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3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運鵬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9分 下午2時至2時33分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44分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50分 下午2時33至2時3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洪慈庸  趙正宇  陳歐珀  林俊憲  鄭運鵬  鍾佳濱  黃國書  周春米  陳素月  李鴻鈞  陳雪生  徐榛蔚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宜津  張宏陸  黃偉哲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徐永明  林德福  鍾孔炤  羅明才  孔文吉  王惠美  李彥秀  張麗善  邱志偉  陳明文  何欣純  呂玉玲  黃昭順  陳怡潔  高金素梅 賴瑞隆  蕭美琴  顏寬恒  周陳秀霞 陳賴素美 蔡易餘  劉櫂豪  林麗蟬  馬文君  江啟臣  呂孫綾  廖國棟  劉世芳  蔣乃辛  姚文智  洪宗熠    委員列席36人 列席官員: 10月30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長 賀陳旦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副司長 張舜清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 副處長 李玉惠  總務司 副司長 曾慧鶯  管理資訊中心 簡任技正 陳珏玎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組長 徐台生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副局長 黃運貴 副局長 許鉦漳   主計室 主任 陳惠敏   規劃組 副總工程司 李忠璋   運輸管理中心 主任秘書 林福山   監理組 組長 陳聰乾   養路組 組長 蔡宗成   新工組 組長 黃三哲   用地組 副總工程司 鄧文廣   機料組 代理組長 邱崧炳   秘書室 主任 唐述如   人事室 主任 馬文林   資訊室 主任 陳守強   政風室 主任 王鎮國   用路人服務中心 執行秘書 王銘德   公路防災中心 副執行秘書 孟伯鈞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處長 薛讚添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處長 陳敬明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處長 林清洲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處長 廖吳章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處長 陳嘉盈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工程處 代理處長 陳松堂   西部濱海公路中區工程處 處長 陳松堂   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 代理處長 陳保展   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代理處長 蘇文崎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處長 邵厚潔   臺北區監理所 副所長 魏武盛   新竹區監理所 所長 林翠蓉   臺中區監理所 所長 李輝宏   嘉義區監理所 所長 劉英標   高雄區監理所 所長 冬啟程   臺北市區監理所 所長 袁國治   高雄市區監理所 所長 冬啟程   公務人員訓練所 所長 王在莒  國道新建工程局 副局長 陳議標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羅莉婷 11月1日(星期三)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科技顧問室 簡任技正 陳珏玎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副局長 黃運貴 副局長 許鉦漳   主計室 主任 陳惠敏   規劃組 副總工程司 李忠璋   運輸管理中心 主任秘書 林福山   監理組 組長 陳聰乾   養路組 組長 蔡宗成   新工組 組長 黃三哲   用地組 副總工程司 鄧文廣   機料組 代理組長 邱崧炳   秘書室 主任 唐述如   人事室 主任 馬文林   資訊室 主任 陳守強   公路防災中心 副執行秘書 孟伯鈞  國道新建工程局 副局長 陳議標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11月2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長 賀陳旦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 副處長 李玉惠  總務司 副司長 曾慧鶯  管理資訊中心 簡任技正 陳珏玎  科技顧問室 簡任技正 陳珏玎  中央氣象局 代理局長 葉天降 主任秘書 林閔   第一組 組長 林雨我   第二組 組長 李育棋   第三組 組長 楊振傑   第四組 組長 秦新龍   氣象科技研究中心 主任 鄭明典   氣象儀器檢校中心 主任 王世堅   海象測報中心 副主任 林燕璋   臺灣南區氣象中心 主任 吳福悠   氣象衛星中心 主任 陳嘉榮   氣象預報中心 主任 呂國臣   地震測報中心 主任 郭鎧紋   氣象資訊中心 主任 程家平   人事室 主任 梅昌言   政風室 主任 余式勝   主計室 主任 董欣靜  運輸研究所 所長 吳玉珍 副所長 陳天賜 副所長 黃新薰   運輸計畫組 組長 張舜淵   運輸工程組 組長 許書耕   運輸安全組 組長 張開國   運輸經營管理組 組長 張朝能   運輸資訊組 組長 陳其華   綜合技術組 組長 曾佩如   港灣技術研究中心 主任 邱永芳   秘書室 主任 李淑惠   主計室 主任 連小瑩   人事室 主任 陳權榮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科  員 黃玉如 10月30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洪慈庸、趙正宇、陳歐珀、林俊憲、鄭運鵬、鍾佳濱、周春米、黃國書、陳素月、李鴻鈞、陳雪生、葉宜津、鄭天財Sra.Kacaw、蕭美琴、林德福、鍾孔炤及蔡易餘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趙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11月1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臨時提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7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5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32億4,314萬6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7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3億6,593萬5千元,增列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6,593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2億1,269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7,725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69億2,106萬5千元,減列: (一)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5,400萬元〔含「設備及投資」100萬元、「資訊管理」100萬元、「公路養護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億5,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6億6,70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3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11億5,790萬4千元,預計進用2,684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6年度增加3,478萬2千元,增加進用25人,惟政府單位用人應減少非典型僱用方式,避免造成勞工低薪化,無法穩定工作,甚至產生薪資階層化等問題,爰此,該筆預算凍結3,478萬2千元,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用人方式及勞務承攬增加因素及勞務承攬勞工權益改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各計畫「業務費」項下載明之業務宣導經費高達4,562萬7千元,並以各種名目分散於各業務費細項之下,考量交通部及所屬單位每年已出版眾多刊物宣導業務及交通安全,且即使連年編列大筆業務宣導費用,相關監理、公路管理、建設等問題仍未明顯改善,顯見其宣導效果有限。考量政府財政不佳,相關業務宣導費用應撙節編列,做更有效應用,爰此,凍結各業務費項下業務宣導經費4,562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5億3,069萬3千元,較106年度2億4,055萬2千元增加2億9,014萬1千元,然查其107年度與106年度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計畫內容及預期效果隻字未改,疑有浮編預算之嫌,爰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統籌辦理全國各項汽機車監理業務,然因各地監理站檢驗能量有限,多有委託民間代驗業者進行驗車之情況。惟長年來皆存在民間代驗廠檢驗標準不一的情事,更查106年7月陽明山發生混凝土泵浦車疑似煞車失靈之重大車禍,即有民眾反映實因法規上有車輛總重之限制,而代驗業者讓超重車輛通過驗車之情事,儼然監理單位未盡驗車之監督責任,進而增加道路安全之風險,實應嚴謹檢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各項規定是否適宜,以及代驗實務之問題。 又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設備及投資」編列2億1,845萬6千元。本預算之編列應為政府機關硬體建設、設備常態更換之經費;經查106年之設備投資費用為6,120萬元,107年度預算額度增列1億5,725萬元,卻未見107年度經費大幅增加之詳細說明,與本單位業務之有何助益亦未敘明。考量國家財政資源困窘,預算應覈實編列以維繫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 綜上理由,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14億0,09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五)交通部現行《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第3條明定:「審議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除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運輸研究所副所長、國道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及公路總局局長及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有鑑於當今政府體制已改制有六個直轄市,卻僅台北市、高雄市交通局副局長得以成為當然成員,顯不合時宜。且台南、高雄之間,桃園市民至雙北市之間通勤者日趨增加,亟需規劃跨區域公車路線滿足市民需求,因受限跨縣市路線規劃與核定權責為公路總局,現該局僅部分路線有邀請桃園市派員至委員會說明,無法全面參與,仍有缺漏。因此提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與交通部研擬修改《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將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桃園市之交通局副局長均比照台北市、高雄市交通局副局長列為當然委員,爰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公路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等學者專家出席費編列100萬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各項相關配套措施,提出修法檢討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3,219萬9千元,其中用途包括律師費、講師費、考試作業費等,然而其中有關辦理酒後駕車違規專班講師費預算編列1,686萬2千元,較106年度之352萬5千元增加1,333萬7千元,增加幅度3.78倍,增加幅度過大,預算顯有過度寬列之情形,爰此,為減少重覆酒駕之情況,杜絕酒駕再犯,加強相關講座辦理成效,凍結前揭辦理酒後駕車違規專班講師費預算編列1,686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酒駕講座辦理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林俊憲  葉宜津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之印製定檢通知、逾檢及違規裁決書編列726萬9千元,查車輛逾期檢驗主要為自用小客車新車滿5年第1次檢驗、車輛過戶後新車主,定期檢驗目的係基於安全考量全面驗車,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評估如何加強定期檢驗宣導及更有效通知方式,爰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周春米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合計編列4,509萬6千元辦理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徵、移送強制執行(1,398萬6千元)、印製繳款書及處分書(2,111萬元)、宣導(1,000萬元)等事項,查105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45億元,近5年移送執行收回數約五成,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爰凍結上開預算4,50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周春米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九)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然而目前汽車、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中仍僅列戶籍,未列住居所,爰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業務費」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宣導經費」1,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完成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納入住居所聯絡地址後,並於網站更新下載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葉宜津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項下,為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而地震所造成災損程度不易預測,除編列有各監理所、站辦公室、檢驗室、考驗場及候考室等整修維護費1,037萬2千元之外,另外編列辦理監理所、站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經費1億7,960萬3千元,但較106年度是項計畫法定預算2,584萬4千元增加1億5,375萬9千元,經費成長幅度達5.94倍,且未說明監理所、站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之需要與辦理期程。爰凍結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項下「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之監理所、站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經費編列1億7,960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建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之需求及辦理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汽車技術訓練」編列7,635萬3千元,其中包含受訓學員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考檢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等相關作業費270萬元。 有鑑於106年度該筆預算僅編列120萬元,107年度新編列考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惟編列增加之情形並未提供說明。 爰此,107年度「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汽車技術訓練─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中受訓學員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考檢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等相關作業費編列270萬元凍結150萬,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考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費用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周春米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洪慈庸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二)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係自101年9月開始建置,至103年12月完成,總經費18億5,384萬6千元,近年來系統維運等費用約2億元。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0年7月針對第3代公路監理系統建置計畫所提審查意見:「建請協調直轄市政府負擔部分建置及維運費用。」 配合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改變,107年度將由地方政府全面自行辦理,106年度已分攤介接系統程式修改與維護費用1,564萬元,107年度預計分攤經費2,230萬元;其餘介接本系統者眾,分攤系統維運經費尚無共識,尚待溝通協調。由於該系統建置及維運相關經費龐鉅,且影響範圍大,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資訊管理─業務費」之辦理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維運等費用編列1億9,805萬元及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服務能量提升計畫─獨立驗證及確認委外服務編列7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讓本系統使用者,參照國發會建議,建立完整經費分攤原則,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周春米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資訊管理─設備及投資」編列1億1,719萬6千元,其中用途包括硬體設備費、軟體購置費、系統開發費等,其硬體設備費預計購買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然而其中有關電腦、筆電等編列之預算單價偏高,甚至部分項目單價高於一般網路購買價,雖然差價不高,但積少成多,為節少開支,相關預算編列應更加謹慎,爰此,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資訊管理─設備及投資─硬體設備費」編列6,590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未來如何添購物美價廉之設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葉宜津 (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資訊管理─設備及投資」編列硬體設備費2,428萬8千元(不含「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服務量能提升計畫」硬體擴充4,162萬元),辦理個人電腦630台、筆記型電腦20台以及其他印表機等電腦與電腦周邊設備之採購,但106年度公路總局法定預算中已經進行個人電腦566台、筆記型電腦42台及其他印表機等電腦與電腦周邊設之採購。鑑於本案電腦採購量龐大,在政府有限資源下應該撙節政府開支,爰凍結前揭硬體設備費2,428萬8千元(不含「第3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服務量能提升計畫」硬體擴充4,162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其電腦及其周邊設備需求進行盤點、列出採購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較106年度增加3億4,416萬7千元,然而106年度該項預算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5年審查時刪減3,000萬元在案,另依據審計部105年度審查報告指出公路公共運輸量105年的目標值約為14億4,800萬人,但實際達成的公路公共運輸量只有約12億2,200萬人,而106年竟將公路公共運輸量下修至12億2,600萬人,顯見公路總局對公路公共運輸量增加並無信心,相關預算似無增加之必要,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公路公共運輸量提升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葉宜津 (十六)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編列「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第2年經費39億3,497萬9千元。經查:推升計畫尚有部分項目未完成,如臺鐵局多卡電子票證整合計畫等;另該項計畫經審計部指陳多項執行缺失,容有待檢討改善。又發展計畫之2案件延宕多年,且未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保留者,宜儘速收回撥付款項,以期有效提升公路公共運輸環境及服務品質。為免虛耗公帑,爰凍結該預算39億3,497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李昆澤  葉宜津 (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其中包括高達38億4,875萬2千元的獎補助費,以補(捐)助各地方政府及國內團體,為106至109年的4年計畫。經查,「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是希望透過公共政策引導及穩定的資源投入,明定各項績效指標及其目標值,藉以達到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與強化公共運輸競爭力,改善偏遠地區公共運輸不便問題,以及避免都會區交通壅塞問題惡化等目標。本項計畫獎補助金額龐大,補助項目繁多,但公路總局未公布對於各地方政府及個人團體補助詳細明細,也未定期公布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不利民眾了解本項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以及所達到的成效。爰「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執行現況,並定期公布補助明細與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十八)近年觀光旅遊風氣盛行,帶動遊覽車使用需求,惟遊覽車事故頻傳,客運安全應予正視。交通部公路總局雖提出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提升(106─109)四年期計畫,然106年截至9月底之遊覽車事故死亡人數卻創下近年新高。針對老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安全,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研議並訂定汰換規定、加強管理機制,以確保乘客安全。爰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歲出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分支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施行成效及計畫目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  鄭運鵬  陳歐珀  李昆澤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呂孫綾  葉宜津 (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獎補助費」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等事項編列26億7,505萬2千元。其中有關多元資源整合、多元協作、多元行銷等子項目,僅有口號卻無說明實際執行項目。爰此,該筆預算編列26億7,50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趙正宇  林俊憲 (二十)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 該計畫較106年度35億元增加3億餘元,其中對直轄市政府補助17億6,553萬4千元,較106年度15億5,317萬8千元,增加2億元,惟直轄市政府公路品質已比其他各縣市之補助較高,補助其他縣市僅分別佔8億餘元(對台灣省各縣市之補助)、1億餘元(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顯然有拉大城鄉差距之疑慮。 爰此,「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我國非直轄市之各縣市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提出縮減城鄉差距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葉宜津 (二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然其中「獎補助費」編列38億4,875萬2千元,較106年度36億0,560萬元增加2億4,315萬2千元,然比對106年度該項目皆未新增計畫,故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之「獎補助費」38億4,875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二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38億4,875萬2千元,但其獎補助內容,除了冠上多元二字外,並無其他實質說明內容。審查106年度此項預算時,即要求對於何謂多元服務供給、多元需求整合、多元資訊整合、多元方案加值、多元協作、多元行銷提出具體方案及成果,但均未提出。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06年此項獎補助所有明細及成果評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周春米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洪慈庸  葉宜津  呂孫綾 (二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獎補助費」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等事項編列26億7,505萬2千元。考量目前我國捷運建設集中於大台北地區,中南部及花東地區因欠缺捷運或捷運路網尚未普及,大多仰賴鐵路及公路運輸,因此本項經費應優先補助大台北地區以外縣市公共運輸間之轉乘,以提高公共運輸使用率,爰凍結該筆預算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二十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獎補助費」之多元資訊整合─車輛資訊整合、場站資訊整合、資訊整合應用等方案補助編列3億1,900萬元,辦理「多元資訊整合」行動方案,包括車輛資訊整合、場站資訊整合及資訊運用整合等措施。經查:近年來遊覽車事故及傷亡人數不少,事故頻傳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事故死亡人數已創近年新高,公路總局雖陸續提出多項改進措施因應,惟相關配套措施仍有欠周妥,如交通部已強制遊覽車裝置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並介接資訊平台,但公路總局尚未完成資訊平台之規劃建置,允應強化遊覽車之相關管理機制。爰該項預算編列經費3億1,9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之「獎補助費」關於多元資訊整合─車輛資訊整合、場站資訊整合、資訊整合應用等方案補助編列3億1,900萬元,預計辦理補助建置動態資訊系統、動態資訊系統行銷、智慧型候車設施及公車動態顯示器等業務。但遊覽車事故卻仍然頻傳,顯示公路總局提出之多項改進措施的相關配套措施仍有欠周妥。同時,經審計部105年度審核報告,也指出了多項缺失,如:衍生業者不易管理靠行遊覽車駕駛,未能保障乘車旅客及行車安全等問題、服務品質不佳業者也未能主動改善。且交通部已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強制遊覽車裝置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並介接資訊平台,公路總局卻未完成資訊平台之規劃建置,又不能善用現有遊覽車資訊平台權限加強查核駕駛工時狀況,不利遊覽車行車安全管理及確保民眾搭乘安全等,都有待改善。爰凍結該筆預算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各項相關配套措施,提出改進方案,並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鄭運鵬  林俊憲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38億4,875萬2千元,其中包含公路公共運輸間轉乘補貼所需經費2億7,000萬元,經查近年辦理公共運輸轉乘優惠活動之執行情形欠佳,例如105年度花東電子票證搭乘鐵路轉乘公車票價優惠作業」執行率僅61.43%;106年度又新增補助雙北公車雙向轉乘優惠及國慶連續假期國道客運票價優惠2項計畫(共3項計畫),迄今補助作業尚未完成;107年度較106年度增列1億1,900萬元,共補助辦理5項計畫,有鑑於過去計畫執行率欠佳,顯見該補助方案並未真正合乎民眾需求,故107年度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38億4,87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針對公路公共運輸間轉乘補貼計畫執行率欠佳之情形,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二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360億1,736萬5千元,其中「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金門大橋建設計畫執行率僅55.43%,執行率低落,顯見其計畫執行有待檢討。且近年快速道路事故頻繁,同路段發生相同類型事故層出不窮,然公路總局並未將此數據及改善納入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故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洪慈庸 (二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預算296億9,635萬9千元,相關預算係用於公路改善、橋梁整建等用途,惟相關工程時有進度拖延、預算執行不力、執行率過低等問題,相關預算編列應更加謹慎,爰此,公路總局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96億9,63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就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改善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洪慈庸  林俊憲  趙正宇  葉宜津 (二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預算296億9,635萬9千元,用於辦理省道新建及改善等費用。 惟相關重大建設如金門大橋、淡江大橋等重大橋梁計畫屢有變更計畫及工程進度延宕情形,顯見該項業務執行有待加強。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該計畫執行成效及相關重大橋梁工程採購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葉宜津 (三十)目前台灣道路的開闢與拓寬競爭型計畫,交通系統建設應該是有計畫性且系統性的交通整合與基礎建設相互配合,但卻常因交通流量評估錯誤或因人為需求,為了讓人民生活加值以及協助地方建構完善道路網絡,過程中應該有公民參與的空間,然公路總局至106年仍未回應國人期待,道路新建拓寬雖已開始考量生態保育的議題,但仍引發諸多爭議,虛耗社會能量。「苗栗生活圈計畫」為上位整體規劃,若未考量到檢討機制,重新評估後續因應,如何做到前端審查嚴格把關(審查委員的全面性與專業性),後端落實檢討機制,以達國家永續發展的目標。請公路總局要針對「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相關補助要點修正提供意見,並作適當調整,方能全力推動後續工作。 故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獎補助費」編列63億6,866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有關生活圈計畫補助要點,提出重新評估調整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陳素月  李昆澤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鍾孔炤 (三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63億9,684萬6千元,為104至107年之4年計畫。經查,「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是協助地方政府配合都市發展及運輸政策,建構完整之生活圈路網,並改善危險瓶頸路段、提高用路人行車安全。但由於本項計畫用地取得不易、行政作業繁雜,地方政府無法按進度進行,公路總局截至107年度止只能爭取到199億0,501萬8千元,與計畫所規劃的總經費的300億元減少100億9,498萬2千元,將不利地方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的建構及危險瓶頸路段的改善。爰凍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預算63億9,684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本計畫執行情形、遭遇困境,如何協助提高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以及未來4年生活圈道路系統建構與危險瓶頸路段改善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洪慈庸  葉宜津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提出(104─107)4年期計畫,然新北市淡水及北海岸地區長期以來聯外交通不便,通往市區之聯絡道路亦不完善,造成上下班交通堵塞情形嚴重,連續假日之道路服務水準更是低落。此計畫執行至最終年度卻仍未見明顯改善,爰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經費63億9,68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淡水北海岸地區路網改善及瓶頸路段疏通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李昆澤  呂孫綾  葉宜津 (三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70億元辦理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經查,西濱台中大甲大安段平交路口高架化工程預定107年完工,然而工程設計之初與地方需求已有落差,動線紊亂造成交通事故頻傳,且工程可能造成當地淹水。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參酌地方民意,就後續改善工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三十四)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於「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分別編列「金門大橋建設計畫」8億7,600萬元及「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工程計畫」9億元。經查:近年來「金門大橋建設計畫」及「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工程計畫」屢有變更工程設計、期程、經費或執行延宕情形發生,且大幅增加政府未來經費負擔;鑑於橋梁建設為我國重要公路交通設施,橋梁建設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財務規劃及計畫執行,宜事先確實審查力求周延並積極執行與控管。爰凍結上開2項計畫編列合計經費17億7,6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周春米  鄭運鵬  陳素月  葉宜津 (三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6.省道改善計畫46億6,921萬4千元,為102至107年的6年計畫。經查,過去本項計畫發生從其他計畫移緩濟急、流用經費的情事,雖然流入的經費仍然維持在總經費額度內,在年度經費有賸餘時也會歸還流用經費,但仍不利其他計畫的執行;另外,本計畫102至106年度已編列202億1,513萬7千元,加上107年度所編列46億6,921萬4千元,合計248億8,434萬1千元,較計畫總經費241億6,335萬1千元多出7億2,100萬元,公路總局現正修改計畫內容,但還沒有經過行政院核定,計畫修改未經核定就已經編列相關預算,實屬不當。爰凍結省道改善計畫預算46億6,921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省道改善計畫執行情形、經費流用、歸回情形,以及計畫修正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趙正宇  陳歐珀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三十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編列2億4,396萬4千元,該項計畫期程為104至107年,總預算超過10億元,然而近年來有關自行車之相關交通事故無明顯改善,且交通部也表示因為事故增加因此特別編列專款檢討相關法規,顯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建置成效不彰,且始終著重在路網硬體建設,忽略軟體行車秩序之建立,另依自行車友反應,相關路段改善成效不佳,部分路段過於險峻,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就自行車友善路網建置之執行狀況及險峻路段改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周春米  鄭運鵬  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葉宜津  呂孫綾 (三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96億9,635萬9千元,其中編列2億4,396萬4千元辦理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 有鑑於近年來分享單車盛行,自行購車之單車族也大量增加,相關車禍事故也隨之提升,且環島路線中,仍有部分路段自行車與大貨車必須共道而行,未能達成友善環境路網。爰凍結該筆預算經費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將上述情況予以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林俊憲  洪慈庸  葉宜津 (三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編列2億4,396萬4千元,然環島1號線仍有許多標示不清、與汽機車共用道路等問題,且其中編列「委辦費」1,696萬4千元,供觀光局辦理自行車經典路網宣傳活動推廣及運研所辦理全國路網系統研究及交通部自行車示範路網資訊系統建置,然觀光局已有觀光發展基金可作相關行銷推廣使用,運輸研究所該項業務亦與交通部相關業務有重複編列之嫌,故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編列2億4,396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趙正宇 (三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1億5,41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2億5,400萬元,計畫期程自107至109年,係為辦理「優化快速公路交通資訊涵蓋面」及「國道替代道路即時路況資訊系統」2計畫,有鑑於快速道路、國道皆為我國城際間重要運輸公路,又每逢連假國道壅塞情形嚴重,又106年1至9月國道事故死亡人數較105年同期暴增88.89%,因此精準掌握路況以利改設法解決壅塞情形、減少交通事故有其必要,惟該計畫為繼續性計畫,預算書中卻未揭示各年度預算配置,故凍結該預算編列1億5,41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該計畫各年度預算配置、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鄭運鵬  洪慈庸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四十)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於「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新增編列「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第1年經費1億5,410萬元。經查:按公路總局107年度預算書所載,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總經費2億5,400萬元,期程107至109年度,107年度編列預算1億5,410萬元,辦理「優化快速公路交通資訊涵蓋面」等2項業務;惟相關工程均已於106年度分別開工辦理,所需經費1億0,100萬元編列於交通部,107年度經費改列於公路總局,該局預算書應將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所屬分計畫名稱,及106年度相關資訊予以補述,以符預算法繼續經費之規定,俾利資訊完整表達。爰凍結該項計畫編列經費1億5,41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補充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四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預計辦理之「優化快速公路交通資訊涵蓋面」及「國道替代道路即時路況資訊系統」2子計畫,依據預算法對繼續經費之相關規定,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同項第2款規定:「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但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書只有載明,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之總經費2億5,400萬元,期程107至109年度,107年度編列預算1億5,410萬元,其餘細項皆無說明,難以評估計畫內容與所需經費,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之1億5,41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補足預算書資訊,符合預算法繼續經費之規定,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四十二)107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養護計畫」項下編列63億2,100萬6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蘇花改通車路段(蘇澳─東澳段)之交控中心委外營運費用5,030萬6千元,而本項6年5.6億的人力委外案,得標的廠商就是當初為公路總局設計委外招標文件的工程顧問公司。公路總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及第二款(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規定,認定本案沒有利益衝突、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但是「公路養護計畫」經費高達63億2,100萬6千元,其中「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就達50億5,528萬6千元,如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的例外規定被濫用,則同條第1項有關利益迴避之原則就如同虛設。爰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養護計畫」項下編列之63億2,100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工程招標如何避免利益輸送、落實利益迴避,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葉宜津 (四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其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63億2,100萬6千元,辦理公路重點養護與一般養護等計畫。由於機車具有經濟、方便等特質,長期以來受到民眾青睞,目前全台灣機車總數已達1,367萬輛,也凸顯國內對於機車族用路安全保障之重要性。 然而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資料,105年交通事故死傷總人數40萬5,510人,其中機車肇事事故死傷人數高達22萬8,724人(佔56.46%),顯見除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外,道路交通安全品質仍有改善空間。查台灣目前常見、通用道路標線防滑係數僅有45bpn,道路標線防滑係數不足容易導致機車騎士因打滑發生車禍,更平添雨天行車意外之風險;另人孔蓋之防滑程度以及鋪設問題,亦使路面高底不平進而增加道路安全之隱憂。爰此,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全台道路標線防滑係數及人孔蓋鋪設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管理策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李昆澤  周春米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四十四)近年來臺灣中部地區都市快速發展,人口大幅移入並穩定成長。然而目前除軌道規劃仍不符實際之運輸需求外,公路客運之運輸機能亦有限。經查花東地區現已推行軌道運輸及公路客運之轉乘優惠方案,藉以提高民眾利用大眾交通工具之比例。 為求符合中部地區經濟發展之情形,並同時降低私人載具等移動汙染源之環境影響,實應儘速針對中部地區既有軌道與公路客運形成低碳交通運輸網一事,規劃轉乘優惠等具體對策,提供誘因以吸引民眾多加利用大眾交通工具。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補助措施之規劃,俾利中部區域交通運輸現況之改善。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四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單位統籌辦理全國各項汽機車監理業務,提供民眾驗車考照等監理相關服務,並以提供優質公路監理服務為其業務目標。經查「車輛檢驗人員的服務態度」滿意度相對較低,該局亦自行評估應加強車檢人員之服務訓練。 次查各地監理站所之監理人員於驗車時亦多有主觀判斷之情事,常未輔有專業儀器且未有標準作業流程,日前更因排氣管等汽機車部品設備改裝檢驗複驗問題,引發大批民怨及風波不斷。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2個月內針對全國各地監理站目前汽機車驗車作業進行檢討,建立標準檢驗流程,培養車檢人員專業服務,俾利便民服務之有效落實。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四十六)近年來成本低的新創產業吸引不少青年作為投入創業,如廂式平頭小貨車變更(俗稱行動餐車)的活化利用,除了加入節慶活動增加特色之外,亦帶動青年打造出特殊餐車的文創潮流。 雖因應行動餐車之實務需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曾於103年2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並辦理實車會勘,並於103年9月30日曾修訂相關規定;然而涉及車身規格變更等車輛行車安全之檢驗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迄今尚未依據車輛規格明訂出相關安全標準,以致行動餐車之活化利用有限。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2個月內針對行動餐車涉及車身規格變更之規定儘速研議修正,俾利餐車產業及青年創業之發展。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四十七)查106年年初國道3號遊覽車翻覆事件發生後,交通部106年4月1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將邀集具運輸、車輛、觀光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遊覽車安全策進作為專家學者諮詢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審視產業結構並提供遊覽車及旅遊安全改善對策之諮詢,以作為行政部門管理制度後續檢討之依據;行政院並於5月19日表示將進行靠行制度檢討,落實汰劣機制之改革。 復查,監察院於106年10月17日針對此案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觀光局與勞動部等相關權責機關提出糾正,認為有關單位未能依法落實查核及處罰,導致運輸業監督管理制度出現漏洞,有重大違失。惟查交通部雖曾承諾將儘速檢討現行遊覽車司機靠行管理制度,以彌補監理強度不足,並改善運輸業司機勞動條件不佳等問題;然至今仍未見公路總局針對靠行制度提出管理之具體修法方向與時程規劃。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之運輸業靠行管理對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以改善國內運輸產業環境,以保障從業人員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周春米 (四十八)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原於87年7月完成規劃,88年11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於103年1月15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額154.3億元。本計畫工程區分為3標,第2標(八里端引橋、八里端匝道、八里新店線匝道、淡水端平面道路及明挖覆蓋隧道段)實際進度22.2%,預計109年2月完工,第3標(主橋、八里端匝道及淡水端匝環道)於105年11月4日上網公告招標,惟截至106年8月25日止,已經5度流標,尚未完成工程發包作業。而後因施工困難,公路總局研提之修正計畫經費總額提高至211.94億元(增加57.64億元),計畫期程預計延長至112年,且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恐難施行,未來狀況也存變數,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好好檢討,審視自身能力。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四十九)金門大橋建設計畫於99年度核定後,於100年度因變更計畫需求,辦理第1次修正計畫,計畫經費由58.05億元,增加至73.85億元,經多次流標、終止契約重新發包及工期展延等原因,於104年又有第2次修正計畫,計畫期程延長至107年6月。第2期工程又因施工期間發生多起工安意外,且承商履約能力不足,使國道新建工程局自105年6月29日起終止契約並接管工地,另案招標辦理,並於同年11月28日決標及12月28日開工。本案截至106年度,已累計預算數21.17億元,截至106年7月底累計執行數才16.77億元;且依照本計畫修正草案,期程預計再展延至110年6月,總經費將多增加17.82億元,而且第3次修正計畫也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恐難施行,未來狀況也存變數,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研議討論後,審慎評估執行能力。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周春米  洪慈庸  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五十)伴隨國人休閒意識提升,以自行車為標的之相關觀光、遊憩活動,逐年成長。而位於花蓮兩大觀光景點「七星潭」與「太魯閣國家公園」之間的騎乘路線,因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風光之優勢,成為自行車族首選的路線之一。然而,除了七星潭到三棧溪口之間尚可行走花193縣道稍較安全外,過懷恩橋後,自行車族便須行走台9線,方能抵達太魯閣國家公園;該路段危險性高,成為自行車觀光發展之隱憂。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規劃七星潭─太魯閣國家公園之間的友善自行車道,以確保騎乘者的安全,促進地區觀光發展。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蕭美琴 (五十一)97年行政院核定「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旨在提升台9線道路行駛安全性與穩定性,以回應東部民意「安全回家的路」之訴求。施工至今,除了「蘇澳─東澳」段將於106年底完工,預計於107年農曆春節前通車,「南澳─和平」段、「和中─大清水」段預定於108年通車外,日前花東民意訴求改善之剩餘瓶頸路段,也都獲得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正面回應。其中「東澳至南澳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預計於106年底完成;「蘇花公路大清水以南路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案」,也已於106年9月公告上網招標,預計106年11月完成發包作業,107年底將有初步成果。有鑑於蘇花公路之改善工作與規劃,已日趨完整,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除了加速剩餘瓶頸路段之評估工作外,也應主動上網公布評估工作之辦理情形及進度,以讓花東居民知悉政府之施政方向。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蕭美琴 (五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編列獎補助費38億4,875萬2千元,旨在辦理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等事項,其中包含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之公路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7億1,000萬元。雖然交通部公路總局每年編列一定額度之預算補助客運公司經營偏鄉路線,但是因缺乏完善的規劃與管考工作,現行運輸制度已無法滿足民眾實際交通需求;空車、脫班、空汙等現象,已導致政府、業者、乘客三輸之現狀。亦即,偏鄉路線補貼政策雖然立意良善,但因管考工作不足,始終無法有效提升偏鄉公共運輸之機能。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立即1.檢討經營離島或偏遠地區營運虧損之補貼制度;2.檢討過去5年補助與實際效益之落差;3.研議於當前補貼制度內納入年度效能提升(改善)計畫之作業規範。相關書面報告請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陳素月  林俊憲  趙正宇  蕭美琴 (五十三)東部地區因地理環境之因素,對外交通以鐵路運輸─北迴、南迴線─為主。民眾抵達花蓮(台東)後,除了可利用鐵路運輸繼續南下(北上)外,亦可選擇改以公路客運,通行於花東縱谷各鄉鎮之間。姑且不論當前公路客運之運輸網絡系統仍舊存在極大的問題,現在連最基本的鐵路、公路接駁時間、機制亦未能有效搭配,致使乘客常須耗費時間來轉乘,導致其交通權益受損。為提升東部地區大眾運輸交通之使用及促進觀光發展,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1.聯繫花東兩縣客運業者配合鐵路時刻,檢討公路客運時刻,以有效接駁。2.積極會同有關機關,依交通部所規劃推動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儘速啟動「花東智慧公共運輸資訊系統(app)」之建置工作,將花東現有之大眾運輸(鐵路、公路、空運、航運)進行整合,成為單一資訊平台,為在地居民及外來遊客提供友善交通界面,提升花東地區公共運輸之效能。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五十四)行政院於105年10月18日核定「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專案辦理台9線花蓮剩餘路段之拓寬工程,以改善線形不佳之危險路段並降低車禍肇事率。該計畫有別於以往之工程思維,力求以「人本的安全景觀大道」為主軸,除了道路拓寬工程外,工程設計亦要求需考量現地條件、沿線特色風光、區域產業發展,並結合現有的自然生態景觀來進行設計及施工。有鑑於當前評估、規劃作業皆已戮力辦理中,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 1.針對路線之擇定及施工之方式,須主動與沿線居民進行溝通、說明,以降低爭議及工程對居民生活機能之影響。 2.應主動聯繫交通部觀光局、客家委員會(花東縱谷漫遊廊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店後廠農產展示中心)等單位,整合相關計畫,以有效運用政府預算,期能創造地方發展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黃國書  趙正宇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五十五)鑑於宜蘭近年大力發展觀光,而觀光發展與交通的便利有直接關係,然目前宜蘭至桃園機場及桃園火車站間沒有巴士直達,對開發國際友人自由行、國內旅客、旅外同鄉等是非常大的障礙。又宜蘭有好山好水及知名小吃,為方便國際觀光客到訪宜蘭,也減少轉入台北都會區所造成的擁擠,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增設宜蘭至桃園機場客運路線之書面評估報告,俾有助提升我國之觀光效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五十六)鑑於我國預計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營造高齡友善環境至為重要,政府有責及早規劃。為避免高齡駕駛所造成之高風險,公路總局也已訂有高齡駕駛的限制規定,對於老人家而言,勢必未來更仰賴公共運輸;但根據審計部105年度總決算的審核報告,公路總局在推動便捷的公共運輸部分,尚有很大改善空間。為免我國即將面對人口老化結構改變之事實、屆時無法提供足夠友善之公共運輸服務,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就規劃面再作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葉宜津 (五十七)鑑於近年來遊覽車事故頻傳且106年度截至9月底事故死亡人數已創近年新高,我國大客車管理機制似已亮起紅燈。主管之公路總局雖陸續提出多項改進措施因應,惟相關配套措施仍有欠周妥;又針對遊覽車事故不斷,監察院近10年內已向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提出6次糾正,但仍未見真正有效措施,容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爰要求交通部督促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就遊覽車管理建置滾動式檢討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強化未來相關管考。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五十八)鑑於近年來政府雖積極辦理多項老舊橋梁重建、改建、橋梁檢測及耐震補強工程,強化橋梁結構以提升用路人安全,惟面對全球化極端氣候,複合式災害對橋梁建設帶來更大威脅,公路總局允應參考國際間橋梁災害危險及因應措施,滾動式檢討橋梁建設、養護、監控、預警、防災及救災機制,以降低天然災害對橋梁建設之損害。又近10年來我國橋梁建設重大損毀案件眾多,修復及搶修經費也占有不少國家預算,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橋梁如何有效維護之書面檢討報告,俾確保民眾使用橋梁之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五十九)有鑑於我國許多重大公路工程如橋梁建設常位於海陸交會處、或為海風及海水鹽霧環境,其腐蝕破壞對我國橋梁建設造成嚴重威脅,雖以國外設計規範保護年限30到50年計算,然往往未到設計年限即發生腐蝕至鋼筋露出等等之情況,對公共建設品質影響甚巨。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未來相關橋梁建設,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進行研議延長橋梁使用年限之新式工法,降低天然災害對橋梁建設之損害,並於半年內將相關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葉宜津 (六十)淡江大興建計畫,從103年動土開始進行各項工程迄今,然於106年上半年,最重要的主橋段工程,卻接連歷經5次流標,直至106年9月再次重新規劃標案正式上網公告,預計在11月中旬開標。目前淡江大橋計畫的修正與公告標案採同步進行,以爭取時效,爰請交通部加速相關程序,並促請行政院儘速核定修正計畫,以利淡江大橋後續工程進度。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呂孫綾  葉宜津 (六十一)近年遊覽車事故頻傳,自102年度起至106年9月25日止,事故件數合計209件,死亡人數合計數高達98人,且106年死亡36人為近年最高,雖然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多項改善措施,仍無法遏止重大事故發生,有鑑於觀光旅遊風氣日盛,日、韓及新南向國家旅客至臺觀光人數也逐年增加,故交通部公路總局應針對事故肇事原因作查核與分析,並通盤檢討現行遊覽車管理機制,並加強稽核及管考作業,以有效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確保乘客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9億3,497萬9千元,該計畫內容包含營運虧損補貼、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推動車輛汰舊換新等業務,惟該計畫105年度決算數達25.63億元,有多項計畫尚待完成,顯示執行率欠佳;又審計部於105年度審核報告指出該計畫相關補貼作業執行及業者營運管理情形未盡落實、公共運輸量未達預定績效目標等缺失,故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未完成項目應加速辦理,而對於計畫諸多缺失,應立即檢討並研擬措施改善。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編列「汽車技術訓練」費用7,635萬3千元,其中包含受訓學員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考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等相關作業費編列270萬元。 有鑑於106年度本筆預算僅編列120萬元,107年度新編列考驗員證照之檢定考試,惟編列增加之情形並未提供說明。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詳細說明,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系統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96億9,635萬9千元,用於辦理省道新建及改善等費用。惟相關重大建設如金門大橋、淡江大橋等重大橋梁計畫屢有變更計畫及工程進度延宕情形,顯見該項業務執行有待加強。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就該計畫執行成效及相關重大橋梁工程採購狀況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周春米  陳歐珀  鄭運鵬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五)有鑑於我國許多重大公路工程如橋梁建設常位於海陸交會處、或為海風及海水鹽霧環境,其腐蝕破壞對我國橋梁建設造成嚴重威脅,雖以國外設計規範保護年限30到50年計算,然往往未到設計年限即發生腐蝕至鋼筋露出等等之情況,對公共建設品質及行車安全影響甚巨。 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未來相關橋梁建設,應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進行研議延長橋梁之使用年限,降低天然因素對橋梁建設之損害,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以書面方式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路系統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296億9,635萬9千元,相關預算係用於公路改善、橋梁整建等用途,惟相關工程時有進度拖延、預算執行不力、執行率過低等問題,相關預算編列應更加謹慎,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提出「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改善狀況提出報告,並以書面方式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11億5,790萬4千元,預計進用2,684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6年度增加3,478萬2千元,增加進用25人,惟政府單位用人應減少非典型僱用方式,避免造成勞工低薪化,無法穩定工作,甚至產生薪資階層化等問題。爰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3個月內針對用人方式及勞務承攬增加因素及勞務承攬勞工權益改善計畫,並以書面方式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洪慈庸  陳歐珀  鄭運鵬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中,其「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107年度預算規模即高達360億元。其早期預算編列,尚有區分新建、養護不同科目,但近年來卻為預算流用方便性,而將新建、養護列為同一科目。然新建是屬新興計畫,其各項計畫均應有一定程序編列預算,不僅不應與養護科目編列於同一科目,其各項新建計畫亦均應為單一科目,才能控管預算支出與執行。 另養護項目,因台灣地區天災繁多,故養護預算間相互流用實為現實中不得不然之必要措施。惟為因應天災事故之養護流用亦應有一定限制,而非漫無限制。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新建及養護計畫之經費流用,應於3個月內訂定一套完整明白之規定,以茲遵循。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陳歐珀  周春米  陳素月  葉宜津 (六十九)按刻溝輪胎係指可供再刻花紋的載重汽車輪胎或超里程輪胎或載重輪胎,輪胎的胎面必需有足夠厚度的基部膠,可供再刻花紋的載重汽車輪胎,現已經成為歐盟要求輪胎標準,以提昇道路交通安全並降低對環境的影響。但交通單位認為與現行法規不符,屢與翻修胎混為一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亦有輪胎可標示刻溝字樣。 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體認使用刻溝胎係為符合環保要求之國際潮流,應與相關單位及業者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討論相關可安全使用之配套措施及輔導方式。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周春米  鄭運鵬  陳素月  陳歐珀  葉宜津 (七十)「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總經費150億元,主要是希望透過公共政策引導及穩定的資源投入,明定各項績效指標及其目標值,藉以達到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與強化公共運輸競爭力,改善偏遠地區公共運輸不便問題,以及避免都會區交通壅塞問題惡化等目標,其中偏遠地區公共運輸不便問題應是本項計畫所要改善的重點。但,本計畫107年度編列38億4,875萬2千元的獎補助費中,對直轄市政府的補助達17億6,553萬4千元,對於六都之外的縣市與金、馬的補助分別只有8億0,251萬6千元、1億0,700萬2千元,政府資源的分配實欠妥當,更拉大城鄉之間關於公共運輸系統建置的落差。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重新檢討本項計畫經費分配方式,協助位處偏遠地區之地方政府提出妥適可行的計畫,未來偏鄉地區應獲得更多中央政府補助,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陳素月  葉宜津 (七十一)台灣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年長者由於眼力、聽力等身體機能的退化及反應能力變差,容易變成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與被害者。如據交通部統計,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年滿65歲以上者人數已由97年的26.39%增長至105年度的31.17%;又如據警政署的統計,105年度的A1類道路交通事故中,65歲以上的肇事者計305人,占19.61%,僅次於18─29歲的352件(22.64%)。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應高齡化社會,就如何提供年長者友善、方便且安全的交通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七十二)為設置在屏東縣佳冬鄉台1線上的戰備跑道,是唯一設在省道的非封閉型戰備跑道,卻因規定,不得裝設路燈,導致入夜後車禍頻傳,日前更驚傳因夜間視線不佳而遭遇車禍的老人家,竟又遭6、7部不知情的車輛一再輾過的慘狀。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就佳冬戰備跑道上用路人生命安全的維護,儘速依行車安全需求設置路燈及其他安全警示設施等,於1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七十三)由於恆春半島觀光人次增加,客運業者逐年增加營運班次,屏東恆春轉運站現有腹地不足,再加上客運業者與恆春鎮公所租約業已到期,因此有另外擇地設置轉運站之必要。屏東縣政府目前規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楓港工務段恆春監工站土地做為恆春轉運站新址,但是遇到恆春監工站應該遷往何處的問題。目前,屏東縣政府已依公路總局所提篩選條件清查恆春鎮內適合原監工站遷移之土地,交通部公路總局亦應主動儘速提出適宜土地以供原監工站遷建,以利恆春轉運新站的設置。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洪慈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鑒於共享經濟發展進步之歐盟及多數先進國家政府針對Uber營運模式皆已朝向認定為其屬經營運輸業而加以嚴格規範,交通部應參酌歐盟及歐洲多數先進國家之標準,重新檢視台灣Uber以資訊平台之名從事運輸業經營之情況,並依台灣運輸業相關法規規範之,不應再容許以資訊媒合平台之名規避經營運輸業之事實及責任情況持續擴大,衍生人身運輸安全之風險,並於2個月內提出調查暨具體處理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雪生 連署人:周春米  李鴻鈞  陳素月  葉宜津 11月2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單位預算。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單位預算。 (本日會議所列各項議程,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中央氣象局代理局長葉天降及運輸研究所所長吳玉珍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趙正宇、洪慈庸、陳歐珀、林俊憲、鄭運鵬、鍾佳濱、黃國書、周春米、陳素月、徐榛蔚、李鴻鈞、葉宜津、陳雪生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及運輸研究所兩單位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定期處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主席:報告委員會,以上三案合併詢答。 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本會107年度施政計畫及主管之單位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情形提出報告,首先就各位委員平日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支持與指教,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本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所賦予任務,提出「建構及維護公平競爭、健全發展、多元普及之優質通訊傳播環境」之願景,引領「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四大施政主軸,積極辦理通訊傳播監理相關業務。 以下謹就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以及107年度施政重點與預算案編列內容提出簡要報告。 壹、106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單位預算 (一)106年度歲入預算編列251億7,745萬8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50億8,658萬1千元,實收數49億3,313萬9千元,執行率96.98%。 (二)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6億7,372萬8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5億4,480萬2千元,實支數5億78萬元,執行率91.92%。 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基金來源:編列3億9,793萬9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3億8,251萬4千元,實收數3億7,149萬7千元,執行率97.12%。 (二)基金用途:編列3億6,346萬9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1億5,862萬7千元,實支數1億6,387萬2千元,執行率103.31%。 (三)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編列賸餘3,447萬元,截至9月底止分配賸餘2億2,388萬7千元,實際賸餘2億762萬5千元,占預算分配數92.74%。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基金來源:編列3億6,882萬7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3億6,857萬2千元,實收數3億6,202萬3千元,執行率98.22%。 (二)基金用途:編列3億4,773萬7千元,截至9月底止預算分配數2億7,206萬6千元,實支數2億6,809萬7千元,執行率98.54%。 (三)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編列賸餘2,109萬元,截至9月底止分配賸餘9,650萬6千元,實際賸餘9,392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97.33%。 貳、107年度施政重點 本會針對當前社會狀況及未來業務推動需要,擬定107年度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促進數位匯流 (一)釋出行動寬頻執照、完備數位匯流環境 1.為持續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提升我國行動通訊服務產業動能,並配合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於107年底屆期,規劃於106年完成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屆期後續釋照作業,提升我國行動上網頻寬。 2.再為因應新興科技快速演進,配合國際標準組織研定行動通訊下一世代(5G)標準進度,規劃於107年因應物聯網(I oT)及5G發展趨勢,完成預為我國未來開放後之應用服務監理機制研析;於108年接續完成其應用服務監理機制之政策方案;並於109年配合我國行動通訊5G頻譜資源開放政策,規劃釋出行動寬頻服務執照。 (二)整備及規劃無線通傳頻譜資源:無線電頻率資源為無線通訊傳播之基礎,在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及無線通傳技術日新月異趨勢下,造成無線電頻率之需求日益殷切,有鑑於此,實有需對我國無線電頻譜進行頻譜需求評估、整備與規劃,供未來行動通信或無線傳播之用,以健全我國通訊傳播匯流發展之環境。 二、促進通傳市場公平競爭及健全通傳產業發展 (一)促進匯流競爭及健全產業發展:為因應數位匯流對現有通訊傳播市場所產生本質上的影響及衝擊,將參酌先進國家相關作法與經驗,並視市場的競爭狀況,持續檢討促進通傳市場的競爭、投資與創新措施,完成檢討匯流競爭及產業發展的政策規劃,所以我們做了很多環境建構的政策,與相關法規的修訂。 (二)整備通傳產業發展資訊:通訊傳播技術與服務日新月異,傳統通傳產業已逐漸朝向多元匯流模式發展,整體產業趨勢分析及消費者資訊調查,更是各方關注評估產業發展趨勢之重要關鍵指標。將參酌英、美等先進國家作法,持續蒐集產業相關發展資訊,彙整提出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趨勢或通傳市場消費者使用概況調查,俾益於整體通傳產業發展並兼顧消費者權益。 三、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 (一)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協調偏鄉及宜、花、東的公務機關(構)開放設置基地臺: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及「提高本島國家公園行動通信基礎建設普及率」會議,推動公有建物(地)釋出,促進行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 (二)推廣建築物光纖入戶:持續拜會相關縣市政府,請其將光纖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列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應備文件,以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寬頻化,使民眾享有高品質之通訊傳播服務。 (三)提升社會大眾媒體識讀素養:現今社會大眾對於傳統和新興媒體的使用時間與依賴程度逐漸升高,考量媒體影響無遠弗屆,面對數位匯流媒體環境,媒體素養教育更顯重要。為推動媒體素養課程,提升社會大眾通傳近用觀念及媒體素養意識,以本會監理之廣播電視事業及與傳播相關之大專校院、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為補助對象,辦理視聽大眾媒體識讀教育研習活動補助計畫,藉由媒體參訪、媒體素養課程及相關活動,體驗廣播電視產製過程,提供媒體識讀知識,除培育社會大眾成為耳聰目明的資訊接收者,進而瞭解媒體、善用媒體並督促媒體改善內容,亦可使廣電媒體發揮守望及教育的功能,以建構一個更健全更健康的媒體環境。 四、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將檢討修正電信業者業務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以改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並辦理通信業者帳務查核等措施,以確保電信事業帳務系統正確性,消弭消費者對電信帳務計價正確性之疑慮。 (二)強化廣電事業自律機制與治理效能:本會除透過監理手段提升廣電內容品質外,亦持續舉辦廣電業者內容製播規範與營運管理相關研討與座談會,建立資訊交流與溝通之管道。在課程安排上,包括法規宣導及廣電實務,並將社會關切議題與媒體表現個案內容適時納入;而透過面對面交流,建立與廣電業者良性溝通,以強化媒體內部編審及自律機制,並輔導業者提升節目品質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協助業者成長與創新,並善盡媒體社會責任。同時本會將於各場次研討及座談會後辦理問卷調查,以檢視與會人員對相關研討及座談之成效。 (三)強化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依現行各項電信業務管理規則資通安全管理專章規定,本會配合督導電信事業確實辦理並擬訂當年度機房安全行政查核計畫,就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及機房安全管理措施實施行政檢查,以落實電信資安管理、強化通信環境安全。稍後我會再就這個部分進行報告,因為進入後匯流時代,甚至是未來的5G及IoT,資安絕對是非常重點的工作項目,與過經NCC推動的相關工作相較,最大的不同點之一,就是在資通安全的管理上。 五、建構多元與普及之通傳近用環境,促進通傳服務之普及與近用 (一)推動偏遠地區寬頻建設:持續推動偏遠地區寬頻網路之建置,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服務之權益;另將持續責成普及服務提供者,逐步將寬頻速率提升至20Mbps以上,以提升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品質。 (二)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為達到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之宗旨,本會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賡續辦理補助偏遠及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普及發展之建置費及維運虧損之費用,並推廣有線電視數位化,以期讓民眾享受更優質、更多元之有線電視收視品質及內容。 (三)推動無障礙網頁標章認證檢測服務 1.持續辦理網站之無障礙網頁標章人工檢測服務,並逐年增加網站之檢測數目,且逐年增加身障人士參與抽測比例。 2.持續辦理無障礙網頁標章認證檢測諮詢服務、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應用調查報告、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與檢測軟體之維運及升級調整。 3.辦理「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推廣說明會、設計課程。 4.推廣「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線上學習課程,並完成拍攝無障礙規範推廣影片。 5.完成機關無障礙標章普查及符合性驗證。 6.辦理無障礙網站獎勵活動,並逐年提高獎勵對象數目。 六、提供數位化便民服務,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本會自95年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建置便捷貿易e網之自動化通關簽審作業後,陸續擴增通訊傳播業務網路線上申辦服務系統之業務申辦範圍。未來仍將協助企業及民眾運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辦業務,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七、妥適配置預算資源,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本會配合政府政策,實施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秉持優先緩急原則,將有限之政府資源作最有效率之分配與運用。同時,針對本會年度資本門預算予以實質規劃與管控,以強化資本支出預算執行,提升整體預算執行績效。 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本年度歲入預算編列61億4,354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251億7,745萬8千元,減少190億3,391萬3千元,減幅75.60%,主要係減列行動寬頻業務釋照收入200億元及2G特許費1億元,增列頻率使用費11億元所致。有關上週4G業務第三波釋照方面,第一階段已順利地進行,因此106年度會有歲入的收入,這是107年度不有會的。另外,由於我們已經止了2G的業務,所以會減列2G特許費1億元。各項歲入科目包括: 1.罰款及賠償收入3,520萬元,主要為通訊傳播業者違反電信及廣播電視相關法規之罰款收入。 2.規費收入61億496萬5千元,主要為通訊傳播監理許可費及頻率使用費收入。 3.財產收入338萬元,主要為出租屋頂平臺架設基地臺及員工停車位等租金收入。 (二)歲出部分: 本年度歲出預算編列9億4,467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6億7,372萬8千元,增加2億7,094萬6千元,增幅40.22%,主要係減列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800萬元,新增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6,147萬7千元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2億2,254萬2千元等經費所致。各項業務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就歲出的部分,一般行政和第一預備金大既就是維持本會經常管理的運作,較須特別說明的有兩個計畫,其一是「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這部分編了六千多萬元。去年五月多時新政府規劃了幾個非重要的重點工作,首先是數位國家創新經濟,也就是DIGI plus,在這個計畫中有5個重點分組,NCC在其中負責的是數位經濟時代的基礎建設以及匯流法制的革新。因為這部分確實有這方面的需要,所以,我去年8月1日上任後就爭取了科發基金,並延續性地在計畫中推動DIGI plus的相關工作,在這部分我們編列了4項委辦計畫及3項捐補助計畫,這些工作都是通傳會推動數位匯流、以相關數位經濟為基礎的政策及法制革新的計畫所需。 1.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6,147萬7千元,係辦理科技計畫─「推動數位經濟發展之通訊傳播匯流政策及法制革新計畫」所需經費。 2.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2億2,254萬2千元,係辦理科技計畫─「數位匯流/IoT資安威脅防禦機制暨資安實驗室建置與服務」所需經費。 過去我長期在資安相關的法制和技術支援方面有相當地投入,去年也非常瞭解接下來在數位匯流時代,不管是基礎的網路還是物聯網的資安防護,絕對會是重點中的重點。要推動各項數位經濟,在trust資安的部分就非常重要,所以我們編列的預算其實算是有延續性的,去年的旗艦計畫就是在配合行政院資安處106年的資安旗艦計畫,這部分所編列的相關預算大概有一億多元,所以107年度提報兩億多的預算就是在延續執行「數位匯流/IoT資安威脅防禦機制暨資安實驗室建置與服務」的計畫,因這部分必須轉到我們的公務預算編列,所以這裡編列了兩億多元。至於這個計畫的重要性,最主要就是在建置數位匯流和IoT資安網路的實驗平臺,以及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檢測的實驗室,希望一般民眾在使用時能用得安心,同時,台灣也有很多網通設備,如果要出口或是銷售,都必須進行相關的資安檢測,以及與國際的聯結。 另外,有關建構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機制的部分,其實各部會都有其應負擔的資安重點,但是一切資安傳輸的基礎就是在通訊,所以通訊傳播的部分,自我們去年到現在,一直擔負著滿重要的任務,只是沒有特別對外說明。我們與資安處現在每個禮拜都有固定的例會,就是在關注整個台灣資安防護的工作。 此外是建置數位匯流資通安全分析管理的平台,以及數位匯流項下的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加值應用與隱私保護,這個部分不管是在美國還是在歐盟其實都是非常受到關注的事項。 3.一般行政計畫6億6,059萬8千元,係維持本會經常管理運作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維持費5億9,046萬4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7,013萬4千元。 4.第一預備金5萬7千元。 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基金來源: 本年度基金來源編列4億6,619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9,793萬9千元,增加6,825萬3千元,增幅17.15%,主要係增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所致。各項基金來源包括: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編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4億5,951萬2千元。 2.財產收入:編列利息收入557萬2千元。 3.其他收入:編列防制各種考試電子舞弊行政協助收入及販售業餘無線電考試題庫收入110萬8千元。 (二)基金用途: 本年度基金用途編列4億2,963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6,346萬9千元,增加6,616萬6千元,增加18.20%,主要係減列電波監測系統維護費;增列辦理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會、委託調查研究計畫、亞太經濟合作(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第58次會議(TEL58)。明年的APEC TEL將由我國主辦,主責單位為NCC、行動寬頻上網速率量測業務、購置公務車輛及電腦軟體等相關經費所致。這部分的重要性在於,我們知道過去在推動基地臺的相關建置時,雖然公務機關有給我們很大的協助,但在地方的宣導上以及相關的溝通上,NCC都還是必須協同地方政府在當地進行諸多第一線的工作。各項業務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發照及競爭政策之研擬、委託研究、產業調查計畫、國際事務交流合作、本會出版品編輯及資訊管理等業務所需經費9,958萬7千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之監督管理、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研訂、基礎設施防護規劃之審核及監督等業務所需經費8,456萬元。 3.平臺事業監理計畫: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其中包括了政策的研究、國際事務的交流、基礎設施的防護規劃及平臺事務的維運,另外還有服務之評鑑、競爭秩序維護、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與監督等所需經費2,632萬7千元。 4.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辦理通訊傳播資源、專用電信管理之法規規範與標準之研訂、督導與管制,及通訊傳播設備審驗等業務所需經費7,986萬9千元。 5.傳播事務監理計畫:辦理傳播事務監理及網站內容安全推動等業務所需經費3,418萬6千元,畢竟這個Online Safety的議題也愈來愈受到重視。 6.法制業務計畫:辦理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制事項等業務所需經費366萬2千元。 7.地區監理計畫:辦理北區、中區及南區通訊傳播業務之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以及電信偵查大隊協助取締違反通訊傳播法令事項所需經費1億144萬4千元。 (三)本期賸餘 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3,655萬7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一)基金來源: 本年度基金來源編列3億7,114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6,882萬7千元,增加232萬2千元,增幅0.63%,主要係增列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提撥收入所致。各項基金來源包括: 1.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編列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提撥收入3億7,067萬5千元。 2.財產收入:編列利息收入47萬4千元。 (二)基金用途: 本年度基金用途編列3億5,962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4,773萬7千元,增加1,188萬4千元,增幅3.42%,主要係增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經費,賡續推動花東、離島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所致,這部分因已屆最後階段,當台灣大部分地區都已完成100%全面數位化,花東與離島的部分就會是我們特別關注的焦點。各項業務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1.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辦理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以及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業務所需經費2億5,947萬2千元。 2.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及補助遭遇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復建計畫等業務所需經費9,537萬7千元。 3.有線廣播電視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辦理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相關資料庫維護更新暨有線基金未來之運用規劃及有線電視加值產業調查與相關監理制度精進委託研究等業務所需經費200萬元。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辦理管理會相關行政工作及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有線廣播電視業者實地訪查暨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研討會等業務所需經費277萬2千元。 (三)本期賸餘 本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1,152萬8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結語 本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案、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係基於有效推動本會業務,善盡本會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及組織法職責的前提下,依循中程計畫預算機制,予以妥適規劃編列。本會並將據以落實在各項主要施政重點上,以達到促進通傳產業健全發展,使民眾享有高品質及多元化通訊傳播服務之終極目標。 通傳會的預算整體來說並不是太大的數字,但是我們對每一部分的預算都非常審慎。而且在數位經濟與後匯流的時代,其實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所要特別懇請各位 委員先進對於本會預算案所列各項計畫及經費惠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詹主委完整的報告。接下來進行詢答,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二、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三、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四、委員如有預算提案請於今日會議結束前提出,但本日不處理,所有委員之提案與決議將於星期三處理,也麻煩各委員及黨團助理在收案時要小心,千萬要記得彙整好,不要再吃案了,上禮拜已鬧了一個小新聞;五、今天中午原則上不休息,至詢答結束再休息。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早上的報告我大致認同,不過有幾點還是要就教於你,因為與我所認知的事實有所偏差。 首先請教主委與主秘,立法院針對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都會作出審議的決議,不曉得兩位有沒有看過104年與105年的部分?與貴會有關的事項,你們應該會瞭解,其實104年和105年決議的事項大概都差不多,都指出我國現在上網的速度遲遲無法提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公務機關的建築物上建置基地臺時,公務機關不配合,NCC在這方面的努力也不夠,結果剛剛主委說各公務機關在配合NCC方面都有很大的協助,但請主委看看我提供的資料,其中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和106年度到8月底,特別是到106年度的8月底,「統計公務機關設置基地臺的辦理情形,自103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止,業者申請總件數6,515件,經同意建置總件數為503件,平均建置率約7.72%」,今年應該算在主委的任內,到8月底是2.94%,所以你剛剛讚許各公務機關給予的大力協助,我不敢聽,你敢講我還真聽不下去。 接下來要請教主委的是,電信法針對業者使用公有建物,在土地上建置電信基礎設施的時候有明文的規定,請主委把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唸給大家聽,這樣印象會比較深刻,因為很多公務機關都不曉得、地方不曉得、民眾也不曉得,但因我剛好受理了太多基地臺建置的問題,才有所瞭解,也發現你們在這項工作上真的做得不夠落實。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的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是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 陳委員歐珀:請將第七項唸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陳委員歐珀:這是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條文中並沒有罰則,你們也沒有譴責,所以你們的建置率越來越低。主委,這是你的責任耶!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 陳委員歐珀:立法院審議105年度總預算的決議事項有提到:我國公部門眾多,各部會官員卻未帶頭做起,在公務機關的建築物上去建置基地台,導致我國上網速度遲遲無法提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顯然不夠努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委員做個綜合說明:事實上行政院有針對這個部分訂定一個「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台績效評量原則」,管考到106年12月為止,我們知道在這個過程當中確實需要主動和地方政府及公務機關做非常多的溝通,所以從去年8月到現在…… 陳委員歐珀:你就是感謝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沒有…… 陳委員歐珀:你越感謝,他們建置率越低!這從數字上就可以看得出來。現在我教你幾個有效的方法,大家一起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對嘛! 最近才有一個民眾跟我反映有個公務機關竟然用什麼理由來拒絕建置,而且還振振有詞,他們說:來洽公的民眾很多,設在這裡的話,會影響洽公民眾的健康。這種說法就跟你們的調查報告一樣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有些部分確實還需要再做觀念上的溝通。 陳委員歐珀:既然法有明定,而你們是執法的主管機關,我建議你們建立跨部會的協調機制,籲請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以身作則,並檢討改善績效管考機制,以建構更完整的行動寬頻網路。第二點更重要,因為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沒有罰責,所以我建議你公布不配合機關的名單。我今天有正式提案,你看著辦!因為事關國家完整數位系統的建置,公家機關竟然帶頭用錯誤的資訊來反抗! 詹主任委員婷怡:非常感謝委員,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加強,事實上我們現在為了推動相關的協調,每個月都會召開會議,但是我相信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我們會…… 陳委員歐珀:我是建議你啦,因為這是你主管的業務,你不要說他們有大力配合,看到這個數字,我覺得他們並沒有配合!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是說有些部會確實是有支持,但是有些部會真的都掛零。 陳委員歐珀:但是你剛剛講「大力配合」啊!我聽得很清楚,要不要調錄影帶來看?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是、是。 陳委員歐珀:你就是縱容他們這樣啊!所以你主管的業務做不好嘛!我們要就事論事來談事情,你不要來這邊唬弄我們! 再者,你剛剛報告說未來要重視花東和離島,又把東部的宜蘭漏掉了!我要再次提醒你,宜蘭的數位落差也很嚴重,你為什麼只講花東和離島,又把宜蘭漏掉了?我已經抗議好幾次了,不要這樣忽視宜蘭的數位需求,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一定都會一起關照,剛剛談到的是有線電視的補助,所以特別針對花東。委員所關注的議題,包括鐵路沿線等等,我們都持續加強…… 陳委員歐珀:請把宜蘭列為臺灣的東部,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宜、花、東。 陳委員歐珀:對。 接下來,臺灣的電信資費相較於各國還是偏高。以我們目前的薪資所得水準來看,這個部分有沒有檢討的空間?電信資費有沒有降價的空間? 詹主任委員婷怡:第一線直接的資費大概是由業者根據各項成本來訂定,不過我們從去年到現在,陸陸續續都有針對網路互連費用做一些調降的討論,而且也有做成相關的政策,我相信它某種程度會反映在業者的電信資費上。 陳委員歐珀:根據調查,國內電信公司的淨利高達30%至40%,可以說是暴利。我們當然也希望電信公司能夠賺錢,但在賺錢之餘是不是能夠考慮各國電信資費的平等性? 目前國人認為臺灣最不合理的手機費率項目,第一是網外通信費率,第二是上網費率,第三是手機撥市話的費率,這三項加起來就占80%;和鄰近的日本、韓國、中國,以及新加坡比起來,我們的費率確實是偏高。電信公司不應該把臺灣人民當做肥羊宰,而且我們也不是肥羊,所以我建議NCC邀集業者,一併檢討行動通訊費率不合理之處,譬如行動電話資費方案琳瑯滿目,但都是採用綁約的方式,電信業者鐵定會有一定的利潤,因此要打破契約期間不能變換資費的契約模式。你們必須針對消費者為業者綁約方式所限的現象做個處理,因為這真的不合理。你剛才也認為有檢討空間……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第一線業者提供什麼樣的資費方案可能牽涉到…… 陳委員歐珀:那個……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中間,比如網路互連的費用、接續費的部分,NCC會就相關的部分…… 陳委員歐珀:時間有限,如果短時間內無法調降為人民有感的資費,本席建議你們參考一下日本的省錢資費,比如用戶的契約是5G,這個月只用到3G,可以累積到下個月使用,但是只能延一個月。類似這樣的配套措施還有全家分享的上網量,這個方案可以限制小孩子的上網量,但是大人不要限制,等於以一個家庭為單位來制定優惠措施。這些都是可以採行的辦法嘛!其他國家都會站在民眾的立場來制定一些對民眾有利的資費方案,我們卻都沒有配套措施!所以我將這些方案提供給你們參考。 最後,反媒體壟斷一直是臺灣的主流民意,可是NCC目前的監理辦法竟然助長電視頻道的壟斷!主委知道嗎?現行「有線電視申請頻道變更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涉及停播頻道或頻道位置變動者,應提供與頻道供應事業間之協商紀錄」,依此規定,有線電視的系統經營者想要停止或變更現有電視頻道的位置,都要先跟該頻道供應商協商並留下紀錄,才能送去NCC申請同意,資料不全者NCC就不予受理。簡單來講,NCC目前這個辦法表面上是鼓勵協商機制,實際上會變成保障既有電視頻道在系統原本位置上的壟斷。主委,你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說明一下,我知道這個「辦法」,而且確實有可能像委員提到的這樣,但是根據這個辦法,不一定要協商完成,萬一協商不成的話,他們還是可以把協商紀錄送來。也就是說,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還是希望他們能夠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 陳委員歐珀:這件事情主秘可以回答,因為有一個實例就是這樣,人家已經協商過很多次了,這沒有道理嘛!自由市場就是大家公平競爭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所以這裡的協商不一定要完成…… 陳委員歐珀:就有頻道商壟斷那個市場……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有包括協商不成,意思就是其實業者不能片面、單獨地去做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事情,萬一協商不成的時候,也是可以把這個record提出來。 陳委員歐珀:因為這個條文就是重視協商。臺灣的電視頻道經常被批評自製率太低、重播率太高,NCC既然有意加以改善,就應該鼓勵有線電視每年淘汰表現不佳的電視頻道,才能注入活水。你們要有這樣的思考,而不是去保障他們,規定必須透過協商機制才能換頻道!我覺得……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要達到委員所說的這個政策目標,其實有好多相關工作都需要做一些調整,基本上當然是要鼓勵優質的、好的頻道,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陳委員歐珀:本席要求主委必須針對新的電視頻道業者訂定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確保電視頻道的良性競爭,這應該是你的目標,而且這樣才能做到反媒體壟斷。以上,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主委,剛才陳委員一開始講到公家機關不配合建置基地台,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十幾年了,如果公家機關自己都不讓人家建置基地台,要如何說服公寓大廈安心建置?這是長期的問題啦! 詹主任委員婷怡:從去年到現在事實上是有進展,我們會繼續加強。 主席:按照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的精神,公家機關的部分其實政府是有責任的,請你們多注意。 接下來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基地台的建置,本席認為公家機關本來就要以身作則。可是本席處理過一件事情,請問主委,你覺得在公家安養中心架設基地台是對的嗎?那裡面最年輕的七十幾歲,最老的一百零幾歲,你覺得裝那個東西是對的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其實剛剛陳委員關心的大方向是對的,也就是說,公務機關應該帶頭,而且也有法律的基礎,我們應該加強,但是有些具體的個案可能還是可以視個別的狀況來…… 趙委員正宇:那你認為安養中心可以裝這個東西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如果以目前…… 趙委員正宇:都是很安全的?好,我講一個例子……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人民心裡的感受也要關注啦! 趙委員正宇:對啊!老人家本來就是在那邊休息、安養的,如果每天一抬頭就看到窗外的基地台,心裡會做何感想?雖然業者非常聰明,他們會從活動中心兩旁的安全梯延伸上去,外表看不出來那裡有基地台。就像有的是裝個水塔,可是水塔裡面裝的並不是水,而是基地台的發送器,這種做法你很清楚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趙委員正宇:我曾經跟一個警察分局的局長說,你們分局這麼高又這麼大,就把基地台裝在這裡好了,他說他不能裝,我問為什麼,他說:萬一民眾抗議怎麼辦?我說:你們警察機關還怕民眾抗議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在大方向上我們會繼續宣導和溝通。 趙委員正宇:其實我認為設在警察局最好,因為他們本來就有無線電波,還有各個派出所,每個地方都有派出所,連山上都有、所有的偏遠地方也都有。主委有沒有覺得我這個建議比較好?我想安養中心真的不適宜裝這個東西。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大的前提、方向上我們還是會針對個案做一些討論。 趙委員正宇:另外,假新聞最近很流行,尤其美國總統選舉之後,這個議題真的掀起很大的討論。有一個民調指出,網路媒體大概只有58%的民眾會相信,傳統媒體則有72%的民眾會相信。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製播新聞應該查證事實的原則,不可以損害公共利益,如果損害公共利益、沒有查證的話,根據第五十三條,就要處以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的罰鍰,聽說最近貴單位有去查核,請問有關假新聞的部分,你們罰了幾家電信公司?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指的應該是和電視台有關的…… 趙委員正宇:對啊,是電視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之前曾經發生過那個報導,我們第一時間有做行政調查,同時這個電視台本身有把這個有爭議的新聞送他們10月30日的自律委員會,現在我們在等他們陳報過來。 趙委員正宇:我本身也是受害者。很奇怪,選舉結束之後,第四台去訪問別的民意代表,他說我是某某立委的秘書,然後把老闆幹掉。其實他在那邊當了十幾年的立委,我連他服務處的門都沒進去過,竟然說什麼我是他的秘書!講得天花亂墜,完全不負責任的樣子,搞到我走在路上都有人說:喔!原來你是某某人的秘書!我說我從來沒有當過立委、民意代表的秘書啊!你懂我的意思嗎?我比那個人還更早從政耶! 假新聞可以在電視媒體這樣公開講,而且沒有查證,我覺得對當事人是不好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趙委員正宇:主委,你要特別留意喔!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是廣電媒體的話,我們確實有依照現在的相關規定,要求…… 趙委員正宇:不能報導完以後,後面寫「以上言論與本台無關」,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沒有,我想電視台大概很難用這種方式。如果是傳統廣電媒體的話,事實上我們現在都非常高度關注這樣的事情,所以第一時間我們一定會馬上請他們說明,還會要求送他們的倫理委員會,包括之前…… 趙委員正宇:資安問題也很重要。主委也知道現在網路詐騙層出不窮,很多FB手機直播,譬如「17直播」和「Up直播」現在都很流行,這些你們沒有在管嗎?很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之後發現賣家跑了、不見了,因為他們不像一般網路賣家是有登記的。請問直接用FB進行直播,NCC管不管得到?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是這樣,網路直播或網路上的行為,事實上是依相關機關各自的職掌,比如說在網路上有銷售的行為,因為這是網購,也就是屬於電子商務的型態,而電子商務有它相關的法令,如果相關規範不足以支持的話,我們現在有一個草案,行政院院會馬上就會通過…… 趙委員正宇:你們速度要快一點,因為很多人利用直播來進行詐騙。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就會…… 趙委員正宇:以前詐騙可能是寄一封信給你,說檢察官要查封你的帳戶,要你趕快把錢提出來給人家。這個方法已經不流行了,現在流行的是用FB或App直播,要人家趕快買什麼東西。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這部分有兩層可以處理,第一層是針對這種大型的網路平台,它過去只是做social media,就是大家在上面傳遞訊息,但是它已經慢慢跨到網路經濟,就是做為網路的商家,在上面交易,因此平台的部分必須去做處理…… 趙委員正宇:通傳會要特別注意這一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它有notice& take down的責任,至於個別的商家,他們還是依照一般民法或刑法的規定,如果是詐騙,會有一般民、刑事的法律責任。 趙委員正宇:你們要制定一套完整的保障機制,這樣消費者才能安心。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的相關法令會和其他部會既有的法令來介接,它不可能是單一法令可以處理的。 趙委員正宇:你手機的LINE最近有沒有收到很奇怪的消息?比如說紅燈右轉本來是罰1,800元,明天開始要罰3,600元;超速本來有上下10%的範圍,最天超過1%就要罰100元,超過2%就要罰200元。你有沒有收到過這些奇奇怪怪的訊息?我剛剛說的這些只是舉例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些訊息其實是因為個別的人參與的社群,如果我們stop,不要再去傳這種東西,就不會繼續…… 趙委員正宇:你們有沒有法令可以限制?因為我們有1,700萬人在用LINE耶! 詹主任委員婷怡:和LINE有關的部分,內政部警政署他們那邊有相關的規範在處理。 趙委員正宇:你們要配合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對、對。 趙委員正宇:電信業原先是許可制,現在改為登記制,所以你們要注意一下。這讓我們很麻煩,因為民眾一在LINE上面收到這樣的訊息,就會來問我們這個是不是真的、那個是不是真的,我們當民意代表比你還累啊,每天都在解釋這些東西,還要LINE到群組說明這是假的。很多消息都是假的,不僅浪費社會資源,還會造成恐慌!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是這樣,就相關通訊監察或者是犯罪偵查的需要,我們會配合通訊監察的相關機關…… 趙委員正宇:因為它的母公司在國外嘛!FB和LINE都是這樣,我們沒辦法去管它,就像選舉的時候,很多人用假帳號說你怎麼樣、怎麼樣,甚至連人家祖宗八代都罵。我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除了找我女兒用英文跟母公司講,又用中文跟臺灣的分公司講,可是他們還是不撤。你懂我的意思嗎?現在速度有沒有比較快一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應該在…… 趙委員正宇:針對這個部分,NCC一定要去跟他們協商,萬一有用假帳號,其實他們能夠分辨得很清楚。現在申請假帳號是非常簡單的,你知不知道?每個人都可以申請,一個手機有人申請100多個假帳號,有人就叫養帳號,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民眾的識讀能力還是非常重要,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趙委員正宇:這跟識讀能力沒有關係啦!你隨便用一個英文名字或者用某某某,隨便一個名字,當然我不認識你,我會覺得有異,可是你講得跟真的一樣,繪聲繪影講了一大堆跟真的一樣,你去阻止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你懂我的意思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了解。 趙委員正宇:我們當然會看,比如我們肉搜它的資料,看看是不是他在用,平常有沒有發一些訊息等等,當然我會看得出來,不要說母公司來看,我自己看也不用你NCC來看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可以跟委員報告,不管是…… 趙委員正宇:一看就知道它是假帳號的時候,NCC就要處理,你知不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法令授權的範圍內,我們一定會配合檢警調或者是軟體跟Apps的主管機關,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 趙委員正宇:你們不可能找不到人啦!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法令的範圍之內,我們會來協助。 趙委員正宇:關於MOD,剛剛其他委員提到老片一直放,放了半天,現在有收視率分潤機制,腥羶色的內容可能就更多了,因為那個的收視率可能比較高。主委,你有沒有一些新的辦法?我們有規定黃金時段是8點到10點,五成要播放國片,是不是?四成必須是新的片,難道現在有這樣做嗎?我看還是一樣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去年底公布生效的這兩個辦法,我們在今年上半年已經做過檢視,因為我自己長期在內容產業工作,我可以跟委員說明的是,坦白說其實這個政策應該早一點做,現在無論如何我們還是推出是因為要保留我們的話語權,但電視台針對一個節目的規劃需要半年、一年的時間,希望下半年會比較好。 趙委員正宇:凱雷這家公司你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知道。 趙委員正宇:它一年搬走多少錢?它很厲害,1999年花3億元買,2006年賣了7億元,它一年賺1億元耶,2006年它花了大約50億元左右又買了一家,2008年賣了145億元,這次它更厲害,一年賺了快50億元,NCC沒有在管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屬於外資的投資,這家外資過去包括系統業者,目前為止也擁有相關的頻道,我可以理解委員的關心,以投資的觀點來看,投審會以及NCC針對外資是否適格以及市場秩序的維護…… 趙委員正宇:不要讓它把錢賺走了,卻把爛攤子留下來給我們,會不會?你覺得會不會? 詹主任委員婷怡:也不能說是爛攤子,因為它其實包括系統的建置,還有它現在擁有的頻道商其實…… 趙委員正宇:就NCC來看,它有沒有永續經營?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這個外資它不可能是永續…… 趙委員正宇:它不可能永續經營,它賺了錢就要走了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私募基金其實就是要在5到7年內獲利了結,坦白說這是一個投資的行為啦! 趙委員正宇:審核的還是你們啊!我剛才講最重要的審核的是你們……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當然,所以從過往的案例裡面,我們就是重視它是…… 趙委員正宇:最後一個問題,今天我們在審預算,明(107)年你編列了208萬元,讓8個人出國14天,一個人花二十幾萬元,目的是要建置什麼安全網路健檢,就是外資資安健檢服務團,要花那麼多錢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是我剛剛在報告裡面所提的,這確實是新增的項目…… 趙委員正宇:這個以前沒有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以前確實沒有做這個工作,我剛剛特別在…… 趙委員正宇:你一年花15天就可以解決這些事情嗎?資安就能做好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能,這必須是持續性的,而且我必須藉這個機會跟大家說明,資安就算我們花再多時間也不可做到百分之百,但這是必須一直往前去做的工作。 趙委員正宇:外館沒有人員嗎?他們沒有培養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是配合行政院資安處…… 趙委員正宇:各地都有台灣的留學生,現在年輕人對電腦非常在行,可以請他們協助……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想資安有其高度的機敏性跟重要性,這部分我們是配合行政院資安處…… 趙委員正宇:我的意思是平常小的事情、比較不專業的維護工作可以交由留學生來打工負責處理,重要的、重點的部分,當然是由傳播委員會來處理,是不是?一年只有14天,這樣夠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這裡面就包括防護網的建置,還有平常的攻防演練,整個資安計畫其實是配合行政院資安處,外館健檢在107年度有一個外館資安健檢的研商會議,因為我們是負責電信業者的建設跟穩定安全的通訊網路,所以我們勢必一定要參與。但是委員剛剛談到的平時怎麼做、關鍵的時刻怎麼做,發生問題的時候怎麼做? 趙委員正宇:對,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東西確實需要有一整套的計畫,沒有錯,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趙委員正宇:要不然我們看到14天一個人要花快30萬,你們到底在做什麼事情?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是跟資安健檢、跟防護計畫有關。 趙委員正宇:本席的發言時間已屆,等一下審查預算時再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讓主委輕鬆一下,我們會在網路上看到很多有趣的事情,跟大家分享。話說有個老伯生病住院,某日病床邊圍著太太、兒子、女兒和護士,老伯張開眼對兒子說:爸爸就把仁愛路從12巷到20巷通通給你;然後對他寵愛的女兒說:敦化南路所有的辦公大樓也通通給你;最後他握著愛妻說:我最親愛的老伴,忠孝東路的兩個社區也歸你。那個護士聽了說:老伯,沒想到你是這麼有錢又疼愛家人的富豪。旁邊的太太說:富豪個屁啊!這些都是送報紙的路線啊!我為何說這個梗呢?因為很多人現在都不訂報紙了,主委有沒有訂過報紙?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以前有,現在是辦公室有。 鍾委員佳濱:你訂報紙時是送報生送到你家裡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以前是。 鍾委員佳濱:你的報費是交給送報生嗎?通常是送報的時候收報費。請問報費是由送報生決定的,還是你訂的那個報紙的報社決定每月的月費? 詹主任委員婷怡:報社。 鍾委員佳濱:你要訂哪一家的報紙,會不會是送報生決定?不會嘛!這是過去的商業模式,報社、派報公司、送報生到消費者,消費者要看的是報紙,送報生只不過是輸送的平台。我們看一下有線電視,有線電視過去是從社區共同天線轉型而來,衛星訊號被碟型天線接收之後,以前是每個家庭自己裝個小耳朵,後來社區大樓自己裝了很多小耳朵,很多頻道分享給大家,後來開始要收費,對不對?請問消費者是看頻道的內容還是看小耳朵的碟型天線? 詹主任委員婷怡:以內容為主。 鍾委員佳濱:那錢交給誰? 詹主任委員婷怡:系統商來收。 鍾委員佳濱:有廣法當中,我們為什麼決定消費者(訂戶)是面對系統,而不是面對供應內容的頻道,為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第一線面對的,對。 鍾委員佳濱:很像送報生幫忙收費,因為有線電視系統平台鋪設線路到每一個收視戶家裡,它要收費很容易;再則,送報生需要的硬體投資不大,有部機車就可以送報了,但是有線電視從社區天線轉型過來,你要它建立一個規模,它鋪設網路要很大的資本投資……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就是不同的地方。 鍾委員佳濱:對,因為它前期需要資本投資,所以我們給它9年的特許期,9年內它可以把它的硬體投資攤提完畢,現在第二個9年快結束了。第一個9年結束時NCC要求必須數位化,所以當時我在屏東地方政府擔任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的召集人時,我們就很清楚接受NCC的要求,第二期它9年的特許能不能拿得到,必須看它數位化的進程,對不對?所以我們是因為業者有投資,所以我讓你收費……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而且新進業者也必須數位化。 鍾委員佳濱:好。現在系統業者的設備成本都攤提完畢了,我們來看一下MOD,廣電三法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請問現在我們如果是看MOD,MOD是受哪一個法管制? 詹主任委員婷怡:MOD目前屬於電信事業,適用固網管理規則。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不管是訂中華電信經營的MOD還是訂有線電視的頻道,看的內容差不多,當然還是有差異,因為頻道不一樣,不過基本上就消費者收視的習慣並無不同,只是一個是由受電信法管制的通信業者輸送訊號,另一個是由受有線廣播電視法管制的系統業者輸送訊號,差別在哪裡?有廣法規定訂戶的錢交給系統業者,系統業者決定頻道,是不是? 現在本席要強調的是,10年前我們支持分組付費的目的是要把收視權交還到用戶手上,但是現在我們發現,如果要把收視權交還到用戶手上,必須讓用戶跟頻道、內容代理商直接對應,也就是說不是由系統業者來決定用戶看什麼頻道,就像不是由送報生來決定訂戶看什麼報紙一樣,對不對?甚至連報紙的價格都不是由送報生來決定,而是由賣報紙的報社來決定,請問主委同不同意?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大的方向上是同意。跟委員報告,中華電信之所以會依電信法,其實是因為廣電三法當時有黨政軍條款所以轉化,這是第一個…… 鍾委員佳濱: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第二個部分,現在收費確實是一個很關鍵的議題沒有錯,尤其在全面數位化之後,那我們現在…… 鍾委員佳濱:所以收費要交給內容業者,因為消費者決定要看什麼內容。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現在的問題是收費的標準是什麼?是收視率還是什麼?所以現在剛好在這個時間點,我們在…… 鍾委員佳濱:對,好。但是誰來做莊收費很重要,如果是我做莊收費,我來決定哪些頻道我要上架,那麼消費者的選擇權就被壓抑了。 現在本席手上有一份資料,你有沒有看到10月19日這個公文?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鍾委員佳濱:有看到?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鍾委員佳濱:但是它後面寫的是什麼?分層負責喔!這應該是陳處長發的公文,裡面寫的內容是什麼?因為11月底之前各地方都要決定有線電視的費率內容,它說根據有廣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廣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共有十款,這個公文的五項內容涉及的有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跟第十款,我們繼續看一下。第一,它要求明年的費率審議要參考它的數位化進程,這個符合第五款的規定;第二,要播放本國的文化節目,這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第三,地方頻道的執行情形,這也符合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最後還有一個數位加值服務,這個可以援引第十款的規定。你知道公文是怎麼寫嗎?公文通通都是以援引第十款為由。接著我們來看第五項的「分組付費」機制,主委,分組付費機制你們不是在去年才送了一個行政計畫來嗎?審議過了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我知道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委員會有討論到這個議題…… 鍾委員佳濱:是,我現在直接把它講完,我要看看你們有沒有依法行政。有廣法施行細則是根據有廣法第四十四條的授權所訂定的,有廣法第四十四條共有三項,現行的版本是在104年12月18日通過,原本行政院送審的版本有八項,我們來看看當時的審議過程。當時立法說明指出非基本頻道的收視費用應於實施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通過的附帶決議說有廣法第四十四條條文維持現行規定,104年12月4日的朝野黨團協商則決議:各黨團同意有線電視「分組付費」原則,其相關辦法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六個月內訂定,送立法院審查。你們在105年6月也把分組付費的行政計畫送來了,本年3月16日交付展延,所以目前尚未審議該計畫嘛!該計畫尚未審議,可不可以執行?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委員說明一下…… 鍾委員佳濱:你知道現在NCC平臺處發出這個公文的根據是什麼嗎?是你們提出的「有線電視分組付費辦法」行政計畫裡面的第柒大點「相關配套法規修正」中的「二、其他行政作為(一)本會將於年度核准收視費用時,函知地方政府,籲請以前述審議原則,敦促系統經營者提出分組付費方案。」你們的行政計畫要要求系統業者提出分組付費方案,請問NCC所提的這個行政計畫的內容我們審過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憑什麼發這個文?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跟委員說明一下其中的過程,沒有錯,我們非常清楚地知道,去年我就任之前…… 鍾委員佳濱:這個文你知道嘛,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 鍾委員佳濱:既然是分層負責,你怎麼會知道?不是處長就決行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我們內部有在討論什麼時間點來推動…… 鍾委員佳濱:什麼時間點是不是要尊重立法院的審議?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沒有錯。 鍾委員佳濱:那我們審議通過了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並沒有強制它的內容,而是鼓勵相關的業者盡量能讓消費者可以有選擇,並沒有依照之前的草案方案…… 鍾委員佳濱:等一下,你們的公文寫的是「地方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時要求系統經營者提出下列五項文件,一併納入費率審議的考量」,我當過地方費率審議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我當然知道地方政府會根據NCC的要求來審議。而且這五項明明就是援引有廣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跟第十款,你們不敢明寫,只寫「根據有廣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裡面有四項文件都是根據前面的款項,對不對?為什麼你們要寫「根據第十款」,因為分組付費明明就不在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十個款項當中,頂多只能當作其他事項。但是現在你們的行政計畫尚未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你們就在公文中要求地方政府的費率審議委員會遵照辦理。我要說的是,分組付費這件事可以討論,重點是要把收視權還給消費閱聽大眾,未來在有廣法的修法當中,也不能再繼續保障系統業者獨家壟斷跟消費者議約談判收費的權利,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鍾委員佳濱:也不能包辦排頻的權利,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 鍾委員佳濱:有廣法修了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完全都是朝委員剛剛提到的方向在做,我現在很清楚…… 鍾委員佳濱:NCC發出這個公文,你要地方政府怎麼做?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現在可以很清楚地說明目前我們的status,這也是我們委員會內部有討論的,第一個,去年那個行政計畫確實沒有通過,而且我們認為某種程度是有它不可行之處…… 鍾委員佳濱:那你要撤回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現在它的效力應該就不需要…… 鍾委員佳濱:沒有,現在還在本委員會啊!你們要不要將它撤回? 詹主任委員婷怡:程序上如何去讓它…… 鍾委員佳濱:你們要撤回,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會研議一下程序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你們要求地方政府在審議時須要求業者提出分組付費方案,請問你們的依據是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就是讓業者主動來提,看看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並沒有強制性…… 鍾委員佳濱:這不是業者主動來提耶,你們要求地方費率審議委員會根據這五項文件來審議,要不要我把這份公文送給你看一遍?你看到這五項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這個…… 鍾委員佳濱:它為什麼要援引第十款?明明其中的三項就有其他的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可援引,為什麼公文要這樣寫? 請陳處長說明一下,這個公文有沒有給主委看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這個公文。 鍾委員佳濱:請處長說明一下。你發文的時候是授權分層負責,這個公文有沒有給主委核章? 主席:請通傳會平臺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鍾委員佳濱:沒有核章,那主委怎麼知道? 陳處長國龍:這個內部有討論。 鍾委員佳濱:有討論?所以是根據主委的口頭指示,分層負責你來決定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這樣說,我們委員會在有線電視工作小組裡面密集在討論如何收費這個問題,因為對中央來審的部分,包括離島…… 鍾委員佳濱:你們還在研議,為什麼發文給地方政府? 詹主任委員婷怡:就是如果有可能的話,系統業者是可以…… 鍾委員佳濱:主委,我們支持要還給收視戶選擇頻道內容的權利,分組付費是可能的一個方案,但不是全部的方案。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鍾委員佳濱:重點應該是我前面講的,你不要讓系統業者再繼續佔有內容產業跟消費閱聽大眾中間獨家壟斷的地位……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這是非常重要的。 鍾委員佳濱:這個時代已經過了,經過兩個9年之後,它的設備折舊都已攤提完畢,現在不再需要用特許的方式保障它的權利,它跟中華電信的MOD是同樣的地位,它是訊號的代傳輸業者。今天我們應該創造一個市場機制,讓消費者來選擇頻道內容,但是在有廣法尚未修正通過之前,現在地方費率的審議就應該讓地方政府根據地方的實況去決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這個我們會尊重地方。 鍾委員佳濱:行政機關所提的行政計畫沒有經過本會審議之前,你們就根據行政計畫發函下指導棋,要不要撤回?可以明令把這個文號作廢啊!我在公務機關也待很久了,這個文號要不要作廢?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可能還是要看它是不是真有強制性…… 鍾委員佳濱:沒有強制性?你們依法無據、藐視立法院,要不要把這個文號作廢?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可能還要再研議一下,這個其實…… 鍾委員佳濱:什麼還要研議?明明本委員會就沒有通過的事情,你們就發文出去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並沒有依照當初沒有通過的行政計畫去指導…… 鍾委員佳濱:我剛剛就列出來了,行政計畫就是這樣寫嘛!不然你告訴我,現有的法令中哪一條有「分組付費」這四個字?就是行政計畫有! 請處長說明一下,你告訴我「分組付費」出現在哪裡?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地方政府在審議費率的時候,它可以依照…… 鍾委員佳濱:這四個字引用自哪一個法規哪一條? 陳處長國龍:目前沒有。 鍾委員佳濱:目前沒有嘛!這只有在行政計畫有嘛!行政計畫本院都還沒有通過,你們就開始要求地方政府執行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可是並沒有要求它依照…… 鍾委員佳濱:既然沒有要求,把這個文號作廢有什麼關係呢?你們這個公文不是行政指導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我們回去委員會會再討論…… 鍾委員佳濱:本席還有一個臨時提案,其實我的重點不只是這個文號,主委,你們對底下的公務人員沒有依法行政去要求,上次平臺處已經發生一個錯誤了,對不對?這次我又發現這個文號的問題。坦白說這個文的錯誤、疏失,有一點點政策未決、令就先行的味道,我希望你們儘速在未來有廣法修法時,如何把我剛才所說的那些內容放進來,那是我的目的,但是這個文你們要處理,好不好?可不可以給我一個答案?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回去會與委員會在工作小組討論,看怎麼處理這個文…… 鍾委員佳濱:給我一個回覆! 詹主任委員婷怡:會的。在費率審議時,至少就中央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能有適度的、不同的方案。 鍾委員佳濱:行政計畫沒有通過,你還是希望費率審議時能放進去,這是什麼態度!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應該是說我們會有好幾個政策目標,剛剛委員談到的,我們都會納入考量。 鍾委員佳濱:你說行政計畫要撤回與調整,但行政計畫還沒有送來,對於分組付費的部分,你們就要求地方去參考執行,這還是說不通的,你是學法律的人耶!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會回去檢討。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以過去行政院消保處所處理的相關爭議來說,最大比例是在電信消費爭議。年在本席的提案與推動下,NCC成立了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是在102年11月正式揭牌。成立之後,每年所處理的電信消費爭議平均也有八、九千件,而這八、九千件中最大宗的就是行動通訊的通訊連線品質,每年都有3,500件左右。在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每年所處理的八、九千件爭議案件中,通訊連線品質爭議所占比例從過去的32%到105年提升為42%,每年都還有3,500件左右,這表示通訊連線品質仍然是消費爭議的重點。請問主委,這個部分目前處理的狀況如何?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到NCC之後,在消保處到處巡迴下才瞭解到這個問題確實是占消費爭議的大宗。經過我們的瞭解,有時候通訊品質牽涉到的是基地台蓋不蓋、拆不拆的問題,有很大比例是在這個部分,除此之外,還有在既有通訊品質上要如何加強等等,所以我們透過連線品質的公布、量測的公布及其他相關的行政作為,就是希望布建與涵蓋率能提升,同時在通訊品質部分也要加強。 李委員昆澤:以目前現代人的工作、生活或求學來說,重要的效率基礎就在於上網的連線品質。我們知道過去電信公司與消費者的最大消費爭議在於行動通訊的通訊連線品質,對此,我們也一再要求NCC要予以改善,後來NCC也將我們建議的行動上網七日免費試用制度納入消費者與電信公司的定型化契約中,所以現在定型化契約中都有明文納入行動上網七日免費試用的文字。但我要提醒主委的是,電信公司對此沒有宣導、沒有標示清楚,也沒有說明。以一份文字非常小的定型化契約來說,消費者通常不會仔細去看,而那個部分也沒有特別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來處理,在一大堆密密麻麻的文字當中,大家通常不會注意到這個部分,就只是簽名簽約,等到通訊品質不良時,就產生了電信消費爭議。針對這個部分,我要具體要求主委去要求電信公司,在一般消費者要簽訂相關定型化契約時,門市店員應該要宣導行動上網七日免費試用服務,在契約中也應該要標示清楚,例如以不同顏色的粗體字或放大字體讓消費者能夠清楚知道他有這樣的權利,當然也要向消費者說明。也就是說,NCC除了要加強宣傳之外,也應該要求電信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標示清楚,而電信業者與門市店員也有義務向消費者說明。對於這個部分,請主委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就委員所提到的情況,我們大概分為二個部分,一個是業者的部分,有關門市店員的說明或定型化契約的強化,我們會請業者來加強。至於NCC的部分,過往只要有適當時間點,例如之前我們公布量測的結果,之後也會提到消費者對此不滿意時可以做什麼舉動。也就是說,除了各個不同政策與此有關的部分可以加強說明之外,我們也會再看看要用什麼方式讓消費者能更清楚知道這件事。 李委員昆澤:好,畢竟事關消費者的權益。另外還有一個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部分,雖然定型化契約裡有行動上網七日免費試用服務,但業者規定每個身分證字號一生僅限試用一次。以目前的綁約期限來說,一般是24個月,一生只能適用一次合理嗎?主委,這也是攸關消費者的權益問題。對此,我具體建議行動上網七日免費試用的期間間隔應該是二年就可以試用一次。我知道目前有業者號稱每一證號每三年能申辦一次,雖然是放寬標準了,但一般綁約期限都是二年(24個月)啊!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家電信公司試用過免費上網服務一次後就無法再試用了,當我綁約期滿要重新續約或綁約時,有可能想要與其他電信公司比較品質以獲得更好服務後再做出決定,但業者卻說我只能試用一次,不能再享受行動上網的免費試用服務了。對此主委有什麼看法?會不會去協調業者?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這個部分的具體狀況,我們回去瞭解現在業者的綁約情形、試用情形及各種方案的狀況,再看看要如何從消費者的立場來加強。 李委員昆澤:請你們去做處理,並請在一個月內召開相關協調會議,包括內部會議與業者會議,請處長去督導。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應該沒有問題,我們會去瞭解業者目前的狀況,看看他們是用什麼方式來處理這樣的事情。 李委員昆澤:對,不要在定型化契約裡以密密麻麻的文字就帶過去了,畢竟消費者生活與工作都很忙碌,這種契約應該簡單明瞭清楚。NCC也有責任針對法令去做相關宣傳,對於定型化契約中具體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內容,除了要去做好宣傳工作,標示也應該要清楚,更要去要求業者向消費者說明清楚。 另外,最近NCC又核發給台灣大哥大300萬門物聯網專用門號,是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目前前三大業者都有。 李委員昆澤:現在電信三雄(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及遠傳)都有物聯網專用門號,之所以核發物聯網專用門號是為了要做電信級物聯網,要做電信級物聯網,技術要先進行導入,因為電信級物聯網是未來發展5G的重要基礎,5G有龐大的商機,包含物聯網、智慧城市、虛擬實境、自動駕駛等。主委,物聯網的部分要做頻譜的相關規劃,在這之前會先有頻譜整備計畫,先有頻譜整備計畫後才會做相關的規劃,但是現在最熱門的頻譜應該是3500MHz這個…… 詹主任委員婷怡:中頻的部分。 李委員昆澤:這個中頻的部分,目前有衛星在使用,也有鄰近衛星干擾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說明,剛剛委員的發言脈絡非常清楚,我們從去年就開始在會內成立了5G發展研究推動工作小組,把剛剛所說的這些議題,包括它前行的物聯網,為何會有電信級物聯網、非電信級物聯網等等的研究,我們一路以來都在做這些事情。這裡面非常重要的就是頻譜的整備,這部分要看國際的動態,還有國內頻譜整備的相關規劃,另外還有IoT的先行以及法規如何調適,包括我們在電信管理法中做的這些事。 至於剛剛委員提到的,目前world-wide在5G這部分,我們看到包括高頻、中頻、低頻,大概會有不同的階段,沒有錯,確實現在在中頻的階段,台灣有一個與新加坡合作的ST-2衛星,另外還有微波,還有一些國防部等等。我們在很短的時間內已經把我們的研議提給科技會報辦公室,這部分會由科技會報辦公室協調做政策的決定,如果中頻的部分需要預作一些準備,可能後續會有一些清頻的動作,這部分我們已經都…… 李委員昆澤:主委,現在頻譜整備計畫是一個先行的計畫,因為這個計畫之後才會有頻譜的釋出。當然現在NCC已經成立5G發展研究推動工作小組,但是我要提醒主委的是,國際之間大概都以2019或者2020年作為5G正式商轉的日程,韓國2019年要在平昌舉行冬季奧運,他們也跟國際社會宣告屆時就要推出5G的服務;日本也很有企圖心,政府也跟社會大眾說2020年日本東京奧運舉辦時就要推出5G的商轉服務,但是我們現在呢?我們現在還在做頻譜的整備、規劃頻譜的釋出,而且現在還只是一個研究小組。我們推出4G服務的時間已經比別人慢了,我們在2014年才正式推出4G的服務,比韓國晚了3年,請問主委,5G服務我們還要晚別人幾年?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那個小組的任務是在觀測的同時處理該處理的問題,直接就要解決問題了,所以一方面當然要看ITU跟國際組織針對頻譜的確定,我們現在已經把中頻這個議題提出來,目前所謂的「整備」指的就是要決定是否要做清頻這件事,同時NCC內部要研議的是可能的釋照時間點跟釋照方式,這些都是同時在進行的。 李委員昆澤:我就明確地請教主委,韓國2019年要推出5G服務,日本2020年要推出5G的商轉服務,台灣到底要晚日本、韓國幾年?2025年嗎?還是2028年?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以我們現在建議的中頻來說,若要把中頻清頻出來,其實不會晚於2020年太久,差不多可以抓2020年的時間往前推。 李委員昆澤:你的進度跟目標跟日本東京奧運正式商轉的目標是差不多喔?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必須在那個時間點之前就做好準備,我們以做準備的時間點…… 李委員昆澤:那你們會做好準備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就要看政策是否要把那個頻段清頻,因為牽涉到衛星,目前有線電視的地面接收站大概有七十多個頭端在做這件事情,後續需要做一些整理,但是我們必須要抓那個時間點,然後由行政院來做政策決定。 李委員昆澤:物聯網是5G發展的重要基礎,5G發展也關係到未來物聯網、智慧城市、虛擬實境、自動駕駛等等,這是整體的,我們要跟得上世界各國的標準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錯,所以就整備來說就是以2020年往前推,至少在那個時候我們要準備好不能慢,然後I oT的部分先往前去做很多事情,它必須把它的營利模式跟獲利模式做一些處理,從這次4G的推動就可以看得出來,有一些營運模式業者還必須跟很多垂直性的產業去做try and error,所以我覺得到目前為止,我們整個電信市場看起來還算穩健正常地在往前推,但是針對頻譜的整備,無論如何不管會不會在2020年釋照,我們一定在那個之前要準備好。 李委員昆澤:我再次提醒主委,對消費者的權益也要具體而立即地加以保障,對於未來物聯網跟5G的發展,相關重要工作的具體推動進度與期程,都必須要按照時程向社會大眾說明、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們會做充分的準備。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待會洪慈庸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幾天有一則跟NCC的業務相關的新聞,就是東森電視的買賣案,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大致底定,過去兩次東森電視出售都失敗,這次是近幾年來的第三次了。請問NCC對於此一買賣案,現在掌握的程度如何?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東森電視目前的股權結構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東森國際,另一部分就是剛剛委員也提到的凱雷。東森國際的部分,從買賣觀測站上有看到,他們在9月間時曾決議這一次的出售是要跟著凱雷一起賣,這是第一次觀測站揭露的資訊;第二次觀測站揭露的資訊就是前幾天揭露已經確定要出售的消息。這是比較明確的從買賣觀測站獲得的資訊,其次,我們也從報上得知凱雷的部分也確實賣給相關的對象,不過到目前為止,我們都尚未收件。 程序的部分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兩部分適用的程序可能會不太一樣:第一部分是東森國際出售股權基本上是屬於股權轉讓,屆時董監事變更還是要經過我們的同意;凱雷出售這部分就比較複雜,因為它是外資,所以它要先向投審會遞件,之後投審會會parelleled詢問本會跟公平會相關的意見,我們都會依照相關的程序來進行。 洪委員慈庸:根據目前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資訊,買方的財力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可能也沒有之前的中資或是借貸比例過高的問題,感覺似乎會比之前的案子順利一些。但是大家對於媒體的買賣還是有滿多的疑慮或是關心,我們所關心的反媒法(反媒體壟斷法)一直未送進立法院,所以我們並不了解NCC現在對於媒體買賣的審查標準到底有哪些?尤其是經營者本身應該具備何種條件?這部分是目前大眾比較不清楚的,因為我們不曉得反媒體壟斷法到底何時才會送進立法院。可否請主委說明,建築起家的茂德如果連凱雷的部分都一起買了,未來它對媒體的經營,NCC要如何把關?媒體也有報導,這個買家過去長期以來一直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金主。 洪委員慈庸:對,某位政治人物的金主,某位政治人物的態度大家都非常了解,它背後會不會有一些中資的操控,對於這部分,NCC怎麼看?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長期關心而本會也很關注、一直在持續討論的反媒體壟斷法,它在處理的是結構管制的問題,所以有沒有那部法,對目前為止這個個案的買主可能還不會有那麼直接的關係。但是那部法我們也在討論,因為召開公聽會之後,外界的學者、團體、業者有非常多意見,我們內部的工作小組已經舉行過一次會議,應該還會再召開第二次會議,針對條文再做一些耙梳跟討論,有一些需要回應或者需要調整的部分,這是第一點。針對這個個案…… 洪委員慈庸:主委,我先打斷一下。請問你們預計反媒體壟斷法何時會送到立法院? 詹主任委員婷怡:應該會配合廣電三法的時間,因為一個是行為的管制,另一個是結構的管制。 洪委員慈庸:大概什麼時候? 詹主任委員婷怡:希望年底之前能夠擬出條文。 洪委員慈庸:是送到立法院嗎?還是到行政院院會? 詹主任委員婷怡:提出條文後還要經過行政程序,就是公告、公聽…… 洪委員慈庸:所以這個會期要送進立法院可能有難度?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外界可以看得到條文。雖然剛剛講的那個部分會直接影響這個個案的審查,假設報上確定是這個意見的話,到目前為止,我們審查媒體相關併購案或交易案時會檢視國家安全、整體產業的發展、公序良俗、它的資金以及執行能力等部分。另外,有關它對產業的影響,雖然它過往可能沒有經營,可是它的營運計畫跟團隊都會是我們的考量範圍,這部分在現行的廣電三法中的衛廣法裡面有相關的規範,NCC是有一些裁量權,我們會依照過往案例的累積經驗、個案是不是具有不一樣的條件以及我們的裁量空間等幾個範圍來審酌。 洪委員慈庸:我還是要再次提醒,廣電三法是時代力量長久以來非常關注的法案,前幾天我們內部也在討論這個法案什麼時候才要送進立法院,因為你們的時程有往後遞延的情況。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去年底提出的兩部法案到現在也還在行政院,應該是快要出行政院了,到立法院可能就要到明年。但是,我們當初非常負責任的把條文對外公告,所以公聽時大家的意見非常熱烈,那段時間委員也看到非常多的報導,我們討論之後,會跟廣電三法一起把這個…… 洪委員慈庸:講到廣電三法,主委之前提到,黨政軍條款未來可能會做一些調整,目前你們這部分的進度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還在處理條文當中,有幾個重大政策,包括它的層級化管理、未來MOD如何處理、黨政軍的部分以及申設、評鑑、換照的相關程序等。到目前為止,我們工作小組的大方向已經確定,正在做條文的撰擬。 洪委員慈庸:所以,到時候會和廣電三法一起…… 詹主任委員婷怡:差不多的時間點,因為會有一些連動。 洪委員慈庸:好。之前主委說,考慮未來要放寬5%政府投資的部分,以便進行實質的控制,但是在外界看來,都覺得目前狀況是獨厚特定業者,請問這樣的調整是不是能夠照顧到所有的業者?這是大家的問號。很多人質疑,過去的民進黨、現在的執政黨一直都說黨政軍要退出媒體,這樣的調整到底有沒有侵蝕到現在執政黨的核心價值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對我們來說非常明確,因為維持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在我們的組織法裡面已明確的揭櫫,這個精神絕對不會有改變,當初就是要避免黨政軍把手伸到裡面做實質的控制,甚至影響媒體經營,這個部分絕對沒有任何打折扣,所以沒有問題。但問題是在,從投資或如何讓這個市場活絡的角度,在不違反這樣的精神之下,做什麼更適當的處理,包括處罰對象,我們過去處罰一大堆,但卻沒有辦法處罰到買的人。 我在這邊可以非常清楚地跟委員會報告,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絕對不會打折扣,但在技術上要用怎樣的立法方式,可以一方面支持這個產業,同時又維護這樣的精神,這是我們的責任。 洪委員慈庸:主委的承諾我會打折扣,當然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去支持。其實,之前也有很多政黨人士惡意操作,特別去買某些公司的股票,業者也是被動的違法,之前主委說這個部分要靠修法,但是在修法之前,它要做什麼事情都不能動,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詹主任委員婷怡:確實,在既有法令的範圍內把一些不合時宜的部分,比如執法換照時,只要有一股黨政軍的股份就不能換照,這個部分已經逾越母法範圍,在範圍之內的部分能處理的我們就處理。可是逾越母法的部分,該裁處的,我們還是必須要做成處分,雖然它已經提出訴願,之後對我們來講其實還滿不利的。我們希望加速把這個不合時宜的狀況做一些處理。 洪委員慈庸:這個部分需要做修改,但是修法的時間都拉得非常長,有關惡性操作部分,我覺得NCC還是應該要有一些積極的處理跟作為,我在這邊特別地提出來。 最後一個問題,剛剛其他委員也提到分組付費的部分,上次我也曾質詢過這個問題,因為你們之前提出的行政計畫跟立法院要的東西是不一樣的,後來這個事情就算過去了,但我還是要說,民眾非常關心分組付費的議題,因為這關乎所有消費者權益,很多民眾也一直反映,希望未來有線電視可以真的做到分組付費。之前你們的規劃是取消600元的上限,基本頻道以400元為基礎,並以13+N+S的方式來做分組付費的推動。 本席要請教主委,如果是這個基礎,你們的公式到底是怎麼來的?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的「13」就是必載頻道再加上國會頻道,「N」就是新聞、兒少節目、戲劇、電影跟教育的部分,「S」就讓業者自己去規劃。可是這當中我們並沒有看到體育頻道。請問這樣的公式是怎麼制定出來的,它的參考基準是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還沒有定案,前面也有委員關心這個問題,如果它需要具備真正的法律效力以及強制性,就必須經過行政公告的程序,但是現在這個部分,第一、基本頻道;第二、現在是一大包,但消費者不一定要看那麼多的頻道,所以要減少頻道,又同時要能夠符合基本的收視要求。 再來,在價格方面,並不是單純地直接去砍頻道,不是這樣的目的。另外,我們還保留一些單頻、單選的機制讓消費者有可以選擇的空間。至於它到底是用什麼標準?其實,它是某種程度配合收視聽行為調查或是其它的收視率,我們還在循一些法制程序來做這個事情,但是基本政策、目標跟方向,就是讓消費者可以有選擇,同時整個有線電視系統市場上,包括頻道,都不能因此受到太大的影響跟傷害。 洪委員慈庸:主委,我今天問的問題民眾非常關心,我認為,在有線電視、頻道或是代理商結構都不改變的情況下,你們其實很難去推動,我一直希望NCC能夠有多一些作為,你們除了促進產業發展之外,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捍衛消費者的權益,但是消費者現在想要的,你們卻完全做不到,因為有線電視上架後,MOD就沒辦法上架,MOD提供的單頻、單買機制也沒有用,因為他想要看的頻道在MOD就是上不了,我覺得NCC在這個部分可以有更多作為,為了消費者的權益,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多做一些事情,讓這個產業結構能夠有一些改變,產生一些化學變化,不然永遠就是這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委員說的,就是我們非常希望做的事,過去十幾、二十年來,有線電視的市場結構,MOD甚至是OTT,可以有一些不一樣的可能性,我只能說,有些東西其實需要一些些時間,包括跨平台的部分,要如何讓它可以有跨平台也是屬於我們所規範的範圍,我們已經往此方向執行,並會朝這個方向努力。 洪委員慈庸:好,請NCC要加油!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方才本席宣布洪委員慈庸發言之後休息,但因鄭委員寶清每天都第一位來本委員會報到,他不習慣太晚質詢,我們也不習慣讓鄭委員在休息後再進行質詢,因此,我等鄭委員寶清詢答結束後再宣布休息,請大家再辛苦一下。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不起,也非常感謝召委!方才洪慈庸委員詢及有關東森出售股權的問題,詹主委的答復是這並不會影響其經營權,是不是?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的,我的意思是這分成兩個部分,因為東森公司的股東分成兩大塊,一部分是那個……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主委認為這部分現在還不需要處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還沒有收到案子。 鄭委員寶清:現在很清楚就是茂德決定收購東森,另外凱雷65%的股權也要賣給茂德,必須經過相關審查,尤其NCC是第一關。因為茂德本身為未上市(櫃)公司,大概就不會有所謂黨政軍投資媒體的問題,所以茂德向東森與凱雷兩方收購東森的股權,勢必將影響整體媒體之經營。依照NCC的立場,請問主委認為現今媒體可以做這樣的買賣嗎?尤其我們看到,箇中所牽涉的利益非常龐大。主委對此的立場為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的立場就是依照法律處理。在程序上,東森國際本身賣出自己的股份,這部分屬於股權轉讓;反之,如果凱雷要賣出東森國際的股份,則屬於外資脫手,但是,不管這兩方要變更董、監事,事實上,NCC內部已經制定相關辦法加以規範,去年有關負責人變更方面,我們也有做整體的考量。在法律上,它分成兩個程序進行,但是我們會通盤考量整體的狀況,包括去年有業者購買台南的有線電視系統,雖然它也有變更董、監事,但是,我們也非常審慎地召開公聽會及相關程序來做…… 鄭委員寶清:我只詢問主委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請問你們對此頻道銷售案的立場為何?難道NCC可以任由媒體將頻道直接進行買賣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可以交易之標的物。 鄭委員寶清:雖然它可以交易,但因為該公司設有電視新聞台,所以會涉及全民權益。 我先給你看下一張PPT,如此你就可以清楚NCC的立場了。事實上,東森出售股份可賺得37.78億元,處分利益約為30.64億元,除此之外,凱雷也會一起出售東森電視65%的持股,獲利更是不得了,總交易金額高達169億元。為何他們會賺這麼多錢?正因為他們靠的是頻道銷售,主委,NCC不可以沒有立場,就任由這些商人購買這些媒體頻道而賺大錢?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剛剛委員所講的有些公司將頻道拿來拍賣一事,凡是無線電視與頻譜有關的話,確實有此可能性,但是,有線電視與頻道的投資……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但這是有線電視的部分,其中也涉及公共利益,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本質上,它還是一個可以交易的標的,但是在審查過程中必須注意剛剛委員所談到是否適格的問題,並綜合考量其經營能力、資金狀況及國家安全等因素,所以在審查過程中必須納入上述的考量因素。到目前為止,它其實就是一個可以交易的標的,但是,它在審查時就必須有多一些條件…… 鄭委員寶清:換言之,東森交易獲利如此之高,政府有沒有考慮屆時應該抽取相當的稅負?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賦稅的部分,我想就依照相關稅法規定處理。 鄭委員寶清:這是不一樣的,畢竟媒體屬於特定事業,但如果是一般事業,那我當然就沒有話講,還是茂德應該回饋多少錢給管理頻道的NCC或其他的單位? 詹主任委員婷怡:依照目前的狀況來看…… 鄭委員寶清:本席請主委研究此事,政府不能視而不見,不應任由茂德出售東森持股即坐收37.78億元,因而獲利30.64億元!況且,我一再強調,這涉及公共利益。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們會再研究。 鄭委員寶清:主委可知,現今4G標案有行無市,業者不願意玩了,主委覺得4G標案這樣叫做流標嗎?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詹主任委員婷怡:向委員說明,現今4G標案將在11月15會進入第二個階段…… 鄭委員寶清:如果有人告訴你們,他連3G業務都不要,而想要將經營權還給你們,屆時NCC要怎麼辦?請問他們為何要將3G經營權還給NCC? 詹主任委員婷怡:報告委員,我應該這麼講,本委員會在當初決定採用兩階段頻譜標售的方式,其實我們有很明確的政策目標:第一、千萬不要有頻譜互卡的情況,因為曾經在拍賣頻譜標案時,發生過類似的狀況。第二、價格要合理化。第三、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的權益。至目前為止,這樣的狀況…… 鄭委員寶清:依照主委所說明的政策目標,現在看起來根本就無法達成。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達成目標。 鄭委員寶清:NCC在2G時由政府分配,NCC有收取頻率使用費卻沒有競標,3G、4G一方面有收取競標費用,另一方面每年仍需收取頻率使用費,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業者評估市場效益後,當然就不願意再投入資金。主委可知此情況有無重複收費之嫌?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所指的應該是亞太電信最後沒有投標,但問題在於…… 鄭委員寶清:亞太電信把經營權還給你,代表他們不願意繼續經營。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的。亞太還3G經營權確實有其原因,因為亞太使用3G的CDMA網路系統及設備等等,他們在這方面已經很難維繫…… 鄭委員寶清:他們已經精疲力盡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然後亞太未投標4G頻譜案,係因他們已經擁有700/2100MHz等高低頻譜,合計達到75MHz,其實以目前電信業有三大兩小的業者狀態,現在反而是非常好的時間點,根據他們的營運、獲利模式與物聯網搭配做更好的處理。基本上,雖然本委員會沒有像過去以喊價的方式而讓價格往上堆疊,但是,我們認為這樣反而可以讓市場回歸理性,然後正常的競爭,而且這次絕對不會發生互卡的情況…… 鄭委員寶清:現在就發生有些業者不願意再投入資金…… 詹主任委員婷怡:請委員放心!業者會再投入其他的地方,這接下來會有許多創新的應用…… 鄭委員寶清:但是頻譜的部分,他們不會願意再投入…… 詹主任委員婷怡:方才委員提及公益的部分,事實上,反而頻率使用費與公益更有關係!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這些頻率使用費也要市場能夠接受,但問題在於市場不能接受,就一定會出現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應該不是因為頻率使用費的問題…… 鄭委員寶清:不是的,現在你們做公益是對的,但是政策一定要與市場相互結合,主委瞭解現今業界的狀況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非常瞭解現今電信產業的狀況。 鄭委員寶清:現在問題在於NCC人員表示,NCC將分4年調降3G的價格,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是3G的接續費。 鄭委員寶清:對,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業者資費成本中,接續費僅占非常少的比例。 鄭委員寶清:誠如我方才所言,亞太電信都不願意繼續投資,才會把3G營業權還給你們。 詹主任委員婷怡:亞太電信終止3G業務有其特殊原因,因為他們採用的是CDMA技術建置網路系統,這屬於系統上的問題。事實上,亞太電信在報紙上也提到,他們現有75MHz頻段應該已經夠用,針對並不是直接面對第一線消費者的頻率使用費、接續費等部分,我們會儘量做檢討與調整,讓業者可以在…… 鄭委員寶清:我希望NCC能夠提出一項讓消費者、業者與國家三贏的策略,好不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是針對頻率使用費嗎? 鄭委員寶清:對。畢竟現今電信市場已經改變了,以前業者僅針對頻譜進行投標,就有很多人參與競標,而且參與競標的價格都非常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現今社會已經沒有人口紅利了,現在反而回歸理性與正常…… 鄭委員寶清:對,我知道。畢竟電信業者的市場已經飽和而無法再擴充,才會造成這些問題,因此,本席請NCC要加快解決問題的速度。 詹主任委員婷怡:請委員給我1分鐘時間做說明,我們的頻率使用費是分為短期與中長期,原本今年7月28日我們就已經公布修正…… 鄭委員寶清:因為本席的質詢時間有限,如果我再讓你1分鐘說明,我就沒有時間問你問題了,所以請你們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的。 鄭委員寶清:最後請教主委,現今NCC編列9,537萬元的經費要執行有線電視補助計畫,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你們花了很多經費特別補助花蓮與台東,但花蓮與台東有線電視的收費卻是台灣收費最貴的地區;既然NCC補助有線電視台許多的經費,為何花蓮與台東有線電視的收費竟然是全臺灣最貴的地區?即使花蓮與台東有線電視是全臺灣最貴的地方,這也沒有關係,我們來看看花蓮與台東數位服務訂戶普及率,現今台東數位服務訂戶普及率77%,全國的平均是98%,你給它補助,結果它的普及率是全台灣最低,那也沒有關係,但是它的獲利率竟然是全台灣最高,台灣的有線電視平均獲利率只有29%,花東地區業者獲利率是49%,主委知道嗎?他們收費比別人貴,你們讓他們賺很多錢,還補助他們,結果普及率竟然比別人低!這有達到你們補助的目標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的普及率可能是因為它是最慢才轉換的,它原來是播送系統,現在才…… 鄭委員寶清:最慢應該是獲利最低,但是它的獲利都超高,別人賺百分之二十幾,它都賺百分之四十幾,快50%,你們還給業者補助,結果它的普及率又是全台灣最低,你們補助是希望提高普及率,結果不但沒有達到目標,反而只讓業者有更多獲利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他們也是今年變成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後,我們才有辦法補助,過去是沒辦法補助的。 鄭委員寶清:我知道,我是要你們檢討,哪有拿補助的錢讓業者賺大錢,但是普及率又是全台最低的道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花東的費率審議是由花東地方政府負責,至於有線電視普及率的部分,我們會再繼續加強。 鄭委員寶清:它如果收費這麼高、獲利這麼高,你們可以考慮不要補助啊!如果要補助它,可以要求普及率要達到多少,但你們都沒要求。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我們有要求它今年必須達到80%。 鄭委員寶清:沒有,它是收費最高、服務最爛、普及率最低,你們也沒寫嘛!編出來9,000多萬元,都沒有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今年才補助的,因為他們過去是系統播送業者,我們今年才有辦法補助,也有要求他們要達到80%的普及率。 鄭委員寶清:我之所以講這些問題,主要是希望你們在用國家每一分錢時都要小心,你們補助它就是希望提高普及率,結果卻沒有。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一定會要求它達到標準。 鄭委員寶清:如果你們是為了讓業者獲取合理的利益,所以加以補助,補助到他們調配好利潤,但是現在他們賺49%,別人賺29%,這樣有道理嗎?你們要檢討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這部分我們會再看,不過他們是今年變成有線電視系統後,我們才有辦法補助,也有要求他們一定要達到普及率80%以上的目標,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現在網路是誰管的?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網際網路的部分,世界上除了非常少數的國家是由單一部會主管之外,其實不會有單一的主管機關,網路對於實體世界行為的延伸及法律的延伸,是各部會都需要關照的。 林委員俊憲:如果照你的答案,大概就是一個部會以上要管,但通常如果是一個部會以上管,那大概就是沒有人管啦!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會。 林委員俊憲:尤其這個又需要幾個部會來管,像NCC主要管的是電信、廣播、電視,但實際上現在最重要的通路載具或平台已經是網路了,未來都會透過網路來傳播、在網路上呈現,所以依我所見,其實目前台灣網路幾乎沒有人在管,也沒有法律在管,舉例來說,現在網路上有很多人賣假貨,主委有使用臉書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 林委員俊憲:你有沒有發現臉書上有很多廣告都是在賣假貨?世界名牌一個990元、名牌包包1,000元、世界鑲鑽名錶2,000元,這些都可以看得到,臉書隨便滑一滑就有,像這種網路上賣假貨,造成很多受害者,那些受害者都不知道要向誰投訴!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委員報告,網購就是屬於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有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法律可以管。 林委員俊憲:我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而且在網路上毀謗還是要負責任的,我們要建立一個觀念…… 林委員俊憲:可以跟經濟部、跟公平會、跟消費者保護會投訴,但是你再打開看看,有沒有改善?我只要舉個例子,網路上賣假貨的情形,臉書最多、最囂張,如果與台灣的購物網、拍賣網相比,以奇摩為例,你就很少見到賣假貨的,賣假貨的也不會去露天拍賣,露天也是一個很大的網站,賣假貨的就是在臉書上賣,因為臉書一點自律都沒有,放任這些賣假貨的人在上面不斷地登廣告,管都不管,連阿里巴巴都要自我控制,因為阿里巴巴被列為全世界最黑的市場,它賣假貨的頻率已經達到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步,連美國都把它列入盜版猖獗的黑名單中。2011年,阿里巴巴就被列入了,它努力幾年後,被除名了,但是2016年,又再度被列入專賣假貨的黑名單中。但是臉書在台灣很囂張,它完全不理會我們任何官署,沒有一個部會可以讓它自我要求去改善這種狀況,賣假貨的人絕對不會去奇摩或露天拍賣那種網站登廣告,因為人家會把它下架、把它拿掉,但在臉書如入無人之境,臉書大收廣告費,卻連一點管理責任都沒有。 另外,網路上除了這種賣假貨的以外,也有很多直播,主委對直播了不了解?直播的內容什麼都有,也有賣東西的,也有裸露、不堪的畫面等等,因此,面對五花八門的網路世界,我真的期待政府至少要建立一點點秩序,所以我們在等的就是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 詹主任委員婷怡:針對以上問題,我分成幾個部分向委員報告。首先,有關最後一點,基本上NCC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是要介接到各部會所主管的法律,因為通訊傳播是基礎的建設跟環境,所以我非常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分工維繫秩序,否則台灣的網路會整個扭曲,這是第一點。第二,有關臉書的部分,過去它比較是個social media,可能還未涉入到與經濟有關的行為,可是它現在除了廣告、網路經濟之外,甚至要推播、要幫忙很多商家上架,所以這部分確實有一些議題存在,不過我跟委員報告一個滿好的現象,就是臉書在台灣已經加入了無店面零售公會,無店面零售公會是台灣一個非常重要的電商公會,所以或許可以透過公會要求它在電子商務的部分受到規範,這部分我倒是可以來處理。 林委員俊憲:你現在就打開臉書看看,你講那些……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我指的是之後可以要求臉書來處理這些事情。 林委員俊憲:我們要找出原因,為什麼這家公司敢賣假貨?臉書在美國敢不敢賣假貨?在日本敢不敢?為什麼看不起台灣?在台灣它就用這種模式!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是全世界流通的。 林委員俊憲:不會、不會,它有不一樣的喔!因為它有中文廣告,尤其是那種彈跳視窗,它在台灣幾乎就是賣假貨的大本營,你想像不到的,全世界最大的色情網站就在臉書,這在美國絕對看不到啦!我想要跟主委探討,你剛才提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預計什麼時候可以送出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已經在行政院透過行政立法協調平台,希望這一、兩週行政院院會就可以通過。 林委員俊憲:你剛剛講到一個重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必須由各部會來分工,你們談好了嗎?都沒有意見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各部會依據職掌,本來就應該要有…… 林委員俊憲:NCC要制定一個大架構,各部會則要負起該負的責任,比如內政部管警察、經濟部管營業、商業行為,但是他們現在好像對NCC未來制定的法案都還很有意見。 詹主任委員婷怡:數位通訊傳播法在協商的過程當中,沒有什麼意見! 林委員俊憲:因為他們覺得你會增加他們的業務負擔、加重他們的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本來就是各該的職掌,因為一個人的行為不可能切成實體世界與虛擬世界兩個不同的行為,所以任何一部牽涉各該部會職掌的法令本來就應該延伸到虛擬世界。 林委員俊憲:我同意。問題是你們要趕快讓各部會形成共識,你說行政院院會兩週後就會通過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數位通訊傳播法在協調的過程當中,各部會沒有意見,大家比較有意見的是電信管理法,內政部希望把檢警調通訊監察放出來。 林委員俊憲:我比較關心的是未來如何規範網路世界,但又不侵犯網路自由,在這種精神之下,如何監理實在是很難拿捏。 詹主任委員婷怡:網路無法採用像廣電那樣的監理方式。 林委員俊憲:全世界皆以政府、民間社群共同來制定所謂的網際網路治理,這是你們寫的草案說明。基本上,他們的治理方法如何,譬如通訊傳播法第三條就寫到,如果作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的提供者,那麼對所提供使用的資訊就要負法律責任。以後如果這些平台提供假資訊、賣假貨、假新聞…… 詹主任委員婷怡:原則上要負責任。 林委員俊憲:那他就負有連帶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這則假新聞沒有造成毀謗或者沒有造成其他社會…… 林委員俊憲:可是這必須連結譬如民法或刑法相關規定,在既有法律架構之下,像是連結內政部去管理,我認為NCC在此的重大責任是趕快把這個法案處理好。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我們很希望可以加速,這兩部法之所以在行政院協調久一點的原因是,電信管理法的通訊監察規定還需要一些協調,其他部分都還算順利。 林委員俊憲:因為採用會觸及監理問題,很敏感!相關單位就會認為恐怕無法管理網路,我認為這部法案最大問題是政府內部各部會之間的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坦白向委員報告,過去我們還沒提出這件事時,部會之間確實對網路比較擔心也不了解,可是我們提出這部法案之後,目前為止,各部會應該不至於說網路與其無關,但問題在於如何適用各該職掌法律,有一些技術上或新型態的狀況需要理解及討論。 林委員俊憲:希望如你所說,政府各部會能趕快形成共識。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還會繼續…… 林委員俊憲:我很質疑這部法案能夠在行政院院會達成共識,出得了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在跨部會協調數位通訊傳播法時,很快就通過了。 林委員俊憲:你可能還需要再努力。至少趕快把架構弄出來,讓各該負責單位有遵循的依據,我們也才可以據以要求相關單位負起責任,不然台灣真的是網路犯罪天堂,臉書的受害者求助無門,只好自己成立一個網站自救,會員人數已破萬,每個人都有悲慘的故事,互相教導要怎麼自力救濟,如果東西買錯、買到假的,如何把錢要回來,很多人分享成功經驗,也有很多人則是失敗了卻不知道該怎麼辦。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可以理解委員關心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好像是沒有法律、沒有政府的國家,這就是現在的台灣。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就是我們之所以提出這部法案…… 林委員俊憲:竟然都集中在臉書,全世界最大的社群網站…… 詹主任委員婷怡:要讓各部會了解相關法律必須適用…… 林委員俊憲:本席在此譴責臉書公司,看不起台灣!他在別的國家為什麼不敢讓那些假貨廣告氾濫?只有到台灣是這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來協調無店面零售公會,因為臉書現在加入會員,希望它可以了解與遵循,台灣電商及網購有關的規範。 林委員俊憲:希望你可以注意。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來跟他們來談這件事。 林委員俊憲:3月時你說關於假新聞的問題,希望找相關媒體來談一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找廣電媒體來處理與假新聞有關的議題。 林委員俊憲:因為時間有限,另外再找時間與主委討論這件事。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我再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剛剛林俊憲委員質詢假新聞議題,不能只向委員報告,至少應該提供書面給委員會,因為這是大家都關心的議題。 主席:請你們把結論及結果提供書面報告給本會所有委員。 葉委員宜津:主委,何謂5G?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5G就是第五代的行動通訊,也就是現在ITU在發展及討論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簡單說,就是第五代行動通訊。5G會變得更快更便宜,而且不會lock,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葉委員宜津:5G可以用來做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5G可以滿符合效率的去處理一些相關事項。 葉委員宜津:5G這麼快而且不只通訊,可以做像物聯網或許多的AI人工智慧,譬如自駕車、機器人,所以5G的運用可說有無限寬廣的可能。政府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鬆綁,5G不能再像以前2、3、4G一樣,以電信法或訂定電信管理法規範就可以,因為這樣會降低了5G的功能,而且5G的頻譜如果又只給電信業者,將會限制了其他產業發展。主委,我說的,對不對?你怎麼因應?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頻譜如何更有效及更彈性的運用,我們現在新的、降低管制的電信管理法中,針對頻譜使用有特別…… 葉委員宜津:你還是訂在電信管理法裡面,也就是你還是要讓5G的頻譜在電信業者的手上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其實它沒有業務別,只要沒有涉及,任何人都可以來申請,不是傳統電信業者的觀念,當然會有電信級與非電信級的,就會牽涉服務的品質、收費等方面,未來網網相連的頻率使用會是非常複雜的狀況。 葉委員宜津:如何申請?需要透過電信業者來申請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未來其實不一定。 葉委員宜津:什麼叫做不一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可以選擇與電信業者合作,也可以直接來申請,只要沒有牽涉公眾網路的建置,一般人都可以來申請登記,成為執行相關的…… 葉委員宜津:頻譜就是公眾網路?什麼叫做不要牽涉公眾網路?它會有更多unlicensed band,他也可以去運用。unlicense bank與公眾網路是兩回事!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就是兩件。 葉委員宜津:你為什麼說只要不是用到公眾網路?頻譜就是公眾網路!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因為公眾網路對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還是比較高,我們基本上會採登記的制度,另外還有很多是unlicensed band,我們會儘量多開讓一般人也可以來申請。 葉委員宜津:我就是要說這樣,你們必須將一部分的頻譜留給無限可能的unlicensed band,我希望你要留多少能事先向本委員會報告。 詹主任委員婷怡:好。 葉委員宜津:我認為除了這個要留之外,政府也需要留一些頻譜,因為政府也會需要,將來5G不是只用於通訊。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還有功用、急難救助等等。 葉委員宜津:不只,你要預留一些頻譜給政府機關,因為我們不知道將來的政府會有什麼樣的變化,會不會有人工智慧的政府產生,不要到時候沒有頻譜可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關頻率的供應,我們會和交通部研究,把這部分的考量都建議進去。 葉委員宜津:5G的可能性空間很大,希望你們要有這種概念,全世界都不知道5G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不知道會發展到什麼樣的地步,所以我們必須預留空間給未來,至於預留多少要相當費心的規劃,也要事先讓委員會知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非常重要,謝謝委員。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很多委員都提到數位通訊傳播法,這也是優先法案,主委透過業務報告及相關管道一再地強調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採網際網路自理精神,透過多方關係利害人參與,在多元、自由、平等及資訊公開的基礎下進行對話,這樣的精神從頭到尾貫穿整個法案。如果我接收到的資訊沒有錯誤,在這個法案裡好像沒有看到罰則和行政指導,重點大概都放在名詞的解釋,以及民事賠償責任。草案裡看不到刑罰,可能是希望透過網路自理,所以不需要刑事責任,但我們也看不到行政指導,只看到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絕對不是存在於政府和數位通訊提供者之間,一定是存在消費者和服務者的廠商之間,也就是所謂的民事責任是要自力救濟,要自己靠自己,雖然主委說要成立一個溝通、建議的平台,但實際上還是要自己靠自己,在受到損害時還是要靠自己提供訴訟。 我看了一些相關的法條,事實上有些東西並不需要在數位傳播法中規定,比如假處分、應負法律責任等等,這些可以運用民事法律規範,不需要用到這個特別法,主委一再地強調多元、自由,但真的平等、公平嗎?真的可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嗎?我個人有很大的質疑。 主委講到顯著市場地位者,主委只做了解釋,但顯著市場地位者濫用其市場地位時,我們的行政措施、行政態度是什麼卻看不出來,請主委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它有一個更重要的精神就是實體的世界必須和虛擬的世界介接,這才是數位轉換最重要的精神,這也告訴大家,數位化的跨國界、跨產業、跨部會治理的相關環境基本上是一個基礎,但上面所有各式各樣的社會行為和經濟行為都必須有法律規範,這是這部法最重要的精神。 周委員春米:法律規範是無庸置疑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同委員提到的,很多政府部會、很多人認為網路上的行為不需要負責。 周委員春米:主委的意思是相關的法律規範還要透過各部會在其主管業務中做具體、細節的規範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它可以適用到虛擬的世界就不需要法規調適,如果相關的法規規範不足以適用到虛擬世界就必須做法規調適,這是我們在做法規調適非常正常的事情。 周委員春米:我不是很聽得懂主委的意思,剛才林委員俊憲質詢這部法的草案,他的切入點很有道理,我切入的點是既然主管方要訂定數位通訊傳播法,由於它不是通訊傳播的基本法,所以還是要將相關、多元、多方的立場和利益考量進去,但顯然你們自己退縮為一個方向,只要尋求符合多數利益、尊重少數的自理模式,也就是不必行政治理、行政管理,我們可以放任數位通訊這樣的運作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部分指的是很多新議題在沒有法令規範的情況下,應該要由多方利害關係人來討論,委員是律師應該也很清楚實體世界有法律可以適用時,民事的損害賠償到底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何,當然要當事人自己去主張。 周委員春米:當然,這毋庸在這裡規範,剛才林委員俊憲質疑的是臉書,我質疑的是你所謂的具有顯著市場地位者濫用市場地位時,你們能怎樣?你們根本不能怎樣,還是要消費者自己去告,自己去負舉證責任,要自己去花錢請律師,難道行政機關沒有任何行政指導或任何行政強制力嗎?我的疑問是在這裡。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可能會牽涉到公平會的職權、牽涉到其他相關法律的職權,因為NCC的法律規定我們的職權就是要保持通訊傳播的暢通。 周委員春米:不是自由而已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還是要有某種程度的市場秩序。 周委員春米:秩序不是要靠你們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但如果是與公平法有關的職掌,本來就應該是各機關的法令必須處理的問題。 周委員春米:我們講個案好了,現在大家講一頁廣告詐騙量暴增,警政署統計有六成被害人是女性,你認為主管機關是哪裡?要怎麼做?是不是要民眾自己提告,自己請求警察協助?是不是要自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這個個案要怎麼處理,你指導一下我們。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敢,如果是屬於平台業者就要適用notice&take down。 周委員春米:這是基本的,還有損害的部分呢?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他法令並沒有規範到notice&take down這件事情,除非是著作權的侵害,可能有避風港條款,在這裡面就是要告訴大家其實是這樣的事情,原本受到侵害就是要個人主張其權利,但如受害者量很大,可能可以團體訴訟。 周委員春米:如果受害者量很大、案子很多,如臉書一樣,行政機關也只能放任,不斷的有人在受害,不斷的有一頁廣告在臉書出現。 詹主任委員婷怡:那就和金融詐騙一樣的道理,走團體訴訟的路線。 周委員春米:也就是還是要自己去提出訴訟,行政機關不能說數位通訊服務者是有問題的,所以給予斷訊或給予其他處罰嗎?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完全沒有做這樣的考量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到目前為止,基本上我們還是比較認同這樣的態度,我們曾和網路電商及相關團體就網路世界運作方式溝通過非常久,這是現在比較合適的遊戲規則。 周委員春米:主委是這方面的專家,要以這樣的精神來說服大家,但立法院考量的是民眾受害時怎麼辦,難道民眾要靠自己嗎?行政機關沒有辦法遏止這種亂象或這種不好的行為嗎?大家看到的是這一點,將來這部草案送到立法院審查也會受到這樣的質疑和挑戰。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委員可能會有很多意見和看法,但數位轉換真的需要大家…… 周委員春米:我們是要質詢行政院長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這樣,如果委員有各方面的意見,當然我們可以討論。 周委員春米:我們再舉一個例子,現在會受處罰的網路行為大概是網拍出售第一級器材或是要有工廠登記的物品,如隱形眼鏡清潔液,有些人用不完就放在網路上賣,再如二手輪椅等等,顯然違反醫療法或相關的法令,因為買賣商品是透過電子商務平台交易,所以大家會對你們寄以厚望,大家不會想到相關主管機關是醫療單位,可能會有醫療法觸法的問題,主委對這部分的風險有什麼建議或具體作為?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覺得大家對這個部分是有這種意識的,比如在金融方面有相關的訊息釋出,或者在網路上賣不該賣的東西,衛福部有相關的規範。 周委員春米:雖然衛福部有相關的規範,但大家依照生活經驗拿到網路上賣,結果就觸法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一樣適用,就像能不能賣酒一樣。 周委員春米:當然是一樣適用,但因為電子商務的流通更大,看到的人更多、更方便,會去使用的人更多,所以觸法的危險性就增高,風險就增高,NCC對這部份分有什麼具體作為?衛福部是事業主管機關,這個部分要怎麼加強?大家還是靠這個平台,也因此增加犯罪的機會,增加了違背法令的機會。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基本上通訊傳播的環境是去支援這樣的經濟行為,但經濟行為的本身不是由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處理。 周委員春米:你從頭到尾堅守你的立場,主張通訊傳播只是一個提供者,NCC也只是通訊傳播相關的提供者,你在行政作為或方法上都沒有一個比較具有強制效果的作用力。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裡面牽涉到非常多的法益,我個人的信仰還是認為這樣的方式是最妥當的。 周委員春米:我們尊重你個人的信仰,但相關法令實施的效果還是要受到委員的監督。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問題是本來就有衛福部的相關法令可以適用,至於有沒有效果是可以加強、可以討論的, 周委員春米:如果是在一般商店販售,衛福部當然會比較想去管,但現在是在電子商務平台上出售。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就是期待相關的單位需要進來一起處理,就像在網路上賣酒的情況。 周委員春米:下次這個法案送來的時候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主席:請主委注意,從早上到現在,在數位通訊傳播的領域中,各行各業都認為是你,你卻一直告訴我們不是你,這點你要非常、非常的注意,這不是舔耳案,屠主任變成涂醒哲。這點你真的要好好的、慎重的思考。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數位通訊傳播不是通傳會管的,那是哪個單位管的?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數位通訊傳播一定是我們管的,但我們管的就是這個環境,因為上面有各式各樣的經濟行為、各式各樣的活動與社交,這是整個社會做一個轉換的事情,不可能是由單一部會主管的事情,全世界都是一樣的。 黃委員國書:我瞭解你的立場。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我非常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委員有各式各樣的意見都可以放進來。 黃委員國書:我瞭解你的意思。NCC有沒有申請科發基金的相關預算? 詹主任委員婷怡:去年我們有申請科發基金。 黃委員國書:有給你們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因為兩筆向科發基金申請的預算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 黃委員國書:你們做了哪些事情? 詹主任委員婷怡:一個是「數位‧國家創新經濟」,就是DIGF+,我們必須做數位匯流的偵測;另外一個是資安。 黃委員國書:科技基本法在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時通過了科普條款,就是科學普及,科普條款的精神是所有科發基金的補助一定要有一定比例做科普,NCC有一個很重要的業務─媒體識讀,我們也希望科普在NCC的相關業務中被重視,特別是識讀。 昨天媒體有一則新聞報導跨年有很多活動,搭乘北捷人數非常多,會造成地球磁場的改變,我們看看這則新聞是怎麼報導的。 (播放影片) 黃委員國書:報導說在密集的時段發生很大的地磁變化,我們繼續看這個報導。 (播放影片) 黃委員國書:閱聽者看了這則新聞報導後會被導向認為是北捷大量運輸會改變地球磁場,你看完這樣的報導是不是也會這樣認為?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個人會有點存疑,我會多方求證。 黃委員國書: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報導?是因為大囤火山觀測站的研究員最近發表了一篇論文,起因就在這裡:「地磁波的這種3到5nT的干擾每天都會出現,但在跨年期間會出現45小時的干擾偵測數據,這在科學上是有意義的,就是北捷列車會干擾地球磁場的偵測」,原本是「改變偵測數據」,媒體報導卻變成「改變地球磁場」,怎麼會變成改變地球磁場?干擾偵測數據和改變地球磁場是天與地的差別,怎麼可能那麼嚴重?就你的認知,發生什麼事情才會改變地球磁場? 詹主任委員婷怡:慧星撞地球吧。 黃委員國書:對,除非發生類似宇宙大爆炸的事情才可能改變地球磁場,台北捷運過年期間運量增加怎麼會改變地球磁場?這有點點誇張。為求證此事,今天早上我還聯絡到大囤火山觀測站主任,這件事情不只是一個媒體報導,很多媒體也報導了,包括平面媒體、電子媒體都報導了。我懷疑有這麼嚴重嗎?怎麼可能?我今天就去求證了。中央研究院回答了,他們說中研院為了監測大屯火山群的活動,在科技部的支助下成立了此一觀測站,而且從民國102年就在陽明山成立了地磁觀測站進行火山監測的工作,他們很意外的發現這個地磁觀測站有異常的訊號,後來他們發現這個異常訊號來自台北捷運系統,最近他們將這個觀測發表於國際的科學旗竿。這些異常的地磁訊號非常小,小到大概只有3到5nT,影響程度非常有限,所以民眾不必恐慌。他的意思是他們監測到台北捷運系統干擾了他們對於地球磁場的監測而不是改變了地球磁場,差別太大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去脈絡化的報導。 黃委員國書:我是以昨天媒體的這則報導做例子,但這樣的報導幾乎每隔幾天就會上演,特別是關於科學的報導,因此我才要問你們有沒有申請科發基金相關計畫的補助,既然你們有申請,那麼就要做科普的事情,這是很重要的。 另外就是你們要幫忙做媒體識讀的事情,媒體識讀也應該要有科普的概念。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個人對委員的觀點是非常贊同的,我們過去對媒體識讀的部分,大多放在電視節目的分級或電視內容,委員提到的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問題是這要放在NCC、教育部或哪個單位;應該要怎麼樣做等等,因為這會牽涉到科普知識的宣導,可能和科技部有些關連,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要重視,但在什麼部會、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研究一下。 黃委員國書:你們的媒體識讀業務應該把科普相關的領域納入。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的背後可能會需要一些研究單位。 黃委員國書:這個讓你們研擬,希望兩個月內可以看到你們針對這部分提出一些方案,你們研議看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研究如何和其他部會合作。 黃委員國書:不只是科普的問題,前陣子有一個這樣的報導,有民眾檢舉媒體的畫面,台大情殺案件有電視台播出女保全裸體的畫面,你們應該知道此事,結果引起非常多閱聽者很大的質疑,你們怎麼處理呢?你們就是說媒體自律,你們長期以來就是做這樣的事情。你們所謂的媒體自律就是要求他們開會處理,他們的會議紀錄是這樣寫的:「畫面是同業提供的,不是我們拍的,網路有點異音,不必過度反應,該畫面非偷拍而是強行拍攝,有打馬賽克所以不算裸露,我們保留法律追訴權告散布不實謠言的網友。」他們大概就是這樣的處置方式。 我覺得NCC在這些事情上要有些做法,不可以長期以來用這樣的角度及立場,放任媒體做一些違反善良風俗或其他類似的不適當的報導方式。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這一部分,我們是比較希望能在前面內控,不要等到播出來才做處理。 黃委員國書:當然,這給你們參考,你們要非常有效的做一些規範,你們有媒體識讀的相關預算。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是真的很少。 黃委員國書:雖然預算很少,但你們有這個業務,你們拿一點點錢所以就辦一辦,應付了事、交差了事,基本上你們對於在媒體識讀上到底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你們自己也不知道,既沒有方向也沒有目標,只是說你們應該做這件事情消化一下預算,大概就是這樣,你們就是讓人家來申請,104年度申請的有11件,總共七十幾萬元,由各申請單位辦一些演講會,你們相關的指標寫有兩千多人次、檢測及格將近兩千人,達成率100%。在媒體識讀上,你們大概就是做這樣的事情,這樣做夠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內部有討論如何強化,另外還有一大塊媒體識讀在其他部會,我來看看如何處理。 黃委員國書:以上這些問題提供給NCC參考,希望你們在兩個月內提出一些適當的做法。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這個議題是重要的。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隨著網路媒體的興起,台灣傳統媒體提早進入寒冬,很多電視台營收、獲利下滑,有大幅裁員的狀況。本席請教主委,NCC有沒有掌握及瞭解國內各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的經營狀況?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部分,我們都有掌握,包括無線電視台,其實無線電視有它另外的議題。我們也曾針對有線電視做一些討論,看看未來怎麼樣處理。至於有線電視的狀況,有線電視因為跨平台而有MOD、OTT等各種不同的、可能的收視管道,包括網路廣告,在這一、兩年整個市場的結構會有一些變化。 陳委員素月:面對多樣化的選擇,媒體的經營環境非常艱難,如果掌握國內電波稀有資源的電視台要拋售公司或轉移經營權,可以自由買賣或是要經過NCC的同意? 詹主任委員婷怡:必須經過NCC的審查,股份比例也就是有股權轉讓的話,如果牽涉到外資還要由投審會等其他部會一起審查。 陳委員素月:上週五有一個頗受矚目的交易案,國內擁有最多有線電視頻道的東森電視台主要股東外商凱雷集團及台灣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和茂德集團簽約,以近台幣177億元的高價出售,媒體報導東森國際表示,茂德收購東森國際東森電視的持股,不涉及國內新聞媒體事業經營權的變更,僅僅是媒體事業股東的股權異動,無須經過NCC事前的審議。對於東森國際這樣的說法,主委有何看法?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在程序上分為兩個部分,現在執照在東森電視,這就是一個主體,擁有東森電視的股東有兩大塊,一塊就是東森國際,大概有百分之三十幾的股份,另一大塊是外資,也就是凱雷集團,執照在東森電視本身,無法移轉,東森國際針對21%的股份做轉讓,也就是股權轉讓,如果牽涉到董監事的變更,需要申請NCC的同意,這是屬於股權的部分,但執照還在東森國際,如果凱雷要出脫其持股,因為它是外資,必須經過投審會再送其他職掌的部會審查。 陳委員素月:目前他們簽約的買主茂德國際集團董事長張高祥被媒體形容為神秘的地產大亨,NCC確實的瞭解過茂德集團的背景和資訊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還沒收到東森國際的股權轉讓案,凱雷則要經過投審會再送過來,我們對於並非我們監理的產業裡的參與者並沒有直接的瞭解,如果真的有售案,我們會做整體的瞭解。 陳委員素月:東森的交易案未來勢必對國內電視媒體造成很大的影響,NCC應該主動關注這件交易案。在經濟部的資料裡,茂德集團的資本額只有55億元,一個資本額55億元的公司如何出高達177億元購買擁有8個頻道、台灣最大的衛星電視台?我們擔心會產生類似慶富獵雷艦的翻版,又是聯貸又是融資,會不會這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到我們這邊審查的話,我們會就資金、經營能力,甚至國家安全、產業結構等等做通盤審查,報紙報導,他們會另外成立一個投資公司,到時看它的資金的狀況,我們會事先瞭解一下相關的背景。 陳委員素月:公司核准成立的時間是106年8月15日,成立不到3個月的公司就出手購買這麼大的有線電視台,這種情況特別啟人疑竇,我們很擔心這樣的交易案會不會和當初的中廣案一樣,我們要預防,NCC是掌握國內媒體整體資訊和資源的主管機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它的資金、營運能力、執行能力、國家安全對產業的影響,未來的營業計畫和執行的團隊,如果它自己本身過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那麼它有沒有找到好的團隊等等,我們都會去考量。 陳委員素月:我們之所以會懷疑它會不會是一間空殼的投資公司是因為從它登記的資料看它的董監事成員、股權的概況,茂德國際投資公司的股東除了張高祥外,還有致德投資的張暘、德朋投資的張宇和永源投資的王娟娟,這三個人應該是同一家人。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它沒有上市櫃。 陳委員素月:公司登記的地點都是同一個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115號,所以我們合理懷疑是不是又是透過一間又一間的空殼投資公司購買東森電視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委員提供這些資料,我們會做通盤、詳細的研議,如果他們送件進來,我們事先做一些瞭解。 陳委員素月:根據媒體報導茂德國際的董事長張高祥是地產大亨,他的發跡也是滿傳奇的,在國民黨黨主席選舉時媒體報導他是洪秀柱的大咖支持者,所以我們很擔憂這個交易案會不會影響到未來整個媒體經營的公平性,媒體經營有黨政軍條款,我們擔心透過這樣的一個投資案、交易案會不會又讓政黨勢力伸入媒體經營的領域。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於這些資訊,我們都會用一致的標準通盤的研議。 陳委員素月:茂德集團和國民黨是不是有特殊的關係和資金來源?我們希望NCC未來審查時能嚴加把關,一個資本額只有55億元、成立不到3個月的公司就要承接這麼龐大的交易案,這個狀況會讓人很存疑。另外一方面,NCC對媒體的發展肩負著很大的責任,對媒體生態的平衡和監督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剛才講到一些原則,包括資金、營運能力、國家安全、產業的發展等等,一旦收件的時候我們都會考量,雖然還沒有收件,但這些資料,可以瞭解的我們會事先做瞭解。 陳委員素月:這樣的投資案需不需要經濟部投審會的審議? 詹主任委員婷怡:外資比例的部分要,凱雷是外資,申請的對象是投審會。 陳委員素月:他們送件了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依我的瞭解應該還沒有。 陳委員素月:媒體報導他們在上星期五正式簽約,這個案子應該很快會送進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按照他們的程序應該是這樣,如果有送進來,我們就會啟動法律審查的作業。 陳委員素月:這樣的交易案對於未來台灣的媒體界應該是很大的衝擊,畢竟東森電視台是國內最大的電視頻道,擁有8個頻道。 詹主任委員婷怡:還有北美,它是很重要的頻道家族。 陳委員素月:對,我們不希望這樣的經營權變成政黨掌控的勢力,希望NCC可以嚴加把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用一致的標準審慎的處理。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聽到黃委員質詢有關大屯火山的問題,站在專業的立場,一個休火山會爆發的原因,到現在唯一最能確定的是受到很大的擾動,就是地震。休火山底下有個岩漿庫,受到大的擾動、大地震時岩漿庫會受擾動而擴散,擴散時岩漿才會噴出來,這是到目前為止所知火山會爆發的唯一的原因,捷運的相關性相當低。 上次我向主委提過,NCC成立至今11年,我們回顧一下這11年,台灣媒體的整體發展並沒有比以前更好,你也承認過這點,而且以前媒體的環境和現在媒體的環境又不一樣了,特別是網路世界的崛起對傳統媒體的衝擊是非常大的,我們常常在看媒體的收視率,特別是有線媒體或無線媒體,比如現在非常頻繁的政論節目,我常常注意到他們也都在觀察自己的收視率,只要到1%,幾乎就可以慶祝了。請問主委,收視率1%是多少人觀看?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10萬人左右。 李委員鴻鈞:才10萬人? 詹主任委員婷怡:差不多。 李委員鴻鈞:收視率1%,他們就認為收視率很好了。現在的政論節目,有超過收視率1%的,坦白講真的還不多!所以這個問題可以看到現在台灣的媒體真的遇到它該有的問題,特別是在傳統的媒體上。我們當初成立NCC當然就是要導正媒體,可是導正媒體是管媒體、輔助媒體還是幫忙媒體?這只在一線之隔。台灣現在才2,300萬人,我在家轉電視可以轉到兩百多台,這兩百多台如何維持收視的水平及水準?做不到嘛!媒體最大的收益源在哪裡?在廣告,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頻道的部分是廣告。 李委員鴻鈞:當沒有一定的廣告收入時,要如何經營它?就有它相對的問題,就拿網路新聞來說,我們看任何一則網路新聞的瀏覽率,超過50萬的頻頻皆是,所以網路新聞已經蓋過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它是跨國界的。 李委員鴻鈞:沒錯,它都已經跨出去了!甚至超過50萬的都有啊!這個就看到現在媒體的核心問題,已經做了很大幅度的改變及改正。我常常講,台灣以前在媒體方面,甚至包括傳統戲劇、電視劇、音樂劇、音樂等等,我們在亞洲都是領頭羊!以前日本或韓國人要唱一條歌,因為大陸市場很大,要紅不是直接去大陸,一定要先到台灣,台灣紅了以後,才能進到大陸。曾幾何時,現在都已經反過來了!所以我們必須看到這些問題,也必須去面對,究竟NCC現在面對這樣的事情,你們有做什麼樣的改變?這個才是重點。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剛提到媒體的部分,其實我們感觸也都很深,因為從過去十幾年來,有線電視及無線電視的市場,還有有線電視的頻道和結構形成這樣的狀態,對於網路的衝擊,我們應該都要及早去因應,但是因為…… 李委員鴻鈞:這也不是單一網路衝擊而已,還包括媒體之間的相互競爭,講真的,媒體太多了!台灣才2,300萬人而已,卻有這麼多的媒體,這也是異常耶!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你們要怎樣做?我覺得NCC應該要加以約束?還是要管理或輔導它呢?NCC11年來的立場就是用管制,只有管制而已;然而,你們管到現在是越管越糟糕,如何來做輔導跟輔助又是另外一個層次。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在這個裡面,我們要看輔導跟輔助的內容,如果是以補助來說,NCC沒有這樣的職權,但是我們有相關的政策事實上是可以導引市場的結構,讓其健全化。 李委員鴻鈞:以前在舊媒體時代的交通委員會,當時有所謂的黨政軍條款,反媒體壟斷,目前所有的黨政軍都抽走了,但是現在所有的媒體,哪一台沒有立場?可是它的立場是它要的嗎?是主動還是被動?它必須要有立場才能做市場區隔,造成我們現在的媒體,特別是新聞這個區塊,都變成光譜的兩端,因為在搶市場區隔;當搶到它要的區塊,就已經夠它生存,所以媒體在正常的穩定發展上沒有辦法走到光譜的中間,主委也認同這個部分吧?這個是事實,為什麼它要走到光譜的兩邊?簡單來講,因為它在搶市場區隔,而你說政黨的立場不一定是政黨的立場,因為它要活下去!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就會牽涉到所謂的外部多元或內部多元,如果它能在單一的裡面也有內部的多元,當然是更好的狀況,但是因為外在的原因可能形成這樣的結果。 李委員鴻鈞:我覺得NCC在行政院會的時候,主委應該提出現在媒體的瓶頸跟未來如何管理及輔助,以及如何來導正、修正,其實舊思維與未來要銜接的思維已經不一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未來廣電三法的修訂應該思考如何增加活水,同時不同的平台之間可以保有適度的競爭,並讓市場的結構更健全。 李委員鴻鈞:另外,預計109年要進入5G的時代,5G的速度、速率各方面都會比現在的4G來得快;當初在4G的時候,NCC是開放大家來申購,現在針對5G,你們準備怎麼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未來5G的時代所影響的層面不是只有單純我們所認知的通訊部分,可能會牽涉物聯網,還有各種不同的創新應用,所以未來跟頻譜有關的運用會非常多元化,會有licensed,也會有unlicensed,重點還是各種vertical,即跟產業垂直的整合,比如遠距醫療、自駕車或各種不同的可能性。我們對於頻譜的釋出,如果是licensed band,當然在預算法還是會朝向這個方向,但是針對unlicensed或是各種頻譜的有效運用會做更彈性地處理。 李委員鴻鈞:沒錯!特別是在物連網及AI這塊,這些都是未來的趨勢,在5G這方面不是單純像以前的方向,所以不要再像以前4G一樣,大家都來買,收了一大筆錢,而這筆錢又跑去哪裡?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現階段除了針對5G的頻譜做國際的觀測,另外針對unlicensed還有現在IoT可能會用到的號碼或者是頻譜,儘量鼓勵電信業者多一些創新跟投入。 李委員鴻鈞:另外,有關手機遺失的問題,特別是最近iPhone出來一支售價四萬多元,你有沒有注意到手機遺失的問題?手機遺失找回來的不到兩成,比方100年到106年將近有六千多隻手機遺失報案,可是真正找回來的不到六分之一,破案率只有18%,這牽扯到個資的問題。其實應該讓警察局跟電信業者做結合,當手機遺失的時候,警察局沒有辦法看手機裡的內容,因為牽扯個資的問題,我們在這個法當中應該要做一定程度的放寬,透過電信業者通知手機的主人,如此一來,手機的找回率就會提高很多。 詹主任委員婷怡:了解,不過前提還是要當事人有報案遺失。 李委員鴻鈞:對!我現在講的就是報案了,可是找不回來,因為他報案之後,警察局也不知道手機的主人是誰,不能打開,也不能看手機的內容,因為這牽扯個資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還有通訊保障。 李委員鴻鈞:對啊!所以應該是透過電信業者跟警察局做結合,由電信業者通知手機的主人,告知對方手機遺失了,在某個警察局,透過這個方式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這個部分,不管是通訊的保障或是監察,只要在各該法令有授權的情況之下,電信業者就會予以協助。 李委員鴻鈞:但現在沒有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想通保法應該會處理。 主席(陳委員素月代):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概兩個禮拜前有一個關於公平會的新聞,不知道主委有沒有注意到?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有。 鄭委員運鵬:公平會重罰高通234億元,當時立法院也於多次委員會邀請公平會來說明,而當時公平會黃美瑛主委講了一句話,他說也調查兩年多,如果不這樣處分,公平交易法、公平會沒有存在的意義。你覺得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是公平會的職權。 鄭委員運鵬:對於產業來說,當然有不同意見,我們尊重。這是公平會的職權,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產業的結構裡,有網通設備、有晶片等各個不同的利益,所以要尊重公平會的意見。 鄭委員運鵬:站在公平會的定位跟職權上來說,這的確是它該做的,主委應該知道行政院組織法裡唯三的獨立機關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鄭委員運鵬:公平會、中選會及貴會。在我看來,獨立機關應該扮演黑臉的角色,如果要做好人,就不用設置獨立機關!你們有沒有這樣的認知?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我們當然就是依法執行,在法令範圍內執行職權。 鄭委員運鵬:因為是獨立機關,像貴會的委員要當選不容易,還要立法院同意;從第1屆也是我第6屆當立委的時候就爭議不斷,現在好不容易比較平靜下來。為什麼比較平靜下來?據我觀察,與媒體跟電信的環境改變有關係。當初貴會要成立時,是大家注重媒體的管理,現在可能注重電信的管理,所以這個黑臉的角色應該有所改變。以前重媒體,怕有偏頗,現在重的是網路,現在網路跟媒體又加在一起,也就是剛才我在當主席的時候有提醒你,為什麼在網路發生的行為,很多委員都認為是你們,即NCC,結果你都說不是我們,這樣的態度……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沒有說不是我們! 鄭委員運鵬:好,沒關係!反正你說各該主管機關的法律都有。有幾個案例、趨勢及新聞跟主委溝通一下,第一個、PChome跟蝦皮的競爭,你應該有聽過、看過吧?最近隨便的新聞、雜誌統統有,看起來PChome有一些危機?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比較直接應該是蝦皮跟露天,當然是PChome轄下的。 鄭委員運鵬:好,一開始是不公平競爭,PChome的露天上面,每個月8萬元就要繳稅等有的沒有費用,而蝦皮不用、淘寶也不用,所以我在去年也質詢石世豪主委,包含在財政委員會也諮詢過不公平競爭;網路家庭的董事何飛鵬現在好像也已經卸任了,他在10月說:「我們正在打一場不對等、不公平、不合法的資金消耗戰,疾呼政府該守住台灣最後的電子商務平台。」你感想如何?你應該也認識何飛鵬?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滿熟的。 鄭委員運鵬:他說不公平、不對等、不合法,你感想如何?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裡面有…… 鄭委員運鵬:這是在網路發生的行為。 詹主任委員婷怡:有可以尊重的部分,也有一些其實不盡然…… 鄭委員運鵬:至少看到危機!看了也難過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呈現出來是一個危機。 鄭委員運鵬:以前叫匯流,現在我也不知道應該叫什麼。因為現在除了網路上的商業戰爭之外,包含違法的、合法的、不對等戰爭的、公平會,以及貴會都有。再看一個趨勢─Netflix也上遙控器了,奇美50吋電視的遙控器跟OTT的業者合作,主委應該知道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鄭委員運鵬:所以Netflix還有推薦的電視機機種,經審核硬體後,就在遙控器加上按鈕。再看下一張投影片,這是我剛講的奇美電視,它連遙控器都建入了愛奇藝,我家遙控器就長這個樣子。我在去年質詢石世豪主委時,就跟他說一台電視機不是電腦,但它什麼都有,接無線電視、接有線電視、接機上盒、接MOD、接網路等等,如果遙控器設計的一樣,就都一樣了!你分得出來電視上播放的是什麼嗎?我跟主委請教,如果連這些APP都上到電視遙控器了,你看一下愛奇藝的節目,有一些跟台灣的頻道都同步播出,像是「噗通噗通我愛你」,愛奇藝播出的時間、台灣台視播出的時間都一起,都在同一支遙控器,所以現在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跟這些OTT業者到底有什麼不一樣?主委可以分辨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們傳輸的路徑跟on-demand,還有…… 鄭委員運鵬:就後面不一樣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鄭委員運鵬:電視都一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消費者不會管那些。 鄭委員運鵬:有線電視、無線衛視、衛星電視受到法律的約束,而OTT業者不受法律約束,所以請主委告訴我,如果都播一樣的東西,有些合法、有些違法、有些侵權,在有法律規定的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裡,你們有法可以管,如果這些侵權的軟體無權可管;包含幾個禮拜前,我質詢你關於違法機上盒,尤其號稱越獄的賣得亂七八糟,你們NCC怎麼告訴我?是說按Netflix鍵,請接洽文化部;按愛奇藝鍵,請接洽文化部;按頻道選擇鍵,請洽NCC。難道你們要這樣嗎?他們播的是一樣的內容、一樣的平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您提到的是有關網路著作權侵害的部分,它沒有經過授權,這上面應該有一些…… 鄭委員運鵬:我不是說愛奇藝侵犯著作權或違法這個問題,而是都到遙控器上面了,這些東西對消費者來說,尤其對老一輩的人,都是一樣的。它也不一定接網路線,它透過手機的訊號,就直接可以上網,都是一樣的,沒有錯吧?都是一鍵就可以控制了!我跟主委請教,現在我認為這個串流平台加智慧電視會慢慢取代有線電視和無線電視,廣播也是,應該是這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趨勢上。 鄭委員運鵬:有線電視、無線電視、衛星電視都受你們的管理,而Netflix、愛奇藝是否受你們的管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Netflix、愛奇藝基本上是屬於資訊服務業,是streaming的範圍,如果是廣義的OTT,全世界大概都不太以發照的方式來管理。 鄭委員運鵬:對,但是他們播的內容都一樣,你去查剛才我說的那個節目表,差不多都一樣,像是「噗通噗通我愛你」、「我和我的4個男人」、「立正稍息我愛你」、「一家人」等等。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是從頻道regulator的角度來看頻道的內容。 鄭委員運鵬:所以有法的就管多一點,搞不清楚的、網路的就當作沒看到?就是這樣,即使它發生在同一個遙控器上!主委,反正就確定Netflix跟愛奇藝不是你們管理的!接著,我再請教主委,我質詢很久了,Uber、愛奇藝、陰陽師遊戲還沒有完成工業局的遊戲分類、盜版機上盒違規上架時,貴會到底做了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跟機上盒有關的部分,因為我們NCC會做射頻的審查,沒有做…… 鄭委員運鵬:但是上次我質詢過你,貴會的幕僚也告訴你,沒有一台被下架?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可是這個東西…… 鄭委員運鵬:被這些網路上的銷售平台下架? 詹主任委員婷怡:問題是裡面有沒有侵權是需要執法機關的認定! 鄭委員運鵬:它直接告訴你有越獄!你們都還沒有發符合射頻合格的標籤,它還是照賣啊!結果OTT業者自己去找PChome等這些網路業者,去跟他們說,拜託他們下架,搞到那台機器都要退流行了,它才下架!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我們還沒有發硬體的型式認證,它是不能銷售的! 鄭委員運鵬:它照賣,你們知不知道?你們抓到幾家了?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是還沒有發的…… 鄭委員運鵬:有沒有哪個被下架?你們上次跟我說一台都沒有!它照賣嘛!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有賣嗎? 鄭委員運鵬:你們到底做了什麼?主委,我跟你報告一下,Uber很明顯之前是違法營業;愛奇藝到目前為止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面的禁止事項,它還可以看、收費、繳稅;陰陽師工業局直接在網路上宣告,它還沒有完成年齡分級,電信照樣可以下載、盜版機上盒照賣,現在還在賣,上個月質詢的時候我在網路上找了,它直接跟你講越域。NCC到底做了什麼?這就是我為什麼提醒你們,在網路上發生這些行為,大家都認為NCC應該有責任,就像如果在路邊實體店面,實體事件裡面發生的,如果違規營業到最後斷水斷電,警察要出來一樣;在網路上面就是電信、網址、IP這些行為,你要各該主管機關去找來找去,大家告來告去提起團體訴訟,我們NCC難道是這樣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件事情,主管通路所有這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如果由通路主管機關來認定什麼東西可以做,什麼不能做,這個會是非常非常大的危機。 鄭委員運鵬:你們應該要協調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鄭委員運鵬:如果那個遊戲不是我協調的,老實說它違法上架完全不會下架。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如果…… 鄭委員運鵬:後來你們自己知道該怎麼處理,它也就配合。 詹主任委員婷怡:也就是說,如果有網路的侵權,或違反其他部會主管的不管是行政命令也好…… 鄭委員運鵬:要等多久?每一個案件都不一樣的狀況,有的侵權,有的違法、不公平競爭……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裡面太多各種不同…… 鄭委員運鵬:主委,我們慢慢討論。 詹主任委員婷怡:但是不能賦予主管通訊傳播的…… 鄭委員運鵬:沒有關係,但是你們應該瞭解狀況,上個星期11月2日我們參加了OTT,「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剛成立,它有3個重點─鼓勵本土、支持合法、打擊非法,這樣沒有錯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 鄭委員運鵬:我認為打擊非法是政府該做的,後面沒有做,上面兩個都是假的,重點是打擊非法。今天的新聞有看到,OTT前理事長有講,如果你抓了10家盜版,可以讓所有正版獲利,現在哪一家獲利了?我很不希望看到這些合法成立的臺灣OTT業者,等到倒閉了幾間之後,我們再來跟付後七日一樣,每天在那邊「唱哭調」,說這實在不行,要打擊盜版,不要這樣子啊!打擊非法你到底做了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打擊非法的前提需要有司法的程序,但是不是推給司法程序,因為既然是科技技術的進步,讓…… 鄭委員運鵬:主委,我可以接受,什麼是司法的程序?我來跟你討論這個。 詹主任委員婷怡:現在我們跟文化部共同成立的OTT跨部會平臺,最主要是我們跟文化部,於是他們…… 鄭委員運鵬:不只是OTT,我剛舉例的有些是OTT,有些是線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知道,我們現在先從這個處理,因為這是協會非常迫切的事情。現在經濟部應該可以接受有一個third party來協助這麼大量的、主張文…… 鄭委員運鵬:你說經濟部有,OK,主委……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現在再繼續跟它討論中。 鄭委員運鵬:對我來說狀況是這樣,就是兩句話,行政失能、法律無效,所以我剛剛講的那些違法行為,這幾年來在臺灣影響很大,當Uber祭出我最不願意看到高額罰鍰的時候,消費者有很多抱怨,如果早一點能夠讓它斷水斷電,就是斷它的金流、網路行為時,它早就下來談了,說不定現在就很正常了。行政失能與法律無效是我最不願意看到的,我相信你也不願意看到。我們就來看一下,你說兩個星期以後就希望通過行政院審查的,叫做數位通訊傳播法,第三條我唸給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業者、使用者、公民團體及社群等多方利害關係人,進行數位通訊傳播發展及治理之溝通對話。這是你們第三條寫的,我還第一次在法律用語上看到「溝通對話」這4個字,他們不溝通對話你們能怎麼樣? 詹主任委員婷怡:侵權的問題不需要透過數位通訊傳播法來規範,那是著作權法的事情。 鄭委員運鵬:他去告嘛,你要去溝通對話,然後再說……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不是,那是沒有法律處理的時候才是這樣子處理。 鄭委員運鵬:你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說要完善數位通訊傳播發展環境,政府應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業者提供以下措施,包含境外公司、設立分公司、代理商提供稅籍,對不對?應鼓勵喔!這個有寫好像沒有寫一樣─溝通對話、應鼓勵,不鼓勵怎麼樣?沒有罰則啊!這是你們主責的,我們希望看這部法律要有效。主委,你也去拜訪了臉書,今天甚至林俊憲委員公開說要譴責臉書這家公司,它上面有很多違法的行為,他認為在臺灣最猖獗。主委,我只問你一個問題,這一部數位通訊傳播法是新的法,不是修正案,如果你要立這個法需要有效,如果你要溝通、對話跟應鼓勵的態度,草案上所寫的,如果是境外數位通訊傳播提供者,它侵權、不公平競爭、不落籍、不納稅、不自律、不出庭,你們有什麼行政手段?你們有什麼罰則? 詹主任委員婷怡:事實上,這個部分本來就是跨境的,我們沒有辦法強制它來做這些事情。 鄭委員運鵬:對,就在臺灣繼續發生,哪一個國家是這樣子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關心的那件事情,不是在這部法裡頭處理,如果它侵害著作權…… 鄭委員運鵬:在哪一部法? 詹主任委員婷怡:它不會在這部法裡頭處理。 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要做什麼?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跟網路有關的事情,我們沒有辦法把它推出去說,那個跟NCC無關。 鄭委員運鵬:你要這個法做什麼?這些都是事實上發生的行為,我再唸一次,侵權、不公平競爭、不落籍、不納稅、不自律、不出庭,你去法院提告,他就是不來嘛!我們能做什麼?你能幫臺灣消費者做什麼?你幫臺灣的合法業者做什麼?我們完全沒有罰則、行政手段,這是剛才周春米委員在講的。主委,我跟你講態度,自律建立在哪裡?我跟你做一個結論,沒有有效的他律,就沒有業者自律這回事,它不需要守法。主委,我已經用很多時間只跟你講一下,我個人擔任召委的態度,如果你們這一套數位通訊傳播法沒有一個讓我們覺得有效的他律措施,就是這一套拿出來,本席不會排案的。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還是請委員瞭解,因為本來它就界接到各該相關的法律,不可能期待一部法律去解決這些問題。 鄭委員運鵬:你總要在裡面有一些措施、階段,告訴大家說,萬一發生這些狀況,業者都不理會,你能怎麼辦?如果新的法律裡面連這個階段都沒有的時候,就叫大家去告,跟你都沒有關係。所以我剛才跟你說,為什麼所有委員都認為是NCC,你告訴我們都不是你們,這是有問題的態度、政策,也是有問題的法律。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跟我們沒有關係,否則我們不需要主動去提出這個法案。 鄭委員運鵬:你們要做什麼?請你們去找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沒有,我們會想辦法來幫忙溝通、協調…… 鄭委員運鵬:在網路上、電信上你完全不處理,你也可以跟其他委員溝通看看,是不是我目前…… 詹主任委員婷怡:今天光這樣子,希望各部會共同來處理網路相關的事務,其實就要花非常多的精神、時間來溝通。 鄭委員運鵬:最後就是應鼓勵、溝通對話?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沒有,那個部分如果既有的法律沒有處理的狀況之下,我想大家可能誤會網路的意思。 鄭委員運鵬:主委,這是一個新的法,名字也取得很大,我不希望再看到這些議題繼續在上面…… 詹主任委員婷怡:到時候如果委員有什麼意見都可以討論,確實國外的趨勢就是這樣。 鄭委員運鵬:如果沒有一個讓委員會覺得這個法律是有效的,非到不可以的時候,拿不出什麼行政手段,我不知道審這部法律有什麼意義。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關係,到時候我們會再來報告和溝通。 鄭委員運鵬:我再跟你宣告一次,如果沒有拿出有效的措施在那部法裡面,本席不排案子,不管是不是你們的優先法案。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再來跟委員做溝通,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鄭委員運鵬):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吳委員志揚、孔委員文吉、林委員德福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詹主委,我先問主委一個問題,有線電視收費你是站在消費者立場,還是站在業者立場?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其實都必須要看,通訊傳播基本法裡頭本來就是消費者保護和產業健全發展都需要關照。 洪委員宗熠:所以兩方面你都會去顧到他們的權益?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是這樣。 洪委員宗熠:我應該是第三次問主委,本席關心分組付費的問題,去年9月30日本席也問你,今年10月6日也問你,你之前有跟本席講過,你們分組付費初步的構想,就是13+X+N,那你們這個13是必載的頻道,另外X就是10個基本的頻道,10個包括新聞、兒少、戲劇、電影,還有教育等,這5類各2個頻道,所以13加10基本上會有23個頻道;N就是由業者自行看他們要弄什麼頻道,是不是這樣子? 詹主任委員婷怡:N沒有說是10個,不過這是基本的構想,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確認。 洪委員宗熠:可是主委有講11月底會提出具體的方案,是不是?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個部分我那個時候講的是,我們在今年度的費率審議裡面會參採這樣子的精神,然後在我們審查的範圍之內會來…… 洪委員宗熠:本席很擔心,因為11月底已經快到了,剩下二十幾天而已。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11月15日就會審查重要的部分。 洪委員宗熠:目前的具體內容呢?有沒有什麼具體內容?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我們對這個東西不會強制,因為還在徵詢相關意見,就這個部分來講,幾乎大部分的業者、消費者、消基會或不同委員之間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所以在11月之前我們不會有強制的方案推出。 洪委員宗熠:如果11月沒有的話,你們怎麼推行?目前基本的收費預估是多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你都沒有概念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看他們提出來的可能分組方式,基本上還是尊重地方政府審議的權力。 洪委員宗熠:10月26日臺北市已經宣布2019年要實施分組付費了,NCC是中央主管機關,為什麼一直走在人家的屁股後面? 詹主任委員婷怡:其實分組付費本來就是給地方政府有相當的職權。 洪委員宗熠:不是只有地方政府訂定費率,還有4個縣市是你們訂的,是哪4個?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包括離島與臺南市。 洪委員宗熠:你們是不是可以先考慮這4個縣市?你們不要走在臺北市後面啊!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就會考量。 洪委員宗熠:本席認為,你們這樣子好像都不積極,包括臺北市已經宣布2019年要實施了,可是我覺得你們到現在好像一籌莫展。這4個縣市既然由你們訂的,你們可以考慮由他們先開始,是不是有跟這4個縣市做一下溝通,包括臺南、澎湖、金門、連江縣? 詹主任委員婷怡:離島的部分相對來講可能比較有一些困難,因為他們在推動全面數位化,現在大概到last mile的時候;臺南的部分,我們在審酌的時候,我們的審查委員會會做這方面的考量。 洪委員宗熠:11月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2家業者推出0元促銷方案做一些裁罰,這個內容你知道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知道。 洪委員宗熠:你認為他們推出0元促銷方案,業者可以繼續經營嗎?有沒有辦法繼續經營? 詹主任委員婷怡:在財務上面大概比較困難。 洪委員宗熠:0元的意思就是說,0元方案的業者還可以繼續存在,應該還有利可圖,不然他們怎麼維持人事費?怎麼維持行政費用? 詹主任委員婷怡:可是可能要考慮整個市場的結構,還有頻道、其他的,我們能不能有好的…… 洪委員宗熠:我剛剛一開始講的時候問你是站在業者或消費者的立場,我現在用消費者的立場,如果0元還可以經營,那是好的,當然我們希望0元的方案繼續存在,我覺得0元方案繼續促銷、永遠促銷下去,這樣可不可行? 詹主任委員婷怡:以市場來說,不是很正常的現象。 洪委員宗熠:雖然不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是業者可以生存啊!如果今天業者沒有辦法生存,我們認為它是變相的經營方式,結果不是啊!本席再問你,我剛剛講這一次2家業者分別被裁罰100萬元、250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是以低價利誘方式阻礙新進業者參與和從事競爭,這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站在業者的立場所做的處分。本席一直強調,我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這件事情你可以講一下你們的看法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用這樣的方式確實不是很正常的現象,因為消費者考量的是有沒有好的內容可以看,不是只有錢很低就是好的,這裡面有…… 洪委員宗熠:你怎麼認定0元促銷方案消費者沒有看到好的品質?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沒有這樣啊! 洪委員宗熠:只是你現在講而已,說不定消費者很認同,他覺得0元促銷方案裡面並沒有損及他想要看的電視台。 詹主任委員婷怡:所以我們並不會特別去干預它的方式,但是這是公平會的決議,我們也是尊重。 洪委員宗熠:你還是要尊重。剛剛鄭召委一直認為,你講的都是用你自己主觀的看法,我個人也是這樣子認為。本席還是一再強調,我從去年的9月質詢你、今年10月質詢你,我還是希望你站在多數消費者的立場來看待分組付費的事。 詹主任委員婷怡:基本上我們是尊重。 洪委員宗熠:你可以再回答我一次嗎?你剛剛說,可能今年11月你們沒有辦法推出來,什麼時候可以推出來?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審查的部分包括臺南,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考量。 洪委員宗熠:有沒有時間表? 詹主任委員婷怡:今年11月15日就會審查了。 洪委員宗熠:今年的11月15日,就剩下幾天而已,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 洪委員宗熠:如果審查出來,你們應該不會繼續推分組付費了吧?會不會?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原來相關的焦點、會議的徵詢還沒有完成,所以很難說明年之後這個部分會不會推動。 洪委員宗熠:還是沒有答案啊!我一開始說你一直走在地方政府的後面,人家臺北市政府就敢這樣宣布,你還跟我講沒有時間表。 詹主任委員婷怡:沒有,它講的是後年,這裡面牽涉的議題滿多的,應該更充分的來討論。 洪委員宗熠:充分的時間要給你們多久? 詹主任委員婷怡:如果後年要推動,明年必須推出了,所以不會拖太久。 洪委員宗熠:不會拖太久?主席,到時候幫我裁示一下。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黃委員昭順、何委員欣純、鍾委員孔炤、呂委員玉玲、顏委員寬恒、蔡委員易餘、Kolas Yotaka委員、周陳委員秀霞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劉委員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劉世芳書面意見: 媒體近用權為數位時代的基本人權,有鑑於行動裝置及物聯網正日漸普及,可知網路服務品質將成為媒體近用權的重要條件。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107年度須因應物聯網(I oT)及5G網路發展之國際趨勢。在跟進科技演進的同時,為兼顧國家之公平正義,讓網路服務能公平普及每一個國民。 媒介近用權為數位時代的基本人權,根據NCC於105年度委託之調查,受訪者平均每天花費2.96小時收看電視節目,遠低於103年度同一調查之3.68小時。於此同時,網路電視、行動影音之使用率則節節上升,可見網路設備將漸漸取代傳統媒介,而網路服務品質也將影響媒體近用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施政計畫目標之「促進數位匯流」一項有「因應新興科技快速演進,配合國際標準組織研訂行動通訊下一世代(5G)標準進度,推畫於107年因應物聯網(I oT)及5G發展趨勢,完成預為我國未來開放後之應用服務監理機制研析。」惟5G網路之建置是否考量不同地區網路建置進度差異、是否能在建置過程中弭平南北、城鄉之數位落差?就此,請相關單位於本年底前提出強化數位人權之措施。 物聯網為發展趨勢,穩定的網路品質為物聯網使用的前提。根據NCC今日報告,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協調公務機關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推廣建築物光織入戶二項,是否能有效平衡區域差異?就此,請提供各縣市行動寬頻網路及光纖網路之建置情形,以及建築物光纖入戶之工作成效及未來加強數位發展之措施。 主席:針對今日會議做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三、現在休息,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