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12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1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27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6年11月23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蔡召集委員易餘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及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應邀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21條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同時對於大院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行政院組織改造與本總處各項人事業務的策勵及指教,表達誠摯謝忱。 暫行條例係做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各部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等配套措施之依據,茲以行政院組改作業尚未完成,本修正案確有必要性,謹說明如下: 一、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使後續施行之新機關可繼續適用其規定辦理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院組織改造業務自101年啟動迄今,已完成23個部會及所屬合計102項組織法案之立法作業,目前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等6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至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則定於明(107)年4月施行。 鑑於前開尚未完成組改之新機關,均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依以往運作經驗,新機關組織法案完成三讀後,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又暫行條例係規範組織改造作業中所需之各項配套措施,俾確保政府施政運作無縫接軌。 以海委會為例,目前應依暫行條例辦理之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管轄權變更:海委會成立後,因移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海洋汙染防治相關業務,在「海洋汙染防治法」未修正前,行政院可依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公告管轄權變更為海委會,以維持海委會職權行使,並確保相關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 (二)財產接管:依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海委會海巡署得概括承受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所經管之巡護船艦、巡防裝備等國有公共財產,繼續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三)預算執行:海委會依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繼續執行原海巡署所編列的預算,如業務經費仍有不足,或有其他經費需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 (四)員額調配及權益保障:海委會依暫行條例第8條至第10條辦理移撥人員之派職、待遇支給等事項,以保障現有人員權益,順利完成移撥安置作業。 目前尚未完成組織調整之6個部會及所屬,以及尚未施行之海委會,以107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估算,約有4萬餘人須依據暫行條例保障其各項權益,惟暫行條例將於明年1月31日屆期,行政院為確保上開機關穩健運作及人員順利調派安置,經會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後,函請大院審議。 二、行政院已積極推動尚未完成組織調整部會之立法作業,懇請大院繼續支持 內政部等6個尚未完成立法部會,因業務具有高度關聯性,且組織設計及業務職掌較為複雜,為凝聚共識,本總處已於本年間分次邀請不同對象進行諮詢,行政院也邀相關部會首長討論多次,目前各該部會刻正擬具組織法草案,行政院將於通盤評估後儘速函送大院審議。 另為辦理海委會及所屬成立作業,行政院業於本(106)年8月18日核定修正海委會籌備小組設置要點,並已召開兩次會議討論相關籌備事宜。 為有效提升政府組織運作及行政效能,本總處將就未完成立法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持續協調,俾使組改作業順利完成。 本總處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相關法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參、本案於報告及詢答完畢,即逕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尚未完成組織改造法案及施行之新機關,均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且依以往機關整備運作經驗,有關暫行條例各項規範仍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將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至109年1月31日止。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壹)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說明。 (參)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q \o\ad(\s\up14(審查會通過條文),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do14(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考試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考試院提案: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有關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之施行日期,已由行政院於一百年四月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六○三六六二號令定自該日起施行,其餘條文之施行起迄期間,明定為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行政院尚未完成組改之新機關組織法案,尚有內政部等六個部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海洋委員會及所屬組織法案尚未施行。鑑於前開新機關屬組織調整情形較為複雜之部會,新組織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後,為利無縫接軌順利,依以往運作經驗,仍須一段時日進行籌備以便周妥施行。再者,行政院組織改造所涉及之業務層面相當廣泛,本條例所涵蓋之組織與職掌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法規制(修)定等特別規範,有繼續適用之必要,以確保新機關組織改造確實到位。爰考量新機關施行所需籌備時間,將本條例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俾使新機關順利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蔡召集委員易餘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 (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案。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163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茲檢附審查報告乙份,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6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480號函。 二、106年11月23日舉行第9屆第4會期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對旨揭特別預算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郭召集委員正亮出席說明。 三、檢附107年度至108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以上不含附件) 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於106年9月19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060102170號函送「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6.10.13)邀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許虞哲、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於106年11月23日會同內政及經濟2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財政委員會郭召集委員正亮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經濟部沈部長榮津、財政部許部長虞哲(蘇政務次長建榮代理)、內政部葉部長俊榮(花政務次長敬群代理)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聰賢(李副主任委員退之代理)列席報告及答復委員質詢。 貳、各機關首長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說明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及內容概要,本總處已於今(106)年10月13日向大院提出報告,謹再就本特別預算案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依照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改善適用範圍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6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依大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財源舉債上限減半為330億元,其餘財源自籌)。行政院前已依據上述條例相關規定編具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為103年度至104年度及105年度至106年度,並經 大院審議通過,歲出編列126億4,900萬元及298億2,280萬元。 茲為賡續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次修正計畫,編具完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自107至108年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歲出編列234億7,800萬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分配數為146億9,400萬元及87億8,400萬元),茲按機關別及政事別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1.機關別編列情形 (1)內政部主管編列35億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分配數為20億元及15億元,包括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治理等持續辦理策略所需經費25億7,600萬元;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6億6,500萬元;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等加強管理策略所需經費2億5,900萬元。 (2)經濟部主管編列151億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分配數為100億元及51億元,包括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規劃、檢討、治理及應急工程等持續辦理策略所需經費141億2,466萬元;提升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推動出流管制與逕流分擔、整合各類排水介面及補助交通部辦理省道橋梁配合治理所需改建工程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9億6,934萬元;辦理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等加強管理策略所需經費600萬元。 (3)農業委員會主管編列48億7,800萬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分配數為26億9,400萬元及21億8,400萬元,包括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田水利會所轄涉及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水系、區域排水系統之農田排水規劃及治理等持續辦理策略所需經費3億9,290萬元;重要農糧作物保全、農業水資源調查及產區調整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7,600萬元;國有林班地與集水區規劃及治理等持續辦理策略所需經費5億8,980萬元;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治理等持續辦理策略所需經費21億1,930萬元;推動治山防洪分級制度及提升科技防災、避災措施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6億6,270萬元;養殖漁業生產區及魚塭集中區內水產養殖排水系統改善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8億3,970萬元;輔導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產區設置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等加強管理策略所需經費1億9,760萬元。 2.政事別編列情形 經濟發展支出199億7,800萬元居首,占歲出總額85.1%,其餘為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35億元,占歲出總額14.9%。 (二)歲出所需財源234億7,800萬元,除103億8,100萬元於107年度以舉借債務支應外,其餘130億9,700萬元以稅課收入支應,107年度及108年度分別為43億1,300萬元及87億8,400萬元。 二、財政部許部長虞哲(蘇政務次長建榮代理)說明 就「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財源籌措情形提出報告如下: 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依該條例支應改善適用範圍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下同)66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債或出售政府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每年度舉債額度限制。據大院103年度審議「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本特別預算案財源舉債上限為330億元,其餘財源自籌。 為利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賡續推動,本部依上開特別條例規定及大院決議,籌編第3期特別預算案財源235億元,包括107年度147億元及108年度88億元。考量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分別編列「債務之舉借」126億元及100億元,第3期107年度財源以剩餘舉債額度104億元及稅課收入43億元編列,108年度財源全數以稅課收入88億元編列;前揭稅課收入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所舉借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即GDP)平均數40.6%。按上開籌編情形,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規劃107年度舉債104億元,併同考量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1,736億元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舉債910億元,共2,750億元,扣除債務還本數792億元,預估107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5兆6,95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33.4%,符合上開法定債限規定。未來將視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歲入歲出執行情形,於法定預算編列舉債額度內審慎辦理融資事宜。 三、內政部葉部長俊榮(花政務次長敬群代理)說明 就內政部主管107-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 (一)本部主管雨水下水道編列內容概要 為持續辦理治水工作及以國土規劃角度推動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委會及本部研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本部主責都市計畫區之雨水下水道建設,自92年以來,由地方政府自行統籌辦理,但因地方財政艱難,雨水下水道建設遲滯未前,又流域規劃實宜以整體綜合治理角度辦理,爰此,透由本計畫強化上、中、下游與都市排水關係,導入「出流管制」、「低衝擊開發」及「海綿城市」等概念,全面提升都市排水防洪保護標準,鑑於上述治理觀念變更與跨部會流域整合,爰依法編列特別預算以為因應。 (二)本部主管特別預算案計畫內容 1.本部主管雨水下水道部分,107年編列20億元,108年編列15億元,持續辦理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治理編列25億7,600萬元、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編列6億6,500萬元、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等編列2億5,900萬元,編列情形分別摘要說明如下: (1)持續辦理部分 107-108年度編列預算9,900萬元辦理雨水下水道審查及管制考核工作,辦理工程面上,以聯合審查方式,排定都市排水規劃及工程施作順序,在施行政策面上,建立都市總合治水業務推動機制、完善都市排水相關法令、要點及規範研訂與修正、總合治水技術專題研究及業務人員教育訓練等,並建立後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制考核機制,且由本部營建署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不定時抽查雨水下水道系統,另亦將抽水站管理維護部分納入考核,以確保各項雨水下水道設施於颱風豪雨期間發揮應有排水效能。 107-108年度編列預算1億8,000萬元辦理雨水下水道整體規劃及檢討,因早年完成規劃之雨水下水道系統並未配合現行都市計畫及治水政策調整,甚難擴充原有設計,為因應頻繁極端降雨事件,爰以都市總合治水及流域出流管制概念,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重新規劃檢討,以正本溯源,期以建構完善之都市防洪規劃工作。 107-108年度編列治理工程預算22億9,700萬元,因應流域整體治理所需,綜合考量施設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抽水站等附屬工程,以降低都市計畫區淹水潛勢,治理工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營建署)執行。 (2)創新作為部分 107-108年度編列預算6億6,500萬元辦理推動都市總合治水工作,受近年之都市快速發展及極端水文事件頻傳影響,本部以都市總合治水理念,破除傳統雨水下水道快速排水迷思,結合都市滯洪等工程,透過整合現有資源及相關法規(如都市計畫法與建築管理技術法規)持續落實防洪減災,期以建構完善都市防洪系統,因所牽涉層面議題甚廣,需跨領域整合規劃推動,先期以地方政府所提增加都市區排、儲水工程為主,後期將依所完成之檢討規劃逐步提升都市計畫區降雨容受標準。 (3)加強管理部分 107-108年度編列預算2億5,900萬元辦理地理圖資建置工作,雨水下水道系統於民國68年起由臺灣省政府住都局開始建設,地下管線錯綜複雜,藉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預計完成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工作及整合全國圖資資料庫並提升圖資準確性,辦理圖資建置計畫。完成後可加值應用於淹水模式演算、提供外單位地下管線資訊,並可回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助提高預警工作,以建立良好之防災機制。 (三)結語 以上是本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相關預算編制與計畫執行內容情形,為落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刻不容緩。 四、經濟部沈部長榮津說明 就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內容,摘要報告如下: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自103年執行至今已將近4年,本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執行單位目前正如火如荼地推動本計畫各項工程、非工程等工作,期盼早日解決地方居民脫離淹水夢魘。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總經費上限為660億元,並由本(經濟)部、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3個部會辦理:本(經濟)部主要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改善,經費為420億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要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改善,經費150億元、內政部主要辦理雨水下水道改善,經費90億元。 本期(第3期)預算案期程為107年度及108年度,歲出部分計編列234.78億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分配數為146.94億元、87.84億元;其中本部主管部分編列151億元,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編列48.78億元,內政部主管部分編列35億元。謹摘要報告如下: (一)經濟部主管部分 本部主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107年度編列100億元,108年度編列51億元,辦理臺灣地區35條縣(市)管河川水系、256條縣(市)管區域排水系統等之規劃、設計、用地取得、治理與應急工程,協調交通部配合治理工程辦理省道橋梁改善,提升科技防災、避災措施及推動出流管制、逕流分擔等相關經費。 (二)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農業委員會主管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農田排水、農糧作物保全及水產養殖排水,其中:1.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107年度編列14.32億元,108年度編列13.5億元,辦理計畫範圍內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作。2.國有林治理107年度編列2.898億元,108年度編列3億元,辦理計畫範圍內國有林班地與集水區規劃及治理。3.農田排水及農糧作物保全107年度編列2.309億元,108年度編列2.38億元,辦理計畫範圍內農田排水規劃及治理。4.農業防災作為107年度編列0.976億元,108年度編列1億元,辦理計畫範圍內之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5.水產養殖排水107年度編列6.437億元,108年度編列1.96億元,辦理計畫範圍內養殖生產區防洪排水銜接治理改善及防洪減災輔導。 (三)內政部主管部分 內政部主管之雨水下水道,107年度編列20億元,108年度編列15億元,辦理臺灣地區雨水下水道之整體規劃及檢討、治理工程建設與推動都市土地低衝擊開發等相關經費。 (四)計畫內容及效益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辦理工作主要係針對全國易淹水地區之流域作水、土、林的綜合治水,另魚塭區之水產養殖排水、農業生產排水、加強推動科技防災與避災措施、重要農糧作物保全及產區調整,與治山防洪分級治理亦是改善重點,配合地方社區建立自主防災社區等非工程措施,以因應近年來因天候異常及降雨條件超出保護標準等氣候變遷情勢。 本計畫已完成改善興建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堤防護岸約144公里、改善雨水下水道約66公里、農田排水約62公里、控制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土砂生產量約784萬立方公尺,預計在第3期預算執行完成後,整體計畫可完成改善興建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堤防護岸225公里、雨水下水道幹線136公里、農田排水約78公里,控制上游坡地及國有林之土砂約1,260萬立方公尺。 為利本期(第3期)特別預算能接續順利執行,本部水利署將積極趕辦完成各項先期審查作業,俟第3期特別預算經 大院完成審議及奉總統公告後,即可核定實施,以加速完成各項治水工作,早日改善水患威脅。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主任委員聰賢(李副主任委員退之代理)說明 (一)依據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為期8年,該計畫已於102年底執行完畢,完成計畫預期目標,惟為回應各方殷切期盼後續治水需求,行政院江前院長指示成立「水患治理檢討專案小組」,並以「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宏觀角度,於102年11月14日提出「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並經 大院於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總統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又行政院於103年4月16日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度),以持續編列特別預算6年660億元方式,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編列預算並執行,必要時得委辦、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 (二)經費及規劃 有關本會執行「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相關工作,規劃6年(103-108年)經費149.9億元,其中第3期(107-108年)編列48.78億元,辦理農田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水產養殖排水、農糧作物保全等工作,各項工作分述如下: 1.農田排水 (1)經費需求:6年12.08億元(107-108年編列3.93億元)。 (2)工作內容:針對行政院核定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預定辦理計畫範圍內,結合上游農田排水一併辦理改善,並配合區域排水整治,優先改善影響排洪之灌排設施。 (3)第1、2期執行成效:截至106年10月底止,第1期(103-104年)核定62件(含跨年辦理22件)工程,已全數完工;第2期(105-106年)核定30件(含跨年辦理13件)工程,已完工10件,預期完成後可降低80平方公里重要農業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維持汛期間水路暢通,減少淹水損害程度及淹水時間。 (4)第3期預期成效:第3期(107-108年)工作完成後,預期可降低40平方公里(含第1、2期共120平方公里)重要農業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維持汛期間水路暢通,減少淹水損害程度及淹水時間。 2.國有林班地治理 (1)經費需求:6年20.9億元(107-108年編列5.9億元)。 (2)工作內容:辦理以原住民鄉鎮國有林班地為範圍之治山防洪工作,針對原住民地區重大土石災害區域持續辦理國有林崩塌地處理及野溪整治等工作,有效減緩土砂與洪水災害持續發生。 (3)第1、2期執行成效:截至106年10月底止,第1、2期共核定131件工程,已完工122件,經委託專業團隊現地調查結果,實際完成崩塌地處理面積約82公頃,抑制土砂量達247萬立方公尺,初步達成預定目標,減輕下移至河道土砂量,防止河道淤積情況加遽、降低水患規模及確保聚落安全。預期完成後可控制土砂生產量約260萬立方公尺,完成崩塌地處理面積92公頃。 (4)第3期預期成效:第3期(107-108年)工作完成後,預期可控制土砂生產量90萬立方公尺,以減少土砂災害、降低洪患規模、加速山坡地水土資源復育。 3.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 (1)經費需求:6年83.82億元(107-108年編列27.82億元)。 (2)工作內容:辦理計畫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35條河川、256個區域排水水系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55個原住民鄉鎮區域治山防洪等工作,針對具延續性之集水區土砂防治及規模較大之崩塌地進行治理、復育。另為提升區域氣象監測之時間及空間解析度,提早提供各級防救災單位預警資訊,以增加各項防救災防範措施之準備時間及降低災害損失,於「健全雨量監測系統」中匡列0.727億元協助交通部辦理「雲嘉南及宜蘭低窪地區建置防災降雨雷達」。 (3)第1、2期執行成效:截至106年10月底止,第1、2期共核定1,167件工程,已完工1,033件,預期完成後可控制土砂生產量約656萬立方公尺,減輕下移至河道土砂量,防止河道淤積情況加遽、降低水患規模及確保聚落安全。 (4)第3期預期成效:第3期(107-108年)工作完成後,預期可控制土砂生產量310萬立方公尺,以減少土砂災害、降低洪患規模、加速山坡地水土資源復育。 4.水產養殖排 (1)經費需求:6年25.38億元(107-108年編列8.4億元)。 (2)工作內容:辦理宜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7個縣市共計10個養殖區之水產養殖排水治理工程,執行養殖漁業生產區整體規劃、法規修訂、養殖防災推廣、防洪排水銜接排水改善工程、養殖專用海水引水設施、防洪減災輔導等,以提升養殖排水保護標準及淹水耐受力。 (3)第1、2期執行成效:截至106年10月底止,養殖區防洪排水改善及海水引水設施計辦理32件,可增加養殖區保護面積21平方公里,另辦理移動式抽水機購置等非工程措施計211件。預計完成後可增加養殖區淹水耐受力面積62平方公里。 (4)第3期預期成效:規劃辦理養殖區內海水供水設施及改善防洪排水銜接治理16件,為加速相關工程推動,已於第2期先行辦理勞務案發包及設計作業,俟第3期計畫經費通過後即可辦理,預計增加養殖區保護面積13平方公里及淹水耐受力面積23平方公里。 5.農糧作物保全 (1)經費需求:6年7.72億元(107-108年編列2.73億元)。 (2)工作內容:依照農糧產區淹水潛勢與頻度,評估田區分級及作物輪作措施辦理重要農糧作物保全及產區調整;劃定易淹水農糧產區調整區域及範圍,改善蔬菜生產環境及設施、輪作耐逆境蔬菜品種或耐淹水作物及分散產區;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以保全農糧作物。 (3)第1、2期執行成效: 已完成宜蘭縣三星鄉、雲林縣西螺鎮及二崙鄉、嘉義縣新港鄉、高雄市梓官鄉等5處蔬菜產區之調查及工程規劃40件,共計核定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程14件(33件規劃工程併案),預期完成後可改善渠道長度14公里,維持汛期間水路暢通,降低蔬菜田區淹水程度。 農業減災措施於第1、2期計畫範圍共10處蔬菜產區(14鄉鎮)輔導農民設置溫網室及減災設施(備)面積236公頃,已完成設置168.3公頃,其餘面積將於年底前陸續完成,預計可穩定汛期間蔬菜供應量10,620公噸。 (4)第3期預期成效:第3期(107-108年)工作完成後,預期可於10處蔬菜產區(14鄉鎮)推動農業減災措施,預期改善面積約130公頃(合計第1、2期共366公頃),強化蔬菜生產環境,保全農糧作物。 (三)結語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除持續辦理前期相關治水工作外,本會亦提出創新作為包含:重要農糧作物保全及產區調整、推動治山防災分級制度及改善魚塭淹水情形等,預估可降低120平方公里重要農業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抑制土砂生產量1,316萬立方公尺、提升85平方公里水產養殖區淹水耐受力及完成10處重要蔬菜產區排水改善為農糧作物優先保全對象。請支持本期特別預算通過,以持續推動治水工作,解決民眾淹水之苦。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及進行詢答後,旋就特別預算案詳加討論,並經審慎研酌協商後,完成本案審查,茲將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通過決議1項: 不管是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都是政府的一環,對於民眾而言,政府是一體的,民眾不會去區分那條河川、那道溝渠是歸誰管轄。水自天上來,不管是中央管河川、中央管山坡地排水、水利會管農業排水、縣管區排,還是鄉鎮市公所管社區排水,只要沒有妥善處理,便會衍生水的問題,使得居民的財產與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一直以來,我國治水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少綜觀治理的概念;美其名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進入第3期計畫,卻還是常出現三不管地帶,行政單位致力於激辯問題該誰管轄,區域排水?農田排水?因而導致淹水區域無法有效治理,失去「綜合」治理之初衷。雖然前瞻基礎建設已致力針對過去計劃的缺失來進行改善,但有鑑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刻正辦理中,實應立即就本計畫之不足處來檢討相關規定,實際達成流域綜合治理的願景。 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高志鵬   一、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 第1目 所得稅特別預算數130億9,70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43億1,3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二、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營建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35億元(分配數:107年度20億元、108年度15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之「雨水下水道」科目,編列預算數35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治理所需經費;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亦編列22億元,推動雨水下水道等建設;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規劃等所需經費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及都市排水改善工程所需經費17億1,900萬元,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凍結「雨水下水道」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二)依據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至第3期計畫經費(實施年度103年度至108年度),107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雨水下水道」計畫編列「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6億6,500萬元,係透過設施滯洪池及抽水站等工程,降低都市計畫區淹水潛勢。查是項計畫第1期至第3期經費計畫編列分別為9億0,300萬元、10億8,400萬元、6億6,500萬元,惟歷年各地工程總經費計22億8,976萬9千元,內政部營建署預計第1至第3期中央款撥付數為7億6,929萬4千元,僅占原計畫經費約七成(詳細資料請見下表)。雖查是項經費因尚有工程未完成導致預算經費未能完全運用,但顯見該署就工程控管執行不力、錯估工程時程,有預算經費編列失實之虞。為避免國家財務支出浮濫、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將上開預算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如何有效提升各主管機關預算執行率之評估與解決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雨水下水道滯洪池工程明細表 單位:千元 總 經費 第一期 (103- 104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2期 (105- 106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3期 (107- 108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1-3期 合計 (中央款)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撥 付數 實際 費用 453,650 50.24% 776,807 71.66% 411,766 61.92% 1,642,223 61.92% 769,294 計畫 經費 903,000 1,084,000 665,000 2,652,000 -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三)營建署及所屬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雨水下水道」經費35億元,其中「辦理雨水下水道之規劃及治理」經費25.76億元,較第2期特別預算同計畫經費增加7.77億元(增幅43.19%),包括推動雨水下水道審查及管制考核經費0.99億元、雨水下水道系統整體規劃及檢討經費1.80億元及雨水下水道系統治理工程經費22.97億元。參據該署「臺灣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統計資料,彙整102年底至105年底各縣市之雨水下水道建設總長度及雨水下水道實施率變動情形,其中雨水下水道建設主要集中於城市建設較完善之都市,部分地區如台東縣與嘉義縣均未及60%。鑑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頻繁,強降雨幾成常態,都市防洪對於居民生命財產具重要影響,爰要求營建署及所屬詳實檢視各地防洪治水需求,妥適配置經費以利各地區雨水下水道之建設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四)營建署及所屬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雨水下水道」經費35億元,其中「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經費6.65億元及「辦理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等加強管理策略」經費2.59億元,較第2期特別預算同計畫經費各減少4.19億元(減幅38.65%)及2.43億元(減幅48.41%)。參據「雨水下水道」各分項工作之第1期至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及截至106年8月底止執行情形,其中「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分別流出3.93億元與1.53億元,各占原編列預算比率43.49%及14.15%;另「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加強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分別流出1.10億元與3.16億元,各占原編列預算比率50.28%及62.89%,經費調整幅度均甚大。鑑於營建署就上開項目未能做有效整體規劃及預算配置,導致經費大幅調整,反映該署工作規劃未臻周延,整體計畫控管成效顯有待提升。爰要求營建署及所屬詳實檢驗及追蹤作業規劃及執行狀況,積極改善各項工程控管及加強經費覈實編列,並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2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水利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151億元(分配數:107年度100億元、108年度51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之「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科目,編列預算數151億元,辦理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所需;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亦編列20億元,協助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防洪綜合治理工程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二)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經濟部主管水利署及所屬之「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項下「辦理自主性防災社區之擴充、建置及輔導」計畫編列1,800萬元。查該署就此特別預算歷年均編列1,800萬元、2,700萬元、1,800萬元,且就相應之計畫亦編列「獎勵績優自主防災社區」等所需經費1,200萬元、3,850萬元、3,000萬元。然查該署歷年在推動及輔導社區自主防災之擴充與建置等方面,未見顯著成效,依據審計部報告,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設置量雖達計畫目標,惟部分社區未有專案維運經費或連年未參加評鑑,或未優先設置於水患或高淹水潛勢地區等情事,亟待研謀改善。有鑑於該署就社區輔導業務執行不力,為避免國家財務支出浮濫、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將上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經濟部水利署就如何有效提升辦理自主防災社區之擴充、建置及輔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具體解決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3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特別預算數4億6,89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2億3,090萬元、108年度2億3,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農業委員會之「農業發展」科目,編列預算數4億6,890萬元,供農田排水,及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預算案數8億元,辦理農田水利會灌溉區域之農田排水、埤塘、圳路及設施構造物改善工程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農業發展」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田排水第2期經費執行部分,不論是農田排水或是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計畫,執行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預算執行率顯然過低,爰凍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農業委員會項下「農業發展」預算4,689萬元,俟主管機關就如何提升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吳焜裕   第2項 林務局特別預算數5億8,98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2億8,980萬元、108年度3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林務局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編列「國有林治理」5億8,980萬元,包含業務費700萬元辦理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等業務,設備及投資5億8,280萬元辦理國有林集水區治理規劃與檢討及國有林崩塌地處理、防砂與應急工程等工作,上開預算分配至107年度及108年度分別為2億8,980萬元及3億元。經查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書,林務局於本特別預算辦理之國有林治理係以原住民鄉鎮國有林地內之重大土石災害區及其相關影響範圍為主,執行國有林崩塌地處理、防砂與應急工程等治山防洪工作。另查林務局於其年度預算尚編列國有林班地治理相關預算,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亦編列國有林治理計畫,惟按該計畫書適用於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國有林班地進行崩塌地整治,與本特別預算範圍不同;茲因依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規定國有林管理及上游集水區之治理等業務為林務局之主要掌理事項之一。有鑑於近年度氣候遽變常造成重大洪災,國有林治山防洪工作愈發重要,國有林治理應有整體性規劃,爰要求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宜通盤分析所有國有林地崩塌等情形,並排列優先順序以完成整治工作,詳實檢視全國國有林治理整體需求,妥適配置經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3項 水土保持局特別預算數27億8,20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14億3,200萬元、108年度13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農業委員會」項下「水土保持局」之「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科目,編列預算數27億8,200萬元,供辦理上游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治理,推動治山防洪分級制度及提升科技防災、避災措施等;惟該會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發展,107年度預算案數11億7,000萬元,辦理全國水庫集水區之崩塌地處理、野溪整治、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檢討及預警應變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二)審計部監督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歲出預算執行情形表指出,其中水土保持局累計實現數(不含預付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為73.95%,其落後原因為部分工程多次流標或用地問題致發包進度落後、或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案件請撥經費尚在審查中,顯示計畫前置作業仍待加強。爰凍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水土保持局項下「水土保持發展」之「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預算2億7,820萬元,俟主管機關就如何提升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吳焜裕   (三)鑑於近年我國受極端氣候現象加劇,伴隨而來的天然災害常令國人措手不及,連帶造成資產嚴重受損。106年6月暴雨襲擊臺灣,新北市金山、萬里等傳出嚴重山壁崩塌土石流災情,經查為該區進入颱風、汛期前夕始進行堤防整建工程,新堤防建造不及造成當地嚴重災情。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歷年皆就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水防洪編列預算「辦理計畫推動審查及管制考核」,107年度該項計畫編列2,000萬元,理應專就各縣市推動水土保持並進行審核及管考;然就今年北部地區暴雨成災,多處土石崩塌造成人民財產嚴重損失,就上提事件,相關單位顯然未就整建計畫時程及預期效益進行有效評估,以致汛期來臨卻無堤防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情形發生。有鑑於臺灣地理位及特殊地質,多處地段雖設有防洪設施設置仍反覆坍方、土石流災情不斷,爰凍結是項經費1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治理辦理計畫,提出具體方法改進現有審核及管制考核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4項 漁業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8億3,97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6億4,370萬元、108年度1億9,600萬元),照列。 第5項 農糧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1億9,76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9,760萬元、108年度1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農糧署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編列「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1億9,760萬元,包含業務費1,000萬元辦理產區規劃與檢討等,設備及投資200萬元辦理購置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產銷業務之軟硬體設備等,及獎補助費1億8,560萬元辦理輔導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產區種植合宜作物及分散產區措施、與輔導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設置產製貯銷設(施)備等工作,上開預算分配至107年度及108年度為9,760萬元及1億元。經查,該署前2期辦理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計畫情形,第1期預算執行率(含保留數)71.75%,預算執行欠佳,第2期截至106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則為68.17%,另查審計部之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該署第1期實現數加計應付數僅占預算數22.44%,保留數占決算審定數近七成。次查,該署表示由於該署為初次參與治水計畫,欠缺基礎調查、規劃及執行經驗,計畫期程緊湊,致經費支用未如預期,又104年度遭逢蘇迪勒等颱風侵襲,相關設施搭設廠商施作能量不足等致進度落後,為使第2期進度不致延宕,該署已提早調查產區需求,並責成執行單位積極辦理。第2期執行結果雖已較第1期改進,惟因該計畫前2期適用範圍並未包含所有產區,又第3期是否將其餘產區納入計畫辦理尚待確認。有鑑於此,爰要求農糧署宜及早規劃本期辦理事項及適用範圍、加強監督管理進度,以避免過多預算數保留至後續年度辦理以利計畫後續執行。爰要求農糧署應詳實檢驗及追蹤作業規劃及執行狀況,積極改善各項作業控管及加強經費覈實編列,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財源籌措部分 歲入歲出差短以債務之舉借編列103億8,100萬元,全數分配於107年度,照列。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郭召集委員正亮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請宣讀通過決議1項。 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二讀) 通過決議1項: 不管是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都是政府的一環,對於民眾而言,政府是一體的,民眾不會去區分那條河川、那道溝渠是歸誰管轄。水自天上來,不管是中央管河川、中央管山坡地排水、水利會管農業排水、縣管區排,還是鄉鎮市公所管社區排水,只要沒有妥善處理,便會衍生水的問題,使得居民的財產與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一直以來,我國治水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少綜觀治理的概念;美其名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已進入第3期計畫,卻還是常出現三不管地帶,行政單位致力於激辯問題該誰管轄,區域排水?農田排水?因而導致淹水區域無法有效治理,失去「綜合」治理之初衷。雖然前瞻基礎建設已致力針對過去計劃的缺失來進行改善,但有鑑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刻正辦理中,實應立即就本計畫之不足處來檢討相關規定,實際達成流域綜合治理的願景。 提案人:蕭美琴  蘇治芬  高志鵬   主席:決議1項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一、歲入預算部分第1款「稅課收入」部分。 一、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 第1目 所得稅特別預算數130億9,70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43億1,3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預算部分第1款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二、歲出預算部分第1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二、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營建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35億元(分配數:107年度20億元、108年度15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之「雨水下水道」科目,編列預算數35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治理所需經費;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亦編列22億元,推動雨水下水道等建設;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規劃等所需經費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及都市排水改善工程所需經費17億1,900萬元,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凍結「雨水下水道」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二)依據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至第3期計畫經費(實施年度103年度至108年度),107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雨水下水道」計畫編列「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所需經費」6億6,500萬元,係透過設施滯洪池及抽水站等工程,降低都市計畫區淹水潛勢。查是項計畫第1期至第3期經費計畫編列分別為9億0,300萬元、10億8,400萬元、6億6,500萬元,惟歷年各地工程總經費計22億8,976萬9千元,內政部營建署預計第1至第3期中央款撥付數為7億6,929萬4千元,僅占原計畫經費約七成(詳細資料請見下表)。雖查是項經費因尚有工程未完成導致預算經費未能完全運用,但顯見該署就工程控管執行不力、錯估工程時程,有預算經費編列失實之虞。為避免國家財務支出浮濫、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將上開預算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如何有效提升各主管機關預算執行率之評估與解決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雨水下水道滯洪池工程明細表 單位:千元 總 經 費 第一期 (103- 104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2期 (105- 106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3期 (107- 108年)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第1-3期 合計 (中央款) 實際支 出占預 算比例 撥 付數 實際 費用 453,650 50.24% 776,807 71.66% 411,766 61.92% 1,642,223 61.92% 769,294 計畫 經費 903,000 1,084,000 665,000 2,652,000 -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三)營建署及所屬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雨水下水道」經費35億元,其中「辦理雨水下水道之規劃及治理」經費25.76億元,較第2期特別預算同計畫經費增加7.77億元(增幅43.19%),包括推動雨水下水道審查及管制考核經費0.99億元、雨水下水道系統整體規劃及檢討經費1.80億元及雨水下水道系統治理工程經費22.97億元。參據該署「臺灣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統計資料,彙整102年底至105年底各縣市之雨水下水道建設總長度及雨水下水道實施率變動情形,其中雨水下水道建設主要集中於城市建設較完善之都市,部分地區如台東縣與嘉義縣均未及60%。鑑於近年極端氣候影響頻繁,強降雨幾成常態,都市防洪對於居民生命財產具重要影響,爰要求營建署及所屬詳實檢視各地防洪治水需求,妥適配置經費以利各地區雨水下水道之建設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四)營建署及所屬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列「雨水下水道」經費35億元,其中「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經費6.65億元及「辦理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等加強管理策略」經費2.59億元,較第2期特別預算同計畫經費各減少4.19億元(減幅38.65%)及2.43億元(減幅48.41%)。參據「雨水下水道」各分項工作之第1期至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及截至106年8月底止執行情形,其中「辦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策略」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分別流出3.93億元與1.53億元,各占原編列預算比率43.49%及14.15%;另「都市排水資產管理及提升防洪效益、加強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分別流出1.10億元與3.16億元,各占原編列預算比率50.28%及62.89%,經費調整幅度均甚大。鑑於營建署就上開項目未能做有效整體規劃及預算配置,導致經費大幅調整,反映該署工作規劃未臻周延,整體計畫控管成效顯有待提升。爰要求營建署及所屬詳實檢驗及追蹤作業規劃及執行狀況,積極改善各項工程控管及加強經費覈實編列,並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主席:二、歲出預算部分第1款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款「經濟部主管」部分。 第2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水利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151億元(分配數:107年度100億元、108年度51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之「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科目,編列預算數151億元,辦理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所需;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亦編列20億元,協助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之防洪綜合治理工程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二)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經濟部主管水利署及所屬之「河川區域排水管理及治理」項下「辦理自主性防災社區之擴充、建置及輔導」計畫編列1,800萬元。查該署就此特別預算歷年均編列1,800萬元、2,700萬元、1,800萬元,且就相應之計畫亦編列「獎勵績優自主防災社區」等所需經費1,200萬元、3,850萬元、3,000萬元。然查該署歷年在推動及輔導社區自主防災之擴充與建置等方面,未見顯著成效,依據審計部報告,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設置量雖達計畫目標,惟部分社區未有專案維運經費或連年未參加評鑑,或未優先設置於水患或高淹水潛勢地區等情事,亟待研謀改善。有鑑於該署就社區輔導業務執行不力,為避免國家財務支出浮濫、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將上開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經濟部水利署就如何有效提升辦理自主防災社區之擴充、建置及輔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具體解決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主席:第2款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款「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3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特別預算數4億6,89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2億3,090萬元、108年度2億3,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農業委員會之「農業發展」科目,編列預算數4億6,890萬元,供農田排水,及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惟該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安全,107年度預算案數8億元,辦理農田水利會灌溉區域之農田排水、埤塘、圳路及設施構造物改善工程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農業發展」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田排水第2期經費執行部分,不論是農田排水或是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計畫,執行率均未達百分之七十,預算執行率顯然過低,爰凍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農業委員會項下「農業發展」預算4,689萬元,俟主管機關就如何提升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吳焜裕   第2項 林務局特別預算數5億8,98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2億8,980萬元、108年度3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林務局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編列「國有林治理」5億8,980萬元,包含業務費700萬元辦理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等業務,設備及投資5億8,280萬元辦理國有林集水區治理規劃與檢討及國有林崩塌地處理、防砂與應急工程等工作,上開預算分配至107年度及108年度分別為2億8,980萬元及3億元。經查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書,林務局於本特別預算辦理之國有林治理係以原住民鄉鎮國有林地內之重大土石災害區及其相關影響範圍為主,執行國有林崩塌地處理、防砂與應急工程等治山防洪工作。另查林務局於其年度預算尚編列國有林班地治理相關預算,且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亦編列國有林治理計畫,惟按該計畫書適用於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國有林班地進行崩塌地整治,與本特別預算範圍不同;茲因依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規定國有林管理及上游集水區之治理等業務為林務局之主要掌理事項之一。有鑑於近年度氣候遽變常造成重大洪災,國有林治山防洪工作愈發重要,國有林治理應有整體性規劃,爰要求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宜通盤分析所有國有林地崩塌等情形,並排列優先順序以完成整治工作,詳實檢視全國國有林治理整體需求,妥適配置經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3項 水土保持局特別預算數27億8,20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14億3,200萬元、108年度13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其歲出機關預算表「農業委員會」項下「水土保持局」之「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科目,編列預算數27億8,200萬元,供辦理上游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治理,推動治山防洪分級制度及提升科技防災、避災措施等;惟該會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項下之水與發展,107年度預算案數11億7,000萬元,辦理全國水庫集水區之崩塌地處理、野溪整治、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檢討及預警應變等,部分科目內容重複;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二)審計部監督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歲出預算執行情形表指出,其中水土保持局累計實現數(不含預付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為73.95%,其落後原因為部分工程多次流標或用地問題致發包進度落後、或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案件請撥經費尚在審查中,顯示計畫前置作業仍待加強。爰凍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水土保持局項下「水土保持發展」之「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預算2億7,820萬元,俟主管機關就如何提升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吳焜裕   (三)鑑於近年我國受極端氣候現象加劇,伴隨而來的天然災害常令國人措手不及,連帶造成資產嚴重受損。106年6月暴雨襲擊臺灣,新北市金山、萬里等傳出嚴重山壁崩塌土石流災情,經查為該區進入颱風、汛期前夕始進行堤防整建工程,新堤防建造不及造成當地嚴重災情。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歷年皆就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水防洪編列預算「辦理計畫推動審查及管制考核」,107年度該項計畫編列2,000萬元,理應專就各縣市推動水土保持並進行審核及管考;然就今年北部地區暴雨成災,多處土石崩塌造成人民財產嚴重損失,就上提事件,相關單位顯然未就整建計畫時程及預期效益進行有效評估,以致汛期來臨卻無堤防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情形發生。有鑑於臺灣地理位及特殊地質,多處地段雖設有防洪設施設置仍反覆坍方、土石流災情不斷,爰凍結是項經費1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上述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治理辦理計畫,提出具體方法改進現有審核及管制考核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第4項 漁業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8億3,97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6億4,370萬元、108年度1億9,600萬元),照列。 第5項 農糧署及所屬特別預算數1億9,760萬元(分配數:107年度9,760萬元、108年度1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農糧署於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編列「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1億9,760萬元,包含業務費1,000萬元辦理產區規劃與檢討等,設備及投資200萬元辦理購置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產銷業務之軟硬體設備等,及獎補助費1億8,560萬元辦理輔導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產區種植合宜作物及分散產區措施、與輔導蔬菜等重要農糧作物設置產製貯銷設(施)備等工作,上開預算分配至107年度及108年度為9,760萬元及1億元。經查,該署前2期辦理輔導設置農業產銷設施及分散產區計畫情形,第1期預算執行率(含保留數)71.75%,預算執行欠佳,第2期截至106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則為68.17%,另查審計部之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該署第1期實現數加計應付數僅占預算數22.44%,保留數占決算審定數近七成。次查,該署表示由於該署為初次參與治水計畫,欠缺基礎調查、規劃及執行經驗,計畫期程緊湊,致經費支用未如預期,又104年度遭逢蘇迪勒等颱風侵襲,相關設施搭設廠商施作能量不足等致進度落後,為使第2期進度不致延宕,該署已提早調查產區需求,並責成執行單位積極辦理。第2期執行結果雖已較第1期改進,惟因該計畫前2期適用範圍並未包含所有產區,又第3期是否將其餘產區納入計畫辦理尚待確認。有鑑於此,爰要求農糧署宜及早規劃本期辦理事項及適用範圍、加強監督管理進度,以避免過多預算數保留至後續年度辦理以利計畫後續執行。爰要求農糧署應詳實檢驗及追蹤作業規劃及執行狀況,積極改善各項作業控管及加強經費覈實編列,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聯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3款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源籌措部分。 三、財源籌措部分 歲入歲出差短以債務之舉借編列103億8,100萬元,全數分配於107年度,照列。 主席:三、財源籌措部分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三讀) 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 (一)歲入部分:稅課收入(所得稅)特別預算數130億9,700萬元(分配於107年度43億1,3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特別預算數234億7,800萬元(分配於107年度146億9,4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尚須融資財源調度數,特別預算數103億8,100萬元,全數分配於107年度,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16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6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989號函。 二、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106.11.3)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6年11月22日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郭召集委員正亮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請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亦邀請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外交部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財政部許部長虞哲說明 一、修法背景 履行「第2屆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FTA)執行委員會」臺、薩共同簽署我方之關稅減讓承諾,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調增薩國輸臺粗糖總配額數量20,000公噸;調降天然蜜、乾橙及其他乾橙關稅稅率為免稅;建置薩國之乾芭蕉、乾香蕉、乾鳳梨及乾芒果4項產品每年總額1,000公斤之免關稅配額。 三、預期效益 本項措施係與外國政府商訂關稅減讓,可擴大雙邊經貿交流及合作商機,推升我國與薩國之經貿關係,有助鞏固邦交友誼。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後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內容為: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修正第0409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薩爾瓦多(SV)適用之稅率。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修正 增註二及三。 增訂 增註四。 刪除 第08031000、08039000、08043000、08045020、08051010及08051090號等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08031010、08031020、08039010、08039020、08043010、08043020、08045021、08045022、08051020、08051030、08051091及08051092號等1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17章 糖及糖果 修正 增註五。 第98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 修正 第98140000、98150000及98160000號等3項之貨名。 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 陸、檢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依例逐章進行二讀。 宣讀第4章。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讀)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第0409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薩爾瓦多(sv)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章增註二、三及增訂增註四。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增註 二、輸入原產於巴拿馬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08031010、08031020、08039010及08039020號之香蕉,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者,以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1500公噸且由中華民國管理該等產品之核配為限;其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1500公噸而由巴拿馬共和國管理該等產品之核配者,依第98章該等產品所屬稅則號別所訂稅率徵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三、輸入原產於巴拿馬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08043010及08043020號之鳳梨,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者,以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2000公噸且由中華民國管理該等產品之核配為限;其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2000公噸而由巴拿馬共和國管理該等產品之核配者,依第98章該等產品所屬稅則號別所訂稅率徵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四、輸入原產於薩爾瓦多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08031020、08039020、08043020及08045022號之乾芭蕉、乾香蕉、乾鳳梨及乾芒果,依據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規定,每年自薩爾瓦多共和國進口之總數量未超過1000公斤,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主席:第8章增註二、三及增訂增註四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章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刪除 第08031000、08039000、08043000、08045020、08051010及08051090號等6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08031010、08031020、08039010、08039020、08043010、08043020、08045021、08045022、08051020、08051030、08051091及08051092號等1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7章增註五。 第17章 糖及糖果 增註: 五、輸入原產於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17011300、17011400、17019110、17019120、17019910、17019920及17019990號所屬之粗製糖及精製糖,依據中華民國與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規定,每年自薩爾瓦多共和國進口之總數量未超過80000公噸,其中精製糖數量未超過10000公噸者;每年自宏都拉斯共和國進口之總數量未超過60000公噸,其中精製糖數量未超過5000公噸者,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超過該等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主席:第17章增註五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8章。 第98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第98140000、98150000及98160000號等3項之貨名。 主席:第9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本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部分稅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163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7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056號及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324號函。 二、本會於106年11月22日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旨揭法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分別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105.7.1)、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5.10.14)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6年11月22日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郭召集委員正亮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請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與回應委員提案外,並答復委員質詢;亦邀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曾委員銘宗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五章之一沒收規範,以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考量沒收制度已全盤修正,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特別法之沒收實體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恐限縮菸酒管理法中沒收範圍,無法達成健全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提出「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財政部許部長虞哲報告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回應委員提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背景 為應刑法修正對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僅限違禁物,影響私劣菸酒查緝效能,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1.明定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原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同日施行,惟未及完成立法程序,爰建請將施行日期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三)預期效益 維持既有沒收範圍,有助提升菸酒管理及查緝效能,遏止私劣菸酒,維護國人健康,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健全菸酒市場秩序。 二、大院曾委員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曾委員等所提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方向一致,其中第57條僅為文字差異,建議照行政院版文字;第59條原則贊同,惟參酌立法體例修正如前揭建議。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報告與回應委員提案並進行詢答後,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五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五十九條條文,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其餘照案通過。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q \o\ad(\s\up21(審查會通過),\s\up7(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s\do7(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s\do21(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條文 現行法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沒入之。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 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規範,惟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對於其他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亦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之,較本法現行沒收規定之範圍為狹,復依該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定明依本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以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 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五章之一沒收規範,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考量刑法沒收規定已全盤修正,有關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特別法之沒收實體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故本條第四項規定,即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若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須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要件,始得沒收之。然考量菸酒管理法之健全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擴大沒收範圍,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稱之犯罪行為人以及行政罰法第三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之文字,使犯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或沒入之,以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 三、配合前項修正,使文字一致性,爰修正為行為人。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依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制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屬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規定,爰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審查會: 一、依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其餘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郭召集委員正亮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十七條。 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菸酒管理法修正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64301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28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分別於106年10月11日(星期三)及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4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蔡易餘擔任主席,邀請提案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說明(106年10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行政院提案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人列席報告並備詢,甚感榮幸及感謝。 (壹)背景說明 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政府規劃於8年內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為達成此政策目標及執行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亟需投入人力及資源,爰住宅法第8條明定本部得籌設專責法人,以協助推動及執行社會住宅等業務。 另都市更新為政府當前重要推動政策,惟鑑於以往都市更新案件因整合協調之前置作業冗長,影響民間投入意願;且都市更新地區內夾雜國公有土地,受限於公部門人力資源不足,造成工作推展不易。故亦有儘速籌組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之必要,以協助整合所有權人參與,規劃更新計畫實施,辦理招商履約管理,加速都市更新案件執行。 茲參考鄰近國家為推動住宅或都市更新政策,多已制定專法成立專責機構辦理,如日本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Urban Renaissance Agency,簡稱「UR」)及韓國土地住宅公社(Korea Land & Housing Corporation,簡稱「LH」),及審慎評估我國實際推動需要後,本部規劃採取行政法人方式,立法籌設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專業機構,整合協助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 本中心將結合公、私部門之優點與特性,採企業化管理方式,配合執行政府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鬆綁現行人事、會計等法令制度之限制,並透過適當監督機制與績效評鑑制度,以達到專業化、制度化、透明化之目標。另本中心將結合公私部門能量,提升執行效能,將可加速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以期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 (貳)制定條例草案重點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中心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本部為其監督機關;本中心辦理之業務範圍,經費及資產來源,以及執行重要業務及訂定相關規章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草案第2條至第5條) 二、本中心之組織部分:明定本中心設董事會及監事會,其董事及監事由監督機關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長聘任;另置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置執行長執行本中心業務。以及董事會及監事會之設置方式及職權,董事及監事之資格、聘任、解聘,董事長及執行長之聘任與職權,利益迴避原則、不當利益禁止、人員進用方式等規定。(草案第6條至第19條) 三、本中心之業務及監督規範部分:明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之訂定程序,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機制及內容。(草案第20條至第22條) 四、本中心之會計及財務規範部分:明定本中心之會計制度、決算及查核審計,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接受政府捐贈或價購不動產,舉借債務要件及監督機制,採購作業及資訊主動公開等規定。(草案第23條至第30條) 五、明定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向登記機關申請資料;不服中心之行政處分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及本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之規定。(草案第31條至第33條) 以上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及支持,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106年10月11日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復於106年11月20日繼續進行大體討論後旋即逐條審查。認為都市更新為政府當前重要推動政策,為求整合協助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有必要設置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結合公私部門能量,提升執行效能,將可加速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以期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均照案通過。 (貳)第四條,除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第五款修正為「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及刪除第二項外,餘照案通過。 (參)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肆)第九條,除第三項第七款中「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等文字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伍)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陸)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柒)第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第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玖)第二十一條,除第八款中「核可」修正為「核定」外,餘照案通過。 (拾)第二十二條,除第一項末句增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等文字外,餘照案通過。 (拾壹)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拾貳)第二十七條,除第四項修正為「採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外,餘照案通過。 (拾參)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 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拾肆)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暨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當中涉及《都市更新條例》者,應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後之條號隨同調整。 肆、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蔡易餘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