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3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育敏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4月18日(星期一)9時14分至12時30分 13時30分至15時2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孔炤  吳焜裕  洪慈庸  吳玉琴  劉建國  王育敏  林靜儀  陳曼麗  蔣萬安  陳宜民  陳 瑩  黃秀芳  李彥秀  林淑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鍾佳濱  盧秀燕  柯志恩  吳志揚  鄭天財  李昆澤  江啟臣  陳歐珀  黃昭順  蕭美琴  劉櫂豪  鄭運鵬  賴士葆  黃偉哲  蔣乃辛  徐榛蔚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俊憲  蔡易餘  邱志偉  簡東明  林麗蟬  周陳秀霞 陳怡潔  呂玉玲  余宛如  鄭麗君  尤美女  高金素梅 顏寬恒  林為洲  吳思瑤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36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陳雄文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劉佳鈞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  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劉傳名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  長 王尚志 統計處 處  長 羅怡玲 秘書處 處  長 廖美娥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保險司 簡任視察 朱日僑 社會及家庭署 副 組 長 簡杏蓉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施靜儀 銓敘部法規司 簡任視察 陳桂春 專門委員 楊順正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副 處 長 劉宏武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曾逸群 法務部 參  事 劉成焜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研 究 員 鄭翔勻 簡任編審 黃維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一)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陳宜民、江啟臣及鄭麗君說明提案旨趣,並由勞動部陳部長雄文列席說明並備詢。委員洪慈庸、劉建國、吳焜裕、鍾孔炤、吳玉琴、王育敏、林靜儀、陳曼麗、蔣萬安、陳宜民、陳瑩、黃秀芳、李彥秀、余宛如、李昆澤、柯志恩、楊曜、尤美女、徐榛蔚、林淑芬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陳部長雄文暨各相關主管、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簡任技正靜儀暨各相關主管、教育部曾專門委員逸群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本日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結果: (一)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三)第二十三條條文照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除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句修正為:「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外,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二十七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增列第四項:「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三十八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及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六)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使雇主確實提供勞工哺育與托兒服務,請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三、全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委員楊曜及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五、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0案: 一、勞動部於今(105)年3月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要旨略為: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 首先,上開條文於勞動基準法79年制定之初,即有相關規定,其立法理由,略以: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應嚴禁深夜工作,俾其有較多之時間,可以休息或有較長時間可以照顧其新生嬰兒,顯然本條立法意旨,不僅在於使女性勞工有時間照顧新生嬰兒,更在於使女性勞工得以充分休息,以利其恢復原有健康;該條文爾後於91年雖經修正,但仍以:為落實憲法明定母性保護之精神,而維持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因此勞動部此解釋令,不但顯以函釋命令超越相關法律規定,甚者,更有違憲之嫌。 其次,違反相關規定者,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更定有罰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足見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非屬宣示性條文,而為保護母性之強制性規範。 第三,勞動部表示此解釋令之發布,乃為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所獲致之「結論」,但所謂研商會議僅召開一次,且觀諸會議紀錄內容,各方歧見仍深,勞動部怎可遽下結論,率爾發布可能嚴重侵害勞工權益且超越母法之解釋令? 第四,就現實面言,此做法之所以將傷害女性勞工權益之因,乃在勞工相較於雇主,仍為弱勢一方,是以,若雇主要求女性勞工簽署同意夜間工作文件,勞工少能拒絕。 據上,爰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廢止該解釋令。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鍾孔炤 二、針對鄭麗君委員等31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修正案,勞動部的報告內容中,並未提及該條修正內容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2條間適用之疑義。二法有關「哺乳」之定義是否有所歧異,尤其勞動基準法第49條所稱「哺乳期間」、以及第52條所稱「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之哺乳時間等,勞動部認為應如何調整之評估均付之闕如。爰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吳焜裕  洪慈庸  吳玉琴  鄭麗君 三、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法內容,由於涉及勞工重大權益,為避免勞資關係破裂,爰要求勞動部應就相關罰則及提供托兒設施之僱用受僱者人數是否往下修正部分,於一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學界、勞工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中小企業等相關團體與會。 提案人:劉建國  陳曼麗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洪慈庸  林靜儀  吳焜裕 四、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立法院委員擬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2015年勞動部《雇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年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僅占4.0%,其中尤以沒有空間設立為主要原因占43.4%、工作地點分散不易集中為由占4%;考量為健全兒童之身心發展,對其事業單位托兒設施之設立環境應當更多考量,以工廠員工分散各地、工廠場域區域不適合幼兒在此活動之公司應當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爰員工二百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對其作業環境管理判斷難以設立托兒設施之資料等相關證明送至勞動部,經由勞動部檢核、統整後完成評估報告,並每三個月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陳 瑩  林靜儀 五、有鑑於坊間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按勞動部「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與雇主簽訂合約辦理托兒服務之意願不高,致「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課予雇主提供員工托兒設施措施之立意難以落實。爰建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於一個月內將托育機構與雇主簽約辦理企業托兒服務者,列入鼓勵私立幼兒園建立友善工作環境之補助要件及托嬰中心之評鑑指標加分項目,增加渠等與事業單位簽訂委託合約之誘因,以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六、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勞動部對於雇主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惟勞動部補助申請企業托兒措施事業單位家數,過去六年僅介於71家至76家之間,未見顯著成長,且相關預算之編列亦未增加,致立法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之機制未能普及。爰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檢討事業單位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補助之要件,研議採取相對提撥模式,針對提供托兒措施補助之雇主,給予一定比率之經費補助,提高事業單位辦理托兒服務之誘因,並加強上開補助辦法之宣導,以分擔受僱者托育責任,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七、建請勞動部一個月內就目前法定產假週數、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嬰留職薪資給付制度,邀集婦女、勞工及工商團體共同研商,調整現有產假及育嬰制度,維護勞工權益,打造友善托育環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八、建請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等條文研議修法,俾利公私機構、團體設置中小型托育機構,打造友善托育環境,提高我國生育率。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九、為強化雇主肩負職場友善育兒責任,爰建議政府應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基金收入分別由僱用250人以下公司,企業應按月統計僱用員工家庭之國小以下學童及幼兒人數,按月繳納幼托費用;其員工未有國小以下學童及幼兒者,應按月繳納幼托基本費,其繳納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用途則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分配地方政府於各行政區辦理托兒設施,地方政府應廣設公共托兒設施,提供250人以下公司員工托兒。若因地理及通勤因素,250人以上公司之員工得托兒於政府辦理之各區托兒設施,學雜費由該公司支付。250人以下公司員工得托兒於大公司設置托兒所,學雜費則由幼托基金支付。 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研議前項政策,並於一個月後提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鑒於現行設置哺(集)乳室之勞動場所對於婦女哺育母乳之權利保障仍有所不足,使有哺育母乳需求之婦女無健全之哺乳環境,恐造成婦女哺育母乳意願降低,爰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針對設置哺(集)乳室之勞動場所研擬評鑑檢查或抽查辦法與標準,要求哺(集)乳室設置空間應獨立,不得與廁所共用空間,且哺(集)乳室若為無人使用之上鎖狀況,應確保有哺育母乳之婦女得方便取得鑰匙,並輔導企業設置哺(集)乳室,以營造我國企業更友善之哺育母乳環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法務部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交通部范次長報告。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提出專案報告。行政院自民國96年核定「兒童安全實施方案」,99年擴大為「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衛生福利部會同中央相關部會分別就八大安全面向實施推動,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安全。其中,有關交通部主管涉及的面向包括:交通安全面向、遊戲安全面向、水域安全面向等三大面向共11項具體措施。謹報告說明如后,敬請 指教。 貳、交通安全面向具體措施 一、行政院「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交通安全面向有7項具體措施,包括: (一)研擬學校交通車及幼童專用車安全管理辦法,以利積極管理。 (二)加強宣導與教育,落實執法以建立民眾附載兒童及少年安全乘坐正確觀念,依規定養成戴安全帽、不超載、坐後座妥繫安全帶、安置幼兒安全座椅之習慣。 (三)賡續執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維護兒童及少年校外教學安全。 (四)規定營業大客車輛與駕駛人資訊公開,建置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等查核制度。 (五)加強交通、教育、警政單位之聯繫合作,協助各國民中小學改善校園周邊交通環境,積極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六)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交通、警政、教育及社政單位,強化路邊聯合稽查工作。 (七)加強宣導禁止飆車,培養學生正確的騎乘觀念,維護生命安全。 二、有關法規面向具體措施目前辦理情形: (一)本部已配合教育部會銜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並持續配合教育主管機關,對縣市政府提供之學校交通車、課後輔導車及幼童專用車之車輛、駕駛人清冊,協助辦理查核(包含幼童專用車車齡將逾出廠10年資料〉。 (二)本部並針對校園周邊載運兒少車輛,督導各公路監理單位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育、警政等單位進行路邊聯合稽查,104年各縣市合計執行2,152次,加強維護幼兒及學童乘車安全。 三、有關載運兒少車輛之安全管理,將持續督同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公路總局分別依公路法第6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落實辦理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等載運兒少車輛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新領牌照、定期檢驗、臨時檢驗。 參、遊戲安全面向及水域安全面向具體措施 一、行政院核定「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遊戲安全面向及水域安全面向有4項具體措施,包括: (一)落實機械遊樂設施安全定期與不定期查核、檢修與違規查處工作。 (二)加強辦理遊樂設施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增進專業知能。 (三)加強辦理游泳池、水域遊憩等相關設施設備之安全管理與查核機制,維護兒童及少年戲水安全。 (四)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整體安全教育宣導,包括人身安全、居家安全、交通安全、校園安全、遊戲安全、媒體網路安全、就業安全、水域安全及溺水救生基本觀念等,降低兒童及少年意外事故。 二、有關法規面向具體措施目前辦理情形: 「遊戲安全面向」與「水域安全面向」,本部觀光局104年向觀光旅館進行相關法令政策宣導,共計有觀光旅館業中階經理人等從業人員約503人參與;觀光遊樂業的宣導並辦理「觀光遊樂業經營管理業務研習會」及「觀光遊樂業機械遊樂設施安全及緊急救護種子教練培訓研習會」。此外,輔導水域活動管理機關、相關業者、協會、學校社團對水域遊憩相關法規及安全認知,每年補助辦理水域安全及救生宣導講習,104年度合計123人次參加,以提升水域遊憩活動安全。 肆、結語 交通部將持續依行政院核定「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權責分工辦理交通安全、遊戲安全、水域安全相關具體措施,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報告。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本日應邀列席報告「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一案,深感榮幸。希望藉此機會聆聽委員高見,敬請 各位委員對教育部繼續指正與支持。 壹、前言 本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照顧教育與權益保障,就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兩部份之相關法規層面予以探討。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遊樂設施係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 貳、兒童交通安全管理 一、教育層面 (一)學習領域如下:健康與體育、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等學習領域,以多元方式融入課程,學習從日常生活情境,予以分辨、思考、演練、覺察、判斷與評牯安全與不安全環境及危機處置等。 (二)宣導教育概況 1.動態部分:利用開學時友善校園週、各類集(週)會相關法規或案例宣導、才藝競賽、人員研習及邀請專家學者宣導等。 2.靜態部分:寒、暑假家屬聯繫函、LED標語文字、學校交通安全資訊網頁、教育園地宣導走廊、公布攔、跑馬燈、無聲廣播系統、學校週報、標語及標識等方式宣教。 3.配合國家政策:配合交通部「全國道安扎根強化行動計畫」持續落實交通安全扎根相關教育。 4.請各級學校辦理宣導教育或研習活動時,參酌教育部暨交通部辦理「第11屆交通安全教育研討會─交通大學張新立教授交通安全4大原則」,交通安全守則如下: (1)交通安全第一守則「我看得見您,您看得見我,交通最安全」。 (2)交通安全第二守則「謹守安全空間一不作沒有絕對安全把握之交通行為」。 (3)交通安全第三守則「利他用路觀─不作妨礙他人安全與方便之交通行為」。 (4)交通安全第四守則「防衛兼顧的用路行為─不作事故的製造者,也不成為無辜的事故受害者」。 (三)辦理評鑑輔導機制為: 1.配合交通部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工作,就道路交通安全,期透過教育宣導向下扎根,使更強化道路交通安全。 2.辦理「各級學校交通安全評鑑」工作,學校先行透過自我評鑑後,再經由教育部與交通部組成專家學者訪視評鑑,暸解實施概況,作為日後改進參考及交通安全教育優質經驗之交流。 二、法規訂定執行層面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訂定「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3項與兒權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會銜交通部訂定發布。 (二)上開規範係維護學(幼)童上、下學之乘車安全訂定,在確保學生交通車輛管理品質,使達保障幼童交通安全之目標。就下列各限制層面說明如下: 1.車輛安全層面:取得方式(自購或租賃)、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車齡、外觀、保險、乘載人數、人數清查、保養、檢查、設施、逃生訓練、稽查方式等要項。 2.駕駛人層面:年齡、職業駕駛執照及違規紀錄(最近6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4點以上,且最近2年內無肇事紀錄。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不在此限)、健康檢查(就任前及每年7月)、交通安全研習等。 3.隨車人員層面:年齡、基本救命訓練時數、交通安全相關課程研習時數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 4.查察層面:不定期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與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共同編成聯合稽查小組,每月實施至少2次路檢工作,如有違反規定依相關規範實施裁處。 參、兒童遊戲安全管理 (一)各項遊樂設施係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衛福部刻正研修該規範,教育部將依據修正後之規範配合辦理。 (二)教育部所訂「幼兒園及其分班設施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業明訂幼兒園及國小遊樂設施設置應符合安全性。同時教育部在94年也訂定「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訂有運動及遊戲器材之管理流程及要領,敘明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前須全面檢視各項遊戲器材,確定其安全性,並應指派專人定期與不定期檢視及保養。 (三)本部國教署104年起每年函請各地方政府定期盤點所轄學校遊樂設施設置數量及管理情形,以掌握學校遊樂設施安全情形,並督請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協助遊樂設施檢核未符規範之學校逐步改善,以維學生安全。 (四)為提升管理人員專業知能,本部國教署從104年度開始委託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辦理「國民小學及幼兒園遊戲場管理人員培訓研習計畫」,每年度於全國各縣市至少辦理30場之培訓講習,未來也將賡續辦理。 肆、結語 為保障學生交通與遊樂設施安全,本部將持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學校依相關規定,落實交通載具及遊樂設施安全檢核之落實與增進相關管理人員、使用者之安全知能,並配合法規主管部會之相關政策推動,以維護兒童安全。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報告。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很榮幸代表內政部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提出報告,向大家說明本部推動情形。配合衛生福利部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之推動,內政部在都市公園綠地範圍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部分,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專案會議決議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辦理相關安全檢查工作。另依「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其他相關建築主管法令規定,責成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建築機關定期全面抽複查轄內機械遊樂設施,定期督導考核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計畫。以下謹就法規面分析,本部目前辦理情形、未來工作重點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法規面分析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7條第2項第1款分別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依上開規定,衛生福利部職司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且亦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二、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前本部兒童局(業務已移撥衛生福利部)於92年4月9日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針對各行業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兒童遊樂設施訂定管理規範。該規範第7點第1項略以:「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有關各行業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應依上開管理規範辦理。衛生福利部並刻正進行相關檢討修正。 參、都市公園綠地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都市公園綠地之兒童遊戲場所之無動力非機械式固定兒童遊戲設施,如滑梯、獨立式攀爬架、鋪面等,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並參據衛生福利部「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定期安全檢查作業。內政部營建署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12月16日研商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專案會議決議,每半年盤點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都市公園綠地範圍之兒童遊戲場管理情形。 二、辦理成果 內政部營建署前以104年12月24日營署工程字第1042921727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具104年1至12月所轄都市公園綠地範圍之兒童遊戲場管理情形,據統計,目前於都市公園綠地範圍共設置2,334處兒童遊戲場,104年進行3,459次安全檢查,其中經認定安全合格者2,861處(次),不合格者598處(次),合格率83%。,已責成管理機關依權責進行修繕。 三、小結 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管理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地方自治主管權責,應本於職權督促所指派該等設施之管理人確實依照衛生福利部所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規定辦理日常巡檢及經常維修作業。內政部營建署依衛生福利部指示,定期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半年辦理一次安全檢查作業,並將其成果彙報至衛生福利部俾辦理全國統計。 肆、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一、法令依據 為確保全國遊樂場所機械遊樂設施使用安全,本部營建署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與督導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與違規查處工作計畫,進行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二、辦理成果 於104年4月、5月間督導考核臺北市等13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轄區內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業務。督考項目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104年度辦理機械遊樂設施管理之作業情形、機械遊樂設施現場勘查、歷年督導檢討會議結論執行情形等項目。 經實地勘查全國29處設置有機械遊樂設施之場所,其中營業中有23處,停止使用6處。至機械遊樂設施有256項,其中使用中205項,停止使用52項(含業者自行停止使用38項,及經勒令停止使用者13項,自行拆除1項)。 三、小結 本部營建署將依據年度督導考核結果,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抽複查計畫,對停止使用及高使用頻率之機械遊樂設施,賡續辦理不定期無預警抽複查作業。對於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除要求經營者張貼停止使用標示外,另要求經營者確實加強安全管理及防護措施,並對無雜項執照勒令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依規定處理,並將所轄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於網站公告,並請教育單位轉知各學校,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同時按督導結果合格率,對各機關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等核心成員辦理獎懲。 伍、結語 配合衛生福利部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本部就主管都市公園綠地推動強化設施設備之安全管理措施,以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另將賡續依有關規定強化機械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邀至貴委員會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進行報告,敬請指教。 壹、法規檢視 本部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7條,將交通部列為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0年11月30日修正兒少法,增列第7條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並增列遊樂設施及安全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為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另新增兒少法第28條,建立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召開會議,兒少法歷年修法已逐步將兒少交通及遊戲安全等權益維護入法,並加以規範。 貳、具體措施 兒少是國家最重要的資產,政府有責任提供孩子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我國於96年訂頒「兒童安全實施方案」,99年擴大為「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101年10月本部依兒少法新增規定成立「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每半年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整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力量與資源,共同推動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機制。為因應時代變遷,105年1月12日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兒少安全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含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九大面向,共計有69項具體措施,各部會執行績效並納入上開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定期進行檢討及管考。 其中,交通安全面向之具體措施包括學生交通車及幼童專用車之安全管理;落實執法建立民眾附載兒少安全乘坐正確觀念;維護兒少校外教學安全;營業大客車輛與駕駛人資訊公開,遊覽車駕駛人應領有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加強宣導禁止飆車、無照駕駛,培養學生正確的騎乘觀念;強化路邊聯合稽查;兒少通學安全維護;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等以不合格交通車載運學生或超載等予以裁罰。主辦機關為教育部、交通部,協辦機關為內政部,除整合交通安全各項策略外,並加強交通、教育、警政單位之聯繫合作,共同督導地方政府,協助各國民中小學改善校園周邊交通環境,積極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遊戲安全面向之具體措施包括落實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查核檢修與違規查處;加強玩具及兒童商品的檢驗與查核;加強對營利性及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戲場之稽查輔導與管理;宣導家長對兒少使用遊樂設施及正確選購與使用玩具之安全觀念;加強辦理遊樂設施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研議規劃兒童遊樂設施組裝前零組件或產品之驗證措施。其主辦機關分別為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環保署及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本部分別訂頒「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引導各遊樂設施設置者執行安全管理及維護,以避免兒童於遊戲時受到傷害。 參、未來展望 綜整本部歷次召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及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之檢討意見,謹就交通、遊戲安全面向,說明如下: 一、交通安全面向 (一)請教育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就轄內國小周邊經常發生交通傷亡事故路段,研提縣市道安會報,調查統計導護人力是否足夠,並召開研商會議,以維護學童交通安全。 (二)兒少事故傷害死亡主因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請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積極研議,如何有效降低兒少傷亡人數,以提升兒少交通安全。 (三)為維護學生騎乘腳踏車安全,請教育部參考鄰近國家之學校,研議將學生騎乘腳踏車納入考照;請交通部積極宣導騎乘腳踏車應配戴安全帽,並關注鄰近國家立法情形,適時研議推動立法強制規範之可行性。 二、遊戲安全面向 (一)落實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源頭管理 兒童遊樂設施產品在出廠前即設計錯誤,徒增兒童遊戲場管理者後端永遠無法改善之困擾,例如搖搖馬、溜滑梯的斜度及階梯等兒童遊樂設施,源頭設計錯誤,影響使用安全,經濟部宜規範兒童遊樂設施產品出廠前,應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合格保證書,以利後續安全管理及維護。 (二)落實遊樂設施檢查維修及加強玩具檢驗 為確保兒童使用遊樂設施之安全,各項遊樂設施應置管理人員定期與不定期查核、檢修,遊樂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違規事項加強查處;同時,請經濟部增加玩具及一般兒童商品的檢驗與查核數量,並公布檢驗結果。 (三)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各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對於各行業附設之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係採自律為主之自我管理原則,我國亦參採各國作法,前於92年4月9日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為各行業附設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規範,目前本部刻正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共同研修該管理規範,除將公園、學校等公共場域納入外,並確立各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安全之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同時明定稽查檢核頻率、設置單位及管理人員職責等,以期管理機制更臻周延。 肆、結語 未來本部將持續結合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努力,提升整體環境的安全性,給予孩子正確的安全教育觀念,以促進下一代安全、健康及快樂的成長與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報告。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本部針對「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向 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聆教益,至感榮幸。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概述: 國家標準係配合產業發展、國際貿易及社會大眾需要,參酌先進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並考量國內產製及使用現況,依標準法規定之建議、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定及核定公布等6大程序,藉由公平、公正及公開透明過程,召集產、官、學、研等各界共同參與,凝聚共識,審定完成,並由本部核定公布。其制定之目的係供廠商作為設計製造生產之參考;買賣雙方作為契約、交貨、驗收之準則;消費大眾作為選用產品之基準;權責機關作為執法之引用依據等。截至本(105)年3月31日為止,CNS國家標準實際有效數為14,585種。 二、遊戲場設備相關國家標準法規及引用概況 (一)依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用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二)衛生福利部於102年9月4日以部授家字第1020850068號函修正「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規定「各行業附設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CNS 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施工綱要規範,主要提供公共工程採購訂定合約之參考,其中「兒童遊戲設施」規定於第11481章,引用CNS 12642及CNS 12643,其內容主要說明兒童遊戲設施工程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工作。 三、國家標準制修訂辦理說明: (一)我國目前有2種與遊戲場有關之國家標準,分別為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97年1月31日修訂公布),內容可至本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網路服務系統查詢(網址http://www.cnsonline.com.tw/)。 (二)為因應新增之遊戲設備種類與常見於餐廳(百貨公司)包覆有軟質材料之遊戲設備,及作為安全維護或遊戲使用之格網類設施,本部標準檢驗局於102年起著手辦理相關標準之制修訂作業。經初步規劃除優先辦理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修訂外,另制定「軟質包覆式遊戲設備」與「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附件1) (三)以上草案主要內容包含性能要求、規劃、安裝、維護等,惟各草案間因適用範圍不同而互有差異。(附件2) 四、辦理進度 針對上開3種標準,本部標準檢驗局自104年5月13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共計召開17場次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審查,預定105年6月底完成公布。 五、本部配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辦理措施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職司商品安全,為維護兒童玩耍時之健康安全,已針對各式可供兒童遊樂之移動式家庭大型組裝遊樂玩具,如遊戲屋、溜滑梯、歡樂屋等,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範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陳列銷售。 (二)針對「組裝完成之兒童遊樂設施」,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該規範之主管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規劃等相關事宜;另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行業主管機關,主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稽查等相關事宜。此外,該規範並明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 (三)鑑於固著於遊戲場所之兒童遊樂設施與一般商品不同,其安全性係與場地是否符合規定、安裝是否恰當、維修是否落實、維護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資格並確切執行以及主管機關是否落實監督之責有密切關聯,爰組裝完成之兒童遊樂設施須由各業者及主管機關定期進行維護、管理、稽查等相關事宜,方可確保其使用安全。 (四)鑑於兒童遊戲場設備組裝前零組件或產品並非輸入或運出廠場即於市面陳列銷售,而係供採購者組裝於特定場所,並不適合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進行管理。惟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管理需求,避免因規格設計錯誤而造成開模、生產等浪費,本部標準檢驗局初步規劃將針對兒童遊戲場設備組裝前之「彈簧搖動設備(搖搖樂)」、「滑梯」及「階梯」等3類品項推動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VPC)。 (五)有關「彈簧搖動設備」品項「自願性產品驗證(VPC)」措施,該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兒童遊戲場彈簧搖動設備自願性產品驗證業者說明會」,邀請相關進口、國內產製、銷售通路等業者參加,說明會除就驗證之緣由、範圍、檢驗項目、適用之國家標準、申請方式等加以說明外,另與業者進行雙向意見交流。該局將續辦理公告及認可指定試驗室事宜,並預計於1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六)另自願性產品驗證(VPC)應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配合納入「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規之強制性規定,方能健全兒童遊戲場設備整體管理措施。 六、未來工作重點: 本部標準檢驗局將持續關注國內兒童遊戲場使用狀況,制修訂相關國家標準,提升兒童遊戲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指教,謝謝! 附件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目前進行3種國家標準草案制修訂及參考依據 草案名稱 參考標準 1 CNS 12642(草─修1030836)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ASTM F1487-2011 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for Playground Equipment for Public Use 註:ASTM為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2 CNS(草─制1030835)軟質包覆式遊戲設備 ASTM F1918-2010 Standard Safety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for Soft Contained Play Equipment 註:適用於具有軟質包覆、封閉式(或管狀)之遊戲設備,如速食店或百貨公司所附設。 3 CNS(草─制1030834)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 ASTM F2375-20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Desig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 and Testing of Climbing Nets and Netting/Mesh used in Amusement Rides, Devices,Play Areas and Attractions 附件2:草案主要重點表 草案名稱 重點事項 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 1.適用範圍:適用於提供兒童遊戲場無動力固定設備之安全設計、安裝及性能之標準,其目的為降低使用者受傷造成之危害。 2.性能要求(第6節):包含頭及頸部誘陷、尖端及銳邊、纏結、壓碎點及剪切點、懸吊危險。 3.設備:新增梅花樁、補充頂蓋規定。 4.遊戲場規劃(第9節) 5.安裝(第11節) 6.結構之完整性(第12節):包含鞦韆及結構之強度、二維格網、三維矩陣網。 7.維護(第13節):文件資料、紀錄。 軟質包覆式遊戲設備 1.適用範圍:適用於軟質包覆(封閉)式遊戲設備之安全及性能標準,以降低潛在的生命威脅與受傷機會。 2.空氣流通及視線無阻礙(4.2) 3.設備(第8節):包含管材包覆物、充氣設備、襯墊、球池。 3.設備以外之區域(第9節):包含封閉式滑梯。 4.維護(第11節):包含維護及衛生、製造商維護指引、訓練。 5.防火安全(第12節):包含管之被覆發泡材料、球池之球、針織及編織布料、電器設施。 6.逃生(第13節):包含緊急出入通道、末端封閉之走道。 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 1.適用範圍:規定供遊戲場內互動遊戲活動而設計的系統所使用的網及/或網格之設計、製造及維護性能規範及標準。 2.材料及製造(第4節):包含攀爬網、維網、阻燃、安全網。 3.維護及操作(第9節):製造者責任、所有者/操作者義務 主席:今天委員會安排這樣的專案報告,主要是因為我們認為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這兩大領域不能打折,如果我們的法令還有需要強化、修正的地方,那麼我們絕對要更嚴格的把關,因為交通和遊戲安全在孩子生命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兩件事情,這是沒有辦法打折的。今天希望藉由委員會的討論,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好好來督促行政部門,在執行面和法令面應該都要建置更完整的體制來保護兒童的安全。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首先請洪委員慈庸質詢。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先來討論一下交通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上個月底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取消了兒童交通車、幼兒車及校車車齡不得超過十年的限制,就交通部及教育部的立場而言,針對這項限制的取消,是否可以請范次長及林次長再作簡要的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以交通部的立場來考量,我們認為車輛的年齡並不是影響行車安全唯一的因素,包括駕駛人使用的頻率、使用的習慣、平常維修保養的狀況等等,這些都是會影響到車齡。而且根據許多行車事故的調查,其實人為因素才是占最高的比率,所以在上個月的會議當中,我們也尊重委員會的決議,希望重新考量這個問題。 洪委員慈庸:可見交通部的基本立場是贊成廢除這樣的限制,請問教育部的立場呢?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洪委員的關心,就教育部的立場而言,基於考量學生交通車載運的對象比較特殊,主要是兒童和幼兒,而且學生尚在身心發展的階段當中,自我保護及緊急應變的能力不像成人那麼好,為了保障學生乘車的安全,降低行車的風險,相關車齡的限制仍有其必要性。所以本案要修法的話,教育部比較傾向於應該要考量取得社會大眾的共識,也就是應該取得業者、幼保團體、家長團體的共識之後再為之。 洪委員慈庸:如果教育部現在的立場還是堅持要維持…… 林次長騰蛟:我們比較傾向於站在維護兒童安全權益的立場上來作考量。 洪委員慈庸:剛才我們提到小朋友用車的問題,以娃娃車為例,其實現在並沒有法律可以規範對於車輛安全的要求,充其量只有「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在這項辦法當中,車齡不得超過十年乃是對於娃娃車硬體安全的唯一規定。與遊覽車相較,我們都知道,目前對於遊覽車有許多規範,相關的查核規定也非常多,之前交通部甚至還規定搭載陸客的遊覽車車齡不得超過五年,但即使對於遊覽車的規範已經這麼多,它還是免不了會發生許多問題。請問衛福部李次長,就你的瞭解,娃娃車的用車安全到底是哪個部會的權責?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答復。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就車輛整體安全而言,這是屬於交通部的權責;但是在幼兒的部分,則是由教育部主管。 洪委員慈庸:也就是說,就用車的部分而言,是屬於交通部的權責,其實兒少法第七條也有規定,包括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都是交通部主管的權責範圍,但衛福部是兒少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剛才交通部及教育部都已經表示過他們的意見,我想請問衛福部的意見與立場是怎麼樣? 李次長玉春:基本上,我們是以兒少的權益為最高考量,我們在這個部分的立場應該是一致的。 洪委員慈庸:所以你們的立場和教育部一致是嗎? 李次長玉春:對。 洪委員慈庸:所以你們反對廢除車齡不得超過十年限制的修法嗎?是這樣子嗎? 李次長玉春:我們尊重專業在這個部分的判斷,我們唯一的原則就是要針對維護兒少權益來作考量。 洪委員慈庸:我剛剛應該沒有誤解次長的意思吧?基本上,你們會以維護兒少權益為最高的依據,就尊重專業而言,維護兒少權益你們應該是教育部還是…… 李次長玉春:因為車輛安全性的考量並不是本部的專長,事實上,原本對於兒少權益的保障就是跨部會的專業,所以我們只能說這個部分我們會尊重專業。 洪委員慈庸:本席不太能理解你是指交通部比較專業?還是教育部比較專業?你還是沒有給我一個正確的答復啊! 李次長玉春:我想我們應該還是尊重交通部的。 洪委員慈庸:那我知道衛福部的立場了,針對這個問題,其實個人還沒有確切的定見,我認為剛才教育部及交通部的說法都各有其道理。衛福部是兒少政策的最高主管機關,所以我覺得你們還是要有自己的立場,甚至未來協商時,你們要選哪一邊站,也要有很明確的定見,所以本席希望衛福部要有自己的看法。 其次,有關遊戲安全的部分,「聯合國兒童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都有提到兒童遊戲是兒童的基本權利,小時候大家最開心的應該就是玩遊戲的過程,但目前針對兒童遊戲或遊樂設施方面,其實並沒有足夠的法律規範可以管理,甚至關於遊樂設施的定義也不是非常明確,現在只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請問這項規範所包含的範圍是哪些?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這項管理規範的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主要是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的兒童遊樂設施,舉例來講,在學校裡面有時候會有給幼兒的溜滑梯等等,就是像這種沒有動力、不是機械式的遊樂設施。 洪委員慈庸:所以像百貨公司裡面的那種也都算嗎?就是它有一個遊樂場,它並沒有收費,不過它是在百貨公司裡面,像這種都算嗎? 簡署長慧娟:它沒有營利性,而且是給孩子遊樂的設施。 洪委員慈庸:現在列管的兒童遊樂設施有多少?去年有沒有做過全面性的稽查? 李次長玉春:有,這方面有不同的類別,我們可以把統計表提供給委員。 洪委員慈庸:請於一週內將相關資料送給本席。 其實在王育敏委員去年的提案資料當中就有相關數據,到2014年底為止,兒童遊樂場共有11,174處,但合格的不到六成,不過這是前一年的數據,所以本席要請衛福部提供更新的資料。 這項管理規範的主管機關也規定在兒少法第七條當中,目前分散在各個部會,大家各管各的,消防機關只管消防檢查,衛生機關管理室內的衛生,環保機關管理室外的部分,建管及工務機關則是負責逃生通道及動線的部分,乍看之下好像是每個單位都管得到,但是這種狀況就會變成大家都管得到,而大家都不會積極去管,這也是我們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如果要有效稽查的話,就必須進行聯合稽查,包括百貨公司等地方,問題是地方政府有沒有這麼多人力可以去做這件事情? 李次長玉春:先前我們在行政院的推動小組有做相關報告,地方政府其實都有透過聯合稽查的機制去進行這樣的工作,另外也有合格率方面的統計數字,我們可以一併提供給委員參考。另外,我們也在會中要求對於不合格的部分,後續一定要進行追蹤與改善。 洪委員慈庸:其實各縣市議會均曾反應相同問題,可見在相關安全規範上有很多不足之處,這點在報告中你們也有提到。正因縣市政府無法可循,基於地方自治起見,縣市政府只好進行相關規範,但還是缺乏全國適用的標準。去年王委員育敏曾提出類似提案,希望透過完備的法令來保障兒童安全,在修法完成前,我希望衛福部能先針對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以亡羊補牢。謝謝! 李次長玉春:謝謝委員,我們會照辦。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質詢。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公園中會有交通模擬示範場所,最近好像逐一關閉。以教育部的報告來說,大多集中於知識性的宣導,所以我想知道,這類實體的演練與模擬場所為什麼會收起來呢?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東西並非交通部所設,應該是地方政府設置的。 吳委員玉琴:所以是地方政府收起來了? 范次長植谷:可能是因為現在線上遊戲發達的緣故吧。 吳委員玉琴:所以在線上遊戲上模擬就可以提升安全與警覺心? 范次長植谷:這只是我的推測。 吳委員玉琴:以教育來說,我認為垃圾分類教育做得非常好,而小學及幼稚園在防震教育上也非常扎實地推動,由此可見教育扎根的重要性。針對交通安全教育,不知交通部有無設立模擬空間的打算?我認為這是大家應該一起思考的問題,還是你們希望由學校各自設立交通安全模擬場所? 范次長植谷:這部分我們與教育部合作,也做了很多教材、教具。尤其去年中,我們與教育部將所有與交通安全有關的教材全面翻新,發到各中小學。 吳委員玉琴:所以相關宣導,你們還是交給教育部做? 范次長植谷:對,我們與各部會合作。 吳委員玉琴:接著我想請問教育部林次長,落實情況如何?是否每個學校均有相關設備與模擬場所?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上,主要是在國中小學,大多是由各地方政府…… 吳委員玉琴:沒有扎根到幼兒園? 林次長騰蛟:有,也就是國中小以下交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來督導。至於推動交通安全教育上,則從幾方面著手,如課程教學,這包含在各大領域課程內,像健康領域、綜合活動領域;也包含非正式課程在內,如學校中所辦理的繪畫、美術等活動。另外,有學校會在學校空間實施平面,甚或在教室內規劃交通安全標誌或路線,以進行實際情境的演練。 吳委員玉琴:有多少學校可以進行實際的模擬?我比較重視的是實際練習,至於宣導是平常就要教的,實際演練比較重要。 林次長騰蛟:由於每個學校的空間環境均不相同,所以會做類似設置的學校確實不多。 吳委員玉琴:我曾前往靖娟基金會承辦的托嬰中心參觀,我發現該基金會已經開始對一、二歲的孩子做交通安全教育,畢竟這是孩子必須從小接受的教育。既然交通部說非其業務,那麼就必須由教育部來加強學校的交通模擬與學習教育? 林次長騰蛟:講到空間建置,就必須考慮學校的空間及場地足夠與否的問題…… 吳委員玉琴:現在孩子逐年減少,以致教師人數逐年增加,所以怎麼會有問題?只要教育部一聲令下,這應該不是問題。 林次長騰蛟:但各縣市政府對於閒置教室各有其規劃與用途,如設置幼兒園或者增設公共托育中心…… 吳委員玉琴:若是如此,我也沒意見,但若有閒置教室的話,還是可以拿來配合教育部政策。 林次長騰蛟:上下學安全是學生每天到校都要注意的事,因此學校通常會安排在開學時進行訓練,如導護訓練、交通路線訓練,這些都會融入交通安全教育一起處理。 吳委員玉琴:無論如何,我希望我們能從小教育孩子交通安全教育,謝謝次長。 我知道兒童發生意外事故的地點通常都是在家裡,我也知道大家一直都在討論兒童安全實施方案,不過我還是想知道營建署如何宣導居家環境安全?衛福部又要如何推動、檢查兒童居家安全的改善?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答復。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在居家安全方面,內政部已經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輔導各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再透過管理委員會編定各類宣導手冊,提供給住戶以為宣導。就兒童居家安全來說,由於曾經發生兒童墜落意外,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中均有規定,若家中有幼童,則允許設置防止兒童墜落之相關設施。換言之,相關規定與法令,我們都有向管理委員會宣導。 吳委員玉琴:但有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還是認為不得設置兒童防墜安全措施,甚至會要求拆除,對此,營建署認為該如何處理? 王副署長榮進:舊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確實規定,經管理委員會規定或決議得不做鐵窗。所以有些管委會可能還遵循舊規定,經過修正後,我們也擴大宣導,若仍有不足之處,我們除繼續宣導外,亦不排除發函向各管理委員會說明,特別是家中有兒童者,不得限制其設置…… 吳委員玉琴:可否將發文副本給本席? 王副署長榮進:會後我們會再發文給各縣市政府及各管理委員會,並加強宣導。 吳委員玉琴:在社家署網站上提到,兒童從一個平面到另外一個平面發生跌、摔甚至墜落而死亡的情形,請問為何跌落?何種情況導致兒童跌落?對家長來說,這數字所呈現的意義為何?請問兒童可能跌落的方式及原因為何?是桌子太高,還是離窗太近?你們如何在這方面宣導居家安全防護工作?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孩子之所以會跌落,大部分都是獨處。對此,兒少法已有6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的相關規範…… 吳委員玉琴:可是有時候才一轉身…… 簡署長慧娟:當然,我們也必須提醒家長注意孩子的活動,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下成長,所以我們也加強對家長宣導保護兒童安全。至於居家安全,國健署有提供居家安全檢核宣導,社家署則是針對保母及托育人員的居家環境提供檢核表…… 吳委員玉琴:那畢竟是專業人員,我較不擔心,我擔心的是家長,特別是哪些環境容易造成意外!營建署或社家署是否有相關態樣可供家長注意?譬如在做室內設計時,需要做到什麼細節? 簡署長慧娟:建築技術管理規則對於窗戶、建築設施間距、欄杆高度等均有規範。 吳委員玉琴:室內呢?你們透過何種方式來對家長宣導? 簡署長慧娟:務必在居家安全範圍內把這些訊息對家長…… 吳委員玉琴:你們如何傳遞訊息給家長?用什麼方法? 簡署長慧娟:國健署的公衛護士會做相關的教育宣導。 吳委員玉琴:公衛護士會到家裡來檢查嗎? 簡署長慧娟:譬如打預防針,或帶孩子到醫療院所施打疫苗,或做疾病預防時,會順帶對家長宣導。此外,兒童健康手冊中也有安全維護訊息。 吳委員玉琴:礙於時間因素,剩下問題本席改以書面提出,謝謝。 簡署長慧娟: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質詢。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安排這次的議題,我認為非常好。對於造成兒童傷亡的最大因素,剛才次長說是交通,這點相關單位也都有提到。根據資料顯示也確是如此,請問這狀況到103年,甚至104年有無改善?過去交通事故是造成兒童傷亡的最大因素,後來呢?有沒有改善?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兒童因為年紀小,在上下學及過馬路時,交通確實是影響孩子安全的最大因素,至於兒童死因方面,交通安全所占的比例還是…… 吳委員焜裕:可見還是沒有改善。根據104年資料顯示,12歲以下兒童傷亡的最大因素仍是交通。請問交通部或教育物部是否曾進一步分析,何種因素讓交通成為兒童傷亡最大因素?這項數據是否成為決策參考?或者數據只是數據,就是一項數字?是否曾進一步分析究竟何種因素讓交通事故成為兒童傷亡的最大因素? 林次長騰蛟:幼兒及學校若發生與安全有關的事件,就必須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至於12歲以下兒童因交通事故致使傷亡者,教育部確實缺乏相關的細部分析。 吳委員焜裕:交通部呢? 主席: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謝執行秘書答復。 謝執行秘書界田:主席、各位委員。就警政署資料來看,兒童交通事故的數字並沒那麼嚴重。 吳委員焜裕:這是政府所公告的數據…… 謝執行秘書界田:這是內政部所提供的數據,我並不瞭解。我也不瞭解這類數字的攀升是內政部或交通部所提供的。 吳委員焜裕:行政院不是有跨部會小組負責處理這類事件?怎麼會連數據的不一致都不清楚?雖然數字就是數字,但至少你們要分析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兒童遭致交通事故,不是嗎?數字是冰冷的,我們是人,對於為何如此總會感到好奇,也會想。請問如何從施政來做改善? 謝執行秘書界田:我們會與警政署、教育部一起進行瞭解,看問題究竟出在哪個地方。 吳委員焜裕:所以學前教育、學生安全、道路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督導到底在督導什麼?至少要做些事來降低數字吧?根據衛福部2006年的統計顯示,搭乘汽機車是很重要的肇事因素,所以教育部與交通部在102年曾公告相關管理辦法,請問是否有改善?難道辦法只是辦法,徒法不足以自行?還是辦法公告後一切就改善了?你們公告辦法要做什麼?這一切到底有無瞭解與改善?不然公告辦法是做什麼用的? 林次長騰蛟:有關兒童交通安全必須從幾個層面來看,法規制訂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善,這是一個,但不僅是針對…… 吳委員焜裕:法規完善與否不是要執行後檢討才知道嗎?所以執行成效究竟如何? 林次長騰蛟:基本上,教育…… 吳委員焜裕:基本上你們就沒有追蹤,也沒有資料,對不對?既然如此,那麼訂定辦法要做什麼? 林次長騰蛟:在相關辦法訂定後,各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會進行跨縣市、跨局處的聯合稽查,至於稽查數字,我們…… 吳委員焜裕:所以你們沒有掌握? 林次長騰蛟:我們有相關數字。 吳委員焜裕:所以必須檢討辦法的完整性啊!現在連數字都沒有還談檢討?請問這樣要如何檢討法的完整性?大家都覺得幼兒車很可愛,但幼兒車有什麼問題?其安全係數為何?是否耐撞?孩子坐在幼兒車上萬一發生車禍時,該車足以保護孩子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答復。 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娃娃車相對一般車輛有特別的要求與規定,包括座位……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但是安全性呢? 王副司長穆衡:當然就會考慮到小孩身體構造,要求椅子的強度、坐的方向…… 吳委員焜裕:車體本身呢? 王副司長穆衡:車體本身基本上就要符合我們對車輛安全的規範設計。 吳委員焜裕:但是我們有規定嗎?這裡沒有安全係數啊。 王副司長穆衡:車輛要通過檢驗才能販售,所以安全係數是一定有的,包含可以承載多少人、承受多少衝撞力。 吳委員焜裕:我們的車輛有像國際上一樣,做過衝撞的測試嗎?有這樣的報告嗎? 王副司長穆衡:我們可以提供相關的報告給委員。 吳委員焜裕:你們有看過報告嗎?如果有,就告訴我,當然如果你要提供,我會看,但是你們有沒有看過? 王副司長穆衡:所有車輛都要經過安全檢驗,安全檢驗有一定的規範。 吳委員焜裕:什麼樣的規範?大人還是小孩? 王副司長穆衡:娃娃車的部分當然要針對小孩的安全。 吳委員焜裕:有這樣的報告嗎?你有看過嗎?你是執行這項業務的人,你說提供報告給委員看,那就叫委員來做你的工作不就好了?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彰化的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有做車輛撞擊的報告。 吳委員焜裕:是大人還是小孩的?一般車都是大人坐的。 范次長植谷:小型車有做衝撞的試驗,裡面有載假人。 吳委員焜裕:對啦!我知道,那個假人是大人,有沒有做小孩假人的測試? 范次長植谷:這要再確認一下。 吳委員焜裕:所以娃娃車能不能保護小孩也不確定啊! 另外,坐娃娃車要不要繫安全帶? 王副司長穆衡:因為娃娃車必須考慮到逃生的方便,所以是沒有安全帶的,座位一定是靠前的,不能做「非」字型的。 吳委員焜裕:是,我知道,但是依照規定一般車輛4歲就要繫安全帶了。 王副司長穆衡:一般個人的車輛,按照規定必須要有安全帶、安全座椅。 吳委員焜裕:有些私立中學租用遊覽車作為學生的交通車,我覺得比娃娃車更安全,因為他們都要繫安全帶,娃娃車比較不耐撞,竟然不用繫安全帶,不是很奇怪嗎? 王副司長穆衡:我想這要考慮到安全性…… 吳委員焜裕:哪一個比較安全?一樣是4歲的小孩,搭遊覽車繫安全帶比較危險,還是搭娃娃車不繫安全帶比較危險? 王副司長穆衡:因為娃娃車承載人數上限是16個小朋友…… 吳委員焜裕:這一點等一下我們再問。在這張照片裡,業者為了保護兒童,安全帶這樣綁,交通部要不要負責? 王副司長穆衡:私設安全帶不合安全規定的…… 吳委員焜裕:那為什麼不加以規範? 王副司長穆衡:依規定娃娃車是沒有安全帶的。 吳委員焜裕:但是業者就做了安全帶啊!交通部為什麼不規範?這樣符合安全規範嗎? 王副司長穆衡:當然不行,如果聯合稽查被發現的話會受罰。 吳委員焜裕:這是私設安全帶的,你們要罰,那不做安全帶的,你們要怎麼處理? 王副司長穆衡:因為娃娃車基本上是不需要安全帶的。 吳委員焜裕:這是可以教育的,娃娃車可以載幾歲的兒童? 王副司長穆衡:7歲以下的兒童。 吳委員焜裕:超載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有沒有去取締?有沒有去稽查? 王副司長穆衡:在地方我們都是聯合稽查,超載是一定不能寬容的。 吳委員焜裕:是啊!問題是還是常發生啊!你看超載每年都是蟬連違規第一名,要怎麼管理? 王副司長穆衡:這部分可以在地方加強勤務。 吳委員焜裕:可是還是每年蟬連第一名啊!聯合稽查已經沒有效了,有什麼解決的方案沒有?要怎麼改善? 王副司長穆衡:我們有訂定規範,稽查當然也要做…… 吳委員焜裕:訂規範都沒有…… 王副司長穆衡:我們會課責執行的單位,如果真的被查到違反…… 吳委員焜裕:有沒有查到? 王副司長穆衡: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和縣市政府進行合作。 吳委員焜裕:騎機車小孩戴安全帽、騎自行車小孩戴安全帽的問題,希望你們能加強教育,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質詢到此。 王副司長穆衡: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我希望透過三個面向來跟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討:一、現在遊具罐頭化如何走向多元化?二、現行相關法規無論是經濟部底下或衛福部底下的法規,如何一體適用?三、如何讓身心障礙兒童也玩得到遊具,而不是只有參觀?我們先來看一下幾張照片,這些都是國外的照片,我很好奇國外公園的這些遊具到底有沒有符合國內CNS的標準。我身為一個7歲孩子的媽媽,我走過天天陪孩子在大小不同的鄰里公園玩不同遊具的歲月,公共遊戲場的設施數十年來如一日,孩子可以玩的永遠是搖搖馬、溜滑梯,隨著我的孩子長大,體重慢慢增加,有些已經不夠他玩了。當我搜尋今天這個議題時,看到國外這個照片,請問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林執行長,您覺得它符不符合我們CNS標準?或者我們現在在鄰里公園看到的遊戲機具,您認為有沒有機會更多元化並符合我們CNS標準? 主席:請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林月琴執行長發言。 林月琴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是有的,可是重點是臺灣由於是整體發包,所以幾乎都是建築師設計,由於建築師不懂遊具,他通常會去找一個遊具廠商配合施工。遊具廠商開模一組大概數十萬,所以他們通常開了一組的模會用10年,因此我們會看到所有公園的遊具都差不多。 李委員彥秀:我這個周末還陪小孩去溜滑梯,我發現他溜到一半的時候就卡在上面下不來,不是因為他體重過重,而是滑梯上的PE或FRP膜已經磨損殆盡了,雖然它可能不會造成危險,因為若造成危險,馬上會通報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剛才內政部營建署說有要求各縣市政府每半年清查,我就在想相關單位去檢查大概只會檢查安全性的問題,對於遊具是否堪用,事實上沒有人管。這就是我身為母親,看到鄰里公園孩子的遊具會覺得公務員怠惰的原因。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也宣示,遊戲權是孩子的權利,但是我們現在只是做到安全就好,根本不考慮孩子的成長,他可能有機會透過玩這些遊具增進智力、體力的發展。你看其他國家的孩子在公園可以兩、三個一起玩,形成小型社交圈,這對孩子來說是很重要的,但是我們的孩子都是一個人騎搖搖馬或一個人溜滑梯,很少有機會作群體的互動,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在遊具方面作調整。 執行長請回座,接著看下一張照片,包括現場的官員,我們早期都玩過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它是否符合CNS標準,或許沒有,但現在有一派家長開始在思考,如何透過修補或安全管理的方式讓現有的設施更安全,就像這個是大安森林公園裡面的設施,它是磨石子做的。CNS有時候是有必要的,在設計時讓人有標準可循,但在臺灣,CNS的應用太僵化了,或許是設計師、或許是公務員在採購時啪一聲就丟了上去,每個公務員都一樣,即便我願意走比較遠到其他鄰里公園玩,但我依舊玩不到不一樣的遊戲機具,我們的孩子到每個鄰里公園玩的都是同一個標準的溜滑梯、木馬,到大型公園也是一樣,各區都有一個中大型的公園,或許我也沒有機會玩到不同的遊戲機具,這是我們孩子現在遊戲權的問題。此外,以臺北市為例,目前有30組鞦韆、4個沙坑,以臺北市35萬名兒童計算,每1萬名兒童,只能分得一組鞦韆,每1.8萬名兒童,分得一組攀爬架,每8,000個兒童分享一座翹翹板。假設是天氣好的狀況,光是要排隊玩騎木馬就要排很久,因此,如何讓這些室外的遊戲機具更多元化,也能符合CNS的標準?安全之外又更多元化的學習其實是一個目標,身為一個家長,我只能說我看到目前臺灣這些罐頭化的遊戲機具是公務員怠惰的結果,我認為CNS是有必要,但如何使遊戲機具符合CNS之外,又可以讓孩子有多一點不同的學習,甚至於每個鄰里公園可以有不同的變化?我今天在離家近、五分鐘路程的公園玩,明天天氣好的話,我寧願走半小時到其他公園去,或許我可以玩到盪鞦韆、不同的國外遊戲設備。 再看下一組照片,我們有相關的規範,特別是今天我要請教次長,我們全臺灣在聽障、視障或孩子需要特別輔助工具的遊戲機具部分,你認為我們做得足夠與否?包括臺灣三大主題樂園裡面,這部分其實幾乎都沒有。我們有時候特別招待這些身心障礙的孩子免費進去參觀,但憑良心講,孩子只是看得到但卻用不到。他們跟其他正常小孩擁有一樣的遊戲權,但以臺灣所有的鄰里公園而言,這些孩子的媽媽真的不知道要帶他們到哪裡去玩,他們的權益在哪裡?所以,針對這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在法規的制定上如何去要求各縣市政府在加強身心障礙者使用的遊戲設施,俾能增加設備、輔助工具,這是你的工作。另外,我們再看下一張照片,雨天我們不能在戶外遊戲時,就只好把孩子帶到百貨公司去,無論是湯姆熊或哪一家,我不是針對哪一家電子或非電子遊戲業者,現在有很多親子餐廳,請教經濟部,在你們的規範包括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下,你們如何區分各單位的管理?是室內、室外還是非機械式、非營利式的遊憩設施?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答復。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因為是國家標準的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對產品來訂定標準…… 李委員彥秀:時間有限,你就針對本席的問題。 莊副局長素琴:這個產品不限室內或室外,只要這個產品…… 李委員彥秀:是電子、非電子還是營利、非營利?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定標準是不論其為…… 李委員彥秀:目前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範之中有分室內、室外,非機械式、非營利式、營利式來區分,其列管單位其實是不太一樣,以親子餐廳為例,它是屬營利還是非營利?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答復。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親子餐廳是營利,但是,因為設施等於是餐廳附設的…… 李委員彥秀:這些設施要不要被列管? 蕭科長旭東:目前是有被列管的。 李委員彥秀:百貨公司供顧客免費使用的遊憩設施、球池,有沒有列管? 蕭科長旭東:百貨公司和賣場附設的遊樂設施當然有被列管,這裡所講的非營利式係指設施本身提供使用,但它都是附屬在其他的行業,而這些行業絕大多數又是營利性的行業。 李委員彥秀:這是分設在其他不同的單位,包括我剛才提到的湯姆熊遊戲場,其實我都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符合兒少法的規定,因為我不知道裡面一些投幣式遊戲機的畫面、聲音的部分是歸誰管,因為現在是分雜在不同的單位裡面。 蕭科長旭東:地方政府部分,基本上都會去稽查,無論是剛才委員剛才提到的電子遊戲場或百貨公司、大賣場附設的遊樂設施…… 李委員彥秀:包括他們常常更換的遊戲內容嗎? 蕭科長旭東:如果是一般所講電子遊戲機的話,他們會拿經濟部核准能夠營業、使用那個遊戲的內容…… 李委員彥秀:內容是誰在審查? 蕭科長旭東:電子遊戲機內容的審查權責在經濟部。 李委員彥秀:好,希望你們加強列管。另外,接下來的議題是跟交通部有關,身為一個媽媽,我認為我們應該要用最高標準去看待兒童的娃娃車安全問題,或許10年的車齡不是一個最好的標準,或許會有不同的考慮面向,但它確實是一個人為操作可以影響操作最少的層面。身為一個媽媽,我不希望有任何一個遺憾發生,它或許不是一個唯一的標準,但至少可以讓媽媽放心、看得到孩子坐在一個車齡10年以下的校車或娃娃車,它畢竟與遊覽車不同,今天要派遊覽車的話,還可以選擇比較新、設備比較好的,但孩子沒有機會選擇,媽媽把孩子送到學校去,希望自己孩子坐的是最好的娃娃車。大家都會說自己的車是安全的,但至少車齡是一個最低、我們可以祈求的標準。以上,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稍後劉委員建國質詢完之後,我們先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質詢的是交通安全問題,所以請交通部派任何一個可以答詢的人上台都可以;教育部就請林常次上台,要幫忙常次遞資料的幕僚也都可以上台。我一樣是一個媽媽,我當然更注意兒童的安全,而且我認為兒童安全不只是父母的責任,更是國家社會的責任,兒童不只是家庭的、父母的,也是國家社會未來的人才,所以兒童非常重要。我不希望大家只把兒童當作是自己的,特別是在少子化是國家大問題之一時,每一個小孩都是國家的寶貝,非常重要。所以,大家都是一樣,特別是剛才次長所講的話,本席特別把它匡起來,你說:「站在兒童安全的考量」,非常好!次長,我先告訴你,一輛歐規的遊覽車例如Volvo、Benz的售價大概是800萬到1,000萬,一輛中國的遊覽車或韓國的車子大概是三、四百萬到五、六百萬。一輛歐規的車開了12年跟一輛中國或韓國的車開了5、6年,你認為哪一輛比較安全?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交通的專業並不是我們的專業。 葉委員宜津:那交通部告訴我,哪一個比較安全?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答復。 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講,高級車的性能優於平價的車。 葉委員宜津:好,我們不分歐規或是中國、韓國的車,如果是一模一樣、同樣品牌的車子,開了5年跑20萬公里跟開了12年跑10萬公里,哪一輛安全?次長又不敢講,要交通部講嗎? 林次長騰蛟:車子的安全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包括有沒有定期檢查或是…… 葉委員宜津:如果是一樣地檢查,一輛車開了12年跑10萬公里跟另一輛車開了5年跑20萬公里,你跟我講12年的不能用,要用5年的,教育部就是這樣。你們用最簡單、最不負責任的方式,匡一個「10年」就想解決所有的問題。現在法規還沒有改,「10年」還沒有去掉,但是交通安全死亡數字不斷向上攀升。衛福部寫得很清楚,這絕大部分是機車造成的,因為學校不買校車了。學校買校車只能用10年,一輛車子每天跑固定的路線上下學,固定的司機,固定保養維修,10年以後不論狀況多好都得下台一鞠躬。這樣對學校不划算,最划算的是推給家長,請家長自己負責接送或由安親班接送。但是安親班完全不受校車的規範,即使超載也要警察剛好抓到。機車車禍由家長自己負責,你們統統沒事,不要緊。要不然學校就租遊覽車,連車型、顏色標誌都沒有,我們看到一輛遊覽車跑過去,根本不知道上面載的是學生、小孩,還是大人、觀光客。現在校車所剩寥寥無幾,沒有學校要用校車了。次長,我認為你們非常不負責任,我不是說不可以,我甚至要求你們訂定比一般車輛更加嚴格的配套標準,包括車紋、輪胎紋、防撞係數、煞車系統,結果你們什麼都沒有訂,只有一個「10年」解決所有的問題,這是負責任的做法嗎?然後你們還發動人來圍攻我,說我為了利益而出賣兒童的利益,拜託!10年的車輛不能用,哪個業者得利?買車子的是學校,跟業者有什麼關係?買車或不買車是由學校決定,不是由業者決定。次長,「10年」真的解決問題了嗎?我告訴你,「10年」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了問題,家長因為沒有校車只好自己用機車接送或請安親班接送。學校因為沒有校車,租用外面的遊覽車,唯一的要求是要給10年以內的車子,至於這10年以內的車子多爛、哪個廠牌、有沒有維修,學校到時都推給遊覽車公司。教育部可以這樣做嗎?可以這麼不負責任嗎?次長,你還是堅持「10年」是對的嗎? 林次長騰蛟:交通車是不是安全,車齡不是唯一的因素,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當時在訂定「10年」的標準時,教育部是會同各縣市政府、各主管機關。 葉委員宜津:你不要推卸責任,你們到底什麼時候才要訂出校車真正需要規範的標準?本席著手努力規範,這其實沒有那麼困難,你們和交通部有這麼多人,很簡單嘛!你們可以拿先進國家的標準抄一抄。有這麼多先進國家的校車規範讓你們抄,可不可以抄一本給我們?我們還要等多久? 林次長騰蛟:這部分我們會會同交通部一起研訂比較適合的相關規範。 葉委員宜津:現在還沒有改,還是有「10年」的規範,可是死亡的數字不斷地攀升。我們還要再等多久?給我一個deadline。給你們3個月好嗎? 林次長騰蛟:相關規範是由交通部訂定,所以這部分…… 葉委員宜津:交通部規範的是一般大眾車輛,然後再問教育部要什麼,你們說要「10年」。交通部願意給校車更嚴謹的規範,但是也要你們同意,要你們規範出來的東西啊!你們要求的東西,交通部接受,不是統統推給交通部,交通部為什麼管校車規範?交通部跟你們講「10年」是不對的,你們卻說交通部不對,人家交通部說我的規範就是這麼完整,次長,你什麼時候給我們?主席,要求一下吧! 主席:教育部要會同交通部,好不好?大概要多久時間?兩個部會商議一下。 葉委員宜津:3個月好不好? 林次長騰蛟:我們會跟交通部一起研議…… 葉委員宜津:我要deadline,你要跟誰都沒有關係,什麼時候? 林次長騰蛟:這部分涉及層面比較廣,3個月太趕了。 葉委員宜津:那你要多久? 林次長騰蛟:是不是能給我們6個月的時間? 葉委員宜津:好,6個月,有紀錄了。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兒童到公園、綠地、河濱公園或是遊戲場,請問可以答復相關問題的主管機關是誰?也就是說,兒童進到公園綠地、河濱公園、遊戲場裡面,到底主管機關是誰?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答復。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公園綠地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營建署,但河濱公園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水利署。 劉委員建國:水利署有派人列席嗎?應該是沒有。請問遊樂場呢? 王副署長榮進:如果是遊樂場的話,要看它是附設在哪裡,如果是附設在公園裡面的話,那就是由我們主管,但如果是附設在一般餐廳等地方,那就是由不同單位主管。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附設在餐廳裡面的話,主管機關是誰? 王副署長榮進:是經濟部。 劉委員建國:經濟部有派人列席嗎? 王副署長榮進:對不起,我剛才說錯了,應該是衛生單位才對。 主席:這就是現在非常奇特的現象,附設在餐廳裡面的主管機關竟然是衛生單位。 劉委員建國:如果是百貨公司的廣場呢? 王副署長榮進:經濟部。 劉委員建國:經濟部有派人列席嗎?應該有對不對?你們的權責都已經釐清了嗎?等一下本席提出質詢之後,大家可能會更清楚一些,到時你們不要互相推卸,最後都說不是你們主管的。 簡單來講,不管是內政部營建署所管的公園綠地,還是經濟部水利署所管的河濱公園,抑或是廣場、餐聽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請問你們手上有沒有掌握很明確的資料?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王副署長榮進:有關公園綠地的部分,營建署已經發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清查……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發函的? 王副署長榮進:我們是在104年的時候…… 劉委員建國:104年幾月?什麼時候完成清查?什麼時候回報給內政部營建署? 王副署長榮進:我們是在104年12月24日發文,請相關單位清查104年1月至12月的資料,根據清查的結果,全國一共有2,334處設在公園綠地裡面的兒童遊戲設施。 劉委員建國:請問經濟部有統計嗎?你們有調查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答復。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經濟部的部分,我們主要是配合衛福部,我們所針對的是百貨賣場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部分,根據統計,104年百貨賣場有明確附設遊樂設施的家數是14家。 劉委員建國:總共只有14家? 蕭科長旭東:這方面我等一下會再補充說明,因為之前的規範並不是很清楚,其實我們實際掌握的還有另外19家,也就是14家加上19家。因為現在對於遊樂設施的項目有一些部分還在釐清,特別是剛才委員提及營利或非營利的部分。現在我們要求地方政府全部都要先掌握,目前看到百貨賣場正式附設的總共有14家,至於有隱性或是有類似遊樂設施的部分,另外還有列管19家。 其次,像湯姆龍那種專營的兒童遊樂場,也就是廣義純粹的營利性或專營性的兒童遊樂場,根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34家。 因為定義的關係,所以並不是很明確,目前我們正在研議更明確的範圍…… 劉委員建國:你不用講營利或非營利,當小朋友進到百貨公司的廣場裡面,不管它是營利或非營利,他們總是要參與遊戲,所以應該都要計算在內嘛! 蕭科長旭東:只要是在百貨公司裡面的,無論它有沒有獨立收費,我們都有列管。 劉委員建國:統計的結果是14家…… 蕭科長旭東:根據地方政府回報過來的資料,就104年1月至12月清查的結果,百貨賣場正式附設的總共有14家,純粹營利性的兒童遊樂場是34家。至於剛才所說有些定義範圍不明確的部分,主要是在台北市轄區內另外有19家,雖然沒有列在正式的統計資料當中,但是我們都有列管。 劉委員建國:廣義來講就是14家加上19家再加上34家,是不是這樣? 蕭科長旭東:應該是說百貨賣場正式附設的是14家,單純營利性的兒童遊樂場是34家。至於我剛才所說的19家,因為並不是很明確,所以應該是把它放到那34家裡面。 劉委員建國:不管怎麼樣,加總起來頂多只有60多家。剛才營建署的統計資料有兩千多處,他們馬上就回報給本席,結果你還要算這麼久,請你再回去看一下資料好不好? 蕭科長旭東:好的。 劉委員建國:請問衛福部呢?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答復。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統計的結果一共有263家。 劉委員建國:是不是可以請幕僚人員查一下雲林縣境內近5年來增加幾家?可以馬上查一下嗎? 簡署長慧娟:(在席位上)總共3家。 劉委員建國:全雲林縣總共只有3家? 李次長玉春:總數是3家。 劉委員建國:本席是問雲林縣境內近5年來增加幾家? 林科長蘭砡:(在席位上)103年是2家,104年是3家,所以是增加1家。 劉委員建國:本席懷疑這樣的資料是造假的,請你們再去查查看好不好?為什麼本席要特別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對地方非常熟悉,所以我很清楚地方的狀況,現在許多餐廳、休閒農場都有附設一種很簡單而且小朋友特別喜歡玩的遊戲,你知道那是什麼嗎?有一座牧場的觀光人數非常多,這個牧場主要是在放牛,但是小朋友去看牛爸爸、牛弟弟頂多看個二、三十分鐘就看膩了,於是他們就跑到那個小朋友最喜歡去的地方,在這裡他們可以玩一個鐘頭、兩個鐘頭,而且還需要大量用水,老闆說原本的用水是1加侖,後來因為小朋友喜歡玩那個遊戲,所以用水從1加侖變成2加侖,之後甚至變成5加侖都還不夠用,請問次長你知道這是什麼遊戲嗎? 李次長玉春:我不太瞭解。 簡署長慧娟:(在席位上)是球池嗎? 劉委員建國:不是,它需要用到水,但它不是在玩水。 本席來揭曉答案好了,其實那是在玩沙,就只有玩沙,小朋友就可以玩非常久,而且玩得非常高興。就本席所掌握到的狀況,雲林縣境內餐廳附設小朋友玩沙的場地近幾年來起碼增加5至10家以上,所以你們剛才說只增加1家是很奇怪的。一般來講,我個人認為玩沙的安全性還好,不過,就身障兒童而言,他有辦法進到沙池裡面去玩沙嗎?你們有做過瞭解、統計、協助或改變嗎? 李次長玉春:目前還沒有,我們應該去做。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可以做得出來?什麼時候可以統計出來?我們一直強調,我們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我們要讓所有兒童享有相同的權利,剛才李委員提到鄰里公園,我們先不談鄰里公園,先不談這些廣泛的公園綠地、廣場或是私人的百貨公司等等,就談學校好了,除了特殊學校之外,有些學校有特殊教育班,請問學校裡面有身障兒童所使用的無障礙遊樂設施嗎?比例是多少? 李次長玉春:有無障礙設施,但是遊樂設施…… 劉委員建國:本席講的是無障礙遊樂設施,有嗎? 李次長玉春:現在沒有統計數字。 劉委員建國: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如果我們有100班的特殊教育班,請問這些設施普及到什麼程度?有達到9成、8成嗎?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學校通常會提供遊樂設施,也有無障礙設施,但是對無障礙遊戲設施的部分並沒有特別的規範和相關的統計。 劉委員建國:既然沒有規範,當然就不會去統計。如果我是特教班的學生,對於學校所提供的遊樂設施或遊樂場地,我就是沒有辦法使用,對不對? 林次長騰蛟:特教班或是特教學校都會為學生提供特殊的輔具設施。 劉委員建國:有特殊的輔具之後,學生就可以使用那些遊樂設施嗎? 林次長騰蛟:比如訓練手眼協調等等的設施。 劉委員建國:有了這些輔具,學生就可以去玩沙?我現在是講玩沙而已,先不談其他的遊樂設施。是不是有了這些輔具,身障學童就可以跨越沙池的門檻、就可以自己到沙池裡面玩嗎?次長應該知道身障的等級吧! 林次長騰蛟:就我的瞭解,學校設有沙池作為學生遊樂設施的是不多啦!在學校裡面設沙池的比較少。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講學校設沙池,我是講有些餐廳有附設這些,我想就玩沙這件事情,可以讓身障兒童比較快的直接到場地、比較方便做到,而且也比較安全,至於其他的遊樂設施,身障兒童要去玩比較會有安全上的顧忌,而我們連對這部分都沒有規範,基本上等於沒有讓兒童有無障礙的遊樂設施。其實本席的質詢稿裡面沒有這一部分,我是剛才聽到李委員提到澳洲政府對兒童無障礙遊樂設施有相關的規範,也有法律依據;反觀我們,如果學校裡面都沒有這樣的設施,而我們要求其他相關單位,我認為那是遙遙無期,非常困難。本席是提醒相關單位,身障兒童連遊戲的權利都沒有,希望政府要重視這些孩童的遊戲權,並且逐步到位,可以做到嗎?如果通通沒有辦法做到,我們不要講臺灣有參加兒童權利公約,這會笑掉人家的大牙!李次長,1個月時間可以做到嗎? 李次長玉春:請委員給我們長一點時間來研議。 劉委員建國:好,次長講需要幾個月? 李次長玉春:請給我們1年的時間,可以嗎?因為這部分需要蒐集資料。 劉委員建國:就廣泛的研究,我可以接受1年時間。教育部應該先處理吧,最起碼這是學童到學校直接會遇到的問題,給你們3個月時間,可以嗎? 主席:校園內的部分,教育部應該比較容易做到吧? 林次長騰蛟:如果是委員所提在學校設沙池一事……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叫你在學校裡面設沙池啦! 林次長騰蛟:因為學校裡面確實沒有這樣做,但學校對於特殊兒童是有一些輔具,以及適合他們的…… 劉委員建國:我要求教育部要重視並且在學校裡面設置無障礙遊樂設施,可以嗎?這樣清楚吧?你們什麼時候開始規劃? 林次長騰蛟:我們需要做一些瞭解,是不是也給我們6個月的時間? 劉委員建國:6個月就是下個會期,期待我們再相會,我一定會去找你,OK,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委員提案要修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剛才也有委員提出看法,但是本席認為對的事情就要堅持,並且要大聲的說出來,現在有討論增訂不以車齡為禁止使用的限制,請教次長,交通部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上次在交通委員會大概討論了一整天,事實上,就我們的專業而言,車齡並不是唯一影響行車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車輛平時保養維修的程度、使用頻率,以及駕駛人的人為操作和是否遵守交通規則等等,這些都會影響到行車安全。 蔣委員萬安:請教次長一個最基本的概念,隨著車齡的增加,汽車零件都會隨著耗損,對不對? 范次長植谷:當然這是原因。 蔣委員萬安:所以沒有善加保養絕對會容易出狀況,這是很基本的邏輯。 范次長植谷:是。 蔣委員萬安:剛才很多委員對此討論,也說出了理由,而教育部是掌管幼童車的主管單位,尤其你們手中握有政策工具,孩童的安全由你們負責管理。最近大家一直討論不要以車齡為禁止使用的限制,希望把10年車齡的規定放寬甚至取消。本席是認為,教育部對於對的事就要堅持,而且要大聲的說出來,我想請教次長,有委員提案希望取消車齡限制,而且認為車齡不是安全唯一的條件,對於這樣的提案教育部的態度和看法是怎麼樣?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交通事故的因素非常多,車齡並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唯一的因素,但是車齡會使車子的零件耗損,所以會增加行車的風險,這確實也是事實。據我了解,目前並沒有針對車子零件耗損跟交通事故之間關係的研究,但是我們一般的認知就是車齡愈大、零件耗損愈多,當然就會增加行車的風險。 蔣委員萬安:當然是這樣,所以車齡雖然不是安全絕對唯一的條件,可是它是一個最低的標準,它絕對是判斷條件的選項之一,所以絕對不可能把車齡取消掉。現在教育部在規範所有幼童車的標準時,如果只是就車齡限制10年,其實是不夠的,還應該要規範車輪胎紋和配置等其他部分,必須要加強且有更嚴謹的規範,以保障兒童的安全。現在有一些人說對車齡的限制會造成業者傾向購買陽春車,次長對這種說法的看法如何?你贊同嗎? 林次長騰蛟:基本上,學校的交通車必須符合公路監理單位的相關規範,也必須依相關規定做好定期檢驗,再對車齡加以限制以確保車輛的安全,這是我們教育部目前的態度。至於是否放寬對車齡的限制,我們教育部會審慎研議,蒐集國外的相關資料,了解他們對於兒童車是如何規範,除非所規範的部分比限制車齡更能保障安全,教育部才會來評估考量。 蔣委員萬安:次長,本席覺得你們一定要堅持,因為車齡絕對是最低的標準,沒有任何規範可以取代,所以希望教育部在做了完整的研究之後再來判斷,話不要說得這麼快,幼童車關係到所有孩童和學生的安全,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交通部是管遊覽車等所有的車輛,可是學童的安全是在教育部的手上,所以你們要堅持。 林次長騰蛟:當然,教育部一定是把學童的安全擺在第一位。 蔣委員萬安:所以你們要堅持最低的標準,好不好? 林次長騰蛟:是的,謝謝。 蔣委員萬安:關於兒童的交通安全,其實我們在93年就推動了兒童安全座椅政策,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目前整體的推行狀況如何? 范次長植谷:目前我們就兒童安全座椅還是在不斷的進行宣傳並執法。 蔣委員萬安:根據統計,從96年到102年全台有102個幼童因為車禍事故傷亡,其中有很多幼童並沒有坐在安全座椅上面,或是雖然坐在安全座椅上面,但是並沒有扣好帶子。一般來講,如果車輛以40公里的速度前進,萬一發生正面撞擊,10公斤的孩童所受到的衝擊力道高達300公斤,所以安全座椅是非常重要的,有研究指出安全座椅可以降低差不多8倍事故的發生。本席知道這個政策在執行上面的確有困難,交通部也是這樣說,所以在91年立法之後,經過一年半到兩年的柔性勸導,之後才正式開始執行取締,交通部過去這5年來查到違規沒有設置安全座椅的件數是多少? 范次長植谷:,因為這是由警政署負責執法,是不是可以請張副組長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張副組長答復。 張副組長夢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我們在近4年的取締件數,去年取締未使用安全座椅的件數是124件,較前年增加了70%,前年是37件。 蔣委員萬安:次長,你們的行政命令有規定1歲到4歲的孩童體重幾公斤該怎麼設置安全座椅,都有很完整的規範。嬰幼兒的安全座椅是放在後座,次長知道放在哪一個位置最安全嗎? 范次長植谷:後座的右方。 蔣委員萬安:錯。 范次長植谷:應該是駕駛座的後方。 蔣委員萬安:也不對,是在後座的中間位置。因為根據研究數據,如果是把安全座椅放在靠兩邊的位置,會增加43%的風險,因為靠兩邊的車門,所以嬰幼兒的安全座椅應該要放在後座的中間,希望交通部所做的相關研究一定要精確,不要傳達錯誤的觀念給民眾。 范次長植谷:好,謝謝。 蔣委員萬安:另外,如果有兩個孩子都需要坐安全座椅,在後座應該要怎麼設置? 范次長植谷:應該是以中間優先,再來是駕駛座的後面。 蔣委員萬安:如果是兩個孩童,基本上當然是中間的位置最優先,要讓新生兒或比較幼小的孩童坐在中間的安全座椅,因為這裡最安全。那第二個比較安全的位置是在哪裡? 范次長植谷:就是駕駛座的後方。 蔣委員萬安:錯,應該是在乘客座位的後方,因為如果車子要靠邊停的時候,在我們臺灣是左駕駛座的情況之下,在這個位置上下安全座椅是最方便、最安全的。本席希望交通部對於相關的研究要更確實、更精確,這樣才能傳達正確的觀念。 范次長植谷: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蔣委員萬安:另外,像美國、歐美國家和日本、韓國都有嚴格要求新生兒在出院搭車的時候一定要放在安全座椅上,當然我知道要在臺灣推行必須循序漸進,有些醫院有提供新手爸媽免費的安全座椅,非常便利。未來交通和相關部會在推廣上要加強宣傳,而且要以鼓勵的方式來達到效果,交通部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方案? 范次長植谷:我們會和衛福部跨部會合作來研議。 蔣委員萬安:次長,在這個政策實施十多年以來,安全座椅的確引起很大的討論,國外都已經非常嚴格執行了,臺灣在91年立法、在93年澈底執行,可是據本席觀察其實安全座椅並不普及,雖然警政署張副組長說有取締了一百多件,可是還是非常少。基本上,民眾還是覺得一下子就到了,抱在手上也不會怎麼樣,可是他們沒有想到,從96年到102年全臺有102個幼童在車禍事故中因為沒有乘坐安全座椅而傷亡。我們非常關心兒童的安全,所以希望次長和衛福部的官員要真的好好研究如何循序漸進、透過鼓勵的方式提出一些好的方案。臺北市政府現在也在推動異業結合,跟車隊配合,讓計程車能夠設置安全座椅,本席認為這樣非常好,我們一開始不必強制一定要有罰則,而是用鼓勵的方式宣導來讓民眾有這樣的觀念,希望我們加強這個部分,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好,這個問題很重要,我們會一起來努力。 蔣委員萬安:謝謝。 范次長植谷: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質詢。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下列何者在學校附近可以協助學童上下學,具有交通指揮權?1.訓導主任,2.導護老師,3.義交,4.警察。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是單選題還是複選題? 陳委員宜民:你覺得呢? 林次長騰蛟:基本上,警察可以,義交如經過訓練也可以。 陳委員宜民:1與2呢? 林次長騰蛟:應該不行。 陳委員宜民:導護老師呢? 林次長騰蛟:導護老師也不行,除非他接受過交通相關訓練…… 陳委員宜民:可是現在學校附近不都是導護老師在做這個工作。 林次長騰蛟:導護老師並不是在做交通指揮,他是配合交通號誌變成綠燈的時候,引導學童過馬路,不像義交那樣做手勢,或是控制交通號誌。 陳委員宜民:次長答對了,必須是警察或曾經接受過訓練的義交才可以指揮交通。可是郝市長好像也沒有受過什麼訓練,他之前也做過導護。現在問題來了,導護制度在我國是行之有年的制度,因為交通警察人力不足,社會治安不良,交通秩序不佳,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常有人在校區附近騎摩托車,帶小朋友上下學,而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導護制度真的很重要。問題是,我們國家的導護制度並不是那麼完善。 新加坡大都是小型學校,學生由交通車接送,所以不需要老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日本有,但他們是由學校聘用雇工,不需要老師擔任導護;英國是鼓勵學生騎自行車,或步行上下學,增加學生的獨立性;美國有4種方式,可以由家長接送、學生步行、騎自行車,或是由各州政府編預算為當地的警察單位聘僱成人導護,維護學童在路口的交通安全。 去年宜蘭的公正國小有部分老師向校方表示,導護不做吹哨、舉旗、擋車等事情,於是就有家長在校門口抗議,認為小朋友會有安全上的問題。今年3月,台中市長林佳龍也公開表示,力挺教師拒站導護,他覺得老師不應該去做導護的事情,結果很多家長反彈,他們認為一學期站導護不過5天而已,為什麼連5天都不願意,造成家長與老師之間的對立。對此,教育部的立場是什麼? 林次長騰蛟:謝謝陳委員對老師導護工作的關心。因為我們的國情與國外不太一樣,長期以來確實也都由老師擔任導護工作,此係基於學生在,老師就在,這樣的前提來共同…… 陳委員宜民:學生在,老師就要在? 林次長騰蛟:對;基本上,學生安全的維護是大家共同的責任…… 陳委員宜民:可是之前教育部曾發文表示,教師可以拒絕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這要怎麼辦?文是部長發的,次長覺得…… 林次長騰蛟:有關拒絕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部分,教學並非狹義定義於只有班級上的教學,就像我剛剛提到的…… 陳委員宜民:所以是吳思華部長錯了? 林次長騰蛟:不是,他所謂的拒絕教學工作,就像過去…… 陳委員宜民:包含大學教授,政大那邊大概沒有這個問題? 林次長騰蛟:他是說選舉的時候,有部分選務工作會由老師擔任,類似這種與教學無關的工作,所以教育部當時是發這樣的公文…… 陳委員宜民:了解。所以次長比較關心學童的交通安全,學生在,老師就在,所以老師是志業,沒理由不擔當?問題是,我們有沒有良善的辦法,可以來保護老師的安全?否則老師在指揮交通時,有些reckless driver就這樣開過去,老師就受傷了,怎麼辦? 林次長騰蛟:所以對於…… 陳委員宜民:如果學生受傷了,老師是否也要負刑責,因為沒有好好保護到他們?這也是很多老師所擔心的。 林次長騰蛟:過去雖然媒體報導有這樣的情況,我們也清查所有相關法規,從未有老師因為站導護而遭法律起訴這類的案件。 陳委員宜民:雖然沒有起訴案件,但有時候會發生意外,發生意外之後,可能就會有訴訟,訴訟雖未被起訴,可是中間的過程對老師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林次長騰蛟:如果老師是因公涉訟的部分,相關的經費我們也會準備。 陳委員宜民:英國有所謂的lollipop lady,我們翻譯成棒棒糖女士,當然也會有棒棒糖先生(lollipop gentleman)他們穿著很清楚的衣服,拿著stop sign,上面有針孔攝影機,可以全程錄影蒐證,對於想逃避警察追逐或是不喜歡被交通號誌約束的人,他們就可以錄影蒐證,這位棒棒糖女士其實也具有與紅燈一樣的法律地位,如果無視於lollipop lady的指揮,不僅要被處以1,000英鎊罰鍰,還要被記3點。可否請交通部和教育部一起來加強學童上學的交通安全,尤其在小學附近,有沒有可能在校園附近設置safe zone,zone 1是紅色區塊,就在校園旁邊的十字路口,zone 2可能更大一塊,它是在一個範圍之後的另一個十字路口,也就是兩個十字路口。我覺得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定要有個規範,從交通部做起,每個小學校園都要有safe zone的概念,在這個safe zone裡面,不僅設有交通號誌,同時有monitor能夠全程錄影,可以避免一些狀況的發生,當然教育部就要研擬學校導護志工團的訓練,結合校長、訓導主任、志工、志工的老師,甚至學生家長一起來做這件事情,但是要有個guideline,讓要來做這件事情的人知道他可以怎麼做,有什麼樣的規範是他必須遵守的,不能像郝前市長沒有被訓練就穿這個衣服開始指揮交通,但他至少有去關心,我們的柯P到現在好像還沒有關心過這個議題。同時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因為小朋友從小就要培養他、教育他,我們有沒有可能在校園附近應該設置小小孩的交通標誌,因為你所設的行人優先標誌那麼高他看不見,是不是應該有個小小孩的交通優先標誌,教育要從小朋友開始做起,同時應該要針對違反行人優先標誌的車輛予以重罰,如果教育部能夠會同交通部一起來做這件事情,我想校園安全尤其是小朋友上下學的安全才能夠有所保障。請兩位次長能夠針對這個議題給予一些協助,在修法及訂定法規上面加強,創造一個快樂安全成長的環境。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宜民委員的質詢。主席宣告,本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大約是12時30分左右。 接下來請陳委員曼麗質詢。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到標檢局4月13日的最新檢驗報告,是有關市售塑膠娃娃玩具的檢驗結果,標準局檢驗了20件樣品,其中有1件產品是物理性不符國家標準,也就是尺寸太大或太小,太小的話,怕小孩會把它吞進去;有6件產品塑化劑含量超標,有的甚至超標170倍的狀況;有10件產品是中文標示不符,我不知道標準局對市面上這些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有沒有做回收動作?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答復。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這幾項不合格的產品都是由中國大陸進口的,目前已通知陳列銷售地點要下架回收。 陳委員曼麗:所以我們會嚴格監督他們到底有沒有下架嗎? 莊副局長素琴:會。 陳委員曼麗:剛剛你提到這些產地大部分是中國,對於中國產品的進口尤其是塑膠玩具部分,我們要不要嚴加管制?也就是不要等它進到我們的市面才做管制,應該在海關時就要嚴加管制才對! 莊副局長素琴:是,謝謝委員的關心,玩具目前是強制性的檢驗商品,所以從源頭海關就有抽樣,然後…… 陳委員曼麗:對,他的抽樣可能是抽百分之多少? 莊副局長素琴:對,一般是看批數,我們有訂風險高低…… 陳委員曼麗:如果是中國風險高低的話,現在檢驗的20件裡面,就有17件是從中國來的,你要如何杜絕這樣的情形?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會提高抽樣比例。 陳委員曼麗:你們現在的抽樣比例是多少? 莊副局長素琴:每批。 陳委員曼麗:每批是逐批嗎?如果是逐批的話,不可能市面上還有這麼多的不合格商品啊! 莊副局長素琴:因為商品有時候…… 陳委員曼麗:請告訴我你們檢驗的比例好不好?我的時間很寶貴,到現在已經浪費了3分鐘了。 我還要進入下一個議題,我要詢問小孩遊戲空間的問題,現在臺北市政府說有65座的空間不合乎安全,想要全部把它拆掉。當然,他想要把不合安全的空間拆掉,就會有一些親子共學團體等單位跳出來表示為什麼要拆掉?因為有些東西拆掉以後,新放置的遊戲產品就會從原來的原木或磨石子等自然材質改成塑膠製品,而這些塑膠模組事實上不符合小孩子的喜好,小孩還是比較喜歡接近自然的東西,所以孩子跟家長提出很多陳情,希望溜滑梯的材質還是偏向自然的材質比較好。 我們也知道國家標準局有標準,不合乎標準的就要拆掉,各個地方政府也遵循這樣的標準,可是把它拆除後所訂定的塑膠產品是標準局原來的構想嗎?你們執行方案是希望這樣嗎?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只管標準的訂定,並沒有訂定它的材質,以溜滑梯來講,我們沒有訂它的材質,只就性能、安全及相關標準來訂定,至於拆不拆好像…… 陳委員曼麗:我們現在也是希望只要做一些規範,包括它的滑道距離或者後面的沙堆等等,能夠讓它有補救方式,不一定是要把它拆掉。當然臺北市政府經過大家反映抗議之後,後來有16座的空間保存下來,但也拆了滿多的。像這些遊具只是發包、沒有設計,你就會看到廠商直接提供一種最單調的作法,四處去擺,尤其塑膠製品非常容易複製,我認為我們不應該便宜行事,只考慮到安全性卻沒有考慮到兒童發展跟兒童相關專家的參與,就這個部分本席要請教教育部,你們對兒童遊戲種類,還是遊戲材質部分,有沒有研究? 主席(陳委員宜民代):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在兒童發展階段,遊戲對孩子行為的成長是有正向的幫助,所以透過遊戲或者是遊戲設施的建置,可以協助孩子正常的發展。至於相關規範的部分,我們主要是依照衛福部所訂的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來做辦理,包含學校相關設施都是按照這個規定,也由各個學校…… 陳委員曼麗:所以校園部分你們都是按照衛福部的規定,可是很多地方政府可能也會參考國家標準局的資料。 林次長騰蛟:對,國家標準局規範部分就在那個規範裡面有做規定,至於在學校…… 陳委員曼麗:好,其實我們已經看到民間團體他們要有特色的公園,認為安全雖然是非常重要的基準,但並不是唯一的基準,他們還要做一些討論,包括拒絕罐頭化的遊具,那些罐頭化遊具都非常地標準化、一致性,對孩子來講,會讓人感覺不舒服,小孩子在罐頭的狀態長大,就會變成另外一個罐頭。 本席想要請教教育部,我們的兒童發展是不是有一些落實工作?也就是我們是不是有邀請兒童發展專家或者體能專家一起做討論或研究? 林次長騰蛟:有關兒童遊戲設施的部分,除了戶外遊戲設施之外,也包含室內的部分。 陳委員曼麗:是,當然。 林次長騰蛟:有關室內的部分,學校會根據兒童發展及教學實際需要,來設置兒童遊戲設施,這部分也會徵詢一些…… 陳委員曼麗:我們也會徵詢兒童心理及幼教專家? 林次長騰蛟:對,徵詢一些教育專家及兒童專家。 陳委員曼麗:他們也指出,遊具是讓孩子有練習的機會,可以發展肢體、培養協調性、情緒抒發、自我探索,甚至能夠認知到風險,也就是讓孩子知道,有些風險是他們需要付出注意及代價的,而非一直不讓孩子知道有風險的存在。還有一些醫生說,對於一些發展比較遲緩,或協調性稍微比較差的孩子,是不是可以有家長陪同?以現在大家都把小孩當寶貝來看,家長大概也不放心,讓孩子自己在公園裡玩,所以我們就在想,兒童的安全及發展,能不能兼顧?當然這也涉及到國家標準局,雖然我們有發展一些標準,但是不是能夠不要限制其多元性的發展,同時希望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員中,也有兒童心理或一些專家進去,以便提供一些意見。 此外,衛福部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是不是也可以邀請一些兒童心理、動作發展專家進來?由於時間有限,我想趕快秀幾張我蒐集到的國外資料,這一張是日本新宿的溜滑梯,下一張也是新宿的溜滑梯,他們的溜滑梯比較寬,可以讓很多小孩一起玩,臺灣則是一人一個滑道,很怕在碰撞的時候受到傷害,但是國外的發展是認為,希望讓他們之間有互動,其實這樣也滿好的。在美國西雅圖就可以看到,會有一些沙坑放在下面,也會把溜滑梯的滑道拉長,所以我建議,對於理想遊戲場的規劃,除了要有設計、法規之外,也希望有一些兒童發展專家能夠進去,但我們發現兒童發展專家,也就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員,進去的好像比較少。本席希望,我們的國家能夠給孩子遊戲權,就是按照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講的,兒童要有遊戲權,包括所有的設施,不要考慮用塑膠材質,因為塑膠材質的東西,在兒童成長過程中,不論直接或間接的碰觸,都會傷害到他的身體,希望你們能夠往這個方向去做調整。以上,非常感謝。 林次長騰蛟: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法的爭議,民間團體有非常多的憂慮,但交通部當時並未聽見民間團體的聲音,就把車齡限制直接取消。針對這部分,我先請教執行長,你們看到最嚴重的問題或最擔心的問題是什麼? 主席:請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林月琴執行長發言。 林月琴執行長: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臺灣不論是幼童專用車也好,學生交通車也好,尤其是幼童專用車,中華得利卡市占率將近九成多,而且都是舊款車,沒有撞擊測試,甚至沒有翻滾測試,我們很擔心它的安全性,相較於國外,美國針對校車有500項規定,臺灣只有40項規定,對於車子安全性的要求,有很多東西都無法列入。有關保養的部分,也很重要,但是我們在檢驗的時候,並沒有被要求需要提出兩年內的保養紀錄,何況內容上也沒有確切規定,保養的內涵是什麼?更讓人擔心的是,後端的查核機制,目前臺灣安親班有780家,但登載的車輛只有54輛;有1萬8,733家補習班,只登載532輛車,包括幼童專用車也有同樣的問題,以新北市為例,1,189個幼兒園,只有708輛車,表示我們對於數量,並沒有辦法充分掌握,所以有很多白牌車在路上跑,在此情況下,如果今天再把10年的限制拿掉,我們很擔心,連這個基本保障都沒有,加上後端又無法嚴加管控,這會讓我們的孩子,暴露在更大的危險下。 王委員育敏:剛剛執行長說明得非常清楚,也點出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相關配套尚未落實的情況下,今天在交通委員會審查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的修法,請問交通部為什麼可以同意,將車齡限制取消?當時教育部是不是有提出反對意見,覺得應該多徵詢幼保、兒福及家長團體的意見?你們是否忽視這樣的意見,還是認為可以強行通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上次在交通委員會中,有討論將近一天的時間,事實上,也是多方面交換意見,根據我們的專業,還是認為車齡並不是決定…… 王委員育敏:當然不是唯一因素,但是剛剛林執行長也講得非常清楚,你認為我們後續的配套,都做完整了嗎?如果今天把最基本的門檻、保障拿掉,但後面的配套還不知道在哪裡,在此情況下,如何確保孩子的安全? 范次長植谷:針對幼童車的相關配套措施,當然不是只有車齡而已,舉例來說,幼童車內部座位的配置,當初…… 王委員育敏:次長,你講的我都清楚,但本席的問題是,在相關配套的部分,剛剛還有委員要求教育部再回去研議校車、娃娃車,整個管理措施是什麼?表示現在還沒有完整,在整個配套還沒有完整的情況下,就冒然把車齡限制,這個最基本的要求直接拿掉,在此情況下,孩子的交通安全,我們要如何去確保?本席是問這個問題,你們當時有沒有考量到?你認為我們所有的配套都已經完整了嗎? 范次長植谷:所謂的配套,就以檢驗來講,一般5年以內的車輛,只有檢驗一次,但幼童車要檢驗兩次,此其一;第二,在維修保養紀錄的部分,教育部當然有他另外的規定,就是兩年的維保紀錄,我們在檢驗的時候,都會特別重視這些問題。 王委員育敏:對,在現行已經有的基礎下,加上車齡的配套,不是更完整嗎?而且現行的作法,大家覺得還有做不夠的地方,目前在加強措施都還沒有進來的情況下,又冒然把車齡限制取消,會讓孩子的行車安全更沒有保障,當時本席知道這樣的狀況,也謝謝兒童團體的反映,才緊急在院會裡面,把這個案子拉下來協商,也希望在後續協商的時候,把這部分討論清楚。 本席在此提出兩項建議:一、原本公路法第六十三條,要取消車齡限制的規定,不能適用於幼童專用車、校車、補習班及安親班的接送車,因為在原來的法條中,有一個法律除外規定,我希望將來在協商的時候,能夠把這個明確入法;二、現在教育部的這個部分,其實位階沒有到母法,我們可以在兒少法第二十九條、幼照法第三十條母法當中明定,對於交通車車齡上限的部分,我覺得要把這件事明確化,其他車輛載大人比較多,這個我們不管,但是涉及到孩子安全的部分,剛剛很多委員也表示,一定要更嚴格,像娃娃車,都是學齡以下的孩童,只有一個老師跟著這麼多孩子,如果車體本身再不安全,安全係數不夠,出了狀況誰負責?過去健康幼稚園火燒車事件,大家看到一個非常大的悲劇,這件事情也讓本席覺得孩子的交通安全絕對不能打折扣。不曉得交通部有沒有想像過一個狀況,如果今天把車齡直接取消掉,未來業者會不會把所進的新車,統統拿去先跑遊覽車,先接觀光客,等跑一段時間之後再說,既然沒有車齡限制,只要符合其他檢驗標準就好,然後都用老舊車輛來載學生,反正是短程,就這樣接送而已,所以統統用老舊車來接送學生,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因為他這樣也符合法令規範。 范次長植谷:其實,現在有一個現象已經出來,大家也在談,就是因為有10年的限制,所以大家都買便宜的車,這是反淘汰現象,也值得我們注意。 王委員育敏:所有現象都應該考慮,剛剛本席講的現象也有可能發生,就是你冒然把車齡取消之後,他統統用老舊車來載學生,因為這樣也符合規範,再也沒有10年的限制,所以不論業者買貴的車或便宜的車,都先去跑其他的部分,先載比較好賺的觀光客,之後再轉為校車,這種情況也有可能發生,因此本席提出比較明確的修法意見,希望將來在協商的時候,交通部可以多聽兒少團體的意見,大家再來綜合討論,如何給孩子一個更安全的交通保障,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我們樂於傾聽各方意見。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次長。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有關兒童遊戲場的問題,目前存在著非常多亂象,看到前面很多部會上來,就會發現為什麼餐廳附設單位是由衛生局來管,有沒有很荒謬?百貨及賣場是由經濟部管;戶外公園綠地又變成是營建署管,對於兒童遊戲場的管理,我們的權責機關非常不明確,甚至產生室內的、營利的單位到底誰來管的問題,我想請吳律師簡要說明,您在這方面的意見和看法? 主席:請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吳明蒼律師發言。 吳明蒼律師: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說明一下,其實長期以來,在關心兒童安全的議題上,都是跟靖娟合作,有關兒童遊戲場的部分,目前法規上只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只是單純的規定,其實可以規範的對象非常少,以現在小朋友會直接接觸到的兒童遊戲場來看,其實重點不在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這一塊而已,重點是在公園及學校,但是這兩個部分都不是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發生規範所要規定的對象。另外,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一般家長們會直接接觸到的部分,除了剛剛提到的公園、學校之外,新興行業是親子餐廳,親子餐廳為了規避法規會另外用額外收費的方式,因為這樣收費之後,可以避開所謂非營利性的問題。最後,還有一個更可怕的問題,由於現行規定,並不是任何法律授權產生的規定,而且規定的結果,也不能做任何裁罰依據,導致業者一再違法。 王委員育敏:換句話說,現在沒有罰則,也沒有強制力。 吳明蒼律師:是的。 王委員育敏:它只是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所以法令位階非常低。 吳明蒼律師:是。 王委員育敏:接下來,我想請教內政部營建署。本席這裡列出非常多有關兒童遊戲場管理的亂象,就像你們剛剛在報告中說,現在稽核機械式遊樂設施是最困難、最複雜的,但這是你們的專業,對不對?至於非機械式的部分,就是在一些公園綠地,你們也都有能力去稽查,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答復。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機械遊樂設施的部分,需要申請雜項執照,所以由建管單位主管,另外場所安全的部分,也是由營建署主管。 王委員育敏:所以在管理安全上,事實上,這是你們的專業。 王副署長榮進:但是設施本身,就像剛剛提到,有關設施的標準……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那部分經濟部標檢局也要進來,但是就兒童遊戲場管理的兩大塊來看,一個是安全,一個是設施標準,而這兩個主管機關,本席認為一個是內政部營建署,一個是經濟部標檢局,只要你們這兩個單位,在把關上可以做得好,做得到位,未來餐廳附設的兒童遊戲設施,不太可能由衛生局來管,請問衛生局到底去看什麼?是看有沒有食物中毒嗎?它是遊戲,怎麼會由衛生局主管呢?顯然現行的分工有問題,所以本席認為,未來在安全把關上,內政部營建署應該負起更重要的責任,因為最大型、最複雜、最難管的機械式部分,這是你們的專業,你們這些工務單位,的確有專業、有能力。另外,就是這些產出來的設備,經濟部標檢局,也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只要把這兩個源頭管好,其他的事小,本席未來也會提出,其實我上一屆已經提出來了,有一個關於兒童遊戲安全管理規範的條文,希望未來可以立法,剛剛大家也提到,現在法令位階過低,主管機關權責又不清,所以未來應該在遊戲安全管理條例中,把主管機關權責明確化,並把管理規範也明確化,包括今天早上有很多委員都提到,孩子的遊戲安全何等重要,但我們現在的管理是亂七八糟,大家都在互推說這個不是我、那個不是我,有找不到主管機關的問題,所以本席未來在這個部分會提出條文的修正,希望在討論的時候,各部會要勇於承擔自己的責任,不要再互推了。其實今天聽完,大家應該知道,所有的委員都非常關心,主管機關也都有責任,把自己最專業的部分發揮出來,相信整個兒童遊戲場的管理,我們可以做得很好。副署長,將來在討論的時候,營建署可以擔起你們應該擔起的責任嗎? 王副署長榮進:在公園或建築物裡面,有關場所安全的部分,目前是由我們管理,這部分是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好,場所安全是最重要的。 王副署長榮進:但設施的部分,就是另外一個單位。 王委員育敏:是標檢局,這個沒問題,我希望將來由這兩個單位負起最重要的責任。關於這方面,標檢局是否需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答復。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標準的部分,我們絕對遵照主席的指示辦理,還有衛福部相關規範中,有需要訂國家標準的部分,我們一定會以最快速度配合完成。 王委員育敏:好,我們一起來努力,幫孩子的遊戲安全,做最好的把關和立法。謝謝各位。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質詢。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大家都很關心幼兒的乘車安全,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都有針對一般車輛加以規範,如果有載兒童,兒童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但是營業用小客車,目前並未做這樣的規範。我們知道,現在有滿多地方政府,有針對營業用小客車提出一些獎勵措施,鼓勵他們加裝安全座椅。請問交通部對營業用小客車有做什麼宣導嗎?如果營業用小客車有裝置安全座椅,是不是有什麼獎勵? 主席(王委員育敏):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只宣導,並沒有做強制;獎勵部分也沒有。 黃委員秀芳:所以幼兒乘坐計程車,也是暴露在風險當中?很多媽媽沒有坐公車,就帶小朋友坐計程車,交通部未來可否對營業用的小客車有所獎勵,請他們也隨車帶一個安全座椅,讓小朋友乘車可以更安全? 范次長植谷:委員用心良善,我們可以來研議。 黃委員秀芳:因為地方政府已經這樣實施,希望交通部站在中央機關的立場,能有一個全套的政策推動,讓幼童的乘車安全可以有更大的保障。 另外,夜市裡面常看得到一些充氣的溜滑梯、可以讓人躲在裡面的太空球,這方面的遊樂設施歸經濟部主管嗎? 主席:這部分是歸標檢局還是商業司?就如本席剛剛講的,現在很多分工都非常的不清楚,所以一定要立法,讓你們的權責非常清楚。 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答復。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主管一般商品,一般商品分商品與檢驗兩個部分,商業司是針對……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答復。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我們這邊有商品標示的規範。委員剛剛提到夜市裡面可拆卸、充氣式的東西,它有可能是玩具或一般商品,因為這邊通常不會特別說它是固定在某個…… 黃委員秀芳:它是可移動式的遊樂設施,可隨著夜市在哪裡,就把它帶到那裡充氣,小朋友玩一次50元或100元。你們沒有管嗎? 蕭科長旭東:目前我們配合衛福部的部分是百貨公司、賣場…… 黃委員秀芳:夜市部分都沒人管? 蕭科長旭東:目前好像沒有特別提到這個部分,配合衛福部的部分,就像委員剛剛提到,類似湯姆龍專門經營遊樂設施…… 黃委員秀芳:夜市部分,你們要好好去管一下。因為各鄉鎮幾乎每個星期都有一次夜市,夜市裡面常看到充氣床或是溜滑梯讓小朋友在上面跳躍,或是可以讓小朋友躲在裡面的太空球在那邊滾來滾去,風大的時候,尤其容易被吹翻,它究竟安不安全,目前也都沒有人管。你們剛剛提到的都是有立案的公司,夜市的部分,你們真的要好好調查。 蕭科長旭東:我們會跟衛福部協調…… 黃委員秀芳:夜市裡面的遊樂器材是誰在管的? 主席:經濟部自己要討論你們怎麼管,不用再去找衛福部。 黃委員秀芳:你們要如何處理這些大型氣墊式遊樂器材? 蕭科長旭東:委員是指夜市的部分? 黃委員秀芳:你們剛剛提到餐廳,還有像湯姆龍這類的場所,你們都有管,夜市部分都沒有管,可是夜市裡面這類的遊樂設施卻非常多,像可以在上面跳躍的氣墊式小火車、溜滑梯,可以讓小朋友躲在球裡面的太空球都是非常危險的,尤其這些器材都非常老舊,上面已有好多補丁。針對大型充氣式溜滑梯、跳床、遊戲屋,希望你們本著權責單位的立場好好去管理。對於大型氣墊式遊樂設施,你們有沒限高或限重?周邊是否需要輔助的安全設施? 蕭科長旭東:目前我們在查核的時候,是請廠商提供相關資訊讓我們參照,我們會要求地方政府查核的時候要依照國家標準規定,檢視廠商有沒有把警告標示標明在清楚的地方。 黃委員秀芳:因為遊樂器材不斷推陳出新,吸引小朋友,希望經濟部在這個部分能更用心;查核、查驗的部分,也要去做通盤了解與規劃。有些小朋友一進塑膠球池裡,就把塑膠球往嘴裡塞,這類東西究竟有沒有符合我們的標準?有的業者因為經費關係,購置比較便宜的東西,諸如此類,你們也要去查核、查驗才行。 另外安親班的娃娃車、交通車,違規事項相當多,只能乘坐八人的交通車,可能塞進十幾人,針對違規超載部分,交通部不只要課以罰責,還要請縣市政府多加宣導。 范次長植谷:跟委員報告,去年一年我們的監警單位、社政單位與教育部一共進行兩千多次的稽查,平均一星期就有兩次,不過超載的部分還是比較大宗。 黃委員秀芳:還是非常的多,對不對?所以除了罰款之外,也請警察局和交通單位加強稽核。 范次長植谷:我們會努力來做。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鑑於兒童玩具商品日新月異,但有很多都沒有清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最常見到的標示不是塑膠就是金屬,然而金屬、塑膠皆屬材料類別,非實際成分,我們認為某種程度也算是違反商品標示法,亦不利於整個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管理,希望大家重視兒童玩具標示的成分、材料,確保兒童是在一個安全的狀況下使用這種玩具。這是本席在103年的提案,本院也通過了,送到經濟部標檢局之後,你們的答復卻說:本部標檢局已將玩具列為應實施檢驗項目,並要求其中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合不得超過0.1的質量比,販售前要通過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即不得販售,所以沒有標示塑化劑的必要性。還說販售前都會通過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可能販售,因為已經做好把關,所以不需要再標示塑化劑成分。請問副局長,你們現在的看法有沒有改變?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答復。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剛說了,玩具是列為應施檢驗的商品,主要是依據國家標準……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講,我可以唸給你聽,它是應施檢驗,而且8種塑化劑都是應施檢驗的項目,依照你們的法令販售前都要經過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得販售。對本席的提案,你們認為不需要標示成分,所以不需要標示塑化劑。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認為成分是塑膠的、鐵的,還是鋁的,這部分要標示出來,如果是塑膠的就要驗…… 林委員淑芬:標示塑膠、鋁或鐵,這是標示成分嗎?這是標示它的材質。本席認為塑膠裡面不是只有塑膠這個成分,它可能是PE、PV還加其他的塑化劑。 莊副局長素琴:我請商業司蕭科長說明兒童玩具標示基準是如何規範的。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答復。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玩具標示部分,我們的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確實是只要求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至於塑化劑問題,主要是在檢驗的部分,它在目前的規範裡面,並不屬於我們所認知的主要成分或材料部分。現階段的規範,確實沒有處理到這一塊;如果國家標準要求必須檢驗的項目,檢驗結果透過標示方式,將它揭露出來…… 林委員淑芬:你們都答非所問!本席說要標示成分,塑膠是PV、PE什麼東西再加塑化劑,經濟部卻說不用,因為上架之前都要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得販賣。法律是不是這樣規定? 蕭科長旭東:是。 林委員淑芬:標檢局不久前公布市售塑膠娃娃玩具檢驗結果,20件樣品有6件玩具塑化劑超過管制標準,最高超標將近200倍,件數不合格抽20件有6件,不合格率達3成。我們請標檢局修改法令,商品標示時要標示成分,你們說不用,因為上架前,你們會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能上架。標檢局檢驗合格商品的玩具,為什麼在你們自己抽驗的時候,還有3成不合格率?沒有貼標檢局的檢驗標章,就不能賣,對不對? 莊副局長素琴:是,強制性的商品要檢驗合格才能貼標章。 林委員淑芬:對,這是強制性商品,而且塑化劑是應實施檢驗項目。為什麼貼了標檢局檢驗合格標章的玩具,在你們後市場的調查當中,仍有3成不合格率? 莊副局長素琴:跟委員報告,商品的檢驗是用抽批的方式,我們有源頭管理與後市場管理,源頭管理是抽批,我們擔心源頭的抽批管理不夠,所以才在後市場來加以監督。 林委員淑芬:應施檢驗項目應該是逐批,而不是抽批! 莊副局長素琴:檢驗方式有逐批、驗證登錄、型式認可等各種方式。 林委員淑芬:你承不承認,現在很多貼檢驗標章的玩具其實是不合格的? 莊副局長素琴:我覺得應該不是完全…… 林委員淑芬:何謂不是完全? 莊副局長素琴:因為我們還要做後市場抽驗……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後市場抽驗,從沒有百分之百合格過? 莊副局長素琴:也有啊!這次有一個球類玩具是全部合格,還有前陣子的行動電源,品質也都合格。 林委員淑芬:我說的是娃娃玩具裡面的塑化劑是屢驗屢不合格。像這種對小朋友風險特別高的東西,我們要求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卻被你們拒絕。103年2月27日你們的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會議紀錄,主持人是陳秘順副司長,結論是「販售前會通過檢驗,檢驗不合格即不得販售,爰無標示塑化劑的必要。」,這就是你們開會的會議紀錄。 莊副局長素琴:剛剛商業司說要回去檢討,因為商品標示基準是由商業司主管,可能當時的玩具標示基準只有寫塑膠,剛才委員的意見很好,成分也應該要標。 林委員淑芬:我們就是要標示成分,特別是對孩子而言有高風險的部分。另外,標檢局的RoHS指令何時要落實? 莊副局長素琴:目前已經公告了。 林委員淑芬:公告何時要施行?這個提案是我提的,我當然知道。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有按照委員的意見在做追蹤,今年會實施。 林委員淑芬:不對吧!你們的公告不是今年施行。2003年歐盟實施RoHS指令,限制電子產品中的6項有害物質:鉛、汞、鎘、六價鉻、PBB、PBDE。另外還有RoHS 2.0指令,RoHS 2.0管制的物質是什麼,你知道嗎? 莊副局長素琴:這部分應該不是我們主管。 林委員淑芬:你們不知道? 莊副局長素琴:對。 林委員淑芬:就是管制DEHP、BBP、DBP。中國今年就發布施行「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RoHS指令針對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等產品設備,因為小孩子摸的機會很多,在座各位上班族摸的機會很多。我要提醒各位,RoHS 2.0講的是塑化劑,而婦癌的第一名不是子宮頸癌,是乳癌;大家也都知道,塑化劑與乳癌是高度的息息相關,今天我們講到對孩子的影響更要慎重。連中國都從今年開始要強制施行此一管理辦法,而臺灣做給歐盟的代工產品,歐盟不是規定要標示,是限制使用,濃度限制在0.01%以內;我們臺灣只是要求標示,結果在我提案後,你們公告在明年7月才開始實施標示。我要請你們修正,第一,把明年7月才要開始實施的RoHS指令第一階段6種產品:自動資料處理機、印表機、影印複印機、電視機、監視器、顯示器,應該提早在今年年底前就開始施行強制標示。第二,你們列為第二階段才施行強制標示的部分,也應該在半年後,也就是明年年中以前納入強制標示,沒有道理說我們賣給歐盟的產品對於有毒危害性物質之濃度要管制使用,而我們國家僅僅要求業者在臺灣的產品要標示,看有沒有超標,結果他們連標示都不願意做。所以本席要求第一階段強制標示的提前半年到今年年底實施,有沒有困難?本來預計第二階段強制標示的,統統在今年之後的半年,也就是明年年中前都要強制標示,可不可以? 莊副局長素琴:我們帶回去研究,儘量達成委員所要求的,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當初我在103年提案時,RoHS指令這件事在全世界並沒有引起很大迴響,只有歐盟開始施行,但是現在已經不一樣,除了歐盟以外,中國、南韓、日本都要施行了,泰國及越南也紛紛跟進,訂定類似的RoHS指令規範,自願性或強制性標示都已經開始要做,電子加工產業在亞洲的所有基地至少也都要施行標示,臺灣沒有道理拖到109年或106年年中,更沒有道理讓我們變成二等世界公民,廠商賣給歐洲的是含量不會超標、濃度不會超標的產品,賣給臺灣的產品不但超標,而且還看不到標示,這是沒有道理的。希望你們好好研究這件事,我們也有提出提案,對於相關規定,包括玩具的成分標示及RoHS指令的施行日期都要提前,以確保兒童及國人的健康能受到保障。 主席:等一下楊曜委員質詢完畢,我們就先處理臨時提案,然後繼續質詢。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吳委員思瑤、鍾委員佳濱、吳委員志揚及徐委員永明皆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所以我們還是要先從現況做討論。有關兒童遊戲部分,大概都是按照衛福部公布的「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答復。 李次長玉春:主席、各位委員。機械式的部分另外有規定,非機械式的部分是由我們邀集大家一起討論。 楊委員曜:這個管理規範的對象是要規範業者,對不對? 李次長玉春:對,各行各業。 楊委員曜:這個規範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李次長玉春:它只是一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 楊委員曜:行政規則是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原則上是不對外發生效力的,所以我看這個規範的法律性質應該是行政指導,連規則都不算。因為你們欠缺法律的授權,所以也不能對外拘束權利義務,而這又不是規範行政內部,名稱上就是規範「各行業」。 李次長玉春:它是一個行政指導,沒有錯。 楊委員曜:我們就是用一個行政指導來維護兒童遊戲安全,這非常危險,光是行政機關的執行依據就讓我們覺得兒童遊戲安全非常不安全,也正因如此,所以目前業者違反這個規範是沒有任何罰則,如有罰則就錯了,必須要回歸到各法律,其實也很少有法律規範到這一塊。 李次長玉春:我們可以運用民法、消保法及一些相關法令來做。 楊委員曜:民法可能就是課予場所主人責任,消保法就是用消費糾紛來處理,可是這總是不夠,在探討這個管理規範時,本席就贊同應該直接朝制定專法的方向,這不管在規範設施設置者或是保護兒童遊戲安全的角度而言,都是正確的。不過,因為現行是用這個規範,所以我們還是針對這個規範來就教幾個問題,管理規範中的第十一點要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戲設施者每半年須做一般性的檢查、維護保養、制定安全檢查表。但因為沒有罰則,你們要如何確保業者願意去維護?設施的部分,因為有利於商機,業者比較願意做,可是維護的部分,他們可能就會比較怠惰,你們要怎麼確保他們願意去維護? 李次長玉春:我們在第十二點的部分有要求,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或會同當地相關單位進行聯合稽查,目前也有在執行。 楊委員曜:對,聯合稽查就是衛生局在做,衛生局怎麼知道他有…… 李次長玉春:衛生局會會同建管、工務、消防、環保等相關單位一起去稽查。 楊委員曜:都是地方政府在做? 李次長玉春:這個是地方政府在做。 楊委員曜:地方政府的哪個單位對兒童的遊樂設施是比較有專業能力的?你們要去稽查,自己就必須要有足夠的專業能力,但在我看來是沒有,因此,這部分你們還是要帶回去檢討與研究,好不好? 李次長玉春:好。 楊委員曜:第十五條規定的是依照消保法,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公布違法業者的名稱,最嚴重的處罰可能也只是這樣而已。因此,這樣的規範顯然密度不足。其次,請問營業性的部分,現在是誰在主管? 李次長玉春:經濟部。 楊委員曜:假如依照目前的制度,剛才講到每個縣市政府聯合稽查,所以,你們在管理規範第八點也規定附設遊樂設施的業者必須要置管理人員負責設施的安全,管理人員也必須要接受講習訓練。 李次長玉春:這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辦理,目前也有辦理。 楊委員曜:各地方政府辦理的頻率、時間與內容是否一樣? 李次長玉春:應該是不一樣,這部分容我們進一步瞭解後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楊委員曜:既然不一樣,你們要如何確保這種管理人員的品質、專業能力?因為你們連訓練課程的內容、受訓時數、頻率可能都不相同。 李次長玉春:課程及時數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定,至於辦理頻率,各縣市政府可能會根據個別需要的人數再決定。 楊委員曜:假如管理人員離職了,後續可能也沒人管。我一開始就講過,用這個規範來維護兒童的遊戲安全是非常不安全的,因此本席也只能請你們把目前規範可能遇到的問題帶回去檢討改進,你們還是要朝儘速立專法的方向來走,好不好? 李次長玉春:好,謝謝。 楊委員曜:請回座。繼續本席要請教教育部的林次長,請問,校園的遊戲安全就是歸教育部主管?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校園的遊戲設施部分是歸教育部與各縣市政府管。 楊委員曜:地方政府的教育局會不會定期稽查學校的遊樂設施? 林次長騰蛟:關於這部分,教育部訂有幼兒園及國小的遊樂設施應符合的相關規定,國教署從104年也都有函請各地方政府要盤點所轄學校遊樂設施的數量及管理情形,掌握遊樂設施的安全,同時也請各地方政府要編列預算來改善未符合規定之學校。 楊委員曜:設施能否符合標準,你們都要很嚴格地去執行檢查。站在家長的角度,他把小孩送到學校去,對學校的信賴度是比對餐廳或遊樂場更高,所以,你們的把關要更嚴格。 林次長騰蛟:是的。 楊委員曜:再者,關於交通車的問題,在幼兒園車輛的部分,目前是以自有原廠幼童專用車為限,但我看到一般的學生交通車並沒有限制是原廠,只有…… 林次長騰蛟:只有幼童車才有規範。 楊委員曜:為什麼?是否原廠的安全性比較足夠還是有什麼原因? 林次長騰蛟:因為幼童車的乘客都是七歲以下的兒童,相對於國小以上的學童,其安全等各方面必須更為慎重。 楊委員曜:對。 林次長騰蛟:且其防護能力也比較低,因此必須有更嚴格的規範。 楊委員曜:所以我們就要求要嚴查。因此,對於這樣的要求,本席原則上是贊同,但也要跟教育單位告知,原廠自有這部分的要求很重要,可是車輛相關的檢驗、車齡、保養的監督更重要,司機的素質、注意能力也更為重要。 林次長騰蛟:是。 楊委員曜:因為沒有人不重視幼兒或學童的安全。 林次長騰蛟:是。對幼童車的部分,我們要求更為嚴格,除了一方面符合監理機關的相關規定之外,第一年到第五年是每年檢查一次,第六年到第十年是每兩年要檢查一次,相對是比較嚴格。 楊委員曜:司機的素質也要留意。 林次長騰蛟:有,這都有規範,包含其年齡各方面都有規範。 楊委員曜:務必要很注意。謝謝次長、主席。 林次長騰蛟:是,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計10案。 進行第1案。 1、 查近日台北市、桃園市等縣市政府根據CNS國家標準檢驗公園遊具後,不符標準之遊具迅速遭到拆除,並換上材質與規格齊一之塑膠遊具,過程因未能考量安全以外之其他標準,如兒童心理、幼兒發展等專業意見及民眾需求,而引起民間團體陳情抗議。CNS國家標準不應成為兒童遊具規劃設計之唯一考量標準,衛福部作為國內兒少福利政策的中央主管機關,即使公園遊具屬於地方政府權責,亦應該積極地運用各種行政措施協助、引導、支持地方政府在與兒童福利相關之政策領域,納入更多元的意見。爰此,建請衛福部於兩週內與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兒童心理、幼兒發展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進行溝通檢討,研擬更積極的政策措施並提出報告,使遊具安全與兒童發展能夠兼顧。 提案人:陳曼麗  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洪慈庸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本案,有一點必須要先釐清,因為從本案的文字看來,我們不是很清楚它是希望對標準作處理或對設在公園的遊樂設施部分做管理,如果是針對標準部分,那應該是請經濟部來邀集;如果是針對公園遊樂設施的管理,那可能就要麻煩內政部營建署。 主席:請提案人說明一下是針對標準或場地安全的管理,這兩個部分的主管機關可能都不是衛福部,而是標檢局和營建署。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是針對公園遊具設施安全的管理部分。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那是不是可以建議改成:「建請內政部營建署……」? 黃委員秀芳:好。 簡署長慧娟:是不是可以把它改得更明確一點,我提出建議文字,大意是:「公園附設的遊樂設施應該積極運用各種行政措施協助、引導、支持地方政府在其相關領域納入更多元的意見」;並將前面的「衛福部作為國內兒少福利政策的中央主管機關」刪掉;倒數第4行的「爰此,建請……」,則改成「建請內政部於……」……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後面的部分,可能要先講清楚。如果要針對兒童心理、幼兒發展的話,可能就不是我們營建署可以負責的。 黃委員秀芳:現在是針對公園遊樂設施的管理。 王副署長榮進: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是針對公園場所的安全,但設施安全的部分就不是我們營建署主管。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讓他們私下去討論就好了。 主席:第1案是否先保留?黃委員,如果對象是場所安全的話,可能就要把「兒童心理、幼兒發展」等字眼刪掉,這樣比較明確,就可以交由內政部營建署來負責。第1案先保留,俟文字修正完再確認。 進行第2案。 2、 鑒於現行幼童車(俗稱:娃娃車)管理規範,僅有《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五條規定「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意即除10年規範外,國內娃娃車在車輛硬體上並無特別因應幼兒需求訂定專法管理。爰要求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會同交通部共同研擬幼童車的管理專法,並且針就取消車齡10年限制對行車安全之影響作完整的評估報告,於一個月內向本席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連署人:李彥秀  吳焜裕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2案與第5案的部分,後者是主席的提案,是否容我們針對這兩案併同提供意見?首先,第2案的部分,剛才葉宜津委員特別詢及,我們也做了承諾,因為這部分要求的一個月期限確實是比較短,因為我們必須要去蒐集資料包含國外有關對幼童車的相關規範是需要一些時間,同時,相關部會也必須會商研擬。所以,一個月的部分,是否能改為我們稍早承諾的六個月?第二,第2案與第5案後續包含要立一些專法來管理的部分,因為學校或學校所屬的相關事項係由教育部主管,但有關交通車的檢驗等相關事宜又是歸交通部所管,教育部沒有辦法去做交通車的檢驗,基本上,對於國外的學校交通車或幼童專車的相關規範是如何,教育部願意去蒐集相關資料作為修改相關法規的參考。不過,除年限之外,是否比照先進國家,針對包含幼童車的出廠規格、兒童的保護裝置、車體安全性、保養頻率、保養廠規格、檢驗項目、檢驗頻率等去研擬更安全之規範,這些部分的主責單位應該還是交通部,而且,將來還是要由監理單位去做檢驗,因此,我們建議,第2案及第5案的部分,能否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等相關單位來研定較為適合?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類似的提案很多,我先講第2案,時間上我們贊成教育部方才所建議的6個月,但是因為他們已同意以教育部為主、交通部為輔,因為我們交通部是訂定一般性車輛的規範,至於幼童車比較特殊,是否仍以教育部為主?我們則會同教育部來做研議的工作。 主席:以誰為主的差別會是什麼? 范次長植谷:我們是負責一般性的車輛。 主席:所以校車與娃娃車的部分,你們…… 范次長植谷:對,因為這都是教育部訂的辦法,還是由他們主動提,我們配合辦理。包括第2案和第5案性質都是相類似。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交通車當然是包含在學校的財產內,教育部能主管的是針對其管理的部分,但我們原來所有的規定都是按照交通部監理單位的規定,再加上車齡的限制,如果現在要研議放寬車齡限制的可能性,就必須從車輛的車紋、零件等相關規格予以放寬,將來檢驗的部分也必須由交通部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去做處理。爰此,將來權責的部分,我們建議教育部是負責管理的部分,但其中相關的規範、是否通過檢驗還是要由交通部處理,因此我們建議應該是交通部會同教育部來處理。 主席:現在娃娃車與校車的檢驗不會因為它是娃娃車與校車而有不同的體系,一樣還是由交通部轄下的監理單位在檢驗吧? 請交通部路政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穆衡:主席、各位委員。檢驗的部分,確認要怎麼檢驗,這絕對是交通監理的單位…… 主席:所以安全的把關,你們還是第一線的負責單位,還是你們的專業…… 王副司長穆衡:那沒有錯,但是因為他們的特別需求,即認為娃娃車必須加上什麼東西,這部分的主動權與考量應該還是由教育部去告訴交通部,交通部依照這樣的建議會去修交通安全法規,甚至在法規必須明定只針對教育部主管的娃娃車,這當然…… 主席:他們可以來告訴你們,但是如果只就交通安全的專業性而言,我想還是由你們交通部主管,因為所有的車輛還是要包含校車、娃娃車,你們責無旁貸。但是教育部有責任,也要去協助蒐集相關資料,包括這些幼教團體、社福團體、國外對於娃娃車或校車有沒有其他特殊考量,但最基本的安全,還是應該由交通部主管。 王副司長穆衡:是。基本的東西絕對不能逃脫。 主席:對。 王副司長穆衡:但是上面的需求,因為娃娃車一定要…… 主席:他們一定要提供給你們。 王副司長穆衡:他們要告訴我們這個特別的管理對象,為何而來。 主席:他們一定要提供給你們,這個沒有問題。就像當初在審這個法時,也是由交通委員會主導。主席現作以下的裁示,交通的專業還是在交通部,交通部必須會同教育部,教育部也要提供資料,安全的把關不容開玩笑,還是最重要的,交通部還是最專業的單位,我們也尊重你們的專業,今天討論的重點是如果娃娃車和校車有特殊其他要求的話,相關單位要怎麼做,這部分教育部責無旁貸,委員也希望教育部一定要把資料彙整給交通部。 范次長植谷:我跟委員確認一下,這個文字沒有變,是「要求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會同交通部」。 主席:改成交通部會同教育部。 范次長植谷:我剛才也說明過,我們訂出來的是一般性、通案性的規定,幼兒交通車管理辦法是教育部訂的。我再舉個例子,譬如委員剛才提到的檢驗,一般車輛在5年以內的新車是一年檢驗一次,但因教育部有特別要求,所以對於5年以內的幼童車,我們會檢驗2次,這是一個特殊規定,我們交通部不能訂定特別的規定,主管機關如有特殊要求可提供給我們,我們再訂到法規裡,這有一個主從關係。 主席:請林次長再說明一次。 林次長騰蛟:就以教育部訂定之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為例,第四條規定:「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是由交通部主管,所以包含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設備,教育部願意蒐集包含國外對幼童車及學生交通車的相關規範,由交通部訂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以這部分還是要由交通部訂定,將來執行時的檢驗部分還是要由交通部負責,教育部無法做檢驗工作。 主席:大家也不要爭來爭去,主席就直接裁示,關於兒童的交通安全,交通部與教育部均責無旁貸,現在是誰為主、誰為輔的問題,涉及交通安全當然是交通部的專業,我們也絕對尊重,以下提案如果有需要會同的,原則上還是應該尊重交通部專業,以交通部為主,再會同教育部,教育部也不可以閃躲這個責任,因為這些幼童都是在學校中,你們要負責把資料蒐集完整,所以就按照主席的裁示通過。 進行第3案。 3、 鑑於兒童玩具商品經常發生化學成分不合格的情形,即使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其不合格率仍持續偏高,為讓消費者享有足資辨識玩具材質優劣、毒性風險危害的資訊,並有助於垃圾分類回收,爰要求經濟部應立即檢討兒童玩具及用品之管理措施,並於完成檢討改善之前,修訂「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明確標示材料或成分,比如所使用塑膠及其添加劑(如塑化劑、安定劑等)的化學名稱。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說明。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修訂是否可以透過解釋方式來做?就是針對使用塑膠是不是要增加化學名稱的部分,擴展它的可能性,將透過解釋方式做變動也包含在修訂範圍內,可以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擴大解釋就是修訂,我想這個字眼應該沒有問題,還是照案通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說明。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是,沒有問題,我只是要跟委員確認。 主席:本案就照案通過。 進行第4案。 4、 有鑑於國內兒童遊戲場不論營利或非營利,暗藏違規營業沒稽查、公安消防問題多、設施設備不安全等風險,尤其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甚至無主管機關,亦未入法納管,親子前往消費,安全堪慮。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全面清查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之數量、分佈與違規情形,並公布稽查結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於105年6月底前完成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之修訂,並研議將「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另將遊具、地墊塗料與材質是否含有害兒童健康之物質(如:塑化劑),列為應檢驗項目;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縣市政府會同消保官,定期稽查各類兒童遊戲場,以確保兒童遊戲安全。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榮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屬於營利性兒童遊戲場,是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主管機關在經濟部,其數量與分布情形也是經濟部比較清楚。營建署負責的應該是設在建築物裡面的部分,其必須進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關於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我們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並公布檢查結果,但數量與分布情形可能要經濟部提供。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說明。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現在其實也沒有營利事業登記,我們有的登記是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原則上,商業登記由地方政府處理,目前是登記、管理分離,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一定一樣。而且所謂營利性的兒童遊戲場,目前我們的規範是各行業所附設之兒童遊戲場,這裡的各行業大部分是指向營利性,但並不因此就全部都是我們經濟部處理,還是有像餐飲店等並非一般經濟部管理的營利事業,如果全部由經濟部來做,可能真的有困難。 主席:所以誰要做? 蕭科長旭東:剛才有提到目前我們配合衛福部針對百貨公司、賣場、專營兒童遊戲場的數量狀況,可以想辦法請地方政府給我們資料,這個範圍沒有問題,這也是我們現在在做的,只是數量與分布情形都是由地方政府稽查,是不是能給我們一點時間?因為一個月內真的有點趕;至於範圍則是經濟部目前管理的百貨公司、賣場、專營的兒童遊戲場。 主席:你剛才說不行,現在又說可以。 蕭科長旭東:因為營利性的室內兒童遊戲場這個範圍太大,但如果是經濟部現在處理的那些範圍,這個資料我們可以請地方政府提供,只是一個月的時間真的比較趕,因為地方政府也需要去盤點。 主席:你們要多久? 蕭科長旭東:兩個月內就百貨公司、賣場、專營的兒童遊戲場這部分來做。 主席:好,兩個月內要將清查的結果出來。 蕭科長旭東:是,就是剛才那些範圍的清查結果。 主席:內政部營建署是就安全部分要做,經濟部是要把數量部分清查出來,都是兩個月內。就是修正為「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兩個月內全面清查兒童遊戲場之數量、分佈與違規情形,並公布稽查結果」。 王副署長榮進:「違規情形」應該改為「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 主席:好,就改為「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 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提案中提到標準檢驗局應該在105年6月底前完成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之修訂,可否在「修訂」前加一個「制」字成為「制、修訂」?因為上次委員有提到,除了修訂還有制訂的部分。至於後面「並研議將『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的部分,由於設施跟一般商品不太一樣,標準檢驗局管的是商品,因此建議修正為「並請針對兒童遊戲場設備組裝以前,譬如滑梯、階梯,推動為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VPC)」,因為有些是不能列為強制性,但是也有些是自願性的。 主席:可以按照你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待會請你把修正的文字給議事人員。 莊副局長素琴:是,謝謝委員。另外最後這一段建議修正為「另將玩具、地墊塗料等有害兒童健康之物質,增列為應施檢驗品目。」 主席:好,你一併把文字修正之後給議事人員。 莊副局長素琴:是。 主席:第4案按照剛才大家建議的修正文字通過。 進行第5案。 5、 有鑑於公路法第63條如修正取消所有車輛之車齡限制,在我國把關車輛安全性之相關配套機制未充分落實之情況下,貿然取消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等之車齡限制,形同讓兒少暴露在風險中,嚴重威脅其乘車安全。爰建請交通部於一週內會同教育部、法務部、幼保團體、兒福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等,針對公路法第63條第一項有關取消車齡限制之修正條文,研商排除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補習班或安親班接送車之適用;交通部另應於一個月內會同教育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比照先進國家標準,針對幼童專用車及學生交通車之出廠規格、兒童保護裝置、車體安全性、保養頻率、保養廠規格、檢驗項目、檢驗頻率等,研擬更安全之規範,以確保兒童交通安全。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主席:剛才前面有討論過,所以倒數第5行「交通部另應於一個月內」修正為「交通部應於六個月內」,比照前案處理。另外第5行「爰建請交通部於一週內會同教育部、法務部、幼保團體、兒福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等,針對公路法第63條第一項有關取消車齡限制之修正條文,研商……」這部分應該要配合立法院修法的協商進度,所以先把「一週內」這個時間取消。 進行第6案。 6、 據104年兒童事故新聞類型分析,兒童在交通安全事故死傷人數為185人,居其他事故死傷人數之冠,為落實政府對兒童交通安全之保障,降低兒童交通事故之肇事率,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應加裝相關行車安全系統。爰要求教育部應即會同交通部檢討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相關辦法之安全管理規定,增加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安全審驗項目,並研擬相關補助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蔣萬安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本案有兩點意見,第一,主要是針對兒童事故等等的分析,以及增加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安全審驗項目的部分,這與剛才第2案及第5案是同樣的情況,專業的部分還是由交通部來主政會比較適合,所以我們建議將倒數第4行文字修改為「爰要求交通部應即會同教育部」,順序可否做一個調整?這是第一點。第二,有關倒數第2行「並研擬相關補助辦法」,因為如果是列為安全檢驗項目,業者就必須按照規定去做一些處理,但是基本上包含現行的作法,我們都沒有針對檢驗的部分訂定相關補助的辦法,所以可不可以刪除這幾個文字?或是如果真的要保留,是不是可以把「研擬」改為「研議」,後面再加上「可能性」?以上意見,提供委員參考。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研議獎勵。 林次長騰蛟:相關的補助就包含獎勵在內。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不是啊!請你們研議到底能不能補助,如果不能補助…… 主席:所以他剛才有建議先取消這些文字,因為現行也都沒有任何的補助辦法。 林次長騰蛟:對,現行也都沒有補助,而且如果已經列為檢驗項目,業者就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了。 主席:教育部的立場是認為列為安全檢驗項目是「要求」,所以就沒有補助的問題,亦即這是對於安全的基本要求。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是不是請他們研議…… 主席:陳委員,那就將提案中的文字「研擬」改成「研議」,好不好? 林次長騰蛟:是。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重點不是有沒有補助,而是你們如何讓這些更安全的措施可以…… 林次長騰蛟:對,所以針對安全檢驗項目這部分,我們同意,這跟剛才第2案及第5案是一樣的。 主席: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謝執行秘書說明。 謝執行秘書界田: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教育部有提到有關提案中「並研擬相關補助辦法」這部分,我們建議將這幾個字取消,因為已經列為檢驗項目了,如果這部分補助的話,其他車輛也會比照要求,所以我們建議將文字刪除。 主席:謝謝交通部的意見。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好啦!同意。 主席:謝謝陳委員。第6案將「並研擬相關補助辦法」文字直接刪除,至於主管機關的部分,比照前幾案處理,由交通部主管,但是教育部一定要蒐集資料,提供給交通部。 進行第7案。 7、 本院李委員彥秀等,建請衛福部針對兒童遊戲安全設施(遊樂場)研議相關專法,並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內容。 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兒童人權宣言,擁有遊戲權是兒童基本權利,且遊戲場在兒童成長過程中有重要之地位。從國際至國內對兒童安全權益極為重視,但維護兒童安全之權責過於分散,鑒於有效積極維護兒童之遊戲安全,以減少兒童使用遊戲設施之事故傷害,是政府所必須重視之議題,以為提供社會大眾、孩童有安心、優質之遊樂環境。 二、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第2條規定,兒童定義為12歲以下。其次,依據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主管兒童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外,也明定兒童福利措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故有關於「兒童」權益保障之全部措施、政策應回歸衛生福利部統籌辦理,避免機關權責散落不一。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本院李委員彥秀等,建請教育針對校車安全提出更周延、具體之實施評估計畫。在未提出適當配套規範前,仍應以「十年使用年限」作為保障孩童安全之最低標準。 說明: 一、鑑於日前取消陸客遊覽使用年限之限制,但幼童車(娃娃車)用途是異於遊覽車。因遊覽車所欲載之乘客為成人,且做為商業用途。在商業競爭之下,會提供相對較好車型以增加招攬生意為誘因;反之,娃娃車欲載之對象為孩童,只用於載幼童之用途上,為此,孩童之保障應有必要最低保障之標準。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同仁。我想針對文字再做修正,剛才我接到很多家長以及民間團體單位的陳情電話,有關目前交通部要修的相關法規,因為每個月家長讓孩子坐校車及娃娃車,其實這是另外要付費的,娃娃車是另外付1,000或1,500元,校車是付2,000、3,000元,事實上無論是由某一些立法委員或交通部官員來研擬這些規範,如果家長及民間團體都沒有機會表達意見,我覺得這會有點不妥,是不是請交通部跟教育部提出更周延、更具體的評估報告,其中包含邀請民間團體以及家長相關團體參加公聽會,這也包含在評估實施的計畫裡。 主席:李委員是希望將來在評估的過程中,應該要召開公聽會,而且要邀請家長跟這些關心的兒少團體共同出席及討論。我想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吧?反正剛才已經提到有半年的時間,大家可以廣泛蒐集意見,不只是國外的資料,我認為來自國內各單位的意見也應該要廣泛蒐集,所以我們把剛才李委員希望增加家長及團體意見的建議納入,將文字修正為「建請交通部及教育部對校車安全提出更周延具體之實施評估計畫,並應邀請家長團體、兒少團體等民間團體參加公聽會討論。」這樣好不好?如果各位沒有意見,那就再增加上述修正的文字。 進行第9案。 9、 本院李委員彥秀等,建請經濟部針對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兒童遊戲安全設施(遊樂場)之內容與規範,並於一周內提供相關評估與檢討報告,應包含過去三年列管辦法與稽查方向及紀錄。 說明: 一、依據聯合國兒童人權宣言,擁有遊戲權是兒童基本權利,且遊戲場在兒童成長過程中有重要之地位。從國際至國內對兒童安全權益極為重視,但維護兒童安全之權責過於分散,鑒於有效積極維護兒童之遊戲安全,以減少兒童使用遊戲設施之事故傷害,是政府所必須重視之議題,以為提供社會大眾、孩童有安心、優質之遊樂環境。 二、經濟部為營利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對於附設之兒童遊戲安全設施(遊樂場)應積極主動、嚴加管理,是故保障兒童遊戲權益之安全,為主管機關單位之責。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蕭科長說明。 蕭科長旭東:主席、各位委員。第9案跟剛才第4案基本上是雷同的,因為「營利事業單位」不明確,是不是可以改成像第4案一樣,亦即修改為「關於百貨公司、大賣場以及專營的兒童遊樂場」的相關規範,來做相關的評估及檢討報告?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同仁。我確切的請教經濟部同仁,你們現在列管的到底有哪些?剛才我質詢時,你說親子餐廳的遊戲設施是歸經濟部管,你剛才在台上又回答召委那不屬於你們管理。 蕭科長旭東:不是,我剛才是因為直接答,我只是說因為營利事業的範圍非常大,目前我們有管理的…… 李委員彥秀:營利事業是不是都歸經濟部管? 蕭科長旭東:不是。 李委員彥秀:那你們列管的範圍有哪些? 蕭科長旭東:百貨公司、賣場以及專營的兒童遊樂場,就像剛才有委員…… 李委員彥秀:附設的兒童遊樂場呢?譬如麥當勞等等。 蕭科長旭東:那部分就是餐飲,餐飲跟親子餐廳不是我們管的。 李委員彥秀:是其他的衛生單位? 蕭科長旭東:是的。 李委員彥秀:好,那就麻煩你們就你們所管轄的範圍,把過去3年列管辦法、資料、稽查的方向以及紀錄等等,全部每一筆都提供給我。 蕭科長旭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委員確認一下,因為稽查是由地方政府執行,我們蒐集完他們的資料之後,還要提出相關的報告,剛才我們在第4案時曾請主席裁示給我們兩個月的時間,因為兩個月處理的是包含全面清查,但是清查之後,我們還要做檢討,所以是不是可以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 李委員彥秀:沒關係,過去3年列管及稽查的方向跟會議紀錄,我可以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但是你們在一個禮拜之內先提供給我,過去你們是如何列管?因為權限在你們手上,你們發文給各縣市,每一年各縣市回報什麼?還是他們不需要回報? 蕭科長旭東:我們去年做過一次回報,我們在兩個月內提出報告…… 李委員彥秀:你們一週之內可以提供什麼? 蕭科長旭東:我們是不是在兩個月內一次提供給委員? 李委員彥秀:我是要求兩個月內提供給我稽查的所有資料,那一週之內麻煩你們告訴我,你們過去如何列管以及經濟部底下該管轄的範圍跟內容,你在這個位置上,你們管了哪些東西,你自己搞不清楚嗎? 蕭科長旭東:剛才有提到,不過我們是配合衛福部的安全規範來做,因為是怕…… 李委員彥秀:你們是沒有東西還是怎麼樣? 蕭科長旭東:有東西,但是怕我們這邊還是需要一點時間整理,是不是可以給我們兩個…… 李委員彥秀:給你兩個禮拜,至於過去3年內列管的所有資料,我可以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 蕭科長旭東:是。 主席:按照剛才李委員講的內容,修正通過。 處理第10案。 10、 主決議文:標準檢驗局於103年起分階段辦理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事宜,第一階段已明訂於106年實施,然而這兩年間已有許多國家逐步將RoHS規定國內法化,為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標檢局應將第一階段提前實施,並於106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之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 主席: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副局長說明。 莊副局長素琴: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剛才有跟委員協調,最後的文字「標準局應將第一階段提前實施」修改為「標檢局應提前實施期程,並於106年底前……」,以下文字按照委員指示辦理。 主席:你的意思是沒有「將第一階段」了?刪除這些文字? 莊副局長素琴:是,刪除「將第一階段」文字,後面的部分就按照委員提案「並於106年底前」,亦即文字修正為「標檢局應提前實施期程,並於106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以下文字相同。 主席:本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1案提案人陳曼麗委員不在,本案暫保留,我們先進行質詢,質詢結束前,如果陳委員在場,我們再回頭處理,不然就不予處理。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蔣委員乃辛、王委員惠美、黃委員偉哲、徐委員國勇、林委員俊憲、高委員金素梅、張委員麗善及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質詢。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交通部范次長知不知道兒童安全日是幾月幾號?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5月15日。 陳委員瑩:不錯。 范次長植谷:我們有做功課。 陳委員瑩:很好,大家可以鼓掌獎勵一下。依據靖娟基金會2015年公布的兒童安全指標大調查,結果交通安全蟬聯10年孩子認為最不安全的項目,針對這部分,交通部認為政府應該如何保障兒童的交通安全? 范次長植谷:促進交通安全應該是從「三E政策」來著手,所謂三E就是工程、教育及執法,教育就是宣導,執法係指執法的力道方面也要加強,關於這些工作,交通部包括各縣市的道安會報,每個月都在開會,每三個月召開重大會報,我們會盯這些個別的事情。 陳委員瑩:所以過了10年,它還是第一名? 范次長植谷:但是因為整個社會環境一直在改變,車輛數也增加…… 陳委員瑩:如果10年都還蟬聯第一,有關次長剛才講的3E,是不是應該還有其他方式?可能你們也需要做調整。 范次長植谷:是。 陳委員瑩:依據104年兒童事故新聞類型分析,兒童在交通安全事故上的死傷人數是185人,同時兒童交通安全事故死傷人數也是兒童事故死傷人數中最高的。請問交通部及教育部,你們覺得政府在保障兒童交通安全這方面,是哪個環節出問題,需要檢討呢? 范次長植谷: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在宣導的部分,我們是持續不斷加強。 陳委員瑩:那教育部呢?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騰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樣持續在學校進行相關教育,讓孩子對於交通安全的教育能有更好的認知,同時也能夠具體落實,降低交通事故。 陳委員瑩:交通部認為要多多宣導,教育部則是多多教育。行車安全是保障兒童交通安全很重要的一部分,交通部同意吧? 范次長植谷:是,同意。 陳委員瑩:依據交通委員會3月24日審查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將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其領照後已依規定辦理檢驗合格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雖然現在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已經被要求要進行協商,但是如果當初按照委員版本三讀通過的話,教育部有關學童交通車的相關辦法,是不是都不得再有車齡限制? 范次長植谷:原則上是這樣。 陳委員瑩:如果交通部同意行車安全是保障兒童交通安全很重要的部分,為什麼交通部會同意車齡不可以作為禁止使用的理由? 范次長植谷: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在我們的專業考量,車齡並不是影響行車安全唯一而且最重要的因素,譬如駕駛人的使用頻率、維修保養等等。 陳委員瑩:你的回答跟本席預設的回答一模一樣。再來請教教育部,教育部同意交通部的說法嗎? 林次長騰蛟:目前第六十三條的修正草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教育部這邊所訂的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都是依照兒少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訂定的,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範,教育部也召開過會議,找了一些學者專家討論,認為應該可以排除適用。這是我們對於這部法律的見解。 陳委員瑩:你的結論是什麼?車齡的限制是有必要,還是沒有必要? 林次長騰蛟:目前我們還是覺得,應該以兒童安全為第一考量,我們認為應該還是要有車齡的限制。 陳委員瑩:既然教育部認為車齡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我們來看一下有使用年限限制車輛的規定,幼兒園娃娃車的限制是10年;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是5年;離島以臺東、綠島或澎湖為例,離島可以優待10年,同樣是租用車輛,離島的部分是10年,不是本島的5年;載運國小學生的車輛是10年;載運國中、高中學生的車輛是15年。每個孩子的安全與生命價值都是同等重要、同等珍貴,特別是在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為什麼住在臺灣的5年,沒有住在臺灣本島的是10年?這是很奇怪的規定,那麼多的年限都不一樣,標準在哪裡? 林次長騰蛟:因為國小、國中,還有包含幼童的部分,因為年紀不同,對象是不太一樣的,幼童車基本上都是載7歲以下的孩童,應變能力相對比較不足,為了降低這個風險,所以幼童車的部分我們有比較嚴格的規範,就是10年;國小以上的部分,基本交通車不得超過10年;至於校外車輛部分,因為校外車輛都要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而且校外地點的車路、山路都是陡坡,車行距離比較遠,時間也比較長,加上行使國道的速度也比較快,所以對於校外車,我們透過政府採購法相關的規範,還是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陳委員瑩:你有統計過他們行駛的里程數嗎? 林次長騰蛟:這個部分包含剛剛提到10年規範的部分,當時在訂定的時候,都有邀請各縣市政府大家一起來開會,在此之前,各縣市政府他們定的是10年,22個縣市裡面只有4個縣市沒有規定,其他都規定10年了。過去各縣市政府已經訂定,再邀集相關機關討論之後,所訂定的年限,個別年限的部分,大概都是採用這樣的方式來做處理。 陳委員瑩:離島與本島的車輛年限區隔,你認為是合理的? 林次長騰蛟:是,離島的部分是10年以上…… 陳委員瑩:不會讓人家覺得是你們特別優待住在離島的學生? 林次長騰蛟:因為離島大概是比較偏遠的地方,車輛進去以後更換的部分比較少。 陳委員瑩:我有聽懂你的意思,像離島也有一種狀況,你們可能沒有考慮到,離島大部分四面環海,其實有時候鏽得比較嚴重。 林次長騰蛟:雖然鏽得比較快,但是離島的車輛比較少。 陳委員瑩:剛剛你認為沒有影響? 林次長騰蛟:對 陳委員瑩:本席對這樣的規定有一些意見。沒有關係,我們再往下看,影響行車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車輛安全的設備、平時保養維修、使用頻率、駕駛人人為操作等等因素,還有交通規則的遵守等等。 我手上有1個表是各級學校交通車輛查核統計表,這應該是交通部的,幼童專用車的部分103年稽查次數是3,843次,稽查車輛數是6,301輛,合格數是5,747輛,不合格是554輛;104年的資料目前還在蒐集。我想請教一下,103年你們的稽查結果,全部都是你們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共同編成的聯合稽核小組查出來,還是直接從監理站調出來的,一般只是排氣定檢的資料,還是怎麼樣? 林次長騰蛟:這個部分是由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校外會、公路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編成聯合稽查小組,依照我們的規定,每個月至少要實施2次路檢。 陳委員瑩:這資料全部都是路檢的? 林次長騰蛟:對,都是路檢來的。尤其在開學前後,我們大概都會加強稽查的工作。 陳委員瑩:你們路檢的項目是什麼?一輛車在路邊攔下來,你們能檢查多少項目?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林副總工程司答復。 林副總工程司福山:主席、各位委員。路檢聯合稽查的時候,像幼童專用車會分成3塊來做檢查,監理機關會查驗他有沒有擅自變更車輛的規格;警察機關會針對他是不是有符合駕駛資格的部分;幼稚園管理的部分,幼稚園管理辦法如果有特別規定,像隨車人員部分,如果沒有,就由地方教育局做處理,所以相關單位在做聯合稽查的時候會就各自權責的部分做處理。 陳委員瑩:依照教育部公布的「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除了這些以外,其他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是指哪些?目前我們只有娃娃車,國內娃娃車加裝的安全設備又有哪些?我們知道中華得利卡型的娃娃車只有加裝ABS防鎖死煞車系統而已,你們覺得這個安全性足夠嗎? 林副總工程司福山:基本上幼童專用車是屬於小客車,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包括這些煞車系統、輪胎或其他燈光部分,在車輛要求上跟其他車輛都一樣。針對幼童專用車部分,有兩個主要不同部分,對於本身車內譬如安全門高度、從外面可以開;另外,座椅高度與材質是針對7歲以下幼童的專門匹配。至於教育部主管的部分,有特別加1個,類似小客車要加裝1個可以記錄行車的紀錄器,整個其他設備包括車身規格、座椅等等的部分。 陳委員瑩:本席今天對你們實在不錯,讓你們可以完整回答。家長對於交通車的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定期檢驗外,覺得好像沒有更嚴格的安全設備要求,所以很多家長團體才會覺得,車齡的限制至少是1個最低的保障。如果要落實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的安全管制制度,國內對於這兩種車子在硬體與軟體的安全管理上都需要加強,我們的標準也一定要提高,例如前方的碰撞預防、車道偏離警示、盲點偵測系統、車體翻滾防護、胎壓偵測標準等等都應該重視。交通部在104年5月15日公布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經要求大客車及大貨車108年必須裝設車道偏離警示系統,教育部除了強調車齡之外,是不是應該針對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的硬體部分有所檢討,這樣才可以真正落實保障兒童的交通安全。 林次長騰蛟:謝謝陳委員的指教,這部分教育部與交通部會針對…… 陳委員瑩:請你們跟進,好不好? 林次長騰蛟:是的。 陳委員瑩:謝謝! 林次長騰蛟:謝謝陳委員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今天的質詢到此告一段落,剛剛還有臨時提案第1案的文字還沒有確定,是不是請主管機關來報告一下?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已經跟委員確認,她是期待遊具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處理,我們現在有1個建議的文字。因為委員還想處理學校附設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在第6行文字從「即使」開始,修正為「地方政府規劃設置公園及學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應該積極地運用……」以下都沒有修正;下面接「爰此,建請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及教育部於三個月內」,「與各縣市政府……」以下都沒有修正?就是我們來找內政部與教育部來共同來討論。 主席:陳委員,那個文字可以嗎? 陳委員曼麗:(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修正的文字請送交給議事人員這裡,就按照剛剛署長唸的修正文字內容通過。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鍾委員孔炤及林委員靜儀所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機關以書面答復。 鍾委員孔炤書面質詢: 壹、針對兒童公共遊樂設施,是否建立高規格之安全、無毒規範,向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提出質詢。鑒於現行國內外對於兒童玩具及遊戲空間設備之生產規格,已多有高規格之規範,尤其是鉛、汞、塑化劑等等對兒童發育有重大影響之物質,更是檢驗的重點項目。惟國內公共遊戲空間,仍見新聞報導油漆、地墊含鉛,器材易釋出塑化劑等等。另外,遊樂場所亦應該設置安全衛生之告示,告知使用者及家長使用前、中、後注意事項,以避免可能之急、慢性傷害。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現有之檢驗標準,及未來制定之方向。 說明: 一、世界各國大廠對於兒童玩具、遊樂設施之規範已有相當高的安全、無毒規範,國內應在公共空間設置上,儘量使用自然材質,或是制定高規格之標準,以保護兒童之健康及遊戲安全。 二、許多塑膠製品已經被證實有釋出塑化劑之疑慮,公共空間常使用之地墊更有含鉛等對兒童發育有重大影響之物質,爰請衛福部、經濟部研擬是否比照國際大廠規格,制定嚴格之檢驗標準。 貳、建請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檢討「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之成效。衛生福利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之書面報告資料,所提「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成立於101年10月,推動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機制。但101至105年之間,持續發生兒童站立於機車踏板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之案例,國內新聞多次報導及宣導,今年二月及三月還是各發生一件。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研擬配套措施,例如要求家長使用安全座椅、安全帶等符合相關法規之配備,現有之規範以及如何確實增進兒童乘坐機動腳踏車之安全,特向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年來時有兒少交通事故,101年衛福部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但時至105年,類似的新聞、一樣的討論不斷出現,顯現交通安全之推動機制成效有限。 二、機動腳踏車仍是國人主要之交通工具,使用人口眾多,推動相關新訂規範實屬不易,單方面之宣導及開罰難以達到成效,應盡可能提供國人合法、安全之配套措施,並研議對有需求之中低收入戶酌予補助改善機動腳踏車安全配備衍生費用之可行性。 林委員靜儀書面質詢: 一、原先乘載陸客之遊覽車有十年限制,於兩個月前廢除,請教育部能夠將幼兒車年限問題回歸車輛安全之專業,請教育部針對年限問題有何具體看法?車齡與車輛安全之直接相關為何?有無相關數據? 二、教育部或觀光局逕行修訂行政命令來限制車齡,即不准業者的車輛上路,顯有子法凌駕母法之嫌,也失去原先訂定公路法維護車輛安全之美意。單以車齡作為限制,則家長亦可能駕駛超過十年的車輛上路,亦有同樣的問題會發生嗎? 三、行車安全,回歸前面所言,是車輛、道路以及用路人都應該要注意,才能避免車禍之發生,故是否可以幼兒相關之安全此為考量訂出相關的車輛保修之原則或駕駛員之教育訓練?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今天我們特別謝謝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衛福部、經濟部與法務部等各部會官員的列席,大家辛苦了,也謝謝各位委員的質詢、謝謝各位媒體朋友。本次會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