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星期一)9時1分至14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偉哲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2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3時8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孔文吉  蘇震清  徐永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蘇治芬  管碧玲   張麗善  黃偉哲  蔡培慧  陳明文  王惠美  高志鵬  邱議瑩  邱志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鄭天財Sra.Kacaw  鄭運鵬  盧秀燕  陳亭妃  徐榛蔚  劉世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蔣乃辛  劉建國  呂玉玲  陳賴素美  鍾孔炤  趙天麟  羅明才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人員: 經濟部部長 李世光 政務次長 沈榮津 會計處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專門委員 王佳玉 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豐盛 能源局副組長 蔡秀芬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金德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何俊英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副司長 劉文惠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 蕭奕志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長 鍾羅仁 技正 陳景德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李昭賢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科長 曾淑芬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 顏靚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尤泳智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組長 李維民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薦任技士 任怡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技正 梁伯州 科長 陳炳華 專員 呂國平 技士 劉琬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 李顯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簡任技正 劉玉文 畜牧處技正 鄭家宏 農田水利處技正 黎偉銘 農糧署技正 謝廉一 漁業署簡任技正 葉進雄 林務局科長 潘德發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專  員 曾淑梅 科  員 余俊緯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壹、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470億3,009萬6千元,增列「其他營業外收入」項下「投資性不動產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70億4,009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421億6,200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196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勞務成本」項下「油氣輸儲費用」2,000萬元、「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探勘費用」1億元、「行銷費用」項下「旅運費」1,00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2,000萬元,共計減列1億5,19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20億1,004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48億6,809萬1千元,增列1億6,196萬元,改列為50億3,005萬1千元。 (三)生產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45億8,541萬7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2億5,000萬元,改列為243億3,541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8,754萬4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99項: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主要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然依據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該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管碧玲  蘇治芬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並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事項,以提升公司營運效能。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發展石化高值化,持續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期經由國內產、學、研各界合作、共同開發新關鍵性技術與產品,降低對特用化學品之進口倚賴度,並協助國內石化廠商試產其研發成果,順利生產客製化、少量高值之關鍵產品,以提高競爭力。查該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以下同),不僅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也低於103年度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雖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石油化學品之售價雖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但也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增加公司營收。爰凍結是項預算5%,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用人費用」編列215億2,350萬5千元,鑑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勞工「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然該法案通過後,衝擊臺灣鐵路管理局未來營運。臺灣鐵路管理局依據新法評估,若要符合「一例一休」,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現在員工每個月4個週六加班8小時,加上三班制若沒請假,最高可請領36小時加班費,平均會加班到68小時,每個月加班時數將比新法增加22小時,加班費用勢必增加。臺灣鐵路管理局如此,其他國營事業未來也同樣會面臨相同情況,在原編列之106年度人事相關預算無法因應新法施行之情況下,為避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原編列之人事預算短缺,危害公司員工權益,爰凍結該預算1億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編列575萬元,查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年底熄燈,該廠區包含位於新興區、燕巢區、楠梓區及三民區等宿舍,逾期借住戶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在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及妥善溝通之前,便以興訟手段處理,強行進行催遷作業,影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職、員工之間的關係。為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妥善處理高雄煉油廠宿舍區逾期借住戶問題,爰凍結該預算80%,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管碧玲  劉世芳 5.高雄煉油廠雖已於2015年熄燈停止運作,然因工廠區、鄰近油槽、油管輸送管途經路線及周邊地區污染嚴重,至今被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的面積,總計超過200公頃,其中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更達到177公頃。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卻未積極提出整治計畫詳細內容,且實際執行期程未做合理分配,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後勁地區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將周邊地區的土壤及地下水列入整治範圍,提出整治計畫與污染調查進度之執行時程與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以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6.鑑於1947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楠梓區後勁設煉油廠,自此工安事故不斷,過去曾發生原油滲漏引發地下水點火燃燒、第二低硫燃油工場氫氣管線銲道撕裂,導致氫氣外洩引發火警等事件,造成當地居民長期處於不安與空氣污染嚴重之生活壓力下。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79年報請行政院之25年高雄煉油廠遷廠計畫,至今仍未確切執行,雖高雄煉油廠46座工場已全部停產,但廠區內相關生產與操作設備,仍放置於廠區內。現階段除完成遷廠目標外,後續的污染整治也應同步並行,但顯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遷廠與環境維護並無任何計畫及經費配套。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提出高雄煉油廠停止使用後的轉型利用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4.5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等於1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以及計畫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等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補辦預算8,754萬4千元,辦理宏越責任有限公司(越南潤滑油摻配廠暨倉儲接收站投資計畫)因104年度新臺幣兌美元匯率貶值造成之匯差損失。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多項外國投資事業,未來為配合政府南向政策,將有更多對外投資的規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掌握匯率波動,提升匯率避險措施,盡可能避免對外投資產生匯兌損失。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損益預計表」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探勘費用編列69億6,080萬6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海域探勘」包含「測勘與地質研究」,編列1,004萬6千元,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亦同樣編列1,002萬元,惟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萬元,與過去編列預算數相去甚遠,本項之設立目的及是否有其編列之必要,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持股39%之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失1億1,571萬元。中美和石化公司主要生產項目為PTA,自101年度起,中國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PTA價格低迷,101年至今每年皆產生鉅額虧損,目前預估106年仍無法達到損益兩平。PTA產銷失衡情況已長達5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美和石化公司大股東,卻對連年虧損情形束手無策。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美和石化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減少虧損或退場機制之具體方案,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104年11月1日關廠,原有設備應積極維護並尋覓買主,以去化設備並落實循環經濟,廠區土地應規劃進行污染整治、活化利用,宿舍區應整體更新利用,尤其石化業過去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亦應同時從文化資產的角度考量石化煉油博物館之可行性,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關高雄煉油廠設備、廠區、宿舍區及文資保存之評估規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的排碳大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及橋頭油庫理應負起其週邊地區之植樹造林綠化的責任,以積極吸存、去化廢碳,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永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週邊之茄萣、湖內、路竹、永安、岡山、彌陀、梓官及橋頭等8個行政區,提報植樹造林之在地吸碳固碳綠化評估及規劃策略,並於2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大岡山地區因永安工業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LNG廠、橋頭油庫及興達港,油、氣管線遍及橋頭、岡山、永安、路竹、湖內等區,管線佈設已超過20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天確實巡檢,定期向居民提報巡檢結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使人民住得安心,預防高雄前鎮氣爆事件之重演。在石化工廠廠區內多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整合設施,使巡檢員可以盡到其確實檢查管線、提報問題、解決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防備巡檢員因疏忽、怠惰、草率而偽報巡檢結果,以落實廠區的安全維護。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析大岡山地區比照配置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管線巡檢系統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於2個月內提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6,559萬4千元,減幅3.22%,卻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增加550萬7千元,增幅0.28%;惟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然其每年度勞動檢查缺失項次仍高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職災傷亡事件,近5年來共計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更造成社會恐慌不安,顯見其工安管理機制亟待檢討改進,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工業安全支出編列情形、執行效益與重大工安事件後續檢討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善盡國營事業企業責任。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5.彰化縣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自民國90年6月2日起正式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彰化縣政府操作營運20年,惟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辦理該項代操作業務皆呈現虧損情形,102至104年度分別發生虧損4,974萬4千元、334萬6千元、3,621萬元,儘管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盈餘421萬2千元,惟截至8月底止卻實際虧損1,384萬8千元,顯見該項代操作溪州垃圾資源回收廠業務績效不佳,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依約需代操作至民國110年6月1日止,尚有5年代操作期間,仍應積極檢討其績效不佳問題並研議財務改善可行策略,以確實改善營運狀況。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包括經濟部國會聯絡組1人、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1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4人及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1人;惟查其借調人員工作內容大多擔任非具專業性、科技性或稀少性之文書工作或行政職務,與行政院所訂借調人員應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及「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規定不符,且借調機關以該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基於主管機關負有督導國營事業權責,該非必要性借調恐有不當,宜儘速歸建,爰請經濟部、國營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其借調人員之必要性與妥適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亦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且係持續2年度呈現大幅衰退,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後,106年底預計有待填補之累積虧損數仍高達908億3,488萬元;另查該公司104年度決算係淨損14億0,232萬3千元,發放之經營績效獎金卻高達44.06億元,殊非合理,顯見該公司營運績效考核制度有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績效考核標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檢討改善其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顯見其獲利能力連年下滑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營運表現;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皆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19.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借調機關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惟借調之人員除協助借調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業務外,尚有擔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文書處理及人民陳情等業務,顯與規範要點未相符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清查借調人員,並將與規定不符或無必要繼續借調者儘速歸建。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2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減輕國家之負擔。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2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惟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營業收支及盈餘規定:「一、盈餘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為求公司之永續以及維護國人之權益,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2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該法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依該公司提供資料,103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後,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查,近5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凸顯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工業安全改善方案,以確實塑造員工健全之工作環境與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2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國內外旅費執行率僅約七成,未能覈實編列,該公司103至104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分別僅為63.01%、38.36%及66.45%、31.47%,均低於七成、大陸地區旅費更不足四成,106年度的預算案均高逾103及104年度之決算數,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5.為充分掌握自有油源以穩定供應國內能源需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1959年以來,在台灣陸上、海域、海峽兩岸以及海外的油氣探勘經營,油氣探採績效斐然,海外部分包括美國、澳洲、印尼、厄瓜多,甚至遠到非洲的查德、利比亞、剛果、尼日等國礦區,都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足跡。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隔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並無說明是項計畫執行內容及相關成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王惠美 2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決算報告書載明,累計虧損達1,013億餘元,占資本額比例達-77.91%,即累計虧損已達資本額二分之一,依公司法必須向股東會報告,或提出經營績效改善對策。為督促強化該公司財務結構,且不宜放任虧損日益嚴重,故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2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內宏南、宏毅宿舍建置於日治時期,為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之附屬眷舍基地,歷史場域完整,已被高雄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景觀園區。有鑑於中油社區已是高雄價值,亦應保存見證歷史的文化資產,然現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具體提出完整文資保存計畫。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詳細進行高雄煉油廠中的文資調查,將宿舍群、廠務區及工廠區的二戰遺跡,進行具體、有系統性調查及造冊,於1個月內提出高雄煉油廠文資調查與保存詳細計畫辦法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管碧玲 2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預定在桃園觀音的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LNG),分二期推動,一期投資608億元,建置300萬噸天然氣年營運量,二期投資營運量也是300萬噸,第一期表定2016年開始啟動、2023年執行完畢,該接收站攸關2025年非核家園能否落實,目前進度卻出現延滯,若該接收站進展不如預期,恐將危及新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務求2023年達成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的商轉。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29.美國及歐盟國家2016年1月16日解除對伊朗的經濟制裁,伊朗重返國際社會的第一步就是增產石油,甚至與主要供油國家沙烏地阿拉伯展開石油價格戰。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油採購集中於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阿曼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並未積極與伊朗進行原油採購的談判,為減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購油成本,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與伊朗展開購油談判。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具體經營對策,以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仍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仍待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另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亦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亦將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謀因應對策,並檢討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出自有油氣比重偏低之嚴重問題,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103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為減少相關工安事件繼續發生,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林岱樺  王惠美 3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前揭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檢討妥處,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9億9,45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2,289萬5千元,減幅1.3%,同期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顯示超時工作無助於增加企業營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減少員工超時工作情事,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另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且106年度預算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達91.86%,為避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106年度計畫明細,以釐清能否順利執行預算。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每公噸),及103年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雖然石油化學品之售價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然亦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以提升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與補助經費14億9,12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0億4,405萬元增加4億4,715萬5千元,增幅42.8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底預計累積虧損逾908億元,財務狀況欠佳,捐助經費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卻不減反增,顯不合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撙節開支,減少非必要性的捐助。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39.截至104年底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包括中殼潤滑油(股)公司49%及國光電力(股)公司45%等10家子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轉投資事業之投資金額相當龐鉅,卻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迴避國會監督,實屬不當,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讓立法院得以實質監督。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0.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鑑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天然災害、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有其必要性。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但根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1年度起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均在8天以下,且大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104年度為例,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僅為7.2天,實屬嚴重偏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備足可供應15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1.我國自產能源不足,95%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原油採購價格與天然氣採購價格更是非常容易受到國際價格波動所影響,再加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未積極在國際期貨市場中(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對原油商品與天然氣商品進行價格避險,導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買到價格高漲之原油與天然氣,嚴重衝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績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油氣採購須搭配國際期貨進行避險,以規避國際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然104年度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顯示執行進度延宕,並有經費延至106年度編列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制預算時,務必按照籌編規範,並務實進度執行建設工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及預計淨利呈現持續衰退之現象,衰退幅度雖低於105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仍需積極檢討,以期提升營運績效。鑑此,比較台塑公司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獲利差距可達100至400億元,除檢討內部營運治理方法,允宜調整現行實施之浮動油價機制週期,避免僅反映當時世界油價卻未考量投資折舊及購油當時進價。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4.環保署與商業保險業者共同推動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環境責任保險」,於105年5月正式上路。全台營業中的加油站約2,500家,其中255家發生所在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形,一旦受到污染,整治工程動輒數千萬元,實非一般業者負擔得起,造成環境傷害及污染整治經費的不良後果難以估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繳納逾3億元的土污費,若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則至多可請領25%退費,對營收效益不可謂不豐。爰此,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直營加油站率先投保,為環保立下良好典範,亦帶領國內相關業者逐步跟進。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5.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成員國與非OPEC產油國計畫舉行限產談判,而各國動向不明也導致外界對減產協議的達成備感懷疑,近期油價走跌,前景未明。因應世界產油國家之原油減產政策,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早研議對策,維持長期且穩定的購油來源。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6.截至104年度為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礦區因探勘結果不如預期,高達27處礦區退出,位在美國的Snickers亦於105年1月退出,106年度投入國外探勘費用高達33億多元,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支出之大宗。國外礦區從投資到可以探勘、鑽井至少10年,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國外礦區前,務必進行一定時間之勘採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必須將外派人力之生命財產安全列於優先。其次,規劃與外國合作時,務必審慎選擇友善互惠之合作夥伴;同時,須考慮我國的特殊國際地位以及與特定國家之關係,切莫輕易將耗資鉅額的勘採成果售出給對我國不友善之國家。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47.有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輕工廠已正式關廠,但有關楠梓廠區勞宅問題遲遲未解,更已嚴重侵害員工應有權益。爰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即研擬有關妥適方案,在不損及員工相關原有權益之前提下,尤應加速勞宅爭議解決,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進度、適當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維護相關員工應有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黃昭順 4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台電公司因應新能源政策及電力需求成長之電力缺口,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賡續編列「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投資總額600.84億元)。替代方案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且逾七成資金係舉債支應,應審慎妥擬財務規劃;後續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應加強進度控管,以維護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4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多家公司持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缺乏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應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5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轉投資及充實營運資金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66.41億元(向金融機構舉借376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190.41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債務299.9億元(包括金融機構147.4億元及公司債152.5億元)。鑑於該公司近年債務餘額居高不下,已形成經營上之沉重負擔,為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5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查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該公司提供資料,前項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故應積極推動活化以發揮資產效益。截至105年8月底止上開土地及建物大多雖已進行或預計進行活化措施,惟其中仍有高雄成功廠區土地、嘉義油庫土地及台北市中崙站旁土地等3處尚未提出相關規劃,應積極研謀推動活化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且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之一,然數十年來成效仍相當有限,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103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攬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工安管理機制顯待全盤檢討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強化工安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度營運成本偏高,其主因之一為該公司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所致;自92年度起該公司陸續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主要為大型資本支出投資,如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等。且因配合政策負責供應國內工業用及發電用之低硫燃料油,故其煉製製程仍有部分生產低經濟價值之燃料油等重質油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重質油料轉化率28.0%,雖較前幾年度已有改善(100與101年度主要受桃園廠重油轉化工場停爐大修等因素影響偏低),但相較於台塑石化公司104年度重油轉化率43%,仍有改善提升之空間。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計淨利48.68億元,將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除影響盈餘繳庫外,且預計106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逾908億元,待填補虧損仍嚴重;另長期債務餘額快速攀升下,亦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經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決算報告,104年度累積虧損1,013億6,216萬3千元占資本額1,301億元之比率高達-77.91%,累積虧損比率已逾資本額二分之一,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面對財務結構之問題,不宜放任待彌補虧損日益惡化。爰要求經濟部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公司財務結構現況以及未來改善計畫,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57.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6至8億元於100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等於1個站約要花600至800萬元,其中光是太陽能計畫就高達4.5億元,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公司,並規劃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含回本估算)等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58.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選址過程倉促,疑有溢價併購之疑慮,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投資決策、併購考核與備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59.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度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3%,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60.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度債務餘額迅速增加,104年底長期債務達1,779億2千萬元。「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投資總額600億8,356萬2千元,預計現值報酬率5.69%,投資回收年限為計畫完成後23.5年;其中自有資金168億5,111萬6千元,另432億3,244萬6千元超過七成資金將以舉債支應,允應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妥擬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1.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允宜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1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2.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主要產品銷售量較105年度減少,宜積極研謀拓展國內外商機,俾提高產銷營運量暨增加營收,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主要產品銷售量值明細表所載,包括:液化石油氣、燃料油及石油化學品等預計銷售量較105年度衰退;另106年度主要產品預計銷售總價均較105年度減少。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之經濟預測,預估106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1.88%,較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1.22%為高,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擬定拓展油品外銷目標欠積極,且石化品外銷比率呈現逐年衰退趨勢,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之規劃報告,以積極增裕獲利來源。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3.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度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等資產面積龐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仍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鑑於該等資產價值龐鉅,且105年度須負擔稅捐4,329萬3千元,且總公司雖已遷至高雄,但實際業務辦公大樓位處信義區精華地段,允應積極檢討妥處,爰要求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4.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惟各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凸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並應澈底研謀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之報告,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5.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鑑於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該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惟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已按該公司技術團隊及經營人建議於103年4月底退出等等。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本項費用較104年度決算驟增,其執行量能有待商榷,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探勘風險進行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注意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以確保投資收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6.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什項營業成本」編列「哈弗可探油支出」26億元,有鑑於106年度其他營業成本預算70億0,239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5億8,225萬1千元,主要係哈弗可探油支出增加所致,且本項亦編列哈弗可探油案投資損失26億元,海外探勘風險甚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致影響探勘績效,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本項投資提出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積極降低海外探勘風險。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6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4,519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979萬8千元及國內旅費1億6,858萬6千元,共2億2,357萬7千元。經查,近3年度之國外旅費、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之執行率偏低。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管碧玲  王惠美  蔡易餘 6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油品有一定口碑,然其加油站內之公共設施仍有改善空間,諸如動線設計等。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優質外,應可朝服務品質之強化進行。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具體相關方案提升服務品質,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資料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69.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推動節能減碳,配合經濟部推動「水銀路燈落日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先前曾針對365座苗栗以南直營加油站進行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之後決定於106年度第一期將先推廣設置100站,預計每天將可發電6,000度。為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推動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提高推廣目標之可能性,於2週內將評估結果以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0.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近5年已投入逾百億元經費。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爰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落實檢討並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於106年度預算案編列5億0,351萬5千元,較近年度預、決算數有明顯增幅,然而石化產品單價並未明顯提升。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研擬具體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蔡易餘 72.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加速提升再生能源之發展利用,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儘速盤點各廠區建物設施、土地,並優先運用閒置資產,用以施設太陽能發電設備。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有部分呈現連年虧損情形,106年度預計虧損以及無收益之公司: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來若繼續持股,應審慎評估投資效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導致投資虧損或無投資收益原因,如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5年來因中國大陸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預估損失新臺幣1億1,571萬元;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拆廠後,105至109年度執行土壤污染整治,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1,813萬元;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尚未正式商轉,預計投資損失新臺幣290萬4千元。上述公司未來前景不明,將損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公司進行投資效益以及持有必要性評估,做為未來是否繼續持有股份之依據,並送交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書指出,漁船站因受漁業景氣蕭條及漁源枯竭影響致發油量銳減,造成營收與成本難以達成平衡,部分漁船站呈現持續虧損情形,約6,644萬1千元,經營日趨困難。為使漁民能就近購買漁業用油以及確實受惠用油補貼,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自營漁船站皆列入石油基金補助對象之可行性,以期彌平補貼政策造成之連年虧損。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皆呈13%左右的衰退,查其原因在於國際原油、原料油及天然氣價格下跌所致。在公司營業收入與成本均呈衰退,以及政府倡導節能減碳的狀況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行銷費用106年度編列166億5,094萬2千元,反較105年度成長了1億9,934萬1千元。因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行銷仍保持105年度的規模,一則仍可保持行銷的競爭力,二來在整體預算收入減少下,力行撙節,亦可響應政府減碳政策。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76.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遭高雄市勞工局裁罰違反勞基法,且是該波名單中罰額最高的雇主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將工資全額列入退休金計算基礎,導致退休金給付不足,屢查均未改善,遭重罰120萬元。且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8億9,365萬2千元,較105年度減少1億0,393萬9千元,減幅5.2%,同期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各營業基金應確為趕辦具時間性之重要業務所需,從嚴編列超時工作報酬,其中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情況、以及未來如何因應勞基法修正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7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康運輪」裝載1萬6千噸航空油於105年12月1日上午8時48分裝載油料進入深澳港執行例行性運補作業擱淺,歷經3日搶救才脫困,其裝載油料是否外洩引發民眾疑慮,根據「科學人」雜誌的說明,原油裡的有毒化合物因地而異,但問題最大的是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PAH),包括、苯、甲苯與二甲苯,這些化合物會對人類和動、植物造成危害。「BBC中文網」報導也指出,原油中的多環芳烴等化學物質很難溶於水,會持續留在環境中,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威脅。過去常有船隻擱淺事件,船隻漏油污染海域,影響生態及產業,例如105年3月曾在石門外海擱淺的「德翔台北」的船體,因風浪衝擊而斷裂,大量重油洩漏,船上載運的化學物也有污染海域之虞。因離陸地有一段距離,海上污染往往難以引發眾人關注;現在雖有方便的網路和社群媒體傳遞,訊息得以擴展。不過相較於地震、颱風等防災探討,海上防災的比例便算弱勢了。此顯示我們對海洋的疏離和輕忽,更以十幾年前的阿瑪斯號事件為例,即因缺乏海岸、海域生態的基礎資料,不但未能取得應有賠償金額,甚至還倒賠700多萬新臺幣。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康運輪」擱淺事件之搶救決策、經過、經費開支以及是否有危害環境之影響,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78.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較103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1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不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營運。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外探勘開發預計在澳洲、美國、查德、剛果、尼日等國家現有礦區分別實施油氣探勘,為呼應蔡英文總統南向政策,維持我國油氣平穩價格,發展與東南家國家經貿合作關係,同時提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油氣比,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就東南亞地區研擬油氣探勘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79.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雖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又該公司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再加上該公司獲利衰退的情況下,龐大的債務已讓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喘息,為減少非必要之支出,強化公司償債能力,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節約措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0.鑑於台灣在溫管法中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少到2005年一半,也提出自主減碳承諾「2030年降至2005年標準的百分之廿」,又巴黎協定也在105年11月4日生效,台灣也不能自外於減排之列。且行政院也在105年10月要求所屬機關年底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之煉油廠,不僅排放大量的CO2,更是空氣污染來源之一,作為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起節能減碳的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底前擬具符合巴黎協定之減碳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1.依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3至105年度環保訊息統計資料顯示,高雄林園廠就廢氣排放異常問題,103年度36件、104年度12件,105年度截至9月底有11件。高雄林園石化廠,主要生產烯烴類及芳香烴類產品,為林園石化工業區之核心,除了充分供應各種石化基本原料滿足本地區之石化下游工廠外,並有多餘的產品以長途管線輸送到35公里以外的仁武、大社工業區,以彌補該地區石化基本原料之不足。然該廠區距離高雄市區僅17公里。東臨高屏溪與屏東縣交界;而緊鄰之汕尾三村及中芸,鳳芸溪洲等村落,居民又多以養殖及近海漁業為生,廢氣問題危及民眾的身心安全。為降低廢氣排放,提供林園石化區空氣品質,減少排碳量,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林園廠區空氣品質改善計畫,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2.依據103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擬具工安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3.鑑於國內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媒體、地方團體、民意代表及民眾高度關切,要求投資、贊助、回饋地方建設、活動、污染防治設施,或補助(償)民眾,使得回饋金業務逐年成長;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解決上述問題,除提供一定金額存款開設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以孳息回饋地區民眾外,106年度並編列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發放回饋金預算0.41億元。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設置公益基金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將孳息回饋煉油廠所在地或其周邊地區居民,是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然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僅依據其所制定之各項公益基金管理要點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提個案需求資料,作為配發之標準,相關回饋、補助範圍仍缺乏一致性標準可循,容易造成糾紛。是以,為強化公益型基金之財務規劃功能,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以提升業務執行效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損及公司形象。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權益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與海域之油氣探勘工作,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以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降低對國外進口能源依賴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雖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然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石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相關技術團隊及經營人於103年4月底退出。上述案例顯示,海外探勘風險甚鉅,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而退出,致影響油氣探勘績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降低海外探勘風險,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擬具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雖衰退幅度低於105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衰退現象仍持續。目前國內油品供給主要為台塑石化公司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二者於經營範圍、銷售結構、煉製成本等雖有所差異,然其經營業務均以煉製及石化等為主,而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足可證明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績效及獲利能力有改善之必要,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擬具檢討強化公司營運獲利績效之相關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7.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需要、扶持產業發展或多角化策略等目的,投入龐大資源參與各類事業經營,惟其有多家轉投資事業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有規避監督之嫌。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顯有圖利該公司之嫌,卻規避政府監督管理。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轉投資事業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88.目前桃園市復興區族人都殷切期盼當地能有1座加油站,以嘉惠後山地區民眾生活生產生計及觀光遊客之服務,然而目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進度緩慢,沒有明確具體時程,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89.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來,編列工安預算逾百億元,惟每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員工與承攬商多人傷亡,更導致當地居民不安,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0.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1.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投入鉅資進行國外礦區油氣探勘,惟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歷時甚長,政治風險性相對增高,例如102年4月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103年4月退出即損失547萬9千美元,特別該公司近年積極於非洲等地合作探勘油氣,該地區政治情勢相對不穩定,更應密切留意並妥為因應。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2.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項下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而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故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3.由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近五年來,煉製事業部高雄廠、大林廠及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工安意外頻傳,且土地、水及廢棄物等污染遭裁罰案件高達53件,累積裁罰金額1,200多萬元,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待加強。爰此,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94.「康運輪」105年12月1日載送2萬公秉重油行經瑞濱海域,突然機械故障又逢大浪,導致船尾坐底中油碼頭近岸200公尺,雖船隻及油料並未外洩,但憂心發生漏油危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趕緊派遣船隻抽油及將「康運輪」帶離。但是先前調派6艘船隻協助拖拉無功折返,在有萬匹馬力的日本拖船協助,另外5艘船隻同時作業,邊拉邊推最後成功脫困遠離近岸,返回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碼頭內。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7億1,700萬2千元,其中包括機械設備修護費及交通運輸修護費等,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並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5.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度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3%,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3個月內就外部專家較關心的三大項議題,包括第一,跟台塑公司間的比較,尤其為何台塑公司每年都賺的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多?第二,高雄煉油廠關廠後,200多公頃的土地如何利用?第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匯需求者,在匯率方面如何避險?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6.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讓出非洲查德礦區35%探勘權益給大陸海南華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05年9月2日簽署權益讓渡書,並完成交割手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收回之前投資的1.14億美元(約新臺幣36億元),未來將按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35%、華信公司35%、查德政府30%比率分配權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讓出權益主要是降低未來財務支出,雙方將依權益比分擔責任及分享權利,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查德礦區主要經營權,該礦區預計106年進入前置規劃作業,最快2018、2019年開發。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賡續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主要係專業服務費及使用材料費增加所致。惟104年度本項決算數為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檢討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7.有鑑於在遠離人口稠密的離(沿)岸設置石化專區,技術層面已不是問題。若能於遠離住宅的臨港區域設置石化工業專區集中管理,將可獲得降低建置成本、工安風險更易管控,以及結合在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等5大綜效,兼顧經濟、環保永續訴求。石化專區可因群聚輸送距離短,建置成本低,亦可避免埋管過程可能引發之民眾抗爭及社會成本。透過建立專區共同規範,設施都在專區內,若發生事故,亦可侷限於工業區裡。此外,因供水、供電及廢水處理等由廠商共同投資設置,對物料資源及環境更可收節能減碳之效。因此應由政府制定專區設置相關獎勵辦法,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凝聚下游產業、大學研發能量與外商之技術資源,強化產業研發能量,並結合下游產業與南部大學當地人才,開發綠能、生技、環保、材料等高科技應用領域,開創石化產業高值化契機,維護南部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支出」之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經費編列5億0,351萬5千元,惟近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遽增,石化產品單價卻未明顯提升,且106年度預算營收編列大幅降低正是因為石化品外銷未能積極拓展而拖累,顯見研發成果未能轉化為實際運用,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外銷比率13.94%,較103及104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8.47%及15.36%,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石化產業高值化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8.有鑑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應予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99.經濟部為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遷廠,對於原廠區公有宿舍退休人員眷舍權益問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3年4月17日決議針對86年2月12日核准改建532戶集合住宅部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活化土地規劃時研議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興建,並於未完成興建前不得進行催遷,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並未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亦未針對上述宿舍問題納入104年度遷廠規劃,對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怠惰,不積極辦理本案,藐視立法院決議,情節重大,宜應儘速處理,未免民怨擴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蘇震清  王惠美  黃昭順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貳、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肆、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伍、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陸、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柒、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捌、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玖、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待會兒再確認議事錄。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17家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三)財團法人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台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 (五)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六)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七)財團法人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 (八)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十)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十一)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十二)財團法人豐年社 (十三)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 (十四)財團法人台灣香蕉研究所 (十五)財團法人台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 (十六)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 (十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因農委會曹主任委員另有要公,現在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本會前於105年8月31日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6家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書至大院審議,本次審查17家,今天應邀報告106年度本會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預算編列情形,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財團法人編送概況 依97年5月14日修正之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增訂第四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又依行政院函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係指創立時「政府原始捐助基金金額」占「基金總額」超過50%者,或預算陳報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時,「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基金總額」超過50%者,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並擴大「政府捐助」之定義,將公設財團法人、公法人等捐助亦納為政府捐助範圍。 本次審查17家,其創立時基金總額共6.57億元,政府捐助金額共5.73億元,又截至105年6月底止,17家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共124.49億元,政府捐助金額共109.32億元,政府捐助金額占各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平均為87.81%。 貳、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17家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詳如表二,茲彙總說明如下: 一、收入:總計編列23.70億元,較上年度22.24億元,增加1.46億元,約6.56%,主要為農業科技研究院及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補助委辦計畫收入增加所致。 二、支出:總計編列23.45億元,較上年度24.49億元,減少1.04億元,約4.25%,主要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預定於本年度完成解散清算業務,減少捐贈支出所致。 三、餘絀:各財團法人賸餘與短絀互抵後計有賸餘0.25億元,主要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預定於本年度完成解散清算業務,減少捐贈支出所致。 四、資產:總計111.40億元,較上年度108.83億元,增加2.57億元,約2.36%,主要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資產增加所致。 五、負債:總計23.31億元,較上年度23.07億元,增加0.24億元,約1.04%,主要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負債增加所致。 六、淨值:總計88.10億元,較上年度85.76億元,增加2.34億元,約2.73%,主要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淨值增加所致。 參、結語 以上係本次審查之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簡要說明,至於各財團法人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報告檢附於後,敬請各位委員參閱,並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如果有臨時提案,於11時處理。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針對財團法人的預算部分進行詢答,算起來,所有財團法人送到立法院的預算書總共有26本,今天共有幾個列席?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17個。 陳委員明文:為什麼只有17個列席?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其中有9個都是農田水利會所捐贈成立的,所以有請示召委,召委說就審查這17家不是農田水利會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是召委說不需要來,還是你們認為他們不需要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那都是用農田水利會所捐助的基金而成立的,所以基本上就是審這17家。 陳委員明文:對,現在我們要釐清、進一步探討,到底是召委說不需要來,還是你們認為水利會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就不需要來?先答復,然後請召委裁示……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那9家很多都是百分之百由水利會出資,政府沒有任何捐贈,其中大部分於這十幾年來也沒有接受政府相關的委託跟捐助經費。 陳委員明文:但也還是公法人,基本上是公務機關的一種。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陳委員明文:既然他們有送預算書到立法院來,基本上應該到立法院備詢。是不是這樣子,召委認為呢? 主席:上個禮拜針對水利會的問題,許多人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先把它拿開,等其他財團法人的預算處理完以後,水利會的部分另外再處理,不是不處理。 陳委員明文:好。我的意思簡單講就是,未來對於水利會,可能進一步會有修法的動作,但水利會還是公法人、還是公務機關的一種,所以我認為他們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該到立法院備詢,我特別在這裡提出來。 另外,過去這些財團法人在馬政府時代大概都比較算是酬庸式的,當然我不敢說全部,但大部分都是。520政黨輪替以後,到現在已經過了大半年,人事異動的情形是如何,副主委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比如農科院,現在就是吳明敏老師去當董事長;中央畜產會現在是由副主委黃金城代理董事長;農信保基金以前的總經理宮文萍現在擔任董事長…… 陳委員明文:17個董事長之中更換了幾個?這17個董事長有沒有列席?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的派代理人過來。 陳委員明文:請站起來,好不好?才8個而已,哪來的17個!其他的跑到哪裡去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黃金城副主委是代理3個。 陳委員明文:還有呢?這樣才10個,還有7個跑到哪裡去了? 主席:我們剛剛已經要求農委會確實清點人數,等一下主席才要處理。 陳委員明文:還沒有來嘛!如果沒有來怎麼辦? 主席:沒有來,預算就先不審。 陳委員明文:如果今天沒有審哩? 主席:將來就會提案來處理。 陳委員明文:是不是能夠簡單做個點名的動作? 主席:請農委會來介紹。 陳委員明文:介紹一下好不好?一個一個來,我們看有哪幾個沒有來。時間就暫停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首先是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執行長張正昇。 陳委員明文:董事長沒來嘛?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再來是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林宗善。有來嘛!剛剛就只有董事長站起來,其他的代理人沒有站起來。 陳委員明文:代理人也站起來,好不好?我的意思是,你們這17個單位是不是都有人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都有來。 陳委員明文:確定喔?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陳委員明文:由董事長本人列席的有哪些?請舉手。有8個,加上代理的2個,有10個嘛?另外7個單位的董事長沒有來,沒有錯吧?哪7個單位的董事長沒有來,副主委介紹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董事長沒有來的單位,是不是代理人舉一下手? 陳委員明文:哪一個單位?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講一下,好不好?一個一個講一下。首先是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 蘇委員震清:(在席位上)主席,統統把他們記錄起來啦! 主席:那個表格上面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介紹完了手就放下,好不好?再來是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台下)那是我代理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有農業科技研究院跟動物科技研究所這兩個。 陳委員明文:520政黨輪替以後才派任的,請舉一下手,好不好?3個。而副主委一個人兼代3個,也就是剩下2個單位也還沒有派任嘛?520以後正式派任的才2個單位,副主委,是不是這樣子?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有豐年社,現在是我代理董事長。 陳委員明文:那就是3個單位,沒錯吧?今天出席的17個財團法人,在520政黨輪替以後正式派任董事長的才3個單位,哪3個單位?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不只啦!豐年社就是其一,農信保的宮董事長也是其中一個…… 陳委員明文:農信保是哪一位?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宮文萍董事長。黃金城副主委這邊就代…… 陳委員明文:沒有,他只是暫時代理,以後一定是……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陳委員明文:所以這算是1個單位。黃董事長是代理哪一個單位?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台下)對外漁協。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有吳明敏老師的農科院。 陳委員明文:吳明敏今天沒來嘛?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科院的院長有來。 陳委員明文:還有呢?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在台下)還有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 陳委員明文:副主委,有17個單位,排除水利會所成立的基金會,也就是農委會捐助達50%以上的財團法人,自520政黨輪替迄今已經半年了,才更換了4位。看起來,今天沒有來的這些董事長,基本上是等著你們去把他們換掉,在心態上就認為自己已經沒有要再做下去了,還要到立法院去備詢做什麼!就這一點農委會就被看衰了。你回去要跟主委講,這樣的更換速度太慢,人家根本都已經不甩你們農委會了!照理說,如果是新任董事長,對於本委員會這麼重要的會議之備詢,他們怎麼會不參加!這點我覺得很遺憾,我在這裡要特別再提醒一下。 財團法人總共有26個,今天來了17個,有沒有轉投資的部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2個單位有轉投資,一個是農科院,另一個是臺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陳委員明文:轉投資都是百分之百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占的比例都非常少。臺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是投資我們最近剛成立的台灣國際農業開發公司;農科院是投資了兩家生技公司,金額都不高,大概都在250萬元左右。 陳委員明文:我的意思是,一般而言,像經濟部很多財團法人的轉投資都是在規避立法院的監督,原本轉投資單位都不需要到立法院來,就這部分我們希望農委會要有一個監督的機制,有沒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沒有問題。 陳委員明文:什麼監督機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所有相關的考核,包括每三年我們就要做一次實地考核,他們要投資的話要經過董監事會通過,還是要送農委會。 陳委員明文:農委會成立財團法人主要的目的是什麼?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很多技術、研究或對外的交涉,還是透過財團法人來做對外、對內相關的技術推廣。 陳委員明文:我希望這些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成立要有實質的效用,也就是你們成立這些財團法人,基本上他們就是農委會的頭腦,如果要研究整體農業發展的政策或研發農業技術等等,都是在於財團法人,而不是說成立財團法人是在規避立法院的監督,更不能變成是農委會的小金庫。過去國民黨政府時代,我們常常在罵那些財團法人是藏污納垢。新政府成立以後,在這部分你們一定要特別注意,好不好?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 陳委員明文:接下來,我想再提醒農委會,禽流感流行的季節已經到了,鄰近國家像日本、韓國,我們在報上都看到了已經開始出現大規模的禽流感疫情,這是非常嚴重的一件事情。依農委會的監測,是不是有發現到哪一個縣市有大規模的禽流感疫情? 主席:請農委會防檢局動物防疫組林科長說明。 林科長念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疫情,我們只是零星、分散發生的狀況。去(2014)年總共有1,004個養禽場進行撲殺,今年的部分…… 陳委員明文:我的問題是,現在你們有沒有監測到,我們國內有沒有發生…… 林科長念農:目前還沒有新的疫情。 陳委員明文:還沒有嘛?2016年的整個防疫系統有沒有開始啟動了?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主席、各位委員。大概2個禮拜前就已經啟動了。以目前臺灣的狀況,都是屬於2003年進來的H5N2跟H5N8,日本、韓國的H5N6現在還沒有監測到。 陳委員明文:一定要痛定思痛,去年所發生的禽流感,防疫工作做得不是很好,今年我們不希望再度發生。嘉義縣,特別像是溪口、大林都是一些種鴨、種鵝的產地,嘉義縣溪口的種鴨飼養量就占全國的60%、大林的總額占全國的40%,火雞也占全國的80%,說起來嘉義是鴨、鵝的重要產地,所以我們希望,對於禽流感,今年一定要好好地進行防疫工作。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林全院長也相當地重視,包括南下開相關會議及宣示。農委會針對侯鳥,像是對禽糞的監測、疫情的蒐集,都有在做處理。 陳委員明文:請副主委回去後一定要注意,防疫工作牽涉到的還是經費,像消毒防疫車,嘉義縣一直希望能夠有補助,到現在為止好像都還沒有,沒有錯吧?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沒有錯。上一次院長也特別針對這件事情請農委會做處理。 陳委員明文:如同我剛剛講的這些數字,嘉義縣是一些種鴨、種鵝的主要產地,現在你們可以進行防疫工作,不趕緊做的話,等到那些禽鳥都死了以後再補助什麼的,何必如此!要儘早進行防疫的工作,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陳委員明文:今天講完以後,我們希望很快能夠看到一個具體的結果,最起碼嘉義縣要求捐一台消毒防疫車給他們,你們就趕快給他們就好了,就這麼簡單的事情嘛!讓他們能趕快去做消毒,不致發生禽流感,與其日後去撲殺,防疫更為重要。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好。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翁副主委、黃副主委,兩位副主委好。我先問一下翁副主委,在場的不管是代理人也好,還是負責人也好,我請大家仔細聽一下。剛才陳委員明文講得很清楚,如果心態上不正,今天你們來開這個會也沒有意義!7月份的時候農委會曾經宣示,針對業務量少、成績不肖的財團法人要求改進,包括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和台灣香蕉研究所要整併或裁撤,有在計畫嗎? 主席(陳委員明文代):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都在進行中。 蘇委員震清:進行中?7月份到現在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和台灣香蕉研究所,現在我們在考慮要把他們併到農科院…… 蘇委員震清:要多久?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半年內完成整併。 蘇委員震清:從現在算起就是明年的6月,還是……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已經在進行中,應該在…… 蘇委員震清:7月份到現在,半年的話,應該是剩下2個月啦!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再給我們多一點時間,好不好? 蘇委員震清:好,沒關係,我們要的是真的改革。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 蘇委員震清:但不能只有嘴巴講,就像剛才陳委員講的,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新政府執政後的新氣象。好,沒關係,我們就來看,時間上我們也不必訂定,我們要的實際的成績,希望農委會做給我們看,可以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可以,沒有問題。 蘇委員震清:好。請問黃副主委,你現在代理什麼?臺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嗎?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兼兩岸漁業基金會董事長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主席、各位委員。對。 蘇委員震清:你有沒有看過今天的預算報告書?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還沒有。 蘇委員震清:今天要進行預算質詢,代理董事長說沒有看預算書,請問你們有用心編列嗎? 主席:請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沈執行長說明。 沈執行長大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一次編列587萬元。 蘇委員震清:有用心嗎?我跟你們講一句話,104年的預算書也在我手上,104年預算書和106年預算書的開頭、宗旨都一樣,連業務概況及結語都一樣,差別只在預算的內容,整個預算過程到結尾就是零,只有預算項目不同而已,到最後就是零,就是要政府補助。翁副主委,你們一年補助這些財團法人超過15億元,有多少家的結餘都是零?你們委辦給這些財團法人,最後結餘有賺錢的只有農信保及農科院2間。站在民意代表監督的立場,真的很「怨嘆」,我們期待的是今年能有不一樣的開始,但是從今天你們的心態來看,何來開始之說?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這很多都是委託案件…… 蘇委員震清:我知道,但是這些委託案件到最後就是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他們不是營利單位,所以當然要執行百分之百。 蘇委員震清:會不會有浪費公帑之嫌?應該要讓我們看到績效在哪裡,就是因為沒有績效,所以才需要整併或裁撤。農委會說你們要時間,我們都給你們。講一句比較失禮的話,如果今天我們不是立法委員,你們不用在這裡聽我們大小聲,我們也沒有資格和你們大小聲,但是今天這些單位領政府的錢、領大家的薪水,做多少工作應該要展現給大家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現在臺灣蠶業發展基金會原則上是往解散的方向處理,另外,遠洋鮪魚及遠洋魷魚是以合併到對外漁業發展協會的方式處理。 蘇委員震清:我說過了,黃副主委,你一個人代理那麼多董事長,難怪剛才陳委員會質疑,為什麼我們的腳步那麼慢?你一個人校長兼撞鐘有辦法做多少工作?你代理董事長,卻連業務報告都沒看,你們今天來這裡做什麼?我也想做好人,但如果換成你們是立法委員,你們會不會生氣?這是心態上的問題,我們執政也希望大家做出成績來,我在前面拚,常常下鄉看農委會替農民做了什麼事,你們又要怎麼做呢?農委會有三位副主委,各擔任不同的職務,大家對你們委以重任,希望你們做出成績給大家看,如果你們連最起碼的預算書都不放在心上,今天來談這個有什麼意義?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謝謝委員,我們也很積極地在處理,包括很多裁撤及合併的部分,因為時間轉變,很多功能及狀況也在轉變。 蘇委員震清:我們希望交出成績。 黃副主委是防檢專家,剛才防檢局的科長說現在有零星禽流感的狀況,請問前幾天有沒有發生?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有。 蘇委員震清:那還叫零星嗎?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對,它就是一場一場的。 蘇委員震清:為什麼你們不敢明確地說現在都有發生?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有,我們都有發布。 蘇委員震清:我贊成要嚴謹地防疫,但是在屠宰線上,一條屠宰線可能收了5場雞場的雞,若是發現雞隻死亡並驗出禽流感的話,這條屠宰線的5場雞場都不可以動,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然而你們還是要找出原兇,而且在這期間其他場也都要限制移動,請問幾天可以驗出來?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兩天以內。 蘇委員震清:兩天以內是你們說的,到現在有哪一次是在兩天以內驗出來的?你們說這些雞都不能動,有聽到業者的心聲嗎?副主委很內行,雞隻不是留著不要殺,愈養愈重價格會愈高,超重反而會崩盤,因為牠有固定的重量,對不對?你們說兩天可以驗出來,請舉出一個兩天就驗出來的例子。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我說的兩天是從屠宰場看到後,到驗出結果需要兩天。 蘇委員震清:請問這場出來沒?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昨天出來了。 蘇委員震清:是哪一場的?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在屏東那邊…… 蘇委員震清:剩的那幾場要怎麼辦?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如果我們已經確定,其他的部分就會解除管制。 蘇委員震清:我希望你們加快速度進行檢疫工作,例如快篩也是一種方法。若是你們管制他們的雞不能動,第一是浪費米,第二是超重沒有好價錢。上次我處理過一件案例,你們的檢疫延宕,弄了10天弄不出來,說因為一開始快篩不準,所以要延長,你們還說兩天就可以驗出來?我的重點在於,你們要加快腳步,我們要求要嚴厲地取締禽流感,並作好督導及防疫工作,但是你們也要注意到產業的問題。若是你們檢疫的工作延宕,其他業者會因此而陪榜,例如你們不知道是哪1場有問題,就將5場都限制,那麼剩下4場的雞就只能在那裡等死。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我們當然是用最快的方式去處理。 蘇委員震清:星期四有協調會,請問副主委有沒有時間參加?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我看時間是否許可。 蘇委員震清:這是你業務的重點,我希望你能參加,聽一聽業者的聲音,並且好好的與業者溝通,讓他們瞭解政府的防疫要如何進行,不要政府的防疫做一套,業者自己做一套,然後業者的心聲沒有人聽見。我今天不是替任何單位講話,我強調的重點是,防疫的工作最重要,一定要做好,但是相關的配套不要讓業者無所適從。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這個部分我們有積極處理。 蘇委員震清:好,我就看星期四你們怎麼處理。 此外,你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擔任過主任,要進駐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有其標準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有沒有聽說生科要進駐一間洗選蛋場?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對。 蘇委員震清:為什麼可以進去?它有符合標準嗎?要進駐生科必須符合無特定病原(SPF)動物,如果其中有17種病毒、3種細菌、2種病原體,就不能進駐,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這不是動物。 蘇委員震清:這是很嚴肅的課題,為了防疫,帶有特定病原的動物不能進駐生科園區,今天四處收雞蛋的洗選蛋場要進駐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必須做好防疫,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是。 蘇委員震清:生科裡原本不需要防疫,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有這麼大的產值,你們卻告訴我因為政策需要,要讓找不到土地的洗選蛋場進駐,找不到土地就要讓它進駐農業生物園區嗎?你們要拿生物科技園區的全部產值來搏這間洗選蛋場嗎?若是他在各地收取雞蛋,結果收到得到禽流感雞的蛋,請問這間洗選蛋場要封起來嗎?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要。 蘇委員震清:要,其他場要管制移動,那麼請問生科的產值可不可以出去?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這個我們會仔細地考慮。 蘇委員震清:我說了多久,你們都置之不理,這麼好的生物科技園區,你們卻說因為政策需要、找不到土地,要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引進洗選蛋場,用這麼大的產值來搏一間洗選蛋場,你們會算卻不會除。雖然你們說會做好防疫工作,但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請問現在每年都會發生的零星禽流感能不能根治?目前沒辦法,對不對?你們都說是因為候鳥遷徙,一旦發生了萬一,那麼整個農業生技園區的產值要怎麼辦?若是他們找不到土地,我不反對幫忙他們,但是一定要送進去那裡嗎?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我們回去會再仔細考慮。 蘇委員震清:對於生物科技園區我們樂觀其成,要讓它更加繁榮,對哪個產業要進駐我們從來沒有意見,但是你們現在要讓一間洗選蛋場進入,真的讓我覺得莫名其妙,而且它不符合檢疫規定、不符合園區的設置內容。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我們回去會好好思考。 蘇委員震清:我希望你們把話記在心上。講話大聲不代表沒有禮貌,那是我們由衷的希望,希望政府各行政部門能夠積極做事,不然我也希望和大家交朋友。如果我今天講的有不對的地方,你們可以指正我,也許有一天換我當行政官員,若我是對的,我敢跟民意代表爭辯,不對的,我絕對虛心接受。我們希望看見農委會能有徹底的改善,副主委,你們的責任很重要,加油。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黃委員偉哲):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本來希望農委會另外一位陳吉仲副主委能來,因為關於農委會財團法人的質詢已經進行滿久了,6月20日於委員會質詢時,陳吉仲副主委承諾一個月內公布營運績效,包含董事長、院長等要職年齡、補助經費及實際業務與績效;農委會在7月15日公布一頁的新聞稿資料。農委會下面有這麼多單位,雖然翁副主委不是當時接受質詢的主管,但我想你也很清楚,所以今天才會由你率他們出席,剛才另外一位副主委也講得很明白,他根本就沒有讀過預算就來此備詢,我們委員會是不是應該公開譴責一下?大家關心的是營運績效,但是7月15日公布的新聞稿上提到董事長的平均年齡64歲、經理人的平均年齡58歲,我不清楚這份新聞稿出來後會比較好看嗎?9月21日我再次質詢,主委答復有合併,要把動科所併到農科院,另外,香蕉研究所及漁技社也有在做,請問有做嗎?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有,有在處理。 徐委員永明:有沒有進度?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 徐委員永明:我一直說農委會下面有很多家財團法人,目前講的是這3家,雖然你說有進度,但卻沒有表現在預算上,所以大概不是在今年度吧?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裡面需要很多說服的部分,因為很多家的董監事我們沒有超過半數,不能做相關的處理,只能做督導及協調;第二是員工及財產的部分也要做相關的處理。除了委員所講的這幾家之外,現在遠洋鮪魚及遠洋魷魚的部分我們希望合併到對外漁業協會。 徐委員永明:你說有員工的問題,可是這7家法人的收入總額都在千萬元以下,遠洋鮪魚及遠洋魷魚的收入都是一百多萬元,員工人數各只有3人,若是把這7家的員工人數加總,也不過三十幾人,這應該是農委會可以處理的。你剛才說你們也注意到了,而且已經過了半年,我以為在今天的質詢或是報告中你們會提出階段性的處理方式,你說現在會處理遠洋鮪魚及遠洋魷魚的部分,那麼接下來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蠶業發展基金會目前往解散的方向處理,漁業海洋顧問社及香蕉研究所也會併入農科院。 徐委員永明:大部分會併到農科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徐委員永明:因為農委會下面的財團法人太多了,而且員工人數各只有3至4人,經費也不多,會讓人覺得這些員工好像只是在服侍董事長,真的有在辦理業務嗎?我很高興你們有提出一個階段,能否做一份比較清楚的報告送來委員會?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 徐委員永明:除了這3家之外,你剛又講到遠洋鮪魚、遠洋魷魚等4家的處理,你們能否提出階段性的處理方式?不要讓人覺得你們來只是「唬弄」。 另外,薪水也是一直為人所詬病的部分,這些財團法人的員工很多都是從官方單位退休轉任,例如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總經理是退休的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農村發展基金會的董事長是退休的農委會副主委、農業科技研究院中也有很多人是用借調的,他們的薪水都很高,我很擔心,如果他們有領既有的薪水,每個月又再領十幾萬元,就是被詬病為肥貓的部分。有關任用人員的標準,像退輔會就很清楚,大家會問退輔會轉投資的公司要如何處理,有多少是用民間的,有多少一定要用軍方退下來的,要做出一定比例的呈現;但你們都是官方的,以後任用人員是否能有新的標準,例如你們如何支薪、其中是否有旋轉門的設計、如果他領有退休金,月薪是否還要給十幾萬元等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們只能就退休金或這部分的薪水二擇一。 徐委員永明:人員進用的標準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委會有訂定相關要點管理,現在董事長的薪水不能超過主委,經理人的部分不能超過政務副主委。 徐委員永明:在報告中,除了你們整併的階段之外,能否也將這部分放入?關於未來人員進用的部分,是否不必一定要進用退休的高官?這些單位也很強調專業,難道民間沒有其他人可以用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還有很多是沒有領薪水的董事長…… 徐委員永明:如果是用民間的專業人士,你們付他們薪水也不為過,可是不要讓人一眼看下去,全部都是副主委或是由卸任的局處長擔任。我想你們成立這些單位不是為了讓這些退休人員有地方去,而是有功能及專業性的考量。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們一輩子從事公職,所以他們應該…… 徐委員永明:我當然知道他們比較瞭解,但是我們現在詬病有「金融幫」,以後是不是會讓人家說還有一個「農委會幫」?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那是相關設計及監督的問題。 徐委員永明:對,請你們提出一份報告,不要像今天一樣,人也不來,來的都是代理的,代理又認為跟自己沒有關係,所以沒有看,這樣質詢不是很沒有意思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關於委員關心的這些議題,我們再提出報告。 徐委員永明:下一個,你們更大的問題可能是你們的轉投資公司,就是台肥公司跟台北農產運銷公司,這部分社會滿關注的,台肥公司本來是陳副主委在代理董事長的,但現在已經找到新的董事長,請問換人了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換了。 徐委員永明:台肥下面還有10家轉投資公司、4家創投基金,這部分農委會有無影響力?委員會應該會支持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據了解,你們為了這個還把一家子公司給改過來,顯然農委會對這些子公司、對台肥是有完全的掌控能力,但這些東西、資料反而委員會都看不到。 主席:請農委會國際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俊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新成立的台農發公司,是以民營的方式在運作農產外銷,而農委會有成立一個由陳副主委負責召集的指導委員會來跟該公司做為對口及監管,另外也會進入董事會…… 徐委員永明:這個指導委員會何時成立? 陳處長俊言:已經成立了。 徐委員永明:有跟我們這邊來報告嗎? 陳處長俊言:這是我們內部的一個委員會。 徐委員永明:他們可以監管,然後也不用來立法院,這樣的設計真的很高明。 陳處長俊言:這是以民營的方式來經營農產外銷。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民營有民營的好處,但其大部分的資金還是來自政府啊! 陳處長俊言:沒有。 徐委員永明:除了台肥,還沒有其他公營事業? 陳處長俊言:這家公司整個資金的比例會維持在…… 徐委員永明:請副主委回去後查一下,這家公司負責人還是登記為陳郁然董事長,他是台肥的董事長,而董事陳吉仲也在裡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陳郁然不是台肥董事長,他是台農發公司的董事長。 徐委員永明:他是代表台肥,所以錢都是從台肥來的,然後你們自己又成立一個指導委員會,並透過台肥來管這家公司,而這家公司又兼負著很重要的政策責任,立法院問你們關於他們的事情時,你又說他們是民營的,副主委覺得這樣的設計妥當嗎?上面全部都是台肥的代表,而台肥又是你們的。 再談到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最近是鬧得沸沸揚揚,即有一位監察人不願意開會,請問這位監察人是誰?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糧署會計室主任。 徐委員永明:你們農委會對農糧署會計室主任一點影響力都沒有?他就可以不去開會,甚至還哭著說不能去開會,到底他遇到什麼樣的壓力?你們下屬的公務員擔任台北農產運銷的監察人,結果哭著說不去開會,對此,請副主委解釋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是以自然人的身分進到台北農產運銷公司擔任監察人。 徐委員永明:不要說他是自然人,他明明就是你們下屬的公務員,就是代表著你們。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錯,我們有跟他溝通過,他是說他壓力很大,問他是什麼壓力,他也不明說。 徐委員永明:他壓力很大,就不去開會,你們的政策就無法貫徹,我本來以為他是退休人員,結果發現不是。現在台肥投資台農發公司,然後你們也設有一個指導委員會,可是立法院管不到,完全就是你們自己在控制,則以後是否也會發生像台北農產運銷公司類似的情況?另外,關於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發生的這件事情你們要如何處理?你們要換監察人嗎?還是副主委去兼任監察人好了,政務官應該比較不怕壓力吧!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會辭掉,到最後就一定會換。 徐委員永明:這樣來得及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可能來不及,那也沒有辦法。 徐委員永明:我們在此質詢最無奈的地方就是,第一,看到這些財團法人整併的速度太慢,你們派這些人來列席,讓前面幾位委員覺得你們這是在敷衍;第二,你們最有影響力的這兩家公司,一個在設計上躲避監督,另外一個被報導出來後,你們也說不知道該怎麼辦,就算換人,但也來不及了。請教副主委,這樣是否應該去報警?如果你底下的公務人員遭受這麼大的威脅,該不該報警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說壓力很大,但並未明說壓力來自何方。 徐委員永明:全台灣都知道,副主委只引用他的話,就是他不明說,本席認為,本來是政治事件,現在已經變成是治安事件了,我覺得你們應該去報警,以維護公務人員的安全,這是你們這些主管的責任。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會來研議一下。 主席:今天大家的壓力也很大,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從來沒有排審過農委會所屬的財團法人,今天本席是第一次排審,壓力不可謂不小。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徐委員提的那個問題應該要追究一下,為何農糧署會計室主任沒有辦法去開會,這應該要予以追蹤,而且徐委員有說要報警,那就茲事體大了。 另外,關於東聖吉號被日本罰款167萬元一事,是哪個單位在負責? 主席(徐委員永明代):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請漁業署代為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上次的貸款是由全國漁會墊付的。 孔委員文吉:後續處理的狀況是如何? 陳署長添壽:後續就是請求日方把這些款項退回來。 孔委員文吉:日本願意退回來嗎? 陳署長添壽:可能會先做幾次的會談,事實上,上次的會議中我們已有強烈的提出要求了。 孔委員文吉:是167萬元嗎? 陳署長添壽:對。 孔委員文吉:你有沒有信心追回來? 陳署長添壽:有信心。 孔委員文吉:好,那這部分就列管。 再來,現在關於兩岸的部分,像虱目魚的養殖等問題,各界都在進行討論,請問兩岸漁業基金會能夠幫什麼忙呢? 主席:請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沈執行長說明。 沈執行長大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個基金會主要是針對兩岸漁業合作協議中關於漁工協議的部分去予以執行,就是兩方各自指定一個連繫的單位,而我們基金會就是台灣這邊指定的連繫單位。 孔委員文吉:對於兩岸的虱目魚養殖等事務,請問是由哪個單位主管?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由地方的協會去跟中國大陸方面來做相關契作的簽約。 孔委員文吉:農委會有無在輔導或是協助? 陳署長添壽:有關虱目魚的部分,一年大概是生產六、七萬噸,其中大概有6萬噸是國內銷售、1萬噸是國外銷售,至於在中國大陸的部分,則約有2,000噸。 孔委員文吉:現在兩岸關係變成這個樣子,則大陸方面是否還有繼續訂購虱目魚呢? 陳署長添壽:有。 孔委員文吉:你們要如何輔導呢?農委會可以幫什麼忙呢? 陳署長添壽:地方上有一些協會、基金會,然後有時會賣個幾百噸過去,這些我們都會提供一些協助,總之,我們樂觀其成,也願意提供協助。 孔委員文吉: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也可以協助嗎? 沈執行長大焜:可以。 孔委員文吉:另外,遠洋漁業觀察員甄選不力,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有沒有這個情況呢? 主席:請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黃執行長說明。 黃執行長朝欽:主席、各位委員。有。 孔委員文吉:要如何改進? 黃執行長朝欽:就是將招募的管道擴大…… 孔委員文吉:你們準備招募多少人? 黃執行長朝欽:今年75位。 孔委員文吉:現在招募幾位了? 黃執行長朝欽:24位。 孔委員文吉:遠洋漁業觀察員的責任是什麼? 黃執行長朝欽:就是要登上遠洋漁船,因為國際組織有規範,每一個國家的船隊要有5%觀察員的涵蓋率,所以就是派觀察員登上漁船,符合那5%的涵蓋率,順便觀察一下漁船在海上作業的情況,比方說蒐集資料、登記其捕撈的魚種。 孔委員文吉:最主要的魚種是鮪魚嗎? 黃執行長朝欽:對,就是看他們是什麼樣的漁船,如果登上的是鮪魚船,當然就是觀察他們捕撈鮪魚等尾鰭魚類的狀況。 孔委員文吉:國際上在這方面有沒有什麼規定? 黃執行長朝欽:每個國家所屬遠洋船隊要有5%觀察員的涵蓋率,比方說有100艘船在海上作業,其中5艘船上面就要有觀察員,而每個洋區有不一樣的計算方式,但總結就是要有5%觀察員的涵蓋率。 孔委員文吉:好,那招募的工作請趕快進行,因為就是遠洋漁業觀察員招募不足,造成你們的執行率欠佳。 黃執行長朝欽:是。 孔委員文吉:所以要好好檢討,如此才能符合國際海洋漁業相關規範。 黃執行長朝欽:是。 孔委員文吉:再來,接下來的財團法人應該是政府百分之百、全額捐助的,照理應來這裡備詢才對。首先,畜產會是否董事過多,造成議事效率不彰? 主席:請中央畜產會朱執行長說明。 朱執行長慶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章程規定的人數為21人到23人,政府派的目前有7位,而中央畜產會會依照不同的畜種禽別,比方說豬牛等比較大的產業,飼料公會、電宰公會等等來決定代表比例,所以在業界代表的部分,比例是滿高的,而我們所有董事的名單不是由中央畜產會決定,而是農委會的長官來選定,由農委會來聘任,所以即使業外的董事比較多,但因為聘任、指定是由農委會來做…… 孔委員文吉: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到,你們董事人數太多了,造成議事效率不彰,對此,你們要如何改善? 朱執行長慶誠:我們會視整個產業的結構,然後跟會裡頭的長官討論,因為董事的聘任是由農委會直接聘任…… 孔委員文吉:你們可否檢討一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按照農委會這邊章程的相關規定,董事人數是可以5至25人,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報告,基本上是一個善意的提醒,就是董事人數這麼多,會不會有議事效率不彰的疑慮,倒不是說現在已經議事效率不彰。方才執行長有提到,畜產會涉及到各種禽種,所以基本上委員的人數有這麼多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及道理,所以請委員能夠諒解。 孔委員文吉:好。另外,農科院也是百分之百的捐助,請問有無辦法自籌財源呢? 主席:請農科院李院長說明。 李院長文權: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孔委員文吉:要如何自籌? 李院長文權:我們會定有一個目標,像今年度就是在13.8%左右,3年以後則是20%、8年以後則是30%。 孔委員文吉:相關的計畫請再提供給我們,因為你們從創立到現在都是百分之百的捐助。 李院長文權:創立到現在剛滿3年。 孔委員文吉:最後,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經費是如何使用的? 主席: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宮董事長說明。 宮董事長文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主要是配合政策,針對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加工、運銷、休閒農業還有農業科技產業的農民、青年農民及農企業,來提供貸款的保證,當他們擔保不足的時候,我們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他們取得資金。 孔委員文吉:那是針對農會嗎? 宮董事長文萍:包括農會及所有簽約的銀行,共12家銀行。 孔委員文吉:12家銀行及全國農會? 宮董事長文萍:農會、漁會信用部。 孔委員文吉:總之,針對以上幾個財團法人,本席認為他們應該來立法院備詢,因為政府的捐助都超過50%,甚至到百分之百,所以很奇怪經濟委員會竟然是第一次安排他們來列席,這不太可能吧!以前應該也有列席過,所以農委會針對下屬的財團法人所出現方才我提的問題,請問農委會有何檢討改進的辦法?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現在很多委員都很關心財團法人的問題,所以關於整個的裁併,包括過去設立時是有其任務上的需要,可是經過時間的轉變,重要性慢慢的變低、應調整其功能或是予以整併,這些我們都在進行。至於政府百分之百捐助的基金會,基本上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像農信保,很多農民要貸款的時候是沒有擔保品的,這時農信保就可以做政策性的擔保、保證,讓其可以順利貸款來從事農業方面的工作。此外,農科院中有很多科學家及專業技術人才,對台灣的農業及畜牧業科技的發展,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委員方才所提我們要注意及改進的地方,我們會來做處理。 孔委員文吉:績效不彰的就不用輔導了,像什麼動物科技……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動科所已經在103年決定予以裁撤,然後併入農科院,所以年底就會解散了。 孔委員文吉:好的。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農委會下有遠洋魷魚、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及鰻魚發展基金會等,維謙基金會今天沒有列席吧?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來。 邱委員志偉:還有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蠶業發展基金會也都是,請問維謙基金會為何沒有列席?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是水利會捐助的,即原來有26家,現在變成17家,而該基金會就是在剩下那9家當中,所以今天就沒有列席。 邱委員志偉:好。本席在11月3日有針對農委會主管的農業財團法人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年營收未達1,000萬、員工人數不滿3人、未發揮實質功能、喪失原先設立的目的、存在已沒有太多的價值及意義,也沒有彰顯出任何功能的這些財團法人,提案要求你們要提出退場機制、時程及相關的評估。首先,未來農委會要如何定位蠶業發展基金會呢? 主席:請蠶業發展基金會林董事長說明。 林董事長麗芳:主席、各位委員。主委已經明確指示往解散的方向來規劃。 邱委員志偉:什麼時候可以解散?那你們今天還寫那麼多報告! 林董事長麗芳:那是之前就已經針對106年的…… 邱委員志偉:對啊!106年主要工作計畫,那什麼時候要解散? 林董事長麗芳:因為這涉及到目前一些基金的錢有很多是由民間單位所捐助,董監事會裡面的董事有很多也是民間單位,所以我們在12月29日會召開董監事會議來討論。 邱委員志偉:所以預算就不應該通過,也沒有編列的必要,因為明年就要解散了嘛! 林董事長麗芳:因為翁副主委在前面已經有講過,解散會牽涉到組織章程的修訂,以及後續資產的處理方式,這也涉及民間單位,所以我們還要討論。 邱委員志偉:我瞭解,農委會不要因為是相關法律的規定,或是立法院的決議,才被動地針對你們主管的財團法人去做檢討,如果今天沒有召開這個會議,針對績效、存在及設立宗旨去做檢討,你們也不會主動針對績效去做考核,年復一年,日復一日,還是依然存在嘛!所以既然我們有這個決議、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就應該確實檢討,該解散的就立即去解散。 魷魚呢?執行長知道農委會對你們未來的規劃是怎樣? 主席:請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李執行長說明。 李執行長唐輝:主席、各位委員。據瞭解,農委會未來會輔導我們朝合併或解散的方式來進行。 邱委員志偉:主管機關還是漁業署嘛!有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也有本席的臨時提案,所以合併或解散,哪一個是主要選項?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基本上會往合併的方向來做。 邱委員志偉:要跟哪一個會合併?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合作協會。 邱委員志偉:合併的時程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雖然往這個方向是定調了,但基本上還是要修改組織章程去做董事的說服報告,包括資產也要做相關組織章程的修正,以及包括員工的權益,這一塊我們會往這個方向走,也會積極來處理。 邱委員志偉:不同的財團法人,當初有不同的設立宗旨跟目標,也有它存在的意義跟功能,若貿然合併,是否會造成兩個單位的功能重疊或產生扞格,你們要去檢討。不過我還是會寫一個臨時提案,請你們針對解散或合併的利弊,寫出一個完整的評估,不能一個主管下決策,認為好像合併比較好,就不解散。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也要董監事都同意啦!方向及立場當然是這樣。 邱委員志偉:當然績效及其存在意義,才是你們主要去考量到底要解散還是合併的最主要的決策依據嘛!所以這部分我會要求你們再提出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 邱委員志偉:鮪魚的部分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鮪魚跟魷魚都是整併到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合作協會。 邱委員志偉:可是你們給我的報告、你們給本會針對本席臨時提案的報告說主要是解散或合併,合併還是第二選項勒!所以針對魷魚跟鮪魚,我還是一樣有意見,請你們針對到底是解散好還是合併好,做一個完整的評估報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部分我們再用書面跟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鰻魚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鰻魚目前是維持現況,因為還是有其功能在,所以我們希望還是繼續存在。 邱委員志偉:如果存在,功能就要提升,不能原地踏步或是每況愈下,如果功能沒辦法提升,就沒有辦法有存在的意義跟價值。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請蔡董事長來說明,因為他對業界非常熟,也做了4、50年。 主席:請鰻魚發展基金會蔡董事長說明。 蔡董事長秋棠:主席、各位委員。台灣養殖鰻魚已經有50年歷史,在全盛時期,日本的鰻魚有80%是從台灣進去的,當時最大的出口金額超過10億元美金,在農水產品裡面排在第一位,但是因為時空背景因素,現在鰻魚苗已經慢慢在減少。 邱委員志偉:所以經營產業的環境有很大的變化,這個變化就影響它的功能,那麼未來是不是有可能再好轉? 蔡董事長秋棠:現在外國已經將鰻魚列為瀕臨絕種的動物,日本因為鰻魚飲食文化,還被聯合國組織列入文化遺產,所以他們非常注重鰻魚。 邱委員志偉:你說的我同意,但還是要看績效,已經連續幾年都是入不敷出嘛! 蔡董事長秋棠:對啦!我們現在正在努力轉型,因為到目前為止…… 邱委員志偉:我要求農委會漁業署跟基金會寫一個轉型的評估報告,不能每年都入不敷出,這代表經營不善,或是沒有實際上的功能跟發揮嘛!好嗎? 蔡董事長秋棠:好。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來處理。 邱委員志偉: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這個基金會是處理有關於大陸漁工的事務,角色功能很確定,所以是否可以繼續維持? 邱委員志偉:好,我可以接受。那麼水研中心呢?今天沒有來哦?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水利研究發展中心是臺中水利會所捐助成立的,所以今天沒有來。 邱委員志偉:那麼農委會對它的監督角色跟功能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每三年我們都會去做一次實地檢測及檢查,它還是要符合相關薪資及人員各部分的規定,因為對整個水利研究,還是有它的功能存在,所以臺中農田水利會認為要繼續維持這個基金會。 邱委員志偉:好,另外就是農委會所捐助的財團法人,那些高階主管的薪水不一,有些非常高、有些還好、有些偏低,主要的標準在哪裡?是不是董事會可以做決定?因為有些高到比主委、副主委的薪水還高。請教副主委,你是簡任14職等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邱委員志偉:14職等薪水大概10幾萬元,部長是19萬元。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17萬多元。 邱委員志偉:我看到的資料,這些你們捐助的財團法人,很多總經理薪水都比你還高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經理人的薪水不能高於我啦!也就是所謂的政務副主委,至於董事長的部分,則是不能高於主委。 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有沒有統一的標準?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就是有一個標準在。 邱委員志偉:要看績效到底好不好?有沒有能力擔負這個責任?而不是一條鞭、一個法令制定下去,就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董事長、總經理該領多少。我認為這部分要看績效,一個你們捐助的基金會,竟然董事長領的薪水跟主委一樣,但是工作的實質強度、複雜度及內容比得上農委會主委嗎?為什麼可以領同樣的薪水?匪夷所思啊!所以這部分的薪資結構,你們要去檢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認為把績效納入考量是合理啦! 邱委員志偉:這已經講很久,一而再、再而三地講,每年都是固定這個薪水,領這樣的薪水也沒有關係,但是你要拿出實際績效讓人心服口服,否則預算我們沒辦法通過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會再寫一個臨時提案,請你們針對所捐助的財團法人,這些不管是專業經理人或是董事長的薪資結構要納入績效考量,當然也要有個天花板啦!比方像總經理、經理人只管一個基金會或是一個基金,當然強度差很多,還跟你一樣領薪水,你心理會不會不服?乾脆副主委不幹了,直接去幹基金會董事長或是總經理就好了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但也是有很多董事長跟經理人都沒有領薪水,事實上大概也有7家董事長是未支薪的。 邱委員志偉:那另當別論,是因為董事會的組織章程嘛!我是針對有薪水的部分,就要有一個衡平原則,不能領的薪水超乎一般人民的想像與期待嘛!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可能以後做實地考核的時候,可以把考核的績效當作薪水的指標,我們來弄一個相關辦法,這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邱委員志偉:農業是國家的根本政策,台灣以農立國,不管是糧食安全,或是四面環海的漁業生產、養殖漁業,特別在南部或是西部沿海是非常重要的產業啊!我認為每一分預算、每一個基金會成立都要發揮實質的功能,如果無法發揮實質功能,立即就要斷然處置,不能再拖、不能再有人情考量。新政府上來就是要改革,不該存在的、績效不彰的,就要大刀闊斧改革,翁副主委絕對是有這個擔當,我等一下也會陸續寫一些提案。各位,我們在立法院的職掌之一就是在看緊人民的荷包、看緊國家的預算,任何預算的編列、業務的執行,都要對得起國家人民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我們一直有做滾動式檢討,自從新政府上來以後,就一直在處理這一塊,很多委員也在關心,我們正在努力處理。 邱委員志偉:大家一起努力啦! 主席(蘇委員治芬代):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過去不管是經濟部、農委會所屬的財團法人,還是一些除了百分之百像糖、水、油、電的國營事業之外,其他各附屬單位的財團法人甚至基金的,都有送預算書到本院經濟委員會,但都沒有排審,包一包就過了。剛才一開始陳委員說要怪農委會,其實農委會都有監督,但是立法院自己沒有監督,所以其實立法院要負一部分的責任,這跟政黨沒有關係,跟輪替不輪替也沒有直接關係。既然是政府出資或是捐助的法人,但是長期以來,國會都沒有去監督,所以大家看一看今年的報告、這些預算書跟去年的報告相比,雷同率有9成以上,數字稍微改一下,其他都一樣。那就奇怪了,如同過去故總統蔣經國所說的,時代在變、潮流在變,就是預算書都沒變,因為大家都不看嘛!所以該立法院負責的部分,我們自己要檢討。但是該行政部門,尤其是這些財團法人,坦白講,在現在變動的時代裡面,老是用同樣一本預算書來唬弄立法院是不對的。當然我們自己更要去檢討,請你們也要去好好思考這個政策任務是如何,農委會要不要再重新調整?是否該存廢,還是繼續保留,這部分要去思考。 很多財團法人的人事費都占70%上,當然有人說就是要僱用很多人才能達成任務,問題是剛才很多委員都有講到,人事費占這麼多,可是績效在哪裡?這不是營利團體,也不是事業單位,所以無法直接用盈虧來表現出績效,但還是要請農委會訂定一套標準。既然不是用盈虧,因為不是在做買賣,那麼就要用其他方式來表現績效,譬如要推廣怎麼樣的漁產品?要推廣怎麼樣的農產品?去年推廣的績效如何?今年推廣的績效又如何?而不是只有在預算書列出今年收入多少、支出多少、人事費占多少等等,不能夠這樣子啦!希望農委會要訂定一個績效考核標準。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有很多委辦的事項,所以可以就這部分去做相關的考核。 黃委員偉哲:可以。另外一部分,之前說的農委會會計室劉主任,之前臺北農產運銷公司……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就是農糧署的會計主任。 黃委員偉哲:主任有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任沒有來,我請農糧署副署長說明。 黃委員偉哲:她是用自然人身分來出任北農的監察人,是吧?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林副署長說明。 林副署長麗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黃委員偉哲:為什麼不是官股代表?因為她是自然人身份,所以她是所有股東選的,現在去職不幹了,要經過股東會才能改選,如果她是官股代表,今天只要一紙公文撤換官股代表就可以了,是不是這樣子? 林副署長麗芳:是的。 黃委員偉哲:為什麼當初會讓她用自然人選?這是第一個問題。 林副署長麗芳:當時我還沒有到農糧署,不確定當時的狀況,但是…… 黃委員偉哲:你們業務怎麼交接的啦!什麼你還沒來!難道會計單位、審計單位都沒有人注意這件事嗎?為什麼這個問題這麼重要?因為本來是期待她來召集臨時股東會,現在辭了就沒有人來召集臨時股東會,而那一席監察人就是要股東會產生,就是雞生蛋、蛋生雞,既沒有股東會,又不能召開臨時股東會,怎麼辦?就要等到任期屆滿,才能召開定期股東會來改選,所以至少要拖個2、3年,是不是這樣子?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明年6月就到期了。 黃委員偉哲:明年6月還有半年多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她…… 黃委員偉哲:這中間會產生多少變數,你我都不知道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然後她是103年被聘以自然人身份擔任臺北農產公司的監察人。 黃委員偉哲:所以當初為什麼會讓她用自然人出任?尤其公務員耶!監察人也算是公司主要負責人之一,公務員可否去兼任自然人的監察人,這部分適法性要去查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有查過了,在法令上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你們可否再做個全面清查?對於所謂公務員去擔任跟官股、跟國家政策相關這一類的監察人,這部分是不是要改為法人代表為宜?如果她對農產運銷很有興趣,以個人名義去擔任自然人股東,只要不影響公務,那是個人的事情、個人的興趣、個人的嗜好。但如果她是因為職務關係,所以政府派去那邊擔任一個監察或董事的工作,你們怎麼可能容許、怎麼會允許她代表自然人或以自然人的身分去擔任董、監事,這奇怪了啦! 請問副署長,劉主任過去去開董監事會的時候,是用公務時間,還是用自己的時間?或是有請假? 林副署長麗芳:這部分我會請人事清查一下…… 黃委員偉哲:你還不知道! 林副署長麗芳:開會通常是在上班時間,至於她是請公假或是請休假,我們再…… 黃委員偉哲:我跟你講,你要馬上去查,不能事後補請假,可不可以? 林副署長麗芳:好,我等一下…… 黃委員偉哲:有那麼嚴重嗎?我告訴你差別在哪裡?她如果用自然人的身分去擔任監事,就要用自己的時間,既然要利用公務時間,不代表公家又可以自己隨便晃點,然後一把眼淚一把鼻涕說我有很多壓力,在座各位誰沒有壓力啦!家庭壓力、健康壓力、事業壓力、黑道壓力…… 林副署長麗芳:不好意思,跟委員補充報告,我們當時在媒體披露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查過,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其實劉主任用自然人擔任農產運銷公司的監事是合法的,當時內部有簽准,所以她是簽准派去那裡以自然人擔任監察人,補充報告。 黃委員偉哲:這圖利了誰?內部簽准用自然人,然後自己現在可以雙手一攤,那你們要不要幫他請心理醫生,因為他壓力很大。因為這個問題創造了法律、政策上的模糊空間,他既是自然人,現在又要把職位丟了,農委會與國家卻都管不到,然後職位丟了之後,又沒有辦法召開臨時股東會,就這樣一直循環。但他自己都沒事,還說他可以連公務員都不當了,既然是這樣的話,你可以容許公務員受威脅嗎?容許公務員承受那麼大的壓力,不管是家庭壓力、健康壓力、黑道壓力或興趣壓力等各種壓力,而且也無法得知他開會是去執行公務還是執行私務。固然他是簽准了沒有錯,若是出國進修,也可以報准,也可以帶職帶薪上研究所、考試或簽報公假,但原本這些都是他的私務,現在卻變成是農委會准許他去,問題是他所代表的是農委會,還是代表國家利益,或是代表個人利益,這些都很模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報告委員,我們會去調查,並請法制單位釐清這些情況。 黃委員偉哲:當初怎麼會簽准這樣的簽?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是103年的,所以要再查一下。 黃委員偉哲:真是怪哉,我覺得這部分真的需要好好思考,如果真的是因為他身體健康的壓力,那你們就要引以為誡,並全面清查,將來不能用這樣的方式,因為你們這樣是陷國家、政府於困窘的地步,雖然還有半年多,但我覺得對於這部分你們要亡羊補牢,要把牢補得牢固一點,謝謝。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黃委員偉哲):請蘇委員治芬發言。 蘇委員治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是探討17個基金會的預算,因為之前有委員提及有些規模過小,所以行政單位也有打算要把規模過小的基金會合併,是不是?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對,沒有錯。 蘇委員治芬:好,那這個部分,我就略過不再談。 請問副主委,你是否清楚關於有些基金會,立法院曾經在98年時通過預算案的主決議,也就是政府捐助的金額若超過50%以上的財團法人,或是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變為「私有性」,為了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院監督之可能,建請主管及各機關,應要求上述財團法人於半年內修改章程,明訂董監事人員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看過這份資料。 蘇委員治芬:那這17個基金會中,有哪幾個基金會已經達到98年立法院該項預算主決議的要求?如果副主委知道98年有這項主決議案,而今天本委員會也安排這幾個基金會前來備詢,而你到現在卻還不知道有哪幾個基金會有達到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在這17個基金會中,只有3個有達到這樣的要求,包括豐年社、花卉發展協會、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與農信保。 蘇委員治芬:豐年社官派的董事比只占36%。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最近有做改選,已達67%。 蘇委員治芬:好,那改善了,那其他的呢?17個中有幾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4個。 蘇委員治芬:除了豐年社以外,還有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有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和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蘇委員治芬:現在是多少%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現在官派董事是11個,董事席數是15個,再來是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全部百分之百是官派董事。 蘇委員治芬:其他基金會若按照主決議案來走的話,捐助超過50%的話,那麼官派的董事比也要佔50%,請問副主委,這部分有沒有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因為這涉及到組織章程的修正,包括當時…… 蘇委員治芬:立法院要求半年內要修改組織章程,到現在已經拖了幾年?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從98年到現在,大概8年左右…… 蘇委員治芬:民進黨上台執政也已過了半年,所以我們的作為在哪裡?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跟委員做報告,實際上如果…… 蘇委員治芬:這是你們這些上級督導不周、辦事不力,才會造成這個現況,剛剛黃委員偉哲在提醒你們有關北農這個案子,公務人員去擔任果菜公司的自然監察人,這樣妥適、妥當嗎?他既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去到那邊當監察人後,又具有自然人的身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查過相關法令,因為其是非營利的組織,基本上在法令上…… 蘇委員治芬:它是非營利組織的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是非營利組織。 蘇委員治芬:所以就因為它是非營利,所以一年三節獎金可以發到七千多萬,是不是這樣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它的組織角色定位就是非營利組織。 蘇委員治芬:是,既然它是非營利組織,那為什麼裡面都黑影幢幢,為什麼會搞到這樣?所以這個組織是病態了,請問副主委這個組織的人是誰在掌握?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想它有一定的股東配席與組成,也有官股、台北市政府、農委會…… 蘇委員治芬:你還認為它是非營利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它的角色與設立目的就是非營利。 蘇委員治芬:那實質上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想它還是在做整個果菜的運銷。 蘇委員治芬:所以這17個基金會中,未來有些打算合併,有些因為還沒修改章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要解散。 蘇委員治芬:對,要修改章程的大概什麼時候會完成?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跟委員報告,如果有一個財團法人法的話,也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話,當然所有的組織章程就要跟著…… 蘇委員治芬:我覺得政策如果決定了,縱然是章程有這樣規定,還有人會去為難農委會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但是法律上沒有強制性。 蘇委員治芬:對,沒有錯,法律上沒有強制性,因為有章程的話,就會有白紙黑字的規定在,那請問政策決定的話,有哪個基金會或財團法人會不尊重農委會,會有像北農這樣的情況發生嗎?你覺得基層老百姓是怎麼看待這些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當然觀感會不好。 蘇委員治芬:觀感不好是因為辦事不力,是因為人家就是把農委會當作「細漢仔」,這樣的問題對執政團隊其實很傷,從古至今很少看到某一個家族或某一群人這麼不尊重政府。我們都想以政府部門來講的話有情勢變更,縱然有法的規定在,但是因為情勢變更而政策這麼決策的話,通常會依循公益和政策上的精神以及核心價值,大家都會配合。所以副主委以後就不要再講章程了,為什麼我們要合併、解散和修改章程,基本上基於公益,所以我們該怎麼做,就照著這個方向進行遊說,不然政府的公信力在這幾個月內受到滿大的傷害,希望你們能有積極作為。 請教中央畜產會黃董事長,未來的中央畜產會將有何作為?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兼中央畜產會代理董事長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主席、各位委員。中央畜產會主要是在協調…… 蘇委員治芬:不要講協調,而是未來,至少在明年度的預算執行上有何目標?特別是自給率方面。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扣除政府委託的屠宰收益不算,目前我們已經達到47%的自給率。 蘇委員治芬:豬隻何時可以拔針?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107年。 蘇委員治芬:所以預計在107年拔針?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對。 蘇委員治芬:107年拔針後,豬隻外銷前景如何?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第一階段是先拔口蹄疫的針,若想外銷日本,還有豬瘟的針要拔。 蘇委員治芬:現在要開始進行嗎?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已經在規劃了。 蘇委員治芬:所以並非107年拔針後才展開國際談判? 黃副主任委員兼代理董事長金城:不是。 蘇委員治芬:謝謝黃董事長。請教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宮董事長,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扮演了滿重要的角色,尤其我們整個農業與農民的結構正慢慢改變,所以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未來的結構是否也跟著趨勢不同而做調整?董事長在這方面有何作為? 主席: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宮董事長說明。 宮董事長文萍:主席、各位委員。農業信保基金會配合政府農業政策發展,未來我們希望在青農加強保證的…… 蘇委員治芬:除了青農以外呢? 宮董事長文萍:還包括農業…… 蘇委員治芬:我知道現在農委會有推出很多政策,而我剛剛講的是結構。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與農民型態來說,過去農民是單打獨鬥,現在卻有集團生產,還有農企業,所以農信保基金必須隨著農民結構的不同做調整,並納入農業保險。我認為農信保基金與農業保險,正可以見證農業轉變的方向,這點請宮董事長特別注意。 宮董事長文萍:是。 蘇委員治芬:農村發展基金會是一個滿重要的基金會,請問106年該基金會的主要計畫為何?特別是與過去不同的地方。 主席:請農村發展基金會胡董事長說明。 胡董事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就南向而言,我們會配合農委會,就科技合作與產品內外銷推出東南亞的南向政策。 蘇委員治芬:大糧倉計畫包含集團生產與核心基地等,我認為這對農村發展及產業結構來講都滿重要的。過去我們的農田是一塊一塊的,但現在卻是一整個核心基地,同時還要建構品牌,也因為有了新南向政策,所以我們應該可以拿到國際訂單,這點請胡董事長特別注意。 請問農科院李院長,董事長是到印尼去嗎? 主席:請農科院李院長說明。 李院長文權:主席、各位委員。是,所以董事長今天請假。 蘇委員治芬:未來有何計畫? 李院長文權:為了推展新南向政策,今年7月開始到現在四個月時間,我們已經去過八個國家,達成將近十個MOU。 蘇委員治芬:我知道他們為了鼓勵臺灣農民到當地耕作,所以給我們一批地,那是滿大的一塊地,但千萬小心,尤其是技術問題。農民到當地一下子面對幾萬公頃的生產基地,請問農民的保障又何在?這樣做固然可以嘉惠他國人民,但我們自己的利益又該如何保障?我認為這是最讓人憂心的一點,請注意。 李院長文權:是,謝謝委員。 蘇委員治芬: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張委員麗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農委會主管財團法人預算,但本席想先談談這兩天在報章雜誌上所看到的新聞,尤其是今天的斗大標題─日本核災食品國人早已下肚!以包裝在納豆內的醬油包及芥末包來說,我們實在很難防範。農委會一再表示這並非農委會主要業務,而是衛福部食藥署職責,但就日本核災食品進口來說,農委會又扮演何種角色?觀察到現在,我發現大家幾乎不分黨派、不分藍綠,有60%以上的人都反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以農委會副主委的角色來說,你要如何保障農業?又要如何為農民生計做出最嚴格的把關?這點可否請副主委解釋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日本進口食品問題,大家的意見應該是一致的,也就是以民眾的安全與健康為主。換言之,進來的食品必須是安全的,這是最高指標。林全院長說,沒有時間表問題。最近我們將舉辦三場公聽會進行溝通,這件事是需要溝通、互動的,並某種程度地處理掉彼此間所有疑慮才有辦法的。 張委員麗善:副主委認為日本核災食品可以進口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安全是最高指標。有些是心理層面問題,有些是科學因素,我認為兩者均應兼顧。 張委員麗善:既然以安全為考量,那麼政府更應該為民眾把關,畢竟現在我們的邊境檢查人員不足,設備也不足。如果政府單位無法為民眾嚴格把關的話,試問民眾有何辦法?核災食品中的放射核種無色無味無臭,無法以視覺判斷,而我們在網路上隨便詢問一下消費者,消費者又往往說看包裝漂不漂亮,感覺那似乎是很好吃的東西,卻可能因此誤……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這應該由日本政府管制,但假設真的有進來,我們也會管制,這件事民眾是沒有辦法的。 張委員麗善:有關海關與農委會的蒜頭查緝,監察院認為農委會有些問題,我認為海關與農委會在蒜頭查緝的SOP上並不一致。雲林縣是蒜頭產量最大的縣市,我們希望盛產時不能開放進口,如此會打壓蒜價。針對進口蒜頭,農委會的認定標準為何?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請農糧署林副署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林副署長說明。 林副署長麗芳: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進口蒜頭,農糧署召集農試所及試驗改良場專家成立蒜頭鑑定小組,有關進口蒜頭事項,由該鑑定小組鑑定。 張委員麗善:鑑定哪部分? 林副署長麗芳:我們就進口蒜頭的外觀、外型及蒜頭瓣數,與資料庫中的泰國、中國大陸、越南等國的蒜頭樣品做比對,如果外觀比對沒有辦法確定的話,我們會用微量元素或同位素進行產地的鑑定,至於產地的證明,我們會委託駐外單位在當地就產地證明加以確認。 張委員麗善:海關是根據經濟部和財政部會銜公告的函示,以收割或採集的國家為原產地的認定標準,你剛才說你們是以瓣數和蒜瓣排列方式及內外膜的顏色為辨識依據,可是我們有很多品種和中國大陸的幾乎相同,這部分是很難辨識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如果外觀無法辨識的話,就以微量元素或同位素處理,農委會有專業人才可以對此進行檢測。 張委員麗善:農科院在這個部分可以提供哪些協助?是否可在農委會和海關間建立起一套SOP流程? 主席:請農科院李院長說明。 李院長文權: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我們需先蒐集文獻上比較先進的水準,到目前為止,農試所這邊已經做到技術上可以做到的部分。 張委員麗善:請你們就這部分研擬出一套SOP,政府單位應該合縱連橫,互相溝通、合作、協調,不要讓農民或進口商無所遵循。 在海洋漁業方面,之前的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是由亞協邱義仁會長代表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在78年成立,主要目的是為協助政府和業者爭取對外漁業合作,減少漁船遭他國扣捕。更期藉著漁業資訊之提供、法令之宣導,教育業者及漁撈從業人員,使我國遠洋漁業在國際政治環境居於劣勢情況下,仍能永續發展。但是在我方200浬經濟海域作業的東聖吉16號遭到擄人扣船,卻需繳交170萬元保釋金後才能將人、船釋回,請問這170萬元到底該由誰繳付?是否需由漁民自行負責,對你們沒有任何壓力?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兼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董事長答復。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由漁民給付的,是中華民國漁業協會支付的。 張委員麗善:已經還給漁民了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一開始就是由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墊付的,漁民並沒有掏錢。 張委員麗善:會向漁民追討這筆錢嗎?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不會。 張委員麗善:本席看到你們一直在招考、面試海洋觀察員,但是目前人力仍然不足,請問現在的情況如何? 黃副主任委員兼董事長金城:依照規定,觀察員人數應該是我們漁船數的5%,所以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第三次招募,希望能儘量達到這個數目。 張委員麗善:為了儘速脫離IUU名單,本席認為對此應該採多元化招募方式,否則無法符合國際標準。 再者,最近大家都對台北農產運銷公司非常有意見,該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讓我們訝異的是身為官股的臺北市政府和農委會居然可以發布新聞稿,杯葛不參加例行性董事會。試問,如果審查預算時每個委員都不來參加,這樣可以嗎?農委會身為中央主管機關卻做了最不良的示範!請問副主委,你認為這樣的行為對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想這是有其一定的歷史過程,所以後來他們決定不參加這樣的董事會。 張委員麗善:你們的監察人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擔任監察人,這已經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又以監察人的身份召開股東會,這是將整個台北果菜運銷公司妖魔化、政治化,菜價上漲時,農委會一句話都不吭,請問此時農委會主委何在?完全看不到他。你們有站在農民的立場著想嗎?這是一個交易平台,從西螺果菜市場甚至是高雄、台北,在產地價格就比較低,因為減少了人員管理費、運輸費、交通費,結果你們農政單位不思檢討,沒有對冷藏、冷凍蔬菜的釋放做技術性的調整,反而將所有責任轉嫁給一個農產運銷公司。而且這還是一個臺北市政府針對所有公司就營運和管理狀況進行評比獲得第一名的公司,他們發放的端午節獎金、中秋節獎金及年終獎金完全符合法令,且獲臺北市政府法制局告知此一發放獎金行為是合格的、無虞的。臺北市政府和農委會也都有分到獎金,你們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不好好進行查證,未維護合法且協助農委會執行業務的單位,縱容他人一再地扭曲事實,對其污名化,到底居心何在?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新聞媒體報導東石鄉漁民認為今年是40年來最慘的一年,都捕不到魚,而且這樣的情況不僅發生在東石而已,所有捕撈海魚的應該都會遇到,相信政府也看到漁民的困境,嘉義縣漁民已經在討論是否應該且希望政府開放捕撈。對於目前這種愈抓愈少的情形,如果政府只對流刺網或放流的部分加以限制,將會造成一種海裡魚群很多的假象。請問政府過去有無對放流部分做過相關的檢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沿近海資源失衡的狀況,政府也有採取一些措施,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就是說船速可能要縮減一下,一些比較屬於積極性、或是殺傷性的漁法,儘量能夠往外去漁。剛才委員有講到資源放流的部分,這一部分有賡續…… 陳委員曼麗:可是我們對於永續漁業,還有海洋環境的保護,我們漁業署、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好像都沒有往這邊去做這樣子的規劃和動作吧? 陳署長添壽:應該有,漁業署有。 陳委員曼麗:有嗎?我想請問一下,譬如日本他們就有對於一些放流的魚種,會有一個比較嚴謹的統計,像我們最近邀請了日本的漁業專家北田修一教授來臺灣,他就有提到日本對於放流是有統計的,包括會瞭解成效到底是怎麼樣,譬如比目魚,他們會評估牠的重量,就是放了以後,後來回收的量,他們做了一個成效的比較;像比目魚,牠有分野生的和放流的,分了以後發現,其實他們的效果並不是那麼理想,甚至對於一些貢獻,有一種魚叫做椿魚,椿魚其實我也不太知道是什麼魚,也不知道有沒有吃過,經過統計之後,放流跟後來再補撈回來的,牠的增加率大概只有2.5%。我不知道我們臺灣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做過這樣子的一個研究或者是分析比較呢? 陳署長添壽:是的,北田教授也有到漁業署,我們也有交換一些意見,放流的時候他是這樣建議,可能就是對整個區域裡面的…… 陳委員曼麗:對,他是對臺灣的建議,但是我們臺灣自己有沒有做?我們能不能有一些資料跟人家做交流?其實我們也看到,漁獲量是不是增加,其實跟海域的健康與海藻的多寡有關,我們其實應該讓我們的海藻量增多,海藻是魚的營養資源補充,臺灣應該也要往這個方向去做,也就是說你要讓海洋更加的健康,海藻愈多,漁獲量也會愈多。我看到我們臺灣在這幾年來比較缺少棲地的保育還有漁業的轉型,讓我們轉變的速度非常非常的緩慢,可能因為我們沒有海洋部,所以在這個部分,漁業署是不是也沒有這樣子的一個權限去做這個轉變、轉型工作的努力呢? 陳署長添壽:是,這一點我想我們會加強來做,就是有關棲地保護的工作,當然也有牽涉到可能是陸岸裡面的一些污染往我們的棲地裡面去做破壞,大概環保署這一方面他們也注意到這一點,將來…… 陳委員曼麗:環保署沒有管海洋啊,拜託! 陳署長添壽:不是,它是陸上的污染不能往海洋,固然我們的漁民有一部分可能是補撈過度,但是有一些污染是上面的放流,或是大雨帶下來的漂流木等等,都會破壞棲地,這就是整個從山和海要連結起來,對我們的海洋是有幫助的。 陳委員曼麗:這個部分,我想如果你們同意的話,這都是該做的。另外對永續海鮮的部分,因為臺灣人喜歡吃海鮮、海產的東西,可是我們對這個概念好像不太夠,像國外都會說哪些可以吃,哪些不能吃,如果我們沒有納入管理的話,沒有大力去推動永續海鮮的概念,還有一些做法,變成我們這個海洋愈來愈匱乏,造成大家在這個部分沒有一個永續的概念。所以我也希望對於海鮮的食用,漁業署不要一直想要去賣魚啦!要想到怎麼樣讓大家更能夠永續發展好嗎? 陳署長添壽:好,這一點我們會加強來做。 陳委員曼麗:好,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副主委,劉光華沒有去開會,你認同嗎?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我跟他討論過很久,但他一直說他壓力很大,所以他…… 管委員碧玲:你認同嗎?你認為他有沒有違背職務?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認為他不應該這個樣子,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已經鬧了這麼久,監察人應該扮演他的角色。 管委員碧玲:所以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應該要來召開股東會。 管委員碧玲:誰要求他召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可以自己召開啊! 管委員碧玲:農委會需不需要要求他召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實際上站在他的職務立場,他應該是…… 管委員碧玲:農委會的立場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委會的立場也希望他召開董事會。 管委員碧玲:有說嗎?有要求他召開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 管委員碧玲:有要求,是用什麼方式要求?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溝通。 管委員碧玲:有溝通而已,有沒有開會決議?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開會…… 管委員碧玲:農委會內部有沒有開會決議,然後要求他要扮演農委會的監察人?其實他是法人代表。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是自然人。 管委員碧玲:他是用自然人的身分代表農委會去占那個席次,對不對?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他103年的時候就…… 管委員碧玲:他那個席次是不是代表農委會?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 管委員碧玲:是啊!你一天到晚講自然人,替他脫罪,胡說八道,我無法接受。他就是代表農委會去執行公務,而具有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監察人的資格,對不對?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好,農委會放水,所以一直不願意召開嘛!因為農委會所代表的監察人就可以來召開,農委會沒有堅持要由他來召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堅持。 管委員碧玲:好,你怎麼堅持?告訴我。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希望他能夠…… 管委員碧玲:怎樣希望,透過什麼程序?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當然他可以發動,由發動的程序去召開股東會。 管委員碧玲:農委會要嘛就下一個公文給他,要嘛就開主管會議決議,要求他去執行,你說用溝通,你用什麼方式溝通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沒有經過這個程序。 管委員碧玲:誰何年何月何日溝通請他去召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跟陳吉仲副主委兩個人有跟他稍微談過…… 管委員碧玲:稍微稍微,你又講不出來嘛!所以其實農委會也沒有決心!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委會有決心,不是沒有決心。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你們這麼鬆散?為什麼不懂得行政程序?這是行政權執行的ABC耶!農委會決議,農委會所指派在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之董監事,應即本於職權,召開董事會。這是農委會的責任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可是發動還是要由他本人來發動。 管委員碧玲:胡說八道,還他本人發動,那農委會要幹什麼?他代表農委會派去的耶!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如果農委會可以去做這樣的一個發動…… 管委員碧玲:當然可以呀!為什麼不可以?你當副主委耶!你還不知道你可以。因為他代表農委會去的,農委會的決心,就經由農委會內部的決議,下公文給他,要求他去召開耶!你們都沒有做,還替他說他是自然人,他哪裡是自然人?他是依法代表農委會,去取得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監察人的身分,他是農委會的代表耶!太鬆散!這件事情社會看不下去,你們換人了沒、撤換了沒有?監察人撤換了沒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他有寫辭呈上來。 管委員碧玲:你接受了沒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再查一下。 管委員碧玲:沒有啦!還要查就表示公文沒有到你這裡。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對。 管委員碧玲:對呀!到現在還沒撤換劉光華,對社會無法交代,即使本黨執政,我都無法接受。你來說明一下,有什麼理由這樣做?有什麼理由這麼鬆散?你們壓力也很大是不是?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沒有。剛才講到法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可能要在法制內研究一下,因為基本上…… 管委員碧玲:不需要研究,這是政治的決心、這是農委會的職責,農委會在裡面的代表人瀆職到這種地步,而他卻可以說「長官沒有指示」、「沒有給我公文」、「我沒有瀆職」、「到現在也還沒有把我撤換」。這對社會如何交代?我無法接受!你們誰要反駁我,有什麼理由說我這樣講不對?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林副署長說明。 林副署長麗芳:主席、各位委員。剛才講的自然人,因為…… 管委員碧玲:不要說自然人,那個身分是什麼,我不管! 林副署長麗芳:對,我們剛才查了,那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我們政府所派的董監事有數人以上時不能同時…… 管委員碧玲:顧左右而言他!農委會可不可以訓令、指揮其指派的公司代表?管他什麼自然人身分,他就是農委會的代表,這一點有沒有疑義? 林副署長麗芳:他是以自然人身分為農委會的代表沒有錯,並且是簽准的。 管委員碧玲:農委會可不可以下令所屬的這個代表去執行其公司業務? 林副署長麗芳:可以。 管委員碧玲:答案出來了,副主委說還要研究,那就是錯的,你將來要當縣長,拿出魄力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了解委員的意思。 管委員碧玲:這對社會無法交代。農委會有職權,他不做,農委會立刻撤換他!你們今天回去要不要立刻撤換他?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如果研究上,整個…… 管委員碧玲:不要再研究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如果法律這樣規定,我們就這樣處理。 管委員碧玲:對。當然可以撤換啊!有沒有人主張不能撤換的?農委會法規會、秘書處有沒有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法規會今天沒有來。 管委員碧玲:有沒有人主張今天不能撤換的?在這裡說給社會大眾聽,看有沒有人聽得下去?看社會大眾聽不聽得下去!農委會能不能撤換他?副主委,就是在這裡宣示給社會大眾聽,國家不容許公權力受人威脅、利誘,這麼軟弱!要不要撤換?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法律上許可,我們就撤換。 管委員碧玲:法律上是否許可?今天在這裡備、質詢,不能說法律上許不許可被撤換,沒有人知道。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事實上他已經遞出辭呈了。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沒有核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再查一下,並沒有說不准。 管委員碧玲:回去就准他辭,好不好?然後要成立調查小組,他絕對瀆職!身為農委會的代表,兩個副主委要求他去開會,他竟然可以違背代表農委會在農產運銷公司執行公司代表業務的職權。公司法隨公司法,行政法歸行政法,依行政法送公務員懲戒,送公務員懲戒之前,送監察院調查!你們什麼時候送監察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如同剛才講的,整個該處理的,我們就會送。 管委員碧玲:回去就送!當然要送!國家公權利哪容許一個公務員如此抗命?抗命到這種地步,無所作為,這哪裡是國家的政務官應有的態度?我很生氣,剛當丈母娘,也忍不住這麼生氣。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當一個監察人就是有監察人的職責,台北農產運銷公司鬧了這麼久,實際上監察人應該是要有他的職權。 管委員碧玲:多麼難看!本席推論有三種可能性,其中兩種叫做威脅,第一種是人身安全的威脅,問他有沒有,有這種威脅就報警。第二種是過去有把柄在人家手中,問他有沒有,即使他說沒有,也要調查,包括他總共領了多少獎金、有沒有同流合污等等。第三種就是利誘。除了威脅跟利誘還有什麼?軟弱來自哪裡?軟弱來自於壓力,壓力總共有幾種,就是這三種,過去同流合污有把柄在其他人手中、受人身威脅或是未來的利誘。他可以辭職又可以不領退休金,講到這個地步,國家卻無所作為,還沒撤換!國家的威信到哪裡去了?公務員的基本責任,不論是公務人員服務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瀆職都可以拿來用。 最後剩下的時間,本席要告訴副主委,今天這些所有的財團法人,你們都說要整併,我要你們再三思,這是一個歷史的十字路口,到底是給它的資源不夠,還是應該要整併?本席認為你們應該仔細研究,不論是台灣的漁業研究或農業研究,你們想想看經濟部所屬的財團法人多麼有能量,研發下去之後會發生什麼奇蹟都無法預料,難道漁業跟農業就沒有這種基礎嗎?漁業跟農業就沒有前途嗎?為什麼所有的財團法人錢都這麼少?因為沒有想像嘛!國家沒有人才進來嗎?我們不能對農業及漁業相關的研究發展有所想像嗎?相關的技術深入,我們沒有辦法有決心去發達這個部分嗎?所以今天在這裡聽到你們說這個要整併或是那個要整併,我認為你們應該回去全盤整討,兩條路線仔細深思,到底是要深化、強化,還是真的要讓它在歷史上消失?本席自從來經濟委員會之後,不斷地跟主委argue,在一千多億元的預算中,漁業才五十幾億元,這裡面無論是鰻魚、鮪魚或是第一個漁業合作,在漁業合作發展方面,本席就赤裸裸、血淋淋的看到在所有國際組織之中,我們談判團隊之殘落不堪,光一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組織,好好的培植一個強而有力的國際談判團隊,一年需要的經費就不止1,000萬元。你們有沒有想像?有沒有夢想?有沒有任務?請你們好好從這些面向去思考再決定要不要整併,好不好?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1、 鑒於農委會所主管之各財團法人歷年業務報告幾乎完全雷同,致本委員會實無法由年度業務報告中,審視各財團法人之業務近況。對此,農委會應負起管理督導之責,督促各財團法人應詳實列載年度執行計畫,以供本會查照。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邱志偉 2、 農委會每年度補助超過十五億元與轄下各財團法人,然對於其績效卻至今未提出完整績效報告,農委會原承諾將提出整頓及裁併進程,至今仍未見進度。爰提案要求農委會應於兩周內訂定各財團法人之整頓時程表,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邱志偉 3、 農委會主管政府捐助農業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其薪資與農委會主委、副主委相同,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請農委會針對所屬財團法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薪資一併檢討,納入績效考量並符合比例原則,並符合相關人事薪資規定,建立完善為社會所接受的人事薪資制度,請農委會於一個月之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及薪資改革方案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培慧 4、 農委會主管魷魚基金會、鮪魚基金會,是否該解散或合併,提出完整的評估報告,包括利弊得失、解散或合併所產生的效果,於一個月之內提出評估報告於經濟委員會;另鰻魚基金會及漁合會未來該如何維持存續,強化督導、改善績效,以符設立宗旨,也請於一個月之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黃偉哲  蔡培慧 5、 針對財團法人董事會規模及組成,農委會宜研擬最適組成名額,以促進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健全財團法人之治理。爰建請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蔡培慧  邱志偉 6、 根據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一):「為免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變為『私有性』,並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院監督之可能。建請各主管機關,應要求上述財團法人於半年內修改章程,明訂董監事人員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之。」然而根據統計,至今部分農委會主管財團法人仍未遵照立院決議修改章程,爰要求農委會檢討並要求其主管財團法人儘速修改章程以符過去本院之決議,於一個月內送交檢討報告至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蔡培慧 主席:首先處理第1案。 請問農委會,對本案有無意見?是遵照辦理嗎?既然是遵照辦理,第1案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2案。 請問農委會,對本案有無意見?既然是遵照辦理,第2案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3案。 請農委會把第3案到第6案稍微看一下,和邱委員討論有沒有須要修改的文字。提案中要求農委會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及薪資改革方案。請問這裡的時間要維持一個月,還是要改成三個月?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兩個月。 主席:邱委員說是改成兩個月,其他文字ok嗎?如果ok的話,就照修正意見通過,把倒數第二行的一個月改成兩個月。 處理第4案。 請農委會說明,你們要把一個月改成幾個月?兩個月嗎?邱委員也接受了,那麼第4案就照修正意見通過,倒數第四行的「一個月提出檢討報告」修正為「兩個月提出檢討報告」;倒數第一行的「一個月」也修正為「兩個月」。本案依照修正意見通過。 處理第5案。 本案是蘇委員的提案,農委會希望能改成兩個月,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若無意見就照修正意見通過,將「一個月」修正為「兩個月」。 處理第6案。 請問各位,對第6案的文字有無意見?若無意見的話,就把提出檢討報告的「一個月」修正為「兩個月」。 請問各位,第6案照修正後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詢答。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遠洋漁業三法於今年7月通過了,希望歐盟能夠解除我們的黃牌,因此想要請教副主委與署長,目前的進度狀況是如何?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從去年10月1日開始,歐盟提出4個構面、11個工作項目的要求,在法律方面就占了5項,主要是在母法方面。母法的部分我們已通過了,會於明年1月20日生效,至於子法的部分,包括FOC的子法總共有…… 賴委員瑞隆:歐盟現在對我們目前的進度有什麼看法? 陳署長添壽:我們是持續溝通中,可能會在最近一、兩天就會有所謂的「視訊溝通」,也許明年1月歐盟的官員就會過來。 賴委員瑞隆:黃牌最快可以在什麼時候解除? 陳署長添壽:他們過來以後,希望能在明年年初,也許是3月或4月…… 賴委員瑞隆:會在3月底前嗎?看起來總共有今年的3月底、9月底以及明年的3月底等幾個時段,而政府的目標是希望能趕在明年3月底前解除對不對? 陳署長添壽:是的。 賴委員瑞隆:相關的子法目前進行的狀況是如何? 陳署長添壽:子法共有16個,我們現在已完成14個,還有兩個較無急迫性,也與歐盟溝通過了。 賴委員瑞隆:所以是剩最後兩個了嗎? 陳署長添壽:對,那14個已進入法律程序了,有些要送外審,請外部幫我們看。 賴委員瑞隆:還請署長加速處理,希望明年可以順利解除黃牌,這對我們遠洋漁業的發展非常重要。 接下來,我們在2007年時已將漁業署遷往高雄去,但是到了2008年馬政府上台後,又把漁業署的人員遷回台北了。因此,我想問問副主委與署長對於此事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謂的看法是指這樣做好不好嗎? 賴委員瑞隆:當然。過去以來我們一直認為官署不能過度集中在台北,造成重北輕南。過去民進黨執政的時代把漁業署遷過去是因為南部其實就是我國漁業的重鎮,在經濟的產值上,中、南部的漁業產值就高達四百多億元,其他地區的產值大概只有一百多億元,所以我們的漁業重鎮都在中、南部。因此漁業署往南遷其實非常合理,這也彰顯了當時政府執政的價值,但是當時遷完之後,馬政府上台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又把人員給遷回來。所以我想知道,現在漁業署的署本部到底在哪裡? 陳署長添壽:署本部目前還是在高雄。 賴委員瑞隆:主要的人員是在哪裡上班? 陳署長添壽:主要是在北部。 賴委員瑞隆:現在主要人員都到台北了嗎?來看一下投影片上的資料,高雄原先預期能有超過160名員工於當地工作,當時甚至為了這個目標,一個人還補貼了2萬元的房租與生活補貼,還為期3年,但是這樣的狀況只維持了一年多的時間而已。當時馬政府上台之後又馬上把人員遷回來了,所以高雄又只剩38人,幾乎都是基礎的行政人員,而台北又增加到139人,完全違背了當年漁業署南遷至中、南部去的用意。我想問問副主委與署長,何時才能再將這個目標落實回來? 陳署長添壽:因為很多與漁業署接觸的中央單位,包括立法院等…… 賴委員瑞隆:署長,我知道你的意思,但若照這樣講的話,全部都要留在台北了,剩下的當然就都不必思考了。我對這種思維是無法接受的,當時漁業署之所要南遷,就是經過非常縝密的思考,漁業的重鎮在哪邊,漁業署就應該往哪邊去服務。如今高鐵已非常方便,本席每天也都在搭高鐵,包括黃偉哲委員、邱志偉委員等幾位委員也幾乎是搭高鐵在工作。如果還是這樣的話,優秀的高階人才永遠只會集中在台北,中、南部永遠都沒有機會。其他的產業也許無法馬上調整,但是漁業是非常明顯的,那是中、南部的強項,中、南部是漁業的重鎮,而且你們現在的署本部是在中、南部的高雄也不是在台北,表示你們現在只是馬政府時代被偷換過來的,因此,我認為新政府上台後,就應改善此事。已經給你們半年多的時間了,這件事我很早就想問,給副主委兩個月的時間研議。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會把當時為何會如此做的資料調出來。委員所言其實是合理的,畢竟漁業的重鎮就是在南部,這部分我會…… 賴委員瑞隆:副主委也是中、南部來的,在國民黨執政時代將漁業署遷回來,我們還不見得有力量改變,但現在新政府上台了,若我們還不能堅持住的話,那麼南北均衡就不可能有機會實現了。 我們現在講的不是把經濟部移下去,而是把中、南部重點產業的強項移下去,如果這些單位以交通為由,不能就近設在中、南部的話,這就說不過去了。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好,我們兩個月…… 賴委員瑞隆:給農委會兩個月的時間,請儘速完成研議。如果確實要再移回去,也儘速把時程抓出來,希望此事能落實均衡的南北資源,不要讓好的工作機會,或高階的工作機會永遠都只存在台北,我認為這樣不合理。更何況,現在漁業署的署本部還是在高雄,不應該只讓三十幾位基層的行政人員空蕩蕩地在那邊,而把多數的人員留在台北工作,我認為這樣並不符合就近發展的專業。連中油所有人都可以南遷了,本來就是在高雄的漁業署,沒有理由不再移回去好嗎?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不發言)鄭委員不發言。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7月,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也通過了漁業三法,原因是時間很趕。104年10月台灣漁業管理法制被批評老舊,無法有效打擊非法漁撈,也包括沒有報告、不受規範等等,所以,台灣遠洋業被歐盟祭出黃牌警告,要求改善,否則歐盟就要對我方實施經濟制裁,所以我國趕著在7月通過了漁業三法,以作為改善漁業問題的第一步。但這還只是第一步而已,過去有好幾次審查,第一次是在104年3月底,第二階段是在104年底,最後一次審查將是106年3月底,如果最後這次審查沒通過,我國還是會被舉紅牌。所以,有沒有修法,看來也不是絕對關鍵,如果就漁業署長在10月14日接受媒體訪問時的說法,重點還是在於執行成效。立法院該做的都做了,歐盟要求修法,立法院就趕緊修法,坦白說,儘管有衝突,但最後各政黨還是讓漁業三法順利通過了。現在距離審查期限只剩3個多月,到底樂不樂觀?你們要求修法,立法院也修了啊!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這件事主要涉及法令面,也涉及執行面,了解得比較清楚的應該是本會漁業署,剛好陳署長今天也列席,我請陳署長向委員報告。 高委員志鵬:好,請問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你有把握嗎?我國會不會被舉紅牌?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添壽:主席、各位委員。一定是朝這個方向努力。 高委員志鵬:根據你們的估計,如果被舉紅牌、遭到貿易制裁,整體貿易會損失多少?假設現在就被舉紅牌、遭到制裁好了。 陳署長添壽:如果被祭出紅牌,那就比較嚴重。 高委員志鵬:如果被處以紅牌,是否只要是台灣漁獲都不能輸入歐盟國家? 陳署長添壽:對。我國遠洋漁業的產值大概有400億元,問題是有很多關聯產業都要依賴遠洋漁業,例如造船廠、油漆、五金等等,都會受到波及,所以我們很努力、也很慎重,希望解除相關制裁。 高委員志鵬:這是另一件事,但光就漁獲量會受到什麼影響? 陳署長添壽:以歐盟來講,我國與歐盟有七、八十億的漁獲交易。 高委員志鵬:如果再加上你剛才講的造船廠等相關損失、以及員工等利益,合計應該有上百億元喔! 陳署長添壽:如果被處以紅牌,就會有這樣的規模。 高委員志鵬:加起來就有上百億元了。你說,光漁獲的銷售量就有七、八十億元了,再加上造船廠等周邊產業,損失就以百億元計了。會不會損失這幾百億元,是不是就看我們這3個月的執行成果? 陳署長添壽:是,基本上,11項工作大部分已經完成,小船方面,因為像裝設e-logbook設備,回收方面可能比較困難,必須再加以輔導,尤其船都已經在外面了。 高委員志鵬:遠洋漁船就是作業區域較遠,如果是在近海,我們還可以請自己國家的海巡署或海軍看一下,漁船若是在遠洋作業,要怎麼執行?你們到底有什麼作法?法律通過也好幾個月了,你們是否需要增加什麼設備,或者有什麼具體作為可以監控到這麼遙遠的外海? 陳署長添壽:這就是要建立監測系統,如果是在海上,就要有觀察員,如果漁船在港口,那就是要我們的人員前往抽查,或者透過與我國漁業合作,包括簽訂MOU或協議,可以由當地政府人員檢查。 高委員志鵬:如果漁船不回台灣,你們也沒轍啊!而且很多漁船都不回台灣的啊!他們大多是在遠洋作業,直接靠泊其他港口。 陳署長添壽:所以我們才要派人到當地港口,過去我們有29個合作港口,現在有31個。而過去我們會到五、六十個港口抽查,現在收縮到只去重點港口,也就是集中卸魚的港口,我們才會去,漁協也會派人前往。 高委員志鵬:集中卸魚的港口有幾個?你說現在重點港口縮到幾個? 陳署長添壽:31個,是29加2。 高委員志鵬:談到合作,行政院在105年1月15日核定了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你們派遣管理員的涵蓋期望值要達到5%,現在有做到嗎? 陳署長添壽:這些就是海上作業漁船的觀察員。 高委員志鵬:那現在達到多少?你們說目標值是要派5%耶! 陳署長添壽:對,5%,大船部分沒有問題。 高委員志鵬:5%代表每100艘要有5艘有觀察員。 陳署長添壽:對,每100艘船就要有5名觀察員。 高委員志鵬:現在達到這個期望值了沒? 陳署長添壽:目前在大船方面都還可以,至於小型漁船,平均只達到2%,三大洋也不一樣,例如印度洋與太平洋就不一樣,基本上,在太平洋,每100艘漁船大約有2名觀察員。 高委員志鵬:這些觀察員是什麼身分?算是公務人員嗎? 陳署長添壽:不是,是另外招聘,經過訓練之後派遣。 高委員志鵬:會不會有操守問題?例如會不會在船上涉貪? 陳署長添壽:針對這些人,我們一定會有一套監測機制,事前一定都會進行教育講習,灌輸他們一些觀念。 高委員志鵬:謝謝署長。 翁副主委,我要請教禽流感問題,今年應該好一點,但也有人預期會有新的疫情。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去年有1,004場進行撲殺。 高委員志鵬:今年撲殺的比較少吧!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比較少,大概36、37或38場。 高委員志鵬:但現在日本、韓國也傳出禽流感疫情,而且適逢冬天,候鳥一來,照以前的經驗,疫情一定會藉由候鳥散播到台灣。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本會另一位副主委是這個問題的專家,建議由他來說明更適當。 高委員志鵬:好。 主席:請農委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正在持續加強監測之中,目前監測到的病毒都是2003年與去年傳進來的病毒。 高委員志鵬:可是新聞都報導有新品種了。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 高委員志鵬:根據報導,日韓現在流行的正是新品種,而且還會交叉感染給人類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那是H5N6病毒株,不過目前我們沒有監測到。 高委員志鵬:以前每次問這個問題,你們總是回答,由於病毒是候鳥帶來的,所以你們也沒辦法。而候鳥最近又要來了,難道今年候鳥不來嗎?候鳥一定會來的!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今年候鳥還是一樣,只是目前暫時沒有。 高委員志鵬:目前是沒有,但是你以前跟我講過,儘管沒有新品種,但仍有變種等種種可能,總之不是國內邊境把關等審查問題,而是候鳥肇禍。沒有錯,候鳥不會通過海關,所以你們過去都推給候鳥。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以H5N6來講,目前主要流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韓國與日本,所以我們一直在持續加強監測中。 高委員志鵬:所以目前還沒有?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目前還沒有。 高委員志鵬:但是不排除?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不排除。 高委員志鵬:會不會藉由候鳥這個管道傳播?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可能藉由候鳥傳播。 高委員志鵬:那如果病毒進入台灣怎麼辦?這種病毒就會傳染給人耶!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對,如果是這種病毒株,那當然是全面撲殺。 高委員志鵬:人也要撲殺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不是。 高委員志鵬:我說的是傳染給人,難道連人也要撲殺啊?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沒有,我是說家禽絕對撲殺。 高委員志鵬:我要期許啦!前兩年情況那麼嚴重,雖然今年似乎減緩,但實在不能大意,尤其現在又傳出有新的變種,可能傳染給人。 如果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嚴重疫情,有沒有機會倖免於難?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很難,我們只是希望這樣,但沒有辦法這樣預測。 高委員志鵬:有多少百分比的把握?你們自認已經很認真在做了,但有幾分把握?這次能過關嗎? 黃副主任委員金城:我們會用最大的努力、最大的信心去防疫,但是要說有幾成把握,我沒辦法這樣預測。 高委員志鵬:好。 請問翁副主委,台北農產公司現在是什麼情況?你們拿北農沒辦法,只能這樣?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北農案紛紛擾擾半年多,社會觀感確實不甚好,台北市政府與農委會既然合佔大部份股權,理論上,股東權利結構也應該反映這樣的股份才合理。由於北農也要為非營利組織中處理整體農產品行銷與調節問題,由官方處理政策問題可能也比較適當,所以我們一直希望北農董事會能夠改選,反映股東結構,重要職務由台北市與農委會派員出任。 高委員志鵬:那到底會不會改選?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委員大概看報後也知道,整個過程一波三折,最近、最新的發展是我們希望透過監察人召開股東會,一舉改選董監事。但據我們委派的監察人描述,他因為壓力太大,遞出辭呈、辭職,以至於無法召開股東會。 高委員志鵬:意思是說你們束手無策了嗎?連他都辭了,要怎麼辦?所以這招也沒效嗎?那麼要再等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大概到明年6月才有辦法順利改選,因為董事會的任期已經到了。 高委員志鵬:那等於你們投降,沒辦法,只好等任期到?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過程一波三折,也非常令人遺憾,實際上應該是可以順利反映結構的,最後卻沒有辦法這樣處理。相關法令等各部分該研究的,包括剛才管委員也在關心這一塊,所以我們剛才也做了一些承諾,回去之後我們再盤點一下法條,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高委員志鵬:該做的就修法啊!就像體育單項協會出了這麼多事以後,就可以提案修法,而且也有很多委員提案,當然最好是你們要自己想想看有什麼辦法,要不然,你們也可以請委員提案。如果有該修法的部分,請你們盤整一下,不要讓人家覺得農委會唯一的辦法就兩手一攤,等到6月。而且還好是明年6月,如果是3年後的6月,豈不是要再等3年?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是。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顏委員寬恒、林委員俊憲、徐委員榛蔚、陳委員亭妃、簡委員東明、蕭委員美琴、何委員欣純、廖委員國棟、劉委員世芳、陳委員怡潔及鍾委員佳濱均不在場。 蔡委員培慧在現場,特別准許發言。發言時間4分鐘,必要時可以延長2分鐘,多給你1分鐘。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我發言時間有限,所以只問2個問題。剛才不論是管委員或高志鵬委員都提到北農監察人辭職一事,請問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北農一事拖拖拉拉,你覺得關鍵原因為何?應該負起責任的人是誰?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問題是在內部改選的結構上,由於在董事會中,上一任董事長辭職,導致一波三折。 蔡委員培慧:你不用告訴我這些空話,請告訴我關鍵問題在哪裡。你們都已經找出可以由監察人去召開董事會這樣的解決方案,監察人卻辭職,難道背後運作的弊端你都不知道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要再調查。 蔡委員培慧:什麼叫「還要再調查」?你們當時能夠想出這個辦法,而且他還是官派監察人,對於這件事,如果你們不積極處理、不馬上回應,不管是從檢調單位、監察單位或行政調查,你們都應該固守啊!可是你們一直到今天還在拖拖拉拉,這就是農委會現在最大的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我們會積極處理,就是往委員剛剛指導的方向去了解。 蔡委員培慧:我不是在指導,這是你們應該負起的責任。 我要回來問第2個問題,今天審查農委會所屬十幾個財團法人的預算,其中有做得好的,也有做得不好的;有事實上沒有盡到責任的,也有盡到責任的。請你選出3個做得最好的財團法人,不管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樣的,也請你選出3個做得最差的財團法人,也不管是董事長或總經理,都請他們出列。最好的與最差的,都請你各選出3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委員臨時考我,我有點…… 蔡委員培慧:這不是考不考的問題,難道你們對財團法人沒有做績效評估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例如農科院做的就是非常重要的…… 蔡委員培慧:好,那你就找啊!我就是要你找做得最好與做得最差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像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也是很重要擔災保貸款機構。 蔡委員培慧:好。再來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還有中央畜產會,其整體獸醫師的屠檢、檢疫都非常重要。 蔡委員培慧:所以表現好的是農業科技研究院、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與中央畜產會?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 蔡委員培慧:那現在請你找出做得最差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委員,這樣我很難找。 蔡委員培慧:什麼叫很難找?我剛才特別強調,難道你們過去都沒有針對所屬的財團法人做績效評估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些是角色正在轉化…… 蔡委員培慧:這些我不管,你們自己有沒有做過績效評估?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些則要解散或整併。 蔡委員培慧:那你要自己決定,選出少數做得最差的。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不要說他們最差,而是他們的角色已經轉化,例如我們打算解散蠶業基金會,遠洋漁業中的鮪魚與魷魚基金會,我們現在打算合併到對外漁業發展協會。事實上,他們是在角色上有所轉換,倒不是表現最差的。 蔡委員培慧:所以這不是我想要邀請的。我剛才問的是按照你們過去的績效評估,你覺得做得最差的財團法人是哪3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照農委會的技術實地考核檢查,所有財團法人在各部分基本上都ok,都符合政府相關的規定。 蔡委員培慧:都「ok」喔?所以不用整併,也沒辦法解決肥貓問題,都發揮功效囉?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所謂整併是涉及任務上的調整。 蔡委員培慧:對啊!但是整併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好好整併或…… 蔡委員培慧:在整併之前,是不是要先針對各財團法人做功能評估?去找出他們對於農業長期發展能夠承擔的責任?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對,也有其他委員提案,希望我們在2個月內更清楚地…… 蔡委員培慧:可是你們現在就是拖拖拉拉,過去質詢時,你們承諾半年內,現在又說2個月內,你們過去被質詢時也回答過1個禮拜或幾個禮拜,但就是沒有具體解決這個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基本上,政策上都已經決定往這個方向處理了。 蔡委員培慧:儘管政策上往這個方向,問題還是沒有解決啊!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有,針對要整併、要解散的,我們都已經在開會討論、處理。 蔡委員培慧:你剛才的回答反映了一件嚴肅的事實,就是你們針對這些財團法人的績效評估顯然不妥當。為什麼我敢說不妥當?因為你們對於做得好的財團法人,沒有合理地把哪裡做得好講出來,做得不好的,你們也沒有把不好在哪裡講出來,而是迂迴地指出可能要進行產業調整的財團法人,建議委員邀請他們。這是迂迴的手段,我才會說你們拖拖拉拉、解決不了問題。 我要再一次強調,台灣的農業也是台灣立國之本,你身為農委會副主委,難道不應該好好對於這些事情到底有沒有做到,做出比較仔細的評估嗎?坦白講,我今天看了你們的報告以後,真的很想把報告丟掉!因為裡面的內容跟過去幾年都一樣。你以為我們這些質詢的人沒做功課嗎?真正沒做功課的是你,農委會副主委,還有這些財團法人!你們搞不搞得清楚狀況啊? 我再問你一次,整併可以解決問題嗎?你們如何在整併之後讓這些財團法人發揮功能,請告訴我答案。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整併並非解散,還是可以把功能納入財團法人,讓財團法人的人員與各部分資訊能夠更充分、人員也都能發揮更大的效益,我們的整併大概是朝這個方向。 蔡委員培慧:這還是空話,你能不能具體舉出幾個案例?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現在很清楚的是,我們要把鮪魚和魷魚基金會朝整併方向處理。 蔡委員培慧:然後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動科所解散,整併到農科院。 蔡委員培慧:然後呢?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蠶業基金會正在角色轉換的過程中,我們是往解散方向處理。 蔡委員培慧:以後台灣就不會有蠶業或其他與紡織業有關的基礎工業了嗎?這個部分農委會就不處理,是這樣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倒不是所有相關事務都只有這個基金會在處理。 蔡委員培慧:那有哪些基金會可以發揮相對應的功能?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農糧署還是有相關的功能。 蔡委員培慧:農糧署可以做蠶業嗎?還是可以處理紡織業的木質、棉花等原始材料?我只是要告訴翁副主委,農委會的績效評估有問題,你應該承擔起責任。 主席:本日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林委員岱樺、邱委員議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給予本會全體委員。 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 壹、「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對我國遠洋漁業之影響: 【工資提高的影響】 一、管理辦法草案第6條明訂「外國籍船員每月工資不得低600美元」,對產業之經營影響甚鉅。 二、以魷魚公會有111艘遠洋漁船為例,平均每船僱用人數為60人,如訂定每月基本工資600美元,等於每人增加250美元(因為350美金的月薪是菲國政府所訂要求之赴國外工作的薪資),初估全年將增加6億台幣的經營成本,對全台灣遠洋漁業的成本將提高超過20億台幣,值此漁業環境艱困之際,對業者將是一沉重負擔,可能面臨無法繼續經營的局面 三、外籍船員在海上作業或隨船返回國內港口後,其食、衣、住、行的費用均由業者負擔,如果比照陸上外籍勞工,每名船員目前實際月薪收入不少於美金600元。 四、漁業署應就外籍船員工資訂定標準,重新全盤考量。 【工時限定的影響】 一、管理辦法草案第6條第2項第5款規定「每日休息時間至少8小時、每月至少應有4日休息」。 二、以魷釣漁船為例,由台灣出發到漁場約42天、返航42天,共84天不須工作,只是輪流守望;漁季2月初到5月中約110天,如果勉強執行每月4天休假之規定,這完全不符合現行遠洋漁業的經營模式。 三、本席建議,針對我國遠洋漁業的經營型能及特性,船員工時應有特別規定,或增加彈性工時的概念,以符合漁船作業之實際需求。 【外國籍船員的船居生活空間規定的影響】 一、管理辦法草案第20、21、22條要求『外國籍船員的船居生活及岸上安置之空間要比照勞動部訂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 二、現行漁船之空間配備係依據「航行安全」及「最佳經濟效益」設計,行之有年,如果根據漁業署計畫書的規定進行改裝,恐怕會有安全疑慮。 三、本席建議,漁業署應另行召集有關單位及團體討論,制定適合我國漁船適用的規範。 貳、政府如何解農業缺工: 【彌補缺口緩不濟急】 一、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目前國內農業勞工問題主要包括「短期的農業缺工」和「長期的農業老化」,全年農業缺工約有1萬1千多人缺口,季節性的缺工則有9萬人。 二、2016年12月9日媒體報導,國內農業缺工嚴重,行政院決定先中止「農業外勞」,改採「二加二」四項新措施,目標是10年新增3萬名農民、每年新增3千名。 三、本席請問主委,以每年新增3千名的速度,在一切順利情形下,解決全年缺工人數還要等4年,這是解決農業缺工問題的最好方法嗎? 【長期的農業就業人口老化如何解決】 一、針對農業老化的問題,農委會明年將開設「農業公費及契合式產業人才專班」,配合勞動部的「青年教育及就業儲蓄帳戶」,提供農業職缺。 二、農業公費生的人才專班提供「大學四年公費」,其中三年就學、一年實習,畢業後則須務農四年;儲蓄專戶則是針對「農校高職畢業生」,提供每年1千名、為期三年的休閒農業或農企業職缺,以媒合帳戶協助畢業生把錢存起來,做為上大學的學雜費和生活費。 三、「農業公費生」是大學四年,就算三年後開始實習,因為明年來不及招生,勢必最快要四年後才會開始投入對不對?本席請問,目前有哪些學校要配合?要招生多少班級?多少學生? 四、「農校高職畢業生」每年1千名,本席請問主委,每年3千人計畫,最快何時開始? 五、主委,假設每年很順利的有1千名高職生參與,但3年後,會不會繼續從事農業,讀大學後會不會再返回農業都有變數,主委有信心達成10年3萬人目標嗎? 【季節性缺工如何解決】 一、季節性的缺工則有9萬人,農委會表示,要以「農事服務團」、「外役監」和「假日農夫」則是要來解決季節性缺工。 二、主委剛上任就宣布要以外役監受刑人彌補農業缺工,結果「雷聲大雨點小」只計畫進用100人,為何這麼少?主委的考量是什麼? 三、100名外役監人數,加上農委會計畫在各地招募假曰農夫團人數7500人,共計7600人,季節性缺工人數還有8萬2千400人,請問,如何補足,都是用「農事服務團」來補足嗎? 四、「農事服務團」是跟勞動部合作,是要媒合目前的失業民眾來從事農業,根據統計,勞動部今年1到9月媒合從事農業勞動力,總共是320人,8萬2千400人的缺口,請問要媒合到什麼時候?主委,都會地區的失業民眾,要媒合他們到農業縣市務農,你認為機率有多高? 五、「農業專業技術團」必須是「取得證照的專業農民」,請問是什麼證照?有專業訓練機構嗎?需要考證照嗎?專業農民的定義是什麼?根據本席了解,農委會的需求是兩團100人,請問大概要多長時間?計畫用多少經費? 六、主委預計何時能補足「季節性的缺工」的9萬人缺口?請主委訂一個期限出來。 邱委員議瑩書面意見: 一、《畜產報導月刊》編列2,900千元提供畜產產銷動態、產業活動、畜牧資材、國內外產銷資訊、國外畜產新知新訓摘譯、有機農畜、飼養防疫等資訊提供,然月刊及廣告收入,三年來逐年均驟減五成,本年度預算竟不及前年度的三分之一,銷售情況不甚理想。 再者,《畜產報導月刊》與農委會所屬各單位發行之同類型月刊相較,預算員額超出甚多,如《農業推廣月刊》編列800千元、《豐年》月刊編列936千元、《鄉間小路》編列638.8千元、《農政與農情》編列440萬元等等,顯示預算編制有檢討之空間請,說明《畜產報導月刊》目前年發行量、銷售點,並請提供具體的銷售檢討計畫及改善策略? 二、近年漁產品深受中國市場萎縮、我國養殖技術外流至中國,以及現行出口國家需求降低等因素,導致我國石斑魚、甲魚(蛋)、台灣鯛、鰻魚的交易價格遠低於養殖成本,請教農委會、漁業署及相關財團法人團體是否將漁產品納入「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計畫?或是漁獲產品是否有意成立國家級外銷公司來統籌規劃出口類型的漁獲產品,包含養殖管理、養殖數量控管、拓展外銷市場。 三、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之食米驗證管理及地產地銷推廣計畫,愈積極推銷國人食用我國良米,前幾年曾發生國家認證核可的本土品牌混摻越南米的情形,如何提高CAS與台灣米標章的消費者信賴度? 四、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編列年度董監事及職員國外考察活動,考察地點遍及東南歐、美加、俄羅斯、英國、希臘及日本等,天數則從6至12天不等,亦允許董監事眷屬以自費方式隨團參加。惟該中心設立目的為研究工程技術應用於農業、漁業、水利與環境生態,考察活動或研究所須有助於農業工程研究,其行程內容卻少有農田或水利研究機構,且公務出國報告資訊均未見農業工程研究中心出訪人員的考察報告,要求該中心檢討出國考察計畫之必要性、出國考察成員名單的適切性,以及嚴格要求出國考察報告謄寫之確實執行。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農委會監督主管之各財團法人之預算另定期繼續審查。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一案。 討 論 事 項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針對電業法修正草案,有8個版本提案條文於12月8日宣讀完畢,今天新加入2個版本,稍後先請提案人做提案說明,然後再宣讀條文。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中午不休息繼續開會。 國民黨團提出意見,經過溝通協調,決定透過主席裁示,希望在禮拜三(12月14日)進行逐條審查。當天如果其他委員的版本也送進來,還是要進行宣讀程序;如果沒有其他版本,或者其他版本來不及,我們就進行逐條審查。逐條審查之前,我們會請經濟部針對兩次公聽會上專家、學者之意見提出書面回答與綜合報告,供委員審查時參考,這樣公聽會才不會流於形式。 現在主席裁示,請經濟部送交綜合報告。 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發言時間5分鐘。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行電業法相關提案之廣泛討論以前,我先與大家分享個人的看法。我國現在雖然號稱要用綠電來彌補未來核電之缺口,所以鼓勵綠電,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綠電未來是否真能補足這個缺口,實在很不確定。同時我也發現,現有的版本非常多,以目前經濟部所提出的版本,事實上對綠電並不怎麼友善,所以我個人非常擔心。當然如果能夠相容,能夠互相各取優勢的地方倒是好事,就是需要多一點溝通。本席所提的我在這裡特別說明如下: 鑑於我國電力管理制度及其規定之市場架構已逾五十年未修正,長期以來國營綜合電業集發電、輸配電、售電三項業務於一身,此次藉由電業法的修正,僅先行開放民間再生能源發電業與售電業進入市場,降低分拆後可能圖利財團的疑慮,綠電率先自由化買賣,讓官民一起全力發展綠能;而國際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壓力越來越高,加上巴黎氣候協議已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經濟部為了配合世界減碳的目標,訂定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於2020年回到2005年的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的排放量;為了鼓勵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自由化能順利運作,此次電業法修正將開放綠電躉購、直供、轉供選擇,為了減輕再生能源發電業及購買綠電者的負擔,明定轉供作業費上限;另外考量再生能源即發即用特性,在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達全國總量百分之二十前,免備用供電容量之準備,以利國家能源結構轉型進行順暢,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發展更為蓬勃;為面對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艱辛挑戰,積極推廣及發展再生能源,我國電業法實須進行全面性檢討及修正;鑑於過去國營綜合電業長期獨占,投資者進入再生能源發電產業處處受到制肘,能源結構僵固難解,皆由電業自由化進程緩慢所致;為加速電業自由化,啟動國家能源轉型工程,全力發展再生能源,本席與17位同仁特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希望我們在審查的時候能針對每一個條文,找到怎麼樣讓綠電有更大的空間、誘因,激勵他們願意投入,來共同承擔整個全球氣候改變之後所要求減排、減碳的宏大目標,同時讓我們的供電也能夠穩定,不至於因為左邊缺了右邊並沒有補上來,造成缺電,這是我們期期以為要小心的地方。 主席:請提案人陳委員曼麗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電業法的修正我也有提案,在國際上不論是為了減碳救地球,或是為了促進新產業發展的機會,還是未來的趨勢、能源的轉型,我們都要跟著國際的潮流在走。臺灣目前我們看到了一些狀況,就是能源有一些外部成本內部化,對於能源價格沒有辦法把成本反映出來,這個會產生兩個後果,一個是民眾對於能源議題沒有全盤的概念;另外一個是,高耗能產業沒有升級的壓力,導致政府過去在推動能源轉型有很大的困難,也間接導致臺灣空氣污染、新的產業沒有辦法好好的發展。 這一次行政院提出兩階段的修法,我們當然非常期待,可是看了以後發現,其實95%的結構是跟過去差不多的。如果民營電廠也納入台電的系統,把它們結合在一起,如果把這個東西綁在一起,其實並沒有創造新能源發展服務的空間,因為95%的台電和民營電廠已經綁在一起了;如果只開放綠能,我們知道綠能目前在臺灣的占有率大概只有2%,如果只開放綠能,就可以直供、直銷,可是綠能占比又非常少,變成這一部法開放的是由綠能單獨面對開放市場的遊戲規則,事實上這樣子對綠能產業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這一部法案推出來的時候,我看到環保團體、學術界與綠能產業他們很憂心,認為這個版本對於臺灣能源轉型工作的幫助非常有限,基於此,目前我提出兩個版本,就是A版和B版。我所說的A版是破網的版本,把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加強一下,我第一個提出的破網版本,會取消在母法裡面保護特定的電力公司,像台電過去是政府許可的專營事業,如果現在要改革,不應該把台電公司的文字放在母法裡面,應該由國營會或經濟部來做處理,這樣子的改革會比較公平、客觀。我的第二個補破網理由,希望能夠保留一般售電業的條文,不要單獨把綠能列出來,因為它只占2%,如果把一般售電業都加進來,可能就占百分之二十幾,所以我們不要把綠能孤立出來。 當然我們希望臺灣的改革腳步能夠快一點,所以我們會把原來行政院版本裡面的6到9年的改革時程希望能夠縮短為4到6年,讓自由電力市場能夠早一點被大家看到,自由電力市場就可以結合不同的服務產業,造成一加一大於二的新經濟發展機會。像今年我們看到日本已經有電力自由化,我們看到日本的情形是,售電業可以結合大眾運輸業,讓節電的大眾運輸業早一點達到減碳的效果;另外售電業也可以結合老人長照的產業,用智慧軟體把家裡的能源使用狀況來判斷老人家健康情形,日本就有這樣的做法。 另外我有提一個B版,這個B版是學者提供的,我把學者提供的版本提出來,也成案了。這個B版比較傾向全面開放,如果全面開放,有一些人會有不同的想法,但是我認為這樣的版本對臺灣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機會會更有幫助,比較可惜的是,學者跟環保團體共識凝聚的時間比較久,所以我送件的時間比較晚,我會用修正動議的方式,把學者提的版本提出來,就是我自己提案的B版。 最後我建議,電業法攸關臺灣未來產業發展的機會,我希望這一次電業法的修正應該有通盤考量、審慎審查,就像剛剛廖國棟委員也提到,因為有全盤的考量、審慎審查,應該不會輕率通過。謝謝大家! 主席:陳委員是支持A版,還是B版? 陳委員曼麗:現在先A版。 主席:接著宣讀兩個版本的條文。 廖委員國棟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清除原住民族地區堆置之核廢料,增進社會福祉、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 四、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五、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六、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七、再生能源售電業: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十一、再生能源:指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 十二、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憑證。 十四、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五、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 十六、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七、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 十八、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十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二十、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 二十一、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 二十二、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三、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五、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檢驗之查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八、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設備設置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事項。 第 四 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第 六 條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發電業或售電業市場占有比率禁逾百分之二十,逾越時應分割至符合規定,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於該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七 條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逾全國總發電量百分之二十,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八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 九 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備用供電容量之準備,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並得向發電業、售電業、用戶、自用發電設備購買其所需要的電能以及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鼓勵民間積極投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於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逾全國總發電量百分之二十前,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排除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第 十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 輸配電業得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費用收取之項目及公式應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備。 前項費用由電業管制機關綜合考量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輸配電成本核定,最高收取費用不超過每度售電價千分之一為限,不足之部分得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第十一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前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 可 第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申請裝置容量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前項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電業管制機關為完成國家能源轉型工程,促進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發展,建立現代化綠色電網,應定期邀集各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宣導國家綠色能源政策,減少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設置阻礙。 第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安裝主要發電設備,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併網送電。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併網送電後三十日內,備齊相關說明文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售電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七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八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二十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發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發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二十四條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 程 第二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當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逾全國總發電量百分之二十時,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前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考量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及再生能源發電特性,邀集再生能源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開會研商後定之。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因機組故障、維修需要、天災影響、緊急狀況、特殊情況等,得向公用售電業申請再生能源發電備用電力使用。 第一項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未逾全國總發電量百分之二十前,所需之備用容量由公用售電業準備,衍生之費用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第二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 前項之檢驗,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驗及檢驗結果得通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 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第三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應以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優先。 縣市政府得依前項規定,要求輸配電業訂定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電信事業計畫。 第三十七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電力網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海灘、海岸、海域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海域及上空,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電力網。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時,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於六十日內為准否之決定,電業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者,其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因設置電源線之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之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設置相關設備於海岸、海灘、海域者,使用範圍未超過整體公共區域面積百分之三,得逕向電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免受海岸管理法限制。 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且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四十四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營 業 第四十五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但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得自由銷售。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公用售電業於本法修正前已簽訂之電能購售契約,應配合本法修正;再生能源發電業得依電能銷售情況更動雙方躉購電量,頻率及期間不限,並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公用售電業。 公用售電業銷售再生能源電能,不得利用獨占、壟斷、政府補助之地位銷售低於市價之再生能源電能。 用電戶於本法修正後,得請求變更既有用電契約,公用售電業不得以獨占市場要求額外負擔,計價時,需以公平公正原則,核算用電戶之再生能源用電量與非再生能源用電量。 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六條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但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前兩項所稱之費用,屬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綜合考量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再生能源用電戶之意見後核定,但最高收取費用以其平均售電價千分之一為限,不足部分,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之。 第四十七條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公用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因輸配電產生之各種費用,得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之。 第五十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之用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第四項中低收入戶家庭資格認定、教育學習設備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第五十四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五十八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裝置容量低於五萬瓩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得兼任。 第五十九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 二、電力工程相關職類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資格、要件、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 前項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認定範圍、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維護、申報期限、記錄方式與管理,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認定範圍、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六十二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省工料。 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 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 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三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時,應以超過之五分之二用於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五分之二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與購買再生能源電能之用,剩餘五分之一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公益事項。 發電業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購買再生能源電能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就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六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六十八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 第七十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一、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 二、屬申請共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時,共同設置人個別投資比例應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電力網轉供自用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之電源線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第七十一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第八章 罰 則 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三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或興建、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三、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四、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純益超過部分之五分之二用以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五分之二用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與購買再生能源電能之用,剩餘五分之一用以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公益事項。 有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兼營其他電業、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其他事業、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或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中有關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或會計監督與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違反第五項市占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備用供電容量之申報程序與期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 七、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八、未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九、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七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第七十九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或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五第二項規定,未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未依核准之內容執行。 第八十二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電能。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用戶用電設備。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八十三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四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查核。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八十五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八十六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 二、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及維護其自用發電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線路。 七、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十九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發電業設置之核能設備,連續三年未使用或未曾啟用,應移除或轉售。 第九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並列入年終考核。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台東縣蘭嶼鄉核廢料遷出時程,並訂定短中長期計畫,以利蘭嶼鄉發展,並保障當地居民權益。 第九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第九十三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第九十四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台東縣蘭嶼鄉核能廢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以前,全數遷出台東縣。 第九十五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九十六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陳委員曼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四、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一般售電業。 五、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六、一般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七、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八、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九、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十、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 十一、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十三、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四、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 十五、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六、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 十七、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十八、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十九、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 二十、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 二十一、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三、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五、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 第 四 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以再生能源發電之一般電業其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第 六 條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七 條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第 八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 九 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第 十 條  發電業或售電業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各項電力所需之調度費,應依其排碳係數制定費率。 第十一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前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 可 第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備齊相關說明文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售電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七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三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八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售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二十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發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發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二十四條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 程 第二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前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 前項之檢驗,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驗及檢驗結果得通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 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第三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中央與地方主管機得於第一時間派員進行災防工作,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第三十七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  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電力網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  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電力網。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先行施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理期間處理終結者,電業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者,其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因設置電源線之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之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 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且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四十四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營 業 第四十五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六條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銷售再生能源之一般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電業管制機關為確保用電戶權益,得指定電業負責最終供電義務。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公用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第五十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第五十四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應限制供電時間。 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  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五十八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 二、電力工程相關職類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資格、要件、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 前項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認定範圍、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維護、申報期限、記錄方式與管理,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認定範圍、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六十二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省工料。 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 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 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三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按其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發電業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就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六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六十八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 第七十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一、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 二、屬申請共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時,共同設置人個別投資比例應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電力網轉供自用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之電源線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第七十一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第八章 罰 則 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三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三、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四、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純益超過部分之半數用以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或其餘半數用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有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兼營其他電業、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其他事業、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或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中有關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或會計監督及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備用供電容量之申報程序及期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 七、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八、未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九、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七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第七十九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或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五第二項規定,未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未依核准之內容執行。 第八十二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電能。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用戶用電設備。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八十三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四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查核。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八十五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八十六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 二、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及維護其自用發電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線路。 七、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十九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第九十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第九十二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第九十三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第九十四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一案,12月14日(星期三)繼續併案審查。本日議程處理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4時3分) 附錄: 電業法修正案提案 案由: 經濟委員會為蒐集社會各界對電業法修正案之意見,已於12月1日及5日完成兩場《電業法》修法公聽會,並於12月8日將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委員參考。為求提升公聽會功能,避免流於形式,針對各方專家學者提出之多項質疑,包括修法是否搞錯對象;修法後電價真能不漲;供電真能穩定;電業管制機構的獨立性;再生能源是否該承受備用容量的義務;台電依然一家獨大,還算自由化嗎?均應進一步釐清以獲取修法共識!茲因12月14日即將進行逐條審查,爰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前述質疑議題於12月14日前提供書面綜合報告供委員參考,俾利電業法修正案之審議。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