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6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12分至11時55分、下午2時37分至5時2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宏陸  林德福  周春米  許毓仁  尤美女  林為洲  許淑華  蔡易餘  段宜康  郭正亮  柯建銘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江啟臣  鄭天財  孔文吉  徐永明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張麗善  蔣乃辛  鍾孔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俊俋   Kolas Yotaka     王惠美  劉世芳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上午) 考試院秘書長 李繼玄 考選部部長 蔡宗珍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弘憲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李逸洋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吳瑞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豐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高誓男(主任委員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林秀燕 (下午) 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永議 主  席:許召集委員淑華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上午有委員林德福、張宏陸、周春米、鄭天財、許淑華、蔡易餘、李俊俋、林為洲、尤美女、段宜康、郭正亮提出質詢;委員林俊憲、許毓仁、周陳秀霞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下午) 四、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下午有委員段宜康、林德福、張宏陸、許淑華、周春米、林為洲、鄭天財、郭正亮、尤美女、蔡易餘、江啟臣提出質詢;委員周陳秀霞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通過決議2項: (一)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 經查立法院99至104年度歲入實際執行數均遠逾預算數,各年度超收比率最低58.91%,最高達209.10%,而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超收56.94%,顯示立法院歲入預算之編列較為保守,長年存有低估情形。復查,106年度「一般賠償收入」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收入預算,有低估情形: 1.未估列「一般賠償收入」:立法院近年來每年均有廠商因逾期違約而繳交罰款收入,惟均未估列是項收入。 2.低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在「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方面,查102至104年度各年度收回委員酒款為376萬3千元、564萬4千元及599萬7千元,該項收入如扣減前揭委員酒款後,各該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13萬1千元、53萬元及202萬3千元,然106年度僅編列30萬元,顯有低估;在「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方面,亦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依經驗數編列,存有低列現象。 綜上,立法院以國會事務為首要,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有較多之歲入來源,致各年度編列之歲入預算多未及千萬元,惟檢視歷年預、決算數,發現長年存有低估情形,似宜參照歷年實際執行數覈實編列為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然據立法院99至105年度歲入決算數,皆較預算數高出50%以上,顯然預算編列過於保守,致使長年低估歲入,部分歲入項目如「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過於低列。綜上,爰建請立法院參照歷年歲入決算數,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653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44萬2千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9,059萬5千元,減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47萬4千元〔(含「圖書管理」項下立法報章資料專輯印刷費17萬4千元及「議政博物管理」項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7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8,912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建請106年度立法院秘書長特別費47萬6,400元,凍結1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除了關照國內機關體制間之政策是否相互配合之外,亦可擷取他國經驗作為補強我國之資本,縱使今日新聞傳播、網際網路發達,許多外國新知在我國國內即可吸收,有時實際出國走訪仍是必要。立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與法制局預算中皆編列有出國考察經費,分別派員或至中國考察兩岸事務,並撰寫研究報告,供立法委員監督兩岸政策之參考,或至其他國家進行國會議事運作研究,參加定期會議等,立意良善,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自當傾力支持。 惟經費之編列仍應合理編列,不宜過度寬鬆,切實執行出國經費。除交通費預算估計似與實際票價水準有所出入之情形外,生活費之編列亦過度支給,查102至104年度立法院出國考察之預算執行率皆在五、六成左右,有浮編之疑慮,允宜依合理、撙節之原則調整之。爰凍結立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各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二)立法院場所因設置時間長久,許多設備無法跟上現今需求,如殘障廁所設備設施、無障礙廁所、會議室空間等,屢屢讓受邀至立法院參與公聽會或參訪之身心障礙團體感到不便,甚至深感抱怨,有鑑於此,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立法院研議全院設施、空間無障礙化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三)立法院106度預算於「立法諮詢業務」編列518萬元,係為提供委員有關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等,明確為立法委員之立法諮詢對象。 經查,法制局研究員共有45人,平均薪資為9萬1,789元,其人力與薪資均為充足,在其提供之參考資料「法案評估」105年度僅有在10月與11月份數量較高外,其餘研究量並未有大量產出;「專題研究」每月平均2至3個主題,足以顯示其研究量仍有待提升。 其次,法制局應提供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對於修法增訂之意見或提供更完善修法內容,方能減少不必要之立法資源浪費,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四)立法院委員曾於105年3月初提出臨時提案,為建立友善職場,打造無歧視的工作與家庭兼顧的工作場所,立法院應儘速設置托育中心,適用立委、職工、記者與助理等。此案獲通過後,立法院人事處更發出公文表示,立法院已確定將於立院青島三館1樓(原親民黨黨團辦公室)設立托嬰中心,提高照顧立法院委員、助理、職工等人員所屬出生2個月以上,未滿2歲之嬰幼兒照顧,即日起展開意願調查,托嬰中心也將於106年初正式開設。 然而,托育中心目前進程並未有後續消息,爰請立法院相關負責單位,提供托育中心進程與確切營運時間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全體委員。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五)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研究幕僚單位,其研究人員皆因職務之專業性而另外領有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支給;惟近年來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調派人力支援院內其他非研究處室之現象仍然存在,與專業研究加給之支出事實不符,造成不公,洵非妥適。基此,建請立法院自第9屆第3會期起,相關人員應即全部歸建;若因借調單位有實際人力需求者,則該調派人員自借調日起,不得支領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以符公允。此外,亦鑑於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立法院之重要幕僚單位,並建請立法院應持續強化該兩立法專業幕僚單位之專業與功能,以增益國會之立法與預算審查之品質及效能。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六)有鑑於目前立法院相關警衛安全維護任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負責,並與現有預算員額之駐警共同負責台北院區(尚包括有委員辦公會館、委員住宿會館、青島天橋、首長寓所及新店等區域)之維安工作。惟囿於近年來立法院院區陳抗活動不斷,加以目前現有自聘之駐警員額有24人,且年齡皆多已近退休資格,近十年內人員將全數退休(遇缺不補),因此,未來之維安人力負擔,勢必將由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逐步收下負責,而若僅以現有保六總隊之警力負責維安,恐難以負荷。 經查,立法院中部辦公室之維安問題相對單純,其警衛安全任務目前係由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負責(約有15名警力),卻與駐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同酬不同工,實非公允,既然同屬負責立法院之維安任務,自應不該有所特別。職是之故,為解決未來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建請立法院應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溝通及協調,逐年擴增現有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維安警力人員與重新檢討現有中部辦公室維安警力之配置妥適及與台北院區之警力分工問題;並建議警政署應檢討將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原派駐立法院中部辦公室警力,全數裁減改納編至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統籌督導管理,另研擬修改及擴大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編制之配套措施,以因應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七)立法院為我國之國會殿堂,惟現址土地因產權分屬台北巿及新北巿政府,每年皆支付逾5千萬元之租金預算;加以,立法院院區現址使用分區仍為台北市政府所有之「國中用地」,致使立法院之土地利用及維修不但處處受限,辦公空間使用效益更是難以提昇。經查,新北市政府已同意有償撥用經管之市有土地(即青島三館基地)予立法院,立法院並於106年度亦編列預算辦理;近來,雖據悉台北市政府有意透過「以地易地」之換地方式,將產權轉予立法院,讓立法院現址土地得以成為機關用地,惟迄今仍無下文。準此,為節省土地租金支出,為國家節省公帑,建請立法院應主動積極和台北市政府持續溝通,儘速辦理取得立法院之土地產權,讓國會之土地得以自主做整體規劃利用,俾有效提昇辦公空間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八)立法院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之「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所編列經費對於合作之電視台業者而言,恐有不敷經營成本之虞,兼之目前已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增加所需經費。鑑此,為永續推動國會議事轉播工作與相關服務,爰建請立法院審慎檢視該項工作之實際預算需求,並規劃經費籌措之長期規畫。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九)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係規劃委託國內電視頻道業者辦理國會議事轉播之經費。經查: 1.立法院已於第9屆第1會期試辦「國會議事轉播」。 準此,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 2.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106年度編列3,000萬元委辦費。 立法院106年度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預計將公開徵求3至4個電視頻道,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預估頻道業者所需經費(包括設備、人力及訊號傳輸、儲存等)約3,000萬元。 按105年6月6日立法院4個黨團、3家合作電視台、有關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舉行期中檢討會議,會中3家合作之電視台均同意第2會期繼續以公益無償方式進行轉播,並已完成簽約。惟「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恐無法支撐其經營成本,106年度雖編列預算3,000萬元,是否足以支應全程之議事轉播,不無疑慮。 3.於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首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相關經費需求恐增加。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立法院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預計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至國是論壇及施政總質詢等。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7月11日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修正通過增訂:「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準此,未來組織法修正通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勢將增加相關業務經費。 綜上,「國會議事轉播」及手語翻譯服務,乃國會突破性重大變革,立法院已於105年4月8日委託3家合作電視台無償辦理,並已於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初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由於「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於經營成本因素下,恐難長久無償轉播或虧損轉播,而議事轉播相關之手語翻譯服務及未來可能實施之同步聽打服務,未來將逐步推動。是以,為永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議事轉播」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友善之服務,未來相關經費籌措允宜有長期性之規劃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期能有步驟性、全面性地構建立法院新國會藍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十)為提升立法品質,立法院於民國88年修正公布立法院組織法第21條,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獨立出來,以便調整員額編制與編列預算,期望能因應日漸增加的立法工作,提供委員強而有力的問政諮詢支持,乃立法院重要的幕僚組織。法制局主要的工作內容為研究、分析與評估立法政策與法律案,提供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與預算中心聯合研究、及議題研析。預算中心則是負責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決算與各種相關法律案之研析。法律案與預算案影響層面龐雜,有賴幕僚單位以其來自各領域的專才提供鞭辟入理、直指問題核心之評估意見,方能有效為人民把關監督政府運作,協助提升立法品質。 又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6條,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法定編制員額皆設有研究員11至17人,另設有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這樣的員額編制下,評估報告之產量與品質應尚能兼顧,而仍有改進空間;並宜配合政府資訊公開之政策方向,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於審查後上網公布,配合議事公報之公開,使更多人能夠理解立法院修法考量之可能因素思辨,參與修法過程之思辨,將院內幕僚單位認真負責寫出評估報告轉化為大眾可共享之資產,發揮公共財之積極效益。爰建議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做如上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十一)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並酌修其名稱,修正後條文內容為:「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惟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故要求立法院應於1個月內完成將立法院處務規程及相關法令,依據組織法之修正進行修訂。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十二)依據94年6月10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經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復查,另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通過,立法院會計處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該條例規定更名為主計處,主辦主計職稱亦更改為處長(原稱會計長),惟立法院組織法第30條及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及第19條,仍沿用其舊名,亦未配合修正。爰此,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處務規程,允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之規定,配合修正。 提案人:張宏陸  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三)於實行民主政治的社會中,新聞媒體占據舉足輕重之地位,尤其是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若不掌握媒體消息,難免自外於時代之外。對人民抑或是政府機關來說,媒體扮演著中介的橋樑,傳遞雙方的訊息,政府藉由新聞媒體得知人民心聲,人民藉由媒體知道政策走向,進而互相試圖說服、影響。是故公正客觀、不作假的新聞媒體若能忠實扮演第四權的角色,對民主社會的運作必有助益。 我國向來引以為傲的言論自由,亦表現於新聞媒體的百家爭鳴之上,新聞媒體為求生存,必有些許商業利益考量,又或是鎖定不同閱聽群眾進行客製化的報導方式,然若於謹守新聞職業道德之範疇中,這樣的不同反而是吾人應該珍惜之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新聞輿情系統中,每日皆詳實揀選目前檯面上各大報與一些小型報紙之新聞,以便立法委員蒐集輿情,實感德便;然仔細觀察,或有些報章之間報導常出現驚人之一致性,甚至是段落轉折、用詞皆大同小異,令人不禁憂心輿情系統新聞揀選之品質。 另需注意的是,新聞系統收集之新聞,多是傳統報紙媒體,然政府亦應觀察到近年來新興媒體之崛起,新聞版圖不再是傳統傳媒獨占大餅,網路上許多新興媒體,如報導者、風傳媒、端傳媒、新頭殼newtalk、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等,其報導敢於發掘許多傳統大社不敢碰觸的區塊,體現出與傳統報社不同的關懷,採訪內容調查詳盡深入,使我國新聞業更加豐富,立法院輿情系統應考慮將之納入,以利立法院委員資訊管道之豐富。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將上述建議納入106年度預算計畫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四)社會分工愈見精細,通才者少,而專精於單一領域者之權威著作,其知識之價值則愈發珍稀,期刊系統提供知識產出方與積極接受方雙方之交流平台,以有形之對價換取無價之知識,學術場域因而得以持續活絡發展,實為吾人所樂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鼎力支持立法院委員問政,提供豐富藏書、報刊雜誌、中外文期刊及電子期刊系統等多樣管道以利問政資訊蒐集,可謂立法院智庫,受益良多。 於電子期刊系統中,多數期刊資料庫皆能直接自委員辦公室利用,惟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相關學術文章,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預算中雖有購置下載文章之點數,實際上卻需致電國會圖書館館方,由其協助下載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文章方可,辦公室電腦系統無從自由下載。法源法律網乃我國學界一大權威網站,深受我國學者信賴,故其刊載之文章素質與產量皆高,乃立法院委員問政不可或缺之幫助。問政內容為立法委員可受公評之職務範圍,配合國會議事轉播系統,雖為公開透明,然於問政內容形成之過程中,仍為受隱私保護之範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下載之處理方式,不無可改進之處。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關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之下載,能秉持公平利用之精神,比照其他期刊系統之開放,建立一個更友善於立法委員及委員辦公室問政業務進行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五)按立法院為委員公務交通所需配有公務車72輛及公務車駕駛67人,均屬勞工身分。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勞工之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其餘工作時數為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之。 然,據悉現行公務車駕駛於夜間、假日出勤,其工資之給付並未按照勞基法規定加給之。以假日出勤為例,每出勤1小時,僅獲得加班給付費用100元,雖假日出勤每次最少給付4小時之加班費用,但若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之時數均不得請領加班費。 再查,立法院另僱有約聘公務車駕駛數人,其勞動條件亦未合於勞基法規定,例如有每日正常及延長工時合計超過12小時,卻未如實給付加班費用之情。 公務車駕駛之身心狀況、勞動條件攸關駕駛本身、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爰請立法院通盤調查公務車駕駛實際之每日工時及勞動條件,檢討現狀不合勞基法之處,擬具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六)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之陳設不符正常開會之形制,爰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應於第9屆第3會期前提出改善會議室形制之計畫,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周春米  林為洲  郭正亮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上午9時至10時30分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蔣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八)親民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上午10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有關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草案業經本會105年9月22日、10月26日、11月3日及11月16日舉行過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今天僅針對保留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繼續進行逐條討論。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周委員春米:歐盟…… 陳次長明堂:歐盟有一些…… 在場人員:英文照翻,不然就是中英對照…… 段委員宜康:你們是把這個放上去…… 林委員為洲:法律用語的英文是balance of probability,是不是這樣翻譯? 周委員春米:有一個共識是,我們對於是哪一個特定違法行為這個部分不用到百分之百,但是它是源自於某一個違法行為的所得,這部分是ok,是我們要求要確信,但是現在你們這樣寫,好像是來自於某個違法所得不用到確信。我們之前談的是哪個違法行為不用具體、不用確信,但一定要確信是來自於某個違法行為。 陳次長明堂:……哪一個違法行為另一案就要本案沒收,舉例來說,有100萬元,但不知道這100萬元到底是販毒的、貪污的,還是搶來的,這樣就無法確信,但這100萬元顯然是違法所得,至於是犯何罪所得或是偷來的則不知道,所以才有這種蓋然性的狀況。但是歐盟有指令,擴大沒收是針對不法利得,就是因為找不到原來的犯罪,如果有原來的犯罪就是另案沒收,那沒有問題。 周委員春米:次長,我們現在有一個疑慮,因為這裡有一個擴大沒收,我們決定這樣的制度可以放在洗錢防制法中,但要考慮將來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不是都有可能採這種擴大沒收的制度?對於這樣的立法模式在將來是否會有普遍性,我們會有疑慮。我建議第四點的理由可以將歐盟的指令及相關條文都放進去,讓法官、檢察官及社會各界檢驗,但是針對第五點的理由,你們所做的解釋我們有疑慮,所以我建議可不可以不要放第五點,放到第四點就好了? 陳次長明堂:第五點不是我們的解釋,是歐盟指令裡本來就有這一段。 周委員春米:這就是你們的解釋。 陳次長明堂:不是,英文就是這樣,不然我們把英文都放進去也沒關係。 主席:28個國家跟德文是不一樣的。 陳次長明堂:歐盟有28個國家,其中14個是FATF國家,它在2014年的指令要求各會員國要履行這個部分,所以基本上在洗錢防制這部分大家有共識要擴大沒收。 在場人員:加了一個蓋然性就是比可能性更高,就是英文的probability…… 陳次長明堂:因為條文就寫證明,我們就把…… 但是第四點沒有內容,第四點是我們自己的解釋,第五點是把歐盟的指令抄下來作為參考,也不是我們自己創的,反而第四點才是我們自己寫出來的,第五點才是歐盟指令的解釋,我們希望把它放入,這樣大家在適用時才不會違反其本意。至於其他法律是不是擴大沒收?因為有的國家的刑法全部都是擴大沒收,但我們現在還沒走到那麼大的地步,因為我們在前面加了常習性、集團性,已經縮小範圍,所以不會包括個人的行為,不會對一般人造成擴大的問題。而集團性、常習性要有證明,只是對於證明的程度如何大家要有共識,所以我們把歐盟的原文寫在第五點。 周委員春米:次長,依我的瞭解、我的意見、我的堅持是,哪個具體犯罪那個部分不用到確信,但是來自某個違法的行為的犯罪所得要有確信,你們的條文文字也足以證明,可是你們第五點的最後寫到:「其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的證明程度,以降低擴大利得沒收之證明。」這句話顯然跟我的意見有一段距離。 陳次長明堂:這是說那個不法利得本身是犯何罪所得不知道,如果認定犯罪成立,那就是A、B罪去沒收,所以才說認定犯罪成立與否,就是隱藏性的B罪不存在、不知道,歐盟的本意是如此。因為我在查A罪的洗錢,至於B罪藏在哪裡找不到,這是歐盟指令的原文看起來的意思,所以我不能證明B罪是搶來的、賭博所得,還是販毒而得,所以這針對的是B罪不是確信,但它真的有不法利得,我們認定它違法,但是不知道違反哪一個法的B罪,這個本意是如此,而不是隨便看到錢就沒收。 段委員宜康:請問我們手上的歐盟指令英文版及德文版是從哪裡來的? 陳次長明堂:網路來的。 段委員宜康:是歐盟的官網上面嗎? 在場人員:官網上都有。 段委員宜康:如果歐盟指令的英文版及德文版是在歐盟的官網上,我想歐盟也不會容許中間的意思有出入,這不是我們自己從英文翻成德文,或從德文翻成英文再翻成中文,對不對?我建議如果要引用歐盟指令,我們就把中文、英文及德文版都放到說明欄中,就不用自己作詮釋,大家也不會有這個疑慮,這樣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把歐盟指令放進去了嗎? 陳次長明堂:對,放進去了。我們把英文和德文都放進去也可以啊! 柯委員建銘:重點是中文寫得…… 蘇廳長素娥:剛才講的英文是立法理由的第二十一點,不是歐盟指令的第五條,另外還有一個歐盟的第五點,範圍有一點不一樣。因為你們的第四點是寫到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但現在提供的是歐盟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雖然是相關的,可是跟…… 柯委員建銘:不是歐盟的第二十一點…… 蘇廳長素娥:第五條與第二十一條是相關的,可是現在你們提出來的可能不是很符合。 林委員為洲:有什麼差別? 蘇廳長素娥:第五條的內容可能跟你們提出來的有一點點不一樣,第五條大致翻譯的內容是說,必須根據特定的事實跟證據,證明係爭財產是源自於其他不法犯罪行為的所得。我們現在看到的是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它是相關的,但看起來立法理由的第四點跟第五點有一點點不太符合。結論就是,司法院對立法政策的部分尊重主政機關、尊重大院的職權,至於剛才大家提到probability of balance,它通常是用在民事案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會看到這個名詞,但它的心證度到底到百分之多少,或是一般如何認定可能有不同的說法,但是這比較是民事侵權行為法裡面舉證責任的用語。 一般來說,我們希望刑法的證明度有一個穩定性,基於法的安定性及平等性,我們希望證明的心證能夠有一樣的標準。但是我也必須說,因為現在的犯罪態樣很多,在特別的事證裡,可能基於不同的規範目的考量,對於某一些特殊犯罪的心證程度可能是會調整的,要調整到什麼程度則是立法政策,像公開糾紛裡面的心證,法官可能會稍微降低一點,因為它很難舉證,所以某一些特殊事件的心證確實可能可以調整。至於洗錢防制法的心證要不要調整,司法院基本上尊重立法院的決定與主政機關的政策決定,如果在說明的部分說明清楚,我們沒有意見,最後會尊重大院的決定。 柯委員建銘:…… 蘇廳長素娥:他們的立法理由四有提到本文第五條,現在提出的英文沒收則是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雖然他們是相關的,但好像沒有提出…… 柯委員建銘:…… 蘇廳長素娥:因為它才是整套的東西。 林委員為洲:……這是第二十一點,另外那是第五條…… 陳次長明堂:我們把第五條跟第二十一點一起放。 蔡委員易餘:不好意思,我建議第五點可不可以都不要了,就留給實務去操作?第五點就不要放了,把它都拿掉,讓實務上去操作,因為現在留下第五點,把整個心證的程度下降,未來在操作上只要有一點點蛛絲馬跡就全部扣押、沒收。我的意思是就讓實務上自己去操作,把第五點拿掉,好不好? 蔡檢察官佩玲:報告委員及司法院長官,我們想要強調一下,這個歐盟指令所約束的國家高達28國,在這28國裡面,包括奧地利、比利時、荷蘭、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丹麥、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等14個國家在世界上也算是先進國家,他們在FATF裡面占了將近半數,我們修正洗錢防制法的整個方向是希望能夠達到FATF的標準,因為台灣也希望爭取加入FATF。今天我們引進擴大沒收的制度,在法條上寫了「有事實足以證明」,這在我們的法條文字裡面其實是沒有出現過的,因為我們希望跟國際接軌,所以把國際上面的立法說明放到引進這個新制度的立法說明,其實是忠實地反映了這個制度的緣起,表示我們也希望跟這些先進國家同步,如果當我們的國家要委諸實務發展,法官就有一個參考的依據。如果今天我們拿掉了這個說明,其實法官在個案適用上面是否與國際接軌、如何參考這個制度的緣起,就沒有一個依據。今天這個中文是完全忠實地反映了這個歐盟指令的內容,更重要的是,我們剛剛講到,28國裡面有一半都是FATF的會員國,FATF的會員國占了FATF全部會員一半的國家,而這些會員有權去決定FATF的四十項建議,所以台灣在引進這個新制度的時候,我們更認為要忠實反映,而且跟國際接軌,台灣也希望加入FATF,這是我們法務部在推洗錢防制的宗旨,所以希望…… 蔡委員易餘:擴大沒收與FATF這次的要求是沒有相關的,而是我們在處理FATF的時候順便引入擴大沒收的制度,所以不要用FATF硬要壓縮通過這一條,好不好? 蔡檢察官佩玲:報告委員,FATF其實是低標,這14個國家也都是採FATF標準,但是他們都訂了這個內容…… 蔡委員易餘:我們的條文已經有這一條了…… 蔡檢察官佩玲:我們有訂這一條,但是…… 蔡委員易餘:我們已經訂了。 蔡檢察官佩玲:但是什麼叫「有事實足以證明」?這在國內的法條上是不曾出現過的,所以…… 蔡委員易餘:國內的法條怎麼會沒有「有事實足以證明」? 蔡檢察官佩玲:國內法官的心證就是3個,就是確信、有事實足認、有相當理由,並沒有「有事實足以證明」。我們是適當、非常忠實地反映歐盟指令的內容,我們所引的也都是歐盟指令的原文。就整個立法政策的責任來講,國家要引進這個擴大沒收的制度,我們就是忠實地呈現。這28個國家不是非先進國家,他們全部都是先進國家,我們希望最忠實地反映,與先進國家的法制接軌。我們希望台灣也要加入FATF,當我們在主張要加入FATF的時候,我們跟它半數的會員國的法制是一模一樣的,這一點還請委員能夠多所考慮。今天不是立場之爭,而是把這個制度引進國內的時候,要不要反映這麼多國家都受拘束的法條文字?請委員看一下今天我們提供的單張資料第2頁,德國最新的一次修法時,在修法理由中也提到他們之所以修法,是因為歐盟指令的拘束,所以他們在新的修法裡面把它的心證度要求全部都拿掉了。我們看到德國修法的進展…… 陳次長明堂:這個到底是新創的制度,大家都要摸索,所以我們才把歐盟指令寫出來,讓法官在裁定的時候可以作為參考,如果沒有這樣的話,將來大家各行其是,反而不確定。 主席:現在要先確定你們所謂的蓋然性,「足認」與「足以證明」,哪一個證明度比較高? 陳次長明堂:蓋然性並不是證據,只是整段的敘述而已,在立法理由中說明證明程度要到什麼程度,給法官將來裁定的時候作參考,並不是一定要處於蓋然而已。這裡也沒有表示要80%、90%,還是50%而已,這只是歐盟本身整段性的解釋而已。我們就把第五條與第二十一點全部一起抄、把它放在裡面也沒有關係,最主要是將來大家在適用這一條法條時的心證程度,事實上我們也沒有拘束法官,而是讓法官可以參考外國的立法例、立法理由作為判斷的參考。 柯委員建銘:蔡易餘委員,把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都放進去,這樣可以嗎? 蔡委員易餘:你提到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如果是這樣就寫是參酌,我覺得後面的翻譯就不必了。如果我們的目的只是要進入FATF,跟全世界接軌,我們就參酌這兩點,後面的東西就不必了。 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英文及德文就不用了,用中文寫參酌這兩點。 蔡委員易餘:對呀,這樣就好了,文字很短。我們的目的是加入FATF…… 柯委員建銘:參酌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 蔡委員易餘:對,這樣就好了,內容就不必了,內容就讓未來在實務上去形成一套運作的方式。 柯委員建銘:法官也沒在看外文…… 蔡委員易餘:不會,一定會看。 柯委員建銘:我以前也讀過德文。這樣好了,把這些德文文字納入立法理由,好不好? 現在這個爭點不多,就是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都要放進去,這個沒有意見吧?好,沒有意見。如果要放進去,就照蔡易餘委員講的,寫成參酌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這樣就好了,不必再把德文及英文放在裡面,這樣可以嗎?第五條及第五點,第五點是說明。 林委員為洲: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 柯委員建銘: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這樣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第五點還是要留著。 蔡委員易餘:寫成參酌第五條及第二十一點,不然「參酌」後面都放德文,不必翻譯,因為我們沒辦法確保我們的翻譯是完全忠實呈現的,我們又不懂德文,所以我認為在大家都不懂德文的情況下把它硬翻譯成中文…… 柯委員建銘:現在是中、德、英並列。 蔡委員易餘:那就放德、英就好了,中文就不用了。 柯委員建銘:中文也要。 蔡委員易餘:中文不用。 陳次長明堂:中文也要,要放就全部都放進去。 蔡委員易餘:翻譯的內容確定嗎?不然就不要翻譯,不然就全部都不要放。 陳次長明堂:中文要放進去。中、英、德都放進去也沒關係,好不好? 張委員宏陸:就直接寫參酌歐盟哪幾條,這樣就好了,不要寫內容。 陳次長明堂:一般來說,他們還要去查原文就比較囉嗦,所以放在這裡可以讓大家做參考。有時候學者、學生、法官或檢察官要看,如果這裡有寫,他們隨時可以查得到。 張委員宏陸:就寫第幾條。 主席:有沒有可能把那一段改成「依蓋然性的權衡」,然後把英文及德文都拿掉?既然寫「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判斷,系爭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就是前面那些有爭議的英文、德文及中文都拿掉,讓法官自己去判斷,你們已經在下面把例子寫在那裡了。英文及德文兩個翻譯的程度不一樣,因為各國對於證據的舉證不太一樣。現在大家對中文的翻譯有不同的看法。另一個方式是只列英文、德文,中文不列,但是你們又不肯。現在對於英文及德文的詮釋,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詮釋。 柯委員建銘:詮釋是一種,翻譯是「信雅達」。 主席:大家的翻譯都不同。 柯委員建銘:「信」最重要。 蘇廳長素娥:跟各位委員報告,就我們的了解,歐盟指令本身是一個guideline、低標,也就是各國自行決定內國法時所訂的證明程度的低標,就是要超過它,不能低於它,這個大概是歐盟指令的guideline的意思。我們國家在決定內國法的時候到底那個程度要到哪裡,是由我們自己決定,至於是不是要依它的低標來決定,這個是立法政策要決定的問題。我再說明一下,這個guideline的意思是,各國按照這個指令去決定內國法時,它是一個低標。 蔡檢察官佩玲:我想提出兩點向各位委員報告。第一,我們的立法理由要不要寫?這段立法說明就在歐盟的官網上,全世界都可以看得到,歐盟從來沒有避諱寫。我們要引進這個制度,在官網上看得到這樣的東西顯示我們國家有這樣的政治決心、要引進這樣的制度,當然有說服的責任,這是立法者本來就應該要負的責任,所以我們認為引進的時候要把它寫清楚。如果認為翻譯有問題,我們可以引英文、德文忠實地反映,忠實地表現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制度的重視,忠實地反映這個制度的原旨。 第二,歐盟指令與FATF一樣,它是一個低標,但不是心證度的低標,而是制度的低標。所以歐盟在擴大沒收這一點是要求各國要有擴大沒收的制度,它有立法政策形成的空間,如果要加入這個群體,當然要符合最低的限度,要有這樣的制度,所以它是制度的低標,不是心證度的低標,這跟FATF的四十項建議是一模一樣的。FATF的四十項建議沒有強制要求各國要有擴大沒收制度,但是它在第八項上評鑑的直接成果要求各國應該要排除任何困難,而且評鑑人員在評鑑的時候,也要檢視各國在程序上有沒有可能造成沒收的困難度。今天如果我們國家要採取高標準,有沒有什麼立法例是採這樣的高標準?如果沒有立法例可採,歐盟約束的28國都是先進國家,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參照?這就是我們在引進這個制度、在內國法裡面完全設置這個制度的時候要考量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有時候不寫內容,人家會看不懂。中、英、德都並列,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現在我們對那個中文有疑慮,才跟你們說…… 陳次長明堂:如果英文及德文都有的時候,大家可以看。 蔡委員易餘:還是有法官保留。 陳次長明堂:沒錯,這是法官保留。中、英、德統統放進去,法官如果要看就會去看,這樣可以。那就把中、英、德全部都放進去,不是以中文為主。 周委員春米:後面那段是你們的解釋。 陳次長明堂:不是,是全文照引、全文照翻。這是新制度。 蔡檢察官佩玲:其實這個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中文要怎麼翻譯?可能性的平衡?我們翻成「蓋然性的權衡」,後面也是全文照翻。中文要怎麼翻譯?把balance of probability翻成「確信」?我們不可能在國家的立法文件裡面在翻譯上出現這樣大的落差。 蔡委員易餘:剛剛聽廳長的說法,它是在侵權行為的認定。 陳次長明堂:這是刑責,是刑事沒收,不是民事。 蔡委員易餘:對,可是長久以來,balance of probability是認定侵權行為,如果是侵權行為的話,它就是優勢證據,並不是所謂的刑法的確信證據。 陳次長明堂:利得的沒收本質上就不是處罰,只是追索不法利得,等於有點追償性,所以也有點帶有民事的味道,委員說是優勢證據,沒有錯,要優勢證據。 蔡委員易餘:沒收怎麼不會是處罰呢? 陳次長明堂:現在新制的沒收不是刑的一種,以前沒收是從刑,但是從7月1日以後沒收不是從刑。 蔡委員易餘:單獨沒收,對,可是它還是處罰,我們不能把它認定不是處罰。 陳次長明堂:它是一個強制性的手段。 蔡委員易餘:強制性的手段不是處罰嗎? 陳次長明堂:它不是從刑。 蔡委員易餘:單獨沒收不是從刑,是變成主刑。立法完畢,它變主刑,你可以針對單獨沒收另外再上訴,它變成主刑的一部分,它不可能不是處罰,我覺得這個觀念是要變的。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這牽涉到洗錢防制法,所以針對洗錢防制法主要的犯罪之外的部分,看起來連歐盟如此注重人權的國家都給予檢察官或法官更寬鬆的法條,讓他們去執行防堵洗錢相關的犯罪,這與平常的刑法所給予的空間不太一樣,爭議是在這裡。這個擴大沒收並不是規定在一般刑法,給予檢察官或執法單位太寬鬆的認定,而是只用在洗錢相關方面,所以我覺得應該並列,以符合歐盟的精神。既然這些注重人權的國家也用這樣的標準,我覺得台灣用這樣的標準應該是OK的。 主席:中、英、德的意思不同。這裡是我們政策的決定,因為歐盟只是要求達到確信的不法一定要予以沒收,如果沒有達到確信也可以擴大沒收,這是依據歐盟指令。 蔡檢察官佩玲:跟委員報告,其實剛剛蔡委員講的沒有錯,在英美法上,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確實是相當於preponderance,所以我們把它引進的時候,法務部本來認為心證有三種,一個是「相當理由」,一個是「確信」,而在我國法律有的叫做「有事實足認」,所以我們本來才會提出「有事實足認」的修正方向,但是「有事實足認」到底是多少?法院有一些見解是認為80%,有的法官在心證上,他還是有調整,所以我們把它引進的時候,不可能採「確信」,不可能採「相當理由」,現在我們在擴大沒收裡面新創了一個詞叫做「有事實足以證明」,關於「有事實足以證明」,法務部認為既然不是在既有實務有的,我們希望委諸實務發展,若委諸實務發展,還要忠於制度的本旨,所以我們才希望立法理由的部分能跟這28個先進國家一樣,我們就是在立法理由上反映出來,法官在個案上要怎麼做權衡,都是做蓋然性的權衡,因為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就不可能翻譯成「確信」。歐盟指令是拘束28個會員國,它的意思是它是制度的低標。 主席:你所謂「事實足以證明」跟「事實足認」的證明度到底是哪一個比較高? 陳次長明堂:「證明」比較高。 主席:若是「證明」比較高,你就要把它寫清楚,現在這裡面就是沒有寫清楚,看起來好像是比「足認」還低。 陳次長明堂:這裡所寫的並不是…… 主席:現在你寫的理由看起來是「事實足以證明」比「事實足認」的證明度還低,現在我們在爭執的是這一點,所以我們說如果你的翻譯結果會造成這樣的誤會的話,就把那個拿掉即可。 蘇廳長素娥:我再補充說明一下,他剛才講到…… 柯委員建銘:……事實足認…… 主席:你們在立法理由顯現出來的是剛好相反,這就是我們在爭執的地方。 蘇廳長素娥:我想補充說明一下…… 主席:你就明白的說,我們所謂的「事實足以證明」是介於「確信」和「事實足認」中間的心證,這樣就好了。我們就不必去引了一大堆,然後你說你的解釋、我說我的解釋,然後你的解釋是認為比較高,而別人的解釋又認為是比較低。 蘇廳長素娥:我補充說明一下,「事實足認」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是用在羈押的時候,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以它的證明度是證明某個事實,這個逃亡的事實是不是存在,它不是用來證明這個人有沒有罪,跟有沒有罪的證明程度是不一樣的。基本上,它要證明的東西是不一樣的,所以80%或70%或50%,好像不能直接拿來這樣類比,不能說「事實足認」已經有80%了,事實上它要證明的是某一個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剛剛委員的意見是可以參考的。 主席:現在的「事實足以證明」也是在證明他的其他財產是取自於其他違法的所得,所以也不是在證明他犯罪,只是在證明我們看到他的其他財產,這些財產可能是他的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所以我們要一併沒收。所以它其實也是在證明那個事實,而不是在證明他就是那個犯罪,應該是這樣吧! 陳次長明堂:其實不必寫那個,因為第3行有提及,這個權衡的判斷,系爭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而法院在認定財產上,源於其他不明違法行為時,可以做沒收,並不是針對哪一個證明的程度如何,它只是在敘述這種的證明違法指的是判斷財產實質上的部分,不是針對犯罪、不犯罪,而是財產上實質源於違法行為。這種理由講的是財產上,要把這個財產的不法利得拿掉,所以基本上不涉及個人的人身自由、他的犯罪本身與否。我們為什麼要把這個寫出來?因為在國內這是新創的制度,怕大家各行其是、造成更大的困擾,既然我們是源自於歐盟的立法例,我們就把歐盟指令寫出來,讓大家做參考,同時前端還有一個集團性、常習性,像德國最近有修改法律,但尚未完成,他把集團性、常習性都拿掉,範圍就更廣了,現在德國的範圍更廣了。 主席:依照方才次長所講的,那一段其實是根本不必要的,現在大家在爭執的是第五點,後來不是說「事實足以證明」嗎?關於「事實足以證明」跟「事實足認」,我們是說「事實足以證明」比「事實足認」更高一層,對不對?這是沒有爭議的,現在這個沒有爭議的部分,在立法理由所呈現出來的並非如此,而所謂的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蓋然性的部分,這一小段、這幾句話就把它拿掉即可。 陳次長明堂:若你對蓋然性的部分有意見,那就改為「依個案權衡判斷」,然後把英文寫出來即可。 段委員宜康:其實反覆在講的都是一樣的話,請問中文的倒數第2行「其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之證明程度」這句話有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是接著前面第3行的財產而來的,是財產的心證。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對法律比較外行的我來看,我覺得整段最重要的,這個是結論嘛!如果這個結論是沒有問題的話,其他的問題到底在哪裡?而我的建議是…… 蔡委員易餘:剛才段委員所講的這句話並沒有在歐盟指令第二十一點,我一直認為只要這個條文有擴大沒收,未來就讓法官在實務上去操作,他認為應該擴大沒收時就裁定擴大沒收,而我們現在一直在吵的立法理由,如果我們已經寫了要參酌歐盟指令第五條和歐盟指令第二十一點,如果這樣已經可以達到FATF的要求,為什麼還要再加上「其心證無須達到認定犯罪成立與否之證明程度」?我們加這一句話,最後的目的只有在萬一檢察官查扣錯誤,法官沒收錯誤的時候,他們自我開脫的理由,我無法想像我們加了這句話,其最終目的是什麼、它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段委員宜康:說明五,倒數第2行「亦可作為源於其他違法行為之認定基礎。」這樣就結束了,這樣可以嗎?即「蓋」字以後的部分拿掉,這樣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有集團性和常習性,前提已經設限了,如果規範得太嚴,反而變得綁手綁腳,沒辦法做。 周委員春米:要預防犯罪。 陳次長明堂:最主要是不法利得要追索,不是只有預防犯罪而已,事實上他可能已經犯罪了。要證明有違法的可能性,不然就綁住了。我們會加強宣導。如果又把憲法法意加進去,寫起來就「落落長」了。 段委員宜康:主席,我有一個程序的要求,因為這個案子我們討論了很多次,討論很久了,我知道各位也都有協商,甚至協商到晚上,我們10點半有另外一個議程,可不可以定一個時間?如果不行的話,我們就表決好了。總是要做個決定。 主席:其實上面已經寫著依歐盟指令第五條及立法理由,還有第二十一條,那是不是要把依蓋然性的權衡判斷這幾句話拿掉,大家就沒意見了嘛。反正有歐盟指令第五條和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指出法案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判斷。因為你所列舉的事實我們都讓你留著,只是那句依蓋然性的權衡判斷的英文、德文拿掉。 陳次長明堂:要用英文才能顯示出來。 主席:不然把中文拿掉。 陳次長明堂:寫依個案性權衡判斷,英文、德文照寫。如果大家有疑慮,我們把蓋然寫成個案。 蔡委員易餘:還有一點,我們去引用全文時,附帶德文時,我們怎麼知道有附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而沒有附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應該兩個都要放。既然要引用的話,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立法理由和第二十一點包含英文、德文都要放進去。 陳次長明堂:蓋然性改成個案性,改成依個案性權衡判斷,英文照寫。中、英、德文都列也沒關係。我們本來說放中文放進去,如果委員覺得翻譯有疑義,就把英文、德文也放進去。 蔡委員易餘:我們把德文放進去,全部放進去,FATF看了會更開心。 陳次長明堂:好啦! 柯委員建銘:德文有好幾種版本。 蔡委員易餘:他們看了就會覺得我們真的有照他們的。 段委員宜康:這個英文和德文不是它的翻譯,而是引述,給你看第五點和第二十一條的英文和德文是什麼,所以你不要把它當作翻譯。 主席:沒有錯,所以我說只是引述,不是翻譯。 (協商結束) 主席:回到保留的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二條部分,我們有跟鄭委員運鵬協調過,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鄭委員本來要提,但今天沒有帶來,我們擬好再給委員連署,好不好?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二條有一附帶決議,等一下再一起宣讀。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11月3日修正動議二(柯委員建銘之修正動議)第十七條的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先暫時保留。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照11月16日柯委員建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柯委員建銘等針對第十八條有一修正動議。 柯委員建銘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 修法說明 第十八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十八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隱匿、掩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重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十四條 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六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如下: (一)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四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現行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 (二)本次修正將相關罰責之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並增訂第十五條特殊洗錢罪,爰修正條次。 三、考量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一般性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四、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因此,為杜絕不法金流橫行,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之洗錢行為時,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參考二○一四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德國刑法第七十三d條、第二百六十一條、奧地利刑法第二十b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五條,增訂第二項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之規定。 五、關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財產違法來源之心證要求,參諸2014/42/EU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及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指出,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依個案權衡判斷(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Wahrscheinlichkeitsabwägung),系爭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而法院在認定財產係源於其他不明違法行為時,所得參考之相關事實情況,例如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價值與其合法的收入不成比例,亦可作為源於其他違法行為之認定基礎。(歐盟指令第五條Member States shall adopt the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able the confiscation, either in whole or in part, of property belonging to a person convicted of a criminal offence which is liable to give rise,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economic benefit,where a court, on the basis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including the specific facts and available evidence, such as that the value of the property is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lawful income of the convicted person, is satisfied that the property in question is derived from criminal conduct; 歐盟指令立法說明第二十一點Extended confiscation should be possible where a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property in question is derived from criminal conduc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it must be established that the property in question is derived from criminal conduct. Member States may provide that it could, for example, be sufficient for the court to consider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or to reasonably presume that it is substantially more probable, that the property in question has been obtained from criminal conduct than from other activities. In this context, the court has to consider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including the facts and available evidence based on which a decision on extended confiscation could be issued. The fact that the property of the person is disproportionate to his lawful income could be among those facts giving rise to a conclusion of the court that the property derives from criminal conduct. Member States could also determine a requirement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during which the property could be deemed to have originated from criminal conduct. ; 歐盟指令第五條Die Mitgliedstaaten treffen die erforderlichen Masnahmen, um sicherzustellen, dass Vermögensgegenstände, die einer Person gehoren, die wegen einer Straftat verurteilt ist, die direkt oder indirekt zu einem wirtschaftlichen Vorteil führen kann, ganz oder teilweise eingezogen werden können, wenn ein Gericht aufgrund der Umstande des Falls,einschließlich der konkreten Tatsachen und verfügbaren Beweismittel wie der Tatsache, dass der Wert der Vermögensgegenstände in einem Missverhältnis zum rechtmäßigen Einkommen der verurteilten Person steht, zu der Überzeugung gelangt, dass die betreffenden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歐盟指令第二十一點Die erweiterte Einziehung sollte möglich sein, wenn nach Überzeugung des Gerichts die betreffenden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Dies bedeutet nicht, dass feststehen muss, dass diese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Die Mitgliedstaaten konnen vorsehen, dass es beispielsweise ausreichen könnte, dass das Gericht nach einer Wahrscheinlichkeitsabwägung befindet oder vernünftigerweise davon ausgehen kann, dass es wesentlich wahrscheinlicher ist, dass die betreffenden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als dass sie durch andere Tätigkeiten erworben wurden. In diesem Zusammenhang hat das Gericht die konkreten Umstände des Falls zu berüc ksichtigen, einschließlich der Tatsachen und verfÜgbaren Beweismittel, aufgrund deren eine Entscheidung über eine erweiterte Einziehung ergehen könnte. Die Tatsache, dass die Vermögensgegenstände einer Person in einem Missverhaltnis zu ihrem rechtmäßigen Einkommen stehen, könnte eine der Tatsachen sein, die das Gericht zu der Schlussfolgerung gelangen lassen,dass die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Die Mitgliedstaaten könnten ferner festlegen, dass ein bestimmter Zeitraum vorliegen muss, für den davon ausgegangen werden kann, dass die Vermögensgegenstände aus Straftaten stammen. ) 六、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已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所援引條次,並酌作修正後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柯建銘  許淑華  蔡易餘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段宜康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柯委員建銘等今天所提之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員蔣萬安等2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八)親民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 A、 有關本次修法草案第五條將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法制完備性,強化洗錢防制體質,並且回應國際潮流,為我國洗錢防制開創新局。惟本次修法將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為重大政策決定,是以本修正草案正式施行前,各業別之相關主管機關應充分與各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溝通,於訂定客戶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及大額可疑申報授權命令前,應循由各職業公會先自發性訂定相關授權命令初稿之方式進行。另有關裁罰部分,於本法施行後一年,為輔導期間,即以輔導為優先,輔導不成再課予罰鍰。對於非指定金融事業或人員支持本次政策重大決定所受影響,本院高度重視,法務部應於我國完成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後,會同各相關主管機關與各公會就本法之施行,進行利弊得失之全盤檢視,包括參考國外立法例,基於執業自律,於能力及條件許可時,由公會作為申報機關等,彙整各公會提出修正建議後,法務部應提出修正草案回應。 柯建銘  周春米  尤美女 B、 鑒於各國為了因應洗防任務及整合金融通報,加強反洗錢的能量,及因應各種洗防評鑑,組織上多設置專責之『洗錢防制辦公室』,反觀國內目前唯一的機構,是設在調查局下的洗防處,不僅層級太低、且僅主要負責洗防資訊交換而已,恐無法應付2018年的評鑑需求,故建議行政院應盡速研擬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之可行性,以落實洗錢防制相關工作。 提案人:柯建銘  周春米  尤美女 有鑒於近來人肉運鈔集團影響我國邊境管制,造成我國遭國際洗錢集團利用,為彰顯我國對於跨境現金及有價證卷及其他有利用為洗錢之虞之物品在邊境出入管制之重視,有利於爭取我國在國際相關優良評鑑,但為避免民眾出入關時對於無犯罪意圖者在邊境執法時無辜沒入,近三年來我國邊境沒入案件竟無一案遭查有犯罪事證,可知亦有人權爭議。 爰要求法務部、財政部關務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警政署應於洗錢防制法通過施行後,研擬對出入境旅客更周全的申報通知及行政救濟措施,加強進行邊境管制之教育訓練(包含國際交流及國內執法單位之教育訓練)、財政部關務署應加強邊境執法並於發現有犯罪嫌疑時進行告發函送,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應加強相關邊境洗錢案件之查緝。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與財政部關務署並應定期提出相關執法數據及成果。 周春米  張宏陸  段宜康  蔡易餘 主席: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A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B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C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須要交由黨團協商?(不須要)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針對審查會通過之條文,法務部應補充之修法理由,請會後儘速送交議事人員彙整。附帶決議3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第一案討論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收支部分。委員若有預算提案要提出來,我們於中午12時以前截止收案。 現在請各機關首長說明。首先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本人於105年5月20日奉派至總統府擔任副秘書長,並自10月20日起代理秘書長職務,這段期間承蒙各位委員先進的支持和指教,謹藉此機會表達感謝。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本府106年度預算,受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府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預算工作重點及預算編列情形作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總統府為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幕僚機關,承命辦理總統行使職權有關事項。總統於國慶談話中提及,改變年輕人的處境,就是要改變國家的處境,新政府的藍圖,就是要讓國家脫離原地踏步狀態。產業轉型帶領臺灣經濟發展,社會安全網確保國民安全,年金改革確保國家財政與人民退休生活,轉型正義讓民主重新出發,同時,司法改革的準備工作也已開始進行;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原則,積極地走向世界,為重新定位臺灣在亞太地區的角色,推動新南向政策,透過廣泛協商對話機制,建立合作共識,減少障礙;對於兩岸關係,重申維持臺灣民主及臺海和平的現狀,是堅定不移的立場。改革沒有捷徑,為了讓國家真正脫胎換骨,新政府一步一腳印,務實前進,要讓人民相信這個國家將因改革而偉大。 本府秉承貫徹總統治國理念,提供國政規劃諮詢與決策建議,並承命協調五院,增進朝野互信,凝聚共識,以有效推動政務。 貳、105年度已過期間(自105年1月至105年10月共10個月)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 預算分配累計數221萬3,000元,實收累計數200萬7,765元,占預算分配累計數90.73%,已依規定繳交國庫。 二、歲出: 預算分配累計數為9億6,719萬1,000元,支出累計數(含預付款)8億3,060萬5,462元,占預算分配累計數85.88%,各項工作計畫依照進度辦理。 參、106年度預算工作計畫重點: 一、本府承命協調處理國家政務及一般經常性之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重點為維護國家元首、副元首之警衛安全;國家重要慶典、節日、會議之場地佈置及外賓、貴賓之接待;研擬國家大政方針,加強國政規劃諮詢,促進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新聞發布與聯繫、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卸任總統及副總統禮遇;政府法律、命令之公布與發布,重要文武官員任免,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等。 二、依總統府組織法規定,本府設3局3室3處1會,法定編制員額職員401人至469人。105年度職員及聘僱人員預算員額經 貴院審議通過為413人,另加計技工、駕駛及工友員額153人,合計566人。106年度預算員額556人,較上年度減列駕駛8人及工友2人,未來將持續檢討。 肆、106年度主管及單位預算編列情形: 一、106年度主管預算計編列歲入1億4,205萬2千元,歲出156億3,924萬3千元。有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等機關之單位預算內容,由各機關首長分別報告。中央研究院因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當由該院另案向其報告。 二、總統府106年度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編列235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43萬2千元,減列7萬5千元。編列內容如下: 1.資料使用費:係公報發行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等收入,編列12萬3千元。 2.權利金:係紀念品中心權利金收入,編列137萬元。 3.租金收入:係交誼廳餐飲部等場地租金收入,編列46萬8千元。 4.廢舊物資售價:係出售報廢辦公設備等收入,編列9萬元。 5.其他雜項收入:係醫務所收取藥品費用收入26萬元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4萬6千元,共編列30萬6千元。 (二)歲出部分:106年度歲出預算數編列9億6,763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1億1,483萬9千元,減少1億4,720萬5千元(-13.20%),主要係減列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活動及辦公區域、寓所修繕與設備購置經費等,並就業務增減酌予調整。茲將各項工作計畫預算編列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1.一般行政:係一般經常性行政管理工作、警衛安全、資訊行政、辦公事務設備採購等,計編列8億5,181萬9千元,包括:人事費6億3,451萬元,業務費1億9,505萬元,設備及投資1,933萬5千元,獎補助費292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9億7,609萬元,減少1億2,427萬1千元,主要係減列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辦公區域及寓所修繕、府區電子圍籬暨風雷防闖警報器系統設備等經費。 2.國務機要:係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計編列3,000萬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 3.國家慶典:係國家重要慶典、節日、會議之場地佈置及接待經費,計編列1,707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161萬2千元,減少3,453萬7千元,主要係減列辦理第十四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活動等經費。 4.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係為擘劃國家大政方針,促進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暨因應國際政經情勢變動,適時針對重大政策議題辦理諮詢、專案會議及專題研究,以廣徵建言,匯集民意、凝聚共識,提供政策參考;另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積極處理民眾陳情業務。所需經費計編列1,262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6萬9千元,增加405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專案議題會議幕僚作業、出國考察及參與研討會等經費。 5.新聞發布:為處理總統、副總統暨本府新聞聯繫協調發布事宜所需經費,計編列1,136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141萬7千元,減少5萬1千元,主要係減列辦理相關新聞活動等經費。 6.卸任禮遇:係禮遇卸任總統及副總統所需經費,依99年9月1日公布修正後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編列2,525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732萬1千元,減少206萬6千元,主要係依法減列第十一任及第十二任卸任副總統禮遇經費。 7.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係發行總統府公報,鑄發各機關印信及製作勳章、敬老狀等費用,計編列922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75萬7千元,增加146萬3千元,主要係增列各機關印信製(換)發經費。 8.交通及運輸設備:係預計汰換副禮車2輛,因該車齡均超過17年,車輛老舊、性能老化,為提高機動效率並維護安全,編列經費計820萬元。 9.第一預備金:編列207萬3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 以上為106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情形的相關說明。在此請容我再用一點時間作兩項補充說明。本府預算書送到立法院之後,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了本府的預算提出了評估報告,總統府也立即針對這個報告的相關內容和建議,重新檢視了我們所編列的預算。經過了仔細的研討之後,我們體認到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也遵循總統所指示的撙節原則,在此主動提出兩筆預算的調整:一、交通及運輸設備費編列了820萬元,這是淘汰兩輛副禮車的採購經費,我們經過檢討之後認為這兩輛副禮車,基於使用效率的考量,我們決定明年度不採購新的副禮車,原來編列的820萬元,建議國會全數刪除。未來如有相關的需要,我們會以車輛調度的方式和租賃的方式辦理。二、有關三節慰問金發放的部分,當初我們送來的預算,是依照行政院人員照顧事項相關的三節慰問金規定編列的,之後行政院修訂了退休人員照顧事項有關發放對象的標準,所以原來在本府的歲出預算「一般行政」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獎補助費用」編列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287萬4千元,就依照行政院所發布的新標準減列185萬4千元。 伍、結論: 本府深切體認中央政府財政艱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經審慎評估各項計畫,依施政優先順序,本撙節精實原則編列106年度預算,並調整既有預算容納新增業務,維持施政之基本需求。 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就國家安全會議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如下。 壹、前言 國家安全會議105年各項工作,在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導下,均能如期、如質完成,在此特別先向各位委員表達謝意。本會議一貫依組織法所賦予之法定職掌,擬定各項工作計畫,並據以編列預算,以下謹就本會議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預算編列概況及工作重點提出報告。 貳、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 預算核定2萬8千元,截至11月底止,實際收取歲入16萬5千元,均已依規定繳庫。 二、歲出: 預算核定2億77萬5千元,截至11月底止,累計分配1億8,204萬7千元,累計支出1億5,480萬7千元,執行率85.04%,各項工作均符合計畫進度及預定目標。 、106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概況 一、歲入:編列變賣報廢財產等收入7萬8千元。 二、歲出:編列2億77萬5千元,與上年度相同,概況如下: (一)一般行政:包括人事費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二項,其中人事費1億5,003萬2千元(占年度預算74.73%),行政工作維持費2,784萬元,合計1億7,787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1億7,832萬元,減列44萬8千元,係配合實際需要減列。 (二)諮詢研究業務:主要執行國防、外交、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等相關議題研究與諮詢之經費,計編列2,148萬3千元,較上年度2,195萬5千元,減列47萬2千元,係依實際運作所需檢討減列。 (三)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92萬元,係新增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之費用。 (四)第一預備金:編列50萬元,與上年度相同。 肆、106年度工作重點 本會議依組織法為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針對當前國際及我國安全環境,並前瞻未來可能之發展與變遷,本會議明年度除經常及固定工作外,將置重點於下列工作: 一、落實國防自主政策,建構可恃戰力,維護我領土主權及國家權益: 我國國安戰略必須調和與美、日、陸之關係,並以「區域穩定」及「國土防衛」為戰略目標,維持區域和平、均衡、互利及共榮,以爭取最大國家利益。為達成上開目標,我國防應持續加強可恃戰力並提升軍備自主機制,以提升國防產業能量,落實國防自主政策。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兩岸和平穩定,本會議明(106)年仍將持續提升政府國家安全應變能力,除了與行政相關單位建立常態、緊密的溝通機制,俾掌握情資以防止誤判、有效解決任何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之情況之外,並參與國際軍事交流,協助我國防產業取得技術轉移,完備軍備自主機制,凝聚全民防衛能力,展現全體軍民捍衛國家安全之堅定信念。 二、爭取國際參與,拓展國際空間,提升國際形象: 維持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發展,爭取國際參與,並在全球性議題做出具體貢獻,是我國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標。本會議持續關注世界情勢,研商因應策略以協助鞏固邦交、拓展與友好民主國家之實質互動。本會議將持續與涉外部會研商,協助我國積極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並且協助推動新南向政策,透過和亞洲、乃至亞太區域國家的合作,建立緊密的「經濟共同體」意識,提升我總體競爭力,並共同促進區域繁榮和發展。本會議亦將持續協助相關部會推動多邊國際參與,包含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以有效拓展我國際空間。本會議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溝通協調,鼓勵我國積極投入全球性新興議題的國際合作,包括人道救援、醫療援助、疾病防治與研究、反恐合作、及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等,強化我在全球事務上的貢獻。 三、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建立一致性、可預測且可持續的兩岸關係: 新政府上任以來,秉持總統520就職演說,對於兩岸之間的對話與溝通,努力維持現有機制,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以期建立一致性、可預測且可持續的兩岸關係。本會議依權責協助推動兩岸政策,謹慎處理與中國大陸之間的關係,並持續掌握國際及兩岸情勢變化,在國家整體利益考量下,採取適切的因應對策,堅定維護臺海和平及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 四、提升行政、國安雙軌應變機制於防災、反恐及防疫期間之整體效能,俾因應非傳統安全威脅: 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所律定之行政、國安雙軌應變機制,國安體系於變時係負責情報整合及情勢研判,並協助行政體系應變整備,進而強化國土安全與國家安全,保障重要設施、設備和資產,以及人民生命財產與福祉。 為提升應變機制之整體效能,本會議明年仍將持續完善與行政體系之間的通報機制,並針對如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政府部門反恐演練及傳染病防疫機制等政府既有應變整備進行檢討;鑒於未來複合式災害、恐怖攻擊型態多元及國際間傳染病疫情發生頻仍,本會議將依國安體系所掌握之情資,主動研判事件對國家整體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急迫性,並依研判結果邀集行政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協商並研擬後續處置方式,確保國家整體安全。 五、策定國安級資安戰略,保護數位國土安全: 鑑於美歐國家多已建立國家層級網路安全機制,本會議積極協調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共同擬定資安即國安發展策略,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機制,勾勒資安政策、技術、產業、研發、國際合作、人才培育等發展藍圖。未來將持續提升府、院資安防護強度(適時陳報資安預警情資及事件、強化行動裝置管理、完備資安管理指引),建構國安等級資安機制,包含健全資安法規(國安法、資安管理法、資訊基本法及國防法之修立法),建立國安層級之資安防護團隊(資通電軍)及加速資安與國防科技產業發展,以保護我數位國土安全,支撐數位經濟發展。 伍、結語 國家安全是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深受全民關注與重視。本會議懍於責任重大,將恪遵憲政體制及組織職掌,努力不懈與精益求精,並在貴院監督與支持下,發揮計畫效能,達成106年計畫目標,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全民福祉。 報告完畢,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多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請國史館吳館長說明。 吳館長密察: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就國史館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如下。 壹、前 言 本館隸屬總統府,下設臺灣文獻館,為國內重要歷史檔案史料庋藏機關,主要業務內容為歷史資料檔案及總統、副總統文物的典藏、管理及應用。 106年度工作計畫,除了一般行政外,主要分為史料採集與典藏、國史編纂兩大部分。 在史料的採集與典藏方面,持續辦理檔案史料與總統、副總統文物的整理、典藏、展覽及開放應用工作。國史編纂方面,主要的工作計畫為辦理總統副總統檔案目錄之編纂,以及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此外,本館館舍為市定古蹟,106年度將進行古蹟修復之先期規劃設計工作,俾後續進行整修工程,以維護公共安全及保存古蹟。 茲將本館105年度截至10月底止的預算執行情形及106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列重點,分別擇要報告如後: 貳、105年度已過期間(自105年1月至10月)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預算分配累計數為308萬9千元,累計實收數計有440萬3千元,佔預算分配累計數142.56%,已如期如數繳交國庫。其中包括賠償收入5萬1千元,使用規費收入29萬5千元,財產孳息收入89萬元,廢舊物資售價10萬4千元及雜項收入306萬3千元等。 二、歲出部分: 105年度法定預算數為2億875萬3千元,截至105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為1億8,208萬3千元,累計執行數為1億6,352萬7千元,佔累計分配數的89.81%。本館105年度已過期間的各項計畫,大致均能按照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106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一、編纂《國史館現藏總統、副總統檔案目錄》與《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國史館典藏之大溪檔案及石叟資料室檔案,為本館重要檔案史料,以往雖已初步建立目錄,但內容仍亟需完善化以利各界應用,因此本年度開啟編纂《國史館現藏總統、副總統檔案目錄》之計畫,預定完成蔣中正、陳誠、嚴家淦總統之檔案史料目錄。 本館以往已出版十八冊《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本年度持續整理編纂尚未收錄的二二八事件相關檔案,預定出版六冊。 二、以「公開政府」為目標,持續主動公開史料檔案與總統副總統文物,優化各項應用服務: 持續辦理總統副總統文物與國史史料檔案之徵集、典藏、管理與推廣應用。在館藏檔案史料的應用上,以「公開政府」為目標,開啟清查已數位化檔案史料的工作,完成清查後,將法令或合約未限制公開之數位檔案陸續主動上網公開。清查後對於仍列屬機密文書之檔案,則定期送請原核定機關評估進行解密程序。 三、辦理古蹟館舍外牆整修工程之先期規劃與設計: 本館的臺北辦公室建築物為市定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建造於西元1925年。因建築物年代久遠,部分外牆貼磚牆面剝落、立面泥塑及屋簷水泥老化,造成公共安全疑慮。本年度將先進行整修工程之先期規劃設計、擬訂工程修復原則、經費估算等工作,俾後續整修工程發包施作,善盡維護古蹟保存及公共安全之責任。 肆、106年度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館106年度歲入預算計編列376萬8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371萬6千元,增加5萬2千元。主要項目包括: (一)資料使用費:影印、翻拍費及圖檔資料使用費等收入,編列26萬元。 (二)權利金:出版史籍之權利金收入,編列12萬9千元。 (三)租金收入:郵局及禮品販賣場地等之租金收入,編列70萬9千元。 (四)廢舊物資售價:出售廢舊冷氣機、電腦、鐵櫃桌椅及事務機器等收入,編列7萬元。 (五)其他雜項收入:史籍書刊販售等收入,編列260萬元。 二、歲出部分: 本館106年度歲出單位預算,計編列2億332萬8千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2億875萬3千元,減少542萬5千元。茲將各項計畫經費編列概況,簡要報告如後: (一)一般行政:本計畫係經常性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共同性經費,計編列1億7,840萬9千元,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較,主要減列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經費等經費計534萬元。 (二)史料採集與典藏:本計畫包括辦理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推廣教育工作,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國家重要檔案史料暨圖書文獻之採集、整編與典藏等所需費用,共計編列1,600萬9千元,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較,主要減列史料數位化等經費157萬7千元。 (三)國史編纂:本計畫係從事國史相關史事專題研究、、史籍編纂、總統副總統史料及人物傳記之編撰出版等工作,計編列857萬元,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較,主要增列辦理總統副總統檔案目錄等出版所需經費149萬2千元。 (四)第一預備金:本項目經費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計編列34萬元。 (本館106年度歲入、歲出預算資料詳如附表) 伍、結 語 本館體認政府財政艱難,各項年度計畫均經審慎評估,依施政優先順序,本精實撙節原則編列,並在經費拮据的情況下,以公開政府為目標,持續進行館藏檔案史料文物的整理,並優化各項應用服務內容,以發揮預算最大效能,達成施政目標。 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指教與支持。 主席: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張館長說明。 張館長鴻銘: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謹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如下。 壹、前 言 本館依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掌理臺灣文獻史料的蒐集、整理、典藏、數位化、研究、出版;臺灣史事研究;志書修纂及行政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在採集方面,辦理文獻史料採集、典藏、展示;古文書整理編目出版;口述歷史訪談及各縣市地名調查等工作。在整理方面,辦理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等檔案整理、編目建檔、裱褙修護、數位化、典藏管理、檔案目錄出版及開放閱覽等工作。在編輯方面,辦理臺灣全志、原住民部落史、客家族群史修纂、臺灣文獻季刊編輯出版;原住民史專題演講、臺灣史研習營及常態展示等工作。本館依據法定職掌,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皆本撙節開支原則,覈實編列。茲將105年度截至10月底止的預算執行情形,及本館106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擇要報告如後: 貳、105年度已過期間(自105年1月至10月)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 預算分配累計數為103萬8千元,累計實收數計有139萬9千元,佔預算分配累計數134.78%,已如期如數繳交國庫。其中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1萬元,規費收入38萬4千元,財產收入12萬7千元,其他收入87萬8千元。 二、歲出: 105年度法定預算數為9,581萬2千元,截至105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為8,319萬1千元,累計實付數為7,691萬5千元,佔預算累計分配數92.46%。本館105年度已過期間各項計畫,大致均能按照預定進度確實執行。 、106年度工作計畫重點 一、一般行政計畫: 本計畫包括本館一般行政管理、業務資訊化提升、資訊安全、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事務管理、物品採購、出納業務、出版品管理、財產管理、園區館舍與機電設施安全維護等業務;人事業務管理;預算籌編執行、各類帳簿記錄及強化內部審核等業務;及政風兼辦事項。 二、文獻業務: 本計畫包括臺灣全志、臺灣原住民史、臺灣客家族群史、臺灣重要家族史、地名辭書等修纂、出版;臺灣文獻季刊、口述歷史訪談與館藏檔案目錄之編輯出版。以調查、訪談等方式,進行文獻史料之採集,並加強整理編目、裱褙修護、典藏管理、數位化及便捷開放應用;辦理臺灣史研習營、原住民專題演講及臺灣文獻講座。並透過展示與出版,推廣行銷臺灣歷史文化教育,厚植臺灣文化力,呈現臺灣歷史文化的深厚底蘊。 肆、106年度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館106年度歲入預算計編列147萬6千元,包括: (一)資料使用費:影印及複製圖像檔案等收入,編列26萬1千元。 (二)服務費:辦理臺灣史研習營等報名費收入,編列19萬元。 (三)租金收入:販賣部及販賣機場地等租金收入,編列9萬1千元。 (四)廢舊物資售價:出售廢舊財產及物品等收入,編列5萬元。 (五)其他雜項收入:出售史籍書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公文廢紙銷毀回收及郵資機酬金等收入,編列88萬4千元。 二、歲出部分: 本館106年度歲出單位預算,依據核定額度編列9,607萬元,較上年度法定預算數9,581萬2千元,增加25萬8千元。茲將本館各項計畫經費編列概況,簡要報告如後: (一)一般行政:本計畫係經常性行政工作以及共同性經費,計編列7,909萬9千元,佔歲出總額82.33%,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較,增列文物大樓屋頂防水隔熱改善工程等經費,共計149萬8千元。 (二)文獻業務:本計畫包括臺灣文獻史料採集、整理、編輯及文物、文獻、史蹟三棟大樓營運,計編列1,697萬1千元,佔歲出總額17.67%,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數相較,減列委辦費、購置數典資料庫伺服器主機及磁碟陣列儲存系統設備等經費234萬元;增列館藏檔案目錄編輯出版等經費110萬元。總計減列124萬元。 伍、結 語 上列各項係本館106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情形的簡要報告,所需經費經審慎評估,本撙節精實原則編列。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各機關首長皆已說明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2時截止發言登記;有鑑於中午另有促轉條例的黨團協商,所以審查會委員有任何刪減預算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上午12時以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議事人員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的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首先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劉代理秘書長,106年度的預算是你就任之後才編列的還是就任之前就編好了?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您是說我代理秘書長職務之前嗎? 張委員宏陸:520之後才編的還是之前編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106年度預算是520之後才編的。 張委員宏陸:我剛剛聽到您說你們願意主動刪減兩輛副禮車的汰換預算,我覺得非常好,根據我手頭上的資料顯示,扣除總統、副總統首長專用車之外,整個總統府可以集中調派的車輛還有37輛之多,其實已經足夠了,所以你剛剛這樣講,我覺得非常好。總統府本應作為各級機關的表率,非常好! 另外,我想請問您,總統府下所轄的除了國史館、中研院之外,還有什麼單位是直接隸屬於總統府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根據我們的組織法,還有一個不曾設立的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張委員宏陸: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寫得很清楚,那您覺得這個單位還有繼續保留的價值嗎?還是要檢討修正?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有關這個機關在組織法中的定位,我們也瞭解有非常多的人有像委員一樣的想法和意見,實務上因為現在並沒有管理的標的物存在,而且這個法律也是很久以前,大概民國三十幾年制定的,情勢變遷到現在,因為它沒有設置的必要,所以也從來沒有設置,沒有人員,沒有編列任何預算,它就是存在於組織法中,委員的意見,我也覺得非常有參考的價值,我們願意回去檢討。 張委員宏陸:因為這個和時勢的變遷真的是差距太大了,而且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條就規定:「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我想請問一下,今天的政府到底是國民政府還是中華民國政府?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已經是歷史上一個階段的事情,因為這個法律已經非常久以前,在國民政府時代制定的,所以的確是歷史的一部分,但是它跟現在的政治局勢和政府體制已經產生很大的落差。 張委員宏陸:我當然知道那是以前,時至今日,連它的組織條例都訂成這樣,而且組織條例第九條還有拱衛大隊的規定,就像我們看康熙、雍正的那種靈寢護衛軍,我是覺得這個有點唐突,是否可以檢討一下,予以廢止? 今天您和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都在這邊,您認為國安局的預算到底適合編列在總統府項下還是國防部項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國安局的預算…… 張委員宏陸:還是這個要麻煩吳秘書長?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對不起,我對這個問題沒有研究。 張委員宏陸:好,請教吳秘書長,你認為國安會的預算,是依目前方式編列在國防部比較合宜?還是編列在總統府下?我們當然知道國安局預算有機密部分,但還是一樣可以編為機密預算啊!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目前是編列在國防部之下,我們也檢討過,認為這是非常恰當的編列方式,為了使情報工作的實質內容不致曝光,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美國、日本等等,多數都是隱寄在各部會之下,像美國的情報預算在國會情報委員會秘密審查之後,就會寄編在聯邦政府之下,不會單純顯示,所以我們的作法事實上是比照其他先進國家。我們有四個主要原則,在此也向委員報告。第一,情報工作是有隱密的實際需要;第二,這樣的編列方式符合先進國家作法;第三,透過立法程序,完成法源依據;第四,行政監督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因此我們認為國安局預算應該維持目前編列方式。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吳秘書長釗燮:謝謝委員。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常常想要一起質詢國安會陳副秘書長及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今天終於有機會在立法院的委員會看到兩位一起,真的很高興,因為我有幾句話要說,但你們不一定要回答。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如果我沒有記錯,兩位都曾經擔任研考會副主委,請問兩位分別在什麼時間擔任研考會副主委? 主席:請國安會陳副秘書長說明。 陳副秘書長俊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2004年到2008年,任期4年。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我是2006年到2007年,大概待了1年多。 段委員宜康:所以兩位大概在10年前,甚至是更早,就已經擔任政務官,經過十幾年時間,當然歷練都更成熟,但是我覺得以兩位的資歷和年紀,兩位都比我年輕,陳副秘書長是1965年生,今年51歲,劉代理秘書長是1968年生,今年48歲,當然比較幾位部長而言,你們都還很年輕,不過,我們看看在座的國安會吳秘書長,吳秘書長擔任陸委會主委時,是2004年,那時候剛好50歲,但還不滿50歲,比現在的陳副秘書長還要年輕,然後現在的保訓會主委李逸洋,在擔任內政部長時,是現在陳副秘書長的年齡─51歲,現在立法院在樓下開會的陳其邁委員,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時,未滿40歲;在隔壁開會的劉世芳委員,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比兩位都還年輕,是43歲。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兩位已經年紀大了,不是這個意思,我想要說的是,我們用人其實是過度保守,我並不是說吳秘書長年紀大,不恰當,他其實也很年輕,問題是吳秘書長擔任過部長級,現在擔任國安會秘書長,兩位都是總統信任的幕僚,重要的左右手,可是我覺得我們在栽培人才方面,步調是慢了。 回到十幾年前,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優秀的人才到現在還是我們重要的幹部,在那個時候,也就是在比兩位更年輕的時候,他們就已經擔任能夠獨當一面的職務,當然,兩位回去大概也不會跟總統報告說今天在立法院段宜康委員質詢我們兩個年紀太大,但我還是希望,不只是總統,而是我們整個政府的價值和用人邏輯都有必要再思考。全國所有文武百官,包括地方公務員人事的命令,都是從總統府發出,中央政府的政務官,包括行政院系統和總統府,也都是在總統府宣示,這就是我們用人的邏輯,我們用人如果過於保守,如果不夠大膽,如果不能夠用力的去培植,例如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得到完整的訓練,現在又是總統信任的幕僚,在這種狀況下,我比較擔心的是,我們執政這幾年,在栽培人才上,如果太保守,如果思考的出發點是穩定、安全,那就會發生一種狀況,如果各位去分析最近幾任民選總統,他們在任期後面,在狀況比較沒有那麼銳氣十足時,採取的用人策略就是安全,但我們在一開始,在應該要銳意興革,應該要往前衝的時候,我們就開始以安全至上,開始考慮穩定,我覺得這不單是會讓外界失望,也會讓我們應該猛力推動改革的時候,發動機不夠力。 我們應該要利用這個時候,好好鋪陳安排未來人才的培植,增加應該要獨當一面的人的經驗和訓練。簡單講,我的結論是,我希望總統在未來,未來指的不是2年後、3年後,而是最近的未來,如果內閣改組,或者就是現在,總統府秘書長出缺,那為什麼經過完整訓練的劉建忻不能先代理看看,如果沒有問題,就直接真除?這有什麼不好?如果總統府的秘書長就是代表總統,那劉建忻難道跟總統的默契不夠嗎?或者不被總統信任?我覺得不是!如果只是因為資歷不夠,或者不夠穩重,或者威望不足,我覺得這都不是理由,我們現在唯一一個在用人上面讓外界覺得有創意的,或者可以得到好評的,就是現在的政務委員唐鳳,其他的人不是不好,但是大家覺得就是這樣,沒有什麼特別,不光是沒有什麼特別,還讓大家覺得比較起來更為保守,不夠有魄力,也不願拔擢年輕人。藉此機會和兩位勉勵之外,我也希望兩位能主動去爭取獨當一面的機會,讓我們看到總統信任的人才在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能夠自己作決定,讓政府政績打下好的基礎,拿出好的成績,謝謝。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勉勵。 段委員宜康:你們回去會不會爭取?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總統看新聞一定都看得到。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段期間總統府沒有秘書長,劉副秘書長已代理一段時間了,從520到現在,之前的秘書長在任內並沒有做出任何與秘書長相關的工作,外界也看得霧煞煞,因為幾乎都是蔡英文總統一把抓。媒體報導指出,總統府固定在每週一下午5點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並由蔡英文總統親自主持,請問這個會議是不是固定的會議?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林前秘書長在任的時候負擔了非常多的工作,並不是沒有發揮功能。 林委員德福:這個會議是不是固定的會議?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個會議原則上是每個禮拜一召開。 林委員德福:每週一下午5點召開,對不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或者視狀況…… 林委員德福:總統府是以什麼方式來發開會通知?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由幕僚個別通知與會者。 林委員德福:都是用口頭通知、電話通知,是不是?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簡訊通知。 林委員德福:參加會議的成員由誰來決定?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由總統決定。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決策會議的效果是不是比行政院會來得好?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兩個會議沒有相互取代的功能,行政院院會有它自己法定的功能和必要性,所以也無從比較起。 林委員德福:每週決策會議是由固定那些人參加還是由不特定的人士參加?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有固定的成員,也有一些是視議題邀請,還有一些是幕僚人員。 林委員德福:固定成員都是哪些人?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正副院長、高雄市陳市長、民進黨立院黨團的總召和幹事長,還有民進黨智庫的邱執行長以及黨部的洪秘書長。 林委員德福:這些都是固定成員,然後再視不特定議題邀請相關部會首長,一次都幾個人?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如果加上我本人或發言人擔任幕僚工作,大概十多位。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是不是執行憲法上賦予總統職務的權力,所以必須召開這個會議?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個會議在憲法上並沒有定位,主要是總統基於整個執政團隊的領導必須作一些協調整合,所以召集執政團隊裡面重要的成員定期商討一些重要的議題。 林委員德福:從憲法第四章「總統」看起來,好像只有第四十四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比較像是透過會議來落實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請問你認為這樣對不對?過去院跟院之間有爭議的時候,才是應該由總統出來開這樣的會議。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總統在相關議題上也會召集五院院長或幾位院長來協商,這是履行憲法賦予他的職權。委員關心禮拜一的決策協調會議,由於總統是民選的國家領袖,他必須負擔重大國政方針的決策,為了幫助他作決策,也為了讓他有效地整合執政團隊不同部門之間的意見,所以會有這樣一個機制的設計,目的是為了協助總統…… 林委員德福:這跟憲法之間確實有些牴觸,可以說是於法無據,你們到底要定位為總統制或內閣制?以現在總統這樣的操作方式幾乎就是由他來下達命令,行政院院長和副院長都來參加,他們等於變成蔡英文總統的執行長,執行他所下達的決策。這樣一來,總統變成有權無責,權責不相符。在定位上,到底我們要總統制或是內閣制?如果要總統制就修憲,讓她權責相符,不要只做半套,她下達命令以後,府院黨就一定要執行,做不來的話變成行政院院長要負責任。好的都是總統的,不好的都變成行政院院長的,這就是權責不相符。現在既然是執政黨在立法院占多數,其實可以透過修憲來處理,這樣是最妥當的,你認為呢?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總統有權一定也有責,她的責任就是向全民負責。對於很多施政,總統也必須背負全民的期待以及大家賦予她的責任,這她也逃不掉。她跟院長是一個團隊,院長承受的,總統也必然會承受到。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權責要相符,過去絕對沒有這樣做,只有院跟院之間有任何糾紛才由總統出來。本席再請教國安會吳秘書長,透過執政協調會議或許可以貫徹執政黨的政策執行力,10月份也透過民調強化民眾對總統開會正面的期待,但是在憲法體制上,總統實際的權力是不是有干預到行政權,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請問到目前為止,國安會到底有沒有開過跟國防、外交相關的會議?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和國安會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是處理有關兩岸、外交、國防以及國家重大變故的項目,因此國安會是處理…… 林委員德福:我問你有沒有開過? 吳秘書長釗燮:有開過。 林委員德福:你們和那個單位一起開過? 吳秘書長釗燮:國家安全會議下面有不同層次的會議,我們開過高層會議,由總統親自主持,也開過首長會議等等。 林委員德福:總統的職掌就是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這段期間我們和對岸關係幾乎斷鏈,完全沒有交集,不管是陸委會與大陸國台辦或海基會與海協會都幾乎斷鏈了,這幾天在馬來西亞詐騙中國人的台灣人都被遣送到中國,政府卻沒出聲或發聲,這和過去馬英九執政時完全不一樣,現在大家都噤聲、都不講話了,我覺得很奇怪。 吳秘書長釗燮:對於委員的發言,我們都予以尊重,不過,我在此向委員說明國安會會議召開的頻率。由總統親自主持的國安高層會議開過1次,國安首長會議開過31次,幕僚工作會議開過74次,我們針對不同的議題都開過會。 林委員德福:最近對岸的軍機在台灣周邊繞過一圈,你站在國安會的立場,有沒有做一些表達或提出一些看法? 吳秘書長釗燮:我們在國安會中對委員剛才說的這些題目都做過深入的討論,但基於機密的需要,我們沒有對外做更多的說明。 林委員德福:問題是這段時間我們和對岸的關係越來越緊張,你不覺得嗎? 吳秘書長釗燮:在過去的8年間,我們覺得兩岸關係好像比較好,但中國對我們國際參與和軍事的威脅從來沒有一刻鬆懈過,不管是過去或現在,他們對於我們在國際參與方面或國家安全方面的威脅從來沒有放鬆過,我相信過去也不曾放鬆過。 林委員德福:我們現在所有的國際會議幾乎都斷鏈了。 吳秘書長釗燮:沒有,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個ICAO,而ICAO是每3年舉辦一次,因此我們要求外交部門要做3年的規劃,其他如UNFCCC,我們才剛參與回來,而且成果相當豐碩。至於Interpol,從民國84年之後我們從未參與過,可見在過去這段時間,我們在國際參與的方面是非常努力的,以期讓我們對國際的貢獻更加豐富。 林委員德福:我們希望我們能走出去,一個國家領導人負責的就是國防、外交及兩岸事務,但這段時間以來,全民都很擔憂,因為我們走不出去,要走南向,南向也沒有路,現在川普又不做TPP,所以我們只能在這裡空轉、內耗,這讓全民非常擔憂。 吳秘書長釗燮:我們都有在努力。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統府秘書長懸缺一個多月,劉代理秘書長也代理了一個多月,這麼重要的職務,為什麼懸缺這麼久?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林前秘書長的離職不在總統原來的設想之內,他有他個人的想法和理由,總統予以尊重,但因為這不在總統原來的規劃中,所以一時之間並沒有新的人選,我相信總統有在積極的思考,能在適當時間做最好的安排。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短時間選不出來,你也很優秀。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我的角色就是代理這個職務,儘量做好。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選不出來就由你真除,不由你真除是覺得你的能力不夠嗎?我希望能趕快派任。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想總統很清楚知道自己應該做什麼樣的布局。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希望能趕快派人,不要耽誤到政務。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想總統也知道我的能耐到底到哪裡。 周陳委員秀霞:蔡總統執政至今半年,她自認對兩岸政策最自信也最有把握、最擅長,但現在兩岸關係已經從綠燈變成紅燈,且轉變的速度非常快,現在民眾對她的不滿意度已經接近5成,滿意度也滑落到4成,為什麼會這麼快呢?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些民意的反映可能是對兩岸關係的現狀做出一些回應,就蔡總統本身而言,她的兩岸政策在就職演說和國慶演說中做了非常清楚的銓釋,特別是她在接受外媒訪問時也談到四不原則:我們的善意不變、我們的承諾不變、我們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之下屈服。兩岸關係很大的部分並非完全操之在我,政府的部分就是持續釋出善意,並對整體國際環境做出最好的研判和因應。 周陳委員秀霞:她競選時提出政見的和就職演說中所提出的政策其實都非常好,比如食安五環政策、成立化學局整合食安管理等等,聽起來很窩心,感覺她對食安問題非常關心,現在她卻要開放日本核食進口,這樣聽起來是說的和做的都不一樣,差很多,可說簡直是背道而馳,怎麼一回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不會這樣,政府對日本食品進口還沒有做出最後的決策,還會召開公聽會,事實上,不論是對日本或其他國家食品的進口開放,政府一定會秉持食品安全的最高標準,以國際標準及科學證據做判斷,對於有害國人健康的食品,政府都會嚴格把關。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有將近8成民眾對於政府開放日本核食進口一事非常強烈的反對,即使是在政府四個原則嚴格審查之下,非常強烈反對的民眾也超過一半,這點你應該知道。另外,有6成多民眾對政府處理食安問題是不信任的,你知道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不瞭解委員所說的民調,但我知道民眾對食安議題非常重視。 周陳委員秀霞:民眾對於政府維護食安的方面是非常沒有信心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行政部門在這方面會持續的努力。 周陳委員秀霞:現在民意是一面倒的反對,相信你們都知道,但總統還是執意要開放,民調會雪崩式的下滑就是這個原因。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如果真的是受污染的食品,政府一定會把關。 周陳委員秀霞:總統在選前強調支持同性婚姻平權,但到目前為止總統都沒有表態。同性婚姻合法化已經造成台灣民眾嚴重的撕裂,你身為總統的核心幕僚,就你瞭解,蔡總統支持同性婚姻平權是支持民法的修改或支持訂定專法?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蔡總統很清楚的說她支持婚姻平權,她認為同志也有結婚的權利,至於要如何修法,我想她也尊重國會和社會的討論。 周陳委員秀霞:你個人的意見呢?你支持修改民法或訂定專法?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對這個沒有深入的研究,但我認為如果能夠達到讓同志也有結婚權利的目標,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我覺得只要能達到目標,這些做法都是可以被討論的,且不需要有太多的針鋒相對。過去我們關注這個議題時,我們看到其他國家有的是先訂定伴侶法,然後再走到婚姻,有的是用專法,有的是用判決,有的是直接修改婚姻的定義,就像我們現在要修正民法一樣,可見是各種路徑都有,但都是社會進步的過程,就如委員所說的,這個問題在社會上引起很多討論,甚至針鋒相對。 周陳委員秀霞:贊成修法和反對修法的人大概是五五波,但強烈反對的比贊同的人多了百分之八,顯現社會對立和衝突的能量非常大,因此,總統一定要折衝,不能放任這種衝突繼續下去,不然我們國家真的會動盪不安。 有關一例一休的爭議,根據壹電視的調查,有53%的民眾是不滿意的,滿意的只有31%;根據TVBS的調查,不滿意的民眾也是53%,但滿意的只有22%。此外,勞團指控蔡總統和民進黨背叛了對勞工的承諾,政策髮夾彎只是為了和財團掛勾,甚至送了「詐騙集團」的匾額。執政至今只有半年就發生這麼多問題,到底錯在哪裡?是選前錯了?還是現在錯了?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蔡總統的當選背負了非常高的社會期待,過去選舉時也有非常多的人把未來改革的希望寄託在新政府身上。當然,改革的步調、議題的先後順序可能不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但蔡總統也沒有違反選前的承諾,她希望能落實週休二日,一例一休的方案也是落實週休二日的一種方法,蔡總統選前的承諾也包含全國假日的一致。這部分在立法院已經進入協商階段,我相信行政部門和各位委員一定會找到一個最好的方案,儘快的讓這件事塵埃落定,塵埃落定後民眾對這個問題就不會感到這麼焦慮。 周陳委員秀霞:蔡總統上台半年了,現在也完全執政了,卻站在多數民意的對立面,屢屢出現重大危機,身為幕僚長的你也有責任,希望總統府要加油,以後開支票要小心一點,亂開支票以後要負很大的責任。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談到司法改革都不會忘記總統520就職典禮演講中提到全民對司法的不信任,並將司法改革列為總統就職之後很重要的課題與方向。520就職典禮的掌聲響起當然是回應全民的意見,對司法單位而言,被列為改革的對象,對他們而言是一個沈重的負擔。 我們欣見總統府在上星期已經就司法改革召開了第一次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的設置與目的是根據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的規定,但設置要點中並沒有規定籌備會議如何進行、多久進行一次、籌備委員的分工與任務等等,是否請劉代理秘書長加以說明?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已經做了原則性的規範,至於委員剛才講的那些細節,在上星期召開第一次會議後到12月底是意見徵集的階段。意見徵集有幾個管道,第一個管道是我們設立的專屬網站,歡迎大家把意見反映到這個網站。原有的總統府信箱則是所有民意反映的第二個管道,大家可以透過這個管道提供意見。第三個管道則是因應某些年長或上網不方便,無法透過網路反映意見者,採取面對面方式陳述意見、表達意見的方式,我們委託法扶基金會在全國各地的場所接受民眾對司法改革面對面的討論。 周委員春米:這就是廣納全民的意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對,這是第一個階段。 周委員春米:籌備委員會議多久召開一次?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沒有固定的時間,原則上是一個月一次,最主要也不是只有委員的會議。我們有兩位副召集人,一位是法律人,也就是司法院的許宗力院長,另外一位是瞿海源教授,他是非法律人代表。兩位副召集人接下來都會和委員會成員展開小組會議,開始進行一些議題的擘劃。 周委員春米:好,我再確認,目前的籌備委員不一定就是將來司法國是會議的委員,是不是這樣?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關於司法國是會議,我們會分幾個階段,意見徵集完之後,會進入分組議題的階段,我們的委員可能會參與五到六個分組,在每個分組裡,我們會把很多關心司法改革的各領域專家納入分組共同討論。在第一階段有些人希望參與,但是沒有機會…… 周委員春米:所以不是這些籌備委員自己個人……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他們17人不是唯一的參與者。 周委員春米:昨天法官協會代表全體法官發聲。總統在上週籌備委員會議中舉一個例子,說台灣社會對司法的印象還是停留在早期的傳統印象,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不可諱言的,司法官要對司法改革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對於這樣模糊、刻板的印象,他們感到遺憾。要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要有實例,要有具體的案子,目前法官群體也知道他們的責任很重大,但是經過他們群體的接觸之後,他們認為「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現象並沒有廣泛地存在於現今社會,這種現象應該是存在於20年前台灣威權時代的體制,現在這些法官要承擔將來司法改革重責大任,要守住解決社會紛爭及維持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他們來講是不可承受之重。我希望今天藉這個機會請秘書長澄清一下,畢竟他們是維護司法,讓人民可以信賴司法,是我們要委以重任的一個工作群體。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周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周委員在開場時講到一個詞「被改革的對象」,這對他們來講是很沉重的。總統沒有把司法人員當成被改革的對象,大家都是一起推動改革的夥伴,這是總統基本的立場。委員剛剛垂詢的總統在司改國是籌備會議的致辭內容,事實上總統當時是說人民希望司法能夠更公正,不要有恐龍法官,不要「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人民也期待司法更有效率,不要讓冗長程序影響正常生活,而這些文字主要是描述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解釋,現在大家對這句話的印象,有些人社會資源…… 周委員春米:有些個案會讓人有這樣的判斷。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不是在說法官的操守等等問題,應該是說,有很多當事人有比較多社會資源,可以請非常好的律師,但是很多升斗小民可能因為關於沒有如何保護權益的法律知識,或沒有錢請很好的律師,得到的司法資源很少,他們在法庭上就可能處於不利的狀況,這是有些處於社會弱勢的人的心聲,而這些感受不一定就是真實的狀況,也絕對不能以偏概全,用這種印象去描述所有的法官。總統是描述社會大眾不期待發生的狀況,而在下一段致辭中他也說他知道第一線司法人員非常努力,他也絕對沒有要抹殺大家對司法正義的貢獻和付出。會談到社會對司法的期待,就是因為要提醒大家,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越來越高,不會停止,總統和大家一起來扛起改革的責任。 周委員春米:沒有錯。現在大家在談司改,每個人都有對司改的想法、看法或要求,對於法官或將來要擔負司法重責大任的法官、檢察官來說,總統的言論或認知會影響到很大的局面,他們會期待總統有更廣泛或更深刻的認知,才能讓司法改革這個複雜的工程達到效果。大家花了這麼多精神、心血、資源,希望最後不會無法達到人民的信任,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謝謝委員的意見。 周委員春米: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秘書長,剛剛很多同仁針對你要不要真除提出很多建議和看法,當然是因為秘書長這個職務相當重要,除了幫助總統協調很多工作之外,也擔負了監督的責任。您代理了一個多月,對於蔡總統最近的民調和各方面的事情,他沒有明確表態,所以我們開始擔心,如果這個秘書長一直處於代理的狀況,沒有真除,未來在很多協調工作上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在這裡我祝福你,希望你有機會協助總統辦理更多事情,尤其我們都知道,秘書長一職過去在陳水扁時代被稱為行政院長先修班,不管是張俊雄、游錫、蘇貞昌,他們都曾經擔任秘書長,後來都當了行政院長。就這個職務的重要性,我們也希望蔡總統能夠真的重視,未來不管是由您真除或由其他人選擔任這個職務,我們都希望擔任這個職務的人能夠確定下來,否則總統少了左右手,他現在一個人在做很多決策,就會造成很多令人不安的情形。 再請教您有關總統府資政的問題,資政和國策顧問本來就是供總統諮詢的對象,但是前一陣子中研院李遠哲院長面對媒體時回答說不曉得這件事情。彭明敏一開始也婉拒。高俊明牧師也對蔡總統推動兩性平權表達了憂心。不管蔡總統聘請任何人來當資政或國策顧問,這是總統的權限,但是為什麼李遠哲院長會說不曉得這件事?在傳達這件事情時,有沒有事先告訴要聘請的人員?或是他們知道了,為什麼他們會對媒體傳達這樣的訊息?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錯誤?這會讓總統府產生非常負面的形象。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先補充一句,其實我比任何人都希望總統府下一任秘書長趕快出線,而且我相信那個人絕對不會是我。 委員剛剛提到李遠哲院長、彭明敏教授、高俊明牧師…… 許委員淑華:沒關係,就請你簡單回答,到底為什麼在聘請他們的過程當中,他們會對外說不曉得這件事情?在聘請時都沒有告訴當事人嗎?為什麼當事人事後會對媒體說這些話?這對總統個人是大傷,為什麼總統府這些幕僚的工作事先都沒有做好?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委員提到的這三位各有不同的狀況,其實這三位我們都有事先聯絡,李院長是因為不知道總統府當天公布了名單,所以他聽到媒體詢問的第一時間表示不知道…… 許委員淑華:那就是你們確實事前沒有諮詢……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沒有事先告訴他當天會公布名單。 許委員淑華:所以就是幕僚作業產生非常重大的失誤,才會讓當事人不曉得,不管他最後接不接受。這麼重要的幕僚單位,竟然在這件事情上沒有重視。 行政院之前有一個任務編組,叫做資安辦公室,在今年7月30日資安辦公室改制為資通安全處,總統府國安會也有資安辦公室,請問吳秘書長,這是不是也是一個任務編組?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國安會裡面有一個資通安全指導小組,目前是由李德財諮詢委員負責,這個指導小組是依據蔡總統資安及國安的政策的指導,在今年8月召開資安及國安的策略會議,確保國家數位安全。 許委員淑華:謝謝秘書長。我現在要問的是,行政院和總統府都有這樣的任務編組,像前陣子發生的一銀盜領事件,現在資安方面有兩個不同的任務編組,到底是怎麼樣分工的?又或者是行政院要聽命於總統府的任務編組? 吳秘書長釗燮:這是互相協調的,關於這方面的事情,我能不能請我們的副秘書長來跟委員說明? 許委員淑華:不用針對內容,我現在想瞭解到底未來是怎麼樣運作的。我先請教劉秘書長,總統府現在有多少任務編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總統府的任務編組,在委員會的部分有人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會、年金改革、原住民改革及新南向政策。 許委員淑華:還有國家安全會議、資通指導小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那是屬於國安會的部分。 許委員淑華:現在這6個任務編組的人員到底有多少?經費是從哪裡支應?是總統府還是其他單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都有。人員絕大多數都是用現有的人員支應,或是請部會支應幕僚工作。 許委員淑華:這些擔任任務編組的主管也是從各個單位請來支援?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如果是委員會議,就沒有主管;如果是新南向辦公室,就有一位主管。 許委員淑華:主管有沒有主管加給?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新南向辦公室主任是黃志芳先生,他擔任總統府簡任秘書,占這個職缺,應該是用非主管加給。 許委員淑華:我請你提供一份資料,就是目前總統府任務編組的種類、人數、出席費、幕僚機關經費來源的相關資料,到底這些任務編組的主管是哪些人來擔任?占了多少?我提醒一下,任務編組的主管機關不可以支領主管的職務加給。請你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最後我要提出一個建議,總統府的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幕僚機關應該是總統府和行政院的改革辦公室及行政院的相關部會,總統府的國家年金改革會議已經是個任務編組,行政院又有一個年金改革辦公室,它也是一個任務編組,也是一個幕僚機關。我現在不斷提醒各位,國家的任務編組不斷擴編,這個任務編組又提供給另外一個任務編組協助,是它的幕僚單位,這個體制到底是怎麼搞的?成立這些臨時的任務編組,擴編了很多成員,這些人還是從原本的國家體系人員中調用的嗎?有一些現在也從外面尋找人士進來,但是一個任務編組已經變成常態性的編組了,這個任務編組又是另外一個任務編組的幕僚單位,到底為什麼我們國家的體制會變成這樣呢?現在總統府的任務編組非常多,而且又跟行政院很多任務編組雷同,現在民眾一直質疑為什麼會不斷疊床架屋,很多組織也是雷同的,我請你一併檢討。比方說,行政院有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跟總統府的國家安全會議、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就是雷同的,行政院的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跟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是雷同的,行政院的原住民基本法推動會又跟總統府的原住民轉型委員會又是相同的,我要請你提供我剛剛提到的任務編組的資料,也一併把總統府的架構和行政院的架構疊床架屋之處,提出檢討報告,讓我們知道。我們希望能做到人力的整合及資源的精簡,畢竟這每一筆錢都是我們國家的錢,我們更應該好好看管。我們都贊同讓總統府看到各種面向,讓國家朝更穩定的方向來發展,但是如果總統府內部單位不斷疊床架屋,造成更大的開銷,但是對於決策沒有一定的幫助,就確實應該好好做一次檢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我們人力方面都是用既有的人力來處理。我會後提供詳細資料,跟委員說明。 許委員淑華:但是你們就是會不斷增加很多費用,問題是你們徵用人員不斷疊床架屋,但是對很多決策又沒有幫助。你剛剛講了,總統府下面6個委員會,目前為止進度是什麼?到目前具體成效一個都沒有看到,所以我才請你提出報告。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好,我們會後來說明。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主席。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是原住民的立委,請總統府劉秘書長回去轉達我的意見給蔡總統。蔡總統在今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本席表示肯定,蔡總統願意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來傾聽原住民族的意見,基本上我們應該要感謝,但是我們有很多質疑,轉型正義有大小眼嗎?大小眼是正義嗎?我們看設置要點,設置要點沒有立法,原轉會只不過是諮詢的任務編組,如何達成設置目的?設置要點第二條說要歷史真相,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沒有調查權,如何查明歷史真相?對於歷史正義和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應該要制定專法,你們現在是用行政規則,是一個要點,沒有專法,它不是一個獨立機關,它是一個任務編組,它更沒有調查權,所以光是土地的部分就很難達成轉型正義的目的。毫無調查權的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和歷史正義委員會只能規劃並提出建議,建議到哪裡?按照你們規定的流程,還要送到行政院院長主持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所以總統只能傾聽,總統願意傾聽,我們可以表示感謝,但是如何達成目的更重要。我們看立法院很快就要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裡面規定有強制調查權,有超公權力的行使職權,為什麼說是超公權力?我們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可以知道什麼是超公權力,而原轉會在總統府只能提供諮詢。我剛才說大小眼,就是說這兩個單位的設置依據一個是專法,一個是要點。同樣是叫轉型正義,為什麼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不一樣?這是原住民族一直質疑的,最近總統要召開會議,也會受到質疑,所以你回去一定要先行轉達。為何不立專法?為何僅擬要點來設置?為何沒有調查的權限?為何僅以任務編組來辦理?這部分請秘書長回去轉達。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說明。因為它是任務編組,所以當然是以設置要點來處理,如果立法的話,委員希望能設立一個機關,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會尊重委員的意見。但是很多行政調查、施政的執行事項,權責都在行政院,總統府只站在諮詢的角色,執行的部分,當然由行政院推動。事實上,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設置,在行政院就是一個專責機關,可以負擔非常多工作,整個原住民族的工作,除了很多照顧、協助的業務之外,非常多工作都與轉型正義內容有關。 鄭委員天財:你回答得非常好,一般確實如此,但若對照促轉條例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不是這樣了,本來都是由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處理,8年前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也是透過一般部會處理黨產問題,現在為什麼要制定促轉條例?為什麼要另外成立一個促轉的獨立機關?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有關促轉和黨產方面,原來行政院各部會並沒有一個專責單位。 鄭委員天財:對,你說出重點了。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但是原住民部分有一個專責機關處理相關的事務。 鄭委員天財:但是原民會沒有調查權,還是會受到各部會很大的箝制,有關原住民的土地,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就是要設置一個機關,甚至可以設置一個有別於原民會的獨立機關,但是目前並沒有成立。蔡總統的道歉文提到「我們有相當進步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過,這部法律,並沒有獲得政府機關的普遍重視。我們做得不夠快、不夠全面、不夠完善。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這是今年8月1日蔡總統向原住民道歉的文章,她在總統府這個非常具有宣示性的場合親自向原住民隆重道歉,對此,我們非常肯定。但是政府機關到底有沒有落實呢?目前看起來,從8月1日到現在,都沒有往落實的方向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夠明確了吧?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要成立機關,而且要以法律定之。蔡總統也說政府不重視原住民族基本法,所以要道歉,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制定十一年多了,請秘書長回去跟蔡總統報告,因為行政院到現在為止仍然沒有依原基法第二十條成立土地調查委員會的想法,請你回去跟蔡總統報告,可以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沒有問題,一定會轉達委員的關心。我補充說明一下,據了解,行政院在院長領導之下,有一個落實原基法的專案機制。 鄭委員天財:推動會。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院長也宣示會定期檢討。 鄭委員天財:我知道,已經開過第一次會議,對林全院長這麼快就開了第一次會議,我表示感謝,但是會中完全沒有觸及,請你回去跟蔡總統報告。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好。 鄭委員天財:謝謝。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 主席:今天早上詢答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代理秘書長,多年前,我和你見過面,但我們不是那麼熟,我剛才坐在那邊就在想一個問題,其實我們和總統府的人員少有接觸,因為平常你們也不會來立法院備詢,每年大概就只有審查預算或業務報告時才有機會和總統府各位官員見面。等一下我們會審查提案,我今天提了很多刪減預算案,其實我們提這些案子也花了一點時間,總統府的預算有八億多元,對不對?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九億多元。 林委員為洲:九億多元不算多,在這不算多的預算裡面,我好像提了近30個案子,其實還滿辛苦的,畢竟也要找到合理的理由才能提刪減案,有時候感覺好像有一點為了提案而提案,不過我想這是制度使然,立法委員的工作就是挑毛病、雞蛋裡挑骨頭,從預算書裡面找出任何不合理的地方;只要我們講得出理由,我們就會提案,這就是制度、就是我們的工作。我們除了受到民意的監督之外,也有一些單位會監督我們,這就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我們在監督你們的同時,我們也要被監督,所以等一下你們也不用太在意我們提了那麼多提案,這只是我們的工作。 早上有其他委員請教過你一些問題,蔡總統上任之後,總統府每個禮拜會開一次政策協調會,是不是?正式名稱是什麼?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執政決策協調會議。 林委員為洲: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有其他委員質疑,總統府把行政院長和相關人員調集起來,在總統府內開決策會議,這樣會不會有違憲、侵犯行政院職權的問題?這是見仁見智,如果把臺灣認定為以內閣制為主的政體,這樣就侵犯了行政院的職權;而且憲法也規定,總統主要是負責兩岸、外交、國防或院際協調等工作。若認同臺灣的政體比較接近於權責相符的內閣制,那所謂的政策協調會議……你再講一次,名稱是什麼?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執政決策協調會議。 林委員為洲: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你看,我都講不出來,因為它不是一個編制啦!它不是一個合法的編制,所以我們經常講錯,把它和什麼黨政協調會議混淆在一起,因為它是一個臨時、不在編制內的會議。 如果認為臺灣是一個比較接近內閣制的政體,這樣的作為就侵犯了行政院長的職權。不過早上我也認真地聽了你的回復,因為總統是直選產生的,所以他要面對全民,負起最後的執政責任,好、壞他都要概括承受。這樣的看法也合理,這就比較傾向於臺灣是總統制,而非雙首長制或內閣制。如果是這樣,當然也合理。 我要講的是,黑貓、白貓,會抓老鼠就是好貓。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我不反對總統召開這樣的會議;只要不違法,他要負責任也合理,但重點是要能夠真正解決問題。開了幾次會之後,我覺得有幾個負面的效應,在此提供給你參考,你回去之後也可以和總統府內的人員相互溝通。 第一點,自從有了這個會議之後,行政院長的能見度急速降低。召開決策會議之後,我們看到的是由總統府發動,然後就直接到立法院來處理,一休一例、兩性平權等種種想要過的法案陸續推出來,行政院好像就消失了。如果你從大數據去看,你會發現這段時間行政院各部會和行政院長的消息急速冷凍,這是一個訊號。蔡總統想要負責任,讓決策更有效率,但是負面的作用就是會讓行政院失能啦!他們的想法會變成:既然都要由蔡總統負責任了,那我們就等吧!行政院,從院長、部長到二級機關、三級機關的所有首長,大家就等總統決策吧!因為這次和改革有關的政策大部分都要經過立法院修法或立法,所以總統決策之後,可以跳過行政院,直接指揮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通過相關法案,包括年金改革、司法改革和一休一例等等都要經過立法院修法或立法,行政院就變成沒事做了!據我觀察,確實有這個問題啦!行政院那麼大一個部門,有那麼多優秀的公務人員,如果讓他們覺得似乎不被需要,只要聽令行事,不需要花腦筋去思考解決問題的辦法,這對整個行政體系會是一種打擊!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事實上,我們討論的許多案子都是行政院各部會群策群力提出來的,而且後面的落實也是要靠行政院,所以不會沒有事情做。 林委員為洲:第二點,我建議不一定每個禮拜都要有結果,有些事情不是大家開個會、做個決策就能澈底執行的。你不覺得最近有幾個案子都是因為這樣的決策模式而造成很大的爭議嗎?包括一休一例也是如此。所以或許可以更審慎一點,不一定每個禮拜都要有結果、而結果出來就一定要下個禮拜完成。立法院不是橡皮圖章,現在也不是一呼百諾的時代,不要以為旗子搖一搖,老百姓就願意全部順從了,臺灣沒有那麼好處理。 第三點,既然有這個決策協調會議,不要只是在除弊,應該要討論大家最關心的促進投資、會帶來景氣復甦的重大經濟政策,這恐怕是民眾更希望看到的。當然,有一些政策是在除弊或是在解決之前存在的問題,但是既然有這樣的決策會議,是不是該利用這個會議來擬訂一些福國利民、更正面、能促進國內投資、提升景氣、甚至是國家重大經濟投資的政策?這樣的政策不是每個禮拜開完會就能擬訂出來的,也許要讓行政院帶回去研究,來回好幾次,最後才能擬訂出重大的興利政策,這是我的提醒和建議,謝謝。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我非常同意委員的想法,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不在場)郭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段委員宜康暫代主席。 主席(段委員宜康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知道下禮拜六是國際人權日,在去年的國際人權日,小英總統承諾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一年很快就過了,不曉得總統府對於這個部分的規劃究竟如何?雖然大家一直在講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真有設立之必要、應該設在哪裡?但就是因為目前人權這部分沒有專責單位,所以現在和人權有關的事情,各個單位就互踢皮球。雖然我們已經簽了五個公約,有幾個公約的國家報告也一直在進行,但是現在兩公約的秘書處是放在法務部,我們認為法務部並不適合作為人權業務的主管機關,因為很多侵害人權的案件都和檢察官有關。在遲遲未有專責單位的情況之下,人權的進展是不足的,我們一直宣稱人權是我們的立國價值,也是民進黨建黨以來不變的價值,對此,總統府到底有沒有一些想法或規劃?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剛才所講的,我都非常同意,5月20日新政府就任之後,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過3次會議,也針對國家人權專責機構的設置做過討論。當然,這十多位委員對於這個機構要設置於總統府之下、監察院之下或是完全獨立,並沒有一致的見解。這一屆委員的任期剛好在最近屆滿,12月以後會聘請新任委員,我們會在之後的委員會當中持續討論這個議題。蔡總統在補提名監委時也特別宣示,在國家人權機構尚未設置之前的過渡時期,他會把人權的因素納入考慮。因為事實上,人權監督的工作和監察院的功能、角色有部分重疊,所以我們目前的做法就是強化監察委員的人權意識和角色。至於專責機構的設置,我們有比較明確的規劃之後,會再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說實在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要設在哪裡,我想再開多少次會議也絕對不會有答案、不會有共識。有時候社會爭議的案件或決策,最後還是要仰賴主事者的意志和決策,因此,關於這部分,我想總統可能必須要表態,否則是絕對不會有共識的。我們從馬政府時代就一直在討論這個議題了,所以政府必須要明確表態才有可能往前進,否則它永遠會議而不決。 另外,關於司改會議,我們也看到總統開了第一次籌備委員會會議,目前當然是在廣徵民意、徵集意見的階段,不曉得現在徵集意見的成效如何?我想一定是百花齊放,各種意見都有,對於這些意見,你們是要讓它們全部都納入討論,還是怎麼樣?目前你們處理的情況如何?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誠如委員所言,在年底之前是意見徵集的階段,我早上也有報告過,除了透過網站徵集意見之外,所有民意反映的管道也都開放,讓大家能夠表達意見;同時,民眾也可以到法扶在各地的中心口頭表達他們的想法。另外,我們的幕僚同仁也在蒐集民間司改單位、相關論壇、團體,以及法務部和司法院所提出來的司法改革清單和想法,我們會一邊徵集、一邊彙整。 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之後,現在網站上都有大家的發言紀要;兩位副召集人瞿海源教授和許宗力院長也會分別召集司改委員會的委員進行密集地討論。目前最主要是希望一邊徵集、一邊整理這個議題的清單,下一個階段就會開始擴大討論。我們會分兩個階段擴大討論,第一個階段是分組,當我們徵集意見並且做了議題的分類之後,就會分組召開專業會議,在專業會議上,除了本會委員之外,會再邀請各界委員、民間人士和專家一起來參加;到了最後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的階段,我們會再擴大,把所有希望參與的意見領袖都納進來。 尤委員美女:那我知道了,謝謝。 吳秘書長,我們知道國安會裡面有一些組織是前朝或以前就已經訂下來了,可是所謂的諮詢委員一直都沒有法制化,現在新政府已經正式接掌了,是否應該訂定相關法律,讓諮詢委員法制化?你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依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諮詢委員是由總統特聘,這部分已經在我們的法律規範當中。至於諮詢委員的層級和主要的工作等,這部分已行之有年,從民國84年到現在都是如此。很多人提到,為什麼諮詢委員的薪級要比照部長級?其實這部分我們也曾經詢問過行政院,行政院在民國95年8月21日回函,內容如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規定,諮詢委員係由總統特聘,主要職責就國家安全之相關事項進行專案研究,提供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並須與其他相關部會協調及主持幕僚工作會議,為與同屬總統任命之其他特任、特派人員衡平考量,因此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完成立法之前,同意我們諮詢委員的待遇先行參照部長級之月俸。這是目前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政院的解釋。 尤委員美女:對,目前都是用行政命令在處理,對不對?但是諮詢委員的性質、職務、薪級等等都應該要讓它法制化吧! 吳秘書長釗燮:是。 尤委員美女:因為諮詢委員的職位已經存在多年,就像剛才講的,目前是以行政命令規定它的薪級,既然這些都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我們也不會去改變,那就應該讓它法制化,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制度吧!你們回去能否討論、研究一下? 吳秘書長釗燮:是,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們會帶回去進一步研究,加以改善,謝謝委員。 尤委員美女:好,拜託了,謝謝。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早上聽了段委員那一段有感而發的發言之後,真的覺得劉代理秘書長應該要思考一下,這段時間沒有秘書長,由你來代理,我相信依你的能力和對整個政局的了解,真除應該是很棒的。我們不講這個了,我還是稱你為副秘書長好了。 最近總統府公布了20名資政。當然,在過程中,有些被邀請的人因為政局上的變化而婉拒;高俊明牧師則是基於信仰上的歧異而拒絕。無論如何,我都認為總統府公布資政和國策顧問的作業時間拖得太長了,為什麼這段時間不能加速呢?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加速來辦理。 蔡委員易餘:因為依總統府的編制,國策顧問是無給職,只是一個榮譽職,最多90名。既然我們覺得那些人具有社會影響力、有聲望、有專業、值得大家尊重,他們的建議也足供參考,那作業流程就應該要快一點。因為有更多人擔任國策顧問,了解國家的施政方針、蔡總統的施政方向,由他們出去幫我們宣傳,我想會比我們自己宣傳更加有力。現在民進黨在每個選區辦「台灣好政」說明會,向選民說明我們上任這5個月到底做了什麼,如果有更多具有社會聲望的人士來幫我們宣傳,速度會很快耶!其實這5個月我們做了很多事,不管是黨產的處理或是政府內部的改革,可是外面幫我們講話的人少了,批判的力道反而越來越強,導致很多官員好像都心生畏懼,我覺得這樣不好,你們在內部規劃上能否加快速度?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因為這份名單的人數很多,一方面,在接洽的過程當中,有些人回復得比較快,有些人會稍微晚一點。另一方面,因為是整份名單一起公布,所以要花一點時間去確認它的衡平性。 蔡委員易餘:我們可以分批作業,如果他回復得比較慢,那就放在第二批。一次公布當然是很壯觀、很漂亮,不過如果在作業上,有些人還沒有回復,也許可以把他列在第二梯次,不要讓受到徵詢、有心任職的人一直等待。在嘉義就有一個受到徵詢的人相當期待,但是他已經等好幾個月了,我覺得這樣會讓他的熱情降溫。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我同意委員所說的,我們回去加速辦理,謝謝。 蔡委員易餘:第二個,目前國人最關心的還是明年即將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司改的內容,我們是透過網站蒐集大家對於司改的意見以及希望討論的方向。我在前天看到一則新聞,對於我們強調臺灣的司法現狀「不被國人所信任」這件事情,法官在自己內部的網站有所批判,他們說總統講出「司法不被國人所信任」這句話,就代表總統宣告臺灣的司法死刑!我真的無法理解他的邏輯,這些法官會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比較玻璃心、無法忍受被質疑嗎?單從法官內部論壇中這句話的產生,我就可以斷言明年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又會變成審、檢、辯、學的大混戰,很難獲得一個共同的結論。副秘書長,你會擔心變成這樣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1999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被大家認為比較需要改變的地方,就是參與者以司法人為主;這也是這一次我們覺得司法人和非法律人都應該要參與的原因。這次總統所邀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是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各半,就是希望把人民、非法律人的看法和觀點納入。至於司法人,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我想總統都把他們當作是司法改革路上的伙伴。 蔡委員易餘:對,我相信這是正確的。由於這些參與司法改革的伙伴也同時是被改革的對象,所以他們的角色會變得很尷尬、很痛苦,這群法律人因為心生抗拒,可能會有一些比較不當的發言,所以我認為在國是會議中,非法律人對於臺灣「法」的理解會變得非常重要。我看起來,目前找的這一批人好像沒有人主張陪審制,有人認為臺灣的司法改革或許可以走向美國的陪審制,但是根據我的觀察,現在似乎缺少這樣的聲音。因為司法改革要一步到位就是要讓人民來參與審判,而參與審判又分為參審和陪審,我發現在司法改革當中,少了陪審的聲音,這部分能否請副秘書長再斟酌一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至少在下一個階段,也就是議題分組討論的時候,我們會擴大參與,把不同的意見都納入。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請副秘書長回座。 我看到這幾天的新聞,在APEC會議後,中共的軍機有飛越南海北部和南部的狀況。我想和吳秘書長稍微說明一下,我的選區包含了嘉義的水上機場,也就是F-16停放的地方,就我和他們的互動,我清楚地知道最近F-16升降的比率增加很多,原因就是因為中共不斷地挑釁、企圖逼近中線,導致我們優秀的空軍飛行員都要緊急升空,予以牽制,非常辛苦。我要藉由這件事情提醒你,這個情況從5月20日之後就存在了,不是在APEC之後才有這樣的動作。由於中國不斷地挑釁我方,所以這段期間國軍在防備和部署上特別辛苦,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希望你們可以到水上機場為大家鼓勵、打氣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好,謝謝委員,我簡單回應一下,我們國軍對於中國演訓的狀態有百分之百的掌握,也有百分之百掌控的實力,這一點請國人放心,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永明及陳委員雪生均不在場。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代理秘書長,大家都提到你真除的問題,於公,我認為你絕對有資格真除為秘書長;於私,我覺得那是很辛苦的工作,無論如何,代理這個位置是非常重要的。 剛才大家提到資政和國策顧問的部分,其實總統府組織法裡面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職位,就是戰略顧問,請問最多可以聘幾位?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最多10位。 羅委員致政:15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對不起,是15位。 羅委員致政:我們現在聘了幾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4位。 羅委員致政:而且是有給職,對不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對。 羅委員致政:還有11個缺。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對。 羅委員致政:因為我是國防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想知道總統府有沒有在規劃?其實總統花了很多時間,希望能鼓舞、激勵國軍的士氣,但是坦白講,在戰略顧問這一塊,速度還是慢了一點,它是上將級的顧問缺,請問目前有在規劃嗎?是很快就會公布,還是暫時沒有規劃?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人事的部分,總統可能有他的想法,據我了解,目前還沒有提到…… 羅委員致政:我知道,但是秘書長的工作就是襄贊總統嘛!所以我們希望你把這個意見帶回去,評估一下,因為這對於激勵國軍的士氣或是總統對整體國防戰略的規劃絕對有加分,好不好?而且它是無給職,又不用付薪水。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它是有給職。 羅委員致政:全部都是有給職嗎?15個,對不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的預算員額是編10個。 羅委員致政:你們現在還沒有補齊耶!既然編了就要想辦法補齊,免得預算到時候被刪除,好不好?請秘書長回去好好地去規劃、研究,幫總統找出適合的人選來扮演這個角色。如果預算通過,你又不補齊的話,那不是很奇怪嗎?好不好?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謝謝。 羅委員致政:好,謝謝劉代理秘書長。 吳秘書長,辛苦了,有關臺灣的國家安全,許多委員會都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岸對我們的滲透、間諜以及各式各樣蒐集情報的作為,請問秘書長,臺灣保防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沒有主管機關。 羅委員致政:沒有錯! 吳秘書長釗燮:不過相關部會還不少。 羅委員致政:這就是最大的問題!臺灣沒有負責統合、協調保防工作的主管機關。臺灣有國安會,負責情報的蒐集,但你們是總統的幕僚單位,不是站上第一線執行保防或情報工作的機關,對不對?所以目前臺灣保防工作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缺乏主管機關。請問秘書長,保防工作的法源基礎是什麼? 吳秘書長釗燮:目前我們的相關單位正在做一些修法的工作,最近可能會有結果。 羅委員致政:修法可能不夠,要立法。因為目前唯一的法源基礎是行政院公布的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是一個行政命令耶!臺灣所有單位每天都在做保防工作,不論軍中保防、社會保防乃至於機關保防,但是卻缺乏一個位階比較高的保防工作法或保防工作特別法,不管名稱是什麼,就是缺乏這個東西。既沒有主管機關,又沒有法源,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而我們又知道,對岸每天都在對我們進行滲透、蒐集情報,就連這麼多將官到對岸去,我們也完全束手無策,只能在抓到之後扣他的薪水或減掉他的退俸,這都是事後在補破網,對不對? 吳秘書長釗燮:對,沒有錯。 羅委員致政:我們聽到的消息是,總統府或國安會正在積極研擬另立保防專法的可行性,這項工作是否有在進行? 吳秘書長釗燮:國安局和調查局等相關單位正在研擬當中。 羅委員致政:所以新政府有要推動保防專法? 吳秘書長釗燮:是有這個意願。 羅委員致政:總統有指示,對不對? 吳秘書長釗燮:有討論過。 羅委員致政:所以事實上,這是一個既定政策的大方向,未來要把保防工作明確地法制化。 吳秘書長釗燮:對,的確是要法制化。 羅委員致政:好,秘書長,過去曾經有總統府參事被抓到擔任共諜,你知道這件事嗎? 吳秘書長釗燮:我曾經看過媒體報導。 羅委員致政:真的是有這個資訊!不只媒體報導,你們國安會應該也有這個資訊,確實是有的,調查局和國安局給我的資料也是如此。各位想想看,總統府裡面都有共諜,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對不對?(但這不是現在發生的,是過去被破獲的。)所以我還是要強調,秘書長,你的責任非常重要,無論保防工作法的進程或修法方向,政府一定要扮演主導的角色,可以嗎? 吳秘書長釗燮:可以,我們會加速辦理。 羅委員致政:雖然我們是交給調查局研擬、請國安局提供協助,但還是缺乏一個比較高的指導單位來協助立法的工作。未來不一定是由國安會扮演主管機關,但是如果沒有人來推動保防法的話,立法會耗時非常久,所以拜託國安會更積極一點,可以嗎? 吳秘書長釗燮:可以,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加速來協助。 羅委員致政:我自己也會提一個保防專法,屆時再與行政院的版本一起來對照,我的版本是從人權保障、國會監督作為主要的切入點;行政部門可能比較強調保防工作的實際推動或法律規範等等,但是我相信,這幾個版本提出來之後,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比較吻合臺灣所需要的保防工作法。 秘書長,在立法完成之前,政府有沒有任何作為來強化臺灣的保防工作? 吳秘書長釗燮:的確是有,有些事情涉及到機密,我們就協調相關單位,針對一些異常的狀況來思考要如何處理,這都是我們非常關注的事情,相關單位也都非常認真在處理。 羅委員致政:那是由國安會來主導嗎?還是其他單位? 吳秘書長釗燮:這和誰主導無關,我們觀察到這些現象之後,有開會研商接下來要如何進行,這個部分都有在進行當中。 羅委員致政:立法可能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我相信在這個過程當中,對岸對我們的滲透一定會持續進行,所以我還是要提醒行政部門,尤其是總統府,要強化當前的保防作為,提出必要的反制措施,可以嗎?謝謝秘書長。 吳秘書長釗燮: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從川普當選之後,大家就不斷的人云亦云、不斷的猜測,是不是國安會沒有給予我們總統非常詳細的資訊,以致於我們的總統押錯寶? 主席:請國安會吳秘書長說明。 吳秘書長釗燮: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押錯寶這件事情。 張委員麗善:一直以來我們都期待能夠加入TPP,但是,川普已經公然表示絕對要退出TPP,請問我們現在是否有任何的因應措施? 吳秘書長釗燮:謝謝委員的提問,對我們而言確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目前看到川普政府可能會退出TPP的最後階段,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日本政府對於TPP仍然非常的堅持,因此,將來並不是沒有TPP,而是將來TPP通過了,可能是沒有美國這一塊。至於缺少了美國的TPP,將來能夠發揮的經濟效益可能會有所影響,但是,對於台灣而言,能夠加入區域經貿整合的機制,其實都非常的重要,即使沒有TPP,也還有其他雙邊的或其他的區域經貿整合機制。 張委員麗善:可能會加入RCEP嗎? 吳秘書長釗燮:我們從來就沒有排除過,而且我們也一直表示,所有的區域經貿整合機制,包括TPP或RCEP都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張委員麗善:本席比較在意的不只是未來能否加入TPP,而是美國商會與AIT一再的告訴我們,台灣與美國經貿合作的第一張門票,可能就是要我們先開放含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假設沒有加入TPP的話,我們還要兌現這張門票嗎? 吳秘書長釗燮:關於美國豬肉的問題,目前談論都還為之過早,而政府的職責就是要維護國人食的健康,我們在這方面會百分之百的掌握,也會捍衛國人食的安全。然而,台灣是一個朝向世界開放的經濟體制,如果我們需要與其他國家有更多的經濟合作機制,在能夠百分之百掌握國人食品安全的情況之下,在國人食品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我們也必須思考應該與其他國家有更平等的貿易。 張委員麗善:秘書長,你一定要記得自己今天所講的話,捍衛我們2,300萬人的食品安全。最近你也剛去過日本,你可知道坊間最近在反什麼呢?反日本的核災食品!本席看到我們所有的官員遇到日本、遇到美國幾乎已經放棄主權、放棄漁權,現在甚至連民眾的健康都要拿來犧牲,剛才你所講的每一句話,今天都做了紀錄,站在食品安全的立場,我們一定要堅決,但是,你們國安會,第一個,無法提供總統正確的資訊,甚至現在對於美日與台灣的關係,也是一再的傾向美國及日本,尤其是現在對於日本幾乎可以說是鞠躬哈腰的態度,對於剛才你所講的話,現在可以再講一遍嗎?這次剛開完的台日關係經貿會議,日本的會長大橋光夫來到這裡是怎麼說的?他一開始就說的好像台灣人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沒有理性的,而且馬上表述我們應該針對日本核災食品解禁。秘書長,你剛從日本回來,他們是怎麼要求你的? 吳秘書長釗燮:我要去哪個地方都是機密的行程,至於我有沒有去日本,無法在此向委員報告,但是,我可以向委員報告,我們有百分之百的信心能夠維護國人食品的安全。 張委員麗善:你是否能夠保證,日本的核災食品絕對不會進入台灣? 吳秘書長釗燮:我可以保證,只要有任何污染的就不會進入台灣。 張委員麗善:什麼叫做污染?什麼叫做污染?福島核災區鄰近的4個縣市都是屬於污染區。 吳秘書長釗燮:有沒有污染是要依照國際的標準,我並不是這方面的科學家,但是,我們有相關的部門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張委員麗善:你們一再說要依照國際的標準,但是,我們自己的人力不足、設備不足,現在依據的標準是由日本提供給我們的。 吳秘書長釗燮:我們曾經詢問過相關的政府部門,他們表示有能力處理這方面的事情。 張委員麗善:日本對於韓國是提供的,但是,它卻無視於台灣的存在,幾乎是看不起台灣人! 吳秘書長釗燮:沒有無視台灣的存在,在這一次的經濟會議中,他們有提到食品安全這件事情,但是,我們並沒有與他們做任何的協商,關於這個部分可以讓委員知道,我們確實是有把關的。 張委員麗善:秘書長,你要記得今天講的這些話!你是距離總統最近的人,現在台灣已經不是內閣制、而是總統制,所謂的總統9人小組做了決策之後,我們就一定要買單,包括所有的上上下下,統統都要配合所有的政策,因此,秘書長,你要記得自己所說的話。 今天要審查總統府的預算,劉代理秘書長,現在大概是總統府的經費太多、資金太多,所以設立了一大堆黑機關,現在本席就把這些黑機關唸出來,如果有錯誤的話,你再告訴本席。第一個是新南向政策辦公室,第二個是國安會資通安全指導小組、第三個是人權諮詢、第四個是年金改革辦公室、第五個是原住民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辦公室、第六個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本席還有沒有漏掉的? 主席:請總統府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這些都是任務編組,而這些任務編組都有法源、都是依據中央組織基準法的任務編組相關規定辦理。 張委員麗善:這些編組與行政院的組織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處?所有任務是否幾乎都是重疊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沒有這個問題。 張委員麗善:沒有這個問題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以年金改革為例,總統府這邊召開的是一個委員會議,總統府的同仁就兼辦會議的幕僚工作,這個會議有非常多的工作,而行政院那邊的年金辦公室是年金改革最重要的幕僚機關,在議題籌辦方面是以這邊為主,其實兩者是各有分工。 張委員麗善:今天我們要審查總統府的預算,我們希望每一個職務、每一個任務、每一位都是很好的人才、都能真正發揮長才,但是,如果與行政院有疊床架屋之處,本席相信台灣人民也不會願意浪費這些公帑!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是。 張委員麗善:以你們現在推出的每項政策而言,本席認為根本就是花錢比賽,利用政策擴大經費,包括許多的基金會在內,這些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因此,今天審查預算時,應該要好好的檢視這些任務編組。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有時間的話,再向委員提出更詳細的說明。 張委員麗善:謝謝。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委員郭正亮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 郭委員正亮書面意見: 本席針對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單位預算,提出意見如下: 有鑑於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820萬元,係汰換副禮車2輛之經費。然經查,該2輛車使用已達17年,有汰換必要,惟該2輛車僅各行駛2萬7,152公里及2萬8,064公里,使用率並不高,而其餘35輛公務車平均使用年限未即十年,平均行駛里程數僅4萬餘公里,其中更有9輛未達2萬公里,顯然總統府公務車輛使用率不高、資源閒置,應檢討車輛調度之實際需求。綜上,爰建請總統府確實檢討公務車調度狀況,檢視採購新車之必要性。 此外,總統府於「國家慶典」工作計畫中編列「慶典佈置」經費3,857千元及「慶典接待」經費13,218千元,合計17,075元,分別較105年度增加742千元(增幅23.82%)及1,032千元(增幅8.5%),合計增加1,774千元(增幅11.6%)。然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規定,因政府財政困難,各項經常支出、節令慶典經費等應避免鋪張,節省不必要花費。復據總統府102年至104年決算,慶典佈置及慶典接待平均決算費用合計僅13,829千元,因此,本席認為106年度預算恐有浮編之處。綜上,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爰建請總統府秉持「撙節」精神,妥善運用相關經費。 另,總統府於「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分支計畫編列5,903千元,其中供辦理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續同105年度編列4,596千元。然近年我國百歲人瑞人數屢創新高,至104年已超過3,000人,敬老經費負擔漸趨沉重。復因衛生福利部與地方政府每年皆有辦理敬老事宜及贈送敬老禮金禮品,實無需總統府再另編預算辦理。因此,建請總統府檢討敬老經費續編列之必要性。 最後,鑒於目前各中央機關多已依規定執行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總統府近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人數亦逐年減少,然其預算員額並未配合調整,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年擴大,差額由100年度僅6人攀升35人(截至105年10月15日)。雖然,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已減列預算員額至143人,但仍較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114人高出29人,占預算員額20.28%,顯示仍有節減空間。綜上,爰建請總統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主席:現在進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之處理,首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請宣讀歲入部分的預算數。 (一)106年度總統府歲入來源別預算表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12萬3千元 第1項 總統府12萬3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12萬3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192萬8千元 第1項 總統府192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83萬8千元 權利金137萬元 租金收入46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9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30萬6千元 第1項 總統府30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0萬6千元 (二)106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入來源別預算表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6萬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6萬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1萬8千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萬8千元 (三)106年度國史館歲入來源別預算表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26萬元 第2項 國史館26萬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26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90萬8千元 第3項 國史館90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83萬8千元 權利金12萬9千元 租金收入70萬9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7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260萬元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60萬元 (四)106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來源別預算表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45萬1千元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5萬1千元 第1目 使用規費收入45萬1千元 資料使用費26萬1千元 服務費19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14萬1千元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1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9萬1千元 租金收入9萬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88萬4千元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88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8萬4千元 主席:繼續宣讀歲入部分的提案。 1、 主決議 案由:總統府南、北廣場雖供公益之用,為國家辦理重要節慶活動之場所,惟於活動空檔時尚提供員工停放車輛。經查: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各機關應依據國有財產法、規費法對提供員工停車之空間收取費用。復查,財政部前曾於97年1月2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請各機關學校針對提供員工停車之空間徵收使用規費。爰此,本院於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出決議,要求行政院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並落實規費法之精神。迄今已有頗多政府機關業依規費法或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對提供員工停車空間收取費用。總統府提供員工停放車輛均有百輛以上,卻未收取費用,103年度至105年度總統府實際提供員工停車之車輛數分別為122輛、132輛及130輛,均未收取費用。惟該府每年提供員工停車皆有百輛以上係為事實,且道路兩邊亦非停車場,惟一般民眾於路邊停車均需付費,總統府實不應以該廣場非停車場為由而獨厚其員工。且總統府座落於台北市中正區,屬台北市之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密集,該府免費提供場地供員工停車,無疑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上班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大力提倡之節能減碳政策相悖。鑑於政府機關多已對員工使用停車空間予以收費,原建議總統府亦應儘速對員工停車部分,訂定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進財政負擔公平,並符本院103年度所作決議。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段宜康  尤美女  蔡易餘 政府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停車空間之收費情形 機關名稱 規定名稱/網址 訂定/修正日期 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情形 一、中央機關: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汽車停車位租用要點 97/12/12 每月新台幣800元。 財政部 財政部前門側門及地下室停車場停車收費管理要點 97/12/30 前門側門:每日新臺幣30元。 地下一樓:每月新臺幣1,200元。 地上一樓:每月新臺幣1,000元。 內政部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內政部停車位管理要點 97/12/31 每月新臺幣800元。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98/3/30 立體停車場:每月新臺幣740元。 平面停車場:每月新臺幣2,318元。 內政部消防署 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停車場管理要點 無 每月新臺幣800。 教育部 教育部各辦公大樓員工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99/10/29 每月新臺幣800元 外交部 外交部大樓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103/3/18 每月新臺幣1,000元。 國家發展委員會濟南辦公區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場管理辦法 103/5/13 室內車位:每月新臺幣600元。 室外車位:每月金新臺幣400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停車位管理要點 103/6/30 室內車位:每月新臺幣600元。 室外車位:每月金新臺幣400元。 行政院 行政院院區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103/6/30 每月新臺幣800元。 經濟部 經濟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每月新臺幣600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公大樓員工停車場管理要點 103/7 每月新臺幣600元。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地下室停車位停車規定 103/7/2 每月新臺幣1,116元。 經濟部水利署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辦公區停車場管理要點 103/7/2 每月新臺幣600元。 交通部 交通部員工車輛停放管理要點 103/6/23 每月新臺幣700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104/7/1 每月新臺幣800元,身心障礙員工半價。 二、地方機關 台北市政府 http://www.cloud .taipei .gov .tw/web_trf_pri_getContent?CategoryCode=0117&rowId=001 員工月票,全日2,900元,日間2,400元。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100/10/11 按月新臺幣1,000元(按季計收每季2,700元、按年計收每年9,600元)。 新竹縣政府 http://w3.hsinchu .gov .tw/epaper/detail.asp ?num=2614&height=500&width=700 105/6/1實施 每月新臺幣500元。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網站及財政部國庫署提供。 2.由於已對員工使用停車空間收費之機關頗多,僅列舉部分機關資料以資參考。 總統府103年度至105年度員工停放車輛情形 單位:輛 年度 供員工停車之停車位數 員工申請停放車輛數 員工實際停放車輛數 103 無固定停車位 305 122 104 無固定停車位 331 132 105 無固定停車位 297 130 ※註:1.資料來源,總統府提供。 2.員工申請及實際停放車輛數,係該年度平均值。 2、主決議: 基於國史館主掌管理我國重要檔案史料,投入國家預算資源已建立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目前雖已開放線上閱覽,但經查,已數位化之史料文物檔案約50萬7,282卷,卻僅開放7,473卷(不到2成)開放供民眾線上閱覽,實有未該。 此外,又查,國史館近年來(100年度至105年度),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冊數總量約11萬冊,銷售量不到6萬冊,顯見,國史館出版品近年來之銷售情形未盡理想。 爰此,為達研究推廣之目標,避免政府投入資源將史料檔案數位化之浪費,且為提升國史館出版品之銷售績效以增加國庫收入並減輕出版品之印製成本與庫存成本,建議國史館應研訂改善之道,以更有效率之方式加速開放線上閱覽,並積極謀求有效之出版品行銷策略,以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主席:大家對於總統府與國史館的兩個主決議有沒有意見?總統府有沒有意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在席位上)是否能讓我們回去研議? 主席:請總統府第三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南陽: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提案,總統府要提出說明,我們的南、北廣場並不是一般的停車場,而是一個多用途的廣場,除了維安之外,還要提供一般的公益活動使用,因此,依照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三款的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考量,規費得於免徵。 主席:關於歲入的第一個主決議,各位委員的看法呢? 陳委員雪生:(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你們的意思是這個部分無法收費? 李局長南陽:因為它不是停車場,而是多用途的廣場,另外也有維安的考量。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不予處理。 主席:歲入部分,有關於總統府的第一項主決議不予處理。 再來是關於國史館的部分,請國史館吳館長說明。 吳館長密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研訂改善之道,我們已經初步規劃要朝預定的方式出版,而且在今年的12月25日就有促銷的活動,增加出版品的行銷。 主席:所以這個主決議可以通過,沒有問題嗎?有關於國史館的第53頁主決議就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於歲入部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歲入部分均照列。 請宣讀歲出部分的預算數。 (一)106年度總統府歲出機關別預算表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9億6,763萬4千元 第1項 總統府9億6,763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5,181萬9千元 第2目 國務機要3,000萬元 第3目 國家慶典1,707萬5千元 第4目 研究發展1,262萬6千元 第1節 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1,262萬6千元 第5目 新聞發布1,136萬6千元 第6目 卸任禮遇2,525萬5千元 第7目 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922萬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20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820萬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207萬3千元 (二)106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機關別預算表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2億0,077萬5千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077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787萬2千元 第2目 諮詢研究業務2,148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2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92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三)106年度國史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2億0,332萬8千元 第3項 國史館2億0,332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840萬9千元 第2目 史料採集與典藏1,600萬9千元 第1節 史料採集801萬2千元 第2節 史料整編典藏閱覽799萬7千元 第3目 國史編纂857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4萬元 (四)106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9,607萬元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07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7,909萬9千元 第2目 文獻業務1,697萬1千元 第1節 採集文獻暨文物大樓營運397萬5千元 第2節 整理文獻暨文獻大樓營運780萬1千元 第3節 編輯文獻暨史蹟大樓營運537萬5千元 主席:繼續宣讀委員提案。  1-1、 機關﹙單位﹚名稱:總統府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851,819千元 預算書頁次:【28-33】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千元 預算書頁次:【】 提 案 擬減列數:10,000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43人,然105年10月15日之實際人數僅118人,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額達25人,占預算員額之17.48%。 經查,總統府近年技工、工友及駕駛之實際人數,隨著人員之退休而逐年減少,惟其預算員額並未配合減列,致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之差額逐年擴大,其100年底尚僅6人(占預算員額之3.92%),至105年10月15日已攀升至35人(占預算員額之22.88%)。本院於審議10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時即作成決議:「…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度預算案覈實編列人事費用。」為此,該府於106年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0人而為143人,惟仍較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114人高出29人。 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目前各中央機關亦多已配合辦理,106年度中央機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與105年6月底實際人數之差額為232人,僅占預算員額1.18%;惟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仍未配合實際人數覈實減列,106年度預算員額仍高於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29人,占預算員額20.28%,與整體中央機關相較,差異頗大。爰此,該府應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落實政府政策。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 「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1,911千元,為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提案刪減106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1,911千元之50%,共計15,90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3、 「一般行政」業務內容應以一般經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為主,但106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仍編列委辦費800千元,進行委託學術及研究機構辦理專案研究,該項業務經費應移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為免有重複浮編之嫌,爰提案106年度總統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下之委辦費800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4、 「一般行政」業務內容應以一般經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為主,但106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仍編列委辦費1,000千元,進行委託學術及研究機構辦理專案研究,該項業務經費應移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為免有重複浮編之嫌,爰提案106年度總統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下之委辦費1,000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5、 總統府南、北廣場雖供公益之用,為國家辦理重要節慶活動之場所,惟於活動空檔時尚提供員工停放車輛。經查,財政部前曾於97年1月2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請各機關學校針對提供員工停車之空間徵收使用規費,惟成效不彰,僅少數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對員工收取停車費。爰此,本院於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出決議,要求行政院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用情形,並落實規費法之精神。迄今已有頗多政府機關業依規費法或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對提供員工停車空間收取費用,在中央機關有僑務委員會、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外交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在地方機關則有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新竹縣政府等。 103年度至105年度總統府實際提供員工停車之車輛數分別為122輛、132輛及130輛,均未收取費用。據該府說明,南、北廣場為公益使用,於活動空檔時提供該府、國防部公務車及員工車輛停放,因供停車之廣場並非停車場,故無訂定停車場收費標準。惟該府每年提供員工停車皆有百輛以上係為事實,且道路兩邊亦非停車場,惟一般民眾於路邊停車均需付費,總統府實不應以該廣場非停車場為託辭,而獨厚其員工。 總統府座落於台北市中正區,屬台北市之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密集,該府免費提供場地供員工停車,無疑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上班之誘因,亦與號稱要打造節能減碳之政府背道而馳,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總統府研議相關解決之道,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6、 蔡英文總統於520執政後,在總統府下成立多個委員會,其中「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為105年6月1日公告《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後成立之特殊機構,依據其要點該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然在106度預算中並未說明此預算之編列情況,且該會之運作是否有違憲法之運作尚待釐清,爰此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總統府針對該會之運作、預算編列、憲政運作等相關問題,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7、 蔡英文總統於520執政後,在總統府下成立多個委員會,其中「新南向辦公室」為105年6月1日核定《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設置要點》後成立之特殊機構,依據其要點該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總統府相關預算項下覈實支應,然在106度預算中並未說明此預算之編列情況,且該辦公室之運作是否有違憲法之運作尚待釐清,爰此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總統府針對該辦公室之運作、預算編列、憲政運作等相關問題,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8、 蔡英文總統於520執政後,在總統府下成立多個委員會,其中「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為105年8月1日公告《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後成立之特殊機構,依據其要點該會所需經費,由總統府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編列預算支應,然在106度預算中並未說明此預算之編列情況,且該會之運作是否有違憲法之運作尚待釐清,爰此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總統府針對該會之運作、預算編列、憲政運作等相關問題,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9、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人,有鑑於政府採購法第22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169))第二十條第一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有鑑於2016總統大選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政府更應落實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爰凍結總統府上開經費十分之一,俟總統府對於辦公室清潔維護等類型招標案,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提出書面報告,並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德福  許淑華 1-10、 總統府106度預算於一般行政下編列考察經費342千元,經查為考察日本歷史建物之管理、維護、再利用與開放民眾參觀的業務。另查該計畫為參訪日本大阪市中央公會堂、大阪造幣局、京都府廳舊本館等建築物,然建築物之維護、管理理應由專家學者進行研究,總統府下尚有中研院或行政院下尚有相關機構可作為幕僚之單位,且上述之日本官方單位,要考察其開放民眾之業務,與開放總統府之規格不符,為避免浪費公帑之嫌,爰此提案凍結342千元,俟總統府提出該參訪之重要性、目的性之報告,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11、 總統蔡英文自上任後,提出將定期召開年金改革會議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部分業務業已陸續展開,相關業務經費理應編入年度預算並說明業務內容。然106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書中卻付之闕如。總統府未確實依預算法規定妥適表達預算內容,不但不利於本院預算審議,亦恐由其他行政單位吸收,藉以迴避社會大眾監督,應予檢討改正。爰提案全數凍結「國務機要」30,000千元,由總統府針對年金改革會議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業務內容及經費編列情況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12、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國家慶典」工作計畫中編列「慶典佈置」經費385萬7千元及「慶典接待」經費1,321萬8千元,建請「國家慶典」預算減列10%。 說明: 一、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國家慶典」工作計畫中編列「慶典佈置」經費385萬7千元及「慶典接待」經費1,321萬8千元(預算書第35頁),分別較105年度增加74萬2千元(增幅23.82%)及103萬2千元(增幅8.5%),合計增加177萬4千元。 二、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之(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復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6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二)「緊縮經常支出……2.各種文件印刷經費,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3.各種節令慶典經費,不得舖張。4.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經費。……」準此,政府各項支出應秉持撙節原則,避免舖張,以節省不必要之花費。 三、總統府「國家慶典」工作計畫所編列之慶典裝飾、會場佈置、紀念品、印刷品、宴茶會等經費,均屬前揭規定應緊縮之一次性經常支出,應力求節約,簡樸辦理。且我國自104年第2季以來整體經濟情況欠佳。是以,國家慶典相關支出應考量整體經濟與國家財政狀況,以簡樸方式辦理。爰建議總統府106年度「國家慶典」工作計畫預算減列10%。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13、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國家慶典」工作計畫中編列「慶典佈置」經費385萬7千元及「慶典接待」經費1,321萬8千元,分別較105年度增加74萬2千元(增幅23.82%)及103萬2千元(增幅8.5%),合計增加177萬4千元。 經查,依據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之(三)規定:「……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復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規定:「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6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辦理下列事項:……(二)「緊縮經常支出……2.各種文件印刷經費,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3.各種節令慶典經費,不得舖張。4.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經費。……」準此,政府各項支出應秉持撙節原則,避免舖張,以節省不必要之花費。 又查,102年度至104年度總統府國家慶典之佈置與接待經費決算數分別為1,422萬4千元、1,334萬7千元及1,391萬7千元,3年度之平均數為1,382萬9千元,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707萬5千元,較該決算平均數高出324萬6千元(23.47%),顯有高估。 國家慶典相關支出允宜考量整體經濟與國家財政狀況,以簡樸方式辦理。爰此提案刪減1,5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14、 總統府106度預算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下編列考察經費1,146千元,經查為考察東南亞、南亞各國國家發展現況。經查,藉實地訪問了解東南亞及南亞各國現階段產業現況和需求,及未來我國與東協各國可行合作之方向。其考察之內容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之業務相關,理應由各部會執行之,為避免浪費公帑、減少政府支出,爰此提案刪除1,146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15、 總統府106年度「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1,262萬6千元,其中增列專案議題會議幕僚作業等經費405萬7千元,因該專案會議多為任務編組,其功能性與必要性頗令人質疑,爰建請減列400萬元。 說明: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準此,總統府目前下設多個任務編組,惟部分編組或有功能雷同者,或再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其幕僚作業者,組織疊床架屋恐徒增人力物力,應全面檢討整併。 二、總統府為強化政策諮詢功能與協商平台,設置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總統府新南向政策辦公室、國家安全會議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等6個任務編組(含尚未正式成立,但106年度已編列所需經費者),每個任務編組委員人數介於10人至38人間,所需經費來源由總統府及所屬或行政院相關部會支應,106年度預算共計883萬7千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16、 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2015年8月1日提原住民族政策,主張要提供『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給予原住民族,惟經質詢勞動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尚未提具體規畫,此政策於總統府國政規劃亦應有所配合。總統府之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計畫,應因應總統政策及國家發展需要,辦理各項業務及專案議題會議幕僚作業,並將國家元首之治國理念委請學者、專家及研究機構規劃研究,作成建議供決策參考,並形成完整之治國方針,進而形成國家中、長期施政目標,以指引國家未來發展方向。為確切落實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提供原住民族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以符合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政策之目標,爰凍結國政規畫與諮詢預算8,078千元的五分之一,俟總統府提出增加原住民族上萬個新的就業機會之國政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德福  許淑華 1-17、 總統府106度預算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國政建言」下編列經費1,793千元,其中1,613千元為辦理民眾陳情業務所需經費,經查近日無論是華航罷工、台鐵勞工權益抗爭、同性婚姻、原住民轉型正義、核災食品、一例一休、年金改革、司法改革等等屢屢上街頭抗議,面對各種議題,總統府之看法與意見與台灣人民歧異,引發諸多民怨,造成總統支持度與滿意度迅速下滑,對此,總統府之國政建議的費用運用情形,是否有如實處理民眾之陳情事務有待商榷,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613千元,俟總統府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該業務之運作狀況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18、 今年五月二十日後,由於政府對於兩岸關係政策模擬兩可,停滯不前,導致兩岸交流完全停擺,政府亦毫無作為,再編列相關預算無疑浪費公帑。爰提案「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項下「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經費2,755千元全數凍結,由總統府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19、 總統府106度預算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下編列考察經費2,775千元,係為辦理兩岸關係與區域發展相關研討、幕僚作業費用,然而依據民調顯示,民眾對於蔡英文總統處理兩岸關係的表現,以負面評價居多,48%不滿意,且兩岸關係亦進入歷史冰點,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755千元,俟總統府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兩岸關係維持良善互動之策略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0、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分支計畫編列590萬3千元,其中供辦理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續同105年度編列459萬6千元。 依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揭主管機關每年均舉辦重陽敬老表揚活動,其中衛生福利部每年均致贈百歲以上人瑞純金鎖片,而各縣市政府亦針對百歲以上人瑞發放敬老禮金、金戒指或禮品等。可悉,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每年均已妥善辦理敬老事宜,實無需總統府再另編預算辦理,為免混淆權責,宜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為妥。 爰此,為免混淆權責及重複支出造成資源浪費,敬老事宜允應回歸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辦理為妥,總統府不宜續編是項經費,以撙節支出,故提案刪除該預算5,903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1、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編列820萬元,是為汰換副禮車2輛之經費,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該科目不宜編列,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爰建請「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預算全數減列。 說明: 一、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編列820萬元,係汰換副禮車2輛之經費(預算書第41頁)。然總統府現有公務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多偏低,顯其車輛並未物盡其用。 二、據了解,總統府現有公務車輛應有57輛,扣除總統警衛室7輛、副總統警衛室6輛、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3輛、貨車4輛後,可供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計37輛。 三、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一般公務車輛使用年限需滿10年始可辦理汰換,且未逾15年之車輛其行駛里程數尚須逾12.5萬公里。該府前揭可供集中調派之37輛車,截至105年8月底平均使用年限為9.42年(倘截至106年底則逾10年),然平均行駛里程數卻僅約4萬3,277公里,有高達28輛之行駛里程數未達規定可汰換標準之1/2(6.25萬公里),其中9輛甚至未達2萬公里 。可見,總統府現有公務車輛實未物盡其用。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爰建請「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預算全數減列。倘因國家體面問題,應由其現有車輛調撥合適接待訪賓者,尚無必要購置新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22、 經查,總統府現有公務車輛57輛(不含機車),扣除總統警衛室7輛、副總統警衛室6輛、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3輛、貨車4輛後,可供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計37輛。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規定,一般公務車輛使用年限需滿10年始可辦理汰換,且未逾15年之車輛其行駛里程數尚須逾12.5萬公里。該府前揭可供集中調派之37輛車,截至105年8月底平均使用年限為9.42年(倘截至106年底則逾10年),然平均行駛里程數卻僅4萬3,277公里,有高達28輛之行駛里程數未達規定可汰換標準之1/2(6.25萬公里),其中9輛甚至未達2萬公里。由上可悉,該府現有公務車輛實未物盡其用。 另查,總統府106年度預計汰換之副禮車2輛經詢據該府表示,目前仍然堪用,惟至106年度該2輛車使用已達17年,基於國家體面,實有必要汰換。惟該2輛車僅各行駛2萬7,152公里及2萬8,064公里,使用率並不高,倘因國家體面問題,允宜研謀由其現有車輛調撥合適接待訪賓者,尚無必要購置新車。然而依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1項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二)不堪修護使用者。」可悉公務車輛汰換條件除需已達一定使用年限及里程數外,「不堪使用」亦為必要條件。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8,2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3、 第8目「交通及運輸設備」中「01運輸設備原列8,200千元,全數減列。 說明: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第8目「交通及運輸設備」中「01運輸設備」原列8,200千元,係汰換副禮車2輛之經費,依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1項之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由此可知,若欲汰換車輛,除需達一定使用年限與里程數外,不堪使用亦為必要之條件,惟該2輛車僅各行駛2萬7,152公里及2萬8,064公里,使用率並不高,亦無不堪使用之情形,故實無購置新車之必要,爰秉持節流國家財政之原則,全數減列。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1-A、主決議 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規定:「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法均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5年7月2日我國制定公布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惟經查上開組織條例第1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一、護衛陵墓。二、管理陵園。三、辦理陵園建設。四、辦理陵園農林事業。五、指導陵園內新村建設。」與第13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之規定顯不合時宜,我國現今因時空背景等因素,治權已不再及於中國,該條例所規範之內容,與現實顯有悖離,實無存在之必要,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故上開組織法第17條與條例第1條之規定,已因情勢變遷而不合時宜,應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建請總統府檢討該條例存在之合理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段宜康  尤美女  蔡易餘 1-B、主決議 依據《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第四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上。」 惟現行實務狀況,典試委員長幾乎由考試委員擔任,且重複擔任,但典試委員會是視個別考試所需而組成,考試委員並非屢次擔任典試委員長皆是擅長之專業,典試委員長幾乎常淪為主持會議之功能,恐有礙國家考試工作之效率。 總統府作為協調五院之機關,雖典試委員長名單由考試院會決議,但典試委員長由總統聘之,對於國家考試亦負有責任;爰請總統府協調考試院,針對考試委員兼任典試委員長,及重複聘任之問題進行通盤檢討,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段宜康 1-C、主決議 台灣新任總統上任後,依照慣例,新任總統攜副總統及五院院長,會到忠烈祠致祭,其儀式包含奏中華民國國歌、向國父遺像上香、獻花、恭讀祭文及遙祭國父陵寢。 遙祭國父陵寢,即面向中國大陸南京方向鞠躬,其目的是要有效表達中華民國慎終追遠之精神態度,惟台灣社會在多元文化的參與之下,早已能夠包容多元文化並存於社會當中,「遙祭國父陵寢」儀式恐會加深單一人物偶像化之疑慮,更不應藉由慣例儀式綁架國家元首之理念實踐。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將儀式去封建化,取消原有「遙祭國父陵寢」儀式;為配合轉型正義之政策,爰請總統府,逐步取消膜拜、遙祭類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段宜康 1-D、主決議 為讓民眾了解開放日本核災食品進口,請總統府提供105年11月29日總統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談話內容或會議記錄。 說明: 一、台日經貿會議上,日方團長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在開場白迫不急待的提出台灣應早日對核災食品解禁;總統蔡英文隨後在總統府會見大橋光夫,則希望台日簽署「經濟貿易夥伴協定(EPA)」。 二、政府正蓄勢開放日本核災食品進口,以換取台日簽署EPA;日方唯一的考量,則指向台灣若能開放核災食品進口,可視為核災食品外銷又一次重大突破。 三、最近十年來,台日透過經貿會議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每次會議所達成的決議無非是鎖定各別項目,站在政府立場,當然希望各別經貿項目能透過EPA之簽署,進一步掌握套餐式的經貿模式。然而,日方可以對台灣予取予求的要求核災食品輸台,台灣企求的台日EPA,日方怎能慨然允諾經過密集協商後即行簽署? 四、核災食品開放進口之後,如果不能逐批檢驗甚或偽造產地標示,台灣消費者豈不就要在不可預知的情況下,飽受輻射汙染隨時可能上身的威脅?政府怎麼可以押注台灣人民的健康,換取完全沒有簽署時間表的EPA?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1-E、主決議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之預算員額達143人,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與實際員額落差過大,請總統府依實際員額需求覈實調整預算員額。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1-F、主決議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43人(預算書第54頁、60頁),然105年10月15日之實際人數僅118人,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額達25人,占預算員額之17.48%。經查,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復查,目前各中央機關多已依規定執行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覈實減列其預算員額,以106年度預算員額與105年6月底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比較,中央機關合計差額為232人,僅占預算員額之1.18%,其中行政院暨所屬合計之差額更僅有3人,占預算員額之0.02%,然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之差額達27人,占預算員額之14.67%,相對而言,差異頗大。本院於審議10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時即作成決議:「……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度預算案覈實編列人事費用。」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目前各中央機關亦多已配合辦理;惟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仍未配合實際人數覈實減列,106年度預算員額仍高於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29人,占預算員額20.28%,與整體中央機關相較,差異頗大。爰此,建議該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落實政府政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中央機關、行政院暨所屬及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6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比較情形 單位:人 項目 中央機關合計 行政院暨所屬合計 總統府主管 (不含中央研究院) 106年度預算員額 19,611 17,595 184 105年6月底實際人數 19,379 17,592 157 106年度預算員額與105年6月底實際人數之差額 232 (1.18%) 3 (0.02%) 27 (14.67%)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本中心整理。 總統府100年度至106年度技工、工友及駕駛員工人數情形 單位:人:% 項目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5/10/15) 106年度 (106/1/16) 預算員額 153 153 153 153 153 153 143 實際人數 147 143 141 133 122 118 114 差額 人數 6 10 12 20 31 35 29 占比 3.92 6.54 7.84 13.07 20.26 22.88 20.28 ※註:1.資料來源,總統府提供,本中心整理。 2.105年度實際人數係105年10月15日在職人數,106年度實際人數係以105年10月15日在職人數,扣減106年1月16日屆齡退休人員4名計算而得。 1-G、主決議 依據「國慶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規定,國慶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循往例,皆由立法院長擔任,惟國慶典禮皆在總統府前廣場舉辦,且亦由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邀請外賓與會,公務預算也編任總統府及內政部,似應直接由總統府負責籌備國慶典禮。另,回顧歷年國慶,場地布置、典禮內容一成不變淪為窠臼,新政府應改變過往僵化思維,展現民主國家新氣象。爰此,建請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規定,評估由總統府負責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H、主決議 聯合國通過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又稱巴黎原則)指出,國家人權事務之最高機關應在組織、運作、經費上皆具備獨立性,此亦為國家人權政策能否徹底落實之重要關鍵。爰此建請總統府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規劃時程,並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強化既有機制之人權促進與保障功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段宜康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1-I、主決議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回應台灣人民當前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並落實選舉時的政見,總統府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將以三階段方式進行,分別是: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總結會議,目前所啟動的即是意見徵集階段。總統府已於105年11月21日設置非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總統自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事項,並於11月25日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 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雖有規範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距個別領域之多元性,但所有委員皆由總統聘任,委員會之組成缺乏民間討論參與,對於蒐集社會各界司改建言恐有不完善之虞。 且司改國是會議網站中,亦有許多網友表示想參與司改國是會議之實質討論,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司改國是會議之本意是為收集民間之意見,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委員,得以更全面收集司改之建議。 爰請總統府,擬定機制開放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部分委員由民間產生,並予以機制及組織法制化,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1-J、主決議 鑒於總統府分別設置多個任務編組,然部分任務編組或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或再以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之誇張情事,組織龐雜恐流於疊床架屋,要求總統府應該全面檢討存續之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 說明: 一、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為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幕僚單位。(均為任務編組) 二、同為任務編組之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均係為推動國家資訊通信安全政策而設置之跨部會編組。 三、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與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同為研究國際人權制度、國際人權規範、推動國際人權交流事務及研議我國人權保障政策。 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則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部分任務功能雷同,均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事務而設置,又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職掌重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1-K、主決議 司法改革是台灣重要的改革議題之一,總統府並設置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蔡總統英文親自擔任籌備委員會召集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採「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與「總結會議」三階段方式進行,並自今(105)年11月起開始民眾可以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專屬網站」發表建言,或將書面意見寄到總統府專屬信箱。鑑於國人非常關心司法改革進度,爰建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應定期公布意見徵集情形,及籌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主題、討論事項與最後結論。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1-L、主決議 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分支計畫編列590萬3千元,其中供辦理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續同105年度編列459萬6千元。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自88年以來百歲以上人瑞幾乎年年增加,至104年底已達3,067人,為88年底866人之3.54倍;造成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致贈敬老狀暨禮品之數量及金額,亦隨同人瑞人數之攀升而倍增;105年度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支用經費417萬2千元,較96年度金額108萬3千元,增加308萬9千元。 經查,無論是中央部會或是地方政府,皆針對百歲以上人瑞發放敬老禮金或禮品,總統府實無須再另編預算辦理敬老事宜。 爰請總統府,考量國家現階段財政緊縮,針對致贈百歲以上人瑞之敬老狀暨禮品,提出替代方案得以節省經費,或評估該計畫取消之可行性,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我國歷年百歲以上人瑞人數之變化情形 年別 人數 較上年增加數 較上年增加比率 88年底 866 63 7.85 89年底 966 100 11.55 90年底 1,123 157 16.25 91年底 1,298 175 15.58 92年底 1,421 123 9.48 93年底 1,573 152 10.70 94年底 1,743 170 10.81 95年底 1,944 201 11.53 96年底 1,962 18 0.93 97年底 1,873 -89 -4.54 98年底 2,001 128 6.83 99年底 2,111 110 5.50 100年底 2,141 30 1.42 101年底 2,599 458 21.39 102年底 2,838 239 9.20 103年底 2,995 157 5.53 104年底 3,067 72 2.40 近年總統府致贈百歲以上人瑞禮品之經費支用情形 [image: image2.png]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1、 國家安全會議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然國安會於其組織法中未就諮詢委員之職務、性質等事項有所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在缺乏法律授權下竟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由該要點界定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與相關權益,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亦不符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此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國安會亦不宜編列諮詢委員之待遇預算支付之。爰建請「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減列50%。 說明: 一、國家安全會議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預算書第19頁),係其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之薪給。其中諮詢委員待遇部分,係由該會另訂定行政規則逕行核定其為專任有給職,支領部長級薪俸。 二、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可悉該會有關諮詢委員之規範,僅明定人數,至於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依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第1點規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之遴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其第2點規定:「諮詢委員由總統特聘之,1年1聘,每屆總統任期屆滿時,聘期當然終止。」又第6點規定:「諮詢委員退離職及其他權益事項,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顯見該要點所規範者,涉及官制官規與諮詢委員權益。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6條復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準此,國安會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未於其組織法中明定,卻另以內規(該要點)界定,有違法律之規定。 五、官制官規係人事制度之一環,屬銓敘部之職責,由考試院主管,各機關無權以訂定內規方式自行規範,否則恐破壞我國五院權力分立體制,已侵犯考試院權限。從而,國安會在無法律授權並會同考試院辦理下,以自訂之要點界定其諮詢委員之位階、待遇,已侵犯考試院主管權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2-2、 國家安全會議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係其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諮詢委員之薪給。其中諮詢委員待遇部分,係由該會另訂定行政規則逕行核定其為專任有給職。 經查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可悉該會有關諮詢委員之規範,僅明定人數,至於該等委員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均未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理由書:「……至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以及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所得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之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是以,諮詢委員之待遇既未依法明定,參照上述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國安會不宜編列其薪酬預算並支付之。 綜上,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與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官規官制)等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倘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然國安會於其組織法中未就諮詢委員之職務、性質等事項有所規範,本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復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由該要點界定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與相關權益,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亦不符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此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國安會亦不宜編列諮詢委員之待遇預算支付之,故提案刪除該預算22,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3、 本院於審議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國安局單位預算案時分別通過決議:「……建議國家安全局應積極推動預算獨立編製,並於104年度起依法獨立編列單位預算」、「國家安全局預算迄今仍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編製方式與組織定位不僅有所扞格,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然該局迄104年度就其機密、公開預算仍持續採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之方式辦理,於法未合,……。」、「……國家安全局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或修改預算編列方式,使預算編列依法有據。」 國安會為國安局之上級機關,允應行使其指揮監督之權,督促該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惟106年度國安局仍循往例將全部預算續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除未依法行政外,亦有漠視本院決議之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國安會將上述之問題提出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4、 鑒於電子化政府潮流趨勢,為求更即時、有效、公開地提供資訊服務於大眾,行政院特於1998年至2000年實施「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中程計畫」,建立政府網際服務網。電子化政府經由網際網路傳遞政府訊息和提供服務,網站乃其最具體之管道,各級政府機關爰相繼設立專屬之服務網站,惟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稱國安會)迄未建置專屬網站,僅於總統府網站建立其網頁連結。爰此,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國安會提出建置專屬網站計畫,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A、主決議 鑒於國家安全會議於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政務人員待遇2,200萬元,然該預算之編列無法律授權,諮詢委員職位之相關規定事項,並未以法律明定之,僅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5人至7人,由總統特聘之。」,僅明定人數,並未明定有給職或無給職;其餘職務、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則長期沿用內規自行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職務比照簡任14職等,薪資並參照部長級給薪,恐有違正常官規體制。 此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理由略以:「……,以及其他中央民意代表所得受領之待遇,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之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是以,諮詢委員之待遇既未依法明定,復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2號解釋,國安會亦不宜編列諮詢委員之待遇預算。基此,有鑑於國家安全會議設置諮詢委員,確實有其之必要性,爰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應研議將諮詢委員納入組織予以法制化,明確訂定諮詢委員之之性質、職務、有給或無給等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依法編列薪酬預算。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B、主決議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對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並未明文定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爰此,請國安會盡速制訂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2-C、主決議 國家安全局係單獨立法之機關,惟106年度預算仍循往例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其機密預算部分係以「定遠專案」代號寄列於國防部機密預算,公開預算部分則以「情報行政」業務計畫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經查: (一)國安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並非國防部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另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可悉,國安局係直接隸屬於國安會,國安會為其上級機關,並非國防部,其預算全部寄列於國防部,實有未妥。 (二)國安局機密預算之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得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但公開部分,仍應依照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規定:「本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100年12月30日修訂之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僅規範機密預算得由有關機關處理之(目前為國防部),而國安局之公開預算,仍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不應再循往例,繼續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內,應儘速依規定檢討改正其預算編製方式。 (三)國安局係單獨立法之機關,宜獨立編製單位預算 依預算法第18條規定:「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另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中規定單位預算具備之要件為:「單位預算之編列,……,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單獨立法(僅指組織法、組織條例及組織通則)設置者為限……。」國安局之組織係以法律定之,並訂有「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當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編列單位預算。 (四)國安會為國安局上級機關,宜善盡督導之責,督促國安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政府機關組織在設計上具有上下隸屬、層層節制之機制,以通力配合完成任務,達成國家整體利益為目標。在運作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責,下級機關則有服從上級機關指揮之義務。國安會為國安局之上級機關,允應行使其指揮監督之權,督促該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綜上,本院於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曾作成決議,要求國安局針對預算編製方式檢討改進,惟106年度國安局仍循往例將全部預算續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除未依法行政外,亦有漠視本院決議之嫌。國安會為其上級機關,宜督促該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以符體制。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3-1、 國史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78,409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編列711千元,係為館長、副館長因公所需之特別費用。 國史館現屬中央二級機關,然經查如法務部、外交部、財政部等中央二級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平均每人每年約294千元,而國史館正副館長之特別費經平均之後每人每年約355千元與其餘二級機關相比實有疑慮,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111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2、 國史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78,409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5,738千元,係屬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所需非屬物品如保全勤務、園藝整理維護、環境清潔維護、建築物公安維護、建築物耐震力評估、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各類庫房維運管理、替代役管理、各項印刷、獎牌、廣告、會議餐點、接待外賓、文康活動等費用。 經查105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僅編列5,303千元,106年度預算增編435千元,雖新增建築物耐震力評估、整修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各類庫房維運管理等項目,但各項目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435千元,待至本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3、 國史館106年度預算案「史料整編典藏閱覽」工作計畫編列799萬7千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國史館106年度預算案「史料整編典藏閱覽」工作計畫編列799萬7千元,該計畫預期將國家重要檔案史料、圖書文獻等分類、整理、數位化後,透過資訊網路全面開放供各界查詢、閱覽及數位加值應用。 二、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共有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史料、專藏史料、個人史料、照片史料、底片史料、視聽史料、微捲史料、微片史料、綜合史料等10類史料文物檔案,已數位化檔案50萬7,282卷,目前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包括總統副總統文物387卷及文件史料7,086卷,合計7,473卷,僅占已數位化檔案之1.47%,數位化比率12.6%,比率甚低。 三、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已數位化史料文物檔案達47萬餘卷,惟原則上僅提供目錄查詢,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僅7,000餘卷,微乎其微。為有效達成該館欲「透過資訊網路全面開放供各界查詢、檢索、閱覽、數位加值應用」之預期業務成果,應以更有效率之方式加速開放腳步,使各界得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地閱覽史料文物檔案全貌,以達研究推廣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3-4、 國史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史料採集」編列共計8,012千元,其中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文物採集展覽應用─一般事務費」編列5,208千元,係屬處理史料文物應用主題展覽規劃、設計、製作及文化加值影音產品開發與製作;系列演講活動;推廣教育產品及文案設計製作;展品拍攝;各項活動請柬、摺頁之設計製作;志工管理;展場管理服務人力、清潔;蟲害防治與設施維護;訴訟;藝文演出等費用。 經查105年度「文物採集展覽應用─一般事務費」僅編列4,695千元,106年度預算增編513千元,唯各項目經費運用狀況卻無明確編列,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513千元,待至本委員會報告編列原因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5、 國史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史料整編典藏閱覽」編列共計7,997千元,係屬處理館藏相關資料數位化、開放閱覽及相關史料保存之費用。 經查至106年度為止數位化文物檔案已於50.7萬餘卷,然目前開放7,473卷檔案供民眾線上閱覽僅占數位化之檔案的1.47%,史料開放速度與數位化之比例相距甚遠,造成近代史學研究困難,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四分之一,待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6、 國史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國史編纂」編列共計8,570千元,該預算之編列係為相關史料研究、人物傳記及相關出版品所需之費用。 經查98年度至105年度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量達到24萬4,975冊,出版品銷售量為9萬8,784冊僅占發行量之四成,然有11萬3,053冊是以贈書的方式處理,由此可見相關出版品之銷售量不盡理想,正值國家財政拮据之際,理因撙節支出,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2,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7、 一、國史館106年度在「國史編纂」項下編列857萬,辦理民國史、台灣史、正副總統與人物傳記,以及史學研究叢刊等相關史籍書刊的編纂與出版。惟經查,國史館所出版之史籍書刊銷售狀況不佳(如下表),且國史館出版品總庫存數截至105年8月底達10萬9,051冊,雖然政府機關出版品不一定以營利為目的,但國史館出版相關史籍書刊仍然應該經過成本效益分析。 二、國史館所出版之史籍書刊有其學術上價值,但在紙本書刊銷售情形不佳的情形下,國史館應考量電子書等多元出版方式。爰建議國史館106年度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目第三節「國史編纂」項下85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史館就史籍書刊之多元出版方式,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史館96年度至105年度出版品發行及銷售情形 單位:冊;新台幣元 年度 發行種數 印製發行冊數 贈送冊數 銷售冊數 銷售金額 96 33 24,300 14,392 9,020 2,622,257 97 69 44,135 21,024 8,319 2,463,952 98 46 39,093 17,870 10,387 2,643,739 99 50 27,747 11,800 12,327 2,878,690 100 60 32,700 13,532 14,044 2,759,731 101 35 18,790 13,746 14,226 3,271,904 102 37 21,350 12,104 10,582 2,639,729 103 30 12,760 3,989 7,196 1,718,397 104 32 21,500 3,018 7,117 3,384,335 105年1-8月 13 2,600 1,578 5,566 2,345,817 合計 冊數/金額 244,975 113,053 98,784 26,728,551 占比 100.00% 46.15% 40.32% - ※註:1.資料來源,國史館提供,本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段宜康 3-8、 白色恐怖亦為國家歷史的重要部分,但解嚴至今三十年,社會對白色恐怖歷史所知無多,且尚缺乏整體圖像。過去官方對此投注之資源極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的出版品多以口述歷史為主,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現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針對過去38年餘的戒嚴歷史僅編史料彙編五冊,國史館亦僅針對少數案件出版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以國史館105年度之「國史編纂」業務為例,已完成及規劃中、尚未完成之書籍當中,竟無與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之歷史相關者。國史館應該善用研究人員專長以及所藏有豐富公文書,持續整理彙編案件研究,以系統性地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與國家暴力。爰凍結106年度「國史編纂」業務編列之經費1,000千元,待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3-A、主決議 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共有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史料、專藏史料、個人史料、照片史料、底片史料、視聽史料、微捲史料、微片史料、綜合史料等10類史料文物檔案,已數位化檔案50萬7,282卷,目前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包括總統副總統文物387卷(105年10月才開放)及文件史料7,086卷,合計7,473卷,僅占已數位化檔案之1.47%,比率甚低,餘約50萬卷僅提供目錄查詢。相對於其所屬台灣文獻館已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檔案達83萬9,704筆,占已數位化檔案之77.42%,實差距甚大,更與前揭「史料整編典藏閱覽」工作計畫希達成之預期成果相悖。 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已數位化史料文物檔案達50.7萬餘卷,惟原則上僅提供目錄查詢,截至105年10月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僅7,473卷(1.47%),實微乎其微。為有效達成該館欲「透過資訊網路全面開放供各界查詢、檢索、閱覽、數位加值應用」之預期業務成果;爰請國史館加速開放腳步,使各界得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地閱覽史料文物檔案全貌,以達研究推廣之目標,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評估預期效果及成效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4-1、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設備及投資」項目中編列共計8,776千元,該預算之編列係為文獻館營運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文物等費用。 經查臺灣文獻館現有對身障者之友善設施與我國其餘類似館所之服務仍有差距,如不定期無障礙導覽、輪椅服務、展示面板點字說明等臺灣文獻館並無這些對於身障者的友善服務,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維護身障者使用公共資訊之權益,爰此提案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待至委員會報告相關改善方案使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現在針對歲出部分的提案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現在處理第1─1案。 第1─1案及第1─F案是一樣的,第1─F案是主決議,請劉代理秘書長說明一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過去立法院一直有針對技工、工友的部分,要求我們提出檢討,的確,其預算員額跟實際人數是有落差的,所以今年我們主動減列10人,因此,主決議的部分可否以「逐年」兩字取代「覈實」兩字?因為我們今年有主動減列,大家應該可以相信我們是有意願來改善這個問題的,所以讓我們視實際狀況逐年來做檢討。 主席:委員有無其他意見? 段委員宜康:第1─F案修正為「逐年」,然後第1─1案就不予處理。 主席:第1─1案不予處理,第1─F案倒數第2行修正為「……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就照這樣修正通過。 處理第1─2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加班費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且很多同仁常常被迫要加班,因為其工作性質、工作時間的關係,而且無論是凍結或是刪減,都會影響到本府的業務,除了這兩輛車輛經費刪減之外,其他部分是否都可以不予處理? 陳委員雪生:許毓仁委員的提案就不處理了,好不好? 主席:第1─2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3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在接下來的這個年度,增加了非常多的業務,像任務編組的成立,事實上都是非常精簡的在編列,包括新南向、年金、司法改革、原住民族等,每項業務的預算大概都編幾十萬元或是100多萬元,裡面都是簡單的業務費還有委員出席費、交通費等,事實上都編列得非常精簡,換言之,這部分金額今年度雖然有增加,但這麼多的業務下,就只增加400萬元,早上提到我們主動刪了兩輛車預算就有800多萬元,所以關於這個部分,因為相關業務的推動有其必要性,所以能否讓我們保留呢? 主席:委員有無其他意見? 陳委員雪生:凍結十分之一有沒有問題呢? 段委員宜康:我的建議是,因為總統府跟國安會的預算,除非是有特別狀況,一般都是予以尊重,所以大家可以看一下,哪裡是需要特別提出來的,這時我們再來討論。事實上,在過去第8屆的立法院,也就是過去4年當中,只有1年國安會被刪了一筆35萬元,還有1年總統府被刪了幾十萬,除此之外,相關預算都是予以照列,所以我們可以大概看一下,有哪些提案是堅持凍結或刪減的,如果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就讓他們的預算直接照列,然後大家再來看看主決議要如何處理。 陳委員雪生:我覺得段委員的提議滿好的,畢竟是總統府,我們還是予以尊重。 主席:我們還是逐案來處理。 第1─ 3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4案。 請總統府說明一下。 陳局長烯堅:這個100萬元是針對元首資安來做雲端委外的部分。 主席:第1─4案不予處理。 第1─5 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6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是關於國家年金改革的部分,現正在進行當中。 主席:第1─6案不予處理。 第1─ 6案、第1─11案及第1─15案都是類似的。 陳委員雪生:現在反對黨是推我為代表,因為有些提案委員有事無法來,所以請我在此表達,也就是請總統府看一下,挑兩、三個案子凍結十分之一就好,你們就自己決定,好不好?基本上,我是不想刪你們的預算,畢竟要對總統府表示尊重。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因為這次預算的費用…… 陳委員雪生:錢是可以給你們,但你們要做事才行。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就是國家慶典的費用…… 主席:那就後面處理到慶典的部分時再說。 第1─6案、第1─11案及第1─15案都是相同的,所以就不予處理。 第1─7案不予處理。 第1─8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9案。 陳委員雪生:這個提案是建議凍結十分之一,你們可以接受嗎? 在場人員: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所以改成主決議嗎? 陳委員雪生:遵照辦理就是凍結十分之一? 李局長南陽:不是,就是遵照委員的指示,儘量能夠讓原住民…… 主席:第1─9案改為主決議。 段委員宜康:第1─9案最後一整段刪掉,這樣就可以了。 主席:就是把凍結案改為主決議,然後把第3段文字整個刪除。 處理第1─10案。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陳委員雪生:不予處理,好不好? 主席:第1─10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11案。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主席:方才第1─11案處理過了,就不予處理。 處理第1─12案、第1─13案。 請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酌予刪減。 主席:要刪減多少? 陳委員雪生:國家慶典的經費要刪?不要啦! 張委員宏陸:不要刪了啦! 主席:第1─12案及第1─13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14案。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主席:第1─14案不予處理。 第1─ 15案不予處理。 第1─ 16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17案。 張主任文蘭:第1─17案主要是用於陳情志工的交通費、誤餐費、保險費、訓練費等,然後我們一年會辦理4次的講習,畢竟總統府的陳情案件非常的多,幾乎是只要一開門,就會需要這筆費用。 陳委員雪生:凍結一點不行嗎?凍結十分之一,然後提書面報告。 段委員宜康:不要凍結啦!不然委員去幫忙接電話好了。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他們都是自願、免費來幫忙的。 陳委員雪生:其實凍結十分之一,你們提一個書面報告就好了。 主席:第1─17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18案及第1─19案。 請劉代理秘書長說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其實兩岸關係跟區域發展就是屬於新南向的業務,所以可否不予處理呢? 主席:第1─18案及第1─19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20案。 陳局長烯堅:這是從民選總統以來,回應民間老人協會的需求,從85年民選總統開始,我們都有發給百齡人瑞敬老狀,然後從91年開始,以總統的高度,再送他們一些小禮物。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分成兩部分,當滿100歲時我們就會送一個東西,另外一個就是每位滿100歲的人瑞,每一年都會收到禮物。 陳委員雪生:我們65歲的就打6折,我們有沒有呢? 主席:錢都已經不夠了,還給你打6折。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委員一定領得到。此外,其他委員之所以有意見,是因為衛福部每年在敬老方面,也採取了相關的行動,所以可否改為主決議,讓我們去跟衛福部來針對這部分做個檢討? 主席:其實人民要的就是總統給的那個匾額,禮物其實就沒有那麼重要,由政府機關給就好了。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經費如果刪除了,他們就會覺得屆時沒有總統送的…… 主席:第1─20案不予處理。 第1─L案就是要你們回去就這部分來檢討。 段委員宜康:提書面報告。 主席:請就這部分的檢討提出書面報告。第1─L案通過。 第1─21案、第1─22案及第1─23案一併處理,我們就依 第1─ 22案將820萬元全部刪除。 現在處理主決議第1─A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應該沒有問題。 主席:第1─A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B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是我們要提報告,還是考試院要提報告?是否由考試院來處理會比較恰當?因為這涉及到考試院派典試委員長的方法。 段委員宜康:這是考試院呈報給總統府然後派的,所以不是總統府主動派的,所以應該是由考試院來處理。 主席:蔡委員有何意見呢?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他們報上來就是一個人。 蔡委員易餘:撤案。 主席:第1─B案撤案。 處理第1─C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最後的「逐步取消膜拜……」可否修正為「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事實上,我們甫上任之際就有針對相關儀式做了一些調整,也就是朝這個方向來進行。總之,就是修正為「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 主席:就修正為「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就這樣修正通過。 處理第1─D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這是前兩天的會議紀錄,因為這項會議紀錄還在呈核當中,所以我可能要回去了解一下相關的狀況。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主席:第1─D案不予處理…… 陳委員雪生:這只是要你提供談話內容及會議紀錄而已。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要看這是否有涉及機密,且這份公文現在在外交部。 陳委員雪生:就是機密等級以外的提供就好了,就是在不牽涉機密等級的範圍…… 段委員宜康:這是總統跟外賓的談話,並不是開會,所以不是什麼會議紀錄。 陳委員雪生:好,不予處理。 主席:第1─D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1─E案。 段委員宜康:方才在第1─F案已經處理了。 主席:好,那第1-E案就不予處理。 處理第1-G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如果是評估,當然沒有關係,但這部分現在是由蘇院長這邊在處理的。 段委員宜康:你們去評估啦!我只是覺得這是過去歷史留下來的,其實跟立法院也沒有什麼關係,畢竟現在總統是由全民選出來的,民意的代表性是超過立法院院長。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回去會評估。 主席:第1-G案照案通過。 第1- H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I案。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民間產生」指的是民間用一個什麼機制來產生嗎?因為我們邀請的大多來自民間,政府代表就只有總統、司法院院長及法務部部長,其他都是民間的委員,而委員要求我們予以機制及組織法制化,但事實上,這部分已經在運作了。 蔡委員易餘:是否可以在第二階段增加民間代表人數,也就是擴大參與?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我們有分3個階段,的確,後續的階段會持續的擴大參與。 蔡委員易餘:就是後續階段擴大民間代表的參與。 段委員宜康:本席建議最後一整段刪除就可以了。 主席:最後一段刪除,蔡委員同意嗎? 蔡委員易餘:同意。 主席:那就這樣修正通過。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最後提到的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委員」,可否將「委員」修正為「代表」?因為現在委員人數已經快額滿了。 主席:可是前面提到「且司改國是會議網站中,亦有許多網友表示想參與司改國是會議之實質討論,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司改國是會議之本意是為收集民間之意見,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代表…… 段委員宜康:方才主席提到的這一段中,將「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等文字刪除,後面再修正為「司改國是會議之本意是為收集民間之意見應設計一套民間意見得以參與之機制,得以更全面收集司改之建議」,也就是參與的形式不一定要實質的出席,但仍要有一個機制讓他們可以表達意見。 主席:但一個只是單向的提供意見,另外一個則是能夠實質參與會議,然後進行實質的討論,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是除了在網站上提供意見外,也能夠實際去參與,像年金國是會議,就有很多民間的代表能夠實際的參與並提供意見。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後續階段讓更多民間的人士可以進來參與討論,這部分我們是可以做的。 段委員宜康:將「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等文字刪除,「具公信力之委員」修正為「具公信力之代表」,然後最後一段刪除。 主席:倒數第3行「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等文字刪除,「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委員」修正為「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然後最後一段文字刪除。蔡委員有無其他意見? 蔡委員易餘:沒有意見。 主席:那就這樣修正通過。 處理第1-J案。 段委員宜康:不要處理。 主席:第1-J案不要處理。 劉代理秘書長建忻:沒有問題。 主席:第1-K案通過。 第1- L案方才處理過了。 現在處理國安會的部分。 第2- 1案及第2-2案併案處理。 陳副秘書長俊麟:方才在詢答時已向委員做了說明,即依據國安會組織法,諮詢委員是由總統特聘之。的確,諮詢委員非常重要,在資安、國防、兩岸、外交等事項上,他們都是重要的諮詢委員,基本上,他們的資歷也很高,所以可否以後面第2-B案的主決議來處理呢? 陳委員雪生:秘書長可以先離開了吧?因為他負責的部分已經審完了。 主席:請劉代理秘書長再稍微等一下好了。 第2-1案、第2-2案及第2-B案都是一樣的,我們就以第2-B案通過。 段委員宜康:好。 主席:第2-1案、第2-2案就不處理。 處理第2-3案。 陳副秘書長俊麟:在9月份的時候,國安局針對預算編列的問題,已經提了組織法的修正案,之後也轉送到行政院,據了解,今天的行政院會有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換言之,國安局相關的預算編製已經做了相對應的處理了。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主席:第2-3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2-4案。 陳副秘書長俊麟:國安會這邊算是有做一個小型的網頁型網站,因為國安會許多業務涉及機密,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以一個比較大的篇幅來建置網站。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陳委員雪生:凍結十分之一好嗎? 段委員宜康:你叫國安會設一個網站,然後大家去看,請問要看什麼?乾脆舉辦民眾參觀國安會的活動好了,所以不要凍結啦! 陳副秘書長俊麟:其實很多都是機密資訊,是沒有辦法放到網頁上的,不過一些有必要的還是有放在網頁上。 陳委員雪生:我可能會被罵死了,畢竟我是代表那些委員來這裡耶!好啦!不予處理。 主席:第2-4案不予處理。 第2-A案及第2-B案其實也是一樣的…… 段委員宜康:用第2-B案好了。 主席:好,那第2-A案就不處理了。 處理第2-C案。 陳副秘書長俊麟:與前面的第2-3案是相關的。 段委員宜康:不予處理。 主席:第2-C案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國史館部分。 處理第3-1案。 吳館長密察:可能委員在計算上有一些落差,其實我們是按照行政院的標準來編列的,我們只有一位館長及一位副館長,所以兩個人除起來就跟一般部會一位部長、兩位次長除起來是不一樣,總之,我們是按照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表來編列的。 主席:第3-1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3-2案。 陳委員雪生:第3-2案、第3-3案、第3-4案、第3-5案,還有第4-1案就不予處理了。 主席:第3-6案及第3-7案也不予處理? 陳委員雪生:第3-7案、第3-8案是你們提出的。 主席:第3-6案不予處理。 第3-7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3-8案。 陳委員雪生:要處理嗎? 主席:要。 吳館長密察:現在將蔣中正總統檔案整理完畢之後,接著我們會整理蔣經國總統時代的檔案…… 主席: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怎麼都不整理? 吳館長密察:上述那些整理出來之後,可能可以從目錄裡面找出那些資料來,然後我們就會開始整理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檔案了。 主席:所以你們預計的時程是如何? 吳館長密察:我們3個月內就可以跟委員提一個書面報告。 主席:那就改成主決議好了。 段委員宜康:改成主決議,然後倒數第4行句點之後的文字都予以刪除。 主席:還有3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吳館長密察:3個月內向大院書面報告短中長程的具體規畫。 段委員宜康:那就句點之後接「請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可以嗎? 陳委員雪生:可以。 主席:就依這樣的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3-A案。 吳館長密察:跟第3-5案是一樣的,所以可否不予處理? 主席:第3-5案不予處理。 第3-A案是蔡委員提案的,要求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我們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4-1案。 張館長鴻銘:事實上,我們在網頁上已經把這些殘障設施放上去了。 主席:第4-1案不予處理。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第1-1案、第1-2案、第1-3案、第1-4案、第1-5案、第1-6案、第1-7案及第1-8案均不予處理;第1-9案改為主決議,文字第3段刪除;第1-10案不予處理;第1-11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第1-15案、第1-16案、第1-17案、第1-18案、第1-19案及第1-20案均不予處理;第1-21案、第1-22案及第1-23案併案處理,照第1-22案刪減820萬元;第1-A案照案通過;第1-B案撤案;第1-C案修正通過,倒數第2行文字修正為「為配合轉型正義之政策,爰請總統府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第1-D案不予處理;第1-E案不予處理;第1-F案修正通過,倒數第3行文字修正為「建議該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落實政府政策」;第1-G案照案通過;第1-H案照案通過;第1-I案修正通過,最末段文字刪除、倒數第2段倒數第3行「想進入委員會擔任委員」等文字刪除及倒數第2行修正為「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第1-J案不予處理;第1-K案、第1-L案均照案通過;第2-1案、第2-2案、第2-3案、第2-4案均不予處理;第2-A案不予處理;第2-B案照案通過;第2-C案不予處理;第3-1案、第3-2案、第3-3案、第3-4案、第3-5案、第3-6案、第3-7案均不予處理;第3-8案改為主決議,倒數第4行「爰凍結106年度『國史編纂』業務編列之經費1,000千元」等文字刪除、倒數第3行修正為「請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3-A案照案通過;第4-1案不予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提案已經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