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星期三)9時至13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國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12分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3時33分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3時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黃國昌  賴士葆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徐國勇  王榮璋  羅明才  費鴻泰  陳賴素美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黃昭順  江啟臣  李秀彥  徐榛蔚   吳志揚  張麗善  黃偉哲  林德福  王惠美  鄭運鵬  陳歐珀  劉櫂豪  徐永明  蔣乃辛  陳怡潔  何欣純  陳明文  蘇震清  高金素梅 林俊憲  蔡易餘  管碧玲  賴瑞隆  周陳秀霞 呂玉玲  顏寬恒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玉琴  簡東明  陳亭妃  鍾佳濱  邱志偉  許毓仁  姚文智  孔文吉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105年5月30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主任秘書 呂秋香 綜合規劃處 處長 黃叔娟 公務預算處 處長 李國興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楊明祥 會計決算處 處長 林秀敏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鴻坤 國勢普查處 處長 劉天賜 主計資訊處 處長 潘城武 主計人員訓練中心 主計官兼執行長 林世杰 人事處 處長 游金純 秘書室 主任 黃國華 政風室 主任 張福長 主計室 主任 辜儀芳 105年6月1日(星期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丁克華 副主任委員 桂先農 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蘇郁卿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法律事務處 處長 鍾瑞蘭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主計室 主任 黃凱苹 人事室 主任 莫永榮 政風室 主任 龍 浩 銀行局 局長 詹庭禎 證券期貨局 代理局長 張麗真 保險局 局長 李滿治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代理董事長 林銘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述德 總經理 林火燈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連煜 總經理 邱文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孟慶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代理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啓賢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鍾慧貞 總經理 吳崇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董事長 劉燈城 總經理 林棟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董事長 胡富雄 總經理 張國銘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董事長 洪茂蔚 院長 黃博怡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高福源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董事長 陳明仁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董事長 林國彬 總經理 謝良瑾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董事長 曾玉瓊 總經理 梁正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建智 總經理 張冠群 105年6月2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許虞哲 政務次長 蘇建榮 政務次長 莊翠雲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李雅晶 國際財政司 司長 宋秀玲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曾國基 人事處 處長 鍾振芳 會計處 處長 黃成昌 統計處 處長 葉滿足 政風處 處長 歐建志 法制處 處長 彭英偉 秘書處 處長 聶繼榮 國庫署 署長 阮清華 賦稅署 署長 吳自心 關務署 署長 莊水吉 國有財產署 代理署長 李政宗 財政資訊中心 代理主任 李春生 財政人員訓練所 代理所長 陳官保 臺北國稅局 局長 何瑞芳 高雄國稅局 局長 吳英世 北區國稅局 局長 李慶華 中區國稅局 局長 許慈美 南區國稅局 局長 洪吉山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紀珠 總經理 蕭長瑞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素甜 總經理 蔡吉盛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蘇樂明 總經理 林 怡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福燈 總經理 康 蘩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當傑 總經理 高明賢 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文雄 總經理 林芳祺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凌忠嫄 總經理 林水永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安旋 副總經理 曾俊凱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雪香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連坤耀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代理董事長 吳漢卿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蔡慶年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徐光曦 總經理 張雲鵬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廖燦昌 副總經理 胡光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潤逢 總經理 林增壽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明道 總經理 施建安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施明豪 總經理 魏垚德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宜芬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歐興祥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定方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英花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周德宇 主  席:盧召集委員秀燕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薦任科員 謝禎鴻     105年5月3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黃國昌、賴士葆、余宛如、施義芳、盧秀燕、徐國勇、王榮璋、徐榛蔚、費鴻泰、陳賴素美、江永昌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徐榛蔚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為因應國內短、中長期經濟發展需要,宜先釐清我國財政狀況,請主計總處會同財政部參酌IMF及OECD等國際組織政府債務定義,並作國際比較,評估我國財政情形,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燕  羅明才 二、由於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已將教育預算從不低於前3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22.5%,修正調高為不低於23%,1年約可增加100億元教育預算,建議將增加之教育預算提撥相當比例作為加強原住民族各項教育措施,以縮減原漢教育程度,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已於105年3月7日通過:「請教育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籌措原住民族教育經費辦理(一)優先辦理原住民4歲免費學前教育,(二)加強原住民大專生助學措施,(三)調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助學金的金額及名額,(四)增加經費辦理民族教育,(五)增加經費辦理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六)增加經費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七)增加經費辦理族語及英聽學習。」之決議,爰請主計總處就增加之整體教育預算,提撥相當比例增加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寬列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106年度預算及請教育部辦理前揭決議事項。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105年6月1日(星期三)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克華率所屬機關首長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相關機構有關之財團法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總經理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黃國昌、曾銘宗、賴士葆、余宛如、盧秀燕、徐國勇、王榮璋、陳賴素美、羅明才、費鴻泰、吳焜裕、吳玉琴、施義芳、許毓仁、林德福、邱志偉、林俊憲、鍾佳濱、江永昌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丁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鑑於FinTech時代來臨,傳統金融法規已無法適應形態的數位金融模式,為因應國內FinTech金融科技之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個月內全面檢討金融數位化相關法規,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燕  費鴻泰  吳秉叡  余宛如  羅明才 二、針對臺灣證券交易所近1年之重大投資案,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盤檢討,於兩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交報告。 說明:臺灣證券交易所近1年成立國際通證券、台灣指數公司,並擬成立金融科技公司,計畫在台北市精華區建交易所大樓。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徐國勇  江永昌 三、新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丁克華施政報告中,特別提及將加強「夾層融資」,開放銀行可將企業放款轉換為股票認購,此一構想頗具創意,亦可鼓勵金融業願意加強對新創產業放款而金融業者也有投資效益。唯行政效率及辦法措施之可行性乃此一政策是否成功之關鍵。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具體公布此一政策之辦法,以供金融借貸雙方運用。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105年6月2日(星期四) 邀請財政部許部長虞哲率所屬機關首長暨國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含各轉投資事業機構公股代表之董、監事)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財政部許部長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黃國昌、余宛如、賴士葆、盧秀燕、徐國勇、王榮璋、陳賴素美、施義芳、羅明才、費鴻泰、鍾佳濱、陳歐珀、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許部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有鑑於民眾報稅導致個人資料與病歷外洩,引發家庭糾紛。然而,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歲以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連兩年被申報撫養者,才會提供納稅義務人的資料;若民眾不想讓個資外洩,需自行上網或書面申請。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政府應無條件保護個資,爰要求財政部應就本次洩漏個資情事提出檢討報告,研議調整資料查調範圍。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賴素美 羅明才 二、有鑑於財政部購車退稅方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生效以來,至105年5月20日止,已有65,000多件申請完畢,然卻有32,500件尚未領取到退稅。退稅的延宕造成車商、民眾諸多不便。且時間的拖延不僅勞民傷財,更讓民眾擔心是否有申報過期的問題。有鑑於此,要求國稅局自收件至辦妥貨物稅退稅時間應不超過1.5個月。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費鴻泰  陳賴素美 羅明才 三、鑑於現行稅制稅基侵蝕相當嚴重,各類所得租稅負擔差距太大,為健全財政及稅制,實現社會公平,並配合產業發展,建議財政部在提出任何加稅或減稅措施前,須總體檢討相關稅制及稅目之合理性,並作跨國比較後,才能提出相關法案。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  余宛如  吳秉叡  羅明才 四、針對台灣發展公平的電商經營環境,要求財政部在2個月內召開公聽會。 說明: (一)長期以來,台灣呈現本地電子商務業者舉步維艱、外來業者橫行無阻的態勢,主要原因在於法規和稅制層層束縛,造成本土業者面對外商的不公平競爭。 (二)財政部不能以財稅收入的本位主義角度,看待新創產業和數位經濟的發展。 (三)要求財政部在2個月內召開公聽會,以創造一個土洋電商都能公平發展的經營環境。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江永昌  徐國勇  羅明才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主席:因為現行所得稅法並沒有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所以我們將第一案調整為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也就是增加「增訂」二字。 另外,在進行今日議程之前,我先向委員會做個報告及說明,因為有很多團體包括銀行公會針對反避稅條款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今天早上國民黨黨團賴士葆委員也特別來說明,建議今天先不要處理,僅做詢答,假如這樣的話,我先向委員會做個說明,今天是不是只做詢答,然後先召開公聽會,公聽會開完以後再來做有關條文的處理?今天早上賴士葆委員希望能夠在會前先向委員會宣告今天的處理方式,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先做會議詢問,條文全部只有二條,而且我印象很深刻,吳秉叡委員從上一任到這一任已經針對反避稅條款發言過很多次了,認為不做的話一年會稅損幾千億,只會圖利有錢人,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轉變成這個樣子,是不是請主席說明一下?賴士葆並不代表國民黨黨團,他是代表他個人的意思,至少我沒有接到通知說這個案子今天為什麼不審,這是財政部的立場,財政部或金管會應該要說出來要不要審、為什麼不審,本會委員三番兩次在這邊講反避稅條款不通過是個恥辱、不審的話會讓很多人逃稅等等,我記得從上一個任期到這一個任期,已經被罵很多次了,我不知道主席了解不了解這個案子的前因後果,今天如果不審是不是向有錢人靠攏?所以我反對不審。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同仁。我先說明,我們當然是支持反避稅條款,而且是從第八屆立委就開始主張,當時最complain的其實是程序,因為經過委員會審查通過,而且是不須政黨協商的案子,送到院會後,卻被國民黨黨團拉下來,而且拉下來後就不聞不問,當初一直在討論的是程序上為什麼是這樣子做處理。國民黨在102年時,當時的財政部張部長把這個草案送到立法院來,財政委員會也通過審議,並決議不須政黨協商,結果送到院會後卻被國民黨黨團拉下來,由國民黨主導協商後就不再進行任何協商了,一擺就擺2年多,然後第8屆會期結束。所以我當時一再質疑的是財政部基於責任政治,自己主動提出來的法案,送立法院審查時獲得財政委員會的支持,審查通過後在院會被國民黨黨團拉下來,既然是由國民黨主導協商,財政部至少要去要求協商啊!可能財政部從來沒有要求協商過,也就是說,他自己把案子吞回去了,當時最爭議的是這個程序問題。至於實體內容該不該修正,等一下大家可以討論,經過大家充分表達意見後做成決議,因為這個案子是三個黨都支持的案子,除了親民黨未參加本委員會外,它到底會引起什麼樣的效果,對國家財政有何助益,這一點我在這邊已經說得清清楚楚了,如果費委員這麼喜歡做政治操作的話,你的態度大家是可以看得出來的,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同仁。請問什麼叫做政治操作?從第8會期到這個會期,不是一直有人在講嗎?而且講得正氣凜然,說不審的話就是向有錢人靠攏嗎?主席,我不知道我們審任何案子還需要什麼公會的同意哦。 主席:不是公會。 費委員鴻泰:我們為什麼需要他們的同意,既然你當主席,你也排了案子,然後現在又告訴我需要公會同意,那乾脆請他們來審好了。 主席:我來做個說明,我剛剛沒有講公會同意,我是說各個團體有意見,最主要是今天早上賴士葆委員說希望今天詢答結束後能夠再開一場公聽會,這是賴士葆委員的建議,我沒有講公會,請費委員不要誤會,你可以回頭看一下我的錄音帶,我從頭到尾沒有講到任何一個公會說他們有什麼意見,然後我們聽他們的意見,請大家先瞭解這一點,我是說有各方面的意見,希望不要在委員之間產生沒有必要的口頭上的意見,甚至造成彼此的衝突,我想這是沒必要的。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同仁。我剛才一再陳述,目前三黨都贊成要修這個案子,如果費委員認為這中間不需要再有其他人來表達意見,今天詢答完就要處理,那我也沒有意見,希望主席能夠英明的決定,如果他認為今天該逐條,那今天就進行逐條。 主席:今天早上我碰到賴委員,對於他表達的意見,基於委員會的和諧,我覺得他的意見可以接納,只是我沒想到費委員的意見跟他完全不同,我以為這是貴黨團的意見,結果剛才費委員表示這並不是黨團的意見,所以我們就恢復委員會的正常運作,至於要不要開公聽會,等到詢答結束後大家再來做決定。我剛才的宣告本來是基於和諧,因為可能有委員要到其他委員會去發言,怕說把你們綁在這裡,我會不好意思,因為如果要做處理,你們一定要坐在這裡,我的意思是讓大家可以有自由時間發揮,希望委員會能夠瞭解主席的立場,我不是在偏袒哪一邊,既不偏袒賴士葆委員,也不偏袒什麼公會,更不會偏袒有錢人,我先向大家做個說明。我們就依照正常程序進行詢答,詢答後再來做決定。 現在請黃委員國昌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吳秉叡委員已經把立法的歷程做了相當清楚的說明,事實上,這個防海外避稅條款在立法院上個會期當中,財政部就已經提出修正草案,送到委員會進行審議,也完成了整個委員會審議的過程,結果後來是被拉下來黨團協商,導致整個立法工作沒有辦法完成。 我相信就有關於企業透過在避稅天堂設置紙上公司去逃避他們應該承擔的租稅責任這件事情,在我國的法制上,目前所存在不充足的部分,必須要予以補強,可以說是除了少數的大財團以外的社會共識了。因此,時代力量在本次會期當中,上一次我透過請教前財政部部長張盛和,他在詢答中將上個會期沒有辦法完成立法工作這件事情,表達了強烈的遺憾。 我必須要說,今天所提出來的這些條文,不管是CFC還是PEM,特別是CFC,在世界各國當中的立法早就完成了,早自美國從1962年開始,就在他們的內地稅法增設了Subpart F,加拿大、德國也在1972年,法國在1980年,英國在1984年,紐西蘭在1988年,澳大利亞、瑞典在1990年,挪威在1992年,丹麥、芬蘭、葡萄牙在1995年,墨西哥、南非在1997年,阿根廷、委瑞內拉在199年,義大利、以色列、愛沙尼亞在2000年,其他的我就不再繼續念下去了,這些國家針對CFC的部分,在上個世紀末早就已經紛紛完成立法,結果我們到2016年才要審查,早就應該要實現的租稅公平法案,卻躺在我們的國會當中,遲遲沒有辦法通過。因此時代力量推出這樣子的法案,基本上是按照、參考非常多學者的見解,以及上一屆的政府所組成的賦改會所提出來的建議,再參酌上一次財政委員會實質討論條文內容當中,所提出來的條文,這個條文的內部雖然跟目前財政部所提出來的條文有若干出入之處,但是在基本的核心設計上面、內涵上面是相當一致的,我希望本委員會能夠早日完成這一次防海外避稅條款的審查,不要再透過任何理由來加以拖延。至於其中法條的設計,與現在財政部進一步提出來的規範,若干在技術上面的差異,我相信都不構成法條完成三讀的障礙。在委員會當中,今天接下來的審議程序當中,我們都可以進一步仔細去斟酌,看看要怎麼樣制定,對於我國未來整個防海外稅條款、實現租稅公平的制度,能夠有更實際的幫助,謝謝。 主席:現在請財政部許部長報告。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及 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同法增訂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條文草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簡要報告,並就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及20國集團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建構完整之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宜順應國際潮流檢視現行法規,完善國內反避稅制度,保障國家稅收並兼顧臺商權益。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跨國企業常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在境外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在我國繳納之稅負。依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報分析,上市(櫃)公司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其自87年至102年累積之未分配盈餘有新臺幣(以下同)2兆2,276億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之情形相當普遍,對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影響甚鉅。 此外,現行所得稅法係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境內營利事業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營利事業可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但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仍在境內,僅以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納稅義務,除侵蝕稅基外,並對誠實納稅之境內企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為健全我國反避稅制度,本部參考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3「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最終報告建議、OECD稅約範本、聯合國(以下簡稱UN)稅約範本、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及國際稅制發展趨勢,擬具本草案,建立CFC及PEM制度,經本部陳報行政院於本(105)年4月29日核轉 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1.建立CFC制度部分 (1)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本草案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2)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外國企業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3)為正確反映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2.建立PEM制度部分 (1)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本草案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 (2)參照OECD、UN稅約範本及兩岸租稅協議明定「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甲、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乙、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丙、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3)未來PEM制度實施後,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3.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相關制度宜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本草案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關於 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43條之3及第43條之4條文草案」,其立法精神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惟為使制度完整周延,宜參採OECD建議,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相關條文併同考量,謹說明如下: (一)第43條之3修正條文部分,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條文草案,參考OECD BEPS行動計畫3建議,將CFC定義納入關係人持股合併計算,並就豁免門檻、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規定、CFC及PEM適用順序,作實質明確規範,俾免爭議。 (二)第43條之4修正條文部分,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條文草案參考OECD、UN稅約範本及兩岸租稅協議規定,於條文中明定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條件、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三、結語 為防杜跨國企業利用現行稅制未盡周延之處進行租稅規劃,將利潤移轉或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對國內誠實納稅企業產生不公平待遇,嚴重侵蝕我國稅基,完善國內反避稅規定有其必要。建立CFC及PEM制度,有助與國際接軌,並使跨國企業負擔其原應繳納之我國稅負,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同等公平負擔稅負,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許部長的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誠如今天一開始所進行的會議詢問上提出的問題,你應該知道這個法案其實是民國101年,也就是將近4年前的9月,就由當時的財政部提出增訂條文,結果財政委員會是到隔年(102年)5月才通過,原本委員會是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但送到院會後就被拉下去,當時拉下來的理由,根據媒體的報導是因為有諸多的原因,包括臺灣處於悶經濟的狀況,評估發現該法案牽連甚廣,不僅臺籍企業可能出走,外商來臺投資也將卻步,所以要等到配套措施出爐後,再討論施行與否,國民黨是用這樣的理由把它拉下來,結果到現在。當然現在在審查這個案子的時候,對於過去提到的這些問題,我想應該要做個釐清。媒體報導,民國102年5月,當時的央行統計全體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資產總額,突然之間總額就從一千六百多億美元降到1,400億美元,流失約115億美元,當時有報導說是因為OBU資金為了反避稅條款而撤退,這樣的報導你認同嗎?OBU帳戶在102年5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審議後一個月之內,流失了115億美元,據媒體報導,有專家指出就是因為反避稅條款,對於這位專家的講法,你認同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雖然財政委員會通過了,不過畢竟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以後,或許才有影響。 吳委員秉叡:央行統計OBU帳戶少了115億美元,媒體引述專家說法,指出就是因為即將通過反避稅條款,所以資金就預先逃了,你認為這樣的報導合理嗎?這個專家的意見你認同嗎? 許部長虞哲:不一定有直接關係。 吳委員秉叡:今年6月7日又有媒體報導,反避稅條款修法之後,OBU資金會大逃亡,銀行公會評估,在今年Q1季底,OBU法人戶數有15萬戶,市場規模有一千六百多億美金,這個法通過之後,將有三成以上法人(約5萬戶)受影響,金額高達570億美金,約1.8兆臺幣,這樣的說法你認同嗎?你們財政部有估計過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沒有特別去估計,不過稅制改變當然多多少少會有影響,影響的是OBU的客戶,對OBU本身沒有影響。 吳委員秉叡:就是因為影響OBU的客戶,所以這些客戶會設法把錢轉走,銀行公會自己做的評估是不是有誇大?實情是如何?我們現在要審這個法,業界都很注意,我們今天在這裡審查,外面的媒體就一直放消息,這些消息可能有一部分是正確的,有些是「膨風」的,我們要審查的人應該瞭解實情,你們提出法案的人是不是也該評估? 許部長虞哲:對CFC的影響比較小,對PEM或許會有影響,因為要轉換身分,多少可能會有影響。 吳委員秉叡:影響會有多大?有估計過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不是OBU的主管機關,我們只能根據銀行公會的統計來看,目前根據統計,有61%左右受到的影響小於30%。 吳委員秉叡:丁主委,剛才許部長說他不是OBU的主管機關,那麼主管就是你,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101年、102年那段過程我不太清楚,我那時還沒有來,現在要審查的這個案子對OBU真的會有影響,假如只有我們實施,別人沒有實施,資金可以移到別處。銀行公會根據數據做了預測,他們的預測我們尊重,但是我們也覺得,如果有配套措施,像是兩岸租稅協議情形、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注意事項標準、執行稅務金融帳戶自動交換資料,這些配套措施都能做到,其他國家也都能實施,OBU客戶沒有別的地方可以去,就會留在這裡,委員剛剛提到的影響也會減少。 吳委員秉叡:主委,你認為會減少,可是銀行公會估計的數字很驚人,570億美金(1.8兆臺幣),您估計的影響金額大概是多少?你不能只說「影響應該不會這麼大」,這是不確定的說法,有沒有比較精確的數字?影響金額是一、二百億?還是三、四百億?還是五、六百億?總是要有一個數字,讓我們委員能夠瞭解。 丁主任委員克華:如果按照這種方式,大家都做了,我們又能和國際間進行資訊交換,OBU客戶沒有辦法到其他租稅天堂去避稅,影響會降低非常多。 吳委員秉叡:降低多少? 丁主任委員克華:要再去詳細估計。 許部長虞哲:我再另外補充報告一下,實施CFC制度的國家在全世界有34個,實施PEM制度的有51個,重要的是新加坡和香港也有實施PEM制度,新加坡和香港因為採屬地主義,所以沒有採取CFC制度,OECD在103年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自動轉換,新加坡和香港答應在107年要執行這個制度,所以即使臺商跑到那邊去也一樣…… 吳委員秉叡:但是臺商能跑的不一定會跑去新加坡和香港而已,也可以跑到其他地方。 許部長虞哲:我的意思是說全世界很多國家都實施了。 吳委員秉叡:好,我知道,這個是趨勢,尤其美國帶頭做以後,其他國家都會增訂,剛剛丁主委的意見跟你有一點點不一樣,他認為當其他國家都還沒有普遍實施,有不少國家都還沒實施,如果我們這時就去做,風險比較大,等到其他國家都具備了,我們也具備,風險比較小。 我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部長的報告中說CFC(受控外國公司法則)的影響金額是二兆二千多億,這些公司沒有把盈餘拿回臺灣,所以沒有辦法課他們稅,所以CFC是針對這些公司而定的,既然你有這方面的數字,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實施CFC之後,這些盈餘分配下去,你估計臺灣的稅收可以增加多少? 許部長虞哲:之前的盈餘不受影響,除非一直保留在國外,稅就進不來,但是未來法令通過以後,就開始課稅了。 吳委員秉叡:我的問題就是法令通過以後盈餘分配回來會影響多少稅收。 許部長虞哲:我估計會增加六十、七十億左右。 吳委員秉叡:每年嗎? 許部長虞哲:對,每年。 吳委員秉叡:之前的媒體說每年差300億,用10年去估是3,000億,這是不正確的,剛才費委員誤會了,他以為我說一年3,000億,其實那是媒體的報導,媒體說每年影響300億,10年影響3,000億,你認為沒有那麼多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沒有那麼多。 吳委員秉叡:那個3,000億的計算基礎是假定二兆二千多億乘上17%,經過16年…… 吳委員秉叡:但是你說的17%是營所稅的稅率,而分配到個人股東時,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率最高是45%。 許部長虞哲:沒有,這個案子是營所稅。 吳委員秉叡:盈餘回到公司,最後還是分配到個人股東,不是嗎? 許部長虞哲:對。 吳委員秉叡:第二層的你沒有估計到,只有估計到第一層的營所稅17%的部分,算出來增加六、七十億,其實效果可能不只,照以前的情形,到海外避稅天堂,很多錢都到大財團老闆口袋裡,所以有可能在分配到個人的部分時,海外有更多,我希望你評估要精準,既然要立法,周邊的資訊要更精準,這個趨勢是不能擋的,大家既然要這樣做,就是要做下去,而且國際也在做,不能讓臺灣落後,做了之後會有什麼影響,你要事先考慮清楚,我拜託兩位,考慮清楚,配套措施要周延,我們把這部法推動之後,臺灣的稅制可以更進一步,好不好?謝謝你。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次你答詢以後,你們進一步針對有關於CFC和PEM立法的設計,非常積極地提出條文,這一點本席要予以肯定。現在本席要針對個人CFC的部分提出第一個問題,請問部長,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沒有?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應該是這週行政院政務委員在審查。 黃委員國昌:所以本會期個人CFC的部分可以送來嗎? 許部長虞哲:或許有可能,今天沒有院會,所以最快應該是在下週以後。 黃委員國昌:我請教過院長關於個人CFC的問題,現在政府對於這部分的立場是不是就是往立法的方向邁進,跟法人CFC一樣? 許部長虞哲:對。 黃委員國昌:我要請教的第二個問題是,你們這次提出來的條文當中,施行日期和兩岸租稅條例掛勾在一起,就PEM的部分,你要這樣子掛勾,我可以瞭解,但是CFC的部分為什麼要這樣掛勾?有必要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目前有一些團體,主要是銀行公會提出這個要求,銀行公會說,有很多法律還沒有看到子法規,或許看到子法規以後就會發現影響其實很小,就是要透過不斷的溝通、座談,讓他們瞭解……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跟您講的就是說,我們把業界的壓力跟在租稅理論上應有的規範切成兩個層次來講,在理論上,你要把兩岸租稅協議跟PEM掛勾在一起,在某個程度上我可以理解。 許部長虞哲:這是有關係的。 黃委員國昌:對。但我現在問的是CFC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的必要性在哪裡? 許部長虞哲:這兩個是比較沒有必然關係。 黃委員國昌:如果沒有必然關係,為什麼要掛勾在一起?如果兩岸租稅協議短期之間沒有辦法通過,已通過的CFC就形同具文,是這樣嗎? 許部長虞哲:也不會,通過以後我們會去規劃子法規,跟我們的…… 黃委員國昌:部長,我現在講的是,今天如果我們通過財政部的版本,你把CFC的部分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在一起,如果兩岸租稅協議沒有過,就沒有辦法徵CFC,這樣子不是另外開了一個後門嗎?這樣子的立法技術真的OK嗎?部長,是不是要考慮?把PEM施行日期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本席可以贊同,但是為什麼CFC要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是在幫那些大戶開後門嗎? 許部長虞哲:目前臺商有一部分是直接投資,大部分是間接投資,而臺商中在大陸的占61%,絕大多數是在大陸,所以會有影響。 黃委員國昌:你剛才不是跟我承認在理論上CFC跟兩岸租稅協議沒有那麼必然、直接的關係? 許部長虞哲:沒有必然關係。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進一步問,我同意PEM的施行日期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CFC的部分可不可以切開?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當然尊重委員的意見。 黃委員國昌:好。 我要請教的第二個問題是,關於你們這次所提出的條文,我原來的立法設計是要交給財政部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去做規定,你們又在母法中又更進一步地做了更具體的明確規定,這個方向我是肯定的,而且我也願意支持。在你們的版本中,在控制的概念上,你們提出了一個概念,就是有實質上的影響力,照你們目前規劃的方向,要如何界定? 許部長虞哲:目前雖然是50%以上…… 黃委員國昌:那個50%以上我看得懂,因為我本來的設計是跟公司法裡的關係企業掛勾,我看了你們的版本以後,我想你們可能覺得就算跟公司法裡的關係企業掛勾,涉成的範圍可能不夠廣,所以你們的條文中寫的是股份和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各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我現在想要進一步請教的是,你們要如何界定重大影響力? 許部長虞哲:目前主要的規劃是,譬如說,人事、財務、業務經營、管理上有重大影響力的人,也包括在內。 黃委員國昌:如果是這樣,要不要考慮今天實質審查條文時,把你們對於重大影響力的想法直接寫在法條中?這樣就不用再立子法,你們現在都希望儘量在母法中明確規定,這個方向我基本上是贊同的,今天處理這個條文,就有關重大影響力的部分,是不是有可能在條文裡再進一步具體化?還是你們希望能夠給你們一點時間和空間,到子法再來處理? 許部長虞哲:目前移轉訂價和違反自有資本稀釋的部分也定在子法規裡,所以我建議定在子法規,會更周延一些。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還是希望放在子法中? 許部長虞哲:是。 黃委員國昌:之前賦改會提出的報告及上次本會審議時都沒有就有關盈餘和虧損相互扣抵的規定,你們這次提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的因素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因為這樣比較合理,譬如說,一個CFC的公司萬一發生虧損,事後如果有盈餘,就可以彌補,這和目前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兩個一致的話比較合理。 黃委員國昌:現在美國關於CFC的規定有盈餘和虧損相互扣抵的規定嗎? 許部長虞哲:每個國家都有,不過規定都不太一樣,目前我們是後延,在十年內都可以扣除,有些國家則是前抵,也就是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這項立法非常重要,希望財政部能夠堅守立場,為了實現租稅公平正義,該扣的稅就要扣。剛才部長也曾提及世界各國都有相關規定,不管CFC或PEM都一樣,希望部長能夠守好租稅公平正義的這一仗,早日落實相關法規的實際規範。關於法案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事後再花時間,請部長好好釐清楚。 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金管會丁主委,針對銀行銷售TRF提供一條龍服務的狀況,上次本席請你們回去檢查是否有相關情事發生,請問目前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已經檢查完畢,的確有部分相關情事發生,我們已經移給銀行局請相關公司再說明一下,看看有沒有…… 黃委員國昌:有幾家銀行出現這樣的狀況? 丁主任委員克華:各有不同的態樣,有的3家、有的4家,總共合起來大概有十來家。 黃委員國昌:有十幾家銀行? 丁主任委員克華:有各種不同的狀況…… 黃委員國昌:以違規的態樣和銀行來講,現在你們發現幾家銀行有這樣的狀況? 丁主任委員克華:有一些態樣是3家或4家,不同的態樣合起來大概有將近10家。 黃委員國昌:經過你們檢查之後,發現這些違規的事實的確存在對嗎? 丁主任委員克華:是的。 黃委員國昌:關於這項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銷售,你們是不是從2014年就開始處理了? 丁主任委員克華:是。 黃委員國昌:你們也曾做過業務檢查,為什麼從2014年到2016年你們都沒有檢查出來?如果本席沒有針對這件事情提出檢舉的話,是不是你們永遠都不會發現?你們之前到底執行過幾次檢查?為什麼沒有檢查出來?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詹局長說明。 詹局長庭禎:主席、各位委員。有部分的原因是因為在103年之前客戶都獲益,所以客戶都沒有這方面的反映,反而他們和銀行之間是存在著合作的關係。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當初所進行的檢查是只有客戶有反映才會去檢查,而不是做系統性的檢查? 詹局長庭禎:倒不是,主要是因為客戶和銀行之間合作來編製這方面的報表,事實上是…… 黃委員國昌:我會一直等,等你們把行政處分作出來以後,我會繼續追這件事情。本席所關心的是從2014到現在,在前幾次的報告當中,你們一而再再而三在本委員會說你們該進行的檢查都有去做,結果檢查了半天,這麼嚴重的違規狀況竟然沒有檢查出來,在本席提出質詢之後,你們才發現這個問題。等到具體的處分結果出來之後,我會要求金管會連同之前檢查的項目、檢查的範圍以及為什麼沒有檢查出來,再做進一步檢討,因為有關金融監理的執行,是金管會責無旁貸的責任。 詹局長庭禎:好的,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今天審查的版本是不是執政黨的版本?是不是你的版本?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在520之前行政院送出來的。 曾委員銘宗:這是不是現在執政黨想推的版本? 許部長虞哲:兩者應該也沒有什麼大的差別。 曾委員銘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 曾委員銘宗:如果這是執政黨想推的版本,那麼是不是你想推的版本? 許部長虞哲:雖然當初我只是擔任常務次長,不過這個案子我也是同意的。 曾委員銘宗:所以這是民進黨想推的版本,同時也是許部長想推的版本,這一點很確定吧!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你有沒有信心今天讓它通過? 許部長虞哲:主要還是看委員的意見,我想讓它通過…… 曾委員銘宗:你有沒有這樣的決心? 許部長虞哲:我們希望委員都能夠支持。 曾委員銘宗:OBU業務包括辦理外匯、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這是從民國72年到現在所建立的制度,不管是民進黨執政時代或是國民黨執政時代,都希望藉由OBU制度來建立亞太金融中心。歷經30幾年的發展,現在OBU的總資產是5.8兆,從民國72年到現在,已經有高達5.8兆的總資產,占銀行總資產的12%左右。至於獲利部分,每一年上上下下不一樣,但是都超過兩成,也就是獲利很穩定,這是銀行業務的主要獲利來源。張前部長在520之後就引退了,關於這個案子,他非常尊重你的意見,請問部長,你們所送出來的案子有沒有進行衝擊分析評估? 許部長虞哲:當然我們都有針對初步的影響做過評估,只是沒有做得那麼細而已。 曾委員銘宗:到底增加的稅收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大概60、70億左右。 曾委員銘宗:不能只是說「大概」,以前張部長說是70億,你現在又說是60、70億,下次來是不是變成50億? 許部長虞哲:不是的,因為根據分配盈餘的多寡就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我們只能假設。 曾委員銘宗:即使只能假設,你們也要做精密的評估,上回張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說是70億,你現在說是60、70億,下次會不會變成50、60億? 許部長虞哲:不會的。 曾委員銘宗:根據銀行公會的評估,會影響的戶數是36%,會影響的台商是43,000多家,對於總資產的影響是35%,也就是1兆8,534億,請問主委贊不贊同這樣的評估?你剛才似乎並不贊同這份評估。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我贊同,一旦我們開始實施,如果他們還能移到別的地方去的話,大概結果就是這樣子。 曾委員銘宗:所以你是贊成銀行公會所做的評估? 丁主任委員克華:對。 曾委員銘宗:可能影響的臺商是43,000多家,可能影響的總資產是1兆8,534億,可見影響非常大,而且這只是對金融面的衝擊而已。請問主委,現在F股有幾家? 丁主任委員克華:86家。 曾委員銘宗:屆時這86家可能會離開,這也有可能會有影響,所以除了OBU以外,對於資本市場也有影響。請問部長,除了金融面的影響之外,還會有什麼影響?身為部長,你不能只是熟悉稅務而已,除了對金融的影響之外,請問對於經濟的影響是哪些? 許部長虞哲:當然對臺商會有影響啊! 曾委員銘宗:假設你就這樣一句話說對臺商有影響,我不用問你,問下面每一個人都知道!你能不能講得更具體一點?你跟我說對臺商有影響,我問你幹嘛! 許部長虞哲:沒有啊!到國外去投資的大概都有影響啊! 曾委員銘宗:影響哪一方面? 許部長虞哲:主要就是到國外去投資的大概都會有影響,但是很重要的,我們CFC是到低稅負地區投資才會有影響,假定不是低稅負地區(國家),而且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話,這是沒有影響的。 曾委員銘宗:好,影響在哪裡?今天照理講是要請經濟部來。你曉不曉得現在中小企業的營運模式?外銷接單總共4,518億,裡面有55%是臺灣接單、海外生產啦!影響就是這個啦!部長,你不能只有懂稅啦!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剛才提過了,今天只是到低稅負地區投資,CFC才會有影響,如果到不是低稅負地區(國家)…… 曾委員銘宗:你呀!不要關在辦公室啦!我跟你講啦!現在有些中小企業已經在找外商銀行,要把公司移到國外去了啦!不是你想像的那麼單純啦!你看,這會影響現在臺灣中小企業的作業模式喔!上市、上櫃公司OK、沒有問題,影響的是中小企業。你要曉得,中小企業創造臺灣76%的就業機會耶!我跟你講喔!臺灣接單、海外生產,部長,你知道這個事情吧!還是你不知道? 許部長虞哲:我曉得。 曾委員銘宗:如果這樣執行,你知不知道會影響到這個?有沒有聽過? 許部長虞哲:有啊! 曾委員銘宗:你知不知道影響這麼大?衝擊評估你沒提到啊!F股也就算了。基本上我要跟你提到,要不要建立這個稅制?我贊成!為了租稅公平、為了財政收入,我也贊成建立反避稅制度,我也希望今天就過,我贊成!但是部長、主委,我跟你們講喔!假如這個案子通過卻沒有配套的話,部長,你會在歷史上留名,主委,你也會在歷史上留名,留的是什麼?類似證所稅。你不相信就試試看!第一個,OBU幾十年下來,你影響它百分之三十幾,大不大?建立三十幾年,才有現在5.8兆的資產、超過七、八百億的盈餘耶!從民國七十年代到現在耶!現在這個實施下去,衝擊35%、36%耶! 另外,臺灣接單、海外生產會影響多少?將近2,480億美元耶!你以為那麼單純啊! 你現在去遍訪中小企業問問看,有些已經在找會計事務所,準備要移出去了啦!所以我真的不希望這是另外一個證所稅,而且比證所稅的威力更大。部長,你的看法呢? 許部長虞哲:所以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特別規定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我們一定要透過第一個,子法規怎麼訂定、怎麼規劃,然後去跟這些OBU和中小企業溝通,讓他們瞭解,儘量以衝擊最小為原則。 曾委員銘宗:衝擊最小?OECD什麼時候實施?還沒有耶! 許部長虞哲:怎麼還沒有實施!CFC全世界有34個國家,像歐洲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包括西班牙、葡萄牙、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挪威、瑞典、芬蘭、丹麥,連匈牙利、冰島都實施了,所以CFC全世界有34個國家,PEM有51個國家實施。 曾委員銘宗:即使很多國家實施,我跟你講,臺灣的制度、法規條件不一定能成就。另外還有廣大的臺商,剛剛講了喔!會影響幾萬個臺商喔!4萬3,000多家喔!不相信的話,你可以去問問會計事務所或者外商銀行,現在外商銀行很多客戶都在辦手續。所以這件事情很嚴肅,雖然部長把它列為自己的重大施政目標之一,但是你可能要審慎考慮,不然我不騙你,你真的會歷史留名。 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我們會很審慎,所以並不是馬上通過、馬上實施。 曾委員銘宗:不過我還是要講,我贊成上一次民進黨的意見,儘快通過,我也贊成。因為上次說國民黨黨團擋這個案子,被罵得要死,所以我也贊成通過,但是你要給這些金融業和中小企業一定的調整空間。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考慮這一點。 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提一個程序問題,對於剛才主席提到我的名字,我要表達遺憾。因為財政部的長官對這個法案很用心,為了推這個法案,昨天次長和署長來找我,一開始就跟我說,徐國勇主席已經決定今天就是做大體詢答、不處理、要開公聽會。昨天次長跟署長找我、跟我這樣講,所以今天碰到主席,我才會問今天怎麼處理,你說大概需要再開公聽會之類的。這不是我的意思。我把這一段還原。我今天是剛好無意中碰到主席,就多嘴問了一句這要怎麼處理。我只是要double check他們跟我講的是真的還假的,你就告訴我說,因為意見還很多,所以要開公聽會。故事是這樣子,並不是我來叫你要開公聽會,我沒有這個意思喔!這點我要先講,我沒有這個意思。 主席:我不希望大家產生誤會。今天我碰到你的時候,你跟說這樣,我說是不是要開公聽會或怎麼樣,你說:這樣好,就開公聽會…… 賴委員士葆:因為他們…… 主席:那我尊重你的意見。我是不是這樣講?應該是。 賴委員士葆:私底下講的話不應該搬來這裡啦! 主席:如果是這一點…… 賴委員士葆:不應該搬來這裡…… 主席:不是、不是,我要先講,因為你跟我講是不是先告訴大家,不然這個我沒有必要在一開始就先確定…… 賴委員士葆:不是,因為我沒有想到會…… 主席:因為我一直認為你是黨團幹部…… 賴委員士葆:我早就不是黨團幹部了啊! 主席:所以我才會認為這個有問題。 賴委員士葆:我是程序問題,先…… 主席:要過我也沒意見,因為一開始我都是贊成…… 賴委員士葆:主席,我是希望這樣,大家彼此尊重,特別你是律師,要尊重隱私,我們私底下的講話不應該搬到這裡來,特別我現在已經不是黨團幹部了,我只是多嘴問一句,要double confirm,把他們跟我講的事…… 主席:我不希望在這裡產生誤會。 賴委員士葆:我為什麼這樣講?第一,我贊成今天就過,我公開講;第二,第一百二十六條不要!明年1月1日實施!我公開主張,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三,現在是民進黨執政,全部負責,其他我們意見再多都是僅供參考!最後,因為許部長一開始就把這個列為優先法案。 好,現在本席要請教許部長和丁主委。剛才我不曉得有沒有聽清楚,是不是請丁主委再講一下,你對銀行公會的評估報告是贊成的嗎?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他們只評估OBU,沒有評估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有關對OBU的影響,他們的評估是在沒有配套措施之下,而且別的國家…… 賴委員士葆:現在沒有配套措施。然後剛才部長講了一句話…… 丁主任委員克華:但是這個地方我們可以看到財政部的意見,我們有一直跟財政部聯繫,希望能有配套措施,這個配套措施……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配套措施? 丁主任委員克華:就是他們在報告中講的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以及國際間……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的意思是兩岸租稅協議實施以後才來實施PEM? 丁主任委員克華:還有按照國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以及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狀況,相關的子法都完成,而且跟相關單位宣導之後,他們受了影響,能夠瞭解他們受的影響很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再來做。 賴委員士葆:部長,所謂的配套是什麼?是哪些東西?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PEM對大陸臺商影響很大,所以我們希望…… 賴委員士葆:你也知道影響很大? 許部長虞哲:當然,如果臺灣有PEM,可以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因為臺商大部分是透過第三地去投資的。 賴委員士葆:部長,等一下處理時我就會主張把第一百二十六條刪掉,而且要馬上生效,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我輸了就認了。 許部長虞哲:當然尊重委員的意見,不過我們認為還是…… 賴委員士葆:我主張不要這些東西,既然強調租稅公平,這些都是多講的。 許部長虞哲:總是先在子法規訂定…… 賴委員士葆:子法可以慢慢定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 賴委員士葆:我們先定,明年1月1日生效,可不可以? 許部長虞哲:我認為還是…… 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生效? 許部長虞哲:不要那麼快。 賴委員士葆:這件事這麼急,你要列為優先法案,總共只有三個案子是優先法案,第一個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個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第三個就是這個。這些是優先法案,結果你說不要優先處理。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先通過關稅法以後,做好反避稅的制度以後,然後再訂定子法,再去宣導…… 賴委員士葆:現在才6月嘛!所以你還有半年可以慢慢做,明年1月1日實施。 許部長虞哲:可是還要宣導,而且兩岸租稅協議也還沒有通過。 賴委員士葆:通過了,已經簽了。 許部長虞哲:雖然簽了,但是還沒有通過實施。 賴委員士葆:你講話矛盾,你把它列為優先法案,我要成全你,你還不敢,奇怪!我都聽不懂。 許部長虞哲:沒有,行政院的法案就是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賴委員士葆:所以希望在明年1月1日實施啊! 為什麼是第一百二十六條?當初有人說要看兩岸租稅協議,就被罵得要死。我支持張部長,既然要講公平正義,就要建立公平正義的制度,你已經講到了,原來講七十、八十億稅收,現在降為六十、七十億,沒有關係,六十、七十億就六十、七十億,我們來看一些帳,請問丁主委:去年銀行業賺多少錢?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三千七百多億。 賴委員士葆:OBU占多少? 丁主任委員克華:20%,800億左右。 賴委員士葆:這個法過了之後,OBU會跑掉多少?銀行公會的評估是跑掉三成六。 丁主任委員克華:對。 賴委員士葆:800億乘以三成,就是跑掉240億,算起來很簡單,沒有什麼偉大的東西,跑掉240億,收到的稅是70億,許部長,划不划算? 丁主任委員克華:其實如果從經濟面、金融面來看,當然會有衝擊,如果財政部做好配套措施,其他國家也都做了,我們有資訊交換,這些人到別的國家或低稅率地區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的話,他們就不會跑了,這時候才能實施租稅…… 賴委員士葆:許部長,划不划算?賺了70億,跑掉240億,許部長,划不划算? 許部長虞哲:這當然是有前提的,現在實施CFC的國家全世界有34國,實施PEM的國家全世界有51國,再加上全世界有101國準備在107年度進行資訊自動交換,也就是稅務用途的金融帳戶的資訊自動交換,換句話說…… 賴委員士葆:那個大概是100個國家左右,現在還沒有生效,就是所謂的全球肥咖條款。 許部長虞哲:類似肥咖條款,在107年就會實施了,這一點要讓這些業者瞭解,就算跑到其他國家,其他國家一樣課。 賴委員士葆:你剛剛說對臺商影響很大,那就一次利空出盡,不要把刀子放在那裡,什麼時候掉下來不知道,晃來晃去,更糟糕,不如一次到位,大家知道怎麼跑。乾脆這樣子,我覺得這樣子比較好。 許部長虞哲:其實在我們規劃子法規的過程中,也要讓受到影響的團體瞭解我們怎麼訂定,讓影響減到最小。 賴委員士葆:哪些子法規? 許部長虞哲: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都有子法規。 賴委員士葆:說到CFC,你們現在還是只針對企業嘛? 許部長虞哲:對。 賴委員士葆:個人要加進來啊! 許部長虞哲:個人是在我們…… 賴委員士葆:要修另外的東西? 許部長虞哲: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賴委員士葆:現在來看,我同意剛剛曾委員提到的,不能說這個版本是520之前送的,因為在你的施政報告裡已經將此列為優先法案,在你的施政報告裡只有提到3個案子,這就是其中一個,這是你的,是許虞哲部長的,跟張盛和一點關係都沒有,是你扛起來的。 第二,依法應該提出評估報告,可是現在並沒有看到配套,你現在講配套都是空話,配套等於兩個字,就是「糊弄」,你現在講要趕快過這個法,過了就可以讓公平正義往前邁一步,在這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你留一個尾巴,說先不要實施,要等到配套過了以後才實施,可是你連配套也講不清楚到底是什麼,你也不敢明確地說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了這才有用。我請問你,如果有人透過零稅賦的地區,如開曼群島、薩摩亞等地,來這裡投資,在兩岸租稅協議沒有生效的時候,你怎麼知道他有沒有?你不知道名單,除非有人檢舉,是不是這樣子? 許部長虞哲:對。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們都很清楚,要實施PEM就是要先跟每個國家都簽租稅協議,進行資訊交換,才有意義,否則就是多餘的,沒有用,部長,我這樣講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沒有錯,但是所得稅就是要誠實申報,雖然我們現在租稅協議生效的國家只有29個而已,就算投資地區不是在這29個國家之內,營利事業本身就有誠實申報的義務,雖然在這些國家我們沒有跟他們簽訂資訊交換協定,但是營利事業如果沒有誠實申報,萬一被…… 賴委員士葆: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就可以達到實質課稅的目的,有多少稅就要交,本來就有交啊! 許部長虞哲:實質課稅和誠實申報還是不太一樣。 賴委員士葆:我看到林全院長在總質詢時公開說長照確定不採保險制,要採稅收制,這就跟你有關係了,需要400億到500億,我不知道錢要怎麼來,是不是原來報紙報導的營所稅加0.5%及遺贈稅加10%? 許部長虞哲:大概是這樣,除了房地合一稅以外…… 賴委員士葆:那個沒有收多少,只有幾十億。 許部長虞哲:對。另外就是營業稅加0.5%及遺產贈與稅加10%,不過稅目也是可以在立法院公開討論。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討論是我們的事情,但你要先訂出你的方向,難道你不知道營所稅加0.5%等於加1.5%?按照國民年金法,要先交1%。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只加0.5%而已,委員說的1%是長期照顧法裡面規定要加的,不是營業稅法裡的,長期照顧服務法通過以後…… 賴委員士葆:營業稅法可以指定這0.5%就是給長照嗎? 許部長虞哲:就是要在長期照顧服務法裡訂定。 賴委員士葆:這樣的話,兩個法會打架,因為國民年金法早就定在那裡了,加營業稅要先給1%。 許部長虞哲:那是1%,現在是0.5%。 賴委員士葆:對,我知道,如果不到1%的話,要先給國民年金,衛福部會來搶。 許部長虞哲:不會。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不會? 許部長虞哲:長期照顧也是衛福部主管的。 賴委員士葆:國民年金法規定得清清楚楚,營業稅加稅加到1%以內,統統給國民年金。 許部長虞哲:但是範圍和實施日期…… 賴委員士葆:你現在要加0.5%給長期照護,這個0.5%就等於1.5%,因為要加1%給國民年金以後才拿得到0.5%。 許部長虞哲:沒有,目前的規劃是加0.5%而已。 賴委員士葆:那是你在說的。所以確定0.5%的話,就可以拿300億,遺贈稅加10%,大概只能拿到幾十億而已。 許部長虞哲:對。 賴委員士葆:400、500億就是這樣來的,確定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對。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前想請教主席一個問題,因為我是一個很菜、很新的委員,所以我想問有關委員質詢權的問題,在質詢前如果只是閒聊,算不算時間? 主席:跟誰閒聊? 余委員宛如:跟你閒聊啊!就像剛剛一樣,跟你閒聊,這樣算不算時間?可以占用別的委員的時間嗎? 主席:本委員會委員質詢沒有結束、超出時間,我從來不阻止,時間這麼長,我想沒有關係,只要不影響、不要拖太久都沒有關係。 余委員宛如:好,所以下次我唱歌也可以嘍!因為我是很菜、很新的委員,私底下跟官員或者跟委員的講話可以搬到質詢台上面嗎?如果可以的話,以後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做呢? 主席:你自己判斷好不好? 余委員宛如:好,謝謝主席。 之前發生巴拿馬案件風波時,我非常關心相關新聞,前政府財政部在520之前就已經強調這是優先法案,並且會在月底提出,所以本席對於許部長承接前政府業務且積極任事非常肯定。我也查過此案,其實在2013年、2014年都有陸續討論此事,但我們知道也沒有人處理,所以我非常肯定新政府一上任就將此列為優先法案,在此先向部長致意,但我們做事情還是要比較小心。 現在我要就稅制與稅率議題請教部長,這是歷年遺贈稅課稅淨額變化表,2009年稅制改革從50%減到10%,我們發現稅基成長2.41%,部長可以看到遺贈稅稅基一直在變化,但是調降之後稅收並未減少,反而還增加了。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減少一些。 余委員宛如:謝謝部長很誠實。反之可以推論的是,如果稅率提高,稅基會流失,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多多少少,主要看稅率提高到多少? 余委員宛如:了解。之前財政部委託新任主計長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中提到新稅制必須考慮稅基彈性,稅收未必會增加,甚至還有減少的可能。每個稅都有稅基的考量,新政府已經提到未來長照支出要用稅收的方式,原因是我國隱藏負債有18兆,我們要推動新的政策,但我們沒有錢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所以每個人民都應該要知道政府的拮据現況是吧? 許部長虞哲:是。 余委員宛如:我很希望在推動新政策時真的有考量稅基變動,所以我想請問部長,有關反避稅條款或者其他相關政策會不會考量、有沒有考量稅基? 許部長虞哲:應該會考量,尤其是CAP制度,根據研究資料顯示,因為我們只能從上市上櫃公司來看,CAP保留盈餘很多沒有分配,沒有分配,我們這邊就課不到稅。 余委員宛如:現在估計稅基有可能增加,還是減少? 許部長虞哲:稅基一定會增加。 余委員宛如:再來我要請教有關稅率的部分,從過去的經驗可以看到,當稅級越複雜,增加的很多成本是人民看不見的,我覺得今天在質詢台上要將這個議題更深入的討論才是對臺灣有幫助,不是高舉租稅正義的旗幟,但事實上稅收卻減少,因為我覺得租稅正義和稅收是一樣重要的事情,過去稅級增加時,會觸動更多避稅誘因。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而且稅級增加會增加很多成本對不對?包括會計成本、租稅抽查成本,甚至隱藏的社會成本,這是要付出很多的。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所以稅級簡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而且臺灣的稅真的很多,請問部長,我們現在大概有多少種稅收? 許部長虞哲:稅目大概有18種左右。 余委員宛如:相當多。未來新政府稅的政策有沒有考量到我剛剛說的那些看不見的成本?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一個國家租稅收入來源是多方面的,如果只收1、2種稅,繳這1、2種稅的納稅人就很痛,普遍分布的話,大家感覺就會比較少一點,世界各國也是一樣,有些國家甚至有20、30種稅目。 余委員宛如:我還是希望不要一直困在財政部的本位主義,部長一定比媒體或外界知道的更多,除了加稅需要調整,達到臺灣長期以來的賦稅不正義、賦稅不公平,以及維持臺灣稅收之外,我們應該還要做哪些改革? 許部長虞哲:從租稅來講,目前租稅占GDP12.8%,最近幾年有稍微高一點點,但是和其他已開發國家比較,就是鄰近的大陸、新加坡、香港都比我們高很多。 余委員宛如:這是其他委員質詢時你沒有講到的重點,剛剛一直提到會把臺商嚇跑等等,事實上臺灣的稅負比中國大陸還低,這是一個事實,應該要講出來。 許部長虞哲:是。 余委員宛如:除此之外,其他部會或其他政策應該怎麼配合整個環境的調整? 許部長虞哲:從事業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每個部會自己本身會有政策,當政策都用完,還沒有達到目的的話,可能就需要財政部配合,譬如透過減稅或其他作法,稅收多了之後才有辦法補助,所以是透過減稅或補助的方式才能達到目的;基本上,財政部也不是完全不配合減稅或補助措施,但是本身的政策都要儘量去用。 余委員宛如:每個新的稅的政策都應該要多考量,多聽聽大家的意見,我覺得這個法可以過,但是要廣納大家的意見,把衝擊降到最低,甚至不要有衝擊,這才是最好的方法,才是全民之福。 許部長虞哲:對。 余委員宛如:以上質詢,謝謝部長。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過去曾經課徵證所稅,前後任政府都是共同承擔所有責任,也都是為了人民,當時課徵證所稅也許不是為了增加稅收,也許對資本市場不利,但那時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對資本利得及賦稅的公義,也就是說,用資金去賺錢能夠課到稅。但是後來證明會衝擊到證交稅及其他部分,導致稅收大量遞減,最後也取消了,從過去到現在大家都是共同承擔,但本席要問,今天要推動反避稅的最主要的用意與宗旨是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主要是廠商到國外投資不是在正常…… 江委員永昌:對照證所稅,訂定反避稅條款是為了增加稅收,還是認為這樣對資本市場、金融比較好?或者是為了公義?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公平。 江委員永昌:任何租稅制度立法或修法時,大家都擔心會產生衝擊,所以過去始終無法讓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現在當然會面對衝擊、困難,但只要能完成,就是一件值得讚賞的大功,不知兩位以為如何?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子法規裡面有很多豁免條款,舉例而言,如果盈餘很小,會予以豁免,在低稅負國家投資者若有實質營運活動也會排除,期能透過子法規的訂定,把本法對中小企業的衝擊降到最低。 江委員永昌:如果訂定反避稅條款,課徵相關稅收,導致其他市場萎縮、金融業衰退、OBU銀行的營收超過你們的預期,你們有沒有風險控管機制?有沒有可能像當年的證所稅一樣,今天通過了,未來又廢除? 許部長虞哲:我們當然不希望這樣。 江委員永昌:你有實質把握嗎? 許部長虞哲:在法律通過之後、實施日期之前,我們有一年或兩年的緩衝時間。 江委員永昌:你們兩位要保證,本法實施之後,將來不管面對什麼衝擊,你們都會承擔這個責任,不會發生類似證所稅的衝擊,而且會讓金融市場、投資市場穩定下來,並持續獲利。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希望這樣。 江委員永昌:這需要一個擔當、一個責任,除了從事OBU業務的銀行業對它的營收有所疑慮以外,大家大概都支持反避稅條款。根據央行的統計,國人因對外投資、購買金融商品而流出的金額高達2,943億美元,折合臺幣約8.8兆元,金管會主管的上市、上櫃公司,在海外、大陸的投資金額也高達7.4兆元,兩者合計高達15兆,扣除2成重複資金,也有12兆之多,如果一年的境外營收以5%推估,也有6,000億規模,此數乘以17%的營所稅,國庫會因此每年進帳1,000億嗎?有這麼樂觀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CFC是廠商到低稅負地區投資後,若有盈餘而不分配,我們視為分配,不過現在有好幾種情況可以排除,第一,不是到低稅負地區投資的,例如到美國或其他國家…… 江委員永昌:以上市櫃公司到海外投資的金額、國人到海外購買金融商品這兩個數據加起來去推估…… 許部長虞哲:沒有關係的。 江委員永昌:這是不合理的,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根本不會創造1,000億的國庫收入,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不可能。 江委員永昌:你們預估多少? 許部長虞哲:我們估計大概六、七十億左右。 江委員永昌:怎麼推估的?也包括會流失的部分,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這些一定會,因為反避稅條款通過後,會造成三種狀況,第一種狀況是原本就需要以CFC(受控外國公司)模式進行商業運作;第二種狀況是真的要避稅或真的有問題,而從我國的OBU轉到外商銀行調度,這就會出走,會跑掉;第三種情況是,心想反正我們要實施了,乾脆就把資金匯回臺灣。 許部長虞哲:都有可能。 江委員永昌:當外界推估會有1,000億稅收時,我心想怎麼可能? 許部長虞哲:不可能。 江委員永昌:我預估會有這三種狀況,你們用什麼風險控管、什麼模型推算出來最後只有六、七十億?將來外界一定會針對這個部分進行檢討、驗證,請你說清楚。 許部長虞哲:過去16年,上市、上櫃公司保留在低稅負地區的金額大概有2兆多元,當初我們就是以這個數目除以16再乘以17%計算的,所以金額大概是六、七十億。 江委員永昌:以這個數字推估的? 許部長虞哲:因為這是有資料的,如果沒有上市、上櫃,根本不可能有這種資料。 江委員永昌:根據本席剛才所說的,第一種是根本不為所動,本來就要CFC、PEM的模式;第二種是OBU的資金跑到外商銀行。現在最重要的是如何讓資金回到臺灣,坦白講,我們是小額開放的經濟體,但那些租稅天堂都採取低利率甚至零利率,所以我們的目的不是課稅,而是為了公平正義,在此情況之下,如何提供具有誘因的環境、條件吸引他們回來,才是當務之急。很多人認為新政府可能會有創新、大膽的作為,例如調降營所稅或降綜合所得稅45%,是否可能? 許部長虞哲:吸引外資來國內投資五大創新產業,是經濟部、科技部的權責;另外,金管會有新的措施,能讓我們的投資增加。 江委員永昌:金管會能不能具體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這個議題的目的,是希望整個作業不會影響我們的OBU、外商,如果財政部能配合本案提出配套措施,把傷害降至最低,就能達到了。至於新增的這一塊,則是另外的一些作業,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永昌:現在推反避稅條款,大家期待你們有具體的作為、措施、政策目標,大家看到以後才能接受,在符合租稅公平的情況下,大家才不會跑到境外用CFC、PEM模式脫逃我們國家應該收的營所稅。這次反避稅條款的修正最後留一個尾巴,就是要等兩岸租稅協議通過,所以實施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兩岸租稅協議又要等立法院通過兩岸監督協議,如此一來,時間勢必會拉很長,但最後若能通過,就表示臺商對中國的投資會放寬,這樣應該算是利多吧? 許部長虞哲:基本上,我們在兩岸租稅協議特別增列類似PEM條款,雖然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大陸,但是PEM在臺灣……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我們的反避稅條款授權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是為了等兩岸租稅協議、兩岸監督條例,一旦通過,我們對中國的投資就可以更寬鬆、限制就可以鬆綁,這應該是一個利多,但因反避稅條款會對銀行、OBU產生衝擊,所以它又是一個利空,在多空交擊之下,希望財政部、金管會做更詳細的研究、分析,看看在多空交戰之下,臺灣到底能走出什麼路線、獲得什麼空間,對金融、產業又有什麼幫助或傷害,請你們做一個詳細的評估報告。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江委員永昌: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做出來? 許部長虞哲:一個月可以嗎? 江委員永昌:就是多空交戰的過程當中,如何去評判。 許部長虞哲:這評估報告,我想一個月。 江委員永昌:好。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兩位首長唸一下今天蘋果日報社論的標題。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轉彎、轉彎、再轉彎」。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轉彎、轉彎、再轉彎」。 盧委員秀燕:我想請教兩位首長,你們看過今天蘋果日報的社論嗎? 許部長虞哲:還沒有。 丁主任委員克華:還沒有。 盧委員秀燕:國民黨現在是人微言輕,沒有能力發動輿論,蘋果日報過去在國民黨執政期間對民進黨期許甚多,對我們批判甚多,結果你們上任不到兩個禮拜,蘋果日報今天用社論非常嚴厲的批評,標題叫做「轉彎、轉彎、再轉彎」,內容跟今天執政黨的態度很像,其中寫道:「一度以為民進黨早就準備好了,要大顯身手,沒想到才執政三週,政策卻不斷的轉彎、轉彎、再轉彎。民進黨在野時批評國民黨不遺餘力,尤其是涉及一些基本價值、公平正義、轉型正義,動不動就無限上綱,執政之後才知道當家的辛苦,批評是最簡單的。」,第三段寫道:「說好聽民進黨是識時務,說難聽就是投機,凸顯了民進黨為了政治現實低頭,卻忘了自己多年堅持的核心價值。」,最後一段寫:「沒有理念的團隊,就只會見風轉舵,未來的政策也只是不斷的轉彎罷了。」,我想請問兩位首長,反避稅條款你們轉彎了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轉彎。 盧委員秀燕:這會期一定會過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我們希望。 盧委員秀燕:明年一定會實施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明年,因為實施日期是由行政院定之,有附條件的。 盧委員秀燕:你們敢不敢定明年實施呢?你們不是當作優先法案嗎?民進黨在野的時候,不是說一定要做,而且立刻上路嗎?今天財政委員會和內政委員會聯席在審查黨產條例,民進黨甲動,要求法案立刻通過,立刻執行,不讓國民黨發言。如果今天這個法案像民進黨在野時所講的那樣的無限上綱、那樣的公平正義,那樣的應該列為優先法案,如果民進黨有這麼大的決心,今天民進黨不應把還沒有配套、還有很多影響、衝擊甚大當作拖延的理由。你們不用跟在野黨解釋,因為我們現在是少數,人微言輕,可是今天包括蘋果日報、各大媒體在這段時間都不斷批評執政黨是「髮夾彎內閣」、「髮夾彎政府」。所以,今天這個法案要通過,還是要藉著還要配套、衝擊很大、過了也不一定要實施等等理由拖延,老實講,觀感由民進黨政府自己決定,國民黨也影響不了。當執政黨想要通過的時候,就像今天內政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聯席,大軍壓境,不讓發言,極度打壓,可是當執政黨不想通過的時候,就找出一大堆理由,其實國民黨沒有能力左右輿論,因為我們人微言輕,但是如果我們提出今天不應該大體討論,今天應該比照黨產條例把條文審完,而且要立刻二、三讀,看看民進黨敢不敢?如果不敢,就是一個「髮夾彎政府」!「詐騙政府」!因為當初民進黨告訴人民,民進黨都準備好了。今天蘋果日報社論第一段還寫:「民進黨當選之後,一度認為交接期太長,因為民進黨早就準備好了。」,結果今天告訴我們,民進黨沒有準備、沒有配套、還要評估,那不是詐騙人民、詐騙選票是什麼?今天這個案子要不要過、要不要審、過了以後會不會馬上實施,關係到執政黨自己的形象,不是我們批評你們,因為你們要自己做給民眾看,這是我對這個案子的看法。今天有種就審查條文,審查完畢立刻二、三讀,三讀通過馬上付諸實施,有種就這樣做!沒有種的話,就承認自己是「詐騙政府」!「髮夾彎政府」! 接著我想請教一下,明天開始端午節連續假期,臺灣股市有一千多萬法人或個人開戶,經常進出股市的民眾大概有四百萬戶,數量很大,所以,大家對於股市非常關心。根據2000年到現在的資料顯示,端午節前基本上都不太會變盤,我剛才也看了一下股市,是小漲,但是端午節後就不一定了,臺灣有一千兩百萬戶和四百萬戶經常進出的投資人,為數不少,不知道兩位首長對如何維持股市繁榮有什麼作為? 丁主任委員克華:股市當然是經濟的櫥窗,非常重要,基本面好會維持長期的好,但是就是剛剛講的,在資金面,我們也希望國內的游資儘量去購買臺灣的股票,這樣可以解決大家很疑慮的外資出走的情形,不過,從最近的資料看起來,外資並沒有出走。 盧委員秀燕:我要問的是,你們有什麼作為,因為彭總裁不只是連續假期甚至過年也不休息,隨時在注意金融情勢,我想了解,接下來有長達4天的連續假期,大家都擔心會不會變盤,所以你們二位在連續假期中間會不會注意股市,不要讓悲劇在過完節以後發生?你們兩個連續假期要幹嘛?要像彭總裁一樣上班嗎? 丁主任委員克華:其實外國並沒有放假,所以有關證券、投信這部分…… 盧委員秀燕:如果這段時間外國有大的變動、股市有變化,兩位首長也放假,尤其你又不帶手機,也不上網,那到時候……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會,網站已經成立了。 盧委員秀燕:如果這段期間有個風吹草動,兩位首長會有所因應?你們要不要讓股市投資人安心過節? 丁主任委員克華:應該會安心過節啦! 許部長虞哲:我也是同樣的看法。 盧委員秀燕:這個很重要,有時候給予股市投資人信心也是政策的一環,所以我是替股市投資人請教兩位首長,連續假日你們要幹嘛?會不會像彭總裁一樣持續關心股市?謝謝兩位首長的承諾,我們不希望過完節以後發現你們兩位也放假了,股市狀況變得很糟。 另外,我今天有一個提案,我和費委員鴻泰長期以來一直在推動公用事業如水電、電話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兌獎,國家應該要建立制度,不可以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只要求民營企業開立發票,國營事業不必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在張部長任內從善如流,當時你是擔任次長,管理稅務很有功勞。你們也從善如流,很努力的讓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上路,但這個制度剛上路,兌獎方法不一,其中做得最好的是中華電信,民眾中獎之後,中華電信就會發出簡訊通知中獎人或透過網路、書信的方式通知中獎人,而且把發票號碼發給中獎人,中獎人可以下載。其他國營事業、公用事業如自來水公司、瓦斯公司就不是這樣做法,他們只是通知中獎人中獎了,中獎人不知道是哪一張發票中獎,必須到四大超商的ibon列印統一發票號碼,然後拿著中獎的發票去領獎,換句話說,中獎人為了兩百元可能要搭公車、計程車或開車、騎摩托車到4大超商去操作ibon列印發票,然後再去兌獎,中華電信就是只有一個步驟,中獎人可以直接拿著中獎的發票去兌獎。我覺得政府做事不能只做半套。 當初我和費委員鴻泰不斷的努力讓這個案子上路,也謝謝你們從善如流,但政府是一體的,如瓦斯大部分屬於退輔會,水電屬於經濟部,因此我建議財政部邀集所有的國營事業、公用事業把兌獎的制度簡化、統一化,現在只有中華電信做得不錯,其他的單位則是烏鴉鴉的。 這是我今天的提案──為德要卒。我最喜歡小市民問政,我進財委會15、16個會期以來都是小市民問政,我也很感謝很多小市民信賴我,提供我很多的質詢資料,所以我要請問許部長,你們多久可以做到兌獎作業像中華電信如此簡便? 許部長虞哲:當初的定位制度不太一樣所以分流了,不過,我們希望在帳戶轉帳的部分將來能做到中獎以後獎金直接匯到中獎人的帳戶,這是我們的最終目標。 盧委員秀燕:那樣更好,你們的方式如果比中華電信高明當然更好,重要的是多久可以做到? 許部長虞哲:是不是可以在5月分做到…… 盧委員秀燕:哪些單位可以做到? 許部長虞哲:台水、瓦斯、台電、北水等,以現金繳交瓦斯費、水費的部分可能沒有辦法,委託銀行帳戶或郵局帳戶扣款的部分比較容易做到,我們可以將中獎的獎金直接轉到中獎人帳戶。 盧委員秀燕:我最喜歡對新政府官員舉的例子就是太太問老公:「你愛不愛我。」,老公就答復:「你今天很漂亮」。我現在是問你,你們是否可以像中華電信一樣做得到,其實你們只要將電腦程式改一改就好了,你說了一大堆且答非所問,我是問你,這些國營事業何時可以做到? 許部長虞哲:我們是更進一步的做。 盧委員秀燕:更進一步是什麼時候? 許部長虞哲:轉帳的部分已經在做了。 盧委員秀燕:不只是轉帳的部分,我是說中獎人被通知中獎之後要自己到ibon下載中獎發票。 許部長虞哲:有些戶號和姓名不太一樣,所以當初沒有辦法做到這樣。 盧委員秀燕:中華電信為什麼可以做到呢? 許部長虞哲:中華電信是實名制,是採雙證件辦理的。 盧委員秀燕:瓦斯公司和電力公司不實名嗎?事實上瓦斯公司和電力公司也是實名制。 許部長虞哲:委員仔細看一下,有些家庭是建設公司的。 盧委員秀燕:那是極少數,至少大部分是小老百姓的。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邀集他們來討論,因為電腦程式整個要改,需要一段時間。 盧委員秀燕:兩個月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請他們看需要多少時間更改程式。 盧委員秀燕:好,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之後,請把結果告訴我。 許部長虞哲:好。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反避稅的相關條款,所有發言的委員都表示支持反避稅條款而且要通過,但我個人的解讀,每個人要通過的用意似乎不太一樣,如果今天這些條款和內容通過了,我們希望能讓我們的租稅更符合公平原則,當然不會因此而達到絕對的租稅公平目的和用意,但至少我們可以儘量朝向公平,讓有錢的人在資本利得的部分負起應負的責任,不應該利用國際之間的移轉或租稅立法的不足而做相關的規避,這不只是本席所期望的目的,也是大多數國人所期望的目的。我們的目的和用意並不是預期這個條款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讓它通過,造成稅收損失、資金外流等等結果,然後坐看執政黨的笑話,看著政府發生問題,看著政府如何滅火、救火,相反的,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可能性,不論實際上如何,我們的目的和用意是在立法之前集思廣益的提出問題,讓未來執行的行政部門能提出因應之道。部長以為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是要這樣。 王委員榮璋:部長從次長升任部長,反避稅條款在上一屆立委任期就討論過,也就是在520之前的政府時代已經討論過,上一屆送進來沒有完成立法,這一屆再送進來,我要請教,當初討論時金管會有沒有表示過意見? 許部長虞哲:在第一次版本時,金管會倒是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 王委員榮璋:也就是說過去金管會對這個版本沒有意見、沒有看法也沒有想法。 許部長虞哲:沒有特別的意見,任何法案都要提出於行政院會。 王委員榮璋:對,然後要經政務委員協商,也就是跨部會的協調,之後經行政院會通過才送到立法院,部長印象所及,過去金管會對反避稅條款沒有意見嗎? 許部長虞哲:在行政院會時,金管會好像沒有特別意見。 王委員榮璋:政委協商時有沒有意見? 許部長虞哲:我不知道政委協商時有沒有金管會,那是101年的事情,很早了。 王委員榮璋:你不知道政委協商時金管會有沒有參與,但行政院會時金管會沒有意見。 許部長虞哲:對,金管會主任委員要參加行政院會。 王委員榮璋:金管會當時沒有意見,但過去的金管會主委,現在的曾委員今天卻就這部分發出很多警告,就部長印象所及,當時他不太有意見,今天他所提出的一些問題,你們有沒有相關的因應措施?你們有沒有考慮過? 許部長虞哲:任何一個法律案的實施對廠商多少會有影響。 王委員榮璋:權衡利弊得失之後,你們認為這部分還是應該提出嗎?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有實施,CFC的部分有34個國家實施,PEM的部分有50個國家實施,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OECD在103年發布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轉換準則,很多國家都加進了,準備在107年實施,包括鄰近的大陸、新加坡、香港都有加入。 王委員榮璋:所以這部分並不是臺灣獨有、獨創的,事實上很多國家都採取同樣的方式,這等於是國際反避稅,就如反恐一樣,國際採用同一步調、同一方式來防止避稅。我們目前的租稅是採取屬地主義嗎? 許部長虞哲:營利事業的部分採取屬人主義,個人部分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屬於海外的部分有最低稅負的規定。 王委員榮璋:主要是在最低稅負的部分,部長覺得不改採屬人主義的話可不可行? 許部長虞哲:委員是指個人的部分嗎? 王委員榮璋:對。 許部長虞哲:有關個人的部分,目前大部分國家採屬人主義,但我們認為既然最低稅負在實施了,所以階段性的做就好。 王委員榮璋:600萬以上嗎? 許部長虞哲:對,這是目前的最低稅負,未來CFC也要納入個人的部分,換言之,個人投資…… 王委員榮璋:部長認為個人的部分採取屬人主義的話會有什麼困難?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和我們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不多,到目前生效的國家只有29個而已。 王委員榮璋:我們在CFC的部分也會有同樣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對,但影響沒有那麼大。 王委員榮璋:PEM的部分也會有這樣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營利事業都有上載,個人沒有上載。 王委員榮璋:這其中有個很重要的重點,租稅主權也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是國家主權的延伸,如果我們自己放棄這個主權,人家根本不需要和我們做進一步的溝通和協調。 許部長虞哲:對,在簽訂租稅協定時,我們本身沒有必要放棄我們自己的稅收,事實上在稅負很低的時候,人家可能不跟你談,因為即使不簽,外國人一樣可以適用很低的稅負,一般而言,正常的國家大概都有一個平均的稅負,而在低稅負國家,沒有人要和低稅負國家簽訂租稅協定,因為即使沒有簽一樣可以適用很低的稅負。 王委員榮璋:本席希望財政部就這個部分加以研究。有關個人反避稅的部分,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送進來? 許部長虞哲:我們已經送到行政院。 王委員榮璋:按照一般的行政程序,預估多久可以送進來? 許部長虞哲:可能下下星期,因為這一定要經行政院會通過才可以送到立法院。 王委員榮璋:大家都同意、支持這個案子,但我要重申我們要預先思考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和困難,在PEM的部分,本席認為最困難的問題在於:第一是如何判斷營運處所在臺灣?第二是如何查核境外有哪些收益?第三是如何回歸到臺灣哪些個人或法人股東繳納營所稅?財政部對這三個問題做好了什麼樣的準備? 許部長虞哲:我們在新修訂的版本中對PEM的部分有特別明定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才叫做PEM在中華民國境內,比如做重大決策者是我們的居住者或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王委員榮璋:你們會用什麼方式和手段來做查察、核實? 許部長虞哲:兩岸租稅協議過之後,PEM在臺灣者才可以適用大陸的兩岸租稅協議,可以獲得租稅減免,所以他們本身會來申請。另外,臺灣國稅局要舉證同時符合3個條件者,符合3個條件者就視為我們的居住者予以課稅。 王委員榮璋:政府要做相關的舉證與查察,這部分要如何進行、落實以減少未來租稅上的爭議乃至於爭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們應該做好相關的準備,我們當然更不希望訂定相關的規定後卻無法落實,這樣對政府的威信和公權力都是損傷,望財政部在這部分要加油。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友善的租稅及公平合理的租稅制度是大家樂見的,大家也表示支持反避稅的條文,今天有些委員提到一些問題,我也就條文的部分提出一些問題。 第四十三條之三有關關係企業股份及資本額合計達50%的規定,剛才有委員提到其重大影響,我要請教的是未來在條文的具體訂定或子法的訂定上,你們會有什麼樣的方向?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將來訂定子法規時,只要對人事、營運各方面有實質影響力者,我們大概就會考慮進去。 施委員義芳:條文中也提到實質營運活動的部分,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是否排除適用? 許部長虞哲:排除適用,換句話說,雖然是在低稅負地區投資但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話,我們會予以排除。當然,現在子法規還沒訂定,但最主要的是如有固定營運場所、有僱用員工或其消極性所得很小的話,我們可能就會予以排除。 施委員義芳:財政部沒有辦法派人環遊世界去查核。 許部長虞哲:沒有辦法,不過,屬於上市櫃的公司本身就要誠實申報,這些都要揭示出來。 施委員義芳:未來在實質認定上應該要有一個嚴謹的規範。 許部長虞哲:將來一定會在子法規中明文規定。 施委員義芳:另外就是有關成立辦公室或營運最低標準之類的問題,未來要如何防範他們採取很低的標準? 許部長虞哲:假定他們不適用實質營運的活動或者是盈餘超過某一個金額的話就是CFC的適用對象,因此如有盈餘而不分配,我們也視為已分配。 施委員義芳:在累積的資料中,有多少的盈餘是未分配的? 許部長虞哲:以這16年來看,上市、上櫃公司大概有兩兆兩千多億。 施委員義芳:這些公司加起來有多少家? 許部長虞哲:上市、上櫃公司大概有一千多家。 施委員義芳:部長提到你們評估大概會增加60、70億的稅收,你們是否有就這個評估和金管會做整體的檢討?有沒有就細部做檢討? 許部長虞哲:銀行公會認為這部分對OBU有影響,所以將來我們訂定子法規定時會找銀行公會和業者開會,讓他們瞭解未來訂定子法規時會以影響最小為原則。 施委員義芳:我所知的影響比例大概是35%,約240億,丁主委是否可以就這部分的評估表示意見?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那是銀行公會對OBU活動的評估,現在OBU的資金大概是一兆七、八千億,每年所賺的錢約800億,占銀行業的百分之二十左右,這時如無其他配套措施,約有百分之三十五會離開,800億乘以百分之三十五大概是250億。 施委員義芳:將來這些條文審查通過後,後續的配套怎麼執行? 許部長虞哲:這可以分為幾個部分,第一是在子法規的部分我們大概有了方向,初步訂出之後,我們準備找業者來談,讓他們瞭解未來子法規會怎麼訂定,同時也讓他們瞭解到底影響有多大。第二是子法規訂出之後先要宣導,因為不可能所有的廠商、業者都參加座談會,我們也要讓他們瞭解。第三是我們希望兩岸租稅協議儘快實施。第四是107年時101個國家都會加入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所以即使是跑到這些國家,其他國家一樣要課稅。 施委員義芳:丁主委是否要補充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就如部長所講的,這些配套措施要完整,而且我們要拿到其他國家的相關資訊之後才能做,否則這些人跑到低稅率國家時,如果我們沒有任何相關的資訊,會有很多人離開,等我們拿到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情形,再加上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按期共同申報與應用注意標準都做完,那個時候實施是比較安全的。 施委員義芳:PEM的部分要有3個充分必要條件,而且要同時達到,諸如股東會在國外召開,稅籍在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臺灣接單大陸製造,英屬維京群島開立發票等等是否也做為課稅的標準? 許部長虞哲:沒有,以第一個、第二個來講,PEM就不算在臺灣境內。 施委員義芳:你們根本抓不到,對於臺灣接單大陸製造的部分是否有辦法課稅完全? 許部長虞哲:營利事業本身─尤其是比較健全的營利事業都要申報,只是第一項和第二項如不符合3個要件的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是PEM,不是PEM的話,臺灣無法課稅。 施委員義芳:就法條來講,如果都達到這3個充分必要條件,他們是否需要在國內辦理登記? 許部長虞哲:他們在臺灣有登記沒錯,在臺灣有登記的話,我們會對他們在全世界的所得課稅,但現在他們不是這樣,他們是變成非在臺灣居住的身分,等於是移到國外。 施委員義芳:如果在臺灣沒有登記,你們有辦法課到稅嗎? 許部長虞哲:他們的PEM在國內,也就是說那3種要件都在臺灣,只是其公司在國外。 施委員義芳:條文中也提到虧損的部分,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群島是免稅的,我們對於免稅的部分不可能去核定,那麼他們產生虧損時,其適用性如何?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由營利事業股東,也就是臺灣這邊認定、會計師簽證,國外的CFC公司在我們實施之後發生虧損,但以後的年度賺錢了,那麼這個虧損要從事後年度的盈餘中抵扣,這樣才合理,不能說有盈餘時要求要分配,有虧損時不管人家,這是不合理的。 施委員義芳:你們是從通過以後的利率開始起算10年,如果前面虧損的部分沒有辦法追溯,這樣的合理性在哪裡? 許部長虞哲:問題是還沒有通過之前如有盈餘我們也不課稅。 施委員義芳:一般的廠商會提到虧損的部分為什麼要課稅。 許部長虞哲:法律通過以後才能實施,實施後如有虧損就從後面年度的盈餘扣抵。 施委員義芳:第四項是有關重複課稅的規定,避免重複課稅也是在5年內執行,這部分對一個企業的運作或企業的租稅中立會不會產生一些干擾? 許部長虞哲:不會,主要是CFC實施後當年度還沒有分配但我們視為已分配、課稅,那麼事後年度分配時不能再度課稅,那部分要扣除。 施委員義芳:本席今天聽了很多,很擔心整個配套的執行方式,本席對反避稅的部分完全支持,但希望日後你們能好好的執行配套的部分。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做好配套後再實施。 主席: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已經改朝換代,追求稅制的公平正義也是政府未來要努力的一個最大目標。我們現在有很多社會福利措施,不論是長照或其他福利政策都需仰賴健全的財政,但本席認為在經濟未好轉之前不適合增加課稅,反避稅條款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目標。部長是否認同?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不贊同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加稅,希望景氣好轉之後再考慮這個問題。 陳賴委員素美:我們對此給予很大的支持和肯定。美國國會稅收聯合委員會曾推估2014會計年度因為跨國公司透過跨國避稅手段而減少的稅額大概有835億美元,折合臺幣約兩兆五千億,美國白宮則推測損失的稅額將近634億美元,也就是一兆九千萬左右新臺幣。請問部長是否推估過我國因為避稅而損失的稅額有多少? 許部長虞哲:我們的資料顯示,從87年到102年,上市櫃公司在低稅負地區設立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大概有兩兆兩千兩百七十六億元,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七計算,平均每年有237億元的稅收損失,不過這有個前提,因為CFC未實施所以永遠保留在不分配的狀況就會有這種損失,等到CFC通過後,未來的盈餘就不能保留,過去的盈餘當然管不到,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 陳賴委員素美:根據學者的推估,2006到2012年受控外國公司應納稅額平均約300億新臺幣,部長認為這個推估稅額的準確率有多高? 許部長虞哲:他們只是根據上市櫃公司的資料而已,不過這算是比較正確的,未來還要視盈餘分配而定。過去CFC沒實施的時候我們不能強迫人家一定要分配,等到CFC實施後,即使沒有分配也視為已分配,對那一部分我們就可以課到稅。 陳賴委員素美:反避稅措施大致分為四項:移轉訂價查核、反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身分等等。請問,國內有多少營利事業符合第四十三條之三的規定? 許部長虞哲:上櫃、上市公司大約有2,000家左右,中小企業受到影響的可能有一萬多家,不過,我們在豁免條款中有規定其盈餘不太大時會予以排除,因此實際受影響的中小企業不會那麼多。 陳賴委員素美:根據學者的推估,目前我國受控外國公司大概有22,000家,在維京群島註冊的最多,部長所說的數據和學者的推估似乎有差距。 許部長虞哲:CFC將來實施時是有條件的,比如有實際營運活動者會被排除掉,盈餘不太多者也會被排除掉,所以實際受影響者不會那麼多。 陳賴委員素美:那是學者初估的,你們掌握的實際數字沒有那麼多。 許部長虞哲:101年的版本中沒有豁免條款,新版本中有豁免條款,所以影響不會那麼大。 陳賴委員素美:我國在2004年底制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的查核基準,並在2011年修正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反避稅的四個手段中,我們已經實施的兩項就是移轉訂價查核及反資本弱化,請問部長,這兩項法規的實施成效為何?實施後增加了多少稅收,也就是減少多少稅額的漏失? 許部長虞哲:反避稅條款中大概有四項措施,其中兩項已經實施一段時間了,另外兩項就是今天討論的CFC和PEM,其中屬於移轉訂價TP的部分,95年到101年查核的結果增加了19億稅收,至於反自有資本稀釋的部分,100年到103年查核的結果是增加了四億多的稅收。 陳賴委員素美:也就是過去透過這兩項措施增加的稅收很可觀,今天我們要訂定另外兩項措施,你們預估今天這個案子通過、上路後,每年增收的稅款將近八十億元,這是怎麼推估出來的? 許部長虞哲:我們是根據上市、上櫃公司的保留盈餘,然後按照百分之三十的盈餘分配比例推估的,將來實施後有一些豁免條款,或許實收的數目沒有那麼多,不過,基本上應該會有六十幾億。 陳賴委員素美:我本來認為你們的預估太保守,結果你反而下修。 許部長虞哲:CFC大概是六十幾億,PEM大概是八億左右。 陳賴委員素美:你們的資料顯示有80億元的稅收,對於財政的挹注會有很大的幫助。 許部長虞哲:對,主要是為了公平,但對稅收多少會有助益。 陳賴委員素美:第四十三條之三最重要的是第五項:「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之一定基準、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這是授權財政部,而財政部對本案已經研議多年,對於這些授權訂定的事項應早已擬具相關的草案,是否可以將這部分的資料提供本席? 許部長虞哲:目前大概有但還沒有確定,主要是因為我們訂出之後還要讓大家了解,所以我們希望有初擬的法案及子法規後再邀集業者,包括中小企業、銀行公會一起開座談會,讓他們瞭解實際影響可能沒有那麼多,在座談時如果他們對子法規有意見,我們可以再調整。 陳賴委員素美:這個法案是否可以提早提供本委員會參考? 許部長虞哲:召開座談會有了初步結果之後會比較確定,現在把比較粗糙的東西提供委員也不是很好,座談之後可能會有很多改變。 陳賴委員素美:也還好,因為部長也說了這是初稿,同時也會註明未來經過詳細的研討與研議後才會有正式的版本。委員會非常關心這個部分,我們期待租稅正義可以落實,因為小百姓賺的任何一塊錢都無法規避,但這些跨國企業有相當好的會計基礎,有專業人員幫忙避稅,本會委員絕大部分都是這樣認為的,希望你們在這方面加把勁。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不敢說我對這個案子非常熟,不過3、4年前在審這個案子的時候,召委就是我。我們都認同租稅正義,也覺得此案應儘快實施,當時我的態度、立場就是這樣子,現在依然如此,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應該儘快通過。 不過,我覺得第一百二十六條是為德不卒,嘴巴上講公平正義、租稅合理化,你們卻擺了第一百二十六條,美其名是和國際接軌、和大陸簽訂合約,實際上是讓他儘量拖延,其實不需要寫上去嘛!因為和大陸簽訂租稅協議以後,自然就開始實施了,政府不需要特別把它寫在條文中,我覺得沒有必要。我們都支持這個案子,但吳秉叡委員罵了好幾年,說財政部圖利的金額達3,000億元,今天他也講了3,000億元的由來,那就趕快通過嘛!又何必訂定第一百二十六條?部長,有人說第一百二十六條是為了讓企業能夠慢慢適應,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對。 費委員鴻泰:如何適應啊?你是在告訴他們趕快逃吧!是不是這個意思?所以我覺得不需要訂定第一百二十六條,待會進入實質審查的時候,我會提修正動議,刪除第一百二十六條。至於第四十三條之三的CFC、第四十三條之四的PEM就趕快讓它過啦! 憑良心講,這件事情有一點詭異,我講一個故事給你們聽,前兩天有一個外商銀行的董事長到立法院和民進黨黨鞭級的人見面,情況就開始變了。當然,我要先聲明,我沒有講徐國勇委員,應該不是他。總之,狀況就改變了!其實他們也透過管道想要和我見面,但我拒絕!我拒絕和他見面。這很奇怪,居然有商人來干預稅法的訂定,有這個必要嗎?這些商人可以左右我們立法院嗎?我真的覺得很無聊!所以待會我要看看所有委員的態度和立場到底是什麼。針對我所講的,許部長有何回應? 許部長虞哲:當初這個法案送到行政院時,行政院的考量就是希望留一點空間。第一個,子法規會訂定…… 費委員鴻泰:公平正義可以打折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不是!沒有打折。 費委員鴻泰:可以這兩年先不要公平正義,兩年以後才要公平正義……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 費委員鴻泰:可以這樣搞嗎?裡子也要、面子也要!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向委員報告,當初行政院確實有此考量,我只是說明它的背景,在張善政擔任院長期間,他們就有這種考量,希望能夠由行政院訂定…… 費委員鴻泰:剛才曾銘宗委員問得很清楚,他說此案雖然是在張善政當院長時送到立法院來的,可是5月20日以後是由民進黨執政,院長叫做林全,所以他才會問這是不是現在執政黨的立場、是不是你的立場?你都說是,表示這是執政黨的立場、是財政部許部長的立場。 許部長虞哲:對啊!所以我們希望…… 費委員鴻泰:就算以前有這樣的考量,我們可以把它拿開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我們還是希望…… 費委員鴻泰:你要有你自己的主張嘛!就像我剛才跟你講的,公平正義不需要延後啦!公平正義不需要打折,好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沒有,我還是很贊同…… 費委員鴻泰:不要因為外商銀行的董事長來了就改變立場,他去見了什麼人,我都很清楚,只是我今天不願意點他的名字。大家的心裡真的要存著小老百姓,小老百姓都繳那麼多稅,為什麼他們不繳稅?既然講公平正義,那就趕快做啊! 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再次請教主委,聽說你今天要和金融業者見面,是不是?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費委員鴻泰:要談什麼題目? 丁主任委員克華:就是對未來經濟和金融發展有幫助的策略。 費委員鴻泰:那是一個大題目。 丁主任委員克華:對。 費委員鴻泰:今天報紙都登了嘛!你想要和他們談什麼?就是談什麼天使基金、夾層融資嘛! 丁主任委員克華:其實這些只是眾多項目之一,他們是把這些項目特別凸顯出來而已。 費委員鴻泰:我在你的業務報告中有看到新的想法,這不是不可以談,不過你以金管會主委的身分去和這些金控負責人談,他們當然要賣你面子。以夾層融資為例,根據你們的計算,大概有2,500億元、2,600億元的額度可以投入,萬一有風險,是你丁克華負責,還是那些業者負責?最後那些錢是從你口袋裡拿出來賠,還是由投資大眾、買股票的人來負責? 丁主任委員克華:夾層融資只是放款方式的一種,這不可能…… 費委員鴻泰:放款方式就只有一種,就是放款嘛!就是融資嘛!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是,融資有…… 費委員鴻泰:你現在是把融資業務冠上投資之名啊!夾在中間,講好聽的是有彈性;講不好聽的,這到底是黑的、白的還是灰的,我們就不知道了。 丁主任委員克華:其實不是這樣子的,向委員報告,這裡面的……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臺灣一至二次金改以後,我們就把壞帳率壓得很低了,你這樣做會不會造成壞帳增加?2、3年以後,你可能高升或是不做主委了,屆時會不會把這些爛帳丟給別人?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會啦!剛剛講的那些方法,我們一定會有一些…… 費委員鴻泰:既然它是融資的一部分,你為什麼不跟銀行說,把融資的幅度放大一點、融資的條件不要那麼嚴?最後的結果不是一樣嗎? 丁主任委員克華:是,它就是一種條件不同的融資方式,融資除了剛才講的向債務人收利息之外,還可以視企業的經營決定是否轉換成股權或選擇權,這有各種配套的方法,這樣的話,會使得銀行的放款有一個風險和利益…… 費委員鴻泰:這有所謂的道德風險啦!例如銀行的老闆、主管階級、金管會主委、行政院長或執政黨的某個人要求那家銀行,既然你們有夾層融資,那你們就融資或投資某公司。有沒有這種可能?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會。 費委員鴻泰:你嘴巴講不會,但實務上的結果就是這樣子啊!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是,我們所謂的夾層融資是對銀行未來有利的,不會變成別人指揮他去放款,那是不可能的啦!目前的做法是這樣子。 費委員鴻泰:那不叫放款。主委,不要把名詞弄混了,那叫放款嗎? 丁主任委員克華:它是放款中的一種,叫做夾層融資。 費委員鴻泰:「放款中的一種」到底是哪一種? 丁主任委員克華:就是除了真正的放款以外,還加了一些…… 費委員鴻泰:請問中華民國在105年之前有沒有做過這樣的業務? 丁主任委員克華:有。 費委員鴻泰:哪一年做過這項業務? 丁主任委員克華:93年就做過了。 費委員鴻泰:所以才會有一次、二次金改嘛!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是、不是,那和夾層融資沒有關係。 費委員鴻泰:當然有關係啦!如果93年、94年有做過,請問績效如何? 丁主任委員克華:我們臺灣做得比較少。 費委員鴻泰:績效如何? 丁主任委員克華:我不曉得它的績效,因為臺灣做得滿少的,這個在歐洲做得比較多。 費委員鴻泰:既然你講93年、94年有做過,我在此強力要求,你先提出當時的績效給我看,不要隨便做決定,否則我會認為你們在圖利特定人。 丁主任委員克華:不會的! 費委員鴻泰:你講不會,那就先把績效給我看,好嗎? 丁主任委員克華:好,謝謝委員。 主席(江委員永昌代):對於費委員的要求,請主委準備。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徐委員國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這兩天都沒有和你見面吧?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徐委員國勇:那怎麼會說我決定要開公聽會之後才決定的?我想這可能是大家在傳話或其他方面產生了一些誤會。因為今天早上有提到這些問題,所以剛才大家似乎有一些反應,雖然沒有火花,但好像有一點煙出來了,不過真的沒有這件事。 剛才曾委員提到一些問題,這方面他比較專業,我記得王儷玲前主委也講過還有一些配套措施,如果是這樣的話,現在立即實施到底適不適當?還是要過一段時間,等你們把子法規統統弄好才能夠實施? 許部長虞哲:因為母法裡面有很多事項要授權訂定,以排除條款為例,我們要先定義何謂實質營運活動;此外,盈餘微小的情況也可以排除掉,所以如果中小企業的盈餘不夠多,那就可以排除。這些法規沒有定的話,廠商會很擔心,所以我們初擬之後一定會找相關業者(包括中小企業、銀行公會)來談,以訂定子法規。 徐委員國勇:怎麼談? 許部長虞哲:就座談啊! 徐委員國勇:座談? 許部長虞哲:對,請他對子法規的訂定提出意見,如果我們認為合理,也可以調整。 徐委員國勇:其實公平正義滿重要的,租稅一定要公平,要符合租稅正義,所以我認為這個「反避稅條款」的修正案應該要通過。由巴拿馬文件可看出,很多有錢人或公司賺了錢,可是以比例來講,他繳的稅比一些窮人家還要少,這是不公平的! 當然,公平正義有平均的正義,也有分配的正義。分配要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平均的正義更要顧及。目前國際上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情形,請部長看一下。為了避稅,連製藥巨擘輝瑞藥廠都要以1,600億美元的金額和愛力根合併。在11月23日,美國最大、全球第三大的藥商輝瑞公司宣布要和愛力根合併。輝瑞的年銷售額接近500億美元,愛力根是全球第三大生產仿製藥的企業,去年銷售額達到130億美元,輝瑞顯然是大於愛力根。可是請大家注意一點,在輝瑞的市值遠大於愛力根的情況下,輝瑞和愛力根合併之後,消失的是輝瑞,而非愛力根,為什麼?因為愛力根的稅比較低。 巴拿馬文件引發反避稅的風潮,輝瑞與愛力根的合併案即為一例。因為愛力根是設在愛爾蘭,他們的稅只有12%,美國的公司稅高達35%,所以輝瑞想要併入愛力根,這表示美國的企業也會跑啦! 許部長虞哲:對。 徐委員國勇:美國企業都在跑,輝瑞藥廠單單跑到愛爾蘭去,一年就可以少繳10億美元的稅。不過我也要告訴大家,美國總統歐巴馬表示避稅是全球性的大問題,這類的漏洞都是以犧牲中產階級家庭的利益為代價,而稅負倒置(亦即企業移往低稅率地區)會造成美國國內投資降低、所得稅流失,不利美國經濟發展。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美國試圖打壓稅負倒置,對於這個併購案,美國政府是不允許的,他們不准輝瑞藥廠以併購來避稅,因此這個1,600億元的案子就泡湯了。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提醒部長,如果我們臺灣的公司為了避稅而要和其他企業合併,政府有什麼辦法阻止?美國政府的態度很強硬,馬上就阻止了,那我們政府呢?財政部沒有能力阻止啊! 許部長虞哲:目前稅法是沒有,不過…… 徐委員國勇:對啊!那你要怎麼阻止呢? 許部長虞哲:不過對於併購案,相關主管機關當然有權力去管這件事情。 徐委員國勇:哪個主管機關? 許部長虞哲:譬如經濟部投審會、公平會等。 徐委員國勇:公平會?部長,你講到重點了,那我就讓你看看臺灣的對策。105年3月30日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篇新聞稿,提到輝瑞公司並將成為愛力根公司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愛力根則成為集團母公司,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這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的結合型態,且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市場占有率的門檻,所以依法應提出結合申報。看起來是要准了喔!那會怎麼樣?企業就跑掉了? 許部長虞哲:不會,我們還有投審會啊! 徐委員國勇:投審會呢?關於這部分,你們有和經濟部做水平介面的整合嗎?今天一開始就有委員質疑經濟部怎麼沒有人出席?也許是當時我們委員會…… 許部長虞哲:今天經濟部工業局和投審會都有來。 徐委員國勇:至少應該請經濟部次長來講明你們水平的介面到底是怎麼處理的,請投審會上台說明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陳副組長說明。 陳副組長慧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審查這類併購案件時,財政部、金管會都是我們會送審的機關,以剛才這個案子為例,我們會請財政部審查,確定此案有沒有逃避稅負原則。其實這類案件,我們過去都有處理過,如果財政部認為有逃避稅負的可能,只要財政部不同意,我們也不會同意。 徐委員國勇:所以就這一部分,你們和財政部有水平介面的整合嗎? 陳副組長慧英:沒有錯,因為案件是由委員會負責審查,財政部是我們的成員之一。 徐委員國勇:主委,剛才有好幾位委員提到OBU的問題。如果現在立即實施,對國家整體稅負有何影響?因為剛才有好幾位委員說,連會計師事務所都已經收到消息,說大家準備要跑啦!假如有這種狀況,依照金管會的評估,現在立即實施到底是贏還是輸?從國家整體的立場來講,是贏還是輸? 主席:請金管會丁主任委員說明。 丁主任委員克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才委員們所指導的事情,銀行公會有計算過,在缺少配套措施之下所產生的衝擊和影響大概是35%。目前OBU的盈餘約為800億元,35%大概就是有兩百多億元會跑掉,但這是在沒有配套措施之下所產生的結果。 徐委員國勇:在沒有配套措施之下,如果我們貿然實施,可能會損失兩百多億元? 丁主任委員克華:是。 徐委員國勇:然後稅收會增加70億元? 丁主任委員克華:對。 徐委員國勇:哇!這是丟美金、撿臺幣。 丁主任委員克華:是。 徐委員國勇:這樣聽起來怪怪的耶!那配套措施到底是什麼呢? 丁主任委員克華:其實剛才財政部所提的這幾項真的就是我們所謂的配套措施,包括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最重要的是執行稅務用途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 徐委員國勇:部長,有關剛才提到的配套措施,我們制定法律的順序一定是先通過母法之後才制定子法,這是必然的。不過子法總是有一些軌跡可循,你大概要訂怎麼樣的子法?它的範圍、內容、深度、廣度各方面,總是要有一個概念嘛!如果連概念都沒有,那訂這個母法幹什麼? 許部長虞哲:有,是有概念,但是…… 徐委員國勇:對於這些概念,你們之前有開過公聽會、聽證會或座談會,和相關業者(如銀行公會、相關中小企業)進行討論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 徐委員國勇:都還沒有? 許部長虞哲:只有母法的部分有,子法規的部分都還沒有。 徐委員國勇:換句話說,你在制訂這些法規之前,都還沒有開過會嘛! 許部長虞哲:對,子法規…… 徐委員國勇:那在政黨輪替之前有沒有開過會?那時候我不在立法院,所以我不知道,以前到底有沒有開過會? 許部長虞哲:經濟部有開過會,但那是針對母法的部分,子法規…… 徐委員國勇:經濟部有開過會? 許部長虞哲:對。 徐委員國勇:這是你主管的業務,經濟部怎麼沒有通知你們去? 許部長虞哲:有,有通知我們。 徐委員國勇:有通知你們? 許部長虞哲:對,向委員報告,事實上,這個案子…… 徐委員國勇:開了幾次會議?談出什麼結論?經濟部的結論是什麼? 許部長虞哲:沒有,當初他們希望我們在擬訂子法規的過程中,能夠參考廠商的意見,並且讓廠商有所了解,就像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訂定那些排除條款之後,他可能就不受影響了。 徐委員國勇:你講的是子法的部分,但我要問的是,經濟部在討論完之後,最主要的結論是什麼?是立即實施、以後再實施,還是有其他想法? 許部長虞哲:他沒有說要立即實施,應該沒有這樣的想法。 徐委員國勇:他沒有講立即實施?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 徐委員國勇:換句話說,這應該沒有政治意識介入。租稅法規會牽涉到臺灣整體經濟發展,我反對我們在修法、討論時,把政治意識掛在委員的頭上,不要這樣!因為這樣討論就會失焦。剛才有委員提到很多、很多缺點,可是結論卻是一定要立即實施,我覺得很奇怪,如果這些缺點都還沒有處理好,卻堅持要立即實施,講個難聽話,媒體反而會做文章,這樣對經濟、財政措施似乎不太好!這方面是需要思考的,我的意思是這樣子。 再問下去,時間可能會不夠,我就先講到這裡。等一下處理的時候,我們再繼續商討,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 主席:沿慣例,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至全部議程結束為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黃委員偉哲、劉委員櫂豪、江委員啟臣、鍾委員佳濱、林委員德福、蔣委員乃辛、葉委員宜津、簡委員東明及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現在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現在很多公司會成立境外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我們訂定這個條文是要遏止這種行為,我們認為他在境外公司完成避稅、要把股利回饋給股東的時候,這部分還是要課稅。對於這個條文的精神,我想先請問部長有何意見?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CFC的部分,全世界大概有34個國家實施;PEM的部分,全世界大概有51個國家實施,所以反避稅可以說是世界的趨勢。另外,有關CFC的部分,剛才委員指教的是在低稅負地區投資;假如不是在低稅負地區投資的話,就不適用這個條款。其次,即使是在低稅負地區投資,假定它有實質營運活動或者盈餘很少,我們也可以把它排除掉。 蔡委員易餘:我要跟部長說的是,這樣的立法確實可以達到避免這些富人、有錢人利用他們的優勢,透過CFC或PEM的方式來避稅,使得我們無法核實課稅。 許部長虞哲:對。 蔡委員易餘:但是我要再和部長討論目前整個股市的結構,2007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股市的成交量差不多是1,000億元;但是2008年馬政府上台以後,股市的成交量急速減少,每天都差不多剩下600億元,有時候甚至連500億元都不到,這是否代表我們國家的稅制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導致投資人不願意長期投資? 我舉一個例子給部長參考看看。目前我們國家規定,股利發放之前,公司要先課稅;股東分配到股利之後,這些股利還要再課所得稅,最重會課到45%。對於投資人而言,他去投資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沒有賺錢,卻分配股利給他,這是除息,而不是配息。除息之後,我的股票價值不但減少,我拿到的股利還要再被課一次稅,所以投資人認為,與其這樣,倒不如去境外成立公司,再由境外公司來投資國內上市公司的股票,這樣循環操作的結果,只有境外公司會被課一次稅,股利發放回來的時候不會再課稅,這是他們現在投資股票的心理操作。今天我們訂立反避稅條款,就是要把轉而去境外投資的行為遏阻掉,認為這一部分還是要課稅。但是我要說的是,這個條款如果今天通過了,會不會變成願意去投資股市的人又減少了?國內的投資人更減少他們的投資意願,不願意再投資國內的公司。我要提醒部長,針對所有願意投資的人,設計所有稅制,我們不斷去榨乾,就是我剛剛講的,譬如我投資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發放股利,發放股利後是除息,所以公司的股票價值是減少的,我分配到股東利益的時候,最高還要再課45%的稅,我對國內的投資市場變得非常沒有動力,不想再投資了。為了國內整體的投資環境,是不是可以獎勵長期投資的人?譬如你長期投資一家公司到達2年以上,在所得稅部分是不是應該給他什麼優惠,而不是對於所有投資狀況不斷去抓避稅。從投資人的立場來說,這45%的稅率,讓投資人的公司股票減少,而且還要再被課一次稅,我這樣講,不曉得部長的意見怎麼樣? 許部長虞哲:我想分幾個部分來看,第一個,目前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17%,大概是全世界算低的,應該沒有必要在他投資2年以後給他獎勵,因為…… 蔡委員易餘:我不是說兩年,是指長期投資的股利發放。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現在公司的部分不算收入,公司之間的股利是不課稅的。第二個部分,CFC的部分是說,我這家公司到國外投資、到低稅負地區投資,假如你不是到低稅負地區投資,就不受這個條款的限制。即使你到低稅負地區投資,假如有實質營業活動,或者盈餘不夠大的時候,也可以排除掉,不是到國外投資都要適用CFC,沒有這樣子的。 蔡委員易餘:我是贊成今天訂定的反避稅規定,但是我希望整個稅制改革,除了反避稅條文通過之外,必須去思考像過去一樣活絡整個投資市場,因為大家投資的量是夠的,如果以現在看起來,臺灣的問題是,已經沒有投資人願意去投資臺灣的公司,尤其不願意長期投資。我認為這是整個臺灣投資市場比較大的危機,所以請部長在這方面再提出一些方法。 許部長虞哲:明年我們或許會提出相關的法規出來。 蔡委員易餘:好,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徐委員國勇):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麗善、林委員俊憲、周陳委員秀霞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今日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答詢完畢,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林委員德福及林委員俊憲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請在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林委員德福書面意見: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問題一、 請問許部長,關於稅改,未來財政部會部會規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 若會,目前立法院藍綠都提出許多版本的「特別扣除額」修法,您認為,未來財政部可以傾向接受「新增」哪幾項特別扣除項目?長期照護?防災消費? ※目前「特別扣除額」有六種: 1.財產交易損失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問題二、 行政院長林全曾表示:「可以規劃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而根據人力銀行統計,上班族平均餐費約5,800多元,一年下來「外食餐費」將近7萬元左右。上班族三餐外食解決,財政部應多多考慮上班族外食的基本開銷花費,目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每人每年12萬8千元,請問財政部許部長未來可能如何規劃調高「薪資特別扣除額」? 問題三、 許部長您好,關於「兩岸租稅協議」已早在2015年8月25日簽署,但卻一直無法生效,您在財政部次長任內曾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優於大陸與其他國家簽署的其他102個租稅協議」。現在,您就任財政部長後,是否會改變這樣的說法?您是否會主張重新重啟「兩岸租稅協議」談判,否定先前簽署的租稅協議? 問題四、 有會計師從業人員表示,若「兩岸租稅協議」不儘速通過,未來有可能衍生兩岸搶稅問題!身為財政部長的你,該如何避免臺商被雙重課稅?您是否會建議林全院長,讓兩岸租稅協議與兩岸監督條例脫鉤處理? 問題五、 關於今日審查反避稅條款修法案,行政院版條文立法說明特別提到:「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換言之,「反避稅條款」與「兩岸租稅協議」息息相關,但如今「兩岸租稅協議」遲遲無法生效。因此,「反避稅條款」就算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也會變成打假球,真正施行的日期遙遙無期!對此,許部長您的看法為何? 林委員俊憲書面意見: 海外追稅: 部長,與臺灣簽訂包含資訊交換在內之租稅協定國家甚少,只有29個,而且我們缺乏勾稽的制度與資訊,屆時可能造成無法蒐集到課稅資料的窘境,導致空有規定,實際運作困難重重,尤其如何舉證恐引發徵納雙方爭議。小型開放經濟體如香港、新加坡,國際化程度夠,與大部分國家也簽租稅協定,但對海外追稅一事,目前他們自認為做不到,所以他們是沒有做。臺灣有沒有把握能做到香港、新加坡做不到的事? 本問題相關參考資料: 租稅協定(徵稅協定、雙重課稅協定)是指跨國交易時,避免在兩個國家或地區都被課稅(雙重課稅),或是減少雙重課稅的額度。 目前與臺灣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只有29個。(美國56個、英國110個以上) 重複課稅: 當外國不以「實際管理機構」為稅籍居民企業之認定標準時,將可能造成重複課稅,進而將衍生出境外已納稅額是否可扣抵之議題。 推動此法的同時,如何降低對臺商企業財務的衝擊: 部長,早期李前總統推行的「戒急用忍」政策,臺商須透過設立海外子公司方可投資大陸,故臺灣企業設立海外子公司的情形非常普遍,未來一旦通過「反避稅條款」,由於即使海外子公司未將獲利匯回臺灣母公司,在「反避稅條款」下仍會要求臺灣的母公司認列投資收益,並據以課稅,可預期將對臺商企業的財務形成重大衝擊。如何化解這些衝擊,也是推動此法必須面對的課題之一。我們有沒有做相關衝擊性旳評估?化解衝擊的具體對策? 本席要請財政部說明,如何解決這三個問題? 羅委員明才書面意見: 一、由於本日審查法案為520前馬政府時期就已送入行政院會,對於民進黨政府樂意沿襲馬政府的提案,本席深感欣慰。但是,既然民進黨政府已經完全執政,且樂意推行此案,因此,本席希望林全內閣可以重新提案,以免未來政策上路之後,倘若政策實施失利,亦應當負起完全的責任,而不要為自己留一個口實,將來又推到國民黨政府身上。同時,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亦應一併檢討,對於境外所得應重行整合於一簡單明暸的稅制下。 二、由於台灣經濟活力70%以上來自中小企業,稅制上的更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更甚於規模龐大的跨國企業與上市櫃公司。因此,財政部亦應加強與中小企業溝通,包含實質管理處所(PEM)的規定,是否將所有境外公司重大決策者住在台灣者皆可因此視為台灣公司,而課徵17%的營所稅與境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20%,諸多繁複的課稅規定亦應加強中小企業的輔導與教育。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及處理臨時提案,我們先把條文、附帶決議和提案內容唸一次。 壹、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三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第一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之一定基準、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三  自一百零六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域之關係企業者,應依營利事業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之比率,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前項所稱低稅負區域,指該區域之公司稅或類似稅目之稅率低於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控制,指營利事業與該關係企業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 第一項之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四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四  自一百零六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進行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貳、費委員鴻泰等所提修正動議: 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跨國企業利用現行稅制未盡周延之處進行租稅規劃,將利潤移轉或保留至租稅天堂避稅,對國內誠實納稅企業產生不公平待遇,嚴重侵蝕我國稅基,宜盡速將本法早日上路施行,建議修正如下: 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參、附帶決議: 所得稅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等條文之修正,規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公司(CFC),並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之居住者身份,具有保障課稅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和符合國際間稅制之發展潮流趨勢。 唯因事涉眾多台商、國際金融業務(OBU)及跨國企業之稅負問題,財政部應廣為宣傳,以展現政府追求全民賦稅公平,同時力求經濟產業發展繁榮之施政理念,故財政部應擬定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王榮璋  徐國勇  江永昌  施義芳 肆、臨時提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費鴻泰,有鑑於公營事業今(105)起開立統一發票,採電子發票方式開立。民眾如有申請帳戶扣款者,發票中獎獎金將直接匯入用戶帳戶中。然沒使用此項服務的民眾,需等待公營事業以信件通知中獎訊息,再憑帳單上的「變動性載具條碼」前去四大超商操作多媒體事務機印出發票領獎。只有中華電信係直接印出中獎發票並寄給用戶,替民眾省去許多麻煩。有鑑於此,本席要求公營事業單位除了寄送中獎信件外,亦要比照中華電信,直接寄中獎發票給予民眾,讓民眾自行至郵局領取。財政部有義務協調各公用國營事業簡化並統一兌獎作業。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連署人: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主席:要進行法案逐條審查和提案處理之前,現在國民黨幾位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我們剛剛已經先把文字唸完了,正在趕印當中,印好之後會發給各位。因為附帶決議跟本案增訂條文內容有關,等一下才處理,我們先處理盧委員秀燕、費委員鴻泰等人的臨時提案,因為這個臨時提案跟今天審議的法案無關。 盧委員,臨時提案「財政部有義務……」的文字修改為「財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協調各公用國營事業簡化並統一兌獎作業規定。」可以嗎? 盧委員秀燕:(在席位上)好。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我要加入連署。 主席:賴委員士葆加入臨時提案的連署;我再把修正的文字唸一次,「財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協調各公用國營事業簡化並統一兌獎作業。」,修正通過。 針對兩個提案版本,我們來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先處理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本條有兩個版本,一個是行政院的提案,另一個是時代力量的提案。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針對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提出的對案,就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授權財政部制訂子法的條文,在法源裡做了更具體明確的規範,這部分我敬表贊同,我願意支持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但是本條的施行日期,不可以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在一起。早上在詢答的過程中,我也很清楚的講了,兩岸租稅協議如果跟PEM的制度結合在一起,還說得過去,然而CFC的部分,我很擔心這只是成為另一個拖延實施的藉口,讓整個法條都空洞化。有關行政院提案的這個部分,看是要在施行日期處理,還是像法條的設計一樣,直接寫在法源裡面,規定從一百零六年度起。去年財政部提出的條文的立法技術,也是直接寫在第四十三條之三,你們如果為了立法體例上比較好看,要把它挪到最後一個有關施行日期的條文,我也沒有意見。我要講的重點是CFC對於租稅公平的重要性,它已經被拖延太久了,前面的技術性杯葛,導致本來2013年、2014年都有可能通過,到現在2016年了,卻還在委員會反覆重新討論這樣的條文。針對施行日期的部分,我希望財政部可以再斟酌。 主席:其他人有什麼意見? 賴委員士葆:我們都知道立法的事情,行政授權應該越少越好,行政院的版本在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這部分能不能明確化?後面同條第五項規定,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等一堆,都是由財政部規定,行政授權的範圍是不是太大了?前述的「一定基準」,其實可以定死。另外,行政院版本跟時代力量版本,有一個很大的不一樣的地方,前者在第一項加了「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後者的話沒有;當然課稅主體還是只有營利事業,但是前者的條文在課稅的對象,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狀況都加進來,大家要想清楚到底要不要把這個納入。請財政部說明一下,稽徵有沒有問題、要怎麼認定直接或間接? 許部長虞哲:後面的版本,我們是參考OECD有關的行動計畫,另外也參考美國、英國、德國、大陸及韓國的規定,他們就是採取這種版本,這樣比較明確一點。雖然我們直接課稅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營利事業,但是關係人假如有很多都擁有股票,卻沒有算進來的話,其實會漏掉,所以這部分,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事實上,很多國家也是採用這樣的方式。 主席:所以其實跟公司法的關係企業是一樣的。對於行政院的版本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這一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黃委員國昌:可以,但是時間的問題要先跟我講一下。 主席:先讓本條的內容通過,時間的問題後面再來處理。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三條之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再來請大家看第四十三條之四,這一條是不是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黃委員國昌:第四十三條之四跟前面的第四十三條之三一樣,除了PEM要課稅的立法規劃方向外,行政院提出的版本,還有針對我們的版本中,有關授權財政部制定子法的規定,進一步更具體明確的在母法中寫出來,因此時代力量敬表同意,而且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我們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江委員永昌:PEM既然沒有在國內登記,到時候課稅,你們說引用那三項,到底要如何處理?有沒有可能在子法訂定,還是加入一項?這是建議,不是動議,就是補辦登記之後課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可以規定為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依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然要如何對PEM的部分課稅? 許部長虞哲:PEM其實本來是國內的公司,後來轉到國外去,但是實際營運還是在國內,而且有那三項情形,亦即作成重大決策者是我國的居住者、決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及財務報表的製作處理在中華民國境內。他們本來是居住者,後來轉換為非居住者的身分,將來我們要課稅的時候,一定要要求他們辦理稅籍登記,所以還是要課稅。 江委員永昌:辦理稅籍登記之後才開始……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之前的呢? 許部長虞哲:之前沒有,因為他們的身分不是我們這邊的公司,而是外國公司,我們只有發現PEM在我國才能夠抓,而且未來假定他們要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話,也是要有PEM在我國,大陸才會准許他們適用。 江委員永昌:你的意思是不用採納本席的建議,事實上,在運作上就會那樣處理嗎? 許部長虞哲:對。 江委員永昌:剛才在詢答的時候,其他委員也有提到,但是我沒有聽到你很清楚的答復。 許部長虞哲:是,謝謝。 賴委員士葆:第三項規定「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這樣有一點不清楚,能不能夠改成「指營利事業『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許部長虞哲:沒有問題,只是法律用語我們都是這樣寫,事實上,「符合下列各款」就是包括所有的項目。 賴委員士葆:加上「同時」。 許部長虞哲:可以啦! 賴委員士葆:你們跟我一樣嘛! 許部長虞哲:法務部說不需要加。各款要同時符合,欠缺一個要件的話PEM就不在我們這邊。 主席:沒有規定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所以統統都要符合。賴委員有沒有意見? 許部長虞哲:在實務上,執行的時候我們也會這樣做。 賴委員士葆:好。另外,以後扣繳要怎麼扣?你們說代扣或是可以扣抵,能不能說明一下?這部分的條文看不清楚,因為條文規定「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請問以後誰來扣繳?以後誰可以扣抵?比如說,我在別的地方已經繳了,這邊可不可以…… 許部長虞哲:跟剛才其他委員指教的內容有關係,因為認定有PEM在我國以後,我們就認定他們是國內企業,國內企業假如有相關給付的所得時,就會產生扣繳義務,所以我們一併規範,這樣比較完整一點。 江委員永昌:他們如果一直不符登記的話怎麼辦?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當然有處罰規定,因為他們的PEM在我們這邊的話,就視為國內企業。草案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就有規定「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江委員永昌:請就「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說明。 李署長慶華:譬如他們沒有辦理登記,我們就會有稅法的處罰,如果是…… 許部長虞哲:該扣繳而沒有扣繳,所得稅法也有處罰規定,相關法規…… 主席:你們說營業稅法、所得稅法都有規定,可不可以再講一遍? 李署長慶華:這裡規定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時候,要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譬如他們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辦理扣繳,還有填具免扣繳憑單,卻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的話,就要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罰。稅籍登記的部分,我們會要求廠商辦理登記,基本上,稅籍登記是由國稅局要求他們辦理登記,他們不須主動辦理營業登記,我們會賦予稅籍,讓他們依照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有扣繳的相關申報。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你們認為依現在的規劃,目前的規定就已經完備,不會有疑慮,你們也不會在子法…… 李署長慶華:我們還是會…… 江委員永昌:子法會再補充嗎? 李署長慶華:會補充、明訂,而且規定得更清楚。 江委員永昌:我要問的就是這個意思。 主席:剛剛是賦稅署李署長的解釋。 賴委員士葆:請部長確定一下,我們通過修法之後,在全世界的公司只要符合PEM的條件──臺灣人開的公司、臺灣人主導整個公司的運作,無論是在天涯海角的任何地方,他們賺錢的話要先繳17%,等於是視同臺灣的企業。舉一個例子來講,我的持股占60%,一個日本人跟我一起合夥,他占40%,然後我們賺了100塊,我分到60塊,他分到40塊,各自處理最低稅負等的問題,可是修法通過之後就不是這樣子,賺100塊要先繳17塊給臺灣政府,剩下的83塊再六四開,是不是這樣的意思?部長解釋未來的運作方式,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公司在國內屬於有居住者的話,本來應該按照委員所講的,先繳17%的營所稅再進行分配,然後繳交綜所稅,現在他們把公司移到國外,國內就沒有了,但是國外的公司其實是一個紙上公司,假如他同時符合剛才講的三個要件,即實際作成決策等的狀況都是在國內的話,顯然就是PEM在國內,所以認定是國內企業。 賴委員士葆:我問你是不是先扣他們17%。 許部長虞哲:對,認定是國內企業,所以要先繳17%的營所稅。 羅委員明才:事實上,這幾年國內的稅收都是超徵,去年超徵,前年也超徵,部長在這個時期將所得稅法列為優先法案積極推動,不曉得有沒有跟4萬5,000家臺商企業溝通過?會不會出現什麼問題?其次,實施以後,會不會造成很多曹興誠出現?現在有很多臺商在問,中華民國的稅法一日三變,髮夾彎的狀況很多,現在定案以後,不會再變嗎?我是立法院台商之友會的副會長,得知有人反映,說你們要這樣變的話,要不然就快一點,他們已經決定要放棄中華民國的護照。部長能不能夠評估一下,在一定要推動修法的情況下,對我國稅收的影響為何,對鮭魚返鄉、臺商回來帶動經濟會不會有負面的反應發生?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首先,公司如果不是到美國、日本或大陸等低稅負地區投資的話,就沒有受CFC規定的影響,一定是在低稅負地區投資才會受影響;即使是到低稅負地區投資,也有兩個豁免條款,第一個,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話,還是可以排除,第二個,他們的盈餘微小的時候,我們也可以排除。事實上,經過排除以後,能夠適用的公司不是很多,而且是他們在那邊賺了錢有盈餘,本來要分配而沒有分配的情形,假如自始分配的話,也不受影響,規定CFC的用意在這裡。 PEM的部分,當初跟臺商進行座談時,曾講到兩岸租稅協議,他們也瞭解PEM對臺商是有利的,因為在所有的租稅協定中,沒有一個國家有規定PEM。臺商在大陸的投資實在太多了,占所有投資的61%,其他國家的部分,加起來占39%而已,大陸也瞭解這一點,所以特別加了PEM的規定。換句話說,臺商直接投資的話沒有影響,直接投資是我們的居住者過去;透過第三地投資,譬如經由維京群島、新加坡去投資的話,應該視為他們的廠商,這時大陸沒有必要給予優惠,但是假定PEM還是在臺灣的話,就視為我國的居住者;在經過我們認定為居住者之後,當然就會適用兩岸租稅協議,臺商也會適用相關優惠─避免重複課稅、減稅、免稅,即使他們是間接投資。 羅委員明才:謝謝。很顯然的,很多事情都必須跟大陸溝通。臺灣跟大陸的租稅協議已經簽署了嗎? 許部長虞哲:是。 羅委員明才:財政部最後一次跟大陸官方正式接觸是什麼時候?聽說現在全部都關閉了,現在我們自己推動,以後跟大陸稅務機構進行資料交換、行政流程的溝通,能夠溝通嗎?請問現在大陸的窗口是誰?你們最後一次聯絡的是哪一個單位,是在什麼時間? 許部長虞哲:是國家稅務總局。我們跟他們溝通的時候,建議兩岸租稅協議通過以後,再訂定更細的子法規。現在兩岸租稅協議雖然已經簽署了,但是還沒有生效。臺商其實很關心兩岸租稅協議。 宋司長秀玲:我們去年8月簽署的時候有溝通過,另外在11月的時候,在兩岸交流的會議上,我們也有跟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副司長溝通。 羅委員明才:現在是幾月? 宋司長秀玲:現在是6月。 羅委員明才:所以半年前是最後一次溝通,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因為兩岸租稅協議一直都還沒有生效。 羅委員明才:下一次溝通會不會是半年後? 許部長虞哲:主要要看兩岸租稅協議有沒有通過,假如有通過的話,當然我們…… 羅委員明才:這個會有問題,因為目前根本就沒有溝通往來,他們連電話都不接,你們現在推動,到時候會不會有200萬臺商權益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沒有…… 羅委員明才:我提醒你,你覺得沒問題的話就往前走,沒關係。 許部長虞哲:不是,PEM的部分對臺商是有利的,假如他們直接投資的話,就不須要PEM的規定;假如他們是間接投資,而且PEM在臺灣境內的話,就視為我們的居住者,可以適用兩岸租稅協議。 羅委員明才:謝謝。今天有一個臺商的座談會,希望部長有機會的話可以跟他們多溝通協調,看看政府可以為臺商做什麼事情。 許部長虞哲:我們請吳次長參加,因為下午有另外的行程。 曾委員銘宗:第九頁有關PEM的定義,有提到三個要件,其實有一些要件很抽象,有些很鬆,譬如第二款規定「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請問你們有沒有評估過符合這三項要件的到底有多少家? 許部長虞哲:現在F股公司大概有十分之一左右符合,其實要規避很容易,只是這三項條件有一項不符,那麼就不符合了,也就是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行。 曾委員銘宗:財政部到底有沒有評估過目前符合這三項要件的有多少家? 許部長虞哲:這真的沒辦法評估,因為國外公司PEM有沒有在這裡我們並不曉得。 曾委員銘宗:請問金管會,F股有沒有問題? 張代理局長麗真:報告委員,經濟部在開會的時候,交易所有派代表參加,他們只是抽樣進行瞭解,5家F股公司有反映,雖然他們的營運地在大陸或其他地區,但是他們在臺灣也有設立基地進行一些營運,所以就會構成第三款的要件。我不太確定財政部對於「實際營運活動」的說明是什麼,等到要訂定相關辦法時我們可以再來處理,當時因為認定標準還不確定,所以影響是怎麼樣就沒有辦法確定。 曾委員銘宗:這會和我們的總體經濟發展趨勢不相符,我們不只希望F股公司來投資,還希望他們來臺灣設廠,照你這樣說,將會變成和經濟發展趨勢不相符啊! 許部長虞哲:本來是臺灣公司,後來轉成其他國家的公司,如果是臺灣公司的話,那就應該要繳稅,假定在PEM的三個條件當中,有一個或兩個條件不符合的話,那就不需要繳稅了,所以這也很合理啊! 賴委員士葆:部長剛才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現在立法委員同意給你們這麼多授權,剛才你說有兩項豁免條款,一個是實質豁免,另外一個是盈餘在某種水準以下,請問在你心目中所謂的盈餘在某種水準以下是指多少?相關數字告訴我們一下好嗎? 許部長虞哲:其實每個國家的標準都不太一樣,美國的標準是3,000多萬臺幣,中國是2,000多萬臺幣,韓國是600多萬臺幣,德國是299萬臺幣,英國是232萬臺幣,澳大利亞是120萬臺幣,加拿大是12.5萬臺幣,這麼多國家都有不同的做法,有高也有低。在此向委員報告,將來我們訂定標準之後,還要和相關業者進行座談,這樣才能解除他們的疑慮,只要他們所提的建議合理,我們也會加以採納。在母法通過以後,關於子法規的訂定,必須找適當時間來和業者進行座談,誠如曾委員方才所言,屆時中小企業會受到影響,假如他們的盈餘不太多的話,其實就沒有影響了。也就是說,在我們訂定子法規的時候,當初擬完成之後,必須和業者進行座談,假如他們所提出的建議合理,我們就採納他們的意見,雖然我們要實現公平正義,但也要考量將影響降到最低。 賴委員士葆:你們必須考慮一個問題,如果真的想要課到稅的話,就不能讓他們逃掉,但他們可能會化整為零,一家公司變成十家公司,這樣他們就逃掉了。 許部長虞哲:我們有提到各關係企業都要合起來看,不能只是看單一的,我們在但書裡面有提到這一點。 主席:他們剛剛有提到公司法的相關問題,屆時關係企業會合起來一起看,這部分在法律上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如果大家都已經釋疑的話,第四十三條之四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一百二十六條有關施行日期的問題,目前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還有一項修正動議,請問我們是要先處理修正動議?還是要一起討論? 吳委員秉叡:一起討論,請先說明一下修正動議的內容。 費委員鴻泰:今天我們聽到財政部說要等到與大陸簽訂租稅協議及符合另外一個條件時再施行,但我們覺得不需要等到那個時候,所以本席建議將一百二十六條最後一項的「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直接改為「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也就是不用等行政院決定是要2年後或3年後再施行,因為公平正義是不能等的,謝謝。 吳委員秉叡:這和剛才我們所看到的修正動議不太一樣。 主席:費委員所指的是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因為剛才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到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的日期問題,所以我們挪到後面來談,針對這方面,時代力量黨團也要表示意見,然後我們等一下再一起處理。 黃委員國昌:剛才我們在討論前兩條條文的時候,我就已經說明過,如果PEM要和兩岸租稅協議做某種程度上的掛鉤,這在理論上說得過去,我也願意支持,但是就CFC的部分而言,我們希望相關單位準備的時間足夠之後就馬上開始施行,所以我們原本的條文設計是從106年度就要開始施行。請問財政部,針對CFC的部分,包括推廣、說明或執法的準備工作,難道半年的時間不夠嗎?我們同意PEM可以和兩岸租稅協議做某種程度上的掛鉤,但是針對CFC的部分,你們需要多少時間?如果你們現在搖頭,認為半年的時間不夠,那你們就要給大家一個清楚的時間。我一開始發言的時候就已經講過了,這個案子財政部從2013年就已經開始規劃了,雖然在上個會期胎死腹中,但是我認為你們在規劃及推動租稅改革相關配套措施時,本來就應該要做這件事,這件事並不是從今天才開始。話說回來,如果你們過去真的都沒有做,要從現在才能開始做,那也沒關係,就請財政部清楚的告訴大家你們需要多少時間,好讓大家心裡有個數,千萬不要讓這項法律通過之後成為具文,施行日期遲遲都不講,如果這樣的話,今天通過這項條文就沒有實際的意義了。 丁主任委員克華:CFC會影響到OBU的狀況,其實剛才答詢時我所說的並不是針對兩岸協議執行的情形,而是指「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及「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這兩個條件如果能完成的話,我覺得去做是可以的,否則馬上就會衝擊我們的OBU狀況。這兩個條件必須要成就,因為香港、新加坡都有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至於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的部分,OECD共有101個國家在採行,所以必須把他們要去的地方都封住,這樣才不會造成一些困擾。 主席:意思就是說因為現在有很多人都跑到新加坡去,像曹興誠就是如此,所以必須新加坡也要實施或是大家有共識一起實施才可以,否則大家都會跑到外面去。 羅委員明才:剛剛丁主委說這可能會影響到OBU帳戶,目前OBU帳戶共有十六、十七萬戶,請問大概會影響到多少帳戶?除了影響企業之外,還可能會影響銀行獲利,以兆豐金控而言,他們有七成以上都是倚靠OBU,屆時是不是會對金融業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方面是不是可以請主委再補充說明一下? 丁主任委員克華:根據銀行公會所做的統計調查報告,現在銀行OBU大概是賺了800億左右,以35%的影響來計算,大約會影響240幾億。另外,以「對台商基礎結構分析表」來看,可能受CFC制度影響的上市櫃公司為1,357家,累積金額為77億9,600萬美金。對中小企業而言,受CFC影響的家數是13,717家,累積金額為116億0,800萬美金,兩者合計為190億美金左右。以上是銀行公會的初步估計,真正的影響目前還不曉得是什麼。 羅委員明才:現在各行各業都苦哈哈,你覺得現在的經濟情況很好嗎?長期以來個人都認為不應該加稅,新政府上台之後這也要加、那也要加,雖然你們有你們的主張,但是我覺得加稅應該是在經濟狀況良好、四海昇平、大家有錢賺的時候,現在出口都已經連16黑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影響資本主投資的意願?其實他們也可以不要投資、不要做,他們可以移民啊!請問目前持有美國及臺灣雙重護照的人數大概有多少人?持有新加坡及臺灣雙重護照的人數又是多少人? 許部長虞哲:根據銀行公會的統計,就OBU而言,純外資大概占23%點多,臺商占了76%點多,當然CFC會有影響,但是影響沒有像PEM那麼大,這是有關上市櫃公司的部分,而對於中小企業的影響遠高於對上市櫃公司的影響。為了實現公平正義,當然反避稅一定要做,但因為現在景氣並沒有那麼好,所以總是要給一段時間。首先,在子法規訂定期間,讓他們瞭解未來可能面對的是什麼問題,其次是要有緩衝的時間,所以我建議還是由行政院定之,我們會斟酌時間,絕不可能永遠沒有期限。 賴委員士葆:原本我很支持CFC儘快實施,所以我也贊同費委員的提案從明年1月1日就開始施行,但看起來金管會認為有點困難,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和CFC連起來,也就是把主委剛才所講的那幾項入法,這樣我們就很清楚到底什麼時候生效,大家也不用擔心如果規定「行政院定之」的話,行政院是不是會一拖再拖。老實說,如果香港和新加坡都實施CRS的話,那麼臺灣的企業根本跑不動,簡單講,CRS就是國際版的肥咖條款,因為企業根本跑不動,所以只好乖乖留在臺灣,這時就可以實施CFC了。主委剛才所講的那幾點到底能不能入法?如果來得及的話,說不定全世界也都想透明化,所以很快就會出現肥咖條款,那麼明年1月1日就可以實施了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我們還是建議「由行政院定之」,因為我們還是得要有一個準據,看看大概要參考什麼樣的標準,因此我們可以把它放在說明欄…… 賴委員士葆:我們都很清楚,一般大家都不會去理說明欄,所以這必須入法啦! 主席:在立法理由和辦法當中都可以…… 費委員鴻泰:我建議直接入法,不要擺在說明欄,如果擺在說明欄的話,恐怕到時候大家都不認帳了。 盧委員秀燕:金管會和財政部並沒有回答黃國昌委員剛才所提出來的問題,你們想用這兩項辦法來掛鉤,可是你們也可以透過這兩項辦法的延緩制訂,讓反避稅政策拖很久才實施。剛才黃國昌委員一直在問你們,訂定這兩項不需經過立法的辦法需要多久的時間? 許部長虞哲:CRS是國外的規定,並不是我們的規定。 盧委員秀燕:和他們交涉需要多久的時間?本席擔心會無限期延緩,你們可以以交涉困難為由,不斷延緩這項政策的實施啊! 費委員鴻泰:我覺得不要再管什麼條件了,就按照本席針對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去做,也就是說,不要再去管那兩個條件了,就直接在明年1月1日實施好了。 盧委員秀燕:你們要努力去達成。 費委員鴻泰:主委,你們不是都很勇敢、都很希望符合公平正義嗎? 余委員宛如:在座許多委員應該都很瞭解企業營運時的實際業務狀況,如果真的要會計師去查帳,我覺得半年的時間根本做不到,所以沒有辦法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究竟確切日期該如何規劃,你們應該要好好想一想,然後給我們一個清楚的交代。 盧委員秀燕:我建議進行表決,大家直接表態,本席要求進行表決。 羅委員明才:請問過去10年來,有什麼法案的實施日期是授權由行政院決定的?有哪幾個法案是這樣的? 許部長虞哲:有很多啊!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共識的話,那麼我們就直接進行處理,因為第一百二十六條協商沒有結果,我們上台表決好了。 (協商結束) 主席:報告委員會,第一百二十六條協商沒有共識,我們進行處理。現在請議事人員清點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不含主席共12人。現在進行表決。先表決修正動議,贊成修正動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5人。未過半數。 現在我們再來表決…… 賴委員士葆:主席,剛才黃委員提到CFC應該即刻實施,我們認為越快越好。CFC和PEM應該是分開的,但是剛才丁主委講得很清楚要跟CRS掛鉤,把這部分放在說明欄裡面總可以吧? 主席:放在立法理由裡面? 賴委員士葆:對,放在說明欄裡面,可以吧? 主席:我們不反對放在立法理由裡面。 賴委員士葆:就是把財政部報告第4頁「配套措施」中的「為避免……CRS……落實宣導後施行」這一段話放在說明欄裡面,好不好?這是第一項,就等於CFC和這一條是連起來的,然後PEM就是和兩岸租稅協議連起來,就是這樣子。 主席:我想這都沒有問題,我也認為可以放在立法理由。今天會議都有紀錄嘛!這個會議紀錄也會構成整個法律解釋的一部分,所以這個沒有問題。 好,我們現在就表決…… 黃委員國昌:在表決以前,剛剛部長有跟我說,他們相關的子法、配套半年之內會送到本委員會…… 許部長虞哲:不是啦!年底之前我們訂好以後…… 黃委員國昌:你們可不可以承諾把這件事情都弄好以後,會馬上到委員會來針對這件事情進行報告?就是說,今天行政院所提出來的考慮我可以接受,不過我希望行政部門很清楚地在今天的會議中具體承諾把這些配套弄好以後,儘快到委員會來進行報告。 許部長虞哲:好。 主席:表決過程還插入這些,不過為了大家的和諧,沒關係啦! 好,我們現在來表決行政院版的第一百二十六條。贊成行政院版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7人,超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另外有一個附帶決議要處理。因為第四十三條之三和第四十三條之四是增訂條文,所以附帶決議第1段第1句應該在「所得稅」3字之後加上「法增訂」等3字,並將「之修正」等3字刪除;第2段第1個「唯」字改為「惟」。全案修正為:「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等條文,規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公司(CFC),並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之居住者身份,具有保障課稅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和符合國際間稅制之發展潮流趨勢。 惟因事涉眾多台商、國際金融業務(OBU)及跨國企業之稅負問題,財政部應廣為宣導,以展現政府追求全民賦稅公平,同時力求經濟產業發展繁榮之施政理念,故財政部應擬定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通過附帶決議,內容如下: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等條文,規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公司(CFC),並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之居住者身份,具有保障課稅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和符合國際間稅制之發展潮流趨勢。 惟因事涉眾多台商、國際金融業務(OBU)及跨國企業之稅負問題,財政部應廣為宣導,以展現政府追求全民賦稅公平,同時力求經濟產業發展繁榮之施政理念,故財政部應擬定具體配套方案計畫加以落實。」 賴委員士葆:主席,剛才我們講到的根本沒有唸。依這個報告的第4頁那一段,就是CFC要等CRS,看文字怎麼寫比較好,要把它唸出來,放在說明欄,能不能補唸一下,留個紀錄?因為大家都同意了嘛! 主席:放在立法理由裡面…… 賴委員士葆:對,等於CRS處理到一個程度,然後CFC就生效了。這在表決前就已經講了。 主席:沒有關係啦!因為放進去並不影響表決的結果。大家和諧一下,我覺得也沒有關係啦!補唸一下好了。 羅委員明才:請問主席,過的就是民進黨的版本,是不是? 主席:過的是大家的版本,是我們財政委員會出委員會的版本啦!就是經過我們同意的行政院版本統統有啦! 羅委員明才:沒有、沒有,我反對啊! 主席:舊政府、新政府都一樣啦!我們就通過行政院的版本就對了啦! 羅委員明才:那是財政部的版本啊! 主席:這是行政院的版本啦! 曾委員銘宗:我剛剛質詢就講,這被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也是許部長的版本,這要記清楚喔! 主席:講過就好了啦!不要再講了。 曾委員銘宗:這會列入紀錄嗎? 主席:你質詢就有紀錄了,你忘記了啊? 第一百二十六條說明欄應增列以下內容:「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這樣沒問題吧? 賴委員士葆:這樣還是不清楚,因為是CFC的實施日期要參考這個,所以要把這個講出來,可是這樣沒有看到CFC啊!沒有寫清楚啊!這對我們來講是很重要的。把文字重新唸一遍,可以嗎? 主席:好,把它寫清楚,這樣大家彼此無恨啦! 江委員永昌:主席,現在是在做什麼? 主席:本來是確認一下就結束了,但是有這麼一件事情…… 江委員永昌:如果要和諧就和諧,不然就不要和諧! 主席:好啦!沒有關係啦!我們儘量和諧,好不好?互相尊重啦!大家不要有火,冒一點煙沒關係啦!我希望儘量圓滿,不然一下子就可以散會了。以後大家還要常常在這裡見面嘛!現在只是要把那幾個字加清楚,不影響會議結論,請大家稍微忍耐一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說明欄修正為:「一、第一項未修正。二、本次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所定反避稅制度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於第二項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這樣可以了啦! 跟委員會報告,不好意思啦!我是覺得大家儘量圓滿,雖然表決過了也可以不講這個,但是我們還是讓它圓滿一點。 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針對審查結果,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及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草案』案,及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案等二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委員國勇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