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2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志揚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33分至4時4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段宜康  許毓仁  林德福  周春米  吳志揚  黃國昌  林為洲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余宛如  劉世芳  李彥秀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張麗善  徐永明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副處長  吳 娟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專門委員  林彥甫(上午) 副主任  陳佳容(下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邱怡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煥棟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3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3人擬具「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顧立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審查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廢止「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四十七案),業經本會第9屆第1會期第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三、協商制度: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0條、第72條、第74條之1條文)、(二)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70條、第71條之1條文)、(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70條、第71條之1、第72條、第73條、第74條條文)、(五)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2條、第74條之1條文)、(七)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條文)、(九)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70條條文)、(十)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1條之1、第72條、第73條條文)、(十一)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一)第六十八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與議事相關之程序,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二規定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或各該議案原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二)第六十九條,照委員李俊俋等24人提案通過。 (三)第七十條,修正如下: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原審查委員會成員及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速記。協商過程之全程速記錄、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四)第七十一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6人提案通過。 (五)第七十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付黨團協商起十日內應召集協商會議,未能於十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或一個月內協商無法達成共識者,應交由次期院會按本法議案審議程序處理。 (六)第七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七)第七十三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八)第七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九)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十)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十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四、議事程序相關興革: (一)1.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第14條條文)、2.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5條條文)、3.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第9條之1、第9條之2、第10條之1條文)、4.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15條之2條文)、5.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條文)、6.委員李俊俋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8條、第9條條文)、7.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8.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8案: 1.第八條,照委員李俊俋等24人提案通過。 2.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除第三項中段「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之「或」字予以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3.增訂第九條之一、增訂第九條之二、第十條之一及增訂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三,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4.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5.第十五條之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6.第二十五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7.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8.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通過。 9.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10.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11.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二)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10條之1條文)案: 1.第十條之一,除但書中段「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之「或」字予以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五、廢除國是論壇: (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2條條文)、(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2條條文)、(三)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第二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三)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六、促進議事效率及公平: (一)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1.增訂第四條之二,不予增訂。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二)「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草案: 1.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1)第二十一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2.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3.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9條條文)案: (1)第九條,除第一項後段修正為「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二時三十分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外,餘照案通過。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4.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7條條文)案: (1)第五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5.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三)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廢止「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案: 1.本廢止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七、委員會調整(委員會數、單一召委): (一)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精進立法品質、提升議事效能,並落實本院各種會議中法案研究功能,嗣後本院各委員會會議(包括協商會議),召委得要求本院法制局就該次會議之法案提出書面評估、建議報告。必要時,委員得命口頭說明、補充。上述書面、口頭報告與說明,應列入公報紀錄。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徐永明 3.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二)1.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條條文)、2.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5條、第9條條文)、3.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4.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1.第五條及第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3.委員陳明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4.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三)1.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2.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之4、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之1、第9條、第22條條文)、3.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第22條條文)、4.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之4、第4條、第22條條文)、5.委員陳明文等2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之4、第4條、第4條之1、第22條條文)、6.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7.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之4、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之1、第9條、第22條條文)、8.委員顧立雄等23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9.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1.第三條、第三條之四、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之一、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23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四)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五十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五)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程尚未完成審查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九、以上審竣各案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所屬部會首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以及審查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共13案。因為案子比較多,為節省大家的時間,等一下報告時就連同解凍案部分一併報告。 首先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能夠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概況,深感榮幸,同時也十二萬分感謝貴院委員對本院所提各項施政、預算與法律案審議的支持與指教,謹在此先致上崇高的敬意。 本院第12屆服務團隊在伍院長領導下,以及歷屆所奠定堅實根基上,秉持著與時俱進之理念,積極推動切合時代脈動之文官體制,精進國家考試、任用、培訓及退撫制度,為優化文官素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促進國家永續發展而努力。104年2月5日本院通過第12屆施政綱領,作為本院施政方針,並研提「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業經104年8月13日院會討論通過,期以有效落實施政綱領。謹將本院本(107)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7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 為肆應社經環境變遷及配合業務需求,本院暨所屬機關歷年均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以適時檢討主管法規,本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計法律8種,法規命令31種、行政規則7種,總計46種。復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部會報院法規進度與時程。 目前本院亟須貴院優先審議之法案計有:一、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二、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項法案,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為落實人權及性別平等保障,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推動成果;責成所屬部會,配合相關人權公約檢視主管法規及訂定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本院將賡續督促所屬部會,積極檢討職掌相關事項,並加強推動工作,將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觀念,根植於全體公務人員,並內化為文官制度之基本價值。 二、研訂年金退休改革子法,落實既定政策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上開法律之施行細則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本院或會銜行政院於本年3月21日發布,俾完善公務人員退撫法制,並儘速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重行審定作業,以利年金改革方案之順利推動。 三、調整地方機關關鍵性職務列等(等階),以應實需 銓敘部自89年至105年間數度陳報職務列等調整案,其中多以地方機關之職務列等調整為重點,惟均囿於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而中止於審議階段。鑑於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之主管,係地方自治業務推動之重要職務,且其職責繁重程度經行政院確認,不亞於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考量其職務列等(等階)之調整有其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在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下,於本年5月10日本院第12屆第186次會議,同意調整該等職務之列等(等階)。 四、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為建立公平之考績考評制度,期透過考績制度之重行設計,營造良性競爭環境,型塑文官績效管理之公務文化,以符公平正義與人民期待,爰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前於101年10月18日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修法程序;茲以年金改革相關法案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改革內容將牽動公務人員之退休規劃,考績法制更應強化獎優輔劣之機制,以利公務運作。銓敘部業就考績法部分條文重新檢討並函報本院,本院將循程序提報本院院會通過後,函送貴院審議。 五、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以應社經環境變遷 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前研訂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立法政策,並據以制定該草案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經於101年3月27日會銜行政院將基準法草案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本院將持續推動該草案完成立法;另因公服法自28年制定公布迄今多數條文均未曾檢討,其內容亟待配合社會環境變遷予以修正,考量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之期程難以掌控,本院將適時研修公服法相關規定函請貴院審議。 六、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適度規範任用權益 配合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貴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案決議,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條文。銓敘部業就任用法部分條文重新檢討並函報本院,本院將循程序提報本院院會通過後,函送貴院審議。 七、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以優化甄選機制 考量機關辦理外補公開甄選時,應建立更加客觀與公平之準據,爰增訂外補公開甄選相關規範,俾使甄選機制更臻周全。修正草案業於105年9月5日函請貴院審議。 八、訂定身障者應試權益維護辦法,保障公平應考機會 為有效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應試機會,考選部爰依典試法第33條有關渠等應國家考試權益之意旨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陳報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草案。將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予以法制化,俾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於報名國家考試時,得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申請各類權益維護措施。案經提106年11月9日本院第12屆第162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會審查竣事。嗣經106年12月21日本院第12屆第168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月22日訂定發布,並函請貴院查照。 九、修正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以應國際人權發展趨勢 為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公務人員各項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相關限制,宜朝向用人機關「職務必要及最少限制」方向檢討,以及應考試服公職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考選部爰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有關應考人通過第二試筆試後,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無法應第三試口試規定予以修正。案經提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12屆第164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會審查竣事,刪除「重度肢障」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並酌增第二試錄取人數參加第三試口試,將需用名額加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俾擇優錄取;嗣經本年2月8日本院第12屆第175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月13日修正發布,並函請貴院查照。 十、賡續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考用配合 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考選優秀人才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惟實施以來,外界就雙軌制警察人員初任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錄取率懸殊等問題迭有質疑。復監察院105年9月10日函送調查報告,咸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考試分流制度,引發社會爭議,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究從制度面如何兼顧該項考試之專業性及公平性等情調查報告研處見復。 考選部爰修正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之應考資格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以符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分流設計之原則、回應用人機關需求及維護應考人權益。另本院分別於105年11月9日、106年3月7日、8月14日及107年2月5日函復監察院警察特考雙軌制爭議調查報告之研處情形。因警察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本院將依權責繼續推動改革,賡續就警察人員考試所涉制度性與結構性變革部分,督促考選部積極與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以研議解決方案。 十一、持續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 持續提升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與訓練合格證書製發效率、加強證(明)書改註補發便民工作、應用資訊科技維護系統安全、嚴密證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強化線上申辦作業等。本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系統已完成改版升級,業於106年5月份上線,更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另為照顧弱勢族群,對於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以及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准予免繳考試及格證書費。 十二、修正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應實際需要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授權訂定,自87年3月17日實施迄今,期間歷經2次修正。茲因保障法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增訂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失效後,行政機關請求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等規定;另考量涉訟輔助制度之實務運作需要,爰再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本修正草案經提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12屆第160次會議審議通過,嗣經本院及行政院於同年12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並函請貴院查照。 參、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 (一)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 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提供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之基本保障後,104年6月17日公保法修正,將公教人員保險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配合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之改革進程,逐步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茲以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公保法修正草案前經本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俟該法案修正通過後,即可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 (二)研訂政務人員法完成立法,完備其人事法制 為期政務人員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本院將持續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完備政務人員人事法制體系。 (三)推動基準法完成立法,確立文官法制共同基準 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確立共同適用之規定及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將持續推動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 二、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才選拔改革 法律專業人員之考、訓、用等事項,攸關司法品質及民眾權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此亦獲致多項決議,內容涉及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權責。茲法律專業人員之考、訓、用三者,環環相接、彼此連動,相關議題不宜切割處理,目前已由三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作為相關改革議題之討論平臺,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本年5月4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議,除確認協調會議議程規劃草案、議事規則草案、各次會議場地及主席,並就本院擬具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架構草案」進行討論。經依前開議程,預定在本年6月15日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討論本院主責之法律專業多合一考試相關議題。 三、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應試科目,提升選才效能 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重點工作之一,即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並要求檢討國家考試類科與科目、精進考試方法與技術及提升選才效能。考選部鑑於高普考試各類科專業科目歷年變動程度不高,各類科列考科目不乏不合時宜或內容相互重疊;復因列考科目過多,稀釋各科目評量人才效能,不利於人才之篩選,爰以各類科核心職能為準據,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2科,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1科,並於106年5月3日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同年6月1日與8日召開2次審查會,以其與職組職系密切關聯,將俟銓敘部職組職系整併案有初步結論後,再賡續審查。 四、檢討公職專技類科考試,滿足機關專業技能需求 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11屆第261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並自103年開始實施。惟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制度為考選制度重大革新,爰併予作成實施3年後應檢討成效,並就是否發揮原定效益決定續辦與否之決議。以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已辦理3年,考選部乃根據前開決議提報本院檢討報告,並建議部分類科賡續辦理或不再辦理、考試方式一致化調整改進,以及檢討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等,案經106年7月27日本院第12屆第147次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嗣於106年11月2日、本年2月22日及5月9日召開審查會,審查完竣,決議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組成專案小組,檢討現有政府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道,並研議最適切之選才、任用、待遇、陞遷、留才等整體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相關法制作業建議案。 五、檢討專技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精進專技考試制度 專技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制度,緣自「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之授權規定,復於相關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明定免試之資格。其建制考量係部分專技人員考試與同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除應考資格大底相同外,其應試科目核心評量要素亦大體相近,如通過同等級公務人員考試,並具一定期間之實務工作歷練,其所具備之專業素質與執業能力,當可推論肯認無虞。茲免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制度,公平性及合理性迭遭外界批評,且對於政府留用技術人才易滋不利影響,為期精進考試制度,考選部乃提報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檢討報告,案經本年1月18日本院第12屆第172次會議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嗣於本年5月10日審查完竣,決議將與職業主管機關及職業團體獲致共識廢止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類科,由考選部擬具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報請本院審議。 六、建構多元取才法制,活化政府人力資源 為落實政務、常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管理法制體系,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將就現行約僱、聘用人員及聘任人員之進用、資格、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相關權益義務事項,研議規劃相關法制,以建構多元取才管道。 七、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 為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用人需求,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進行簡化公務人員職務分類,並合理增加人員調動彈性,以利現有專業人力藉由不同專業領域之職務歷練,提升個人通才能力,俾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八、研修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應實需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自93年1月1日施行迄今,期間歷經6次修正。本次擬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保障法及自本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相關條文,以應實際需要。 九、評估調整退撫基金組織型態,強化機制功能 參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第二分組報告及貴院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附帶決議,進行退撫基金管理、監理機關組織型態之評估及調整等事宜,以強化基金管理、監理機制,提升基金收益績效,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之生活。 十、持續提升退撫基金績效,緩解基金財務壓力 退撫基金業於104年6月24日增列「國內外上市、上櫃權益證券」及「私募權益證券、黃金存摺及其他另類資產」運用項目,期透過更多元化投資以增加基金運用彈性。未來仍將配合國際經濟情勢,評估市場風險承受程度,機動調整投資組合,慎選投資標的及強化風險控管與委託經營管理,並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以達降低並分散投資風險及有效提升基金財務收益等多重經營目標。另本院將持續督促有關部會研擬改善基金績效之相關對策,以緩解退撫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肆、結語 為配合將於本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本院研訂(修)相關配套子法,包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草案,後二者法案業於本年2月6日會銜行政院,並經其同年3月9日、12日函復同意會銜,業於同年月21日併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發布,並函送貴院。 另本院業函請貴院審議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積極尋求貴院委員的支持與協助,期能儘速優先完成審議,俾據實施年金改革及建構優質之文官制度,以精進政府施政效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繼續就貴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院預算相關決議及預算決議事項共十項,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考試院107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885萬7千元,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未依相關規定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反而以計畫僱用140餘名非典型人力 (一)本院及所屬駐衛警、工友、技工及駕駛之超額人力列管,係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規定,鼓勵退離並積極予以轉化移撥。本院及所屬單位截至107年4月底止,列管超額員額計有34人,其中本院超額駐衛警26人及技工2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超額駕駛2人;國家文官學院超額駕駛1人,超額工友3人。另至107年底,本院及所屬單位超額列管員額,將由34人減為32人。 (二)另有關本院及所屬現有非典型人力運用之勞務承攬人力及臨時人員進用,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1.水電空調維護:水電及空調維護,須具備專業證照,始得執行業務;惟現有人力缺乏專業能力且培訓困難,無法轉化為水電及空調維護工作之人力。 2.環境清潔維護:辦公大樓、教學大樓、講座寢室、學員宿舍及其內外公共區域範圍廣大,現有人力不勝全面負荷其環境清潔工作。 3.電腦硬體維護:電腦硬體維護,須具備專業證照;惟現有人力於僱用時未具備電腦維護專業性且培訓困難,無法轉化為電腦硬體維護工作之人力。 4.「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研究人員:國家文官學院為強化人才培訓,向科技部申請「文官學習科學發展計畫」(104年至107年)經費補助,運用該項計畫經費進用約用研究人員辦理調查、建檔及各分項計畫之學術研究等工作,現有人力無法取代其專業性。 5.檔案清查與銷毀作業:為配合檔案法令規定及因應短期性及臨時性之實際需求,協辦回溯檔案清查及銷毀作業工作之所需。 (三)綜上,本院及所屬現有非典型人力運用,均為前開超額人力無法取代之專業性工作,及為應短期性、臨時性、急迫性業務實際需求所進用之人力。本院將賡續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等規定,鼓勵駐衛警、工友、技工及駕駛之超額人力退離並積極予以轉化移撥。 二、請本院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法 (一)機要人員設置原意,係為因應機關首長用人需要,使其得以進用少量親信人員,處理屬機要性質之行政事務,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且須與機關首長同進退,並得隨時免職;又第11條之1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之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於授權本院訂定之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機要辦法)規定。 (二)依現行機要辦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5人;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18人及10人;至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2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須送銓敘部備查,俾作為該部辦理銓敘審定之依據。第4條並明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僅限制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等職務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是凡屬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定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得在法定員額內,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該辦法並針對各機關進用之簡任、薦任以及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明定其應具備之條件。 (三)此外,105年3月23日貴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建請銓敘部研修機要辦法第4條,以放寬機關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得以機要人員進用。嗣該部積極檢討機要辦法有關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前於105年10月25日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表示意見,其中少數機關、部分團體及外界輿論尚有不同意見;且因機要人員工作係處理機要性質之行政事務,參事職務依規定多係從事法規撰擬及審核等工作,二者職務內容、屬性不同,是該等職務宜否以機要人員進用,仍須審慎評估。 (四)現行機要辦法雖對機要人員之職等進用比例無明文限制,然該辦法業已規範機要人員之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資格條件,爰對機關首長進用機要人員有一定程度之限制。如於機要辦法相關條文中訂定其職等進用比例,因機要人員人數有一定限制,尚難依一般機關職務之結構訂其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規範,且機要人員係由首長分派其工作內容,其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乃繫諸首長用人需求,強制訂其職等比例,恐再限縮機關首長用人權,是仍須審慎研議,如有必要,銓敘部將再進一步徵詢相關機關意見或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俾使機要人員之進用更為周延。 三、要求本院應重振士氣,強化職能,展現機關人員存在價值,以符合憲法之規範 (一)本院之存在,彰顯考試權之獨立性、公平性與中立性的三大價值,符合民主治理之原則,為我國憲政之重要資產,謹說明如下: 1.獨立性:獨立性為考試權的靈魂,本院之所以能維護公平性與中立性,即在於其具有獨立性,憲法中的院級設計可彰顯及維護此一價值。本院之位階與其獨立性之高低,有密切關係,如改由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行使現本院之職掌,因其隸屬於行政權內,恐難以避免行政權之干預。 2.公平性:依我國憲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這是民主社會應有的公平與功績原則。考試權的公平性,阻絕政治分贓之路,禁止循私用人之途,確保功績價值的實踐。這些為國家社會所用的公務人員與專技人才,也是社會安定的力量。 3.中立性:本院之運作,超乎黨派,必須維持中立,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建立中立的文官體制。本院為配合民主政治的發展,早在民國80年代即推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做為文官制度與民主政治的接軌。公務人員有行政中立的觀念,也能遵守法令的要求,使文官制度與民主政治能齊頭並進。 (二)本院秉於憲定職責,歷年來積極強化職能,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謹就過去20年的具體成果摘要列舉如下: 1.成立國家文官培訓機構:88年7月設立國家文官培訓所,99年3月改制為國家文官學院。 2.改革醫事人員人事制度:88年7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制定公布,使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分別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3.建立公務人員陞遷法制:89年5月公務人員陞遷法制定公布,明確規範公務人員陞任及遷調之相關事項。 4.建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91年1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定公布,推動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高階文官訓練、行政中立訓練等各項訓練。 5.建立公務人員協會法制:91年7月公務人員協會法制定公布,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並明確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等機制。 6.建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法制:93年1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制定公布,保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權益。 7.建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98年6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制定公布,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 8.建立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制度:警察人員初任考試自100年實施雙軌制,警校畢業生及一般學校畢業生分別應考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 9.醫事人員考試納入臨床技能測驗(OSCE):為提升醫事人員專業水準,將臨床技能測驗及格納入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自102年7月實施,並研議逐步擴大至其他醫事人員考試。 10.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制度改革:自100年起司法官、律師考試實施分試新制,並自103年整併第一試考試科目與期程,自104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列選試科目。 11.設置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於102年1月修正公布,增訂設置公職專技人員類科法源,俾利公務體系引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 12.推動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制度:為提升我國技師專業涵養並與國際接軌,自105年大地工程技師實施分階段考試,強化對於實務經歷之要求。 13.推動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於106年3月函送貴院審議。 14.健全國家文官法制: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等函送貴院審議。 (三)綜上,本院依憲定職掌,就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障及培訓制度,持續推動各項興革作為,相關文官制度均已展現成效,為建立現代化文官體系,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本院確有其存在價值及重要職能。 四、本院應責成考選部積極與相關機關研議並妥為規劃國文科目改革方案,並請考選部就如何衡鑑司法官之語言表達能力,應先行徵詢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後研商相關改進措施,於三個月內,就上開具體改革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現行除公務人員考試高考一級考試及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外,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及部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均列考國文科目。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除初等及相當等級以下考試僅採測驗式試題外,餘採「作文、公文與測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除中醫師考試採「作文、翻譯與測驗」,餘採「作文與測驗」。惟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之業務性質與考試取才目標均有所區別,而測驗式試題有其評量功能和目標之限制,致常遭受外界質疑衡鑑效益不彰,爰須急思合乎時宜之國文科目測驗方式。 (二)考選部前於106年11月15日召開國家考試國文科目作文試題型式變革諮詢會議,邀集國文、法律、社會科學、基礎科學與公務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與會人員均認同國文科目在國家考試掄才中之必要性,並建議未來作文試題設計及取材可更加多元,藉由不同的試題型式測驗應考人之語文表達、邏輯思辨、歸納統整及情意感受等能力,提升國文科目作文之鑑別效度。據此,考選部刻正遴聘專家學者成立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將就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之語文表達及文化涵養能力,訂定測驗目標,並據以研訂多元作文試題類型範例,供後續命題參循。 (三)有關司法官考試國文科目改革部分 1.考選部業於107年2月27日函請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本議題提供意見,嗣司法院函復該院正推動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就降低司法官考試國文科目測驗題之文言文比重及難度部分,表示支持。至法務部函復則建議仍維持現行題型及配分比例,併採古典與現代語料。 2.有關司法官考試國文科目改革,考選部將朝試題取材多元化努力,以及提醒相關委員注意文言文、白話文之比例及衡平性,避免文言文比例過高,未來並持續與用人機關溝通,研議取消測驗式試題題型,適度調整作文之試題設計,藉以提升作文之鑑別度,發揮評量綜效。 五、請本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報考公職原因、離職後再重複報考之因素進行調查,提出改善我國高普考制度以及地方特考考試制度之策略,以穩健我國文官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一)現職公務人員再次報考涉及現行考試制度,謹說明如下: 1.個人生涯規劃考量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同條文第2項亦規定,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又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除有該項各款情事之一,不得應考外,具有該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公務人員考試。是以,現職公務人員,合於考試相關規定下,再次報考更高等級考試或報考同等級其他考試類科,甚或低於目前任職官等之考試等級,應係基於個人生涯規劃考量下之抉擇,允宜尊重其選擇職業之自由。 2.受限制轉調規定影響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亦規定,考試及格後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3年後,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以外機關。按公務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意旨,係為穩定機關人事,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俾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爰在現行兩項考試均有限制轉調規定下,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如擬調任其他機關任職,可能選擇以再報考其他考試之方式,俾達成其轉調目的。 3.是以,公務人員在職期間再次報考公務人員考試,經錄取分配其他機關訓練學習且考試及格後,依規定分發任用,仍屬為國所用,以人才自當為國家整體運用角度而言,尚無人才流失之疑慮,將此排除為離職原因似較符實。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原因分析 為瞭解公務人員辭職原因,銓敘部前研訂公務人員辭職原因調查表,分為「個人因素」、「工作因素」、「管理因素」、「訓練發展」、「待遇福利」5大項,並就該5大項再細分辭職原因,於104年8月27日通函請各機關遇所屬人員辭職時由當事人填寫,或由人事單位依其情形代填,並於辦理辭職人員卸職登記時併送銓敘部。另自105年5月1日起,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自行於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登錄辦理所屬人員辭職登記案,並於系統相應欄位填報辭職原因,以累積統計辭職原因相關數據。謹就105年及106年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登記及辭職原因分析結果略述如下: 1.105年及106年各機關辦理辭職登記人數分別為1,893人及2,092人。主要辭職原因統計結果,近2年辭職原因均以「個人因素」占多數,超過總辭職人數之8成;其次為「工作因素」;再次之為「管理因素」。至「訓練發展」及「待遇福利」2大項相對較少。至勾選「無法填報」者,除無法聯繫當事人確認辭職原因外,尚有勾選「其他」並自填內容者,多為:復應考試錄取、準備公職考試、轉任約用醫師、機要人員隨首長進退等。 2.茲再就近2年辭職原因選填最多之「個人因素」項目進一步檢視,選填之細項最多者為「另有他就」,其後依次為「照顧家屬」、「進修升學」、「健康欠佳」,另有勾選「其他」並自填內容者,多為另有生涯規劃、復應考試錄取、準備國家考試等。如就不同年齡層選填之細項辭職原因進一步分析,30歲以下因「另有他就」、「進修升學」、「興趣不合」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顯示該年齡人員可能係因仍在多方探索志向與潛能而選擇辭職轉換工作;31歲至40歲因「搬家/返鄉」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且因「照顧家屬」辭職之比率僅次於41歲至50歲者;41歲至50歲因「自行創業」、「照顧家屬」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另因「健康欠佳」辭職之比率僅次於51歲以上者;51歲以上因「健康欠佳」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階段。 3.整體而言,106年公務人員辭職人數及辭職率,均較105年略有增加,且105年、106年辭職原因之分布大致相似,均以「個人因素」最多;至因工作、管理、訓練發展、待遇福利等制度或管理面向因素辭職之人數相對較少。如進一步探求「個人因素」項下之細項辭職原因,多係「另有他就」,占總辭職人數約4成,且該項所稱「他就」包括復應其他考試錄取、辭職再任他機關、公營事業或轉換至私部門服務等情形,爰係涵蓋轉換職場至其他公私部門工作者;另依「個人因素─其他」、「工作因素─其他」或「無法填報─其他」等自填欄位觀之,均有自行載明係復應考試錄取或為專心準備更高等級考試者,其可能仍續留公部門服務,經以銓敘部銓審系統比對辭職人員嗣後再任者,105年、106年辭職人員已於107年1月17日前再任者,分別為339人、96人,其中106年再任人數偏低,或因與統計時點之間隔時間較短,其復應考試錄取者尚未送審,或仍處準備考試階段之緣故。 (三)公務人員考試為政府機關人力甄補之重要管道,在目前以高普考試為主、特種考試為輔之考試制度下,用人機關遍及全國之高普考試與因應地方政府用人需求、分區報名且分區錄取之地方政府特種考試,其性質有別,考試制度因應其需求差異而有區別設計,應屬合理妥適。目前地方特考之不足額錄取與人才留任等問題,尚待相關權責機關共謀解決之道,另考選部亦將依照銓敘部研擬職組暨職系修正草案審議結果,賡續檢討高普考試類科設置及應試科目研修作業。此外,辭職原因調查施行至今僅約兩年,仍需累積相關統計數據以為佐證,銓敘部將持續蒐集公務人員辭職原因,並密切注意公務人員辭職及再任之情形,俾作為研擬相關人事政策之重要參據。 六、行政院長更換與本院之預算並無關係,於行政院長更換後重送107年度預算書,恐有預算浮編、浪費預算之嫌 (一)行政院於106年9月8日內閣改組後,基於對貴院的尊重,主動撤回已送貴院審議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新檢討重編,對於經常性支出作通案撙節,請各機關依「10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編調整作業方式」,配合通案刪減,重新編列107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案,並於同年9月中旬將調整後版本再行報送貴院審議。 (二)依預算法第45條規定略以,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預算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另依憲法第59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行政院依法統籌總統府及五院暨所屬機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事宜,基於預算內容之一體性及院際和諧考量,本院爰本撙節原則,配合辦理上開預算案重編事宜。 (三)茲本院依上開重編調整作業方式已刪減經常性支出307萬元(人事費139萬4,000元、業務費167萬4,000元及獎補助費2,000元)。重編後,預算不敷數預計高達300萬餘元,實無預算浮編、浪費預算之情事。 (四)鑑於本院所編「一般行政」預算,係供維持業務正常維運所需之水電費、通訊費、網路通訊系統及各應用資訊系統維護,以及提升資訊安全防護所需之進階持續性威脅攻擊防護系統購置與雲端共構綠能機房改善等經費之用,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將嚴重影響院務推動,敬請同意動支該筆預算。 貳、凍結考試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要求考試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考試院及所屬之全球資訊網群整合計畫和改善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說明如下: 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邀集院部會資訊主管,共同研商本院暨所屬全球資訊網整合方案(會議紀錄如附件一),並業已於兩週後完成「考試院暨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群整合計畫」,如附件二。本計畫主要目標說明如下: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更新設計,應朝「整體風格一致」原則發展,例如網站樣式、背景顏色、顯示位置與圖示等,以期能讓民眾有操作一致性感受。 二、本院暨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更新系統框架設計,應以共用框架為原則,以達到院、部、會資訊資源整合與共享目標,落實機關相互支援,減少重複投資。 三、本院暨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更新功能設計,須符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制定之政府網站相關規範,例如無障礙、行動裝置、開放資料與資訊安全等要求,以配合國家整體資訊政策。 有鑑於本院暨所屬各單位經費編列與業務差異性,修正規劃分為二階段完成。第一階段預定於107年11月30日前完成,項目包括: 1.完成考試院體系全球資訊網「共用框架」、「共用軟體平台」與「後台管理平台」雛形系統。 2.完成本案各機關(本院、監理會、保訓會、文官學院、基管會)全球資訊網雛形系統。 第二階段系統開發測試上線,預訂於1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參、凍結考試院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並就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研議考試院公務用車調派及使用、考試委員人數之縮減評估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本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 (一)考試委員依憲定職掌,參加本院會議,針對各項人事政策、官制官規等表達意見,本院院長因係會議主席,針對會議成員之發言,亦會作成裁示或表示意見。 (二)檢附「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1份,併供參考。 考試院院長及考試委員對蒙藏委員會裁撤廢止發言紀錄 會議次數及日期 發言人 院長及考試委員發言內容 第12屆 第65次 104.12.10 蕭委員全政 蕭委員全政: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限將延至2018年1月31日一案,方才諸位委員提出關切,詹委員中原長期重視我國組改發展,因涉及國家組織及人員配備問題,爰其認為應有一定的評估機制;蔡委員良文則提及,倘組改延宕過久,恐會引發諸多後遺症等,各有關切重點。據本席了解,此次立法院通過上開施行日期延至2018年,主因是在野黨認為,明年已確定政黨輪替,因此要求較充裕的時間,調整行政院組改方向及內容。回到組改過程,報告指出,尚有內政部等6個部會及所屬相關組織法案未完成立法,惟據悉目前這些部會,如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及大陸委員會等,都已完成政黨協商,但上開部會職掌範圍廣泛,亦屬關鍵部會。過去執政黨推動組改中或有疏忽之處,以致於因各部會分別對於立法院的遊說,而使調整內容未盡理想。舉例而言,交通及建設部原來規劃內政部營建署能移轉至其轄下,但最後未能如願,導致目前仍歸於內政部,甚至更擴充權責範圍;這類相關案例比比皆是。本席認為,未來若按照目前政黨協商版本通過,組改問題會更嚴峻。例如:行政院下還設有國土安全辦公室及災害防救辦公室等,惟其權責不清,且未形成正式組織,相關問題的確需要進行較為全面性的盤整。再如公安問題,海陸空管轄未能結合,乃至警政署、災害防救署、海巡署等之職掌分配尚有疑義。總之,各部會組織結構尚有諸多不嚴謹之處;另外,如蒙藏委員會併入大陸委員會之原因為何?據悉當初只考量蒙藏屬大陸地區故予兩者合併,其理由並不夠充分。因此,若要有嚴謹的政府組織設計,仍需一定規劃時間。依本席研判,此次暫行條例施行日期延後2年多,即表示須預留2年的時間處理後續作業。總之,俗諺有謂:「長痛不如短痛」,倘稍微忍一下痛,而能使國家基本的組織結構及員額建置有更良好的設計,此一緩衝時間並無不可。 第12屆 第155次 106.9.21 周委員萬來 周委員玉山 蔡委員良文 陳委員慈陽 黃委員錦堂 蕭委員全政 伍院長錦霖 周委員萬來:1.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後,雖不再設置蒙藏委員會,但該會組織法未廢止前,可否逕行將現職人員予以移撥?就法制作業而言,容有思辯空間。經查該會組織法廢止案,業由行政院於本(106)年8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擬將該案列入明日(9月22日)院會議程報告事項。在尚未廢止該組織法之前,行政院已於9月15日裁撤該會,並將現職人員分別移撥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同時,文化部配合上述組織調整,修正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且經行政院同意而於9月15日生效,即將函送本院核備。本院可否不予核備?或俟該會組織法廢止後再予處理?以上請教人事總處及銓敘部,並請簡要說明。2.蒙藏委員會裁撤究否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及第3條,此點仍有疑義存在,故文化部配合組織調整作業修正組織法規,即將函送本院核備部分,可否比照方才人事長補充報告所提,循101年行政院新聞局組編廢止案辦理,建請銓敘部能進行研議。立法院審議廢止案極為快速,或能一次會議可決,故就法制作業而言,應趨向於嚴謹,爰本席認為不應直接沿用101年行政院新聞局組編廢止案例,而應俟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廢止後,再研修文化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以上意見提供銓敘部研處。 周委員玉山:1.民國105年5月20日,蔡英文女士發表就職演說,宣稱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中華民國憲法第26條,載明國大代表的名額,提到蒙古與西藏。憲法第64條,載明立法委員的選舉,又提到蒙古與西藏。此外,憲法第119條,載明蒙古各盟旗的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20條,載明西藏的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由此可知,中華民國憲法對蒙藏的重視。民國17年7月11日,國民政府成立蒙藏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106年9月15日,這個政府裁撤蒙藏委員會,使它在世89年,無緣享有「風華90」。相形之下,人事總處今年「風華50」,飲水思源,應該感謝過去政府的便宜行事,違反憲法,成立了人事行政局,侵犯了考試院的職權。蒙藏委員會的前身,是內務部的蒙藏事務處、蒙藏事務局、蒙藏事務院等機關,說明蒙藏自始就是內政,中華民國憲法更確定了它們的地位。民國38年大陸淪陷,中央政府遷台,蒙藏委員會的業務不斷調整,核心工作如下:一、對在台蒙藏人士的輔導照顧、蒙藏文化的保存傳揚、人才的培育、蒙藏的研究。二、對海外蒙藏族聚居地區的人道援助,與經貿、學術、文化及醫療的交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國大陸不是外國,蒙藏當然也不是外國的兩個部分,更不是兩個獨立的國家。但是,人事總處今天的報告卻說,蒙藏委員會裁撤後,部分業務將依性質,由外交部承接。眾所皆知,外交部處理的是外國事務,而非本國事務,人事總處數度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的結論違反憲法。政府最新的措施,打了蔡女士的臉,再度損害了兩岸關係。政府可能辯稱,只是將蒙古國、俄羅斯三個蒙古裔共和國的人才培育和人道援助,從蒙藏委員會移到外交部。但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蒙古是中國的一部分,蒙藏委員會的業務,自始至終都應與外交部無關,只能移交給大陸委員會和文化部。今後,請多參閱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確保蔡女士所言非虛。2.陳委員慈陽未能清楚本席方才發言的重點,係請教人事總處,有關蒙藏委員會的業務,自始至終應與外交部無關,只能移交給文化部與大陸委員會,尤其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的人才培育與人道援助,過去應係外交部亞西司的業務,非為蒙藏委員會的業務。蘇聯解體後,15個加盟共和國獨立,但仍有22個自治共和國,包含三個蒙古裔共和國。本席發言的重點,在蒙藏委員會的業務應與外交部無關。 蔡委員良文:有關人事總處報告蒙藏委員會配合組織調整裁撤案,以下意見:1.法制作業程序方面,贊同周委員萬來意見,且蒙藏委員會原屬行政院八部二會之架構,有其歷史沿革,爰組織調整之法制作業程序理應更為周整,請教人事總處如何思維?如何辦理組織法修正或廢止事宜?2.政府再造過程,應請時時關心政府組織裁併後,相關移撥人員之適應情形及陞遷發展問題。請教人事總處有無相關統計數據?或類似議題報告可供參考?3.(以下略) 陳委員慈陽:1.有關周委員玉山所提提到憲法問題,謹就學者立場提供以下淺見:憲法內容包含本文與增修條文,方才周委員所引用之憲法本文均已停止適用,縱使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兩岸關係,但並未訂定兩岸人民關係實質內容,而係交由立法院依據憲法的精神去制定兩岸人民條例。此外,有關蒙藏委員會配合組織調整裁撤案,依民國97年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故政府基於政策需要,裁撤蒙藏委員會與行政院組織改造,係完全合於憲法規定。2.感謝周委員玉山指教。法律人係純粹從法律觀點出發,也就是如前提錯誤,後面推論可能會有邏輯錯誤問題,本席僅係就憲法規定提出個人對憲法學之意見。 黃委員錦堂:有關蒙藏委員會業於本年9月15日遭到裁撤,爰針對相關法制作業與制度建構表示意見,而非就該會是否應該裁撤以及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對於蒙藏究竟有如何的規定,表達看法。1.本院為人事法制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各級行政機關構的組織法之制定、修改或廢止非屬於本院權責。但當行政院或立法院決定設置或裁撤某一機關時,或將某個機關由某種機關屬性改為另外一種屬性時,相關的人事事宜會一併受到影響,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制之修改從而將牽動相關的人事安排或甚至人事法制,人事法制從而與組織法制在一定案型上係緊密連結,故本席呼籲,應學習大法官採取「整體關聯性之解釋或觀察」之方法,也就是說,凡是與人事制度有關之行政組織法事項,本院也享有發言權,本院所屬及所督導的部會並應積極任事,而非等到其他機關邀請時才派員列席發言。憲法學談到權限劃分時,常提到與本機關權限有關的必然內涵觀念,這些是我們應該要去學習與掌握的。2.本案蒙藏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有單獨之組織法,而且該法目前仍有效存在中,故理論上該機關依據該組織法律應該存在,因為組織法還沒廢止,但本案透過行政院長的一紙命令就加以裁撤,這在法制上是有待爭辯的。其次,政治現實上,執政黨在國會擁有超過三分之二席次,要廢止該組織法應該是沒有困難的。第三,在實際政治上,廢止該機關也難謂有政策上之急迫性,為何不等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呢?3.一說認為,「行政院組織法」中已經刪除該會,行政院組織法為行政院組織之「優位法律」,已經作出決定。但蒙藏委員會組織法仍然存在的情形下,能否直接以院組織法而逕予排除之,恐怕仍非無疑義。其次,一說係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3條作為直接處理本案之依據,但也非無爭議。其規定,「(第一項)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第二項)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但於此吾人應注意,其所稱「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係指該條例第2條第1項,文字為「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所以還是有基準法之適用,而基準法明文規定二級行政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4.總之,為追求嚴謹之法制作業,本案應俟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廢止後再進行,較為妥適。 蕭委員全政:人事總處報告有關蒙藏委員會配合組織調整裁撤案,此為爭議性高問題,蒙藏委員會之出現與其後續都有許多變化,並延續到現今,如同方才周委員玉山所提出現蒙古國、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以致於將這些業務轉移至外交部。本席對政治領域較為熟悉,並有學生於蒙藏委員會任職,故對前開委員意見補充說明。扁政府時代,承認外蒙古為蒙古國,至於馬政府時代,據了解亦可接受蒙古國,原因為蒙古國成立於民國10年,業經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為獨立國家,較我國憲法制定時間為早,故我國憲法中所規範之蒙古並未包含蒙古國,此說或容有爭議。故承認蒙古國後,蒙藏委員會所涉及的對外交流,包含內蒙、外蒙(蒙古國)及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此五處均屬「蒙」之範圍,但在現在的轉換過程中,可能會有所遺漏,因為蒙古國及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成立後,臺灣與其均有很多交往與交流,期間所涉人道援助,其實不僅涉及經濟面,尚包含醫療交流且數量眾多,而醫療交流或可歸納於人道援助,但經過這樣的調整後,即蒙古國與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之相關業務移至外交部後,外交部通常不會繼續執行醫療交流業務,醫療交流可能僅有臺北市政府與部分大型醫療體系才會關心。本席所關心者為未來組織業務調整後,原來蒙藏業務因已非早期所界定之內蒙部分,尚包括蒙古國及俄羅斯三蒙古裔共和國,而業務交流也非常多元化,但未來這樣的組織業務轉變後,將會出現何種的變化?例如人事總處報告所述,外交部接受蒙古國和其他三共和國者,僅限於預算跟相關業務,但並未接受任何人力移撥,因此所憂心者為目前蒙藏委員會業務(特別是醫療交流部分)移撥外交部後,是否有部分就會消失?至於蒙藏業務與人力移轉至陸委會部分則較為清楚,而移轉至文化部部分,則成立蒙藏文化中心並設3科辦事,惟這3科名稱與業務為何?是否會以文化為主,抑或以人為其業務中心?請人事長幫忙解惑,因為這可能涉及蒙藏委員會主要業務的延續,而這些延續業務與文化部現在所致力業務發展方向,會否有所扞格,以上均請人事總處進一步說明。 伍院長錦霖:有關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廢止一案,在立法院完成法制作業前,行政院先行推動相關組織法規廢止,在法制作業上,非無疑慮。請人事總處與銓敘部務必審酌相關法制之妥適性,審慎處理。 第12屆 第156次 106.9.28 陳委員慈陽 陳委員慈陽:1.(略)2.以下發言內容,本席係以學者身分發言供參,與現任職務無關:(略)。3.周委員玉山所提憲法第26條有關國民大會規定,因國民大會已廢止,所以該條文已經停止適用,至於第64條立法委員選舉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已另有規定,而憲法第119條及第120條關於蒙古及西藏規定部分屬憲法第十章地方制度,已由增修條文第9條取代,縱退萬步依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亦由立法院決定之。因此,立法院經由立法程序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將其歸屬於其他部會,仍合乎憲法第119條及第120條之規定,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是合憲的。今天周委員會對憲法規定有所誤解,乃是一九九○年代修憲模式採仿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惡例,不直接在本文逐字增修,而採附加於本文外的模式所造成的。殊不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制定,就如同納粹在德國奪權時所用的,以另訂授權法去架空威瑪憲法內容,此種在憲法本文外的「違章建築」,以往被獨裁政權或御用學者美其名為仿美國的憲法修正案,殊不知在十八世紀末憲法內容為何?歐美各國都莫衷一是,所以美國制憲當時摸索孟德斯鳩的權力分立下,也只能制定三權分立下的聯邦體制與聯邦及各州關係的原則規定,直到後來美國制憲先賢才將人權保障,透過修憲方式制定了補充憲法本文不足的人權保障條文,至今雖少數是排除本文條文,然絕大多數都是補充一部十九世紀以來憲法應具備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與人權保障兩大部分,所欠缺的人權條款,本席將其稱為憲法增補條文,而非現在多數譯為憲法修正案之緣由。此與我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天壤之別!沒想到在一九九○年代為使憲法具民主正當性的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卻仍沿襲惡例,以憲法增修條文來停止憲法本文之適用,已是違反法治國原則法的明確性與人民的可預見性,就德國憲法學言,也認為此種方式是一種破憲行為,違反了德國基本法第79條第1項,該條就是為了防止重蹈納粹破憲而明文規定修憲要就修改憲法本文逐字增刪,如此始符合明確性、文件性及可辨識性原則。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延續如此惡例,造成今日惡果,也就是憲法體制混亂,究竟是人權保障條款?抑或是基本國策?同時也造成因獨自在憲法本文外制定新憲法條文,無法綜觀憲法憲政體制整體內容,使得憲法條文修改的枝節片段,造成今日適用上的前後矛盾,內容錯亂,更是違反法治國原則及民主原則的違憲之修憲行為(第59頁以下,60頁上)。我國未來修憲應是整體性、本文逐字增刪為原則,也就是全面修憲,所以在程序上及內容上需有公民與政治團體,包含執政及在野黨無私的全面配合,始能將混亂糾結憲法予以正本清源,基於國民主權,建立在人權保障及權力分立磐石上(第83頁)。 第12屆 第158次 106.10.12 黃委員錦堂 黃委員錦堂:以下幾點供參:1.本院委員於前次院會提及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應予以廢止,會後施人事長應該有向立法院執政黨團反應。本日報章剪報資料顯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開始審查相關法案,顯示施人事長充分聽取委員建議,並依照有關程序及管道有所回應及作為,本席表示推崇。2.(以下略) 第12屆 第170次 107.1.4 周委員萬來 周委員萬來:部報告組織編制法案第4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乙案,業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於去(106)年12月13日公布廢止在案。有關文化部處務規程部分修正條文及編制表,請部儘速處理,並函陳本院核備。 備註:本表係彙整自103年9月4日至107年2月1日考試院第12屆第1次至第174次會議紀錄。 二、研議本院公務用車調派及使用 (一)本院公務車輛除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係專用車外,其餘19輛車目前係為考試委員公務用車。又依貴院第5屆第2會期決議考試委員不得再配置專屬用車後,本院即依貴院決議辦理,考試委員如需用車,係採逐日申請調派公務車方式處理,並依規定填具派車單。 (二)本院考試委員之職責,除出席院會,參與決定考銓保訓業務政策外,並須依典試法,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命題、閱卷、審查、口試等各項作業之委員,以及進行實地考察等工作。目前每年辦理國家考試約計20次,因考試類科繁多,故考試委員須經常拜會全國各機關、大專院校、行業公會,並與專業學者、教授及業界領袖交換意見。按103年至106年前開19輛考試委員公務用車之使用狀況,每輛車年均使用次數高達230次,其公務用車使用率高,足見職責之繁重。 (三)為適切回應貴院建議本院檢討派車制度並兼顧同仁公務用車需求,本院19輛考試委員公務用車自107年3月5日起,以每週輪值方式兼院內公務車之用。又為利輪值機制順利運作,輪值之公務車輛及駕駛,由車輛管理員調派,並依同仁申請之派車路程、地點出勤。 (四)綜上,本院考試委員及同仁公務用車,將依前開原則調派及使用,以妥善運用公務車輛資源。 三、有關考試委員人數之縮減評估 (一)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及挑戰,國家權力的運作與政府的治理,也同樣面臨轉變的壓力。文官體系為政府運作順遂的重要支柱,面對當前快速變遷的環境,本院積極強化核心業務,提升組織效能,有關考試委員人數合適性之評估,謹說明如下: 1.本院自行憲迄今,均採合議制運作,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藉由與會人員意見激盪,尋求共識,以臻完善決策之功能。本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依考試院會議規則規定,每週舉行1次院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討論之議案如性質複雜者,得交付全院審查會及小組審查會審查。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考銓及保訓制度為配合未來社會多元發展,需使教、考、訓、用四者相互配合,而考試用人主要來源之大專校院,亦有文、理、法、商、農、工、醫、教等之分,所培育之人才均為國家所需。本院舉辦國家考試時,考試委員均須擔任典試委員,並依其專長擔任應試科目分組召集人,目前國家考試業務極為繁重,非大陸時期僅舉辦高普考試所可比擬,尤其近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新增專技人員考試種類甚多,每年舉行50餘種考試,考試類科近約1,400類科、筆試應試科目近約6,000科。且考試方式日益多元化,除筆試外,尚有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需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以確保考試之高效度及高信度。 3.以第12屆考試委員為例,自103年9月上任至107年4月,共計召開184次院會,會議討論事項計783案,舉行全院及小組審查會共193次;第11屆考試委員任內,共計召開301次院會,會議討論事項計1,464案,舉行全院及小組審查會共341次;另103年9月至107年4月,院會通過(議決)文官制度與國家考試法規案共計283案,施政績效深受各界肯定。如再加計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專案研究、國際會議或國內研討會各場次主持人、赴各機關瞭解考銓業務執行情況等業務,職責確甚繁重。有關考試委員之人數,各界雖有不同意見,惟宜避免人數過少,致發生少數人意見即左右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發展之情形。 4.本院不時廣蒐各界不同意見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檢討考試委員名額多寡,由於考試委員人數、資格及任期的調整及變革,除影響本院的整體業務推動外,更涉及本院組織結構的穩定,關涉考銓、保訓及基金業務職掌功能能否發揮,對國家社會的發展亦有重大影響。面對該等議題自應以審慎態度,因應國家發展需要作整體宏觀考量,全盤進行討論思辨,倘無適切且不得不予調整的理由,建議仍維持考試院組織法的現行相關規定,以貫徹本院憲定職掌的實際需要。 (二)有關考試委員之人數,因社會各界有不同意見,也會影響到總統可以提名任命的政務人員人數,基於民主政治精神,應該由多數民意決定,本院尊重貴院作為最高民意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的最後決定。以本項經費對於本院業務之推動,確有必要,敬請准予動支。 肆、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115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並就出國考察等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項國外旅費為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旅費,自94年每人9萬餘元逐年刪減,103年至106年每人編列5萬5,000元,107年度經貴院決議:減列30萬元、不得要求職員隨行、並凍結五分之一等,爰19位考試委員107年每人出國旅費僅得編列4萬5,000元,超出4萬5,000元部分需自行負擔,並在貴院同意解凍前每人僅得支用3萬6,000元。在現今航空票價及住宿旅費等費用高漲下,考試委員赴歐美亞各國考察,雖係因公務出國,多仍需自費支付部分費用。 二、考試委員依憲法第88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出國考察之國家,係由考試委員自行選擇,並在每人4萬5,000元額度限制內覈實報支。有關本院編列考試委員國外考察預算,預計前往國家以歐美亞概括,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一節,係因應各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配合社會發展需要,並隨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如年金制度改革等,就考銓保訓應興應革事項,分別擇定考察主題,自行前往先進國家考察之實際需要。 三、本院職掌國家考試及文官法制,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參採先進國家經驗,確有必要。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均依規定於考察完畢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院院會提出考察報告,並將電子檔置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及參考。 四、綜上,以考試委員考察經費由106年之5萬5,000元減為107年之4萬5,000元,支付航空票價及住宿旅費已顯不足,而本項國外旅費對考察先進國家文官制度,健全我國文官法制,確有必要,敬請准予動支。 伍、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並就離職率逐年攀升等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請本院就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檢討,提出具體立法計畫之書面報告 (一)本院暨所屬機關107年度立法計畫經於107年1月19日邀集本院所屬部會政務副首長及院部會相關主管,舉行會議研訂完竣。107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計法律8種、法規命令31種、行政規則7種,總計46種。其中考選部主管法規22種,擇要摘述如次: 1.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為符合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之目標,以及配合各機關用人需求,擬檢討刪除蘭嶼錄取分發區規定與第11條附表十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機關(構)、學校一覽表,並增訂原住民地區及各級機關(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事務有關職務規定。另配合106年6月14日公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有關原住民族特考增訂族語認證資格規定,研擬增訂應考人相關族語採認機制。 2.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用人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因應業務需要,擬研議增設三等考試2科別,並刪除四等考試各科別,取消三等考試航務管理科別應考年齡上限,以及修正該科別應試科目與訓練相關規定。 3.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因應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經105年11月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公路業別之人員任用已改為簡薦委制,可自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初等考試取才,爰擬刪除公路人員業別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並檢討鐵路人員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數之合理性及科目內涵之妥適性。 4.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配合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業務需求,研議修正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 5.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配合用人機關需求新增考試類科。 6.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為應資訊知識領域發展快速,擬修正三等考試資訊處理類科應試科目名稱。 (二)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本院預定於107年7月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法規進度與時程。未來亦將持續配合國家政策及用人機關需求,積極檢討未盡合宜之法規,以建立完善之考選法制。 (三)另有關近年公務人員考試報名人數逐年下滑一節,查公務人員考試自99年報名人數達53萬餘人之高峰後,呈現逐年下滑趨勢,其牽涉因素甚廣,尚難推測主要變化原因,惟自106年起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之報考人數減少幅度已見趨緩。考選部為因應公務人員考試報名人數逐年下滑情形,105年業研擬國家考試宣導執行計畫,其具體作法包括由熟悉考試業務同仁參加各校舉行之就業博覽會,主動函知各大學校院,如有需要得函復該部派員前往宣導國家考試,並強化媒體宣傳作業與洽請用人機關及職業團體協助宣導等。106年起,除至學校演講或座談提供考試資訊之一般性宣導外,另主動結合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大專院校,就錄取不足額之考試或類科(如原住民族考試、土木工程類科)等,新增主題式宣導講座。107年開始,並將賡續擇定特定族群,針對個別需求進行主題式宣導。此外,為精進該宣導作業,將以加強政策需求及照顧特定族群(如退除役軍人、原住民族學生與身心障礙者),列為重點宣導對象。以上係希冀透過宣導計畫之多元推動,增進青年學子及社會人士對國家考試之認識,並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投入政府機關蔚為國用,俾擴大選才來源,提升人力素質。另藉由該宣導作業,汲取外界對國家考試之興革意見,供業務精進及政策制定之參考。 二、請本院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報考公職原因、離(辭)職後再重複報考之因素進行調查,提出改善我國高普考制度以及地方特考考試制度策略之書面報告 (一)現職公務人員再次報考涉及現行考試制度,謹說明如下: 1.個人生涯規劃考量 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同條文第2項亦規定,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又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除有該項各款情事之一,不得應考外,具有該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公務人員考試。是以,現職公務人員,合於考試相關規定下,再次報考更高等級考試或報考同等級其他考試類科,甚或低於目前任職官等之考試等級,應係基於個人生涯規劃考量下之抉擇,允宜尊重其選擇職業之自由。 2.受限制轉調規定影響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亦規定,考試及格後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3年後,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以外機關。按公務人員考試限制轉調規定意旨,係為穩定機關人事,考試及格人員得以具備完整之職務歷練,俾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爰在現行兩項考試均有限制轉調規定下,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如擬調任其他機關任職,可能選擇以再報考其他考試之方式,俾達成其轉調目的。 3.是以,公務人員在職期間再次報考公務人員考試,經錄取分配其他機關訓練學習且考試及格後,依規定分發任用,仍屬為國所用,以人才自當為國家整體運用角度而言,尚無人才流失之疑慮,將此排除為離職原因似較符實。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原因分析 為瞭解公務人員辭職原因,銓敘部前研訂公務人員辭職原因調查表,分為「個人因素」、「工作因素」、「管理因素」、「訓練發展」、「待遇福利」5大項,並就該5大項再細分辭職原因,於104年8月27日通函請各機關遇所屬人員辭職時由當事人填寫,或由人事單位依其情形代填,並於辦理辭職人員卸職登記時併送銓敘部。另自105年5月1日起,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自行於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登錄辦理所屬人員辭職登記案,並於系統相應欄位填報辭職原因,以累積統計辭職原因相關數據。謹就105年及106年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登記及辭職原因分析結果略述如下: 1.105年及106年各機關辦理辭職登記人數分別為1,893人及2,092人。主要辭職原因統計結果,近2年辭職原因均以「個人因素」占多數,超過總辭職人數之8成;其次為「工作因素」;再次之為「管理因素」。至「訓練發展」及「待遇福利」2大項相對較少。至勾選「無法填報」者,除無法聯繫當事人確認辭職原因外,尚有勾選「其他」並自填內容者,多為:復應考試錄取、準備公職考試、轉任約用醫師、機要人員隨首長進退等。 2.茲再就近2年辭職原因選填最多之「個人因素」項目進一步檢視,選填之細項最多者為「另有他就」,其後依次為「照顧家屬」、「進修升學」、「健康欠佳」,另有勾選「其他」並自填內容者,多為另有生涯規劃、復應考試錄取、準備國家考試等。如就不同年齡層選填之細項辭職原因進一步分析,30歲以下因「另有他就」、「進修升學」、「興趣不合」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顯示該年齡人員可能係因仍在多方探索志向與潛能而選擇辭職轉換工作;31歲至40歲因「搬家/返鄉」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且因「照顧家屬」辭職之比率僅次於41歲至50歲者;41歲至50歲因「自行創業」、「照顧家屬」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年齡階段,另因「健康欠佳」辭職之比率僅次於51歲以上者;51歲以上因「健康欠佳」辭職之比率高於其他階段。 3.整體而言,106年公務人員辭職人數及辭職率,均較105年略有增加,且105年、106年辭職原因之分布大致相似,均以「個人因素」最多;至因工作、管理、訓練發展、待遇福利等制度或管理面向因素辭職之人數相對較少。如進一步探求「個人因素」項下之細項辭職原因,多係「另有他就」,占總辭職人數約4成,且該項所稱「他就」包括復應其他考試錄取、辭職再任他機關、公營事業或轉換至私部門服務等情形,爰係涵蓋轉換職場至其他公私部門工作者;另依「個人因素─其他」、「工作因素─其他」或「無法填報─其他」等自填欄位觀之,均有自行載明係復應考試錄取或為專心準備更高等級考試者,其可能仍續留公部門服務,經以銓部銓審系統比對辭職人員嗣後再任者,105年、106年辭職人員已於107年1月17日前再任者,分別為339人、96人,其中106年再任人數偏低,或因與統計時點之間隔時間較短,其復應考試錄取者尚未送審,或仍處準備考試階段之緣故。 (三)公務人員考試為政府機關人力甄補之重要管道,在目前以高普考試為主、特種考試為輔之考試制度下,用人機關遍及全國之高普考試與因應地方政府用人需求、分區報名且分區錄取之地方政府特種考試,其性質有別,考試制度因應其需求差異而有區別設計,應屬合理妥適。目前地方特考之不足額錄取與人才留任等問題,尚待相關權責機關共謀解決之道,另考選部亦將依照銓敘部研擬職組暨職系修正草案審議結果,賡續檢討高普考試類科設置及應試科目研修作業。此外,辭職原因調查施行至今僅約兩年,仍需累積相關統計數據以為佐證,銓敘部將持續蒐集公務人員辭職原因,並密切注意公務人員辭職及再任之情形,俾作為研擬相關人事政策之重要參據。 三及四、請本院針對公務人員離(辭)職比率逐年增加,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一)首就全國公務人員離(辭)職率而言(相關數據請參見銓敘部統計表如附件三) 1.自101年至106年離職率,分別為0.72%、0.72%、0.88%、0.81%、0.86%及0.84%,其中103年離職率為近6年最高,離職人數3,058人,其主因乃係配合該年舉辦七合一選舉,各鄉(鎮、市、區)長未連任離職,以及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該等機關以機要人員任用之職務須隨同首長或改制離職所致,爰如排除上開因素,尚未有離職率相對較高之現象。 2.惟上開離職率經扣除因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學習(如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再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至新機關接受訓練)、其他原因免職(如機要人員隨同機關首長離職)、另有他就免職(如調任公營事業等無須銓敘審定職務)、轉任政務職、因案判刑免職等因素,各年度公務人員自行提出辭職之辭職率,101年至106年分別為0.41%、0.41%、0.49%、0.52%、0.54%及0.60%,雖逐年略微上升,惟其幅度並不明顯。 (二)次就前開6年辭職公務人員之年齡及學歷而言: 1.經比較該6年辭職公務人員之年齡,以30歲以下、31歲至40歲、41歲至50歲及51歲以上等四個年齡階層統計,確有年齡愈輕,辭職率愈高之現象。以105年為例,51歲以上辭職率為0.10%;41歲至50歲為0.28%;31歲至40歲為0.97%;30歲以下為1.56%。又為探求公務人員辭職原因,銓部前於104年8月27日函請各機關辦理辭職動態登記案時,請各機關協洽辭職當事人填寫辭職原因,經統計分析105年及106年主要辭職原因,均以個人因素占最多數,包含另有他就、照顧家屬等因素;其他因工作、管理、待遇福利及訓練發展等因素相對較少。經參考上開統計結果,年齡較輕辭職率較高,而辭職主因又以個人因素──另有他就為最多,此現象可能因年齡較輕者,轉換職涯空間較大,或仍處於生涯探索階段,尚未確定生涯發展方向,而以轉換工作尋求適性發展有關,使年輕公務人員辭職率相對較高;中高齡者除再就業較為困難外,有較高比率辭職者係因身體健康或照顧親屬等因素考量,與年輕者辭職原因不同。 2.至於學歷高低與辭職率是否互為增長,據附件三之統計數據,自101年至106年全國公務人員學歷結構已有明顯變動,以博士為例,101年公務人員有3,593人,至106年有4,472人,其人數係逐年增加,又其占各該年度全國公務人員總數之比率,由101年之1.04%逐步上升至106年之1.28%,增加有0.24%;雖該6年內具博士學位之辭職率均較其他學歷略高,惟整體而言,具博士學位之公務人員之人數係較其他年度有逐年上升趨勢;若再比較這6年辭職率,其增長情形亦非明顯。 (三)綜上,依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近6年公務人員之辭職率,有微幅上升,究其主因係以個人因素居多,而非因工作、管理或待遇福利因素所致,以工作權係屬個人自由權之一環,對於辭職另謀他就者,爰尊重個人選擇;另有關學歷愈高者,辭職率愈高,依前開統計資料顯示,此一趨勢尚不明顯,惟愈年輕者相較於年長者,確有較高之辭職率,究其因係年輕者處於職涯探索階段,除有較多之就業機會,且較無家庭因素之限制等,爰有較高之辭職率,雖政府機關之執行主力,係以30歲以上者居多,渠等人力離率則依年齡增長而降低,是於政府運作上,雖不受年輕者辭職之影響;惟以本院為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文官制度之健全發展,將有助於吸引優秀人才,蔚為國用,爰本院亦將持續檢討未盡合宜之法規,並依貴院委員質詢之意見,持續蒐集及密切注意公務人員辭職原因及其情形,以作為研擬相關政策之重要參據。 陸、凍結考試院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俟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通盤檢視各機關現職通譯之員額、考選及任用資格要求(含一般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及現職人員轉任、陞任等考選及任用途徑)、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及實際業務需求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建立通譯認證檢定、改進考選及任用方式與資格要求等制度修正及相關法制配套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經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通盤檢視各機關通譯業務執行情形及需求,分述如下: (一)司法院 1.法院通譯職務主要業務為法庭傳譯,需具備傳譯能力。為免各法院通譯之遴派不符法庭傳譯需要,造成日後人力調度之困擾,各法院通譯職務,除現有人員之陞任甄審外,自95年起遇缺不補,嗣為應政府機關員額精簡政策,新法院成立、各項審判新制推動及法規修正新增業務所需員額,均多由現有預算員額範圍內檢討因應,爰自102年起全面列管各法院通譯職缺由司法院統籌於辦理年度員額調整案時檢討運用,陸續裁減節餘或列管職務改置為最迫切需要職務,至107年通譯預算員額為81人。 2.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開庭所需傳譯多國語言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延攬通曉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及他國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經教育訓練後建置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提供法院選用,協助法庭傳譯。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於特約通譯制度實施迄今,運作均屬順暢,並無窒礙,近年除手語及部分東南亞語特約通譯人員使用頻率較高外,其餘尚無人力不足情形。 3.有關現職通譯陞任資格部分,三等通譯應取得第2國語言或手語達「中級」以上之證照或檢定證明、二等通譯應取得第2國語言或手語達「中高級」以上之證照或檢定證明,並經擬任法院證明具業務所需傳譯能力,始具陞任二、一等通譯之資格。 (二)行政院 1.法務部 已訂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規定申請擔任各檢察署特約通譯備選人者,須具備一定程度之語言能力,且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要求通譯應有能力以國語進行傳譯,且對於檢察業務、刑事實體及訴訟法具基本認識。另亦明定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講習前得先行測試其國語程度,以瞭解其傳譯能力是否符合各級檢察署之需求,及其所需之講習課程內容。完成講習者,檢察署發給特約通譯聘書,聘期以2年為限,聘任期間內,檢察署得視需要辦理講習,以提升傳譯品質。聘期屆滿後,仍須透過講習始得續聘,若有不適任情事者,則應不予續聘,且得隨時廢止其聘書。 2.衛生福利部 現係通過各縣(市)現有資源提供通譯服務。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皆有建立長期合作之通譯人才名單。另鼓勵各縣(市)培訓生育保健通譯人才,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需求自行向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辦「輔導新住民翻譯人才培訓及運用計畫」於轄內推動「生育保健通譯員培訓及運用計畫」,提供新住民通譯志工諮詢與外語通譯陪診服務。 3.交通部 臺鐵目前於臺北、板橋、桃園、中壢、臺中、彰化、臺南、高雄及屏東等9個車站提供東南亞語通譯服務,未來將視各站旅運需求適時招募志工提供通譯服務。在公路客運部分,將責請公路總局輔導地方主管機關於公路客運轉運站,優先提供通譯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 4.勞動部 為確保外籍勞工於接受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已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陪同及通譯機制,並訂定「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就通譯人員之指派程序、通譯費用、通譯時間及資格條件等予以規範。 5.內政部 (1)移民署於98年已建置整合通譯人才資料庫,納入各機關培訓後同意登錄之通譯人員,供相關單位查詢使用,目前該資料庫通譯員計1,476名,語種18種,通譯服務類別計10項。為規範使用管理資料庫,亦訂有「通譯人才資料庫管理運用作業規定」及「運用通譯人員注意事項」,維持通譯品質及遵守通譯倫理。另每年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招募不同語言人才,以充實移民署語言人才。 (2)警政署已辦理「警察實務印尼語、越南語基礎班」,俾提升外事警察常用外語基本聽說能力,另各警察機關建置通譯人員計1,016名,其中521名通譯人員同意其聯絡資訊建置於警政署通譯人才資料庫,提供遇案查詢使用。 二、與本院權責相關事項 (一)是否於公務人員考試增設通譯類科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係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任用需求而舉辦,本院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及用人機關所提用人需要,訂定考試規則,分設類科取才。75年公務人員考試法制定公布以來,該項考試用人機關並未提出設置通譯相關類科之需求。 2.查早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委任升等考試設有法院通譯科別,各機關符合應考資格之現職雇員得應該項考試(按,委任升等考試於94年辦理最後一次考試後廢止);薦任升等考試亦設有法院通譯科別,於96年配合一職系設一類科原則予以刪除。目前則未辦理公務人員通譯類科考試。是以,法院及檢察署現職通譯或為依委任升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以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並具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3.次查考選部前於100年6月23日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現為勞動部)提供通譯人員聘用方式及未來需用職缺員額,並於同年8月23日邀請上開機關開會研商決議略以,依各機關與會代表意見,現行以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或洽請相關機關指派臨時通譯協助之方式,均能滿足通譯人力需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因業務需要希能增設通譯類科,惟並無正式編制員額,因此通譯類科短期內尚無單獨設置之必要。 4.另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會議與通譯相關之決議,包括充分挹注培訓經費、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等,並未建議公務人員考試增設通譯類科。 5.茲以各機關通譯需求語言類別繁多,業務需求量不一,且無法依各語言需求增設編制員額,於公務人員考試設置通譯類科,恐無法滿足多國語言需求及切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是否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是以,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須審酌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屬性是否合於上開要件,倘未來制定通譯人員職業管理法律,且明定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始得執業,自當配合訂定相關考試規則,舉辦考試。 三、綜上,目前各機關已針對通譯業務需求建置或培育通譯人才,內政部亦已建置整合通譯人才資料庫平臺,提供相關機關、團體使用,逐步完善國內通譯服務機制,落實新住民及移工之權益保障及照顧措施。茲因目前尚無機關提出增設公務人員考試通譯類科需求,故暫無相關規劃;又如擬建立通譯專業人員制度,職業主管機關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向考選部提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至是否辦理通譯認證檢定、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及如何強化通譯人員在職訓練與留用機制等,本院尊重各相關機關權責。 柒、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提出近10年身心障礙公務員考績等第分析及檢討報告,列出改善措施與逐年預期目標,於107年6月底前函送立法院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案件,由各機關依考績法規辦理,並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茲以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之實際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係其服務機關最為瞭解並由服務機關覈實考評,是銓敘部於辦理審定作業時,對於個別受考人考績案件,除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外,歷均尊重受考人之考績權責機關。 二、又為期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受考人考績,能本於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辦理,銓敘部與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8年起,即每年以部局首長聯名箋函請各主管機關首長,對於身心障礙人員之考績,除考量其工作績效、學識、操行、才能等因素外,宜適度衡酌其身心障礙情形是否與一般人員所得承擔之業務輕重有別,而予以從寬考量後覈實考核之方式辦理。有關近10年身心障礙公務人員之考績等第相關資料,銓敘部刻正彙整分析相關數據,將俟銓敘部將相關數據函送本院後,儘速提供貴院參考。 捌、要求考試院責成考選部就『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進行全面性通盤檢討,詳細說明各項爭議之具體改進方式及期程,並於下會期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外,建請考試院責成考選部,研議於考試結果公布後,適度公布閱卷評量標準,供外界及考生有所依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106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引發外界諸多質疑,包括入場證寄發延遲、試題題數及配分大改卻未為事先公布、命題模式射倖性過高、命題範圍過於狹窄、國文仍維持高度文言文比例等問題,貴院要求考選部就106年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二試通盤檢討,向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進方式及期程之書面檢討報告,考選部業擬具檢討報告,於107年3月15日函送貴院,先予陳明。 二、有關前揭問題具體改善方式及期程,謹重點臚陳如下: (一)入場證寄發延遲部分 1.說明:入場證寄發因遇連假停止送信導致延誤。 2.具體改進措施:避免連假前寄送大批郵件以免郵誤、落實國家考試e化措施,自10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提供應考人自行下載入場證。 (二)試題題數及配分大改卻未事先公布 1.說明:試題之命擬、審查、決定及使用,屬典試事項,國家考試各應試科目申論題之實際列考題數及其配分等,無法事先公布。 2.具體改進措施:涉及應考人應試權益等考試方式之調整,將適時評估於考前公布相關訊息。 (三)出題範圍過於狹窄、出題模式射倖性過高部分 1.說明: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二試專業科目之衡鑑指標在於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試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部分科目雖試題數較過去減少,但各試題之考點豐富且均為各法律領域之核心、重要問題,考試時亦均提供各該領域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查閱,實難有射倖性可言。 2.具體改進措施:推動新式題庫建立與核心專業能力之定錨。 (四)國文仍維持高度文言文比例部分 1.說明:國文科目衡鑑重點為綜合評量應考人語文理解、應用等能力。 2.具體改進措施:試題取材多元化、適時提醒相關委員注意文言文、白話文之比例及衡平性。 三、另考量本2項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衡鑑指標著重應考人對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與解決能力,自106年起全面採用題庫試題,試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為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之參考,考選部於107年2月14日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公布本2項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公布迄今已有近5萬4,000筆點閱,應考人反映良好。 玖、建議考試院應儘速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具體修法規劃與措施規劃情況之書面報告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查貴院前於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時,作成附帶決議以,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行政院及本院相關部會應儘速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等相關修法,使部分職業類別之公、教、軍、勞等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其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險費,改由政府負擔。 二、次查公保法第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其保險費負擔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無須繳付原由政府負擔之保險費部分,即仍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至原由私立學校負擔之32.5%保險費,依上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係由政府負擔。 三、有關公保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保險費負擔,公保法第10條第7項明定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爰如擬將個人自負部分保險費改由政府全額負擔,應基於各社會保險之一致性及立法經濟考量,以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宜。 拾、請考試院審慎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降低收支平衡之差距,及政府應如何定期處理潛藏負債,以提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運用範圍 退撫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明訂,退撫基金運用範圍包括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存放於指定之銀行、與公務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經濟建設之貸款或投資,以及報請本院及行政院兩院核准有利於退撫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為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及實務運作需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陸續報准增列之投資範圍包括「上櫃公司股票」、「經核准上市或上櫃辦理承銷中之公司股票」、「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項目之國外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以避險為目的之股價指數期貨、遠期外匯及其他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商品」、「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以增加投資效益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銀行業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國外上櫃公司股票及國外經核准上市或上櫃辦理承銷中之公司股票」、「國內外上市、上櫃權益證券」及「私募權益證券、黃金存摺及其他另類資產」等。 為增加退撫基金收益來源及分散投資風險,基金管理會未來亦將視金融市場發展及基金營運需求,持續研議增加基金之運用範圍。 二、退撫基金運用情形 (一)基金運用方式 考量退撫基金為確定給付制,屬於長期給付承諾,必須承擔籌措退休給付的各種風險。面對基金的財務給付壓力,為期長期收支平衡及永續經營,基金運用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故同時將資金配置於風險性較低之固定收益型運用項目,以及收益性較高之資本利得型運用項目。此外,囿於人力物力的限制,對於風險性及專業性較高之運用項目,以及另類資產之投資,主要係委託專業管理機構操作,期望藉由自行運用及委託經營並行之運用方式,達到分散投資風險及提升收益之目標。 (二)基金配置情形 截至106年底止,退撫基金運用結餘數為新臺幣(以下同)5,842億元,實際運用配置比例若依收益型態區分,固定收益、資本利得及另類投資運用項目分別為50.82%、45.84%及3.34%;若依投資地區區分,國內投資及國外投資之比例分別為54.90%、45.10%;若依經營方式區分,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之比例分別為62.55%、37.45%。 (三)基金運用績效 退撫基金自成立以來至106年底止,運用之累計收益數為2,265億1,000萬元,平均年收益率為3.23%。其中,106年度整體收益數為397.08億元,年收益率為7.15%,基金運用績效表現尚屬穩健。 三、退撫基金財務收支改善措施 對於減輕退撫基金未來之財務給付壓力,主要改善措施可分為「研修退休撫卹相關法規」及「提高基金運用收益」兩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修退休撫卹相關法規 基金管理會依法為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執行機關,有關退撫基金費用收繳與退撫給與之撥付,悉依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及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與審定結果辦理。 面對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情形,目前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年金改革相關之退休撫卹法案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實施,期藉由提高提撥費率、改革節省費用挹注基金、提高收益率等開源策略,並配合延後支領年齡、合理調降退休所得等節流策略,解決政府財政及基金財務危機。軍職人員年金改革部分,國防部將依行政院指導,就退除給與給付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俾使軍職人員退撫基金財政健全。 另基金管理會依法定期辦理精算作業,以瞭解潛藏負債之變化情形,並將依法令適時研擬調整提撥費率建議方案,以協助改善基金收支失衡情形。 (二)提高基金運用收益 由於基金之績效表現易受景氣循環及國際金融事件影響,為提升投資績效,基金管理會將積極採取下列措施因應: 1.機動調整資產配置,建構合理投資組合 面對金融市場波動,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未來將採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並將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發展,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適時調整資產配置,靈活運用資金,以增進運用管理效率。 2.關注國際金融情勢,掌握投資契機 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評估相對有利時機,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佈局,以增進長期之投資績效。此外,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藉由多元化資產配置,有效分散基金運用風險,以提升經營績效。 3.強化委託經營管理,提升運用效益 基金管理會將適時評估時點,採公開評選方式,遴選優秀委託經營團隊。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按季邀請代操投信公司到本會報告投資運用情形。對於受託機構長期績效不彰,致有損及委託資產或孳息收益之虞時,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採行不同委託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以分散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4.強化風險控管,增進基金長期收益 為因應市場波動及金融情勢變化,未來基金管理會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藉由制度化之監控作業,更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並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四、結語 退休撫卹相關法規的改革陸續完成立法,可減輕退撫基金財務給付壓力。而基金管理會面對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將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採行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並重之策略,著重資產配置多元化,靈活調整投資組合,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予以逢低佈局,並積極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適時報請本院及行政院兩院核准增列投資項目,以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提升長期之投資績效表現。 拾壹、結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本院乃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有關本院上開經費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文官法制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報告。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於考選業務的支持與策勵,使各項業務順利推展。 秉持人才為立國之根本,也是國家、社會發展的主要動能,本部賡續配合機關、社會用人需求及因應e化時代趨勢,持續精進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兩大類國家考試,透過公平、公正、合目的性的掄選機制,使人才得以到位,貢獻所長。在此,謹將本部重要工作概況及未來努力方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重要工作概況 一、106年考選人才成果 考選部的任務,係為國取才,過去這1年來,藉由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高普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各種特種考試,共錄取近二萬人次進入公部門服務。另外,也為社會、為人民拔擢了適任的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計三萬六千多人次。謹將考選人才成果臚列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 分為一般任用考試、特種考試與升官等升資考試三大類,分述如下: 1.一般任用考試:分為高等考試一、二、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配訓練任用,為公部門進用人員的主要管道。106年計辦理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等5項考試,合併舉行3次考試,設置191類科,共錄取6,501人次,各階段試務作業,均依預定時間完成並榜示,以選拔優秀適任人才。 2.特種考試:因應特殊性質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特殊需要及基於憲法對特定族群國民之特別照顧或保障,比照高普初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106年計辦理18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合併舉行6次考試,設置356類科,共錄取1萬0,831人次,除充實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服務人力外,亦甄拔特殊性質機關需求之各類人員,對於各該用人機關人力補充及業務推展,均有相當助益。 3.升官等升資考試:係針對公務人員、警察人員、關務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等4類現職人員取得高一官等(資位)資格所設,106年辦理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5項考試,合併1次舉行,設置213類科,共錄取1,961人次。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1.專技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其執業資格,憲法明定應依法考選定之,本部爰配合辦理相關考選事宜。 2.專技人員考試之職業範圍包括法律、金融、社會、工程、醫藥、海事等,106年合併舉行10次考試,辦理72類科,其中高等考試等級總及格2萬1,059人次;普通考試等級總及格1萬5,442人次,掄選適格之專技人員投入市場,作為支持國家社會發展所需人才命脈。 二、106年各項考試試務人力及時間統計情形 本部辦理之各項考試自報名至榜示結束,各階段工作細節繁瑣,試務工作流程漫長,除由本部200餘位同仁犧牲假日兢兢業業努力外,尚須調度眾多人力支援,始能順利完成各項考試。以106年為例,本部辦理之各項考試試務人力及時間統計如下: (一)試務工作日數:106年合併辦理國家考試共計19次,其中筆試56日、入闈214日、閱卷217日、口試11日、體能測驗9日,總日數達507日次。 1.週休假日出勤情形:每年52週之週休二日,本部同仁須犧牲假期辦理相關試務工作,其中筆試21週,口試6週,體能測驗3週,入闈36週,閱卷30週,題庫命審題49週,亦即除春節當週外,週六及週日同仁均須出勤。 2.入闈日數:106年國家考試入闈日數合計214日,總計841人次,平均每次考試題務組約44人入闈,為各項國家考試如期如質進行,本部同仁除權管業務外,同時肩負入闈義務,除特殊情形,1年須入闈2次,並在有限人力下,適時增補臨時人力支應,以期達成使命與任務。 3.閱卷日數:106年國家考試閱卷日數合計217日,總計動員工作人員9,434人次。每曰閱卷分2班,負責收發管理及核校分數。以1年365日有59.45%時間均在辦理閱卷工作。 (二)試務動員人數:106年合併辦理19次國家考試,總計動員人力39,018人次,平均辦理一次考試須動員2,054人次,各項試務工作實屬人力密集之工作。 1.試務處各組動員人力:各項考試試務處各組動員人力,場務組最多為25,671人次、總務組8,311人次、卷務組2,666人次、題務組841人次、秘書組438人次、會計組255人次、資訊組142人次;另外全年度8次口試動員438人次,3次體能測驗動員250人次。 2.人力來源:各項考試期間本部同仁除自身業務外,尚須支援試務處各組任務,更多時候仰賴各考區縣市政府及學校等外部人力協助,與之建立良好合作關係爰屬重要。 三、107年合併辦理19次國家考試 (一)107年各項考試,截至107年5月,計有10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5項考試業已舉行考試完竣,其餘包括專技大地工程技師、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消防設備人員、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人員、驗光人員等14項考試各階段之試務工作業依預定工作進度表辦理中。 (二)本部每年考試期日計畫安排,均秉持回應用人機關與職業主管機關需求、應考人權益及考試資源合理使用等原則,並請協助本部辦理考試之各縣市政府,洽借交通較為便捷、可供借用試場數量較多之學校為試區,便利應考人及符合試區設置規模經濟原則,以提升整體考選服務效能。108年度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預定於107年8月規劃研商完成後登載本部全球資訊網及發布新聞,並函知各機關、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廣為周知。 參、業務重要興革 一、考選制度與時俱進 (一)106年重要考選法制研修情形 1.通用性考試法規:完成考選部處務規程之研修,並訂定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試權利。 2.公務人員考試: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因應用人機關任用,以及為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等需要,完成高考一級考試規則、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規則、司法官特考規則、外交特考規則、警察及一般警察特考規則等三十餘種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研修。 3.專技人員考試:為應考試方式、及格標準及相關規定之修正,完成律師考試規則、導遊人員考試規則、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營養師考試規則、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等三十餘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法規研修。 (二)檢討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制度 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103年起新增辦理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考試,實施以來,部分類科確有達成制度設計之目的,滿足用人機關業務需求,惟仍有部分類科效益未如預期,經彙整歷年考試辦理統計情形,電話訪查該等類科錄取人員及其主管意見、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函請機關提供意見、蒐集該等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訓練及任職情形等資料,據以擬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檢討報告」,提報106年7月27日考試院第12屆第147次會議。 2.本案後續俟確立公職專技人員考試之變革方向後,賡續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議,俾考試制度能夠切合機關用人需求,以翻轉、活化國家考試及符應本部認同人才、多元選才之策略方針。 (三)檢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制度 1.為研議解決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人才考選及留任困難事宜,106年8月4日召開地方特考離島地區考試取才方式檢討會議,擬增設離島土木工程及離島測量製圖等類科。同年8月29日及9月6日就擬增設類科之相關配套措施召開會議,初步共識擬採筆試及口試;藉由增加口試並提高口試成績比重,符應離島地區選才需求。 2.106年12月27日嗣就地方特考錄取不足額特考定位、離島地區甄補及留任人才等重要議題召開諮詢會議,綜合及分析歷來相關研議及會議情形,試擬未來改革方案,並於107年3月30日召開第二次諮詢會議賡續研議。 (四)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 基於我國民主進度輿社會發展,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憲法所保障,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限制,應以用人機關職務必要及最少限制為原則。經主動邀請司法官用人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積極檢討,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同時配合國際人權發展趨勢,擬刪除「重度肢障」為司法官考試體格檢查不合格之規定。爰擬具司法官考試規則第9條第2項修正草案於106年11月1日函請 考試院審議,案經107年2月13日修正發布。107年起重度肢障者將可報考司法官考試,貢獻其專業於司法界。 (五)通盤檢討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 專技人員考試本質上是國家為人民之社會民生需求所進行的基本專業能力的把關,通過專技人員考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者,僅僅滿足了實際執業、參與相關社會與市場之經濟活動的基本要件。由此可知,專技人員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其是否合格、得否授予執業資格之核心指標,自應為是否具備各該專技領域之執業能力,從而「專業能力」之衡鑑即應為設定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標準之關鍵準據所在。本部於106年通盤檢討,並研擬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檢討報告,報請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作為研議專業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以及研修各該考試規則之參考。 (六)通盤檢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 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制度,公平性及合理性往往遭致批評,且對於政府留用技術人才易滋不利影響,為健全考試制度,檢討專技人員全部科目免試規定,本部函詢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會公會等團體之意見,經檢討結果,擬刪除各類醫事人員及獸醫師類科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將建築師及技師之全部科目免試規定改為部分科目免試,並進而檢討改進地政士及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得申請)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檢討報告業於106年12月14日函陳考試院審議,經於107年5月11日審查決議:除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申請要件)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依司改會方向一併衡酌外,其餘類科則依照部擬檢討意見。 (七)研修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規則,取才更富彈性 1.為配合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各項振興觀光產業之政策及措施,並回應職業主管機關及業界對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制度之興革意見,107年導遊、領隊人員考試起,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再報考外語導遊人員或外語領隊人員者,外國語以外之筆試科目即得予免試,並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60分為錄取(及格)標準,107年計有3,186人適用此項新規定。 2.為使應考人有充分時間作答,降低應試障礙,並調整應試科目列考題數,除了「外國語」科目外,其餘科目由列考80題降為50題。 二、試務行政持續精進 (一)賡續積極建置題庫,以應考試需求 為擴大試題來源及降低臨時命題可能造成每年考試試題難易度不易穩定的風險,本部每年均有計畫地邀集各領域、各學校之學者專家協助建置題庫以供考試使用。惟在有限的人力、時間及經費下,目前題庫建置仍以測驗式試題為主,並配合少數類科需要,建置申論式試題或混合式試題題庫。經統計106年完成新建及增補之題庫科目共計116科,申論式試題7科、混合式試題12科、測驗式試題97科。另統計106年21項考試約3,000科應試科目中,由題庫供題比率約13%,其供題比率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但需要更多經費、人力挹注始能相輔相成。本部將充分運用各項資源、秉持永續安全理念、多元調校作業流程,俾利持續建置專業取向題庫,以供考試使用。 (二)推動國家考試e化便利互動式服務,符應時代潮流 1.個人化及互動式服務 (1)成績通知書全面電子化:為使應考人更快速便利的掌握考試資訊與結果,自106年7月底榜示之106年第二次專技人員高考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起,成績通知書陸續提供應考人測驗式試題作答結果、增列答對與否之標示及考試榜單同步於考選部公報公告等措施,107年1月16日(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等5項考試榜示)更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線上查詢成績,應考人可透過多元管道掌握考試結果,並自107年3月下旬起,成績通知書全面改採電子郵件寄送,除兼顧環保與效率考量外,亦達到應考人取得成績通知書的方便性與隱私權保護。 (2)友善措施再進化:為了使國家考試的e化友善措施再推進一步,自107年1月舉行之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提供應考人於考試前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個人專屬帳號查詢、不限次數自行下載及列印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配合試務e化發展進程,自107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報名起,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更增加報名完成通知、催費通知、催件通知、補件通知、繳費通知、收件完成、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下載通知、成績通知書查詢通知8項email自動回覆系統功能,透過持續規劃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考試成績通知書開放線上查詢及下載之考試動態訊息通知及電子郵件主動寄送電子檔等功能,俾應考人於考試前能安心準備應試及榜示後能快速查知考試成績結果。 (3)目前入場證查核應考人之功能逐漸式微,本部經過詳細評估國家考試應考人應試證件與查核方式,研擬修正試場規則,未來將俟相關法規配套修正後,推動應考人直接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居留證即可入場應試,逐步實踐便民簡政、環保永續之目標。 2.規劃開發國家考試應試學歷認證e化程序為推動國家考試報名e化程序,規劃各項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結束後,函請169所大專校院為國家考試應試學歷認證單位,由學校認證其授予學位。另為便利各大專校院進行學歷認證e化作業,規劃開發簡易操作介面之離線程式及公文附件檔採電子郵件發送機制,俾利加速試務作業流程、節省人力成本。 3.研議發展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多元方式,善用人工智慧(AI)發展多元考試工具 (1)發展電腦化測驗採行申論式試題電腦應試系統,研議作業系統安全性、作答不可否認性、中文輸入法相關機制、試務系統雙軌作業之發展優先順序及作業程序等事宜。另召開專家諮詢會議研議國家考試推動軟體導向電腦化測驗之可行性,研提「推動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模式多元化發展」報告,分析美國、澳洲、芬蘭等國家採取應考者自備電腦(Bring Your Own Device, BYOD)之考試實施方式及資訊安全等議題。 (2)與國立清華大學2專案團隊共同提案申請科技部「AI創新研究中心專案計畫」,已通過第一階段構想書及第二階段專案計畫書審查。 (三)改善試務作業,維護應考人權益 1.首次舉辦驗光人員特考,建立簡政便民之應考資格查驗平台 驗光人員特考於106年度首次辦理,由於驗光人員法賦予衛生福利部審查本考試應考資格之義務,而現職驗光從業人員人數眾多,該部審查作業負荷過重,以致達99%應考人於報名期間未能取得應考資格證明。為解決應考人未能繳驗應考資格證明之疑難,協助渠等完備考試報名程序,本部與衛生福利部於106年4月達成合作辦理本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共識,即由衛生福利部提供審查合格名冊供本部直接查核應試資格,免除應考人繳驗應考資格證明,及時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 2.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提前舉行及放榜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現行醫學系應屆畢業生一年期PGY訓練制度,原則均於每年8月1日開始,然醫學系畢業生分發至各醫療機構進行PGY訓練時,大多已應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惟尚未榜示,未能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及醫師證書;因尚未具醫師身分,勞動部認定其於醫療機構工作之身分應視為勞工,而有勞動基準法2週84小時之最高工時限制。 (2)經衛生福利部、教育部、醫學校院等相關單位建議提前舉行考試並於7月31日以前榜示,使應屆畢業生得以順利銜接PGY訓練,不致造成身分適用之疑慮。案經本部邀集產官學各界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共識,每年第二次醫師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提前於6月下旬單獨舉行,7月31日前榜示,並自106年第二次考試起實施。 (四)提升典試人力資料庫效能,精進遴聘效率 為簡化作業流程,提升系統效能,除檢討修正「典試人力專長審查及工作記錄實施要點」外,篩選刪除典試人力資料庫中從未獲遴聘且身故或逾齡(80歲以上)人員,並於國家考試典試人力調查表中新增「最適宜擔任命題之應試科目」供學者專家填寫,提供多元資訊以利遴聘參用,精進典試遴聘作業品質及時效。 肆、未來努力方向 一、盤點考選法規,革新考選制度 (一)研議法律多合一考試之改革方案 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善法律專業人才養成,朝向建立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方向推展,本部將綜合歷來相關考試制度研議情形及用人機關需求等,就可能改革方向試擬相關方案選項,提供未來賡續研議參考。 (二)配合考選政策修正典試法施行細則及試場規則 1.為因應國家考試e化趨勢,以及入場證作為查驗身分功能逐漸式微,擬取消國家考試入場證制度,本部已擬具典試法施行細則等12種法規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起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 2.另涉及現行試場規則中規範舉行考試之試場秩序維護等文字,語意未臻明確,為求立法體例之清晰,區分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分別規定,將非屬典試法第21條第3項授權範圍予以刪除。 (三)配合職組職系修正案檢討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為配合大院相關決議要求,將依銓敘部106年12月27日函陳考試院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其對照表」案審議情形,就考選議題部分,綜合歷來研議及函復意見內容等研擬相關說明提供審議參考;並配合審議結果研議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等檢討事宜。 (四)賡續辦理錄取不足額改進措施,強化考用配合 針對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暨特種考試部分錄取不足額類科,持續精進命題及閱卷相關措施,錄取不足額類科相關統計數據納入命題注意事項並列入試卷評分標準會議重要報告事項,另適時提供評分統計數據,作為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酌,以減少錄取不足額情形,滿足用人需求。 (五)研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關肢障與身高等體格檢查限制規定 1.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及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係屬憲法所定權利,106年12月20日及25日分別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外交部、經濟部、內政部、海巡署及國安局等用人機關就研擬刪除各該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涉有肢障與身高限制等者,提供修正意見。 2.各機關均已函復意見,惟為了解各國考試相關現況,107年1月31日函請駐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代表處,協助查察駐在國相關公務人員考試是否於身高或其他體格項目訂有招募或應考限制條件等。俟各代表處查復各國情形,併同各用人機關意見後擇時開會研商。 (六)檢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制度 1.研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用人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基於業務需要擬增設科別以充實航務與適航檢查人力、配合本部前對應考年齡上限之檢討結果,擬刪除航務管理科別之年齡上限規定,另擬刪除無用人需求之四等考試各科別等。 2.研修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因應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經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公路業別之人員任用已改為簡薦委制,可自公務人員高普考或初等考試取才,爰擬刪除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各級資位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並依類科核心職能一併檢討鐵路人員考試應試科目。 (七)賡續檢討改進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 本部研擬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之檢討報告,以「專業能力」之衡鑑應為設定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標準之關鍵準據所在,採固定比例及格制以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標準,脫離應考人的專業能力衡鑑結果,與專技人員考試的本質有所不符。該報告業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本部未來擬針對採固定比例及格制之考試類科,如:新制大地工程技師、32科技師等考試,逐步研議調整考試及格方式。 (八)賡續檢討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 對於現行46種設有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專技人員考試類科,經邀集各主管機關研商檢討,已獲致刪除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獸醫師考試等11類科全部科目免試之規定,並將建築師、32類技師等類科之全部科目免試改為部分科目免試之共識,本部將賡續檢討改進地政士及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之申請要件)之全部科目免試制度。 二、精進核心業務,推動試務創新 (一)研議國家考試國文科試題型式變革 為回應大院第9屆第2會期審查考試院預算時,提案審慎研議國文科之必要性及改革方向之意見,針對現行國文科目題型及測驗題合宜性,籌組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國文科試題變革專案小組,並研擬多元作文試題範例,作為未來命題的參考依據。 (二)賡續推動國家考試e化 1.精進網路報名線上申辦窗口,新增考試通知書下載及線上成績查詢服務,簡化報名網頁填寫欄位及相關流程。 2.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結合網路報名資訊提供應考人多元行動化服務,規劃推出國考app,預定於107年第3季正式啟用。 3.賡續發展電腦化測驗採行申論式試題電腦應試系統,研議雙軌制,應考人可選擇電腦應試或紙筆作答,俾提高使用者接受度,並消弭數位落差影響考試效度疑慮。 伍、結語 精進考選業務是本部持續不間斷的使命,未來同仁仍將共同團隊合作,除積極與用人及主管機關相互溝通協調,並本於詳盡的資料與客觀數據的探討,發展更深更廣的考試業務及研究方向外,亦善用e化及人工智慧等強化國家考試效能,為應考人打造一個公平公正、與時俱進的考選機制,為國家掄選適格適用人才。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指教,讓考選業務更臻完善。 繼續就大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部預算相關決議事項共二案,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考選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2,211萬3千元,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考選部107年度單位預算案配合行政院改組重編之說明 (一)依憲法之規定,行政院為全國唯一有權向大院提出預算案之憲法機關,本部自應配合行政院改組後相關作為辦理。 (二)依預算法之規定,行政院訂定施政方針後,由中央主計機關擬定預算編製辦法及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預算法第3條第3項),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各主管機關包括總統府、五院等,應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經行政院核定後,轉令所屬機關各依計畫及按照行政院核定之編製辦法擬編預算,並配合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編事宜(預算法第32條、第36條、第42條等)。因此,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案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預算法所定之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本部隸屬於考試院項下,行政院撤回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本部即依考試院轉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就行政院會有關本撙節及杜絕浪費之原則,按總統提示7項期許,檢討減列不必要開支等3項決議及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編調整作業方式」規定,對原編預算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獎補助費等支出再予檢討及通案撙節241萬8 ,000元。 (四)綜上,依據我國憲法及預算法令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於大院,且各機關預算編製均須依行政院核定之籌編規定辦理,故行政院因內閣改組撤回原預算案檢討重編時,本部仍應依考試院轉行政院通知事項辦理。 二、入場證寄發及司法官、律師考試二試命題方式之檢討 (一)有關入場證寄發乙節 1.106年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於106年10月14日至15日舉行,應考須知中載明第二試入場證預定於10月5日寄發,應考人如於10月12日尚未收到,可洽本部特種考試司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開始前,攜帶國民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另為利應考人查詢,第二試於10月5日起可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各試區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2.本部近來全面逐步推動各項國家考試互動式e化措施,如自106年10月起,榜示後除紙本寄發考試成績通知書外,增加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應考人,方便應考人更快速掌握考試結果;此外,為持續精進試務e化作業效能,本部自同年8月起著手研議透過入場證格式標準化過程,推動網路報名資訊平臺互動式服務,並自107年第一項考試起,除寄發紙本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外,同時應考人亦可自行下載,提供應考人更便捷之服務。尤有精進者,自107年6月開始,考試前的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全面改採電子郵件寄送,應考人並得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不限次數自行下載入場證,列印後攜帶應考即可,不再郵寄入場證紙本。 3.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書全面提供應考人自行上網下載,除了環保與效率考量外,亦考慮到應考人取得入場證與成績通知書的方便性與隱私權保護。國家考試報名時間離應考時間超過三個月,離放榜時間也常超過半年,過去常常發生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有異動的情形,尤其畢業季節舉行的國考,應考人報考時常無法確定應考時的住處,以致於考前無法以最方便合宜的方式取得入場證,考後也無法第一時間取得成績通知書紙本。紙本寄送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書,也無法避免寄送途中遭第三人擅自拆閱,甚至私自攔截,造成應考人的困擾。現今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書此兩項重要文件改採應考人得自行上網下載之措施,可充分保障應考人的隱私,且更有效率。 (二)有關106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命題方式調整乙節 1.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自100年開始,筆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主要衡鑑指標為應考人之法律基本知識能力;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此階段考試強調問題之分析、思考、論理,並加以解決的專業能力,考試指標主要在衡鑑應考人「掌握並分析問題→整理並解析爭點→設定解決問題之架構→以適切之文字表達進行邏輯性論理→提出自主意見或論斷」之能力,試題均屬綜合性案例題型,因此考試時均提供該領域的完整條文供應考人查閱。 2.為有效提升法律專業考試之衡鑑效能,確立考試選才之標準,導正應考人臆測出題者而進行扭曲的法律學習之傾向,並杜絕「獨門密笈」式的考試與評閱方式,自106年起,司法官輿律師考試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等4科目全面建置題庫,希望透過去個人化的題庫命題模式,有效導引法律專業考試回歸應有之衡鑑指標。各科目題庫建置作業,均依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程序籌組題庫小組,包括科目召集人、審查委員及供題委員等,邀請各領域、各校學者專家參與。所有供題委員提出的命題方案,經由題庫審查小組審慎地討論研商,並就參考作答與評分標準為配套決定後,始予以採用。建置完成之試題,則依典試法第19條規定程序,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後,密封送交該等考試題務組,依同法第12條規定,由典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入闈決定試題並使用。 3.以往採用臨時命題方式供題時,因列考題數多達4題或5題,闈場內決定試題並無法實質針對題目測試範圍與作答期望內容等事項為溝通討論,各命題委員各自設計考題的結果,應考人無法合理地思考作答,導致良莠難分,反而無法有效區辨應考人專業能力之優劣。基此,本次建置題庫時,即希望回歸二試衡鑑指標,透過考題所設定之案例素材來測試應考人的綜合分析、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表達與能力,不再是考「所知」,而是考「所思」,所以務須留給應考人充分的分析思考時間,題數應減少,讓每一考題都能有明確檢驗應考人能力與程度的功能。至於每一考題究竟應採環環相扣的實質多小題模式,還是要求應考人自行析分考題內涵的方式來命題,無法僵化設定,應取決於每一考題素材的普及程度、題目長度、應考人合理作答時間與擬測試的項目(是否包括自主整理分析爭點)。此部分均由題庫小組為充分討論後始決定是否採用及定案。本次納入題庫的試題中,即有相當多試題形式上即分設小題,亦有若干試題是隱藏性劃分小題之題型。106年司法官第二試各應試科目考題中,依學科領域而言,形式上雖僅有1題,但實質上,均包含多個考點,且要求應考人自行綜理解析問題與爭點,並須附個人看法及理由,此即為第二試考試評鑑應考人專業能力之目的。 4.建立專業考試標竿、提升試題品質向為本部持續努力精進之目標,為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及公信力並維護應考人權益,謹依形式面及實質面研提強化方向,並配合考試作業期程適時辦理: (1)形式面:國家考試方式調整等重要訊息之揭露除已公布之考試規則或相關法規明定事項,及應考須知明列之注意事項等相關訊息外,如於考前另有涉及應考人應試權益等考試方式之調整,將適時評估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布相關訊息,以利應考人及早準備因應。 (2)實質面:題庫建立輿核心專業能力之定錨未來辦理相關作業時,希望建立以專業內容為取向的題庫,由題庫小組委員主導整個題庫試題的深層活化,透過專業核心能力定錨工作,研訂核心概念內涵,有意識地引導供題委員提出命題方案,再由題庫小組委員充分審酌試題取材、內容份量、應考人合理作答時間及延展性,進行通盤討論及統整,以引領應考人正確的學習方向,並發揮具體評鑑效能。 三、醫師考試第二階段考試題目建置改善之說明 (一)醫師考試試題疑義更正答案偏高原因說明 醫師考試試題疑義更正答案比率,向為各類醫事人員考試中最高,謹將更正答案比率偏高的原因略述如下: 1.醫學高度專業與分工,專業知識日新月異,任何供題者或審查者難以全部融通任一專業中的所有部分。 2.人體相互間變異大,坊間參考用書各版本所述內容常有差異,試題疑義處理時,各委員依其專會素養提供處理意見,並由參與試題疑義處理會議委員綜整決定,有時往往站在對應考人有利之立場思考,只要應考人提出之理由有一點點可能性,就決定更正答案或一律給分。 (二)改善醫師考試試題品質相關措施 1.考前審查及配套作業:一般紙筆測驗於考前有抽審試題、題務組入闈決定試題及試題核校作業,但電腦化測驗試題,係題庫建置完成後,即入闈編製試題並入庫,除法規變更或重大學科知識更新外,考前並無辦理試題審查作業。為確保醫師考試題庫試題品質,本部於107年第一次醫事人員電腦化測驗考試抽題前已針對試題疑義更正答案比率較高之「內科學」等12科目,邀聘題庫小組委員進行試題審查作業,每科目審查後至少編配成3套試題供前揭考試抽選,本項作業若能達到降低試題疑義更正答案率之效果,未來將視考試結果,適時辦理各類科考前試題檢視作業。 2.改善題庫建置方式:(1)組設題庫核心小組委員主導題庫建置事宜:由題庫核心小組委員(科目召集人與審查委員組成)主導整個題庫試題的建置方式。首先由題庫核心小組委員將各科目專業核心能力定錨,建立各科目核心種子試題及核心概念內涵,讓題庫試題重要核心概念考點可以透過改寫種子試題重現,以深層活化題庫試題,使題庫試題能夠藉由過去經驗的累積滾動成長。科目召集人於召開題庫建置暨命題原則會議時,以下訂單方式有意識地要求供題者提供命題方案(命題方案係指題目尚屬草案性質,需經討論審查後才能定案),再由題庫核心小組委員統整,必要時透過供題委員與題庫核心小組委員的互動,進入命題核心,或實際參與命題方案審查作業引導供題的方向,產生良性互動,建立滾動式可成長的題庫,以精進題庫試題品質,進而可引導學生學習方向,達到教、考、用相互配合。 (2)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基礎題庫建置:依考選部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供命擬、審查或更新題庫試題之參考。為提升醫師考試試題品質,擬委託相關專業團體邀聘全國十二所醫學院校協助提供醫師考試基礎題庫試題,並經由本部題庫核心小組委昌進行審查後擇優入庫,使題庫試題理論與實務兼具,以達選拔優秀醫師人才之目標。 四、典試人力遴聘多元性之改善計畫 (一)典試人力遴聘現況 本部每年辦理多項次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典試法由本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各項典試事宜,各類典試人員包括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等,其聘用程序係依典試法第3條及第15條第2項規定,各類典試人員均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二)現行實務作業 1.遴聘典試委員兼召集人:由本部依該次考試類科及考試科目性質,將專業相近之考試科目集中分組,各組置典試委員兼召集人1名,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篩選擬聘召集人人數3倍以上之參考名單,經部長核定後陳請典試委員長決定遴選順序,再依序聯繫確認擔任意願。 2.遴聘典試人員:各組典試人員之多寡,係配合該次考試應考人數暨各組考試類科、科目數而擬定,由考試承辦司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擬具擬聘典試人員3倍以上之參考名單,供部、次長與典試委員長商擬決定後,送請典試委員兼召集人圈選遴聘順序。考試承辦司再依序徵詢意願,同意擔任並能配合各項典試工作時間者始予以遴聘。 3.遴聘作業兼顧專業考量與廣泛多元:本部於擬具參考名單時,除法令規定外,其他考量因素如下: (1)通過專長審查者優先納入典試人員參考名單透過專長審查認定,落實典試人力資料庫內學者專家之專長領域與考試應試科目內容相符,優先提列納入參考名單,有助提升各種考試遴聘作業之效率及品質。至106年底已辦理完成81類別專長審查,審查人數2萬8,994人。 (2)連續2年同考試同科目之命題委員以不重複擔任為原則,除部分特殊性或稀少性專業科目外,已擔任前一年度同考試同科目之命題委員,避免納入次一年度名單草案。 (3)當年度委員擔任典試工作以3次為原則,為避免當年度不同考試多次遴聘同一委員情形發生,自102年起典試人力管理資訊系統增加重複遴聘查核機制,當年度委員擔任典試工作次數已達3次者,避免再納入該年度典試人員參考名單。 (4)典試人員名單註記5年內擔任同一項考試典試工作之次數,為避免多次重複遴聘同一人擔任同一項考試典試工作可能衍生之流弊,考試院於104年10月15日第12屆第51次會議通過決議,提請考試院會議審查之各項考試典試人員名單,應註記其5年內擔任同一項考試典試工作之次數,供院會審查時參考。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領隊人員考試起即配合辦理。 (5)請各組召集人遴提委員遴聘順序之綜合考量因素本部於請各組召集人遴提典試人員參考名單時,均請召集人綜合考量委員專長能力及經驗、工作態度、工作負荷以及考試期程配合等,並請適度參酌校際、區域及性別平衡等原則填具遴選順序,以利後續典試工作之進行。 (三)典試人力遴聘精進方向 本部於辦理各項考試典試人員遴聘作業時,已考量其近年參與典試工作次數,並期降低重複遴聘之比率,有關大院委員關注國家考試初次遴聘之典試人力新血比率偏低乙節,在確保國家考試品質之前提下,擬議典試人力遴聘精進方向如下: 1.積極充實典試人力資料庫 部分應試科目於多項考試均有列考,試題使用頻率高致典試人力需求大,於有限之人才庫母數下,易重複遴聘加重典試人力負擔,本部除賡續廣納優秀有熱忱之學者專家參與外,另部分技術類科目,將視其屬性及專長領域,延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執照之實務界專家進入人才庫,藉由擴大充實可供遴提之學者專家來源,適度降低典試人員重複遴聘之比率。 2.典試工作酬勞合理化,提高學者專家參與意願現行典試工作酬勞支給尚非豐厚,學者專家參與多係基於為國舉才之使命與榮譽感,相對而言較無吸引力,本部已配合實務運作情形,研議調整典試工作酬勞,藉使典試工作酬勞合理化,提高優秀人才之參與意願。 貳、考選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181萬6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窠項分述如下: 一、通盤檢討律師考試改革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律師考試改革方案之說明、後續漸進式改革進程與過渡期考生保陣之配套方案 (一)106年8月16日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考試院於106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為第19條第2項對於律師考試第二試及格方式之規定,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仍維持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即依照選試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四類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其前百分之三十三之及格人數),惟增訂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之條件,以期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 (二)修正背景與理由 1.律師考試過去長年訂有最低分數標準 我國自民國39年以來,每年均定期舉辦一次律師考試。自39年至91年之間,律師考試及格標準均定有專業科目平均未滿50分者不予及格等基本要求。92年至99年間,考量當時法學教育及國家法治發展,固定以全程到考人數8%為及格,取消專業科目平均成績須達一定分數之規定。100年起實施分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改以全程到考人數33%為錄取或及格標準,以增加考試及格率,雖然自104年起,增訂第二試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程到考應考人50%成績標準者不予及格,惟漏未檢討應否依專技人員考試之本質恢復國家考試訂有最低標準之共通規定。 2.各界對於律師考試改革具有高度共識 律師作為專業人才,不但是社會實踐法治不可或缺的一環,更是法治國家非常重要的耕耘者與守護者,律師的養成與擢選自與法治運作之良窳息息相關。105年11月18日多位立法委員聯合舉辦律師考選制度興革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職業團體、學生代表對於律師考試制度提出眾多改推建議。為回應外界對於律師考試制度改革之呼籲,本部於106年1月13日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各界對於包括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科別及格、成績保留等整體改革方向,具有高度共識;惟考量所牽涉議題甚廣,與會人員建議應審慎研議推動。 3.依據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通盤檢討結果先作基本調整 本部於105年12月完成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方式通盤檢討,向考試院提出報告後,於106年1月函報考試院,經考試院於同年5月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責由本部依通盤檢討之意見,包括採行固定比例及格制之律師考試應依專技人員考試之本質,訂定最低成績門檻等,適時研擬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改進各類專技人員考試之及格方式。本部乃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邀請主管機關、職業團體研議,先就律師考試及格方式作合理修正,經參考職業團體建議訂為440分(相當於百分制之55分)門檻之意見,以及美國、日本、韓國之律師考試均訂有成績下限之國際現況,研提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條文,報請考試院審議,修正重點為針對律師考試第一試之及格方式,仍維持以各該選試科目令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惟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亦即,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計6科,總分為1,000分,扣除國文、選試科目各100分後,其餘法律專業科目共800分,應考人必須至少達到400分之門檻,相當於百分制之50分。本項修正自107年開始實施,將可使律師考試及格方式與各類專技人員考試及格標準下限(各科均須60分之科別及格制、總平均成績須達60分之總成績及格制、總平均成績須達50分之比例及格制或兼採總成績及格與比例及格制)、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標準下限(總成績須達50分),趨於一致。 (三)相關配套措施及後續研議改進1.建置優質題庫強化試題品質 為避免過去外界對律師考試命題主觀化或特殊化之質疑,除第一試自100年起採用題庫試題外,第二試各法律專業科目亦自106年起全面建置及採用題庫試題,試題均自各領域專家學者群事前建置的題庫中抽選,採綜合題之題型,用以衡鑑應考人綜合歸納、分析論述等執業能力。法學界多表肯定,惟為求精進,本部已商請各領域法學代表以既有題庫為基礎,檢討改進題庫之命題、審查作業,務期提升題庫試題品質。 2.審慎擬訂評分標準並公布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自106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各法律專業科目全面採用題庫試題,試卷評閱前由召集人及閱卷委員審慎討論評分標準,並進行試評程序,避免受單一閱卷者主觀見解或獨特學說、論點之不當影響。榜示後並將各法律專業科目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併同成績統計資料於本部網站公布,以供應考人參考。 3.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持續研議改進 法律人才的養成,是長久以來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針對審、檢、辯、法制人員之國家考試或其他選任方式應予檢討,建立多合一的共通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對此,司法院及法務部已提出初步改革方案,將整併分屬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不同考試、多項考試法規,制訂多合一考試之新法。本案相關規劃方向及細節,本部將與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團體等進一步會商及擬訂,以建構通盤性、全面性的改進方案。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不足額原因探討及改進說明 (一)連續錄取不足額類科考試辦理情形及原因探討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於100年至104年間曾有連續錄取不足額情形,本部自103年起組成專案小組賡續檢討,就考選、任用、訓練與職場環境所面臨之問題,邀請學者專家、用人機關代表及應考人到部座談,綜整相關意見與建議,提出考選、任用、待遇、在職訓練及職場環境等多項改進措施。在考選方面,鑑於部分應試專業科目成績偏低,爰配合實務需要,修正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適度調整試題題型,同時以考用配合為原則,強化命題、閱卷等程序,近兩年該類科已無錄取不足額情形。惟土木工程類科擬任職務因任用、待遇、職場環境等非考選因素,影響應考人報考或錄取人員久任意願,以致職缺一再重複並大量累積等情形,則有賴其他權責機關積極考量如何塑造理想工作環境,並研議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之薪資福利,始能緩解政府機關土木工程類科人力不足之問題。 2.地方特考:地方特考連續錄取不足額之類科以技術類科較多,技術類科應考資格多有專業學歷背景條件之規定,報考人數已有侷限,且因應本考試係採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應考人須擇定一錄取分發區報考,如不同錄取分發區均提報相同類科需用名額,應考人需分別擇定不同錄取分發區報考,各錄取分發區報考人數白然偏少,又技術類科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其相關職務可能涉及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無法降格以求,在有限的選才範圍中,應考人專業程度不足致成績不理想,部分技術類科錄取率已達20%以上,惟仍有經常性錄取不足額情形。另公職建築師類科之應考資格依規定需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並應有一定年限之工作經驗,然錄取人員之任職職等、加給與一般類科之錄取人員並無不同,職場誘因相對不足,符合應考資格規定者報考意願不高,歷年來報考人數均少於需用名額,在尚未辦理考試前,已確定無法足額錄取。 3.原住民族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連續錄取不足額之類科為農業技術及土木工程2類科,該2類科之報考人數及到考率均偏低,且到考人數甚至貼近或少於需用名額,由於該考試限定特定族群始得報考,取才來源極為有限,加上應考人專業能力明顯不足,考試成績普遍不理想,以農業技術類科為例,部分年度錄取率已超過3成,仍無法足額擇優錄取。 (二)不足額比率超過5成之類科考試辦理情形及原因探討。 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之應考資格規定需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並應有一定年限之工作經驗,歷來報考人數並不多,到考率亦顯偏低,近來有2次考試錄取不足額比率超過5成,係因該2年度到考人數少於需用名額,考試尚未評分前即已確定無法足額錄取,106年該類科無錄取不足額情形。 2.地方特考:地方特考係採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用人機關如提報相同類科需用名額,因應上開分區制度,該類科需配合錄取分發區分別設置,以利應考人分區報名,因此各類科於個別錄取分發區之需用名額普遍偏低,多僅個位數字,一旦有錄取不足額情形,不足額比率容易偏高。以105年地特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為例,該類科設有8個錄取分發區,整體而言,該類科總需用名額21名,僅有金門縣錄取分發區錄取不足額1人,不足額比率4.76%,然如就該類科單一錄取分發區(金門縣)而言,該錄取分發區需用名額1名,無人錄取,不足額比率即高達100%。本考試多數錄取不足額比率超過5成之類科,均係因該類科之部分錄取分發區需用名額僅1名至2名,錄取不足額即便僅1人,不足額比率在各該錄取分發區需用名額偏低之情形下,很容易超過5成,但如以該類科所有錄取分發區合計數據觀之,不足額比率明顯下降。再進一步觀察,技術類科明顯較多錄取分發區有錄取不足額情形,整體不足額比率偏高,其因除分區報考導致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應考人來源不足,選才空間有限外,技術類科應考人專業能力不足以致考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亦屬可能原因。 3.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105年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不足額比率超過5成之類科,其需用名額大多僅有1名,且報考、到考人數均明顯偏低,甚至有無人報考情形,一旦無人錄取,不足額比率即達100%。其中身障特考、原住民族特考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所舉辦之考試,應考人須符各該特殊身分者始得應考,取才來源已有侷限,如該年度少數類科應考人程度不佳,則較易導致錄取不足額比率偏高。一般警察三等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因消防工作危險性高,且應試科目涵益範疇較廣,包括消防、化學、數理及行政法規等領域,歷來報考人數一向偏少,且到考率甚低,又該類科應考人多非相關科系背景,消防或理工相關專業知識可能不足,專業科目成績偏低,以致無法足額錄取。移民三等特考移民行政類科計設11種選試外國文,其中部分稀少性語言(如選試葡萄牙文),國內大學校院並無葡萄牙文專門系所,無法由教育端提供固定人才來源,爰報考人數極少,以致105年錄取不足額,惟106年該類科報考人數增加,已依任用需求足額錄取。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係依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規定辦理,該考試及格人員任用轉調機關設有限制,部分轉調機關(構)尚有特殊專長限制。本考試分中將轉任、少將轉任及上校轉任考試,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及格人員可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此項高階軍官轉任文職考試近年各類科報考人數與提列需用名額數皆幾近相當,部分類科時有無人報考、無人到考或報考人數、到考人數少於需用名額之情形,復因應考人部分筆試科目成績偏低,迭有錄取不足額情形,考試效益甚低。 (三)錄取不足額改進說明 1.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自高考三級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獲得紓解後,該考試錄取不足額整體情形已有大幅改善,偶有少數類科產生錄取不足額情形者,除持續精進命題與閱卷程序外,另將評估各該類科考試效益,依各該類科核心職能及業務實際需要,研議調整專業科目內涵或命題範圍,期藉由專業協助改善錄取不足額情形,俾使考試用人發揮最大實益。 2.地方特考:地方特考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方式,造成部分類科或部分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來源不足或到考率偏低,如到考之應考人考試成績欠佳,便易產生錄取不足額現象。據此,本部賡續採行以下策略: (1)解決離島地區人才考選及留用困難問題:於106年8月4日邀集金門、馬袓及澎湖三縣政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召開地方特考離勾考區考試取才方式檢討會議,擬增設離島綜合行政、離島公職社會工作師、離島土木工程及離島測量製圖等4類科。同年8月29日及9月6日就擬增設類科之相關配套措施召開會議,初步共識擬採筆試及口試;藉由增加口試並提高口試成績比重,符應離島地區選才需求。 (2)召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制度諮詢會議:於106年12月27日邀集考試委員就地方特考錄取不足額、特考定位、離島地區甄補及留任人才等重要議題召開諮詢會議,綜合及分析前揭議題歷來相關研議及會議情形,試擬未來改革方案,於107年3月30日諮詢會議賡續研議。 (3)提出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機關提缺方式具體建議:為落實考用配合,與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立良好協調溝通機制,就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機關提缺方式與請辦考試相關事宜提列具體建議,其中包括地方特考部分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建議部分職缺可優先提報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俾利擇優錄取足夠人才滿足地方機關用人需求,於106年8月21日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處,並經總處同年10月20日回復參酌辦理在案。 3.其他公務人員特考 (1)一般警察特考:有關本考試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屢有錄取不足額情形乙節,經了解該類科應考人多非相關科系背景,消防或理工相關專業知識可能不足,本部已會同用人機關檢討應試科目設計,列考消防警察職務所需基礎核心職能科目及加強專業訓練,以補強錄取人員之消防救災等專業知能。103年2月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部分應試專業科目題型,由申論題調整為混合題,多元評量應考人能力,近年四等考試錄取率已有提升,106年再經與用人機關研議修正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應試科目(將數理運算進階科目「工程數學」修正為較基礎之「微積分」),將自107年開始適用。 (2)原住民族特考:有關本考試技術類科報考人數過少及應考人專業能力不足問題,本部已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各類職務所需之基礎核心職能,積極檢討原住民族特考應試科目之妥適性,避免因應試科目數過多或應試科目內容範圍過於專業,對應考人形成專業門檻障礙外,亦商請該會了解相關技職教育端人才培育情形並加強宣導以擴大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之報考意願,同時研議鼓勵措施提升到考率或開設輔導專班提高應考人專業知能;另針對蘭嶼錄取分發區出缺卻經常無人報考或錄取情形,已會同用人機關研議修正考試規則,刪除不具考試效益之蘭嶼錄取分發區。 (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試:業積極會同本考試用人機關就無人報考、無人到考或報考、到考人數偏低之可能原因、考試方式、考試內涵及錄取標準等進行檢討,並研議間年辦理考試之可行性。 (三)錄取不足額情形成因多端,需用名額多寡、命題難易度、閱卷寬嚴取向、報考與到考人數及非考選因素等均可能產生影響,在擇優錄取之基本前提下,部分類科偶有錄取不足額情形,係展現國家考試寧缺勿濫之嚴謹性。鑑於公務人員考試係屬任用考試,如有長期或連續錄取不足額情形,將導致考用無法配合,本部秉持積極態度探究原因,並賡續研議改進。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整體情形已大幅改善,至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於各該考試性質不同,錄取不足額原因亦有差別,本部刻已積極依不同考試分別進行檢討改進。按公務人員考試係為拔擢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而舉辦,本部未來仍將持續配合用人機關需求,朝依據核心職能設計及簡化應試科目方向努力,並強化典試人力資料庫功能,俾遴聘優秀專業委員,精進命題、閱卷等技術,俾達考用配合之一貫目標。 三、研議國家考試因天災如何兼顧全部考生權益之應變機制之相關說明 (一)國家考試遇有颱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或事故,應變機制係以確保人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並維護考試公平性。 1.我國因位處環太平洲西側,且為海島地形,多年來,颱風、地震、水災頻仍,甚至偶亦發生氣爆等重大事故,國家考試之應變措施係以人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因此,根據中央氣象局等專責機關之專業預測資料,若颱風等天然災害有致災可能時,原則即採延期舉行考試之方式妥為因應。近年國家考試因應颱風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應變作為,請參見表1。 表1近年國家考試因應趣風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應變作為 考試別 應變作為 102年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特考第三試(口試) 因受蘇力颱風影響,順延1日至102年7月14日舉行。 103年第二次中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考試 103年7月31日晚間高雄發生氣爆事件,高雄考區三信家商、高雄師大附中2試區受到波及,緊急於8月1日更換場地至立志中學、鳳山高中,於8月2日舉行考試。 104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因受蓮花、昌鴻、南卡3颱風影響,原訂7月10日至14日舉行,順延1日於7月11日至15日舉行。 104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 因受蘇迪勒颱風影響,順延1日至104年8月9日舉行。 105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 因受尼伯特颱風影響,普通考試延期,由7月8日至9日改於7月13日至14日舉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依原定日期於7月10日至12日舉行。 106年第二次中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考試 1.因臺東、花蓮縣政府於中央氣象局預測尼莎颱風可能侵襲時間1天以前,提早宣布停班停課,花果考區配合停止第一天7月29日之考試。 2.配合全臺各縣市因尼莎颱風來襲於7月29日傍晚起宣布30日停班停課,7月30、31日之考試均順延1天舉行。 3.因海棠颱風接續來襲,7月30日晚間高雄、屏東陸續宣布31日停班停課,已順延至7月31日、8月1日之考試,再順延1日舉行。 2.又由於近年來臺灣地區常有地震發生,尤其105年2月的臺南地震及107年2月的花蓮地震,其瞬間的破壞力及毀滅力,都造成建築物倒塌及人員的重大傷亡。本部每年辦理近20次國家考試,應考人數約50萬人,同時動員全國各考區的臨時編組試務人力。為期在考試舉行期間,突遇地震緊急事故時,第一時間即能啟動防災作業程序,協助引導疏散,以確保人員生命安全,本部已於107年3月5日重新研擬國家考試因應地震確保人身安全之處理方式,務求各相關試務工作人員均能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於考試期間遇到地震發生時,迅速且明確執行合宜之應變措施。 3.10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除原訂7月30日至31日牙體技術師僅設臺北考區外,其餘類科原訂7月29日至30日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舉行。總計報考3萬0,454人。除了牙體技術師、驗光生2類科外,其餘類科均自7月29日開始考試者,共計2萬5,822人;其中護理師(1萬5,331人)、驗光師(3,820人)、中醫師(一)(376人)、中醫師(二)(380人)等4類科合計1萬9,907人,約占總報考人數2/3,均僅考1天即可結束。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7月28日上午8時30分發布尼莎輕度颱風海上警報,下午2時30分發布陸上警報,預測颱風侵臺時間為29日傍晚,惟臺東縣政府於28日下午6時30分開會決定29日上午照常上班上課,下午停班停課。花蓮縣政府於晚間9時宣布29日下午停班停課。為確保應考人與試務工作人員於7月29日下午以後的人身安全,同時維護花東地區以外近3萬名應考人之考試權益,本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於晚間9時30分決定,花蓮、臺東考區7月29日停止考試,另擇期舉行考試。其他考區均照常舉行。 為維護花東考區應考人權益,8月2日公告訂於8月26日在原考區、試區舉行補考,如期辦理竣事,並按原定期程,與其他考區同時在9月25日放榜,及格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及職(執)業證書之時間均不受影響。 (二)遵照大院決議,研議改進因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應變機制 典試法第32條授權訂定之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係處理國家考試遇有重大天然災害及重大事故之應變規定,為期周妥,本部已依大院之決議,全面檢視現行國家考試偶發事件類型,研擬處理重點,據以擬具修正條文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參、結語 有關本部上開經費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考選制度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提出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業務概況報告。對於各位委員歷來對本部各項法案之支持與協助,在此謹致誠摯之敬意與謝忱。謹將本部與基金管理會掌理之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審慎研修人事法制,建構優質文官制度 (一)研修政務退撫法制,延攬優秀政務人才 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除少數條文配合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時程自本(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多數條文業自106年8月11日起施行。爰為落實退撫條例相關規定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本部已研修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業於本年3月21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二)研訂退撫改革法制,健全合理退撫制度 為求建構公務人員完善年金制度,本部前擬具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業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其中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本年7月1日施行。為此,本部業配合訂定退撫法相關子法,其中退撫法施行細則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均業於本年3月21日經考試院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精進完善任用法制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及106年10月11日大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案決議,本部爰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審酌修法之急迫性及重要性,先行修正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與第25條規定,業於本年2月5日及3月28日分別函陳考試院審議。 (四)研修考績相關法制,落實考績覈實考評 為配合大院就本部本年預算有關決議,且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本部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2月13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五)研修醫事人員任用規範,提升專業知能要求 為落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專業訓練規定之立法精神,本部經檢討研修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取得較高級別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者之專業訓練規定,並於106年11月函陳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審議決議通過,擬由本部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六)研修法官法子法,完善相關人員俸級核敘制度 為期律師、教育及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檢察官俸級核敘之法規依據更臻明確,並將相關實務作法提升至法規位階,本部爰檢討研修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及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相關規定,經考試院審議決議通過,於本年3月26日函請司法院會判並轉請行政院會銜發布及送請大院查照。 (七)研修人事法規制度,以應機關業務需求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106年9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7案,另本年計畫研訂(修)法案共20案。 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建構完善官制官規 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共計24個部會及三級機關(構)組織法案100項陸續完成立法,且有367個編制表(含四級機關〈構〉)均已經考試院核備,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以及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地方形成6都16個縣(市),因機關業務需要或配合地方制度法等法規修正,相關機關進行組織及員額調整修編,本部均積極辦理該等組織編制核備(備查)及後續職務歸系事宜。 三、精進銓敘業務效能,整合人事資訊系統 自106年9月迄今,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敘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聘用人員登記、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348,242件。 為提升銓敘業務之服務品質與效能,除已建置並完備各項銓敘業務網路申辦作業系統,目前已有機關組編歸系、銓審動態、考績及退撫案件等40餘項網路作業系統正式上線順利運作外,並逐年進行第二代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升級開發工作,以提升業務處理效能,並完成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建置,以擴大人事資料庫之整合及資料交換服務。 四、審慎管理基金資產,穩健增加基金收益 (一)基金收支情形及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4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4萬0,054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0,611億1,200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基金累計支出為7,096億8,200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本年4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5,884億7,300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2,373億6,900萬元,占40.34%;國內外債券958億0,200萬元,占16.28%;銀行存款865億3,200萬元,占14.70%。 (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106年度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收益數為397億1,000萬元,收益率7.15%。另107年度截至4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收益數為4億4,000萬元,期間收益率為0.08%。 自84年7月1日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截至本年4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2,269億5,000萬元。 (三)增加專業管理效益,公開評選受託機構 基金管理會持續辦理各類型委託經營業務,透過資產管理業者操作,達到專業管理及提升收益等目的。委託資金採分批撥款,藉由不同委託時點降低成本及分散風險,106年度辦理總報酬固定收益型國外委託,委託4家受託機構,各2億美元委託金額,合計8億美元,委託期間為5年,將視經濟情勢辦理撥款。另基金管理會業於本年4月27日第3次撥付國內委託經營第14批次絕對報酬股票型委託金額新台幣45億元。 (四)定期辦理稽核作業,確保財務安全無慮 基金管理會為確保退撫基金各項管理業務均能遵循法令規定,並有效運用及保障參加人權益,將持續對基金內部單位及國內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進行書面及實地稽核,加強監控效能,俾能達成基金永續經營目標。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賡續推行重大法案,戮力完備人事法制 (一)推動重大法案完成立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送請大院審議,本部將積極向大院委員溝通說明,並懇請大院鼎力支持,俾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公教人員保險權益,並使人事甄選機制更臻周全。 (二)適時檢討退撫法規,落實年金改革政策 為利公(政)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之實務執行需要,本部已配合退撫法之實施期程,研訂退撫法施行細則,明定相關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另依退撫法授權,研訂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將與退撫法同步自本年7月1日施行。 (三)積極推動服務法制,契合社會環境變遷 鑑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行為義務亦應適度調整,又近來外界對明確規範公務員經商及投資限制、離職後任職限制等議題亦多所關切,爰本部業積極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俾使公務員義務規範能順應實務管理而與時俱進。 (四)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制,完備文官體系 為建構政務人員完整之法律規範,釐清政務常務分際,並將政務人員俸給法制化,爰本部積極研議政務人員法制,俾使政務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有所依循,以利延攬優秀人才。 (五)研訂聘用人事法制,彈性用人機制 為建構完整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本部賡續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擬,又考量薪級為聘用人員重大權益,業先行研擬聘用人員薪級表草案,俟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意見後,即辦理後續法制事宜。 二、因應組改法案進程,賡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組改尚有5部會及所屬機關(構)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後續組改推動情形及未來大院審議上開法案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並配合大院審議通過組織法案,儘速完成各該組織法公布後之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 三、擴大資訊整合運用,增進資訊正確完整 為整合全國人事資料統計資訊之一致性及完整性,未來期透過單一「全國人事資料倉儲模型與智慧分析決策應用系統」,提供各機關即時且完整之統計分析。另將規劃建立本部與第三方資料庫之資料互核勾稽機制,以增進公務人力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四、建構最適投資組合,健全財務提升績效 (一)妥慎調整資產配置,強化投資風險控管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4月預估107、108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皆為3.9%。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2月預測我國107年經濟成長率為2.42%。基金管理會將持續關注全球金融情勢之變化,審慎調整投資組合及慎選投資標的,並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評估報酬與風險關聯性,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 (二)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適時研修相關法規 為使基金財務管理運作更臻健全,將配合法令修正及國內外金融局勢變化等實務需求,適時檢討研修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用等作業規定,以優化退撫管理等相關業務,建立更為符合實際業務運作之作業程序。 (三)研議多元投資項目,增加基金運用收益 鑑於金融商品日趨多樣化,基金管理會將持續研議新增可投資標的,並持續辦理委託經營業務,藉由委託類型及投資區域之多樣化,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有效分散基金整體運用風險,以提升收益率。 (四)提升稽核作業效率,落實內部稽核功能 針對資產配置的調整、新增投資標的、投資限制之修正等,隨時檢討與修訂現行之稽核作業程序,並加強職能訓練,及持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資訊通報機制聯繫,以確保各項業務遵循法令規定和資產安全性。 、結語 本部將持續檢討相關人事法制,完善文官制度,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檢討委託經營模式,以追求長期穩健投資績效,達成永續經營發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 繼續就大院審議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通過凍結本部「一般行政」及「人事法制及銓敘」科目部分預算之相關決議2項之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決議第(一)項,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請研議放寬行政法令適用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性伴侶」之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卹金及死亡補償金領受等權利。 (一)現行情形 1.婚假、陪產假、喪假 (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對於親屬關係之認定,現行係依民法辦理。 (2)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之核給,係以公務人員結婚登記、配偶分娩,以及本人與配偶一定親等之血親(含天然血親及擬制血親)死亡等事實,作為核假之依據。 2.家庭照顧假 (1)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相關解釋,已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戶政資訊系統註記「同性伴侶」之受僱者,如有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得依性平法第20條規定提出申請。 (2)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公務人員如有為其同性伴侶申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得依上開勞動部函釋,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家庭照顧假。 3.公務人員配偶相關給付請領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等規定,公務人員有關「撫慰金」、「死亡給付」、及「遺族撫卹金」等給付,相關親屬關係認定均以戶籍登載為準。 4.同性伴侶註記關係認定 (1)依民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結(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2)同性伴侶註記無法等同結婚登記,現行同性伴侶註記,各縣市作法不一,多數縣市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註記,惟刪除註記多僅須當事人一方親自申請,並由戶政單位以公文通知他方知悉。目前該等註記無法登載於戶籍謄本,無法等同結婚登記而取得配偶關係。 (3)同性伴侶雖可視為家屬,惟在民法未修(立)法前尚無配偶之法律地位,亦無法成為民法上之親屬。 (二)研議情形及規劃方向 本部為保障同性伴侶請假相關權益,前於本(107)年2月1日函請中央暨地方相關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表示意見,回復意見分三類,第一類為數最多,大多數表示無意見或尊重本部政策決定。第二,三類次之,其中表示支持或反對者則約為各半。支持理由主要係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尊重多元文化及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反對理由則係考量後續尚涉退休法及及公保法之相關給付,惟同性伴侶註記未等同結婚登記且不具法律上效力,故認有不妥。綜上,本部規劃如下: 1.退休法、公保法及撫卹法等法規所涉相關給付部分 前述法規所涉「配偶」、「夫妻」等親屬、婚姻關係之相關給付,因涉第三人相關權利,仍應依法律規定行之,即具同性伴侶註記之公務人員,仍宜俟同性婚姻法制完成,使法律上配偶關係效力及相關權利義務具體明確,再據以適用上開法規有關配偶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2.請假權益部分 以請假規則係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於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職員等均適用之,涉及範圍甚廣,為求慎重,本部將參據各機關相關意見,審慎評估影響層面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適時檢討具同性伴侶註記之公務人員,得依請假規則請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俾維護渠等權益。 二、現行服務法第14條之1,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 (一)現行情形 1.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揆其意旨,係為防止已離職之公務員利用其在職期間之機會、權力及所知悉之職務、機密,與所欲轉任之營利事業有不當之利益輸送關係,圖利自己或他人,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有損社會整體利益及政府之威信。爰以法律明定公務員應遵守上開義務,違反時則依同法第22條之1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為避免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滋生疑義,本部曾邀集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企業界召開多次會議,作成85年7月20日85台中法二字第1332483號函補充解釋,作為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實務執行之依據,其中所稱「營利事業」係以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範圍,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凡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3.茲因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係涉及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禁止擴張解釋及不利類推解釋之原則,是以,現行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採「特定職務禁止」。 (二)研議情形及規劃方向 1.考試院之立法政策,係以制定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取代服務法,以完善現行服務法制及規定。審慎研議後提出基準法草案,並於100年5月18日、101年3月27日2度由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請大院審議,主要內容為將公務人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移列於基準法草案第43條並酌作修正,針對全體公務人員離職後,採特定行為禁止,即限制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另對擔任重要職務離職者兼採特定職務禁止,並輔以事前審查許可機制,以更加完備離職公務員利益迴避之規範。惟基準法草案未能於大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程序。 2.由於基準法草案限制離職公務員轉任由其原任職機關捐資成立或經費補助之財團法人,然立法期程難以掌握,考量外界對公務員相關權益及退離後之旋轉門條款規定等相當重視,本部爰先著手研修服務法相關規定,並擬具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6月26日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其中有關修正條文草案第14條之1仍係參酌前開基準法草案規定,規範「特定行為禁止」及「特定職務禁止」2大類型。 3.茲以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之修正,攸關公務員權利義務及公共利益甚鉅,受到外界高度關注,惟各機關對於該條文修正方向,究否宜修正為「特定行為禁止」兼採「特定職務禁止」,抑或是二者採其一,各界意見不一,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意見尚在研議中。經考量公務員多隸屬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是以行政院對於服務法第14條之1修法方向之意見,係該條文修正之重要參據,現階段本部已持續向人事總處洽詢研議進度,另將賡續與各界溝通,尋求最大修法共識後,於適當時機循法制作業積極辦理。 三、現行聘用人員既無需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亦無淘汰機制,其聘用缺乏相關考評及任用之法制,請提出相關條例或修正。 (一)現行情形 1.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自61年2月3日修正公布迄今,已數十年未作修正,本部考量該條例僅有10條條文,難以周全規範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2.聘用人員迭以其退休權益保障不足為由,多次向本部陳情。為合理維護渠等權益,本部自89年起,前曾8次擬具聘用人員相關人事法制研訂(修)案陳報考試院審議,其中除94年相關法案曾函送大院審議,經大院第6屆第3會期法制委員會審查,並舉行草案公聽會,嗣因除任期屆滿不續審外,尚有相關疑義,經考試院退請本部與相關機關獲致共識後,再行研議。 (二)研議情形及規劃方向 1.本部前以現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為規範對象,研擬契約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契約條例)草案,於105年10月3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嗣經106年5月11日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會議中人事總處就草案規範對象提出不同意見,且表達約僱人員係屬其權責,因此,考試院決議,契約人員之法制,請本部與人事總處併同基準法草案作整體規劃設計後,再行提報考試院。至聘用人員之退撫權益事項,請本部研議修正聘用條例後,報考試院審議。 2.本部依考試院前開決議,研擬聘用條例修正草案,於106年11月14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修正重點主要有(1)聘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予以法律規範(2)增列聘用人員之退休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及原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提繳之公、自提儲金本息申請結算發給事宜(3)訂定聘用人員於約聘期間死亡者,得給與殮葬補助費之標準(4)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就聘用條例法源依據條次之調整修正相關條文。 3.前述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本年3月15日召開全院審查會審查,並經決定,約僱人員之退休權益保障適用勞工退休金制度,使其與考試院主管之聘用人員有相同權益,此部分人事總處應有積極因應之方法,並向考試院明確說明相關規劃,俾審查聘用條例修正草案時,有較為明確之方向。目前人事總處尚依考試院上開決定規劃研擬積極因應方法中。 4.106年5月11日考試院審查會中,考試委員對約僱人員併同納入聘用人事法制規範尚有不同意見,又以人事總處表示約僱人員係屬其權責,爰以契約條例草案為基礎,排除約僱人員為適用對象,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聘用人事條例)草案。該草案已擬就聘用人員之進用、敘薪、停聘、解聘、考核、退離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是以聘用人員任用、考評及淘汰機制已納入設計。 5.現行聘用條例規範之薪酬標準所依據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聘用報酬標準表),其等別及薪點係參依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表訂定,與現行制度已有差距,又本部規劃之聘用人事條例草案,規範聘用人員之進用等別為聘用一等至三等,與現行聘用報酬標準表規定不同,爰已研擬聘用人員薪級表草案,惟因涉及層面甚為廣泛,尚須審慎研議後,再賡續辦理相關法制事宜。 貳、新增決議第(一)項,銓敘部107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8,468萬9千元,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依預算法第36條規定,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另第46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二、本部前依行政院106年8月16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60101892A號函核定之107年度歲出預算額度251億0,374萬4,000元,擬編107年度單位預算案,並於106年8月30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劃時程,送大院審議。嗣行政院院長於106年9月8日更換,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配合撤回重編,本部爰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轉知之行政院對中央政府各機關107年度總預算案經常性支出之通案撙節原則調整重編預算,共調減329萬8,000元,改編列251億0,044萬6,000元,調減項目如下: (一)減列人事費(不含退休退職給付)0.5%,計179萬9,000元。 (二)減列委辦費4%,計8萬4,000元。 (三)減列委辦費以外之業務費3% ,計141萬5,000元。 三、本部重編之107年度單位預算案係依行政院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作之經常性支出通案撙節原則調整重編,相關預算已配合撙節編列。 參、結語 綜上,本部將適時檢討具同性伴侶註記之公務人員相關權利,並賡續積極研議服務法之修法及完善聘用人員人事法制;且本部107年度單位預算係依行政院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作之經常性支出通案撙節原則調整重編。有關本部前述凍結之預算,懇請准予動支,以利本部業務順利推動。另有關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民國107年度基金管理會單位預算案決議略以:基金管理會107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5,521萬元,凍結210萬1,000元,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慎研議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降低收支平衡之差距,及政府應如何定期處理潛藏負債,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提升退撫基金之管理成效。謹就上開決議事項說明如下: 一、基金運用範圍 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明訂,基金之運用範圍包括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存放於指定之銀行、與公務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經濟建設之貸款或投資,以及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退撫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為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及實務運作需要,基金管理會已陸續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增列之投資範圍包括「上櫃公司股票」、「經核准上市或上櫃辦理承銷中之公司股票」、「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項目之國外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出借業務」、「以避險為目的之股價指數期貨、遠期外匯及其他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商品」、「國外有償證券出借業務」、「以增加投資效益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銀行業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國外上櫃公司股票及國外經核准上市或上櫃辦理承銷中之公司股票」、「國內外上市、上櫃權益證券」及「私募權益證券、黃金存摺及其他另類資產」等。 為增加退撫基金收益來源及分散投資風險,基金管理會未來亦將視金融市場發展及基金營運需求,持續研議增加基金之運用範圍。 二、基金運用情形 (一)基金運用方式 考量我國退撫制度係採確定給付制,屬於長期給付承諾,必須承擔籌措退休給付的各種風險。因此面對基金的財務給付壓力,為期基金長期收支平衡及永續經營,基金運用即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也應同時將資金配置於風險性較低之固定收益型運用項目,以及收益性較高之資本利得型運用項目;其中的投資運用項目,因囿於人力物力的限制,對於風險性及專業性較高者,以及另類資產之投資,主要係委託專業管理機構操作;期望藉由自行運用及委託經營並行之運用方式,達到分散投資風險及提升收益之目標。 (二)基金配置情形 截至107年4月底止,退撫基金運用結餘數為5,741億元,實際運用配置比例若依收益型態區分,則固定收益、資本利得及另類投資運用項目分別為48.26%、46.87%及4.87%;若依投資地區區分,則國內投資及國外投資之比例分別為54.13%、45.87%;若依經營方式區分,則自行經營及委託經營之比例分別為59.87%、40.13%。 (三)基金運用績效 退撫基金自成立以來至107年4月底止,運用之累計收益數為2,269.52億元,平均年收益率為3.15%,基金運用績效表現尚屬穩健。其中,106年度整體收益數為397.08億元,年收益率為7.15%;107年截至4月底止,整體收益數為4.42億元,期間收益率為0.08%。 三、基金財務收支改善措施 對於減輕退撫基金未來之財務給付壓力,主要改善措施可分為「研修退休撫卹相關法規」及「提高基金運用收益」兩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修退休撫卹相關法規 基金管理會依法為退撫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執行機關,有關退撫基金費用收繳與退撫給與之撥付,悉依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及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與審定結果辦理。 於今,在面對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情形下,目前公務及教育人員年金改革相關之退休撫卹法案業經總統公布,並將自107年7月1日實施,未來將藉由提高提撥費率、改革節省費用挹注基金、提高收益率等開源策略,並配合延後支領年齡、合理調降退休所得等節流策略,來解決政府財政及基金財務危機。至於軍職人員年金改革部分,國防部將依行政院指導,就退除給與給付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俾使軍職人員退撫財政健全。 另外,基金管理也將會依法定期辦理定期精算作業,以適時掌握基金潛藏負債之變化情形,並將配合法令適時研擬調整提撥費率建議方案,以協助改善基金收支失衡情形。 (二)提高基金運用收益 由於基金之績效表現易受景氣循環及國際金融事件影響,是為提升投資績效,基金管理會將積極採取下列措施因應: 1.機動調整資產配置,建構合理投資組合 面對金融市場波動,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基金未來將採多元、衡平之資產配置,並將隨時注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發展,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適時調整資產配置,靈活運用資金,以增進運用管理效率。 2.關注國際金融情勢,掌握投資契機 基金管理會未來將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評估相對有利時機,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及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佈局,以增進基金長期之投資績效。此外,基金管理會也會持續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藉由多元化資產配置,有效分散基金運用風險,以提升經營績效。 3.強化委託經營管理,提升運用效益 基金管理會將適時評估時點,採公開評選方式,遴選優秀委託經營團隊。此外,除每日追蹤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外,並按季邀請代操投信公司到本會報告投資運用情形。對於受託機構長期績效不彰,致有損及委託資產或孳息收益之虞時,得終止契約並收回委託資產。另採行不同委託類型與績效參考指標,以分散風險,並持續檢討調整委託經營模式,以建立更合理健全之委託經營制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4.強化風險控管,增進基金長期收益 為因應市場波動及金融情勢變化,未來基金管理會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藉由制度化之監控作業,更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以追求長期穩定收益並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四、請大院支持事項 退休撫卹相關法規的改革陸續完成立法,預料將可減輕退撫基金財務給付壓力。但基金管理會在面對全球金融市場波動的情境下,為兼顧基金之收益性與安全性,將持續關注全球經濟情勢發展,採行自行經營與委託經營並重之策略,著重資產配置多元化,靈活調整投資組合,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及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逢低布局,並積極研議新增其他可投資標的,適時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增列投資項目,以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有效分散投資風險,提升長期之投資績效表現。以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本於愛護軍、公、教同仁之立場,對於基金管理會繼續予以支持與鼓勵,准予同意解凍退撫基金管理的相關預算。謝謝!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郭主任委員報告。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業務概況。在此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06年1月至107年3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保障業務 (一)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公布,研修相關子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業經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本次計修正條文27條,新增條文5條,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實體保障項目、充實救濟程序及擴大保障對象等,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 又本會應配合該法修正之主管法規有3項,其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及「公務人員保障事件調處實施要點」,業於106年10月11日分別經考試院及本會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同年12月13日會銜修正發布。 (二)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 106年1月至107年3月受理保障事件1,089件,應辦件數共計1,161件(加計105年未結72件),辦結832件,結案率為71.66%。未結件數329件,均未逾3個月之法定辦理期限。 (三)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 106年1月至107年3月經決定撤銷或發回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處理)之保障事件計101件(實體撤銷99件,程序撤銷2件)。其中91件已將執行情形回復,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餘10件未回復者,尚未逾回復期限。 (四)辦理保障業務宣輔導活動,積極疏減訟源 106年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宣導暨輔導活動,計6場次,921人參加;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及實務專題輔導活動計20場次,1,719人參加。 107年已辦理分區宣導活動3場次,及分區輔導活動1場次,計941人參加;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實務專題分區宣導活動6場次及輔導活動3場次,計1,726人參加。 (五)推動保障業務資訊化服務,增加使用之便利性 1.本會網站提供保障事件線上聲明不服及查詢服務,106年1月至107年3月受理保障事件1,089件中,利用線上聲明不服者計98件,利用線上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處、閱覽卷宗、視訊服務及案件進度查詢者計355件次。 2.為利當事人及各機關得以透過線上身分認證方式提起保障事件、查詢案件進度,並與本會進行文書交換,藉以提升行政服務品質及效能,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本會於106年規劃建置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並於107年1月5日上線試用運作。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訂)培訓法規,完備培訓法制 1.研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於106年6月6日修正發布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重點包括: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修正基礎訓練成績配分比例;增訂得申請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等。 2.研修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 為保障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受訓人員權益,分別於106年4月24日修正發布薦任升簡任、警正升警監、委任升薦任、警佐升警正訓練辦法,同年6月7日修正發布員級升高員級訓練辦法。修正重點為增訂得申請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另為精進辦理委任升薦任、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等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於107年3月23日修正發布本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重點係修正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之規定。 3.研修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法規 106年4月14日修正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及同年4月21日修正發布「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成績評量要點」,修正重點包括:訓練期間及評量方式等。 (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 1.推動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 自106年1月1日起舉辦之106年高普初考、地方特考、原住民族特考、身心障礙特考起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經統計,106年度各項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計開辦205班,調訓9,393人,完成訓練9,277人。另本會亦分別函請考選部及各申請舉辦考試(用人)機關,就未占缺訓練相關事項,刊載於應考須知及明定於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報本會核定,俾周知應考人。 2.辦理高普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 (1)105年高普考錄取人員,計委託內政部等27個專業主管機關辦理73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3,023人參訓。另106年高普考計有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本會委託辦理65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2)105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計委託內政部等5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辦理12個類科;臺北市政府等7個地方機關,辦理21個類科;文官學院辦理一般行政類科集中實務訓練,778人參訓。 3.辦理基礎及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 為落實基礎訓練標準化作業流程,提高輔導員工作效能及帶班專業能力,106年針對擔任基礎訓練輔導員及助理輔導員,分北、中、南區辦理職能講習,117人參加。 另為精進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員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強化實務訓練成效,106年採線上講習及實體測驗混成學習模式,計辦理講習測驗23場次,3,495人參加。又為強化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實務訓練相關措施,首次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辦理106年警察特考及105年一般警察特考用人機關實務訓練講習,講習內容包括訓練輔導法規及警政業務宣導,計辦理7場次,746人參加。 107年1月至3月針對106年地方特考及107年初等考試實務訓練輔導員,辦理線上講習及實體分區測驗,計辦理5場次,1,007人參加。 4.積極協助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訂定成績考核相關規定 106年運用「性質特殊訓練計畫之成績考核注意原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訂定本質特性考核規定原則」,包含考核項目、評分方式、獎懲、成績不及格處理規定及參考範例等,協助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研訂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且契合成績評定程序要求之規定。 (三)積極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強化遴選作業程序 為增進各主管(遴選)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對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及遴選作業之瞭解,減少遺漏或錯誤之發生,以提升作業效率與品質,106年及107年各辦理5場次宣導講習,分別計有1,043人及1,087人參加。其中,106年首度開發線上數位課程,除提供無法參訓人員運用外,亦提供參加實體講習人員重複自主學習之管道。另107年針對主管(遴選)機關人事人員,創新辦理進階課程,期能強化主管(遴選)機關審核所屬參訓人員資格之功能。 2.提高升官等訓練自辦率 106年度5項晉升官等訓練共開辦90班,完成訓練4,091人。其中,薦升簡訓練(含警正升警監訓練)由文官學院及所屬中區培訓中心完全自辦,分3梯次共開辦29班。委升薦訓練分2梯次共開辦35班,其中自辦班數達17班;員升高員訓練於中區培訓中心辦理1班。另警佐升警正訓練則於北、中、南地區開辦25班完竣。 3.辦理警佐升警正訓練「實務研討」 為增加警佐升警正訓練成績評量之多元性,經參採其他訓練辦理「專題研討」之精神,於106年度試辦「實務研討」,受訓人員針對本會所提供之研討題目,運用訓練課程所學,採小組方式進行問題分析、解決建議之研擬,合力完成書面報告、口頭報告,並接受評分講座之詢答。經本會綜整問卷調查及與警政機關座談結果,咸認「實務研討」有助於受訓人員學習,值得推動,爰於107年增列本項成績評量方式。 (四)積極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厚植優秀施政人力 為應全球化競爭挑戰,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6年訓練,增加全球治理、區域經濟情勢及科技與產業趨勢等課程。另導入讀與思活動,培養受訓人員閱讀習慣,以獲取新知及瞭解趨勢脈動,並結合反思學習,邀請相關領域專家,與受訓人員共同學習分享及經驗交流。國外課程則與荷蘭公共行政學院及瑞士高級公共管理學院策略合作,安排管理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前往研習。 106年培訓成果,計有決策發展訓練(SDT)5人、領導發展訓練(LDT)20人及管理發展訓練(MDT)28人,共53人完成訓練,全體受訓人員各項職能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均為訓練評鑑合格。 (五)實施多元措施,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 1.辦理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 106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計辦理宣導班7場次,748人參訓;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40人參訓。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訓練,計辦理宣導班6場次,540人參訓;另高階主管研討班1場次,40人參訓。 2.採取多元宣導措施 106年製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動畫短片,期以淺顯易懂、輕鬆活潑之方式進行訓練與宣導,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除於各項訓練專班中播放外,亦提供自辦行政中立、公務倫理訓練之機關(構)學校索取應用。 (六)提供多元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1.賡續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 辦理106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及頒獎典禮活動,及賡續與全國各機關合作辦理分區導讀會暨經典列車活動,106年共辦理42場次(導讀會36場次、經典列車6場次),5,736人參加。 2.推動數位學習 因應培訓行動化及虛擬化之趨勢,文官學院於106年4月推出「培訓U-Touch」,整合至現有培訓app,針對不同法定訓練提供微學習課程,並運用測驗評量及影片互動回饋,累計上線觀看次數已逾55,000人次。 (七)辦理國際培訓交流活動,強化國際網絡連結 1.辦理「2017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 為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於106年10月24日及25日在文官學院國家文官講堂辦理,以「國際人力資源管理新趨與挑戰」為主題,邀請新加坡、荷蘭、瑞士、俄羅斯等,來自全球14國的人力資源及公共行政領域之專家學者分享培訓經驗,會議約400人參與。透過與會人員之經驗分享及交流,瞭解各國如何運用新興科技及創新教學方法等進行文官培訓,作為未來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政策規劃參考。 2.辦理「2017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習班」 為促進各國培訓領域之中、高階文官交流互動,分享全球人力資源發展新趨,邀請國外公務培訓機關(構)現任中、高階主管人員,與本國公務人員共同研習。研習內容著重實務及專案議題導向,強調運用「設計思考」,藉由跨域協作培訓專案,深化實質交流互動。 3.參與國際重要培訓活動及獲頒獎項 106年派員參加4月9日至11日在阿曼舉行之國際培訓總會(IFTDO)國際年會,及5月21日至24日在美國亞特蘭大舉行之人才發展協會(ATD)國際年會,並榮獲ATD頒發2016年多樣性與包容性類卓越實踐獎(Excellence in Practice Award)。另派員參加於10月12日至14日在馬來西亞檳城舉行之亞洲國際培訓總會(ARTDO Int’l)第44屆年會,汲取國外培訓新知與技術。 此外,文官學院前於105年與美國聯邦人事管理局(OPM)簽訂MOU,106年9月17日至23日派員前往OPM、聯邦行政主管學院(FEI)、馬里蘭大學教育與學習轉化中心及教育部所屬科技教育司進行參訪交流,除落實MOU實質合作,另就科技對於學習之影響進行瞭解,以作為未來增進公務人員培訓效能之參考。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訓優質公務人力,以建立效能政府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 一、保障業務 (一)妥適審議年金改革救濟案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為因應年金改革可能衍生大量提起保障事件之情形,本會前已組成專案小組研析法律爭議問題,及採取相應之行政配合措施,本年度業已增置聘用人員4名,並設置諮詢專線,向退休公務人員提供救濟資訊。此外,本會並檢視受理是類保障事件之行政作業流程,以求周延妥適。未來審理是類案件時,將堅守程序正義,視個案情形,適時進行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貫徹迴避規定,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二)推動調處機制,增進當事人與機關間和諧 為妥善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之爭執,增進行政效率及維持機關內部和諧,保障法原已就再申訴事件建立調處制度;106年度更修正保障法,將復審事件納入調處之範圍,以迅速解決紛爭及降低行政成本。本年度將積極運用調處制度作為爭訟裁決以外之紛爭解決途徑,於審議過程中,如發現機關對事實之調查未盡詳實、對事實之認定顯有錯誤或事實難以調查等情形,而有調處之可能性者,將儘可能於作成決定前,先行調處,以解決紛爭。 (三)精進保障業務宣輔導方式,強化宣輔導成效 1.採取積極預防作為,有效疏減訟源 針對保障事件經撤銷案件數較多或辦理保障業務常發生疏誤之機關(構),進行輔導活動,以公務人員公職生涯中可能遭遇之保障事件為主軸,參酌近年經本會撤銷且具代表性之決定書及受輔導機關(構)之業務屬性,編寫輔導教材,輔以正確之解析,協助受輔導機關人事人員解決問題,並督促其正確辦理保障業務。 2.宣導保障制度,建立正確認知 分區辦理宣導活動,並於宣導活動中,針對保障事件近期發展情形,篩選近年具代表性之保障事件,重新編寫宣導教材。另持續派員赴各機關學校、文官學院及各訓練機關,講授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實務,普及公務人員對保障制度之認知。 (四)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宣輔導活動,建立正確認知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於106月12月13日修正發布,其中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申請主體及重行申請期間,均有變動。為使公務人員及辦理涉訟輔助案件人員瞭解,並正確適用涉訟輔助法制,特規劃辦理分區宣導活動6場次,專題輔導活動4場次,以及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及文官學院開設實體研習專班,由本會派員就公務人員涉訟輔助法制及實務詳予說明,輔以雙向交流的互動機制,增進宣導、輔導深度、廣度及成效,俾使各機關人員能正確瞭解本次涉訟輔助辦法修法重點。 (五)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深化保障事件審議品質 為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公平、公正審理保障事件,規劃於本年度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將配合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之變遷,彙整保障實務常見之案例,重新檢視既有審查基準之合法性及妥適性,並評估增修之可行性,使審議基準趨於一致,作為委員審理案件之經驗傳承與參考,以善盡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法定職責。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培訓法規,建立完善培訓法制 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培育優質公務人力需要,持續檢視及適時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與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相關訓練進修法規及配套措施,以充實訓練內涵,完善培訓法制。 (二)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提升培訓成效 為因應環境的急劇變遷,本會將持續精進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內涵,規劃具全球化、符應本土化及人文關懷之課程,增加本土化行政個案或人物典範案例,並配合精進教學方法;強化教材及師資評鑑機制,運用多元數據分析掌握師資動態,推動受訓人員意見回饋方法;建立多元評鑑機制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等,使訓練與目標職務及工作情境緊密契合,培育適格、優質並具使命感的公務人員。 另自107年度起,薦升簡訓練(含正升監訓練)之情境寫作評量,將採開書測驗方式進行,期受訓人員能重視訓練課程理解及靈活運用,不以背誦為目的,使受訓人員能將訓練所學活用於工作崗位。 (三)全面翻新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課程,厚植高階公務人力 為培養具前瞻領導、國際視野且切合當前國家所需,能與時俱進之高階文官,本年度以「培育領導者引領變革」為主軸,並參酌各班目標職務所需職能,全面翻新課程,規劃「領導力、全球化、公共治理及普世價值與人文關懷」四大模組課程,及全面檢討精進參訓人員之遴選方式及教學活動設計等。本年訓練計畫發布後,獲致好評,報名人數大增,並於3月進行參訓人員遴選活動,以落實嚴謹選訓目標。 (四)配合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加強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 配合107年縣市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會除將賡續加強辦理各項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活動,以期行政中立觀念深植於全民心中外,並將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作辦理「選務人員行政中立研習班」,以確保選務人員行政中立。另將結合全國多元宣導管道,運用簡短明確之標語、生動活潑之動畫影片等,深入離島及偏鄉進行宣導,提醒各界應落實行政中立,並拓展宣傳覆蓋率。 (五)應用多元學習方法,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 為提升公務人員閱讀能力,賡續推廣12本「每月一書」及2本「年度經典」書目,並與全國5間圖書館進行館際合作,辦理專書主題書展;加強推廣公務人員專書閱讀粉絲網,以提供公務人員多元之學習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因應行動化學習趨勢,精進數位學習課程,以符現今行動設備閱讀格式。 (六)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 為汲取國際培訓新知,強化與國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交流合作,本會原預訂舉辦之「2018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將結合中華民國訓練協會主辦之ARTDO Int'l第45屆年會規劃辦理,並持續派員參與ARTDO Int'l、IFTDO、ATD等國際重要培訓組織年會,以及辦理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營等活動;積極與公務人力培訓機關(構)、學校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持續深化與簽訂MOU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實質交流,建立國際培訓策略夥伴聯盟。 參、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預算凍結案共有4案,書面報告如下: 壹、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議(三)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之書面報告 案由:依大院107年1月30日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略以,高階文官訓練國外進修從100年實行至今,為拓展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而安排兩周國外研習課程,並分為管理、領導、決策3個班別,挑選具競爭力之先進國家前往研習,但返國後除於「研習成果發表會」上分享與上網公告研習報告外,並無其他明確影響之成效,而其預算數從民國100至106年雖逐年下降,但出國訓練人數卻相反的逐年增長,其經費使用細項實有問題,再者海外研習、考察計畫歷年往往為外界所詬病,考量政府經濟拮据與民間觀感,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此,謹擬具書面報告,向大院報告如次: (壹)、前言 高階公務人員居政府組織關鍵性地位,其素質之良窳,攸關政府之施政效能,為擴展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因應全球化競爭趨勢,以達「立足臺灣,放眼世界」之培訓理念,並呼應考試院第12屆「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之施政綱領,本會積極與先進國家之國家級培訓機構合作,於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安排為期2週的國外研習活動,除學習國際最新領導趨勢與政府治理經驗外,並透過培訓機構之安排,參訪國際組織或該國政府機關,與高階官員就相關政策議題與作法進行討論與交流,以增進彼此瞭解,促進雙方交流,並提升我國的國際能見度。 (貳)、研習課程規劃 一、研習地點的擇定:本會每年嚴選研習合作國家,挑選具競爭力之國家前往研習,近2年研習國家包括連續9年蟬聯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排名冠軍之瑞士、排名第2之美國與排名第4之荷蘭。 二、與「國家級」公務人員培訓機關合作:為規劃一流之課程,並期透過培訓機關之安排,參訪標竿企業或政府單位,本會向與該國最負盛名或負責高階文官培訓之機關合作,以107年為例,合作學院為美國聯邦主管研究院(Federal Executive Institute,FEI),FEI為美國聯邦人事管理局所屬最高訓練機關,為美國培訓高階文官之搖籃,專責訓練15職等以上的高階文官及主管。 三、課程規劃依據與費用:為使受訓人員具備目標職務所需職能,本會依據各班職能需求、我國當前重要政策議題、研習國家競爭優勢、值得學習的治理經驗、受訓人員背景及學習需求等,要求國外合作之培訓機關為我國高階文官量身訂作為期2週的國外課程,爰編列國外研習所需之往返機票費、交通費、膳宿費、研習場地費、課程設計費、講師鐘點費等。 (參)、研習課程執行 為確保訓練成效,本會規劃訓前、訓中及訓後三階段學習活動。 一、國外研習出國前 (一)充分預習並帶著問題出國:導入成人學習之理念,強調翻轉式學習,請受訓人員於出國前研擬明確之研習主題並提出擬詢問之問題,由本會彙整送請國外合作單位予以規劃安排。另亦要求合作之行政學院,事先提供相關研習教材及相關議題資料,提供受訓人員預先準備,俾使受訓人員能帶著問題及擬討論之內容前往研習。 (二)研習國家政經情勢介紹:為使受訓人員能充分掌握研習國家之最新政經情勢,熟稔國外政經環境,在出國研習前,本會邀請曾派駐該國之大使或高階外交官,講授「研習國家政經情勢」課程,俾利受訓人員深入瞭解兩國政經環境之差異,在學習他國實施經驗的同時,能汲取合適我國國情者,以供我國規劃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國外研習期間 培育人才為國家重要之發展基石,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學習先進國家之實務經驗,作為我國政策規劃之參考依據實為重要,106年研習主題包括「提升國家競爭力─瑞士成功關鍵因素」、「谷底翻身的奇蹟─貧窮沃州如何走向繁榮」、「荷蘭競爭力的關鍵─協力治理金三角」、「創新、永續與循環經濟」等。為受訓人員能將國外所學、所見與所聞運用於我國相關政策,國外研習非單以傳統之理論講授方式進行,而係重視實務個案教學及標竿參訪,並與該國高階文官進行深度對談。 (一)安排實務個案分享及標竿參訪:透過培訓機構之安排,就該國之競爭優勢與強項,進行實務個案研討分享,並實地進行相關部會、國際組織或標竿企業之參訪。 (二)安排與高階文官深度對談:安排雙方高階官員就相關政策議題與作法進行討論,一方面瞭解其決策背後的關鍵因子,深化學習效果,另一方面藉此增進彼此瞭解,促進雙方交流,有助後續之聯繫與互動。 三、國外研習回國後 (一)撰擬國外研習成果報告,列為評分項目:受訓人員回國後應就國外研習所得,撰寫國外研習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前言、學習摘述、研習心得、政策建議及結語等章節,該報告亦列為本訓練之評量項目之一。 (二)發表國外研習成果,由專家進行評論:為內化研習所得、擴大經驗傳承,受訓人員應依研習成果製作簡報,於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國外研習成果發表會,進行公開發表,並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評論,發表會亦邀請近3年高階飛躍方案受訓人員參加,以擴大訓練成效及學習交流。 (肆)、訓練成效 一、問卷滿意度佳:本會每年均設計綜合評估意見表進行調查,並作為次年度規劃辦理之參考。106年受訓人員國外課程滿意度調查,以5分為「非常滿意」,1分為「非常不滿意」,其各課程與活動滿意度值介於4.16至4.96間。 二、政策建議函送有關機關參酌:受訓人員出國報告中對我國政策之具體建議,本會均函送主管機關參酌,期使國外研習成果,能作為我國規劃政策之參考。 三、研習報告於網頁公開登載:受訓人員返國後,完成之國外研習報告,本會均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及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出國報告專區供各界參考運用。 四、內化所見所聞並撰擬文章:為期受訓人員將國外研習所得內化並應用於工作崗位,鼓勵其針對研習國家競爭優勢,思考如何應用於我國政策之執行,並撰擬文章於媒體上發表,以105年赴愛爾蘭研習為例,計有「挑戰歐洲矽谷:愛爾蘭政府的共享服務」、「愛爾蘭推動行政革新的啟示」等11篇文章投稿。 五、受訓人員陞遷情形:本訓練係以培養晉升下階段職務所需知能為目標,爰輔以受訓人員陞遷任用資料瞭解成效,在歷年各訓練合計347位具公務人員身分且完成訓練之受訓人員中,已有108人獲得陞遷,陞遷比率約為31.12%。 (伍)、結語 面對全球化競爭之挑戰及民眾對政府施政之殷切期盼,高階公務人員培訓係提升政府施政績效及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業務。未來,本會亦將在既有基礎上不斷精進高階文官培訓各項訓練內涵,以期培養具有高度專業素養、國際視野與見識,人文關懷與涵養的高階文官。 貳、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決議(一)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書面報告 案由:依大院107年1月30日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第5項決議(一)略以,凍結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00萬元,並就104-106年度8月底,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屢流用至資本門,包括設備及投資和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增列107年度預算數、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等相關經費合計115萬6,000元,然其效果有限等3項提出書面報告,茲向大院報告如次: (壹)、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近年屢流用至資本門 一、有關104-106年度8月底,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業務費流用至資本門之原因,分陳如下: (一)建構無障礙培訓環境,辦理老舊設備汰換更新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為建構無障礙培訓環境,以提供各項訓練之開結訓、合堂授課、專題演講等活動,並符合身心障礙受訓人員需求,爰將93年裝修之行政大樓菁英講堂內部老舊硬體設備更新。於105年運用已編列設備費預算辦理菁英講堂室內空間整修,更新既有影音、空調設備,建置環境及多媒體控制系統,並汰換老舊上課桌椅,因總經費超出原有設備費預算額度,爰依預算法等規定流用部分業務費至設備費支應。 (二)確保受訓人員安全,辦理老舊建物結構補強 文官學院所屬中區培訓中心建築物多數於55年興建,歷經921大地震,為確保受訓人員、講座及員工安全,爰依據行政院「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老舊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經費需求原分別為104年度1,005萬元、105年度1,300萬元、106年度2,570萬元,惟政府財政拮据,104年度核列546萬元、105年度核列800萬元、106年度核列2,419萬8,000元。鑑於結構專家評估建議,同棟建築物補強工程如分年度施工將延長整體工期,不利機關業務推行,另衍生施工介面整合及增加工程費。為應業務實需,爰於104年至106年逐年辦理補強工程,雖已編列相關預算,但所需經費仍有不足。 二、綜上,為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升任官等(資位)訓練,適時改善建物、老舊訓練設(配)備,於年度經費不足依預算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範,經費流用以當年度同一工作計畫項下為範圍,以兼顧預算運用最大效益及法定訓練執行,爰懇請同意解除凍結。 (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增列107年度預算數 一、有關文官學院107年度預算數增列349萬2,000元一案,主要係因預估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人數增加、精進培訓作法、訓練事務費及行政管理費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所致。至「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係為提升受訓人員學習成效,爰透過特定書籍之指定閱讀,期受訓人員得經由閱讀更加掌握社會發展脈動,進而改善政府服務品質、提升政策視野,並收強化受訓人員閱讀習慣、論述及組織能力之效,實施成效良好,而專書閱讀書目之購置,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係由學員部分負擔,文官學院僅負擔少數費用,並於預算內調整,未因此增加支出。茲將107年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預算增列情形說明如次: (一)預估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人數增加107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預計調訓1,604人,較106年預計調訓人數增加276人,每人預計增加講座鐘點交通費、一般事務費、保險費等約1萬0,264元,合計約282萬元。另辦理基礎訓練期間,將提供遠道學員住宿服務,105年住宿比例約為45%、106年住宿比例約為68%,107年暫以60%估算住宿人數,約需增加27萬元;兩項合計增加約309萬元。 (二)精進培訓作法 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成效及品質,並滿足學員之學習需求,文官學院除運用多元教學方法、建立教學講座師資資料庫、製作相關線上課程等。另配合大院建議人權議題課程,宜著重實務案例探討並採小班制方式進行授課,另配合大院建議,因應勞動基準法修正,新增勞動權益與保障課程,爰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小幅提升約15萬元。 (三)訓練事務費及行政管理費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 基本工資自105年5月以來,已連續2次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0,008元調整至107年l月l日實施之2萬2,000元,共調升l,992元,調幅達10%;每小時基本工資已由120元調整至107年l月l日實施之140元,共調升20元,調幅達16.67%。文官學院為辦理訓練須進行保全、清潔管理服務、文書處理服務等勞務採購,預算金額亦配合工資之調整而提高,以致小幅增加預算約25萬元。 二、綜上,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所增加之支出,係為提升受訓人員學習成效,並因社會整體大環境影響所致,文官學院將以更撙節原則,覈實辦理本項訓練,以達政府預算運用效益最大化之目標,爰懇請同意解除凍結。 (參)、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等相關經費其效果有限 一、有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編列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等相關經費,合計115萬6,000元,然其效果有限一節,茲就辦理緣由、推廣情形及辦理成效,分陳如下: (一)辦理緣由 21世紀為知識經濟時代,世界先進國家多認同終身學習可增進國民文化涵養、累積國家軟實力與保有競爭力。根據文化部「臺灣出版產業發展策略」報告顯示,國人每年平均閱讀2本書籍,遠落後於法國、南韓的10本,新加坡的9.2本,日本的8.4本。考試院基於培訓公務人員,於93年責成文官學院(原國家文官培訓所)結合原由銓敘部辦理之「全國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活動」與文官學院辦理之「每月一書」,規劃系列閱讀推廣活動,期引導公務人員主動閱讀學習,激勵其品德修養與工作潛能,以提供更優質之公共服務品質,進而帶動國人閱讀風氣。 (二)推廣情形 1.遴選「每月一書」:將公務人員閱讀圖書區分「公共政策與管理知能」及「自我發展與人文關懷」兩大領域,每年經由專家學者及出版社推薦近5年(近千本)圖書,經由初、複、決審評選程序加上網路票選,遴選出12本優質圖書,並於次年度逐月推廣。 2.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與各機關合辦全國分區導讀會,經營公務人員專書閱讀粉絲網,並自106年起辦理圖書館館際合作成立每月一書主題專區,擴大「每月一書」之閱讀效益。 3.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暨閱讀推廣績優機關競賽活動:文官學院為提升組織閱讀風氣,每年函請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參加競賽活動,由主管機關薦送心得作品參賽,經初、複、決審之嚴謹評選程序,選出得獎心得作品及閱讀推廣績優機關,並辦理頒獎典禮予以表揚。 (三)辦理成效 近7年來全國有過半數以上主管機關(48個以上)參賽,薦送作品逐年增加,且寫作篇數亦由2,115篇(100年)提升至3,750篇(106年),成長幅度達77.3%,顯見本案對於推動公務人員閱讀風氣已有初步具體成效。 二、綜上,有關各位委員所提寶貴建議,將作為文官學院精進辦理終身學習閱讀工作之參考,爰懇請同意解除凍結。 主席: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李秘書長,我們都知道有關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考試院每一年都編35萬元年會預算,其實從2004年一直到2018年這14年之間,完全都沒有去,但每年還要編這些經費,這到底是何狀況?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考試院的出國經費中沒有編這一條。 林委員德福:沒有嗎?它是管理年會喔!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中的管理年會。 李秘書長繼玄:是銓敘部編的。 林委員德福:請問銓敘部,你們為什麼每一年都編,編了14年,2004年到現在都沒有動支,但是你們每年度卻匡列30萬元,到底是何狀況?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它是每年有開年會,沒有開的時候…… 林委員德福:但年會你們也沒有去,每年都編…… 周部長弘憲:因為年會都是在開會前一兩個月才通知。 林委員德福:你們也從來沒有參加,但每年都編,你認為這還有需要編嗎? 周部長弘憲:有編兩項,另外一項是參加國際人力資源公共管理會議,這部分去年在美國開會,因為主題有契合本部的需求,所以我們就有派人去,剛才提到的大英國協,因為他們討論的題目常常跟本部目前所要推動的政策或法案比較沒有相關。 林委員德福:這已經連續14年了,從2004年到2018年足足14年,你們認為還要繼續編嗎? 周部長弘憲:因為照預算編列,中間如果是…… 林委員德福:總共14年都沒有參加。 周部長弘憲:因為過去他們所擬定的題目可能跟銓敘部的業務不契合。 林委員德福:既然你們不參加,每一年卻又匡又編,連續14年了。 周部長弘憲:因為我們都是照預算法的規定去變更項目。 林委員德福:不是,連續14年沒有執行,你還繼續編?要不要檢討?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我們當然會檢討。 林委員德福:對呀!連續14年耶!1年、2年就算了,連續14年從2004年到2018年,你認為要繼續編嗎? 周部長弘憲:明年度這部分的預算我們會檢討,因為過去……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個有點瞎編。 周部長弘憲:不過變更預算…… 林委員德福:因為是14年,今天要是4年以內我們還可以接受,連續14年都編,而且根本沒有執行、沒有做,你還要繼續編。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過去因為都是照預算法規定。 林委員德福:就是照預算法,過去只要有編,現在一樣照編,都沒有務實執行。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都變更出國計畫…… 林委員德福:這個都講不通的啦!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我們會來檢討。 林委員德福:預算不能這樣做,大家心知肚明。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會來檢討。 林委員德福:真的需要檢討。 秘書長,因為年改讓公務員成為箭靶,服公職不再是找工作的熱門選項,加上國考特定類科未足額錄取年年增加,更造成人力短缺。據考試院的調查瞭解,請問你認為當公務員意願降低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李秘書長繼玄:公務員最近的離職率有稍微增加百分之零點幾,基本上有幾個因素…… 林委員德福:不是離職率的問題,我剛才是講離職嗎?我是說為什麼國考特定類科未足額錄取年年增加,以前公務員是金飯碗,現在不是了,變弱的原因最起碼你要講出來,為什麼有這種缺額的現象?會不會以後變成常態? 李秘書長繼玄:國家考試缺額…… 林委員德福:以前是爆滿呀!為什麼現在有缺額?你要把原因講出來。 李秘書長繼玄:考選部應該比較瞭解。 林委員德福:請考選部說明,要把真話講出來。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不足額錄取的類科並沒有增加,是固定在特定的類科,以前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還有消防警察,原因有多端但恐怕不只是因為公務員的工作不吸引人,只有特定類科,其實高普考有非常多的類科還是大爆滿、很熱門。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因為人才明顯流失,大家才會討論未來要如何留住人才,開始把人才視為資產,但是社會變遷速度變快,說實在,只有未雨綢繆才能找到真正的問題,進而把解決的辦法提出來,請問對於台灣人到中國求學,這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你有什麼看法? 李秘書長繼玄:台灣人到中國去求學的議題和我們的業務執掌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我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林委員德福:我所謂為什麼這裡的人都跑到中國求學,因為人往高處爬的習性,中國對台灣的磁吸效應,你認為當下會不會繼續擴大? 李秘書長繼玄:委員,這個問題跟我們的職掌沒有直接關係,我們沒有研究這個問題。 林委員德福:因為公務員是廣布各行政機關裡,其實以前經過國考考試,由國家所栽培的這些優質學生,他們現在為什麼有想法要跑到對岸去?表示我們這裡確實存在有很多問題。最近我們看到武陵高中、建國中學的學生為什麼要到大陸去讀書?這是我們要檢討的地方。秘書長,因為中國的軍事恫嚇、經濟打壓、外交封鎖,很明顯已經對台灣各方面造成不小的影響,姑且不論民進黨政府有沒有解套的辦法,光是人才流失這部分已經由過去主動利誘轉化為被動吸引,也就是中國不需要用錢招手,台灣人才還是會往中國跑,請問台灣人才主動向中國傾斜的狀況,你認為會不會越來越惡化?你的看法為何?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議題跟考試院的…… 林委員德福:考試院以後在這裡就留不住很多人才,他們不參加國考,也不擔任公務人員,要怎麼把好的人才留在中華民國?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公務人員文官制度的問題,我們第十二屆考試委員也有制定第十二屆的施政綱領以及施政綱領行動方案、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對這一方面都有一些著墨及策略。 林委員德福:如果政府不再正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我想台灣的人才將會如土石流一樣,這種現象你認為會不會一直發生?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問題跟我們的…… 林委員德福:其實你說跟你沒有關係,但是整體…… 李秘書長繼玄:整體有關係,但沒有直接關係。 林委員德福:事關整體國家人才的培植。秘書長,因為各種國內和國際因素促使很多人往中國跑的速度加快,這是不爭的事實,請問什麼原因讓良幣在台灣待不下去而往國外跑甚至大陸?未來會不會因為少子化導致學校招生不足、招不到學生?整個政府機關的運作說不定未來會有困難,會不會有這種狀況? 李秘書長繼玄:剛才我在書面報告中有講到近年參加國考人數逐年下降,考選部也有針對這部分每年都有加強國考的宣導工作,目前的情況是已經比較穩定了。 林委員德福:因為立法院的預算中心分析,每年國考未足額錄取的原因是命題偏離、閱卷偏嚴、大考人數偏低,以及相關考選職務內容影響報到意願,請問調降考用的標準和寧缺勿濫維持未足額錄取,你認為考試院應該採取哪一項?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錄取不足額的原因很多,不盡然是考試出題的方向或是改考卷偏嚴等因素,這只是其中之一而已,而牽涉的層面考選部每年在考試院院會中,考試委員也都很重視這個問題,他們也都有專案研究。 林委員德福:如果未足額錄取增加,你認為政府整體事務銜接與經驗傳承的斷層問題會不會越來越嚴重?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這幾年的情況,從蔡部長來了以後好像對這方面很重視,而且有改善的情況出現。 林委員德福:站在考試院立場,我希望你們要重視這個問題,不然人才都外流,甚至以後找不到好的公務人員,對整個國家的運作絕對是產生直接的衝擊和影響,謝謝。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考選部部長,延續我在4月9日委員會時跟你討論今年律師考試突然增加400分這樣的門檻,那天您答應我回去後要把評估報告交給我。請部長看一下,我已經不知道作為一個立法委員要怎樣適切而有效的從行政部門拿到需要的資料。那天你告訴我說要會後提出,然後我隔一天再進一步問你們不是要給我東西嗎?你們卻回說資料還在運算當中,隔幾天問又說呈核部長室。我把辦公室同仁跟考選部同仁的e-mail秀在螢幕上給部長看一下,結果你把所有分數累積的分布圖寄給我,但是我需要的是400分的門檻到底是怎麼設定出來的?評估報告在哪裡?所以我看到你們給我那個圖以後,我非常地驚訝,我請辦公室同仁詢問考選部同仁這就是所謂的評估報告嗎?結果是已讀不回耶!部長,您可否說明一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委員的期待有落差,我代表考選部跟您致歉,我們一直以為委員需要的是對這個考試表現的情形,因為之前沒有,所以我們後來去運算了106年度、105年度考生的成績評估結果,至於400分怎麼運算?我記得我在多次的會議都有強調,那是目前我們國家考試一個共通的基本門檻,並沒有運算過,先前律師考試也一直都有這樣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對於一個會影響到非常多年輕人職涯規劃以及寶貴青春的重大制度變革,我相信部長可以同意大家要求一個經過非常理性、非常縝密的政策評估報告,應該不為過吧?但到目前為止,不僅在政策定了以前,這件事根本沒有經過仔細評估,在政策定了以後,我屢次跟考選部要求這樣的評估報告,到目前為止無法產出。從考選部的角度來講,這樣重大政策決定的過程,真的覺得是OK的嗎? 蔡部長宗珍:我們一個政策的決定一定同時在進行安排周邊配套的措施,首先,我已經跟委員報告過,我們重新建置題庫,我們重新嚴格閱卷…… 黃委員國昌:部長,我先插一下話好嗎?這些上次您在委員會時都有說明過,我相信大家看過您在委員會的陳述,至於有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相信大家都可以作一個判斷。我跟部長報告我是怎麼思考這件事的。當你要定這個門檻出來的時候,首先必須要正當化這個門檻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第二個層次,你必須要說明這樣的門檻對於目前律師考試的制度所造成的衝擊;第三個部分才是處理有鑑於此必要性及可能的衝擊,我們的配套到底是什麼。但是我到目前為止,前兩個部分是完全沒有看到。我進一步請教部長,你們有沒有評估加了400分的門檻以後,錄取率大概會落在什麼地方? 蔡部長宗珍:形式的評估是無法引導一個良善的制度運作,因為…… 黃委員國昌:這我瞭解,等一下我再跟部長討論實質的評估是什麼,現在我只講一件事就是你們有沒有評估過加了400分的門檻以後,錄取率大概會落在什麼地方?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蔡部長宗珍:當然有,而且我們有一個…… 黃委員國昌:好,那請問大概是多少? 蔡部長宗珍:我們不希望低於8%。 黃委員國昌:不希望低於8%? 蔡部長宗珍:我們會在制度運作上,包含從題目、從閱卷評閱標準的擬定來全面達成,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可能的權益。事實上我們希望通過二試的33%以後要當律師的人,都能夠達到專業科目400分…… 黃委員國昌:這個我瞭解,我們在講一個考試制度時會設一個base line,通過這個base line的人及格,沒過base line的人不及格,而部長一直跟社會大眾所講的是說這個base line對於律師有沒有具備基本執業所需的技能很重要,但大家所挑戰的問題是這400分的base line去評估一個人有沒有執業的基本技能,對這件事情大家看不到你論證的正當性在哪裡,你不能夠只跟大家講一個結論,本席認為最特別的就是,這是部長在受訪的時候跟社會大眾所講的,這牽涉到什麼?大家在質疑的事情就是,是不是去考慮到既有利益團體的利益,我就講白話文,我從來不怕得罪人,我講的就是律師。我講一句不客氣的話,如果真的要比專業技能的話,現在那些年紀很大的律師來跟年輕的考生比比看啊! 第二,你也有考慮到市場,你說都不是基於這樣的考慮,但問題是從現實上面大家所看到的,你所講的話就是基於這樣子的考慮啊! 蔡部長宗珍:跟委員報告,我從來沒有講過要維護既有的律師市場,我從來沒有講過要設定一個人數的結論來逆推規矩,我從來沒有講過,我希望的是我們透過良善的制度引導法律學子來充實自己,他不但能夠通過考試,他還能夠執業律師工作,我們現在努力在做,也希望委員支持,包含我們的命題到閱卷更專業化。 黃委員國昌:部長,本席再跟你溝通一下,這個是媒體的報導,你回去之後可以再看一下,如果這個記者的報導有錯誤,我覺得你應該要鄭重的要求這個記者澄清,要不然會造成非常多的誤會。第二,在你之前還是學者的時候,你有接考試院的研究計畫,事實上,你就在你的研究報告裡面寫得很清楚,你說市場上面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是不是有其他經濟政策上面的考慮,這從來不應該是考選部在篩選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時判定是否及格所要考慮的,這些都白紙黑字的寫在你的研究報告裡面。我現在所要求的、其他受影響的年輕人要求的,我必須跟部長報告,他們的要求其實滿卑微的,就是當你說這400分是一個篩選具有基本專業智識的律師所需要通過的門檻時,請你說服我們這個判斷基礎的正當性在哪裡,我必須要誠實的跟部長講,到目前為止我都沒有看到,而且我也很努力的去搜尋了,從你們一開始在討論這個制度到今天,我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的跟考選部的同仁要求提供,可是我要不到這樣的資料。因為這個考試規則突然變更了,所以今天我也有提案,就看最後會不會得到其他委員同仁的支持,因為這件事情對於一些人的權益真的影響太大了,在影響這麼大的情況之下,要求一個具有理性基礎的政策分析評估報告,我真的不覺得這是一件很過分的事情。 第二,本席要再確認一下,今年的律師司法官考試是不是已經確定在第一試不會考複選題? 蔡部長宗珍:因為這涉及到典試事項,所以我實在是不能夠在這裡回答,因為這根本就不是我的權限可以涉入的事項。 黃委員國昌:那部長回去以後請考試院秘書長去跟典試委員會講,因為他們現在公告出來的,其實這也沒有什麼好秘密的,考試要怎麼考,總是要讓大家知道嘛!現在我看考試院的公告是有複選題的考試不包括律師跟司法官的第一試,因為這樣的公告跟過去考試的慣行不一樣,所以有很多人來問,但是在問了以後他們寫信到考試院的信箱,也得不到一個確切的答案。部長說你不適合回答,這也沒有關係,但是我想考試院舉辦國家考試這麼多年,對於試要怎麼考這件事情,事前公開來讓所有考生都知道,我想應該不涉及到什麼重大的國家秘密之違反,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吧! 蔡部長宗珍:跟委員報告,在開第一次典試委員會的時候,我會在典試委員會裡面向典試委員會報告您的需求,然後經過典試委員會正式的程序,我們會公告。 黃委員國昌:我要跟部長講,這不是我的需求,這個是所有考生的需求,今天我要參加國家考試,這個國家考試要怎麼考,我要求事先跟我講,這樣很過分嗎? 蔡部長宗珍:所以我們在第一次典試委員會之後……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開第一次典試委員會?部長,我老實跟你講,我針對這個問題質詢到現在,我對你一直都客客氣氣的,你剛才說向典試委員會報告這是我的需求,這是什麼意思?今天我黃國昌也要考律師考試嗎?我黃國昌有需要再考司法官考試嗎?什麼叫做我的需求? 本席要問下一個問題,上次我點過了,你們的出國考察報告抄來抄去,請秘書長看一下,我全部都框起來了,從我上次質詢完到現在,你們做了什麼處理?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在委員上一次質詢以後,我們回去有進行了解,105年銓敘部的出國考察報告引用104年考試委員的出國報告,而且有註明出處,引用的部分都是新加坡的文官制度。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本席現在再跟你講一次,你說他們是引用,而且對引用的部分都有註明出處,因為本席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請考試院在會後給我一份詳細的報告,說明你們到底是怎麼判斷的,我對這件事情一定會追下去,為什麼我要追下去?請你仔細的看,你們連續出國,跑去日本、跑去新加坡、跑去韓國,你們有必要出去考察,我都支持啦!問題是你們去考察了半天,可是在回來以後對我國的考試制度和人事制度到底做了什麼樣的significant、改革方面的政策上建議?大家看到的是什麼?你們一天到晚跑出去,回來以後所做的報告內容都大同小異,我上次就質詢過了,結果你今天有要給大家交代嗎?沒有關係,剩下的部分我們等到審查預算解凍案的時候再請考試院好好的解釋。 主席(李委員俊俋代):謝謝黃委員。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請問銓敘部周部長,我們今天是排解凍案,可是就在今天我們看到了新聞,就是銓敘部每年都編列數十萬元的預算去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我手上有你們的預算資料,今年就是編了26.7萬元。如果從2004年以後就沒有參加了,那為什麼還要一直編列這個項目?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當初有編列這個預算,剛剛也有報告過了,因為每年年會或研討會的時間和地點還有討論的主題有時候並不能契合銓敘部的政策還有法案的需求,所以我們…… 吳委員志揚:我們在那個年會是什麼地位?我們是會員嗎? 周部長弘憲:過去應該是有參與他們的一些事務。 吳委員志揚:你們已經有幾年都認為開會的題目並不契合我們的需求,那為什麼還要繼續編列預算?全世界討論這種公務員、公共行政議題而我們可以參加的只有這個年會嗎? 周部長弘憲:像另外一個是國際人力資源公共管理協會,我們在去年也都有參加,有時候是要看討論的題目…… 吳委員志揚:本席現在質疑的是,我們從2004年以後都沒有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那為什麼還要一直編列預算?你們都知道不會去參加,然後已經編出來的這20幾萬元就留下來了,剛剛黃國昌委員也講了很多,就變成你們考試委員在要出國的時候隨便提一個計畫就跑出去,就是用這一筆錢,是不是這樣? 周部長弘憲:有時候考試委員出國的計畫裡面因為有涉及到銓敘部的業務,還有我們最近所推動的法案、政策的主題,所以我們就會配合考試院,然後大家一起出去。 吳委員志揚:對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講,這種編列是完全不及格的。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對這部分會檢討。 吳委員志揚:從2004年到現在都沒有去,居然還擺在上面!萬一題目對了所以你們想要去參加,也可以等到那個時候再來說要去這個地方,但是你們明明就已經好久沒有去了,居然還把它當作預算編列的理由!而且根據新聞報導,這是兩年才開一次會,為什麼要每年都編列? 周部長弘憲:年會是兩年一次,但是每年都會辦研討會。 吳委員志揚:你們是參加研討會還是年會?你們每次寫的都是年會嗎?還是研討會? 周部長弘憲:是兩年辦一次年會,但是年會裡面當然就有包括研討會,如果沒有辦年會,通常也會辦一些研討會,讓所有的會員都能夠參與。 吳委員志揚:我的意思是說,在沒有辦年會的那一年,你們的預算上面是寫年會還是研討會? 周部長弘憲:關於這個部分,我可能要再查一下,因為是過去…… 吳委員志揚:考試院在匡這個預算的時候,同時在誆我們立法委員耶!本席說的這個誆就是欺騙的意思。我們立法委員在審查時沒有辦法看到那麼細的預算,本席本來覺得今天你們解凍案的第9案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第9案就是凍結「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五分之一,115萬元凍五分之一其實只有23.1萬元,你們這個出席「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的預算就有26.7萬元,換句話說,我只凍結你們23.1萬元,今天就算不解凍,也沒有辦法處理你沒有辦法去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的預算,其實大家覺得很生氣,不但不想幫你們解凍,還要再增加凍結,不過已經沒辦法了。我看像現在這個氛圍,這個案子今天是不可能解凍了!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第9案凍結的是考試院考試委員的出國經費,但是考試委員沒有去參加這個活動。 吳委員志揚:本席的意思是說,這是根本就不可能會去參加、基本上不會去參加的項目,但是編列了二、三十萬元的預算,最後都不會用,而用來增加考試委員出國的經費,就像剛剛黃委員所講的,考試委員出國那麼多次,而且還花其他的費用,這個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經費跟考試院沒有關係。 吳委員志揚:那你要我們怎麼處理呢? 李秘書長繼玄:這是銓敘部編的預算,不是考試院編的預算。 吳委員志揚:那是不是考試委員在動用呢?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沒有用這筆錢。 吳委員志揚:那是誰在用?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是不同的獨立機關,我們不可能去用不同獨立機關的錢,考試委員出國只有用考試院編的預算而已,沒有用這筆錢。 吳委員志揚:考試委員沒有用到這筆錢嗎? 李秘書長繼玄:絕對沒有。 吳委員志揚:請銓敘部說明。 周部長弘憲:如果我們配合考試院考試委員去考察的話,我們是用我們自己的錢。 吳委員志揚:那你們的錢有沒有凍結? 周部長弘憲:沒有。 吳委員志揚:所以沒有凍到,我不管,反正考試院和你們是相關單位,我們認為沒有道理嘛!你們都在那邊亂用,等一下我們再來處理這個案子,我們質疑的是這筆26.75萬元的部分,結果我們凍結的五分之一才不過23.1萬元! 接下來本席想請問蔡部長,我們都有參加過律師考試,考律師考試很痛苦,為什麼我們台灣的法律系畢業生的門檻考這個這麼低?我想請問一下,今年新增這個400分的門檻,你們有試算過,對不對?依照這個算法,假設104年的律師考試適用這個400分的門檻,錄取及格率會剩下5.83%,沒有錯吧!那你們給黃國昌委員的資料是不是在算105年跟106年?算出來的結果是多少?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有跟黃委員報告過,用過去的資料來預估未來新制的實施成效,有一定的參考性,但是落差很大,這時候就要看配套措施。 吳委員志揚:本席想知道105年、106年算出來大概是多少。 蔡部長宗珍:我們算出來在105年超過400分的門檻是比較高的,在106年度超過400分的門檻是比較低的,可是這些不是可以直接參考的數據,因為每年的題目不一樣。 吳委員志揚:我了解,所以不準確對不對? 蔡部長宗珍:沒有太多可以直接參考的…… 吳委員志揚:我剛剛有聽到一個重點,就是這個400分的門檻現在是搭配今年錄取率預計是8%,是不是? 蔡部長宗珍:我們希望不會降低實際上錄取的結果,不過這是希望,我們當然還是希望應考人要加油。 吳委員志揚:是不是8%? 蔡部長宗珍:這我沒有辦法講啊!因為這只是我們的期待。 吳委員志揚:你們是這樣算然後去要求修改題型,對不對? 蔡部長宗珍:我們希望能夠全面專業化,然後透過有效的題目還有閱卷的標準化,而且我們有做到一點,就是我們史無前例的公布了完整的評閱要點。 吳委員志揚:部長,你是法學教授,你是優秀的法律人,你們要考上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有多少法律系的學生當初在填寫志願的時候懷著理想填了法律系?我自己也有在美國念過書,請問紐約州律師考試的及格率是多少? 蔡部長宗珍:紐約州律師考試的及格率大概是5成。 吳委員志揚:為什麼那麼高? 蔡部長宗珍:在美國算是比較低的。 吳委員志揚:加州是不是更高? 蔡部長宗珍:對,加州更高。 吳委員志揚:為什麼人家從law school出來的學生passing rate那麼高?我們的考試卻一定要弄得就像科舉制度那麼困難,為什麼? 蔡部長宗珍:跟委員報告,所以我們現在就要推動全面的改革,我們希望能夠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就是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我們現在正在努力中。 吳委員志揚:部長,我要提醒你們,我在十幾年前當過律師,我那時候是在台北律師公會,我有在律師雜誌發表一篇文章寫了我的看法,那時候我是一個很年輕的律師,我寫的內容就是低錄取率才是法律系愧對這個市場,因為低競爭,大家沒有專業化、沒有分工化,像我們上次開了一場公聽會在討論比特幣的法律問題,如果不是生在這個世代的律師有辦法嗎?所以應該讓參加律師考試的人有4成、5成都通過,剩下的就是他們要自己想辦法在這個社會存活下來,我們也沒有規定考上律師的人一定要掛牌做律師,律師可以去政府部門幫忙,可以在企業工作,可以成為公務人員,其實這對依法行政是有幫助的。所以我覺得不要再把這件事情弄得很難,讓大家覺得很痛苦,讓很多法律系的學生考個一次、兩次、三次,每次都只差0.1分,考到最後都精神錯亂了!好不容易念完了,第二年又有很多新的學說、新的法律,我們一直在制定新的法律,讓他們永遠都背不完,何必這樣折磨這些法律系的學生呢? 蔡部長宗珍:跟委員報告,我們真的也不希望這樣,所以我們希望制度能夠合理化。 吳委員志揚:如果這個400分是新的制度,各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考試都要這樣的話,那倒過來我們不是去質疑這400分,而是你們出題的方法、考驗的方法、評分的方法,當然你還是要有一個想像,打算讓這個市場有多少百分比的及格率,如果這個不做出來,對即將要考試而突然面對400分門檻的這些人是沒有辦法交代的,這是一個黑箱,是沒有辦法說明理由就訂定門檻的考試。站在學長姐的角度,我們非常心疼。謝謝。 主席(吳委員志揚):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問秘書長,考試院經費的預算編列及挪用情況,都有依照規定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是,一定依照規定。 許委員智傑:有沒有偷藏預算後再偷拿出來使用的情況? 李秘書長繼玄:向委員報告,考試院一年編列的預算3億4,000多萬元,占全國總預算的比率,不是百分之一,不是千分之一,而是萬分之一點四,這麼一點點錢,整個考試院的運作是非常拮据了。 許委員智傑:秘書長,錢不在多寡啦!而在科目怎麼編列、怎麼運用。 李秘書長繼玄:完全覈實編列。 許委員智傑:周部長,你們有一個參與「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CAPAM)」年會的預算,編列很少金額,大概30多萬元,請問這個年會多久舉辦一次?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年會基本上大概是二年舉辦一次,但是年會之間還是會舉辦研討會,每年都會有一些活動。 許委員智傑:二年舉辦一次年會,中間有舉辦研討會? 周部長弘憲:對,一般都會有舉辦。 許委員智傑:所以這部分的預算你們是每年都編列?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每年就編列這樣一個預算。 許委員智傑:為了年會與研討會,所以每年都編列這一筆款項? 周部長弘憲:對,這是依照過去的案例去編列的。 許委員智傑:預算的編列應該要以實用為主,而不是以案例為主嘛!就算如你所說,這個協會有舉辦年會、研討會都可以,請問你們最後一次參加年會是什麼時候? 周部長弘憲:大概是民國93年。 許委員智傑:93年之後呢?還有沒有去參加任何的年會或研討會? 周部長弘憲:因為後來他們所舉辦的地點或研討會的主題……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你只要回答有沒有去參加。 周部長弘憲:後來每年就變更計畫沒有參加了。 許委員智傑:2004年是最後一次參加,今年是幾年了? 周部長弘憲:107年。 許委員智傑:107年,也就是2018年,已經14年了,這14年來,你們沒有再去參加年會,也沒有去參加研討會,為什麼每年還要編列這一筆經費?這是要做什麼? 周部長弘憲:我們每年都會看他們當年的研究主題,如果不去的話,我們就會變更出國的…… 許委員智傑:已經14年不契合了,以後是不是還會契合呢? 周部長弘憲:對,所以對於這部分我們會去檢討,如果說這邊編列是不適宜的話,我們會檢討,今年度…… 許委員智傑:這不只是不適宜,部長,這個有詐欺立法院之嫌啦!你們本來就知道不會去參加了…… 周部長弘憲:也不一定。 許委員智傑:但你們還是照編預算,剛好要去其他國家出國,就變更科目、變更計畫…… 周部長弘憲:也不一定啦! 許委員智傑:這其實是居心叵測!部長,請你把你們從2005年以來所變更的計畫列表提供給我。 周部長弘憲:好。 許委員智傑:這個可能需要秘書長幫忙去注意一下,在預算的編列上,這應該是故意的。部長,這不是從你開始的,也不能怪你啦!但是這樣做已經14年了,這14年來銓敘部都在便宜行事啦!編列出國參加年會的預算經費30多萬元,也不會有人注意到,所以就繼續編列。因為立委審預算時認為這是每年都要去參加而編列的,所以也不會去特別注意,但你們編列這筆預算並不是因應這個年會要不要去,而是準備今年要去其他國家時,這筆經費就可以留下來轉為他用,這是銓敘部最大的目的,所以你說每一年還要去看他們研討會所訂定的題目適不適合,我的想法是已經14年了,如果不適合的話,早就換掉了,不會拖了14年,所以這其實就是銓敘部便宜行事,故意編列這筆預算準備變更計畫,考試委員要出國去玩的時候,就可以拿出來挪用、改用,這就是銓敘部最大的目的。 周部長弘憲: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編列兩項年會預算,另外一項去年還是有去參加,在美國舉辦的…… 許委員智傑:另外一項去年還有去,而這一項則是14年了都沒去嘛! 周部長弘憲:因為我們必須要選擇適當的題目才會參加,有關這個部分,我向委員會報告,我們會去檢討。 許委員智傑:部長,我擔任過鄉鎮市長,我知道有些比較不乖的鄉鎮市,在編列預算時都會這樣偷藏預算,以後要使用就會比較方便。 周部長弘憲:是,這部分我們會檢討。 許委員智傑:有些地方是這樣的想法,而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不應該再用了。 周部長弘憲:不過我們確實去參與別的出國計畫都是因應我們的業務……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啦!你在這裡一定要這樣講,我也知道你非這樣講不可,你總不能說你們是故意這樣編列的嘛!我現在提出來的目的是要求你們以後不能再這樣編列了! 周部長弘憲:好,我們會去檢討。 許委員智傑:以前的部分,請列表提供給我參考。 周部長弘憲:好。 許委員智傑:是不是要行政處分,也請去檢討一下。 周部長弘憲:好。 許委員智傑:我還沒有說要移送司法,這個暫時不用,但是行政處分部分先檢討,因為這個是真的有問題,我覺得秘書長與部長要把這個當作一件事情,看後續你們要怎麼處理,但是請先列表提供給我,或是找個時間再跟我報告一下你們對於這個部分到底有沒有改善,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好。 許委員智傑:另外,考試院有一個特殊案例,我們就從特殊案例來看通案,考試院對於身障者在參加考試的時候,是不是有顧及到該怎麼去協助他們?政府要做的是發展經濟、照顧弱勢,而弱勢者在考試時有困難時要怎麼處理?這個新聞是考試院答應視障生要製作特殊考卷,但是考試當天卻跟答應的不一樣,當初視障生要求的是18倍的放大率,考試現場卻只放大14倍,導致這位考生無法參加考試,而他的權益也來不及彌補了,請問部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讓我有這個機會在這邊澄清,因為這種事情我們不方便主動澄清。首先,這位應考人參加的是身心障礙考試五等錄事考試,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公務人員考試,並不是專技人員考試,今年有459人要競爭27名的缺額。第二,身障權益維護辦法今年開始實施,全面化的去整理,而且提供比往年更好、更完善的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的權益維護措施,其中對於視障者,我們最重要提供的協助是延長考試時間,將60分鐘的考試時間延長到80分鐘,就是要輔助他閱讀試卷上面的困難…… 許委員智傑:部長,請簡短回答。 蔡部長宗珍:還有放大鏡,至於放大試題的部分,為什麼我們必須要統一處理,因為這是競爭性的考試,我們還是要回應到用人需求及考試公平性,這位考生說他看不到字,這有一點點可疑,因為已經多給他20分鐘時間了,等於是比人家多三分之一的考試時間,然後也給他放大鏡,這個是他要求的,至於他要求字體要變成18號字,一本試卷,這個是從來都沒有承諾過的,我們不可能承諾這種違反考試公平性的措施,可是我們有給他延長時間…… 許委員智傑:你講到重點了,不用講那麼多,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有限。第一,你有承諾跟沒承諾是有差別的,你可以公開講說你們沒有承諾,因為現在這樣被誤導是你們答應人家卻沒有做到,如果是這樣當然就不對了。今天這個只是一葉知秋啦!但是我們要去處理的是如何做好對於身障生的保障,身障生可能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他需要特殊的場所、特殊的器材,這個你們都會有個小組去處理這個事嗎?請問這個小組的名稱是什麼? 蔡部長宗珍:我們有個審議委員會會通盤檢討應試者的情況,然後提供他所要的需求,包含…… 許委員智傑:審議委員會? 蔡部長宗珍:對,權益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包含要不要給他延長考試時間、延長多久考試時間。 許委員智傑:我建議除了審議委員會之外,你們應該要有個特殊狀況的處理小組或專人,因為這件事需要經驗累積,針對所有身障生,需要輔具的就特別去安排嘛!需要字體放大以及放大的倍數要到幾倍,考場能提供什麼樣的輔具,在網路上公布什麼樣的提供條件等,每次考試之前可能有很多先前工作,對於特殊身障的考生,我們有個專門單位或人員可以處理他們的需求,儘量去match他們的需求,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不可以做到什麼程度都很清楚,有這樣的一個小組或是專人去累積過去所有的經驗,對於這個問題,其實要有SOP啦!例如考生反映問題時要怎麼處理,有個電話紀錄或是寄給他看,對方說不用你們也就算了,你知道意思嗎?這個東西大家都便宜行事嘛!我希望你們把這整個schedule訂定出比較好的計畫跟步驟,將來面對所有考生的時候,就會有一套固定的方法,不會像現在這樣,坦白講,我現在也沒辦法找你們來對質,也不需要啦!我要講的就是你們要把這個訂定好,避免去妨害到考生權益,或是臨時出現意見不一樣的狀態,到時候到底誰對誰錯也弄不清楚。今天提出來的這個個案只是一個例子,本席是藉這個例子提醒考選部,將來在舉辦所有考試的時候,對於這樣一個組織或專人的經驗累積,甚至SOP,你們可以把它訂定好,以後就不會再發生這樣的狀況了。有關這個部分,希望考選部特別注意。 蔡部長宗珍:謝謝委員,我們會去做。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有兩個主題,一個是有關考試院的立法計畫,另一個是預算解凍部分。本席先談有關立法計畫部分,你們的報告中列了12項立法計畫,我們一一來做檢視。第一個是年金改革後的相關子法,這個部分要請教銓敘部周部長,請問這個部分目前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為了因應7月1日開始施行,所以這部分都已經完成立法了。 李委員俊俋:現在就等7月1日開始實施嘛! 周部長弘憲:對。 李委員俊俋:7月1日可能會碰到的問題就是大家還不清楚整個計算方式是什麼,銓敘部有沒有提供公教人員相關的計算方式或是可以查詢的管道? 周部長弘憲:網路上都有試算表,只要進去key in就可以了。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其實是銓敘部及考試院在下半年度非常重要的事項。第二個部分是有關地方機關職務列等,這個其實討論過很多次,上次也有就教於秘書長,這個部分考試院已經通過了,請問什麼時候公布?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5月10日通過的。 李委員俊俋:現在就等公布,然後就可以實施了。再下來的幾項我就看不太懂了,你們提到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請問一下這些相關法案的修改方向到底是什麼? 李秘書長繼玄:公務人員考績法因為牽涉到公務人員切身的權利關係,所以銓敘部在101年之後再次報上來,4月19日考試委員全院審查會審查時認為…… 李委員俊俋:秘書長,我說明一下,其實這些法規跟公務員都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也非常重要,我也認為都有修改的必要,但是我的問題在於你們報告中並沒有告訴我們要修的到底是什麼內容,只告訴我們考績法很久沒修正了,公務員服務法也很久沒修正了,很重要,我當然知道很重要啊,問題是朝哪個方向去修正,這個方向對不對,這才是所謂的立法計畫。如果你們12項立法計畫寫了老半天,結果都沒有告訴我們修法方向,只提出將要修正這幾個法,老實講,這在我們的定義裡並不算是立法計畫。 李秘書長繼玄:向委員補充報告,4月19日全院審查時,考試委員認為銓敘部報上來的修改幅度太小,從101年到現在,社會有很多變遷也應該納進來,101年的版本有很多可取之處,也應該舉辦公聽會,所以銓敘部快馬加鞭,在5月2日就舉辦公聽會了,他們再去修正,現在再報上來,全院審查會又開過二次會…… 李委員俊俋:老實講,有關銓敘部的相關法規是多如牛毛,所以銓敘部也非常辛苦,每天都要研擬不同的法規,這個我都了解,重點是在立法院報告時,如果要告訴我們立法計畫的話,就必須告訴我們是朝哪個方向,否則我們根本不知道你們的方向是不是立法委員所要的,我們無法代表民意要求你們哪個方向要修正、哪個方向不修正,…… 李秘書長繼玄:好,下次我們…… 李委員俊俋:有關這個部分,我拜託秘書長稍微規劃一下,你們現在有什麼計畫,跟立法院這邊溝通一下,否則你們送來的立法計畫可能都不是我們想要的,有可能全部都拿掉,這樣也沒有意義,召委特別安排你們來報告立法計畫的目的,是希望知道你們的方向是什麼,然後我們才可以落實這個方向的改革,這一點就麻煩秘書長了。 李秘書長繼玄:好的,謝謝。 李委員俊俋:接下來本席要討論的是預算的解凍,老實講,對於預算解凍,我意見不多,我只針對二個部分有意見,一個是有關考銓業務的業務費,一個是國外旅費。剛剛大家都提到國外旅費,有關國外旅費部分,現在的編列方式是怎麼樣?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國外旅費編列的方式,因為考試委員是獨立行使職權…… 李委員俊俋:所以依照考試委員的人數去編列的嘛!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跟主計處取得的共識是…… 李委員俊俋:依照考試委員的人數去編列,他獨立行使職權,他要去考察什麼由他自己來決定,沒有錯吧? 李秘書長繼玄:是。 李委員俊俋:編列115萬5,000元的國外旅費是分給19位考試委員,老實講,一個人也沒有分到多少耶! 李秘書長繼玄:而且去年底審查時…… 李委員俊俋:去年還被我們砍掉,這些立法委員很討厭,去年被砍掉之後,就更少了,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現在一位考試委員只有4.5萬元。 李委員俊俋:4萬多元不夠,所以問題來了,考試委員出國考察所編列的是考試院的國外旅費部分,不夠用要怎麼辦?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自己貼錢。 李委員俊俋:自己貼錢嘛,對不對?有沒有可能在自己貼錢以外,因為覺得銓敘部、考選部或保訓會要去參加的某些座談會還滿有意思的,我去看看可不可以? 李秘書長繼玄:你說銓敘部國外的…… 李委員俊俋:對。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可以獨立出國,但是一定用考試院的經費,不能夠用…… 李委員俊俋:考試委員出國一定是用考試院的預算,如果考試委員參加銓敘部的出國計畫是用銓敘部的預算還是用考試算的預算? 李秘書長繼玄:還是考試院的預算。 李委員俊俋:周部長,剛剛提的其實是兩個重點,大家都提到你們要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的預算,其實就我所了解,銓敘部有參加兩個年會,但不一定每個年會都去,而且年會有時候是兩年開一次,不是年會年也有所謂座談會或什麼,對於這兩個年會,你們會看主題適不適合、地點適不適合、人員派得出去派不出去。請教部長,剛剛大家所提到的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2004年是銓敘部最後一次派員參加嗎?沒錯吧? 周部長弘憲:是。 李委員俊俋:2004年以後銓敘部都沒有派人參加,請問2004年以後有沒有考試委員參加這個年會? 周部長弘憲:這應該跟考試委員無關。 李委員俊俋:我只問你有沒有考試委員參加這個年會? 周部長弘憲:對這部分我們不是很清楚。 李委員俊俋:秘書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李秘書長繼玄:我要查一下才知道。 李委員俊俋:你知道我講的重點在哪裡嗎?因為考試委員說他們對這個主題很感興趣,所以,他們想去看一下,請問可以這樣做嗎? 李秘書長繼玄:但出去所花費的錢都應該在考試院項下支出。 李委員俊俋:是不是這樣?這就是我們要了解的重點所在,當然考試委員出國的費用都是跟考試院報銷,只是若考試委員出國是參加這樣的年會,不論銓敘部、考選部或是保訓會,我想該不會有那個膽子要考試委員自己出錢吧?其實,這跟歷年來的習慣有關,也就是說這是習慣的問題。 李秘書長繼玄:據我所知,會計人員也不敢給他報帳。 李委員俊俋:考試委員可以說他是代表銓敘部去參加年會,這樣可不可以?姑不論如何,本席現在要求,有關大英國協公共行政年會的部分,請考試院徹查從2004年到今年為止有沒有任何一位考試委員參加?其次,對類似的年會,過去不論銓敘部、考選部或是保訓會,有沒有本身沒有派員而是由考試委員代表或是由考試委員帶團參加?如果能把這兩部分查清楚,我們就知道從2004年以後銓敘部雖未派員參加但每年仍有編列是項預算的事實。對立法委員大幅刪減行政部門的出國旅費,考試委員會心裡上可能會覺得很不是滋味,於是請相關部會看看還有什麼會議可以讓他們參加的,也不一定參加這樣的年會,甚至可以用變更計畫的方式,因為我曾在考試院服務過,所以,對這方面的「鋩角」略知一二,到底有沒有這種情況發生,請秘書長回去查一下。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會回去進行了解。 李委員俊俋:為什麼我們會對你們這樣編列預算的方式產生這麼大的爭議?據我對銓敘部的了解,你們沒有這麼大的膽子,故意編列這種連我們都不曾參加過的年會來矇騙立法院,到時候銓敘部未派員出國,反倒是考試委員以變更計畫的方式代表銓敘部參加,這是我們質疑的重點所在,基於上述,我們要求考試院針對大英國協公共行政年會及座談會,徹查2004年至2018年之間有沒有任何一位考試委員去參加?此其一。 其次,要請考試院回去查證的是,有沒有利用銓敘部、考選部或是保訓會相關會議的名義出席上述年會,結果卻是由考試委員代表或是由考試委員帶團參加,這些相關的費用究竟是誰出的,希望你們對以上提到的兩部分儘快查證清楚,一旦查證結果出來,大家就會對為什麼14年來都沒有派員參加卻依然在銓敘部項下編列預算的真相豁然開朗了! 接下來再談我在上次會議中所提到的問題,就是考試委員到中國的次數都相當多,其中李選委員去了17次,黃亞男委員也去了13次,類此考試委員出國活動可不可以跟考試院報銷費用?也就是除了他本身可以用的4萬5,000元之外,其他出國開銷可不可以報支?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委員個人的額度是4萬5,000元,至於超出的部分則是由他個人自行負擔;另外,他們若赴大陸出席會議通常都會有邀請函,這類的活動通常都是對方出具費用。 李委員俊俋:我在上次的會議及召開的記者會當中都有特別提到,請秘書長查一下這些考試委員到中國有沒有每一次都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提出申請? 李秘書長繼玄:他們一定會這樣做。 李委員俊俋: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得很清楚,考試委員視同政務官,所以當考試委員出國特別是到中國,他們必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向移民署組成的聯審會提出申請,經過聯審會審核通過之後才能前往參加,而且每一次都必須如此,每去一次就申請一次;根據秘書長對外兩次的說法都是絕對有依照規定提出申請;但就本席所查到的資料卻不見得是這樣,所以現在請秘書長回去再查一下,看看考試委員去中國開會,是否每一次都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向移民署聯審會提出申請,到時候我們從聯審會有沒有審核通過他們的申請案,對考試委員是否合法去中國參與會議就豁然開朗了! 李秘書長繼玄:他們都一定要這樣做。 李委員俊俋:我再重複一遍剛才的要求,請秘書長回去後對以下三個問題進行查證: 第一,徹查2004年至2018年之間有沒有考試委員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年會。 第二,有沒有考試委員曾經帶團或是代表銓敘部、考選部及保訓會參加相關的年會,或是改變計畫去做其本身考察的業務。 第三,考試委員到中國不論從事講學、演講或是進行短期交流,是不是每一次都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以上三個問題,我們等待秘書長查證的結果。 李秘書長繼玄:我可以跟委員補充三點說明嗎? 主席:因為李委員詢答時間已經超過了,所以接下來我們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主要是針對考試院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凍結預算的部分進行詢答,首先我就針對業務概況的部分就教於秘書長,對考試院的業務本席質詢的重點有以下三點,一是關於公務人員離職率的問題,二是有關通譯作業的專門執業人才,三是有關聘用相關法制的研修。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公務人員考試的錄取率都非常低,每年大概有14萬人到15萬人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正因為比較難考,相對的,公務人員的離職率也都不高,這兩年大概在0.83%到0.86%左右;而在目前整個大環境並不是很好的情況下,公務人員的收入相對比較穩定,除此之外,工作的內容與生活作息也都很穩定,就是基於這三個穩定性,讓許多人都喜歡到公務體系任職。但是最近因為年改的關係,會不會影響到未來公務人員的報考,請問秘書長,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評估?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近幾年來公務人員的離職率確實是呈現微升的狀況,最主要有機關內部的因素與機關外部的因素,前者包括工作工作繁忙、升遷不易或是人際關係與個人的因素等等,至於年改是不是影響的主要因素,因為還沒有…… 鍾委員孔炤:對年改所產生的影響,會不會波及報考人數日漸減少,未來你們會做評估;不過,正如我剛才提到由於公務人員在薪資、工作內容及生活作息上的穩定性,甚至還包括退休後收入的穩定,將來會不會像有些媒體所說的,反而會有反退休潮出現,比如有公務人員原來想要在55歲的時候退休,經過年改後想一想還是等60歲再退休,凡此種種變化與影響,在你們的業務及立法計畫中有沒有做一些規劃或因應的措施? 李秘書長繼玄:對這方面,目前並沒有一些實證的研究具體資料來告訴我們一定會有哪些影響,所以,我也不敢在這裡……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沒有具體資料,但是未來在做業務概況的時候,應將此列入評估,我們才能準確知道未來的離職率大概會有多少,缺額有多少?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可以比較精準的講:今年7月1號開始實施之後,銓敘部這一兩年內就能有一個初步的輪廓出來,目前還沒開始施行,大家只是主觀的臆測…… 鍾委員孔炤:所以你們沒有做任何的模型?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還沒辦法做。 鍾委員孔炤:為因應兩、三年後的變化,本席建議你們應該做預估的模型,到時候才不會過於倉促,而臨時抱佛腳,相關的預算編列才不會受到影響。 李秘書長繼玄:是。 鍾委員孔炤:現在考試進用缺額最多的大概是土木工程類,尤其是建築師,他們考取建築師的資格之後,若要進入公部門,還要參加高普考。其實要拿到建築師的證照、資格已經很困難,他們的錄取率也很低,如果他想服務公職的話,還得再參加專技考試,這個規定當然會讓人家卻步,搞不好建築師在外面的營業收入還比當公務人員來得高,如果他想為國家多做一點事,還得參加一些有的沒有的考試,問題是不管是建築營造或土木工程,你們的缺額又很多,許多公共工程又與這些人才有關,面對這部分的缺額,考選部和銓敘部後續要如何因應與處理?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先從考選部的立場回應委員的問題…… 鍾委員孔炤:沒關係,事後再給本席書面報告。 蔡部長宗珍:好的。 鍾委員孔炤:其次,有關通譯做為專門職業人才的部分,因為考試院的報告提到各單位的通譯人才,如果通譯人才做為專門職業技術類別,統一由一個部門和一個原則性的法案去規範通譯人員的共同事項,會不會比較好?郭院長之前在勞委會,就知道我們的通譯人才很多,有印尼的、越南的、泰國的,外籍移工這麼多,各部門有各部門的通譯人員,我們有沒有想過對這些通譯人才做有系統的管理? 李秘書長繼玄:跟委員報告,通譯人才的部分兩部分,一是公務人員的考試,另一是專技人員的考試,目前用人機關和專技考試的職業主管機關都沒有向考選部提出需求…… 鍾委員孔炤:其實很多不是用高考或高普考進來,而是用約聘雇的方式進來,像勞動部是發就業安定基金給各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幫忙找通譯人才。公部門自己編列預算的這些通譯人才,是不是要有一套管理機制去做處理,而不是各行其是─外交部有外交部的、內政部有內政部的、各部門有各部門的,對於這種專門的通譯人才是不是應該有一套管理規範?考選部是不是可以去研議? 李秘書長繼玄:恐怕要人事總處來處理行政部分,因為考試院、考選部這裡都沒有人申請。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我現在問你的是,我們有沒有這種規劃?不能因為沒人來申請,就不做處理。本席今天質詢,請你們去研議,你應該回應說我們回去研議,而不是等各部會提報有沒有這樣的需求,你們再去做後續的處理。 李秘書長繼玄:好,我們回去研究。 鍾委員孔炤:聽你這樣回答,本席也比較舒坦一些。如果要等各單位來申請,等一下我去內政委員會,是不是要他們來跟你們報名?我們客家也有很多通譯人才,以後我在這裡用客家話質詢,我也希望有翻譯人員,不然吳志揚委員聽得懂嗎?吳委員,我現在用客語質詢,沒有翻譯人員,大家聽得懂嗎?(客語發音) 主席:我來翻譯好了。(客語發音) 鍾委員孔炤:像這種是不是都應該做一些規範?包括聘用人員相關法制的研修等等,因為你們之前也報告過,這次的業務概況也有稍微提到,你們有專門針對公務人員的基準法草案或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可否讓委員了解它的修法期程? 李秘書長繼玄:聘用人員人事管理條例,銓敘部報至考試院也審過一次,因為考試委員有其他意見,現在好像請銓敘部修正之後,再報上來審。 鍾委員孔炤:你們當初排除約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一直以來,好像人事總處有意見…… 鍾委員孔炤:這一、二十年來一直為了約聘僱人員到底要適用勞基法,還是用現在的聘用人員聘雇辦法來處理?要怎麼樣讓這些人能夠適用,是要重新檢視條文內容或是修正相關法案的名稱,報告中雖然有些許提到,但是沒有說明未來的規劃期程。我現在要了解的是未來的規劃期程,你只是帶到,並沒有就實務上來讓我們了解,你們對這些問題、未來的期程規劃都很清楚。就像我剛剛提問的通譯,你說要等各部會來通報?本席想要了解的是未來的期程規劃,會後請給本席書面報告。謝謝主席。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考試院院會在5月10日通過非六都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副局處長跟科長的職務列等,在你們的新聞稿裡面也提到,銓敘部自民國89年以來,數度將地方機關職務列等的調整呈報至考試院,但是考量到政府財政,一直都沒有通過。所以這應該是大家等很久的一個大政策。請問部長,這個案子後續進度到哪裡?什麼時候會實施?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通過之後,我們後續還要做一些比較細節的規範,短期內應該就會實施。 周委員春米:短期是多久? 周部長弘憲:差不多7月應該可以。 周委員春米:看能不能7月1日施行。 周部長弘憲:後面還有一個小的程序的問題。 周委員春米:靜候佳音,大家等候已久了。 今天在考試院的施政計畫中同樣有提到還要再來研究改進公務人員的職務列等及機關官等、職等、員額配置的合理性,我想再進一步指出,現在縣市政府的二級機關的主管,例如戶政事務所主任、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主任、體育發展中心主任、文化資產保護所主任,我們清查了一下這幾個職務列等,發現光是二級機關主管的職務列等大概就有四種情形:薦七到薦八、薦八、薦八到薦九及薦九,為什麼會有這四種不同的樣態?有沒有考慮去調整?因為同樣都是二級機關很重要的職務,精省之後像屏東縣、彰化縣這些縣份幅員也很廣大,為什麼二級機關的職務列等要分成四種? 周部長弘憲:這次行政院送來的建議案是希望能夠調整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的,其他部分不在這次調整範圍,但是考試院、銓敘部還是會陸續針對剛剛委員所提的意見…… 周委員春米:對,我們希望陸續來檢討,因為已經有一個很好的開始了嘛!講了十幾年的案子,現在開始動了,雖然有財政很多方面的考量,但是對一個人才或者是一些工作的推動,這也是很重要的。所以這一部分我們也期許銓敘部、考試院、考試委員能夠多加考量。譬如長照現在是我們很重要的政策,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主任的任務、責任也很重,以他目前的職務列等是薦七到薦八,你可能沒有辦法招募到好的人才,或者這個人才不能久用,我想這是很實際的利害關係,希望銓敘部、考試院能夠就這部分的政策再多加研議、推動。 周部長弘憲:好。 周委員春米:謝謝。接下來我想討論一下考選部,今天大家聚焦在今年的律師考試可能有一個所謂的及格標準,在大家印象中及格應該就是60分。我想這個議題,除了信賴原則,就是一個學生當初在報考法律系的時候,我信賴將來律師考試錄取的比例還有標準,所以我有這樣的想法、有這樣的方向,我來報考法律系,這是一個信賴原則。除此之外,這個問題其實不能夠簡化成所謂的既得利益,所謂律師的想法、律師市場跟這些現在就考學生之間的利益拉鋸。老實講現在律師市場是非常不景氣的,這個議題、這個政策其實是從源頭來看,現在大學法律系招生是最容易的,所以大家廣設法律系。現在法律系的學生跟以前相較,大概一年就畢業5,000名左右,我們前兩年舉辦公聽會時的數字是這樣,所以每年就會有5,000人進入這個考試的市場,但是像我們之前已經推動好久的錄取名額,都是用報考人數、到考人數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來算,這已行之有年了。我想到以前我們在考試的時候,我可能比召委再資深一點,我畢業那一年律師考試是錄取16位,記得那年年底我看完就說明年不知道錄取多少,然後就打包回家、回屏東,因為沒有那個信心再考下去,所以這是一個信賴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演變到現在,後來82年就開放了,從每年兩、三百個到三、四百個再到現在七、八百個,其實現在律師市場不只是律師市場的景氣或不景氣,而是說這些對法律有興趣的學子來唸了法律系之後,如果他所得到的資訊、如果我們這個國家為他設置的政策是讓他走到律師市場的話,事實上目前的配套還有相關的一些方向是缺漏的。舉最現實的例子來看,我通過了律師考試,我受了律訓所的訓練,律訓所的訓練還要法務部出錢,所以法務部在這部分有很大的一個主管權限;另外,律訓所的訓練結束後,他還要到律師事務所實習5個月,這時候政策上是要付費的,可是現在沒有太多的律師事務所能夠承擔,除了一些大所之外,而每年大概有800位的實習律師要進入這個市場學習,所以那個時候每個公會都會去分配一些名額,但是有些事務所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是你來但我是不付給你實習律師薪資報酬的,因為你就是來學習的,我也沒有能力去負擔。長期以來,不要說這五、六年來,十年來其實學習的律師事務所是非常不好找的。台北很多事務所其實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上不合法,就是你來,但是我不付費,你來我就是最後給你一個學習合格的證明。所以政府在這部分的配套上其實某部分是鼓勵非法的,這就是很殘酷的事實。現在你通過了律師考試,也受訓合格了,你出來執業了,你有案源嗎?真的很辛苦,我在南部看到律師的群組,以前大家中間的過渡階段都是靠法律扶助、法律服務的案件,講得好聽是公益,事實上現在每位律師能夠分配到法扶的案件,一年一個公會一個地方大概也不會超過兩件,這是非常殘酷的事實。我們今天考上了律師,通過了律師考試,拿到了一個律師證照,好像非常風光,不曉得有沒有像美國那個劇集「金裝律師」,事實上挑戰還有市場的困難度都超乎外界的想像。所以討論這個議題,絕對不可能是區分所謂既得的律師,因為現在這些考上律師的人,在這個行業裡面其實是很辛苦的在做,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是不是浪費了大學教育,培養了這麼多的法律專業人才,這個才是我們現在應該去討論的。這麼多的法律專業人才如果他有志趣、有能耐、有天分當律師,將來參審制、陪審制過了之後,有沒有足夠的能力在法庭上面這樣攻防,在法庭上論述,在法庭上讓參審團、陪審團願意投你一票?這個都是很殘忍的考驗!可是我們既然設立這麼多的法律系所,你就讓這些法律專業人才有一個好的方向,有一個將來可預期的出路,不單單只是在民事的就業市場裡面來競爭。國是會議有作這樣一個決議,就是針對專業法律人才多合一的考試,就我的了解,考試院也開了會議,5月4日也召開了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的會議,部長,有沒有什麼可以再說明一下?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為了落實司改的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尤其是考、訓、用,司法院、考試院和行政院組成協調會議,考試的部分是由考選部來負責,我們就是希望全力推動委員剛才所說的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制度,希望讓我們的法律學子能夠有一個更信賴、更長久的方式。 周委員春米:這才是正途,只是這個正途也討論很久了,我覺得政府機關應該要加緊腳步,等一下我會有個提案,看看是不是年底前可以把相關配套或方向擬訂出來。事實上,法律系的學生在考試時,真的是磨了志氣、耗了青春,如果政府機關沒有讓我們培養出來的這麼多法律專業人才進到各個部門,他們將來進到律師市場時,同樣也是折損了他們的志氣,這是非常現實、非常殘忍的市場,他們辛辛苦苦學習,整個家族都期待他當律師,可是真正進入律師市場,其實並沒有那麼風光,競爭是非常慘烈的,而且這不是取決於個人的能力,而是取決於整個市場的需求,整個市場有沒有這麼多錢來請律師?我想政府有責任、義務考量我們培養這麼多的法律專業人才,將來要如何使用,不要浪費了他們的能力,耗損了這些人的青春和志氣,我想這才是最大、最大的正途。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請教的是有關於公務人員目前請假一次半天的規定是否調整的議題。相關規定經過討論,一開始是在所謂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被提起,經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諮詢了13個相關主管機關,統統表示贊同,原來公務人員請休假規定一次至少半天,現在打算調整為以時計算,回歸與勞基法較為一致的作法。主管機關都表示贊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在1月30日回應了,銓敘部也預告要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天改為得以實際時數為之。事實上,銓敘部已經做好準備在今年5月上路,但是在考試院4月19日的會議中,有考試委員反對,所以就又耽擱下來。秘書長,目前狀況如何?這樣的規定,銓敘部已經拍板準備上路,一定要再經過考試委員確認嗎?你們內部作業程序如何?請說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牽涉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訂,案子本身還沒有正式交到考試院討論,上次4月19日時,是周部長在考試院院會上針對107年第一季重要業務執行概況報告時提到這一點,考試委員中有人贊成,也有人有意見,所以會議主席就…… 林委員為洲:所以並不是針對這個修改規定…… 李秘書長繼玄:對!還沒有。 林委員為洲:也就是說不是正式討論這個修改規則,而是在業務報告中提及,是嗎? 李秘書長繼玄:對!還沒有正式討論。 林委員為洲:正式討論時,也要送到院會討論嗎? 李秘書長繼玄:部裡報上來以後,我們會交給全院審查會審查,然後再交考試院院會。 林委員為洲:銓敘部要補充說明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案報到考試院,在重要業務報告時,考試委員有提供一些意見…… 林委員為洲:銓敘部的態度,以我獲得的資料來看,你們是已經決定要推動這樣的改革……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原本休假至少要以半日計,現在修正為以時計算也可以。 林委員為洲:好,行政院諮詢了13個主管機關,大家都表示認同,現在就卡在考試院…… 周部長弘憲:其實沒有卡在考試院。 林委員為洲:那是什麼意思?本來5月要上路,現在5月都快過了! 周部長弘憲:程序上還是要經過院會,然後送審查會審查;審查會開完會後,再送院會,這些程序目前都還在進行中。 林委員為洲:好,在進行中,所以你很樂觀,一定會通過?你們預計什麼時候作業完成? 周部長弘憲:考試院是合議制,我們只能建議,會不會通過,當然是由所有考試委員集思廣益來決定,我們不能有所謂的樂觀或不樂觀。 林委員為洲:有考試委員提出來還要再研究,簡單講就是反對,現在…… 周部長弘憲:也不是反對,他們是質疑以時計算這種比較零碎的請假方式,會不會造成管理上的問題。另外,也考慮到其他人代理的問題…… 林委員為洲:部長你個人的看法呢? 周部長弘憲:我當然贊成,因為這個案子是我們送出來的,我們當然是贊成,才會送出來。 林委員為洲:秘書長,你贊不贊成? 李秘書長繼玄:這個事情有利有弊,支持有支持的理由,保留也有保留的理由。 林委員為洲:基本上,本席是非常贊同應該要儘快修改這樣的規定,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不會造成職業別的不公。現在勞基法的特休規定是可以以時計,國際趨勢也是如此,回歸到實際面,確實現在是常常需要利用一些零碎時間做一些個人的事,譬如接送小孩、帶父母看病等等,這些事可能並不需要半天時間,所以讓工作的人請假更有彈性,也是一種資源的節省,不必請那麼長不必要的假。像4個小時可以請兩次,也就做了兩件事,否則就只能請一次,然後只利用2個小時,休假也就這樣用掉了。第二,剛剛你們提到反對有反對的理由,主要都是怕計算上較繁瑣,人事作業上會比較麻煩,這樣的考量,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不過就公務人員的工作而言,主要目的是要服務民眾,如果讓他們可以彈性請假,那麼留在原來工作崗位上的人會比較多,由代理人代理的情形反而會減少,也可以提升他們的服務品質。譬如我只要請2個小時接送小孩,並不需要4個小時,2個小時後,我就回到工作崗位繼續服務民眾,而不是請4個小時,由代理人來代理工作,這樣服務品質反而會比較好,就這兩個觀點來講,我們是支持要儘快去實施依時計算的請假規定,我們希望考試院這邊也能夠聽得見外界的聲音,這不是只有公務人員的心聲,而是對於服務品質也有幫助。 現在大家其實都有發現一個趨勢,就是分時工作的情形越來越多,工作常常要利用手機聯繫,不一定要在他的位置上才可以工作,這樣的情形越來越多。譬如你們一定有工作群組,在群組裡也常常在工作,所以當他請假更彈性一點的時候,他如果真的有事情要交代,其實他都可以做交代,如果他願意的話,因為那是他的請假時間。 我的意思是分時工作反而是一個趨勢,不管在民營企業或公務體系,所以我們應該要讓公務人員的服務更符合這樣的趨勢,提升服務的品質,也保障公務人員本身職業別上請假不公的規定。希望你們可以再積極一點去推動,在委員會、全院裡做更好的說明,讓全院可以儘快回應公務人員以及所有民眾的期待,請問預計什麼時候才會針對這件事情開全院的會議? 周部長弘憲:要看…… 林委員為洲:要看秘書長的安排? 周部長弘憲:不是,因為現在有些比較急的法案都在審理中,譬如考績法的部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請考試院儘快排案,如果能快的話,那就…… 林委員為洲:請秘書長說明考試院這邊的意見。 李秘書長繼玄:現在我們的案子很多,一個禮拜全院審查會開兩次,還排隊,所以這個案子也在排隊中,我們會儘快處理。 林委員為洲:優先來處理。我覺得這個案子爭議少,你看諮詢13個公務機關,每一個公務主管機關都贊同,實際上這些公務人員大部分在行政院體系,大家都認為這樣可以提升服務品質,不用常常用代理人、符合職業公平,與勞基法接軌,都可以用實際時數請假,這個部分沒有反對的理由。所以這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改革方案,希望你們儘快推動。 李秘書長繼玄:好。 林委員為洲:我隨時都會注意這個案子的進度,希望在下一次看到你們的時候,我們可以聽到你們有排案、要準備審查了。 李秘書長繼玄: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呂委員玉玲、鍾委員佳濱、陳委員明文及孔委員文吉等均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今天考試院的業務報告、立法計畫還有相關的預算解凍案,首先請教銓敘部,我們在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時候,我一再強調而且也提了修正條文,對於因公傷亡的認定,大家都知道最近很多警消人員死亡,無論是國道的交通警察或者是消防人員,我先請教部長,對於國道交通警察的死亡,他是符合怎麼樣的因公撫卹規定?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裡有關撫卹的規定,因公撫卹有好幾個態樣,這些態樣當然都有它的構成要件,這部分也都經過大院審議通過。警消的部分,因為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有特別規定,所以他們有因公殉職的特別規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是不是符合因公殉職? 周部長弘憲:因為過去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於因公殉職的條件比較嚴格,最近警政署、內政部已經將因公殉職的條件放寬,而且可以追溯過去,適用最近發生的那些案例,所以這部分應該沒什麼問題,那是因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因公殉職有特別的定義,因為那是特別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在公務人員的部分呢? 周部長弘憲:公務人員的部分還是要照……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公殉職還是維持過去的規定,當事人要舉證責任,他已經死亡了,他怎麼舉證? 周部長弘憲:因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沒有因公殉職的項目,只有因公死亡裡分成6個態樣,所以沒有因公殉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最優越的撫卹態樣是哪一個部分? 周部長弘憲:最優越的撫卹態樣,它的要件當然比較嚴格,「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不顧生死,奮勇執行搶救或追捕任務以致死亡」,這個就是最高的態樣,他所加發的一次撫卹金,可以加到5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重點是在於舉證責任,因為你們就不相信,因為他死亡了,他本人沒有辦法舉證,所以都是由他的服務機關來舉證,服務機關舉證了送到銓敘部,銓敘部也不願意自己做認定,就會交到一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所謂的專家學者也沒有經驗,很多都是學者,他們沒有感同身受,所以通常舉證責任之所在,往往是敗訴之所在,在一般的訴訟裡是這樣的,部長你很清楚,你是學法的。 所以我才會說,我們當初提案修法的時候,這個舉證責任,審查小組如果沒有相當證據做反證,就應該要尊重他的服務機關所做的舉證、所做的說明或是所做的認定,畢竟它已經認定了。這個部分,因為當時這個法並沒有按照我的條文通過,請問部長還記得嗎? 周部長弘憲:記得。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見有列為立法說明,而且也在正式的立法院院會通過了,請問你們現在怎麼進行?因為這邊有提到你們要研修「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跟這個有沒有關係? 周部長弘憲:跟這個沒有關係。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另外的? 周部長弘憲:是另外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個部分,對於審查小組的作業規定,你們有沒有修?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個審查小組是由專業人員組成,也就是醫生,都是台大、榮總的醫生……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我說作業規定。 周部長弘憲:作業規定當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你們訂的嗎? 周部長弘憲:對,當然是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你們要修這個作業規定。 周部長弘憲:對,如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母法有變動、修正,子法當然要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部長,剛才你已經有聽到了,當時因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一條增加了立法理由,你們回去再看一下,特別提到要參照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減輕舉證責任之立法意旨,還有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七條但書的規定,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其實就是減輕服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因為他死亡了嘛! 周部長弘憲: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這部分立法院院會正式通過,增加了立法理由,特別提到另於銓敘部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於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增列前述意旨之規範,以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以釋明代替之。 周部長弘憲:是,這部分我們會特別注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部分三讀通過已經快一年了吧? 周部長弘憲:對,但是因為是7月1日才開始施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審查小組的作業規定現在可以馬上修了。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當然會參照立法說明做適度地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一定要依據立法說明去修正,就請部長回去儘快處理。 周部長弘憲:好,我們照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另外,考選部也提到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才選拔的改革,其中你們比較不會注意到的是原住民族的部分,事實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關於這部分,雖然司法院因本席101年的質詢,在102年1月1日開始成立原住民族的專業法庭或是專庭、專股,但是這些法官如何了解原住民族相關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你們在司改國是會議中其實也有原住民的部分,你們回去也要看一下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有關原住民族的建議,所以你們在選拔相關的法律專才時,應該先從一般的檢察官、法官的考試著手,當然兩者的考試是一起的,如何能夠增加司法人員在這方面的專業能力,在考試制度中如何一開始就讓他有機會去考跟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或是各國跟原住民族法律有關的考試,讓他們符合原基法第三十條的規範,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去規劃?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把這部分納入。 主席:發言時間已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何委員欣純、劉委員世芳及蔣委員萬安均不在場。 在許委員發言之前先做以下宣告:今日會議延長至上午所有議程處理完畢為止,詢答結束後會先進行臨時提案的處理,然後再處理解凍案。所以想提案以及參與討論的委員請掌握時間。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考試院秘書長,我看到今年的高普考已經改用電子郵件寄發入場證跟成績通知單給應考人,將來是否研議直接改用線上報名,以避免太多紙張的浪費,而且透過郵寄也可能造成作業上的負擔及疏失?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請容我回答,因為這是考選部的職掌。報告委員,委員所說的我們現在已經全面在做了,國家考試本來就已經全部採網路報名,從今年開始,我們已經推動所有試務程序無紙化,入場證、成績單我們都用多元的e化方式,包含考生可自行上網下載,我們也會主動用e-mail寄給他,而且是多次寄送,他只要申請我們就會寄送。 許委員毓仁:所以是報名登記的部分也──就可以了? 蔡部長宗珍:就是從報名開始一直到整個考試結束、寄送成績單全部都e化了。 許委員毓仁:全部都e化了,是不是? 蔡部長宗珍:是。 許委員毓仁:請問在考試現場可以做電腦作業嗎?還是要透過紙筆? 蔡部長宗珍:委員指的是考試方式嗎? 許委員毓仁:對,考試方式。 蔡部長宗珍:考試方式我們現在有電腦化測驗,目前正在逐步研議可以讓考生自行選擇以電腦來應試,這部分會慢慢過渡到線上應試,但在這個過程中會先推動雙軌制,由應考人自行主張他想要以電腦應試。 許委員毓仁:好,了解。請問考選部修改律師考試規則,降低錄取率的理由是什麼? 蔡部長宗珍:其實不是降低錄取率,報告委員,我們的及格方式、及格標準沒有變,全程到考者三分之一可以及格,只是恢復原先不明理由被排除的否決門檻,它是一個絕對的否決門檻,是所有的國家考試都有的,所以並非改變及格標準,及格標準一樣是全程到考者的三分之一就可以考取。 許委員毓仁:現在律師素質不佳,應該要透過篩選的機制來過濾,跟數量太多所衍生問題,有關量跟質的問題,這部分你們有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想法? 蔡部長宗珍:我們現在正在全力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要求,就是希望能夠推動多合一的法律專業考試,希望能夠有一個新制來取代現行引發諸多爭議的考試方式。 許委員毓仁:有關多合一或是多重的律師篩選標準這部分,你可否講得更清楚一點? 蔡部長宗珍:有關多合一的考試方式,我們希望能夠在限制下讓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等性質相近、工作內容相同的法律專業能夠有一個共同的入口,然後循序讓法律學子能夠在進入法律人才的養成途徑後,經過歷練之後再分流到各種職域去,這是基本的構想。 許委員毓仁:這樣會不會造成法律系學生必須延畢,迫使他們多考3年、5年,就是為了適應這個新制? 蔡部長宗珍:新制的具體設計我們會和產官學界、主管機關審慎溝通,但是考選部的目標就是希望不要再讓考生永無止盡地在每年重來的考試中輪迴,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逐步推動科別及格制,他可以透過補考的方式,不要一次沒考上,第二年必須全部重新考一次,我們希望能夠像建築系一樣…… 許委員毓仁:我比較擔心新制會變相助長補習班的歪風。我們都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在坊間的補習班已經非常、非常興盛,尤其是針對律師的資格考試,好像就在於你到哪個補習班上課,得到什麼樣的名師傳授,我擔心新制會讓補習班如雨後春筍一般越開越多,變成是一種變相的法律病態。 蔡部長宗珍:報告委員,對於委員的關切,我們已經開始在做,正全面改革律師考試的實質內容,不僅建立題庫,而且在全部考試結束之後還會公布評閱要點,不讓一些不對的補習教育把法律學子帶向錯誤的路。這些我們都已開始做了,所以應該不會有委員所說助長補習產業的情況。 許委員毓仁:那你有沒有去南陽街看過?那條街上有多少家法律、律師補習班? 蔡部長宗珍:現在法律補習班很多,但在我們進行改革之後,他們也要調適,朝向正確的路去走。 許委員毓仁:我想這不是考試院的職責,而要看教育部對補習產業的規劃和管理啦!在我看來,現在已經變成律師產業化的狀態,而且國家考試就像製造業一樣,整條南陽街都在製造高普考的公務員,包括高階公務員、律師及法官。其實這對一個國家的法學素養,尤其是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的養成來說,根本是一種非常扭曲的狀態,所以我深切期望你們透過新制上路,可以修正這個不正常的狀態啦! 蔡部長宗珍:我們很贊同,所以也會全力來做。 許委員毓仁:主席,今天有沒有教育部的官員列席? 主席:今天沒有。 許委員毓仁:那有關這部分,是否請考選部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參考?亦即你們如何面對不正常的法律教育補習狀態,是否可以提供一些簡要的檢討方法? 蔡部長宗珍:我們已經有一些資料可以在會後提供委員參考,也就是我們的改制內容如何導正法律學子的學習和考試…… 許委員毓仁:我覺得現在這種情況非常不正常,因為很多學校的法律系學生,在大二、甚至大一剛進去時,就開始到補習班補習,然後把學校裡面的學習或對這個社會的認識拋在一旁,認為自己只要到補習班蹲個一、兩年就可以了,而且好像有一些內應說哪些題目會從內線流出,他們可以得到相對的消息。像這部分,你們應該要注意啦! 蔡部長宗珍:是,我們會後提供資料給委員,請委員再給我們指導。 許委員毓仁:我建議你們好好去走一回南陽街,了解一下那樣的扭曲狀態。畢竟我們在喊司法改革、期待能提升國家法學素養時,如果把律師看成一個製造業,補習班宛如工廠一樣,學生進去之後出來,馬上就可以蓋個章上路,那麼我想這是整個國家令人非常擔憂的地方。既然現在你們的新制就要上路,不妨去關注一下,好不好? 蔡部長宗珍: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有關這次年金改革,立法院在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時曾經做成附帶決議:「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費,免予負擔,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行政院及考試院等相關部會應儘速研商並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法等相關修法,使未來不分職業類別之公、教、軍、勞等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可是你們在今天的報告裡面,卻說這部分應該從性別工作平等法去做修正。事實上,從性別工作平等法去做修正,是因為它會涵蓋所有類別,但這裡面會牽涉到的問題是:當由政府負擔時相關預算到底是多少?這還是要由銓敘部去把整個預算評估出來,並不能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所以你們就把責任推給勞動部啊!如果銓敘部沒有把這些數字算出來,勞動部也不敢去修正那條條文嘛!今天你們的報告對於這點完全沒提,只是帶過說有關公務員的部分,本來就是政府負擔多少、被保險人負擔多少,而在私立學校又是負擔多少,那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規定,所以就跟你們無關了!怎麼可以是這樣的報告呢?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比較不清楚,是否請銓敘部周部長向委員說明? 尤委員美女:好,那就請周部長說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將統計資料算清楚之後再跟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你們不是只把統計數字算出來就可以了,因為這還牽涉到你們的態度問題啊!如果你們認為公、教部分無法達成,那勞動部當然也不敢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畢竟這裡面涉及各個部會的問題嘛!所以你們的態度很重要,既然立法院做成這樣的附帶決議,那你們就應該按照這個決議去做吧? 周部長弘憲:對,如果有這個附帶決議,我們當然要據以辦理;不過,有時要考慮到軍、公、教、勞之間的衡平問題,所以若是從性別工作平等法去做規範,可能較為妥當;不過,有關公務人員的公保法這部分,目前也是有一些優惠,如果我們能夠按照附帶決議來做,那當然更好,我們會朝此方向努力。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儘快計算到底國家要負擔多少……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會把它算出來…… 尤委員美女:而且你們要會同勞動部及國防部進行跨部會協商,看要如何去把它改過來嘛! 周部長弘憲: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即組成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並於去年6月7日召開第1次會議時做成決議:「請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有關家屬之規定,直接適用於同性伴侶,倘不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例如申請權、同意權等),可先透過行政命令放寬適用。」,因此,目前已有2,000多對同性戀者去註記同志伴侶,但他們得到的權利到底是什麼?以台北市政府來說,他們率先讓所有註記為同志的市府員工享有婚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及喪假,甚至包括撫卹金的領受及死亡賠償等等;相形之下,你們做為全國銓敘機關以及各人事機關的主管機關,對於這部分,竟然到現在還沒有做任何放寬跟解釋。事實上,你們在今年2月1日也問過中央和地方的相關主管機關及人事機構,這部分到底要如何處理?結果大多數人事機構都表明他們沒有意見,完全尊重銓敘部的政策決定,甚至有一半明確表態支持,認為基於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所謂憲法平等原則以及尊重多元文化、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同時考量請假規則相關假別的核給並未涉及第三人權利,因此贊同先放寬具有同性伴侶註記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跟配偶一樣的權利。只有少數機關表示這當中有一些技術性問題,所以認為應該等到同性婚姻法制化之後再做處理。他們所謂技術性的問題,就是如果今天先開放這些註記同性伴侶者可以請婚假、陪產假或喪假,那麼將來同性婚姻法通過之後,這些人要辦理結婚登記時,可能會再請一次婚假,這樣豈不變成雙重?本席也認為這的確是技術性的問題,所以你們可以規定註記同性伴侶後已經請過婚假的人,如果將來跟同一人辦理結婚登記,就不能再請;當然,如果他是跟另外一個人結婚,那就沒問題啊!這就跟異性戀者一樣,他請了婚假之後,難道一輩子都不能離婚?他當然可以離婚之後再結婚,一樣請婚假啊!因為你們沒有限制婚假只能請一次嘛!可見類似這種技術性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現在所有地方主管機關都在等你們的態度,請問你們的態度到底如何? 周部長弘憲:如果涉及第三人權利部分,那我們當然會比較慎重;但如果不涉及第三人權利部分,包括請婚假、喪假等等,對此各機關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所以我們會積極辦理。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主責單位,只要做了解釋,就算法律還未修正,各機關還是會遵照辦理,畢竟現在大法官會議已經做了解釋,有關同性戀的結婚權利和婚姻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所以這點是確定的,還沒確定的只是這個法要訂在哪裡而已。因此,既然這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你們在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儘快去做…… 周部長弘憲:好。 尤委員美女:而且這也不是沒有先例啊!像性別工作平等法直到2002年才修法規定所謂的育嬰假、陪產假,但在此之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就已經先讓公務人員請育嬰假、陪產假了啊!可見在法律尚未制定之前,只要是原則、權利已經確定的部分,政策可以先行嘛!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修正,所以我們會積極辦理;其實有關不涉及第三人權利部分,目前我們已經在積極研議。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夠儘快,不要一直拖到我們的法案都出來了…… 周部長弘憲:當然,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已經公布了,我們會遵照這個釋文的意旨來辦理。 尤委員美女:那你們需要多久才能做出解釋? 周部長弘憲:如果這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那就必須經考試院審議,並不是銓敘部自己能夠決定的。 尤委員美女:秘書長,考試院看法如何? 李秘書長繼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案正在我們院裡頭,我們最近就會排審。 尤委員美女:好,希望你們能夠儘快,不要這麼沒效率! 另外,我要請教考選部蔡部長,我們知道依照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對於視障者本來就應該提供適合他的考試機會,讓他享有憲法所賦予參與社會及獲得平等機會的權利,但最近國考時,有一位視障生參加律師考試,他在考試之前就和考選部溝通,希望能夠要到20號的字體,但你們答應給他18號的字體,結果到現場,試卷卻僅僅是把A4放大成為A3,所以他根本沒辦法看啊!部長,現在的律師考試簡直像過去的科舉制度,他花費整整一年的時間準備,未料到了考場,試卷完全沒辦法看,這不是剝奪考生權利嗎?請問對於這件事,你們如何處理?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第一,他是應身心障礙者五等錄事考試,不是律師考試;第二,他不是第一次應試,而我們歷來放大試題都是採同一方式處理;第三,我們提供給他的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是每節課延長考試時間20分鐘,也就是從原本的60分鐘延長三分之一的時間,並且提供他放大鏡以及他要的所有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也就是說,我們已經依法提供完全的措施;第四,我們沒有承諾!因為不可能,所以我們沒有承諾要放大到他指定的字號。 總之,對於這件事,我們會深自檢討,亦即以後在溝通時,我們可能要講得更明確;但我也要強調,他做為純測驗題的視障考生,得到的最大保障就是延長考試時間,所以我們給他極致,就是2小時以下的考試時間,最多可以延長20分鐘,像原本60分鐘的時間,我們一律延長到80分鐘,可是他沒有考完,也沒有要求改以盲用電腦做答或改為代筆做答,其實這些我們都可以提供。 尤委員美女:部長,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應該以當事人的需求為主,而不是以我們健康的人來看我們可以提供給他什麼?更何況在電腦上的字體,本來就有各種不同號數,所以如果沒有20號字體,就用18號字體,那也可以print啊!這有何困難?為什麼一定要以同一份考卷,把它從A4放大成A3?真的只有這樣一個方式嗎?既然要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就應依照他的需求嘛!也就是說,我們要依照身障者角度來提供他的需要,而不是站在政府機關的立場、行政上的方便,說你們已經提供給他什麼了!坦白說,你我都已面臨老年,如果我給你一個放大鏡,讓你一個字、一個字去看,那不會眼花撩亂嗎?尤其在考試時,這樣做是不是很費力?如果你能依照他的需求把字體放大,他就不需要放大鏡,也不需要延長時間了嘛!本席希望你們能夠從需求者的需求去做考量!謝謝。 蔡部長宗珍:我們來檢討,謝謝。 主席:事實上,用放大鏡看東西,眼睛很快就累了,那跟正常狀態下看東西是不一樣的! 接下來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要請教你有關考試院院會的地位,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以前就討論過。事實上,以五院來看,行政院的院會是依照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舉凡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都要在行政院院會議決。至於監察院的會議,則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始得提出。」,也就是說,監察院的監察委員不是獨立行使職權,他們是採合議制,很多職權要經過共同提出,然後經過同意才能行使,所以監察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雖然這條條文並不是很明確,但我們從憲法增修條文可以看出他們有些職權是要經過監察院的會議。再以司法院來看,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司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不需要經過司法院的會議,院長可以自己決定,他只是為了集思廣益才召開司法院會議。我們再看立法院,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這就是合議制,對不對?那麼考試院呢?考試院有沒有院會?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 段委員宜康:多久開一次? 李秘書長繼玄:一個禮拜。 段委員宜康:法源是什麼?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組織法。 段委員宜康: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所以秘書長是列席? 李秘書長繼玄:對。 段委員宜康: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跟在座的幾位部長是出席人員? 李秘書長繼玄:對。 段委員宜康:觀諸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請問何謂「獨立行使職權」? 李秘書長繼玄:所謂「獨立行使職權」,就是考試委員不受政黨或執政者的意志來左右他的…… 段委員宜康:「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意即他不需要經過其他人的同意,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對。 段委員宜康:現在考試院會變成合議制了。假設考試委員對法案有個意見要提出來,如果院會不同意,意見就不被採納了對不對?這樣就變成合議制啦!考試院組織法規定的考試院院會職權就違反憲法規定了。 李秘書長繼玄:不是。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賦予考試院院會的合議制有兩種方式,一個是共識決,一個是表決。 段委員宜康:不管是共識決或者投票,考試委員就沒有辦法獨立行使職權了嘛!我們剛才引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講到監察委員,監察委員有很多職權是要共同行使的,這就不是獨立行使職權,要提出彈劾案要得到同意。但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及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等等,但從來沒有提到考試委員行使職權得要其他委員同意,所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都沒有規定考試院是合議制,結果你們用考試院組織法把考試院變成合議制了,這造成什麼樣的結果?本來憲法賦予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而考試委員怎麼獨立行使職權?他們行使職權並不需要經過別人同意,那麼獨立行使職權的這個職權是什麼?是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以及防弊;也就是說,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是在監督國家考試,這才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可能。一開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本意及出發點就講清楚了,考試委員的職權就在監督國家考試,而不是設計國家考試、不是設計公務員的官制官規,設計國家考試是考選部,設計及處理官制官規是銓敘部。現在卻利用考試院組織法弄了一個考試院院會,考試院考試委員就積極介入銓敘部、考選部、保訓會以及基金管理委員會,靠的就是考試院院會,但考試院院會是違憲的,是考試委員擴權,考試委員利用院會擴權。你向我解釋考試院院會怎麼處理院會及獨立行使職權? 李秘書長繼玄:在考試院院會討論的過程中,考試委員依據憲法賦予的職權發表意見。 段委員宜康:要投票嗎? 李秘書長繼玄:看情況。 段委員宜康:當銓敘部或考選部推出一個法案,或者行政院要會一個法案過來,即使是共識決也是要投票,先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若有意見就要投票了,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就變成合議制,跟立法院一樣、跟行政院院會一樣。 李秘書長繼玄:是。 段委員宜康:但立法院和行政院院會是憲法明定的,就是要議決,考試院院會違反憲法的精神,利用組織法擴權。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有關考試院銓敘、考績、級俸、陞遷等11項職權中,沒有訂到…… 段委員宜康:什麼時候告訴你這些需要經過考試委員投票?哪一個規定?很簡單,「議決」二字就告訴我們是「合議」,監察院告訴我們要2人提案、9人同意,就是告訴我們並非獨立行使職權,但考試院的部分呢?寫在哪裡?你找來給我看看。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也是大法官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是。 段委員宜康:13位大法官除了解釋憲法之外不會參與司法院的行政事務,但是院長與副院長負責處理司法院的行政事務,司法院會說15位大法官一起來開會決定嗎?不可能嘛!至於院長願意讓渡多少權力,他要集思廣益、找人來討論,那是院長的權,今天院長說不要,我要自己做決定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啊!他只是為了集思廣益,組織法是這樣規定,憲法也沒有規定他必須開會。你告訴我,就跟我解釋考試院是怎麼一回事? 李秘書長繼玄:是,委員剛才提的部分,憲法上沒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考試院組織法裡面加以補充。 段委員宜康:憲法說獨立行使職權,這個規定還不夠具體嗎?你看對於五院的哪一院,它說獨立行使職權?獨獨對考試委員,考試委員就是獨立行使職權,不需要經過別人同意、不用跟別人一起投票。所以我告訴你,獨立行使職權就是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就是防弊,這叫獨立行使職權。 李秘書長繼玄:對。 段委員宜康:你現在把它擴大,考試院可能變成不是獨立行使職權了。 李秘書長繼玄:19位考試委員,他們每一個…… 段委員宜康:大家都同意,19位委員講好,現在我們弄一個會議,如果銓敘部、行政院或考選部有什麼法案送來,我們就大家開會,這樣我們的權才會大嘛!我怎麼不知道,我也懂啊!我們來修考試院組織法,把它處理清楚,好不好?可不可以?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的組織法當然是可以…… 段委員宜康:可以修對不對?可以討論對不對?考試院要不要自己提案,還是等我們來提?你們回去會不會檢討?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已經檢討過。 段委員宜康:檢討過然後不用修,是不是?你們不修法就我們來修了! 李秘書長繼玄:目前還運作順暢啊! 段委員宜康:當然順暢啊!你們考試委員自己擴權當然順暢對不對?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們考試院組織法修不動,考試委員不會自己修法,那就立法院來修,我先跟你預告,謝謝!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登記完畢,鍾委員佳濱要求發言,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同意,發言時間3分鐘。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請教周部長,我看到秘書長的報告,銓敘部從民國89年到105年數度呈請,要將職務列等關於非直轄市地方政府科長由八職等提高,所屬機關副局處長也是提高為九到十職等。剛剛陳委員也問過了,請問部長什麼時候開始積極推動這個事情?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已經通過,因為後續還有一些細節性、程序性的規範,應該很快,我們是儘快看7月份能不能…… 鍾委員佳濱:剛剛有委員也問過了,其實我特別關心的是,早在二年多前,五二○時你就任,當時我基於過去擔任屏東縣副縣長的經驗,我就有去拜訪過你,也是談這件事情。 周部長弘憲:是。 鍾委員佳濱:地方都說,我們八等科長趴著幹,九等科長等很久,要等到十職等的等到死。這個終於通過了,但是後續的部分可能跟其他部會有關係,因為這樣的關係可以調成八到九職等的有多少官員?從單列八職等改為八到九職等的。 周部長弘憲:大概二千多人。 鍾委員佳濱:也就是說,未來這些人其實八職等都幹很久了,只要職等調成八到九職等,他們馬上就是九等本俸五階以上,3年後就可以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保訓會有沒有開始準備,這二、三千人未來在3年後就要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了?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已經準備了,今年的大概只有39個人有需要這個訓練。 鍾委員佳濱:未來會愈來愈多。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已經列入評估了。 鍾委員佳濱:很好,大家有準備。第二,我這邊關心的就是剛剛提到身障的部分,我要問一下蔡部長報告裡面所說的,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大部分是在考場的應試,但是有一個情況過去在地方政府也發生過,我們辦身障特考的時候報缺,分發下來的應該是領有身障手冊考試通過的公務員對不對?郭主委應該瞭解,因為勞動部的身權法規定,任職的時候必須有身障手冊,才符合身權法的規定,但是我們的身障手冊沒幾年會renew一次,雖然他報考的時候是有身障手冊的,但是考上分發受訓及格之後,他的身障手冊沒有通過,他就不列入身障進用名額,請問一下考選部對這件事情有沒有思考?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事情不在考選部的職權範圍,但是我們會和相關機關…… 鍾委員佳濱:主要是勞動部。 蔡部長宗珍:前端主要跟人總、銓敘部的任職…… 鍾委員佳濱:考試都沒有問題,他的應考資格沒有問題,是他任職開始,因為他的身障手冊沒有通過身障…… 蔡部長宗珍:我知道。 鍾委員佳濱:算不到身權法的進用範圍? 蔡部長宗珍:所以這個不是考選部能夠過問的。 鍾委員佳濱:我瞭解。郭主委過去參與過勞動部的職掌,這個你們怎麼處理? 郭主任委員芳煜:可能要跨部會的協商。 鍾委員佳濱:最後占用幾秒鐘,我這裡特別要對保訓會提出,我曾經觀察我們的族群主流化,在原住民的部分雖然有辦原住民特考,但是原住民公務員往往會往兩個地方流動,一個是原民會,一個是鄉鎮公所,非直轄市的縣級機關很難找得到原住民籍的公務員,而且最重要的高階官員大概九職等的都在原民會。未來在族群主流化當中,原民會這些九職等的官員,希望未來在升官等考試的時候,保訓會能夠針對這些原住民籍官員,他們的升官等訓練當中給予一些族群主流化多元思考的方式,未來在制定原住民政策的時候才能夠回應族群主流化的思維,請問主委的看法怎麼樣? 郭主任委員芳煜:如果事實有這個需要的話,我們會來評估。 鍾委員佳濱:你們都會說因為人數太少,我可以建議,不限定是原住民籍的九等官員才能參加,因為我們也希望其他部會的高階文官本身也能夠參加原住民族群主流化思考的方式,來參與升簡任官等訓練,未來他們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才能夠有更宏觀的族群主流化思維。請問主委可以思考一下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其實現在的課裡面已經有這樣做了。 鍾委員佳濱:但是我看你們的師資,大部分沒有辦法去回應原住民族群主流化官員的資格,是不是要調整一下?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會慢慢一步、一步來改善。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鍾委員如果對本委員會很有意思的話,下個會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現在進行臨時提案,請宣讀。 A、 現行政府部門考績制度僵化失靈,基層公務員長期面臨「勞逸不均、考績不公」問題。2018年5月2日銓敘部舉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研修公聽會」,卻未邀請基層公務員表達意見、討論草案版本居然還是以2012年草案為底稿,根本未回應改革陳腐考績制度的訴求。爰要求銓敘部應於三個月內,於台灣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四區分別舉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公聽會,匯集各區基層公務員意見並將會議紀錄上網供公眾檢驗,作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修法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 B、 2001年9月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做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共識。未料17年過去,公務人員考績法僅於2007年修正第十四條,刪除第四項「國民大會」四個字。長期以來,政府部門仍存在嚴重之勞逸不均、考績管理制度失靈的問題,政府部門考績制度僵化,全體公務人員近年來考績甲等比例均為75%,明顯違反政府於2001年宣示的甲等考績以50%為原則,最高只能75%之改革目標,且進一步分析,簡任高官甲等的比例是93%、薦任為77%、委任只有67%,對基層公務人員顯不公平。另根據銓敘部「103年─105年各官等主管及非主管考績等次統計」,呈現同官等人員「主管考績永遠優於非主管」僵化現象。有鑑於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一再延宕,爰要求考試院應於本院第九屆第六會期開議後2週內,向本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 C、 考試院於2017年3月21日,提出於立法院之「律師考試改革檢討說明」,其中改革要點,係將律師考試之第二試,改革為「科別及格制,專業科目以每科換算百分制後60分為及格,未及格之科目可予保留,應考人可以在3年內補考不及格的科目」、「國文科僅考作文,不考選擇題。並比照會計師考試之作法,以當次到考者平均成績為及格標準,但及格標準高於60分者,以60分為及格」等,然同年8月16日修正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卻新增「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亦即800分中須達400分)的條款,引發學生團體抗議,質疑決策過程倉促無配套。有損害考生權益之情形。2017年4月9日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黃國昌委員就律師考試新制增加400分門檻,質詢考選部蔡宗珍部長,要求提供評估報告,惟考選部至今仍未提供。有鑑於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舉辦在即,為免損害考生權益,爰要求考選部暫緩實施「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條款。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林為洲   D、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考試院、司法院及法務部,就「法律專業資格」之取得,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之「多合一」國家考試。107年5月4日已於司法院召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考、訓、用相關決議」第一次協調會議,並於該次會議中,就考試院所擬具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架構草案」進行討論。預計共將召開五場協調會議,第二場將於同年6月15日於考試院舉辦,討論「法律專業資格考試制度」議題。 法學之教育、考選、訓練、任用等程序環環相扣,全面性的改革需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及資源,前端籌備階段應儘速完成,不宜久延。爰提案要求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儘速召開各該相關協調會議,針對「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之架構,提出具體期程及規劃報告,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E、 銓敘部近年來每年都編列預算參加「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CAPAM)。據查,我國於2004年最後一次參加該年會,距今已14年未參加,且銓敘部亦有變更計畫挪用預算之嫌。故建請銓敘部編列之「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中之「大英國協公共行政管理協會年會」之旅費與生活費,不得以變更計畫為由挪為他用,且未來不得再編列此預算。並將後續行政處置及檢討提交書面報告予本委員會。 提案人:吳志揚  周春米  許毓仁 F、 考選部107年2月14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提供應考人學習檢討的參考,至今已有6萬2,625筆點閱人次,各界反映及效果皆良好。爰提案要求考選部就此項資訊公開政策應予延續(司法官、律師考試);對於其他國家考試,並應比照上開作法,適度公開專業科目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除供應考人及外界參考外,亦彰顯典試委員、閱卷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李俊俋 為友善家庭養育幼兒,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為更積極減緩少子化現象,實現鼓勵生育之政策目標,使公務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自行繳納之保費,改由政府負擔,爰要求考試院於兩個月內評估受影響群體及所需財政預算規模,並會同勞動部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提案順序處理。 處理提案A與B。這兩個是類同的,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在前幾次的質詢裡面,部長是承諾我說這個會期送來,但是我後來看,你們整個在立法作業上是非常、非常匆促,因為上一次在考試院所舉行的公聽會,你們沒有邀請基層的公務同仁出席,整部法案大概是拿以前舊的法案改了幾條。那一次公聽會舉行完以後,我這邊收到非常多的陳情,你們要舉辦那個公聽會基層公務人員都不知道,有去的看到你們那個法案內容,我老實跟部長報告,非常失望。 既然這個會期已經鐵定來不及了,我希望你們利用夏天的時間,在北、中、南、東再各舉辦一場公聽會,消息資訊的散播儘量廣一點,讓基層的公務同仁可以知道。大家表達的意見以後,對於目前的考績法到底為什麼沒有辦法去處理勞逸不均、考績不公這樣子的問題?能夠有一些更具有前瞻性跟建設性的立法設計。你們暑假把這件事情做完了以後,下個會期的時候再把考績法草案送來本院,我想在這個時程上面,某個程度上算是給你們寬限,但是寬限是希望你們在整個立法作業上能夠更嚴謹一點,讓整個法案的草案內容也能夠更符合現實的需求。 主席:提案A和B都跟考績法有關,A案是要求再召開公聽會,B案是要求第6會期一開議就提出草案。請問各位,對A、B二案有無異議?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的考績法的修正案,目前已經在考試院的審查會當中,大概這個星期應該可以審查完竣。 主席:所以B案是做得到的? 周部長弘憲:B案做得到,沒有問題。A案的部分,我們現在大概星期四可能審查完竣,因為這個程序是考試院依照考試院的審理程序在做,如果中間又要舉辦公聽會,可能整個程序又要…… 主席:現在又多給你幾個月了。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這個星期四把它做完,我老實講,以法案的速度而言是沒有意義,我這樣說部長應該可以同意吧!萬一你們真的不願意改變這個行程的話,你們考試院胸襟就大一點,把考試院院會所做出來的草案一樣在全國辦4場公聽會,讓所有的基層公務同仁對於你們這個草案,講得比較直接一點是批判,比較婉轉一點是提出一些建議,這些公聽會的資料等你們把草案送來本院的時候一併交給本院,當作我們委員會接下來修法的依據。 當然,星期四考試委員要怎麼審議,必須尊重考試委員,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的考試委員星期四要審議的時候覺得先暫停一下,辦完公聽會以後看要怎麼改再來定案,這也是你們的決定。不管草案提出的時程或公聽會的舉辦,站在銓敘部的立場,我剛剛講的那個彈性,如果有給你們的話,應該不會有什麼窒礙難行吧?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我來建議這樣處理,考試院銓敘部也好,考選部也好,或保訓會也好,送法案到考試院會,必須經過審查會跟全院的院會,有一定的程序。我是建議這樣,就是銓敘部在暑假期間還是繼續辦公聽會,這個部分公聽會就是公聽會,然後法案審查你們什麼時候送來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不管怎麼樣,我們還是需要有公聽會,而且要有公聽會的會議紀錄。考績法的部分,如果你們沒有開公聽會,到時候送來就是被立法院改得一塌糊塗,就是如此而已。所以我是建議銓敘部就開公聽會,但是你們程序照走,併同公聽會的會議紀錄一起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到時候在審查考績法可以處理,我不知道這樣銓敘部有沒有困難? 主席:銓敘部,照A案上面的文字有沒有問題?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部分我們送到考試院,程序上就變成由考試院來決定。 主席:黃委員和李委員的意思就是,公聽會你們暑假還是要召開,重點是後來的這些資訊要給本委員會與本院。 周部長弘憲:好。 主席:我可不可以這樣提一個修正,就是倒數第二行的「作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修法之參考依據。」本來是要給他們修法的參考,是不是改成這樣子:「作為本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之參考依據」?可不可以? 黃委員國昌:同意,謝謝召委。 主席:我再唸一次,A案倒數第二行「作為本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之參考依據。」 臨時提案A案修正通過。B案照案通過。 處理C案。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因為現在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是現行已經生效的法規,如果要再改變實施期程,考選部無法自己作主,有沒有可能我們也來配合司改的進程,啟動律師考試規則的全盤修正案,配合多合一考試制度的研議,來研議通盤的律師考試、及格方式?否則的話,因為已經生效的法規,考選部也無權可以不依法舉行考試和作為這個考試決定的一個根基。 主席:我建議這樣子,因為臨時提案C、D和F都是跟司法考試和律師考試有關,我們綜合來討論好不好?C、D跟F,C案是黃國昌委員的提案,D、F是周春米委員的提案。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部長剛剛所講的內容我可以瞭解,我跟本委員會的委員大概也報告一下我為什麼會提這個案子。現在這個規則事實上是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的,在性質上應該是一個法規命令,我必須要承認我真的太晚注意到這件事情,真的太晚了,我如果早一點注意到這件事情,當他們將這個法規命令送來時,我會要求轉審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中,針對法規命令之後轉審查的這件事,本院有這樣的法源規定,如果我們覺得不恰當,即使我們沒有修改這個規則的權限,但我們可以將法案退回,要求提出法規命令的行政機關自行予以變動。 其次,既然我們擁有這樣的權限,如果實質內容大家都同意的話,在法制作業上要如何進行,我也願意聆聽各位委員的高見,但是我必須再度強調,這件事真的攸關諸多年輕人的青春,茲事體大,所以當我發現到這件事情時,我才去回顧這整體政策形成的過程及其正當性的基礎。就我自己的判斷,當然我知道或許考試院會有不一樣的看法,可是考試院的看法與我的判斷都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及輿論的監督,我想這自不待言。對此,我自己的判斷,在這項政策形成的過程中,真的過於草率。 有關這項政策形成的理性基礎,我必須直率地說,到目前為止我尚未看到,連一個基本的評估都沒有辦法做出來,如果在法制作業上,考試院這邊能由考選部來啟動,交給考試院院會決定的話,我真的希望能建請等到律師考試制度變革做得再周全些之後,再推動全方位的改革,否則突然加上這些東西,又欠缺理性的基礎,我真的沒有辦法支持。 主席:周委員春米的兩個案子其實是有關聯性的,但你那個好像是比較長期的,現在黃國昌委員針對的是兩個月之後就要發生的事情,現在就看看有沒有機會刀下留人或有其他的方法來緊急處理。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我想律師考試有許多面向,我剛才在質詢時曾經提到因為各個法律系所的設立,導致現在的法律人才、法律學生數量較以往來得多,而且這個態勢在短期內也不會有所變更,而這麼多的法律人才是否都要進入到法律市場來?事實上,在客觀上有其困難度,他們在進到這個市場之後,也不一定就像他們當初所想的那樣,自此平步青雲、一帆風順,非常地風光。 我自己提了兩個案子就是延續去年的監督部分,就是我們希望能在考前公布標準,考後能夠適當公布一些專業題目的評閱、閱卷的標準。今年考選部在2月初針對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做出了以上的公告,也獲得很大的迴響,這個作法至少能讓這些考生不再「沐沐泅」,知道要如何準備及應答,知道自身的弱點好做修正,我希望這個好政策能夠延續並全面實施,所以我提出一個提案就是提案F,要求考選部能全面執行,舉凡專業考試部分都能夠公布閱卷後的標準,讓考生有個依循、參考及檢討的方向,這是我F的提案。 至於提案D的部分,我方才在質詢時其實也說得很清楚了,我們現在的法律人才、法律學生人數很多,這些人才將來不一定全去當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事實上,很多公部門或民間都很需要這些法律人才,我們如何將教育、考試、選取及訓練合一,多元考量,讓這些法律人才將來可以到社會各部門去服務,讓這個法制社會能更加健全,不要大家只往窄門去擠,所以我的第一個提案提到的就是這個方向。 剛剛黃委員還有早上召委都關心到剛修正的考試規則,請問你們定義這裡的800分未達到400就是不予及格,就是沒有通過這個考試,如果以這樣的標準來檢驗去年的律師考試的話,其錄取率大概是多少? 蔡部長宗珍: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幾。其實律師考試及格標準率是以全程到考者的33%來計算,至於專業科目800分要達到400分則是否決門檻,所以及格標準並沒有改變,是個別應考人的否決門檻有增加,現在的否決門檻還是存在,就是必須到達全程到考者中段分。 周委員春米:所以若是二試的話,二試就是一試的33.3%…… 蔡部長宗珍:就是三分之一。 周委員春米:也就是三分之一的人參加二試,二試的人的三分之一通過,這些通過的人如果沒有通過這個400分的標準,就不算及格? 蔡部長宗珍:他還是要先達到前三分之一的名次,之後再看否決門檻,我們算過各科的評分,其實各科的平均成績都高於或相當於50分的成績,但是確實每位應考人全部的科目加起來之後,就有比較多的人無法通過這項否決門檻,因為否決門檻本就是個別應考人的基本…… 周委員春米:你們曾經檢視過去年通過的應考者的情況,他們採用原來的標準,若再加上這一項否決門檻的規定,大概被否決的人數有多少? 蔡部長宗珍:依照去年的情況來說,總數大概會少掉兩、三百人。 周委員春米:這是去年8月16日修正的規定,今年才實施,在去年就有很多這方面的反映聲音,今年還是公布,我的意思是說,這裡要不要考量其中的信賴保護原則?因為我們預估每年的通過者有800人,當然你們現在設下這個標準自然有你們的立意,可能大家認為這800人中的前600人將來比較經得起市場的考驗或其他的一些要求,但是當初這些人進入法律系就讀時,他可能想他的錄取標準就是三分之一、三分之一,現在這樣的作法會不會侵害到原來這些學生的利益? 蔡部長宗珍:這個標準是100年以後才突然加上去的,不是一開始就這樣,而且這是我們法律人所說的期待利益,並非信賴利益。現在我們遭遇到的一個障礙就是這是有效的規定,如果有效的規定要排斥不用的話,就必須修法,這就是我們現在的困難之處,所以才會建議是不是有可能…… 周委員春米:大家尚未聽到考選部針對這條規則提出修正或再做更嚴格條件的更全面性的說法,除了法制面大家可以理解之外,剛才黃委員也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質疑,只是說…… 主席:周委員,我們聽聽其他委員的意見。 周委員春米:正當性及合理性再更充分一點。謝謝。 主席:周委員,我們聽其他委員的意見。請黃委員國昌先發言,之後是李委員俊俋發言。 黃委員國昌:我有一點驚訝,我之前要了那麼多、那麼久的資料,我到今天才聽到,如果是以去年整個的distribution來分布的話,錄取800多個人裡面影響程度竟然有200、300人,這不是開玩笑的事情、這真的不是開玩笑的事情!今天考試院說你們要定一個及格的分數,我並不是反對說定這個及格基數percent,而是你要定這個分數必須要有一個合理性的基礎,也就是你要告訴大家設定這個基本職業門檻的理性基礎何在。在美國各州的律師考試中,那是跨州的選擇題,我知道每一州都有訂定及格的分數,但是你們在看外國法制時,不能只看一半,人家各州在訂定及格考試時,那個分數的鑑別度是怎麼在分析及做決定的,現在我們擔心的就是這樣子的一個問題,就以最近這幾年律師報考及錄取的人數來說,其實是呈現一個很穩定的狀態,並不是數量有大幅增加的現象。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今天律師報考的人數突然從1萬人暴增到2萬人,我們採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各33%的方式來擇選,而認為這樣的方式會導致品質的控管上有問題,問題是現今的現實狀況並非如此,我看過這幾年的data,律師報考的人數是非常stable,那這樣的情況之下,要如何說在欠缺一個評估的基礎上,突然加了這個400分的門檻是合理的?而且以去年的data資料來看,錄取的這800多人裡面受到影響者就高達200、300人,這個數字之前我要了半天都要不到,直到今天才第一次聽到這個數據,這個變動所造成的影響真的太大了、真的太大了!所以,我才建議是不是有可能分為兩個層次來處理?第一個處理的層次是,對於暫緩實施的這件事,大家在理念及道理上面是否能夠予以支持?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再進一部討論在法制作業上應該要如何來加以進行,我當然也希望接下來在進行這件事的法制作業時必須要合法。 我剛剛看了一下,我們的確在去年將這個行政命令轉審查,但是轉審查之後從未安排審查,我算了一下,扣除休會期間,現在恐怕已經過了3個月,這好像是去年12月時轉審查,如果扣除1月的休會期間,2月1日開議日就不算休會期間的話,可能已經過了3個月內可以處理的期間,在法規上,我們要如何按照立法院目前的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規來進行合法程序的處理?有關這部分我願意跟其他委員大家共同集思廣益,不過我再度懇切呼籲,這個變動真的影響到非常多的人的權益。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其實大家關心的問題都一樣,可是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法制面的問題,第十九條的規則已經公告,據我的瞭解,考試應該是在8月進行,所以照理說這些事都已經在簡章中公告了,對這種公告出去的東西,我們有沒有辦法說「不行,要整個停下來」?這個法制面要如何處理才是真正的重點,我不提400分這個標準究竟合不合理這件事,這本來就是一個討論的事項,但是現在比較重要的是法制面的問題,這些內容都已經公告出去了,因為當初備查改審查時,我們確實沒有審查,這項法規已經公告了,就考試的部分,簡章也發出去了,現在要如何回收?這才是法制面要解決的部分,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如果這個東西只要考試院變更命令及簡章就可以處理的話,那我們當然可以來考慮;反之如果沒有辦法的話,那我們現在在討論什麼?我的重點在於,在法制面上到底有沒有挽救的機會?400分究竟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個討論的要點,如果在法制面上,這件事已經公告,簡章也發行了,請問要如何回收?這是我比較關心的重點,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考選部人員說明一下? 蔡部長宗珍:針對這個部分我有兩個具體回應,第一點,就實質內容上,從去年至今,所有的配套措施我們會全力來做,包含提供應考人更多的應考資訊,這部分我們會全力來做。至於評閱時更精緻清楚的標準拿捏,我們也會來做。另外在法制面部分,我實在無權置喙,因為這是現在已經生效的規定,所有的考試規則都是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其實這個不是考選部可以片面作主之事,謝謝。 主席:我們先試著處理。考選部對臨時提案D及F應該沒有問題吧? 蔡部長宗珍:沒有問題,我們很樂意來做。 主席:臨時提案D及F案照案通過。臨時提案C有一些文字修正,現在柯總召終於出現來跟大家協調。說實在這件事很多委員都很關心。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在處理這些法規命令效力及內容時,當然要遵循法定程序,這個我絕對尊重。我現在要求的就是考選部去啟動這個法定程序,所謂的考選部去啟動這個法定程序的意思,就是考選部提了之後,交給考試院的院會去做決定,既然這些考試委員掌握了做決定的權限,他們自己就要面對權利行使或不行使之後的公眾監督,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就C提案我願意增列「爰要求考選部研議暫緩實施第十九條」等文字,讓考選部去啟動應有的法制作業。 主席:就是法制檢討作業。好,提案C的倒數第3行就加上「爰要求考選部研議暫緩實施」等字,底下的文字都一樣。你們不能說因為頭過身就過就不管它了。 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不是在107年度都已經公告出去了嗎?還是還沒? 蔡部長宗珍:已經要舉行典試委員會了。 黃委員國昌:已經發出去了? 蔡部長宗珍:已經報名完成要召開典試委員會了。 黃委員國昌:那沒有關係,這是兩回事,每個人的應考資格不會因為這個規則的變動而受到影響,他們報名之後還是可以去考試,現在最主要的關鍵在第二試,如果今天這個規則的變動會導致已經報名考試的人喪失其應考資格或造成其他實質上權益的侵害,那我會有保留的看法,問題是現在並沒有這樣子的問題。 主席:好,那寫「研議」還是可以吧? 尤委員美女:那變成這一屆就不實施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研議暫緩實施。 黃委員國昌:我也可以跟尤委員報告我自己的主觀期待,就是考選部真的現在去啟動這個程序考試院院會願意過或是不願意過,如同我剛才所講的,考試院院會就自己權力之行使或不行使必須要面對公眾監督。 蔡部長宗珍:報告主席跟黃委員,考選部會啟動,但是依照專技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所有考試規則的修正必須要徵詢職業團體的意見並會同主管機關修正,這不是我們可以獨立來做的…… 主席:反正你們就啟動,啟動時間是否來得及或是該向誰徵詢,你們就照做,不能都不動。 臨時提案C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E。剛才有協調過,把「且未來不得再編列此預算。」這幾個字劃掉,換句話說,你們如果真的覺得還是有需要再編,沒有需要就不要一直放在那邊,然後亂用,就是這樣的意思。請問各位,對臨時提案E修正文字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修正通過。 處理臨時提案G。 尤委員美女:有關臨時提案G,我做一些文字的修正,倒數第二行「並會同勞動部提出」修正為「並會同行政院、勞動部、國防部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並在「公教人員保險法」後加上「勞工保險條例」以及「軍人保險條例」等相關修法規劃。 主席:也就是修正為「並會同行政院、勞動部、國防部研商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等相關修法規劃。」,請問銓敘部有沒有問題? 周部長弘憲:因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已經有保險費相關的規定,如果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特別規定就照特別規定,所以應該只是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就可以了。 主席:你們就通盤檢討,這是相關連動的,那麼就一起寫進去,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好。 主席:不會造成困擾就好了。如果各位沒有意見,那就照剛才尤美女委員建議的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有什麼問題嗎? 尤委員美女:他的意思是現在的公保法已經修改了,保費的負擔就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所以只要性別工作平等法改了,那麼就整個都改了。所以他是說把「公教人員保險法」拿掉。 主席:「公教人員保險法」劃掉,其他的還是可以嘛?G案就把「公教人員保險法」這幾個字劃掉,其餘照尤委員美女建議的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有關預算解凍案之處理。請宣讀。 三、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之「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李委員俊俋:主席,剛才臨時提案G的部分可不可以增加「研議」二字? 主席:在哪裡?是「提出」的前面,修改為「研議提出」是嗎? 李委員俊俋:對,這樣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主席:臨時提案G倒數第二行「並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改為「並會同……研議提出」,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對啦!因為這波及很多,包括勞工等一大堆。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我們再修正通過。 剛才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九案已經報告完竣,我們作以下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合凍「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合凍50萬元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五、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3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210萬1千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問各位,以上6案有無需要繼續凍結的部分? 柯委員建銘:沒有。 主席:以上6案,作以下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