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7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費委員鴻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3時3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郭正亮  王榮璋  施義芳  余宛如  陳賴素美 江永昌  羅明才  費鴻泰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寶清  黃昭順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王定宇  林岱樺    廖國棟  李昆澤  何欣純  鍾孔炤  呂玉玲  劉世芳  張麗善  陳亭妃  王惠美  蔡適應  陳學聖  李彥秀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許虞哲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國庫署 署長 阮清華 關務署 署長 廖超祥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陳泉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邱淑貞 證券期貨局 局長 王詠心 保險局 局長 吳桂茂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鄭惠月 視察 吳秉諺 考選部參研室 研究委員 邱建輝 考選規劃司 專門委員 張麗雪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薦任科員 高珮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財政部許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分別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黃國昌、林德福、盧秀燕、吳秉叡、賴士葆、王榮璋、林岱樺、郭正亮、余宛如、陳賴素美、江永昌、羅明才、費鴻泰、鄭寶清、王惠美、曾銘宗、施義芳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許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學聖、陳亭妃、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第一案: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9人擬具「記帳士法修正草案」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第二案: 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其內容如下: 一、審查結果: 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照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人提案修正第一項序文末句「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負賠償責任:」為「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受託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二項句中「前項之人就其所應負責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或已經合理調查,……。」修正為「前項各款之人就其所應負責部分,除受託機構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其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鑑於日前金融交易推動數位化,朝向無現金化,且金流透明化,讓民眾於各種支付時便利又安全;故部分電子支付及行動支付之障礙,或民眾使用時之成本,應逐步合理化。因而建議未來民眾採用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例如於公家機關或醫院之繳費等(納稅、繳罰單、於醫院診所看病診療支付費、護照申請、地籍證明、戶籍謄本等),收取手續費之必要性應再檢討,建議由公股銀行率先不收取手續費,於2個月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等有關部會完成本案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江永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施義芳  羅明才  黃國昌  郭正亮  陳賴素美 王惠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十、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十、審查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委員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十、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審查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審查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案業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在案) 主席:今日議程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7案,我們先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旨趣後,再請財政部就行政院提案說明修正要旨並回應委員。今天提案委員人數眾多,代表黨團的委員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個人部分提案說明時間2分鐘。 請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志榮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鑑於我國已是高齡社會,如何因應失能人口長期照護問題已刻不容緩,又因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須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始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案經司法院101年7月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不因其醫療費用付與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差異,此一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財政部雖於101年11月以辦法補救,規定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三規定列舉扣除。」唯財政部以辦法行之未與法律相符,為了確保適法性,相關的範圍還需要回到母法,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其內容係依大法官解釋之內涵,修正列舉扣除額除規範,使所有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可扣除,以符法制。 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加遽,即將步入超高齡社會,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120年急速增至120萬人。當需要照顧人口急遽成長,其中龐大的長期照護費用也將造成一般家庭的沉重負荷。基此,本席建議,如果受照護人數超過一人時,則按受照護人數加倍計算,其總扣除額以新臺幣四十八萬元為限。希望透過特別扣除額的增列,讓年輕一輩的國人能有喘息的空間,也讓長輩能有一個更好的照顧。謝謝。 主席:本席也有提案,但我就不提案說明了,請財政部參考一下我的提案。 請吳委員琪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超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泰源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國民健康為國之根本,全民健保已施行逾20年,但民眾自我健康管理意識未彰,所以如何強化民眾自我照護以及健康管理意識,鼓勵民眾能夠早日篩選、定期健康檢查實為重要,這不但可以促進健康而且絕對可以節省大筆醫療費用,這是一個創造三贏的事情,建議以稅賦誘因增加民眾預防觀念及行為,並基於稅賦公平原則,本席等24人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親民黨黨團代表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定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黃委員國昌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昌:(在席位上)主席,你是不是漏掉盧秀燕委員? 主席:就我桌上這張單子來看,他好像沒有提案,不過我們會再整理一下,所以先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黃委員國昌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時代力量在所得稅法所提出的幸福稅改主要是基於3項重要的原則,第一,改正目前不合理所得稅的現狀;第二,我們希望未來稅改以後能夠在公平及效率這兩個重要考慮之間取得一個比現在制度更好的平衡點;第三,我們特別重視青年世代以及受薪階級在目前稅制下所面臨的困境,希望藉由這次稅改,能夠改善他們的經濟生活。具體來說,我國目前綜合所得稅有75%以上全部都是由薪資所得課稅而來,這樣的課稅結構違反了我們要去獎勵勞動者,而不是去獎勵用錢滾錢、資本利得這樣一個在稅制公平合理要求下面的基本原則。 第二個部分,過去我們一口氣把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5%調降到17%,那個時候是以發展經濟、促進投資為名所做的稅改,過去這幾年來我們從實際所發生的狀況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當初所聲稱的改革目的不僅完全沒有達成,反而留下了許多的惡果。 第三個部分,也是過去大家很關心的,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稅不合理的現狀,我們無法了解也無法接受為何目前我國的稅法制度竟然會允許一個大型的財團利用醫療財團法人之名成為控股公司,每年獲取上百億元的股利,而應納稅額竟然是零,這樣的稅制就一般受薪階級而言、對一般年輕家庭而言,真的是情何以堪,這種不合理的現狀必須要打破,而且必須儘速進行改革。 第四個部分,在面臨少子化壓力下就有關育兒的特別扣除額,時代力量主張,應該由現在2.5萬元大幅提升到10萬元,相同的,為了改善受薪階級所面臨的壓力以及稅制下面不合理的處遇,我們也主張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升到22萬元,其他具體的內容,時代力量黨團會抱持開放及理性的態度,跟其他委員及黨團的版本共同討論,我們希望這次稅改是讓人民有感、是讓人民幸福的稅改。謝謝。 主席:方才作業上出了一點問題。現在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我的版本,在案由及說明方面,請大家自行參考書面資料,而我現在要口頭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的問政就是重視小市民財政、小市民經濟,所以這次我的版本所做的修改可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學前扣除額,這在我前兩屆的立委任內曾經提案修法成功,有了2.5萬元的扣除額,可是現在生孩子難,養孩子更難,不管是撫育費、教育費、教養費等等,更是不降反增,所以在少子化的過程當中,政府對於年輕的父母養育孩子的費用應該大幅的降低,使他們有勇氣、有能力來教養孩子,因此,這次我把學前扣除額由之前的2.5萬元提升到12萬元,平均下來每個月就是1萬元。 第二部分就是有關於薪資扣除額,記得上個會期當中,財政部所委託學者專家提出的數字是15萬元,我長期都在財政委員會,我知道政府的財政狀況還有空間再提高,所以上會期我就提出一個20萬元的建議,也就是現在大家看到的本席版本,不過,國民黨團在經過試算後,也提出一個黨版,認為還可以稍微再提高,即為22萬元,就是我的版本再增加2萬元,也因為這樣的版本是經過試算,比我現在提的版本20萬元還要再增加一點點,所以討論到這部分時,對於國民黨的版本我會表示支持,以上這兩部分是我個人在這次所得稅第十七條所做的修正重點,敬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國民黨黨團代表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兩個版本要提案說明,一個是國民黨版本,一個是我個人的版本,其實國民黨團將這次稅改定位為平民稅改、全民稅改、真正的平民稅改,關於扣除額的部分,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從9萬元提高到13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從3萬8,000萬元提高到22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從12萬8,000元提高到20萬元。另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現狀是2萬5,000元,連1個月都不夠花,難怪年輕朋友不敢生小孩,所以我們將其增加到12萬元,平均每個月是1萬元,其實這樣還是不夠。而我們也新增了學貸特別扣除額,據統計,台灣地區有將近80萬名學生辦理學貸,畢業後平均負擔的學貸大概是20萬元到30萬元,所以我們打算增列畢業後5年內每年扣除2萬5,000元的學貸特別扣除額。 另外有關營所稅的部分,這次財政部將其全部都提高到20%,所以我們建議中小企業的部分維持在17%,因為一例一休讓中小企業成本大幅增加,而這段期間中小企業的獲利也沒有大幅增加,所以我們建議中小企業的部分維持在17%。 再來,這次修法的重點,就是股利所得稅的部分,我們認為小戶、散戶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照顧,所以A案的部分,我們的可扣抵稅額扣抵率提高到20%,上限是15萬元,希望能夠進一步照顧散戶,另外有關大戶的部分,我們堅決反對財政部的版本,股利所得分離課稅26%,這個完全是圖利有錢人,所以我們將其分成3級,分別是26%、30%及36%,其實國民黨黨版有五大特色,第一維持中小企業營所稅17%;第二,調高扣除額,平民受益;第三,調高幼兒特別扣除額,減緩少子化;第四,增訂學貸扣除額,減輕青年負擔;第五,量能課稅,鼓勵大戶最高稅率36%。 基本上,國民黨的版本是功在平民,現在執政黨的版本是功在富豪,大家應該想知道這樣一來會增加多少稅損,其實這比政府現在提出的版本增加了200億元,而這200億元怎麼來的?其實剛剛幾位立委都有提到,過去幾年來政府稅收都超收1,000億元,另外還有一個數字要跟各位報告,現在房屋出租的超過了60萬棟,但真正有扣稅的部分只有30萬戶,所以有一半以上的房屋出租都沒有繳稅,其實這一部分可以請財政部再努力,把這些30萬戶沒有繳稅的租金納進來,那就有幾百億元了。另外,地下金融占3成也都沒有繳稅,其實我曾呼籲財政部要推動電子支付,將其納進來稅基,把它彌補出來之後,我們就可以做更大幅度的稅改,讓稅改可以全民享受,但這並不是財政部這一次提出來的稅改,就是功在富豪,都是在圖利有錢人。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從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之後基於財政狀況考量,從104年度起改採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同時增訂綜合所得稅淨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適用45%的稅率,但是上述的規定運作到今天,造成內外資稅率差距過大,不利於人才招攬和國外投資,而且造成所謂假外資的情形,有修正的必要。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 本次修法的目的一方面是解決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衍生我國居住者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稅負較重與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不公,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差異過大,造成居住者股東藉轉換為外資股東身分或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所得稅負等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將於106年(今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於本法的精神,本席提案也配合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三項金額,以降低納稅者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負擔。 在達成前述目標的前提下,本席認為當前國家財政拮据,因此所得稅制整體的調整應以零稅損為原則,盡量平衡可能之稅收損失,並且檢討已經不符合當今經社會現況及政策所需的租稅減免項目,例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額27萬顯然過高,應兼顧租稅公平與財政紀律的考量做相應的調整。敬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本項提案,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次所提出的稅改方案有兩大部分:第一個部分,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資料,目前台灣20到29歲社會新鮮人的平均月薪是3萬0,306元,以平均年終1.27個月計算,他的年薪總計是40萬2,160元。現行舊有稅制,免稅額加上標準扣除額以及薪資所得扣除額是30萬8,000元,行政院這次推出的稅改版本,上述三項加總金額是37萬8,000元,如果以這樣的門檻來看,我剛才講的主計總處統計的社會新鮮人仍然有稅負的負擔。我認為這不公平、不合理,所以本席提案的免稅額一樣是8.8萬元,但是標準扣除額提高到12萬元,薪資所得扣除額則提高到20萬元,三項加總是40萬8,000元,如此可讓社會新鮮人免於稅負的負擔。 第二個部分,這次財政部送到行政院的方案中有關於股利所得的部分,甲案是把股利的63%併入綜所稅計算,它的優點是綜所稅的高低級距可直接適用,不管是5%、12%、20%、30%或40%,就依照級距繳稅,符合公平原則;它的缺點是原本股利所得較低者享有半數設算扣抵的權利被拿掉,反而增加負擔。而後來決定的乙案當中,有一個A方案增設了8.5%的比例,8萬元的上限,可保障低股利所得者;但是它的B方案是以26%稅率分離課稅,讓原本所得稅率是20%、30%的人,也許在8萬元可抵繳稅額的門檻之下,不但沒有比過去優惠,反而直接跳到跟所得稅率40%級距的人一起適用26%的分離課稅稅率,我覺得這個不對。如果是考量讓內外資稅率衡平所做的減稅利益,不應該讓中高所得股利者反而加重負擔,所以我把甲案列為乙案的B方案,這樣看起來是最符合公平原則,也是最實際的。稅改優化稅制應該是讓高收入的人乖乖誠實繳稅,不是讓他們拚命逃稅。以上提案,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郭委員不在場。 現在回頭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財政部提出的稅改方案,外界的批評非常多,就是道地的劫貧濟富,看到有錢的可以一減就是幾百萬元,普羅大眾一減只有一萬多元,外界批評的聲音這麼大,但是財政部跟行政院最後決定的版本還是不為所動。分離課稅只有一個稅率,本黨黨團提議分成三個等級,行政院完全不採納;其他黨團的提案也有主張量能課稅,就是即使分離課稅也要兼顧量能課稅的精神。其實就個人來講,我是反對分離課稅的,因為它的理由就是外資跟內資稅率不一樣,拿這個作為理由將股利所得全部改為分離課稅,這完全違反了量能課稅的精神,可是現在因為行政院的草案已決定往這個方向,我們就勉強往這個方向去思考,最少最少不能讓有錢人占那麼大的便宜。所以第一個,我希望未來在討論的時候,股利分離課稅的分級制度,財政部真的能夠聽進去。財政部不要以為現在民進黨人比較多,坦克一壓就壓過去了,所以其他的聲音聽一聽就過了,我希望許部長認真聽在野黨以及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的聲音,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個人的提案是標準扣除額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要提高,這是本席提案的兩大重點。既然按照財政部的試算,一般受薪階級這麼辛苦,平均減稅額度也只有一萬多塊,這還是按照財政部的算法,按照我的算法還沒有一萬多塊,就算按照你的算法才一萬多塊,所以把它提升到一個頂,讓這些人能夠有大概2萬元左右的減免。我認為如果要減稅,現在台灣其實沒有減稅的空間,但是如果真的要減稅,絕對不能夠讓這一部道地劫貧濟富的稅改版本就這樣一直闖關下去,我希望所有的委員一起來努力阻擋這樣的惡法通過。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介紹這次我所提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的內容,亦即今天的第23案、第29案跟第32案。目前台灣少子化的情況非常嚴重,尤其最新公布的數據,今年的粗出生率大概只有14萬人左右,往年也只有20萬人,這是非常低的狀況,也讓台灣加速地邁向高齡社會。以台灣目前的財政狀況來講,若全都由政府的財政來支應高齡化社會的需求,也會是一個很重大的負擔,所以我在第二十三條提出的主要是有關長期照顧的特別扣除額,期待能夠減輕基(底)層人民的負擔,讓年輕人可以更安心地工作,老年人可以更安心地接受照顧,第二十三條是有排富條款的。 另外,第二十二條的修正主要是針對學前特別扣除額,我把年齡從5歲拉到6歲,同時把額度從現行的2.5萬拉到8萬元。因為學前特別扣除額這部分從5年前調整之後一直沒有見到任何成效,現在是時間應該要去檢討了,也期待這樣修正可以幫助年輕人,並鼓勵國人提高生育率。 另外,本席也分別提出商業長照保險以及商業年金保險的特別扣除額,希望商業長照保險每年能有2.4萬元的特別扣除額,並排除在一般保險扣除額之外;商業年金保險方面則希望每年有4萬元的特別扣除額。我們知道長照不能只靠政府,預估如果每年長照者至少需要24萬元,如果有100萬人投保,等於由保險公司承擔1.72兆元的潛在費用,等於是把政府的財政負擔分散到民間來一起扛。至於商業年金的部分,我們擔心將來的所得替代率與目前高水位退休所得替代率相較會掉到現行的45%,至少要把所得替代率提高到70%,才可能維持台灣的經濟成長率,所以我們期待商業年金保險能夠創造每年約4,600億元的高齡消費。最後的第32案則是回應名模林若亞聲請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5號認定個人薪資收入應可列舉扣除其費用,為了減少財政部的作業跟查稅的工作,所以本席的提案列了一個扣除比例,也希望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將就親民黨黨團及本席個人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列可以扶老攜幼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出綜合提案說明。首先,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台灣總生育率為1.17%,不僅排名世界各國最後一名,更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總生育率1.64%。過低的生育率造成了少子化危機,不僅已經被視為重大的國安問題,消失的人口紅利更對未來的財政造成巨大的潛在壓力。面對國人對於養兒育女卻步,政府雖然一直喊出催生的口號,但舉凡育兒百寶箱、少子化辦公室、育兒津貼等種種一次性的支持都只是治標不治本,因此,親民黨黨團的具體措施就是要求政府善用財政工具,透過稅負減免的機制實質分攤育兒責任。為了減輕年輕夫妻幼兒托育的龐大費用,利用此次推動稅改的機會提案,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另外,根據國發會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即將在明年邁入高齡社會,並且在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隨著身心障礙老年人口的增加,扶養的比例也不斷升高,青壯年人口的負擔必定越來越重,因此本席提案增修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希望能從稅負制度上去減輕長照家庭的經濟壓力,也能鼓勵民眾能夠多扶養失能的親屬。尤其在台灣大多是以民間家庭去取代醫院及療養院,承擔起照顧長照者重責的比例非常高,也是其他國家少見的狀況。這樣的狀況不僅是台灣社會特有的純樸民風之下的文化,更是因為長期重視家庭倫理,所以才會讓我國超過50萬需要長照的國民沒有流落街頭,並獲得生存下去的機會。但如此龐大的長期照護費用卻會造成一般家庭沈重的負荷,當然,我們也透過媒體看到許多報導,因為照顧家中失智、失能或年邁的雙親,甚至是另一半而身心俱疲而發生自殺殺親的悲劇,所以政府實在應該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給予稅額扣抵的優惠。 政府長期以來只會喊少子化、老人化等等的口號,他們也知道這些問題相對嚴重,但即將推動的稅改方案聽起來似乎有圖利富人、財團之嫌,所以財政部不應該將少子化及老人化的問題擺在第二波的稅改再來檢討,像這種朝野都有共識的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這兩部分也應該先行支持,支持國人扶老攜幼,這樣才能讓執政黨贏得掌聲跟支持,在此本席也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稅改很重要,是我們國家發展的轉捩點,重點是大家是想要均富還是要均貧?以下本席提供幾個數據給大家參考。有關股利所得稅率這部分,有人不斷地加碼往上,但是我要提醒大家,新加坡的股利所得稅率是零,顧主委也在場,如何加強競爭力很重要;香港的稅率也是零;大陸則是一年以上的稅率是零,一年以下是10%;韓國的稅率是14%。投資人都很聰明,如果採取嚴苛的方式,只會逼著國內的資金不斷地外流,看看最近幾年的國際金融帳,我們每年流出的資金大約是100億美元,這代表了什麼意涵?代表了台灣的投資環境不被投資人青睞,如果這次貿然調高股利所得稅率,恐怕很多資金會跑掉。 雖然現在大家覺得國內的貧富差距懸殊很大,但我們應該把餅做大,讓台灣富起來,讓更多的資金進來台灣,帶動台灣的發展才對,這就好像溫暖的陽光或者是寒冷的北風的寓言故事一樣。所以,本席今天也提出很多案,對於學前扣除額,剛剛盧委員所提的12萬元,本席是支持的,怎麼樣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這部分,本席也主張應提高到22萬元。剛剛所講的稅改這部分,我要再次提醒大家,美國總統川普上台以後不斷地提出要減稅,減稅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就是要帶動經濟的發展,可是我看到有很多版本卻是越來越嚴格,希望大家在此能夠充分理性的討論。 國內許多稅制是不公的,全世界各國並沒有像台灣一樣股利所得還要多收取2%的健保補充保費,如果很多稅負強加於少數人,只會逼得曹興誠的現象不斷地發生,這是大家要有所省思的。對於一般民眾的照顧,本席也主張要輕稅簡政,稅率越低越好,有一個數據提供大家參考,國內大約600多萬的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稅率是零的占了35%,每年所得稅率5%的占了大約40%,換言之,最高級距的大約1萬8,000人扛了所有稅收的65%以上,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很重要。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大院各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擬具與行政院版相關之所得稅法修正案,本人承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前言 資本與人才為推動經濟發展之原動力,面對高度自由化之資本市場及各國積極爭取人才,全球紛紛進行稅制改革,建立友善租稅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優勢。 我國為開放經濟體,與其他國家競爭資本及人才,必須解決目前我國優秀人才及投資人所得稅負較重、內外資稅負不衡平、中小型及新創事業轉型升級動能問題。本部參考國際稅制發展趨勢,推動所得稅制改革,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106年10月13日函請大院審議。 貳、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本次兌制改革旨在優化稅制,合理調整所得稅負分配結構,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並建立「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促進公平合理及留攬人才 (一)調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5.2萬元。 (二)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協助轉型升級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企業之資金成本。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提高投資意願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抵減其應納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2.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該稅率與德國(26.375%)、義大利(26%)分離課稅稅率,及按104年度綜所稅申報資料計算適用30%以上稅率股利所得者有效稅率25.73%相當。 (二)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營所稅稅率由17%調至20及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至21%,支應上述減稅措施所需財源,並縮小公司保留與分配盈餘間股東稅負差距及內外資股東稅負差距。 參、本次稅制改革兼顧四大租稅原則之衡平 本次稅制改革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於經濟效率、租稅公平、財政收入及稅政簡化四大面向間取得衡平,說明如下: 一、經濟效率面 (一)為吸引投資,國際間主要國家考量股利所得於公司階段須負擔公司所得稅,爰於個人股東階段採取較一般所得更優惠之課稅方式,適度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兩階段總稅負。例如美國股利所得採分級分離課稅,最高稅率20%與其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39.6%差距為19.6%、德國採單一稅率分離課稅,稅率為26.375%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7.475%之差距達21.1%,其餘如英國及歐洲多數國家、日本、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亞洲國家,亦採取分離課稅或免稅制度。本次稅制改革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方式二分開計稅之單一稅率26%與綜所稅最高稅率40%差距14%,符合國際趨勢,且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所得在公司及股東兩階段總稅負由現行最高49.68%降至40.8%,合理負擔稅負,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所得稅環境。 (二)營所稅稅率提高至20%,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營利事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總稅負由修正前25.3%降為24%,協助企業(尤其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累積穩定自有資金,因應創新轉型升級之需。 二、租稅公平面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減少藉假外資及保留盈餘規避稅負誘因,使股利所得者與其他類別所得稅負趨於衡平,高股利所得者之稅負與現行有效稅率相當,且高於中低股利所得者,有助租稅公平。 (二)以適用最高稅率45%與最低稅率5%申報戶平均稅負相較,現制下最高稅率組平均稅負為最低稅率組675倍,採行新制後,試算結果增加為725倍,顯示高所得者繳稅比重並未降低。 三、財政收入面 各項增減稅措施之稅收損失為69億元,惟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稅制環境,預期未來可經由提升投資意願、促進消費、增加就業及經濟發展等綜合效益,促使稅基擴大,增加稅收,推估整體淨稅收效益約51億元至108億元。 四、稅政簡化面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企業自107年1月1日起免設置及記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大幅簡化稅政,節省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約16億元,並可減少稅務爭訟。 肆、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提案與本次稅制改革相關內容與分析 一、股利所得課稅新制部分 基於投資臺灣優先考量,各提案均贊成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股利所得採取與一般所得不同之課稅方式,與行政院版改革方向相同;惟為達成不同目標,各有主張,整理如下: 修正 項目 各黨團 委員版本 個人股利 方式一 方式二 股利抵減率 上限金額 分開計稅稅率/部分股利免稅 行政院版 8.5% 8萬元 單一稅率26% 時代力量黨團 10% 7萬元 1.1,000萬元以下:27% 2.超過1,000萬元部分:31% 國民黨黨團 20% 15萬元 1.1,500萬元以下:26%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30% 3.超過1,000萬元部分:36% 羅委員明才等21人 1.27萬元以下免稅。 2.超過27萬元部分:按綜所稅稅率計算(最高稅率20%) 曾委員銘宗等16人 15% 10萬元 1.500萬元以下:16%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26% 3.超過1,000萬元部分:36% 王委員榮璋等17人 8.5% 6禺元 單一稅率30% 江委員永昌等16人 8.5% 8萬元 股利之63%合併計稅(37%免稅) 二、其他調整項目,摘述如下: (一)所得稅稅率部分,各提案均贊成調降綜所稅稅率為40%,營造有利留才攬才租稅環境。對調升營所稅稅率做為稅改財源多有共識,惟就稅率有不同看法,其中國民黨黨團及曾委員銘宗等16人建議中小企業之營所稅稅率維持17%,鑑於營利事業獲利高者,稅捐負擔能力亦愈高,爰我國營所稅之課徵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額高低為計稅基礎,尚非以規模大小為依據,倘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認定標準,其中不乏有營業額高達數百億元且應納稅額達數億元等經營績效及獲利甚佳之企業,對其適用較低稅率,恐有違租稅公平且損及政府稅收。此外,本次稅改尚同時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至5%,倘中小企業稅率維持在17%,卻仍可享有未分配盈餘減稅優惠,其稅負將大幅降為21.15%(17%+4.15%),享受過度之減稅利益,與其他營利事業比較,顯不公平。鑑於營所稅稅率調整將影響本次稅制改革減稅措施之財源,宜通盤審慎考量。 (二)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曾委員銘宗等16人提案調高外資扣繳率為22%,較行政院版增加1%部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數據,106年截至9月底,外資在我國集中市場交易情形,交易金額占整體大盤成交金額比率為26.2%,持有股票占總市值比率為41.6%,外資目前對臺股影響甚鉅,其股利所得扣繳稅率倘再提高,恐影響其投資意願。 (三)時代力量黨團對機關 體股利所得建議超過100萬元部分按20%計稅部分,為免影響機關團體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資金與能力,並兼顧租稅公平及公益目的,本部正檢討修正現行機關團體適用之免稅標準,包括關係人任董監事之比率上限、強化防止變相利益回流捐贈人或利益輸送條款、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捐贈事業股票之比率上限及創設目的活動之支出占收入比率等,促使機關團體確實將各項收入(含股利收入)用於創設目的之公益支出;機關團體不符合免稅標準,將比照營利事業課稅,以符公平。 三、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其他扣除額 本次稅制改革係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與103年所得稅制改革相同,均以減輕「薪資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稅負」為主軸,爰以一般民眾享有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優先調整項目,使超過542萬之綜所稅申報戶受益。希望各委員支持先就該3項扣除額額度予以調整,至其他各項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扣除額,留待明年本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研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時,於兼顧四大租稅原則下一併通盤審慎考量。 伍、其他各委員提案具特定政策目的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項目 大院各委員擬具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修正草案共40案(不含涉及本次稅改方案所提3項扣除額),謹就委員提案簡要說明如下: 一、綜所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現況分析 依據本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度綜所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資料,全國613萬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約5.71兆元,列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約3.59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之比率達63%,爰該年度綜所稅之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僅5.58%,現行免稅額及扣除額,已能減輕民眾綜所稅負擔。 二、經綜整提案內容,可分成3類(部分提案同時涉及多項扣除額),簡要分析如下: (一)免稅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2案 未滿6歲之子女或5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免稅額增加50%。 約20億元 (二)列舉扣除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8案 1.擴大捐贈、保險費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之範圍。 2.提高保險費扣除金額。 3.新增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樂、各項文化賽事及運動賽事門票費用支出扣除項目。 約216億元 (三)特別扣除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34案 1.新增薪資所得列舉扣除必要費用、薪資所得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擇高認列。 2.提高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度及擴大扣除範圍。 3.新增長期照護、健康檢查、防災、社福外勞、藝文消費、運動消費、購買書籍、綠色消費、短期補習教育、資訊科技進修及學生就學貸款特別扣除項目。 4.降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度。 約1,261億元 三、本次稅制改革透過調高營所稅稅率3%及外資股利扣繳率1%所增加稅收,部分用以調高3項綜所稅扣除額額度,增加可支配所得,民眾可自由運用於上列提案之支出項目。 四、大院委員所提所得稅法其他免稅額及扣除額之修正草案,各有見地,惟如全數通過,稅收影響數約1,497億元,將嚴重衝擊政府財政。長期以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採赤字預算編列,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雖分別高於預算數,惟各該年度決算數仍有歲入歲出差短,仰賴舉債彌平,稅課收入超徵部分均用以減少債務舉借,各該年度均無歲計賸餘可供運用,爰各項具不同政策目的之扣除額宜配合政府施政優先順序,審慎評估。 五、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本部將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四大租稅原則下規劃「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之合宜規定,屆時將就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等情形,通盤檢討各項扣除額之合理性,因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本部分規劃107年6月底提出修法草案,建議各委員所提免稅額及扣除額提案併入該次修法案研議辦理。 陸、有關所得稅法第92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何委員欣純等17人提案修正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扣繳義務人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由10日內延長至30日乙節,現行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係考量該等營利事業倘未儘速就已扣繳稅款填發並申報憑單,稽徵機關無法及時掌握並查核相關課稅資料,嗣後追繳稅款更形困難,爰申報期間訂為10日內,以符稽徵實務需要,現行做法行之有年,徵納雙方鮮有爭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柒、結語 大院各委員及各黨團所提所得稅法修正案均極具見的,本部予以尊重,惟不同稅改方案之稅制結構變化對整體社會經濟環境之衝擊,宜審慎考量,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達成稅制優化效果,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一方面使優秀人才及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所得稅負,協助企業留才攬才,直接提升投資意願,創造就業,促進所得成長,使全民享有稅改利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如下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發言,本次會議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詢答階段送至主席台,以便利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請第一位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顧主委,昨天我一直持續地關心,有關慶陽在承攬海科館的時候,跟土銀之間的聯貸契約,在2015年下半年所發生的事情,在半年之間流入自家關係人的,不管是償還關係人借款,還是用關係人交易的名義,總共流入自家人帳戶的金額超過了4億元。我昨天關注的是在責任的追究上面,以及財政部、金管會後續的具體作為,但是我今天早上翻開報紙,看到媒體轉述顧立雄主委說,土銀貸後管理的確有疏失,但只要改善就不會造成實害,如果土銀還不改善,金管會會做必要的處置。請問顧主委,這是你真實的意思,還是媒體轉述錯誤?什麼叫做只要改善就不會造成實害?實害不是已經發生了嗎?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就是流入可能實質關係人的那個部分,會要求匯回,那個部分的金額…… 黃委員國昌:你先暫停一下。要求匯回,他會匯回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有一筆已經匯回了。 黃委員國昌:除了那個以外,他匯回的金額有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總共我們查的金額大概是九千零幾萬元。 黃委員國昌:不只啦!沒有關係。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提到的是4億元,我們查到的金額大概是這樣子的金額,就這個…… 黃委員國昌:匯回多少?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是匯回一筆啦! 黃委員國昌:對,多少錢? 顧主任委員立雄:一家公司應該是200萬元。 黃委員國昌:即使不是我說的4億元,是你們說的9,000萬元,數字我們再來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黃委員國昌:匯回200萬元?這樣子可以說不會有實害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的意思就是說要改善。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問題嘛!你的標準是全部都會追回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當然我沒有說一定有這個把握。 黃委員國昌:所以不一定會追得回來?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是。 黃委員國昌:我如果說絕大部分是追不回來,我這樣的判斷顧主委認為合不合理?絕大多數是追不回來的啦!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現在來看,慶陽因為交叉的關係…… 黃委員國昌:對,我知道,所以我說,我的判斷是絕大多數追不回來,你認不認同? 顧主任委員立雄:照現在的情況有可能。 黃委員國昌:所以實害早就發生了。我下一個具體的問題,什麼叫做土銀還不改善,金管會會做必要的處置?現在土銀的缺失還不夠嚴重嗎?金管會沒有打算要做任何懲處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昨天委員也有問到,它要提報到董事會,就董事會這部分,我們有一定的流程,希望他們董事會開完之後,會給我們一個回報他們改善的狀況,後續的處置就是根據他們董事會回報的狀況來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他們的董事會你覺得有期待的可能性?會處分董事長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這個程序還是要盡到啊!因為他們現在看起來…… 黃委員國昌:他們董事會要歸咎的,我大概可以合理地推斷,就是基層的人,上面人的責任只有兩個單位可以動他,一個是金管會,一個是財政部。是不是金管會要處理?我相信大家都在看,大家也都在等。 下一個我要請教財政部國庫署長,中間那張照片還記不記得?請你看著電腦螢幕回答,中間那張照片還記不記得?2015年7月你就任國庫署署長時的照片,還記得嗎?把印信交給你的人是誰?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說明。 阮署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凌董事長。 黃委員國昌:凌忠嫄,請問她現在在做什麼? 阮署長清華:她目前是擔任土銀的董事長。 黃委員國昌:現在是土銀的董事長,也是國庫署前署長,就是你的前長官嘛!所以你現在在查前長官的時候軟趴趴,是不是這樣? 阮署長清華:不會,不會,我們都是依法辦理。 黃委員國昌:好,你有什麼具體作為跟大家講一下,我昨天問了半天,你閃躲問題半天…… 阮署長清華:這個案子…… 黃委員國昌:你說你不會遇到你的前長官就軟趴趴,我現在照片show的、圈出來的、全部都是國庫署出來的。 阮署長清華:我昨天也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蔡慶年也是國庫署前署長,凌忠嫄也是國庫署前署長,這一次一銀有問題、土銀有問題,統統都是你們國庫署出來的,我現在在挑戰的就是財政部,面對你們這種財金幫,你們是在照顧自家人,還是真的站在納稅人的立場有在追究責任?你說你碰到前長官不會軟趴趴,你有具體的作為?大聲跟大家講,你到目前為止具體的作為是什麼? 阮署長清華:我跟委員報告,我們是股權管理機關,基本上是透過董總在管理事業,如果…… 黃委員國昌:我唸給你聽,你們每一次千篇一律的說詞都在騙外行人,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財政部頒布的要點,我唸給你聽。董事對於事業機構風險管控、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之有效性,應善盡督導之責,並督導就各該業務執行情形,有做到嗎? 阮署長清華:基本上我們還是透過董總跟董事會來…… 黃委員國昌:你的意思是說,等董事長自己檢討自己就對了,財政部不會去檢討那些董事長是不是? 阮署長清華:對於董總我們有相關考核的規定,如果他做得不好…… 黃委員國昌:你什麼時候要發動考核? 阮署長清華:每年都有考核。 黃委員國昌:你的意思是,等今年年底他考核完的時候你們再判斷?這樣叫做站在納稅人的立場,有效在監督他們?這種話你敢講,我還不敢聽啊!沒有關係,你敢在國會殿堂跟全體納稅人這樣講,就大聲講,你自己講出來的標準,財政部對於自己財金幫轉任公股行庫的董事長是用這種標準、態度在進行監理的?我再講一次,你敢講,我還不敢聽啊!接下來根據你的問題,金管會和財政部請共同回答,2015年請問兩個部會有沒有收到總統府來的函,關於獵雷艦聯貸的事情?我昨天發了這個函請教你們了,我相信主委和部長回去都有瞭解。 顧主任委員立雄:它不是總統府直接來函,是由行政院轉總統府的文,所以…… 黃委員國昌:好,行政院什麼時候轉總統府的文? 顧主任委員立雄:應該是9月間。 黃委員國昌:那個文的主旨是什麼? 顧主任委員立雄:總統府是給行政院,行政院再轉給我們…… 黃委員國昌:是,沒有錯,所以這個函的確存在? 顧主任委員立雄:兩個文都列密件。 黃委員國昌:以你作為我很尊敬的法界前輩,你認為這有沒有列密件的必要?這是什麼國家啊!這種事情全部列密件,幫慶富董事長,我們的前總統府幫他轉函、喬聯貸、變密件。顧主委,你覺得這樣對嗎?從你法律人專業的角度,跟全民說你的看法,這種事情可以列密件嗎?有什麼國家祕密可言,這個國家秘密是說我們總統府在幫陳慶男喬聯貸,所以是秘密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2015年的事情,當時行政院和總統府為什麼要列密件?我個人是認為,應該請委員去問。 黃委員國昌:你的意思是說,我要回去問馬英九跟當時的行政院院長毛治國?他們都下臺了,問他們有什麼意義?我知道問題不是在你們任內出包的,但是政府有延續性,現在就要把責任扛起來。顧主委是我尊敬的法律界前輩,你認為這個有列密件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嗎?有沒有?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我還是不太好回應這樣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部長,財政部有沒有收到一樣的函?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國庫署昨天初步查一查好像沒有,不過我今天請他們再詳細…… 黃委員國昌:金管會有收到,財政部沒有,你確定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昨天他們初步…… 黃委員國昌:記得喔!今天下班以前把東西交來,除了這個以外,下一個問題,2015年在這個函完了以後,行政院召開了一場沒有紀錄的會議,我找不到會議紀錄,但是這場會議有召開,請問財政部何人出席?金管會何人出席? 阮署長清華:是什麼時候的事情? 黃委員國昌:大概2015年10月,阮署長有沒有出席? 阮署長清華:我沒有。 黃委員國昌:確認沒有出席? 阮署長清華:我有一次去是在聯貸案已經籌組完成了。 黃委員國昌:幾月的時候? 阮署長清華:12月底的時候。 黃委員國昌:之前你都沒有參加過這種會議? 阮署長清華:我完全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 黃委員國昌:請你回去問清楚也查清楚,財政部國庫署除了你以外,還有沒有任何人參加過這場會議?金管會也是如此,請顧主委回去問一下,因為國防部已經有人跟我坦白,說國防部有人參加過這場會議,當天各部會、公股行庫代表也統統都到了,我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金管會回去問清楚到底當天有哪些人到會,你們剛才答應要給我的函,請在今天下班前一定要交出來,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幾位委員在做提案說明的時候,有委員仍一直主張這個草案擬訂的目的不外是為了劫貧濟富,所以,我希望跟部長藉今天的會議再對這個問題作一釐清,他們所講的濟富究竟是針對哪個條文?其實,就是指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要從45%的稅率降為40%的部分,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很多版本都有提到…… 吳委員秉叡:很多人所謂的濟富,就是指這部分的人減最多稅,我來算給你聽,過去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級距45%總共有六千多戶,這次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從45%降為40%的稅率,這六千多戶中每一戶大概可以享受422萬元的減稅利益,但我一再強調這次稅改是有配套的,不能只看個人綜合所得稅調降邊際稅率的部分。事實上,在兩稅合一可以折抵設算扣抵取消之後,這六千多戶中每一戶平均要多繳188萬元的稅;再者,營所稅從17%拉到20%,這六千多戶每一戶平均要多繳246萬元的稅,也就是說,為因應前面設算扣抵取消之後及營所稅增加3%的部分,這六千多戶每一戶平均要增加434萬元的稅,以上幾個數據都是經濟日報所提出來的,我相信這些數字應該是正確的,請問部長,我所講的你聽得懂嗎? 許部長虞哲:現在主要是針對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45%稅率的6,518個申報戶數,本來我們有設算扣抵…… 吳委員秉叡:我已經幫你算好,你只要回答這樣算到底對還是不對。在兩稅合一可以折抵設算扣抵取消之後,這六千多戶中每一戶平均要多繳188萬元的稅,而營所稅從17%拉到20%,增加了3%之後,這六千多戶每一戶平均要多繳246萬元的稅,所以,光是這兩樣他們就平均增加了434萬元的稅,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吳委員秉叡:後來當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邊際稅率調降5%之後,他們就可以減少422萬元的稅,跟這次稅改加總起來,這六千多戶每一戶平均還要多繳12萬元的稅,在此情況下,請問大家在講的濟富到底是濟在哪裡?既然如此,部長就應該跟大家說明這次推動的稅改既沒有濟富,也沒有劫貧的情形,試問有哪一位低收入或是過去所繳的稅率是低的因為政府推動稅改反而增加稅負的?當然是沒有!或是過去有人繳綜合所得稅的稅率是5%、10%,因為這次政府推動稅改反而讓他們要繳的稅增加了,有沒有這樣的情況? 許部長虞哲:沒有。事實上,光是3項扣除額就減了255億元的稅收。 吳委員秉叡:儘管如此,為什麼還有人一直在講這次政府所推動的稅改是在劫貧濟富,我就是不服氣這一點!這次稅改既沒有劫貧,也沒有濟富,反而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都有增加,使得原來稅負少的人也享受到減稅的利益,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吳委員秉叡:既是如此,你們就要為稅改政策大聲辯護,不然,外界反對的聲音就如同血滴子般的帽子一直扣下來,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阻擋這次稅改。 其次、我要跟你釐清的一點是,對這次稅改有意見的人說,若採A案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是26%,對這部分我的理解是,因為營所稅的部分前面已經拿走20%,所以,如果公司賺100元,必須先拿20元去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剩下80元若分給個人股東,那麼,分離課稅26%的稅負就是80元乘上26%等於20.8元,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賺100元,分到個人股東的手上大概最多只能拿到59.2元,其中資本利得的部分,他總共繳了40.8%的所得稅,比這次稅改勞力所得最高邊際稅率40%還多了0.8%,因此,資本利得的稅負比勞力所得的稅負還要高,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吳委員秉叡:如果說加上分級最高到36%,這樣計算下來,原來拿走20%的剩下80元,加上分離課稅最高繳36%,請問財政部有沒有算過最後結果到底要繳多少?以公司賺100元來說,最後發到個人手上大概只剩下五十點幾元,也就是他要繳四十九點多的稅,還要再加上台灣獨有的2%補充保費;從以上稅制來看,如果個人投資公司賺了100元,最後拿回來還不到50元,大概只剩下四十八點多元,這個稅率在當前世界各國中算是很高的,沒有這樣的稅率!為什麼這次稅改要把它優化,就是前財政部張部長所發明的財政健全方案,把個人綜合所得稅40%的稅率拉到45%所導致的結果;當時執政黨推出這項稅改政策時,我們在野黨也不方便反對,但經過這幾年推動下來,事實證明這個方案完全是得不償失!對台灣投資的機會會不會因此而流失了,企業主會不會移民到其他國家去當外國人了?這些問題我們都要考慮在內。 今天我們既然要把稅改方案拿出來討論,就必須很認真地把這些道理說給大家聽,至於我個人也贊成部分調漲薪資特別扣除額,其目的是為了讓受薪階級能得到額外更多的優惠,不過,如果到時候稅損全部加總起來有一千多億元,我就持反對的意見,因為從每一年的預算決算看來,台灣現在每一年都在舉債,只是每一年舉借的額度比每一年GDP成長所能獲得的舉借空間稍有減少,所以,我們現在進行的稅改實是厚實國家的資本與財政能力,惟畢竟還是在舉借,這總是不好的事,最好有一天能達到收支平衡,甚至有盈餘,所以在此拜託許部長做適度的考慮,因為若把所有稅制的調整全部加總起來有可能造成一千多億稅損的時候,對我們國家的財政絕對不利,你是不是要好好跟國人就這一點作一說明? 許部長虞哲:好。其實,在我的報告也提到這一點,這次適用最高45%稅率與最低5%稅率之申報戶的平均稅負來作比較,現制之下最高稅率組的平均稅負為最低稅率組的675倍,在採行新制之後的試辦結果則是增加為725倍,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高所得繳稅的比重事實上並沒有降低。 吳委員秉叡:部長,你講這個有一部分的人聽得懂,但大部分的人都聽不懂,因為你又把繳稅的數字轉化成倍數,然後又要跟社會大眾說明倍數。當你要講政策的時候就要用大眾語言,你說的這種倍數都是很專業的計算方法,我覺得國人不一定聽得懂。像我剛才引述報紙的數字都是確實算過的,原本綜合所得稅繳稅最高、45%級距的部分總共有六千多戶的納稅人,這一次的稅改方案實施之後,他們的負擔不僅沒有減少,還增加了,但是我有一些朋友也在這六千多戶裡面,他們也贊成。 我問他們稅負增加了為什麼還贊成?他們給我的答案是,因為這樣記稅簡單,以後賦稅署國稅局不會來跟他們囉嗦,他們怕的是稅率很麻煩,會計師算完、繳了稅之後,你們又要來跟他們查帳,人家擔心的是這個。所以如果說稅制可以簡化,可以很清楚的告訴人家要繳多少稅,人家就會接受,他們不會在乎一年多繳12萬元,他們煩惱的是我都已經照會計師算的結果去繳稅了,國稅局還要來跟我查稅,後續很麻煩,他們是擔心這個。所以我認為大家對這一次的稅改方案要有信心,咬定青山不放鬆,要堅持到底,我覺得這是一個好方案,拜託你們要堅持到底。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稍後在林德福委員質詢之後,我們就休息10分鐘。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許部長、顧主委,世界銀行近日發布一個臺灣經商環境的報告,臺灣經商環境在世界各國的排名從去年的第11名退步到第15名,退步了4名,這個成績是差了很多。為什麼我們這個經商環境會退步這麼多,導致外國的企業不願意到臺灣來投資,臺灣的投資環境每況愈下,其中有幾個重要指標是跟你們兩位首長有密切關係,退步最多的一個是顧主委所管的獲得信貸,獲得信貸部分,我們今年是排名第90名,就是取得資金獲得信貸部分,比去年退步28名;另外一個跟許部長有關的就是繳納稅款,我們今年排名第56名,比去年退步26名,我們去年排名第30名,今年變成第56名。光是這兩項就把其他指標統統拉下來,所以我們的經商環境比去年整體退步4名,非常嚴重。 其中繳納稅款退步26名,變成第56名有幾個重要原因:第一,就是我們營業稅申報後,有多人是預繳,所以必須要退稅,但退稅時間太久了。第二個,營所稅的審計時間過長,例如說他繳了營所稅後,你們會核定他到底是要補稅或退稅還是都沒有問題,這個的核定時間太長,以致於這部分比去年退步26名。我想請教許部長,你們現在的營業稅申報後退稅時間到底需要多久?你們營所稅核定的時間又是多久,為什麼會讓世界銀行有這樣的批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營業稅的部分,我們是一個月可以退稅。 盧委員秀燕:你是說未來要縮短為一個月內? 許部長虞哲:不是,目前平均一個月。 盧委員秀燕:但目前一個月內退,還被批評時間過久! 許部長虞哲:不是,他另外……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要縮短嗎?你要支持、改進啊! 許部長虞哲:對,…… 盧委員秀燕:現在你是說營業稅是一個月內退,但他們說這個跟世界各國相較還是太久了,所以你現在要縮短成多久? 許部長虞哲:這部份我們當然也是分級管理,對於一些比較優秀的廠商、好的廠商,我們會縮短時間。 盧委員秀燕:多久呢?我現在就要求你們改進啊!我們國家在世界銀行排比中的排名已大幅衰退。 許部長虞哲:只要是好的公司,我們當天就退了。 盧委員秀燕:你們預計有多少的比率要提高成當天退稅?如果繳稅的有50萬家,就只有1家是當天退,那評比的結果當然就會差啊!你看,跟世界各國退稅的效率比較起來,我們一下就退了26名,所以你們現在的目標是要設在多少?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一部分,其實這個有分為繳稅及申報的計時,其實所繳的稅裡面像營所稅、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其實其中有幾項不是本部所主管,例如雇主的勞保費……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你先講你主管的營所稅,他們指出我們的營所稅計時審計時間過長,你們現在審一個營所稅案件要多少時間才能核定?要多久的時間? 許部長虞哲:我們原則上是1年,分級…… 盧委員秀燕:你們要這些公司繳帳簿、報稅時就要人家限時、要快,結果你核定一個案子卻要1年,難怪我們會退步26名! 許部長虞哲:那是整個來看,其實沒有那麼久。 盧委員秀燕:對,但營所稅至少是一個大項目。為了雪恥,你現在的目標是要縮短成多久? 許部長虞哲:我們收到以後,兩個禮拜內就會核定。 盧委員秀燕:你現在就是要把營所稅審計時間從一年縮短為兩個禮拜?所有案件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1年,以個案來看,我們大概是兩個禮拜就可以核定。 盧委員秀燕:多少的比率都要做到在兩個禮拜內核定? 許部長虞哲:我們有詳細的數據,是否容我們整理後…… 盧委員秀燕:假如1年報營所稅的有100萬家,結果只有10家是兩個禮拜內核定,那沒有辦法整體改進啊! 許部長虞哲:不會、不會。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能不能訂一個績效指標?我們要審預算,總要知道你的績效指標是多少。你看看,這是國家之恥耶!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報告? 許部長虞哲:有啊、有啊,這一部分當然…… 盧委員秀燕:退26名是退步很多耶! 許部長虞哲:他是透過問卷,所以我們希望在問卷的時候可以好好跟訪查員溝通。 盧委員秀燕:你不能只是跟訪查員慢慢溝通,而是要訂出績效指標,方能改進啊! 許部長虞哲:不是,是讓他了解,否則他不一定了解我們整個的程序。 盧委員秀燕:你們要去跟世界銀行的訪查員溝通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訪查員是我們這邊的人。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要說服他? 許部長虞哲:不是說服他,而是跟他說明我們整個的程序。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你要怎麼處理我都無所謂,但你預計明年這個項目可以獲得改善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當然希望可以獲得改善。 盧委員秀燕:如果明年沒有獲得改善,你也不用來了。 另外,有關獲得信貸的部分,今年排名第90名,表示我們在資金的貸款方面很不方便,比剛才講的應繳稅款排名更差,今年比去年退步28名,退步更多。財政部退步26名,金管會退步28名,這都是你們所監理,換言之,你們只監理,卻不發展、不協助,如果我們讓這些國營事業的服務上做得不好的話,這樣子的話,你要怎麼改進呢?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看到相關新聞,但我還沒有得到一個確切的資訊。但是國發會有表示獲得信貸的那個排名退步,主要是勞基法保障勞工薪資的受償權,而世界銀行認為這對於債權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足,因此減了分,所以這個部分看起來是因為法令的修改所致,那我們從勞基法的觀點去保障的勞工薪資的受償,但是他認為這對其他債權的擔保人…… 盧委員秀燕:你要怎麼改善呢?你要像許部長一樣向訪查員說明,還是要怎麼改善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勞基法的這個部分如果已經確定是基於勞工薪資的保障,我們會從金管會其他的部分加強分數,因為那個部分等於被減分,我們就要在其他部分加分。 盧委員秀燕:你的意思是要從其他的部分補,使整體排名不至於退步。你們兩位各管一項,一位退步28名、一位退步26名,你們要不要再此承諾,如果明年不能恢復原有名次,你們要如何自我要求呢?這樣才有激勵作用,否則我也可以當部長,也可以當金管會主委。 顧主任委員立雄:因為勞基法不是我們主政。 盧委員秀燕:明年有辦法恢復名次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裡提到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寬鬆,這部分我們也正在研擬。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也不敢保證,你們兩個都不敢保證明年能否恢復到原來的名次。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們主政的部分儘量來加分。 許部長虞哲:我想我們朝一個目標來…… 盧委員秀燕:如果明年沒有進步的話,明年兩個都不要來了!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次稅改有委員提案要把外資股利所得的扣繳稅率由行政院版本的21%調高為22%、23%,請問你對這樣的作法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從稅收角度來看,我們當然會增加稅收,不過可能會影響外資來我們這裡的投資意願,這跟金管會業務比較相關。 林委員德福:因為金管會表示,外資稅率如果再調高,對台股的衝擊會比MSCI調降台股權重更嚴重,請問部長,對金管會這樣的說法你認為正不正確? 許部長虞哲:因為外資來投資是他們主管業務,我想他們講的比我更精確。 林委員德福:主委,請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外資占整體股市的比重相當高,相關資料顯示應該高達百分之二十六點多,占股票總市值的比率約為百分之四十一點多,由於外資是移動的,他會比較各國的狀況,所以對於外資相關的稅率我們必須要參考各國的規定。 林委員德福:要調高的話,外資會跑掉? 顧主任委員立雄:就我了解,現在只有韓國的稅率是22%,如果我們的稅率到22%,甚至超過23%,等於是比其他多數國家更高,幾乎是全亞洲最高了。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外資買台股都是賺取股利,會乖乖繳稅為主,而不是短進短出的賺取差價?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會依據當地股市的殖利率狀況,不見得都是短線,但是他們會考慮到匯率的風險、股市本益比,以及他們能夠收取的報酬。 林委員德福:部長,對於提高外資股利所得的扣繳率,金管會表示:美國現在正縮表升息,外資已經連續三個月都是淨匯出,一旦對外資加太多稅,恐怕影響會更大。你認為買台股賺取股利對外資的吸引力真的有那麼強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金管會比我更精準,不過事實上我們的殖利率也不錯。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外資賺取匯差的吸引力還是比台股更大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匯率的風險是比較不確定因素,但是他們對每個地方股市的狀況會做研究,所以他們會了解當地股市的狀況,當然匯率永遠是他們會考慮的一個風險,可是這個部分不全然是全部,所以也會考慮當地股利所得的稅賦狀況,以及他們能夠在股市裡獲取得相對的報酬。 林委員德福:外資操作手法一向非常靈活,如果稅率真的對台股產生衝擊,你認為會造成多少的稅損? 許部長虞哲:我們這一次提出稅改方案之前也有跟美國商會、駐歐商會溝通,他們當然是說最好不要提高,但是畢竟我們要考量到財政方面,所以勉強提高1%。 林委員德福:部長,對於美國總統川普的稅改你的看法為何? 許部長虞哲:他們要延後提出,按照他當初的政見是要降為15%,但他的前提示要課徵邊境稅,既然現在已經決定不課徵邊境稅,所以財政赤字會很大,他們初步是提20%,但不見得會到20%,因為共和黨在國會中也有些不同的意見。 林委員德福:根據我國券商統計,美國在2004年推出的減稅政策吸引逾3,600億美元匯回,促使2005年美元兌一籃子貨幣升值達13%,請問這次川普的減稅程度和影響層面會不會比上次更大? 許部長虞哲:這次他們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會減少,不過目前還不是太明朗。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對台灣會不會有一些負面的衝擊? 許部長虞哲:不會啦!雖然我們這次營所稅提高為20%,即使他們降為20%,他們還要課徵州所得稅、地方所得稅,所以他們的稅率一定還是比我們高。 林委員德福:通過減稅方案,川普政府希望引導美國企業將海外資金帶回美國,並以擴大投資和創造就業的方式來回饋美國的經濟。連台灣的鴻海都跑去美國威斯康辛州投資,美國稅改除了對美國企業有吸引力之外,對台灣企業是不是也有吸引力? 許部長虞哲:假如一個企業要在全世界布局,當然會考量這部分,但稅只是其中一個因素而已,當地的投資環境能不能賺錢才是最主要的因素。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影響最大的是不是在台灣的投資台股的外資?因為成交量和稅收雙雙下滑,若是又有這些誘因,外資會不會都跑回去? 許部長虞哲:也沒有啊!剛才金管會主委提到,以交易金額來看,外資占百分之二十六點多,市值占41.2%。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沒有影響?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從我們整個投資環境來看都還不錯,甚至我們的殖利率也不錯,比新加坡、香港、美國、上海、日本及韓國都來的高。 林委員德福:前天工總許勝雄理事長提出兩項建議,一是重新檢討財劃法,二是維持17%的營所稅及取消未分配盈餘課稅,當天你面對這兩項建議以三個困難來回應對方,請問你認為這三個困難中最難的是哪一個? 許部長虞哲:他是說希望營所稅不要調高 許部長虞哲:他是說希望營所稅不要調高,應調高營業稅,但是,委員應當了解,雖然我們的營業稅與他國相較,算是較低的,若提高營業稅…… 林委員德福:會帶動物價上揚。 許部長虞哲:也有可能。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他所提的問題哪一個較易解決? 許部長虞哲:雖然這次營所稅提高為20%,但未分配盈餘從10%降為5%,所以,若他要保留盈餘的話,則整體稅負還是降了,從25.3%降為24%。 林委員德福:營所稅從17%調高至20%,若是中小企業維持在17%,您認為如何?因為我們要照顧中小企業啊。 許部長虞哲:我在報告中有提到,很多中小企業的營業額其實很大,應納稅額很大,有達幾千萬元者,每年有十多家金額都上億元,若繳納這麼多稅還要適用17%的稅率可能不太公平,因為我們不是按照規模,而是按照所得額多少來衡量才對。 林委員德福:工總希望營所稅稅率不調漲,您說過去是從25%降到17%,外資應該要有很多投資,但事實上確實是沒有,請問當時降稅後內外資為何不領情,還是未在國內投資?依您看為何有這種狀況? 許部長虞哲:因為企業要投資的因素有很多,不只有稅負的因素而已。例如,營所稅從25%降到17%,但在那段時間,投資額未有很多成長,當然,當時我們主要的考量是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減免,做到簡化及公平。 林委員德福:景氣谷底期和景氣緩步回升期兩個不同階段做為調整稅率的比較因素,你認為合適嗎? 許部長虞哲:向委員報告,其實此次的調整,大部分版本是20%,雖然而有些提案是希望中小企業維持在17%,但是我們考量到中小企業的所得及應納稅額,其實他們的繳稅金額滿高的。 林委員德福:所以您認為還是應該維持20%?不能調降為17%? 許部長虞哲:對,而且主要是稅損也很大。 林委員德福:最後,我要問的問題是內政部提出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比照地方政府權變可免徵土增稅,但因為財政部僅同意減徵40%,引發台北市政府質疑中央,請問,為何財政部僅同意減徵,而非免徵? 許部長虞哲:因為土增稅是地方稅,所以未來稅法修正時,如果牽涉到地方政府,應由地方政府同意。 林委員德福:但是財政部僅同意減徵40%。 許部長虞哲:因為二者性質不同。 林委員德福:這部分若免徵,當然對地方財政會有直接影響,但地方政府都同意免徵了,為何中央要反對?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想這個情形只有台北市政府而已,向委員報告,其實現在如果委員的提案是屬於地方稅的,我們都會問地方政府的意見。 林委員德福:所以還是會尊重地方的意見。 許部長虞哲:當然,如果所有地方政府同意,我們當然也同意。 林委員德福:您認為減徵或免徵,哪個方式對於推動都更的幫助更大? 許部長虞哲:其實這一次推動都更,主要是在房屋稅的變化較大,所以這次將房屋稅減免的時間拉長,以往只有二年而已。 林委員德福:將時間拉長,較過去規定的二年還要更長?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房屋稅的影響比較大。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外界對於此次稅改的批評其實很多。對於股市站穩一萬點超過100天,成交量一直在放大,請問顧主委滿意現在的股市情況嗎?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金管會…… 賴委員士葆:你滿意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金管會的立場,應該是重視市場的健全性,至於股市到達何種高位或低位,總體來看,若是基本面好,我們認為它當然就是會呈現一個比較好的狀態。 賴委員士葆:好,現在以你的看法,股市是處於正常狀態,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如果依照現在的趨勢,因為它已站穩了一個波段,我想就還…… 賴委員士葆:是價量差不多,對不對? 顧主任委員立雄:是。 賴委員士葆:所以我就不懂了,股市好端端地,情況看起來也像多頭市場,沒事為何要進行稅改?我們知道稅改的重中之重是要將股利分離課稅,其他部分是跑龍套的。我所要舉的例子並未對任何大醫師有任何不敬,他們在開藥時,可能只有一顆最重要,其他的一、二顆是維他命,是跑龍套的。我們都知道這次稅改就是要股利分離課稅,其他部分是跑龍套的,加加減減、意思意思罷了。顧主委講得很清楚,現在的股市已是正常化的,穩穩地站在一萬點之上超過100天之多,而成交量也不錯,動輒上仟億元,市場並未失序。顧主委過去是律師,我看你的經歷,也是抱持公平正義的理想,不要讓那些很有錢的人,因為這一次的降稅,從45%降到26%。因此,一樣是分離課稅,超過1,000萬元以上者為36%,超過500萬元以上者為30%,這樣的稅制,你覺得不值得採納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向委員報告,實質稅負必須整體考量,因為營所稅,從17%…… 賴委員士葆:不是營所稅,是有錢人的個別投資。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於公司的主要投資人而言,營所稅當然會影響他這個部分。 賴委員士葆:那個補不過來,這個降太多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17%至20%是一塊,另一塊是分離課稅的部分是26%,整個要加起來看。剛才吳委員曾提到,必須從整個綜和的資本利得來看。 賴委員士葆:從數據來看,現金股利超過500萬元以上者有4,700人,現金股利1,000萬元以上者有3,200多人,加起來是0.22%,若依照國民黨版本、約有8,000多人受到影響;若依時代力量版本,相差的只有0.09%,約3,000多人。我們的版本是8,000多人受到影響,這些有錢人剛好就是原來適用45%的那些人,差不多9,000人左右,這是「槍子打中肚臍眼」,有夠準。就是這樣剛剛好,讓這些人吃一點甜頭就好,但是,不需要對他們那麼好吧,他們已經夠好了,已從45%降到40%,你剛才講從17%到3%,事實上也從45%降到40%了,我現再降到36%,所以是降了9%,降幅將近30%,這個降幅不可謂不大。這可以讓你們在一定要做這件事的同時,還保有一絲絲的公平正義,然而,你們都不考慮、也不想給。其實這部分顧主委可以不必回答,這是財政部長的事,你尊重我們就好了,你不需要替他辯護,請你先回座。 請許部長解讀一下我前面的數字,為何要對那8,000多人那麼好?多課一些稅也不行,就一定要26%,也不肯讓他多繳一點點。我再告訴你一個數字,領現金股利前五名者,一年平均30億元以上,有那麼多錢了,還與我們計較,而且修理立委,說全部加一加,總共影響1,497億元稅收,但你有很多部分是重複計算。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賴委員士葆:怎會沒有?就算是有好了,我現在告訴你,委員提的每個案子都很重要,有人對小孩很好,認為應鼓勵大家多生孩子,提高其扣除額,而長照的部分也很重要,鼓勵大家多讀書、多看運動競賽也很好,我覺得每個委員的提案都很棒,我也支持,都應該讓其通過,而你卻說稅損約達1,500億元,但是你每年稅收就超徵1,500億元,今年也是,剛剛好啊。 許部長虞哲:但是,我們的歲入、歲出相抵,還是差短。 賴委員士葆:若你能採納我的意見,對那8,000多人多課些稅,你也會補一點回來,不要一面倒啊!國內有多少學者批評你,連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特也批評你,他說我們的做法剛好與他的想法相反,而他的想法很簡單,消費稅最好課,有錢人再怎麼逃稅,但一定要吃喝拉撒睡,他們買一、二千萬元的賓利轎車,可不可以課其消費稅呢?消費稅不需經立法院審議,只要你們去訂定即可,但你們不用功、怠惰,可以提高高價消費的營業稅,例如在台北市,一客3,000元的牛排就加1%,絕對沒有人講話的,超過500萬元的轎車多課2%的消費稅,這不需經立法院審議,5%至10%由你們去訂定,可不可以將其累進課稅? 許部長虞哲:我們針對豪華小客車加了10%的特消稅。 賴委員士葆:不夠啦。台北市的高級消費,一客5,000元的部分就多課一點消費稅,為什麼不課?你只要公布就可以做了,毋須經過立法院,這麼簡單的事都不做。 許部長虞哲:複式稅率其實就徵納雙方而言,都會較為複雜。 賴委員士葆:不會複雜,是你懶惰而已。現在有電腦、也有人工智慧,這麼簡單的事,你就一直推託,還說因為一般升斗小民不能負擔營業稅的增加,營業稅增加1%,就有六、七百億元了。 許部長虞哲:是啊。 賴委員士葆:對啊,只要有一半的人增加,就會有300億元的稅收。 許部長虞哲:問題是當初,我們欲將營業稅從5%增至5.5%時,社會上就有…… 賴委員士葆:那是因為沒有分級處理,只要分級就沒有人講話了,對不對?買一個20萬元的皮包多加2%的稅,沒有人會講話啊。 許部長虞哲:這個稅式會較為複雜。 賴委員士葆:不會啦。 許部長虞哲:會。 賴委員士葆:請部長認真些,現在有很多稅已分離課稅了,剩下租賃、權利金、少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及利息所得,乾脆這些也分離課稅,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有很多的利息所得,是分離課稅。 賴委員士葆:其他的部分可不可以?權利金可不可以分離課稅? 許部長虞哲:目前有關房地合一的所得也是分離課稅。 賴委員士葆:請問大概何時可以將全部的資本所得都採分離課稅?因為現在剩下不到7%還未分離課稅,其他全都分離課稅了,一口價好了,這樣比較好回答。 許部長虞哲:分離課稅的稅率很重要。 賴委員士葆:對徵納雙方都方便,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看稅率多少,就像房地合一…… 賴委員士葆:請問何時可以訂是否要分離課稅? 許部長虞哲:需經我們評估之後再送大院。 賴委員士葆: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半年可以嗎?再請問最後一個問題,關於工業用地,院長說,如果沒有使用到就強迫拍賣,本席認為有一招更好,部長可以用的工具很多,有大刀、小刀,可以對於養地者加徵地價稅或啟動空地稅,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向委員報告,工業用地若實際做為工業使用,當然適用優惠稅率,否則還是適用累進稅率。 賴委員士葆:那你就開始認真去查。 許部長虞哲:有。 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徵空地稅?不讓他養地。 許部長虞哲:關於那個部分,工業主管機關會去…… 賴委員士葆:你也很清楚,新北市有很多地方是工業廠房,在房地產行情好時都已變更為一般住宅在販售了,而且價格很高,一坪高達六、七十萬元。 許部長虞哲:針對這部分,工業主管機關會給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去…… 賴委員士葆:這種事情,你不能視而不見。最後我要提醒部長,每個委員的提案,我都覺得很好,我也建議主席,不能只有處理你的案子,每個委員的提案都要處理,這是我具體的建議。 主席:請賴委員注意一下,我唸了48個案子。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我只是給你鼓勵、肯定,希望你能堅持下去。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行政院此次稅改方案,很多委員非常關心,也有不同的看法,請問許部長,此次行政院所提的稅改方案中,到底誰是最大的受益者?您認為是富人得到最大的利益?還是所謂的窮人得到最大的利益?是資本利得者得到最大的利益還是薪資所得者得到最大的利益?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從金額來看,富人繳的稅多,減稅的話富人會減的多,但從比例來看,中低所得者所減的比例會比高所得者來得高。 王委員榮璋:你的回答一直是如此。我進一步具體的請教你。針對標扣、薪扣和身心障礙扣除額這三項扣除額,按照你們的估算一共減了255億元,但你們估算出來稅改方案總稅損是69億元,剩下的186億元從何而來?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主要是由增加營所稅而來,另外還有調高外資的鼓勵扣繳稅,不過那個調整幅度比較小,主要還是營所稅從17%調高到20%,那個部分增加了654億元。 王委員榮璋:簡單的講,我們從資本利得的部分拿了186億元分配給純粹的薪資所得者,我可不可以說薪資所得者是這次稅改方案的最大受益者?假設薪資所得者純粹只有薪資所得沒有其他資本利得的部分。有資本利得的部分有增有減,有的部分增加、有的部分減少,比如營所稅的部分增加,去年和今年的營業額和獲利一樣的話,之後的那個部分可以分配到的股利自然就減少,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增有減,唯一全部都是減沒有增的就是純粹的薪資所得者,是不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不只是薪資所得者,應該還有身心障礙者,另外還有一些使用標準扣除額者,事實上標準扣除額大部分還是中低所得者在用,他們大約占全部使用戶的84%。 王委員榮璋:我們剛才講資本利得者、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在這裡面是完全受益的,因為他們沒有增項只有減,同樣的,在資本利得的情況下,不管是股利所得或其他所得,如將相對低者和相對高者做比較,相對低所得者的負擔會不會比過去增加? 許部長虞哲:我們儘量維持,8.5%的抵減率是參照以往我們沒算扣抵大概是8.4%。 王委員榮璋:有關相對低股利所得者在未來改革方案實施後的增減,在增的部分,其租稅負擔會不會比相對高所得者大?在減的部分會不會比相對高所得者少? 許部長虞哲:以20%稅率的人為例,這部分大概減了20%,30%稅率以上的人大概減了10%。 王委員榮璋:所以對股利所得者事實上也沒有所謂劫貧濟富的情況,這裡面會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就是剛才部長提出來的,我們到底是要以金額來比較或是以比例來比較?也就是說有錢人負擔的比例相對於薪資所得者及低所得者在這部分的減稅利益,是從比例來看比較合理還是從金額來看比較合理?比如他減了1,000萬元,我只減了10萬元,只要我減的金額比他少就是不合理、不公平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相對來看,我舉一個數據為例,104年結案申報總共收到3,187億元,30%以上稅率的人繳了2,033億元,占了將近64%。 王委員榮璋:你的意思就是有錢人繳稅金額相對的高,即便減的比例少,但繳稅的金額也會比收入低的人來得多。 許部長虞哲:對。 王委員榮璋:請教朱主計長對於同樣的問題看法如何?在比較貧富差距的效果上,我們應該要怎麼樣看才公平、合理?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 朱主計長澤民: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剛才許部長所講的,這事實上是稅負相對比例的變化,應該從稅收增加或減少的比例來看待。 王委員榮璋:所以不應該只看金額。 以目前國家的財政狀況來講,我們還有多少稅損空間?在減稅的壓力上,我們還可以有多大的忍耐空間? 朱主計長澤民:每年編列預算時歲入短差還有2,000億元,所以目前財政部即使有幾百億的國稅、即使有幾百億的超徵,我們歲入歲出的短差還是繼續有的。 王委員榮璋:很多委員說我們過去3年連續超徵,所以有人主張還稅於民,有人主張減稅,事實上這還不夠我們支出,我們只是少借,我們只是少向未來、向我們的子孫借債,但這樣還是無法彌平支出。 朱主計長澤民:是的。 王委員榮璋:稅改方案有69億元的稅損,財政部統計出來的資料顯示,如果所有委員的提案全部通過,將會有1,497億元的稅損,我們不要看個別委員的部分,光看各黨團提出的部分,國民黨團提出的方案估計將有八百多億的稅損,時代力量提出的方案則有稅增,照親民黨團提出的方案大概會有四百多億元的稅損,如果是四百多億元和八百多億元的稅損,我們有沒有能力承擔? 朱主計長澤民:如果是八百多億元的稅損,就當年度財政赤字流量來講可能會超過15%的上限。 王委員榮璋:這次委員提出的方案大多和扣除額相關,就我的認知和瞭解,無論是標扣、特扣或一般扣除額的部分,在累進稅率制度之下,即便扣除額是固定的,對於不同所得的人來講,所得越高的人得到的減稅利益越大,是不是如此? 朱主計長澤民:是。 王委員榮璋: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教育、文化、長照、幼兒等等的支出,理由或許都非常正當,但我認為應該是每個人都繳自己該繳的稅,國家才會更有能力做補貼,對教育、文化、體育等等活動補貼票價、降低票價,甚至免費以做推廣,這樣比在扣除額做相關的減除更為公平。 朱主計長澤民:我完全同意委員的觀點,因為就目前的財政收支來看,支出面的改善所得分配比收入面稅收減稅的效果會來得更大。 王委員榮璋:我期待兩位首長在未來進入逐條討論時可以堅持,不要忘了,繳不起稅、不用繳稅的人,即便扣除再多,事實上也得不到相關的利益,相對來講還是高所得者得到最大利益,因此希望兩位對扣除額的部分可以堅持。 朱主計長澤民:謝謝委員。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朱主計長和衛福部蔡司長,主要是因為今天併案審查的部分,我提出的幾個案子與長照、少子化有關者,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正。 主計長應該很清楚家戶所得變化的影響,衛福部對少子化和長照的議題一直都在掌握中。我先講一下我提的案子讓兩位瞭解,一個是有關幼兒學前的特別扣除額,過去台灣是5歲以下才有,每名2.5萬元,我這次提出的修正案是往上移到6歲且提高到8萬元,這是有依據的,過去有些研究報告建議提高到7萬元。我們都知道台灣對6歲以下幼兒的照護和公共支出是相對的少,所以我才提出這項修正案,因為有很多爸爸媽媽抱怨每次繳稅時都感覺生了小孩等於是一種懲罰,因為小孩的花費很多。 另外是有關商業長照保險,我提的案子是每年有2.4萬元的扣除額且排除在一般保險之外,為什麼要有商業長照保險就因為台灣的財政無法完全應付未來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勢必需要私部門的保險支撐、分攤風險。根據我們估算,假設有100萬人投保,每年就是24萬的需求,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話,大概可以承擔台灣1.72兆元的長照潛在費用,換言之是幫政府分攤了1.72兆元的潛在費用。 有關商業年金保險,我提的案子是每年有4萬元的扣除額且排除在一般保險扣除之列。為什麼要有商業年金保險?現在我們的所得替代率平均是45%,換句話說,到了高齡社會之後,整個台灣的消費力道馬上就少了55%,所以我們勢必想要將高齡的年金往上提,依我推算如果提高到70%,以2025年退休人口430萬預估,它可以提高所得替率,每年可創造4,600億元的消費,整個案子算下來,其實只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能會造成50億台幣的稅損。 我相信兩位都很清楚台灣目前生育津貼發放的情況,每年至少上百億元,照我的提案調整只有50億元的稅損,實際上,商業長照保險和商業年金保險這個部分沒有稅損,因為可以從保險那邊收回營業稅。主計長覺得這樣的列舉扣除額夠不夠?台灣現在已經呈現死亡交叉,我們的出生率已經低於高齡的比例,已經呈現死亡交叉,這個扣除額是否能夠幫助解決這樣的問題? 主席:請行政院朱主計長說明。 朱主計長澤民:主席、各位委員。應該看保險費用在不同所得階層之間的分配,將這些商業保險列為扣除是為補社會保險的不足,我們用稅收去誘使,但這要看買保險的人的所得分配,到底是高所得比較多還是低所得比較多,這或許是我們可以細部考量的。 余委員宛如:如果照這樣真的去鼓勵長照保險、幼兒特別扣除額或年金保險的部分,主計長認為比較容易受惠的會是哪個階級或什麼樣的特色家庭? 朱主計長澤民:我沒有實際資料,我目前沒有辦法確定,我要去看家計調查裡這個保險的項目是多少。 余委員宛如:請主計長回去看過之後給我們一份資料以做更精確的評估,因為我們希望能真正的有幫助,這次稅改所有的受薪階級都減稅,但我們更希望能因應未來這樣的社會問題,這個提案可以幫助他們面對這樣的問題。 另外,我要請問衛福部,我設計的這個方案對衛福部關心的老年社會和少子化的問題有沒有幫助?衛福部也有針對家戶收入相關的議題與專案,蔡司長認為我的案子對這部分是否有幫助?蔡司長怎麼看這個案子?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蔡司長說明。 蔡司長誾誾:主席、各位委員。我對委員的評估表示尊重與同意,在長照與育兒的部分,對一般受薪家庭而言,一旦有事件發生,確實會造成很重的經濟負荷。 余委員宛如:感謝,我們也期待主計長和衛福部能夠支持這樣的案子。 請教經濟部王次長,王次長覺得這次稅改方案對促進經濟發展有沒有幫助? 主席:請經濟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會讓受薪階級很願意投入職場。 余委員宛如:是這樣嗎?你是從哪個角度看? 王次長美花:這次綜合所得扣除額對受薪者是一個非常好的誘因。 余委員宛如:這次稅改主要是要解決內外資不同稅、內外資稅率落差的問題,同時也要促進台灣的經濟投資。其實稅負的改革對投資的確有影響,但我一直很好奇經濟部有任何數據追蹤稅改對經濟活動的影響嗎?過去馬時代的稅改將營所稅由25%逐漸降低到17%就是為了稅負公平,因為原本高科技公司有比較高額的減稅,小企業沒有,所以一律減到17%,同時也希望減稅之後可以促進投資,經濟部有沒有相關的數據或調查來佐證這件事情。 王次長美花:這部分很複雜,我們希望能針對委員的需求做一些經濟分析,看看這個數據有沒有可能跑出來。 余委員宛如:這個數據分析的參考資料最快何時可以提供我們討論? 王次長美花:我們儘快。 余委員宛如:請你們儘快。 這次稅改方案對企業和股東而言,廢除股利扣抵和提高營所稅是最大的增稅項目,最大的減稅項目是股利所得與降低未分配盈餘稅,受薪階級基本上是減稅的,換句話說就是企業和股東加稅,一點都不是所謂的劫貧濟富,這是要澄清的。 這裡面也隱含了在邏輯上和之前的稅改打架的現象,我們擔心的是將大企業、小企業和中型企業一視同仁,就如許部長說的,小企業裡有隱形冠軍,年收入上億,但大部分小企業的倒閉潮非常高,根據數據顯示,1年內倒閉的機率是90%,5年內倒閉的機率是99%,所有的中小企業在景氣好的時候有賺錢的公司只有三成,景氣不好的時候不賺錢的公司占了近四成,也就是說不論景氣好壞,在台灣中小企業的經營都很困難,有些人說要維持稅負公平卻把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劃上等號,全部徵收20%,經濟部支持這樣的方案嗎? 王次長美花:財政部也提到以公司大小區分稅負的不同,在台灣可能沒辦法這樣講,但如要區分賺錢的小企業和不賺錢的小企業,中間有灰色地帶,所以也會很困難,確實有少數國家的小企業和大企業的稅率不同,但稅制的整個package…… 余委員宛如:因為我們自己國家的資料無法分析,所以造成稅負不公平,這不是很荒謬嗎? 王次長美花:應該說還有一個灰色地帶的問題。 余委員宛如:你覺得這個灰色地帶有釐清的可能嗎? 王次長美花:有困難,因為服務業和製造業中小企業的定義有不同,而且也不是單純的按照資本來劃分,也有按照員工數來劃分等等,所以勾稽起來就有困難。其次,我們也想過那個灰色地帶的困難度和所產生的爭議…… 余委員宛如:不好意思,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就問最後一個問題。我非常憂心這次的稅改,因為有改了之後投資並沒有增加的前車之鑑,你們又沒有實際數據可以評估,這樣貿然將17%調到20%、10%的未分配盈餘降到5%,卻沒有任何數據參考,所以對於這樣做到底能不能促進投資,我是劃上問號的,我無法聽信這樣會帶來稅收等等,所以我對此劃上問號。 我提案的目的是希望企業還是要分級,不論是以營收或以公司的規模分級,就是要分級,定義上的中小企業應該維持在17%,高所得企業可以提高到20%,要有個差距,不能因為稅改造成經濟上的更不公平,因為小企業在經營方面有非常多不公平的地方。 另外一個部分是未分配盈餘從10%調降到5%,這是企業唯一減稅的部分,他們減稅是因為要投資,問題是他們真的會投資嗎?你們並沒有數據可供參考,所以我設定的方案是綁定除非投資或加薪才可以有5%,甚至是3%的稅負減免,才有從10%降到5%或10%降到3%的稅負減免。我們先不要講可不可行,先問次長是否支持這樣的方案? 王次長美花:業界給我們的反映可能又更進一步,他們可能覺得未分配盈餘要繳稅在國際上很少見,至於降到5%的部分和委員所講的有點一樣,如果他們真的有投資,我們可以思考如何確實符合投資需求給予必要的減稅。 余委員宛如:我很願意幫助有需要的業者,因為我知道中小企業經營困境非常多,但我們爭取稅負改革需要更多的資料佐證,我也不希望沒有資料就信口開河的去決定結果,經濟部是否能多給我一些資料,我們一起來討論? 王次長美花:好,我們儘量蒐集。 主席:向委員會報告,今天光是宣讀可能就要6、7個小時,所以中午原則上不休息一直到質詢結束,接下來宣讀的時候各位委員不需要留在現場,至於官員,一個部會留一個簡任主管就可以。我們宣讀到下午5點半,準時散會。 請陳賴素美委員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之前質詢時提到這次稅改的調整基本上是正面的,美中不足的是濟弱方面做得不夠好造成人民的誤解,部長覺得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請委員指教。 陳賴委員素美:部長知不知道今年國小、國中入學的新生有多少? 許部長虞哲:我不曉得詳細的數字,應該是逐年減少。 陳賴委員素美:我這裡有一份資料,2001年國小、國中入學學生合計為60萬,2017年國小是18萬3千人,國中是20萬9千人,加起來是39萬2千人,減少了將近四成,你認為嚴不嚴重?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主要是因為少子化。 陳賴委員素美:少子化真正的原因是什麼,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要負擔家計的話,夫妻要同時都有工作,當然不可能有太多子女。 陳賴委員素美:這是高中、國中、國小各年度一年級新生趨勢變化圖,它所呈現的是逐年遞減,國中小學生的教育支出對於受薪階級家庭而言,負擔重不重? 許部長虞哲:假如讀公立學校,我們現在是國民教育,從國小、國中…… 陳賴委員素美:我知道這都是義務教育,但每個家庭的小孩數量少,所以平均而言,用於子女的教養費不斷的提高,你知不知道台灣國小學生光是教育消費支出有多少嗎?根據教育部調查104學年度國小學生教育消費支出推估,所有國小學生家長一年付出總金額為737億元,平均每位學生一年大約是7萬元,其中學校統收費用(含餐費)是135.8億元,占18.4%;雜費22.6億元,占3.1%;代收代付113億元,占15%;校外學習支出601億元,占比高達80.2%。根據這些調查加上參考書、食衣住行的費用樣樣都要花錢,家長卻面臨薪水不漲的狀況,負擔已經很沈重了,再加上許多教育的軟硬體支出,為了不讓小孩輸在起跑點還要有很多才藝學習支出,家長已經負擔了5%營業稅。因此,本席上次就要求部長瞭解國小至國中階段的學生增加教育扣除額每人25,000元的可行性,財政部有沒有就此對稅收影響的試算? 許部長虞哲:我們對這部分有統計,每增加一人扣除25,000元,照綜所稅平均稅率12.8%計算,每人稅收損失大概是3,210元,假如有一百萬名學生適用的話,稅收損失大概是32億元。 陳賴委員素美:根據國發會估計,今年新生兒總數將跌破20萬人,人口死亡交叉─出生數低於死亡數最快將在2021年發生,因為社會經濟環境的因素,許多父母不敢生,面對這種少子化的問題,政府應該對於生育子女給予更多補助及獎勵以減輕家長的負擔,你認為政府是否應該這樣做比較妥當? 許部長虞哲:剛才委員指教的部分,除了教育支出之外,從稅的方面來講,每年每人有8萬8,000元的免稅額。 陳賴委員素美:這是針對每個人都有的嗎? 許部長虞哲:對。 陳賴委員素美:我認為應該針對國小至高中增加教育扣除額每人2萬5,000元,且和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排富條款,適用年齡應提高為6歲銜接到國小入學,每位兒童增加為7萬元,我在這裡誠摯的希望這次稅改要將這部分一併納入考量。 許部長虞哲:報告裡面提到了,每位委員所提出的扣除額都很有見地、很有建設性,但如要全部考量,要將近1,500億元,我們的財政無法負擔。 陳賴委員素美:每個提議都要考量確實會有困難,但針對少子化的問題,我相信國民黨、民進黨委員一致認為這個部分實在有需要。另外,這次稅改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有62萬戶受惠,但會有14億元的稅損,也就是每提高1萬元就會造成2億7千萬元的稅損,如提高到20萬元,稅損會增加到5億元,提高到22萬元,稅損大約會再增加10億元,是不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對。 陳賴委員素美:往上增加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會不會使稅收更嚴重惡化?我認為不會,因為連續幾年稅收都超出預算,超出的部分除了還債外還可以用在彌平身心障礙扣除額上,這對濟弱有正面的影響,所以我建議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該提高到每人22萬元,這樣的話,人民會覺得財政部是有感的。 本席提出這兩項,希望這次稅改能一併納入。 另外是有關國銀海外分行的問題,本席在星期一就質詢過部長國銀在美國受罰及法遵的問題,部長說要進行評估,請問部長何時可以完成評估? 許部長虞哲:公股行庫在美國紐約設有分行的話,我們會請他們評估,因為這牽涉較廣,是否容許我們兩個月的時間? 陳賴委員素美:兆豐銀行去年8月因為洗錢防制作業疏失而被罰台幣57億元,後來兆豐銀行依照與紐約金融署的和議書提出改善計畫,並聘用指定人選做為法遵依據,這部分的法遵成本增加了多少? 許部長虞哲:包括員工訓練種種,加起來超過10億元。 陳賴委員素美:公股銀行在美國做生意被罰的機率越來越高,但華南銀行吳董事長說裁撤不是選項,一銀、華南、彰銀三大公股行庫高層也都表示不會裁撤美國紐約分行,最多減少業務項目,不賺仲介轉匯的通路財,換句話說很可能因此降低營收,但法遵的成本勢必提高,是不是有這種可能? 許部長虞哲:是有可能,經過兩個月的評估,到底是要縮減業務或是要怎麼樣,由他們決定。 陳賴委員素美:目前公股銀行在美國的據點是否都聘用了當地的法遵顧問?你們預估法遵成本一年會增加多少? 許部長虞哲:在美國聘用當地法遵人員四十幾人,全部薪資加起來要一億多元。 陳賴委員素美:這些公股銀行既然目前不考慮撤分行,但面臨業務減少、法遵成本提高,是留是撤一定要有整體性的評估,我也要提醒部長,不僅是美國分行,國銀在各國分行的放貸情況也應該一起評估,請部長趕快做成評估報告給本席。 許部長虞哲:好。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是本會期非常重要的法案,本席也非常支持,但在支持的同時也要提醒目前沒有被注意到的一些問題。 這次修正調高綜所稅三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調高到11萬元,薪資扣除額由12萬元調高到18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由12.8萬元調高到18萬元,其中有84%到88%的申報戶受惠,身心障礙者大概有62萬戶。請問部長,有沒有考慮提高私校的教育扣除額?畢竟唸私校的中低收入戶者相當多,你們會不會針對私校做考慮?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我在報告中有提到,扣除額有這麼多項,所以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評估比較理想,事實上這有檢討的空間。 施委員義芳:畢竟國內唸私校的中低收入戶子女相當多,感謝部長說會考慮這個部分。 每次在稅改的部分,標準扣除額都會被寫上這些文字:「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也就是夫妻都有所得的話會合併申報,未來仍單身的話會扣除11萬元,夫妻合併申報會扣除22萬元,這和有配偶加倍扣除有什麼關連? 許部長虞哲:兩個人是22萬元,單身就是11萬元。 施委員義芳:現在台灣少子化,沒有下一代哪有稅收,這句話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施委員義芳:本席認為你們寫的「有配偶者加倍扣除」的思維應該是這樣:有配偶者,單一的扣22萬元,兩個人要扣44萬元。這對未來的人口政策有很大的提升,部長的看法如何? 許部長虞哲:這個額度這麼高,其實就稅…… 施委員義芳:不然你寫那一句話做什麼?那是針對個人的部分,然後有配偶者個別加倍。 許部長虞哲:我們改制後,標準扣除額是11萬元,假如結婚了有配偶就是22萬元。 施委員義芳:本席告訴你的是人口政策,跟稅改有很大關係。 許部長虞哲:是。 施委員義芳:你不要一直說稅收,本席剛才講過了,沒有人哪有稅收? 許部長虞哲:對。 施委員義芳:沒有下一代哪有稅收? 許部長虞哲:關於育兒幼兒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未來也是我們考量的…… 施委員義芳:有關這一項的稅損,根據你的評估大概是八十幾億元左右吧? 許部長虞哲:是。 施委員義芳:如果加了44萬元,也不會太多啦!因為不是每一個申報戶都是夫妻共同申報,但為了要鼓勵新婚夫婦幾乎可以免稅,然後敢於生下一代,我覺得你的稅收是很重要的。你不要一直以稅損做為考量,沒有人就沒有人開公司,也沒有稅的收入,都沒有了。部長? 許部長虞哲:從這個理念出發也很好,但是財政方面畢竟很重要,因為我們每一年預算這麼多,事實上現在還有差短。 施委員義芳:不可以只考量稅收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一定要考量。 施委員義芳:人口政策和你有很大關係。 根據財政部資料,我國所得稅最高級距是45%,未來要調為40%,理由是和周邊這些國家相比,我們並沒有比較低,請教部長,45%施行了幾年? 許部長虞哲:104年開始實施,經過105年、106年,所以這個制度從107年會有新的開始。 施委員義芳:請教朱主計長,根據這上面的資料,我國這兩年因為45%稅率而流失的人才有沒有什麼數據可參考?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 朱主計長澤民:主席、各位委員。人才流失和稅收是不是有絕對關係…… 施委員義芳:有沒有統計數據?從104年到105年實行45%的稅率之後,人才的流失…… 朱主計長澤民:我必須說,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在國外就業的人口目前大概是七十多萬人。 施委員義芳:淨所得1,000萬元適用45%,當時財政部要調高到45%的說法是量能課稅達到縮小貧富差距的目標,我要請教部長,103年5月修法,到106年要改回來,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和各國相比,我們的級距不具有人才吸引力,從這個數字來說,我們的稅是名目稅率還是實質有效稅率? 許部長虞哲:40%也好、45%也好,都是名目的,事實上,有效稅率一定比這個低,因為我們是超額累進稅率。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讓你看一下100年到104年這5年的名目稅率跟實質稅率,440萬元左右在稅率40%級距這部分,從16.1%持續大概都沒有什麼改變,一直到15.4%,104年修法改為45%,再看到1,000萬元的部分是從34.32%到35.56%,從這幾個數字看到,從40%調到45%的變動率非常、非常低,只有0.73%左右。 根據這個情況可以知道,100萬元收入者實質調降率並不高,但是,今天我要告訴部長一件事情,440萬元至500萬元跟1,000萬元的收入大概相差2.5倍左右,而他們所繳的實質有效稅率從16.1%到34%,對不對?如果把它換算過來,440萬元到500萬元之間實質繳稅大概是70萬元,1,000萬元大概繳350萬元,350萬元是70萬元的5倍,但收入卻只有2.5倍,在這種情況下,從45%調到40%對留住人才其實是沒有幫助的,因為收入只有人家的2.5倍,但所繳的稅卻是5倍,我不知道部長看得懂這個數學嗎?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部分,我想委員比我更是專家。 施委員義芳:你知道我講的意思嗎?也就是說,從45%調到40%只是恢復以前的,但是並沒有解決1,000萬元以上留住人才更有感的那一種問題,以及實質調整的空間。 許部長虞哲:稅率級距會隨物價指數連動調整。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提醒一點,這次從45%調到40%的理由是要留住人才。 許部長虞哲:是。 施委員義芳:但實質上幫助並不大。你可以看到104年的變動只有0.7%,所以實質有效稅率變動相當少,這個有問題吧?未來會不會考慮?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個部分,根據新的制度,加上幾個扣除額算下來,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我們試算結果只剩下27.29%。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再問你一件事,我國固定資本的形成在逐年下降當中,上次我有問主計長,因為我國超額儲蓄不斷在增加,以這次前瞻建設為例,引進民間資本投資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情,財政部有沒有計畫發行所謂建設公債等等的思考? 朱主計長澤民:我們的公債都是用在公共建設上,不能夠做經常門的消費支出。 施委員義芳:可不可以因為法令鬆綁要求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公債? 朱主計長澤民:部裡面有促進民間公共建設的單位。 許部長虞哲:就是促進民間參與。 施委員義芳:加速民間投資應該要考慮減稅或免稅,利息所得應該要高於銀行,讓民間資金注入公共建設,我不曉得這樣的看法部長覺得如何? 許部長虞哲:其實我們對利息有滿多優惠的,因為很多利息是採取分離課稅。 施委員義芳:上禮拜我有針對瓦斯漲價議題提出質詢,請問主計長有沒有最新消息? 朱主計長澤民:據我知道,今天經濟部發布桶裝瓦斯並沒有漲價的消息。針對委員的建議,行政部門有充分採納,謝謝。 施委員義芳:我要感謝主計長,所有政策的調整要確實依照社會現況做事實的反映,只有設身處地為人民著想,才是一個好的政府,好不好? 朱主計長澤民:委員的意見,我們有跟經濟部反映。謝謝。 施委員義芳: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稅改本來就是一個很爭議的重大議題,所以百家爭鳴其實也可以理解,許部長是一路從基層走過來,從老兵當到將軍,當過5個國稅局局長、也當過賦稅署署長,然後從常次到現在擔任部長,以下我的質詢是揣摩你的真心話,因為你在此有些話不方便講,我幫你講,如果你覺得不對再制止我。台灣真的是有一些特殊的處境,造成財政部課稅有很大的困難,比如以前馬英九曾經要處理證所稅,後來也遇到了困難;張盛和也因為所得分配不均,曾經將兩稅合一的扣抵額減半,造成我國的實質稅率超過50%;台積電參與除權,居然大部分都是外資! 坦白講,台灣目前有很多的抱怨,最後大家在找原因,都找到財政部頭上,在稅改上出氣,比如我國的薪資已經14年沒有實質成長,大家就會怪財政部,納稅人的標扣、薪扣太少,所以生活困難等很多的問題,像是很多大戶,很快就把錢弄到海外,到底我們有沒有認真追討海外所得?坦白講也有在做,我認識很多財政界的朋友,台灣目前外交處境也困難,要拿到海外的稅捐資料不容易!所以我們看到巴拿馬文件公布的時候,台灣居然有一萬四千戶!大家又來罵財政部了,責怪你們怎麼都追討不到,可是兩岸的貿易又是一種不正常狀態,很多人必須到香港等地成立公司,進行轉帳。 以上這些話,我知道部長都放在心裡,不好說出口。還不只這樣,台灣是一個很特殊的國家,是處於華人圈,而很不幸地,同屬華人圈的新加坡、香港的稅率都比台灣低,加上中國大陸工商業崛起的機會又非常多,導致很多人很容易把錢轉出去,因為都是講中文,別的國家沒有這個現象,可是有很多委員會說:人家歐洲是怎樣!但台灣有辦法跟歐洲一樣成為高福利國家嗎?我們旁邊就是香港、新加坡跟中國,難道錢不會跑過去嗎?歐洲的稅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大部分都是高稅率;另外,人家說日本如何,但全世界講日文的國家只有一個,就是日本!說韓國如何,全世界講韓文的國家也只有一個,就是韓國!所以,當台灣的財政部長真難!我是在幫你講真心話,到現在為止你都沒有反駁,表示我吐露的真心話應該是真的。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郭委員正亮:薪資沒有成長,坦白講是經濟的問題,產業轉型與升級有問題,結果也是你的事情;大家不來買台積電股票,不來參與除權,你們說讓內外資接近一點,使國人更願意來參加除權,這樣也被罵!被說這樣有利於富人,我們當然知道!因為本來有錢人買股票的數量就多,把營所稅納進來,多少也從營所稅那邊再補一點回來;經我計算,大概只有利於那些沒有成立公司且純粹炒股票的大戶,針對這一點,我是同意的。 可是在法律上如何甄別這一群人?真的非常困難!我說實在話,事實上財政部一定有做一些大數據的統計,就發現股市的大戶其實大部分都是有公司的,所以才會說從營所稅回補;如果是純炒股市的那一群人,我也很有意見,可是法律上如何處理?坦白講我想了半天也想不出來,就教於國民黨委員的同仁,這一點我跟你們的想法是一樣的,可是如何甄別這一群人?當然沒有錯,這些人比如像是郭台銘,但郭台銘也是有公司,營所稅增加,他當然也多繳了稅,所以兩相抵扣之後,讓更多的國人投資台積電等好股票,這對於台灣總體而言,當然是件好事。 這一次,我看到立法院把國內的總總不滿都藉由這次稅改來總爆發,坦白講也是合理的,剛好凸顯很多事情沒有做好;事實上我也有提一個案子,未來總該有長照,保費抵繳是不是應該從二萬四千元提高到三萬六千元?這就是我們長照的不足及少子化沒有處理,還有人搞到食安、搞到圖書!有人說讀書也要聯合減稅!還有人說婦女的特殊用品也要減稅!各種項目都要減稅,每項都跟你有關係,只要別人權益不足的,都是你的事情! 所以,部長也不要太感到沈重,我覺得大家只是藉機會,用稅改這個重大議題來凸顯出台灣其他領域的不足:經濟部主掌的產業轉型、國內投資低迷、薪資增加太慢,大家都發洩到你這邊來;少子化、長照、高齡化社會沒有因應措施,大家也發洩到你這邊來,可是坦白講,很多東西都要發洩到你這邊來,你要怎麼做財政部部長?我看你應該要當行政院長! 我們可以理解這些老百姓的抱怨,還有在野黨好朋友的一些提案,針對這些,我想到最後一定會有比較好的處理,我們也不會完全沒有聽到這些聲音,可是我是為你叫屈,因為台灣國際處境的困難、身處華人的經濟圈、追稅的困難、國內投資長期低迷,以及薪資長期沒有實質成長,在這些困境下,你要提出稅改這麼大的案子,本來就會被罵得遍體鱗傷。而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財政部是只剩下骨頭,真的很難為! 在這個會期,本席也剛好擔任召委,陸續看到非常多的討論,事實上相關該表達的意見,我覺得都已經滿完整的。大家希望堅持公平正義,又希望不要太脫離國際現實,又希望能有利於經濟,全台灣所有好的祝願都放到這裡了!能實現多少,坦白講是按比例別!不過,我給予許部長肯定,因為你真的是從基層做起,對於賦稅,我認為全台灣沒有人比你更了解!事實上我覺得你願意來立法院接受各種砲轟,未來實際處理上,一定會有各式各樣的折衷,我們一起互相努力與勉勵,謝謝大家!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另外,請郭委員暫代主席。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98年曾經實施遺贈稅的稅改,當時把最高的級距從50%下降到只有10%!當年應該稅損很大,後來實質驗證的結果,因為調降遺贈稅稅率是否有造成稅收減少?你們有沒有去研究? 主席(郭委員正亮代):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方面從數字…… 江委員永昌:我講給你聽,98年度當年度扣掉,因為變異動數比較高,有的是先前的遺產到98年才計算,95至97年遺贈稅合計287億元,98年的後三年──99至101年的遺贈稅合計307億元,並沒有減少!102至104年的遺贈稅合計273億元,這些數據顯示我們在創造稅收時,有時候加高級距及稅率未必會多收,有時候降低反而稅基擴大!能讓富人誠實乖乖繳稅,不是讓他們拼命逃稅!這個部分其實也可作為今日的驗證。 上次質詢我就問過了,103至104年,全額扣抵變成半數設算扣抵,以及為了讓高所得族群增加稅賦負擔,把最高級距從40%提高到45%,結果你們的綜所稅報告出來,不但沒有增加六百多億元的稅收,還減少六百多億元的稅收!而且是減少在最高級距的人,從一萬兩千多人變成九千多人,原本繳納一千六百億元,結果變成只有減一千億元!當年不是說這樣做會讓賦稅更公平嗎?結果呈現出來的效果恰恰相反!請部長回答。 許部長虞哲:遺贈稅的部分,因為整個稅基事實上從這裡可以看出來,遺產贈與稅稅收實在不大。 江委員永昌:變動不大!沒有像外界當時所講的,如果你用50跟10來看,起碼要減少五分之四?結果事實上沒有!尤其你們這麼專業,不要每次做一件事情,就拿舊數據套用新規則,那個只能當作參考資料!經濟是自主的,是變動的,新的規則所有的數據、各個公司企業行號、所有的指標指數,都是會移動,那個數字可以當作參考,可是你們要做的事情,是判斷趨勢往哪邊走、怎麼樣比較好、怎麼樣比較壞,這些要說明清楚。 現在這個時候,你給媒體的報告說,對江永昌提出來的事項,你們還要詳加研究一下。我的天啊!今天是我在幫你講話,還是你們應該對自己的政策做最好的說明?難道你都沒有把之前的稅改研究詳細清楚,並跟社會大眾說明,就要進入這次的稅改嗎?你覺得這樣辦得到嗎?辦不到嘛!所以我不要聽到這種話。等我今天質詢完,你就詳細地說明清楚。 另外,本席有提醒你,兩個人結婚,你要懲罰他們嗎?顧主委也可以聽一下,我昨天也問過了。兩個人還沒有結婚時同時享有免稅權、同時享用標準扣除額及同時享有薪資所得扣除額,兩個人還沒有結婚的時候,股利所得半數設算扣抵是分別享用,兩個人結婚之後,綜合所得拉高了,因為是以同一戶計算,導致級距往上升,結果扣抵額還被8.5%的上限8萬元所設限,這個難道不是懲罰結婚的人? 許部長虞哲:其實原來的半數設算扣抵是按每人計算,現今的8.5%也是按每人計算,只是計算出來的結果是每一申報戶而已。 江委員永昌:你不要老是用平均值,我也有你給某位委員用的平均值表格,事情可以用平均所得、平均薪資所得及平均股利所得來看平均數嗎?你要知道,平均是占中間,還有左右兩邊的人!我就一再告訴你,如果我們同意給內資更好的環境,讓內資跟外資的稅差衡平,在103至104年的稅改之前,兩者的稅差不大,經過103至104年的稅改之後,兩者的差距一下子來到16%以上,反而發現綜合所得稅收還少六百多億元,就看到這個衡平是有必要的,如果基於拉低內資與外資的稅差,所以才啟動今天的稅改,如果沒有這個作前提,我說你講什麼都沒有用,都不具正當性。 但是接下來,如果大家願意同意內資跟外資的稅差衡平時,你不可以欺負每一個報稅的階層,你在20%跟30%的人,讓他們享受不到原來的半數設算扣抵,他們就會直接跳到26%,跟40%的人同享26%的稅率級距,是增加他們的負擔!我呼籲的,難道財政部都聽不明白嗎?管他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一個稅改對於最高級距者,為了經濟的因素,讓他們享受到減稅利益的同時,不能增加比較低的綜合所得或股利所得或是中間者的負擔,請部長回答。 許部長虞哲:其實目前30%的稅率還是有酌降,現制是14.99%,新制降為14.36%,20%的是9.82%降為9.14%,還是有降。 江委員永昌:我先用20%的來講,20%的人如果原來享有8.5%,我是用很簡單的算法,20%減去8.5%,稅率是11.5%,可是現在如果超過94萬元的股利,他享受不到,根本就沒有減這麼多!30%的人更不用講了,以前30%減去8.5%,稅率是21.5%,直接跟40%級距的人享用26%,這麼清楚的邏輯!我繼續問你,請問這次的稅改,在乙案當中的B選擇,選擇26%分離課稅的人,假設原本綜合所得、股利、薪資加其他收入是500萬元,今天他的股利所得是200萬元,本來適用40%的稅率,他把這200萬元抽去用26%分離課稅時,剩下的300萬元,綜合所得的級距有沒有跟著往下掉?有!他是雙重減稅!你有沒有看到這個情況?請部長回答。 許部長虞哲:是啊!會有這樣的情況。 江委員永昌:所以不只是大家所看到的40%變成26%,26%乘上80%,加上原本營所稅調高到20%,不只是這樣!如果是綜合所得500萬元者,稅率級距40%,結果股利所得是300萬元,其他所得是200萬元,他還一併減稅了,因為他把300萬元抽去26%分離課稅,剩下的200萬元進入綜合所得級距可能還下降到20%以下,這件事情大家沒有充分討論,但是它就藏在稅改的細節中。你可以回應我嗎?不只是26%分離課稅的減稅利益,還包括抽出去之後在綜所稅級距下降後的減稅利益,他們得到這麼多,你就不應該再讓夫妻結婚成為一種懲罰,每一個人本來享有的半數設算扣抵,因為現在成為同一戶,只有8.5%跟8萬元的上限而受到懲罰。 許部長虞哲:因為8.5%是根據實際的資料來換算,那時候是8.4%,所以我們算8.5%;至於說8萬元的部分,也是根據實際資料計算…… 江委員永昌:你不要再一直以實質稅率去換算你的方案,你用舊數據新規則,你覺得以後還會這樣嗎?說不定這一次有減稅利益,也說不定稅收會擴大。剛剛前面舉兩個例子給你聽了,賦稅署署長講不過我,所以我今天再來這裡問你。我繼續跟你講,今天大家拋出一個議題,不管是長照、身心障礙、保險等等,以及教育扣除全部納入,你要告訴大家一件事,也許大家是好意,感覺好像幫弱勢者多減一些稅,但是你有沒有想到這些扣除額適當就好? 如果你把這些扣除額,一下子膨脹太大,本來5%繳稅的人,你給他們少1萬元的扣除額,他只有少500元的稅金!1萬元所得級距40%的人,他少4千元!這個要跟社會大眾講清楚!我也認為要適度增加扣除額,但不是亂搞!到底是真的減了弱勢者,還是真的減了高所得級距者?同樣1萬元的減除額,告訴社會大眾,當減則減,不當減不要亂減!原本低所得級距,即本來稅率5%的人,你給他1萬元的扣除額,他只減少500元稅金。高所得級距,稅率40%的人,給他扣除1萬元,不管是列在哪一項,他就少繳4,000元的稅金。財政部不講這些,等立法院來講,可以嗎?外界都被誤導了。 許部長虞哲:在累進稅率之下,你用所得減除,一定是造成這種效果,除非你有排富;如果沒有排富,一定是造成這種效果。 江委員永昌:部長這樣講就上道了,我看你在前面的辯解都沒有提這樣的事情。我再講一次,大家都想照顧弱勢者,適度的增加扣除額,大家都同意,但你隨便的膨脹,結果會造成高所得級距一減就減很多,如果今天大家反對為高所得者有這麼大的減稅利益,怎麼會提出一個自相矛盾的版本呢?這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讓大家知道。稅改是國家的重大政策,我希望財政部好好努力,把成績做出來。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有一個提案,但是我想在這個時候直接跟大家分享。台灣現在的社會面臨幾個很嚴肅的問題,第一個是高齡化,我想這個大家都同意;第二個是少子化,目前是5點多人養一位老人,等到2050年,是1.6個人養一位老人,這個非常的嚴重;第三個是現在的年輕人都是低薪,永遠沒有希望的感覺,而高物價也持續會影響到人們心裡的感受;所以本席就從這三個角度做了一些提案。再加上本黨的曾銘宗委員及本席等幾個人也提出一個我們國民黨版的稅改,曾銘宗委員說這是「平民稅改」,我一直在這裡質詢過很多次,我就說民進黨的稅改是富豪稅改。 我先把基本觀念及基本數字跟大家報告一下,根據財政部的資料,臺灣薪資所得占綜合所得的72%,這不是我說的,是財政部講的;股利占綜合所得的15%;等一下我再唸幾個數字給你們聽。現在受薪階級是繳稅的主力,可是你們現在推的政策的著重點,是從調降富人的股利所得來做。引用你們2014年的資料,稅率45%的繳稅戶數有12,083戶,平均每戶應納稅額是4,023萬,其中股利部分有2,962萬,將近四分之三。我們再把45%稅率的戶數減少一些,用萬分之一的來算,根據禮拜一你自己講的數字是613戶,相對於我剛才講的12,000多戶,股利部分是占他個人所得平均的91%,這是背景資料。我們就直接來問,這一次按照民進黨的黨版,也就是行政院的版本,我們來看看到底什麼人獲利。跟據你們104年的資料,不要繳稅的人占36.96%,適用5%稅率的人占42.49%,二者累計為79.45%,為了好記一點,就算它是80%;12%稅率的人占12.59%,累計起來占92.04%,就算它是92%;20%稅率的人占5.5%,累計起來是95.5%。我直接請問主計長,你也是學稅的,雖然你現在擔任主計長,關於這個稅改,你覺得對稅率0%的人有沒有影響?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說明。 朱主計長澤民: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剛才委員所講的,因為他們…… 費委員鴻泰:你就直接講,有沒有影響? 朱主計長澤民:36%的人都沒有繳稅,這些人都不會受影響。 費委員鴻泰:對於稅率5%的人,影響大不大? 朱主計長澤民: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 費委員鴻泰:我們質詢的時間有限,我私下跟你請教或是討論都可以。究竟對稅率5%的人影響大不大? 朱主計長澤民:事實上,他們的…… 費委員鴻泰:我跟你講,影響也不大。不繳稅的人以及稅率5%的人就占了80%,我剛才已經將背景資料跟大家報告了,所以對80%的人幾乎是沒有影響。你們稅改的方向,尤其是股利分離課稅部分,對於稅率12%、稅率20%的人,是有一點點影響,因為扣除額增加了,但影響也是有限;而且適用12%、20%稅率的人,如果他是退休的,只有股利所得,或者他是從事地下經濟的,沒有薪資所得,對於這些人來說,其實還要多繳一點稅。這些人加起來一算,已經占人口數的95%。 我在三個禮拜之前要求財政部以104年的data,按現在行政院的版本設算進去,繳稅及可支用的分配就開始改變了;然後再交給行政院主計總處,帶入你們所做的家戶所得,昨天接到你們給我們的資料,我跟大家來報告一下。我剛才說了,104年已經發生的所得,是在105年申報的,你們則是在105年底,甚至106年的時候做104年的家戶所得,我把設算的data再送給行政院主計總處去查。說實在的,我是很客氣,因為我用五等分位組來算,104年你們做出的貧富懸殊是6.0倍,然後我用現在的稅率再回去算104年,做出來是6.10倍。 所以我在總質詢時也好,在財委會也好,都一直問你們一個問題,這次稅改如用行政院版本,會不會讓貧富懸殊加大?你們都不敢講。當然,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一些變數的影響。我這段時間快速的問了一些統計學的專家教授,我也問了一些經濟學的教授,還問了以前在財政部服務過,專門搞稅的人,我說如果實際發展下去,到時候貧富懸殊的影響會不會只有那麼小?他們說絕對比這個大。我問的那些人之中,有些人是你們認識的,他們都是知名人士,而且都是相當有學問的一些人。舉例來說,火車票可能會增加,電價可能會增加,這都是經濟部、交通部講的;物價也可能會漲;還有因為打房的關係,房價跌了,但是房租反而漲了。這許許多多的因素,我相信家庭可支配金額是會減少的,這個貧富懸殊真正發生是在後年,因為這個案子如果過了,是明年實施,後年報稅,到108年實際做的調查,我告訴你,貧富懸殊的數目絕對不是從6.0倍增加為6.1倍,絕對比這個大,如果不相信,朱主計長你回去算算看,我們不要用五等分,你用十等分或二十等分去run看看,貧富懸殊的狀況絕對增加很多。我們用二十等分,以104年、103年的跟現在的來算,我告訴你,絕對增加很多。 我是統計系教授出身,我也問了統計系的一些教授們,上個禮拜是本校的校慶,我回去問過很多人,也問了很多經濟學者,包括中研院一些非常有名、專門研究這方面的人,他們說直覺上貧富懸殊當然會加大。如果你們要這樣改,最後一定會應驗的,到108年的時候你看我們講的話有沒有錯。由曾銘宗委員領銜,我們大家共同提出意見的稅改,曾委員取了一個名字叫「平民稅改」,你們行政院版本最後所做出來的稅改則叫做為了富豪的「富豪稅改」。 我再請教王次長,這次稅改中,對於原本的未分配盈餘加徵10%,現在是降到5%,稅損是300多億,我就問許部長沒有沒有做過研究,這些企業少繳稅之後,會不會增加投資?剛才好像有位委員請教你,你們也說不知道。不管是王次長還是許部長,請你們再說一說,未分配盈餘加徵10%降到只加徵5%,有沒有助於投資?請兩位分別回答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會回去再做一個細部研究,也會調查一些數據。 費委員鴻泰:請許部長再回答一次。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金管會有請櫃買中心做一些統計,以98家保留盈餘大於10億元的公司作為對象。 費委員鴻泰:會不會有助於投資? 許部長虞哲:統計結果,55%認為公司投資決策不會受未分配稅的影響。 費委員鴻泰:你們的sample size只有8家。 許部長虞哲:是98家。 費委員鴻泰:好,98家,這也有點參考價值,有55%說不會,如果你們認為會的話,我乾脆直接建議未分配盈餘就不要課徵,可不可以?既然對經濟發展有幫助,我們就不要課徵了,這是第一個問題。 反面來說,如果不知道是否有助於投資,你們這樣做了,由加課10%改為加課5%,請問對誰有利?我們回歸到個人綜所稅的稅率為0、5、12、20、30、40、45的部分,對其中哪些人有利? 許部長虞哲:假如他的保留盈餘全部保留都不分配,那當然…… 費委員鴻泰:當然對稅率30%以上的人有利,所以我說你們所有的想法統統是從富豪著手,就是因為蔡英文聽到有人講了一句話,就說內外資稅率不一樣,是他心中的痛;其實老百姓才應該痛。我星期一跟你講過,分離課稅對外資而言,最後外資回到母國,除非那些人是在開曼,如果那些人不是開曼人民的話,回到國內還是要補繳其他的稅。而且對於假外資,這是財政部及金管會共同要面對的,現在世界各國都在搞肥咖、搞CRS,這些錢都會回來的,難道你們對配合美國搞肥咖,在世界上搞CRS,你們沒有信心嗎?如果沒有信心,你們為什麼要朝這方面去做? 你們大家都是在社會上有身分地位的人,摸摸自己的良心,一個稅改如果心中沒有人民,只是為了蔡總統身邊那些有錢人,而那些有錢人是多少人?我星期一講過,是613人而已,為了那613人,搞出這樣變態、心中只有有錢人、不替他們做到就會永遠的痛的稅改,我放肆一點的講兩個字,你們如果真的朝那方面去做,就叫「可恥」!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向部長請教,剛才看了即時新聞,行政院3點鐘要召開獵雷艦相關貸款的專案小組會議,初步說一銀董事長有責任,要撤換,部長有沒有接到通知?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還不曉得。 曾委員銘宗:你還不知道,但相關媒體的即時新聞已經出來了,另外又說許璋瑤政務委員將會接任。我昨天已經跟你說明,他超過65歲,會違反主決議。假設行政院交下來,是許政委接任,你會如何處理? 許部長虞哲:因為現在這個事情還沒有發生,我沒有辦法作評斷。因為到現在還不曉得…… 曾委員銘宗:我現在問你,假設是他,你會怎麼處理?你會依照立法院主決議?還是依照行政院交付的任務? 許部長虞哲:還是要依規定辦理。 曾委員銘宗:好,你就依照規定辦。那個條文當時是我修訂的,就是初任不可以超過65歲,你敢派也沒有關係,你就派,到時候我們就將你移送監察院。 接下來要跟你討教稅改的問題,這張圖片是有關財政部版本跟國民黨版本的比較,有關標準扣除額部分,我們希望能提高到13萬,照顧542萬戶適用標準扣除額的一般家庭;薪資特別扣除額部分,我們希望增加到2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部分,希望從12萬8,000元增加到20萬元,另外,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現行規定是2萬5,000元,部長認為2萬5,000元夠不夠?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明年會來檢討。 曾委員銘宗:好的政策就要儘快,不要等到明年,我們希望能提高到12萬元。 許部長虞哲:不是啦,因為這次所提的扣除額相當多,大概要1,500多億元。 曾委員銘宗:你就把它處理掉,你放心,我們的部分沒有亂提。另外,還有新增學貸特別扣除額,畢業後5年內每年扣除2萬5,000元,部長贊不贊成?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也尊重委員的意見,不過其實在學貸的時候,教育部有補助這方面的利息。 曾委員銘宗:雖然有補助利息,但如果他是來自一般中低收入的家庭,畢業之後,他要負擔將近30到40萬元的學貸,壓力非常大,況且現在大學畢業生的起薪又非常低,所以希望部長能夠體諒他們,儘量讓它通過。 再看到中小企業的部分,我們希望營所稅稅率仍適用17%,請問王次長,經濟部在認定上有沒有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王次長說明。 王次長美花: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是會有困難。 曾委員銘宗:不會有問題,我手上拿的就是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這是依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訂定的,其標準包括製造業,資本額是8,000萬以下,另外,商業或行銷業的部分,營業額是在1億元以下。次長,假設有問題,你怎麼去輔導這些中小企業?你怎麼給他們補助?你說有問題,問題在哪裡? 王次長美花:就是要明確確定哪一些是可以適用17%或20%的…… 曾委員銘宗:你就用你的標準啊!你的標準實施多少年了,還有問題啊? 王次長美花:真正到報稅時候的問題,我想我們會再寫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說這個部分因為…… 曾委員銘宗:次長,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施多少年了,都沒有爭議,然後我們建議要讓中小企業適用原有營所稅稅率17%,你說它認定有問題,請問問題在哪裡? 王次長美花:譬如說,如果員工有變動的時候,到底是要怎麼算,這會有稽核上的困難。其實財政部也有提到,是不是只用一個標準來決定稅率核不核算?雖然它是中小企業,但如果它的盈餘很多,那適不適合用比較低的利率? 曾委員銘宗:部長,我也看到你對外的說明,你說有可能他的獲利好幾億,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你有沒有相關數字,有多少家? 許部長虞哲:現在假如算繳稅繳億的部分,102年度大概有15家。 曾委員銘宗:你說的是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 許部長虞哲:對,依現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只要符合兩個標準之一,即實收資本額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兩個條件符合其一即可。另外,假如是剛才所講的以外其他行業,也是兩個標準擇一,即前一年度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100人。 曾委員銘宗:部長,我希望你提供這個數字給我。另外,有必要為了少數幾家的情況之下,否認這麼好的政策嗎?其他國家也這樣實施過啊! 許部長虞哲:不是,因為它的繳稅額真的很多,我剛才雖然是講1億元以上,事實上,如果從前20大來看,102年度最高的是3億多元,最少的是8,600多萬;103年度最高的是2億9,000多萬元…… 曾委員銘宗:總共有多少家?總數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不是,我是先查前20大的部分。 曾委員銘宗:你說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有多少家?沒關係,這個數字…… 許部長虞哲:很多家,因為現在97%、98%都是中小企業。 曾委員銘宗:好,你把這個數字給我,因為到時候還要個案討論,我希望這麼好的政策可以實施,為什麼其他國家就可以實施? 另外,有關這次的稅改,股利所得是最重要,同時也是最有爭議的,部長,你們為什麼要採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 許部長虞哲:因為現在有股利的,要嘛就是免稅,譬如像鄰近的香港、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假如是採分離課稅的話,大概有兩種,一種是分級分離,大概有4個國家採用,一種是單一稅率,大概有20個國家採用。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委託的研究報告明文寫著,台灣不合適採用分離課稅,你有看到這個研究結論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目前國際間採用這個方式的國家比較多嘛。 曾委員銘宗:不是,我是說你委託陳國樑教授的研究報告明文寫著,台灣不合適採用分離課稅…… 許部長虞哲:我們雖然是請他研究,但並不是完全採用他的版本。 曾委員銘宗:當然,但是你們委託的研究報告就打臉財政部啊!他認為不合適採行,但是你偏偏要採行,好,沒關係…… 許部長虞哲:就像美國也採分級分離,但是它最高稅率才20%而已。 曾委員銘宗:以我們國民黨的黨版來說,股利所得500萬以下,適用稅率26%;股利所得超過500萬,適用稅率30%;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適用稅率36%,其實這樣的結構類似英國的情況。部長,如同剛剛費委員講的,您為什麼一定要圖利少數的有錢人? 許部長虞哲:沒有啦,這是我們根據實際資料所驗算出來的結果,目前的有效稅率是25.73%,所以我們才訂26%。 曾委員銘宗:你們的平均數都不精確! 許部長虞哲:是有效稅率,不是平均稅率。 曾委員銘宗:像我的版本就是很明確,如果用你的數字,你說這次的稅改適用30%以下的一般民眾,以後減稅616億元,每人減稅利益是1萬1,000元;富人的減稅是378億元,根本不到1萬戶,每人減稅是378萬元。部長,這樣公平嗎? 許部長虞哲:絕對金額一定是那樣,因為目前為止…… 曾委員銘宗:你承認了,絕對金額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目前為止適用30%、40%、45%稅率的人占了將近64%,所以如果從絕對金額來看,絕對是他們繳得多,所以……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比我還清楚!這次利用兩稅合一改制之後,可能是中華民國最後一次有節奏的大型稅改,你為什麼不利用這次稅改讓貧富差距縮小?你為什麼要讓貧富差距擴大?這是最後一次,也可能是你財政部部長歷史定位的最好機會耶! 許部長虞哲:現在是這樣,剛才委員也有提到,我們是收回約532億元設算扣抵嘛。 曾委員銘宗:你看,表上的數字是來自財政部的統計資料,股利淨額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只有4,711人,1,000萬元以上的有3,276人,合計約八千多人,以後他的股利將近有1,500億元,而你的稅改結果都是他最大的獲利來源! 再看到國民黨的黨版,有五大好處,第一,維持中小企業營所稅稅率17%,第二,調高扣除額,平民受益,第三,調高幼兒特別扣除額,減緩少子化,第四,增訂學貸特別扣除額,減輕青年負擔,第五,量能課稅,股利大戶最高稅率36%。這也不是我們黨團獨創的,包括陳國樑教授都講,在台灣不合適實施單一稅率分離課稅,而且我們這一套設計與英國制度非常類似,所以結論是,財政部版本是向富人傾斜的稅改,會加速擴大貧富差距。 部長,哪天你退休了,依照財政部的慣例,都會給你四個字「功在財政」,但是除了「功在財政」之外,不要到時候一般民眾也給你四個字「功在富豪」。除了「功在財政」之外,別人給你的評價應該要是「功在平民」、「功在全民」。部長,我還是最後一次強調,這次的稅改是為了要改制兩稅合一,你有辦法在歷史留名,利用這次大量的稅收收回之後,做一個體制上有利於全民的稅改,但假設你堅持你的版本,你會歷史留名。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我沒有堅持我的版本,既然都送到立法院討論了,這部分還是尊重委員的意見。 曾委員銘宗:所以到時候討論時,你就接受我們的版本,非常好,不然你退休之後…… 許部長虞哲:因為這是要經過討論的。 曾委員銘宗:你就接受我們的版本。 許部長虞哲:因為絕大多數委員的意見…… 曾委員銘宗:太好了,表示有空間,不然你到時候除了「功在財政」之外,還會多加四個字「功在富豪」,部長,這個罵名你揹不起! 許部長虞哲:因為我們這個也是全民稅改。 曾委員銘宗:全民稅改,你自己講的喔!謝謝。 主席(費委員鴻泰):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稅改的問題,從總質詢到現在,我也跟部長討教過很多次,接著可能很快就要進入實際條文的審查,在進入細節之前,我覺得還是要把整個大的picture確定一下。 有關縮短貧富差距的部分,我在總質詢時有跟您討論過,然後在委員會也有討論過,我想整個稅改的手段是要讓政府財務健全,並透過一個公平的稅改方案,創造更多的稅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給一般大眾,這應該是我們最後要達到的目的。而我要強調的是,我們有一部分是要提高扣除額,要讓大家的負擔可以減輕,但事實上,如果要真正讓民眾得到好的公共服務,除了提高扣除額外,當然還要搭配很多政策,比如說托育的部分,現在一個普通家庭每月要花三成總收入在托育,所以要如何讓他們減輕負擔?除了提高扣除額外,就是要有足夠的稅收來符合民眾對公共托育政策的需求,這個需要錢啊!另外,租金方面也是一樣,以一家三口的房子來說,大概每月也要花三成在房租,這樣怎麼會有生活品質?所以要如何提供足夠的社會住宅,這就是另一個層次,要用別的政策來讓民眾可以減輕負擔。還有,有關我們一直在講的學費問題,看是否能增加扣除額來減輕這部分的負擔,但是部長也知道,現在很多人的呼聲是,私立大學的學費要降低,因為它的學費是公立大學的兩倍,這部分也需要有足夠的稅收財源,政府才可以提供這樣的政策。 我剛剛之所以舉這些例子,是希望我們除了提高扣除額以外,另一部分要思考該如何透過公平的稅改創造更多的稅收,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來滿足一般社會大眾的需求。所以我要說的是,現在這個稅改其實沒有考慮到我剛才講的那個部分,所以我剛剛聽到曾銘宗委員說,經過這次稅改,可以增加大量的稅收云云,但如果我們照國民黨的版本,是增加200億元的稅損耶!怎麼會有大量的稅收?如果你聽時代力量版本,我們就是增加稅收啦!因為我們一方面要扣除額提高,另一方面要增加稅收讓各部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這樣一般民眾的負擔才會減輕嘛!所以,一個負責任的政黨應該一方面要能夠讓一般民眾增加扣除額,另一方面要增加稅收,要讓政府更有錢、財務更健全,而不是每次說要提供民眾公共政策的時候,政府就說沒錢,所以幫政府找財源很重要的。 再進入幾個版本的比較,表上這些數字是用財政部的算法來計算出的總負擔比例,分別是2015年之前的稅率、現制稅率,到現在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再到時代力量的版本。我要請部長注意,股利所得242萬元到1,000萬元的這一種,現制的總負擔是30.28%,如果是通過行政院的版本,就是增加至40.8%;可是股利所得1,000萬元以上的反而是降低!也就是我剛剛講的,這些極端有錢的人本來的總負擔是百分之四十五點多,但如果通過行政院版本後,其總負擔會降低到40.8%,這是我覺得非常不合理的地方!所以能否請部長稍微說明一下,你們這樣的方式反而是讓極端有錢的人降稅,至於中間這些人,不但增稅,而且還增了不少,這應該不符合我們對公平的追求吧?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提到的是分段,但是行政院的版本就沒有分段,所以我認為應該在同一基準之下來比較,這樣比較合理。 林委員昶佐:部長,你應該要思考的是,既然你請的學者所做的報告也表明要分級課稅,我現在的重點是,對於股利所得242萬元到1,000萬元的人,現在是增加他們的負擔;對於那些最有錢的人,反而是降低他們的負擔,這就不符合公平正義的需求,所以你才會遭到大家廣大的批評,變成為少數富人降稅。既然你們請人做報告和研究,包括我們在總質詢時,好多委員都提到應該要分級課稅,到底這個想法有沒有納入財政部未來的可能性? 許部長虞哲:因為我們行政院版本已經送到立法院,今天也進到財委會來審查,至於未來的部分,因為有好幾個版本,在討論時,我們都尊重委員的意見。 林委員昶佐:尊重委員的意見當然是你們的標準回答,但如果照我的表格來看,應該就很清楚,我們本來就是希望透過一個公平的稅制,讓賺愈多錢的人多課一些錢來做照顧一般大眾的事情,這是我們都希望所有的稅制可以達到的目的。但是,以現在行政院的版本來說,我要再次強調,反而是1,000萬元以上、賺最多錢的這些人降稅!而中間242萬元到1,000萬元的人反而稅增加了,這個調整的概念與剛才提到的公平正義是背道而馳的!你當然會尊重未來每一位委員的版本,這一定是你的官方說法…… 許部長虞哲:不是,另外跟委員報告,其實在我今天報告的第4頁、第5頁中有特別提到,如果從適用最高稅率45%和最低稅率兩者的倍數來看,原來是675倍,經過稅改以後,增加了725倍,也就是說,高所得的繳稅比重是沒有降低,也是增加的。 林委員昶佐:你如果以用這樣的計算方法,就不是直接針對股利所得的部分來討論,如果用這種算法,當然所有的年輕人、一般大眾也可以這樣去增加、把各式各樣的東西加起來一起算。所以,我要請部長再次去思考,光是股利所得的部分到底合不合理?你不能用很多其他數字去增加、調控以後,然後告訴大家,其實現在看起來還OK等等,所以…… 許部長虞哲:沒有,稅改是整個合起來算的。 林委員昶佐:因為我時間有限,我只是要告訴部長,既然你們請人做的報告都說要採分級課稅,而且很多不同黨派的委員也都已經提出要分級課稅,未來在審議的時候,我希望財政部不要太堅持自己的版本,我們會繼續堅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稅改主張,我希望財政部真的可以聽進去,否則雖然你剛剛說一定會尊重委員的主張,但其實尊重委員的主張也只是嘴巴說說而已,其實無論是從人家的建議、報告或是各黨派委員的建議,再參考比較合理的稅制改革,我們應該都是要採分級課稅,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所以,我們也會在審議時繼續堅持這樣的主張,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稅改的政策和稅改的法律修正應該要朝向全民稅改、應該要特別針對平民稅改、應該要讓減稅是全民共享,而不是獨厚富豪,由於現在行政院所提的版本,對於一般平民是完全沒有去考量,所以這是非常偏重富豪的稅改。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說明股利的部分,我們是取消半數設算扣抵,由這部分增加的稅收來改制。其次,將營所稅從17%調高到20%,這會支應大部分扣除額的調整,因為255億元大部分要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必須很務實來看國家的狀況,比如整體生育率及嬰兒出生人數,從圖中可看到是逐年溜滑梯在下降,如果不去考量這種實際因素,剛才你講的有什麼意義呢?如果大家都不願意生,政府也不鼓勵生育,現在連國家都不斷在說:少子女化是一個國安問題。本席卻看不出財政部對少子女化有什麼因應措施。既然要提出稅改,部長應該看到少子女化的嚴重性,出生率低顯然是大家不敢生,為什麼不敢生呢?現以新北市為例,公立托嬰中心1個月的費用是多少錢? 許部長虞哲:我不清楚這部分,請指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9,000元,私立托嬰中心1個月的費用則高達1萬8,000到2萬元,也達到1倍或1倍多!如果以2萬元來算的話,1年就是24萬元,年輕人怎麼願意生呢?何況我們的薪資又沒有增加,政策又是一例一休,因而很多物價都漲了。即使年底或明年初要修改一例一休,那些漲價的還會再回來嗎?不會嘛!一樣是漲價。稅改必須去考量這種實際上的問題,我們應該因應少子女化的現況,所以要調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增加國人生育的誘因,可是這次在行政院稅改的版本中,你們並沒有提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還是維持在2萬5,000元,是不是這樣呢? 許部長虞哲:我們在這一次的稅改並沒有提出這部分的修改。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沒有因應國家非常嚴重的少子女化問題,如果沒有人了,怎麼去推動部長剛才講的那些政策呢?因此你們一定要去考量這方面的狀況,就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定要再增加。1年24萬元才扣除2萬5,000元,這是杯水車薪,也是一點點及微乎其微的幫助,所以稅改必須考量上述的狀況。 其次,還必須減輕社會新鮮人的生活壓力,應增訂學貸扣除額。如果要鼓勵大家生育,學前特別扣除額應該增加到每年12萬元。部長應該知道,很多家庭都有學貸,年輕人一出社會就要負債及還錢,他們怎麼有意願去結婚及生育呢?針對有就學貸款者在出社會後,應該給其特別扣除稅額2萬5,000元,可是行政院並沒有這樣去考量。 政府如何讓平民受益呢?就是要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現行標準扣除額是9萬元,行政院版只有增加2萬元,可說是增加得非常少,我們希望能增加到13萬元,部長的意見呢? 許部長虞哲:在我們歷年來的稅改裡,這3項扣除額的調整都是最高的,比如以最近一次的稅改來講,標準扣除額在上次只調1萬1,000元,這次我們是調高到2萬元。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認為這樣就夠了嗎? 許部長虞哲:針對夠不夠的問題,當然每個人都希望越多越好,不過也必須考慮到財政的狀況。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都知道這幾年並沒有減少稅收,因此增加本席所提的部分應該都不是問題。 許部長虞哲:沒有錯,可是最近3年度中央的歲出歲入還是有差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是歲出的管控問題,比如前瞻就是舉債嘛!現在不減少扣除額來讓平民少繳稅,又要負擔前瞻的支出,你們對此都應該好好考量。 針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部分,應從現行的12萬8,000元增加到22萬元,希望財政部在審查時能予以支持。還有現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是12萬8,000元,這也太少了,對身心障礙者應給予更多協助,我們建議能夠增加到20萬元。固然行政院版是有增加,但是額度還是不夠,是否能再增加一些呢? 許部長虞哲:謝謝委員提出的寶貴意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既然你認為是寶貴意見,那就要支持。 針對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稅率差距,以兼顧中小企業主的權益,這部分更為重要,而不是你說的那方面才重要。從5歲以下的學前幼兒到有就學貸款負擔者,以及中小企業主等,我們都應該給予協助。部長的意見為何? 許部長虞哲:依據目前的認定標準,全國有98%都是中小企業,如果維持在17%將會造成很大的稅損,大概有248億元。事實上,有很多中小企業的盈餘是很多的,而應納稅也很高,因此這部分必須慎重考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部分必須慎重考量,其他前面的部分都可以支持,你已經用微笑來答復了,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我非常關心台灣的金融科技,以及未來虛擬貨幣發展的潛力及機會,我與顧主委也交換過部分意見。部長知不知道現在各國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是什麼呢?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虛擬貨幣以比特幣來講的話,目前金管會及中央銀行都不認為是法定貨幣。 許委員毓仁:你知道其他國家對它的看法,比如鄰近的日本呢? 許部長虞哲:每個國家對它的認定標準不太一致。 許委員毓仁:中華民國對虛擬貨幣的看法為何? 許部長虞哲:我要尊重金融主管機關,包括中央銀行及金管會的意見。 許委員毓仁:之前顧主委已經將態度表達得非常清楚,就是現在不做強制管制,但是各國的動作非常快。早上國內媒體也有披露路透社的新聞,即芝加哥股市交易所(CME)第4季會推比特幣期貨,以比特幣去避險,價格會參考比特幣進行現金結算,這叫BRR,也就是每天公布一次比特幣的美元參考匯率。將來如果要對虛擬貨幣去做定義上的認定時,屆時是將比特幣當成貨幣、證券或期貨呢?我們對這三種有什麼不同的思考及想像呢?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各國對此意見確實是不一的,日本是將它當成證券。據我的瞭解,美國有在考慮當成有價證券類,或是您提到的以期貨來管理,原本美國SEC在討論時,應該是列為證券來管理,他們正在研擬這一塊。 許委員毓仁:目前有一派是證券,而芝加哥股市交易所在第4季會推比特幣期貨,大家的作法都會往前進,台灣對這件事情是持觀望心態,還是有開始在研究它的可能性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據我看到的相關資料,最近新加坡的監理單位還要再看看,包括洗錢防制等,他們認為比特幣本身及其運用,還不如看其背後的運用技術,因為有更高的金融科技價值。由於比特幣本身有那麼高的隱蔽性,新加坡認為還是要先觀望其狀況為何。 許委員毓仁:如果是當成貨幣、證券或期貨來看的話,將來台灣應從哪個方向去研究? 顧主任委員立雄:由於貨幣不脫應由主權國家來做的觀點,至於主權國家是否有考慮要發行電子貨幣或虛擬貨幣…… 許委員毓仁:這可以研究嗎? 顧主任委員立雄: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台灣到目前為止,還是將其當成虛擬商品,就等於是一個商品。 許委員毓仁:虛擬商品課不課稅呢? 許部長虞哲:如果有交易的話,還是要課營業稅。 許委員毓仁:其實現在還課不到稅。 顧主任委員立雄:理論上來講,每次都是以物易物,所以應該有課稅的問題。 許委員毓仁:由於本席有研究這個問題,也加入很多比特幣的群組,他們非常之熱絡,1天有高達1,000則的訊息,其實是有大量的交易正在發生。政府對這些熱絡交易行為的瞭解,我看是非常少的,現在你們是採取比較被動及觀望的態度。 誠如顧主委所言,明年台灣被列為AMl,即反洗錢的重要觀察人名單,有關比特幣或虛擬貨幣後的區塊鏈運用技術,我強烈建議金管會及財政部,你們應該要有研究小組去瞭解,在新金融制度中如何運用這些去中心化、多中心化的技術。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想對於區塊鏈背後的技術,大家都在密切觀察。當然還有區塊鏈標準化的問題,就我的瞭解,虛擬貨幣也有不同演算的路徑,因此大家都還在觀察區塊鏈的運用,而海外也有一些大型保險公司,他們正在運用區塊鏈的技術去精算理賠的狀況,甚至可以降低匯率。目前有很多年輕人對於區塊鏈的技術運用,我看也都滿厲害的。 許委員毓仁:顧主委的意思是將虛擬貨幣當成商品交易,中間就有稅的問題。如果從財政的角度而言,我們是將虛擬貨幣當成貨幣、證券或期貨呢? 許部長虞哲:應該由主管機關的央行或金管會先定位出是什麼屬性之後,我們再來處理,起碼到現在來講,他們都認為是商品。 許委員毓仁:國內是否有機會跟進一些比較實驗性質的金融商品,比如芝加哥股市交易所已經在推比特幣期貨等,我們對此的態度是什麼呢?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還沒有辦法掌握您提到的問題,證期局表示,他們還沒有同意比特幣期貨,CME也只是計畫要推出。 許委員毓仁:第4季要推出,這也表示被列入討論了。 顧主任委員立雄:他們想要推出,可是期貨主管機關還沒有同意。 許委員毓仁:理解,這件事情正在發生中,虛擬貨幣的比特幣是非常新的議題,我希望金管會及財政部可以抓住脈動,有關將來如何規範或是任其發展,我們都要去瞭解這種新興的現象,包括其他國家央行所研究的策略及對虛擬貨幣的定義,比如日本及美國是以證券的方式規範。我認為金管會對此都該慢慢要有一個態度出來,如此我們在風口上才可以掌控住方向。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正在審議中,如果通過以後,有沒有可能在沙盒裡面做實驗,這也是值得觀察。就是它如果引用了一個區塊鏈的技術,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許委員毓仁:前幾天新聞報導指出,金管會要開始開放銀行或保險業投資PE,即私募基金,我擔心的是現在國內開始做很多大型的公共建設,包括再生能源或其他大型的能源的案子。很多PE進來台灣是好幾層的殼子,可能是新加坡、俄羅斯,最後中間有一層layer是中國的投資者。請問以金管會的態度,如何好好地監理這種夾層式的PE?這會影響到國內做實業的企業家,因為他們是做project financing,進來轉一圈就走。 顧主任委員立雄:現在要看創投,創投成立私募部分,而私募的參與者確實比較難查。不過如果是國內的創投,銀行轉投創投,再到私募的部分,我們會對受益人作一些了解。 許委員毓仁:主委,有個案子請你注意一下。中部有個太陽能的案子,拿到的廠商是掛名新加坡的PE,但是好幾層的financing裡面的確有中資。當我們政府開放PE的時候,這些問題都會發生,金管會要設計一個很好的DD的機制,background check要好好把關。因為它有好幾層融資夾層,已經不知道源頭是誰,很多時候中資就用這種方式進來,好不好? 顧主任委員立雄:理解。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真正的稅改應該要多多照顧中小企業,關懷貧民,照顧未來國家的主人翁、幼兒以及現在很辛苦的青年人。最重要的還有約600多萬的股民,他們長期以來被剝削、被剝奪,10年來被剝奪了1兆多,20年來大概已剝奪了2兆多的證交稅。請問部長,光棍節是什麼時候?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雙十一。 羅委員明才:這4個1是新時代的新挑戰,網路上的交易屢創新高,美國也是這樣的走勢,電商購物越來越多。請問部長,你有沒有上網買東西的經驗?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比較少,用實體比較多,我的小孩很多透過…… 羅委員明才:這是一個趨勢,商品林林種種,跟一般通路比起來,食衣住行育樂所有東西都包含在裡面,不但可以買車子,連飛機都能買。請問部長,這部分課不課稅? 許部長虞哲:要課,國稅局已蒐集、掌握資料,課到相關的稅了。 羅委員明才:去年國內網路交易總金額大概有多少? 許部長虞哲:累計的話,關稅大概有10億多,內地稅大概30億左右。 羅委員明才:金額講起來不大,很多國家在這方面的課稅幅度比較大,沒有像我們管得那麼嚴。 許部長虞哲:不會啦,我們是抓大放小,現在跨境電商連國外來台灣提供服務的也要課稅。 羅委員明才:你剛才說抓大放小,小是指多少以下不要課稅? 許部長虞哲:每個地區都不太一樣。 羅委員明才:5,000元以下要不要課稅? 許部長虞哲:進口3,000元以下就不課。 羅委員明才:這部分國內才剛剛開始,本來應該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讓這個產業可以蓬勃發展。台灣喪失了很多商機,我們有這麼好的基礎建設,教育水準也很高,很多模式成功之後可以到國外去大量複製,創造很多的產業。你們很認真,但稽核成本也很高,才課到幾億而已。 許部長虞哲:這其實也牽涉到公平的問題,因為國內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課,結果國外進來…… 羅委員明才:現在是3,000元以下不用課就對了?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我希望這一塊可以蓬勃發展,這會牽涉到交易金額的問題,請問顧主委,除了用比特幣交易,在大陸微信有紅包的支付,政府的態度是否鼓勵?未來會有很多的交易模式,比如過年時想給優秀的同仁紅包,就可以用微信發給他,讓他在網路上買。類似這樣的交易模式,主委是否贊同讓它不斷地蓬勃發展? 主席: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顧主任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就follow市場機制嘛! 羅委員明才:現在全世界都這樣,包括美國、大陸、南韓,如雨後春筍,現在的交易模式越來越多。 顧主任委員立雄:所以就看市場的機制吧! 羅委員明才:主委贊不贊同台灣有比特幣的交易?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許委員也指教過,我們現在還是把它列入商品,如果用比特幣就等於是以物易物。 羅委員明才:商品的買賣沒有違法啊!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它沒有涉及不法吸金或詐欺的話就是以物易物。 羅委員明才:你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在台灣可以使用。 顧主任委員立雄:我們不認為是貨幣…… 羅委員明才:不是貨幣,但可以使用嘛! 顧主任委員立雄:對,台灣現在有一些…… 羅委員明才:消費者是想知道,我用比特幣有沒有觸法?主委剛才的回答是說沒有,是不是這樣子? 顧主任委員立雄:剛才許委員自己都承認,他也有在用。 羅委員明才:所以他沒有違法。既然政府的態度如此,那以後不能說有人使用,你們就挑三揀四說他有觸法、違法。 顧主任委員立雄:你去開一個比特幣的帳戶,用這個帳戶去換東西,我們沒有說這構成違法。 羅委員明才:所以可以用就對了,好,謝謝。 再請教許部長,現在資金的往來無國界,請問台灣的稅負高不高? 許部長虞哲:整體占GDP的比例大概13%左右,和世界各國相比是比較低的。 羅委員明才:這是很粗的數字,600多萬的納稅義務人裡面,0稅率的大概占多少百分比? 許部長虞哲:37%、36%左右。 羅委員明才:適用5%稅率的占了多少? 許部長虞哲:43%。 羅委員明才:換言之,80%的人是享受低稅負的。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適用45%以上稅率大概有多少人? 許部長虞哲:目前不到一萬人。 羅委員明才:在綜所稅當年稅收裡面,這些人等於是扛起了多少百分比? 許部長虞哲:以104年的申報資料3,187億來看,他們占了滿大的比例。 羅委員明才:有沒有超過67%以上?還是65%?換言之,這一萬多人貢獻了…… 許部長虞哲:他們占了34%。 羅委員明才:就這一萬人來看,他們的租稅負擔率是非常高的。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問題,這幾年國內的國際金融帳每年流出去大概一百多億美元,這就是曹興誠效應。他為了財務考量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因為他覺得他的稅負不應該被課那麼多。 許部長虞哲:這也是這次稅改的目的之一。 羅委員明才:這是很嚴重的國安問題,當有錢人覺得這裡不適合他們居住就會離開,請問這對經濟的發展有沒有影響? 許部長虞哲:從長期來看應該是有點影響。 羅委員明才:這不利的,陸陸續續會有很多曹興誠們跑掉。 許部長虞哲:所以這次稅改把最高稅率從45%降為40%。 羅委員明才:45%降為40%,本席覺得還不夠,請問美國川普準備要降到多少? 許部長虞哲:他們現在是39.6%,準備降到35%,不過還沒有定案,有可能再加一個富人稅。 羅委員明才:沒關係,我們單一來討論。請問國內遺贈稅現在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20%。 羅委員明才:新加坡的遺贈稅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他們沒有課遺贈稅。 羅委員明才:所以是0。香港的遺贈稅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沒有課。 羅委員明才:大陸的遺贈稅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他們也沒有課。 羅委員明才:都沒有課,全世界的趨勢是取消不要課,我們有這一塊,稅負已經很高了。另外在股市的部分,我們從資本市場不斷地課稅,現在還有股利所得的部分,我們一直講公平,但是要讓它有競爭力,請問新加坡有沒有課股利所得的稅?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沒有。 羅委員明才:新加坡是0,請顧主委參考一下。香港在股利所得部分有沒有課稅? 許部長虞哲:免稅。 羅委員明才:也是0。大陸有沒有稅? 許部長虞哲:大陸有。 羅委員明才:持有一年以上的是0,一年以下是課10%,南韓是14%。 許部長虞哲:他們超過一定金額…… 羅委員明才:我提供鄰近國家的資料,你心裡要有一把尺。國內的稅負是如此的嚴苛,環境這麼不好,所以本席一直主張內外資應該一致,維持20%,這樣才不會有假外資繞回來。 許部長虞哲:這次我們是從49.68%降到40.8%,差異也縮小了。 羅委員明才:本席還是主張輕稅簡政,讓台灣的資本市場跟國際至少是鄰近國家相比有競爭力,錢不要不斷地跑出去,錢要留在台灣,讓台灣成為一個很自由、大家願意來投資的園地,我想顧主委也會支持的。至於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本席主張調高到13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到2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到20萬元,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調高到12萬元,新增學貸特別扣除額在畢業後5年內每年扣除2.5萬元,希望多多照顧需要照顧的人,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榛蔚、劉委員世芳、高委員金素梅、蔣委員乃辛、鍾委員孔炤、李委員昆澤、何委員欣純、吳委員志揚、邱委員泰源、張委員麗善、蔡委員易餘、王委員惠美、呂委員玉玲、黃委員昭順均不在場。 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詢答完畢,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及相關機關於一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限期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有一案,請宣讀。 臨時提案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鑑於所得稅法中之課稅級距及稅率於440萬以上適用40%稅率者,級距於440萬~500萬、5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之有效稅率分別約為15%、20%、35%。級距1,000萬以上僅為440萬之2.27倍,實質繳稅額卻差距5.3倍(350萬、66萬),不利落實對高階人才之延攬。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適用級距1,000萬以上之高階人才,研議實質有效之留才、攬才稅制,並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陳賴素美 余宛如  羅明才 主席:請問許部長有沒有意見?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倒數第2行「針對適用級距1,000萬以上之高階人才,」刪除。另外,把次一行「實質有效之」5字刪除,因為留才、攬才應該不只針對1,000萬以上的。 主席:施委員可以嗎? 施委員義芳:(在席位上)可以! 主席:本案照財政部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審查法案前請議事人員分別宣讀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7個修正草案內容及修正動議4案,由於今日宣讀的版本非常多,宣讀時間預估要6至7小時,現在先行宣告以下程序: 針對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7個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在議事人員宣讀至17時30分後散會,如有登記發言之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2點半開始宣讀,宣讀時請行政機關至少須有簡任主管人員留在會場,每個部會一位即可。現在休息,2點半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提案條文。 一、行政院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條之一  (刪除) 第 五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三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六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一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八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第五節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二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三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四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五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六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七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八  (刪除) 第六十六條之九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七十三條之二  (刪除) 第七十五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申報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第七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姓名、住址、應分配或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第七十九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開具扣繳憑單時,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託人應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 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但該受益人之前項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之四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百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第一百條之一  (刪除)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一百零六年度或以前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其為合併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前項所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明細、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 依第一項本文規定應填發股利憑單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股利或盈餘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及其他法人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屆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股利或盈餘。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三、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 四、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 第一百零八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者,處以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抵減比率或上限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二、未依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金額計算可抵減稅額。 三、無獲配股利或盈餘事實,虛報可抵減稅額。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有歇業、倒閉或他遷不明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就該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予股東或社員扣抵之可扣抵稅額,向股東或社員追繳。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百分之二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六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次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第一百十四條之四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委員林德福等23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防災消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購買防災商品之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防災商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三、委員徐志榮等18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五歲以下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需長期照護者,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後,發給需長期照護手冊,其醫療費以外之照護費,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四、委員費鴻泰等23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經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後,發給「需長期照護手冊」,繳付合法設立之長期照護服務機構,或聘用個人看護者之長期照護費用,受照護人每人每年可扣除二十四萬元。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五、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國內舉辦之表演藝術門票費用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支出費用,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國內舉辦之表演藝術之認定,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六、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顧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付合法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或聘用個人看護者之長期照顧費用,受照顧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七、委員黃昭順等20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藝文消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人原創或本國文化創意事業所舉辦之表演藝術、視覺藝衛、音樂或各類型文化展演、賽事之購票支出,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前述各事業之認定、可抵稅之範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八、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未滿六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支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其他方式之長期照顧費用,或聘用個人看護者之長期照顧費用,受照顧人每人每年可扣除三十萬元。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九、委員賴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及住宅地震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六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委員王惠美等21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為限。但受有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從事居家照護工作者之長期照護費,其超出家戶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十部分,受照護人每人每年可扣除二十四萬元。受照護人數超過一人時,則按受照護人數加倍計算,其總扣除額以新臺幣四十八萬元為限。但受有政府補助給付及政府提供居家服務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一、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社福外勞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社福外勞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以不超過二萬八千八百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二、委員呂玉玲等21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上與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三、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欣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之各種表演藝術活動及視覺藝術展演之票價消費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之支出,每人每年得扣除一萬五千元。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四、委員吳志揚等18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運動消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之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運動類商品之支出,其項目經財政部核定認可者,每人每年得扣除一萬五千元。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五、委員許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圖書消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書籍支出,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五千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六、委員邱志偉等16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藝文消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人原創及本國文化創意事業所舉辦之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音樂及各項文化賽事之購票支出,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五萬元為限。前述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七、委員邱志偉等16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其子女、配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十八、委員陳超明等19人提案條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至第十四條之二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九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長期照護服務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長期照護服務費,以付與下列機構或人員為限,其照護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1)合法設立之醫療院、所、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其他依法設立以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 (2)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國籍看護之長期照護費。 (3)本國籍居家照護服務員。 (4)經依法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人。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今日宣讀至第十八案) 委員蔡易餘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蔡委員易餘,有鑑於財政部推動本次稅務改革目的是「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但仍需要顧及國家發展需要有財源,事關國庫舉債問題財政部應謹慎。 說明: 1.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本次都有大幅度的提升,短時間來看的確減輕民眾稅,但仍需承擔稅收損失約471億元。 2.雖透過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20%,增加稅收654億元,但若稅收不如預期,將擴大中央政府舉債的金額。 3.綜觀營利事業所得稅歷年調整的稅收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25%時,稅收仍不如17%。 4.在目前樂觀的評估下已經有60億的稅損,如果要再增加相關扣除額,請財政部提出相關稅源。 散會(17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