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秘書長:出席委員7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未審定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例由議事處編製草案,提報院會處理,現有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各黨團提案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增列為報告事項。 案 內容 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4案(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號 案名 1 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5 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7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8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9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10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11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 12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13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14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下表所列各案(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報 法案名稱 提案人 審查會 1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定宇 司法 2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羅致政 司法 外國 3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蘇震清 司法 4 養殖漁業用電條例草案 蘇治芬 經濟 5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黃國書 教育 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黃國書 司法 教育 7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 吳思瑤 教育 8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吳思瑤 教育 9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余宛如 財政 10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余宛如 財政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主席:現在就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之順序處理,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報告事項提議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報告事項提議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報告事項提議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增列討論事項部分,先處理親民黨黨團之提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紀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過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針對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請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親民黨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結果要求重付表決。 親民黨黨團提案: 建請本案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針對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一案、第二案,共兩案。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為第一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怡潔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重付表決,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陳怡潔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吳志揚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1人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為第二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1,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8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2人 陳瑩  管碧玲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為第二案重付表決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陳委員瑩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有十二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椄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8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罔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管委員碧玲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陳怡潔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林淑芬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鑑於委員蘇震清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然行使暴力,用鎖喉的方式攻擊並推倒陳宜民委員,導致陳委員喉嚨及身體多處受傷就醫;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秩序,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暴力行為,重塑國會秩序,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蘇震清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林委員德福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有鑒於邱議瑩委員於經濟委員會,公然羞辱、謾罵、言語霸凌攻擊原住民委員『番仔』,不但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更嚴重傷害國會形象,破壞倫理規範及行為準則。為維護國會理性問政,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建請將邱議瑩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5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邱委員議瑩:(在台下)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撤回重付表決之提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6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第六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及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7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第七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陳委員其邁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8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9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九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羅委員明才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0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25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3人 徐永明  陳明文  林淑芬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二、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2人 陳明文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1人 陳 瑩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鑑於受僱醫師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刻由衛生福利部研擬中,惟為提升國內醫療環境,研擬進度自刻不容緩,更應於107年1月1日前令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為正辦。又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規劃說明,『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為其推動策略之一,但考量『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同為該部之配套措施,即有必要審慎評估倘日後民眾就醫行為模式改變,斯時各級醫療機構為確保服務量能及專科醫師訓練所需之醫療人力究為如何、是否可能反致醫療人力過剩等情形發生,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審酌醫療體系改革之方針、時程與醫療人力缺口之關連,重行檢討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配套措施,以免徒耗醫師養成所投入之資源,甚至流浪醫師產生,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永明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最後處理民進黨黨團針對討論事項之提議。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討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用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段宜康委員等16人擬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已處理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徐永明等26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3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3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民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3人擬具「公共場所廁所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糧食管理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合板、層積材、木質地板、集成材、粒片板及中密度纖維板等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八、經濟部函送「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開飲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與「海灣國家合作理事會之標準組織」簽署之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5年第3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該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漁業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與主管之財團法人105年度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定期陳報資料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acid)等六種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法、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七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財政部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控管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勞動部函送勞動力發展署105年7至9月執行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五、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國防部函送該部105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5年度第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七、司法院、考試院函,為廢止「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公告「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蒙藏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15西藏人權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海岸巡防總局「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9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四、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五、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及查核辦法」名稱修正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與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六、行政院函,為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為臺東縣全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預算 26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修繕維護費」預算22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宣導慰問」預算5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董監事會」預算15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併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剛才通過增列之報告事項,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6人擬具「養殖漁業用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繼續報告第一一三案以下各案。 一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戶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原列7,128萬6,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民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原列3億9,969萬3,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單位預算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地政業務」項下原列3億9,969萬3,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地政業務」原列3億9,969萬3,000元,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第五案「繼續凍結3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俟A6合宜住宅處理得宜後,始得動支。」、第六案「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第七案「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營建署及所屬「公園規劃業務」原列2億1,766萬5,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中「經營管理計畫」4,541萬3,000元,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之「永續智慧城市整合推動方案」原列第1年經費3,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營建業務」原列12億3,163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最後1年經費15億元,凍結1億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第2年經費原列67億5,300萬元,凍結1億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七、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原列132億1,070萬元,凍結10億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八、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城鎮風貌型塑計畫」經費1億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8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凍結1,0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相關經費720萬元,凍結36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原列1億2,947萬3,000元,凍結7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原列2億4,044萬元(法定預算數2億3,744萬1,000元),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警政業務」凍結2,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3,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經費1億4,239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列3億元,凍結3,000萬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繼續凍結3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黑鷹直升機種子人員訓練暨初次航材籌補計畫」原列8億0,720萬元,凍結5,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原列12億2,756萬元,凍結2,000萬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內政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消防救災業務」凍結1,5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4,784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含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4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預算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理「各項特展、主題展及巡迴展之規劃、執行、延伸教育推廣、展演活動、文宣品編印等及規劃完善之公共服務與行銷推廣活動」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4,956萬9,000元之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高畫質影音推展計畫」原列2億元,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藝術銀行計畫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一),檢送有關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二),檢送有關國立臺灣交響樂團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1,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2,918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含「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一般行政」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國立臺灣美術館文化平權及數位導覽內容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5億3,2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等1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 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業經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罰鍰數額之訂定及擴大沒收制度之設計與否等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建請政府應檢討目前電力傳輸系統設置方式,並針對受災嚴重之屏東等縣市優先完成輸配電纜地下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民眾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時,加強宣導開具遺產清冊之重要性,並提供司法院書狀範例網址供民眾利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針對日前臺灣大學發生古物遭竊事件,顯示台灣各縣市校園內古文物與古書籍,未獲得妥善保存維護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計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外交部於日前提出裁撤外館,我國旅沙僑胞特向本席反映吉達辦事處為唯一在沙烏地阿拉伯能擁有土地成立大使館的國家, 其他國家的在沙國皆為租地,此為我國外交官努力付出之成果。吉達市為沙烏地阿拉伯的第二大城市、沙國的經濟中心也是通往聖城麥加市的主要入口。長期以來,吉達辦事處對於中沙友誼扮演運籌帷幄的重要角色。外館不應該因人手調配不足或是財務問題而輕易裁撤。「創業維艱,守成不易」,輕易的將前人的辛苦化為烏有實屬不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日前社運人士盧其宏家庭成員遭警方特別關切,造成其家屬恐慌。集會遊行和表達意見乃是人民自由,警政單位不應干涉人民的權利。爰此,要求行政院在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前提之下,提出規範警政單位干涉人民權利的方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國人將大型醫療院所奉為圭臬,常因輕微症狀就跑到大型醫院掛看診,使得大型醫院門診、急診總是擠得水洩不通。但日本大學的醫學教授不僅每週會下鄉至基層院所看診,擔負起提升基層醫院水準的責任,且基層院所的醫生也時時在精進醫術,病人和家屬皆對於基層院所的診治相當有信心。爰此,為增進全民公共利益,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相關措施,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提升整理醫療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蔡委員易餘,針對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擬改變原則事宜,應明確進行措施變更前之風險評估,並對社會大眾進行風險溝通,尤對農委會、衛福部設定之多層把關措施之說明,及後續日本食品輸台風險管理原則,使民眾能明確辨識日本產地,兼顧自主選擇與訊息透明,以把關食品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近來彰化台化廠關廠、礦業權展限需經二次環評等大眾矚目之環保議題,請中央政府秉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立場,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綜合考量,建立起一套可供相關單位、產業長久依循的制度,使其能共同在穩定中求取經濟民生的最大發展,不要因中央、地方政府或部會間意見的不一致,造成國內投資環境紛擾,讓企業投資者望之卻步,甚而相繼出走,導致經濟景氣蕭條、民生凋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往年流感疫情爆發,嚴重危及國人健康安全,今年雖擴大施打公費疫苗對象,但未至流感高峰期前,卻仍發生10例未接種疫苗感染流感死亡案例的憾事,且自10月份開打流感疫苗以來,已發生國內自費流感疫苗大缺貨現象,顯見自費流感疫苗備貨不足,造成民眾恐慌。為加強防疫並防杜今年流感疫情爆發,爰建議行政院應責成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民眾施打流感疫苗並協調提撥公費疫苗給自費疫苗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費委員鴻泰,針對NCC擬違法收回中廣音樂網(FM96.3MHz)及寶島網(FM105.9MHz)頻段,認為已嚴重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廣電自由及新聞自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費委員鴻泰,針對客家委員會擬未經立法院同意即設置客家廣播電台,涉嫌違反廣電法及預算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費委員鴻泰,針對客家委員會公告招採購竹子山及中寮轉播站調頻發射系統設備廣播設備一案,欲成立廣播電臺一事,並透過NCC擬違法收回中廣寶島網(FM 105.9MHz)頻段,認為已嚴重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廣電自由及新聞自由,並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及預算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徐委員榛蔚,鑒於新政府強推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但卻因而忽視其他勞工相關權益問題的情形。像是國內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按現行條文內容規定,主管機關僅得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但對工資以外之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皆未包含在內,造成勞工權益未能獲得法律實質保障的疏漏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紐西蘭南島發生規模7.8強震,引發小型海嘯,之後有數百起餘震,造成至少2死、多起土石流、橋崩路斷、房屋損毀。受創最重的賞鯨小鎮凱庫拉聯外交通中斷,上千名遊客受困。總理凱伊(John Key)估計重建費用須數十億紐幣,損失慘重!我國目前國際處境弱勢,應與各方國家建立良好關係,以便於未來推動國際事務,有鑑於日本福島核災我對日方之人道援助下,近期互動良好;此番紐國發生震災,我方是否考量外交及人道立場,透過賑災方式,對紐國進行援助,協助重建,建立良好關係!另對於我方滯留該處之國人及僑胞,應即啟動協處機制提供必要協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前陸軍副司令退役中將吳斯懷及王文燮、夏瀛洲等人於本(2016)年11月參加大陸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辦之「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一百五十周年」大會,並聆聽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講話,遭指無視於國防部及退輔會頒布之「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榮民眷赴大陸地區貼心小叮嚀」之規定與規範,嚴重違悖軍人對國家之政治忠誠義務與榮譽。若以同樣論點;國防部馮世寬部長於前兩年,因宗教信仰曾前往大陸,參加「天台國際濟公文化交流盛會」,期間亦有中共黨、政、軍相關人員共襄盛舉,如此是否也違反上端相關規定?本席堅定贊同,任何人有出賣國家之事實行徑,均應受到嚴厲處罰,但是;吳斯懷等人參加官方活動,是否適用上端相關規定?國防部或退輔會是否已有明確規範?並應即予澄清與說明,以導正視聽!若迄今並無相關限制,政府若以為有此必須,應當即律訂相關行為準則,且不應只限退役將領,而應廣及所有公職人員,亦不應只限大陸地區,畢竟;「賣國」行徑不會只有退將能其他不能,難道;曾任職總統府、行政院的任何主管就不會發生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房屋稅」、「地價稅」近期頻頻成為焦點,不斷上攀史上最高點,儼然變成了「全民加稅」的時代,許多學者一致痛批,不動產稅制是要改革,但卻以「居住正義」為名,行「加稅」的改革,這真的是「愚策誤國」!陳前行政院長亦早於7月份投書重複課稅、民眾負擔快速增加等可能問題,並提出「謙卑、同理、慎重」之實施態度,但顯然政府未能聽取苦口忠言。爰此,中央相關單位應提出具體方案,協助地方政府完成相關稅制變革;並應儘速提出修法草案,改變稅基計算,減輕人民負擔、減緩社會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新當選總統川普國安顧問於日前(11月10日)宣稱歐巴馬政府反對亞投行是「戰略性失誤」。按我國於亞洲地區經濟實力與經貿需求,加入亞投行擴大投資發聲權是重要發展關鍵,但因為政治問題而遲遲無法提出申請。在「最大反對者」美國當局亦表態參與的今日,我國政府不可置身事外,應積極溝通協調,找出與陸方間最大公約數,推動加入亞投行相關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半年來;社會紛爭迭起,人民抗議不斷!特表芻議。相關評論所言或許不差,但基本上都是在檢討,所謂威權統治年代的現象,甚少注意到加害者「現在式」的部分。以日前稽查麵包師的事件為例,高雄財稅和衛生官員的作法,就充分印證;不是過往才曾發生,而是活生生的現在進行式。另如;勞團和工運學生不滿勞基法修法,衝進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辦公室要求辯論,遭警方強行驅離,立法院長蘇嘉全隨即強力譴責學生;高雄市長陳菊指責麵包師行逕為「滋擾」!本席疑問的是,太陽花學生當時反服貿,被認為是「伸張正義」,為何今天反一例一休就是「惡性抗爭」?當時學生癱瘓國會被捧為英雄,而今天占據立委辦公室就成了無理取鬧!更為何;當時入侵行政院的學生遭驅離,是政府「血腥鎮壓」,而今天學生被拖走就是警察「正當執法」?從上端這兩個事例,及新政府執政後的諸多「政策髮夾彎」,是完全令人民無法想像及苟同的事。因為;這其中涉及的不只是對特定議題的客觀位置改變,而是對民主法治主觀信念的扭曲,及民主價值的崩塌,更同時也忘記人民渴望的是什麼樣的公平和正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月前秋老虎發威,國內供電不足窘境畢露,及巴黎協定日前正式生效,全球將共同努力減碳,對抗暖化;但台灣卻仍提不出具體計畫,特在提醒政府;綠能政策不是光靠修「電業法」就一蹴可成,沒有全盤規劃,光有目標、卻無路徑,不可能實現。供電情勢走到「看天吃飯」的地步,政府要負百分之百的責任,因為;國內並非真的無電可發,而是政府要求電廠不發電。蔡政府說會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供電,不會有所偏廢,「無論如何台灣必須要向前走。」以德、日大力推動太陽能、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的經驗看,在等待綠能比重提升的過程中,仍要靠燃煤電廠來維持供電的穩定。請問;政府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供電的具體規劃是什麼?推動能源轉型,首先是否應盤點總體供電能力並訂出減碳目標,並且清楚明白的告知人民真相,以便各界提早因應。這種仍是說多、做少,甚至可以說,是在「靠三氣」─靠天氣、運氣、和意氣的推動能源轉型,是個有為肯負責政府應有的表現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繼ICAO之後,我國在2016年國際刑警組織(ICPO)年度大會上又遭退票的挫敗,特再呼籲政府正視問題的嚴重性,不要明知癥結所在,卻故意迴避而不肯面對處理及解決,意欲藉民粹的意識形態操弄,玩弄2,300萬台灣人民福祉於股掌。本(2016)年3月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正式法案,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並請國際刑警組織在華盛頓的中央局,通知國際刑警組織本部正式邀請,同時敦促其他會員國支持。蔡政府或許以為如此即等同已取得入場門票,因而誤判情勢。然事實證明;ICAO及ICPO組織兩個年會,我國都獲得美國的積極支持與會,最後卻都以失敗收場。顯然在國際現實上;美國只是把台灣議題當成博弈籌碼,但若在其國家利益的兩權相害時,大陸與台灣之間,美國90%會在台灣立場上選擇縮手。我國未能參與,非但不公平,對全球防制恐怖活動與跨國犯罪,也勢將有連帶影響。但「弱肉強食,物競天擇」本來就是國際叢林的生存法則,ICPO與會遭拒,也打臉蔡政府所主張「台灣不承認九二共識,一樣可以突破國際空間」的不切實際!蔡政府如果真的為國家前途發展著想,就應該正視一天不承認「九二共識」,台灣的國際空間就會愈來愈窄;想參與任何國際組織,都會被擋在門外的現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盧委員秀燕聲明對剛才所有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5430131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316號、105年7月6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842號、105年7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21號及105年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6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9月21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2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召集委員美女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亦邀請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及請司法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貳、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有鑑於特別偵查組之成立,並無實際功能,反淪為政治工具,亦有違檢查官執行職務之管轄,爰擬提案「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參、委員李俊俋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設置,乃期許得超然公正偵辦高官貪瀆案件,然綜觀自2007年以來之運作情形,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不僅有違創設之目的,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此外,現今檢調體系中唯有特偵組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說明: 一、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設立,比較法上近似於美國於1970年代因「水門事件」所設立之獨立檢察官制度,賦予其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具體運作,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制衡之監督機制,除效率不彰外更易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美國於1999年業已將此制度予以廢除,先予敘明。 二、特偵組自2007運作以來,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甚至曾發生檢察總長違反程序正義及洩密遭判刑定讞等情事,不僅有違創設當時所欲達到之檢肅重大貪瀆之目標,歷來執法引發諸多爭議,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 三、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官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之檢察官事務,並得將該事物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係為檢察一體之明文規定,檢察總長依法得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之檢察長或檢察官,亦得進行各類案件之指揮偵辦或移轉管轄,特偵組實無存在之必要。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條條文,檢察官係為犯罪之偵查主體,並指揮司法警察實施偵查。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調查局職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次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所定,廉政署職掌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與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職掌已有重疊,且調查局、廉政署均屬司法警察,檢察官自得依法指揮調度追訴犯罪,特偵組之存在實屬多餘。 五、為落實檢察一體原則,回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權責,使檢察制度回歸正常,以免檢察機關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同時避免組織疊床架屋,節省國家公帑,爰提案刪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肆、委員蔡易餘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設置後,惟特偵組設立於最高檢察署,以至於特偵組掌權過大,卻無監督機制檢討特偵組審理案件。自2007年成立特偵組,特偵組辦理案件多次引起爭議,以致人民對檢察系統不信任,為落實檢調系統精簡運作、權衡機制,爰此,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說明: 一、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又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制度上,特偵組欠缺健全監督機制,對辦案品質提升有限;實務上,檢察總長掌握絕人事權,影響力足以引導案件辦案方向,遇總長濫權時,已無制衡機制,有權無責。 二、台灣檢察體系強調檢察官獨立辦案,惟特偵組所辦理之特定案件涉案人之「身份」為分類依據,並非以檢察官專業及案件複雜性為分類,依據「身份」分類完全凌駕檢察官專業辦案;運作上,特偵組與地檢署共同辦案,容易形成外力介入司法之巧門。 三、「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廉政署業務本是負責偵辦貪瀆之相關犯罪,與特偵組競合後疊床架屋;且重大案件,地檢署本得協同其他單位辦案或團體辦案,無須另設權責失衡之特偵組,回歸正常檢察體制運作,方能落實公正法治精神。 四、刑事偵查之再議制度設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特偵組偵查案件如遇不起訴處分情況,告訴人無從再議,僅能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掛名為不起訴處分,特偵組本身隸屬最高法院檢察署,位階上直屬檢察總長之最高位階,上級法院檢察長認定再議又礙於體系倫理之矛盾,無法期待其能依據證據事實判斷。此現象造成刑事訴訟法適用性混亂,權責紊亂不清,更降低人民對檢察官之整體信任,爰以刪除本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之正當程序。 伍、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定宇、蔡易餘等18人,針對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自2007年開始運作以來,因對朝野政治人物偵辦未一視同仁,屢被質疑執法不公;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更發生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議長、洩密等情事,遭判刑確定。本席等認為,此一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實質上源於美國特別檢察官的制度,其存續之必要性已令人存疑。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之立場,應回歸原先的檢察制度設計,爰提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廢除特偵組。 說明: 一、前身為高檢署查黑中心,並經法制化後成立隸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以來,「經常招致選擇性辦案、檢察總長不適任、特偵組檢察官辦案立場不公、成效不彰、濫權裁量之質疑,國民信賴度偏低。加上組織定位不明、案件管轄寬嚴不一、專業分工機制不全以及和法務部的人事審議、權限爭議,和一、二審檢察官偵辦權限、協同偵查等實務執行問題,讓社會大眾認為特偵組表現乏善可陳,不如預期,貶多於褒。」(我國特別偵查組之現況與未來/朱朝亮/檢察新論第5期/第13頁) 二、當初設立特偵組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特偵組不畏權勢,且能公正、獨立的辦案。尤其是國人深惡痛絕的政府官員貪瀆案件,乃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明定之特偵組職權。但根據法務部的2011(民100)年統計年報的第13頁的資料顯示:歷年來,貪瀆案件的平均定罪率是60.8%,馬政府上任來(2008~2011)的平均定罪率是63.1%,2010年和2011年分別是類似的59.9%和60.4%,嚴格說來,應該定罪率是下降,而非上升。再對照特偵組所稱96.1%的貪瀆定罪率,委實不知所云,連法務部自己亦在統計年報中承認,貪瀆罪「定罪率60.4%,較諸全般刑事案件超過9成之定罪率仍顯偏低」。若僅計算圖利罪,定罪率將會更低,法務部身為政策主管機關均不諱言,特偵組對於非其主管事務,搶佔發言權,究欲粉飾誰之太平? 三、姑不論檢調起訴貪瀆罪正確率,低於1/3的平均水準,是否能向國人交代,司法院的2011(民100)年統計年報第9-176~177頁,也呈現了相同的趨勢,777個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有264個人無罪,即是33%的無罪率;而若是「貪污重大案件(第9-228頁),131個人有73個人無罪,也就是55.7%的無罪率!換言之,成天在報章媒體,看著特偵組出盡風頭地辦「重大貪污案」,卻是每2個人就有1個人可能是無辜的,「辦大案」的成效如此,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四、另外,從制度面檢討特偵組存廢,台灣的檢察體制,並沒有特偵組存在的空間與必要。理由如下:首先,特偵組之設,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實質上源於對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的嚮往。但是,美國設置特別檢察官,主要在於美國聯邦檢察官為行政官,雖有不受限制的追訴裁量權,但沒有獨立的偵查階段,恆受總統及檢察總長(1870年成立司法部後兼為司法部長)得隨時使之去職的威脅,為偵辦總統及其僚屬的犯罪,乃設置特別檢察官,賦予獨立調查階段,剝奪總統的任免職權。台灣的檢察官,繼受德、法、義及南歐諸國,檢察官為司法官,有獨立的偵查階段及職權行使,依法阻絕法務行政等的介入,任免事由繫諸絕對法律保留,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均能無所瞻顧放膽偵辦。特偵組的存在尚乏空間,也無必要。 五、其次,國家資源有限,不宜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模一樣的機關,此在德國法稱之為「機關職務不兩立性」,在英美法則稱之為「禁止機關功能重疊原則」。特偵組得執行一、二、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功能重疊,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更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六、檢察機關本應逐級設置並配置於法院,下級檢察機關執行職務苟有違法,上級檢察機關可對之監督糾正,乃大陸法系國家所信守的審級制度組織法理。於今,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卻無所選擇,依法只能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一旦於個案中出現程序瑕疵,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增加人民的怨懟,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的同時,也丟失了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特別是,特偵組所管轄者俱屬重大犯罪案件,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列舉重罪原則」,一旦聲請通訊監察,地方法院法官僅能為形式審核,縱夾帶輕罪監聽亦未生疑,無異放棄「監聽的法官保留」,形成控訴者角色與裁判者角色的相互吞併,使客觀公正的司法淪為行政治罪,寧有是理? 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erger v. United States(1935)一案中指稱,為了特定動機(reasons)而為追訴,是《憲法》所禁止的。特偵組的設置,正是因為有了特定案件,據以產生特定動機而對於特定行為人所為之偵查與追訴,使政府高級官員與一般公民的犯罪控告有了巨大反差,徒增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的耗費。其欠缺檢察體系的內控機制,又憑藉法官對於強制處分審核機制的徒具形式,最終可能出現濫權與恣意,使檢察權的操作變得更不可預測,負面的另一端也可能出現追訴犯罪的缺口,不得不慎。 八、每個制度的成立都有它的社會背景,特偵組的建制也有它的歷史背景,上述特偵組掛牌以來的運作種種問題,讓社會大眾及法界人士主張廢除特偵組,並仿日本法制,回歸偵查常態,於地檢署是偵辦案件需要設置特別偵查組即可。日前特偵組再度因為違法監聽國會議長,並將與監聽目的無關資料洩漏給總統,引發執政黨行政與立法之憲法重大爭議,甚至導致立法院長去職而受到矚目。特偵組檢察官及檢察總長甚至遭法務部曾前部長指控「知法犯法」、「以羅織的方法陷害人家,入人於罪,這不是檢察官辦案應有的作為」。高檢署檢察長批評特偵組:「假刑事立案之名,行行政調查之實」,違反法院組織法,抨擊「檢察總長紊亂行政體制,造成國家混亂」。特偵組專打特權,或者自己本身就是特權打擊異己的工具?特偵組變成國家亂源,實無繼續存在必要,國人心中已有定論。 九、制度的改變常常因為個案而產生,美國因為1970年代的水門案,產生獨立檢察官制度,在1999年因為白水案的調查不力,當時獨立檢察官功能不彰,參與政爭等因素,所以獨立檢察官走入歷史。台灣的特偵組也應該接受相同的檢驗,馬政府上任後已累積諸多「執法不公」的個案,顯示特偵組淪為統治者政治鬥爭的工具,不利於司法威信的重建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已無存在之價值。本席等認為,立法者應本於職權,以及對民主法制價值理念之堅持維護,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 陸、法務部邱太三部長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一、葉委員宜津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二、李委員俊俋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三、蔡委員易餘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王委員定宇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葉委員宜津等21人、李委員俊俋等18人、蔡委員易餘等20人、王委員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之提案重點: (一)葉委員宜津等21人提案重點: 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之成立,並無實際功能,反淪為政治工具,亦有違檢察官執行職務之管轄,爰提案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二)李委員俊俋等18人提案重點: 特偵組之設置,乃期許得超然公正偵辦高官貪瀆案件,然綜觀自2007年以來之運作情形,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不僅有違創設之目的,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此外,現今檢調體系中唯有特偵組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三)蔡委員易餘等20人提案重點: 有鑑於特偵組設立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以至於特偵組掌權過大,卻無監督機制檢討特偵組偵辦之案件;且特偵組自2007年成立後,多次辦理案件引起爭議,以致人民對檢察系統不信任,為落實檢調系統精簡運作、權衡機制,爰提案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四)王委員定宇等18人提案重點: 特偵組自2007年開始運作以來,因對朝野政治人物偵辦未一視同仁,屢被質疑執法不公;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更發生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議長、洩密等情事,遭判刑確定。提案委員等認為此一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實質上源於美國特別檢察官的制度,其存續之必要性已令人存疑。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之立場,應回歸原先的檢察制度設計,爰提出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廢除特偵組。 二、本部意見: (一)緣最高法院檢察署(下稱最高檢)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係於95年間,立法院為彰顯政府加強查緝中央地方政府高官、民代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掛勾等重大瀆職案件之決心,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將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予以法制化,從原來臨時性任務編組,提升成為正式法制機構;並由總統提名、立法院任命、具任期保障之檢察總長直接督導,以獨立偵辦重大貪瀆、選舉舞弊、經濟犯罪、跨國性組織犯罪及其他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希冀解決以往檢察官辦案流於單打獨鬥及必須受審級與轄區等限制之缺失,達到掃除黑金,革除貪腐,發揮團隊辦案,提昇偵查品質及防止個人專斷侵犯人權之目標。 (二)然特偵組形式上係仿效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之設置,實則源於對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的嚮往。而美國設置特別檢察官,主要在於美國聯邦檢察官為行政官,雖有不受限制的追訴裁量權,但無獨立偵查權,恆受總統及檢察總長(1870年成立司法部後兼為司法部長)得隨時使之去職的威脅,為偵辦總統及其僚屬的犯罪,乃設置特別檢察官,賦予獨立調查權。但我國司法體系乃繼受自德國、法國、義大利及南歐諸國,檢察官為司法官,具有司法屬性及獨立之偵查權,可依法阻絕法務行政及政治力的介入,其身分保障及任免事由繫諸絕對法律保留原則,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多高,均能無所瞻顧放膽偵辦。加之南韓及美國嗣後均因實施之結果不佳,且引發政治上之爭權,而相繼廢除前開中央搜查部及特別檢察官之機制,也因而我國特偵組自設立以來,其存在空間及設置必要性均持續遭遇來自檢察體系內部及社會各界之質疑。 (三)特偵組成立後屢遭外界質疑之問題在於因其位於最高檢,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案件,無法聲請再議或依職權送再議,與刑事訴訟法之再議制度有所扞格;且特偵組直屬檢察總長,無上級檢察機關可對其案件進行管考,與法務部及高檢署所建構之案件稽催管考制度脫勾。第一審地檢署如能擁有特偵組之豐厚資源,比照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3項規定「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不但可如同日本「特搜部」順利偵辦重大案件,亦可回歸刑事訴訟制度常軌,解決前開再議救濟程序不足及案件管考之問題。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爰贊同委員意見,認為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四)惟為避免刪除本條文後造成調度偵查權力依據不明確之情形,本部認為宜將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本修正條文第一項,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如有需要時,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五)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之必要,依檢察一體原則,建議增列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同法第六十二條:「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規定之限制。 (六)為因應特別偵查組廢除後,相關組織、人員、案件等未了事務得依規定回歸原管轄檢察署辦理之需,爰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建議再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綜上所述,本部相信特偵組退場並做以上之修正建議後,不但解決檢察組織疊床架屋之情形,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運作得以回歸常軌,亦可藉此強化地檢署之追訴犯罪品質及上級審法律審查功能,重建人民對檢察官之信賴,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審慎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柒、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林瑞斌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本人代表司法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法院組織法雖屬司法院主管法律,惟該法第63條之1係「第五章檢察機關」之規定。謹就:(一)本條立法緣由及目的,(二)司法院對於前開修正草案之意見說明如下: 一、民國95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63條之1立法緣由及目的 94年大院委員提案第6187號,以基於檢察一體之法理,及為因應跨轄區與結構性之重大犯罪,必須統合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協同偵查辦案,並直接實施公訴以貫徹偵查之成果為由,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63條之1,將高等法院檢察署任務編組之特別偵查組予以法制化,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置特別偵查組,以達到提升偵查品質之目標。案經大院於95年1月13日修正通過,並於95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當時修正理由主要如下: (一)檢察總長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身負偵查具體特殊重大案件成敗之責,特別偵查組直接隸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檢察總長直接督導偵辦,使其權責均衡。 (二)特別偵查組設於最高檢察署,所需之人力包括檢察官及其他輔助人員由所轄之各級檢察署調任之,以達經驗傳承與人力充分之目的,並使每個檢察官以獲選為特別偵查組之檢察官為榮。 (三)跨轄區或跨國或其他之重大案件有增多趨勢。實務上,檢察總長亦有親自或指定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之情形,此本為檢察一體原則運作之當然。將特別偵查組予以法制化,調任專長偵查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使其獨立偵查,並得調度司法警察及相關機關,如:財政部、中央銀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協助辦案,避免程序爭議。 (四)檢察官偵查案件原則上,雖需依法院組織法第62條之規定,於其所屬檢察署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無管轄及審級之問題。特別偵查組之職掌既為重大或跨轄區案件之偵查,於案件有跨轄區、審級之情形,自不應受前開第62條之限制而得跨轄區跨審級行使職權。 二、司法院對於委員提案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之意見 (一)委員葉宜津等21人,鑒於設特別偵查組之成立,並無實際功能,反淪為政治工具,亦有違檢察官執行職務之管轄,爰擬提案「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鑒於96年以來之運作情形,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不僅有違創設目的,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此外,現今檢調體系中唯有特偵組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為求檢調體系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鑒於特偵組設立於最高檢察署,以至於特偵組掌權過大,卻無監督機制檢討特偵組審理案件,自96年成立以來,辦理案件多次引起爭議,以致人民對檢察系統不信任,為落實檢調系統精簡運作、權衡機制,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鑒於96年特偵組成立以來,因對朝野政治人物偵辦未一視同仁,屢被質疑執法不公,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更發生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議長、洩密等情事,遭判刑確定,此一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實質上源於美國特別檢察官的制度,其存續之必要性已令人存疑,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之立場,應回歸原先的檢察制度設計,爰提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63條之1條文草案。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之規定,有無刪除之必要,事涉檢察機關之職權運作,並不影響各級法院審判權之行使。爰此,司法院尊重大院之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捌、本案於報告及詢答完畢,旋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我國特偵組自設立以來,其存在空間及設置必要性均持續遭遇來自檢察體系內部及社會各界之質疑,及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經縝密思考、研討,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十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六十三條之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林為洲當場聲明不同意) 玖、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說明。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拾、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35(審查會通過條文),\s\up21(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s\up7(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s\do7(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s\do21(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s\do35(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 委員李俊俋等18人提案 委員蔡易餘等20人提案 委員王定宇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委員柯建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之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委員蔡易餘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委員王定宇等 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委員葉宜津等21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特別偵查組設立以來,其功能不彰,幾成為政治工具,同時又違反檢察官職務管轄之相關規定,爰予以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18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設立,比較法上近似於美國於1970年代因「水門事件」所設立之獨立檢察官制度,賦予其超然權力偵辦當權者;然觀察其具體運作,因權限不受控制且無制衡之監督機制,除效率不彰外更易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美國於1999年業已將此制度予以廢除,先予敘明。 特偵組自2007運作以來,屢招致辦案立場不公、選擇性辦案、濫權裁量及成效不彰等質疑,甚至曾發生檢察總長違反程序正義及洩密遭判刑定讞等情事,不僅有違創設當時所欲達到之檢肅重大貪瀆之目標,歷來執法引發諸多爭議,更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賴感。 現有檢調體系中,唯有特偵組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其所偵辦之案件類型如貪瀆;舞弊及重大經濟案件等與廉政署或調查局時而產生競合關係,不啻為制度中疊床架屋,且混淆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以案件專業性論,一般檢察官即得以偵辦特偵組所負責之案件類型,若遇重大案件時地檢署亦得以協同或團體辦案,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偵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委員蔡易餘等20人提案: 一、刪除本條文。 二、《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廉政署業務本是負責偵辦貪瀆之相關犯罪,與特偵組競合後疊床架屋;且重大案件,地檢署本得協同其他單位辦案或團體辦案,無須另設權責失衡之特偵組,回歸正常檢察體制運作,方能落實公正法治精神。 三、刑事偵查之再議制度設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特偵組偵查案件如遇不起訴處分情況,告訴人無從再議,僅能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掛名為不起訴處分,特偵組本身隸屬最高法院檢察署,位階上直屬檢察總長之最高位階,上級法院檢察長認定再議又礙於體系倫理之矛盾,無法期待其能依據證據事實判斷。此現象造成刑事訴訟法適用性混亂,權責紊亂不清,更降低人民對檢察官之整體信任,爰以刪除本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之正當程序。 王委員王定宇等 18人提案: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掛牌運作以來,經常招致選擇性辦案、檢察總長不適任、特偵組檢察官辦案立場不公、成效不彰、濫權裁量之質疑,國民信賴度偏低。加上組織定位不明、案件管轄寬嚴不一、專業分工機制不全以及和法務部的人事審議、權限爭議,和一、二審檢察官偵辦權限、協同偵查等實務執行問題,讓社會大眾認為特偵組表現乏善可陳,不如預期,貶多於褒。 二、從制度面檢討特偵組存廢,台灣的檢察體制,並沒有特偵組存在的空間與必要。理由如下:首先,特偵組之設,形式上仿南韓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實質上源於對美國特別檢察官制度的嚮往。但是,美國設置特別檢察官,主要在於美國聯邦檢察官為行政官,雖有不受限制的追訴裁量權,但沒有獨立的偵查階段,恆受總統及檢察總長(1870年成立司法部後兼為司法部長)得隨時使之去職的威脅,為偵辦總統及其僚屬的犯罪,乃設置特別檢察官,賦予獨立調查階段,剝奪總統的任免職權。台灣的檢察官,繼受德、法、義及南歐諸國,檢察官為司法官,有獨立的偵查階段及職權行使,依法阻絕法務行政等的介入,任免事由繫諸絕對法律保留,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論犯罪層級,均能無所瞻顧放膽偵辦。特偵組的存在尚乏空間,也無必要。 三、其次,國家資源有限,不宜設立兩個職權及管轄地域一模一樣的機關,此在德國法稱之為「機關職務不兩立性」,在英美法則稱之為「禁止機關功能重疊原則」。特偵組得執行一、二、三審級檢察官之職權,功能重疊,加上無限延伸的概括條款,更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剝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損及人民受管轄權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四、檢察機關本應逐級設置並配置於法院,下級檢察機關執行職務苟有違法,上級檢察機關可對之監督糾正,乃大陸法系國家所信守的審級制度組織法理。於今,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卻無所選擇,依法只能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一旦於個案中出現程序瑕疵,因無上級機關可資轉圜,只好被迫直接與人民對立,增加人民的怨懟,掏空檢察一體內控機制的同時,也丟失了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特別是,特偵組所管轄者俱屬重大犯罪案件,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列舉重罪原則」,一旦聲請通訊監察,地方法院法官僅能為形式審核,縱夾帶輕罪監聽亦未生疑,無異放棄「監聽的法官保留」,形成控訴者角色與裁判者角色的相互吞,使客觀公正的司法淪為行政治罪,寧有是理? 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erger v.United States(1935)一案中指稱,為了特定動機(reasons)而為追訴,是《憲法》所禁止的。特偵組的設置,正是因為有了特定案件,據以產生特定動機而對於特定行為人所為之偵查與追訴,使政府高級官員與一般公民的犯罪控告有了巨大反差,徒增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的耗費。其欠缺檢察體系的內控機制,又憑藉法官對於強制處分審核機制的徒具形式,最終可能出現濫權與恣意,使檢察權的操作變得更不可預測,負面的另一端也可能出現追訴犯罪的缺口,不得不慎。 六、制度的改變常常因為個案而產生,美國因為1970年代的水門案,產生獨立檢察官制度,在1999年因為白水案的調查不力,獨立檢察官功能不彰,參與政爭等因素,所以獨立檢察官走入歷史,很多個案產生影響制度的結果。台灣的特偵組也應該接受相同的檢驗。馬政府上任後已累積諸多「執法不公」的個案,顯示特偵組淪為統治者政治鬥爭的工具,不利於司法威信的重建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已無存在之價值。本席等認為,立法者應本於職權,以及對民主法制價值理念之堅持維護,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 審查會: 一、照委員柯建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柯建銘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六十三條之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現有檢調體系中,唯有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其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所偵辦之案件類型如貪瀆、舞弊及重大經濟案件等與廉政署或調查局時而產生競合關係,使制度疊床架屋,混淆各該審級之管轄界限,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別偵查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二、為避免刪除本條文後造成偵查權力不明確,將現行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三、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之必要,爰依檢察一體原則,增訂第二項,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四、因應特別偵查組廢除後未了事務依規定回歸原管轄檢察署辦理之需,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如未登記,則免予發言。 因無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六十三條之一。 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二讀) 第六十三條之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席:針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沒有委員登記發言。 報告院會,本案照審查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林委員為洲聲明早上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開始進行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六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六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繼續進行三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23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李委員彥秀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陳委員宜民、蔣委員萬安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陳委員其邁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陳委員學聖聲明方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尤委員美女登記發言。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2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終於讓特偵組走入歷史了!過去特偵組是在全民期待國家能加強查緝官商舞弊、黑白掛鉤及政要貪瀆等重大弊案下而生。其實也是仿照日本及韓國查緝黑金的小組,但是非常遺憾的是,2013年發生了馬王政爭,檢察總長違法濫權監聽國會,違背權力分立及偵查不公開等法治原則,直接向總統報告監聽內容時,原本為提升檢察獨立、塑造司法信譽的特偵組早已不知不覺的成為政治鬥爭的打手。特別是我在委員會質詢時,曾經提出郭清江博士的親身遭遇,我們看到特偵組不再打擊犯罪,它變成戕害人身自由的機關,而且偵辦期間,只是開個庭,期間還限制郭博士出境,但是對於郭博士提出的開庭聲請,均石沈大海。 我們曾經對特偵組有著美麗的期待,但在實務發展上,卻發現特偵組變成一個無法控制的大怪獸,所以今天非常感謝在所有政黨的同意之下,我們讓特偵組走入歷史,當然在這其中也有一些配套措施,讓當初這些偵辦的工作回歸到原來的地方檢察署,原來該如何偵辦就讓它回到原來的制度,不要再疊床架屋來設立一個無法控制的特偵組。再次謝謝各位,讓特偵組走入歷史,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540010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5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6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經提本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6月22日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列席說明,並請司法院、法務部、銓敘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擔任主席。 三、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要旨: (一)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同條第二項復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上開民法作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也是拉丁法諺:「任何人不能夠前後行為矛盾」(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的「出爾反爾」。而在公法領域,依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式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又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須重視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次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不得通過決議案,一面又以決議案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而聲請解釋,致違禁反言之法律原則,均屬適例。 (二)茲查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如其後又參與補選,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是以公職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 四、內政部長葉俊榮說明: 段委員提案增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基於自願辭職者又再參與補選確有不合理之處,另為避免當選人於選舉訴訟中,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先行出缺再度參加補選,規避當選無效確定後不得參選之規定,有關增訂就職後辭職者不得參與補選之規定,本部敬表贊同。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 為避免當選人於當選無效訴訟仍繫屬法院之際,即先行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於判決確定前出缺,並因而得以再度參加補選,以規避本法第27條第3項不得申請登記為補選候選人之規定;又為免當選人動輒恣意辭職又參與補選,浪費國家資源等由。本會前於101年8月既建議應修正本法第27條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即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作類同之修正,本會敬表支持。 六、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多以,觀諸以往選舉實務經驗,曾發生當選人為恐法院以其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而判決其當選無效,如經確定後,依現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之候選人,遂於判決確定前辭職,以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造成選務困擾之案例。甚且,於補選時竟再獲當選,嚴重傷害選舉之實質公平。爰就「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之情形,亦明定為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杜絕此種脫避法律之不正當不公平情事。委員間亦有持不同意見,認就職後辭職原因甚多,不應以此限制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委員經詳予討論後,決議:「照案通過」。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陳其邁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經黨團協商。 八、附條文對照表1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條文,\s\do14(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 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 審查會: 一、照案通過。 二、委員陳超明、林麗蟬,當場聲明不同意。 三、委員多以,觀諸以往選舉實務經驗,曾發生當選人為恐法院以其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而判決其當選無效,如經確定後,依現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之候選人,遂於判決確定前辭職,以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造成選務困擾之案例。甚且,於補選時竟再獲當選,嚴重傷害選舉之實質公平。爰就「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之情形,亦明定為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杜絕此種脫避法律之不正當不公平情事。委員間亦有持不同意見,認就職後辭職原因甚多,不應以此限制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委員經詳予討論後,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其邁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經黨團協商」,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因為沒有委員登記發言,停止廣泛討論。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因為沒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