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長 林志嘉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2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報告院會,因為各黨團均無派代表登記廣泛討論,所以本案廣泛討論不發言。 參考102年6月27日第8屆院會處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以及本次臨時會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方式,本案的逐條討論就依上開議事例來進行處理,也就是協商時,審查會通過無爭議之條文,就依審查會條文通過;有協商共識的條文,就依協商共識的條文處理;沒有協商共識的條文,就進行院會的表決。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處理第一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第 一 條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 主席:報告院會,第一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軍職人員:指適(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人員。 二、公務人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人員。 三、教育人員:指適(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 四、其他公職人員:指適用民選首長退職法令之人員。 五、公營事業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 主席:第二條有無委員要發言? 陳委員怡潔:我們是登記第十九條,沒有登記第二十條。 主席:報告委員,因為我們重新經過協商,請各黨團再派委員發言。 現在進行第二條,第二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如各黨團要針對某些條次發言的話,請趕快來登記。 第二條到現在還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如各黨團要推派代表發言,請到議事處來登記。 現在進行處理第三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三 條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事宜: 一、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不受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 二、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等給與,均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之等級(階)或工資,適(準)用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制度,並依退休(職、伍)、資遣或死亡時法令規定計給。 三、請領退休(職、伍)金者,以政務人員退職生效日為退休(職、伍)生效日。 現職軍、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而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期間應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政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依轉任前原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及撫卹制度,按撥繳時法令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撥繳比率,共同負擔。 第一項人員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案,應由政務人員之最後服務機關依程序轉請其原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所定審(核)定權責機關(構)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各項給與,由政務人員轉任前最後服務機關(構)繫屬之支給及發放機關(構)支付並發放之。但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者,其政務人員任職年資之給與,由政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並發放之。 第一類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構)之政務人員職務者,其續任政務人員期間,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四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四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參加離職儲金。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五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 五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構)之政務人員職務時,其原儲存之離職儲金本息,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 各機關對於離職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本條例所稱俸給總額,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或本(年功)俸加一倍。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六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六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退職或死亡時,由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離職儲金本息。經依規定申請並領取給與後,不得申請繳還。 前項政務人員之公提儲金費用、因公傷病退職者及因公死亡者所應加發之給與,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主席:報告院會,第六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七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類政務人員退職時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第二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逾前二項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及依本條例規定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均由服務機關解繳公庫。 主席:報告院會,第七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八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八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且於修正施行後繼續任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職(休、伍)或撫卹事項: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之政務人員年資,仍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之政務人員年資,按其轉任政務人員前原任職務及有無領取退離給與,分別依第一類或第二類政務人員規定辦理。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參加離職儲金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並依第二類政務人員適用之離職儲金規定辦理。 三、具有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至遲於政務人員退職日起十年內,得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請領退休(職、伍)金或一次給與。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請求權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前項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依第一類人員規定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資遣及撫卹制度者,除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退職者外,其轉任前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應合併本條例修正後年資,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政務人員得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三個月內,填具選擇書;逾期未作選擇者,視同選擇依第一類政務人員規定辦理。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所定選擇書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退職政務人員,其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得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請領退休(職、伍)金或一次給與。 主席:報告院會,第八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九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九 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具有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且於轉任政務人員前之最後職務卸職時,已符合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至遲得於政務人員退職日起十年內,將其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其轉任前最後職務原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請領退休(職、伍)金。 第二類政務人員具有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且於轉任政務人員前之最後職務卸職時,未符合原適(準)用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而未請領退離給與者,至遲得於政務人員退職日起十年內,將其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其轉任前最後職務原適(準)用之資遣法令規定之給與標準,請領一次給與。 前二項人員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未請領退休(職、伍)金或一次給與而在職死亡者,其遺族得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以其轉任前原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最後在職之等級(階)為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月支標準,依其轉任前最後職務原適(準)用之撫卹法令,請領撫卹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所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未請領退休(職、伍)金或一次給與而於退職後死亡者,其遺族得於政務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依第二項規定請領一次給與。 前四項屬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之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及撫卹金,由其轉任前最後服務機關(構)繫屬之支給及發放機關(構)支付並發放之。 主席:報告院會,第九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第十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 十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本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死亡者,其所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領之退職酬勞金、支給機關及相關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應領之撫卹金及支給機關,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具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得併計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依前條規定核給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 前項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各該給與之權利,自政務人員退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針對第十一條,因為現在有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稍待議事人員完成整理,發給各黨團參閱後,再繼續進行院會。 宣讀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依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與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項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發給。 第一項各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項各項給與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形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依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與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請領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項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發給。 第一項各項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退職酬勞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一項各項給與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形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很感謝大家在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的退休撫卹法當中,能夠支持離婚配偶請求權的部分;在政務官的部分,我們一樣也是將離婚配偶請求權納入,這一條因為我們必須去考量離婚配偶請求權,所以加入「但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等文字,這部分我們必須做一個例外的處理,因此,這次我們提出再修正動議,即是做這部分的調整。 主席:針對這一條,各黨團之間應該都已經看過條文,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兩個版本的文字是一樣的,也跟先前公教人員的版本是一致的,第十一條就照兩個黨團的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後面條文如有連動的部分,也請各黨團先行將相關文字整合,因為這一條通過,後面還有3條條文會跟著連動。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二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條例給與離職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五個月之俸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政務人員之傷病確與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政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傷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並出具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二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三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三條  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請領之權利,至其死亡或原因消滅且無喪失請領權利情形時回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二、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 三、依法停止職務。 四、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五、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 六、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前項人員屬請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得於回復請領權利後,檢同證明文件,申請補發其暫停請領期間應發給之月退職酬勞金。 前二項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政務人員回復請領權利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三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協商協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四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於領受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各黨團有沒有看過民進黨黨團第十四條再修正動議條文?這一條與第十一條條文請求權的部分有連動。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五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已任職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仍照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已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政務人員月退職酬勞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職政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職酬勞金,俟該退職政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職酬勞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或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五條是第十一條請求權的延伸,各黨團都看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一樣未推派委員登記發言。 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六條一樣是剛剛條文的延伸,各黨團都看過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七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案免除職務或撤職。 三、不遵命回國。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五、褫奪公權終身。 六、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判刑確定。 七、依法撤銷任命。 八、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請領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於領受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二項人員有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者,自始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及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有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定喪失領受退職酬勞金情形者,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退職政務人員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期間,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或退職酬勞金之情形者,其優惠存款權利應同時暫停、停止或喪失。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十七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各黨團都有看過。 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退職政務人員支領或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或遺族支領之遺屬年金,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八條各黨團未推派委員發言,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針對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各黨團的意見都非常一致,我們進行的速度太快,議事人員來不及整理,現在休息10分鐘,讓議事人員整理。謝謝大家。 休息(9時38分) 繼續開會(10時1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現在進行處理第十九條及附表一、附表二,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簡任十四職等本(年功)俸(薪)加一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一)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加計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審定之退職年資,依附表所定替代率計算。 前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審定之退職年資,照附表所列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 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五項及第二十條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金額;超過者,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減原則扣減之。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之政務人員,其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其轉任政務人員前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一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附表─簡任級政務人員、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經審定退職年資之退職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image: image1.jpg]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零點七倍或月俸加零點七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一)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加計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比照簡任級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五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照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 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五項及第二十條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金額;超過者,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減原則扣減之。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之政務人員,其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其轉任政務人員前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一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附表─比照簡任級政務人員經審定退職年資之退職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本條例修 正施行後 任職年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以後 三十五 75.0% 72.0% 69.0% 66.0% 63.0% 60.0% 三十四 73.5% 70.5% 67.5% 64.5% 61.5% 58.5% 三十三 72.0% 69.0% 66.0% 63.0% 60.0% 57.0% 三十二 70.5% 67.5% 64.5% 61.5% 58.5% 55.5% 三十一 69.0% 66.0% 63.0% 60.0% 57.0% 54.0% 三十 67.5% 64.5% 61.5% 58.5% 55.5% 52.5% 二十九 66.0% 63.0% 60.0% 57.0% 54.0% 51.0% 二十八 64.5% 61.5% 58.5% 55.5% 52.5% 49.5% 二十七 63.0% 60.0% 57.0% 54.0% 51.0% 48.0% 二十六 61.5% 58.5% 55.5% 52.5% 49.5% 46.5% 二十五 60.0% 57.0% 54.0% 51.0% 48.0% 45.0% 二十四 58.5% 55.5% 52.5% 49.5% 46.5% 43.5% 二十三 57.0% 54.0% 51.0% 48.0% 45.0% 42.0% 二十二 55.5% 52.5% 49.5% 46.5% 43.5% 40.5% 二十一 54.0% 51.0% 48.0% 45.0% 42.0% 39.0% 二十 52.5% 49.5% 46.5% 43.5% 40.5% 37.5% 十九 51.0% 48.0% 45.0% 42.0% 39.0% 36.0% 十八 49.5% 46.5% 43.5% 40.5% 37.5% 34.5% 十七 48.0% 45.0% 42.0% 39.0% 36.0% 33.0% 十六 46.5% 43.5% 40.5% 37.5% 34.5% 31.5% 十五 45.0% 42.0% 39.0% 36.0% 33.0% 30.0% 附表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附表─部長級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經審定退職年資之退職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本條例修 正施行後 任職年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以後 三十五 50.0% 48.0% 46.0% 44.0% 42.0% 40.0% 三十四 49.0% 47.0% 45.0% 43.0% 41.0% 39.0% 三十三 48.0% 46.0% 44.0% 42.0% 40.0% 38.0% 三十二 47.0% 45.0% 43.0% 41.0% 39.0% 37.0% 三十一 46.0% 44.0% 42.0% 40.0% 38.0% 36.0% 三十 45.0% 43.0% 41.0% 39.0% 37.0% 35.0% 二十九 44.0% 42.0% 40.0% 38.0% 36.0% 34.0% 二十八 43.0% 41.0% 39.0% 37.0% 35.0% 33.0% 二十七 42.0% 40.0% 38.0% 36.0% 34.0% 32.0% 二十六 41.0% 39.0% 37.0% 35.0% 33.0% 31.0% 二十五 40.0% 38.0% 36.0% 34.0% 32.0% 30.0% 二十四 39.0% 37.0% 35.0% 33.0% 31.0% 29.0% 二十三 38.0% 36.0% 34.0% 32.0% 30.0% 28.0% 二十二 37.0% 35.0% 33.0% 31.0% 29.0% 27.0% 二十一 36.0% 34.0% 32.0% 30.0% 28.0% 26.0% 二十 35.0% 33.0% 31.0% 29.0% 27.0% 25.0% 十九 34.0% 32.0% 30.0% 28.0% 26.0% 24.0% 十八 33.0% 31.0% 29.0% 27.0% 25.0% 23.0% 十七 32.0% 30.0% 28.0% 26.0% 24.0% 22.0% 十六 31.0% 29.0% 27.0% 25.0% 23.0% 21.0% 十五 30.0% 28.0% 26.0% 24.0% 22.0% 20.0%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每月退職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或月俸加一倍之一定比率(以下簡稱退職所得替代率)。 前項所稱每月退職所得,依政務人員支領退職酬勞金之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包含下列二項: (一)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加計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第一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退職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比照簡任級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點五,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任職年資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其後每增加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五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依政務人員等級及審定之退職年資,照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 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選擇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之副總統,其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五項及第二十條規定計算後,不得超過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金額;超過者,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減原則扣減之。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之政務人員,其退休(職、伍)所得替代率上限,依其轉任政務人員前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修正施行前已退職並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應按本條修正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職所得;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並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應按退職時之待遇標準,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計算每月退所得。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第一項至第六項及前項規定計算之退職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或月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附表一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附表─比照簡任級政務人員經審定退職年資之退職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image: image2.jpg] 附表二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附表─部長及其相當等級以上之政務人員經審定退職年資之退職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 [image: image3.jpg] 主席:本案若順利的話,會在12時30分至13時之間完成三讀,所以我們就完成三讀後再休息,即散會,因本次會議只到今天,這幾天大家辛苦了。 首先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0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已經是第7天在院會討論年金的問題,繼公務人員、教職人員之後,我們今天集中的焦點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這兩天在網路上有很多的傳言,說立法院不審了,準備對政務官放水,事實上過多的謠言無助於事實的討論。我在這裡代表民進黨要跟大家報告,我們會一條一條逐條負責任地審到最後一條為止。 有關政務人員的退職,長期以來大家討論非常多,原因很簡單,因為政務官的月薪高,特別是第二類,如果再加上所謂的過去文官年資,他的退休金就特別高,再加上18%,算起來一個月都有將近十幾萬的退休金。2004年以後我們做過兩次改革,第一次是把政務官的年資跟其他年資切開來,即你在做政務官之前,必須先把文官的年資結清。第二次是在18%優惠存款利息裡面蓋了一個天花板,以200萬為上限,亦即不能超過200萬。但是,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還是沒有辦法把政務官的退職薪資降下來,所以到現在為止,部長級、年資35年的退休金為11萬1,420元,再加上優惠存款利息3萬元,每個月還是可以領14萬多。這次年金改革為了各職業的衡平,民進黨非常負責任提出一個有關政務人員的修正,第一點,有關18%的部分,跟公務人員、教職人員一樣是兩年歸零。第二點,所得替代率從55%降到40%,這跟公務人員、教職人員的75%降到60%有非常大的差別。第三點,過渡期間跟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一樣是10年,我們希望藉由這個修法讓政務官的退職金漸漸減少下來,維持公平合理。 我在這裡要呼籲大家,我們共同來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對於政務官退職金長期偏高的部分,透過這樣的法案修正,我們希望能夠把它合理化,懇請所有的委員能夠支持民進黨的版本,18%兩年歸零、所得替代率由55%降到40%、分10年的過渡,我們希望大家支持這樣的法案,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幾天國民黨委員常說表決通過的版本與年改會有距離,偏離年改會的看法。我要引述年改委員政大郭明政教授對於公務員部分修法的看法,他說:不滿意,但只能接受。他為什麼說不滿意呢?他認為沒有根本的改革!他不是說沒有改革,他是說沒有根本的改革!他說這只是時間往後延,但因為這已經定案了,所以應該在這個基礎上定期檢討,而且要思考一個新的退休制度。 郭明政教授為什麼認為這是沒有根本的改革呢?他說,所得替代率才是根本問題,以兩倍本俸當分母,會讓我們的所得替代率失真,這是郭明政教授講的,當然,他也提到18%是鋸箭法,一些根本的制度並沒有改。郭明政教授的說法值得我們在政務人員這部分好好地想,我們是不是真的要把所謂高官這一塊,跟一般公務員一樣看待?制度真的要一致嗎? 其實,在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時我們也討論過,我們認為應該是真實的所得替代率,不要膨脹它。第一個,雖然公務員修成這樣,但我們在公立教職員部分並沒有堅持,可是關於政務人員的部分,如果真的有所謂不公不義的退休制度,我絕對不是指一般公務人員,而是政務人員的部分,尤其是2004年以前的,2年政務年資就可以併計之前的事務年資。從數據中可以看到,第一類有211位,他們的退職月所得高達12萬,其中有45位是14萬以上,我們要改革的是這些對象,所以,我們認為速度不應該是10年,應該縮短為5年。第二個,所得替代率的部分,因為政務官的本俸實在太高,所以應該是本俸乘以1.7,而不是本俸乘以2。我們認為這樣做,人民才會有感覺,一般公務員才能接受,認為我們真的是從高官砍起,而不是讓高官跟一般公務員一致,我希望院會這邊能夠支持。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11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的年金改革最重要的是在於改善年金,包括基金的財務,把過去一些不公平的制度做一個徹底解決。政務人員部分最不公平的地方是,93年1月1日開始的現行制度,其年資是事務官跟政務官不能併計,但92年以前政務人員的退休所得,可以用他最後的基數內涵本俸乘以2計算。假如簡任十四職等的本俸只有5.3萬元,因為他做了兩年的政務官,他的月俸從5.3萬元增加到9.5萬元,然後用9.5萬元去計算他的退休所得。他做了兩年的政務官,退休所得幾乎是加倍,這是極端不合理的現象,所以在這次的修法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決這些過去歷史所留下來的不公平制度。 本來我的主張是回歸比照簡任十四職等最高本俸去計算退休所得,它也是銜接未來制度的一個設計。但我們考量到受規範對象應該受到保護的信賴利益,所以做一個衡平性考量。我也支持民進黨黨團提出來的,延長到10年,以55%降到40%做為一個計算基準,我相信民進黨版不是要砍任何人,包括我們在公教或者是政務人員的考量,我們是要矯正過去的錯誤制度,讓社會及安全制度的建構能夠朝向更團結的制度來設計,我們也相信民進黨版的設計,除了要基金永續之外,亦是讓未來的年金制度更公平,也讓低階公務員的權益能夠因為基金的永續受到更多的保護。我們的目的是建構一個更完備的社會安全體系,讓我們的社會更團結!民進黨版的目的、理想,就是要建構一個更團結的臺灣!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1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這次會讓整個社會大眾覺得年金需要改革,背後隱藏的最大因素就是高官問題,政務人員高官享有優厚待遇,但因為跟整個基層人員混為一談,就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出現,所以親民黨在這次的年金改革裡面,從頭到尾都一直強調要砍大官、保基層,這是我們基本的立場。 從一些數據來看,目前共有235位政務人員,平均月領退職酬勞金是11萬7,000元,另外,有516位退職政務人員享有18%的優惠存款,它的優存額度大概是12億元,這500多位退職的政務官一年從國庫領走2億元的利息,所以我們針對第十九條提出修正動議,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希望政務人員的退職給與應該比照簡任十四職等的公務人員,這樣才不會讓外界認為政務人員享有高額的退職金,而改革卻都改革到了基層人員身上。親民黨一再地強調,每一個退休人員都必須要具有一定的老年經濟安全跟保障,所以我們再次強調「瘦高官、保基層」,這就是親民黨重要的年金改革方案。什麼樣的人是高官?政務人員就是我們所指的高官。 我再一次呼籲,不要一刀切,基層公務人員跟高官都一樣是一刀切的話,未來還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還是一個不公平的制度。針對第十九條,在政務人員的部分我們覺得應該要讓它瘦下來,而讓基層人員能夠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用這種角度處理,才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依親民黨、時代力量、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分發表決卡,並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在開始依序處理。首先處理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棄權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9條政務人員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6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二、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主管機關依據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月為單位所定之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 2.本條修正施行後第三年起,年息為零。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前五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已退職政務人員,自本條修正施行後,辦理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仍按本條修正施行前原儲存之金額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後退職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規定計算得優惠存款金額。 前項人員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職所得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最末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條修正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職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前條及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最末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前二項人員依前條及前二項規定計算後,每月退職所得低於或等於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下簡稱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者,其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第一項人員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三項所定最末年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伍)金之種類,依前五項規定辦理。 前六項以外之政務人員,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本條修正施行前已退職政務人員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後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本條修正施行前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對於這一條的立場,基本上還是堅持18%退場越快越好,可是不要留尾巴,在一次退這邊還有6%,所謂的天花板甚至最後變成地板,中間還留一個18%的空間。既然公務員的部分沒有成立,為什麼我們在政務官的部分還要堅持?因為我們還是認為政務官應該跟一般公務人員切開來處理,我們應該在政務官的部分展示我們所謂根本改革的決心,就像郭明政教授所提的,所以我們還是懇請院會可以支持,18%退場千萬不要留下6%的尾巴,既然是天花板,就不要讓它變成是地板。我覺得之前條文花10年來改革所得替代率,這是不是太慢了?我想既然前一條的條文已經表決過了,我們認為這個條文是可以再繼續堅持的。 主席:黃委員偉哲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1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條是討論整個優存的制度應該如何調整跟停止,政務人員的制度是從民國61年開始有優存,主要的重點是在退職的酬勞金;在63年的時候,又增加了公保的養老給付。這個制度實施到目前45年,現在適用的退職政務人員一共有362位,其中月退兼領優存的部分,一共有235人;一次退領優存的部分,則有127人。一次退的部分,優存大概是57,000元左右;月退加優存的部分,每個月平均所領取的月退金是13萬元,其中優存的部分大概是74,000元。這樣的制度在民進黨第一次執政的時候,也就是95年我們做了第一次本金調整方案,讓退職所得的上限下降到75%至80%,今天我們再度做調整,民主進步黨黨團的版本要在2年半裡面,也就是從明年的7月1日開始適用以後,在109年12月31日就能夠讓這個執行了48年的不合理制度走入歷史,我們希望各位委員可以支持民進黨的版本。 剛剛在第十九條的時候,對於政務官的所得替代率,我們讓簡任級的政務人員能夠比照一般的政務人員,把最高所得替代率在10年內從75%降到60%。此外,部長級以上包含院長等政務人員,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內從55%降到40%。我想經過這樣調整、改變的制度,是配合歷史、配合目前現況的改變,事實上也做到了很多委員,尤其是在野黨的委員所強調的,我們怎麼樣去「瘦大官、保小吏」,或者是「瘦大官、保基層」。對於這個部分所做的配合調整跟改變,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時代力量、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第20條提案修正動議,提議記名投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5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俊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歐珀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支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依前條規定調降優惠存款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定各年度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職所得,至不超過依退職所得替代率計算之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職酬勞金。 前項人員每月所領退職所得,依前二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各依其選擇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之比率計算。 本條修正施行前退職者之每月退職所得,依前二條及前三項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二條  退職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依前三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退職且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請領補償金。 本條修正施行前或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退職並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領取補償金者,仍照原規定發給。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四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其遺族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請領,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撫慰金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五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亡故者,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項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職政務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職政務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職酬勞金、退休(職、伍)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職政務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按亡故退職政務人員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前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退職政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職政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職政務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本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七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因公死亡,除依本條例給與離職儲金本息外,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加發十個月之俸給總額。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政務人員係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但因政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不適用之。 (二)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八條  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依其他法令得領取勳章或特殊功績之給與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給與。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二十九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二十九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時,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第二類政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離職儲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離職儲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其離職儲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離職儲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類政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離職儲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政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第二十五條及本條所定遺族,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二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三十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條  前條具有離職儲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離職儲金。 第二類政務人員無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遺族者,其繼承人得向服務機關申請發還政務人員撥繳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公庫。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一、死亡。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為支領公提儲金本息,故意致該退職、現職政務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政務人員之遺族於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時,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或為支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故意致該退職政務人員或其他具有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喪失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權利;犯前項第二款之罪經通緝尚未結案者,亦同。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三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宣讀協商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之遺族依其他法令得領取殮葬補助費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殮葬補助費。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四條條文。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政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政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 一、請求分配離職儲金本息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按比率計算。 二、請求分配一次給與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一次給與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一次給與,以該政務人員請領之一次給與數額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按一個月計。 三、請求分配退職酬勞金者: (一)以其與該政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政務人員審定退職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 (二)前目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職酬勞金,按其審定退職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按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職、伍)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政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職、伍)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退職之政務人員,不適用本條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 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四條條文通過。 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五條條文。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五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離職儲金核發機關、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審定機關於核發該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審定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時,按前條規定核算應分配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一次退職酬勞金者,自其支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一次退職酬勞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職酬勞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職酬勞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職酬勞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政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於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期間離婚者,其退職酬勞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之扣減與通知離職儲金核發機關、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審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五條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六條條文,宣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六條  政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三十四條所定分配該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之權利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三十六條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原第三十四條,遞改為第三十七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形,而溢領或誤領退職酬勞金、公提儲金本息、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給付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職酬勞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政務人員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誤存優惠存款本金或機關(構)誤發情形,致溢領優惠存款利息者,應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十七條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原第三十五條,遞改為第三十八條,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八條  政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於退職案、一次給與案、撫卹案、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案之審定結果不服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第一類政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三條規定,按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撫卹金而對於審定結果不服者,依其原任職務適(準)用之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伍)、資遣或撫卹法令所定救濟程序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政務人員退職案、一次給與案或政務人員之遺族請領撫卹金、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案件,因有顯然錯誤,或因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十八條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三十六條,遞改為第三十九條,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本條各黨團均未推派委員發言,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原第三十七條,遞改為第四十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施行日期,與軍人、公務人員、教職人員、勞工、司法人員退休(職)相關法令及其社會保險制度之修正或制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定之,同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條  本條例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2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十七條日出條款,親民黨黨團已經連續在三個法案審查過程當中不斷呼籲及強調公教人員長期任職、奉獻人生最精華的歲月直到退休,對於國家社會有非常重要的貢獻,他們退休以後的生活,國家應該給予完整的制度性保障。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指出:法規修改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因公益之必要而修改,導致人民利益遭受損害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也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因此親民黨黨團希望各類年金制度改革能夠訂定統一的日出條款,主要是希望各條款生效前彼此之間能夠有緩衝期,不僅可先行準備及實施相關配套措施,同時也可檢視是否有違反職業衡平性與是否符合憲法平等權與生存權保障的問題。本席要強調訂定日出條款的目的就是合理的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希望大家能夠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並無推派其他委員發言,現在開始處理。 現在依親民黨、民進黨版本順序處理,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進行其他提案之表決。 現在處理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人 李鴻鈞  周陳秀霞 二、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四十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葉宜津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呂委員孫綾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邱委員議瑩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陳委員歐珀聲明對今日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開始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劉櫂豪  蘇巧慧  鄭運鵬  李俊俋  柯建銘  葉宜津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何欣純  莊瑞雄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0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之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之處,授權議事處調整。 另外,針對本條例所提出之修正動議等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詳見本期公報附錄三)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王委員榮璋登記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在王委員榮璋發言之後,也讓我講幾句話。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13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國的年金制度相當複雜,十三套制度以職業類別區分,繳費與給付各有差異,外界往往難以全盤瞭解。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總統府的高度,在25次的委員會議、分區會議與國是會議中,將所有數據資料與討論過程全數公開,儘管年改會的結論無法讓各個政黨和反改革的團體滿意,但是這樣透明開放的討論過程,正是奠基於我們對民主制度的信仰、對公民參與的尊重。 今天,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等年改法案,已經率先三讀通過,本席尊重任何個人與團體依法申請釋憲的權利,可是對於國民黨揚言,有朝一日重新執政,要將今天的改革成果一筆勾銷,本席感到相當錯愕,因為國家財政困難與人口少子女化,都不是民主進步黨重新執政之後才發生的事情,無論誰執政都要共同面對,都會牽動好幾個世代的命運。 年金改革是著眼國家未來的必要調整,本席不能理解,國民黨委員一邊要求衝高基金績效,一邊要求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到底是要保守避險還是要積極操作?國民黨大聲疾呼不溯及既往,要求已退休人員領取金額不能減少,把改革壓力全部放在新進公教人員,怎麼能夠達成世代之間的平衡?國民黨控訴這是一場針對軍公教的鬥爭,刻意遺忘四年前他們執政的時候,就發出年金改革不能再延遲的警訊!國民黨為了附和少數反改革團體,沒有辦法整合出黨團的版本,甚至於要求先釋憲再審查,這究竟是誰在做政治利益的計算? 主席:改革是為了讓台灣更好,本次臨時會到今天,一共通過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三項重大年金改革法案,對於建立可長可久的國家年金制度,邁出意義重大的一大步。我們要感謝所有委員,在黨團協商及院會審議過程中,均理性、充分表達自身意見,同時也尊重不同意見的立場,讓三項法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此外,我要代表立法院特別感謝所有公教同仁的努力與辛勞,因為你們付出最寶貴的青春歲月,讓這個國家變得更好,更要感謝你們願意體諒與包容,為了退撫基金的永續經營率先做出改變,你們的貢獻值得所有人欽佩,期盼未來大家能夠不分彼此,繼續為國家的進步與發展攜手合作,為台灣的下一代開創一個更有希望的明天,謝謝大家。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經濟、財政、內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7人擬具「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因本案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