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 書 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王全忠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5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以書面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因此,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5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撤回前提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擬撤回前提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六、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破產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公葬條例」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電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及「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草案」等5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詹婷怡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翁柏宗委員指定為副主任委員、洪貞玲、陳耀祥、郭文忠及何吉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函,為修正「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名稱修正為「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科技部函送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六、科技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應上傳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規模及品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預算撥付情形及公款補助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八、文化部函,為廢止「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七十九、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文化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文化部、財政部、審計部函送「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用藻類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碳酸酯塑膠類嬰兒奶瓶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4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與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九十七、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截至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4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司法院函送所屬機關104年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函,為廢止「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六、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送「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4年第4季該會主管「媒體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勞動部函,為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4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蒙藏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異丙醇、四氫?喃、丙酮檢測方法-共沸蒸餾/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偵測器法(NIEAW788.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異丙醇、四氫呋喃檢測方法-共沸蒸餾/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偵測器法(NIEA W788.5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名稱修正為「機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名稱修正為「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車廢氣排放污染測試方法及程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4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法務部函送104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二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4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六、財政部、經濟部函送「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七、財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三八、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4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內政部函送「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內政部函送「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內政部函送「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行政院函,為廢止「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修正「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撰擬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4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考試院函,為廢止「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八、考試院函送「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四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二、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展品與出版品之歷史脈絡書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典藏品籌劃管理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內部動線與聯外交通規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推動」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第二外語教學之普及性、多元性、區域內跨校第二外語資源統合運用與升學進路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一五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製作國情資料」3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印刷及製作護照」2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340萬元及15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10案(詳如附表),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6、7、8、9、10、11、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六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決算書等6案(詳如附表),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6、7、8、9、10、11、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六六、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次會議、第9屆第1會期第4、5、6、7、8、9、10、11、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六七、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依決算法第28條意旨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7會期第5、6、7、8、9、10、11、12、13、14、15、16次會議、第8會期第2、3、4、5、6、7、8、9、10、11、12、13、14次會議、第9屆第1會期第4、5、6、7、8、9、10、11、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六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部分項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事項一五九案以下各案,除第一六四案至第一六七案民進黨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雪生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健保資源配置之公平性、藥品支出占率之合理性及對於新增藥品與醫療新科技支付方式重新檢討並改善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升偏鄉肝炎追蹤治療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近年來因加害者跟蹤騷擾而致被害者死傷案件頻傳,應儘速就現行相關法律規範進行檢討並修正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醫學系公費生之待遇規範、妥善公平分發方式及改善血汗醫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青少年自我傷害防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C型肝炎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恐排擠國人其他醫療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透過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以刺激內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應針對鄉村型縣市推出青年自購住宅利息補貼計畫,解決青年購屋,增加青年紮根故鄉之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政大搖搖哥」丁先生遭強制送醫引發輿論譁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國立國民小學校園安全維護設施補助經費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構全民國防總體力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行海難救援之判讀與防救災體制應重新檢討,並設法降低行船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交通部門應持續不間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提升「防衛駕駛」的認知,使「安全第一」觀念深入人心,產生「心行合一」的效果,才得以降低意外釀禍機率,大幅改善交通秩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提高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因公死亡慰問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美陸三邊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運用中高齡者勞動力、輔導企業投入高齡產業發展及高齡者之長期照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第九屆第一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著眼未來長遠發展,儘速進行電業法修正、電價公式健全化、能源轉型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防杜隨機殺人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大眾運輸工具建置親子友善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隨機殺人事件,應正視犯罪結構並投入資源健全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媒體過度報導暴力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最新癌症統計資料顯示,102年共9萬9,143人新發癌症,創下歷史新高,爰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強化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並檢討現行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今年4月3日傍晚,發生登山隊伍在攀爬無明山時,有兩名隊員不慎墜崖身亡的山難事件至表關切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公路總局爆發公務員疑似接受廠商招待,進而配合洩漏標案內容,涉及台9線部分路段路面改善及邊坡整治工程,故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施作品質,以維用路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警察特考學員訓練期間過短、師資不佳、設施嚴重不足以及體能測驗放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木材產銷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英語教學應檢討英語向下延伸教學相關政策,並應與相關補助措施脫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茲卡病毒感染症之防治及國際合作研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臺鐵局臺北車站月台層電梯故障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辦理消費提振措施一事,以及其出版電子刊物充斥業者之介紹及專訪等與該會法定職權有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鑒於我國木材自給率長期低於1%,政府未能訂定合理目標,並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且長期缺乏人工林之經營管理政策,未能有效發揮人工林之林木生產價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因應法院判決詐欺罪刑度過輕,為有效遏止新型態詐欺犯罪集團,要求應儘速進行修法之研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重啟一般公費醫學生制度,相關分發與管理要點未修正公告,亦未於招生時說明相關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維護公園兒童遊樂設施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國勇就外交部駐外人員以護照張貼「台灣國」貼紙為由,威脅我國民眾之舉動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近年行動通訊與傳播內容申訴案件量居高不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理通訊傳播事宜之功能不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道一號的中清交流道塞車問題頻繁,讓中部地區的民眾非常困擾。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提出增設中清系統銜接台74線計畫,至今仍尚未動工。民眾抱怨塞車問題若不解決,遇到尖峰時段一定動彈不得。爰此,本席要求該計畫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並將原定七年之工程期限縮短,讓中部地區的居民,早日遠離塞車的夢魘,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風力發電機起火事件與應變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徐委員國勇,針對外交部要求解凍「製作國情資料」預算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蔡委員培慧,針對歐盟執委會於2015年10月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IUU)」之不合作第三國黃牌警示名單,限期要求我國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若未改善,可能施以禁止我國水產品輸入歐盟之經濟制裁。鑑於我國漁業發展興盛,遠洋漁業又為我國漁業中生產比重最高之產業,且我國已是全球遠洋漁業大國之一,據漁業署二月提供之資料顯示,我國2011年鰹鮪魚類的出口產值為全球第二,且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等四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正式會員。另我國遠洋漁業經營型態多樣,除有船噸位較大之延繩釣船、鰹鮪圍網船、魷釣船及漁獲搬運船外,現有列管之1,514艘漁船中,有1,009艘為100噸以下的小型延繩釣船。遠洋漁業之永續經營有賴於海洋資源保育及養護政策的落實,並預防或制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撈活動,減少漁撈作業對海洋生態造成傷害。爰有必要因應我國遠洋漁業特性,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及輔導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蔡委員培慧,鑑於豬肉為我國主要食用肉類品項,國人飲食文化與日常生活中豬肉料理普及出現,包含孩童營養午餐的加工肉品(貢丸、肉排、肉鬆)及許多豬內臟料理,如小吃攤的黑白切、婦女生產前後的進補等。我國亦於2006年公告禁止在豬體使用瘦肉精(即乙型受體素),並對進口豬肉採取零檢出之政策。近期,含有瘦肉精肉品進口議題再度引發討論,本席為替國人健康把關,堅決反對含有瘦肉精之豬肉進口,並要求農委會應協助現有養豬戶建立豬隻疫病與廠房氣候控管等風險管理機制,以利養豬業再次升級並保障國人健康安全,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學聖,基於先前台大陳姓僑生虐殺街貓一案,期冀「學生重視品德,學校落實操行」,企業用人徵才時能有一個人品之憑據,人品絕對為選才之重點,故獎懲紀錄應較以往更受到重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歐美出現的反區域經貿組織浪潮來看,對未來必然出現的反對聲浪與抗議行動,要求行政院不僅該先有心理準備,更該謀求事前的化解。除了加強溝通宣導外,對可能因此受害產業的救濟制度、受害勞工的輔導轉業等,都該有週延之規劃,才能降低衝擊,讓全體國人享受到自由貿易與經濟開放的甜美果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全民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食安問題複雜的程度,除了應加強把關外,更需整個食物生產消費鏈,包含農業生產者、食品加工者、產銷流通業者,以及還有消費者,都應各司其職。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保障國民飲食安全,得從預防、透明、以及風險分析三個方向做系統性思考,除了預防食品安全問題外,更應積極地從生產作物的風土利用,針對台灣的自然環境與農林漁牧業產出,鼓勵並找回屬於台灣本土的飲食文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日前完成國富統計,這份資料顯示近五年台灣社會的財富增幅遠遠超越國民所得的增幅,平均每戶家庭的財富也在2013年底升逾千萬元,並於2014年底升至1,099萬元,追求財富分配的公平,非僅基於公義,也是基於經濟繁榮。看看這份國富統計所言及未盡之言的危機,建請行政院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沖之鳥礁扣船事件後,總統府接連發表強硬聲明,海巡署並派出艦艇前往該海域護漁,軍方亦派拉法葉艦從旁側護,要求行政院應堅持護漁的決心及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經濟成長率概算數字,首季台灣又衰退了0.84%,較2月預估的衰退0.64%更差,且已連續3季衰退,要求行政院必須盡快解決台灣對外的經貿邊緣化問題及對內的投資環境、產業結構及競爭力問題,其癥結還是兩岸關係必須穩定,讓大陸影響力成為助力而非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四月下旬,APPLE PAY(蘋果線上支付系統)登台,APPLE PAY帶動的代碼化新電子交易技術與金融作業模式是未來大勢所趨。然而,在資通訊技術快速發展的當代,FINTECH服務必將陸續問世,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單位應在兼顧潮流與讓台灣電子支付業者和金融業趕上國際腳步的前提上,更靈活及快速地建立起一個可供後續類似業者及服務遵循的機制,才能讓台灣真正與國際接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首季經濟成長率為負0.84%,為六年半以來的單季最低紀錄,今年經濟成長率要保1很有難度。政府過去只願輔導和「高科技」有關的服務業,有明顯的偏誤。建請行政院所支持的方案不能只問「科技含量」的結果,而犧牲了許多服務的精髓,減緩服務品質全面性的提升,以及民眾對其需求的成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為我國政府根據日內瓦公約於民國42年制訂專法而設立之民間組織,具有國家賦予之法定責任,於國際人道活動時亦被國際普遍認可,實為我國不可或缺之軟實力,有其存在之必要性,然其相關法規自民國89年修正後未再有所異動,或有不合時宜之情形,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單位應儘速檢討紅十字會相關法規並進行修正,使其得更適切符合現行國情需求與國際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財政部為推動E化退稅新制,自今(105)年5月1日起由中華電信提供電子化退稅服務,並於機場端出境區設置服務櫃檯及自退稅機具(Kiosk),消費新臺幣24,000元以上大額退稅部分,除機場辦理外,亦另新增4家百貨業者開放辦理,但須同家百貨品牌始得累計,且集中於北部(3家)及南部(1家)地區,對區域發展顯呈不均,雖財政部表示由於建置成本考量,設點以退稅金額及外籍旅客來店量為優先考量,然提振地方經濟發展、刺激外籍旅客在地消費應為中央政府首要任務,爰要求財政部應以區域發展均衡為優先考量,研議於各區域機場之外新增設置大額退稅據點,以期增加外籍旅客取得退稅款項便利度、在台持續消費,並達超越國際之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花蓮機場並無銀行業常設櫃檯提供入出境旅客兌幣服務,僅有臺灣銀行花蓮分行以臨時櫃檯方式於遇有包機來台入境花蓮機場時辦理相關業務,查去(104)年全國來台觀光旅客人數突破1千萬,至花蓮的國內、外旅客即有10,882,781人次,而花蓮機場自101年至103年,每年皆有約5千餘架次飛機降落及20餘萬入境人次;惟機場臨櫃兌幣服務應屬一般機場服務項目,始能完善服務旅客,促進觀光發展之質,然近來傳出兌幣臨時櫃檯將要撤出花蓮機場,顯然將嚴重影響往來旅客權益,亦對當地觀光發展徒增不便之阻礙,爰要求財政部應協調銀行業者至花蓮機場常設兌幣櫃檯,以增往來旅客之便,提升當地旅遊友善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國內電子煙使用人口自2014年2.1%攀升至2015年4.1%,一年內成長幅度將近2成,更有入侵校園趨勢;依國民健康署指出,多數電子煙含成癮性物質,且電子煙具不僅可吸食尼古丁,也可用於吸食安非他命、大麻、K他命等毒品,根據食品藥物檢驗署檢驗結果,其尼古丁之檢出率高達88.7%,部分甚至含有毒品,以30毫升電子煙液為例,其尼古丁量即相當於200支菸,高濃度尼古丁對吸食者而言更具有中毒風險,另因電子煙使用係透過鋰電池充電,爆炸事件亦頻傳,但國內迄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應以世界衛生組織規範為準則,儘速研擬管制電子煙之法規、訂定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以維國人健康並防堵其游走於法律之灰色地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國內護理師的護病比過高,白天班平均一比九,小夜班平均一人要照顧九到十五人,大夜班甚至高達十一到十八人,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並且醫院護理人員流動率偏高,造成護理人員工作量超標,長期下來,不僅護理人員的執業環境惡劣,更會影響廣大民眾的照護權益與健康。為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負荷、降低人員流動率及爭取住院護理費給付,建議行政院應即責成衛福部及健保署,從降低護病比、嚴格執行「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減輕護理人員行政作業負擔等面向,制度性解決護理師所面臨的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導致全民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根據食藥署肉品瘦肉精檢測資料顯示,市售牛肉類製品中約有百分之三點三的檢體會被檢驗出殘留有瘦肉精,市售豬肉類製品中則約有百分之零點八檢體會被檢出殘留瘦肉精。由於國人罹癌年紀逐年下降,洗腎比率居高不下,要解決食安問題,政府應該要多管齊下不能稍有偏廢,並且嘗試創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五月六日台北氣溫飆到三十六點一度,多處氣象測站爆出今年最高溫,台電供電亮出警戒橘燈。隨著時節逐漸進入典型夏季型態,高溫將更加頻繁出現。近年來,政府部門以及台電屢次喊出限電危機,這已儼然威脅台灣工業、民生正常運作,面對限電危機政府不該輕忽,而是應以有備無患的態度,儘早擬妥因應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廉價航空威航飛日本班機6日發生國籍航空史首次行動電源於機上自燃事件,機艙內冒出火花、煙霧和爆炸聲,基於安全考量,機長決定返回桃園機場。民航局空運組表示,以前多次發生鋰電池在飛機貨艙內自燃事故,《民航法》才嚴格規定旅客相機鋰電池、行動電源不能託運,一定得隨身攜帶,但容量100瓦特小時以下的鋰電池沒限制數量。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統計1991年至今年,共發生171起鋰電池自燃事件,這種事件在國際上並不少見,威航的事件是國內第一起,飛安會應與民航局討論進一步因應措施,亦可比照其他國家作法,規定電芯容量上限,若行動電源外觀無電芯容量、電壓等標示,則予以沒收,以維護飛航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日前台大醫院電腦大當機事件,希望衛福部不要將之視為一個機構的偶發微小事件,而要以人命關天的慎重態度,將之作為資安風險控管的重要案例。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機關應提出事件確實原因之完整報告,並陳報解決問題之具體方案;更進一步,對於所有醫療機構分級訂定資安控管與維護制度,並且落實相關制度之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長照政策引起重視,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應將「活化老人生活」列入政策思考,才是長照政策規劃的切入點,以利活化老人餘命的長照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以經濟成長率來衡量,台灣經濟已連續三季出現負成長,實質進入衰退階段。面對現今經濟衰退的出口減退、投資不振兩大主因,凸顯了過去的產業發展模式難以為繼,行政院更要務實地傾聽、採納在國內扎根的工商業者建言,才足以走出產業投資新出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訂定之落日條款屆滿,其規定原申請中之開發案可在二年內依原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惟中央對開發規定增加數道審查程序,使多數民眾無法在期限內取得開發許可,使得開發停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註銷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註銷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等,及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亦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咸認法益權衡有未臻妥適,要求檢討改進。惟經國防部長達近乙年的檢討後,雖已較原始對不同意改建原眷戶之處置已有善意回應,然檢視其內容與上端大法官釋文精神「較違占建戶還不如」及「法益均衡」顯然還有落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本係政府德旨,迄今澤披眷戶幾達9成以上,維護國軍袍澤眷屬功不可沒,惟其間極其少部因故未能完全配合遭致興訟,實屬不幸!纏訟眷戶身心俱乏,其境悲慘實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旨,為補強罅隙減少怨懟,避免因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及爭訟費時勞民傷財,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完成;建請國防部在眷改工作的最後一哩路,多念及渠等功在國家辛勞,考量得有在違占建戶與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之法理均衡權益保障,以明確彰顯政府照顧國軍(榮民)袍澤及軍(榮)眷之德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一造成1死26人輕重傷的不幸觀光意外事故,再次暴露出交通輸具旅遊安全問題。籲請政府對旅遊安全的把關應更嚴格,以確保我在國際觀光市場的聲譽。據觀光局的數據,國際來台旅客數量在過去10年之間,成長了3倍。「世界觀光旅遊委員會」也預測,到2025年我國觀光生產總額,將達到1兆2千億。這些國際觀光人潮帶進的金流,將有效地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也會創造國內更多就業的機會。而為何我國近年能夠吸引各國觀光客蜂擁來臺?依據美國網站「Lifestyle 9」引「聯邦調查局」的數據,列出全球10大最安全的國家,我國名列全球第2。萬事達卡最近發布的「2016年新月評等─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GMTI)」,我國也高居「伊斯蘭合作組織」外,其他國家的旅遊目的地第7名,旅遊目的地安全性更高居第1名。由這些數據顯示,國際觀光客之所以喜愛臺灣,安全是一重要原因。但在欣喜之餘,近年頻頻發生的遊覽車事故,導致觀光客重大死傷,已凸顯交通旅遊安全若再不積極改善,必將嚴重影響我觀光產業前景。雖然這方面政府做了很多,但仍須業界攜手共同推動各項品質提升方案及控管機制等,畢竟只有好上加好,我們的觀光產業方能強上加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從沖之鳥礁海域爭議及我政府護漁作為,新政府之「逢日必軟」反應,特提醒有關正視國際現實,勿將國家穩定推向選邊站的危虞景況!從新政府的過往主張及近來相關議題之發言、因應表現,很明顯在外交策略上是擬採取過去扁政府時期的老路,聯美(日)以制大陸。平心而論;爭取美日支持,這絕對是政府必須要走的外交政策,但是若故意迴避大陸因素的爭取美日支持,則恐怕是政府必須謹慎拿捏的嚴肅課題,弱肉強食物競天擇,是國際外交的現實。大陸現在已是幾乎可以和美國平起平坐的強權,在區域和全球的範圍內,其影響力正不斷提升,美日是否會義無反顧地為了維護支持我們,而與大陸發生衝突?相信這個答案是很清楚明白,因為這絕對不符美日的國家利益。換句話說;如因未能妥處兩岸關係,而變成個麻煩製造者,甚至逾越我國與美日關係的臨界點,而希望美日能夠繼續支持我國,恐怕會是緣木求魚。在國際政治現實主義制約下,本席以為聯美日制大陸實太過度的浪漫想像,政府若真為國家長遠發展,人民福祉著想,對美日而言,一個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才是最符合他們的國家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花東地區大眾運輸系統遠較西部地區不便,雖然目前交通部業已規劃研議推行DRTS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但花東地區在地及觀光交通需求刻不容緩,爰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等相關單位應儘速規劃增加台灣好行副線,並加強推廣公共自行車服務,結合單車與鐵道,於光復、瑞穗、玉里及萬榮等地建置得甲地租借、乙地返還之公共單車網,於花蓮縣中南部落實綠色深度旅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5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8時25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6月14日(星期二)與3日(星期五)及7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6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6月14日(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林德福(江啟臣代) 江啟臣  吳秉叡  許淑華  李鴻鈞  陳亭妃  李彥秀  劉世芳  王育敏  徐永明  林昶佐  羅致政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05年5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如下: 一、6月14日(星期二)與3日(星期五)及7日(星期二)視為一次院會。6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6月14日(星期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之動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程討論事項擬請增列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討論事項第5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及「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報告事項第6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院會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案」,並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其餘議案列案順序如下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之決議提出復議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六十五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6人 賴士葆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院會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案由: 本院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之院會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為洲  陳學聖 連署人:黃昭順  陳雪生  廖國棟  蔣乃辛  鄭天財  呂玉玲  柯志恩  徐志榮  陳宜民  徐榛蔚  簡東明  江啟臣  林麗蟬  陳超明  李彥秀  曾銘宗  賴士葆  馬文君  顏寬恒  蔣萬安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林委員為洲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林委員為洲:(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當初通過現行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主要即是成立法人化的資安中心,其目的確認組織職掌、人員穩定,才能有效確保政府資訊安全工作。 倘若廢除此設置條例,將造成空轉,恐怕影響我國資安問題,例如去年104年所有政府網站相關資訊受攻擊攔截次數達到六千八百多萬次,所以這樣的問題不會因為520之後而消減。所以我們在此慎重提出:不要廢除資安中心設置條例。 我敢預言,520之後,新的政府還是要重新再提出一個設置條例,讓它法人化,如果現在把它廢掉,將來再把它提出來,這不叫做空轉嗎?因此,本席在此想請大家慎重考慮,不要廢除此設置條例,其中的人員、編制、定位等,都可以在付委之後的委員會,大家共同來討論,但是把這個立法的架構廢除,一點好處都沒有,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上次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整個資安中心設置條例的廢止案,正是因為我們非常重視資安,因此在目前整個政府的架構下,整個資安的設計疊床架屋、雜亂無章、權責不分。在過去幾年來,有非常多學者包括中研院院士李德財教授,對於過去馬政府不重視資安,整個資安的架構混亂、雜亂無章已經提出相當明確的指正。廢除資安中心設置條例正是希望新的政府能夠記取過去錯誤的教訓,重新針對我國整個資安體系的建構,建立一個完整的方案。如果過去馬政府對資安體系真的有重視的話,就不會僅僅是設立一個資安辦這種任務編組,沒有專責人員透過借調的方式來處理這麼重大的事件。 更重要的是,如果中國國民黨真的這麼在意資安的話,為什麼去年11月23日委員會在審查整個條例時,我們看到兩個委員會聯席審查,只有一位立法委員出席發言,只有一位立法委員出席發言,我們沒有辦法想像這麼草率的資安中心設置條例到底是怎麼通過的。最後在沒有討論的情況下,主席自己片面宣布,所有本來在技服中心的人要團進團出,而這樣主席片面的宣布,科技部在3月的時候提交到本院委員會審查時,竟然敢捏造說本院要求行政部門團進團出,根本沒有經過實質討論、審議的過程,只是主持會議的主席自己作這樣片面的宣布。 我們必須再次重申,資安非常重要,正是因為非常重要,我們才會提出這項廢止案,要求新的政府在記取過去錯誤、教訓的前提下,能夠重新整頓我國整個資安防護的體系。因此,對於這項廢止案,我們希望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而否決中國國民黨所提出來的復議,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截止發言登記。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認為廢除資安中心是正確的決定,未來國家的資通訊安全體系要在一個完整的母法架構之下,我們來架構最合情、合理而且是最有效率、能力的國家資安體系。我仔細看了一下,當我們通過廢止資安中心這件事情之後,行政院院長張善政先生大概作了幾項批評:第一、他認為民進黨沒有人才,所以未來民進黨在資安這一塊會讓國家受到很大的傷害。張院長太不了解民進黨,關於這一點,民進黨是一個把所有人才都當作國家人才的政黨,我們不會認為現有資安體系的人才是國民黨政府的人才,現有資安體系架構之下所有的人才,民進黨都認為是我們國家的人才,未來在一個合理的、有效率的、有能力的資安體系架構之下,所有現有的人才都會得到重用,都會適才適所、發揮為國家的資通訊安全有貢獻、有成就。張院長善政在臨別秋波的時候,把這件事情當作他自己最痛心、最難過的事項,我們覺得完全是基於他錯誤的認知。 此外,張院長善政還說,資訊長最好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而我們的行政院準副院長不是資安的人才,這一點本席可以作見證,本席追一件事追了3年,這3年我們國家的資訊長就是張善政,而他做得非常不好,懷孕3年生出來的孩子不夠聰明伶俐,這件事是什麼事情呢?即地震防災簡訊,地震防災簡訊在張善政擔任資訊長期間研發3年才出爐,這3年本席有深入追查,我太了解了,他沒有很厲害,昨天我們也已經親自體驗到了,昨天當我們發生這麼大的連續地震時,張善政擔任資訊長時代所發展出來的防災資訊體系,測試的結果是失敗的!所以本來讓行政院副院長擔任資安長就不見得是最好的安排,這一點張院長善政也是基於誤解而反對我們的廢止案。 無論如何,這個廢止案正是彰顯我們對資安中心設置的重視,它不能夠被錯置,它不能夠成為一個無效率或無能力的資安中心,這一點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竣,現在進行處理。 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22人所提復議案可否照案通過?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議依照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採計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記名投票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針對本案進行表決。 贊成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本案贊成者少數。 本案作以下決議:「委員林為洲、陳學聖等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賴士葆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二、反對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亭妃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麗君  黃國書  黃偉哲  呂孫綾  李應元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劉世芳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趙正宇   徐國勇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顧立雄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 本案經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案由。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1時14分)現今全台灣的人民都在談怎麼落實我們的轉型正義?現在的執政黨與未來的執政黨也都在提轉型正義,但卻都少了原住民族。今天我們時代力量提出的權復法,就是想要全面的了解、面對台灣歷史的真相,也要面對台灣原住民族四百多年來被掠奪與壓迫的事實,並回復各族群應有的權力,特別是原住民族的部分,長期以來受殖民迫害的種種都應該要還給原住民族一個交代。 國民黨說過民進黨版的促轉條例沒有原住民族,但是時代力量版本就有,我們的回復涵蓋面相也相當全面,不只有土地、自然資源,包含文化、語言都應該要調查真相並回復。既然國民黨團的轉型正義不應忽視原住民族的關心,那就請支持我們的版本。甚至國民黨來到台灣,用制度性霸凌的方式搶奪原住民族多少土地?當時只要土地沒有依照他們的法律提出登記,就通通變成國家的,原住民族反而變成違法侵佔土地的人,這是什麼樣的邏輯?因此,我想要請問國民黨,在你們來到台灣的時候,有帶過一塊土地嗎?因此國民黨應該要支持這個法案,為你們過去霸凌我們原住民族而贖罪。 另外,蔡英文準總統提及8月1日要以總統身分向原住民族道歉,但我認為原住民族要的不只是道歉而已,還要為過去的迫害,以及種種歷史真相的揭露,以及土地、自然資源、語言等權力的回復。我想時代力量的版本就能夠幫忙蔡總統,讓這個國家能夠完完全全面對過去的歷史,真真正正的回復各族群應有的權力。民進黨的版本沒有原住民族,那就讓我們時代力量的版本來補充,只有全盤檢討、面對過去的歷史,才能夠促成族群的和諧與共榮,這應該是全台灣不分黨派的共識,希望不管是現在的執政黨或未來的執政黨都能給予時代力量的版本支持,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1時17分)其實我不是登記第二位,而是登記第六位,因為我原本想把前面幾個位置讓國民黨來講清楚,為什麼在上禮拜要擋我們的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所以我才特地把我自己登記到第六格,前面留了很多格,希望國民黨可以來協助說明清楚,因為我們也是非常的虛心受教,希望聽聽看我們有什麼不足的地方,可以退回去再來補充,昨天我曾經到委員會,非常感謝林為洲委員,其實昨天他在委員會也說支持這個案子應該付委併案審議,畢竟時代力量的版本包括了很多位國民黨在公聽會所表達的轉型正義應該要包括原住民族,應該要回溯到日治時代的看法,因此時代力量版本應該最符合國民黨所支持的版本才對,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上禮拜以為國民黨應該會全力支持時,但最後看到卻是連進去審議的機會都沒有,讓我們相當錯愕,因為就在同一天,國民黨的委員與親民黨的委員提出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時,我們不止沒有阻擋,甚至我們的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還共同提案連署支持,當我們覺得我們所提的是補充國民黨所有不足的部分的時候,結果我們卻被擋,而國民黨與親民黨所提的,我們不僅沒有擋還去支持,這實在令我們錯愕,在等了一個禮拜,等不到任何說明之後,昨天在林為洲委員的支持下,表示今天應該就會讓他付委,對這件事在此表達感謝,也希望未來在委員會審議時,大家能一起來審,看如何能讓台灣的轉型正義可以是跨黨派,大家一起來把臺灣歷史上所發生的不公不義,不管是對族群或個人權利所造成的侵害,好好的予以回復,促進真正和解的可能性。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停止發言登記。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談到轉型正義的議題,國民黨團上星期的退回可能是個誤會,我非常同意剛才時代力量的高潞.以用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的意見,我建議國民黨團不要阻擋這個法案!但今天的重點不是國民黨團反對這個法案,今天的重點是民進黨所提出的轉型正義根本就沒有原住民嘛! 我現在提的是兩件事情,我要向民進黨各位委員說明,你們提出的轉型正義只有談到1945年到1990年這40多年的部分,也只有談到對國民黨的轉型正義,有沒有談到臺灣這塊土地上原住民幾千年的歷史?沒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陸續召開了幾場有關促進轉型正義的公聽會,我要在此拜託大家,如果真正要談臺灣這塊土地的轉型正義、歷史正義,請把原住民納進來! 本席特別舉例來說明,為什麼本席要捍衛原住民族的打獵權益?有關這部分,本來已經在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也決議不須經由黨團協商,對此,我要感謝民進黨委員的支持,因為現在已經有200多位獵人上山打獵被抓後判刑6個月以上,所以我才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增加非營利自用部分,本修正案在委員會初審通過了,但沒想到因為動保團體來抗議,反對原住民打獵,此案又要交付黨團協商了。所以請你們不要講大話,如果要談臺灣的轉型正義,就先從保障原住民獵人的狩獵權開始,為什麼原住民不能在自己土地上、傳統領域打獵呢? 這不是國民黨訂定的!我要拜託動保團體與環保團體,請大家重視一下原住民的生存,好不好? 吳委員秉叡:(在席位上)以前這是你們訂定的法律。 孔委員文吉:其次,我要請問,原住民族自治法在這裡五進五出,是誰在反對?我們只要原住民族自治法,難道馬英九8年執政期間不會通過,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才會通過自治法嗎?如果要談轉型正義,我希望大家能好好看待狩獵法與自治法,拜託大家,要給臺灣這塊土地真正主人一個轉型正義,就先讓狩獵法能通過。我真的要拜託民進黨,我們今天不是談國民黨,因為民進黨的轉型正義沒有原住民!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個人非常高興聽到有更多黨團願意就原住民的轉型正義提出更多的意見,事實上,國民黨的鄭天財委員也有提出一樣的法案,已經進入審查,而我個人也剛完成所有的連署程序,將要提出有關於在轉型正義議題中,到底哪個是優先、哪個是重要、哪個是主要、哪個是大家應該最為關切的議題。包括時代力量、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都同意的轉型正義焦點就在於原住民這幾百年來所遭遇的處境,如何讓他們獲得公平、公正,而且是開放性的達成原漢和解。 每個時代以來,從明朝、清朝、日本統治,一直到現在為止,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所有對於原住民不公義、不公平的事情,都希望大家秉持開放的態度,在轉型正義的大議題之下,把原住民議題列為優先,如果可以做到這樣,我們才真正相信你們是真心的,而不只是喊口號而已。 我相信時代力量會同意我說的話,民進黨也必須要同意我說的話,國民黨已經同意我說的話了,所以我們希望這個議題能儘速進入實質討論。我個人強烈建議,關於促進轉型正義這個有歷史性、現實性、非常高度正義的事情,應該要由總統府來發動,所以我個人的提案是希望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在總統府下設置真相調查和解委員會。以上,謝謝。 主席:針對本案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復議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另外決定。請議事人員重新宣讀。 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 報告事項 六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6年5月6日寄發邀請函予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建請做成決議,發表聲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宣讀提案內容。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6年5月6日寄發邀請函予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建請做成決議,發表下列聲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聲明內容如下: 「該邀請函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世界衛生大會第25.1號決議,強調一個中國原則(One-China principle),不僅違反過去邀請慣例,更不當矮化台灣國際地位及主權。邀請函所提及之『一中原則』,更令台灣人民無法接受。本院於此表達嚴正聲明及抗議,以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 維護國民健康及參與全球防疫體系是身為國際社會一份子之台灣所應盡之義務。多年來,台灣於國際醫療與防疫亦有卓越貢獻。然歷年來如SARS等嚴重傳染疾病,台灣於防治對抗過程中,因無法與世界衛生大會(WHA)會員國直接連繫,錯過許多與國際合作,共同對抗疾病擴散之及時作為。現今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加入WHA,與世衛組織所有會員國合作,不僅對全體國人健康權益有所保障,亦可對其它國家之防疫合作有所助益。本院要求新上任政府參與WHA,必須本於國家尊嚴實質且有意義參與的立場,強調台灣並非中國之一部分,拒絕一中原則,捍衛國家尊嚴,維護主權獨立。並基於台灣在過去及現今對世界衛生體系的卓越貢獻,請求會員國支持我國以尊嚴且有意義的方式參與合作。台灣參與WHA對世界防疫及全民健康之益處,絕不能被中國以其政治利益對台灣以一中框架而左右。本院進一步要求政府,請求WHA撤銷於2005年及2010年所發布之有關台灣參與WHA之備忘錄,世界衛生組織實不應再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打壓台灣參與WHA之權益。此次WHA秘書處在邀請函連結『一中原則』之做法,嚴重侵害我主權獨立之國際事實,對台灣多年來於國際社會之努力維持友好關係亦造成嚴重傷害,本院嚴厲表達抗議。 人類健康乃基本人權,不該因任何政治或宗教等因素而有所差別待遇,若WHA因中國對台灣的國際空間打壓而影響台灣與世界各國共同防疫與互助的交流,實為不智之舉。衛生福利部與會人員應堅持立場,極力與WHA交涉,以保障台灣參與國際共同防疫之機會,維護國人健康,並捍衛我國參與WHA之主體尊嚴。」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徐委員永明說明提案旨趣,說明時間為5分鐘。 徐委員永明:(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親愛的立法院同仁、各位親愛的台灣人民,再過十幾天我們代表台灣、代表中華民國的代表團就要到瑞士去,這一次我們拿到邀請函是屈辱的,這個屈辱不只是針對新政府,也是針對過去7年參與的舊政府。這個屈辱是什麼?就是在邀請函上面寫了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把中華民國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各位同仁,健康人權是沒有政治的,健康人權是沒有顏色的,台灣人民的健康是不能有政治立場的,對於這樣的邀請函,雖然在屈辱的情況之下,我們人民都支持、各黨團都支持我們應該要派代表團去。可是在國際的壓力之下,在中國的一中原則之下,他們能不能成行?他們能不能進得去?我們不知道! 我們身為台灣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我們要有立場,這個立場不要有政治考慮,這個立場是要做為我們代表團的後盾。針對我們漁船在沖之鳥礁被扣一事,我們立法院無分黨派大家發了一個共同聲明來支持我們的漁民。今天所有的台灣人民都在看,我們要不要站在我們台灣人民的健康後面?我們要不要站在我們政府代表團的後面?雖然這是新政府的代表團,可是他們顧的是台灣人民的健康。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時代力量黨團懇請立法院所有黨團、懇請我們親愛的同仁、懇請台灣人民支持要在5月23日出去的代表團,我們必須要有一個聲明,藉這個聲明讓國際知道、讓對岸知道台灣是團結的,我們是團結對外的,沒有政治考量在裡面。為了這個聲明,時代力量黨團只針對一點發言,就是我們拒絕一中原則,我相信我們親愛的國民黨同仁也無法接受對岸的一中原則,我相信我們所有委員不分黨派都支持保障台灣人民的健康人權。請問這樣的聲明有什麼好反對的?請問我們的代表團出去有什麼不可以支持的?立法院需要一個清楚而堅定的聲音,台灣人民聽得到,世界聽得到,台灣無分黨派,支持這個代表團,5月23日他們到瑞士,他們不一定能進得去,可是他們在外面聲音必須是堅定的,我們在台灣,要堅定地支持他們。一個聲音,一個台灣,請各黨派支持我們的立場。 請問,WHA有任何政治嗎?請問,SARS傳染的時候有任何國際的界線在那裡,有任何政治的色彩在那裡嗎?我們的聲明裡面講得非常清楚,我們也非常感激民進黨黨團的支持,透過一些文字的修改,他們是全力支持我們的,原因很簡單,健康人權無國界,健康人權無色彩,台灣的健康沒有所謂黨派的問題,所以我今天懇請各位,一個聲音,一個立法院,支持一個台灣,支持我們中華民國代表團到瑞士去,把我們的聲音講得非常清楚,台灣願意負起國際的責任,台灣願意促進世界的健康,我們有能力,我們有這個權利,去做這樣的事,各位為什麼不能支持?各位有什麼好阻擋的?讓我們台灣的聲音出去,讓我們台灣人的健康獲得保障。我想懇請各位,這裡面不只是我們立法院親愛的同仁,我想全台灣人民都在聽,我們有什麼好反對這樣一個聲明?我們都拒絕對岸的一中原則,我們都不願意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論你是哪個黨派,我想這個立場是一致的,在這樣的兩個前提之下,我真的要請問國民黨黨團:你們有什麼好拒絕的?我想請問馬總統:你有什麼好拒絕的?請你把手拿走。請大家在共同的立場上面。我再講一次,一個立法院,一個聲音,一個台灣,支持我們的代表團在瑞士把台灣的聲音發出來,好不好?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開始進行大體討論,依登記發言的順序,請第一位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永明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不發言)徐委員不發言。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劉委員發言完畢時,截止發言登記。 劉委員世芳:(11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站在這個地方,會很明確地表達,最主要是針對國民黨團同仁在今天早上所有黨團的決議裡擅加「一中各表」、「九二共識」等字,坦白講,我們都知道,這次我們收到世界衛生組織給我們的邀請函,裡面跟過去七、八年的完全不一樣,放了2758號決議文,還有25.1的部分,這當然牽涉到矮化台灣主權的爭議,所以我們很明確地要求,在大家一致團結對外的時候,就要擱置爭議。第一,我們不同意一中原則;第二,台灣是全球防疫的一環,絕對不能被孤立,也絕對要參加,而且這是一個普世的健康人權的議題,所以我們在以參加為前提的狀況下,懇請所有立院同仁同意,讓我們的代表團有尊嚴地出去表達全台灣的人民對於健康普世人權價值予以肯定,除此之外,我們也不要被孤立,同時我們不希望節外生枝,在這樣的邀請函裡面,完全沒有提到「一中各表」、「九二共識」,我也呼籲國民黨很多同仁,這是現在的馬英九總統叫你們這樣回應,表達他的立場,並不代表全台灣所有人民的立場。所以我要在此肯定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所有同仁對於能夠如期成行的祝福。同時,因為立法院代表的是全民的民意,我們希望未來在參與任何國際組織的時候,不要受制於中共任何其他政治壓力,讓我們沒有尊嚴、讓我們被矮化。 在此,我再次呼籲所有黨團同仁能夠支持立法院有個決議文,讓我們能夠把我們的聲音帶到WHA,讓專業的歸專業,讓台灣的健康議題不要被矮化、不要被邊緣化,呼籲全台灣所有人民能夠支持立法院,當所有代表團的後盾,讓我們可以有尊嚴的走出去參與各項國際社會組織。謝謝各位。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1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執政以來向來非常重視國人的健康議題,而且也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各項會議,只要我們能夠參加的,我們都是積極爭取。大家別忘了,2008年以前,我們在WHA只是一個旁聽的角色,完全沒有辦法進到會場裡面發表5分鐘的論述,但是,就是國民黨執政以後,於2009年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下打開了中華民國的國際空間,我們也因為這樣得以重返WHA。所以,在這件事情上,國民黨已經為中華民國如何走出外交空間打出一條路,就是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用這樣的基礎,我們找到了我們的國際空間和舞台。 剛剛很多委員講得非常好,為什麼過去7年以來對於我們的參加,WHA的回函不會加入所謂的一中原則,今年怎麼顯得這麼特別?即將上任的新政府,難道這個問題你們不需要好好的思考嗎?事實上,之前蔣丙煌部長已經回函了,在回函過程中也非常清楚提到我們的立場。過去7年來參加WHA,我們的立場從來沒有改變,每一年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衛福部部長在WHA發表5分鐘的演說,也讓世界各國看到中華民國在防疫及健康政策上的各項成績。所以,過去這7年來的成果非常不容易,我們希望大家要共同珍惜。面對這樣的問題,國民黨黨團的立場當然支持今年可以如期出席WHA召開的大會,我們當然都是支持的。但是,我們所提出來的一中各表是解方,其實其他黨團並不接受,請問,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如何去發表共同聲明? 在今天的協商會議上我們講得非常清楚了,國民黨的立場是捍衛國人健康,我們也支持WHA代表團可以如期參與此次大會,未來的部長林奏延部長可以上臺發表演說,但是,我們可以由各黨團各自發表立場來支持我們的代表團,以上,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11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個時刻、在這個地方,全台灣的民眾以及國際的媒體都透過現場轉播在看,到底立法院有沒有在捍衛台灣主權,有沒有在確保人民的健康,更重要的是,有沒有展現人民的意旨。這幾天台灣已經鬧了一個國際笑話,這個國際笑話就是,我方在面對WHA的打壓之下,竟然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我國的立場與主張回覆兩封信函給WHO;當一個國家遭受他國的打壓,居然會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因為我們看到尚未卸任的政府竟然附和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及世界衛生大會25.1號決議案,把它扭曲成「一中各表」,所以我們必須清楚地透過行動來展現,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及世界衛生大會25.1號決議案都只有「一個中國」而沒有「各表」,像「一中原則」是對臺灣主權的傷害,也是對人民意志的違反,所以今天我們要改變這種錯誤的做法,必須透過立法院的決議,以彰顯臺灣人民共同一致的心聲。本席之所以認為立法院共同聲明絕對有必要存在,主要在彌補前陣子馬政府以回函WHO匡限了未來新政府的做法,更重要的是,這也違反所謂的國際社會對我國主權地位所主張的認知,所以,本席認為立法院絕對有必要提出共同聲明做為彌補措施。 大家要知道的是,我們必須反對任何的國家或任何的國際組織以片面、單向的方式,以介定臺灣的主權地位及參與國際社會的身份,這點也是在立法院共同聲明中必須清楚表達。我們要知道衛生與醫療均無國界,這也是世界衛生大會與世界衛生組織所揭櫫之宗旨,如果今天我們在國內都無法跳脫政治考量,改由健康醫療的角度來捍衛我國的人權,那麼我們憑什麼要求國際社會要跳脫政治考量,改由健康醫療的角度來關注臺灣人民的醫療人權問題?因此,本席呼籲所有的同仁要跳脫政治的考量,也要彰顯對臺灣人民在衛生醫療人權方面的關注。正因為國際衛生大會以政治因素干預、打壓我國參與國際衛生組織,以致今天我們更需要彰顯彼此是不分黨派、跨越政治,希望從人民健康的角度出發,以捍衛人民的醫療權益,因此,我們要求立法院能夠通過該份共同聲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1時47分)主席、各位委員。本席認為大家之所以反對「一中原則」,相信各政黨都有不同的理由,就以往我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衛生大會(WHA的過程而言,各政黨對其成效都有不同的解讀,但是,日前政府收到WHA秘書處邀請函以解讀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再連結「一中原則」之做法,連國民黨及陸委會也說今年WHA的做法與過去不同,他們也持著反對態度,民進黨也是反對的,時代力量當然也是反對的。本席認為,大家反對WHA秘書處邀請函連結「一中原則」,應該是跨黨派的共識。國民黨黨團由方才王委員所提及的,是站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立場上反對的「一中原則」,誠如民進黨可能是站在臺灣前途決議文的立場反對的「一中原則」,也如同時代力量是站在希望國家正常化反對的「一中原則」,或許大家在背後有著不同的立場,但是,大家反對WHA秘書處邀請函上所講的「一中原則」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本席希望國民黨能夠重新思考,到底「九二共識」是不是人民的共識?畢竟這個問題已經吵得太久,包括李登輝總統也說1992年本來就沒有「九二共識」,或許這部分在臺灣沒有共識,但是,國民黨與共產黨可能已有共識,那就是只要國民黨一再提及「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及「一中原則」,他們就會給予我們一些國際空間。事實上,這是國民黨與共產黨之間所達成的共識,而不是臺灣人民的共識,但是,國民黨與臺灣人民確實有共識,就是今天我們所謂的反對「一中原則」。無論國民黨是為了「九二共識」,還是民進黨為了臺灣前途決議文,還是時代力量為了國家正常化,我們共同反對那種說法的「一中原則」,這才是臺灣人民的共識,也是我們跨黨派的共識。本席希望國民黨在衡量你們與共產黨之間的共識,同時,也要衡量國民黨與臺灣人民之間的共識,到底哪一邊比較重要?你們要堅持跟共產黨的共識,而不願意跟台灣人的共識一起發出一個決議文嗎?我們可以一起摒除,我們沒有要在決議文中加強我們要推動國家正常化,民進黨也沒有要在裡面推動台灣決議文,你們也無需繼續堅持你們和共產黨的共識─九二共識,至少我們共同的共識是反對一中原則,你們跟共產黨的共識是支持九二共識,那就把你們和共產黨的共識先放一邊,先來支持台灣人的共識吧!這是跨黨派的共識,不管你們的背後是什麼,希望你們好好衡量,到底是你們跟共產黨的共識比較重要,還是你們跟台灣人的共識比較重要,我期待你們最後的決定是,跟台灣人的共識比較重要。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1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反對一中原則應該是台灣跨黨派的共識,今天早上進行協商時,我腦海裡突然有一個想法,去年4月22日,布農族卡法司牧師拿著身分證退還給馬英九總統,當時他就是對中華民國政府不滿,藉此表達族人不認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民族的正當性。綜觀過去台灣民族的歷史脈絡,不論是前歷史時期、東海岸跟幕府時期的外交,西海岸、北海岸的外貿活動,一直到17世紀荷蘭的紀錄,都可以證明台灣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如果我們想要把台灣建立成一個屬於台灣人自己的國家,建立一個以台灣群島認同為主體、兼容多族群的獨立國家,就應該站在台灣原生的主權概念來重視我們台灣原住民族自始至終跟中國無關,而且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分。 基於以上的事實,針對WHO邀請台灣參加本屆WHA的邀請函提及一個中國原則,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新政府參與WHA的時候必須強調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分,而且拒絕一中原則,更要溯及既往,請新政府撤銷WHA過去有關台灣屬於中國的備忘錄。 再來,健康屬於基本人權,世界衛生組織的憲章開宗明義指出:不分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條件,都應該享有最高可能水準的健康,這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本席要求新政府代表人必須有兩個清楚的目標,第一個是為台灣人民而發聲,第二個是為台灣原住民族而發聲,不要再為了政黨利益犧牲原住民族,更不應該在國際平等對談的場合自我閹割,犧牲民主的精神。在此期盼各黨團一致對外,展現清楚的態度,才能捍衛台灣人民參與國際的尊嚴及主權的立場。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黨團前面幾位委員已經把這個聲明的基本立場、提出來的理由說得非常清楚,我必須老實說,今天早上在院長室進行黨團協商的時候,我心裡面非常非常難過,我再說一次,今天早上在院長室進行黨團協商的時候,我心裡面非常非常難過。我再強調一件事情,當我們國家在國際的參與空間遭受打壓的時候,我們希望對外有一個一致的立場,只有一個聲音,就是作為政府最強而有力的後盾,讓他們在國際社會上發聲時,背後能有國會、人民的支持。過去幾次,當我們在國際參與、國家主權遭受到不合理對待時,這個國會屢屢發出重要的聲明,展現了這樣的態度。在國內,各個政黨可以有不一樣的想法,但對外時,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團結一致。而這個聲明能夠在5月23日之前做出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我不知道稍後院會會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處理,但我也要特別拜託中國國民黨的朋友們,如果你們認為聲明中的文字有任何不妥,請提出具體的修正動議,我們可以來討論,千萬不要再用黨團協商這個制度想要把這個聲明冷凍一個月,一個月以後,WHA大會事件就已經落幕,應該在我們行政機關代表團出國以前,由我們國會發出一個支持的聲明,明確告訴國際社會,我們拒絕一中原則,捍衛我國人健康、捍衛臺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尊嚴是一件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再次懇請國民黨委員們深思,千萬不要再用黨團協商此一制度把這個聲明冰凍一個月,讓我們共同為這個聲明、為臺灣打開國際參與的空間而努力。謝謝。 主席:大體討論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6年5月6日寄發邀請函予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發表下列聲明,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議逕付二讀。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3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6年5月6日寄發邀請函予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第69屆世界衛生大會(WHA)一事,為捍衛我國參與5WHA所應堅持之主權原則,建請做成決議,發表聲明,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541005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審查報告─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業經審查完竣,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4月0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17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審查。」 二、外交及國防、財政、經濟三委員會於105年5月2日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劉召集委員世芳擔任主席。外交部政務次長侯清山、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璠、經濟部政務次長卓士昭、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等及其所屬,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曾煥棟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外交部政務次長侯清山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本案係由經濟部主政,並由外交部及財政部共同參與,以下謹就外交部業務相關部分提出報告。 (一)緣起 我國於1996年加入「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許多新創產品未納入協定。為擴展ITA產品涵蓋範疇,「資訊科技協定擴大」(ITA Expansion)自2012年5月開始談判,並於2015年12月16日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0屆部長會議期間完成談判,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等24個參與成員同意採認「資訊科技產品貿易擴大部長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he Expansion of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及其附件所列降稅產品清單,並據以修改 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 鑒於參與成員係我國資訊科技產品主要出口市場,參與「資訊科技協定擴大談判」對我出口具重大經貿利益。本次擴大談判共包含201項產品(關稅稅則號列6碼計算),每年全球貿易值約1.3兆美元;其中136項產品是我具出口利益產品,我國對全球出口值約900億美元,進口額約627億美元。 (二)我國國內法律程序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正式加入WTO,入會前已依法定程序完成國內審議程序,嗣向WTO提交我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本次依據「資訊科技產品貿易擴大部長宣言」修改我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係屬修約行為。依我國條約締結法第16條規定,「條約或協定之修正…,準用締結程序之規定」,應依據該法第8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以完成修改我國關稅減讓表之國內法定程序。 (三)修改關稅減讓表之程序 依「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第6條規定,成員應於完成國內程序後,依1980年3月26日通過之「關稅減讓表之修改及改正程序決議(BISD 27S/25)」,向WTO提交核可之關稅減讓表,再由秘書長發布正式證明(certification)文件,其中載明公布日期、生效日期及修訂之關稅減讓表草案,周知各會員;倘於3個月內無會員提出異議,即完成修正關稅減讓表。 依據前述,本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國內程序後,我始得據以向WTO提交修改後之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 (四)「資訊科技協定擴大」生效條件 資訊科技協定擴大係24個參與成員共同承諾,自主就「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所列產品,修訂關稅減讓表,該協定生效後,將依最惠國待遇原則一體適用所有會員。為避免部分會員僅享受利益,不願承擔責任之「搭便車」(free ride)行為,本宣言在生效條件上列入「關鍵多數」(critical mass)設計,即僅在參與成員就涵蓋產品之貿易總額已達全球總額之90%時,始可生效。 (五)「資訊科技協定擴大」對我之經貿外交意涵 「資訊科技協定擴大」係自1996年以來,首度就貨品關稅減讓項目達成重大共識,除經濟上具重要意義外,亦提供談判會員新的談判模式,即會員就特定議題取得共識後,再以「關鍵多數」之設計將複邊協定多邊化,開放所有會員一體適用,以避免多邊協定談判時因部分會員反對致談判進度緩慢。 囿於多邊談判進度有限,為持續推動經貿自由化,WTO部分會員發起複邊談判,就個別經貿議題尋求進一步開放之可能性。而在WTO場域參與複邊協定談判效果,形同跟參與談判之美國、歐盟、日本及韓國等成員同時洽簽特定議題之經貿協定,有助我國融入國際經濟整合。 我國在WTO場域下,除已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參與已完成之「資訊科技協定擴大」外,目前亦與美、歐等會員進行「環境商品協定」談判(Environmental Goods Agreement, EGA)及「服務貿易協定」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談判。 「資訊科技協定擴大」完成談判,有助WTO各國重拾談判信心及動能,對刻正積極爭取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整合的我國而言,具重要意義。政府將續積極參與WTO複邊談判,並密注多邊談判之發展,以爭取我國經貿利益,並深化與國際經濟之整合。 (六)小結 WTO係我參與最重要之國際經貿談判組織,亦對我拓展國際經貿空間具重要意義,未來仍請各位委員繼續鼎力支持我國參與WTO之各項談判及活動,並就本次「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早日完成相關法定審議程序,以利「資訊科技協定擴大」生效,裨益我業者爭取海外商機。 四、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璠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中涉及財政部業務部分,係我國參與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為履行該宣言之關稅減讓承諾,配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以下謹就相關內容提出報告。 (一)修正背景 1、 資訊科技協定旨在促進全球資訊科技產品之貿易自由化,該協定於1997年7月1日生效,我國亦配合調降相關資訊科技產品共255項貨品之進口關稅稅率,迄今已逾18年。 2、 鑑於現代資訊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對ITA產品涵蓋範圍有擴大之需求,於2012年展開擴大ITA產品範圍之談判,最終於2015年12月16日在肯亞奈洛比舉行WTO第10屆部長會議期間,完成談判。 3、 財政部前依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附件所載201項資訊科技產品及經各談判成員核可之本案關稅減讓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105年4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修正內容 依據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及其附件之規定及經各談判成員核可之我國關稅減讓表內容,以104年適用於WTO會員最惠國待遇之稅率(稅則第1欄稅率)為基礎稅率,最遲不晚於105年7月1日,並在完成國內程序之相關要求下,依下列降稅期程逐步取消進口關稅: 1、 自主性加速執行降稅:部分基礎稅率及貿易量較低之貨品同意立即降為免稅;(36項) 2、 經其他締約成員同意延長降稅期程為5年之項目,得以5年6次逐年等幅調降關稅,於110年7月1日以前完成關稅減讓;(10項) 3、 其餘貨品以3年4次逐年等幅調降關稅,於1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關稅減讓。(114項) (三)修正結果:8位碼稅則號別刪除26項、增訂68項及修正118項,其中涉及調降關稅者160項。 (四)修正影響 1、 稅收影響評估:本次完成降稅後之關稅稅收損失,依103年度進口值推估,約為新臺幣86.08億元。 2、 效益影響評估: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及其附件所載201項產品包括半導體製程設備、偏光板、LED背光模組、觸控螢幕模組、視聽設備、積體電路、家用娛樂設備及醫療設備等。落實該宣言之降稅承諾,預期可持續促進我國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發展,開創國內資訊科技產品出口商機,增強我國整體產業競爭力,突破區域經濟整合之威脅。 五、經濟部政務次長兼總談判代表卓士昭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報告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資訊科技協定」擴大談判成果,報告內容包括:背景說明、ITA擴大對我產業影響評估,以及產業溝通情形等。 (一)背景說明 1996年12月,WTO新加坡部長會議發布「關於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部長宣言」,該宣言後來被簡稱為「資訊科技協定(ITA)」,成為WTO下複邊協定,包括我國在內共29個創始成員,宣示將203項IT產品關稅降為零,使世界IT產品貿易達最大自由化。 2012年5月,我國與美、歐、日、韓、星等ITA主要成員展開ITA擴大談判,歷經3年半時間,至2015年12月WTO肯亞奈洛比第10屆部長會議(MC10)終於完成,本談判係WTO過去18年來首度就貨品關稅減讓取得重大成果,參與成員共24個,包括我國、歐盟(代表28個會員國)、美國、日本、韓國、澳洲、加拿大、泰國、馬來西亞、哥斯大黎加、挪威、瑞士、中國大陸、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紐西蘭、以色列、阿爾巴尼亞、模里西斯、冰島、瓜地馬拉、哥倫比亞及蒙特內哥羅。 本次ITA擴大共涵蓋201項產品 ,包括半導體製程設備、偏光板、LED背光模組、觸控螢幕模組、視聽設備、積體電路、家用娛樂及醫療設備等,其中有不少是我國具競爭優勢產品。另各成員承諾將自2016年7月起分3年4次完成關稅調降,許多成員亦自主加速於7月生效時立即降為零關稅,除非考量延長調適期之必要性,經成員同意才可分5年、7年調降。 就法制層面而言,ITA擴大成員須修訂國內海關進口稅則,我國財政部提出的「海關進口稅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16年4月26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另根據「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第6條,各成員須於完成國內程序後,依1980年3月26日通過之「關稅減讓表之修改及改正程序決議」,通知WTO提交「ITA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以修改「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1994)」附件之關稅減讓表。目前日本、新加坡、香港、挪威、菲律賓、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及蒙特內哥羅等ITA擴大成員均已完成通知手續。 (二)產業影響評估 ITA擴大24個成員約佔全球IT產品貿易量90%,該等成員亦均為我重要IT產品出口市場。我國整體貿易利益概況如次: 1、 201項產品中,我國共136項具出口利益(占總項68%)。 2、 201項產品中,我國對全球平均出口額總計約900億美元、平均進口額總計約627億美元。 3、 201項產品中,我國具出口關稅利益11.4億美元,進口關稅損失3.2億美元,合計進出口關稅淨利益為8.2億美元。 4、 我國前10大獲利產品包括:液晶裝置零件、其他積體電路、數位相機及電視攝影機、電視機上盒、偏光板、固態硬碟、光學媒體、GPS導航設備、手機零件及記憶體等。 自2016年7月起,我資通訊業者出口至ITA擴大其他23個成員市場,即可開始享受ITA擴大降稅利益,總計約有七成品項將於7月立即降為零關稅,例如「電視機上盒」,我國出口中有九成銷到美國,目前美國仍課有3.9~5%之關稅,自7月起美國將立即降至零關稅。 另舉我國第1名出口獲利產品「液晶裝置之零件」為例,2014年我國出口中有75%至中國大陸,目前陸方課有高達8.4%關稅,在7月生效後該產品將立即下降2.1%關稅,並將於2019年降至零關稅。整體而言,中國大陸自7月起將平均立即下降2.1%關稅,韓國平均3.7%,因此透過本次ITA擴大,我國將享有更多ICT產品出口調降關稅之好處,可增加我資通訊產品之全球競爭力。 (三)產業溝通情形 為利產業界把握此ITA擴大降稅契機,強化出口拓銷,經濟部訂於105年5月4日至6日辦理3場商機說明會,向我業者說明ITA擴大成果與海外商機。此外經濟部在推動談判過程中,不斷諮詢產業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包括臺灣區電機電子公會、臺灣半導體協會、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顯示器產業總會、面板相關產業業者,以及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工具機暨零組件工業同業公會與工具機業者等,了解產業相關需求並爭取最大利益。經濟部與IT產業溝通情形如下: 1、 面板業者:多可理解中國大陸將面板列為國家重點扶植產業,因此不論是對韓國或我國,為保護其產業均不願輕易降低關稅。面板業者表示已充分了解ITA擴大201項產品未能納入面板項目,應面對現實,且近年已逐步分散市場,例如往印度、印尼等其他有潛力市場發展。 2、 半導體業者:對於ITA擴大納入多元件積體電路(MCOs)表示滿意,並表示應儘速將ITA擴大生效。 3、 工具機業者:對於ITA擴大清單納入2項工具機產品表示肯定,業者並認為我關稅低於全球平均關稅,ITA擴大將使其他國家降稅,有助我業者出口。 (四)小結 ITA擴大係WTO過去18年來首度就貨品關稅減讓取得重大成果,所涵蓋IT產品之全球貿易值每年約1.3兆美元(約佔全球貿易總額10%)可享免關稅待遇,對全球經貿發展具重要意義。我國係ITA擴大談判發起成員之一,也是全球IT產品重要貿易國,參與ITA擴大使我國在國際經貿發展扮演重要推動角色,爰盼各委員支持ITA擴大早日完成國內法律審議程序,以助深化我國在全球供應鏈之關鍵地位,並提升我IT廠商在科技創新之能力。 六、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一)背景說明(略) (二)ITA擴大議題談判對於我國科學園區是否有影響? 1、 本次我國配合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所通過之160項產品降稅,將使科學園區中積體電路、通訊、電腦及周邊、光電及精密機械等五大產業。預計降稅實施後,在貿易互惠原則下,可望帶動科學園區產品出口新商機,也有助於減緩因重要競爭對手國快速增加的經貿協議所產生之衝擊。 2、 ITA為一關稅減讓機制,擴大議題談判將其涵蓋產品項目之關稅分階段調降為零,對科學園區廠商言,將可獲取商業利益,且應可帶動整體資訊產業在台持續投資的意願。 (三)ITA協定對我國及科學園區產業發展之重要性 推動資訊產業發展為我國既定政策,加入ITA有利我國投資環境及相關產業之發展。過去16年的經驗顯示,我國加入ITA是一項正確、重要且影響深遠之決策,對我國資訊業之發展有相當大之幫助。 1、 提升我國資通訊產業出口競爭力,多項產品全球市占率第一: 我國加入資訊科技協定之後,受惠於與各會員國之間關稅減讓之效果,實質得到出口利益,提升我國資通訊業者之出口競爭力。目前我國相關資訊、通訊及電子零組件產業,包括有線電視終端無線網路卡、網路電話終端、伺服器、主機板、筆記型電腦、液晶顯示器、DSL用戶端設備、智慧型手機、平板裝置等10餘項產品,全球市場佔有率均為第一,使我國成為資通訊產品的出口大國(表1)。同時,參與ITA使我國業者得以透過全球運籌維持ICT產品之製造規模與優勢,並延續我國在ICT產品之研發設計能力,產品價值鏈逐漸往上游的關鍵零組件及下游的品牌通路延伸,培植出如Acer、ASUS、HTC及Vizio等具國際競爭力的品牌業者。 表1:我國資訊科技產品全球佔有率排名第一的表現 產業項目 全球市場佔有率 Cable CPE(有線電視終端) 97.0% WLAN NIC (無線網路卡) 88.0% VoIP CPE 86.0% Server (System) 85.9% Motherboard 85.0% Notebook PC 84.9% LCD Monitor 66.5% DSL CPE(DSL用戶端設備) 60.0% IP Phone 59.0% Desktop PC 50.3% Tablet Device 38.9% 註1:筆記型電腦產銷數據包含主流筆電與小筆電等產品型態 註2:主機板產銷數據包含純主機板、準系統及全系統等出貨型態 註3:2014年之 伺服器產銷數據包含純主機板、準系統及全系統等出貨型態 資料來源:資策會MIC,2015年3月 2、 資通訊產品的上游產業-半導體產業(占園區營收70%以上)發展亦受惠甚巨: 目前晶圓代工業、封裝業及測試業市場占有率皆為全球第一;IC設計業市場佔有率為全球第二。根據工研院IEK的統計,從產業產值的觀點,2015年台灣IC產業產值為21,616億新台幣,約661億美元(以匯率32.7計),佔全球半導體市場3,399億美元的19.4%。台灣IC產業產值全球排名第二,僅次於美國,主要皆由資通訊產品出口暢旺所帶動。由此可見參與資訊科技協定對我國ICT產業、園區主力的半導體、通訊、電腦週邊和光電產業發展的貢獻卓著。 (四)科技部於ITA議題中所扮演之角色 1、 國際貿易政策之研擬、國際貿易談判及協商等,須經由權責相符、目標明確之政府單位,以及具有專業能力及涉外經驗之經貿談判單位,開創國家對外貿易有利環境,進而追求國家長遠利益,於此我國之執掌機關為經濟部所屬單位(國際貿易局、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等專業單位),科技部將持續蒐集ITA相關資訊,適時洽詢經濟部,針對ITA相關談判議題,進行充分溝通協調,以利我國對外貿易運作順暢,創造無障礙貿易環境,促使我國產業積極投入研發、創新。 2、 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營運與貿易政策緊密相關,對經濟部研擬之貿易政策及法規等,配合園區高科技產業發展之需求提供相關意見,以創造有利之國際經貿環境。 (五)小結 鑒於過去ITA協定對我資訊科技產品能免稅行銷世界主要市場扮演重要角色,推動ITA擴大談判對我國出口與產業發展相當重要。經濟部已扮演談判的主要角色,科技部則持續關心談判內容及進度,將與經濟部配合,為我相關業者、科學園區廠商再度爭取更大之出口市場。 七、於聽取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等機關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附件包括:「資訊科技協定擴大第153號關稅減讓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第1部分最惠國稅率第2節其他產品、降稅年限表、附件B等)之報告後,委員蔡適應、江啟臣、王定宇、徐永明、羅致政、陳亭妃、劉世芳、賴士葆、徐國勇、林昶佐、王惠美、陳明文等12人進行質詢,均由外交部政務次長侯清山及所屬亞太司副司長林恩真、國組司司長徐佩勇、公眾會副執行長李憲章、財政部關務署署長莊水吉、經濟部政務次長兼總談判代表卓士昭及所屬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談判代表簡志宇、工業局電子資訊組副組長呂正欽、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等即席答復。另委員呂孫綾、盧秀燕、馬文君、呂玉玲、徐志榮、江永昌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八、經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本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並徵求在場委員同意後,全案審查完竣,照案通過。爰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附「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中譯本及英文本各1份。[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無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全案照案通過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作以下決議:「資訊科技協定擴大核可關稅減讓表」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後,有委員登記程序發言。請林委員為洲發言,發言時間2分鐘。(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5、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07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17號、105年0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927號、105年0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08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係第1會期第5次會議;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係第1會期第9次會議,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5月4日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羅致政、鍾佳濱、陳怡潔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常務次長邱昌嶽代)列席備詢。另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黃昭順擔任主席。 三、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要旨: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 (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 (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四、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要旨: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謊報災害者雖有罰則,惟若是人民僅撥打報案專線卻不言語,或言談與報案無關之事,雖占用專線,造成接線人員困擾,有延宕其他民眾報案之虞,卻無罰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 (二)又考量謊報災害可能造成公務員無故出勤,增加公務員無謂之勤務、浪費防災資源,此與無故撥打報案電話輕重有別,故法律效果不宜等同視之。 (三)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設有罰則,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法律效果,以避免人民無故占用報案專線。 五、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要旨: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予以適當處罰,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造成占線行為者予以懲處,除增加接線警務人員困擾,更危害到民眾報案之權益。 (二)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三)根據警政署統計,104年5月至104年12月接到報案電話中,未派遣警力案件共計139萬3,32件,其中謊報案件有1,025件、精神異常有131,875件、酒醉民眾有18,081件、騷擾電話有130,876件,前述案件數,皆被警政署視為無效電話,其中騷擾電話就占將近10分之1,情況相當嚴重。 (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增訂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仍無效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 六、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我國行政秩序罰法律之一,自8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前身為違警罰法),於各種刑罰法律、特別或專門行政罰法律之外,僅具補充、備位之普通法性質,但對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之維護,有其不可抹滅的貢獻。以下就各項委員提案,報告本部立場及意見: (一)「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增訂第85條之1」部分 針對大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陳怡潔等16人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增訂第85條之1,本部立場說明如下: 1.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致妨害公務遂行之行為,除增加警務接線人員之困擾,妨礙緊急事件之處理,更有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之虞。 2.經查目前政府機關可依「消防法第36條第2款」規定,處罰「無故撥打119火警電話」之行為,但尚無法令得據以處罰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之行為。 3.本部同意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內容,並避免與其他法規規定之報案電話混淆,建議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增訂第4款:「無故撥打一一○報案專線,致妨礙公務遂行,經勸阻不聽者」。 (二)「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增訂第89條之1及第89條之2」部分 針對委員何欣純等22人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及增訂第89條之1、第89條之2條文部分,本部認為宜再斟酌,理由說明如下: 1.鑒於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已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關於跟追之定義、處罰要件及適用標準),作出具有法律位階效力之詳盡解釋,且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之保護法益範圍及在個案實務操作上,較家庭暴力防治法(如跟蹤、騷擾)更為廣泛周延,本次委員提案修法內容,依刑罰優先原則,本可以刑事程序追訴及處罰。爰此,修正或增訂第89條部分,本部建議大院再行斟酌。 2.考量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本身原即具暫時保護令之禁止規範功能,無待被害人另向法院聲請,即可持續用以保護被害人;凡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要件者,即可由警察機關直接予以裁罰,迅速伸張正義,以懲效尤。 3.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質上為行政秩序罰法(司法院釋字第689號、第666號解釋意旨參照),民事保護令(或防制令)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整體架構上分屬不同法律制度,二者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在性質、構成要件、執行程序及救濟等個別層面上更大異其趣。如依提案修法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於準用刑事訴訟法之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參照),再行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另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各類保護令制度之實務運作,有時亦難以發揮預期功能,是以於司法裁判及警察執法層面均顯有疑義甚或窒礙難行,爰建請再予審酌。 七、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於修正草案條文詳予斟酌: (一)第八十五條: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職司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各種投訴事件,事由緊急亟需警察機關處理者, 所在多有, 無故撥打恐對警察機關處置作業與人民權益造成困擾與危害。但為兼顧人民或有不盡知其嚴重性,爰增「經勸阻不聽」之要件,以示如民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即具處罰價值。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 (二)第八十五條之一:本條修正意旨,業已於第八十五條增列第四款予以規範,爰不予增列。 爰決議:「(一)第八十五條,除第一項刪除序文『三日以下』等4字及增列第四款文字為『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外,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一,不予增列。」。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黃昭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九、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之違警罰法而立,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十、附條文對照表1份。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28(審查會通過),\s\up14(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s\do14(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s\do28(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 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警告後無效者。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 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 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職司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各種投訴事件,事由緊急亟需警察機關處理者, 所在多有, 無故撥打恐對警察機關處置作業與人民權益造成困擾與危害。但為兼顧人民或有不盡知其嚴重性,爰增「經勸阻不聽」之要件,以示如民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即具處罰價值。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爰決議:「第八十五條,除第一項刪除序文『三日以下』等4字及增列第四款文字為『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外,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不予增列)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一 無故撥報案專線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謊報災害者雖有罰則,惟若是人民僅撥打報案專線卻不言語,或言談與報案無關之事,雖占用專線,造成接線人員困擾,有延宕其他民眾報案之虞,卻無罰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 二、又考量謊報災害可能造成公務員無故出勤,增加公務員無無謂之勤務、浪費防災資源,此與無故撥打報案電話輕重有別,故法律效果不宜等同視之。 三、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設有罰則,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法律效果,以避免人民無故占用報案專線。 審查會: 本條修正意旨,業已於第八十五條增列第四款予以規範,爰不予增列。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八十五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衆喧嘩,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主席:第八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鍾委員佳濱等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係為取代戒嚴時期之違警罰法而立,其中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對人民自由權利之保障均有不足。爰要求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之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5430066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15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4日(星期一)、28日(星期一)及4月14日(星期四)下午、28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5、10、15、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林召集委員為洲擔任主席,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法務部常務次長謝榮盛報告並備質詢,並請衛生福利部、國防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貳、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報告如次:(105年3月14日)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 大院委員會會議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九修正草案」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及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修法背景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又現行特別刑法亦有諸多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實體規定,卻無相關程序規範。為因應上述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及填補現行法程序規範之欠缺,建構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本院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日本關於刑事案件中沒收第三人所有物程序之應急對策法之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專編,同時配合修正同法第一編「總則」第一章「法例」、第二編「第一審」第一章「公訴」、第八編「執行」等條文,計修正3條、增訂27條。 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所需配套措施有待相當時日妥為規劃,自宜另訂施行日期,期使新制運作順暢。惟為配合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建請再修正施行日期為105年7月1日。 (貳)修法重點 一、明定刑事訴訟法沒放規定之適用範團 刑事訴訟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追徵等。同時配合本法第3條之1之增訂,刪除財產刑執行規定中,與沒收並列之沒故替代手段。(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470條第1項、第3項) 二、增列沒收為有罪判決主文應記載事項 刑法修正後,沒收已非從刑,爰配合增列沒收之諭知,亦為判決主文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309條第1款) 三、增訂第三人參與刑事本案沒收程序 (一)賦予第三人參與刑事本案沒收程序之權限,確立其程序主體地位 1.明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及其聲請之法定程式。(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2第1項) 2.基於沒收為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事項之考量,第三人未聲請時,明定法院有依職權命其參與之義務。(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2第3項) (二)規範檢察官、法院應遵守之事項,落實對參與人之程序保障 1.課予檢察官、法院通知第三人之教務,保障其資訊請求權 (1)檢察官如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於偵查中或於起訴請求沒收時,均應通知第三人。(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3) (2)審判中,法院於參與沒收裁定及審判期日前,亦應通知第三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及裨益訴訟之準備。(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 2.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及審判期日應告知事項 明定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度、不到場之法律效果,及審判長於審判期日對到場參與人應告知之事項,使參與人知悉訴訟進度,適時行使訴訟上權利,落實對其之程序保障。(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7、第455條之22)。 3.限制經裁定參與沒收程序之案件應行通常審判程序,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利 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案件,經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為保障參與人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及鑑定人等與被告相同之訴訟上權利,應改行通常程序進行審判。(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8) (三)落實參與人程序主體地位 1.概括授予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與被告有同等訴訟上權利 沒收對參與人財產權之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為保障沒收程序參與人之權益,明文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本法關於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9) 2.參與人委任代理人到場之權利及代護人之權限 (1)原則上准許參與人得委由代理人代為相關訴訟行為,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參與人本人到場;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並得命拘提。 (2)代理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陳述意見,但不得與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1) (四)肯認參與人獨立上訴之權利 1.明定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判決,應以該第三人為諭知對象。(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6第1項)。改變目前實務上,沒收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之判決,均於被告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之便宜措施。 2.參與人既為受判決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之規定,提起上訴。 3.擴張對本案判決上訴之效力,使及於相關沒收部分,以避免裁判矛盾。(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7第1項) (五)確立參與沒收程序之性質屬本案訴訟之附隨程序 1.參與程序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及踐行言詞辯論之順序 參與沒收程序係本案訴訟之附隨程序,為使本案程序之順暢進行,爰限制其不適用複雜之交互詰問規則,並規定其辯論應於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辯論之後進行。(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3、第455條之24) 2.對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之效力及於相關沒收部分,並限制參與人單獨上訴時得爭執之事項 本案判決經提起上訴者,為避免其相關之沒收判決未上訴,造成裁判矛盾或訴訟延滯之結果,爰規定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又刑事本案當事人未上訴者,即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不爭執,為避免法院僅因附隨於本案之參與人提起上訴,即重新審查犯罪事實,致與已確定之本案判決互相矛盾,爰明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參與人上訴,不得就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再行爭執。(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7) (六)增訂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及其程序等規定 對於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參與沒收程序主張權利,即經判決沒收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給予事後得回復其權利,獲得救濟之機會,以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爰增訂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及其程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455條之29~33) (七)增訂法院得裁量免予沒收之規定 宣告沒收已無實益,或沒收程序需費過鉅時,法院基於司法資源有限性,得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裁量免予沒收之權限,以符合訴訟經濟。惟嗣若情事變更,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認為不宜或不適當者,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同意。(修正條文第455條之15) 四、增訂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一)修正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宣告單獨沒收之規定 刑法修正後,沒收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已不以被告所有者為限,除現行條文列舉之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外,並擴及於犯罪所生之一切財產,爰配合修正之。(修正條文第259條之1) (二)建制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規範 1.為提供單獨宣告沒收應有之程序保障,爰賦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權限,並規定案件管轄法院、聲請程序、舉證責任之歸屬、法院審理、裁判及其救濟程序等,以資適用。(修正條文第455條之34~36) 2.明定得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5條之37)沒收標的所有人於單獨宣告程序中,得準用關於被告訴訟上權利,亦得依事後程序請求救濟。 五、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 (一)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修正草案部分,原係配合行政院與本院於104年11月27日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草案所修訂。嗣於本院函請行政院會銜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期間,會銜版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再修正後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草案原規定修正之刑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再修正之規定則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刑法施行法之規定,建請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9修正草案條文第1項所規定之施行日期,再修正為105年7月1日。 (二)關於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於本條第2項規定,以資適用。 (參)對於行政院所提乙案修正條文之意見 行政院提出乙案修正條文,關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55條之13、19、23、26、35、37之不同意見,及增訂第455條之38部分,本院認為均允宜再審慎評估,容於爾後具體條文討論時,再行表示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大力支持,謝謝! 參、法務部常務次長謝榮盛報告如次:(105年3月14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9條文草案》乙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以下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意見,敬請參考。 (壹)有關《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修正草案,本部多尊重司法院意見,惟就其中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23、第455條之26、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8,則贊同行政院版(乙案),茲簡述理由如下: 一、第455條之13 檢察官因案件繁簡不同,於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宜有彈性作法,爰規定檢察官得以起訴書或聲請書向法院聲請沒收。另考量於審理中始發現應沒收財產之情形,爰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得以聲請書聲請沒收。又沒收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是就違法事實與沒收客體間之關聯性、沒收客體之範圍及金額,由檢察官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而為自由證明,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二、第455條之19 第三人參與訴訟後,不當然享有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為避免第三人行使緘默權或為不實陳述而耗費程序,並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4條第2項規定,增訂第2項明定第三人具有證人之適格。 三、第455條之23 因沒收之證明程度為自由證明而非嚴格證明,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故於第1項增訂之。 四、第455條之26 法院駁回檢察官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聲請,若僅在理由中敘明,而無庸於主文中諭知,是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缺失?況僅在理由中敘明,如判決認定錯誤,如何救濟?爰於第1項後段增訂駁回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亦應以判決為之。 五、第455條之35 沒收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業如前述,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而為自由證明,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六、第455條之37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未宣告沒收,為求公平正義,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爰於第1項規定就此情形得單獨宣告沒收。 七、第455條之38 刑法(沒收)新制明定不論在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情形,或在單獨宣告沒收情形,均有對於被告本人及第三人之財產沒收之可能,不論屬於被告或第三人所有,其聲請所依據之違法事實、聲請方式、所適用之證據法則、證據調查程序及就聲請沒收之准駁等程序,自不應有歧異,為避免被告本人之沒收程序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論罪科刑程序,而與第三人之沒收適用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之歧異,認應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 (貳)有關《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9條文草案》 本部贊同行政院版(乙案),茲簡述理由如下:刑法(沒收)部分條文及施行法訂於105年7月1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期間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1項施行日期為105年7月1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參)本修正案欠缺保全扣押程序之規定,難謂周延 一、無保全扣押,無沒收可能性,落實司法正義是空談 去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沒收新制,真正落實「犯罪利得不能由任何人坐享」之司法正義,然司法正義能否真正實現,除了刑法規定外,有賴刑事訴訟法之配套修正,其中尤以保全扣押的規定最為重要。司法院所提出的刑事訴訟草案完全無保全扣押之相關規定,恐使刑法沒收新制之良善美意完全無法落實,且學術界就此亦多次批評欠缺保全扣押規定,將只是「跛腳正義」而已。 二、無保全扣押,沒收裁判因被告、第三人脫產,而無法執行,審查刑訴訟修正草案是紙上談兵 第三人沒收程序修正案,係以第三人所有之不法利得可否沒收為審理標的,惟如無保全扣押規定,被告在偵查、審理中脫產,縱使沒收裁判確定後,亦無法去執行被告或第三人財產,故無保全扣押規定的增訂,審查此法案也徒勞無功,也難以回應學界及各方的訴求。 三、無保全扣押,不能扣押財產,對實務上詐欺集團及吸金集團等廣大被害人而言,司法程序都將毫無意義 在刑事訴訟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及吸金案的廣大被害人,往往在長期積極參與訴訟程序,苦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卻發現被告往往早已脫產完畢,苦等訴訟的結果卻見司法正義落空。因此,保障廣大被害人的最好方式,就是在查獲詐欺集團及吸金集團的同時,一併查扣其犯罪所得,俾使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欠缺保全扣押之沒收草案,恐無法杜絕被告、第三人之脫產行為,沒收判決僅具「債權憑證」之效力,難以完整保護被害人的權利。 肆、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旋進行大體討論、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沒收係針對與刑事違法行為有密切關係之人民財產,及對於社會具有危險性之違禁物,由國家以裁判剝奪其所有人之所有權,將之收歸國庫,屬強制處分,自應循正當程序為之,且相關配套措施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經縝密思考,反覆協商、研討,爰於105年4月28日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會所作增刪、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七編之二編名、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四、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六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均照案通過。 二、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第三百零九條及第四百七十條,均照案通過。 四、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五、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六、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七、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非因過失,未於原審就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 二、參與人以外得爭執犯罪事實之其他上訴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爭執犯罪事實與沒收參與人財產相關部分。 三、原審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修正如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十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照提案之司法院版(甲案)通過。 十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照提案之司法院版(甲案)不予增訂。 (貳)「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增訂第七條之九,照提案之行政院版(乙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出席說明。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各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為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正當程序,沒收及其替代手段追徵等同應遵循,爰增訂本條以明確其適用範圍。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配合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沒收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已不以被告所有者為限,且沒收標的除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得外,尚包括犯罪所生之物,爰配合修正本條。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後段文字修正為「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百零九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第三百零九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第三百零九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配合刑法關於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沒收已非從刑,故增訂主文記載事項包括沒收,以應實需。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一、本編新增。 二、為建構刑法修正草案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及特別刑法中既有之沒收第三人財產等實體規範,所應恪遵之正當程序,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日本關於刑事案件中沒收第三人所有物程序之應急對策法(下稱日本應急對策法)之規定,建制相關程序規範,以資遵循,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體例,將之納為本法專編,以「沒收特別程序」名之。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賦予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二項、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二項明定該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及其聲請之程式。又為兼顧該第三人參與訴訟之程序保障與被告本案訴訟之進行順暢,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項立法例,課予第三人參與程序一定之期限,明定須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三、依卷證顯示本案沒收可能涉及第三人財產,而該第三人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時,基於刑事沒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之考量,法院自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但第三人已陳明對沒收不異議者,法院自無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六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三項。 四、自訴、簡易及協商程序案件之沒收,若涉及第三人財產,亦有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相關規範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四項。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一併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起訴書或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四、違法事實要旨。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應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 前二項關於聲請書之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之聲請,亦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國家行為衍生之程序,應使該行為之相對人知悉行為內容,俾充分陳述意見,盡其攻防之能事。尤以國家為追訴主體之刑事訴訟程序,人民處於相對弱勢,保障其受通知權,為正當法律程序之體現。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二項,明定偵查中或起訴時,對於案內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檢察官有通知之義務,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或便利其向法院適時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及為訴訟準備。至於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言詞或書狀之方式為之,則不待言。 行政院意見: 一、檢察官於偵查終結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究於起訴書中記載,或另以聲請書為之,再合併送法院審理,常因案件繁簡不同,宜有彈性作法,爰於第二項規定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方式及應記載之內容。又刑事訴訟法並無起訴書送達及通知之規定,但實務均有寄送被告之作法,故沒收聲請之起訴書或聲請書,無庸在本項特別為通知之規定。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揭示沒收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是就違法事實與沒收客體間之關聯性、沒收客體之範圍及金額,由檢察官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而為自由證明,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爰於第三項規定之。 三、考量偵查中若被告在押,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尚不及清查第三人之帳戶及金流,或於審理中,始發現應沒收之財產,自應由檢察官於審理中以聲請書聲請沒收,故於第四項規定,以利實務彈性運用。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增列「三、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雖沒收之調查與認定,屬法院應依職權進行之事項,但檢察官仍負協力義務,其自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法院應注意就關於沒收第三人財產之事項,除依法應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情形外,其餘則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為必要之裁判、說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四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四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參與沒收程序聲請人之意見陳述權,並釐清其聲請是否合法、檢察官是否提出無沒收必要之意見及第三人就沒收其財產是否不異議等情,法院就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當事人、自訴代理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得為必要之調查。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之立法例,增訂本條。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五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一、因科刑判決或諭知保安處分,沒收已無實益。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一、本條新增。 二、沒收第三人財產,若因對被告科處刑罰或諭知保安處分,致已無實益,或因程序需費過鉅,致與欲達成之目的顯不相當時,法院自得基於訴訟經濟,裁量不為沒收之宣告。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一項,於上開情形,得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免予沒收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上開對於免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同意,若因情事變更,認有不宜或不適當之情形,應容許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法院仍應就沒收財產事項,踐行相關訴訟程序。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三項後段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沒收第三人財產,若因程序需費過鉅,致與欲達成之目的顯不相當時,法院自得基於訴訟經濟,裁量不為沒收之宣告。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一項,於上開情形,得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免予沒收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六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六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受理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認為聲請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等不合法情形,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 三、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為使聲請人及檢察官知悉准許之意旨,應以裁定准許之,爰於本條第二項予以規定。 四、聲請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既經法院裁定准許,即欠缺提起抗告之程序上利益;又本案當事人若認有不應准許之理由,因得於本案程序中加以釐清,亦無提起抗告救濟之必要。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三項。 五、法院駁回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對聲請之第三人而言,係駁回其聲請之終局裁定,攸關其權益甚鉅,依法本得提起抗告,自不待言。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七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七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知悉對其伸張權利或防禦具有重要性之事項,裨益其進行訴訟上攻防,以落實對該第三人之程序保障,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自應記載准許或命參與之理由、訴訟進度及該第三人不到庭陳述時法院得逕行宣告沒收之法律效果。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八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八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一、本條新增。 二、行簡易、協商程序案件,因被告或自白,或認罪,就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爭執,案情已臻明確,故其審理之訴訟程序或證據調查,均較通常程序簡化,若經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自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以保障參與人,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所享有之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及鑑定人等與被告相同之訴訟上權利,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行通常程序之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揆諸前項說明,縱法院逕改行簡易或協商程序,依本條規定,仍需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前項規定,不妨礙對參與人以證人身分進行之調查。 一、本條新增。 二、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對人民基本權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故對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參與訴訟程序之第三人,自應賦予其與被告同一之程序上保障。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四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明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行政院意見: 第三人參與訴訟後,不當然享有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為避免第三人行使緘默權或為不實陳述而耗費程序,並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第三人具有證人之適格。 審查會: 一、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二、立法說明二末段增列「至於法院就被告本人之事項為調查時,參與人對於被告本人之事項具證人適格,故本法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明定參與人應準用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有關人證之規定,附此敘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一、本條新增。 二、審判期日及與沒收事項相關之訴訟資料,均攸關程序參與人訴訟上權益,屬於其資料請求權範圍,自應對其通知及送達,爰於本條規定之。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一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一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沒收程序係第三人之權利非義務,且相關訴訟行為,性質上並非須由參與人親自為之,是其程序之進行,原則上自得委由代理人代為之。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前段;並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參與人代理人之人數與資格限制、權限及其應向法院提出授權證明文件等準用被告代理人規定。 三、沒收屬法院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法院就有關沒收事項之調查,若有必要命參與人到庭時,自得依法傳喚、拘提,強制其到場。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於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二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二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於審判期日,對到場之參與人所告知事項,應足使其知悉對其沒收之事實理由、訴訟進度、得委任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及所得享有之程序上權利等,以保護其權益。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五條第三項之立法例,於本條規定之。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指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之一環(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刑事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與被告享有相同之訴訟上權利,自亦有就此詰問證人之權利。又參與人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得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已足以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益。且參與沒收僅係附麗被告本案訴訟之程序,為避免其程序過於複雜,致影響被告本案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爰於本條明定參與人詰問權之行使,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 行政院意見: 因沒收之證明程度為自由證明而非嚴格證明,自無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傳聞法則之適用,爰予修正。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二修正為「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指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之一環(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刑事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與被告享有相同之訴訟上權利,自亦應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惟參與沒收僅係附麗被告本案訴訟之程序,為避免其程序過於複雜,致影響被告本案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參與人依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已足以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參與人詰問權之行使,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四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四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人依本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固得為辯論,然參與程序僅為被告本案訴訟之附隨程序,其辯論自應於被告本案辯論之後依該條第一項之順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循序進行,爰於本條規定之。 三、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刑事本案訴訟中到場為陳述意見等必要之訴訟行為,係提供其程序保障之權利規定,除法院認有必要而命其到場之情形外,原則上參與人並無到場之義務。是參與人、其委任之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到庭但拒絕陳述時,法院得逕行裁判。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五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五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五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准許或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發現有不應參與之情形,例如應沒收之財產明顯非屬參與人所有、參與人已陳明對於沒收不提出異議或檢察官表明無沒收參與人財產必要而法院認為適當者,原所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以免徒增本案訴訟不必要之程序負擔。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三條第五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 前項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駁回檢察官沒收之聲請者,亦應以判決為之。 前項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是否構成沒收之事實及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認應沒收參與人之財產者,應對參與人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另於第二項規定該判決書應記載之事項,用資遵循。至於法院認參與人財產不應沒收者,因沒收之調查與認定,本屬法院應依職權進行之事項,而財產所有人參與沒收程序,亦可能由於法院依職權命之,均不以當事人聲請為必要,故法院認不應沒收時,非必有應於裁判主文諭知駁回之聲請,然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判決中為適當說明形成心證之理由,並利上級法院審查。 三、沒收第三人財產與認定被告罪責之刑事程序,同以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除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對被告為刑事追訴或有罪判決外,原則上二者應同時進行、同時裁判,以免裁判結果互相扞格,並符訴訟經濟。至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本案訴訟有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無法賡續進行、裁判,或其他必要情形,法院自得就參與沒收部分,先予判決,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行政院意見: 依司法院版之立法說明,對於駁回檢察官沒收第三人財產之聲請,僅在理由中敘明,而無庸於主文中諭知,是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缺失?況僅在理由中敘明,如判決認定錯誤,如何救濟?相較於修正條文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法院認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無理由者,仍要以裁定駁回之,本項情形卻僅在理由中敘明,則司法院版第一項之規定,顯有疏漏,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駁回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者,亦應以判決為之。至所稱檢察官沒收之聲請,包括檢察官以起訴書或聲請書為之,自不待言。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二修正為「法院就沒收該財產與否之決定,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判決主文對參與人諭知,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為裁判之依據。又法院就參與人財產應否沒收之決定除於裁判主文諭知外,並應於判決中適當說明形成心證之理由,俾利上級法院審查,故於第二項規定該判決書應記載之事項,用資遵循。」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 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非因過失,未於原審就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 二、參與人以外得爭執犯罪事實之其他上訴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爭執犯罪事實與沒收參與人財產相關部分。 三、原審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七 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 參與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不得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再行爭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非因過失,未於原審就犯罪事實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 二、參與人以外得爭執犯罪事實之其他上訴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爭執犯罪事實與沒收參與人財產相關部分。 三、原審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或沒收裁判涉及多數參與人,僅部分參與人上訴,經上訴審法院變更原裁判結果,致不同審級法院對同一標的之沒收裁判兩歧,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或沒收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部分。 三、沒收程序之參與人,為該程序之主體,沒收其財產之判決,亦以其為諭知對象,故參與人本人即為受判決人,依本法自有單獨提起上訴之權利。至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本案中關於違法行為部分之判決,則應適用本法上訴編章之規定,非本條規範之範圍。 四、刑事本案當事人未提起上訴,即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不爭執時,為避免法院僅因附隨本案之參與沒收程序參與人提起上訴即重新審查犯罪事實,所造成裁判矛盾或訴訟延滯之結果。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五、惟因非可歸責於參與人之事由,致其未能於原審就犯罪事實中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自不宜遽而剝奪其於上訴審程序爭執該事實之權利;又參與人以外之其他上訴權人若亦提起上訴,且依法得爭執並已爭執沒收前提之犯罪事實中與沒收其財產相關部分者,即無限制參與人爭執該事實之必要;另原審若有本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各款情形,已明顯影響原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時,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亦不宜限制參與人爭執該事實之權利。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立法說明二修正為「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故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或沒收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沒收部分。反之,沒收係附隨於被告違法行為存在之法律效果,而非認定違法行為之前提,若當事人就本案認定結果已無不服,為避免因沒收參與程序部分之程序延滯所生不利益,僅就參與人財產沒收事項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判決部分。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增訂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杜爭議。」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 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三編及第四編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審判、第三編上訴及第四編抗告之規定,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關於審判期日之進行方式、宣示判決之規定、上訴程序及抗告等均應予準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九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九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案案由。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一、本條新增。 二、沒收第三人財產,應遵循正當程序,對該第三人踐行合法通知,使其有參與沒收程序,陳述意見、行使防禦權之機會後,始得為之。倘未經第三人參與程序,即裁判沒收其財產確定,而該第三人未參與程序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因裁判前未提供該第三人合法之程序保障,不符合憲法關於正當程序之要求,自應有容許其回復權利之適當機制。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保障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權益,並限制其權利行使之期間,以兼顧法秩序之安定。 三、為確實審核撤銷沒收第三人財產確定判決之聲請,要件是否具備,其聲請之程式,自宜有所規範。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一、本條新增。 二、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事後程序,旨在使未經合法程序即遭沒收財產之所有人,得重新經由正當程序主張權利;至將來重新審判結果,未必與原沒收之確定判決結果不同。是撤銷沒收確定判決,原則上對原確定判決不生影響,自無停止檢察官執行判決之效力。惟為避免執行程序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前即已終結,致財產所有人權益受損,明定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增訂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一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一 法院對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及自訴代理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為判斷原沒收確定判決前之審理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於裁定前,自應通知聲請人、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由聲請人提出足以認定原沒收裁判未經正當程序之證據,予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陳述意見。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十三條第五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二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二 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沒收確定判決中經聲請之部分撤銷。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受理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認為聲請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等不合法情形,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 三、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為使聲請人及檢察官知悉准許之意旨,亦應以裁定准許之,爰於本條第二項予以規定。 四、本條第一、二項關於原沒收確定判決應否撤銷之裁定,經抗告後,依本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原不得再抗告,然其涉及被沒收之第三人財產權,對該第三人利害關係重大,抗告法院裁定後,應賦予再救濟之機會,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五、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不服者,其程序允宜增設準用之規定,以資明確,爰增訂本條第四項。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三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三 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一、本條新增。 二、原沒收確定判決經撤銷後,該部分自應由原審法院回復判決前之狀態,重新踐行合法程序,依法審判,以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爰增訂本條。又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與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單獨宣告沒收,為國家以裁判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係針對財產之制裁手段,自應由代表國家之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又基於沒收須以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及為保全沒收標的之考量,其管轄法院亦應有所規範。爰參考本法關於追訴犯罪土地管轄之規定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五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 一、本條新增。 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慎重其程序,且使法院明瞭須以單獨宣告之方式沒收財產之原因,檢察官聲請時,自應以書狀記載沒收之對象、標的,及其所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百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增訂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式規定。 三、聲請法院沒收人民財產,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侵害,其前提之違法事實、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及數量及應沒收財產與違法事實之關聯性等各項,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爰增訂本條第二項。 行政院意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揭示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是就違法事實與沒收客體間之關聯性、沒收客體之範圍及金額,由檢察官提出相當可信之證據而為自由證明,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草案第二項不予增訂。 三、立法說明三修正為「聲請法院沒收人民財產,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侵害,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因而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應由檢察官舉證。例如:有關刑事違法事實存在,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應達於使法院產生確信之程度,始足保障人民財產權免受國家違法、不當之侵害。」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受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認為聲請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等不合法情形,或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 三、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為使檢察官及應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知悉准許之意旨,亦應以裁定准許之,爰於本條第二項予以規定。 四、本條第一、二項關於准否單獨宣告沒收之裁定,經抗告後,依本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原不得再抗告,然其涉及被沒收財產所有人之權益,對其利害關係重大,抗告法院裁定後,應賦予再救濟之機會,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審查會: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甲案:司法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七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單獨宣告沒收程序,雖未如參與沒收程序附隨於刑事本案訴訟,對沒收人民財產之事項進行審理,然鑒於其係法院以裁判沒收人民財產之程序規定,旨在提供人民程序保障,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就此本質以觀,與參與沒收程序規定並無二致。是以,有關參與沒收程序中參與人享有之訴訟上權利及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等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予準用,爰增訂本條。 行政院意見: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未宣告沒收,為求公平正義,落實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爰於第一項規定之。 審查會: 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不予增訂。 (甲案:司法院版) 不同意增列乙案。 (乙案:行政院版)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三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三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六之規定,於沒收被告財產之程序準用之。 行政院意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三項,明定不論在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情形,或在單獨宣告沒收情形,均有對於被告本人及第三人之財產沒收之可能,且犯罪所得本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不論屬於被告或第三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所依據之違法事實、聲請方式、所適用之證據法則、證據調查程序及就聲請沒收之准駁等程序,自不應有歧異,為避免對被告本人之沒收程序適用本法關於論罪科刑程序,而與對第三人沒收適用本編沒收特別程序之歧異,爰增訂本條準用之規定。 審查會: 照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百七十條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一、配合本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明定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項前段修正為「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 三、第三項修正為「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第七條之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甲案:司法院版) 第七條之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為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公布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建請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再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乙案:行政院版) 第七條之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為配合刑法沒收制度之變革,並因應特別刑法中既有之沒收第三人財產規定,所增訂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一則須配合新修正刑法之施行,再者,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亟需宣導及準備,宜有充足時間,以資因應,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 行政院意見: 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審查會: 照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會期第13次會議程討論事項第六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擬請院會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5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