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星期一)9時3分至14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2分 下午2時32分至5時10分 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57分 下午1時7分至1時59分 107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3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正宇  洪宗熠  蔣絜安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黃昭順  劉世芳  林奕華  吳琪銘  管碧玲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江啟臣  馬文君  蕭美琴  曾銘宗  孔文吉  林俊憲  葉宜津  陳明文  邱志偉  蔣乃辛  羅明才  何欣純  吳志揚  林麗蟬  顏寬恒  林德福  呂玉玲  鍾孔炤  周春米  莊瑞雄  尤美女  陳雪生  鄭寶清    委員列席24人 請假委員:楊鎮浯  姚文智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11月12日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發言人 Kolas Yotaka 法規會主任委員 林秀蓮 綜合業務處處長 嚴皙苓 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蘇永富 外交國防法務處副處長 張洪鈞 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陳盈蓉 財政主計金融處副處長 王淑端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廖耀宗 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 吳靜如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性別平等處處長 吳秀貞 新聞傳播處處長 高 遵 資通安全處處長 簡宏偉 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黃俊泰 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吳武泰 公共關係處處長 莊麗蘭 秘書處處長 謝錫銘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政風處處長 劉明武 主計處處長 陳春榮 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志宏 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許 輔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 湯火聖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黃義佑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許傳盛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許根尉 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翁明志 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主任 蔡倩傑 經貿談判辦公室執行秘書 蕭振榮 年金改革辦公室副主任 謝佳宜 洗錢防制辦公室組長 陳俊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11月14日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得 副主任委員 楊長鎮 副主任委員 范佐銘 主任秘書 廖育珮 綜合規劃處處長 范雪景 文化教育處處長 孫于卿 產業經濟處處長 江清松 傳播行銷處處長 游進忠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何金樑 秘書室主任 劉 琪 主計室主任 薛月對 人事室主任 徐惠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11月15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煌煇 政務副主任委員兼海巡署署長 李仲威 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陽益 綜合規劃處處長 沈建中 海域安全處處長 姚洲典 科技文教處處長 黃世偉 國際發展處副處長 陳裕興 海洋資源處副處長 郭進興 秘書室主任 王益群 資訊室主任 邱裕順 人事處處長 蕭博仁 主計處處長 徐守國 政風處處長 陳德芳 海巡署北部分署分署長 黃民芳 中部分署分署長 李佩璘 南部分署分署長 滕永俊 東部分署分署長 胡忠安 金馬澎分署分署長 廖德成 東南沙分署分署長 李 皓 艦隊分署分署長 謝慶欽 偵防分署分署長 張忠龍 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主任 石大誠 海洋保育署署長 黃向文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主任 邱永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張家瑜 主  席:管召集委員碧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11月12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二、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行政院函送106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106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107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報告後,委員洪宗熠、趙正宇、蔣絜安、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陳怡潔、黃昭順、劉世芳、林奕華、吳琪銘、管碧玲、曾銘宗、林淑芬等13人提出質詢,分別由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所屬予以答復;另有委員趙正宇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3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2億2,86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準此,如屬長期經常性業務允宜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合先敘明。 參據行政院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詳附表),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多逾9.00%,108年度預算案數則為8.83%,仍逾5%上限,鑒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允宜積極研謀改善。爰請確實檢討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俟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 年度 員工人數 聘用人員占總員工比率 職員 聘用 約僱 技工 駕駛 工友 合計 104 525 72 24 24 45 47 737 9.77% 105 528 69 24 22 42 47 732 9.43% 106 533 67 23 22 42 47 734 9.13% 107 533 67 23 22 40 47 732 9.15% 108 540 65 23 22 38 48 736 8.83% 提案人:蔣絜安  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依原基法第26條規定訂定,原住民勞工保險之補助要點,勞動部自106年4月13日召開研商會議起,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更於106年7月10日及106年8月22日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同意該經費由勞動部編列,勞動部於106年年底同意由其編列預補助,是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均同意原住民勞工保險補助要點,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6年11月16日通過提案要求行政院於兩個月內核定,然至今行政院仍未核定,且政務委員於今年4月及6月召開協商會議,卻無故推翻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勞動部協商共識,致仍無進度,明顯政務委員未善盡跨部會協商之責,反而干涉跨部會協商之結論,爰凍結行政院一般行政經費政務人員待遇三分之一,俟行政院核定上開要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三)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惟行政院訴願決定,竟以得標採購案性質、是否受政府委託辦理、經費是否來自政府補助款云云,認定得標廠商免依法雇用或繳納代金,然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並未區分得標廠採購案性質、是否受政府委託,或經費是否來自政府補助款,皆應依法雇用原住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竟擅自曲解法律,漠視原住民工作權,爰凍結行政院一般行政經費基本工作維持三分之一,俟行政院檢討更正上開訴願決定見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四)依據行政院提供經管(含借用)宿舍截至107年8月底止之使用情形(詳附表),其中首長宿舍15戶,已使用戶數12戶,3戶未入住,分別為信義首長宿舍1戶、承德首長宿舍1戶及長安東路首長宿舍1戶,閒置比率20%;另單房間職務宿舍26戶,已使用戶數16戶,10戶未入住,閒置比率38.46%,合先敘明。行政院近年度實際負擔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逾百萬元,且養護費年年超支;又部分宿舍仍有長期未使用情事,宿舍經管方式容有精進空間,俾提升公產管理效能及宿舍運用效能容有提升空間,爰請確實檢討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俟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image: image1.jpg] 提案人:蔣絜安  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二、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其中下列第(三)案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各案研議事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一體原則乃國家在行政上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惟不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本(107)年10月21日發生台鐵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逾百人受傷,除交通部與台鐵本身應負起相關責任外,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在事件發生前,除未即時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台鐵長期人力不足之問題,於其制度面上亦未適時介入了解及要求改善,事件發生後成立調查小組始得知日本車輛製造公司未按照設計圖將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接線施工,致交車時即缺少遠端監視功能,在業務督導上實有缺失。綜上,基於行政一體,行政院須為包括交通部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施政表現負責。爰此,於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06萬4千元,減列80萬元。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蔣絜安 (二)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105年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承諾,應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結束前,提送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至立法院審議。查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9次,卻未列管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承諾,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三分之一,俟行政院2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三)支持多元文化發展與關懷少數權益向來為我國政府之施政重 點,於馬政府執政時期便為此成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決議每年維持該基金10億元之基準,藉以保障新住民在台權益與鼓勵發展。但自今年起,行政院卻不再編列預算補足十億元之基準,且此舉業已波及本年度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之相關權益,由此足見行政院漠視新住民之發展與相關權益保障。爰此,提案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206萬4千元。待行政院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撥補之疑慮與新住民團體溝通,並提出成效以及具體改進措施,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連署人:林奕華  黃昭順 (四)目前在臺之新住民與外籍移工人數眾多,故各單位對通譯之需求與日俱增,如醫療、司法、交通與申辦行政業務等;然我國卻尚未針對通譯制度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而是各自為政,以致資源分配不均。此外,亦無針對通譯人員之語文能力,以及不同領域所須之專業知識加以把關,例如司法與醫療領域之通譯人員,本身應具有一定之司法、醫療之專業知識,才可確保通譯內容精確無礙。通譯政策影響新住民與外籍移工權益甚鉅,但卻未見行政院為此擬具通盤性規劃與品質把關,足見行政院漠視新住民與移工權益。爰此,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預算206萬4千元。待行政院針對我國通譯政策提出通盤且具體之改進措施,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連署人:林奕華  黃昭順 (五)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以來已逾13餘年,行政院105年5月20日以來未函請本院審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惟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與原住民族權益息息相關,此種行政怠惰罔顧原住民族權益。爰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1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送立法院,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內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六)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查上開規定皆可證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應為行政院之業務,故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係以法律課以行政院之義務,其原基法推動會召開之經費亦應屬於行政院之法定業務支出。惟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0點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卻要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爰凍結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0點規定,將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編列預算規定修正為行政院編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七)查行政院108年度編列「施政及法制業務」經費1,206萬4千元,用於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以提供各項政策擬訂之參考,以強化政策目標之達成。惟政府嚴打假新聞,更擬制定法規及修正「國家安全法」來遏止假消息及假新聞,甚有限制論自由之虞,然政府為自己的政策辯護,媒體及民眾監督政府,本是理所當然,而現有法律規範,包括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對於公然侮辱、誹謗等都有刑罰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行政罰,實無必要透過另研擬法律加以限制及處罰。施政及法制研擬應加強國家政策之正確,加強各部會提報行政院之法案研析,而將施政不利歸咎於假新聞實不可取,爰凍結100萬元,建請行政院對假新聞乙事進行檢討,並就該院辦理相關業務之策進作為,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八)行政院106年度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未完整附上效益評估,使執行情預期效益不明,有規避監督之嫌。爰於「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凍結68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鎮浯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九)查行政院108年度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所支,較107年度預算增長甚鉅。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派員出國應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於提升施政品質,且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現今網路世界發達,可謂天涯若比鄰之念想已成事實,故許多會議、交流或探訪,應可藉由網際網路達其所需,實不應恣意耗費時間成本與人民公帑。綜上,108年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凍結10萬元,待行政院提出派員出國考察預算之必要性說明及審慎核實計畫之改善報告,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連署人:林奕華  黃昭順 (十)落實人權保障乃現今民主國家之基本共識,而人權之概念亦已由消極人權演進至積極人權,意即政府除應保障人民基本之生命、自由、財產安全外,尚應保障人民之生活權,如健康、幸福、尊嚴等;查現今政府漠視在台外籍人士或外籍配偶之權益,如未即早為其提供醫療、生活等相關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足見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甚微以及成效不彰。綜上,108年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派員出國計畫」,凍結5萬元,待行政院針對如何藉由參加「第二屆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用以落實我國人權保障之具體規劃,提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連署人:林奕華  黃昭順 (十一)行政院108年度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公共事務推展」─「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570萬4千元,依據說明11.「院長民意專線話務人員勞務服務費85萬6千元」、說明12.「院長電子信箱行政助理勞務服務費156萬9千元」等經費,經比較後發現105-107三年均編列相同金額,惟108年卻分別增加9萬6千元、14萬4千元,是否施政失序民怨四起致陳情不斷?再看說明15.「辦理院長地方訪視相關工作人員所需國內旅費」,105至108四年均只編列30萬6千元,而說明14.「辦理院長地方訪視相關工作人員及協勤人員所需誤餐便當費60萬元」,卻較前三年增加100千元,顯見民生物價上漲之事實。爰此,針對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05公共事務推展」─「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570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民眾陳情處理與民生物價平穩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二)行政院於108年度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公共事務推展」─「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說明13.「院長行政專機使用民用機場所需機坪基本費及額外裝備使用費」編列30萬元。查,行政專機均由空軍負責操作,並配屬於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對照行政院歷年預算書均無編列是項預算,爰此,「院長行政專機使用民用機場所需機坪基本費及額外裝備使用費」30萬元全數凍結,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行政專機操作及說明何謂額外裝備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  林奕華 三、我國現行災害防救白皮書針對災防預算之統計仍僅以主管機關別及災害別表達,尚未按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亦未區別辦理災害救助與重建復原計畫之資源投入情形。102年及107年的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說明,目前的災害防救計畫自成體系,未能與中央年度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勾稽,計畫與預算脫勾,未能與預算搭配執行。因此需要建立「災防計畫預算制度」,強化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然而,距離上一次中央災害防救計畫之規劃已過了5年,計畫與預算各自為政的情形還是存在。爰凍結「災害防救業務」預算76萬5千元,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針對我國災防預算編列方式提出檢討,並明訂災害防救預算編列原則及注意事項,以災害循環觀念將落實於預算編列;並承諾行政院每年擬定之災害防救白皮書,其災防預算之統計應以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以利評估資源投入之成效及災害防救預算配置結構之合理性,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四、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經費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考核追蹤不足 行政院性平處透過「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作業」及「地方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作業」進行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性平業務考核作業。然而,從行政院的網站上,並未看到性平處將考核報告完整上網公開。網站上只看得到考核獲獎機關名單以及優良機關的分享,卻無從具體瞭解各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的性別平等業務內容及考核委員的評鑑意見,性平處也未針對性別平等綱領具體行動措施進行逐項管考追蹤,反而從106年後改採「由各部會自主管理」。這樣的考核方式,如何確實達到〈性別平等政策綱領〉256項具體核心措施? 2.性別預算推動有待加強 性別預算是「以性別評估為基礎,將性別觀點整合到預算過程的所有層面,進而重構歲入和支出的結構以達成性別平等」。針對性別預算的編列,我國只有在各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提及,以及性平處之「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作業」,針對部會辦理性別預算編列進行加分。根據性平處資料顯示,過去幾年性別預算占總預算比始終未超過1.5%。各部會編列性別預算瞭解程度不高,動力不足。 107年七月甫結束的CEDAW國際審查報告,國外專家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也直指,性別平等處的人力和財務資源不足,且缺乏資訊說明修正預算制度的影響及成果。性別平等計畫的實施,缺乏透明且有效的監督。爰要求性平處應針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具體措施恢復逐項追蹤,並提出性別預算推動之檢討及影響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查,最新報告已於106年12月公布,再比較105-107三年關於「03推展性別平等權利保障工作」、「04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預算均無明顯增減,108年預算則較107年度分別增加290萬元、144萬4千元,此舉似有強化性別平等之感,然而,執政團隊作為常有歧視女性之舉(張景森不當發言、蔡易餘貶抑陸配、教育部國語辭典網站歧視女性用語、內閣女性比例偏低……),足見蔡政府推動性別平等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迷思大拜拜會議,根本無心落實!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五、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之研修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之職責。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後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3年,其契約內容之「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第二點明訂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用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人體安全健康。 過去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導致「爐碴屋」情形屢見不鮮,消費者權益受損。經濟部即於105年3月22日公告暫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再利用用途。經濟部既以禁止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消費者保護處應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人體安全健康立場,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爰凍結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督導內政部完成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將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納入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文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趙正宇  洪宗熠 六、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行政院應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08年度預算增加原因及未來預算編列之改進。 (一)有鑑於108年度行政院「科技發展研究諮詢」之「業務費」中的「一般事務費」編列278萬元,較107年度之124萬9千元,增加153萬1千元。查其細目,增加原因主要為「大樓管理費」,107年預算為96萬9千元,然108年卻暴增至250萬元,增加幅度為150%,且預算書中並未說明增列緣由。故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278萬元,建議減列153萬1千元。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管碧玲 (二)依據行政院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01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項下說明14.有關辦理大樓管理費編列250萬元,較107年度增加153萬1千元,對兩年度之人力編制並無變化,辦公面積亦無增加,大樓管理費卻暴增158%。爰此,建議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我國目前假新聞及假消息氾濫,國家安全會議於本(107)年9月14日發布資安戰略報告,其中內容提到,全球資安駭侵威脅情勢共可分為四類,包括國家支持型、犯罪組織型、理念宣傳型、恐怖主義型等,而散播虛假訊息影響政府施政被歸納為理念宣傳型。行政院於官網雖設有即時新聞澄清專區,然其係針對還在爭議中、各方有不同觀點,或行政機關對於誤解政策的即時新聞進行澄清,並非專屬假新聞或假消息的回應專區。而民間雖有「MyGoPen」、「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謠言終結站」等網站來幫助民眾辨識假新聞及假消息,惟假新聞及假消息的威脅程度屬國安層級,仍須由政府單位為規劃及推動。查108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之預算說明,並無相關防堵假新聞或假消息相關精進作為之計畫內容或預期成果,爰此行政院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蔣絜安 八、107年10月21日在宜蘭蘇澳新馬車站,發生普悠瑪列車翻覆意外,行政院立即成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迄今為止,發現普悠瑪號通車6年來,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竟未接線,導致ATP遭人為關閉,行控中心無從得知,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11月7日火速邀集普悠瑪原廠「日本車輛」釐清ATP問題及後續改善,日本車輛已同意在11月11日前,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要求完成18組普悠瑪列車的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功能的線路接線作業,並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陸續於1個月內完成測試及驗證運作,以提升行車運轉安全。 為實踐賴清德院長在10月22日政務會議上做出五點指示,行政院應盡速進行普悠瑪列車安全體檢,並將體檢結果向國人公布,以避免類似重大交通事故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針對「1021鐵路事故」後續調查進度及普悠瑪列車安全體檢推 動狀況,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九、本次我國中華隊雅加達亞運表現亮眼,行政院長賴清德也表示預計10年投入64億元,針對優秀運動選手進行生涯輔導,包括就學輔導、就業扶植及獎勵等,讓更多年輕人進入運動領域。 然我國有設立競技或運動產業相關系所之學校多位於中、北部,雖然南部有高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中正大學、嘉義大學、臺南大學、成功大學、屏東大學、屏東科技大學等學校設有體育相關系所,惟針對運動競技方面,仍略顯不足,對於選手職業生涯發展及培養第二專長之幫助有限。 爰此,建請行政院與教育部共同研議如何有效幫助各運動領域選手職業身涯之延續,以及盤點南部運動競技相關系所不足之問題,俾利選手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受訓或其他場合,得繼續充實各專業領域,並以產官學合作之方式,幫助其職涯發展。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經查,行政院於7月核定行政院所屬中央政府機關運用之派遣人員將在2年內歸零,並改以公開遴選程序聘用,以宣示保障勞動條件之決心。惟行政院至今對於各機關派遣人員職務轉換之相關標準及流程,尚未提出具體方案;亦未針對該等人員於職務轉換之際,應如何保障其權益提出說明。 爰此,建請 行政院針對各機關降低派遣人員人數之具體方案及如何確保派遣人員相關權益之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蔣絜安  林淑芬 十一、行政院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443萬8千元,包括國外旅費421萬9千元及出國教育訓練費21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410萬8千元,增加33萬元(增幅8.03%)。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應不得超過107年度為原則,合先敘明。 而行政院自103至108年度,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呈現隔年成長之趨勢。行政院108年度派員出國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3萬元(增幅8.03%),有攀升態勢,允宜依相關規定妥慎控管;行政院應以上述規定審慎檢視其需求性,並嚴格控管國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二、查行政院自編製98年度概算起,即於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各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訂有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原則不得超過上年度預算數之相關規定。然參據行政院104至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情形,發現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顯有攀升趨勢,108年度預算案編列443萬8千元,除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3萬元(增幅8.03%),亦較104年度預算增加103萬9千元(增幅30.57%),爰行政院應依規定審慎檢視其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需求性,並妥適控管國外旅費,以免公帑濫用情形發生。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查行政院近5年度之預算員額情形中,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多逾9.00%,108年度預算員額數雖降為8.83%,仍超過標準5%上限,然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實未盡妥適,爰行政院應研議改善方案,將聘用人員比率逐步下降。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查行政院近4年經管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預、決算,各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逾百萬餘元,其中養護費每年決算數更均有超支情形,且107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79萬元,仍有超支情形,爰行政院應覈實編列該項經費預算,並妥適控制支出,避免公帑之浪費。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子法,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法規,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六、教育部體育署為了促進綠能校園建置,達成減碳目標,同時解決學校室內運動空間不足的問題,於107年擬訂「擴大推動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計畫」,透過盤點適合設置學校、建立作業準則、明訂地方政府採用共同契約統籌辦理方式、媒合廠商參與設置,期望在中央、地方共同合作下,擴大提升綠能政策之成效。 經查,目前國內中小學多達1,261校無室內運動場地(包含活動中心、體育館及風雨球場),佔比超過3成,顯見保障學生體育受教權有其迫切性。據此,為了保障師生集會及運動需求,並落實綠能校園,爰建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媒合地方政府、學校、綠能廠商等三方合作,加速建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並就太陽能板對於環境影響及回收問題,加強社會溝通。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七、行政院於2017年3月21日舉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記者會,說明5大數位建設計畫,其中包含「服務一點通」。行政院表示為了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使國民普遍使用智慧服務、改善生活品質,並普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及體感科技FunTech基地等計畫,將據此建立一站式服務平臺。 經查,針對「服務一點通」計畫,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非主責單位,行政院也並無責成單一部會負責,更遑論統合相關部會資訊。爰此,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加速落實一站式服務平台之功能,建請行政院將「服務一點通」計畫責成同類型服務由單一機關負責,並將計畫平台建置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八、查行政院各服務中心,除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由福建省政府派員13人兼辦外,其他聯合服務中心多由相關部會合署辦公並派駐人員以任務編組負責承辦相關業務,其中,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即有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等14個機關合署辦公,又再由內政部派駐1人於任務編組;另各聯合服務中心均有外交部之分部辦事處合署辦公,又再由外交部派1人於任務編組等情形,顯見人力配置上未盡妥適,爰行政院應核實評估各項業務辦理需求,妥適安排人員配置,提高人力運用效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九、受到美國嚴查外國網軍干預選舉的影響,我國國安高層高度關注假新聞引發的問題有所討論,除公開宣戰並指示相關部門研擬規範之道外,私下也要求安全部門研究防範機制;近來國內陸續出現有關俄國併吞克里米亞模式的討論,顯示國人已經注意到此一問題的嚴重性。早在2015年年底,中共解放軍成立新軍種「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外界研判任務內容包括情報、技術偵察、電子對抗、網絡攻防、心理戰五大領域,引起相關國家的警覺。事實證明,過去2年來,臺灣遭到來自中國的網路攻擊數量持續增加。行政院於107年年中宣布於9月底成立資安學院時曾提出資通安全處的統計,指台灣行政部門平均每個月都會遭到數以千萬計的駭客攻擊,主要目標為政府機關、研究部門和醫院系統等,其中屬「重大影響事故」程度的攻擊,涉及竊取政府機密及個人資訊的針對性網攻。可見中國網軍猖獗程度已達國安層次。爰請行政院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近年來教育部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防災教育計劃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計畫作業說明」,每年編列補助經費供各縣市教育單位協助學校申請,以強化各級學校校園防災教育及災害管理之工作。 然經查在「防災校園建置」部分,全國幼兒園有6,323所,為數眾多,教育部考量需編列之補助經費過於龐大,因此將幼兒園排除在補助對象之外,造成幼兒園師生之防災應變知能及校園防災設備無法有效提升。為強化幼兒園災害防救能力,並有效配合每年的國家防災活動演練,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積極研議將幼兒園納入補助對象,並針對各級學校訂定分級補助方案,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一、1997年我國發生口蹄疫撲殺豬隻頭數為3,850,746頭,導致我國外銷中斷,經過20年努力,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地區自102年6月至今未發現及檢出口蹄疫案例,經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簡稱OIE)提出申請,於107年7月起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將成為不使用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 自8月中國非洲豬瘟爆發以來,疫情持續蔓延,至11月初已擴及17省區,達64案例。我國更於10月30日從金門小三通水頭碼頭的農產品棄置箱的香腸中,檢驗出一件有非洲豬瘟病毒基因的肉製品,為首例非洲豬瘟病毒。此外,非洲豬瘟為OIE列為應通報疾病,目前沒有疫苗可預防。 有鑑於10月18日起至11月4日止,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的裁罰件數高達122件。雖11月5日經行政院初步審議通過,將提高罰款額度最高至30萬元,盼收嚇阻之效。但兩岸來往密切,網路購物發達、走私猖獗,在非洲豬瘟疫情仍未獲得有效控制之前,行政院應跨部會協調及整合,全力防堵非洲豬瘟傳入台灣,以避免造成產業衝擊。請行政院督導跨部會小組整合各項防疫措施,隨時監控疫情之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二十二、2017年戴奧辛鴨蛋事件嚴重到必須全面清除養鴨場,整個冬天市場薑母鴨斷貨;又相繼爆發戴奧辛毒雞蛋、芬普尼毒蛋事件,消費者心更慌。今年毒蛋事件再次爆發,雞蛋驗出禁藥「乃卡巴精」,是一種動物用藥,食用過多會傷腎,依規定蛋品不得檢出。顯見政府管理的鬆散與商人的無良,已不是偶發的意外事件,而是結構性的弊端,禁藥無所不在,民眾駭然不已。回顧歷次食安風暴,從彰化的戴奧辛蛋到芬普尼蛋、乃卡巴精蛋,在在顯示政府功能的「消失」與對食品安全控管的「無為而治」。從中央到地方,從事業主管到衛生、消費者保護等業務主管機關,都是固步自封,各管各的,連連引爆的毒蛋事件,政府事前防制與事後調查、究責與修正機制失能的問題,顯然沒有解決;中央的上下機關統籌、地方的橫向支援、聯繫都有問題。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宣示整頓食品安全的決心,期待以任務編組方式整合相關部會職權,產生功能整合效果。但成立以來,雷聲大、雨點小,顯然沒有太大作用。食品安全依然有沒有建立起碼的管理機制,誇稱食安五環防堵機制,話說得漂亮,效果卻少。請行政院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三、2015年9月聯合國舉辦「2015永續發展高峰會」,會中通過「2030永續發展方針」,訂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與169項具體子目標。鑒於落實永續發展目標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施政方向,為順應全球趨勢,有效接軌世界,並善盡地球村成員的責任,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已於2017年11月底公布「我國永續發展目標草案」初稿,訂定18項核心目標及多項2020年具體達成目標,今年更啟動第二階段公民參與,完成4場「臺灣永續發展目標2018公民論壇」。 經查,多數民間人士除認為草案目標數據多數好看但難完全達成,且跟民間期待有出入,民間的討論度與能見度也有待加強。為使行政院正式提出之草案能符合社會期待,行政院應責成各部會盤點各草案目標達成率,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適時公布,據此檢討並加速推動,另外也應加強社會溝通,擴大舉辦專家學者及公民論壇,作為草案修正之依據。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四、行政院於11月3日曾公開表示,中國網軍正在影響台灣選舉,已達到「大軍過境」的可怕程度。此外,行政院為了因應該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於107年5月10日上線,同時銜接原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入口網爭議訊息澄清專區」,根據行政院統計,到十月底止已經查出多達877則假新聞、假消息,平均每月有80幾則。 很多假消息幾乎不著痕跡,例如偽裝成臺灣政府資訊,不僅真假難辨且不侷限在文字或圖片,更進化到連聲音檔都有造假。政府在面對這一場「假消息戰爭」之際,要如何體認到網路時代與過去媒體環境的差異,正確且快速、精準,並清楚明快說明假消息的錯誤之處與正確資訊,是政府部門的一大挑戰。 由於假訊息已經全面影響國家安定,恐讓社會陷入動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已要求廣電媒體在報導之前,必須經過查證,否則將依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開罰,以強化媒體自律。面對假訊息充斥,且透過各種媒介傳遞,讓閱聽者受到影響,行政院應積極提出應對策略。 請行政院針對如何讓媒體加強自律,培養公民對假新聞之辨別能力,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議,在不影響新聞自由之下,提出妥適解決之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回應廣大閱聽者的共同期待。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行政院函送106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106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107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3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11月14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審查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三、審查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三)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由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報告,計有委員張宏陸、劉世芳、趙正宇、蔣絜安、鄭天財Sra Kacaw、陳怡潔、鍾孔炤、吳琪銘、林奕華、林淑芬、管碧玲等11人提出質詢,分別由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得及所屬予以答復。另有委員洪宗熠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客家委員會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客家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81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484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1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29億2,89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經費凍結1,0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103-108年)」,原列687,265千元,較去(107)年增列2億3,886萬8千元,增幅為53.27%。 據客家委員會資料,「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歷年補助地方興建公共設施,由該會列管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觀之,迄106年底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106年度參訪人次分別為73萬餘人次、7萬餘人次、1萬9千餘人次、8千餘人次、5萬4千餘人次及1萬1千餘人次,上揭各館若以106年度與101年度比較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減幅分別為12.12%、19.36%、58.14%、43.07%、18.58%、56.26%。 綜上,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各類文物、文化館,多數館舍參訪人次上升,初步已達成行銷客家文化、提升民眾參與及使用等目標,但部分館舍參訪人次偏低且呈負成長,容待提升;另對於地方政府之文化、文物館,允宜賡續輔導加強活化措施並逐步建立自主營運機制,以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爰此,建議減列86萬8千元並凍結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客家委員會於108年度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編列6億8,726萬5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以及推動客家文化設施活化經營補助,經常性支出為3億9,821萬5千元(33%),資本支出為4億0,608萬元(67%)。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客家文化生活環境計畫執行期間,因補助計畫為跨年度辦理案件、發包困難或發包作業延宕,以及計劃變更、工程發包流標、地方議會辦理預算墊付程序等原因尚未結案,截至106年底已編列預算24.35億元,累計已實現數22億餘元,保留款卻超過2.25億元。顯示部分工程補助案因地方政府執行中尚未辦理核銷案件,客家委員會應加強控管案件執行進度並落實考評。 此外,受理補助地方客家文化館,參訪人次成長率卻低於50%,甚至是負成長比率,客家委員會應以如何活化使用檢討預算配置,綜上,凍結四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地方政府考核及活化文化館之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於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之「南北園區經營及設施管理」編列3億1,273萬5千元預算,較107年度增列2,123萬6千元。分別於「客家文化躍升計畫─園區領航計畫」增列1,000萬元以及「客家文化雙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增列1,123萬6千元。 南北園區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及台灣客家文化館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5月開園營運。六堆園區以台灣客家文化展示、客庄生活體驗為主軸,兼具文化傳習、休閒遊憩、產業推廣等功能;苗栗園區則是以「全球客家文化及產業之交流與研究中心」為目標,展現客家主體文明、鏈結客家學術發展為核心任務,並以「客家文明博物館」為定位。 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連續自107、108年度皆指出南北園區實際入園人次自101年高峰273萬7,582人次逐年遞減至107年10月31日為139萬970人次,降幅比例達49%,仍需加強營運成效。 次查「客家文化躍升計畫」106年度預算達成率(實際執行預算數/本年度可支用預算數*100%)為98.45%,107年度截至9月預算達成率則為56.39%。 為撙節政府支出,參酌106年度預算達成率,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南北園區經營方向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三、客家委員會於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71萬元,預計執行6項出國考察開會計畫,且預計出國人天達127人。查客家委員會歷年出國計畫項目屢有變更出國地點與天數或取消原計畫等情事發生,以106年度為例,原本預計出國計畫4項,實際執行6項,其中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5項,變動比例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13人)及預計出國人天(9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19人)及實際出國人天(175人天)差距甚大,為撙節政府支出,客家委員會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客家委員會應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措施書面報告。 (一)客家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3億6,298萬元。其中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108年,108年度預計編列3億1,087萬6千元。由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到考人數情形有顯著下滑趨勢,初級認證考試到考人數由101年度1萬1,040人下滑至106年度8,032人,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到考人數則由101年度6,737人下滑至106年度4,796人,顯示國人對於參加客語認證考試之意願下滑;而且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近6年來通過率偏低均不及8成,106年度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20歲以下之客語能力認證通過率分別為45.76%及39.59%,較前年偏低且未達5成,容有提升空間。 此外,近6年來,客語薪傳師通過資格認定人次從101年度之367人下滑至106年度111人,雖107年度8月底止已略為提升至172人。而101年度至107年度8月底止客語薪傳師未接受繼續教育人數合計800人,占通過資格認定總人數1,274人的62.79%,此外,辦理傳習服務3次以上者僅31人。顯示多數通過資格認定之客語薪傳師取得資格認定後,未實際從事傳習服務,且未再接受培訓恐影響客家文化傳承。為強化客語薪傳師制度執行成效,賡續推動客家文化傳承,遂提案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客語薪傳師制度執行成效精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蔣絜安  張宏陸  吳琪銘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主要為執行「客家語言深耕計畫」(103-108年),其中「設備及投資」,原列484萬1千元,係為執行「推廣客語相關計畫」、「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客語為教學語言相關計畫」、「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上開計畫皆為去(107)年之延續計畫,但去年之預算書表中,並無編列相關設備及投資費用。108年度編列設備及投資費用,預算書中亦並未敘明建置之項目,亦不清楚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爰此,建議減列84萬1千元。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五、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170萬元,同107年度預算數。惟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除第5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一)本院及各部會:自行從嚴核定。(二)各部會所屬機關或基金:應報經各部會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如有變更,應從嚴核定,合先敘明。 惟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項數、天數、人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6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4項,實際執行6項,包括依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5項,且預計出國人數(13人)及預計出國人天(96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19人)及實際出國人天(175人天),顯示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並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六、「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是為補助維護管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之地方政府,範圍包括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為主要目的所建置之館舍,而目前客家委員會列管全國20座客家文化館舍,合先敘明。 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館參訪人次皆呈負成長,為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客家委員會允宜針對館舍閒置或使用率偏低原因,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活化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七、因打造國家級臺3線客庄浪漫大道是蔡政府的重要客家政策,且視察苗栗縣內3處相關計畫,也緊盯政策推動進度,強調「一定要成功」,以達成客家文藝復興、客庄產業再造目標。而民進黨新北市的市長參選人也承諾當選後要爭取「浪漫臺三線」延伸到新北市;如果讓新北市加入國家級臺3線客庄浪漫大道,應該是包括兩黨大家樂見之事,爰請客家委員會就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八、桃園市大溪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為客家人,含有豐富客家文化,大溪業已於106年被客家委員會正式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且大溪區石門水庫為臺灣重要觀光景點,擁有豐富漁產及特色美食,去年觀光人次高達53.18萬人,歷年來甚至多次突破100萬人次。有鑒於此,若能結合客家文化與石門水庫美食資源,對於客家文化推廣將帶來更大的效益。爰此,建議客家委員會於年底前,利用相關經費,將客家文化與石門水庫觀光資源、特色美食作結合,規劃辦理大溪「石門魚」美食嘉年華或相關活動,透過在地觀光的發展,使客家文化能更加發揚光大。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九、客家委員會108年度「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項下編列6億8,726萬5千元,其業務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聚落特色風貌及環境營造等計畫,俾利客家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揚,或客家產業之行銷推廣與創新發展。 本計畫編列6億8,726萬5千元,相較107年度預算數4億4,839萬元7千元增加2億3,886萬8千元,增幅達53.27%。然,經查客家委員會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之20座客家文化館舍,迄106年止,如新北市客家文化館、新竹縣縣史館、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暨演藝堂及花蓮縣玉里鎮客家生活館等6處,106年度參訪人數,分別為73萬餘人次、7萬餘人次、1萬9千餘人次、8千餘人次、5萬4千餘人次及1萬1千餘人次。就上開各館,相較106年度與101年度,可得參訪人次皆呈現「負成長」,減幅程度分別為12.12%、19.36%、58.14%、43.07%、18.58%及56.26%,參訪人數仍有待加強。 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聚落特色風貌及環境營造等計畫,已有一段時日,雖有初步成效,惟仍有上開場館參訪人數明顯偏低,皆呈現負成長。是故,客家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上開場館之相關檢討計畫及應如何提升參訪人次之目標報告,俾利上開場館得以改善經管不善及參訪人次偏低之情事。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張宏陸  林淑芬 十、苗栗縣後龍鎮近百年歷史的老議長陳愷悌古宅、頭份市的陳氏家祠雖為暫定古蹟,但皆於1個月內遭業主陸續拆除,具古蹟潛力的建物淪斷垣殘瓦。歷史文化不敵土地利益,按陳愷悌古厝建於日治時期,採用臺灣少見的階梯式巴洛克建築,位於鄰近後龍火車站黃金地段,房仲業者粗估價值約逾兩億元;具70幾年歷史的陳氏家祠為苗北地區少數保留完整的三合院,今年更被客家委員會列為「崖線保存計畫」的觀光亮點之一,但均已遭拆除。如何保護有歷史意義的古蹟,使不再有這種令人不堪的殘害古蹟事件,要求客家委員會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一、當前客語傳承工作屬客家委員會,涉及語文教育時,權責機關為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處,實務上時常導致行政能量無法集中。有關明年即將推行的雙語政策,目前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邀集各部會進行討論,而客語自明定為國家語言後,學校正規客語教學時數應該增加,因此,雙語教育和國家語言(客語)教育課程是否互為排擠或互濟?有關客語教育未來的推行規劃,建請於教育部本土教育會或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討論,並建議教育部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參與。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十二、2018年第53屆電視金鐘獎,客家電視臺在38個獎項中就入圍16個獎項,並榮獲7個大獎,其中臺北歌手入圍11項,獲得5項大獎,「臺北歌手」堪稱是本屆金鐘獎最大贏家,也是客家電視台首次獲得如此亮眼佳績。但「臺北歌手」於客家電視臺經營之網路影像平台點閱率僅有18萬人次(14集),此外,客家電視臺的觸達率近幾年來都沒顯著成長,甚至還有滑落!像是全台民眾收看比例從2014年的35.7%,到2017年滑落到33.7%(下降2%);客庄客家人收看也是從2014年的58.8%,到2017年滑落到54.2%(下降4.6%);青少年觀眾收看比例(20歲以下)則有逐年增長但仍舊偏低,2017年僅24.3%,顯見客庄收視族群滑落是一大警訊。有鑑於此,為讓客家電視臺眾多優質節目能成功推廣,並將收視族群年輕化,請客家委員會積極研提相關作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張宏陸 十三、客家委員會為建立客家語言及文化永續發展機制,自98年起推動客語薪傳師制度,民眾凡具有客家語言、文學、歌唱及戲劇之才能,並依「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薪傳資格認定要點」取得證書者,認定其為客語薪傳師,然經查發現,101年度至107年度客語薪傳師接受繼續教育情形未盡理想,且部分薪傳師取得資格認定後,未實際從事傳習服務,為免前述情形影響客家文化傳承,客家委員會應檢討改進政策方針,強化客語薪傳師制度推廣成效。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客家委員會105年最新的調查統計顯示,全臺客家人會說客家話的比例為46.8%,13歲以下會說客家話的僅13%,13至18歲會說客家話的更低,只有7.2%,而客家民眾與子女交談使用的語言有高達87.7%是華語,使用客家話交談的僅4.9%,進一步追問客家民眾為何在家沒有教子女說客家話?有69.8%將近7成的比例是因為本身不太會講,其次是14.5%認為居住地非客家庄。從數據上很清楚的看到今日客語流失非常嚴重,而負責傳承客語任務的家庭功能幾乎已經失效,若政府、民間再不努力挽救,以每年流失1%的速度來計,40年後全臺會說客家話的將只剩1%!如無學校系統的支持和推動,不出一個世代,客語肯定從台灣消失。客家委員會應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五、依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客語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8.4%),其次為「海陸腔」(44.8%),較102年度「四縣腔」(56.1%)及「海陸腔」(41.5%)略有提升,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另依據104年度至106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情形,可以發現初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約為5,541人(四縣腔)、1,646人(海陸腔)、441人(大埔腔)、25人(饒平腔)及56人(詔安腔),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3.22%。 由此可見,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且從客語能力認證報考情形中,可發現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客家語言少數腔調的保存、傳承與推廣提出具體策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十六、講客廣播電臺係以傳承、創新客家語言文化,實踐客語成為臺灣主流通行語言為宗旨,以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與文化發聲權,並且賦予其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之重要使命,為全國第一家以客家話播音的全國廣播電臺,合先敘明。 惟講客廣播電臺人員目前僅由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處4名人員兼辦,另有約聘僱人員2名及臨時人員4名,卻須辦理全國客家電臺聽眾服務、綜整節目製作事宜、節目品質、著作權處理、廣播工程、設備維護及建置,以及人事、經費等相關事宜,為確保員工及收聽民眾之權益,允宜重新檢視講客電臺所需承辦之業務並配合調整人力編制,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十七、根據105年「2016尼爾森媒體使用行為研究報告」顯示,近年隨國人接觸媒體習慣已然改變,網路媒體自105年起觸擊率已經正式超越電視媒體(網路89.7%、電視86.5%),故為維護客家族群之媒體近用權,應正視網路媒體為一新興主流媒體。 查106、107年度客家委員會與客家電視臺製作之優質節目,如客家文化知識短片「客客客棧」、客家大戲「臺北歌手」等,皆受到金鐘獎高度肯定。獨立自媒體台灣Bar製作之「客客客棧」入圍金鐘獎最佳動畫節目獎,由台灣Bar經營之網路平台,「客客客棧」系列點閱率超過150萬人次(22集);而由客家電視台製作之「臺北歌手」,入圍11獎項,得到5項大獎肯定(107年度第一),其藝術成就與各界評價皆評為「今年度最佳電視節目」,然「臺北歌手」於客家電視臺經營之網路影像平臺點閱率僅有18萬人次(14集),可見客家委員會於網路宣傳、行銷與網路社群互動之成效不彰,客家委員會應針對「客家文化網路媒體之拓展及利用」,訂定具體做法與未來目標。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八、國際博物館協會對博物館的定義:「一座以服務社會為宗旨的非營利機構,它負有蒐集、維護、溝通和展示自然和人類演化物質證據的功能,並以研究、教育和提供娛樂為目的。」,客家委員會在總預算說明中提到:1、探索客家歷史事件,收錄重要文物文獻,辦理常民文化調查與典藏徵集,厚實典藏資源;透過文資調查結果、村史紀錄、實體與數位典藏資源,策劃豐富多元主題特展,並進行合作、運用及出版。2、要將「臺灣客家文化館」定位為「全球客家博物館」、「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定位為「生態博物館」,積極連結周邊客家館舍,進行跨域整合及策略聯盟,展現更加多元及深耕在地的客庄文化;發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功能,積極培訓志工及推廣教育,傳承客家文化。3、拓展國內外族群博物館研究及館際合作交流,仿效與日本國立民族學博物館、印尼客家博物館簽定合作交流協定經驗,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會議,開拓交流面向與合作對象。上述收錄、調查、典藏、紀錄、數位、策畫、出版、跨域整合、深根、環境教育、培育志工、推廣、傳承、館際合作等,似將北館、南園帶向一個兼具有博物館功能的發展中心,惟見今年度客家文化發展中心預算近6,000萬元,較前年度增加160多萬元,南北園區人事雖編列共65位,職員32位,約聘雇30位,卻未有專業研究員的設置,如何因應未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擬成為「全球客家博物館」、「生態博物館」應有之轉型定位,故請客家委員會就未來研究發展方向與定位,釐清當前政策目標與面臨問題,擬定具體發展計畫及配套規劃,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鍾孔炤 連署人:劉世芳  吳琪銘 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審查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2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2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陸、審查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二、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三、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審查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3案。 決議:以上3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11月15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部分。 二、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本日會議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報告,計有委員洪宗熠、劉世芳、張宏陸、黃昭順、蔣絜安、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陳怡潔、林奕華、莊瑞雄、蕭美琴、尤美女、林淑芬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煌煇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琪銘、趙正宇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6項 海巡署及所屬原列6,539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89萬6千元。 第207項 海洋保育署3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3項 海巡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174項 海洋保育署89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3項 海巡署及所屬490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8項 海巡署及所屬105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5億7,95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海洋委員會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編列190萬9千元作為採購公務禮儀及新聞公關文宣品、反貪倡廉政風宣導品、年度形象公關文宣影片委外製作等之用,其中有關公務禮儀及新聞公關文宣品之必要性令人質疑,且反貪倡廉政風宣導應屬法務部之業務範疇,海洋委員會是否有必要再編列預算採購相關宣導品,實須海洋委員會說明,爰凍結本筆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經費凍結200萬元,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3億2,129萬9千元,其中「海域安全作業」項下,編列赴大陸地區進行兩岸情勢交流業務等旅費21萬5千元。 惟近來兩岸關係急凍,相關溝通機制幾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陷入僵局,甚至日前海巡署也證實中國大陸方面決定停辦操演原本年底將舉行的2018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對於漁民在兩岸三通可能發生的船隻意外事件,聯合搜救演練可以確保緊急時刻之聯繫機制,然而停辦演練將不利漁民安全之保障。在兩岸關係有具體改善之前,海洋委員會應檢討有無編列赴大陸地區進行交流旅費之必要性,爰此,提案酌刪本項業務費用10萬元。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二)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業務,特設海洋委員會」。第2目「海洋業務」之計畫,根據預算書表所示為有效強化台灣永續治理海洋量能,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加強總體海洋政策的務實規劃、統合海洋資源管理與利用之功能、落實海域安全、培育海洋人才與科技、拓展海洋國際關係。近年南海議題成為全球關注所在,更是國際關係及安全研究之重點,但包括2016年之南海仲裁案、南海周邊諸國對其海權之聲索、近期之「南海行為準則」(COC),昔之海巡署、今之海洋委員會,似未對此議題提出評估報告。 「海洋業務」此一科目,預計委辦、獎補助多項「海洋事務議題」,合計預算達1億4,379萬3千元。海洋委員會作為海域安全之重要政策規劃與執行單位,宜對南海議題對我國之影響,進行政策影響評估,而非為委辦而委辦,為獎補助而獎補助。爰此,第2目「海洋業務」原列3億2,129萬9千元,建議減列129萬9千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3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管碧玲 (三)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編列3億2,129萬9千元,其中「海域安全作業」係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及海事安全維護事務等,並包含委託辦理我國海域安全(海洋權益、海事安全或海域執法)相關問題統合研究、調查及辦理推廣相關業務之研究經費165萬3千元。 惟近年來南海情勢緊張,中國大陸透過吹沙造島在南海擴張軍事版圖、並持續進行軍事部署,以及周邊各國也在其所占島礁不斷從事軍事建設,儼然已對我國南海之海域安全形成威脅。為要求海洋委員會委託辦理有關我國海域安全之研究,能確實掌握南海及我國周邊海域情勢之變化,提案凍結本項業務費用100萬元,並酌刪10萬元,要求海洋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做法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四)海洋委員會之海洋業務,其執行計畫內容主要為推動海洋整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然經查發現,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成立後,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未明,且又未訂定政策綱領,欠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實不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再者,海洋委員會在「海洋業務」項下,編列高達1億3,300萬元委辦費,占該業務總預算三分之一以上,實不合理,且有浮編之嫌。綜上所述,海洋委員會確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凍結海洋委員會「海洋業務」之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五)查海洋委員會海洋業務之年度計畫內容,包括海洋總體事務統合規劃協助與推動,以及強化海洋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維護與產業發展相關調查等項目。 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本(107)年8月底,有關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等機關執行,均尚待業務移交。而海洋委員會亦尚未制定海洋保育專法或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綱領,以供各權責機關作為執行相關業務之準據。 綜上,海洋委員會與其他機關業務區塊仍未界定清楚及移撥完成,且欠缺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或法規,恐不利統合及規劃海洋相關政策。爰此,於第2目「海洋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1,57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管碧玲 三、海洋委員會在工作計畫「海洋研究業務」下,分支計畫「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業務」,編列業務費2,404萬9千元,其中委託辦理海洋法政暨文化施政政策研擬所須經費達600萬元。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尚未成立,於委託辦理海洋法政暨文化施政政策項目中未詳盡說明,海洋委員會應針對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趙正宇 四、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改制成立,惟成立後與各部會之相關業務有重疊之情況,且缺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應盡速制訂以利推動海洋相關政策。且該會及所屬現有人力情形,編現率最低僅77%,最高為94%,應盡速補足人力,以維持海洋保護業務之執行量能。 經查該會與各部會相關業務檢討移撥結果,截至107年8月底,有關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目前主要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漁業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環境監測暨資訊處、環境檢驗所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移撥。而其他部會業務區塊界定例如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業務迄今仍未明,分散於不同機關執行,長期而言不利我國海洋保護政策之制定與推動。 請於3個月內針對與相關部會進行業務之移交、持續推動海洋基本法草案之通過及人力補足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張宏陸 五、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改制成立,惟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仍未明,恐不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從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檢討移撥結果觀之,尚有部分業務未移交完成,亦有部份業務例如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等業務迄今仍未明,長期而言不利我國海洋保護政策之制定與推動。鑑此,海洋委員會應儘速整合海洋相關政策及業務執行,以因應未來海洋專責機關發展需求。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六、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業務事項有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經查海巡署之海洋保育護永專案自今年6月實施,6月至10月底有19次白海豚出現,惟同期有31次取締在白海豚棲地範圍進行沿近海非法漁業之案件。根據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研究顯示,臺灣白海豚的數量已低於100隻,因此在2018年5月8日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漁業部,正式將臺灣白海豚列為瀕危動物保護法(ESA)中的瀕危物種,顯見白海豚之保育刻不容緩。請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具體推動海洋保育研究計畫及教育推廣等業務,以維護我國海洋生態,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張宏陸 七、海洋委員會主要職掌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並掌理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域與海岸安全、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與國際合作等業務。惟我國行政院組織再造之後,涉及海洋事務相關的政府部會與現行海洋保育有關之規範事項,仍散布在不同主管機關,欠缺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未來若要有效制定、執行國家海洋策略需要有跨部會整合的組織。因此,海洋委員會應盡速制訂「海洋基本法」草案為我國海洋政策最高指導原則,透過制定基本法來宣示臺灣海洋政策定位,並成為一個跨部會協調、整合及合作的平臺,更積極的來推動海洋保護及國內相關海洋事務。爰請海洋委員會將海洋基本法草案實際辦理情形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八、海洋委員會所職掌之海洋事務繁多,包含發展藍色經濟、產業轉型、地方創生、污染防制、打擊不法以及文化薪傳等內容,惟現有組織編制員額不足,相關業務人力尚未到位,經查海洋委員會編制員額147人、現有員額僅103人,海洋保育署編制員額103人、現有員額僅48人,而海巡署及所屬之現有員額高達10,730人。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海巡署成為隸屬於海洋委員會之行政機關,惟相較於海洋委員會目前所規劃編制之人員,整體組織將呈現「頭小體大」之樣貌。因此海洋委員會應加速甄補作業,以利海洋相關事務之推動。有關海洋人才的培訓及考選,除了提供更多的誘因,以吸引各相關部會優秀的海洋管理人才以外,亦可以透過國家考試之高普考來針對海洋委員會的業務職掌設立新的職系,以滿足海洋管理人才的需求,以利完成相關的業務推動。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針對相關業務之人力甄補作業,提出具體因應措施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九、針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將於桃園觀塘工業區外海興建。經查,該地區是屬於全球少見約七千年之桃園藻礁地形,又藻礁為「無節珊瑚藻」所構築的多孔隙礁石地形,是潮間帶生物的極佳居所,具高度生物多樣性。藻礁生長速度極慢,平均10年才長1公分,大面積藻礁地形是世界罕見,具有世界遺產之潛力。現臺灣中油公司擬於觀塘大潭藻礁區,填海造陸77公頃,恐破壞該地藻礁地形,汙染海洋。當地居民及民間環保團體多次提報將當地藻礁劃設為「暫定自然地景審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桃園市多次推諉。然海洋委員會為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責無旁貸,建請海洋委員會於108年3月以後,俟調查結果出爐1個月內會同桃園市政府,研商劃設「觀塘大潭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十、有鑑於現行我國危險海域之劃設與公告,未有針對海域環境、洋流、海岸地形、地貌等之深入調查研究與科學分析根據,全憑地方政府及救災單位之救援紀錄、溺水傷亡紀錄等統計資料公告,且沒有全國統一之標準。危險海域之劃設與公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更影響日益蓬勃發展之水上休閒運動產業,必須有一客觀之依據標準,讓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依循。然海洋委員會職司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實責無旁貸。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請海洋委員會應儘速調查、分析我國海岸周遭海域狀況,並研議訂定量化標準,以供主管機關公告遵循。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一、臺灣為海島國家,海洋治理攸關國家發展,政府為彰顯對海洋事務的重視,因此成立了海洋專責機關「海洋委員會」,而海洋委員會的主要職掌之一為: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花蓮沿海擁有豐富及獨特的海洋資源,有相當具潛力的深層海水資源,也有獨特的海上觀光資源等,為使花蓮產業能更加多元化,花蓮沿海相關資源需要整體性規劃。爰此,建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相關部會共同商討,儘速規劃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蕭美琴 十二、花蓮沿海擁有相當豐富及獨特的海洋資源,非常適合發展成為一個完整的海洋產業廊帶。若能在享受多元親海活動、享受海洋資源的同時,透過如博物館教育等方式,培養民眾的海洋意識觀念,藉以達成讓民眾了解海洋資源永續的重要性。爰此,建請海洋委員會在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規劃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的同時,一併研擬規劃於花蓮成立國家級海洋資源博物館。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劉世芳  蕭美琴 十三、海洋事務過去被分散在22個機關,海洋委員會的成立,被賦予強化海洋政策的整體性。然而,根據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確認5機關6項業務將移撥海洋委員會,其餘業務將暫不予移撥。不予移撥的業務中,包括海洋漁業政策、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調查研究、海岸地質調查業務、海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海洋生物科學研究與保育業務等等,與海洋保育署所掌理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等高度重疊,這些海洋業務分散於不同機關執行,海洋委員會提出「海洋委員會業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作為協調機制,然該會報每3個月才召開會議1次,面對散落在各機關的海洋業務,海洋委員會顯無法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執行。 另根據海洋委員會提供之「海洋業務區塊劃分移撥」研商會議紀錄,海洋委員會成立至今已半年,卻仍有許多海洋業務之移撥劃分尚未定案,關於海洋政策之上位綱領也尚未擬定。爰要求海洋委員會調整業務協調機制、擬定海洋政策上位綱領,於海洋委員會揭牌滿1周年前底定海洋業務移撥,並於海洋委員會成立1周年內,就上述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趙正宇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169億3,22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署應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5億7,349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5,870萬5千元,係為加強海域巡護,查處不法越界船舶,維護海域漁業資源,並強化專屬經濟海域護漁作為,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其中02巡防作業之計畫,主要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事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並有赴所屬單位督訪、考察及指導應變等之責任。 惟日前發生海巡署4名公務員,向中國福建「閩獅漁」船隊索取賄款,洩漏巡防勤務給對方,掩護包庇漁船越界捕魚之情事,並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與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這不但是國內第一起跨境向中國船家索賄的貪污案,也讓台灣海防門戶洞開,公務員貪腐亦敗壞海巡風紀、罔顧國家法益,更影響本地漁民捕撈漁獲權益及國家安全,此外海巡署亦未對所屬海巡隊員盡到監督管理之責。爰此,凍結本項業務費用500萬元,並酌刪100萬元,俟海巡署提出改進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林淑芬 (二)有鑑於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及第4點第1項分別規定,機關編制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具特殊原因或臨時業務需要變更計畫或新增派員者,機關應從嚴核定。 查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於「海巡規劃及管理」項下,共編列國外旅費126萬3千元。惟以106年度為例,原預算計畫項數8項,依原出國計畫執行計1項,變更出國計畫6項、新增計畫12項,實際出國項數共計19項,變動比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37人及預計出國天數100天,與實際出國人數47人及實際出國天數300天,差距甚大。 綜上所述,海巡署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盡周延,管控機制尚待加強。爰此,於第2目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編列5億7,349萬6千元,爰凍結10萬元,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三)第2目「海洋業務」第1節「海巡規劃及管理」之「通信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原列2億1,800萬元,建議刪除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5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設備及投資」原列2億1,800萬元,其中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編列5,400萬元。根據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6年11月9日送至立法院之「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備查案,此試辦計畫期程為107-108年,預計購置20架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107年試辦8架、108年試辦12架,共需預算9千萬元。預算需求如下表: [image: image2.jpg] 但此計畫於2018年4月18日公開招標公告,而採購預算金額卻為1億2,780萬元,遠高於計畫之預算需求9千萬元。此案雖於六月決標,6月29日承商提交施工計畫書,但整體試辦計畫進度,截至今年六月止,實際進度僅有12%,恐有「計畫歸計畫、預算歸預算、執行歸執行」之嫌。 有鑑於計畫管控有待加強,爰此,「設備及投資」,建議刪除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5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四)海巡署各分署基層營舍新(改)建工程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廳舍結構補強工程計畫等9項進行中之工程觀之,107年度截至8月底,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較低者為「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整)建工程計畫」之0%、「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廳舍結構補強工程計畫」之18.03%及「105-107年北部分署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之77.84%,其餘6項均達8成以上,惟各項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介於0至48.46%間,爰整體計畫累計執行數4,347萬3千元占累計已編預算2億6,330萬6千元之16.51%,尚有2億1,983萬3千元待執行,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為確保未來各項工程之執行進度與品質,爰請海巡署實檢討並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俾提高計畫執行成效。 提案人:蔣絜安  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五)海巡署及所屬「海巡工作」項下「艦隊勤務」原編列45億3,440萬6千元,減列20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整;凍結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截至108年度該計畫累計編列預算7億1,027萬1千元,占修正後核定計畫經費8億1,464萬4千元之87.19%,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4,21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億2,633萬1千元,累計執行率41.75%尚未達5成,顯示預算之編列及執行落差甚大。海巡署及所屬應務實檢討並積極控管執行進度,俾儘速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 提案人:蔣絜安  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六)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海巡署編列「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426億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108年度於「海巡工作」項下「艦隊業務」續編第2年建造經費21億9,508萬元。 然參照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6項籌建子計畫,包括4,000噸級巡防艦4艘、1,000噸級巡防艦6艘、600噸級巡防艦12艘、100噸級巡防艇17艘、35噸級巡防艇52艘、沿岸多功能艇50艘,截至本(107)年8月底,累計已編列預算數為25億6,270萬5千元,累計分配數18億1,256萬元,累計執行數175萬1千元,執行率僅0.1%,實屬偏低。 綜上,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之執行率未盡理想。爰此,於第2目第2節「海巡工作」其中「艦隊勤務」項下「設備及投資」34億2,827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海巡署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二、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海巡署應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按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查海巡署之「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截至108年度該計畫累計編列預算7億1,027萬1千元,占計畫經費8億1,464萬4千元之87.19%,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4,213萬7千元,累計執行數2億2,633萬1千元,累計執行率僅41.75%,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凍結本筆預算20%,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海巡署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提出「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高達426億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然經查發現,截至107年8月底,該計畫累計預算數為25億6,270萬5千元,累計分配數18億1,256萬元,累計執行數175萬1千元,執行率僅0.1%,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爰凍結本筆預算20%,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近年取締非法越區捕魚船隻統計有明顯逐年減少之情形,106年取締案件統計為889艘,是近5年最低點。海巡署表示係因自104年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30至1,000萬元。且見取締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收入預決算情形,105年裁罰總額6,125萬元為近5年最高,107年至8月底止罰鍰收入實際數3,600萬元,達成率72%。雖因加重罰鍰及沒入船舶,已有足夠之嚇阻作用、相對降低違法越界案件數。但該署仍應持續執法取締,以維護我國海洋資源及漁民權益。請於3個月內針對取締非法越區捕魚船隻之未來規劃以及漁民出海遭遇違法越界船隻時應如何應對之宣導或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張宏陸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大陸船舶違法於我國海域進行越界捕魚時,除扣留該船外,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惟107年度截至8月底海巡署取締大陸船舶之罰鍰收入實際數已達3,600萬元,執行率72%,顯見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之案件發生頻率仍未顯著下降。爰此,建請海巡署針對如何有效減少他國越界捕魚之頻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鄭天財Sra Kacaw 五、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於「海巡規劃及管理」、「海巡工作」分支計畫項下分別編列國外旅費126萬3千元及77萬2千元,合計203萬5千元,同107年度預算數。惟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為原則,合先敘明。惟由近3年度決算出國計畫項數觀之,年年均有變更計畫之情形,以106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8項,實際執行19項,包括依原計畫1項、變更計畫6項、新增計畫12項,變動比率甚高,且預計出國人數(37人)及預計出國人天(100人天)與實際出國人數(47人)及實際出國人天(300人天)差距甚大,顯示出國計畫及預算編列未臻周延,允宜強化管控機制並秉撙節原則辨理,並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六、海巡署為落實逐年增加基層志願役人力之政策目標,致力推動招募工作,惟近年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人數皆達200餘人,再者,海巡署因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志願役人力比重及人事費均較往年增加,然志願役士兵招募人數持續下滑,募兵成效未如預期,爰海巡署應針對志願士兵訓練、招募措施、人力運用等方針進行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海巡署為落實推動募兵制及提升勤務效能,義務役人力逐漸改由志願役人力取代。查101年度至106年度志願役人力比率由38.1%逐年提高至94.1%,而107年截至8月底,海巡署及所屬軍職人員志願役人數為7,638人,已占全部軍職人員之97.6%。 惟若以實際報到人數觀之,104年度至107年8月底志願士兵報到人數由1,247人持續下滑至698人,減幅達44.03%,顯示近年募兵成效恐未如預期。而截至107年8月底止,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役現員7,825人,與該署原定志願役人力需求目標9,011人尚有差距。 另查海巡署員額統計表,截至107年9月底,文職人員計3,139人,占現有員額27.9%,在募兵成效未如預期之際,除強化招募措施外,亦可視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擴大招考海巡特考名額,補充員額不足之問題。 綜上所述,建請海巡署研議評估未來人力規劃配置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維護及強化海洋執法能量。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八、近來南海情勢逐漸升溫,中國大陸以飛快速度進行吹沙造島、並持續進行軍事部署、企圖掌控南海局面、主導南海未來發展主軸,目前中國在南沙群島已有九個礁岩建築工事中,其中3個建有3,000公尺飛機跑道的南薰礁、永暑礁及美濟礁包圍著太平島;此外,南海周邊各國對其所占島礁也持續在從事各項軍事建設,並實施各式武器實彈演練,例如越南及菲律賓的兵力及火力射程早已涵蓋太平島在內。面對各國軍事部署增加,儼然已對我國太平島之防衛形成威脅。為強化南海防衛及執法能量,行政院已核定海巡署「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預計下半年將有4架旋翼型無人機分配給海巡署南部機動海巡隊,並隨同大型海巡艦執行「碧海專案」,到東沙、南沙海域及南方海域巡護海疆。因此強化太平島防衛已是刻不容緩,為維護國家主權,爰要求海巡署應監督相關單位按計畫期程推展,同時針對可能的軍事衝突,提出確保太平島的自我防衛能力之因應計畫,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九、日前在金門小三通的旅客棄置香腸中驗出非洲豬瘟病毒,中國非洲豬瘟肆虐,病毒有可能透過走私管道或越界中國漁船進入臺灣,儼然已升格為國安議題。為防範違法攜帶肉品返國情形再度發生,應採取嚴謹的把關機制,以防堵任何可能的傳播途徑,海巡署應針對重點港口擴大執檢作法、提升港口安檢比率、防範漁船走私。爰請海巡署協同各相關部會合作查緝,加強查緝走私,宣導正確防疫檢疫觀念,以遏止中國漁船越界作業以及防堵中國地區非洲豬瘟疫情藉由非法管道入侵,並研擬改善計畫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十、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08年海軍司令部預算指出,108年度海軍提出多項新增造艦計畫,包括「微型飛彈突擊艇」(總經費316.38億元)、「潛艦國造─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總經費493.62億元)、「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總經費245.49億元)、「新型救難艦」(總經費36.58億元)等4案,加上其前已編列預算,且執行中之造艦計畫,海軍近年所提各型船艦建造數已達97艘,總經費達1,376.78億元,均將依「國艦國造」政策委由國內船廠辦理。 若再考量海巡署所提「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計畫需求,未來數年委由國內船廠建造艦艇數將達238艘。無論海軍或海巡署提出造艦計畫,除落實國艦國造政策外,亦可提振國內造船產業整體發展。但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提醒,由於近期內提出多項造艦需求,國內船廠造艦能量及相關產業人才是否足以配合,恐有疑慮。 爰此,海巡署之十年「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則應加強專案管理,務使如期如質交艦服役,提升我維護海洋權益之實力。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十一、為落實國艦國造政策,海巡署編列「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經查「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截至107年8月底,部分計畫執行率未盡理想且有落後情形,各項計畫因專案管理及後續統包案招標作業期程延誤影響,導致目前執行數偏低,執行率僅0.1%,海巡署應儘速改進並加速推動及強化監督管理,並就以往造艦計畫之缺失積極檢討改善,審慎評估新建艦艇採購規格需求及廠商造艦能力,以確保艦艇籌建品質。爰請海巡署針對執行率偏低且進度落後之情形,研擬改善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第3項 海洋保育署原列2億0,197萬6千元,減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177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海洋保育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經費凍結3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海洋保育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編列1億0,355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作業」編列委託辦理海洋保育及海洋污染防治等相關政策及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解釋及規劃等所需經費100萬元。 惟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規定,辦理海洋生態保育,並掌理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係屬海洋保育署所掌理職責,準此,海洋保育署本應負起相關政策及法規研擬之責,另外編列委辦費委外辦理相同業務有浪費公帑、預算重複編列之虞,且未遵守預算撙節原則,為避免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酌刪本項業務費用50萬元。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二)海洋保育署於「海洋保育業務」預算共計編列1億0,355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用就高達4,200萬元,比例超過該業務預算總額3分之1以上,有浮編之嫌;再者,經查發現,海洋保育署編制員額為103人,然現有員額僅有52人,編現率只有50%,令人質疑是否能完成各項工作計畫,綜上所述,爰凍結本筆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強化台灣海洋環境保護及資源永續,並落實海洋保育工作,業編列「海洋保育業務」相關預算,惟現行與海洋保育有關之規範事項,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權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並配合各縣市政府轄管區域管理與執行。爰請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儘速檢討並整合相關法規,規劃協調整合相關權責機關現行海洋保育相關規範及其劃設之海洋保護區,儘速制(訂)定海洋保育專法或上位政策綱領,俾利未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三、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於9月4日公布107年度上半年各縣市海洋垃圾清除成果,全國共處理55公噸的海洋垃圾,包括4公噸的資源垃圾(7.4%)、51公噸的非資源垃圾(92.6%)。由於海洋垃圾多無法回收,處理成本高(清運成本、焚化處理費),危害我國海洋環境甚鉅,更顯見海洋垃圾處理之急迫性。另綠色和平與荒野保護協會於8月28日公布今年7月啟動的第一次全台本島海岸垃圾快篩調查結果,公布前12名最髒測站與海洋廢棄物類型,新北市瑞芳區東北角、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彰化縣大城鄉大城海堤皆在前五名之列。為達成無塑海洋之願景,海洋委員會應致力與地方政府研討應對措施以維護海洋環境,並研提改進方案。請於6個月內針對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環境保護整合規劃提出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張宏陸 四、海洋保育署為落實海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依循海洋污染防治法,針對海洋工業、有機污染暨廢棄物等污染源,與環保主管機關協作、與相關部門合作,以強化源頭管理,完善海污管理架構,控制國內或區域之海洋污染物。而海洋污染源中,塑膠污染佔了絕大比例,塑膠製品雖帶來便利生活,但大量未進入回收系統的塑膠廢棄物,基於難以自然分解的特性,恐將繼續存在數百年、數千年以上,影響環境甚鉅。至於海洋塑膠污染,來源除觸手可及之塑膠袋、塑膠罐等日常製品外,近年來伴隨化妝品加入塑膠微粒成分,使得海洋污染問題更加棘手。為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現行法制雖已有海洋污染防治專法予以規範,然海洋污染防治及相關配套執行事項,涉及層面廣大,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外,海洋保育署亦應積極主動發揮聯繫功能,共同來建置海洋污染防治機制之縝密網絡。爰請海洋保育署研擬相關對策並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五、有鑑於海漂垃圾汙染日益嚴重,又以塑膠製品對海洋環境衝擊最大。然進入海洋水域的垃圾會隨著洋流或季風開始環遊世界,對海洋生物、漁業等影響甚深;同時颱風過後,大量的海漂垃圾便會被沖上陸地,尤其以金門、馬祖等離島最為嚴重,令周遭居民不勝其擾。是以,海洋保育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即時監控機制之計畫報告,將海漂垃圾納入管制項目,俾利海洋環境保育。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蔣絜安  張宏陸 六、2018年世界自然基金會與聯合國「遷徙物種公約」秘書處共同發表報告揭露:「每年有超過30萬隻鯨豚被糾纏而溺死於刺網等有害漁具上。光是在秘魯,每年就有1萬5,000到2萬隻海豚和鼠海豚因受困漁具死亡。大約每兩分鐘就有1隻鯨豚,在世界上某個地方的捕魚作業中意外死亡。」107年3月,在高雄海域迷航的小虎鯨胃裡,拉出18個塑膠袋,以及保麗龍、30公分等的海綿塊,海洋廢棄物對於海洋生物的影響愈來愈大。 海洋生態系中最高階的攝食者:鯨豚,是海域是否健康的指標。然而,官方及學界對國內鯨豚研究並不多,多半是透過鯨豚擱淺之後的解剖,進一步認識長期生活在臺灣周圍海域的海洋哺乳類動物。此外,每年鯨豚誤捕總量、廢棄物對海洋生物所造成的影響及其影響程度、面向、來源等也無固定且長期的追蹤調查。 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為海洋保育署主要業務之一,長期完整的監測是政策擬定與資源投入的基礎,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野生動物研究調查規劃報告,調查內容需包括每年鯨豚誤捕總量、海洋廢棄物對海洋生物所造成之影響等面向,相關野生動物研究調查報告及統計應上網公開。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趙正宇 七、海洋保護區(MPA)的重要性愈來愈受重視,生物多樣性公約、世界永續發展高峰會等國際組織皆有研擬劃設目標。透過MPA保存生物多樣性,增加漁業資源的永續使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中,關於海洋環境管理組的業務明訂「海洋保護區域劃設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然而,根據審計部107年報告指出,各部會共有30個不同類型的海洋保護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漁具漁法及特定漁業禁漁區」完全重疊,海洋委員會並未檢討整合。 海洋保育署署長黃向文於107年9月份媒體專訪中也提到:「目前海洋保育署還須整合依據不同需要劃設的保護區,例如依據『國家公園法』公告的海洋國家公園、依據『漁業法』公告的漁業資源保護區,將這些區域形成網絡、廊道,當生態系統強韌,海洋恢復生機,才能談永續利用。」 然而,在海洋保育署108年度海洋環境管理的預算及計畫中,完全沒有針對海洋保護區進行盤點、檢討、整合的相關規劃,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海洋保護區之檢討及整合規劃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趙正宇 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 [image: image3.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一、邀請行政院秘書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法務部次長、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針對「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移民署署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針對「內政部移民署停止編列預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以致新住民擔憂未來生活照顧無以為繼問題釋疑;並就新住民發展基金未來預算編列及發展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及會議詢問,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上午9時20分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同仁。今日內政委員會邀請中選會陳英鈐主委列席報告,但是本席認為他已經不適格坐在那裡。 各位很清楚,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中選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各位看看我手上的公告,這是以第9案為例,中選會本來10月24日已經公告,但是後來收到行政院意見,他們竟然於11月2日再行公告,所以我認為中選會尤其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三項責任:第一項,政治責任,依中選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中選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換言之,中選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但是竟然屈服於行政院對公投案的意見,違法於28日內公告,所以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政治責任;第二項,除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或相關行為,依本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陳英鈐主委也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而且國民黨黨團已經就這一部分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第三項,之後不管是重印或採取相關補救措施,中選會都必須負擔更多經費,尤其重印必須負擔1億5,600萬餘元,關於這個部分,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本席要求這全部經費必須由陳英鈐主委自行吸收、自行負擔。 簡單歸納如下,陳英鈐主委做為中選會獨立機關的主委,竟然不依法行政,違法公告行政院針對公投案提出的意見,所以他必須負擔三項責任:第一項,他必須負擔政治責任下台;第二項,他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依法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已經到地檢署告發,請他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第三項,我們也要求陳英鈐主委必須負擔衍生的財務費用,依照審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這些衍生的相關費用必須由陳英鈐主委自行吸收、負擔。 最後,國民黨黨團的意見是他要負擔這三項責任,我們要求陳英鈐下台!陳英鈐下台!陳英鈐下台!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選舉蔡總統口口聲聲表示捍衛台灣民主!但是我們清楚看到蔡英文是雙面手法,左邊講捍衛台灣民主,右邊則縱容陳英鈐知法犯法,一再犯法,連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都看不下去!監察委員也看不下去! 高院裁定中選會輸了,你們就在裁定當天趕快發出公報,好像小偷一樣,趁著月黑風高,大家都沒注意,趕快發給里長,你以為這樣就可以過關了。蔡英文不是表示捍衛台灣民主嗎?所以蔡英文的捍衛民主是假的,因為他縱容陳英鈐這樣的貨色、這樣的人擔任中選會主委,他如何有資格擔任中選會主委?各位可以想想,公投案從成案開始,只要不是綠營想要的,他們總是一而再、再而三極盡所能刁難,現在到最後一關,他們無法刁難,就在選舉公報內做文章,他難道沒有法律素養嗎?中選會真的道道地地成為西廠!從主委到副主委都是一丘之貉,副主委比主委更惡劣!我早上本來還提中選會主委這段時間不要執行職務,讓副主委執行職務,結果大家一聽,都說不可以,副主委更慘!副主委手上的血滴子更多!我們也領教過。 這是清清楚楚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要停止執行,要收回公報,中選會要抗告可以,可是依法律規定,你們要先服從法官的裁定──停止執行,再提出抗告,哪裡有提出抗告就可以不管裁定,還說這樣會導致沒有公投公報的公投,你講這句話的下一句就是你要下台啊!所以你要下台啊!你搞到今天這樣的局面!我再強調一遍,這很像考試時間截止,你說你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沒寫,再讓你寫可以嗎?你也考過試,還是德國的法學博士,真是shame on陳英鈐!今天你是中選會主委,你可以這樣惡搞公投案,這是典型的「奧步」!等到10月24日縣市首長選舉,他會出什麼「奧步」,請全國人民要睜大眼睛看,他和蔡英文是唱雙簧。 我提醒陳英鈐主委,台灣是民主國家,蔡英文不是你的女王,蔡英文不是你的女王,你只有向他看,你應該看著百姓,對百姓負責,台灣是民主國家,你的種種行為真的是打臉蔡英文,如果不是這樣,就是你們兩個在唱雙簧、跳探戈,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每個人都知道中選會是一個超然獨立的機關,它的任務是辦好選務工作,這是行政學的常識,但是今天我們看到中選會披著依法行政的外衣,一昧為政治服務,難怪很多網友紛紛說,現在中選會已經變成西廠。我不曉得將來陳英鈐主委回到學校時,你如何面對學生,告訴他們何謂依法行政?何謂公投?又何謂法律?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上上個月以核養綠的公投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中選會拒收,迫使提案人絕食抗議,後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決打了中選會一個耳光,要求中選會應該受理補送的連署書,還指出中選會的作法根本是引發不必要的爭議,這已經創下中華民國歷史上最壞獨立行政機關的示範;沒想到中選會不但不知檢討,更加變本加厲,他們10月24日公告10個公投案後,11月2日又針對第9案至第15案加上行政院意見書重新公告,這樣加上意見書的作法恐怕會影響大家對公投案意思的詮釋,也再次被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問題是重印900萬份的選舉公報將會浪費公帑,這些後果都是中選會自己捅出的馬蜂窩,結果中選會惹出這麼多爭議後,還繼續公告,並提出抗告,說穿了,他們無非想以抗告拖過投票日,屆時公投結果已經定案,即使抗告被駁回,生米煮成熟飯,又奈它如何?這種賴皮的態度實在是完全視法院的裁定於無物!中選會終究證明民進黨濫用權力、公器私用! 陳主委曾經在備詢時落淚,他認為往生者連署公投可以成案讓他很痛心!但是我們必須說,對多數納稅人而言,更痛心的是我們要養這種無視法律的中選會,這才是讓我們覺得欲哭無淚的。蔡總統曾經因民調低迷而表示,他的改革讓很多人批評是製造垃圾,其實他是在掃地,但是今天我們要說,蔡英文的改革當然是罄竹難書,一言難盡!別的不說,光是中選會製造的垃圾,真的讓大家掃也掃不乾淨!對於這樣的中選會,我們必須說,你們有何臉面可以和我們談民主?有何臉面可以和我們說何謂改革?我覺得中選會在維護法律方面真是讓全民感到非常質疑和痛心!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同仁。中選會應該是國家選舉制度重要的守門人,公投綁大選也不是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台灣舉辦,但是在這次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從一開始以核養綠的送案、截止日期到遭法院打臉,還有選務人員到底足不足夠、這次公投案公告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及提出抗告等等,我們都看到中選會的表現是荒腔走板!何時一個國家的獨立機關、辦理選務制度的中選會可以變成民進黨的附隨組織?可以變成政黨的附隨組織?這樣辦理選務的結果會讓國人相信嗎?民進黨在野時,不是表示公投非常重要,還權於民嗎? 依公投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投日28日前公告完畢公投相關事項,包括政府機關針對公投案的意見書,但是這次中選會在距離公投日僅21日的情況下重新公告行政院的意見書,這已經明顯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中選會影響選務的結果是選舉制度崩壞,民進黨為操作公投,賠上中選會應該有的高度和獨立性,也賠上國家選舉制度的公正性,這樣的作法比貪污更誇張!比錯誤的施政更無能!照理說,中選會辦理選務應該維持一定的高度,不偏向公投案的任何一方,但是由於這次民進黨對所有公投案的操作,我們看到中選會已經完全沒有中立性,在行政院、民進黨政府的壓力之下,現在中選會已經喪失獨立機關應該有的高度。 我們希望最後這段時間中選會應該對外交代,否則導致5日後相關選務爭議的話,我相信這絕對不是還可以坐在這裡的陳英鈐和副主委兩位能夠承擔的,如果你們還有臉面,待會趕快交代清楚,甚至離開這個位子,從來沒有一個中選會可以違反行政法院的決定,中選會違反行政法院的決定是如何的狀況?如果連中選會都違法,他們辦理的選務結果如何讓國人相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同仁。我真的想請問中選會主委,我們還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嗎?我本身剛從教育體系轉過來,我要問陳主委,請問我們如何教導下一代?當政府官員尤其是獨立機關的中選會都可以知法犯法、知法玩法,我真的不知道我們有何臉面坐在這個地方或站在這個地方?尤其我看到中選會的書面報告竟然還表示今天應邀列席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天啊!你應該深感羞愧吧! 我真的必須說,我很難想像,就算來到立法院,我還是很難想像,身為一位政府官員,身為一位法律學者,請問你要如何面對台灣社會?尤其當行政法院都裁定這是違法時,你竟然還可以指它的解釋有問題,裁定有問題,甚至之前還以公投第6案硬拗,後來人家說二者狀況不一樣,你才沒有說。明明違法,還可以說話這麼大聲!怪不得這讓我們想到張天欽的錄音檔事件,大家都記得,其中提到中選會;我不知道促轉會和中選會是不是一家人,一個是東廠,一個是西廠,將台灣的民主法治踩在腳底下;我真的必須說,我非常、非常無法接受! 當我們一路走來希望台灣在民主法治道路上能夠穩健向前邁進時,卻看到應該是獨立機關的中選會如此作為,我覺得這對台灣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傷害,而且我們從報告看出,你們也沒有打算解決,還在硬拗!你們表示只能以一些方式替代,例如網路等等方式替代重新印製公投公報。既然如此,應該有人負起行政責任,在此我們要求,如果中選會無法面對現在行政法院的裁定,無法立即處理,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展現民主法治國家身為政務官應有的風範──下台負責,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同仁。九合一選舉及公投即將在這個禮拜六舉行,但本席很遺憾的是,一個要主辦國家最重要選舉的獨立機關──中選會憑什麼從頭到尾都一直在幹違法的事情、在幹違反行政中立法的事情?公投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在公投投票日28日以前針對公投提出意見書。既然中選會已經在10月24日公告,11月2日又重新公告,這樣不是很明顯的違法嗎?請問一下,如果中選會從頭到尾都在幹這種事,乾脆這場選舉也不要辦了!因為中選會其實就是現在執政黨的打手,怎麼可能說離選舉不到20天了,竟然還可以去公告這個意見書?連監察委員都提出糾舉,試問這樣子的中選會主委還適任嗎?請問我們的中選會陳英鈐主委,你還適任嗎?你還對得起你自己學法律的良心嗎?如果說我們的選舉可以這樣子的被操作、如果我們的公投可以這樣子被操作、如果說我們辦選舉的這個中立機關可以這樣子的知法玩法,請問我們這個國家的民主法治還剩下什麼?尤其是這一個從頭到尾言行扭曲的陳主委,當公投案一開始在進行的時候,我們就看到他不斷的在對媒體放話,這一個連個人行為、職業操守都有問題的陳主委,本席在此要強力的譴責:他根本就是一個不適任的中選會主委。 今天這個重要的一個選舉,你還可以這樣胡搞瞎搞?我不禁要問,你印那些意見書的經費是從哪裡來的?如果這樣子,我強烈建議內政委員會,中選會預算凍結。什麼樣的機關可以這樣子亂搞?搞到最後,大家都不知道這場選舉、公投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在外面對媒體放話,知法犯法,監察委員糾舉你,你也可以不甩!我跟你說,你等著選舉完被彈劾。 主席:我們這裡接到行政院秘書長的一個請假單,但是本席並沒有同意。他是在昨天晚上9點20分的時候傳一個簡訊給我,可是我也不知道這個手機號碼是不是他的,我覺得行政院秘書長對這件事非常不尊重,所以我們請行政院國會連聯絡人再去聯絡秘書長。尤其我今天特別看了一下中選會今天的報告,在第1頁最後倒數第3行,「基於尊重行政院立場,本會爰於……公告上開修正意見書」,我想這件事已涉及行政院,所以我們再一次的要求行政院的國會連絡人,請聯絡秘書長到本會報告。 其次是我們司法院的秘書長,他有親自跟我打電話請假,但是派了副秘書長來,這個本席是同意的。再來是監察院的秘書長,他們也打電話來請假,也請了副秘書長代表。本席要再強調一點,有請假、本席有同意的,真的有困難,我們還是會處理;如果連電話都不打、連請假都沒有,就用這種方式,本席不同意,而且要予以譴責。行政院今天沒有人列席,所以請國會聯絡人再去聯絡。我們這裡也接到兩位當事人要求進行說明,我們會擺在最後,等行政院報告完再請你們來說明。 現在我們先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身為中選會主委,首先要跟主席、各位委員及全國民眾做一個道歉,因為我們中選會做為獨立機關,雖然大家都是依法行政,可是還是無法滿足所有民眾的期待。關於最近的一些爭議,我做以下的簡單報告。首先,剛剛有委員提到黃士修先生所提的公投第16案,當時他提早補件,等查對完成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下裁定,事實上我們也都依法行政讓他補件,它也成案了。最高行政法院在上個禮拜把這個假處分給廢棄了,換言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個假處分是違法的、沒有必要。不過這當中引起了一些紛擾,當然我們也是要跟全國民眾做一個說明。 另外,最後一案(第16案)於10月23日成案之後,我們全體中選會的同仁非常積極努力,就是要依法來辦理,讓正方跟反方都能夠有機會參加電視發表會,在這個過程中就發生了所謂的贊成公投提案的人去登記、想要成為這個反方(所謂假反方)的問題。雖然這個問題後來獲得圓滿解決,但是當中也發生了一些爭議。 第三個,在我們為這個全國性公投10案辦理的50場電視發表會當中,當然他們領銜人要怎麼樣主張都是他們的自由,不過有些學者像台北大學官曉薇教授,就認為有些提案的領銜人在電視發表會主張的跟他在公投提案的理由或者是他的主文都不合,但是我要跟各位抱歉,這個不是我們中選會的職權,我們都沒有任何的審查權限。 再來是大家關心的我們在10月24日依公投法第十七條進行公投公告以後,在10月29日接獲行政院的修改意見書,我們也有去了解,依照公投法第十條,這個所謂意見書應該是要在30天之內提出來,那行政院確實也在5月31日就已經有提出意見書,我們考量到這樣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後來我們去查閱了過去的紀錄,就是在全國性公投的第6案,即蕭萬長先生領銜的這個返聯公投案裡面,過去曾經也有過這個行政院修改意見書的前例,所以後來我們就接受了行政院的意見書的修改,並且在11月2日公告了這個修改意見書。後來領銜人去提起訴訟,我們並不知情,法院在11月7日下裁定,我們也完全不知道,而是在11月9日快下班時,這個裁定書才送達中選會。 這個裁定書是要求我們不得把11月2日的修改意見書刊登在我們的公投公報上。11月9日接到這個通知書之後,我們馬上就去調查我們到底有沒有辦法執行這個法院的裁定,後來經過調查,我們在星期一就知道各地選委會印製公投公報時其實幾乎都已經印製完成了。所以,事實上是有一些困難,並不是說我們不願意遵守法院的裁定。後來我們馬上就在10月5日緊急召開這個第520次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會,之後我們所有委員有一個共識,就是這個裁定要執行的話,事實上是有困難的,所以我們依法提起抗告,但我們也要盡量去符合這個法院裁定的內容,因為在最高行政法院作成最終的裁定以前,我們還是要遵守法院的裁定,那我們也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是會維持還是會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這個裁定,雖然就黃士修一案,最高行政法院是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但基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我們也不知道法院會如何裁定。我們在這個過渡期間為了遵守法院的裁定,所以委員會就做成決議,因為我們刊印公投公報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讓全國民眾知道公投案的主文、理由、還有相關政府機關的意見書,讓全國民眾能夠獨立判斷,然後形成贊成或反對的意見,所以我們的委員會決議,中選會就發布新聞稿,還有就是我們已經緊急修改了電子公投公報,現在掛在我們的網頁上,刊登這個10月24日我們公告的內容,那裡面是依據10月24日行政院的意見書,大家上網都可以看到。如果行政法院的裁定沒有被廢棄的話,我們也打算在這個全國性的主要平面媒體上刊登10月24日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目前一切都正在依法辦理當中。 我要特別再次跟大家說明的是,有一些媒體有錯誤報導指出我們刊登的內容中連提案人的主文都被我們修改了。我在此要特別澄清,這不是事實,我們從來都沒有改過提案人的主文或提案的理由,都沒有修改。我們發現有一家媒體錯誤報導,目前也已經更正。可是還有其他的媒體沒有即時更正,網路上可能都還有流傳這個錯誤的訊息。甚至我們委員也提醒我們說怎麼會有這一回事,我們從來都沒有修改過提案人的主文跟理由,我在此特別再一次澄清,我們從來都沒有修改,我們公告的只是行政院的變更意見書,但是我們目前也盡量想辦法在法院的裁定沒有變更以前讓民眾知悉行政院在變更以前的意見。我在這裡特別再補充說明,事實上…… 主席:主委,我已經讓你講很久、很久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好,謝謝,以上簡單報告到此。謝謝主席及各位委員。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報告,兩案一併報告。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專案報告,深感榮幸。針對投票日當天全國性公民投票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謹就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及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本(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訂於11月24日同日舉行投票,針對投票日進行公民投票宣傳之處理,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本年10月29日召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處理方式」會議並決議,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從事選舉及公民投票任何宣傳;投票所30公尺外,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分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民投票宣傳活動或其他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但仍不能搖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 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係公民投票法之主管機關,選務執行及違法案件之認定、裁罰,亦屬該會權責,上開會議決議,有利基層員警能明確執勤,避免執法爭議,本部予以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第二部分係有關我們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的方式跟方向,茲報告如下: 本基金係於93年7月28日設置,原名為「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後改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當初在行政院的會議中的確曾做成一項決議,希望能維持10億元的規模。惟從以前到現在,每年的規模大概都是在3億元左右,最多大概4億元,少的時候是2億元,平均大概都三億多元。所以,我們今年所編列的費用是比去年還要多。又根據往年的經驗,因為三億多元的基金都夠用,所以在104年也曾經沒有撥補過。那今年我們的預算裡面,因為基金還有七億多元,應該是夠用,所以今年在這一部分沒有編列撥補的費用。不過,我們也在這裡向委員們做承諾,這一個基金規模應該維持在10億元的規模,所以我們明年編預算的時候會請求行政院,將這部分補足。以上簡單報告。感謝。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報告。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本院就「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刷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進行專題報告,本人奉邀前來列席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上開議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係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確保個別主觀公法權利有效保護而設立之制度,並依訴訟種類不同分別設其救濟制度,一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一為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行政處分具執行力,原則上不因人民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以提高行政效率,並防杜濫訴。但為兼顧受處分人利益,避免聲請人於日後縱使獲得勝訴判決,惟因原處分之執行所生損害,已難以回復,故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要件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停止執行是一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法院要在有限之時間內,以簡略之調查審認程序,按照當事人提出之有限證據資料,權宜性、暫時性地決定是否要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權利保護,以避免將來本案訴訟緩不濟急,或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 二、公民投票案第12案領銜人,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0月24日公告已就政府機關對於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見書,刊登於該公報,但嗣又於107年11月2日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2日公告是行政處分且違法,除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9號)外,並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符合前述停止執行要件,而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停字第88號裁定,命「相對人(即中央選舉委員會)民國107年11月2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452號公告於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且相對人不得將上開公告登載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 三、本件因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提抗告,並聲請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本院尊重法院之裁判,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不便表示意見。 四、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副主計長報告。 陳副主計長瑞敏: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是 貴委員會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很榮幸應邀列席,針對從行政法院裁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一事,探討中央選舉委員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報告。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中央選舉委員會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其組織定位為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二、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其中第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三、依公民投票法規定,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之經費,由中央政府依法編列預算。107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相關經費情形如下: (一)公民投票法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至9月18日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受理37件公民投票案提案,其中10案已成立,將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於11月24日同日舉行。茲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並未編列上開公民投票案件相關經費,爰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支應,符合預算法第70條第3款,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之規定。動支項目包括: 1.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及名冊查對作業1,798萬元,業於107年4月17日核定動支。 2.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250萬元,業於107年5月31日核定動支。 3.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匭及遮屏採購作業4,997萬2,000元,業於107年10月3日核定動支。 4.辦理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14億2,423萬4,000元,因超過5,000萬元,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業於107年11月2日以行政院函送貴院備查,並於107年11月6日核定動支。 (二)公民投票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公民投票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有關公報印製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 四、選舉及公投為實現民主最重要的手段與方法,爰所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之良窳,攸關我國民主憲政之發展,政府未來仍將持續秉持公正、公開及公平原則辦理各種選舉及公投,以建立一個純淨的政治參與環境,提升民主政治品質。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並祝大家健康快樂,萬事如意,謝謝! 另就「新住民發展基金未來預算編列及發展方向」提出報告,至感榮幸。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剛才已提出報告,以下謹就相關預算編列情形,提出簡要報告如下: 一、基金設立目的 (一)內政部於94年度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嗣為加強培力新住民及其二代發展,自105年度起轉型並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 (二)新住民發展基金設立目的係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 二、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來源及用途 依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 (一)基金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受贈收入、基金之孳息收入等。 (二)基金用途,包括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事項之支出等。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歷年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一)國庫撥補基金情形:新住民發展基金自94年度設立起,累計至106年國庫已撥補經費合共35.97億元,94年度期末基金餘額為2.12億元,至106年期末則為7.84億元,107年度國庫續編列撥補3億元,經統計,截至107年10月底基金餘額尚有9.04億元。 [image: image4.emf]單位:億元 預算數決算數 94年度33 95年度33 96年度33 97年度33 98年度33 99年度33 100年度33 101年度33 102年度2.72.7 103年度3.33.3 104年度00 105年度32.97 106年度33 107年度3 新住民發展基金歷年國庫撥補數 (二)基金預算執行情形:104至106年度基金用途之決算數分別為3.36億元、2.17億元及2.56億元(平均每年支用2.7億元)。107年度基金用途編列3.13億元,截至10月底止執行數1.72億元,占預算數約55%,主要係各項補助計畫之申請及核定仍在作業中所致。 (三)108年度基金預算編列情形:基金來源0.01億元,主要為孳息收入;基金用途3.21億元,主要辦理補捐助社會安全網絡服務、家庭服務中心、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網絡建置及運用計畫等。 四、結語 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基金用途仍編列3.21億元,持續推動各項照顧服務業務,維護照顧新住民權益不受影響。未來行政院將視政府新住民政策經費實際需要予以協助,研議109年度撥補。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陸委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明通: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召開「內政部移民署停止編列預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以致新住民擔憂未來生活照顧無以為繼問題釋疑;並就新住民發展基金未來預算編列及發展方向」會議,承蒙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本會配合「新住民發展基金」運作,推動中國大陸配偶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 新住民為臺灣的家庭及社會重要的一分子,政府相當重視她們個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於94年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嗣於104年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推動「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及「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等四大面向重點,以落實照顧輔導新住民。 本會配合「新住民發展基金」之運作,長期以來與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有效的運用相關資源,照顧及輔導中國大陸配偶及她們的子女、家庭。 貳、未來本會將持續落實及推動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的照顧及服務 中國大陸配偶來臺,與臺灣人民共組家庭,成為臺灣社會重要的一份子。對於陸配在臺的生活照顧及輔導,本會長期與各機關共同研擬政策、研修法規及推動照顧輔導措施。 未來本會將持續落實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的照顧,並配合「新住民發展基金」的運作,期盼中國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在臺生活更加便利。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行政院、中選會及各單位報告已經結束,請問各單位還有沒有要補充報告?我們等行政院的代表來的時候再讓他們補充報告。現在先請兩個案子的公投發起人說明,首先,請郝龍斌先生說明。 郝龍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天……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們有程序問題…… 主席:本席在此向委員會報告,因為我前兩天接到兩個公投案當事人要求本席准予他們來這裡報告,本席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同意他們的請求,我把以前幾個委員會同意的狀況跟委員會報告,這是本席同意的,而且本席也知道前面幾個委員會都有同樣的狀況,因此本席同意他們來報告,謝謝。 張委員宏陸:主席,等一下,在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列席人員之發言,各委員會開會時,可邀請列席人員就所詢問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是委員詢問時,他們才可以發表,他們不可以直接報告,而是委員詢問時才可以。 主席:這是本席同意的。 張委員宏陸:這是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我們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寫得很清楚。 主席:上個禮拜及上上個禮拜…… 劉委員世芳:意思就是要被質詢的時候才可以上台發言,而不是報告。 主席:不是報告,是說明,我要求他們做說明。 張委員宏陸:可是要在委員有詢問時,他才可以說明,他不能主動說明,這在委員會組織法裡面寫得很清楚。 劉委員世芳:是不是就張委員所提的第八條部分…… 主席:10月15日在衛環委員會也有要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做說明,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的潘召集人也一樣有做說明,所以這是主席的權責。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們沒有懷疑你的權責,我們認為就第八條裡面所列的列席人員之發言規定,看起來應該是有人詢問的時候,他才可以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其他的委員會可能是委員會裡面的委員公決,但我們是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提出程序問題,請主席做處理。 主席:好,本席要求他們做說明。現在請郝龍斌先生…… 劉委員世芳:可是你現在是主席,問題是要有人詢問他啊!因為現在他是在做報告。 主席:我沒有要他做報告,我是請他做說明。 劉委員世芳:可是你現在是召委啊! 主席:我是召委,循往例,從97年開始一直到現在,我們都有做說明,所以本席同意他們兩位做說明,我覺得真理會越辯越明,現在請郝龍斌先生說明。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不反對他說明,但是要有委員詢問他,他才可以做說明,我們還是依照規定,等一下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有委員詢答他,他可以做說明,但不應該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我覺得我們要依照程序進行。 主席:這件事情已經引起外界滿大的紛爭…… 張委員宏陸:我們都同意他可以做說明,我們可以同意,但是不可以用這種方式,我們依照我們組織規程來進行。 主席:我是按照議事規則進行。 張委員宏陸:如果有委員詢問他…… 主席:我認為大家不要心虛。 張委員宏陸:我們沒有,不能這樣子,有委員詢問他就可以…… 主席:從97年11月24日一直到上個禮拜,在衛環委員會統統都可以做說明,除非是你們心虛,我們把這件事講得越清楚,對這件公投案是最有效的。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們還是按照規則來處理…… 主席:我們爭執這個都沒有用,我們希望這個禮拜六的投票,不管是選舉或者公投票都是有效的,所以請兩位委員能夠讓他們先說明,本席要求他們先做說明。 劉委員世芳:我們剛剛有提到…… 主席:因為整個時間表都已經錯誤了,而且…… 管委員碧玲:主席…… 主席:現在先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報告。 何副秘書長佩珊: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行政院副秘書長,代表秘書長到會,做簡短的口頭說明,關於中選會的公投公報,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乙事,探討中選會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投公報重新印製費用責任歸屬問題,以及投票日公投宣傳之法律適用問題說明之專題報告,行政院的基本立場,因為我們已經委由中選會對於此一事件做出因應裁示,中選會針對行政法院這個裁判已經依法提起抗告,但是原裁定難以執行。在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局裁判以前,為了尊重法院裁定效力,中選會將以適當替代方式,例如新聞稿、電子公投公報、open data、刊登報紙等方式,讓民眾廣為周知行政院在10月24日提出的公告意見書,我們已經委請中選會必須如實呈現本院在10月24日所提出的舊版公告意見書,來做為對行政法院裁判的回應,相信這樣應該可以彌補,而且平衡我們對立雙方的意見,以上報告。 主席:副秘書長沒有針對剛才的報告做出說明,中選會提到現在沒有按照司法院是因為尊重行政院的立場,因為副秘書長才剛來,我尊重,但是請你再去做準備,好不好?因為中選會是尊重行政院,所以才會做這樣的決定,但是因為你才剛在現場,你先休息一下,如果有需要補充說明,你再做補充說明。 本席剛才已經裁定讓郝龍斌先生和曾獻瑩先生做說明,本席再把以往幾個在立法院的狀況做個說明,從民國97年11月24日一直到上個禮拜107年11月5日,我們大概都有讓社會人士做說明,包括本席在102年4月25日經濟委員會,當時我們也有邀請林宗堯和方儉來做說明,其所做的說明也非常清楚,本席尊重剛才民進黨提出的意見,但我要提醒民進黨,因為這個禮拜的選舉非常重要,大家希望不管是縣市首長的選舉以及整個公投的投票都能夠公平、公正、公開。這個案子已經違法,所以我今天才會排這個專案,既然大家對於他們兩位這樣的說明方式提出異議,我可以尊重,但我要提醒議事人員,請你們不要在不必要的時間,把很多麥克風拿出來,因為是我在主持會議,不是你們在主持會議,請尊重。我要請兩位發起人稍微委屈一下,你們今天就在這坐一天吧!等一下我會把時間給你們,如果今天大家還說得不清楚,我會在禮拜四正式排案,正式邀請他們再來做說明,我認為都可以解決問題,希望大家不要心虛。 接下來宣告今天的詢答時間,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會發言時間4分鐘,得延長2分鐘。截止發言登記時間11時。我現在還是尊重各委員的決定,如果大家同意他們先說明,本席就讓他們先說明;如果大家不同意,禮拜四可以再排案,我們就這樣子處理,禮拜四再排案也可以。 林委員淑芬:上禮拜在衛環也是備詢不是報告。 主席:好,沒關係。臨時提案截止時間是11點。現在就開始詢答。 請登記第一位趙委員正宇發言。 趙委員正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一早的程序發言,大家都講得很清楚,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在投票前28天就要公布,你們在10月24日已經公布公投法內容,但是10月29日行政院又送一個意見書,他是晚送,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他在5月31日就有送了。 趙委員正宇:5月31日就有送了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因為…… 趙委員正宇:是什麼時候送達你們這裡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那是公投法第十條的規定,就是在第一階段成案之後,我們就通知行政院要在30天之內提出意見書;行政院確實有在30天之內提出來。 趙委員正宇:不是說行政院晚給你們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沒有;他們有在30天之內提出意見書。 趙委員正宇:30天也超過公投法28天的規定,不是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的。 趙委員正宇:那你當初應該跟行政院講,有意見書要趕快送啊!他們29日送就是超過時間了嘛!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當初…… 趙委員正宇:11月2日你們就修正公布了,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趙委員正宇:現在行政法院也說這樣不合法、不行嘛!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 趙委員正宇:你剛剛說主文並沒有改變,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完全沒有;提案的兩個理由我們也沒有動。 趙委員正宇:都沒有動嘛!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都沒有、都沒有。 趙委員正宇:現在造成那麼大的風波,你有什麼配套措施?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我們目前除了發布新聞稿,還把我們網站上的電子公投公報更改為…… 趙委員正宇:就只有做這些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只,我們目前正在…… 趙委員正宇:你們的準備做好了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目前正在準備刊登主要的平面媒體,讓10月24日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廣為周知。 趙委員正宇:只用電子式的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也在報紙上公告。 趙委員正宇:報紙上也有?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趙委員正宇:那你覺得效果好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是我們目前能夠做到的最大的努力。 趙委員正宇:你們有沒有想要重印?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有詢問過,因為我們一接到法院通知的時候…… 趙委員正宇:我看重印也來不及,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來不及。 趙委員正宇:重印要花多少錢?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來不及,我們也就沒有再去…… 趙委員正宇:我幫你算好了,1億5,000萬元啦!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 趙委員正宇:所以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剛才很多委員說你們是依法行政的獨立機關,做出這種事情就表示你們沒有積極去處理。行政院晚送意見書的時候,你們就要跟他們講,他們在30天之內送是合法的,但是和公投法第十七條是違背的,超過它規定的時間,是不是?今天造成那麼大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我們當初也有這個疑慮,雖然他們已經送過來了,但是送修正意見的時候已經超過公投法第十條的規定。 趙委員正宇:你剛才說現在要在報紙、電子媒體、網路上公告,這樣有效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我們是要在國內發行量的報紙上刊登,我想這應該有最大的效果。 趙委員正宇:沒有問題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我們能夠做到的就這樣,但是因為重印事實上不可能,因為我們第一時間就詢問過…… 趙委員正宇:重印第一是來不及,第二是要花很多錢,而且你們也沒有錢,要動用第二預備金,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的;程序上也來不及。 趙委員正宇:所以這就是給你們一個教訓!你不能等行政院給你,而是要去問他們,告訴他們時間快到了,要趕快送過來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我們…… 趙委員正宇:所以他們沒有超過30天,但是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還是超過時間了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的,所以我們當時就有疑慮,所以我們去翻閱過去的案例,發現第6案也曾經有行政院在超過時間之後再修正的情形。 趙委員正宇:還是因為公投第一次有那麼多案子,你們不熟悉?會不會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我們都是要依法、依慣例,所以我們有去翻閱案例,發現在我們的公報上面有刊載,第6案的部分行政院也曾在超過時間後又送來修正意見。 趙委員正宇:我認為你剛剛講的那幾項補救措施還不夠,你回去還是要想一想到底如何解套。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儘可能去做。 趙委員正宇:儘量做!讓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的,謝謝委員。 趙委員正宇:不要讓大家在外面傳得那麼難聽。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我們一定是遵照法院的裁定,而且會儘可能去做。 趙委員正宇:已經送高等法院了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有依法提起抗告,也請最高行政法院…… 趙委員正宇:好,請坐。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 趙委員正宇:本席接下來要請教內政部移民署楊署長。機場入境的安全管理漏洞很多,從101年到現在107年,很多國外不可能發生的事情,竟然在國內發生那麼多次。106年韓籍竊盜慣犯趙準基翻越桃園機場查驗櫃檯非法入境,最近又有一名陸少從查驗櫃檯跳過來,也是非法入境,而且這個更扯,他要跳之前還打電話給女朋友,說他準備要跳過去了。為什麼會這樣?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楊署長說明。 楊署長家駿:主席、各位委員。硬體方面我們跟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當然是有不足的地方,我們也正在努力…… 趙委員正宇:什麼不足?人員嗎? 楊署長家駿:硬體部分。人員部分我們同仁確實也是備多力分;我們有疏失、有輕忽,但是備多力分也是一個事實。 硬體部分,以桃園機場來講,一草一木都不是移民署可以處理的,都要跟桃機公司協調。我們從去年協調到現在,今年11月份人工查驗之前的紅外線會設置到位,年後(明年2月)線後的隔屏會設置到位,我們認為這樣會逐一有效改善。 趙委員正宇:櫃檯的高度有沒有改過? 楊署長家駿:我們前後設置的話,就不用改櫃檯…… 趙委員正宇:不用改嗎?從櫃檯跳過去,紅外線就會感測,那如果紅外線出問題呢? 楊署長家駿:我們還有線後。 趙委員正宇:線後? 楊署長家駿:線後就是隔屏會隔到頂;當不使用的時候,隔屏是隔到頂的。 趙委員正宇:隔到頂?用的時候才打開? 楊署長家駿:對,用的時候打開。 趙委員正宇:這種事情大部分都發生在離峰時間,譬如夜間或出入境的人比較少的時候,但是我覺得140公分真的太低了!國外一般移民官在查驗的時候,他旁邊還會有一個在走動的,他會注意,可是我們桃園機場好像沒有這個措施,是不是? 楊署長家駿:事實上是有,但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同仁備多力分,他們要關注的事項太多,哪邊有突發事件,就要轉駐到那邊去,所以就會發生這些事情,但是不管怎麼樣,還是我們的錯。 趙委員正宇:關注事項太多?查驗櫃檯全部加起來才120公尺而已耶! 楊署長家駿:我們線後有安排同仁專門注意那條線,可是有時候線前有狀況…… 趙委員正宇:這就是你們管理有漏洞,你們自己要改變、要處理嘛!專業訓練不夠、積極度不夠才會這樣子啊!是不是?我看他們也滿輕鬆的,還可以在那邊聊天,對不對? 楊署長家駿:他們不輕鬆啦! 趙委員正宇:不輕鬆?我常常看到他們在聊天,一副很快樂的樣子。 楊署長家駿:我去體驗過,不輕鬆,半個小時就一定要休息,不然眼睛會受不了。 趙委員正宇:在裡面的或許沒有,可是在旁邊聊天的太多了,我就想他為什麼不仔細去看到底有沒有人不守法。 另外,你有沒有覺得移民署的外籍移工缺乏申訴管道?他們沒有什麼申訴管道啊! 楊署長家駿:缺乏申訴管道? 趙委員正宇:對啊!外籍勞工跟你們移民署。 楊署長家駿:勞動部是有一軌申訴管道,我們…… 趙委員正宇:對,他們有「1955」,你們有沒有設? 楊署長家駿:我們自己也有一個專線電話,不過我們最近…… 趙委員正宇:現在脫逃的外籍勞工有多少人? 楊署長家駿:目前是5萬1,000人。 趙委員正宇:是8萬人吧? 楊署長家駿:8萬人是包含非移工的部分。 趙委員正宇:全部都是啊! 楊署長家駿:非移工部分是3萬2,000人。 趙委員正宇:加起來8萬人嘛! 楊署長家駿:8萬3,000人。 趙委員正宇:那你們現在查了多少? 楊署長家駿:目前是…… 趙委員正宇:我跟你講一個例子,有民眾跟我投訴說有一個外籍勞工逃跑,我請他循管道跟移民署和警察局講,結果抓了半天沒抓到。我為什麼沒有去跟你們講?就是要看你們的工作能力怎麼樣,可是搞了半天還是沒抓到啊!而且那個民眾還把地址、照片、什麼人都講得很清楚,可是你們的動作實在非常慢!署長,是不是要改進一下? 楊署長家駿:我們已經報部核定了,今年12月份會有擴大的自行到案方案。 趙委員正宇:是另外一種方案嗎? 楊署長家駿:是自行到案的方案,已經報部核定了。 趙委員正宇:脫逃的人有很多是被性侵。為什麼我剛剛提到申訴管道?你懂嗎?不只勞動部,你們也要有申訴管道,因為很多都是被性侵的。 外籍移工跑掉最多的就是看護工,看護工是最多的。 楊署長家駿:其實現在漁工最多。 趙委員正宇:漁工最多嗎? 楊署長家駿:漁工最多。 趙委員正宇:他們是跳海,還是跳到陸地後跑掉? 楊署長家駿:是轉業。 趙委員正宇:根據我手邊的資料是看護工最多。 楊署長家駿:第1名是漁工,第2名是看護工。 趙委員正宇:所以你們在人員訓練方面一定要多加強,好不好? 楊署長家駿: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教中選會陳主委。包括主委和各位委員大概都是依法行政,前兩次我到交通委員會詢問NCC,選舉期間有些候選人或者是和公投有關的部分都有違反選罷法或廣播電視法的事情,請問現在從地方選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移送到中選會的違反選罷法案件有幾件?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可不可以請陳副主委來說明? 劉委員世芳:好。 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所詢問的事項,目前為止NCC移送過來本會的案件有4件。 劉委員世芳:再過幾天就要投票,如果處理進度過慢,恐怕會影響選舉結果。我有臚列出來,譬如有某個候選人的報導比較多,或者是愛家公投辯論會內容不妥的部分,有些不同的藍綠委員有不同的想法,還有某個市議員候選人冠名贊助及某電視台報導不公的部分,請問現在處理得怎麼樣了?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分幾點說明,第一是有關電視台的部分,廣電媒體從事相關廣告時…… 劉委員世芳: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它必須符合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劉委員世芳:平衡報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也就是說,必須要符合公平、公正、平等對待的原則。 劉委員世芳:如果有人檢舉它不符合的話要怎麼處理?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如果不符合規定、有人檢舉的話,我們就依法處理,在法定…… 劉委員世芳:如果依法處理已經過了最後的選舉期間,一翻兩瞪眼的話……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在法定程序上我們會做以下兩個部分的處理:第一是檢視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第二是依照選罷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移送給主辦選舉委員會來做個案審認。 劉委員世芳:誰是主辦選舉委員會?地方嗎?電視公司都在臺北啊!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主辦選舉委員會就是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是主管選舉委員會。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是問你,如果有些廣播電視從業人員違反選罷法的話,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主管機關是NCC。 劉委員世芳:我跟你講一下,事實上確實是有新聞台對某個候選人特別關愛,成為他的專屬頻道,我們側錄的結果是,在5小時又2分鐘的新聞報導當中,一個國民黨籍候選人的正面新聞長度曾經長達3小時11分鐘,這還不包括講其他的、跟他有競爭關係的候選人的負面新聞,這是「中」字輩開頭的。 另外一個也一樣,我們11月14日側錄TVBS-N,從早上8點58分到下午2點59分,國民黨的正面新聞對民進黨的負面新聞比例非常高。這種情形還不只一例,11月14日後來還有占44.6%的,11月15日更多!我們已經側錄下來了,因為大家都在看嘛!這已經達到散布的效果了。 現在只剩下4、5天的時間,我一再重複地講,也問過行政院秘書長,這件事情有兩部法律,一個是選罷法,一個是廣播電視的相關法案,到底是誰管?是中選會還是NCC?結果都推來推去!剛好這兩個組織都是委員會,等到你們召開臨時委員會,都超過時間了,怎麼辦?你們只能一直不停地道德勸說或是呼籲嗎?或者是說:對不起,我們以後再給你開。反正一個案子開20萬元,他們賣的廣告一定超過20萬元,這要怎麼處理?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廣播電視的部分我們會跟NCC合作,選罷法的部分則屬於中選會和主辦選委會的權責,我們會依法來處理,同時也會採取以下的措施:第一,還是再度呼籲廣電媒體必須公平對待;第二,如果有檢舉的案件或NCC的案件移送給中選會的話,我們也會啟動法定程序,交由主辦選委會依法處理。 劉委員世芳:副主委,譬如選前的封關民調,我看每個電視公司或平面媒體大家都有遵守,包括在地方上助選的也都有遵守,這件事情處理得還不錯,而你們在處理的過程當中,其實就是發函或是將正式公文發給每個候選人的競選總部,請問能不能也發給主辦不同政見發表會的廣播電視台,請他們必須遵守,並讓他們知道如果沒有遵守的話,法律是怎麼走的?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個我們來努力。 劉委員世芳:不是!什麼「來努力」?只剩5天了,還說什麼「努力」?努力、努力,下禮拜投票,現在還說「努力」,不就來不及了!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好。 劉委員世芳:我是覺得要讓大家知道法律上怎麼走,也許他們老闆說:「啊!我就是不知道啊!」,到時候就是每個人都有很多抗辯啦!然後又送到什麼行政法院啊!訴願等等這些,其實就是違反法律所給予他們的限制上的規定。如果你不趕快處理的話,就會出現這樣的困擾,好不好?謝謝你。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陸委會陳主委。主委,我不會問你NCC,也不會問你中選會,我要問你的還是一樣──境外勢力在干擾我們臺灣的內政,不一定是選舉。 莫健主席你認得,而且也有多次交談嘛! 主席(林委員奕華代):請陸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明通: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劉委員世芳:每次提到兩岸關係的時候,美國當然是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最近大家都忙著選舉,沒有想到居然出現這個新聞,令人覺得匪夷所思。報紙上爆出來的是,美國在台協會自己貼文表示他們對臺美關係的看法,結果他警告外在勢力散播假消息的專訪竟然被TVBS下架。請問主委有何看法? 陳主任委員明通:針對這件事情,我有三點說明:第一,中共以各種方式介入民主國家選舉,已經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第二,中共慣常在臺灣選舉前藉機製造事端,過去更以對臺軍事演習及嚴詞批判,企圖干擾或影響選情,臺灣民眾對此非常反感;第三,個別新聞媒體的新聞處理可受公評,本會不予評論,但是莫健先生的專訪AIT已經公布在網站上,各界可以自行瀏覽,我們感謝美方對此事件的關注。以上。 劉委員世芳:我看你非常嚴肅地發表這三項看法,但是我也要請陸委會做一下評估,我們臺灣的文化界或媒體界的人就是叫做self condition,只要碰到跟中國相關的新聞,自己就會限縮,他們不需要接到對方的電話,也不需要接到公文,自己就會覺得:這不要報導,報導了以後可能不太好。所以事實上已經慢慢滲透到我們自己國家內部。 我覺得你擔任陸委會主委,而且還是回鍋,一定非常瞭解現在的國際情勢,也非常瞭解目前的狀況,所以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提到的幾個我concern的地方,我們文化界、媒體界的人已經到了會自己調整的狀況,我想這是自己內部調整,因為我知道這家電視台好像對外說是自己處理的,沒有收到任何境外或什麼的關心電話。我們知道其實商界本來就有一種不同的聲音,這種情形如果越演越烈的話,會不會越來越嚴重,進而影響到我們自己整個國家裡面對於民主社會應該堅持主權的角度? 陳主任委員明通:謝謝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我在這裡想說明的是,民主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民主國家的人民要享受民主,必須對民主價值有所堅持,自我限縮是對民主的傷害,最後會斷送民主的前途。我們在東亞是有非常、非常亮麗的民主化成果的國家,我相信我們的人民多少年來的打拚,為了這個價值,會繼續堅持下去。簡單一句話,你想要享受民主,就必須為民主奮鬥,而不應該自我限縮。 劉委員世芳:主委,我很希望你這段談話不會被某幾家電視公司下架。你知道我的意思。 陳主任委員明通:謝謝。 劉委員世芳:我看你現在的新聞量都越來越少了,所以要自己努力。我們大家都知道民主得來不易,它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天上掉下來的只有鳥屎,絕對不是禮物,請主委繼續加油! 陳主任委員明通: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主委,剛才劉委員質詢時秀了一張畫面,那個畫面提到哪些人的民調如何、如何,我看得很清楚,請問這樣有沒有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選前10日……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到…… 黃委員昭順:你沒有看到,但是我們都有看到!有關這個部分,我們請主委一定要去注意,他將電視畫面的截圖放在立法院的螢幕上面,這是不可以的,我們嚴格禁止,而且嚴格要求,主委,秀在立法院比自己講出來還要嚴重,所以你等一下回頭去看一下這樣做有沒有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規定,就必須要處罰,請主委等一下處理。 接下來本席的發言時間要請郝龍斌先生說明。 主席:請公投提案人郝龍斌先生說明。 郝龍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是以反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公投領銜提案人的身分到這裡列席並提出說明,在11月2日中選會重行公告行政院的意見書,針對反核食公投這件事情,我們當時就立刻到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的假處分。中選會應該是個獨立機關,它應該要中立,而且在選務上必須要有其公信力,可是在我們進行公投提案的過程中就很強烈的感受到,中選會在做行政刁難、程序阻擋,完全違反獨立機關選務中立的原則,尤其這一次把行政院意見在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的前提下,在11月2日公告行政院的意見,尤其是其內容是非常有問題的。內容中一再強調現在政府會有最嚴格的標準,而且也會有非常高強度的管制,確保所有核災食品不會進口。各位,大家有沒有看到,最近只要一提出這件事情,我們常常在各地都看到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到台灣來,如果我們要查是不勝枚舉,中選會居然屈從於行政院公告這樣一個不是事實的內容,進而誘導民眾不反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這本來就違反了行政中立原則。 當我們提出停止執行的假處分以後,相信法院會裁決要求中選會收回原來的公告,照10月24日的公告來執行。可是現在我們對於這件事情感覺並不樂觀,因為愛家公投跟我們在同一張公告上,而法院已經裁定要求停止公告。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法院在11月9日就裁定了,但中選會不做為,到16日才提出抗告,甚至表示時間上來不及,這是什麼理由?更重要的是,我們在法院提出假處分的過程中,法官也一再提出中選會的公告可以拘束法院與法官嗎?中選會比司法機關還大嗎?我今天要在這裡以公投提案人的身分向大家報告的是,有關這一件事情,中選會違法公告,甚至當法院裁定後,仍不收回公告,而且還拖延時間,這是中華民國憲法史上、司法判決上史無前例的惡例! 今天我特地到這裡來向大家報告這件事情,也希望大家在這件事情上提供必要的關注,讓整個公投是在民眾能夠有清楚資訊的前提下,在不被誘導的前提下,維護我們的環境與健康。簡單講,有關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在目前沒有足夠的檢測機制、沒有足夠的防漏機制以及充足的海關人員能查訪所有污染食品的前提下,中選會不要替日本政府說話,行政院也不要替日本政府背書,確保食的安全最關鍵的就是從根本上去做好境外管制、源頭管理,讓核災地區食品不進入台灣,這是最根本之道。 我過去在台灣大學擔任食品科技研究所的教授,我的專業中有一項就是輻射照射,對於這個問題,我相信我瞭解的比一般民眾多,我也希望民眾支持我、幫助我,讓我們一起為台灣的環境及全民健康共同努力。謝謝。 黃委員昭順: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法務部陳次長,11月14日蔡英文總統說用假消息及網路霸凌兩種「漚步」在打壓台灣的民主,對於他這樣的言論,在這整個過程中,法務部應該扮演最重要的角色,請問法務部現在的進度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假消息的部分,法務部不是主要的角色,事實上,法務部針對的是在選舉期間有沒有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的刑責的部分,我們負責的是這一部分,還有其他非選舉以外的刑責,法務部負責的是這一塊,而不是全部。 黃委員昭順:所以假消息的部分不是你們在查? 陳次長明堂:不是。 黃委員昭順:那假消息是歸內政部? 陳次長明堂:因為有一些是行政上的作為…… 黃委員昭順:徐部長,對於假消息,法務部沒有查,內政部要不要查?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選舉的假消息,刑事警察局有一個…… 黃委員昭順:你們現在的進度如何? 徐部長國勇:他們現在正在查,只要有檢舉,我們都會…… 黃委員昭順:所以到今天為止並沒有具體的成果出來?其實我到刑事局告過二次了,第一次就是有人說中共給了韓國瑜10億元,結果法院說沒有,今天我們必須要很嚴肅的在這裡看待這次的選舉,這個禮拜六就要投票了,我們發現民進黨政府,蔡英文在11月14日這樣講,我覺得這就是「奧步」之一,你們在執政,但是卻沒有辦法告訴我們進度,連進度在哪裡都不知道! 徐部長國勇:該查的他們一定會去查,不會不查。 黃委員昭順:部長,選舉不要老是用這種「步數」,這種「步數」其實非常不好,大家都知道,民進黨就是拉美反中打韓,就這樣,很簡單,沒有其他的學問,所以今天本席在這裡正式提出,因為我這裡也發現有幾則假消息一直被放出來,我們也都正式拿到刑事警察局去告發,我們希望能有真正乾淨的選舉,如果還是用這種方式去做的話,全國人民、全世界都在看,我們希望這不是假的民主。 陳主委,主委,他秀的資料中有提到民調的事情,當然我就不能再講誰民調比較高或比較低的事情,你等一下回去再看,這樣有違反選罷法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我沒有看到…… 黃委員昭順:都秀在我們的電視牆上面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 黃委員昭順:剛才不是我質詢的時間啦!本席特別再提醒你,中選會是一個獨立的機關,如果中選會不能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來判斷的話,你剛才還提到用電子公報、平面媒體來取代,我現在要請問司法院,這樣有違法嗎?符合我們的標準嗎?紙本的公報送到我們家裡,跟它用什麼電子報、網路、媒體,這樣可以嗎?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 黃委員昭順:法律明文規定所有公投的公報都必須送到選民的手上。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黃委員昭順:那它現在用這樣的方式來取代…… 葉副秘書長麗霞:政府機關應該依法行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行。 黃委員昭順:應該依法行政?換句話講,法律規定必須送到選民手上,那用電子網站、平面媒體可以取代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這一定要明文規定才可以取代。 黃委員昭順:明文規定沒有,所以本席在此再告訴中選會一次,你用這樣的方式還是違法的。因為我的時間已屆,我等一下再登記發言。以上。謝謝。 主席(黃委員昭順):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陳主委有關專題報告的內容,你認為你可以隨著自行主張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行政法院在作成裁定前並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你認為這是你可以提出抗告或是不遵從行政法院裁決的原因嗎?是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很多原因,這個只是其中之一。 林委員奕華:但是您是法律學者,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林委員奕華:請問你知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在103年度裁字第1516號的裁定內容是什麼?你知道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請教高明。 林委員奕華:裁定內容就是當行政法院針對聲請的不合法或無理由之心證認無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必要者,自得斟酌該個案具體情事,不踐行徵詢當事人意見之程序,這個103年最高行政法院就已經說過了,所以這怎麼可以當做中選會可以抗告或是不遵從裁決的原因呢? 再來是一樣地您又提到什麼窒礙難行,所以現在用了一些方式,請問「窒礙難行」是由中選會來認定嗎?尤其當11月9日裁定出爐後,你的公報還沒有發完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第一時間就去查了,大部分都已經印完了。 林委員奕華:印完還沒有發啊!那你為什麼可以繼續發呢?請問為什麼可以繼續發?已經告知你要停止執行,為什麼要繼續發?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當時是禮拜五下午收到,剛好我們的承辦人當天公假,所以我們…… 林委員奕華:7日其實就已經知道了耶!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馬上就去調查。 林委員奕華:你是9日收到通知,7日就知道了,這麼重要的事情……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7日不知道,7日完全不知道,我們9日才知道。 林委員奕華:好吧!那就算9日,請假也可以當作理由啊?我曾任職公家機關,難道公家機關沒有職務代理人嗎?不要糊弄我們。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就去調查…… 林委員奕華:雖然在調查,但你還是繼續發嘛!不是嗎?裁決已經出爐,為什麼還可以繼續發呢?你不是應該遵守裁決,以避免將來本案訴訟緩不濟急或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嘛!所以這部分你是直接損害到當事人的權益耶!你現在說窒礙難行,請問窒礙難行由誰來認定?是中選會說了算嗎?你現在用一些替代的方式,請問符合相關的規定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是儘可能希望能夠達到法院的要求,我們就馬上召開委員會,我覺得這是重大的事情。 林委員奕華:什麼叫做「儘可能」?中選會的作為就是正式跟法院宣戰啦!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我們沒有宣…… 林委員奕華:你就是跟法院宣戰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啦! 林委員奕華:就是啊!怎麼不是呢?所以我才會說我覺得非常痛心。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啊!因為我們事前完全不知情,我們當然儘可能要達到法院的要求。 林委員奕華:好。我還要留一些時間給曾理事長,但是我必須很沈痛地說,這麼嚴重的踐踏台灣的民主法制,如果你沒有辦法按照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就如我剛剛一開始在程序問題時就說了,我們大家都當過政務官,就請主委要拿出該有的政治風範。請回。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奕華:接下來本席的發言時間要請曾理事長說明相關的提案內容。 主席:請公投提案人曾獻瑩先生說明。 曾獻瑩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第12號公投提案的提案人曾獻瑩。今天我不僅要用提案人的身分,更要用一個被害人的身分,在此請各位委員以及全國電視機前面的觀眾朋友為公投案主持公道。我右手這一份是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我左手這一份是我們向監察院的陳情案,我們的公投案被行政院意見書扭曲而且違法公告,已經造成實質的影響,我朗讀一下我收到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本案行政終結前停止執行,相對人(就是中選會)不得將上開公告登載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白紙黑字寫得非常清楚,理由是一旦這樣做,將造成無法符合公投民意難以回復之影響,且其損害及影響,社會一般通念上尚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最後法官說,這樣繼續做下去「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所以我必須說,這是一個跟時間賽跑的公民投票案。我們提案非常的辛苦,連署了70萬份,結果被中選會用這種違法的方式影響我們的提案,影響我們的公民投票,現在已經很多人在傳公投第12案是不是無效?是不是要投不同意? 跟各位委員報告,11月2日中選會違法公告那一天是什麼日子呢?11月3日馬上就要進行電視辯論會,11月3日、11月4日是星期六、日,馬上就要進行電視辯論會,我們所有的伙伴都在準備,突然下班前來一個行政院意見書,而這個意見書對我們的公投提案相當不利,這不是突襲,什麼叫做突襲?11月2日突然公布,3日、4日就要進行電視辯論會了,請問這樣合法嗎?這不是在踐踏公民的權利嗎?因為11月3日、4日是星期六、日,我們無法申訴,所以在11月5日一大早我們就向高等行政法院送出聲請停止執行,高等行政法院也知道此事具有急迫性,所以在3天之內,7日就馬上做出裁定,並且火速地把這個裁定送到中選會的手上,所以中選會9日收到裁定,可是各位委員都知道今天是幾日了?9日他不作為,其實9日當天公投公報尚未發放到各個選民的手上,9日它不作為,10日它不作為,11日不作為,12日不作為,13日不作為,14日不作為,15日不作為,16日不作為,到今天整整10天的時間,這10天的時間是可以去攔阻這個傷害繼續發生,但是這10天的時間它完全不作為,它說以前也有這樣的前例。 在我手上的是第6號公投案,我們非常納悶就去查了,在2008年公投第6案好像也有重行公告過,但是完全沒有違法,這個日期完全沒有違法,我們查出來了,我們覺得主委根本在避重就輕。在這裡我必須說我們為什麼那麼在意?因為它說正反意見俱陳符合公投的精神,可是我必須說,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你可以不同意我,可是你竟然在公投公報上這樣寫「若本案獲得通過,行政院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的修正」,你讓全國的公民以為公投第12案是在推動同性婚姻。請各位看行政院的公告,它完完全全這樣講──「基於以上,若本案獲得通過,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的修正工作」,這個完全不是我們提案的本意。而且在10月24日那個版本行政院並沒有這樣講,可是在11月2日卻加了這句話。為什麼我們會這麼在意?你可以不同意我,可是你不能夠扭曲我們提案的原意。 而且行政院意見書中的意見也違反了最高行政法院在最近一次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個判字第653號判決,也就是伴侶盟他們所提的這個判決當中說到,釋字第748號並未認為要實踐同性的結合關係一定是指民法親屬篇所指的結婚,並沒有這樣講,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在11月8日所做的判決,這些資料我的手上都有。所以我們講的每一件事都是白紙黑字,在法院上都有認定過的情事,為什麼這些違法的情事跟意見書,要刊在公民合法提出來的公投案公報上呢?全國公民跟投票人看了這個,難道不會被影響嗎?所以我必須再說,今天我其實是以一個被害人的身分來到這裡,中選會有10天的時間可以阻止這件事的發生,可是中選會卻完全沒有作為,我已經向監察院跟司法院提出告訴,難道監察院跟司法系統都不能夠攔阻中選會嗎?今天我來立法院,我非常謝謝主席跟委員給我這個時間,我知道立法院有權去責監督行政系統,我相信我對台灣民主還有一點信心,我覺得現在的台灣民主已經走到一個行政獨大的時候,難道沒有任何力量能夠拉住這樣的行政力量以及傷害人民的公投嗎?如果是這樣,我們的民主被踐踏至此,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偉大可言呢?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金馬獎的過程意外沾染了政治,蔡總統也在臉書表達說:台灣就是台灣,我們絕對不是中國台灣。但是我記得主委曾經說過,中華民國台灣才是最大的公約數。 本席認為主委應該就這個部分要釐清清楚,以及你的態度是什麼?又蔡總統為什麼不說「中華民國台灣」?而是要特別強調「台灣就是台灣」呢? 主席:請陸委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明通:主席、各位委員。中國大陸在全世界談到,所謂一中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當它講中國台灣的時候,全世界都被它教育要去認同它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的台灣。所以我們要很清楚,我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我想委員拿的身分證跟我拿的一樣,都是中華民國。 陳委員怡潔:沒錯!如果……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們當然是中華民國下的台灣,中華民國……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還是覺得中華民國台灣才是最大的公約數? 陳主任委員明通:對。 陳委員怡潔:蔡總統講的「台灣就是台灣」,其實相對的並沒有製造對立感嗎?有嗎? 陳主任委員明通:他只是在區別。那位來自大陸的演員提到中國台灣時,全世界都聽到他們說的,被他們教育,所以我們必須區別出我們不是他們所說的那樣,我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的台灣。 陳委員怡潔:所以現在蔡總統是在做區別、澄清的動作就對了!我們的總統貼心到要在臉書表達澄清的動作? 另外,這次兩岸巨星親自來台參與這次的金馬盛會,很多人都是看李安導演的面子而來,但大家也說,很可惜,文化殿堂已經沾染政治!說真的,有這麼多政治因素在這屆產生,請問下一屆的金馬獎會不會變成只是台灣的金馬獎?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只能說,兩岸交流上的方方面面我們都歡迎,我們不希望政治因素的干擾,這個事情現在才開始,是不是有後續的發展,我們不便預測,我們只能在政策上鼓勵兩岸的交流,不管是在社會、文化、經濟等各方面,政策上我們鼓勵讓他們交流。 陳委員怡潔:你覺得昨天的事情發生以後,兩岸關係是不是更為緊張?我們不要談政治好了,民間的文化交流其實更是走下坡,趨近於冰點?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想這時候事件剛發生,大家需要冷靜下來。 陳委員怡潔:其次,我想請教主委,台灣導演發表台獨言論遭到對岸網友攻擊,他也說沒關係,就衝著他來!主委對這部分有什麼看法?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認為導演是表示他的心情,我希望大陸方面能體認一個創作自由者心情的表示,這個應該要予以尊重。 陳委員怡潔:你對那位台灣導演會不會覺得很心疼? 陳主任委員明通:我作為一個政務官,我們是人民公僕,對人民受到這樣對待,當然會覺得心疼。 陳委員怡潔:聽到您的回答,我覺得兩岸關係應該是漸漸走向冰點,不像你之前期待的那麼相對的樂觀。如果你再做一些政治角力的拉拔或要用文化沾染政治,我覺得主委要負起相對很大的責任,也要有擔起的這個肩膀,要有guts一點,就像我當時所認識的你一樣,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明通:謝謝委員。 陳委員怡潔:謝謝陳主委。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中選會陳主委。陳主委,說真的,中選會原本是一個非常單純辦理選務的機關,這是大家的共識,可是自從你接任中選會主委之後,鬧得沸沸揚揚,比如東廠說、西廠說、超越法律,甚至是中選會比法院還要大。主委認為,你是不是到應該知所進退的時候了呢?因為大家都說,如果再繼續玷污這個神聖機關,說真的,外面覺得很可笑,裡面也很難看,你們不只是沒了面子,也沒了裡子。雖然你不斷說是依法行政,但是我們幾次聽你的答詢下來以及帶頭違法的作法,看起來主委不要說心中,可能連眼中都沒有法律,所以主委是不是該知所進退了?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進退不重要,重要的是,把這次的公投綁大選辦好。 陳委員怡潔:所以公投綁大選沒有辦好,是不是你要負起責任? 陳主任委員英鈐:當然,因為我是首長,當然要負責。 陳委員怡潔:好,你要記得你今天所講的這些,不要最後又有許多藉口,如果公投綁大選你做不好,主委真的要漂亮的離開。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的勉勵。 陳委員怡潔:另外,我們不希望中選會一再地公親變事主、唯恐天下不亂,是中選會出了什麼問題?還是陳主委到底讓中選會出了什麼問題? 因為難聽的話大家都說了,現在行政法院也裁定中選會不得重新公告公投意見書,結果中選會竟然還是不甩法院裁定,你一樣用很多理由,執意發公投公報,甚至還提出抗告。本席請教主委,是什麼勇氣讓你們這麼離譜?這樣的作法算不算是藐視法律?因為中選會比法院還要大,甚至凌駕司法的image,公眾都這麼認為,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你會這麼的離譜?還是你後面有所謂靠山?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收到法院的函文,第一時間就是調查要如何執行,我們緊急召開委員會,委員會的決議是我們依法提起抗告,但是這個裁定我們還是要尊重,只是要完全執行這個法院裁定有事實上的困難,而依法抗告我們在黃士修案件有進行過,後來最高行政法院也背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我們都是依法進行,沒有不遵守的問題。 陳委員怡潔:看起來你有這麼多理由,但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1月7日裁定中選會已經違法,你不得在選舉公報上面刊登行政院新意見書。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是9日收到,可是我們收到時,其實絕大部分都是已經印好,送…… 陳委員怡潔:你沒有收到裁定通知書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完全沒有。 陳委員怡潔:就算是假設好了,也有可能會發生,假設你沒有收到開庭通知書…… 陳主任委員英鈐:完全沒有。 陳委員怡潔:方才我聽到陳主委表示,你們印製公投公報只需10天的時間,而中選會於11月9日收到裁定書之後,如果中選會依照法院判決立即重新印製公投公報,並發放到各公所,你認為這10天的時間會來不及嗎?因為重新印製並將公投公報送至各公所,這在時間上會來不及,會不會只是推託之詞?會不會你們要發送新的公投公報是非常快?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會來不及!因為公家機關印製公投公報,這不是我們想要印就可以印製的,第一,我們沒有經費,而且我們要依法…… 陳委員怡潔:這不是你們有沒有資源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確實是如此。 陳委員怡潔:現在你不要混淆問題,你要回到最根本……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依照選罷法…… 陳委員怡潔:如果中選會在一開始就不要違法公告行政院更新的公投意見書,就不會發生後續這些問題。現在我們討論中選會重印公投公報,你們說自己根本沒有經費,而且時間上會來不及作業。坦白說,我們無法認同你所說時間上會來不及作業,因為11月7日法院做出判決,就算中選會在11月9日才收到法院裁定書……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這只是印製公投公報的時間,還需要經過採購…… 陳委員怡潔:你們不是要將公投公報發送至各公所?所以你認為10日之內無法處理完畢?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還要發送各公所,發送也需要時間。 陳委員怡潔:11月7日法院判決下來…… 陳主任委員英鈐:事實上,我們召開委員會有邀請地方選委會派員列席,地方選委會也向我們說明,如果要重新印製公投公報確實是無法做到。 陳委員怡潔:主委不是表示重印公投公報的經費不足?現在我跟你討論…… 陳主任委員英鈐:那只是其中原因之一,還有其他的原因。 陳委員怡潔:現在我要與主委討論的問題,你得回到問題的最根本。如果你在一開始就不違法公告行政院更新的公投意見書,哪有可能會產生後續這些問題?即使主委表示重印公投公報的時間來不及,事實上,11月7日法院做出判決,就算中選會於11月9日才收到法院裁定書,如果中選會不要提出無意義的抗告,而是尊重法院判決,11月9日至11月24日還有兩個多禮拜的時間可以補救,這樣在時間上會來不及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這是重要的事情,需要經過委員會討論,所以我們緊急召開委員會,而委員會決議就是如此,我們只是在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陳委員怡潔:坦白說,我認為主委所說的這些推託之詞,以及你不負責任的這種態度……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的,因為我們是委員會制,而非首長制…… 陳委員怡潔:沒有。主委所講的這些話,就像你從一開始擔任中選會主委就說自己是依法行政,這些話聽在我們耳裡都已經是狗屁不通了,你愈解釋就愈掩飾你的錯誤……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我們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中選會組織法就是如此…… 陳委員怡潔:主委為何不能面對大家對中選會所提出的質疑?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說過,我們無法滿足所有人的期待,我道歉! 陳委員怡潔:我要強調,你要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因為你已經讓中選會獨立行使機關完全變了調,我講難聽一點,今日你就應該知所進退,而不是等到公投綁大選辦不好,你才要知所進退!如果今天你真的有guts,你就告訴大家,因為你帶頭違法,應該直接辭職下臺!我認為這才是中選會主委應有的態度,而不是我們在問你何時法院裁定書下來、甚至很多人對你提出問題時,你都只是推託之詞……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本週六即將舉辦公投,所以我們一定要辦好公投。 陳委員怡潔:依照主委的意思是,你要負起政治責任,不差這幾天就對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的指教。 陳委員怡潔:依我之見,你除了藐視法律之外,你的眼裡根本就目中無人,包括在你的眼中也沒有任何的法律。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發言結束之後,休息10分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自從陳主委及陳副主委上任之後就全部都違法,你們有一大堆違法的作為。以此次選舉而言,方才提案人郝龍斌先生及曾獻瑩先生都講得非常、非常的清楚,尤其曾獻瑩先生表示,他是以被害人身分列席,我認為確實如此,稍後我要提出幾個案子,好讓主委能夠逐一回顧。自從主委上任之後,完完全全糟蹋了歷任中選會主委所建立的獨立機關,「法院裁定等同法律」不是我說的,而是司法院秘書長說的!法院做出裁定十幾天,中選會不但不重新印製公投公報,還說這麼做會來不及,更說你們沒有經費,這哪是理由?你們該用的就要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很多的第二預備金,你們當然要依法行政。 我們看到中國時報特別報導,但這也不是中國時報所創的,而是促轉會張天欽副主委在那卷錄音帶裡面講得清清楚楚,中選會就是西廠,東廠現在沒有運作,西廠就取而代之。 劉副秘書長,過去你在內政部民政司服務過,對不對? 主席:請監察院劉副秘書長說明。 劉副秘書長文仕: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曾經負責執行如此重大的法律,無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投法,你都有參與其間,你身為一位內政部民政司前任司長,我不知道你的想法為何? 劉副秘書長文仕:很抱歉!今天我是代表監察院前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事實上,公民投票法清楚明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是,中選會偏偏就要不一樣,你看到曾獻瑩先生提出專法保障同性生活權益,當然前面的過程,之前我們都質詢過,也一再地在程序上提出很多的意見。此外,有關聽證的議題,游信義的提案特別提到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立法原則之創制,都要讓民眾清清楚楚的了解。我們看苗博雅女士所提的,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這到底是符合哪一款規定?這是創制還是複決,抑或是重大政策?究竟是符合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這就是不清不楚,如果有不一樣,就是行政不中立! 接續我們要談另一個議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要經過憲法的修正,公民投票法也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我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看到紀政提出東京奧運正名的提案,他寫得很清楚,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他不在講領土嗎?這根本就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竟也讓這項提案通過,對不對?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清楚的規定,第一,它不是法律,也不符合第一款的規定;第二,它不是符合第二款地方自治相關條例;第三,第三款是有關重大政策者,所謂的重大政策是中華民國可以決定的嗎?這不是教育部或體育署的權責,也不是行政院的權責,更不是中華民國總統的權責,而是中華奧會的權責。請問中華奧會是政府機關嗎?不是嘛!何況這又是由國際奧委會決定的,哪裡是由公民投票決定的,簡直魚目混珠!這樣如何服人嘛!我講過很多次,這個案子一次就通過,完全沒有意見。 再舉一例,有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自由受到嚴重侵害一事,今天我是講給監察院副秘書長聽的,你回去要報告、要跟監察委員講,今天立法院鄭天財委員控訴這麼多違反公投法及選罷法的案件;憲法很清楚規定,人民有秘密投票的自由,但是平地原住民有一萬多人無法行使憲法上秘密投票的權利,因為一個投票箱只有兩個或一個原住民投票,他投給誰清清楚楚,他投給哪位市議員清清楚楚,他們完全沒有秘密投票的權利,山地原住民也一樣有一萬多人無法行使憲法上秘密投票的權利;這不是沒有法可以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法非常明確,本席也質詢過很多次,光今年從10月1日質詢中選會,之後召開協調會,質詢內政部,又召開協調會,總共召開這麼多次協調會,我還親自拜訪內政部徐部長,法沒有問題,到最後一次召開協調會時,他們表示來不及了,就像今日你們答復曾獻瑩來不及了,10日來不及?以中華民國的效率,這樣來不及?政府可以依法作為卻不作為。今天我談這麼多是因為中選會一錯再錯。 最後一例,有關花蓮縣平地原住民縣議員遞補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得很清楚,「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第一順位的不願遞補或事實上不能遞補時,當然由第二高票的落選人遞補,這都有案例,法律也很清楚,但是你們就是不讓他遞補,因為第一高票落選的是現任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中選會主委親自拜訪他,他沒有表態,主委還拜訪兩次,他都不說,他當然不會遞補,他當然要擔任立委,對不對?既然如此,依法行政,你們就正式函發公文給他,請他幾天以內答復要不要遞補,他不答復就是放棄,他當然不擔任縣議員,他都已經擔任立法委員了,這是顯然的,對不對?結果現在花蓮縣就少一席平地原住民的縣議員。原住民族的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名額多少都規定在此,就像原住民立法委員是憲法保障的,憲法保障原住民立法委員的名額。 劉副秘書長文仕:關於委員的意見,我一定帶回去,但是要不要立案調查是委員的權責,我必須尊重委員,謝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希望你能將今天質詢的內容好好帶回去,謝謝。 主席:休息10分鐘,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這次我們停止編列預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一事引起姊妹們的一些擔憂,他們擔心經費會不會因此不足,但是剛剛部長報告時,您好像有承諾下次一定會編足10億元,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會向行政院請求編足當時基金列的10億元規模;不過,我還是要向委員報告,從94年至今,預算編列最多大概4億元,少則二億多元,而且今年編列的比去年還多;不管如何,以如今基金的規模應付編列的歲出三億多元,絕對是夠的,絕對沒有問題。 李委員麗芬:好。本席看到這些經費確實是夠的,因為今年編列的歲出是3億2,000萬元,基金餘額則有7億元,所以請新住民朋友不用擔心,這些經費一定是夠的。 徐部長國勇:是、是,放心!一定夠!絕對夠! 李委員麗芬:再者,今日議程標題還提到擔憂未來新住民生活無以為繼等等,我認為這也很重要;關於這個部分,相關業務計畫有一個很重要的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該計畫包括補捐助未設籍新住民的社會救助經費及健保經費,我覺得這些對於新住民朋友非常重要,因為尚未入籍成為國人之前,他們有很多福利無法以國人身分取得,像是社會救助、健保等等,所以我們用這個計畫經費幫助他們。 在這個部分,從過去5年的決算來看,支出最多的是106年的2,200萬元,而108年預算編列2,949萬元,由此可見,不管如何,我們編列的預算一定是夠的。 徐部長國勇:一定夠!一定夠!一定夠! 李委員麗芬:而且107年及108年預算分別編列2,700萬元和2,949萬元,相比以前還要多很多。 徐部長國勇:108年我們多編七百多萬元,將近800萬元。 李委員麗芬:是,所以我們是真正在照顧新住民朋友的。不過,預算未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是108年才出現的嗎?還是以前有出現過? 徐部長國勇:以前也有出現過,104年預算一樣未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可是隔年就撥補,所以這是沒有問題的,我也在此向委員報告明年我一定會向行政院爭取撥齊,以維持基金的數目。 李委員麗芬:所以我們尚未執政的104年也出現過這種情形。 徐部長國勇:而且104年各項計畫推動也沒有問題。 李委員麗芬:也沒有問題? 徐部長國勇:對,也沒有問題。 李委員麗芬:我想姊妹們的擔心可能是他們沒有獲得充分的資訊,所以移民署一定要好好宣傳這個部分,一定要讓姊妹們知道我們是真正在照顧他們的……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來加強宣傳,讓新住民的兄弟姐妹們能夠放心,我在這裡保證絕對不會影響權利。 李委員麗芬:我們民進黨有十多位委員在暑假辦了新住民教育論壇,蒐集到很多資料,因為是教育論壇,所以大部分和教育有關,可是有些題目也要請移民署協助處理。這次很多姐妹關心勞保的問題,他們想要知道如何加保、有哪些給付如何請領、有什麼樣的程序,移民署未來辦理新住民姐妹的教育訓練宣導時,可能可以在勞保這部分加強說明。 徐部長國勇:沒有問題,我請移民署在以後的任何活動中加強這方面的宣導。 李委員麗芬:好,謝謝部長。 我這次去也跟承辦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或新住民服務據點的團體進行對談,他們提到一個問題,就是服務據點和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的分工問題,有一些分工的問題應該如何釐清,因為有時候服務據點和中心相差不遠,所以二者服務的對象可能會有些重疊,到底各自的服務內容是什麼?移民署可能還要去釐清。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檢討,讓它更清楚一點,讓新住民朋友能夠清楚了解,這一點我們來檢討、釐清,沒有問題。 李委員麗芬:好,除了以上兩個機構的分工之外,我覺得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目前的人力和資源,相對於社政、社福的資源來講相差非常多,所以如何在各縣市跟社會福利中心分工合作,內政部應該和衛福部多加強溝通。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來建立這個介面,也請移民署多跟相關部會聯繫,這也是應該要做的。 李委員麗芬:我覺得應該思考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在一個大的社會安全網之下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部分應該好好考量。 徐部長國勇:我們來釐清,把介面做好,再向委員報告。 李委員麗芬:好,謝謝。 剛剛部長有提到接下來希望能夠爭取行政院的支持,充實基金的規模到10億元,可否請主計總處支持?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副主計長說明。 陳副主計長瑞敏: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部長也講了行政院秘書長有答應過,我們會來檢討,支持優先協助。 李委員麗芬:因為很多經費和比較弱勢的民眾有關,這部分希望主計總處多多支持,讓我們有足夠的經費來照顧弱勢的朋友。 陳副主計長瑞敏:我們會照委員的指示來努力。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有一件事情要請教中選會陳主委,就是各縣市選委會如果有任何事情,中選會是不是也要負監督、指揮之責?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是。 張委員宏陸:確定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張委員宏陸:依選罷法第七條之一規定,選委會的選監委員、委員及選委會同仁,如果知道了違反選罷法的情事,他們是不是可以主動偵辦、主動去了解?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張委員宏陸:可以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依照行政程序法都是可以依職權調查,除非有特別禁止。 張委員宏陸:對嘛!而且第七條之一寫得很清楚,是本於職權應該要去處理?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只是說事情很多,不一定全部都知道。但如果都知道,當然要去調查。 張委員宏陸:當然啦!可是現在新北市選委會竟然對外宣稱,對於有候選人違法公布民調,他們說一定要有人具名檢舉,他們才能受理,他們主張依職權不主動偵辦,這樣新北市選委會有沒有違法?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請賴處長說明,看他知不知道這種狀況。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照我們執行監察職務準則及手冊規定,人民檢舉、機關檢舉或我們自己查報,都是可以的。 張委員宏陸:法令規定很清楚,但是現在新北市選委會一口咬定一定要有民眾具名檢舉,他們才會處理,你覺得選委會這樣做,對嗎? 賴處長錦珖:我們再來了解。 張委員宏陸:不用了解,我跟你講事實就是如此了,這樣有沒有違法?不要說違法了,這樣算不算沒有做到本於職權該做的事? 賴處長錦珖:如果事實是這樣,當然…… 張委員宏陸:不要跟我講如果,你現在就google嘛!這是事實嘛!我今天質詢你,跟你講這是事實,我都負責任,你就照法律解釋給我聽就好了! 賴處長錦珖:如果是事實,我們就會請他們去查處了。 張委員宏陸:我再問一下,任何有關選舉的違法事情,是不是應該即刻處理,並即刻讓民眾知道你的處理結果?是不是這樣?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要儘快處理。 張委員宏陸:現在新北市選委會公開跟媒體講,候選人違法公布民調,他們要到選後才處理,這樣可以嗎? 賴處長錦珖:我們再請法政處等一下就直接去新北市調查。 張委員宏陸:我不認為新北市選委會是個案,今天我們在國會講的是法令,我只是舉新北市的例子,其他各縣市選委會會不會這樣?你們有沒有掌握?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有相同情況,當然也是要馬上辦理。只要知道有違法就要去調查。 張委員宏陸:可是你們的各縣市選委會第一個可能沒有照法令來講,第二,有沒有其他縣市選委會還是這樣,你們應該要讓縣市選委會要如何處理,而且選監委員會應該平常就有在開了,不是嗎? 賴處長錦珖:現在所有選舉期間選監、檢警聯繫會報紀錄都要報給我們核備,所以即時性可能會有一些的落差,但是大概的情況都會了解。 張委員宏陸:我今天舉這個例子,第一,違法了,不處理,第二,人家檢舉了,他們又說要等到選後才可以處理,這是對的嗎?你只要回答我這是對的還是錯的。 賴處長錦珖:當然是跟法律有落差,我們是要他們按照執行監察職務準則及手冊去處理,這程序是有的。 張委員宏陸:我今天跟你講的事實是這樣,你覺得他們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的權責? 賴處長錦珖:如果事實是這樣,當然有。 張委員宏陸:有嘛!我認為不只是新北市選委會會有這種情況,可能有很多選委會都有這種情況,那麼你們要怎麼處理? 賴處長錦珖:按照現行的規定都是只有事後的裁罰,目前是這樣,事前並沒有…… 張委員宏陸:我不是講裁罰的問題,選委會就是負責辦選舉,是公平公正的獨立機構,這個獨立機構現在已經明顯的不獨立了,受到壓力不敢做任何事情,你們怎麼處理? 賴處長錦珖:目前急速處分的部分並沒有規範我們有這樣的權力。 張委員宏陸:什麼意思?什麼叫你們沒有這樣的權力? 賴處長錦珖:就是要直接強制執行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我沒有要你們去強制執行,你搞不清楚我的重點,我的重點不是在於你要馬上開罰,但是選委會的公務人員竟然可以公開這樣講,除了怠惰之外,還公開說選後才要處理,這是選委會該做的嗎?這樣的發言、這樣的說法適不適當? 賴處長錦珖:我們可以發函糾正他,只能用這種方式督導他。 張委員宏陸:只能這樣督導,你們硬不起來,沒有任何方法,因為各縣市的選委會都是縣市政府派人去兼主任委員,對不對? 賴處長錦珖:現在的委員跟選監委員都是中央選委會派的。 張委員宏陸:我說主任委員。 賴處長錦珖:主任委員是行政院派的。 張委員宏陸:我說各縣市的。 賴處長錦珖:各縣市的主任委員啊! 張委員宏陸:是他們送名單上來跟你們說他們要這個人,然後你們核定而已吧!是你們派的,你們指定的嗎? 賴處長錦珖:不是我們核定,選監小組的話…… 張委員宏陸:我說主任委員。 賴處長錦珖:主任委員是行政院核定。 張委員宏陸:對,主任委員是行政院派去的嗎? 賴處長錦珖:核定。 張委員宏陸:對,核定,我剛才不就講得很清楚了嗎?既然都是縣市政府推薦,你們去核定而已,所以縣市政府的選委會就是不公,既然有這種情形發生,你們應該要去處理,不可以這樣放任,這種選舉的事情,哪有人說選完再來處理,是不是應該馬上處理? 賴處長錦珖:是。 主席: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關注的焦點好像都在公投的議題,關於今天引起爭議的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見書這個部分,中選會好像陷於兩難的局面,請主委再仔細說明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主要的爭執在於政府能不能提變更意見書,公投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在公投案第一階段連署成立之後,政府機關必須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若逾時提出,可以不予刊登。這次公投案中的第12案,我們有在10月24日刊登行政院在5月31日提出的公投意見書,當我們接到行政院的修改意見書時,也有一點疑慮,認為這可能不符合公投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過後來我們尋找過去的案例發現,第6案,也就是蕭萬長先生提出的返回聯合國案,當時行政院在第一次提出之後,也有超過過去的3個月期限,再重行提出修改意見書,當時也沒有按法律規定不予刊登,也是刊登了修改意見書。投票完之後,包含提案人蕭萬長先生在內的各方對這樣的作法也沒有任何的異議,因為有過去這樣的案例,所以我們討論的結果就接受行政院的修改意見書,我們把它更改,更改之後公告,後來提案人去法院提起所謂停止執行,我們並不知道,因為法院並沒有通知我們。法院在10月7日做成裁定,法院認為很緊急,所以不需要通知我們,可是法院做成裁定之後,它認為很緊急,也沒有通知我們說有這個裁定,我們到10月9日下午才收到這樣的裁定;我們收到裁定之後,因為我們的法制意見認為,這個公告並不是行政處分,只是提供資訊的行為。雖然與公投法第十條不合,但是因為有過去這樣的案例,我們還是要遵照法院的裁定,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就去調查,如果要遵守法院裁定,因為法院裁定是說…… 蔣委員絜安:主委,對不起!你的說明太冗長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不起! 蔣委員絜安:我可不可以針對這一點,請你事後給我一個詳細的書面報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好,謝謝! 蔣委員絜安:希望針對這個疑義趕快釐清。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謝謝! 蔣委員絜安:接下來我想請教內政部徐部長與移民署楊署長,最近有爭議的新聞點,有委員關切內政部移民署停止編列預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就本席瞭解,似乎是一個不實的訊息,本席非常憂心,這樣的訊息會影響全臺灣大概將近54萬名新住民的心情。本席來自桃園,桃園也有將近6萬名新住民,今天的質詢希望就一些疑義來就教部長和署長,首先,有人說新住民發展基金是沒有法源依據的,隨時可能消失,這一點是不是真的?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不會,因為它是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是一個法規命令,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是一個法規命令,除非這個法規命令在這一部分有些變更,事實上行政院到現在為止,沒有任何要讓新住民發展基金消滅,沒有這回事,因為它是一個法規命令,根據這個來處理的。 蔣委員絜安:就本席講到的資料,從我簡報上這一張圖表可以看到,其實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編列是於法有據的,包括預算法跟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都有這樣子的法源依據可以瞭解。新住民發展基金是由行政院在93年的院會決議設置的,請問一下,說這個沒有法源依據是不是一種惡意抹黑?另外有人說,因為108年只編列121萬元左右,未來不再撥補,請問這是不是真的呢? 徐部長國勇:我們今年的歲出,也就是編列的預算要使用在新住民的還是有三億多元,在我們的基金額度裡面是夠的。行政院秘書長在上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上也提到,我們在明年會要求行政院,按照它當時的會議決議把它補足10億元,不管怎麼樣,我們現在以基金的規模來應付今年歲出的預算絕對是夠的。我們也特別從94年開始看,大概預算規模平均落在3億元左右,最少到2億7,000萬元、2億8,000萬元,多的話到4億元,平均只要到三億多元,我們今年編列的預算比去年多了七百九十幾萬元將近800萬元,絕對不會損害新住民的權益,所以我們在這裡做出這一個說明。 蔣委員絜安:好。剛剛部長的說明裡面有提到,目前並不受這樣的影響,目前基金餘額大概還有6、7億元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沒有問題,應付今年的絕對是夠,而且遠遠地夠,不是很緊,是很寬裕的,只不過當時行政院決議說要維持10億元,104年曾經沒有維持過,後來還是撥補了,也沒有影響當時預算的規模。這一部分我剛剛也特別跟委員報告說,明年我一定向行政院請求把它補足10億元,剛剛副主計長也答應,他們會全力來協助這一部分。 蔣委員絜安:部長剛剛也點出一個問題,因為有人說,今年的基金到目前為止沒有補足10億元,導致今年的業務沒有辦法順利推動。 徐部長國勇:不會,絕對不會。 蔣委員絜安:甚至導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也部分停辦,請問這個是真的嗎? 徐部長國勇:不會、不會,都會照樣進行,我們會按照基金今年所編列的預算繼續處理,事實上今年編的比去年多了將近800萬元,多了792萬元左右。 蔣委員絜安:從部長的答詢跟我掌握的資料看,新住民發展基金從103年到106年每一年實際預算的執行,大概是3億元左右,即使108年度國庫沒有撥補的話,剩餘的基金還是足夠支撐超過1年以上的使用,所以業務應該不會受影響。但是我們從這個基金的來源來看,就是剛剛部長提到的,其實這不是第一次沒有撥補,在104年馬總統主政的時代就發生過國庫也沒有撥補經費的情況,所以當年度(104年)8月4日才有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這樣子的一個決議,其實這已經有前例可循,也從這個例子可以瞭解,來年的業務執行其實應該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不會影響的,縱然在馬總統主政那一年沒有撥補,可是也都運作得很順利,沒有任何影響,所以其實都沒有影響,因為預算的規模去支付這3億元,像今年是三億二千多萬元,絕對是夠的,現在還有將近七億多元,所以絕對是夠的。 蔣委員絜安:本席相信民進黨政府照顧新住民的用心,但是我覺得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外界的疑義還是要一次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讓這樣子的負面訊息持續發酵,對於臺灣的這54萬新住民來講其實是不太公平的,他們確實會有一些驚恐。所以請徐部長和楊署長要針對這件事情所引發的社會輿論,還有這些新住民的疑義做一次完整清楚地…… 徐部長國勇:我一定會向行政院爭取來補足這一部分,不過這個基金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每一年基金對於新住民照顧執行的經費一定要夠用,我可以保證今年絕對夠用。 蔣委員絜安:我希望新住民的權益能夠受到保障,也受到更好的照顧。 徐部長國勇:我們一定保障新住民的權益。 蔣委員絜安:謝謝!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內政部。部長,包括我們上個星期審查預算一直在強調新住民發展基金絕對夠用,在這個前提之下其實我想跟你分享一件事情,絕對夠用的前提之下能不能好好看待這一件事?我就從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說起,他們跟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基金的補助,要去辦理107年第8屆世界小公民暑期Happy Sun的屏東無國界夏令營,這個活動也是曹啟鴻老師在屏東的時候非常重視新住民相關的文化之下,其實他們推動了很久,在這麼久的推動裡面,基金管委會審議後,決定採取教育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核定講師費一個小時多少錢你知道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上次好像有委員質詢過了,是200、300元,我當時就講說太低了,真的太低了。 林委員淑芬:太低不是說260元太低而已,他是說過去7年辦理相同的活動,整個發展基金會過去核定給他們的講師費一個小時都800元,結果現在變成260元。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來檢討,上次我也跟他們提到說,這280元講實在話…… 林委員淑芬:比國小的家教老師、大學生去當家教還要低…… 徐部長國勇:這個太低了。 林委員淑芬:大家都覺得為什麼給這些專業講師這麼低的基準核定?雖然比照的是教育部,但是教育部這個辦法頗受爭議。我先講他們這個老師的師資陣容有誰你知道嗎?有新住民講師教小朋友東南亞語言、文化以及移民移工人權等,還有一位是博士學歷的印度籍講師,還有我們總統府的國策顧問,她去考了好多證照,取得移民署的口譯證照、多元文化培訓等多張證照,這位國策顧問叫胡清嫻。我的意思是說,移民署真的要好好想一下,這樣對待這些外籍人士,我們在講新南向要推廣新住民的文化發展,這一些教師是難能可貴的,而且我認為他們是專業的人才。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來請移民署立即做相關檢討,我也覺得鐘點費太低了,實在不合理。 林委員淑芬:移民署有一個講法你聽聽看,他說,他們辦這些活動我本來就不可能全額補助,所以講師預算不足的部分你們要自籌。這個概念不是團體預算不足額的問題,而是整個移民署如何看待講師勞動市場,一位老師在教學的勞動市場如何秤斤秤兩? 徐部長國勇:以後補助這個要向受補助單位講好,看是要補助哪一部分。 林委員淑芬:他講這樣也不通,為什麼?他說我們今年補助的總額比去年甚至前幾年還要多啊! 徐部長國勇:以後我們用這個項目來看,不要用總額,這樣子算的話,就會像他說,本來以前補助280元,這樣會產生爭議不好。 林委員淑芬:以前本來補助20萬元,現在變成22萬元,他們為什麼要去審查人家的講師費?說你們這個活動的講師費調成800元太高了,它如果補助給我們,隨我們怎麼使用。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們來檢討,不合理我們就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但是他們這樣做也有原因,為什麼?其實我們知道審計單位去審計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業務的執行績效和預期,的確有發現一些問題,包括來申請的活動計畫內容,根本不符合基金會設置內容;還有計畫過於鬆散,沒有表現其活動目的和效益;更離譜的還有服務對象沒有針對新住民及其子女規劃及公務機關執行業務內容重複;還有不是要讓新住民來上課的,也沒有找這些新住民的子女。我們知道其實整個業務推動問題很多,為什麼會這樣子?我也搞不懂,因為有這麼離譜的,也有你們內部行政核定上太離譜的。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來檢討,委員提出來的,不合理我們就是要檢討。 林委員淑芬:我先告訴部長,包括比照教育部,好像比照教育部穩不會錯的,但是教育部現在為人詬病的措施很多。 徐部長國勇:不合理的我們不一定要比照它的,這個我可以做出承諾,請移民署以後檢討這個部分,鐘點費280元說不過去,沒有道理。 林委員淑芬:260元。 徐部長國勇:我站在曾經從事教育、現在也在兼課者的立場,可以明白講,那個沒有道理。 林委員淑芬:現在連教育部也被罵到「臭頭」,教育部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裡被批評是剝削代課老師,但是移民署卻以常態化為由,就自行調整,國家若要撙節支出,不是從這個上面去動刀,教育部這項辦法被人家罵,罵到現在他們已經要調整了。雖然我也認為很可憐,但是老師上一小時的課,包括新住民的這些文化課程也一樣,老師來上一個小時的課,之前要備課,在備課的過程當中,一個小時的課要備2~3個小時,你當過老師也知道,事實上你光看到一個小時的勞動,他有事前的準備,還有事後對這些學生的關懷或作業。 徐部長國勇:還要改考卷等等有的沒有的,還有事後的工作,因為我上任之後有看到委員的質詢,所以我當時也提到…… 林委員淑芬:你今天承諾要改很好…… 徐部長國勇:我一定改,這個絕對…… 林委員淑芬:大家都強調說基金足夠,但是基金裡面列出來的工作項目幾項而已,「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項。我們今天從審計單位相關的業務執行檢討裡面發現,其實有一些業務真的在下降當中,譬如多元文化宣導計畫或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所有的執行率都在下滑,他們做得不好,別人要幫忙做,你還那麼苛刻,這樣不合理。 徐部長國勇:這個我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很多預算的執行率都不夠,必須檢討。 徐部長國勇:我來檢討,一定檢討。 林委員淑芬:你說一句檢討,我就覺得…… 徐部長國勇:檢討完資料要給委員看,不是用嘴巴說檢討而已,不可以這樣,我一定會追蹤。 林委員淑芬:好,謝謝!我就是要聽這一句話。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徐部長,我們知道從總預算、內政部業務報告、上週行政院的預算提案到今天的專案報告,本席質詢已經問過好多次了,整個蔡英文政府上上下下,沒有針對我問的問題實質上的回答。今天內政部又過來,我要問的是,我們國庫在108年不撥補編列單位預算,你今天的報告裡面寫說不撥補編列單位預算是因為國家整體資源應用,所以就財務分配提升運作的效益。本席要問的是,108年不再撥補給新住民發展基金滿10億元,這個事部長可不可以跟我講是哪一個單位決議不再撥補?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其實…… 林委員麗蟬:哪一個單位?可以直接回答我。 徐部長國勇:就是因為會計送上來以後,因為我7月16日上任,那個時候預算已經初步都編列完成了。 林委員麗蟬:部長,我要跟你講的是,那時候我也當行政院新住民協調會報的委員,那時候104年的決議是,當年104年行政院長主持的一個會議做的決議…… 徐部長國勇:我有看到那份會議紀錄…… 林委員麗蟬:既然是行政院長主持的會議所做的決議,希望每一年再撥補滿10億元,不管你今年花多少,來年再撥補滿10億元,這個決議是部長決定的嗎? 徐部長國勇:這不是我決定的,是行政院決定的。 林委員麗蟬:行政院的什麼人決定的? 徐部長國勇:行政院的會議決定的。 林委員麗蟬:決定不再撥補? 徐部長國勇:你說決定不再撥補,我想因為整個會計送上去審核…… 林委員麗蟬:主席,我的質詢時間先暫停一下,我希望部長回答我一個實質上的問題,行政院是哪一個單位決議?當初104年行政院長的決議,他都沒有實質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現在現場有主計單位,也有行政院副秘書長,你要不要直接問他們? 林委員麗蟬:好,行政院副秘書長、副主計長一併上來。到底是主計處,還是行政院?因為當時104年是行政院院長主持的行政院新住民工作協調會報的決議,主計處決議不再撥補?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副主計長說明。 陳副主計長瑞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決議不再撥補經費,如同方才部長或秘書長都答應,這部分的經費還是要撥補。 林委員麗蟬:從整體預算來看,為何自108年就不再撥補屬於特種基金的新住民發展基金? 陳副主計長瑞敏:108年度不撥補經費,這不代表以後就都不撥補,方才部長或秘書長都已經講過了,相關經費109年度會再撥補。 林委員麗蟬:既然這些經費可以撥補,為何不在108年度撥補經費,而是等到109年度才要撥補? 陳副主計長瑞敏:當時確實有財務上的考慮。 林委員麗蟬:何謂「財務上的考慮」? 陳副主計長瑞敏:對,因為經費撥補之後有10億元…… 林委員麗蟬:請你提供有關不再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會議紀錄給本席,你們到底…… 陳副主計長瑞敏:我沒有說這些經費不再撥補,而是說撥補…… 林委員麗蟬:這筆經費就沒有編列在108年總預算中。 主席:陳副主計長,方才林委員提出的問題是,108年度…… 陳副主計長瑞敏:林委員垂詢108年度為何沒有編列經費?我要告訴他…… 主席:方才部長表示,這是行政院開會決定的事情,請問當時是誰主持的會議?這是在何時開會決定的?請你不要轉移話題。 陳副主計長瑞敏:當然,我們都有召開預算審查會議,在預算審查會議中,針對國家財務如何管理最有效、資源如何使用最有效。因為我們把經費放在基金裡面是存利息…… 主席:會議是誰主持的?會議紀錄在哪裡? 林委員麗蟬:你們拿會議紀錄出來。 陳副主計長瑞敏:這是在預算審查會議有…… 林委員麗蟬:主席,本席要求主計總處提供相關會議紀錄,好不好? 陳副主計長瑞敏:好的。 主席:我要知道是誰主持會議? 陳副主計長瑞敏:我們會再行了解。 林委員麗蟬:直到現在,我們問你誰主持的會議,你都不知道,然後你們也不撥補經費,竟然回答你還要再行了解是誰主持會議…… 陳副主計長瑞敏:因為編列相關預算是經由審查會議,應該在初步審查預算時…… 林委員麗蟬:104年度由行政院院長主持審查會議,根據104年的作法是無論新住民基金花了多少經費,來年要補滿10億元,這是行政院院長所做成的決議,你們竟然都把它當成耳邊風。 主席,我必須要求主計總處、行政院及內政部提出當時的會議紀錄,以了解當初是如何開會否決104年的決議?你們要給我一個理由。因為我知道我們要努力爭取經費,如果今天我─林麗蟬沒有質詢預算審查,你們的報告也不再載明相關事宜,還有誰會知道行政院不再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屆時這筆經費就沒有了? 陳副主計長瑞敏:沒有不再撥補經費的事情,我們完全是就財務效益的使用來考量。因為這些基金放在銀行…… 林委員麗蟬:既然陳副主計長表示,這是根據財務效益的使用,請你們將相關會議紀錄提供給本席。 陳副主計長瑞敏:好的。 主席:相關會議紀錄不僅提供給林委員,而是要提供給本委員會及林委員。 林委員麗蟬:此外,請教行政院何副秘書長,為何你們不再遵守當初行政院院會的決議,其理由為何? 主席: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何副秘書長佩珊: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應該是主計總處所主持的會議,所以我們…… 林委員麗蟬:所以你們都比當時行政院院長所裁示的決議還要大? 何副秘書長佩珊:我們還要回去查明清楚,該次會議到底在何時召開、相關結論為何?之後我們再將相關資料提供貴委員會,好嗎? 主席:這件事情已經引起滿大的風波,也不是你們在此三言兩言隨便糊弄我們就可以過的,所以請你們將會議紀錄送至本委員會及林委員。 何副秘書長佩珊:好的。 主席:好的,謝謝。 林委員麗蟬:主席,我為了這件事拖延很多的時間,可以再給我3分鐘問完問題,好嗎? 主席:不行…… 林委員麗蟬:那我把問題問完。部長…… 主席:林委員,不行啦! 林委員麗蟬:主席,讓我再問一下,好不好?因為這些問題很重要,我要問的問題是…… 主席:林委員,如果這樣的話,我就無法主持會議…… 林委員麗蟬:那我發言1分鐘就好,好不好? 主席:那我把我的發言時間借給你1分鐘。 林委員麗蟬:主席,請讓我把問題問完。部長,這是我對行政院院長施政總質詢時所提出問題,直到現在,我還要繼續追問,本席的說法哪裡有不實消息?為何移民署人員都對外宣稱…… 徐部長國勇:沒有這回事…… 林委員麗蟬:部長,因為我的時間有限,你讓我把話說完,我要問的是,為何整個內政部…… 主席:林委員,如果我這樣主持會議,我會被民進黨給K死,這樣真的要公平…… 林委員麗蟬:好。我再發言30秒就好了,我要把問題問完,我的時間有限…… 主席:我已經借你1分鐘的發言時間。 林委員麗蟬:內政部不管用媒體還是…… 徐部長國勇:這是誰講的? 林委員麗蟬:等下我傳資料給你看。你先不用講,等我先講完你們指稱的內容;無論內政部的臉書或網路也好,你們說這是訛傳、謠傳、誤傳,還說並沒有不再撥補新住民基金。事實上,本席一直都很關心這項議題,然而你們不撥補經費…… 徐部長國勇:請委員提供相關資料給我,我會再行處理…… 林委員麗蟬:我不用將資料提供給部長,你只要詢問相關承辦業務人員。針對這部分,你們要不要道歉?移民署署長應該很清楚此事,署長可以說明嗎? 主席:本席發言的最後2分鐘再借給林委員發言,否則我無法主持會議。 林委員麗蟬:好的,等一下再借我時間發言。 主席:請林委員不要生氣。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邀請行政院副秘書長、中選會主委、內政部部長、法務部次長、司法院副秘書長、監察院副秘書長及主計總處副主計長等7位首長上台。首先,我先請教各位的問題是,這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也是正式的公文裁定。請教各位,人民要不要遵守法院的裁定?你認為人民要遵守的請舉手。 (舉手表示) 江委員啟臣:這應該要遵守的。 其次,請問各位,這個裁定算不算視同法律?認為是的請舉手。 (舉手表示) 江委員啟臣:部長又把手放下了。 再者,既然人民要遵守,請問行政機關要不要遵守?你認為行政機關要遵守的請舉手。 (舉手表示) 江委員啟臣:你們認為都要遵守法律,但令我們感到奇怪的是,中選會為何可以不遵守法律?難道中選會比法院還要大嗎?中選會針對第一件公投連署書在一開始是拒收,後來你們被迫收案了。 此外,中選會配合行政院要求重新公告,這也違反公投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經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後,你們還是要強行硬幹,那一天連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在立法院備詢時也表示,裁定就是個案的法,它就是法律,抗告不影響裁定的執行。公投法第十七條已經明確規定須在28天前公告,但是中選會寧可當助選會也要違法!如果你們可以不遵守法院的裁定,人民為何要遵守法律?你告訴我!這些部會(包括司法院)當場都打臉中選會,然後你還強辯自己沒有違法,這是什麼政府啊!這叫做無恥!如果政府可以公然不遵守法院裁定,卻要人民遵守法院裁定,這不叫做無恥,這叫做什麼?中選會違反法院裁定還要硬拗,這不叫做違法,那什麼才叫做違法?我真的搞不懂!你們都是法學博士,主委是讀法律系出身的,你們讀法律系的人可以這麼做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江委員,法院的裁定是不能刊登公投公報,但是我們在還沒有收到法院裁定之前,公投公報幾乎已經全部印製完成,所以這是要求我們將已經做好的事情,再回收…… 江委員啟臣:你們做了違法的事情,法院已經裁定中選會違法,然後主委才跟大家說:我都已經做了,你們現在才要我改,這怎麼有可能?你們這是什麼心態?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的,因為我們之前不知道…… 江委員啟臣:還有行政院瀆職,所以行政院一樣有責任。事實上,行政院於5月31日向中選會提出機關意見書,並由中選會在10月24日公告,但是行政院於10月29日函送中選會修正意見書,中選會11月2日公告。依照公投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因為這已經超過30天的期限,所以行政院已經放棄了,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行政院並沒有放棄,他們在30天之內有提出…… 江委員啟臣:既然行政院沒有放棄,為何你們在10月29日…… 陳主任委員英鈐:只是行政院超過30天之後,又提出一份修改意見書。 江委員啟臣:我的天啊!法律怎麼都是任由你來解釋?你們怎麼講就怎麼合法!如此看來,行政院根本不理會司法院,司法院人員可以離席了,中選會竟然比法院還要大,簡直是東廠中的東廠!嚇死人了!你們司法院人員還要在此幹什麼?行政院根本就不甩你們,針對法院判決竟是任由中選會做法律上的解釋,你們剛剛都聽到了,你們這些法官還聽得下去嗎?法院做出裁定,行政機關還可以硬拗是你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做解釋,他們並沒有超過期限。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沒有說他們沒有超過期限,我只是說,他們有在期限內提出,但是他們後來又提出修改意見,所以我…… 江委員啟臣:如果這超過期限,竟可修改再修改,請教人民可否比照行政院做同樣的事情?當初人家詢問中選會拒收公投連署書一事,依照你剛才的解釋,你也沒有理由拒絕,而是後來人家提出告訴之後,中選會才勉強接受…… 陳主任委員英鈐:根據他們的說法,這是預防性補件…… 江委員啟臣:你們的理由真的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後來最高行政法院將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給撤銷…… 江委員啟臣:明明是違反法院的裁定,你們都可以把它拗成合法,然後任由行政機關來解釋,置法院於何地呀!到底法院的裁定還有用嗎?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不容許任何機關或人民侵犯司法權,如同秘書長所言,它是個案的法律,所以所有的人民都要遵守。 江委員啟臣:所有人都要遵守,包括機關在內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 江委員啟臣: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講得那麼清楚,然後行政機關還要硬拗,也難怪人家看不下去了。特別的是中選會又是中立的獨立機關,如果主委這樣在硬拗,我要問這樣的公投到底合不合法?主委可知道這正在衍生許多的爭議嗎?中選會主委還真的做得下去嗎?如果這個公投案最後投票衍生許多的爭議,最後追溯的結果是你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你違反公投法及行政程序法,未來大家要打官司的時候,這個官司是打不完的,屆時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主委能承擔嗎?你要承擔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已經召開委員會,依照委員會的決議…… 江委員啟臣:主委說是召開委員會通過,難道我還要再把其他案子拿出來講嗎?你們有很多案子都不經過委員會,直接由主委及副主委說了算數,包括涉及人民公投、人民權利義務的案子,這些應該經過法律,你們不但未經過立法,直接就以行政裁定。上次我詢問過主委在投票當日能否宣傳公投一事,你們就是這樣幹的!公投法中明明沒有規定不行這麼做,中選會竟然可以透過你們自己的解釋,既沒有經過立法,也沒有經過你剛剛講的經由委員會討論,而是由中選會副主委直接說了就算數,這就是中選會,否則人家就不會稱中選會是「助選會」,你們就是在助選而已,但是我要告訴主委,它所衍生出的公投爭議會非常大,到時候公投案的投票結果出爐,只要不服投票結果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怪罪中選會的選務不公或有違法之虞,屆時他們宣稱該項公投案無效,請問主委要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當然一定要守法。 江委員啟臣:中選會明明沒有守法,主委卻回答你們當然一定要守法,教你們一定要守法的是司法院,連行政法院都已經做出裁定,我搞不懂為何你們可以在抗告之後就不執行?我認為這完全無法……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是依法抗告,我們是…… 江委員啟臣:雖然你們是依法抗告,但是你們要依照裁定執行……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沒有不執行,我們一定要執行。 江委員啟臣:雖然主委回答說你們一定要執行,但是你們卻違法執行,這是現在大家對你們最不滿之處,所以大家認為你違法就應該辭職下臺。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法院是說不准我們刊登公投公報,但是我們已經刊登公投公報,至於這是不是要收回,因為公投公報上不是只有刊載行政院意見書,還有提案人意見書及提案主文。如果我們回收公投公報,是不是連這部分也全部回收?如果這項裁定不准我們…… 江委員啟臣:當初你們為何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外刊登公投公報? 主席:你們本來就要重新印製……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個裁定是不准刊登公投公報,其實依照公投法的規定…… 江委員啟臣:即使法院裁定不准刊登公投公報,你們還是可以刊登,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依照方才江委員所說的公投法第十條規定,如果超過30天的話,就視為放棄。當然,如果法院認為…… 江委員啟臣:超過30天就視為放棄,為何行政院還可以再補修改意見?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一定要在公投公報上刊登提案人的主文與理由書,這部分是一定要做,至於行政院…… 江委員啟臣:對,你解釋的是提案人的部分,但我現在是針對行政院的部分,針對行政院的部分為何超過期限,你們還可以讓他們繼續這樣做?連法院都已經裁定執行,你們既不執行,也不遵守,你們還說要提抗告,一切就依你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正在執行…… 江委員啟臣:你們正在執行什麼?你們有撤回嗎? 主席:主委,你們應該按照法院的公告來處理,你們要遵守法律…… 江委員啟臣:今天你們所有的人……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我們現在要如何遵守這個法律,就是不要把11月2日的公告刊登在公投公報上,該裁定主文就是如此,在那上面有註明,就是在訴訟終結之前停止執行,不可以將11月2日的公告…… 江委員啟臣:所以最後你要怎麼做? 主席:主委要說明最後你要怎麼做?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現在公投公報幾乎都已經發送出去…… 江委員啟臣: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請問司法院,裁定是要他們怎麼做? 葉副秘書長麗霞:因為這是屬於個案,司法行政對個案比較不便發表意見。 江委員啟臣:事實上,法院裁定寫得很清楚,中選會應該一切依照法院的裁定來做,不是嗎? 葉副秘書長麗霞:對,這就依照法院裁定來做,基於司法行政原則,我們不便表示意見到在實際上到底要怎麼做,所以這點很對不起…… 主席:這應該照法院裁定來做…… 江委員啟臣:中選會應該依照法院裁定來執行,主委有依照法院的裁定來執行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正在努力當中。 江委員啟臣:雖然主委的回答是你們正在努力當中,再過4天就要舉行公投,而你卻回答我你們正在努力當中。這項公投最後的結果,一定會產生諸多爭議,你們準備負責!謝謝。 陳主任委員英鈐:好的,謝謝江委員。 主席:主委回答你們正在準備負責,就要趕快重印、重來! 陳主任委員英鈐:法院就是不要我們刊登公投公報。 主席:既然法院不要你們刊登,你們就要收回公投公報。 陳主任委員英鈐:收回公投公報就會把提案人的主文與意見書…… 主席:中選會針對提案人的主文及意見書部分要再行重印。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行,這樣對提案人就不利! 主席:你們做不對就是要改! 陳主任委員英鈐:提案人的主文與理由書就是要讓選舉人看…… 主席:你們應該另行印製公投公報。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早上大家對公投第十二案有所爭議,本席也了解中選會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增加人力,過去公投案只有一、兩件,但這次公投案卻爆增了十多件,經過中選會審查之後,確定公投案僅有10件,或許是中選會在人力上的問題,導致你們在程序上有瑕疵。根據本席獲得的資料顯示,11月7日法院做出裁定,中選會於11月9日收到法院裁定書,當時公投公報都已經印製完成,所以現在我們要思考如何補救,讓社會大眾能夠更清楚。這是中選會目前所做的補救方式,也展現司法裁定的效力,主委,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是,現在整個選委會都在全力護送這些選票、公投票,那有好幾卡車,而且我們要日夜守護,所以…… 吳委員琪銘:本席比較關心的是,距離投票日差不多只剩下4天,時間非常短,畢竟公投的工作已經夠繁雜的了、事務又多,未來這4天民眾樂見的就是如何進行公投之投票、投票能順利完成,這是最重要的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這也是我們的最高原則,希望這次的公投跟選舉都能夠公平、公正、公開、平順地舉行。 吳委員琪銘:2020年的選舉也快到了,未來我相信還會有更多公投,在這種情形下中選會還是要加以因應,絕對不能再出任何的差錯。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我們一定會盡最大的努力。 吳委員琪銘:好的。 請問內政部部長,現在臺灣的新住民人口數差不多逼近原住民了,都是五十幾萬人,新住民都在反映,他們關心的是新住民發展基金的部分,外面傳言說這個基金已經都暫停了,是不是有這回事?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絕對沒有暫停。 吳委員琪銘:絕對沒有嘛? 徐部長國勇:絕對沒有,而且今年編的預算比去年還多了將近800萬元…… 吳委員琪銘:我們也看到今年還編了3.2億元,是不是? 徐部長國勇:等於是明年的預算會用得比今年還多,多了792萬元,包括以基金的規模來支付歲出3億多元,絕對都夠。 吳委員琪銘:夠吧? 徐部長國勇:絕對夠,而且還相當寬裕,絕對沒有問題。 吳委員琪銘:因為本席比較關心的是,長期以來我就在辦一些新住民文化的活動,很多新住民朋友跟我反映,我說應該不至於如此,政府絕對會妥善地照顧到新住民。 徐部長國勇:絕對不會說不編,像是歲出我們今年編得都比去年還要多,所以這個都沒有問題。 吳委員琪銘:好,因為新住民都比較關心,有一個海外培力計畫,就是照顧一些新住民的子弟嘛!讓新住民的子女都能參與文化交流,未來還是要繼續推動這項工作。 徐部長國勇:是,培力計畫的部分,剛剛委員提到了,其實我們還比上一次多編了70萬元,所以絕對沒有問題,不但不會減少,事實上是增加的。 吳委員琪銘:好。在全國之中,新北市的新住民人口數是最多的,就他們的權益以及文化交流方面,我們還是要繼續地來推動。 徐部長國勇:是,我們一定會確保這部分的權益,所以請委員放心。 吳委員琪銘:好的。本席今天就是針對這兩個問題,謝謝。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是本席在主持行政院預算審查的時候,林委員非常地關心新住民發展基金是不是有撥足10億元的議題,我們充分感覺到,林委員對於新住民發展基金能夠撥足10億元以讓它絕對不會中斷、確保永續此一部分是非常地堅持,在這個過程中也花了將近半個小時,就為了這個案子,最後我們就凍結了行政院的預算,它等於是代罪羔羊,其實業務是在內政部啦!因此本席本來是希望不要凍結行政院的預算,但後來就凍結了100萬元,並要求他們要來做專案報告之後才可以動支。所以未來如果在黃召委主持內政部預算審查的時候,大概也還會遇到這一個案子,因為它是編在你們這裡。 現在本席是這樣看待,第一個,不足10億元,它的目的是為了孳息還是為了其他的……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應該不是為了孳息,那是為了永續。 管委員碧玲:對,不是為了孳息,這一點我們要清楚,因為現在是幾乎零利率的時代,我們撥了那麼多的預算其實會有浪費利息的問題,因為國家舉債,很可能利息是2分…… 徐部長國勇:也不到2分。 管委員碧玲:2厘吧? 徐部長國勇:嗯!2厘…… 管委員碧玲:這個我不會啦!可能是2厘,但是錢放在那邊的利息可能連1厘都不到,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對。 管委員碧玲:所以有人是那樣看待,撥10億元在那裡,而事實上我們可能用到3億元到4億元,每一年會有6億元的預算在那邊擺著,因此撥10億元之目的何在? 徐部長國勇:我個人是認為撥10億元的預算是表示政府照顧…… 管委員碧玲:對,是決心。 徐部長國勇:照顧新住民的決心,我們從歲出的預算也一樣可以表達出來啊! 管委員碧玲:是一種決心沒有錯,還有就是林委員很重視的一種永續的保證。本席是這樣認為,為什麼就這個事情會解釋不清楚,甚至讓新住民的朋友誤會在發展基金上面我們沒有誠意、不照顧新住民的福利?我想這一點是非常、非常冤枉,為什麼呢?因為明年度是撥補三億多元,而目前的餘額是4億元嘛!所以…… 徐部長國勇:不止,現在是7億元…… 管委員碧玲:不是,加起來會是7億元嘛!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徐部長國勇:對,加起來是7億元。 管委員碧玲:加起來明年度會有7億元在哪裡嘛! 徐部長國勇:是。 管委員碧玲:換句話說,不只是非常充裕,在這裡面你要用的是幾乎兩倍的預算,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 管委員碧玲:我們讓新住民朋友完全放心,明年度是幾乎有2億元的預算在裡面。好,那麼明年度的問題解決了,至於林委員很重視的永續問題,要怎麼讓大家放心,尤其要讓林委員放心? 徐部長國勇:因為秘書長有提到,我在這裡也向委員承諾,我明年一定會要求行政院把這邊的預算再補齊,永續的部分就沒有問題。 管委員碧玲:對,因為你是明年要要求嘛!我們也希望能夠補足10億元是最好的,為什麼?你知不知道有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徐部長國勇: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其實它並非沒有法制化,我們在審預算的時候發現委員們誤以為這個基金沒有法律地位喔! 徐部長國勇:有啦! 管委員碧玲:誤以為沒有法制化喔!部長在這裡提到的是什麼?是特種基金管理條例,但其實也不只如此,而是在特種基金管理條例之下有一個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這個有!它有法定地位。既然有法定地位,是不是永續的保證? 徐部長國勇:當然,它是一個法規命令。 管委員碧玲:對。 徐部長國勇:而且是對外發生效力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為什麼這麼簡單的事情會解釋不清楚呢?基於預算的編列,比如我們今年可能會補10億元,明年萬一不能補10億元的話,事實上不影響永續,因為它是一個在法規命令之下有法律地位的基金,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是,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我想這件事情我們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它解釋得非常清楚,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如果要撥補10億元,我要問的是,你們的管理機制是什麼? 徐部長國勇:它有一個委員會,而且都是外聘的…… 管委員碧玲:但是它沒有專職的執行人員,對不對?好,現在問題來了,你知不知道依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他們其實是可以做財務操作的?他們可以去買公債啊!他們可以做這種運用喔! 徐部長國勇:這一部分我不知道,因為我7月到內政部,倒是沒有注意他們有沒有運用過這個…… 管委員碧玲:他們會做這種管理喔! 徐部長國勇:好像沒有運用過吧! 管委員碧玲:我想可能大家會希望保守一點,也不見得要變成有營運性質的基金,我們在對待這個基金的時候也不會這樣看,但是事實上在它的運用管理辦法裡面是有的,這個大概也是撥足10億元的意義,10億元總不要是一灘死水的死錢嘛!如果只能用到4億元,就會有6億元永遠的在那邊都不動,可是這6億元說不定我就可以給新住民等其他相關業務、政策部門或其他的政策業務使用。如果這個收支管理辦法是一個可操作、可運用的活絡基金的情況之下,用10億元是有意義的,但如果我們的定位不是那樣的話,還不足10億元的話,事實上也不見得違背當初決議的意旨啊!但是既然部長承諾明年會撥足10億元,那我們也很高興看到你可以符合原來的決議,但是這個過程已經形成一個印象「你看你今年決心不足,然後罵一罵以後,你明年就要撥足了」,我是覺得太冤枉了,非常、非常的冤枉啊!這絕對不是事實啦!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因為當時的預算是由本席主持、主審這個部分的預算,我特別需要在此再一次的重申,我們對於新住民發展基金有絕對的支持決心,也沒有影響到我們對於保障新住民各項照顧的基本立場跟價值,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絕對不會影響。 管委員碧玲:再來請教中選會,當公投的領銜人同時是候選人的時候,你們做出來的決議是30公尺以內就不准去宣傳公投,是不是?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不准…… 徐部長國勇:30公尺以內是法律規定的。 管委員碧玲:包括公投也是? 徐部長國勇:也是法律規定,公投法。 管委員碧玲:現在的問題是,30公尺以外可不可以宣傳公投? 徐部長國勇:這部分中選會已經有決議了。 管委員碧玲:好,決議為何? 主席: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作以下說明:如果是在禁制範圍以外,候選人還是不能從事宣傳的活動,因為任何人包括政黨,當天本來在禁制區範圍外就不能夠從事競助選活動;至於候選人以外的其他人在禁制區外固然可以從事公投的宣傳活動,但仍不得穿插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政黨名稱、旗幟標語等影像、聲音、文字,自屬當然;簡單來說,11月24日當天選罷法跟公投法要同時適用,選罷法禁止競助選的規定是原來就已經有的,也是行之有年的規定,我們並沒有增加法律的規範;第二個是候選人依其身分在當天不能夠從事競助選的活動,所以也不能夠從事公投的宣傳活動跟其他競助選的活動;第三個是禁制區範圍內的部分,依照兩部法律的規定一律禁止宣傳活動,包括競助選活動跟公投的宣傳活動…… 管委員碧玲:好,這個我們瞭解,意旨非常的清楚。禁制區外無論是聲音、影像、文字等各方面都不能有候選人的符號出現,或是姓名的符號出現,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是的,也就是說禁制區外…… 管委員碧玲:當他同時是領銜人某某某的時候,當天他也不能夠在禁制區外說「領銜人某某某拜託」是吧?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因為…… 管委員碧玲:但是可以進行公投的宣傳?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可是公投的宣傳活動是限於候選人以外的其他人才可以,可是不能穿插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政黨名稱、旗幟標語等等。 管委員碧玲:但是當他說「領銜人某某某」的時候……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這個時候已經突顯出候選人,所以不行。突顯領銜人是可以,但是突顯候選人就不行。 管委員碧玲:那執法上就變得非常困難了,因為只要一台宣傳車就可以在大街小巷宣傳公投,拜託大家怎麼投,然後講「領銜人某某某拜託」,當天宣傳車如果這樣大街小巷宣傳的時候,只要他有提到「領銜人某某某拜託」,就涉及違法,對不對?那是罰錢嘛!50萬元以上……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我們會依照我們的執行認定基準,30公尺以內涉及刑責的部分,交給…… 管委員碧玲:不是,你就聽我講,這已經是30公尺以外的問題了,那這個時候你們怎麼認定?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會依法認定,就是30公尺以外如果有穿插…… 管委員碧玲:我還是很不滿意你們啊!已經到投票前幾天了,每次都說會依法認定,我很關心的是什麼?關心的是當天發生爭議的時候或是層出不窮的時候,政府的執行力根本不夠當場去處理這些事,所以你事先要把認定的範例公諸於世嘛!今天本席已經再度詢問認定範例是怎樣的時候,你還在這裡跟我講依法認定,我無法接受啊!你們到底有沒有製作出認定的範例?到時候引起爭議怎麼辦?到時候影響投票的社會秩序怎麼辦?你要提出呼籲啊!現在本席已經告訴你這個事實了,舉例也已經舉得這麼清楚,就是當天的宣傳車是宣傳公投,在大街小巷宣傳公投的哪一題該怎麼投,然後突然講「領銜人某某某拜託」的時候,這樣你們到底會認定他違法還是不違法?你還跟我講依法認定?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只要出現候選人的姓名、號次就是屬於違法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很清楚嘛!無論如何,就在這幾天,你好好的請各地選委會就這個部分做很好的宣導,好不好?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好。 管委員碧玲: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大家都瞭解法是什麼,共同有一個行為去避免違法的時候,違法的取締才不會備多力分,才不會造成無法執行的困境,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反核食等7個公投案都在10月24日已經公告,為何要在11月2日重新公告一次?你為什麼要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因為政府機關對公投案提出的意見,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必須在投票日前28天公告,是什麼理由或是什麼壓力讓中選會一個獨立機關、一個必須依法行政的獨立機關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為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不知道行政院為什麼要更改,其實不管是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都是以第十條第七項為準,因為第十條第七項是說如果提案人合於第一階段規定之後,我們就要通知立法機關跟行政機關,在30天之內提出意見書,如果逾期沒有提出就視為放棄。第十七條跟第十八條其實都是以這個第十條第七項為基準,所以我們在10月29日收到行政院修改意見書的時候,我們當然一開始也有點疑問說這樣是不是符合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所以後來我們才會說過去有第六案修改的前例,才會覺得第十條…… 曾委員銘宗:主委,你講第六案,那非常好,我就是要請教您第六案,第六案重新公告還是符合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還是在28天之前,你不要再扯97年的第六案,對不對?第六案那時候重新公告,還是在28天之前,對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但是我講過,因為第十八條是要我們在兩天以前,就是投票前兩天把公報送到家戶的手裡,它的基礎還是第十條第七項嘛! 曾委員銘宗:對啊!所以你扯以前的第六案,第六案還是28天之前重新公告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曾委員銘宗:可是你11月2日再重新公告,已經明顯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主委,你現在打算怎麼辦?而且違法已經經過高等行政法院的認定……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跟曾委員報告,剛剛講過了,法院的裁定是說不准我們把11月2日的公告刊登在第十八條的公投公報上面,可是在我們收到法院裁定之前,其實已經印好了,也都已經送出去了…… 曾委員銘宗:既然高等行政法院已經這樣認定,你們是什麼時候收到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是在11月9日才收到。 曾委員銘宗:你們在11月9日收到,假設你們依照高等行政法院的裁示,你們是來得及重新印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法院裁定是叫我們不准印,可是我們大部分都已經印了,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如何善後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對,你現在打算怎麼善後?我先問一個問題,你要不要重新公告?把11月2日違法的公告取消,再重行公告,你們要不要重行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個我們可以做,我們遵照法院的裁定,事實上我們委員會的決議也是如此,在最高行政法院沒有終局裁定以前,我們當然遵守法院的裁定,遵守法院的裁定就是我們可以做一個公告,就是還是要以10月24日的公告為主…… 曾委員銘宗:你們打算什麼時候重行公告?因為你要依照高等行政法院的裁示,你們就算不重印,至少要重行公告,你什麼時候要重行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事實上我們網路上的電子公投公報都已經改回是10月24日了。 曾委員銘宗:那不一樣,你們要正式重行公告。主委,什麼時候要依照高等行政法院的裁示?假設你們不重印,至少要重行公告,什麼時候要重行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可以把法院裁定的主文內容公告,沒有問題。 曾委員銘宗:除了重行公告之外,你還要做什麼其他的善後工作?要不要重印?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向委員報告,因為重印來不及,對提案人更不利,因為我們的公報其實主要是印主文以及提案人的理由書,再來才是政府機關的意見書,因為我們已經印了,也已經發送了,如果我們要收回,那麼就變得什麼都沒有。當然我們可以公告法院的意見是要以10月24日的意見為主,我們已經發新聞稿,我們的電子公投公報也已經更改為10月24日,我們還打算刊登報紙,讓社會大眾知道在法院沒有變更裁定之前,都是要以10月24日行政院的意見書為準,讓社會廣為周知。 曾委員銘宗:對,主委什麼時候要重行公告,明天還是後天?因為很快,在星期六就要公投了,明天或後天有沒有辦法?我希望你趕快依照高等行政法院的裁示重行公告。這沒有問題吧?什麼時候要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可以,我們可以把法院裁定的主文公告,沒有問題…… 曾委員銘宗:而且不只是公告,你們要刊登報紙,讓所有的民眾知道。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我們要刊登報紙時,上面一定會註明:第一,法院裁定的主文內容;第二,委員會決議的內容,我們如何來執行…… 曾委員銘宗:主委,什麼時候要登這個公告?因為禮拜六就要公投了,那麼主委打算什麼時候做這個工作?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一定要在第十八條規定的兩天以前,我們現在正在努力。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一方面要配合紙本的部分,因為我們要刊登報紙,確切日期要真的有契約定了之後才有辦法確定,但是我們一定是要在第十八條規定的投票日兩天前公告。 曾委員銘宗:對,所以你最慢會在星期四之前重行公告,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曾委員銘宗:所以很清楚。那麼增加的費用,我剛才程序發言時也提過,依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增加的費用誰要負責?是你、是中選會還是中選會的同仁?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我剛才講過了,因為我們在收到裁定以前就印好了,裁定之後,當然一收到裁定,我們就受拘束,收到裁定之後,到底增加什麼費用,我們再來看。 曾委員銘宗:到時候我會請審計部……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我們收到法院裁定之後,幾乎沒有再去印11月2日的內容…… 曾委員銘宗:你們至少要重行公告或者刊登報紙……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剛才講過了,我們現在做的主要是善後,而不是我們不要去印,因為我們收到裁定之後,本來就沒有再去印11月2日的問題,而是如何能夠符合公投法的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 曾委員銘宗:好,希望你們在星期四之前趕快重行公告,謝謝。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同仁週末都加班到半夜。 主席(林委員奕華代):好,質詢到此。 因為稍後還有委員要質詢,為了大家的健康著想,我們休息15分鐘用餐,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志偉、賴委員士葆、李委員彥秀、羅委員明才、呂委員玉玲、許委員毓仁及黃委員國昌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選會在10月24日公告之後,行政院在11月2日又提出一個補充意見說明,因為所有的內容都一樣,只是在上面加上一個outline提要說明,你們提出這個提要說明的理由是什麼? 主席: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何副秘書長佩珊: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當時提這個修正只是希望能夠閱讀方便,因為原來的意見書實在是太長了,所以就多增加了三行的簡要說明。 尤委員美女:就是你們原來的說明內容太冗長了,一般的人民搞不懂,因為這次的公投有10案,每一案行政院的說明又那麼冗長,所以你們為了便民,提綱挈領把每一個案子做簡要說明,所以你們是從第9案至第15案提出說明,還是從第7案就開始?全部嗎? 何副秘書長佩珊:沒有每一案。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只有第9案到第15案。 尤委員美女:第9案至第15案全部都有提出這些說明?OK。所以你們就只是為了便民,讓人民能更清楚了解,也就是把摘要弄出來嘛!好,謝謝。 接著請教司法院,依照我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法院在行政訴訟裁定之前,如果有發生一些急迫的情況,它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而這個裁定停止執行的性質其實就跟假處分一樣,對不對? 主席:請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說明。 葉副秘書長麗霞:主席、各位委員。定暫時處分狀況有停止執行,另外有假處分跟假扣押,所以它有兩個機制。 尤委員美女:所以它不論是定暫時狀態,或是假處分的停止執行,它都是只能向後生效吧?它能不能有回溯的效力? 葉副秘書長麗霞:我早上進行專案報告時有報告過,我們暫時權利保護的制度有分兩種,一種是停止執行,一種是假處分或是假扣押的保全程序,它是有兩種不同性質。剛才提到的假處分跟假扣押是屬於保全程序,而停止執行是就已經有做的執行動作去做一些停止。 尤委員美女:已經做的,停止是往後停止的還是回溯? 葉副秘書長麗霞:就細部來講,它是有還沒執行的不能做以及已經執行的到底要不要回復原狀,有這兩種狀況。 尤委員美女:好。請教陳主委,事實上提出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一共是有第9案至第15案,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尤委員美女:但是其實提出行政訴訟或是提出定暫時狀態的案子只有……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已知是3案。 尤委員美女:只有3案?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尤委員美女:事實上所謂的重行公告,其實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要在28天前公告,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在10月24日已經公告了,公告的內容最主要……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10月24日的公告一直有效。 尤委員美女:對,就是公告投票日期、投票時間、投票地點以及編號、主文、理由書等等,還有行政機關的說明,所以你們在10月24日已經完整公告了,只是在11月2日時,因為行政院又把這些摘要提出來,等於是做一個補充,所以你們又再一次公告,因此這個公告不應該是重行公告,應該是一個補充公告,怎麼會是重行公告呢?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因為過去用了錯誤的用語……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就延用錯誤的用語「重行公告」,但若是重行公告的話,你們就應該要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編號、主文、理由書等全部都要再公告一次,這樣才是重行公告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只是把行政院的補充理由書再次公告而已,並不是重行公告,但你們卻寫了「重行公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尤委員美女:今天黃昭順委員讓曾獻瑩提案人出來說明,提案人說自己受到的損害就是行政院後來所提的內容與他們的真意不符。我仔細地看了一次,依照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對於從提案內容不能瞭解提案真意的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要將之駁回對不對?可以先讓他們補正,補正後若仍不符合的話就要駁回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確實有讓第12案補正,因為中選會對原本第12案內容的認定和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有違,所以要求他們補正,他們補正之後,你們也發布了消息,指出第12案「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作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所以你們覺得第12案經補正後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因而准予通過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當初委員會就是這麼認為的。 尤委員美女:今天曾提案人出來講,自己的真意並非如此,並不是要依照大法官第748號解釋給予同志婚姻的保障,而只是給予伴侶權益的保障。如此將又落入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中,顯然經補正後的第12案與其提案真意是完全相反的,所以主管機關是不是要廢止該公投案?因為第12案已經違反了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當初這是委員會審查的,所以只有委員會能夠作決定。 尤委員美女:當時委員會認為第12案已經補正了,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是在保障同志婚姻的平等權,但他們如今又對外宣稱並不同意讓同志婚姻合法化,只是要立專法,而該專法卻不在保障同志婚姻。因為行政院作了所謂的「摘要」,內容說要符合釋字第748號的解釋,他們認為這樣已侵犯到權利,於是依照這個解釋的理由表示,提案的真意和提案的內容完全不相符。這次高等行政法院准許他們裁定停止的理由,就是因為行政院並未於28日內提出,而是之後才提出的,可能會影響到人民的投票,因為人民無法理解其真意,所以高等行政法院才認為投票結果將無法真正反映民意。也就是說,之所以要停止就是為了要保障人民可以非常清楚得知該公投案到底是在投什麼。什麼叫「公投」,公投就是直接民主,要讓人民非常清楚地知道提案內容到底是在講什麼,要在正確的資訊之下作出Yes or No的判斷,然而現在出現了語意不明的問題,現在的宣傳和當初向中選會提出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如此人民又該如何判斷或投票呢? 主席:因為時間關係,請以書面回覆好嗎? 尤委員美女:希望中選會能慎重地考慮這一點。因為他們向中選會虛與委蛇地表示,提案符合大法官第748號的解釋,所以才讓你們認定提案真意和提案內容相符,然而正值公投前夕,他們又對外宣傳,甚至又在立法的殿堂上指其真意與大法官會議是不一樣的,他們並不是要讓同性結婚,所謂的專法也不是要讓同性結婚,這樣的話,人民真的會錯亂,不曉得第12案的真意到底是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曉得人民又該怎麼投票,因此請你們就這個部分以書面給我們答復,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排這個案子,非常清楚就是希望本週六的選舉能真正地達到公平、公正、公開,請問賄選和暗殺算不算重大事件?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重大事件。 黃委員昭順:既然是重大事件,那我就要正式向你們舉發,同時也要求你們辦案,因為我們不斷地被霸凌,也不斷地遭到網路攻擊,而且這些事件已數度出現了,包括我在兩個禮拜前就向刑事警察局報過案,且在整個過程中又不斷地以抹紅、抹黑的方式進行選舉。 兩個禮拜前,我不只正式向警政署、還向高雄市警察局報案,該案的應鳴天自稱是「藍營的網路操盤手,坦誠這次是中國介入國民黨韓國瑜的選戰,中國投入10億人民幣在韓國瑜身上,後台這麼硬……」,這正是我要報案的,而且不只報案,我還在高雄開了記者會。現在我們又接獲一則消息,內容指出「我知道韓國瑜怎麼在高雄拚經濟了,原來韓國瑜幾場的造勢活動,參加的人都可以每人1,500元的走路工,這次中共真的下重本了。」,請問,這種在LINE和臉書上的發言,是否違反選罷法? 徐部長國勇:請委員把內容給我,我立即交辦…… 黃委員昭順:我們一定會給你。 徐部長國勇:我們會立即要求馬上行動、馬上處理,可能現在警政署也看到直播,就要處理了。 黃委員昭順:其次,這裡還有一則以英文名字Liang Tang Wong署名的訊息,其中寫道「民進黨的同志,我們暗殺韓國瑜。」,各位,對於這些我們都已經報了幾次案,而且不只如此,民進黨的政府還不斷地說假新聞,不斷地網路霸凌。我們上次甚至還報了一個三鳳宮的假籤詩案,我特別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因為我們並沒有做那樣的籤詩,不只是籤詩這樣講,11月2日還在我新莊家的後門也就是新莊天后宮前面、陳其邁的造勢場上講「連神明都要騙」、「連假籤詩都能做」。部長,這些案子我們都已經報案了,我們要求你們必須立刻偵辦,而且還要在選舉之前明白地告訴臺灣人民,每天蔡英文都說有假新聞、假消息,可是我們每天都被這些假新聞、假消息以及LINE打得落花流水、求助無門。 我要就整個案子請問法務部次長,就連調查局局長都公開講,有境外資金進入選舉,有33筆情資和中國大陸有關,其中有4件已送至各地地檢署,因此請問你們,這個案子要辦到什麼時候?什麼時候才能把真相讓所有的人民知道?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上週四臺北地檢署已正式處理了某個案子,而且媒體也有報導,另外也還有5個案子,所以現在事實上是6個案子…… 黃委員昭順:另外的那個案子是不是統促黨的? 陳次長明堂:現在我不能講案情,對此一定要很慎重,避免影響選情。 黃委員昭順:非常清楚的是,高雄地檢署上週提到,針對「應鳴天」的這個案子是不是已經查詢完畢了? 陳次長明堂:我還要再回去瞭解。 黃委員昭順:請你立刻打電話,我們時間暫停。 主席:好,時間暫停。 黃委員昭順:次長,我們都在這裡,也都非常清楚,你們怕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們一定會查,會後我瞭解了再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昭順:你們怕什麼? 陳次長明堂:不會怕。 黃委員昭順:管碧玲委員說現在不能講也沒關係,會後請開正式的記者會,畢竟這已涉及到抹紅、抹黑、造謠,不管是「賄選」、「暗殺」都清楚地直指妨礙選舉,請問中選會主委,這樣有沒有刑責?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刑事問題不是我們的權責。 黃委員昭順:這在選罷法中有規定,還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選罷法有的我們會注意。 黃委員昭順:什麼叫選罷法要注意?違反選罷法的哪一條,你不知道嗎? 陳次長明堂:在選罷法的刑責方面,由於偵查不公開之故,還請委員體諒,有些線索…… 黃委員昭順:不是偵查不公開,現在本席所提的包括了賄選與暗殺,這樣的作法違反了選罷法的哪一條?刑責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包括暗殺都有刑法的問題,不是只有選罷法上的問題。 黃委員昭順:本席在此要求…… 陳次長明堂:刑責部分,我們一定會…… 黃委員昭順:因為案子在兩個禮拜前就報案了,如果民進黨政府真的想要釐清什麼是假消息、假訊息、假新聞,我們都報案報這麼久了,不會都沒有消息吧? 陳次長明堂:不會不辦,許多列為重大的…… 黃委員昭順:有關三鳳宮的籤詩,我們在兩個禮拜前又正式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再報案一次,請問部長何時可以破案?還是你們要繼續抹黑、抹紅? 徐部長國勇:我跟警政署以及相關的警察機關一定會請他們嚴密、嚴格地偵辦。當然,在偵辦的過程中,偵查不公開…… 黃委員昭順:本席要求,請你們不要打假球,請民進黨政府不要打假球…… 徐部長國勇:不會打假球,打的都是真球。 黃委員昭順:都已經把這麼明確的資料提供給你們了,結果你們還是用這種方式搪塞的話,我就要請臺灣人民看清楚,到底是誰在製造假新聞、打假球、發假訊息,這是我再次嚴正的要求。 徐部長國勇:一定會交辦下去。 黃委員昭順:因為曾先生還有一些問題要說明,我就把最後兩分鐘給他說明。 主席:請公投提案人曾獻瑩先生說明。 曾獻瑩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段時間,早上我已經表示我是以被害人的身分出席的,之所以這樣講,因為我們辦公室接到超過250通的電話,每個公民都打電話進來問第12案還要不要投?第12案該怎麼投?是不是要投「不同意」?我必須說明的是,目前中選會這樣的作為,已嚴重影響到身為公民投票領銜人的我以及背後70萬名連署人了,我們已經把每一通電話都錄音記錄,對於每一筆網路留言,我們也都會作紀錄,這些都嚴重地影響了公民的權益。我必須說,中選會自9日得到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也就是我早上秀出的這一份,上面明明是要求停止執行,因為選舉公報刊載了違法的公告內容並送到每一家戶去。那個時候我們都還沒收到選舉公報,至少我去問過,大部分都沒有收到,所以自9日至今,整整10天的時間,你們明明有能力可以阻止影響公民投票權益的事但卻沒有做。說要開委員會,但我也質疑,不曉得11月2日「重行公告」的決定是誰下的?是合議後下的,還是主委下的?我只是一位公民,只是針對一個理念去提案。剛剛尤美女委員說我們的提案與原意不符所以要駁回,但現在都什麼時候了,才要駁回我們的公民提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我們的公民提案符合釋字第748號的解釋,而我們也把提案的理念講得很清楚,只要符合釋字第748號解釋,不一定要以婚姻的方式為之。我們在理由書中也講得很清楚,例如同性結合法、同性伴侶法等,這些都有白紙黑字。以上的報告,希望各位委員瞭解我們的提案原意,謝謝。 主席(黃委員昭順):我們還是要求中選會,該依法處理的,就要依法處理,謝謝。 林麗蟬委員要求再給予5分鐘的時間發言,現在請林委員麗蟬發言,發言時間為5分鐘。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要求的會議紀錄請於一週內提交給本席以及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接下來我要問的是部長,我知道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基金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這是一個行政命令。這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就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一樣,但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上還有一個原基法第十八條的法源,所以我要講的就是「法源」。另外,我還要問部長,今年寒假還會不會舉辦新住民二代的海外培力?請直接回答我即可,我的時間有限。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寒假、明年暑假都有辦。 林委員麗蟬:今年寒假會不會舉辦新住民二代的海外培力?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李組長說明。 李組長臨鳳: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寒假及暑假都有。 林委員麗蟬:今年寒假有辦嗎?開始報名了嗎?不少新住民二代打電話來報,但你們移民署卻回應我今年寒假沒有辦。 李組長臨鳳:委員指的是108學年度的嗎? 林委員麗蟬:對,就是108學年度的寒假。 李組長臨鳳:沒有,明年的寒假…… 林委員麗蟬:請部長直接回答我,108學年度寒假新住民二代海外培力的…… 徐部長國勇:明年暑假有,但明年的寒假沒有。 林委員麗蟬:好,寒假沒有了!證明明年的寒假已經沒有了!接著我要再釐清幾件事,首先,行政院於104年開始就不再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 徐部長國勇:不會不撥補,政府會撥補。 林委員麗蟬:請問108年已經撥補進來了嗎? 徐部長國勇:明年會把剩下的補足,今年因為夠用了,所以剛剛也提到…… 林委員麗蟬:我只是要釐清一些事情,首先,事實上在108年政府就已經不再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雖然我也知道基金有編出去,但決議卻是不再撥補,所以第一件事情已經澄清了,但我必須告訴你,要說明、要澄清、要講清楚。其次,108年寒假已經刪掉了新住民二代海外培力的計畫。另外,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是一個行政命令,但是沒有真正的法源;真正的法源要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這些事情我只是要跟部長…… 徐部長國勇:我解釋一下…… 林委員麗蟬:部長! 徐部長國勇:事實上錢沒有減少…… 林委員麗蟬:部長! 徐部長國勇:只是集中在暑假。 林委員麗蟬:我不是跟你講這個,我的意思是,108年新住民二代海外培力寒假的部分沒有了。 徐部長國勇:錢沒有減少,都在暑假。 林委員麗蟬:寒假的部分沒有了。 徐部長國勇:寒假的部分沒有了,移到暑假也一樣。 林委員麗蟬:寒假跟暑假一樣的話,我們統統放暑假就好了…… 徐部長國勇:不是這樣講,那個團隊的名額等各方面在那裡,不能這樣比較啦! 林委員麗蟬:我要呈現的事情是,108年的寒假,移民署沒有辦理新住民二代的海外培力,這是事實。第二個,行政院不再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直到滿10億元也是事實…… 徐部長國勇:培力的錢還增加,沒有減少。 林委員麗蟬:第三點,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法源只是一個行政命令的支出管理辦法,不像原住民有基本法的法源…… 徐部長國勇:還有一個基金管理準則是法規命令。 林委員麗蟬:部長,我沒有叫你回答!很多專家學者講過,我們沒有一個完整的法源,這部分我要講清楚。再來是 104年為什麼會有這個決議?您剛剛回答,說104年馬政府時代也沒有撥補,事實上,那時候沒有撥補這件事,因為從94年到104年,是以十年30億元的基金經費在運用,104年整個花完就結束了,但是那時候很多新住民家庭跟新住民團體反映,所以才會有104年行政院的協調會報,由毛治國院長主持,希望每一年不管花多少都要撥補滿10億元,維持10億元。104年為什麼沒撥補?因為104年根本沒有撥補這件事。我要澄清的…… 徐部長國勇:104年以前每年都有撥補,104年沒有撥補。 林委員麗蟬:那是十年30億元的經費! 徐部長國勇:還是有撥補。104年沒有撥補是事實。 林委員麗蟬:94年到104年是十年30億元的經費。你們要說明讓人家知道,不能說新住民二代海外培力108年寒假的部分沒有了。這件事確實是…… 徐部長國勇:培力的錢沒有減少,還多了70萬元。 林委員麗蟬:我沒有問你錢多還是少!寒假有嗎? 徐部長國勇:錢多少很重要,因為暑假會辦。 林委員麗蟬:寒假有嗎? 徐部長國勇:寒假沒有了,但是移到暑假,所以錢增加了70萬元。 林委員麗蟬:部長證實了寒假是沒有的。 主席:你們兩個不要吵架…… 徐部長國勇:不是吵架,委員…… 林委員麗蟬:我必須要說,我為什麼會…… 徐部長國勇:不會減,委員放心啦! 林委員麗蟬:不管是總質詢還是預算,我告訴您…… 徐部長國勇:我絕對支持啦! 林委員麗蟬:我為什麼這麼緊張……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 林委員麗蟬:行政院在104年由院長做過決議,你們都可以不撥補,你要我放心,我很難放心……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委員不要生氣啦! 林委員麗蟬:54萬個家庭的經費被你們這樣子拿下來…… 徐部長國勇:我一定要求行政院撥補到…… 林委員麗蟬:寒假的部分沒有了,很多新住民的孩子在問:為什麼108年的寒假是沒有的?這是事實,你們在澄清的時候,不要造謠、污衊,這部分內政部必須說清楚,不要自己變成造謠的部會,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我交辦處理剛剛委員提到的事情,請您放心。 主席:最後林奕華委員要求發言5分鐘。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有從最近的一些談話性節目截圖,請問你們有得到相關情資嗎?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不看…… 林委員奕華:我唸給你聽:「港都大選驚見仇恨動員!?1124恐暴動?」,請問有這樣的情資嗎?還是這是一個假消息? 徐部長國勇:我沒有看,我不知道。 林委員奕華:我給你看嘛!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 林委員奕華: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如果要的話,時間暫停,讓你看清楚。 徐部長國勇:這個節目我現在沒有看,因為實在太忙了。 林委員奕華:這個標題是不是假消息? 徐部長國勇:警政署針對假消息有專責小組,讓他們處理。 林委員奕華:這個影響很大。 徐部長國勇:讓警政署的專責小組處理。 林委員奕華:如果沒有這樣的情資,是不是可以立刻澄清?政論節目下這樣的標題非常不妥當,讓人家感覺是不是要在未來選舉發生狀況而對誰有利、對誰不利時,因為仇恨動員或暴動,故意在選舉中宣布暫停選舉,有沒有這種可能? 徐部長國勇:暫停選舉不是內政部的職權。 林委員奕華:不是你們的權責,但是這部分跟情資有關。 徐部長國勇:警政署對於所有的維安一定會全力維護。 林委員奕華:到目前為止有沒有這樣的情資? 徐部長國勇:今天委員提到了,我就會交給警政署處理。 林委員奕華:我第一次質詢的時候就有跟行政院的卓秘書長提到,假如沒情資就叫放話,有情資就要像剛剛部長說的,應該防止、避免。 徐部長國勇:我們全力維安,一定要做到。 林委員奕華:如果沒有避免的話,抱歉,你們算失職。 徐部長國勇:其實我那一天去高雄就是到保五總隊,也跟相關人員提到維安一定要做到,大家可以看看兩邊的候選人,我們派出的維安人員,包括特勤是一樣多的。 林委員奕華:這次選舉一定要…… 徐部長國勇:兩邊都是十個特勤人員在維護他們的安全,都是一樣的,事實上,我們在高雄有提到。 林委員奕華:選舉對台灣來說是民主的過程。 徐部長國勇:維安一定要做到。 林委員奕華:對。 徐部長國勇:一定做到。 林委員奕華:還有,一定要和平的讓大家投票到開票完,你們有沒有把握? 徐部長國勇:當然,我們警政機關都有做相關的沙盤推演。 林委員奕華:這部分務必要保證。 徐部長國勇:我們一定會全力維護。 林委員奕華:這是台灣民主最基本要維護的部分。 徐部長國勇:我們一定全力維護治安,委員請放心,我跑這麼多次就是在講這個。 林委員奕華:好,謝謝。 徐部長國勇:感謝委員。 林委員奕華:再來我想繼續針對專案報告質詢,中選會有提到重印窒礙難行,你們的方法變成要用適當的替代方式,例如新聞稿、電子公告、公投公報、open data、刊登報紙等。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裁定的內容主要是叫我們不要把11月2日的公告印在公投公報上,但是收到裁定之前,大部分都已經印好了。 林委員奕華:我就說嘛!印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怎麼樣善後的問題。 林委員奕華:我們從早上質詢就很清楚。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不是要重印並不在裁定的範圍,當然我們應該依照法律,在兩天前提供公報給民眾知道。 林委員奕華:對啊!你們要用公報,第十八條寫得很清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所以你們的替代方案違反第十八條,按照第十八條,你們本來就應該在9日得知之後送出,然後應該重印。 陳主任委員英鈐:現在有爭議的是到底行政院的意見要刊哪一份,法院的意見認為行政院不可以在10月29日再送。 林委員奕華:當然,因為違反二十八天的規定。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是這樣的話,根據公投法第十條,其實公投公報不一定要刊登行政院或立法院的意見,比如這次有十案,立法院都沒有…… 林委員奕華:你現在在狡辯啦!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這次提案,立法院都沒有提意見。 林委員奕華:可以不寫,但是不能改變,不能修改。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錯嘛!現在有爭議的…… 林委員奕華:修改就不對,所以高等行政法院才會說你們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現在有爭議的是行政院的這部分,因為事實上有困難,所以我們要把行政院10月24日的附件讓大家知道。 林委員奕華:不能說有困難,這不是有沒有困難的問題。我要具體要求兩點,今天是禮拜一,這跟選舉有關,希望中選會應該非常具體的對外說明,第一個,中選會違反行政法院裁定,續行違法行政行為,對所涉公投案件未來公投結果之法律效力的影響。第二個,公投案領銜人兼具候選人身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公投法並沒有規定有候選人資格者不能宣傳,但是我們必須避免他利用公投為候選人宣傳。公投案領銜人兼具候選人身分,如未具選舉號次及政黨名稱等選舉資訊,僅以公投領銜人身分宣傳公投案是否合法?還有投票日當天的執法如何落實?這兩點我覺得是大家很關注的,而且必須要在事前講清楚、說明白,以免到時候選舉完又產生爭議,引起不必要的紛爭,所以今天是禮拜一,這部分中選會是否有可能在明天有關這兩點可以具體對整體社會作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再提書面意見。 主席:現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洪宗熠、李彥秀及楊鎮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請以書面答復。 委員洪宗熠書面意見: 一、據了解,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月24日已做出公民投票案意見書公告,又於11月2日針對公投案第9至15案納入行政院意見書重行公告。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惟針對中選會於11月2再公告增補行政院之意見書,距離投票日僅21日,有違法之疑慮。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7日裁准停止執行,且命中選會不得在公報刊登政院新的意見書。但中選會提出抗告同時亦將重行公告之內容登載至選舉公報上。對此,中選會要如何提出適當替代方式,以避免影響公民投票結果。距離選舉投票日已迫在眉睫,請中選會針對違法之虞進行說明外,並請公開向各界說明後續公投相關作業程序。 二、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08年度國庫並無撥補編列該單位預算,惟至107年9月底,全國新住民人數已有54萬1994人。有鑑於我國外籍偶人數逐年增加,然前述基金108年度卻無撥補編列該單位預算,恐影響各縣市之新住民各項業務之計畫運作,嚴重可能導致新住民之權益遭受影響。請行政院、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提供近五年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全國新住民業務計畫名稱及預決算數資料(依年度及縣市別分項條列之),並針對未來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發展方向進行說明。 委員李彥秀書面意見: 案由:針對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2日重行公告有關公民投票部分案件之行政機關意見書,該行政行為是否已違反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及遭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後續行為之合法性均有疑問,爰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其目的無非係希冀民眾能盡早得知公民投票案件之完整資訊,若公告時間與投票日過近,民眾勢必無法充分判斷公投案選項之利弊,故其「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應屬強行規定,若不足28日則不得再行公告該條4款與該次公投有關之事項,以免造成公投資訊混亂不利民眾判斷之事宜。 二、查本次公投舉辦日為11月24日,而中選會重行公告日為11月2日,距離公投日僅餘21日,顯不符合公投法第17條應於28日前之規定,中選會雖稱曾於全國性公投案第6案有發布修正公告之前例,惟查第6案公投修正公告期間距公投日達28日以上,顯與本次重行公告情況不同,中選會就本次重行公告事宜顯然不符合公投法第17條規定,自應撤回其於11月2日所為之公告,回復成10月24日之公告內容方為妥適。 三、公投案領銜人已陸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且法院業已做成停止執行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故中選會雖已針對停止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惟並不影響該裁定之效力,於抗告結果出來前自應遵守法院所為之裁定,然已寄發或以印製之選舉公報雖難以迅速回復,但中選會仍應即刻撤除現仍存於網路上之11月2日重行公告,而非僅將10月24日原公告併陳,蓋法院係認定11月2日之公告行為屬違法公告故應停止發送及公布,中選會則有義務於抗告成功前撤除該公告。 四、特就上開重行公告之適法性及法院裁定後之後續處置提出質詢。 委員楊鎮浯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2條明定:「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以避免選舉黑函干擾民主選舉。惟據悉實務上選舉看板卻不受該條所規範,以致不肖人士雖不得以紙本文宣製作黑函,卻可利用宣傳效較大之看板破壞乾淨選風,顯不合理。而中選會雖稱以於去年底提出相關法制修正,惟卻遲遲沒有進展。故請問中選會,如何精進相關法制作業?在相關法制修正工作完成前,為何沒有任何權宜管制措施,如以函釋處理之、或轉知警政單位研議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之?特此向中選會提出質詢。 主席:本席再次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行政,避免未來的紛爭。今天會議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