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2.png]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星期一)9時8分至12時3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玉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9時6分至12時5分 15時24分至18時6分 105年12月1日(星期四)9時15分至12時2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曼麗  吳玉琴  蔣萬安  陳 瑩  洪慈庸  黃秀芳  鍾孔炤  王育敏  陳宜民  吳焜裕  楊 曜  林靜儀  劉建國  林淑芬  李彥秀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江啟臣  張麗善  劉世芳  林德福  王惠美  鄭運鵬  邱泰源  蘇治芬  呂玉玲  羅明才  周陳秀霞 顏寬恒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郭芳煜 政務次長 郭國文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黃秋桂 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劉麗茹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劉傳名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劉佳鈞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秘書處 處長 廖美娥 人事處 處長 謝松熏 政風處 處長 金 祥 會計處 處長 張月女 統計處 處長 羅怡玲 資訊處 處長 張文熙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梅英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璁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處理) 決議: 壹、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3項 勞動部139萬元,照列。 第144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1億2,552萬4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552萬4千元。【107】。 第14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元,照列。 第14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000萬元,照列。 第14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3項 勞動部2,415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勞工保險局,無列數。 第11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194萬7千元,照列。 第11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430萬7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2項 勞動部1萬6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工保險局37萬4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699萬6千元,照列。 第165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6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9項 勞動部8萬元,照列。 第160項 勞工保險局40萬7千元,照列。 第161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94萬元,照列。 第162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3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1,235億5,422萬4千元。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174億0,185萬7千元,減列第1目20萬元(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項下「業務費」10萬元、「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萬元)、第2目「一般行政」19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50萬元及「教育訓練費」30萬元、「勞動資訊業務」110萬元(含「業務費」中「維護本部員工互動入口網等」50萬元)﹞、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290萬元﹝含「策劃政策推展」30萬元、「強化國際事務」60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0萬元)﹞、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130萬元(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20萬元、「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50萬元)、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20萬元、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60萬元(含「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40萬元、「健全合理工時制度」10萬元)、第7目「勞動法務業務」10萬元(含勞動法務5萬元、「勞動法制」5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7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73億9,465萬7千元。【5.6.8.19.21.23.24.26.27.29.32.37.38.42.43.44.50.52-1.53.54.57.59.60.61.68.70.71.72.80.81.82.85.86.87.88.90.91.94.95】 本項通過決議50項: 1.查我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每3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之職災平均費率依次為1%、0.8%、0.8%、0.9%、0.59%、0.39%、0.34%、0.33%、0.27%、0.22%、0.21%、0.22%,費率的趨勢是逐年下降,皆不及於韓國1.78%(2006)、日本0.7%(2008年)、德國1.32%(2006年)與芬蘭1%(2008年)。引發學者檢討我國是否因核定職業傷病與補償率過低,導致保費精算連年下降,以及保費精算未考慮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用。為健全我國職災預防補償制度財源,爰凍結「勞動保險業務」預算2億元,俟勞動部提出政策職災保險費率檢討報告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2.我國勞工保險自98年起正式邁向年金化,即便社會保險異於商業保險,不應以足額提存準備(full-funding)計算費率,惟我國勞工保險法定上限費率自年金化起,與最適費率差距甚大,查98年、101年、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精算評估報告書,最適費率分別應為23.94%、27.84%、27.30%,然渠等最適費率與法定上限費率差距達三倍以上,致財務負擔日益沈重,出現收支不足與累積餘額虧損等情事。爰此,凍結「勞動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提高法定費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受僱勞工納保」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確保勞保年金制度得以永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年10月失業率為3.95%,預計11月失業率可能再下降,然而勞動部於11月16日公布全國最新無薪假人數卻是最近一年來增加幅度最高,增加人數暴增64%,實施人數多為50人以下事業單位。同樣是觀察就業市場動態,卻呈現反差。顯然,當景氣不佳的時候,廠商不見得會解雇,可能改以縮短工時、無薪假等方式,失業率與景氣的關係恐失真,勞動部應重視無薪假指標以精準掌握勞動市場動態。 次查,僱用安定措施是為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等方式渡過非常時期,以達到預防失業目的。惟勞動部雖研議檢討降低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指標,若仍維持就業保險失業率,仍然無法反應無薪休假情形,爰針對勞動部「一般行政」預算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八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合理啟動門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民國105年6月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史上首例空中服務員罷工行動,工會提出7項訴求於,當日下午4點由勞動部部長郭芳煜親自主持勞資協商,歷經4.5小時協商談判後達成初步共識,次長郭國文於協商後向記者媒體說明,外站津貼分段實施,105年7月1日起為每小時4元美金,106年五一勞動節後調整至5元美金,且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之「反搭便車條款」,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不得享有本次抗爭的成果。然,罷工告捷後,中華航空公司卻宣稱6月24日勞資雙方所訂定之勞動條件變更非團體協約,顯見部長郭芳煜、次長郭國文未妥善調處勞資衝突、有失職守,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至今陳情抗議不止。爰此,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科目預算共編392萬5千元,其中包括: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含辦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就業及經濟組會議)142萬5千元;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發行台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24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10萬元。前述第2、3點業務內容重複性質高,以相互支應為宜,勞動部並應加速台灣勞工雜誌無紙化(E化)進程。爰此,凍結「強化人力資源規劃」預算10萬元,俟勞動部達成(1)文字易化:設的用詞淺白利於大眾閱讀之摘要,以方便訊息流通。(2)方便搜尋:在各大搜尋網站上登錄刊物連結,以免費登錄為優先考量。(3)提升閱覽率:未來全年季刊應有超過1萬人之閱覽率,請研議本項條件之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6.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國際事務」科目預算共編854萬2千元,其中有疑異處包括:推動實質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等議題之相關活動103萬元;蒐集最新國際勞動情勢與資訊,並辦理國際會議或研討會182萬元;補助我國工會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議題研討會50萬7千元;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勞工事務240萬元。 前述各項業務雖有強化國際交流之必要性,惟該成果控管不易,並未能與國民分享辦理之成果。爰此,凍結「強化國際事務」預算85萬元,勞動部應即研擬推動國際事務成果資訊公開之便民措施辦法,針對政府、與接受政府經費補助之民間團體,於該業務施行完畢後,將其時間、地點、內容(或議題)、成果(或紀錄)等資訊,詳細公布於官方網站或政府編印之期刊等資訊平台,以為國民共享,擴大國際勞工事務參與面。另,本辦法應於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俟本辦法含施行日期訂定完畢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7.106年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6大項: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問題如下:雖勞動部表示,持續推動建構企業內勞資雙贏夥伴關係機制計畫,以促進勞資雙方於企業內建立日常處理問題之合作模式,預防爭議發生或外部化,惟近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公司勞資爭議之罷工事件,除造成國內外旅客不便及企業之損失外,更遭外界質疑恐引發罷工之連鎖效應,後接續發生三大國營事業台電、中油與台鐵員工為爭取權益,擬醞釀「罷工」等事件,雖其後因與管理階層或主管機關協商,實際尚未發生罷工,但已影響勞資關係之和諧,並引發社會不安,其後亦爆發工會與華航公司所達成之共識是否履行仍有爭議,亟待重塑勞資夥伴關係,建立勞資之互信基礎。 近3年來「協調」及「調解」之和解率,主管機關協調之和解率102年至104年各為80%、69%及52%,民間團體調解之和解率分別為59%、59%及56%,主管機關調解之和解率逐年為52%、51%及48%,均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允應檢討改善,以提升成效。「健全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計畫預算3,487萬2千元,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源自《勞資爭議處理法》,主要處理爭議的程序為「調解」與「仲裁」,但從預算書說明觀之,顯示我國勞資爭議之「調解」與「仲裁」人才欠缺,制度亦未健全,勞動關係司有待檢討改進。綜上,「勞動關係業務」除減列數額外,凍結4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8.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90年至103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104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3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萬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凍結「勞動關係業務」項下「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9.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我國派遣勞動人力大幅提高,公部門也為因應人事預算縮減帶頭大量進用派遣勞工,立法院於委員會或院會多次質詢,要求公部門逐年降低派遣勞動,然執行成效有限。在勞動環境不利於勞工之條件下,逕將派遣勞動合法化,不僅予以派遣勞動合法地位,形同認同此種勞動形態存在,變相鼓勵雇主用此種更為彈性、低成本之方式取得勞動力,亦形成藉法律保障之名,替代政府應致力降低是類進用方式之責,在現今高工時、高勞動、少福利之勞動條件下,無形製造更多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爰此,「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2-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業務包含:強化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全國層級及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等業務。近年來勞資衝突頻傳,相關對話機制之推動與建立,勞動部執行溝通對話推動不力,且參與國際會議是否具有實際意義,效益值得商榷。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480萬4千元,推動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培育集體協商人才。「團體協約法」為我國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爭議之重要法令,簽有團體協約法之企業家數至104年第4季前簽訂家數為664家,雖較新法實施前(100年第1季)相較成長約十五倍,惟勞動部104年度針對雇主辦理經驗分享及輔導計畫僅1場次,輔導18家次,其未訂約或尚未輔導者與我國全體公司行號數相比,仍顯不足。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加強輔導計畫,使勞資協商制度更臻健全,保障勞工權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產生類似團體協約拘束勞方之法規性效力,故引發知名量販通路業者「一次勞資會議訂定變形工時而萬年有效」之爭議。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兩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工作計畫內容主要有6大項:輔導工會組織健全發展;強化勞資夥伴關係,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健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推行全民勞動教育;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存在問題如下:「勞動關係業務」分支計畫「強化勞資夥伴關係」編列480萬4千元,但是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大法官第740號解釋已指出,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應視個案而定,此與行政法院之見解不同,勞動部對此應及早因應,並儘早解決此一爭端。綜上,「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6)106年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中編列120萬元,作為「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勞動權益」業務費用。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為新政府選前承諾,然立法程序緩慢,有違蔡英文總統選前承諾。爰此,「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勞動部應於106年上會期將派遣勞工保護法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近年來由於國內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追求經營效率及彈性運用人力資源,促成了就業型態的多元發展及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起。然而,除定期契約於法有據外,其他如派遣、部分工時,皆尚未有「法律」上的規範及保障,以派遣勞動為例,此僱用型態易造成中間剝削、僱用不安定、勞工間差別待遇、雇主責任不明確、團結權的破壞、任用與懲戒權力歸屬的混淆等,雇主有濫用派遣以逃避責任之虞。 人力派遣業及工作者自87年4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勞動部雖於98年10月2日發布「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101年6月26日發布「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然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實不足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更於99年7月7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立法院審查100、102、103及104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時均做成決議,請勞動部儘速研擬完成勞動派遣相關規定,以明確規範暨保障勞雇雙方權益,勞動部雖稱所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已於103年2月間函送行政院,然迄今仍未凝聚各界共識完成法制化作業,行政效率不彰,實不利勞工權益保障,又逐年耗費公帑。爰此,「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勞資夥伴關係」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主管機關積極推動派遣法令,蒐集各界意見完整討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10.106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之「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加強推行勞動教育」預算310萬元,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全民勞教e網」上線至今提供約200門課程,前三大熱門影片觀看人數僅約13,000至8,000人次,與勞動部另一勞動教育網站「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提供約2,200門課程相比,明顯未發揮其應有之教育功能,宣傳不足且課程未符實際需求。且兩網站皆為影片教學推廣之用,功能重疊,致民眾查找、使用困難。爰此,「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加強使用推廣計畫及貼近勞工需求之課程規劃,確保相關數位勞動課程之可利用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連年均編列「全民勞教e網」之網頁維護更新及編製線上課程等業務費用,惟「全民勞教e網」網站自98年建立以來,宣導方向定位不明,勞工資訊流於政策性之新聞宣示,且課程內容之更新未能及時反應社會所需,並無顯著之推廣成效,爰此,「推動勞動教育網路學習,維護更新『全民勞教e網』,編製線上課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1.106年度勞動部於「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編列經費298萬6千元,辦理工會面對貿易自由化可能衝擊影響座談會、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可能受影響產業勞動權益座談會,管理及維運勞動關係資訊服務系統費用等。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相同分支計畫截至105年度6月底執行率僅6.30%,勞動部應檢討該分支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勞動關係業務」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預算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12.查立法院為解決選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屆齡退休如發生因雇主關廠、舊制專戶退休準備金不足,導致勞工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於104年1月20日完成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墊償與提高勞動債權順位等修法。立法院審議過程,勞動部強調將加強稽查開戶及足額提撥情形,以源頭管理的方式解決。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足額提撥家數2萬5,578家,提撥不足金額仍有844億1,894萬元。提撥不足金額前三高分別是台北市(251億1,583萬元)、新北市(104億5,807萬4千元)、高雄市(103億2,642萬5千元)。勞工退休制度是勞動福祉退休業務核心之一,勞動部雖編列預算加強,勞動福祉退休司仍應提出政策檢討方案,如何落實舊制退休金足額提撥,爰「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政策具體成效書面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13.《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已十餘年,雖政府持續強化各項相關措施,打造友善職場環境,惟依據勞動部104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結果」,10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部分措施之比率相較,103年仍有降低者(如同意員工申請或有提供「生理假」、「安胎休養假」、「流產假」及「產假」申請之比率)。爰此,凍結106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3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相關政策之落實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4.勞動部編列出國經費應依撙節原則編列及妥善運用,並應審慎評估該國際會議之出席國家、會議規模、效益及必要性等,爰要求勞動部設置出國經費之內部審核機制,並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以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5.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104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精算評估報告書所示,至精算基準日(103年12月31日)為止,參加勞保總人口為958萬7,936人、平均投保薪資為29,953元,另查同年全國工業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為38,208元,每人每月高薪低報差額達8,255元,勞保保險費每人每月短收約743元,致勞保基金年均短收854億7,600萬元,顯見我國勞工保險「高薪低報」問題嚴重,足以撼動基金之永續經營。爰此,勞動部應針對縮短「高薪低報」差額訂定具體查核措施,確保我國950萬勞工老年經濟安全。【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16.勞動部已將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業務納入,而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涉及1千餘萬勞工工作安全及退休生活保障,至為重要。監理會為勞工監督勞、就保險業務之重要平台,應透過每月定期召開會議,讓監理委員可針對勞、就保險相關法案提出諮詢與建議,並為瞭解投保單位辦理保險業務面臨之困難,應針對全國依不同規模之投保單位進行實地訪查,及督導勞動力發展署等單位運用就業保險基金辦理就業促進情形,因此,每年至少辦理10場次外部訪視業務,以達實地監督功能。 另投保單位常有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情形,影響勞工日後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監理會應督導勞工保險局與財稅資料連結,加強查核投保單位投保薪資申報情形;並每年對勞工保險局進行業務及財務檢查,以監督勞工保險局對各項業務確依法令規定辦理,符合簡政便民的目標。因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監理業務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7.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各該所屬事業單位積極合作,尋找適合建築物(含雲林地區),評估以無償撥用、參與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多元方式處理,在顧及政府財政前提下,儘速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問題。【1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8.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請勞動部、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等部會積極合作,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通盤處理,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需求。【16】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9.勞動部於研議推動各項政策前,理應加強對外溝通說明,尋求社會共識,政策推出後更應有捍衛、辯護之能力,惟如以本(105)年「勞工週休二日修法」過程觀之,勞動部政策論述或辯護能力尚待加強,爰要求勞動部於每年度辦理勞動行政人員研習活動時,將「政策論述與辯護」納入課程規劃,另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採庶民語言,以利民眾瞭解政策推動方向。【2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0.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政策宣導極差,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顯見政策說明與溝通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推動各項政策前應加強向勞雇團體溝通說明,並運用各種溝通管道完整揭示政策說帖與文宣資料,以使勞雇團體都能明瞭政策方向。【3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近年來我國勞動權利意識受到各界重視,民眾亟為關心自身勞動權益資訊,政府編列預算執行政策廣告或宣導容有其必要性。為確實達到政策宣導目的,讓民眾瞭解切身權益,並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要求勞動部製作政策文宣內容宜淺顯易懂及更貼近民眾口語,並應該運用各種管道適時宣導,且勞動部應通函所屬單位及機關(構)確實辦理,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33】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22.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計畫管考」,編列246萬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編訂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施政績效各項專案之管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為民服務品質評鑑與獎勵、業務創新及自行研究評獎等業務。為提升管考作業效能,勞動部應推動管考作業電子化,以節省各項支出。【3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3.106年度勞動部蒐集國內外勞動市場資訊並發行臺灣勞工雜誌及中英文簡訊,編列「業務費」240萬元;購買、研譯國際勞動研究書刊資料,編列業務費10萬元。為強化臺灣勞工雜誌之效能,進而擴散該雜誌之閱覽人數,請勞動部應推廣數位化,並善用社群等網路平台推展該業務,以發揮最大效益。【3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4.106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科目下辦理人力資源議題諮詢、研究、研討會及座談會,提供人力資源規劃參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人力資源議題之諮詢與研析,推展婦女勞動、就業與經濟相關業務。為提升勞動力之人力資源規劃效能,請勞動部建置相關勞動力諮詢平台,即時掌握與因應最新勞動情勢發展,以發揮最大效益。【4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5.鑑於勞動部105年已編列「檢討法制」,理應提出健全勞動權益之改善方案,爰請勞動部辦理全國各區座談會,分別邀請派遣勞工、民營企業、國營企業及工會等不同對象參加,彙整意見及凝聚共識後,研擬提出法案。【55】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26.為使勞、資雙方確實瞭解「不當勞動行為」之法制規範,且為使雇主在事業單位內存有複數工會時,瞭解「雇主中立維持義務」之作為,請勞動部針對工會幹部以不當行為妨礙其他勞工團體行使勞動三權,於106年辦理10場次以上工會法制座談會,聽取並蒐集各界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意見,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56】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7.鑑於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七休一、基本工資調整等政策宣導極差,引發勞資對立,至今無解,政策混亂更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可見社會對話做得不夠。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權益較具爭議性產業,主動聯繫相關工會及雇主團體,協助辦理社會對話,並將106年勞雇對話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8.勞動部自103年即推動建構企業內夥伴關係計畫,目的在於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並協助企業內部建立良好勞資夥伴關係,穩定勞資關係。惟從105年高鐵、華航及華信等重大勞資爭議持續發生,甚至演變為歷年最大之罷工事件,影響眾多消費者權益,付出高昂社會成本,顯見勞資協商過程中,勞動主管機關未盡溝通協調之責,且相關夥伴計畫之推動效益欠佳。勞動部應檢討如何強化勞資爭議內部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爭議發生時應依據法令適時出面協調,避免爭議擴大,造成社會重大衝擊。勞動部應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如何強化勞資溝通協調機制,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9.為促進勞工團結,穩定勞動關係,勞動部應積極檢討現有與勞資關係有關之行政函釋,將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函釋,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勞資查詢及運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資和諧。【63】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林靜儀  黃秀芳 30.為增進勞工福利,保障勞工權益,透過結合勞工志工服務力量,提升勞工志工服務知能,擴大支持勞動事務服務;並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輔導其建立員工關懷機制與協助措施,促進勞工健康,爰要求勞動部強化推廣勞工志願服務,加強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以提升勞工福祉。【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1.104年2月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與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人數及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經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後,至105年11月中,12萬家有舊制勞工的事業單位,已有11萬4千家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惟尚未足額提撥者,影響勞工退休金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嚴加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查處並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76,77】 提案人:李彥秀  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32.有鑑於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之決策機制、調整指標、調整程序及執行機制尚未法制化,導致審議過程易發生爭議,如因審議委員會不具最終決定權,決議送至行政院核定時反遭否決。基本工資調整公式紊亂,未能符合勞工實際生活所需,致勞資雙方長期於薪資調幅上難達共識;為避免物價上漲、薪資始終不漲的現狀落差,為滿足勞工及受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所需,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最低工資法」立法勢在必行,且蔡英文總統曾在選前表示,要儘速推動最低工資法制化,勞動部當初亦許諾要在年底前提出草案,現已邁入年終,呼籲應儘快履行當初對選民作出之承諾。爰要求勞動部於105年年底前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並於106年2月底前,完成北、中、南、花、東至少5場公聽會及相關影響評估後,將最低工資法之法制工作研擬推動時程及其配套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1-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3.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惟部分雇主或勞工可能不清楚相關法令,致使部分工時勞工權益受損。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及宣導,使事業單位及勞工瞭解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落實勞動法令。【8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4.為確保勞資關係穩定並促進產業與經濟發展,我國基本工資審議制度係採「社會對話」機制,乃政府、雇主和勞工三方建構社會夥伴平台,進行協商談判並形成最終決策產出。惟105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5位資方代表缺席之下仍得依法召開,拍板確定調漲基本工資高達5%,雖嘉惠廣大邊際勞工與部分工時工作者,但資方代表逾三分之二缺席,致基本工資之審議業已失去「社會對話」之精神,足見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缺漏甚大。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研議訂定最低工資法,對於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做更明確之規範,以符合社會對話之意旨,避免類似爭議情事再現,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5.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63條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有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及爭議審議申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訴願決定書及爭議審議審定書公開上網供民眾查詢,以期提高透明度及中立客觀性,實有必要。【9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6.勞動部之「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係提供民眾勞動法令資訊,故應蒐錄完整及最新法令資料。對於具一體適用、通案性,且不涉及個人隱私或企業營業秘密之行政解釋,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檢視,並納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以確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9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7.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又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於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另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其中勞動部勞動法務司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業務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其104年訴願案件收辨總件數為2,781件,高居行政院各部會第一,另104年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爭議審議審結案件亦高達3,750件,應充實辦理案件所需人力,以期提升審結案件效率,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9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38.勞動部規劃近2年報廢老舊公務車2輛,並汰換客貨車1輛,惟106年預算書說明註記為新增購置,易使立法院討論審查時造成誤解,爰請勞動部未來各項預算科目說明用詞應力求精準,以茲明確。【97】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9.自105年6月起,外勞人數已破60萬人,且失業率自105年6月起至8月分別為3.92%、4.02%及4.08%逐月升高,若對外勞引進人數不設定警戒上限,恐造成國人薪資福利、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條件下降,甚至使企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形成外勞引進越多,缺工問題越嚴重之惡性循環。政府應循就業服務法第42條精神,在引進外勞補實企業缺工與國人就業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引進外勞而排擠國人就業,以提供國人友善之就業環境。爰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訂定進度之說明。【98】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40.根據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近3年來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中,以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最多,約占總違反件數五分之一。另外,違反工時、例假日規定、假日加班未給工資或加班費之違法情形亦名列前茅。鑑於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推動週休二日,以避免勞工工時過長,影響其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實,勞動部應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應統整各縣市勞動檢查情形,建置違法雇主查詢系統,提供方便、完整的查詢服務,以利求職者和在職勞工查詢之用,勞動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並於6個月內建置完成。【99】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41.經查勞動部104年度各項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發現,國內雇主因延長工作時間及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而違法之比例仍相當高;又勞工無論是以具名或匿名方式向勞檢機構申訴,或由第三方來檢舉,亦常見有不慎透漏資訊,以致勞工遭致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之情事。為提供勞工完善之勞動條件,實應嚴格監督各地方主管機關強化勞動檢查之機制,並督促企業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爰此,建議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檢討之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之基本權益。【100】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42.依據106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經費200萬2千元,但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權益確保事宜,尚待與教育部及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協調推動。爰為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大專院校兼任教師勞動權益之確保,勞動部應持續與外界溝通,並洽商相關部會循序推動適用勞基法事宜,確實洽商教育部及銓敘部等部會依既定時程循序推動。【10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43.依據106年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勞動部主管公務預算編列619萬3千元之性別預算。經查,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目前仍略低於世界主要國家,以104年度為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政府改善友善女性勞動力之就業環境仍待努力。爰勞動部應針對如何協助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與健全友善環境政策等,確實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44.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各828萬6千元及4億8,348萬3千元,合計為4億9,176萬9千元。經查,105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15.46%。勞動部所屬各單位應強化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俾資源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10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45.長年來,我國外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等不人道對待之案例不絕,相較本國籍勞工、移工人身安全遭受侵犯遠為嚴重。而究其緣由,此間主要原因之一,係移工人身自由易遭雇主及仲介限制。在移工於我國處社經、文化弱勢且極度缺乏人際網絡支持的情況下,雇主及仲介舉凡扣留其護照、居留證、銀行存摺乃至限制通訊,均足以實質剝奪移工在台之人身自由,致使其難以避害。 據查,目前針對雇主或仲介非法扣留移工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政府係依《就業服務法》第54、57、67、72條之相關規定,予以罰鍰或廢止、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等處分。然而,對照移工人身自由遭實質剝奪而易遭受之暴行,現行法規僅得對雇主或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給予行政處罰,實難嚇阻此等行為,亦不符合所致損害與懲罰間比例。又,針對移工遭雇主監禁、施暴,目前司法慣以《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與第304條「強制罪」論處。至於以移工在台處境,扣留其證件與財物雖已足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然就司法認定,仍尚不滿足妨害自由罪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故,如政府欲有效嚇阻雇主及仲介扣留移工證件、財物,從源頭減少移工遭雇主施暴機會,主管機關實需其他可用之法律工具。 自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制訂以來,主管機關以其與《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及第304條「強制罪」存在競合為由,從未引以執法。然,比起《就業服務法》第54、67、72條僅規定行政處罰,「強制勞動罪」訂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又,相較《刑法》屬法務部主管,須尊重主管機關對法律解釋,《勞動基準法》為勞動部主管法規,主管機關自可對之進行適法之解釋。綜上,考量外籍移工在台處嚴重弱勢,其人身自由、安全亟需政府積極介入保障;針對我國雇主、仲介慣常扣留移工證件、財物而實質剝奪其人身自由,爰要求勞動部秉全國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應有之保護勞工立場,儘速邀集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單位,研議是否滿足《勞動基準法》第5條「強制勞動罪」之構成要件。俟後,並再擴大邀請學者專家及移工團體舉行座談或研討會,廣泛蒐集意見,考慮作出對《勞動基準法》第5條之保護性解釋。【104】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於「保險業務─保費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2億8,226萬2千元。經查:依勞保局102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之情形可悉,取消投保資格之比率各為47.88%、40.54%、37.54%及40.73%,更正投保薪資之比率分別為94.14%、97.39%、94.95%及95.08%,而雙重加保通知件數各為29萬3,428件、23萬8,672件、23萬7,159件及10萬5,746件,不符規定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針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未盡確實。 各職業工會或漁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如未依勞保條例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對所屬會員之權益影響至鉅,但如會員應繳之保險費已繳至工會,於申請各項給付時,提具工會開立之證明,則不受影響,惟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5年8月31日,計有桃園縣大客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5個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前開情形顯示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財務管理未臻健全。依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第4點規定,勞保局可定期訪查,或配合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不定期訪查,鑑於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財務管理未臻健全,允應提高其定期訪查家數,另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酌予提高不定期訪查之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進。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惟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有重複納保情形,且有財務管理未臻健全之情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自行並協調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高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10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江永昌 47.勞委會民國79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所示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勞上易字76號民事判決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工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可見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勞工若未申請特別休假,仍照常工作,雇主即應加倍發給工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應得之工資,雇主自應給付工作日之工資及未休假之特別休假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亦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則勞工只要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有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即應按其日數發給勞工特別休假工資。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均未限制勞工應休而未休之原因,是勞工應休而未休,自不以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為限,雇主自不得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拒絕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勞委會79年9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號所函釋……,將雇主所應發給之特別休假工資限制於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致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與上開規定明顯不符,該勞委會命令自屬違法,不能採用。如上文所示,自始函釋違法並無後續舉證之辯證,爰建請勞動部再次重新思量該勞動二字第17873號書函內文之合法性,為維護普羅勞工朋友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權益保障,建請勞動部研究廢除該文函釋。【106】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48.有鑑於我國勞資爭議事件不斷,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數居高不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案件審查程序龐雜外,所有工作僅得由設置之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造成裁決機制中,事關勞資糾紛癥結之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等程序難以整全落實。為提升我國整體裁決機制之品質,發揮裁決委員會之實質運作效能,爰此,建請勞動部檢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修正相關法規,補足所需之人力並提出健全裁決制度之規劃報告,於2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我國於100年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並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審理。裁決委員會之委員共7至15人不等,皆由我國熟悉勞動法規及長期接觸勞動實務面之專業人士,以兼職方式任之。再者,進一步參酌歷年申請裁決案件統計數據,每年申請件數落在50至60件不等。經查,整體審理程序從資料蒐集、調查、言詞陳述至最終裁決決定,皆僅得由裁決委員分組進行之,在具時間及申請人壓力下,不僅造成裁決委員勞動狀況不甚理想,亦可能直接影響案件審理之品質。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裁決會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現多由勞工自行舉證、聘請律師,勞資實力不對等,不利於弱勢方之勞工爭取權益,勞動裁決機制難以落實,爰此,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106-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49.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前局長詹克斯(W.Jenks)曾說:「勞工教育要使勞工有能在這日益複雜而機動的社會中,負起促進政治安定、經濟進步和社會正義的更大責任」。實施勞工教育益處,並不僅只對勞工有益而已。企業方面,可因實施勞工教育而提升員工素質,增加對外的競爭力,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工會方面,工會可藉由辦理勞工教育來使勞工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力及義務,更可使順利推展勞動事務和資訊。 我們都了解勞工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基於現實的各種考量,使得勞工教育成效不彰,且多數勞工教育重點僅在技能訓練與培養,對於目前勞動條件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少有宣導,以至於多數勞工對於勞動基準法等法令不清楚,進而常有勞資糾紛或是長期被稱血汗工廠的場內勞工不自知。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現行勞工教育提出檢討報告,擬定並推動讓勞動條件意識提升的具體執行方針,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106-2】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50.我國目前每年有231萬勞工受有家中長者照顧責任,每年有13萬3,000人因不堪家庭照顧及工作雙重壓力而「介護離職」,因照顧而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的勞工則約有17萬8,000人,且尚須面對每月約2萬元之照顧耗材費用及動輒數萬元之輔助設備費用,經濟、心理及照顧壓力龐大,因此而生之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我國自105年起每年勞動力將減少18萬人,介護離職之情形將日益嚴重。日本「零介護離職計畫」為減緩介護離職情形訂有「照顧休假」,我國則未有任何針對在職照顧者之政策。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防止介護離職之政策及研議「照顧休假」之修法草案,並推動友善在職照顧之職場措施,提升國內企業或雇主對在職照顧者之支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06-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本項經表決不通過提案3案: 1.勞動部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專案補助」15億5,950萬7千元協助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繳納以前年度勞工保險欠費,按其繳款比例予以補助。經查高雄市政府105年度應償還勞保局保費32億3,000萬元,卻只編約2億多元預算,且還款速度緩慢,對於積欠勞工保險欠款毫無誠意,勞工保險基金收支情形不佳,地方政府帶頭欠費,又要求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然中央財政困頓,勞動部公務預算十分拮据,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欠款,恐排擠其他業務計畫執行。 高雄市財政狀況連年惡化,105年度高雄市負債總額高達2,136億元,成為地方政府的舉債王。地方政府不思改善,於地方建設大興土木,卻無力繳交勞工保險費用,顯棄勞工權益不顧,以專案補助似有未當,恐引其他縣市政府濫用預算後再向中央政府強索補助之惡例。爰此,將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專案補助」15億5,950萬7千元,減列10億元。【10】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鑑於直轄市政府長年積欠勞工保險費,故行政院於99年起與直轄市及準直轄市(新北市)政府約定還款計畫,非設籍該直轄市之勞工,勞動部公務預算補貼50%、設籍勞工由該直轄市全額償還。惟北高兩市因移入就業之人口數差距達二十倍,致北高兩市受補助金額有所差異,且高雄市政府歷年(89年至98年計)未依法定責任如實繳交設籍高雄市勞工之保險費,經查平均繳交比率僅16.68%。然99年至103年北高兩市皆依約定償還欠款,惟104年高雄市政府償還率仍達63.84%、105年償還率僅6.19%,高雄市政拒絕依約還款致積欠達上百億元,有礙勞保基金財務之穩定,然新政府上台後專案補助高雄市,對於業已按時還款之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顯有不公,且渠等預算之編列亦排擠勞動部其他歲出預算甚鉅,而中央政府助長違法違約之風氣實不可取。爰此,減列「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直轄市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9億3千萬元。【1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3.106年度勞動部編列「直轄市勞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預算15億5,950萬7千元,分別補助臺北市政府5億8,898萬4千元及高雄市政府9億7,052萬3千元繳納各市積欠之勞工保險保費欠費。勞動部於98年度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後,自99年度起補助直轄市勞工保險欠費,各市並提交還款計畫逐年還款,其中新北市政府已於104年度還款完畢。104年度高雄市應還25億3,900萬元,僅償還16億2,100萬元,償還率為63.84%;105年度應償還32.3億元,至105年8月底僅償還8,000萬元,償還率僅2.47%。其雖於105年9月與行政院協商重提還款計畫,惟其還款期限自106年延至111年,延期甚長且有延遲還款紀錄,勞動部應積極催繳或採取積極法律行動確保債權,以避免損害勞工保險債權及全國勞工權益。爰提案凍結5億元,俟勞動部加強催繳,確認地方政府確實償還後經同意始得動支,以期使勞工保險財務更臻健全。【1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本3案有鍾孔炤委員等7人提案,主張預算全數照列,採記名表決,委員陳曼麗、洪慈庸、黃秀芳、鍾孔炤、吳焜裕、楊曜、林靜儀及吳玉琴等8人贊成,委員蔣萬安及王育敏等2人反對。贊成者多數,相關預算全數照列,第10、11、12案不通過。)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1億1,20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1,193萬7千元。【108】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1.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3億0,565萬4千元,推動各項行政業務及運用各類媒體、活動進行政策溝通等業務。查勞工保險局運用媒體進行政策宣導,主要以報章刊載及廣播託播等為主,觸及民眾族群有限。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萬元,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不同年齡層族群提出多元化媒體宣傳計畫,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108-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255萬9千元政策宣導費用,經查勞保局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業務均已編列政策宣導費用,且當今新媒體興起,透過傳統媒體廣告方式成效遞減,是否仍有必要編列大筆政策宣導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相關費用應撙節使用,且應尋找更有效之宣導方式,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8,226萬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經查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105年7月底經查核投保薪資異常之職業工會,取消投保資格比率為40.73%,雙重加保件數為10萬5746件。另經人權團體與移工團體揭露漁工雇主拒替外籍移工投保勞保,或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雖每月向會員收取勞保費,惟未依規定限期繳至勞保局,對該會員權益影響甚鉅,爰凍結「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2)106年勞工保險局單位預算項下「保險業務」,編列「獎補助費」2億8,226萬2千元,補助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等團體,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行政事務費,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列1,935萬7千元。然而,職業工會及漁會之保費收繳業務及財務管理長期以來未臻健全,勞保局每月均有公布積欠勞工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之職業工會名單,且部分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未盡確實,及有重複納保情形。 次查,106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之「保險成本」編列「呆帳」3億5,899萬7千元,係按其他應收款及催收款項餘額依回收情況提列呆帳,較105年度預算數3億2,508萬3千元增列3,391萬4千元。綜上,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會員之保費收繳業務,其財務業務之管理是否健全攸關會員權益至鉅,勞動部應持續增加對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訪查及頻率,督促其儘速改善,經勾稽有欠繳情形者即不予核撥補助。爰凍結106年度「保費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有效改善其財務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3.勞保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有關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相關預算編列使用內容空泛且說明內容紊亂,「資訊業務」費用使用監督不易,請勞保局以後預算除應撙節使用外,對於各項預算項目應評估效益後始得編列,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1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4.106年度「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包含:辦理企劃研究、法律事務、業務查核管考等業務,編印法規及手冊,購買編譯國內外社會保險制度書刊資料等;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辦理自行研究獎勵;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宣導,辦理業務說明會暨各項講習會等,相關影印費用與研習會辦理費用,監督不易,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經費應落實撙節原則,響應節能減紙政策,減少刊物印刷等費用,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避免浮濫編列。【11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企劃管理業務」項下推動研究發展業務,為鼓勵辦理自行研究編列獎勵業務費用,然該項業務費用說明不清,勞保局給付業務效率屢遭民眾詬病,又考量近年政府經費拮据,浮濫編列恐影響國人觀感,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逐年檢討經費編列妥適性,應落實自行研究案之審查,避免浮濫發給獎勵。【112】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保費業務」,辦理職業工會、漁會及機關團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等業務經費。依勞保局102至105年度7月底查核投保資格及投保薪資異常之情形,投保不符規定之比率甚高,顯示職業工會及漁會審核投保人資格及相關資料之作業未盡確實,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保險之正確投保觀念,並督促各職業工會、漁會覈實審查會員加保資格及投保薪資。【113】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按我國地處亞熱帶及板塊交界,颱風、地震素來頻繁。加以近年,全球暖化造成極端氣候,寒流、熱浪等各類天災益增,所致損害日愈嚴重。又,當代高科技風險社會下,各種工業意外與生化、疫病災害迭生,天然、人為災害結合更形成複合式災害。如何預防災害,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實為政府面臨之重大課題。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而致傷亡案例不絕,勞保局未另行針對颱風天事故建立相關欄位,致無該類統計數據,顯見行政機關並未對我國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之風險,有足夠重視、掌握。為督促行政機關了解、掌握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風險,請勞保局參酙《災害防救法》第2條對「災害」定義,建立勞工因災害期間出勤發生事故申領職災給付之相關統計。【116】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8.106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之「業務費」,辦理農民加退保、資格審查及給付等業務。目前各地農會於審查農民保險資格時辦理現地勘查等事項,倘發現不符加保資格條件與規定者,則向勞保局申報退保。另依勞保局資料顯示,農保被保險人與農委會統計之農業就業人口顯有落差,非從事農業工作卻參加農保或領取老農津貼者有待清查,監察院亦曾就相關情事提出糾正,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農保資格之查察。【11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9.政府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就各類職域人員建立退休及保險制度,以建構多層次保障體系,惟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仍存在不確定性。政府建置各類職域退休及保險制度,係為保障國人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惟針對勞保之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允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118】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0.年金改革為當前國家重大議題,有關勞保財務問題,因年金制度實施前之勞工保險保費長期低收,造成基金存在龐大的潛藏債務問題,一旦開始實施年金之後,將使勞保財務危機更快浮上檯面,為使勞保能永續經營,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8年多以來,行政院未曾依照決議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保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 查勞保局106年度預算書揭露,「依據本局105年2月精算報告,以104年底為基準日,……,精算104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9兆6,716億元,扣除截至105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7,433億元,餘額為8兆9,283億元」,準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存在不確定性。且勞保現行條文對於最終財務責任歸屬未臻明確,有別於其他各職域社會保險之虧損撥補責任歸屬明確。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全面檢討,並釐清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俾消除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不確定性。【119】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8億2,491萬3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2,400萬元、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134萬9千元﹝含第1節「綜合規劃」10萬元、第3節「就業服務」124萬9千元(含「推動並督導就業服務業務」24萬9千元)﹞、第4目「技能檢定中心管理」8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2,61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9,876萬4千元。【1.28.45.46.47.48.49.51.66.67.73.78.79.120.122.128.129.130.131.132.133.137.138.139.140.144.147.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4億8,348萬3千元,99年2月行政院為因應簽訂各國自由貿易協定的衝擊,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至104年8月為止歷經4次修正,分10年共編列982億1,000萬元預算,主要分為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與勞動部業務有關者,為振興輔導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體質調整科目下之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損害救濟科目下之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協助勞工轉業及再就業。並具體規劃有:辦理勞工技能提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搬遷補助、租屋補助;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臨時工作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待業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就業獎助生活津貼;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創業協助;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措施等11項。惟該等方案係依照「進口損害」救濟思維制定之,必須經過廠商或勞工申請經貿易調查委員會審議以被動認定之,對於因資本外移對勞工的衝擊缺乏警覺性。以與中國簽署的兩岸經貿協議(ECFA)為例,自100年至105年4月,我國赴中國投資的核准案件數達666件,計7億6,672萬5,100美元,因此受牽連的勞工人數,係未能掌握以提供協助。本方案雖以「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為名,惟其係為因應ECFA所制定者,之於與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等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FTA)適用之成效尚有疑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至105年10月為止,勞動部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協助之廠商與勞工的相關統計資料,如各項補助措施之件數(含廠商及勞工)、金額、與執行之分署;並應於3個月內提出因大量解僱對勞工造成衝擊之主動提報機制,其內容應包含:(1)整合勞動部主管的「大量解僱通報清冊」與異常「大量轉出、解約」(不含一般3年到期解約者)外勞兩項情報,得知事業單位異動的訊息。(2)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訊息以書面方式轉交經濟部,提供投審會審查國人赴大陸投資許可之參考;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驗該事業單位是否屬因應貿易自由化指定產業之對象,並提供對應之輔導措施。(3)經確認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指定產業之企業與企業的勞工,即進入勞動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協助措施之處理機制。爰此,凍結「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400萬元,俟勞發署完成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2.勞動部為避免或降低不景氣對勞動市場之衝擊,頒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停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於無薪假期間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協助無薪假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並於訓練期間發給訓練津貼。惟實施成效卻是企業開辦課程意願低,勞工報名官方訓練課程意願亦不高。問題核心在於勞工領取津貼之權利,仍取決於雇主是否提出申請。如果企業沒有意願,穩定就業資源就無法照顧勞工,爰「一般行政」在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十分之一,勞動部應檢討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3.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一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美國在台協會所公布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之部份,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薪資扣除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綜合規劃」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NGO及專家學者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排出實務上合理必要性與修正範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4.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兩岸關係急凍,加入「中國大陸」所主導之「東協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架構(RCEP)」眼見遙遙無期;而有賴美國協助加入之「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因美國新任總統當選人川普(Trump)於選前即誓言將退出TPP,故我國進一步參與TPP之可能性極低。綜上所述,新政府於短期內加入TPP、RCEP基本無望,故貿易自由化對於相關產業之衝擊尚待進一步評估。爰此,「訓練發展」預算凍結100萬元,待我國經貿關係有所重大突破,相關就業衝擊更形顯著,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遭衝擊事業單位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訓練措施之必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之「訓練發展」編列953萬8千元,辦理推展職業訓練發展業務之相關事宜。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立法院多次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卻無顯著效益。為使勞動力發展署重視此問題,爰凍結「訓練發展」預算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專案報告(內容需有失業勞工參與職前訓練後就業情形,至少為期半年的追蹤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3)勞動部資料指出,50到55歲的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台灣是69.6%,其他國家如:韓國78.8%、日本85.2%、美國78.2%,顯然台灣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偏低。其中50歲到55歲男性的勞動力參與率從79年的90.87%,掉到103年的83.85%,此案更值得有關單位重視,勞動部應即早提出因應對策。 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訓練發展」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5.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惟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總計有1萬6,633家,未足額進用單位占9.42%,合計1566家,公立單位占52家,私立單位則有1,514家。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名單,私人單位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多,公立單位則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以及國立東華大學等。雖然勞動部持續進行就業媒合服務、職務再設計、僱用獎助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等計畫,並輔以加強宣導及獎勵等措施,以鼓勵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以提高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但是很顯然地,勞動部對於身障者的照顧仍有待加強之處。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1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公私立機關機構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惟目前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爰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預算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職業重建服務等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5個分署合計編列12億3,873萬3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為促進青年勞動力發展,協助青年勇敢築夢、踏實圓夢,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推動「青年圓夢計畫」。然以104年度數據觀察,該年度青年平均勞動力為88.6萬人、參與率29.36%,低於美國(55%)、日本(43%)及新加坡(37.5%),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亦屬偏低,應儘速改善。(2)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發布的資料顯示,全世界15到24歲青年失業率達13%,約為整體失業率的兩倍,台灣去年9月統計20到24歲失業率達13.03%,是整體4%的三倍多,青年失業率問題,仍居多不下,多年未曾改善。(3)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03至105年度,103年度經費124億餘元、104及105年度均為107億元,總經費339億餘元。惟觀諸近兩年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之勞動參與率資料可悉(見附表),以104年度為例,我國之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8.7%、男性與女性之勞動參與率各為66.9%及50.7%,存在明顯差距,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僅高於日本49.6%,低於韓國51.8%、香港54.8%、美國56.7%及新加坡60.4%,我國之女性勞動參與率低於多數之世界主要國家,顯示女性勞動參與率尚待提升。(4)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方面,105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之預算執行情形偏低,桃竹苗分署執行率僅42.83%,中彰投分署執行率僅45.60%,高屏澎東分署執行率僅45.58%,均遠低於平均值的49.97%,效率不彰,應予以酌刪。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分署管理」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5】 附表:各國104及105年度勞動參與率比較表 單位:% 國別 合計 男 女 104年度 105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中華民國 58.7 58.9 66.9 67.2 50.7 51.1 日本 59.6 60.3 70.3 70.5 49.6 50.8 韓國 62.6 63.3 73.8 74.5 51.8 52.6 香港 61.2 61.3 68.8 69.2 54.8 54.9 美國 62.7 62.9 69.1 69.6 56.7 56.7 新加坡 68.3 - 76.7 - 60.4 - 資料來源,勞動統計月報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7.106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辦理職前訓練」,5個分署合計編列4,633萬5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各分署辦理,或委託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係扮演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關鍵角色,故應切合產業發展規劃課程內容,藉以迅速調和就業市場之供需。(2)國內失業與缺工問題同時並存,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80%,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日益嚴重,尚未獲得緩解,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基於上述理由,爰凍結各分署分支計畫「辦理職前訓練」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8.106年預算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106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各為534人、1,472人及712人,非典型人力合計2,718人,是正式人力的二.五四倍。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106年人力規劃雖符合部長承諾「……有比較多派遣人力的勞動部發展署,明年起每年減少3%」,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9.106年預算案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正式人力1,039人,加計辦理就業安定基金業務29人,合計1,068人;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2人等,達正式人力之二.五四倍。勞動部為勞動力之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僱用非典型人力之比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期許,惟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仍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0.國內目前勞動派遣、勞務委外、定期契約等「非典型雇用型態」盛行,勞動部為捍衛勞工權益之行政機關,所屬機關勞動力發展署進用非典型人力情況嚴重,且多年來未確實改善,102年僅進用2,881人(臨時人員:501人、承攬人力:1407人、派遣人力:973人,共2,881人)。勞動部為勞動行政之最高主管機關,但所屬勞動力發展署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推動業務,顯不符合社會期許。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應全面檢討非典型人力之運用,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1.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設有全球資訊網站等,得以提供民眾查詢相關業務,然而該相關網站使用不便,更新速度緩慢,已提醒多次皆未改善。經查105年7月「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到入侵,被竊取3萬多筆民眾個資,至今105年11月未對網站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儘管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已加強對「台灣就業通」監控,分析資訊資料,並將預設密碼複雜化,但長期以來對網站維護等相關作業未有積極作為,實不可取。基此,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127】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陳 瑩 12.「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中「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包含各分署辦訓業務之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相關事宜,需業務費151萬2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459萬8千元。協調聯繫、追蹤管考等預算編列高額經費,效益值得商榷。相關預算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避免浮濫編列。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因應貿易自由化職業訓練業務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3.「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中「補助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預算單一僅針對就業保險業務所需行政事務費,計畫內容不明,請勞動部說明該計畫主要內涵、過去執行成效及行政業務預算應儘量撙節使用,避免浮編預算。【14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4.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目的乃便利民眾直接聘僱或續聘外籍勞工管道,減輕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負擔。然而過去雇主習慣仰賴仲介,因此鮮少注意外勞合約與居留證到期日不同之問題。故當雇主脫離仲介轉向使用直聘中心時,經常發生外籍勞工合約未到期,但居留證先到期卻忘記展延等問題,導致外籍勞工必須飛回母國一趟再回台灣之窘境,勞民傷財。爰要求直聘中心,若雇主於該中心續聘外籍勞工,應主動通知關於外籍勞工居留證到期之事宜,以解決明明尚有合約,但卻因居留證到期被強制遣送回國之憾事。【16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15.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進用為數眾多之臨時人員、承攬人力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而非典型人力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103人及2,615人,合計2,718人,包括臨時人員534人、承攬人力1,472人、派遣人力712人等,達正式人力之二.五四倍。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允應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建立派遣人力之控管機制,逐年降低派遣人力僱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6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6.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加計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為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產業缺工率在98年2月僅1.79%,之後即突破2%,103年8月、104年2月已提高至3.15%及3.17%,產業缺工情形最高,雖104年8月及105年2月略為下降至2.61%及2.69%,尚未獲得大幅緩解;而缺工人數占失業人數百分比亦由98年2月之19%,至103年8月、104年2月分別增加為50%及56%,104年8月及105年2月仍達44%,產業面臨缺工,凸顯近年來所規劃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未能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主管機關應檢討課程規劃,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兼以失業者重回就業市場。【16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7.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12萬5千元,另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經費9億9,744萬9千元,經查:100年底至104年底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機關機構家數(未足額進用人數)各為1,672家(3,019人)、1,622家(2,667人)、1,514家(2,331人)、1,567家(2,312人)及1,562家(2,180人),截至105年4月仍有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人數2,168人。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逾2千人,應強化相關協助就業措施之有效性,以促進其就業機會。【16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8.鑑於職前訓練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計畫,希望藉由培養專業技能,進而參訓者立即就業。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之職業訓練調查報告中,卻無職訓後就業類別與職訓類別相關性之調查。亦即勞動力發展署未對「職訓之專業技能與就業率是否呈現正相關」進行調查,無法對於職訓計畫之成效進行有效評估。  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並完成職業訓練訓後就業調查報告,針對99年以來參訓者就業狀況統計,就「職訓專業類別」與「年齡與性別」分別製作2項統計表格,其中須將「就業類別同職訓專業類別」與「就業類別不同於職訓專業類別」之統計數字分別列出。【16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蘇治芬 19.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持續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如: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以提高青年就業能力。104年度執行「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除「明師高徒計畫」外,均高於85%,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實際參與訓練人次、服務人次或參加人次均高於預期人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青年職能開發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惟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勞動部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170】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7億3,452萬5千元,減列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402萬5千元。【185】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1.職業安全衛生署主責職災預防與職災重建業務,惟辦理成效有待加強,詳列如下:(1)國內外針對中小企業(以100人以下製造業與營造業為對象)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皆有其困難性,可能原因包含成本考量、風險認知低,以致難以符合法規要求。勞動部自97年起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自99年起新增安衛家族工作項目,期盼透過大廠帶小廠的模式,由資源較豐富的大廠提供諮詢與教育,以落實職災預防教育宣導。惟該項政策推動至105年成立安衛家族數涵蓋勞工人數僅4萬人,涵蓋率僅0.76%。(2)另依審計部104年決算報告書,指出重大職災案件中,有近六成事業單位(計203家)於發生職災前未曾受檢。以事業單位規模分析,發生重大職災者以未達50人之小型事業單位占多數,共計272家,占全年重大職災件數之八成,50人以上之中大型事業單位計68家,僅占二成。顯然,中小企業職災預防仍需公部門資源投入引導改善。(3)此外,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範圍包含業務推廣、教育訓練與研習等相關活動及就業服務,以及其他就業穩定等相關事項,但105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22項計畫,卻超過二分之一用於宣導、教育訓練與研習,其對於職災勞工重拾勞動力的效益有限。 綜上,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如何有效針對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推廣職業安全衛生資訊,以及提供資源輔導協助落實職災預防,爰「一般行政」預算排除人事費後凍結十分之一,待職安署提出檢討改進計畫,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2.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所致,從事照顧工作之照顧服務員之職業安全與健康為政府應積極關注之事項。尤其,鑒於照顧服務員因職業所引發之職業病,於勞工保險職業病之生活津貼申請多有不易,影響患病勞工生活甚鉅。依據民國98年修訂〈職業性肌腱炎診斷認定參考指引〉敘述有云:褓母為具潛在性暴露職業之一,係因:「長期抱小孩很容易沿著手大拇指方向產生無力的狀況。」同理,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因其工作內容為:服務無法生活自理者,協助其翻身、起身、換尿布、盥洗、打掃、洗衣、及推輪椅外出等家事。並被照顧者多為老人,因患疾、老化、衰弱而臥床,無法自行活動,無論翻身、起身皆需有他人自背後腰間施力以扶起,而下床,則需他人抱起,並因無法站立、行走,因此需將之抱至浴廁以進行梳洗。若需外出,則將之抱至輪椅,繼而推輪椅以移動。 依實務案例而言,多有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者多因患有肱二頭肌腱炎、旋轉袖口肌斷裂等傷害,於傷病期間以職業病名目申請生活津貼而不獲准,其原因疑似因為勞工保險局對於患者提供暴露證據在「強度」、「長時間暴露」的認定之疑義所致。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100萬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會商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針對居家服務機構、身障機構、老人機構內從事工作之照顧服務員發生職業病之原因進行研究,並提出修正參考指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2)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5,390萬7千元,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預算金額1,061萬8千元,「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編列預算金額2億3,000萬元。經查,有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之實施計畫,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依據勞動檢查法第5條規定:「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除由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負責執行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的實際任務外,另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惟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妥處,在檢查人力及經費均有限的情況下,應重點協助督促六都以外之地方政府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促請其儘速改善。爰凍結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改進效率之具體協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陳曼麗 3.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1,009萬6千元,包括辦理研修職安衛生、勞動檢查法規相關會議,與研修勞動檢查方針。惟依據勞動部中程施政計畫施政綱要乃明載我國須持續檢討外籍移工政策與相關措施,目前仍有諸多尚須改善之地。依照美國在台協會所公佈之2016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份,指出在台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勞工,許多都有遭到販運的跡象,如雇主未給薪或薪資給付不足、工時過長、身體虐待、供餐不足、及生活條件惡劣,成為我國在人權維護的死角與黑洞。105年監察院也正式發文彈劾漁業署就1名印尼外籍漁工SUPRIYANTO疑似在103年時於船上遭到虐待死亡事件,要求重啟司法調查。 經查於雇主薪資給付不足部份,雖勞動部明定外籍移工膳宿費用最高上限可至新台幣5千元,惟於勞動契約載明於薪資扣除該筆膳宿費若高於2千5百元,該份勞動契約於移工母國駐台辦事處驗證時,易於遭到駁回,至雇主擅自修改收取金額,實則高額扣薪卻於勞動契約低報膳宿費扣除額,遭法院裁定違法敗訴,另經外籍移工之膳宿費經由民間移工與人權團體多次揭露,雇主於薪資扣除該筆款項後並無等價對待外籍漁工之吃住照顧。爰凍結「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移工之膳宿費金額上限數目下修之可能,會同參考各外籍移工工會之意見重新規劃考量並提出報告,並針對現有之雇主扣除漁工膳宿費確實花費於漁工身上與否排出具體勞動檢查工作項目、期程、考核及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林靜儀 4.勞動部為因應我國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之認定參考指引」,將渠等認定基準「長期工作過重」之延長工作時數(俗稱加班)均上調8小時。然主管機關希冀藉由法定正常工時之縮短,有效縮減勞工總工時,非於總工時不變之下,得以恣意增加延長工時之時數,惟此項法定正常工時之縮減,係回應近來我國多起勞工因過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情事,此一論點對照104年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並未同步配套修正第32條,對於一個月延長工時(俗稱加班)總數仍維持與過去相同,足堪佐證。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回復舊制之過勞認定基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5.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有28.2%的雇主不同意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惟103年勞動檢查年報統計,查無任何一家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顯見勞動檢查業務之落實與成效尚待改善。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前開檢查業務之程序進行檢討改善,確保立法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得以貫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6.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預算100萬元,俟職安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87】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7.經查,現行暴露評估監測方法過於老舊,無法有效反映實際狀況,恐導致暴露危害資料庫之資料可信度不足,爰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危害通識、評估工作、危害資料及後市場查核」預算100萬元,俟職安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8.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業務費中編列進用勞動派遣共109萬8千元,預計進用勞務承攬5人,作為「一般行政」工作人力,鑑於近年政府財政拮据,人事凍結,然一般行政維持工作為連續性工作,並非短期業務,且基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考量以正式編制人力進用。爰要求勞動部逐步檢討將此等行政業務工作改由正式編制人力擔任,並將相關人員納入正式聘僱人力,以維護勞工權益。【17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勞動部職安署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曾頒布「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期以有限人力發揮勞動檢查效能。查該處理原則雖已於今年停止適用,惟仍造成現行各勞動檢查機構執法方式不一,為齊一檢查尺度,確保檢查品質,請勞動部職安署於2個月內檢討研訂有關監督檢查之行政指導,供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74】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陳曼麗 10.查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訊包括:勞動檢查中強制通報之重大職災資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資訊、職業健康管理資訊、職業疾病通報系統、職業傷病保險給付資料、及事業單位需申報之優先管理化學品資料等。然而前開資料庫並未有相互連結及勾稽機制,不利國民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之分析及研究。 為使國民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相關研究具更完備之實證資料,並使研究成果作為研擬政策方針之重要基礎,以促進國民健康安全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研議規劃整合相關職業安全健康資訊資料庫之可行性報告,以提供相關團體及機構查詢及應用,前開報告內容須包括:勞動部各資料庫的建置期程、建置經費來源及金額、建置目的、現有資料樣態、執行通報的對象、法規依據、個資資料處理方式(法律授權妥適性),資料庫連結與勾稽的規劃(含解決現行職場新興職業病和預防職災工安及與外部資料庫勾稽等問題),以及現行資料庫需要突破之資料技術彙整和規劃等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75】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1.為避免未成年工作者因從事致癌物作業導致健康危害,要求勞動部應檢討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之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研議將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第一類致癌物質納入規範,並於106年8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推動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業務,經查該項制度勞動部已推動多年,其中通過TOSHMS認證之家數,101年已達到761家事業單位,但4年來至105年上半年止,卻僅增加至912事業單位,平均每年僅微幅成長37家事業單位,近年推動績效明顯不彰。鑑於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攸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甚鉅,為擴大保障勞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研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之事業單位成長停滯緣由及改善對策,於3個月內將檢討與成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3.如何確保資料庫之可靠性與信賴度將攸關後續監督與管理之效能,依據勞動部職安署資料顯示,每年約有5,000家事業單位通報作業環境監測數據,惟監測數據顯示大部分偏低,可靠性與信賴度堪慮,爰要求職安署應針對事業單位及監測機構加強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查核及現場採樣抽測,樣本並需透過公正之認證實驗室分析,以確認採樣結果之有效性,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180】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曼麗 14.勞動部為保障職場工作者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業於104年1月1日施行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近10,7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仍須擴大認可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佐證文件之國內檢測驗證機構,增加受理申辦案件數量,降低業者疑慮,尤以防爆電氣設備及動力堆高機兩種產品,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扶植且輔導國內經認證合格之檢測驗證機構,將每年案件處理量能擴大成長一倍以上,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案件數達15,000筆以上,並於106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初步報告。【1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15.105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提升我國職業全衛生水準計畫」,截至105年8月底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執行率實屬偏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執行績效,並積極辦理相關工作事項,於2個月內將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8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6.作業場所因化學品不當暴露,可能造成勞工健康危害,而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CCB工具主要適用於中小企業,但對於有能力之大型事業單位,應進一步要求建立較完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4個月內,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改善作法,並考量事業單位規模及特性,發展進階之化學品暴露評估與風險管理方法或工具,及研議檢討修正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以落實工作場所危害性化學品之控制管理,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9】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陳 瑩  陳曼麗 17.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061萬8千元。經查:104年度實施勞動條件檢查1萬3,317廠次,違反法令廠次為3,453廠次,違反法令總項數為5,349項。違反勞基法案件中,違反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1,106項、占違反法令總項數之20.68%為最多;違反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851項、占15.91%次之;違反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780項、占14.58%居第三;違反第36條例假日事項者496項、占9.27%,檢查結果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率偏高,主管機關應強化勞動檢查並督促業者遵守,並增加勞檢人力,以保障勞工權益。【19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8.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6,662萬元,各子計畫為(1)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以強化身心健康、(2)建置有害勞工健康之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及控制系統化機制、(3)建置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各編列400萬元、2,002萬元及4,260萬元之經費。經查:行政院104年8月間核定,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9年度,預計經費各為7,000萬元、6,662萬元、5,584萬元、5,396萬元及5,358萬元,總經費3億元。105年度該計畫實際編列之預算數6,850萬元,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執行數僅2,325萬5千元,整體執行率33.95%,各子計畫達成率各為42.18%、29.46%及35%,執行率實屬偏低。部分計畫績效指標設定過於寬鬆,或有達成情形欠佳之情事,主管機關應覈實編列預算、強化經費控管,並滾動調高部分計畫績效指標及提升計畫成效。【19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19.依據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勞工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79條、第80條規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處理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雖自102年的109天逐漸改善至105年上半年的49天,但仍有部分縣市政府平均處理天數超過100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司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與監督,應督促相關縣市政府儘速改善,提高處理效率。【192】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0.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編列預算辦理職業病調查與鑑定,提供勞保局或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之參考,惟實務上勞工職業暴露有關資料大多掌握在資方,若雇主刻意刁難不願提供相關資料,可能因暴露資料不全,造成鑑定結果不利於勞工或延宕鑑定時程。爰要求勞動部積極檢討職業疾病鑑定機制,並於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時納入修法,以維護勞工權益,提升行政效率。【19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依據勞保職業災害給付統計資料,104年職災人數計31,967人,其中勞工因操作機械不慎發生「被夾、被捲」及「被刺、割、擦傷」等災害,合計達14,529人,占總給付件數45.4%,相較其他災害類別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高,需採取積極作法,以保障勞工職場安全。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加強實施勞動檢查外,應擴大宣導,並針對中小型企業提供個案式輔導,提升事業單位防災知能,以強化其安全防護設施及自主管理能力,預防機械切割夾捲等災害,並於106年3月底前將計畫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2.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為事業單位生產之核心設備,大型企業如煉油廠、石化廠、鋼鐵廠等,中小型事業單位如染整廠、機械製造廠、食品加工廠等,均需廣泛使用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天車、吊車……等機械設備,安全檢查不落實或使用不當,極易造成操作人員死傷,尤其是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之內容物往往是高壓高溫的化學物質,發生災害時,可能造成操作勞工的傷亡、火災爆炸及廠區周圍民眾中毒等事故,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產業運作。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相關規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後使用,目前全國每年約11萬座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申請檢查,勞動部應落實相關安全檢查,委託非營利法人代行檢查機構部分,應編制足額代行檢查人力,並精進代行檢查員本職學能,提升檢查品質,以免危及勞工生命安全。爰要求勞動部應落實對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強化監督管理作為,編列足額委辦費,提升代行檢查品質,莫讓勞工承受生命安全危害的巨大風險,並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12月將代檢業務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該署106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落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之委辦費2億2,200萬元,列為排除統刪項目。【19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3.勞工團體提出之「公平經濟新藍圖─2016年勞動政策白皮書」中,提及我國勞動檢查人力與次量不足,面對派遣、非典型就業等低薪的貧窮就業充斥、實質薪資的嚴重倒退、無薪假的幽靈盤據,甚至必須在過勞的危機下餬口的情況,政府應提出具體的保障勞動權益措施。依照ILO對已開發國家建議,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1:10,000,以我國勞工人數約11,198千人估計,至少應有1,100人方可符合上開標準。 勞動部先前曾對外宣示將落實總統政見倍增勞動檢查人力至1,000人,經查,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授權直轄市政府辦理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之預算員額共計440名、桃園市預計新增46名。加計106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2億9,595萬8千元,由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有意願之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共325名辦理勞動條件檢查。以上勞動檢查人力共計811名,尚缺189名。為督促該部早日增補勞動檢查人力,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提人力請增計畫,並於106年3月底前,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增補正式員額,將具體請增計畫進度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96】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24.經查部分地方政府未即時妥當處理移送違犯勞基法案件,104、105年上半年度之平均處理天數各為78天、49天,惟仍有部分縣市政府平均處理天數甚高,其中新北市政府159.7天、南投縣政府358.8天,爰要求職安署允應強化監督該等縣市政府之處理效率,應將移送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平均處理天數列入地方勞檢考評項目。【197】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25.為改善國內勞工工時過長及避免勞工過勞之情形,經查104、105年上半年度違反勞基法第32條案件為2,281件、806件,違反勞基法第36條為1,568件、499件,違反第38條為1,284件、426件。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將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例假等規定,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有關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採取預防措施之規定,納入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以達成督促之目的,並持續規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檢查人力,編制足額檢查人力,擬在維護勞動檢查人力之勞動品質下,擴大勞檢監督能量。【198】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26.勞動部曾公開表示,除爭取增加勞檢人力外,亦將透過增加專案檢查種類與次量、強化申訴處理機制等方式,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然查106年度預算,針對「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項目中有關勞檢執行業務部分之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所減列動態稽查經費118萬1千元,就成本與支出應為正相關的概念理解,認知擴大執行勞檢政策,其所被分配之費用應同步提高,但實際結果與此相反,致質疑政府所言與實際落實間存有落差。 勞工未能透過有效且即時之檢舉管道獲得回應、雇主經舉報卻未受罰等事件頻傳,勞動檢查之落實至今仍待加強,而勞檢結果,應確實將資訊透明公開,才能有效降低勞工資訊不對等之現狀。再者,「吹哨者保護」之法律保障,為減緩勞工主動申訴之顧慮,應於法令訂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的申訴,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權益的規定。爰此,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行檢討目前我國勞動檢查之法規面、人力面及執行面等三大面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檢執行檢討、改善報告以及針對勞檢相關法令提出修法評估和計畫。【198-1】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01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1.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新舊制勞退、勞保基金等各項勞動基金,運用績效攸關勞工權益保障,該局106年人事費預算較105年增列488萬2千元,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有效規劃人力之運用,並延攬優秀專業人才以提升人力使用效益,更須加強基金運用及風險管理,積極為廣大勞工創造更高之收益。【20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投資運用業務,且勞動基金規模日益龐大,各相關業務極具機密性,有關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規劃辦理。【201】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2,366萬1千元,辦理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業務。查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管理運用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代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惟依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觀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均偏弱。據OECD近期發布之2015年大型退休基金及公共退休準備基金年度調查告指出,世界主要國家退休基金投資布局以國際市場為主。勞動基金運用局則受限於法令,國內市場投資比重均逾50%,建請勞動基金運用局適時檢討國內外投資策略及法令,以分散市場風險,提升基金穩健投資績效。【20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4.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由於主要國家寬鬆貨幣政策之低利率環境,以及英國脫歐、美國新任總統經濟政策、Fed未來利率動向、國際能源價格與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仍居高不下,而因另類投資與傳統股債相關性較低,可降低投資波動度,為加強基金投資運用宜因應國際金融情勢,持續深化全球多元投資布局,適度提高另類投資比例,爰勞動基金應於106年底前,建置另類資產投資部位不低於10%,以分散投資風險,追求基金長期穩健績效。【203】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有關106年度預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設備及投資編列個人電腦、主機設備、網路設備與軟體購置費75萬7千元,及風險控管系統強化及整合勞動基金國外委託及投資帳務系統開發費1,253萬9千元,共計1,329萬6千元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疇內節約使用,妥善規劃新舊制勞退、勞保等基金之資訊系統整合平台,並注意控管執行進度,以建構一個安全、穩健的資訊作業環境,發揮基金管理功效,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204】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6.有關106年度設備及投資,編列相關個人電腦、主機、網路設備汰換及基金系統整合開發費等,因經費編列金額較高,應撙節相關經費並注意預算執行進度,相關系統開發應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以發揮基金管理功效。此外,應確保基金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O 27001)、資安監控中心(SOC,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服務、系統弱點掃瞄及滲透測試等安全性檢測等,以強化基金資訊安全,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以維護廣大勞工權益。【205】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7.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新制勞退基金、舊制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中長期績效表現多不及短期表現。新制勞退基金最近3年度、5年度及10年度績效各為3.6%、2.9%及2.8%;舊制勞退基金各為4.4%、2.9%及3.0%、勞保基金分別為3.5%、3.0%及3.1%;國保基金則為2.9%及3.5%,顯見除國保基金外,各基金中、長期績效偏弱。主管機關允宜積極檢討資產配置之相關法令,並完善投資風險管控措施,提高基金投資運用之靈活程度,積極透過全球布局,分散投資風險,俾提升基金穩健之投資績效。【20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8.勞動基金運用局於今年(105)年中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勞動基金今年獲利續創新高,上半年獲益612億元」。然整體基金規模為3兆1,921億元,細究其收益率僅有2.03%,同期上半年台股加權股價指數上漲了3.94%,高出將近一倍。今年上半年新、舊制勞退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保基金、職災保護專款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益率分別為2.02%、1.86%、2.52%、0.45%、0.46%及1.09%,沒有一項打敗大盤,操作績效只能用一個「慘」字形容。爰要求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代操勞動基金的機構名稱、代操金額、代操條件(代操手續費等各項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讓相關資訊透明化,讓勞工朋友可以清楚瞭解基金操作之過程與績效。【20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9.勞動基金104年底規模為2兆9,634億元,今年9月底規模為3兆2,612億元,基金規模成長迅速,9月底收益率為3.49%。近年全球經濟復甦不如預期,投資貿易成長低迷,低利率、低成長環境仍可能持續,且英國脫歐後續進程、美國新任總統新政策對全球市場影響、Fed未來利率政策之幅度及時程、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及區域地緣政治緊張等不確定因素,將持續干擾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可能加劇。面對市場眾多變數,基金投資運用宜審慎規劃資產配置,管控基金下檔風險,強化各項投資策略,配合市場情勢妥為因應,以達基金長期穩健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20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2億9,071萬2千元,減列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400萬元﹝含「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250萬元(含「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巨量資料及ICT之加值應用」100萬元)、「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100萬元、「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671萬2千元。【211.212.213.214.216.217.224.225】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1.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度法定編制員額合計70名,人員維持費合計8,846萬9千元,另於各項費用彙計表中,彙計臨時人員酬金2,067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33萬3千元。復於人事費分析表中說明本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4人共2,482萬4千元,顯示以業務費進用之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爰「一般行政」扣除人員維持費後凍結三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說明及有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2.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編列「國內旅費」為各研究計畫執行中所須辦理之審查會議委員、採購案實地查核人員、研究人員現場訪視、協助職災鑑定及不定期召開各職類專家諮詢會等之所需國內旅費,另加上研究成果之相關發表會與展示活動之所需費用。由於國內勞動市場資訊需加強蒐集,3k等傳統產業急需加強安全衛生輔導,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基礎資料調查,並將研究成果推廣於相關產業。【20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3.臺灣面臨中高齡提早退出勞動市場與所得偏低的問題,勞動部針對中高齡就業之問題,應提出有效的中高齡勞動力政策。此外,臺灣人口老化的速度高居全球第一,針對本國籍長照人才不足之狀態,應提出吸引人才投入長照服務之政策與方案。前述問題應積極進行相關研究與探討,基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將中高齡研究規劃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1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分支計畫「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辦理產業與就業動態分析等工作,因特別爭取與衛福部的合作計畫故經費大幅增加,惟勞動市場與全球趨勢、在地優勢、環境需求、就業、社會安定、教育及經濟等諸多項目高度相關,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持續掌握我國勞動市場情勢,進行青年優質就業及人口老化提升中高齡勞動力等勞動市場相關研究,並撙節預算支出,以促進我國勞工的就業、社會的安定及國力的發展。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215】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5.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持續針對勞動關係、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等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尤其產業變遷全球化後,非典型受僱者日益增多,須加強對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權益、未來實施周休二日後及特休假實施影響評估配套措施;照顧遭受職災勞工與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規劃相關研究,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18】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6.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加強針對僱傭關條、勞資關條、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制度及福利、職業重建以及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持續進行相關研究以完善保障勞動者權益,強化集體勞資關係、勞工保險法制,強化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照顧遭受職災勞工並促進產業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以增進勞動福祉及提升勞工生活品質。【219,219-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7.鑑於最近10年勞工因職業災害而罹災死亡,每年皆維持在310人上下,減災成效亟待改善。生命無價,保護勞工工作安全,勞動部責無旁貸,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從產業面、環境面、法規面及執行面,同時運用職災資料庫大數據分析,針對營造業施工無倒塌、高處墜落,製造業成電、火災爆炸等重大職災主要致災類型,專案辦理框式施工架耐風與系統施工架元件安全分析、高處作業勞工不安全行為及認知調查、電氣人員感電重大職災情境分析與預防對策、高風險事業單位製程安全管理技術等研究,提出可有效降低勞工重大職災之具體對策,並善用研發成果,進行推廣應用,以提升雇主防災技術,加強勞工安全意識,預防職業災害之發生。【220】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8.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支計畫「結合科技掌握職業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辦理肌肉骨骼傷病危害調查、噪音工程改善技術、通風與呼吸防護技術等工作,雖有助於職業衛生危害改善,惟研究成果推廣、論文發表篇數仍不足,為落實研究成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加強參與國內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並參與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宣導與輔導活動,以推廣成果。另請勞安所在撙節預算支出的前提下,持續釐清暴露於職業危害因子衍生之職業衛生狀況,研擬適當預防、控制、防護措施。導入新觀念新技術於職業衛生預防,發展本土肌肉骨骼疾病暴露量化評估技術與改善策略,落實聽力保護措施,加強相關預防醫學介入的指引、技術資料庫建置,以落實職業衛生預防危害之目標。如有研究具體的成效請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21】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9.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雙方共同挹注預算,建置職業病防治研究儀器中心,培養作業環境監測採樣分析之專業技術人力、建立職場有害物暴露評估和生物偵測技術,提昇職場環境衛生監測品質,保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並於106年12月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222】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10.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我國產業結構、職場暴露危害因子等面向,規劃高風險行業勞工暴露調查和職業流行病學等研究,包括落實製造業與營造業勞工流行病學調查及職業病預防研究,以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石綿、游離二氧化矽、有機化合物、重金屬等危害因子,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職場環境改善,保護職場勞工工作健康及預防職業傷病發生。【223】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貳、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結果: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4,185億4,063萬7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611萬元,本項隨同減列「保險收入」中「收回責任準備」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6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4,185億3,452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185億4,063萬7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中「融資業務成本」之「勞工保險-普通」200萬元、「保險成本」中「保險給付」之「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項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611萬元(含「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138萬元、「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200萬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273萬元),本項應隨同增列「保險成本」之「提存責任準備」中「勞工保險-普通」200萬元,其餘均照列,增減互抵後,改列4,185億3,452萬7千元。【1.1-1.2.3.4.7】 3.本期賸餘: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7項: 1.104年開始推動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受理檢舉達386件,成案220件大約7成,每件獎金300元。105年度續辦獎金增加至每件500元,截至105年10月底受理檢舉高達4,500件,成案約2,600件僅約5成,然職業安全衛生署需耗費大量人力作業評估及行政工作。況且工地非一般民眾可自由進出,據以取得之物證恐衍生爭議;若以此為降低職業災害手段,似非國家政策長治久安之計,且民眾檢舉後是否有進一步實施檢查改善職場安全水準才是計畫之目的。在未有具體績效顯示本計畫確有減低或預防職業災害之前,凍結「國家職業災害預防計畫」項下「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預算3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基於職業病健康檢查資料庫之資料分析方法無法確實反應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認定相關佐證資訊,為使健檢資料庫更具公信力,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邀集職業醫學等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改善作法,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3.鑑於化學品管理機制與技術建置方法過於老舊寬鬆,不利於保障國民之職業安全與衛生,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對於職業衛生相關暴露評估與輔導工作之任務分工不明確,爰要求二單位應於3個月內協調及釐清任務分工,並於106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避免資源重置,並強化職業災害防制效能。【4】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4.有關「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係由民眾檢舉後,再經檢查機構派員查證,屬被動式查核,需耗費大量人力處理行政及評估作業,且工地非一般民眾可自由進出,取得之證據恐衍生爭議,以此作為降災方法,恐無法消除營造工地現場立即性危害,對於營造業減災成效存有疑慮,爰要求勞動部調整防災作法,就營造業防止墜落、屋頂等災害推動直接監督與立即回應機制防災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並於106年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5.有關「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計畫」,係由民眾檢舉後,再經檢查機構派員查證,屬被動式查核,無法消除營造工地現場立即性危害,對於營造業減災成效存有疑慮,爰要求勞動部調整防災作法,就營造業防止墜落、屋頂等災害推動直接監督與立即回應機制防災相關作法,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並於106年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果報告。【6】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6.中式餐飲廚師因油煙誘發之肺腺癌發病率居高不下,流行病學研究顯示,經暴露評估調查為長時間暴露於油煙之環芳香烴化合物與醛類等16種致癌物,顯示中式餐飲業作業廚房之排油煙系統及效率有待加強、個人防護具缺乏、安全衛生教育仍需改善。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擬訂有效及執行之改善及預防策略,辦理油煙危害相關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器材之研究與推廣、排油煙系統(設備)之檢測與調查改善,逐步推廣全餐飲業,並於106年12月底前,將執行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7.有鑑於我國自然人憑證目前每月登入人次約6萬5千人,勞保局應加強e化服務系統,以利民眾線上申辦業務,簡化申請手續,並加強宣導,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成效。【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00億2,65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60億元,較105年140億9,784萬元增加19億216萬元,與103年相較,更增39億3,420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一般製造業(提高外勞核配比率5%以下)及外籍看護工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經查,勞動部自1990年代即主張外勞之引進乃作為「補充人力」,其更於104年7月14日之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對於外勞的勞動權益向與本勞平等對待」。然而至105年9月底,全台外籍勞工人數達60萬人,產業外籍勞工37萬6千人,社福外籍勞工23萬2千人,與去年同月比較全年增加2萬4千人,增幅為5.5%。觀諸歷年外籍勞工人數,105年9月底人數已達15年前之二倍,且人數逐年攀升,並無降低之趨勢,與勞動部將外籍勞工作為補充人力之精神有所扞格。 106年度預算中,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之服務量及預算數,相較105年度外籍看護工(含一般雇主、中低收入者及低收入戶者)之總和,業務量增加4萬人次,預算數增加1億1,000萬元。然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已於105年11月開始試辦,且前開計畫草案於人力及資源發展一章,無論培訓人力來源、規劃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人力培訓、保障勞動條件及人身安全、強化照服員專業形象、增加照服員職涯發展及多元發展管道等策略,皆用以提升本國國民從事長期照顧服務之意願,勞動部卻同時增加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人數,恐與強化本國長照人力之政策方向有所違背。綜上,請勞動部針對產業及社福外勞人數之警戒控管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報告。【9】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2.基金用途:原列167億5,702萬6千元,減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2億1,300萬1千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5,00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50萬元、「職業訓練業務」6,660萬元(含「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中「技術職類訓練課程規劃之調查分析及推廣」60萬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0萬元、「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5,000萬元)、「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158萬1千元(含「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相關計畫」100萬元)、「就業服務業務」2,700萬元(含「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500萬元、「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200萬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000萬元)、「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400萬元(含「辦理全國技能檢定系統程式設計及維護計畫」200萬元、「提升技能水準,推動證照制度」200萬元)、「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950萬元(含「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100萬元、「培力就業計畫」150萬元、「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00萬元、「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400萬元、「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100萬元)、「職業安全衛生業務」250萬元(含「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50萬元、「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補助計畫(就保)」100萬元)、「資訊業務」102萬元、「統計業務」30萬元﹞、「外籍勞工管理計畫」65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4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100萬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250萬元(含「辦理核發民眾檢舉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及非法媒介獎勵金」50萬元、「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10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100萬元﹞}、「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650萬元﹝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補助各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公務機車」200萬元、「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300萬元、「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就保)」500萬元、「勞動關係業務」150萬元(含「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勞資爭議」100萬元)、「資訊管理業務」中「推動勞動業務相關資訊系統共同運作平台」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2億3,600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5億2,102萬5千元。【11.12.13.14.15.18.19.20.21.22.23.24.25.27.28.29.30.31.32.33.35.39.44.45.46.47.52.53. 54.55.56.57.58.59.62.63.65.66.67.68.71.73.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90.94.100.102. 102-1.103.110.111.112.118.119.119-1.120.122.123.123-1.132】。 3.本期賸餘:原列32億6,955萬9千元,增列2億3,600萬1千元,改列為35億0,556萬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1項: 1.勞動部106年度出國計畫(含大陸地區旅費)計編列976萬5千元,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機關依業務所需編列旅運費,含括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力求節約,避免浮濫。查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出國計畫經費105年編列541萬9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06年度該預算編列卻多434萬6千元,對於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推動政策之重要性,令人疑慮,為求不必要浪費,撙節政府支出,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國外旅費」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預算係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受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等事項,共編列146億0,604萬7千元。然此科目預算104年度之預算與決算數相差23億元,尚有16.04%未執行。而105年度之預算截至105年10月底止,尚有28億元未執行,未執行率為30.47%,顯見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解釋說明與精進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據「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所示,行政院將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然「人才交流」面向,新南向計畫希冀發揮新住民力量,協助第一代新住民利用其語言及文化之優勢,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如母語教學、觀光等),惟勞動部未配合行政院提出相關政策計畫,有違蔡英文總統欲重構對外經貿關係之理念。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配合新南向計畫針對新住民提出證照取得及就業促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億7,000萬元,約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800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000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顯見本基金之預算分配及運用,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為有限。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億6,000萬元,俟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適用於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共編列3億8,964萬5千元經費「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及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觀職前訓練之目的,係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並以結訓後就業情形為評量績效標準。查101至104年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雖有逐年提昇之趨勢,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又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就業率最低的課程,結訓就業率偏低,凸顯課程安排上仍有審核檢討之必要,以切合產業人才資源發展所需。 故為提升勞工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其就業及安定生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應檢討課程規劃,探詢產業界實際人才需求,避免新開無效率之課程,造成資源無端浪費,並提高委託民間團體強化訓練之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上述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陳曼麗 (2)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大量人力需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照服員訓練以因應。前民國105年度支用於照服員培訓之預算經費計5,842萬元,截至9月20日止已核定補助經費為5,333萬元,計有117個單位申請執行培訓業務,206班次。惟本政策之執行,多由各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難以充分徵詢地方政府的意見,以致未能落實自訓自用原則達到結訓人才留任的目標效益。長照2.0政策服務的網絡係以縣市政府為單位,透過縣市轄區由地方政府主持清查現有資源、增設不足服務、發掘被照顧者所在等建制工作,至於長照人力的補充應該一併交由地方政府主持,勞動部直接辦理本項業務,就現階段而言造成前述浪費之弊病係屬無可避免。爰此,「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106年4月30日前,依據下列原則檢討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1)委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定符合辦理資格之單位之申請案。(2)申請單位需能夠提供訓練場所。(3)申請單位需有新聘人力之需求並承諾結訓學員優先聘僱,以符合自訓自聘原則。(4)針對其他向勞動部直接提出申請的單位,轉由單位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5)預算應做全年度規劃,分為上半年度與下半年度,避免學員集中結訓於同一時期,爭奪有限的職缺,造成未能立即就業的問題。(6)避免單一學員重複報名不同單位所辦理的訓練課程。(7)結訓學員應建立名冊,由地方政府透過就業服務資源不定時提供就業資訊;於上開訓練計畫檢討、擬定、實行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2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4.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52億4,910萬4千元,其中「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勞動力發展署為提升青年就業能力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包括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計畫,各計畫參與訓練人數皆高於預期,訓後就業率除明師高徒計畫為47.28%外,均超過85%,顯示「明師高徒計畫」成效有待改善。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04年我國整體失業率為3.78%,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2.05%,為整體失業率之三倍,且較亞洲鄰國日本之5.6%、南韓之10.5%為高,顯示勞動力發展署之青年就業計畫應予調整、強化。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要求勞動部研擬加強青年就業計畫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較105年度增加4,336萬元,然而該項預算項下完全未說明裡面包含何項計畫,預計金額及效益,編列預算內容不明,監督不易,值得商榷。綜觀近年勞動部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明師高徒等計畫),其中「明師高徒計畫」之訓後就業率僅47.28%,基於該計畫旨在協助青年學習在學校或專班式訓練中不易習得之技術,透過一對一密集式師徒訓練,協助青年在實務環境獲得專業技能,允應加強師傅資格之嚴謹審查,輔以持續追蹤並協助就業市場接軌,以提高訓練成效。此外,針對「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解決青年學用落差方面,是否應加強國中小職業試探,讓學生從小認識職業,引導已經具備技藝傾向的學生選擇未來高職科系領域,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3)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為彈性化與個別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與自營之手工技藝業界,人才斷層亟待青年投入以續世代傳承,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且定期填寫訓練日誌由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確明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有部分學徒有過勞且訓練時數逾220小時之情事,且上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日誌顯與事實不合。爰此,「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學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4)「明師高徒計畫」於105年3月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其成效不佳,遂凍結1億2,000元,須提供檢討改善報告。然查,106年度預算同樣編列2億3,867萬1,000元,但改善方案未出來,也處於停訓階段,經費編列實為不當,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5)勞動部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6,868萬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結果統計,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仍為12.05%,顯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卻未能有效改善青年失業率,實有澈底檢討之必要性。爰此,「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8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工作權乃是自我實現重要的一環,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身心障礙之就業,然而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比例仍相當低(約6%至30%),且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最多(占31.3%)。我國79年開始實施定額進用制度,惟截至105年2月底,仍有67個政府機關單位未依規定足額進用身障人士,政府身為領頭羊,率先違法,實不可取,又民間機關26年施辦來,每月平均仍有1,555個單位未足額錄取。 各單位雇用身障者工作仍易受到刻板印象影響,雖目前已有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及職務再設計等政策,然未根本改善職場文化,造成政府於領完補助後,多不再雇用身障者,政策的成效有限。爰此「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主管機關積極在政府、民間等各單位積極宣導、輔導,協助政府、企業、身障者,解決身障者就業困境,和加強身障者就業的後續追蹤,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15億5,581萬2千元。根據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分析,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19.7%,遠低於平均勞動參與率(105年9月為58.79%)。另外,截至105年4月底,仍有高達1,575家公私立機關機構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其中公立機關、學校、企業亦有55家,未能帶頭示範。此項經費連年編列,但是對於促進身障者就業效益並不明顯,且補助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計畫項目眾多,內容重複甚多,不利管考績效。爰此,「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陳曼麗  蔣萬安 6.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科目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然根據103年6月勞動部針對臺灣地區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107萬7,249人,依據調查推估結果,勞動力人數21萬2,171人(勞參率19.7%),非勞動力人數86萬5,078人;就業者18萬8,843人,失業者2萬3,328人(失業率11.0%)。其結果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且失業率也高於全國平均的4%。準此,身心障礙者就業率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爰凍結「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改善計畫與成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中「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下「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3億3,108萬1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庇護性就業服務。然而,根據104年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19.7%,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8.4%,另就失業情況來看,身心障礙失業者2.3萬人,失業率11%,高於全體失業率3.9%,顯示身心障礙者尋職相對困難,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更積極研議改善對策,提供身障者支持性就業環境、增加庇護工場收容人數、舉辦身心障礙者就業博覽會,有效增加工作權益。為督促政府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一般性及支持性就業服務,爰凍結「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7.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按其立法理由:「定額進用人數之核算,係以機關(構)公勞保人數計算,而設立於非都會之分公司或工廠多於總公司投保,致有差額補助費集中於都會型之現象,為平衡城鄉差距,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應提撥一定比率予中央統籌分配。」惟查目前現況,雖經中央統籌分配後,各縣市差額補助費的收入差距仍大,81.5%集中於六都,如再加上宜蘭、基隆、新竹,更高達91.7%,其餘中南部、東部和離島縣市僅佔8.3%,城鄉差距致使每個身障者所得的資源嚴重分配不均。爰此,凍結「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就業基金預算」500萬元,俟主管機關踐行身權法第43條第3項之法定義務,積極妥善分配差額補助費之資源,降低城鄉差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8.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編列3億5,767萬2千元,推動就業融合計畫,辦理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與服務行銷,宣導各項就業資源及促進就業訊息流通,雖104年度女性勞參率升至50.74%,仍不及男性的67%,且台灣中壯年勞參率低,以女性提早退出職場最明顯,台灣55歲以上女性勞參率只剩40%,較日本69%相差近30個百分點。男性勞參率是在60歲以後驟降,從70%驟降為49.3%,韓國、新加坡及日本60歲到64歲勞參率都在70%以上,美、英、德國則在60%以上。顯示女性勞參率、中高齡就業狀況仍需提升,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待檢討強化,爰凍結「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3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由97年49.67%,至104年首度突破50%,持續上升至104年50.74%,但也發現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專長職能等因素,影響女性就業意願及提早退出勞動市場。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女性未參與勞動原因,以「料理家務」占49.5%居多、「高齡、身心障礙」23.43%次之,爰此,如何創造適合女性就業的職場環境,消除女性就業障礙,鼓勵婦女投入勞動市場就業,乃當前政府重要的課題。爰此,凍結「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協助中高齡婦女二度就業檢討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9.勞動部為提供就業服務、技能檢定與創業服務等綜合諮詢服務,維運「台灣就業通」網站,藉以提供即時、快速、正確之就業相關資訊。然105年7月間,「台灣就業通」網站遭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法登入,取得逾3萬筆民眾個資,雖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動發現,並立即採取封鎖可疑IP位址、通報檢調單位等因應措施阻卻類似案件再生,惟3萬名網站使用者其相關個資權益受損情事,主管機關至今仍未提出改善措施。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2,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有效之防範措施,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10.我國已於104年6月3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法」且106年施行在即,勞動部雖然已有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國人投入機構照顧等工作且106年編列預算2億1,597萬9千元,但對於長照人力亦屬缺乏且辛苦之居家照顧服務員,卻不在獎勵範圍,顯見就業安定基金預算運用,對於增加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有限。為使未來長照服務能夠滿足我國失能人口,政府應該重視照顧服務人力不足之問題,不僅對於住宿型的照顧機構人力要獎勵,對於居家照顧服務人力更應積極提供就業誘因。爰請勞動部檢討就業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使政府資源能配合我國長照發展方向,發揮促進就業之效果,爰「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編列4億4,072萬8千元,其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共1億4,482萬8千元。查「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為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工作,紓緩相關行業缺工情形,以達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減少聘僱外籍勞工需求之目的,勞動部於100年7月28日發布訂定前開要點,並於100年8月1日實施,另於103年5月15日修正納入機構照護服務工作為補助範圍,提供失業勞工最高18個月之津貼,共10萬8千元。 據勞動力發展署所提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之資料,法定預算逐年升高,105年度乃104年度之一.八倍,其決算數皆高於法定預算,然申請通過人數卻於104年始下降,105年度截至9月30日申請通過人數約僅1,196人。以「平均就業月數」而言,仍無法達到要點所規範之最高補助月數(見附表),縱使平均就業月數達最高補助月數,該要點能使勞工長期留任該產業與否,以達永續就業,仍待商榷。另查,該津貼乃外加於受領者之薪資,恐造成津貼受領者與既有產業勞工同工不同酬之情形。綜上,爰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中「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所需費用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執行成效,以提升平均就業月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附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 法定預算(千元) 決算數(千元) 申請通過人數(人) 平均就業月數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截至9/30執行數)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年(截至9/30)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年 (截至9/30) 59,584 61,264 69,272 124,956 74,967 137,638 172,998 101,233 2,390 3,051 2,602 1,196 7.02 8.16 11.57 14.07 製表日期:105年11月9日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為促進青年人口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編列「促進青年就業計畫」計畫總計6億0,881萬9千元,辦理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顯見勞動力發展署雖已執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卻未能有效改善青年失業率,實有澈底檢討之必要性。為能確實有效協助增進青少年之就業率及就業力,爰凍結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青年就業計畫」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整個青年就業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推動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編列補助費用加上其他費用共計8,635萬2千元。惟105年同項目補助159家大專校院較106年158家多、辦理講座及座談會934場亦較106年多出200場、參訪及其他就促活動674場亦較106年多出近100場。雖今年職涯諮詢場次較多,但105年預算僅編列2,753萬2千元,足足擴編6,000萬元,明顯過於寬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爰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其中包括青年就業讚、青年就業達人班及提升國高中(職)學生就業準備力、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辦理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等計畫,及促進青年就業計畫,編列6億881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億1836萬9千元。然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南韓10.5%,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多年,惟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因此政府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爰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4)根據主計總處公布105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三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根據主計總處公布105年9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99%,而15至24歲年齡層失業率12.52%,為整體失業率的三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高並未改善。爰此,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政府為促進青年人口順利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計畫總計2億5,000萬元,促進青年穩定就業、累積工作經驗,並提升專業技能,協助青年儲備未來教育及發展經費。惟相關計畫尚處規劃階段,尚未有詳細說明,基於保障青年就業權益,「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應訂有相關配套措施。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通盤檢討計畫內容,完善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查教育部試辦「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搭配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協助青年職涯探索,提供穩定就業津貼每人每月5千元,教育部就學及創業準備金每人每月5千元,參與青年3年期滿後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計畫尚待行政院核定即擬編預算,有違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第36條規定。爰此,「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在「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規劃「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作為促進青年就業服務之用。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希望透過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讓高中職畢業生不用急著升學,可先進入職場,政府每月幫他們存1萬元,3年就有36萬元,之後他們想讀大學,可不用申請學貸,甚至要創業也有基金。」然而過去類似包含名師高徒等青年就業計畫中,屢屢傳出青年學子在職場中被視為廉價勞工,淪為雇主廉價勞動力。 行政院目前詳細計畫並未定案,如何避免上述問題尚未可知。又鼓勵高中職學生先進入職場,也可能導致青年學子復學路遙。尤其經濟困頓家庭之學生,一旦進入恐開始負擔家計,勞動部與教育部如何輔導學生復學計畫未明,如無詳盡規劃恐造成社會階層流動更加不易。且如此計畫順利推展,恐影響現有大學招生,加諸少子化問題嚴重,廣設大學政策未適時調整,私校退場機制亦未有共識,貿然推動該項計畫恐影響現有大學造成衝擊。爰此,「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分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為補助參加之高中職生每月5千元,可補助3年,宣稱計畫期滿可全數提領36萬元,惟本計畫共招募5,000人,而勞動部與教育部均未詳細解釋這5,000人如何招募?有無設立排富?造成學生與家長間之訊息不對稱易產生隔閡,且此種「直接給錢」之方式違背公平原理,亦不符合當前政府財政狀況。而2億5,000萬元分以5,000人後,1人1年僅能分得5萬元,平均每月分得4166.6元,無法達到對外宣稱之「每月補助5千」。顯示此預算歲出顯有浮濫之嫌,爰「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查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規劃說明,前開計畫預計自106年8月起,補助「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參與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3年共計36萬元,每年新增協助5,000名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經查,該項計畫草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且無實施辦法,即編列相關預算,恐違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等規定。準此,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經行政院核定前開計畫且完備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6)「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運用先僱後訓之工作崗位訓練及提供青年穩定就業津貼,以強化青年專業職能,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惟相關計畫尚處規劃階段,其實質課程內容、適用對象、補助金額、實施期間、產業與職缺界定、補助事業單位、職場轉銜機制和回流教育等尚未有詳細之說明,且亦難以區分其他促進青年就業或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等計畫之異同。是故衡酌本基金推辦職訓多元管道,強化青年就業服務網絡之際,合理整合學校、產業等訓練資源,並避免過去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所產生之影響,勞動部應與教育部合作進行通盤檢討與研擬相關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爰「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7)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青年就業領航計畫2億5,000萬元,預計協助5,000人就業。惟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以及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可知,應先有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據以擬編預算。該計畫主要為提升高中職畢業生就業能力,惟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計畫尚於研擬規劃階段,相關適用對象、補助金額、期間等資料於定案後始得提供,故該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即行編列預算,凸顯規劃不周。另該計畫屬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之範疇,並擬於106年8月推動試辦,然106年度即提供5,000名高中職畢業生補助,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預算編列實欠缺合理依據。 為強化青年就業能力,就業安定基金近年來原已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之經費,106年度新增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尚於規劃階段,除補助對象應與原列之各項計畫有所區隔外,其實質課程內容、補助之事業單位、實際訓練方式亦應各有定位,以利資源之有效配置。「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係為協助高中職畢業生順利進入職場,惟因該計畫未經核定即編列預算,又各項補助或實施辦法均付之闕如,凸顯規劃不周及預算編列欠缺合理依據;另為資源有效配置,應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相關計畫有效區隔。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補助及實施辦法,並說明與現有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區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吳焜裕  江永昌 14.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6萬元,擬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然而經查,該方案近4年來(101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21.78%、26.31%、20.75%及23.66%,實屬偏低。社會型方案協助人數從3,748人降至1,741人;經濟型方案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32人,成效亦日益降低。由此可知,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協助人數亦不如以往,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主旨不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原是為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型就業機會,即便已提供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然而留用比率始終偏低,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爰此,凍結「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該計畫,並提出新的計畫執行方向及配套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15.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培力就業計畫」102至105年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然105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且培力就業計畫之管考機制,並未對參加者於該計畫結束後,於原事業單位之留任比率,或其後再就業之情形進行追蹤瞭解,究竟該計畫是否僅提供參加者一次性就業,抑或已培訓就業職能,達成持續就業之目標,均無相關統計資料,因此該計畫是否能達成協助持續就業之計畫初衷,有待商榷。爰「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3億3,302萬1千元推動「培力就業計畫」。補助民間團體進用失業者895人,預算高達3億1,676萬元,平均每進用1人補助高達35萬3,922元,形同由政府預算全額、甚至超額補助用人費用。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國際活動400萬元,與本基金目的關連性不高,不應每年編列高額補助出國費用,行銷、宣導、座談費用高達925萬2千元,有浮編之虞,應撙節使用。爰此,「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3)「培力就業計畫」為勞動部就貼近家園、產業、生活及文化重建等需求,由政府與民間團體合作創造災區就業機會,適切地協助災區重建工作之計畫。復於101年度修正計畫,新增納入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與特定族群事業創業、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和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計畫。故本計畫補助之對象,含上述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之相關重建工作、產業轉型或創新、社會性事業創業、特定族群之創業或就業支持系統、區域再生發展或促成服務產業之垂直或水平整合者等項目。 觀過去計畫之執行,其協助補助之項目,多以災區重建為主,並以災區失業者為優先就業保障之對象。惟106年度預算計畫裡,編列補助民間團體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等費用400萬元,似有不符本計畫補助對象之要求。為作資源之有效運用,俾逐步提升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爰此,「培力就業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赴外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其與本計畫之關聯與必要性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6.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社會企業係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不僅可增加就業機會,亦可達到社會公益的目的,平衡社會之發展。行政院於102及103年度已決議由經濟部會商勞動部研擬社會企業具體行動方案,以塑造社會企業友善發展環境,促進國內經濟、社會等包容成長,邁向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生態環境的願景。復於經濟部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和105中小企業白皮書裡,亦有提供友善社會企業發展環境、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平臺和強化社會企業經營體質之闡明。 惟調查我國現今社會環境,多數人對社會企業未具有一定之認識與了解,然在提示社會企業經營理念後,卻多數表示認同,足以顯示我國對於社會企業之普遍認知與理解不足。另針對我國現有環境,是否有提供友善、完備之資源供社會企業發展,亦無法確認,足認在未來發展規劃上,亦有調查環境現況以利後續規劃之必要。綜合上述,因應社會企業發展與國際潮流之議題,政府應站在引領者的角色,運用現有基礎資源,除建構完善的環境外,持續建構社會企業網絡與社會企業推廣之倡議。爰「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偕同經濟部調查研討我國現今社會企業之倡議推廣成效與環境資源調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2)有關「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在103年9月4日行政院核定之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角色不明確,請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效益何在。爰此,「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6年規劃作為說明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預算12億3,325萬元,其中「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及「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共編列5,634萬8千元。依勞動部資料顯示,微型創業鳳凰計畫申辦者需參加指定創業課程達一定時數,惟近102至104年相關創業課程全年度開課88場、86場及82場,其中開課地點東部分別僅4場、5場及5場,離島地區分別僅3場、3場及2場,資源分配明顯失衡,致偏鄉地區有意申辦創業鳳凰貸款者遭遇極大困難。爰凍結「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200萬元,要求勞動部研擬改善創業鳳凰計畫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106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3,183萬8千元,比上年度預算編列高於225萬元,從101年至今協助諮詢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之成效未如預期,民眾受惠有限。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檢討相關創業協助措施,並提出有效強化預算執行率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8.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1,993萬3千元,用於推動動力發展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然而,該平台與「台灣就業通」會員整合起,新舊會員一律須由台灣就業通註冊、修改會員資料、查詢帳號密碼,會員部分皆由台灣就業通維運,應可減少部分會員資訊維護費用,此數位服務平台僅是將訊息以及數位教材放上網路,並無提供額外的服務,網站操作困難不人性化,必須要登入會員才可觀看相關課程,登入會員程序也很繁瑣,且使用率偏低,下載次數更是個位數,顯示使用成效不佳,基此,「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有關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平台網站維護是必然的,對於新增120萬人次瀏覽,及新增50門數位教材,辦理相關業務宣導,能否達到120萬人次瀏覽令人疑慮,以及執行數位教材內容及效益不甚明確。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具體作法並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9.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七、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然如舊雇主對勞工不好,藉此綁架勞工,不同意勞工轉換跑道,勞工就只能繼續忍受舊雇主的不公待遇,任其擺佈。一個外籍勞工進入到我國,為我經濟付出其勞動力時,就應該受到應有的基本保障,剝削外勞、將之視為次等人,不是臺灣要營造的勞動文化。爰此,「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相關權益保障之說明及檢討現行法規之計畫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2)我國引進社福外勞超過二十載,人數總計超過23萬人,惟主要輸入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境內勞動力需求漸增,又我國社福外勞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環境惡劣,濫用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層出不窮,致渠等外勞逃逸率高出產業外勞五成以上。查多個主要外勞來源國計畫逐步禁止社福外勞人力之輸出,其中印尼政府業已推動「2017年零國際幫傭計畫」,預計2019年全面停止輸出人力從事社福工作,然上開政策勢必嚴重衝擊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惟勞動部至今尚未有妥善應變之策。爰此,「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凍結600萬元,俟勞動部開拓新的外籍勞工來源國,並研議「家事勞工保障法」,確保渠等勞動力輸入無虞且外勞基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0.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合併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為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之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查外國人遭廢止聘僱許可,按就業服務法第74條規定,即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惟上開規定涉及外國人工作權益重大,又外國人因語言、文化與風俗等差異,在行政救濟程序往往居於劣勢地位,而勞動部未針對上開情事,督導地方政府及仲介公司積極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其法律諮詢服務,因而爆發今(105)年2月間外籍勞工疑似未提出行政救濟申請,即遭仲介強制安排離境遣返乙事。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研擬更完善便民之法律諮詢與通譯服務計畫,確保其行政救濟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然該函釋不僅顯與勞雇關係建立、約定勞動契約等相關勞動法學術通說與實務見解有所違背,且另查勞動契約法第1條所稱「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職是之故,所謂勞雇關係、勞動契約之確立,「從屬關係」與「給付報酬」密不可分,且105年9月已有行政法院判決推翻主管機關函釋見解,顯見前開函釋顯有不當之處甚至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餘。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3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廢止「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另行發布函釋以符合現行相關勞動法規,避免歧視外籍勞工之爭議再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1億6,751萬3千元。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突破5萬人,勞動部雖已與內政部建立跨部會常態性查緝機制,結合各國安單位進行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並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然而經查,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因部分查緝單位未達移民署訂立之目標值,故104年補助各單位查緝獎勵金執行率僅約55%,考量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緝效率及執行率、督促主管機關加緊查緝,並撙節政府支出。爰「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劉建國  楊 曜 (2)為激勵內政部及各治安機關配合積極查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行蹤不明外勞,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106年亦已編列1,500萬元團體獎勵金。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執行率僅達55.06%。考量目前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及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會商勞動部及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9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核發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績優單位團體獎勵金」,此乃根據「獎勵檢舉及查緝非法外勞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警察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警務人員查緝非法乃天經地義之事,不會因多抓一個犯人或多開一張罰單而有獎勵,其乃職務分內之事。然卻依此要點編列1,500萬元之獎勵金預算,非屬合理之事,為維護人民納稅錢不致隨意浪費使用,爰凍結「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22.106年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一般臨時收容安置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收容安置相關業務」,此細項計畫應補助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惟該項經費提供一般外籍勞工勞資爭議。相關外籍勞工勞資爭議案件案數及安置天數並未對外公布或納入勞動統計年報,爰凍結上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3.據外勞人權團體於105年10月間召開記者會,揭露外籍勞工因職業傷害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後,招致雇主報復恣意通報其逃逸。經查外籍勞工於工傷與訴訟期間仍居住公司宿舍,而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未經查證,即按就業服務法第56條「曠職且失去聯繫」之事由予以逮捕,影響渠等外籍勞工生活權及工作權甚鉅,足見勞動部對於地方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勞之督導不足。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完善「逃逸通報機制」並加強「地方政府查察逃逸外勞」之督導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4.勞動部104年8月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開放迄今,對於有聘僱需求之重度障礙者形成嚴重的排擠,亦即80歲以下需全日照護者,像是全身癱瘓、植物人;80歲以上嚴重需照護者;持有重度身心障害手冊者。相較於85歲以上有輕度失能者在照顧工作上更為困難,在實務上外籍家庭看護工多有挑雇主,造成重度障害家庭請不到人的問題。 因應我國長照2.0政策實施輕度失能者因生活可以自理,應以政府開辦的長照服務為優先選擇,這是政府的責任。今政府規劃長照2.0政策服務的對象係主要為因老化失能衍生長照需求者,包含: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量表)需協助之獨居老人、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64歲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frailty)老人。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社會學的爭議係將政府照顧的責任轉移到移工身上,並將照顧日漸公共化的走向,退回到照顧私有化的時代。不但與政府長照政策倒行逆施,並極可能因此傷害到政府長照服務的使用量。對被照顧者而言,亦將因為依賴過度外籍家庭看護,加速衰弱(frailty)的速度,實為錯誤的政策,應儘速更正為宜。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相關事項」預算十二分之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研議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25.因應就業服務法增訂第48條之1案公告實施,勞動部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前講習,並採「網路講習」、「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等3種方式辦理,講習時數為1小時。惟網路講習系統現今只能使用IE瀏覽,有所不便。按理,現今Chrome、Friefox、Opera等介面都使用的相當頻繁,並且系統設計應考慮儘可能的方便民眾使用,實不宜在瀏覽器上有所設限。爰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資訊業務」之「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資訊業務」預算100萬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要求系統設計廠商解決瀏覽器限制於IE的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26.鑑於近年來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頻仍,一旦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勞工必須為照料子女而請假暫離工作崗位,惟上開情事係被動配合政府部門防疫、防災之作為,實難歸責於受僱勞工自身。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勞工因前開原因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計算比照事假,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渠等規定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恐損及受僱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修正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之規定,並研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以減輕育兒勞工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2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合併凍結7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長年以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造成勞工過勞,對勞動者工時、休假等法定權益之負面影響甚鉅。惟歷來事業單位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內容,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政府並未公告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造成勞工求職時資訊不對稱、透明。今(105)年6月27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第35次會議決議,勞動部應最遲於今(105)年8月起,每月定期彙整、公告已向各地方政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同年7月20日,勞動部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3字第1050131612號),要求自105年8月起,每月5日前於機關網頁公告上月已核備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為期至少1年。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早自民國85年增訂,勞動部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公告105年8月以降新增之核備實施者,實不足提供勞工求職所需之完整資訊。復,經查截至今年11月止,部分地方主管機關仍未按勞動部指示,每月定期公告上月新增,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 據勞動部表示,由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增訂迄今已屆20年,要求各地主管機關公告自該條增訂以來,所有核備實施該條規定之事業單位名稱及工作者項目,實有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故,為兼顧政策可行性與勞工之資訊近用權利,爰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700萬元,勞動部應於106年3月31日前,公告要求凡曾於105年6月30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均應自公告日起1年內,重新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該條規定之工作者項目及人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編列7億3,060萬5千元,按勞工於就業市場謀職,甚需職缺工作內容、勞動條件之資訊透明,以篩選雇主良莠,保障自身權益。而經查目前各地勞政主管機關雖皆定期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然各地除公告頻率不一,於機關網頁提供之違法名單檔案格式亦有差異。如此,除不便使用者追蹤、查詢,更有違國家「開放資料、開放政府」之施政方針。故為有利勞工獲得求職參考所需之完整資訊,兼提升政府公開資料品質,爰凍結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700萬元,俟經勞動部責成各地主管機關,每月定期於機關網頁公告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事業單位名單,並統一檔案為EXCEL格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28.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綜合規劃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編列2,971萬7千元,依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與獎勵要點,辦理考核並提供績優地方政府申請「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之獎勵性補助,包含就業歧視、勞資關係、職工福利,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等之獎勵性補助,惟前述業務皆於公務預算編列「獎補助費」,分別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15億6,082萬7千元、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為198萬元,為撙節政府支出,爰「綜合規劃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29.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2億8,380萬6千元,其中「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編列9,962萬8千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9,912萬8千元,及維運及增修「勞動債權管理暨勞工退休準備金整合查詢系統」50萬元。依104年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104年底估算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餘額是否足夠,且於105年3月底前提撥補足專戶差額。惟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5,578家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能提足,總差額達844億元,於勞工權益之潛在傷害甚鉅,爰凍結「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查核,並輔導補足之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2)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原編列9,962萬8千元。然而截至105年6月底尚有2萬5,578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額度達844億元,且以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轄下事業單位提撥不足金額位居前3名,各為251億餘元、104億餘元及103億餘元。現況地方政府催討工作不確實,又編列預算補助,成效仍未可知。政府預算拮据,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應為資方義務,稽核工作應為地方政府權責,實不宜以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補助。爰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編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其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今(105)年6月底為止,仍有25,578家事業單位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844億元未依法存入專戶。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之事業單位,提出更為詳實的追繳計畫,嚴格監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查核工作並訂出追繳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0.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係協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勞資爭議,並補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另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惟經查,目前仍有數則大量解僱案件,包含華航空服員、台化與復興航空等勞資爭議引起社會關注與動盪,事業單位經營不善導致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狀況;另並至105年10月底止,尚有實施無薪休假事業單位共計22家,勞工人數351人,迫使大量勞工生計陷入困境。為避免與預防事業單位再度發生突發無預警之大量解僱憾事,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如查企業發生拖欠勞健保費、薪資延遲,乃至工會、新聞台揭露經營狀況欠佳等可能發生大量解僱之徵兆,乃委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查訪,爰「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大量解僱預先防治系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1】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劉建國  洪慈庸 (2)按勞動部委託「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研究指出,90至103年我國「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實質薪資年平均負成長0.45%,其中「批發零售業」年均負成長0.25%、「支援服務業(含人力派遣業)」年均負成長1.24%、「住宿餐飲業」年均正成長僅0.44%,足見渠等行業亟需強化勞資關係與工會效能以提高受僱員工勞動條件。然至104年底止,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等3行業,企業及產業工會僅37家、工會會員人數僅3,100人,與總計2,675,297從業員工人數規模相去甚遠。爰此,「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關係業務」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前開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1.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計畫(就保)」編列920萬元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以及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惟我國53萬企業中,成立工會只有896家,籌組工會比率1.6%;850萬人受僱勞工中,參加工會勞工只有62萬人,工會涵蓋勞工人數比率只有7.3%。多年來企業工會家數幾乎呈現停滯,至今難以突破千家。工會籌組率低肇因於組織門檻太高,造成國內多數中小企業勞工無法組工會。勞動部應從法制面研議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而非一味編列獎補助預算卻達不到工會籌組率,爰凍結「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計畫(就保)」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32.查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關係業務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編列3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運用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其辦理查訪,提供勞工完整及即時之保護。惟勞動部提供104至105年度補助情形,僅詳列受補助縣市政府及查訪家數,並未說明地方政府藉由這些預警通報查訪,提出那些適切的評估建議,恐流於形式上的訪視,爰凍結「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查訪機制計畫」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33.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合併凍結5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編列2億9,595萬8千元,  該項費用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發令施行計畫。然中央政府財政拮据,督導事業單位應為地方政府職權,應回歸地方政府公務預算,不應由中央政府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爰「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預算凍結5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04年國際勞動統計顯示,台灣勞工104年平均工時為2,104小時,在其占比之全部主要國家居第四高,僅次於新加坡(2,371小時)、墨西哥(2,246小時)、韓國(2,113小時),過勞問題嚴重。現階段新政府所規劃之一例一休,並做為砍掉國定假日七天假的配套措施,然於休息日增加加班費,表面上似乎在增加勞工加班費,但是落實上極有可能衍生雇主壓低本薪,強迫勞工於休息日加班,賺取維生所需薪水,將加班常態化,而忽略台灣勞工長期本薪過低、工時過長,窮忙過勞惡性循環的可能,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恐難擺脫。 105年起勞工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又以往勞動檢查結果顯示雇主違反工時及勞動條件規定之比例偏高,顯示工時過長問題遲未改善。爰將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凍結5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29】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未來落實週休二日政策,勞動檢查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惟令人詬病係勞動檢查員專業度不足。約聘僱人員訓練1週便上任,亦無後續之教育訓練;規劃增至1,000名勞條大軍,若專業度不足,恐只是招致更多民怨。勞動檢查的執行需要被檢討,勞動檢查員的質恐怕比量更重要,另勞動條件檢查無緩衝期、處罰不符比例、加班與出勤認定過於僵化,已招致眾多民怨。爰此,凍結「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5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解釋說明後,始得動支。【13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4)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戮力執行有關「勞動條件」之勞動檢查,檢查廠次屢攀新高,惟各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查104年高雄市、宜蘭縣、雲林縣、嘉義縣處分率分別為17.02%、13.44%、3.37%及9.03%,顯見各地方政府未嚴格執法、確實開罰,致社會輿論激憤,引發「慣老闆是南部養出來的」渠等不滿言論。爰此,凍結「促進友善勞動環境」預算550萬元,俟勞動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並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處分率25%為KPI關鍵績效指標,據此作為往後經費補助之依據,藉落實勞動法律以維護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34.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專業服務費」106年度預算數14億9,169萬元,104年度決算數為13億6,622萬2千元,執行率為88.28%;105年度預算數14億8,620萬6千元;查該預算係辦理職業訓練、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就業服務、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等業務,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將106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之計畫明細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5.106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編列預算計6,862萬5千元,該計畫科目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4,521萬9千元,105年度預算數為1,985萬6千元;查該預算係辦理青年組分區技能競賽、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培訓暨交流訪問、辦理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辦理社會組全國技能競賽等活動,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將106年度編列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之計畫明細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36.協助小型企業投資人力發展與培訓,提供專業化、個別化之輔導諮詢服務,瞭解企業經營發展之訓練需求並協助規劃及執行訓練課程,相關企業內部訓練課程補助成效不明,具體內容與參加業者之意願值得商榷。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業務執行成效,積極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措施協助小型企業,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7.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編列7,295萬6千元,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後續多元應用,擴大產業參與,加速職能基準推動;透過產業對話與合作,推動企業與訓練夥伴認同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以縮短訓用落差;運用國際資源進行發展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發展與多元應用職能基準擴大產業參與等。然而國際合作交流及研習,補助民間單位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經費監督不易,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6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38.有關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下「建立技能檢定(測驗)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測試制度」,已於105年度新增計畫,係為技能檢定測試內容增加職業安全、食品衛生、環保、綠能等,基於該等項目對促進勞工工作安全,國人食品衛生及環保、綠能等均有所助益,應值得推動辦理。105年度已在執行面編列專家、學者出席費,係為召開會議之用;106年度又將召開100場研商會議,對於105年度執行成果令人疑慮,盼勞動部能具體檢討,拿出確切成果,發揮本計畫功能,爰請勞動部就上開事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9.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編列「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6萬元,促進地方與區域活化,並開創在地就業機會。然查該方案近4年(101至104年)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之留用比率為4.82%、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經濟型計畫各年留用比率21.78%、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協助人數從3,748降至1,741人,經濟型計畫協助人數從2,296人降至1,923人,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協助人數亦不如以往。爰此,請勞動部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提出該計畫檢討,及新的計畫執行方向說明,並納入地方政府角色應提供人力或經費之協助。【64】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陳 瑩  陳曼麗  余宛如 40.為推動促進國民就業業務資訊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協助之服務,因此建置「台灣就業通」網站,但卻設計不良且疏於管理,導致105年遭不肖公司盜取3萬筆個人資料。台灣就業通會員以身分證字號作為帳號,預設密碼為阿拉伯數字1234567;民眾在首次登入後,系統會要求使用者更改密碼,但部分民眾並未更改,讓有不肖人士有機可乘。但網站當初設計卻沒有考慮此問題,承辦業務單位與得標廠商難辭其咎。勞動部於105年7月已發現網站有一固定IP,不斷利用不同帳號登入,但卻到10月檢調查發動偵查搜索,勞動力發展署於網站系統監控沒有即時反應情況,導致大量個資遭竊取。基此,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整體網站改善之具體方案。【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41.106年度「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之「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9,637萬6千元,用於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因計畫項目多,為提升計畫執行效益並撙節政府支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對相關計畫執行情形提出說明及成效報告。【89】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2.經查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經查勞動部已於105年7月1日實施聘前講習制度,為落實保障勞雇雙方之聘僱權益,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供雇主聘前講習之辦理績效。【9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3.行政院業於104年7月7日核定內政部所報「核發獎勵金支給要點」,另勞動部業配合自104年起編列並核發相關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事宜,惟查因部分國安單位未達移民署所訂定執行查處行蹤不明外勞案件之目標值,致104年度補助各國安單位團體獎勵金執行率僅達55.06%。為提升查處績效及預算執行率,撙節政府支出,內政部移民署應督促各國安單位加強查緝,持續提升查處非法外勞績效,並提出改善及提升查緝成效之專案報告。【98】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李彥秀 4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一般臨時安置業務之細項計畫應補助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安置,惟該項經費提供一般外籍勞工勞資爭議與安置處理。相關外籍勞工勞資爭議案件案數、安置人數與安置天數並未對外公布,且安置單位管理鬆散,究其內部管理情形為何?內部人員配置安排狀況等相關事宜均未見勞動部說明,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一般安置程序及安置單位管理等相關資料報告。【9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45.目前外界仍有多數反應仲介公司所聘僱之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不足,無法因應及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溝通、翻譯之需求,使勞雇關係磨合期拉長,且衍生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應就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予以調整,以回應社會期待,符合實際需求。基此,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外籍雙語翻譯人員人數比例相關規定。【10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46.辦理入出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主要是在外勞入境前,先強化其聘僱相關法規與權益,行源頭職場教育之實。然觀其成效,雖106年度編列預算3,702萬2千元,桃園站有達至八成左右,但高雄小港機場之講習率皆未破20%。外籍勞工可能面臨下機後直接被雇主或仲介接走之可能,致使其對於臺灣的相關保護權益一概不知,勞動權益受損。爰此,提升高雄機場外籍勞工入境講習率實屬必要,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人力時段安排之改善及講習場地之規劃等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資料。【102-1】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47.為推動尊嚴勞動計畫,訂定合宜之勞動政策,請勞動部應蒐集女性、青年及中高齡就業等相關政策資訊,並召開專案諮詢會議,以擬定具體政策建議,供勞動部各單位內化為勞動政策內容,以落實尊嚴勞動之理念。【11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鍾孔炤 48.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編列203萬4千元。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立意良善,然國內勞權意識薄弱,往往不主動主張自我勞動權益,造成慣老闆心持續,勞工權益屢受迫的惡性循環,故為使國民建立正確的勞動概念,讓從學生於求學階段將正確的勞動意識及概念內化,並潛移默化到每一位學生、教師及學生家長,要求勞動部於106年度除積極規劃辦理國中及國小勞動權益向下扎根相關活動外,同時針對即將進入職場的高中職學生加強推動勞動概念深植。【125】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49.鑑於勞動權益向下扎根培育計畫立意良善,然國內勞權意識薄弱,往往不主動主張自我勞動權益,造成慣老闆心持續,勞工權益屢受迫的惡性循環,故為使國民建立正確的勞動概念,讓從學生於求學階段將正確的勞動意識及概念內化,並潛移默化到每一位學生、教師及學生家長,要求勞動部將106年度規劃辦理國中及國小勞動權益向下扎根相關活動說明(包含場次規劃)等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6】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0.目前全台的勞動檢查員有762人,其中又分為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兩個部分,負責勞動條件檢查的法定員額是325人,但至今實際只有289人。這289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卻負擔全台所有企業的勞動檢查業務,明顯負擔過重,勞檢員過勞超時工作之新聞層出不窮,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6年全臺灣增加至1,000名勞動檢查員計畫實施方案及勞檢員過勞改善計畫報告。【128】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51.106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項下,職安署辦理「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實施計畫」,該計畫雖然立意良善,惟未通盤考量我國產業結構,並忽略輔導改善等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勞動法令成效亦屬有限,爰要求職安署應秉持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揭櫫之基本理念修正計畫,將宣導、輔導等工作納入重點績效項目(權重至少應達20%以上);另針對近來部分個案顯示勞動條件檢查人力專業素養仍待加強,以及溝通技巧不佳部分,並要求職安署應儘速強化人員在職回流訓練,提高訓練時數,並提供專案教材,以齊一勞動檢查尺度,避免外界詬病。此外,為確保勞動檢查品質,職安署亦應落實內部之人員督導考核及外部之受檢單位滿意度調查等機制,俾督促地方政府檢查人員確按相關規定實施檢查。最後,為避免渠等勞動權益受損,而造成如國道收費員事件再度發生,勞動部亦應確實依法辦理退場機制。有關上述事項之規劃執行情形,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13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52.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就業安定基金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6,868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6億0,881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78%,其中青年失業率12.05%,雖低於OECD整體(13.9%)、歐盟28國(EU-28)之20.4%及歐元區19國(EU-19)之22.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之日本5.6%,且青年失業率仍達整體失業率之三倍餘,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勞動力發展署應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進行相關措施之轉銜搭配,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13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3.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1,885萬6千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2至104年度)之辦理情形,經濟型計畫之留用比率未及三成,各為26.31%、20.75%及23.66%,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更僅各為5.83%、8.09%及10.56%,實屬偏低,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未及六成,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以協助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13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4.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培力就業計畫」3億3,302萬1千元。經查:培力就業計畫102至105年度8月底止各年度核定新計畫41案、59案、27案及34案,實際各協助719人、1,127人、1,202人及682人就業,均遠超過預期協助之就業人數,故為提昇計畫執行成效,各年度之預期效益應參酌以前年度之實際績效調整,惟該計畫於103年度起實際協助就業人數已逾千人,然105及106年度預期效益仍僅設定協助780人及895人就業目標,不利激勵提升計畫成效。勞動力發展署應就培力就業計畫參酌以前年度績效,調整提高協助就業人數之預計目標值外,並確實執行。【13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5.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06年度編列5,604萬7千元,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編列3億3,359萬8千元,合計3億8,964萬5千元「自辦職前訓練」;另編列1,336萬4千元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9億1,085萬7千元,合計9億2,422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就業安定基金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經查:各分署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101至104年度,職訓中心自辦訓練結訓人數占職前訓練結訓總人數比率,介於16%至18%,委託民間辦理訓練介於62%至6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介於19%至20%。101至104年度間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率介於85.07%至89.24%;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56.93%至68.3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結訓後就業率介於62.78%至76.72%,雖委託民間團體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之結訓後就業情形逐年提昇,然仍與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結訓後就業情形存有落差,顯不及職訓中心自辦訓職前訓練成效。主管機關應配合產業需求妥為規劃職訓課程,檢討相關職訓課程執行管考作業,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並提昇自辦訓比率。【13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6.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6預算評估報告,106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編列辦理「創客基地網路推動計畫」1億3,779萬6千元、「補助民間團體維運創客基地」1,500萬元。經查,各離島地區皆欠缺創客基地,而離島縣市相關創業資源與都會地區相較皆極度缺乏。為鼓勵離島青年返鄉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於離島縣市設置創客基地,發揮地方特色並給予充足資源與經費,以有效協助離島青年返鄉創業,並提高預算使用效益。【13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7.106年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為促進離島青年返鄉創業,105年度已放寬離島居民之適用規定。為有效協助離島地區居民創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研擬是否彈性放寬該計畫之貸款金額限制與利息補貼年限,因地制宜彈性規範,以促進離島地區就業,並提高該經費之使用效益。【13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58.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及有關規定,雇主逾期安排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實務上可發現遭處分之雇主多非蓄意規避法規,而是因突發事故或未與外國人及被看護人同住等原因,致未能依限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前往健康檢查,爰請勞動部洽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由地方衛政主管機關先採以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全國雇主或事業單位安排所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藉此提醒雇主儘速使外國人完成健檢,以降低違法機率,針對逾期安排所聘僱外國人進行健康檢查者,另改採先通知限期改善,若經再通知檢查仍未依限期內辦理完成檢查者再予處罰。【139】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59.部份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醫療資源相對較匱乏,未設有合格之認可醫療機構,當地居民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需至市區受檢,路途不僅遙遠無法當天來回且危險。然現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勞工健康檢查之機構須為認可之醫療機構,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針對有意願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位處偏遠、高海拔地區衛生所成為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在地居民更省時、更便利的受檢服務,以解決長期以來偏遠山區勞工之需求。【14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60.自「1955」外勞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開通後,外勞申訴、檢舉管道暢通,各地勞工局業務量爆增,但其中不乏許多資料不完整,查察有困難的案件,另因民眾檢舉事業單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之獎勵金每案5,000元,導致浮濫檢舉狀況嚴重,經查是類檢舉疑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挾怨報復相互檢舉或重複檢舉,此舉導致事業單位不堪其擾,爰要求勞動部,研議改善浮濫檢舉之狀況,並檢視浮濫檢舉是否與檢舉獎金有關。【14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61.台化彰化廠關廠風波目前仍未有最後結果,該廠已於105年10月21日啟動員工轉置計畫,據工會統計目前員工947名,扣除符合退休條件者200餘人;隸屬台塑生醫、台塑鋰鐵材之員工200人及原絲3廠與回收事業之員工均各為60人留任外,初估尚有300名至400名員工待轉置。爰要求勞動部,應密切注意實施無薪假企業及台化彰化廠關廠事件後續之發展,積極採取相關勞工權益保障措施。【14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三、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14億0,766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4億2,015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79億8,751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評估報告,105年7月底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資產配置之外幣資產,主要以美元為主約占七成(70.57%),歐元、澳幣、人民幣、港幣及加幣等各國幣別之資產各占5.50%、8.14%、7.98%、1.03%及6.78%。經觀察近年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外幣資產99、101、102、104及105年度截至7月底均發生為數不低之兌換損失分別為10億餘元、12億餘元、16億餘元、14億餘元及10億餘元之兌換損失。舊制勞退基金自行運用之外幣資產,近年度發生鉅額兌換損失,主管機關應注意國際金融情勢波動,提高及時調整外幣資產配置之能力,以分散投資風險。【14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2.針對舊制勞退基金106年度「手續費費用─用人費用─獎金」科目,按「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績效及考核獎金1,209萬2千元。惟辦理舊制勞退基金業務之臺灣銀行員工,其各年績效獎金之核發標準、計算方式皆與臺灣銀行員工相同,與基金操作績效無直接相關,難以發揮激勵效果,有效提升基金運用效益。爰請確實檢討舊制勞退基金合理之代辦績效獎金制度,以強化投資人員對基金投資績效之獎勵效果。【14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四、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57億9,037萬1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5,947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756億3,090萬1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新制勞工退休基金手續費-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費於105年即編列383萬6千元,又於106年編列359萬2千元,針對基金業務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所需費用編列過高,建請於業務辦理執行時檢討過去實際執行之成效,評估是否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在必要之資訊系統及設備範籌內節約使用,並需提供相關明細內容,避免有編列浮濫之虞。【14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以內自願提繳,並配套設計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租稅誘因,且規範自願提繳退休金亦適用2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適度增加退休所得替代率,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人數未達40萬人,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程度,請勞工保險局加強宣導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自願提繳業務。【14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依據立法院104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據勞動部統計,自民國94年開辦勞退新制以來已屆10年,提繳事業單位計481,649家、提繳人數6,221,337人,基金規模1兆5,212億餘元,惟其中個人另外自願提繳者僅383,495人,約占整體百分之六。勞動部應持續加強宣導,充分說明自行提繳之內容與效益,提供充足資訊供予勞工,便利其選擇個人最適當之退休制度。【14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吳玉琴 五、信託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億7,85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億7,230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0,621萬8千元,照列。 參、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瑩及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肆、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基金)。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保署主管預算案基金部分。本案業經105年11月9日第9屆第2會期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預算相關科目及提案均已經宣讀完畢,今天我們會直接進行逐案審查。本會委員對本次預算審查之提案若有詢問或補充說明,以3分鐘為原則;提案委員若不在場,該提案先予保留,待全部審查完畢,進行第二輪時,若提案委員仍不在場,該提案則不予處理;無提案部分預算照列。 本次審查之預算增減提案,若相關單位已與委員溝通完成並改為主決議者,請儘量於今天中午12時之前提出,以利議事人員彙整、影印,並於審查完竣後一併宣讀。 現在進行逐案審查。處理第1案。第1案是洪委員慈庸針對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有關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的部分,原列1,170萬元,建議減列300萬元,若行政部門針對這個項目已經跟委員溝通好了,則請說明一下。請環保署管考處洪處長說明。 洪處長淑幸:主席、各位委員。洪委員所關切的議題是今年度的廣宣費用增加1,570千元,之前已經跟委員做過溝通,原來建議減列300萬元,改為減列100萬元,這部分已經達成共識。 主席:第1案減列100萬元。 處理第2案、第3案。關於空氣品質監測,這算是大項,原列2億7,100萬2,000元,王委員育敏建議減列5,000萬元,凍結1億元;林委員靜儀是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因為這個項目的後面還有好幾個小細項,所以我們先處理後面的第4案、第5案、第6案、第7案,然後再來處理大項的刪減或凍結。 處理第4案、第5案。黃委員秀芳的提案是針對水電費的部分,原列1,200萬元,建議減列480萬元,而陳委員瑩的提案也是建議減列480萬元。他們表示撤案,所以第4案、第5案撤案。 處理第6案、第7案、第8案、第9案。這是有關專業服務費的部分,原列2億3,722萬元,李委員彥秀是建議減列3,722萬元,凍結5,000萬元;劉委員建國是建議減列2,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楊委員曜是建議減列1,300萬元;陳委員宜民是建議減列700萬元,凍結5,000萬元;陳委員瑩的提案很類似,也是在這個項下,陳委員是建議減列700萬元,凍結2,800萬元。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早!關於這個案子,你們提及空氣品質監測有一個專業服務費,本席認為你們的編列方式以及現在執行的方式仍有改善的空間。大約兩、三個禮拜前,林全院長曾會同陳菊市長到高雄大林蒲。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我也在現場。 陳委員宜民:即有關遷村一事。其實本席上上禮拜六也有去,因為民眾還是有陳情、里長有陳情,所以就過去看一下,他們關心的跟整個遷村的狀況不太一樣,鳳興里里長認為,本來那裡要做一個遊艇專區,可是環評沒過,但高雄市政府已經把水泥都鋪到海邊了,本來可以到那裡玩水,結果整個南星路根本被封掉了。里長說他死也不會搬走,他覺得那裡的空氣其實沒有那麼糟,因為那裡的海風是吹西南風,那個煙囪是在後面,他們有一個金煙囪文化協進會,是一個民間的委員會,他們的大型活動就是在南星路上舉辦,他們的訴求是,你們在做空污監測時,可否做得細緻一點?不要只提供平均值,他們需要的是real-time,你們現在在監測時,其實你們是real-time,因為你們是用物聯網的概念在收,所以那個資料可否再細一點?就是在大林蒲可以分區給他們看這個資料,因為他們關心空氣品質的部分,可是你們常常是給一個平均值,其實這是有點模糊。 李署長應元:謝謝委員反映這個民情,因為我答應3個月會去一趟,所以近期我會再去一趟,方才委員提及希望能real-time,將來這部分有10,100個的時候,在這個特殊區域、空氣污染特別嚴重的地方就會有特殊考量,應該讓它更細緻、更即時,這一點我們可以來研究。 陳委員宜民:對,我覺得這個很重要。雖然大林蒲有6個里、兩萬多人,但不是每個人都想遷村,有些地方的空氣污染不是那麼嚴重,所以還是可以有一個區,或許他們還是可以住在那裡,不管是環保署或衛福部、國衛院,你們在做這方面資料的彙整,然後做遷村的訴求時,必須兼顧每個里的不同需求,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好,我們一定會追蹤,而且院長答應了,陳市長也答應了,一定會充分溝通,謝謝。 陳委員宜民:謝謝。 主席:針對第6案至第9案,請環保署監資處張副處長說明。 張副處長順欽:主席、各位委員。第10案也是屬於專業服務費的部分,在專業服務費項下,我們編列的主要是對於全國空氣品質監測…… 主席:請先說明跟委員們協調的結果。 張副處長順欽:目前第6案至第10案的協調結果是刪減500萬元。 主席:第10案也併在一起嗎? 張副處長順欽:是。 主席:沒有凍結,就是刪減500萬元? 張副處長順欽:是。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第2案、第3案。即王委員育敏和林委員靜儀的提案。關於王委員的提案,目前協調結果如何? 張副處長順欽:目前協調結果是改為刪減500萬元。 主席:林委員靜儀的提案呢? 王專門委員嶽斌:不凍結,改為3個月。 主席:解凍條件是從1個月改為3個月,可是他說還是要凍結,我聽到的訊息是繼續凍結。 蔡處長鴻德:我們在3個月內完成,然後不凍結。 主席:我剛才特別問過助理,是凍結原來凍結的數字。這個案子先保留,再協調一下好了。 處理第11案。這是有關固定污染源管制,原列2億3,635萬元,這也是大項,王委員育敏是建議減列4,000萬元,凍結6,000萬元。劉委員建國是建議減列3,0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 針對第11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案子,主要是看到中部地區每次一到冬季,其實不用到冬季,前一陣子他們已經達到紫爆了,之前104年11月8日首次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降載,但是今年這一次竟然沒有降載。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有降載,是停機,有一部機組完全停止,進行歲修。 王委員育敏:當時媒體的報導是說因為電力不足,所以沒有辦法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降載。 李署長應元:現在的需電量和夏天高峰用電量其實不同,我的理解是有一個機組完全停下來進行歲修,所以有減了一個機組,是有降載。 王委員育敏:媒體的報導就是沒有,當時就是因為電力不夠。 李署長應元:如果王委員有疑問的話,稍後我馬上聯絡經濟部…… 王委員育敏:這個就是本席要了解的。 李署長應元:我想應該是有停機、有降載。 王委員育敏:我們現在是在談固定污染源,過去中部一直把台中火力發電廠列為首要空污元凶,之前只要空氣污染、整個PM2.5增加時,就會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應該要降載,104年11月8日首次啟動這樣的措施,而今年我們看到的情況,都已經紫爆了,但是為什麼沒有辦法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降載?當時說的理由就是因為電力不足,所以你們沒有辦法提出要求,你們現在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降載有沒有明確的法源?沒有嘛!都是口頭上去請求的,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我在5月底就職時,也曾為此處理過一次降載,方才委員說看到媒體是這樣講,但我印象中應該不是這樣,如果可以的話,稍後休息時,我馬上就去確定一下。 王委員育敏:那則新聞可以找出來。 李署長應元:其次,與台中市相關的部分,在他們的自治事項裡面,包括堆置場要加蓋,現在也在進行,這部分大概一百多億,還有包括加強逸散源灑水的部分,台中市政府目前認為相關的要求業者都有配合,據我的了解,應該是有停一部機,這一點我們等一下再查證。 王委員育敏:待會再把它找出來。 李署長應元:這個有繼續進行,沒有改變。 王委員育敏:對,本席就是希望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成為制度化的工作,目前看起來並無制度化,你們雖可以提出要求但也要看實際的電力供應是否足夠,到底何者為先?是以滿足電力供應要求為先,只要電力不足,即使今天已經是紫爆還是無法要求台電降載,是這樣嗎? 李署長應元:不是這樣,我們有幾個空氣品質指標(AQI)的等級,如果進入橘色警戒時,我們是用行政措施,但是顯示紅色時,就開始有一些管制措施,到紫色的時候就強制要…… 王委員育敏:但這次就是沒有強制呀! 李署長應元:因為還沒有達到警戒,要看空氣品質…… 王委員育敏:已經是紫色啦! 李署長應元:我很確定應該是有降載,我們待會馬上求證。 王委員育敏:這個部分可以提供給本席書面資料嗎?就是你剛剛講的從橘燈、紅燈到紫色的機制,還有關於強制性作為是依據那個法源而且會澈底實施。因為本席記得很清楚,不是現在冬季才發生。 李署長應元:當然可以。我們會把不同濃度的警戒狀況,從橘色、紅色到紫色的整個…… 王委員育敏:所以署長的意思是說到紫色警戒時,不管電力夠不夠,台中火力發電廠就一定要降載,對嗎? 李署長應元:當然。 王委員育敏:請提供本席書面資料,因為之前媒體完全不是這樣報導,當時是說因電力供應不足無法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降載,因為可能就會跳電,在電力供應吃緊的情況底下,你們是沒有辦法啟動任何措施的,但現在署長是說可以? 李署長應元:當對健康影響非常嚴重時,是以健康優先。下午5時前我們會將整個措施的資料送交給委員會的每位委員。 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這個部分要很明確的列出。本席凍結預算的原因主要就是發現你們現在的管制做的還不好。 李署長應元:希望委員不要凍結,大家都非常認真,半年包括新的計畫……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你們很認真,但還是沒有很好,當然民眾不滿意呀! 李署長應元:要時間嘛!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繼續鞭策你們,所以還是得要凍結,改凍結2,000萬元。 李署長應元:凍結少一點啦!謝謝。 主席:凍結2,000萬元。現在各部門都有一個擔心,凍結之後萬一如果無沒解凍,是不是就會產生明年…… 王委員育敏:不會啦!兩位召委都是執政黨的。 主席:要提醒嘛!105年凍結的基金預算也還沒辦法處理,這也是事實,都到年底了,連過都沒過,所以要解凍也是很困難,行政部門能夠自行說明的部分就請儘量說明。剛剛王委員育敏已經針對這個大項先凍結2,000萬元,請問劉委員建國這邊如何?請蔡處長鴻德說明。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改主決議。 主席:改主決議是嗎?建國委員的助理在場嗎?是這樣沒錯吧!再來兩個案子都是陳委員曼麗的提案,是針對專業服務費的部分分別是1,600萬元及1,720萬元,各減列了800萬元跟300萬元,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常看到環保署的計畫一直不斷在執行,十幾年來已經做了十幾筆計畫,可是計畫結束到實質管制時,都毫無動靜,看起來這些計畫的貢獻值都是很低的,本席建議環保署一定要深切檢討,這些計畫到底有無功能?若沒有,就停止,如果有,有關計畫的結論和建議就一定要參採,不然會讓人覺得空氣汚染防制的研究和執行是兩回事,所以本席減列200萬元;另外有關第14案,因為本席長期關心台塑麥寮當地的重大污染,但是我們發現環保署針對氯乙烯雖訂有10ppm的排放管道標準,但並未對氯乙烯的排放管道進行排放檢測,所以要請環保署還是要將其納入定期檢測及申報項目,而且要制度化,這部分本席減列80萬元。 主席:減列80萬元?不凍? 陳委員曼麗:不凍。一個減列80萬元,一個減列200萬元。 蔡處長鴻德:氯乙烯的部分我們會來執行,現在大概已經測出來,在台塑仁武廠測出1.59ppm是比較高的部分,麥寮廠測出來都滿低的,這一兩週內我們還會陸續排定行程去測另外三個廠。 陳委員曼麗:本席是希望能夠列入定期檢測,將其制度化,並納入每次的申報項目。 蔡處長鴻德:我們會將氯乙烯納入指定申報項目,並要求他們定期申報,以符合委員的期待,因有害空氣汚染物對民眾的健康影響很大,我們會嚴格來執行。 主席:陳委員曼麗提的第13案減列200萬元,第14案減列80萬元。現在進行第15、16案一併審查,蔣委員萬安也是針對專業服務費項下的訓練教材審查建議全數減列630萬元,吳委員焜裕也是針對有關訓練的部分建議全數減列230萬元,現在委員也在場,請問討論的結果如何?吳委員焜裕撤案了嗎?好!吳委員焜裕撤案。那蔣委員的呢? 陳所長麗貞:第15案已跟蔣委員報告過,委員同意改減列30萬元,不分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科目已經鎖定了無法調整,請會計協助看看減在哪裡。請告訴我們,你們要刪哪一個。 駱主任慧菁:各減15萬元。 主席:蔣委員的第15案,目測判煙檢查人員和訓練教材各減15萬元。 吳委員焜裕的第16案撤案。 李委員彥秀的第17案是專業服務費部分,涉及環境事故、空氣汚染之諮詢、環境監測,原列5,000萬元,建議減列3,800萬元,這有沒有跟李委員溝通過? 盧專門委員柏州:我們上個禮拜有跟委員辦公室協調,準備列一個主決議,但是助理說委員還沒到,想要先保留。 主席:委員不在,而且看起來好像還沒有共識,第17案先保留。 第18案和第19案分別是楊委員曜和劉委員建國的提案,第18案建議長期投資2,820萬6,000元部分減列520萬元,劉委員建國建議長期投資項下購置無形資產費2,000萬6,000元減列5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這2案有沒有共識了? 蔡處長鴻德:第18案和第19案部分,跟委員已經有共識了,第18案減列120萬元,第19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18案減列120萬元,第19案改成主決議,楊委員曜有資料給我,核對後是這個數字,應該沒有問題。 處理第20案、第21案,移動汚染源12億6,893萬元,這是大項,洪委員慈庸各有減列數和凍結數。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第21案是移動汚染源管制部分,剛剛王委員育敏問到AQI的事情,其實上個禮拜你們有開公聽會,開完公聽會之後,我有一個很大的疑問,PM2.5如果按照你們現在公布的數值,中部的PM2.5在很糟的情況下,大概也不會超過150,但是民眾對10月中的空氣汚染狀況感受非常深,但是PM2.5的最高監測數值只有103到107,照你們調整的AQI,未來台中火力發電廠也不用降載了,請問你們依據的法源是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嗎? 蔡處長鴻德:是根據空氣品質緊急防制辦法中的預警規定,AQI只要超過100就開始啟動,AQI若超過150就到達紅線階段,到達紅線標準時,PM2.5大概是54左右,54已經要開始啟動,這個時候就要實施季節性管制方案,至於秋冬季節哪些要降載,必須先去談,談好以後,這邊就可以啟動了,其實台中市那邊已經談好了,我們要求降到54,只要跟台電談好就可以啟動。 洪委員慈庸:以後只要達到紅線預警等級,各地方政府必須和台電協調出一個互相配合的機制,至於是70幾或100,只要地方政府和固定的汚染源談好,就可以降載,是這樣嗎? 蔡處長鴻德:我們希望AQI達到100以上就開始,屆時會提出一些方案,小的、馬上可以做到的就先做,我們不是只針對電廠,而是針對所有的工廠,只要季節性可以降載的、可以承諾優先降載的部分先出來,我們希望今年12月就開始做,今年度會先給一些獎勵金。 洪委員慈庸:現在環保署的立場是,100以上就一定要降載? 蔡處長鴻德:就可以啟動。 洪委員慈庸:可以喔? 蔡處長鴻德:這個可以啟動,如果到150,最好有東西出來。 洪委員慈庸:我的解讀是,要100以上環保署才允許地方政府降載。之前台中市政府和火力發電廠達成的協議,未來還可以繼續執行嗎? 蔡處長鴻德:可以。 洪委員慈庸:現在的問題是,環保署對預警等級沒有強制限制,要求一定要怎麼樣,而是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去談。 蔡處長鴻德:我們有給一些獎金。 洪委員慈庸:有給獎金,但是沒有限制。 蔡處長鴻德:我們會給一些原則,台電要降載需要時間,達到100的時候就要開始…… 洪委員慈庸:希望你們提供原則給所有委員參考,本席認為你們不能讓各地方政府去跟固定汚染源討價還價,希望中央這邊能有一個比較有效的規定,而這個規定是大家可以信服的,這樣各地方政府就不用各自去談,談不好,又回頭要求中央做。本席的提案是移動汚染源部分凍結5,000萬元,移動汚染源部分,最近可以感受到的只有二行程機車,因為要汰換,所以很多民眾反彈,其實二行程機車造成的汚染,只占所有汚染源的2%,使用柴油的大貨車才是比較大宗的移動汚染源,但是大家並沒有感受到你們的實際改善措施,希望你們針對大宗汚染源部分提出比較合理的方案出來,不要只要求小的改善,大的都不管,所以本席建議這個部分凍結5,000萬元。 蔡處長鴻德:有關柴油車的管制,最近我們會提出一連串措施,包括建議交通部提高牌照稅,這部分已經跟交通部談好條件了,大貨車的牌照稅會逐年提高,逼他們趕快汰換,另外,我們會提出一些經濟的誘因,讓這些柴油車趕快走掉,因為它占的汚染量很大,大概是16.8%,這部分我們會處理。 主席:現在是處理第20案和第21案。 王委員育敏:看了環保署提供的AQI說明,未來AQI實施後,是不是會比原來的PM2.5標準更嚴格? 蔡處長鴻德:對,更嚴格。 王委員育敏:根據本席剛剛找到的新聞報導資料,台中連續4天紫爆,發生在10月19日,當時說這是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當時媒體報導有很多測站的PM2.5都紫爆了,如果把那個數值轉換成現在新的AQI指標,至少也有達到紅色的警戒,對不對? 蔡處長鴻德:對,紅色以上。 王委員育敏:如果按照同樣的標準,你當時就應該要求台電降載,但是10月份的處理,我找到這個媒體的報導,媒體是說沒有,無法降載。 主席:李署長說要親自補充。 王委員育敏:好,因為剛才是署長回答的。我把媒體的報導找出來了,它是說沒有辦法降載,因為10月份的用電還很吃緊,所以即使以當時的紫爆,換算成現在的AQI已經達到紅色警戒,照道理講就是要降載,但還是沒有辦法執行。 李署長應元:我補充一下,剛才有馬上和台中市政府主任秘書聯絡,他說10部機組在10月份的時候是有歲修一部機組。 王委員育敏:那它早就歲修了。 李署長應元:也是為了這個季節,所以那個降載…… 王委員育敏:它是10月19日才歲修,還是10月19日之前? 李署長應元:應該是10月之後。 王委員育敏:你要查清楚。 李署長應元:歲修就代表完全停一部。 王委員育敏:如果它原本就在歲修,那它早停了嘛!因為氣候的因素,到10月19日連續4天飆到紫爆,照道理講,降載就是不能算它前面歲修的那一部,你應該再繼續下降才有那個功能,署長,你懂我意思嗎? 李署長應元:因為平常的時候是10部,停1部就減掉十分之一。 王委員育敏:那要看它什麼時候停,如果在它已經先停的情況下,到10月19日還飆高,那就表示當時PM2.5 的濃度太高,還要持續降載才對嘛!那你現在啟動的AQI才會有作用力,按照道理應該是要這樣子。 李署長應元:這個分為兩部分,委員的意思是即使剩下9部機組還是8部機組,在空氣品質不好的時候…… 王委員育敏:對,因為紫爆,那怎麼辦? 李署長應元:還是需要做調整。 王委員育敏:是啊! 李署長應元:這一點我們可以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你們應該同意吧?應該要這樣,那你的管制措施才會產生效用,而不是說10部有1部停機,不管是在2月、3月還是什麼時候停機,所以現在即使是紫爆,你因為1部已經停機了…… 李署長應元:它是冬季開始歲修才停機。好,我瞭解。 王委員育敏:既然你們現在有新的AQI指標,你說比原來的更嚴格,而且有預警的措施,本席希望要有實質的成效。 李署長應元:從54微克降到35微克。 王委員育敏:而且你們現在恐怕還沒有和經濟部談好吧?是你們說了算嗎?經濟部會不會跳出來說不行,我們現在供電吃緊,怎麼可以環保署說了算?萬一大家真的沒電可用怎麼辦?它的強度到哪裡? 李署長應元:那個AQI指標是我們訂的。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是你們訂的,我的意思是說,它達到橘色的時候就要開始預警,對不對?紅色你就下令要停了,但是如果經濟部又說不行,電力調度不過來,那要怎麼辦? 李署長應元:其實中火、經濟部和台中市有講好這樣的一個機制。 王委員育敏:不能講好了,本席要的是一個明確的、可以啟動的機制,就像剛才洪慈庸委員講的,到時候你可能把問題就丟給台中市政府,說你台中去喬好,那它就是沒有辦法啊!因為經濟部才是台電的頂頭上司,如果它說電不夠用不能降載,地方政府可能就完全沒有辦法,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那個機制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瞭解。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一個強制性的措施,應該要有一個方法、步驟和原則,一啟動就沒得商量,已經達到這個標準就要降載多少,那就是一個機制嘛!如果都用喬的,就會發生10月份的這個狀況,它就一個理由說電不夠,沒辦法,所以繼續紫爆。 李署長應元:我們這個辦法和委員的精神是一致的。 王委員育敏:對啦!但是真的要有一些強制性的作為,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好。 主席:針對第20案,李彥秀委員要表達意見。 李委員彥秀:我們今天在討論非營業基金,有關空污防制基金的預算和做法,雖然署長到環保署才半年多的時間,但是這個業務在署裡面已經做了很久,面對現在的環境,很多縣市都在紫爆的狀況下,造成很多孩子的過敏症狀在最近這半年、一年來還是非常的嚴重。你們具體的做法方面,雖然我們有一個新的評鑑標準及AQI,但是未來如何去降低這一塊?因為我看到你預算書後面的執行,你的同仁給我的回覆還是加強這一塊的做法,但是其他的配套措施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我分兩大塊來講,一個就是移動污染源,因為氮氧化物容易造成PM2.5,而柴油車占了16.7%,是最嚴重的。 李委員彥秀:署長,你要有新的做法,因為同仁私底下和我溝通的都是過去例行性的做法,我看不出和過去的做法有何不同,或者是可以有更積極的作為和做法。 李署長應元:第一個,我們希望這些大公司都用4期以上、5期以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來載貨,我們已經請國營會通知所有的國營事業和績優廠商。 李委員彥秀:這是強制性的做法,還是勸導性的? 李署長應元:雖然是鼓勵性的,但是…… 李委員彥秀:這樣有效嗎? 李署長應元:不是,這幾乎是強制性的,因為我們不是主管機關,所以請經濟部通令中鋼、中油以及所有的國營事業都用4期以上排放標準的車來載貨,這個都會執行。 李委員彥秀:國營事業你剛才講的是4、5期以上,占現在移動式污染源的比例有多少?能夠減少多少污染? 李署長應元:柴油車就是最主要的,在移動式污染源中占了將近17%,約16.7%至16.9%。剛才也有委員垂詢二行程的部分,二行程機車從民國90年到現在,15年之間減少300萬部,現在剩下160萬部。 李委員彥秀:二行程機車的補助方案已經做了很多年,你認為還要補助多少年?可不可以具體的說? 李署長應元:我們是希望再補助3年,但是我向委員報告,二行程機車減少了300萬部,幾乎少了四分之三,由於二行程機車有很多是鄉下的阿伯所有,如果他一天騎…… 李委員彥秀:署長,針對二行程機車的汰換,我希望這樣的預算最多再做兩年就好,這也代表你的執行力。 李署長應元:這個本來是無限期,我現在是訂3年,而且每年要逐漸遞減補貼的額度,希望用經濟的誘因讓它每年逐漸遞減,所以3年就把它收起來。 另外一個是沒有除籍的部分,有很多人因為欠稅、欠費沒有去繳,所以機車就停在那個地方,這個部分我們會和交通部說,如果他已經欠稅、欠費就給他赦免,然後大家去報除籍,把這些有掛牌但是沒有在騎的機車除掉,這樣可能又會減少幾十萬部,我們分幾方面來處理。 李委員彥秀:如何降低紫爆的次數和天數才是關鍵。 李署長應元:當然,所以移動污染源…… 李委員彥秀:我不只要看你這些數據,關鍵是民眾要感受到台灣的空氣品質有改善。 李署長應元:委員所講的是目的,我們會往這方向做。 李委員彥秀:署長,我再問你最後一個問題,這和台北市有關係,前一陣子台北市議會在談說你們出了一個密件到台北市政府,讓柯文哲同意焚燒雲林的垃圾,因為現在所有的焚化爐都回歸中央控管,前一陣子我也對你做了質詢,你到底是私底下溝通,還是發正式公文?現在全國的垃圾調度,我知道這都是鄰避性的設施,雖然本席是台北市的立委,但是我不認為這件事情是私底下和台北市溝通就可以的,我認為你的調度勢必要公開透明才對。 李署長應元:這個公文書絕對是正式的公文,但是政府部門之間的文件是…… 李委員彥秀:對於現在沒有焚化爐的幾個縣市,譬如說雲林未來是不是都由台北市來吸收,還是你有其他調度的方法,你要讓大家知道啊!你不能說沒有焚化爐的地點都是固定哪幾個縣市來收,大家必須平均來分擔嘛! 李署長應元:委員,有兩個大方向,第一個,該縣市都要做分類和減量。第二個,一定要互惠,譬如說我們這邊的醫療廢棄物到雲林,譬如說我們這邊的底渣回去雲林。其實雲林的垃圾代燒不只是在台北市,周遭的縣市包括嘉義、高雄,有的時候甚至在苗栗和台中都有,只是量多和量少而已,這一次在暑假期間的幾個月是台北市代燒,因為台北市的量能比較大,的確是以台北市為主要的…… 李委員彥秀:署長還是沒有回答我,你未來的調度是用什麼樣SOP的標準程序?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這樣的一個通則。 李委員彥秀:更何況台北市市民的垃圾分類做得非常好,我相信你是住在台北市,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倒過垃圾,台北市市民的分類做得很好,我沒有把握其他縣市政府會怎麼去執行垃圾分類。 李署長應元:我一個禮拜都倒兩、三次垃圾,都有分類。 李委員彥秀:署長,未來全國各縣市要怎麼調度,我覺得你有必要向大家交代清楚。 李署長應元:是,我們有一個要點。 李委員彥秀:環境的必要之惡由全國來共同承擔,這點我可以接受,但是勢必要公開透明,那個量也必須足夠,在那之前包括事業廢棄物牽扯多少、家用垃圾占多少,我覺得都有必要和台北市議會做更多溝通,而且我認為你不能只有私底下發一個公文交代台北市政府。 李署長應元:有一個通則。 李委員彥秀:我認為台北市政府也有必要向台北市議會交代清楚。 李署長應元:吳碧珠議長我也聯絡了,謝謝。 李委員彥秀:你不能這樣子害吳碧珠議長,好像吳碧珠議長同意你一樣。我不認為這件事的做法是對的,我剛才說可以接受你調度,但是我不同意你私底下的處理方式。 李署長應元:我瞭解,謝謝。 主席:李委員,有關焚化爐延役的事情,我們在禮拜四要做專案報告,因為那個6年計畫要花111億元,地方的配合款要51億元,這麼大的計畫明年就要編列預算5,000萬元,我們上次在審查預算的時候對這件事情很有疑慮,大家對焚化爐的延役也有很多看法,所以我在禮拜四有排一個專案報告,請大家一起來討論這件事,今天就先到這邊。 李委員,你對第20案的意見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會有一個調度通則。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減列5,000萬元,凍結8,000萬元。 主席:減列5,000萬元,凍結8,000萬元,比之前協調的金額還高。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二輪再溝通一下。 主席:好,你這個金額和剛才協調的不太一樣,第20案先保留。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後面的案子要不要併在一起? 主席:接下來就逐案來處理。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李署長,我們的環境工作是有進步,像AQI這個設定是有進步,但是我覺得你們沒有講清楚,這個要講清楚,因為空氣污染物對健康的影響不是只有PM2.5,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對。 吳委員焜裕:所以我們要把SOx(硫氧化物)、NOx(氮氧化物)這些東西,所有的…… 李署長應元:包括臭氧、硫化物及氮化物。 吳委員焜裕:為什麼要制定這樣的指標?就是要把所有污染物對健康的影響整合起來當作一個指標,因為空氣污染不會只有PM2.5 升高才惡化,各種污染物的升高都可能造成空氣品質的惡化。 李署長應元:的確是這樣。 吳委員焜裕:但是我看到媒體或是很多的立委在質詢的時候可能不瞭解這個狀況,所以你們要解釋清楚,不然會有誤解。 再來是關於中部紫爆的問題,到底原因找到了沒有?因為台化停了,剛才署長說台中火力發電廠也停了一部機組在歲修,照理說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了很多,為什麼還會紫爆?這些東西要很明確的讓民眾瞭解,要不然大家會誤解我們都沒有在減量,這樣也怪怪的。當初有一個中興大學的教授說PM2.5 的第二大污染源是台化,第一大污染源是六輕,現在第二大污染源已經停了,為什麼還會紫爆?這個就很奇怪,我也一直想不通,依照當時中興大學工學院的副院長莊秉潔教授的模擬結果,第二大污染源是台化,那現在為什麼還會紫爆?這些東西要解釋清楚,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好。 吳委員焜裕:不然的話,我們針對空氣污染花了這麼多錢在減量,結果沒有把握到重點,環保署不可以沒有成效。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進行第22案,第22案是我的提案。 蔡處長鴻德:我建議第20案至第27案保留協商,希望用通案的方式把整個03一起解決,我們是建議減列2,000萬元,然後凍結5,000萬元,我們會再繼續溝通。 主席:你是說從第20案開始? 蔡處長鴻德:第20案至第27案。 主席:可是下面是細項。 蔡處長鴻德:對,因為大部分的錢是在補助獎助那一塊,所以希望大家一起談看看。 主席:處長,第20案是大項,它是等全部處理完之後再來回顧。 蔡處長鴻德:是,它是一個通案。 主席:不是,因為下面是某一些項目的刪減,確定之後我們會回來看第20案和第21案是不是在這個範圍內,如果我們全部夯不啷噹的來處理,就不會知道大家對每一個項目在意的是什麼,好不好? 蔡處長鴻德:好。 主席:針對我的第22案,其實我幾次的質詢都有問到,為什麼環保署一直在鼓勵買電動車?這樣的案子應該是屬於經濟部的業務,可是你們針對電動車的補助,還有電動車周遭的設備,包括電池的交換,編列的預算加起來大概有三億多元,分在03和05的項下,我覺得空污的環境保護基金主要是放在污染源的減少,所以才提出你們要怎麼樣更直接去減少污染排放,而不是一直在做經濟部的事,本席對這個部分一直感到很困惑,是不是你們太有錢了? 蔡處長鴻德:不是,是因為對於空氣污染,尤其是老舊柴油車的污染這部分…… 主席:是要汰換沒錯。 蔡處長鴻德:我們是非常的著急,所以覺得這部分應該要先做,趕快把它處理掉,譬如說大客車我們是同意大家共同分攤,不是只有我們在給,交通部也在給,其他部會都會配合,事實上經濟部也有補助,這個是大家共同出錢,要趕快把電動車做起來,像我們在西螺果菜市場那邊也是一樣在推電動車,這樣可以讓空氣趕快改善。當然在空氣污染方面我們要主導,所以我們希望各個部會配合來做,不是只有我們出錢,經濟部有出錢,交通部也有出錢。 主席:我們是希望你把錢用在污染源的控制,而不是把經濟部的業務都放在你這邊,不要因為這邊有錢就全編在這邊。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經濟部付的比較多。 主席:經濟部編了多少? 在場人員:(在席位上)一年大概5億元左右。 主席:你這邊編了3億元也不少,這不是你主要的業務,而是配搭的業務,這是你的業務嗎?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因為空氣不好都會罵環保署。 主席:是啊!但是你去補助車子很奇怪。 蔡處長鴻德:因為它是移動式主要的污染源。 主席:下面可以再講,我這個案子是要凍結1,800萬元。 蔡處長鴻德:建議委員是不是可以改成主決議? 主席:我是要增加一個主決議,希望你們在6個月內可以研議,針對第1期、第2期的柴油車怎麼樣去把它大幅的下降,增加淘汰的誘因。 蔡處長鴻德:因為這部分的錢比較少,所以改凍十分之一,就是183萬元。 主席:你希望我凍結少一點? 蔡處長鴻德:凍少一點,03凍結十分之一,183萬元,然後增加一個主決議。 主席:第22案,03凍結183萬元,增加一個主決議。 第23案撤案。 處理第24案。 蔡處長鴻德:第24案,委員在我們說明以後就同意不予處理,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24案改主決議。 第25案、第26案、第27案都和捐助、補助與獎助有關,預算是10億8,600萬元,黃秀芳委員建議減列2,000萬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陳宜民委員建議減列600萬元,其餘凍結1億元;林淑芬委員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就這三項提案,請問三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各位委員,我現在先請教環保署一件事情,就是我們一直在獎補助要汰換掉二行程機車,它連動的機制是要求車主去買電動機車,我要先請問一件事情,就是剛才署長報告我們這幾年來,500萬輛的二行程機車已經汰換掉將近五分之三,剩下160萬部,那我要請問你,在這些二行程機車當中,不管是已汰換的或是未來的160萬部裡面「未騎乘」的比例大概有多高?這是因為車輛壞掉了而沒有去報銷,所以事實上是未騎乘的,你們希望他們趕快去報銷、報廢的,那這個比例大概有多高? 蔡處長鴻德:目前根據交通部的統計,大概是20%左右。 林委員淑芬:20%?那過去的300萬輛呢?因為最後的這160萬輛,應該還有比較高的比例是在騎乘的,所以沒有去汰換;那過去的300萬輛應該理所當然、合理地推測它是「未騎乘」,乾脆就拿去報銷牌照,這個比例會比較高。所以300萬輛裡面「未騎乘」的比例有多高? 蔡處長鴻德:我們補助的大概是只有現在還在用的那部分啦! 林委員淑芬:現在還在用的? 蔡處長鴻德:對,沒有在用的是不予補助的。 林委員淑芬:那你們去估二行程的污損貢獻度大概2%是怎麼估出來的?是估全部還是估還在騎乘的? 蔡處長鴻德:目前大概是估全部的。 林委員淑芬:估全部? 蔡處長鴻德:對。 林委員淑芬:這樣的估算有沒有可能是一個不真實的估算?我的意思是說,他可能未騎乘但是牌照也沒有去報銷,所以他基本上是沒有污染的,那你去對已經沒有在污染的人給他補助?而且你的補助方法是汰換綁著電動機車,可是這個政策少說也有8年了吧? 蔡處長鴻德:跟委員報告,沒有在騎的這部分我們是不予補助的。 林委員淑芬:哪裡?他就是沒有在騎你才會補助啊! 蔡處長鴻德:他事實上是現在還…… 林委員淑芬:因為他已經要去報銷、不騎了,你才會說請他趕快報銷掉、去買電動機車,然後你才給予補助啊! 蔡處長鴻德:是堪用的才可以補助,不堪用的不能補助,大概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那你怎麼個堪用給補助、不堪用不給補助?方法是什麼? 蔡處長鴻德:這個還要再認定。 林委員淑芬:這個東西是你在把關還是公路總局把關? 蔡處長鴻德:我們是要求他必須要提出定檢紀錄,要有定檢紀錄就是說他有騎去定檢站做檢測。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要求要有定檢紀錄的話,那他當然不能報銷嘍! 蔡處長鴻德:對。 林委員淑芬:因為可能很老舊了、不敢去定檢了,所以他更不敢去報銷嘍! 蔡處長鴻德:有可能啦!但是這部分到底是有占多少,我們還是……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說整個政策其實已經實施這麼多年了,從97年開始將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列為重大政策,是關於空污基金、環境基金的整個環保署的重大政策,可是這幾年來一直綁著買電動車,因為從空污來講,我們現在要降低空氣污染量,所以汰換掉二行程是應該的、理所當然的,可是你一直綁著電動機車,我個人也沒有那麼反對…… 蔡處長鴻德:沒有、沒有,這個以前沒有綁,是去年開始跟電動車綁在一起。 林委員淑芬:以前沒有綁在一起,為什麼現在硬要綁在一起,你知道嗎?電動車在臺灣已經多久了?我其實是支持電動機車的,但是電動機車老是沒有辦法解決它最本質、最核心的「為什麼民眾不願意購買」的真正問題,那個地方你們都沒有強迫業者,然後有重大的決心去改革這件事情,你們現在卻拿著政府編列的補助和獎金、基金,去補助這個產業。補助這個產業如果是從經濟部項下我們也可以支持,但是你們要解決為什麼民眾不願意購買電動機車的問題,你們的電池代換機制非常不友善嘛!它變成沒有辦法跨出社區以外,可是你要看機車族的使用特性,它是年輕人在騎的居多,他們必須跨區出外工作,這是最便宜的交通工具。它是最有效率又最便宜的,而你們的電動機車連讓他們跨幾十公里出去而不用擔心電池沒電的功能都做不到,從有電動機車以來,已經十幾年了都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然後我們還要再用政府的基金補助、獎勵,去把它綁在一起?我的意思是怕這樣的計畫可能不是那麼周全。 主席:署長要補充說明。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知道103年補助汰換的66萬輛裡面,只有幾萬輛去購買電動機車嗎? 李署長應元:我現在腦子裡沒有這個數字,但是我覺得這兩個應該要分開啦! 林委員淑芬:103年補助汰換掉66萬輛。 李署長應元:一個是你要買的鼓勵,其實地方政府譬如說桃園,因為它空污基金多、人口多、工業多,所以污染高,其實桃園的補助是到達2萬元,我們沒有辦法補助那麼多,這是第1個。 林委員淑芬:補助到買電動機車是2萬元? 李署長應元:對。第2個,以我現在對臺北市的瞭解,像林委員所講的沒有錯,就是換電池很麻煩,有的是充電要充很久;現在他們業者有一種方式,就是你去那裡是替換電池,1分鐘之內就幫你把電池換掉,而且他們現在的替換站數目比一般的加油站還要多,所以他們要從這方面去改善。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知道,但是你講的這個是特例啊! 李署長應元:逐步、逐步的去做。 林委員淑芬:去年國民黨執政時綁了一個電動機車,是因為要發展一個特殊集團的特殊產業,這個我們鼓勵也歡迎,也認為應該要扶植這個產業,而那個是經濟部的事。在現在環保署補助的機制裡面,我們其實是要解決空污問題,結果從我們的環境基金或是空污基金裡面補助淘汰的66萬輛裡面,換購成電動機車的換購率是2%,其實是因為你們一直都沒有辦法解決電動機車不友善這個問題。 李署長應元:委員,這分2個層次來講,第1個,要汰換掉二行程機車,因為二行程的市面價值已經幾乎沒有價值了。 林委員淑芬:是啊! 李署長應元:我們1台補助1,500元,是鼓勵大家把它淘汰掉,這是一種;但是像你所講的,很多鄉下的地方,雖然已經沒有車牌了,但是如果堪用,「阿伯、阿姆」如果要去菜市場一趟、要去田裡一趟…… 林委員淑芬:對,鄉下。 李署長應元:這種情形我們不把它列為重點啦!當然我們也希望他們汰換,但是他們就只是騎一趟而已,而且還是弱勢者,如果要加以強制,這實在是說不通。 林委員淑芬:是啊! 李署長應元:但是我們就都會區來講,這種情形如果需要汰換,我們是鼓勵大家汰換,這是第1個。而地方政府是搭配電動車,我們本身那個政策是補助和電動車一定要綁在一起,這是兩回事情,但是第2個,能夠讓電動車繼續做,一般…… 林委員淑芬:你們補助電動車的產業政策,甚至以電動公車…… 李署長應元:我們是鼓勵啦! 林委員淑芬:以油電公車來講,有人買一買結果就放著不用,只是領完獎金然後就放著不用。 李署長應元:這個現在整個行政院在……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你們的公車有這樣的問題嗎?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這一項絕對在檢討,不再專案補助,而且我們也希望是國內的產業,如果一台補助六百萬元、七百萬元,而且那個又是進口的,對國內產業、就業又沒有幫助…… 林委員淑芬:所以署長你知道這個問題。 李署長應元:我瞭解。 林委員淑芬:就是說你們的電動公車,以前朝為例,補助款領了、客運業者領了,然後也去買來了,結果因為電動公車基本核心問題很難解決,所以買來幾十輛就放在那裡放到壞掉,你知道嘛! 李署長應元:林委員你說的這個事情我知道,所有和電動有關的車子,從機車到汽車、巴士,我們全面檢討,這是第1點。第2點,因為電動機車比較方便,而且我們的產能比較好,你剛才說的要讓消費者有方便性,我們是鼓勵業者要往那個方向走。我們曾經試著搭一個平台,讓不同的業者有一個電池的共同平台,但是失敗了,所以我們會再來檢討。第3個,最主要的還是柴油車,柴油車占16%~17%,所以不管是濾罐器,還是淘汰一、二期,還是規定相關業者鼓勵使用四期以上,這些我們都列為今年執行的重點。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自己知道這個問題,所以我跟你講說我們凍結,本來要鼓勵扶植電動車產業這是好事,但是經濟部應該做多一點;我們的環境基金、空污基金是要降低污染,所以我們要編列獎勵的錢,但是我們這裡的污染降低跟他們的購買電動車不一定要連動在一起! 李署長應元:我們也不是主要的,所以經濟部一定要出主要的力量,這一點我們是這樣來處理的。 林委員淑芬:一年花幾億元還不算是「主要」? 主席:三億多元。 林委員淑芬:我們的基金才多少錢,最核心業務就是在做這一塊,還不是「主要」?你還說做到失敗? 李署長應元:不是啦!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凍結一部分,你去檢討…… 李署長應元:二行程機車…… 林委員淑芬:不是,你的補助電動車換購率失敗嘛!因為他們電動車產業自己要發展,連叫他們統一電池規格他們也不願意啊!再加上電池更換站的站數也一直沒辦法擴展,讓使用者沒有辦法跨出社區以外。提到現在電動車的情況,我如果要去買機車,我就跟我朋友說「你的電動車怎麼樣?我要去買電動車」,你知道買過的人都跟我說「你千萬不要買電動車」嗎?我說「我一定要買,為什麼你不要買?」 李署長應元:從臺北市漸漸延伸到桃園、臺中去,情況會逐步改善,這個沒辦法一步登天啦!我想林委員你應該也知道。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才說你們要提出澈底改善的方法,要能夠逼迫業者,你要叫我們政府把獎勵污染防制的錢拿來跟你們獎勵購買電動車綁在一起,那麼我們就要你解決最核心的問題;如果只是綁在一起、拿降低污染的錢來買電動車,卻放著最核心的問題不解決,那還是一樣。市場不是靠著官方這些獎補助長起來的! 李署長應元:當然,不是唯一啦! 林委員淑芬:市場跟產業是靠業者能夠符合市場需求、創造出市場的需求量,才扶植得起來。 李署長應元:那當然。 林委員淑芬:雖然我們從環境保護的觀點,認為應該要鼓勵,我也同意也支持,但是你要把目前執行的問題…… 李署長應元:好,我們來檢討,但是不要凍那麼多啦!我們來檢討,好不好?謝謝。 主席:林委員你要凍結多少? 李署長應元:是不是凍結5,000萬元?還是十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四分之一! 李署長應元:十分之一啦! 林委員淑芬:四分之一啦! 李署長應元:不然先保留,我們再溝通一下好嗎? 林委員淑芬:四分之一啦! 李署長應元:溝通一下啦!說了半天都沒有價值? 林委員淑芬:不會啦! 李署長應元:拜託一下,謝謝、謝謝。 主席:四分之一?那就再協商。比原來還多耶! 李署長應元:沒有啦!凍結3,000萬元啦! 主席:原來凍結五分之一現在變成凍結四分之一?越凍越多? 林委員淑芬:好,不然就凍結5,000萬元。 主席:凍結5,000萬元哦! 李署長應元:凍結5,000萬元,再提檢討報告後解凍啦! 主席:好,謝謝。 在場人員:這是二十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不行啦!5,000萬元是二十分之一呢! 主席:對,所以你要多少? 林委員淑芬:十分之一啦! 主席:十分之一喔? 李署長應元:我不對,好不好? 主席:那你們要再去協調。 蔡處長鴻德:沒有,凍結5,000萬元。 李署長應元:尊重處長的專業。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署長講的是十分之一啦! 李署長應元:署長說錯了,署長認錯。 主席:好。凍結5,000萬元? 蔡處長鴻德:對。 主席:你要跟林淑芬委員再溝通一下好不好? 蔡處長鴻德:好,我們會再跟委員溝通。 主席:黃秀芳委員的意見是怎麼樣? 蔡處長鴻德:討論的結果是維持刪減2,000萬元。 主席:好。那陳宜民委員這邊有共識了嗎? 蔡處長鴻德:這個是不是併案刪減2,000萬元? 主席:刪減2,000萬元? 蔡處長鴻德:我們3個案子就併案變成刪減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主席:第25案、第26案、第27案這3案是刪減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我們回頭看剛剛的第20案。第20案、第21案要凍結5,000萬元是沒有問題了,現在李彥秀委員又離開了,有沒有協調好?是要跟委員協調好的,不是你們的意思哦! 蔡處長鴻德:對,我們原來是要併到補助款那邊。 主席:是,一起併。 蔡處長鴻德:原來是併到補助款那邊一起刪減,現在是減列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主席:對不起,請再講一次。 蔡處長鴻德:就是第20案、第21案併第25案、第26案、第27案。 主席:你不要講那麼多,你告訴我們李彥秀委員的主張是多少? 蔡處長鴻德:她的主張到後來是希望減列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主席:減列2,000萬元、凍結5,000萬元? 蔡處長鴻德:對。 主席:OK,那就跟剛剛的一樣。 蔡處長鴻德:對,跟剛剛是一樣的,所以我就建議第20案、第21案、第25案、第26案、第27案…… 主席:這個我們會處理。 蔡處長鴻德:那都是03的啦!用大項。 趙專門委員弘靜:因為這樣寫是分開的,凍結沒有這樣子的。 蔡處長鴻德:我希望是合併啦! 趙專門委員弘靜:可是因為後面的是獎補助費,前面的是大項,所以除非有溝通好…… 蔡處長鴻德:所以我希望說只併到這一項,就只併到補助費這裡,這部分我們再協商好了,因為李委員現在不在。 駱主任慧菁:下面指定減列的跟上面是一樣的。 蔡處長鴻德:沒有,上面跟下面併起來就變成是只有2,000萬元跟5,000萬元啦! 駱主任慧菁:減列的部分沒有大包小。 蔡處長鴻德:減列的部分沒有大包小? 駱主任慧菁:對,那這邊沒有減列啦!它就是下面的一部分而已,上面沒有,這只有凍結5,000萬元。 蔡處長鴻德:那就是下面已經減列了,所以上面就凍結5,000萬元啦! 主席:你們去跟李彥秀委員溝通好了?都保留是不是? 蔡處長鴻德:保留。 主席:好,繼續保留,就是李委員的第20案繼續保留,對於減列2,000萬元這部分還是有些疑慮,凍結5,000萬元是比較有共識的。 蔡處長鴻德:對。 主席:好,你們等委員過來再做一些溝通好嗎? 蔡處長鴻德:是。 主席:現在處理第28案。第28案是04有關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的設置,劉建國委員是針對這123萬8,000元預算有什麼樣的意見?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我們已經跟劉委員那邊溝通過了,這個案子是不予處理。 主席:撤案是不是? 蔡處長鴻德:對,撤案。 主席:第29案呢? 蔡處長鴻德:這個跟委員溝通完以後是減列3萬元。 主席:減列3萬元?因為劉委員不在場,他的助理表示劉委員是要全部保留。 好。再來是第30案,是林靜儀委員的提案,現在已經到05的部分了。 蔡處長鴻德:第30案的部分就改成主決議。 主席:這有好幾項,都在下面,改成主決議? 蔡處長鴻德:對,第30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30案改成主決議。 再來我們就看到第31案跟第32案。這是楊曜委員對於專業服務費805萬元建議減列180萬元;劉建國委員是針對更下面的一些出席費,建議25萬元全數刪減。 蔡處長鴻德:跟委員那邊溝通的結果是第31案跟第32案併案處理,專業服務費減列102萬元。 主席:所以31、32兩案併案減列102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33、34、35以及第36案,都是有關捐補助費,本年度預算數是32億1,550萬3,000元,林靜儀委員建議減列二分之一;蔣萬安委員建議減列3億2,155萬元;李彥秀委員建議減列2億1,550萬元、凍結10億元;陳宜民委員建議減列1,500萬元、凍結10億元。接下來是更細項的部分,就是有關地方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特別是「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這部分從第37案至第41案總共有5案,其實前面的提案可能也都跟這部分有關,我看大家的提案都在提這件事,是否有委員要針對這個議題說明,還是我們就一併看一下,這個計畫比較大的問題就是有關「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大家都對這部分有意見。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請問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未來地方上怎麼去執行? 蔡處長鴻德:目前我們先訂出一些原則,因為我們現在把原來要做5年的計畫改成4年做完。 李委員彥秀:做什麼? 蔡處長鴻德:第一個叫做應變,就是緊急應變;第二個就是改變,改變一些生活習慣,比如我們會補貼地方政府,尤其是都市地區,因為與人口密集區非常靠近,很多小型的鍋爐,我們希望將它汰換掉,像飯店、醫院還是使用燃燒重油的小型鍋爐,我們希望能讓他們改燒污染較小的油。 李委員彥秀:你剛才說飯店要改善它的鍋爐,用空污基金? 蔡處長鴻德:對,是,這是補貼一部分,讓它趕快換掉。 李委員彥秀:署長,這個無法說服我。 蔡處長鴻德:這是其中一部分,另外還有防制煙塵的部分,大概也是有七大措施要推動,所以需要很多創新計畫。 李委員彥秀:署長,空污計畫補助各地方,現在中央的財政非常困難,為了改善中央財政狀況,現在在做很多年金的修正、三節慰問金的刪除等等,所以類似基金的預算,我會審得更嚴謹。憑良心講,貴署同仁也有來本席辦公室說明,但是說明的結果都無法說服我,在目前中央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地方去執行這些改善空污的基金是用這樣的方式。剛才你所說的創新型空品改善計畫細項的執行方式,原本可以更直接有效地說服我,這筆預算我一定會加以刪除,除非你可以提出更有效的解決方法,讓我認為這筆基金補助給地方有道理或者有效,否則基金的執行都是灑錢給地方做人情而已。 李署長應元:絕對不是這樣,委員,請容我說明。空污來源大致上分為兩部分:一個就是固定污染源,比如中火、中龍這些大的煙囪;再來就是中小型的工廠或企業的鍋爐,飯店若有幾百個房間,它的鍋爐也不小,類似這些燒重油的鍋爐,我們希望鼓勵他們改燒柴油,如果是管線能夠到達的地方,我們也會鼓勵他們改換成燒天然氣的鍋爐,固定污染源就是這兩大區塊。第二個是移動污染源,機車部分剛才已經談過了。所以,大型的固定污染源,包括希望它能做到氮氧化物減量…… 李委員彥秀:署長,請先打住。前幾天我們審查勞動部的預算,勞動部也有編列預算幫助企業更換硬體設備,在我看來,更換鍋爐,無論是工業用鍋爐或是飯店用鍋爐,難道不是業者自己應負的責任,你每一年補助可以做多少?現在政府的財政如此困難,三節慰問金也要砍,年金也要改革,我們反而卻相對地要補助企業,企業賺錢也要負起社會責任,結果政府卻用空污預算給與補助。你繼續講沒關係,但是我告訴你,這件事你很難說服我,我認為你應該逐步地去要求…… 李署長應元:不是的,政府並非給與全額補助,假設更換設備要50萬元,我們補助五分之一,也就是10萬元,是為了鼓勵業者去汰換,因為就法律上業者現在不需要換,但是我們希望他換成燃燒天然氣或者是價格較貴的柴油的鍋爐,小額補助等於是補貼業者增加的成本,這是鼓勵性質,並非全額補助。完全給與補助是不可能的,我們只補助五分之一…… 李委員彥秀:署長,現在民眾對空污、對環境越來越重視,我認為你應該有更好的手段跟方法,進一步去要求各企業配合政府的環保政策才對,一味地補助…… 李署長應元:我們是給他一定的誘因,並非全部補助。 李委員彥秀:我認為效果有限也不具體,我希望你拿出更好的具體辦法。 李署長應元:好啦!先保留一下,好不好?我們再研議,謝謝。 主席:針對此案,林靜儀委員建議減列16億元,他請我代為表達,主要係因這個科目在105年才編列11億元,可是在106年卻編列了32億元,等於預算增加了20億元。根據過去空污基金對地方補助的執行成效,平均執行率大概是54.73%,執行率最高大概也八成多而已,過去的執行成效這麼差,為什麼明年的預算卻突然增加20億元?這20億元所謂「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我們都不知道它的詳細內容,到底增加了這麼多預算要做什麼?所以林靜儀委員提案刪除16億元。 李署長應元:向召委及委員會報告,空氣污染大家都看得到、聞得到,也都受不了,所以第一個我們把整個計畫的期程縮短1年變成4年。另外,特殊地區譬如港區,尤其小港地區或是大林蒲地區,民眾說:「我們住在當地三、四百年,你們工廠一來就豎起800支煙囪,我們怎麼辦?」所以,工廠部分我們當然要處理,但是比如當地只有一條路,卻有好幾萬台的機車行經,針對狀況特殊的地區,若地方提出有創意且契合當地需求的,比如免費接駁公車之類的改善計畫,就可以由這20億元的預算給與補助;當然,並非地方提出計畫我們就答應,我們還會聘請學者專家加以審查。 並非地方提出計畫我們就給,我們所編列的經費也不一定都要花掉,我們只是先匡列這樣的額度,因為民眾希望加速處理空氣污染的問題,畢竟大家都受不了,家長帶著小孩,一旦空氣品質呈現紫爆,家長就開始問自己到底要不要讓小孩去上學?因為此事非常急迫,有它的重要性,所以一方面中央除了提出政策之外,也希望地方能針對自己特殊的需要,個別提出有創意的計畫方案,希望委員能瞭解並支持這個作法,因為每個地方的確有其差異性。謝謝。 洪委員慈庸:針對今天審查的空污基金預算,我希望各位委員能盡量採取凍結的方式。本席來自重災區,中、南部真的需要這些經費來改善空氣污染的問題,所以如果我們認為現在環保署所做的計畫不夠詳盡,我希望能用凍結預算的方式來處理而非直接刪減,因為這些經費一旦被刪減,我不知道中、南部的空污問題該如何解決?之前環保署也曾對地方政府講要共體時艱,但我並不認同共體時艱這件事,中央政府要真正地去解決中、南部的空氣污染問題,所以本席的提案比較大筆的經費都是用凍結的方式,是因為我希望環保署能真正去面對、解決這個問題,尤其是高雄、台中,整個中部,包括彰化、雲林,空氣污染的情況都非常非常嚴重。 今天但凡有委員質疑環保署的計畫做得不夠詳盡、補助方式他們絕不滿意的,我都希望環保署可以提出更好的作法。台北可能沒有面臨這個問題,但是台中跟高雄,空氣污染的情況真的非常非常嚴重,不只地方政府,當地所有民意代表都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只要紫爆,所有民眾都會來陳情,所有民眾都會來問政府到底要做些什麼事情?所以我希望接下來這一年,真的可以達到署長所說的減量的目標。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共體時艱那部分,請副署長說明。 詹副署長順貴:特別跟洪委員報告,有關共體時艱這件事,其實有關自治條例一事,我們邀集了雲林、台中及彰化,第一個我要澄清的是,當時根本沒有要放寬加嚴標準,那時候媒體對這部分的報導其實是有點誤解;第二個,需要共體時艱的不會只有受災區的災民,其實更需要共體時艱的是這些大型的、固定污染源以及其他各種污染源,也就是全民面對這樣的問題,大家要一起共同來面對。 很感謝剛才洪委員講的希望採凍結預算方式,剛才署長也提過,除了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之外,最近幾個月內我們會再積極地推動更多希望可以有效改善中南部空氣污染的具體行動方案,其中也包含了主席最關心的一、二期的大型柴油貨車,希望可以加速淘汰,以及三期的柴油貨車可以加裝濾煙器;我們希望在各個港區內成立空品禁區,提出更多的配套措施,這部分真的需要很多經費,這些經費即便是提供給地方推動創新型的改善計畫,我們也會有一套很具體明確的審核標準,以上補充,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待會吳委員發言完畢後就稍微休息5到10分鐘,因為這個大項有9個委員提案,所以先保留,讓大家再溝通一下,好不好? 吳委員焜裕:我要肯定政府的作為,首先,請問署長這些錢來自哪裡?是空污基金呢?還是含有公務預算?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都是空污基金。 吳委員焜裕:這筆錢即使不用,也沒辦法回到公務預算,因為空污基金是專款專用嘛? 李署長應元:沒有,這是基金預算,對。 吳委員焜裕:所以就沒有剛才李彥秀委員所講的,萬一財政不好,這些預算還是沒有辦法回到公務預算…… 李署長應元:兩者是不同的,但是我們當然每一分錢都要省著用,這是一定要的。 吳委員焜裕:當然。再來,在空氣污染方面,三位都是比較新就任的,請問三位是否瞭解,過去地方環保局最忙的科是哪一科?最辛苦的科是哪一科。 李署長應元:蔡處長經驗比較老道,請他說明。 蔡處長鴻德:照我的經驗,第一個比較忙的應該是廢管科,第二個就是空噪科,因為只要垃圾有問題,廢管科就很麻煩,所以廢管科大概是第一線的。 吳委員焜裕:蔡處長,我想最忙的是空保科,因為空保科的預算很多…… 蔡處長鴻德:現在可能是空保科。 吳委員焜裕:一個承辦人員都要兼辦好幾個計畫,真的是很忙。 蔡處長鴻德:是。 吳委員焜裕:讓各地方政府提出創新計畫來申請這20億元的經費並不是不好,我覺得這個構想很好,但是如果地方的專業人員沒有增加,他們本來就已經很忙了,再增加這些業務,執行效率會出問題。 李署長應元:多謝吳委員指教,所以在全國環保局長會議中有檢討,以後要減少大概15項的相關報表,同時也要簡政,尤其像委員所講,現在空污問題是天下第一要緊的,除了廢水、廢棄物,包括事業廢棄物、家庭廢棄物、底渣、爐碴等等,現在都是全套在處理,其中空氣污染尤其急迫且重要,針對一些不相關的業務,我們在主動檢討後將予以廢除,希望減少全國環保人員的業務。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如同剛才所談的,究竟什麼原因造成空氣污染,我想詹副署長跟莊秉潔教授應該很熟,莊教授去年還是今年年初的模擬研究結果,PM2.5 第一排放源是六輕,第二大的污染源是台化,對不對?現在第二大污染源已經停止運作了,空氣污染並沒有改善啊!所以我們過去做的很多事情一定要好好檢討,不是我們沒有做,但是我們做的效果跟實際污染源控制的情況不一定完全一致。或者是我們的學者專家,因為國內只有幾個人在做模擬,包括莊秉潔老師、吳義林老師、張艮輝老師,這三位在做模擬而已啊!到底哪一個人做的模擬是對的?我們也不敢講。 李署長應元:所以科學的研究需要接受peer group的檢驗。 吳委員焜裕:但是至少有一個證明他是不對的,至少已經有一個人證明,第二大污染源台化停工之後,空氣品質並未改善,至少證明一個是不對的,還剩下兩個,到底這兩個哪一個是對的,我們也應該稍微討論一下,否則這些錢花下去,根據他們模擬的結果,說不定也沒效耶! 李署長應元:行政措施要有科學做基礎…… 吳委員焜裕:地方政府也都是根據這些人模擬的結果去設計改善計畫,這是本席非常擔憂之處,我們現在都是根據他們模擬的結果,他們的根據是什麼?現在已經有一個證明不對了,至少他說台化是第二大污染源,一旦停工,空氣可以改善多少,但實際證明是不對的。 李署長應元:吳委員,學術的研究就是大家必須不斷地激盪、互相…… 吳委員焜裕:不是這樣,學術的成果可以去看…… 李署長應元:所以我們現在也要邀請外國的專家一起…… 吳委員焜裕:台灣很可惜的就是,在媒體上大家都是專家,但是真正在學術上,就要看他的假設是什麼、他如何模擬、他的數學模式是什麼,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為什麼我們不敢去驗證,不敢去證明他這樣做模擬到底對不對?對我而言,一個說台化是第二大污染源的老師,他假設所有SOx、NOx都會變成PM2.5,這個假設就不對了,從這個假設就能得知這個模擬是不對的,不是嗎?只是我們都不敢講而已,我們都鄉愿,連環保署都鄉愿,上會期我就請前空保處陳處長開一個會討論一下,看看哪個人的模擬是對的,結果開完會還是沒有結論。如果我們還要這樣做下去,根據這些沒有依據的模擬結果來設計空污防制計畫,這樣一定會再出很大的問題。過去一、二十年內,每年都花五十幾億在做空污防制,看起來數字似乎都有改善,但是民眾的感受是惡化的,這是很奇怪的地方。如果我們不好好檢討現在設計空污防制計畫的基礎,不探討各種模擬的結果中,哪一個人的模擬結果是可信的,怎麼樣模擬是對的,是適合台灣使用的,這些錢花下去都是白花的。 李署長應元:好,我們會來檢討。 吳委員焜裕:這部分真的要檢討。第三個,過去有史以來做空污防制都是補助地方政府去執行,環保署都是錢花了就沒事,只是考核而已,以前我也當過空污基金委員,我也去各地方考核,一年兩次,就是這樣而已;如果地方執行成效較差,頂多原本要補助的60%就扣一點變成55%或者50%。我也去地方考核過,就地方政府來講,它可以分35%、40%的經費直接作為地方的預算,它也願意保持污染物的排放,因為這對於地方來講是很大的收入,所以過去針對固定污染源的減量並未真正地減量。其次,固定污染源的檢測是廠商請他人替他檢測申報的,廠商申報的數據能夠代表它真正的排放量嗎?這也是可疑的。因此,這整個花錢的過程、所有的程序,一定要逐步檢討,如果過去做得不夠確實,這些錢就是白花的,尤其是固定污染源這部分。講難聽一點,過去我在高雄市去過一家重油廠,明明它就有好幾支煙囟,排放量過高,於是我找空保科溝通,希望這個污染源能夠減量,但廠商說它的煙囟要改變可能有困難,結果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可見長久以來,我們的固定污染源並未確實減量,可是廠商每次的申報數字都有減量,這讓我覺得很奇怪,心想難道廠商這麼厲害,不用採取任何改善措施,經由檢測就可以減量? 李署長應元:我們是以不同系統下去檢查,包括督察總隊…… 吳委員焜裕:還是要檢討…… 李署長應元:對,如果有人造假,我們也不會包庇! 吳委員焜裕:可是人家造假,你們就是抓不到啊! 還有,中央政府不能花錢補助之後,除了考核之外,拿不出其他辦法。現在優秀的專業人才都來台北、新北、台中及高雄,導致其他縣市非常欠缺空保、空污這方面的專才,在此情形下,你把錢補助下去,只是增加地方政府的負擔而已,他們還抱怨說工作量大增,根本無法負荷,所以請顧問公司,可是顧問公司的心態是有錢賺就好,這樣怎能確實解決問題?本席對於這種純粹的補助深感憂慮,才會建議凍結這筆預算,希望環保署能夠面對現實,那就是目前地方政府,尤其是雲林、南投、彰化及台東,專業人員都非常有限,如果我們不解決這個問題,只是一直把錢花下去,那真是浪費。我不是說花錢不好,其實花這個錢很好,表示你們很願意去做,但要思考有沒有拿出相關的配套措施。今天地方政府缺乏的是專業人才,像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南投縣及彰化縣,都是空氣污染的重災區,可是這些地方就是缺乏專業人員,所以花這麼多錢,結果也是浪費。依本席之見,中央政府必須支援地方政府專業人才,當然,這指的不是只有邀請專家學者審查計畫而已,還要有專業人員一起下去幫忙規劃,否則真的做不起來啦!謝謝。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33案至第41案,包括林淑芬委員所提的第42案,大概都是針對補助地方政府的部分,尤其是對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大家都有一些疑慮,所以刪減的不少、凍結的也不少。現在我們先休息10分鐘,請環保署跟在座委員溝通一下;另外,李彥秀委員剛才針對第29案還有保留意見,也請環保署跟李委員溝通一下。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問蔡處長,跟各位委員協調之後,有沒有結果? 蔡處長鴻德:我們先看05的部分,也就是從第30案開始…… 主席:第30案已經處理了啊!現在是從第33案開始。 蔡處長鴻德:對,從第33案開始,一直到第41案…… 主席:第42案…… 蔡處長鴻德:第42案,林淑芬委員仍有意見,所以目前還在溝通;至於第33案至第41案,我們跟各位委員溝通的結果是減列1億元、凍結3億元。 主席:第33案至第41案,減列1億元、凍結3億元,大家可以同意嗎?我確認一下。第33案至第41案的提案人分別是蔣萬安委員、李彥秀委員、陳宜民委員、陳瑩委員、吳焜裕委員及黃秀芳委員,其中蔣委員及吳委員都有兩個案子。目前除陳宜民委員不在場外,其餘提案人都沒有意見;至於林靜儀委員的提案是跟大家一起合併,也表示同意,所以是減列1億元,凍結3億元。減列的部分都是對地方政府的捐補助,對嗎? 蔡處長鴻德:對,沒錯。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42案。 蔡處長鴻德:第42案跟委員溝通的結果是減列200萬元。 林委員淑芬:處長,我們修正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十條,目的就是要你們確保柴油車定檢。我剛才說了,大家檢舉空污有獎金,但用的是目測,所以這兩年來,總共檢舉7萬件,結果通知來檢驗者只有2萬件,這讓地方政府耗費很多人力及資源,因為檢舉了7萬件,每件都要有人、有時間來進行初審、查核及通知,可是花了這麼多行政成本以後,只有通知2萬件來檢查,而且檢查結果只有1,000件不合格,也就是說,不合格率只占1.4%。現在問題來了,為什麼通知檢查有2萬件,不合格率卻只有1,000件?其實大家心知肚明,因為委託機車行代檢的檢驗站都會教人家調整一下,然後就通過了。這是普遍性的大問題,但自始至終都沒解決。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也希望你們來告訴我們說,大家為了撿便宜、領獎金,只要看到機車冒黑煙就檢舉。問題是對於污染貢獻度最高的柴油車,卻沒有人要去處理,這個獎勵、獎金的制度也沒有用,所以柴油車嚴重造成空氣品質惡化,但去年這部分因檢舉而完成的檢測次數才188次。可見從方法上、根本結構上及制度面來看,機車行代檢的確有問題,因此,對於這筆預算,我認為不是減列就可以了,因為機車行代檢時教人家調整好,然後就讓他檢驗通過,結果車子一騎出去又開始不及格了,像這種檢驗,某種程度也是在作弊,尤其是柴油車因為檢舉而完成檢測的量,根本太不成比例,這個檢舉獎金制度儼然變成檢舉達人領錢的方法,並沒有真正解決空氣污染的問題。所以這筆預算不是減列就好了,你們要想辦法解決。 蔡處長鴻德: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想辦法。 主席:好,第42案減列2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43案,提案人楊曜委員針對這個項目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44案及第45案。 洪處長淑幸:報告委員,第44案及第45案已達成共識,即合併並減列110萬元。 主席:減列的部分是專案服務費? 洪處長淑幸:對。 主席:好,第44案及第45案併案減列11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46案及第47案。 馬執行秘書念和:第46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凍結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不刪除。 主席:好,不刪除。那第47案呢? 洪處長淑幸: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47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進行「08空氣品質管理」的部分。第48案提案人是王育敏委員,建議這個大項凍結2億。現在王委員不在場,請問你們有協調過嗎? 蔡處長鴻德:第48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凍結2,000萬元。 主席:好,第48案凍結2,0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49案,提案人是楊曜委員。 蔡處長鴻德: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49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50案。 蔡處長鴻德:第50案也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50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51案及52案,這兩案是有關空氣品質管理的專業服務費。第51案提案人是劉建國委員,建議減列1,000萬元;第52案提案人是黃秀芳委員,建議凍結五分之一。 蔡處長鴻德:第51案經協調是減列500萬元;第52案則改凍結二十分之一。 主席:第51案減列500萬元;第52案凍結二十分之一。 接下來處理第53案,提案人蔣萬安委員是針對管理實務訓練177萬元的部分,要求全數減列。 蔡處長鴻德:第53案改併第51案,減列500萬元,然後不指定項目。 主席:不對啦!怎麼會減列500萬元?總共才100多萬元,這樣等於撤案耶!是不是要改主決議?還是要撤案? 蔡處長鴻德:他是併第51案,就是在大項裡面減列500萬元。 主席:好,併大項裡面減列5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54案,提案人陳宜民委員是建議在大項7億多裡面,減列979萬元,然後凍結2億。請問你們有跟陳委員溝通嗎?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經過溝通是凍結1,000萬元。 主席:第54案凍結1,0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55案,提案人楊曜委員是針對專業服務費的部分改成主決議。 蔡處長鴻德:對,這部分改成主決議。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56案,提案人楊曜委員是針對購置無形資產的部分…… 蔡處長鴻德:這部分改成減列110萬元。 主席:好,第56案減列110萬元。 現在進行下一個議題,有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的部分。首先處理第57案,提案人是洪慈庸委員,建議印刷裝訂及廣告費減列300萬元……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57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第57案減列1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58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58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58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59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59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150萬元,不凍。 主席:好,第59案減列150萬元,不凍。 接下來處理第60案、第61案及62案,提案人分別是黃秀芳委員、劉建國委員及楊曜委員,建議印刷裝訂及廣告費……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0案、第61案及第62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併案減列150萬元。 主席:第60案、第61案及第62案併案減列15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63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3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不刪、不凍,併第116案主決議辦理。 主席:這要怎麼併第116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委員是這麼講,其實等於是撤回這個提案。 主席:那就撤案啊!反正第116案有主決議嘛!對不對? 許執行秘書永興:對。 主席:第63案撤案。 接下來處理第64案,提案人是蔣萬安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4案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64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65案,提案人是洪慈庸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5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撤案。 主席:第65案撤案。 接下來處理第66案及第67案,提案人分別是劉建國委員及吳玉琴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6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第66案減列100萬元。 第67案是本席的提案,你希望我只凍結100萬元,是不是? 許執行秘書永興:是。 主席:可是有關廢輪胎去化的問題,你們一直沒有解決啊! 許執行秘書永興:目前正在積極辦理,剛才我向委員報告過,有一個地方已經跟他們協調過,近期內也會找當地的民意代表再去協調。 另外,在處理廠的部分,有1家可以處理2,800噸的廠商,已在11月底完成試車,上個禮拜提出完成報告,如果順利,這個禮拜在處理廠的部分就可以增量2,800噸。 主席:廢輪胎去化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告一段落?至少要把積累的部分處理完嘛! 李署長應元:11月底、12月底應該會把積累的部分都解決掉。 主席:現在已經12月了耶! 許執行秘書永興:報告委員,基本上,每個月產生出來的都可以去化;但是過去1到9月這段時間累積了大約4,200噸破碎的部分,所以我們正在協調出口到日本…… 主席:價錢如果不好,誰會讓我們進口? 許執行秘書永興:國內目前有兩個處理廠的team,一個team所提價錢高於另一個team,每噸大概差了10美元,所以造成日本那邊猶豫不決,為此我上個禮拜…… 主席:所以出口還是有可能? 許執行秘書永興:有,日本願意啊!但就是國內兩個team所開出的價錢,一家比較低,另一家大廠比較高,所以日本是希望直接向大廠購買比較有保障,對此我們正在積極協調。 李署長應元:都有在檢討啦! 主席:好,那我就凍結100萬元,然後繼續監督。 許執行秘書永興:謝謝委員。 主席:第67案先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68案,提案人是李彥秀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8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900萬元。 主席:第68案減列9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69案,提案人是黃秀芳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9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69案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70案及第71案,提案人分別是楊曜委員及劉建國委員。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70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第70案改成主決議。那第71案呢?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71案減列20萬元。 主席:第71案減列2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72案,提案人是王育敏委員,建議專業服務費…… 吳處長盛忠:報告委員,第72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凍結200萬元。 主席:第72案凍結2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73案,提案人是李彥秀委員,建議材料及用品費121萬元減列50萬元。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73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20萬元。 主席:第73案減列20萬元。 現在進行下一個議題,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的部分。 首先處理第74案,提案人是黃秀芳委員,這個案子改成主決議嗎?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改成主決議。 主席:接下來處理第75案,提案人是楊曜委員。 賴執行秘書瑩瑩:減列50萬元。 主席:第75案減列5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76案及第77案,提案人分別是黃秀芳委員及吳玉琴委員,都是有關土壤的部分。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76案跟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100萬元;至於第77案,是不是可以凍結330萬元,然後加上主決議?請委員支持。 主席:因為土壤污染的部分有6價鉻及3價鉻的問題,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儘快做好分級管理啦!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 主席:那就凍結330萬元,再加上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78案及第79案有關旅運費的部分,提案人分別是劉建國委員及楊曜委員,都是建議減列50萬元。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78案及第79案,兩位提案委員都同意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第78案及第79案均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80案及第81案,提案人分別是王育敏委員及陳宜民委員,建議針對專業服務費1億4,402萬5,000元予以減列及凍結。 賴執行秘書瑩瑩:第80案及第81案跟兩位提案委員協調結果是減列300萬元。 主席:是併案減列300萬元嗎? 賴執行秘書瑩瑩:對。 主席:所以沒有凍結?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 主席:好,第80案及第81案併案減列300萬元。 接下來處理第82案至第86案,提案人分別是李彥秀委員、劉建國委員、陳宜民委員、黃秀芳委員及林淑芬委員,主要是針對土污捐助及獎補助費7億6,380萬元的各項,或者建議減列、或者建議凍結。請問你們有沒有溝通?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調了一下104年、105年及106年土污基金的執行方式及計畫內容,結果發現土污基金每年大概有將近7億多元到8億元的預算,但這只是計畫,並沒有牽涉工程的部分,而且每一年各縣市土污基金的監測計畫都在做,譬如明年初,光是全國22個縣市,就編了2億8,000萬元補助地方去做地下水污染的例行性查證工作,這底下還包括高雄仁美地區、台塑等等地方的土污監測工作計畫;當然,重大的部分都是例行性的,但各縣市是不是都需要例行性的每年做一次?其實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再加上有些地方根本是純住宅區,並沒有太多或太大的工廠,所以類此部分,是不是有可能簡化?有工廠的地方,相信每一年都會列入它的例行性計畫當中,也都有補助在做,因此,我建議這筆預算刪減6,000萬元,凍結1億元。 還有,有關第89案的部分,我剛才說了,現在政府一方面要改善地下土質及水質,另一方面卻又放任各縣市政府繼續農地工用,然後每年編列相關的預算基金去處理這件事情,在我看來這是不對的,而且也不合理。相信署長很清楚,因為之前林淑芬委員也質詢過相關的問題,那就是我們每一年用基金去改善,但各縣市政府執行不力,又放任農地工用及工廠排放,那請問每年編這筆預算的意義到底在哪裡?所以我還是堅持維持原本的刪減數跟凍結數。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剛才我有提供資料,只是其中有一份資料。委員希望能夠更詳細一點。事實上,我們這個7億6,000萬元裡面,大概有4億元是做農地的改善,剩下的3億多元是著眼於企業場址的部分。有關企業場址這部分的污染,絕大部分的污染行為人會自己改善,但要提報計畫給當地的環保局審查,而環保局平常也要去監督它有沒有按照計畫執行,所以我們補助2億8,000萬元就是請縣市政府來做這個部分;至於其他方面,包括民眾陳情或是要進行定期監測的部分,也都需要這筆錢。當然,有些工業區的污染場址比較多,可是都會區裡面的加油站,也會有污染的情形,所以這筆預算就是要做整治調查的,跟環境比較有關係,懇請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是討論過預算凍結數啦!不過,我覺得這個預算凍結不是問題,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確發現土污整治有幾個結構上的核心問題有待商榷。第一個問題就是,土污大部分是以灌區,也就是從灌溉水源來的污染居多,所以一發現需要列為污染場址,我們就會補助地方經費來加以整治,但是補助完、整治完之後,它又再污染,這是沒辦法解決的,因為這種污染是從水而來,只要用這裡的水來灌溉,那麼污染整治完了,錢也花了,它還是繼續污染。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的污染整治相關產業已經非常成熟,成熟到連土基會都願意到中國去交流,因為它的生意做很大,連中國都要向台灣學習技術,至於是什麼技術,我就不講了。綜觀我們現在的污染整治,所有補助裡面所提的整治計畫,最主流、最核心的,都還是所謂的翻土稀釋法,其實這到底是不是污染整治最好的方法?我不予置評;但我要請問,農地整治的目的在哪裡?如果農地整治的目的是讓它變成一塊能夠生產安全糧食來供應這個國家人民所需的話,那麼翻土稀釋法好嗎?污染完以後再繼續污染,到底要怎麼辦?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處理完之後,將來農委會能夠做到灌排分離,這個在農委會…… 林委員淑芬:這是不可能的!這件事是農委會在管,根本不可能做到嘛! 李署長應元:環保署是管後端;至於前端,有兩個單位在管,一個是經濟部,像現在,已有100多家工廠移到彰濱工業區…… 林委員淑芬:你說的是東西二、三圳的個案問題嗎? 李署長應元:對,一個是這個,一個就是所謂的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我們以這幾個方案同時在做,當然就是不希望整治好了又繼續污染,所以第一個是經濟部要把工廠移出去;第二個是農委會的灌排分離,但這筆經費很大,所以我們部會之間…… 林委員淑芬:署長,問題是你說的這幾個方案,在短時間之內,農委會跟經濟部都無法做到嘛! 李署長應元:要逐步去做啊! 林委員淑芬:像東西二、三圳的問題,是因為檢察官盯著,所以有些業者只好放棄,跑到彰濱去。不過,以全台灣來看,包括桃園、彰化及台中…… 李署長應元:彰化、桃園就是採行環檢警結盟的機制,因為我們的督察總隊跟檢察官……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問你這個問題…… 李署長應元:之所以能夠取締這麼多環境污染事件,就是因為我們取締很嚴格…… 林委員淑芬:我是問你有關源頭的水污問題,雖然有的地方已經採行總量管制了,但是我們要看效果如何。因此,署長要回答我的是,你們會繼續追蹤看看總量管制效果好不好嘛!如果有效的話,我們是否可以把總量管制的模式全面推廣?好比以彰化為例,除了東西二、三圳之外,是不是還有別的?以桃園為例,除了新街溪之外,是不是還有別的?如果無效的話,又要怎麼辦?這是本席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如果要以農地重新再生產安全糧食來做為目標的話,那麼翻土稀釋法是不是最好的? 李署長應元:這絕對不是最好的方式,它必須配合污染濃度的情形來因濃度而制宜;當然,我們希望進行多次翻土之後就能夠把污染移除。事實上,兩個禮拜前,有位檢察官針對污染事件,連續4次告發污染行為人,如果他還繼續污染,就直接把他關起來。目前我們和法務部就是這樣來做,取締非法、鼓勵合法,把污染廠家移轉到工業區…… 林委員淑芬:你說的都是別人的事情啦! 李署長應元:因為我們沒有公權力啊!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污染之後再次污染,翻土稀釋法根本沒用,可是錢都是這樣花掉的!像這種重複污染的情形,是不是要考慮採取植生萃取法?就是一直種樹,種個20年,你要鼓勵這種機制啊! 李署長應元:這是其中一個方法。 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說,不要一次又一次的翻土,乾脆不要再生產了,全部種樹,但是你要怎麼鼓勵這種植生萃取法?因為這樣的話,錢就不會到業者手上,而會到農民手上……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農試所有研究…… 林委員淑芬:但我們現在看到的現象是,整治經費都在業者手上,所以大家為了壟斷這筆整治經費,一窩蜂的採取翻土稀釋法,把底下的土翻上來攪拌一下,濃度就稀釋了,可是問題解決了嗎?你們要有策略、要有政策手段,不能讓這些錢永遠都是這群人在領,如果一再的重複污染,那你就要讓農民去種樹造林嘛! 李署長應元:這點我會嚴格要求。 林委員淑芬:就是這樣啊!你能做到的就是這部分嘛!你做不到的就別講了,那是其他部會的事情啦!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 林委員淑芬:那我們是不是要做一個主決議?還是減列一些、凍結一些就好了? 李署長應元:請委員做成主決議來指示方向。 林委員淑芬:那就凍結,再加上主決議。 主席:林委員要凍結多少? 林委員淑芬:凍結5,000萬元。 賴執行秘書瑩瑩:是不是可以凍結二十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凍結3,800萬元,加上一個主決議。 主席:第82案至第85案,原本都是要減列,但劉建國委員剛才表示他的第83案要保留;而第82案,李彥秀委員剛才要離開時說要減列1,000萬元,所以是不是第82案、第84案及第85案就合併減列1,000萬元? 劉委員的提案先保留,因為他要求保留。林淑芬委員提案的第86案凍結3,800萬元,加主決議,主決議請趕快提送。第85案的提案委員黃秀芳委員要發言嗎? 黃委員秀芳:關於剛才林委員提到彰化縣東西二、三圳沿線農地的污染一事,我知道工業局現正研擬在鹿港區設立水五金專區,這未來也是重點工作,因為他們也是污染農地,俟這個專區設立之後,請問你們如何監控他們的廢水處理? 葉處長俊宏:目前水五金專區尚在規劃,我們會建議工業局應該劃出廢水聯合處理的用地,讓他們的廢水能和工業區一樣集中處理,而不是讓個別業者個別處理之後再排放,這樣實在不太容易稽查。 黃委員秀芳:沒錯。 葉處長俊宏:現在行政院還在審查,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和工業局建議,亦即這應該有一個聯合污水處理廠的設置。 黃委員秀芳:好,我希望環保署對此要堅持,如果這個專區沒有統一的廢水處理廠,讓這些廠商各排各的,我覺得以後的污染會更加嚴重,好不好? 葉處長俊宏:對。 黃委員秀芳:好。 葉處長俊宏:謝謝。 主席:黃委員,第85案和第86案併案處理,減列預算要在這個項目下一起減列,請問第85案要減列1,000萬元,還是你要第85案併林淑芬委員提案的第86案凍結? 李署長應元:……凍結就好…… 主席:第85案併第86案凍結3,800萬元,第82案併第84案凍結1,000萬元,第83案減列1,000萬元。 處理第87案。本案是楊曜委員的提案,改為主決議。處理第88案。本案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涉及水污染防治基金。 葉處長俊宏:針對第88案,我們和王委員溝通的共識是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處理第89案。本案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 葉處長俊宏:本案是減列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處理第90案。本案是黃秀芳委員的提案。 葉處長俊宏:本案是減列50萬元,在整個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處理第91案。本案是林靜儀委員的提案。 葉處長俊宏:本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處理第92案和第93案。此二案分別為楊曜委員和劉建國委員的提案。針對第93案,劉建國委員要求保留,第92案呢? 劉處長宗勇:第92案經過協商是減列11萬元。 主席:好。處理第94案。本案也是楊曜委員的提案,他建議專業服務費減列120萬元。 劉處長宗勇:經過協商,本案減列110萬元。 主席:第94案減列110萬元。處理第95案和第96案。第95案是陳宜民委員的提案,涉及專業服務費。 陳所長麗貞:本案是減列100萬元,不予凍結,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第96案呢? 陳所長麗貞:本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好。處理第97案和第98案。 劉處長宗勇: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第97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劉建國委員提案的第97案改為主決議OK嗎?好。陳宜民委員提案的第98案呢? 劉處長宗勇: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第98案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處理第99案。 劉處長宗勇:第99案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是減列70萬元。 主席:好。這是楊曜委員的提案,這些都沒問題,楊曜委員都有提送相關資料。 處理第100案。這是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劉處長宗勇:第100案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處理第101案、第102案、103案和第104案。 葉處長俊宏:經過和王委員辦公室協調,第101案併陳宜民委員提案的第100案,刪減100萬元。 主席:第100案併第101案減列100萬元。第102案至第105案都是同一個項下,併案處理。這涉及捐助、補助與獎勵─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活動。 洪處長淑幸:第102案至第105案全部都已經和各提案委員商量過,結果是併案處理,減列100萬元,在補捐助項下調整。 主席:好,我先和各提案委員確認。第102案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併案減列100萬元OK嗎?好。第103案是洪慈庸委員的提案,併案減列100萬元OK嗎?OK。第104案是黃秀芳委員的提案,併案減列100萬元OK嗎?第105案是蔣萬安委員的提案,併案減列100萬元OK嗎?好。第102案至第105案共計4案,併案減列100萬元,在捐助、補助與獎勵項下減列。 處理第106案和第107案。本案涉及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劉處長宗勇:第106案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第107案也是減列100萬元? 劉處長宗勇:是。 主席:第106案和第107案合併減列100萬元。黃秀芳委員,這樣處理沒問題?好。 處理第108案。 劉處長宗勇:第108案經過和委員辦公室協商也是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處理第109案。 劉處長宗勇:針對第109案,上次有和委員說明過,結果是減列300萬元。 主席:好,難得淑芬委員同意。 處理第110案至第112案。這涉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大項下有2億9,600萬3,000元,各提案有減列數和凍結數。第110案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 簡執行秘書慧貞:第110案的協商結果是凍結2,000萬元,並提出低碳路徑政策報告。 主席:好,加一個主決議,是不是?還是…… 簡執行秘書慧貞:提案文字修正為提出報告案後…… 主席:就是解凍條件的文字修正,好。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針對第110案,因為能源政策非屬本署業務範圍,所以我們要就低碳路徑政策進行專案報告。針對第111案,謝謝鍾委員,改為凍結2,000萬元,並提出上述的專案報告。針對第112案,謝謝吳委員,本案凍結十分之一,並提出專案報告。針對第113案,改為減列200萬元。針對第114案,改為減列100萬元。以上報告。 主席:待會,你說的速度太快! 簡執行秘書慧貞:第110案改為凍結2,000萬元,第111案改為凍結2,000萬元,第112案凍結十分之一,第113案…… 主席:第110案至第112案是不是合併處理?我凍結的十分之一是2,900萬元,比他們凍結的2,000萬元還多……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 李署長應元:……你要請吳委員凍結2,000萬元就好了…… 主席:對啦!你要這樣講,不然,一直往下走,我都不知要如何走下去。 簡執行秘書慧貞:謝謝委員給我機會,拜託委員,這就凍結2,000萬元就好。 主席:好,第110案至第112案三案凍結2,000萬元。 簡執行秘書慧貞:謝謝。 主席:但是我要提出文字修正,就是解凍條件的文字修正,我剛剛已經提送,修正文字為請溫減辦公室儘速在行政院相關會議中提出各部門的減碳目標,包括能源部門、工業部門、農業部門和廢棄物部門……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 主席:還有能不能進行碳稅和能源稅徵收的政策建議? 簡執行秘書慧貞:是。 主席:要提送本委員會報告。 李署長應元:加上「研議」。 主席:加上「研議」,是不是?這樣還要修正文字? 李署長應元:這不用修,沒有關係。 主席:好,意思是研議。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針對剛剛的提案凍結,我沒有其他意見。今天的討論最主要是針對環保,我想大家對環保署都有相當大的期待,尤其對於基金未來的運作。對此,我還是要建議署長,關於感測物聯網的布建,我上次曾經特別和你提到,你也同意,其實感測物聯網的布建可以使用基金辦理。還有大數據的分析、精進一些裁罰的機制,當時你都同意要辦理,請署長說明。因為關於基金的預算,大家都遵照您的意思…… 李署長應元:很感謝,真的感謝鍾委員。因為感測物聯網(IOT)的部分有幾方面的政策意涵,所以中央也非常支持;上次我們報告在空氣方面要布建約1萬100個,在水方面大概布建1,000個;此外,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像大林蒲這樣污染較敏感的地區要布建比較密一點;我想到時這些可以在技術面進行機動調整。其實整個IOT產業的發展不僅對剛剛談到的環保面,還有對產業面,甚至對整個國家的矽谷計畫都有幫助,所以中央很支持,我們也會全力拚這件事情。 鍾委員孔炤:謝謝。 李署長應元:謝謝。 鍾委員孔炤:我們審查基金預算或環保署的預算時,大家的目標方向都一致,我希望下次署長報告時,這個情形是有進展的。 李署長應元:好。 鍾委員孔炤:以上說明,謝謝。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第110案至第112案合併凍結2,000萬元,李彥秀委員的提案有文字修正,吳玉琴委員的提案也有文字修正。 處理第113案。這是楊曜委員的提案,減列200萬元。 處理第114案,這是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簡執行秘書慧貞:本案減列100萬元。 主席:好。 簡執行秘書慧貞:謝謝。 主席:現在進入主決議的部分,處理第115案。這是陳瑩委員提的主決議,這有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請說明。 張副處長順欽:經過和委員溝通協調,本案加一個時間─4個月內。 主席:好。第115案的提案文字加上4個月內。 處理第116案。這是陳瑩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許執行秘書永興:遵照辨理。 主席:OK。處理第117案。這是洪慈庸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蔡處長鴻德:可以。 主席:好。處理第118案。這也是洪慈庸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張副處長順欽:沒問題。 主席:好。處理第119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許執行秘書永興:可以。 主席:第一輪的討論大致完成,現在進入第二輪的討論,針對剛剛保留的提案,大家再進行討論。 處理第3案。本案是林靜儀委員的提案,協調結果是凍結十分之一。 處理第17案,本案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 盧專門委員柏州:報告委員,第17案改為主決議。 主席:第17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20案。本案也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 蔡處長鴻德:第20案和第21案併案,第20案減列800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 主席:好。第20案減列800萬元,第20案和第21案合併凍結5,000萬元。 處理第29案。本案也是李彥秀委員的提案,這涉及空污基金。 蔡處長鴻德:第29案改為減列3萬元。 主席:好。處理第66案。 許執行秘書永興:第66案減列100萬元。 主席:請問劉建國委員的助理,第66案是減列100萬元嗎?好。 處理第83案。本案也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這涉及土污基金。這要合併減列1,000萬元,還是要凍結? 賴執行秘書瑩瑩:我們剛剛和委員助理溝通,他說委員想要質詢。 主席:委員想要質詢的話,他人要到場才行;既然人未到場,對於本案,請問他要減列還是要凍結? 第83案合併第82案和第84案減列1,000萬元。 處理第93案。本案要不要併第92案減列11萬元? 好,合併減列11萬元。 委員提案改為主決議者有第24案、第47案、第50案、第78案、第96案、第97案,另有第12案和第19案尚未提送,請儘快送達,我們還要影印和整理,希望12時30分可以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作如下修正,黃秀芳委員提案的第85案合併林淑芬委員提案的第86案剛剛原本宣告凍結3,800萬元,現修正為刪減1,000萬元,即第82案、第83案、第84案及第85案合併減列1,000萬元。以上修正。 接下來,請議事人員簡略宣讀相關主決議。 9、主決議 有鑑於高雄市大林蒲地區空污嚴重,民眾需要即時之空氣品質資訊,爰建請環保署應用最新監測及資訊科技,針對不同的里鄰提供即時的資訊,而不以平均值處理,發展空品物聯網系統,以供民眾即時查詢及預警空氣品質,維護民眾健康。 12、主決議 106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列各項計畫,除致力於既有各項管制作業下持續檢討及精進外,應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研議「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氯乙烯空氣污染管制標準」,落實整體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制度。 17、主決議 空污基金106年度固定污染源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5,000萬元支援「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執行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對於降低毒災污染事故風險有其重要貢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規劃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更周全保障及其後續經費來源,強化安全防護,提升事故應變工作,以降低空氣污染及環境風險。 19、主決議 106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列無形資產費用,應針對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建立資訊管理機制,包括完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系統,與建構健康風險評估應用系統。 22、主決議 老舊柴油車的廢氣排放為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環保署應於6個月內研議提出,針對1、2期柴油車,提高相當幅度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增加淘汰的誘因,促使其加速淘汰。 24、決議 環保署執行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調查保證期間內使用中車輛的污染排放狀況,以確認車輛製造廠生產品質,對不合格車輛要求車廠召回改正,應公開每年執行成果,提供民眾買車時參考。另應針對機車排氣定檢站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檢討管理機制及開放定檢站申設名額,加速不良定檢站之汰除,並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以維護機車排氣定檢品質。 30、決議 老舊柴油車廢氣排放為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環保署應針對老舊柴油車之污染改善規劃具體解決方案,包含加強柴油車稽查取締、補助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及加速老舊車輛淘汰等,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且將該方案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加速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43、主決議 106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提出,有關環保集點制度亟待強化效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6年度預算較105年度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為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環保署應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之精進作法,以鼓勵民眾力行綠色生活與綠色消費。 47、主決議 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15,000千元,針對「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及捐助國內團體發展低碳產品」需15,000千元,相較於上年度預算多5,000千元,主要原因為擴大環保集點參與層面所需補助與獎助經費。請環保署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加強推廣環保集點制度之精進作法,以鼓勵民眾力行綠色生活與綠色消費。 49、主決議 104年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細懸浮微粒(PM2.S),除了由污染源直接排放的原生性PM2.5外,亦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氣態污染物,進行化學反應形成的衍生性細懸浮微粒。由於氣候變遷、氣象變化的不確定性,使得空氣品質改善的工作更加艱鉅。空氣品質改善已從管末管制進展到能源使用、產業發展、農業政策及健康影響評估等面向之整合。 主管機關應提出管制策略及措施,且提升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的專業能力!環保署應在撙節經費之原則下,加強人員之專業訓練,以推動更具成本效益之空氣品質管理政策。 50、主決議 空氣品質改善除應由政府、產業努力改善外,亦應提升民眾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知識,請民眾共同參與,才能獲得改善成效。環保署應加強宣傳細懸浮微粒來源及健康影響知識,並呼籲民眾減少燒烤及油炸食物、減少穿著需乾洗衣物、減少使用油性塗料、淘汰二行程機車、新購電動二輪車及怠速停火、多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重點節慶期間少燒紙錢及少燃放鞭炮、請農民減少露天燃燒稻草等措施,以改善空氣品質。 55、主決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監控及資安防護服務」及「辦理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之「專業服務費」,應秉撙節原則,謹慎評選專業資安防護及資訊設備維護廠商提供服務,並於廠商服務期間全程監督管控廠商執行績效。 58、主決議 截至105年6月止,全國資源回收率實已達46.68%,又民國106年度績效目標值訂定為45.50%,然此一目標於105年早已達成,顯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查離島的資源回收率偏低,惟澎湖縣、蘭嶼鄉、琉球鄉、綠島鄉等離島,主要為觀光產業,垃圾種類相對簡單,回收率應可再提升,以減少離島垃圾轉運的成本。 行政院已於2003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之政策目標,然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恐無法更進一步提升回收效能。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全國資源回收率應以48%做為目標值;另澎湖縣、蘭嶼鄉、琉球鄉、綠島鄉、連江縣、金門縣六離島,於106年應達45%資源回收率。 64、主決議 環保署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104年回收率雖達53.8%,超過歐盟德國回收率42.18%;廢輪胎104年回收率將近70%,也已與日本69%之再利用比率相當,惟仍請環保署加強輔導納管回收處理業,並督促回收處理業者將資源回收物納入稽核認證體系管控,以提升回收成效,避免發生污染。 69、主決議 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充實資源回收設施及執行相關回收作業與宣傳之經費,應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例如紙容器因有PE膜,如歸類為容器類回收,會比與一般紙類混合回收之資源再利用效果更好,故應加強民眾對分類方式的認知,以使資源能更有效利用,確實促進資源循環。 70、主決議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列旅運費作為參加國際會議及研析各國資源回收等相關作業,應著重於引進各項資源回收技術及管理資訊,提高資源物及再利用價值,以及再生料產值的提升,促進循環經濟,審慎評估各參訪研習計畫之效益及實際成效,避免浮編經費,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74、主決議 106年度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旅運費編列457萬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參加大陸北京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發展研討會、環保合作協議工作小組業務溝通會議等,然具體研討會內容不明,亦無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參訪計畫監督不易,且相關單位公務預算亦編列考察費用,易流於類似業務重複執行。惟環保署考量配合國際間循環經濟趨勢及施政方向,且持續維持國際間溝通管道,拓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環保技術領域之國際交流合作,仍需持續執行已建立之產學合作溝通管道,請環保署持續依據對等及互惠原則推動辦理相關技術交流工作,並將年度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備查。 77、主決議 國內對於鉻的管制方式是以總鉻濃度來管制,但是目前國際先進國家已經將高毒性「六價鉻」與低毒性「三價鉻」分別管制,目前國內以總鉻濃度管制,反而掩蓋毒性更高的六價鉻污染問題。環保署雖已於102年提出標準修正草案,要將六價鉻的管制標準按地目分別訂為10毫克/公斤及20毫克/公斤,及先後辦理公聽會、論壇及土壤背景重金屬含量調查等工作,惟至今仍尚未完成管制標準修訂工作。爰此,環保署應於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至少一場次相關團體諮商討論會議,並加強與各界進行風險溝通與協調工作,以儘速完成適於我國並符合風險概念之合理管制標準修訂作業。 78、主決議 針對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汚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需1,27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9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包含3場大陸合作協議及溝通會議,對於這3場會議是否順利執行?令人懷疑,其他會議皆為國際見面聚餐,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惟環保署考量配合國際間循環經濟趨勢及施政方向,且持續維持國際間溝通管道,拓展我國土壤及地下水環保技術領域之國際交流合作,仍需持續執行已建立之產學合作溝通管道,請環保署持續依據對等及互惠原則推動辦理相關技術交流工作,並將年度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備查。 79、主決議 104年審計部審計報告書表示,環保署出國研習項目常年有類似議題,效益值得商榷,環保署針對近三年出國計畫之成果提出書面報告,並撙節預算使用。 86、主決議 部分農地列管多年、解列農地污染源未有效阻斷,造成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整治多採翻轉稀釋,整治效率不彰。請環保署積極稽查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避免農地屢遭工業廢水污染,有效杜絕污染源,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速辦理農地污染改善計畫,並針對重覆污染區域提出鼓勵植生草取法獎勵補助方案,以維護農地土壤安全。 87、主決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旅運費前年度決算僅1,939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基金管理會議及推動污染整治業務編列2,200千元之「旅運費」。相關業務於其他工作計畫預算中已編列專家學者交通費;而環保署為督導地方進行高污染潛勢農地、工業類場址等調查、查證及公告列管作業,以及輔導列管中農地及場址之污染整治改善等監督作業,於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支用相關差旅費,預算屬不同項目對象。兩者預算應撙節使用,環保署應加速督導農地場址整治,儘速還地於民,並應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 91、主決議(環境教育基金) 海灘/底(漂)垃圾對臺灣民眾的親海活動及海洋環境品質造成很大的影響。環保署針對「海灘/底(漂)垃圾清除」與「海洋環境教育」雖在106年的預算編列及工作推動上已有具體作為,惟就長遠考量,基於將海洋環境保護深耕,應將環境教育基金所屬計畫,於107年起將「海洋」項目納入107年度環境教育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學校計畫之主題,並將106年環境教育基金運用涉及「海洋環境教育」的計畫,於核定補助後彙整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96、主決議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係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場域。為推動環境教育,持續增進國民的環境素養,環保署應持續強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課程品質,提供多元的環境教育服務,並鼓勵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等,每年訂定及網路申報環境教育計畫時,應詳列課程之環境教育意涵或目的,並據以實施,以落實環境教育的推動。 97、主決議 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86,150千元,計畫內容中包含「社區大學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推廣計畫」需4,330千元,及「辦理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畫」需6,000千元,已推行多年,為檢視環境教育成效及辦理國際交流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提供最新之「社區大學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推廣計畫」結案報告、「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出國報告」及其相關媒體報導送本委員會,始得於爾後年度繼續辦理。 115、主決議 懸浮微粒(PM10)因環境及氣候變遷,日益惡化,空氣品質之監控便成極為重要之執行業務,監測站必須提供即時監測數據及預報資訊,方得以瞭解懸浮粒子之影響程度與範圍,進而從源頭改善,故監測站及監測儀器之維持、增設和汰換,與上開確保空氣品質之目的密切相關。 臺東森林公園原有設置懸浮微粒監測及氣象儀器乙台,用於長期監測卑南溪河川揚塵狀況,然卻遭今(105)年7月初之強颱尼伯特所毀損,且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爰擬請於4個月內就上開地點之監測儀器重行設置,以利臺東地區之揚塵防制作業。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陳宜民委員針對第9案和第36案都有提出主決議,第9案已經唸過,第36案剛剛才送達,請議事人員宣讀。 36、主決議 全國PM2.5-24小時值超過標準值(35微克/立方公尺)比率約為18%,中南部地區空氣污染較為嚴重。每年10月至隔年3月東北季風盛行期間,全國超過標準比率約32%,而臺中以南至高屏地區的超標比率更是高達48%。 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污染嚴重,學童常需調整停止戶外課程,惟室內外空氣具流通性質,為提供學童較佳之室內上課環境空氣品質,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有效之清淨空氣設施,以提供空污嚴重地區學校,維護學童健康權益。 主席:針對提案改為主決議或加主決議的部分全部宣讀完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全部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的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和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配合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利特種基金已經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有關106年度的預算全部審查完竣,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