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星期一)9時至16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柯委員志恩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11分至下午12時3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33分至下午5時22分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何欣純  柯志恩  吳思瑤  蘇巧慧  高金素梅 李麗芬  蔣乃辛  蔡培慧  陳亭妃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陳曼麗  蔣萬安  劉世芳  鍾孔炤  周陳秀霞 蕭美琴  賴瑞隆  許淑華  張麗善  顏寬恒  余宛如  羅明才  王惠美  黃國書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 (上午)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率同有關人員 (下午)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司法院調辦法官 管靜怡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張意欣 法務部法制司主任檢察官 宋文宏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科長 陳永福 銓敘部退撫司司副司長 林春美 經濟部國營會副組長 王景麟 交通部人事處科長 陳亭君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建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管理師 高莉雅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宋冀寧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究員 林真夙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邱怡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科長 沈慧珍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葉芷宜 (上午)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1案。 (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及「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獎補助費」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美術館業務」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1,000萬元(含「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100萬元及「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第(五)案、第(六)案、第(十一)案、第(十九)案第(二十六)案、第(二十八)案預算解凍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五十三)案至第(五十九)案,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三、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四、繼續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2案。 (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主管辦公室租金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國內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2,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豫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及「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委辦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大陸地區旅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十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分支計畫暨預算書「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產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1億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人事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雜項設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十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獎補助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之「一般事務費」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分別凍結「電影事業輔導」、「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十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補助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經費」八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已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2億4,244萬9千元,增列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勞務收入」50萬元、「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50萬元,共計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444萬9千元。 2.業務總支出:12億1,342萬6千元,減列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30萬元、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水電費」200萬元,共計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為12億1,112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902萬3千元,增列430萬元,改列為3,332萬3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5億9,379萬5千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文化部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484萬5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484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8,895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億4,820萬元,配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2,083萬9千元及「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國家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484萬5千元,改列為4億2,251萬6千元。 通過決議25項 (一)凍結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下「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現分設「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四基金,查各分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似宜回歸公務預算,或其他可行之改革方式,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三)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為博物館四大功能,尤其典藏為博物館重點業務之一;查國立歷史博物館因典藏空間不足,遂向民間租用新店庫房,惟典藏庫房為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重要設施,向民間長期租用顯有不當,爰請文化部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四)為落實轉型正義,中正紀念堂空間應逐步回歸中性使用;爰請文化部提出中正紀念堂空間之未來規劃與轉型時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五)國立國父紀念館之設立宗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查105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決算之推廣教育收入決算數為1,549萬元,大多為辦理生活美學班、兒童課程之收入,此舉雖有助於增加基金自籌收入,惟特展與課程之規劃仍應與設立宗旨相符;爰請文化部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六)傳統藝術發展基金預計於106年度舉借長期債務1億2,753萬元,惟查該基金預期收入過度樂觀高估,自償能力明顯不足,日後恐成為政府財政負擔,爰請文化部重新評估債務舉借之必要性並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七)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104年度辦理推廣教育計畫主要分為生活美學、創藝學園、中正兒童冬夏令營及其他等四大推廣主題課程,合計開課465班次、招收1萬4,064人次、收入2,631萬3千元。惟查該處生活美學課程設有「凍齡活力印度肚皮舞」班、創藝學園開設「烏克麗麗」等,與該處設立宗旨未盡相符,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另該處104年度部分藝文展覽主題如海綿寶寶─暢遊比奇堡、變形金剛臺北、冰雪奇緣冰紛、小熊維尼友你真好等特展,核與該處設立宗旨未盡相符,恐有流於商業化之虞。另國父紀念館104年度辦理推廣教育計畫主要分為生活美學班及兒童課程兩大類,合計開課302班次、招收8,231人次、收入1,800萬6千元,惟該館104年度生活美學課程設有中東肚皮舞(中階班)、輕瑜珈、硬梆梆族瑜珈等課程,也與該館設立宗旨未盡相符。爰此,建請文化部檢討改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父紀念館之藝文展演及推廣教育計畫,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八)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的人權迫害,是台灣人民共同的傷痛,至今仍未釐清歷史真相以及責任歸屬,如此情形下若仍以國家資源紀念亟具爭議性之國家領袖,實屬不妥,應積極進行威權符號之處理,以期我國能夠在更為客觀、理性的狀態下審視歷史傷痛,並實踐尊重人權之精神。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中正紀念堂轉型規劃之進度,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九)106年度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合計5億9,379萬5千元,其中高達4億4,820萬元為國庫撥款支付,約75%;以營運資金支付金額為8,998萬5千元,僅占總額之10%。固定資產建設改良7成以上皆由政府公務預算支出,不符合基金自給自足原則,自籌財源能力應加強,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就基金財源自籌能力提升,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蔡培慧 (十)傳統藝術來自民間文化與基層生活,是先民生活智慧的結晶,更是國家重要的文化藝術資產,廣布於音樂、舞蹈、戲曲等多重面向,體現台灣早期農業、農耕文化質樸的社會脈動。惟根據文化部統計資料,民眾參與或欣賞表演藝術類活動以流行音樂類的參與率最高22.7%,其次為古典及傳統音樂類16.5%、現代戲劇類16.0%,傳統戲曲類的參與率15.3%為最低。與整體表演藝術參與率48.8%相較,兩者落差高達3倍。為透過傳統戲曲傳承農業、農耕文化,文化部應積極推動文化近用,讓傳統戲曲與年輕世代共鳴,提高傳統藝術參與率。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針對吸引全民參與傳統藝術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李麗芬 (十一)國立國父紀念館自103年起自行開發文創商品,文創商品銷售收入自103年度3萬9,505元,成長至105年度75萬5,964元,可見其銷售商機有成長可能。惟國父紀念館未設專職機關負責文創商品之設計、銷售,106年4月9日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於國父紀念館內所設之紀念品中心停止營業,使館方文創商品銷售通路減少。考量到國家整體文創發展之規劃,爰要求文化部責成國立國父紀念館,針對館方文創商品之設計與行銷擬定策略,檢討館方於文創方面之角色定位,思考國父紀念館於台灣文化之價值,並檢討目前文創行銷之執行成果。相關行銷策略、計畫與檢討內容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二)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各館處106年度預算案預算員額364人,編列用人費用4億0,604萬元,包括職員155人、駐衛警57人、技工37人、工友16人、駕駛3人、聘用人員15人及約僱人員81人,其中108人為超額人力。惟該基金另編列服務費用進用派遣人力18人、898萬8千元,及承攬人力226人、1億2,554萬2千元,合共244人、1億3,453萬元,核有欠當,請文化部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三)有鑑於新北市指定台灣樂生療養院為歷史建築與文化景觀,2009年文化部指定為世界遺產潛力點,雖文化部強調,樂生療養院已依文資法登錄為歷史建築及文化景觀,有明確的法源保護,但機廠工程進行期間,未進行妥善維護與修繕。現行他國對於樂生歷史文化均列為世界遺產,如馬來西亞雙溪毛糯院、日本長島愛生園、美國夏威夷Kaulapapa,如依照樂生療養院之舊貌進行重建,便有機會達到UNESCO針對世界遺產的審核標準,讓樂生療養院站上世界文化舞台,為台灣發聲,故重建樂生舊貌,是申請世界遺產的第一步,文化部應積極協助。爰此,要求文化部針對樂生療養院「緩坡大平台方案」之可行性評估,並了解協助相關部會所提出之推動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十四)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年度目標為推動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近年來東南亞新住民在台灣人數已達50萬人,新住民在台灣落地生根多年,其母國文化已成為台灣多元文化珍貴資產。新住民並非弱者,蘊含珍貴的東南亞文化,新住民的聲音與想法,可透過舞蹈、戲劇、繪本甚至技藝來表達與闡述自我的生命故事,文化部應協助與培育新住民成為多元文化表演藝術者,發揚來自東南亞母國的文化,讓新住民或移民二代為新南向計畫的重要基礎。爰此,要求文化部針對「推動新住民展現多元文化」之可行性輔導、補助與推動方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十五)105年國立臺灣博物館發生外包人力廠商積欠派遣人員薪資一事,事後臺灣博物館修正與廠商之派遣契約書條文,增加廠商如積欠員工薪資,事業單位得以直接撥付薪水給與派遣人員之權利。請參照國立臺灣博物館之經驗,文化部應檢討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轄下所有館所之外包人力契約,是否有給與派遣與勞務承攬人員應有之權利保障,並檢驗各館是否有提供外包人員申訴管道與把關人員勞動權利之機制,以及未來精進的計畫,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六)依據我國於103年施行之身心障礙者公約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與第9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包含眾多藝文場館營運,包括已40年歷史以上之場館如歷史博物館、國父紀念館與中正紀念堂,以及將要營運或建設之新場館如臺灣戲曲中心與豫劇藝術園區。請盤點本基金所有現有與建設中之場館,其中進出動線、廁所、劇場座位等設施,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公約精神,並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標準檢驗,檢討是否有需改善之處,並提出營繕計畫,建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七)中正紀念堂是威權統治時期,為紀念威權統治者而建立,為我國轉型正義工程之重要指標項目之一。社會各方對於中正紀念堂轉型有著各種想像,例如做為立法院新腹地、故宮北院二館、歷任總統文物館、民主博物館、二二八紀念館、大型公園等。為配合轉型正義加速落實,文化部於106年228提出將針對中正紀念堂轉型進行系列公共討論,爰此,文化部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進行方式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十八)「南海藝廊」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的校區空間,2003年以來,對內成為國北教大重要藝文教育平台,對外培育無數年輕藝術家之藝術替代空間,累積珍貴的藝文能量。 然近期國北教大無預警收回空間,106年4月點交封館,「南海藝廊」遭受熄燈退場的困境,為藝文界一大憾事。目前更有網路連署爭取保存維持原營運模式,獲得廣大迴響。 國立歷史博物館正在推動之「大南海計畫」「首都歷史博物館園區計畫」中,是否考量納入「南海藝廊」為計畫內文化館所,補強現有園區規劃欠缺當代藝術實驗空間之不足。以及是否向教育部爭取由文化部接手管轄,以俾「大南海計畫」園區文化內涵更為完整,整合能量更高。爰此,文化部及國立歷史博物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可行性評估及協助南海藝廊存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十九)陽明山中山樓全區現為台北市定文化景觀,中山樓主建築為市定古蹟,其園區範圍內建築群(如介壽堂、國建館、圓講堂等)亦被指定為市定歷史建築。然一個園區卻分屬不同機關管轄,中山樓與國父紀念館最初在設立時,關係緊密度較為一致,皆為紀念孫中山而建。而後國父紀念館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中山樓則交由教育部轄下位於新北市中和台灣圖書館管理、其建築群由內政部管轄、部分國有地為新北市主管,造成各部會權責不明,文化資產未妥善維護,中山樓主建物之活化再利用亦欠佳。爰此,文化部與國立國父紀念館應協力,善盡督導中山樓園區各主管機關善盡文資維護之責,並與教育部啟動跨部會協調,協助研議中山樓之保存、園區定位及活化再發展計畫,為珍貴文化資產找出活化新生的新路。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二十)國父紀念館106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之既有展場與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5,930萬元、大會堂整建及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整建規劃等專案管理費1,000萬元,合共6,930萬元。查,本計畫自104年度開始編列預算,截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1億3,195萬8千元(含經常門之業務成本與費用9,365萬8千元、資本門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830萬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金額2,538萬6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19.24%,顯屬嚴重偏低。綜上,國父紀念館辦理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104-108年)未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致整體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允宜檢討加強辦理,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基此,爰建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104-108年)預算編列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合 計 業務成本與費用 45,598 48,060 69,300 162,958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 37,800 500 0 38,300 合 計 83,398 48,560 69,300 201,258 來源,國父紀念館提供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十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執行「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串聯臺北「臺灣戲曲中心(原名臺灣戲劇藝術中心)」、宜蘭「傳藝園區」及高雄「豫劇藝術園區」作跨域資源整合,設置「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並納入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之分基金,自105年度開始編列預算。惟查傳藝基金自償率高估,且營運收支高度仰賴公務預算補助,未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又,1.傳藝基金財務試算項目,漏計臺灣戲曲中心主體工程興建成本,且預估收入過度樂觀,基金自償率顯有高估。2.營運收支近9成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未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綜上所述,爰建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十二)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5億9,379萬5千元 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預算科目 歷史博物館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國父紀念館 傳統藝術發展 合 計 房屋及建築 78,615 - - 250,720 329,335 機械及設備 1,600 7,670 2,575 198,950 210,795 交通及運輸設備 - 60 500 - 560 什項設備 3,869 100 2,320 46,816 53,105 合 計 84,084 7,830 5,395 496,486 593,795 然,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連年以配合業務需要為由,調整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執行內容,顯示前置規劃評估未盡周妥,而預算編列亦欠覈實,允宜檢討改善。 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預算科目 歷史博物館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國父紀念館 預 算 調整數 決 算 預 算 調整數 決 算 預 算 調整數 決 算 機械及設備 1,398 258 1,656 31,325 -5,258 8,810 11,380 -1,102 10,263 交通及運輸設備 0 85 85 615 291 906 2,285 -29 1,706 什項設備 1,100 -343 575 668 4,967 3,918 32,520 1,131 33,651 合 計 2,498 0 2,316 32,608 0 13,634 46,185 0 45,620 爰此,建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將上開疑義說明,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十三)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8,138萬4千元,同時於「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686萬9千元。 該計畫截至105年度累計可支用預算數3,007萬3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697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23.20%,顯屬嚴重偏低。據歷史博物館說明:「因『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整體規劃暨空間發展總顧問委託技術服務案』變更契約期程及廠商延遲繳交期中報告書,致部分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另因本館前於7月25日陳報修正計畫至文化部審查中,其中105年度部分預算將俟修正計畫核定情形調整發包,致部分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將先行預備招標文件,俟修正計畫核定後旋即辦理發包執行。」以上顯示本案因計畫修正,已延宕後續執行,亟須檢討加強辦理。 計畫甫獲核定年餘,旋即提報修正案,且計畫總經費調增幅度超過5成,凸顯前置規劃欠周妥:查歷史博物館於105年7月25日陳報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修正案(截至105年10月21日尚未核定),主要修正重點為:擬規劃新增分項計畫「中和庫房新建工程」;調整部分計畫經費於105年度先行辦理「史博館緊急修繕工程」以維護正式修復工程前之建物使用安全;「欽差行臺」、「臺銀宿舍群」整修再利用期程延至107年後再行辦理,以及調整部分經費以新增「行政管理及推廣業務」經費項目等;該修正案同時擬將計畫總經費由原定10億0,413萬5千元,調整為15億6,572萬7千元,經費需求增加5億6,159萬2千元,增幅高達55.93%。按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於104年5月25日獲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40025006號函核定,迄105年7月僅年餘,旋即提報修正計畫,並大幅調增計畫總經費幅度達55.93%,凸顯本計畫前置規劃欠周妥,允宜檢討改善。爰建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上開疑義說明,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十四)自102年度起改隸文化部,並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別設置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5年度再增設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惟文化機構作業基金自設立以來,營運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所需財源,均高度仰賴政府部門編列公務預算補助,顯然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亟待加強開源節流提升自主收入比重。爰此,建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十五)針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分基金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200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366萬元,減幅高達64.66%,主要為銷售出版品、紀念品、文創商品拆帳收入及財務報廢變賣等收入減少。然而,中正紀念堂位於臺北市都心精華地區,為我國代表性地標與國內外遊客必訪觀光景點之一,每年吸引大量參觀人潮。依該處99至104年度之各項活動參觀人數統計,參觀人次分別達713萬人次、714萬人次、654萬人次、633萬人次、662萬人次及709萬人次,顯示中正紀念堂極具文創資產推廣優勢及自籌財源潛力,理應積極開發典藏品及品牌之圖像授權加值運用,以提升館藏效益及自籌收入。又,查該管理處100至105年8月底止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分別為10件、33件、13件、23件、13件及17件,102至105年8月底止文創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13萬8千元、86萬4千元、56萬7千元及39萬7千元,其中104年度文創商品銷售額56萬7千元,僅占總收入2億9,847萬6千元之0.19%,反映商品開發數量及銷售收入仍有成長空間。爰此,建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將改善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9案,決議如下: 第四案、第十三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至第四十六案、第四十八案至第五十九案,另定期繼續審查,餘均處理完畢,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下午)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與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4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已部分審查完竣,未及審查部分,另擇期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審查通過條文: 1.草案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草案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草案第十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 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及運動傷害資料。 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 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 4.草案第十二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 5.草案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草案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草案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草案第二十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 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 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二)本修正草案第十四至十九條保留,另第二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章章名至第八章章名,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為審查「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案共5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及柯委員志恩、洪委員慈庸、張廖委員萬堅等人所提修正草案,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 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我們針對師培制度提出修法,主要是來呼應外界認為現在流浪教師過多的問題,現在很多老師面臨少子化的問題,尤其現在年金改革可能會導致老師的新陳代謝減緩,過去當老師在取得證照前一定要經過半年的實習,依照現行師培制度,師培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後,還要進行半年的教育實習,接著才能夠參與教師檢定,通過檢定之後才能夠取得教師證書,才能參加教師甄試,要經過那麼多關,再考取正式教師資格。根據調查,103年、104年、105年教師資格檢定報考人數分別是8,724、8,415、8,661,通過人數分別是5,136、4,287、4,217,通過率從103年的61.5%、104年的52.99%到105年的55.77%,代表有半數的師培生在經歷了半年的教育實習後,依然考不過教師檢定,沒有辦法取得教師證照,變相虛度了半年的光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一再發生,所以本席提案修正現行師培制度,改為先檢定後實習,讓師培生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後先行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之後再實習,一來可以避免在實習半年之後卻考不過教師檢定的窘境,二來也能夠讓師培生更專注在教育實習上,不用再分心準備教師檢定的考試。 我的版本的第二個重點是,偏鄉、海外擔任代理教師可以折抵教育實習,現行的偏鄉及海外台灣學校師資缺乏,為了鼓勵師培生前往該類地區任教,紓緩師資壓力,本席等提案建議讓師培生在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後的7年內,在偏鄉地區或海外的台灣學校任教2學年,或每年任教3個月以上,累計滿2年者,可以折抵半年的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證書。 以上兩點是主要的要點,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也從善如流,大致方向都相同,我們在做條文修正時,會再跟行政院來探討。謝謝。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張廖委員萬堅暫代主席位。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提案人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委員會柯志恩等17人提出有關於師資培育法的修正草案,針對職前培育、實習、檢定、證照、在職進修等等進行檢討,現在說明。 第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主要是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之後幼兒園已經改制為幼兒園,我想這個問題不大。 第二,增列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師資培育專業標準的指引及職前教育的課程基準,來達到這個目標,這只是字詞上的修正。 第三,修正師資培育審議會的審議事項。 第四,因應大學課程的自治,修正為由大學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來訂立這個標準。這是修正條文第七項,跟教育部提出來的修正條文差不多是一樣的。 第五,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以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修毋師資職前證明書區隔,這是修正條文第九條。 第六,採取先考試及格後才申請實習之制度,剛才張廖委員特別解釋得很清楚,這是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七,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證書申請、核發,這是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第八,本次修正後新舊法適用對象之過渡規定。 第九,剛才張廖委員特別提到,增訂最近7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及海外學校任教2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3個月以上累計滿2年之教學年資,抵免半年實習,以擴大該地區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 第十,修正延長專案辦理幼兒園教育課程,及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適用年限。這是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我們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落實師資培育制度,提升老師的品質,除了少數幾條和行政院版本有一些差異之外,其餘的修法方向是一致的,希望能夠獲得各位委員的支持,今天完成審查。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洪委員慈庸說明提案旨趣。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修正其實是去年提出的,主要是因為有許多人提出陳情,我們發現,依現在的師資培育法,師培生完成學科課程之後,必須先參加6個月的教育實習課程,才能參加隔年3月的教師資格檢定,師培生通過檢定之後,才能取得教師證,再參加各級學校單獨或聯合舉辦的教師甄選,才能成為正式的老師,這整個過程非常冗長,成為老師成為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 根據教育部的統計,每年大概只有六成的師培生能夠通過檢定,也就是說,每年大概有三千多到四千多位的師培生白白浪費了半年去實習,對於這些師培生來說,在實習的過程當中,並沒有任何津貼收入,對於輔導實習的老師而言,也是一種人力資源的浪費,所以在我的提案裡,我們把師資培育的程序改為先檢定後實習,並且將教育實習的課程從師資職前教育固定課程中取消。如果師培生完成課程之後無意投入教職,也可以順利取得畢業證書,提早做生涯規劃。這是我的提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柯委員志恩):請教育部潘部長報告。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對教育發展之關心,提升教育品質是政府對國民的責任,也是國家對新世代的教育承諾。今日,承蒙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草寒」、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意見提出說明。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師資培育法草案」之說明: (一)修法歷程: 本次條文修正草案計經召開7場次專家諮詢座談會議、4場次公聽會、5場次研討會對外廣徵意見研擬修正草案後,於105年10月31日號函將本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以106年1月13日號函送立法院審議。 (二)師資培育法草案主要內容及重點說明: 本次師資培育法全文修正,係為符應時代潮流與國際趨勢,提高師資培育品質,行政院版修法重點包括: 1.師資培育目標為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師資培育制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2.教師資格考試與實習順序調整:篩選較優秀的實習生,減輕教育實習機構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的負擔,將提升實習的效果。 3.授權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促進師資培育課程鬆綁,尊重師資培育大學規劃課程發展,以兼顧師資培育大學課程自主及確保師資培育品質。 4.賦予教師進修法源: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並兼顧學生受教品質,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中小學教師進修的法源。 5.開放偏遠地區及海外學校代理教師年資抵教育實習:擴大偏遠地區及海外學校師資來源,提升代理教師素質,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 二、關於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一)有關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內容,建議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師資培育擴及教師在職進修、調整教師資格取得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等,除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外,本部敬表同意。 (二)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維持現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輔導內涵,建請再衡酌,理由如下: 1.考量當前國際發展趨勢與理論,師資培育指職前培育、導入輔導、教師在職專業發展三位一體概念,師資培育之大學肩負實驗、教育研究功能,與各直轄,縣(市)政府、中小學關係緊密,行政院版本第十六條配合師資培育增加教師在職進修範疇,增列地方教育輔導內涵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相關辦法,以為配套措施。 2.又教師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明定在職教師之進修、研究,係授權教育部另訂「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賦予主管機關鼓勵教師進修研究,教師法與行政院版本條文,二者未有相扞格,建議採行政院版本條文。 (三)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教師進修規範,建請再衡酌,理由如下: 1.現行教師法規定僅規範進修為教師之權利義務,並未規範教師進修之實質內涵,監察院自104年9月起迄今多次調查「教師專業素養及在職進修等情案」,請本部針對教師在職進修之架構、範圍與具體內容應訂定明確規範,又101年發布師資培育白皮書納入教師在職進修為師資培育一環,因此有賦予訂定教師進修方式、內容、每年應進修時數、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法源之必要。 2.終身學習已為普及之社會價值,民間各種翻轉教育教學方法蓬勃發展,教師進修方式及內涵已朝多元化,本部刻正建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將鼓勵並支持教育專業團體、民間產業等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計畫,本次修法希賦予主管機關辦理中小學教師進修法源,透過公私協力,營造優良教學文化,以推動促進教師專業自主成長的教師專業支持系統,激勵教師專業發展。 3.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範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現行係以獎勵方式為之,行政院版本第二十條為強化教師進修之義務,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辦法之法源依據,與委員版本方向不同,建議採行政院版本條文。 三、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7條至第11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內容建議調整教師資格取得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本部敬表同意。 四、關於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一)修正草案內容建議調整教師資格取得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修法後之過渡規定、開放偏遠地區、海外學校代理年資折抵教育實習、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規定等,除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外,本部敬表同意。 (二)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維持現行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審議程序,本部為能回應大學自主訴求,鬆綁師資職前課程規範,行政院版本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採課程備查機制,建議採行政院版本條文。 五、關於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內容建議增列輔導教師師資類科,因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科教師之培育,係規定於各該師資培育階段別;本部業已配合學生輔導法專任輔導教師所需知能,研議專任輔導科教師專門課程(草案),將從現行輔導教師課程端一併強化相關知能,考量現行師資類科依教育階段分類培育已穩定,爰建議免再增訂。 優質教育奠基於優良之師資,優質熱忱教師為提高國家競爭力、穩定人力素質之基礎。本部透過本次修法作業,期能建構更完善之師資培育制度。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詢答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由本席質詢,請張廖委員萬堅暫代主席。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代):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針對今天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就教於部長,我們跟日本有一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他們是把教師的權利義務規範在「教育職員免許法」裡面,就是把職前的師培部分跟現職老師放在一起,而臺灣是把師培部分跟教師法分開。既然是教師培育,我個人認為「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師資培育專業標準指引」,現職老師則用教師專業的標準,我覺得這兩個應該要分開,不曉得部長的看法到底是如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國家有關老師的部分主要是有兩部法,就是師培法和教師法,當然也有各自的重點,我想教師法主要是針對老師通盤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有相關的明確規範,師資培育法就比較是從師資培育的專長……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認為應該把兩者分隔還是放在一起? 潘部長文忠:大致的部分應該是可以分開來處理,但是針對師資培育的部分,因為也涉及到我國有比較特殊的情況,畢竟現在還是有一個統籌的課程綱要等等的發行…… 柯委員志恩:我的時間非常有限,等一下討論條文的後再一一就教於部長。針對年改,包括昨天有很多的現職老師也特別提到,許多老師是不敢退、不願退,又不能夠退,當薪俸到頂的老師占60%、退休年金又更高的時候,部長要如何激發這些老師的熱情?我們總不能要求南投的王政忠老師用一己之力召喚很多人一起來推動教育革命,熱情是教師的DNA耶!年改修法是一個問題,但很多事情不能靠法律來解決,對於老師的熱情你要怎麼樣來維護? 潘部長文忠:確實這次整個年金的變革,就原來老師的退撫相關制度、他們在支領月退的部分有所差異。當然這次整個年金變革的設計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精神,要讓其退休後的經濟生活能夠得到比較全面性的照顧,所以退休和在職部分要做一定程度的區隔。 柯委員志恩:我現在只問,部長要如何激發老師的士氣和熱情?因為很多的法令規定對老師來說都像是看不到未來,目前國教署郭署長也面對很多老師的陳請,這是我們今天所要提到的介聘問題,很多老師不斷反映他們也是普通人,現在你們把但書拿掉之後,這些亟需但書規定的老師又該如何?這些老師聲聲呼喚,本席就收到非常多老師的陳請,有的抱著孩子、也都有一段血淚史。署長、部長要將心比心,有人家中有罹癌的父母親,包括被家暴的,如果不能調離開的話,你覺得他要被一直打下去嗎?更重要的是,有非常多原因都是基於當時的制度,現在他們只不過想要回到一條路上,能跟自己的家人再團聚,這些部分我想署長都已經看到了,兩位都是從基層開始做起,你們應該更能夠感受到這些老師的殷殷期盼之心。 從法條的面向來看,請問署長和部長,往年在台閩地區的介聘作業要點之中都會有但書,我特別強調這是一個要點而不是辦法,104年之前,你們修改的是有關教師甄選儲訓的遷調和借訓辦法,在辦法裡面只是把2年改成3年,沒有錯吧?在辦法中其實都沒有說要取消但書,但都是放在介聘的要點當中,為什麼去年有,今年卻沒有,署長可不可以告訴我們?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主席、各位委員。台閩的介聘作業是22個縣市政府有一個平台,他們會訂定要點。今年平台把這個要點取消之後,我們得到這樣的一個資訊,覺得也的確會影響到老師介聘的權益,所以我們就緊急發公文,請嘉義縣政府再開一次緊急會議。 柯委員志恩:4月27日,對不對? 邱署長乾國:4月27日開會,但開會的結果,因為各縣市政府還是有其他的考量,所以沒有通過。4月28日家長來陳情,我有跟家長溝通,也承諾會盡最大努力再跟22個縣市政府溝通,所以我們又再次發文,請嘉義縣政府緊急開一次會議,因此明天上午11點我們會再緊急開一次會議,這個星期六與星期日我們也去尋求地方政府支持,現在有些地方政府願意跟我們一起努力將這個但書恢復,我們也認為對於老師權益受到影響的這個但書規定其實還是應該有事先的公告與緩衝期間比較好。 柯委員志恩:好,謝謝署長,所以還是有轉圜的餘地。我要強調一點,介聘委員會難道是國教署的太上皇嗎?介聘委員會只是「辦法」中的委辦單位,各縣市只是組成一個平臺,最後的決策單位是教育部,介聘委員會當然還是要受到主管機關決議的約束。剛才署長講得非常清楚,4月19日已經要求針對老師需求重新開案,4月24日張廖萬堅委員也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成一個決議,結果他們告訴你的是「縣市內介聘辦法已經公告,變更規定恐生困擾」,我不知道這個困擾到底是什麼意思,介聘這件事本來就在但書中規定得明明白白,有些人卻特別說「因為母法取消但書」,但是完全沒有取消但書這件事,所以很多人懷疑到底是移花接木還是偷天換日。我們認為介聘作業一定要感受到這些老師自己的辛酸,不知道部長是否可以做出承諾,剛才署長說明天會請各縣市做出最好的緊急協調,你們是努力、努力,但老師們希望5月4日能夠明白的有個承諾,但書是屬於他們基本的訴求,而且只是讓他們符合標準,給他們一個機會,部長是否可有更明確的承諾,而不是只有「努力」兩個字? 潘部長文忠:關於詳細過程,包含之前的聯繫努力,剛才邱署長也跟委員報告過了,有關辦法內確實並沒有特別的所謂但書跟不但書的規範,過往也都是透過縣市之間共同協議,多年來大家考慮到有些情況比較特別的老師,所以才會有這個但書…… 柯委員志恩:所以呢? 潘部長文忠:這兩天我也一直請署長親自跟縣市做這方面的聯繫…… 柯委員志恩:我知道署長很認真,但是4月27日你也沒有親自出席,是請副署長處理,明天你一定要去出席,而且我要強調不是讓他們再等一年,他們已經殷殷期盼這麼久,臺閩介聘平臺到底跟縣市政府有什麼關係?這根本是兩件事,縣市政府內的調動,距離比較近,整個臺閩跨縣市的調動才是影響老師非常重大的,不能因為縣市政府認為已經規定好了,就不願意改變而放棄這個東西。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在臺閩介聘平臺中,教育部是主管單位,如果部長、署長不出來替這些老師發聲,完全由縣市政府行政單位負責,叫這些老師如何能相信教育部?部長,不是嗎?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跟委員報告,過往的介聘確實是由縣市共同組成,就跟教科書採購一模一樣的模式,只是今年因為但書取消,確實造成原來……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更應該感同身受,我們強烈要求考量時間的關係。 潘部長文忠:我知道這樣的心情,儘管縣市聯合介聘小組在27日做出決議,但我想應該全力讓這樣的可能性繼續往前。 柯委員志恩:所以我們強力要求,權責是在教育部及國教署,你們還是應該跟以前一樣,保留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是兩碼事,不應該因為縣市政府已經完成,你就完全拒絕更改。最後我還是要強調三點訴求:請善待老師,給這些堅守崗位的老師一點希望與支撐。如果是有特殊狀況的老師,請讓他有機會一圓團聚之夢。最重要的是,希望5月4日真的不要讓這些老師再絕望了。如果部長與署長都有這樣的信心,這些行政程序都是有機會改善的,希望兩位都能聽到基層老師的心聲,幫他們完成一個回家的路。 潘部長文忠:我們會全力努力。 主席(柯委員志恩):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部真的是千頭萬緒,事情很多,除了今天的師資培育法之外,光是時事題就非常多。剛才很高興聽到部長及署長說,針對大家都關心的教師介聘問題,不但教育部已經要即刻做出回應處理,並且在明天早上會加開緊急會議。先不論實質內容是否應該保持這個彈性,雖然我們是認為應該要保持的,但最重要的是緩衝期間一定要做到,就算是要改變,在2月公布,5月4日就執行,我也認為程序上非常不妥,希望明天的加開會議中,能夠聽到比較好的轉圜消息。 除了介聘之外,今天大家關心的還有考場問題,現在要如何解決?到底要不要再換回來?是要一換再換嗎?這樣對學生權益不會受損嗎?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考場的準備需要有相當時間,並不是可以在短暫時間內…… 蘇委員巧慧:所以現在已經要換了嘛! 潘部長文忠:現在我們已經確定了,因為之前一直有相關人士持續進行陳抗事項,對考生而言,沒有辦法承受這些無法預測的…… 蘇委員巧慧:所以基於考生權益,我們決定換考場,是吧? 潘部長文忠:到目前為止,所有的準備我們都持續進行。 蘇委員巧慧:本席也支持,既然已經決定,陳抗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而且我們過去也看到這一群人實在不可理喻到極點,所以我認為可以換,既然換了,就保持不要再換,因為一換再換反而是對學生更大的困擾。 其次,部長有沒有注意到,今天報紙頭條談到台灣之光戴資穎再次發言,說她這次的球衣照樣是不合size,她必須穿著寬鬆過大的衣服上場打球,甚至褲子還要捲起來,用繩子綁住,這樣的狀況下竟然還可以有這麼好的成績,我覺得實在很了不起。這件事你也不用再回答,因為我們星期三準備用一整天的時間審查國民體育法,希望部長能帶著整個體育署秉持以選手為主體、以選手為核心的態度與價值,好好修正我們的國民體育法,尤其是「體育團體」這個專章,希望教育部及體育署一定要有這樣的態度,以選手為核心。 接下來就進入今天的主題─師資培育法,在詢答部分我就有四個問題希望得到答復,如果現在無法完成,下午詢答一定要繼續。首先,關於教育實習的部分,這次最大的改變是從過往的先實習再檢定,改為先檢定再實習,這衍生出幾個問題,如果是先檢定再實習,這個檢定只是代表教師在教學知能的部分已經受到肯定,而實習經驗的部分完全是一個待肯認的狀況。我想知道的是:第一,這個教學實習經驗由誰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做最後一致性的把關?也就是教育實習之後是否有一致性的把關?第二,實習期間到底應否給付津貼?第三,偏鄉經歷抵實習,這真的恰當嗎?對偏鄉的師資而言,為什麼只能用沒有正式教師資格的老師做為代課老師,這樣合適嗎?最後,關於在職進修,目前開設的學分讓現在的老師雖然有進修空間,但是等一下我會舉例,如果這樣的學分太少,我們培育出來的老師是否合適?我就問這4個問題,先從第一個問題開始,在一致性的把關部分,在實習期滿之後,部內對實習是用什麼方式來檢定這個老師是否合適? 潘部長文忠:在實習期間,原來參與實習和師培的學校會對實習的學生給予指導和評分,目前的草案內容是希望在最後教學演示的把關上,根據教授、老師和教學專家來進行實習…… 蘇委員巧慧:我想提醒部長,像醫師、司法官之類公眾性質比較高的職業,都是由國家性的考試來作一致性的把關。現在老師是分散到各個學校作實習的演練,大家對實習來評斷好或不好。之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教學演示甚至是用DVD來展演,我們都覺得展演、演示的標準不公開、不透明、不一致,評鑑出來的老師是不是一致呢?資格、水平是不是一樣呢?這部分實在大有問題。下午我們逐條討論時,希望這部分能有更完整的回答,這是第一點關於實習資格的完成有無一致性標準的問題。 第二點是關於實習津貼,上次師培法大修之前,實習生有津貼,但目前並沒有。部長可否說明,為什麼現在的設計當中,實習依舊是不給付津貼? 潘部長文忠:詳細部分也許等下午條文審查時會更深入,從92年以後,關於老師的實習,監察院曾作過調查,要求教育部進行檢討。目前教育實習的階段是定位為實習的學生,是臨床教學的概念,並非如其他是獨立執行的業務。 蘇委員巧慧:部內的Q&A裡面有提到定位為學生,可是我必須提醒部長,之前我們會質疑為什麼學生去永采實習不用給付適當的報酬,現在如果我們將這個實習定位為學生身分,所以不用給付,那麼上次大學生、職校生去實習也就不用給付啦!另外,醫學生擔任實習醫師一樣有津貼,請問教育部的一致性態度是如何?這會影響社會對待實習生到底要不要給付津貼的態度,所以這個問題在下午逐條討論時我們必須去面對,我不認為教育部所提出增加打工機會和保障清寒與弱勢生這兩種模式就可以抵付津貼。想想看,如果我們把它視為正常的工作,他們在整天的教學之後還要備課,他們又要再花時間去打工來平衡經濟狀況,這怎麼合適呢?所以我認為實習津貼絕對是這次討論的重點之一。 潘部長文忠:詳細的分析等到下午審查條文時再跟委員說明。剛才委員特別提到,醫學生在大五、大六臨床實習期間並沒有給付相關的津貼,跟我們現在設計要繳交實習學分費,是具一致性的做法。對於實習階段學生的定位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我們會逐一向委員作更詳細的說明。 蘇委員巧慧:第三個部分是偏鄉經歷,這是本席一向非常重視的,所以我提出了偏鄉教育法。我認為偏鄉缺乏師資,我們要招得來還要留得住。目前你們提出的做法是在偏鄉代課兩年可抵實習半年的經驗,目的是讓偏鄉教師能補足人力缺口。可是如果你們只是在帳面上解決偏鄉教師員額不足的問題,讓實習生去抵,初步來看缺口一下子就補足了,可是兩年實習完成後,這些人還是會走,並沒有留住偏鄉教師,這是第一點。其次,偏鄉教學資源本來就不足,擔任代課老師的又是未具正式教師資格的實習生,這樣對偏鄉的孩子公平嗎?這部分我也希望在下午逐條時可以具體而深入地討論。因為時間不夠,剩下的部分我留待下午逐條再討論。 潘部長文忠:下午條文審查時,我們會詳細地報告。 蘇委員巧慧: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部長及國教署署長幾個問題。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今天邱署長另有要事,請副署長代為說明。 張廖委員萬堅:有關台閩地區教師遷調介聘,我在4月21日接到教師陳情並召開協調會,當時是副署長和全教總理事長及許多陳情老師一起協調。國教署很明白表示,104年修改辦法把4學期改成6學期之後,要點中但書沒有刪除,也就是說改變的草案是併同辦法一起公告。既然沒有修改,所以協調會上國教署表示,4月17日縣市介聘聯合委員會決定把但書從要點刪除,這是有疑慮的。你跟我說4月27日會再開一次,這是你們要求的嗎?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許副署長說明。 許副署長麗娟: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介聘辦法在104年修改時,裡面有一個但書,規定直轄市…… 張廖委員萬堅:辦法裡面沒有但書,要點才有,剛才柯委員已經提到。 許副署長麗娟:辦法裡面說直轄市、縣市政府另為規定,這個當成但書,如果有但書的話會進一步規定在聯合介聘要點裡面。105學年度是有但書在,106學年度在聯合介聘委員會當中認為他們要回歸辦法的規定,所以只有寫出6學期而沒有但書的規定。 張廖委員萬堅:所謂「回歸」是莫名其妙的邏輯,本來是根據辦法訂定一些要點,過去要點裡面有但書,就是要解決突然的狀況。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地方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他們開會可以修訂介聘要點,但是他們把但書直接刪除,有公布要點,要送部備查。署裡發現有問題時覺得奇怪,所以4月27日又開了一次,就在4月27日開會之前,我在4月21日協調,也尋求教委會的共識,在4月24日(星期一)教委會以臨時提案方式作成決議,希望27日有所改變,作個周延的處理。我們不是要反對任何重大的改變,但是必須有預先公告的機制,公告後明年再實施,有異議再協調。可是你們突然就公告了、就刪除了,老師去陳情,你們又說我們趕快補救,看明年能不能恢復。部長,這是什麼心態? 潘部長文忠:近期我們確實一直在關注這項議題,當時國教署也緊急邀請了……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太藐視我們所作的協調及教委會的決議了,其實我們並不是做無理的決議,在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們也質疑其中到底有什麼問題,為什麼會突然間就做這樣的改變?這樣的改變對於許多有需要的老師造成很大的困擾,剛才柯委員及蘇委員都已經說過了,我們都說要維持教學現場的穩定,如果父母親罹癌,必須有人回去照顧他們,老師們原本可以利用這樣的但書請調,結果現在卻突然公告不行,如果先生、孩子或家庭發生狀況,本來是父母親在照顧,現在不能照顧了,原本符合但書資格的老師就可以提出申請,而且這樣的但書規定必須是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才能申請介聘。換句話說,如果引用這樣的但書會影響學校的行政作業,那麼學校也不會同意。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把關,為什麼你們還要把它刪除?聽說在4月27日的會議當中,沒有一個縣市同意,經過大家強烈的抗議,明天又要再次召開會議,請問部長,如果明天又被否決該怎麼辦? 潘部長文忠:這兩天我會請署長親自再與各縣市教育局處針對這方面進行聯繫溝通,其實我也非常認同一項條件的改變,必須要有預告準備的…… 張廖委員萬堅:那個界面很複雜,有時是兩角調、三角調,甚至是多角調,人家在網路平台上都已經找好、做好家庭安排,而且也符合相關資格,結果你們突然作這樣的改變,遷調就中斷了,影響到很多人。請問副署長,會申請介聘的老師所占的比率是多少你知道嗎? 許副署長麗娟:根據之前的統計,每年大概有兩、三千人提出,不過成功的比率並不是那麼高。 張廖委員萬堅:經過這樣的改變,讓原本成功率就已經很低的介聘調動的門又一直縮小,我覺得這會讓教學現場變得不穩定,期待明天能夠等到你們的好消息。 另外,戴資穎今天在臉書上po出一則訊息,你看看昨天的畫面多難看,請問王副署長你有沒有看到這則轉播?你有沒有看到她一直在拉衣服和褲子?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水文:主席、各位委員。有的。 張廖委員萬堅:你看了作何感想? 王副署長水文:當時我覺得衣服好像滿大的。 張廖委員萬堅:這並不是第一次發生,為什麼這次又再度發生了? 王副署長水文:其實她自己在臉書上也有陳述她是禮拜五收到衣服,然後禮拜天就去比賽…… 張廖委員萬堅:但是她人在台灣,並不是在國外。 王副署長水文:其實那是她自己填的size,我覺得我們…… 張廖委員萬堅:這件事情她有說明,我們都知道,運動衣的版型不一樣,男版和女版都不相同,所以她應該要試穿這一款版型合不合,如果你們提早把衣服給她的話,她就可以修改,但是你們卻一直等到兩天前才拿給她,這樣她有辦法修改嗎? 王副署長水文:所以我們回來之後和協會溝通,建議衣服是不是可以給她更多的版型。 張廖委員萬堅:就你們上禮拜所公告的105年度亞奧運單項運動團體各項訪評結果來看,其中羽協都是優良,這不是很諷刺嗎?如果繼續這樣和稀泥下去的話,那麼體育改革就是一個空號,在這種情況下,修正國體法有用嗎? 潘部長文忠:早上我看到同仁所提供的臉書,我也非常不以為然,大家都知道每一個服裝的版型都不同,真的應該把時間再拉長一點,這一點絕對可以做到。 張廖委員萬堅:這種畫面真的很難看。 潘部長文忠:我已經看到了,我也親自對署長說像這樣的事情,未來體育署必須全面要求。 張廖委員萬堅:委員會到高雄去考察時,戴資穎也在現場,當時我們看到她穿的衣服很舒服,每一個人都有合照,你去看她當天所穿的衣服和現在這樣的衣服差多少。這種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後,但它卻一再發生,而且在評鑑當中還是優良的排序。我們的選手遭受這樣的待遇,你們補助那麼多錢、探討了這麼多,結果這樣的情況又發生了。這次她拿下了第一面亞運金牌,她的對手是日本球后山口茜,原本的比數是18比21,後來她終於慢慢適應,最後一場也打得很驚險,第三局的比數變成21比18,但是第三局的時候他也一直在拉褲子,這對於國家在體育界的形象其實是不好的。目前我們正在修正體育法,我希望你們能夠澈底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又出現這樣的狀況,我覺得真的沒有希望。 潘部長文忠:謝謝教委會委員上週修正國體法時,針對這方面已經擬定比較好的法制基礎,以這一次的衣服…… 張廖委員萬堅:這個協會到底是贊助商的協會,還是國家選手的協會?為什麼合約綁死了,選手就必須受這種委屈?國體法修正之後,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想針對法制部分的立法一定會更加嚴格,但是就執行面來講,我還是會要求體育署,以服裝來講,其實可以再提前幾天讓選手丈量,並不是根據他們所填的size來發放,或許某一家的…… 張廖委員萬堅:我剛才問到一個重點,任何協會都會尋找財源,除了官方補助之外,他們和贊助商之間的合約可不可以逾越選手的權利?這就是很明顯的例子,這個問題到現在都還沒有解決,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我覺得這件事情一定要有人來負責,請部長好好加以探討,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正值多事之秋,包括今天我們講了一個早上的考場調整,我支持要改就改,但必須及早公布,讓大家清楚知道在哪裡考,而且不會再變動。包括我們所說的介聘,今天不分黨派的許多委員都要求要對教師權益作全面保障,而且要將心比心,我期待能夠聽到好消息,請記得不分黨派的委員都是這樣要求。我非常同意方才張廖萬堅委員所講的,上週我們才通過的臨時提案,難道教育部視立法委員的要求為無物嗎?請你們不要再重蹈覆轍好嗎?該調整就調整。 講到師培法要修正,108年的新課綱需要軟硬兼具,軟體方面就是配合今天所審議的師培法相關修法,至於硬體方面,本席想再與部長討論新校園運動5.0版能不能跟得上課綱調整所需的軟硬兼具?就軟體的部分而言,針對今天下午要討論的師培法,其實回應到新課綱的只有兩條條文,也就是第四條與第七條。上週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宣布新課綱延至108學年度實施,大學考招新制也延後到111學年度實施,對此本席表示支持,我認為該轉彎就要轉彎,該周延、該穩健的地方,就要勇敢負責的對社會說明我們必須萬事俱備再上路。這兩天還是有很多團體不以為然,他們覺得你澆熄了老師的熱情,因為他們都已經準備好了,對此你要不要再回應一下?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十二年國教課綱確實是各界非常關注的,也有非常多現場的老師積極展開相關準備,目前整個新課綱的審查進度以及相關的籌辦配套,包含委員會也有高度關注,我也非常深入評估,甚至這幾個禮拜我都走到學校現場,老師的熱情一定要被支持,新課綱的準備也絕對必須周延。雖然新課綱延後到108學年度實施,但是所有的準備工作,包含教學設備以及高中多元選修(過去已講了N年,但都沒有被具體落實),我認為這些都要全力準備。 吳委員思瑤:就是因為多有一年的時間,我們就應該把該做的各項軟硬兼具的配套都要做到最好,你剛剛點到了軟體─師培及硬體─校園空間再造。回到今天的主題,師資培育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是我很努力在行政院版勉強看得到的,也是為了因應108課綱,條文說到要以學生學習為中心,而且配合新的制度,讓師資培育課程可以鬆綁,大概回應108課綱是在這裡。但是其實不止這些,我們要做的師資培育配套其實更多,包括你們說的,未來各學科知識檢定將透過加考專門課程的機制,而且會有線上檢測,政策方向是這樣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是。 吳委員思瑤:部長,我想問一下,線上檢測如何執行?對象只限於新的要投入教學現場的老師?還是包括現役的現職教師都要有融入新課綱教學能力的統一線上檢測?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請張司長向委員報告。 吳委員思瑤:請快速回答。 主席:請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明文:主席、各位委員。過去主要都是考教育專門科目,所有配套都是對師資生,因為課程鬆綁以後,我們希望有配套措施,專門科目主要是學科知識,而過去考試都是重視教育…… 吳委員思瑤:加深、加廣,要考得出來,對不對? 張司長明文:線上的部分有一個好處,它是標準化測驗,而且題庫不會損耗,不會考到太知識性,而且現在電腦都可以操作比較…… 吳委員思瑤:所以很清楚的就是針對新投入的…… 張司長明文:未來的新老師。 吳委員思瑤:已經在教學現場這麼久的老師,如何擴大哪些作法,讓他們也能跟上新的、多元適性核心素養的師資培育? 張司長明文:根據部長指示,我們最近整合了教育部專業發展經費,希望縣市和學校以老師為中心,由下而上規劃自主性專業成長的專業發展。 吳委員思瑤:其實這會攸關下午要討論的教師在職進修相關條文,無論如何,要讓現役老師也能因應108新課綱,調整其必要教學方法,答案在這裡。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現職老師所占比例確實絕對的高,一定要全面進行 吳委員思瑤:最多的。 潘部長文忠:為什麼我會到學校現場去了解,就是因為覺得老師已經在關注這部分,教育部也應該全面支持。 吳委員思瑤:你要建構在職進修的支持系統,好嗎? 潘部長文忠:好。 吳委員思瑤:再來我點出問題就好,108課綱告訴我們多元適性、加深、加廣,要考出新的能力,結果教檢的考題還是一樣「背多分」,這是106(今)年的教師檢定考試,有一個題目是:新的十二年國教基本三大核心素養面向是什麼?這就是「背多分」嘛!還有一題:教科書中常見的性別偏見五種類型是什麼?這也是「背多分」嘛!拜託!如果連老師的教學檢定都是走「背多分」的老路,那我覺得108新課綱多元適性的前途生死未卜,這部分的考題檢討一下好嗎?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補充,這個考題一定要再做調整,目前也逐步在做,最近3年…… 吳委員思瑤:這是106年的考題。 潘部長文忠:情境題大概占50%,我想這部分應該再逐步擴增。 吳委員思瑤:一定要全面檢討,不要再「背多分」了,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是。 吳委員思瑤:今天我要特別跟你們講的是,因應108課綱,軟體是師資培育,硬體就要有一個非常新的觀念,那就是校園空間再造。17年前921新校園運動,那個時候曾志朗部長開了第一槍,范巽綠次長全力督導,整個採購制度是配套,最新的採購制度突破法律限制,讓優秀的建築師願意從國內外集中過來,為我們留下珍貴的921新校園運動建設典範,它最需要的就是突破採購的法令框架,例如:採最有利標、統一甄選建築師、評選委員名單公開、給予合理的設計期程及合理的設計費率、專案式設計及管理等等;17年前、上個世紀都可以這樣做到,17年後新世紀的我們難道做不到嗎?配合108新課綱,我們需要新的校園空間再造。 我們看到的這些圖片就是921新校園運動留下來的建設典範,就因為有好的採購制度鬆綁,突破法令框架的作為、新思維。 接下來我很快的帶過,那就是核心素養都要搭配硬體建設,請部長好好參考現在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范巽綠的作法,過去他是教育部次長,曾經領導全台灣邁向921之後的新校園運動,打造一個良好的空間再造,現在高雄開始做了,我們要突破過去單一的教室學習,過去資訊教室就是資訊教室、藝術教室就是藝術教室,未來我們要的是跨領域實做,以及跨場域的,新的108課綱要打造各校學習空間,成為社區的共學,包括樂齡、跨世代共學、閱讀等等所有以社區為核心的,這些都需要有硬體配套。高雄在做了,新竹也已經在做了,而且還請到黃聲遠建築師,他是台灣最珍貴的建築師,甚至揚名到海外,這都是因為有好的採購配套,以及配合108新課綱校園空間再造,地方都在衝鋒陷陣了,請問教育部in or out?針對新的校園運動,部長是不是責成國教署全面學習高雄市、新竹市的好經驗?重點就在108課綱不是只有老師到位、不是只有課程、教科書到位了,而是整個空間再造都要到位。最後請你回應一下。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教育部最近才啟動老舊校舍整建,雖是校園內的局部,但誠如委員所說,在校舍新建過程中就是採用這種方向進行,也及早做準備,希望未來空間的使用及環境能夠搭配十二年國教課綱的精神。 吳委員思瑤:讓教育翻轉,空間的翻轉是最重要的。 潘部長文忠:是,我完全認同。 吳委員思瑤:我會持續與你討論,學學高雄、學學新竹,課綱要成功,新校園運動就要上路。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教育部門口一定有很多人吧?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特別注意,因為一早就到這裡了。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我沒想到你今天會來這裡,一般來講,審查法案大多是次長列席,部長來這裡是不是為了避開教育部門口那些人? 潘部長文忠:沒有,因為師資培育法有行政院版,我應該來這裡向委員報告。 蔣委員乃辛:今天教育部門口有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會長以及台北市家長會長,也有全教總、警消的理事長去抗議,他們主要的訴求是,他們已經宣布520不在這幾個學校附近遊行,因此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希望考場不要再改變,能回到原來的北一女和成功,部長的看法是什麼? 潘部長文忠:委員上週也關心這個議題,考場的變更其實很困難,複雜度也很高,但現在、包含到這一、兩天,相關人士對520會考前後所陳述的意見非常分歧,有些甚至還更加強表達他們的意見,然而考場的準備沒辦法隨時因應這些不確定因素的改變。 蔣委員乃辛:這個我知道,可是全教總、警消的理事長在教育部的門口,國中家長聯合會長與家長也都在教育部門口。成功移到建中要增加七百多個學生、北一女要移到附中要增加九百多個學生,原來就有一千多個學生,加上九百多個學生就變成兩千多個學生。對面大安高工又是個考區,交通是否容納得了這麼多?師大附中增加九百多個學生,監考老師、陪考家長、考生等,這些校舍夠不夠?是不是有些校舍休息的地方沒有冷氣、有些有冷氣?所以家長認為既然他們已經表態而且正式宣布520不在這幾個學校附近遊行,希望就維持現況,讓北一女與成功繼續當做考場。難道這樣部長還是要說「一定要到建中、一定要到附中!」嗎? 潘部長文忠:我向委員報告,每天陳述的意見都不一樣,每天不同的人講的意見也都不一樣,我想委員也瞭解最近大院正在審查有關年金改革的法案,所有的變數一直都存在,但我特別要提,只要當天因為這些陳情、狀態造成任何一位考生受到影響,我想任何人都沒辦法幫這位考生做權益上的補救,這才是教育部這次最為難的部分,我沒辦法去呼應今天有個人講一句話、明天又有個陳述意見,這種變動其實是非常不利於整個考場相關事務的準備工作,我想這個…… 蔣委員乃辛:所以教育部還是不變,仍要移到建中和附中? 潘部長文忠:因為我現在並不瞭解,委員如果有看相關…… 蔣委員乃辛:教育部今天有誰去接見這些陳情的家長? 潘部長文忠:我想我們同仁會…… 蔣委員乃辛:應該去聽聽看嘛!部長說不瞭解,應該就要派人去嘛,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一定會!只要有任何的陳情,教育部一定會去瞭解他們的相關意見,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考場的決定…… 蔣委員乃辛:下禮拜才會發准考證,今天才5月1日,還有幾天的時間,教育部是不是可以再慎重地考量、溝通?如果今天新聞稿發布了,記者會也開了,根本就不在這邊遊行,如果教育部不改的話,他們就懷疑是不是污名化他們?我想這個部分教育部還有幾天的時間可以去瞭解一下。 潘部長文忠:我們會去瞭解他們陳述的內容,但我要跟委員報告,因為考場的準備工作真的不可能在很短時間去做因應,也不太可能隨時處理,他們今天表達這個意見、過兩天又表達另外一個意見,我相信所有試務工作同仁根本沒辦法做應變。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但他們的顧慮教育部有沒有考慮到?所以不同的面向都要去考量。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對,所以現在全面在做考場改變後的準備,包含台北市教育局跟幾個試務工作,剛剛我們有談到包含這些空間的冷氣設施、電力設施,都全面性在做籌備,主要是考生如果到這個考場…… 蔣委員乃辛:部長,去瞭解一下,好好溝通。 潘部長文忠:是,我會帶同仁去瞭解整個陳述的內容。 蔣委員乃辛:今天,討論師培法的問題,現在3所師大、8所教育大學及39所大專院校有師培中心,請問1年師培的畢業生有多少? 潘部長文忠:目前1年的師資生大概八千多位,每年的數字會有差異。 蔣委員乃辛:八千多位的畢業生中有多少位通過師資檢定考試? 潘部長文忠:這幾年的統計大概是50%左右,將近四千多到五千位。 蔣委員乃辛:這四千多位之中又有多少位能通過全國教師甄選? 潘部長文忠:以最近這幾年統計來看,整個高中以下離退的總數大概有五千個職缺,近3年的平均…… 蔣委員乃辛:通過教師檢定之後又通過全國教師甄選大概幾位?400位! 潘部長文忠:近3年每年公立教甄…… 蔣委員乃辛:通過教師檢定人數是4,000嘛? 潘部長文忠:教甄。 蔣委員乃辛:我說的是畢業生。 潘部長文忠:就畢業生來說,大概八千多到九千多位。 蔣委員乃辛:通過教師檢定的只有四千多位?這四千多位畢業生中有多少人通過教師甄選? 潘部長文忠:剛才向委員報告的可能是歷屆…… 蔣委員乃辛:據我瞭解大概就是400位。 潘部長文忠:就是應屆的…… 蔣委員乃辛:是,一年八千多位畢業生中,只有400個學生通過教師甄選去當老師,其他人去做什麼? 潘部長文忠:因為現在師資培育屬於儲備制,歷年下來,現在擁有教師證…… 蔣委員乃辛:要不要儲備這麼多?1年只有400位可以通過教師甄選,卻要儲備8,000位學生,有這樣的儲備法嗎?這是不是教育資源的浪費? 潘部長文忠:近幾年來,整個師培量其實不斷在做修正,1位師培生至少需要2年到4年才有辦法養成,目前來說,投入中、小學代課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者大概有2萬人。 蔣委員乃辛:我的意思是,師培的制度與政策是不是要通盤考量?一年培養8,000位學生畢業,可是真正通過教師甄選的只有400位學生,只二十分之一,其他的人學了以後到哪裡去?補習班?還是去哪裡?補習班也不用這麼多啊!所以,請部長去瞭解一下。 潘部長文忠:好,我們會持續做檢討。 蔣委員乃辛:現在師培的資源是用在培育一位新的學生,還是針對現在的老師增能?今天我們講資訊科技結合,國中必修2小時、高中4小時,我問過老師有沒有辦法教?沒辦法教啊!關於未來的物聯網、大數據、AI人工智慧,老師懂不懂?不懂啊!老師都不懂要怎麼教學生這些概念呢?這樣的話,課上出來有什麼效果?這樣科技跟資訊可以結合在一起嗎?沒辦法啊!未來最重要的科技跟資訊結合再一起的就是AI人工智慧,現在大學要開AI人工智慧的課,科技部也要設AI人工智慧中心,可是如果學生從小沒有這個概念、沒有這種培育,到大學的效果會好嗎?如果要培養學生這種觀念、知識,是不是要先培育老師? 潘部長文忠:十二年國教課綱中科技領域確實是新增的領域,剛才委員所談到資訊與科技的連結,從國中以上就是必修的領域,委員的指教確實非常關鍵,這些年我們不斷在準備科技相關領域教學的師資,尤其是這次課綱要因應相關進度,我們再延後1年,我相信這方面所需的師資就會充分培養。 蔣委員乃辛:我不曉得教育部在前瞻計畫裡面拿到多少錢,我們一定要把培育人才的老師先培育好,才能夠培育人才,培育未來的人才。 潘部長文忠:是,委員說得我完全認同。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這段時間我也跟很多老師接觸,這些老師說「我就沒辦法教,我也不懂AI人工智慧、物聯網,你要我如何去教學生未來的概念,我還是把我過去了解的東西教給學生。」結果學生學的還是舊東西、不是新的、不是未來的科技、不是未來資訊與科技的結合,當然資訊與科技的結合是一個層面,未來還有很多其他的介面。所以在這個情況下,師培制度是不是可以做某種程度的改革和調整?既然一年8,000個學生,真正能夠獲得老師甄選的只有400個,資源是不是浪費掉了?在這情況下,能否對現有的老師提出增能計畫,於前瞻計畫人才培育預算撥出一部分到這邊來,才是真正的人才培育。 潘部長文忠:是,誠如委員所說科技領域這部分,是教育部這一、二年的養成重點,至於在職老師的專業成長,尤其是新課綱所談到的核心素養,對老師而言都需要不斷做增能。教育部會來努力。 蔣委員乃辛:有關質詢部分,教育部未來有什麼計畫,請給我一個書面答復。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發生一件不幸的事情,一位年輕女作家自殺身亡,她的父母也發表聲明,說他女兒是九年前遭補習班老師誘姦,讓她沒有辦法走出創傷,而得到重度憂鬱症。部長應該知道這件事情,本席很難過,也想跟部長來探討,要怎麼樣才能讓不幸的事件不再發生。先請問部長,如果在補習班發生老師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到底應該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你覺得該循那個管道、那個法律來做?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02年1月30日有一個法條修正,即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在補習班任職的教職員有關性騷擾、性侵害做更明確的規範。 李委員麗芬:我知道有這樣的修法,可是這是針對已經出現重大行為的老師,不再適任補習班的老師。但在補習班的現場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時,要走哪一個法律、哪一個系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因為跟性騷擾、性侵害有關就這四個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沒有規範短期補習班,只規範公私立學校;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是講職場,學生跟老師也不是工作的關係,所以這部分可能要回歸性侵害防治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去做處理,在學校有第二軌的行政作為,可是短期補習班沒有。目前看起來,如果不修改現行法令,唯一可以強化的部分,大概只能從性騷擾防治法來做,因為該法第七條提到,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即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通常它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可能先從性騷擾開始,所以補習班有無成立申訴管道、有無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很重要的一點。另外第八條也規定,相關人員必須接受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所以在不修法的情況下,性騷擾防治法有兩個條文要求補習班做相關措施,請問部長,短期補習班究竟有沒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這兩條規定? 潘部長文忠:如委員所提,目前依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即可對補習班作規範。 李委員麗芬:是。 潘部長文忠:教育部還有一個做法,補習班相關人員如涉及這些行為,經查證屬實,即列為公告對象,以防範他在某個補習班工作有這個情形,未來又不斷流竄。其實教育部也不斷會同各地方政府做宣導,因為這涉及法律層次,如果有該通報未通報、該處置未處置,地方社政單位即可依法裁處。 李委員麗芬:謝謝部長。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確實不是教育部,可是短期補習班應該是教育單位要負責的。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麗芬:因為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地方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則是社政單位在處理,教育部應該跟這2個單位更積極去落實,要有最根本的作為,讓學生在補習班不會遭受性騷擾的侵害。部長一直提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3月30日本委員會也有就修正草案進行詢答,針對部長剛講的第九條,我們在102年1月30日修正之後,短期補習班才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所以本席上次也特別提醒次長,102年之前已經聘任的教職人員,我們有沒有做查詢?當時提到可能有疏漏,所以我們就請教育部一定要馬上查,經過一個月之後,這部分人員的查詢是否已完成?還是仍要多久才能完成? 潘部長文忠:剛剛司長提到,已全面發函,各縣市正在清查、整個資料還在彙整當中。 李委員麗芬:完成之後,請告知我一聲,讓我掌握進度,謝謝部長。 潘部長文忠:是。 李委員麗芬:繼續請教部長,4月14日第6間的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哪裡成立? 潘部長文忠:請委員指教,我沒有特別注意到。 李委員麗芬:是在新竹的馬里光,相信第7、8間也會陸續成立。對於教育部跟原民會展開全國巡迴,請有經驗的教保中心人員跟部落做分享,這非常的棒,本席肯定兩部會的努力。教保服務中心除了要有穩定的經費外,還面臨一個困難就是教保中心主任的問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教保中心要聘專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這三種人員可以兼主任;問題是,要去部落服務的人真的很少,後來我們就開了一個特別的方式─如果專任教師、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員都沒有這個資格時,可以用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來代替,亦即保母也可以到教保中心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因為要當主任或兼主任要有這三項人員的資格才能擔任,但是在部落裡面,擁有這三種身分的人真的不多,還有他們認為要跟部落有關係,懂得部落文化、部落語言的人來當主任,才是比較好的人選;問題是,這樣的人選往往不符合剛剛那三項人員的規定。面對教保中心的困難,教育部要如何協助他們來克服主任兼任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國教署目前正在進行相關的說明會,誠如委員所說的,在部落裡面不論是專任人員的資格或硬體設施、建築條件等等,都有它的特殊性,我們會做跨部會的處理。至於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會在說明會後做進一步檢討。 李委員麗芬:如果他懂得部落文化、語言,也在教保中心工作一段時間,我們是不是可以給他一個主管的訓練課程,讓他也可以來當主任。這個部分也請部長參考研究。 有關師培法的部分,我們今天審查的第十七條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配合全時的教育實習的話,我們要給予鼓勵、補助,可是我們沒有把相關的鼓勵放到教保中心,請問教保中心是不是也應該涵蓋在幼兒園裡面,我們是不是也應該把這部分寫出來,因為教保中心也有這樣的需求。 潘部長文忠:委員,可否在條文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一併研處討論? 李委員麗芬:可以;本席只是在提醒,我們是不是漏掉了教保中心。謝謝。 潘部長文忠: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今天的質詢之前,本席對林姓女作家這麼年輕就自我了結生命這件事情,感到很沈重;她的父母親在網路上po文表示小說的內容是真人真事,是她13歲時的親身經歷。不論是真是假,看到她敘述的文字還有她的父母親在網路上的po文,身為父母、家長的我們都非常心痛。 這位林姓女作家才26歲,我剛剛推算了一下,她大概是7年級後半段或80年代的孩子,那個時候我們已經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各項法令,要求各級學校教導孩子要有防護的心且要知道怎麼去保護自己,沒想到事情還是發生了,還是有這樣的遭遇。本席希望部長及教育部所有同仁,不論是性別平等教育或是家暴防治、性侵防治等等,要在各級學校真正落實,尤其是在國民教育的中、小學校園;但,這也不能光靠我們口頭提醒或不斷的修法,其實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這需要所有家庭、社會與校園,還有我們的社會共同來努力,對性平要堅持下去,教導孩子保護自己。部長,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語重心長的提示,我這幾天也看到林姓女作家相關的新聞;確實在各個角落都可能有這方面的受害者,而且心理的困境可能延伸很長的時間。對於該作家所陳述的部分,教育部除了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在相關的法制面上,經審查確定者,我們也會加入這方面的對象去做防範……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因為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有沒有被通報,我們也不曉得,就像李麗芬委員剛剛提到的補教界,教育行政單位能否設置一個通報系統,能不能接收到這樣的訊息…… 潘部長文忠:我剛剛跟委員報告,就是這個情況…… 何委員欣純:本席的意思是預防教育一定要落實,這個預防教育不只是在校園,也在我們的生活、家庭、及整個社會裡面。很多事情不是只發生在校園裡面,還有很多的面向,需要我們去努力。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 何委員欣純:剛剛很多委員都以沈痛的心情在討論戴資穎的事情,她的奪冠,我們都覺得很光榮;上星期在審查國體法的時候,我們才審過戴資穎條款。本席剛剛在她的臉書上看到她說「下次出賽之前,只求能給我一套不用顧慮太多的服裝,且適合所有的選手,不單單是我個人而已的。」這段話讓本席既沈痛又心酸。她是世界冠軍,是台灣之光,如今這位國手最卑微的請求是她下次出賽時,只要給她一套不用顧慮太多的服裝,同時她也替所有選手提出這個卑微的請求。部長聽到這裡,不覺得心酸又沈痛? 潘部長文忠:委員,早上我有看到…… 何委員欣純:我先問部長,上次里約奧運也發生鞋子不合、服裝配備不合等類似事情,羽協雖然後來也道歉了,教育部體育署可曾對它做任何處置?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王副署長說明。 王副署長水文:主席、各位委員。當初羽協說要處分戴資穎,我們說這樣不行,所以他們撤銷這樣的處分;為什麼國體法上星期會這樣修法,把條文放進這邊…… 何委員欣純:所以體育署對里約奧運那次的事件,只是告訴羽球協會不能處分戴資穎,羽球協會公開道歉之後,也就不了了之了嗎?體育署拿單項協會完全沒有辦法!那次事件也完全沒有處置,難怪還會有這一次!因為體育署完全拿它沒有辦法!你說你們要積極修法,問題是還沒有修法之前,我上次質詢時就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拿出魄力,拿出你們現在手上有的棒子,你們可以要求協會也可以處置協會,但你們沒有這樣做,難怪這種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戴資穎條款在上星期才討論過:「特定體育團體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之贊助廠商者,特定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商,應於比賽之前協商,並尊重運動員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之約定。」,對於此一條款,我們上週才討論過,也全部支持,但體育署在尚未三讀通過修法之前,根本完全沒有使用你們手上有的棒子。上次的里約奧運對戴資穎已經很不公平了,這次她在亞錦賽奪得冠軍,但她今天發文的內容並不是很驕傲她得到冠軍而是只有一個很卑微的請求,就是給她一套不必顧慮太多的服裝。部長,這要怎麼辦?類似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這是國家的恥辱。 潘部長文忠:有關戴資穎選手在臉書的PO文,我看了覺得很難過也很慚愧,一早我已經就這部分和林署長提談過,未來單項協會要做貼心的服務,比如不要在出賽前兩天才發給服裝應該要提前給,因為衣服、球鞋是上場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配備。 何委員欣純:上次里約奧運就發生過這種事,這次又發生了,原因就在體育署對單項協會完全沒轍,也沒有辦法對單項協會做任何要求和處分。 潘部長文忠:我認為這是體育署督導失責,我會要求檢討這個責任。 何委員欣純:你要要求檢討,不要每次我們的國手拿到世界冠軍,大家都去沾他們的光,對於他們背後的辛酸、卑微的要求,政府完全無法幫忙,教育部確實應該感到慚愧,我覺得很辛酸、很心痛。 潘部長文忠:我確實覺得非常慚愧,我早上看過她的臉書,選手竟然無法在比賽場上穿著適合她們的服飾,我覺得這是最基本的服務,而且服裝竟然是在賽前兩、三天才發給,比賽時間是固定的,為什麼不能提早幾天讓選手試一下衣服?既然要提供服裝了,為什麼不能這樣做呢? 何委員欣純:每一次國際賽事的日期是早就知道的,為什麼不能符合選手的需求提早做準備? 潘部長文忠:我一定會要求體育署負起督導的責任。 何委員欣純:雖然體育署有督導之責,但實際上體育署對單項協會完全沒轍,我們當然會儘快修法,但在修法之前,體育署還是應有行政作為,還是有督導之責,一定要追究、檢討。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師培法,原本實習教師是有津貼的,民國92年修法後改為無薪實習,剛才幾位委員發言時提到實習老師到底要不要有津貼的問題。以現在的教學現場而言,很多大學畢業生就等於現在的實習老師一樣,他們在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時是有薪資的,今天我們討論師培法的修正,對於未來師培生、實習老師該不該有津貼,部長是不是要表示一下態度? 潘部長文忠:師培法對實習教師定位的修正有幾個階段,民國92年之前,監察院也要求教育部應澈底的做這方面的檢討,民國92年後到目前為止,對於修畢相關學分的學生有清楚的定位,他們是以實習學生身分做為定位,也不會單獨執行獨立的作業。 何委員欣純:我今天提醒部長要就這部分做一通盤檢討,剛才也有委員提到,不僅是教師的專業領域裡有實習制度,在其他諸多專業學門中也有實習制度,包括最近國發會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中也要開放實習生,而且是有津貼的。另外,在僑生港澳學生和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台實習作業要點中也有這樣的規定,現在比較具專法性質的高級中等建教合作法中對建教生是有保障的,可見到目前為止,實習生有的有津貼、有的有薪資,實習教師則完全沒有,所以我建議部長好好的盤點各級學校的實習制度、實習生職場權益、生活津貼、生活保障等等,如果要一個一個修正,我沒有意見,我等部長提出報告,或者是要訂定專法也可以,類似部長曾答應過的,就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的實習生訂定專法,所以請你們就這部分盤點後送一份書面報告給我。 潘部長文忠:好。 何委員欣純:要多久的時間?需要一個月嗎? 潘部長文忠:我們有做初步的分析,請委員先參考這個資料,如果委員覺得不夠深入,我們再做補充。 何委員欣純:好,請你們儘快。 主席:麻煩部長也給我一份,目前大五的醫生、護理師、諮商輔導師一整年的實習1,600小時也都沒有任何津貼,如果要給與津貼,是否會增加負擔?以5,000個師培學生來計算,大概要增加5億元的經費,所以這部分要好好的精算一下,同時也請將報告送一份給我。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何委員的發言讓本席想起多年前花蓮杏壇的醜聞案,花蓮某國小老師性侵女童,從1999年到2009年的10年間,學校校長和主任都隱匿不報,他們採取不通報、不處理、不調查也不解聘的做法,2009年至今將近七、八年,教育部有沒有統計過學校中類似這種案例有多少比例?從發現事件到解聘的過程總共花了多長的時間?即便有教師法、性平教育法,但仍存在師師相護的狀況,不知道部長針對這樣的案例是否能讓家長和學生在學校的範圍內安心的讀書?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切,我對委員所提的花蓮這個案例不太瞭解,那是幾年前發生的案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在花蓮是非常大的事情,本席昨天還聊到這件事情。 潘部長文忠:對於個案的部分,我還要再瞭解一下整個情況,但我要向委員報告,性騷擾或性侵害等行為如發生在學校裡相關人員身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的處理方式應該會經過教評會。 潘部長文忠:一定會,而且一定會經過性平處理機制。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應該是經過性別處理機制、經過教評會,即使如此,是不是還是會發生師師相護、隱匿不報的情況? 潘部長文忠: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等已經屬於法律層次,我剛才會提到處理機制主要是因為不是是一個個案發生了,性平調查事件小組成立了就到此為止,不管是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都還有專案調查的機制。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花蓮的案子是從1999年到2009年,長達10年的時間,學校的老師都知道,全校隱匿不報,性侵的老師也繼續在學校教書,也因此持續的發生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如果要有效的遏止此類案件再度發生,你們在處理的方式上還是要維持原來的方式嗎? 潘部長文忠:學校如果不作為並不表示事情就停留在這個地方。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剛才提出的幾個問題,從出事到解聘花了多長的時間?學校從性侵的消息傳出到開始調查,成案的比例有多少?你們有做統計嗎?你們有做相關的教育訓練嗎?你們有沒有解聘案例的彙編?這種案例在學校中相當多,你們有沒有這些作為?你們沒有做,對不對? 潘部長文忠:不會沒有做,我個人對此深惡痛絕,只要有這種情形發生,我絕對不會諒解,而且也會有專案小組負責調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要求你們在兩個星期內回答本席剛才提出的幾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們整理一下相關的資料。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接下來你們的舉措是除了教評會以外,應該要由第三方的人進行調查,在此過程中,當事人的教師是否應該暫行停職,你們是否能討論、研擬出這樣的做法。 潘部長文忠:性平有相關的法律處理,我也請國教署研議,在新學年度啟動的將不只是性平或性騷擾的部分,對於不適任人員的處理也會重啟新的機制而不是一直在學校裡進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部長。性別平等的教育其實也是多元文化教育的一環,多元文化除了性平還有原住民。我們回顧一下吳鳳的故事,過去這個故事讓大家不斷的省思多元化的教育,現在台灣的教育已經朝向精緻化、個別化、差異化、多元化的走向,去年本席也曾就教科書、參考書裡的「阿榮的台灣夢」提出質詢,學校老師如未受過原住民族群文化的培養,他們教出來的小孩子可能會認為「阿榮的台灣夢」的故事其實就是要趕走台灣的原住民。 行政院版草案第四條規定師培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多元,但只是尊重多元差異,這樣顯然是不足的,因為這很消極,所謂的「尊重」意指、代表的是站在主流價值本位上容許其他價值的差異性,教師尊重多元文化也只是在避免我剛才所提的事情的發生,教師還是無法以適合原住民孩童需求的學習方式幫助他們學習。我們可以參考紐西蘭教育的做法,在師培體系的部分,他們透過兩種方式因應,第一種是所有師培學程必須納入毛利族群的相關課程,讓所有老師都具備毛利文化和教導毛利學生的能力;第二種是培訓能夠教導毛利語或任教毛利中小學的老師。這是他們的兩個方向,就第一個方向而言,我們的原住民學生遍布台灣,幾乎每個地方都有原住民學生,原住民學生的比例是2%,每位老師都可能在班上教到原住民學生,因此將原住民族相關課程列為師培的必修是有必要性的,但目前我們的師培課程中原住民文化仍為選修課程,我們開了很多課程,也有很多人修過,但就是無法確保每一位老師最基本的文化敏感度,部長認為是否應該將原住民文化的相關課程列為必修? 潘部長文忠: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台灣真的是進入多元文化的階段,我們的相關教育及措施也是如此,在相關師資培育的過程中除了原住民族外,還包括性平、新住民的部分,我們應給予老師的觀念是在其班上可能會有這樣的對象,不應該站在單一的族群角度,這個觀念才會更廣,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第二個方向而言,我們必須培養能夠以原住民語言及文化脈絡來教學的老師,這也應該搭配本席一直在推動的,也就是教育部應該積極推動以原住民為本位的教材,教育部能不能考量、評估將原住民相關的課程列為必修課程? 本席待會會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師培的基準能夠按照原住民教育的需求來訂定,這點很難嗎? 潘部長文忠:老師要面對的是一波一波的學生,他們應有的基礎可能不只是對原住民學生應有更多的瞭解,他們真的是要有兼具多元的觀念。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紐西蘭能夠從雙元教育走向多元教育就是因為他們在師培過程中非常尊重毛利族群的文化,讓每位老師都有這樣的內涵,因此,本席希望教育部能將原住民相關課程列為必修課程,同時也希望師培課程的基準能夠按照原住民教育的需求訂定,培養出原住民的老師,希望教育部在三個月內研擬出此一方案並提出規劃報告。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是否容許我們做全面性的規劃而不是針對單一族群,因為目前的師培已經不像過往,但我答應委員在部落的部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部分,你們會針對當地的老師嗎? 潘部長文忠: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個部分就從原住民族地區開始,然後才走向全台灣的教師。 我們現在在推動民族實驗教育,民族實驗教育的老師現在在做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在做課程開發,第二件事情就是教學,這樣一邊教學一邊開發其實有點像大學的老師,所以是否可以就這個部分推動教師分級制?所謂的教師分級制,我的建議是先試辦教學導師的方式,教育部也曾就此評估過,但一直沒有施行,以教師分級制的方式一方面建立初級、中級、高級的階梯式的制度,另一方面給予學術研究費,這樣的方案比較能夠激勵優秀老師投入民族實驗教育,部長是否能在一定時間內盤點出來並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 潘部長文忠:教師分級在國內已經有非常多的討論,當然每個人見解也不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是針對民族實驗教育的部分。 潘部長文忠:原住民族的實驗教育其實一直在推行,原本就有很多機制可以在此一過程中逐步的研議,但如涉及全國性的,教育部確實要能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你們能不能針對民族實驗教育的老師去研擬,先試辦教師分級制? 潘部長文忠:是否可以讓我們在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中納入這方面的研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我們可能會面臨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目前已經在原住民學校或原住民學校的老師,第二個是未來可能會分發到原住民學校的師資培訓。請部長理解原住民在台灣的民族教育和新住民絕對不同,原住民有其歷史性及重要性,新住民不是,如果部長或在場的同仁都有這樣的概念,在師培上就必須要以另一種態度和方式來解決問題,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進入到個殊差異的部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委員長期關注相關的政策也提供了很好的指教和建議,我們也持續的在推動。 高委員金素梅:我們現在面臨了兩個問題,一個是正在推動的原住民實驗教育學校,等一下我會和部長討論我們現在看到的問題。第二個是我們在推動原住民實驗學校的同時,我們現在也在審查師培法,如果部長同意原住民族教育和新住民的概念不同,那麼我們就必須正面解決未來將面對的問題。學校老師會經常調動,學校校長和老師的任聘權不在教育部而是在地方政府,所以我們可能要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由各縣市政府解決原住民學校的師資問題,也就是說要到原住民學校任教的老師必須具備原住民觀點和文化教育的師培人員,然後再來談如何培育師資,第二個階段是原住民學校校長和老師必須回到自己的地方,我知道部長一定會回答這些是地方縣市首長的權責。事實上,當我們思考這個問題時絕對不是在今天這26條的師培法中思考,我們必須全面的思考這個問題。 潘部長文忠:原住民族教育是我們必須非常重視的。 高委員金素梅:它和新住民的教育是完全不同的。 潘部長文忠: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正是在凸顯原住民族教育需要有專法規範,其中包含相關師資要三分之一的規範等等,除了師資培育法的修正外,我們還有一個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的專法,這是可以對應著看的。 高委員金素梅:我可不可以代替部長回答剛才高潞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試圖解決而不要在師培法中解決? 潘部長文忠:師培法是針對全面性的且包含幾個階段,要在這裡面特別關注的話不是不可行,但畢竟不如原住民教育專法,我們看到這其中訂定了非常多、非常明確且地方政府也要共同遵守的規範,所以我覺得可以從這兩者來看,專法可以更為專一的因應這個需求,更為適切。 高委員金素梅:部長也同意我的看法,我也同意,如果部長給我承諾,對於我剛才所提的幾個原住民問題以另外一個專法來處理而不要放在師培法中,那麼我就要緊接著討論下面一個議題。 潘部長文忠:我們本來就有這個專法,只是說原住民族教育法還有一些可以再做檢討思考的,我認為這個方向是可行的。 高委員金素梅:我們緊接著要開另外一個會議,就是對於原住民族教育法,不管是師資的培育或現在會面臨的問題,我們必須再開一個會議來解決。 潘部長文忠:是,在第一線服務的老師也可以提供建議。 高委員金素梅:好,現在我要談另外一個問題,我們現在建構原住民族教育的政策和規劃,因為部長和署長的支持,我們已經往前走了。 我們先看一些照片,部長對這些照片應該不陌生,這些是博屋瑪小學成立的照片,另外這些是我昨天參加尖石鄉七個學校建構一個區實驗小學的照片,對此,我給部長和署長一些掌聲。 我要請教部長,我們參加這些會議或者部長到基層時有沒有看到一些問題?我看到的一些問題也是很多校長、老師的反映,不論是現在正在籌備的原住民族教育實驗學校或者是已經成立的原住民族教育實驗學校都面臨了一個相同的問題,校長和所有的師生家長積極面對、規劃、全心投入原住民教育,但換校長後所有的步調都被打亂了也必須重新規劃,如果新任校長沒辦法如此支持學校做原住民族教育時,我們要如何解決?我相信部長的回答一定是原住民學校校長的調動是首長的權責,而且每4年要調動一次,頂多只能連任8年,但我要提醒部長的是原住民實驗學校校長是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核心人物,部長應該同意這點吧? 潘部長文忠:是。 高委員金素梅:原住民實驗學校的成立有幾個過程,第一個是籌備期,校長必須說服所有在校師生、家長、原住民部落,得到大家的支持後,校長必須召集學校老師、家長及部落耆老一起規劃孩子們的教材,而且籌備期不是一年或兩年可以完成的,更需要毅力、整合能力,所以校長絕對是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重要人物。 第二個過程是成立後,校長必須帶領所有師生及部落的耆老,讓老師、學生能接受新的規劃、新的教材,激起孩子的求知慾望、語文的保存和文化的學習,孩子有興趣才能夠學得好,所以校長必須認真的檢視每一份教材,且每學期要做滾動式的檢討與規劃。我認為原住民族實驗學校校長的調動不應該和一般學校校長的調動一樣,部長有沒有看到這個問題?如果部長看到了,我們應該如何解決? 潘部長文忠: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幾乎都在部落,教育部研擬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也有思考到這個問題,原本學校校長任期4年,頂多再連任一任,如果校長已經任滿兩個任期,但如獲得教審會或學校遴選委員會同意可以再連任一個任期,這是突破國民教育法相關規範的規定。 高委員金素梅:所以是8年加4年,可以任職12年。 潘部長文忠:對,這是目前我們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修正,未來我們會在原教法中再檢討,因為這些學校所在的位置和偏遠學校非常相近,或許這樣的思維可以一併考量,過去我們遇到過對自己部落非常有責任感的校長,無論如何都不願意離開,即使任期到了,他們寧可轉為老師也不願意離開,與其如此,我們應該回到制度的設計上讓他們有機會繼續服務,目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修正確實有思考這樣的條文。 高委員金素梅:我知道部長的業務和工作真的很忙,但我覺得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這個問題,我們是否應就原教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師資培育法召開一次座談會,針對原住民的師資培育、原住民校的長調動及偏鄉校長的調動做統一的思考而不是在個別修正其中的一個法時才思考,這樣無法解決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委員的提議如果有相關的座談,我會請同仁參與。 高委員金素梅:我提醒部長,我們要往這個方向思考,否則實驗教育學校會面臨很大的問題,我建議在兩個月內召開一次會議,整合、爬梳一下如何在這幾個法中一併考慮原鄉地區和偏鄉地區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好,我們希望能就幾個比較聚焦的點做突破。 高委員金素梅:校長的調任和師資的培育是最重要的。 潘部長文忠:原住民族教育法其實是我們支持原住民教育的非常重要的專法,這也是一個比較有統整性的法,就像委員長期關注的,分散的計畫和預算有時不容易看到整體,原住民族教育法其實是有這樣的精神所在。 高委員金素梅:部長的意思是針對原教法再思考該如何修正嗎? 潘部長文忠:如果是部落校長或實驗教育中的任期有需要有更具…… 高委員金素梅:部長的意思是在原教法和師資培育法中都放進去嗎? 潘部長文忠:這其中原本就有因應原住民族和部落教育需求的規範。 高委員金素梅:我幫部長做最後的結論,對於原住民實驗學校面臨的問題及師資培育的問題,我們在兩個月內思考如何修正原教法,部長是否同意? 潘部長文忠:是。 高委員金素梅:好,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戴姿穎po在臉書的文章,部長看過嗎?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早上同仁有提供給我參考。 許委員智傑:我看了滿傷感的,去年里約奧運已經發生過球鞋事件,教育部做過什麼樣的處置? 潘部長文忠:上星期召委召開國體法修法時遇到一條條文,先就這個部分做了釐清,在條文修正前,當時體育署確實做過這方面的協調,但是今天衣服又發生了不合穿的問題,我非常難過。 許委員智傑:奧運發生過球鞋的事,現在又發生了衣服的事,未來有沒有可能都不發生? 潘部長文忠:我早上也特別和副署長說,這不只是修法,我覺得這是態度的問題,我要用個很不客氣的比喻,如果今天的服裝是要給部長穿的話,相信他們會早一、兩週來試試看合不合,不合的話就趕快換,如果可以用這種精神對待運動員的話,就真的能達到以運動員為核心的想法。 許委員智傑:以後如果再發生的話怎麼辦? 潘部長文忠:我剛才說了,連這次我都要檢討。 許委員智傑:部長,希望蘿蔔與棍子你都要有,這已是發生第二次了,而且我本來還很高興地覺得我們好不容易拿到了亞運的金牌,這是多大的榮譽啊!結果看到她昨天不太開心,就是因為穿了太大件的衣褲,綁太緊不舒服,穿太鬆又怕褲子滑下去…… 潘部長文忠:聽到這個訊息後,我不只難過,而且還很慚愧,總覺得在時間上這是老早就確定的,衣服本來就可以早點給戴資穎選手,要嘛就早一點讓她試穿看看,要嘛就提供幾個size給她帶走。 許委員智傑:我要這樣建議,國體法要修,要規定以後如果再發生這種事,包括部長、體育署署長及承辦要負什麼責任,不然也要規定單項協會須負什麼責任,就是輸贏嘛!不是單項協會就是教育部體育署的哪個單位要負責嘛!一定要有個人出來看後續要怎麼做,今天沒有把棍子擺出來,要是事情再發生,我們每次都只能徒呼奈何、情何以堪! 今天早上我致電給戴資穎的爸爸,他說自己也非常無奈,部長,你懂我的意思嗎? 潘部長文忠:我瞭解。 許委員智傑:我看要找個時間…… 潘部長文忠:看到臉書的內容,我都覺得非常難過與慚愧,我覺得這是協助選手在運動場上發揮實力的一個最基本也最簡單地部分,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就沒什麼好說了。 許委員智傑:它背後存在的其實是利益的問題。 潘部長文忠:我看到的不只是契約,我認為就和合作的廠商…… 許委員智傑:細節之後再處理,重點是體育署要求好。 潘部長文忠:是,不過這幾次以來,我發現不管是設備還是選手要用的包括撐竿等都是一致性的,這方面的態度如果不嚴謹,以後一定還會再發生。 許委員智傑:你說到態度不嚴謹,單項協會如果做得好,我們對他們要感謝,如果單項協會的理事長出錢又出力,我們真的要感謝,但單項協會就是有分做得好的和做不好的,對於做不好的,你們要怎麼處理?國體法整體上的修法,今天我們是志在必行,但也沒辦法規範到那麼仔細,教育部內部至少要有根棍子擺在那裡,將來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的時候,不是單項協會要怎麼處理而已,這是體育署內部,包括科長、承辦與署長要怎麼處理的問題。 今天這個東西訂出來,大家把皮繃緊一點,他就覺得這點很要緊,不然未來再發生第三次,我就會覺得現在是怎樣,難道是沒政府嗎?因此,我希望在細節與規範中能把這樣的狀況再發生的時候,教育部或單項協會要怎麼處分定出來。 潘部長文忠:好。 許委員智傑:為什麼我會講到這是利益的問題?戴資穎從小到大都有固定的贊助商,這些贊助商是從選手還沒出名前就開始付出的,我們真的要稱讚這些贊助商。台灣的單項協會就是需要更多這樣的贊助商,在選手都還沒出名的時候就願意協助,這就叫做熱誠。如果等選手出名了才規定一定要穿贊助商的衣服或鞋子的話,這是什麼心態?難道是要來「刈稻仔尾」嗎?再者,為什麼這個錢是由單項協會和贊助商談的?難道不用向選手徵詢意見嗎?這樣就是有問題,這就叫做利益的問題。對於贊助商,國體法後續能訂定的,也只限於他們不能侵犯到選手的權益,但在許多執行面與細節上恐怕還是體育署最清楚。到底是利益在單項協會理事長、贊助商還是在誰身上,體育署是不是應該比我們還清楚?要如何杜絕這種狀況?要怎麼去規範?這不只是羽球而已,足球前任總教練也這樣抱怨過,真的是很無奈!其實許多單項協會和我也很好,但是我們就是要能區分出好壞,對於出錢出力的就是要給予稱讚。單項協會是個服務的平台,這個平台要幫助選手、幫助發展國家在國內與國際的體育,這是單項協會的功能,而不是為了賺錢,所以體育署署長那天說要找幾個開刀,但我都沒有看到,對於做得不好的,你們就是要找出來開刀才對。他們做得好不好,你們比誰都清楚,所以部長可不可以要求署長和底下的工作人員,對於真的做得不好的,你們就把對方舉出來,找出那幾個當標榜,指出他們的惡質之處,其他的人就會收斂了,所以這個部分部長是不是可以要求一下? 潘部長文忠:是,這部分我一定會嚴格要求體育署,雖然這是與選手相關的細節,但要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對選手也是…… 許委員智傑:細節請部長去規範,現在要求的就是,如果再犯,體育署或單項協會就要給予什麼處分,把這個部分定出來,將來大家就會把皮繃緊些,也會比較謹慎與用心。就像你說的,一、兩個禮拜以前就趕快提供衣服試穿,這樣也可以嘛!所以處分的規定,是不是可以趕快定出來? 潘部長文忠:這部分我一定會嚴格要求體育署定出來,單項協會或體育署相關行政人員的責任,我也覺得有必要予以明確的規範。 許委員智傑:何時可以定出來?不要每次都只能徒呼奈何,至少要讓我們看到教育部會怎麼處理嘛! 潘部長文忠:我一定會嚴格要求。 許委員智傑:部長現在要怎麼處理,本來我沒有要求你這次要怎麼處理,但你剛才自己說會處理,所以我就要看你會怎麼處理。 潘部長文忠:好。 許委員智傑:要有結論,不然就只是講講而已,講過就算了,這個部分還希望教育部能特別注意。 今天我們也要講一點師資培育法,請問實習到底有沒有支薪? 潘部長文忠:因為監察院要求教育部針對過去國內的實習制度進行檢討,所以從92年開始到現在,已把教師實習定位得非常清楚了,實習階段就是實習學生,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因此…… 許委員智傑:他們實習時會試教嗎? 潘部長文忠:試教是為了要學習,並不像以往認為的獨立教學。 許委員智傑:以前早期的實習是不是有實習費? 潘部長文忠:92年以前有好幾個制度,從83年開始就經過了好幾波的變革。 許委員智傑:在92年以前是不是有實習費? 潘部長文忠:是實習津貼。 許委員智傑:實習津貼是不是在92年以後就取消了? 潘部長文忠:一直到今天為止確實沒有了,因為後來就是定位為實習學生。 許委員智傑:來參考一下英國的實習制度,今天如果是擔任志工、大學算入學分的實習、仍在義務教育年齡的人大概都是沒有費用的。至於其他的,包括教育部規定須要考試通過去實習的,都已經算是職前訓練,因為是職前訓練,所以要付出勞務,雖然給予的實習津貼不是很多,但對對方來講,他的確有付出勞務,所以我建議部長和教育部在這方面的概念上可以再思考一下。 潘部長文忠:比較完整而系統性的分析,我們整理後會再給委員參考。 許委員智傑:我現在就是根據其他各國的狀況、根據國內勞基法、根據有付出勞務領取津貼之規定,這些人大概都有符合。如果只有台灣沒有話,看起來就比較不合理,所以還請教育部審慎思考好嗎? 潘部長文忠:是,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既然講到師培法,就努力地來談吧。事實上作為一位老師應該是很多人年輕時候的夢想,因為我們覺得在受教育的過程中,老師的思緒、陪伴、對我們的訪視或者是對地方事務的參與都對我們很有幫助。我自己是在農村唸小學的,老師在地方上除了教育的延續之外,其實也是地方公共事務的支持主力。我會這樣講的原因是,過去偏鄉的老師很可能生活在當地,比如印象中我小時候的老師,晚上可能會來做家庭訪視,或是在他們工作的閒暇之際與村子裡的年輕人一起討論,所以我覺得在培育師資的時候,我們除了要好好訓練老師之外,可能也要想想城鄉的差距,並在實習教育上給予實習學生協助,以確保他們的勞動保障。 我要先講城鄉差距的問題,從教育部的網站上,我看到了一份資料,偏鄉小學的師生比是1比6.02,一般小學是1比11.96。當我們看到這個數據的時候,第一個反應是,不錯嘛!偏鄉的老師比較多。但若我們再看到代理教師,就會發現偏鄉小學聘請代理教師的比例比較高,高達18.6%,而一般小學則只有12%,所以這裡就出現了歧異。代理教師在偏鄉看起來比較多,但若因此說師生比比較高也是好事的話,我就要告訴部長一個盲點,這也是我親身訪查過的。我知道有一所本來是介於要不要廢校之間的學校,它長期沒有校長、沒有主任,所以學校就發生老師代理主任再代理校長的狀況,因此光看偏鄉的師生比,並無法看到偏鄉老師要面對的問題,因為他們所面對的很可能是行政工作誰來做的問題,以及生活領域可能比較封閉的狀況,如果到校須通車,通車可能就占了他許多的時間。正因如此,所以我們覺得代課老師的比例高、教師流動率高其實會影響到對孩子的陪伴,也影響了教育的過程。在偏鄉很可能是一年就要換老師了,老師很可能會懷孕或是如何,要去生孩子或請育嬰假,所以我覺得我們在培育師資的時候,可能要思考該如何在這個過程中讓偏鄉師資的流動率偏低,不曉得部長對這點的看法是如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流動率確實比較高,在這樣的情況下,教育部其實也持續推動一些方案,當然這樣的方案也沒辦法確實滿足,因為還有個別老師的需求,像是最近大家關切的台閩教師介聘的問題,為什麼希望能把老師留任的時間拉長,主要就是為了這個。不過,由於但書的問題,最近這幾天大家也關注到了,這些老師也確實有他非常特殊的條件,所以才在這種情況下,希望可以逐步達到更穩定的狀況。國教署每年會編列3億元,希望可以協助在偏遠地區服務的老師有比較好的住宿條件,改善老師的宿舍。另外,我們現在也推交換教師,有些老師也許原於都會地區服務,其職缺雖仍在都會區,但…… 蔡委員培慧:可以自願…… 潘部長文忠:對。希望也能逐步展開老師自願過去幫忙的制度,除了能克服老師在生活上的條件,也能真的號召到更多熱心的老師為偏遠地區學校的學生服務,我們現在比較希望能從這幾個面向共同改善。 我們今天談到師培法,為什麼會讓到偏遠地區或到海外台商學校服務兩年折抵實習?以這次的修法來看,這些老師經檢定核格,也完成相關訓練,但仍需經過甄審的條件才能擔任教師,其實這些都是為了解決偏鄉孩子不要年年一天到晚都在面對新老師的問題。 蔡委員培慧:我印象中,在我唸書的時候,老師有留校長的、有時常出現代理老師的、也有老師教了一年,我們覺得他教得很好,但第二年卻不見的。 部長以教育的立場來講,我覺得這點很重要,但我覺得可能還要再花點時間去講的是,生活機能確實是有落差的。坦白講,台灣是小國,距離沒那麼遠,但我們給予的協助卻比較少,不過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要怎麼去創造城鄉機能的對等,不管是住在哪裡,大家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是一樣的,要怎麼取得一致,這部分的難度比較高。 潘部長文忠:即將送進大院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已特別考量到,要把過往比較分散的制度或資源,藉此條例能有更深的著力,也希望未來透過經費資源的挹注,維護偏遠學校學生面對老師流動時的受教權。 蔡委員培慧:我對偏鄉的孩子很在意,發現他們時常輟學的原因就是因為老師對他們瞭解得太少,假設每一年都換老師,每位來到當地的老師只認識個半年、一年,可能都還不瞭解學生的特質就要走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再回到師培的問題上,我覺得不管是實習老師還是實習學生,現在的現狀確實就是沒有明確地規範實習教師的工作內容,對方在教學實習之外,還要負擔什麼義務也不明確。針對教學實習,一方面要給予明確的工作規範,也要給予合適的工作保障,對此,部長怎麼看? 潘部長文忠:母法現在當然還沒有規範到這麼細,但是經過這幾年師培與實習制度的演變,確實讓教育部可以把這個部分做個更完整的整理。 蔡委員培慧:所以你們要訂定作業要點了嗎?還是說…… 潘部長文忠:有關實習辦法,會在子法中研訂。 蔡委員培慧:應該是指實習內容吧? 潘部長文忠:對。 蔡委員培慧:這個部分會在實習辦法中定出來。基本上,這會定位在實習學生不能單獨執行業務上,以規範…… 蔡委員培慧:我瞭解,因為對方是在實習,所以他在實習時應該要能獲得什麼協助、應該達到什麼進展,這部分可能要有比較明確的定義才行。不然我也確實看到有些實習的朋友跟我說,去實習等於是去做所有的事,也是有這樣的狀況。 潘部長文忠:就像打雜一樣。 蔡委員培慧:對,打雜是一個,做了很多事也是一個。 另外,在師資培育的過程中,我們其實是把實習老師放到各個學校去,他們未必能夠得到協助與支持。在實習適不適當方面,這也是我們要去顧及的,畢竟一位老師對孩子成長的影響是很大的,所以我覺得第二個大問題就是,是不是可以在師培的過程中,讓實習老師原本受教育的培育中心和他去實習的學校之間能有個橫向的聯結。其次,在這個過程中,教育部的遴選、淘汰、監督與懲罰的機制是不是也應該要能合理地建立明確的規範? 潘部長文忠:委員所提醒的這個部分,在未來要修的實習辦法中,這幾點應該會做具體而明確的規範。過往確實是實習學生到了實習學校後…… 蔡委員培慧:就斷線了。 潘部長文忠:不同老師、不同學校給實習老師的任務或實習老師參與的角色可能有很大的歧異性。 蔡委員培慧:我覺得現在學校的諮商都是針對孩子,可是我覺得老師也需要諮商,因為老師在教育的過程中,也會面對很多挑戰與挫折,這個部分恐怕還須部長花時間思考。我認為諮商不只會對老師有益,當老師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些複雜問題的時候,他更可以好好地面對我們的孩子。 潘部長文忠:好。 蔡委員培慧:再麻煩部長了。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在動員,所以我就簡單地講重點。首先我們今天審查師培法,上次和團體研究討論後,我們已同意教師專業標準其實有違現在所提倡的多元創新,既然是專業,就應該要多給一點創新和想像,甚至是讓老師有更多自由發揮的空間,所以我認為對於所謂的「專業」還要訂定「教師專業標準」反而可能會扼殺了創新和多元。不過,我也同意還是要有個「課程標準」才行,所以該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恐怕是教育部要再思考的問題。對此,部長怎麼看?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次針對師培法的修法有把握到幾個重要的精神,在中小學任教的老師基本上還是以國家研訂的課程綱要執行,所以這方面確實還是要有基準的概念作為相關專業能力素養的養成,這是一個比較大的基準概念,不會細微到讓每所學校開設的細瑣課程都要一一報教育部核備或須一致化,這次會授權師培大學依此基準給予職前課程規劃的空間。這個精神對應到教師專業,也會持同樣的標準,不會要求全國所有老師到鉅細靡遺的程度。不管是對學校還是對個別老師,我們都會以這個態度…… 葉委員宜津:這點要非常小心,不要反而阻礙了老師教學的創新與多元。 潘部長文忠:是。 葉委員宜津:在特教老師應具備普通老師要接受的教育相關課程方面,我們也討論過很多次了,雖然對方是特殊教育老師,但基本的教育課程也還是必備的,不要只用特教的觀點在處理這些特殊的孩子。 如今雙方之間的流通已很順暢了,將特教老師改為普通教師或是普通教師要轉任特教老師,只要去修特教相關課程就可以了,這一點希望也能納入這次師培法的修法中,請問部長同意嗎? 潘部長文忠:目前一般和特教教師的證書是雙證書,就像委員剛才提到的…… 葉委員宜津:特教老師確實要去修…… 潘部長文忠:他們確實要交流…… 葉委員宜津:不是只站在老師的角度去考量,也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量,不要讓老師只有特教方面的專長,也應該具備普通教師基本課程的訓練,對此,部長同意嗎? 潘部長文忠:這兩種類型的老師,除了可交流外,誠如委員剛才所提到的,從學生的角度來看,我們也希望特教老師在養成或在在職的過程中,也要能瞭解一般普通教育的部分,教育部會持續以這個方式進行。 葉委員宜津:應該在這次修師培法的時候把這部分考量進去。在特教老師的養成過程中或是在職時,過去剛開始需要特教老師的時候,因為還沒有辦法馬上養成與培訓,所以如果部長同意的話,至少在這次師培法的修法中要能把它納進去,這些特教老師也可以接受這些相關課程的訓練,我認為這對學生來講是有幫助的,可以把它列進來嗎? 潘部長文忠:目前院版的草案條文確實還沒有把它列進來。 葉委員宜津:可以把它列進來嗎? 潘部長文忠:可能還要再討論一下。 葉委員宜津:你剛剛說你同意嘛!既然同意這樣的看法,待會進行逐條的時候,我們就把它列進來。 潘部長文忠:進入條文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好嗎?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部長。在教師法有規定的,在師培法裡就不必再定一次了,因為這樣其實也是贅述。譬如像課程標準之屬,我個人認為,這在教師法中已經有了,就不用贅述在師培法中了,當然,多寫一次也沒什麼,只是我覺得再寫也是多餘,因為教師法中都有了。對此,部長同意嗎?部長有什麼話想說嗎? 潘部長文忠:有關委員關切的師培法,這次對教師在職進修的法源會有所討論,這也是過去社會上曾經關注的。師培法和教師法大概都是比較粗略的規定,但是在談到進修義務的方面,我認為這不僅是教師的權益,也是一種義務,畢竟這也是一種專業的成長。 葉委員宜津:這在教師法中都有了。 潘部長文忠:教師法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沒有那麼完整,待進入逐條討論時也許可以再向委員陳述。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當擔任過老師嗎?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當過。 鍾委員佳濱:您當過什麼學生的老師? 潘部長文忠:小學。 鍾委員佳濱:請部長看一下,這是中小學教師職涯大富翁,大富翁只是形容這個過程,部長,請問你是從哪裡起跑的? 潘部長文忠:因為我是公費生,所以是直接分發。 鍾委員佳濱:是先教低年級嗎?還是高年級?還是先做行政當主任? 潘部長文忠:應該是有個階段,因為我在當兵前就已至學校報到,當時在學校是擔任低年級的老師。 鍾委員佳濱:簡單講,你擔任過其中的幾個職務?這張圖大概是國中、小教師在學校裡面職涯與職務的各種情況對不對?你先把它記在腦海裡,我們再接著談。 今天我們談師培,台灣的出生人數自1995年後就持續下滑,但師培生的人數在2003年卻達到了高峰,因此這裡就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到了後面的這幾年,每年核定的師培生,大概維持在8,000人,但出生的人數卻在21萬人以下低盪,這是其中的一個問題。 接著,我們再往下看國中、小教師在50歲以上的比例,95年、100年與105年的比例好像是上升的,但我要說的是,這是一個假象,因為從100年到105年中、小學教師就已經沒有太多新人進來,等於是原本40歲的教師每教5年,年齡也就跟著往上跑5年,所以會看到這樣的比例。 接著,再往下看,現在我們針對2013年公立專任教師年齡進行比較,根據教育部提供的資料顯示,OECD各國的教師年齡平均值,國中、小部分尚約有三成以上是由50歲以上教師擔任;臺灣僅占一成而已;韓國則占16%至21%;日本與美國均占三成以上,我所指的是螢幕上黃色圖示部分。綜觀世界各國有眾多國家的國中、小老師年齡都在50歲以上;反觀臺灣的情況實在很特別。現今公立學校教職員平均退休年齡,自1997年一路從56歲下滑到去(2015)年不到54歲,這是什麼原因所致?難道是臺灣的家長特別喜歡孩子給年輕教師教導嗎?事實上,歐美各國約有三成以上是由50歲以上教師教導國中、小學生,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所提供的資訊,過去我曾經閱讀相關資訊,臺灣老師的退休年齡確實相對比較…… 鍾委員佳濱: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潘部長文忠:這應該與過往退撫機制有關,因而產生一些影響…… 鍾委員佳濱:好,今天我要談的主題正是退撫機制。我們在談論師資培育問題時,應該一併考量退撫機制,其中有關年金改革方面,我遇到許多在職場上將屆退或剛退休的老師們都向本席反映,政府修正年金改革制度,未來教師將屆滿60歲才能申請退休,如果55歲至60歲之間申請退休的教師則需減額年金。我們又發現有些教師認為自己不到55歲就申請退休,正符合當時政府提出的「五五專案」,如果未來這些教師的年金需要打折,勢必不足以支應其退休後的開銷,他們想要回學校續任教職,請問部長,學校還有這樣的空間嗎?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如果已經具備教師任用資格者,當然,他們要重新回學校續任教職確實是有機會,但必須依循現今教師甄試選才的程序。 鍾委員佳濱:俗俚語:「生吃都不夠,怎可能還拿來曬乾?」,現今我們有限的教職缺,經過師資培育的新老師未必能甄選上,哪有可能讓退休教師回校任教?目前中小學校教師平均年齡不到54歲就退休,如果現在他們不要在54歲申請退休,必須延後到60歲才能申請退休,本席提出下列問題:第一、教師超額問題要如何因應?這點教育部要事先想好因應對策。事實上,教師超額的壓力很大,在職的教師不退休,學校勢必無法開出新缺額,俾利新的老師進入學校服務。第二、這些已經退休的老師希望再回到學校續任教職,將造成排擠效果。第三、現今60歲至80歲已退休教師的退休金已經有樓地板的保障,但是這要保障他們老年的經濟生活,不可再補助購屋貸款,除非他們年邁之後,房屋不是由孩子繼承,而是交由國家處理。第四、至於80歲以上少數退休教師們的退休生涯中,若遇到年金改革尚可補充其他社會安全制度,譬如長照等等,本席建議教育部必須不斷地思考,現今剛從職場上退休教師的年齡都不到55歲,直到他們年滿60歲尚有工作能力,卻因年金改革致使其遭受退休金所得減少的衝擊,而希望工作收入可以支撐家庭經濟,教育部面對這些昔日同事、教育崗位上的工作夥伴有何因應對策?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方才委員也特別提到,現今退撫制度以年金的規劃方向,旨在使退休教師晚年經濟生活可獲得保障,之後有些教育夥伴已退休…… 鍾委員佳濱:事實上,他們退休之後還具有工作能力。 潘部長文忠:對,我們從目前退休撫卹法草案可以看出,它是一個漸進、緩進的…… 鍾委員佳濱:你講的這些話,他們都聽得懂。我要請問部長的問題是,如果他們再回到學校續任教職,可以嗎? 上次本席提出一個構想,現今國中、小補校實為國民教育之一環,但補校班級數未列入教師員額編制之內,若教育部能將補校教師的編制員額亦列入教育部員額中,等於從現在開始開放補校對熟年國民的教育,可擴充教師的需求,縱使這些教師未列入正式編制員額,讓這些60歲之前就已經申請退休的老師可以回到學校教書。換言之,教育部可以推動國民教育生涯化政策,不妨針對民國45年次以前的長者,若他們未能接受完整九年國教,而需要接受補校教育,教育部不妨提供符合其所需要的預防醫學、生活美學、理財規劃與宗教神學等課程,教育部可考慮這些已經退休、未滿60歲還想要回到職場的教師,擔任相關課程師資,以補足其經濟收入之不足。因此,本席建議教育部應創造這些職缺,讓他們具有再任教職的可能性。針對本席所提出的建議,教育部可否再行研究?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方才司長也特別提到有關近日補校發展及員額等機制的討論,剛才委員也提到幾個面向,我們一併再行研議。 鍾委員佳濱:最後,本席要請部長再回顧第一張圖片,我說教師是職涯校園的大富翁,我們要如何針對校園職務重新設計,未來家長會看到55歲到60歲的教師人數逐漸增加,他們應該擔任什麼樣的職務?教育部應該妥善規劃,也讓教師重新面對自己的生涯規劃,對於教師在什麼樣的年齡做什麼樣的工作,政府能夠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不會造成全世界先進國家50歲以上教師占三成多,而臺灣的家長與學生卻要求教師的年齡一定要50歲以下才能任教職,請教育部針對這部分重新設計,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我強烈支持鍾委員佳濱這項意見。 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修正師資培育法,雖然我們在進行逐條審查時可將問題納入討論,但本席認為還是需要與部長討論幾個問題,所以本席認為先請部長瞭解相關狀況,俾利稍後進行逐條討論。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是的,請委員指教。 陳委員亭妃:有關師資培育方面,我們在此次修法中針對師資培育的用詞有做特別的定義。換言之,師資培育是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本席發現教師在職進修有一個問題,根據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究的部分;也就是說,在師資培育法有納入相關規定,在教師法也有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中討論,如此一來這是否讓大家質疑會有疊床架屋的情況?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原來確實在師資培育法更早期的法案中,有關教師進修包含具體的內容與時數的規範,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整,目前大家又希望針對在職教師進修的部分能夠在師資培育法的法源中加以規定,經過大家討論之後,我們在行政院版再提出修法意見。 陳委員亭妃:部長,現在的問題就在於教師法有規定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但是過去我們並未針對師資培育的定義做清楚的規範,我們希望透過此次修法能將師資培育的範圍明定的比較清楚,所以法條中就有討論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很容易讓老師認為會有疊床架屋的情況,尤其教師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已經規範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究的部分,既然如此,我們在師資培育方面所要強調的是哪個部分?當我們把它的範圍更明確訂定之後,所要強化的又是哪個部分?這點必須做清楚的定義,相信部長也清楚,現今有許多教師對此有不一樣的態度與想法,因此,本席認為釐清此項疑問,將有助於我們下午修正師資培育法之進行。 潘部長文忠:謝謝。 陳委員亭妃:方才我提出的都是問題癥結,教師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訂定,過去的師資培育法規未能將範圍明訂出來,所以大家沒有重複訂定的感覺,現在很清楚的把它框架制定出來之後,就令人有重複訂定的感覺,請問部長針對這部分要如何說明? 潘部長文忠:報告委員,原本教師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都是比較原則性的規範,這次師資培育法所修正的是希望教師在職進修,如同方才委員所說,師資培育法的定義中有比較有明確的…… 陳委員亭妃:重點是你們針對師資培育法做出定義之後,我看到你們也並沒有針對所謂教師在職進修有任何比較清楚的做法,所以你會令人感到不清楚的是,當相關規範納入法律中,教育部的用意在哪裡?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在條文中再註明…… 陳委員亭妃:對,本席認為未來這部分納入法條中並沒有問題,因為本來師資培育就是完整性的,至於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是否要回歸教師法,再由教師法針對在職進修的部分另以辦法另定之?換言之,你不能說今天我們納入相關條文之後,就把它擱置一旁,教師們根本不知在職進修應該依循師資培育法或教師法,這會造成兩種法律不同的規定,雖然師資培育法是特別法,可是教師法是比較高的位階,所以我要提醒部長,這確實是很重要的情況。 潘部長文忠:是的。 陳委員亭妃:另外,在我們所提到的教師專業標準指引的部分,當初在去年2月15日提出,所以2月15日都還不是潘部長的任內,相信你也曾經擔任過小學教師,所以本席想要請問潘部長使用教師專業標準指引的名稱適合嗎?因為你們在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將其納入法規,等於讓教師專業標準指引納入師資培育法予以身分化,但是,當你們要把它納入師資培育法身分化的時候,你認為用教師專業標指引這樣的名詞適合嗎?你把老師的專業標準化、規格化,這樣的名稱適合嗎?而且你現在把它身分化。事實上,教師專業標指引既不是施行細則,也不屬於法律位階,但是你們把教師專業標指引納入師資培育法中,等於用師資培育法賦予教師專業標指引正式的身分,當你們要賦予教師專業標指引正式的身分時,對於這樣的名稱與內容應否做更審慎的處理?因為我不知道新的團隊有沒有看過2月15日的這份版本,新的團隊在過去與相關團體或是教師專業標指引編列過程有作過詳細了解嗎?我不知道你們有這做瞭解嗎?或許有吧!但我要提醒你的是,你們把教師專業標準化,單就教師專業標指引的名稱我認為就有問題了,因為你把教師專業標指引規格化、標準化,我們一直在強調基本教育就是要多元化,我們要讓老師的教育多元化,如果今天你們再將教師專業標指引這樣的名稱來做為標準,到底教師專業標指引是規格化還是標準化? 我也很詳細看了教師專業標指引的內容,你們確實在教師專業標指引明列標準一、標準二、標準三、標準四……標準十;換言之,未來老師只要依照教師專業標指引的標準,以後他們在教學上就不會有任何的問題,就這個框架把它框在裡面,我只要照著做就OK了,至於其他的部分,即使我身為老師想要多做的,也都不用了。當我們今天要把教師專業標指引真正納入師資培育法中,我們必須更審慎,你把它標準化是否適合?我認為這項名稱、規格與標準仍有待商榷。當然我們要給老師有方向上的指引,這是對的做法。也就是說,未來我們希望導向在多元化教育、我們的多元性向教育要怎麼走,這些教師專業標指引確實應該要有,但是你在前面就放進「標準」兩字,這麼做適合嗎?本席建議教育部應再做討論。 潘部長文忠: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了解這方面的用詞要再斟酌,我參閱教師專業標指引的內涵,應該還是一個比較屬於大面向的參考,也就是老師在專業的工作上可能要有一些重點的提醒,但是用「標準」兩字,我們怕大家又會擔心教學會不會完全規格化的問題。 陳委員亭妃:對。部長,教師專業標指引可做為教師方向的指引,方才本席要強調的是,你們將教師專業標指引做為教師的方向指引,這方面沒有問題,當你們給予老師教學能有一個方向,未來可能會有幾大目標,甚至有幾大指引,這些都OK,可是你的內容是把它列入為標準一、標準二、標準三……標準十,這就是要求教師規格化,老師只要依照教師專業標指引做就好了,我覺得這樣的處理與名稱比較不適當。因為在我們修法中也是直接將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直接納入修法範圍中,所以本席建議稍後休息時請你們再行思考。 再者,到底特殊教育老師本身又具有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者的人數有多少?我拜託部長能夠提供相關資料,未來我們要如何讓老師在接受專業受訓中能夠擁有更完整、更有方向,所以請部長能夠提出相關報告給本席。相信我們都很清楚特殊教育的現況,我們希望每一位特殊學生都是可以受到100分的照顧,這100分的照顧,除了專業人員予以協助之外,也希望在師資部分能更增進。我相信特殊教育的老師都很用心,他們除了會進修雙學位之外,甚至有些老師都還在補修特殊教育的學分,其實這些老師都很用心,如何讓未來的制度能夠提供他們更多的保障,這也是我們需要考量的一個方向,所以我剛才提出的這兩部分,請部長下午在修法時要提出更完整的說明,也希望下午提供我所需要的補充資料。 潘部長文忠:好的。謝謝。 主席(陳委員學聖代):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偉哲、孔委員文吉、王委員惠美、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國棟、蕭委員美琴、蘇委員震清、陳委員明文、黃委員昭順、劉委員世芳、羅委員明才及管委員碧玲均不在場。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良師可以興國,教育成敗正在於老師的人品、教學品質及專業態度。現今適逢年金改革,我們還不曉得未來軍公教尊嚴何在?未來大家從事教職的意願高不高?我要請問部長如何重建老師的尊嚴,請問教育部有何做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整體年金改革規劃是比較從退休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做規劃,並採取漸進的方式執行…… 徐委員榛蔚:現今老師的志業已經被社會鬥臭了,現在老師都不敢說自己是老師了;軍公教也不敢說自己是軍公教了,未來師資或投入教育領域的人數可能會愈來愈少,這個部分可能是敲上一記警鐘,所以教育部必須重拾老師的尊嚴,重視老師的工作環境、老師的培養及其專業素養。現在整個師培體系已逐漸式微,除了師培多元化以外,很多師範學校、學院被整併,也讓原本很有體系的教育課程全部瓦解;少子化也使師資的需求快速降低,另外,受這次軍公教年金改革議題影響,導致教師的社會地位下滑。 面對嚴重式微的教育,教育部如何因應未來的教師供應問題及中小學教學成效問題,由於題目太大,可能要花很長的時間,請以書面答復。根據監察院2013年所做的調查,全國各國中小學中,每6位老師就有一位非正式的代理、兼任、代課老師,其實這種情況已越來越嚴重,現在可能已經達到1:1了。今天討論師培法,花東2縣是偏鄉地區,所以老師的流動率非常高,小孩子從一年級讀到六年級,或許6年都在接受新的老師、新的導師,必須在教程中不斷跟老師互動、磨合,沒有辦法接受一致化、完整的教育,希望教育部提出如何留住人才、如何讓偏鄉地區的老師久留的措施。今天師培法討論的無論是先實習再考試或先考試再實習,對偏鄉地區教師的流動率都沒有影響,因為老師還是會往都會地區去,這個辦法真的能解決偏鄉地區老師的流失嗎?教育部能否協助地方政府增加老師名額,並讓他們留住?地方政府的財源真的非常有限,需要教育部支持。 潘部長文忠:師資培育法的修法比較全面性,從各個面向提出師資培育辦法,委員特別關注花東地區偏遠學校師資流動問題,我們已草擬偏遠學校發展條例草案,即將送到大院審議,不管是資源或對老師的規範,未來會投入比較多公費生的名額,都由政府的資源協助,包含地方政府,那個法會比較聚焦在偏遠學校發展的問題。 徐委員榛蔚:請問這個條例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 潘部長文忠:這個禮拜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就會送到大院。 徐委員榛蔚:謝謝部長關注偏鄉地區老師留任問題,另外教育部斥資21億元打造科技教室,真的要優先考量偏鄉地區的建置,但是有一個前提,還是老師的問題,現在廣設了這麼多資訊科技教室、生活科技教室,請問專業老師到底在哪裡? 潘部長文忠:資訊領域…… 徐委員榛蔚:現在很多電腦老師都是兼任的。 潘部長文忠:這是12年國教新的領域,教育部未來會持續為在這個新領域努力,剛才談到的是基礎設備、設施,跟過往不同。另外,師資培育的養成,包含在職教師的專長進修,新的科技和過去的資訊教育不同,教育部已在新的課綱領域擬訂教師專長的培養,這是普遍性的,一般偏鄉地區也會同步建置,包含師資的培育,這個課綱領域是非常關鍵,從小學、國中到高中都是必修的,未來還會銜接到大學。 徐委員榛蔚:現在講的是教育部分,但師資部分更重要。主席,剛才陳委員學聖代理主席答應多給我幾分鐘,讓我發言完畢。 主席(柯委員志恩):有,現在多給1分鐘了,再給你1分鐘,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除了硬體設施的建置、專業老師的培訓之外,撥給偏鄉地區專業的資訊老師也非常重要,現在都是由線上的老師兼任,這個部分的師培何時會完成?何時會有專業老師到地方?還是由地方自己訓練?如果這樣,還是沒有合格的教師,還是要以兼課、代理的方式解決啊! 潘部長文忠:目前國中有1,500多位生活科技老師,高中職則有將近1,000位。 徐委員榛蔚:這是合格教師嗎? 潘部長文忠:是。 徐委員榛蔚:花蓮、屏東、台東呢? 潘部長文忠:詳細情形請師藝司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進行,有關這個領域,除了過去的資訊教育專長外,可能還要以因應更新的科技發展來做專長的培養。 徐委員榛蔚:部長,你的前瞻很好,但是除了補充軟硬體設備之外,偏鄉地區必須配足固定的專業老師。3月27日本席曾就專科學校學歷鑑定考試獨缺東部考場一事提出質詢,原來是由北、中、南輪流辦理,當時部長贊成在北、中、南、東各開一個考場,以保障考生考試的正義和權利,不用像進京趕考一樣舟車往返,請問現在的進度如何?近5年來,1年大概有250人報考,分4個考區應該很方便,因為參加考試的人數不多。 主席:請教育部技職司徐專門委員說明。 徐專門委員振邦: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年東區報考人數大概有12到15人,我們已請測驗中心審慎考量,後續可能會有進一步的發展。4月27日已正式跟他們溝通過,但是他們還在評估中。 徐委員榛蔚:7月就要考試了。 徐專門委員振邦:是,我們了解。 徐委員榛蔚:要趕快,請地方政府全力配合,現在報考人數15到20人,對不對? 徐專門委員振邦:東部這幾年都只有10幾個人而已。 徐委員榛蔚:其實場地很容易找。 徐專門委員振邦:要考慮增加一個考場的經濟效益。 徐委員榛蔚:這不能只考慮經濟效益,要保障考生的權益。 徐專門委員振邦:我們會以其他合宜的方式處理。 徐委員榛蔚:不能什麼都以經濟效益做為考量,花東地區交通不好,你們也說經濟效益不足。 潘部長文忠:他們已經針對基礎的部分做了整理,政策上我們會做決定。 徐委員榛蔚:地方政府會全力配合,拜託教育部也在東部開一個考場,可以嗎?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邱委員志偉、顏委員寬恒、蔡委員易餘及呂委員玉玲皆不在場。 請陳學聖委員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師資培育問題,跟年輕人不敢生小孩有關聯,生小孩很難,養小孩更難,這是真實的狀況。現在我們有這麼多老師面臨年金改革問題,要不要退休已經產生非常大的爭議,這些老師是不是好老師?其實絕大多數都是非常好、適任的老師,如果連這些在職的老師都不能安頓好,想讓新的老師、好的老師想進來真的很難,部長,你不要覺得師培跟年金改革沒有關係,其實是有關係的。過去這1、2天,桃園地區很多學校舉辦校慶,我只要一坐下來,老師都會跟我談他們對年金改革的心情浮動問題。昨天早上我跟柯委員志恩等幾位委員在群賢樓前面跟新制的老師開記者會,年金改革不就是為了他們修正的嗎?但是這些老師反而覺得他們可能會兩頭落空、岌岌不可保,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情況呢?昨天內壢國小的校長跟我說,以往每年大概會有20幾位老師,今年只有4位老師要退休,為什麼呢?因為他們不敢退,對未來充滿了太多的不確定感,本來有很多老師要卸任,現在都回頭參加校長甄選,這個問題值得部長深思。柯委員志恩是在大學負責師培的老師,他講了一個很簡單的算術概念,這也是很多老師問我的,一個在職即將退休的老師,跟一個即將進入職場的老師,薪水大概差2萬多元,讓一個想退休的國小老師繼續在職場服務,家長對他友不友善?很多家長覺得這些老師年紀大了,不希望孩子讓這些阿公阿嬤教。如果讓這些老師退休,可以拿省下來的薪資多聘一個半年輕老師,為什麼不讓這種世代交替、新陳代謝很自然地完成呢?何必讓想退休的老師繼續留在職場承受外界異樣的眼光、家長不諒解的眼光呢?很多新的老師想進來參加師培體系,可是進不來,其實一個簡單的算數就可以得到答案了。在座有一些媒體朋友,其實我滿難過的,因為我過去是媒體出身的,現在很多媒體因為面臨經營困境,寧可把1個老記者換成3個年輕記者,這對老記者是不尊重的,但是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就讓老的退,換新的人進來,因為新人的薪資便宜。照理說,新聞界應該是越資深、越好的老記者越被肯定,現在因為職場環境、成本考量,老闆做了這樣的處理。很多國小老師到55歲的時候,職場對他們真的很不友善,為什麼不讓年輕老師替代想退休的老師?這用簡單的算術就可以得到答案,部長,你對這個議題有何看法?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前兩天一些年輕老師的心聲,這也是我們現在面對最大的難題,根據分析,退撫基金到118年就無法支應,不管是已退休的老師或年輕的老師,都會面臨這個問題,所以政府在這個難題之下重新規劃年金。年輕老師希望這個年金有更長的基礎,根據目前這個草案,可以從118年延展到138年,不過他們還是會擔心,所以當時的規劃特別提到5到10年後還要再做必要的調整,俾讓年金可以永續發展。不管是年長者或年輕人,都有他們要考量的地方。 陳委員學聖:部長,其實年輕人很擔心,如果現在的年金改革可以溯及既往,萬一20年後他們要退休時也溯及既往,他們可能會兩頭落空,目前在職場上適用新制的老師是最重要的老師,如果回到教育現場看這些老師在第一線的付出,你會很感動,其實很多家庭的父母親很難用心把孩子帶大,是老師在第一線付出心血的,部長,你一定要讓有權力改革的人體會在現場付出心血者的努力。你們可以計算一下,讓年老老師退休,換新的老師,薪水可以省多少?年金改不改革,到底差多少?只要基金操作增加1%的獲利,就可以讓教育職場保持最新鮮的活力,身為所有老師的大家長,部長一定要在未來幾天的審查過程中拿出最好的數據幫老師講幾句話,因為現在先審查公務人員的部分,接下來就會進入老師的部分。介聘的部分,剛剛也有幾位委員提到,前兩天開會的時候,很多縣市都不願意讓有特殊情況的老師參與介聘,只有南投可以適用特別的規定。部長,聽說明天還要開第二次會。 潘部長文忠:是,這兩天我們會持續和縣市聯繫,希望縣市能支持。今年少了預告空間,可能有些老師符合特殊條件,這個部分我了解。 陳委員學聖:部長,你來自第一線,我相信你很清楚,雖然各縣市都已經辦過市內互調,同一個縣市的調動,影響不大,但有些老師為了照顧生病的長輩、小孩而要參加跨縣市介聘,如果他在照顧別人的孩子時,還要擔心自己的孩子、自己的父母,怎麼會安心在其位呢?部長你一定要體會他們的心聲。 潘部長文忠:對,我感同身受我會請邱署長儘速聯繫,在最短時間內…… 陳委員學聖:希望有一個圓滿結果,讓老師覺得政府支持他們。有關師培法,希望部長跟教師團體多溝通,這次溝通時,有些團體對老師進修等問題有意見,希望部長再溝通,廣納不同意見,獲得更圓滿的結果,畢竟適用師培法的是那些老師。這點特別拜託部長。 潘部長文忠:好,謝謝。 主席:請劉櫂豪委員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整個遴聘規則對有意調動的老師造成很大的影響,因為跨縣市的遴聘規則做了改變,原本是服務年資滿2年、家庭因素及身體狀況符合但書規定者就可參加各縣市的遴聘,現在突然改成要服務滿3年,並把有關個人或家庭因素的但書拿掉,讓原本計畫在今年參與跨縣市介聘作業的老師措手不及,針對這個現象,教育部有何因應措施?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說明。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這幾天確實有老師對介聘問題有意見,因為各縣市聯合小組討論後將原來的要點做了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導致原本符合特殊條件需求的老師受到影響,雖然4月27日各縣市都表示不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在進行了,但我已請國教署邱署長親自跟各縣市聯繫。 劉委員櫂豪:部長,你認為突然變動,合不合理? 潘部長文忠:各縣市原來希望偏遠、特殊地區學校都能留住老師,對於但書條件的改變,應該給一個合理的緩衝時間。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們都同意老師的流動率不要偏高,俾讓偏鄉的受教環境穩定,但是這次改變措施,最讓人詬病的是,在介聘時間快截止的時候突然改變規則,如果是提前1年或2年改變規則,因為大家已事先預知,有心裡準備,生活也有規劃,沒有人會質疑它的目的,讓偏鄉的受教環境穩定,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反對。現在的問題是,5月4日就要截止報名,突然在報名前一個月內公告,對很多人來講,這是突發狀況,會讓他們措手不及。這是教育部國教署可以管的事情,還是各縣市自己決定的? 潘部長文忠:辦法裡面沒有但書文字,介聘部分,以往都是由各縣市共同組成,每年由不同的縣市輪流主辦,介聘的相關作業是透過聯合小組討論的,這個但書的改變,沒有足夠的時間讓老師了解、準備,造成原本計畫參與介聘的老師無法介聘,我已經請國教署儘速召開會議處理。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要求教育部對這件事情要有明確的立場,委員會背後思考的目的及邏輯,我們可以認同,但是他們突然公布,對當事人產生很大影響,坦白講,我並不贊同。如果教育部明確表示今年維持但書規定,明年以後再實施新的規定,我相信反對意見會減少很多。教育部今天要有一個明確的主張,無論是溝通或命令,身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應該明確指示,服務年資就算延長1年,至少要維持但書規定,讓家庭、身體有特殊狀況的人可以參加介聘,坦白講,即使讓他參加統調,也不一定能調成功,因為一個蘿蔔一個坑,但若阻斷了調動的機會,對基層老師是很大的衝擊,部長,你可不可以做一個明確的宣示? 潘部長文忠:我們一次又一次召開會議,包括緊急會議,就是希望支持今年有機會調動的老師…… 劉委員櫂豪:部長,你大膽做一個明確的宣示,對你是加分的,就事論事,我覺得這樣真的太匆促了,如果提早半年、1年…… 潘部長文忠:我完全認同,才會要求國教署儘速召開會議,這兩天他們就會開會。 劉委員櫂豪:我要求、期待你做一個個明確的指示,好不好? 潘部長文忠:好。 主席:今天從第一位委員到最後一位委員都非常關心介聘的問題,請部長務必要發揮最大的實力。 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委員徐榛蔚提出書面質詢。 徐委員榛蔚書面意見: 一、前言 1.潘部長,我們常說「良師興國」,教育的成敗關鍵在於教師的教學品質,而師資是教育的基礎,有良好的師資,才能讓學生有良好的學習成效,進而培育良好的學生,您認同嗎? 2.過去在師範專科學校和師範學院時代,由於師培生在教材教法及專業精神上扎下深厚的根基,再加上師範院校的嚴格訓練,培育出許多優秀的教師。其所教導的學生不論在學習上或生活教育也都有非常好的表現,也因此奠基了教師的社會地位。 3.然而,這種良好的傳統,卻逐漸在瓦解。隨著近年來為了讓師資培育多元化,教育部開放各大學設置教育學程或師資培育中心,許多師範院校轉型的教育大學紛紛被整併或合併。 4.此外,隨著少子化浪潮的到來,學生來源逐年下降,師資的需求相對也快速降低。再加上近年來軍公教退休與年金議題的影響,導致學子就讀師培課程意願低落,教師的社會地位嚴重下滑,請問潘部長,教育部應如何來面對師培體系嚴重式微的問題?應如何確保未來品質優良的中小學師資的供應?以及中小學的教學成效? 二、穩定偏鄉師資人力應在地培育在地考用 1.談到師資培力的問題,過去由於中小學的師資是由師範院校獨立培育,學生不必繳交學費且享有公費,畢業之後還可分發教職,不愁沒有工作,在教師人力上,尚可因應不同地區的需求來分配師資,不是嗎? 2.但隨著上述師培體系的式微,公費培育改為自費就讀,師培生畢業後須經過教師資格甄試後,自行尋覓教職,結果導致培育師資過剩。而即便是流浪教師充斥,我們花東偏鄉及離島地區卻仍發生嚴重的教師荒。為什麼?其原因就在於偏鄉教師缺乏足夠的誘因留任,以致偏鄉教師的流動率一直都偏高。 3.今天修法的重點除了從「先實習再資格考」的制度改為「先資格考再實習」之外,還包括師培生選擇到偏鄉地區服務2年,不但可以折抵半年實習課程,服務時間也能比照代理教師領全額薪水。 4.本席可以理解教育部為緩解偏鄉教師人力缺乏的問題,提出這些誘因。但本席要請教潘部長,目前畢業的師培生要成為合格的教師,都是既已完成半年實習課程及通過教師資格檢定的人,沒錯吧? 5.如今教育部讓師培生選擇到偏鄉服務2年,可以折抵半年的實習,這樣豈不是會排擠到偏鄉可以聘用既已完成實習與通過教甄的老師名額嗎?未有實習經驗的教師真的有助於提升偏鄉的教育嗎? 6.除此之外,這些師培生到偏鄉服務兩年之後就調走了,偏鄉留的住人嗎?這樣真的有助於解決偏鄉師資缺乏的問題嗎?還是在製造偏鄉師資的問題呢? 7.潘部長,本席並不反對有更多的師資或師培生能投入偏鄉教育,但教育部是否應思考回歸教師聘用的正途及配套措施,設計因地制宜的彈性機制,來符合在地的教育需求。透過像是在地培育、在地考用的制度,去培養在地人才,提高在地教育人才的薪資福利,以解決如花東等偏鄉地區教師流動率過高的問題,能否朝此以方向來研議? 三、儘速協助花東國中小增設資訊與生活科技教室,並協助偏鄉補足資訊教師人力 1.潘部長,據了解教育部為了配合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新增「科技領域」(包括:生活科技和資訊科技)預計明年起投入21億元左右來新增「生活科技教室」、增加「資訊科技教室」(原電腦教室),並更新設備,沒錯吧?請問部長,21億是透過年度公務預算來編列嗎? 2.另外,教育部亦打算調降教室設置門檻,不論是「生活科技教室」或是「資訊科技教室」,其設置標準,一律都是改為24班以下設置一間,25班以上者每增加24班再增設一間,並每間補助80萬,是嗎? 3.本席很感謝教育部調降教室配置標準,這對我們花東等偏鄉地區,本來班級就不多的中小學來說非常重要。 4.據本席了解,我們花蓮縣若以教育部未來規劃的教室設置標準來看,在國中「資訊科技教室」(電腦教室)的部分,尚有國風國中仍須再補足一間「資訊科技教室」;而全縣國中需增設的「生活科技教室」共31間。 5.至於國小「資訊科技教室」(電腦教室)的部分,全縣國小有明義國小、鑄強國小、宜昌國小、北昌國小,仍須各再補足一間,共四間「資訊科技教室」。 6.由於花東等偏鄉地區長期以來在資訊科技的資源分配上相對缺乏,尤其受到地形的限制,相關資訊科技的發展更顯困窘,此時更需要政府投入更多資訊科技的資源到基礎教育上,不至於讓我們花東子弟在資訊與生活科技的技能上,落後西部太多。 7.因此,本席希望未來教育部不論在預算或軟硬體設備建置與更新上,都能優先來協助花蓮的中小學增設「資訊科技教室」與「生活科技教室」,可以嗎? 8.除此之外,誠如方才本席所說的,我們花東偏鄉地區的師資缺乏問題。現在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新增科技領域,未來中小學生要上生活科技、資訊科技等課程,但很多學校的師資都還沒到位,尤其是許多偏鄉小型學校仍然沒有合格的資訊教師,必須由其他科的老師來兼教電腦、機械等課程,更不用說很多老師還要兼任行政工作。因此在師資的部分,能否優先來協助。 四、設置花東學力鑑定考場,以維東部鄉親權 1.潘部長,您是否還記得本席於3月27日同樣是在教委會跟您提過,目前「專科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其考場僅設置在北區(新北市)、中區(台中市)、南區(高雄市),獨獨就是缺了東區考場一事嗎? 2.當時部長也承諾本席,為了東部學生與民眾的需求,未來針對原有北、中、南三區再加上東部考區同時辦理考試的部分,會儘速來評估與規劃,沒錯吧? 3.本席辦公室於4月11日時,曾致電教育部詢問目前執行情況,教育部回覆已經在尋找可以配合的學校,以及評估相關交通問題,預計最快在四月底前提出初步的規劃方案。然而,今天已經是五月初了,請問潘部長,現在方案出來了嗎? 4.潘部長,今年的「專科學校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預定七月報名,十一月就要考試了,依現在的進度來得及在本次考試規劃東區考場嗎?為了避免鄉親必須舟車勞頓到北區、中區、南區考試,以及維護其考試公平性的權益,請部長儘速來辦理,好不好?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點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同時進行討論和協商。 壹、提案條文部分: 壹、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 eq \o\ad(\s\up35(行政院提案),\s\up21(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s\up7(委員洪慈庸等16人提案),\s\do7(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s\do21(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s\do35(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提案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 委員洪慈庸等16人提案 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第一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一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條,爰予刪除。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二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二、依照現行法,師培生需先實習始能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實際的情況是,約有一半的實習生未能通過考試,而實習期間無法領任何津貼,等於白忙一場。又實習制度,乃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程度後,藉由參與實作之經驗,完備其學用間落差,現行作法似有違實習本意,爰此,師培生之訓練,應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的模式,使實習生在累積教學經驗之餘,亦能兼顧經濟能力。 三、修正第三款: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作法,修正本條第三款。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接受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等依本法規定各項有關課程。 前項普通課程係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移列。 二、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移列。師資培育內容為符應職前培育、導入輔導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促進師資培育致用、職前培育與在職進修,永續一貫發展,爰文字修正為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原條文之教師資格檢定因屬成效檢測範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規範。 三、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款移列。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四、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二項整併移列。配合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順序,刪除教育實習課程文字。 五、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使相關課程內容定義更明確。 六、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擬定及審議程序之規定,因應大學課程自治,爰予刪除。刪除後,另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部將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範學校師資培育課程報該部備查之機制,並予敘明。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與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移列。師資培育內容為符應職前培育、導入輔導以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促進師資培育致用、職前培育與在職進修,永續一貫發展,爰修正文字為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教師在職進修。原條文之教師資格檢定因屬成效檢測範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規範。 三、修正條文第二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四、修正條文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配合先教師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順序,刪除教育實習課程文字。 另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關於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審議程序,因應大學課程自治,於修正條文第七條規範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五、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由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使相關課程內容定義更明確。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修正第一、第二項,將「教育實習課程」自師資職前教育固定課程中取消,改為先檢定後實習。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第一項、第四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作法,定義『師資職前教育』為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前,接受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三、修正第三項:參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普通課程」定義。 第四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師資培育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第二條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之涵泳與生活、品德之陶冶。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惟未能符合社會培育未來師資之期待。考量以學生學習為中心(Learner-centered)、尊重多元差異、加強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為國際共同趨勢,且為當前國家教育施政核心理念,爰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等行政規則,作為確保師資職前培育品質之重要機制。 四、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之目的、功能及各國作法如下: (一)目的:旨在引導教師專業化歷程、形塑教師應具備之能力與落實理想教師圖像,具有引導培育與評估教師表現之品質保證效果。 (二)功能: 1.政策面向: (1)符應國際趨勢,彰顯教師專業形象,提高教師聲望。 (2)落實教師理想圖像,作為師資培育政策規劃之參據。 (3)引領品質保證之師資培育模式,確保師資培育與教師素質品質。 (4)作為教師專業發展政策之引領方針,促進教師永續成長。 2.師資培育之大學面向: (1)引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職前師資培育內容。 (2)指引師資培育之大學與中小學及幼兒園安排教育實習輔導與評量。 (3)引導師資培育評鑑之評鑑項目及內容。 3.教師面向: (1)提供教師自我檢核自主學習之依據。 (2)提供教師個人自我精進方向之參考。 (3)落實專業主義終身學習,彰顯教師專業形象。 (三)參考美、英、紐、澳、德、香港、大陸等國家發布教師專業標準,我國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旨在引領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發展,提供學校自我檢核師資培育課程、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考試試題內涵及規劃教育實習階段之教學、導師(級務)、行政與研習活動重點之參據。於教師專業標準指引描繪理想教師圖像基礎下,透過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二者相互連結,落實引導師資培育課程,以收預期成效。 五、增訂第三項,敘明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內涵,應符應課程綱要所需之教學能力及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師資生核心素養。另重大議題包括人權、性別平等、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加強以學生學習為中心(Learner-centered)、尊重多元差異、加強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為國際共同趨勢,且為當前國家教育施政核心理念。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師資培育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等行政規則,作為確保師資職前培育品質之重要機制。 四、增訂第三項,規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應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授權訂定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包括:人權、性別平等、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與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與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 (一)序文所定「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師資培育審議會」。 (二)第三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 (三)第四款增訂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變更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四)第五款增訂師資培育中心停辦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五)為符師資培育多元化精神,尊重大學自治、課程自主,爰修正第六款,將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調整為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六)其餘各款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序文將「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師資培育審議會」,第二項所定「委員會」修正為「審議會」,並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師組織代表為審議會委員之規定。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序文,將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師資培育審議會。 三、第一項第三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 四、第一項第四款,增訂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變更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五、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增訂師資培育中心停辦之審議事項,以符合實務運作。 六、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符應師資培育多元化精神,尊重大學自治、課程自主,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事項調整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七、配合第一項序文將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師資培育審議會,修正第二項,將所定「委員會」修正為「審議會」,並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與教師組織代表為審議會委員之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配合師範學院改制為教育大學,將「師範校院」修正為「師範大學、教育大學」。 第六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六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四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三條第一款師資培育之定義及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定義,修正第一項,明定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之修正,將第二項所定「前項」修正為第三條第二款,並配合實務運作增列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變更事項。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刪除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增訂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該課程應符合課程基準之規定,本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將規範該課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以利事後監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四條第一款師資培育之定義及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定義,修正第一項,明定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之修正,將第二項所定「前項」修正為第四條第二款,並配合實務運作增列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變更事項。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修正第一項:配合第三條第二款之修正。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輔導教師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以師資培育課程之歷史沿革先予說明本條師資培育課程之規劃意旨: (一)八十三年以前「師範教育法」時期,師資培育課程為標準規範;八十三年本法修正公布後由大學自主規劃;至八十六年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因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程教學效能、師資素質深受社會關注,本法復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明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師資培育大學規劃,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以確保中小學教師教學能力,保障中小學學生受教權益。 (二)本次修正本法,面臨大學期待自主鬆綁,中小學期待提升教師素質,兩者需求如何平衡問題,復考量現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培育方式包括學系及學程培育,因此本條之修正採更放寬與彈性課程、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核心原則等精神規劃,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回應大學課程自治訴求。惟為能持續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各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資周全。 三、第一項刪除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規定。另為能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及對應教師資格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三項,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有關師資培育課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機制,將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中規範,若學校課程規劃不符課程基準,教育部將納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師資生名額之考量。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師資培育多元開放,培育方式已包括學系及學程培育,已然趨近律師、會計師採認相關科系與限制必修學分之培育制度,因此本條文採更放寬與彈性課程、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核心原則等精神規劃。 三、本條文修正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回應大學課程自治訴求。惟為持續管控師資培育數量、對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之核發,師資培育大學規劃各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劃內容及各師資類科培育名額,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資周全。 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 為落實學生輔導法立法意旨於各級學校設置輔導教師從事介入性輔導工作之專業需求,輔導教師應強化專業培育與專業認同,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與人員穩定,特規劃專任輔導教師之師培制度。 (刪除) (刪除)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第八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八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第八條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成績優異者,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不包括教育實習,爰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修業年限、畢業條件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毋須重複規範,故刪除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依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不包括教育實習,爰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其修業年限、畢業條件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毋須重複規範,故刪除之。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之變革,教育實習課程,不再定位為師資職前教育,而是以通過資格考試、具有一定專業程度後,為能培訓出可學以致用之教師,所需之過程。 第八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八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九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習教育實習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等文字。 三、其餘各項未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習教育實習已於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等文字。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之變革,刪除本條第三項後段『,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等文字。 第九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九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第十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十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及收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用詞定義修正,將第一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將認定後所發給文件名稱修正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另以本法修正後,教育實習已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等文字。 三、修正第二項,維持現行「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作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收費」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之事項,以資周延。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用詞定義修正,將第一項「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將認定後所發給文件名稱修正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另本法修正後,教育實習已定為教師資格檢定階段,爰刪除「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等文字。 三、修正第二項,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增列「收費」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之事項,俾更周延。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修正師資職前教育中有關「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之變革,刪除『,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等文字。 二、修正第二項:目前實務上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之收取審查費作法,於母法中定其法源。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考生報名費,得予免收或減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安排、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得向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考生報名費,得予免收或減收。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安排、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與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委託辦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一條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檢定方式、時間、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並規定參加考試與實習之條件;又以透過教師資格考試得篩選較優秀之實習生,專心參與教育實習,提升實習效果,爰採先考試及格後申請實習之制度;並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教育實習課程定義移列至本項第二款規定,以資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為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資周全,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扶助弱勢,促進社會階級流動,以利來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師資生能順利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增進其擔任教師機會,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關機關得補助是類考生之教師資格考試報名費。 五、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育實習相關事項之辦法。 六、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爰予刪除。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三、新增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並規定參加考試與實習之條件,又以透過教師資格考試得篩選較優秀之實習生,專心參與教育實習,提升實習效果,爰採先考試及格後申請實習之制度;並將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有關教育實習課程定義移列至本項規定,以資明確。 四、修正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檢定方式」修正為「考試方式」,並增訂「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以資周全。 五、增列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減收或免收中低收入戶之考生,以扶助弱勢,促進社會階級流動。 六、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育實習辦法。 委員洪慈庸等提案: 修正條文,將師培程序改為先進行教師資格檢定,再參加實習。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之變革,理由如修正條文第三條之說明三。據此,關於教師檢定方式,分為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兩個階段辦理。第一款明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之資格,與現行條文第一項之資格相同;第二款明定教師實習之資格,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為條件,使具有一定優秀程度之人,參與教育實習,學以致用,完備師資之培訓。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三項:關於弱勢學生,依照規費法之規費減免須以法律規定之意旨,新增第三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參與教師資格考試者,報名費得予免收或減收。 四、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育實習之辦法。 五、增列第五項:配合先考試、後實習之制度,明定發給教師證書之事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六、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並作文字修正:配合改採「先檢定考試、後實習」與發給教師證書之變革,刪除『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等字,並增『依前項所定辦法』等字。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委託辦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第一項 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先考試後實習之制度,分款敘明發給教師證書之要件。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證書申請、發給相關作業程序及收費辦法。又有關教師證書規費之收取,將俟本法修正公布後,依規費法規定訂定相關收費辦法,並送財政部審核。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先考試後實習之制度,分款敘明發給教師證書之要件。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證書申請、發給相關作業程序及收費辦法。 第十二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一條第三項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定義業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爰刪除重覆意涵文字;另因本條所定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除於國內修畢者外,尚包括於國外修畢者,爰於證明書外增列「或證明」文字。 三、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以完備申請核發程序規定; 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已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移列。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定義業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爰刪除重覆意涵文字;另因本條所定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除於國內修畢者外,尚包括於國外修畢者,爰於證明書外增列「或證明」文字。 三、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以完備申請核發程序規定; 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已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爰將現行條文所定「資格檢定」修正為「資格考試」,並修正委員會為審議會。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明定教師資格檢定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爰將現行條文所定「資格檢定」修正為「資格考試」,並修正委員會為審議會。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配合第十條修正,將現行規定之『資格檢定』修正為『資格考試』與相關委員會名稱。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與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查現行公費部分係由學校與公費生訂定行政契約,而助學金則僅規範受領資格、數額等,故依實際執行方式,於第二項增訂助學金受領之資格等事項,以資明確。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公費部分係由學校與公費生訂定行政契約,而助學金則僅規範受領資格、數額等,故依實際執行方式,於第二項增訂助學金受領之資格等事項,以資明確。 第十五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十四條 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第十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六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 第十五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配合師資培育增加教師在職進修範疇,增列地方教育輔導內涵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以為配套措施,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相關辦法。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反對院版本條第二項修正條文,理由如下: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師之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依教師法第21、22、23條已明訂在職教師之進修、研究已授權教育部另訂「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不應在師培法重複訂定、疊床架屋。 (二)師培法之法源宗旨為師資培育,不應涉及在職教師之權利義務,否則將與教師法產生扞格。 三、第一項未修正。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另實務運作上,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係共同合作瓣理教育實習,爰刪除「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另實務運作上,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係共同合作瓣理教育實習,爰刪除「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八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八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第十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第十九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八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教師資格考試及實習順序之調整,明確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習之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教師資格考試及實習順序之調整,明確規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實習之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於任職期間,應積極進修;其進修方式、內容、每年應進修時數、學分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前項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進修機構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二項第三款之認可,其認可條件、申請認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查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範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之規定,現行係以獎勵方式為之,為強化教師進修之義務,爰增訂第一項,定明該等教師於任職期間,應積極進修,並授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辦法之法源依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進修課程,以概括現行多元進修方式。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幼稚園已改制為幼兒園,爰配合修正幼稚園為幼兒園。 (刪除) (刪除)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過渡規定,因實施期限已過(第一項教師資格檢核制度為登記制,適用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第二項教師資格檢核制度為初複審及格及教育實習一年,適用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無再適用可能,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為本法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適用前法之過渡規定,因實施期限已過(教師資格檢核制度為初複審及格及教育實習一年,適用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教育實習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無再適用可能,爰予刪除。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過渡規定,因實施期限已過,無再適用可能,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為本法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適用前法之過渡規定,因實施期限已過,無再適用可能,爰予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分項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過渡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項規範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之情形,渠等人員續依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 (二)第二項規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之情形,以利其後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取得教師證書。 (三)本條所定人員若逾過渡期間,則仍應適用本法教師資格檢定先考試通過後再修習教育實習之制度,故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若逾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以確保師資品質。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分項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過渡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項規範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之情形,渠等人員續依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依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 (二)第二項規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之情形,以利其後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取得教師證書。 (三)本條所定人員若逾過渡期間,則仍應適用本法教師資格檢定先考試通過後再修習教育實習之制度,故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若逾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以確保師資品質。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分項規範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過渡條件。 二、第一項:規範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第二項:分兩種情況說明,(1)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後,取得教師證書。(2)無論是說明二或說明三之(1)的情況,若逾越過渡期間,則一體適用「先考試、後實習」制度,據此,若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逾越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以確保教育品質。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大學畢業,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 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之過渡規定,因實施期限已過,無再適用可能,爰予刪除。 第二十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條之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與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其所聘任之教師得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應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其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僑民學校應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其名單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合乎職前培育、導入輔導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因此教育實習於師資培育定位為師資生導入學習階段,透過輔導教師之協助與引導及實習項目之規範,使實習學生透過情境式教化,學習教師應具有之教學知能與心態,適應教學及學校文化,以完整歷程培育產生專業教師。 三、偏遠地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尚有就業環境待改善因素,為堅守專業立場,國家宜投注更多資源,引入(輸出)完整培育歷程後之師資,兼顧該等地區學校教學品質。 四、鑒於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五、鑒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六、鑒於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三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於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擔任教師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七、為確保師資培育素質,要求偏遠地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應符合特定條件,爰為第四項規定,並定明該等學校名單之公告事宜。中央主管機關及僑務委員會公告該等學校名單,應考量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偏鄉地區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聘任教師之聘期、續聘及續聘之審查等相關機制,以確保學校能提供二年之缺額,穩定擔任教育實習機構。 八、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成績評定之內容、程序、收費等事項之辦法,爰增訂第五項。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合乎職前培育、導入輔導及教師專業發展歷程概念,因此教育實習於師資培育定位為師資生導入學習階段,透過輔導教師之協助與引導及實習項目之規範,使實習學生透過情境式教化,學習教師應具有之教學知能與心態,適應教學及學校文化,以完整歷程培育產生專業教師。 三、偏遠地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尚有就業環境待改善因素,為堅守專業立場,國家宜投注更多資源,引入(輸出)完整培育歷程後之師資,兼顧該等地區學校教學品質。 四、鑑於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五、鑑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六、鑑於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並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於第三項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於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擔任教師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之條件。 七、為確保師資培育素質,要求偏遠地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應符合特定條件,爰為第四項規定,並定明該等學校名單之公告事宜。中央主管機關及僑務委員會公告該等學校名單,應考量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偏鄉地區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聘任教師之聘期、續聘及續聘之審查等相關機制,以確保學校能提供二年之缺額,穩定擔任教育實習機構。 八、增訂第五項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成績評定之內容、程序、收費等事項之辦法。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偏遠地區學校、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以及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或海外學校(僑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經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評定成績及格,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新增第一項及第四項。 三、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師資缺乏,為擴大其師資來源、增加教師留任意願及誘因,以及同步確保取得教師證書者之師資品質,爰明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經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評定成績及格,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新增第二項。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內容、程序與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新增第三項。 五、關於可供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以代理老師教師(人員)年資折抵實習教育之偏遠地區學校、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及海外臺灣學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而僑民學校則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述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其實習仍應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綜上,新增第五項。 第二十三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二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據以訂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依教育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一四九五七號書函、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臺(八七)人(一)字第八七○八二八○四號書函說明,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偏遠地區教師資格,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第三十七條(原第三十八條)規定,登記為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登記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三年期限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渠等人員進修機會之規定,係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施行,因所定三年之期限已過(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屆滿),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整併修正移列為本條,明定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得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據以訂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另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偏遠地區教師資格,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第三十七條(原第三十八條)規定,登記為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登記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三年期限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渠等人員進修機會之規定,係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施行,因所定三年之期限已過(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屆滿),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整併修正移列為本條,明定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得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刪除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又輔以教育部自民國八十五年起各年度之函釋,本條所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三年之期限已過(期間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屆滿),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二、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與第三項,整併修正移列為第一項,明定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得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刪除) (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因第一項所定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限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屆滿,本條過渡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因第一項所定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限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屆滿,本條過渡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因應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有關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符合特定資格,於期限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及該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開設等規定,修正第一項,延長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辦理年限至九年(自修正施行之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最後一期開班為一百十三學年度(即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先檢定後實習順序之調整,明定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但書移列,並配合第一項所定期限之延長,修正本項適用期限之規定。 四、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因應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有關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符合特定資格,於期限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得在幼兒園替代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及該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規定開設等規定,修正第一項,延長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辦理年限至九年(自修正施行之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最後一期開班為一百十三學年度(即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先檢定後實習順序之調整,明定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二項但書移列,並配合第一項所定期限之延長,修正本項適用期限之規定。 四、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將「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令公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施行日期起計,酌作文字修正為「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為因應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三項、第十四項規定,延長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辦理年限九年,是以實際最後一期開班於一百一十三學年度。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配合「先考試、後實習」之調整,現行條文第二項分別列於修正條文第二項與增列第三項。並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刪除『教育實習課程』等字。 三、增列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二項但書移列,並作以下修正:(1)『教育實習課程』修正為『教育實習』。(2)以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配合第一項延長折抵教育實習年限至十三年(自修正施行之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項,並刪除「課程」二字。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爰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就幼兒園教師之進修,涉及師資培育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以避免相關法律扞格。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爰明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就幼兒園教師之進修,涉及師資培育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以避免相關法律扞格。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提案定之。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提案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提案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提案定之。 三、第二項所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予以刪除。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提案定之。 三、第二項所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予以刪除。 貳、修正動議部分 一、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 第四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並按原住民族教育需求訂定之。 第四條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教師與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與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班)及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第十八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第十八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於任職期間,應積極進修;其進修方式、內容、每年應進修時數、學分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前項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進修機構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第二項第三款之認可,其認可條件、申請認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於任職期間,應積極進修;其進修方式、內容、每年應進修時數、學分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前項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進修機構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設各種進修課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二項第三款之認可,其認可條件、申請認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亭妃  陳學聖 二、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需同時具備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師資資格。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師資培育大學師資應每三至五年至所培育師資教育階段學校任教一年。 第七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予免收或減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四、 茲建議行政院版「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修正如下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將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納入全時教育實習單位之一,以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法全時教育學習。 提案人:李麗芬  吳思瑤  蘇巧慧   五、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內○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內○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中華民國內○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相關課程供在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未具備普通教育教師資格者修習。其普通教育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內○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內○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進行協商) 主席:首先是第一條,請張司長說明你的認知,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照案通過。 張司長明文:第一條是依幼照法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第一條沒問題。 主席:第一條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就唸一下。 我們都以行政院提案為準,第一條的文字是:「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充裕教師來源,並增進其專業知能,特制定本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是第二條。 張司長明文:第二條是微調,只是把師培大學和職前課程整併到第三條,所以第二條的部分也沒有問題,就是加上「所稱」二字,內容是教育部和縣市政府,所以這個部分也沒有問題。 主席:好,只是把其他部分挪到第三條一起定義就對了? 張司長明文:是的。 主席:好,第二條的文字是「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是第三條。 張司長明文:第三條是把名詞定義的部分做比較清楚的說明,第一款是「師資培育」,把它定義為專業教師培養,並增加教育實習,這是為了配合這次先檢定後實習的部分,再加上其培育是有包含教師在職進修的概念。第二款是「師資培育之大學」,因為它過去是叫「師範校院」,其實現在已經不叫「師範校院」了,所以是指師範大學跟教育大學。第三款是考試的部分。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是依照現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把它放進來並予以明確化,現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就是這樣描述,我們把它放進來,做一個清楚的定義。所以第三條的名詞定義應該是沒什麼問題。 主席:好,第三條有一個部分要請各位委員稍微斟酌一下,誠如我今天早上質詢時提到的,過去像在日本是把職前和現職老師做一個區隔,所以第三條的文字中有「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過去只要談到權利義務,有關現職教師的權利義務都是放在教師法來做規定,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師資培育法,所以是不是應該以和師資培育有關的職前老師為對象?還是要把現在的在職老師也放進來?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先釐清,因為這是師資培育法,但是這些條文和教師法有關,所以是否應該做個區隔呢? 張司長明文:這個部分早上有好幾位委員提出指教,如果第二十條的部分獨立,也就是後面有關進修的部分如果放到教師法的話,因為會牽涉到第十六條,我們也希望師資培育大學能夠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所以原則上這樣就會區隔,我們這整部法律就是師資培育的職前教育。所以這個部分放進來是不會有問題的,因為整部法律都不會去碰在職進修的部分。也就是說,第二十條如果放在教師法的權利義務,那麼這一部法有關在職進修的部分,就是專指師資培育大學要辦理在職進修還有相關的鼓勵。 主席:可是你的對象也包括教師在職進修,感覺就有點問題。我知道你剛剛講的是機構,就是有關教育大學當中未來師資培育的部分,但這裡是指對象,這個對象還包括現職老師,我覺得要釐清的是這個部分。這裡的師資培育是指對象,可是你們條文還包括在職老師的培育喔!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想法是,在職老師的進修在教師法裡面是不是已經有規範了?如果有規範的話,現在師資培育法指的對象到底是職前教育、被培養的這群人,還是要規範已經接受完整的師資培育、成為老師的人再回來在職進修。我覺得這樣好像有一點重複。 主席:對,有點疊床架屋。剛剛司長的說法好像是師資培育牽涉到師資培育的機構,現在又牽涉到師資培育的人員,所以我覺得第三條有必要釐定清楚。 蔡次長清華:因為第三條是名詞釋義,「師資培育」的英文是teacher education,就世界各國的學術界而言,它都是比較完整的從職前教育到實習、到導入、到教師的在職進修,大概是比較完整的。所以我建議這個地方還是保留這樣的文字,不過後面如果有牽涉到老師權利義務的部分,我倒是覺得放在教師法就可以;這個地方這樣規定好像是比較完整。謝謝。 陳委員亭妃:我早上質詢的時候也有問到,師資培育法過去並沒有對「師資培育」這個名詞予以解釋,所以就沒有touch到教師在職進修的環節,現在要對「師資培育」予以解釋,如果把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拿掉確實很奇怪,因為那樣就會變成師資培育好像斷了後面這個環節。可是現在如果沒有把它釐定清楚,絕對會疊床架屋,因為有關教師在職進修,早上我就說,教師法第六章「進修與研究」從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一整章都在談教師的進修與研究,除非後面規定當談到教師在職進修的時候就回歸到教師法所涵蓋的相關規定,是不是要這樣釐定?在第二十條的部分把它納進去?這樣才不會覺得教師在職進修未來既要受到師資培育法的規範、又要受到教師法的規範,到底要依哪一部法? 其實師資培育法對教師在職進修並沒有涉獵很深,也沒有提到,這樣等於是擺了一個空的東西在這裡,所以我覺得應該在第二十條將在職進修的部分回歸到教師法的規定。 主席:這樣可不可以? 李處長嵩茂:確實沒有錯,教師法第六章是有關研究和進修,不過各位委員可以發現,其實教師法是一個基本的法律,所以包括第二章「資格檢定與審定」、第三章「聘任」、第四章「權利義務」到第五章「待遇」,如果涉及更深入、更細緻完整的規定,有些是會立專法的,所以我們今天要處理的可能是兩個部分的問題。我們盤整以後,現行教師法對教師進修只有獎勵,並沒有制式性地要求他們必須有進修的義務和時數等等的規定,所以這次的草案是實質增加了這一塊,這是現行教師法沒有的。 剛剛跟各位委員報告說,現在教師法第二章的「資格檢定與審定」事實上也有滿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訓練、取證、初檢、複檢的規定,而這些也全部訂在現在的師培法裡面,所以制度上確實可以有兩個思維,一個就是剛剛次長補充說明的,我們對於師資培育的概念是要像一般國際上從職前的修學分開始,然後是實習課程,一直到在職培育。如果要完整的話,我們的立法趨勢會從教師法的原則落實到師培法的更具體、更詳細。如果這邊確實只要維持現行的師培法,就是只有職前的,在職的要全般留在教師法的話,從立法技術上,我們會建議這邊就不要再去提在職進修,因為很奇怪,本來是從教師法進來,到師培法則更具體、更細緻,但是如果第三條把它留著,然後又在第二十條把它指涉為由教師法規範,這樣看起來立法目的和方法是有一點奇怪的。如果現在都沒有在職進修的話,就維持師培法是純職前的,這樣第三條有關這部分的定義也就不需要了,因為第二十條現在是把進修的部分拉到師培法裡面來,它是實質地拉進來的! 主席: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這兩條啦! 張廖委員萬堅: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都有喔! 主席:對,這兩條。 張廖委員萬堅:對,都跟著修。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一條提到的只是鼓勵性質,要另外訂定辦法,它並沒有用法律的層次來做很詳細的規定,所以這次才要修第三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是不是有這個意思?你們能不能把要將這部分入法的必要性講清楚?是不是為了把教師法裡面原來只鼓勵教師進修的部分拉出來,放在師資培育法裡面做詳細的規範,所以才要入法?是這樣嗎? 張司長明文:當初確實是如同張廖委員所提到的,但是在討論過程中還是有很多不同的意見。不過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在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中可以比較完整,然後在第十六條的師培大學也可以幫忙推動,當然,第二十條的部分是不是就歸到教師法去?但是第二十條舊的條文也是講機構,所以不會影響到老師的在職進修,也就是人的部分不會有影響,就用舊條文,不去修改就可以了。 主席:如果是剛剛陳亭妃委員講的,把教師在職進修放進來包在這個師資培育法裡面,後面很多條文並沒有很完整地對相關細節做更明確的規範,而只是空有一個教師在職進修的名稱放在這個地方。 我同意剛剛蔡次長所說的,師資培育從國外引進來,它的確包括從職前到在職,這是一整個概念,但是你不要忘記,在美國的師資培育當中,他們的法令對於在職和職前也是有所區隔的。根據研究,雖然師資培育涵蓋這些定義,可是入法的時候,他們的法還是區隔得很清楚。也就是說,這是法令條文,還是一般概念性的師資培育?我們還是要分清楚喔! 師培指的當然是全套的,可是就法的概念來說,如果沒有把這個對象定義清楚的話,其實也會造成和教師法的扞格或者是我們剛剛所強調的會疊床架屋喔! 張廖委員萬堅:教師法第二十二條是不是已經規定你們要訂定一個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這個獎勵辦法的內容和現在第二十條要修正的是不是一樣?是不是又規範了什麼時數、學分?有沒有不一樣? 張司長明文:比較不一樣。 張廖委員萬堅:之前那個辦法是任意的,這是權利。所以我剛才就講到,這變成用立法層次來做一個規範。 陳委員亭妃: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對教師在職進修的規定是:「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所以它的機構和單位基本上在這裡面是要由教育部另定之,用辦法喔!接下來是有關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的部分,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也是由教育部定之!接下來是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的保障與經費,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都是由教育部定之!所以這個部分基本上主管權就是在教育部。今天在師培法的部分,我當然不反對把「師資培育」這個名詞解釋清楚,可是重點是教育部到底要什麼。就像剛才法制單位人員所講的,他也建議如果要在第二十條規定回歸到教師法的話,乾脆把教師在職進修的部分拿掉。所以請問教育部到底是抱持什麼樣的想法? 至於第十六條的機構,其實教師法第二十一條就規定要由教育部定之,現在又要在師培法裡面規定「……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也是教育部要訂定,那也是教育部要訂定,兩部法都規定教育部要訂定,那你們到底要怎麼辦?我覺得你們還是要搞清楚啊!第二十條也一樣,到最後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有什麼不同?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我們把它加在師培法裡面的話,進修就變成他們的義務了耶,變成他們的權利,你們一定要安排。原來是鼓勵性質,附在教師法後面的辦法是用鼓勵的,可以請公假、申請核准就可以去的部分就變成沒有用了耶!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所以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就是先把它釐定清楚,如果我們把它挪過去,未來教師法勢必要針對進修的部分做一個條文的修正。今天我們先把師培法的部分搞定。要不要把這個部分移出去?先告訴我們,這樣我們才有辦法從這個基礎點往下走。如果在職進修的部分要改的話,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勢必就要全部往教師法那邊再來修正一次。總之,我們先把這個部分釐定清楚。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對,現在是要釐清,但我的看法是這樣,教師法是一個規範所有老師權利義務,包括職前、在職的母法,現在我們又有一個師資培育法,如果我們把它定位成只做職前教育也是OK,但我個人會認為,在價值的取捨上,師資培育包括前端的職前和後端的在職進修,在我來看都同等重要,所以如果今天的師資培育法只在講職前,它是法的位階,可是對於在職進修的部分卻只是用「辦法」,那麼,在教育部的價值取捨和法律秩序上,我會覺得弱化了在職進修的部分。 所以我個人是傾向同意可以在師培法裡面一併處理,即便在職進修的條文不多,可是它彰顯的是在職進修和職前教育同等重要。如果要拉開的話,你們以後就要去研議是不是要有一個在職進修法,表示在位階上有等同的重要性,鼓勵老師除了在進入教育現場前的師資培育要有很明確的權利義務,同樣的,在在職進修的部分也有身為一個老師要肩負和承載的使命和責任,這是我從價值上來看。以上是我的意見。 主席:謝謝。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我不曉得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剛剛大家在討論教師法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也就是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訂定出來的獎勵辦法,這和現在師培法所討論的第三條、第二十條和第十六條這幾個條文的關係好像不是移不移出來的問題,而是態度上到底是什麼。我只是初步看了一下,如果大家有意見,完全歡迎討論。根據我現在看到的教師法,它規定的是一個獎勵辦法,所以看起來是在鼓勵、獎勵教師去研修,可是如果要放在師培法,按照目前的文字來看的話,我覺得是「應」,也就是教師應該要去進修,即便已經成為老師,他已經在職了,也應該與時俱進、繼續進修,我覺得這兩個的態度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剛剛主席有說,我們現在要決定的是要不要移出來,是體系上的問題,可是我甚至覺得,這是否不是體系上的問題,而是態度上我們到底是獎勵,還是時代走到這裡了,我們認為即便是在職的老師,也應該繼續進修?我覺得態度好像差在這裡,當然,目前我沒有定見,各位來自實務界,請問教學現場的態度是怎樣? 主席:還有一點,就是有關教師專業的標準和它所衍生的評量指標,這牽涉到教師權利義務的訂定,我們當初為什麼提出這個部分?其實我認為應該回到教師法來做規範,因為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是由全國的教師會來參與訂定,這沒有錯嘛! 還有,目前已經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你們有這個東西喔!內容包含教師工作倫理規範應該參照其他專業人員立法前例,而且由專業人員全國性聯合組織去做。這好像和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的教師自律公約也有關聯,沒錯吧?這就是為了未來教評會和所謂的機關甚至是法院在審議不適任教師的案子時,可據以做為評斷的標準嘛!所以我們才會認為這個東西不太適合訂在師培法,不然師培法所牽涉的範圍會更廣耶! 我也沒有定見,我只是提出可能會發生的問題。為什麼有很多教師專業團體認為不應該把它放在這邊,而要放在教師法?就是因為會牽涉到這些問題。 陳委員亭妃:其實我覺得今天應該瞭解教育部的態度是什麼啦!就是說,你們覺得教師在職進修到底適合擺在教師法或師培法?因為不可能兩邊都走,兩邊都走是很奇怪的!今天如果認為要擺在教師法,它是鼓勵性質的,那就擺在教師法;如果要進入師培法裡面,認為這要有強制性,未來的師資培育就是要有職前、實習和在職進修,都要有這樣的要求,那麼當然就放在師培法。可是教育部現行的態度要很清楚,而不是只在解釋這個名詞,只解釋名詞是很奇怪的。 主席:教育部的態度是怎樣?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為什麼要改這個東西?是想要有什麼作為? 主席:你們不要只說尊重委員,我們也尊重教育部啊!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以師資培育來講,確實絕對是職前、實習和在職進修,我想這是基本的。至於後面的條文有一些在原來的教師法裡面有規定由本部訂定辦法,我覺得在邏輯上確實不宜兩部法都有「定之」的規定並訂出兩套不同的辦法,因為最後還是由教育部來訂。如果是原來教師法授權訂定的子法需要進一步做在職進修的修訂,應該也是朝這個體系來。 但是我比較建議第三條是不是可以在師資培育的完整性上面,應該要有在職進修的部分?對老師而言,這當然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我想這不只是教育部這樣看,應該是說,臺灣對師資培育事實上是抱持這樣的立場。至於後面應該順著訂定相關辦法的部分,教育部就是這個教育部,並沒有兩個教育部,所以,對於所要訂定的辦法,或許我們可以在已經依教師法訂定的辦法當中來做這方面的思考。我們是不是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等到進入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一併來討論? 陳委員亭妃:我同意啦!就是如果教育部還是堅持在「師資培育」的名詞解釋要放進去的話,當然要顧及完整性,從職前、實習,到在職進修,這是一定的,但是後面的部分可能就回歸到教師法的規定,這樣才不會疊床架屋。我是同意教育部這樣的做法。 主席:如果大家討論的結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包括在職老師的進修也做這樣的處理? 張廖委員萬堅:不過如果它已經牽涉到在職老師的一些規範,還是要跟教師專業團體協商訂定相關標準,我覺得這樣比較好,才不會一直爭議啦!不然標準不一樣,這個體系是這樣,那個體系是那樣,老師也不曉得要怎麼處理。 主席:所以我們下一步要修教師法。 第三條修正為「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行政院草案條文與柯委員志恩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 張司長明文:師資培育司報告,師資培育就是要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加強尊重多元差異、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這是我們依照目前的政策需求所訂定的,為了達成前項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及師資職前課程基準,前項課程基準應符合課綱及各項重大議題。 當然,早上討論時,關於專業標準指引的部分,由於各界還有一些聲音,我們建議把它調整成「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以符合新課綱。各位委員可以看到我們在說明三也有特別交代,素養指引或課程基準都是確保職前培育品質的重要機制,它是用於職前教育,所以不會牽扯到在職進修,以上補充。 主席:高潞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他建議「符合各項重大議題」後面增列「,並按原住民族教育需求訂定之。」就是多了這個字詞,請高潞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還有在「尊重多元差異」之後增列「族群文化」,主要的原因我早上有提過,「尊重多元差異」只是指以主流價值觀的體系,你能夠容忍多少,並沒有把族群文化放在裡頭。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政府本來就要依照原住民族的意願,保障原住民的教育權,所以我希望在第四條「尊重多元差異」之後增列「族群文化」;並於最後一項的最後一句增列「,並按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定之。」如果是原住民族的部分,要按照原住民族的教育需求定之。 張司長明文:增列「族群文化」會更完整,這應該是可以納入。不過「並按原住民族教育需求訂定之」的部分,因為我們有定義何謂重大議題,根據說明五,重大議題已經涵蓋原住民族教育、多元文化了,所以我們建議把原住民教育納入到立法說明裡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覺得可以。 主席:後面你沒有說,「按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定之」這個部分,你可以不堅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因為這是一個精神上的宣示,如果在說明裡面有把原住民族…… 主席:好,我們知道你在乎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那就放在說明,謝謝。 吳委員思瑤:我同意把專業指引修正為專業素養指引,因為這和學生端的核心素養是配套的,我同意,大家決定。 主席:你剛才是說「教師專業素養」嗎?那你可不可以考慮修正為「師資培育專業素養」?就是把「教師專業素養」改成「師資培育專業素養」。 蔡次長清華:這邊不只是師資培育的部分,而是指專業老師應該具有的素養,我們是根據那些素養去規劃師資培育的課程。 陳委員亭妃:關於這個部分,我同意把「標準」拿掉,因為「標準」是把它規格化,我一直很反對這樣的名詞。去年2月15日我們就已經訂了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剛好師資培育法又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納入,這會讓大家覺得,我們只是要給這個指引一個身分,我覺得既然我們更正了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全部都要重來!對,全部要重來!我們該依照基本教育法的精神、該依照教師法的規定、該尋求哪些團體共同參與,這些都應該要納入。這個部分非常重要,我覺得要重新擬定專業素養指引。 主席:容許我把建議修正條文唸一次,第四條修正為「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張廖委員萬堅:我提過,因為有涵蓋到教師的部分,所以標準指引應該請教師專業團體共同參與制定,去年公布的那個沒有邀請嘛!我們能否邀請教師團體一起來訂定?好不好?在訂定時邀請教師代表一起來參與。 主席:我就不再唸一次了,修正為「專業素養指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明文:第五條主要是關於中央主管機關要設師資培育審議會,條文內容其實都是微調。第三項是依據實際狀況,把「師範院校」修正為「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 第四項修正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因為有的學系會變更,修正條文是把它的任務清楚化。 第五項修正為「設立及停辦」,過去沒有停辦的情況。 第六項修正後,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都要經過師培審議會審議。 最後一項是增列代表,因為縣(市)非常重要,所以我們的審議會特別加入直轄市和縣(市)代表,並且明訂要讓教師組織來參與。 當然,高潞委員建議加入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我們也予以增列,請他們一起來做審議。以上。 主席:請各位看本席提案條文的最後一項,前項審議會之委員,除了各縣市的代表之外,我還特別提到「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這是很多師資培育老師提出來的,之所以會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是因為我們希望他是師資培育專長的老師,不然隨便派一個機械系、土木系的老師來,他怎麼搞得清楚? 張司長明文:「大學及教師代表」? 主席:對!「之大學及教師代表」,真正在師培領域內的老師,這才是重點!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好不好?「大學代表」好像公行系、社會系的也可以,我們把它改一下。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與教師組織代表」就可以了啦! 蘇委員巧慧:請教育部解釋一下,原來院版「教師」2字指的是什麼身分的人?現在如果刪除,有沒有什麼影響? 張司長明文:這個名詞應該是「師資培育之大學」,我們指的就是師培大學,完整的名詞是「師資培育之大學」,所以後面才會提到大學的代表和大學的老師,和柯委員的意思應該是一樣的。 主席:雖然你講的是這樣,可是從你那個文字上,我感覺不出來。 張司長明文:原來所定的「教師」可能是聘中小學老師。 蘇委員巧慧:對,所以不一樣啊! 主席:所以「教師」可能要保留,本席的提案條文也還有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我指的是大學的老師;中小學老師的部分,你還可以再增列。不過大學老師的部分,我是強烈要求。 蘇委員巧慧:對,所以修正後的版本會變成「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教師與教師組織」,大家的意思是這樣嗎?我沒有意見,我只是詢問。 主席:我了解,是!另外,高潞委員提到的原住民族那個部分也要把它放進去。 陳委員亭妃:召委,第六項沒有改掉,一併處理,應修正為「教師專業素養指引」。 主席:對,修正為「素養指引」這4個字。 還有,我們是不是把次序調一下?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教師及教師組織代表……」,因為前半段同樣都是指老師,專家學者就往後擺。 吳委員思瑤:我建議順序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師代表、教師與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原住民族學者專家」。 主席:我們把「老師」全部往前移,「專家學者」往後,這樣體例上會比較合適。 張廖委員萬堅:是不是在說明裡面要求師培大學的代表要有老師就可以了?這樣子會不會太過重疊? 蘇委員巧慧:大學是一個機構,所以它要有代表,如果我們是要師培大學裡面的老師,是不是在原來「教師」的部分就可以處理了? 主席:不一定,如果照那個條文來解釋,師資培育之大學老師代表可以不用是師培領域的老師,他可以派另外的人來,可是我們要的是師培的老師。 蘇委員巧慧:我們要在說明欄裡面去處理,還是怎麼樣?因為師培大學的老師本來就可以去參加了,他不用是教師代表啊!對不對?因為它是機構,所以才要有一個代表;教師本來就是…… 蔡次長清華:跟委員報告,以過去這幾年的運作,大部分都是邀請各師資培育大學的校長,而校長大概都是學教育或科學教育的,像目前彰師大的校長就是學科教的;嘉義大學也有學幼教的老師,大概都是教育類的老師。 主席:我知道,那是實務運作,但是在法規上還是要訂定清楚。 蘇委員巧慧:從文字上來看,前面都是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它是機構才會有代表。如果是教師個人的話,還要用代表嗎?這樣很奇怪。 張廖委員萬堅:是不是在說明裡面去規範,師培大學的代表必須涵蓋相關領域之教師?不然文字會不會有一點複雜?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用「教師」2個字,然後在說明裡面規定「教師」那2個字包括師培大學的教師、中小學教師,這樣會不會比較明確一點?「教師」指的是個人,「教師」應包含師資培育大學的教師、中小學教師,也就是各層級的教師。 主席:好啊!那你們趕快把字詞順一下,好不好? 蘇委員巧慧:我建議順序修正為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專家學者。換言之,前面是機構代表,後面是人,所以是「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這樣在說明的部分,我們才對各級教師作規範,請大家參考一下。 主席:了解,可是我還是要強調,因為你剛才已經界定何謂師資培育之大學,像臺師大或有教育學程的淡江都算,可是淡江大學的代表不見得是師資培育的代表啊!所以如果這樣寫的話,其實還是有問題啊!還是沒辦法反應啊! 李處長嵩茂:立法技術上,我們之後還會授權訂定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因為它是師資培育之大學,我們會徵詢他們對師資培育課程的相關意見,教師有教師代表的意見,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意見,針對剛才召委所關切的問題,在正常的情形下,師資培育之大學也不會派與此無關的人去開會。如果委員擔心的話,我們就在設置辦法裡頭特別交代清楚,未來審議會設置辦法裡頭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的部分,應該…… 主席:你就再額外明訂。 李處長嵩茂:對,規範應遴聘的對象要有師資培育課程之專長,母法是不用改的,未來在辦法裡面匡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派的代表要有師資培育的專業。 陳委員亭妃:你們要能夠解除柯委員的疑慮啊!他擔心如果今天沒有把它訂清楚,未來你們在邀請的時候會有問題。 李處長嵩茂:那能不能做一個附帶決議?未來在訂辦法的時候,必須落實師資培育之代表應指派具有師資培育專業或經驗者。 主席:那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好不好?那你們去處理附帶決議,等一下給我們看,好不好?還要增列「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 蘇委員巧慧:那我剛才建議的「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大家覺得怎麼樣?我沒有堅持。就是三個代表先講完,然後再接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前面都是機構代表,後面都是個人。 主席:三個代表講完之後講教師,然後再講社會公正人士和學者專家,這樣可以嗎? 蘇委員巧慧:那教師就可以定義了。 主席:好,第五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條。 張司長明文:第六條只是文字做一些微調而已,包括針對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做清楚的規範,由師資培育大學定之;另外則是師資培育學系的認定及變更;第三項增列「及其他」,因為設置中心,有些相關事項必須做明確的規範。以上是第六條的文字調整。 主席:所以是第三條第二款,是不是?我只是先確定一下。 張司長明文:對,師培大學。 主席:好,第六條修正為「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七條。 張司長明文:第七條的部分,我們是針對職前教育之相關規定進行微調,最後一項是設定職前課程基準,我們希望將來能留給大學比較大的辦學空間,這是此次修正的主要精神,課程由各大學自主。 至於前面的部分,我們教育部還是要處理類科、群科師培內容與名額,尤其是控管名額,這也是早上委員們非常關心的。以上就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 本條文有修正動議,第一個是高潞委員所提出的,有關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部分,我們能否用說明的方式予以備註?如果它符合幼兒園的相關條件,是不是就一起處理?因為它單獨處理的話,整個師培法會混淆,師培法的架構是中等學校、國小、幼兒園和特教4大類科,如果再加上這個的話,整個法系就會亂掉。 其次,有關原住民教師的部分,我們是不是也在說明欄去做比較清楚的說明?這樣可能會符合高潞委員的需求,也不會更動整個法的架構,因為目前師培法的架構就是4大類師資。 修正動議最後一項是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各師培大學公費生培育應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這部分能否納入原住民公費生的辦法?我們在立法技術上可以用說明的方式,因為這非常重要,我們是不是在立法說明裡面去做處理? 有關蔣乃辛委員的修正動議,我是不是也一併說明? 主席:對,蔣委員也有提出修正動議。 張司長明文:第一點是特殊教育師資要具備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兩張證書,早上好幾位委員也提到此事,我們認為這當然能提升未來師資培育的品質,但是這部分能否容我們再做討論?因為我們在整個師培法修正的過程中,並沒有討論過這件事,而它牽涉到的層面其實滿複雜的,包括目前第一線的特教老師具備雙證的狀況究竟如何,所以能否給我們一點時間,此次修法暫時不要納入?若要求第一線的特教老師具備雙證,儘管會有過渡期,可是如果修法較為匆忙,對第一線確實會有比較大的衝擊。拜託蔣委員,這部分能否容我們帶回去再做討論和評估? 第二點也是一樣,蔣委員建議師培大學的老師要到各教育階段去教一年,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只是目前我們對於它後續的衝擊並未評估,這部分能否也給我們一點時間進行討論或徵詢更多的意見?這樣我們修法可能會比較周延,以上報告,謝謝。 蔣委員乃辛:我不知道教育部要花多少時間去研究,花個2年、3年、5年?還是現在講一講,我說好,後來就淹掉了? 第二點,我們現在在談融合教育,對不對?目前特殊教育就是根據學生的學習需求,並在普通教育的基礎上彈性調整、轉化而來的教育模式,所以如果不了解普通教育的話,你怎麼去談特殊教育呢? 另外,我增列第四項的原因是,如果師培教育的老師本身不了解第一線的教育現場,你怎麼教?你教什麼?如同我早上所質詢的,資訊和科技要結合,對不對?現在孩子們都使用3C,未來的科技,包括AI人工智慧、物聯網,如果老師不知道,他要怎麼去教學生物聯網?他要怎麼教學生人工智慧?所以你對現職的老師是不是要加強培育?否則你沒有辦法做到資訊和科技的結合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老師不了解教學現場,你要怎麼教呢?教學內容和教學現場是否一致,還是有脫節? 關於這個部分,如果教育部認為你們在短時間內就可以研究出來,那可以考慮一下;如果你在2、3年以後還沒有辦法研究出來,請問要到什麼時候? 主席:我也要發言,因為我是在大學教了19年的師資培育老師,蔣委員,我們當實習老師的時候,已經在國小教過了,而且每次去評鑑的時候,我們也會看到教學現場的情況。其實也有很多團體來跟我們講這件事情,不過師資培育的老師與學生已經漸次減少了,如果你要求他每3至5年要到國中小待1年的話,你殺了我吧!我就不敢回學校了。 蔣委員乃辛:這個時間可以討論,不過老師應該了解現場的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 主席:我了解,不過基本上,通常老師在帶實習的時候,和教育現場是完全配合的,因為學生必須在那邊實習,所以這些老師去看實習的時候,都會被要求進到那裡面去,所以他們和現場是有結合的。 請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清華:報告蔣委員,我也擔任師資培育老師30年!其實各師資培育大學都有鼓勵老師到第一線去教,尤其是各教育大學。有些教育大學採行的措施是,如果老師到附小、附中去教,那些節數可以抵免他在大學的時數,他們是用這種方式來鼓勵,倒是沒有一個大學規定每幾年就要去。不過他們有規定,那些未曾在中小學任教過的大學教授應該要去,很多教育大學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點,關於特教老師要具備普通教師資格,這在美國行之有年,這個理想我們都同意,不過如果突然這樣規定的話,可能會有很多第一線老師不符條件,我們會找不到這樣的老師。美國的特教老師薪資比較高是因為他具有雙證,我覺得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不過突然執行可能會有困難。 主席:那是不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蔣委員所提之意見其實也是考量到教育現況的誤差,不過教育部需要時間研擬,所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蔣委員,這樣可以嗎? 蔣委員乃辛:如果大家都說現在不宜納入的話,我可以接受附帶決議。可是在附帶決議裡頭,教育部一定要提出時程,與不同領域的老師進行溝通,確定將來要怎麼處理;何時可以修正、讓它入法。教育部不能3、5年都不講話,這我無法接受,好不好? 主席:教育部先擬一個附帶決議,我們再來討論。 請高潞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關於第七條,我要說明一下,第一點,早上李麗芬委員有質詢過,對於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到底有沒有包含在幼兒園裡面,你們也沒有講清楚啊!老實說,目前的狀況就是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老師都還要去上課,因為他們不具資格。如果它包含在幼兒園的話,這個部分我可以放在說明。 許副署長麗娟:其實根據幼照法和教保條例,教保服務人員包含老師、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當時我們思考到偏遠地區學校可能無法如一般幼兒園的設施設備標準或人員規定,所以才會再訂定相關辦法作為例外規定。 在此規定當中,他用的人一樣是園長、教師及教保員,只是當無法找到人或不具原住民族語、文化之能力時,我們會用相關的保母來替代。目前師資培育法只寫到幼兒園的部分,在我們來看,它並不會影響到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這些伙伴的相關權益。如果委員擔心不寫出來,大家可能會忽略等等,我們建議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它寫出來。之所以建議不要在條文裡頭出現,是因為師培法都是以階段別來做區分,包括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幼兒園老師一樣可以在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教。如果把它寫進去,感覺好像是我們要再製造一個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的證,這樣在整個體系上會有一點亂,所以我們建議放到說明裡面來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李麗芬委員可以接受嗎?因為目前的教育現場,除了幼兒園之外,還有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以你一定要把它含括進去,不然這兩個體制就被漏掉了,對不對? 李委員麗芬:我這一條是沒有提,可是如果這一條沒有放進去,等一下第十七條應該也放不進去。其實從幼照法第十條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來看,幼兒園和教保中心是分開寫的,所以我就不知道……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啊!你們自己訂得不清楚。 李委員麗芬:在這兩部法裡面,你們是分開寫的。我們當然會希望它屬於幼兒園,這就是我今天早上未及質詢的部分,它到底算不算是幼兒園的一部分?因為這和第十七條有關,你能不能接受實習生到教保中心去實習?其實很少人要去教保中心工作,如果你又不讓學生去實習、去了解他們很不一樣的教學方式,我就很擔心。如果沒有寫入條文,而是放在說明裡面的話,基本上,會去看說明的人可能也沒有那麼多,你用說明去主張應該要把它納進去,立基點會比較薄弱。如果這個部分可以放入第七條,第十七條應該也可以放進去。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啊!其實我和麗芬委員的想法是一樣的,我們是希望能夠提供更多的資源給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許副署長麗娟:我們剛才提過,在師資培育法裡面,老師的培育是分各階段別和特殊教育,所以我們培育出來的幼兒園老師,他可以去幼兒園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如果委員對於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能否成為實習機構有疑慮,我們建議,第一個,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面講清楚。第二個,因為我們還會訂定施行細則,每一條所適用的對象都會在施行細則裡頭規範,或許這樣就可以符應委員的想法,又不會讓師資培育法感覺怪怪的,因為師培法本來就是分階段別,經過培育之後,他還是稱為幼兒園教師,以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再來,我為什麼一定要把原住民族教育法這個部分放進去?主要的原因是教育部也在修原教法,原住民的師資包含實驗教育和文化課程,如果你現在不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的類科放進去,原教法通過之後,民族實驗教育的學校會越來越多,請問我們要怎麼去因應?總不能等到來不及了才放進去。 此外,其實原住民族教育的類科和特教的類科是一樣的,因為特教就是以特教生為主體去設計的。我們現在要發展原住民族教育,還要修原住民族教育法,所以師資的部分,現在就應該要把它納進去。 張司長明文:向高潞委員報告,我們這裡講的師資,將來是要發教師證書的,所以如果納入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類科,剛才講到的教學人員、專職化或實驗教育等,將來就要發這些類科的教師證書。其實之前我們也評估過,我們師資培育的過程非常嚴謹,發證的程序也非常嚴格,如果把它納進來的話,將來原住民實驗教育的推廣會更受限、更窄化,這部分放在原住民族教育法裡面去規範會比較周延,也比較符合原住民族教育之需求。因為師培法確實沒有這個類科,所以能否容許我們在說明裡面去強化原住民族教師的培育,並且在原住民教育相關法規上去做努力? 第二點,公費生的部分,我們可以在立法說明當中予以明訂,將來原住民族文化、語言這部分,我們都可以再立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是啊!我就是要這些老師有教師證啊!我就是要讓這些老師是從專業體系出來的,要在體制內去培養原住民的教師嘛!對啊!他們就是老師! 陳委員亭妃:高潞委員是希望原住民老師可以得到這樣的師資認證,現在我們是分4大類,如果要修正師資培育法,那是不是要在母法裡面增加一個類別?否則這樣會很奇怪。類別是4類,如果我們要在師資培育法多增加一類,那是不是要在母法裡面去做調整?還是可以在原住民族教育法裡面另作規範?到底是怎麼樣?因為你要解除高潞委員的…… 主席:立法技術上是怎麼樣?因為現在是4大類啊!高潞委員提出來的是另外一類,這樣不行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原住民族教育法通過20年,我們現在要大修,原因在於師培中心從來都不鳥原教法!從來都不鳥嘛!我們都已經訂了20年,整個師培體系不能被這4大類所壟斷而沒有原住民教育類科啊!我剛才講過,原住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是一樣的,後者是以特教生為主體;前者的師資培育則是以原住民孩子為主體,我覺得是一樣的。你不能只把特教放進去,而不把原住民教育放進去。部長,我相信你了解我的意思。 陳委員亭妃:原本母法這4大類的規定是不是要調整、修正,這樣才能在師資培育法裡面增加一類?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張司長明文:從師資培育法的立法架構來看,師資類科主要是以教育階段別來處理。換言之,它是以教育階段別為核心:幼教、小教、中教,再加上特殊教育;而特教也是分幼教、小教、中教。原住民教育確實很重要,不過這和目前的立法體系會有扞格,這可能需要時間討論。原住民族的需求有其獨特性,不過這可能要有一個專案來討論,設幾條專屬的條文來處理,增加這個類別可能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這應該要再做深入的討論,甚至訂定專屬的條文。 陳委員亭妃:我詢問一下,目前原住民族的老師是否也有教師證?他們有幼教、小教等教師證,不過現在高潞委員的想法是,原住民族教育要像特殊教育一樣,成為一個單獨、完整的體系。問題是這個部分好像不適合在這裡修,而是要在原住民族教育法裡面去做完整的…… 主席:不是,那個部分要先搞定,再來修師培法,必須要有前後次序,不能現在直接放進來。我們知道這很重要……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不是,那是因為我們知道原住民族教育法未來修訂的方向啦!所以我剛才講了,原住民的師資包含文化課程、民族實驗學校和一般課程,這些師資必須接受原住民教育的培養,這是原教法的方向,所以我們在師資培育法裡面,應該先把這個位置留住才對。 主席:這個做附帶決議啦!畢竟到目前為止,原教法還沒有完整,所以我們先做附帶決議,等原教法完整之後,我們就可以修法,把它納進去。法的修訂還是要有先後次序,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完全肯定原住民族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原教法還沒有看到白紙黑字嘛!所以在次序上,應該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會比較好。 陳委員亭妃:對,附帶決議的內容就是,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法之後,再請教育部針對師培法的類別同步修法。 潘部長文忠:高潞委員的用心,我完全能夠充分感受,早上我在回復委員的時候也提到,原住民族教育法真的可以訂定非常符合原住民族特性的教育,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我想就不會出現剛才我們談到的若干問題,包含分類。確實,關於類型的部分,早上也有委員關心到原住民部落學校校長的任期,那個專法就是針對原住民族教育來做思考,過往已有基礎,現在大家又發現了幾個問題,所以我比較建議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先後次序比較能夠釐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啦!我想我的憂心,部長一定非常清楚。 請問法制處長,我們修了原教法之後,會不會因為現在師培法沒有修而造成問題? 李處長嵩茂:從立法技術來看,在還沒有設計特教教師證之前,所有的一般生、特教生都是由取得普通教師證的老師來教;專業化之後,我們發現有些課程要單獨抽出來,讓特教老師來教。有了特殊教育課程,才需要有特教專業的教師證,這時候師培就進來。剛才高潞委員提到的問題,我舉個例子來說明,未來原住民學校裡面可能會有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而這個原住民族教育課程可能會希望由具有原住民族教育教師證的人來上。更進一步來講,假設原住民族的語文課程是希望由具備兩張證件(一般語文教師證及原住民族教師證)的老師來上,這就有一點類似剛才委員講的特教老師必須要有兩張教師證的概念。在實務上,這可能有立法先後的問題,目前教師證類科就是用教育階段來區分,學前都叫做幼教教師證,就只有一張而已,取得資格者稱為幼教師;教育階段之外的就是特殊教育教師證。目前教學現場的課程是這樣子,所以教師證的分類也是這樣子,師培的課程當然就依此來做分類。如果未來原住民族教育法已經成熟到原住民地區的學校有開設專門的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而這些課程,一般老師是不能教的,要具有原住民族教師證的老師才可以教,屆時這邊就會多出一類,這有時間先後的問題。 主席:所以我就說用附帶決議來要求教育部在一定時間內去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照處長這樣講,反而會更受限,因為我們沒有相關的老師可以進到民族實驗學校或原住民所建構的這個教育體系裡頭。師資培養需要一段時間,應該是師資要先出來,而不是學校先出來,這樣子就反過來了。 李處長嵩茂:再補充一下,從法制作業上,一定是政策和業務規劃成熟了,才會有配套措施。假設我們在108年要實施原住民族教育,而實施課程的人要有這類的教師證,當然就會往前推,在這裡增加教師證的類型,再搭配1、2年師培的時間,過渡時期則用其他的方式來處理。所以屆時如果原住民族教育法在課程部分有此安排,師培法就是配套法規,會同步運作,兩者的進度不會有差異。 李委員麗芬:我要跳到社區和部落互助教保中心和幼兒園的部分,剛才教育部說,我們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規範幼兒園涵蓋教保中心。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建議在第三條規定,幼兒園包括幼照法第十條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所指的社區或部落教保服務中心,這樣後面就不用再出現這個字眼了。既然我們認為教保中心本來就是幼教師資的工作場所,而且也有可能會成為實習的場所,那就回到第三條去做幼兒園的解釋,把教保中心含括進去,後面就不用再寫了,這樣可以嗎?不好意思,我跳到這裡來,這樣可以嗎?既然我們都不反對,現在的問題只是要寫在立法說明裡面,還是要回歸到第三條,明文規定幼兒園涵蓋這個類型? 主席:可是第三條的定義不是指這些耶!第三條的定義與此無關耶! 李委員麗芬:這就寫在第一條,規定「幼兒園(包括部落或社區教保服務中心)」,這樣可以嗎? 李處長嵩茂:我再向委員解釋一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是職前教育怎麼去分類、教師證怎麼去分類,中等學校是一類;國民小學是一類;幼兒園是一類。不管是一般幼兒園或是我們放寬教師標準的教保服務中心,如果他聘的是幼教師,他都是同一張證,他的養成是一樣的。幼教師養成以後,發給他的就是幼教師證,不管是教保服務中心或一般幼兒園,他拿的都是同一張證,換言之,在整個師培法裡頭並沒有特別分出「教保中心的幼教師」這一類,沒有!它是放寬師資和設備的標準而已。 李委員麗芬:我要確定,第七條會不會和第十七條連動? 李處長嵩茂:不會有關係,那是他到教保服務中心實習要不要採認的問題,那可以在第十七條處理。 李委員麗芬:那邊可以處理? 李處長嵩茂:對。 李委員麗芬:好,了解,那我就清楚了,謝謝。 陳委員亭妃:不好意思,我有兩個建議。有關特殊教育師資是否要兼具普通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我們現在要用附帶決議來處理,我覺得特殊教育老師都很辛苦,而且大家真的都很用心,甚至有些人會自己去修另外一個學位或修學分,所以我們在附帶決議裡面應該要採鼓勵性質。我們要訂一個目標沒有錯,但我們該思考的是,要怎麼鼓勵他們去進修、拿到學分、甚至取得學位,朝我們的目標邁進。為了落實融合教育,我們確實是希望教師能具備雙證,而且這也符合我們的教育體系,但是在我們設定的那個日期之前,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採取鼓勵的方式,教育部也要提出一些配套,讓他們能達到這個目標。 另外,剛才高潞委員或李麗芬委員所擔心的是,未來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之後,開設相關的師資培育課程還要一段時間,會來不及培養出我們所需要的師資。既然剛才我們在師資培育法第四條已經有把原住民族的精神放進去了,那課程的部分能否做適度的調整、安排,讓師資培育學校開放這類課程?這樣就可以銜接起來。否則現在你要放,不管放哪裡都很奇怪。他們擔心的是師資會銜接不上,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弭平他們的憂慮。在這個時候,師資培育大學應該要陸續召開原住民相關的專業課程,這個部分應該比較重要,這樣他們就不會堅持要增列在哪一條,這一點可能要請教育部說明。 張司長明文:在課程的部分,高潞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最後一項是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這能否移至第十四條公費生的部分,我們一起來辦理、要求推動相關課程?其實課程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在推動了,有法的話,會更支持我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這樣子好了,前面那一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不能刪除。 主席:這一段可以在第十四條處理,如果高潞委員同意的話,你所提修正動議最後這部分可以挪至第十四條。我們現在是修第七條,我們到第十四條那邊可以處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是說第七條最後一項,「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後要增列「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李處長嵩茂:報告委員,這個教育課程基準就是剛才我們處理的第四條最後一項:「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本來委員建議增列文字,後來因為重大議題有很多,性別或原住民族都包括在內,所以就放在立法說明去處理。基本上,這個課程基準已經包括原民的議題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啦!我是要在課程基準後面增列「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李處長嵩茂:對,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是,課程基準訂定的範圍在第四條最後一項已有規範,就是剛才處理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啊!第四條放在說明,那我在第七條把原住民族教育法放進去,這樣子沒有問題吧? 主席:他剛才是說,你講的原住民族教育之法規,在第四條就已經有涵蓋進去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他剛剛有說明。我的意思是,因為剛才有提到很多課程,如果原教法修正通過,我這邊把原教法的規定放進去,那就會直接搭配過去,不然原教法修正之後,你要怎麼接軌? 蔣委員乃辛:我針對第七條提出來的修正動議,一個是雙證的問題,一個是要到教學現場去。基本上,技職教育法有規定,技職體系的老師每6年就要到業界去1年,這兩者的精神是一致的。現在教育部說要研究,我也同意,那你什麼時候要開始研究?你要先告訴我,再來做附帶決議。可是到現在為止,教育部都沒有告訴我一個時間,我剛才聽了那麼久,一直在等你給我一個時間。 主席:他們在擬附帶決議。 蔣委員乃辛:不是,擬附帶決議沒有關係,內容都無所謂,最重要的是時間,你們什麼時候要啟動研究、評估這個機制? 主席:司長,在寫的過程當中,你先給蔣委員一個時間。 張司長明文:可不可以給我們6個月的時間,讓我們去調查數據,把整體情況和相關配套弄清楚,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你是說6個月完成?還是6個月後才開始起步? 張司長明文:沒有,6個月內完成規劃報告,再向委員回報。 蔣委員乃辛:好,6個月,我可以接受。 主席:好,6個月內。那請起草附帶決議。 蔣委員乃辛:主席,第七條和我的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是配套的。 主席:我知道,是一致的,沒問題,我會注意一下。 第七條的部分,司長,高潞委員關心的是原民課程這個層面上的問題,你最後做個說明,我們要往前走。 張司長明文:如果有特別法的話,我們會優先適用師培法。換言之,只要是原住民族教育法有規範的項目,師培法都可以來配合,不需要再去訂。而且課程部分要尊重大學自主,其實當時這一條的精神就是要讓大學照基準去做,而基準也會納入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範,所以這一塊是不是暫時維持現有的條文? 至於最後有關公費生的部分,我們就照高潞委員的意見,納入第十四條。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的類科,我就已經說了,我會等原教法。最後一項增列「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的話,等原教法通過之後就可以直接銜接過去啊!不然我們又要回頭來討論這個。 張司長明文:那就先把它放進去,反正到時候我們會依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相關規範來執行,技術上也沒困擾。 主席:所以在「基準」後面加上高潞委員所提出的部分? 張司長明文:實務上也沒有什麼困擾。 主席:好,那就把這部分納入。 第七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就照上述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條。 張司長明文:因為實習部分有所改變,所以現行條文第八條刪除,將現行條文第九條挪到第八條,文字微調,主要是將實習半年的順序拿掉,基本上只是刪除幾個字。 主席:針對第八條,張廖萬堅委員與洪慈庸委員有提出文字修正意見,這部分司長要不要做個說明? 張司長明文:只是條次變動,內容應該一樣。 洪委員慈庸:這部分OK。 主席:好,第八條修正為「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現在處理第九條。 張司長明文:第九條是國外學歷部分,過去是先實習,所以我們把先實習的程序做些調整,原則上與國內一樣,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會發給證明。另外,因為國外學歷認證部分有收費,所以我們明定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也是文字微調。 主席:好,第九條修正為「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條。 張司長明文:這次最大的改變就是先檢定考試,所以我們把資格考試順序予以釐清,取得師資職前證明書就能參加考試,這是第一項的部分。有關第一項第二款的修正,因為我們希望未來教育實習能夠正常化,基本上要包括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等,這部分也會依照本條最後一項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訂定實習辦法。第二項是參加考試的方式、錄取資格的撤銷等都要法律明定,所以在立法技術上予以明確規範。第三項是收費部分,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中央主管機關會酌予補助。 蔣委員乃辛所提臨時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免收、減收辦法,這個部分在行政院有討論過,我們認為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比較恰當。 主席:所以不納入? 張司長明文:對,後來就修正了,這應該沒有問題。 主席:第十條爭議不大,是不是就…… 蘇委員巧慧:我有問題!我的問題超大的!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就是實習有沒有津貼的問題。坦白講,我也覺得這不是要納入法律規定來解決的,其實審查法案到現在,我覺得有很多東西是執行問題與態度問題,不見得事事都要納入條文規範,以我這個學法律的角度來看,文字實在是太冗長了,而且前後會有點不太一致。 我今天要提出的問題是實習有沒有津貼?我也認為這部分不需要在法律條文中處理,但我還是希望藉著這個機會能夠再次聽到教育部的態度。尤其早上提到醫學系學生在實習時並沒有獲得津貼,所以部內的意見是一致的,部內在處理各個學科系時是一致的。早上因為時間不夠,所以我沒有提到,經過我們的查核,醫學系學生在大五、大六是見習,見習就是站在旁邊看,當然沒有錢,但是他們第七年去實習時,還是會有津貼的,這是回應早上教育部的說法。也就是說,只要有動手做,有付出勞力、精力,就應該要有報酬,這是第一點。 第二,就算其他部分還沒有津貼,但事情也可以往好的方向走,本來就應該要往這個制度去做,正所謂「見賢思齊」。我沒有要討論法條的內容,但我希望得到教育部對實習津貼的態度。 主席:蘇委員說不是法條內容的問題,而是態度,如果要討論這個部分,再討論所要付出的金額,搞不好要在這裡吃晚飯了。 蘇委員巧慧:好啦,先給我初步回應,之後的另外再討論。主席,這樣可以嗎?我知道你的意思。 主席:果然,好伙伴就知道我的意涵在哪裡。 司長,趕快回應。 張司長明文: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各位委員手上應該都有我們最近所整理相關國內外參考資料的整理,我再做一些補充。最重要的是身分定位,我們很清楚目前的定位,他確實是學生,要繳交學分費、有學生證,最重要的是他需要有人指導,所以實習機構、輔導老師都要指導他。其實各位也知道,中小學的學校並不希望有很多實習生,因為對他們來說這是額外負擔,所以我們還要編預算補助實習機構與輔導老師,讓他們能專心協助這些學生。 基本上,主要有幾個概念,第一,他確實不是單獨執行業務,只是取證過程,就跟心理師、諮商師、醫師一樣,不過醫師後面二年的PGY是有醫師執照去執行相關職務了,律師、會計師也確實都拿到執照,都能獨立執行業務,也確實開始寫訴狀了,所以是有待遇的。我們這個部分,過去的實習是佔缺實習,到現在的演變從實習教師變成實習學生,我們提供的資料第一頁大概就是歷史演變。 資料第二頁、第三頁則特別分析國內不同行業別的情況,包括剛剛所說的會計師、律師,而公務員、警察也是佔缺執行職務,他們都可以單獨執行職務。可是這些學生到學校去完全無法獨立執行業務,而且學校也不會因為他們的存在而減輕學校的教學負擔,他們純粹就是來學習的,所以我們未來會在實習辦法中做明確規範,讓他們真正做好學生工作。 最後一頁是我們特別蒐集到美國勞動部所歸納的六大標準,與我們這部分一模一樣。包括實習是培訓,實習經驗對實習生有好處,對實習機構沒有好處,而且他並沒有取代現有的工作,還需要現職老師的陪伴,所以雇主不會在實習中得到好處,甚至有時候還要照顧實習生。還有,實習結束後不一定有工作權,彼此的契約非常明確,是沒有工資的。以美國勞動部的標準來檢視,我們也是符合的。 綜合來說,我們最後還加上對於弱勢一定要照顧的配套,所以有關於師資生在學的獎學金、助學金,我們都一定會對弱勢生、優秀生給予協助與照顧,這是我們希望配套措施做好、周延的處理。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司長,我看到你們提出的這份資料,不管結果如何,都要先給你們用力拍拍手,這是針對早上委員提出的意見所做的完整處理,還包括美國等國外的部分,如果所有部會都跟你們一樣,那真的很棒,所以一定要給司長拍手。 蘇委員巧慧:剛剛司長提到這麼多,但是從其他業別來看,只要包含實際操作與演練,到底是不是會實際對雇主造成負擔,其實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來討論。你們是從雇主的角度來看,但若從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律師來看,當年他也一定認為我是個沈重的包袱,但我確實經過實際操作與演練,對事務所來說,我付出勞力,他們也還是有一定程度的獲得,即便是庶務的減輕,這都是存在的。 我要說的是勞務與報酬的對等,這個觀念是不是應該由教育部帶頭做起?我看到召委的表情,既然我知道這真的是教育部政策性問題,不在法規中,如果教育部的yes or no是要在未來辦法中處理,那今天我願意、可以為了程序順暢就繼續往下審查法規,但是對於這個問題,我保留發言權,我要繼續討論。以上。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剛剛蘇委員講的都是津貼的概念,而不是薪給的概念,你們提到的不支薪,所以這是不一樣的概念。對於這個部分,教育部可以往津貼方向去思考,而不是薪給方向。我覺得這些實習老師在現場還是有付出勞務,可能不是所謂的薪水,但能不能給津貼呢?這個部分還是有考量的空間。 主席:好,這個教育部要去討論一下。 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誠如剛剛蘇委員與李委員所講的,我覺得當他們有實質付出勞務時,我們就應該給予回饋,如果不是薪資,以津貼為之,這也是一種方式。我印象中早上部長有提過,他們可能會代理上課,不過你們有時數限制。我覺得他們代理課程、協助行政或照顧學生,都有實質勞動力付出,相對應的,你們應該思考怎麼樣給與合理的津貼。 蘇委員巧慧:我建議用附帶決議的方式。 主席:到目前為止是考上之後才去實習,我現在想廣泛的瞭解一下,目前實習老師大概是5,000名學生,這樣、一年要付出多少錢?6億元? 張司長明文:8,000元的話是2.5億元,2.2萬的話是6億元左右。 蘇委員巧慧:對啊,如果是津貼就會大幅減少。 主席:所以是2.5億元到6億元之間,看你們的定義是什麼。 蘇委員巧慧:為了讓程序順暢,我們也希望師培法可以趕快完成,因為這非常重要,所以…… 主席:我們不想6點以後還看到彼此,大家早一點回去看自己的家人。 蘇委員巧慧:部長要回應嗎? 潘部長文忠:謝謝主席與各位委員,師培實習制度在臺灣短短二、三十年間有好多次的不同變化,這次會授權訂定相關的實習辦法,所以不會在這裡特別討論。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對於未來實習學生所扮演的角色應該要在辦法中明確對應是不是屬於勞動參與,這二者之間對應起來,該不該給津貼或怎麼樣,就不會繞在我們碰到的問題。 因為之前委員對這個部分多所關切,謝謝師資藝教司把我們目前所掌握到的資料向委員分析,未來授權訂定實習辦法時,我們會讓參與方式與是否支薪在那裡做個合理對稱,不要出現以前那種好像什麼都做,但卻跟他們說沒有參與…… 蘇委員巧慧:這也是個好方法。 潘部長文忠:對,這二個相對應後才會對應合理,是不是容許教育部訂定實習辦法時,讓權利與義務、參與角色與是否發津貼能夠一致化?委員平常都在聽取他們的意見,我相信這個合理性是必要的。 蘇委員巧慧:這樣會不會有決議?還是剛剛那些都會列入紀錄? 主席:都有列入紀錄。 第十條修正為「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一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一條是發證的規範,取得資格就能發證,這是配合這次修法精神,包括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及實習成績及格,相關規範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詳細辦法。以上報告。 主席:好,這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 第十一條修正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二條是依照現行條文做微調,主要是證明書是國內的,證明是國外的,做文字確認,並依照相關辦法來發證。有關於加科部分,維持現狀,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十二條修正為「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現在處理第十三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三條是有關於辦理資格考試要設置考試審議會,針對這個部分,高潞委員提到要有原住民族教育專家。以上。 主席:所以第十三條要加列?好。 第十三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這樣可以嗎?教育部沒有問題吧? 張司長明文:沒有問題。 主席:現在處理第十四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四條也是微調,現在公費情況比較少了,助學金未來也是協助支持師資培育的重要政策工具,所以我們針對助學金做比較明確的規範。剛剛高潞委員提到公費生課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這個部分是不是在第二項納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因為公費生都到原鄉、偏鄉…… 張廖委員萬堅:這個OK啦! 主席:第十四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潞委員,這樣OK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OK,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十五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五條是把幼稚園改為幼兒園。 主席:好,這樣就沒問題。第十五條修正為「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現在處理第十六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六條也是文字微調,我們覺得師資培育大學能帶動整個地方教育的發展,對於地方教育輔導部分,最近部裡面希望將其納為重要政策。在職進修指的是由師培大學去辦理,請委員同意讓師培大學去發揮影響、帶動地方教育的功能。 主席:有關於第十六條,你們使用的文字是「應」,「應」比較強制性,而這個涉及到權利義務的問題。這一條本席也有提出修正條文,本席的文字是「得」,「得」是非強制性,我個人認為原本的現行條文比較OK,我覺得「應」有太多權利義務,放在這裡會有一些問題,「得」比較有彈性吧?好。 第十六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七條也是幼稚園改為幼兒園。另外,將「實習」修正為「實習者」者,都是文字小調整。 主席:好,第十七條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李委員麗芬:針對第十七條,本席與高潞委員都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把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納入。 張司長明文:跟剛剛那個臨時動議一起。 張廖委員萬堅:用附帶決議吧。 李委員麗芬:能不能放進去? 主席: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因為條文文字應該要有一致性。 張廖委員萬堅:用附帶決議,等一下你看附帶決議的文字…… 主席:現在就在草擬附帶決議,你看完文字後再看看,好不好? 李委員麗芬:好。 主席:因為幼兒園的整個內涵已經涵蓋你所提到的部落部分,不然就等處理附帶決議時再做通盤考量。 司長,沒有問題吧? 張司長明文:沒有問題。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第十八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八條也是將幼稚園改為幼兒園。 主席:第十八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現在處理第十九條。 張司長明文:第十九條是文字微調,使收取費用明確化,將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的收費明確化,只是文字微調。 主席:第十九條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現在處理第二十條。 張司長明文:第二十條是訂定教師進修的法源與權利義務,剛剛對於這個部分所做的討論,是不是移到教師法再做通盤研議,在這個部分就不再討論了? 主席:所以第二十條要暫時刪除? 張司長明文: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原本第十九條? 張司長明文:對。 主席:所以是「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這一條? 張司長明文:對,現行條文第十九條。 主席:因為對於第二十條,我們有一些想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的修正動議呢? 主席:第二十條高潞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一樣是原教法的部分。 主席:高潞委員的提案最後有提到「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張司長明文:這沒有問題。 主席:所以這部分可以放進去?那就先放進去。 潘部長文忠:大家的共識是希望回歸教師法來訂定。 主席:意思到了就可以,這個要放第十九條的哪個地方?你們要幫忙安插一個位置。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幫我們保留一個空間。 主席:你今天空間保留太多了,都是你的空間。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原住民教育就在這一役啊! 主席:非常重要,我們都全力支持,都是你的空間。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非常感謝。 蘇委員巧慧:應該要採用柯委員的版本吧!柯委員版本的條次有改變,也修正了幼兒園部分。 主席:對,用我的版本來修正會比較合適。 張司長明文:好,用柯委員版本第二十條,後面加上高潞委員的意見。 潘部長文忠:那應該放在柯委員條文的第二項。 張司長明文:因為第二項的部分只規定了第二款,第一款、第三款沒有,這樣可以嗎?師資培育大學的課程要有原住民族的部分,因為第二項是規定第二款的師培大學要辦在職進修,第一款與第三款…… 蘇委員巧慧:高潞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也是「前項第二款」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就OK。 潘部長文忠:因為委員關心的也是師培大學那部分。 張廖委員萬堅:這樣OK啊! 主席:好,第二十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可以,謝謝。 張司長明文:報告召委,現行條文第二十條是90年適用到102年、103年,現在已經沒有這種對象了,所以現行第二十條要刪除。 主席:好,現行第二十條刪除。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 張司長明文:第二十一條是過渡條款,因為這些孩子有些是先實習後檢定的,如果他們修課完畢,有6年緩衝期,可以選擇先實習或先檢定考。至於已經實習完畢者,則有10年緩衝期,讓他們完成考試,因為他們已經實習完畢,不需要考完再去實習,這部分是為了現在在修習課程及實習的學生所做的規範,這是過渡條款。 主席:學生都很需要這個過渡條款。 蔣委員乃辛有提出修正動議要增加第三項,請你看一下,做個處理。 張司長明文:這與剛剛第七案有關,是特教老師的落日條款,這個部分沒有要納入,因為那個部分已經要做成附帶決議。 主席:好,沒問題,就以附帶決議來處理。 第二十一條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 張司長明文: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是89學年度前修習二專的在職專班,這部分已經結束了,時間只到96年7月31日止,所以要刪除。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是這次修法的特色,我們確實希望提升偏鄉與海外教師素質,而且要補當時之不足,但是並沒有要取代,所以代理、代課部分,我們希望能用7年內累積2年的部分來抵實習,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訂定。 主席:對於這個部分,蘇委員早上質詢時曾提出疑慮。 蘇委員巧慧:對,我比較不能理解的是,你們提出這個策略的概念是為了讓偏鄉教師的人力能夠補足,等於是提高去偏鄉的誘因,希望以此補足人力。但這要看你們從哪個面向來看,一個是數字上、帳面上的人力確實不用到三招,現在是一招、二招、三招才有人來,這個誘因下去之後,可能二招就能招到人,所以程序上可以快一點,人力也可以快一點。但從偏鄉學生的角度來看,會不會時間一久之後,來偏鄉的都是還沒有取得正式教師資格的實習生,他們就來當代理老師,這樣對學生公平嗎?這是第一個問題。我沒有說一定要有怎麼樣的答案,但我提出這個質疑。 第二,你們以此作為誘因,如果在一般城市、學校就能當實習老師半年以完成程序的人,為什麼要去偏鄉2年?我的意思是,這個誘因真的大嗎?我提出的偏鄉教育法版本中,說白了,我覺得真正的誘因就是大幅提高薪資待遇,讓個人可以得到實際的好處、報酬,我覺得這才是真正提高誘因的方法。 對我來說,這不是條文怎麼規定的問題,而是這個策略到底適合不適合。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在偏鄉的現場,事實上老師都是欠缺的,而這個規定可以讓偏鄉有多一點的老師。蘇委員說的是以後的情況,如果老師都固定了,這個部分就會越來越少了,但現在過渡時期,偏鄉的確欠缺老師,所以這二年實習的規定,我贊成要保留,讓偏鄉能有老師。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我之前提出的附帶決議筆誤寫成第二十四條,應該要修正為第二十二條。我有二個意見,第一,不管是偏鄉或海外教學,要以此代替實習的半年,我認為應該要有不同認定標準,將來教育部在辦法的制定上應該要明確。為什麼我認為應該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針對偏鄉,如果他們是去代課,但也能以此抵實習,最後會形成一個現象,那就是偏鄉都沒有正式老師,全部都是代課老師,所以將來制定的標準是不是要有一定比例,如果是代課抵實習,那麼不能超過偏鄉老師的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這個應該要明定,否則最後會變成在偏鄉唸書找不到老師,全部都是代課老師,你們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嗎? 蘇委員巧慧:這個辦法訂定下去後可能不是代課老師,而是實習老師。 蔡委員培慧:對,有可能,我就是擔心這樣,都是代課、實習,你們難道要看到這樣的結果嗎? 主席:我完全同意,不過我提出我到偏鄉去看到的情況與看法。很多老師都說找不到老師,這是已經存在的事實,他們甚至第四招、第五招、第六招都招不到老師,所以只要有老師願意來,他們就阿彌陀佛了。他們在找不到人時可能會找一些人來當老師,這些人是先去做這個工作,之後再回大學或研究所申請進入教育學程,這些人是先去擔任代課老師,之後再申請教育學程,這也是現實的情況。我完全同意你們剛才的說法,不過真正的現實是沒有老師,也留不住老師,而這個東西是在同樣的框架下,所以他們才會訂定這樣的規定,不能說是誘因,不過也算是其中一項。 蘇委員巧慧:我同意主席的說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大家都應該把意見提出來,然後留存紀錄,大家負責任,所以我才提出這個問題。我也知道偏鄉的教學現場、實務狀況是困難到這個程度,不過我還是認為真正的誘因就是給很高的薪水,在我的版本中,我認為偏鄉教師的給付應該大幅提高提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之類的。 主席:這個當然可以討論,但是我所看到的偏鄉狀況,像那種不山不市的學校,即使誘因很高,但就是沒人,年輕老師想嫁人都沒有辦法,想去在職進修要坐4小時的車,所以即使拿再多的錢出來也很困難,更何況教育部能拿出多少錢?想嫁人、想看到人都沒有辦法,所以即使拿出錢來,對於那些老師來說還是很困難。我們現在需要的是那些很有熱情的人,搞了二、三年後再換一批有熱情的人,目前只能這樣了。 蔡委員培慧:那就採取姊妹校的作法,例如南投的學校與台北大安敦化國小結為姊妹校,他們的老師可以來我們這裡,這也是一種方法。我是說實在的,如果不這樣做的話,確實偏鄉…… 主席:這需要有更彈性的作法。 蔡委員培慧:對,但我要說的是,如果這個辦法沒有把標準明確訂定出來,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偏鄉地區只有實習老師、代課老師,而沒有正職老師,這件事情,你們必須審慎的來面對。 主席:對,這是很嚴重的,除了要有正職老師,還要讓他們留得久,不要讓這些孩子受到二次傷害、三次傷害,每次好不容易有老師來,但一下就走了,那簡直是…… 蔡委員培慧:那是一種很大的落差。 張廖委員萬堅:有關於這一條的規定,我覺得並不是因為偏鄉,所以才讓實習教師過去,有些偏鄉是連有修過教育學成的老師都沒有,只是大學資格者去代課,所以讓這些準備要考教師證、要當老師的師培生去實習,也是增加接觸的媒合機會。這一條主要是以這樣的角度出發,現在都已經很難了,如果他們實習都沒教過,而且有些人確實是有熱情的,透過實習可以去教教看,或許從此就留在那邊也說不定。 主席:現在還有一個最可怕的就是,他們很想教,教了3年、4年,想要繼續教,但苦於沒有正式身分,這也是問題啊,我看到很多人5年啊……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可以透過這個來鼓勵他們。 主席:對啊,是不是可以有個條文?那些老師真的很願意,待了3年、4年,想要留下來,但是每次都要經過一招、二招,等到六招沒人才又是他,為什麼每次都要等到六招沒人才又是他呢?他很想留下來的話,你們是不是可以破格,他們有熱情想留下來…… 蘇委員巧慧:主席,我建議我們趕快來審查偏鄉教育法。 主席:要啊,但是他們還沒有把條文送進來啊! 蘇委員巧慧:我覺得偏鄉問題也不是這一條就可以解決的。 潘部長文忠:院會通過後就會送大院審議。 蘇委員巧慧:禮拜四院會? 許委員智傑:現在的確是缺老師,所以二年抵半年可以先補這個部分,這一條就先通過。至於蘇委員所說的,增加偏鄉加給,從6,000元變成8,000元,這個我們也不反對。最後,有關於3年跟6年,偏鄉的部分通過後,我們的方向大概是6年,把偏鄉的時間拉長,這樣要考比較好考,但考上後要待比較久,這個是大家「歡喜甘願」的,這個部分後續可以儘快來處理。 陳委員學聖:我有二個建議,第一,有關於偏鄉離島的問題應該要多管齊下,所以多一個鼓勵,我贊成。第二,我希望教育部一定要向衛福部看齊。我們之前有審查醫學院公費生的部分,為了罰款問題,教委會有很多意見,但好歹衛福部有提出對策。偏鄉離島不是只有老師問題,還有醫師、警員、消防員等問題,其他各部會都有提出對策,請問教育部統一對策是什麼?針對這一點,你們不能把責任推給委員。我希望到時候審查偏鄉教育法時,你們能再積極一點,不要只有偏鄉教育證,希望那時候能提出配套措施,我只有這樣一個期待。 至於這一條,我覺得多一個管道也是好事,所以我還是支持一下。謝謝。 主席:剛剛本席提到「不山不市」,大家應該知道是什麼意思吧?是指不是山區也不是市區,而是距離非常遙遠的偏鄉,我要在此提出說明,免得會議紀錄提到這個寫成一般用語的「不三不四」,那就誤會大了。 另外,據說星期四偏鄉教育法會送行政院,希望在這會期能審到偏鄉教育法,因為這是大家殷殷期盼,很多人都很需要的法案。 第二十二條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偏鄉地區之幼兒園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由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經評定成績及格。 第一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第二項第一款之偏遠地區之學校附設幼兒園、偏鄉地區之幼兒園與前項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之條件與選擇、輔導、實習輔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定之;其名單除僑民學校由僑務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學聖:我想請問一下,條文中規定「經評定成積及格」,有沒有規定要在多久時間內?之前實習部分都有保留期間,這個部分能保留多久?取得第一款資格後,第二款資格要在多久時間內取得? 張司長明文:實習時間是2年,當然也可能相關時間會有所拖延,所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時會再去做規範。 陳委員學聖:之前幾條都有提到保留期限。 張司長明文:這是7年內一定要完成才有效。 陳委員學聖:取得第一款年限資格後,考試評定成績及格要在幾年之內完成?我剛剛看到之前條文關於實習資格…… 張司長明文:有6年與10年的保留…… 陳委員學聖:對,現在這個部分卻沒有規定保留時間。 張司長明文:這一條的7年是希望實務不要脫離太久,他們要取證就是要在7年內的教學…… 陳委員學聖:你講的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7年內於偏遠地區任教的第一款規定,但第二款「經評定成績及格」並沒有規定要在7年內,從這個語意看來,二個是不一樣的東西,這個7年並沒有規範到第二款「經評定成績及格」的部分,除非你把它講得很清楚。 張司長明文:有關於評定成績,因為這2年還是要有老師來輔導,所以老師會給評分。 陳委員學聖:對,我問的是可以保留多久?之前那個7年是指「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第二款「經評定成積極格」呢?如果取得第一項時間條件,要在多久時間之內達到「評定成績及格」?也許第一次沒過、第二次沒過、第三次沒過,可以多久? 張司長明文:基本上…… 陳委員學聖:不要講基本上,法律有規定,之前談師資培育時有提到這個,所以我特別詢問這一點。 張司長明文:我們在辦法中會做規範,因為在實習完畢,教授這邊確認後就會及格,不會…… 陳委員學聖:第二十一條有規定所修習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可以保留10年或6年的情況,現在這一條,第一款的7年是指「七年內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第二款「經評定成績及格」,請問多久之內可以保留?取得第一個資格後,一直考不過,可以考幾年? 張司長明文:這裡的評定是教學演示與教授評分而已,是實習成績的評定。 陳委員學聖:如果第一次沒過,可以再考幾次? 張司長明文:這些都是已經檢定完了。 陳委員學聖:第二款「經評定成績及格」,萬一評定成績不及格呢? 張司長明文:這是實習評分,我們的認知是沒有限制,如果…… 陳委員學聖:司長,這是法律,不是以你今天講的為準,不過你講定了我們就講定了,我沒有意見。 張廖委員萬堅:考完試之後的實習…… 陳委員學聖:對,能考幾次?多久之內要考完? 張司長明文:過去實務上沒有限制時間,只要拿到前面的基本條件,老師最後評分通過就及格了。 陳委員學聖:可以考3年、5年、7年? 張司長明文:對,這種狀況不及格的機會很低。 陳委員學聖:好,那我就不爭議了,你講的喔,可以一直考喔! 主席:司長,之前條文提到○年○月○日時都是「中華民國○年○月○日」,但是第二十三條只有張廖委員提案條文有「中華民國」,請問要加進去嗎?本席認為條文應該一致,所以這裡應該要加「中華民國」四字,畢竟之前條文都有,只有第二十三條沒有。司長,第二十三條是不是要跟前面一樣?只要提到○年○月○日時,都變成「中華民國○年○月○日」,好不好?我們就自動加進去,這樣體例才會完全一致。 張司長明文:是。 主席:好,第二十二條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第二十三條修正為「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一、繼續擔任教職,並修畢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專案辦理之教育專業課程。 二、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 現行法第二十三條要刪除,是嗎? 張司長明文:對,護理老師部分已於97年就結束了,所以…… 主席:好,沒有關係,最後我會宣告所有要刪除的現行條文。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 張司長明文:第二十四條是配合幼照法,現行條文也是配合幼照法,但當時條文所定時間是到109年,抵實習是到113年,可是因為幼照法比較晚通過,所以整個時間往後延長,我們就配合幼照法的時間,將進修部分從109年延伸到113年,抵實習部分則從113年延長到117年,這是以對於現在幼兒園的教保員與幼教師比較有利的方式來處理。以上報告。 主席:這條也一樣要加上「中華民國」,讓體例一致。 第二十四條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請司長統一說明。 張司長明文:第二十五條沒有問題,因為幼照法有專法,所以就依照專法規定。第二十六條是施行細則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是施行日的規定。以上報告。 主席:第二十五條修正為「幼兒園教師之進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報告委員會,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刪除;委員洪慈庸等提案第八條及委員張料萬堅等提案第八條不予採納。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進行第1案。 1、 有鑑於教育部刻正草擬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為避免屆時不及配套修正師資培育法,造成原教法銜接困難,爰要求教育部配合原教法草擬內容,同步修正師培法第七條師資類別,以及其他相關條文。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蘇巧慧  李麗芬  蔡培慧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教師被付予的職業責任並非只有教學,隨著社會發展、經濟結構與家庭形式等改變,班級學童的身心發展、特殊狀況通報與處理校園衝突……等,仍需要校園所建立的社會安全網共同來協助,雖然校園有設置輔導室與輔導老師,但應擴大校園教師與諮商服務連接的機會,讓教師可藉由專業的諮商與系統性討論,更有效處理教學場域所面臨的各式問題,此可適度釋放教學壓力外,增進特殊狀況的應變能力,也可降低非正當教育的突發狀況,爰要求教育部納入政策。 提案人:蔡培慧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蔡委員培慧:我簡單說明一下,早上質詢時也有提到,輔導室不應該只是輔導學生而已,由於教師會面對很多複雜的狀況,我認為心理諮商的部分也應該要包括老師的部分,教育部必須審慎進行評估。 主席:本席、張廖委員萬堅及高潞委員均加入連署,教育部的意見呢? 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針對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欲規劃將實習學生至偏遠地區、偏遠地區幼兒園、海外服務的2年教學年資來折抵半年的教育實習,惟學生選擇投入偏鄉或海外教學服務的部分,會受家庭社經條件等因素左右,爰提案要求教育部需將偏鄉與海外服務教學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之認定標準分別處理,以利推動偏鄉教育長遠發展。 提案人:蔡培慧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委員培慧:這部分在第二十二條有討論過,有關具體條件應該合理去評估,還有偏鄉的實習老師及正職老師的比例,也希望你們要訂定辦法來規範。 主席:教育部的意見呢? 潘部長文忠:配合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案。 4、 針對師資培育法第5條修正附帶決議,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後,請教育部於第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師資培育審議會辦法中,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定之代表,應包括具有辦理或擔任師資培育課程經驗之教師。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李麗芬  蔡培慧  柯志恩  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針對師資培育法第7條修正附帶決議,請教育部6個月完成研議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應定期至所培育師資教育階段學校任教一段時間之條件,及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須同時具備普通教育資格之可行性;另俟原住民族教育法完成修法,對於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明定法源後,師資培育法併同修正培育原住民族師資之相關規範。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李麗芬  柯志恩  吳思瑤  陳學聖  蔡培慧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針對師資培育法第17條及第18條修正附帶決議,有關幼兒園教育實習機構應包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將於立法說明欄中補充敘明之。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李麗芬  柯志恩  蔡培慧  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劉委員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劉委員世芳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劉世芳有鑑英語在角色之轉變上,現已成為全球整體勞動市場之基本技能,期望吸引外資、海外貿易及剌激企業增長的國家與跨國公司皆視英語為創造友好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環。以亞洲區域而言,中國、印尼、日本、韓國、越南、柬埔寨等國家,英語被廣泛使用於貿易、國際業務及生產製造方面,在學術界亦越漸普及。 國際文教機構EF(Education First)2016年英語能力指標報告,台灣的英語能力僅排名全球第33名,亞洲排名第9名,屬中級程度。然在新南向國家(不包含紐、澳)之英語能力,依次為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越南、印尼,台灣排名第7名。由此觀之,有關單位實有進一步推廣、提升國人英語能力之必要。 創造英語友善環境是培養國人英語能力的重要環節,我國英語教育長期以升學考試為導向,而忽略「說」的部分。在我國推行新南向政策之際,使用英語與外國人士交流與溝通勢必成為必須具備的能力。 綜上所述,建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在極力推廣國家語言發展法,促進多元語言發展之際,亦得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促進我國英語友善環境之提升,培養國家長期競爭力,為臺灣建構彼此尊重欣賞、相互包容的多元語言永續發展環境。 主席:師資培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以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義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並列入紀錄。 本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對於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自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師資培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會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1案。 臨時提案: 有鑒於民族實驗小學教師之工作內容除了教學外,還必須研究與開發民族教育本位課程,以上工作皆已超出一般學校教師之工作範圍,理當支持老師們的專業付出,並鼓勵未來更多老師投入民族實驗學校的行列。爰此,建請教育部研擬適用實驗學校之教師分級制,並按級別給予研究經費。針對「教師分級制」在三個月內召集民族實驗學校討論,研擬相關配套計畫。從長遠角度,教師專業的精進與高品質是實驗教育保證,更是未來從實驗教育改變台灣教育體質自主改革的的契機。 說明: 一、民族實驗學校教師,在教學以外,尚需開發課程,而非如一般學校的老師,有現成教科書、參考書提供授課。 二、過去教育部曾經針對「教師分級制」進行研究計畫,然未有下文。而今,民族實驗學校教師任務較特殊,又「教師分級制」可以由實驗學校可以做為前導學校進行試辦。 三、從長遠角度,教師專業的精進與高品質是實驗教育保證,更是未來從實驗教育改變台灣教育體質自主改革的的契機。爰此,建議教育部在這三個月內召集民族實驗學進行盤點整合,三個月後再提出相關配套計畫。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在本案說明第三項最後一句之「三個月」改為「六個月」。 主席:請問各位,對將「三個月」改為「六個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吳委員思瑤加入附帶決議連署,如果各提案有委員補簽,請議事人員詳細登載於議事錄。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謝謝大家,散會。 散會(16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