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6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朝野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6年10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 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請各黨團於11月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常設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1月10日(星期五)前,提供各黨團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1月13日(星期一)協商之進行。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何欣純  劉櫂豪(代)    徐永明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林德福  李彥秀  林為洲(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作以下宣告:106年10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1月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常設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1月10日(星期五)前,提供各黨團參考。 三、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1月13日(星期一)協商之進行。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各黨團變更議程之提議。我們依下列順序處理,一、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二、民進黨黨團之提議,現在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變更議程之提議,共計8案。 先進行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三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三 1.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變更議程案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變更議程案第二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四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四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三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五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五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四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六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六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五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七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七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五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五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六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八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八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六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六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七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九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九 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6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七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七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八案。請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案,增列為第十案,內容如下: 案號 內容 十 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八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第八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6會議討論事項變更如附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變更議程討論事項如附表: 討 議案名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報告事項第185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院會所作之決定提請復議案 2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 增列 本院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4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3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變更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案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配合台巴經濟合作協定)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草案」案 1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文件證明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1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民進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5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5案:「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第4會期第1次會議原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0人 二、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江永昌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天審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現在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621009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036號函。 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均已分別提報院會完竣,其審查總報告之總說明亦隨同修正如附件一。 三、旨揭委員會審查結果(附件二、三),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不含附件)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修正版)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05年11月17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經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迄106年3月29日止,尚有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營業預算部分)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彙整列入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各委員會已提出之審查報告,則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06年3月30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並於106年3月30日函請議事處提報院會討論。有關未及審查完竣部分,經濟委員會經於106年3月30日審查完竣非營業預算部分,並於106年4月14日提出審查報告;交通委員會經於106年4月17日審查完竣營業預算部分,並於106年4月21日提出審查報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經於106年5月10日審查完竣非營業部分預算,並於106年5月15日提出審查報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於106年5月31日審查完竣非營業部分預算,並於106年6月8日提出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後,函請議事處提報院會併案討論。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5,491億8,042萬5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3,331億8,951萬5千元,稅後淨利2,159億9,091萬元。審查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13億1,021萬3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16億2,302萬5千元,增列稅前淨利29億3,323萬8千元(詳表三修正版)。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5,608億5,427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1兆5,364億3,773萬2千元,本期賸餘244億1,654萬元。審查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30億6,851萬1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4億3,116萬7千元,增列本期賸餘34億9,967萬8千元(詳表四、五修正版)。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105億3,365萬3千元,基金用途8,105億3,161萬4千元,本期賸餘203萬9千元。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六修正版)。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309億0,566萬8千元,基金用途2,233億4,374萬元,本期賸餘75億6,192萬8千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來源21億1,583萬3千元,減列基金用途13億7,361萬5千元,減列本期賸餘7億4,221萬8千元(詳表六修正版)。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9億1,756萬3千元,基金用途48億3,629萬2千元,本期賸餘30億8,127萬1千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7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700萬元(詳表六修正版)。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20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358億8,437萬1千元,總支出105億8,814萬7千元,本期賸餘1,252億9,622萬4千元。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100萬元,減列總支出35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35萬元(詳表七修正版)。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78億0,885萬9千元,增列「業務收入」: (1)生產事業─「銷貨收入」項下「製成品銷貨收入」5億2,995萬9千元。 (2)服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500萬元。 (3)福利及文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中「福利品」100萬元、「廣告收入」300萬元。 (4)軍人儲蓄事業─「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項下「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100萬元。 共計增列5億3,995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4,881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68億0,847萬9千元: (1)減列支出總額:100萬元。 (2)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 生產事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一般服務費」5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製成品銷貨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1,0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100萬元。 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300萬元、「住院醫療成本」100萬元、「其他醫療成本」1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 服務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福利及文教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其他銷貨成本」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副供事業─「勞務成本」100萬元。 (3)減列「業務外費用」:福利及文教事業10萬元。 共計減列3,81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7億7,030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0,038萬元,增列5億7,812萬9千元,改列為15億7,850萬9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7億4,448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9,429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5項: 1.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較105年度所編1億3,198萬9千元,減列792萬1千元,然查印刷類產品之業務收入預估增加,但材料成本卻相對減少,歷年預算編列是否覈實,不無疑義。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鑑於生產事業─「生製中心」所作軍品研究發展與技術轉移應用技轉等項量均未執行,對於軍品研究開發應予檢討與提升,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編列8,51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3.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查其說明計有第202廠「中週波熱處理爐(彈筒退火設備)」等50案,主要支援40公厘榴彈機槍遙控槍塔等武器系統量產任務並賡續因應30公厘鍊砲塔等量產任務。然查106年僅持量產40公厘榴彈機槍車型,未規劃生產30公厘,其相關機械設備是否有採購必要,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設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68億8,219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醫療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容待商榷。建議醫療事業允應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或可研議評估軍職人員之貢獻程度,按比率估算醫療事業應負擔之薪酬成本,並將其列為醫勤獎助金計發基礎之扣減項目,俾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8億1,99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鑑於「門診醫療收入」為醫療事業主要收入來源之一,106年度預算編列95億1,499萬2千元,占預計整體業務收入182億2,314萬8千元比率52.21%,然其「門診醫療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相關成本之管控有待檢討加強,實不宜任由往之,允宜積極檢討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商品及醫療用品」預算編列30億0,790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三軍總醫院辦理相關康樂活動,動輒百萬花費,其中又經常以援助繳不起醫療費用之民眾為由舉辦勸募餐會等活動,然其民眾欠繳之醫療費用已列基金呆帳,由其基金編列支用,顯有不當,而其勸募行為亦顯有違法之虞。爰針對醫療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57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億4,753萬元增加1,823萬3千元。主要用於改善就醫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支應各國軍醫院醫療房屋及建築修繕維護經費,然104年度決算已達2億9,256萬9千元,連年編列2億餘元高額預算,其執行成效,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106年度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105年度所編預算數額相同,是否基於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不無疑義。又其為辦理行銷活動推廣青年日報業務,歷年業務推廣成效,訂報率是否增加,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國防部設置營區外福利站計50處,係為提供國軍官兵、榮民榮眷採購之需;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逾三分之一連年虧損,營業額亦遠低於國內便利商店,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40萬元增加64萬3千元。查副供事業106年度營運計畫,「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中「服務收入」預計2億6,72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億5,952萬5千元增加775萬9千元,但旅運費增幅卻近30%,其增加之必要性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9.立法院審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99年度預算做成決議,自100年度起,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表達,是以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有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3個分預算,經濟作業基金有3個分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有4個分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有6個分預算,惟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例外,拒不依立法院決議及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編列分預算,請國防部研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按事業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生產、醫療、服務、福利及文教等事業,均依業務種類或營運個體之不同,而分設數個責任中心,其同事業不同責任中心間之業務內容迥異,然預算書中僅醫療事業提供各醫院收支預計表,其餘事業均僅提供彙計之報表,除不利瞭解各責任中心營運概況外,營運如有短絀亦易藉此隱匿而不易為外界得知。建請國防部於編列預算書時,將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1.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歷年來賸餘部分約有80%以上皆解繳國庫,以103年度為例,賸餘部分為14億8,034萬4千元,解繳國庫淨額為14億6,455萬5千元,比例高達98.9%,其比例遠高於其他部會,且導致基金資本無法擴充,用以投資更新各事業所需之設備等資本,提高營運效能。爰建請國防部應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年度賸餘部分,提高提存公積及撥充基金數部分之比例,以促進國軍福利、配合募兵制加強對官兵之各方面照顧。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12.鑑於生產事業「業務收入」逾九成均來自國軍各軍種,國防部雖要求各軍種每年均應編製軍品需求計畫書報核,生產事業則據此編列年度預算,然該事業106年度經理類產品預估銷貨收入數卻與各軍種編列之委製預算差異甚大,明顯低估。又該事業近年業務收入預算數與決算數差異頗大,除預算編列作業流程有欠嚴謹外,各軍種軍品需求規劃及執行亦未臻確實,建請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3.查近年來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其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以致增加支出,甚至將近4億元,影響基金財務甚大,建請國防部調查門診醫療成本增加原因,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4.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建請國防部研討該基金醫療事業成本運用是否有將醫療成本反應至品質上。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5.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該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有待商榷。建請醫療事業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以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契約而言,該ROT案契約期間已屆,開發商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主張,後續規劃迄仍未明。陽明山招待所ROT案,聯勤前於94年8月與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後,依約應於96年2月11日前開始營運,惟開發整修施工期間因受內政部95年9月13日頒布「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影響,新增「開發計畫」審核程序,爰需區分「開發計畫書」、「溫泉開發使用現況書」及「溫泉水權狀展延期限」等事項,分別報送各主管機關審查。是項開發計畫書雖於103年7月18日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然因本促參案履約期間已於104年8月屆滿,開發商美麗華公司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之主張;本案據國防部說明,因招待所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機關用地」,依現行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恐無法再以促參方式辦理委外,後續土地運用規劃恐需另作考量。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契約而言,聯勤係於94年8月17日與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履約期間25年,依約應於98年8月18日前完成整(擴)建並開始營運,惟承商因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約於98年8月20日通知該公司辦理契約中止程序,並於102年12月19日通知承商有關契約終止後核算違約金計新臺幣1,846萬餘元,並委託律師循民事訴訟求償。承商則以該案未完成交付係屬「不可抗力」事件,並於103年10月17日將本案提付以仲裁方式處置。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4年8月6日完成仲裁判斷:「國防部應給付承商2,116萬8,353元,及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國防部嗣已於104年9月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本案國防部與承商合約糾紛迄未處理完竣,以致鵝鑾鼻活動中心閒置多年。未來該中心ROT案解約後,其整建營運恐需從頭開始,有關未來之利用規劃,該基金表示,可採行方案包括「促參ROT或OT委商」、「設定地上權」、「國軍自營」、「採購法委商」等營運方式,「將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財務估算、工程整建、市場調查、環境影響及法律等綜合面向,出具分析評估及評選報告,呈報核定後據以執行」,可悉後續利用規劃、如何進行整建及營運之相關期程迄今仍未明。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為利該等國家資源及早得妥善運用並獲取應有收益,宜請國防部儘速研謀妥善對策,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8.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建請儘速研擬妥善對策。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9.福利事業管理處採任務編組方式將國軍福利事業相關單位依各軍種性質歸類,106年度預計編成6個營運中心及114個作業中心,包括各營區內營站94個,營區外福利站及分站50個。該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中,福利站及營站販售福利品預計收入5億1,858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2,763萬1千元減列904萬7千元,減幅1.71%。查各地區福利站暨分站104年度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萬餘元。超過三分之一福利站連續3年營運出現短絀,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妥謀改善。依國防部福利總處100年訂頒「福利(分)站設、廢站執行要點」規定「就連續3年營運未達損益兩平之福利(分)站,應主動檢討減併、遷站或廢站,俾妥善資產運用。」截至104年底國軍福利站48處中,連續3年(102至104年度)收支均短絀之者多達17站,數量占比達35.42%。按各福利站設置雖有其國防政策考量及目標族群,然在國內大型賣場、連鎖超市與便利超商廣設之際,加以網購日益盛行,各福利站顯多不再具有消費便利性及經濟性等競爭優勢,又逾三分之一福利站收支短絀多年,其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研謀改善。綜上所述,該基金福利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站數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少的可憐,且多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爰要求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予以澈底檢討與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20.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設站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104年度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餘萬元,且多達17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建請福利及文教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研擬檢討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1.鑑於現今便利超商、連鎖生鮮超市及大型量販賣場等日用品雜貨通路日趨普遍及便利,且網路購物亦日益發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福利及文教事業中福利品配銷部分業務量已漸萎縮,加以隨募兵制之推動,仰賴營站、福利站消費之官兵人數又逐漸減少,其中又以設立於營區外之福利站受影響最深,甚至部分站點已有連續收支短絀數年之情況,爰建請國防部審慎思考國軍福利站之轉型,以因應官兵消費習慣之改變,避免基金資源浪費。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22.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之營運執行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國軍同袍儲蓄會,106年度營運計畫主要係編列代辦軍人儲蓄存款(轉存臺灣銀行)業務335億7,550萬元,其中52億1,550萬元為軍人優惠利率定期儲蓄存款,軍人儲蓄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並於「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科目編列3,207萬6千元,辦理該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補貼。查同袍儲蓄會代辦軍人優惠存款業務,前由臺灣銀行提供之轉存優惠及託辦手續費收入已不復存在,軍人優惠存款係以臺灣銀行1年期牌告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50%計算利息,該存款差額利息早期係由國防部與臺灣銀行共同負擔,然臺灣銀行已於95年6月3日取消加碼計息優惠;國防部為維持該項存款優惠措施,改由軍人儲蓄事業自行編列「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預算,以補臺灣銀行未再提供之優惠利息,近年補貼利息之經費介於3,708萬元至4,920萬元間。辦理優惠存款之現役國軍官兵人數有限,儲金總額占比亦不及二成,顯與鼓勵現役官兵儲蓄之意旨有相當差距。退伍官兵辦理優惠存款總額19億2千餘萬元,占比34.59%,遺眷及無依軍眷儲金24億5千餘萬元,占比更達44.16%,渠等兩類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儲金占比已近乎八成。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綜上所述,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爰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宜檢討限縮是類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謀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3.鑑於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有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檢討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是否妥當。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4.鑑於中國網軍猖獗於國際,且其針對我國家安全局更早已是遭攻擊目標對象,查我國家安全局105年遭受駭客攻擊次數達58萬餘次,近年中國網軍甚至以常態性攻擊國家安全局之對外網路與政府機關、我國基礎建設設施,越來越嚴重。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國防部之各項生產及服務作業如何防堵類似情形,尤其涉及國家安全之武器生產過程的防制措施、因應作為,以及近5年中國網軍攻擊我國防基礎建設設施……等相關統計數據,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國家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5.鑑於我國軍醫院體系於精粹案後人員編制減少,導致部分分院編制,諸如基隆分院與屏東分院等被納入其他單位建制下而非獨立分院,恐不利於營運與整體規劃,建請國防部就恢復正式設立分院架構之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億5,668萬4千元: 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項下「營建及加工品」1億元、「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項下「租賃收入」300萬元。 共計增列1億0,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5,968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7億9,789萬6千元: 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業務外費用」200萬元、「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中「稅捐與規費(強制費)」之「規費」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9,189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9億4,121萬2千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億0,900萬元,改列為18億3,221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較105年度之6,292萬5千元減少1,362萬5千元(減幅21.65%)。該項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經查國防部依規定除應辦理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事宜外,並須依所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由眷改基金支付地方政府開辦費用。國防部於101年2月評選出新北市「三重一村」等12個縣市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迄105年8月底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共僅核撥2處第1期30%開辦費共2,040萬元,進度過於緩慢。綜上,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保存眷村文化之開辦進度實過於緩慢,鑑於眷村文化之保存作業涉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及時維護與蒐整,不容一再延宕,宜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導各地方政府儘快提送修訂版計畫書並加速該等計畫書之複審作業,並協助其解決相關土地移撥作業程序問題,使該等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該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爰要求國防部應定期檢視各地方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3.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之1增訂條文已於105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過去不同意改建眷戶已有取得拆遷補償之法律依據,惟仍有大量不同意改建眷戶與國防部仍處於纏訟之中。國防部應依增訂條文之精神,儘速與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眷戶和解,並向其他不同意改建眷戶說明、溝通,而非一昧興訟、勞民傷財、徒增紛擾。爰建請國防部針對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戶,全面於合法範圍內洽談和解、中止訴訟,並針對尚未興訟之不同意改建戶,以不再提起訴訟為原則,研擬採取法院公證等其他非訟程序解決爭議。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9億1,756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8億3,629萬2千元: 減列「博愛專案計畫」2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2,929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億8,127萬1千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30億8,827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係辦理第一至第五作戰區老舊營舍整建所需經費。惟老舊營舍整建預算近來逐年攀升,然執行率僅約六成,顯未衡酌執行能力確實編列預算。且部分整建計畫自100年度執行迄今,工程進度緩慢,其前置作業顯見有欠周延。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凍結5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查國防部於106年度公務預算中已編列相關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預算,國防部營舍興建已久,有的老舊不堪修復,常有破損意外,惟相關費用使用情形不甚明確,且公務預算與基金同時編列,難免有重複編列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凍結2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05萬元,其中3,000萬元係辦理所列管閒置營區房地管理之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相關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數754萬1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1,001萬2千元,分別增加2,245萬9千元及1,998萬8千元,增幅各達297.83%及199.64%。惟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17處、面積253.05公頃,待處置面積占比仍達44.89%,顯見處置進度顯待加強。由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列管不適用營區土地處置進度緩慢,近年為辦理閒置營區土地及房地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才會逐年遞增,成效未檢討仍年編高額預算,有其不妥之處。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為辦理營地安全維護及環境清潔所編預算高達3,000萬元,除較105年度大幅增加外,增幅297.83%亦遠高於待處分土地面積增加比率37.69%,所編預算亦有偏高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3,005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鑑於國防部在105年度預算編列57億元進行全國435個營區的整建案。但這個預算是在馬政府時期編列的,而對於國軍老舊營區問題,各營區兵舍使用年限長達50年,但因使用率高,加上台灣天災頻仍,導致營舍往往在未達使用年限前,即已老舊不堪。以蔡總統前視導的龜山營區及湖口營區為例,除了湖口營區的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使用時間較短,其餘包括陸戰第六六旅、湖口裝甲第五四二旅營舍,均已使用超過40年。國防部應對國軍基層官兵營設實施總體檢,並列出每年整建改善計畫,而不是將高階將領作業辦公處所列為每年改建重點。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46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各類整建計畫之成本分析說明過於簡略、缺乏具體分析內容,尤以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係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預算書應編列內容,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營舍及設施工程整建預算占比高達96.89%,渠等計畫之項目及內容顯為預算審議重點,如此與相關規定未符,預算書表編列過於簡略。要求國防部編列預算時逐項揭露各項細節資訊與計畫內容。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6.為支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龐大工程之資金需求,行政院及國防部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並核納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來源清冊,俾增裕基金財源。然第15批及第16批不適用營地於104年度即已獲核定,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仍未將其納編為基金財源,除該年度基金來源收入較以前年度明顯偏低外,閒置營地後續處分及活化期程勢必往後延宕,均有未當,建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7.行政院自87至106年度,共核定不適用營地14批,總面積563.71公頃,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53公頃,處置進度緩慢。建請國防部加速處理不適用營地,並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現國軍歷史文物館將移撥財政部辦理活化,國防部規劃異地興建展覽場所雖有其合理性。然國防部提出之「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計畫,卻未就選擇方案及成本效益進行分析,恐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又該基地雖分兩期進行開發,然第2期開發內容迄今付之闕如,恐與行政院「整體規劃、分期開發」之政策不符。而現有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平均參觀人數有限,未來國家軍事博物館主館展場面積近5萬平方公尺,為現有展場面積之33.48倍,是否足具一定品質及數量之典藏物品展覽,並能長期吸引國人參觀,恐有疑慮。建請國防部重新檢視國家軍事博物館之整體計畫內容,合理規劃建築物空間運用,以利永續經營。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9.為屏東市發展受制於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大武營區搬遷時程曠日廢時,致使原定推動『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樂齡產業專用區、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大武營區遷建計畫)』時程延宕,影響縣民權益至鉅。按「大武營區」搬遷作業,乃國防部從97年12月即已核定土地整體規畫案、103年內政部審議通過,104年國防部核定匡列21億6,011萬元作為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款項,可以說行政程序中最難取得的土地及經費均已具備;惟國防部「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雖隨之展開,然工程進度或未考量屏東縣發展計畫之需求,規劃竟耗時3年、工程期亦需3年而預定於110年完工,隨後才會將大武營區完成搬遷。如此牛步化進度,不僅與屏東縣縣民及縣府期待實有落差,前後13年才能完成一個訓練基地遷建的效率,也與人民期待國防戰務乃迅速切實之認知,相去甚遠,亦非一個現代化軍事部門應有之表現。地方建設不能等,爰要求國防部在1個月內檢討遷建進度,並研擬提出「加速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評估報告,及縮短大武營區搬遷期程之相關報告,並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營區搬遷,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王定宇 呂孫綾 羅致政 蔡適應 周春米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2億2,705萬5千元,增列「業務收入」─福壽山農場「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200萬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銷貨收入」項下「農林漁牧銷貨收入」4萬9千元;武陵農場「銷貨收入」項下「農林漁牧銷貨收入」50萬元。 共計增列25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960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4億2,661萬1千元,減列安置基金管理會 (1)「業務成本與費用」: 「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及「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業務外費用」: 「財務費用」項下「利息費用」中「租金與利息」之「利息」6,368萬3千元。 共計減列6,47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6,182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0,044萬4千元,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6,733萬2千元,改列8億6,777萬6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1億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4,256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 1.資金之轉投資:1,802萬元(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達成原始投資目的,爰出售所持股份214萬7,182股),照列。 2.資產之變賣:44萬4千元(武陵農場應業務需要,變賣宜蘭縣三星鄉義德段908地號土地),照列。 (八)通過決議25項: 1.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預算編列3億6,04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預算編列1,05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爰針對安置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預算編列1,05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鑑於「清境農場」、「武陵農場」等農場,已為民眾所熟知,且農場容客量已不堪負荷,為撙節政府開支,並建議各農場應重新檢討周邊交通環境,以保障國人遊玩安全。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84萬7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吳焜裕 羅致政 呂孫綾  3.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8,459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了配合新政府南向政策準備投資改善農場設施,卻將所轄之嘉義農場、原高雄楠梓工廠、龍崎火藥處理工廠等,閒置任其荒廢未予處理。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8,459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立法院預算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105年8月底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情形,清境農場契僱人力具榮民(眷)身分者比率僅22.31%,反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卻多為高階退役軍官擔任,與照顧弱勢榮民意旨明顯不符。查安置基金設置目的,係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較為弱勢之榮民(眷)為優先考量,然清境農場契僱人員具榮民身分比率僅22.31%,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立之目的。另清境農場亦應於預算項目中以資訊公開方式揭露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榮民(眷)身分之人數,以利立法者知悉。爰針對安置基金清境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用人費用」預算編列2,07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加上去年3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擴大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認定,需就學、就業輔導之對象擬增6萬餘人。在未來榮民人數擴增的情況下,福壽山農場所提供105年之契僱人力比率,具榮民(眷)身分者卻未達百分之二十,此比率明顯不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爰針對安置基金福壽山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4)立法院預算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105年8月底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情形,福壽山農場契僱人力具榮民(眷)身分者比率僅16.04%,反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卻多為高階退役軍官擔任,與照顧弱勢榮民意旨明顯不符。查安置基金設置目的,係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較為弱勢之榮民(眷)為優先考量,然福壽山農場契僱人員具榮民身分比率僅16.04%,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立之目的。另福壽山農場亦應於預算項目中以資訊公開方式揭露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榮民(眷)身分之人數,以利立法者知悉。爰針對安置基金福壽山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4.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3,21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彰化農場嘉義分場,自98年與委託經營廠商終止契約後,多年來屢次與委外廠商進行爭訟案件,致使每年編列「權利金收入」均無法達成,顯見該分場未能審慎評估委外廠商之經營能力。另在嘉義分場目前招商未果之情況下,今年度預算案又續編農場權利金收入980萬元,明顯不切實際並有虛列營收之嫌。爰針對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3,215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2)安置基金彰化農場106年度預算案於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明細表中,編列嘉義分場休閒農業委外權利金收入,該分場委外經營屢發生廠商違約情事且已閒置多年,98至104年度潛在之權利金收入損失已達9千3百餘萬元,每年度編列權利金收入卻均無法達成,預算編列顯不切實且有虛列營收之嫌,爰針對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92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莊瑞雄 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5.安置基金管理會「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自102年起預算金額5年內增加7,620萬元,雖然補助人數亦從985人逐年增加到7,825人,但每人單位成本也從5,274.11元/人增加為2萬2,267.86元/人,暴增4.2倍之多。另該預算含大專院校進修補助1,597萬7千元,就業考試進修520萬9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經編列預算協助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相關計畫,再以政府預算補助參加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考試之補習費用,顯為不合理之過度照顧,且有變相圖利大專院校學分班以及坊間補習班業者之嫌。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億7,4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呂孫綾 羅致政 吳焜裕  6.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對於參訓者不論其受訓目的為何,除參訓4次(含)以上者酌收20%訓練費外,均採完全免費政策,致101至105年度參訓學員中,屬第3次(含)以上參訓之榮民、榮眷人數占比分別高達33.18%及25.23%。復查「職業訓練課程參訓4次(含)以上之學員自費參訓」僅占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基金收入54萬9千元,顯見資源配置及運用不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對職業訓練之受訓者,設定一定期間之補助金額上限,俾提升職訓資源運用之效益及嘉惠更多榮民(眷)。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預算編列1億2,28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7.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業務報告安置成效僅列舉安置比例卻無法說明每年離退新進的狀態,顯有違失及美化數據之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經費僅編30萬元,相較其他業務費用明細之雜項業務費用高達3億6千萬餘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無心有效拓展更多元安置方式。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服務照顧榮民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存在的核心價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理的土地當中,無規劃榮民承租,達不到國家照顧榮民之目的。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1億4,256萬5千元,包括土地改良物2,596萬元、房屋及建築6,201萬元、機械及設備2,552萬元、交通及運輸設備679萬7千元及什項設備2,227萬8千元。安置基金近年(102至106年度)為辦理農場設施改善、建築物耐震結構補強、購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教學設備、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及購置各農場交通及運輸設備等事項,每年均編列1億元至121億餘元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惟截至105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安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編列1億4,256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9.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近年(102至106年度)為辦理農場設施改善、建築物耐震結構補強、購置職業訓練中心教學設備、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及購置各農場交通及運輸設備等事項,每年均編列1億至121億餘元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惟截至105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60.15%、69.99%、0.76%及64.34%,均未達七成,且補辦預算情事頻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前於104年度編列土地承購經費120億元,為籌措是項經費,預計向銀行舉借長期債務90億元,將以該土地未來開發處分收益,作為償還債務之財源。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市場動態未明下,逕予編列舉債及購置土地預算,相關資訊如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收回年限、處分損益估算方式及報酬率等資訊均付之闕如,與預算法規定恐有未符。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主管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研議提出完整之財務規劃方案。安置基金舉債承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與基金資金用途不符,亦恐影響基金財務健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經管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截至105年8月底,仍有112筆,面積30萬餘平方公尺尚待處理,該基金除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以避免土地被占用情事持續擴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1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目的,係為獲取投資報酬,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惟國華欣業公司近年營業狀況不佳,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據該基金說明,該公司安置狀況尚可,然因遠洋漁業受客觀環境影響,營收不如預期,無法改善虧損。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國華欣業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3.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董事長之6家轉投資油氣公司營運績效以觀,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之平均稅後投資報酬率差距頗大,最高者為欣林天然氣公司之19.06%,最低者為欣隆天然氣公司之5.15%,兩者差距近14個百分點,約3.7倍,惟欣隆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所領年薪介於220至240萬元之間,約為欣林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所領年薪250至270萬元之九成,差距不大。另欣湖天然氣公司董事長年領300至320萬元,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任之6名董事長中之次高者,然該公司近3年投資報酬率僅8.84%,其經營績效為6家公司中之倒數第2。基此,上揭6家公司之經營績效與其董事長所領報酬兩者間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總經理之4家轉投資油氣公司營運績效觀察,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之平均稅後投資報酬率最高者為欣中天然氣公司之19.10%,最低者為欣欣天然氣公司之11.87%,差距7.23個百分點,約1.6倍,且欣欣天然氣公司104年度稅後淨利2億4,537萬1千元亦低於欣中天然氣公司之3億5,588萬8千元,然欣欣天然氣公司總經理所領年薪(介於290至310萬元之間)係4名總經理中之最高者。又經營績效最佳之欣中天然氣公司,其總經理所領年薪(介於190至210萬元之間)卻為4家公司中之最低。是以,各該公司之經營績效與其總經理所領報酬兩者間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轉投資之油氣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其所領薪資與經營績效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允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1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近年營運績效良好,在國內旅遊市場創造良好口碑,農場職工因受預算員額所限,第一線服務人員需仰賴僱用的勞工;惟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農場只能以臨時人員簽訂定期契約,無法予以長期進用,除對農場經營及服務品質造成影響,並損及勞工權益。農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分預算之自給自足單位,又地處偏遠地區,性質特殊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公立醫院醫事人員,以專案方式將農場契僱人員排除於該要點之適用,以保障農場契僱人員工作權益,並帶動偏鄉發展,創造多元就業機會。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訂定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除積極拜會國內優質企業,開拓退除役官兵工作職缺以外,並為促進企業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於106年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預算中編列對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金990萬元。本項政策可增加企業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誘因,對於退除役官兵之輔導甚有幫助;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擁有許多所屬之安置機構與轉投資事業,皆有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政策目的,因此,本獎勵金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應明確排除上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置機構與轉投資事業之適用,以符合政策為誘導民間增加進用退除役官兵之目的。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吳焜裕 羅致政 莊瑞雄 蔡適應  17.官兵退伍後與社會環境銜接是否順利,是影響優秀青年從軍之重要因素,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軍轉民之生涯發展輔導具體措施,以協助官兵退伍後生涯規劃,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8.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募兵制推動,已經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納為服務對象,並以低階官士兵之就學就業為輔導重點。為促進充分就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建構前推營區就業整合型服務,設立專案編組進入營區深化說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說明相關具體辦法及輔導後從事就業之結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9.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辦理多項訓練課程,因該中心訓練能量有限,故除自行辦理訓練外,另有委託外部機構辦理訓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近3年度委外訓練參訓人數均高於自辦訓練職訓中心,但委外班連續3年訓後就業率均低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之日間班及夜間班。爰此,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委外機構、開課班別、經費使用及增加自辦班之訓練班次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應慎選委外訓練機構,以達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目的。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雖辦理諸多委外訓練,然其訓後就業率均低於該中心自辦之日間養成班及夜間訓練班,允宜針對委外機構、開課班別、經費使用及增加自辦班之訓練班次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職訓中心委外訓練就業率連續3年低於其自辦之日間養成班及夜間進修班,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21.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然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高山農場進用比率更低,有違該基金設置目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改進之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2.查截至105年8月底,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98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08人,比率為27.14%,需求人力較大之高山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約介於二至三成之間。勞務承攬人力部分,104年度編列136人,截至104年8月底,實際勞務承攬人力共113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為16.81%。至勞務承攬人力部分,105及106年度預算數分別為3,269萬元及3,113萬元,亦居高不下,應比照預算編列方式揭露各分基金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之人數。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多不具榮民(眷)身分,恐與基金設置目的有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2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24.2017年2月13日國道發生前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武陵農場1日遊旅行團遊覽車之重大車禍事故,其中司機因1日遊行程過於疲勞,被認為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事件後,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交通部觀光局宣布,由臺北或高雄出發到阿里山、武陵農場、清境農場、司馬庫斯、觀霧、墾丁、花蓮等地之1日遊行程,均應即刻下架。由於武陵農場、清境農場均為國內重要的旅遊景點,亦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營農場主要之觀光收入來源,如1日遊行程取消,則於農場之營收應會造成不小之影響。因此,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1日遊取消後對所屬農場營運之衝擊提出評估報告,並在合理、安全的原則下,審慎規劃未來農場之旅遊行程,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吳焜裕 羅致政 莊瑞雄 蔡適應  25.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隨即接收臺灣,日本統治時期所稱的「官有林野」,在國民政府接收後變成「國有林地」。臺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中第8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1969年國有財產法制定公布,該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自此,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均變成國有土地。而臺東農場前身為「臺東大同合作農場」,本隸屬國防部。於43年11月1日改隸於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45年9月1日改隸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合作事業管理處,51年7月1日回隸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52年6月接受東部土地開發處之大南墾區後,分設知本、大南兩個輔導區,53年8月1日輔導區制廢止,以大南墾區改設知本分場,58年11月1日場銜改稱今名「臺東農場」。61年東河分場成立,72年長良分場成立,85年配合政府產業東移觀光投資案,成立休閒農業區。89年7月配合農場組織精簡裁併鹿野、東河、長良3個分場,保留知本分場。農場轄管土地面積計2,764餘公頃,範圍分布臺東縣、市及花蓮縣9個鄉鎮。蔡總統於2016年總統大選之競選政見闡明: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儘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原住民族過去被奪取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法歸還、或無法提供相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作為交換,或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之生態保育政策使原住民族土地利用遭受限制時,給予原住民族適當的補償。是以,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益,爰要求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個月內統計位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之土地並造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廖國棟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35億5,887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24億9,339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之「旅運費」200萬元;「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200萬元、「住院醫療成本」6,7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200萬元。以上除「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外,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億2,039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6,548萬2千元,增列7,300萬元,改列為11億3,848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3億2,11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1項: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預算編列23億5,07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養護作業經費5億9,159萬1千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3億7,793萬4千元、臺中榮民總醫院1億2,976萬9千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8,388萬8千元。然由103至105年7月底12家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占床率觀之,103年度平均占床率超過八成僅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104年度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及鳳林分院,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設施閒置及資源浪費,應積極研議改善之道。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養護作業經費預算編列5億9,159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於「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1億1,915萬1千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6,297萬9千元、臺中榮民總醫院2,802萬4千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2,814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4,215萬1千元增加7,700萬元,增幅高達182.68%。然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就醫服務量及運用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偏低,爰有檢討改善以提升門診使用效率並因應高齡社會醫療需求之必要。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預算編列1億1,915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100億0,143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水電費」預算編列1億6,037萬4千元,相較於104年度決算數1億4,305萬元,高出1,700餘萬元,同時亦比105年度預算數1億5,379萬9千元寬列657萬5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水電及印刷裝訂費之編製原則為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顯然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度編製預算未依照該項原則辦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編列1億6,037萬4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預算編列773萬5千元,106年度較105年度預算數687萬7千元寬列85萬8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按本年度業務需要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核實估列。為撙節公帑,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預算編列773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814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63萬6千元寬列51萬2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水電及印刷裝訂費之編製原則為: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顯然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度編製預算未依照該項原則辦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814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1,794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6,751萬8千元寬列5,042萬7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房屋建築修繕費及車輛維護費,應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定標準編列。機械設備、其他設備維護費,應按照設備之數量、新舊程度及業務需用情形從嚴估計編列。惟依照預算說明,僅提及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改善醫療環境,編列房屋、電腦設備、醫療儀器設備及什項設備等,未區分房屋、電腦設備、醫療儀器設備等各項目所需經費、數量,不利立法院審議,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1,794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5)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0,435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3億6,748萬元寬列3,687萬3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一般服務費之編製原則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又其中體育活動費編列409萬4千元,依預算編製手冊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千元,故門診部分計有2,047人,住院醫療成本中體育費編列553萬元,計有2,765人、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體育活動費159萬9千元,計有800人、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編列119萬9千元,計有600人,合計共有6,212人,惟依照臺北榮民總醫院用人彙計表(69)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共5,173人,顯見臺北榮民總醫院體育活動費嚴重超編,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0,435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6)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億3,615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8億7,117萬1千元多6,497萬9千元,且較105年度預算數8億6,984萬7千元寬列6,630萬3千元,另參照105年度預算說明,106年度所編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其他費用等等皆較105年度超編許多,超編幅度顯不合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億3,615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7)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120萬8千元,惟醫療成本計畫項下之門診醫療成本、住院醫療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計畫項下皆編有公共關係費,金額高達895萬8千元,與105年度相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公共關係費用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惟連年編列相同費用僅細目調整,未見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120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8)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6,392萬4千元,惟105年度僅編列4,555萬7千元,106年度較105年度寬列1,836萬7千元,預算成長幅度超過四成,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核實檢討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6,392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僅在榮家工作的照服員透過仲介公司推介,每月實際的收入被仲介公司剝削,其他機構每年「人力外包及勞務採購」項多量大,職缺應「職能自訓」並實質擴充安置能量。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26億4,146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呂玉玲  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7億2,641萬9千元。近年來,非典型就業日益普遍,對我國勞動條件之負面影響愈見顯著。尤其,政府機關做為國內非典型勞力之最大使用者,特具改正餘地。目前,容或由於國家財政緊縮加以人事法規、員額限制,政府尚無法禁絕公部門使用非典型勞力;惟針對已然進用之外包、派遣人員,各機關仍應盡最大責任保障其勞動權益。據查,105年12月20日,臺中榮民總醫院「各項服務暨勞務工作委外案」更換承包公司,新任「威務股份有限公司」逕將原受雇於前任「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經威務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繼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服務之委外工作人員之年資歸零,影響勞工特休權益甚鉅。依行政院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第5項,與勞動部頒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4條第1項,機關均應(得)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定廠商併計工作人員於機關服務年資。復查臺中榮民總醫院與威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各項服務暨勞務工作委外案契約書」(標案案號:105B-072)第14條第14項第4款(契約書第19頁),亦載明「廠商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工作人員,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工作人員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1日併計該工作人員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據此,威務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派駐繼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服務之人員年資歸零,已為重大違約;臺中榮民總醫院身為採購機關,則顯未盡其監督廠商、保障勞工權益責任,實應糾正、改善。綜上,為督促臺中榮民總醫院善盡社會責任,協助保障機關內外包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爰針對臺中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7億2,64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臺中榮民總醫院責成威務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履約,併計工作人員年資,並建立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委外工作人員組成)與廠商、機關三者間常態、固定之協商機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吳焜裕 蔡適應 林靜儀  5.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規定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之公務病床養護作業費,持續收治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失能、需長期照護之榮民,入住之榮民大多屬單身、無依、經濟弱勢之失能及失智者。經查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且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顯然未善盡營運督導管理之責。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訓練費用」預算編列23億0,96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以研議積極改善。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呂玉玲  6.據腫瘤期刊文章指出,重粒子治療應仍屬人體實驗階段,恐未達到臨床使用之效,非現今腫瘤放射治療主流。臺北榮民總醫院投入巨額資金,恐影響日後整體營運效益。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臺北榮民總醫院新建重粒子癌症治療中心計畫」預算編列13億4,000萬元,凍結1億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7.經調查臺中榮民總醫院目前所擁有之放射治療設備與臺北榮民總醫院相同,恐無必要購置金額甚高且成本效益無法回收之電腦刀放射治療系統。且由於原廠設備設計未盡完善,遭美國FDA公告Class 2 Device Recall,恐有安全疑慮。爰針對臺中榮民總醫院─「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11億8,87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8.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業務收入520億3,933萬8千元,包括醫療收入484億0,486萬8千元及其他業務收入36億3,447萬元。其中,其他業務收入除支援其他醫療院所之收入2億5,871萬9千元外,主要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之收入32億1,504萬1千元,以及衛生福利部補助人員培訓計畫1億6,071萬元,長期仰賴政府預算挹注,未符合設置基金財務自給自足之精神,且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多所分院之用人費用皆超出50%、公務病床使用率偏低而造成資源閒置等狀況,是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財務檢討及提升財務改善,以提高基金效益,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9.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5年度第3季之護病比,全臺各醫學中心中,3所榮民醫院之護病比,以105年7至9月(北榮:7月8%、8月7.9%、9月7.8%;中榮:7月8.2%、8月7.9%、9月7.9%;高榮:7月8.2%、8月7.5%、9月8.3%),相較於如成大醫院平均為7.3%、臺北長庚醫院平均為6.7%,3所榮民總醫院之護病比有偏高情形。為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以及病友醫療品質,是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護病比,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10.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及社會醫療服務,目前設有臺北、臺中、高雄3所榮民總醫院,12所分院,皆為臺灣各區域醫療院所之翹楚,本於尊重宗教信仰多元,且各區榮民總醫院已設有部分場所,提供給病患、及家屬在住院期間虔心禮佛或祈禱,讓心靈有所寄託;再者,榮民總醫院除以服務退除役官兵,並服務一般民眾就診住院,無論在門診或住院統計,病患從身分別上呈現多元;又全球穆斯林人口將近20億,國家也全力推動觀光醫療,透過外籍人士來臺,整合健診醫療與觀光資源,且臺鐵臺北車站、高鐵臺中站已分別設置穆斯林祈禱室,故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榮民總醫院各機構系統,本於尊重宗教信仰多元,積極評估實際需求,儘速規劃設置各宗教祈禱室。 提案人:呂孫綾 吳焜裕 羅致政 劉世芳 莊瑞雄 蔡適應  11.鑑於政府全力推動醫療分級,臺北榮民總醫院目前已與50餘家相關家醫、兒科、婦科、急診等科別社區醫療群診所,簽訂轉診相關合作事項,落實雙向轉診制度。且臺北榮民總醫院在醫療衛生體制中,列為最高等級的「醫學中心」,周邊鄰近區域民眾急重症之醫治診療需求龐大,若能落實轉診制度、確實推動醫療分級,將有利於醫療資源之整合運用。故臺北榮民總醫院應儘速規劃,並擴大邀請周邊鄰近之新北市淡水、八里及蘆洲地區等社區診所,共同加入臺北榮民總醫院合作診所之列,以落實轉診與醫療分級作為,整合珍貴之醫療資源。 提案人:呂孫綾 吳焜裕 羅致政 劉世芳 莊瑞雄 蔡適應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國防部主管由羅召集委員致政出席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由呂委員孫綾出席說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1千元,照列。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307萬元,增列「捐贈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7萬元。 (三)總支出:325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原列18萬8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賸餘81萬2千元。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江召集委員啟臣出席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羅召集委員致政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單位或基金別逐項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宣讀非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國防部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78億0,885萬9千元,增列「業務收入」: (1)生產事業─「銷貨收入」項下「製成品銷貨收入」5億2,995萬9千元。 (2)服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500萬元。 (3)福利及文教事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中「福利品」100萬元、「廣告收入」300萬元。 (4)軍人儲蓄事業─「租金及權利金收入」項下「其他建築物租金收入」100萬元。 共計增列5億3,995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3億4,881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68億0,847萬9千元: (1)減列支出總額:100萬元。 (2)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 生產事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一般服務費」500萬元,「印刷出版品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50萬元,「銷貨成本」項下「製成品銷貨成本」中「租金、償債與利息」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1,0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100萬元。 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300萬元、「住院醫療成本」100萬元、「其他醫療成本」100萬元;「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50萬元。 服務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福利及文教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100萬元、「其他銷貨成本」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300萬元。 副供事業─「勞務成本」100萬元。 (3)減列「業務外費用」:福利及文教事業10萬元。 共計減列3,81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7億7,030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0,038萬元,增列5億7,812萬9千元,改列為15億7,850萬9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7億4,448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2億9,429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5項: 1.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6年度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較105年度所編1億3,198萬9千元,減列792萬1千元,然查印刷類產品之業務收入預估增加,但材料成本卻相對減少,歷年預算編列是否覈實,不無疑義。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銷貨成本」項下「印刷出版品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預算編列1億2,4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鑑於生產事業─「生製中心」所作軍品研究發展與技術轉移應用技轉等項量均未執行,對於軍品研究開發應予檢討與提升,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編列8,51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3.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查其說明計有第202廠「中週波熱處理爐(彈筒退火設備)」等50案,主要支援40公厘榴彈機槍遙控槍塔等武器系統量產任務並賡續因應30公厘鍊砲塔等量產任務。然查106年僅持量產40公厘榴彈機槍車型,未規劃生產30公厘,其相關機械設備是否有採購必要,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設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之「機械及設備」預算編列2億2,66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68億8,219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醫療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容待商榷。建議醫療事業允應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或可研議評估軍職人員之貢獻程度,按比率估算醫療事業應負擔之薪酬成本,並將其列為醫勤獎助金計發基礎之扣減項目,俾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8億1,99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鑑於「門診醫療收入」為醫療事業主要收入來源之一,106年度預算編列95億1,499萬2千元,占預計整體業務收入182億2,314萬8千元比率52.21%,然其「門診醫療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相關成本之管控有待檢討加強,實不宜任由往之,允宜積極檢討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爰針對醫療事業─「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商品及醫療用品」預算編列30億0,790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三軍總醫院辦理相關康樂活動,動輒百萬花費,其中又經常以援助繳不起醫療費用之民眾為由舉辦勸募餐會等活動,然其民眾欠繳之醫療費用已列基金呆帳,由其基金編列支用,顯有不當,而其勸募行為亦顯有違法之虞。爰針對醫療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57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億4,753萬元增加1,823萬3千元。主要用於改善就醫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支應各國軍醫院醫療房屋及建築修繕維護經費,然104年度決算已達2億9,256萬9千元,連年編列2億餘元高額預算,其執行成效,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6,576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106年度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105年度所編預算數額相同,是否基於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不無疑義。又其為辦理行銷活動推廣青年日報業務,歷年業務推廣成效,訂報率是否增加,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國防部設置營區外福利站計50處,係為提供國軍官兵、榮民榮眷採購之需;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逾三分之一連年虧損,營業額亦遠低於國內便利商店,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52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40萬元增加64萬3千元。查副供事業106年度營運計畫,「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中「服務收入」預計2億6,72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2億5,952萬5千元增加775萬9千元,但旅運費增幅卻近30%,其增加之必要性應予說明。爰針對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編列30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9.立法院審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99年度預算做成決議,自100年度起,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表達,是以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有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3個分預算,經濟作業基金有3個分預算,交通作業基金有4個分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有6個分預算,惟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例外,拒不依立法院決議及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編列分預算,請國防部研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按事業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中生產、醫療、服務、福利及文教等事業,均依業務種類或營運個體之不同,而分設數個責任中心,其同事業不同責任中心間之業務內容迥異,然預算書中僅醫療事業提供各醫院收支預計表,其餘事業均僅提供彙計之報表,除不利瞭解各責任中心營運概況外,營運如有短絀亦易藉此隱匿而不易為外界得知。建請國防部於編列預算書時,將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1.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歷年來賸餘部分約有80%以上皆解繳國庫,以103年度為例,賸餘部分為14億8,034萬4千元,解繳國庫淨額為14億6,455萬5千元,比例高達98.9%,其比例遠高於其他部會,且導致基金資本無法擴充,用以投資更新各事業所需之設備等資本,提高營運效能。爰建請國防部應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年度賸餘部分,提高提存公積及撥充基金數部分之比例,以促進國軍福利、配合募兵制加強對官兵之各方面照顧。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12.鑑於生產事業「業務收入」逾九成均來自國軍各軍種,國防部雖要求各軍種每年均應編製軍品需求計畫書報核,生產事業則據此編列年度預算,然該事業106年度經理類產品預估銷貨收入數卻與各軍種編列之委製預算差異甚大,明顯低估。又該事業近年業務收入預算數與決算數差異頗大,除預算編列作業流程有欠嚴謹外,各軍種軍品需求規劃及執行亦未臻確實,建請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3.查近年來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其決算數均超過預算數,以致增加支出,甚至將近4億元,影響基金財務甚大,建請國防部調查門診醫療成本增加原因,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14.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近年逐年上升且屢屢超逾預算數,建請國防部研討該基金醫療事業成本運用是否有將醫療成本反應至品質上。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5.鑑於軍職人員為醫療事業軍醫院營運主力,然渠等人員薪酬並未攤列為醫院醫療成本,是項作法已致該事業收支淨餘數偏高且無法確實反映營運績效,以之作為獎金計發基礎,其合理性及妥適性均有待商榷。建請醫療事業檢討醫勤獎助金提撥及計發方式,以使該項獎金發放能名實相符。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契約而言,該ROT案契約期間已屆,開發商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主張,後續規劃迄仍未明。陽明山招待所ROT案,聯勤前於94年8月與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後,依約應於96年2月11日前開始營運,惟開發整修施工期間因受內政部95年9月13日頒布「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影響,新增「開發計畫」審核程序,爰需區分「開發計畫書」、「溫泉開發使用現況書」及「溫泉水權狀展延期限」等事項,分別報送各主管機關審查。是項開發計畫書雖於103年7月18日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然因本促參案履約期間已於104年8月屆滿,開發商美麗華公司並已提出終止契約之主張;本案據國防部說明,因招待所用地類別屬「國家公園機關用地」,依現行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恐無法再以促參方式辦理委外,後續土地運用規劃恐需另作考量。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7.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前係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負責經營管理,配合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調整,目前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經營管理及業務執行。該兩營運處所前於94年8月均以ROT方式招商,以促進民間參與,惟執行結果卻波折連連;陽明山招待所之開發商已提出契約終止主張,而鵝鑾鼻活動中心仍僅止於委商辦理可行性評估階段,何時得以正常營運迄今仍未可期。以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契約而言,聯勤係於94年8月17日與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履約期間25年,依約應於98年8月18日前完成整(擴)建並開始營運,惟承商因故未能於約定期限內交付成果,國防部爰依約於98年8月20日通知該公司辦理契約中止程序,並於102年12月19日通知承商有關契約終止後核算違約金計新臺幣1,846萬餘元,並委託律師循民事訴訟求償。承商則以該案未完成交付係屬「不可抗力」事件,並於103年10月17日將本案提付以仲裁方式處置。案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04年8月6日完成仲裁判斷:「國防部應給付承商2,116萬8,353元,及自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國防部嗣已於104年9月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本案國防部與承商合約糾紛迄未處理完竣,以致鵝鑾鼻活動中心閒置多年。未來該中心ROT案解約後,其整建營運恐需從頭開始,有關未來之利用規劃,該基金表示,可採行方案包括「促參ROT或OT委商」、「設定地上權」、「國軍自營」、「採購法委商」等營運方式,「將委託專業顧問公司針對財務估算、工程整建、市場調查、環境影響及法律等綜合面向,出具分析評估及評選報告,呈報核定後據以執行」,可悉後續利用規劃、如何進行整建及營運之相關期程迄今仍未明。綜上所述,該基金服務事業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為利該等國家資源及早得妥善運用並獲取應有收益,宜請國防部儘速研謀妥善對策,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18.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陽明山招待所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幾經波折未果,何時得正常營運仍未可期,致該事業原預期可獲取之權利金收益無法實現,建請儘速研擬妥善對策。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9.福利事業管理處採任務編組方式將國軍福利事業相關單位依各軍種性質歸類,106年度預計編成6個營運中心及114個作業中心,包括各營區內營站94個,營區外福利站及分站50個。該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中,福利站及營站販售福利品預計收入5億1,858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2,763萬1千元減列904萬7千元,減幅1.71%。查各地區福利站暨分站104年度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萬餘元。超過三分之一福利站連續3年營運出現短絀,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妥謀改善。依國防部福利總處100年訂頒「福利(分)站設、廢站執行要點」規定「就連續3年營運未達損益兩平之福利(分)站,應主動檢討減併、遷站或廢站,俾妥善資產運用。」截至104年底國軍福利站48處中,連續3年(102至104年度)收支均短絀之者多達17站,數量占比達35.42%。按各福利站設置雖有其國防政策考量及目標族群,然在國內大型賣場、連鎖超市與便利超商廣設之際,加以網購日益盛行,各福利站顯多不再具有消費便利性及經濟性等競爭優勢,又逾三分之一福利站收支短絀多年,其經營策略顯待檢討並研謀改善。綜上所述,該基金福利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站數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少的可憐,且多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爰要求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該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予以澈底檢討與研謀改善,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20.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除於營區內設置營站外,並於營區外廣設福利站,106年度預計設站50家已為近年新高。然104年度各地福利站之年平均營業額僅約7百餘萬元,且多達17處福利站均連續3年收支短絀,建請福利及文教事業對福利站之經營策略研擬檢討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1.鑑於現今便利超商、連鎖生鮮超市及大型量販賣場等日用品雜貨通路日趨普遍及便利,且網路購物亦日益發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福利及文教事業中福利品配銷部分業務量已漸萎縮,加以隨募兵制之推動,仰賴營站、福利站消費之官兵人數又逐漸減少,其中又以設立於營區外之福利站受影響最深,甚至部分站點已有連續收支短絀數年之情況,爰建請國防部審慎思考國軍福利站之轉型,以因應官兵消費習慣之改變,避免基金資源浪費。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22.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之營運執行單位為國防部主計局國軍同袍儲蓄會,106年度營運計畫主要係編列代辦軍人儲蓄存款(轉存臺灣銀行)業務335億7,550萬元,其中52億1,550萬元為軍人優惠利率定期儲蓄存款,軍人儲蓄事業106年度預算案並於「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科目編列3,207萬6千元,辦理該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補貼。查同袍儲蓄會代辦軍人優惠存款業務,前由臺灣銀行提供之轉存優惠及託辦手續費收入已不復存在,軍人優惠存款係以臺灣銀行1年期牌告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50%計算利息,該存款差額利息早期係由國防部與臺灣銀行共同負擔,然臺灣銀行已於95年6月3日取消加碼計息優惠;國防部為維持該項存款優惠措施,改由軍人儲蓄事業自行編列「軍人儲蓄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預算,以補臺灣銀行未再提供之優惠利息,近年補貼利息之經費介於3,708萬元至4,920萬元間。辦理優惠存款之現役國軍官兵人數有限,儲金總額占比亦不及二成,顯與鼓勵現役官兵儲蓄之意旨有相當差距。退伍官兵辦理優惠存款總額19億2千餘萬元,占比34.59%,遺眷及無依軍眷儲金24億5千餘萬元,占比更達44.16%,渠等兩類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儲金占比已近乎八成。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綜上所述,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爰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恐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宜檢討限縮是類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謀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3.鑑於國防部開辦軍人儲蓄存款係為培養軍中儉樸風尚,鼓勵官兵節約儲蓄風氣,而所辦理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仍需軍人儲蓄事業編列預算進行補貼,其受理對象理應以現役國軍官兵及該部編制內聘僱人員為主。惟目前優惠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來源卻反以退伍官兵、遺眷及無依軍眷為主,其合理性及妥適性有待商榷,爰建請國防部檢討存款之受理對象及儲金之限額是否妥當。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4.鑑於中國網軍猖獗於國際,且其針對我國家安全局更早已是遭攻擊目標對象,查我國家安全局105年遭受駭客攻擊次數達58萬餘次,近年中國網軍甚至以常態性攻擊國家安全局之對外網路與政府機關、我國基礎建設設施,越來越嚴重。爰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國防部之各項生產及服務作業如何防堵類似情形,尤其涉及國家安全之武器生產過程的防制措施、因應作為,以及近5年中國網軍攻擊我國防基礎建設設施……等相關統計數據,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國家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5.鑑於我國軍醫院體系於精粹案後人員編制減少,導致部分分院編制,諸如基隆分院與屏東分院等被納入其他單位建制下而非獨立分院,恐不利於營運與整體規劃,建請國防部就恢復正式設立分院架構之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主席: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億5,668萬4千元: 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項下「營建及加工品」1億元、「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項下「租賃收入」300萬元。 共計增列1億0,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5,968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47億9,789萬6千元: 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0萬;「業務外費用」200萬元、「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中「稅捐與規費(強制費)」之「規費」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9,189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9億4,121萬2千元,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1億0,900萬元,改列為18億3,221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較105年度之6,292萬5千元減少1,362萬5千元(減幅21.65%)。該項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經查國防部依規定除應辦理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事宜外,並須依所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由眷改基金支付地方政府開辦費用。國防部於101年2月評選出新北市「三重一村」等12個縣市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迄105年8月底止,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共僅核撥2處第1期30%開辦費共2,040萬元,進度過於緩慢。綜上,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保存眷村文化之開辦進度實過於緩慢,鑑於眷村文化之保存作業涉有形及無形資產之及時維護與蒐整,不容一再延宕,宜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輔導各地方政府儘快提送修訂版計畫書並加速該等計畫書之複審作業,並協助其解決相關土地移撥作業程序問題,使該等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6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4,930萬元,該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爰要求國防部應定期檢視各地方政府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3.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之1增訂條文已於105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過去不同意改建眷戶已有取得拆遷補償之法律依據,惟仍有大量不同意改建眷戶與國防部仍處於纏訟之中。國防部應依增訂條文之精神,儘速與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眷戶和解,並向其他不同意改建眷戶說明、溝通,而非一昧興訟、勞民傷財、徒增紛擾。爰建請國防部針對訴訟中之不同意改建戶,全面於合法範圍內洽談和解、中止訴訟,並針對尚未興訟之不同意改建戶,以不再提起訴訟為原則,研擬採取法院公證等其他非訟程序解決爭議。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主席: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部分。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9億1,756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8億3,629萬2千元: 減列「博愛專案計畫」200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億2,929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億8,127萬1千元,增列700萬元,改列為30億8,827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係辦理第一至第五作戰區老舊營舍整建所需經費。惟老舊營舍整建預算近來逐年攀升,然執行率僅約六成,顯未衡酌執行能力確實編列預算。且部分整建計畫自100年度執行迄今,工程進度緩慢,其前置作業顯見有欠周延。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編列29億3,450萬元,凍結5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查國防部於106年度公務預算中已編列相關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預算,國防部營舍興建已久,有的老舊不堪修復,常有破損意外,惟相關費用使用情形不甚明確,且公務預算與基金同時編列,難免有重複編列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預算編列14億4,981萬元,凍結2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6年度預算編列3,005萬元,其中3,000萬元係辦理所列管閒置營區房地管理之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相關費用,較105年度預算數754萬1千元及104年度決算數1,001萬2千元,分別增加2,245萬9千元及1,998萬8千元,增幅各達297.83%及199.64%。惟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17處、面積253.05公頃,待處置面積占比仍達44.89%,顯見處置進度顯待加強。由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列管不適用營區土地處置進度緩慢,近年為辦理閒置營區土地及房地維護、圍籬、巡管及清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才會逐年遞增,成效未檢討仍年編高額預算,有其不妥之處。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為辦理營地安全維護及環境清潔所編預算高達3,000萬元,除較105年度大幅增加外,增幅297.83%亦遠高於待處分土地面積增加比率37.69%,所編預算亦有偏高之嫌。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3,005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鑑於國防部在105年度預算編列57億元進行全國435個營區的整建案。但這個預算是在馬政府時期編列的,而對於國軍老舊營區問題,各營區兵舍使用年限長達50年,但因使用率高,加上台灣天災頻仍,導致營舍往往在未達使用年限前,即已老舊不堪。以蔡總統前視導的龜山營區及湖口營區為例,除了湖口營區的北區聯合測考中心使用時間較短,其餘包括陸戰第六六旅、湖口裝甲第五四二旅營舍,均已使用超過40年。國防部應對國軍基層官兵營設實施總體檢,並列出每年整建改善計畫,而不是將高階將領作業辦公處所列為每年改建重點。爰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46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5.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各類整建計畫之成本分析說明過於簡略、缺乏具體分析內容,尤以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係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預算書應編列內容,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營舍及設施工程整建預算占比高達96.89%,渠等計畫之項目及內容顯為預算審議重點,如此與相關規定未符,預算書表編列過於簡略。要求國防部編列預算時逐項揭露各項細節資訊與計畫內容。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6.為支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龐大工程之資金需求,行政院及國防部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並核納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來源清冊,俾增裕基金財源。然第15批及第16批不適用營地於104年度即已獲核定,惟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仍未將其納編為基金財源,除該年度基金來源收入較以前年度明顯偏低外,閒置營地後續處分及活化期程勢必往後延宕,均有未當,建請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7.行政院自87至106年度,共核定不適用營地14批,總面積563.71公頃,截至105年8月底,尚待處置營區仍有253公頃,處置進度緩慢。建請國防部加速處理不適用營地,並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8.現國軍歷史文物館將移撥財政部辦理活化,國防部規劃異地興建展覽場所雖有其合理性。然國防部提出之「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計畫,卻未就選擇方案及成本效益進行分析,恐與預算法規定不符;又該基地雖分兩期進行開發,然第2期開發內容迄今付之闕如,恐與行政院「整體規劃、分期開發」之政策不符。而現有國軍歷史文物館每日平均參觀人數有限,未來國家軍事博物館主館展場面積近5萬平方公尺,為現有展場面積之33.48倍,是否足具一定品質及數量之典藏物品展覽,並能長期吸引國人參觀,恐有疑慮。建請國防部重新檢視國家軍事博物館之整體計畫內容,合理規劃建築物空間運用,以利永續經營。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9.為屏東市發展受制於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大武營區搬遷時程曠日廢時,致使原定推動『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樂齡產業專用區、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大武營區遷建計畫)』時程延宕,影響縣民權益至鉅。按「大武營區」搬遷作業,乃國防部從97年12月即已核定土地整體規畫案、103年內政部審議通過,104年國防部核定匡列21億6,011萬元作為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款項,可以說行政程序中最難取得的土地及經費均已具備;惟國防部「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雖隨之展開,然工程進度或未考量屏東縣發展計畫之需求,規劃竟耗時3年、工程期亦需3年而預定於110年完工,隨後才會將大武營區完成搬遷。如此牛步化進度,不僅與屏東縣縣民及縣府期待實有落差,前後13年才能完成一個訓練基地遷建的效率,也與人民期待國防戰務乃迅速切實之認知,相去甚遠,亦非一個現代化軍事部門應有之表現。地方建設不能等,爰要求國防部在1個月內檢討遷建進度,並研擬提出「加速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評估報告,及縮短大武營區搬遷期程之相關報告,並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營區搬遷,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王定宇 呂孫綾 羅致政 蔡適應 周春米   主席: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部分。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2億2,705萬5千元,增列「業務收入」─福壽山農場「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200萬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銷貨收入」項下「農林漁牧銷貨收入」4萬9千元;武陵農場「銷貨收入」項下「農林漁牧銷貨收入」50萬元。 共計增列25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960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4億2,661萬1千元,減列安置基金管理會 (1)「業務成本與費用」: 「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萬元。「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及「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業務外費用」: 「財務費用」項下「利息費用」中「租金與利息」之「利息」6,368萬3千元。 共計減列6,47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6,182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0,044萬4千元,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6,733萬2千元,改列8億6,777萬6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1億元,照列。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4,256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 1.資金之轉投資:1,802萬元(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達成原始投資目的,爰出售所持股份214萬7,182股),照列。 2.資產之變賣:44萬4千元(武陵農場應業務需要,變賣宜蘭縣三星鄉義德段908地號土地),照列。 (八)通過決議25項: 1.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預算編列3億6,04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預算編列1,05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爰針對安置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預算編列1,05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鑑於「清境農場」、「武陵農場」等農場,已為民眾所熟知,且農場容客量已不堪負荷,為撙節政府開支,並建議各農場應重新檢討周邊交通環境,以保障國人遊玩安全。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84萬7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吳焜裕 羅致政 呂孫綾  3.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8,459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了配合新政府南向政策準備投資改善農場設施,卻將所轄之嘉義農場、原高雄楠梓工廠、龍崎火藥處理工廠等,閒置任其荒廢未予處理。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8,459萬8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立法院預算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105年8月底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情形,清境農場契僱人力具榮民(眷)身分者比率僅22.31%,反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卻多為高階退役軍官擔任,與照顧弱勢榮民意旨明顯不符。查安置基金設置目的,係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較為弱勢之榮民(眷)為優先考量,然清境農場契僱人員具榮民身分比率僅22.31%,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立之目的。另清境農場亦應於預算項目中以資訊公開方式揭露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榮民(眷)身分之人數,以利立法者知悉。爰針對安置基金清境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用人費用」預算編列2,07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加上去年3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擴大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認定,需就學、就業輔導之對象擬增6萬餘人。在未來榮民人數擴增的情況下,福壽山農場所提供105年之契僱人力比率,具榮民(眷)身分者卻未達百分之二十,此比率明顯不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爰針對安置基金福壽山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4)立法院預算中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預算評估報告,105年8月底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情形,福壽山農場契僱人力具榮民(眷)身分者比率僅16.04%,反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卻多為高階退役軍官擔任,與照顧弱勢榮民意旨明顯不符。查安置基金設置目的,係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較為弱勢之榮民(眷)為優先考量,然福壽山農場契僱人員具榮民身分比率僅16.04%,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立之目的。另福壽山農場亦應於預算項目中以資訊公開方式揭露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榮民(眷)身分之人數,以利立法者知悉。爰針對安置基金福壽山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453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4.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3,21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彰化農場嘉義分場,自98年與委託經營廠商終止契約後,多年來屢次與委外廠商進行爭訟案件,致使每年編列「權利金收入」均無法達成,顯見該分場未能審慎評估委外廠商之經營能力。另在嘉義分場目前招商未果之情況下,今年度預算案又續編農場權利金收入980萬元,明顯不切實際並有虛列營收之嫌。爰針對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3,215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2)安置基金彰化農場106年度預算案於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明細表中,編列嘉義分場休閒農業委外權利金收入,該分場委外經營屢發生廠商違約情事且已閒置多年,98至104年度潛在之權利金收入損失已達9千3百餘萬元,每年度編列權利金收入卻均無法達成,預算編列顯不切實且有虛列營收之嫌,爰針對安置基金彰化農場─「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92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莊瑞雄 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5.安置基金管理會「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自102年起預算金額5年內增加7,620萬元,雖然補助人數亦從985人逐年增加到7,825人,但每人單位成本也從5,274.11元/人增加為2萬2,267.86元/人,暴增4.2倍之多。另該預算含大專院校進修補助1,597萬7千元,就業考試進修520萬9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經編列預算協助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相關計畫,再以政府預算補助參加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考試之補習費用,顯為不合理之過度照顧,且有變相圖利大專院校學分班以及坊間補習班業者之嫌。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億7,42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呂孫綾 羅致政 吳焜裕  6.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對於參訓者不論其受訓目的為何,除參訓4次(含)以上者酌收20%訓練費外,均採完全免費政策,致101至105年度參訓學員中,屬第3次(含)以上參訓之榮民、榮眷人數占比分別高達33.18%及25.23%。復查「職業訓練課程參訓4次(含)以上之學員自費參訓」僅占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基金收入54萬9千元,顯見資源配置及運用不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對職業訓練之受訓者,設定一定期間之補助金額上限,俾提升職訓資源運用之效益及嘉惠更多榮民(眷)。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預算編列1億2,283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劉世芳 呂孫綾 莊瑞雄  7.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業務報告安置成效僅列舉安置比例卻無法說明每年離退新進的狀態,顯有違失及美化數據之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經費僅編30萬元,相較其他業務費用明細之雜項業務費用高達3億6千萬餘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無心有效拓展更多元安置方式。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服務照顧榮民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存在的核心價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理的土地當中,無規劃榮民承租,達不到國家照顧榮民之目的。爰針對安置基金「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外費用」項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1億8,75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6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1億4,256萬5千元,包括土地改良物2,596萬元、房屋及建築6,201萬元、機械及設備2,552萬元、交通及運輸設備679萬7千元及什項設備2,227萬8千元。安置基金近年(102至106年度)為辦理農場設施改善、建築物耐震結構補強、購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教學設備、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及購置各農場交通及運輸設備等事項,每年均編列1億元至121億餘元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惟截至105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針對安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編列1億4,256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9.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近年(102至106年度)為辦理農場設施改善、建築物耐震結構補強、購置職業訓練中心教學設備、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及購置各農場交通及運輸設備等事項,每年均編列1億至121億餘元之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惟截至105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分別僅60.15%、69.99%、0.76%及64.34%,均未達七成,且補辦預算情事頻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0.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前於104年度編列土地承購經費120億元,為籌措是項經費,預計向銀行舉借長期債務90億元,將以該土地未來開發處分收益,作為償還債務之財源。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市場動態未明下,逕予編列舉債及購置土地預算,相關資訊如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收回年限、處分損益估算方式及報酬率等資訊均付之闕如,與預算法規定恐有未符。後續仍規劃由該基金承接多筆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處分之不動產,亦恐衝擊該基金財務狀況,主管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加斟酌,並研議提出完整之財務規劃方案。安置基金舉債承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與基金資金用途不符,亦恐影響基金財務健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1.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經管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截至105年8月底,仍有112筆,面積30萬餘平方公尺尚待處理,該基金除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以避免土地被占用情事持續擴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12.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之目的,係為獲取投資報酬,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資金,惟國華欣業公司近年營業狀況不佳,連續數年未發放股利。據該基金說明,該公司安置狀況尚可,然因遠洋漁業受客觀環境影響,營收不如預期,無法改善虧損。安置基金轉投資之國華欣業公司近年營運狀況不佳,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3.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董事長之6家轉投資油氣公司營運績效以觀,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之平均稅後投資報酬率差距頗大,最高者為欣林天然氣公司之19.06%,最低者為欣隆天然氣公司之5.15%,兩者差距近14個百分點,約3.7倍,惟欣隆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所領年薪介於220至240萬元之間,約為欣林天然氣公司董事長所領年薪250至270萬元之九成,差距不大。另欣湖天然氣公司董事長年領300至320萬元,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任之6名董事長中之次高者,然該公司近3年投資報酬率僅8.84%,其經營績效為6家公司中之倒數第2。基此,上揭6家公司之經營績效與其董事長所領報酬兩者間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1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總經理之4家轉投資油氣公司營運績效觀察,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之平均稅後投資報酬率最高者為欣中天然氣公司之19.10%,最低者為欣欣天然氣公司之11.87%,差距7.23個百分點,約1.6倍,且欣欣天然氣公司104年度稅後淨利2億4,537萬1千元亦低於欣中天然氣公司之3億5,588萬8千元,然欣欣天然氣公司總經理所領年薪(介於290至310萬元之間)係4名總經理中之最高者。又經營績效最佳之欣中天然氣公司,其總經理所領年薪(介於190至210萬元之間)卻為4家公司中之最低。是以,各該公司之經營績效與其總經理所領報酬兩者間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薦轉投資之油氣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其所領薪資與經營績效未具有高度關聯性,允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1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近年營運績效良好,在國內旅遊市場創造良好口碑,農場職工因受預算員額所限,第一線服務人員需仰賴僱用的勞工;惟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農場只能以臨時人員簽訂定期契約,無法予以長期進用,除對農場經營及服務品質造成影響,並損及勞工權益。農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分預算之自給自足單位,又地處偏遠地區,性質特殊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公立醫院醫事人員,以專案方式將農場契僱人員排除於該要點之適用,以保障農場契僱人員工作權益,並帶動偏鄉發展,創造多元就業機會。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訂定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除積極拜會國內優質企業,開拓退除役官兵工作職缺以外,並為促進企業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於106年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預算中編列對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金990萬元。本項政策可增加企業進用退除役官兵之誘因,對於退除役官兵之輔導甚有幫助;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擁有許多所屬之安置機構與轉投資事業,皆有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政策目的,因此,本獎勵金之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應明確排除上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置機構與轉投資事業之適用,以符合政策為誘導民間增加進用退除役官兵之目的。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吳焜裕 羅致政 莊瑞雄 蔡適應  17.官兵退伍後與社會環境銜接是否順利,是影響優秀青年從軍之重要因素,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擬軍轉民之生涯發展輔導具體措施,以協助官兵退伍後生涯規劃,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8.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募兵制推動,已經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納為服務對象,並以低階官士兵之就學就業為輔導重點。為促進充分就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建構前推營區就業整合型服務,設立專案編組進入營區深化說明,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說明相關具體辦法及輔導後從事就業之結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呂孫綾  19.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辦理多項訓練課程,因該中心訓練能量有限,故除自行辦理訓練外,另有委託外部機構辦理訓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近3年度委外訓練參訓人數均高於自辦訓練職訓中心,但委外班連續3年訓後就業率均低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自辦之日間班及夜間班。爰此,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委外機構、開課班別、經費使用及增加自辦班之訓練班次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應慎選委外訓練機構,以達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目的。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雖辦理諸多委外訓練,然其訓後就業率均低於該中心自辦之日間養成班及夜間訓練班,允宜針對委外機構、開課班別、經費使用及增加自辦班之訓練班次等各方面通盤檢討,俾提升訓練經費之運用效益,以輔導更多榮民(眷)就業。職訓中心委外訓練就業率連續3年低於其自辦之日間養成班及夜間進修班,宜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21.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要任務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照顧榮民及榮眷之生活,然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高山農場進用比率更低,有違該基金設置目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改進之道,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2.查截至105年8月底,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及各分基金進用契僱人員398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08人,比率為27.14%,需求人力較大之高山農場進用榮民(眷)人數比率約介於二至三成之間。勞務承攬人力部分,104年度編列136人,截至104年8月底,實際勞務承攬人力共113人,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者僅19人,比率為16.81%。至勞務承攬人力部分,105及106年度預算數分別為3,269萬元及3,113萬元,亦居高不下,應比照預算編列方式揭露各分基金實際人力及其中具有榮民(眷)身分之人數。安置基金各分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多不具榮民(眷)身分,恐與基金設置目的有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江啟臣 馬文君  2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設置目的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各分基金進用契聘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自應以具榮民(眷)身分者為優先考量。然截至105年8月底,該基金契僱人員具榮民(眷)身分比率僅27.14%,比率實屬偏低,恐有違基金設置目的,允應檢討改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吳焜裕  24.2017年2月13日國道發生前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武陵農場1日遊旅行團遊覽車之重大車禍事故,其中司機因1日遊行程過於疲勞,被認為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事件後,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交通部觀光局宣布,由臺北或高雄出發到阿里山、武陵農場、清境農場、司馬庫斯、觀霧、墾丁、花蓮等地之1日遊行程,均應即刻下架。由於武陵農場、清境農場均為國內重要的旅遊景點,亦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營農場主要之觀光收入來源,如1日遊行程取消,則於農場之營收應會造成不小之影響。因此,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1日遊取消後對所屬農場營運之衝擊提出評估報告,並在合理、安全的原則下,審慎規劃未來農場之旅遊行程,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吳焜裕 羅致政 莊瑞雄 蔡適應  25.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隨即接收臺灣,日本統治時期所稱的「官有林野」,在國民政府接收後變成「國有林地」。臺灣省政府於1947年頒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其中第8條規定:「經前臺灣總督府依據土地調查及林野調查清理之結果歸公有之土地概不發還。」1969年國有財產法制定公布,該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自此,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均變成國有土地。而臺東農場前身為「臺東大同合作農場」,本隸屬國防部。於43年11月1日改隸於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45年9月1日改隸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合作事業管理處,51年7月1日回隸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52年6月接受東部土地開發處之大南墾區後,分設知本、大南兩個輔導區,53年8月1日輔導區制廢止,以大南墾區改設知本分場,58年11月1日場銜改稱今名「臺東農場」。61年東河分場成立,72年長良分場成立,85年配合政府產業東移觀光投資案,成立休閒農業區。89年7月配合農場組織精簡裁併鹿野、東河、長良3個分場,保留知本分場。農場轄管土地面積計2,764餘公頃,範圍分布臺東縣、市及花蓮縣9個鄉鎮。蔡總統於2016年總統大選之競選政見闡明: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儘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原住民族過去被奪取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法歸還、或無法提供相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作為交換,或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之生態保育政策使原住民族土地利用遭受限制時,給予原住民族適當的補償。是以,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權益,爰要求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個月內統計位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內之土地並造冊,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廖國棟  主席: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35億5,887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24億9,339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之「旅運費」200萬元;「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200萬元、「住院醫療成本」6,700萬元;「管理及總務費用」200萬元。以上除「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之「旅運費」外,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7,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億2,039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6,548萬2千元,增列7,300萬元,改列為11億3,848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3億2,113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1項: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預算編列23億5,07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養護作業經費5億9,159萬1千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3億7,793萬4千元、臺中榮民總醫院1億2,976萬9千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8,388萬8千元。然由103至105年7月底12家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占床率觀之,103年度平均占床率超過八成僅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104年度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及鳳林分院,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設施閒置及資源浪費,應積極研議改善之道。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養護作業經費預算編列5億9,159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於「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1億1,915萬1千元,包括臺北榮民總醫院6,297萬9千元、臺中榮民總醫院2,802萬4千元及高雄榮民總醫院2,814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4,215萬1千元增加7,700萬元,增幅高達182.68%。然高齡醫學整合門診就醫服務量及運用周全性老年評估比率偏低,爰有檢討改善以提升門診使用效率並因應高齡社會醫療需求之必要。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項下「其他補助收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高齡醫學發展與照護經費預算編列1億1,915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許毓仁 馬文君 呂玉玲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100億0,143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水電費」預算編列1億6,037萬4千元,相較於104年度決算數1億4,305萬元,高出1,700餘萬元,同時亦比105年度預算數1億5,379萬9千元寬列657萬5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水電及印刷裝訂費之編製原則為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顯然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度編製預算未依照該項原則辦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編列1億6,037萬4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2)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預算編列773萬5千元,106年度較105年度預算數687萬7千元寬列85萬8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按本年度業務需要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核實估列。為撙節公帑,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預算編列773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814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763萬6千元寬列51萬2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水電及印刷裝訂費之編製原則為: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顯然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度編製預算未依照該項原則辦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814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1,794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億6,751萬8千元寬列5,042萬7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房屋建築修繕費及車輛維護費,應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定標準編列。機械設備、其他設備維護費,應按照設備之數量、新舊程度及業務需用情形從嚴估計編列。惟依照預算說明,僅提及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改善醫療環境,編列房屋、電腦設備、醫療儀器設備及什項設備等,未區分房屋、電腦設備、醫療儀器設備等各項目所需經費、數量,不利立法院審議,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2億1,794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5)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0,435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3億6,748萬元寬列3,687萬3千元,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一般服務費之編製原則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又其中體育活動費編列409萬4千元,依預算編製手冊體育活動費每人每年不得高於2千元,故門診部分計有2,047人,住院醫療成本中體育費編列553萬元,計有2,765人、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體育活動費159萬9千元,計有800人、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編列119萬9千元,計有600人,合計共有6,212人,惟依照臺北榮民總醫院用人彙計表(69)契僱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共5,173人,顯見臺北榮民總醫院體育活動費嚴重超編,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4億0,435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6)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億3,615萬元,較104年度決算數8億7,117萬1千元多6,497萬9千元,且較105年度預算數8億6,984萬7千元寬列6,630萬3千元,另參照105年度預算說明,106年度所編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其他費用等等皆較105年度超編許多,超編幅度顯不合理,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億3,615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7)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120萬8千元,惟醫療成本計畫項下之門診醫療成本、住院醫療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計畫項下皆編有公共關係費,金額高達895萬8千元,與105年度相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公共關係費用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惟連年編列相同費用僅細目調整,未見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120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8)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北榮民總醫院─「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6,392萬4千元,惟105年度僅編列4,555萬7千元,106年度較105年度寬列1,836萬7千元,預算成長幅度超過四成,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用品消耗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核實檢討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項下「門診醫療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6,392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僅在榮家工作的照服員透過仲介公司推介,每月實際的收入被仲介公司剝削,其他機構每年「人力外包及勞務採購」項多量大,職缺應「職能自訓」並實質擴充安置能量。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26億4,146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呂玉玲  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7億2,641萬9千元。近年來,非典型就業日益普遍,對我國勞動條件之負面影響愈見顯著。尤其,政府機關做為國內非典型勞力之最大使用者,特具改正餘地。目前,容或由於國家財政緊縮加以人事法規、員額限制,政府尚無法禁絕公部門使用非典型勞力;惟針對已然進用之外包、派遣人員,各機關仍應盡最大責任保障其勞動權益。據查,105年12月20日,臺中榮民總醫院「各項服務暨勞務工作委外案」更換承包公司,新任「威務股份有限公司」逕將原受雇於前任「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經威務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繼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服務之委外工作人員之年資歸零,影響勞工特休權益甚鉅。依行政院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第5項,與勞動部頒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4條第1項,機關均應(得)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定廠商併計工作人員於機關服務年資。復查臺中榮民總醫院與威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各項服務暨勞務工作委外案契約書」(標案案號:105B-072)第14條第14項第4款(契約書第19頁),亦載明「廠商如僱用機關原使用之工作人員,並指派繼續在該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工作人員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1日併計該工作人員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據此,威務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派駐繼續於臺中榮民總醫院服務之人員年資歸零,已為重大違約;臺中榮民總醫院身為採購機關,則顯未盡其監督廠商、保障勞工權益責任,實應糾正、改善。綜上,為督促臺中榮民總醫院善盡社會責任,協助保障機關內外包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爰針對臺中榮民總醫院─「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7億2,64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臺中榮民總醫院責成威務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履約,併計工作人員年資,並建立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委外工作人員組成)與廠商、機關三者間常態、固定之協商機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吳焜裕 蔡適應 林靜儀  5.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規定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之公務病床養護作業費,持續收治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失能、需長期照護之榮民,入住之榮民大多屬單身、無依、經濟弱勢之失能及失智者。經查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且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顯然未善盡營運督導管理之責。爰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下「訓練費用」預算編列23億0,96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以研議積極改善。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許毓仁 呂玉玲  6.據腫瘤期刊文章指出,重粒子治療應仍屬人體實驗階段,恐未達到臨床使用之效,非現今腫瘤放射治療主流。臺北榮民總醫院投入巨額資金,恐影響日後整體營運效益。爰針對臺北榮民總醫院─「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臺北榮民總醫院新建重粒子癌症治療中心計畫」預算編列13億4,000萬元,凍結1億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7.經調查臺中榮民總醫院目前所擁有之放射治療設備與臺北榮民總醫院相同,恐無必要購置金額甚高且成本效益無法回收之電腦刀放射治療系統。且由於原廠設備設計未盡完善,遭美國FDA公告Class 2 Device Recall,恐有安全疑慮。爰針對臺中榮民總醫院─「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11億8,87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8.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06年度編列業務收入520億3,933萬8千元,包括醫療收入484億0,486萬8千元及其他業務收入36億3,447萬元。其中,其他業務收入除支援其他醫療院所之收入2億5,871萬9千元外,主要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補助之收入32億1,504萬1千元,以及衛生福利部補助人員培訓計畫1億6,071萬元,長期仰賴政府預算挹注,未符合設置基金財務自給自足之精神,且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多所分院之用人費用皆超出50%、公務病床使用率偏低而造成資源閒置等狀況,是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財務檢討及提升財務改善,以提高基金效益,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9.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5年度第3季之護病比,全臺各醫學中心中,3所榮民醫院之護病比,以105年7至9月(北榮:7月8%、8月7.9%、9月7.8%;中榮:7月8.2%、8月7.9%、9月7.9%;高榮:7月8.2%、8月7.5%、9月8.3%),相較於如成大醫院平均為7.3%、臺北長庚醫院平均為6.7%,3所榮民總醫院之護病比有偏高情形。為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以及病友醫療品質,是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改善護病比,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吳焜裕 呂孫綾 莊瑞雄  10.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及社會醫療服務,目前設有臺北、臺中、高雄3所榮民總醫院,12所分院,皆為臺灣各區域醫療院所之翹楚,本於尊重宗教信仰多元,且各區榮民總醫院已設有部分場所,提供給病患、及家屬在住院期間虔心禮佛或祈禱,讓心靈有所寄託;再者,榮民總醫院除以服務退除役官兵,並服務一般民眾就診住院,無論在門診或住院統計,病患從身分別上呈現多元;又全球穆斯林人口將近20億,國家也全力推動觀光醫療,透過外籍人士來臺,整合健診醫療與觀光資源,且臺鐵臺北車站、高鐵臺中站已分別設置穆斯林祈禱室,故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榮民總醫院各機構系統,本於尊重宗教信仰多元,積極評估實際需求,儘速規劃設置各宗教祈禱室。 提案人:呂孫綾 吳焜裕 羅致政 劉世芳 莊瑞雄 蔡適應  11.鑑於政府全力推動醫療分級,臺北榮民總醫院目前已與50餘家相關家醫、兒科、婦科、急診等科別社區醫療群診所,簽訂轉診相關合作事項,落實雙向轉診制度。且臺北榮民總醫院在醫療衛生體制中,列為最高等級的「醫學中心」,周邊鄰近區域民眾急重症之醫治診療需求龐大,若能落實轉診制度、確實推動醫療分級,將有利於醫療資源之整合運用。故臺北榮民總醫院應儘速規劃,並擴大邀請周邊鄰近之新北市淡水、八里及蘆洲地區等社區診所,共同加入臺北榮民總醫院合作診所之列,以落實轉診與醫療分級作為,整合珍貴之醫療資源。 提案人:呂孫綾 吳焜裕 羅致政 劉世芳 莊瑞雄 蔡適應  主席: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信託作業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甲、僑務委員會主管一、莊守耕公益基金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1千元,照列。 主席:一、莊守耕公益基金保留協商。 宣讀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部分。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307萬元,增列「捐贈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7萬元。 (三)總支出:325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原列18萬8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賸餘81萬2千元。 主席: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基金保留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之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作以下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642016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覆貴處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458號函。 二、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三、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及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106年5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106年5月1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委員會於106年5月31日(星期三)舉行第9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高委員志鵬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陳添枝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該次會議中咸認本案立法之重要性,但因本法牽涉層面甚廣,為求立法更加周延,乃決議納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教育及文化等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為宜。 二、經濟委員會於106年5月31日函請院會,將上述法案改交三委員會聯席審查,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106年9月22日)報告後決定:「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復於106年10月19日(星期四)舉行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邱委員志偉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美伶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要旨: 1.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與居留證有效期間、租稅優惠及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等優惠措施。(草案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2.關於直系尊親屬申請停留,考量家庭團聚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就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之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期限一併放寬為最長五年。如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為身心障礙者且無法自理生活,若不准其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將致其必須定期離境,為免於外籍白領生活工作之不便,以及基於人道之考量,遂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之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者之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期限一併放寬為最長五年。(草案第七條) 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申請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草案第八條) 4.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申請永久居留;其符合一定條件之成年子女得申請在我國工作。(草案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5.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草案第十四條) 6.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草案第十五條) 7.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申請尋職停留簽證。(草案第十九條)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美伶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1.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1)立法緣由及宗旨 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量足質精的人才是國家競爭力核心,然我國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以及工作年齡人口逐年下降之人口結構轉變,加以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造成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因此,如何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是政府當前施政重點之一。 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朝高科技、高附加價值方向轉型,並配合刻正推動之「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計畫」,因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本會爰參考國際間做法,在不變更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原則下,規劃擬具本草案。 (2)研議過程 為瞭解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實際遭遇問題及困境,本會透過舉辦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分析各研究調查報告,以及彙整近年貴院及相關部會之會議結論,研擬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草案預告作業,以廣徵民意,同時召開多次跨部會研商會議,據以完成本草案之擬定。本草案經提報本(106)年4月20日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於同年4月21日送貴院審議。 貴院經濟委員會已於本年5月31日進行第1次審查,當日會議僅進行答詢,尚未進入條文審查,決議擇期再審;另行政院已於本年9月21日以院臺規字第1060189015號函請貴院於本會期優先審議通過本草案,並經貴院決議改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 (3)立法重點 本草案規劃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法規限制,以打造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工作與生活更友善的環境,加強吸引渠等來臺及留臺。草案規劃重點包括: 適用對象 為確保延攬我國經濟及產業發展所需之外國專業人才,本草案第4條業依外國人才專業資格之程度,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類別,其中以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為最高層次。茲說明如下: <1>外國專業人才: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之專業工作、依本草案來臺之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及依本草案受聘僱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短期補習班教師。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綜整及衡平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產業特性及需求提供之資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擬包括國家科學院士、獲國際知名獎項、獲具公信力之公協會推薦、具國際聲譽且曾任職國外專業機構、任職重要主管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等。 <3>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如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及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在科學、研究、工業及商業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及曾獲國際賽事獎項殊榮等。 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居留規定 <1>外國教師工作改由教育部許可:為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學校教師,改為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2>開放補習班聘僱短期技藝類外國教師:為因應日新月異之產業發展需要,同時協助國內培訓產業與國際接軌,放寬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外國技藝類教師得在我國擔任短期補習班教師。 <3>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為因應藝術工作之特殊性,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從事藝術工作。 <4>核發「就業金卡」:為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之便利性,以強化我國向國際爭取人才,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放寬渠等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為1至3年,期滿得重新申請。 <5>延長特定專業人才工作、居留期間:為長期留用外國人才,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長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6>放寬廢止永久居留之規定:為吸引外國人才於國內長久居住及發展,對外國人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永久居留後,鬆綁須每年在臺居留183天之規定。 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1>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為吸引及留用外國專業人才,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延長為每次總停留最長為1年。 <2>核發成年子女留臺個人工作許可:為加強留用外國專業人才第二代,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延長居留條件者,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3>放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參考國際慣例,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士,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於合法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 <4>放寬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修正建議,鬆綁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尋職規定:為提高已具專業工作知識及技能之外國年輕人才來臺工作機會,針對外國人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1年效期、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最長為1年,無須出境。 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租稅、退休及健保規定 <1>加強退休保障 《1》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勞退新制。 《2》外國人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並得擇一支領1次或月退休金。 <2>放寬健保納保限制: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受健保6個月等待期限制。 <3>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200萬元起3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折半課稅之優惠。 (4)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為配合貴院本會期審查本草案,本會已於本年7月24日及9月19日召開2次跨部會研商會議,協調相關部會加強本草案對就業衝擊及效益之評估、增修子法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草擬等,以完備本草案相關子法訂定及各項配套措施。上述應配合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盤點結果詳如附件,請各委員參閱。 (5)草案整體影響評估 整體影響評估 基於本草案係透過相關法規鬆綁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限制,營造友善便利的工作與生活環境,以提高吸引人才誘因,並非大量開放非專業工作者來臺就業,因此對我國就業市場衝擊有限,且經評估,反而可帶來許多正面效益(整體效益評估請參閱下列表格)。 影響項目 就業 稅收 健保 效益評估 每年增加外國專業人才來臺 →約+1,800人 預估效益3.12億元 >稅收損失1.45億元 →約+1.67億元 保費收入0.94億元 >保險給付0.322億元 →約+0.618億元 各項影響評估說明 <1>對就業的影響 《1》本草案僅針對特定對象予以彈性放寬在臺工作要件,至於一般外國專業人才,仍須回歸「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辦理,須符合一定學經歷及薪資門檻或具有一定專業資格。 《2》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在臺之專業人才,截至本年6月底止,總人數為33,506人(其中第1款所指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數為18,412人)。本草案經評估後,約可帶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人數每年成長5%,同時參考教育部針對短期補習班教師之需求調查結果,估計每年約可增加1,800名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約僅占我國總就業人口之0.016%,對我國就業市場之影響甚微,反而因為其具專業性及新創性,有助引領新產業的發展、協助我國產業升級、增加國際競爭力,並帶動國人就業機會等。 《3》尋職簽證對就業的影響 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僅能持觀光簽證來臺,從事尋職工作及參與各企業面試,實與其入國目的有別,且只能短期停留,因此,本草案擬透過核發尋職簽證,讓更多有意願來臺灣工作的外籍專業人才,能有足夠的尋職期間熟悉工作及臺灣社會文化,以提高留臺工作的意願。惟為降低各界之疑慮,尋職簽證核發之人數將採總量管控,因此,應不致對就業市場造成衝擊。 <2>對稅收的影響:依據財政部評估結果,新增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薪資所得超過200萬元部分以半數計入課稅,減少之綜合所得稅1.43億元及基本稅額稅收0.02億元,合計稅收減少1.45億元。惟考量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定居後,將誘發消費,並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增加稅收3.12億元,爰淨收益約為1.67億元。 <3>對健保的影響:依據衛生福利部評估結果,依105年在臺外國專業人才配偶及子女者之投保情形,保費收入(約0.94億元)大於保險給付(約0.322億元),收益為0.618億;此外,如「尋職簽證」、「尊親屬探親簽證」等皆為「停留簽證」,並不得納入健保,故對健保並無負面影響。 2.許委員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許委員等所提草案全文共計23條條文,其中計有19條與行政院版本內容相同,另基於人道立場,建議草案一併考量外國專業人才「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停居留及健保限制,建議修正條文包括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6條等。 3.結語 透過加強吸引外籍人才來臺尋職及就業,解決外籍人才留臺工作或生活面臨之問題,有助我國留用及延攬國內產業未來發展與升級所需之國際人才,提升產業人才質與量,並可協助國內企業加速拓展國際市場,帶動及創造國人就業機會。 為爭取時機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本草案是非常關鍵的法案,懇請貴院惠予支持。 附件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應配合訂定或修正之法規命令盤點結果 一、教育部:新增「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二、勞動部 (一)新增「外國人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草案」 (二)新增「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名稱未定)」 三、內政部 (一)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草案」。 (二)新增「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三)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四、財政部:新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草案」 五、外交部會同內政部 (一)公告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申請尋職簽證之人數 (二)新增「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特殊專長 (二)指定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短期補習班 七、其他與本會相關:核發尋職停留簽證之人數(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主管機關(本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三)勞動部書面報告如下: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我國引進外籍專業人士,係基於補充性原則,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前提下,兼顧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填補國內人才與技術缺口,針對外籍專業人才定有基本資格門檻。配合國家攬才留才之政策目的,茲謹就行政院所提草案內容與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內容所涉勞動部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1.行政院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 國發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其中涉及勞動部部分,包括開放補習班專門知識或技術類聘僱外籍教師、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一次核給5年、特定專業人才建立個人工作許可(就業金卡)、外籍藝術工作者核給個人工作許可、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與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士之隨同居留成年子女得在臺工作等議題,茲說明如下: (1)無涉資格放寬:本次草案針對我國延攬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給予特別規範,除符合上開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資格外,其餘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仍回歸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另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資格,均較就業服務法規定嚴格,故無涉外國人資格放寬,不致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 (2)回歸專業審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專業工作,自93年1月15日起改由勞動部單一窗口進行審查,勞動部於審查案件遇有疑義時,將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考量教育文化變遷日新月異,基於回歸專業與審查效率考量,勞動部支持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教師工作回歸由教育部主政。 (3)開放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開放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針對草案明定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工作部分,勞動部配合會商教育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現行經濟部已提送外國人教授數位內容產業工作內容、雇主及外國人工作資格,後續將配合經濟部所提送資料並俟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公布後,另訂定相關子法。 (4)開放外國人從事自由藝術工作:考量藝術工作之多元性,開放外國人不經由雇主申請來臺從事藝術工作,可簡化申請程序。現行文化部已提送外國人從事藝術工作內容及工作資格,後續將配合文化部所提送資料並俟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公布後,另訂定相關子法。 (5)簡化申請程序: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與第52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來臺工作應由雇主檢附規定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如同時受僱二雇主以上,仍須分別由不同雇主提出申請。基於國家攬才與留才之政策目的,針對特定專業人才一次核予5年聘僱期間,並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就業金卡,經許可之外國人即可持就業金卡直接受僱從事專業工作。 (6)保障外籍專業人士退休生活:為吸引及留住外籍專業人才,並鼓勵其在臺服務,考量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係以長久居留於臺為目的,爰本草案增訂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事項適用勞退新制,以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 (7)保障外籍專業人士家庭團聚權: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成年子女如欲在臺工作,仍應比照一般外國人資格與程序辦理。為保障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士之家庭團聚權,其成年子女如符合草案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有助我國攬才及留才。 2.結語 配合國家攬才與留才政策,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與勞動條件之前提下,後續針對開放外國人從事專門知識及技術類短期補習班老師工作與開放自由藝術工作部分,勞動部將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授權訂定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等規範,以兼顧國家攬才與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四)教育部書面報告如下: 1.教育部配合本草案推動之相關措施 (1)本草案第4條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本部將配合訂定教育及體育領域之認定標準 為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本草案依專業資格之程度,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3類,並於第4條明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本部將配合整體政策方向及規劃,就教育及體育領域訂定前揭特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2)本草案第5條有關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學校教師,改為向本部申請許可,本部將配合訂定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為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本草案第5條第1項明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回歸本部主政。 因應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回歸本部主政,本部將依據本草案第5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學校教師之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2)本草案第12條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之退休保障,本部將配合執行 依現行規定,未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且辦理退休時,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為延攬外國籍優秀專業人才來臺任教,本草案第12條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規範。本部將配合整體政策方向及規劃執行。 2.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的關心,本部積極配合及推動相關政策,以共同提升國家競爭力。 (五)科技部書面報告如下: 科技發展,首重人才。尤其是天然資源匱乏的臺灣,人力資源對經濟成長的貢獻更形重要。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環境下,各國為吸引優秀人才,紛紛提出優惠政策與獎勵措施,人才爭奪已成為本世紀最主要的戰場。我國必須正視人才培育及延攬的重要性,積極規劃及推動相關政策,來面對外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 目前國內面臨人才問題,包括頂尖創新人才與基礎技術人才不足、國際化程度不足等,然而瞬息萬變的國內外社經情勢及國內人口結構變化,導致年輕人才出國深造及國內續攻博士之意願下降,我國面臨的人才問題更是雪上加霜。本部認為培育量足質精之優秀人力,已不能僅依賴人才選送國外培訓,設法在政策制度、法令規章、整體環境等各層面,營造出一個廣納各地優異人才的友善環境,增進留才與攬才的機會亦為當務之急。 本部現積極推動多元人才培育與延攬措施,例如「博士創新之星計畫(LEAP)」,將選派具創新創業企圖心的人才,赴美國矽谷產學研單位研習;透過「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LIFT)」,協助國內產學研機構延攬海外優秀博士級人才返國服務,進而推動國內產業升級並提升研究能量。本部也聚焦資源投入新興科技領域,藉由紮根與創新並進模式,提昇臺灣未來產業價值。例如投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領域,以5大策略─建置AI研發平台,整合科研資源;設立AI創新研究中心,培育跨領域人才;打造智慧機器人創新基地,發揮產學研聚落優勢,落實創新應用;推動半導體射月計畫,培育頂尖半導體製程與晶片設計人才;舉辦科技大擂台(Grand Challenge)比賽,以擂台賽方式設定重大挑戰課題,廣徵好手參與投入,促進我國在AI相關領域的大突破。 為了促進我國青年創業、就業及國際產學研合作交流活動,協助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本部亦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針對我國青年人才培育及促進就業,標竿國際作法規劃出四大重點計畫:「推動國際產學聯盟計畫」於學校設置國際級產業聯絡中心,協助國內學研創新能量與全球技術領先的產業供應鏈接軌、「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計畫」將藉由引進國際加速器、創投及潛力新創團隊來臺,打造國際級科技創業聚落、「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則透過法人及學研機構結合廠商的合作,推動博士級人才投入產業界,最後透過「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及「哥倫布計畫」,提供年輕研究人才長期且充分的資源,培植科研新世代。 創新是科技發展的關鍵,人才則是科技發展的基石,本部基於「支援學術研究」職掌,以「持續打底基礎研究,創造科研價值」、「深耕創新創業、啟動摩爾定律」、「以科學人才奠基,連結未來世界」三大政策推動各項業務,持續建立多元人才評價與培育管道、建置共享與活用的設備與資源等多項平臺,整合科研資源,營造友善科研環境,打底基礎研究;對外拓展科技合作,建立聯盟,立基國際舞臺;未來將積極配合行政院推動之育才、留才、攬才相關政策,構築我國科研人才優勢生態體系,並積極鏈結產學研,使科技研發與產業確實接軌,積極回應解決產業與社會的各項需求和議題,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經濟部等部會共同採取更積極的作為,藉由科研人才量能的回流、導入、交流和積累,提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強化產業競爭力,並帶動經濟成長與社會進步,落實競逐延攬科技人才政策目的。 結語 為加速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以因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透過訂定特別法方式,放寬外籍人才來(留)臺之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問題,使臺灣工作環境更加友善,將有助於吸引全球優秀科研人才來臺或留臺。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確有立法之必要,應予支持,經逐條縝密討論後將全案併案修正審查完竣。 四、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雇主聘僱的外國專業人才是否符合專業人士,以往均採文件審查,行政機關並未實質審查,是否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恐導致由假專業人士之名行勞動人力之實。目前囿於行政機關人力及專業人力有限,應考量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之最高工商業團體,倘有能力進行實質面之審查,亦符合法律賦予其受委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之法定任務者,應研議以行政委託委由其協助認證文件。 提案人:邱志偉  何欣純  蕭美琴  邱議瑩  高志鵬  吳玉琴  葉宜津  許毓仁   (二)有關第19條核發尋職簽證人數應有總量管制,並送立法院備查,須於首年實施後視人才需求申請狀況,評估檢討尋職簽證核發人數,每年滾動專案檢討,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何欣純  陳明文  邱議瑩  蕭美琴  吳玉琴  張麗善  陳超明   (三)鑑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以因應我國面臨人才外流及國際間人才競爭之激烈挑戰,故本法應係為吸引具備專業知識之人才。惟查至民國106年間來台工作外籍人士教育程度仍大專程度占多數,高中及以下學歷占16.80%;大學學歷占62.32%;碩博士學歷分別占16.20%、4.69%,從上述數字難以看出外籍專業人士具備何種台灣人才所無之專業程度及知識,且僑外生在台工作薪資實際逐年下降,自101年薪資中位數4萬8,000元降至105年之3萬6,025元,顯現近年來台工作之外國人才未必具有台灣本地人才所無專業能力,反而因其整體薪資逐年下降恐生排擠我國青年投入勞動市場之效應。主管機關雖對外公布首年尋職簽證僅開放二千名,並限學有專精之人士,但草案第二十條僅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決定來台尋職簽證之人數及條件,此等授權方式雖可使政府因應企業用人需求而彈性調整開放條件,但若有相關調整時應注意避免排擠本國青年就業之機會,並送至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李彥秀  陳宜民  蔣萬安  林麗蟬  柯志恩   五、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邱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