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星期三)9時2分至15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寶清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1時10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素月  洪慈庸  周春米  鍾佳濱  徐榛蔚  黃國書  鄭運鵬  趙正宇  陳雪生  李鴻鈞  鄭寶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顏寬恒  陳怡潔  吳焜裕  葉宜津  黃昭順  曾銘宗  張宏陸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陳明文  鍾孔炤  吳志揚  呂玉玲  吳琪銘  邱志偉  何欣純  劉世芳  姚文智  周陳秀霞 王惠美  林昶佐  蔡易餘  羅明才  李彥秀  孔文吉  賴士葆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莊瑞雄  蕭美琴  劉建國    委員列席33人 列席官員: 4月17日(星期一) 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副司長 張舜清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總務司 司長 吳舜龍  人事處 副處長 李玉惠  管理資訊中心 主任 王穆衡  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簡任技正 曾建民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鹿潔身 副局長 鐘清達   主計室 主任 曹棟鈞   運務處 處長 張錦松   人事室 科長 張秋美   貨運服務總所 總經理 陳淑慧   電務處 處長 傅義鴻   工務處 處長 陳仲俊   機務處 處長 賴興隆   企劃處 處長 楊正德   餐旅服務總所 總經理 劉建良   行政處 副處長 王傳馨 科長 王英美   材料處 處長 鄭珮綺   員工訓練中心 主任 蔣東安   資訊處 處長 余維杰   秘書室 科長 李奕   政風室 主任 張銘耀 行政院主計總處 科長 林秀春 4月20日(星期四) 交通部 部長 賀陳旦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繼國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觀光局 局長 周永暉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鹿潔身  高速鐵路工程局 局長 胡湘麟  鐵路改建工程局 局長 胡湘麟(代理)  公路總局 總工程司 賴常雄 副總工程司 李忠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陳耀維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李政安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主任秘書 童啟銘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鍾禮榮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黃輝嘉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洪翎宜 4月17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預算。 決議: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預算,處理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本會主審「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完成後即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陳歐珀及鄭寶清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交通部主管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67億7,303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客運收入」4,444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8億1,748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02億5,662萬4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2,700萬元〔含「旅運費」200萬元(含「租賃成本」之「大陸地區旅費」26萬3千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0萬元、「專業服務費」1,500萬元〕。 (2)「租金與利息」項下「利息」1,000萬元。 共計減列3,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2億1,962萬4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34億8,358萬6千元,減列8,144萬6千元,改列為34億0,214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56億0,915萬4千元,減列: 1.「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5,000萬元。 2.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23億1,718萬8千元(含「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22億7,218萬8千元、「台鐵電務現代化提升計畫」500萬元及「臺鐵北迴線蘇新–花蓮間瓶頸路段改善計畫」4,000萬元)。 共計減列23億6,71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億4,196萬6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74項: 1.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編列137億0,117萬元,然近年來臺鐵局屢傳員工過勞事件,臺鐵局皆未正面回應與積極處理,且截至106年1月底總員工數編制員額16,330人、預算員額14,788人,實際現有員額卻僅13,639人,顯示臺鐵局人力極度缺乏之情形,臺鐵局應即檢討現有排班制度與未來新進人力期程,故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2.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8億5,894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450萬4千元,較104年度決算增加2億1,670萬5千元。其中以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8,819萬3千元為最大宗(占56.84%),次為機械及設備修護費2億9,533萬4千元(占34.38%)。經查:「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逐年攀升,不利改善營運虧損,允宜加強資產保管及維護效益,俾減輕費用負擔;又雖已投入鉅額修護費,惟近年火車及運轉保安裝置等故障導致行車異常件數仍頻,允宜檢討相關保固及修理作業並加強改善,同時並加強維修屏、宜、花、東之老舊車站。爰該項計畫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葉宜津 3.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8億5,894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8億4,444萬2千元增加1,450萬4千元,然比較103及104年度執行率皆偏低(如下表),顯示臺鐵局除未檢討改善該項目浮編情形外,仍持續逐年增加該項目金額,且臺鐵局近年來故障事故不斷,卻未有任何改善措施,故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單位:千元;%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預算數 638,226 744,226 844,442 858,946 決算數 565,034 642,241 執行率 88.5% 86.2%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4.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8億5,894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1,450萬4千元,增幅為1.72%,較104年度決算增加2億1,670萬5千元,增幅高達33.74%。包括一般房屋修護費5,960萬7千元、宿舍修護費115萬5千元、其他建築修護費5萬元、機械及設備修護費2億9,533萬4千元、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8,819萬3千元、什項設備修護費1,460萬7千元等,其中以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為最大宗,占56.84%,次為機械及設備修護費,占34.38%。 參據臺鐵局101至106年度「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之預、決算執行情形,決算數由102年度5億0,144萬1千元逐年攀升至104年度6億4,224萬1千元,增幅高達28.08%;且106年度預算案數又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幅達33.74%,顯示該局對於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及一般房屋等修護支出規模有日益擴大趨勢,恐不利改善營運虧損。 臺鐵局近年已持續投入龐大經費辦理行車相關設施之修理保養與保固,如車輛設備、電力設備、通訊設備、號誌設備等。惟參據101至105年度臺鐵行車異常事件情形,其中車輛故障件數為最大宗,占行車異常總件數比率近約五成,105年度仍有年逾200件數之情事;其次為運轉保安裝置故障事件,且電力設備故障件數近年亦有增加趨勢,均不利行車安全與服務品質提升,如旅客列車準點率已由101年94.80%跌至104年93.61%,及104年民眾搭乘各項公共運具滿意度,捷運等11項公共運具中,臺鐵滿意比率85.1%居末,不滿意比率13.4%最高。 綜上,臺鐵局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支出規模日益擴大。惟近年火車及相關設施故障所致行車異常事件仍逾數百件,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議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黃國書  林俊憲  葉宜津 5.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8億5,894萬6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450萬4千元,呈現成長的趨勢,但臺鐵局近年來行車異常事件卻未能同時減少,列車準點率也未能有效提高。爰「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8億5,89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如何加強交通及運輸設備之修理與保養,暨降低行車異常事件、提高列車準點率,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臺鐵局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預算數(千元) 638,798 458,672 624,226 744,226 844,442 858,946 決算數(千元) 588,152 501,441 565,034 642,241 - - 執行率(%) 92.07 109.32 90.52 86.30 - - 行車異常(件) 541 550 524 529 482 列車準點率(%) 94.80 94.01 94.19 93.61 - - 資料來源:整理自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鍾佳濱  陳素月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6.鑑於先前台鐵車站問題不斷:屏東新站落成後缺失甚多,不僅新站乘車動線不良,電扶梯上月台後竟有柱子擋道、無障礙設施不足,屋頂頂棚漏水無防雨設施,下雨天民眾搭火車必須撐傘穿雨衣。台東站則是包商倒閉、施工遲緩問題。 以上問題顯見台鐵管理不當,因此,爰先行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站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2億0,419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將以上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黃國書  趙正宇 7.除了台鐵站體之外,全國台灣鐵路周邊及延伸相關之設備、設施與公共建物諸如排氣天井、通風口等等,長年未編列預算進行維護及融入周邊社區美化,鑑此,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1億8,835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運鵬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陳素月  黃國書  周春米  林俊憲  林昶佐  葉宜津 8.查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1億7,432萬7千元,以用於軌道、信號通訊、廢土清除、環境美化工作,但臺鐵每年不斷發生多起行車電力、軌道、號誌異常事件,主要係車輛或運轉保安裝置故障所致。爰先行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簡東明  鄭寶清  李昆澤  趙正宇  黃國書  林俊憲 9.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勞務承攬有關辦理車站、車廂及車輛清潔等業務列外包科目8億1,800萬5千元,惟查此科目常有外包商勞工反映勞動權益受損之情事。爰此,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外包商勞工、員工權益改善及增加預算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黃國書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10.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9,018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2,915萬元,且經查102、103及104年度該項目之執行率皆低於80%(如下表),疑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員工訓練計畫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 單位:千元;%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預算數 184,001 267,785 265,777 決算數 133,414 170,900 199,270 執行率 72.5% 63.8% 74.9%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11.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共計編列3,139萬6千元,用以辦理招商規劃等調查研究業務。然33項委託研究中,並沒有任何東部地區之相關研究,凸顯臺鐵局忽略東、西部車站均衡發展之重要性,亦無視東部地區近年因觀光成長而在各車站及周邊發展出來的商業需求。爰此,凍結「租賃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773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改善、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鄭運鵬  黃國書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12.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餐旅服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032萬7千元,然在相關網頁設計美感與連結國外觀光客服務部分,未能有充分規劃,顯示臺鐵局在相關業務之行銷與管理上尚有提升空間,故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13.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508萬7千元,然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對外觀光經營上,在相關網站部分對於國外遊客經營仍有極大改進空間,顯見未能將相關品牌化之推動結合國際觀光之考量,故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14.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營政策之一為全力推動資產活化償債計畫,藉多元開發方式,以增加營收,為主要營運收益來源之一。 然部分資產規劃之處置及使用情形,與地方訴求古蹟保存,時有扞格,允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妥適處置。 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租賃成本」編列7億9,044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兼具財產管理效益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陳歐珀  黃國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簡東明  周春米  趙正宇  葉宜津 15.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來人力不足之情形嚴重,除了提高薪酬……等誘因,亦應給予合理人力投資,思考如何提高輸運及服務品質及效率,以維持合理、有效率之營運。 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員工訓練費用」編列7,442萬元,爰凍結440萬元,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強員工人力訓練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李昆澤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16.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6億0,915萬4千元,辦理各項採購案件,較105年度預算增加40億4,279萬8千元(增幅34.95%),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45億3,329萬5千元(增幅40.93%)。然該局每年採購案之件數與金額均甚龐大,且多與公共行車安全有密切關係,理應嚴格把關。惟時有不肖人員勾結廠商之弊案發生,已嚴重危及政府廉潔形象及公眾安全維護,允應檢討採購作業機制並落實採購驗收品質把關,強化防弊功能,避免類似舞弊情事再度發生。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趙正宇  鄭運鵬  葉宜津 以下第(1)案併入第16.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編列59億7,690萬元,惟參據近年臺鐵各類行車事故發生情形,101至105年度行車事故總件數分別為639件、632件、590件、618件及547件,均逾5百件,事故中以「重大死傷事故」為最大宗;另「平交道事故」近年有明顯增加趨勢,由104年7件增至105年12件,平交道安全管理未盡良善;且各該行車事故多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如105年有37人死亡與34人受傷情事,顯示列車之行車安全容有改善與加強空間。又各類行車事故中,可歸責於臺鐵局者多屬行車異常事件,101年度至105年度分別有454件、459件、425件、437件及376件,主要為車輛故障、電力設備故障等。且今年一月至三月就發生12起平交道死傷事故,顯見鐵路行車安全計畫成效不彰,爰提案刪減二分之一。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李昆澤  黃國書  林俊憲  陳素月  簡東明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17.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6年度預算「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編列59億7,690萬元,其計畫總經費275億2,240萬元,該計畫之目的為加強防災防護措施,其內容包含改善預警系統,依優先順序裝設監視器、偵測系統,惟105年10月份曾發生自強號列車因剎車不及而撞上因豪雨造成之土石流、路基下陷、鋼軌位移停駛等多起事件,顯見該計畫之執行成效不彰,甚至遭批評面對年年遽變的極端氣候,根本毫無改善對策,顯見該計畫根本緩不濟急。故凍結該計畫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以確保計畫執行成效維護民眾搭乘安全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18.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編列59億7,690萬元。該計畫分6年執行,總經費275億2,240萬元,係就現有基礎設施,加強防災防護措施,以確保行車安全。然近年臺鐵行車事故頻仍,並以重大死傷事故為大宗,多屬民眾違規行為肇致,顯係行車安全及平交道管理機制均亟待強化;又該局雖已採諸多行車事故因應及管理措施,惟其成效容有待強化,允宜研謀相關對策,有效提升行車安全品質及減輕事故損害負擔。爰凍結該項計畫預算59億7,69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趙正宇 19.臺灣鐵路管理局104至109年度編列275億2,240萬元推動「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其中106年度編列59億7,690萬元,內容包括平交道立體化、路線號誌改善、加裝圍籬等。然而106年截至3月6日已發生13件鐵路重大傷亡事件,造成10人死亡,原因均為民眾闖越平交道、跨入路線或闖入軌道,不但造成人命傷亡,且影響行車安全、造成班次延誤,臺鐵對於本計畫之執行或相關宣導均有檢討之空間,爰凍結本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20.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度)」編列55億5,800萬元,計畫內容包括10年內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機車127輛、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及辨理系統設備改善工程,惟經查該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率104年度2.66%、105年度0.6%,執行情形極差,按照計畫,105年度預計交車56輛(8輛環保客車、區間客車48輛),卻因2次開價格標均因廠商報價超預算而廢標,導致計畫一再延宕;復日前採購普悠瑪號列車發生車身卡月台問題,甚至必須敲掉月台部分結構以便列車通過。有鑑於臺鐵局購車計畫執行率極低,在採購規格上也未謹慎規劃,恐有失職之嫌。故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研擬計畫提升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黃國書  葉宜津 21.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購置城際客車600輛、購置區間客車520輛、購置機車127輛、購置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及系統設備改善等共55億5,800萬元。其中,環保署已於2017年2月23日公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惟查計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採購,所採用之動力系統,仍以柴油動力為主,且柴油引擎排放要求標準為UIC624-2,僅相當於EU-2,與2012年歐盟即適用之UIC624-4比較(相當於EU-3B),其HC及NOx排放標準高出3倍、PM高出10倍。另,106年度城際客車600輛購置案,仍大部分配置到西部幹線,不利東西部交通均衡。爰凍結106年度該預算55億5,8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新購車輛須符最新標準並改善東西幹線車輛配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黃國書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鄭運鵬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22.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55億5,800萬元,計畫分10年辦理,總經費997億3,000萬元,截至105年度累計編列預算16億1,000萬元。預計10年內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機車127輛及支線節能環保客車60輛,並辦理系統設備改善工程,期強化運輸效能暨全島旅運服務,建構節能減碳綠色運輸網。惟各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欠佳,104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各僅2.66%及0.28%,且105年度預計完成交車56輛,迄年底止尚未完成採購標案之決標作業程序,允宜強化採購辦理成效,俾能如期汰換更新運行,維護民眾乘車安全性。爰凍結該項計畫經費55億5,8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鄭運鵬  李昆澤  黃國書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葉宜津 23.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繼續計畫「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55億5,800萬元,查臺鐵過去購買列車有「後續保固問題」之前車之鑑,未來臺鐵購買車輛時,應綜合後續保固、觀光、親子、便捷快速等相關因素。爰此,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待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黃國書  林俊憲  葉宜津 24.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1,000萬元,然該計畫自102年度編列5,000萬元、105年度投入1億5,600萬元,臺鐵局歷年來雖致力推動改善票務系統,卻遲未有任何進度與顯著改善,且該計畫仍未納入智慧化與自動化之概念,降低人力成本與提升旅客便捷性,故凍結該預算之十分之一,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簡東明  葉宜津 以下第(1)至(3)案併入第24.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臺鐵局106年度預算編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經費1,000萬元,總經費10億7,356萬元,截至105年度止已累計編列預算2億0,601萬4千元。經查:該計畫自102年度編列預算迄105年度止,執行數僅9萬7千元,執行率過低,進度嚴重延宕;預計106年度新系統上線營運亦延至107年5月,顯不利現行票務頻出現系統當機或異常訂票等問題之改善,對向來一票難求之東部民眾,將更形難解。該局允應加強相關控管與監督機制,避免預算浮編。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全數1000萬元。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黃國書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2)台鐵局106年度預算編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經費1,000萬元,該計畫期程為105至108年度,總經費10億7,356萬元,截至105年度止已累計編列預算2億0,601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票務核心系統建置,包括票務系統開發與維運、系統與工具軟體、硬體設備、現有機房擴建等,及票務網路建置、備援中心、票務周邊設備、機房網路語音、票務資安強化等服務。 惟參據「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2年度預算數5,000萬元,原係編列於該局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建置第4代票務系統」經費,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均無執行數,該保留預算併於105年度「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預算1億5,601萬4千元執行,可執行預算計2億0,601萬4千元,截至105年底止之實際執行數僅9萬7千元,執行率僅0.05%,顯為欠佳。為免過度匡列預算,允應衡酌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經費額度,爰提案全數刪減。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李昆澤  黃國書  林俊憲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簡東明  葉宜津 (3)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6年度預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編列1,000萬元,係為辦理票務核心系統建置及票務網路建置等,惟經查105年度可用預算數2億0,601萬4千元,因受廠商爭議影響,暫緩採購議價決標期程,導致實際執行數僅9萬7千元,執行率僅0.05%;又票務系統時常出現當機及異常訂票等問題,104年度有108件,105年度有231件,主要皆因遭以虛擬身分證訂票、以非法程式訂票等問題。有鑑於該預算執行率欠佳,進度嚴重延宕,又票務改善計畫已執行多年,諸多問題未見改善。故建議刪減該預算200萬元,並落實計畫執行。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黃國書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25.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租賃成本」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中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6萬3千元,係考察車站商場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之旅費;編列國外旅費45萬8千元,係英法鐵道資產活化及不動產開發考察之出國旅費。但車站商場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及鐵道資產活化及不動產開發係以日本最為發達及接近台灣之性質,而對於日本之考察,臺鐵亦早已有相關考察資料,臺灣鐵路管理局赴日本考察後,應將106年度及105年度之考察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黃國書  林俊憲  葉宜津 26.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租金與利息─利息」編列11億1,600萬元,主要係為因營運連年虧損,造成融資規模年年增加,臺鐵局預估106年度融資本金將高達1,264.8億元,以平均借款利率0.905%計算,因而導致高達11億餘元的利息費用,為避免沉重的利息費用加重財務上的負擔,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洽商以研謀降低借款利率。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27.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淨損編列34億8,358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虧損減少12億9,457萬6千元(減幅27.09%);較104年度決算虧損增加7億3,460萬8千元(增幅26.72%)。 參據該局101至106年度之損益情形,其中101至103年度損益為配合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科目調節後之數。採行IFRS基礎編製報表後,主要影響項目為退休金費用,以101年度為例,採行IFRS基礎前,退休金費用為70億7,351萬9千元,採行IFRS基礎後,退休金費用調整為18億6,877萬2千元,兩者差距逾50億餘元。然經大幅縮減退休金費用後,各年度仍為虧損,104年度決算數為淨損27億4,897萬8千元。又106年度預算案預計淨損達34億8,358萬6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淨損增幅26.72%,不利財務健全運作,允應加強相關開源節流措施,改善財務收支赤字。 觀察臺鐵局近幾年短期債務與應計退休金負債情形,其中短期債務決算數由100年度1,105億3,878萬8千元增至104年度1,147億3,264萬1千元(增幅3.79%);應計退休金負債決算數由102年度792億5,240萬8千元增至104年度824億4,888萬6千元(增幅4.03%),財務負擔日益沉重,亟待加強改善,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謀對策,以提升營運績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陳歐珀  鍾佳濱  鄭運鵬  李昆澤  周春米  林俊憲  陳素月  簡東明  葉宜津 28.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1年度採行IFRS編製基礎後,大幅縮減退休金費用金額逾50億餘元,惟營運收支仍持續虧損,106年度預算預計淨損達34.83億餘元;且短期債務與應計退休金負債持續增加,財務負擔日益沉重,整體營運及財務管理均亟待改善,允應積極研謀對策,提升營運績效。爰請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全面提升整體營運及財務管理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避免臺鐵長期虧損拖垮國家日益嚴峻之財政。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葉宜津 29.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預計至106年底負債總額將高達3,940億2,695萬6千元,然而臺鐵營運年年虧損,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爰此,為避免債留子孫,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1年內提出相關清償債務計畫。 提案人:李鴻鈞  李昆澤  鄭寶清  趙正宇  洪慈庸  林俊憲 30.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之編列,歷來均有高估成本、低估收入情事,以致營業毛利及淨損之預算數與決算數,往往有極大落差,以102至104年度為例,營業毛利之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至少17億元,淨損之預算數與決算數,其差距則達20億元以上。爰請臺灣鐵路管路局就上述三年度預算與決算數之落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年度 營業毛利(千元) 淨損(千元) 預算 決算 差距 預算 決算 差距 2013 -2,838,822 -1,123,851 1,714,971 -6,373,002 -4,179,768 2,193,234 2014 -2,500,047 -274,717 2,225,330 -6,210,452 -3,565,720 2,644,732 2015 -1,310,395 430,505 1,740,900 -5,032,687 -2,748,948 2,283,739 提案人:鄭寶清  洪慈庸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陳賴素美 31.參據亞太電信近年度營運損益情形,102年度淨利18億4,470萬9千元,之後由盈轉虧,103及104年度虧損各為84億1,325萬1千元與16億2,588萬6千元,且105年上半年營運虧損已達23億0,484萬7千元,經營績效持續惡化。致使臺鐵局各年度認列轉投資損益決算金額,由102年度2億7,963萬4千元,減至103年度1億8,375萬9千元,104年度則降為0元。 爰此,臺鐵局身為亞太電信第2大股東,共投資39.94億餘元,持股比率逾9%,為有效維護轉投資權益,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擬定督促改善營運虧損之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32.臺灣鐵路管理局預計106年度持有轉投資事業亞太電信股數3億9,947萬7,000股,持股比率9.29%,為第二大股東,惟根據亞太電信近年營運損益情形,自103年度起由盈轉虧,103年度虧損84億1,325萬1千元、104年度16億2,588萬6千元,經營未見起色,導致臺鐵局認列轉投資損益決算金額至104年度已降為0元。有鑑於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善盡管理人職責,研謀措施督促亞太電信改善營運績效欠佳問題,以維護政府投資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33.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編列1億1,000萬元(該計畫自101年度編列預算。執行期為102年8月至108年6月,總經費138億9,971萬2千元)。但因許多因素該案執行率始終偏低,顯見臺鐵局管控預算能力不佳,因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 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以後年度 合計 前年度保留數 0 140,951 150,951 125,804 3,021,542 - - - 當年度預算數 140,951 10,000 50,000 2,929,853 1,900,028 110,000 8,758,880 13,899,712 可用預算數 140,951 150,951 200,951 3,055,657 4,921,570 - - - 決算數 0 0 75,147 34,115 261,192 - - - 執行率 0.00 0.00 37.40 1.12 5.31 - - - 執行落後原因說明 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分別於102年8月及10月始同意計畫與財務計畫,影響土地徵收作業進行 相關採購之招標作業進度落後;且洽台糖公司辦理土地徵收等事宜需費時程 用地屬特定農業區尚未取得農委會審查同意,延宕後續作業及用地取得進度。且受大幅變更調整檢修流程與廠區配置影響,基本設計亦未能按預定時程進行 農委會同意農地變更作業延宕;囿於用地尚未取得而影響後續基本設計進行,致進度落後,現已進入實質土地徵收程序,正辦理修正計畫並預計展延期程2年半 - - - 提案人:簡東明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鄭寶清 34.臺灣鐵路管理局刻正辦理的多項業務,皆攸關宜花東居民之交通權益,實不容忽視。爰此,要求臺鐵(1)加速「臺鐵北迴線蘇新─花蓮間瓶頸路段改善計畫」之期末評估工作,儘速報部院進行審查;(2)加速「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之辦理;(3)加速「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之系統建置;(4)考量人員離退率,確實進行「花蓮運務段、花蓮站人力撥補」之工作。以上工作事項須每半年定時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說明,以協助立法院執行監督之責。 提案人: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35.現行票務問題層出不窮,時有出現系統當機而無法順利訂票情事,或有異常訂票行為,已嚴重影響大眾公平訂票權益,鑑於目前臺鐵票務作業需求日益多元化及客製化,臺鐵局自102年開始推動「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其目的在於(1)改善票務資訊流程與效能;(2)解決尖峰訂票瓶頸;(3)優化決策支援與收益管理;(4)提升整體營收與服務品質;(5)強化客戶關係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滿意度。然而截止105年底為止,執行數僅9萬7千元,進度嚴重延宕,執行率僅達0.05%。預計106年度新系統上線營運亦延至107年5月,顯不利現行票務頻出現系統當機或異常訂票等問題之改善。 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加強相關控管與監督機制,並針對此計畫延宕檢討及未來確保不再發生一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36.現行臺鐵票務系統於開放熱門時段車票之網路訂票作業,時有出現系統當機而無法順利訂票情事,或有異常訂票行為,如104年度查獲108件,105年度查獲231件,顯示異常訂票情形日益盛行,主要型態為虛擬身分證訂票、非法程式訂票或加價販賣車票等,已嚴重影響大眾公平訂票權益。 又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5年端午節起,針對特殊節日之東部旅客運輸需求,推行實名制購票機制,如端午節提供台北─台東往返計2車次(計744張票,占當次加開班車票數比率12.3%);中秋節提供台北─台東2往返及台北─花蓮1往返,計6車次(計2,232張票,占當次加開班車票數比率30.7%),限制特定身分始得訂票並以人工核對方式查驗身分證件是否符於規定。試辦結果,端午節班次客座利用率為92.74%,查獲違規搭乘件數為13件,並有部分民眾反映實名制票數仍供不應求。 鑑於目前臺鐵票務作業需求日益多元化及客製化,且民眾對於訂票系統運作穩定及公平訂票之基本訴求,現行票務系統已無法充分滿足,亟待新票務系統上線因應。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謀擬定新票務系統上線期程,以提升營運績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鄭運鵬  李昆澤  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簡東明  葉宜津 37.臺鐵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希望透過新一代票務資訊系統建置,滿足旅客需求與提升服務品質,解決現行票務系統時常當機與異常訂票等問題。但是臺鐵於102年度就編列「建置第四代票務系統」5,000萬元,102到104年度均無執行數,後雖併入105年度所新提出之「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截至105年度底是項計畫可執行預算計2億0,601萬4千元,只執行用以支付契約爭議之聘用律師等作業費用9萬7千元(如下表),顯示臺鐵局預算執行狀況不佳,致使新系統上線的期程嚴重落後。鑑於是項計畫後續所需預算達8億5,754萬6千元,且攸關民眾購票的服務品質,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就是項計畫預算執行延宕情形與檢討,暨未來預算編列與執行之控管、監督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臺鐵「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總計 調整後之預計進度 - 需求訪談與系統分析,機房建置前期作業 完成系統分析及設計工作 完成第1階段驗收及上線營運,取代既有系統 完成第2階段驗收並啟用進階決策輔助及收益管理功能 以前年度保留數 0 50,000 - - - - 當年度預算數 50,000 156,014 10,000 488,854 368,692 1,073,560 可用預算數 50,000 206,014 - - - - 決算數 0 97 - - - - 執行率(%) 0 0.05 - - - -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林俊憲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簡東明  陳歐珀  葉宜津 38.查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專案計畫「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應於106年度上線營運,但目前進度已延至107年5月,且執行率僅0.05%,因臺鐵購票問題長期遭詬病,且無法整合區段票務,臺鐵應儘速加速票務系統改革,妥善處理乘客購票問題。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1個月內,對於此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39.為紓緩乘務人力,經通盤檢視旅運需求後,臺鐵局於105年10月20日進行列車時刻調整,停止原686次復興號團體列車。列車時刻變動後,已造成花蓮和平車站百餘名乘客不便,被迫轉搭17:40分開車之688車次。然據民意反映,近期688之列車常出現誤點之現象,候車時間若相較改點前原686車次之發車時間(17:06)而言,已逾1小時。臺鐵調度與管理如此之散漫,已非原先民眾體諒臺鐵司機員不足應有之反饋。爰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立即檢討近期688調度失調造成誤點之缺失、提出改善方案,並重新檢討恢復原686車次之可行性。 提案人: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蕭美琴  葉宜津 40.交通部運研所應「交通部中程施政計畫」及「交通部99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之推動目標,遂辦理臺鐵列車排點等相關系統規劃之研究與設計。自100年度起,已投入865萬元(決算),如下表。然而,自104年度研究成果移交臺鐵後,臺鐵並未(充分)使用該排點系統;雖該研究經費非臺鐵之公務預算,然而,臺鐵對此系統之使用率不彰、甚至棄之不用的現況,仍有浪費國家公帑之嫌。爰此,(1)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說明該排點系統於局內部之應用記錄與人員操作之心得,亦請指出該排點系統每項功能之優缺點;(2)並要求爾後辦理跨單位研究案、委託調查案前,應先與調查機構進行妥善溝通,以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項次 計畫名稱 辦理時程 預算金額 (萬元) 決算金額 (萬元) 1 鐵路列車排程參數蒐整建置及架構分析之研究 100.2.24~ 100.12.31 200 180 2 臺鐵包車營運需求下列車班表之研究 100.6.23~ 100.12.31 70 68 3 鐵路列車排程模式建立及運行資料分析校估之研究 101.2.10~ 101.12.31 195 185 4 鐵路列車自動化排點系統建置之研究 102.2.20~ 102.12.31 250 240 5 鐵路列車自動化排點系統功能擴充與推廣應用 103.3.7~~ 103.12.31 200 192 資料來源:運研所。 提案人:鄭寶清  鄭運鵬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蕭美琴  葉宜津 41.新政府上台後為解決花東居民返鄉臺鐵車位難求之民怨,於連續假期實施花東地區實名制訂位,此措施雖無法立即澈底解決一票難求問題,但政府解決問題的用心仍深獲東部鄉親肯定。惟相對於眾多返鄉需求,實名制列車3天連假僅開放單向2列次,4天連假開放單向3列次,運能仍顯不足。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增加花東實名制購票之列次,並儘速實施。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42.台東地區地理環境優美,多元文化特性,極具人文特色,適合發展觀光產業,惟台東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觀光旅客常因購無車位因此卻步,造成觀光產業發展之瓶頸。爰此,台東觀光業者欲申請觀光包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研議評估可行性。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43.鑑於台中新站落成後,除有月台高低差問題外,舊台中火車站之管理頻繁出現空間髒亂,造成市容問題,亦影響鄰近居民生活品質,此外,在新舊站間之動線引導部分,目前亦有標示相對混亂之狀況。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上述問題改善方案,以及舊台中火車站之轉型規劃書面報告,以降低民怨。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44.鑑於臺鐵肩負保存台灣文化資產之使命,針對近年來臺鐵所屬之文化資產屢屢出現遭縱火破壞問題,臺鐵卻無積極應對等問題,實有改善檢討之必要,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所屬文化資產保存改善之規劃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45.南迴鐵路電氣化計畫工程已於102年正式動工,目前各工程標案已陸續規劃執行中,惟接下來施工期恐將影響臺鐵正常班表調度,屆時勢必成民眾之不便及抱怨。因此,交通部應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及鐵路改建工程局,研議規劃未來施工期規劃應以影響班表變動最小為原則,並且調整班表前,應先與相關地方政府溝通協調,規劃好替代方案,以降低民怨。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4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台東車站目前正改建中,改建後未來將規劃營業空間對外招商,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基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保留一定比例供身心障礙者申請設立,打造社福友善環境。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47.臺灣鐵路管理局持續推動捷運化通勤運輸服務,已成為客運服務主軸,惟通勤列車客座利用率及占台灣地區各運具客運量比率均呈下滑態勢,顯示客運拓展及運具競爭力均有提升空間。又新設通勤站點搭乘人次均遠低於設站效益低標人次,站點營運績效允待加強,除需整合客運複合運輸網絡機制,另應積極檢討排點計畫是否未符合乘客需求所致。爰交通部督促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站點營運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並於4月改點時一併調整排點原則,以達便民而增進客運服務效能。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48.有鑑於臺鐵北迴線蘇澳到花蓮區間長79公里,但隧道就長達33公里,每當列車行駛其間,手機通訊有將近一半的時間都處在不良狀態。北迴鐵路隧道單向多達13座,其中最長的隧道是宜花間的「新觀音隧道」長達10公里;在這些隧道中,多數行動電話完全收不到訊號,加上一些偏僻路線有訊號死角,被戲稱是「全台斷訊最嚴重的一段路」,甚至整段旅程訊號不良時間可長達20分鐘。臺鐵5、6年前曾找過電信業者商討解決,但並未受到業者重視,造成往來東部地區民眾極大的不便。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積極與電信業者研商改善東部鐵路隧道行動電話通訊品質,增加東部鐵路隧道4G布建率,減少民眾搭乘火車對外音訊全無的困擾。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49.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每年度辦理諸多採購案件,為提升採購效率,已持續修改採購規範,並辦理相關課程加強採購人員專業知識,惟仍時有弊案傳出,包括洩漏底標、包庇通過驗收、偷工減料及接受掮客招待喝花酒等情事,例如前鍾姓副局長等臺鐵局員工7人即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判刑,採購作業弊案叢生,不僅導致工程品質難以提升、計畫執行效率低落,更甚者影響行車安全。有鑑於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立即檢討採購作業監管機制,強化防弊功能,以維政府形象及民眾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50.近年來臺鐵致力於活化資產,對於所屬營業場所亦積極辦理招租作業。但其辦理相關業務時,與民間所簽契約並非適用政府採購法,而係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但如果發生履約等相關爭議時,因民法並無如政府採購法有嚴謹的爭議解決機制,臺鐵局為免遭圖利指控,往往要求當事人採取訴訟手段,而排除一切和解、調解等民事手段,反使得依民法之私法行為實質上受到更多之限制,反不利民間廠商參與臺鐵資產活化行動,臺鐵亦平添營業損失。為此,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政風單位對於私法行為,應訂定規範,若為法律上所認可之和解、調解手段,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訴訟上和解應同意業務單位為之,而非一律以訴訟手段解決。 提案人:趙正宇  鄭寶清  林俊憲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簡東明  周春米  鍾佳濱  葉宜津 51.查近年臺鐵各類行車事故發生情形,101至105年度行車事故總件數分別為639、632、590、618及547件,其中可歸責於臺鐵局者多屬行車異常事件,101至105年度分別有454、459、425、437及376件,主要為車輛故障、電力設備故障、運轉保安裝置故障及路線障礙等;可歸責於他人件數分別為111、98、94、124及89件,尤其104年度創近年新高,且為各年度人員傷亡之主要原因,顯示重大死傷行車事故多導因於民眾違規行為所致,但未求償比率亦逐年攀升,雖是考量行為人死傷情形而未予求償,然恐不利行車安全提升及該局資產維護。 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降低事故造成之經濟損失,故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工程設施、安全維護及違規處分等層面,研謀相關對策,有效提升行車安全品質及減輕事故損害負擔。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趙正宇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52.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行車事故頻繁,以可歸責於臺鐵局之案件數為例,101年472件、102年475件、103年432件、104年449件,主要皆因車輛故障、電力設備故障及出軌等問題,105年6月花東鐵路甚至接連發生2次出軌事故,導致民眾受傷;因民眾擅自闖越平交道或跨越鐵道等違規所致死傷事故也居高不下。惟臺鐵局自104年度起編列總經費59億7,690萬元執行「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以改善相關設施確保行車安全,又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以執行行車安全活動等宣導費用,顯見臺鐵局雖推動諸多措施提升行車安全及減少異常,然而行車事故仍頻繁發生。有鑑於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立即檢討相關措施,針對事故預防研擬對策,以提升行車安全性及降低事故發生率。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53.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行車事故仍頻,並以重大死傷事故為大宗,雖多屬民眾違規行為肇致,但亦顯示行車安全及平交道管理機制均亟待強化,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研謀相關對策,有效提升行車安全品質及減輕事故損害負擔,並於3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鍾佳濱  李昆澤  周春米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54.臺灣鐵路管理局2016年自強號列車準點率為87.7%,係所有列車中表現最差者,同時期之高鐵準點率則高達99.4%,兩者差距至為懸殊,經查高鐵通車(2007年)以來,準點率均在99%以上,而同一時期,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營之自強號列車,其準點率從未超過九成,請臺灣鐵路管理局進行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洪慈庸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周春米  鄭運鵬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陳賴素美 55.台灣高鐵自2007年營運以來,旅客人數不斷增加,平均每年成長率超過17%,同一時間,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旅客人數亦有增加,增加幅度稍微,僅約4%,惟查2015年度以後,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旅客人數不增反減,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討原因,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旅客人數(年度) 臺鐵(千人) 高鐵(千人) 2007 169,692 15,556 2014 232,826 48,025 2015 232,217 50,562 2016 230,365 56,586 提案人:鄭寶清  洪慈庸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林俊憲  陳賴素美 56.目前在高鐵得以南延屏東之前,旅客常從臺鐵局屏東車站搭乘火車至新左營站後轉搭高鐵。而目前臺鐵局屏東站至新左營站之自強號列車共計有17車次,最短行車時間為34分。但其中另有7車次的行車時間與區間車行車時間相同、最長達40分,已經限縮旅客對火車班次的選擇。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屏東站往新左營站列車,檢討調度增加自強號快車車次,或減少現有自強號列車行車時間,以提高旅客搭乘火車至新左營站後轉搭高鐵之車次選擇。 臺鐵局屏東車站至新左營車站間,自強號行車時間與區間車相同之車次: 自強號車次 行駛時間 區間車車次 114、152、374 00小時38分 3124、3128、3134、3138、3144、3152、3162、3194、3202、3234、3362 372、314 00小時39分 3118、3122-、3304、3132、3148-、3152、3158、3324-、3164、3174、3182-、3334、3184、3192-、3198、3204、3218- 304、306 00小時40分 3142、3314、3168、3188、3208、3212、3214、3222、3224、3228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鍾佳濱  鄭運鵬  李昆澤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57.目前臺鐵局台北站至屏東站的火車班次(下行),車行時間在4.5小時之內的列車,週日2班,週一到週四間每天1班、週五3班、週六2班,而屏東站至台北站(上行)則週日至週一每天2班、週二至週五每天有1班、週六2班(如下表),其他列車無論上行或下行所費時間都超過5個小時以上,實不利旅客利用鐵路客運往返台北與屏東。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在台北站至屏東站之上下行列車,檢討調度增加普悠瑪列車或行車時間在4.5小時內之自強號列車之車次,以減少旅客往返屏東之行車時間。 台北站至屏東站列車班次(車行時間於4.5小時內) 下行 上行 週日 111、133 136、110 週一 111 136 週二 111 136 週三 111 136 週四 111 136 週五 111、133、143 136 週六 111、133 136、110 備註: 111車次:普悠瑪號,3小時55分 133車次:普悠瑪號,3小時58分 143車次:自強號,4小時32分 136車次:普悠瑪,3小時56分 110車次:普悠瑪,3小時56分 提案人:周春米  鄭寶清  林俊憲  鄭運鵬  李昆澤  簡東明  陳素月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58.參據100至106年度貨運收入之各年度預、決算達成情形,貨運收入決算數由100年度9億8,505萬元,逐年下滑,降至104年度7億5,972萬7千元,減幅達22.87%;而貨運噸數則由100年度1萬0,661千噸增至104年度1萬0,910千噸,增幅2.34%,相較該期間貨運量雖增加,貨運收入卻減少之營運態勢,顯示貨運業務之成本效益容有提升空間;該局說明貨運收入減少係因臺鐵捷運化政策推行,加開客運班次並縮短發車班距,且假日時加開客運列車班次,致路線容量不足,均影響貨物列車運能下降,如排擠貨運列車運送次數、增延等待調車時間及移轉運用乘務人力等;另受外部環境變遷,鐵路貨運之區位與規模優勢不再,加上沿線居民抗爭噪音與實施路線保養施工而停止夜間貨物列車,均致運能受限。 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針對貨運收入提升,業務朝向高值化或轉型發展之可行性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葉宜津 59.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簡稱臺鐵福委會)。據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該會任務之一為「關於日據時期台灣總督府交通局台灣鐵道共濟組合財產及其福利事業之接辦事項」;臺鐵福委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來源,除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營業收入總額及出售下腳收入總額按比率提撥福利金及職工薪金扣款外,另有前揭所接收之日據時期相關財產與原有財產總額159萬1,089元;且該接收日據時期財產應依法專案保管,非經董事(委員)會通過不得動用。 然查省政府於44年間曾令知臺鐵局,臺鐵共濟組合財產應按日產處理辦法收歸國有。又依91年交通部向立法院委員質詢之答復,清算發還後餘留資產係屬日籍組合員之權益,臺鐵福委會繼續保管運用,運用其孳息辦理職工福利互助事項。惟現行臺鐵福委會未列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擁有「代管」日產之所有權並由該事業員工享有專屬職工福利,與前揭收歸國有之意旨不符,為免遭處分或以都市更新等方式淪為私有化,故該財團法人應儘速向外界完整提出歷年接收日產之變動情形,並研酌將相關財產回歸國有之可行性。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洪慈庸  趙正宇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李昆澤  陳素月  簡東明  葉宜津 60.查臺鐵局職工福利會接受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鐵道職員共濟組合轄下多數不動產、古蹟、木造建築物、臺鐵股票等相關應屬收歸國有之不動產,惟查此會並未列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避免轄下相關可利用之財產未妥善處理。爰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公布轄下所有財產清冊,以及目前處分方式,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61.財團法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職工福利委員會接收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鐵道職員共濟組合之龐大財產,包括土地、房屋及有價證券,省政府於44年間曾令知臺鐵共濟組合財產應按日產處理辦法收歸國有。惟該會未列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擁有代管日產所有權及其孳息作為事業員工福利,不符社會期待且未盡公平合理。 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歷年接收日產之變動情形及相關財產回歸國有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62.請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105年公告現值約1億3,020萬1千元之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44筆的部分,提出加強管理並盡速移轉登記之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簡東明  周春米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63.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書中,勞務(鐵路)收入加上政府補助收入即達到85%左右,可預見必定受到乘客數量多寡影響非常大。相較下日本JR東日本旅客鐵路株式會社的運輸相關收入僅占整體營收的68%,剩下的32%營收來自於車站內空間活化及土地開發成商場或辦公室等方面,近年伴隨觀光發達,替JR創造很大的產值。有鑑於外國成功案例,臺鐵局更應該積極思考如何在兼顧地方特色,保存地方古蹟的同時,活用現有土地及建物,並更為當地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及更好的生活品質。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參考外國成功案例,並針對如何更有效推動土地開發經營及資產活化業務方面,於考察回國後1個月內,將上次考察結果一併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64.臺灣鐵路管理局搭乘旅客人數近年來穩定成長,2016年相較2011年成長12%,同期間員工人數反倒減少2.1%,同時新聞媒體報導臺鐵局新進員工流失率達三成。 爰此,請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現有人力運用及如何降低新進員工流失等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鍾佳濱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65.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年時有人力不足之情形,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員工薪酬等誘因、員工教育訓練等投資、人力進用管道等三面向,評估如何解決員工離職率高、人力遞補不及之問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求合理、有效率之服務品質。 提案人:鍾佳濱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66.臺灣鐵路管理局人事制度目前採交通資位制,仍須經過國家考試,但除來源不足尚有考非所用之問題。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化才係根本解決之道,但臺鐵工會對於公司化疑慮甚深,交通部應立即就工會疑慮,具體規劃相關措施,並於1年內提出。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鍾佳濱  林俊憲  趙正宇  葉宜津 67.鑑於臺鐵彰化車站雖位居我國西部鐵路山海線交會之輻輳區,站體歷史悠久、但也年久失修,雖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決議檢討整修,卻始終未見臺鐵具體行動。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研議改善彰化車站之旅運設施,重新建立車站門面。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68.鑑於普悠瑪西部幹線開通將近1年,中部地區唯獨停靠臺中站(或嘉義站),彰化屬山海線交會點,有一定旅客量在此換班次且為臺鐵司機換班地點,又因高鐵設立偏僻之地、無捷運、公車班次少等因素,欲搭乘該班次北上或南下之旅客皆要轉車極為不便。爰建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儘速研議西部幹線之普悠瑪號增停彰化車站或員林車站,以利彰化民眾南北通勤往返,平衡區域發展,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鄭運鵬  李昆澤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69.查臺灣鐵路管理局轄下TEMU1000太魯閣號列車,無法停靠西部幹線高架化地區,係因月台落差過大所致。臺鐵應儘速加速對列車進行「無階化計畫」,以便支援臺鐵東西部幹線營運。爰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70.有鑑於我國欲發展觀光列車,遂要求臺鐵應參考國外經驗,例如在瑞士阿爾卑斯山區運行之金色快車(GoldenPass Line),大部分軌距與我國相近(1000mm),惟金色快車不僅車廂新穎,更有專業的餐旅服務,對於發展該國觀光有相當之效益。爰此,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對我國觀光列車之改善升級方案,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71.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在2016年開辦「原住民返回花東地區參加祭典加掛車廂車票登記系統」後,適度解決花東族人假日返鄉問題,大受好評。但為擴大解決連假等熱門時段原住民族鄉親返鄉交通問題,因此希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合作,配合全國原住民歲時祭宜放假日,安排適當時段和車種,擴大協助族人返鄉疏運工作。 提案人:簡東明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72.北起自苗栗三義南至臺中后里的舊山線,全長共計15.9公里,自1908年完工通車至今已長達108年,全線橫跨臺中市與苗栗縣,一路蜿蜒過勝興車站、龍騰斷橋、泰安舊站,迄至臺中后里車站;並行經龍騰斷橋、鯉魚潭橋、大安溪橋等3座橋梁及8處隧道,更已於92年由文化部列為臺灣世界遺產的潛力點。每年3至5月沿線還有客家油桐花季等活動,乃是極具觀光價值與文化保存意義的臺灣舊鐵道;如未來全線復駛,必定可帶動三義至后里沿線觀光與文化產業之發展。 為促進臺中市北部及苗栗縣南部山城之旅遊觀光,強化跨縣市山線之交通運輸,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於2個月內就舊山線復駛一案(苗栗三義到臺中后里路段)評估規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沿線山城觀光價值的提升,臺灣世界遺產文化的維護。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73.臺灣鐵路管理局歷年皆有預算進行台灣站體之站務及工務維持費用,而全國台灣鐵路周邊及延伸相關之區域,則長年並未編列預算維護,改與地方政府合作,由地方政府認領台灣鐵路周邊及延伸相關之區域,進行維護與社區美化。然經查,若該台灣鐵路周邊及延伸相關之區域,一直未有地方政府認領,臺灣鐵路管理局便任其閒置,造成社區髒亂不堪,造成地方居民困擾,甚至不滿與抗議。 鑑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全面檢討,清查全國鐵路周邊及延伸相關區域之認領與閒置情形,必須融合在地居民需求,擬定未認領之閒置區域之處置方案與改進期限,解決該處未有地方政府認領時,該如何處置和維護之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在1年內進行改善工作,並將改善工作辦理情形提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洪慈庸  林俊憲  鄭運鵬  趙正宇  周春米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林昶佐  葉宜津 74.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線上下行各次列車,潮州站以南尚未完成鐵路電氣化,致使潮州至枋寮各站,列車班次停靠間隔平均至少60分鐘以上,造成當地居民通勤往來之極大不便。 再者,前述潮州─枋寮站間之居民若要往來潮州以北之各站,若未搭上自強、莒光或復興號等對號車,則需在潮州站轉班換車,對於居住當地偏鄉的鄉親,無異是另一種交通權益的剝奪。 爰要求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就屏東線(潮州─枋寮)站間列車旅次優化進行研議,針對縮短區間車班次間隔時間、增加枋寮與新左營站間不必轉車換班的對號快車班次等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佳濱  陳素月  李昆澤  黃國書  洪慈庸  趙正宇  陳歐珀  鄭運鵬 (八)另有委員提案9案,不予處理: 1.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6年度預算「勞務收入─貨運收入」編列7億5,972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少1億2,246萬6千元,減幅高達13.88%,主要係因受到路線資源配置排擠、沿線居民抗爭噪音等問題以及鐵路貨運區位與規模優勢不復存在等影響,造成運能降低,惟臺鐵營運收支連年虧損,106年度預估淨損34億8,358萬6千元,不力於財務健全運作,應以開源節流為原則,研擬措施提升收入。故建議增列該預算1,500萬元,以改善財務赤字。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葉宜津 2.臺灣鐵路管理局各項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合計編列27,200千元,然在無紙化及服務點子化世界潮流,火車時刻表等印刷品應逐年減少。爰建議臺灣鐵路局各項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統刪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李昆澤  周春米  陳素月  鍾佳濱  簡東明  黃國書  林俊憲  葉宜津 3.臺灣鐵路管理局106年度預算編列公共關係費4,069千元,用以推廣業務之用,考量臺鐵營運連年虧損,且業務單純,並無編列大筆公關費用之必要。再者,臺鐵與地方政府或民眾協調相關事務時,常遭批評本位主義,不顧整體公共利益,甚且態度不佳,反造成業務推展困難,實有檢討必要,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鄭寶清  陳素月  黃國書  林俊憲 4.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318萬元,係用於推廣業務、婚喪賀儀、員工慰問與激勵及配合軌道運輸等交流費用。但查臺鐵其他成本、費用中,亦均有編列公共關係費,如租賃成本中編有51萬8千元,餐旅服務費中編有16萬元,管理費用編有16萬1千元等。故業務費用中之公共關係費,實係首長個人運用之公關費,等於每月首長多出26萬5千元之特支費可供運用。爰予以刪除318萬元。 提案人:趙正宇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周春米  簡東明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5.營業外費用編列各項節日活動費715萬3千元,但於其他費用中,本來即有慶典、表提勞工、親子活動等費用,若屬營業上之節日活動,於各項成本、費用中亦有編列。此項節日活動費用編列流於形式,亦過於籠統,爰予以刪除515萬3千元。 提案人:趙正宇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簡東明  周春米  鍾佳濱  林俊憲  葉宜津 6.營業外費用編列占建物清除搬運費及經管土地髒亂清理費高達3,967萬7千元,此筆費用金額甚高,顯見臺鐵對於所屬建物、經管土地平時疏於管理,以致於被占用濫倒,才必須花費大筆費用做善後處理,為免臺鐵陷於疏於管理、占用濫倒、善後處理之惡性循環,爰予以刪除967萬7千元。 提案人:趙正宇  黃國書  鄭運鵬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鍾佳濱  周春米  簡東明  林俊憲  葉宜津 7.臺灣鐵路管理局自2013年起,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因財務計算方式不同,2013至2015年虧損明顯減少,致無從比較歷年虧損。爰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將2000年以後虧損情形依IFRS基礎編製列表對照,俾使各界了解實際財務情況。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洪慈庸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鄭運鵬  周春米  鍾佳濱  陳賴素美 葉宜津 8.臺灣鐵路管理局第三代票務資訊系統民國94年建置至今已超過10餘年,老舊系統不僅民眾網路訂位抱怨系統智能化不足,爭取臺鐵高鐵票務整合,單一窗口購票機制,也無法調整實施。臺鐵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2-108)規劃第四代票務資訊系統,並預計於107年即正式上線實施,爰此為提供旅客轉乘高鐵之便利性,第四代票務系統應納入臺鐵及高鐵單一窗口售票機制。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葉宜津 9.鑑於台中鐵路高架化後,因初始設計未評估噪音對於住戶之影響,造成沿線居民困擾,雖臺鐵已進行初步了解,但在後續之改善部分仍有加強空間,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確實向民眾溝通,提出改善規劃方案與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鄭寶清  李昆澤  鄭運鵬  陳素月  周春米  鍾佳濱  陳歐珀  趙正宇  林俊憲  葉宜津 另有臨時提案1案,不予處理: 一、有鑑於鐵路阻礙兩地之發展的問題極為嚴重,以花蓮縣花蓮市到吉安鄉為例,鐵路改善相關建設未有長期規劃導致,東西區發展不平衡,平交道常產生交通上瓶頸,造成民眾不便,且容量不敷現有交通需求,易發生事故,唯有鐵路立體化建設才能改善相關問題。現交通部規劃花東鐵路雙軌化,若吉安車站未立體高架化,必將造成更多問題,建請行政院及交通部將花蓮吉安鐵路高架立體化建設,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特別預算─軌道建設計畫,以利地方發展。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陳素月  簡東明 4月20日(星期四)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就「省道中央分隔帶開口設置要點設置標準檢討」、「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缺失檢討」及「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提振國內觀光市場業務」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說明:以上3案係依106年3月20日本院議事處台立議字第1060700643號函,交通部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該部主管預算提出專案報告案辦理。 討 論 事 項 一、(序3)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667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二、(序4)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94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三、(序9)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港務管理」有關「委託研究我國危險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機制之檢討與分析」3,000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四、(序10)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局「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6,507萬4,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五、(序11)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觀光業務」11億9,844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六、(序13)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59億7,69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七、(序14)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0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八、(序17)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3,978萬6千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7,294萬7千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3,502萬4千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3億3,433萬6千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億4,818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九、(序25)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民用航空局「一般行政」3億2,889萬9,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十、(序36)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30億元,請列入議程案。 十一、(序37)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3,528,258千元之十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十二、(序38)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系統建設計畫」項下台北捷運系統信義線東延延伸計畫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6,000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十三、(序39)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9,321,030千元之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十四、(序40)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93億2,103萬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十五、(序41)處理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3,553,258千元之20%,請列入議程案。 說明:討論事項第1至15案係106年3月20日本院議事處台立議字第1060700643號函,交通部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該部主管預算凍結案提出專案報告計39案,本次會議列15案,各案標示之序號為議事處來文一覽表之序號。 十六、處理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獎補助費」3億1,3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案。 說明:討論事項第16案係105年3月9日本院議事處台立議字第1050700215號函,交通部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關於該部主管預算凍結案提出專案報告。 (本日會議所列專案報告及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16案,合併詢答。由交通部部長賀陳旦、路政司司長林繼國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陳歐珀、鄭運鵬、洪慈庸、黃國書、鍾佳濱、陳素月、劉世芳、林俊憲、簡東明、李鴻鈞、陳雪生、葉宜津、鄭天財、徐榛蔚、周春米、陳明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孔文吉、蔡易餘、蕭美琴及鄭寶清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鄭寶清及趙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討論事項第1案至第16案,除第4案繼續凍結二十分之一、第6案繼續凍結10%,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外,其餘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針對交通部欲成立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一案,該預算於106年1月被立法院刪除,表示其無成立必要。但是該案卻改編列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特別預算中,經查該案當初被刪除之理由及疑慮均未解除,且並非必要,其對國內軌道產業貢獻有限,且可能反而阻礙軌道產業之發展。爰決議要求此軌道技研中心41.76億元之經費,實不應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關軌道建設計畫內之特別預算,而去排擠到其他更有需要建設之軌道建設。爰要求交通部對於上述疑慮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編列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相關預算。 提案人:陳歐珀  洪慈庸  鄭寶清  周春米  陳素月  黃國書  葉宜津 二、鑑於交通部於辦理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之可行性研究暨綜合規劃時,並未釐清財源部分之可行性,亦未提出評估未來產業所提昇之產值或其他國家之成功案例,更未檢討由國內財團法人擴充其功能性之評估,尤其該項建築工程之經費造價明顯較其他公共工程偏高。爰要求交通部對於上述疑慮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編列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相關預算。 提案人:陳素月  黃國書  鄭寶清  陳歐珀 三、臺鐵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09年)」中,規劃辦理月台提昇工程與車廂無階化,以期解決旅客因車廂階梯與月台之間高低差而受傷的問題。惟,臺鐵局係採取先進行車廂無階化,再辦理月台提昇工程的順序,將使工期延長,旅客風險也隨之延長。爰建議臺鐵局研議車廂無階化與月台提昇工程應同時進行,以縮短工期,達到保護旅客安全的目標。 提案人:周春米  黃國書  李昆澤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寶清 四、106年3月底某毒品、詐欺通緝犯從中國北京搭機返回高雄機場後,為逃避警方追緝,從空橋長廊逃生窗跳窗,越過停機坪,並翻越機場防護網圍牆逃離,期間雖然曾兩度觸動機場警報器,但最後該名通緝犯仍然逃逸成功,顯見航空站與航警之間通報、聯繫工作出現嚴重失誤,使得國境維安出現大漏洞。爰要求交通部應會同內政部及其所屬警政與移民單位,應重新檢討全國各航空站國境維安通報、聯繫程序,並加強相關安全措施,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黃國書  李昆澤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五、有鑑於政府近日推動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宜蘭僅在軌道建設項目獲分配0.12億元,相較其他縣市誠屬微不足道。根據最新民調,儘管北宜直鐵興建仍有環評問題,但有高達六成宜蘭縣民支持北宜直鐵興建,有七成支持鐵路高架化,政府不應輕忽宜蘭對東部快鐵迫切興建的主流民意,也藉此拉近城鄉差距。爰決議要求交通部向行政院提出書面建議應重新評估前瞻計畫分配予宜蘭0.12億元的軌道建設經費,增列鐵路高架綜合規劃及環評費用1.08億元,於特別預算內修正為1.2億元,俾完全發揮東部快鐵興建的功效。 提案人:陳歐珀  鍾佳濱  陳素月  鄭寶清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親民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李鴻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親民黨黨團代表李委員鴻鈞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及本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提出修正案,主要是因為酒駕重複再犯的比例過高,特別是拒測酒精濃度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因此我們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提出修正案。台灣的酒駕再犯比例一直維持在三成以上,重複酒駕的比例非常高,甚至有些縣市酒駕再犯的比例高達四成五,這凸顯出對於酒駕再犯的處罰可能過輕,所以這些人寧可繼續冒險酒駕。針對五年內酒駕再犯者,親民黨黨團提案將罰鍰提高至12萬元。 至於本席個人所提版本乃是主張提高罰鍰至18萬元,除此之外,對於法律漏洞也有一些防堵措施。約有一成民眾為了逃避後續刑罰,寧可選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形成有錢就可以規避刑責的狀況,這些人寧可選擇繳交9萬元的罰鍰作為逃避受檢之用。為此,本席及親民黨黨團參考日本、美國的處罰規定,針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以拘役且不得易科罰金,同時提高罰鍰至15萬元。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針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的民眾給予刑責的處分,至於罰鍰的部分,應不得低於本席所提的18萬元。 另外,針對酒駕初犯者,現行罰責為處罰1萬5,000元至9萬元,實屬罰責過輕,我們要求這部分應該提高為處罰6萬元至12萬元,藉此重罰達到遏止酒駕的發生。 以上是親民黨黨團及本席的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謝謝李鴻鈞委員代表黨團及個人所作的提案說明。 請郭委員正亮說明提案旨趣。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只是針對罰鍰的部分加以考量,其實並不足以遏止酒駕行為,針對再犯的部分,本席比較日本及歐洲的相關法律,提出了兩項修正:第一,如果是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除了罰鍰之外,應該還要加上強制社會勞動三天。針對這部分,昨天路政司來和本席溝通,他們說這部分可能牽涉到修正刑法的問題。在此我只是提出個人的意見,我認為除了罰鍰之外,如果沒有加上其他任何刑責的話,恐怕遏止的效果非常有限。第二,如果再犯肇事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本席引入法國的條文,我們認為應該立即沒收車輛,永遠吊銷駕照、不得再考照。我希望這一條能夠納入台灣的反酒駕法律當中,其實這在許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車輛沒入之後應該充公為國產拍賣,作為反酒駕基金進行特定專款使用,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就104年及105年的資料來看,104年總共有10萬7,372件酒駕事件,105年仍有10萬4,756件酒駕事件,減少的案件並不多,而且酒駕有越來越高的趨勢。本席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吊扣駕照5年;若酒駕時附載未滿12歲兒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必須吊扣駕照10年。我們希望透過這種高額罰鍰,進一步達到遏止酒駕的成效。 另外,針對第三項,許多酒醉駕車者均為累犯,為遏止酒駕者一再肇事並予以警惕,爰提案駕駛人酒駕兩次以上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新增第七項則是賦予汽車同行乘客相關義務,參考鄰近國家所推動的連坐法,藉由同行乘客的禁止,降低酒駕機率。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主要是因為近幾年我們看到許多因為酒駕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比較悲慘的是有許多人被酒駕者撞死,難道這樣的事情沒有辦法遏止嗎?大家都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以更有效的方式來遏止這種事情的發生,甚至我們在討論的時候,還有人提到應該要讓肇事者去清洗大體,當然我們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不過我們也要考量台灣民眾比較可以接受的方式。 在這次的提案當中,本席特別提出如果駕駛者有喝酒的話,那麼坐在旁邊的人也應該要善盡規勸之責,同車者的責任非常重大。如果同車者知道駕駛者有喝酒而且規勸不聽的話,那就不應該搭這個人的車。如果同車者不予以規勸的話,那麼酒駕者可能會開車在道路上亂衝亂撞。針對酒駕的問題,我們希望能夠加重同車者的責任,這方面的規定要非常明確,同時也希望交通部及警政單位能夠落實執法。我們不希望看到相同的悲劇不斷重演,讓大家感到非常痛心,甚至有些家中重要的經濟支柱都是在酒駕車禍中喪生,這真的是無妄之災,而這樣的無妄之災就是因為酒駕肇事發生的。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請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瑞隆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洪委員慈庸說明提案旨趣。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提出修正草案,剛才幾位委員已經提及這幾年酒駕的情況還是非常嚴重,再犯的比率也很高,交通公共安全是全國國民都非常重視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酒駕有必要作進一步管制,因此時代力量黨團針對三條條文提出修正及增訂草案。 有鑑於部分駕駛人透過拒絕酒測規避酒精濃度超標的行政罰及刑事罰,方才親民黨李鴻鈞委員也有提到拒絕酒測的問題,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駕駛人只要繳交罰款就可以藉此規避刑事罰,因此我們特別增加拒絕酒測之累犯規定,於第三十五條增設第五項,加重罰鍰並終身禁止其考領駕駛執照。 其次是課予乘客勸阻酒駕、拒絕搭乘之協力義務,倘若同行乘客直接鼓勵或間接縱容駕駛人酒後駕車的話,駕駛人可能就會冒險酒駕,因此我們參酌日本道路交通法之立法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將同車乘客納入規範。惟針對未滿18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及客運業,我們都將其排除在外,最主要是考量乘客與駕駛人間欠缺社會人際關係,難以察覺司機當下是否有酒駕的行為。 再者,酒駕對於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造成高度之生命、身體、健康危險,且駕駛人平常就已經知道會有這樣的風險,但還是繼續有這樣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因此我們在第三十五條之二當中新增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的規定,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修法,有幾個版本,本席是針對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的部分。按照目前酒駕的比率來看,近三年拒絕接受酒測的件數逐年成長,就我知道的數據,103年有3,423件,占整體取締酒駕違規件數的3%,104年成長到4,594件,比率升高到4.3%,105年僅1-11月就高達5,721件,比率攀升到5.9%,所以有很多人對拒絕酒測之罰款表示,他們頂多就被吊照,但不需要負擔酒測之後超標的那些公共危險的刑罰,用9萬元就把可能會面臨到的公共危險罪的罪刑給免除掉。 從這些數據來看,我們認為的確有一些人用錢擺平的心態非常明確,因此這個比率逐年升高,越來越多人知道拒絕酒測只要罰9萬元就沒事,至於被吊照3年,車子照開,只要不要被抓就好了,所以我提出第三十五條,拒絕酒測的罰鍰要比照公共危險罪從9萬元提高到20萬元,提高之後,最起碼其嚇阻力會提升,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得到委員會的支持,也能夠得到交通部的接受。此外,我還搭配修改第六十七條,他們可能認為吊照3年很快就過去了,如果3年提高到5年,這又是另外一個層次的門檻,當然這個門檻一提高,其嚇阻效果也會提高,所以我們把拒絕酒測的罰金提高到20萬元,並把吊照的時間從3年提升到5年。 我認為拒絕酒測是惡意逃避酒駕行為的犯行,如果沒有酒駕,為什麼要拒絕酒測呢?這個如果不修改,好像變成一個逃生門,讓這些酒駕的人有那種僥倖的心態,被罰9萬元就可以免除相關的刑責,沒有道理!所以本席提出第三十五條跟第六十七條,希望今天的討論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提的案子主要是兩條,第一,剛才有人提案說要勞役3天,這個可能要修刑法,但修刑法又不是交通委員會的權責,可能會曠日廢時,所以我提案如果是酒駕的人,警察可對其管束24小時,而且是合法的,為什麼?因為怕酒駕的人繼續開車上路會發生危險,所以警察基於社會大眾的安全,予以管束24小時,一方面不需要修刑法,另一方面又很容易能夠做到。 第二,我們希望對酒駕者更換車牌,因為車牌是螢光色,對於行人來講有更大保障,他們遠遠看到一個螢光的車牌就知道是酒駕者來了,要趕快閃避,另外,因為是螢光車牌很清楚,警察的攔截效力也能大幅增加,剛才李鴻鈞委員提到現在再犯率30%甚至45%,我們也看到每年有4,000多件被吊銷車牌繼續開車,如果他們繼續開的車子上面是螢光車牌,警察很容易攔截到這些可能是無照駕駛或是再酒駕的人,對於這些人就會產生非常重大的恫嚇效果,讓他們知道牌一掛起來,人家就知道這些人是喝酒在開車,危害別人的生命,我們想看看,可能政府花了一點小麻煩的行政程序,但是對於發生車禍之後讓一個人死亡,甚至一個家庭破滅,相較之下,這是小巫見大巫的事情,所以在所有想到的辦法裡面,我們希望這一條交通部能夠配合,我想只要今天報紙登出來,你們做前、後1個月的酒駕統計,我相信會有大幅的改善,再請行政單位要多多支持這個案子,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酒駕往往造成非常多家庭重大的傷亡,特別一些是第三者,他們可能是在一個過程中,因為這些酒駕者造成重大傷亡。當然,這幾年在大家共同努力之下,其實酒駕也都持續在下降,不過僅是初犯的部分在下降,但是再犯的部分,從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到了2013年上升到33%,因此未來我們必須要再加重再犯的罰責,特別是喝酒這件事情是本人自己可以控制,喝完酒之後,他們可以選擇不要開車,而且初犯之後就要記取這樣的教訓,不應該再犯,但是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於再犯,相較於日本、挪威、瑞典、荷蘭、西德等國家,其實相對是輕的,對於再犯的嚇阻力是不足的,所以我跟幾位委員共同提案,針對再犯的部分,5年內如果再犯的話,現在的罰鍰是9萬元,但這樣是不夠的,我們希望能夠加重罰責到18萬元,我想這樣的方式,對於這些人,將來他們要不就不要喝酒,不然喝了酒就不要開車,這樣會有更好的一個嚇阻效力,也希望能夠獲得委員會同仁以及整個行政機關的支持,讓未來酒駕的狀況能夠有效持續的減少,這個對於所有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鄭委員寶清):請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 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修法要旨。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及第87條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剛才也特別聆聽了9位委員或者是代表黨團來對於各位所提出來的15個修正案親自說明,顯現這個案子不管是對社會的期待或是各位委員的個人關注跟指導來講,實在是非常重大,我們非常感謝各位委員關切,同時也讓我們一起來共同審理這麼重大的一個案子。有關這一次的案子,在行政院函送的部分是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的修正案,對於我們依法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刪除吊銷其駕駛執照,改為3年內不得重新辦理登記之規定,這部分還有待委員會予以支持。 另外,各位委員特別針對第三十五條有累犯或是拒絕接受酒測的人,建議應該施以各式不同的一些更嚴厲的處分,我們都樂於見到大家的意見能夠得到充分討論,讓社會得到更大的嚇阻。此外,其他有關不管是在專款專用或是有刑罰的做法,或者是採用換取車牌以及是不是有酒測鎖等部分,當然都還有待我們更進一步來探討,可能一時之間我們還沒有辦法能夠完全馬上瞭解,但是我們非常希望藉著討論來就這些更科技或是更全面的做法一一採行。 至於人民請願案第(一)至第(四)案,本部均已函復研處意見,以上各案建議均不成為議案,其他有關個案的說明,等一下再請路政司林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同時也希望在等會的討論裡面給我們最大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修法要旨。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第87條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審查曾委員銘宗、親民黨黨團、李委員鴻鈞、郭委員正亮、趙委員正宇、陳委員曼麗、黃委員偉哲、賴委員瑞隆、邱委員志偉、時代力量黨團、鄭委員寶清、盧委員秀燕、蕭委員美琴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5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函送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第87條條文修正重點 一、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第1項業經大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05年11月9日公布、106年1月1日施行。 二、對於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者採用漸進式放寬,並輔以行業管理機制(受僱於車行5年觀察),排除於終身禁業範圍(修正第37條第1項但書、新增第2項): (一)本部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4號解釋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針對第37條第1項所列各類罪刑進行檢討,曾犯懲治走私條例者整體再犯率較低,且犯罪行為對乘客安全危害程度較低,爰以刑之執行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方得執業,藉由行業管理機制兼顧更生保護政策與民眾安全。 (二)至於其他犯罪類型對於乘客仍有一定之安全危害程度,經審慎考量仍予以維持終身禁業。 三、對於現行依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應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刪除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 (一)現行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資格,係基於維護社會治安與乘客安全所為之必要限制,與條例第68條,駕駛人倘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即會併予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有別。 (二)爰刪除現行第37條第2項及第3項吊銷駕駛執照規定,僅廢止其執業登記,使其不得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惟仍保留其仍可駕駛自用車輛及其他營業車輛之資格,以符合比例原則。 四、第37條第3項、第4項配套增訂廢止執業登記者,3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另對於執業期中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資格: (一)計程車駕駛人犯有現行第37條第3項(即修正條文第37條第4項)竊盜、詐欺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資格後,參考現行第67條吊銷駕駛執照3年之期限,第37條第4項增列3年內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二)考量經法院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係屬初犯或輕犯,因此第37條第4項增列經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始廢止其執業登記。 (三)另衡平考量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對乘客安全易生危害,因此第37條第4項增列曾犯該罪者,廢止其執業登記資格。 五、配合第37條已刪除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及項次調整,修正第67條及第87條對應之相關規定。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曾委員銘宗等提案修正第9條,建議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酒癮防制部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已針對酒駕者進行教育宣導,惟酒癮防制涉及層面及對象廣大,且並非僅駕駛人需要,加以酒癮防制涉及醫療專業,建議應回歸由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曾委員銘宗、親民黨黨團、李委員鴻鈞、郭委員正亮、趙委員正宇、陳委員曼麗、黃委員偉哲、賴委員瑞隆、邱委員志偉、時代力量黨團及鄭委員寶清等11案提案修正第35條部分: (一)有關相關委員提案修訂提高酒駕、拒絕酒測罰鍰,延長吊扣駕照年限及酒駕累犯、拒絕酒測肇事即沒入車輛部分:委員建議應有助於嚇阻酒駕行為,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曾委員銘宗、李委員鴻鈞、趙委員正宇、陳委員曼麗、時代力量黨團等5案提案,建議酒駕共乘者連帶處罰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已多次表達本案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建議依內政部警政署實務執法意見處理。 (三)親民黨黨團、郭委員正亮、趙委員正宇、時代力量黨團及鄭委員寶清等5案有關行政罰以外處罰之提案:建議於刑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令修正。 (四)黃委員偉哲提案建議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及毒駕行為,不問車輛是否為駕駛人所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依據行政罰法規定,對於自身行為要有故意或過失之前提才有可責性,如僅係汽車所有人即將其納入處罰適用,而不以其有無善盡防制駕駛人酒駕違規責任或義務,恐有涉「連坐處罰」之課題,宜再審慎評估,因此建議不予增訂。 (五)鄭委員寶清提案建議違反本條規定車輛遭移置保管,汽車所有人須先更換螢光車牌才可領回車輛之規定:該建議恐具有標籤化個人之疑慮,且違規人不必然為車輛所有人,建議不予增訂。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35條之1、第35條之2,建議拒絕酒測2次以上者加重罰鍰並終生禁止考領駕照、酒駕共乘者連帶處罰、酒後駕車之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部分: (一)有關酒駕共乘者議題,建議參考第35條處理意見,不予增訂。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針對道路用路人違規行為作為處罰,有關委員建議明定酒後駕車之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建議於民法或其他相關規範請求權之法律明定。 四、盧委員秀燕等提案修正第37條建議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部分:本項修法業經大院於105年11月9日三讀修正通過,自106年1月1日施行,建議不予修正。 五、繼續審查蕭委員美琴提案修正第45條,增訂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因而致人死傷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部分:基於為更有效遏阻汽車駕駛人不避讓或惡意阻擋緊急車輛之違規,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六、曾委員銘宗、蕭委員美琴、邱委員志偉等提案修正第67條部分: (一)曾委員銘宗提案增訂汽車駕駛人酒駕累犯吊銷駕駛執照並再考領時,應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該議題考量國內目前酒測自鎖裝置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目前仍存在成本過高及欠缺機車酒精鎖等諸多問題未解,現階段在我國實施酒精鎖做為防制酒駕措施的整體環境尚不成熟,本部將持續研議檢討可行性,並與國際規定接軌,本條建議不予增訂。 (二)蕭委員美琴提案係配合處罰條例第45條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邱委員志偉提案,建議延長拒絕酒測吊銷駕照不得考領駕照之管制期由3年延長至5年:委員提案應有助於嚇阻酒駕者僥倖心態,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參、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另本部亦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得延長1分鐘;暫定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上午10時截止;委員如有提案,請於10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底下有很多國營企業嘛?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寶清:我在臺鹽的時候有一個很重要的經驗,就是總統跟行政院對我非常信任,把公司治理全部交給我去處理,我想在公司治理裡面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要落實董事會的責任,對不對? 賀陳部長旦:對。 鄭委員寶清:我想請教部長,現在外面傳得很難聽,說部長的黑手已經伸到了桃機公司去,有這回事嗎? 賀陳部長旦:沒有。 鄭委員寶清:絕對沒有這回事,是嗎? 賀陳部長旦:沒有什麼伸到哪裡,沒有這樣的狀況。 鄭委員寶清:有這種況狀嗎? 賀陳部長旦:沒有。 鄭委員寶清:我跟部長講,如果你的黑手伸到那邊去,第一,你違反了公司治理的原則,第二,你違反了促參條例,你要清楚的告訴桃機公司,請他們負起全部的責任。 賀陳部長旦:是。 鄭委員寶清:而不是部長來替他們承擔責任。 賀陳部長旦:不會。 鄭委員寶清:不會? 賀陳部長旦:對。 鄭委員寶清:好,部長講不會我就相信你。 賀陳部長旦:這個是他們公司要負起自己該有的責任。 鄭委員寶清:我想首先要先讓你澄清。 賀陳部長旦:是。 鄭委員寶清:接著請教部長,我提這個修法,我看到交通部非常保守,委員的10個提案裡面,你們沒有一個贊成,只有3個說沒有意見,其他7個統統反對,你就知道要改革有多困難!我們即使要做一個年金改革,都需要面對這麼大的壓力,所以改革不是喝酒、吃飯、聊天的事情,現在這麼簡單的改革,我們的官僚體系就面對這麼大的抵抗! 賀陳部長旦:我想應該不會這麼保守,不過我們來要求大家加油。 鄭委員寶清:我看你們對這10個案都不贊成啊!沒有一個案贊成的啊! 賀陳部長旦:是不是讓林司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每一位委員的提案裡面,例如第三十五條包括不同的部分,只要有助於改善酒駕違規的問題,實務面上也有可行性的,我們都儘量做。 鄭委員寶清:沒有嘛!你給我的報告10個都沒有贊成,你現在的答復跟給我的資料是完全相反的,你沒有說委員這個提案非常好,我們要入案,沒有啊!連一條也沒有。 林司長繼國:可能是我們書面報告的表達問題,我們說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那就表示我們支持和贊同。 鄭委員寶清:沒有啊!哪有尊重?你統統都只是沒有意見而已,你對3個提案沒有意見,其他都講反對。司長,要改革就要有肩膀,這不是喝酒、吃飯、聊天的事情。 林司長繼國:我們願意全力來做。 鄭委員寶清:委員們的思考是為了個人私利嗎?沒有嘛!我們就是希望讓交通更安全。請教部長,剛剛講到可否用管束的方式,你只要喝酒超過0.15毫克就管束,讓那些酒駕的人沒有僥倖之心,不是罰錢了事,就先關24小時,部長贊成嗎? 賀陳部長旦:我個人覺得方向上合適,只是不知道執法上的空間和警力有沒有困難。 鄭委員寶清:有困難就去解決,現在就找理由說沒有辦法執行,哪有這樣立法的?你就是要去執行,去想辦法,而不是找理由,部長你願意支持嗎? 賀陳部長旦:對,這個方向我願意支持。 鄭委員寶清:第二個是酒駕換螢光車牌,我之前在這裡質詢過,3個月了,交通部沒有任何回應,只會跟我講一堆理由,你知道你們的理由離譜到什麼程度?你看這個螢光車牌多方便,「行人小心」、「行人迴避」,你看到車牌就知道這個人常酒駕,你看這個非常清楚,遠遠看到掛螢光色車牌的車子開過來了,就知道這可能是酒駕所以要小心,行人先閃避一下。有人會覺得這開一條大道給他走,這怎麼可能?警察攔檢就更有效率,看到這種車子就先叫下來測有沒有酒駕,警察不用一個、一個抓,我們看到現在每年酒駕被你們吊照的4,000多人,這是抓到的,沒有抓到的不算,抓到的就有4,000多件重複酒駕,部長,難道這不用實施嗎? 賀陳部長旦:剛剛會前委員有指導,我們也認為這個方向應該是特別針對像是累犯的人,我們應該在這上面做更明確的標示,也等於給他自己一個警惕,我想這個方向應該可以來研究。 鄭委員寶清:對,酒駕的人就會警惕,車子變成這樣就很漏氣,大家看到我就怕我,看到車子來,遠遠就閃開了,警察又常常酒測,要不然剛才講有三成的人會重複酒駕,有45%的人重複酒駕,嚴不嚴重?一撞下去就是一個家庭破滅,搞不好死了三個人,就三個家庭破滅。你看為什麼日本的酒駕致死不到我們的三分之一,因為如果撞到人不是只有要養他而已,而是要養他們一家人一輩子。所以你看到我們的人命,打打殺殺和車禍死亡的人數不成比例,開車撞死人的一大堆,打架殺死人的可能不到3個,所以部長會支持吧! 賀陳部長旦:對,我覺得現在我們對這種惡性的、甚至連自己也不能控制的這些人,一定要來幫助他,用各種方式來讓他自己能夠警惕,在執法的效率上有所提升。 鄭委員寶清:交通部反對我提案的理由是成本太高,這車牌一塊160元,跟一條人命相比,你認為哪一個高?部長,這都不成理由。 賀陳部長旦:對,這只是執行上的技術問題。 鄭委員寶清:這很簡單,如果製作這個要1萬元,你就叫酒駕的負責,犯酒駕的人就要多罰這1萬元,對不對?把錢加上去,讓他以後有警惕。第二個理由是有標籤化的疑慮,你為什麼要酒駕?不是我給你貼標籤,是你自己先酒駕才被貼標籤,不是政府無緣無故貼你標籤,對不對?這有什麼標籤化?所以交通部要想辦法去解決問題。第三個理由是違規人不一定是車輛所有權人,你車子要借人就要千交代、萬交代不能酒駕,你酒駕就對不起我,以後車子被標籤化,我出去就會常被警察攔檢,這樣他會不會再三叮嚀不能酒駕?第二,如果是出租車怎麼辦?你們可以去訂辦法,如果酒駕就要賠10萬元,把契約寫好,又再一次警告租車的人不能酒駕,你看這樣一件事就有好幾個效果。部長,我建議你趕快讓這個消息放出去,你就統計前一個月有多少酒駕、後一個月有多少酒駕,我跟你保證會大幅下降。 賀陳部長旦:瞭解。 鄭委員寶清:大家都會怕,車子被貼一個標籤,大家會不會怕?一定會怕的!美國實施的效果非常好,你們也不去研究,就說這個不可行、反對,這不是我們處理問題的態度,本席要拜託部長,你有肩膀,我都相信你講的話。因為後面還有很多委員要問你很多大事,所以今天才特別請你列席,跟你說聲不好意思。 賀陳部長旦: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鄭寶清召委也提到是不是有特定廠商遊說關於機場的事情,確實我個人就碰到了,希望我能協助他某方面的事情,結果我一翻也不符合法令,例如他希望市區設置免稅商店,希望在機場也能夠共同參與機場免稅商店的營運。當然,依法來講,我們一定要維持公平、公正,這部分我想請部長瞭解一下。第二點,部長應該知道2017年全球百大最佳機場排行榜,其中在機場的設施及通關的效率來講,香港排第五名,桃園機場排第二十一名,但是我們的服務品質和服務態度卻是全世界第一,這是什麼原因?就是因為我們機場有昇恆昌和采盟這兩家公司的服務人員和服務態度給遊客留下一個良好的印象。當然,還有我們移民署相關人員的配合。我想我們不要淪為包庇特定廠商,要開放、公開、平等地來接受商業競爭,這些我們都支持,但是不要說因為跟部長特別好,外面也跟我講部長的手要伸到桃園機場,剛剛講過了公司治理,我們過去就一直反對總經理制、董事長制,當然,我們也反對太上董事長制,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做個處理。 主席(鄭委員寶清):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是,絕對不會,請你放心。 陳委員歐珀:剛剛鄭委員談到今天的主題,他特別談到美國酒駕螢光車牌的問題,請教部長,臺灣的酒駕標準一直調降,酒測值達到0.15毫克就算酒駕,罰鍰是依照車種及酒測值來訂定,大概1.5萬元到9萬元,有些人認為罰鍰太少,所以酒駕還是非常嚴重,如果沒有比較的話,可能會覺得臺灣太重或太輕,被處罰的人覺得罰那麼重,我也沒有怎麼樣,才喝一杯啤酒。但現在國人很重視交通安全,尤其是酒駕的問題。請問部長,日本是怎麼處理酒駕問題的?你知道嗎? 賀陳部長旦:有一點瞭解,不過我看委員的資料有做詳細的比較,非常感謝委員,這對我們來講有非常大的參考價值。 陳委員歐珀: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希望部長瞭解一下,在日本酒駕不分車種,不管是小客車、大客車,一律都罰30萬元,是折合新臺幣30萬元,而不是日幣30萬元,而且採連坐法,這麼重的處罰,不只駕駛本人,連車輛的提供者、同乘者甚至賣酒的商店都要實施連坐法,和酒駕的人一樣有罪。我這裡有一個表,我們來比較一下,對酒駕臺灣是處1.5萬元到9萬元罰鍰,日本是30萬元;吊照期間我們是1年,日本是3年;再次考照的費用,臺灣是6,000元,日本大概是10萬元;再次考照的難度,打個比方,臺灣用雞腿飯就可以了,可是在日本別想了,門都沒有;車輛提供者、車輛同乘者和酒類提供者的罰責,臺灣都沒有,但是日本不是半罪就是同罪;恐龍法官想要幫忙脫罪,在臺灣是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在日本是根本就別妄想。我想這樣比對下來,第一,臺灣處罰的金額少。第二,吊銷駕照以後再考照很容易。第三,臺灣的法官很可能輕判。有這樣的問題,我提供給部長參考。 賀陳部長旦:非常謝謝。 陳委員歐珀:這樣今天我們討論這個議題就會比較聚焦,剛剛鄭寶清委員也談到,為什麼你們對委員的提案都是不予同意? 賀陳部長旦:可能過去大概都覺得怕對民意有太大的壓力,這部分我們確實應該把剛才兩位所提醒的對於家庭的傷害及居高不下的再犯率讓大家都知道,這樣我們才有更大的民意基礎來處理這件事,謝謝委員指教。 陳委員歐珀:上次我有提到用酒精鎖的事情,就是駕駛者在發動汽車以前,電子酒測的儀器會先測量司機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如果檢測到酒精,司機就無法啟動汽車,部長當時也回答說會協調業者來辦理,目前進度如何? 賀陳部長旦:我請同仁來說明。 陳委員歐珀:你當時有答應要協調業者辦理。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國外目前有實施酒精鎖是經過法官,因為等於是替代原本酒駕違規不能再開車,但是如果你要繼續開車的話,配套就是要裝設酒精鎖,但是國內目前對於酒駕違規已經吊扣、吊銷駕駛執照,他在這個期間是不能開車的,這是國外實施的條件,跟國內不一樣。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們現在研究的結果就是臺灣目前沒有實行的空間? 林司長繼國:另外,因為目前的產品沒有統一標準的技術規範,而且機車並沒有酒精鎖的產品,所以我們要進一步看看未來整個技術標準的發展及機車是不是跟汽車一樣有酒精鎖產品。 陳委員歐珀:如果酒精鎖目前在實施上有困難,我們也不會強迫你們去做,因為還是要修法才能處理,宜蘭縣警察局有提供一個方法,這是在縣務會議正式提出的,他說取締酒駕礙於有限警力,要全面防堵確實不大可能,建議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檢舉酒駕的獎勵辦法,透過獎金吸引全民一起來檢舉,協助警方更有效率辦案。也就是讓酒駕惡行變成全民公敵,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賀陳部長旦:檢舉不容易界定,過去對這部分都比較謹慎一點,我請同仁理解一下這個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困難。 林司長繼國:違規的檢舉獎金可能會造成惡意檢舉的事件氾濫,如果要實施的話,確實要審慎研議。 陳委員歐珀:我同意要審慎評估,但不是不可能,跟部長說明一下,其實我個人沒有提案在臉書上就被罵了,說我在交通委員會為什麼不重視酒駕的問題,因為我提的建議你們都不採納,我修了等於沒有修,所以我才不太想提案。 賀陳部長旦:不敢當。 陳委員歐珀:根據1993年到2012年各港局交通部的海事統計年報發現,臺灣海域平均每年發生263.8件海事案件,平均每年船損114艘,沈沒的有39.5艘、受傷20.5人、失蹤37.7人、死亡32.8人,這麼嚴重的海事案件,但是我們在陸海空的交通運輸安全體系裡面,目前在行政院底下有飛安委員會,在交通部有道安委員會,雖然道安委員會還不是獨立單位,有時候我們批評它立場不夠超然、不夠公正,但是我們卻根本就沒有海安委員會,我想一起來關心、照顧維繫臺灣命脈之海運的安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這部分請部長深思。最後一點,有關高速公路的柵欄高度之標準,原本我有一段影片要給大家看,因為限於時間就不放了。上次發生遊覽車翻落高速公路而造成重大傷亡,所以請交通部要注意,在可能發生翻覆的路段就做比較高的柵欄,當然不是所有路段全面都做,這部分提醒部長一起來重視。 賀陳部長旦:好的,應該的,感謝委員。 陳委員歐珀:關於海運的安全委員會部分,我也希望你們能夠研議一下。 賀陳部長旦:是,對陸海空交通安全空我們都應該重視。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非常關心酒駕的問題,其實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今天看到你們的報告,大家都會覺得有點小小的失望,因為大家都覺得酒駕的問題是廣大的民眾會一直跟民意代表反映的問題,也希望政府能夠立更多比較嚴格的法來防制這樣的問題。但是就像剛剛鄭委員所說的,在十項裡面你們否決了七項,大家會覺得當我們提出來的意見都不被採納的時候,交通部到底針對這樣的問題有想要多做什麼事情來防制酒駕,這是我一開始要跟部長講的,對於這樣的問題,如果覺得委員所提的案子都不太可行,那是不是由你們來提一些更積極的對案?首先,因為時代力量有一個提案是對於共乘者課予責任的問題,一般民眾會覺得在駕駛人喝酒的情況下,如果他同行的朋友能夠適時地制止他,我想這個比率是可以下降的。請問部長,你們現在有沒有掌握過去每一年所發生的酒駕案件裡面,我們透過臨檢取締發現有同乘乘客的比率有多高?交通部有沒有這樣的數據?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可能這個統計數字還不明確,我們可能應該今後來要求一段時間來加強統計,讓這樣的數字可以呈現出來。 洪委員慈庸:所以你們沒有統計,警政署也沒有提供你們這樣的數據? 賀陳部長旦:警政署…… 洪委員慈庸:也沒有? 賀陳部長旦:關於委員剛剛的指教,不管是公路單位或警政單位,我們共同來訂定一段時間,例如兩個月之內,我們來加強統計,對這方面分布的情形多做一些瞭解。 洪委員慈庸:另外,在所有的車禍事故裡面,酒駕駕駛人有同車乘客的比率又是多少?這個問題也請警政署跟交通部共同來把這個數字統計分析一下,因為我們在立法的時候也希望透過比較科學的統計分析來找出原因,來制定可行的措施,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客觀數據,所以我們今天透過民眾的反映及我們的感受,因為我們覺得如果可以加重同行乘客的責任,大家就會更提高警惕,除了加強取締和提高刑責之外,我們透過這樣的統計分析去找出原因來對症下藥,我覺得這是一個比較科學的方法。當然,我今天會提出這樣的修法也是因為我們參考了日本的交通法,我們也希望交通部能夠支持,雖然報告裡面說警政署覺得窒礙難行,但是我覺得任何事情一開始都是非常困難,但是如果我們不找方法去做,就永遠都不用做,我們知道問題在哪裡,難道因為覺得困難就什麼都不用做嗎? 賀陳部長旦:對,我自己覺得執行不容易,但是如果以日本經驗來講,酒駕在採了連坐法之後確實有大幅下降,表示這個做法是絕對有效的。 洪委員慈庸:所以部長要支持。 賀陳部長旦:是。 洪委員慈庸:另外是計程車的問題,部長可能都有專車接送,但是在你私人的時間應該也有搭過計程車,你現在大部分都用什麼方式叫車?打電話?路上叫車?還是用其他方式? 賀陳部長旦:我搭車的機會其實不多,不過偶爾搭的話,大概是在路邊叫車。 洪委員慈庸:現在叫車的方式大概就是剛才講的幾種方式,近幾年還有APP,所以有很多種模式,計程車業經營的模式其實一直在改變,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提出很多法令的增修,但是我覺得我們對於計程車業的管理並沒有太大的進展。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因為我們辦公室同仁有親身的經歷,他的親屬帶一個小朋友搭計程車,小朋友因為身體不舒服就吐了整車都是,司機就當場要求、威脅這個媽媽要把所有身上的錢交出來,不夠的還要求她去便利商店領,清潔費和車資總共拿出了2,300元,事後家屬跟這個媽媽覺得這樣很不合理,所以就打電話去問車隊,車隊就跟這個媽媽說不歸我們管,我們只是一個服務的平臺,這是司機個人的行為,與車隊無關。但是後續繼續追,發現當天跟她要錢的司機不是在車行登記這臺車的駕駛人,而是他的家人,也就是說執業登記證上面的人和開車的人是不同人。部長,如果你發生這樣的事,你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你要找司機、車隊還是假冒的司機來面對這個問題? 賀陳部長旦:我覺得3個人都有問題,都應該要追究。 洪委員慈庸:因為車隊會覺得它只是服務的平臺,所以不是它的問題,但是現在加入車隊要繳交的費用也不低,部長知道他們參加車隊要交多少錢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每個車隊的收費不一樣。 洪委員慈庸:司長是否知道平均大概要交多少錢? 林司長繼國:2,000元上下。 洪委員慈庸:還有每次出車的費用也會抽成,所以一個月少說也要繳好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給車隊,如果他出車頻率非常高的話。現在車隊向司機收了很多費用,但是它一直認為自己只是服務、媒合的平臺,它沒有責任。這樣對於乘客來說,他的權益到底要怎麼保障?因為車隊都會覺得沒有責任,部長覺得這件事情要怎麼讓車隊覺得自己是有責任的。 賀陳部長旦:我覺得最簡單的就是車隊要有品牌,這個品牌本身就是代表一種價值,不管是收錢或要在社會上贏得品牌的價值,它都必須要負起責任,這是絕對沒有疑問的。 洪委員慈庸:這是他們應該要自律或自身要去努力的部分,但是這樣的問題如果回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第九十一條,其實有要求經營計程車客運的業者要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負管理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在計程車業者違反這個規則時,你們交通部有何積極的督導行為?你們能夠做什麼事? 林司長繼國:如果它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話,我們按照公路法大概處罰9,000元到9萬元。 洪委員慈庸:所以用公路法裁罰? 林司長繼國:是。 洪委員慈庸:如果是剛剛那個案例是可以用公路法裁罰嗎? 林司長繼國:是。 洪委員慈庸:好,我會後會再追蹤這件事情。其實我剛剛會提這個案例也是因為在車內執業登記證上面的人跟開車的司機不同,針對這個問題有沒有落實,交通部有什麼作為嗎? 林司長繼國:這部分要拜託警政跟監理機關不定時進行路邊攔檢來查看是不是都有按照規定,因為計程車確實必須要有執業登記證才能合法開這輛車,如果證和人不符,當然就是違反規定。 洪委員慈庸:所以只能透過抽查? 林司長繼國:是,一樣是稽查,查獲的話,就一樣是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我們按公路法來處罰。 洪委員慈庸:所以也只能這樣,那如果沒有稽查到呢?因為我平常還算滿常坐計程車,我從來也沒有發現過有交通警察做這樣的稽查,所以對這個部分我要再提醒,這有很大的影響,執業登記證跟駕駛不同人的問題,小則消費糾紛,或者遺忘東西的時候找不到司機;更大的問題是會成為乘車安全跟治安的死角,所以我希望交通部除了依靠警政署抽檢或稽查之外,能夠有進一步積極的管理措施。 賀陳部長旦:我們來研究看看。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禮拜一經濟委員會人很多又很亂,本席本來排在前面,搞了一天都沒質詢到你這個問題,但是今天的題目也不是關於這個問題,但我還是要講一下這8,800億元,交通部占了50%以上,每個縣市都有分配到,有的人說他們是0,我想不可能,我看了一下分配表,幾乎每個縣市都有,只是多和少的問題。有的縣市財務狀況不是很好,部長也知道,我們補助它這麼多,可是它沒有自籌款怎麼辦?請部長簡單答復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應該是主計單位有一個評定,好像分成五級,各自有不同的處理標準跟程序,詳細的情形恐怕我要再去瞭解之後再跟委員回覆。 趙委員正宇:部長,這個問題很重要,你也買過房子,就像自備款,可能兩成、一成、三成不等,但是至少要有自備款才能去買房子,銀行會貸款給你一定有評估過你的償還能力,現在有很多縣市連薪水都發不出來,年終獎金也發不出來,考績獎金也發不出來,還要分批來領,加班費也發不出來,你卻給它這麼多錢補助它來做鐵道建設,但是它沒有自籌款,怎麼辦?要舉債。你說不能舉債,弄一個特別條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用舉借債務的方式辦理,又不受舉債的限制,這樣是不好的,部長還是回去研究一下,你們不是有一堆研究所嗎?像軌道研究所等等,你跟財政部聯繫一下、研究一下。 賀陳部長旦:財主方面我們來請教相關單位。 趙委員正宇:今天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你說臺灣對酒駕的處罰會不會太重?這次修法從10萬元到50萬元,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我開玩笑說重罰之下必有懦夫,因為人家會怕嘛!現在還有一種手段是吊銷執照,為什麼很多人被吊銷執照還是在開車?所以這沒有效力嘛!是不是?我們最近可以看到電視上報導一則重大的新聞,就是警察人員在執法時被一個酒駕而吊銷執照的女子撞斷雙腿,尤其右腳已經截肢,造成他一輩子的痛苦,為什麼吊銷執照又重罰,結果她還開上路?所以我提一個連坐法。在韓國、日本和馬來西亞都有連坐法,尤其韓國,大家都知道他們緯度比較高,位處寒帶,跟日本一樣,尤其韓國叫做酒國,喝酒的人口數比較多,尤其是在下班以後。他們有分良性和惡性的共乘人,什麼叫良性?例如未成年、沒有駕照的人坐他旁邊,可是要提醒駕駛人喝酒不能開車。另外一種是惡性的,什麼叫惡性的?例如旁邊的是太太、親朋好友跟他一起共乘,可是他有駕照,為什麼很多人酒駕一出事的時候就兩個換位子?太太跑到駕駛座,本來在駕駛座的先生跑到旁邊去,或者換成兒子過來開車,他們明明知道他有開車,他們是共乘者,他們是惡意的,他們沒有提醒他不能開車、我來幫你開,所以狀況非常多,區分惡意和良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實施連坐法,以後一起共乘的時候,他們就會跟他講不能開車、我來開,父子的話,可能兒子跟爸爸說不要開,我來開。夫妻的話,太太會阻止先生開車,這是非常好的方式,為什麼警政署說窒礙難行、沒有辦法去做,我們就不去做,交通部就要聽它的嗎? 賀陳部長旦:我個人覺得這個部分在我們觀察其他國家的執行方式和有效程度來講,臺灣是應該朝這個方向來推行,至於警政單位有什麼意見,是不是請他們來向委員說明? 趙委員正宇:可以啊!可是剛才林司長特別講到,你有請教過警政署,警政署說這個窒礙難行,沒有辦法取締,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警政署表示可能第一線的警察同仁在現場執法沒有辦法判定,因為按照行政罰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過失,要認定共乘者是否符合處罰的要件,他們表示這個可能在執法上面確實會有困難。當然,從我們的立場當然還是希望能夠參採。 趙委員正宇:交通部要去協調,這對你們是非常重要的,你贊不贊成連坐法? 林司長繼國:基本上,剛才部長已經跟委員說明了,我們覺得方向上是可以,至於警政署的部分,我建議由警政署來向委員說明。 趙委員正宇:另外,路考5月就要上路了,我們荷包又要失血了,路考是非常重要的,請看這個影片,這位小姐在路考換排檔時竟然把手放在可口可樂上面,她多麼緊張啊!目視前方,你看她多認真,可是她把可口可樂的瓶身當成排檔,後座的人嚇死了,監考官也嚇到了!這個影片不是我自己弄的,而是這兩三天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部長應該有考過路考,公路總局局長也考過,我們駕駛訓練中心的考場都是很小的,尤其是汽車,歐美早就實施路上考試,大家都很清楚,我們已經很不進步了,你知不知道,我們臺灣都在那裡面考一考,像路邊停車、倒車入庫這些固定的項目,你知不知道這些人考試怎麼考的?看到某棵樹的時候打幾圈,看到那個標誌的時候打幾圈,就這樣開進去的,沒有真正的實際操作,所以現在實際上路考試是非常好的,可是部長有沒有想過,大概也有人講過,萬一出事要怎麼辦?有沒有保險?你說要提高費用,每個駕訓班都提高費用,把保險費也算進去,部長你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嗎?還是我們交通部、公路總局應該來負責? 賀陳部長旦:大方向上當然是使用者付費,但是過程中會有些做法。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 黃副局長運貴: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現階段業者就是可以按照我們的上下限來調整,但是我們也知道業者有反映一些意見,我們現在已經跟交通大學合作,針對未來實施新制以後的費率到底要怎麼調整進行評估,預計8月會有初步的結果。 趙委員正宇:我剛剛講考場也太小了,你們可以去承租某個比較大的地方,專門路考用的,這樣會比較安全一點,不要讓人家很緊張,而且要從郊區開始。 賀陳部長旦:我們會很小心選擇路線,請委員放心。 趙委員正宇:對路線選擇要非常注意。另外,現在很流行Apple Pay,我記得去年去大陸參訪的時候,一個70歲的退休公務人員就對我說,你看我們這多方便,什麼錢都不用帶,拿一個手機就可以刷、就可以支付。我想臺灣也要跟著進步,因為外國旅客越來越多,他們帶的現金可能不夠,像我女兒這次出國,很多人以為刷卡就可以了,結果很多國家還是要用現金,跟不上時代,我們的硬體設備要加強一下,要跟上電子商務的時代。 賀陳部長旦:這也有一些法規需要突破,我們來跟金管會商量。 趙委員正宇:儘量快點,謝謝。 賀陳部長旦: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今天是兩地開戰,還有一個經濟委員會。今天有15個案子,其中11個與酒駕有關,所以大概在整體上再和部長交換一下對酒駕處罰的意見。本席常常在講,台灣的治安是優等生沒有錯,但是在交通方面是劣等生,如果交通的狀況沒有處理好,對觀光客來說也是一個很大的心理障礙,不需要特別說遊覽車事故,光是看到台灣的交通事故一年死這麼多人,其實他們都會害怕,所以我有幾個數據要和部長來研究分析一下。 首先來看警政署,警政署的統計與交通部歷次提出的都不太一樣,警政署的交通事故肇事及傷亡人數是A1+A2類,104年的死亡人數是1,696人,將近1,700人,與部長所說的將近3,000人不一樣,原因就是它上面雖然是寫A1+A2類,但是死亡只有A1類,警政署的部分好像有提醒過很多次了,可不可以改正一下?部長,我覺得不需要美化數據。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運鵬:因為在交通部和衛福部的統計都是兩千九百多人,這個部分先提醒大家一下。 賀陳部長旦:我們在道安委員會已經有充分協調,會採用30天的統計時間,警政署將來也會朝這上面去發布相關數字。 鄭委員運鵬:這比較合理啦!交通事故不一定都和警政署有關,而且只寫A1,和上面的分類也不一樣,統計還是要確實和公正比較好。 賀陳部長旦:是。 鄭委員運鵬:如果照過去的歷史資料來看,真正讓台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的,其實是強制落實戴安全帽,死亡人數大概減少了一半。我們看一下,從民國85年至104年,這20年下來,死亡人數從7,000人降到您剛才講的兩千九百多人,所以騎機車戴安全帽在相當程度上是讓台灣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減少最多的,部長,沒有錯嘛? 賀陳部長旦:是的。 鄭委員運鵬:尤其您以前在台北市政府的時候雷厲風行,強制戴安全帽,被大家抱怨了一陣子,可是後來在台灣大部分騎士都戴的時候,你看,死亡人數差那麼多,真的是勝造七千級浮屠啊! 賀陳部長旦:不敢當。 鄭委員運鵬:你看,少了4,000人,這真的是德政,所以我們今天在談這個修法,本席的看法是這樣,現在這3,000人是多樣性的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大量去糾正交通行為是我們第二波的救人任務,希望照您的方向可以減少一半下來,將3,000人變成1,500人,這是第一階段的目標,真的是功德無量,如果一個安全帽可以影響那麼大,我相信全面性的多管齊下可以影響更大。今天講的主要是酒駕,在本席看來,我們的取締已經有成效,但是應該要模組化,我等一下會向部長報告怎麼樣模組化可以最有效率的執行。我們看這5年來的酒駕取締狀況,有取締真的有警示作用,那重罰之下必有懦夫,這是剛才趙委員講的,死亡人數大概減少三分之二,從439人降到142人。可是如果你去看取締事件,一年要取締17萬件這個都沒有變,只是肇事變少,這算有效,可是真的太浪費資源了。 這主要有幾個問題,問題一是什麼?每次大家對於酒駕都會要求重罰或是各種方式去罰,但是我認為移送的案件太多了,司法單位和檢察單位根本沒辦法負荷,檢察官沒辦法負荷,法院也沒辦法負荷。其實每年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差不多有5萬件,在剛才那個表裡面,移送法辦是6萬多件到7萬件,其中2萬件有肇事,有6成是無肇事,如果把無肇事的移送法辦,真的是太浪費資源。第二個問題是什麼?就是不管你怎麼處理,大家還是認為罰得太輕,像葉少爺事件算是重判了,可是你看行政罰最高9萬元,在刑法上面用過失殺人罪就是3至10年,大家還是認為太輕,所以我覺得應該整理一下,一方面不要這麼複雜的處分,要讓它模組化,再來就是處分要讓大家覺得合理,不要每次發生事情都說是政府的問題,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接下來要努力的,包含今天的修法。 從大原則來說,本席有幾個建議,對於酒駕的裁罰應該多管齊下,第一個就是我上次和部長溝通的,刑法要訂定交通事故專章,我現在在研究,讓它能有一個整體的依據,當然其他學法的委員可能有不同意見,這個要再研究。第二個是逃避酒測應該用最高罰鍰,就當作有酒駕,而且要罰得比你酒測被驗出更重,這個我等一下會提出修正動議。第三個是酒駕累犯的罰鍰要累計,不是每次9萬元,而是第二次會比前一次更重,就算無肇事也要罰得越來越重,他就越來越怕,而且儘量讓他不能夠用規避酒測的方式,這是有錢人條款啦!讓他逃避酒測會被罰很重,如果是累犯就要累計。最後一個是累犯的保費要累計,這是部長有提到的一個觀念,本席希望再更精簡化,讓他簡訟重罰,然後懲罰模組化,這是我今天向部長建議的大方向。至於專章的部分我們下次再討論,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請部長看一個數據,我們一年因為刑案死亡的人數總共是841人,駕駛人過失占了520人,所以謀財害命死掉的才321人,而光是交通事故死掉列為刑案的就有520人,如果是自己撞車死亡的不算在內,所以你可以看到交通真的是台灣的一大傷痛,交通部的責任就很重。 接下來和部長討論幾個我建議的模組。模組一,我剛才講的,其實檢察官只有一千三百多人,那訟源有42萬件,如果把這種無事故的取消掉,應該可以減少檢察官八分之一到七分之一左右的量,我覺得這個應該要去做,單純酒駕無肇事其實不需要那麼複雜。模組二,逃避酒測採最高罰,我的建議都是5倍,因為一般的公法追溯期是5年,所以就追溯5倍。逃避是你的權益,但是有錢人不怕嘛!反正9萬元繳了之後沒有紀錄,所以我是建議,如果逃避的話,一次就罰到45萬元,這是本席今天要提的修正動議之一。模組三,酒駕累犯的罰鍰要累計,我們不以9萬元為限,第2次18萬元,第3次27萬元,累計上去無上限,因為在今天的提案裡面,很多委員都提到他們的累犯率很高,他幾乎是有癮啦!我覺得累計處分不只是讓他自己有點警惕,家人也會覺得繳不出罰鍰,這個部分應該是可以考慮的。模組四就是部長有提到的,他的保費應該要增加,這個必須再向金管會爭取,目前的費率增加是這樣,一年內如果再犯的話,一次就加2,100元,一直加上去。我建議酒駕違規的保費應該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追溯期還是5年,用公法追溯期5年內你犯幾次我就加幾倍,因為這個保費會納入公積金,不是被保險公司賺走,所以這個是講得通的。 以上4個模組,希望等一下我們在談修法方向的時候,部長可以提供交通部的專業意見,可以支持,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是,謝謝您的指教。 鄭委員運鵬:謝謝部長。 主席:部長,就是要擔當啦!鄭委員講得很好,當初我們在推安全帽的時候都被說成和安全帽公司有掛鉤,但還是要推,對不對?要有政務官的擔當,好不好?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目前酒駕拒檢是以行政罰的方式處以9萬元的罰款,在英國、美國和日本則是採取刑事罰,我們的酒駕拒絕檢查罪如果和採刑事罰的國家相比,處罰方式是偏輕了點,最重要的是他不會留下前科,所以這3年來酒駕拒檢的人數激增,我們看到在103年的時候是3,423人,到104年增加為4,594人,到105年快速增加到6,219人,最主要是因為採取行政罰,只有罰9萬元,而且他不會留下前科,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拒絕酒測的人就越來越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們對於累次的酒駕有加重罰則,但是拒絕酒測卻沒有累次處罰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漏洞,針對這樣的狀況,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交通部的立場。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個人也覺得累犯和拒絕酒測都算是惡性的,在法律上面我們應該要向相關的司法單位爭取更多的處理方式,我們的執法單位恐怕也要用這個東西才能夠減少一些無謂的執法效率,使這件事情能夠真正得到改善,在這方面我支持任何進一步的重罰。 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來討論一下酒駕陪乘者責任,這個在日本和韓國都有相關的規定。陪乘者責任在韓國有區分為良性共乘者和惡性共乘者,它是針對不同的情形來處罰,譬如說未成年或是勸阻車主勿酒駕不力者,這一種是屬於良性共乘者。另外一種叫惡性共乘者,譬如說你有駕照,而且你是清醒的狀況但是你不開車,或者是你借車給酒駕者駕駛,未盡力勸阻酒駕者等等,這個是處罰款500萬韓幣以下,而且可能被判刑1年6個月以下,這是陪乘者相關的責任。在日本則不只是酒駕者本人,連車輛提供者、車輛同乘者或是酒類提供者也都要處罰。針對陪乘者必須負責的這個修法方向,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賀陳部長旦:確實我們在這個部分不夠積極,當然執法單位在現場會覺得很困擾,不過我相信別的國家也都經歷過這樣的一個法律調整以及執法技巧的精進,我們應該朝這方面來努力,在別的國家已經證明它可以非常有效的減少酒駕和車禍的狀況。 李委員昆澤:好,部長,我們再來討論有關於酒後代駕的制度,日本、韓國和台灣一樣,這種應酬文化也是十分的盛行,他們是以嚴格的刑罰來處理酒駕的問題,但是除了嚴格的處罰之外,他們也致力發展代駕服務,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可以參考一下。我們先來看韓國,韓國目前有七千多間代理駕駛營運公司,大概有10萬名駕駛員,他們每天要服務70萬個客戶,在禮拜五的服務量更是激增了30%,有100萬個客戶要服務,他們都是使用代駕這個方式。那日本是在2001年施行汽車代駕業相關法律,而且得到很好的成效,在法律制定後的10年間,因為飲酒駕駛所造成的死亡事故減少非常多。以平成14年至平成24年這10年來做一個比較,平成14年的死亡案件數有1,000件,到平成24年的時候只有256件,代駕制度的推行有很好的成果,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賀陳部長旦:對,這正是另外一個我們應該學習的地方,如果能夠管理得當的話,它應該可以成為一種服務業,對於我們來講也可以減少執法上的一些糾紛,讓這個服務業來爭取這樣的客戶。 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要推行酒後要搭計程車,或是推廣這種代駕的制度。 賀陳部長旦:是的。 李委員昆澤:那代駕的制度當然在法律上也要有一些明確的規範,法律要明定相關的收費,收費要透明化,包括事故發生的時候,賠償責任要如何解決也要明定。還有,對於代理駕駛服務的司機管理以及司機的遴選,他平常的表現是否有違規的情形,這個部分也要處理,其他相關的乘客安全、保險等問題也要納入考量,讓使用代理駕駛服務的民眾更有保障。 賀陳部長旦:是。 李委員昆澤:接下來要請教便當的問題。台鐵的便當每天賣3萬個,去年創造了8億元的營收,可是現在被驗出大腸桿菌超標,今天台鐵餐旅服務總所的李協理也來到現場,本席要求這些不合格的便當要立即下架,等檢驗合格之後才能重新上架,請李協理簡單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台鐵局餐旅服務總所李協理說明。 李協理永生:主席、各位委員。台鐵便當從10年前1天賣出8,200個,到10年後每天賣出2萬8,000個,事實上數量是有大幅的增加,可是台鐵局從來不是把便當業績列為第一個要務,我們是以便當品質的提升和食品安全的確保作為最高的一個要求。 李委員昆澤:要求最高,但是現在就被驗出大腸桿菌超標啦! 李協理永生:對,這次因為這個…… 李委員昆澤:李協理,我剛才是要求你不合格的產品要立即下架,等檢驗合格之後才能重新上架,有沒有問題? 李協理永生:是,沒有問題。現在台中有一些類似的情況也是先下架,然後我們自主改善,自主送驗,要兩次合格才會重新上架。 李委員昆澤:現在台鐵是按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的標準在自我管理而已,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台鐵便當工廠應該要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的準則,我們就是要根據這個標準啊!現在台鐵便當在七堵、台中、台北、高雄、花蓮5個站設有廚房,但是根本沒有辦理餐盒食品工廠登記,對不對?請簡單說明。 李協理永生:是,我們是以餐飲來登記,目前我們是主動要求縣市政府做GHP的認證,當然HACCP的條件和要求是比較高,對空間的要求也比較高,剛剛也向委員報告了,我們的數量大幅增加,以現有的空間是有壓力,所以目前在台中和台東正在興建新的餐務廚房,我們會按照現在的標準…… 李委員昆澤:李協理,台鐵的便當是屬於餐盒食品工廠,這個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沒有錯的,現在你們只是採用GHP的流程在自我管理,但是按照相關的法令,你們應該是以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的準則來做處理嘛!針對這些車站的廚房管理應該要趕快去輔導,讓它符合HACCP的規定,是不是這樣?簡單說明一下。 李協理永生:是的,台鐵局今年已經啟動了,我們先從七堵開始,因為以七堵的餐務空間和便當的產量來看,這個空間的壓力不是那麼大,所以從七堵這邊率先來認證。 李委員昆澤:那台中和台東這些站目前不是在興建當中嗎? 李協理永生:對,正在興建。 李委員昆澤:這也要趕快採用HACCP的標準。 李協理永生:是的。 李委員昆澤:請部長說明一下。 賀陳部長旦:我要特別強調,這個部分除了下架等自律以外,我們一定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而且以最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李委員昆澤:部長,這個非常重要,因為台鐵局每天提供60萬人次以上的民眾搭乘台鐵,不管是台鐵或是高鐵或是車站附近的上班族民眾也常常買台鐵的便當,每天可以賣到3萬個,大腸桿菌超標這件事對台鐵的形象打擊非常大,這也是台鐵的責任,要賣便當就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來要求食品的安全衛生。 賀陳部長旦:我們一定會珍惜這個品牌,我們來加油。 李委員昆澤:好,請部長好好的督促。 賀陳部長旦:是,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討論酒駕,在法律上加重刑責我們都支持,這也是全民的共識,但是在加重刑責之外,其實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比如說預防,比如說宣導,交通部一年有多少錢用在防制酒駕的宣導?在道安委員會有一筆預算叫做「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總共有一億四千多萬元,你們有非常多防制酒駕的宣導活動,包括文宣製作,其實都是用這筆預算,一年有一億多元,有非常多的錢。 我們來檢討一下,交通部這幾年來做了非常多的防制酒駕宣傳影片,也辦了非常多的活動,像今年還在持續辦這種「酒前酒後不開車『愛』安全回家」繪本著色比賽,繪畫比賽和徵文比賽已經辦了好多年,你們可能有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接受補助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只好把錢給各級學校去辦這樣子的比賽。什麼叫做「結局創意競賽」?如果要比創意,我覺得召委鄭寶清委員今天的提案最有創意,針對酒駕要用不同牌照的標誌,這個非常有創意。 你們花了好多錢在做宣傳活動,每一年都是這樣花錢,有沒有去檢討成效為何?不只是辦這些繪畫比賽和徵文比賽,你們還花了很多錢製作非常多的宣傳影片,有的是自己做的,有的是補助地方政府做的,反酒駕的宣傳廣告琳瑯滿目,甚至今年還有不知道是哪一個單位做的,為了要宣導指定駕駛,結果找來幾百台的計程車排字,排成「指定駕駛」的字樣,這樣的影片可以感動人心嗎?部長,其實不只啦!還有非常多,本席檢討以後沒有一部影片能感動人心,因為沒有辦法讓人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我舉國外的例子,這是日本的反酒駕廣告,我們用非常短的時間看一下。 (播放影片) 黃委員國書:這部是「STOP!!飲酒運轉」。接下來是泰國的影片,這一部有好幾萬人點閱,在全球都注意到這部反酒駕的廣告。 (播放影片) 黃委員國書:這部是強調「跟酒駕者求情是多餘的」。我不是說他們的影片非常好而我們的很爛,不是這樣子,我是說一部宣導影片就是要感動人心,到目前為止,我認為交通部的酒駕宣導影片沒有一部是感動人心的,所以本席要建議部長,你們有錢耶!不是沒有錢,一年有一億四千多萬元,與其灑錢去辦那麼多沒有意義也沒有功能的著色繪畫比賽,我覺得你不如好好去拍一部可以感動全台灣人民的宣傳影片,我們有非常多的導演,有非常多影片製作的人才,可是交通部都是土法煉鋼,做一些沒有用的事情。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對,在大方向上,我們的公務機關在這方面的創意不夠,應該要結合更多人,同時把握有效的溝通,我們願意朝這方面來改進。 黃委員國書:找專業的來,好好拍一部可以感動人的影片,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是,我們來努力。 黃委員國書:另外,交通部花了非常多的錢設計了很多的APP,今天時間不多,我下次再跟你們提醒這個問題。 賀陳部長旦:是。 黃委員國書:這些APP有幾十個,其中有20個已經下架,為什麼要下架?交通部花了七千多萬元設計了40個APP,有20個不知道什麼原因下架了,有的還滿重要的,為什麼「桃園國際機場航班資訊APP」要下架? 賀陳部長旦:我們來瞭解看看。 黃委員國書:對啊!不知道為什麼。而且有的很奇怪,像觀光局過去製作了「我的培養皿─原來我種的不是植物」,這是一個遊戲,為什麼要花錢製作遊戲軟體讓大家來用?不知所云耶!不知道你們做那些東西要幹什麼。至於現在還在用的APP,公路總局有啦!公路總局這個APP花了一百多萬元,副局長有沒有用過?你要不要用用看?根本沒辦法使用啊!比如說你想要到溪頭,你點進去會跑出什麼東西?照理講,路線的資訊應該會跑出來,可是在iOS是一片空白,在Android還在loading,你們花錢做這些東西耶! 部長,我上次有講過觀光局,不只是觀光局的APP完全沒有用,交通部花了7,000萬元在各單位做了40個APP,其中有一半已經下架了,沒有用了,你們要不要去檢討為什麼花那麼多錢去做了沒有用的APP,然後現在就下架?什麼原因?桃園機場的APP那麼重要,為什麼要下架?也不知道。好,現在還沒有下架的,像公路總局的APP,內容是這個樣子,這個都要檢討啊!可不可以去找出原因?為什麼你們委託製作APP的這些廠商可以用這樣的方式濫竽充數?然後你們還這樣子用,每年還要編那麼多的預算,浪費那麼多的錢。 部長,本席今天給你兩個建議,第一個,針對道安與酒駕的宣導防制辦理方向,我覺得應該好好去製作一部感人的影片,希望在下個年度可以看到這個影片,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是。 黃委員國書:第二個,針對部內各單位的APP,是不是可以向政委唐鳳請益?因為交通部是使用APP數量最多的一個部會,可能要向他們請教一下為什麼交通部的APP內容都是如此沒有用,下架的部分是不是請部長兩個月以內提出檢討? 賀陳部長旦:沒有問題。 黃委員國書:可不可以? 賀陳部長旦:可以,沒問題。 黃委員國書:以上,謝謝。 賀陳部長旦: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酒駕的罰則,今天有很多委員都提案要修法,因為台灣社會有一個特色,我們對幾種行為特別不能容忍,像是家暴和酒駕,部長知不知道酒駕的再犯率有多高?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對,剛才也有一些委員指教,大概是30%至40%。 林委員俊憲:警政署好像提到是37%。 賀陳部長旦:對。 林委員俊憲:將近4成會再犯。因為每次酒駕肇事呈現的都是悲劇新聞,導致人民對酒駕的行為非常痛恨,一直覺得行政單位和執法單位沒有辦法遏止,所以讓國會議員想要修法來加重罰則。我們看到今天提出來的版本,大部分都是從罰鍰開始紛紛加重,最低罰加重10倍,最高罰加重2、3倍,甚至還有同車乘客的責任共同分擔。對於過去幾個法律上的漏洞,我們也要同時把它補起來,比如說過去可以拒絕酒測,拒絕酒測就罰9萬元,但如果是有酒駕前科的人,當他第二次被攔下來,他知道接受酒測一定不會過,所以他絕對會拒絕,反正只罰9萬元,比起執行酒測再犯省很多事、很多錢,像這個破洞我們要把它補起來。 賀陳部長旦:是的。 林委員俊憲:所以本席提出修法,這個就要直接拘留。過去在民間也有很多這樣的聲音,因為每個人對罰錢的承受度不一樣,有的人認為有錢就是老子,反正酒駕被抓到就是罰錢,但現在不只要罰錢,對於再犯者應該直接予以拘留,讓他們不是只有錢的損失,還要在拘留所嘗試一下失去自由的感覺,希望他們能夠記取教訓,因為酒駕不止是妨礙別人,也有可能會傷害自己,而且有很多人被撞傷、撞殘,造成很多的悲劇,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通過嚴格的法律,本席也有提出我對修法的一些看法,我認為應該要執行直接拘留啦!酒駕給你一次機會,但是第二次就抱歉了,國家就翻臉了,因為你太危險,所以從第二次開始,除了罰錢還要直接拘留,然後吊銷他的駕照,終身不得再考。 賀陳部長旦:我們也覺得應該有這個方向,不過這個涉及到修法,今天法務部也在,是不是讓他們做個說明? 林委員俊憲:我沒有那麼多時間,我們是提出修法讓大家當個參考。 賀陳部長旦:好的。 林委員俊憲:總之就是因為民意上的要求以及酒駕沒有辦法遏止,讓立法委員不得不紛紛提出更嚴苛的版本,但是徒法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是希望執行單位包括交通部,包括警察,還有周邊的代駕,我們希望喝酒的人不能開車,那要怎麼辦?很多人就會冒險,因為他的車子總不能擺在這個地方,那我看交通部給我們的資料,叫運研所去研究代駕要花250萬元,從5月研究到11月才有報告,我不知道這種效率你接受嗎? 賀陳部長旦:它確實是不容易研究。 林委員俊憲:還要到日本取經,運研所這個單位可以消化那麼多的研究案嗎?動不動就丟給它,一個代駕的研究要250萬元,還要出國,還要半年才看得到結論。 賀陳部長旦:我們確實應該提前來完成這個研究。 林委員俊憲:代駕要研究半年,我想不出有什麼樣的理由必須花這麼多錢拖延這麼久,因為喝酒開車幾乎是每天都有,那運研所在做相關的研究工作,我再舉個例子,之前我提出燃料稅隨油徵收,部長也說你要支持,它現在也要開始研究,研究到年底耶!研究到什麼地方去啦! 賀陳部長旦:不會,我們明天在部裡面就會做政策性的討論,一定會去要一個答案。 林委員俊憲:本席非常肯定你對這個政策改變的支持,過去的官僚都反對,我和交通部接觸那麼久,你們的官僚最怕、最反對的就是燃料稅隨油徵收,我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原因或是有什麼壓力,或者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也看過很多的交通部長都沒辦法處理這件事情,我不是告訴過你,十五、六年來有二十幾個立委的版本統統沒辦法通過,希望未來在賀陳旦部長任內,我們能夠把這件事情推過去。 賀陳部長旦:對,我想現在各方面的條件也成熟了,大家應該要有更大的決心。 林委員俊憲:我對你有信心,好不好?部長。 賀陳部長旦:是。 林委員俊憲:民之所欲長在我們心中,人在公門好修行,很多在民意上認為應該要改變的,過去沒辦法改變的,希望在你手裡面能夠完成。 賀陳部長旦:好的,謝謝委員。 林委員俊憲: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我們休息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來講一個背景因素,這個道交條例是在57年通過,因為在85年發生彭婉如命案,所以在85年底三讀通過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修正。在93年的大法官會議有解釋這一條不違憲,但是人民的工作權還是為憲法所保障,對於計程車駕駛人到底要用什麼樣消極負面的條件來限制他不准辦理執業登記,我想整個權宜的問題是隨著社會人民的聲音在動。 今天我們提這個修正草案,除了對法條做文字的修正之外,還包括懲治走私條例這個部分,但是本席想提醒主管單位,針對現在要修的這個條文我有兩個疑問,第一個,如果他曾經犯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罪,經有罪判刑確定就不能考照,但是我要請主管機關去思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應該是我們常常在講的飆車族,那飆車族都是年輕的族群,針對他們在少不更事的時候所犯的錯是不是要給他終身都不可以辦理執業登記的限制或是拘束,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去考慮,部長,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讓路政司向您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今天提出的修法建議是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也就是酒駕、毒駕這個部分。 周委員春米:沒有,你看錯了,我現在講的是第一項,原來的條文對於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就做了限制,你看一下條文。 林司長繼國:目前刑法的第一百八十五條確實是在原來的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周委員春米: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是講刑法的第一百八十五條,我們今天修正的第四項是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放進去,這兩個是不一樣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酒駕肇事逃逸的問題,我說的第一百八十五條不是指之一、之二、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講的是飆車,我認為在第一項只要他沒有致人死傷或者是其他嚴重的情事,針對他年輕時候犯的錯是不是要拘束他一輩子不能來辦理執業登記,我希望主管單位能夠深思一下。 賀陳部長旦: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我們來檢討。 周委員春米:第二個,你們已經檢討到懲治走私條例,其實這邊還有一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果他犯了這個條例,你們就限制他不能考照,但是我要提醒你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是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這可能是在年輕的時候,最重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跟故意殺人、搶劫、搶奪等重罪放在一起,限制一輩子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本席認為這樣有問題,你們應該要區分層級去看。 賀陳部長旦:這個當然應該要檢討,不過這比較不像委員剛才所講的飆車族問題。 周委員春米:這要從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來看,雖然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具有危險性,但是還是要顧及比例原則。還有,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如果自首的話可能可以免除其刑,但是雖然免刑,還是受有罪判決,所以就算有自首也反省了,但是你們還是限制他辦理執業登記的自由。如果今天沒有進行逐條討論,你們應該要再去深刻思考一下,不要把整個條例都放進去,因為這裡面的行為有輕重之分、情節也有嚴重和輕微之分,所以不要全部都放進去,既然你們已經有就懲治走私條例做一些例外的放寬,那還是要去深刻檢討一下,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了解。 周委員春米:另外,大法官會議第584號解釋是在93年做的,那時候大法官會議是考量到當時的時空背景,就是客觀的條件,對乘客相關的一些具體措施可能因為考量到客觀的環境而沒有去要求,像全面實施無線電叫車並加強其追蹤管理或改裝車輛結構為前後隔離空間等措施,當時大法官會主要是考量在當時並沒有實現的可能。可是現在已經是13年後了,本席想要請教主管機關交通部,你們認為上述措施能否達成? 賀陳部長旦:我請林司長向委員說明。 林司長繼國:關於這個部分,用衛星、無線電這些科技其實只能做到事後的追蹤管理,至於禁業的限制,會變成是資格,也就是說因為計程車要提供服務,可能會涉及到公共安全性,那是事前從資格面的一種防範…… 周委員春米:本席要請部長思考一下人民的工作自由還有搭乘計程車乘客的安全問題,但是這並不是零與一的問題,而是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和管理及相關設施是否可以更完備,以拉近兩者之間的距離,而不是發生問題了就要完全限制這些人執業的自由,所以還有很多需要我們努力去做的空間。本席要問的就是,在13年以後的現在我們做了什麼?當然一定要考量到乘客的安全,這是我們所念茲在茲的,但是一定要考慮到比例原則和輕重緩急。 賀陳部長旦:是。 周委員春米:還有,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這樣規定有其政策跟考量,但是第二項跟第三項有差別,第二項的違規事由比較嚴重,第三項比較不嚴重,所以是限制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如果達六次的話就限制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本席認為第二項和第三項還是要有一些差別,第二項的條件可以照我們現在修正的,但是第三項的要件是不是也要跟第二項相同,我覺得主管機關可以再深思,應該要做更細微、更有差別的規定。 賀陳部長旦:了解。 周委員春米:第三項的情節並沒有像第二項這麼嚴重,如果法律效果也跟第二項一樣的話,那就不太好了! 賀陳部長旦: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 1、 有鑑於現行公車、客運、火車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座位(輪椅區)有限,往往導致身障朋友或是夫妻集體出門時,被迫必須分開搭乘。顯見目前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不足以因應多數身心障礙民眾之需求。為營造身障人士之友善環境,讓身障朋友能輕鬆進行社會參與,爰建請交通部加以檢討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等法規,研議增加現行各類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無障礙座位或區域,以符身障民眾之需求。 提案人:徐榛蔚 連署人:簡東明  陳雪生  呂玉玲  王惠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有鑑於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僅以六萬元作為裁罰。尚未達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所定罰鍰上限九萬元。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打擊吸毒,交通部應於一個月內重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將上述吸毒駕駛者直接處以九萬元罰鍰。 提案人:李鴻鈞  洪慈庸  趙正宇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考量到整個法制作業所需要的時間,所以我們建議將本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有鑑於酒駕者其惡行重大且再犯率偏高,為打擊酒醉駕車惡習,交通部應於一個月內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針對五年內酒駕二次以上者,其交通違規罰鍰應一次繳清,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未能付清者均移送強制執行。 提案人:李鴻鈞  洪慈庸  趙正宇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本案跟第2案一樣,因為考量到整個法制作業所需要的時間,所以我們建議將本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鑒於酒駕事件頻傳,本席參考美國經驗,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1條》,明定因酒駕致汽車被移置保管,汽車所有人應先至監理所更換為螢光色車牌後,始得領回汽車。更換為螢光車牌不僅能達到恫嚇效果,減少酒駕發生,也能增加前後車輛、行人警覺,避免憾事發生,更重要的是,能增加警方臨檢效率。 然交通部竟完全沒有針對美國實施螢光車牌之政策進行任何研究,便直接建議本修法不予增訂,相當不妥。爰此,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針對已實施差異車牌、螢光車牌之國家或城市,進行政策了解研究,並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本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 主席:好,但是要把資料補清楚。 請問各位,對第4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5案。 5、 鑒於酒駕案件頻傳,今日委員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修正,期待能降低酒駕件數。爰此建請交通部統計過去一個月及未來一個月之酒駕件數,並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政策研擬之參考。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本案之「過去一個月及未來一個月」修正為「實施前後一個月」;另將「並於一個月內」修正為「並於實施後二個月內」。 主席:好,請問各位,對第5案做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基於高屏區域發展暨生活圈概念,早在民國97年高高屏第1次首長暨主管會報中已決議共同爭取中央早日定案辦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屏東延伸線計畫」以及「高雄都會區捷運系統紅線延伸至東港大鵬灣」建設,顯見高雄捷運南延規劃推動迄今已近十年,如今高雄到屏東每日往來人次約9萬人,假日每日來往人次更接近22萬人,每日跨縣市通勤人數亦達4萬1千人,跨縣市通勤率約11%,顯見高屏生活圈互動密切,改善區域公共運輸服務已刻不容緩,且政府規劃推動「大鵬灣、東港、小琉球」黃金三角觀光圈作為海洋經濟整合發展示範區域一案,亦有賴高捷南延輔助以突破運輸瓶頸,爰請交通部盡力協調並促成高雄捷運「大寮屏東線」、「林園東港線」落實辦理,以有效提升高屏地區軌道運輸服務、促進高屏生活圈共榮發展。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  蘇震清  莊瑞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7案。 7、 有鑑於屏東地區的公路建設長期相對落後,導致開發遲緩、人口外流,政府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推動目標既為加強區域均衡的城鄉建設,重點包括提升道路品質、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等,而「高屏地區東西向第二條快速道路」規劃已久,對建構高屏交通路網、提升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聯外交通服務、促進高屏地區形成產業聚落等皆具重大效益,符合前瞻性基礎建設「提升區域間資源流通效能,縮短區域落差」之預期效益,尤其東側路線(國道10號至台27線)經交通委員會考察,已具地方高度共識與可行性,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研議將其檢討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或省道改善計畫項目,並優先分段辦理東側路線,以確實改善高屏地區公路基礎建設、促進區域發展。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  蘇震清  莊瑞雄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 黃副局長運貴: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交通部所提出的30年軌道運輸發展願景,主要推動策略之一即為擴大高鐵服務網路,讓高鐵成為西部城際主要運輸系統,然而鑑於屏東縣迄今仍為台灣西部「一日生活圈」高鐵建設構想中唯一缺漏的板塊,且高鐵南延屏東計畫在符合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下已延宕近10年期間,導致南北發展長期失衡、區域開發相對遲緩,實為國家軌道建設之重大缺失,不應僅以短期經濟效益或營利考量為由持續拖延,讓屏東備受歧視、切割,交通部應秉持縮短城鄉差距及活絡地方產業的立場,正視國家軌道建設整體發展與區域衡平需求,合理檢討推動高鐵建設計畫,爰請交通部儘速辦理高鐵延伸至屏東可行性評估,並落實推動高鐵南延屏東建設,確實打造下一世代國家發展所需軌道運輸基礎建設。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鍾佳濱  蘇震清  莊瑞雄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案。 9、 本次行政院提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37條第1項,僅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稍嫌保守,蓋本條規定嚴重限制人民之工作權,同時妨礙更生保護之推行,參大法官第58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本解釋所面對的計程車駕駛終身執業禁止的案例,即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正好是國家站出來率先丟石頭。……後果是逼迫有犯罪前科的人回到監獄,因為監獄以外的社會沒有生路。」爰要求交通部重新檢討本條修正,並公布政院版於立法說明中提及之「針對第一項所列各類罪刑逐一進行檢討」之報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律細部檢驗,檢討其個別條文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是否有不符比例原則之情事。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鍾佳濱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9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我叫他們印一份給你們,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在席位上)委員指教…… 主席:散會之前如果有意見,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4案 (一)李兆坤君為建請廢止不合時宜之「川滇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湘桂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川黔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等三項停止適用條例請願案。 (二)廖啟瑞君為因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共同持有罪,假釋出獄以開計程車為業,執業被攔檢、開罰單、吊銷駕照,並被告知犯前項罪者,終身不得報考營業登記證,為個人工作權益,陳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文,是否於假釋期滿5年後(無不良紀錄前科),得以報考領取營業登記證請願案。 (三)洪福隆君為建請立法規範汽車必須加裝汽車開門警告燈或警告聲或兩者都要,以便開車門的人及路過行人、車輛警覺,減少意外發生請願案。 (四)台灣之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道路交通違規吊扣車牌三個月之處罰,將租賃車排除在外請願案。 主席:處理第(一)案。 (一)李兆坤君為建請廢止不合時宜之「川滇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湘桂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川黔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等三項停止適用條例請願案。 參考意見:本請願資料供本會委員提案參考,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參考意見通過。 處理第(二)案。 (二)廖啟瑞君為因犯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共同持有罪,假釋出獄以開計程車為業,執業被攔檢、開罰單、吊銷駕照,並被告知犯前項罪者,終身不得報考營業登記證,為個人工作權益,陳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文,是否於假釋期滿5年後(無不良紀錄前科),得以報考領取營業登記證請願案。 參考意見:本請願資料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參考,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參考意見通過。 處理第(三)案。 (三)洪福隆君為建請立法規範汽車必須加裝汽車開門警告燈或警告聲或兩者都要,以便開車門的人及路過行人、車輛警覺,減少意外發生請願案。 參考意見: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參考意見通過。 處理第(四)案。 (四)台灣之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道路交通違規吊扣車牌三個月之處罰,將租賃車排除在外請願案。 參考意見:本案建議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請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參考意見通過。 繼續進行詢答。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法條之修正,部長出席比較少見,所以我在此就法條部分請教您。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不敢當。 鍾委員佳濱:駕駛人犯了什麼錯就必須吊銷駕照,您能不能舉個例子?隨便舉個例子,很容易回答嘛! 賀陳部長旦:可能酒後有重大的…… 鍾委員佳濱:部長看一下這張簡報,大部分都是由於造成傷亡或公共危害,包括致人於死、酒駕、侵犯生命法益、危險駕駛肇事、聞消防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強闖平交道致肇事、利用汽車犯罪確定、撞傷交通值勤中的警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重傷。其中大概只有幾個部分是跟人命傷亡無關的,其一是駕照吊扣期間駕駛,其二是違規累計情形很嚴重者,另外有兩個情況,包括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以及最近才修正的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之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其非法營業之駕駛人。部長有沒有看清楚了? 賀陳部長旦:是。 鍾委員佳濱:當我們要吊銷駕照的時候,要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通常第一指導原則是有致人傷亡之虞,至於累犯、違規營業等等則為其次。 賀陳部長旦:是。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99號解釋,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行動自由,憲法第十五條賦予人民工作權,因此人民取得駕照可以駕車是符合行動自由,人民駕車可以去進行其工作,這也是工作權的保障。憲法保障人民有駕駛車輛的權利,而吊銷駕照的處罰要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也就是說相當程度上在損及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才能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要件以法律明定加以限制,這個你同不同意? 賀陳部長旦:對,我想這個原則當然是基於大法官跟憲法的解釋,沒有問題。 鍾委員佳濱:所以要有相當程度危害到公共利益,我們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去年甫通過的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這是Uber條款,大家應該記憶猶新,是非常嚴重的規定。Uber進來臺灣之前,臺灣一般的傳統車行可能名下有幾輛計程車,有時候會接受一些靠行車,但偶有與白牌違規車合作,也就是非營業車的駕駛人開著自用車來載客人,不曉得你在鄉下有沒有被這樣的車子載過? 賀陳部長旦:有。 鍾委員佳濱:過去有這樣的經驗嘛!當了部長以後就沒有了,應該是這樣子啦!Uber跟傳統計程車的差別何在?Uber跟這些違法營業的自用車駕駛人是一個對等的關係,Uber負責攬客、他們負責載客,互為依存。但在傳統車行當中,這些參與營業的自用車駕駛人雖然不是直接受僱,但就某種程度上也是受車行的僱用,所以在從屬關係上,Uber跟其他自用車駕駛人的關係是不太一樣的,換言之,他們只是偶爾接受車行的委託來幫忙開車,未必是一個長期性的商業行為。 根據剛剛的條文,由於Uber在都會地區全年無休,就交通部的立場,他們以低價破壞計程車的市場,妨礙了合法業者的經營權,這個我們當然要非常嚴格來要求。我剛剛所說的白牌車就是這樣,很多在偏鄉的傳統車行,逢年過節的尖峰時刻,可能車行的車子不夠,但他們也不可能為了尖峰時刻的需求增僱人手或多買幾輛計程車,會請一些朋友來幫忙載客。像這樣的情況,你認為他們跟Uber有沒有什麼程度上的差別? 賀陳部長旦:您這樣講,我還真的沒有辦法完完全全地掌握他們是否一樣,但當中就其常態性及特殊狀況而言,應該是有分別的。 鍾委員佳濱:而且其實在有些公共運輸不足的地方,的確這些傳統的鄉下車行不可能自己準備很多輛計程車以應尖峰時刻的需求,所以多少會找一些好朋友幫忙用自用車載客,當然這是違法的,我們同意,也應該要處罰,但它跟Uber這樣一個以企業經營的型態、以共享經濟為名的作法是不太一樣的。 請部長思考一下,或者請司長做個說明,一般來講,就違法這一條的規定,你們有訂定「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裁罰基準」,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對。 鍾委員佳濱:如果第一次被抓到要罰多少錢? 林司長繼國:現在分兩個部分,一個是業者的部分,一個是駕駛人的部分,針對駕駛人,現在我們都是以最低額度來罰,就是10萬元。 鍾委員佳濱:然後呢?有沒有吊扣牌照? 林司長繼國:有。 鍾委員佳濱:那駕駛人也是吊扣4個月啦! 林司長繼國: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違規的人就受到了處分,對不對?那你知道什麼情況之下可以把駕駛人的駕照吊銷嗎? 林司長繼國:如果違規超過5次以上的話。 鍾委員佳濱:對,等於是非常頻繁的違規,但還有一項是6個月內達兩次,累計5次以上,我覺得這的確是滿嚴重的,但在6個月內第2次被抓到的話你們就要吊銷駕駛人的駕照。如果他是鄉下車行老闆的一個好朋友,這位老闆說端午節到了,要他幫忙載一下,可能清明節已載了一次,端午節又抓到一次,他就被吊銷駕照了,兩年內不得再考,連開去上班都不行,你是不是再思考一下這個裁罰基準可否跟Uber做一個區隔? 賀陳部長旦:從這個角度是這樣,我不確定是不是這些情節都可以有那麼明確的標準俾供執法,但是我們願意來思考這件事情。 鍾委員佳濱:交通部可以做一個整理,也就是早在Uber來臺前就已經登記為車行的車輛之情形,屆時他們被抓到,車行也要受罰啊!所以他們的從屬關係是可以確認的,在判斷上就可以做出區隔。在Uber這種共享經濟的新營業型態有明顯違法的情況之下,傳統車行由於尖離峰的交通需求所做的違規行為,在處罰的基準上,是不是請交通部另外就其行為態樣做一個區隔、裁罰基準重新做個調整? 賀陳部長旦:我們再來分析,看看要做怎麼樣的一個區別。 鍾委員佳濱:謝謝部長願意研究、做個區隔。 賀陳部長旦: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 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覺得在全臺灣所有的人民裡面有沒有一等、二等、三等國民之分?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不應該有這樣的情況。 蘇委員震清:但每次我在質詢的時候說到交通建設的問題,我都會說屏東好像「細姨」的小孩一樣沒人疼,爹不疼、娘不愛,如果今天你是住在屏東的人,會有什麼感受? 賀陳部長旦:就交通服務的現況來講,確實有差別。 蘇委員震清:不只是現在的狀況,長期以來,不管是哪一個政府,每個政府執政的時候都說要縮短南北的城鄉差距,但這一句話聽在國境之南──屏東人的耳裡,我們都覺得無疑是一大諷刺,沒有一個政府站出來跟我們說要重視這裡的交通發展,現在臺灣都已經是一日圈生活了,但為什麼每次重大的建設一到高雄就喊停?我們也不想問了,但今天部長親自來這邊,召委也特別說:「委員,為了屏東,你要再來講一下話。」,但我常在講,我們的建議、所表達的心聲,難道政府真的聽不見嗎? 部長很重視環境污染的問題,空污總量管制只有高屏有,但屏東沒有重工業啊!那為什麼也把屏東納管進去?因為風尾效應,現在高雄市有太多重工業,污染物飄散在空中,往屏東這邊吹過來,就像人家說的:人家都「撿豬屎」,我們都遇到「豬落屎」!什麼都沒有,好的沒半項,而壞的都往我們這邊來,我們也要遭受空污管制!至於要怎麼樣改善空污問題,部長很內行,屏東人去高雄上班要騎機車,不然就是要開車,沒有大眾運輸工具提供便利的交通,人口就一直外流,這些都是看得到的數據,也都是真實的數據,難道政府不願意替我們解決嗎? 賀陳部長旦:首先公共運輸的服務一定要加強,然後對於當地的一些機車,我們要補助,使剛才所講的落差情形能夠改善。 蘇委員震清:不是補助機車就能夠改善空污問題耶!這需要整體考量,到底怎麼改善…… 賀陳部長旦:兩件事都要做,剛剛講到公共運輸的服務首先要加強,然後再來改善…… 蘇委員震清:包含我們的人口外移,屏東的人口一直在減少,探討其原因,屏東不好討生活,大家都往隔壁的高雄市那邊去,現在大家到高雄居住、到那邊生活,所以屏東的人口就外流了。我們是區民選出來的,每天在跑鄉鎮,你知道我們跑得有多可憐嗎?都是看到那些歐吉桑、歐巴桑每天在顧家,我們都笑他們:現在不用顧日頭,日頭升到山頂、落下山去也不用怕被人偷。這句話是多大的諷刺啊!今天我用最淺顯的道理來告訴部長,屏東有好山、好水,為什麼人口一直在減少?很奇怪!所以便捷的大眾運輸工具是非常需要的,既然我們要縮短城鄉、南北的差距,真的不要只是淪為口號。你看現在召委把西裝脫下來,他不是覺得熱,剛才我們才為了前瞻基礎建設在那邊揮一拳,我們在那邊被人家潑得全身濕漉漉地、在那邊搧,說不定等一下你們看到電視的報導會覺得很精彩!我們為了什麼?我們希望要把臺灣這一塊土地建設好,很多委員一直講要縮短城鄉、南北的差距,我們不是最好,而是好還要更好。所以我在此要利用機會再一次跟部長講,屏東需要高鐵南移,包含高捷黃線、橘線這兩條線,我們真的由衷希望它能到屏東來。只要它延伸到這邊來,我跟部長報告,屏東的人口絕對不會減少,一定會增加,而且屏東的生活會愈來愈安定,我希望你們看得到。 賀陳部長旦:是的,剛才委員所提的,交委會也在剛剛作了決議,從部裡的立場來講,一定要遵辦以落實這個決議。 蘇委員震清:希望這次的前瞻計畫,所看到的是屏東人真正的需求。以前蘇貞昌院長當縣長時,大家都說一句話:屏東沒理由永遠都是「站尾包衰」,有一天也希望是「好酒沉甕底」。但是每次交通建設一到高雄就沒有了,第一條高速公路是到鳳山,這你也知道,現在的高鐵到左營之後又都沒有了,叫屏東情何以堪!在這個時機,我們真的希望部長多替偏鄉、真正窮困的縣市考量,讓他們能夠整體性地發展。 賀陳部長旦:是。 蘇委員震清:不是說今天在臺北市不能建設,而是在這些縣市之內你再把它建設到更好,無疑只是錦上添花,我們不反對,但資源有限,我們應該挹注更多的資源在窮鄉僻壤的縣市。在這邊拜託一下部長,好不好? 賀陳部長旦:是,我們也會遵照決議來辦理。 蘇委員震清:替屏東的鄉親再一次拜託你。 賀陳部長旦:好,不敢當。 蘇委員震清:好,謝謝,也謝謝召委。 賀陳部長旦: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蘇委員語重心長,屏東的建設要拜託部長規劃一下、盡量幫他們。要趕快編預算才有誠意,都沒有編的話,部長只說好卻沒有行動,這樣不好。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遺憾,9樓經濟委員會已經將前瞻基礎建設條例草案在一陣混亂當中送出委員會,這是一例一休審查事件的重演。政治只是來來去去、很短暫,但舉債要為地方、子孫負責。今天紅樓3樓的司法委員會召開公務人員退休年金的公聽會,我不知道所有的事務官、公務人員們現在作何感想?對於目前政府以一人的意志就要所有的事務官背黑鍋,我真的很難過,非常、非常難過。榛蔚不是政治人物,我也從來沒有從過政,來到立法院真的是一個偶然,但是我知道,只要福國利民、從民之所欲,只要對花蓮好,我就該勇於站在前面為花蓮發聲。 在這裡我真的感到非常、非常地沈重,而禮拜一在委員會中針對部長的稱謂一事,我也在這裡表示個人的道歉,但是花蓮人的心聲真的必須被聽見。剛才蘇委員講的一等、二等、三等國民,您認為沒有,但很多人都覺得有,為什麼我每次到交通委員會總是特別激動?因為花蓮的問題除了交通以外還是交通!當您要接任交通部部長之時,您說不必要的建設不要做了,我們在掉眼淚,我們的建設都還沒有到位、基礎建設都還沒有俱足,今天運研所的人員也在場,我們只要鐵路、公路、高速路,最基本的。載具不同,我們用的人也不同,功用也不同,難道我們的農特產品要坐火車、坐船出去嗎?要冒著落石的危險運出去嗎?今天有多少家庭因為落石而崩解?我今天真的只是心理上的抒發。我有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夠增加第六項,把環島高速路網做好,把它串連起來。西台灣南北縱向有1號、3號高速公路到高雄,東西向有2號到10號快速道路,可是東台灣呢?沒有。部長,你該以國家交通領導人去布局全國的交通網路,讓南北、東西都能均衡,不要讓我們永遠覺得自己是三等公民!爹不疼、娘不愛。我們看看以下這段影片,今天主席可以坐在這裡很安心的吃便當,除了因為剛才條例已經送出委員會了之外,第二個原因應該是你們桃園的鐵路地下化工程也劃入了前瞻計畫。 主席:那是以前就劃入,不是現在劃入。 徐委員榛蔚:本來是高架。主席,可以給後山的鄉親多一點時間嗎? 主席:好。 徐委員榛蔚:部長,我今天真的很希望您聽到需要幫助的人的聲音,我相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軌道建設這四千多億元跟您的理想也差很多,您認為交通要管理,但是交通除了管理以外,至少要讓基礎能夠俱足,你再來管理。西部通通都有了,你去管理本來就是對的,但是對於交通貧瘠的地方,沒有基礎,請問您如何管理?請問在座所有的官員,你們坐火車到花蓮有公務票,有鐵路局的人員可以幫忙找到票,可是花蓮人沒辦法,一家四口如果要一口氣訂得到4張票,比登天還難!東台灣的人確實人數少,花蓮33萬人、台東22萬人,總共55萬人,這55萬人是55萬人命,不要以政治來考量,55萬人要回家。我非常尊重事務官,因為你們是經過國家考試來服務2,300萬同胞的,我佩服你們的專業,但是不要因為一個人的喜好,而忽略了很多人的權益、忽略了公平正義,可以嗎? (播放影片) 徐委員榛蔚:部長,你說不能因為少數人要回家,就不要建設了。 主席:要不要請部長答覆一下? 賀陳部長旦:(在席位上)你要我備詢嗎? 徐委員榛蔚:你的回答都在影片中,我很沈重!真的每次來到這裡都很沈重!部長,請你上台備詢。我們先把三段影片都看完,您再回答。我們要一條回家的路,我們不是少數人。 (播放影片) 徐委員榛蔚:好,開了路、投資了真的會帶來繁榮嗎?現在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交通部負責的部分有四千多億元,開了路、投資了真的會帶來繁榮嗎?部長,這和你原來的管理有矛盾嗎? 賀陳部長旦:(在台上)沒有。 徐委員榛蔚:我還沒有請您回答。「只要上頭把水龍頭關了,誰來做都差不多。」,今天上頭已經開了水龍頭,舉債8,800億元,到頂還是8,900億元,可是花蓮的基礎建設還是沒有啊! 賀陳部長旦:(在台上)可以回答了嗎? 徐委員榛蔚:我們是生活在同一個島上嗎?我們是同一個國家的國民嗎?所有的事務官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喜好、一個人的傲慢,不能因為漠視東部人,就不給東部人任何建設!鐵路本來就有,本來就應該規劃、補上,今天我並不是要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只要是福國利民的,我都贊成,我要的只是東部交通的正義、東西區域發展平衡、城鄉的均衡。再放一下第三段影片! (播放影片) 徐委員榛蔚:我是說賀陳部長的作法、說法前後不一。 賀陳部長旦:(在台上)我可以回答了嗎? 徐委員榛蔚:還沒有,我們上頭的人就是這一位嗎?剛剛第三段影片裡面提到的。 (播放影片) 徐委員榛蔚:「執政的優先選項,就是來改善東部的交通。」,這是蔡女士當選這次中華民國總統時,連夜趕到花蓮去告訴花蓮鄉親的話。現在水龍頭也開了,我在此還是要呼籲,到底東部的交通在哪裡?我們要完整的交通建設,要完整的鐵路、公路、高速路,環島串連起來,因為高速路包括北宜高、蘇花高、花東快、南迴高在79年都已經規劃了,如果這次8,800億元,東部的交通建設還是停在這裡的話,原來落後30年的東部會再落後30年,總共60年,幾代人!在此我由衷的請託在場的所有官員幫幫忙!政黨有輪替,人生海海,來來去去,我們只爭一口氣!謝謝部長。 主席:請交通部多跟徐委員溝通,如果要做什麼事情,還是優先幫助東部,免得徐委員怨懟很深。 賀陳部長旦:(在台上)好。 徐委員榛蔚:如果不做,您就到東部來開個說明會,讓我們東部人可以接受。 主席:好啦!我想部長私底下再跟徐委員多溝通。 徐委員榛蔚:不要私底下。 賀陳部長旦:(在台上)沒問題! 主席:那你可以總質詢時提出質詢,下次也可以來這裡質詢。 徐委員榛蔚:我要求部長到花蓮來啦! 主席:因為部長下午還有事,我們先讓部長離開。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委員會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進行審議,本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希望透過法律的限制、規範讓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有一句話說:「馬路如虎口」,我在此提供一個數據給大家參考,就是刑事案件死亡、交通事故死亡和酒駕死亡人數的比較,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很訝異,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竟然比刑事案件死亡人數還要多。我們也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是因為有什麼冤、有什麼仇,而是意外造成的,這樣的數字真的讓人看得膽顫心驚。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這個數字在逐年下降,可見法令的修訂和執行也有助於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其次是酒駕的部分,最近幾年我們每次看到重大的酒駕事故發生,都造成無辜受害者家破人亡,使得社會大眾對於酒駕都非常關注,也要求強力取締。這幾年在政府強力取締酒後駕車的行為之後,我們也看到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可是同時我們也發現有另外一個問題產生,就是因酒駕被吊銷駕照的人,從103年到105年酒後駕車且無照違規的案件逐年增加,105年這類案件數更增加到103年的快一倍,可見酒駕違規被吊照後仍然繼續違規的狀況逐年增加,這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顯示仍無法阻止酒駕被吊照之人再次上路。請教次長的看法如何?或者有什麼方法可以有效的防範?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從剛剛委員提供的資料來看,我們應該要非常重視這個問題,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事實上太高了,所以我們也在新的道安目標中設定,未來努力的目標是要從3,000人降到2,500人,而且我們的死亡認定要由24小時改為與國際接軌的30天,尤其我們另外設定了和年輕族群有關的目標。年輕族群是指剛剛有考照的資格或剛剛進入大學、大專就讀,家長就幫他買了機車的人,這個族群在使用第一年發生事故的比率也很高,所以這是我們第二個重點,我們希望至少能降低到150人。另外,就是今天委員特別關心的酒駕,我們認為應該是零容忍,所以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有把它納入,當然除了基本的教育宣導和加強道安訓練之外,針對酒駕部分,我們認為要施以特別的教育訓練,甚至和衛福部合作,針對成癮者進行治療。對於酒駕累犯和執照遭吊銷再上路的,我們也認為應加重其罰則,所以應該要全面性來重視這個問題。 陳委員素月:剛剛次長提到教育訓練的問題,可是我們看到法令規定酒駕初犯者必須上講習課,而且這個講習課也已從4小時增加到6小時,累犯者也從一天6小時增加到兩天12小時,可是我們發現到訓率不高,而且翹課的情形很多也很嚴重。另外就是我剛才提到的被吊照了還繼續上路的人也所在多有,所以今天本會很多委員針對防止酒駕提出了很多修法的建議,包括再次提高罰則,或者在酒駕累犯者的汽車上加裝吐氣酒測的點火自鎖裝置,還有增加吊銷執照的時間,或者沒入車輛等等,針對這些修法的提議,希望交通部審慎評估,以訂定最有效的防範酒駕方式。針對這些委員的提案,次長覺得未來的成效會如何? 祁次長文中:針對累犯加重其罰則,我們是樂觀其成,我們會審慎評估其額度。至於道安講習,我們也覺得有必要作整體的檢討,尤其針對酒駕或酒駕累犯的部分應該單獨設計出一套教育訓練教材,還有培訓講師。 陳委員素月:我剛剛也提到教育訓練成效不彰,所以這部分你們可能要再去…… 祁次長文中:也應該來檢討。 陳委員素月:檢討原因或訂定規範,針對不到訓或翹課的訂定罰則,這樣才能讓他們真的達到參加教育訓練的目的跟收到成效。 祁次長文中:我們在道安教育訓練之外,也會針對酒駕的部分設計一套教育訓練。 陳委員素月:其實上個會期我們也有針對酒駕討論過,本席也有針對酒後代駕的部分提出質詢,可是現行的公路法並沒有將代駕服務納入對嗎? 祁次長文中:我請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因為酒後代駕基本上不屬於以汽車提供客貨運輸,收取報酬的…… 陳委員素月:可是他有收費用。 林司長繼國:對,但那不是他的車輛,所以這個部分不是屬於現行公路法裡面有關汽車運輸業的特許經營行業,當然這個部分…… 陳委員素月:請問主管機關對於代駕服務的立場跟看法為何? 林司長繼國:我們現在準備參採日本的作法,也已經請運輸研究所收集國外的資料,我們希望朝法制化、納管的方向,看看能否也訂定一個酒後代駕的服務業。 陳委員素月:那你們覺得未來的代駕服務需要有職業駕照嗎? 林司長繼國:當然一定要,所謂的職業駕照是駕駛汽車提供服務,然後收取報酬,所以職業駕照一定是要求條件,要確保安全。 陳委員素月:其實從本席上次質詢到現在,也快半年了,剛剛司長提到你們會參考日本的法令來研擬,我們也樂觀其成,希望期程跟速度可以加快,讓酒後代駕的觀念能更加普遍,才能確實遏止酒後駕車的行為一再地發生。 祁次長文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曾委員銘宗、鄭委員天財、江委員啟臣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跟酒駕有關,我們希望能好好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討論。 臺灣人喝掉的酒越來越多,雖然薪水沒有什麼變動,可是喝酒的部分卻是逐漸往上攀升,因此也讓很多人感到非常焦慮,因為酒喝的越多,酒駕的情形可能就會更頻繁。這幾年取締酒駕很認真,除了取締件數越來越少,酒駕肇事的死亡和受傷人數也日漸減少,這個部分並沒有太大的疑慮,問題是死亡的人數不管是一百多人還是四百多人,其實這些人基本上都是家裡非常重要的主力,所謂的主力可能是家裡生活的經濟來源,或是家裡的重要小孩,甚至有些小孩的社會地位已經很不錯,家裡都很高興小孩能有這麼好的表現,可是因為有人酒駕,就被一個不相干、不認識的人給撞壞掉了。對於這樣的情形,交通單位是否有討論要把規定加嚴?今天很多版本都說要加重裁罰,我們很希望交通部或警政單位也能支持加重裁罰,因為人命關天,不管是一百多人還是二百多人死亡,大家都會覺得不捨,畢竟臺灣現在很看重人權,人命也非常重要。我相信次長已經看過這些版本,不知道次長的態度為何?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慎重評估,但是一定會提高它的罰則,雖然國人的飲酒習慣是有改變,但酒駕致人死傷的人數還是相當高,所以我們也自己律定了一個酒駕零容忍,既然要零容忍,除了教育宣導跟治療外,有關條例的處罰部分也要有配套一起來進行。 陳委員曼麗:酒駕零容忍很重要,像是日本,酒駕的罰則很高,所以大家不敢喝酒以後還去駕駛。各國對於防制酒駕也有很多處理方法,譬如日本是採取連坐法,在車輛裡面的所有人都要坐牢、罰款;至於馬來西亞,配偶也要一起受罰;有些國家則要參觀停屍房,甚至去洗大體等等。對於各國的方式,有些如果要在臺灣執行的話,可能會有另外的聲音出來。 目前所提出的版本,其實並不是非常嚴格,只是我們希望所有在車子裡面的人都應該連坐,除了臺北市的市長贊成酒駕採連坐法,臺北市議員也認為應該進行連坐法,因此,我希望我們今天也能跟國際同步、跟全世界一樣。但是如果中央沒有這樣的罰則的話,可能地方政府也沒有辦法真正去落實,所以希望交通部或警政單位能支持我們這樣的看法。 祁次長文中:我想大家是認同這個方向,但我們也要考慮實務執行上有沒有困難…… 陳委員曼麗:實務是可以執行的,只是沒有法源的話,實務執行就會有其困難,如果有法源的話,我覺得執行沒有太大的問題。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跟警政單位密切溝通,看行政罰法實務處理上有什麼事情需要克服。 陳委員曼麗:非常感謝,謝謝。 主席(鄭委員寶清):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非常痛恨酒駕,特別是酒駕會造成傷害。現行法對於酒駕是採0.15的酒測值不罰,0.15至0.25用行政罰,0.25以上用刑罰。但是什麼叫0.15呢?差不多是一瓶啤酒。今天的版本統統是加重,加重的罰則特別在行政罰的部分,事實上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酒駕有行政罰也有刑罰,這種紊亂其實才是今天應該解決的問題。特別是拒絕酒測的部分,現在是用9萬元的行政罰來處理,他為什麼會拒絕酒測?因為他一定知道自己喝到超過又超過,可是只要他有錢,繳得起9萬元就沒事,用行政罰就解決了。這樣是不對的、這樣是不可以的,我認為這個部分要用刑罰,不要再有什麼行政罰,全部都用刑法,只有用刑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之二才能強制處分。不是有錢就可以拒絕酒測,只要酒駕,都應該要予以處分,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用刑法來處理。 我認為今天修改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是酒駕的部分,就只有罰跟不罰二種而已,沒有什麼可以脫罪的情形,0.15的酒測值不罰,0.15以上就應該要用刑罰來罰。不得拒絕酒測,用刑罰才有辦法處理,然後再加上其他類型的行政罰在裡面,我認為這樣改才是合理的,請問次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是二種狀況,一種是行政罰照罰,但是拒絕酒測就直接到刑罰,或者是全部只要超過0.15,就都採刑罰不採行政罰,大概有這二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我覺得我們還是要跟法務部做意見交換,現階段我們是比較傾向有輕重程度之別,比較嚴重的就受刑罰…… 葉委員宜津:法務部今天有來,可以問法務部的意見嗎?如果法務部代表有認真聽我講的話,相當於一瓶啤酒的0.25以下用行政罰,然後今天的版本有加重處罰乘客連帶責任,或是沒入、社會勞動役、管束、變更牌照等一大堆版本,如果是這樣的話,比例原則是受到挑戰的,你同意嗎?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是,在裁罰的時候,不管是行政罰或是刑事處罰,都有比例原則的適用,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 葉委員宜津:而且乘客連帶責任還有具不具關連性的問題,對不對? 劉參事英秀:是,乘客連帶責任…… 葉委員宜津:我們今天要審、要修的是法律,對於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是不是有關連性,這都是要考量的地方。再來,交通部剛剛說要跟你們商量,我認為只要有錢,拒絕酒測繳9萬元就沒事,就是因為根據的是行政罰,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請問法務部的看法為何? 劉參事英秀:早上的質詢過程中,也有委員提到是否應該在刑罰裡面設一個行車事故的專章,還有委員剛剛所提的意見,我個人會把這些意見帶回去給本部的刑法研修小組做進一步的研討,因為這涉及到刑罰公共危險罪章的整合問題,這部分我一定會帶回去跟…… 葉委員宜津:人民對酒駕非常地痛恨,不要再研究太久好不好? 劉參事英秀:好,沒問題。 葉委員宜津:好是多久? 劉參事英秀:因為刑修小組的開會是由檢察司負責,我會請檢察司儘快處理。 葉委員宜津:你們下次是什麼時候要開會呢? 劉參事英秀:可否容我會後查到資料再跟委員報告? 葉委員宜津:好,儘快啦! 劉參事英秀:好,沒問題。 葉委員宜津:我們不希望有錢的人就可以拒絕酒測,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請簡委員東明發言。 簡委員東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禮拜一感謝公路總局能安排做南迴公路的隧道考察,去看草埔隧道,當時是由總工程師代表部長跟局長。我想這個工程已經三年多了,那天有邀請二個鄉的鄉長、議員、代表會主席、部落會議主席等所有代表到裡面看,我想他們在看過之後,對於工程方面的觀念會整個改觀,這個工程真的非常艱鉅,也相當浩大,至於進度的部分,我想再一、二年可能就會完工。 當時有提到貫通石的問題,當天也有做處理,當地居民跟地方人士都已經拿到貫通石。經過媒體報導之後,我們才發覺貫通石是這樣的珍貴,現在往南的部分已經貫通了,剩下往北的還沒貫通,我在此做具體建議,希望貫通的時刻,一定要保留比較珍貴或比較大的貫通石,將來也可以促進地方的觀光。我有做成建議,希望次長跟公路總局確實能把我們的建議做好。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按照委員的建議來做。 簡委員東明:另外,不曉得總工程師回來以後有沒有跟公路總局報告整個情形?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黃副局長說明。 黃副局長運貴:主席、各位委員。總工程師還沒有跟我這邊做說明,不過剛剛委員指示有關貫通石的部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建議來執行。 簡委員東明:當地居民有一些訴求相當強烈,我想西濱工程處和總工程師都應該要深入瞭解,因為二年多來當地居民所提的很多意見,幾乎都沒有被重視。他們是在地人,受到的影響跟破壞是最大的,而且這個工程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需要很長的時間,所以公路總局不能漠視他們的訴求。 黃副局長運貴:我們會根據委員的指示,對於當地民眾的意見,請工程單位跟局裡的督導單位加強溝通,如果可以的話,也會按照民眾的意見來執行。 簡委員東明:我認為公路總局應該要主動瞭解他們的一些訴求,對於他們農作物的影響、水源的影響等等,因為挖了之後水會滲下去,所以他們的飲用水都受到很大的影響,灌溉用水也受到影響。那邊比較好的經濟作物大概是山蘇,相當有名,但是因為受到這樣的損害,他們停了兩、三年沒辦法種植,如果你們連一點去處理的動作都沒有的話,我覺得對當地居民是相當的不公平。 黃副局長運貴:好,我們會要求執行單位執行,到時候也會跟委員辦公室回報。 簡委員東明:儘快在最短時間請公所與當地代表溝通,不要快接近完工卻還沒處理,這對老百姓來講是很大的傷害。 祁次長文中:我會請工程處與當地多互動,並辦理說明會。 簡委員東明:請儘快!我是當地人,好幾年都接獲這樣的反映。 祁次長文中:應該的。 簡委員東明:今天要談酒駕的問題,看到統計的資料,5年當中發生酒駕的狀況似有進步,且法案訂定後在重罰之下,酒駕的狀況自101年到105年的案件量大概減少了一半,本來有12萬4,623件,現在已減到10萬4,756件;受傷的部分原本有一萬兩千多人,現在已減少到六千多人;死亡的部分,原本是376人,現在減到了102人,成果都呈現出來了。請問次長法案訂定後到底有沒有完全零肇事的可能? 祁次長文中:我們宣示的道安目標是酒駕零容忍,當然我們也知道要做的事情還很多,最重要的是,這次完成法制程序之後,就應該要加重對酒駕的處罰,同時也要加強配套。 簡委員東明:在重罰之下,看到呈現出來的統計資料有了明顯的進展…… 祁次長文中:不過死傷人數還是太多,件數也太多,所以還要多加努力。 簡委員東明:對,5年來酒駕的案件數還是維持在10萬件以上,所以今天幾位委員提出的修正條文確有其必要性。 今天的重點大概就是拒絕酒測的問題,這是針對沒有肇事的部分對不對?難道肇事的人還可以拒絕酒測嗎? 祁次長文中:肇事者致人死傷當然一定要求…… 簡委員東明:對方應該是不能拒絕酒測的吧? 祁次長文中:對。 簡委員東明:發生車禍、擦撞或是致人死傷者可以拒絕酒測嗎? 祁次長文中:不行。會強制致人死傷的肇事者酒測,以釐清其肇責,我們要依其酒精濃度判定處罰的…… 簡委員東明:現在所針對的拒絕酒測大概就是沒有肇事的部分嘛!目前大概只是罰個幾萬元,不曉得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處罰?應該還有吧! 祁次長文中:這次修法就是希望低限與高限都能乘以2,亦即1萬5,000元變成3萬元;9萬元變成18萬元。然而,部分委員認為這樣還不夠,因此我們也請運輸研究所分析其他先進國家的狀況,對於各位委員所提之意見,我們也會慎重評估。增加罰額是大家的共識,至於剛剛提到有關拒絕酒測的部分,到底是要依行政罰令其罰錢就好,還是要直接改成刑事罰,這部分相信法務部的代表稍早也說明過了,我們會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思考有沒有可能直接進入刑事罰。 簡委員東明:除了罰款之外,我們還可以扣車,另外也可以吊銷其駕照,這些都是可以加重的處罰。 祁次長文中:是。 簡委員東明:經常看到媒體報導酒駕肇事的各種狀況,對此我們是相當痛心,所以要在法的面向思考該如何杜絕這種問題的發生。 祁次長文中:這也是交通部重中之重的工作目標。 主席:簡委員的意見很好,稍後要留下來修條文,謝謝。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幾年前花蓮發生過護理人員於救護車上在協助急救的過程中被其他車輛撞擊身亡的悲劇,去年一年也頻頻看到許多新聞,包括5月28日的新聞標題就寫「醉男惡擋救護車」、7月21日也有「誇張貨車司機不讓救護車,擋道還逼車」、7月26日有「又遇惡擋救護車,駕駛慢慢開,拒讓道」、8月4日有「轎車擋救護車3分鐘,病患險喪命」等諸多報導。看到這些刻意、惡意不讓救護車先行,而在車子運送病患時造成非常大的風險,真的讓人非常難過,因此本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第四十五條與第六十七條的修正案,希望能夠提高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不立即避讓者的相關處罰。當然,如果是致人於死的話,這樣的處罰還是不夠的,對方還要負民事與刑事的責任,但我們希望透過提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發揮嚇阻與教育的功能,希望國人面對各種工作車輛在緊急狀況下所需之路權能確實做到讓路的基本原則。請問交通部的立場是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所提的建議,不論是吊銷駕照,還是增加其罰額,我們都敬表贊成。 蕭委員美琴:我年輕時在美國考駕照,當年教給我們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美國對於遇到載有學童的車子、救護車與目前表列的這些工作車時,車子一定要full stop也就是一定要靠邊停止的。可是,我發現雖然台灣相關的規範有提到應該要靠邊讓路,但當車道數有一個以上的時候,大家就不知要往哪邊去避讓了,時常看到救護車要蛇行,有的人是往左邊靠,有的人是往右邊靠,有的還在進行中而不知道該往哪邊靠。如果發生這樣的狀況,其實無意中也會延宕救護的時間,所以,你們對於該往哪邊避讓或往哪個方向停靠的基本方向是不是能有更多的宣導? 祁次長文中:是,我覺得委員講的非常重要,現在我們對於這些緊急救難、救災與救護車輛的避讓定有一辦法,但在實務的執行上還是有部分單位有不同的見解,包括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警政署就是如此。如果沒記錯的話,今天早上部裡面召開相關會議,重新檢討現行避讓的原則。剛剛委員講的是國外的案例,但台灣的交通狀況又與國外不完全一樣,所以我們現在的避讓原則又分為單車道、雙車道與三車道,台北市政府是認為這樣太複雜,今天早上開完會後,如果有修正的話,我們修正完後,會再加強宣導。 蕭委員美琴:我認為愈簡單才愈方便加強宣導,也才能達到一致的避讓方向,讓有需要的救護車能夠順利通行,也希望你們彼此之間的意見能再加速整合。 祁次長文中:我們一定會加強宣導。 蕭委員美琴:今天我們在經濟委員會處理前瞻基礎建設條例,其中除了軌道建設之外,與交通部最相關的就是城鄉建設中的停車設施,另外還有道路品質改善的計畫。現在我要提出的是,希望交通部未來在規劃具體執行內容的時候能夠確保錢真的花在刀口上。現在有一些比較基層的,像是花64線與鄉道之類的道路,地方就需要更多資源協助當地的建設,反觀其他更具爭議性的部分,我就覺得不如用在有具體需要的偏鄉道路與資源上。因此還希望你們能有確實把關與審核的機制,資源雖然不少,但在使用的時候還是要依循撙節的原則,讓錢確實花在真正需要的地方。 祁次長文中:是,應該要這樣做。 蕭委員美琴:請問有關你們後續的機制、辦法與使用原則,包括是由地方申請或由中央自辦等基本規範何時會出來? 祁次長文中:關於前瞻基礎建設,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分配原則其實已經訂定,任何一項建設的程序是不會因為它列在前瞻基礎建設中就被簡化,亦即該有的程序都不會減免。 蕭委員美琴:但是過去在核定的過程中還是屢屢產生一些較具爭議的案件,例如現在縣道193線拓寬的案子,環差8次都沒有通過,像這樣的案子就是具有高度爭議的,希望資源可以用在重新評估是否有拓寬的必要性,或尋找有無其他替代方案,抑或用做其他對地方發展更具意義的地方建設等方面。過去的審核與現在要進行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這麼多資源,過去的審核確實有待檢討之處,未來在執行的時候我認為還是要更嚴格地把關。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定有嚴謹的程序,也會讓各地方政府充分瞭解程序是如何,尤其是剛剛委員所講的,不管是花64線還是縣道,這些都是原本在生活圈中就有的,因此這部分就仍然是循生活圈去做,不須另外放在前瞻基礎建設中。至於哪些要放在前瞻基礎建設中?像是改善停車問題,以及在城鄉建設中,包括交通鄰近區的想法…… 蕭委員美琴:對於我剛剛提到的花64線瑞港公路適不適用前瞻基礎建設中的道路改善計畫? 祁次長文中:它應該適合在生活圈中,因為這是生活圈道路,所以還是要循生活圈的方式…… 蕭委員美琴:所以還是要地方政府提案才能做嘛! 祁次長文中:我們可以協助地方政府提案,但是它還是要循生活圈的程序進行。 蕭委員美琴:地方政府一直說他們沒錢,但為什麼不提案呢? 祁次長文中:所以縣政府要先提案,而且對於提案之後自己要負擔的配合款,也要放在優先順序比較前面的位置。以往花64線的優先順序是放在比較後面的,可能還排不到那個地方經費就已經被分配完了。 其實我也去看過花64線兩次,會後我會再與縣府團隊充分溝通,看要如何改善。 蕭委員美琴:謝謝主席,謝謝次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莊委員瑞雄、陳委員明文、顏委員寬恒、賴委員瑞隆、王委員惠美、周陳委員秀霞、李委員鴻鈞及陳委員雪生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林委員德福、簡委員東明及陳委員明文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林委員德福書面意見: 問題一、 日前,凱旋3號客輪擱淺嘉義布袋港外海,有地方首長認為應該成立「海事事故協調平台」。請問交通部代表,目前推動情形如何?會後請給本席一份紙本書面資料說明。 問題二、 本席認為「疲勞駕駛」其實跟「酒駕」一樣危險,根據研究顯示,駕駛如果只睡4小時就開車,發生車禍機率高出10倍,跟酒駕的車禍機率是一樣的。而台北市為了增加公車行駛安全,打算試辦「先進駕駛輔助系統」,防止駕駛疲勞。請問,交通部代表,未來是否會規畫要求客運、貨運業者安裝「車輛駕駛警示系統」,以防範客運與貨運司機疲勞駕駛? 問題三、 據警政署統計,106年1到3月,取締「酒駕違規」共2萬6千多件,移送法辦1萬5千多件。酒駕再犯率高達36.86%,且年齡集中在30至40歲。顯示這些累犯民眾對於現行處罰完全都不在意,本席認為酒駕者輕忽他人生命安全,除了坐牢、罰錢,吊銷駕照外。請問交通部、警政署代表,還有哪些政府可以努力的地方?如何協助酒精成癮的酒駕者勒戒? 問題四、 澳洲公部門製作了一個廣告,說明「不論是什麼交通事故,都可能害一個家庭支離破碎」,廣告開頭先提到澳洲103年有249人死於交通意外,隨後訪問一男子多少死亡人數比較可以接受?他思考一下後回答70人,接著後方出現70人向他走去,裡面包含他的家人、小孩,當男子在被問到「多少數字你能接受」時,他看向家人說出「0」,並大力擁抱家人。 本席希望公部門要發揮創意,持續宣導防止酒駕。譬如:「你酒駕、她改嫁!」;「想坐小黃還是警車?」;「搭車晚七分回家,酒駕晚七天回家」。讓這些酒駕者看到這類型廣告後,能夠好好想想,當交通事故死的是你家人,你會怎麼想?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今天審查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重點範圍很廣,許多內容包括: 「提高酒駕肇事罰鍰以嚇阻酒駕再犯」、「提高拒絕駕駛人酒精測試時罰鍰」、「增訂沒入車輛」、「強制酒駕者從事社會勞動」、「職業計程車駕駛曾犯兒童青少年姓剝削條例等各項罪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等等…… 一、根據媒體報導:「酒駕者不想留酒駕前科!寧罰9萬拒酒測,北市拒絕酒測去年增5成」行為人寧可花錢消災。請問如果今天修法加重酒駕拒測罰鍰,是否能有效嚇止這種情形發生? 二、除了罰鍰以外,台東地檢署甚至直接處罰受刑人洗大體「社會勞動」以威嚇酒駕再犯者,但是只有台東、台北地檢署如此作為,請問交通部、法務部,能不能加強推行至其他地方地檢署? 三、但是,以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版本為例,如果要修法「連坐處罰同車乘客」,雖然已有排除條款,是不是太嚴厲了?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四、請問公路總局:為什麼目前要求酒駕者到「創世基金會」參加生命體驗課程,但是酒駕者實際到課率不高?是否因為公路總局「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規定中:「不到課者吊扣駕照半年」仍然不夠重?沒有嚇阻作用? 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請問交通部公路總局: 蘇花改隧道營建工程有價料管理措施,輸出之料源應以回填為主但位花蓮縣轄內之工程,竟以遠低市場價格輸出至市場,且挾其驚人輸出量撼動整個區域市場,與民爭利不說已危及該區域產業與工作。 因此要求交通部於二週內針對為何偏離第一次環評隧道料以回填為主、估價程序(為何遠低於市場價格)、稅(交易稅、礦產權利金、地方稅)、輸出料源流向及管理機制(屬於營建剩餘土方或其它)報告至本委員會,並同時暫停銷售程序。 陳委員明文書面意見: 主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本次諸多修正版本,主要聚焦在三點問題上,一是酒駕,二是煙毒犯,三是對兒童及少年涉性犯罪者,對這三類人員的加重管制或處罰。 這個大方向是社會所支持和肯定的,尤其是酒駕再犯率十分之高,若不能有效防制,對一般民眾的用路權及安全將有直接且嚴重的危害。但身體、自由及財產權是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非有更大的利益必需進行保護,不應輕易加以損害或剝奪。故爾,在課責與行為間必需權衡法益輕重,符合比例原則,以追求最大公約數及最大社會公義。 在本次修正中,有對酒駕之共乘者實施連坐法的提議。惟有行為方有處罰,這是罪刑法定主義精神的延伸,就共乘者而言,以行為構成要件分析,共乘要難認符合行為分擔的概念;接著要看的是,單純共乘是否就代表有犯意的聯絡?事實上共乘者多為和駕駛人熟識,與其說是有犯意聯絡,其共乘的動機更多部分,甚至可說絕大部分,是在無法勸阻的情況下,基於安全的考量,在旁有協助注意與提醒的作用。無論在證據上或情理上,都完全無法得到其與酒駕人有犯意聯絡的推斷。 綜上所述,酒駕之防制,除觀念宣導可廣氾為之外,其他罰處仍應以行為人本身為客體,實不宜冒然實施連坐法。否則不僅可能損害人民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也將對民主法治之價值造成傷害。 主席:現在詢答完畢,進行討論事項併案逐條審查並進行協商,同時亦請議事人員宣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一、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提案條文 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及酒癮防制;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或共乘者,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員警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拘役及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員警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李鴻鈞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或汽車內乘客,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郭正亮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及強制從事社會勞動三天,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即沒入該汽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即沒入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五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十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同行乘客,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處以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陳曼麗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共乘者,若為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酒味或服用含有酒精之飲料,而仍搭乘者,於該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黃偉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問該車輛是否為駕駛人所有,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汽車駕駛人五年內有第四項前段規定情形二次以上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委員邱志偉等22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其罰鍰得加重一倍,並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管束二十四小時。另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若檢定確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至結果知曉起予以管束二十四小時。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委員鄭寶清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之一 因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致汽車被移置保管,除原規定外,汽車所有人應先至監理所更換為螢光色車牌後,始得領回汽車。 前項車牌之變更,車牌號碼不變,為期一年,若未再有酒駕紀錄,到期後可申請更換為原車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之一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搭乘其所駕駛車輛之人,於汽車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時,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直系親屬、客運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一、帶有酒容、酒氣或其他足認駕駛人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 二、飲用含有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但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刑之執行完畢逾五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應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第一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委員盧秀燕等34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19人提案: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並再考領時,應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委員邱志偉等22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委員蕭美琴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修正動議: 1、鄭委員運鵬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不設上限,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提案人:鄭運鵬  趙正宇  陳歐珀  鄭寶清 2、林委員俊憲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人,為保護正當用路人之安全,避免酒駕事件頻繁發生,造成國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嚴重損害。於符合比例原則之架構下,參酌日本、俄羅斯、美國之相關規範,修正酒駕之裁罰力度,並引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制度,將人身自由限制之手段導入本法規定,以求有效遏止現今酒駕頻傳之狀態。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護正當用路人之安全,避免酒駕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嚴重損害。因此,鑒於我國目前規範之嚇阻力度有限,爰參考俄羅斯(反酗酒法〉之規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及罰則,修正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至新臺幣十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並隨之修正第一項中段及後段之罰鍰額度。(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二、此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酒駕再犯之比率高達三成七,顯見眾多酒駕者並未因金錢懲罰而有所警惕,避免再犯。爰參考美國、加拿大針對酒駕再犯者之監禁規範,修正第三項之裁罰,將人身自由限制之拘留手段引入本法規定,並擴張酒駕再犯之計算年限為七年,以求有效遏止酒駕者之再犯頻率,進而減少酒駕之情事發生。(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三、又為避免拒絕接受酒測成為規避酒駕拘留之手段,搭配第一項罰鍰之提升,將第四項拒絕酒測之罰鍰亦提升至二十萬元,藉以減少以金錢換取酒測之僥倖心態者。此外,更為避免拒絕檢測之權利淪為經濟優渥之酒駕再犯者的溫床,爰增訂第五項,針對已有酒駕紀錄者,剝奪其拒絕檢測之權利,並對此處以拘留之裁罰,以遏止拒測規範成為酒駕者逃脫制裁之條款。(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增訂第三十五條第五項) 四、搭配第五項之增訂,爰修正第八項之規範範圍文字,將第五項之情形納入。(修正第三十五條第八項)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鄭運鵬  陳歐珀  趙正宇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十五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年;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且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七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併處第一項規定額度之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於七年內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紀錄,於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併處前項二倍之罰鍰及措施。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3、鄭委員寶清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非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至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鄭運鵬 4、李委員昆澤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前二項規定二次以上者,其罰鍰金額應按次累計處罰。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行為而搭乘其駕駛車輛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但未滿十八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提案人:李昆澤  黃國書  鄭運鵬  陳素月  鄭寶清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處理第九條,交通部有沒有建議條文?維持原條文嗎? 趙科長晉緯: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維持原條文。 處理第三十五條。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總共有曾銘宗委員、親民黨黨團、李鴻鈞委員、郭正亮委員、趙正宇委員、陳曼麗委員、黃偉哲委員、賴瑞隆委員、邱志偉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及鄭寶清委員等11個提案,還有林俊憲委員、鄭運鵬委員等幾人的修正動議。修正動議部分,交通部建議罰鍰額度部分採加倍處罰,提高現行的酒駕違規罰鍰到三萬元至十八萬元,吊扣駕照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附載幼童致人受傷的話,吊扣駕照由2年延長為4年,5年內違反規定的累犯由九萬元提高到十八萬元,肇事的話沒入車輛,拒測是統一罰鍰的部分。第三項參採鄭運鵬委員的修正動議,在後面增訂五年內有違反第一項規定兩次以上者,處以十八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不設上限。 楊法官坤樵:如果法院判的刑是罰金的話,依照目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差額的部分行政罰後續可以再罰,但是如果法院是判有期徒刑──自由刑的話,按照刑事罰優先的原則,行政罰就不能夠再罰。假設判的刑度是刑度2、3個月,易科罰金的金額可能會比九萬元的罰鍰低。 李委員昆澤:酒駕的確是嚴重的問題,過去我們在第8屆的時候,有率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加重酒駕的刑責。現在針對道交調整相關的罰鍰金額,在法令的衡平性及不違反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如果能夠有效抑制酒駕的行為,我們都應該給予支持,不過部分同仁的相關提案有涉及修正自由刑等刑罰的部分,我的看法是基於道交條例是行政法,刑罰相關的修正可能在刑法處理較為適合。 主席:刑罰的部分就在刑法處理。剛剛交通部提議「不設上限」四個字刪除。 鄭委員運鵬:「處以」新台幣十八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要不要修正為「按次處以」?這是規範累犯的情形,如果五年內沒有再犯的話,下次重新起算。 主席:請再唸一遍。 鄭委員運鵬:修改為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按次處以新臺幣十八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後面的「不設上限」剛剛大家建議刪除。 主席:剛剛是唸十九萬元嗎? 鄭委員運鵬:剛才已經改成三萬元到十八萬元,五年內累計都是用最高的罰鍰金額去乘以倍數。 祁次長文中:修正為按次處以新臺幣十八萬元之罰鍰,並當場…… 鄭委員運鵬:你們沒有乘上次數,你們要乘上次數。按次是每次都用十八萬元再乘上次數,請問法務部,這樣會不會誤解? 主席:是十八萬乘以次數。 鄭委員運鵬:要乘上次數,到底要不要加「按次」? 主席:3次就要五十幾萬元了。 李委員昆澤:司長趕快將相關法令的語意表達清楚,請你們將文字整理清楚敘述一遍,這樣講都講得很不清楚。 在場人員:第八項還是要補。 在場人員:就跟你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現在已經沒有罰金了。 鄭委員運鵬:如果照刑法的話是處多少? 周委員春米:我提一個意見…… 鄭委員運鵬:拿錢換刑期嗎? 主席:他們現在講不讓被告換刑期。 周委員春米:我講的可能不是大家會想聽到的意見,現在大家希望可以遏止酒駕,因為酒駕造成的危險不太能夠控制,而且大家考量比較有錢的人被罰再高的罰鍰也不怕罰,但是其實台灣社會喝酒的都是騎機車、做工的人,如果第一次就要罰到十八萬元,而且按次乘以倍數的話,將來都沒有辦法執行,會造成行政執行上很大的問題。我們修法的思考不是針對有錢人或是比較惡質的人,要考慮到一般大眾,他們很多都是做工、騎機車的人喝酒。這些人當然有它的危險性,但是一次就罰到十八萬元,我覺得在修法上、比例原則上、可責性上需要再思考一下。 鄭委員運鵬:周委員,這一項是處理的是累犯,累犯的可責性當然更高。剛才講到有人覺得不如直接走刑法,第二次不願意被罰那麼多的話,直接被抓去關,反正法院都判6個月以下,現在要比較6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跟罰鍰金額。 周委員春米:大家整體考量一下啦!現在監獄關最多的就是吸毒跟酒駕的人,酒駕的人大部分是騎機車,他們不會被抓去關。 鄭委員運鵬:關的是酒駕肇事,這邊處理的是無肇事,不太一樣。 周委員春米:對啊!無肇事的話,沒有造成後果,只是他的危險性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要罰到這麼重? 鄭委員運鵬:他是酒駕累犯,雖然無肇事,但是下一次肇事了怎麼辦?假如是不適用這個方式的情形,我沒有意見。 周委員春米:我們是管理,不是每次都要處罰,如果交…… 主席:處罰是手段,目的當然是希望不要酒駕。 周委員春米:對啊!現在是將管理跟處罰的規定放在一起。大家的思維不能夠認為沒有管理好就處罰,這樣會造成法典越來越大本,法條每年都在修正。你看一下索引,幾年就修了三十幾遍。 祁次長文中:五年內第二次是十八萬元乘以二,所以罰三十六萬元。 在場人員: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祁次長文中:罰三到十八萬元,通常第一次會罰三萬元,但是五年內再犯第二次的時候…… 主席:請次長說明一下。 祁次長文中:處罰的範圍是三萬元到十八萬元,第一次酒駕沒有肇事的話,一般來講可能會罰三萬元,但是五年內再犯第二次的時候,按照這個條文就是十八萬元乘以二,變成三十六萬元…… 周委員春米:照次長的講法,第二次就是罰三十六萬元,第三次就是五十四萬元。他沒有肇事,我們只是處罰他的危險性。請大家思考,不要說我們要遏止富人駕車的危險,我們要考慮騎機車的、做工的人。 鄭委員運鵬:酒駕無肇事的累犯不需要判刑抓去關,要處理的是那邊,不是這邊,他可以被罰錢,為什麼要抓去關呢?這才是問題,怎麼反而過來說酒駕累犯無肇事的人乾脆抓去關好了? 主席:要處罰鍰,法官…… 鄭委員運鵬:無肇事的累犯用錢解決就好了,為什麼一定要抓去判刑呢?處理的是刑法那邊,不會回到這邊來。 在場人員:問題是罰鍰比易科罰金的金額還高。 主席:沒有啦!不一樣…… 鄭委員運鵬:是因為前面改成十八萬元。 主席:他要冒著被抓去關的風險。 鄭委員運鵬:十八萬元不是我改的。 周委員春米:而且他會有前科的紀錄,很嚴重。 主席:對啊!那個嚴重。 鄭委員運鵬: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無肇事的人不用被關,由行政機關一直罰他錢,但是他肇事就去判刑,沒有關係…… 李委員昆澤:次長到底認為計算的基礎要以九萬元為主,還是十八萬元? 主席: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乘以二就是三萬元到十八萬元,我們當然也可以直接改成三萬元到九萬元。葉宜津委員的助理認為好像罰太多,他把刑罰跟行政罰放在一起看,他覺得行政罰不應該高於刑法,但是法官也可以判三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檢察官也可以這樣處理。 鄭委員運鵬:無肇事的狀況,不管是不是累犯就是用行政罰罰錢,有肇事的話…… 主席:按照刑法。 林委員俊憲:一個人一個數字,這樣喊價喊不完,不然按照交通部的提案,三萬元到十八萬元就很重了。 祁次長文中:現在的罰鍰金額已經是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我們已經乘以二,變成三萬元到…… 林委員俊憲:行政罰一修法就將罰鍰金額乘以二,算很重了。 主席:先照行政單位的意見通過,有意見的話等一下回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還是要考慮法律的衡平性跟比例原則。 周委員春米:不要設定沒有裁量空間的金額,是不是可以規定第一次罰三萬元到九萬元,第二次加重到十萬元、十二萬元的範圍? 主席:第一次罰三萬元到十八萬元,第二次就可以按照上一次裁罰的金額乘以二,這樣就…… 周委員春米:你還是要保留情節不同的狀況,讓警察有裁量權。 主席:這一條不用規定金額,就是第二次乘以二,第三次乘以三。 李委員昆澤:我建議你們趕快依照討論的結果將文字處理好,讓大家可以作為討論的基礎。 鄭委員運鵬:今天不動刑法。 主席:今天沒有辦法動刑法,刑法是另外的,我們只有討論行政法。這一條先放著,等一下回過頭再討論。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第七項部分,我們有與警政署討論過,他們建議條文規定為「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及年滿七十歲之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以及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再此限。」 主席:這一項沒有問題,我們先通過。罰鍰金額的問題回過頭來再討論。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條之一。 趙科長晉緯:我們建議依鄭委員寶清提案修正如下:「第三十五條之一 五年內有二次以上,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移置保管之汽車,汽車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領回車輛前,並應換領為螢光牌照,始得領回車輛。 前項汽車所有人一年內無再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得換領為一般牌照。」 黃委員國書:我覺得鄭委員的提案是非常有創意的作法,除了用金錢處罰之外,又增加警示的作用,讓車牌對酒駕者形成壓力,同時提醒其他用路人,這一位駕駛者曾經有酒駕紀錄。我們來看國外有沒有這樣的案例…… 主席:美國。 黃委員國書:美國有這樣的案例。這是非常進步的提案,我們應該支持鄭委員的提案。 李委員昆澤:我先請教警政署交通組,如果採用螢光車牌,針對超速等車輛的拍照或取締有沒有技術上的問題? 在場人員:會不會反光、看不到? 劉科長振安:在更早之前,九十幾年的時候有測試過新式的反光牌照,那個時候大部分的自動照相器材都還沒有改成數位式的,所以有滿多狀況拍照有問題,現在大部分都已經改成數位式的,以當時的標準來看,用數位式的相機拍照沒有問題,不過我們要看看以後的螢光牌照到底是什麼情形。 主席:技術問題由你們去處理,到時候當然不可能讓它呈現螢光導致拍不到的結果。 劉科長振安:這個原則我們同意,只是我們要考量移置保管車輛的問題,因為如果這樣規定的話,會跟第八十五條之二衝突。我們希望他還是可以依照第八十五條之二領車,但是要限制他在多久之前要去換成螢光牌照,假如沒有換成螢光牌照的話,要吊扣、吊銷牌照,這樣會比較合理,不然車子一直擺在我們的移置保管場的話,老實講,很多移置保管場現在都已經快飽和了,會影響我們執法的能量。 李委員昆澤:請警政署交通組針對螢光車牌照相的反應做更明確的說明。另外,對於鄭召委第三十五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大家都有相當程度的認同,酒駕者的車牌應該做特殊的識別,但是我具體建議,如果連續五年未再犯的話,是不是要讓他回復? 主席:只有規定一年而已。 李委員昆澤:另外,我們要考量車主是不是酒駕的當事人。特殊識別的車牌是掛在酒駕者自有的車,假如是非當事人的車輛的情形,是不是要進行特殊的識別?這個有待大家討論。 鄭委員運鵬:第三十五條之一如果規定為螢光牌照,就只能使用螢光牌照,假如有其他技術可以用別的牌照辨識的話,在這裡寫死為螢光牌照,反而…… 主席:我贊成。 鄭委員運鵬:有沒有可能用其他名詞,譬如…… 主席:特別牌照。 鄭委員運鵬:看是讓交通部設計還是怎麼處理,我不知道,要看他們。 林司長繼國:今天委員有一個提案,限定我們在3個月內提出國外的作法,包括剛才討論過程中委員指教的內容,還有警政署提出的問題要怎麼樣配套。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先讓我們用3個月的時間研議,提出相關問題的因應方法及配套以後,再來看要怎麼修正,還有處理剛才提出的建議的,還是…… 洪委員慈庸:剛剛李昆澤委員所提就是如果不是他自有的車的情況,我們之前也收過不少陳情,就是說如果是租賃車的話怎麼辦?這個會有很多問題,因為有很多不是大型的租賃公司,小型的部分會有很多問題。再者,條文中提到「為期一年」,時間點會不會太短? 主席:各位對本條還有什麼意見? 林司長繼國:為了使其更明確,我們建議,第三十五條之一的第二項增列「自換照起」,即「前項汽車所有人自換照起一年內無……」。 主席:好。剛才運鵬說得很好,即「螢光或特殊牌照」 鄭委員運鵬:要不要直接寫「特殊牌照」就好? 林司長繼國:「特殊」就已經包括「螢光」。 主席:好,特殊牌照。 李委員昆澤:改成「特殊識別」啦! 黃委員國書:「應特殊識別」啦! 主席:當然「螢光」是最方便的。 黃委員國書:文中定的期限是一年,那一年之後呢?業者自己要主動去更換嘛!你們不會另行通知,如果他不換呢?他有權利去換,所以這個要講清楚,你們沒有義務去幫他更換哦!他一定要到監理站去換哦! 主席:第三十五條之一就這樣修正通過。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之一還有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第43頁),因為已經併到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處理,所以這部分我們建議…… 洪委員慈庸:好、好,就是同車駕駛的部分。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之二的部分,我們是建議不予增訂。 洪委員慈庸:我轉達一下,因為這是國昌委員的提案,他認為其他的法也有相關案例,所以,他認為在這裡訂並無不可。他認為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主席:法修正…… 洪委員慈庸:不是,我是說其他法,例如消保法也有懲罰性的賠償先例,所以這部分應該也沒什麼不行,交通部是否可以接受,把它訂進來?你們認為絕對不行的原因在哪? 林司長繼國:像這種所謂的損害賠償,我們是建議回歸到民法去規定,所以,我們認為不要在這個處罰條例中特別針對這部分去增訂。 林委員俊憲:召委,首先,這個條文中提到所謂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是定義上的問題。其次,你造成被害人受損,被害人本來就可以依照民法去求償。如果這裡再訂一個懲罰性賠償,我也持比較保守的看法。如果增訂這個,很多的損傷被害者都會要求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故應該回歸到民法求償的精神。 劉參事英秀:法務部意見如下:我非常贊成林委員的意見,因為懲罰性賠償金在現行的立法例中的確是有,但它大部分是規定在經濟法規或消費性法規,這是在兩邊規模不太對等時才用懲罰性賠償金,這個在目前是少數的立法,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懲罰性賠償金,在民法上是不予增訂的,因為民法是規定一般性的損害賠償,所以有沒有必要在這個道管條例中訂定這個懲罰性賠償金,因此對此我們是持保留的態度。謝謝。 洪委員慈庸:其實過去立法例中,像健康食品管理法也有這樣的懲罰性罰金的規定,黨團這邊的意見是認為因為他在事前就已經知道酒駕開車會造成這樣的風險,大家又是這麼重視此事,受害人可能就是生命會受到嚴重的傷害,則我們在這件事情上為何不去訂這部分呢?既然他已經預知風險,也知道風險的結果會如此嚴重,此對被害人也可能造成非常大的損傷及生命危險,以上是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原因。 主席:新娘子優先,我們尊重她,因為她說她回去要對黨團有所交代,她說如果大家不同意也無妨,但至少表決一下。 林委員俊憲:這個法不要表決啦!我的看法是,關於慈庸委員講的狀況,所謂懲罰性賠償是小螞蟻對大象的情況才需要增訂,就像之前的食安事件,我們被害人要對上頂新這麼大的公司,像這種情況下才會訂,而這種車輛對撞的情況,民法上的賠償規定就已經對被害人有一定的保障,總之,懲罰性賠償的這種武器不要隨便使用。 李委員昆澤:不要表決啦!這種東西幹嘛需要表決?我們對慈庸的祝福也不是用這樣的方式。請法務部再說明一下。 主席:本條保留,出委員會後再送協商。好不好?本條先保留。 處理第三十七條。 趙科長晉緯:關於第46頁的第三十七條,這是行政院的版本,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周委員春米:我補充一下,第三十五條規範的前提是沒有肇事吧?既然沒有肇事,應該就沒有所謂的他人受損害的結果吧?大家確認一下,第三十五條是指沒有肇事而僅單純地違反酒駕的規定吧?它是酒駕的問題而已吧?還是有致人重傷…… 林司長繼國:肇事致人重傷或…… 周委員春米:好啦!保留送協商,但我個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重心要在管理與處罰,至於損害賠償的裁量,應該還是要尊重法院,回到民事的規範處理,不然,到時大家都不知道到底要查閱哪些法規;以保護民眾的觀點,規範分散於各個法規並不是很好;況且法官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時,便會考量懲罰性的賠償;因此,這個部分是不是保留給法院裁量? 主席:好,那一條保留。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既無意見,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十五條。 趙科長晉緯:關於第四十五條,蕭委員美琴等人有提案條文,行政部門建議本條依蕭委員美琴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蕭委員美琴等人提案條文的第四十五條,有無意見?既無意見,第四十五條照蕭委員美琴等人提案條文通過。 李委員昆澤:蕭委員的這個提案很好! 蕭委員美琴:謝謝。 主席:處理第六十七條。 趙科長晉緯:關於第六十七條,我們建議依曾委員銘宗、邱委員志偉、蕭委員美琴、行政院等提案及鄭委員寶清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如下:第二項中段增訂「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後段修正為「依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然後配合…… 主席:請問剛剛許多委員所提對於不接受酒測者的處罰是規定在這一條嗎? 林司長繼國:訂在第三十五條。 主席:對、對、對,待會再回頭處理。 趙科長晉緯:還有第四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第五項增訂「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非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及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六項增訂「前項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第七項修正為「第一至第四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七條有無其他意見? 鄭簡任技正淑心:衛福部只建議第五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非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中刪除「訓練」兩字,還有第六項「前項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及酒癮治療之實施……」的「訓練」同樣刪除。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七條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既無意見,第六十七條照以上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十七條。 趙科長晉緯:關於第八十七條,我們建議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七條有沒有意見?就是「第五項」修正為「第六項」。既無爭議,第八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回頭處理第三十五條。 鄭委員運鵬:以整體而言,第三十五條的修正會連動影響這些態樣,其中無肇事者與有肇事者是不同的態樣,酒測值為0.25者和0.15者又是不同的態樣;他的酒測值可能超過0.25,卻無肇事,累犯也可能無肇事;因此,我是建議,對於無肇事者,都以罰錢處理,相關處罰規範在這裡,但是涉及刑罰的部分要在刑法處理;至於和刑法連動性的部分是不是今天一定要在第三十五條處理完畢?這可以思考看看。 如今酒駕無肇事被移送法院要檢察官處理的案件實在太多,交通部和法務部真要對此好好討論。一年的移送案件有6萬多件,檢察官也才1,000多人,等於有八分之一到七分之一的案件都是這種酒駕移送的案件,剔除無照的部分,相關行政罰的額度可以再討論,但是這要先處理到他們不會被判刑法的狀況,否則,可能會產生如同剛才說的,他們第二次被抓到會想乾脆被判刑好了,所以這還是要有所平衡。至於今天這個部分是否會有結論,要視召委的處理。 主席:鄭運鵬委員的這個提議很好,拆開行政法的部分和刑法的部分…… 周委員春米:現行刑法處理的是酒測值超過0.25者,而現行道交條例處理的是酒測值超過0.15未逾0.25者,二者只差0.1,這個0.1可能喝一杯啤酒或一罐啤酒就會超過,還是要視個人的身體狀況?只是這個情節還是要搭配刑法處理。 再者,因為這個前提是無肇事的情況,他只是喝酒,但是大家覺得這個行為的危險性很高,必須施以比較嚴重的處罰,可是他並無肇事,酒測值超過0.15,未逾0.25,這尚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他第二次被抓到的處罰是不是要這麼重?我建議大家再思考,不要為處罰大咖,到時處罰到的卻都是小老百姓。 主席:他們只要不違法,都不會被處罰到。 洪委員慈庸:對於這個部分,我有一些意見,這應該不是罰鍰多少的問題,而是他明明可以選擇不要再次酒駕,一旦他再次酒駕,因為他可以選擇不如此作為卻還是如此作為,所以他應該被施以更重的處罰,這個概念在此,它應該要有所差別;如果他再次酒駕,由於他的自由意志明明可以選擇不再犯,結果還是再犯,相關的處罰應該有所差別,而且是有感的差別,最主要的概念在此。 主席:立法應該考慮到一致性,以處罰十八萬元而言,有人感到很痛,便不再酒駕;有人感到不痛,就繼續酒駕,但是接下來的其他行政罰更重,譬如永遠不能再開車,或車牌要換領為不同的顏色等等,這些都是處罰。 鄭委員,我想涉及刑法的部分以後再說,因為現在我們不能修刑法,只可以修道安條例這個行政法…… 鄭委員運鵬:現在的問題是如果他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後讓他易科罰金,罰金最高是十八萬元,這還是對無肇事者的處罰;再者,第一項對無肇事者的罰鍰已經要修正為三萬元到十八萬元,可是後面對於累犯的處罰卻不從十八萬元起跳,這會很怪! 蕭委員美琴:對,易科罰金的範圍要能…… 鄭委員運鵬:第一項的「十八萬元」不是我提的…… 林司長繼國:由於考慮到累犯的問題,第一項的上限要不要修正?現行規定是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如果…… 蕭委員美琴:不論易科罰金如何處罰也不會罰到十八萬元…… 周委員春米:現行規定的易科罰金也有三千元折算一日的,最低是一千元折算一日,最高是三千元折算一日,三千元折算一日的話,法官也可以裁到五十四萬元…… 蕭委員美琴:這也是可以,那個須要再修刑法嗎? 周委員春米:現行規定就是如此。 主席:不然,這照剛剛鄭運鵬委員所說修正,好不好? 劉科長振安:之前討論的第三十五條之一有一個滿大的問題,因為…… 主席:現在先討論第三十五條。若是大家都無意見,這一條照剛剛鄭運鵬委員的提案,好不好? 鄭委員運鵬:我沒有方案。 主席:你剛剛不是提出一個修正案嗎? 鄭委員運鵬:當初我提的修正案是以九萬元為基礎,對於五年內再次違反的累犯,按次乘上比例,不設上限。但是現在第一項的罰鍰已經修正為十八萬元,而且這不是我的提案…… 周委員春米:「九萬元乘上次數……」的規定不是你…… 鄭委員運鵬:累犯要處以乘上次數的罰鍰是我的提案…… 主席:九萬元乘二是十八萬元…… 祁次長文中:鄭委員的意思應該是第一項要先修正為三萬元到九萬元…… 鄭委員運鵬:如果第一項的罰鍰是三萬元到十八萬元,我提的這個建議要從十八萬元起跳,但是如此又會連動到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後讓他易科罰金,罰金最高是十八萬元的狀況,所以第一項要不要先調整? 主席:好,照這樣修正,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對,因為你的前提是第一項的罰鍰沒有修正…… 鄭委員運鵬:現行規定第一項的罰鍰是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現在要修正為三萬元到九萬元…… 主席:現在我試圖作一整合,第一項的新台幣三萬元到十八萬元修正為三萬元到九萬元,好不好?至於第三項…… 鄭委員運鵬:這一項規定是對於累犯的處罰…… 主席:第三項修正為「……二次以上者,按次處以新台幣九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好不好? 既無異議,這一條照以上修正通過。 鄭委員運鵬:還有拒絕酒測的部分。 趙科長晉緯:現行規定對於拒絕酒測者的罰鍰是九萬元,行政部門建議這提高到十八萬元,現在這是不是同樣要參採剛剛討論的結論,還是回復到九萬元,第二次違反則罰十八萬元? 鄭委員運鵬:對於拒絕酒測者,我的修正動議是一律處以九萬元乘以五(即四十五萬元)的罰鍰。乘以五的原因是公法的追溯期是五年,所以我都以「五」當倍數,但是這可以討論。 主席:對於不接受酒測者,處罰應該比較重。 鄭委員運鵬:對,罰九萬元會和接受酒測者一樣,他們當然拒絕酒測…… 主席:對於不接受酒測者,處罰要比較重。 洪委員慈庸:對,時代力量的提案是得加重一倍,但是大家可以討論…… 主席:加重五倍。 洪委員慈庸:大家討論看看,我們的提案是得加重一倍,九萬元的一倍是十八萬元,不知鄭運鵬委員…… 鄭委員運鵬:這樣會讓他在第二次、第三次甚至之後乾脆拒絕酒測,如果大家可以接受前一項的累計規定…… 蕭委員美琴:如果他第三次違反規定就會被罰二十七萬元…… 鄭委員運鵬:所以第三次他乾脆跑走,警察就會更危險…… 主席:如果處罰四十五萬元,再累計,這樣不得了! 周委員春米:這樣會有點危險,他可能會肇事逃逸。 鄭委員運鵬:如果拒絕酒測的罰鍰和酒測被抓到的罰鍰一樣多,他們會選擇拒絕酒測,但是有累計的話,他們就會不知如何…… 洪委員慈庸:可是他們違反規定兩次,就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 鄭委員運鵬:不得再考不代表他們不能開車,他可以無照駕駛。 主席:如果用特別的牌照,一看便知這個人時常酒駕,警察會很容易攔檢到他。 鄭委員運鵬:他可以開別人的車,也是…… 主席:借車給他人也是危險,如果借車給他人,他們被抓到酒駕,又被換車牌,借車者會考慮不要隨便借車給那個人。 蕭委員美琴:尤其是朋友喝酒時,不能借車給他,不要借車給愛喝酒的朋友。 鄭委員運鵬:理論上,如果要解決次數的問題,可以這樣規定,譬如他已經累計違反規定三次被罰到二十七萬元,再拒絕酒測的話,處罰他三十六萬元,亦即處罰要再加重。 林司長繼國:如果規定他五年內違反兩次,處罰三十六萬元,第一次的罰鍰是十八萬元…… 鄭委員運鵬:如果他是慣犯,即使被罰,也不繳納罰鍰,已經被處罰到四十五萬元,又如何?因此,這個處罰應該比前一次被處分的再加一倍,譬如前一次被罰三十六萬元,這次拒絕酒測則罰四十五萬元,如果前一次被罰四十五萬元,這次就罰五十四萬元。這是一個方法,但是這樣的法條文字很難寫,總之,拒絕酒測不能和酒測被抓到的處罰一樣多。 蕭委員美琴:法條文字很難寫不是不能寫…… 鄭委員運鵬:對,不是不能寫…… 林司長繼國:拒絕酒測第一次罰十八萬元等於違反規定二次,已經是double…… 蕭委員美琴:意思是不是假設拒絕酒測,罰鍰再加一倍? 祁次長文中:接受酒測但違規是處罰九萬元…… 蕭委員美琴:對,不接受就加倍處罰…… 周委員春米:第二次則處罰三十六萬元,這就照最後這個修正動議通過啦! 主席:好,周春米委員說,這就照修正動議通過,它是照交通部的建議…… 鄭委員運鵬:他已經五次…… 主席:沒有關係,這先照交通部的建議通過,但是在政黨協商之前…… 周委員春米:不然,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加一個上限,修正為三十六萬元到六十萬元…… 鄭委員運鵬:召委,不論這一條要送協商或是如何,對於相關的程序處理,我都尊重召委的決定。我是認為如果他拒絕酒測,但是以前沒有因酒駕被罰過,處罰十八萬元,等於違反規定二次的處罰,如果他有被抓過,則處罰前一次的紀錄乘以二,或前一次的紀錄再加九萬元,譬如這個人已被罰到三十六萬元,他下次拒絕酒測就是三十六萬元再加罰,等於是累計,但是第一次就拒絕則處罰十八萬元…… 蕭委員美琴:以前次酒測的罰鍰加九萬元為標準…… 周委員春米:法務部要不要作一解釋?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 李委員昆澤:召委,我建議休息10分鐘,先整理相關的條文,並請法務部和警政署整理相關的計算,我們希望有效處罰二次酒駕,相關的處罰也要有效處理,因為罰鍰要注意法律衡平、比例原則、計算方式也要明確,所以我建議先休息5分鐘,整理相關條文和計算方式。 主席:好,先作整理,考慮一下罰鍰的部分,並請相關單位進行協調,看看用加的會不會造成困難,還是會讓民眾無所適從。其實法律訂得愈複雜,政府愈不好執行。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趙科長晉緯:我們建議第四項後段文字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按次處以第三項與新臺幣十八萬元乘上次數之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以上請委員參考。 主席:剛剛不是這樣講啊!剛剛是講前次處罰的部分,再加上這個錢才對啊! 周委員春米:怎麼會是第三項?第三項是9萬元,所以不是第三項。 林司長繼國:第三項就是累犯的罰鍰,我們在第三項已經有討論過,就是按次處以新臺幣9萬元乘以次數之罰鍰。 主席:文字這樣修正比較快,就是按照前次加18萬元,前次加多少錢,這樣就好了。 周委員春米:這是拒絕,拒絕不就是要double、double嗎? 主席:對啊! 鄭委員運鵬:拒絕就是沒有任何紀錄,第一次就是18萬元。 周委員春米:對啊! 鄭委員運鵬:如果前面有酒駕紀錄,譬如已經被罰到18萬元,那就是18萬元再加18萬元。 林司長繼國:前次酒駕罰鍰再加18萬元是不是? 鄭委員運鵬:如果已經達到45萬元,那就是45萬元再加18萬元。 周委員春米:前次的紀錄是前次拒絕,還是前次酒駕? 林司長繼國:前次酒駕罰鍰再加18萬元。 周委員春米:如果第二次拒絕呢? 祁次長文中:就18萬元加18萬元。 主席:就是36萬元。 祁次長文中:第一次沒有拒絕就是9萬元加18萬元。 鄭委員運鵬:如果我每次都拒絕呢? 祁次長文中:第一次拒絕是18萬元,第二次拒絕是18萬元加18萬元,第三次就是36萬元加18萬元。 周委員春米:第四項後段「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其中所謂的「二次」是拒絕再拒絕,而不是酒駕加拒絕,所謂「違反本項規定」的「本項規定」,我們討論的是拒絕,所以是拒絕加拒絕,是18萬元加18萬元,而不是酒駕的問題,因為根本沒有測到有酒駕。 鄭委員運鵬:我覺得後段的「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應該是除罰鍰外,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所以,第四項的後段其實就可以不用金額了,反正罰了就罰了,然後不得再考領;我們只要處理前半段文字要怎麼寫、怎麼處理罰鍰的問題。剛剛前次的處罰加18萬元處理了第一次拒絕酒測,但如果連續拒絕酒測要怎麼處理? 周委員春米:這個規定是在處理拒絕加拒絕。 鄭委員運鵬:我們在這邊先處理吊銷執照就好,然後罰鍰照罰,但文字要怎麼寫?就是除罰鍰外,吊銷駕駛執照? 周委員春米:可是,這裡的意思是…… 鄭委員運鵬:沒有,我沒有說這個,這個不知道是哪一位委員的版本。 周委員春米:它的意思是拒絕加拒絕。 鄭委員運鵬:我的修正動議就是9萬元而已,沒有動到這個。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葉宜津委員提案的…… 鄭委員運鵬:拒絕兩次除了罰錢之外還要吊銷執照,意思是這樣。 周委員春米:對啊!沒有錯。 林司長繼國:現在就是罰的錢。 鄭委員運鵬:現在就是怎麼罰?吊銷沒問題,但要怎麼罰? 周委員春米:第二次拒絕就是36萬元。 鄭委員運鵬:前次加36萬元,並吊銷執照。 林司長繼國:就是累計。 周委員春米:按次數累計。 鄭委員運鵬:每次拒絕酒測要怎麼處理? 洪委員慈庸:不是吊銷了嗎? 鄭委員運鵬:就算吊銷還是可以無照駕駛。 周委員春米:還是會開車。 林司長繼國:就是罰鍰的部分。 洪委員慈庸:無照駕駛就回到無照的部分處理。 主席:所以換特殊牌照就很容易抓了。 鄭委員運鵬:拒絕應該是按次加18萬元。 周委員春米:因為第四項只處理拒絕的部分。 鄭委員運鵬:這也很麻煩。如果是酒測不過罰一次,然後拒絕,之後再接受酒測、再拒絕,如果是這樣要怎麼辦? 主席:那就不停的累積,9萬元加18萬元、9萬元加18萬元…… 祁次長文中:這個條文沒辦法處理那個狀況。 鄭委員運鵬:就是前次加18萬元?還是前次有拒絕…… 周委員春米:就是酒駕加酒駕、拒絕加拒絕,分開來處理,一個是第三項、一個是第四項。 主席:現在的意思是酒駕、拒絕、酒駕、拒絕,這個到底要怎麼處理? 鄭委員運鵬:如果是交叉的呢?不能讓它往前跳啊! 洪委員慈庸:要分別處理。 周委員春米:第三項是處理酒駕、再酒駕,第四項就是處理拒絕、再拒絕。 鄭委員運鵬:但我們現在要迴避的是,如果算一算覺得乾脆拒絕酒測比較划算,當場就拒絕酒測,然後就衝撞員警,所以不能分開處理,不能讓他試著衝撞員警,現在問題在這裡。所以,拒絕酒測應該是用這一條裡面的前次罰款加18萬元,這一條裡面不管是拒絕酒測,還是被測到酒駕的,都加18萬元。也就是說,在這一條裡面,上次被罰了多少錢,這次拒絕就是再加18萬元,會變成這樣。 主席:周委員搖頭是什麼意思?說一下。 周委員春米:我的意見是,現在我們討論修正條文主要是要處罰第二次再犯者,不論是第二次酒駕,或者是第二次拒絕,但條文的層次要分明。至於第三項,我們討論那麼久就是在處罰第二次酒駕、第三次酒駕,按次在累計;第四項則是在處罰拒絕,所以再拒絕的話當然是放在第四項處理,不要去討論酒駕、拒絕、酒駕、拒絕的問題,第二次酒駕就依第三項處理,第二次拒絕就依第四項處理,這樣會比較清楚。 主席:周委員的意思就是這次酒駕罰9萬元,下次再酒駕就罰18萬元;如果是拒絕,第一次罰18萬元,第二次就是18萬元加18萬元,第三次就是36萬元再加18萬元,我想這樣就夠了,不需要再乘以2。 林司長繼國:就是18萬元乘以次數對不對? 鄭委員運鵬:這會變成之前酒駕被抓到,甚至已經罰了5次累計到54萬元,那麼下次再酒駕時是要走拒絕酒測,還是接受酒測?但拒絕只要被罰18萬元就好。 周委員春米:不能為了特殊案例影響立法原則。 主席:這是重刑犯。 鄭委員運鵬:有可能看到警察就想到已經被罰很多,也酒醒了,於是就衝撞員警,因為當場嚇醒了,這在法條上一定可以處理。 周委員春米:立法還是要有明確性,讓民眾能有合理的預測,你說的是特殊案例,不要為了特殊案例…… 鄭委員運鵬:酗酒的人就是特殊的。我們現在是處理一直沒有肇事的要怎麼罰。 周委員春米:沒有肇事就是按次處罰。 鄭委員運鵬:而且這種人到後來不會繳罰款,最後一定是法院強制執行,只是他沒有肇事。 祁次長文中:第三項就是第一次9萬元,第二次…… 周委員春米:第三項是處理酒駕,第四項是處理拒絕的。 鄭委員運鵬:如果因為酒駕已經被罰到很高的金額,就乾脆選擇拒絕。 主席:鄭委員講的也對,第一次罰9萬元,但只要是不接受酒測就先罰18萬元,這樣是27萬元,再來一次又酒駕,就再加9萬元,變成36萬元,就是不停的累計。 鄭委員運鵬:這種人在當下就會判斷要不要接受酒測,因為他們會算選擇哪一個比較划算。 祁次長文中:這樣執法上是清楚的,第一次是9萬元,第二次拒絕就是18萬元,第一次是18萬元的,第二次拒絕就是18萬元加18萬元,如果第一次是9萬元,第二次是18萬元,到第三次,如果…… 主席:簡單講,拒絕酒測一次就加18萬元,從上次加18萬元,如果是接受酒…… 鄭委員運鵬:上次不管是接受或拒絕,就再加18萬元,意思是這樣。 林司長繼國:現在就是,上次處理拒絕酒測,但是要達到實質效果,要把它…… 鄭委員運鵬:召委,我剛剛講的沒有錯,拒絕酒測的就是從上次的罰鍰再加18萬元,而上次就有接受酒測與不接受酒測的兩種差別。 周委員春米:可是他已經拒絕了,又何來酒測? 主席:要乘以次數,否則這樣不好立法。現在分兩部分,一個是酒駕,接受處罰;一個是酒駕,但拒絕酒測。酒駕從9萬元開始,第二次拒測就是加18萬元,第三次又酒駕被測到了,那就是18萬元加9萬元,變成27萬元,然後再加9萬元,就是36萬元。這樣處罰已經很重了,不要再乘以多少倍數,因為也不好立法。 鄭委員運鵬:現在的狀況是酒駕的部分就是9萬元乘以倍數,但拒絕酒測在我們現在的觀念認為比酒駕被抓到還更嚴重,所以不管上次是被怎麼處罰,就是再加18萬元,這樣才有道理,而上次有可能是酒測被抓到,也有可能是拒絕酒測被抓到。 主席:酒駕的部分是乘以次數,那就是加倍,這樣就好了。 鄭委員運鵬:所以我剛剛講了,拒絕酒測的就是上一次被處罰的再加18萬元,這樣就搞定了。 林司長繼國:就是在他的紀錄裡,上次是多少錢,下次如果接受酒測就是加9萬元,不接受酒測就是加18萬元。 鄭委員運鵬:對,不管是這一條的哪一種態樣,就是上次再加18萬元。 主席:對啦! 林司長繼國:看上次是多少,然後再往上加,還是包括酒駕和拒絕? 鄭委員運鵬:當然是拒絕的。 林司長繼國:total? 鄭委員運鵬:就是這一條裡面被罰的。 林司長繼國:那就是按前次違反本條罰鍰再加18萬元。 鄭委員運鵬:但現在會變成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上次拒絕酒測,這次學乖了,因為被罰18萬元會痛,所以這次接受酒測,但到底是要罰9萬元,還是27萬元? 主席:27萬元。 鄭委員運鵬:所以這一條的狀況應該是前一次不管是哪一種處罰,下次再被抓到,酒測不過就是加9萬元,拒絕酒測就是加18萬元。 主席:對。 鄭委員運鵬:這一條應該這樣寫。 主席:對。 鄭委員運鵬:上次酒測就是9萬元,拒絕從18萬元起跳,下次再被抓到,不管怎樣,就是從上次的任何一張罰單往上加,酒測就加9萬元,拒絕就加18萬元,這樣就清楚了。就是以前一次被罰的金額為主,酒測加9萬元,拒絕加18萬元,這樣寫比較正確,就處理第一次就好了。 主席:講到這樣就很清楚了,寫出來好了。 林司長繼國:下一次接受的加9萬元,不接受的加18萬元,不管上一次或者是…… 周委員春米:我覺得處罰酒駕和處罰拒絕酒測兩個是不一樣的行為,所以應該按次加重,而不是混在一起加重處罰。 鄭委員運鵬:現在處理的是實質上有喝酒,但是因為怕酒駕被處罰而拒絕酒測,我們要先讓他不敢走拒絕酒測這條路,就是乖乖下來接受酒測。 主席:已經酒駕5次,被罰45萬元了,現在拒絕只要18萬元,當然直接拒絕,被罰18萬元就好啦!紀錄有沒有問題? 李科長珮芸:紀錄的部分是沒有問題,但是處罰累犯的部分,我們建議單純化,就是行政機關所提的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兩次以上者……,後面就是按照剛剛修正的文字:按次數乘以九萬元罰鍰。也就是說,五年內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者曾經有拒測紀錄,就按五年內的違規紀錄乘以九萬元處罰。 鄭委員運鵬:這樣不就鼓勵拒絕酒測? 在場人員:現在就是拒絕和酒駕罰一樣。 鄭委員運鵬:這樣就是在鼓勵拒絕啊!拒絕就會衝撞員警。 主席:現在拒絕酒測就是乘以2,比如說第二次酒駕,只要拒絕就是乘以2,如果沒有拒絕就罰9萬元,第二次罰18萬元,第二次拒絕就乘以2;也就是說,拒絕就處以2倍罰鍰,那就不敢拒絕。 鄭委員運鵬:召委,用倍數會亂掉,反正拒絕就是18萬元,被抓到酒駕就是9萬元,都不要再講倍數了。第一次酒測就是9萬元,第一次拒絕就是18萬元,下一次就是用前一次被罰的為基礎,酒測到了就是加9萬元,拒絕就是加18萬元,這樣就沒有倍數的問題了。 主席:好。按照剛剛討論的,第三項修正為:「按前次違反本條所處罰鍰數額加新臺幣九萬元元處罰」;第四項修正為:「按前次違反本條所處罰鍰數額加新臺幣十八萬元處罰」。 趙科長晉緯:第四項還有「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等文字。 主席:那是後半段,還是存在,現在就講前面而已,這樣有沒有問題? 周委員春米:首先,我不是很贊成剛剛的修正;其次,我要提醒的是,所謂的五年內是從法條修正之後開始起算五年,因為行政法沒有刑法的從舊原則,亦即行為時的法律,所以我們說的第一次,也是從現在修法之後起算,若在修法前曾經犯過一次,現在修法之後就開始算第二次,這要看看立法例有沒有可以直接加上施行期間,或者其他方式來確認這個部分。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 劉參事英秀:跟委員解釋一下,行政法的處罰也是有從新、從輕原則,還是以行為時的法律處罰,行為時的法律怎麼規定就用該行為當時的法律處罰,只不過現在是五年。 周委員春米:對,如果行為時是第二次,現在的法律規定就是要按次處罰。 劉參事英秀:前次。 周委員春米:「前次」就在那邊了,要件是夠的。 劉參事英秀:如果106年7月1日通過這個法律,7月2日拒絕,但去年也拒絕過一次,這樣的話,去年的拒絕是不是要累計到現在,變成18萬元加18萬元,是不是就變成這個意思?還是次數要歸零起算? 周委員春米:我的看法是要歸零起算。 鍾委員佳濱:邏輯上有2個可能性,現行條文是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新法實施之後是屬於第二次,按照剛剛鄭委員的精神,原來是一萬五千元的就加九萬元,拒測就是一萬五千元加十八萬元;但周委員說的是另外一個可能性,那就是新法實施之後重新開始計算次數。所以,到底是要走哪一種?在舊法實施時有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的罰鍰,當時曾經犯過了,新法實施之後又犯,按照新法規定屬於第二次再犯,那這是不是算第二次再犯?如果是第二次再犯,按照鄭委員的說法就是從上一次舊法處罰的一萬五千元開始加,還是怎麼樣?周委員可能要再表達得更明確一點,到底是希望哪一種?因為第一次行為和第二次行為跨了兩個不同法律。 主席:對,法律是從輕、從寬原則,以前不管犯了幾次也沒有說要加罰,所以應該是從新法實施之後開始起算,反正處罰金額已經增加很多,因此我想就重新開始,以前罰的就不管了。 周委員春米:對,就是要重新開始,但立法上要怎麼寫? 李委員昆澤:法制局有沒有補充說明? 游研究員千慧:根據剛剛講的意見,我們就訂一個日出條款,幾月幾日開始實施的就罰…… 主席:對,這樣就可以了。 游研究員千慧:這樣執行上也比較容易。 主席:好,後面就再增加一個日出條款,舊的就不追究了。 游研究員千慧:因為是「行政院定之」,就由行政院…… 主席:那就訂日出條款,從公告實施之後起算,以前的就不加進去了,文字部分再處理。 另外,第三十五條之一有文字修正,就是「再不換照者,吊銷其牌照」,就是強迫更換特殊牌照,這是對的,這樣也比較完整。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之一文字修正如下: 「第三十五條之一  五年內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二次以上者,汽車所有人應依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者,吊扣牌照三個月;再不換發者,吊銷其牌照。 前項汽車一年內未再有違反前條規定紀錄者,得換領為一般牌照。」 主席:修正完再唸一遍。 趙科長晉緯:「第三十五條之一  五年內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二次以上者,汽車所有人應依處罰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者,吊扣牌照三個月;再不換發者,吊銷其牌照。 前項汽車自換發牌照之日起一年內未再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紀錄者,得換領為一般牌照。」 主席:林俊憲委員有提出一條修正條文,但因為涉及刑法,就交給相關單位研究。 第三十五條之後就是剛才的決議,沒有改變,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其他條文就通過。 鄭委員運鵬:召委,第三十五條很複雜,我建議第三十五條也送協商,其實協商都是你主持。 在場人員:是全部送協商嗎?還是有爭議的…… 主席:所有法律案還是要協商,只要黨團有意見就送協商。 鄭委員運鵬:還有,是不是明確決議請交通部會同相關部會研究酒駕無肇事去刑責化的方案?還是要怎麼說? 林司長繼國:回歸行政罰。 鄭委員運鵬:就是酒駕無肇事的部分。 主席:鄭運鵬委員的意見請交通部帶回去處理。 鄭委員運鵬:「除罪」這兩個字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知道「除罪」會不會包含不罰?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協商結束,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做為決議,列入紀錄。如有委員對提案補簽,也准予補簽,並列入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鄭委員寶清補充說明。 四、審查李兆坤先生等4人人民請願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現在休息,4月27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5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