,更是重要的普世價值之一。 (二)為了實現居住正義,政府應透過多種多樣的政策和手段,使民眾的居住權得以實現並獲的保障。為實現居住正義,政府除透過租金補貼、購屋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租賃服務、不動產資訊公開等措施的推動,更應積極興辦合宜住宅和社會住宅,以落實政府之住宅政策。除此之外,政府更應以容積率換取建築面積之方式,取得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再以補貼租金或較優惠之方式租予民眾,以期落實居住正義以及滿足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以目前我國現況而論,自有住宅比例較出租住宅比例高出許多,加上房價高漲的影響之下,年輕人以及中低收入戶除無法承購住宅外,亦不能在合理以及可負擔的租金範圍內,找到安身立命之處。為解決此一問題,增加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為可行的方式之一。惟鑑於我國政府財政之限制,實無法在短時間內運用大筆預算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故本院希望透過修法方式,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取得和民間合作之法源依據,並以容積獎勵的方式,由民間取得一定比例之住宅作為出租之用。 (四)為實現居住正義以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指稱的「適足住房權」,從立法院至行政院,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皆應努力推動良善法律以及政策,以提供我國國民一個安居樂業的居住場所。本次修法僅就取得只租不賣之社會住宅提供法源依據,至於其他法律或是政策的修訂或推動,政府應儘速凝聚社會共識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 七、委員吳玉琴等26人提案要旨: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數年,諸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以及民意日益期待政府於住宅政策有積極作為,為兼顧有效落實相關政策與保障國民的基本居住權利,並回應現今民意及社會需求,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本次修法範圍涉及各章條文,茲詳細說明修法緣起、現行條文不足處及修正條文要點參見下文。 (一)修法緣起: 本法原係住宅政策的框架及基礎。住宅既是國民生存之所需,更遍涉民生、產業、土地(都市計畫)、社會福利與分配正義等多重面向,先進國家皆制訂完備法制以利住宅政策的長期推動。 近年住宅議題廣受國人高度關切,源於三類居住需求的劇增。一是「住得好」的需求,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危屋亟待政府介入清查及改善,以期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二是「住得起」的需求,房價所得比持續高漲,國人企盼健全而多元的住宅市場,以取得可負擔價格與合理品質的居所。三是「租得到」的需求,為數眾多的居住弱勢者(包含青年),殷盼一個租得起、有尊嚴的安居場所以滿足其基本的居住權利。 (二)現行條文不足之處: 住宅改革雖有明確方向,中央或是地方政府施政卻面臨既有法源闕漏或形成妨礙等難題。基於當前國民的居住需求,本法確實有大幅修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其不足處整理為以下六點: 1.「住宅政策」及「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的定位不當: 本法將居住之涵義限縮為購屋,令住宅政策形同房地產政策。加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設定以地方政府為主(執行),中央政府為輔(補助、法令認定解釋與監督),以致儘管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及居住權利等專章俱備,地方政府面對龐雜的住宅政策往往有心無力,資源更未能有效運用(例如不易跨越行政區進行住宅資源整合)。 2.基金財源與專責機構付之闕如: 本法徒有基金條文卻缺乏明確、合理的財源,亦缺乏專責機構設立之相關條文,相關業務的主責機關位階過低的問題。 3.住宅補貼偏重「購屋權」而非優先保障「居住權」: 住宅補貼應以弱勢優先為原則(以下稱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原則),政府財政如有餘力再擴大補貼範圍和類型。現行條文基於「健全住宅市場」,偏重強調補貼少數民眾的「購屋權」,而非保障國人的「居住權」。 4.社會住宅原則未確立且實務面臨困難: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 其次,社會住宅因屬福利或準福利設施,政府宜就其政策目的給予一定補貼以順利興辦。現行條文面臨以下幾項困境:(1)未明定中央補助或協助社會住宅之責任;(2)欠缺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的配套制度;(3)針對民間興辦之輔導與誘因不足;(4)興辦方式及財務工具選擇有限且僵化,致各級政府社會住宅興辦能力嚴重弱化,不利社會住宅之興辦。 第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另一個關鍵是健全的租屋市場。由於我國租屋市場屬於低度發展階段,供給與需求雙方缺乏法令或制度保障,民間普遍缺乏意願或能力參與興辦社會住宅,此問題亦須配套修法以便各級主管機關制定完整獎勵及扶植政策。 5.居住品質及安全欠缺具體規範和改善計畫: 本法居住品質專章雖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之業務,卻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 6.住宅資訊不健全: 良好住宅政策的依據在於充分之住宅資訊,市場管理尤其如此。「住宅市場正常化」的基石是公開、完整、準確、即時且便利的住宅資訊,現行條文雖有資訊公開(於網路平台)的規範,調查及揭露之資訊的完整及準確性卻有不足,亦未明訂建商在資訊提供方面的相關責任。 (三)修法重點和相關條文 為配合各級政府推動各項住宅建設,健全並強化住宅補貼機制,檢討改進社會住宅興辦模式,切實維護國民居住人身及財產安全,加強資訊完整及時效性,須有完善的住宅法及相關配套之修法。 本次修法在既有的住宅法架構下,不更動整體結構(新增罰則乙章),首要廓清本法以促進憲法第十條暨第二十三條保障國民之居住自由,並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適足住房權為立法核心價值,其次按我國國民居住現況、實際需求和未來發展,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立法宗旨: 明定保障全體國民居住權益為住宅法的立法核心。 2.重定主管機關權責與強化住宅基金管理: 強化中央政府於住宅建設事務之責任,及於後續相關條文必要處以「各級主管機關」替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為補強住宅政策、住宅計畫內容及住宅基金管理,爰強化相關條文之規定。 3.健全組織與財源: 為挹注住宅建設事業,需要充足且永續的財源和組織人力,明確指定多項不動產相關稅捐、代金及收入等為住宅基金財源;並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立住宅專責法人機構以辦理住宅業務。 4.合理化住宅補貼: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繼而規定購屋利息或租金補貼的補貼額度及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的實際需求,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即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5.強化社會住宅「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原則: 我國社會住宅之建設處於初始階段,應確保相關規劃和建設遵循「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三原則,強化或明訂「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原則。 6.社會住宅興辦方式及其補貼: 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另於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同時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第八條之二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7.社會住宅興辦及營運之補貼、融資: 主管機關得提供足夠補貼予政府、民間各式社會住宅之興辦方式。 8.改進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辦法: 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9.社會住宅興辦及營運之租稅優惠: 明定社會住宅興辦及營運期間之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免徵,俾利社會住宅事務之推動。 10.獎勵民間提供房屋轉作社會住宅: 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11.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結算規定: 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爰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12.規定社會住宅經營之福利服務協助: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應引入社會福利服務支援體系,補充社會住宅應提供之服務項目。 13.為維護國民居住安全及品質,政府有清查、輔導之權責: 我國係災害高風險之國家,為強化政府維護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並提升國人居住品質及水準,爰明定政府應依據國人之住宅狀況,定期清查及輔導改善;尤其針對危屋健檢和其改善計畫具強制執行之能力。 14.建立住宅性能評等制度: 為強化住宅品質管理與掌握住宅增改建資訊,特增訂住宅性能評等與住宅性能履歷書等制度。 15.完備住宅資訊之類型: 為使民眾取得完整、透明及便利化的居住資訊,茲強化政府蒐集之資訊類型。 16.強化不動產市場異常時的調節措施: 建立不動產市場異常之管制及調節機制,令相關決策回歸住宅委員會之整體專業評估。爰設置公告警示區域,並得採取必要之金融管制、交易許可、暫停核發建照與執照等市場調節措施。 17.明定不動產市場資訊揭露之規範: 為使政府取得正確、完整且即時的不動產市場資訊,爰明定從事住宅興建、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行號提供住宅資訊等規定。 18.健全租屋市場: 考量我國租屋市場制度極其不健全,為保障國民租屋權益,並發展租屋產業發展,爰明定租屋政策的發展事項及計畫,俾利長期推動租屋市場管理的制度化。 另外為扶植租屋產業,提供民間租屋服務事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19.明定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界定居住權之內涵: 為使居住權利平等有明確規範,令相關保障於實務具備可行性,爰明定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界定居住權之內涵。 20.新增罰則專章: 處罰條文單列一章。 八、親民黨黨團提案要旨: (一)修正用詞定義,定明社會住宅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為專供出租使用之住宅。增訂公益出租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鄉鎮市區為計算範圍,並將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增訂條文第四條之一) (三)公益出租人低於行情出租與青年與弱勢者之租金,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四)地方或民族特色之住宅,為當地文化得以傳承延續,不致丟失,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地方或民族特色之住宅應保留土地歷史或部分原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五)租屋服務事業辦理租屋相關服務,由主管機關訂定認定及獎勵辦法。(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九、委員姚文智等16人提案要旨: 行政院於日前(105.09.01)通過「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法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施行迄今,因諸多法令條文未臻完備,不足以因應相關住宅政策推動之所需;因此,對於此次行政院推動大幅度修法,期藉由強化相關機制(如組織、財源、租稅、土地、弱勢照顧等),以推展住宅政策落實居住正義的用心,我們表達認同與肯定。惟參酌地方政府實際執行經驗與民間團體呼籲改善課題,本次行政院修正草案仍有不足之處;就此,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住宅基金財源永續,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以多元方式取得財務收入,如提撥不動產交易利得(房地合一稅)或持有稅(土地稅、房屋稅)一定比例至住宅基金,並得以各金融機構配合之融資擴大財源等。(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為落實住宅補貼計畫的公平正義,修訂租屋補助及協助相關條文,以期有效解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困難。(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 (三)社會住宅稅賦優惠的延長次數授權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 (四)明訂社會住宅租用有償撥用土地之租金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為使獎勵民間興辦更為順暢,將公有公用土地納入,授權管理機關認定,並排除既有法規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為釐清獎勵民間興辦獎勵與優惠解繳,統一文字說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七)為強化住宅安全及品質修法之執行成效,修訂「住宅性能評估」及「檢查、或檢測與輔導整建或重建計劃」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 (八)為使居住權利平等條文有明確規範,令相關保障於實務具備可行性,爰明定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界定居住權之內涵。(修正第四十五條) 十、委員李麗芬等24人提案要旨: (一)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國家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依前揭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居住權利之意旨在於政府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可享有住房權利。故於本條明定社會住宅一律皆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比率出租予弱勢,以確保弱勢者之居住權益。 (二)又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與第四號之一般性意見,居住權益之保障不僅在於提供棲身之所,而是在提供適當之住房,進而使人人得以享有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故於條文中納入聯合國適足住房之概念,以落實聯合國兩公約所規範之居住人權精神。 十一、委員尤美女等22人提案要旨: (一)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為「住宅法」第一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故任何人之居住權利保障為「住宅法」之要務,殆無疑義。基於我國憲法第十條之居住權、第十五條之生存權之國家義務面向,及憲法之社會國原則,適足且公平之居住權利保障固為我國憲法所肯認之價值。 (二)我國於98年簽署《經社文公約》及《公政公約》,並於同年立法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經社文公約》及《公政公約》所揭示之居住權利保障規定亦因此具備國內法律之效力。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兩年內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並完成法令之修正、廢止及制定。 (三)二○一三年二月底,十位聯合國國際人權專家抵台進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檢視台灣政府之政策與法律是否按照總統代表我國批准之兩公約及二○○九年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予以落實。在專家共識形成的結論性意見中,明確指出我國政府在居住權利保障之諸項措施違反兩公約人權標準,有待改善。 (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居住人權保障之概括規範,須參照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出之相關意見與解釋,以具體落實公約之具體內涵及意旨。 (五)為確保適足住房權之落實,重大計劃、土地開發及管理措施應具充足之公益性、必要性理由,且各機關進行開發行為及土地管理措施應進行事前評估,避免強制拆遷及驅離住宅,並應確保強制拆遷及驅離住宅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及比例原則,以達對人民的最小侵害,並符合所規範之正當程序。若機關未盡其義務,則受影響者得請求司法救濟。 十二、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要旨: (一)社會住宅之目的,係為照顧難於市場上覓得居所之弱勢者,惟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第三條第二款雖規定應保留百分之十以上比例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 (二)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居住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之一。惟房價持續高漲,薪資所得卻未相對提高,居住問題已經成為多數民眾之經濟負擔,故考量社會經濟及家庭現況,中低收入戶、育兒家庭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實有納入第四條給予優惠之必要。 (三)另查,多數房東為達免稅目的,考量一旦出租於具有特殊身分者,即須申報繳稅,因而使房東不願出租房屋,導致政府租金補貼之意旨及保障經濟弱勢之目的無法達成。 (四)爰此,修正住宅法第三條,將應提供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修正第四條,將中低收入戶、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及未滿三十歲之青年,納入可給予優惠之範疇;另為期社會上能有更多愛心房東,願意將房屋出租予特殊身分者,增訂第十二條第四項,房屋若出租於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人,其租金所得免課稅捐,保障人民居住權益。 十三、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要旨: (一)我國於2009年已三讀通過《兩公約》並於同年實行,兩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明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利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我國為締約國之一,因此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意旨指出,政府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經濟狀況如何皆應有住房之權利,亦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 (二)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因此「適足住房權」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 (三)綜上所述,將公辦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提出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比率出租予經濟弱勢者及百分之五以上之比率出租予未設籍於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以落實居住正義的住房權。 十四、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要旨: 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居住自由,以及落實居住正義,社會住宅之興建勢在必行;惟行政院針對社會住宅所提出住宅法修正草案,在部分條文上仍未取得共識,爰提案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針對部分有爭議之草案提出建議。 十五、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說明: (一)背景說明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定自公布日後1年施行。由於施行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住宅推動認為仍有改進必要,為加強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益,有效落實社會住宅之推動、完善住宅補貼方案、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強化國人居住品質與提供正確且透明之住宅資訊,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全文計分8章,共70條。 (二)修正重點 1.保障弱勢者居住權益 (1)將社會住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保障比率提升至30%以上,且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就學、就業者。(修正條文第4條) (2)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25條) 2.社會住宅結合社福支援 (1)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必要附屬設施之用,新增社區長照服務、托育設施、青年創業空間等。(修正條文第33條) (2)增訂非營利私法人得承租公有社會住宅之規定,轉租對象以第4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修正條文第35條) 3.健全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1)明列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7條) (2)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包含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捐贈,以及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等。(修正條文第19條、第20條) (3)降低社會住宅土地成本,公有非公用土地興辦社會住宅得長期租用。(修正條文第21條) (4)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適度減免。(修正條文第22條) 4.包租代管善用空餘屋 (1)包租代管之租金收入及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修正條文第22條) (2)參與包租代管房東租金所得稅減免,並提升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額度。(修正條文第23條) (3)獎勵發展租屋服務事業。(修正條文第54條) 5.強化住宅業務組織量能 (1)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權責;並配合業務需要,酌修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分工。(修正條文第2條) (2)增訂主管機關成立住宅審議會之法源。(修正條文第6條) (3)增訂住宅專責法人或機構之設立法源。(修正條文第8條) 6.改善國人居住品質 (1)增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修正條文第40條) (2)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獎勵及強化規定。(修正條文第43條至47條) 7.提供正確且透明之住宅資訊 (1)增列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之住宅資訊項目,如:租賃市場、弱勢者居住需求、居住品質狀況等。(修正條文第49條) (2)將預售屋之銷售及相關資訊,納入住宅資訊蒐集範疇。(修正條文第53條) (三)大院吳思瑤委員等16人、賴瑞隆委員等17人、鄭寶清委員等22人及吳玉琴委員等26人所提住宅法之修正提案共計4案,本部意見如下: 1.吳思瑤委員等16人所提住宅法第20條、第24條之1、第24條之2條文修正案: 有關建議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地價稅減免,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其房屋稅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及免徵營業稅1節,業已納入修正草案第22條。 2.賴瑞隆委員等17人所提住宅法第22條、第24條、第51條及第52條條文修正案: 有關建議社會住宅取得來源增列「其他」以多元化取得來源;及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方式取得社會住宅,得撥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等,已納入修正草案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 至於第51條針對過去興建之國宅用地,建議新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更名登記範疇1節,本部無意見。 另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社區街廓劃分社區發展之最適規模,以個別街廓作為計算個別所有權比例為基準1節,考量原有國宅社區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非常多樣性,如單以街廓劃分恐無法因應國宅社區所有態樣,造成嗣後重建困難,建議仍需參照建築法「一宗土地」相關規定辦理,較為適宜。 另有關提案刪除第52條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之期限限制,使國民住宅於籌足社區管理基金後仍有機會價購其原有公共設施1節,考慮本條文立法旨意係為規範於住宅法施行前已由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購置之相關設施需要辦理更名登記作業,尚無需社區住戶再另籌資金,建議維持原行政院版本條文內容。 3.鄭寶清委員等22人所提住宅法第23條條文修正案: 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透過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取得社會住宅1節,業已納入修正草案第19條。 4.吳玉琴委員等26人所提「住宅法修正草案」綜合性意見,涉及住宅政策及主管機關權責、健全組織與財源、合理化住宅補貼、強化社會住宅基本原則及興辦機制、強化政府維護國民居住安全之權責、健全住宅資訊、健全租屋市場、居住人權及新增罰則專章等內容,大部分內容均已納入修正草案中。 十六、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本於居住正當權利,享有尊嚴居住環境,並應透過修法,以實踐國民居住權,並健全住宅市場未來運作,咸有共識。唯對主管機關如何落實上開修法意旨、社會住宅政策如何具體落實及未來住宅基金之健全營運等節,尤其原住民族之住宅需求與文化、傳統之維護,特予重視。經審慎週延討論後,爰決議:「 一、第一章章名、第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增列第四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文字外,餘照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除將第一項第二款「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以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修正為『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四條,除將第二項第十一款『街友』修正為『遊民』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五條,除第一項修正為『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增列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文字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另於審查會說明中增列「為落實第四條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且防止其區位分布過度集中偏遠地區之不合理,爰新增第五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將弱勢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備查;地方政府若未落實辦理,中央可不予備查或請其修正,並對年度住宅計畫之補助採取酌予調減之處理』。 六,第六條,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章名、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第三章章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章章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六章章名、第五十七條、第七章章名、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八章章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條,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通過。 八、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均照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通過。 九、第九條,修正如下:「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三、承租住宅租金。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項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十、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均照委員吳玉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十一、第二十九條,照委員姚文智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二、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但採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興辦方式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變更其原核定目的之使用時,應將依本法取得之優惠及獎勵金額結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繳交全數結算金額;其有入住者應於安置妥善後,始得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社會住宅之註記。 前項優惠及獎勵金額,於自營運核准日起,至營運終止日止之期間取得者,得不納入計算。 第一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同時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並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及前項結算金額,應繳交該主管機關設置之住宅基金;未設置住宅基金者,一律撥充中央主管機關住宅基金。 第二項及第四項結算金額計算方式、計算基準、同意條件、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十三、第三十八條,除將第二項『得』修正為『應』外,餘照委員趙天麟等16人提案通過。 十四、第三十九條,除將第一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地方或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外,餘照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通過。 十五、第五十三條,照委員陳超明等5人修正動議通過。 十六、第五十四條,除將第一項『……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及……』修正為『……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外,餘照委員姚文智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七、第五十五條,修正為『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 十八、第五十六條,修正如下:『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十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26人提案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委員尤美女等22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及委員尤美女等4人修正動議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一,委員徐榛蔚等3人修正動議第五十三條之一,均不予增列。」 十七、本案等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經黨團協商。 十八、通過附帶決議五項: (一)為使住宅審議會能充分反映多元族群需求,主管機關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時,應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 (二)為有效監督政府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內政部應每季就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內政部網站建置社會住宅專區,供全民知悉及查詢。 (三)內政部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方案第一年規劃先以六都進行試辦,此舉加速城鄉差距擴大,非六都地區青年人口外移更形嚴重。為有效縮小城鄉差距,內政部應主動協助非六都地區縣市興辦青年社會住宅,吸引及鼓勵青年返鄉、遷居。內政部應於住宅法公布施行後二個月內,針對協助非六都地區興辦青年社會住宅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四)針對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歷史性違章建築、土地產權或地籍不清之住宅等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拆遷,內政部應建立並強化必要性與公益性評估分析,納入開發範圍內聚落住民及人權之調查及影響分析,並依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居住權利之規範,建立針對減少拆遷之替代方案、拆遷安置措施等之磋商及救濟程序,落實於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 (五)當前低收入戶有自有住宅者大約僅占三成,有七成沒有自有住宅只好租屋,這七成當中,只有2%有申請到租金補貼。剩下的98%可能是不知、不會、或是不能申請,但最主要的理由應該是不能,因為無法以可負擔價格承租合法房屋。以低收入戶的所得,在都會地區通常僅能租用不合法房屋為住所,像頂樓加蓋或地下室等。 社會救助法在九十九年通過的修法,將租金補助辦法主管機關從內政部(未組改前)變成營建署,結果原本只要有租約事實即可申請的租金補助,變成也必須符合合法住宅。光台北市當時就有1500戶低收入戶面臨立即被取消租金補助的困境,所以只好用權宜措施改成已經有補助者繼續補助新申請的適用新規定。 目前社會住宅量體尚未大幅出現,包租代管制度也還沒上路,要低收入戶或其他弱勢者都租到合法房屋有一定困難度。 為了解決弱勢租戶租屋引導其轉向承租合法住宅,符合住宅法第四條所範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承租住宅的租金應該再依據承租戶的所得水準再給予分級。 而其設定優惠租金與一般應收租金所產生之差額,建議應該由興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級政府住宅單位)吸收,而非由各縣市社會局(處)去補貼差額,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 十九、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