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3,627億7,901萬1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24億1,605萬1千元,減列中央銀行「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中央造幣廠「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自行調整)及「管理費用」項下「折舊及攤銷」之「攤銷」30萬元、中央印製廠「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30萬元、「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6萬元,共計減列24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24億1,359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03億6,296萬元,增列246萬元,改列為1,503億6,542萬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億3,465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鑑於中央銀行年度單位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5億7,757萬9千元,查其退休員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其13%優惠存款並非法律明定之給付,其公平性與合法性長期飽受社會質疑。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今年將行提出草案,中央銀行也已表明願意配合其改革。爰此,凍結「優存超額利息」十分之二,待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予以解凍。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八)通過決議8項: 1.中央造幣廠於2012年委由德錄科技公司辦理「人事及物料管理系統委外開發建置案」,然因廠商無法完成建置,進而終止合約。經查審計部於2015年曾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表示中央造幣廠未依約計罰逾期及服務績效違約金,僅因該公司切結授權該廠使用程式,進而同意未追償相關費用。該廠商逾期553天僅計罰新台幣18萬元,實有失公允。爰此,凍結「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3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該案檢討報告以及未來如何在委外案中妥適篩選廠商之計畫以及違約後之求償作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2.有鑑於中央印製廠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管理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65萬1千元,內屬國外旅費編列56萬1千元。查近5年中央印刷廠公務出國報告所提建議項數為190件,實際採用僅93件,採用率不及五成,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未來如何落實審核及追蹤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3.有鑑於中央印製廠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45萬3千元,內屬國外旅費編列142萬8千元。查近5年中央印刷廠公務出國報告所提建議項數為190件,實際採用僅93件,採用率不及五成,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未來如何落實審核及追蹤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4.經查中央銀行106年度預算編列盈餘繳庫數為1,800億6,232萬7千元,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1兆8,457億元之9.8%,顯見中央銀行之預算盈餘績效益顯重要,中央銀行每年度就其繳庫數額之多寡,不但影響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規模頗大,更攸關中央政府總預算財政收支配置及預計舉債數額。然鑑於中央銀行近年度盈餘績效及投資報酬率有呈下降之趨勢且鑑於我國外匯資產已超逾適足性水準,因此,為提高外匯資產報酬並增裕國庫收入,建請中央銀行應多面向亟思未來我國外匯資產管理之政策走向,以防範未然,避免影響中央銀行年度盈餘解繳國庫數額。 提案人: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5.隨著近來全球金融科技創新(FinTech)的發展,各種電子貨幣支付及非傳統金融放貸活動日趨多元,已完全顛覆傳統金融營運模式,不但增加金融監理之困難度,更是挑戰國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傳遞,就連美國中央銀行在區塊鏈技術上也十分積極,美國聯邦儲蓄系統(The Federal Reserve)係隸屬美國中央銀行體系,他們都於2016年底釋出首份分散式帳本的研究報告。因此,有鑑於金融科技創新乃時勢所趨,而中央銀行身為國家銀行乃是負責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同時也是負有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維持電子支付系統與金融體系穩定之責,特建請中央銀行除應對於創新支付系統之監管宜強化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密切合作,並應持續保持關注金融科技創新發展之情形,且隨時蒐集掌握銀行體系與非銀行體系發行之電子貨幣運用情形,定期評估其貨幣政策之影響,並將影響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6.數位化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產業轉型創新、經濟成長的新引擎,電子支付、無現金社會已成為各國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數位貨幣能夠替代實物現金,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高支付結算的便利性,並增加經濟交易透明度,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 惟數位貨幣涉及分散式架構、密碼技術、安全晶片、移動支付、可信計算等多種技術。建請中央銀行研議我國使用數位貨幣之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將相關研議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王榮璋 施義芳 羅明才  7.經查中央造幣廠為實現提昇承鑄硬幣水準,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及維持國內金屬紀念製品領導地位之願景,近年來不斷添購、更新鑄幣設備,惟查其部分產品之發行數量與實際銷售數量相差甚大,舉例來說:例如102年4月發行之開鑄60、70、80銀章套裝組合共生產50套,迄今均未售出;102年7月發行之情人節彩色銀章及103年12月發行之粉紅牡丹彩色銀章,迄今皆仍有超過五成以上之存貨,顯見該廠對產品規劃設計、定位及銷售預測之過度樂觀,導致發行與實際銷售數量差距過大,實有未當。基此,為減少庫存並增裕國庫收入,特要求中央造幣廠應加強產品規劃及銷售預測能力,並持續推廣行銷,以提升中央造幣廠之經營績效。 提案人: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8.有鑑於市面上流通幣之偽幣流竄問題嚴重,尤其以50元偽幣之問題最為嚴重,2016年3月底與2017年1月中旬,就曾發生台南警方查獲6萬枚之假50元硬幣及在台中破獲2萬枚50元偽幣流竄市面等案件,在在凸顯犯罪者已有相關技術開模製造偽幣之能力,然目前市面上究竟有多少偽幣流竄,政府似乎無從得知;加以,一般民眾面對真假硬幣實在難以辨出真偽。基於貨幣是國民對國家的基本信任,因此,為保障國民消費權益,並避免偽幣持續流竄影響國家經濟,要求中央造幣廠除應積極提升流通幣防偽功能外,並針對是否回收或改版現行新台幣硬幣之可行性提出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正亮 陳賴素美 施義芳     乙、財政部主管 通過決議5項 一、為利益迴避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評估,泛公股金融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離職後3年內,不得至其客戶關係企業任職,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二、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並回饋社會大眾,爰請財政部督導所屬泛公股事業,提撥相關經費以辦理社會救助等公益活動,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因應金融科技蓬勃發展,財政部所屬泛公股銀行應投入更多經費,積極研究發展並申請金融科技相關專利,取得競爭優勢。然泛公股銀行目前取得之金融科技相關專利數量有限。請財政部於6個內提出泛公股銀行發展金融科技相關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四、行政院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臺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而相關經費與計畫編列於各部會。爰請財政部及相關公股行庫,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預算內,如何協助政府達到促成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編列、詳細計畫,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五、赤道原則包括一個自願信貸風險管理框架,以及運用於專案融資活動中的一套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的準則。透過採納這些原則,使金融業擁有一套環境和社會基準,用來管理發展全球專案融資中的這些風險。「赤道原則」旨在使各金融機構採取赤道原則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盡職調查的最低內部標準和可靠的項目財務評估。「赤道原則」的目標是確保融資的專案可以滿足特定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然我國目前僅有國泰世華銀行簽署赤道原則作為授信的基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的銀行,應朝向簽署赤道原則以為表率,並請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泛公股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作為授信及投資基礎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余宛如 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施義芳 鍾孔炤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21億1,192萬9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6億0,103萬5千元,減列「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之「徵信託辦費支出」100萬元、「業務費用」30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50萬元)、「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共計減列4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653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億1,089萬4千元,增列450萬元,改列為5億1,539萬4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854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國輸出入銀行連年短編或未編績效獎金預算,然而績效獎金並非不可預見之支出,且連年超支,顯未覈實編列,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 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營業總支出」之「績效獎金」編列2,262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編列「優存超額利息」7,751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211萬4千元。該「優存超額利息」係負擔員工優惠存款利息扣除正常利息後之數。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中國輸出入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項目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3.中國輸出入銀行「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7,751萬9千元,查其退休員工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退休人員享此雙重福利,顯失其公平性。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明年將行提出草案。依據財政部提交年金改革會議之超額利息資料,退休員工為3,900萬元,占總額4,800萬元之81.2%;爰此,針對「優存超額利息」凍結五分之四,俟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  (八)通過決議19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下編列「交易仲介商費用」90萬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1萬4千元,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水電費」327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3.9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項目,共編列859萬5千元,包含郵費、電話費及數據通信費等。經查,該筆預算相較104年度決算數597萬2千元,增加262萬3千元,增幅達43.9%;然106年度並未新增特殊用途,似有寬列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4.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共編列3,944萬4千元,用於辦公場所清潔及一般庶務勞務承攬外包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574萬6千元,104年度決算數為3,158萬2千元,顯見106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但並未新增特殊用途,似有寬列之虞。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5.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單位預算106年度「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項目,共編列3,848萬2千元。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429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100萬元(決算數2,46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79%,且106年度編列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幅56%,顯見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6.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3億6,581萬9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用人費用為987萬8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987萬8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7.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編列2億6,474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服務費用為166萬3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66萬3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8.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用」編列733萬6千元,用於上海辦事處材料及用品費用為15萬3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5萬3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9.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84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8.5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0.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269萬5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4.4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中國輸出入銀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協助員工進行新南向政策宣導與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1.有鑑於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上海辦事處」等共編列1,943萬6千元,查中國輸出入銀行連續3年度編列上海辦事處全年度預算,其中104年度挪供曼谷辦事處使用,105年度則未執行;鑑於上海辦事處恐無法於年度開始時得以成立,所編列之消耗性支出建議於實際執行時按成立時間比例控管預算額度。再者,上開計畫已於105年度預算案中編列,卻因辦理之總行辦公室租賃案經評估後取消,為免挪為他用,未執行之預算,應予控管。爰此,凍結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上海辦事處」1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2.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租金與利息」編列5億2,040萬2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租金與利息為416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416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3.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折舊與攤銷」編列3,174萬元,用於上海辦事處折舊與攤銷為57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57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4.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稅捐與規費」編列1億0,173萬7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稅捐與規費為1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流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5.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與分攤」編列1,096萬5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會費、捐助與分攤為1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6.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機械及設備」編列777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為9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9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7.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98萬5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交通及運輸設備為15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15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8.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什項設備」編列249萬2千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什項設備為57萬2千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挪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57萬2千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19.中國輸出入銀行106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租賃權益改良」編列200萬元,其中用於上海辦事處租賃權益改良為200萬元,然查,上海辦事處目前尚未設置,且過去預算亦未執行用於設置上海辦事處,並有流用狀況,爰此,凍結該項費用200萬元,待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許可,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85億3,510萬9千元,增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3億5,0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保費收入」2,243萬8千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出售證券利益」633萬元,共計增列3億7,87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89億1,387萬7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019億1,387萬7千元,照列。 3.稅前淨利:原列66億2,123萬2千元,增列3億7,876萬8千元,改列為70億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億5,705萬6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52億3,820萬7千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62億8,597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1億9,019萬8千元,均照列。 (八)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臺灣金控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編列「優存超額利息」24億5,221萬元,較105年度增加1.03億元。 該「優存超額利息」包括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業務所負擔之超額利息66.25億元,以及該公司員工優惠存款息所生之超額利息24.52億元。 就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24.52億元部分,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臺灣金控及其所屬臺灣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是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 要求臺灣金控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項目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2.鑑於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542萬2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3.鑑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90億4,848萬9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4.鑑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2,006萬1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5.鑑於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費用」中「其他營業外費用」編列「優存超額利息」391萬8千元,作為支付員工優惠存款超額利息用途,但其中亦計入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而給予優惠存款超額利息,於如今低利時代存有顯著偏高利率之不合理現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此預算編列合理性有待斟酌,爰予凍結該「優存超額利息」經費十分之一,俟年金改革方案制定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及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九)通過決議40項: 1.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分別編列「印刷及裝訂費」1億0,077萬6千元;「廣告費」1億6,724萬2千元;「業務宣導費」1億5,296萬8千元。本項費用達4億2,098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2.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達2億5,902萬4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8,406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45.7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3.2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下編列「服務費用」127萬7千元,主要係中、英文年報之印刷及裝訂費、英文年報之翻譯稿費等。惟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其他營業成本」,其中「服務費用」編列889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水電費」2億6,882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4.2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郵電費」3億5,023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4.68%,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7.1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8.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7,983萬元,包含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及其他旅運費(含營業場所搬遷、運送公物及營業單位搬運硬幣等)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8,246萬2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890萬6千元(決算數4,544萬5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3,346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58%。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黃國昌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江永昌  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下編列「專業服務費」6億0,115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5.70%,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9.95%。「專業服務費」包含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等,卻未詳列相關之服務內容及效益分析,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0.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5,644萬元,105年度編列5,644萬元,104年度編列5,660萬9千元(決算數3,375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2,285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60%,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1.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編列1億6,613萬元,105年度編列1億6,793萬4千元,104年度編列1億7,013萬元(決算數1億1,989萬8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為5,023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僅70%,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2.根據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臺灣銀行之存款與放款兩項預算數之環比概約等同比率103%。這個現象意味著,105年度及106年度存款與放款的比率幾乎不會有變化。若從銀行獲利的角度,來加以檢視這個存款與放款的比率,表示這兩年臺灣銀行在銀行獲利的態度上並無積極性作為。 另從資金運用而言,其存款扣除放款的金額絕對值自105年度至106年度分別是1.17兆元與1.20兆元,也就是說臺灣銀行預計明年剩餘資金或稱未能運用資金的額度將再擴大,顯見臺灣銀行欠缺資金運用的積極性。 惟106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屬單位預算書中明白揭示,「強化資金管理,提昇資金運用效益:本行資金主要源自存款,資金運用則配置於放款、金融市場投資與財務操作。……本行向來亟力拓展放款業務,放款市占率歷年來均居全國第一。」及「積極拓展授信業務,提高存放比率:……未來本行應掌握景氣及產業發展趨勢,爭攬優質客戶,期能在兼顧授信品質的前提下,有效改善存放比率偏低的問題。」等內容,與預算編列結果有很大的落差。 其次,金融機構的存款與放款比率之所以低,一般有兩種說明方式,一是汲取過多儲金,國民的剩餘資金找不到投資標的,利率再低也還是存到銀行裡;一是沒人要借錢,企業對未來投資過度審慎而不借貸。但是,後者尚有另外一種面向,也就是對中小與微型企業的借貸,身為政策金融機構的臺灣銀行也有必要藉此反省檢視是否有此現象存在。 臺灣金控是唯一國營金融控股公司,肩負多項政策任務,也擔負穩定國內金融及盈餘繳庫的責任。為了提升效率,健全永續經營,並有能力繼續承擔所交付之政策任務,實有必要針對上述各項疑義做詳盡說明。106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預算9億7,481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1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2,599萬9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2.0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江永昌  14.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630萬7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9.2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36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5.0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外費用」,其中「什項費用」下「其他」編列4,844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5.5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24.67%。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7.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1億3,082萬2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0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江永昌  18.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44萬5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9.2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19.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租金與利息」下編列「機器租金」6,155萬7千元,主要係租用臺銀資訊處電腦租金及使用費,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6.8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0.鑑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63萬6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與「國外旅費」共編列35萬8千元,然政府財政正值困難之際,應以撙節為原則,爰予凍結該「旅運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2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6萬元,主要係年報之印刷及裝訂費。惟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2.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自營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569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42.4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66.7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自營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309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3.0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8.97%。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4.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2,604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3.6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25.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17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13.69%,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8.6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6.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4.74%,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85.6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7.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448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7.6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8.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641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1.86%,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3.3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9.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郵電費」編列1,404萬1千元,主要係郵費、電話費與數據通信費等。經查,該筆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08萬8千元,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8萬2千元,106年度預算大幅成長主要係增列資訊服務費1,283萬7千元所致。惟未見該預算相關計畫詳細說明,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30.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158萬1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9.9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1.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475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70.6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2.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701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94萬3千元(決算數為228萬3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35萬7千元,106年度相較以往年度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3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7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27.01%,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2.6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4.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121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18.07%,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43.1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5.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24萬2千元。因為科技的進步,目前金融證券業面臨嚴苛的考驗,面對消費科技及行為改變,金融證券服務面臨轉型創新,臺銀綜合證券理應帶頭引領因應金融證券服務轉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從業人員如何面對金融證券服務轉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6.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淨值報酬率由97年之3.63%降至104年之2.35%,資產報酬率則從97年的3.63%降至104年底的2.22%,減幅達到5.74%,此外,106年度淨利預估為55億4,387萬8千元,較105年度的預算案之58億8,118萬1千元,減少3億3,730萬3千元,顯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不佳,並致盈餘繳庫數不斷減少,從101年的30.5億元減至105年的16.9億元,且因資本適足率不足,106年度之預算案未編列盈餘繳庫數;綜上,臺灣金融控股公司營運績效不佳,競爭力低落,爰建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之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37.我國逐步邁入高齡化,政府亦積極推動「無障礙友善空間」及「宜居城市」政策,特別針對公共場域無障礙部份持續執行。金融行庫與民眾生活相關密切,因此自當是推動無障礙空間的重點執行區域。 臺灣金控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行庫公司,其與下屬子公司也多為我國重要政策施行之指定行庫,肩負有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之使命,而推動友善無障礙環境建置之完善,又為國民經濟重要之一環。 然,經查各行庫營業據點於配合無障礙友善空間執行上均有所缺失,如無障礙坡道太陡或遭機慢車阻擋難行、服務櫃檯過高、大門出入口有落差……等,相關設施皆有精進空間。 爰此,要求臺灣金控公司轄下臺灣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及分行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之無障礙專區相關資訊。另針對無障礙語音ATM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應儘速於國內分行營業據點及交通場站增設。 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38.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度起連續編列4年新設大陸子銀行─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之預算。然迄今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卻持續編列預算,實屬荒謬。建請於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同意前,不應浮濫編列其預算,更行審慎辦理業務拓展之情事。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39.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始,皆以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方式,改善其財務狀況,並滿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資本適足率之監理要求,另查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近年來因股票投資失利,103年度虧損8億元,104年度虧損高達25億元,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要求其改善業務及財務狀況,反而不斷增資紓困,實屬不當,且監察院104年6月糾正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提出改善方案,顯有失職,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即督促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改善財務與業務狀況,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40.有鑑於臺銀人壽成立當年,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馬上掉到200%以下,以致不斷增資,102年度增資60億元、104年度又增資55億元,105年度資本適足率更剩下193%。目前臺銀人壽已增資共175億元,但經營績效仍是不彰,虧損僅次於被金管會接管之朝陽人壽,排名倒數第二。監察院為此糾正財政部與臺灣金控,金管會也裁罰臺銀人壽120萬元,其中最重大缺失是股票部位「未落實執行停損」、「個股買賣沿用舊資料……」等等。惟至今仍未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改善作為,爰要求該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專案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529億6,130萬元,增列「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億3,149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0億9,279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440億7,665萬1千元,照列。 3.稅前淨利:原列88億8,464萬9千元,增列1億3,149萬3千元,改列為90億1,614萬2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億2,412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之轉投資9,179萬3千元,照列。 (八)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優存超額利息」16.50億元,較105年度增加2.85億元或成長20.94%。 (2)該「優存超額利息」係負擔員工優惠存款利息扣除正常存款利息(以1.34%估列)後之超額利息。 (3)銀行員享有自家銀行優惠存款利率屬行業慣例,但該優惠利息的成本係由銀行股東承擔。尤其臺灣土地銀行為百分之百公股行庫,員工領高薪、高獎金之餘,其超額利息亦是由納稅人負擔,實不合理。 (4)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預算書未載明參與優惠存款人數、金額、優惠利率等相關細節,亦未說明為何106年度該超額利息暴增二成的原因。 (5)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提供近5年員工優惠存款之相關資料如下:職等分級、各職等人數、各職等每人優存上限、優惠利率、超額利息支出等5項目。擬予刪減十分之一優存利息,並凍結其餘預算,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2.有鑑於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編列16億5,009萬1千元,查其退休員工享有500萬元退休金優存利息及行員優惠儲蓄存款之福利,退休人員享此雙重福利,顯失其公平性。新政府已著手年金改革,並於明年將行提出草案,爰此,凍結「優惠超額利息」十分之二,待其年金改革新方案定案後,調整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至符合社會期待,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  (九)通過決議37項: 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員工訓練費用」3,773萬元,惟該公司人員異動率相對較低,費用有偏高情事,爰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計377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8億9,406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8.89%,亦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52.71%。主要為跨行手續費、轉融券手續費、電子商務、聯貸、臺支手續費等。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5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05.0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黃國昌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連署人:江永昌  4.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624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5.5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5.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金融保險成本」項下「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編列7,063萬3千元,其「服務費用」中「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214萬8千元,查其預算數前1年度增列逾百分之十,從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實有浮濫之餘。爰此,凍結該項「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共計221萬5千元,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連署人:江永昌  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12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19.7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租金與利息」編列「什項設備租金」1,443萬1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7.42%。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其他營業成本」,其中「代理費用」編列「服務費用」632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9.2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9.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水電費應落實減碳政策本撙節原則,依104年度決算數「水電費」共1,591萬8千8元,應以該金額為目標努力達成減碳政策,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1億6,598萬9千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1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2億0,086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1.8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1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3,927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41.6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12.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億5,633萬8千元,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且也較前1年度編列之預算數高,實有浮濫之虞。爰此,凍結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十分之一,共計2,563萬4千元,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曾銘宗 陳賴素美費鴻泰 賴士葆  連署人:江永昌 施義芳 余宛如  1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億1,478萬4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2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4.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億4,449萬1千元,查其預算數前1年度增列逾百分之五,並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實有浮濫之虞。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十分之一,以資警惕避免持續浮濫編列預算,損及國家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連署人:江永昌  15.有鑑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7億6,319萬3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編列3,052萬6千元,因正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設法抑減,降低其成本率。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305萬3千元,以資警惕更避免損及國家財政,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連署人:江永昌  16.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3,830萬元,105年度編列3,774萬3千元,104年度編列4,339萬1千元(決算數2,207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高達2,100萬元以上,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編列1億0,331萬3千元,105年度編列1億0,009萬9千元,104年度編列9,988萬4千元(決算數8,537萬6千元),預算逐年增加,104年度預算與決算數差額高達1,000萬元以上,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1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2,138萬3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06%。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1,415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1,390萬元,104年度編列1,308萬8千元(決算數1,180萬4千元),103年度編列559萬1千元。預算未按實際數評估編列,似有虛編預算之虞,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20.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930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5.55%。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其他」編列209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58.02%。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服務費用」626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92.44%。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材料及用品費」531萬9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8.8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4.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金融保險成本」,其中「手續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7億9,997萬4千元,主要係保險轉介費,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01.18%。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25.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135萬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8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6.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97萬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65.70%。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27.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5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55.92%,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107.15%。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28.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6萬4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18.39%。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9.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594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64.94%,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334.21%。「專業服務費」包含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委託檢驗試驗費、電腦軟體服務費等,卻未詳列相關之服務內容及效益分析,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0.有鑑於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1,674萬9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編列100萬元,正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應設法抑減,降低其成本率。爰此,凍結「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十分之一,共計10萬元,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盧秀燕  31.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8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83.46%。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2.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其他」編列30萬8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710.5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3.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其中「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84萬4千元。係為加強保險業務之推廣,提升員工專業知能,舉辦各種業務訓練班及委託國內外訓練機構之訓練費用。因為科技的進步,目前金融保險業面臨嚴苛的考驗,面對消費科技及行為改變,金融保險服務面臨轉型創新,土銀保經應積極進行金融保險服務轉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土銀保經因應金融保險服務轉型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34.有鑑於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預算案在「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編列「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共計100萬元。查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其中規定了「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之比率與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項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再者,該公司106年度公共關係費編列雖符合上揭規範未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然而,觀其成立迄今之實際營運情形,該項費用106年度編列數仍顯偏高。綜合上述,「公共關係費」係為變動成本,其預算編列依上該規範,除應依實際需求及作業規範外,亦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爰此,凍結土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十分之一,以資警惕,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35.臺灣土地銀行106年度編列本期淨利78億6,343萬7千元,雖較105年度預算76億1,979萬3千元高,但與104年度決算99億8,247萬元相較大為減少,且106年度權益報酬率為5.70%,與104年度以前權益報酬率均為8.19%以上相比落差甚大,顯見營運策略及獲利模式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營運績效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36.臺灣土地銀行經營政策中指出,配合政府發展數位化金融環境,鼓勵金融科技商業模式與商品創新,然經查,個人網路銀行、信用卡線上對保等11項線上服務中,僅有2項使用率高於26%;行動金融卡自104年2月開辦至105年9月底,發卡數僅為671張;智慧機器人之功能僅為迎賓與簡易諮詢,與國際上全面以網路作業進行資產配置與理財諮詢顯有落差,凡此皆顯示其推廣數位金融成效不佳,爰建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加強發展數位金融環境以及提升數位金融使用比率之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37.我國逐步邁入高齡化,政府亦積極推動「無障礙友善空間」及「宜居城市」政策,特別針對公共場域無障礙部分持續執行。金融行庫與民眾生活相關密切,因此自當是推動無障礙空間的重點執行區域。 臺灣土地銀行公司為我國重要國營專業銀行,為我國重要政策施行之指定行庫,肩負有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等專業銀行之使命,而推動友善無障礙環境建置之完善,又為國民經濟重要之一環。 然,經查各行庫營業據點於配合無障礙友善空間執行上均有所缺失,如無障礙坡道太陡或遭機慢車阻擋難行、服務櫃檯過高、大門出口有落差……等,相關設施皆有精進空間。 爰此,要求臺灣土地銀行應於106年6月底前,針對國內營業據點之無障礙友善空間及設施改進,研擬具體改善計畫並更新網站無障礙專區之相關資訊。另針對無障礙語音ATM機種明顯不足之情形,應儘速於國內分行營業據點增設。 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羅明才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9億6,384萬5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8億6,028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528萬5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億0,356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億0,856萬元。 (三)生產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2,474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5項: 1.財政部印刷廠印件成本之估計基礎,直接材料部分係參照國際紙漿價格及最近國內市場行情計畫,製造費用參酌105年度已過期間實支數為估計標準。以106年度為例,應參照105年度之實際發生成本。該廠105年度截至8月底之銷售單位成本為10.77元,而106年度預算數為11.88元,超出估計標準1.11元,高估比例達10.31%,應回歸參考基準如實編列,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銷貨成本「統一發票」編列4億5,041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連署人:江永昌  2.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39萬9千元,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水電費應落實減碳政策本撙節原則,依104年度結算數,水電費共37萬2千元,應以該金額為目標努力達成減碳政策。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3.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勞務成本」項下「觀光遊樂費用」項目編列404萬9千元,係觀光工廠(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所需。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決算數為352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381萬9千元。依據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觀光工廠自103年7月開館以來,迄今收益狀況不佳,尚需加強規劃宣傳策略,並撙節支出,以達設置之預期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4.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正式員額薪資」預算155萬1千元,高於105年度預算數111萬1千元與104年度決算數133萬4千元,並未新增新項業務,但預算擴編,與實際運作似有不符。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5.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編列「租金與利息」預算60萬7千元,因增設台北聯絡處管理業務,高於104年度決算,惟未詳盡說明業務增加之情況,又鑑於發票電子化,人力應配合予以調配,於此時新增台北聯絡處與機關現行計畫不相符,增設原因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6.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勞務成本」,其中「觀光遊樂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63萬3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66.14%。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7.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成本」項下編列「勞務成本」,其中「觀光遊樂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00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3.12%。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邱泰源 羅明才  8.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項目共編列626萬8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666萬9千元(決算數為555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673萬2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9.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項目共編列1,242萬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555萬1千元(決算數為1,176萬7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1,307萬1千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0.財政部印刷廠附屬單位預算106年度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項目共編列1,002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999萬5千元(決算數為739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951萬9千元,顯見106年度增幅不少。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11.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業務收入有91.76%均為統一發票銷售收入,而印刷廠預估106年度統一發票營運量將會減少,因此其單位預算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亦均有較105年度減少;然而其營業費用卻增加191萬5千元,在其經營業務比重超過九成之業務減少情況下還增加如此多之費用編列,顯然其預算編列、使用過於鬆散、浮編之虞。其106年度「營業費用」預算4,721萬6千元,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12.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在106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52萬1千元,惟在業務範圍已清楚註明,業務對象均是公部門中的機關學校及財稅單位,卻以公共關係來支應業務往來所需,將導致社會觀感不佳;財政部印刷廠業務收入主要以統一發票相關業務收入為大宗,占比重之91.76%,在此比例之下,印刷廠卻編列如此高額作為應酬等用途之公關事務開銷,卻無助於印刷廠業務收入,顯有浪費公帑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13.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業務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108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2.03%。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4.財政部印刷廠106年度預算案「營業費用」項下編列「管理費用」,其中「服務費用」編列51萬7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43.61%。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15.財政部印刷廠營業收入,長期以統一發票相關業務為主,比例高達91.76%。而因應行動支付及電子載具之發展潮流,該廠之統一發票銷售量亦有相對之調整,近2年已較過去約4,500萬本調整至3,790萬本,惟其他收入仍未見起色,應及早提出印刷廠業務之整體因應營運計畫,避免不久的將來可預見之經營困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余宛如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788億1,757萬7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82億9,979萬元,減列「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9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50萬元(含「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25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2億8,179萬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1,778萬7千元,增列1,800萬元,改列為105億3,578萬7千元。 (三)生產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7億0,090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1項: 1.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的「營業收入」為644億3,600萬餘元,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為485億7,900萬餘元,迄至105年「營業收入」年有成長,但「營業成本」的成長幅度還遠高於「營業收入」之成長比率,顯示該公司的獲利能力逐年衰退中。 依據106年度的預算書顯示,預估該年度的「營業收入」為775億9,792萬6千元,「營業成本」為603億9,947萬5千元;相較105年的預算數「營業收入」800億7,350萬1千元,減少24億7,557萬5千元,顯見成本的控制不佳以致壓縮淨利的空間。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開放與產業競爭的環境下,為增加收益並增進競爭優勢,積極導入多角化經營策略,包含非酒類商品以及生技商品;經查,106年的非酒類商品預估收益為8.13億元及生技商品4.02億元,與台酒公司整體銷貨收入相比約為1.56%,對於該公司的貢獻度難稱有效提升。且其商品品項數高達200多種,不僅增加行銷困難度,也因為商品龐雜難有「代表性」商品促銷,更無法期待帶動相關商品的銷售實績,甚且因此增加營業成本。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達成國際化之經營目標,積極拓展海外市場行銷,並以酒類及菸類為主,外銷市場為中國大陸、美、日、歐及東南亞市場,中國大陸為主要銷售市場;然近年來因為中國大陸實施禁奢令以及緊縮公款消費措施,導致該公司外銷收入逐年下降,另外亦因其他地區的銷售情形始終無法大幅成長,故影響其收益,美、歐市場更自103年度起由盈轉虧,104年持續擴大毛損,以致整體公司表現難以改善。 爰此,該公司「營業收入」預算減少,「營業成本」未能相對抑減,影響公司獲利能力,爰凍結「營業成本」預算百分之零點五,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有效降低營業成本以提升營業毛利」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連署人:余宛如 郭正亮  2.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事業處所負責菸品業務,近年來成效不彰,最基本的外銷每況愈下,5年內營收下滑63%,引進國際品牌也不積極,代理菸品銷售5年毛利下滑75%,觀光工廠幾乎僅靠本國旅客消費,各方面均不符合國際企業應有水準。 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求多元發展,106年度考量引進代理外國具特色或高品質之菸品,以利提高公司產品市占率與營業績效;外銷部分因有配合新南向政策,營收似可以105年度為標準提高10%,逐漸恢復往年水準;參訪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各觀光酒廠之外籍旅客,應較105年提升10%,協助推廣我國吸引國際觀光旅客。因「行銷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部分用於有關此項國際關係,故凍結106年度「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839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郭正亮  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研究發展費用」項下「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編列545萬元,係為辦理新品品評活動所需,惟查該公司「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101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4.59%、1.42%、1.27%、1.54%及5.81%,執行率偏低;執行數最高之年度為101年度之44萬元,其餘各年度預算執行數皆低於20萬元,賸餘數介於257萬6千元至349萬餘元(詳附表),據此,「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業務宣導費」各年度決算數皆未達50萬元,預算執行率低於二成,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101年度至105年度研究發展費用「業務宣導費」科目預決算數 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預算數 3,016 3,102 3,535 2,918 3,079 決算數 440 44 45 45 179 執行率 14.59 1.42 1.27 1.54 5.81 賸餘數 2,576 3,058 3,490 2,873 2,900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除101年營業收入曾經大幅成長外,自102年度起成長趨緩,103年度逐年減少,預計106年度仍無法改善。查104年度決算數,營業收入減幅大於營業成本之減幅,營業毛利僅約二成而已,獲利空間受成本無法有效控制而壓縮,不利公司長久發展,允宜正視並研謀對策。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經營改善策略,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郭正亮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多角化商品預計銷貨收入為12.15億元,包括非酒類商品8.13億元及生技商品4.02億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多角化商品類別多達200多項,由於各類商品種類眾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推廣行銷及通路布建有限,在缺乏代表性商品情況下,造成較難帶動相關商品銷貨實績。財政部應積極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如何強化行銷策略,拓展銷貨通路,以提高競爭優勢,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6.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適應市場需求、增進競爭優勢,公司經營從過去的生產導向逐漸轉型為行銷導向外,且近年來積極導入多角化經營策略,期增裕公司營收並提高獲利。然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產品種類繁雜,每年度就多角化商品類別多達200餘項,其多角化商品之銷貨收入占整體銷貨收入甚低,顯示對公司收入之提升,難謂有顯著影響。因此,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行銷策略,加強優質產品及具代表性商品之行銷策略,俾提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多角化經營績效及整體競爭優勢。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預計表「存貨」項下「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科目預計期末餘額為29億7,381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期末餘額34億7,383萬2千元減少5億餘元。主要是因為公司近年來各酒廠因產銷失衡滯銷之酒品,其半製品存貨跌價損失金額龐巨,104年度滯銷酒品存貨數量較上年度略有減少,惟其存貨金額仍達27億餘元。財政部應積極督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各項滯銷酒品之半製品庫存量去化方式,如同花雕雞泡麵造成市場熱銷,一方面能去化庫存量,亦能增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菸品、啤酒、酒、生技四大類。為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菸酒稅法」已初審通過,調高菸稅每包菸將調漲20元,最快106年6月實施。依財政部預估,菸稅調高後,每年約減少3.4億包的銷量,爰要求財政部提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品牌策略調整,及因應菸稅調漲之營運策略改變」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營收皆超過700億元,每年更上繳國庫近百億元,為國庫進帳貢獻不少;然該公司旗下事業體,包括生產菸品、酒品、生技等產品品項多達1千多項,產品繁雜,惟該公司近年來,面臨人力結構老化問題及內部人才斷層危機,以及面對臺灣消費市場幾近飽和且國際相關品牌激烈競爭之際,復加以該公司為配合國家菸酒政策,未來國內市場可提升績效之拓展空間亦恐有限。 是以,有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家之國營事業,其營運成敗自然攸關全民利益,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積極解決內部人才斷層問題,更應該擬定有效之因應策略,以宏觀角度布局全球,邁向全球化、國際化轉型,積極拓展國際市場,俾重建百年招牌公司之競爭優勢,提升績效,展現經營成果。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1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科目預計期末餘額508億7,357萬8千元,為該公司之土地、建物及營業所需之各項設備,經查截至105年12月底止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共2億2,033萬9千元,包括土地2處,面積4,280.82平方公尺、帳面價值2,94萬1千元;房屋及建築4處,面積1萬8,16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億8,316萬元;機械及設備28項,帳面價值769萬8千元;顯見資產運用效益亟待改善,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如何活化資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11.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成立之觀光啤酒廠有3處及觀光酒廠9處,惟經查,各酒廠歷年之整體營運狀況(包括觀光人次及銷貨毛利)顯示皆並未盡理想,皆仍有檢討改善之必要;另,針對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之土地、建物及營業所需之各項設備,查有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約2億餘元。綜上,為提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觀光酒廠之收益並強化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益,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善用各酒廠當地及周邊觀光資源,研議具體有效之營運模式,並針對部分未使用之閒置房地,應即審慎作更有效益的開發評估並積極研議閒置房地之有效活化再利用策略。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93億8,077萬9千元,照列。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93億8,077萬9千元,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郵電費」2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萬元及「公共關係費」10萬5千元,共計減列200萬5千元,並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200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仍列93億8,077萬9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54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1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420萬9千元,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鼓勵金融業於東南亞國家設點,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角色,而相關經濟與計畫都應配合辦理。然而卻未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相關國家之存款保障制度多所研究。鑑於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閉,卻在「業務費用」項下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9萬8千元,作為瞭解中國存保制度運作情形等,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6,863萬2千元,其中「旅運費」編列788萬2千元,就104年度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預算數,104年度實際使用就106年度預算數相比僅81%,實有浮濫之虞。爰凍結「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788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王榮璋  2.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第2條1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除創立時1次提撥外,主要係依據每月營業收入多寡提撥之,亦是考量員工對公司經營成果貢獻所設計之分享制度,經查100年1月1日施行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大幅調高一般金融機構適用之差別費率,使保費收入驟增,致職工福利金提撥數隨同上揚,103年度至105年度平均提撥數1,035萬6千元(平均每位員工6萬1千元),較97年度至99年度平均增加396萬9千元,增幅62.14%;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提撥數968萬7千元(平均每位員工提撥數約5萬6千元),亦較97年度至99年度平均增加330萬元,增幅51.67%。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係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之保費收入係基於法律所定之政策性保險收入,收入多寡誠與該公司員工貢獻度無關,存保公司每年卻以保費收入為提撥職工福利金之計算基礎,除不符職工福利金條例所定之提撥精神外,尚導致當存款保險費率調高時,一方面要保機構成本上揚,另方面存保公司職工福利金卻增加之不合理現象,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現行職工福利金之計算基礎與提撥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3.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利費收入是按保費收入千分之1.0及按利息收入千分之1.5編列,但臺灣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的保費收入是法律規定的政策性保險收入,收入多寡跟員工努力不努力一點關連都沒有,應於1個月內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施義芳 郭正亮  4.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標收益率雖年年達成,惟就實際收益率而言卻年年下降。 以近5年實際收益率而言,101年度實際收益率為1.48%,102年度為1.36%,103年度為1.29%,104年度為1.26%,105年度為1.13%。 經查存保公司106年度目標收益率為0.98%,較去年減少0.13%,又過去5年平均實際收益率為1.3%,爰此,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目標收益率提高為1.1%,以促進資金有效運用,期有效增裕收入與充實存保準備金,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王榮璋。 5.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之唯一專責機構,其成立宗旨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鑑於自103年7月起,原銀行業2%營業稅稅款不再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惟近3年來,金管會皆將「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收入」用以支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辦理金融各該業別退場處理事項之不足資金,竟無分配撥入存款保險準備金,未能落實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實有欠允當。復查目前中央存保公司對一般金融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不到1%,據該公司推估,欲達成法定目標2%比率,最快於民國140年始能達成。 準此,為強化承擔風險能力,爰要求身為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有效對策。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6.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起,接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與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已處理之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該等機構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員進行民事責任追償;惟查自金融重建基金追償以來,截至105年底止,取得勝訴判決案件計102件、總金額115億0,184萬1千元,全部受償金額僅4億0,711萬5千元,占勝訴判決總金額比率僅3.54%,顯見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低,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升求償績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件:截至105年底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追償案件辦理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件 數 訴訟金額 勝訴判決確定 102件 11,501,841 敗訴判決確定 22件 3,340,156 審理中案件 19件 28,097,766 合 計 143件 42,939,763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7.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除辦理存款保險、要保機構承保風險管理等業務外,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結束後,持續以接管人或清理人身分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與不法案件追償等事宜。經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結束時,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負賠償責任人員之民事追償訴訟案件共計34件,金額約334億元;至105年底尚有19件仍處於審理階段,金額超過280億餘元,但勝訴判決案件之累計受償金額卻僅4億餘元,顯見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低。 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之追償案件應積極加強辦理,並克盡全力提升求償績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8.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年皆編列超過2千萬元辦理政策宣導廣告,雖然民眾經常會看到中央存保公司的廣告,但還是仍有許多人對「存款保險制度」一知半解。按中央存保公司辦理宣導之目的在於建立民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並教育存款大眾認知存款保險對其權益之重要性,但或許係因市場之金融商品眾多,導致社會大眾對存保政策與理念認知度不佳。準此,為期有效提升國民對存款保險制度之公眾意識,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即檢討改善廣告宣導之推廣策略及充分運用多元宣導方式,俾將存款保險理念及公司形象深植民心。 提案人: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9.按現行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除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外,其餘新設收受存款業務金融機構,須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及經審核許可,取得要保資格後,始得營業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惟查現行投保制度因時間落差問題衍生存款保障之空窗期,恐損及存款人權益;以101年度至105年度新設收受存款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情形觀之(詳附表),從金融機構開始營業收受存款至其實際成為存保公司要保機構之間,存在至少6個月之時間落差,亦不乏超逾1年者,致存款人於此空窗期內,存款欠缺保障,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附表:101年度至105年度新設收受存款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概況表 金融機構名稱 開始營業收受存款日 加入存款保險日 時間落差 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臺北分行 101年2月15日 102年4月8日 逾1年1個月 大陸商交通銀行臺北分行 101年7月16日 102年8月1日 逾1年 大陸商中國銀行臺北分行 101年6月22日 102年8月1日 逾1年1個月 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臺北分行 102年6月27日 103年8月1日 逾1年1個月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102年11月4日 103年10月1日 逾10個月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103年5月12日 104年4月1日 逾10個月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103年7月21日 104年6月1日 逾10個月 桃園市觀音區農會 103年9月24日 104年8月3日 逾10個月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信用部 104年7月13日 105年4月1日 逾8個月 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104年11月16日 105年8月3日 逾8個月 金門縣金門區漁會 104年11月23日 105年10月6日 逾10個月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信用部 105年1月18日 105年10月6日 逾8個月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信用部 105年7月11日 106年2月2日 逾6個月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10.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金融業現正面臨Fintech的挑戰,隨著各種金融科技的發展,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為使各金融機構重視資訊安全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資訊安全納為存款保險費率計算因子。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賴士葆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103年1月至106年12月止,其關鍵績效指標之一為「持續推動存保公司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並以「(女性董事人數/董事總人數)×100%」作為衡量標準;以103年度至106年度存保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女性比例及達成情形資料觀之,各年度衡量目標值除103年度為29%外,皆訂為43%;然103年度至105年度存保公司董事會之女性董事比例分別僅有16.7%、28.6%及28.6%,均低於前開目標值,顯未能達成所訂目標,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推動及達成該公司董事會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目標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施義芳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出席說明。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含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8億4,330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84億8,319萬8千元,減列「住宅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43萬8千元、「新市鎮開發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10萬元,共計減列53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億8,266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46億3,989萬6千元,減列53萬8千元,改列為46億3,935萬8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5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6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4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6項: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之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案之外包費編列540萬元,主要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住宅補貼、租屋服務平台整合等業務,根據內政部105年度「租屋服務平臺你租我管試辦計畫」報告指出,103年11月至104年2月即達成媒合目標。然經查所謂達成媒合目標數,卻僅有25件,且報告竟表示雖然在整個租屋市場來看數量非常少,說服力不夠,但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已有初步的成效,未來租屋市場相關條件較為成熟時,或許成效會有顯著性成長。綜上顯見該計畫執行成果成效相當不佳,更未見檢討改進原因,考量該預算為落實與健全社會住宅之推動,預算編列與執行應更為有效運用以提高執行率,基此,爰凍結該預算5%,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助地方政府「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預算計9億9,943萬9千元,其中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先期規劃費及部分工程費用或用地撥用費計8億8,860萬元,雖該預算為加速落實居住正義及興建社會住宅,惟查該預算執行成不佳,104年度執行率僅有26.1%,105年度至8月底執行率僅55%。然該預算未見先檢討執行成效,106年度卻又較105年度增列6,740萬7千元。考量該預算為落實與健全社會住宅之推動,預算編列與執行應更為有效運用以提高執行率,基此,爰凍結8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3.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台試辦計畫」695萬8千元。然查102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試辦租屋平台計畫,惟根據營建署所提供資料,各年度辦理成果並不理想。102年度預計建置平台數為40,但實際僅建置16個平台,預計媒合1,000件,最後僅媒合18件。此後,103年度與105年度實際媒合數量更極為不彰,有浪費公帑之虞。此外,行政院所提出的「住宅法修正草案」中,已於修正第54條的說明中指出,將由租屋服務事業取代租屋平台辦理相關服務,卻仍然編列租屋平台預算。爰凍結租屋平台試辦計畫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李俊俋  4.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萬元,透過提供誘因引導民眾釋出空餘屋,當作社會住宅使用,協助弱勢民眾承租合法房屋。惟根據調查顯示,將近六成民眾,不願意將房屋釋出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擔心承租人繳交不出租金的受訪者占47.1%最高;其次是擔心租金不符合期待占26.6%;另外擔心未來房屋出售時,價格會下跌的比例則占23.3%,可見該計畫誘因仍顯不足,恐無法達成一年一萬戶之目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超明 林麗蟬 陳怡潔  (2)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3,000萬元。經查該計畫透過提供誘因引導民眾釋出空餘屋,當作社會住宅使用,協助弱勢民眾承租合法房屋。根據調查顯示,將近六成民眾,不願意將房屋釋出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擔心承租人繳交不出租金的受訪者占47.1%最高;其次是擔心租金不符合期待占26.6%;另外擔心未來房屋出售時,價格會下跌的比例則占23.3%,可見該計畫誘因仍顯不足,恐無法達成一年一萬戶之目標,影響國民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趙天麟 姚文智  5.營建建設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作業基金」,依據該法同條作業基金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然查106年度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共46億7,138萬1千元,同屬無自有財源而無法回收之支出,由住宅基金辦理,違反預算法之相關規範,應回歸營建署單位預算辦理,爰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李俊俋  6.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4,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億4,500萬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業務,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第一項條規定,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另內政部為加速推動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工作,使民眾擁有適居的居住環境,內政部於105年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耐震初評結果應進行重建、整建或維護的建築物,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得優先核予補助,另也增訂地方政府得依地方財力額外增列補助經費,增加實施誘因,以加速民間自主推動都市更新,建構安全且具防災機能的居住環境。 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有關104年度至105年度補助都市更新計畫等之執行情形,104年度各項目之執行率僅5.9%至72.3%,整體執行率未及4成,執行成效不彰。尤以都市更新重建先期整合作業、輔導成立都市更新會及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104年度與105年度皆低於10%,顯見都市更新中最重要的先期整合及都更戶權益宣導業務成效相當不彰,致使目前推動都市更新相當困難。另根據內政部調查全國屋齡超過30年的老屋高達368萬餘宅,政府應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工作,透過「公辦都更」、一般民間「自辦都更」及住戶「自主都更」三種方式並進,全面性推動都市更新。考量該預算為加速老舊住宅的都更改建,內政部應提出更具體強化誘因,然該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存有落差,為監督該預算能更有效運用,基此,爰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2)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解釋宣告違憲已逾3年,尚未完成修正。行政院於今(105)年7月撤回「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至今仍未提出新版修正草案。為督促內政部盡速研擬修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並針對法案內容提出社會溝通規劃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楊鎮浯 陳超明 黃昭順 徐榛蔚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3億0,32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275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項 1.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凍結20%,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新住民發展基金「人力資源之培訓與發展」年度績效近年達成情形如下:103年核定補助金額2,523萬3千元,參加學員2,310人;104年核定補助金額1,387萬8千元,參加學員1,230人。該計畫105年至7月底止實際培訓之學員數已達1,422人,而106年度之關鍵績效指標卻僅訂為850人。 移民署為瞭解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灣之生活狀況,每5年辦理一次外籍與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依最近一次(102年)調查結果發現高達62.4%之外籍與大陸配偶未曾參與過任何照顧輔導措施,顯示移民署辦理相關照顧輔導業務仍有不足之處,亟需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洪宗熠  (2)「新住民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6,600萬元,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是項經費占整體預算五分之一以上,屬基金重大支出項目。為增進國人認識對新住民族群之認識,幫助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推廣「多元文化」有其必要,惟多年來移民署自行申請該項經費拍攝政令宣導廣告,有違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 為督促行政機關善用新住民發展基金,避免基金淪為行政單位政令宣導提款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入移民署針對該項經費之補捐助資格、審核標準及宣傳成效提出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3)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用途「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編列1億2,413萬1千元,較上(105)年度1億1,600萬元增列813萬1千元。惟查政府近來大力推動之新南向政策,首先觸及之困難即是國內新南向政策國家(東南亞語系)人才明顯不足,而本計畫編列之標的卻係捐(補)助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私校新住民多元文化推廣及宣導等,正當政府需求新南向相關人才時,應亦可自其中獲得人力之回饋,然本計畫精神並未落實,而只是流於形式的為捐(補)助經費設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4)為改善新住民家庭經營,協助婚姻困難或受家暴個案,移民署運用基金補捐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惟歷年來僅對外公布補助辦理件數及補助金額,缺乏各地方政府自辦或委辦之家庭服務中心實際服務人數之統計資料,難以衡量實際辦理成效。移民署缺乏家庭服務中心完整考評機制,致使各地方家庭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人力配置及專業素養參差不齊,宜盡速改善。為督促移民署改善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5)「新住民發展基金」106年度基金用途3億1,595萬8千元,為移民署投入新住民輔導工作之主要經費來源。查106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僅針對「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2項業務計畫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總計6,394萬9千元,僅占整體基金預算比例約20%。基金其餘80%經費缺乏績效指標,難以評估業務成效。 另查106年度所訂參與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之年度目標值,較以前年度實際數低,未具挑戰性,允宜檢討修正。 為督促行政機關善用基金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基金關鍵績效指標之訂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2.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106年宣導經費編列6,600萬元,已超過該畫經費半數以上。 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工作事項)。 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宣導經費,移民署應每一季提報「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期、主要內容、宣導方式、刊登(播出)時間、次數、總金額、託播對象以及辦理單位。 提案人:林麗蟬 陳超明 黃昭順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6億4,886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億0,71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4,170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核配役男員額逐年增加,101年度至105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數萬人次,挹注產業之研發動力甚為可觀。惟細究近年來分配情形,獲得分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半導體、光電、通訊、資訊、電子及機械等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爰役政署應加強產業及校園宣導,以利役男發揮所學專長,適才適所。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陳超明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38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937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9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3,42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3,36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8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項: 1.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係106年度新成立之基金,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成立,106年度預算為1億3,420萬元,年度計畫包括: (1)全國國土計畫:辦理全國國土計畫委外專題研究、辦理國土計畫座談會、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配合審議程序相關作業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3)國土功能分區圖推動計畫 (4)相關子法立法計畫 國土永續發展牽涉整體國土規劃利用、企業發展、農業發展、工業發展、林業發展以及各種生產,生活型態等內容,故內政部須積極督促該基金106年度計畫妥善規劃執行,以發揮基金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報告執行概況及成果,以利追蹤監督。 提案人: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8億5,376萬7千元,增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5,426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9億7,763萬4千元,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7,663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1億2,386萬7千元,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2,236萬7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7項: 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凍結2,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黃昭順 陳怡潔  2.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行銷及業務費用」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1)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6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辦理原住民就業輔導獎勵業務經費6億6,522萬元,其中辦理就業服務相關資訊系統建置與維運、就業服務人員進用訓練及考核等相關一般服務費計7,160萬元。 原住民人力資料庫(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自101年8月23日開站後,陸續媒合成功求職求才1萬3,381人次,惟其中長期穩定就業人次分別僅占求職人次與媒合成功人次之19.84%及52.60%,且該資料庫102至104年度之瀏覽、求職、媒合及穩定就業人次均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2)106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服務費用」編列經費4,301萬5千元,係委託專業金融機構執行貸款業務;惟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有「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各類貸款配置、契約內容及業務督導考核作業,有未臻周妥情事」等缺失,依審計部審查報告104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貸款整體逾期未清償比率為9.42%,遠高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本國銀行民國100年至104年逾放比率(介於0.23%至0.43%)。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即可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楊鎮浯 陳怡潔  3.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300萬元。截至105年9月10日止,尚有7個徵收機關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溫泉取用費,允應持續追蹤繳納情形。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4.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辦理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5,000萬元。 根據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第12點規定:「本貸款之逾放比率達10%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之貸款餘額9億6,653萬8千元,逾期放款金額9,875萬6千元,逾放比率高達10.22%,已超逾該基金得暫停受理該項貸款申請之逾放比率標準10%,顯示是項貸款之風險甚高,已超出可容受限度,亟待速謀改善對策並加強輔導及管控機制。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5.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預計辦理貸款業務(不含信用保證業務)共計5億元,其中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3億5,000萬元,比重高達7成。 除於98年度及99年度間,生產用途貸款略高於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外,其餘年度均以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至104年度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金額已達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金額之76.2%,且占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各類貸款金額之54.7%。 考量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主要目的,係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之融資管道,以協助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然目前卻係以辦理消費及週轉用途貸款為主,與該基金之設置意旨未盡相符,允宜持續檢討各類型貸款業務配置之妥適性。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6.有鑑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6年度編列各項貸款業務之手續費為貸款餘額之1.4%至2.96%,惟預算表達及估列方式有重複計算手續費之虞,故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宜檢視各項貸款業務手續費表達及估列方式之妥適性,並檢討部分貸款業務手續費高於利息收入之合理性。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7.有鑑於政府近年來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該基金具有充裕之資金。預計該基金106年底之現金餘額84億6,766萬3千元、基金餘額100億1,762萬1千元、淨值97億7,629萬1千元。允宜在不影響基金運作下,研酌檢討繳庫。並應強化基金運用效益,俾達財務效率性。 提案人:莊瑞雄 陳其邁 洪宗熠 賴瑞隆 李俊俋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內政委員趙召集委員天麟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2億3,59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4億9,37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782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年終慰問金原列1億0,654萬3千元,提案減列1億0,654萬3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2.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三節慰問金原列1億0,353萬5千元,提案減列1億0,353萬5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五)通過決議7項: 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臺船公司繳回民營化基金支付之結算金1億5,000萬元,本項係民營化基金依行政院函示,於98年間先撥充15億元協助臺船公司支付結算金,再自99年度起該公司分10年每年繳回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民營化基金財源;惟臺船公司以盈餘減少,102年度至104年度未足額繳納回饋金之數額達2億9,150萬元。 鑑於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務狀況欠佳,短絀情形嚴重,爰要求臺船公司將以前年度欠繳之回饋金分配於剩餘年度,自106年度起增列各該年度之回饋金預算,以維政府權益。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2.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然設立多年以來,因釋股作業難以順利進行,以致財政困窘,加以公營事業釋股多有賤賣國產之疑慮,立法院已多次決議要求財政部在立法院未做成新決議前,不得再編列相關釋股預算進行釋股股權移轉工作,並暫時停止釋股政策,已達全面檢討之效。 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進行,只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06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8億餘元,爰要求財政部應針對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退場機制及相關支出回歸各部會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之可行性,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82億3,596萬2千元,基金用途編列84億9,378萬9千元,預計短絀2億5,782萬7千元,需以舉借短期債務支應。依據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且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只得舉債支應,迄106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8億餘元,需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監察院亦已於102年對民營化基金虧損嚴重提出糾正。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爰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審慎評估基金存廢合理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4.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2001年設置後,多年來虧損嚴重甚至早已破產,連年需依靠舉債支應,其潛藏性質債務造成國家財政莫大負擔。 為改善此一情形,建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檢討該基金運作並行研議其退場機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民國90年成立至今,16年來累積虧損共631億元,經查,監察院曾針對本基金提出糾正案,於糾正案中指出,行政院自民國90年成立本基金後,多年來財源不足,支出未減,基金虧損嚴重,政府財政之隱憂已成為政府重大負擔,允應速謀該基金之退場機制,顯見本基金虧損之情形亟待改善,有鑑於此,為降低我國財政之風險性與保障國庫之健全,爰建請財政部就改善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虧損一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王榮璋 余宛如  6.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釋股收入為償債財源,大量舉借債務支應相關法定支出,迄106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高達628億餘元;惟因民營化政策爭議眾多,致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予執行,欠缺實質資金流入,且民營化基金債務已喪失部分自償性,恐淪為債務舉借工具。爰請行政院於半年內對短期內無法執行之釋股預算評估保留數註銷事宜,並通盤檢討民營化政策推動之可行性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7.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政府售股撥入收入4億元,係預計按面額釋出漢翔公司4,000萬股供該公司員工認購;惟該基金105年度編列之漢翔公司員工釋股收入3.7億元未予執行,106年度又賡續編列。 且105年度員工認股之釋股來源,係經濟部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漢翔公司釋股預算未執行之保留數,如105年度足額保留且106年度全額編列,恐虛增基金來源。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所編105年度釋股預算不予保留。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乙、財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3,65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951萬7千元,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31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億2,698萬3千元,增列20萬元,改列為1億2,718萬3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1億2,698萬3千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地方建設基金主要業務係以融資方式提供貸款予地方政府、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及農田水利會,協助推動地方公共建設,達成促進地方發展目標。 惟該基金歷年已核貸案件當年度撥款比率偏低,迄今尚有多件核貸多年撥款比率卻未達一成之案件,爰要求財政部應於6個月內研擬相關控管機制及改善計畫,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羅明才  二、作業基金─國有財產開發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0,22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66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55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原列0元,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5,000萬元。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開發基金106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2,552萬2千元;經查,105年度該預算數為1,220萬元,104年度決算數為978萬2千元,106年度編列預算數增加超過一倍,主要係支付辦理「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專業服務費。惟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2.財政部主管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之設立宗旨為利用開發國有土地,提升國產運用效能及建立永續財源。惟近年業務計畫萎縮,大多呈現停滯狀態,非業務資產開發效率低落,且基金帳列之19筆土地中僅4筆具收益性,收益率亦未達0.5%,可見基金設置效益欠佳,有失創立目的。爰請財政部於半年內檢討研議改進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3.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之設立,多數都有法律依據,以經濟部為例: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係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9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經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係據財政部為推動國有土地開發業務,經報奉行政院98年8月6日函同意設立,其正當性、穩定性有待商榷。 又民國63年,財政部第一次成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於民國67年遭到裁撤;民國76年,第2次成立,但民國88年度起又裁撤;現為第3次成立,查成立7年來,本基金業務收入從99年到104年,平均為5,900萬元。本基金所有的土地與建物,帳面價值200億元。換算收益狀況可謂對提昇國產運用效能極為有限。 爰建請財政部就改善國有財產開發基金及本基金存廢一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半年內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王榮璋 余宛如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105億3,365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105億3,16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3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66萬6千元;經查,105年度亦編列66萬6千元,104年度預算93萬6千元,104年度決算數50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僅54%),主要係電台廣告費及電視宣導短片製作費。惟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為節省公帑並撙節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2.106年度財政部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編列債務還本預算740億元,占當年度稅課收入5.03%,雖係按公共債務法規定所編列,惟自91年公共債務法修正明訂債務還本規定以來,中央政府債務餘額成長率遠高於稅課收入成長率,導致債務還本數相對偏低,恐產生債留子孫後果,應儘速檢討改進。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3.依據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規定,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主要任務係在不增加原有債務之前提下,籌措財源將原利率較高之尚未到期債務轉換為低利率之債務,以減輕債息之負擔,至於已到期之債務,則應辦理償還。 惟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近年來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情形日益嚴重,100年度「舉新還舊」展延之到期債務高達5,316億元,占「舉新還舊」總額91.4%;較99年度之90.2%增加,僅次於98年度之99.6%。 106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291億0,01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5,991億0,01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23%,顯有違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 爰要求財政部檢討是否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中,以有效控制政府債務。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4.中央政府早期公債之年息(約5%~6%)遠高於當前市場利息,且因屬固定利率公債,以至於利率下降後,國庫還須背負龐大的高額利率,導致政府利息負擔沉重,且支出調度僵化。 其中利率6%以上的公債將於民國109年才會到期,利率5%的公債110年到期,利率4%的公債111年到期,為減輕政府未來債務負擔,財政部應針對未來公債發行之利率條件檢討改進並妥善規劃,以降低政府債息負擔,穩健政府財政。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賴士葆 曾銘宗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58億1,186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49億9,636萬9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金融知識線上競賽代辦費10萬元及獎金2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2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外包費」20萬元,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9億9,55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1,549萬7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8億1,629萬7千元。 (三)解繳國庫:7億2,248萬2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8項: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  2.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923萬4千元,主要是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惟近年來我國銀行辦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多有疏失,導致許多投資爭議事件。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機構改善高風險性商品作業流程及審議辦法」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3.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編列247億4,348萬7千元,經查其退場後之追償效益不彰,獲償比例僅0.12%。爰此,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項下「服務費用」中「業務宣導費」369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應如何改善追償效益不彰及獲償比例偏低之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明才 陳賴素美 盧秀燕     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1,539萬7千元,主要是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協助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專利,並強化多元支付服務,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協助電子商務發展等。惟我國電子支付比率低於多數鄰近亞洲國家,電子支付工具運用筆數,採用率偏低,並未因行動裝置之普及而廣泛運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我國電子支付比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  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編列1,032萬9千元,其中是要協助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並深耕亞洲市場。臺灣金融業競爭激烈,因為規模小、市占率低、同質性高與過度競爭等問題,國際化程度進展緩慢,厚植海外據點雖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但金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險承擔能力。為配合政府之新南向政策,金管會大幅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亦積極鬆綁相關法令制,以協助本國銀行布局東南亞市場。惟東南亞國家存在政治風險,且企業公司治理不佳,爰凍結「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布局國際風險承擔控管方式」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6.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1億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該計畫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費鴻泰 林德福 盧秀燕 羅明才  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  7.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凍結「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津貼」8,824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  8.鑑於國內借貸市場已發展P2P融資模式,雖然提供民眾另一便利籌措小額資金的管道,但市場出現不法吸金、詐騙等情事,衍生風險,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謀監理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參考各國P2P貸款平台發展趨勢、監理制度乃至國內業者提供服務的方式等,及早研議相關規範,有效維護金融秩序。 提案人: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陳賴素美  9.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係以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為目的,但金管會近年來對本國銀行辦理TRF及DKO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金融檢查後,發現多家銀行存有疏失,如103年間日常監理發現部分本國銀行辦理TRF之交易量與獲利均大幅增加,且陸續發生客訴事件,經專案檢查發現10家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確有缺失;且該年底日常監理發現銀行銷售重心轉向DKO,經金融檢查,亦發現9家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商品之業務管理、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存有缺失,為期減少投資人爭議與相關弊端,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督促銀行確實改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管控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10.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為金管會銀行局的目標業務之一,然查我國104年及105年上半年電子支付筆數為33.12億筆及18.11億筆,交易金額為2兆2,964億2,081萬9千元及1兆3,445億4,261萬7千元,僅占民間消費支出之26.31%及30.21%;其中,105年度上半年行動支付交易筆數僅104萬2,946筆,交易金額15億1,236萬7千元,顯低於多數鄰近亞洲國家的使用率,如韓國(77%)、香港(65%)、中國(56%)及新加坡(53%);另外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統計,國內104年至105年消費者選擇行動支付的比例僅從2.7%提升到4.8%,許多民眾對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金管會推廣不力,成效不彰,未來發展前景堪憂,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如何加強推廣我國電子支付平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計畫內容有「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但2016年發生第一銀行遭外籍犯罪集團計畫性以惡意程式入侵ATM提款機,並於ATM提款機吐鈔後大量盜領8,327萬餘元,金額龐鉅;另據審計部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104年亦曾發生本國銀行網路銀行遭異常登入,可疑登入次數逾5萬次,並有少部分帳戶被登入成功,上述資安攻擊事件皆顯現,金管會對於金融資安管理上頗有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我國金融資安管理及共享機制,以健全整體安全數位金融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12.針對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249億9,636萬9千元,其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預算編列247億4,348萬7千元,占基金預算高達99%。經查,目前支應辦理退場之保險業已有6家(包括國華產險、華山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及朝陽人壽);其中尤以101年處理國華人壽超過883億元之鉅額賠付以及104年處理國寶人壽、幸福人壽賠付303億元迄今,據金管會統計,處理退場機構民事追償案件有26件,經獲勝訴判決確定者計5件,且加計已追回資產後金額對照政府賠付金額,更顯不相當,顯示金管會處理退場保險機構之實際比率與獲償金額皆不高,再加上部分刑事訴訟案件亦未能有效管控追蹤,導致無法有效追究業者之不法責任,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職是之故,為有效針對重大掏空舞弊案迅速追究不法責任,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積極態度對應負賠償責任者進行民事責任追償,並針對訴訟案件研處有效管控追蹤方案,以遏止不法金融業者蓄意犯罪,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3.針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施政重點之一「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並將「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列為年度關鍵策略指標之一,有鑑於資訊安全為發展金融科技及建構數位金融環境之核心基礎,惟囿於行政院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F-ISAC尚甫於建置階段,迄今整體性資訊共享機制尚未建置完成;另,基於網路已成為新型態犯罪工具,加上近期金融業發生數起資安攻擊事件之問題,顯見金融業資訊環境面臨之潛在風險與日俱增,加上金融機構各種數位系統建置及行動應用App管理規範不足等問題,皆有加強管控監理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持續強化金融機構資訊安全風險管理及督促金融業者積極建立資安認證機制外,並應加速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F-ISAC之共享機制,以提升整體金融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安全數位金融環境。 提案人: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4.針對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923萬4千元,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所需經費。近期因人民幣匯率遽跌,導致國內TRF(國內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及DKO(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等與人民幣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損失龐鉅,陸續發生客訴事件,金管會雖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查核本國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發現多家銀行存有疏失。基此,鑑於國內TRF與DKO潛在損失及曝險金額龐鉅,為期降低損失金額並減少投資人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督促銀行確實改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管控措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提案人: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5.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民眾檢舉金融案件核發之檢舉獎金預算,惟近年來發放情況皆不彰,除證券期貨局發放甚微外,銀行局及保險局甚至是均未發放之情形。經查其產生之主要原因係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雖曾於2016年元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提高檢舉獎金金額,但若與美國等國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導致舉發效果有限。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面對此一情況之改善方針以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俾利未來檢舉機制之完備落實。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明才 陳賴素美  16.我國老年人口數已於106年2月正式超越幼年人口數,未來我國更將朝向超高齡化社會邁進,故高齡長者的金融消費保護日顯重要。查近年來我國長者屢遭金融詐騙,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更有超過五成之高齡民眾最為擔心的金融相關問題,即是防範金融詐欺以及投資陷阱。我國於105年2月15日通過之「高齡者消費生活保護政策綱領」雖明確規範其高齡消費者之保護,惟就成果而言效益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委員,難辭其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更於每年編列高額預算數執行「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就推動高齡長者金融消費保護計畫、作為、效益及評量基準,並進行專案報告,做為未來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之政策指引方向。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明才 陳賴素美 盧秀燕 17.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之施政重點之一為「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其中列有「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深耕亞洲市場」等重點項目。有鑑於近年來亞洲國家經濟蓬勃發展,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中心,根據IMF預估,亞洲新興市場GDP每年以約8%的成長力道,到了2020年將占全球GDP總額25%。另依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預估至2050年亞洲占全球GDP之比重甚至將超過50%,顯示亞洲市場極具發展潛力。為延伸台灣金融業的觸角,金管會亦積極協助推動金融業亞洲布局,然查國內金融市場高強度競爭,存在規模小、加上業務同質性過高等等問題,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惟鑑於東南亞國家政治風險不低,且企業公司治理不佳及金融機構購併價格偏高等問題。因此,為順利協助台灣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市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險承擔能力,並積極控管、督促金融業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以順利協助金融業者布局亞洲市場並順利走向國際。 提案人: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18.鑑於106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7,700萬元,作為共66位聘用人員之薪資,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該基金法定支出用途項目包含特別津貼,但不包括薪資等人事費用,復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屬各局組織法及預算法所明定,金管會及所屬編制員額之人事費用,其性質屬法定費用,應編列於該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應無疑義;且立法院審查96年度及10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皆提出決議,要求該會及所屬應將原移至「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人事費用之員額預算,回歸該會及所屬各局單位預算編列之。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至106年度卻仍將聘用人員之人事預算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中,實有未妥,更未尊重國會之決議。基此,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編列共計66位聘用人員之用人費用,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局應即研議回歸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單位公務預算,以符法制。 提案人: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七、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八、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九、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06年3月29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