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主席:審查報告宣讀完畢,現在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請內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馬召集委員文君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學聖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林召集委員靜儀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須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主席: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伍、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5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15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4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63項 內政部125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2,893萬5千元,照列。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1,09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查警政署編列107年度預算中,歲入項目之「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入」1,089萬2千元中,其中包括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學生服務未滿四年,而需依規賠償在校期間各項公費計370萬元;均較103年度編列之賠償收入法定預算200萬元,及104年度至106年度,各年分別編列之212萬元之賠償歲入為高。是項收入不宜以持續增加為目標,雖仍應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但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該等人員不適就學或服務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妥謀改善措施。爰請警政署應提出改善措施及精進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二)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歲入「一般賠償收入」項下編列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學生服務未滿4年之賠償公費預算370萬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6年度8月底止,累計應賠付公費人數計有1,219人,待追償應收賠償公費達8,846萬元。爰請該校半年內提出檢討追繳機制及內控流程。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第66項 中央警察大學526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8項 役政署120萬元,照列。 第69項 移民署2億9,529萬6千元,照列。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71項 空中勤務總隊330萬元,照列。 第196項 海岸巡防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海洋巡防總局5,500萬元,照列。 第198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801萬元,照列。 第208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9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無列數。 第10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2千元,照列。 第11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203萬6千元,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之「考試報名費」增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53萬6千元。 第13項 大陸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15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萬元,照列。 第57項 內政部4,235萬4千元,照列。 第58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595萬元,照列。 第59項 警政署及所屬1,585萬4千元,照列。 第60項 中央警察大學763萬3千元,照列。 第61項 消防署及所屬1億1,343萬8千元,照列。 第62項 移民署28億9,043萬2千元,照列。 第63項 建築研究所2,643萬2千元,照列。 第166項 海洋巡防總局,無列數。 第172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08萬5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97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400萬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6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66萬9千元,照列。 第75項 內政部290萬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8,640萬5千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658萬3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307萬5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65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1項 移民署179萬8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13萬5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75萬1千元,照列。 第212項 海岸巡防署28萬3千元,照列。 第213項 海洋巡防總局88萬1千元,照列。 第214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235萬2千元,照列。 第225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226項 臺灣省諮議會10萬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20億元,照列。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3萬7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64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45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29萬9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6千元,照列。 第73項 內政部9,154萬3千元,照列。 第74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3,020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警政署及所屬4,091萬6千元,照列。 第76項 中央警察大學1,347萬5千元,照列。 第77項 消防署及所屬4萬4千元,照列。 第78項 役政署1萬5千元,照列。 第79項 移民署155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建築研究所13萬4千元,照列。 第81項 空中勤務總隊28萬2千元,照列。 第207項 海岸巡防署5萬元,照列。 第208項 海洋巡防總局14萬4千元,照列。 第209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88萬5千元,照列。 第220項 臺灣省政府4萬元,照列。 第221項 臺灣省諮議會19萬8千元,照列。 第223項 福建省政府1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3億2,15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辦公房屋建築養護費175萬2千元;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購置零星辦公設備經費29萬4千元;辦公房屋與職務宿舍屋頂局部大修、改善漏水等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等經費260萬元;汰換破舊資料夾等費用19萬7千元,上述所列項目費用皆與106年度預算費用相同,有重複編列濫用預算之嫌,為撙節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2.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之空間。請行政院盤點其及所屬機關掌領之宿舍,清查違約及檢討改善之方式。另行政院103至107年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行政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再者,依行政院106年3月30日院臺人字第1060169321號函所示:行政院截至105年9月底止,向各部會及財團法人借調70人,占行政院實際員額的10.1%。綜上所述,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自當以身作則。不論是基於專業性、特殊性或必要性而言,仍應正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仍陷於人力不足之狀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通盤檢討各機關人力不足,切莫因循苟且,任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操弄,並檢討行政院人力配置之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3.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條文明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授權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行發布;105年8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條文,明訂傳統領域未限定於公有地,亦即包含私有地。查105年11月7日行政院政務委員違法越權召開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會議,會議記錄中雖清楚載明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皆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指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亦即原住民族土地包含私有土地。惟行政院政務委員卻以會議主席身分,違法越權不尊重法律專業意見,強壓干預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導致現在發布的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土地。政務委員之違法濫權,藐視行政專業,無視依法行政原則,此種行為違背我國憲法法治國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包含私有土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4.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業務費」3,035萬3千元,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等共計57人。惟查,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八)規定與103年5月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應予檢討控管、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等規定未盡相符;另行政院近幾年度「新聞傳播業務」持續進用多名臨時人員,除有長期任用之虞外,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其辦理業務屬常態性者則檢討改由正式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擔任,或改採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撙節及檢討相關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5.由行政院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鑑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不謀長久補足人力之計,反而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未盡妥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6.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技工及工友待遇」編列3,988萬6千元。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之設置基準,在未考量專案核准之例外情形下,行政院按規定僅得設置工友20人及技工10人(亦即工友、技工分別超額27人及12人);且106年度駕駛員額40人。故對上開超限員額應確實列管出缺不補,並依前揭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俾發揮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撙節及檢討相關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7.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次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再按105年10月7日行政院院長已指示二個月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分別就其他法令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 查原基法公布施行以來已逾12餘年,行政院近期召開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四次、第五次及第六次)皆未討論山保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須先設定他項權利5年後始得取得所有權之規定,係參考土地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認為原住民保留地為荒地;次查行政院96年11月22日(3067次)院會、97年2月13日(3079次)院會、104年6月11日(3452次)院會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均同意刪除上開不合理的5年限制,以符合原基法第20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故無論從政策面、法制面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保障角度分析及解釋,現行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之5年限制,應屬違反原基法第20條第1項立法意旨。 為落實行政院長105年10月所作之承諾,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就所職掌之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上開意旨敦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山保條例第37條5年限制部分依原基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34條第2項作出解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8.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行政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漫無標準的編列「首長宿舍各類物品費等38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9.鑑於近年來政府部門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方式執行業務,有逐年遞增趨勢,顯見政府人力之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有閒置之虞。經查行政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內編列「辦理一般行政業務之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經費76萬元」,惟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應屬編制內人員分內工作,且於本目「臨時人員酬金」內已編列「進用退休照護人員3人及工讀生4人等255萬5千元」。又再編列「辦理一般行政業務之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經費76萬元」,似有浮編預算之虞。且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避免浮編酬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0.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容有檢討之空間。且依行政院107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說明,該院經管(含借用)之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6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由近年度(104至107年度)該院經管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104及105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已超逾百萬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宿舍之改善利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1.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經費17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計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之空間。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宿舍經營效用之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二)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施政及法制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1)107年度應舉行公民投票之計畫,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皆為無給職,故主任委員及委員等支領兼職費誠屬不妥。 (2)另107年度新增出國計畫,包括考察兩項:至德國、義大利考察「選舉制度與政治捐贈等相關規範及實施情形」;至新加坡、馬來西亞考察「亞太地區會展產業之推動政策及做法」,考察是否有助於提升或精進業務應再檢討,以及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其次,出席定期會議3項,包括出席2018年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協會年會;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等相關國際財政稅務會議,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4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4次締約國會議,均應係與相關部會前往,是否具必要性亦應再檢討。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姚文智  2.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有違反,則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繳納代金。惟行政院於96年迄今(最近一次之訴願決定為104年4月20日作成),撤銷原住民族委員會課處得標之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代金之行政處分。期間內撤銷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共計64件,金額達3,004萬1,120元。上開行政院訴願決定均逐案載明:「顯未斟酌本院96年7月3日院臺內字第0960022740號函及歷來針對公法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等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難謂適法。」顯見行政院以書面涉入個別行政處分之訴願審議,未均衡顧及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莫此為甚。原住民從事農、漁業之人數所在眾多,未能受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之照顧及服務,行政院亦未敦促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進用原住民,公益衡量實已失衡。請行政院務必嚴正、切實檢討修正見解,研議整體原住民農、魚產運銷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姚文智  3.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法律案,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漁業法(船員證)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清單並規劃前開法令制(訂)定或修正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姚文智  4.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於105年6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詢答時曾承諾,應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結束前,提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院公報105卷第56期第233頁參照)。查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3次,卻未列管夷將主任委員對立法院之承諾,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研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5.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105年11月7日)曾作成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結束前,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86期第183-184頁參照)。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3次,卻未列管立法院前述預算決議事項,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研議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6.按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警察業務相當繁瑣,包含保安業務、正俗業務、交通業務、營業管理業務等,有鑑於現行警察人員勤務比現行軍人勤務更為繁重,有關警察人員年金制度應優於或比照軍人年金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研擬制定警察人員年金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7.行政院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預期達成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兼顧職業衡平,實現世代互助等目標。但推動改革以來爭議不斷,甚至有將軍公教等職業汙名化之質疑。足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未能與民間有效溝通、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年金改革方案與民間溝通成效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8.行政院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並推動新南向政策,預期達成穩固雙方關係、保障臺商投資、吸引南向國家到臺投資、結合國內產業與南向國家市場等目標。但推動以來績效不彰,甚有東南亞臺商大動作登報與執政黨切割或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等新聞出現。另中國大陸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東南亞各國成立東協經貿聯盟等經貿合作組織,但經貿談判辦公室至今未能積極推出應對方案。足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經貿談判辦公室執行新南向政策成效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9.目前我國新住民多以婚姻關係移入,而外籍配偶來到臺灣之後很短時間內即懷有身孕。以孕婦所需要的醫療資訊觀之,最基本的即為孕婦保健手冊及相關衛教手冊。衛福部雖有製作多語孕婦及衛教手冊,但目前僅提供各地衛生所。反觀我國大型醫學中心,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等諸多醫院尚未具備多語媽媽手冊或是衛教手冊。各醫療院所提供新住民特別門診或通譯服務標準亦不一致。目前在臺灣的外籍移工有60多萬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亦三讀通過、外交部陸續開放東南亞各國免簽證,可預見未來來臺的外籍人數將與日俱增。然目前國內火車、高鐵、客運等大眾運輸工具,網路訂票介面僅有三種語言,各地車站也缺乏熟悉東南亞語言的志工,自由行的東南亞遊客,常常在購票、乘車上遇到困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會同各部會,擬定國家級的通譯制度,將各類通譯人才,以專長分區、設立考核制度,分級分類給與適當的報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10.有鑑於穩定物價是政府重要的施政,為因應物價波動的可能影響,行政院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由各部會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之變化,定期調查國內民生商品價格,掌握民生物價變動趨勢,並針對民生必需品價格,加強從上、中、下游之生產到銷售的整體流程掌握與監控,並適時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確保穩定民生物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查今年(106年)自8月、9月桶裝瓦斯價格每公斤就已分別調漲3.4元、1.9元,10月再度調漲3.6元,合計共調8.9元,創下33個月來的新高,相較於8月前,20公斤家用桶裝瓦斯已調漲178元,天然氣價格亦平均調漲2.99%。惟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未見責成國營事業配合穩定物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未來如何穩定並調降我國桶裝瓦斯及天然氣之價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三)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問題如下: (1)「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不佳,105年度預算數為4,062萬1千元,但實現數為3,504萬8千元,賸餘數為557萬3千元,執行率86.28%;106年度預算數為3,898萬1千元,至10月31日止預算執行率為91.34%,預算執行有檢討空間。 (2)科技發展研究諮詢業務承辦單位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而該會辦辦公室職員8人加上約聘僱16人共計24人,全年人事費為2,548萬4千元,平均每人花費106萬1千元,然其主要工作項目包括「108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政策審議」、「精進科技資源分配機制」、「協同科技部完成108年度科技發展計畫技術審」、「召開2次科技會報」和「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或工作會議」,審查會議多交由委員審議,故科技會報辦公室人員之功能宜再強化。 (3)其次,行政院科技會報分成6組辦事,包括政策協調組、人才產業法制組、生衛醫農組、資通光電組、科技創新組以及行政組共計24人,106年度業務費1,263萬6千元可供使用,預算可謂充裕;再者,107年派員出國計畫──「推動科技發展相關訪問及交流業務」43萬2千元,與上年度相同,此應無必要。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姚文智  2.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其107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用與106年度及105年度之預算,連續三年皆編列相同預算171萬1千元,作為購置伺服器主機、網路設備、個人電腦及套裝軟體等資訊軟硬體設備,顯有重複編列浪費公帑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3.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032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34萬2千元,係「科技會報及重要科技策略會議」編列406萬3千元中,於今年增列國外專家來台日支費、場地及設備租金等經費共147萬元所致,經費較去年增加56%。經查今年度現有預算下行政院業已舉辦兩場重要科技策略會議,而行政院科技會報應以統籌科技發展政策,整合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為重。為達預算監督之目的,科技會報辦公室應針對重要科技策略會議其近三年辦理成果效益及增列預算之實際效益及必要性提出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Kolas Yotaka (四)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編列1,555萬3千元,有以下問題: (1)「消保及食安業務」105年度預算數為1,928萬3千元,決算數為1,663萬1千元,賸餘數為265萬2千元,執行率為86.25%,在行政院各目業務當中,執行率排名在後段。 (2)107年度國內外差旅費共編列207萬2千元,惟同質性高,且業務具重疊性質,應秉持人員精簡出勤原則撙節支出。 (3)其次,「一般事務費」涵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督導、法制、消保官、食品安全等業務費,同質性高,所需消耗使用之資材相同可由單位互相支用,針對各項業務編列相同預算,實非妥適,應減省開支。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2.近年來食安風暴不斷,不僅損害民眾健康,連帶影響臺灣商品國際聲譽。然行政院107年度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分支計畫「消費者保護官」下,委託辦理市售商品檢驗經費僅編列100萬元,近5年預算總額僅420萬5千元。顯見政府對於食品、商品安全等消費者權益維護,消極被動,毫不重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食安問題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賴瑞隆  3.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555萬3千元,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督導協調各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實施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有鑑於近三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解案件數持續升高,加以消費型態不斷改變,消費糾紛層出不窮,但今年度專案查驗消費案件3案、聯合地方政府共同查核3案,合計僅6件,可見查核績效仍有待提升。基於保護國人消費安全,應積極主動查處消費案件以有效降低消費糾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4.蔡總統於競選期間發表「食安五環」政策,行政院亦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但近年食品安全問題依然頻生,諸如:毒奶粉、毒澱粉、綠薯條、含有芬普尼、蘇丹紅、戴奧辛的毒蛋或多家食品廠商竄改保存日期等;影響國人健康甚鉅。足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改善我國食品安全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5.有鑑於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最關注重大議題之一,然國內食安問題仍頻傳,查行政院雖依法成立食品安全會報,惟綜觀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規定,行政院無權無責絲毫看不出政府願意處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提出具體有效之食品安全規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6.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消保及食安業務─食品安全業務」預算總經費4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跨部會工作平臺,惟相較於先進國家建立嚴謹之食品安全事前風險評估與風險控管機制,我國仍偏重於事發後之危機處理,未能發揮整體統合、溝通、協調、指揮及預防風險於先之效果,致成效不明顯,食品安全問題不斷爆發。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檢討食品安全辦公室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7.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555萬3千元,項下「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400萬元。經查自2014年10月底食品安全辦公室成立後,平均每年有10件以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雖已提出「食安五環」改革方案來因應,但2017年迄今仍有14起食安事件,影響國人身體健康,盼相關單位積極落實「食安五環」,提升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五)行政院發言人每每於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發言不慎且與民意脫節,遭人詬病後,竟仍堅持己見,如行政院修正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草案時,竟認為讓勞工積假是為幫助勞工可以去歐洲遊玩,完全沒考慮基層勞工低薪問題,令人有何不食肉糜之不好觀感,卻又自認其發言內容毫無問題,實須檢討改進並修正重要議題之發言與態度。另行政院當前發布政策後,亦缺少與相關利害團體溝通,造成臺灣當前陳抗不斷,爰凍結行政院新聞傳播業務之業務費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六)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規劃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若以近5年度符合人口規模8區之行政支出43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則每區5年度之行政支出約為5.4億元,再按最適規模行政區總數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估算,近5年度五都區公所行政支出總額約介於373億元至260億元之間,與目前實際146區之行政支出達452億餘元相較,預估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綜上,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依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爰要求行政院應加速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俾使各行政區人口規模及行政支出達最適效率,以節省公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七)行政院107年度預算員額計編列732人(其中聘用人員為67人,佔總比例9.15%),所需人事費為8億3,663萬元。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行政院自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 綜上所述,鑑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八)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另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政府因應社會發展需求,設立相關任務編組,重點在相關政務工作之跨單位協調,以利政務推動。然基於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爰建請行政院就目前任務編組單位編制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九)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行政院依105年7月30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經查:近幾年行政院雖曾裁併部分任務編組,惟截至106年9月底止任務編組仍高達62個,且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頗多。部分任務編組或有功能雷同,或再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等情事,組織恐有疊床架屋之虞,宜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十)107年度行政院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惟行政院截至105年7月底止除上述常設性任務編組外,仍設置50個任務編組,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且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抑或再以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等情事,組織龐雜恐有疊床架屋之虞,爰要求行政院半年內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十一)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辦理「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需經費8億1,11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聘用人員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行政院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行政院長期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爰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積極研謀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十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之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然而,按行政院提供之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10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23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9項(包含1項未執行),變更出國計畫14項,變更比率達60.87%;又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結果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更高達84.21%,近年編列派員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有偏高情形,且與前述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所揭「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規定未盡相符,建請行政院進行通盤檢討。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十三)行政院107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32萬5千元,包括國外旅費409萬4千元及出國教育訓練費23萬1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15萬8千元,增加16萬7千元。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二)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6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而行政院自103至107年度,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呈現隔年成長之趨勢,且107年度預算案編列432萬5千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39萬9千元,增加92萬6千元,增幅達27.24%。行政院應以上述規定審慎檢視其需求性,並嚴格控管國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四)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信義官舍10戶管理費66萬6千元、承德官舍2戶管理費14萬4千元與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另於「聯合服務業務」計畫亦編列機關宿舍養護費1萬5千元,共計編列機關宿舍管理費81萬元及養護費16萬8千元。 查行政院107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顯示,該院經管(含借用)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6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104及105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已超逾百萬元。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另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信義首長宿舍」自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每年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宿舍運用效能需提升及其經管方式尚有努力空間。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有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閒置,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空間。基於提高首長及職務宿舍之使用效能,建請行政院就目前宿舍閒置問題於三個月內進行檢討。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十六)鑑於行政院經管宿舍戶數,閒置比率高達50%,顯見其宿舍運用效能有待提升,且經管方式實有檢討之空間,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交宿舍經營管理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研擬閒置宿舍如何活化,以利提升公產使用之效能。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十七)行政院既已於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區設置聯合服務中心,絕非僅為公文函轉之分文單位。爰請行政院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研議發揮整合功能,促進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作為中央行政機關於各地施政之觸手,充分發揮行政資訊傳達之功能,以期作為行政院於各地之行政單一窗口。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十八)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案「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資通安全業務」分支計畫334萬元,為資通安全處推展資安政策、法規及基礎環境等業務所需經費。 為強化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資安防護,政府自106年度起推動「旗艦資安計畫」,將8大領域納入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範圍。然而,隨著各種網路攻擊行動的不可預測性增高,我國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屢遭駭客組織侵入,相關機密文件資料恐遭其竊取並予以運用,造成政府聲譽與企業財產損失,進而影響國家及社會安全。例如105年7月即發生駭客透過釣魚郵件入侵第一銀行倫敦分行內網,於該銀行22家分行之41台ATM盜領8千餘萬元;106年10月又發生遠東商銀國際匯款系統遭駭客盜轉18億元,如此的資安事件,已造成民眾對於資安防護上信心流失,顯示國家關鍵基礎資安防護效果仍未呈現。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九)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案「性別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447萬5千元,辦理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及方案之研擬及審議、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促進婦女國際參與暨推動地方性別平等事務。 行政院自94年起開始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並以每4年為1期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各部會並依實施計畫參酌機關業務特性自訂執行計畫。鑑於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已逾10年,第三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並將於106年底屆期,有關現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主要仍僅於政府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中規範,如何強化精進並落實於政府經常業務。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全面盤點前3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之成效,審酌我國人口及社會變遷之需要,儘速研訂未來推動方向,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二十)為落實性別平權,行政院近年來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惟第三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將於106年底屆期,未來推動方向仍未明;另行政院自103年1月即已擬具修正性別預算制度之試辦作業,推動迄今已3年多,尚未正式實施,綜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核實評估過去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成效,並審酌我國人口及社會變遷之需要,儘速研擬未來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方向,並針對性別預算制度至今未能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由。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二十一)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法律案,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漁業法(船員證)等。請行政院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清單並規劃前開法令制(訂)定或修正期程,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二十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有違反,則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繳納代金。惟行政院於96年迄今(最近一次之訴願決定為104年4月20日作成),撤銷原住民族委員會課處得標之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代金之行政處分。期間內撤銷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共計64件,金額達3,004萬1,120元。上開行政院訴願決定均逐案載明:「顯未斟酌本院96年7月3日院臺內字第0960022740號函及歷來針對公法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等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難謂適法。」顯見行政院以書面涉入個別行政處分之訴願審議,未均衡顧及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莫此為甚。原住民從事農、漁業之人數所在眾多,不但未能受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之照顧及服務;行政院亦未敦促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進用原住民,公益衡量實已失衡。請行政院務必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嚴正、切實檢討修正見解,於三個月內研議整體原住民農、魚產運銷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二十三)為釐清獵雷艦案之案情,行政院賴院長106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並於106年11月2日提出,獵雷艦採購及聯貸過程有無行政違失之行政調查報告。惟查,(一)高雄市政府協助慶富「喬」興達港造船廠用地、(二)高雄銀行貸放慶陽、慶富公司,疑有授信過度集中問題,遲至現今均未有調查報告。依據行政院賴院長針對獵雷艦案指示:「調查務必全面,而且要徹底,沒有上限。」,爰要求行政院於二個月內就(一)、(二)項進行調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二十四)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故行政院長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召集人,其應有推動、協調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義務。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5次會議紀錄(106年3月30日)第4頁,報告事項第1案(二)決定2竟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行協調溝通,行政院無視法定職務之行為,顯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立法意旨相違背。爰要求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法定職務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80億7,26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於大部分分支計畫中,都加上「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字樣,讓人看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決心,然107年度預算書中,原住民族委員會卻將各分支計畫中之「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等字刪除了,令人質疑是否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態度已有所鬆動。然,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為蔡總統之競選政見,原住民族也期盼能儘速落實原住民族之轉型正義,原住民族委員會態度至關重要。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有業務費預算1%,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部分有兩大問題: 首先,關於推廣國際交流合作,列有「辦理地方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委辦費」及「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旅費」,分別編列308萬9千元及21萬5千元,一般出國考察旅費較少有針對其之委辦費,兩者關係究竟為何?且該出國考察預計天數5天,擬派人數3人,其拜會內容僅表示「依據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每兩年編列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行政人員考察觀摩費用」及「配合新南向與東南亞國家就原住民族經貿、文化等雙向交流」,究竟地方行政人員如何透過該出國考察達成此目的?並未見相關說明。 其次,關於推動台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事務33萬1千元,編列有13萬1千元為「參加第16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簡稱農交會)」,在其計畫工作內容提到此參加會議之目的為「拓展台灣優良原住民族農產品海外市場、進而增加國外買家採購台灣原住民族農產品意願」、「展覽期間將以原住民族農產品展示與貿易洽談為主,零售為輔」,有兩問題:其一,該工作內容與中國少數民族交流並無關係,何以編列於此?其二,其旅費預算分別為:交通費2萬4千元、生活費7萬7千元、辦公費僅3萬元,然而若欲於國際展場推廣相關洽談,甫以零售其相關規劃籌備,應有設攤位,才能達成相關目的。然而辦公費用僅3萬元實不足以供應洽商之用,更遑論5,000家參展企業、24個國際採購商,僅2名職員可以應付,因此其工作內容目的是否能達成,存有討論空間。基此,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相關出訪參加會議之效益,並敦促其應嚴謹編列預算,爰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所需經費1,809萬2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94萬5千元,增加1,414萬7千元,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18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其計畫內容包含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還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然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其須配套制定之子法,尚有五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規尚未制定完成,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2.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熟稔部落歷史文化之民眾製作部落概況訪查表,據此公告並徵詢民眾之意見,進而完成部落核定。惟上開要點規範部落概況訪查表應載明「共同生活區域範圍」及「部落範圍之相關圖文」,從未曾從部落核定資料知悉上開文件,並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辦法僅要求舉辦說明會,未見與相關利害關係部落之徵詢同意機制或同意核定部落之比率,導致屢生爭議。又因上開部落核定作業略顯鬆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予以改善或積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溝通。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有3個8人以下之部落,至少者僅5人;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花蓮縣之部落數為183個,而花蓮縣自行核定之部落數為206個,其中13鄉鎮市之部落數高達9個部落數與中央核定數不一;又內政部主管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導致部落名稱之羅馬拼音與地名呈現之發音不一致等狀況。綜上,部落為原住民族主體之基礎,且為部落公法人進而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規劃健全部落核定與通盤檢討之機制並建構以部落為單位之資訊整合系統,以維護原住民族之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3.新政府為了回應過去殖民者來到西部平原而首當其衝的平埔族群,彌補過去荷蘭、鄭成功乃至清朝等殖民政權對他們所做的屠殺和經濟剝削,將回復平埔族群應有的權利和地位,提出「尊重平埔族群自我認同權,歸還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中,又擬以專法將平埔族群權益排除於現有原住民族之外(新增第2條第1項第3款:「……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專法定之」),引起平埔族群的譁然。擬定過程,是否有與各平埔族群代表充分商議,否則治絲益棼、良法美意,無法落實,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出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與制度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05萬8千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5.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12月開始成立官方粉絲團,並於去年5月開始委外,但臉書的經營績效、觸及人數仍成效未彰,且相關經營績效資訊未納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外經營績效考核項目或業務報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臉書營運成效,建立定期公開檢討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6.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業務費─委辦費」經費330萬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50萬元,增加80萬元,增幅32%。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7.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809萬2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94萬5千元,遽增1,414萬7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8.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931萬4千元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二條之一,創設部落公法人制度;惟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迄今卻仍僅止於法規預告階段,進度嚴重落後,更使總統對外承諾跳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完整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9.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至今已第八年,其目的在於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慣習與法學界、實務界的對話,進而推動原住民族法治的發展。然今年會議的討論中居然多次出現因發表人和與談人未對原住民族文化及歷史有基本的了解,以致於在論文及談話內容中不時出現對原住民族基本概念錯誤傳達,如手冊第4頁提及「藉著提升『少數民族』的就業與競爭能力……形成『國家民族統合』之目的」、第179頁也寫到「現有傳統民族計12類」。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主辦單位儘速檢討內部機關及承辦單位於資訊錯誤傳達的缺失,確保往後相關類型之活動不應再出現同樣之錯誤,同時,為了促進政府機關在族群主流化意識之推展,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應研擬鼓勵政府機關參與相關研討會之措施(如納入公務人員研習必修),以此強化政府機關對原住民族之基本認知。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0.有鑑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原轉會)隸屬於總統府,且為總統府之諮詢委員會,其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並無業務重疊,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建全原住民族法制作業尚有諸多事項亟待處理,為使預算有效利用,故應由總統府編列預算支應原轉會所需之經費。此外原轉會本身僅有諮詢性質,並無實質調查及處理轉型正義之權力,對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落實上有很大改進之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提出更完整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11.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業務費─委辦費」,所需經費1,294萬5千元,用於加強原住民族國際人才培育、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等工作。經查106年度預算案編列209萬6千元,107年預算大幅增加,似有浮編預算之虞,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2.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綜合規劃發展─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業務費─國外旅費」88萬1千元,用於參加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住民合作專章協調會議、洽簽與加拿大之原住民族事務合作備忘錄、辦理地方政府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觀摩等工作。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40萬3千元,增加47萬8千元,增幅達118.6%,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3.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活力計畫」編列2,300萬4千元,其中包含「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事務」33萬1千元。惟近年來兩岸關係急凍,兩岸相關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尤我國盛大主辦各項交流活動期間,例如「世大運」等,對岸亦未派員參與,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且符合「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更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撙節預算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兩岸關係解凍,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本計畫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14.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去年10月參與中國第十屆2016杭州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遭中國方面的主辦單位以「不能出現原住民這三字」為由,將我方設置的原住民族文創館「原住民族委員會」機關全銜拆除。原住民族委員會雖已於事件當下聲明嚴正抗議,並退出該場博覽會,但中國仍屢次透過各種場合、模式,對我打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模擬如何因應中國打壓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及107年預算,雖經濟發展業務減列4,739萬9千元。惟「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及「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分別增加編列1,408萬元及2,513萬元。「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主要增加之部分,為形塑原住民族產業創新育成機制─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四年計畫;「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主要增加之部分,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知識及文化經濟活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四年計畫。兩者均為行政院專案核定之中長期計畫,惟前者之委辦費占「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之「業務費」之97%;後者之「委辦費」占「規劃輔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文化創意經費」之「業務費」之98%,幾乎同等於行政院專案核定之計畫外包辦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上開計畫委託辦理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經費3億0,906萬6千元。其中計畫新增列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總經費27億1,040萬元,第1年經費2億8,074萬1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9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103年度賡續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本計畫多具有跨域之性質,以「產業供需調研」之工作項目為例,內容包括建構經濟產業發展管理資訊平臺、經濟產業發展資訊平臺等,考量經濟部105年度已設立「地方產業資源管理平臺」,目前已經彙整多個部會之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行經濟產業發展資訊平臺時,應善加利用已有的資訊平臺,避免預算資源重複配置。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辦理多期經濟產業發展計畫,應避免資源投入後成效不彰。為深化跨域資源應用,應積極追蹤上開計畫後續發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相關期程或辦法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3.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費」,關於「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之費用有兩筆,分別是「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維護管理」240萬元(為今年度新增委辦費),以及「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廣中心整修工程及相關設備投資費」151萬3千元,總共達390萬3千元。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推展中心為發展原住民經濟及產業,期藉由該中心活絡原住民農特產品及傳統手工藝品之產銷管道而設置,從2013年至2015年度決算數看,營運收入均低於日常維運金額及相關增購金額。此外,參觀(使用人次)2015年雖較2014年增加三萬人次,但營業收入卻下降,2015年度平均一人參觀使用人次所帶來營運收入竟只有1.20塊新台幣。該份資料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給立法院預算中心,其參觀使用人次如何計算?是否有虛報;另觀其平均使用人次帶來效益極低,亦應檢討。最後,逐年增加相關軟硬體設備費及委辦費,其效益、目的為何實無法從過去數據得知。基此,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原住民族文化產業發展中心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經濟發展業務─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業務費」,所需經費3,040萬3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548萬6千元,增加1,491萬7千元,增幅達96.32%,似有浮編預算之虞。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5.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之「委辦費」編列2,960萬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1,060萬元,新增1,900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6.「建立文化經濟自治體─發展地方產業模式─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4年(107-110)計畫」業經行政院106年8月17日院臺原字第10600027055號函同意,核定公務預算總經費19億0,920萬元,107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第一年預算1億6,813萬5千元,用以辦理(一)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供需調研及知識倉庫管理;(二)產業人才培育─產學合作串聯;(三)通路品牌建構─品牌形象塑造推廣;及(四)產業示範亮點─產業特色型塑及群聚鏈結。然經查107年度同一計畫下之「規劃輔導原住民族經濟開發經費」設有「型塑原住民族產業創新育成機制─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110年)計畫」,並編列第一年經費4,700萬元。鑑於此二項計畫內容雷同,有資源重複配置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敘明二項計畫須分立辦理而無法整合之理由,並檢視二項計畫是否有重複編列經費之辦理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7.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12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96萬5千元,遽增115萬9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8.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營運管理經費─一般事務費」512萬4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396萬5千元,增加115萬9千元。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宜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目的係為「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在國家需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民族的自主地位」、「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等。查現行「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僅屬諮詢性質,並未依立法理由訂定實質共管之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2.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規劃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及相關子法推動所需人力及業務經費編列250萬元,自2013年至今已編列巨額經費。自2013年至2018年預算案,編列相關經費已累計2,050萬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自上一屆一讀,因屆期不連續而延後至本屆送出後遇相關爭議而撤回。然而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相關海洋文化重建(例如:重建南島語系太平洋航海帆筏),受限於海洋法規四散各部會,且遇其他部會仍有海防、海禁思想,而處處受制肘,影響原住民族使用海洋、重塑親海文化之權利,相關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草案之爭議,應積極與團體、各方意見協調,並建置友善原住民族海洋使用權益法規框架,儘速推動。基於相關草案推動已編列鉅額經費,並為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並完善推動該法草案,弭平協調爭議,落實原住民族海洋權益與文化重建復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3.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得申請承租公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或興辦事業,查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定型化契約中未區分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開發、利用資源所得利益或其開發、利用資源種類而訂定差異性租金。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原住民應得分享公、民營企業或非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之利益,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承租人利用原住民保留地之類型,適當訂定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差異性租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出租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定,訂定差異性租金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4.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次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查該款所稱「上級法規及規章」,依內政部94年6月10日公布之台內民字第0940005234號函,係指「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而言」。故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作業須知(行政規則)授權縣市政府核准出租開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應屬違法授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原住民族利益並以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之立場,善盡管理人義務立即取消授權縣市政府核准出租開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5.106年土地相關關鍵策略目標以原住民族保留地權利回復為原則,惟未以每年度申請案件及其面積為母數,未知實際成效,且每年舉辦年終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相關統計系統定期更新每年申請之案件數及其面積,並據此為各年度衡量標準。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歷年編列約250萬元,僅以立法院尚未有共識停擺辦理相關說明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惟其他重大法案如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業辦理8族12場次徵詢會議。爰請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之制定並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至少各1場次之說明會完竣。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業明訂:「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本於權責主動協調涉相關機關,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則解釋及適用事項,竟函復表示事屬他管,認事適法,殊難理解。是以,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於三個月內完成前開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另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特別之信託關係,立於類似監護人之地位,為原住民族之利益使用、管理原住民族土地,據此與原住民間之原住民族土地糾紛應以和解之方式處理為妥,諸如:太魯閣族與台灣電力公司、公所,泰雅族人與國家公園、林務局之紛爭。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基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立場,就上開事項確切檢討、規劃並辦理完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6.「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民眾申辦進度查詢系統」有助於申請族人了解審查案件進度,使得審查程序更為公開透明。惟查,系統查詢畫面過於簡略,僅顯示目前處於何階段,未能看出其他具體資訊,例如收文日期、文號、承辦人等。蓋此等資訊關係申請人遇問題時得洽商之對象,並瞭解辦理時程是否有延宕情事,以利後續採行救濟措施。是以,前揭系統所呈現資訊仍有改進必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7.為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多年以來編列經費為之。去年八月一日蔡英文總統道歉,顯現政府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重視,並提及將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查106年度編列執行預算250萬元,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未有召開商討會議,至今未提出版本,況且多年來亦有編列相關經費,卻未有進一步執行成果,故應予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8.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所設,70年代政府曾辦理公有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但或因宣傳、資訊不足,當時許多族人漏未申請。而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自實施以來尚有許多土地經申請但未辦理會勘,延宕情況影響眾多原住民之土地權利。為保障並回復原住民之土地產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立積極監督機制,以加速增劃編保留地申請之審查時程。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9.按行政院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設置要點第1條規定:「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調查核廢料貯存於蘭嶼之相關決策過程,釐清真相,落實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特設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經查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小組設於行政院下,惟設置要點第12條規定:「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行政院欲落實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文之內容,卻要原住民族委員會匡列預算,使原住民族相關預算受到排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經費提出更完整之計畫,將相關預算編列移列行政院編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10.原住民保留地違法轉租、轉用情形嚴重,並曾於104年遭監察院糾正,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仍未建立一套有效的防堵措施。為減少違法轉租、轉用情況,防止原住民族土地流失情況更為嚴重,原住民族委員應建立適當的控管機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1.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土地地權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540萬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385萬元,遽增155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12.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他項權利滿五年後,得取得土地之所有權。而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權利回復須經多階段的行政程序,為有效控管各階段情況以利申請順利進行,應定期彙整各階段之統計數據(例如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初審、通過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駁回等),並敦促遲延案件之處理。然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定期彙整是項資訊,未控管延遲情況,亦未建立機制為適當之控管與處理,致許多族人至今仍未能回復土地權利。然查,至今仍有39,520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17,132公頃),已設定他項權利滿五年,但卻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給原住民,其中尚有民國60年間已符合規定但卻未移轉者。是以,為確保族人之土地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改進現行控管相關機關的作業程序,並設立延宕案件的處理機制,俾提高辦理成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3.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年度於羅列「土地規劃與管理利用業務」計畫之目標與預期成果,包含「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下設四項細項成果,皆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其中第三項為「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劃及土地使用管制」,用以配合國土計畫施行;特定區域計劃乃延續區域計畫法修正與全國區域計畫原定規劃,使原住民族土地得以特定區域計畫模式,使相關管制與使用規範更能符合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生活需求。 依國土計畫法第6條之國土計畫之規劃第九項基本原則所示:「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同法涉及個別分區使用管制之第11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36條,亦以明文規範須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為依歸,並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除「原住民保留地」外,原住民傳統領域實為原住民族生活與文化傳承重要基礎,然「原住民族土地與海洋法」尚未完成三讀程序,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亦甫於今年度下半年開始實施與劃設,迄今申請劃設部落僅三分之一,且皆尚未完成劃設。 今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原住民族保留地」為限,排除原住民傳統領域劃歸原住民特定區域計劃,即委外辦理「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實屬不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實施與規劃程序,提出政策評估與相關配套措施,以尊重原住民主體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14.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點及第6點之2規定:「依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業於105年度申請惟尚待補正,迄今未完成,顯有怠惰且申請法條有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補正為原住民族鄉親爭取海域用地,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利。又原住民族基本法應配合修正之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委員會僅以預計6年後國土計畫法將予以取代為由結案。惟該6年期間非都市土地內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保障措施,仍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賡續邀集相關機關修正相關法規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解釋法規,予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綜上,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海域之權利,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補正海域用地之申請並積極邀集相關機關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研議規劃並完成相關事項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15.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係國土計畫法通過後,處理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之重要措施。雖目前推動中的計畫有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但計畫仍是由行政機關作成。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即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土地慣習而管理使用,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若能由原住民族或部落自行擬定、提報送審,或更能符合尊重原住民族自主之精神。因此,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部落有應提列適當經費並提供必要協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6.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於106年7月公布申請計畫,依據相關辦法傳統領域劃設得由地方鄉鎮市公所或部落自組劃設小組申請之。惟相關程序不甚周全,地方鄉鎮公所之申請未能確實與部落進行溝通,致生許多爭議。是以,有關申請劃設程序應予檢討,以符合尊重部落自主之精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7.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自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已逾12年,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及同法第34條第1項:「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制定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此種行政不作為,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於3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同法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11月9日原民建字第1060069850號函,說明二指稱,「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暫無設置之必要」。查原住民族地區之建設,從各方面數據而言皆與非原住民族地區差距盛大,舉例而言原住民族地區與非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普及率落差高達10.4%、原住民族地區與非原住民族地區家戶上網率落差更高達24.38%。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卻認為無需設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此舉除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及第34條規定,更屬行政怠惰推託之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及第34條規定,訂定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收支及運用管理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2.原住民違章建築聚落戶常見於大都會的邊緣,而新北市的三鶯部落遷建打造三峽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社區,由原住民族人以自力造屋的精神興建家屋,可作為全國都會型原住民聚落遷建典範。原鄉留不住青年,非得到都市謀生,而原住民族雖擁有特殊的文化、習俗及社會結構,但卻框架在臺灣主流社會的價值、法令制度下,限制了原鄉的發展及就業環境,不得已到都會,住的問題很重要。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正視此問題並及早因應研擬都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協助原住民適應都市新生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3.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780萬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編列業務費1,657萬7千元。此計畫分為四期,第一期經費為6億5,475萬元。前期計畫自103年度起辦理初期之執行率偏低,直到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較易流標,致延誤作業期程,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機關近年來均持續投入經費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地區)道路補助事宜,允宜針對以前年度相關計畫執行缺失,應謀改善對策並建立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並揭露與管考政府歷年來相關資源之投入情形,以利於瞭解計畫執行全貌與待強化區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5.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549萬6千元;經檢討偏高,且較上(106)年度預算1,399萬6千元,遽增150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6.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第1年經費6億5,475萬元。其辦理工作項目包括:(1)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政策研究、進度督導及品質考核等4,000萬元;(2)特色道路或橋梁改善之可行性評估、地質鑽探、規劃設計及改善工程等29億6,000萬元,合計計畫總經費30億元。經查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較易流標,延誤作業期程,導致計畫辦理初期之執行率偏低,截至106年度11月底執行率僅為81.33%。準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宜逐步建立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並揭露政府歷年投入原鄉道路建設情形,以全盤掌握計畫執行全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7.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經費」編列7,625萬元,惟該計畫僅著重在部落環境與聚會所之改善,未能實質達到環境資源永續發展之目的。尤其原鄉部落飽受缺電之苦,每逢天災經常淪為能源孤島,因此相關計畫應同時考量部落能源自主,發展綠能以建立永續且具有韌性之家園,而非僅止於環境與景觀改善而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修訂相關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8.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91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陳怡潔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預算編列20億1,802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億1,238萬6千元,增加6億0,564萬1千元,問題如下: (1)「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16億2,608萬1千元,獎補助費高達13億8,459萬4千元,占本分支計畫預算的85.15%,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亦高達5億4,695萬1千元,而其他補助及捐助為7,620萬元,故其捐補助之執行單位、計劃內容以及捐補助成效等資訊,應更公開透明,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 (2)「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3億9,194萬6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高達2億5,044萬2千元,問題同前述;其次,有關平埔族群相關計畫預算僅2,100萬元,應予以加強。 基此,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2.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編列大筆預算,推動培育原住民族人才,107年度預算更較上(106)年度預算增加了6億0,564萬1千元,然根據教育部最新統計發現,大專校院階段之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僅51.2%,與一般學生之85.1%,差距高達33.9%,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在推動培育原住民人才上,尚有很大努力空間。為讓公帑能獲得有效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3.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委辦費」編列8,014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5,300萬3千元,新增2,714萬1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4.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3億9,376萬元辦理「培育原住民人才」業務。惟據統計,105年度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佔全體受教學生1.95%,且多集中在「民生」、「醫藥衛生」及「商業及管理」等學門(合計超過51%);碩博士生佔比更低,分別只有0.8%(碩士)、0.4%(博士),顯見我國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在質量上均遠遠落後,欠缺妥善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5.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院校院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旨在「鼓勵就讀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並協助經濟弱勢者」,除了設籍蘭嶼及具經濟弱勢證明之申請者有所保障外,其餘申請僅以成績的排名作為獎學金($22,000)與助學金($17,000)的區別。兩者的差異在於,助學金之立意包含給予學生經濟支持,故在設計上採工讀之方式,要求須服務一定之時數後才可領取,然現行申請門檻僅以成績作為排序,實與助學金之立意不同,應將家戶年所得或其他家庭經濟情況之證明納入評分標準,才不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立此助學金之美意。 再者,現行獎助學金之比序標準僅列入課業成績與排名,等同於將課業以外之學習排除在實施要點中「鼓勵努力向學」之定義,然鼓勵努力向學應包含鼓勵學生對整體課業與生活的學習與經驗積累,例如參與社團、社會實踐經驗、文化經驗等。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前述經驗納入比序時得酌予加分,使獎助學金的審核標準應更加多元、更加符合「鼓勵努力向學」之意旨。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大專校院生獎助學金之申請門檻與審核標準,以完善此獎助學金設立之宗旨,也應將評分結果透明化,強化此獎助學金之公信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6.國立政治大學於今年五月時舉辦90週年校慶創意啦啦隊錦標競賽,其中一組以電影「海洋奇緣」作為主題參賽,但表演服裝是否適宜,引起政大校園廣泛的討論。政大原住民族學生社團搭蘆灣社表示:「女生的表演上衣雖與阿美族的服飾類似,但頭飾的羽毛與下身卻不是阿美族,整體混搭的方式會讓原住民族感到很不被尊重。」 大專校院的校園之中有不少社團、系所等單位在表演呈現上會加入原住民族文化的元素,但未必每個表演在呈現前都會善盡資訊確認的責任,以致於原住民族文化在呈現上被誤用的情形頻頻發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建置校園內的諮詢機制,促使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成為資訊確認的管道或媒介,並且鼓勵學校開設文化相關課程,以期營造校園內部的族群友善環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7.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MAKAPAH美術獎至今已第四屆,其用意在於透過比賽來行銷臺灣原住民族群之美,讓民眾以不同的角度了解原住民族文化。然每年比賽幾乎都會發生參賽作品在呈現原住民族文化時,過於草率或是攝影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等,今年的作品至少就有兩起爭議:(一)繪畫類優選作品之一所呈現之阿美族服飾有誤;(二)攝影類佳作之一並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參賽。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強調為了避免類似情況,已在評審中納入原住民藝術人才,也在參賽簡章中「提醒」參賽者應取得當事人之同意。然而爭議仍持續不斷,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擔起責任,建立更完善的審核機制(如要求攝影作品要取得相關同意書)及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8.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補助人民團體辦理社會教育及研習活動〈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35萬1千元。惟此計畫據審計部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報告揭示:「其業務性質,非僅以原住民族為對象,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條規定未盡相符」。該會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9.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建置的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詞典網頁受到不少族語工作者的質疑,認為線上詞典中並未包含各族的所有方言別,僅以單一方言作為該族群語言之代表,然而同一族群內之各方言別所使用的語彙不盡相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不但缺少對各族方言別的基本尊重,也將導致非原住民對原住民族各族語錯誤認識。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速改善線上詞典的缺失,增設各族方言別以利使用者查閱族語字詞。再者,手機已成為現今大眾普遍使用的載具,為了增加大眾使用線上詞典之便利與接觸族語的機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應盡速將已上線的線上詞典網站轉換為手機可操作之APP。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0.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6億2,608萬1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計畫(103-108年)」經費5億902萬3千元,活化原住民族語言,落實語言權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據查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執行情形,顯見近幾年報名人數及結業人數皆持續減少,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加強宣導,提升報名及結業人數並加強招收教師師資,以利經費允實編用,確實將資源使用予原住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11.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置之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各族語言僅有布農語、鄒語、雅美語、太魯閣語提供逐詞註解功能。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各族語言間缺少基本尊重,且民眾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功能時,出現功能不一造成查詢不便的窘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功能統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陳怡潔  12.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8,188萬4千元;經檢討偏高,且經查較上(106)年度預算2,512萬元,遽增5,676萬4千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3.105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資料顯示,國中一年級學生有28.92%通過族語認證,20.14%未通過族語認證,50.94%尚未參加族語認證;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學生有46.25%通過族語認證,21.49%未通過族語認證,32.26%尚未參加族語認證,和103年、104年度相較,除國中一年級稍進步外,高中職一年級反降。原住民族族語認證在國高中的推廣仍有待加強。為維護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語言文化,原住民族委員會今年增列辦理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等經費3億4,786萬6千元,已見問題的嚴重,但要如何振興?應提出相關可行之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14.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活力計畫」編列2,300萬4千元。惟此計畫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為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5.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辦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文化、歷史及語言小組調查研究計畫」編列200萬元。惟此計畫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為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6.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編列5,000萬元。惟此計畫據審計部年度中央政府審查報告揭示:「核與其辦理經費之內容,與原住民族教育尚非直接相關,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符。」該會應定期檢視辦理成效,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7.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差距,協助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頻道及公視HiHD頻道上鏈」編列5,000萬元。因正值數位匯流時代之際,政府本來就不能漠視原住民族權益,所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應正視原住民族電視台數位頻道之問題,莫讓原住民再落入資訊弱勢、詮釋權旁落、族語及文化流失的處境。且本筆預算與原住民教育推展之關聯性薄弱,各相關法定預算應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編列,原住民族委員會有必要據法力爭,提出相關之說明,而不是自編預算吸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18.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發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2億3,394萬2千元辦理「營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增設南部、東部分台及轉播站」。惟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於106年8月開播,設有綜合類型、音樂娛樂、美食烹飪等15種不同類型的節目內容,卻不包括政論節目,恐損及原住民族之媒體近用權,剝奪原住民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9.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計畫」編列2億3,394萬2千元。行政院核定於106年4月10日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籌設及營運規劃,將增設44轉播站,而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已於106年8月9日正式開播。本計畫預定之設置轉播站地點,尚須協調相關所有權人之同意,若協調過程不順利,則需考量是否設置其他轉播站替代,以補強含概率等,故其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風險評估作業,均至為重要。然而本計畫依前開規定製作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辦理風險評估,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20.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經費20億1,802萬7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3億9,194萬6千元,新增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費2億3,394萬2千元,106年度所需經費係以動支第二預備金2億1,280萬5千元方式辦理。經查該計畫不僅未依相關規定製作替選方案分析及風險評估,更違反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Kolas Yotaka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1.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委員會旋即於106年10月12日於行政院公報刊登地方通行語公告,其中竟出現「桃園市關西鎮」,足見法制作業及文書校正未能確實。另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3月26日完成組織改造,人事室原有人力為6人,組織改造後擴編為8人,違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所計算之6人甚鉅,排擠其他業務單位預算員額,影響原住民族委員會整體業務推動。綜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人事超編員額之合理基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2.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於105年8月3日預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包含私有土地。查行政院105年11月17日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會議記錄中記明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均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授權應訂定之範疇為「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亦即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包含私有土地。但因在當日會議中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表示:「相關爭議點主要有三:劃設範圍?是否含私有土地?由誰劃設?由誰核定?希望貴院妥善處理。」故主持人張景森政務委員違法裁示:「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土地」。總統府及行政院違法越權侵犯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職權,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6年2月18日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不含私有土地,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身為原住民族基本法主管機關之地位,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納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3.有鑑於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四、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且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7月6日及同年月14日,向立法院報告時皆稱,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結束前,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惟至今(第9屆第4會期)仍未送交立法院,此種行政怠惰,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意旨。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及第34條第1項規定,於2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4.有鑑於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四、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政府應依法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完成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海域,並盡速立法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並且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我們有相當進步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過,這部法律,並沒有獲得政府機關的普遍重視。我們做得不夠快、不夠全面、不夠完善。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因此,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政府應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然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11月17日原民土字第1060072678號函,竟以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拒絕設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顯見政府仍不重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且將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主張棄之如敝屣,況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皆係成立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後,更是架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顯見政府對原住民族大小眼,完全不重視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問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4條第1項規定,將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5.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經費346萬6千元,相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80萬元,增加266萬6千元,增幅達333.25%。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於「綜合規劃發展」計畫科目項下編列「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相關法令之修正、制定及廢止作業,立法院亦曾多次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快完備「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配套法制,然該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2年,尚有部分子法(令)仍於研擬(商)階段,截至106年8月底止,仍有10種法規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其中5項係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通盤檢討及擬定相關子法之制定時程,並就配套法案之推動執行情形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自行訂定之施政績效指標,其中「部落會議」的設置率需達50%,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6年度施政績效辦理情形指出:106年5月前已召開三次會議及四場專家學者諮詢會,對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作通盤檢討,以「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取代原「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似將部落會議限制於「諮商同意權」之行使;然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及預期頒布或刻正審議之「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原住民族自治法」等重要辦法與法律,皆須奠基於部落會議的組成、發動及運作,故現有辦法之命名並不妥切;又部分部落人口外移嚴重、組織動員能力較低,或者內部既有組織分立嚴重,仍需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更完善配套措施;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重新研議現行辦法名稱之妥適性,並研擬推動部落會議運作之配套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然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4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按其立法理由,係為確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故採取限期立法規定。即,相關主管機關(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3年內,依該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資料顯示,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制定或廢止之法規計85種,截至106年8月底止,尚有10種法令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如下: 1.法律: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 2.法規命令: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原住民族採取傳統領域土地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其中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法令者,計有5項,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 為期原住民族權益能因法規完備更臻完善,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就各未完成配套法制作業程序之法令,提出相關說明報告,並加速推動完成立法程序。 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建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2,580萬6千元,其中,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所需經費編列931萬4千元,用於部落公法人推動與輔導業務計有621萬4千元(業務費200萬元,其他補助及捐助421萬4千元)。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5月19日已完成「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預告,陸續召開12場「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5場「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後,又進行草案條文研修作業,並於106年10月27日-12月26日辦理第2次法規預告。 然部落公法人完成相關立法作業,係落實原住民族部落自治之重大推進,但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於綜合規劃處項下之部落公法人網頁,並無資料可供民眾查閱,且後續配套措施亦應先行規劃,始能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法制可能疏漏之處,掠奪部落資源,反使立法美意蕩然無存。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完善網站資訊,加強民眾知權,並就部落公法人相關法規配套、與可能造成影響之因應措施提出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十四)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9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及「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107年度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至110年)」第1年經費2億8,074萬1千元,為避免投入資源僅發揮短暫性效果,宜定期追蹤各期計畫之後續效應。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述計畫於半年內提出相關產值與就業率提升效益之後續追蹤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於「公共建設業務」計畫科目項下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該計畫總經費30億元,分別由中央政府公務預算支應27億元,地方政府配合款支應3億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計畫期程自103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第1期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偏低,主要係因計畫審查與評比作業原則遲至103年8月4日始經行政院備查,原訂年度工作事項遞延與壓縮辦理,及部分地方政府發包落後等所致;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已加強執行該項計畫,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屢發生多次流標而延誤作業期程,致須辦理保留作業等情形。 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機關近年來均持續投入經費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地區)道路補助事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以前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缺失,妥善擬定相關對策,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第1年經費6億5,475萬元,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多年來持續辦理補助原住民族部落聯外道路或特色道路計畫,且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其他部會亦有針對原住民族部落辦理道路補助或分攤,為通盤瞭解計畫執行全貌與待強化區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建置原住民族部落道路資料庫,以揭露與管考政府歷年來相關資源投入情形,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七)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起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其中第1期計畫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偏低,主要是因計畫審查與評比作業原則遲至103年8月4日始經行政院備查,原訂年度工作事項遞延與壓縮辦理,及部分地方政府發包落後等所致;原住民族委員會近期已加強執行是項計畫,105年度執行率達91.19%,已見提升,惟因原民鄉鎮地處偏遠,屢發生多次流標而延誤作業期程,致須辦理保留作業等情形。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改善對策,並於3個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十八)鑑於教育部統計,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分別高達8.0%及10.6%,均高於一般學生,為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深入瞭解關鍵因素,與教育部共同檢討相關教育政策。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謀改善對策,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九)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權向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施政目標及重點工作之一,依該會107年度預算案總說明,107年度中央政府共計編列原住民族教育經費47億5,645萬4千元,其中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編列35億2,823萬9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12億2,821萬5千元。 但依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為8.0%,較一般學生高2.1個百分點;並於105學年度調查原住民學生之前3大休學原因依次為「學業志趣」占21.2%、「工作需求」占17.6%及「經濟困難」占11.0%。另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退學率為10.6%,較一般學生高4.1個百分點;而教育部調查105學年度原住民學生之前3大退學原因依次為「逾期未註冊、休學逾期未復學」占55.6%、「志趣不合」占16.5%及「學業成績」占13.3%。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新增休學率與退學率較高之問題及其關鍵原因,與教育部共同研討並提出改善此現況之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二十)據105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105年度大專以上原住民學生,新增辦理休學比率高於全體學生新增辦理休學率,104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專以上全體學生新增辦理休學人數共30,443人,占就學人數的2.28%;原住民學生新增辦理休學人數共830人,占就學人數3.20%。不論在全體或原住民學生的情況上,大專以上新增辦理休學原因前三名皆是工作需求、學業志趣不合、以及經濟困難。 同資料,大專以上原住民學生退學率高於全體學生退學率。104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專以上全體學生退學人數共34,548人,占就學人數的2.59%;原住民學生退學人數共1,239人,占就學人數的4.77%。不論在全體或原住民學生的情況上,退學原因前三名皆是逾期未註冊、志趣不合、以及學業成績。 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僅占全國受教學生之1.95%,明顯偏低,近年來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數雖呈逐年成長之趨勢,惟原住民學生於高等教育階段之比率仍相對較低,且在學率亦遠低於一般學生,為提高原住民族年輕學生就讀大專以上之人數,俾達成維護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與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之施政目標,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之問題,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二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統計,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新增休學率為8.0%,較一般學生高2.1%;此外,104學年度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退學率為10.6%,較一般學生高4.1%。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討降低原民休退學率方式,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二)目前國內共有二十六班原住民專班,其中有二十班由私立大學開設,而只有六班為國立大學所設立。原住民專班為原住民受大學教育之有利途徑,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如何提供國立大學開設原住民專班之誘因,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三)有鑑於各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社團辦理「民族教育活動及相關業務」行之有年、頗有效益(例如:臺灣大學之原聲帶社、輔仁大學之努瑪社、政治大學之搭蘆灣社、世新大學之拿珊瑪谷社)。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結合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以鼓勵原住民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活動參與、激發學子返鄉以所學回饋部落。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上開獎助學金要點,以促進民族教育之發展與原住民族文化之傳承。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二十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傳承、發展、使用及研究等事項,並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之地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推動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預估全國應至少設置135位專職族語推廣員,並將協助16族語別成立族語推動組織,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通過半年,仍未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相關計畫之具體作為。有鑑於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邀集各界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針對設置專職族語推廣員及成立族語推動組織,研議相關計畫之具體內容、施行方式及未來期程,積極貫徹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加強相關政策之推動力道。 提案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洪宗熠  (二十五)鑑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成立迄今遲未擁有文化傳播營運基地,此為具體落實總統競選承諾,及原住民族電視臺及廣播電臺永續營運發展需要。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促原文會於107年3月前完成董事會討論「原住民族電視臺及廣播電臺營基地選址評估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審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陳 瑩  (二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7年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1期計畫」所需經費2億3,394萬2千元,惟該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製作替選方案分析及風險評估,且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實須檢討改進。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一年內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提交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計畫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二十七)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於106年度籌備並初步建置完成,惟相關基礎設施及軟硬體設備尚需與相關單位或行政機關協調租借或授權使用。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成立在於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並肩負傳承原住民族族語之目的,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積極推廣原住民族族語之政策方向一致。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權責範圍內積極協助,俾利完善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建構與族語傳承之平臺。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其邁  (二十八)有鑑於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和原住民族電視臺屢屢遭受各界政治力不當介入,有損其作為原住民族公共媒體之獨立性,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和原住民族電視臺必須要回歸其專業媒體的業務。因此為建立公共監督制度,且能加強傳播的普及性及節目製播獨立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未來無論於預算執行、新聞報導、節目製播、人才培育、文化傳承,以及族群服務等,均應公正、公開且透明,拋開黨派成見,獨立專業報導和製作,以杜絕各界政治力不當之介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孔文吉  (二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度於「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計畫下編列「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一期(105年─108年)計畫」經費2億3,394萬2千元,惟該計畫未依相關規定製作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及辦理風險評估作業,亦未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將上述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立法院備查。為強化資源分配效率,提升風險管控與因應能力,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三個月內針對上開計畫提出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風險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十)有鑑於目前有少數原住民族部落,為維護族人健康,自主推動「無菸酒運動」。此運動,對於族人健康及原住民族之文化形象,亟有正面成效,將積極給予協助、獎勵,並推廣至全國。本運動,事涉國民健康事務與原住民族範疇。針對原住民族部落,協助確實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外,對於「部落無菸酒運動」,積極研擬獎勵機制及相關鼓勵、宣導與推動觀光等措施。 由於原住民傳統文化裡,「酒」在各族群祭典及儀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將以尊重部落在地的意願,由下而上的推動方式,用「鼓勵」以及「獎勵」等作法,以避免標籤化及弱化促進健康之重要目的。為期規劃完善,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提送精進作法表揚計畫,擬定「健康部落獎」。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十一)根據106年第二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部分時間工作者佔所有原住民勞工的12.02%,遠高於全國統計的3.65%。而在非典型就業方面,原住民的非典型就業佔了所有原住民就業的16.59%,也高於全國平均的7.04%。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擬降低原住民非典型就業,且不提高原住民失業率之對策,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三十二)自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9年因原住民族失業率過高遭監察院糾正以來,失業率確呈顯著下降趨勢,自98年的8.69%,降低至105年度的3.95%,與全國平均失業率已差異甚微,然失業率降低卻未顯著改善原住民族家庭經濟弱勢問題,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3年公告之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分析報告顯示:該年(103)統計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戶數為10,824戶,貧窮戶數比率達7.3%,仍遠高於全體家庭的貧窮戶數占比1.79%。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長期陷於經濟弱勢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配套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Kolas Yotaka (三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雖對原住民族音樂創作已有相關推動規劃及補助,但至今卻未針對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歷史脈絡做深入研究,應避免音樂文化之流失或斷層。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全面性研究各族之各類傳統音樂、歌謠,並做完整影音記載,另有關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演進,應邀請專家學者、部落耆老、部落音樂工作者,共同針對原住民族音樂本身之結構、音律、節奏、和聲……等,完整研究其起源、意象、演變之過程,深入研究原住民族音樂文化之演進,並於107年度開始執行計畫,以利紀錄原住民族文化之完整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陳 瑩  (三十四)查「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於民國100年制訂通過,其中第8條更敘明,「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花東兩縣為推動縣內原住民族事務,完善原住民族權益,皆積極擬訂計畫並推動,以花蓮縣為例,現有如:土地耕莘計畫原住民文創產業計畫、萬榮溫泉產業計畫、海洋環境營造計畫、原鄉深耕計畫、原住民樂舞人才培育暨扶植團隊發展計畫、原住民族山海劇場暨加路蘭廣場興建計畫、部落聚會所計畫、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工程計畫等,業已通過花東基金審查;為期花東兩縣所推花東基金計畫,不因資源分配問題而可能產生排擠效應,甚至未來可能因中央經費短缺而發生未獲核定等情形,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花東兩縣花東基金之計畫所需中央補助配合款全力協助,以使花東兩縣非都會區原住民族,亦能獲充足資源,長遠發展無虞。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徐榛蔚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億4,745萬9千元,照列。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25億2,178萬9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2,078萬9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的利用,過去亦曾爆發總統下鄉與地方人士餐敘享受高級法國料理,而機關首長卻以特別費支應,導致私人行程請客,卻由全民買單之情事。首長特別費以全民資源建立首長個人關係,實應以撙節為原則,然以現今景氣不佳及社會薪資標準,正副首長平均一人的特別費一個月竟高達3萬9,375元,比大學畢業生起薪22K高出甚多。為避免浪費,撙節政府支出,客家委員會應檢討特別費編列的額度,建議凍結20%,待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預算凍結10%,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台灣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人口之分布與及地形之差異,東部地區因地形河流、山脈分割,導致人口分布分散,因此,無論在於各項計畫的推動上面,就東部與西部地區的推動思維上應有所調整,浪漫臺三線因客家人口聚集密度較臺九線高,故同樣資金所能達成之成效亦較東部高,故縱使客家委員會資料指出,在花蓮縣每人所分配之金額為全國之冠,而忽視東部客家計畫,然此乃人口分布之必然結果,在東部單位成本效益低之情形下,其實更需要計畫經費之支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東西部計畫推動及補助經費規劃做出重新評估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林麗蟬  2.有鑑於我國居住客家庄新住民及新住民二代人數逐漸增多,據目前統計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新移民人口總數約9.4萬人、新移民二代人口約6.9萬人,相關機關需了解居住客家庄之新住民與新住民二代之生活適應、照顧輔導等需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前述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研擬相關機制與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3.客家委員會103至108年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總經費2億7,159萬6千元,每年補助大學校院、客家學術研究計畫、客家學術專題及碩博士論文、客家知識體系計畫等。103至105年總補助件數598件,獎補助費合計9,844萬3千元,且106年續編獎補助費4,026萬6千元,107年續編3,426萬6千元。 年度 103年 104年 105年 103-105合計 獎補助費 (萬元) 2,986 3,214 3,644.3 9,844.3 補助件數 (件) 191 194 213 598 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獎補助案主要執行單位為教育部與科技部,客家委員會連年編列鉅額獎補助費,補助經費與內容並未揭露,是否與教育部及科技部重複編列,令人質疑;而其補助內容未經計畫,大量研究案未經整合,對客家委員會施政之參採貢獻亦未加考核,恐成為國家資源之浪費。 其次,客家委員會應對獎補助案提出檢討,精進獎補助案內容,包括法令規範、計畫審查機制以及計劃之資訊公開透明等。基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4.「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經費編列5,203萬6千元(業務費1,777萬元、獎補助費3,426萬6千元),獎補助案件於執行期間雖有辦理督導與查核。惟研究計畫的衡量標準以及研究成果,在政策運用及推動效益之情形如何,未曾通盤盤點檢視。請客家委員會就檢討補助案之查核機制,並強化各項計畫獎補助之有效運用。另推動海外客家事務自103-108年之「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總經費編列3億7,482萬6千元,本年度編列5,054萬5千元(業務費2,497萬1千元、獎補助費2,557萬4千元)。獎補助案件均於執行期間多有合作交流,但活動內容之目的與衡量標準以及實際執行成效,仍有檢討之空間。綜上所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衡量機制並研析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5.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第5年所需經費4,418萬4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依各期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獎補助國內外團體、學校、社團辦理與客家事務有關之客家研究、活動及應用件數等活動,近年來獎補助經費均逾3千萬元,惟據該會107年度所訂關鍵績效指標「整合跨領域客家知識體系計畫推動比率」之衡量標準33%,以105年度及106年度獲補助之研究計畫106案及92案,換算成符合上開關鍵績效指標衡量標準案件為28案及27案,約占當年度所有研究計畫之26.42%及29.35%言,實難透過該年度補助研究案件數之多寡及政策參採價值,窺知其後續欲達成客家知識體系發展整體效益。為有效落實監督預算職責,避免無效支用及浪費納稅人血汗錢,客家委員會應對歷年補助計畫研究案,落實追蹤考核機制,並於事後評估研究成效,逐年檢討改進其推動方式及效益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落實客家知識體系發展整體效益」研擬具體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6.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文化躍升計畫─知識體系發展計畫」編列4,418萬4千元,協助推動客家學術研究發展、客家研究優良博士碩士論文經費之補助,惟該計畫期程為103-108年,多屬經常性消耗支出,年年辦理卻效益未明,為確實有效傳承客家文化及鼓勵青年投入研究,並具體說明該計畫效益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7.國家發展委員會分別於105年6月、106年5月與7月,就行政院各機關APP使用效率、資通訊安全機制進行管考與複檢。查客家委員會101年至今上線超過16個APP,目前僅剩客家桐花祭,及今年10月上線的「浪漫客」APP仍在運作,然客家桐花祭卻因資安問題,再遭國家發展委員會要求修補。客家委員會應檢討APP研發與資安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8.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5,054萬5千元,經查係協助海內外團體辦理客家文化交流活動,並派團赴海外參與當地主流社會活動,扶植海外客家團體辦理大型臺灣節慶活動等為主,及遴派國內客庄團隊前往海外客庄聚落,辦理在地文化資源調查與互動交流等。查客家委員會依海外合作交流計畫,近年來補助經費編列均高逾千萬元,補助經費執行亦均逾千萬元,依該會所訂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係以辦理海外客家會議、研習、展演、教學等交流活動之參與人次為目標值。惟實難以透過該參與人次之多寡,窺知其欲達成培育客語教學種子協助客家文化之傳承發揚、傳播臺灣客家軟實力、提升客家及臺灣之整體能見度,拓展客家文化商機之計畫目標達成度,容有檢討空間。為有效落實監督預算職責,避免無效支用及浪費納稅人血汗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具體展現符達績效指標之目標值與實際執行之整體效益」研擬具體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9.客家委員會辦理「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編列5,054萬5千元,主要補助國內外團體、學校、社團辦理與客家事務有關之學術、藝文、教學、展演等合作交流活動,然此計畫至103年施行至今,其實際成效是否能達到協助客家文化之傳承發揚、傳播臺灣客家軟實力、提升客家及臺灣之整體能見度等政策目標卻無從得知,為免浪費公帑,實須客家委員會提出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10.有鑑於國家目前財政困難,各項預算經費之運用,應詳細審慎評估並做適當有效之回饋,促進各項業務執掌之發展。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家事務,辦理「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計畫期程為103-108年,總經費3億7,482萬6千元。107年編列5,054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25萬7千元,用來派員參加海外客屬重要會議及交流活動。然而,從過去客家委員會的出國報告來看,看不出在參與相關會議與交流活動之後,有何具體回饋至國內客庄文化發展,以及如何加深與外國合作交流的後續具體規劃,相關出國報告更顯空泛粗糙,猶如觀光心得報告。爰凍結部分預算,客家委員會應提出相關出國參加客屬會議及交流活動,後續提升國內客庄發展,以及相關合作與交流之具體規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之「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2014年─2019年,總經費高達35億7,600萬元,該計畫2018年度補助費亦高達4億2,790萬5千元,該補助範圍為依據「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經營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包括客家語言、文化、產業推廣為目的之地方政府所建置之館舍。然目前所列管之20座客家文化館舍實際參觀人次低(如下表所示),有違該補助獎助推廣宗旨,雖部分園區乃因規模、交通等原因不易吸引觀光人次,然客家委員會仍應實地瞭解相關會館推廣情形,其獎補助費也應挹注於相關傳播行銷,以提升該補助之效能,避免資源浪費。 其次,客家委員會目前對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並未考量高雄作為新南向基地,相關計畫付之闕如,應檢討改進。 會館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經費 (千元) 平均每年參訪人次 會館名稱 客家委員會補助經費 (千元) 平均每 年參訪 人 次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11,970 780,771 嘉義縣溪口鄉文化生活館 1,433 33,354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 22,537 438,200 嘉義縣溪口客家文化館 391 11,152 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屋分館 6,592 166,296 嘉義縣客家文化會館 3,465 16,607 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 266,237 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 4,941 24,474 蕭如松藝術園區 4,238 45,691 臺南市南瀛客家文化會館 616 27,731 新竹縣橫山鄉大山背客家人文生態館 1,684 32,418 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 16,246 185,693 新竹縣縣史館 11,434 110,811 屏東縣客家文物館 2,430 27,587 苗栗縣貓裏客家學苑 3,330 12,898 花蓮縣鳳林鎮客家文物館 430 17,460 臺中市石岡區土牛客家文化館 2,920 82,510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 4,000 39,166 臺東縣客家文化園區 9,000 71,203 玉里鎮客家生活館 1,464 23,394 基此,為要求客家委員會積極辦理該計畫,確保補助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編列「辦理『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經費3,937萬元」。經查「103至108年度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客家特色產業創新發展計畫」,截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5億2,567萬餘元,累計執行數5億2,232萬餘元,惟該網站功能間有產品列示方式及搜尋功能不利消費者使用等缺失,且平均每筆消費金額遠低於國內民眾平均每筆網購消費金額,允宜檢討改善促使網站使用介面對消費者更為便利友善,並研議將平均每筆消費金額列為網站營運效益相關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以促進客家特色商品之推廣及行銷效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計畫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5,329萬2千元,較106年度預算4,804萬7千元增加524萬5千元,增幅10.9%,惟預算書說明未盡詳實,鑑於政府財政日漸困窘,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編列「2.辦理『客家美食推廣暨客家特色餐廳輔導等計畫』經費2,337萬9千元」。據審計部105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為傳承客家經典飲食文化,引進客家餐廳經濟活力,截至105年度已輔導全臺22家餐廳獲得客家認證,營造餐廳整體客家特色意象氛圍。惟發現有部分餐廳未依計畫,使用輔導設計製作之制服、名片,及受輔導餐廳業者反映提供播放之客家音樂與用餐氛圍存有落差等,未盡符合店家實際經營需求情事」,顯影響輔導經費之投入成效,且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客家委員會107年度編列預算中却未見有積極檢討改善之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5.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4億5,765萬2千元,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其中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文化館舍及活化現有館舍。由該會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情形觀之,就迄106年8月底已開館之參觀人數言,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高雄市新客家文化園區等6館平均每年參觀人次逾10萬人次,但苗栗縣貓裏客家學苑、花蓮縣鳳林鎮客家文物館等4館平均每年參觀人次卻不及2萬人,雖部分館院因其型態為具文化保存價值之古宅修建,或其規模較小等因素致參觀人次較少,惟因該會興(修)建或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各類客家文化館舍仍持續進行,客家委員會應再實地深入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為有效預算監督,避免無效支用及浪費公帑,客家委員會應對部分館舍參訪人次偏低,檢討經營管理策略,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確實檢討並就「如何提升營運效能」研擬具體方案與參觀人士明顯成長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6.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編列4億5,765萬2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此項業務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預算雷同之處,進行檢討調整並研擬後續相關執行目標與計畫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三)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過去數年有編列「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今年更名為「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2018年度編列1,285萬8千元。根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以及客家基本法第九條「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辦理前項工作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針對客語無障礙環境以及服務於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取得客語認證,予以獎勵,因此編列該經費。然而近數年,該計畫執行率低,作為客語主管機關之客家委員會,應積極推動客語成為公事語言,不應被動等待各級政府或公教人員符合客語標準等。該計畫執行率如下: 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 (2018年度預算更名為「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至8月) 2018 預算 10,450 9,000 13,000 12,858 12,858 決算 7,625 3,131 2,697 200 - 執行率 72.97% 34.79% 20.75% - - 基此,為要求客家委員會積極辦理該計畫,以促成客家語言成為有效之公事語言,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2.客語屬我國國家語言之一,亦能表彰我國對於客家文化之重視。惟依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顯示,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34.79%及20.75%,足見預算執行率偏低,容有努力空間,查有立法院預算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可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過去預算執行率過低之主因,提出檢討改進之作為;並提出積極輔導政府機關(構)、學校、醫療院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共同推動客語友善環境服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在「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項下,辦理「客家語言深耕計畫」,計畫期程103-108年,編列總經費16億8,200萬元,107年度編列3億1,606萬8千元。辦理客語推廣、客語能力認證、客語向下扎根、友善客語生活學校、公領域客語友善環境、客語沈浸計畫等業務。然相關推廣計畫所費不貲卻難以評估其成效,以及難以得知相關推廣是否能讓民眾落實將客語運用於日常生活當中。有鑑於客家委員會於102年以前皆有針對「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以了解國人日常使用客語之情形,103年後卻付之闕如。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持續辦理有關「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之調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4.客家委員會推展客家語言教育,共計編列3億1,606萬8千元,惟客家委員會為推展沉浸式教學,取消客語認證獎金,此舉確實造成參與客語認證人數減少,部分縣市為鼓勵青年學子參與客語認證,評估恢復獎金制度,為避免中央與地方相違,各縣市政府政策方針不一,客家委員會實須針對沉浸式教學較客語認證獎金制度,更能提升年輕學子參加客語認證之說明;及未來如何協調各縣市政府讓客語教育政策統一之方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5.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中,辦理全國客語能力分級認證及推廣,編列業務費8,846萬元。有鑑於客家語言能力認證初級考試、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之通過率逐年降低,客家委員會應研擬提升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通過率,以利客語之保存和推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6.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公共領域客家友善環境計畫」第5年所需經費1,285萬8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為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積極輔導政府機關(構)、學校、醫療院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提供客語友善環境服務特予編列上端經費,其計畫內容包括;以合作或補助辦理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及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服務相關計畫。惟查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34.79%及20.75%,執行成效顯然不佳,而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更僅20萬元,全盤計畫執行究竟何因肇致如此滯礙有待深究?爰此,為有效落實監督預算職責,避免無效支用及浪費納稅人血汗錢,客家委員會應亟思問題癥結,為何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如此欠佳?剴切深入檢討改善並積極規劃與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確實檢討究因並針對「如何落實相關計畫有效提升成果」研擬具體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7.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之「辦理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1,285萬8千元。近年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預算執行率甚低,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34.79%及20.75%,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僅20萬元,顯示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效果有限,允宜加強政策宣導及溝通,覈實執行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8.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6億2,139萬5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下編列金額3億1,606萬8千元,辦理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含業務費及補捐助費共計1,285萬8千元。近年來,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率偏低,104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4.79%、105年度預算執行率更只有20.75%,足見該計畫執行成效有限,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客家委員會應針對該項計畫提出檢討改進辦法,以提升計畫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 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 10,450 7,625 9,000 3,131 13,000 2,697 12,858 200 12,858 預算執行率 72.97 34.79 20.75 - - 1.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立院預算中心整理。 2.106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07年度為預算案數。 3.107年度預算案分支計畫改名為「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天麟 吳琪銘  9.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賡續編列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1,200萬元,經查本項工作計畫規劃以6年為期程,分3階段,逐步完成處理語料庫內容,以期能豐富客家語文能量,典藏語言、保存語言文化,並提供詞頻、史料、口語、視訊及音訊多媒體等語料庫,藉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持續推動客語復甦。惟查103年度至105年度各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情形,初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約為5,864人,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3.49%,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為3,383人,主流腔調亦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2.01%。顯示近年度客語腔調使用與認證考試仍以主流腔調為大宗,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為有效落實監督預算職責,避免無效支用及浪費納稅人血汗錢,客家委員會應亟思問題癥結所在,檢討改善並謀有效因應對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研擬具體改善對策,及各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時「非主流腔調(大埔、饒平及詔安腔)到考人數明顯提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0.客家委員會107年度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項下,為持續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續編列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1,20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500萬元增加700萬元,增加幅度達140%。經查,該計畫係為支應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臺灣客家語料資料庫」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本項工作計畫規劃以6年為期程,分3階段,逐步完成處理語料庫內容,包括擬完成之書面語及口語字數、文類、文體、主題、語式,及口語不同之次方言腔調,最終產出涵蓋完成語料呈現之系統架構建立、語料庫搭配之資訊系統等階段工作項目。復查,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而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各腔調3年平均到考人數為3,383人(四縣腔)、842人(海陸腔)、318人(大埔腔)、30人(饒平腔)、19人(詔安腔),主流腔調(四縣腔、海陸腔)占全體報考人數比率92.01%(如附表),顯示客語能力認證報考仍以客語主流腔調為大宗。綜上,為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客家委員會除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惟近年度客語腔調使用與認證考試仍以主流腔調為大宗,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允宜儘速推動保存、傳承與推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整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附表:103年至105年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各腔調報考情形表 單位:人 腔調別 四縣腔 海陸腔 大埔腔 饒平腔 詔安腔 總計 103年 到考人數 3,736 889 360 43 16 5,044 中級 通過人數 2,339 522 240 25 11 3,137 中高級 通過人數 499 192 52 9 4 756 通過率 75.96% 80.31% 81.11% 79.07% 93.75% 77.18% 104年 到考人數 2,916 775 285 27 18 4,021 中級 通過人數 1,857 417 148 1 7 2,440 中高級 通過人數 404 161 41 2 2 610 通過率 77.54% 74.58% 66.32% 11.11% 50.00% 75.85% 105年 到考人數 3,497 863 309 20 23 4,712 中級 通過人數 1,873 465 162 9 11 2,520 中高級 通過人數 509 172 33 7 2 723 通過率 68.12% 73.81% 63.11% 80.00% 56.52% 68.82% 平均到考人數 3,383 842 318 30 19 - 占比 92.01% 7.99% - ※註:1.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表內數據尾差係四捨五入所致。 1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業務費1,20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500萬元增加700萬元,係為支應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臺灣客家語料資料庫」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依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少數腔調使用偏低,若未加以保存與傳承恐日漸流失;且近年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逾九成人數係報考主流腔調,少數腔調尚待加強推廣。為利客語少數腔調傳承與保存,客家委員會允宜儘速推動保存、傳承與推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1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6億2,139萬5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金額3億1,606萬8千元,辦理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計列業務費1,20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700萬元。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辦理客語保存、傳承與推廣,係以四縣、海陸、大埔、饒平及詔安等腔調為主,惟其餘非主流腔調如北部四縣、豐順、河婆、五華等腔調客語,尚未建置詞庫保存,且其使用人口流失情形嚴重,允宜儘速推動保存及傳承……」。由於客家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目標係以「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透過語料庫的建構,數位化典藏及保存語言、文化,豐富客家語文能量。」基於客語傳承考量,盼客家委員會重視非主流腔調,以維持及傳承客家文化,客家委員會應盡速檢討改進,並詳實說明改善辦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天麟 吳琪銘  1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文化教育推展」編列6億2,139萬5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金額3億1,606萬8千元,規劃辦理獎勵地方政府整體發展客家語言及文化,計列業務費386萬元,補助費3,300萬元,共計3,686萬元。惟該項計畫本年度由「綜合規劃發展」科目移入,上年度屬政策規畫階段,係針對推動客語之用;今年度移入本項目將開始執行。為落實計畫之目標,確實達到執行成效,期客家委員會核實編列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詳實說明該計畫實行要義及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天麟 吳琪銘  1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文化教育推展」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獎補助費1億6,425萬5千元,惟查,該項費用相較106年度預算數8,755萬元,增加7,670萬5千元,增幅達87.6%。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有欠合理性及必要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15.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文化教育推廣」項下「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計列785萬8千元。客家委員會為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積極輔導政府機關(構)、學校、醫療院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提供客語友善環境服務。然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34.79%及20.75%偏低,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僅20萬元,顯見客家委員會推行其計畫仍有改進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四)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客家廣播電臺目前訊號所能播送之範圍僅臺北、高雄兩大都會區及其周邊,對於客家人口聚居之重要縣市目前仍無法收聽客家廣播電臺,導致,「客家人聽不到客家廣播電臺」的笑話,且使優良的客家廣播節目只能讓少部分的聽眾享受到,其效益大打折扣,此外,客家廣播電臺之頻道執照,為全國性頻道,若無法使全國有效利用,將會造成頻段資源浪費,在頻譜稀有性之前提下,所產生的弊害更擴張至其他層面,因此對於客家廣播電臺之收聽範圍增加,應有整體性計畫,可結合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計畫,建立全國性的收聽範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客家廣播電臺收聽範圍問題改善整體計畫,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林麗蟬  2.分支計畫「推動客家整合行銷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客家文化海外整合行銷傳播」,2012年度至2018年度都有編列該費用: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經費 (千元) 16,600 16,600 13,000 13,000 15,000 15,000 18,690 辦理客家文化海外行銷,進而促進全球客家族群交流,符合客家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應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連結,建設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亦符合目前國家推動新南向政策重點。然而今年編列相關整合行銷費用較往年高,此外,客家委員會亦有相當多其他計畫用以推廣客家文化國際交流,包括綜合規劃發展底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亦編列5,054萬5千元,辦理參加海外客家會議、全球客家公共參與及客庄交流等。客家委員會應說明為何提升辦理客家文化海外整合行銷傳播預算之理由。其次,有關客家電視節目觸達提升率目標值應再提高;委託、補助及合作之客家廣電節目亦應以精緻深入為目標。基此,為要求客家委員會積極辦理該計畫,確保推動客家國際能見度,爰凍結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3.客家電視臺有其傳承客家族群語文之任務及強化客家傳播媒體之意義,績效目標應以收視行為分析而非觸達率為依據,並應逐季逐年確實調查、蒐集收視數據、研究推廣策略,以確保每年經費有效運用及提出具體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收視數據之調查、改善機制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4.客家委員會客家電視頻道已設立多年,惟根據客家電視委託外部公司所作之收視調查報告發現,青少年客家臺觀眾接觸度在20%~40%之間波動,中壯年觀眾中以45~49歲接觸度較高,其次為40~44歲、30~39歲則在30%~40%間波動,顯示客家頻道之收視族群仍以年長者居多且隨著年齡層下降而銳減,顯無法落實客語向下扎根之政策目標,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5.客家委員會多年來致力推廣客家文化、語言傳承等相關業務,並透過電視、廣播等多媒體管道進行宣傳,惟其收視、收聽對象多為客家族群為主,外溢效果明顯不足。客家委員會每年編列「傳播行銷推展」之預算金額龐大,為避免公帑浪費,客家委員會應每年檢討其成效,適時調整其預算編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電視頻道、客家廣播電臺、鼓勵傳播媒體補捐助等業務,進行相關成效檢討並研擬加強外溢效果之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6.有鑑於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講客廣播電臺」,目前僅4名(臨時3人、會內兼用1人)人員處理電臺事務,遠低於行政院核定員額20人(臨時人員15人、聘用研究員5人),且電臺會址暫設客家委員會既定空間,又節目雖全天候24小時播出,節目製作卻採委外發包,與地方中小功率電臺合製等方式進行,講客廣播電臺人力、製播動能皆嚴重不足,應盡速到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講客廣播電臺人力到位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7.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編列辦理「營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及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經費1億4,000萬元,期藉由全國性公營廣播電臺成立,發揮服務公眾、族群角色功能,並結合文創產業及地方政府之資源,達到語言文化傳承目的。據客家委員會委外所作研究報告指出,全台約有72萬客家聽眾,桃竹苗區收聽比例占69.5%,高屏區與北北基宜區各占24.2%、23.0%,花東地區占16.4%,中彰投區占12.9%;若以聽眾市場量來看,花東地區客家聽眾人數顯然最少(2萬5,973人),桃竹苗區人數最多(31萬8,695人);顯示部分地區收聽率不及3成,成長空間有待加強。換言之;客家委員會既是成立全國性公營廣播電臺,當然應考量公益營運價值並研謀對策以提升聽眾人數。為有效國家預算支用,避免浮編濫用,客家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及調整策略,以有效提升聽眾人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確實檢討及調整策略有具體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8.經查107年度客家委員會歲出預算,較前(106)年度大幅減列2億0,811萬4千元,其中綜合規劃發展減列3,987萬5千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減列高達2億7,767萬8千元,惟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卻大幅擴編,預算金額高達7億3,376萬4千元,較前年度增加金額1億1,697萬3千元,成長幅度接近20%,主要用於「營運及推動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及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預算總經費高達1億4千萬元(含業務費7,000萬元,設備及投資費用7,000萬元),依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就是當初民進黨主導修法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政府不得投資及經營媒體,民進黨政府及李永得主任委員知法犯法,且明年為2018年九合一大選年,為避免客家委員會介入客家廣播電臺人事及預算權,大舉配合特定候選人進行宣傳,破壞行政中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及「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回歸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進行檢討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曾銘宗  9.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編列7億3,376萬4千元,分支計畫「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中編列營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及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計業務費7,000萬元,設備及投資7,000萬元,共計1億4,000萬元。客家委員會籌設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允宜考量公益營運價值並研謀對策提升聽眾人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天麟 吳琪銘  10.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編列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輸出、節目製播、採購等第5年所需經費3億9,619萬2千元。經查該會於中程施政計畫訂有「提升客家傳播質量,傳遞客庄在地能量」策略績效目標,惟據客家電視近年委外所作之收視歷次調查報告,客家臺觀眾的接觸度仍以「50歲以上年長者、客庄地區觀眾」為主要收視族群,顯然與「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推動跨族群文化傳播」之計畫目標有間。客家電視自92年度開播以來即逐年編列預算,截至107年度預算編列累計投入經費將高達66億4,239萬餘元,為數相當可觀,惟收視族群仍高度集中特定族群,收視人數隨觀眾之年齡下降而銳減,與計畫目標「建立永續發展之客家傳播體系,維護客家傳播權益」顯有落差。國家財政已然拮据,為有效撙節國家預算,避免浮編濫用,客家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及調整策略,俾有效提升傳播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確實檢討及調整策略有具體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1.客家委員會107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業務共編列預算3億9,619萬2千元。經查,根據客家電視近年度委託外部公司所作之收視歷次調查報告,自100年至101年間青少年客家臺觀眾的接觸度在20%~40%,中壯年觀眾中以45~49歲接觸度較高,100年至103年皆在5成左右,但自104年下降後則無上升趨勢;其次為40~44歲、30~39歲則在30%~40%,顯示客家頻道之收視族群仍以年長者居多且隨著年齡層下降而銳減;另一項調查指標亦顯示,客家頻道之收視族群集中在客家人之群眾,約占觀眾群之64.7%,以上2項指標綜合分析結果,顯示客語頻道之收視族群集中於常用客語之50歲以上年長者,顯然與「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推動跨族群文化傳播」之計畫目標有間。客家電視自92年度開播以來即逐年編列預算,截至106年度止累計已編列62億4,620萬元,如再加計107年度預算編列數3億9,619萬2千元,則累計投入經費將高達66億4,239萬餘元,為數相當可觀,惟以105年度之收視調查結果,收視族群高度集中特定族群,顯然與計畫目標「建立永續發展之客家傳播體系,維護客家傳播權益」仍有差距,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提升傳播成效之執行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12.客家委員會107年度「傳播行銷推展」項下「臨時人員待遇」,行政院正式行文同意增加臨時人員15人辦理「客家廣播電臺相關業務」,預算總金額高達810萬元,平均每人每月月薪高達4萬5千元,客家電臺相關人事及業務經費不應由政府機關主導,現公然違法由客家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已明顯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就是當初民進黨主導修法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款」,為避免全國客家廣播電臺成為執政黨宣傳工具,實質成為護航政策的傳聲筒,且不讓常任文官、人事及主計人員承擔違法責任及風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曾銘宗  (五)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編列辦理「營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及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經費1億4,0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客家電臺部分地區收聽率偏低,客家委員會成立全國性公營廣播電臺宜考量公益營運價值並研謀對策提升人數,若未提升聽眾人數,顯與全國性公營廣播電臺設立之意旨有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2.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辦理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設立客家電視頻道,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3億9,619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客家電視頻道觀眾收視族群高度集中於年長且客庄地區之觀眾,顯然與「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推動跨族群文化傳播」之計畫目標有間,允宜加強政策宣導及溝通,覈實執行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5至109年辦理「客家文化雙燈塔跨域加值整合發展計畫」,總經費5億0,470萬元,以前年度編列2億5,986萬1千元,107年度續編1億2,056萬6千元,以後年度經費需求1億2,427萬3千元。該計畫中以建構「跨域整合客家雙燈塔」亮點廊帶計畫,總需經費4億7,170萬元為主要計畫,其中包括建置六堆園區人文生態環境劇場平台1億4,750萬元,六堆園區強化水域濕地生態資源場域1億2,100萬元,苗栗園區人文生態環境劇場平台9,700萬元,苗栗園區丘陵人文低碳探索區4,200萬等硬體設施。 查六堆客家文化園區100年10月22日正式開園,苗栗客家文化園區101年5月12日正式開園,在兩者開園未滿5年間即再度提出大量硬體設施建設計畫,施工期間長達5年,在遊客對園區尚未建立印象前即再度大興土木,對園區之營運產生負面印象。客家委員會應檢討該計畫各分支計畫之必要性,減省施工,加強軟體服務以吸引遊客參觀。其次,客家委員會在辦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相關計畫時,須加強效益評估,真正落實客家文化傳遞。基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2.客家委員會南北園區是行政院耗資40億元完成,分別為北部苗栗園區及南部六堆園區,更將兩園區皆列為國家級建設,然經查發現,南北兩園區自開園營運以來,101年度至105年度之入園遊客合計數,由273萬7千餘人次降至127萬9千餘人次,106年度截至8月底僅109萬2千餘人次,呈現逐年遞減的情況(附表),實須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南北兩園區近年實際入園遊客人次 年度 入園遊客人數 苗栗園區 六堆園區 合計 100 - 328,943 328,943 101 1,210,195 1,527,387 2,737,582 102 1,319,664 466,497 1,786,161 103 804,942 744,297 1,549,239 104 620,449 778,653 1,399,102 105 487,334 792,092 1,279,426 106 471,818 620,186 1,092,004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3.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編列經費2億9,982萬9千元。據審計部105年度決算審核報告,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中揭露:「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理南北園區設施管理及擴充計畫,核有未詳實審查發展觀光條例有關經營住宿設施之相關法令限制,即貿然於六堆園區二期開發規劃興建研習宿舍,嗣後再以研習宿舍僅能提供特定對象研習住宿使用,無法提供觀光遊客等不特定對象住宿服務,囿於營運風險,暫緩辦理研習住宿設施,肇致耗資8,554萬餘元徵收之二期土地,未能充分發揮原預期效益,影響計畫自償能力;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時,未審慎評估苗栗園區二期開發之可行性,耗時1年5個月餘無法協調取得興建國際會議廳及旅館之土地,在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修正前,即逕自先行興建遊客服務中心,違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所定計畫執行程序,又該園區因上開土地未能取得,致取消原訂國際會議廳及旅館之興建,肇致失去後續營運主要收入財源,影響計畫目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4.查客家委員會南北兩園區自開園營運以來,104年度至105年度之入園遊客數由139萬餘人次降至127萬9千餘人次,106年度截至8月底僅109萬2千餘人次,有鑑於入園遊客人次逐年下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並規劃提升回客率之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南北兩園區近年實際入園遊客人次與遊客滿意度概況表 單位:人次;% 年度 入園遊客人數 遊客滿意度(%) 備註 苗栗園區 六堆園區 合計 103 804,942 744,297 1,549,239 89.60 104 620,449 778,653 1,399,102 88.45 105 487,334 792,092 1,279,426 92.30 106 471,818 620,186 1,092,004 - ※註: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整理。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5.臺灣客家文化館、客家文化園區為發展客家文化傳承之重點設施,惟其展覽陳設多為靜態樣貌,吸引力不足。為強化其功能性,客家委員會應適時檢討其成效,研擬吸引民眾參與之相關方法與措施,避免淪為蚊子館。客家委員會應研擬與各縣市政府共同合作推廣客家文化之相關機制,活化各縣市客家文化園區、文化公園,善用設施場地作為客家文化推廣之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會轄之臺灣客家文化館、文化園區及各縣市客家文化園區,進行相關成效檢討並研擬與各縣市合作推廣之相關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6.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計畫項下,辦理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計畫,勞務承攬預計進用127人,編列5,93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5,760萬元增加170萬元,增幅2.95%。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南北兩園區分別於100年10月22日(六堆園區)及101年5月12日(苗栗園區)正式開園營運以來,101年度至105年度之入園遊客合計數由273萬7千餘人次降至127萬9千餘人次,106年度截至8月底僅109萬2千餘人次,入園遊客人次逐年下滑,均低於實際所訂目標值,允宜檢討並研謀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7.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中,為因應開園營運及業務大量成長,運用勞務委外方式協助處理非核心之技術支援業務編列辦理南北園區勞務承攬經費5,930萬元,經查南北兩園區自開園營運以來,101年度至105年度之入園遊客合計數由273萬7千餘人次降至127萬9千餘人次,106年度截至8月底僅109萬2千餘人次;遊客滿意度101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為89.55%、91.18%、89.60%、88.45%及92.30%,歷年均逾八成五尚稱良好,惟入園遊客人次逐年下滑,均低於實際所訂目標值,客家委員會應予檢討改善。為有效預算支用,避免浮編濫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究因及南北園區遊客人次具體成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七)鑑於客家委員會歷年來編列鉅額經費補助各縣市政府推動相關業務,惟未進行政策效益評估。爰請就近3年來編列補助各縣市政府經費,說明各縣市補助金額、補助標準及達成之政策效益,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八)按立法院第九屆第四會期客家委員會所提業務報告,已借鏡臺三線推動經驗,成立「六堆客庄整體發展規劃推動小組」,推動人文地產景現況調查及未來發展趨勢研析,以形塑高屏六堆客庄整體發展願景及策略主軸;並將於106年11月啟動「花東縱谷漫遊廊帶」整體發展策略規劃。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將上述兩項規劃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便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持續監督,帶動全臺客庄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九)客家委員會將借鏡浪漫臺三線的推動經驗,啟動「花東縱谷漫遊廊帶」計畫;交通部公路總局亦刻正辦理「臺九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之評估、規劃作業;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主動會同交通部,整合計畫內相關聯之部分,以期創造地方發展之最大效益。此外,東部地區還包括豐富的原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因此縱谷漫遊廊帶不應侷限於客家文化,爰此,「花東縱谷漫遊廊帶」計畫本身亦應積極與其他部會單位進行溝通、交換意見、商研權責及預算分工,以設計出一個整體性的政策規劃。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陳其邁 蕭美琴  (十)有鑑於「花東縱谷漫遊廊帶」為打造東部客庄發展、創建地方特色風貌的重要政策規劃。然未來相關政策規劃與內容,過去客家委員會皆未明確且具體說明,直至近日外界才得知客家委員會將進行初步規劃之招標程序。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花東縱谷漫遊廊帶」之整體規劃,包括如何整合地方特色、人力與資源盤點等,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至地方辦理座談,向花東兩縣地方政府、鄉鎮市長、民意代表、文化工作者、居民等充分說明,俾利地方盤點資源,提出後續相關計畫。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十一)客家委員會根據客家基本法訂定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之推行補助作業要點,由各公私單位主動提案申請,並以計畫申請、審查補助方式進行。然查,就103年度迄今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近年預算執行率明顯偏低,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予以改進。 附表:客家委員會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 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 10,450 7,625 9,000 3,131 13,000 2,697 12,858 200 12,858 預算執行率 72.97 34.79 20.75 - - ※註1.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2.106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07年度為預算案數。 3.107年度預算案分支計畫改名為「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 提案人: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十二)根據客家委員會105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統計,客語腔調以「四縣腔」比例最高(58.4%),其次是「海陸腔」(44.8%)、「南四縣腔」(7.3%)、「大埔腔」(4.1%)、「饒平腔」(2.6%)、「詔安腔」(1.7%)。以花東兩地區客家民眾使用腔調來看,「大埔腔」、「饒平腔」、「詔安腔」更是少數中的少數。顯見「四縣腔」與「海陸腔」為各縣市客家民眾主流溝通的腔調,也突顯出少數腔調與主流腔調使用比率相差甚鉅,更急需加以保存與傳承,否則將逐漸流失。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儘速提出少數腔調推廣、保存的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徐榛蔚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十三)客家委員會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已多年,從辦理文化交流、派團赴海外參加主流社會活動、扶植海外客家團體辦理大型臺灣節慶活度等,因其獎補助案件都在執行期間,雖有辦理督導與查核,其也依照「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但研究計畫的衡量標準以及研究成果,在政策上面的運用以及推動的效益,難以得知其計畫達成度,請就加強做有效評估並且建立強化各項計畫獎補助的有效運用及其改善檢討機制,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鍾孔炤  (十四)客家委員會為推動海外客家事務辦理「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103-108年)」總經費3億7,482萬6千元,107年度於「綜合規劃發展─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項下編列5,054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491萬4千元,減少8.86%。查客家委員會依海外合作交流計畫,編列補助國內外團體、學校、社團辦理與客家事務有關之合作交流活動,近年來補助經費編列均高逾千萬元,且103、104及105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883萬元、1,669萬元及1,857萬元,及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1,295萬元,補助經費執行亦均逾千萬元,依客家委員會所訂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以辦理海外交流活動之參與人次為目標值。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3年雖均達到目標值,但預算數較決算數多出20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且實難以透過該參與人次之多寡,了解計畫目標達成度,客家委員會應針對此計畫提出目前進展及未來詳細目標,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十五)客家委員會為提升客家文化設施活化功能,增加其使用率。107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聚落文化特色及產業發展環境營造」項下編列4億5,603萬5千元,辦理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其中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家文化館舍及活化現有館舍。據客家委員會提供資料,「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歷年補助地方興建公共設施,列管全國各地方政府設立20座客家文化館舍情形:迄106年8月底已開館之參觀人數方面,僅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高雄市等6館平均每年參觀人次逾10萬人次,反觀苗栗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4館平均每年參觀人次卻不及2萬人,雖部分館院因其型態為具文化保存價值之古宅修建,或其規模較小,或地區偏遠人口較不密集,故參觀人次較少,然客家委員會興(修)建或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各類客家文化館舍仍持續進行,客家委員會應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並對各縣市審慎規劃在地連結機制及行銷策略,以提升客家文化館舍營運效能,避免資源浪費,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十六)客家委員會為持續推動客語復甦,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及文化,107年度於「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項下,賡續編列辦理「客家語文基礎建設及建置客家語料資料庫」1,20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500萬元增加700萬元。惟經查發現,近年來客語腔調使用與認證考試皆以主流腔調為大宗,致使部分少數腔調恐日漸流失,然這些少數客語腔調確有其相當文化背景,實有傳承之必要,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研擬少數客語腔調保存、傳承與推廣計畫,以避免少數客語腔未有效推廣而失傳。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十七)客家委員會自91年起推動客家文化振興等相關計畫,103年依照客家基本法推動客家知識體系計畫,直至108年計畫尚未執行完畢,但各獎補助計畫很多,研究計畫的衡量標準按照107年所定關鍵績效指標「整合跨領域客家知識體系計畫推動比率」,且其研究數字,在政策上面的運用以及推動的效益,難以得知其計畫達成度,請就加強做有效評估並且建立強化各項計畫獎補助的有效運用及其改善檢討機制,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鍾孔炤  (十八)客家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於「文化教育推展─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1,285萬8千元,同106年度預算。查客家委員會依據客家基本法第6條及同法第9條第1項訂定補助作業要點,由各公私單位主動提案申請,並以計畫申請、審查補助方式進行。107年度「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繼續編列經費1,285萬8千元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團體,但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4.79%及20.75%,執行率均偏低,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僅20萬元,執行率極低。綜上所述,客家委員會為達到客家重點發展區全面客語無障礙環境,107年度續編預算辦理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1,285萬8千元,但104年度至106年度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均不達35%,顯示政策宣導及溝通尚有不足之處,推行公共領域客語友善環境計畫效果有限,實有極大的努力空間。客家委員會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十九)客家委員會107年度於「傳播行銷推展-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項下,編列「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計畫」經費,其中設立客家電視頻道之相關業務共編列預算3億9,619萬2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127萬元減少1,650萬8千元,減幅4%。客家電視自92年度開播以來即逐年編列預算,截至106年度止累計已編列62億4,620萬元,如再加計107年度預算編列數3億9,619萬2千元,則累計投入經費將高達66億4,239萬餘元,為數相當可觀。客家電視每年均投入數億元經費,自92年迄今近15年,但以105年度之收視調查結果,收視族群高度集中特定族群,且收視人數隨觀眾之年齡下降而銳減,顯然與計畫目標「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推動跨族群文化傳播」及「建立永續發展之客家傳播體系,維護客家傳播權益」仍有差距,客家委員會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及推廣計畫,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二十)鑑於客家委員會歷年已投入鉅額經費辦理客家電視頻道相關業務,為瞭解其營運成本效益,爰請客家委員會就近3年來投入客家電視頻道之經費及具體營運績效,於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二十一)客家委員會日前已著手修法「客家基本法」欲成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電視等傳播事務。惟修法涉及客家電視臺預算、定位,臺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整體定位與資源整合,以及文化部「公共電視法」修法是否納入族群(語言)電視臺專章等問題。建請客家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公共電視臺、客家電視臺,邀請學者專家舉行「族群(語言)電視臺修法公聽會」,擬定完整配套,並研議待文化部正式提出「公共電視法」修法版本後,併行處理。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二十二)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故客家電視頻道節目之製播爰自96年度起交由公視辦理,近3年度(103年度至105年度)委託公視辦理節目製播之決算數分別為4億253萬元、3億8,645萬元及4億1,250萬元,且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分別編列4億1,270萬元及3億9,619萬2千元之經費,投入金額頗鉅。然查,客家電視臺頻道於民國105年7月隨同公視基金會各頻道升規為高畫質(HD)訊號播送,惟就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逾6成節目仍採標準畫質(SD)製作,約63.89%。爰請客家委員會提出改善並提升高畫質節目製作比率之書面報告,予以改進。 提案人:陳其邁 吳琪銘 Kolas Yotaka (二十三)客家電視自92年度開播以來,每年均投入數億元經費,迄今近15年,設立客家電視頻道,並協助其辦理相關頻道提供、節目傳輸、攝影棚租用、後製剪接、配音及各類節目、高畫質節目製播、採購等等。惟,105年度之收視調查結果,收視族群仍高度集中特定族群收視觀眾族群,且集中於年長且客庄地區,就其青少年客臺觀眾接觸率仍不高,顯然在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上仍有進步空間,在政府資源的運用以及推動的效益上,期能加強有效運用,故請其就改善檢討機制及執行成效,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鍾孔炤  (二十四)依客家基本法第12條前段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依上揭規定,客家電視臺有其傳承客家族群語文之任務及強化客家傳播媒體之意義。是以,為增進客家傳播媒體之客觀與公平性,確保未來營運能確實本諸獨立自主精神及專業知能運作,建請客家委員會儘速完成客家電視臺組織之法制化,規範其組織、經費、節目製播及相關救濟程序等事項,以建構獨立自主運作之客家大眾傳播媒體。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吳琪銘  (二十五)鑑於自93年度起已耗資40億元鉅額經費,投入興建北部苗栗園區及南部六堆園區之館舍建設,並已先後開園營運。請客家委員會於半年內提出該二園區具體營運提升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二十六)客家委員會為因應南北園區(六堆園區、苗栗園區)開園營運及業務大量成長,運用勞務委外方式協助處理非核心之技術支援業務,107年度於「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計畫下,編列勞務承攬經費5,93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5,760萬元增加170萬元,增幅2.95%。為建構客家文化永續發展之基礎與環境,行政院將南北客家文化園區提升為國家級建設,客家委員會並將南北兩園區入園遊客數列為目標值,其衡量標準為:103年度至105年度入園遊客預估數。人次方面:103年度至105年度南北兩園區入園遊客預估數分別為160萬人次、170萬人次及180萬人次,查南北兩園區自103年度至105年度以來,入園遊客數分別為154萬人次、139萬人次及127萬人次,目標達成率年年下降,106年度及107年度則取消此目標值。且106年度截至8月底僅109萬2千餘人次。且101年度至105年度之入園遊客合計數由273萬7千餘人次降至127萬9千餘人次。入園遊客人次年年下滑,與目標值年年拉大差距,客家委員會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計畫,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二十七)自政黨再次輪替以來,客家委員會積極進行東部地區客家文化事務之推展工作;當前花蓮地區各項計畫總預算,以「人均」而計,為全國最高。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強化與地方之聯繫工作,讓民眾了解各項計畫之推動方向與願景,並藉此收集地方民意,以作為未來政策擬定、計劃設計之規畫方向。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陳其邁 蕭美琴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9億8,896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2萬4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8,85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2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463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達75萬8千元,當中包含52萬8千元出國考察旅費,其考察旅費內容為考察瑞典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然瑞典實施一院內閣制,國會政黨體系屬多黨制(目前國會有八個主要政黨),而且選制為全採比例代表制,與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及政黨體系有巨大落差,赴瑞典考察選舉實施概況之具體效益不明。基此,為撙節支出,且使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利用臻於妥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姚文智 Kolas Yotaka 2.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投票權之行使應屬原住民族重要參政權之一環,查多數原住民成年後便離開其原本居住地(原住民族地區),移居情形相當常見,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使我國國民盡可能有行使其投票權之機會,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並未考量原住民大量移居之情形,優先規劃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原住民族實施不在籍投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調內政部支持總統副總統選舉原住民族實施不在籍投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3.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查原住民族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非原住民族之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制度,存有極大差異,惟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未就前述二者差異優先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協調內政部支持原住民族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4.按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查目前選舉尚未規劃不在籍投票,我國選舉人仍須返回原戶籍所在地才得行使其投票權,若選舉人之原戶籍所在地距離較遠時,常見部分選舉人考量交通費等經濟上因素,不返鄉行使其投票權;惟選舉權之行使屬於憲法上民主國原則之重要實踐,亦屬國民重要參政權之一環,此種經濟上之因素不應成為部分選舉人之負擔。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時補助選舉人往返交通費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5.按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次按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所稱無記名投票係秘密投票原則之展現。再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查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投開票所,原住民選民常見僅1至3人,此時即可間接得知特定原住民之投票意向。故現今原住民族選務制度設計上,未能考量原住民族選舉制度之特殊性,因而發生原住民選民秘密投票之權利受到侵害,進而剝奪憲法第17條、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現今選舉制度侵害原住民族參政權及秘密投票自由提出修法之條文草案或改善選務作業之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6.按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查目前選舉尚未規劃不在籍投票,我國選舉人仍須返回戶籍所在地才得行使其投票權,若選舉人之原戶籍所在地距離較遠時,常見部分選舉人考量往返交通上時間過長之因素,不返鄉行使其投票權,例如離島交通通勤時間即需耗費近一日,此時對於戶籍所在地設於離島,而本身於台灣本島工作之選舉人相當不利,抑或是由於花東地區往返交通相對不便,戶籍地設於花東地區之選舉人除車票難以購得外,時間花費比起西部地區成本相對提高;惟選舉權之行使屬於憲法上民主國原則之重要實踐,亦屬國民重要參政權之一環,甚至此種時間上之因素不應成為部分選舉人之負擔。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增加選舉放假日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7.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查中央選舉委員會近年選舉違規事件裁處情形,多為民眾檢舉,主動調查部分,則多由大眾媒體報導後進而調查,近年來僅有1件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動查獲,足見依法調查選舉違規事件之積極性似有未足,查有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可稽。另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歷年各級選舉依法裁處違規選舉事件,區分地區、選舉種類、依法裁處態樣、黨籍、候選人姓名及公開周知,使人民週知各級選舉違法樣態。綜上,鑑於各項選舉活動日益活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實檢討調查違規選舉之公開處理狀況,並提出改進之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賴瑞隆  8.查目前現行之選務制度設計上,未能考量原住民選民之特殊性,常發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原住民選民秘密投票自由。平地原住民選舉人3人以下之投票所前五名縣市分別為新北市有582間、臺南市有512間、臺中市有502間、彰化縣有343間及屏東縣有255間,總計全國共有3,600間。是以,全國平地原住民選舉人粗估超過5%以上之人口(約略10,800人)被迫犧牲秘密投票之自由,影響憲法所保障之政治參與甚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業於本(106)年度主決議要求改善,惟未見其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及規劃能保障原住民選民秘密投票自由之選務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9.中央選舉委員會目前針對新住民政治參與工作,多以輔導投票為主。對於新住民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之相關問題,尚未有明確資訊可供參考。面對環境變遷,符合公職人員選舉之新住民人口日益增多,且多數新住民之原生母國並未像台灣有豐富的民主經驗。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此,應主動提供相關資訊,維護新住民參政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待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新住民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之相關面向,提出委託研究與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0.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編列652萬3千元作為資訊服務費,其中辦理該會資訊軟硬體及選務等相關應用系統維護費用為279萬8千元;另於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399萬元,兩者均為資訊軟硬體相關費用,或非無預算重複編列之疑,允宜再行檢討並說明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瑞隆 吳琪銘  11.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已進行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惟截至106年只有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完成試辦,其餘各縣市尚未進行。面對2018地方選舉將至,主管單位應加速辦理並提出問題回饋與成效報告,以維護新住民投票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各縣市完成「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並提出問題回饋與成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2.中央選舉委員會雖有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惟其具體期程、實施內容與預估成效等,尚未有具體說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研提實施內容及預估成效等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其中編列「選舉罷免叢書、蒐集選舉資料等,需郵電通訊費、文具物品、印刷等相關經費110萬7千元。」,較上(106)年度29萬1千元遽增經費81萬6千元。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為配合政府當前相關節約規定,撙節預算運用考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14.查目前22個地方選舉委員會,其中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78人及監察小組委員30人,每人可領兼職費每月6千元;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168人及監察小組委員76人,每人可領兼職費每月4千5百元。惟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召開會議情形,105年度地方選舉委員會開會次數未及12次者有14個,106年8月底止開會次數低於8次者有16個;而監察小組會議則多在6次以下,105年度僅有5個開會逾6次,且106年8月底止迄未開過會者計有13個,實際開會次數甚低。此外,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選舉期間各類臨兼人員兼職費標準已為一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標準2倍。惟相關選務工作已朝向流程簡化及資訊化作業,其兼職費標準應依現狀檢討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現行委員兼職費仍採按月支給,未召開會議亦發給委員全月份之兼職費,似未符業務實況,並且我國地方公職人員任期經整併後,選舉次數已大幅減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實檢討其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賴瑞隆  15.103年地方公職人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而遭解職之議員,直轄市計有9人、其餘縣市計有23人,共32人。其中,因涉及賄選案件遭解職之議員就有26人,占整體比例81.25%,不僅造成資源浪費也衝擊選舉形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研擬淨化選風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6.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3,549萬9千元,其中「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列1,903萬2千元。在104年部分為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裁罰案件數共88件。105年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裁罰案件數共52件。有鑑於明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確實督導選務順利進行,並加強宣導淨化選風,減少選舉違規案件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Kolas Yotaka 17.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編列「選舉業務─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加班值班費」94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應衡酌現行選務之工作量,覈實檢討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加發1倍兼職費並可報支加班費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18.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175萬3千元。其中宣導費用編列670萬元,但未看到相關計畫,也未提出具體數據,顯示經宣導後,並未確實達到預期效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洪宗熠  19.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兼職費」,編列68萬4千元。雖有函示明定,選務工作人員之兼職酬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可以按二倍支給,但由於我國辦理選務工作已多年,各項選務工作日益精進,行政事務已朝向電腦化作業,時空背景已與當年有所不同,應檢討核發二倍兼職費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洪宗熠  20.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175萬3千元,編列額度偏高。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為配合政府當前相關節約規定,撙節預算運用考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2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般事務費」編列1,175萬3千元,辦理編印選務資料、執行監察手冊等影印費用,鑑於電子化時代來臨及撙節預算,允宜減少用紙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兼職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編列3億2,915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達2,762萬5千元,於說明內容提到「兼職人員簡兼108人,每人每月3千元;薦兼140人,每人每月2千5百元」。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三)項有關支給方式之規定,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得依: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千元;擇一辦理。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顯示,實際開會次數有限,並未按月召開,宜應檢討改依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鑑於我國107年底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開會次數預料增加。基此,為撙節支出,使預算妥善分配,並不影響107年度地方人員選舉為前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姚文智 Kolas Yotaka 2.依各地方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除編列專任員額271名人事費外,再編列常兼人員預算員額233名兼職費,人數龐大。有鑑於近年政府財政困難,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檢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人力配置之妥適性,並加強行政簡化作業,以逐步縮減常兼人數規模。再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選舉委員會之官方網站為人民最直接瞭解中央及各地選舉委員會選舉、罷免及違例情形之管道。惟各地選舉委員會官方網站規格及樣式不一致、資訊內容參差不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立統一資訊格式及作法並切實落實上線登錄作業,俾利人民便於得知相關之資訊。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實檢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人力配置之合理性及統一資訊格式及作法並切實落實上線登錄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賴瑞隆  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編列「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人員維持費─業務費」2,762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地方公職人員任期經整併,選舉次數已大幅減少,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開會需求降低。現行按月發給委員兼職費,未開會仍全數發給之方式,洵非妥適,允宜依選務實況,衡酌檢討改依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以資公允;另地方選舉委員會常兼人數過多,允宜檢討人力配置並簡化行政作業,以有效精簡兼職人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4.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2,762萬5千元,係地方選舉委員會兼職人員之兼職費。經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與監察小組之委員兼職費給付,地方選舉委員會委員採按月支給,有開會月份按出席比例,未召開會議月份則發給全月份兼職費;而監察小組委員則係按月支給,與「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不同。另據該會提供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召開會議情形,105年度地方選舉委員會開會次數未及12次者有14個,106年8月底止開會次數低於8次者有16個;而監察小組會議則多在6次以下,實際開會次數甚低。查前揭兼職費支給方式,似未符業務實況,並造成未召開會議月份之委員兼職費支給數高於有召開會議月份之不合理現象。我國地方公職人員任期經整併後,選舉次數已大幅減少,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開會需求降低。現行按月發給委員兼職費,未開會仍全數發給之方式,顯已非妥適且有自肥之嫌!爰此;為避免浪費納稅人血汗錢,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評估「是否應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5.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中「兼職費」,編列2,762萬5千元。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與監察小組之委員兼職費給付,地方選舉委員會委員兼職費採按月支給,有開會月份按出席比例,未召開會議月份則發給全月份兼職費;而監察小組委員之兼職費係按月支給,而根據資料顯示,至106年至8月底止,地方選舉委員會開會次數低於8次者有16個,而監察小組未開過會者計有13個,顯示實際開會次數甚低,並造成未召開會議月份之委員兼職費支給數高於有召開會議月份之不合理現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洪宗熠  6.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近年來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年年皆指出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採按月支給,未召開會議時,亦發給委員全月份之兼職費,實不合理,然中央選舉委員會仍未改善,107年度預算續行按月給予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及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變更兼職費用發給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7.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計畫編列兼職費2,762萬5千元,兼職人員248人。經查各地方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編列233名兼職人員之兼職費748萬7千元,相較105年度決算數常兼人員213人之兼職費707萬8千元,且106年截至10月底止僅支用常兼人員210人、預算經費593萬9千元,足見顯著偏高。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於年度預算已編列人事費271名,卻再編列常兼人員預算員額233名兼職費,不僅人數過多,更影響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業務之運作。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衡酌檢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人力配置之妥適性,並加強行政簡化作業,以逐步縮減常兼人數規模,俾精實組織規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Kolas Yotaka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應於107年5月31日前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惟目前各界對於名額分配與選區劃分仍有歧見,且恐有政治力介入,影響選區劃分之結果,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除應凝聚各界共識外,更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完成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之法定程序。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四)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立法委員選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10年重新檢討一次,而下屆立法委員選舉將依該法重新檢討各選舉區名額分配。過去討論選區劃分之方式分為第四至六屆的漢彌爾頓公式、第七至八屆的杭亭頓公式,惟兩種公式皆將選區之調整侷限在人口數的計算,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選區劃分應斟酌包括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等因素,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超然中立的選務機關,對於下屆選區名額分配應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在符合憲法精神下提出下屆立法委員選區名額分配提案,基此,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重新檢討現行違反票票不等值之法條,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文字,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參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姚文智 Kolas Yotaka (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及第37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檢討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區劃分,若有變更必要,依法應以106年11月底戶籍統計人口為基準進行劃分,並於107年5月底前將選區變更案送交立法院同意。而目前關於各直轄市、縣(市)名額分配方式,並無法律明定,衍生爭議。而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在內之許多選舉委員,皆已表態支持將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名額分配方式法制化,以杜絕爭議。鑒於立法委員名額分配方式攸關人民選舉權,且依法提出選區變更案期限已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盡速擬定建議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姚文智  (六)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應依該法查處選舉違規事件,以落實公平公正選舉。 參據該會提供近年選舉違規事件裁處情形,多為民眾檢舉違規事件;主動調查部分,該會表示多為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後經選舉委員會發現違規情事而主動調查,惟近年來僅有1件為該會主動查獲,積極性似有未足。且據該會提供近年度行政處分截至106年8月底止,經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形,104年度共有106件處分書,其中有26件提起行政訴願及10件提起行政訴訟;而105年度共有87件處分書,其中有27件提起行政訴願及8件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又有5件處分遭撤銷,撤銷緣由包括:原處分有裁量瑕疵、受處分人之行為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構成要件及該會查明後另為適法處分。顯示該會之裁處效能尚有改善空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七)中央選舉委員會105年度針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處分共有87件,其中有27件提起行政訴願(占處分書比率31.03%)及8件提起行政訴訟(占處分書比率9.20%),且其中因原處分裁量有瑕疵就有3件,顯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裁處效能仍有改善空間;此外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其所屬地方選舉委員會,主動監察選舉違規之積極性嚴重不足,實須檢討改進,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提交書面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八)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對於選舉違規情形之裁處情形,104年度至105年度多為民眾檢舉案件,僅有一件為主動查獲,積極性似有未足,且至106年8月為止,裁處處分遭提起行政救濟比率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為33.96%及44.22%,又撤銷原由包括裁量瑕疵與不符合構成要件,顯示裁處效能容有改善空間,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提升裁處效能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九)選舉制度乃是民主政治重要之基石,也是我國民主制度延續的關鍵之一。而中央選舉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維護選舉風氣,遏止選舉歪風。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近年選舉違規事件裁處,多為民眾檢舉違規事件;主動調查部分,多為媒體報導後,而選舉委員會發現違規情事而主動調查,從103年至106年(八月止)來僅有1件為該會主動查獲,積極性似有未足,鑒於各項選舉活動日益競爭激烈,應積極落實公平公正選風。故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增進主動查察之能力,並強化選舉違規之主動監察功能,遏止選舉歪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洪宗熠  (十)107年即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活動勢必大量增加,相應違規事項也會增加。然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資料,過去兩次大型選舉: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05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分別有違規事件128與75件,其中僅有1件為選舉委員會主動查獲,其餘皆為接獲檢舉,主動查獲比例僅0.5%。顯見中央及地方選舉委員會在選舉違規監察能量上極為不足,應查明原因並檢討改善。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通盤檢視及檢討所屬單位,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於2個月內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姚文智  (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依上開規定,要求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必須於原住民選區,進而限制原住民無法參與一般選區之選舉與被選舉權,似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之虞。惟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制定與修正理由中,未見限制原住民僅能於原住民選區行使選舉權之正當性理由及其必要性。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規劃研究各國相關選舉制度,接續檢討、謹慎評估目前現行法之合理性及修法之可行性,以利規劃符合適宜選務制度,促進台灣民主選舉之發展。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十二)不在籍投票的制度宗旨是為了使人民的參政權獲得充分的保障,因為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中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應該因為特殊的職業身份、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這項權利。在美、英、日、韓、德及澳洲等民主國家,皆早已行之有年。我國原住民因生活之因素,被迫離開原鄉,現業有半數以上之原住民業遷移都會區,惟其戶籍未能一併遷移至都會區,又因原鄉路途遙遠,嚴重影響原住民之投票意願。如第8屆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率可知,第8屆全國投票率為74.72%,而平地原住民選區投票率為58.68%;第9屆全國投票率為66.58%,而平地原住民選區投票率為51.72%。顯見原住民確因原鄉路途遙遠等因素導致投票率比一般人低15%,亟需有不在籍投票之配套制度,保障其選舉權。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規劃研究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可行性,俾利維護參政權與實現最基本的投票權利。 提案人:Kolas Yotaka洪宗熠 賴瑞隆  (十三)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全國性不在籍投票相關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修法意見參考。 提案人:黃昭順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8億8,957萬5千元,減列「委辦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8,857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委辦費」共計編列6,508萬元,然委辦費絕大多數皆是委託專家學者或學術及研究機構,針對當前兩岸情勢召開研討會、座談會或是撰擬研析報告等,然此類預算連年編列,卻看不出其實際成效,且以當前兩岸情勢而言,召開再多的會議或是撰擬再多的研究報告都於事無補,根本閉門造車、徒耗公帑,爰凍結「委辦費」5%,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1,108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億2,442萬8千元,減少1,334萬4千元,減幅約3.24%,主要減列人事費及辦公區域維護及整修等經費。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一般行政」中「人事費」被刪減50萬元、「業務費」被刪減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雖然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般行政」預算已較上年度減少,但盱衡目前兩岸關係發展以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運作現況,包括加班值班費和業務費應可再檢討,以回應外界要求。爰凍結「一般行政」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2.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易陷入僵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之業務量雖未明顯降低,但亦不至於增加。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此情形下擴大人員編制,其必要性顯有疑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擴編人員編制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編列8億8,957萬5千元,其中由原蒙藏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26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具體業務項目、預定達成指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編列8億8,957萬5千元,其中由原蒙藏委員會「藏事業務」科目移入1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具體業務項目、預定達成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5.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陷入僵局;赴中考察之行程是否順利成行,甚有疑慮。又蔡政府執政一年有餘,兩岸關係仍未能突破僵局,考察是否能有所成效,亦值考量。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考察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企劃處掌理事項包括: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故知企劃處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重要政策研究幕僚單位,可說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部一個小型的智庫,107年度企劃業務編列2,407萬元,存有下列問題: (1)查107年度「企劃業務」各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內容與前幾年大致相同,然中共「十九大」前後,中國大陸對臺系統知美、知臺重要人士陸續擔任要職,例如國臺辦副主任劉結一、北京社科院臺研所所長楊明杰以及全國臺研會會長戴秉國,之前皆有國際關係背景或對美工作經驗,因此,大陸委員會企劃處未來工作重點應與時俱進並適時調整;其次,諮詢委員名單亦可據此予以調整。 (2)企劃處每年委託學術及研究單位進行兩岸、中國大陸對臺及區域等相關議題之研究,其研究成果若不屬於機密性質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研究報告置放在官網中供外界參考;其次,企劃處亦委託辦理國內學術團體,在美國等國家舉辦國際研討會或座談會,邀請國際智庫、學者就兩岸關係、中國大陸發展、區域情勢相關議題進行探討;以及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在國內舉辦中國大陸情勢及兩岸關係相關議題之國際研討會;而這些會議若屬公開性質者,企劃處亦應重點整理,將會議相關資料、結論等置放在官網中供外界參考。 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兩岸情勢評估」編列經費781萬5千元,經查係為審酌兩岸、大陸及區域情勢變化,透過多元方式蒐析及研判相關情勢,提供政策決策與因應策略參考。惟經查;自105年5月20日蔡政府施政以來,兩岸關係不進反退,未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任何實質有助兩岸關係改善之具體有效辦法,陸客不來對國內民生經濟衍生的種種衝擊,不但未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祭出什麼有效的積極因應對策,反還消極以待,只會重復跳針,期盼未來兩岸關係走向正面與積極、期盼對岸釋善意。近來我國人李明哲遭陸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遭判刑一事,就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無能力提供國人在大陸有效協助之最好例證。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改善兩岸關係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3.兩岸關係急速冷凍,相關溝通機制近乎停擺,許多計畫執行現況陷入僵局;赴中考察之行程是否順利成行,甚有疑慮。又蔡政府執政一年有餘,兩岸關係仍未能突破僵局,考察是否能有所成效,亦值考量。爰此,凍結「企劃業務」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將考察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未編列「企劃業務」項下「兩岸政策研究預算」。依照107年度預算書描述,此計畫係為辦理兩岸關係發展相關研究,評估規劃政策及因應策略,強化談判團隊培訓,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但兩岸關係過去一年多以來,始終未能有正面進展;甚或多有言語交鋒等情形出現,於此情形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如何達成「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此一目標,令人質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兩岸政策研究計畫具體內容及預期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企劃業務」項下「國內外智庫合作」編列498萬元,用以推動與國內外重要智庫對話,蒐集兩岸、國際與中國內部情勢動態發展,作為政策規劃參考,並掌握兩岸議題話語權,惟近年來,兩岸官方交流停擺,對岸打壓不斷,壓縮我國國際空間、拉攏我國邦交國,我國並無有效突破困境之方法與論述,有鑑於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改善兩岸困境之方法、突破外交困境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略指,欲深化兩岸經貿交流及合作,擴大臺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能量;加強兩岸產業合作互利優勢,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體系地位。查大陸地區於2014年起規劃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主導的跨國經濟帶。次查我國並未因應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規劃如何參與借用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提升臺灣在全球經貿體系地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如何與大陸地區協商合作及利用大陸地區一帶一路政策以改善我國全球經貿體系地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609萬3千元,係辦理加強兩岸經貿政策諮詢與溝通,動態調整兩岸經貿政策。經查,有關歷年設定績效指標,105年為「鬆綁兩岸經貿法規執行情形」,106年及107年修正績效指標為「兩岸經貿政策及相關議題,與相關機關、學者、智庫、業者及民間團體進行政策研商、諮詢及溝通之次數」目標值為10件、15件,因修正績效指標致無法與先前業務成果進行比較,亦非明確績效指標,不符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要求:「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績效指標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計畫編列2,609萬3千元,主要工作是研擬兩岸經貿互動策略、強化臺商聯繫及輔導工作。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將「加強兩岸經貿溝通及臺商服務工作,提升臺灣經濟發展動能及產業競爭力」作為重要施政目標,再從1991-2017年9月台灣投資全球累積金額來看,中國大陸地區高達1,710億美元(59.2%),其中在中國大陸投資之行業別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投資金額約307億美元,占總金額18%)及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約236億美元,13.8%)為大宗。從上述可知,臺灣對外投資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更加強化在陸臺商輔導及協助,以分散風險並提升產業競爭力。另一方面,近年來兩岸關係發展趨緩,我方送陸方協處機制案件顯著下滑,導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臺商服務功能受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針對兩岸經濟、產業及臺商可能造成影響與衝擊進行研析,協助臺商分散投資經營風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張宏陸  4.有鑑於2017年1-6月我國核准對外投資(含對中國大陸投資及補辦)件數共計531件,金額為98.2億美元。近年企業赴中國大陸投資件數及金額增加趨勢雖略為趨緩,惟同期間對中國大陸投資44.4億美元,占我核准對外投資總額45.3%,仍位居第一。自1991年至2017年6月底止,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總核准件數累計4萬2,315件,金額達1,690.4億美元,占我核准對外投資總額59.5%,位居首位。近幾年中國大陸經濟成長趨緩及調整經濟結構,臺商面臨員工薪資調升、五險一金政策增加人事成本與房價高漲,加以各種環保條款、轉型動能不足及政策限制等因素衝擊,許多企業因營運成本提高、壓縮獲利空間而面臨發展困境。近年隨著兩岸關係新情勢發展,中國大陸臺商尤其是中小規模企業,於內外環境夾擊下倘若無法有效轉型調整升級,未來恐將面臨嚴峻之考驗,故政府宜加強關注臺商發展困境並協調陸方落實投資保障協議,調整對臺商包括貿易、投資、融資、資金管制及經營等諸多掣肘之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大陸地區政策改變,臺商投資權益如何保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 陳怡潔  5.去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編列研擬兩岸經貿協商整體策略及經貿政策規劃等委辦費用382萬餘元,今年針對同樣計畫內容再度編列預算,且較去年增列100餘萬元。相同計畫內容連續兩年編列且預算編列數額越來越高,亦無見到具體實質進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計畫提出具體說明並解釋為何有增列預算數額之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6.有鑑於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之行業別以製造業為主,其中並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等為大宗;以2017年1-6月為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投資金額7.0億美元,占總金額15.8%)、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6.2億美元,13.9%)、批發及零售業及電腦(5.8億美元,13.2%)、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5.6億美元,12.6%)等。查我國對外投資與出口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其中又以資通訊產業、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等為大宗,鑑於近年陸方積極推動製造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升級,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提高自主創新及科技發展能力,未來可能對我國產業(如面板、手機及半導體等)造成威脅;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就兩岸產業分工轉變、我方特定產業技術之優勢可能面臨挑戰、兩岸科技合作與競爭關係轉變等審慎研析,適時調整我國戰略性產業結構,以資因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如何輔導臺商產業轉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五)當前兩岸情勢,無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改善兩岸關係已無實質功能,實無需補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大筆預算,為節省政府公帑,爰凍結第4目「法政業務」之「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預算百分之十五,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黃昭順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6年度使用辦公房舍位於香港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11樓06及09室、九龍辦事處海華服務中心等4處辦公室,該局2011年起承接過去自1956年起成立之中華旅行社,位居香港精華區豪華辦公大樓,105年起雖減少承租面積,每年租金仍居高不下。107年度有關港澳官舍、館舍及停車場租金預算編列8,614萬2千元,應有檢討空間。另「港澳業務」項下分別編列「辦理國人在港澳地區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經費」160萬元、急難救助欠款追償依規定應繳納各項規費及訴訟費用8萬元,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往年度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部分借款人欠款多年遲未償還,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積極依規定持續辦理追償,以維國庫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港澳交流事務之協調與執行」編列1,076萬3千元,用以強化臺灣與港澳各項交流活動、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經查,若於港澳地區考察、推廣商務、求學等,遭遇緊急困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依「國人在港澳地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之規定,提供每人最高港幣5千元之借款,而自立約日次日40日內,即應主動還款,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追償案件數共有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達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追償之借款中,又以101年度前所借之款項居多數,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於追償借款上,有所不足,造成政府權益受損。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上述缺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強化臺灣與港澳溝通及磋商機制」編列696萬5千元,其中包括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策進會)協助政府處理臺港相關事務之「獎補助費」45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策進會工作計畫內容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轄業務重疊性高,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該業務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處掌理,並於107年編列1億6,303萬9千元辦理業務,顯有疊床架屋,徒增行政成本,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對策進會具體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4.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需要者得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車、船期間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審計部業調查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待追償借款總額新臺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綜上,鑑於待追償借款中屬於101年度以前借款者逾八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慎研謀並妥善規劃追償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編列業務費1億4,064萬6千元。主要是針對國人赴港澳地區考察研習、推廣商務、求學進修、旅遊或過境時,倘如遭遇緊急困難能獲得必要之救助,如機、車、船票款和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依規定最高以每人港幣5千元為原則,且自立約日次日起40日內應主動將借款歸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然而部分借款人欠款多年遲未償還,宜積極依規定持續辦理追償,以維國庫權益。此外104年度迄至106年度8月底止,年度新增借款人數偏低,試問是否政策宣導不當,以致國人得知此項政策資訊偏低,使國人無從求助等現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經費,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度「聯絡業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研議、推動及後續各階段與民眾雙向溝通、意見分享,以增進民眾對兩岸關係發展重要議題之關注與瞭解等。惟查105年度上開預算實際執行率僅45.73%;且截至106年7月底止,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尚餘保留數888萬2千元待執行,然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案數,卻又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顯有商榷之處!國家財政已然拮据,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審酌近幾年度執行量能核實編列,並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撙節政策宣導費。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2.有鑑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411萬7千元(減幅8.52%),惟較105年度決算數則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18.19%)。查截至106年7月底止,聯絡業務尚有104年度及105年度保留數321萬餘元、888萬餘元待執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審酌執行量能核實編列107年度聯絡業務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聯絡業務經費如何如實核銷及編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截至106年7月底止,分別保留321萬餘元及888萬餘元待執行;且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數4,419萬9千元,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有鑑於近兩年執行量能未符合預算編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提高執行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4,419萬9千元,對照105年度決算數,今年度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高達18.19%,主要是執行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與民眾維持兩岸相關議題的雙向溝通等工作。經查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決算數3,739萬5千元,占當年度預算數4,589萬4千元比率為81.48%,105年度實現數僅2,098萬8千元(扣除該會配合兩岸政策推動進程辦理之跨年度合約10案保留數1,640萬7千元),預算實際執行率僅45.73%,目前104年保留數321萬元則遲至今年8月才執行完畢,而105年度「聯絡業務」計畫尚餘保留數384萬元,顯見預算執行效益不佳,預算編列合理性應全盤檢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依計畫執行量能核實編列經費,撙節政府財政為宗旨,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酌編列計畫預算經費,可考量運用公益託播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降低政策宣導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賴瑞隆 姚文智 張宏陸  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業務需求派員出國考察,107年度預計派員出國計畫共5項,其中「向海外僑學及各界說明兩岸政策及參加對兩岸情勢交換意見之會議」考察計畫擬派16人、天數9天,所需旅費高達217萬8千元,約佔107年度所編列預算5成;另107年度預算較105年度「國外旅費」科目之決算數233萬8千元,增加222萬9千元,增幅高達95.34%。爰凍結部分預算,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酌近年國外考察計畫執行概況,於出國考察計畫之出國人數、天數及所需旅費應切實說明需求及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6.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保留321萬餘元;且107年度「聯絡業務」計畫預算數4,419萬9千元,較105年度決算數增加680萬4千元,增幅逾18%,應審酌近幾年度執行量能核實編列。107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2,844萬8千元,應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以撙節政策宣導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近年度「聯絡業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運用網路平臺、電子及平面等媒體,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研議、推動及後續各階段與民眾雙向溝通、意見分享,以增進民眾對兩岸關係發展重要議題之關注與瞭解等。惟鑑於政府財政拮据,各項消費支出應確實秉緊縮及節能原則辦理,故除於電視等傳播媒體付費頻道購置廣告時段外,宜研酌以較具經濟性方式(如:考量運用公益託播等方式)辦理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期能降低政策宣導費。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7.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2,844萬8千元,用以針對政策議題及後續各個階段進行雙向溝通說明,並透過網路平臺,加強與網友互動溝通,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youtube影音平臺,訂閱人數的成績並不理想,僅有602人,相較其他政府機關如外交部有3,278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3,427人、經濟部有778人、內政部發言人室有811人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訂閱人次有待加強,此外,影片之觀看次數,過去半年,25部影片中,一千次以者共有20部,比例達8成,顯見在透過網路平臺與國人之互動,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有鑑於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上述缺失,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8.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2,844萬8千元,用於增進各界對政府兩岸政策及相關情勢等議題之瞭解,並強化相關之溝通說明及對話互動,透過多元政策溝通平臺,針對攸關民眾權益或關切議題,在政策規劃及執行等各個階段,加強與各界之溝通說明,保障民眾權益福祉之立場。近年兩岸關係多有更迭,無論是政策或是法令,皆應針對兩岸各項政策議題之政策內涵及推動進程,透過多元傳播管道與互動模式,深化與民眾溝通對話。目前我國陸籍配偶已達35萬人,然平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可能影響陸籍配偶權益之法令與政策調整,溝通說明或蒐集意見之平臺仍有不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充分了解陸籍配偶對兩岸關係及相關政策之意見,以利政策規劃參考,亦將可能影響我國陸籍配偶權益之相關法令變動,正確傳遞給陸籍配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針對陸籍配偶之固定政策溝通說明及蒐集意見之平臺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主要有四大分支計畫,分別編列「兩岸文教議題之研究與策略規劃」402萬1千元、「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1,588萬7千元、「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1,712萬2千元以及「中國大陸臺商子女教育之輔導」410萬元。其中「文教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提到「協助兩岸民間團體交流,彰顯臺灣民間社會活力;強化兩岸青年學生交流,促進兩岸青年學生對臺灣社會發展的體認與分享」,這些計劃對於中共積極推動「三中一青」、「一代一線」對臺工作是否發揮一些作用?以及面對中共涉臺單位每年大量舉辦臺灣學生赴大陸之夏令營、冬令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何因應作法?另「兩岸資訊對等交流之推動」,其中委辦費編列1,321萬元,然在說明欄中卻未明確說明委辦單位及相關內容?其次,對於兩岸記者駐點採訪,在自媒體廣泛多元興起之後,相關規定宜應進行檢討。 中國財政部官網今年10月公告「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列出首要條件為「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小月表示:「這不是臺方想看到的狀況」。對於近來對岸不斷單方面公布對臺政策,包括宣稱要給臺灣人民「國民待遇」、招攬臺灣教師、鼓勵臺灣青年赴中國創業等等,日前又公告「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若獲得獎學金的學生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行,校方須取消其資格並向上級報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對此應提出因應措施。綜上,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九)查行政院訂於106年9月15日裁撤蒙藏委員會,並將原有業務及人員整併移撥至文化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外交部等機關。據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善各項籌備作業,及就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源妥適規劃,並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中完整表達,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能充分瞭解是否妥適規劃配置。惟107年度預算書「預算員額明細表」及「人事費彙計表」等,並未揭露蒙藏委員會裁撤後移撥多少預算員額以及107年度預算案人事費之影響等,難以判斷是否業因配合此次組織調整檢討業務實需及消長情形,合理配置現有人力。爰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前述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十)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中:「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科目106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因此國外旅費應嚴格控管。經查107年度就國外旅費科目編列456萬7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54萬5千元,雖僅略增2萬2千元,惟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且相較105年度決算數233萬8千元,增加222萬9千元,增幅達95.34%,宜審酌近年執行量能並緊縮經常支出原則辦理。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事項,核與行政院所定「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6年度預算數為原則」規定未盡相符,應妥適檢討並精減計畫支出,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十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對蒙藏委員會業務及經費之移撥表達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增加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單位預算書,僅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略述:「本科目上年度法定預算數931,841千元,連同由原蒙藏委員會『一般行政』科目移入6,260千元及『藏事業務』科目移入1,000千元……。」,以及「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港澳業務─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計畫之說明欄第2及5點簡略提到「蒙藏」二字帶過,除無法獲悉蒙藏委員會106年度移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一般行政」626萬元及「藏事業務」100萬元之用途別科目,亦無法瞭解配合蒙藏委員會裁撤並移撥部分原有業務及員額後,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業務項目及計畫經費內容之影響。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蒙藏委員會裁撤後原有業務、經費及人員移撥至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部分,針對此計畫提出完整內容,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二)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企劃業務」經費編列2,407萬元,欲達成維護兩岸現有機制,遵循臺灣民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績效指標。惟查績效指標中有關規劃、評估暨推動兩岸事務主管機關互動與溝通聯繫、兩會制度化協商等相關作業,以及兩岸相關議題民意調查等次數106年目標值為17次,至106年6月底實際值僅辦理民意調查3次,達成原定目標值17%;105年目標值為20次,實際值為22次,遠低於105年之成效。107年仍維持目標值17次,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07年該會具體規劃,並說明未達成目標值之影響。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7年度預算案「經濟業務」計畫編列2,609萬3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2,901萬2千元,減少291萬9千元,但相較105年度決算數2,327萬2千元,則增加282萬1千元,該會辦理包括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推動、掌握中國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加強對臺商及經貿團體之輔導、聯繫、溝通、服務與協助等事項。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於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後,臺商於大陸地區遭遇投資等糾紛時,若透過臺商會、臺辦等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可經由投保協議之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統計,受理臺商申訴案件,其中105年與106年1至7月臺商財產法益投訴案分別僅139件及54件,較103年與104年之312件及392件明顯減少。 因105年起兩岸關係發展趨緩,我方送陸方協處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理之臺商財產法益投訴案件均大幅減少,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臺商聯合服務中心功能有弱化之虞外,且部分案件因雙方歧見深致時日甚久仍未有結果,亟待積極協助臺商與陸方政府部門進行協商,並定期檢討投保協議執行情況,以落實該協議保護臺商之目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針對此情形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四)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經濟業務」2,609萬3千元,辦理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經查新北市與台北市等地方政府為招商需求,研議要赴中國設辦事處進行事務性為主的地方交流,以彌補現今聯繫官方制度中斷問題。為協助當地臺商與招商需求,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擬地方政府設立辦事處之因應對策,俾落實保障我方民眾之合法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持續將「依循普遍民意推動兩岸關係,致力維護兩岸既有機制,增進民眾權益福祉」、「配合整體兩岸政策及交流情勢變化,檢討兩岸交流規範,落實協議執行,維護交流秩序」列為年度施政目標。 107年度於「法政業務」計畫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92萬6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219萬4千元,辦理包括保障人民權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聯繫協調有關機關、團體,協處兩岸人民往來之緊急、突發及重要事件等業務。經查:105年度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達1,085件,較前幾年度每年約4、5百餘件遽增及近年度陸方應我方請求之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呈減少趨勢。 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宜研究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以維護國人之人身自由及合法權益。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六)觀察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105年度1085件,相較過去104、103、102、101年分別為559、444、487、419件下,人數遽增近一倍。再觀察陸方應我方請求之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101年起至106年6月止,我方共提出1263人,陸方僅完成遣返我方刑事犯(含嫌疑人)共計470人,以通緝犯緝捕遣返比率來看,105年度僅約9%,相較於101年至104年間之36.67%~41.72%,遣返人數及其比率大致呈現逐年遞減的趨勢。綜上所據,一方面近年國人經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人數增加,另一方面陸方遣返之刑事犯(含嫌疑人)人數則呈現減少趨勢,有鑑於國人一旦於中國大陸涉嫌犯罪或經他國押送至中國大陸,後續人道探視及司法協助等權益並未落實,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須審慎研擬對應措施,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十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有關近年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屢傳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自由遭限制案件,並105年度及106上半年度通緝犯緝捕遣返人數比率降低,其中部分係因105年4月以來陸續發生肯亞、馬來西亞等國將我國涉嫌跨境電信詐騙之國人(截至106年8月底止共計268名)交由陸方強行押往中國大陸所致。對於陸方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獲判無罪之臺灣人民移交我方處理,未有積極管道溝通協調管道,致國人之人道探視及司法協助等權益未臻落實問題頻傳。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現行遭陸方通報人身自由限制者之人身自由及合法權益妥善因應政策。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十八)近年度我國報請中國遣送而經中方遣送回臺人犯數偏低,導致我國人犯潛逃中國者仍多,此外,相較我國協助中國提供犯罪情資,中國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較為消極。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5年度我國報請中國遣送人犯數計161人,中國已遣送人犯數為13人;今年至8月底止,我國報請中國遣送人犯數計62人,中國已遣送人犯數為9人,遣送比率僅14.51%。今年至8月底為止,我國請中方提供犯罪情資共328件,中國僅提供43件,比例為13%,然而中國請求我國提供情資41件,我國全數提供。對於中方未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等提供我方提出之請求,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三個月內提出協調與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洪宗熠  (十九)今年是兩岸交流三十年,卻發生了李明哲在中國被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五年徒刑、褫奪「政治權利」二年。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相關營救、要求陸方提供人道探視、以及接返(移管)之各種方法加速與中國溝通協調,協助李明哲早日返回臺灣。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洪宗熠  (二十)我國國民李明哲於2017年3月19日進入中國後,隨即遭到中共的逮捕,後於11月28日時,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李明哲判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政治權利2年,惟臺灣是一個民主且擁有言論自由的國家毋庸置疑,而李明哲批判中共的言論,既是在台灣所為,按照我國「憲法」之規定,李明哲的言行並無不妥,理應受到保障,中共的作法不僅不尊重我國的政治體制,也否定了臺灣的社會制度,侵犯國人人權。有鑑於此,為避免雷同的事情一再發生,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國人赴中國之人身自由安全保障,研擬相關對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人之權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二十一)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推動」592萬6千元,辦理為完善相關交流政策,研議兩岸法政事務協商溝通議題之整備與規劃,賡續推動兩岸法政類協議之執行與處理。經查,有關105年以及106年績效衡量達成情形分析,雖均辦理14項協議,惟105年所執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均未持續於106年執行;106年執行兩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亦未於105年執行上開協議,對於兩岸協議全部執行情形應完整揭露,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104-106年兩岸協議之具體執行情形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二十二)107年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事務研析規劃與協商推動」592萬6千元,辦理為完善相關交流政策,研議兩岸法政事務協商溝通議題之整備與規劃,賡續推動兩岸法政類協議之執行與處理。經查兩岸兩會自97年起共舉行11次高層會談,簽署協議共計23項(已生效者21項);惟部分已生效之協議內容尚未完全落實執行,影響國人權益,如中國大陸廈門港貨輪因颱風漂至金門海域擱淺漏油污染、大陸船舶於金門海域盜採海砂與越區捕魚、對臺商於大陸地區投資糾紛案件、臺灣柑橘、檸檬等外銷至中國大陸出現檢疫卡關等事件。爰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除透過官方正式溝通管道嚴正抗議外,允宜與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後續因應對策,俾落實保障我方民眾之合法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黃昭順  (二十三)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駐港澳機構協助轄區內遭遇急難國人時,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點方式獲得財務上經濟援助,且有迫切需要者,上述機構得代購近航期直接路線之單程經濟艙機票或車、船票,協助其返國或返回居住地,並簽訂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啟40日內主動將借款歸還。經查截至106年8月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為59人、63筆借款,其金額共計新台幣40萬1962元及港幣1496元,有鑑於待追償借款中屬於101年度以前借款者逾八成,顯示隨著借款人未清償期間越長,收回欠款越困難,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積極持續辦理追償,並提出有效的方法,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二十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企劃業務」編列2,407萬元,其中有將近1,500萬元主要皆作為邀請專家學者會議、座談會、研討會,或是委託學術及研究單位進行兩岸相關議題之研究等,然此類計畫根本是閉門造車,對兩岸當前情勢並無助益。再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送交立法院之預算書,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敘指:「兩岸政策研究經費編列400萬元,較106年度增列委辦研究費15萬7千元。」然經查發現,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度預算中之企劃業務,根本沒有兩岸政策研究之分支計畫,顯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7年度編列之「兩岸政策研究」分支計畫為新增之分支計畫,又不敢明寫刪除「兩岸互動與協商」分支計劃,行政院各機關應送交預算至立法院審查為憲法明定,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將106年度「兩岸互動協商」分支計畫改以107年度「兩岸政策研究」替代之情形,提出補充說明。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二十五)鑑於新住民之就業管道與機會低於國人,又我國政府現行法規允許外國人參加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目前在臺灣居住之新住民人數已突破五十二萬餘人,且近年來由於兩岸交流頻繁,締結婚姻因素態樣變化甚大;許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生活在臺灣且具備高學歷以及專業知識,但受限法令規定而無法學以致用。爰此,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於臺灣地區未設戶籍但已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類科之施行可能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顏寬恒  第16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4,67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106年度起編列單位預算,截至106年8月底止,「一般行政」及「黨產處理業務」計畫之分配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3.73%及35.27%,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僅44.56%及18.82%,實屬偏低。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105年8月底成立迄至106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偏低,致影響預算資源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爰請加強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其次,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而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該會員額包括專兼任和借調人員最高可達38人,但現有人員為20多人,隨著業務案件日漸增加,人力恐有不足,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儘速向行政院爭取員額補足人力,以利業務運作。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三)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該條例所規範之政黨,應於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申報相關財產,然據查至今仍有政黨未按規定申報,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儘速完成相關調查業務,並督促各該政黨辦理申報作業事宜。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顏寬恒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四)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另該條例第26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5項之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5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6條規定處理之。」該條例係於105年8月10日公布施行,所規範之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依規定應於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報相關財產。惟迄至106年9月12日止,尚有中國青年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及中國中青黨,共7個政黨,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財產。爰此,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逾期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之政黨,速依不當黨產條例第26條之規定處理,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五)內政部於106年7月24日召開記者會,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爭議將於三個月內,將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及婦聯會三方簽署行政契約處理。然期限已於10月24日屆滿,且婦聯會爭議關係勞軍捐流向之釐清,及不當黨產、附隨組織之認定。茲為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範精神,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於簽署行政契約前,就契約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六)有鑑於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官網已明確指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振興醫院)及華興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華興中小學)為其相關團體,且振興醫院及華興中小學之創立經過及發展脈絡均受婦聯會之捐助,故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1項之財產。」。爰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依本條規範對振興醫院及華興中小學進行調查,並通知其申報相關財產。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4,678萬5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5,515萬2千元,減少836萬7千元。經查: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規定,各項計畫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預算,且其內容可撙節或歷年預算賸餘數偏高者應檢討減列。復查,該委員會自105年8月底成立迄106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偏低,容有檢討調整之空間,惟截至106年8月底止,「一般行政」及「黨產處理業務」計畫之分配預算執行率(累計實現數/累計分配數)分別為63.73%及35.27%,年度預算執行率(累計實現數/年度預算數)分別僅44.56%及18.82%,實屬偏低。綜上,為加強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執行,並避免經費大幅賸餘,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將預算資源合理配置及運用效益相關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案「黨產處理業務」計畫編列1,442萬4千元。經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申報財產」,該條例第26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5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復查,惟迄至106年9月12日止,尚有中國青年黨、中國新社會黨等7個政黨,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財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尚未依該條例第26條處以罰鍰。茲為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範精神,允宜儘速完成相關調查,並督促各該政黨辦理申報作業事宜,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督促各該政黨完成申報作業事宜,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九)針對「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一案,內政部於七月二十四日宣布與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行政協商,並於三個月內向外界公布結果,上開期限已然屆滿,仍尚未簽署正式行政契約,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推動、敦促協商進度,並戮力調查是否有隱匿財產之情事,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落實歸還全民資產之目標。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249億4,531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編列4,365萬元,作為辦理國慶之用,查106年度本筆預算,內政部原僅編列2,022萬6千元,最後竟花費近5,500萬元,足足超支原編列之預算兩倍多,在當前國家經濟持續委靡之際,此預算花費實不合理!再者,立法院早於102年時,即已做出決議要求內政部未來編列國慶預算,皆不得高於3,250萬元,然內政部卻於107年度預算編列高達4,365萬元,完全忽視立法院過去所作之決議。綜上所述,爰提案減列本筆預算1,115萬元,並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二)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歲出第7款第1項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編列「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4,365萬元」,另查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本項經費全數編於「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內,且較上(106)年度大幅增列2,342萬4千元。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內政部在無新增業務項目下,漫無標準的拼命增編預算,實有浮編之虞;為避免無止無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此,內政部107年度歲出第7款第1項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遽增2,342萬4千元,應予全數刪除,避免資源虛擲。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三)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4億3,217萬9千元,其中「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編列4,365萬元,補助中華民國各界慶祝國慶籌備委員會辦理國慶活動相關業務,較上年度增列2,342萬4千元。參考表一,足見107年度編列之預算皆比近幾年所編之數額高,鑑於為核實審酌預算編列,詳實說明增列經費之計畫編列內容、項目之用途要義。爰提案凍結3%,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該計畫逐年編列預算額數 年度 預算 107年 4,365萬元 106年 2,022萬6,000元 105年 2,925萬4,000元 104年 3,250萬4,000元 103年 3,250萬4,000元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鑑於近年來政府部門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方式執行業務,有逐年遞增趨勢,顯見政府人力之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有閒置之虞。查內政部107年度單位歲出預算內(含一般行政計畫、戶政業務計畫、測量及方域計畫、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務管理計畫、內政資訊業務計畫、社會行政業務計畫),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2人,經費130萬元;勞務承攬68人,經費3,406萬元,合計3,536萬元。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並為落實政府人力運用規劃,避免公務人力閒置暨預算浮編之情事,爰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二)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一,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37點指出:「審查委員會關切中華民國(臺灣)經濟政策的冒進,正指向一種對住房及土地危機的『市場化』解決方案,導致缺乏可取得及可負擔的住房,以及對住房、財產及土地的投機炒作。審查委員會觀察到一種使得『財產權』凌駕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的國家體制已然浮現。審查委員會建議中華民國(臺灣)的住房與土地體制應轉換方向,而與其對國際人權的承諾相符;包括聚焦在使用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以及保護免於迫遷及驅離。這個方向的第一步就是更為精確的資料庫,以確認在中華民國(臺灣)被認定為非正規住居者及無家者(遊民)的數據」。 非正規住居者之數據統計屬內政部之業務範圍,然內政部於行政院近期所召開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跨部會點次審查會議」中所提出之回應,卻未回答審查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所指出之問題,更未提出相關數據,或為建立精確資料庫此首要工作,所將採行之具體措施。顯示內政部未能深入了解國際審查委員擬具該結論意見之背後成因,亦未確實掌握結論性意見之問題核心,更恐對於兩公約中有關居住權保障要求之理解有所偏誤。 今年9月13日由林萬億政委所主持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跨部會點次審查會議」第3場次會議,已對此作成決議,要求內政部提供相關資料,若有未精確之情形,亦需敘明原因並納入未來調查事項。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對非正規住居者之調查作法,建立更精確之長期追蹤調查資料庫,並提出目前非正規住居者數據之統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吳琪銘  尤美女  2.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13億9,329萬9千元。鑑於新政府上任至今,卻多有濫用警察權情形,一遇人民陳情抗議活動,動輒派出上千警力負責維安,造成勤務負荷加劇,員警被迫超時工作。於立法院審議勞動基準法時,更是為使會議進行不受陳情抗議民眾影響,大力加派警力駐守立法院周遭,令各界觀感不佳。內政部作為警政署上級機關,顯有失督導之責。爰凍結部分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3.內政部是全國性社會團體之主管機關,但在處理轉型正義有關婦聯會及救國團事情上面卻未積極拿出魄力儘速改革,有違相關職權。問題如下: (1)內政部多次發文要求,卻長期遭救國團漠視:內政部分別於106年6月12日及10月16日發文救國團,要求針對章程中由主任對外代表救國團入會需要5名會員推薦工作人員解聘僱案未提經理事會議決議等,與人民團體法相關法規扞格,要求於會員大會中提案修正實施;其次,內政部亦於104年4月10日、105年4月15日及106年3月29日分別發文救國團,要求救國團辦理各項活動應具公益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相關法規。但救國團12月6日理監事會議中則僅提出針對入會推薦人數由5人調降為2人,對外代表由主任修改為理事長等二項敷衍內政部要求的條文。 (2)救國團長期特權經營、財務黑箱,卻以公益社團名義享受免稅規定,獲取鉅額利潤,內政部應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查處:救國團理監事由保守勢力長期盤據,現任第17屆30名理監事當中有17名連任3屆以上,3名連任2屆,連任者合計67%,甚至在第16屆25名理監事中全數是連任2屆與3屆以上,顯示救國團保守勢力鞏固,自我改革無望,主管機關內政部應立即依人民團體法處置。其次,救國團經營的15處青年活動中心,每年接待200萬人次的餐飲與住宿,營業額推估至少7、8億元,因不符相關法規,全數未經營業登記,遊客單次消費甚至超過民間旅宿業,財務經營資料隱含在整體救國團的龐大業務中,連內政部亦不得而知。青年活動中心轉型合法化已不可能,政府不能放任一個團體違法經營到114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要求立即停止營業。 (3)內政部應積極要求救國團改革轉型,其經營營利事業亦須符合政府相關法規: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經三讀通過,轉型正義為全民所期待,救國團這個於威權時期製造出來的特權怪獸正是必須立即轉型的社會團體,內政部除應立即要求其會務章程運作符合民主機制、公益原則外,更應召集所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檢討,立即停止違法營業部分,對於合法營業部分亦應訂出轉型計畫與同業公平競爭。救國團除經營青年活動中心外,總團部設有服務處、活動處、終身教育處、事業處、運動產業處等,分別經營補習班、旅行社與各縣市的運動中心等,其未符法令規定還能包山包海經營,全然來自過去威權政府的扶植,而其封閉式的270名會員結構可運用現有53億元資產,相當於每名會員可掌控2千萬元資產,怎麼運用都不受監督,難怪反改革勢力要反撲。 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4.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有權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鑑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及移民署多語言之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專勤隊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以及翻譯之準確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新住民及外籍人士通譯需求(警政署、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三)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除分支計畫「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外)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內政部105年底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區)轄內387處公墓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其中更有64處已滿葬,而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為免因遷葬致無法得知先祖遷移位置,健全及落實殯葬管理,請內政部協助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建立公墓遷移之歷程紀錄,及歷次個別人員遷葬紀錄,另公告或通知關係人,俾利原住民族地區族人,知其先祖之所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檢討並規劃相關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2.經查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興(修)建村里活動中心已編列六年預算,總經費達19億餘元,107年度編列1.5億餘元,惟據內政部資料指出,仍有縣市政府查報村里活動中心有閒置問題,且多數村里活動中心使用頻率僅每2周一次至每月一次,使用頻率低,故內政部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提高村里活動中心使用率。內政部應秉持公有資產共享原則,請各縣市政府輔導毗鄰村里共用村里活動中心,俾利資源集中,提升村里活動中心使用強度,將資源集中亦可提升活動中心設備、服務品質,落實凝聚村里意識、活絡村里氛圍等設立價值。106年度「民政業務」預算截至今年10月底止執行率為76.73%,顯示有近二成多之預算(約3,550萬7千元)皆集中於年底執行,預算執行分配應檢討加強。綜上,為加強國會監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3.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揭示,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我國憲法第7條亦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目前仍偶有傳出行政機關人員對於新住民具有負面刻板印象或言語歧視等情形。政府應積極宣導族群平等與反歧視觀念,以保障新住民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擬定「宣導族群平等及反歧視觀念宣導」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4.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自治督導」編列業務費97萬3千元。五都自99年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迄今已逾6年,其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致各區人口差異懸殊,允宜速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5.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投票權之行使應屬原住民族重要參政權之一環,查多數原住民成年後便離開其原本居住地(原住民族地區),移居情形相當常見,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使我國國民盡可能有行使其投票權之機會,惟內政部身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卻未考量原住民大量移居之情形,優先規劃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原住民族實施不在籍投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同意實施總統副總統選舉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黃昭順  6.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查原住民族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與非原住民族之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制度,存有極大差異,惟內政部身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卻未針對前述二者差異優先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同意實施原住民族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黃昭順  7.有鑑於取得本國國籍的新住民人口日益增多,不僅在文化、生活上需要相互融合,亦應積極參與並體驗臺灣寶貴的民主價值。很多新住民朋友的原生母國,政治參與不像台灣如此自由,也不了解台灣的選舉制度。政府應擬定具體計畫鼓勵新住民同胞積極參與民主選舉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新住民擬定「鼓勵參與政治與熟悉投票」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8.目前在內政部登記在案的政黨及政治團體,104年的財務申報比率,政治團體財務申報比率為21.7%,政黨財務申報比率為17.8%,未申報率高達八成。而依據內政部106年6月5日的函文,截至106年5月31日止,應完成104年財務申報的287個政黨及46個政治團體中,有84個政黨及17個政治團體完成申報,申報率分別為29%和37%,整體而言依然偏低,目前仍未見內政部有具體改善措施。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重新檢討改善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9.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委託二二八基金會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相關費用中,編列4,401萬4千元,而同筆預算於106年度預算中僅編列1,444萬2千元,兩者相差高達2,957萬2千元,實不合理。爰凍結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0.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編列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經費1億5,253萬2千元。經查:內政部自98年度起執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98年度至101年度),4年度總計編列預算10億5,389萬5千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並自102年度起接續辦理「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計畫期程自102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地方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等相關基礎建設納入,惟本計畫自開辦以來屢有因興建工程發包流標、變更設計,或地方政府辦理規劃設計進度緩慢等因素,致102年度至105年度已編列預算共計17億1,557萬1千元,惟迄至105年底止已實現數僅9億0,330萬5千元(累計執行率約52.65%)、賸餘數1億4,149萬9千元,尚有可支用預算數6億7,076萬7千元待執行,實際執行情況未如預期。審計部於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對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之相關補助計畫訂定、申請案件審核、案件執行管控及後續成效追蹤等,有未盡周妥情事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請該部檢討改進,顯見本計畫之執行尚有諸多層面待改善。綜上,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自102年度開辦以來執行進度欠佳,且每年度均有註銷已核定補助計畫之情事,實不利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就相關補助案件之審核暨後續執行進度之控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11.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民政業務─地方行政工作」1億5,253萬2千元,係用於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期程為102至107年度,計畫總經費20億元,除賡續補助辦理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修繕外,並將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納入,且增列補助相關基礎建設,依106年2月間調查彙整各縣市政府所查報之資料,尚有多件101至103年度補助案件竣工後未啟用或未填報使用人次,或每月使用人次甚低之情形;另審計部於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已指出,依縣市查報資料計有新竹縣(3處)、南投縣(1處)、雲林縣(1處)、嘉義縣(1處)等6處活動中心有閒置情況,且部分每月僅使用1次或每2週使用1次,顯見部分活動中心仍有低度使用等問題。該計畫應強化相關追蹤管考及效益評估機制,以做為未來審核申請補助計畫之參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2.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總經費19億3,876萬1千元,分六年辦理,本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1億5,253萬2千元,較上(106)年度增列187萬4千元。查我國政府已通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且已編列第一期特別預算支應。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撙節預算運用考量,避免政府預算虛擲,將國家財政資源重複挹注於基礎建設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13.經查近十年遺體火化數量增加33.88%,占死亡人數比率由85.83%增加至95.65%;且環保自然葬數大幅增加十倍,足見國人對於葬俗觀念持續改變。內政部長已於106年05月09日表示對於公墓森林化之認同,及106年08月11日民政司主持研商推動公墓森林化會議,當時也決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墓森林化可行的辦理方式;至今已逾半年尚未與各地方政府達成共識。盼內政部積極研議、協調相關計畫,並提出具體計畫,使森林葬概念普及各地方政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14.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殯葬管理」編列業務費181萬6千元。其中,為辦理多元化、環保化葬法、提升火化率及合宜殯葬觀念之推動及媒體宣導相關活動,所需業務費為74萬4千元。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公布,全國可實施環保自然葬地點共33處,累計選擇樹葬及花葬等環保自然葬法人數已達2萬4千餘位。相較於全國每年死亡人數相比仍偏低,顯見其宣導並未達到效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四)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承諾事項包含儘速建立平埔族群基礎資料庫並積極推動制定平埔族群相關政策,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及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亦將「熟蕃戶籍資料清查」納入各部會分工之列管事項。若無精確平埔潛在人口數據資料,恐難建構完整之財政措施,以供爾後之修法需要。綜上所述,按內政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依上開規定,內政部掌管全國及歷史戶政資料,本應辦理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及人口政策事項,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並與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合作清查。故為使總統原住民族政策儘速推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規劃並執行澈查戶口調查簿中註記「熟」之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平埔族群潛在人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2.原住民身分法自90年施行後,按前開身分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故有關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更正等數據資料應由戶政機關統計。另按內政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依上揭規定,內政部即應本於職權辦理上開事項,惟未見內政部就上開各類型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狀況予以全盤統計並加以分析,爰目前原住民自然增加、社會增加、從父姓或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等分析數據,直至106年3月方能全面統計。綜上,原住民身分法業施行超過16年,惟內政部未能通盤處理原住民身分統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研議並規劃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統計方式,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及喪失事由,一併納入戶役政系統處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即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3.102年擬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後,我國政府就未再針對人口政策進行整體性規劃。而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化、人口外流、人才出走等多項危機;政府僅推出片段性的計畫。而「人口政策」乃係一國之基本政策,因為人口的質與量和一國之經濟、社會、國防、環境、教育、勞動、衛生……等發展,息息相關。因此,研析一個國家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及分布情形,便可洞悉這個國家的強弱盛衰及其未來之發展。然近年來國家面對少子化、人口外流等重大議題,並未提出周延完整的人口因應對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人口政策及人口相關議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4.內政部107年度新增「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總經費5.6億餘元,分三年辦理,107年度編列2.8億元。經查內政部於107年度編列辦理「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與「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合計約3.9億元,且與前瞻建設計畫中「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戶役地政機關」、「內政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具高度關聯,均屬資安整合、防護業務範疇,應同步考量,避免資源分散、系統不一致等問題發生。戶政業務涉及國人個資敏感問題,故內政部辦理相關計畫時應嚴密強化資安和建立管控機制,以避免國人個資遭不當外洩或竊取;其次,內政部應考量各計畫且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似之關聯性,於資訊蒐集、整合、防護面向集中管理,建置一致性平台,妥適分配共享資源,俾利集中資源加強各部功能。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5.我國「國籍法」於2016年修法前,規定婚姻移民於申請歸化時,須先放棄原國籍。若申請歸化者最終未能取得我國國籍,將導致無國籍狀態之產生。目前「國籍法」雖已修法,但我國目前對於此類喪失國籍住民尚無合理保障機制,未能改善過去已造成的無國籍人之處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降低無國籍人口、保障無國籍者基本人權(如:生存權、工作權、受教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姚文智  尤美女  6.按加強改進國籍行政預算匡列之目的應為,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國籍許可證書之審查製發、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國籍業務等,查內政部赴英國及法國考察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情形,以加強改進國籍行政為預算匡列項目,拜會內容(考察目的)中則提及,英法兩國總生育率約在1.9人,欲藉拜會英法兩國研修婚育政策云云。惟預算名稱為加強改進國籍行政,殊難想像英法兩國之國籍行政與我國實際國籍行政之類似之處,縱有類似之情形,內政部所擬拜會內容中卻以研修婚育政策為拜會之其中重點之一,顯見內政部於規劃赴英、法二國考察計畫未有完整之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重新提出上開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曾銘宗  7.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推行人口政策」編列業務費116萬4千元。其目的為加強推動人口政策及人口教育,辦理人口政策措施及宣傳,營造樂婚、願生之氛圍。按內政部戶政司資料,台灣近年來結婚年齡持續上升,2016年初次結婚年齡平均,男性32.4歲女性30歲,每年晚婚年齡持續攀高,顯示政策措施並未達到預期效果。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8.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其中包含執行「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系統管理、電腦操作等系統運作維護費用」7,619萬8千元、「資訊安全監控系統維護費用」380萬1千元及「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費用」6,094萬2千元,共計1億4,094萬1千元之經費。此預算於編列說明未盡詳核,不利預算審查。此經費去年度亦有編列,且106年度不含「資訊安全監控系統維護費用」就已編列1億4,807萬3千元,何故需要連年編列逾億元預算?為確保預算編列之使用率及落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9.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戶政業務─戶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共計2億8,000萬元,其中硬體設備費編列共計2億0,005萬元。然查內政部於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預算中業已編列8億4,000萬2千元,於辦理全國戶役政系統及基層地政機關老舊之資訊設備汰換與資安相關設備強化,為確保國家年度預算妥善使用,避免預算重複之編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該預算提出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10.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編列「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預算2億8,000萬元。經查,戶役政資訊系統管理全國民眾戶籍及兵籍等隱私資料,舉凡國家經濟、國防、教育、財政、司法、交通、衛生等業務均需以戶役政資訊為基礎加以規劃執行,現行資料庫除無法達即時更新資料外,亦易造成資安弱點,本計畫規劃採集中式架構建置機房,以達資源集中共享並強化資安管理。本計畫期程106至108年度,總經費5億6,583萬元,106年度預算7,467萬元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107年度起續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復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計業已編列9.26億元辦理資料中心設置計畫及基層機關資安聯防計畫。綜上,鑑於戶役政資料為中央與地方等各級機關辦理行政業務之重要基礎資料,為強化系統功能、提高資安防護層級,內政部規劃將戶役政資訊系統納入該部綠能雲端資料中心之資源資料庫,前開公務預算與特別預算各項計畫所辦事項息息相關,性質相近,似有重複編列。茲為提升計畫效益並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將各項目預算併同管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11.內政部107年度預算分別於「戶政業務」及「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編列辦理「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及「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其預算分別為2億8,000萬元及1億0,115萬7千元,均屬新增中長程計畫,惟這類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所辦理「內政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及「基層機關資安聯防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五)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業於106年6月14日施行,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原住民族地區之行政機關、學校及公共設施等皆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邀集教育部、交通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盤點並規劃原住民族地區地名之中譯、英譯及傳統名稱之標示處理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2.內政部107年度「測量及方域」編列預算2億8,188萬3千元,占地政司年度預算4億6,190萬3千元之61.03%,為地政司主掌主要業務,然其6個分支計畫委辦費合計高達1億8,136萬3千元,委辦費占本節預算的64.33%,比例偏高,不利立法院監督。其次,上述委辦費皆註明為「經常支出」,顯示該業務係經常性工作,若長期委辦給同一機構辦理,該受委辦單位形同政府之附屬單位,在辦理成果驗收恐易流於形式,影響工作計劃成果之精進。另分支計畫「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中有一項是辦理「我國海域資訊管理與成果宣導工作經費621萬5千元」,將資訊管理與成果宣導之預算放在同一計劃實非妥適,且在內政部地政司官網中亦難蒐尋到相關成果內容。綜上,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3.查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依上揭規定,原所有權人可證明者,應可立即回復其所有權。惟內政部額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要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影響人民土地權益甚鉅。又查最高法院103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土地亦採自動回復說,亦是支持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綜上,所有權因天然變遷而喪失者,乃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不應以民法請求權之規定限制人民之權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澈查屬於土地法第12條第2項之土地清單,並規劃歸還業依罹逾時效駁回申請之土地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4.按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係行政院於105年1月18日核定,計畫辦理強化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同步機制、建構地政資料存摺及內政開放資料服務管理機制及建構跨域作業服務,查強化資安防護亦為上開計畫之重點工作項目之一,次查106年4月5日行政院另外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數位建設亦包含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計畫等。考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數位建設與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計畫可能具有部分重疊之處,原先核定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計畫部分項目是否應繼續執行,中央政府應重新評估。考量我國中央政府財政拮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上開二計畫仔細比對評估,自行刪減重複編列項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曾銘宗  5.有鑑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之經濟生活,原住民保留地交易僅限原住民之間,其交易價格與一般土地交易相較更低,然在於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人民的土地交雜時,原住民保留地與其他一般土地會被劃入同一個地價區段,致使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卻未能核實反映,進而產生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負擔與交易價格不相符之稅賦,內政部應針對原住民保留地核實規定地價,以符合稅捐正義及量能課稅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原住民保留地地價規定作業更正,核實反映原住民保留地之實際地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曾銘宗  6.內政部107年度於「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下新增辦理「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分支計畫經費2,244萬3千元,以辦理實價登錄資料庫相關應用、影響不動產估價因素調整率研究、訂定與不動產估價相關因子係數、地價等位建立及查估、實價登錄查詢及申報系統功能增修等工作。經查,該計畫期程107至111年度,總經費1億8,607萬元,規劃以科學化、客觀化及自動化方式查估地價,建立電腦大量估價模型,發展實價登錄資料加值應用,並提升不動產相關產業競爭力。按該計畫書所列,其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費5年總計各編列1億6,207萬元及2,400萬元,業務費約占計畫總經費之87.10%,而設備及投資費僅占12.90%。復查,本計畫所列業務費支出前三名為委辦費、資訊服務費及辦理講習、觀摩、研討與工作會報所需經費,惟經彙整統計其業務費內容,委辦費、資訊服務費、辦理訓練講習、觀摩會、研討會與工作會報等所需經費分別為1億56萬元、3,350萬元及1,513萬5千元,三者合計1億4,919萬5千元,約占業務費92.05%、竟占計畫總經費80.18%。綜上,內政部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之監督與執行,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依預算法規定考量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以最少經費達成目標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委辦費、資訊服務費及辦理訓練講習等相關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7.內政部實價登錄服務自101年10月16日上線提供查詢以來,外界對其真實性仍有疑義,現內政部又預計於107至111年度,編列總經費高達1億8,607萬元,作為發展實價登錄資料加值應用,並提升不動產相關產業競爭力,惟過去實價登錄之實施情形效果不佳,未見內政部有任何改進措施,現又編列大筆預算推動「實價登錄資料加值應用發展計畫」,有濫用公帑之疑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8.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1億7,277萬6千元,新增「地價查估計數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所需總經費1億8,607萬元,分5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244萬3千元。經查該計畫總業務費約占計畫總經費之87.10%,而設備及投資費僅占12.90%。惟委辦費占計畫總經費比率54.04%、高逾1億元,為審酌業務委辦之必要性及費用編列之合理性,盼內政部考量政府財政現況,並核實編列預算經費、落實零基預算精神,並詳述業務委辦之要義及費用編列用途。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9.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編列業務費194萬元。依據監察院之調查報告,迄至100年底中央及地方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嗣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惟迄至106年6月底仍有逾51公頃土地處於閒置。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除積極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外,允宜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10.「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然實際檢視各級主管機關網站,全面公開重劃案件相關資訊之機關網站僅有一二,公開部份資訊之機關網站亦屈指可數,多數機關網站僅有粗略零散之案件概述,甚或全無任何資訊。市地重劃對人民財產權與生存權等基本權利有實際影響,而重劃計畫書更為市地重劃之具體內容,故相關法令皆要求須為資訊公告,使民眾得以知情。然目前各級主管機關之實際情況,難謂落實民眾知情,足以確保民眾權益保障。大法官釋字739號解釋認為主管機關未將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舉重以明輕,主管機關之公告更為容易,卻未落實相關資訊之公告公開,更難謂其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訂定相關規定,要求各縣市政府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提高相關資訊之可近用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洪宗熠 尤美女  (六)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預算凍結百分之五,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編列2億3,032萬4千元,其中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獎補助費為1億8,354萬5千元,佔本分支計畫業務費近八成,顯示本預算之執行多由地方政府負責,但國內旅費卻編列1,033萬3千元,顯不合理。另分支計畫「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第3年度預算編列1億8,580萬8千元,辦理8項工作:智慧國土測繪資料整合流通工作;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工作;國土利用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工作;基本地形圖修測工作;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時態地籍圖資料加值供應工作;國土利用監測整合工作以及基本測量工作。然依國土測繪法暨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且以每5年1次為原則,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迄今至106年7月底止尚有3,038幅基本地形圖資已逾更新年限多年卻未完成,內政部應就現有預算下儘速妥適規劃辦理,俾適時反映國土現況,以供民眾使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2.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編列第3年度所需預算1億8,580萬8千元,以辦理基本測量、基本地形圖修測、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更新維護、國土利用調查成果更新維護、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時態地籍圖資料加值供應、國土利用監測整合及智慧國土測繪資料整合流通等8項工作。經查,依國土測繪法暨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且以每5年1次為原則。復查,國家地理資訊系統(Nation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NGIS)下設有自然環境、生態資源、環境品質、社會經濟、交通路網、地籍、國土規劃、公共管線及基本地形圖等9大資料庫,不僅為經濟建設、防救災、國土規劃及國土保育等業務應用與決策支援之重要基礎資料,亦提供產業界及學術界加值應用,因臺灣位處於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碰撞劇烈地帶,地形地貌常有變化,定期更新維持圖資精準度有其必要性,惟依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迄至106年7月底止尚有3,038幅基本地形圖資已逾更新年限,甚至有達16年未辦理更新者,恐不利政府施政及民間加值應用之需。為維持相關圖資之精準度以供政府施政及民間加值應用,俾適時反映國土現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規劃辦理更新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3.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編列預算1億8,580萬8千元。因臺灣位處於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碰撞劇烈地帶,地形地貌常有變化,定期更新維持圖資精準度有其必要性。依內政部提供之資料,迄至106年7月底止尚有3,038幅基本地形圖資已逾更新年限,甚至有達16年未辦理更新者,恐不利政府施政及民間加值應用之需,應適時反映國土現況,在預算下規畫辦理更新之期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4.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1次為原則。」準此,內政部依法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並以每5年更新1次為原則,惟查迄至106年7月底止,竟有逾3千幅基本地形圖資未辦理更新,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七)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2億7,696萬3千元,較上(106)年度大幅增列1億2,847萬3千元。其中「新增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總經費6億0,300萬元(分3年辦理,107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0,115萬7千元)」,查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似有重複。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避免資源虛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2.查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8.62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到期續卡率呈逐年下降趨勢,依近年來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率觀之,由104年8月之69.0%、略降至105年8月之67.3%、再降至106年7月之63.9%,呈逐年下滑趨勢,顯示到期續卡情況並不理想,合先敘明。另查內政部103至105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可知,105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未申辦原因係以「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名列第一,高達88.37%;另已申辦者平均1年使用10次以下,而對自然人憑證申辦服務項目不滿意之原因仍以「操作介面不友善、不方便」為占大多數,顯示自然人憑證推行多年,成效仍未盡理想。綜上,內政部應以使用者設計之思維檢討原因,並有效整合、改善相關業務或相關機關之入口設計,說明自然人憑證網路金鑰設計足以防護其資訊隱私權,俾利提高自然人憑證使用率,使民眾放心其隱私不至於外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3.內政部107年度內政資訊業務預算編列2億7,696萬3千元,較上年度的1億4,849萬元增加1億2,847萬3千元,預算增幅達到46.39%,幅度不小。相關問題如下: (1)自然人憑證部分: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自民國91年開始推動相關計畫迄今已有15年,但到期續卡率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且根據內政部103至105年度委外調查結果,目前未申辦用戶數比率仍高逾7成,其中「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為近3年來最高,而受訪者不滿意的主要原因為「操作介面不友善」,故內政部應積極對相關調查結果進行檢討並謀求解決。 (2)內政服務雲部分:辦理內政服務雲整合計劃,依內政部預算書說明欄解釋,係要規劃創新內政數位服務,建構一站式服務與共用平台,所需總經費6億0,300萬元,分3年辦理,107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0,115萬7千元。而內政部11月中發生資訊中心主任,被檢舉在移民署組長任內,利用職務之便協助特定廠商圍綁標資訊採購工程,並從中索取回扣案件被揭露之後,對於內政部辦理相關資訊計畫即必須採取最嚴格監督,以杜絕相關弊案的再發生;且該計畫107年度預算高達上億元,故相關計畫書、預算明細表、預期成果以及如何維護資安問題等,均應讓國會充分瞭解,以達實質監督。 (3)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資料中心設置計畫及基層機關資安聯防計畫等4項計畫辦理內容環環相扣,應併同管考以提升計畫效益並撙節支出。 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4.第七代身分證已換發屆滿11年(自民國94年12月),依照十年改版身分證之慣例,內政部研議推動「多卡合一」之晶片身分證(eID),惟推動時程緩慢,而為達到網路便民服務,整合各政府機關,完整建構電子化政府系統,令多卡合一之晶片卡可順利推動。另國人身分證從出生地、父母、配偶到役別俱全,幾乎成了「身世證」。考量到部分國人為單親及家庭因素,建請未來內政部應妥善研議,針對身分證改版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的欄位,以免對單親或父母不詳的孩子造成困擾與傷害。鑑於晶片身分證推動時程緩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多卡合一之晶片身分證進度時程與研議身分證改版隱藏與辨識個人無關之欄位之研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5.內政部107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編列「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第2年所需經費4,558萬元,係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持續辦理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工作。經查,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8.62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依內政部近年來所提供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率觀之,由104年8月之69.0%、略降至105年8月之67.3%、再降至106年7月之63.9%,呈逐年下滑趨勢,顯示到期續卡情況並不理想。復查,彙整比較內政部103至105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105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未申辦原因係以「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名列第一,高達88.37%,另已申辦者平均1年使用10次以下,並用以申辦網路報稅項目之比率亦較往年高,顯示自然人憑證推行多年,成效仍未盡理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探討原因研擬改善計畫與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6.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編列4,558萬元,係依據行政院105年1月18日院臺科會字第1050000364號函核定,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109年),持續辦理「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相關工作,所需總經費3億1,390萬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4,558萬元。惟據內政部年度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受訪者未曾申辦自然人憑證達70.46%;另據審計部審查報告揭示:民國105年5月自然人憑證發證量僅44萬2,547張,較過去4年同期銳減,且以自然人憑證報稅占全國總網路報稅戶比率下降至43.60%,顯示自然人憑證發證量急遽下降,面臨發卡停滯瓶頸。為避免預算虛擲,內政部應儘速檢討改進措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7.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編列業務費3,492萬元。依內政部提供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由104年8月之69.0%,降至106年7月之63.9%,呈逐年下滑趨勢,顯示到期續卡情況並不理想。且根據內政部103-105年委外調查結果,未申辦用戶數比率仍高逾7成。顯示內政部應檢討不續卡之原因並改善,以及如何持續推廣自然人憑證。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8.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3,359萬元,係用於執行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維護業務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依內政部近年來所提供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率,104年8月之69.0%逐年降至106年7月之63.9%,顯示到期續卡情況並不理想。另經彙整比較內政部103至105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105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已申辦者對自然人憑證申辦服務項目不滿意之原因仍有操作介面不友善、不方便等問題。鑑於利用身分證晶片化,推動數位化已為全球趨勢,內政部宜將自然人憑證與身分證等卡證進行功能整併,以有效提升自然人憑證使用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9.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1,066萬元,係用於擴充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功能及相關設備,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依內政部近年來所提供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率,104年8月之69.0%逐年降至106年7月之63.9%,顯示到期續卡情況並不理想。另經彙整比較內政部103至105年度委託中華電信公司辦理之「自然人憑證使用概況暨服務滿意度電話問訪調查報告」,105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已申辦者對自然人憑證申辦服務項目不滿意之原因仍有操作介面不友善、不方便等問題。鑑於利用身分證晶片化,推動數位化已為全球趨勢,內政部宜將自然人憑證與身分證等卡證進行功能整併,以有效提升自然人憑證使用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0.按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係行政院於105年1月18日核定,其中包含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查106年4月5日行政院另外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數位建設亦包含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計畫、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計畫等。考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數位建設與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計畫可能具有部分之重疊之處,原先核定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109年)計畫是否應繼續執行,中央政府應重新評估。考量我國中央政府財政拮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上開二計畫仔細比對評估,自行刪減重複編列項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11.內政部107年度預算分別於「戶政業務」及「內政資訊業務」計畫下,編列辦理「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及「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預算分別為2億8,000萬元及1億0,115萬7千元,均屬新增中長程計畫,惟這類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所辦理「內政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及「基層機關資安聯防計畫」相似,疑有預算重複編列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八)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因此人民團體籌備處於申請時,內政部應從速協處,並做成准駁之處分。爰凍結部分預算,請內政部盤點近三年各申請案之補件次數、辦理完竣期程,進而規劃、檢討並簡化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亦請內政部與司法院研議人民團體及法人制度申請程序之對接,並共同研議簡化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賴瑞隆  2.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獎補助費」297萬6千元。經查,依內政部所訂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相關規定,補助項目應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有關,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1次為原則。復查,內政部歷年度補助案,核有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補助項目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之關聯性不高。綜上,內政部獎補助人民團體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核有同一年度對同一申請單位補助多次,且辦理內容與增進社會公益或改善社會風氣關聯性不高之情事,有違所訂作業要點之基本原則,允宜檢討改進。為避免相關捐補助資源集中於少數團體或流於浮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依縣市別、獎補助團體之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九)鑑於我國五都自99年升格改制為直轄市迄今已逾6年,然其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惟各區人口差異懸殊,實應儘速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以建構公平合理行政區域數,使各行政區人口規模及行政支出達最適效率並節省公帑,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啟動相關立法程序。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十)去年年底國籍法修正前,原申請歸化者,應該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再行歸化。國籍法修正後現可先行歸化,並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既可。然目前處於新舊法交接期間,於此期間申請歸化我國之新住民對於新舊法交接適用多有疑義,尤以申請歸化之起算點不清為主要問題。為釐清相關法規適用問題並解決民眾之疑慮,內政部戶政司應針對上開問題具體說明,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十一)鑑於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指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共耗資58億餘元徵收取得之137餘公頃土地仍處於閒置狀態,爰於102年5月9日提案糾正內政部,惟迄至106年6月底仍有逾51公頃土地處於閒置。內政部作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國土規劃之責,本應積極督促需地機關檢討處理仍處於閒置狀態之土地,更應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然卻未見內政部有何積極之作為,實有怠忽職守之嫌,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麗蟬 黃昭順  (十二)依內政部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保險業務」項下「農民保險業務」編列214億2,821萬9千元,主要補助農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部分之保險費、補助農民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及撥補虧損,然根據行政院之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月平均農業就業總人數約55萬4,000人,然本目編列實際補助農保人數卻高達118萬8,670人(不含眷屬53萬4,900人),顯見內政部未能覈實編列預算,致未實際從事農作,卻參加農保的人員高達63萬餘人,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沉重,更無公平正義可言。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研謀改善,覈實編列預算,以符公平正義,減輕國庫負擔,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十三)新政府為推動各項舉措,造成民怨四起,立法院週邊時有民眾抗議,近期又為「一例一休」政策,大舉調動警力高密度布署,導致警員無法休假、士氣低落,顯見警察警勤業務管理嚴重產生問題。且我國為亞洲民主進步國家之一,太陽花入侵立法院可被定位為政治事件,勞團聚集立法院亦是表達人民的訴求,新政府架設拒馬鐵網隔離、派駐大批員警圍堵,實有不妥。內政部及警政署作為警力主管機關,應對警力調度不當影響人民集會遊行傳達訴求進行檢討。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250億7,3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2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2億2,01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243萬5千元,因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為嚴重,均待各管理處積極處理及改善,以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2.依營建署105年8月22日內授營園字第1050812003號函說明二所示:內政部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暨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於98年10月29日訂定發布「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合先敘明。惟查,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第4點第2項後段規定:「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之相關規定未訂定前,得由各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推薦產生。」似與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遴聘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有所落差,未盡相符。爰請營建署檢討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宜由當地原住民部落直接推選,俾利充分展現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主體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3.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業務費4,574萬4千元,其中,台江國家公園相關計畫,105年預算執行率僅56.30%,主因為遊客中心裝修工程有招標廢標及審查會議未通過等情事,致決標時間過晚,以及遊客中心主體漏水等問題,影響整體執行進度低落,營建署應檢討如何精進辦理措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二)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3,0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15億9,186萬5千元,係辦理國家公園園區內經營管理、解說教育、保育研究及資產設備購置管理等工作。經查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其中106年違章建築數比起105年有增多之情形,係因106年違章建築新增數大於拆除數,顯見國家公園管理有極大疏失,任憑違章建築恣意增多,如此一來,國家公園內違章建築數將會持續增加,造成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及安全之破壞。另部分國家公園遭占用情形嚴重,雖目前已分別提出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但為避免國家公園重要生態資產遭到損害,相關單位應持續積極處理。基此,營建署及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積極處理及改善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制度,以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2.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15億9,186萬5千元。查截至106年8月底止各國家公園仍有多筆園區土地遭占用,遭占用情形如下:陽明山國家公園16筆,合計面積2.2公頃;太魯閣國家公園17筆,合計面積0.072公頃;墾丁國家公園2筆,合計面積0.0323公頃。為維護重要生態資產免遭損害,除強化管理機制及收取土地使用費外,允應積極收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3.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5億9,186萬5千元,因部分國家公園之資產管理未當,致園區內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行為仍頻,其單位應積極處理,以有效維護園區生態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4.營建署連年編列大筆預算作為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用,然查105年度決算發現,部分國家公園預算執行率偏低,如「墾丁國家公園」預算執行率71.50%、「太魯閣國家公園」預算執行率70.07%、「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執行率75.62%、「台江國家公園」預算執行率56.30%,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2億6,475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71.50%,主要因龍鑾潭等據點變更工程設計而延長工期,及船帆石公廁工程發包頻流標,決標時間過晚,影響施工時間,未來應加強工程採購與施工管理效率,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6.依內政部營建署105年8月22日內授營園字第1050812003號函,所提供各國家公園資源共同管理會議資料所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公園管理處所召開之資源共同管理會議,尚能協助當地原住民就業、文化傳承、交通建設、教育補助等,且於後續會議持續追蹤列管,足堪表率。惟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雖開11次會議,均限於如何增加觀光人數、增加觀光收益,未見協助當地原住民就業、文化傳承、交通建設、教育補助等提案。且未完整追蹤列管會議議題,足見未能具體落實共管機制。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確實檢討,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實質參與討論,分享利益,共享決策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7.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6,475萬4千元。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濫建情形尤其嚴重,105年前之639筆違章建築待處理,截至106年8月底止竟增加至694筆,違章建築數有明顯增加趨勢,且違建新增數高於拆除數,應予確實檢討改善並及採積極拆除作為。再者,105年度「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可用預算數2億6,954萬5千元,執行數1億9,272萬4千元,執行率71.50%,允宜積極檢討並改進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8.有鑑於墾丁國家公園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屏東縣滿州鄉等各界提出相當多之意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查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共有1萬4,220.13公頃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時,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惟滿州鄉民代表會認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將原住民傳統領域劃出國家公園,並恢復原住民狩獵漁撈、文化祭典及其他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廣納當地原住民族意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9.有鑑於墾丁國家公園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屏東縣滿州鄉等各界提出相當多之意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查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共有1萬4,220.13公頃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時,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惟滿州鄉民代表會認為應將一般管制區內(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既有聚落、私人土地及合法承租國有地畫出國家公園。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廣納當地原住民族意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0.有鑑於墾丁國家公園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屏東縣滿州鄉等各界提出相當多之意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查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共有1萬4,220.13公頃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時,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惟滿州鄉民代表會認為墾丁國家公園成立後,於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禁止原先之農、林、漁、牧業生產事業,導致30年來該等區域完全無生產價值,剝奪相對人之收入權益,政府應予以合理補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廣納當地原住民族意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1.有鑑於墾丁國家公園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屏東縣滿州鄉等各界提出相當多之意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查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共有1萬4,220.13公頃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於辦理「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時,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惟滿州鄉民代表會認為墾丁國家公園成立後,聚落居民長期無法興建與修繕自己居住之房舍,嚴重影響住民生存空間與居住正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廣納當地原住民族意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2.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查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共有1萬4,220.13公頃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儘速規劃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以原住民族語言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惟現行墾丁國家公園尚未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研議如何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3.玉山國家公園範圍多屬布農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7年度預算中,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1億3,167萬6千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經費、保育研究計畫經費、並增列辦理人文保育推廣生態影片拍攝等。然而,玉山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排除當地布農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基於保障並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資源權益,應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4.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查玉山國家公園園區全部皆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儘速規劃玉山國家公園園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以原住民族語言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惟現行玉山國家公園尚未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研議如何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5.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多屬太魯閣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7年度預算中,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2億2,073萬4千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保育研究計畫等。然而,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排除當地太魯閣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基於保障並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資源權益,應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16.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2億2,073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70.07%,主要因白楊步道相關工程頻流標,至105年底尚未完成發包作業;另部分工程因受颱風影響,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未來應加強工程採購與施工管理效率,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7.依內政部營建署105年8月22日內授營園字第1050812003號函,所提供各國家公園資源共同管理會議資料所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公園管理處所召開之資源共同管理會議,尚能協助當地原住民就業、文化傳承、交通建設、教育補助等,且於後續會議持續追蹤列管,足堪表率。惟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僅開4次會議,且未完整追蹤列管會議議題,提案決議多為洽悉,足見未能具體落實共管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實質參與討論,分享利益,共享決策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18.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查太魯閣國家公園園區全部皆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儘速規劃太魯閣國家公園園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以原住民族語言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惟現行太魯閣國家公園尚未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研議如何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9.雪霸國家公園範圍多屬泰雅族人之傳統領域。查營建署107年度預算中,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費用編列1億6,006萬元,包括解說教育計畫、保育研究計畫等。然而,在雪霸國家公園的整體經營忽略尊重在地人文生態,排除當地泰雅族人的自然主權,甚至造成多次衝突。基於保障並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資源權益,應落實國家公園與在地族群之共管,建立共存共榮的生態與人文地景。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20.有鑑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查雪霸國家公園園區全部皆與原住民族地區重疊,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儘速規劃雪霸國家公園園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以原住民族語言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惟現行雪霸國家公園尚未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研議如何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2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億1,362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75.62%,主要因東嶼坪管理服務設施等工程多次流標,決標時間過晚,影響工程進度;另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中心新建工程因處址位置尚有疑慮而暫緩辦理,未來應加強工程採購與施工管理效率,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22.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億7,190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6.30%,主要因遊客中心裝修工程有招標廢標及審查會議未通過等情事,致決標時間過晚,及遊客中心主體漏水問題,影響整體執行進度,未來應加強工程採購與施工管理效率,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23.台江國家公園因遊客中心主體漏水及裝修工程有招廢標及審查會議未通過等情事,導致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執行率僅56.3%,實屬偏低。內政部營建署應檢討改進工程採購及施工管理效率不佳等情事,以避免預算執行率偏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計畫」進行檢討與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三)依107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預算總說明壹、一、機關主要職掌所示:民國88年7月1日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員額調整,將省建設廳(四科)、都市計畫委員會、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與營建署整併,分別設置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及臺北第二辦公室,合先敘明。然而,自臺灣省政府與中央政府整併之後,本於行政一體,均屬於中央行政組織之一環,執行中央政府之權限。立法院曾議決要求未實際從事工程之員額及人員,不得領取工程加給,誠屬事理之當然。惟原屬改制前營建署之員額與原屬臺灣省政府整併至營建署之員額,呈現兩軌分立,不得相互援用及晉升;再者,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0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8600號函所示,原屬改制前營建署之專業加給現支數額與原屬臺灣省政府整併至營建署之專業加給現支數額,亦呈差別對待,前者得以適用表別七,後者僅得適用表別一。相同機關,同工不同酬,影響基層人員士氣。爰此凍結第4目「一般行政」500萬元,俟營建署就通盤檢討人力配置及加給之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四)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1億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共計有10個分支計畫,各分支計畫之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如下表所示: 分支計畫 預算金額 委辦費 獎補助費 01 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 27,084 17,201(63.51%) 2,910 02 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 2,247 0 0 03 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 2,031,383 1,440 2,028,730(99.87%) 04 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 57,364 3,579 24,153(42.1%) 05 辦理建築師管理與輔導工作 8,652 4,051(46.82%) 4,365(50.45%) 06 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 4,119 1,469(35.66%) 1,456(35.35%) 07 推動市區道路管理及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業務 2,381 0 646 08 辦理共同管道及建設下水道等業務管理 85,799 4,800 75,175(87.62%) 09 振興建築投資業減輕購屋者利息負擔 2,902 422 2,480(85.46%) 10 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 23,296 13,680(58.72%) 2,425 11 城鎮風貌型塑計畫 448,080 5,760 431,165(96.23%) 2,573,505(95.55%) (1)「營建業務」各分支計畫之承辦單位遍及營建署各組,然委辦費及獎補助費所占預算比例偏高,如上表所示,而委託辦理及獎補助最大問題在於主管機關是否有善盡監督責任,以及委辦和獎補助成效為何?對此,營建署多未向立法院提出詳細報告。 (2)分支計畫「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其中用以辦理住宅需求動向調查150萬元,經查發現,該費用年年編列,但全台仍有近百萬餘屋數、各區域供需仍失調之亂象,營建署應盡速檢討該例行性預算科目編列,對住宅政策助益為何? 綜上,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2.近日因房屋違建導致多人死傷,營建署應重視本國長年以來違章建築議題,並進行檢討及提出具體取締及處理計畫,以免憾事一再發生。該署除應要求各地方政府提出違建處理計畫外,本身也應擬定一套準則,供各地方政府參考,以免各地標準不一。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3.營建署之營建業務中,其預期成果包含防止建築災害發生及提升工程品質,然106年7月17日,勞動部職安署召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檢討相關事宜」會議,主要討論是否將危險工作場所標準放寬,未料營建署代表竟以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的建築工程占所有案件量54%為由,建議提高高度至80公尺以上,始須作危險評估,而勞動部於106年12月1日,即依照營建署之建議,公告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將原本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即須做危險評估,放寬到80公尺以上才須作危險評估,完全罔顧工人性命安全,顯見營建署雖為建築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卻忽視建築工人之性命安全,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說明何以建議放寬危險工作場所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4.我國於103年12月3日制定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另於106年11月6日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13點表示:IRC建議國家修訂相關法規,以納入通用設計定義,並說明如何於教育、衛生、交通、司法近用、人造環境(包含公私部門)等領域加以規範。爰請營建署全面檢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更新並落實目前身心障礙者、部分失能者及亞健康高齡人口之使用設施及規格,檢討消費空間應否設置無障礙設施,並盤點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落實無障礙空間之規格是否符合中央標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業務費9,155萬2千元。行政院於106年2月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6年度執行計畫」,主要項目為「推動老舊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措施」及「土壤液化潛勢區防治改善」。據「補助私有老舊住宅耐震能力評估」申請與辦理情形,105年目標值:初步評估8萬3千件、詳細評估2千件,實際辦理:初步評估6,267件、詳細評估0件;106年目標值:初步評估1萬3千件、詳細評估260件,截至本年8月實際受理:初步評估324件、詳細評估7件。即使縮減目標值,仍難以掩蓋大幅落差,顯見民眾申請評估之意願低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本年5月1日公布施行,目標為107年推動500案、協助1萬戶危老建物之重建,但至今已半年卻僅兩申請案,實應積極研謀加強推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提振人民參與改善國內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意願,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6.考量現行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地編定類別,皆照「現況」編訂,未有整體計畫概念,相關單位應對此進行檢討及修正。為使制度順利轉換,相關單位因加快修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讓各縣市政府有所依歸。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規劃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7.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係國土計畫法通過後,處理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之重要措施。雖目前推動中的計畫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但計畫仍是由行政機關作成。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即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土地慣習而管理使用,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若能由原住民族或部落自行擬定、提報送審,或更能符合尊重原住民族自主之精神。因此,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營建署對部落應提列適當經費並提供必要協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陳怡潔 陳其邁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8.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總經費5,700萬元,分6年辦理,104至106年度已編列3,700萬元,本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288萬元。惟查該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未臻理想,截至105年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3,100萬元,累計實際執行數1,398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僅45.12%,顯有務實檢討計畫執行績效之必要。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9.都市計畫之擬訂,攸關土地之使用內容,影響都市空間之發展與形塑,為都市公共政策之重要一環,更實質影響民眾對土地之使用及處分收益,涉及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故其過程必須開放民眾參與、表達意見,使民眾充分了解相關資訊及討論過程,以保障土地相關人及市民權益,並確保公共利益之落實。 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後,應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而任何公民或團體對該計畫所提出之意見,應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可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為都市計畫擬定之重要環節,更為民眾參與之重要階段。 然而,都市計畫擬定過程之民眾參與付之闕如,目前內政部、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都市計畫委員會共計超過五十個,其中僅約一成開放民眾或民間團體列席旁聽;對外表明有開放旁聽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實際上卻未必確實開放旁聽,例如內政部會雖多次對外宣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開放旁聽,但實際上大會審議過程卻未開放民眾旁聽,會議進行時即強行要求民眾及媒體離去。甚有部分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規定民眾、公民或民間團體須先以書面向該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其核准通知後始得列席。 種種限制,剝奪民眾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更使民眾無從得知相關資訊,致使民眾於都市計畫通過後才得知自身權益受到影響或剝奪,衍生諸多爭議,更有違反憲法正當程序之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以落實民眾參與為原則,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並訂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名單、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民眾(含民間團體)列席說明及旁聽等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Kolas Yotaka 吳琪銘     尤美女  10.營建署及所屬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26億9,330萬7千元,其中「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20億3,138萬3千元,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政策20億2,843萬9千元,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及社會住宅先期計畫、宣導與行銷等經費。為妥善規劃任務分工協調,審酌編列預算,盼營建署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截至106年10月25日社會住宅已完工戶數為1,561戶、占3.95%;興建中戶數為10,622戶、占26.90%,足見完工數量仍有進步空間。且為避免過去之收賄、土地徵收、弊案爭議情形再次發生,以及確實如期完成興建戶數,請詳實說明該項計畫內容及招商流程、前後期監督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11.為突破我國液化石油氣產業當前發展之困境,經濟部能源局已完成「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之修訂、內政部消防署已完成「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修正,並同時新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積極研議計量表糾紛鑑定等作業辦法、勞動部也針對技術士(丙級氣體燃料導管技術士)之人力需求研議相關訓練及考試等規劃工作。然而,攸關液化石油氣產業能否革新、氣積計價、計畫配送之政策是否能夠成功執行的另一關鍵單位:營建署在面臨瓦斯桶儲放區域之建築法規修正等工作上,卻回應表示:『已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及技術規範,似無再增訂規定之需要』,此回應與我國當前瓦斯桶存放之亂象,又時聞公安意外之現狀,完全不符,凸顯出營建署的消極態度,是為我國液化石油氣產業升級之絆腳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Kolas Yotaka 張宏陸     蕭美琴  12.城鄉風貌計畫於87年以計畫方案實施,並自90年度開始以每期四年方式推動城鄉環境改善,並於近年納入環境永續、生活美學等計畫目標,於102年調整名稱為「城鄉風貌整體型塑計畫(102-105)」,後研擬「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104-107年),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核定,以改善城鄉人口外流與長期發展失衡現象,並配合推動17個鄉鎮,作為整體環境營造之優先示範點。然該計畫自104年4月26日起受理審核各市縣政府提報計畫,報經行政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同意備查者,計有452件細項計畫,總計補助91億8,257萬餘元;核定於民國104至105年度辦理368件細項計畫,金額41億5,799萬餘元。然至民國105年底,實際辦理細項計畫件數僅168件,僅占上述核定辦理細項計畫45.65%。經查比例低落主因為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細項計畫提案133件(36.14%)、撤案36件(9.78%)及尚未核定或補助31件(8.42%)。為敦促營建署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年度細項計畫研擬與提出進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改善計畫與相關輔導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13.有鑑於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陳105年7月16日至106年7月15日間,營建署代辦工程中央警察大學「充實警察應用體技教學設施計畫」採購作業,未考量等標期間已逾展延後之建造執照開工期限,及早督促建築師事務所妥為因應,致工程契約開工後,因重新申辦建造執照而停工117天,耽誤計畫執行進度等缺失,案經監察院同意備查,顯見營建署代辦部分機關之工程採購案件,未善盡專業代辦採購職責,疏漏管理採購契約之周妥性,致該等工程出現諸多問題而影響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實有必要積極檢討專業採購之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4.有鑑於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陳105年7月16日至106年7月15日間,營建署代辦工程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未依實際需要修正協議書範本之要項及內容,致設計審查與施工監造顯有落差;又對承包廠商使用非契約規範工材,未確實督導監造單位覈實審查,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影響行車安全,案經監察院糾正,顯見營建署代辦部分機關之工程採購案件,未善盡專業代辦採購職責,疏漏管理採購契約之周妥性,致該等工程出現諸多問題而影響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實有必要積極檢討專業採購之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上開糾正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5.有鑑於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陳105年7月16日至106年7月15日間,營建署代辦工程移民署「防制人口販運執行計畫─南部收容所及被害人庇護安置處所興建工程」,未能察覺監造單位高估廠商施工實際進度與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情形,致廠商已屆履約期仍未完工,並因財務問題無預警停工而終止契約,核有違失而遭監察院糾正,顯見營建署代辦部分機關之工程採購案件,未善盡專業代辦採購職責,疏漏管理採購契約之周妥性,致該等工程出現諸多問題而影響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實有必要積極檢討專業採購之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16.據營建署統計,截至今年九月,我國尚有67萬件違章建築,且其中有12萬件係近五年新增,現今政府推動違章建築屋頂加裝太陽能發電設備之政策,違章建築上加建築之工法影響層面極廣,亦應將消防安全等納入考量,日後拆除違章建築時的工程耗費,亦實有浪費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五)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億1,490萬2千元,其中「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3-107年)」及「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有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形。查「國家重要濕地復育計畫」於100年至105年度執行率皆偏低,主要是因地方民眾反對劃設,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委託案未如預期進行,若部分民眾對於重要濕地劃設仍有爭議,相關單位應持續加強溝通與宣導,以改善預算及計畫執行成效。至於另兩項計畫「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3-107年)」及「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執行成效低之原因分別為委辦案件核定較晚或發包較晚,說明行政單位執行控管效率低,相關單位應衡酌實際執行需要,並覈實編列預算,改善計畫執行績效。綜上,為撙節支出、改善相關單位計畫執行績效,營建署應儘速檢討過去預算配置比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2.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經費1億2,570萬5千元(包括委託費9,398萬4千元及獎補助費2,425萬元等)。查前期「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0至105年)」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累計編列預算5億3,341萬6千元,截至105年底止,累計實際執行數4億0,689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76.28%;另有累計賸餘數8,044萬6千元,占預算總額比率15.08%,比率偏高,顯見營建署於重要濕地劃設及保育工作之經費編列未切合實際需要。國家重要濕地劃設對區域內土地使用影響重大,已引發部分區域內居民強烈反彈,擔憂工作生計受限或財產權益受損,相關溝通與具體執行配套措施實須檢討改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3.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300萬元(經常門)係業務費,係用於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經費項下之委託辦理「持續更新濕地生態環境資料庫」。依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內政部為強化我國濕地維護管理、復育及明智利用等工作,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由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配合執行,惟國內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工作,側重於已公告之重要濕地,未有其他濕地之資源盤點資料,不利全國濕地空間系統規劃;補助市縣政府辦理之濕地監測資料及成果報告,未確實上傳專屬網站,未能完整呈現計畫補助成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強化掌握及蒐整全國濕地資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4.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710萬元(經常門201萬2千元、資本門508萬8千元)係業務費,係用於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經費項下之委託辦理「建立濕地生態監測網、建置濕地相關維護管理設施及推動主題性濕地生態復育」。依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內政部為強化我國濕地維護管理、復育及明智利用等工作,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由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配合執行,惟國內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工作,側重於已公告之重要濕地,未有其他濕地之資源盤點資料,不利全國濕地空間系統規劃;補助市縣政府辦理之濕地監測資料及成果報告,未確實上傳專屬網站,未能完整呈現計畫補助成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強化掌握及蒐整全國濕地資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726萬2千元,係用於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經費項下之辦理重要濕地評定、檢討、管理及開發審議、「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審議、「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審查案件、督導作業、行銷宣導、攝影宣傳、國際交流等經費。依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內政部為強化我國濕地維護管理、復育及明智利用等工作,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由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配合執行,惟有3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已逾法定1年期限,仍未擬訂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並辦理公開展覽,且2處已完成公開展覽之重要濕地,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濕地保育法施行2年餘,仍有39處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尚未完成再評定作業,亦未依規定訂定再評定期限並分批公告等情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6.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濕地保育法,已於104年正式公告實施。依該法第8條至第12條,主管機關得評定並依程序公告為重要濕地,並依評定事項區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今已公告為國際級重要濕地有2處,國家級重要濕地有40處,依同法第3條由內政部管轄。其中有3處於100年評定,其餘39處皆於96年評定;全42處均於104年完成確認濕地範圍。濕地保育法第17條明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然經查上開42處濕地,至今僅6處完成核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逾期未擬定比例超過8成,遲未擬定保育利用計畫,恐影響濕地規劃保育、復育、利用及經營管理相關事務。為督促營建署加速研擬與核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進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7.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2,425萬元,係用於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經費項下之補助辦理「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經費,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非政府組織及社區、學術團體等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復育、巡守、監測、經營管理及環境教育等事宜。依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內政部為強化我國濕地維護管理、復育及明智利用等工作,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由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配合執行,惟國內濕地保育及明智利用工作,側重於已公告之重要濕地,未有其他濕地之資源盤點資料,不利全國濕地空間系統規劃;補助市縣政府辦理之濕地監測資料及成果報告,未確實上傳專屬網站,未能完整呈現計畫補助成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強化掌握及蒐整全國濕地資源,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8.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項下續編最後一年經費5,781萬元。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3-107年)總經費2億3,965萬8千元,分5年辦理,103至106年度已編列1億8,184萬8千元。惟查該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未臻理想,截至105年度止之累計編列預算1億4,054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7,89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56.14%,顯然成效不彰,且恐有經費寬列之情形。為免浪費國家公帑,允宜再深入檢討該計畫窒礙難行所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9.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經費5,781萬元(包括業務費4,035萬元及獎補助費1,746萬元),「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係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相關資料庫建置作業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圖數值化暨整合應用計畫」工作,截至105年度止之累計編列預算1億4,054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7,89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56.14%,持續偏低。綜上,營建署委辦案件核定進度落後,獎補助案件則因地方籌措配合款程序而延宕時程。另有累計賸餘數2,090萬1千元,占已編預算總額比率14.87%,經費編列未盡核實,該署應就預算執行持續欠佳及經費寬列等問題,積極檢討並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衡酌實際執行需要,覈實編列預算,並就強化執行控管效率暨計畫執行績效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10.營建署「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計畫」分五年辦理,經查自103年起至105年止之累計編列預算1億4,054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7,89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56.14%,另有累計賸餘數2,090萬1千元,占已編預算總額比率14.87%,顯見營建署經費編列未盡核實有浮編之嫌,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2億1,490萬2千元,其中「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之計畫內容包括「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3-107年)」編列最後1年經費5,781萬元,編列業務費4,035萬元及獎補助費1,746萬元。本案經查截至105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1億4,054萬8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7,890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56.14%,且持續偏低。另有累計賸餘數2,090萬1千元,占已編預算總額比率14.87%,顯見經費編列未盡核實、成效不彰。綜觀以上,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賸餘數占比偏高,顯有檢討改進之空間。營建署應審酌該計畫之執行量能,以核實編列經費,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12.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書圖重製及加值運用」編列業務費4,035萬元。經查至105年度止,預算執行率為56.14%,且持續偏低。另有累計賸餘數2,090萬1千元,占已編預算總額比率14.87%,經費編列未盡核實。顯見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賸餘數占比偏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13.營建署107年度單位預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2,000萬元,係用於「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項下之委託辦理「都市計畫書圖歷史資料建置計畫」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6.14%,主要係委辦案件因核定較晚致進度落後,獎補助案件則因地方籌措配合款程序而延宕時程所致,未來須就預算執行欠佳等問題進行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4.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447萬6千元,係用於「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項下之委託辦理「都市計畫地形圖歷史圖資定位案」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6.14%,主要係委辦案件因核定較晚致進度落後,獎補助案件則因地方籌措配合款程序而延宕時程所致,未來須就預算執行欠佳等問題,進行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加值運用」1,096萬4千元,係用於「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項下之委託辦理「都市計畫圖資整合應用服務建置及維運計畫」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6.14%,主要係委辦案件因核定較晚致進度落後,獎補助案件則因地方籌措配合款程序而延宕時程所致,未來須就預算執行欠佳等問題,進行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六)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1億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7年度編列高達57億9,928萬4千元,佔本目預算的99.89%,較上年度預算增加9億8,428萬4千元(增幅20.44%),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包括:生活圈計畫修正與工程督導考核等業務費3,397萬4千元;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45億0,431萬元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經費12億6,1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230億4,797萬5千元,辦理期程為104年度至107年度,截至106年度累計已編列172億4,869萬1千元。問題如下: (1)該項計畫經費多次被流用: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表示,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出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原臺灣省交通建設金)墊付該署(前省住都局)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105年度流出9億5,792萬元(占預算比率14.63%),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及105年12月專案簽報內政部准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調整4億1,716萬3千元,再歸墊航港建設基金。 (2)預算被流用之後賸餘預算數執行率仍未佳:104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48億7,610萬1千元,執行後,實現數(含應付數)37億7,674萬9千元及賸餘數1億5,576萬1千元,另有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77.45%;105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71億3,325萬5千元,執行後,實現數(含應付數)54億8,123萬1千元及賸餘數6億2,738萬5千元,另有保留數20億5,700萬元,執行率76.84%,近年預算執行均未佳。據該署說明,係因用地取得部分地方政府未及完成納入預算程序,或因地上物未完成拆遷,延宕工程時程;另部分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已達撥款進度,地方政府請款作業延遲等所致。該署允應依各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需要,覈實編列預算,並強化工程辦理進度控管,以提高計畫執行成效。 (3)其次,本目獎補助費高達12億6,100萬元,係對地方政府之獎補助,其補助之辦理進度及成效,營建署應定期製表向立法院說明,以利監督。 綜上,該計畫經費連年鉅額流用於其他項目,且預算執行率低,加上計畫內容缺乏透明化,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2.營建署及所屬「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07年)」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105年度流出9億5,792萬元(占預算比率14.63%),連續2年預算流出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所示,據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48億7,610萬1千元,執行後,實現數(含應付數)37億7,674萬9千元及賸餘數1億5,576萬1千元,另有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77.45%;105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71億3,325萬5千元,執行後,實現數(含應付數)54億8,123萬1千元及賸餘數6億2,738萬5千元,另有保留數20億5,700萬元,執行率76.84%,近年預算執行均未佳。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檢討改善預算執行率,另針對原住民地區之市區道路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3.營建署及所屬「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於104年至106年度已編列172億4,869萬1千元,然經查發現,104年及105年皆有預算流出情形外,扣除其流出預算,執行率分別僅有77.45%及76.84%;而106年度至8月底止,可用預算數高達68億元,亦僅花費10億餘元,顯見營建署本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有浮編。為節省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4.有鑑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07年)預算執行情形,就預算流用率部分,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出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墊付該署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又105年度流出9億5,792萬元(占預算比率14.63%),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及105年12月專案簽報內政部准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調整4億1,716萬3千元,再歸墊航港建設基金,且該計畫預算之執行率亦屬情況不佳,恐有浮編預算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該計畫整體預算編列情形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07年)」經費57億9,928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9億8,428萬4千元(增幅20.44%)。該計畫經費已連續2年預算流出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104年度經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墊付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又105年度流出9億5,792萬元(占預算比率14.63%),其中除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外,另有4億1,716萬3千元亦再歸墊航港建設基金。查該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扣除流出數後,104年度可用預算數48億7,610萬1千元,實現數(含應付數)37億7,674萬9千元,執行率77.45%;105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71億3,325萬5千元,實現數(含應付數)54億8,123萬1千元,執行率76.84%,顯見近年預算執行均未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檢討並改善計畫控管機制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6.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3,397萬4千元,係用於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工程督導考核、通車等作業經費暨一般事務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執行率僅76.84%,顯示預算執行不佳,係因用地取得部分地方政府未及完成納入預算程序,或因地上物未完成拆遷,延宕工程時程;另部分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已達撥款程度,地方政府請款作業延遲等所致,未來應依各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需要編列預算,並強化工程辦理進度控管,以提高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7.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4億9,940萬元,係用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十八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費項下之工程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執行率僅76.84%,顯示預算執行不佳,係因用地取得部分地方政府未及完成納入預算程序,或因地上物未完成拆遷,延宕工程時程;另部分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已達撥款程度,地方政府請款作業延遲等所致,未來應依各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需要編列預算,並強化工程辦理進度控管,以提高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8.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12億6,100萬元,係用於補助全國各縣(市)政府辦理十八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建設經費。依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05年度執行率僅76.84%,顯示預算執行不佳,係因用地取得部分地方政府未及完成納入預算程序,或因地上物未完成拆遷,延宕工程時程;另部分委託地方代辦工程已達撥款程度,地方政府請款作業延遲等所致,未來應依各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需要編列預算,並強化工程辦理進度控管,以提高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9.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市區道路發展及研究考核」570萬9千元,係用於辦理省縣市區道路業務整體發展及研究考核經費(含委託辦理市區道路之綠道路評估系統及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經費508萬8千元)。依營建署105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評鑑報告指出,考評成果為乙等縣市包括基隆市、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顯然多數地方政府皆須加強市區道路養護管理及人行環境無障礙執行成效。為維護民眾用路安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10.有鑑於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陳105年7月16日至106年7月15日間,營建署代辦工程新竹市政府「茄苳接西濱連絡道路新闢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經審計部查核後,認該署作業未臻周妥,履約期間未責成技術服務廠商履行其服務建議書所提,總建設經費可控制低於招標文件概估建造經費之承諾,致工程經費及技術服務費幾近倍增,衍生計畫推動困難之不當情事,顯見營建署代辦部分機關之工程採購案件,未善盡專業代辦採購職責,疏漏管理採購契約之周妥性,致該等工程出現諸多問題而影響工程進度與施工品質,實有必要積極檢討專業採購之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針對上開案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七)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2億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下水道管理業務」經費128億1,744萬5千元,主要辦理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及考核督導,期透過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水資源再利用等方式,促進國家水資源回收與永續發展,然經查發現,部分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甚低,如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4.85%及臺南市仁德污水處理廠5.40%,均未達1成,而用戶接管率未及7成者計有37家;再者,各污水處理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未達7成者,計有47家,其中臺南市仁德污水處理廠及連江縣介壽村污水處理廠各僅3.88%與6.44%,未及1成,實需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自81年度起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一期建設計畫,迄107年度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部分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甚低,而用戶接管率未及7成者計有37家,整體系統用戶接管情形難謂良好。部分污水處理廠營運已超過20年者,如新北市之直潭及烏來2個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均未及5成,或金門縣擎天水資源回收中心用戶接管率僅14.98%,接管用戶建設進度緩慢。除一家尚在施工之汙水處理廠外,平均全國汙水處理水量率僅44.27%,有待提升。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所示:「據該署稱囿於地方執行人力不足、地下管線障礙眾多、路證(挖路許可)取得不易、後巷違建嚴重且報拆延宕及相關單位間溝通協調耗時等,均影響用戶接管普及進度。」惟為提升接管率,營建署應研議建立協商平台,協助各地方政府、管線業者及施工單位協調地下管線障礙、路證(挖路許可)取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3.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28億1,744萬5千元,包括:「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128億1,528萬9千元及「推動下水道工程建設」215萬6千元。營建署自81年度起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除逐年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外,另於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94-97年)、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98-100年)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6-107年)均編列特別預算支應,截至107年度止累計已編列預算逾2億元。然而,部分污水處理廠用戶接管率卻依然偏低,計有37家用戶接管率未及7成,尤其如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4.85%及臺南市仁德污水處理廠5.40%,均未達1成。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提升各污水處理廠改善水環境效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4.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28億1,744萬5千元,其中「汙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計畫內容包括「汙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其經費編列第4年經費128億1,528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2億2,560萬8千元。經查全國共58家汙水處理廠,惟汙水處理廠處理水量佔設計水量比率未達7成者有47家,佔營運中總家數比率81.03%、僅有6家處理水量率超過8成,顯見全國營運中汙水處理廠設備使用率不甚理想,然興建設備不易且經費花費所費不貲,營建署應核實預算編列且將資源有效利用予人民。營建署之汙水處理廠相關工程建設應盡速檢討改進,請相關部門積極處理並提出改善辦法。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5.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1,649萬7千元。至106年10月底止,各污水處理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未達7成者計有47家,占營運中總家數比率81.03%,其中臺南市仁德污水處理廠3.88%以及連江縣介壽村污水處理6.44%,皆未達1成;顯示大部分污水處理廠存有污水系統設備使用度低弱,設備使用效能不彰,亟待積極改進,允宜積極檢討改進,俾有效發揮各污水處理廠之水環境改善功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6.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中「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促參案」編列5億2,300萬元,包括再生水廠及區外管線建設費5億元、區內及區外管線遷移費2,300萬元。營建署於102年度至109年度實施「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102年度至105年度執行先期作業,持續辦理6座處理廠示範案例推動。其中,據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年度至109年度)書所載,鳳山溪廠依規劃預計於105年開始正式供水。惟據營建署106年9月提供各廠辦理現況,鳳山溪廠於105年12月15日開工,預計107年開始供水,而福田、永康與安平等3廠已完成可行性評估,豐原及臨海等2廠刻正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整體辦理進度與預期顯有落差。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檢討改進相關作業效率並就再生水示範廠如期供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八)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編列「國家公園永續發展計畫(105-108年)」及各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如「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及「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等計畫,因工程採購及施工管理效率不佳等情事,至預算執行率(約56.30%至75.62%)整體偏低。爰此,要求營建署就現有各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並於三月個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九)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編列「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經費4,978萬7千元。經查,各計畫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多有工程採購及施工管理效率不佳等情事。復查,「國家公園永續發展計畫(105-108年)」:預算執行率64.26%;「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5-108)」:預算執行率71.50%;「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5-108)」:預算執行率70.07%;「海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5-108)」:預算執行率75.62%;「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5-108)」:預算執行率56.30%。綜上,營建署辦理國家公園等計畫,因工程採購及施工管理效率不佳等情事,致預算執行率均偏低,爰要求營建署應積極檢討改進執行成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十)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於今年九月發生連續20餘日無巡護艇可用一事,引起社會譁然。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回覆說明表示採購案承攬廠商難覓,經多次流標後始完成巡護艇租用採購,故已著手規劃建造巡護船艇,預計107年完工使用。爰建請營建署就相關海洋保育作為、執法情形及巡護船艇建造規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十一)查近五年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數量統計,有顯著上升趨勢,儘管違規案件數上升可能是由於執法密度的提升,然目前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開罰,僅得裁處罰金或罰鍰1,500-3,000元,似未能發揮相當違規行為嚇阻與懲罰效果,爰請營建署就國家公園各該嚴重程度不等違規事項,研擬較適當之裁罰金額,以期更有效約束民眾行為,並落實國家公園維護生態環境之設立要旨,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十二)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營建業務」項下編列「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海岸規劃及資料庫建置計畫」係委託辦理海岸管理基本資料調查與建置等相關工作,截至105年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3,100萬,累計實際執行數1,398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僅45.12%。爰要求營建署就現有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十三)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營建業務─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12萬元,係用於委託辦理推行都市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工作經費項下之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工作經費,依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共有26,388筆昇降梯許可證號已逾使用期限尚未申請安全檢查,各主管建築機關未依建築法第95條之2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另106年8月15日全台大停電導致各縣市政府消防局受理電梯受困及救助案件達900件,許多老舊電梯未加裝緊急發電機或蓄電池設備,無法因應缺電危機,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請營建署先行針對新建建築物要求一般昇降機強制連結至緊急電源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於六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十四)基於臺灣特殊氣候與外牆施作工法、材質選擇問題,大樓外牆磁磚剝落致路過民眾死、傷等事件時有所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應負擔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責任,磁磚剝落亦得依建築法與相關民刑事責任作後續裁罰。然基於外牆整修往往須一段時間整合住戶意見,在實質改善以前常見透過架設「防護網」等方式暫行處理。現行營建署對該磁磚掉落防護網並無具體規範或架設建議,除防護網材質不一、層數有別且孔眼大小不同,又架設角度或有平行,或有向內傾斜,除施行結果十分紊亂,實際保護效果亦不明。為使民眾與廠商在架設防護網時得以有所依歸,並保障民眾於整修過渡期間之人身安全,爰請營建署就外牆磁磚剝落暫行防護網之設置,要求各地方政府就當地特性訂定統一之設置規定,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十五)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近用公共空間與公共設施權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88條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次懲罰至改善為止,並依同法將該罰鍰收入於各縣市成立基金,作為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內政部營建署業已於87年依台內營字第8772774號令訂定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十五條,作為基金收入、管理與委員會運作之法定依據。然經查部分縣市基金規模甚小:13縣市基金規模小於一百萬,新竹市、嘉義市甚至未達10萬元,該兩縣市於105年各市縣政府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考核又僅列丙等,顯見基金幾無積極存在效益,營建署又未辦理檢討及因應對策,遂於106年2月遭監察院糾正,爰請營建署就現行基金管理辦法,與後續督導考評作更積極改善之政策研擬,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十六)依壉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5年身心障礙者總人數高達117萬人,經推估有使用照護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約72萬人,佔身心障礙總人數61.5%。目前許多無障礙廁所也結合親子廁所功能,但親子廁所之尿布台與「照護床」功能有所差異,無法符合身心障礙者的使用需求。使得照顧者往往在地上進行清潔或讓自己當成隨身照顧床,來協助身心障礙者進行清潔;使照顧者處在一個危險且困難的環境。 「照護床」在國外已經相當普及,台灣已在部分公共場所進行設置,例如:桃園國際機場。依據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請營建署針對相關規定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及團體討論將「照護床」分階段納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之可行性,提供照顧者及身心障礙者有一個安全又有尊嚴的使用環境。 提案人:洪宗熠  (十七)目前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國內各縣市差距大,多數縣市雨水下水道實施率(統計至2016年底)低於70%,而低於70%縣市近年增加雨水下水道之幅度亦不大。此外,從各縣市雨水下水道增加長度看,明顯存有相當差距。 縱使各縣市基礎設施不同,雨水下水道亦受幅員、相關建設影響,而有預算編列之差距,內政部營建署仍應檢討各縣市資源分配,務必使雨水下水道建制落後之縣市合理趕上。此外,基於全球氣候變遷、間歇性豪大雨發生機率增加,治水僅以「排水」不符時宜。內政部營建署除透過「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支應各縣市建制、研究、規劃滯洪、分洪之滯洪池、城市濕地,應提高相關署內預算,持續支持相關計畫,以因應未來潛在增加洪水頻率、強度。基此,營建署應於兩週內提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相關改進及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十八)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下水道管理業務─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128億1,528萬9千元,係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10日院臺建字第1030050635號函核定「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總經費927億1,200萬元,分6年辦理,104至106年度已編列357億2,281萬6千元,本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28億1,528萬9千元,依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5期修正後污水處理率,全國僅53.35%,且多數地方政府污水處理率皆低於53.35%,為提升地方政府污水下水道處理率,以確保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汙染,爰請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黃昭順 林麗蟬  (十九)為打造低碳家園,綠能交通載具之發展與運用為世界各國積極投注資源之領域。有鑑於「能源補充設施」之便利性扮演著綠能交通載具能否普及之關鍵要素,當前相關部會單位已積極辦理配套措施。例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其「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審查執行要點」中,便明確將「能源補充設施」列入計畫補助及審查之必要條件;又如經濟部工業局亦協同中油公司刻正辦理「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充電站)」建置計畫。為友善綠能交通載具之使用環境,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配合經濟部的推動政策及相關計畫檢討相關建築法規,以期能於新建公有建築之停車場內預留充電設施管線,強化我國綠能載具之發展與應用。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蕭美琴  (二十)淡海新市鎮源起於中央政府為基於舒緩大台北地區人口過度集中之目的,欲於原都市區外圍規劃一生活機能自足完整之新市鎮,因而制定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本計畫之計畫人口規劃為30萬人,因此必須要有各項公共設施之完整配套,並須考量未來人口成長,預留相關用地;然查營建署於102年淡海新市鎮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卻以淡海地區醫療資源已飽和為由,將原劃設之醫療專用區予以變更為倉儲用地,絲毫未思考未來人口成長所帶來之需要,顯不合理。爰建請營建署盡速進行淡海新市鎮都市計畫相關檢討程序,回復醫療專用區之劃設,以合乎未來淡海地區居民之需求。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賴瑞隆 呂孫綾  (二十一)「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於民國100年9月核定並成立籌備處,隔年2月開園,然而開園至今已近六年,卻因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尚未完成而遲未落實管理處設置。爰此,要求營建署應積極研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落實設置之具體規劃,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藉由體制結構上之落實,有效維護國家生態資源,達成保育目標。 提案人:黃昭順 曾銘宗 林麗蟬  (二十二)營建署之「營建業務」中,其預期成果包含防止建築災害發生及提升工程品質,然今(106)年7月17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檢討相關事宜」會議,討論是否將危險工作場所標準放寬,未料營建署代表竟建議將危險建築工程高度由50公尺提高至80公尺以上,始須作危險評估,而勞動部於今(106)年12月1日,即依照營建署之建議,公告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將原本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即須做危險評估,放寬到80公尺以上才須作危險評估,完全罔顧工人性命安全,顯見營建署雖為建築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卻完全忽視建築工人之生命安全。爰提案要求,營建署應立即行文勞動部,建請勞動部將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中之建築物高度,由80公尺下修回50公尺,並將後續與勞動部協調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三)106年7月17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開之會議中,營建署代表以「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占所有案件量54%」為由,建議提高應作危險評估之高度為80公尺以上。造成勞動部繼而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放寬建築物50公尺以上即須做危險評估之規定改為80公尺以上才須做危險評估。為減輕業務量,而罔顧建築工人性命安全,實有檢討必要。爰此,要求營建署應召開公聽會,廣納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對此修正之意見,並擬具書面評估報告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開議前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俾利維護國人工作安全。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15億7,82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鑑於近期民眾陳抗活動頻頻,警察努力在第一線執法,無法有效遏阻,充滿無奈,主因為政治凌駕執法,上位長官出現兩套標準,新聞媒體亦報導:「之後的民眾陳抗活動遊行,政府應該比照太陽花學運辦理,讓陳抗民眾進入立法院待23天,俾完整表達他們的訴求」。為遏阻滋養暴力源頭,讓警察回歸專業,避免造成社會一般民眾行的不安,警政署允應本職責主動提出諸般改善措施,惟審視警政署107年度預算案中未顯積極處理作為;爰此,就警政署及所屬單位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經費5,653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三,俟警政署研提讓人民有感的積極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二)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籍當事人進入程序之最基本前提,若程序欠缺保障,則遑論保障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警政為刑事及行政案件受理之第一線單位,可說是案件最前端之處理機制,於受理新住民或外籍當事人所涉之案件時,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然目前警政單位之通譯培訓相對消極,各地警政單位對通譯或外事警察之培訓概皆配合地方政府之相關講習,所受之培訓時數落差甚大,甚有無培訓之情形;加以通譯人員欠缺,或「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之迴避規定未予落實,以致使用仲介背景通譯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目前警政單位通譯之建立及運用情形,難謂可保障新住民或外籍當事人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建立通譯培訓機制,提供各地警政單位之通譯人員或外事警察受訓,並改善「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中迴避規定之落實情形,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含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洪宗熠 陳其邁 尤美女  2.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6,052萬3千元,其中「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原列4億8,898萬7千元,工作計畫增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及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經費」3億9,861萬8千元。依警政署及所屬105年度至107年度發放獎勵金預、決算金額所見,警政署已編列「推行守望相助及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工作績優獎勵金」、「義勇警察編訓工作績優獎勵金」、「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績優獎勵金」等23項獎勵金計畫,惟今年度增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及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經費」計畫金額甚鉅,為妥適規劃任務分工協調等相關事項,審酌編列預算。請警政署詳實說明該項計畫之預算編列內容,羅列計畫之警察人員支援數與活動時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3.自蔡政府執政後,陳抗活動變多,造成基層警察人員疲於奔命,為保障警察人員權益,警政署特編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然警政署仍編列有「辦理反恐行動及維護社會秩序績優獎勵金」及「加強重要節日維護安全工作績優獎勵金」,恐有重複編列之嫌,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完整說明本筆預算之計算方式及與其他獎勵金不同之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4.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揭示,被告一律有權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鑑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許多語言之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時常私下請託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以及翻譯之準確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移工通譯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5.警政署已於106年5月完成警察機關警用汽、機車完成第三人責任保險投保,根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內容及額度一覽表,顯示各縣市理賠額度費用不一,為提升警察安全權益。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公務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之額度合理性及全國一致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6.警政署下設「關老師制度」,協助員警之心理諮詢,然近年員警自殺事件頻傳,104年度有5名、105年度有9名、106年度已有4名以上之員警自殺案件,「關老師制度」有檢討其成效之必要。除提升警局內支持系統之穩固性外,需持續讓基層員警對心理諮商師有意願接觸並寄予信任。目前關老師制度雖有聘請專業心理諮詢師,然其能否讓基層員警放心,讓心理壓力使其知悉,還需要警政署提升其宣傳能量,警政署應持續檢討現行制度(如與衛生福利部研議直接開設員警諮詢門診),提升基層員警對心理諮商師之信賴感,以有效降低基層員警之心理壓力,增進心理之健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員警心理師諮商措施提升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7.警政署有關加強警察教育訓練計畫,主要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品德教育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規劃等,查,近年來警察自殺案件仍不斷發生,據警政署統計103年僅1名員警自殺、104年升至5名、105年高達9名、106年迄今亦有4名,顯見目前警政署於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規劃未盡完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三)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保安警察業務編列經費10億0,380萬元。鑑於近期政府推動諸多爭議政策,未能有效溝通,致社運團體頻繁抗爭,該署購置上千具新型式柵欄拒馬、刀片蛇籠等物品,未出現於「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並「各級警察機關安全工作防護實施要點」之規範目的為「防止敵人滲透破壞、確保內部安全」,與行使集會遊行自由之人民不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使用新型式柵欄拒馬、刀片蛇籠之合法性與使用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2.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保安警察業務編列經費10億0,380萬元。鑑於近期政府推動諸多爭議政策,未能有效溝通,致社運團體頻繁抗爭,故大舉調動保安警力佈署各機關,基層警力無法休假、士氣低落,恐影響警察業務管理及治安維護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出動保安警察警勤管理及治安維護成效影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3.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10億0,380萬元,其中「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原列3億0,254萬1千元。現新增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總經費2億9,189萬8千元,分四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968萬元。惟警政署新增該項計畫主要目標乃穩定社會治安、重大事件任務負責,特勤隊武器裝備甚攸關警政人員安危;惟為妥適規劃相關事項,並審酌實際執行量能編列預算,加強執行面之落實,應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爰請警政署針對現有及舊有武器汰換年限數量,規劃汰換期程及武器裝備品質稽查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4.鑑於近期新聞媒體報導,329軍公教團體遊行活動共約3,000位群眾參與,警察局動員1,600名警力維持治安,平均1位警察盯1.875名民眾,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處置反應過當,令參與遊行群眾深感不滿,如此現職員警與退職員警對抗,情何以堪;為避免造成社會一般民眾行的不安,警政署允應本職責主動提出諸般措施,惟審視警政署107年度預算案中未顯積極處理作為。爰此,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之「業務費」編列經費1億3,964萬7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研提讓人民有感之積極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5.近期新聞媒體報導,329軍公教團體遊行活動共約3,000位群眾參與,警方層層戒備嚴密佈置,光是在行政院忠孝東路側牆就佈置五道封鎖線,包括紅色拒馬、南非刀片鐵絲網、刺網拒馬及警察組成的人牆,嚴密防備參與人數僅3,000人的示威遊行,顯示警方小題大作,有執行過當之嫌。不管外界怎麼污辱退休軍公教,他們僅為捍衛自己權益,以合法團體遊行活動,爭取合法權益,警方用有刀片的蛇籠,太過於殘忍,似乎感覺「這些退休軍公教就是敵人?」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為避免無止無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考量期將資源用在最需要地方。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6.依「107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進用替代役役男320人協助營區警衛及處理聚眾活動,編列22萬5千元。另查「106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進用替代役役男660人協助營區警衛及處理聚眾活動,編列25萬1千元。前揭人員減少約50%,但是預算減少似不符比例原則,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四)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等」,惟,經查發現,近年兩岸人犯遣送情形,我方通報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均逾百人,其中不乏重大通緝要犯,然每年陸方遣送我方人犯數多未及報請人數之半,我方人犯潛逃大陸者仍多,如105年度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161人,陸方已遣送人犯數為13人;106年截至8月底止,我方報請陸方遣送人犯數計62人,陸方已遣送人犯數為9人,遣送比率僅14.51%,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實有加強改善空間,再者,當前兩岸關係日趨惡化,前述情形恐更加嚴重,實須有效之改善方針,爰此,凍結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之「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費百分之五,俟警政署提出具體改善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五)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5月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斥資4,000萬元建立「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臺」,根據刑事警察局「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臺」徵求說明書中的資料:刑事警察局預計在六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共153的點、344個車道上,搭配現有的涉案車輛查緝網的車牌辨識系統,架設Etag感應器,讀取經過車輛的資料後存入Etag行車資料庫,並由高公局提供車輛Etag相關資料建立特定車輛情資系統予以比對、通報,以達到警方犯罪偵防之目的。 然而,該偵防系統要能達到目的,須仰賴國內大多數車輛均裝有Etag標籤,且不論是一般善良市民或有心危害社會秩序安全的人士皆有裝設。我國車輛申裝Etag的普及率雖然超過80%,但裝設Etag並非法定強制規範,干擾、破壞Etag標籤亦無刑責相繩,一旦有心人士對於警方偵蒐Etag行車紀錄知情,僅須不裝設Etag或在違法後將Etag標籤撕毀,此偵防系統將無用武之地,反而變相成為蒐集無辜路人的個資巨獸。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在今年四月「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臺」採購案決標後,已有立委召開記者會,質疑此系統之有效性及侵害個資的疑慮。顯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架設「涉案車輛巨量情資分析平臺」已非秘密,則此一斥資4,000萬之系統能否達到建置目的,有所疑義。 其次,根據國人與遠通電收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國人裝設etag之目的是為了國道電子收費使用,其個人資料並非提供給刑事警察局用於犯罪偵防。刑事警察局在未全面告知裝設Etag者,其基於犯罪偵防有蒐集個資之需求,即建立蒐集系統,是否符合個資法第5條前段:「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之規定?又是否合於釋字603號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之要件,為避免社會大眾對於該偵防系統有違憲、違法的疑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就大規模蒐集全民Etag資料、建立該資料庫的必要性、合憲性與合法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含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趙天麟 陳其邁 尤美女  2.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時擔心,執勤時若動用警械,容易產生執法尺度爭議,後續可能面臨司法訴訟、負擔賠償等責任,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第三方專業人士進行科學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提供檢察官、法官作為釐清案情之參考依據。刑事警察局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針對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之學術報告尚未有結論,反而在學術報告產出後召開會議退回中央警察大學之學術報告,導致警政署對於該委員會尚未有明確態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於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成立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六)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汰換員警手槍」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警政署斥資4億元採購德製Walther PPQ M2新式手槍,卻於驗收時就發現部分槍枝擊針生鏽,原廠技術人員更來台檢視更換。近來更發生有參加新槍訓練課程之警員,於模擬雙卡彈退出彈匣時壓斷零件,讓人質疑新式手槍之耐用度;另亦有槍械專家指出,此型新槍在市場上使用率極低,我國是第一個大批採購該型號槍枝之國家,讓人質疑新槍採購是否有弊端。為保障基層員警生命安全及確認新槍採購無任何弊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新式手槍採購之調查及新式手槍測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107年度預算「其他設備」下「汰換員警手槍」編列預算1億1,319萬8千元,預計汰換員警手槍9,593枝。然經查,警政署採購之德國Walther PPQ M2型手槍,於今年陸續發生撞針生鏽、彈匣釋放桿斷裂等情事,品質堪慮,應檢討採購、驗收過程有無疏失。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七)鑑於警政署為辦理行政院106年8月9日核定之精實警察制服方案,編列經費5億8,047萬6千元,查,精實警察制服方案所需經費,以每人換裝單價1萬4,100元計列,總經費9億4,533萬9千元,預計於107年12月全國同步換裝,惟,國防部自99年起辦理陸軍數位迷彩服換裝作業期程已耗時7年仍未全部完成,且本案具全國一致性又攸關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警政署應積極協調各地方政府,審慎辦理,同時必須確認新式警察制服之設計及功能是否符合基層員警實際之需求,讓本方案能確實讓基層員警感到滿意。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八)為辦理精實警察制服方案,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經費5億8,047萬6千元(含補助地方政府3億8,517萬8千元)。該計畫總經費9億4,533萬9千元,包括中央警察大學編列533萬4千元及地方政府自籌3億5,952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鑑於國防部自99年起辦理陸軍數位迷彩服換裝作業期程已耗時7年仍未全部完成,因本方案具全國一致性且攸關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允宜妥適規劃採購相關事項、換裝作業期程之掌握及地方政府經費籌措及執行等事宜,爰請警政署於三個月內提出落實本方案執行進度之控管計畫。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怡潔  (九)警政署有關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107年度編列近4億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警政署為激勵警察人員值勤士氣,已編列多項獎勵金,為避免獎勵金重複溢領情事發生,宜加強稽核經費使用情形,爰請警政署於三個月內提出各項獎勵金發放標準與加強稽核經費使用情形辦法。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怡潔  (十)警政署107年度新增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3億9,834萬1千元,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警政署107年度已編列多項獎勵金,例如推行守望相助及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工作績優獎勵金、義勇警察編訓工作績優獎勵金、山地治安維護、山地警備治安、山地義警組訓及山地管制業務等獎勵金、辦理反恐怖行動及維護社會秩序績優獎勵金、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績優獎勵金、擴大臨檢工作績優獎勵金、社會治安維護調查工作績優獎勵金、辦理治安資訊蒐集工作績優獎勵金、交通執法及交通事故防制工作績優獎勵金、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優獎勵金以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等約40多個獎勵金,預算數共計6億6,705萬4千元,如連同本年度新增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3億9,834萬1千元,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獎勵金超過10億元,故要求內政部應加強稽核經費使用情形,獎勵金之發放應建立公開透明機制,真正發給第一線執行勤務之警察同仁,並應極力避免不當重複或溢領情事。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琪銘 趙天麟  (十一)近年我國毒品犯罪問題,逐漸演變成國安事件,依法務部統計,去年檢察機關處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有6萬多件,被監所羈押的有2.7萬人(毒品相關人犯),毒品犯罪越來越氾濫,且吸毒人口有快速上升趨勢,爰請該機關於半年內提出防制毒品具體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二)警政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初級警察教育」項下編列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各項業務經費22億2,238萬4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年度均有新增應賠付公費之學生退學及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人數,其中畢業服務未達年限人數有明顯攀升趨勢,由102年度3人增至104年度17人,105年度及106年度8月底止分別為15人及10人,爰請該校半年內對初級警察教育制度提出檢討並妥適改善。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十三)107年度預算「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中編列心理輔導諮詢委員鐘點費64萬8千元及辦理教育訓練暨心理輔導工作所需業務費32萬7千元。唯依警政署統計資料,近年來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當年畢業服務未達年限新增人數,2013年為3人,2016年增加至15人,顯見近年警專畢業生服務未達年限人數大幅增加,不利於我國警察專業人才培養,應查明原因並檢討改善。爰此,警政署應通盤檢視及檢討所屬單位,並提出檢討改善計畫於二個月內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十四)針對執政黨修正集會遊行法延宕至今,不但讓員警超時加班,嚴重過勞,現更以行政資源巧立名目加發員警勤務獎勵金,無法有效解決其工作壓力,更浪費全民納稅錢,建請內政部實現政治承諾早日完成集會遊行法之修法。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五)查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收聽範圍目前僅侷限於都會區,且現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之原鄉部落涵蓋率僅20.45%,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爰建請警察廣播電臺於空間、設備、技術上可行之情形下,儘量就其所有之發訊站與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共享發訊站資源,以協助提高原住民族廣播電臺收聽地區之涵蓋率。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1億7,692萬8千元,照列。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15億9,63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經費,凍結3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編列8億2,851萬9千元,其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辦理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本年度編列9,700萬元,係進一步強化各直轄市、縣(市)及村(里)社區對於災害之韌性及提升民眾自救、互救防災意識,本計畫本年度為第1年編列經費,為避免資源虛擲,予以妥善整合相關資源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2.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8億2,851萬9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原列7,935萬1千元,該107年度計畫編列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定期檢查集合住宅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或居家燃氣熱水器具一氧化碳發生潛勢遷移更換等經費。根據消防署近年度辦理該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實際裝設戶數並未普及,且集合住宅失火件數105年較去年僅增加4.7%,顯見該計畫有改善之空間,應加強民眾宣導、確實執行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3.消防署為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傷亡,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293萬6千元,補助對象為弱勢族群、低收入戶或使用易造成火災之高危險場所(如鐵皮屋、老舊或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等),然經查發現,該計畫實施至今,雖設置比例穩定成長,但實際裝置戶數比率仍偏低,顯示消防署推廣不利,實須儘速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4.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業務費7,355萬2千元。據消防署說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對於火災事件具備偵知煙或熱產生警報聲響之功能,可早期提醒熟睡中或住宅內人員,在火災擴大前自行撲滅或採取逃生、避難行動,具有控制火災擴大及人命傷亡效益。然住宅裝置警報器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6年6月24.05%,實際裝置戶數仍未逾百萬戶,比率仍偏低,宜加強推廣,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姚文智  5.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293萬6千元。經調查顯示,住宅火災之死亡原因大多係因延遲偵知、通報及避難,爰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達到即早發現火災、即早避難之目的,原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根據消防署「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在106年底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家數比例應達總數的80%以上,然而根據消防署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戶數比例之公式顯示,目前裝設比例僅有61%,也尚未達到105年底裝設比例70%之目標,明顯落後預計進度。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提升火災警報器設置率以符合「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所訂定之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6.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293萬6千元,補助對象為弱勢族群、低收入戶或建築條件或使用易造成火災之高危險場所(如鐵皮屋、老舊或木造建築物、狹小巷弄等),期能降低住宅火災所致人命傷亡。惟參據近幾年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情形,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至106年6月之24.05%,增長幅度實屬有限,裝置戶比率仍然偏低。爰此;有鑑國內民眾住宅裝置警報器仍未普及,而火災傷亡層面廣大,影響人民生命財產至鉅,消防署應再加強推廣民眾認知與裝設,俾利降低火災可能導致之嚴重損失。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裝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費293萬6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7.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品管理工作」編列7,935萬1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費293萬6千元」。參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提供,消防署近幾年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情形,住宅裝置比率由105年6月18%增至106年24.05%,實際裝置戶數比率仍偏低,允宜加強推廣,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8.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8億2,851萬9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編列293萬6千元。依消防署提供近年國內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資料,從103年10.69%增至105年6月18%,雖然裝置率有增加,然實際裝置戶數比例仍偏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如何提高裝置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9.消防署為辦理加強救災救護工作,107年度編列經費3億0,780萬8千元,主要工作之一為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然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消防機關受理報案平均秒數落差極大,例如台北市105年度受理火災報案平均秒數僅須要27.7秒,但新竹市受理火災報案平均秒數卻高達109.67秒,足足比台北市慢了82秒之多;此外更有部分縣市平均受理報案秒數增加幅度過大,例如南投縣受理災害搶救報案,104年平均僅需要114.6秒,105年同樣受理災害搶救報案,平均秒數卻高達359.8秒,足足高出245秒之多,顯見目前各縣市消防局受理民眾報案之訓練素質落差極大,且更有部分縣市訓練明顯退步,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提升各縣市消防局處理民眾報案效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0.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8億2,851萬9千元,其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該107年度針對辦理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計畫,編列經費1億632萬2千元。經查消防署近十年來消防車出勤次數,近5年皆超過1千萬次,有逐年遞增之趨勢,增加基層消防員之負擔。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各縣市政府實施收費後最高收費金額不逾4萬7,600元。有鑑於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為遏止濫用救護資源,消防署應加以檢討改進,以降低救護濫用情形,保障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順暢,確保資源有效利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11.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辦理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計畫」,係為改善地方119指揮派遣系統功能設備老舊之需求,計畫執行期程為107年度至108年度,計畫總經費2億3,775萬1千元。本(107)年度編列預算經費1億0,632萬2千元。惟查: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5年度之111萬7,523次,消防救護出勤次數不但逐年增加,且濫(誤)用救護仍多,如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捕蜂抓蛇等,民眾均習慣性的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部份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雖有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仍未能有效遏阻資源遭濫(誤)用,致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運作甚鉅。消防署應加強宣導並積極研謀有效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前揭濫(誤)用救護資源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12.消防署有關辦理「救災雲」計畫(106-109),107年度編列7,536萬1千元,計畫工作分為兩部分:(一)辦理成立防災資訊推動服務團及雲端應用服務資訊所需一般事務費3,036萬1千元;(二)強化救災雲服務系統效能及救災前導判識服務等經費4,500萬元,因本計畫係屬新計畫,執行年限為四年,明年為計畫第二年,查前述第一部分一般事務費為上年度兩倍,整體與今年相比增列3,736萬9千元,經向消防署詢問,今年度預算執行率仍稍有不足,為有效監督政府投入建置「救災雲」之利弊得失,前期投入預算建置之成果以及未來成效評估,以作為預算審查之依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13.捕蜂捉蛇之相關業務已於105年12月15日及106年1月12日召集中央各相關單位協調,獲致結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有關捕蜂捉蛇等為民服務案件,多年來由消防單位基於公共安全協助處理,迅速解除民眾生命威脅或救護。惟上開案件對於消防單位負責火災消防、緊急救護及災害防救等法定業務之執行,已造成排擠作用,為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移交抓蛇捕蜂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14.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其中「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104至106年度已編列5億5,571萬1千元,本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7,435萬7千元,係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及工程等經費。參據消防署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總經費9億1,412萬9千元,執行期間自104至109年度,惟查消防署105年度預算實際執行有落後情事,106年度執行情形允宜加強控管機制,俾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執行成效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二)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293萬6千元,係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年截至6月底止已發生火災1萬7,362次並造成87人死亡、190人受傷及3億3,453萬9千元財產損失,惟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情形,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06年6月24.05%,實際裝置戶數仍未逾百萬戶,比率仍偏低,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應加強推廣,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爰請提出具體推廣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3億0,780萬8千元,該計畫主要係提升災害搶救能力、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及強化民力救援效能,辦理救災救護之督導、指揮及調度等事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民眾對119緊急救援及救護需求居高不下,平均每年達400萬通以上,惟部分縣市消防機關105年度受理報案平均秒數較104年度增加,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應提高消防救災工作時效,爰請提出因應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四)消防署及所屬107年度「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其中編列1億0,632萬2千元,係用於辦理提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功能計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101萬4,909次增加至105年度111萬7,523次,其增加原因與濫用救護有關,為減少濫用救護資源,爰請加強宣導並研擬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消防署自104年起辦理「精進消防救災器材裝備器材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汰換或補充不敷使用之消防器材,政策立意良善,惟部分器材逾使用年限率仍偏高,其中A級防護衣甚至逾期數量多於未逾期數量達180%;不同直轄市縣市之裝備逾期率也有相當落差,另查自88年至105年無「儀器操作訓練」辦理之紀錄,部分設備如熱顯像儀雖有配置,卻無相關操作訓練,以致消防員閒置器材而未予使用,爰請消防署(一)持續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確實盤點設備狀況並落實定期檢測與維修;(二)編列足夠預算持續補助財政困難縣市汰換與補充消防器材;(三)適時辦理儀器操作訓練以確保消防員瞭解器材使用方式,茲以維護基層消防員於救災現場之人身安全,並提高本國搜救專業度與救災效率。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六)106年度消防署各縣市消防機關人力概況的統計顯示,全國各消防機關總編制員額18,660人,總預算員額16,080人,實際員額僅14,419人,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相差1,661人;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差額更達4,241人,遑論該編制員額仍遠低於消防署於94年修正頒布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的高低限(無論以勤一休一或勤二休一制計算),消防署已多次公開承諾將於106年補足員額,經查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的差距卻有逐年擴大之趨勢;基層消防員長年因人力不足且勤務過多,導致救災人力吃緊且工時明顯過長。爰建請消防署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補充人力,以確保消防業務完善推動,並減輕基層勤務負擔,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進消防人力補充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七)近三年來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實有微幅增加趨勢,其中又以住宅火災為最大宗,105年統計結果達六成(854件)。依消防法第6條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是至今年度已完成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設置比例僅為24.05%,今年度消防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以民眾戒心過高、取得信任感困難為由表示窒礙難行,然經查今年度部分縣市如苗栗縣、金門縣已超過九成,高雄市、新竹市、嘉義市、澎湖縣、連江縣亦已達四成至六成的裝設比例,顯見其餘縣市提高裝置比例之配套與宣傳仍有極大可為之空間,然歷年來消防署編列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預算逐年減列,補助設置戶數亦逐年下滑,消防署應視地方財政狀況酌量提高預算補助,並嚴加督導裝置比例低落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裝置進度,以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八)根據消防署的統計與回應,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5年度之111萬7,523次,且原因多有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爰此,消防署應研擬如何具體減少救護車之濫用,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九)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去年因天然災害所致死傷人數為七年來新高,同時也是十年來的第二高。我國處於多重天然災害威脅,再加上全球氣候變遷,天災的頻率與規模預期將會上升,防救災訊息的傳播越趨重要。爰此,消防署應就「救災雲賡續計畫」之執行狀況,以及此計畫未來如何改善防救災資訊的傳播,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十)根據消防署統計顯示,105年因火災造成169人死亡與261人受傷,房屋及財物損失4億5,851萬3千元;106年截至6月底止亦已發生火災1萬7,362次並造成87人死亡、190人受傷及3億3,453萬9千元財產損失。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國內住宅裝置尚未普及,並常有民眾將免費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訊息誤認為詐騙。爰此,消防署應檢討政策宣導的方式,以求更快提升設置比率,且應研議如何從狹小巷弄中建築、木造建築等優先設置,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十一)全國消防人員人力短缺問題日益惡化,且勤務繁雜未落實專業分工及執勤傷亡等隱憂,消防人員值勤環境仍有大幅改善空間,為保障消防人員權益,要求消防署於六個月內就如何甄補消防人員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十二)針對消防人員防護設備及長期人力不足問題嚴重,籲請消防署正視並積極改善。據瞭解;火災逐年減少,消防人員殉職率竟年年高升,乃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老舊及逾期使用情事諸多。另據瞭解,地方消防單位人力不足嚴重及過多業外事務(如抓蛇捕蜂),肇致工作負荷過重。消防人員肩負著民眾的生命安危,冒著生命危險投入救災滅火,過期及未定期檢修清洗消防衣易有吊帶鬆脫、表皮與反光條破損情形,造成能見度下降、耐燃效果大打折扣,增加死傷風險。消防單位卻回應,消防衣褲屬永久性材質,並非過使用年限即不能使用,如果不會失效,行政院何必規定每三年更換消防衣呢?根本就是草菅人命!有關單位應即改善。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三)針對部分打火弟兄使用逾期個人防護設備及消防人力不足問題嚴重,籲請消防署正視並積極改善。據瞭解;諸多地方消防單位人力不足嚴重,及擔負過多業外事務(如抓蛇捕蜂),肇致工作負荷過重。另據瞭解,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老舊及逾期使用情事迭見,影響任務執行並有危害消防員生命安全之虞。查消防員冒著生命危險進出火場搶救生命,而防護衣老舊可能會使得反光條及表皮破損,造成能見度下降、隔熱效果變差,增加火燙傷風險。消防單位居然還說,防護衣為永久性防火材質,不會失效,如果不會失效,那又何必訂有每三年更換消防衣的規定?根本就是草菅人命!爰此;消防署應即就人力不足、擔負業外(如抓蛇捕蜂)工作研擬具體改進辦法,加速汰換基層老舊防護器(具)材,嚴禁消防員穿著逾期消防衣出勤,以確實保障消防員應有權益。上揭事務應列入研考管制案件,除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外,並應每二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回報具體執行進度,俾利改善落實。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十四)花蓮地區因具有溪流、高山及海洋等地形,相當適合做為消防救災人員訓練的場所,例如:花蓮秀姑巒溪最適合用於激流訓練,許多高山及海岸線可以進行山訓及海訓的部份,加上花蓮有許多可以作為移地訓練人員之住宿空間。爰此,建請消防署研議擴大南向國家合作夥伴與國內一般、特種搜救及義消之救災訓練,部分訓練項目移地至花蓮訓練,要求消防署於一個月內提出部分救災訓練項目移地花蓮訓練之機制及具體規畫。 提案人: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姚文智  趙天麟 蕭美琴  (十五)針對消防員擔任非「消防法」業務範圍內工作,對原已捉襟見肘的消防人力,肇致過重工作負荷及可能之消防安全罅隙,要求主管部會應立即改善。消防員應民眾要求之救援業務千奇百怪,而其中有絕大部分應屬非「法定業務」職掌,舉捕蜂捉蛇為例;根據民國105年資料統計,不包括其他與消防無關事務,僅就捕蜂捉蛇就有8萬5,099件,而火災事件卻只有4萬8,019件,也就是說;目前消防員的日常工作,有超過一半並非業務範圍裡面的工作。當人民有危難之時,公務人員予以救援誠屬應該,惟打火弟兄進入火場,不但需要專業亦更要有強健的體能,如果因過多的非業務範疇工作而影響休息時,不但恐傷及個人更將危害任務之達成!另因執行非「消防法」認定的消防勤務萬一發生事故,銓敘部只能判定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兩者的撫卹金差了整整一半,嚴重影響消防員權益。爰此;消防署應嚴格管制消防員執行非「消防法」業務範圍內勤務,不能因好用、錯用而濫用,若因必要執行而萬一發生事故時,政府應予等同執行消防法規出勤任務之應有權益辦理相關撫卹!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十六)針對消防人力已嚴重不足,平時要救災、救護,加上各項防火、防災工作已力不從心,對每年近10萬件捕蜂捉蛇工作,排擠消防人力,可能讓同時發生的火災,無法及時有效搶救人命及撲滅火災,必需立即回歸農政體系。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第6項 役政署39億9,567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38億1,191萬2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萬5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對臺灣男學生、家長、臺商學校等辦理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之訪問及座談。鑑於近年來兩岸關係急凍,兩岸相關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尤我國盛大主辦各項交流活動期間,例如「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對岸亦未派員參與,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符合「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更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撙節預算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主管機關審核無浮報浪費情事,並針對經費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2.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編列獎補助費2億7,635萬2千元。役政署為精進役男體檢作業,落實政府照顧役男之德政,規劃結合全民健保醫療網辦理役男體檢工作,於役男入營盡兵役義務前,對其進行完整徹底之健康檢查,縮短體檢至入營時間,減少役男複檢次數,以提升政府效能,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醫院進行役男體複檢工作所需經費。惟查102年度及105年度均呈現超支情形,106年度預算數3億3,611萬元,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已達3億0,998萬6千元。為避免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複檢經費超支情形成為常態,不應辦理經費流用方式進行增撥,應針對如何覈實編列預算進行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3.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編列獎補助費2億7,635萬2千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金額1億9,099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之補助金額8,444萬2千元及對福建省各縣市政府之補助金額92萬元。惟查,役政署雖為精進役男體檢作業,落實政府照顧役男之德政,規劃結合全民健保醫療網辦理役男體檢工作,於役男入營盡兵役義務前,對其進行完整徹底之健康檢查,縮短體檢至入營時間,減少役男複檢次數,以提升政府效能,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醫院進行役男體複檢工作所需經費。但102年度及105年度均呈現超支情形,106年度預算數3億3,611萬元,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已達3億0,998萬6千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4.據役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不斷,平均每月至少有2.5起替代役男違規事件,其中又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顯見需用機關對於替代役之管理顯有缺失,查,替代役雖多執行需用機關輔助性職務,然各需用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役政署實有責任協助各需用機關,加強替代役男管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針對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5.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2億6,801萬7千元,預算與說明所列不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查明其餘預算編列無誤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6.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2億6,801萬7千元,因近年來,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不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針對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提出精進規劃與輔導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7.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2億6,801萬7千元,因目前替代役男醫療權益仍無法與國軍役男相比,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針對役男服役期間就醫治療補助,如何比照國防部提供國軍役男醫療費用全額補助,研討相關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8.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438萬4千元,及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625萬元,合計1,063萬4千元。惟查,據役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然近來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紀事件頻傳,役政署應督導需用機關加強管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9.近年替代役男違反法紀情事頻傳,如:監獄替代役男收賄協助偷渡違禁品、替代役男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替代役男性侵夜歸女子、替代役男吸毒,本多起替代役男不服管教擅離職役等情事,顯示替代役男的法紀教育毫無成效。此外亦曾發生成功嶺替代役男七天內七度自殘情事,顯示輔導役男之工作仍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針對如何加強役男法紀教育管理和心理諮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趙天麟 洪宗熠  10.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1,238萬6千元,查役政署近年度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經費執行情形,103、104年度分別超支2,282萬4千元、年度超支374萬5千元,105、106年分別賸餘763萬8千元、1,247萬8千元。足見近年來預、決算差異數偏高,期能重新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11.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國內旅費」編列1,108萬2千元。經查,較106年度預算數增加9萬元,惟替代役徵集人數逐年下降,似無增加之必要性,且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2.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效益之委託研究計劃為107年度新編之計畫,該委辦費用內容為探討一般替代役役男人力投入之具體效益並了解民眾對一般替代役勤務內容之評價及意見等,供施政規劃參考。然而基於募兵制兵源穩定,未來多數83年次以後之役男將服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未來已經確定將朝縮減、簡化替代役役別方向發展。 未來替代役將朝僅警察役、消防役方向發展,原本公共行政役下多個複雜役別,包含外交役、教育服務役、司法行政役、醫療役等等役別將止於107年度;而社會役也僅只82年次以前役男適用。因此,編列150萬探討民眾對一般替代役勤務內容之評價及意見等,供施政規劃參考,其必要性並不明顯,其編列幅度應有減列空間。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琪銘 趙天麟  13.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說明8.「辦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效益之委託研究計畫」編列業務費150萬元。經查,該委託研究計劃係107年度所新增,然未有具體計畫內容,且兵役制度改革後,替代役人數逐年下降,一般替代役實施之役別種類亦有所限縮,尚不具必要性。為撙節支出,促進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4.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計畫下「辦理替代役工作」分支計畫,編列對替代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所需業務費計438萬4千元。經查105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為27件,106年度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為26件,顯見其輔導教育成效不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15.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針對說明1.其中之(5)「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編列業務費438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無法適應軍中生活自殺或遭霸凌等事件層出不窮,現有通報機制與心理輔導措施顯然有待改善,役政署應積極加強輔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6.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等經費合計625萬元。經查105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為27件,106年度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為26件,顯見其法紀教育講習成效不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17.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計畫項下說明3.「辦理替代役役男法紀教育講習及定期在職訓練、年度工作檢討會、績優役男及服勤單位表揚大會所需場地租金、講座鐘點費、替代役役男個人及團體獎金」中編列業務費355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且役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有機會接觸重要資料,亦可能影響機關形象,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訓練不容忽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8.役政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計畫項下,針對說明2.編列「替代役役男服勤地區分散,遍佈全國各地,為確保役男權益及防範意外事件發生,應加強督導。為落實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工作」所需業務費350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頻傳,105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有54件,顯示役政署就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之督導管理措施仍需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二)國防部自107年起停徵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又為儲備動員戰力,將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回歸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等政策,致替代役可徵員額受限,因而停止實施產業訓儲替代役及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研發替代役,並限縮實施一般替代役役別,以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為主,恐衝擊行政機關人力運用。為避免人力緊縮造成業務運作問題,允宜全面檢討替代役人力規劃事宜,爰請役政署研擬配套措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役政署107年度分別於「辦理替代役工作─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及「一般行政─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編列1,238萬6千元及1萬元,合計1,239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役政署近年度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經費執行情形有待加強,其預、決算數差異甚高,103及104年度超支比率分別為108.91%及21.88%,而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僅約58%,106年度預算執行率截至106年度8月底止僅23.73%。顯見原編預算未盡覈實,允宜檢討改進。爰請該署加強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四)近來替代役住宿場所設施環境不佳之新聞頻傳,查各地服勤單位提供役男住宿設施有空間狹小、夏季無冷氣可使用、鐵皮屋住處通風不良、採光不佳、缺乏淋浴設施之問題,甚至有集體感染腸胃炎、替代役中心發生施工意外之情況,役男生活環境長期未有妥善處理,相關督察機制實有待改善。爰請役政署會同相關單位就全國各機關替代役役男住宿條件及服役環境進行全面檢驗,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役政署107年度於「役政業務─徵兵處理」項下編列獎補助費2億7,635萬2千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金額1億9,099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之補助金額8,444萬2千元及對福建省各縣市政府之補助金額92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複檢經費近年度常呈現超支情形,致該署以經費流用方式,增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複檢經費,為促使業務確實執行並有效利用國家資源,允宜覈實編列預算,以避免超支情形再度發生。爰請該署加強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六)役政署106年度於「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項下編列替代役役男薪給(含獎金)17億3,464萬9千元、服裝7,329萬2千元、主副食費8億3,098萬4千元及負擔替代役役男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1,805萬6千元、保險(全民健保及團體意外險)3億6,326萬2千元及撫卹2,929萬元等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役政署105年度決算書列示93至105年度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給、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41萬7,795元,截至106年8月31日止收回16萬5,852元,待納庫餘額25萬1,943元,尚未繳庫比率60.30%,仍屬偏高。爰請役政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加強催收相關作為,俾利國家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第7項 移民署42億7,20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經費,凍結6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截至去年底,我國新住民人數累計已達17萬0,827人,在臺工作之外籍移工人數總數亦已高達62萬4,768人,通譯之潛在需求群體已含括近80萬人口,然目前各部會投入資源稀缺不一,通譯人員之培訓及留用機制之建立及運作情形迭有落差,新住民及移工於不同場域取得之通譯資源亦差距甚大,難謂可完整保障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近年亦發生多起因錯漏譯甚或根本無通譯而致當事人權益受損之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等跨部會會議中,亦有不同部會表達亟需通譯資源投入不同場域之運作,顯見通盤規劃、整合運用通譯服務資源,保障新住民及外籍移工之權益,為當務之急。為保障新住民及外籍移工之權益,並減省行政資源重複投入,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透過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等機制,會同各部會,盤整目前各部會之通譯資源,提出建立跨部會整合之通譯培訓、留用、考核及服務機制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洪宗熠 陳其邁 尤美女  2.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下「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編列1,259萬5千元。此熱線為服務外國人及外籍配偶在台生活需求及生活適應方面之諮詢服務,並號稱提供中文、英文、日文、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等7國語言之通譯服務。然據查,此7種語言僅有中、英、日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而越南語只有平日上班時間;印尼語、泰國語及柬埔寨語更是只有平日下午,服務能量顯然不足。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98年起建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提供中文、英文、泰語、印尼語、越南語5種語言諮詢,卻能做到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移民署的服務熱線開通已至少10年,東南亞相關的語言服務時段卻僅限於一般民眾較不方便的上班時段,甚至大部分東南亞語言服務一天只有4個小時,顯然無法滿足民眾需求。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分年度延長東南亞語言諮詢服務熱線服務時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3.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中「專業移民服務人員及志工通譯服務等相關費用」編列380萬7千元。惟查,內政部移民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已有時日;而目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相關資訊皆無詳列,不利行使監督職責。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4.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治及居留定居管理」中「協助被害人偵審調查、出庭及生活輔導等相關通譯費用」編列19萬8千元。惟查,內政部移民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已有時日;而目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相關資訊皆無詳列,不利行使監督職責。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是否已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5.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8萬505人,其中滯留1年以上者就高達5萬7,033人(約占70.84%),恐對國家安全與治安造成隱憂,有鑒於此,立法院近幾年審查預算時皆要求移民署應改善此問題,然卻始終未見移民署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6.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業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自106年2月申請迄今,仍未完成居留與否之決定。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就本次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之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7.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13點第2款第2目規定:「直轄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縣(市)政府每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惟各縣市新住民人口差異明顯,例如彰化縣(2.2萬人)、屏東縣(1.8萬人),與台東縣(未滿5千人)之補助金額相近;且直轄市政府之財政狀況,亦較縣(市)政府為佳,卻受有較多補助。再者,「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主要提供新住民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督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諮商等促進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關服務與方案,請移民署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聘用新住民擔任行政助理人員,並配合在職進修社工學分,使新移民陪伴措施深入基層。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將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新住民人口及財政狀況納入補助考量,研議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另就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聘用新住民及在職進修,提出檢討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8.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07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所示:「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8萬505人,包含外籍人士2萬3,943人、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5萬3,260人、大陸地區人民1,960人、港澳及無戶籍國民1,342人。」足見逾期停(居)留總人數有逐年攀升之趨勢,且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多數。然而逾期停(居)留之外籍人士、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倘無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僅屬違反行政法令之規制,仍應保障其基本人權,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不得限制或拘束其人身自由。移民署嚴加取締,其查獲比率仍不到四成,足見效果有限;反而肇生外籍人士受移民、警察機關,執法過當之歧視爭議及人權侵害疑慮。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邀集相關機關,針對逾期停(居)留非本國人之不同滯留因素,研議疏導措施(諸如:自首、降低罰鍰、輔導從新取得合法停留事由),以減少逾期停(居)留人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9.新住民發展基金係自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改制而來,不乏委員繼續擔任。惟依內政部移民署106年6月21日移署移字第1060069559號函提供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近5年補助民間團體一覽表」所示:部分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於100年至105年補助其所屬團體(任該團體之理事長、執行秘書、秘書長)達新臺幣776萬1,077元;更有甚者,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03年曾補助中華救助總會,達新臺幣21萬3,840元,足見新住民發展基金內部審核機制,難謂健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檢討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選任及內部審核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10.2017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與報告指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絕對禁止將人引渡、驅逐或遣返至任何會使他或她面臨嚴重酷刑或其他形式不當處遇的風險,包括被判處死刑在內。鑑於臺灣每年時常會有來台尋求庇護個案,但我國卻遲未建立相關庇護審查機制與完善的遣返審查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在現有法規架構內,建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不遣返原則的審查機制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趙天麟 尤美女  11.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3,300萬1千元,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其中將駐外工作組就地僱用人員之薪資編列於一般事務費,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未合,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12.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分支計畫,惟一般事務費當中編列3,300萬1千元,其中包含駐外工作組工作費、就地僱用人員薪資及合署辦公分攤費等3,262萬4千元,其中將就地僱用人員薪資編列於一般事務費。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中「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之定義為:「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駐外人員裝費、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藝文……。」對於應短期或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事務,則另訂有「臨時人員酬金」科目;對因公務所需聘請個人辦理相關事務並依作業量計算之費用,訂有「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科目。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張宏陸 洪宗熠 賴瑞隆  13.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常態性交流互訪及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刑事嫌疑犯遣(接)返預算共17萬8千元。惟兩岸現狀陷入僵局,國人在海外涉及重大刑案皆無差別遣送大陸地區,移民署也難以前往探視,更無力將嫌犯帶回臺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重啟兩岸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合作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14.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包含執行「執行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549萬7千元等所需相關旅費。此預算於106年度編列430萬7千元,於107年度加編1.27倍,並無詳細說明加編之原因;且駐外移民秘書數字固定,並無增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15.移民署自102年度至107年度所編列執行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相關旅費逐年提升(如表一),然107年度卻較以往編列許多。107年度相關旅費即超過該6年平均達104.6萬元(多達23.7%),達到546.7萬元。 表一、執行駐外移民秘書輪調、返國述職相關旅費 (單位:萬新台幣) 6年平均 107年度較6年平均多出: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332.9 510.4 403 428.6 430.7 546.7 442 104.6 經查,移民署近幾年每一駐外地點僅置一名駐外秘書達27處,暫無增額計畫。員額既維持一定數額,相關輪調、返國述職等目的、規劃應提列清楚。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琪銘 趙天麟  16.移民署為提高我國通關作業效率並節省國境查驗人力之負擔,自99年10月起即辦理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迄至106年6月底止已啟用66座,總建置經費高達1億7,772萬6千元,且近年來申請註冊e-Gate通過者人數也逐年增加,但經查發現,各機場、港口之國境查驗人力及加班費卻不減反增,實不合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7.前移民署資訊組組長施明德於民國98年至105年任職期間,涉嫌利用經手移民署入出境資訊系統招標案,收取廠商賄賂,再洩漏標案資訊供圍標或綁標,並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諭令其100萬元交保。移民署入出境資訊系統為我國國境重要之防線,含全國國民身分及出入境資料,若遭不肖廠商利用,恐導致國安門戶洞開。另外,桃園機場日前因移民署證照查驗系統與自動通關系統當機,影響上千名旅客,事後移民署說明原因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網路通訊櫃電源智慧排插單側發生故障,三台網路設備異常斷電,導致查驗系統異常,此設備為上述前移民署資訊組組長任職期間所完成,實有必要全系統徹底檢查,保障民眾權益。綜上,為保護國家資通安全,避免民眾個人資料外洩並維持國境查驗運作安全無虞,且未來相關資通設備採購案應杜絕弊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98年至105年所建置之資通設備進行全面檢查且針對重大資通設備採購程序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趙天麟  18.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3億9,885萬7千元。據移民署提供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止已註冊自動查驗通關人數計360萬0,942人,且自民國100至105年8月底止,各期間註冊自動查驗通關人數呈現逐漸上升趨勢;惟以審計部統計,民國105年1至8月入出境人數為585萬9,318人,其中入出境次數6次(含)以下人數計542萬181人(占總入出境人次之92.51%),已註冊自動查驗通關之比率僅39.63%,鑑於入出境次數較低之國人占入出境總人數9成餘,註冊比率僅約4成,顯示移民署業務仍有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19.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億6,250萬3千元,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其中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已建置多年,機場與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仍逐年增加,且自99年度起建置,總建置經費已達1億7,772萬6千元,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20.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費1,150萬元。據查,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自99年度起建置,迄至106年6月底已啟用66座,總建置經費1億7,772萬6千元,當初建置目的是為提高我國通關作業效率並節省國境查驗人力之負擔,但自100年度以來申請註冊並通過者人數隨e-Gate建置數量逐年增加,但使用e-Gate通關者占當年度入出境總人次比率仍未達3成,致各機場、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幾乎年年增加,顯見建置其系統並未達到其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提高e-Gate使用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21.目前依「申請及使用入出國證照查驗自動通關系統作業要點」辦理自動通關註冊人數雖有逐年增加,然使用e-Gate通關者占當年度入出境總人次比率仍未達3成,各機場、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並未因自動通關而有所節約;且查驗人力與加班費分別由100年度之725人次、8,393萬5千元,增加至105年度之786人次、9,668萬5千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深入檢討使用率低落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22.「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航前旅客資訊系統維護案」編列1,563萬2千元與「入境航前旅客審查系統航空鏈結通信服務費」編列580萬元,有重複編列之疑。此外,「入境航前旅客審查系統航空鏈結通信服務費」為107年度新增之預算,往年並未編列,然「航前旅客資訊系統維護案」於106年度亦有編列。因此,編列「入境航前旅客審查系統航空鏈結通信服務費」之目的、必要性,以及是否與其他經費重複編列預算等說明,應提列清楚。 根據2013年7月第309期之政府機關資訊通報,移民署說明關於航前旅客系統之簡介,顯示:「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係指所有在我國國境起飛或抵達(入境或出境)之航空公司航班,於起飛或降落前30分鐘內,所提供之該航班旅客(含轉機及機組員)資訊。旅客資訊包括旅客基本資料、航班資訊、出發國機場、目的國機場等,移民署取得資訊後,即可針對各項管制名單進行過濾,以提供國境事務大隊預先防範與處置」。航前旅客資訊系統已於105、106年度編列系統維護案,其系統亦包含出入境與航班之通訊,580萬之通信服務費之編列應有合理說明。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吳琪銘 趙天麟  23.查移民署自104年起自107年度預算,連續四年皆編列「汰換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費」,且預算金額皆為1,585萬5千元,預算顯有浮編之嫌,惟政府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每筆預算皆應審慎使用,移民署是否有需要連續四年編列相同預算購買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確實有待商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4.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第3年所需經費2,729萬8千元。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新住民社群交流之專屬網站。經查我國新住民人數逐年增加,惟「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新住民會員人數為2,634人,其中新住民會員為1,933人,如以同期間我國外籍及陸籍(含港、澳)配偶共52萬5千人計,約僅0.37%之新住民人口加入該網站開設帳號成為會員;另截至106年7月底止累計學習人次僅1,494人次。足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網站運用成效仍顯有不佳,運用成效仍待提升,應立即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25.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第3年所需經費2,729萬8千元。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仍顯有不佳,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26.為營造新住民e化學習環境,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以正體中文、簡中、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7種語系版本,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學習平臺,並將此作為新住民社群交流之專屬網站。惟依據移民署所提供之資料顯示,截至106年7月底止,該網站會員人數僅有2,634人,其中新住民會員1,933人,如以同期間我國外籍及陸籍(含港、澳)配偶共52萬5千人計算,比例僅佔0.37%,又該計畫105至106年度已編列5,982萬9千元,等於每位新住民會員成本約為3萬951元,成效甚為不彰,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7.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及電子書等整合平台費用計150萬元。為營造新住民e化學習環境,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以正體中文、簡中、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及柬埔寨語等7種語系版本,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協同學習平臺,及作為新住民社群交流之專屬網站,然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顯見其網站運用成效不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提高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運用之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28.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移民署建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並以簡中、英語、越南語、泰語、柬埔寨語及印尼語等6種語文介面,提供線上數位學習課程、電子書等學習平臺,及作為社群交流管道之新住民專屬內容網站。惟「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新住民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網站運用成效仍待提升。另「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中亦編列「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與「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應統合彙整,以有效提升新住民網路學習效能。然移民署未能針對新住民統合規畫具體數位學習計畫,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統合規劃具體數位學習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29.為縮短新住民族群之數位落差,協助其提升資訊使用能力,移民署推動新住民資訊數位學習課程開設與製作、培訓具新住民母語能力之資訊師資及辦理新住民教育訓練實務操作、實習及職能訓練。惟「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中亦編列「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與「保障新住民寬頻上網計畫」應統合彙整,以有效提升新住民網路學習效能。然移民署未能針對新住民統合規劃具體數位學習計畫,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統合規劃具體數位學習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30.行政院自104年核定「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105-108年)」之子計畫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辦理數位學習課程開設,經查不同數位學習課程的報名數量差異甚大,尤其106年9月2號以後之課程,參與人數普遍掛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加強關注各課程之報名狀況並研擬調整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31.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推動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宣導費用計100萬元。建構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主要係辦理新住民免費資訊課程,期藉由本計畫提升新住民資訊使用能力,並使用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引導新住民及其子女登入該網站,開設帳號,運用其線上學習專區及下載雲端電子書進行自我線上學習等,然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均偏低,顯見其宣導並未達到其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提高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會員人數及線上學習人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32.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下「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活動等相關事項」編列20萬元。然而預算書上未能詳細羅列議題探討之主題、講習之內容或座談之講題等等,顯難監督此筆預算之支用情形。另該預算所辦理之事項,與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辦理之講座、座談多有重疊之處,若新住民基金所涵蓋之內容已達到該筆預算之目的,則移民署應思考該筆預算編列之必要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提出相關座談、交流活動之詳細規劃及該筆預算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33.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庇護安置處所被害人伙食費」編列214萬7千元。據查,庇護安置處所被害人伙食費106年度編列數字僅95萬6千元,何故於107年度多編列2.24倍?且預算編列說明未盡詳核,不利預算審查,因此經費應有再縮減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34.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別編列「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447萬9千元、4,924萬元,內含辦理相關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惟近年來滯臺之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數逐年攀升,經查逾期停(居)留總人數已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8萬0,505人,顯見移民署執行業務績效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張宏陸 洪宗熠 賴瑞隆  35.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0萬2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參訪小三通執行現況及工作會議、參加中華救助總會2018年關懷兩岸婚姻家庭參訪活動、赴大陸參加海峽兩岸觀光交流圓桌會議等。鑑於近年來兩岸關係急凍,兩岸相關對等協商機制逐漸失靈,尤其我國盛大主辦各項交流活動期間,例如「世大運」等,對岸亦未派員參與,為配合政府當前政策,符合「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規定,更因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撙節預算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經主管機關審核無浮報浪費情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顏寬恒  36.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計畫下編列「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4,924萬元,包含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近年來滯臺之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數逐年攀升,迄至106年7月底止已逾8萬人,恐成為社會安全與治安之隱憂,移民署應重新檢討改進,研謀相關查處機制,減少逾期停留之人數。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37.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計4,924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已逾8萬人,且高達5.7萬人已滯臺1年以上,恐危及治安,其中,以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居多,而滯臺逾1年以上者高達7成,然每年查獲比率均低於4成;其中滯臺達10年以上者達7,044人,顯見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執行率不佳及查察人力不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針對如何補足查緝人力及提高執行強制出境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38.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各地服務站落實入出國管理業務經費1,557萬2千元,惟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考量近來陸客自由行人數已有明顯縮減,相關經費容有再縮減空間,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39.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各地服務站落實入出國管理業務經費1,557萬2千元,其中包含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等經費813萬1千元,考量近來陸客自由行人數已有明顯縮減,如以106年度1至7月實際來台人數推估全年自由行人數及諮詢電話數,明年度相關預算宜有再撙節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二)移民署107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分別編列「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447萬9千元、4,924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計畫內含辦理相關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依移民署所提供之資料,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8萬0,505人,且高達5.7萬人滯臺逾1年以上,其中尤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比最高(介於62.64%至67.68%間),然每年查獲比率均低於4成,移民署除應持續加強查察外,允宜積極與勞動部協商檢討外勞引進之相關政策與管理規定,並結合有關國安機關共同查處,俾維社會安全。爰請移民署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已逾8萬人,且高達5.7萬人已滯臺1年以上,恐危及治安,其中,以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居多,而滯臺逾1年以上者高達7成,然每年查獲比率均低於4成;其中滯臺達10年以上者達7,044人,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造成隱憂。爰要求移民署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研謀強化相關查處機制外,並積極與勞動部研商檢討外勞引進之相關政策與管理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我國治安安全。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姚文智  (四)行政院自104年核定「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105-108年)」之子計畫新住民數位公平機會計畫,辦理免費電腦課程開設,經查不同電腦課程的報名數量差異甚大,其中106年9月2號以後之課程,參與人數普遍掛零。然移民署卻僅將該計畫績效指標訂定為總參與人數,實無法顯示各課程之參與情形,爰建請移民署將數位公平計畫之KPI值,設定為課程平均參與率,並持續關注各課程之報名狀況,適時調整參與度欠佳的課程,以臻符合新住民實際的數位學習需求。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五)查歷年來境外聘僱漁工逾期停留者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且平均查處接收率僅44.91%,至104年底為止仍有3,531人未遭查獲,顯見外籍漁工逾期停留之問題有惡化趨勢,爰建請移民署強化漁工入境管理與資料登記、查驗系統,建立完整名冊以利掌握入境漁工動態,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洪宗熠  (六)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自99年度起建置,至今106年6月底已啟用66座,總建置經費已達1億7,772萬元6千元整,惟機場與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仍逐年增加,系統使用推廣明顯不足。雖自100年以來申請並註冊並通過者人數隨建置數量逐年增加,然使用e─Gate通關人數占當年度出入境人次比率仍未達3成,致查驗人力與加班費仍然增加,故實施多年來成效明顯不彰。查,目前尚未服役之役男出境時無法使用該設備系統,技術上是否有改善可能。另多數民眾出國旅遊,希望在護照上有出入境章的紀錄。爰此,移民署應就「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未來如何增加使用客體與推廣傳播之改善計畫,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七)移民署辦理相關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107相關年度預算約五千多萬元,惟近年逾期居(停)留外國人口至今已逾8萬人,且尤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人數居多,滯臺逾1年以上者高達7成,恐危及治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逾期停(居)留之外來人口,移民署得強制其出境。爰此移民署除加強查察之外,允宜積極與相關部會溝通並檢討外勞引進之相關政策與管理規定,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八)依據移民署所提供資料,近年來逾期停居留人數逐年攀升。截至107年7月份之統計,總人數已達8萬餘人。且以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最多,已達五萬餘人之多,而查獲比例僅佔行蹤不明人數32%。為增進我國社會秩序及避免安全隱憂,同時提高「祥安專案」之執行成效。移民署應會同「祥安專案」執行單位積極檢討相關政策與查緝方案,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方案。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黃昭順  (九)移民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加班值班費2億8,158萬5千元。又許多基層人員反映未能實際請領加班費,而係以嘉獎以為替代;此舉對於基層人員士氣打擊甚重。爰此,要求移民署針對上開情事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十)2013年發生英國商人酒駕撞死國人,經判決定讞後,持友人護照闖關出境事件。當時移民署針對相關失職人員記過懲處,並建立「外來人口快速查驗閘門」,結合生物特徵識別等3大系統,以防相類情事再度發生。然今年5月份竟出現限制出境之國人更換護照後,利用移民署與戶政司統合資料空窗期,順利出國情事。另8月份亦發生韓國籍竊賊翻越桃園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闖關入境一事。足見移民署國境大隊針對國境管制業務亟待改善。為增進我國社會秩序及避免國家安全隱憂。移民署應積極檢討業務執行成效與相關查緝方案,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方案。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曾銘宗  第8項 建築研究所6億6,60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建築研究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違章建築屋頂加裝太陽能發電設備之政策,雖內政部有推出四種加裝方案,兩種結構分立型、結構共構型及設備安裝型,且內政部亦於106年11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7590號函,說明此等建築工法不影響違章建築之拆除,惟違章建築所影響之層面並非單純違章建築本身,亦應將防火巷的寬度,附近房屋之情形應一併考量,進一步而言,建築研究所應該針對綠能的建築規劃有更專業之規劃;此外,針對設備安裝型,若未來違章建築拆除時,是否會造成經費浪費,建築研究所應針對整體政策有更周詳之規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就違章建築加裝太陽能發電裝置政策,提出更完整之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2.建築研究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其中編列業務費1億4,608萬4千元。據查,103年度至105年度綠建築普及率分別為10.0%、13.5%及18.0%,已逐年提升,但該所訂定107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僅11.7%,遠低於104年度以及105年度既達水準,明顯目標值偏低,允宜提高目標值,俾符關鍵績效指標以激勵政策推動之功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3.建築研究所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經費4億3,195萬8千元,工作要項之一為推廣普及智慧綠建築。綠建築標章推廣已久,惟部分類型綠建築標章申請件數仍寥寥可數,尤其是耗能較多之工廠建築物,迄106年8月底止累計核發綠建築標章21件及候選綠建築證書32件,實屬偏低;且標章效用屆期後之申請延續件數又偏少,顯示維持綠建築標章意願未高,實須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二)建築研究所107年度歲入預算「服務費」編列2,557萬2千元,為檢測技術服務收入,其中1,988萬7千元撥充作為辦理各項實驗群服務計畫經費之用。又該所下設有4個實驗中心,分別為:防火實驗中心、材料實驗中心、性能實驗中心及風雨風洞實驗室,接受各界委託進行建築防火與居住安全、建築結構安全與舒適、健康、再生及高性能綠建材之檢測技術服務。 查近年度服務費收入預、決算情形,102年度至105年度之預算達成率分別為126.24%、90.94%、67.50%及65.59%,逐年下滑,已連續2年未及7成,應詳實評估檢測技術業務量後再編列服務費收入預算。 另該中心檢測技術服務收入由102年度3,208萬3千元,降至105年度1,999萬6千元,降幅高達37.67%,業務急遽萎縮,據該所說明,檢測技術服務量受到營建等產業之景氣榮枯變動及建案結構設計理念影響而波動,且部分實驗室之法定實驗項目因民間業界實驗室增加而競爭激烈等所致。 綜上,建築研究所107年度服務費收入因受到民間業界實驗室競爭,導致業務萎縮、收入降低,為發揮專業實驗中心應有功能並因應業務變化,爰要求建築研究所針對所下實驗中心檢測業務改善計畫於兩週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三)建築研究所自93年起推動智慧建築標章,惟迄至106年8月底止,智慧建築標章與候選證書累計各核發58件與169件,且近年效用屆期後申請延續者偏低,另依「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規定,2億元以上公有辦公廳舍應取得該標章,卻缺乏相關監督機制,致該標章整體推廣效能未彰,爰要求建築研究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24億5,03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空中勤務總隊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中「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6億4,688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空中勤務總隊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空中勤務總隊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計畫項下「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6億4,688萬1千元,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空勤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7,852萬7千元,執行率僅61.49%,105年度執行率亦僅62.36%。期能重新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賴瑞隆  2.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於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介於93.51%至98.03%之間,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7,852萬7千元,執行率僅61.49%,105年度執行率亦僅62.36%,106年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更僅有33.10%,執行率明顯偏低,實須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針對合理說明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3.空中勤務總隊107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分支計畫「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6億4,688萬1千元。惟104年度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億7,852萬7千元,執行率僅61.49%,105年度執行率亦僅62.36%,預算執行亟需檢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姚文智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2款「海岸巡防署主管」部分。 第22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1項 海岸巡防署6億5,25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629萬2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海岸巡防署及所屬志願役招募達成情形未如預期,截至106年8月底止僅6,990人,與原訂目標值標8,550人仍有差距,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惟查海岸巡防署107年度編列預算中,却未見有積極檢討改善之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2.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4億1,471萬元,有以下問題: (1)107「一般行政」編列「獎金」6,311萬9千元,其中用於查緝非法槍彈案件、非法入出境案件、執行災難救護案件、取締外國籍(含大陸籍)越界漁船及維護海洋(岸)資源等績優單位工作獎金782萬4千元,惟查緝不法屬海岸巡防署等機關權責,海岸巡防署應擬定其他政策獎勵查緝非法情事;而且除年終工作獎金之外,尚有考績獎金,故此工作獎金預算有檢討空間。 (2)其次,「加班值班費」編列1,224萬2千元,海岸巡防署應秉人力妥適運用,鼓勵同仁規律工作作息,完善交接機制,並顧及同仁工作之餘生活品質。「環境清潔及綠美化經費」編列484萬8千元較上年度增加67萬3千元,為撙節支出,應酌予刪減。 爰凍結部分預算,待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二)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預算凍結5%,俟海岸巡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海洋汙染防治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另外,行政院亦於106年1月3大幅修正「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針對海洋油汙建立通報、協調及處理機制。惟海洋廢棄物隨洋流漂移,海漂廢棄物多來自於陸源汙染或漁業廢棄物(浮具或漁具),且難以認定汙染行為人誰屬,有賴於海岸巡防署執行海岸汙染清理。為守護海洋環境,保育海洋資源,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擇定部分海洋生物資源較稀有豐沛之海域,加強海洋廢棄物之清理,並將規劃及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姚文智  2.107年度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預算編列2億3,137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億8,241萬5千元減少2億5,103萬8千元,主要減少項目為「通訊資訊管理作業」107年度編列1億5,917萬2千元,較上年度減列2億7,312萬3千元。有以下問題: (1)分支計畫「通訊資訊管理作業」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2,621萬5千元,係辦理各項通信系統設備委商維護經費,佔本節預算額度之99%,海岸巡防署應考量資安維護並培育通信系統維護人才,酌減委外情事。其次,「設備及投資」編列7,900萬元,其中「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編列3,600萬元、「紅外線熱影像系統試辦計畫」編列3,900萬元,以上均屬高價位計畫,且為兩年型計畫,其計畫之動機、目的及內容,應適度提供,以利日後監督檢驗。 (2)鑑於海岸巡防署有標案無法如期履行、成品有瑕疵無法達到既定標準等情事,本「設備及投資」應有刪減檢討空間。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3.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編列2億3,137萬9千元。根據海洋公民基金會統計,全球每年約產生八百萬噸海廢垃圾,其中三百四十萬噸來自大陸地區。而因海流影響,臺灣首當其衝接收海廢垃圾上岸堆積,成為世界海廢問題第一個關口。惟查海岸巡防署107年度編列預算中未見有海洋汙染防治及海洋保育積極檢討改善之作為。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4.海岸巡防署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項下「情報蒐整作業」之「赴大陸地區參加第13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研討會、中國大陸福建省邊防總隊業務交流及海基會司法考察參訪團」,由於歷年兩岸海上共同打擊犯罪執法未見成效,近年來仍偶見中國漁民有越界挑釁、捕撈等情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吳琪銘  5.有鑑於海岸巡防署派員赴大陸計畫中,辦理2018年中國大陸福建省邊防總隊業務交流計畫,相較上年度預算辦公費多支出3千元,辦公費應屬固定支出費用,惟海岸巡防署既辦理相同之業務,而上年度僅需花費2萬8千元,下年度卻增加預算,考量我國財政拮据,各機關應如實匡列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針對2018年中國大陸福建省邊防總隊業務交流計畫預算編列及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6.海岸巡防署航空能量整體規劃欠佳,雖數艘大型艦配有飛行甲板,但除空中勤務總隊AS-365直升機以外,國防部與空中勤務總隊其餘直升機皆無法使用,更甚者,國內所有直升機皆無法進駐兩艘3,000噸級艦配屬的機庫,使海岸巡防署縱使建置航空能量相關設備,卻無從運用於實際勤務上,基本上海巡艦巡航時直升機均不會隨之出勤,造成預算投資之浪費。如今海岸巡防署更編列預算籌購旋翼型無人機,若缺乏妥善計畫,恐將步上使用不佳之後塵。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對現有直升機相關設施、未來無人機使用提出具體規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姚文智 洪宗熠 蔡適應  7.海岸巡防署107年度編列旋翼無人機飛行載具試辦計畫3,600萬元,經瞭解海岸巡防署原規劃16億元海巡旋翼型無人機計畫,僅獲行政院同意小規模「試辦」,未來視其實施成效,再決定是否擴大辦理,顯見行政院對該計畫存有疑慮;再者,海岸巡防署面臨人員精簡問題,陸軍「銳鳶」無人機已移編給海軍,並成立「海上戰術偵搜大隊」,專責對海上目標物的偵搜與追蹤,海軍明年度更編列2億元經費,持續採購銳鳶無人機,令人質疑海岸巡防署籌建的旋翼型無人機與海軍銳鳶無人機隊之間,是否有投資與功能重疊問題,綜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8.海岸巡防署107年度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編列2億3,137萬9千元,其中「通訊資訊管理作業」原列1億5,917萬2千元。經查海岸巡防署將編列第一年經費3,600萬元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將用於海域上即時偵測掌控動態,協助海岸巡防區執法、查緝非法犯罪行為,迅速取締違法漁業事件。為督促海岸巡防署能按計劃期程順利推展,避免採購弊端發生,以達預算監督之目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9.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許多國家相鄰,漁民作業頻繁,在海象與氣候變化下偶有意外發生,相關搜救計畫往往涉及雙邊或多邊搜救,惟海岸巡防署自過去至今僅僅與中國舉辦海上聯合搜救演練,面向偏頗,緊急時刻時缺乏聯繫機制對漁民保障嚴重不足,且海岸巡防署具有準軍事單位性質,僅與對臺具有侵略野心之中國舉行聯合搜救演練亦相當不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署爭取與美國、日本、菲律賓達成同等搜救演練協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Kolas Yotaka 陳其邁     蔡適應  (三)鑑於海岸巡防署近年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概況觀之(05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與士兵之整體招募達成率分別為87.29%、64.81%及83.54%,較104年度95.20%、75.00%及95.92%,其中志願役軍官及士兵比率大幅降低,顯示招募成效並未如預期,而截至106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990人,與原定105年底志願役現員達8,550人之目標也有相當之差距,實須檢討改進,爰要求海岸巡防署應針對人力招募不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海岸巡防署及所屬107年度編列性別預算35億2,237萬7千元,占年度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比重為56.32%,主要係未來巡防艦艇空間設計及營舍使用空間將考量女性同仁服勤生活作息之需求等經費。從該署102年度至107年度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比重情形觀之,性別預算占年度預算比重介於40.96%至61.93%間,其中107年度較106年度增加15.36百分點,據海岸巡防署歷年女性現職人員配置情形觀之,101年度至106年度截至8月底,文職人員女性所占比例介於27.38%至29.20%、軍職人員女性所占比例介於2.01%至11.44%,及警職人員女性所占比例介於2.16%至4.05%,顯示該署現職人員女性服勤比率呈增加趨勢,允宜針對女性同仁適任之勤務種類、時間、方式及住用空間需求妥適規劃,逐步推動女性參與海巡業務。爰請海岸巡防署及所屬,研議多元管道進用挹注女性優質人力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海岸巡防署籌備之海洋委員會預定於107年度4月成立,依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海洋委員會設置目的係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海洋保育署亦有整合規劃海洋保護區之執掌,惟現行海洋保育之相關規範,散布在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及海洋汙染防治法等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欠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供各權責機關作為執行相關業務之準據,又漁業署與海洋保育署分別掌理「漁業資源」及「非漁業資源」之保育事項,其定義及權責劃分尚待釐清;此外,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業務職掌,與現階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與文化部等諸多部會之業務範疇,具有高度關聯性及重疊性,鑑於海洋事務經緯萬端,涵蓋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交通、保育、漁業及環境等政策領域,海洋委員會籌備小組允宜配合現行法令納入成立後組織運作,俾作為現行勤務及業務執行之準據並適時建立與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機制,以因應海洋專責機關發展需求。爰請海岸巡防署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六)海洋委員會與海洋保育署將於明(107)年4月成立,由於掛牌在即,相關人員、會址、辦公大樓與組織,以及正副主委選任作業皆尚未到位,為求政府組織再造運作順利,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海岸巡防署加速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海洋保育署組織改造作業,俾利盡速完成海洋委員會組織改造工程。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吳琪銘  (七)106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11條修正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修正案」,據以推動「岸海交流」。未來,具航行、輪機相關專業證照的軍職人員可調往艦艇服務,年紀稍大的艦艇人員,則可調往岸上執行查緝工作。為確實落實案海交流、促進人力資源活化及運用,爰請海岸巡防署將岸海交流之盤點與實際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八)107年四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將設立在高雄。就海岸巡防署105年3月21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海洋委員會籌備情形專案報告,海洋委員會員額60%由海岸巡防署移撥,餘40%由海洋相關部會調任。爰請海岸巡防署就移撥調任人員數目及意願之調查狀況,及海洋委員會硬體設施籌辦情形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Kolas Yotaka 張宏陸  (九)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配合行政院推動募兵制政策,採逐年透過招募作為漸進增加志願役人力,降低義務役人力需求。以海岸巡防署近年來志願役人力之招募情況觀之,105年度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之整體招募達成率分別為87.29%、64.81%及83.54%,較104年度95.20%、75.00%及95.92%,其中志願役軍官及士兵比率大幅降低,顯示招募成效未如預期,截至106年8月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990人,與原定105年底志願役現員達8,550人之目標也有相當之差距,允宜賡續辦理強化招募措施。爰請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獲配情形等進行檢討,合理規劃編制及人力轉換目標,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第2項 海洋巡防總局85億8,68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凍結5,000萬,俟海洋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洋巡防總局前於98年業有「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屢次有執行進度落後或保留數偏高情事,如:100年度及103年度保留數分別均高逾1億及6億餘元,並且屢經審計部於99年、101年度及104年度提出前開計畫經費評估欠詳實等多項疏失。有鑑於慶富案突顯履約管理、驗收等各階段工程進度之重要性,本次籌建海巡艦艇計畫總經費逾400億元,期程自107年至116年長達10年,應務實檢討並積極控管執行進度,俾儘速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以達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巡護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姚文智  2.「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包含107年度臺中港海巡公務碼頭新建工程及臺中海巡公務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惟截至107年度預算累計編列數5億9,548萬6千元,僅占核定計畫經費之67.87%,而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948萬6千元,累計執行數4,732萬元,累計執行率僅9.29%,顯示預算之編列及執行落差甚大。近期慶富案亦影響我國船艦建造甚鉅,海洋巡防總局應務實檢討並積極控管執行進度,俾儘速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姚文智  3.有鑑於海洋巡防總局機動海巡隊及臺中海巡隊之現有船席,將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收回開發,且為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大型船艦泊靠需求及商港法相關規定等,故規劃興建中部地區專用公務碼頭,並於緊鄰碼頭旁新建臺中海巡公務廳舍,案經行政院於103年9月19日核定辦理。惟截至107年度預算累計編列數5億9,548萬6千元,僅占核定計畫經費之67.87%,而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948萬6千元,累計執行數4,732萬元,累計執行率9.29%,顯示預算之編列及執行落差甚大。查該總局說明,碼頭新建工程主要落後原因係既有碼頭拆除、基樁打設等躍進工項遭遇機具不足、打設錯誤等窒礙,未見行政院海洋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具體改善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上開預算執行情形及如何改善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4.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於「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之「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第4年編列經費為8,600萬元。根據海洋巡防總局提供資料,104年至106年累計執行率分別為42.16%、15.98%、9.29%,顯示預算之執行率落差甚大。因係既有碼頭拆除、基樁打設等躍進工項遭遇機具不足、打設錯誤等阻礙工程進行進度,以致影響後續工程,使得原計畫期程104至107年,調整104至109年,總計畫金額由8億7,737萬2千元,下修為8億1,464萬4千元。由於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規劃整合中部地區海巡碼頭及專屬辦公廳舍等多項施作嚴重落後,恐影響未來各類船艦之泊靠配置,允宜後續積極控管執行進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改善工程施作嚴重落後之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至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趙天麟  5.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於「後勤業務」中編列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第4年經費8,600萬元,104至106年度已編列5億948萬6千元,未來年度經費需求2.82億元。 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預算數5億948萬6千元,累計執行數4,732萬元,累計執行率僅9.29%,顯示預算之編列及執行落差甚大。本計畫起源於海洋巡防總局機動海巡隊及臺中海巡隊之現有船席將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收回開發,且為配合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大型船艦泊靠需求,允宜積極控管執行進度,務求如期如質完工。為避免工程延宕致艦艇面臨無處棲身之窘境,海岸巡防署允宜積極控管執行進度,俾儘速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6.有鑑於行政院106年6月19日以臺院防字第1060015828號函核准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但國艦國造是否恰當,經慶富船廠國艦國造事件後,國人相當關心該計畫各層面之問題,機關應重新審慎評估整體計畫之細節及重大事項,且107年度預算案籌建海巡艦艇計畫總經費逾400億元、計畫期程長達10年,以往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屢經審計部提出計畫經費需求評估欠詳實等多項缺失,宜審慎評估新建各級艦艇需求優先順序及迫切性,以達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巡護能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國艦國造相關計畫整體評估及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陳怡潔  7.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40億7,696萬6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海洋巡防總局歷年來除陸續增購巡防救難艦艇以充實海域巡防能量外,並編列數億元艦艇養護經費,以應大修、歲修等需要;惟近年來維修期程偏高,另妥善率目標值由74%降低為67%,惟未達目標值之艦艇數仍屢創新,將影響艦艇出勤率及調派機動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8.為強化艦艇機動調度、防衛海域安全等目標,海洋巡防局擬定「巡防艦汰換4年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准籌建2,000噸級之臺南艦,然該艦自99年11月成軍服役後,總計四年發生三次海損,致該艦停航達848天,艦服役天數僅56.5%,影響我國海域巡護密度與其他任務甚鉅,相關維修費用更高達3億8千萬餘元,監察院已分別於105年12月13日及106年1月6日提出相關人員彈劾與海岸巡防署糾正案。經查臺南艦於100年因人為疏失發生海損後,由於相關賠償金額過於龐大,超出保險公司投標金額,致102年第2次海損造成船體保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以及第3次海損導致103年船體保險,又降低為全損才賠條件;上次三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以上保險不利條件,無疑將目前海洋巡防總局總價值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曝於風險之中。海洋巡防總局應就所屬人員強化航海專業技能與安全觀念,降低海損情形,並就如何處理艦艇保險費理賠條件與範圍,提出對應配套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其邁 Kolas Yotaka 9.107年度「海洋巡防業務」項下「後勤業務」、「海域綜合管理」、「維護海域秩序及資源保護」及「艦艇建造及維修」皆編有國內外、大陸地區差旅費共406萬3千元,惟皆屬海洋巡防業務,業務具重疊性質,應秉人員精簡出勤、業務整合原則撙節支出。 有關本目「設備及投資」項目編列38億5,484萬5千元,鑑於臺南艦、新北艦等新設船艦飛行甲板未能起降直升機無法提供戰力需求,且100噸級巡防艇亦未能如期交艦,有損我國海岸巡防救護戰力,本目編列金額執行率須審慎評估。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10.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中「新建100噸級巡防救難艇28艘計畫」總經費54億0,551萬2千元,分7年辦理,102至106年度已編列1億6,827萬1千元、7,452萬6千元、5億5,093萬7千元、10億7,304萬元及6億0,495萬7千元,本年度續編第6年經費5億5,703萬5千元,預計完成第18至23艘交船作業。惟日前海岸巡防署已與慶富造船公司解約,而充新招標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曾銘宗 林麗蟬  11.海洋巡防總局於99年至108年規劃完成新建3,000噸級巡防救難艦2艘、2,000噸級巡防救難艦1艘、1,000噸級巡防救難艦4艘,另汰建1,000噸級遠洋巡護船2艘、100噸級巡防救難艇28艘及延壽2,000噸級巡防艦2艘、1,000噸級巡防艦2艘,業經行政院於102年5月20日以院臺防字第1020010114號函核准修正,總經費達162億0,460萬3千元,107年度賡續編列第九年經費5億5,703萬5千元;鑒於艦艇招標案件金額動輒數十億乃至百億,然投標方式未盡妥善,致使發生如慶富案等弊端,海洋巡防總局應審慎檢討造艦案之現行投標方式、投標資格與投標評選機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該局就如何避免舞弊情事並確保廠商造艦能力,研擬妥適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其邁 Kolas Yotaka 12.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原編列新建100噸級巡防救難艇28艘計畫後續5億5,703萬5千元,然因海洋巡防總局已與慶富造船公司解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賴瑞隆 吳琪銘  13.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於「艦艇建造及維修」業務編列40億7,696萬6千元,其中設備及投資中續編「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第9年經費5億5,703萬5千元,預計完成第18至23艘100噸級巡防救難艇。 本計畫之100噸級巡防救難艇於102年5月30日由慶富造船公司得標,承造28艘100噸巡防救難艇建造案,該公司亦為海軍獵雷艦案承包商。據查該公司近來出工率持續下滑,10月份平均僅達13%,11月1日至19日出工率為0%,經海洋巡防總局5次行文預告慶富船廠及負連帶保證之兆豐銀行,另監造單位船舶中心亦多次催促趕工後,雖有零星派工,仍因缺料問題,無具體施工進度。原訂106年4月30日交船之第14艘PP-10068巡防艇,經展延工期119.5日(颱風3.5日、廠區風災受損100日、一例一休16日),完工日期展延為106年8月28日,截至11月26日中午12時為止,已逾完工期限90天,遂由海洋巡防總局依合約規定與慶富造船公司解除契約。 有鑑於解除契約恐延宕原訂交船進度,為避免影響海域執法能量,海洋巡防總局應積極採處作為,業請針對已交船之13艘巡防艇後續保固及未交船之15艘巡防艇另行招標後續處置情形進行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14.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艦艇建造及維修」中,「設備與投資」編列相關費用計37億0,962萬2千元,其中「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暨延壽計畫」續編第九年建造費用5億5,703萬5千元,該計畫原先規劃未來於籌建1,000噸級以上大型船艦時,將輔以規劃建置直升機起降平台,以提升三度空間執勤效益,但預算中心報告指出,2,000噸級臺南艦自99年11月交船迄今已滿7年,仍未能辦理落艦演練,且黑鷹直升機落艦經該總局與空中勤務總隊多次溝通因事涉空勤專業問題,以致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如何推動與空中勤務總隊之機艦組合作業,並確實檢討艦艇設備於規劃及建置時之需求評估,以落實計畫效益,並強化三度空間之立體巡防能量,以利勤務進行等相關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趙天麟 葉宜津  15.海洋巡防總局已於106年11月26日針對28艘100噸巡防艇建造與慶富公司解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28艘100噸巡防艇建造與慶富公司解約後另行招標,並擬定改善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6.行政院將在107年4月在高雄成立新的2級機關「海洋委員會」,以因應海洋事務需更朝統合性的治理需要,現有海岸巡防署將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因應新主管機關須待海洋委員會成立後重新評估戰略需求。目前添購之4,000噸級巡防艦上有平戰能力,同時可搭載方陣快砲,恐影響我國外交之穩定性。且未來將有「野戰醫院」等級的完善醫療設施及醫護人員,將成為「海上大型醫療船」,但海岸巡防署本身目前並無醫療體系人員編制,新艦醫療人員派出,目前海岸巡防署也尚未有人力編制且人員招募不足。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提出人力及醫療專業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7.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設備及投資」中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編列25億6,270萬5千元,主要規劃分十年打造141艘巡防艇,惟前期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幾經審計部糾正計畫經費之需求評估欠缺詳實,致編列預算大幅超逾實際需求;計畫預算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情形仍未改善;相關採購案之管制考核作業及履約管理欠周等缺失,顯有檢討之必要,且未詳盡敘明新建各級艦艇需求優先順序及迫切性。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18.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編列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107年度於「海洋巡防業務」計畫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編列第1年建造費用25億6,270萬5千元。經查:海洋巡防總局於前期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已執行數年,多次修正展延計畫期程至108年底,並大幅調降總經費46.64億元,凸顯先期規劃、預算編列欠周延完備;其中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執行進度有落後或保留數偏高情事,屢經審計部提出計畫經費評估欠詳實等多項缺失。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19.行政院將在107年4月在高雄成立新的2級機關「海洋委員會」,以因應海洋事務需更朝統合性的治理需要,現有海岸巡防署將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因應新主管機關須待海洋委員會成立後重新評估戰略需求。惟添購之600噸級巡防艦上有平戰能力,恐影響我國外交之穩定性。且用船單位一再反應,600噸級艦型不利海巡人員登檢,耐波力有限。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現有600噸艦型修改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0.海岸巡防署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即將進入尾聲,各大型艦艇皆已成軍服役。海洋巡防總局明年度正式職員僅有2,713員,在艦艇人力編制上已有所不足,此時續編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預計打造141艘各型艦艇,讓早已捉襟見肘的人力更是無力負擔。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針對艦艇勤務、人力提出完整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姚文智 陳其邁 蔡適應  21.有鑑於海洋巡防總局及各區巡防局,因應本院委員質詢提案要求,原住民族按原住民族基本法得合法利用海洋自然資源,各自於其官方網站增加原住民族利用海洋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應注意事項(原住民族QA專區),惟原住民族於海上利用自然資源係以海洋巡防總局為執法單位,海洋巡防總局亦應於其網站架設原住民族利用海洋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應注意事項。查海洋巡防總局目前未就上開注意事項列於其官方網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更新其官方網站,增加原住民族利用海洋自然資源執法單位應注意事項(原住民族QA),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22.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海事專業訓練」編列一般水警特考訓練經費1,101萬9千元,惟查,該項費用相較106、105年度預算數424萬3千元、471萬4千元,分別增加677萬6千元、630萬5千元,增幅達130%以上。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洋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二)海洋巡防總局於11月26日正式與慶富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即將該公司列為不良廠商,且不予發還各項保證金計四億餘元,另通知連帶保證銀行撥付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等全數款項,然經查慶富公司實有眾多關係企業,卻未一併納入海岸巡防署之不良廠商名單。鑒於艦艇標案總金額動輒數十億乃至百億,海洋巡防總局應採更嚴格標準,擴大考量至該關係企業,一併納入不良廠商名單,以防不良廠商假借其關係企業名義再次取得標案,爰請海洋巡防總局研擬就不良廠商及其關係企業採連坐認定相關辦法,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其邁 Kolas Yotaka (三)慶富關係企業「豐國造船公司」,曾於99年先後得標「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偉星艦延壽特檢案」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偉星艦延壽特檢案後續擴充」,分別以1億2,590萬元及2,400萬等金額得標,然經查「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偉星艦延壽特檢案」得標價格1億2,590萬元,與官方設定之底標價格差距甚小,恐有底標洩漏之嫌,爰請海洋巡防總局應就偉星艦標案啟動行政調查程序,釐清是否有底標洩漏、內外勾串等舞弊情事,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陳其邁 Kolas Yotaka (四)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勤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新建及延壽計畫」編列第九年建造費用5億5,703萬5千元,自99年度起分10年辦理,總經費162億0,460萬3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自96年起辦理「巡防艦汰換4年計畫(96-99年)」及「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99-108年)」,陸續籌建8艘配置直升機飛行甲板之巡防救難艦,依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該總局新造之1,000噸級巡防救難艦及2,000噸級臺南艦均尚未完成直升機落艦演練,詢據海洋巡防總局說明,該總局業積極協調空中勤務總隊,自104年3月至106年8月已陸續完成宜蘭艦、高雄艦、新北艦、苗栗艦、桃園艦、臺東艦及屏東艦等7艘與空中勤務總隊AS-365型直升機之落艦訓練及飛行甲板作業人員培訓,惟黑鷹直升機落艦經該總局與空中勤務總隊多次溝通因事涉空勤專業問題(1.需完成飛行員換裝訓練2.機型差異需時間熟悉3.實際評估黑鷹技術限制及落艦裝備需求)致尚未辦理機艦組合作業,爰請海洋巡防總局於安全無虞下,持續與空中勤務總隊溝通黑鷹直升機相關機艦組合作業,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以落實計畫效益,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五)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勤務」項下「後勤業務計畫」之「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編列第四年經費8,600萬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截至107年度預算累計編列數5億9,548萬6千元,僅占核定計畫經費之67.87%,而106年度截至8月底止累計已編列5億0,948萬6千元,累計執行數4,732萬元,累計執行率9.29%,顯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落差甚大。考量本計畫涉及未來各類船艦之泊靠需求,為避免工程延宕致艦艇面臨無處棲身之窘境,海洋巡防總局允宜積極控管執行進度,務求如期如質完工,俾儘速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爰請海洋巡防總局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六)海洋巡防總局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之「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編列第一年建造費用25億6,270萬5千元,自107年度起分10年辦理,總經費426億0,512萬3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前期「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已執行數年,多次修正展延計畫期程至108年底,並大幅調降總經費46.64億元,凸顯先期規劃、預算編列欠周延完備;另審計部屢提出該方案缺失,包括:計畫經費之需求評估洵欠詳實,致編列預算大幅超逾實際需求;計畫預算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情形仍未改善;相關採購案之管制考核作業及履約管理欠周等缺失。鑑於以往艦艇籌建暨延壽計畫屢經審計部提出計畫經費需求評估欠詳實等多項缺失,爰請海洋巡防總局審慎評估新建各級艦艇需求優先順序及迫切性,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以達強化海域執法實力及巡護能量,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七)每年2月至7月之飛魚季為雅美(達悟)族之傳統文化核心,惟近年來蘭嶼飛魚季受到許多外來的挑戰,如:104年屏東漁船在蘭嶼近海作業以及105年觀光客水上摩托車研習,嚴重干擾飛魚季捕撈飛魚儀式並引起地方民眾反彈。海洋巡防總局業提出「有關強化蘭嶼地區及周邊海域海洋資源保育專案勤務之指導原則」,並於本(106)年2月15日於蘭嶼舉辦護漁誓師大會,維護蘭嶼傳統、保育海洋生態之決心令人欣慰。惟除雅美(達悟)族之飛魚季外,東海岸之阿美族、噶瑪蘭族及撒奇萊雅族自古亦有以傳統竹筏或浮具捕魚之海洋文化,亦屢遭騷擾難以維持。原住民族是台灣珍貴的資產,其千百年來之生活型態孕育出獨特傳統文化與祭儀等,國家應尊重並協助繼續傳承。爰請海洋巡防總局仍要積極執法禁止侵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行為,並定期提供執行報告,俾利國人及原住民族瞭解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祭儀之重視。 提案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姚文智  第3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76億3,53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凍結2,000萬元,俟海岸巡防總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之「勤務裝備補給保養」編列7,757萬2千元。其中,所編列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達240萬1千元,經查往年編列數額未如今年多。鑑於「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為每年固定支出,海岸巡防總局應供理由告知為何增加該筆費用之原因,包括增購武、化、觀測、彈藥等裝備。此外,發電機、割草機若無增加發電、割草需求,或亦無增加機台數,增加發電機及割草之費用,實應說明。其次,「智慧型港區監視系統建置計畫」總經費3億3,410萬元,分3年辦理,106年度已編列3,000萬元,107年度續編1億4,296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億1,296萬3千元,鑑於近年政府機關建置資訊設備資安問題嚴重,海岸巡防總局實有必要提出本計畫資安維護等級之說明,以及本年度辦理概況。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2.海岸巡防總局今年大幅新增建築物耐震補強費用,顯見其對各廳舍之建物狀況有所顧慮,由於海巡廳舍多半位於海邊,終年受到濕氣與鹽分之影響,折舊狀況令人擔憂,惟走訪各地海巡廳舍便可發現超過30年之廳舍比例相當高,更有許多屬於鐵皮屋,缺乏維護經費,使基層人員生活環境相當惡劣,對照海岸巡防總局大張旗鼓造艦,更可發現有限資源利用偏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對下轄所有廳舍提出完整建物檢驗報告,並具體規劃老舊、鐵皮屋之汰換進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Kolas Yotaka 陳其邁  蔡適應  3.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於「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項下「岸際綜合管理」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總金額為141萬8千元,其中包含志願役士兵招募政策,採逐年透過招募作為漸進增加志願役人力,降低義務役人力需求,根據海岸巡防署資料來源顯示,104年度至106年8月31日止志願役軍官士官與士兵之整體招募達成率,逐年下降。截至106年8月31日止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志願役現員僅6,990人與原訂105年底志願役現員達8,550人之目標也有相當之差距,顯見其招募成效不佳,應需針對招募辦理強化措施,並適時就任務需求、人力運用及資源分配情形等加以進行檢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趙天麟  4.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之「營舍整建工程計畫」編列5,965萬7千元。其中包含3個105-107年計畫、1個106-109跨年計畫、3個107-109年計畫。鑑於已在推動之4個計畫,包括北部、中部、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以及一總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合署新建工程計畫至106年編列執行數,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至今年8月僅執行2,251萬1千元,執行率只達37.5%。另依該總局提供預算數執行率資料顯示,至106年10月止,「海岸巡防業務」預算執行率為82.44%,故海岸巡防總局應加速推動並檢討營舍整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5.審計部業於101年度曾提出審核意見略以:「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各地區巡防局辦理基層廳舍新(改)建工程計畫……工程延後發包、多次流廢標、中途停工、變更建造執照、計畫內容及期程數度修正等……」是以,海岸巡防總局應參酌審計部意見切實改善。惟就後續工程之辦理,相關之4項新(改)建營舍等工程觀之,截至106年度累計執行率分別為11.85%、50.48%、62.93%及2.61%,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為確保未來各項工程之執行進度與品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確實檢討並改善計畫執行進度,提高計畫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吳琪銘 姚文智  6.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於107年度編列建築物耐震補強評估經費2,884萬4千元;北部地區巡防局編列建築物耐震補強評估經費8,168萬4千元;中部地區巡防局編列建築物耐震補強評估經費5,418萬4千元;南部地區巡防局編列建築物耐震補強評估經費6,908萬5千元,四筆預算合計高達2億3,379萬7千元,確實過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7.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於「北、中、南、東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各單位分支計畫均分別編列「一般事務費」之「辦理建築物耐震補強評估經費8,168萬4千元」等合計2億3,224萬9千元。惟查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北、中、南、東部)海岸巡防局又分別編列用途別「房屋建築養護費」,支應「辦理房屋耐震補強及磚造與鋼筋水泥房屋等建築修繕費434萬元」等合計1,720萬4千元,似有重複編列之虞。 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並符行政院「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8.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於「北、中、南、東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各單位分支計畫均分別編列「其他業務租金」支應各項訓練用租用車、新兵接運車輛等預算。惟查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北、中、南、東部)海岸巡防局107年度「公務車輛明細表」各局均編配有各型車輛,應可滿足支援各項勤務。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並符行政院「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9.查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等賠償收入,107年度所編列266萬元,較106年度增列178萬3千元,增幅高達約203.3%,且三個年度之編列皆處於增長趨勢,顯見進用機關對於人員管理及心理輔導工作方面成效有限,致使志願士兵因不適服現役,而寧可賠償離營;但107年度中部地區巡防局就有關「人員管理與心理諮商」工作項目,仍編列高達310萬1千元之預算,恐有績效不彰之嫌。為促使用人機關積極深入瞭解該等人員不適服務之原因,即時給予適當協助,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Kolas Yotaka 陳其邁  10.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其中「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勤務」之「水電費」內支應「辦理局本部及所屬辦公營舍水電費1,895萬4千元」。查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北、中、南、東部)海岸巡防局均分別編列,惟據各局預算員額比例等相關因素推估,中部地區巡防局編列「水電費1,895萬4千元」顯然偏高。鑑於當前政府財政極為困難,避免資源虛擲,並符行政院「10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等相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11.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於「營舍整建工程計畫」編列5,965萬7千元,較106年度預算5,948萬9千元,減少16萬8千元。子計畫項目包括「105-107年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等7項工程。經查:由北、中、南各區巡防局基層營舍及一總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合署新建工程等4項進行中之工程觀之,截至106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為2,479萬8千元、1,770萬4千元、1,687萬5千元及61萬3千元,而截至106年度8月底累計執行數為293萬9千元、893萬7千元、1,061萬9千元、1萬6千元。累計執行率分別為11.85%、50.48%、62.93%及2.61%,資料顯示進行中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審計部亦曾建議海岸巡防署:「掌握各階段工程進度,避免計畫執行嚴重延宕情形再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顏寬恒 林麗蟬  12.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項下「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編列7億1,569萬9千元,於「營舍整建工程計畫」原列5,965萬7千元。由北、中、南各區巡防局基層營舍及一總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合署新建工程等4項進行中之工程觀之,累計執行率分別為11.85%、50.48%、62.93%及2.61%,顯示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有鑑於營舍整建工程係為解決營舍舊有建築結構、外觀不佳等問題,為督促相關單位盡速完成營舍整建,盼提升駐用人員執勤效率、生活品質、改善營舍老舊隱藏之危安因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賴瑞隆 吳琪銘  13.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基層廳舍新(改)建工程」計畫於105年度起,進行各階段工程,據海岸巡防總局預算中提及,本計畫七項工程中有3項屬於「105年度至107年度工程」以及1項「106年度至109年度」進行中工程,3項屬於「107年度」預計辦理工程。106年度至109年度一總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營舍合署新建工程計劃,總金費為1億1,460萬元。由於北、中、南各區巡防局基層營舍及一總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合署新建工程等4項工程仍在進行中。然而據海岸巡防署預算報告中提及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執行率分別為11.85%、50.48%、62.93%及2.61%,根據資料顯示進行中部分工程有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海岸巡防總局針對改善目前工程進度落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趙天麟  (二)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編列「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入」801萬元。惟查,一般賠償收入較106年度增加212萬1千元,本項收入內含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款。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主要係環境適應不良、選擇繼續升學或其他就業等。考量志願役人員本應有適當之不適服現役退場機制,惟招募及進用機關仍宜持續深入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且妥謀改善措施,並參酌近年度預算實際執行情形等,覈實編列相關收入,以達成「招得來、留得住、具專長、有願景」之目標。爰請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三)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107年度編列「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營舍整建工程計畫」5,965萬7千元,子計畫項目包括「105-107年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105-107年中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105-107年南部地區巡防局基層營舍新建工程計畫」等7項工程。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及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部分進行中工程進度落後且執行率偏低,未審慎評估、控管及審查計畫內容及進駐人數需求、經費編列合理性等,肇致部分工程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期程遲延、居民抗爭、未事先辦理地下管線調查並控管遷移時程、決策變更致工程數量增加或停辦、未覈實編列水土保持計畫經費及離島運輸成本預算,致工程經費不足等,導致工程延後發包、多次流廢標、中途停工、變更建造執照、計畫內容及期程數度修正等……,爰請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就計畫部分項目進度落後及預算執行偏低情形,研議具體因應措施,掌握各階段工程進度且確保施工品質,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主席:第2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6款「省市地方政府」部分。 第26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臺灣省政府原列1億1,880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830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業務」預算凍結25%,俟臺灣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施政業務」之計畫內容為監督各縣市民政、社會行政、衛生環保、農業、交通、財政、教文資料等事項,但其分支計畫內容,許多業務已與中央政府單位重複辦理,如配合宣導中央政治及施政目標及低碳環保研討會、宣導財政、經建等相關業務;且目前地方各縣市政府也已充分自治,實不需要再重複編列相關預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政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顏寬恒 黃昭順  2.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業務歲出編列1,543萬7千元,較去年增列345萬5千元,原因為教文及資料業務項下增列省政資料館原九二一重建績效展示陳列室等室內空間裝修工程800萬元。查臺灣省政府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又將室內空間裝修工程列入施政業務項目項下,並占教文及資料業務經費1,275萬9千元之62%,顯不恰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增列此預算必要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3.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業務」編列1,543萬7千元,項下「教文及資料業務」編列1,275萬9千元,占整目預算之82.6%。經查係增列省政資料館原921重建績效展示陳列室等室內空間裝修工程800萬元(占教文及資料業務經費62%),較106年預算增列634萬3千元。為達預算監督之目的,請相關單位針對該陳列室空間裝修其必要性及效益進行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Kolas Yotaka 4.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教文及資料業務─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901萬3千元,較106年度法定預算101萬3千元,增加800萬元,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政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顏寬恒  (二)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其他設備─雜項設備費」中,編列預算為146萬7千元,汰換冷氣機、監視系統等,會議廳音響設備、國際會議廳投影機等,由於國家財政困難,會議廳使用率高,才有更換設備之需求,故請臺灣省政府須謹慎評估更換之必要性,爰凍結相關費用50萬元,俟臺灣省政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會議廳之使用率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三)臺灣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行政管理」編列辦理珍貴不動產草山御賓館之維修養護與保險等經費計10萬餘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臺灣省政府對草山御賓館已無公用需求,且於106年5月17日已協調接管單位,爰允宜儘速研議完成撥用程序,以利古蹟修復保存。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顏寬恒  (四)立法院審議臺灣省政府106年度預算案時,曾決議要求草山御賓館移交政府相關單位提出具體規劃與積極妥處計畫,據瞭解目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意願接管,爰臺灣省政府應儘速研議完成相關不動產撥用之行政程序,以利後續修復管理與保存工作之進行。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顏寬恒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五)臺灣省政府107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之行政管理編列1,675萬5千元,預計辦理陽明山宿舍等珍貴財產以及維護古蹟及歷史建築所需。經查:草山御賓館已閒置多年未妥善管理,且未來走向不明,草山御賓館並非自始屬臺灣省政府所有建物,係於85年間由總統府協商裁示經管,惟因無使用需求,且接管時早已塌毀多年,故曾提議解除古蹟身分,以節省預算並活化國家資產,惟未獲臺北市政府同意,而監察院亦於103年間函請行政院妥處,然臺北市政府與內政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無意願接管。鑑於精省後臺灣省政府之業務規模、預算、人力宜逐步精簡,復就地理位置考量,草山御賓館位於直轄市,亦非位於縣(市)範圍,故草山御賓館等珍貴財產之未來走向,允宜儘速研議改選任適當之管理機關。爰此,為適當維護草山御賓館等公有珍貴不動財產,並衡酌臺灣省政府之業務職掌、經費規模等因素,爰要求臺灣省政府研議於107年度底前移撥至適當管理機關辦理。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第2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6,326萬3千元,減列100萬元(含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2目「議員諮詢業務」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26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加班值班費」215萬2千元,包含員工值班費60萬元、員工不休假加班費97萬6千元以及業務所需超時加班費57萬6千元。相較106年同一科目編列之預算數178萬6千元,增加36萬6千元,增幅20%,究其細項,值班費預算相較前一年度增加40萬元。經查107年度預算員額編制較106年度員額縮減5人,且臺灣省諮議會已非民意機關,業務大幅縮減,宜提升工作效率,衡酌業務實需撙節加班費與值班費支出,爰凍結20萬元,俟臺灣省諮議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顏寬恒  (二)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議員諮詢業務」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臺灣省諮議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三年一任。經查自105年12月21日起第七屆諮議員人數實際僅1人並指派為諮議長,且該條例已於2005年12月31日廢止。經查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諮議員費用」203萬8千元、「議會交流事務」43萬2千元、「諮議員會館」49萬8千元,係為支應19位諮議員出席開會、考察、住宿會館維護、出國參加議會聯合會等各項經費,鑑於該會已不具民意機關性質,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之預算籌編原則,相關支出允宜本節約原則覈實編列。惟107年度預算案仍編列諮議員19人,宜視諮議員人數現況調整減列,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諮議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吳琪銘  連署人:Kolas Yotaka 2.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議員諮詢業務」編列296萬8千元。經查106年8月底第7屆諮議員人數實際僅1人並指派為諮議長,惟107年度預算案仍編定諮議員費用203萬8千元,宜應就諮議員之實質功能與人數現況調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諮議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3.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議員諮詢業務─諮議員費用」203萬8千元,以支出諮議員開會出席費等。查臺灣省諮議會現已非屬民意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對縣(市)自治所提意見,不具約束力。衡酌臺灣省諮議會業務功能已調整,且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未明定諮議員人數下限,為期國家預算資源有效配置,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並避免社會負面觀感,允宜遵循節約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諮議會針對調整諮議員人數與相關經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麗蟬 顏寬恒  4.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諮議員費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諮議員開會出席費152萬4千元,惟立法院審查95年度臺灣省諮議會預算時,基於諮議員為無給職之規定,決議減列諮議員之研究費,以及省諮議員參加定期與臨時之諮議會會議,係為法定業務會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諮議會針對如何落實逐年減少諮議員之人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5.臺灣省諮議會107年度單位預算「諮議員會館」編列49萬8千元,查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中規定,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經詢問該機關,實際開會天數不超過50天,確實有活化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臺灣省諮議會針對如何活化諮議員會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三)「議員諮詢業務」項下編有第1節「諮議員費用」203萬8千元、第2節「議會交流事務」43萬2千元、第3節「諮議員會館」49萬8千元,共計296萬8千元。各項計畫內容包括諮議員出席費、前往美國參加議會活動、提高住宿品質之一般事務費等。惟自民國86年精省迄今20年,臺灣省諮議會已非屬民意機關,功能與影響力甚微,如再編列上開經費,實有違政府組織再造之目標,經查106年第七屆諮議員人數實際僅1人並為諮議長,然107年度預算案仍編列諮議員19人,爰建請積極推動精簡調整諮議員人數及功能,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  第4項 福建省政府原列5,960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兼職費」57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0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福建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雜項設備費」預算凍結70萬元,俟福建省政府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福建省政府編列70萬元作為購買公共藝術裝置,經瞭解是因承接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業務,始編列預算購買該公共藝術裝置作為地標之用,讓民眾得以清楚福建省政府亦為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然福建省政府業務本就是服務金馬地區之居民,實不須再特別編列預算購置公共藝術裝置作為地標,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福建省政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2.福建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雜項設備費」中,編列73萬元,其中,編列設置一處公共藝術經費編列70萬元,但無任何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福建省政府針對設置此公共藝術原由及其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洪宗熠  連署人:Kolas Yotaka (二)福建省政府107年度單位預算「省政服務」計畫編列799萬9千元,主要係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與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查: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中央政府可經由一般性補助款與各部會計畫型補助款之機制,直接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經費,無須經由福建省政府編列預算,再轉補助金門縣與連江縣政府,徒增行政作業程序。復查,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十六項明訂,「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團體及……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以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9點:「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綜上,鑑於中央對縣(市)政府已具補助機制,爰要求福建省政府自108年度起相關補(捐)助應依據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規定回歸現行補助款機制辦理,研議不得續行編列。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陳其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