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723008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1 附件2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300號、105年6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429號、105年6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668號、106年12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60704935號、107年1月2日台立議字第1060705257號、107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473號、107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22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第15次、第17次、第4會期第12次、第14次及第5會期第3次、第1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7年4月12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會議由召集委員吳思瑤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文化部部長鄭麗君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嗣於5月7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前揭6案及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會議均由召集委員吳思瑤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管碧玲等18人提案說明: 為尊重語言之多樣性及平等發展,應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均為國家語言。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語言為文化傳承之一環,為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內涵,政府應規劃及推動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並建立保存、傳承機制,以活化及普及國家語言;為具體落實及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政府應提供國民學習國家語言機會,並於國民利用公共資源時提供國家語言溝通必要之服務,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二、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說明: 為尊重語言之多樣性及平等發展,政府應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均為國家語言。是故,國民使用國家語言,除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外,語言作為文化承載之一環,為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內涵,政府應規劃及推動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建立保存、傳承機制,以活化及普及國家語言;而為具體落實及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積極保存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提供國民學習國家語言機會,並於國民利用公共資源時提供國家語言溝通必要之服務,鼓勵應用國家語言之創作,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三、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語言為國之文化根本,惟威權時期本土語言皆受打壓,對於國家語言文化保存威脅甚鉅。為推動文化轉型正義,尊重國家語言之多元與自主發展,保障語言於國家內之平等使用,並建立國家完整之語言資料庫與語言保存之系統,確保語言文化之傳承、復育與發展。國家應致力於國家語言師資培育,並保障人民於參與國家機關時,得使用其固有之國家語言。國家各區域其通用語言,應由區域自主決定。爰此,特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四、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臺灣社會擁有多元族群,為多元語言及多元文化之國家,然而目前國內各本土語言卻多面臨傳承危機,相關語言及其文化的復振和保存工作實刻不容緩,因語言為文化傳承之重要載體,政府應有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性基本法,爰此,為促進語言永續發展,落實保障多元文化及平等之精神,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為多元族群、文化及語言國家,基於多元文化主義及語言人權,為尊重語言多樣性及永續發展多元文化,創造互為主體之友善語言環境,落實國民平等使用語言之權利,保障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固有自然語言均為國家語言,爰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 六、委員吳思瑤等31人提案說明: 為尊重語言之多樣性及平等發展,政府應承認本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均為國家語言。是故,國民使用國家語言,除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外,語言作為文化承載之一環,為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內涵,政府應規劃及推動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建立保存、傳承機制,以活化及普及國家語言;而為具體落實及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積極保存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提供國民學習國家語言機會,並於國民利用公共資源時提供國家語言溝通必要之服務,鼓勵應用國家語言之創作,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七、文化部提案說明及對草案之回應: 大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法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立法目的:面對過去語言政策所衍生之問題,積極保障「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 臺灣是擁有多元語言、多元文化之社會,然於過去的歷史發展中,一元化的語言政策壓抑了臺灣本土語言的正常發展,最明顯之例除了2010年部分原住民族語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為死亡及瀕危語言外,就連較為通用的臺語(現行課綱使用之閩南語),亦已發生嚴重的世代斷層,查目前國內各本土語言大多面臨傳承危機,年輕一代已逐漸不具備使用完整族群語言之能力,因此相關語言復振及保存之工作實具急迫性。 鑒此,政府應嚴肅面對此語言急速流逝之議題,更應勇於承擔臺灣各族群語言永續發展之責任。爰此,文化部積極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秉持文化多元、文化平權之理念,全力支持語言復振、傳承與發展,以促進族群良善溝通與交流,真正落實多元、包容、尊重之國家文化價值。 (二)法案規劃方向:強調資源平衡,同步關照臺灣手語 為避免珍貴的語言文化過快流逝,政府雖已推動諸多相關法令及政策,例如將本土語言納入中小學課綱、建置本土語言辭典及資料庫、成立原住民語、客語電視台等,惟尚未有專責機關或專法進行統合,僅分別於不同部會執行,未能發揮最大功效。為使國家資源有效運用,政府應積極制定具基本法性質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俾利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語言文化傳承、復振與發展。 本部於106年3月至7月所辦理的7場次公聽會中,獲得諸多手語團體熱烈參與及迴響,本部強烈感受手語於目前社會中,亦面臨到傳承與發展之重大危機。另從文化平權、文化近用之角度而言,本部另檢視各國成功的語言政策及徵詢國內專家學者之意見後,將「臺灣手語」納入保障範疇,往後各相關部會得依本法規定,陸續制定更多平權措施,以健全聾人的社會福利,同時亦促進臺灣多元文化之發展。 (三)本部推動法案之作業歷程 本部推動法案之作業程序如下所示: 1.研商公聽會草案版本:本部於105年12月著手綜整歷屆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並於106年2月6日先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提出本部公聽會草案版本,共計12條條文。 2.辦理公聽會並依其研修草案內容:本部於106年3月至5月間於臺灣北、中、南、東、離島等地辦理6場公聽會、6場諮詢會議及跨部會諮商會議後,於106年7月3日公告本部所提草案版本。並於7月23日再次召開1場全國性公聽會(第7場)。 3.辦理法制作業事宜:本部依據公聽會、公告後民眾意見及各部會機關意見進行整體草案研修,並完成行政院規定之法制作業事宜後,業於106年10月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 4.行政院審查通過:本法草案於107年1月4日經行政院3853次會議審查通過,業於1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查。 (四)法案重點說明 本部所研擬之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內容共計17條,重點可分為八大項類: 1.宣示國家語言為重要行政業務之一: 本法明定國家語言事務由中央及地方共同推行,並宣示各國家語言平等原則及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作為擬定國家語言政策之參考。 2.定義國家語言範疇: 本法草案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自然語言之法制地位,其有關語言名稱及發展情形,將於後續訂定施行細則時基於持續調查研究、廣徵意見,進行滾動檢討。另為考量視覺型語言的重要性與需求性,爰將臺灣手語列入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 3.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執行保障措施: 本法草案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 4.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 因語言為文化傳承之重要載體,本法草案規定政府應定期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以利語言復育、傳承及紀錄,另考量讀、寫為語言保存之必要因素,爰後續將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俾利各國家語言保存與推廣。 5.強化國家語言教育制度及相關學習資源: 本法草案將保障學齡前幼兒教育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並於基本國民教育各階段中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並規定政府應積極強化整體國家語言之學習資源(包含師資培育、師資專職聘用原則、相關學習教材等)。 6.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 本法草案將規範各政府單位應提供公共資源之國家語言服務,並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 7.提升人民之國家語言能力及公務服務品質: 本法草案將致力於推廣國家語言認證以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以強化公務服務品質。 8.尊重地方自治並推動地方通行語: 本法草案業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地方通行語」之概念進行規劃,爰本法草案之規劃係先行考量我國各地區之語言分佈情形不一,宜由地方主管機關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並經該地方之立法機關議決,得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以此尊重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其地方通行語之權責。後續將再依實際狀況及立法目的,審慎於施行細則中研議整體實施方式及其保障事項,以期有效推動各類國家語言之復振與發展。 (五)法案效益:尊重多元語言發展,保障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積極落實文化平權真諦 隨著時代變遷,推廣母語是政府長期以來的政策,爰本部再次推動立法的目的是讓國內的多元語言及文化皆能獲得保存與發展之保障,透過立法機制,全面性的保障各族群語言,並符合聯合國公佈「文化多樣性宣言」、「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文化多樣性公約」與「世界母語日」等國際趨勢。爰本法通過後,可得之實質效益如下: 1.賦予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含臺灣手語)法制地位,尊重多元語言及文化發展、落實文化平權。 2.針對語言急速流逝之危急狀況,積極復振各本土族群語言,並強化其執行力度與深度。 3.積極營造國家語言的生活環境,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實質內涵。 (六)文化部對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提案說明 1.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1)委員版本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國家語言範疇」、第3條「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第5條「政府應規劃及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第6條「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保存、傳習及研究及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保障事宜」、第7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8條「國家語言教育」、第9條「國家語言公事服務」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有關第4條「國家語言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院本部成立專責單位掌理,並會同客家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及相關部會辦理」之主張,因本法係由行政院交予本部主政研提,並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係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之觀點進行規劃,故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擬由本部擔任,並設立相關協調機制,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1)委員版本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國家語言範疇」、第3條第1項「國家語言發展」、第4條第2項「中央及地方設立專責單位」第5條「訂定國家語言書寫標準」、第6條「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及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復振計畫」、第7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8條「國家語言教育」、第9條「國家語言公事服務」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有關第3條第2項「積極落實國家語言使用及發展,營造國家語言友善環境」:本部敬表贊同並採納其意旨,惟為求周延及符合法制體例,故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7條業已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3)有關第4條「國家語言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院本部成立專責單位掌理」之主張,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爰擬以本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3.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1)委員版本第1條「立法目的」、第3條「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遭受歧視或限制及面臨傳成危機之國家語言保障方式」、第4條「主管機關」、第5條「國家語言業務協調機制」、第6條「專責單位」、第7條「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即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第8條「國家語言教育」、第9條「國家語言師資」、第10條「國家語言公事及通譯服務」、第12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第13條「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認證考試」、第16條「國家語言法令滾動式修正」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有關第2條將明列各種國家語言名稱乙節,因考量本法案係基於多元文化性及文化多樣性之宗旨而設立,需多方尊重各族群之語言名稱選擇及習慣,且另考量目前仍有如平埔族群正在爭取國家正名,爰此議題建議於後續研訂施行細則時,廣徵各界意見,並基於持續調查研究資料持續滾動檢討。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3)有關第11條第3項「地方通行語不以一種為限」乙節,建議納入後續制定施行細則時參考並研議如何辦理。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4)有關委員所提第14條、15條「公務員之國家語言培訓及加給」等節,檢視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針對此節係採「陞遷加分」方式、原住民語言發展法中採培訓方式、本案條文則是強調其甄選方式,查以上「甄選、陞遷、培訓、加給」等均與公務員法之相關規範有關,建議邀請銓敘部、保訓會等單位共同研議。 4.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1)有關委員版所提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乙節,考量各機關係依年度施政重點編列相關經費,此節建議邀請主計總處等單位共同研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有關委員所提第7條第2項中「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之復振辦法」乙節,其意旨及工作內容已包含於行政院版本草案第7條第1項中,後續業將辦理相關國家語言復振計畫,爰本條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5.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 (1)委員版本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國家語言範疇」、第4條第2項「中央及地方設立專責單位」第5條「政府應推動國家語言傳承、研究及復育,並尊重語言之多樣性」、第8條「政府應提供國家語言公共資源服務」、第9條「國家語言認證及推廣」、第10條「國家語言教育」、第11條「任何人於法庭上有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即使用通譯服務」、第12條「編列預算補助瀕臨消失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等相關學術研究」、第13條「國家語言媒體應用」等節,與本部立場一致,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2)有關第4條第1項:「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國家語言推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考量本法之立法宗旨,爰擬以本部為本法之主管機關,另業務若涉及相關部會,必要時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爰行政院版本草案業於第2條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3)有關第6條:「國民命名國家語言之權利」之主張,其與地方通行語之內涵相似,另為將尊重地方政府之權責,規範各地方通行語實施方式及相關保障事項,行政院版本草案第12條業已規範,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4)有關第13條第2項:「對於瀕臨消失或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獎勵或補助廣播、影視、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主張,已納入行政院版本草案第7條第2項第4款,建請併同行政院版本草案審查。 (七)結語 因《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106年6月經總統府公布施行,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而《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業於106年12月經立院三讀通過,該法案中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鑒此,目前得列為國家語言者僅原住民族語及客語二種,未來亦將得到更多政府資源,而此狀況更恐加深其他本土族群語言,如臺語(閩南語)、閩東語等的失落感。為使國家族群平衡、共榮發展及語言與文化傳承相互依存,政府應顧及臺灣各固有族群及使用臺灣手語等語言之發展。 另為建構良善國家語言法制作業屬於政府重要文化政策,本次文化部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其法案本質雖屬於「語言基本法」之普通法,但卻能針對所有國家語言進行一般性規範,並提出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機制。考量目前國內諸多本土族群語言大多面臨傳承危機,而語言復振和保存工作刻不容緩,爰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期在本會期通過立法,以此建構完整的國家語言支持體系,促進國家多元文化之發展。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後段中文字修正為「……,除一般國家語言文字書寫外,亦包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 二、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三、第十四條,增訂如下: 「第十四條  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四、第十五條,照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四條通過。 五、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通過。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條及委員許智傑等提案第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