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不在場)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案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二讀) 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通過之名稱通過。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一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黃國書等、委員蔡培慧等分別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三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十三條不予採納、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十三條不予採納、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二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及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三條及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 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四、提供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增進學生自信。 五、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十二條不予採納。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四章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 前項住宿設施之提供,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興建宿舍。 二、安排寄宿家庭。 三、租借民間房舍。 四、跨校使用宿舍。 前二項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之配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五章不予採納。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七條及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所做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利偏遠地區學校推動學生及其家庭之關懷工作,偏遠地區學校配置之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需求人數應依每3年按各學校之學區範圍及學生人數等相關要項進行計算,推估各區需求人力後再編列員額;並應範定服務區域,配置於學校。其應宜結合個案、團體及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方法,於學生及其家庭具輔導、諮商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等需求時,媒合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俾解決學生及其家庭所遇之困境。 前項相關人員編制應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服務區域,並應以偏遠地區區域為服務範圍。所需相關經費,應按本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認定標準」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等二項標準訂立補助基準,俾符偏遠地區學校之實際需求,平衡各區域之差距。 二、 國民體育法規定,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設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往往聘不到運動教練,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讓偏遠地區的學校可以聘到教練。另國小教師具備體育專長者較少,請教育部研擬改善國小體育專長教師不足的問題。 三、 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發展當地特色課程,相關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需要借重教師之教學經驗與專業,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必要之支援。爰請教育部研擬成立輔導團或其他機制,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目的。 四、 基於偏遠地區學校高比例位於原住民地區,爰其教職員專業發展應包括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內容,以促進其理解多元文化差異,增進教學成效,必要時得邀請原住民族耆老參與。另,教職員專業發展如涉及差旅費,建請教育部納入補助項目。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要求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翻轉偏鄉、點亮偏鄉,教育是最重要的火種,感謝不分藍綠的委員共同努力,「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今天能夠順利三讀。偏鄉的孩子終於可以不必再問:「老師你會不會回來?」,而偏鄉的教師也不必在留下或離開之間繼續掙扎、煎熬。 此次修法特別難能可貴的,是由鍾佳濱委員所發起,所有不分藍綠的委員共同響應參與的共計全國10場「偏鄉教育論壇」,具體落實由下往上的公民參與精神,而論壇所得的共識結論,皆融合落實於法案當中,成就出一個更符合實際需要與兼具實務可行面向的法案內容。 此次修法內容我們提供了非常多的制度革新,包括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更與時俱進、符合需求;中央政府專款專用,強化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偏鄉教育;以及增加「專聘教師制度」、「特定專長領域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制度」,來充足補強師資;挹注更多資源,協助解決學生及老師之交通與住宿問題;也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各項軟硬體設施;更強化學生輔導與補救教學;我們也放寬行政組織的規定,有效進行行政減量;讓偏鄉成為家鄉,教師找得到、留得住、教得好。這只是翻轉偏鄉的第一步,讓偏鄉不再是偏鄉,利用「地方創生」的計畫,來振興地域復興及偏鄉發展,是我們下一個階段責無旁貸的時代任務。 再次感謝所有委員共同投入,落實教育平權我們做到了,大家辛苦,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隨著少子化及都市人口越來越集中的現象,讓偏鄉教育面對更多的挑戰,而且所謂的偏鄉,也突破以前我們認為是集中在離島或山地原住民的地區,反而有許多都市郊區也成為新的偏鄉。讓每一個國民、讓每一個學童,無論在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夠享受同等的教育資源、享受同等的教育環境,這是我們國家應盡的責任及義務,今天我們完成「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我相信是要落實我們國家重視每一個國民平等受教權的開始。 對於這次的立法成功,要感謝教育委員會不管是哪一個政黨的所有委員大家齊心合作,在立法院我們可以彼此拋開政黨的立場,共同為臺灣教育的百年大計,尋找一條讓臺灣更符合現代化國家發展的路線。今天我們透過這個法律的完成,可以讓偏鄉地區的學校能夠有專聘教師的制度,而且行政業務也可以減量。另外,我們也賦予中央政府要來補助、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的校務發展等相關經費。 我們期待透過今天這樣的立法,讓我們國家的教育更往現代化的方向再進一步。再次的感謝鍾佳濱委員及所有教育委員會不分藍綠的委員,在這次的立法上大家能齊心合作,讓臺灣的學童無論在哪一個地方都能往前邁進一步,享受同等的教育資源,再次感謝每位好朋友。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5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非常榮幸在本會期擔任召委期間,能夠主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的審查,經過2天逐條討論的審查,終於將條例審查完竣,並於今日完成三讀。我在此要特別感謝鍾佳濱委員,能夠召集本院20位不分黨派的委員,經過北、中、南、東10場論壇非常仔細的討論,讓這次在審查的過程中,能夠聚焦來討論。 這次共有院版、11位委員的提案版本與2位委員的修正動議版本一同審查,最終通過的版本涵蓋三大翻轉教育的精神。第一個是「翻轉教學」,偏鄉孩子的外來刺激、活動、各方面的文化背景比較弱勢,學習需求也不盡相同,透過條例的制定,可以藉由中央的補助逐年充實偏鄉學校的藝文、數位、圖書設施,在條例中也放寬了課程規範,讓學校可以不受課綱限制,視情況混齡編班、混齡教學,給予孩子們最合適的課程安排及學習環境。 第二個是「翻轉教師」,也是此次立法的主要精神,能夠解決偏鄉教師流動率高、參與研習不便的情況。透過條例的制定,我們可以在師資培育的階段,就優先保留偏鄉學生的師培名額,培養瞭解偏鄉環境的師資,提高前往偏鄉任教的意願;透過專聘教師制度,建立2+2+2+6,最長12年的任期保障,穩定師資,並提供這些專聘教師將來轉任正式教師的加分措施;提供實質的久任獎金與激勵措施。期待這樣能解決偏鄉師資不穩定的問題。 第三個是「翻轉偏鄉」,偏鄉教育的需求不同於一般地區,應該要因地制宜,中央應補助地方設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未來每三年也會開一次全國性的會議,逐步檢討偏鄉教育的發展。我們希望透過這次的立法,讓每個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學習權、讓偏鄉有穩定的師資、讓孩子能有合宜的學習環境,落實憲法中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的權利,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1967年8月17日總統下令開始推動9年國民義務教育,半個世紀過去了,我們看到這個重大的決策對整個臺灣產生多大的影響,45年次以後包括現任的總統,都是9年國教的受益者,在國家財政最拮据的情況,我們做出了這個勇敢的決定,讓戰後的嬰兒潮可以得到充足的教育。半個世紀以來,臺灣的教育成果讓臺灣人民驕傲,讓臺灣的國家在世界上有競爭力,但是我們也看到,這20年來國民義務教育也遇到很大的危機,原因在哪裡?因為在學校教育中,我們重視建設學校,卻忽略了發展教育,我們知道學校的資產、經費固然重要,但是真正重要的資產是老師,而老師的使命就在於孩子們的教育。 過去我們投注很多經費在現在所謂的偏鄉,但我們不要忘了,現在的偏鄉相較於半個世紀前絕大多數臺灣地區的學校,都還要便利、都還要繁榮,但是為什麼我們在今天要推動這個草案,來導正過去10年、20年因為我們的主政當局忽略了社會的變遷、少子化及供需的失調造成都會化的結果,以致非都會地區的學校留不住老師,孩子得不到充足師資的教育。今天我們非常慶幸,也非常感謝有那麼多的委員同仁,共同齊心推動這部條例,在10年之後回顧今天所做的決定,我們不是要創造一個百年的法典,只是要時時刻刻警惕自己,教育是百年的大計,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我們必須時時警惕,國民義務教育是臺灣的成功,我們必須透過不斷地修法、不斷地與時俱進,來保有我們下一代的競爭力,謝謝各位。 主席:請呂委員孫綾發言。 呂委員孫綾:(15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苦不能苦孩子,窮不能窮教育」,長久以來,我國孩童基本教育資源的分配,在城鄉有著相當大的差距,也造成孩子們在學習成長的環境,呈現兩極化的發展。尤其在偏遠地區,因為教育環境資源的不足,無法將好的老師留下來繼續任課,老師好不容易跟孩子建立起來的感情,也不知道下學期,老師是否還能繼續教導? 這次針對改善偏遠地區學校的立法行動,無論是教育部或是立法院朝野黨團與立委,都一致支持要建立制度性的方式,讓偏遠地區的學校,能夠獲得較為充沛的教育資源,漸漸改善各項教育環境,讓偏鄉與城市的孩子在教育上,能夠站在較為公平的起點。所以在這次的立法當中,我們鬆綁偏遠地區學校的人事、組織與運作,讓學校更具有彈性。更重要的是,我們在這次的立法當中,將經費實際挹注給服務偏遠地區學校的老師,藉由提高實質薪資的誘因,讓優秀老師願意繼續服務,跟偏遠地區的孩童,有更多時間相處與學習的機會。 最後,我要感謝所有審議這個法案過程中的委員同仁與教育部官員,以及所有關心偏遠地區教育的朋友,現在,現在法案已經完成三讀,正式立法,由衷地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我父親在擔任屏東縣縣長與台北縣縣長的時候常說:「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我想,這句話就是希望孩子能有更好的教育,才能有好未來,國家也才能有好將來。現在,我同樣相信這個價值,而且更相信孩子不能因出生地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機會,所以在資源相對稀少的偏鄉,本來就應投入更多的資源,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義。 偏鄉一直以來的問題,始終就是老師留不住、待不下,因此如何能讓老師能夠教得來、留得住、教得好,就是這次修法最希望能夠解決的問題。很高興在我的版本中提出的「齊一偏鄉定義並分級」、「提高教師待遇」與「不打折的師資」等三項主張都被納入了法案。國教署也承諾會大幅提高經費,真正把資源挹注到偏鄉,實際解決硬體和軟體間的需求。 我知道偏鄉的問題不會因為一部法案而立刻獲得全面性地解決,也知道孩子的未來不會只有偏鄉一個問題,所以今天非常高興在全體委員不分黨派的努力下,我們讓「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能夠三讀通過。我要在此鄭重地承諾與呼籲:接下來我們就要開始為「不山不市」─不在山邊也不在市區的孩子一起努力。孩子是我們大家要共同守護的未來,謝謝的大家。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15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能夠三讀通過「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對我來講也是一個生命的進程,因為我就來自偏鄉。我覺得長期以來城鄉發展的落差,已形成了孩子教育遇到的難題,所以今天「偏鄉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通過,也是我們落實教育平權,建立城鄉共好的基礎。在我的版本當中,我強調專業的人才不能流失,同時也要培育在地的人才,另外還要發展學校的地方特色,同時要讓學校的老師與我們的社區緊密結合,建立起社會安全網。在這個過程中,偏鄉教育法已納入了這些理念。 我要說的是,今天讓孩子可以接受比較完整又比較好的教育,老師是孩子在家庭之外最好的陪伴者,所以我認為要讓孩子在教育的過程中有談話的對象,同時針對偏鄉在交通或公衛等種種的落差,也要能於教育的銜接上給予補足。此外,我們還希望這些老師可以擔負偏鄉的責任,應該針對他們的共同學習、職務加給,以及在師培過程中偏鄉教育的內容給予適當地支持、回饋與補強。最重要的是,過去長期以來,許多偏鄉學校如果想辦特色課程,或是針對地域特色去努力的話,往往都要寫一個又一個的計畫,這些都成了他們的行政負擔,因此我們特別要求教育部,應以學校為主體,提出他們的年度發展,讓孩子的教育與學校的未來可以整合在一起,讓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5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來自花蓮中區的部落,就讀的光復國小就是大家口中的偏遠地區學校。偏遠地區的教育現場面臨非常多的問題,例如人口外移導致學生人數驟減、同儕互動與文化刺激不足,或者是整體的教育資源不足,甚至是大家經常琅琅上口的「老師,你會不會回來」的教師流動率高的問題等等,都讓我們的小朋友失去翻轉未來的機會。尤其,偏鄉學校很多都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因此有很高比例的學生是原住民的小朋友,對於原住民的發展影響重大。儘管過去教育部曾經推出「偏鄉教育發展方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安定方案」試圖改善這些問題,但實際成效卻有限,因為有些結構性的問題必須透過法律才能解決。因此,這次很不容易地完成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終於三讀通過,為台灣教育寫下新的里程碑! 法案的修訂過程中,本席全程參與,除了保障偏鄉小朋友的受教權,我更重視的是原住民小朋友的教育,特別強調「原住民族教育法如有重複規定,應擇優認定」、「確保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實質任教至少四年」、「具族語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應予加分」、「偏遠地區應優先成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基礎建設與資源應配合偏校建置,落實國土計畫精神」!這次終於能夠看到推動的結果,保障了原住民小朋友在學習上的就學權益,更能保留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教育。捍衛偏遠地區每一位學童的就學權益,這要感謝許多立法院同仁在這次修法上的努力與推動,讓我們看到了這次的進展與成果,不只是讓偏鄉地區的居民非常感動,也讓我辦公室一起努力的同仁感到非常欣慰。往後在政策的實行上,我也會更加關心,讓孩子們的未來能夠充滿希望!再次感謝在立法院一起努力的同仁們,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5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過去,關於偏校教育問題的討論,大多都是由數位落差與彌平城鄉資源差距的角度切入,但隨著少子化問題衍生出的併校亂象、教育體系內缺乏彈性的師資進用制度與行政配置,讓偏鄉教育議題已經不再是過去單純地資源不均的問題,而是以一種複合式的、全面性的姿態呈現在我們眼前。 過去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偏鄉教育政策,只會讓所有在第一線從事偏鄉教育的工作者們,在教學現場中越來越孤立無援。而這種全面惡化的教學與法制環境,只會造成我們偏鄉教育陷入不斷向下的惡性循環。所以,本屆第一會期由我擔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時,我率先提出了「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做為今天這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基礎,同時我也在同一個會期安排了法案詢答與公聽會,促使教育部必須正視偏鄉教育長期以來都只有計畫性經費、替代性人力的現況。 雖然在最終審查通過的版本中,原先設計可以更彈性進用的偏鄉專聘教師機制,最後還是納進了師培系統以及教師法的框架,但我們還是衷心期待,但是我們還是衷心期待,法案的三讀只是第一步,透過這部專法的設計與後續的檢討,可以讓惡化中的偏鄉教育環境獲得改善,也謹以這部法案獻給每一位在第一線從事偏鄉教育的工作者,他們非常辛苦!偏鄉教育,我們一起加油,謝謝大家。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5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出生於屏東縣潮洲鎮,它不是偏鄉,卻讓我第一次接觸到非常多來自偏鄉的同學;上大學後,每一年我都會參加偏鄉教育志工團;進入立法院後,我也走訪非常多偏鄉地區,親自拜訪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 今天我非常高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整合不同黨派共11位委員的意見,同時非常謝謝在場的鍾佳濱委員提供非常多寶貴意見。我想這一次修法提供偏鄉教育很多老師非常強烈的後盾,我也非常感謝本席提出的數項建議能在委員會被充分採納,像是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放寬至12年,還有中央政府優先協助偏遠地區學校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輔導教師和社工人員等等,同時也解決很多宿舍及老師的交通問題,還明文規定,對於需要協助的學生,可以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和大專院校等資源,提供學生多元的補救教育、假期學習活動等等。 偏鄉教育的問題非常多,我們完全了解,一次修法無法全部到位,解決所有問題,我們也知道,偏鄉老師必須超越班級領域,不只在教室準備好,也必須在社區準備好,所以他們要接觸到非常多隔代、弱勢的家庭,他們的責任和所用的心力會比一般老師更多。即使這一次的修法只是小小的一步,對於我們的教育系統而言,這絕對是邁向一大步。我們希望所有關心偏鄉的人能和我們一同關心這群小孩和老師,這一條路還很長,我們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貴賓席的是美國國會助理訪問團第13團施瑞秋女士率團訪問,我們在此歡迎施瑞秋女士和所有訪問團成員。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第四案以下各案均尚待協商,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處理到此為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5時33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林委員麗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麗蟬:(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1人,鑒於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勤務時,較容易發生衝突及事故導致執法人員需送醫治療,本於國家照料義務,執法人員因公受傷應該給予妥善治療機制,但目前警消等高風險執法人員並無類似軍方單獨醫療體系。為避免執法人員因公執行勤務時,送醫急救出現沒有床位之情形,並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生命安全。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並於半年內擬定執法人員緊急優先床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1人,鑒於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勤務時,較容易發生突發事件導致執法人員需送醫治療,本於國家照料義務,執法人員因公受傷應該給予妥善治療機制。但目前警消等高風險執法人員並無類似軍方單獨醫院體系。為避免執法人員因公務執行時,送醫急救出現沒有病床之情形,且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生命安全。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並於半年內擬定執法人員緊急優先病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我國醫療體系分級和轉診制度,目前正在透過許多不同方式改善醫護比、病護比、床位不足等之情形。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等級以上醫療單位之床位不足現象,已變成常態。造成許多第一線執法人員,在面臨重大傷害需緊急治療時,面臨無床位之情況發生。 二、基於執法人員因執行勤務時屬維護國家利益,保持社會穩定之重大責任。又因警政、消防或移民署專勤隊等第一線執法人員,工作時常處於高度危險之情形,政府應主動給予妥善治療措施。 三、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並於半年內擬定執法人員緊急優先病床規劃,以保障我國第一線執法人員生命安全,促進執法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賴士葆  張麗善  呂玉玲  柯志恩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廖國棟  顏寬恒  盧秀燕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5人,鑒於多數地方政府污水處理情況不佳,目前污水處理率,全國平均只有53.4%。六都當中,除臺北市達81%、新北市達79%、高雄市達58%外,其他低於平均水準,桃園市只有53%、臺中市只有41%、臺南市為37%,皆低於全國平均數;此外,縣市政府當中,多數地方政府污水處理成效不佳,亟待檢討改善。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有效確保地方防洪治水,並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5人,鑒於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不佳,建請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有效確保地方防洪治水,並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污水下水道是地方辦理防洪治水的關鍵業務,也攸關民眾生活環境品質。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行之有年,77年內政部營建署為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並確保良好水源水質,推動「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以提升我國污水下水道的普及率;81─105年營建署分期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並補助地方政府建設污水下水道。 二、多數地方政府污水處理情況不佳,105年5期修正後污水處理率,全國平均53.4%。六都當中,除臺北市達81.1%、新北市達78.5%、高雄市達58.3%,高於全國平均53.4%以外,桃園市為50.3%、臺中市為40.9%、臺南市為36.9%,皆低於全國平均53.4%;此外,縣市政府當中,僅連江縣達84.4%、新竹縣達64.6%、基隆市達60.8%,其餘縣市政府皆低於全國平均53.4%,顯示多數地方政府污水處理成效不佳,亟待檢討改善。 三、此外,2處社會住宅尚未評估興建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桃園市蘆竹區二號基地及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291地號等社會住宅;其次,2處公共污水下水道皆於社會住宅預計完工日期後施作,包括臺中市豐原安康段及臺中市北屯區東山段等社會住宅興建計畫,顯示政府規劃汙水下水道建設時,未將住宅社區開發及社會住宅興建區域納入優先建設範圍,無法適時發揮計畫補助效益。 四、此外,部分地區即將興建完工,包括淡海新市鎮區外供水計畫,其興建期程為95─107年;機場捷運A7站龜山地區開發計畫供水計畫,其興建期程為103─108年,惟供水計畫均尚未完成。另一方面,部分污水下水道系統實施進度落後,且污水下水道建置計畫均未配合開發時程辦理,包括岡山橋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桃園市龜山區桃園機場捷運A7站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恐影響地方治水及環境品質。 五、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有效確保地方防洪治水,並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王惠美  陳雪生  蔣萬安  呂玉玲  黃昭順  王育敏  鄭天財Sra Kacaw  張麗善  林麗蟬  陳怡潔  陳宜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等18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但近日多個身障團體表示,無論是台鐵或高鐵無障礙位都一票難求。以台鐵太魯閣號為例,每班有376個座位,只有4個無障礙位,無障礙位比例是1%;以高鐵為例,每班有989個座位,僅有4個無障礙位,比例是0.4%,無障礙位明顯偏低。另外高鐵將無障礙位開放給老人、孕婦及行動不便者,更導致一位難求。為維護身障者行的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促使業者提高無障礙座位的比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等18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但近日多個身障團體陳情,無論是台鐵或高鐵無障礙位都一票難求,以台鐵太魯閣號為例,每班有376個座位,有4個無障礙位,無障礙位比例是1%;以高鐵為例,每班有989個座位,僅4個無障礙位(2個可收折位、2個不可收折位),比例是0.4%,無障礙位明顯偏低。身障者也反映,高鐵無障礙位無法網路訂位與改期,將他們阻隔在便利大門之外;另外高鐵將無障礙位開放給老人、孕婦及腳傷等不便者,讓無障礙位更是一位難買。為維護身障者行的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公共運輸身障者購票與改期困境,儘速修法提高無障礙座位的比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徐榛蔚 連署人:曾銘宗  林為洲  廖國棟  呂玉玲  王育敏  張麗善  鄭天財Sra Kacaw  王惠美  黃昭順  林麗蟬  柯志恩  許淑華  李彥秀  盧秀燕  顏寬恒  馬文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瑩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瑩:(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陳瑩委員等11人,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一案,擬增列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移轉資格除外規定及鼓勵放寬事業興辦等規定,卻未明定相關配套機制,除致使原住民保留地實質流失為非原住民使用的疑義進一步擴大深化外,也遲遲未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循法律予以制度保障,建請行政院審慎檢討研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未制定實施前,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一案: 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一案,擬增列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移轉資格除外規定及鼓勵放寬事業興辦等規定,卻未明定相關配套機制,除致使原住民保留地實質流失為非原住民使用的疑義進一步擴大深化外,也遲遲未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循法律予以制度保障,建請行政院審慎檢討研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未制定施行前,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查106年8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擬增訂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移轉資格除外規定及鼓勵放寬事業興辦等規定,卻未明定相關配套機制,致使原住民保留地實質流失為非原住民使用的疑義進一步擴大深化,諸如:於草案第18條中,沒有敘明興辦事業的期間,以及若於一定期間內遲未辦理興辦事業時的廢止事宜,甚或是興辦事業的公共使用目的終止時的土地返還或優先原價授予原土地權利人等疑義;又於草案第24條,不僅未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原則前提與前段擬推動事項的目的價值倒置結構修正,也未明文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優先輔導原住民申辦事業措施機制內容,更未明訂於辦理優先輔導原住民申辦事業措施機制後始得由非原住民申請規範,徒以30日的形式公告即謂完備優先事宜,殊顯草率,另外,申辦後均循原規定續辦顯未能因應環境生態及社會情勢變更需要……等等,允宜重新審慎檢討及研議修正相關內容,俾以維護原住民土地權益,並有助於原住民社會發展實際需要。 二、其次,按目前國家認可的原住民土地權益為原住民保留地,係高度攸關原住民個人的權利事項,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明文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況且,憲法增修條文也明確揭示:原住民族土地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從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關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不應逾越憲政秩序及權責分際違法任事。惟遍查中華民國法律,僅僅只有原住民保留地是以「行政命令」的管理辦法來規範原住民土地權益,顯見國家長期漠視原住民權利,遲遲未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循法律予以制度保障,爰建請行政院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未制定施行前,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羅致政  陳曼麗  何欣純  邱泰源  黃秀芳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陳宜民  吳玉琴  楊 曜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等11人,有鑒於森林護管人員肩負守護台灣山林重任,執行防止盜伐盜獵、森林火災、違法開墾等多項業務,工作內容與環境具相當危險性,意外事件層出不窮,卻不得支領危險職務加給,相關待遇和聘任亦欠缺保障。爰提案建請農業委員會加強維護森林護管人員工作安全,並提升其工作保障;行政院人事總處應研擬給予森林護管人員危險職務加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二案: 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有鑒於森林護管(巡山)人員肩負守護台灣山林重任,執行防止盜伐盜獵、森林火災、違法開墾等多項業務,工作內容與環境具相當危險性,意外事件層出不窮,卻不得支領危險職務加給,相關待遇和聘任亦欠缺保障。爰提案建請農業委員會加強維護森林護管(巡山)人員工作安全,並提升其工作保障;行政院人事總處應研擬給予森林護管(巡山)人員危險職務加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護管工作要點》規定,森林護管(巡山)人員(以下簡稱巡山員)應辦理巡視林野、防止災害、取締違法(竊取或盜運森林主副產物、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非法獵捕、放牧、採取土石或採礦等)、火災防救、保護野生物植物等事項;加上台灣山林面積遼闊,巡山員平均每人護管面積近2,000公頃,且山區路況欠佳、地形與氣候環境惡劣,尚須面臨違法犯案民眾的武器危脅以及野生動物之侵擾,巡山員工作內容繁重且具相當危險性,可見一斑。 二、據統計,民國103年到106年,四年間發生64起巡山員執勤受輕重傷的案件。過去更曾發生巡山員遭土石流淹沒殉職之憾事,近日亦有巡山員遭暴漲溪水沖走或受困山區苦等救援之情事。 三、然而,儘管巡山員日常工作的危險程度不亞於警消人員,惟農委會自民國95年起向行政院爭取危險職務加給均遭否准,漠視巡山員之權益。更甚者,巡山員除正職人員外,約聘人員之待遇微薄,經常性月薪僅兩萬多元,各項待遇(例如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亦不相同,二者執行相同勤務卻有同工不同酬之情形,顯不公平。 四、綜上,鑒於巡山員為國人守護台灣山林,其相關權益亦應予以保障,爰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維護巡山員工作安全,並提升其工作保障;行政院人事總處應給予巡山員適當危險職務加給。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怡潔  林昶佐  王定宇  蔣萬安  黃秀芳  林麗蟬  鍾孔炤  劉建國  徐永明  洪慈庸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蔡委員易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宜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何欣純  劉櫂豪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