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直接民主和代議政治如果是一個光譜,今天公投法補正之後,未來台灣式民主的光譜將更遠離代議政治,而更貼近於直接民主,我們因此可以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里程碑,未來公投法的實踐將是一個政治、社會、文化層面高度的對話,也是一個互動、滾動與激盪的漫長過程。 本席知道很多人面對準直接民主一樣的未來,一則以喜、一則以憂,但是本席期待,我們迎接的是一個樂觀的未來,如果我們都用熱情、責任感與判斷力來面對未來的公民投票實踐過程,則將啟動深度的社會激盪,而這深度的社會激盪就可以成就臺灣深度的社會文明。換而言之,透過公投法,我們把權利還給人民,這正是促成臺灣人民必須以熱情、責任感與判斷力決定自己與子孫的未來。光有熱情是不夠的,公投法補正之後,未來臺灣的民主,責任感與判斷力的啟發所造成真正理性的社會的基石,將是一個我們必須嚴肅去促成的一種未來路線。 各位看到前面的這個板子,本席在1997年就擔任了當年713公投大遊行的發言人,今年是第21年了,這一次本席提案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並且參與了不在籍投票最後版本的定案,最重要的是把權利還給我們的年輕人,18歲擁有公民投票的投票權、不在籍投票讓離鄉背井就學或就業的年輕人也可擁有投票權,當我們還權於年輕人的時候,21年的今天發展到這個地步的時候,我們正站在民主的另一個浪頭,本席期待我們可以破浪而出,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2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早上拿從第二條審到現在,大家吵吵鬧鬧,其實這在代議政治下的國會裡也是非常正常的一個現象。但是我今天早上聽到我們林為洲委員也很坦白地承認,中國國民黨針對公投法擋了25年,今天在國會似乎想表現你們最敢衝、要跟時代力量「尬賭」一下。其實整個公投法的修定,現在到了第二十四條之一,從提案、連署到通過門檻的全面下修,包括年齡的部分,我們也降到18歲,也把整個門檻下修,把過去國民黨弄出來的鳥籠予以打破,這是一件好事。民主進步黨所提出來的第二十四條之一,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的方式為之,其實施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我們請所有的委員一起來支持,從整個順應世界潮流來看,國外很多國家都做得到,其實我們也可以跟進,很多人會因為工作、就學、時間或不想花那麼多錢而影響到整個投票的意願,但既然我們這一次要全面鬆綁,那麼對於擴大投票實施範圍的部分就應該做個修訂。今天我們面臨到的問題是代議政治與直接民主間產生了扞格,我今天看到時代力量的朋友一直提到要把公投法的門檻全部拿掉,但是你們舉的第二條裡又講到憲法的修正案和領土的變更案,相信在場這麼多委員,包括國民黨的朋友都未必喜歡這部民國35年在中國制訂適用於整個大中國的憲法,我們也很希望這部憲法可以當作都不要了,但是可以這麼簡單嗎?所以國民黨的朋友也講要修憲,但是大家要把需要重度決議的、需要穩定的多數人民認同的或是憲法無法解決的全部都放到公投法內,這個有點不通啦!所以第二十四條之一的大幅鬆綁其實對於地方公投的限制,譬如說,地方政府以後針對採礦、核廢料等部分,大家可以共同來面對。因此,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希望各位委員能不分黨派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是針對不在籍投票,其實不在籍投票是一個手段,這就是本席一直在呼籲的,即公投門檻一定要到一個程度,一定要讓少數服從多數,可是投票率拉不高的問題是在於投票行為,不在籍投票就是行為之一,把投票時間拉長也是行為之一,所以其實今天我們把方向都搞錯了,當我們方向搞錯的時候,把門檻降低了,把不在籍投票拉進來了,甚至把投票時間延長了,那就會變成暴投。當公投變成暴投的時候,就會變成少數綁架多數,這對於台灣未來深遠的問題,其影響的層面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今天要再次呼籲,我們當然一定要尊重不在籍投票,要讓它可以過,而今天這條馬上就要通過了,就要面臨三讀,一旦三讀通過,這部法律就正式啟動,法律正式啟動以後,這麼低的門檻,一般民生議題完全沒有問題,但牽扯到敏感政治問題、牽扯到國家安危問題,這個時候的責任是要大家共同來承擔的,所以我們必須要很細心地來處理這個問題。公投法為什麼會搞這麼久,國民黨執政過,民進黨執政過,當你們在執政的時候,看的是國家整體問題,你們知道要如何來處理公投法。今天民進黨執政,為什麼不敢把憲法納入?因為他們也了解到這是國家安危的問題,所以執政時所看到的方向與在野時所看到的方向是絕對不一樣的,所以一定要理性,要理性地來處理公投法。 今天還權於民、讓人民能夠自主,這是每個人都期待的,創制、複決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可是為什麼要有政府?為什麼要選出一個執政黨?為什麼要選出立法委員?就是要來補足人民可能判斷不足的問題,任何可以提到公投的,絕對是重大議題,不可能是一般五花八門的議題,所以大家應該要三思而後行,謝謝各位。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討論公投法,從前面許多委員的論述來看,大家都認為公投法應該要修正、應該要還權於民,然後訴諸直接民權,針對這一點,大家有部分的共識。關鍵條文除了之前大家所提到的提案及連署門檻不斷下降之外,最關鍵的還是如何讓每一位人民都可以行使投票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外工作或求學,都可以有權利投下神聖的一票。針對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八,國民黨很負責任的提出相關提案,我們主張開放不在籍投票,讓更多有投票權的人民可以在工作地點或求學地點直接完成投票的工作,國民黨很負責任的把所有的想法都寫在法條當中。 剛剛聽到民進黨的委員說他們也要跟進,他們也贊成不在籍投票,不過在此本席要提出質疑,民進黨所提出的版本是不是在打假球?是不是另外一個拖延的戰術?請大家看一下民進黨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他們的主張是「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請大家注意他們所使用的文字是「得」,而不是「應」,請問為什麼是「得」,而不是「應」?既然要開放不在籍投票,不就應該很明確的規定未來所有的公投都可以以不在籍投票的方式進行嗎?另外,提案說明的部分更是讓人擔心,為什麼本席會懷疑他們是在打假球、是以拖代變?因為他們提到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方式必須等到另外以法律規定完整之配套措施後始予施行,這就是一個拖延戰術。民進黨的版本跟國民黨的版本是完全不一樣的,國民黨支持不在籍投票,而且在今天公投法修正通過之後就可以開始實施;民進黨的版本澈澈底底是在打假球,他們不敢反對,但是又不想贊成,所以只好提出這種無限延期的版本,對此我們不能同意。 在此我要請教在座的民進黨委員,你們心中的公投法不在籍投票是不是要在今年啟動實施,還是要在明年啟動實施?請問你們所謂的法律完備是指什麼時候要完備?大家都知道,只要民進黨想過的法案沒有過不了的,針對不在籍投票,請民進黨表態,到底你們是支持還是反對?如果你們真的支持的話,待會兒要按投票鈴的時候,請支持國民黨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大選,本席在上一屆就已經開始推動並提出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公民投票乃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以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2003年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之後,總共啟動六次公民投票,2004年3月20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45.17%,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45.12%;2008年1月1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26.34%,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26.08%;2008年3月22日針對第一案的投票率為35.82%,針對第二案的投票率為35.74%,可見投票率都非常低,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多數勞工因為工作的關係,學生由於就學的因素,所以沒有辦法返回戶籍地投票,或者是因為地處偏遠,需要更多的金錢成本,因此影響了投票的意願。為了保障及鼓勵參與公民投票,確實應該落實直接民權,也就是實施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經二讀,把公民投票的年齡從現行的20歲降低為18歲,這正是學生的年齡,更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何況這已是世界的潮流。 至於實施不在籍投票到底要不要另以法律定之,國民黨提出的只有8條,直接放在公民投票法就可以立即實施,不需要另外立一個法律。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是不是一定要以法律定之?事實上,授權訂一個辦法也是可以的,何況只有8條條文,可以直接訂在公民投票法裡面,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楊委員鎮浯:(12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經過一整個早上的討論,非常清楚的,還政於民,全民來行使應有的權利,這是大家都有的共識。本席在此非常清楚明確地表達,我對於公投法的修訂抱持非常正面、支持的態度。但是我要說的是,政黨輪替是一面照妖鏡,照出很多大家原本沒有看到的角落。林為洲委員大聲地說出國民黨一直以來的堅持以及憂慮,剛才李鴻鈞委員說得非常好,國民黨執政過,現在民進黨執政了,兩黨都曾經執政,所以知道要用國家的角度、用國家的高度、用全體台灣人民的利益來思考,而不是流於口號、流於政治算計。在今天公投法的審議過程當中,國民黨非常負責任,當國民黨一直以來所堅持、所捍衛的台灣人民的利益獲得保障之後,國民黨在直接民權的部分就大幅地往前走。相反地,我們看到執政黨在經過精密算計之後,留下了對他們有利的,其他他們覺得有疑慮的還是不敢放行,還是在打假球。 就以本條不在籍投票而言,大家都曉得,過去民進黨所擔心的就是大量的海外台商回來投票。台灣作為一個海洋國家,作為一個必須到世界各地尋找機會的產業模式,有超過百萬在外面為台灣打拚的人,卻無法享受到這樣的公民權利,這樣的修法還存在著很多配套的不完全。 本席對不在籍投票當然非常贊成,因為以金門和馬祖來講,金門的戶籍人口將近14萬,長住人口大概只有6萬,有將近8萬的人以及很多旅台鄉親都在台灣本島生活。每次投票高達數千元的交通成本,甚至一天只有幾千個位子的交通運能,都大大地限制了這些離島居民的參政權和公民權,所以不在籍投票當然是受到離島居民歡迎的進步方向。但是真正進步的方向是不要去分族群、產業,更不要有算計。所以本席希望能夠徹底落實,包含很多駐外使館人員、因公派駐外面的人員,他們的公民權都被限制住了,這些都被忽略了,而這些都是應該在修法當中被考慮到的。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條文依修正動議順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如果修正動議均不通過,則均不予採納。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其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之投票權人申請移轉投票,應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載明申請移轉投票地之地址,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移轉投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其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前項公告須載明申請資格、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方式等。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得於申請期間截止前備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並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申請變更或撤回;其申請變更或撤回,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以郵寄辦理者,其送達日期以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件日為準。 主席:本條文無黨團登記發言,現在就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請宣讀。 第二十四條之三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鄉(鎮、市、區)戶政機關寄發上開查核結果通知書掛號郵件,並應保存執據備供查考。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不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並在查核結果通知書上註明: 一、申請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申請時申請移轉之直轄市、縣(市)非屬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 四、未備具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五、非向申請時之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申請。 六、申請移轉投票之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致無法核配投票所。 第一項查核結果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其查核結果通知書寄交申請人後至投票日前,申請人喪失投票權人資格者,原查核結果通知書失其效力,不予列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已列入名冊者,予以註銷。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四,請宣讀。 第二十四條之四  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將其核准移轉之投票權人清冊送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並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移轉投票。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移轉投票申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前項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查核更正,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註記。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四。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四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四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五  投票所工作人員戶籍地或准予登記移轉投票之投票所,與其工作地之投票所不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清冊,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送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 工作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前項清冊編造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並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於戶籍地投票權人名冊註記工作地投票。 原准予登記為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投票所工作人員,應由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變更註記為工作地投票,並通知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不編入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六,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六  第二十四條之一之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確定後,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填造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人數統計表,送由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三日前彙整公告,並由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六。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六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六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人 周陳秀霞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七,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七  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投票通知單,送由移轉投票地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郵寄或分送移轉投票投票權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七。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七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七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八,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八  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投票,由各該投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八。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八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十四條之八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提議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內容 一 1.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公民投票法 (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現有委員提出文字修正意見,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3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有以下三讀文字修正的建議。第十三條,配合第十二條未增列第二項,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連署人有前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第三款以下款次配合遞移調整。第四十四條,一,第一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後增列「者」。二,第二項「違者」修正為「違反者」。第四十八條,首句「公民投票無效之訴……」修正為「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以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用語一致。以上。 主席:報告院會,趙委員天麟提議一、第十三條條文配合第十二條未增列第二項,因此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連署人有前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第三款以下款次依序遞移調整。二、第四十四條條文,第一項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後增列「者」字;第二項中「違者」修正為「違反者」。三、第四十八條條文,第一項首句「公民投票無效之訴……」修正為「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以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規定用語一致。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趙委員天麟所提意見做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開始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做以下決議:公民投票法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做調整。 現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公民投票法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蔡易餘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榮璋  陳 瑩  許智傑  陳賴素美 黃秀芳  蔡適應  張廖萬堅 洪宗熠  賴瑞隆  鄭寶清  林淑芬  蔡培慧  陳其邁  劉櫂豪  尤美女  吳玉琴  管碧玲  王定宇  邱志偉  Kolas Yotaka     鍾佳濱  邱泰源  吳焜裕  鍾孔炤  施義芳  江永昌  羅致政  陳明文  莊瑞雄  蘇震清  林岱樺  鄭運鵬  趙正宇  何欣純  趙天麟  陳素月  周春米  吳思瑤  張宏陸  李麗芬  余宛如  陳曼麗  段宜康  吳琪銘  陳亭妃  邱議瑩  郭正亮  高志鵬  林俊憲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國書  林靜儀  蕭美琴  劉建國  李俊俋  葉宜津  蘇巧慧  楊 曜  李昆澤  呂孫綾  劉世芳  陳歐珀 主席:請問院會,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贊成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0人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附帶決議。國民黨黨團之附帶決議共兩案。 進行第一案。 一、附帶決議 主管機關於《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第25條通過後,由於第25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雖將地方性公民投票相關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之公民投票案,仍需比照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提案」、「連署」及「投票結果」之門檻規定,使之有一致性之標準,避免出現有些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門檻過低,有些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門檻過高之混亂矛盾情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一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二案。 二、附帶決議 針對《公民投票法》此次修法後將增列不在籍投票制度,以增進公民擴大參與之機會,為早日落實主權在民及政黨對全民的承諾,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公民投票法》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相關修法提案,送立法院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在針對本項附帶決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二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程序委員會本日輪值召委曾銘宗委員表示,本日程序委員會定於下午1時40分召開。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先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發言時間2分鐘。 盧委員秀燕:(13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高興公投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這是中華民國政治史上的一大進步,讓人民擁有更完整的創制複決權利。其中本席以及國民黨奮鬥10年的投票年齡下降為18歲,今天終於成功了,真的是非常的高興。本席從上屆就提案,希望把投票年齡降為18歲,也是立法院第一位提出相關法案的委員,其實到現在為止,社會上還是有些人擔心給18歲的青年太多權利會增加社會衝擊。先不說全世界95%以上的國家都是18歲就可以投票,在我國,18歲青年要服兵役、拿槍,也可以考駕照、開車,更要負起刑法、民法的責任,所以讓18歲的青年參與公共決策的投票有什麼問題呢?不要低估18歲青年的智慧及思考能力,給他們權利,相信他們,他們對社會國家會更有參與和責任感。恭喜大家!謝謝大家!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3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台灣民主憲政史上重要的一天,實施了13年的鳥籠公投今天終於鬆綁了,民間團體為了人民作主奮鬥了20幾年,今天終於把主權還給人民,從今天開始,人民就是國家的指揮官,從此,人民就要開始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起國家主人的責任。為了還權於民,我們這次把公投的年齡降低為18歲,同時把提案、連署及通過的門檻全部降低,也廢止了審議委員會,從此重要的民生法案、重要的國家大事都可以透過公投來決定。但是我們也知道,要公投、要人民作主,最重要的就是資訊的公開透明,因此,這次在第十七條中特別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進行辯論,同時要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也應公開於政府機關之網站。換句話說,從今天開始,沒有一個人可以是局外人,台灣即將邁入一個更加成熟的民主法治制度,所有人民都要以智慧來行使人民的權利,這是歷史上重要的一天,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3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議通過了公投法,老實講,我們鬆了一口氣,因為公投法終於可以回歸正軌。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其能行使的項目包括重大政策之複決、創制及法律案之複決、創制。以往經過了6次公投,如果大家仔細看看,大部分都是宣示性、政治性的公投,沒有一次是針對法律的複決。這部公投法重修通過之後,最大的不同在於憲改議題回歸到憲改程序,即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兩岸敏感的政治協商議題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框架,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13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人民作主,把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的修正,乃是落實民主政治、落實主權在民的重要民主里程碑。此次公投法三讀通過,最主要就是落實主權在民,在世界各國主要民主國家當中,都有實行公民投票這樣的重要制度,透過公民投票讓大家針對國內重大政策進行社會對話來形成共識,更重要的,也讓人民擔任真正的主人,提升我們的民主素養,共同承擔國家進步的責任。 另外,過去公投法有許多制度性的阻礙,限制了人民的權益,例如投票年齡限制在20歲,例如連署、提案及同意的門檻過高,都是不當的限制了人民的權利。這次公投法的修正,將20歲的投票資格降為18歲,更有利於年輕一輩參與公共事務及政治事務,讓年輕人都能共同參與。 再者,相對於過去被稱為鳥籠公投的不當限制,例如連署、提案及同意的門檻過高,都限制了公民投票真正的內涵與意義,這次重新調整,讓我們一起朝民主國家向前邁進。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3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此報告台灣人民頭家,公投法補正三讀通過,可以說是台灣人民做主的真正實踐,同時也達成了台灣人百年來的願望。台灣先民曾經付出許多心血及生命來完成公投法的補正,在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之後,我們正視鳥籠公投的問題,在朝野共同努力之下,雖然還有部分歧見,但這已經是第一次真正直接民權的落實。我們知道,台灣人還有很多的希望,我們也期待今後仍然能夠繼續努力來實現。 今天公投法有這樣重大的改革與調整,終於打破公投鳥籠,實現人民作主的素樸願望。我們也相信所有人民能夠掌握重大政策的決定權,能夠控制他們所選出的代表,能直接或間接制定合宜的法令,如此一來,台灣的民主才得以深化,這是台灣傲人的民主果實,也是世人推崇的展現真民主。 回首我們在人民作主千里苦行的每一個階段,不管是在樹下、在烈日當中或是在流汗當中,我們經常會用一句話來互相勉勵,那就是「很多、很多的不可能加起來就等於可能」,而這個可能終於在今天實現了,感謝台灣!台灣加油!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公投法三讀通過,從表面看來好像是還權於民,對未來的台灣是前景一片看好,可是我們翻開它的內容,真的是問題重重,令人憂心忡忡。 今天我們把門檻降到這麼低,未來可以進入公投的絕對是重大議題,在重大議題的決斷上,可以讓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權益,這是非常可虞、可慮的地方。雖然要通過成案的門檻需要將近27萬人,一般百姓要連署27萬人談何容易,可是只要政黨介入,要達到27萬人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未來的公投法絕對會被政黨綁架成一個暴投的公投。 行政院的擴權也是如此,原則上行政院有覆議權,絕對沒有複決權。可是今天公投法通過以後,把行政院的權力無限地擴大,未來行政院只要在立法院過不了的法案都可以付諸公投,可是付諸公投之後又沒有責任、沒有配套。應該是付諸公投就要承擔政治責任,過不了本來就應該內閣總辭。可是這些相對的配套並沒有納入公投法裡面,這是讓我們非常擔心的部分,所以我們再次呼籲朝野冷靜,公投不要變成暴投,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3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的補正從制定到現在一直受到國人不同的檢視,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修正了版本。我認為公投法的補正是補足代議制度的不足,以公投的方式來幫助台灣深化民主,這個方向是正確的。在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把連署門檻、成案門檻及提案門檻都降低了,讓公投真正有機會通過,這才是公投法立法的本意。 這次修法最關鍵的是門檻的下修,但是我仍舊認為在這次的修法有幾個方向沒有納入,是非常遺憾的。第一個瑕疵是剛才討論非常多的,就是不在籍投票的部分,這次修法雖然讓公民下修到18歲就有機會參與公投,但是非常遺憾的,不在籍投票部分並沒有一併納入。18歲的青年很多都還是大學生,並不在戶籍本地上班或上課,也因此無法落實參與公投議題,這是第一個非常遺憾的地方。 第二個,行政院擁有公投的提案權違反了許宗力大法官的看法,他認為公民投票是為了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不應該成為行政機關侵略的武器。我贊成司法院院長的意見,畢竟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公投法適用的範圍包括法律的複決、立法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和複決權。行政機關其實已擁有提案權,又藉著這次公投法給行政院提案權,再次規避憲法相關的規定和責任,我覺得是非常遺憾的地方。 總而言之,我還是希望透過今天公投法完成三讀,可以持續深化台灣的民主,讓更多的公民、讓不同的國人對許多公共事務有更加一層的認識,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3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修法是一個歷史的時刻,本席非常榮幸可以參與其中,這也是本席擔任立法委員以來最有成就感的立法之一。 經歷了總統直選、國會全面改選,以及今天公投法門檻的大幅下修,臺灣已然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民主憲政國家,也是華人世界最引以為傲的國度。 公民投票法絕對不是毒蛇猛獸,過去的政府為了掌握權力,視公投為畏途,當民進黨首度全面執政之後,我們決心要還權於民,在本席於內政委員會擔任召委的審查期間,我們非常感佩各個不同的政黨從不同的角度及立場來進行折衝和立法。在立法的過程當中,大家雖然爭得面紅耳赤,但是最後大家仍然無保留地讓法案出委員會,然後在院長及所有黨團的協商之下,最後針對幾個不同角度、沒有共識的條文,在院會裡面以理性論辯及民主投票的方式做出最後的決定,這實在是一個民主的典範! 對於這樣一個重大的法案有這樣優質的立法過程,本人心中實在感到相當的感佩與感動。從今天開始,我們要告訴所有親愛的國人,我們中華民國臺灣正式展開直接民權的公投年代,讓我們一起享受這樣子的民主成果,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3時56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第一案與第七案對調,先請第七案提案人張委員麗善說明提案旨趣。 張委員麗善:(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有鑑於近年極端氣候盛行,農業災損來源不限於颱風,短時強降雨或新型態的病蟲害,全台農損金額逐年升高,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災損應由政府辦理救助及補助工作,讓蒙受天然災害的農民盡早恢復生產,目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多年未調整,政府提供救助金額不到生產成本的兩成,復耕困難。本席建請農委會儘速修改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提高現金救助額度,以生產成本之三成以上為原則,以利農民復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七案: 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有鑑於近年極端氣候盛行,農業災損來源不限於颱風,短時強降雨或新型態的病蟲害,全台農損金額逐年升高,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災損應由政府辦理救助及補助工作,讓蒙受天然災害的農民盡早恢復生產,目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多年未調整,政府提供救助金額不到生產成本的兩成,復耕困難。本席建請農委會儘速修改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提高現金救助額度,以生產成本之三成以上為原則,以利農民復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全台農損金額逐年攀升,自101年度之63億4,659萬元,增至105年度383億3,966萬5千元,創下歷年新高紀錄;而政府平均核定現金救助金額不到實際災損金額之兩成。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說明: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依據現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無法足夠補償農民成本,進行復耕。 三、民國八十年農災救助施行以來僅依靠相關農政單位自行訂定額度,從未考量各項農業物價指數、生產機具、農藥、僱用工資等成本因素調整;其次農委會資料顯示,近十年農作物生產成本皆上漲約10%以上,顯示長期固定天然災害救助標準急需修改,以利復耕,希望向上調整達生產成本之三成以上,保障農民生活。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徐榛蔚  王惠美  柯志恩  孔文吉  許淑華  呂玉玲  蔣萬安  曾銘宗  李彥秀  徐志榮  林麗蟬  蔣乃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呂委員孫綾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孫綾:(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2人,有鑑於泰山塭仔圳地區長年以來屬於都市窳陋區域,生活機能與環境不佳,地方政府遂計畫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然在台灣經濟成長起飛之歷史背景下,有上千家工廠選擇坐落於該區域,長年以來已成為一具有龐大規模之產業圈,亦提供周邊區域上萬人次工作機會;因此,政府辦理重大之開發案應兼顧環境改善與人民生計,進行妥適之政策措施研擬。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等相關機關,應積極監督地方政府,應以更高之高度思考都市計畫之擬定,並應就市地重劃中受影響之居民、廠商擬定適當合理之安置計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2人,有鑑於泰山塭仔圳地區長年以來屬於都市窳陋區域,生活機能與環境不佳,地方政府遂計畫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然在台灣經濟成長起飛之歷史背景下,有上千家工廠選擇坐落於該區域,長年以來已成為一具有龐大規模之產業圈,亦提供周邊區域上萬人次工作機會;因此,政府辦理重大之開發案應兼顧環境改善與人民生計,進行妥適之政策措施研擬。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等相關機關,應積極監督地方政府,應以更高之高度思考都市計畫之擬定,並應就市地重劃中受影響之居民、廠商擬定適當合理之安置計畫。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呂孫綾 連署人:吳秉叡  陳素月  蔡易餘  李麗芬  何欣純  周春米  邱議瑩  林俊憲  施義芳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王育敏、吳志揚、呂玉玲、顏寬恒等13人,鑑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將全國2,721公頃之水域空間,包括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環保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目前僅「國家級濕地」施作太陽光電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其他水域用地種電皆無需環評,恐將造成我國自然生態資源及水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爰建請環保署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及準則,將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並會同農委會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確保我國環境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王育敏、吳志揚、呂玉玲、顏寬恒等13人,鑑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將全國2,721公頃之水域空間,包括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環保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目前僅「國家級濕地」施作太陽光電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其他水域用地種電皆無需環評,恐將造成我國自然生態資源及水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爰建請環保署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及準則,將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並會同農委會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確保我國環境永續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民國114年,太陽光電設置量達成至20GW,所需土地面積幾達2.8萬公頃,目前能源局已納入桃園市及台南市之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面積共約2,721公頃,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桃園市長鄭文燦日,亦宣告啟動「千塘之鄉埤塘光電綠能計畫」,將桃園市境內160口埤塘,全部用於太陽光電,將於3年內達成660百萬瓦(MW)的發電量。 二、據學者指出,立柱型太陽光電,會使用於蓄水的泥土精化層滲透度提高,將使埤塘蓄水、涵養水源之功能下降,亦有可能使候鳥棲息地消失,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惟目前保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僅有「國家級濕地」施作太陽光電需進行環評,無法確實維護我國水域空間之環境品質。 三、為使我國水域環境得以永續發展,爰建請環保署檢討相關法規及準則,將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並會同農委會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 提案人:王育敏  吳志揚  呂玉玲  顏寬恒 連署人:孔文吉  陳宜民  林麗蟬  江啟臣  張麗善  柯志恩  曾銘宗  陳超明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吳委員志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李委員彥秀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彥秀:(17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8人,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屬憲法上所規定義務,國家自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等權利。今查台灣高鐵公司購票資訊規定「已付款之訂位紀錄第一次變更行程免收手續費」,惟若訂輪椅使用座位則因非屬網路訂位,故於訂票付款後欲變更行程僅能取消訂票後重新訂票,此時須支付手續費,造成身心障礙者較一般民眾更不利之區別待遇,明顯有違憲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故建請交通部要求台灣高鐵公司改善身心障礙者之不利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8人,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屬憲法上所規定義務,國家自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等權利。今查台灣高鐵公司購票資訊規定「已付款之訂位紀錄第一次變更行程免收手續費」,惟若訂輪椅使用座位則因非屬網路訂位,故於訂票付款後欲變更行程僅能取消訂票後重新訂票,此時須支付手續費,造成身心障礙者較一般民眾更不利之區別待遇,明顯有違憲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故建請交通部要求台灣高鐵公司改善身心障礙者之不利待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之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我國又於103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由前可知保障身心障礙者與一般民眾享有同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權利乃政府之義務。 二、一般民眾以網路方式訂台灣高鐵車票於付款後得免費變更行程一次,但若身心障礙者欲訂輪椅專用席位僅能以電話聯絡高鐵人員方式訂票,且付款後欲修改行程則需支付手續費,據此台灣高鐵公司僅表示「輪椅席非網路訂位,故不得於網路上更改,僅能取消原車票後重新訂票,需加收手續費」。 三、身心障礙者民眾僅能以電話方式訂購輪椅席車票已較一般民眾不利,變更時亦無從比照一般民眾第一次變更行程無需手續費,整體購、換票流程與一般民眾相較無疑屬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我國欲照顧身心障礙者之國策不符,故交通部應要求台灣高鐵公司改善身心障礙者事先訂票流程及第一次變更行程仍需支付手續費之設計,以期協助身心障礙者與一般民眾享有同等之權利。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馬文君  蔣乃辛  顏寬恒  林德福  林為洲  黃昭順  林麗蟬  許淑華  陳雪生  盧秀燕  羅明才  張麗善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2人,鑑於納稅是國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政府推動公共服務的重要財源,政府須秉持租稅公平原則,保障多數誠實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同時避免稅基大幅流失,對於重大欠稅案件須嚴格查辦。然而,近年國稅稽徵機關期末欠稅件數及金額未有明顯改善,103至105年度期末累計欠稅總件數及總金額由46萬件、1,464億元增加至47萬件、1,475億元。為維護租稅公平,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於一年內提出具體方案,積極檢討重大欠稅案件,以有效徵起欠稅並維護租稅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2人,為維護租稅公平,建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於一年內提出具體方案,積極檢討重大欠稅案件,以有效徵起欠稅。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納稅是國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政府推動公共服務的重要財源,藉此進行資源重分配,照顧多數民眾及弱勢族群的公共需求。基此,政府須秉持租稅公平原則,保障多數誠實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同時避免稅基大幅流失,對於重大欠稅案件須嚴格查辦。 二、財政部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重大欠稅案件之限制出境已有相關規範,包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原則」第3點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倘涉及2個以上稅捐稽徵機關者,係以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金額最大者為主辦機關;金額相同者,以限繳日期最近者為主辦機關,其他為協辦機關。另外,財政部於103年12月31日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已確定欠稅金額達1,000萬元或2,000萬元者限制其出境。 三、然而,近年國稅稽徵機關期末欠稅件數及金額未有明顯改善,103至105年度期末累計欠稅(不含未逾限繳日及行政救濟未徵數)總件數及總金額由46萬件、1,464億元增加至47萬件、1,475億元。各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稅金額逾1,000萬元至2,000萬元、或超過2,000萬元至4,000萬元等案件,核有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國稅雖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限制出境,卻未將其他國稅或地方稅欠稅併案辦理。此外,財政部亦有個人已確定欠稅逾1,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等相關缺失。 四、另一方面,為有效徵起欠稅,大幅減少重大欠稅案件,政府應積極推動電子支付,惟從各國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比率來看,我國僅28%,遠低於韓國達77%、香港達64%、中國大陸達56%、新加坡達53%,顯示我國電子支付發展明顯落後,更無法追查我國一年地下經濟活動逃漏稅占比達30%,近1,080億元營業稅。為求租稅公平及增加政府稅收,政府應正視電子支付對國家整體經濟及稅收等影響,積極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五、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於一年內提出具體方案,積極檢討重大欠稅案件,以有效徵起欠稅,並維護租稅公平。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連署人:賴士葆  楊鎮浯  蔣乃辛  林麗蟬  林德福  陳宜民  許淑華  李彥秀  蔣萬安  徐志榮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根據衛福部最新癌症統計顯示,近十五年來,廿到卅九歲新增癌症人數逐年增加,成長率逾15%;其中大腸癌,以年輕人罹癌者最多;另外食道癌發病年齡也下降,從六十二歲降至五十七歲。專家指出,癌症年輕化,主要是與青壯年人口長年在外飲食,且飲食離不開三高所致。為及早因應癌症年輕化危機,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化解之對策;另為維護國人外食之健康,行政院應每季檢測與公布餐飲業與食品販售之餐點、食品中,其最高與最低含鈉、糖、脂肪之關注名單,提醒業者烹調應符合國健署營養參考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九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根據衛福部最新癌症統計顯示,近十五年來,廿到卅九歲新增癌症人數逐年增加,從2000年5,275人,到2014年增為6,076人,成長率逾15%;其中最令人憂心的,是15年來與飲食有關的大腸癌,年輕人罹癌者是最多,共6,812人;另外食道癌發病年齡也下降,十五年來少了五歲,從六十二歲降至五十七歲。專家指出,癌症年輕化,主要是與青壯年人口長年在外飲食(國人外食比例是七成),且飲食離不開三高、加工、過量攝取紅肉等問題;另外市售食品蔬果安全由食藥署與農委會負責,但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行政院消保處卻長期忽視市售食品的三高消費議題。為及早因應癌症年輕化危機,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化解之對策;另針對國人外食之健康及安全等焦點,行政院應每季檢測與公布餐飲業與食品加工業販售之餐點、食品中,其最高與最低含鈉、糖、脂肪之關注名單,以擴大關注國人消費健康之範圍,及提醒業者烹調應符合國健署營養參考攝取值,共同為民眾健康把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呂玉玲  林麗蟬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許毓仁  林為洲  吳志揚  張麗善  曾銘宗  顏寬恒  楊鎮浯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柯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鍾委員孔炤說明提案旨趣。 鍾委員孔炤:(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警察教育訓練乃各種專業職能養成及精進之根本,對隨時可能面臨危機之警察工作而言尤其重要。惟觀近日發生之勞資爭議事件,有關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處理原則等相關法治教育訓練恐有不足之處,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往後相關學習計畫與進修管道,與勞動部合作,共同加強辦理相關之勞資爭議行為處理之教育訓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有鑑於警察教育訓練乃各種專業職能養成及精進之根本,對隨時可能面臨危機之警察工作而言尤其重要。惟觀近日發生之勞資爭議事件,有關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處理原則等相關法治教育訓練恐有不足,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往後相關學習計畫與進修管道裡,與勞動部合作,共同加強辦理相關之勞資爭議行為處理之教育訓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警察教育訓練乃各種專業職能養成及精進之根本,藉由在職訓練與科技人才之培訓,結合職務升遷與教育訓練以全面提升員警素質與專業能力。其中,不論犯罪打擊、交通事故處理或是社會治安之維護等警政服務,其他如集會遊行與勞資爭議行為之處理亦為重要之值勤業務。面對勞工經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且於現場設置糾察線後,如何維護現場秩序與公共安全之際,有效保障勞工依法之爭議行為,自有教育訓練之必要。 二、惟查警政署於過去相關之教育訓練裡,不僅時數不足,且受訓之人數與層級亦有限,以本年度為例,僅有辦理一場宣導會,保安業務主管計60人,有關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處理原則等相關法治教育訓練恐有不足。為持續提升員警與幹部之人力素質與專業能力,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於往後相關學習計畫與進修管道裡,與勞動部合作,共同辦理相關之勞資爭議行為處理之教育訓練。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林俊憲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邱志偉  趙正宇  洪宗熠  江永昌  賴瑞隆  吳焜裕  鄭運鵬  陳明文  鍾佳濱  Kolas Yotaka     邱泰源  管碧玲  周春米  邱議瑩  莊瑞雄  吳琪銘  施義芳  郭正亮  蔡培慧  王榮璋  林淑芬  許智傑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回頭處理第五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德福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德福:(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五案: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健康就是財富,有健康身體才能創造更大的財富。反之,不運動可能會增加約21-25%乳癌及大腸癌、27%糖尿病與30%的缺血性心臟病風險。而多運動,可減少看病、吃藥、住院、洗腎等,省下大量健保資源。運動除了可提昇健康、減緩老化,更有助於減少長照費用。 二、在台灣許多運動領域都有義務教練默默貢獻,推廣全民運動。其中太極拳場地限制少,在全國各鄰里間公園都有不少民眾學習太極拳運動兼養生。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陳學聖  張麗善  鄭天財Sra Kacaw  王育敏  曾銘宗  蔣乃辛  羅明才  顏寬恒  林為洲  柯志恩  蔣萬安  徐榛蔚  盧秀燕  陳雪生  林麗蟬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