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時間:106年1月9日(星期一)14時37分至18時10分 1月11日(星期三)9時至10時50分 協商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保留。 三、第六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及顏寬恒委員提案通過。 四、本案條文整理如後附,另通過附帶決議10項。 五、條文留待1月11日(星期三)處理。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陳其邁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柯建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吳玉琴  劉建國  顏寬恒  黃昭順  吳秉叡(柯代)   張麗善   江啟臣(代)    廖國棟  劉世芳(柯代)   徐永明(黃代)   黃國昌 第十五條附帶決議 為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穩定,107年度起第十五條第一項基金及其他相關財源額度以330億元為原則,缺額由政府預算撥充之,且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通盤檢討長照財源建置,研擬其他稅收或採行長照保險制之可行性,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長期照顧之財源需求。 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顏寬恒  管碧玲  黃偉哲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第十九條附帶決議 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於機構內受照顧者僅占8%,顯示家庭還是提供長期照護之主要場域,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成員來彌補;爰此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應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以使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若干訓練與教育。 提案人:張麗善  顏寬恒  陳怡潔   第19條 附帶決議(文字修正) 有家庭照顧者,為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雙親,或先天性身心障礙的孩子辭去工作,失去工作收入加上龐大的照顧費用支出,造成「照顧貧窮化」現象。爰要求衛福部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提出長照2.0喘息服務天數提高可行性評估,放寬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可行性評估及解決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貧窮化」之措施。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黃偉哲  顏寬恒 第二十二條附帶決議 就《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精神為「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提供合理價格、相當品質之照顧服務,為長照機構不可忘卻的社會責任及使命。然我國小型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收費過高及建物設施安全性問題備受爭議,在未具「法人化」相對嚴謹之規範拘束下,主管機關依原相關法令所定之機構評鑑制度,亦無法發揮實質監督效果,為求提升照顧品質,確實改善管理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未辦理法人化之私立長照小型機構(49床以下),訂定管理辦法,達到兼顧小型機構穩定營運及健全長照發展之目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偉哲 第二十二條附帶決議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護理人員法法律規定,在偏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設立之小型長照機構,政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研擬輔導措施。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黃偉哲  顏寬恒 第二十二條 附帶決議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設立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服務,惟該等機構負責人如有變更,依現行相關設立許可辦法規定,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正,使該等機構於變更負責人(轉讓或繼承)時,得依原法規申請變更登記,以資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 提案人:劉建國  黃偉哲  黃昭順  顏寬恒 第六十二條 附帶決議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設立之私立住宿式服務類機構,應為其設計簡便可依本法完成改制或許可設立文件換發之程序。 提案人:吳玉琴  黃偉哲 附帶決議: 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並充實長期照護人力資源之供給,關於衛生福利部執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建請衛生福利部將照顧服務員相關之職業工會納入得辦理訓練之單位。 提案人:柯建銘  劉世芳  黃偉哲  管碧玲  王育敏  吳秉叡  陳宜民  陳怡潔  吳玉琴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十九條附帶決議 有鑑於長照的對象常有許多併發症,都需醫療專業合作,故長照與醫療無法切割,由於醫療專業具高度專業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醫療體系、長照體系及社會福利整合,或與醫界進一步商討,讓我國照護體系成為可永久服務之社會體系之一。 提案人:陳宜民  管碧玲  王育敏  陳怡潔  顏寬恒  陳其邁 附帶決議 案由: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及家庭成員彌補;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技巧相關課程與教育訓練。 提案人:陳宜民  顏寬恒 連署人:王育敏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一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一 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保留。 第十九條保留。 宣讀第二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六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長照服務。 主席:第六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主席:第六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現在繼續處理保留之條文。 宣讀第十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長照特種基金。上述基金之用途須為長照業務相關事項。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十五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政府預算撥充。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捐贈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訂定長照發展計畫,制定目標值,作為擬訂長照服務發展政策與推動之依據,並定期公布長照實施情形、檢討結果及未來展望。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由百分之十調增後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後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管碧玲  吳秉叡  劉世芳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顏寬恒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依照協商結論,民進黨黨團推派2位、國民黨黨團推派2位發言,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一位發言,請各黨團儘速將推派代表發言的名單送至議事單位。 首先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4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長照法第十五條,行政院106年預算與長照服務經費相關者僅編列178億元,對照選前所承諾的330億減少了一百多億,嚴重縮水,引發未來長照到底將如何落實之質疑。目前台灣失能人口高達幾十萬,在經費有限的狀況下,很多失能家庭得不到政府照顧。眾所皆知,長期照顧失能家人的壓力非常大,以致家庭照顧者面臨自殺悲劇時有所聞,故政府提高經費擴大照顧乃社會共識。但此次修法所新增的財源採稅收制,僅調高贈與稅與菸稅,只能應付燃眉之急,將來長照財源恐將嚴重不足,所以我們認為政府應研議其他稅收來源。政府規劃的長照2.0計畫並未將入住機構的失能老人列為服務對象,主要是因為經費不足,但是這個理由無法讓家屬所接受。日前有家屬召開記者會發聲,要求政府長照補助不能排除入住機構的失能老人。 長照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政府應該積極籌措長照的財源,無論是今天討論的稅收制或是未來的長照保險制,都必須把經費補足,不要讓長照服務打折,間接減輕失能家庭的負擔。日本長照財源稅收及保險各占一半,經費一樣嚴重不足,臺灣未來如果只光靠稅收就要辦理長照,要如何讓長照走得更遠、更好,且能實質落實,我覺得是值得去深思的。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4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2015年的評估報告,推估2014年全國失能率是3.28%,總失能人數約74萬人,其中65歲以上的失能老人有46萬人,占總失能人數的62%,預估於2031年將增為120萬人,在在顯示長照需求與日俱增,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 國民黨執政時有推出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草案,希望為臺灣建立可長可久的長照制度。民進黨以選舉為考量,主張的是稅賦的長照,希望透過稅賦正義來籌措長照的財源,選前提出要調高營業稅與遺贈稅,現在改為調高菸稅與遺贈稅,對外宣稱長照2.0隨時可以上路,但是到現在仍然是只聞樓梯響,而且在執政後就撤回長照保險法草案,現在行政院長林全又鬆口表示考慮保險制度。衛環委員會審查106年度衛福部的公務預算時,社會保險司計畫項下還是列有長照保險計畫的規劃經費,在在顯示出為了確保長照計畫的永續經營,保險制度勢在必行,所以蔡政府的長照2.0是以稅收做為財源,然而稅收容易受到景氣與民眾節稅的影響,如97年的金融海嘯導致98年、99年的國稅分別就降了1.23兆元到1.29兆元不等,與97年相較,降幅達15%與12%。長照必須要有穩定財源,遺贈稅是機會稅,萬一推動政策之後沒有財源,這樣是不負責任的。因此國民黨主張,長照基金來源應於本法實施二年後檢討,以確保財源的穩定,而且以附帶決議要求本法實施二年後應該檢討財源與保險之可行性,以確保長照制度可長可久。敬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4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長照法第十五條,我們具體討論時都聚焦於財源的來源,這個部分在委員會也經過很多的討論,我們一直認為菸稅與遺贈稅是機會稅,不但不穩定,更有逐年降低的疑慮。我特別要強調的是,在這次協商過程中,財政部提出未來長照基金從遺產稅部分增加的收入是68億元,從菸稅部分增加的收入是158億元,但是未來仍有可能逐年遞減。 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時,連民進黨委員也都認為以菸稅及遺贈稅來處理長照基金,大概只夠4年。長照政策1.0走了10年,國人期待的長照2.0,不分藍綠,大家都希望長照要做得好,特別是面臨接下來幾年將來臨的高齡化、超高齡化社會,如果是用不穩定的財源來推動,而且是要邊走邊修正,要做滾動式的修正,現在一例一休的修法後續過程是各縣市的勞動檢查人員都叫苦連連,如果我們新的長照政策還要逐年邊走邊修正,這樣的長照政策怎麼會有機會能做得好呢? 在協商過程中,我本來有提出希望長照基金規模能夠達到330億元,但是在協商時被否決了,如果未來這二個不穩定的財源稅收下降,公務預算也沒有要補充的義務,行政機關等於有多少錢做多少事,請問大家長期期待的長照2.0是不是真的可以做得好? 升級版的長照是個空殼長照,如果打造優質、普及的長照制度是很多人的期待,但是真正上路之後,長照2.0的真相打開之後,相信會有很多人有相當多的意見。我還是要提醒,雖然這次協商時有加註未來要二年檢討一次,但我還是希望民進黨政府能夠放下成見,長照制度是未來每個人都可以用得到的,我希望要有一個長期的規劃,真正的、好好的去檢討長照的財源。邊走邊修正的方式、邊走邊找財源的方式會讓未來執行長照政策的主要機關非常痛苦,一例一休後,人力不足、薪資上漲,目前長照財源的規劃,可能未來照服員可以照顧的人力會再次減少,我不知道衛福部準備好了沒有,社家署是不是有控管好未來真實可以照顧的人力有多少?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4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做個說明,這次長照服務法修法有二大重點,一個是財源,一個是解決現有機構存在的問題。以財源部分來說,我相信民進黨是非常負責任的提出增加稅收,從過去國民黨時代長照1.0的20億元,到去年的54億元,我們今年提出的是177億元,等於是增加了3倍的預算,但是錢還是不夠,所以行政院所提修正案的第十五條希望將遺贈稅從10%增加為20%,財政部預估這部分大概能挹注63億元左右,至於菸酒稅捐部分,希望每包菸增加20元,調高部分將挹注於長照,預估每年可以挹注225億元左右。 這次修法在長照資源方面,原來是放在資源發展、人員培訓發展基金,更真正成為挹注在服務使用的長照使用特種基金上,我想這都需要有明確的財源。有關於增加的部分,尤其是遺贈稅的部分,我們之所以將稅率從10%調高到20%的部分來做為長照財源,就是避免長照財源與地方財源的爭議,10%以下是有地方財源分配的問題。 另外,時代力量質疑這次明列遺贈稅部分沒有特別訂定稅率的標準,我們擔心會引起社會恐慌,因為不知道要訂定到多高,如果稅率訂定太高,我們擔心會造成拉弗曲線效果,不僅課徵不到稅收,可能還會有更多避稅的稅損。 對於菸稅部分,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非常多委員提出意見,比如對於「吸菸救長照」的說法,吸菸跟長照之間的需求是否有直接的關係等等,這確實有諸多討論和疑慮,但綜觀各個增加相關的稅源,台灣的菸價跟國際相較確實是低的,過去國健署也一直希望提高菸價,以減少吸菸的人口,在98年漲菸的過程中,我們確實看到對降低吸菸人口有一定的效果。所以,在籌措財源上,這部分確實有其難度,不過,增加菸稅恐怕是我們覺得最可行的選擇,希望所有委員能夠持續支持行政院版本,而且大家經過協商也大部分都有共識了,希望把兩個稅源增加進來,也請大家支持最後的共識文字,即在未來兩年內檢討長照財源,希望有穩定的財源,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4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五條的修正提及基金的財源,從今年編列的公務預算,明年度要用的是177.5億元,如果我們對遺贈稅增加15%跟20%級距,以這兩者增加出來的級距,超過10%的部分來撥的話,財政部估算可以增加63億元的財源。再就菸稅部分,如果每包香菸加20元,大概可以增加225億元的財源。這三項加總起來,如果能夠完成的話,一年的總預算可以到達465億元。當然這465億元不是絕對足夠,因為長照必須隨著長期照護據點的數量,錢才能夠花得出去,而不是給一筆錢,把它放在基金裡面,讓那一筆錢一直累積,要看衛福部及相關單位所做長照的工作能夠進行到何種程度。所以,在4年內財源絕對沒有問題,甚至在前面的2、3年都會有很大的節餘,可以作為第5年的支應,將來財源當然還可以再考慮。 剛才吳委員玉琴有提到為何菸稅要增加20元,其中一個最大的立意,根據財政部的估算,如果菸稅一包增加20元,吸菸的人口大概會減少五分之一,這對政府想要抑制吸菸人口這件事情也會有所幫助。雖然有人開玩笑說「吸菸救長照」,但是長照從菸稅獲得財源,同時也減少吸菸人口,其實這是一魚兩吃。我們的想法是,既然民進黨執政,將來長照要做到什麼程度以及要花到多少錢,這當然會兢兢業業努力去估算,所以請在野黨立委放心,能夠做得到的,我們會儘量去做。 再者,本席要說明民進黨為什麼要採稅收制而不是保險制,短期內不走保險制的原因是,就台灣的稅捐,比如跟長照保險有關可以類比的全民健保、各式各樣的保費、社會保險等等,都是從薪水結構上去附加,如果我們再加上長照保險,會讓我們的薪水結構越來越偏差,為什麼?因為老闆會不太敢調漲員工的本薪,只要漲你的薪水,你的健保費也要加,你的長照保險費也要加,你其他投保的勞保以及各式各樣的費用都要加,所以老闆如果給你加薪2,000元,事實上,他所付出的是遠不及於2,000元的對價。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儘量避免在已經有的薪水結構上去放其他的違章建築,希望將來薪水能夠逐漸提高這件事情不會被延宕,這是我們優先考慮採稅收制的原因,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4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前夕,對於新政府要推動長照的改革,擴大長照的服務,時代力量黨團是表示支持的。只不過原本預計的計算的預算從330億元縮水到177億元,大家都知道現實上所面臨的困難和需要就是財源的問題。理論上,我們在邁入長照改革第一步的時候,我們可以同意用稅收制進行改革這個方向,就保險的部分,以後可以進一步加以規劃。但是,對於這次修正長照法第十五條,增加遺產及贈與稅和菸稅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在理論上,用稅收制來支應的長照財源應該要在總預算調配,而不應該綁著特定的稅收,如果國家財源不足的話,我們應該進一步規劃整體租稅改革。不過,我們也可以瞭解執政黨希望透過綁特定財源以讓財源穩定的苦心,但是最重要的問題,在長照服務法,去綁遺贈稅或是綁菸稅以擴大長照財源,適不適當在長照服務法裡面處理稅率的問題,特別是遺產及贈與稅的改革是牽涉到2009年馬政府錯誤的一口氣把累進稅率50%調降為單一稅率10%,我相信大家在過去幾年來可以看到,包括馬政府當初稅改的最高顧問朱敬一教授,甚至連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曾巨威也都出面反對,對於台灣所希望追求的世代正義造成了太大的傷害。未來針對遺贈稅的改革到底要採用什麼樣的級距?要用百分之多少的稅率?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這件事情必須在遺產及贈與稅法進行修正時再真槍實彈的進行討論,而不應該把稅率直接綁在長照服務法當中,而去匡限了未來遺產及贈與稅改革的可能跟幅度。因此,我們所提出的修正案是支持用遺產及贈與稅和菸稅,但是希望稅率要回到稅法當中加以處理,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各黨團推派的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第十五條之表決。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關於第十五條之表決順序,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我們先從修正動議開始表決,第一個表決的是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二個表決的是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個表決的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個表決的是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我們會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子,這都是立法院議事規則所規定的。 首先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針對討論事項第3案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5條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15人 廖國棟  陳怡潔  費鴻泰  鄭天財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主席:接著針對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針對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羅委員明才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岱樺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7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7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陳怡潔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費鴻泰  簡東明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王惠美   二、反對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第十九條,宣讀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 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但已完成前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依其他相關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及接受長照服務者之三親等內家屬,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提供長照服務之三親等內家屬得支領補助津貼,相關補助辦法、訓練時數及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5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長照法第十九條,針對目前臺灣長期照護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親民黨整理出來有四點:一、人口快速老化,長照需求急遽成長,服務對象未全面涵括於政府補助長照十年計畫;二、長照資源分布不均;三、長照人力資源待培訓及發展;四、長期照護缺乏穩定及充足之財源挹注,包括今天早上我們討論遺贈稅可能1年只有63億,我們認為是不足的,以及菸所稅可能只有一百多億的補助,所以,穩定的財源相對重要,因此它無法提供充分,並且可以滿足失能者需求,服務內容與民間期待有非常大的落差。 總結上述國內長照發展的困境,要建構與發展台灣長照服務資源,親民黨建議以下列幾個方向改進:第一、優先發展及獎助社區式及居家式長照服務,提升占長照服務總量之五成以上;第二、逐步增加長照服務對象及內容,弱勢人口及地區優先;第三、加速發展失智症多元長期照護體系及照護措施;第四、獎助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發展長照資源,以普及長照服務體系;第五、建置原住民及偏遠地區長照服務資源;第六、建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網絡,亦即不單單只能服務自己的家人,還包括鄰近社區等等;第七、長照人力培訓與留任;第八、鼓勵發展整合式或創新長照服務模式;第九、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評鑑與督考;第十、規劃設置長照基金,使長照服務永續發展。 最後,國內因長期照護是「產業發展」或「社會福利」的爭議,大家都很有意見,使得民間資源非常難以充分投入,所以,未來如何建立與社會福利團體的溝通及說明管道,適度引進民間資源,帶動長照體系的發展,使其可合併進行,確保民眾基本優質的照護服務。期許以整合各類專業人力、社會福利及社區資源,以提供失能民眾及其家庭健全的服務網路與支援系統,此將是國家未來優先施政目標和既定政策方向,也將是整體社會回應國內人口快速老化,也是我們必須正視且不可迴避的課題。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15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所提長照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可以減輕未就業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可以有效改善被照顧者的身心靈狀況,可以緩解中高齡失業率、促進再就業率。總的來說,就是對國家、社會、家庭有利的條文,卻因為行政部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要動用到表決來處理。 以下本席僅就執政黨及行政部門反對的理由,提出簡要說明:一、如果由三親等內親屬照護,除可有效改善被照顧者之身心靈狀況外,因食、宿皆在居家,有效減少給付費用,總的長照經費是不增反減。二、根據衛福部推估,目前尚需要增加照顧服務員約3萬人,缺口達3.7倍,因此,這可以填補居家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的問題。三、可以減輕未就業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的人力資源運用調查,我國中高齡未就業者中,約有13.5萬人是因為需照顧65歲以上老人,及3.6萬人需照顧失能家屬,兩者合計約17.1萬人,占全國未就業人口的6.3%。四、根據醫學研究和實踐經驗顯示,由親人來擔任照顧服務的工作,可以促進被照顧者的正向、積極意念,有效改善被照顧者的身心靈狀況,尤其是失智者。五、當受過訓、取得證照,且具有豐富經驗的中高齡家庭照顧任務結束後,或者投入正式的長期照護體系,就可緩解中高齡失業率、促進再就業率。 各位同仁,本席提出本條修正案最主要精神就是「自己的長者自己顧」,讓那些不捨也不忍將長輩送到長照機構,過著無感生活而辭掉工作的子女們,由政府做一些補貼在家接受照顧,而不是送到一點關係都沒有的長照機構去,至於給付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都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規則處理,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5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顏委員所提第十九條修正案有關三親等內家屬得支領補助津貼,本席有幾點不同意見:長照體系原本就區分為正式照顧體系和非正式照顧體系,家屬為非正式照顧體系,第十九條是有關長照人員的相關規範,包括未來的訓練與登記,因此在體例上確實有點疑慮。目前針對低收和中低收入者有部分縣市提供特別照顧津貼,每個月5,000元,也已行之多年,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亦有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相關支持服務,唯建置仍有努力空間。 德國以社會保險提供家庭照顧津貼給家屬,近8成都是領現金,但實際照顧人員多來自東歐國家,所以真正的長照資源發展非常缺乏,日本就未採用此一方式,雖然日本採保險制度,但還是用服務建置由正式照顧人員提供服務,支持家庭一起照顧服務。 照顧津貼另一項性別議題,也是婦女團體最反對給予照顧津貼的,因為家庭照顧者大約有七到八成是由女性(太太、女兒、媳婦等)照顧,發放津貼等於間接從政策層面肯定女性在家照顧的合理性,此舉將進一步讓女性貧窮化。其次,本席要提醒有關財源的問題,依照行政部門的估算,低收和中低家庭照顧津貼的發放大約需要7億元,如果普及發放重度失能者則需要153億元,請問這些經費要從哪裡來?這也是要考量的議題。所以在今天的協商會議裡面,本席一再提醒,長照制度第九條當中已經有家庭托顧的設計,這個部分對於偏鄉、原鄉地區來講是非常好的設計,照顧服務員在經過訓練之後,除了可以照顧自己的家人,也能順便照顧附近的鄰居朋友,他可以領取服務費用,所以我們應該要極力推動,讓家庭照顧者轉化為照顧服務員,以服務社區長者及身心障礙朋友,本席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現有的版本,不予修正。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長照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主要是規範正式的長照服務員。長照服務員必須經過合格訓練,方可派到外面去做服務工作,此外,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也可以進到長照體系裡面。其實,長照服務大家最擔心的是,它的人力來源是不是充足?所以人員的管理、登錄就更顯重要,如有人員異動,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至地方主管機關做申報、登錄動作。所以長照機構所要聘請的長照服務人員都必須是授權合格的人員。 另外,早上我們參與協商時,有委員提出在家照顧的三等親家屬可以支領長照給付等意見,本席建議這位家庭照顧者可以參加訓練,拿到正式資格後即可投入長照工作。這樣他不僅照顧家中的長者,還可以照顧社區長者、失能者,或者他可以開始去上班,因為他有薪資,可能會被指派去哪一戶人家幫忙。我們當然希望家中的長者能夠受到好的照顧,長照服務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對於在家照顧者,不論是否具備資格,都可以申請到社區式家庭照顧者的職稱,甚至也有一些支持系統,比如喘息服務。這個部分在目前的長照服務法裡面都有,所以本席在這邊特別提出意見,如果在家照顧者希望能有收入的話,就請他去拿到正式資格,也就是拿到執照。 主席:謝謝陳委員。 林委員靜儀、黃委員偉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第十九條,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23人,反對58者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3人 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羅明才  費鴻泰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案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秉叡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朝野協商所做之附帶決議。 朝野協商所做附帶決議: 一、為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穩定,107年度起第十五條第一項基金及其他相關財源額度以330億元為原則,缺額由政府預算撥充之,且主管機關應於二年內通盤檢討長照財源建置,研擬其他稅收或採行長照保險制之可行性,以因應我國逐年增加長期照顧之財源需求。 二、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於機構內受照顧者僅占8%,顯示家庭還是提供長期照護之主要場域,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以及家庭成員來彌補;爰此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應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以使家庭照護者得接受長照人員若干訓練與教育。 三、有家庭照顧者,為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雙親,或先天性身心障礙的孩子辭去工作,失去工作收入加上龐大的照顧費用支出,造成「照顧貧窮化」現象。爰要求衛福部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提出長照2.0喘息服務天數提高可行性評估,放寬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可行性評估及解決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貧窮化」之措施。 四、就《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精神為「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提供合理價格、相當品質之照顧服務,為長照機構不可忘卻的社會責任及使命。然我國小型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收費過高及建物設施安全性問題備受爭議,在未具「法人化」相對嚴謹之規範拘束下,主管機關依原相關法令所定之機構評鑑制度,亦無法發揮實質監督效果,為求提升照顧品質,確實改善管理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未辦理法人化之私立長照小型機構(49床以下),訂定管理辦法,達到兼顧小型機構穩定營運及健全長照發展之目標。 五、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護理人員法法律規定,在偏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設立之小型長照機構,政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研擬輔導措施。 六、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條文(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設立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得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服務,惟該等機構負責人如有變更,依現行相關設立許可辦法規定,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正,使該等機構於變更負責人(轉讓或繼承)時,得依原法規申請變更登記,以資便民及提升行政效率。 七、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設立之私立住宿式服務類機構,應為其設計簡便可依本法完成改制或許可設立文件換發之程序。 八、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並充實長期照護人力資源之供給,關於衛生福利部執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建請衛生福利部將照顧服務員相關之職業工會納入得辦理訓練之單位。 九、有鑑於長照的對象常有許多併發症,都需醫療專業合作,故長照與醫療無法切割,由於醫療專業具高度專業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醫療體系、長照體系及社會福利整合,或與醫界進一步商討,讓我國照護體系成為可永久服務之社會體系之一。 十、有鑑於目前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人口超過74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有114萬人,但居家照服員卻只有2萬多人,其人力缺口全都是靠國際移工及家庭成員彌補;為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相關照護技能與知識,給予專業訓練與教育,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技巧相關課程與教育訓練。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協商所做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修正通過後,改革遺產及贈與稅之增加稅率,應於未來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時另行決定,不受《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條文所定最高20%稅率之限制,以利《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達到動態公平、落實世代正義之目的。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不予處理。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首先請顏委員寬恒發言,顏委員發言完畢後就截止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登記。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15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20%以上,加上失能和失智等,預估人數將會有600萬以上,再算上參與照護的人力,則整個需要得到長期照顧體系服務之人口十分的龐大。這是一個需要龐大經費支撐的長照體系,政府預估每年將達1,000億元以上,會是政府財政的重大負擔,但它又必須去做! 這次修法通過的主要重點有三: 一、修正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以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特種基金之財源,並排除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稅收劃分規定。 二、增訂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基金來源應在本法施行2年後檢討,以確保財源穩定。 三、通過本席提案的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以保障現有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的權益。 遺憾的是,關於基金財源的部分,因有鑑於行政院原提案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是一種機會稅,財源並不穩定,以及「政府政策禁菸,卻又增加菸稅」,將可能造成「抽菸救長照」的窘境。希望主管機關在本法施行2年後,以及後續的遺贈稅法和菸酒稅法被通過,400億元的長照布建基金到位後,儘速檢討讓總體高達1,000億元以上的長照接軌經費(稅收+保險)能夠早日完成。 針對本席所提出的第十九條修正案沒有通過,深感遺憾。本條原可以減輕未就業家庭照顧者經濟負擔、可以有效改善被照顧者之身心靈狀況、可以緩解中高齡失業率、促進再就業率。它不再只是一項職業或工作,而是有家人參與「有心、有情」的照護。 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截止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登記。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5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中國國民黨執政時,即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並推出「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希望為台灣建立可長可久的長照制度!今天修正通過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實是民進黨政府以抄捷徑方式,不去正視與尋求穩定之長照財源,一旦無法達成預定稅收財源目標,長照制度即將面臨斷炊,這是本席要在此提醒的。 於此次修法過程中,原行政院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條要求長照機構法人化,讓小型私立長照機構面臨經營問題,相關從業人員與長照需求者及其家屬人心惶惶。經朝野協商後,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新設長照機構應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舊有機構則不強制。 此外,有鑑於目前長照採社會福利思維,並未納入醫療專業觀點,本席提出附帶決議,獲得跨黨派委員支持,在此表達感謝之意。 醫療具有高度專業性,但目前受長照服務法照護的對象,往往伴隨許多慢性病或需要醫療專業合作的併發症,衛福部應研擬如何將醫療體系、長照體系及社會福利加以整合,才能從健保到長照都一體適用。同時,本席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研議強化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技巧相關課程與教育訓練。 總而言之,今天長照服務法修正案通過後,長照制度又邁入另一階段,台灣政府與社會其實更應思索我們要如何從預防醫學的角度健康老化。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5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長照法已經完成三讀,但是在整個修正過程當中,我個人仍然有很大的遺憾。我們都知道,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財源不僅是不穩定的財源,而且未來滾動式的修正是邊走邊修正,會增加很多不確定性,也讓各縣市主管機關不清楚、不瞭解每年可以照顧的人口到底有多少,變動其實是非常大的。除了財源之外,委員會討論最多的就是人力,以目前來說最適合的照護比例是1:5或1:6,現在符合長照政策資格的有73萬人,照護人員的需求是3.9,但是未來面臨高齡化及超高齡化的社會,以這樣的比例來反推的話,長照2.0版實施之後,下半年失能家庭至少有一半必須靠自己照顧,也就是我一直在提的「升級版的空殼長照」,事實上是看不到、用不到也不好用,這會是一個惡性循環。照理說每一個人都非常希望長照是好用的,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長照政策,如果照護人力不足、不好用,或者照護時間不夠長的話,大家不愛用,最後會變成還是移工來照顧失能者,甚至有一些有勞動力但能力比較不足的人反而必須辭去工作,回家照顧失能的家人,那麼台灣的勞動力、勞參率相對降低,也會削弱台灣的競爭力,這當然會是長照制度之中一個最大的遺憾。所以我再次強調,今天長照服務法雖然三讀通過,但是也凸顯民進黨政府對於長照政策的規劃只有短期的考量,這是一種鴕鳥心態,也希望蔡政府能夠在兩年之後儘速提出修正,希望長照是一個行長可久的制度。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5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很高興今天長照服務法可以修正通過,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一是第十五條增加了財源,目前估算一年可以增加288億元,挹注在長照的特種基金。二是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這是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目的是讓依據現行的老福法、身權法及護理人員法所設立的長照機構,除了擴充或遷移才需要設立長照法人之外,仍可維持現有的經營方式繼續存在,解除了許多小型機構的疑慮和焦慮。 民進黨執政之後,已經把長照的預算從去年的54億元增加到今年的177億元,當然還是不夠,而且長照2.0今年已經上路了,我們已經把長照的服務對象從4類增加為8種對象群,也把服務的項目從8項增加到17項,讓整個長照向前延伸到衰弱的老人,向後銜接在宅醫療及到宅的安寧療護,所以其實我們正在建置的是一個社區整體照護模式,而且也增加了一千多位的照管專員投入照顧工作。我想長照要做得好,財源不可少,所以在遺贈稅和菸酒稅的部分,還需要財委會支持修法。再者,長照制度也不是一夕可成,所以接下來衛福部也要儘速完成長照機構法人法的研擬。以建構社區為基礎,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社區整體照護需要中央、地方和民間團體一起動起來,因應快速老化的社會,希望能提供失能長者和身心障礙朋友優質的服務,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5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長照法三讀通過,可是過去其實發生過許多家庭悲劇,包括老公拿釘子釘死老婆,或者老父、老母都已經是高齡老人,還要惦記臥病在床的孩子。當然每一齣家庭悲劇對我們來說都非常心痛,但是我們有沒有想過到底有多少家庭,有人為了照顧年老退化、失智的雙親或先天身心障礙的孩子辭去了工作、失去了收入,然後因為龐大的照顧費用,造成了照顧貧窮化?在台灣約有75萬名照顧家庭中身心障礙、失能、失智者的照顧者,他們一年365天24小時不眠不休,甚至犧牲工作,長期承受身體、心理、經濟上極大的壓力,這些家庭照顧者無私的奉獻其實就是希望捍衛另外一位親人的生命,他們需要的是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務來擁抱他們。雖然長照2.0已經大幅提高了喘息服務天數,但是對於75萬名的家庭照顧者其實是不實用的,所以本席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在長照法施行3個月後,對於提高喘息服務天數、放寬中低收入戶特別照護津貼,提出可行性評估,以及針對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貧窮化提出解決之道。由於長照問題越來越嚴重,政府也應該籌措穩定的財源,編足經費不讓長照打折,以減輕失能家庭的負擔。我們的狀況和日本比較相近,長照的財源稅收和保險各占一半是日本的作法,但是他們的經費還是不足,所以未來如果台灣只想靠稅收辦長照,我想是不足夠的,如何讓長照走得更遠、更長,甚至能夠落實讓所有失能、失智者得到照顧,相信是大家要共同努力的目標。 主席: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後進行電業法的修正。 休息(15時48分) 繼續開會(15時5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電業法修正草案」案,現有協商結論,宣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法案名稱: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委員張麗善等27人、委員王惠美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7人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分別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與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協商時間:106年1月11日(星期三)12時10分 協商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三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保留處理。 二、另通過附帶決議8項。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黃偉哲  柯建銘  管碧玲  劉世芳  廖國棟   陳宜民  吳秉叡(代)    王惠美  江啟臣(代) 王育敏(代)    孔文吉  陳怡潔  李鴻鈞(代) 張麗善  劉建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代)   附帶決議 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 爰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正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完成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檢討,其中公私立國中小學校用電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供電成本之一半為準。 提案人:盧秀燕  王惠美  張麗善  鄭天財  孔文吉  管碧玲  黃偉哲  蘇震清 附帶決議(第52條) 持續性的少子女化現象,攸關經濟社會發展與國家安全,政府對於營造友善育幼的政策體系應有整體規劃,以有效提高生育意願。公用事業同樣肩負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與支援民生必需的任務,亦應在友善育幼環境上提供支援。請國發會於6個月內先就少子女化議題通盤檢討國家整體政策,規劃短中長期具體可行的方案,並將公用事業納入整體育幼支援體系的一環,以緩和此攸關國家未來發展與生存的現象;另請經濟部配合國發會上述整體政策,如12歲以下兒童家戶一定度數之減免方式,於訂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時納入考量。 黃偉哲  鄭運鵬  鄭天財  蘇震清  蔡培慧  孔文吉  管碧玲  王惠美 附帶決議: 鑒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中低收入戶家庭的學童,就算有善心人士贊助電腦設備,卻因屬於經濟弱勢族群,沒錢繳電費,都不敢開電腦使用,導致無法充分利用電子資源來學習,以致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政府理應透過政策補貼來照顧學童。 要求經濟部應於本法修法公告後6個月內,修正政策補貼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暨鄉(鎮)公所中低收入戶家庭教育學習設備所需用電之執行辦法,以降低城鄉差距。 提案人:廖國棟  鄭天財  孔文吉  王惠美  黃偉哲  管碧玲   附帶決議: 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應於完成修法後三至五年內,比較其他各國電業發展方式,檢討修正。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鄭天財  黃偉哲  管碧玲  王惠美 附帶決議: 鑑於電業屬於特許事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提昇企業形象,特設置「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並訂定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營收,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所在之縣市;然現有民營獨立電廠(IPP)卻無此明確規範,有違電業屬於特許寡占事業之精神,故應比照公營事業辦理,建立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 爰此,為照顧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以利造福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 另違反上述之規定,應增訂罰則,以規範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落實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提案人:劉建國  孔文吉  柯建銘  鄭天財  管碧玲  黃偉哲  王惠美 附帶決議 案由:配合電業法第四十七條修訂,明確指定售電業之節能義務,電業管制機關並應訂定節電義務規範並逐年稽核其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所定節電目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偉哲  鄭天財  孔文吉  管碧玲  王惠美 親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案由:蘭嶼鄉因電業設備老舊,觀光客倍增,加上風災頻傳,導致電力供應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況,又當地長期堆放低放射性核廢料,形成對當地居民揮之不去的陰影,為強化當地電力供應,提供優質觀光環境,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儘速更新蘭嶼電力設備,設置核廢料場周邊輻射監測電子看板,並加速研議核廢料遷出時程。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代) 孔文吉  鄭天財  黃偉哲  王惠美  管碧玲 附帶決議 針對行政院欲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達成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並調整我國能源配比為燃煤30%、燃氣50%、再生能源20%。與現行能源配比燃煤35.7%、燃氣35.1%、核能16%、再生能源4.2%、其餘占9%,差異甚大。且燃煤發電已證實影響溫室氣體效應以及造成細懸浮微粒(PM2.5)影響國人身體問題,爰要求電業管制機關每年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年度能源配比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廖國棟  管碧玲  鄭天財  孔文吉  王惠美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先處理第三條,宣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第三條、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第四條及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 甲案(照行政院提案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產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三、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五、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七、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 乙案: 王惠美委員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產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三、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用戶用電安全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六、全國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辦理用戶用電設備檢驗之協助及查驗。 二、電業設備安全之查驗。 三、電業與民眾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核准與查核。 六、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二、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三、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四、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六、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之。 為執行第四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事項,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電業管制機關設立前,第四項至前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行政院本法施行五年後,應於一年內規畫在行政院設獨立行使職權之電業監理管制機關;本法所訂之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電業管制機關業務移撥至電業監理管制機關。 張麗善委員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為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應成立電業管制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其依本法應執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與其職掌重疊之組織,應檢討裁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