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9時3分至14時3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9時6分至10時32分 108年11月20日(星期三)9時5分至10時2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蔣萬安  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林淑芬  楊 曜  陳 瑩  劉建國  黃秀芳  徐志榮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鍾孔炤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 (11月18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蔡孟裕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顏旭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執行秘書 簡慧貞 水質保護處 處長 吳盛忠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蔡玲儀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張順欽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副處長 張柏森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組長 劉怡焜 環境檢驗所 所長 顏春蘭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長 蕭慧娟 永續發展室 組長 楊毓齡 秘書室 簡任視察 陳靜瑜 會計室 主任 駱慧菁 統計室 主任 謝仁弘 人事室 主任 張翠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長 戴群芳 (11月20日)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黃秋桂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蔡豐清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劉傳名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會計處 處長 何依栖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厚輯 主  席:陳召集委員宜民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科  員 高佳伶 科  員 李懿如 科  員 傅勤文 (11月18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基金預算)案。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7億3,56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09億8,608萬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798萬9千元,包含: 01「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0萬元。 02「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檢討暨排放量申報管理計畫」100萬元。 03「移動污染源管制」6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30萬元)。 07「空氣品質管理」138萬9千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10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300萬元,包含: 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100萬元。 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20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320萬元,包含: 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50萬元。 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120萬元。 (4)「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10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00萬元。 (6)「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200萬元,包含: 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81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9億5,789萬1千元。 【1.2.5.7.9.11.12.13.14.15.21.23.24.25.26.30.31.32.38.39.41.42.43.44.45.47.48.50.52.53.54.55.56.57.58.59.61.63.66.69.70.71.72.73.74.75.79.80.82】 3.本期短絀:原列22億5,045萬8千元,減列2,818萬9千元,改列為22億2,226萬9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6項: 1.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合併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我國PM2.5 濃度雖已達設定之改善目標,惟參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106年「觀光旅遊競爭力報告」顯示,在136個調查國家中,我國之政策條件表現以「環境永續」排名第75最不理想,該項目之細項指標PM2.5 濃度落在百名之後,總排名第123,係所有細項指標中成績最差者,在136個國家中僅優於13個國家,卻落後鄰近國家如新加坡(第39名)、菲律賓(第41名)、日本(93名)之排名甚多,影響國家競爭力,我國PM2.5 之防制仍有長足進步空間,空污防治預算執行效益有待加強。為撙節預算,並督促預算執行效益。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PM2.5 減量,原訂於109年達成全國懸浮微粒濃度年平均值15微克/立方公尺之目標,惟經查,108年度全國PM2.5 平均濃度仍高達18.5微克/立方公尺,且以各縣市數據來看,除基隆、花蓮、台東及澎湖外,其餘各縣市之PM2.5 濃度均超出空氣品質標準,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第一階段目標仍有落差,實有持續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達成PM2.5 濃度年平均值15微克/立方公尺之目標,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09至112年)報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3)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係針對國內固定污染源進行管制推動,然台灣固污管理緩慢,107年經劉委員建國質詢及提案後,才將石油焦從國內禁止,但卻僅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台灣減煤政策仍然不見具體方針。如六輕近10年生煤使用情況(附圖),生煤的使用量並沒有顯著減量,為求台灣能源轉型,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訂定減煤計畫,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 [image: image1.png]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決算數為2億1,901萬1千元、107年度之預算數為3億0,255萬元,而決算數為2億5,351萬3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2億6,483萬元;然對照過去執行績效,預算數與決算數明顯落差,寬列額度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5)107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數為8億7,259萬元,而決算數為7億8,562萬元,對照過去執行績效,預算數與決算數明顯落差,寬列額度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6)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決算數為8,823萬5千元、107年度之預算數為1億5,652萬元,而決算數為1億0,700萬1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1億9,919萬5千元;然對照過去執行績效,預算數與決算數明顯落差,寬列額度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7)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測資料顯示,我國空氣品質已呈現逐年改善趨勢,惟年底空污季來臨,臺灣西半部空氣品質又拉警報,受影響之當地民眾仍受空污之苦,顯見空污改善工作仍有加強的地方。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63億0,037萬4千元,凍結2,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具體改善措施、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25】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2.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4億3,345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調查計畫結果:已證實大部分樣品均檢出微型塑膠,凸顯海洋塑膠污染早已成為棘手的環境問題,然潛藏在大氣中的塑膠微粒亦正在世界各地擴散。據108年8月14日刊登「科學進展」(Science Advances)研究報告顯示:在北極圈內格陵蘭(Greenland)及斯瓦爾巴(Svalbard),發現平均每公升的海洋及海冰,就存在1,760個塑膠微粒,歐洲地區的數量更為驚人,平均每升就有24,600個塑膠微粒,這些微粒主要透過風作為媒介,散播至全球各地,顯示塑膠微粒污染情形早已擴及全球。加上先前已有研究報告指出,吸入塑膠微粒有可能與肺癌有關,而塑膠殘留人體,恐夾帶重金屬與有毒物質,恐危害國人之健康。惟經查,我國僅針對細懸浮微粒(PM2.5 )進行空氣品質監測,未納入相關微型塑膠之相關監測業務。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4億3,345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2月中旬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PM2.5 中塑化劑污染監測成果及宣傳、教育之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107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決算數為2億2,288萬7千元,108年度預算略增;然對照108年度預算書,辦理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維護校驗列7,000萬元、109年度增加至7,400萬元;提升確保地方監測作業品質108年列600萬元、109年度增加至1,300萬元;計畫金額寬列額度顯不相當,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4億3,345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3.為解決過去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執行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4月12日完成第1階段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持續提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據品質,強化相關查核與防弊管制措施,刻正進行第2階段修正作業,為避免修法時程冗長影響監測管理制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檢討精進第2階段管理辦法,以減少不法情事發生,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7,33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第2階段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秋冬季節空氣品質不良情形,透過空污費季節性差別費率方式,以促使公私場所主動調整產能分配或提高防制設備操作效率,已於106年5月31日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內容。然目前秋冬季節將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再檢討調整空污費季節性差別費率作法,以減少秋冬季節空氣品質不良情形發生,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7,335萬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減排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5.鑑於日前行政院研議調降機車貨物稅,然現行「貨物稅條例」已有規定機車汰舊換新,已可享減徵貨物稅4,000元,行政院此議未見詳細評估,除侵蝕稅基外,更對長期管制移動污染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顯係為大選所作之政策性買票。此案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專業建議,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12億8,056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車汰舊換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1億0,747萬5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3年開辦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於108年擴大申請對象範圍,納入換購大型柴油車之貸款案件。經查,環保署自108年7月開辦,申請案件未達預期目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交通部預計以10年時間,汰換全台灣大客車,全面電動化,總計至少1萬輛電動大客車,總經費高達4、5百億元。其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輛要補助150萬,1萬輛10年總共要花空污費150億元。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3億1,600萬元預算。(「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中「移動污染源管制」,包括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3億1,60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做為環境特別公課,基金應直接使用於減少空氣污染上。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用於購買車輛上,但是目前電動大客車基礎充電設備不足,惟有實際營運使用才能有空污減量的效果,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評估是否直接補貼電動大客車營運的電費。若以150億元金額計算,約相當於50億度電,相當於可減少25億公升汽柴油之使用,這樣才有實際減少空污的效果。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預算編列3億1,600萬元,凍結1,0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調整政策為補貼電動大客車實際營運費用(含里程或時數)之可行性評估,並提出確實的空污減量效果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8.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6億2,450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有多項行動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包括:推動電動公車計畫、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計畫(含西螺果菜市場及其他果菜市場)、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等,截至107年底止,多項行動計畫執行結果與設定目標值差距甚大,包括:推動電動公車累計目標值為320輛、累計實際值僅5輛;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西螺果菜市場)累計目標值500輛、累計實際值99輛;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其他果菜市場)累計目標值1,150輛、累計實際值96輛;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累計目標值10,000輛、累計實際值1,022輛,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成效。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預算編列亦應檢視妥適性及追蹤執行計畫成效,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6億2,4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達成執行目標具體措施及期程,並實際執行達預期目標百分之五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2)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通過後,依據第17條規定,移動污染源徵收部分,20%直接撥交給地方政府。由於台灣空氣污染問題存在地域之不公平性,此次修法意旨在於將這20%經費用於具在地特性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因地制宜改善當地移動污染源之污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研議合宜之防制計畫,且追蹤其污染削減目標達成情形,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6億2,4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相關因應各地不同空污型態之協助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3)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6億2,450萬元,經查現階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針對廢棄物堆棄地、墓園、垃圾場等地進行公有裸露地綠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綠化之場域過於狹隘,對空氣污染防制無顯著成效,應效仿新加坡擴展至城市綠化範例(108年7月2日「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台灣若能「平面」到「垂直」進行整體城市環保綠化,不僅潔淨我國城市市容、綠化環境、改善空氣品質,更提升台灣相關投資及觀光旅遊產業之帶動。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北、中、南各1公立照護機構示範點推動空氣綠牆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9.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關鍵策略目標以改善細懸浮微粒(PM2.5 )年平均濃度,109年度設定之年度目標為17微克/立方公尺,對比107年度年度目標為19微克/立方公尺,看似合理。 經查107年度統計數據,至107年底已達到17.5微克/立方公尺,且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時所制定5年期「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至109年)」,與109年度環保署單位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之預期成果,皆訂定109年度目標為15微克/立方公尺。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轄,卻發生與署內之政策目標設定不一致,且未依據實際狀況設定目標,有因循苟且之嫌,爰針對109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6億2,23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年度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10.去年媒體報導,針對資源回收物價格不符回收成本,廢玻璃、薄塑膠、保麗龍等資收物傳出幾乎全被送進焚化爐燒掉,讓民眾白做工,部分縣市環境保護局也都站出來證實這樣的事情了。 此報導顯示,國人雖然努力做環保,但由於分類不精細,導致後端處理困難,故造成許多資收物直接進焚化爐的命運,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回收推廣上實質上一直原地踏步,民眾空有回收概念,卻不知如何確實分類。 另外做為環保回收觀念之推廣,我們卻付出大筆預算在印製相關紙製品,雖是傳統且直接的方式,但建議環保署應思考更加環保的宣導方式。 基此,爰針對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14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1.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3,067萬元,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然查近年來全國回收處理業火災新聞頻傳,107年迄今全國資源回收貯存場就發生了14起火災事故,顯見消防安全觀念及設施亟待加強,為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資源回收業及處理業增加消防管理輔導工作,做廠區消防安全健康檢查,減少發生火災之機率,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相關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體措施、目標期程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12.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8,978萬7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8,978萬7千元,然查新增「補助地方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及細分類場設置」工作,未說明該項工作新增之必要及推動該新工作之效益。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積極推動電動車輛的換購,但卻存在著台灣是否有辦法回收此一龐大的電池回收問題,對此中國政府也針對電動車電池,推出相關回收辦法,反觀台灣至今仍無具體作為,且劉委員建國也在委員會提醒過,至今仍無法見到環保署具體作為。過去都笑稱法律是像烏龜一樣永遠走在社會發展後面,然如今已經能預見如:太陽能、風力發電、電動車輛等產業的發展,政府應儘速對這些產業量身打造回收規範,卻始終要等到問題發生才能正視問題,實在令人費解。基此,針對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8,97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3)廢紙容器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應回收項目,但過去不是混入一般廢紙送到一般紙廠,就是送到焚化爐,這些都與國人認知及收購價格有關。尤其混入一般廢紙,致基層之資收場需另為處理,使廢紙回收價格亦受到影響。為避免回收錯誤造成環境負擔,請環保署加強宣導民眾對廢紙容器回收分類,以暢通回收體系。爰針對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8,97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地方執行機關,達標成效不彰 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主要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回收工作計畫,以及執行相關回收作業與宣傳業務。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至107年度之統計,106年回收率達標計有10個縣市政府機關,107年度反降至5個機關。22個地方政府僅22%達標,顯示資源回收成效有待強化督導。 目標回收率設定為50至60%之間,距109年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差很大! 綜觀各縣市政府機關所設定之目標回收率,大約區間均落於50至60%之間,縱使回收率達標,距離109年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仍有很大差距。 較之各主要國家,紙類回收率偏低 以較容易回收處理的紙類來說,台灣紙類回收率僅7成,較之各主要國家8成以上之紙類回收率,台灣紙類回收情形實屬偏低。 爰針對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8,97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規劃增加垃圾源頭分類及收集所需人力與設施、檢討及強化督導各地方執行機關之執行達成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13.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1億7,565萬5千元。目前廢輪胎每年的量約12萬噸,平均補貼約每噸3,200元,因為前端補貼回收及處理費用,使得目前廢輪胎進廠價格約為400元/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積極推動低價值回收物製成RDF(或SRF)進入工業鍋爐的政策。廢輪胎熱值9,000千卡/公斤,是煤炭的1.5倍,但是價格只有七分之一,將會對RDF(SRF)(成本約3,000至4,000元/每噸)的市場造成排擠效果,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今沒有提出因應措施。爰此,凍結是項預算8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3月底前,針對廢輪胎膠片,作為鍋爐輔助燃料價格偏低,提出健全RDF(SRF)市場的政策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14.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預算編列13億2,626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規定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者共計73處,惟其中列管超過5年以上仍未完成整治者多達30處,比例高達41.1%;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廢棄工廠污染場址,有8處超過5年未完成整治,更有2處列管時間長達10年以上都未完成整治,整治進度過於緩慢,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過於消極,缺乏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整治作業之具體措施。爰針對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預算編列13億2,626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作業效率,及建立監督管考機制,掌握污染場址改善進度,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8年度之預算數為1億8,424萬9千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之子計畫,如污染潛勢調查及管理、地下水監測及入注地下水之地面水體監測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預算編列13億2,626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15.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000萬元。該科目107年度之決算數為2,881萬9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3,000萬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16.隨著經濟跟產業的快速發展,人類對於化學物質的使用愈來愈多元。以化學物質的環境傳輸路徑而言,地下水通常是最終的受體。各國對於化學物質在環境中的流布及影響,都有一定的監測制度與管制標準,以確保環境的安全與民眾的健康,歐盟更是要求其會員國每6年需完成1次優良環境水體標準的檢討。105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外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全台所有檢測河段鄰近地下水井都監測出重金屬「硼」存在。在農藥監測部分,在地下水井中也檢測出禁用近40年的有機氯農藥DDT及DDE、未列入管制的有機磷農藥等等。 我國「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已經近6年未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中的農藥項目更是從90年法規訂定以來再也沒有修正。爰針對109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6,397萬5千元,扣除「用人費用」及「一般服務費」後之1,582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年內提出「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以確保人民健康與環境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蔣萬安 17.109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1億5,192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我國重要河川中懸浮固體含量自105年度209.7毫克/公升,上升至106年度262.3毫克/公升,而氨氮含量亦從105年度1.07毫克/公升上升至106年度1.31毫克/公升,顯見目前環保署水污染防治之成效不彰,而水污染防治基金編列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針對氨氮污染減量共編列7,343萬元預算,惟實際削減成效有限,甚至有不減反增之狀況,實有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09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1億5,19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河川懸浮固體含量及氨氮含量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針對多處大型醫院、製藥廠所處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及民眾生活污水的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廢水及放流水的藥物濃度檢驗結果指出,醫院廢水藥物檢出種類33種為最多,而製藥廠及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亦檢出藥物種類也有22種,而「頭孢唑林鈉」、「托必拉美」、「丙戊酸」、「歐弗洒欣」、「乙醯胺酚」、「咖啡因」等6種是遍及每個檢驗地點,其中「頭孢唑林鈉」、「歐弗洒欣」等2種係恐會製造「超級細菌」的抗生素藥物。惟經查,我國醫療機構放流水標準僅規範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群等4個項目,未納新興藥物項目、現值加以規範,然我國河川受到藥害污染是不爭的事實。爰針對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1億5,19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收集國外管理制度及世界衛生組織特別管制項目,擬定國內政策管理制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18.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應用於宣傳環境教育,相關宣傳費用應朝向大眾化,並結合民眾習慣之大眾傳播媒體及網路社群,進行多元行銷與宣傳,相關宣導廣告費用有撙節空間,且現值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環境教育整體策略架構及後續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數為2,740萬、決算數為2,034萬8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2,460萬8千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3)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認證」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數為3,110萬、決算數為2,997萬1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2,200萬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4)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決算數為267萬、107年度之預算數為1,015萬、決算數為179萬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450萬4千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5)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決算為6,379萬元、107年度之預算數為1億3,855萬2千元、決算數為1億1,796萬1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8,014萬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6)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決算為996萬4千元、107年度之預算數為1,010萬、決算數為455萬3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1,008萬9千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7)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決算為2,704萬7千元、107年度之預算數為5,155萬、決算數為4,820萬4千元、108年度之預算數為3,810萬元,然109年度預算金額增加卻未說明,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億3,477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徐志榮 19.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合併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於107年7月30日召開「第1期階段管制目標執行進度追蹤會議」,該次會議明確指出「因為氣候變遷導致持續高溫、非旱即澇等現象,不利推動減量,致達成第1期階段管制目標情勢十分險峻,原規劃推動措施執行的減量效果不明顯」,惟經查,環保署於該次會議後,並未就會議所提建議,修正溫室氣體減量方案,目前各部門規劃之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皆為既有施政項目之延續,並未針對氣候變遷狀況作出更積極之修正,顯不利於我國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現行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就因應氣候變遷狀況之需要,做出完整檢討與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目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收入來源,都是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撥款,目前針對溫室氣體(主要為二氧化碳)所徵收的空污費為0。114年之前,若不能從其他來源徵收溫減基金,溫減管理室將不能再從空污費取得經費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按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5條徵收碳稅費(溫減法第5條之3、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應該提出相關的修法計畫。目前台灣每年進口煤炭約6,000萬噸,產生二氧化碳當量約2.2億萬噸,建議為了溫室氣體減量,也應針對煤炭課徵碳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應該提出實質減碳的行政計畫,例如補助RDF或SRF(廢棄物衍生燃料),再生能源熱利用的補助等可以減少煤炭使用,實質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等。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減管理室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針對進口煤炭徵收碳費的具體時程表,內容應包含碳費徵收費率、徵收總金額、基金用途、具體減碳策略及相關修法計畫等之規劃草案,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3)常年編列高額預算,109年包含辦理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業務。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年度締約方大會(COP)相關會議活動等。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屬機構(SB)與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國際會議活動。推動務實參與氣候公約,掌握「巴黎協定」全球協商進展,研訂與國際接軌因應策略等。常年編列高額費用宣傳,效益不彰。109年高額經費參與國際會議,實質減碳效益值得商榷。為督促預算最大效益,並撙節經費,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4)有鑑於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於107年12月10日揭露全球「2019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CCPI 2019)排名,我國108年整體排名為56名,較107年又退步2名,為全球受評鑑之60個國家中,倒數第5名,僅贏過南韓、伊朗、美國及沙烏地阿拉伯,且我國CCPI排名已連續3年退步。且參據經濟部能源局107年7月公布「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與分析」中,104年燃料燃燒二氧化碳總排放量為2億5,854萬公噸,較103年下降0.06%,惟105年後則逐年上升,106年達2億6,921萬公噸,近年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總排量有上升之趨勢,以上數據皆顯示台灣減碳與能源使用之表現不進反退。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溫室氣體減量、節能減碳與能源使用效率之政策規劃,於12月15日前與各部會研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多元減碳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溫室氣體第1階段管制其自105至109年,109年底即將屆期。根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2項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規定,我國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是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1階段5年,後續各階段期間以此類推。 且根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除第1階段外,下1階段應於開始排放前提前2年提出,換言之應於108年就應提出,然而目前距離第2階段僅只剩下1年時間,經查環保署尚未完成下階段管制目標研訂之法制作業。 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進程,能於法定時效內完成,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6)依據「2019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排名,我國已連續3年不進反退,查排名係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氣候政策、再生能源發展與能源效率」4大領域進行評比,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針對溫室氣體與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持續加強,尤其當前「再生能源」與「能源使用效率」為政府重要施政主軸,隨著燃煤發電機將轉為備用,太陽能發電效率提高,離岸風力發電風場逐步開發布建完成後,有鑑於台灣為國際製造業供應鍵之一環,未來相關電子電信產業採購使用再生能源比例亦同步提升,環保署需與相關部會進行橫向聯繫,整合我國政府具體作為,供國際官方與民間評比參考,以利參與國際會議事務,表達我國對於發展經濟的同時,亦針對環境變遷調適與降低溫室氣體的努力。循此,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有關經費之運用,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劉建國  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101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107年度之預算數為6,240萬、決算數為4,328萬6千元,執行顯有不利或預算寬列,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1,874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0.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預算編列4,977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2條推動之抵換專案,其審查時間過於冗長,降低業者參與意願,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預算編列4,977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檢討提出簡化改善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685萬元,該科目預算107年度之預算數為5,480萬、決算數為2,956萬4千元,執行顯有不利或預算寬列,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盤查交易管理」預算編列4,977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1.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500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107年度之預算數為602萬、決算數為123萬9千元,執行顯有不利或預算寬列,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2.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744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744萬元,其中包含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及監督查核工作,鼓勵發展低污染產品。經查民眾普遍反映環保集點(Green Point)APP(新版)操作使用、兌換商品上複雜且不便民外,兌換商品時還須列印出一大張感熱紙,實違「環保集點制度」之理念。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2月15日前提出環保集點推動成效、專業服務費推動成效及107年度預算決算情形,並提出未來與通路合作無紙化之進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109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推動低碳永續家園」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4,744萬元,該科目預算107年度之預算數為6,983萬、決算數為4,149萬2千元,執行顯有不利或預算寬列,顯有浮編之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王育敏  蔣萬安 23.有鑑於民眾對空氣品質改善非常關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透過各種媒體,積極宣傳空氣污染改善措施及成果,讓民眾能了解政府的用心及配合辦理,加速污染改善。【2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4.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1,788萬元。然依前年度決算數僅為1,421萬2千元,雖因於決算時依計畫執行屬性調整會計科目所致,仍應妥為規劃,避免寬列。【2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開始實施流放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0至105年這段時間氨氮含量處於嚴重污染的河川數由11條下降至5條,但106年度復上升至8條,其中又有急水溪狀況最為嚴重,長期治理下,其氨氮含量不減反增,根據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水質資料(以台19甲急水溪橋測站為例)107年NH3-N含量年平均值7.74毫克/公升高於101年之5.43毫克/公升。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5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6.109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11億6,240萬元,用以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充實資源回收設施,以及執行相關回收作業與宣傳等業務。經查「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近年(105至107年度)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5年度達成者僅3個,106年度達成者為10個,107年度則僅5個執行機關達成,各年度達成目標者均未及半數,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導強化資源回收成效。【8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8億6,656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4億9,542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億7,114萬2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24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97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673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清潔人員發生職業災害意外頻傳,允宜積極督導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公所落實「清潔人員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等職安規定,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並補強清潔人員安全所需之反光衣、帽、手套、安全鞋、口罩等護具,以及車輛機具、反光警示貼紙、燈具等安全措施,以保護清潔隊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降低清潔人員意外事故發生。【8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11月20日)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基金預算)案。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基金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及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三、配合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審查結果: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246億5,451萬5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農職保」200萬元及「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5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6億5,201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246億5,451萬5千元,減列: (1)「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農職保」200萬元。 (2)「保險成本」項下「保險給付」中「職災保護─已加保勞工」之「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46億5,201萬5千元。【1.2】 3.本期賸餘:無列數。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5項: 1.近來局限空間所造成勞工死亡之案例時有所聞,究其根本即是雇主或勞工不知其生產作業環境,會面臨缺氧或高濃度硫化氫之危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專責預防職災的中央主管機關,平時未見其針對局限空間危害預防加以宣導,對於相關作業及事業單位亦缺乏掌控,勞工實際作業必要之標準作業程序等資料或指引,也未有效製作提供事業單位及勞工參考使用,顯見該署難失其責,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預算編列3,96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其提出完整檢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2.近來高空作業車屢屢發生勞工墜落意外,造成多名勞工連續死亡意外。查該項職災類型,多屬臨時性、承攬性工作,且為小型高風險包商所承攬;歷年多次事故發生原因、場所業經媒體披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理應妥加規劃,積極推動各項預防性措拖,或者強化教育訓練及廣為宣導。該署雖然已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作業基金編列「職災預防輔導與安衛設施補助」,然不見其推動高風險事業安全衛生輔導具實際成效,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職災預防輔導與安衛設施補助」預算編列5,675萬元,凍結50萬元,俟其提出完整檢討書面報告及研議如何確保搭載設備的強度研議移動式起重機連接搭乘設備納入危險性設備定期檢查範圍,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3.近來營造業勞工職災事故仍持續發生,雖加強檢查仍未見明顯改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積極推動營造業勞工安全監督改善、老舊危險性設備體檢、中小型營造工地輔導改善及透過職業工會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然因缺乏具體成效指標,難以評估實際辦理成果與績效。甚且所謂勞工安全監督改善,其在營造業職災減災的目標、定位與預期成果,職安署並未對外說明。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完整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4.109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投資業務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3,303萬8千元,係為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相關訴訟案。經查:該2件訴訟案,後續尚處於法律程序中,而該案歷年編列委任律師處理訴訟事務費,以處理涉訟之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惟104年度至108年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僅各為11.17%、0.67%、3.71%、1.11%及3.10%,歷年執行率甚低,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審酌訴訟進度,核實編列預算並督促訴訟進行。【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5.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作業基金預算,編列辦理工作環境暴露石綿之勞工長期追蹤調查計畫,辦理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石綿暴露高風險行業進行暴露評估研究,對因工作中石綿暴露勞工,進行追蹤調查,並提供石綿職業暴露之健康危害預防建議。 然而,考量石綿已被禁用,仍應研究國際組織與先進國家對於勞工石綿政策之作法,對於目前仍有潛在石綿暴露高危險群存在,如建築物維修及裝潢作業等作業勞工,宜從暴露石綿事業單位資料庫勾稽勞工保險等資料庫,進行石綿暴露作業勞工致癌風險評估等研究。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可積極辦理裝潢作業等勞工之石綿暴露評估與健康狀況調查,針對篩選出疑似工作中暴露石綿之勞工,進行個案訪視及長期追蹤,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就上述內容進行研究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7】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54億9,657萬4千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2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4億9,657萬4千元。【8】 2.基金用途:原列175億9,922萬9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08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編印就業安全刊物及傳送」18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300萬元(含「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100萬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2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250萬元(含「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除人員聘僱與人事相關費用外)」1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除人員聘僱或臨時人力等人事相關費用外)」15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150萬元。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150萬元(含「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3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推動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促進國人就業(就保)」50萬元)。 「促進就業安全業務」中「強化加保維薪方案計畫(就保)」之「一般房屋租金」50萬元。 (2)「外籍勞工管理計畫」550萬元(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350萬元(含「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100萬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100萬元)。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24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30萬元。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6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中「增進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大量解僱保護功能計畫」30萬元。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中「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就保)」4萬元。 「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100萬元。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中「服務費用」之「郵電費」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90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5億8,018萬9千元。【10.11.12.13.14.15.16.17.27.28.29.30.31.32.33.34.36.37.39.40.41.42.44.48.49.50.51.53.54.57.58.59.60.61.62.63.64.65.66.68.69】 3.本期賸餘:原列78億9,734萬5千元,增減互抵後,減列19億8,09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億1,638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4項: 1.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國外旅費」共843萬7千元,其中推動亞太技能建構聯盟APEC促進機構連結性工作坊─推動臺泰交流合作」及「臺印尼交流合作」共編50萬7千元。然該2分支計畫內容未臻明確,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843萬7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1億9,995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衛生福利部於104年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而長期照護體系人力除本國照顧人力外,特將外籍看護工(屬社福外勞)定位為長照補充人力。然而我國加以培訓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率僅約7成,亦即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約3成未能就業,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與國人就業機會。隨著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爰針對109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1億9,99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提高本國照顧服務員的就業比率和職業訓練業務內容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2)目前國內面臨缺工等五缺問題,就業安定基金常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相同計畫,卻無法發揮實質解決民眾就業與產業需求之人才培育。相關職業培訓多元訓練模式具體內容不明,效益不彰。訓練機構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中,若干訓練機構及項目107年度訓練經費執行數15萬5千元至90萬3千元,惟訓後就業率僅12%至42%,成效不盡理想,宜檢討原由及改善措施,俾確保就業訓練經費發揮應有效益。為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最大預算效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1億9,995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3)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1億9,995萬元,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行政院亦宣示解決5缺問題,有關缺工部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應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 勞動部職前訓練業務應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以促進國民就業,為確保經費運用效益,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4)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1億9,995萬元,近年來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行政院亦宣示解決5缺問題,有關缺工部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應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務求切合產業脈動,以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 勞動部職前訓練業務應協助解決前述問題,以促進國民就業,為確保經費運用效益,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3.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1,572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據勞動部「107年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5成4青年勞工曾轉換工作,顯示青年階段尚未能穩定就業。考量目前產業正在轉型,青年階段應以培訓具產業發展之技能為主,惟查勞動部所規劃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較欠缺多元性與產業發展。因應產業發展快速,跨領域技能日受重視,為提升青年勞工知識、技能、態度及就業穩定性,在職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產業發展趨勢。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1,572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1,572萬7千元,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勞動部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技能及態度,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訓練課程,並補助其訓練費用,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多偏向美容美髮、手工藝類及餐飲食品類課程,而對於在職勞工而言,訓練課程宜朝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3)依據勞動部「107年15至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5成4青年勞工曾轉換工作,顯示青年階段尚未能穩定就業。考量目前產業正在轉型,青年階段應以培訓具產業發展之技能為主,惟查勞動部所規劃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較欠缺多元性與產業發展。因應產業發展快速,跨領域技能日受重視,為提升青年勞工知識、技能、態度及就業穩定性,在職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產業發展趨勢。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編列4億1,572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4.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4億1,185萬2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臺灣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人口快速老化,已於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超過14%),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超過20%)。而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工作年齡人口)在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 而觀看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4億1,185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2)臺灣因為少子化和高齡化,人口快速老化,已於82年邁入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107年3月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超過14%),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5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超過20%)。而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工作年齡人口)在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下降,勞動人口將出現缺口。 而觀看我國中高齡者勞參率從55歲以上快速下降,相較日本、韓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明顯落後。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4億1,185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5.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4億6,642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貿易戰等因素,且政府積極吸引台資回流,截至108年9月,經濟部審查台商回流申請案,累計已有129家廠商申請回台投資,投資金額上看6,000億元新台幣。然而,回流台商最常反應之問題則是缺工,根據經濟學基本供給需求理論來說,若真人力需求上升,整體人力市場所能供給之數量固定,需求者應會提高價格藉以吸引勞動力,但目前無法從實際薪資這方面看到。這是否是勞動力供給與廠商之間對於專業技能需求的落差?勞動部應重視此一狀況。本於政府一體,相關機關努力吸引資金回台投資,乃是壯大台灣,厚植我國實力之舉,勞動部亦應配合經濟部政策並給予協助,在工作媒合之外,對於職業訓練也須強化,協助勞工符合勞動力市場之需求。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4億6,642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及其所屬相關業務單位提出檢討及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24億6,642萬1千元,其中辦理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津貼以協助失業勞工就業。然107年3K產業之缺工就業獎勵僅補助1,567人,且國內產業仍有缺工現象,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8,064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目前產業普遍反映缺工問題,各服務據點運作應發揮實質效益,加強宣傳與服務職訓。多年編列高額預算卻難以解決產業缺工問題,預算運作效益有待強化。為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最大預算效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4億8,06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劉建國  陳靜敏 (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編列4億8,064萬7千元,主要提供求職求才媒合服務。然而回流台商仍屢屢反映缺工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檢討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並謀求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3)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中「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編列4億8,064萬7千元,主要提供求職求才媒合服務。然而回流台商仍屢屢反映缺工問題,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7.勞動部為培養民眾創新實踐能力,於所屬5分署設立主題式創客基地,提供機具設備與空間,整合專業知識與實作,鼓勵民眾將想法化為成品,惟未列出創客基地之功能、具體執行內容及推動效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預算編列9,915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8.109年度勞動部補助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核發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績優單位團體獎勵金1,800萬元,辦理核發民眾檢舉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及非法媒介獎勵金2,400萬2千元,合計4,200萬2千元;根據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108年8月目前仍在台失聯外籍勞工計4萬7,885人,累積失聯人數達29萬1,454人,顯見勞動部獎勵措施成效不彰,未能達到遏阻效果,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5億8,310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研擬具體有效預防外籍勞工逃逸政策提出完整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陳靜敏 9.我國境內合法聘僱的移工人數自106年底,已經達到67萬6,142人,其中產業移工42萬5,987人,社福移工25萬0,157人。若加上屠宰工作490人,船員1萬2,300人,以及行方不明移工5萬3千人,台灣境內的移工人數已經突破70萬人大關。該人數大幅增加引起監察院關注開啟主動調查機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前於105年12月15日,移工人數衝破62萬人大關時,便曾經質詢提醒勞動部要管制。而當時勞動部的說法是,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研議外勞聘僱人數警戒指標,惟迄今未見成效。觀乎我國移工制度的轉折,起自95年以「3K行業專案」的名目就雇主聘僱資格做調整,續而96年「移工核配比例改為15%、18%、20%之3K3級制」起,我國移工聘僱制度便由數量管制轉為資格管制。自此移工人數不斷增加,政府卻沒有建立具公信力之人數管理機制,實屬不當。悉知勞動部外勞警戒指標已於106年3月31日外勞政策小組進行首次報告,再於107年3月31日進行第2次報告。該指標於移工人數管理之關聯性為何?勞動部應有具體之說明,以消弭社會大眾之疑惑。為督促勞動部具體提出說明,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5億8,31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部提出外勞警戒指標於移工人數管理之關聯性說明,包括:評斷之標準,管理之機制,並以書面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10.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補助渠等在臺之安置費用,雖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源頭管理致衍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問題,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2)勞動部為避免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受損,補助渠等在臺之安置費用,雖屬於引進外籍勞工所衍生之管理問題,並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安置費用。惟勞動部未能源頭管理致衍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安置問題,爰此,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11.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我國針對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應按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26日勞職管字第1000074094號函,外籍看護工於來臺前,須在當地完成90小時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經其來源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來臺工作所需之專長證明。前開90小時之職前訓練係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由有關權責單位進行審查。然而前開權責單位進行審查機制不明,尚難確認來源國訓練之情形,致難以把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專業程度。 另查,「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規定,我國長照人員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以增進其照顧服務之知能及技能。我國所引進外籍看護工卻未有相應之繼續教育要求及教學資源。 耑此,為確保我國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品質,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偕衛生福利部:定期規劃來源國照顧服務職前訓練訪視計畫;共同研商外籍看護工照顧服務繼續教育課程實施計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前開要求提報相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陳靜敏  邱泰源  林淑芬  林靜儀 (2)查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外籍勞工管理等相關業務所需費用」編列5億6,813萬元,其中業務包括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宣導及外籍勞工管理輔導相關活動,該費用亦補助地方政府提報外籍看護工受到宅訓練或集中訓練相關計畫。 查外籍看護工雖須接受母國之長期照顧服務技能訓練,始得來台從事相關服務,然而實際照顧個案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外籍看護工確有接受專業指導及諮詢之需求。相關課程107年經核定開辦481班,可提供訓練5,097人次(集中訓練334班共4,226人次、到宅訓練147班871人次);108年1至6月底,經核定開辦180班,可提供訓練935人次(集中訓練52班共735人次、到宅訓練128班200人次),然而實際受訓人數全台僅有2人。 次查,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外籍看護工到宅訓練及集中訓練之服務,以新北市為例,民眾透過撥打長照專線,勞工局即可派照顧服務員及通譯人員到府指導,台北市也於107年辦理「聘用外籍看護工雇主安心計畫」提供外籍看護工相關服務。 據上,為增強外籍看護工之照顧技能,以保障並提升受照顧家庭之照顧品質,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個月內偕衛生福利部召開相關會議,研商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向就業安定基金申請相關補助計畫,以辦理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之策略,並提報相關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靜敏  林淑芬  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3)查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期間之被照顧者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於108年公告「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提供長照需求等級為第7級與第8級者之家庭得申請喘息服務。 針對我國外籍看護工之引進因其職前訓練專長證明之審查機制不明,尚難確認來源國訓練之情形,致難以把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專業程度,又未有相應之繼續教育要求及教學資源。為保障外籍看護工之休息權,且兼顧家庭照顧之延續,應研議因應外籍看護工參與繼續教育之喘息服務申請條件。 據上,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1億7,079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持續洽衛生福利部研擬放寬喘息服務申請條件之可行性,俟勞動部提報前開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靜敏  邱泰源  林淑芬  林靜儀 1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925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925萬元,辦理「補助民間團體、機關及駐臺單位辦理外籍勞工管理輔導相關活動所需費用」、「製播外語廣播節目宣導外籍勞工法令」、「外籍勞工業務推廣費」之預算執行率過低,鑑於近年外籍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等事件頻傳,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名譽,顯示勞動部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雇主及仲介宣導等業務有待改善。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陳宜民 (2)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925萬元,辦理「製播外語廣播節目宣導外籍勞工法令」、「外籍勞工業務推廣費」及「編印及發送外籍勞工聘僱管理文件等資料」之執行成效偏低,另鑑於近年外籍勞工遭受不當對待及職業災害事件頻傳,平均每年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申請勞保給付約在1,500件左右,107年職災千人率為3.19,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名譽,顯示勞動部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雇主及仲介宣導等業務現行作為效益不彰。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3)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925萬元,辦理「補助民間團體、機關及駐臺單位辦理外籍勞工管理輔導相關活動所需費用」、「製播外語廣播節目宣導外籍勞工法令」、「外籍勞工業務推廣費」之預算執行率過低,鑑於近年外籍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等事件頻傳,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名譽,顯示勞動部就外籍勞工權益保障、雇主及仲介宣導等業務有待改善。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13.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招募、仲介外國人來台工作,時有於合約訂定不公平條款,巧立名目收取不當費用情事。復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目前雖有訂定「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及「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然該兩範本僅屬參考性質,不具強制適用性。 是故,為避免雇主和外國人因地位弱勢、缺乏法律知識而遭不肖仲介欺壓,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1億6,84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分別就雇主及外國人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擬訂、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陳靜敏  林靜儀 連署人:林淑芬  邱泰源 14.為協助勞工安心托育子女,勞動部於107年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藉此提高雇主新托兒設施之補助額度,另設置後連續5年申請補助,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惟經查,目前提供托兒設施之企業數,250人以上企業由104年115家(4.1%)逐年減少為107年81家(2.7%),100人以上企業亦由105年113家(1.4%)逐年降為100家(1.2%),為確保補助款項之效益,並且發揮鼓勵設置托兒設施之目的,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3億1,301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提高雇主設置托兒設施和瞭解補助新建(設置)後之使用情形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15.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預算編列4億3,104萬1千元,其中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聘用檢查人力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部分,少數直轄市政府因辦公空間有限或人員流動等因素,迄今無法足額進用,致整體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應加強補助中「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尊嚴勞動的就業環境」目的之成效。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16.據107年度庇護工場之經營運作情形可悉,截至107年底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總數142家,可提供庇護性職缺數2,019人,僅占身障者人數117萬3,499人之0.17%,比率甚低;此外,由庇護工場任職後轉而進入一般職場、社政及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各為38人、13人及9人,職業轉銜機制成效容待加強,而107年度庇護工場整體營運虧損1,646萬7千元,營運績效有待改善。再者,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庇護工場的提供單位大多屬「非營利組織」,較不具備市場分析、成本管控、行銷推廣等營運能力,多半選擇從事單一性、重複性且門檻較低之營業類型與產業,以致實際營運常遭遇瓶頸。為協助改善庇護工場的營運困境,勞動部應研議積極有效作為。【2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17.108年度勞動部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編列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人員資格認證、教育訓練(專業訓練與繼續教育)時數抵免認證業務之預算736萬4千元。惟觀察現行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時數認定及課程,因專業人員種類較多而較為複雜,且現行課程是否能提升專業品質與滿足專業人員需求,亦有待評估。爰此,請勞動部檢討並強化配套措施,以提升專業人員服務品質,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2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18.國內醫療院所普遍未設置適宜之休息室空間供辛勤輪班的護理人員用餐、休息,日前更傳出博愛醫院因將會議室兼用休息室遭醫院高層巡查後棄置物品的霸凌事件。醫院未提供醫護人員職場休息空間之情況尚可參照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統計26.3%包含反映休息空間的問題,單靠醫院評鑑尚無法監督醫院落實,需搭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檢及提供誘因,方才確實落實致力於建置完善合宜之工作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如何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護人員身心保護相關規範或建立查核表之可行性,並提供醫護人員完善合宜之工作環境。【38】 [image: image2.jpg]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19.為因應全球供應鏈及區域貿易協定所帶來對我國產業及勞工保障權益之衝擊,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預算編列1,889萬3千元,為提升經費效益,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109年度「推動尊嚴勞動計畫」之初步規劃。【5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0.為落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預警通報查訪機制,勞動部自104年8月起補助行政機關邀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查訪,並於107年修正補助要點,新增補助行政機關於召開協商委員會時,得依需求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協商,惟查歷年預算執行率不佳,且近期大量解僱情形嚴重,大型企業通報大量解僱之家數及人數屢創新高,勞工權益有受損之虞。為維護勞工權益,爰請勞動部針對艱困產業進行瞭解,研擬協助勞工權益相關建議,提供相關部會參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21.查109年度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補助各地方聘用檢查人力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經查「106年度醫療機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計畫」,共檢查83家醫療機構,其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者,計26家,均通知限期改善。「107年度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計畫」,共檢查560家事業單位(含46家醫療機構),其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者,計264家(含15家醫療機構),均通知限期改善。其中107年度處以罰鍰者,事業單位計12家。針對「醫療機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檢查計畫」,106年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的家數,近1/3,被處以罰鍰家數為零,而107年醫療機構家數46家,違反15家,比例一樣近1/3,足見勞檢成效不彰。 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提供專案檢查計畫、醫療機構專案檢查需占一定比例,且檢查機構聯繫會議宣導至醫療院所檢查人員要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強化勞動檢查效能。【67】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2.世界衛生組織於106年5月29日第70屆世界衛生大會上通過「106至114年全球失智症行動計畫」,呼籲各國政府積極提出具體國家失智症政策,並且編列足夠預算以執行政策,且需有相對的監督機制定期考核實施現況。為使我國失智政策符合國際趨勢及民眾需求,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該綱領著重於失智症患者之照護,但對於患者透過就業以維持社會參與之規劃闕如,推論係因該綱領指涉之對象以65歲以上高齡者為主,然早發型失智症患者亦應受重視,尤須關照期透過就業以維持社會參與之需。爰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擴大「推動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之適用對象,涵括早發型失智症患者。上開事項應即刻辦理並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0】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23.石化、化學、半導體及光電等,具石油裂解或製造、處置及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屬火災、爆炸高風險事業,如未確實針對廠內製程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實施製程安全評估、訂定相關檢測計畫及定期實施維修保養等,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災害,除可能造成勞工受傷外,亦可能影響附近居民;另有害化學品危害暴露評估之相關資料對勞工罹患職業病有關因果關係之認定至為重要,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製程安全管理風險評估資料庫」及現行化學品申報、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個人暴露、與生物指標等相關資料庫,並規劃與精進定量製程安全評估工作,建置專業管理能量以協助事業單位利用先進科技以明確鑑定分析工作場所潛在危害、精進製程安全評估以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及協助疑似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維護權益,並於109年5月底前將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1】 提案人:邱泰源  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楊 曜 24.因應政府新南向政策,我國南向產業人力資源所需,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在台工作之資深移工於期滿返國後再受雇於我國南向事業單位,以同時滿足移工母國就業及我國南向產業用人之需。爰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應於109年徵詢僑務委員會協助取得南向事業單位之職缺資訊,並刊登於相關平臺。(2)宣導南向事業單位之徵才資訊,以利具受雇意願之移工向南向事業單位應徵。(3) 109年度終結,就本案提出檢討報告。上開計畫應於時程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2】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邱泰源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49億7,228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8億0,978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11億6,250萬4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依據所訂109年度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109年度預估基金規模達8,378億元,其中銀行存款及國內債務證券,中心配置合計逾基金規模2成,然而該2項預期報酬率相對較低。爰請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更積極評估各項投資風險及收益性,依市場情勢積極辦理各項投資。【7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42億4,242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億2,122萬1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041億2,120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4項: 1.政府為鼓勵企業幫勞工加薪,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03年進行300億元國內委外標案,以台灣高薪100指數為追蹤指標,希望鼓勵帶動企業加薪,但直到108年8月才全數完成撥款,顯然效率不彰。故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衡酌國內外經濟情勢、審慎規劃,以提升委託經營業務操作績效和資金運用效率。【7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新制勞工退休基金逐年辦理各項投資運用,其中將部分金額委託投資機構經營,109年度預定配置4,591億元國內委託經營,另配置1兆1,732億元國外委託經營,約占整體基金規模64%。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不同委外操作合約類型,直接影響投資報酬率,允宜適時因應市場情勢動態調整,審慎靈活配置委外經營合約類型,以獲致穩健合理報酬。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規模超過2兆元為最大基金,攸關全國數百萬勞工權益!所有委外經營操作及國內、國外配置比例將影響未來收益!目前雖操作收益略高於公務員退撫基金,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視國內外經濟發展靈活調整、爭取獲利。【75】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王育敏  蔣萬安 3.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經管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依據所訂109年度新制勞工退休基金資產配置,109年度預估基金規模達2.6兆元,其中銀行存款及國內債務證券,中心配置合計達基金規模2成,然而該2項預期報酬率相對較低。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評估各項投資風險及收益性,依市場情勢積極辦理各項投資。【7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4.近2年以來,全球貿易戰爭緊張局勢,導致全球經濟受到影響,為金融市場帶來較高的波動性及疑慮。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09年預估規模約達2.5兆元,其中預定辦理國外投資約58%,投資於全球各金融市場,為維護政府基金安全,請因應市場情勢變化,審慎檢視資產配置,加強投資布局,以維護勞工權益。【7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億4,624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4億7,668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6,955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台灣大量解僱勞工狀況逐漸增加,107年的全年大量解僱人數高達4,357人,而今(108)年1到8月的大量解僱人數,已經高達4,550人,該類勞工遭積欠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後由勞動部向事業單位追償。惟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統計,目前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的總金額,統計到107年為止共計51億8,538萬餘元,有6萬7千餘名勞工獲得工資補償,但截至目前為止,墊償基金的追償金額,只有8億7,715萬餘元,追償率僅只17%,為完善政府保障勞工經濟生活之美意,爰針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項下「總支出」預算編列4億7,66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加強追討積欠工資、督導雇主於規定期限內償還墊償款,並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8】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散會 [image: image3.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變更議程。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由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增列為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第十五案至第十九案。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 (二)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 (一)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會議議程進行討論事項共計十九案,審查行政院提案及各位委員提案,第一案至第十二案、第十五案至第十九案進行綜合詢答,第十三案及第十四案於108年5月15日說明及詢答完畢。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超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黃委員秀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如果委員到場後有需要補充說明,再請委員說明。先請陳委員靜敏暫代主席。 主席(陳委員靜敏代):請提案人邱委員泰源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提案其實很簡單,但是牽涉到民眾照顧的連續性,也就是醫師的執業執照常因太忙忘記去更新,除了會被罰款外,還無法申報健保,會造成醫療業務的中斷。所以仿照專科醫學會制度,希望能有6個月的緩衝期,假設在6個月內可以補辦,醫療相關業務就不會中斷,這個是有必要的。 本席在臺大醫院服務三十幾年,從來不曉得執業執照是什麼時候到期,幸虧都沒有中斷業務過,但如果是診所的話,大概沒有人會去注意執業執照或旁邊團隊中誰的執業執照到期,如果沒有一個強力的行政團隊在旁邊幫忙,大概真的常常會遇到這個狀況。為顧及民眾的健康照護,及比較合理的制度,希望能夠修正成「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邱委員泰源):請提案人陳委員靜敏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是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修正。第八條的修正其實是比照邱泰源醫師所提,對於醫師執業執照的換證時間能不能有所緩衝,而護理人員在這個部分,我們發現同樣是護理人員,在專科護理師的分科及甄審辦法裡,的確有給6個月的彈性,我們也希望護理人員有類似制度。因為臨床工作上,有時需要排班、輪班,是不是也能夠比照辦理?護理人員在薪水上跟醫師還是落差很大,護理人員如果被罰款,是罰6,000元到3萬元,也會有停業處分,所以我們希望爭取這個部分的緩衝時間。 第十五條主要是對於護理機構照顧的對象,其實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裡應該有,我們不希望在母法上再把護理人員照護的對象限縮,所以希望把第十五條護理的對象放寬。如果真的要去界定,可以後續再處理,而且隨著整個醫療社會科技的進步,可能未來這些對象會放寬,或更加地進步,希望不要限縮這個部分的照護對象。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提案說明。現在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第十五案至第十九案一併報告。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一)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三)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行政院「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十三)、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十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各委員提案「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助產人員人員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蔣委員乃辛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21人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22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之修正重點為: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義務與權利,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爰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規定,刪除各醫事人員法及社會工作師法中對於「華僑」應考試之規範。 本部意見: 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修正,本部敬表支持。 貳、「中醫藥發展法草案」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以及因應世界衛生組織發表「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中醫藥發展,爰制定本法律,以確立國家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並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二、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一)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政策〔草案第5條至第7條、第19條):每5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保障財務及行政資源;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廣籌財源挹注,永續中醫藥研究量能,促進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產業創新應用;推動中醫藥研究發展、中藥製劑之創新與研發及提供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二)完善中醫藥醫療及照護服務(草案第8條至第11條):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之功能及角色,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及提升醫療品質,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照護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三)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提供獎勵及土地租期保障,活化土地利用,減少對中藥材進口依賴;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措施,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透過現代化科學技術,建立中藥品質管制規格及標準,以提升中藥品質。 (四)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草案第16條至18條及第20條至第23條):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加強國際交流;輔導保存及推廣中醫藥傳統技藝與知識;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促使中醫藥素養向下扎根。 三、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針對黃委員秀芳等18人所提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員提案第5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5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乙節,考量其立意雖良善,惟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規定,公設財團法人政府應出資50%以上,經評估政府財政量能,屬於重大財政支出,擬成立財團法人推動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查目前尚有其他機構或團體可協助辦理,為避免造成資源互相排擠,疊床架屋,目前尚無設置之必要,爰建議免予增列。 (二)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委員提案第13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乙節,本部已就委員提案之第12條及第13條予以整併於行政院版本第11條,明定「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爰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 (三)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委員提案第23條第2項)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23條建議增列第2項「政府應鼓勵大學校 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乙節,考量目前我國對各類醫事人員之培育,係採取教、考、訓、用之管制措施,而大學校院醫事相關類科或系所之調整,係由教育部召開跨部會議進行專案審核加以管控。爰有關中醫醫事人力培育政策,亦應朝教考訓用制度辦理,本項建議免予增列,維持行政院版本。 (四)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定之。(委員提案第25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國民中醫藥知識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乙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草案係由教育部常設之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所擬訂,考量教育部擬訂已有完整流程,且為普及國民對中醫藥之認識,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已包含認識藥物(含中醫、中藥)知能相關內容,建議免予增列。 參、委員提案「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邱委員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對醫師每六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明定得為展延申請之機制。 本部意見: 配合「醫師法」第八條之修正,本部敬表支持。惟酌作文字修正將「原發照機關」改為「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俾臻明確。 肆、委員提案「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陳委員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護理人力普遍有連續加班現象,又部分地區排班量能不足,為保障護理人員從業不因執業執照未能如期更新而影響工作權益,擬於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增訂「若有正當理由狀況,經檢具證明者,得向原發照機關申期更新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又鑑於照護光譜範圍從出生到死亡都有涵蓋,護理機構服務對象便不應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刪除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並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本部意見: 一、護理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 (一)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規範意旨係為使醫事人員專業知能與時俱進,且現行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方式多元化(含面授、網路或雜誌通訊課程),各醫院辦理之在職教育課程亦可經過認證取得積分,另於離島及偏遠地區執業期間所參加繼續教育積分數得加成採計,先予明。 (二)本提案增訂「若有正當理由狀況,經檢具證明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除需明定正當理由範圍亦可能增加地方衛生局逐案認定之程序,考量目前15類醫事人員法均規範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尚無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之規定,且各類醫事人員之執業登記與繼續教育統一規範於「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倘各醫事人員相關法規規定一致,本部敬表支持。 二、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 為強化護理專業發展,提升護理人力之有效應用,刪除護理人員法第十五條條文,本部敬表支持。 伍、結語 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修正,本部支持大院委員所提出「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助產人員人員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另,制定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期以永續中醫藥政策發展,完善中醫藥醫療照護,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彰顯臺灣中醫藥特色及發揮國際影響力,並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為確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不致中斷,提升護理人力有效應用,本部支持大院委員所提出「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以上報告,尚請各委員不吝指教與支持,謹對各位委員關注福國利民相關法案之研訂,表示由衷敬意與感謝。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非常謝謝陳部長的報告,讓我們知道行政單位的意見。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做以下宣告:一、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列席委員詢答時間4分鐘。二、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本日會議結束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四、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五、暫訂於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請登記第一位的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9時2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有關於中醫藥發展法,行政院所推出的這個版本,本席也是非常支持,因為中醫藥的永續發展,對於臺灣傳統醫學來說,還是很重要的一環,如果我們可以給予一些基本原則的重要方向,確保未來整個發展,本席認為這是一件重要的事。在這件事情上,我的立場是支持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我們也認為應該要通過。 但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有關於幼兒政策的部分,上一次已經問過部長,曾說不要一到選舉,什麼就亂了套。但是顯然現在蔡總統的加碼,不曉得是不是已經截止了。記得這個政策在國民黨初選,郭台銘先生提出0-6歲國家養的時候,當時蔡總統就說財政難以負擔,蘇貞昌院長說這個是芭樂票,批評是說話不負責任。但我們看到韓國瑜陣陣營在11月16日提出育兒政策666時,它是指首胎3萬元、第二胎6萬元的生育補助,而蔡總統在11月22日就加碼了,她說育兒津貼加倍,補助年齡也延長到6歲。部長,你更是在11月23日說,早在2年前蔡政府就提出0-6歲國家養的政策,這是真的嗎?部長,本席在委員會長達快8年的時間,你說在2年前就有這個政策,為什麼我們在委員會都不知道?如果2年前政府就有0-6歲國家養的政策,怎麼當時還去批評郭台銘先生提出0-6歲國家養,這當中充滿了矛盾?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總統是把它定義為國家一起養,2年前在開始的時候,就在行政院少子化的對策中,擬定了107年到110年的相關方向,從育兒津貼到托育補助,訂定一定的額度,逐年視財務的情況予以增加,這是既定的方向,所以在107年…… 王委員育敏:部長,你所講的是準公共化政策嗎? 陳部長時中:準公共化和托育政策。 王委員育敏:準公共化政策沒有育兒津貼加倍這件事,也沒有延長補助到6歲這件事,這些都是到11月22日才發生的。 陳部長時中:對,會根據國家財務的情況逐年來增加,所以那時候在育兒津貼上訂的是2,500元,托育補助是6,000元。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是覺得國家財政改善了嗎?短短從11月16日韓國瑜陣營宣布之後,11月22日國家財政就改善。 陳部長時中:沒有,這個政策都是這樣長期研議下來。 王委員育敏:可是之前沒有啊? 陳部長時中:收支是平衡的,所以當然可以…… 王委員育敏:部長,其實這件事本席之前已經多次提出,到今年的5月22日,我還在衛環委員會質詢,要求這些自己在家裡帶小孩的媽媽所領的津貼,應該要跟把小孩送至保母或托育中心的津貼一致化,結果你們的回答是這有財務衡平的問題,財政有很大的困難。部長,本席只要問你一句話,我5月份的主張跟現在你們在做的事情其實是一樣的,5月份你說:不可以,財政有困難。但是蔡總統看到韓國瑜陣營推出來的政見後,馬上加碼,現在兩歲以下每個月提高這個津貼的發放都沒有問題,財政都沒有困難。我只想知道,衛福部所有政策的決策是以什麼為依歸,到底有沒有專業的考量? 那時候本席提出來的,一樣也是要照顧這些兩歲以下的幼兒家庭,你們說不可以。這個問題我在委員會已經問過多次,你們都說財務有困難,要增加幾十億元,沒有辦法。怎麼會蔡總統看到對方的托育政見之後,11月22日就喊出增加77億元,財政沒有困難嗎?部長可以告訴本席,原因到底何在? 陳部長時中:在本部來講,那時候沒有這樣的預算,必須要跟行政院來爭取,所以那時候在我們部裡面是依照那樣做財務的規劃。如果明年要增加一倍的話,現在足七十幾億元,那就要增加到160億元,但是本部是沒有這樣的預算在。 王委員育敏:總統開口就有了? 陳部長時中:那是經過大家的討論跟建議,行政院方面不斷地在討論,在財務衡平的情況下,能夠提出這些福國利民的政策。 王委員育敏:但是在11月16日以前,我們在衛環委員會都沒有聽到你們對於政策有新的改變,我記得上上禮拜我還問你,蔡總統11月7日的加碼是6.1億元,還在跟主計總處喬這個錢要從哪裡來,6.1億元不知道在哪裡,22日總統再加碼,多了77億元都沒有問題。你不覺得現在執政已經亂了套嗎?選舉到了,選舉支票的兌現比什麼都還重要,我在委員會專業的質詢一點都不重要,這個意見一點都不值得參考,但是總統一開口就可以。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參考大家的意見,才會有綜合的國家政策。 王委員育敏:我把這些事實情況提出來就是要讓大家看見,現在到底是什麼在引領我們的政策?照道理來講,在委員會裡面,所有委員提出來的意見你們應該要做一個好的參考,如果你那時候聽我的話,就不會有現在加碼的問題,5月22日那時候你就喊出來,就不會有韓國瑜比你先喊出來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國家政策倒不是部的層級可以喊,不過委員的話我們都有聽進去。 王委員育敏:都有嗎? 陳部長時中:有。 王委員育敏:看起來是沒有,你如果早聽我的話就不會現在這麼尷尬了! 陳部長時中:每個委員的意見我們都相當重視。 王委員育敏:我們再來討論另外一個議題─兒少專責單位,我已經講了N遍,你上次承諾我說可以,這件事情應該是有眉目,結果現在看起來是沒有進度,是不是又要等到韓國瑜陣營說,我將來當總統之後要設兒少專責單位,然後你又要馬上加碼說,我已經有答應了!兒少專責單位這件事情你到底是做還是不做?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這牽涉到整個組織,不過這個名稱的改變,我們樂於往這個方向來走,所以我也跟…… 王委員育敏:什麼時候會定案?你上次回答本席說10月底就會定案,結果也沒有啊!你們現在的公文回復就是沒有下文!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們現在有跟人事總處人事長詢問過這件事情的可行性,他說這樣的方向只要本部研擬具體的方案,人事總處就會考慮的…… 王委員育敏:你什麼時候要研擬具體的方案?這件事情什麼時候要定案?我不想看到,等一下又是對方陣營提出來,然後你就說我有了,我有方案了! 陳部長時中:我們有很清楚的方向,其實馬政府的時候就討論把人口別轉成是功能別,現在回到部分的功能別,當然會有一些轉變,需要一點時間。 王委員育敏:好,我只是先提醒你,我希望不要又是對方陣營提出來之後,你要被迫跟進的方式,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及早定案。 接下來我要請教長照,長照也是同樣的問題,長照基金會不會破產的問題,之前我也在委員會提出來。我記得當時部長告訴我,你們的推估都非常精準,都是有憑有據的。我們就來看一下,當時你的推估,到115年長照經費只需要469億元,而且我記得非常清楚,你回答本席說:450億元就很夠用了,就可以百分之百涵蓋了。今天蔡英文總統又喊出長照要加碼到600億元。 部長,如果按照蔡總統加碼到600億元,我們的長照基金就是提前宣告111年破產,這個我已經算給大家看了!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但這沒有破產的問題,基金的基本精神是以支定收,以前我們的規模是定在那樣,現在我們的規模要擴大,所以主計這邊要在公務預算裡面加以…… 王委員育敏:怎麼沒有破產的問題呢,除非蔡總統告訴大家是假的,不會支出到600億元,你們的執行也不會到600億元。 陳部長時中:沒有,那時候的規模是那樣,現在要把公務預算編進來…… 王委員育敏:要編多少? 陳部長時中:我們逐年增加,大概從80億元到150億元。 王委員育敏:你的公務預算要增加,請問錢從哪裡來?財政部已經告訴你,你就不要昧於這個事實的談話,為什麼你們自己的財務預估,沒有辦法把公務預算的預估加進來?因為也沒有可以再增加的,財政部也發函告訴你,你要自己去想辦法。現在你又要增加600億元,你說要從公務預算增加,我就要問錢從哪裡來嘛! 你們反對保險制,稅收又不敢增加,然後又要開支票告訴社會大眾說:沒有,長照400億元可以增加到600億元。錢不是用喊的就會長出來,這個是非常務實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那是根據財務的規劃,很務實地由主計將來給我們預算。 王委員育敏:一個就是稅收,一個就是保險我覺得部長不能迴避這個問題,一個就是提高稅收,一個就是開辦保險,到底是哪一條路,你要告訴大家啊! 陳部長時中:沒有迴避問題,我們是在公務預算就支出部分予以補足。 王委員育敏:公務預算?你去問主計總處,會不會自己印鈔票啊,不是今天你衛福部說要幾百億就可以進來! 陳部長時中:當然是就它可以支用的錢做最佳的調配。 王委員育敏:我們的長照財務規劃不可以是且戰且走,它應該要有一個更長遠的規劃,這整個基金規劃裡面,你自己已經鎖死,也知道未來不可能在收入方面增加,所以那時候你告訴我的答案是,因為我們的支出不會那麼高,450億元很夠用了。結果,現在蔡總統加碼,他說未來會到600億元,多的錢從哪裡來?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支用的規模及那時候的方向,我身為持家的人,當然是要注意整個收支及規模的…… 王委員育敏:你持家,蔡總統很浪費,蔡總統一開口就200億元! 陳部長時中:規模要增大,當然要爭取其他金額進來…… 王委員育敏:你根本還想不到其他什麼錢進來嘛! 陳部長時中:就是在公務預算來編列。 王委員育敏:公務預算? 陳部長時中:對,用公務預算編列。 王委員育敏:每次來這邊要砍你們的公務預算時,你們都說:委員不可以砍,因為我們的預算都逐年在下降。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要去爭取呀! 王委員育敏:你爭取得到?主計總處會說:你自己想辦法;財政部的人告訴你:稅收就是這樣,沒有了。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請不要開這種空頭支票…… 陳部長時中:財政部的意思是,我們不能再去定名目,指定項目一定要進來,要根據大水庫的概念再來做分配。 王委員育敏:對,連這個都不行了,然後你公務預算還大幅增加200億元!部長,你講這話大家不會相信啦! 陳部長時中:我們的公務預算是分四年,從80億元增加到150億元,還有剩餘大概200多億元。 王委員育敏:總統這張支票一加就是200多億元! 陳部長時中:四年內要增加到600億元。 王委員育敏:所以是總統欺騙大家,它並不是馬上就可以增加200億元。 陳部長時中:現在講的是政見,政見就是未來四年要做的事情。 王委員育敏:所以部長要告訴大家,這個600億元是未來在你們連任的最後一年才會施行,是四年後的最後一年才會…… 陳部長時中:根據資源的布建,我們希望及早達成。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些都不確實,其實部長在委員會裡面,我們監督整個行政部門,你都沒有告訴大家真正的實情,可能你也控制不了這個選舉的狀況。 我就問你,總統說要加碼200億元時,有沒有先知會你?你知不知道? 陳部長時中:這整個如何來做到…… 王委員育敏:他在打臉你喔! 陳部長時中:沒有,沒有! 王委員育敏:你說450億元就夠了,他還加碼600億元喔! 陳部長時中:他講要擴大規模,當然我們是各個部會一起討論,對人民的需要怎麼樣去把它做…… 王委員育敏:他什麼時候告訴你的?他是什麼時候告訴你要加碼到600億元? 陳部長時中:這是經過不斷地討論…… 王委員育敏:我想他應該只有跟政委討論,沒有跟部長討論,實情應該是這樣子啦。因為民進黨執政是大政委、小部長,我覺得這個狀況是非常奇怪,應該要尊重專業的部長,而不是由政委來主導。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各司其職努力地去做。 王委員育敏:現在距離選舉只剩四十多天,我真的覺得這樣的亂象還會再發生,大家都在看對方報什麼,然後又再加碼。 陳部長時中:沒有,在委員會委員詢問的時候,像財務,我都是據實以告。 王委員育敏:是啊!沒錯,你都據實以告,但是現在蔡總統打臉你啊! 陳部長時中:如果有需要,我們就會爭取相關的預算把它落實。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的政策不是由部長在主導,是由總統主導,我覺得這是不對的! 陳部長時中:大方向…… 王委員育敏:請總統尊重衛福部。 陳部長時中:是政見,但是會尊重我們的意見,我們當然儘量…… 王委員育敏:當然要尊重你們。 陳部長時中:我們的意見…… 王委員育敏:他沒有聽見你說450億元夠用了嗎?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是說那樣的規模我們可以做到,總統希望規模能夠更大,當然我們就要想辦法落實。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個完全亂了套,不管是整個少子化的問題…… 陳部長時中:選總統一定有他的遠見。 王委員育敏:或者是長照的議題,我都希望是由專業來主導,而不是總統候選人臨時加碼,造成行政單位執行上的困難,這是不對的。 陳部長時中:絕對不是臨時加碼…… 王委員育敏:絕對是臨時加碼,我剛剛已經給大家看時間序。謝謝。 陳部長時中:是有遠見的看法,我們要去落實。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9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審查中醫藥發展法草案,剛剛你對於委員提出的意見有一些看法,我要就教部長。首先,黃秀芳委員提案增列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你好像不太同意,所以不願意放進去。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列在這個法裡面,但是教育部有既有的方式來做。 陳委員宜民:你覺得不應該放進去,不管怎樣,本席覺得你們對於修法的回應真的非常草率。你自己在台上說,大學相關系所的調整現在是由教育部跨部會專案審查加以控管,這其實是在踢皮球。大家都很清楚,教育部設醫教會,我也拜會過教育部部長,包括潘文忠部長或其他幾位,後來他又回鍋。我跟他們討論這件事情,他們都說尊重你們醫事司的看法,醫事人力不都是醫事司在提供資料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提供基本資料,他們考慮方向。 陳委員宜民:中醫師是誰在提供資訊呢?專業的資訊是誰在提供?你說現在是由教育部進行跨部會的會議,請問有開過會嗎?這一段時間…… 陳部長時中:我自己是沒有去。 陳委員宜民:針對中醫藥相關人才的培育,你有開過任何會議嗎? 陳部長時中:短期內沒有。 陳委員宜民:都沒有開過會? 陳部長時中:短期內沒有。 陳委員宜民:現在黃秀芳委員的提案是希望能夠鼓勵增設相關的系所。大家都知道目前中醫系甚至學士後中醫系僧多粥少,國內很多學生在全國,一下子到中國醫藥大學去考,又跑到慈濟去考,都在考學士後,都非常難考,錄取率都非常低。民眾對中醫師的需求很殷切,教、考、訓、用應該一體適用。你們是主責機關,管理中醫師。 陳部長時中:對,這裡面是一個…… 陳委員宜民:但是你們沒有辦法提出政策…… 陳部長時中:高教司會通盤考慮,我們在專業裡面提出意見。 陳委員宜民:你們直接在我們要修法的地方,說這個東西是教育部處理,要踢回教育部,而不願意在法案裡鼓勵多設大學部的中醫系或學士後中醫系。這部分我還是建議等一修法的時候能夠再考慮,把它放回來,這是我覺得很重要的部分。 其次,我要稍微回應一下王育敏委員問你兒少專責單位這件事情。你剛剛講,這部分你們會考慮,請問兒少專責單位目前的版本大概怎麼樣? 陳部長時中:上次我們同意儘量從名稱改變,這樣子…… 陳委員宜民:好,你可以講清楚一點嗎? 陳部長時中:應該說社會家庭及兒童署,增加一個「兒童」的名稱。我剛才講過…… 陳委員宜民:把社家署改成什麼? 陳部長時中:再加一個「兒童」。 陳委員宜民:「兒童」擺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擺在前面還是後面要相關團體…… 陳委員宜民:講清楚可以嗎?已經在國會殿堂了還講不清楚。 陳部長時中:這個東西…… 陳委員宜民:到底怎麼樣? 陳部長時中:我跟委員報告過…… 陳委員宜民:你連一個政策都不敢講,「兒童」擺最前面不行嗎?社家署不能改成兒家署嗎? 陳部長時中:這些都可以被考慮。 陳委員宜民:全國許多專業單位,包括國家衛生院在開跨產官學的會議,甚至中華民國國內相關的單位都殷殷期盼,希望能夠有一個專責單位。過去有個兒童局,在改制的情況下被拿掉。 陳部長時中:對,這是在…… 陳委員宜民:不過是在社家署前面加個「兒童」…… 陳部長時中:在102年…… 陳委員宜民:連這一點東西你都沒有擔當,都不願意做。 陳部長時中:這個不能說是有沒有擔當的問題,我願意承擔這種方向的改變。當初我們在改變組織……… 陳委員宜民:這樣做會有什麼問題?是誰給你壓力? 陳部長時中:沒有。 陳委員宜民:你告訴我會有什麼問題,是誰反對? 陳部長時中:改變組織法的時候…… 陳委員宜民:是誰反對? 陳部長時中:從人口別改成功能別,那時候是社會共識。 陳委員宜民:我就告訴你…… 陳部長時中:這是社會壓力…… 陳委員宜民:我們那一天討論的時候,反對的就是林萬億政委,他說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有兒童的相關專責單位,我當場打臉,日本就有。 陳部長時中:沒有,那時候是討論…… 陳委員宜民:他無話可說。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林政委也不是政委。 陳委員宜民:我要跟你講的是,像這種事情政府的態度非常重要,衛福部部長的態度非常重要。今天少子化的議題已經變成這個樣子,你自己講嘛,執政了四年,現在少子化問題有沒有改善?生育率是不是還在下降?下降多少?1.4%,是不是?一直往下走。 陳部長時中:生育問題不是短期內就能夠解決。 陳委員宜民:你不能這樣講。 陳部長時中:現在還是逐步在做。 陳委員宜民:部長應該讓它不要惡化。 陳部長時中:從孕婦的保護、生產後的一些保護到…… 陳委員宜民:拜託一下好不好?部長,你擔任部長這麼久了…… 陳部長時中:我們各方面都擬定相關的職責在做。 陳委員宜民:少子化議題都做不好,不要講別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育兒百寶箱後來有沒有執行? 陳部長時中:後來沒有這個計畫了。 陳委員宜民:是嘛,沒有那個計畫。你們好好的想出怎麼做育兒百寶箱的政策,後來不執行就把它砍掉,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會吸取社會的反應,並調整相關政策。 陳委員宜民:這部分你們真的要有心一點,做事情還是必須要有擔當,不是政務委員告訴你他不喜歡這個東西,他要社會,不要兒童,所以你就不敢放進去。你剛剛一開始跟我講,還把「兒童」擺在最後面。 陳部長時中:跟政委一點關係都沒有。 陳委員宜民:現在是什麼?社會家庭兒童署。 陳部長時中:當初在改制之前的討論…… 陳委員宜民:從社會家庭然後到兒童。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不是我們執政。 陳委員宜民:我們要的是兒童的專責單位。 陳部長時中:大家達成共識,變成功能別。 陳委員宜民:沒關係。 陳部長時中:現在要轉變,我們必須跟大家做更多討論。 陳委員宜民:部長,我現在要跟你好好講一下,其實剛剛王育敏委員講過,蔡總統在選前大撒幣。我們根據的都是媒體、報章雜誌紀錄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全部在這個地方,我幫大家列出來,有5,000億元,洋洋灑灑的這麼多裡面,跟衛福部相關的也不少。當然剛剛我們講過,關於育兒津貼補助也是一樣,現在蔡總統提出「國家跟你一起養」的政見,但是整個東西都是抄韓國瑜,而且一直加碼,但是經費來源搞不清楚。 陳部長時中:這個結構早就已經在做,沒有所謂抄襲的問題…… 陳委員宜民:沒有啊,你們哪有在做? 陳部長時中:是政策的延續,擴大給付方案。 陳委員宜民:你們自己明明說未來四年內逐步實施。你說都有在做,可是蔡總統的政策……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已經在做600億元的規模。 陳委員宜民:他講未來四年逐步實施。 陳部長時中:當然要根據財政紀律逐步達成。 陳委員宜民:是蔡總統在打臉你嗎?還是你要打臉蔡總統? 陳部長時中:沒有,這是負責任的政府…… 陳委員宜民:政策辯護上就是有問題。 陳部長時中:沒有,這是負責任的政府…… 陳委員宜民:是未來四年。 陳部長時中:這是政見。 陳委員宜民:謝謝。 陳部長時中:我們不能提政見,可以提願景、政見。 陳委員宜民:有多少錢做多少事,前瞻做得不好的部分,像育兒百寶箱,你沒有做不代表那個政策不好,是有批評,你們怕麻煩,就把它關掉,經費就砍掉,其實這還是可以做,國外有成功的案例,之前我們質詢時都有告訴你,但是你們做的方向不對,被人批評,就縮回去,這是不對的! 一樣的道理,上星期監察院對衛福部提出糾正案,這個糾正案是關於我們安寧照護的問題,他們指出安寧照護是三不管,病人猶如等死,在這當中,看到很多問題,也有人陳情。其實安寧照護在國內是很重要的議題,因為2018年我們已經進入高齡社會,預估2026年就會進入超高齡社會,上次我們到中部視察時,看到其實中部有一些縣市的65歲以上人口已經占了19%、20%,狀況已經達到如此。現在看的這個資料是昨天我們在網站上抓到的數據,我們發現國內很多醫院的安寧病床是空床,再者,根據統計,106年國人的死亡人數有16萬多人,癌症死亡人數有4萬8,000多人,但是使用安寧療護的人數只有約60.9%,而八大非癌症慢性病患的死亡人數2萬人中利用安寧照護的只有14%,換句話說,醫院有很多空床,病人有這樣的狀況卻不曉得使用這些資源。部長,你們被糾正之後……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監察院和委員希望安寧照護的品質及使用的涵蓋率能夠增高,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陳委員宜民:對。 陳部長時中:不過,我們的安寧照顧確實是世界第六名、亞洲第一名,醫療團體和醫療院所非常努力地做…… 陳委員宜民:既然如此,為什麼你們會被糾正? 陳部長時中:這主要是因為…… 陳委員宜民:你這樣講都是粉飾太平啦! 陳部長時中:沒有粉飾太平,這不是我們自己評比的嘛!…… 陳委員宜民:這是粉飾太平嘛!因為監察委員都已經告訴你,有很多問題,趙可式教授也告訴你,有很多問題嘛! 陳部長時中:對,所以我們願意改進,我剛剛也開宗明義講要改進…… 陳委員宜民:對。 陳部長時中:但是事實上,現在我們是世界第六名、全亞洲第一名,醫療團隊需要被鼓勵…… 陳委員宜民:既然如此,為什麼你們會被糾正? 陳部長時中:我想他們需要更多的…… 陳委員宜民:你覺得問題出在哪裡? 陳部長時中:他們想要精益求精…… 陳委員宜民:為什麼醫院有那麼多空床? 陳部長時中:其實現在安寧病房開始有被拜託需要使用,陸陸續續有這樣的情況,需求是愈來愈高…… 陳委員宜民:但是空床很多耶! 陳部長時中:我們有很多事情當然要求到最好,但是世界的經驗可以讓我們進行比較…… 陳委員宜民:部長,你這樣講都是表面說法,你沒有實際深入問題的本質去看這個問題啦!…… 陳部長時中:我們還是會繼續研議、改善相關情況,我們要精益求精,我們要拚世界第一啊! 陳委員宜民:既然如此,我問你專業人員的訓練方面出了什麼問題? 陳部長時中:這一段時間有人覺得時數足夠,有人覺得時數不夠…… 陳委員宜民:請問現在這要多少小時? 陳部長時中:關於確定的小時,我是不知道啦!不過有人說多,有人說少。這是一個非常專業…… 陳委員宜民:現在這要多少小時,你知道嗎? 陳部長時中:我剛剛跟委員報告,我不知道。至於要多少小時才符合需要…… 陳委員宜民:只有13小時的教育訓練,8小時的見習…… 陳部長時中:以後這個訓練時數可能愈來愈少,因為將來學校在這個方面的教育愈來愈多,以前剛開始時,訓練的時間可能需要愈長,可是之後…… 陳委員宜民:我不同意你的看法,學校的教育課程根本就塞不進去…… 陳部長時中:它會融入我們的正常教育…… 陳委員宜民:你連今天我們要修法的東西都不願意擺進去,現在你說學校的教育要擺進去,我們講的是專業訓練,你都不曉得這個安寧照護乙類課程才13小時而已,見習也只有8小時,這樣就要訓練一個專業人員,他有足夠能力提供安寧照護嗎?這是安寧照護耶!拜託一下,其實這是非常不足的,更不要想見習之後還要有很多社區實習的program,這是非常重要的,也不要想現在健保給付的情況,現在健保有給付嗎? 陳部長時中:現在健保有給付。 陳委員宜民:但是給付的狀況也是為人所詬病,對不對?如果他是使用社區安寧照護,你們怎麼給付?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基於整體醫療資源…… 陳委員宜民:所以推動的這個東西……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在既有人力下進行適當分配,讓它達成一定的效率,並與國際之間磨合和調和,知道我們在世界上的成績如何,還有可以精進的空間,我們會繼續努力…… 陳委員宜民:部長,好啦!你不要認為現在我們是亞洲第一就沾沾自喜,其實重點不是在這裡……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是替我們的醫療團隊感到自豪。 陳委員宜民:我也是覺得我們的醫療團隊不錯,可是你是一個全國衛生政策的推動者,又是一個領袖,你是部長,在機關被監察院糾正之後,你要針對問題的本質提出改善方案。但是從上星期衛福部被糾正之後到現在,我看不到你有任何願意虛心檢討的地方,你連他們受訓多少小時、照護的品質、人員的品質都不知道。你當然可以自豪,問題是program進行時,你必須要去檢討,你有沒有看過這個監察院的報告?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持續檢討相關…… 陳委員宜民:你知道他們陳情的部分是什麼嗎? 陳部長時中:關於監察院提出的相關改進措施,我會請醫事司逐條討論,提出改進方案。 陳委員宜民:希望你還是必須要虛心檢討這些東西,做事情不是只是表面功夫或是虛應故事或是秉承上意亂編預算做事情,所以本席積極建議,請詳實國家財政,不要配合執政黨為選舉在競選期間亂灑幣,至於禮運大同篇講的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養,今天我們探討其中的少有所養、老有所終部分還是必須要好好處理,否則,新生兒人數一直往下降,國家的競爭力一定會降低,以上,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我們不會撒幣,我們會根據整個執政的願景進行適當規劃和爭取,若有意見,我們會反映,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9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感謝召委的排案,今天這個「中醫藥發展法」有機會在這一屆最後一個會期完成立法,能夠讓我們中醫藥的發展邁向歷史性的一步,奠定我們臺灣中醫藥發展的基石。我也和黃秀芳委員一同提案,我們希望透過今天可以凝聚共識,但是我覺得行政機關提出的很多條文都有一些疑慮,勢必要解釋得更清楚、更完整。 相較院版,我有幾個條文想藉用今天這個機會和衛福部討論,包括我們提案的第十三條,其中特別提到鼓勵中醫藥特色的長期照護,而這次綜合意見建議版本只留下鼓勵發展預防醫學、居家醫療,這一條也移到第十一條。但是根據研究,就因失能而入住護理之家或接受居家照護的失智症患者而言,純西醫個案平均喪失自主進食能力的失能時間是4.8年,中西醫藥合併治療的個案則可以延長到7.6年。我們都知道,中醫藥簡便、安全、較無副作用,治療過程比較和緩,特別是透過中藥的治療,包括針灸也好,還有穴道按摩、指壓等等,在長照當中也能協助長輩慢慢恢復、延緩失能。我們也都知道,事實上,針灸能夠刺激顳顎肌肉,增加進食能力,如此一來,透過減緩失能的速度可以節省醫療和家屬的照護支出,這一塊可以減少很多健保費用,如果增加中醫的治療,更能創造雙贏。但是我非常遺憾,在院版的條文當中,我們沒有看到主管機關在長照服務中對中醫的重視,中醫這個角色是被缺席的,所以……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提到的是居家醫療的部分,今年開始就已經納入健保,明年我們會讓規模繼續擴大。委員關心的是在長照服務的體系到底有沒有?長照服務體系以前是在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有一些八段錦、太極拳、中藥調理等;在居家模式的部分,我們現在希望跟全聯會做一些合作,發展一個長期照顧、居家服務的模式,再用這個模組賦予相關的費用。 李委員彥秀:部長,你這樣講得非常模糊。這幾年大家相對重視中醫藥的發展,我們也認為在長照當中他們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您剛才提到,你們希望未來有一套執行的模式,但是畢竟沒有具體化,我知道我們希望在長照中納入更多元的醫師角色、科別角色,但是如果沒有具體講得更清楚,假如我們今天質詢完,這個法案通過的話,我不知道有沒有機會落實。誠如我剛才所提的,透過中醫師的復健、針灸、穴道按摩,不但可以減少健保的支出,病人恢復的能力可能也可以增快很多。 陳部長時中:針灸的部分沒有問題,在居家醫療裡面就有了。我們居家醫療是由健保…… 李委員彥秀:這只有針灸的部分,但中醫師的發展不只這一塊,還有更多可以著墨之處。 陳部長時中:所以要有一些模式,要找出最適發展的模式。委員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我可以在這裡承諾委員,一定會有一個試辦計畫,一定會去發展出長照的模組。 李委員彥秀:這個試辦計畫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陳部長時中:我們請中醫師公會提出,並請長照司審查。我們一定會給委員一個交代。 李委員彥秀:部長,這個交代可以是明年再交代,也可以是在兩個月、在這個會期交代,我希望我們就一次討論得更清楚,你可不可以給我一個具體的時間?我們既然希望把這件事情做好,無論是計畫或補助,或是你剛才提到的,你們會跟公會聯繫,我們都希望讓中醫界、藥界也可以看到政府對這部分發展的決心,什麼時候可以具體落實? 陳部長時中:12月底? 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明年在健保六區的部分會建立中醫居家醫療體系…… 陳部長時中:有兩個,司長講的是居家醫療的部分,明年是發展網絡,今年我們是進行各區訓練;委員關心的是在長照裡面…… 李委員彥秀:對,在長照體系裡面你們到底可以增加哪些項目? 陳部長時中:我會儘快跟中醫師公會聯絡,並與長照司再向委員報告。 李委員彥秀:部長,如果大家對於這件事情都有決心,也想要做的話,可不可以在一個月之內趕快跟公會開會,蒐集各界的意見,看看如何能夠具體落實。如果在今年之內可以把這件事情落實得更完整,真的是很多長輩的福音,也可以具體減少健保的支出,這些效果都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第二點,關於中醫藥發展法第二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綱的部分,我們本來希望強調中醫藥的相關保健知識,但是在這次的條文中你們卻把這一塊刪除。我舉個例子,在分級醫療中,大家都知道很多保健教育必須向下扎根,可以讓兒童、青少年了解中醫的好處及相關正確的基本知識,避免醫療制度、資源被濫用。我覺得這件事情的發展是深遠的,如何讓國人對中醫藥的發展有更完整的認知,我覺得非常重要。但是非常遺憾,在課綱裡這部分的內容是被刪除的,有沒有機會再做一些調整? 陳部長時中:這就是各部會主管的單位要有一致性,課綱主管單位是在教育部,我們就…… 李委員彥秀:部長,如果我們對於中醫藥的發展有決心,也覺得這是一個國家正確的方向,我們當然希望在教育課綱裡可以讓大家看到,這不是壞事,我想這沒有政治的問題,我們應該極力爭取才對。但是我非常遺憾,看不到在課綱裡面有機會強調這個部分,包括分級醫療,我都覺得…… 陳部長時中:現在有,健保有在裡面,中醫藥的相關知能也有在裡面。如果委員這樣認為,我們可以行文…… 李委員彥秀:包括如何更落實一些保健的相關知識,讓國人看到我們對於中醫藥發展的決心,這一塊我覺得可以做得更好。 最後,今天前面幾位委員都提到預算、長照的問題,以及零到六歲國家政府一起養這個問題,我覺得任何一個政黨、任何一個政治人物都應該關注這件事情,不應該分藍綠。但是應該回頭檢視錢從哪裡來,還有落實面應該怎麼做,才能讓所有的長輩覺得政府長照真的做得好,零到六歲國家養真的符合家長的需求跟需要?給錢,大家都會,但是如何給得對?這次我在媒體上看到,無論是蔡總統的長照政策從50億元要增加到400億元,托育政策從200億元到600億元。政府的預算就這麼多,以零到六歲國家養為例,我先不去細談每一個政黨如何實施,但是錢從哪裡來?以衛福部來說,如果要增加這些預算,是要減少少子女化津貼的發放,還是減少對兒童健康的照顧? 陳部長時中:因為長照是用基金的預算,所以沒有排擠的問題;至於兒少的部分,在本部的預算裡面都沒有排擠到本部其他的預算。 李委員彥秀:你確定?因為今年的預算已經審完了,如果明年要做,錢從哪裡來?從動二預備金嗎?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我們部裡的做法一定是到立法院提我們的報告和預算。 李委員彥秀:不是,部長,錢從哪裡來?要怎麼做是另外一回事,我今天先問錢從哪裡來,因為每個政黨怎麼做、落實到家長的想法…… 陳部長時中:公務預算。 李委員彥秀:那你要刪除部裡面哪些預算?因為經費是排擠的。 陳部長時中:這是一個國家大的政策理念,我們會去增取外加的經費。 李委員彥秀:那要排擠到哪些預算?我想部長不會想要刪除、排擠到衛福部其他的預算,這我很清楚,但是這樣要排擠到哪幾個部會的預算,或是要從預備金去處理?這會不會是一個長長久久的預算方式?大家都在看,我當然不希望是挖東牆、補西牆,但是錢從哪裡來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如何落實到這真的是家長的最大需求?包括長照也是,這是長輩現在極需要的最大需求嗎? 陳部長時中:還是一樣,這要根據財務紀律的精神,以財務紀律為最高原則,不會把經費挖來挖去或是借貸,會做最有效率的…… 李委員彥秀:我知道你不會想要排擠到衛福部任何單位的預算,但是錢從哪裡來?是從動二來嗎?因為今年預算已經審完了,明年如何落實?如果是用動二,國家建設也說要花錢,其他部會也都在花錢、都在開支票,但是我不知道動二預備金有沒有那麼多的經費,因為加總起來開了那麼多支票,錢從哪裡來?明年的預算已經出委員會了,明年的錢從哪裡來?後年之後的錢又到底從哪裡來,我相信這是國人想知道的,否則的話,開的還是空頭支票,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著補充議程,請提案人黃委員秀芳先進行提案說明後再發言。 黃委員秀芳:(10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針對我今天提的中醫藥發展法草案進行說明,其實第9屆第3會期時,我就關心過中草藥發展,我希望政府投資在中草藥生技產業以及發展本土藥用植物部分,就是藥食同源品質管理,其實臺灣很多民眾對於中藥的重視不亞於西醫,所以我們希望中醫藥發展法在委員會通過之後,透過中醫藥發展法讓我們的政府能夠投注更多的資源在中醫藥發展。因為我們看到政府在中醫和西醫部分所投注的經費比例真的相當懸殊,所以我們也希望藉由中醫藥發展法的通過,能夠讓我們所有的相關部會正視中醫藥的發展。 針對本席所提的中醫藥發展法草案,其中第五條我提到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能夠為了辦理中醫藥發展事項成立財團法人,但是衛福部在今天的書面報告中說明沒有這個必要,請教部長,為什麼沒有必要成立這個財團法人?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還有其他的相關單位能夠提供這方面的協助,不是沒有必要,而是目前尚無必要。 黃委員秀芳:尚無必要?所以以後還可以再討論嗎? 陳部長時中:當然,有很多事情還是要與時俱進,不過目前是尚無必要。 黃委員秀芳:再來,行政院版本第十九條中提到,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也就是要設置基金嘛。 陳部長時中:對,要設置基金。 黃委員秀芳:而這個基金不透過公務預算的撥補,請問如果這個基金不透過公務預算,那麼基金的來源是要從哪裡來? 陳部長時中:第一個是捐贈。第二個是孳息。第三個是這個基金最主要的精神,就是產學相關合作的權利金與收入能夠併到這裡面,讓這個基金能夠生生不息、源源不斷,其本身的發展成果能夠再挹注進來變成一個循環基金。 黃委員秀芳:請問部長,整個基金的規模有多少?是不是真的足以推動國家的中醫藥發展?基金規模有多少? 陳部長時中:基金規模目前是2億元,以2億元做為一個起頭。 黃委員秀芳:基金規模才2億元? 陳部長時中:但是如果我們發展得好或有很多產學合作,搞不好以後會變很多也不一定,我們都是抱著很樂觀的態度。 黃委員秀芳:所以很多人會覺得中醫藥的發展跟西醫來比較真的差滿多的,我們希望能夠透過中醫藥發展法的推動,讓我們的政府看見中醫藥發展,並且能夠給予重視,如果基金的規模只有2億元,部長覺得這樣夠嗎? 陳部長時中:若以這樣的規模要作為全部的發展當然不夠,但是我們最主要是要讓研究經費、產學合作能夠變成活水,這是最主要的精神。而且中醫藥研究所還可以申請其他的科技計畫,不是只用這2億元來進行中醫藥研究所的發展,最主要是在產學合作循環活水的建立。 黃委員秀芳:我記得我在今年曾經詢問過,行政院曾宣示要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就是希望臺灣能夠成為亞太特色藥業專業重鎮,預計2020年的營業額可以達到1,200億元,2025年營業額可以達到2,200億元。但是我看到最近這3年科技部補助中草藥學、中醫學相關研究的總經費其實也不多,和西醫比較起來其實是不多的,才一億多元而已。我希望政府重視中醫藥發展,不論是中藥的相關萃取物、製劑,其實這是一個可以發展的產業。如果臺灣的中醫藥能夠發展得好,這是東方國家、亞太國家才有的中醫文化,既然臺灣號稱有全世界最好的醫療,中醫也是我們的特色,所以我希望衛福部對於這個部分能夠更加重視。然後如果能夠大力推動中醫藥發展,其實未來我們可以成為亞太國家中重點發展的重鎮,而且對於臺灣整個醫療界及所有的產業都是好的,部長是不是能夠針對這個部分提出看法? 陳部長時中:我們對於中醫的整體發展有一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這是一個編列6.7億元的5年計畫,能夠讓中醫可以優質化,包括居家醫療、預防醫學及中西醫多元合作方案,並促使其往實證醫學發展,對於人民的健康能有所幫助。另外,在產業方面最主要是管理規範的建立,不管是任何的中藥或是中藥相關,從最基本的藥食兩用,一直到保健食品、中藥材、中藥製劑等,各方面都應該有完整的管理規範。所以目前我們從明年開始有設立一個中醫藥優質管理和產業躍升計畫,主要是從中醫藥的管理規範先行建立,第二個是管理系統國際化,第三個是相關法規的調和,這樣能有助於我們的產品外銷,並且能夠有更多的服務及發展。 黃委員秀芳:再來,針對行政院的版本草案第五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會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之前農委會的農改場會到民間推動,什麼樣的植物可以當成藥用的植物,他們會到地方上推廣,並且希望農民能夠廣種,比如枸杞、沉香茶葉,但是後來衛福部卻沒有通過這個植物是可以食用的。當農民投資了很多錢去大量種植,後續要變成有經濟價值的時候,因為它不是可以食用的,所以衛福部這邊又不同意,就會造成很多問題。我希望未來衛福部和農政單位能夠做好溝通,尤其是農改場,我認為要推廣種植這些藥用植物都應該有所依循,衛福部這邊要同意這種植物是真的可以食用、可以大量推廣,才能同意農改場去推廣,不然農改場去推廣之後,衛福部又反過來不同意這是可以食用的,會造成農民很大的損失。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才需要有這樣跨部會的諮議性質,能夠事先把事情講清楚,對於專業能夠互相考量,我們會從一般食用到藥用食物、中藥材,各有不同的相關規範。當然這都需要事先跨部會的協商,並參考民間相關的意見、專家的意見。 黃委員秀芳:你們現在有這樣做了嗎?你們和農政單位有沒有…… 陳部長時中:當然,現在也會這樣做,未來這部法律能夠讓我們更明確的按照這樣來做,所以我們需要相關的中醫藥發展法,才能訂定基本的政策讓大家可以依循。 黃委員秀芳:我希望這個政策訂定之後,能讓你們在推動、推廣中醫藥材,對於什麼是真正可以食用的東西,你們跟相關部會能夠事先溝通,在真正要去推廣的時候,讓最基層的農民能夠有所依循,不然他們投資太多,最後等到有經濟價值要販賣時,你們這邊反而又說不行,這樣會造成農民很大的損失,兩年前我也為了這件事跟你們討論過。 陳部長時中:這件事情真的很複雜,在這裡我們也很難講得很清楚。 黃委員秀芳:好,接下來我想請教什麼是「藥用植物」的定義?什麼是藥用?是在你們藥典裡有的才是藥用,還是藥典裡沒有的?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這個問題若是說起來,可能說到明天都說不完。這部法出來以後,我們會做一個地毯式的釐清,我為了這件事花了兩年時間與大家討論,那個東西就是很難有定義,但是如果有一部法,會讓我們執行相關政策時更有依據。 黃委員秀芳:好,中醫藥發展法如果在這個會期順利推動,其實真的可以讓中醫藥被政府相關單位重視,也讓中醫藥真的成為臺灣最重要的產業,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法規明確是一切產業發展的基礎,我們會朝此方向來努力。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我們於吳委員玉琴質詢完畢後休息10分鐘。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2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針對中醫藥發展法,我很樂見這部法能夠積極立法,因為臺灣這樣的中醫藥傳統產業,它其實很有潛力,也應該被重視,但是本席過去在健保會的時候,我真的看到健保委員對於中醫藥的總額都會要求所謂的實證,實證是必要的,可是在中醫領域裡就是需要很長的時間,有很多相關研究所需投入的成本也很高,所以常常會被盯,尤其是品質那一塊,有時候會比較吃虧,所以在中醫總額方面常常看到他們很吃虧。 針對這部分,我們對於傳統醫學如何推動,我覺得這是衛福部很重要的任務,尤其中醫藥司更應該全權負責,因為現在已經有一個司了,如果沒有把這件事做好,你們的責任真的很重大。 在這部法裡的第十七條,剛剛黃秀芳委員談及的,我們設計了一個應用及研究的資料庫,我覺得非常重要,未來相關藥典或資料都能有一個資料庫存在,這真的很有必要。但是有幾個問題還是要請教部長,請問這部法還沒通過之前,現在中醫藥的發展困境在哪裡?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中醫藥的發展是一個傳統固有的醫藥習慣,具有療效,可是整個理論基礎與現在積極發展的西醫不一樣,所以大家常常在說,包括中醫師也自己說要做實證,韓醫也做了實證。我認為其實這一句話就把中醫的發展卡得很死了,如果你問我困境,因為這一套的人體試驗…… 吳委員玉琴:可能幾千年的經驗累積,可是卻要仿照現在這種科學的驗證。 陳部長時中:任何人體試驗、動物試驗和安全試驗,再到所謂臨床試驗,其實都是根據一個分子結構的單一成分來做的,可是中醫藥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成分。所以,我未來要請現在的中醫藥司,以前還不好做,透過現在大家在談的AI、real world data及real world evidence,在中醫藥發展real world data到real world evidence,發展對中醫藥有所助益的影響,所以我們現在可以積極發展的一個方向,就是因為現在有相關的健保資料庫、相關的…… 吳委員玉琴:部長,請問這部法通過之後,這些困境可以解決嗎?有沒有…… 陳部長時中:現在當然還是一樣,但是有一部法為依據,可以讓我們的東西做進一步釐清及根據。另外,不管在發展的優質中醫藥或中藥管理規範,這些東西要開始思考剛才我講的如何由real world data變成在查驗登記或使用療效裡,當作一種實證基礎來做討論,否則從原來的臨床試驗腳步來做,對中醫藥司會有很大的困難。所以,現在要做實證相對困難,但是現在有AI,其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可以發展的方向,對於中醫未來的實證醫學地位一定會更好。 吳委員玉琴:部長,這部法通過之後,我們與相關產業的合作機制會更進一步嗎?因為本席有看到相關報告提到我們現在沒有相關的法規基礎,所以與業界的合作好像缺乏一個平台,這部法通過之後可以…… 陳部長時中:中醫藥司、食藥署及我,在這兩、三年來開了好多次會議。 吳委員玉琴:部長,如果是靠你,那就很難,還是很…… 陳部長時中:我的能力有限,不過我儘量做,有法規做基礎之後,做起來會更有條理一點。 吳委員玉琴:本席請問部長,第四條提到:「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可是就我了解,中醫藥一整年的預算,我查了中醫藥司,包括司裡預算及科員費用,初步預算大概是1億元左右,不知道有沒有少算? 陳部長時中:多一點點。 吳委員玉琴:中醫藥研究所大概是1.6億元,所以預算很少,請問未來這部法通過之後,公務預算會挹注多少錢進來支持中醫藥司或中醫藥研究所?有沒有這樣的打算?預算是部長在規劃的。 陳部長時中:這個問題問到我們的最痛處,我們當然希望預算多一點,可是還有很多財政紀律需要顧及,不過我們現在很好,行政院也非常支持這個方向,所以有一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5年有6.7億元。 吳委員玉琴:部長,我必須說太少了,5年6.7億元等於1年1億多元而已,你最清楚算數了,這個數字太少了。 陳部長時中:對,所以我們還要更積極,我們在明年又有一個中藥管理規範及中醫藥躍升計畫,我們再繼續爭取。 吳委員玉琴:好,這涉及到主計總處的業務,關於第十九條,行政院版特別提到要在中醫藥研究所下設立一個中醫藥研究發展基金,在說明裡特別強調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但是這樣就很怪了,成立一個基金,公務預算卻不撥補?我想這不是衛福部的意思,一定是主計總處的意思。請問為什麼不撥補?沒有撥補只靠捐款,什麼時候才能讓這個基金順利運作?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嘉琳:主席、各位委員。今年4月10日,立法院通過了一個財政紀律法,主要就是因為在財政紀律法第七條、第八條有規定政府不能將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的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第八條也規定新設基金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因為中醫藥發展基金是新設基金,它並不是既有基金,所以它必須具備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的財源,所以,我們就認定原則上它如果有既有收入,譬如他當初有一些產學合作或國庫補助收入等等,這些都是國庫撥補的,原則上就不應該列入為基金來源。 吳委員玉琴:過去好像沒有這種規定,所以是因為新法,變成公務預算不打算撥補給它。我看到中央研究院的基金裡有公務預算的撥補,過去都有這樣的經驗,可是這邊因為適用新的財政紀律法,所以就不行。 我再請問另一個問題,如果今天中醫藥研究所與產學合作,它有相關的技轉、智慧財產等收入,請問可不可以放在這個基金裡? 許專門委員嘉琳:應該說目前在財政紀律法之下,政府既有收入如果不能撥入基金,原則上如果它是另外、額外的財源所衍生的,比如說捐贈,後續可能衍生一些相關技轉等等的那些收入,才比較適合撥入,就讓這個基金能夠循環運用,所以應該不是說用原來的既有收入。 吳委員玉琴:因為它的基金支出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的支出,有這個支出,收入為什麼沒有放進去? 許專門委員嘉琳:其實一開始衛福部在訂這個草案的時候,本來也有列技轉收入和產學合作收入,但是它都是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的政府既有收入,它是卡在這個部分,所以來源的部分沒有辦法列入。 吳委員玉琴:這部分你們既然沒有政府的公務預算撥入,為什麼會叫做政府既有的收入? 許專門委員嘉琳:應該是說中醫藥研究所原則上是公務預算。 吳委員玉琴:是政府的公務預算。 許專門委員嘉琳:對。所以它的相關收入目前是納入統收統支,都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吳委員玉琴:好,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本席可能會有一個提案,希望直接把中醫藥相關的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及技術移轉收入應該列入收入之一,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收入,我擔心這個基金可能只是聊備一格,放在那邊,根本沒有辦法運作,因為你靠捐款,請問有多少人會捐款給我們的政府部門,來發展一個這麼重要的相關研究發展呢?我是不太樂觀,所以如果不幫他擴展相關的財源,我覺得對於整個基金未來的運作是很有問題的。所以我今天不問衛福部,我問主計總處,因為比較會是你們的問題,應該說你們的…… 許專門委員嘉琳:我再跟委員補充報告一點,其實這個基金當初在成立的時候,它的必要性跟妥適性,其實就…… 吳委員玉琴:你們就反對了,對不對? 許專門委員嘉琳:對,我們就有意見。主要的問題其實就是卡在財政紀律法,可能衛福部本身覺得他們主要的目的其實是為了廣籌更多的捐贈財源來設置這個基金,所以站在這個立場之下,我們主計總處也尊重。 吳委員玉琴:可是我更期望未來有更多的產學合作,然後透過相關的技術研發能夠轉成成品,技轉之後有相關的經費可以挹注,這樣才能讓這基金不斷地運轉下去啊!只是靠個人的捐款或是企業的捐款,要存多久啊! 許專門委員嘉琳:財政紀律法當初立法的精神,其實就是不希望把一些政府原有的財源一直設立基金,讓它專款專用,造成政府無法統收統支之用。 吳委員玉琴:專款專用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這個專業,或是發展這個政策目標,我覺得你們紀律法有點怪,你知道嗎?你們又不編錢,然後又不讓他們廣收其他的財源投入。 許專門委員嘉琳:如果是民間財源的話,比較沒有問題,現在最主要是政府財源這一塊才會出現問題。 吳委員玉琴:跟主計總處溝通起來都非常的痛苦,所以我們直接提案,到時候委員們再一起來討論,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在進入下面議程之前,我先報告一下,我們評估今天要審的法案之後,預計12點40分到1點40分是休息時間,大家可以先做安排,原則上如果沒有結束,1點40分就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10時4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很多委員都提到中醫藥發展法還有我們提的一些提案,基本上非常感謝衛福部非常的支持,特別是中醫藥發展法已經經過中醫師與藥界這邊專業團體的討論,所以我們真的是非常樂見其成。 現在要利用質詢的時間跟部長來討論一下,我一直在爭取的就是衛生所人力的問題,我也知道衛福部針對這個議題其實已經有做很多的努力,但是在這些努力之下,我覺得應該還有一些精進的空間,特別是剛剛部長也用了「與時俱進」這幾個字,我們發現整個的基層保健醫療上面,其實也跟著我們的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都已經提到要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照護服務體系,所以的確賦予衛生所很大的一個角色功能。特別是隨著衛生署變成衛福部以後,在很多政策跟業務的擴增情況之下,很多的行政法規都是要由衛生所護理同仁來承擔,特別是衛生所在這個基層保健醫療業務裡面,護理同仁就是最大的一群,可是我們看到,在配合著與時俱進的業務上面,衛生所的人力並沒有真的增加,但是在相關的業務上面,已經引起我們基層很大的反彈。 107年8月的時候,其實監察院已經提出調查跟糾正,我也在去年11月到任以後,陸續針對衛生所的設置,跟相關部會提出了很多的討論,也提到說哪一些可以做,從綜規司、醫事司、照護司及國健署,好像都一直有在討論相關的困難是什麼。除了這個以外,我們還透過預算審查,我押的deadline都是11月底,所以我利用今天質詢的時間,希望能夠得到部長的青睞,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是不是能夠針對衛生所的人力設置跟組織員額的設置,可以有一個具體的討論?在6月之前,我們也請醫事司幫我們調查,現在各地方衛生局賦予衛生所的任務是什麼?結果發現,剛剛我特別提到,其實衛生所的護理同仁除了業務以外,還有很多行政法規明定的業務,所以我們去抓出來,你看光這些行政法規要做的業務就有這麼多,我只是幫大家整理出來,有醫療法、食品衛生法、老人福利法、藥事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長照服務法及兒少福利法,統統都是基層的護理同仁要去執行的業務,這個是從法規面來看。如果從服務的對象來看,我們會發覺衛生所的護理同仁真的是包結婚還要包生,從禮堂到天堂,幾乎都要服務,特別是各司署對衛生所的考核,因為衛福部的業務擴增以後,從100年到108年,這一些項目節節高升,難怪他們只能說被做死了這種感覺。 我也因為這樣去把各地方衛生所的業務,除了中央交辦的這些法規以外,很多地方衛生局還加碼,我好像應該要把各地方政府這邊遮起來,免得跟公布韓國瑜的電話號碼一樣,會抓到有哪一些地方。我們來看某一地方衛生局的業務,除了護理專業以外,還包括行政相驗、四癌篩檢等,而且這些都列入考評。我們除了去結合醫療院所的資源以外,自己衛生所還是有考評的目標,所以根本不是透過公私協力或其他方式委託給地方醫院來做就可以,事實上,他們還是被賦予很大的任務,包括人民陳情案、行政、心理衛生等等,雖然透過心理衛生防治計畫撥給地方相關經費,可是護理同仁還是要去做家訪的工作,這些都是行政法規所推不掉的,從這張表就可以看出他們的業務有多少。雖然衛福部國健署是主責機關,但實務工作就有這麼多,更可怕的是地方衛生局一直在加碼,甚至連交通部相關業務也都委由基層衛生所來辦理。在這種情況下,人力根本無法配合實際需求而增加或調整,導致工作人員的負荷過大、人員流動率也非常高。大家會發現目前我們所聘有的直接在職人數不到三千人,雖然員額可以到達將近三千人,可是大家都不敢來,或是來了就跑,流動率非常的高。如果跟國外的指標相比,我們的人數的確是明顯不足,所以我從去年上任之後就一直覺得這是衛福部責無旁貸、應該要解決的問題,而且我已經給你們一年的時間,我很希望在這一屆任期結束之前,能夠針對這件事情做一個統整的解決。像中和的這個案件,我也特別到地方去看,結果發覺中央會說他們只需要做這些,但是地方做的還更多,而且每當有緊急事故發生時,這些人等於是沒日沒夜都在做這些事情,而員額設置及組織設置的參考基準竟是從89年制定到現在,主要的問題當然就在於該如何檢討,所以本席的具體提案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考量一下?對於衛生所的業務功能與定位應該要有清楚的職能界定,對於過去二、三十年來都沒有檢討的參考基準,可不可以有明確的規範?另外,我們可以透過地方自己的力量,看看在這些基準之外,各地方還可以增加什麼?有一點要請部長特別幫忙一下,如果有許多新增業務,而你們也計畫要把這些新增業務交給地方做的話,那麼就應該要確定地方有人可以做,是不是可以實際明列人力費用及業務費用,而不是像現在只給業務費?如果只給業務費的話,還是這些公衛護理師做到死啊!透過法制局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發現在105年5月的時候,針對各地方消防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當時就明定消防機關人力配置標準模式,在訂定標準之後,地方才能有所依循及參考。 針對以上三個提案,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回覆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基本上的規劃,國健署已經有相關的研究方案在做了……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11月會結案。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12月底會結案,其實這些事情本部已經討論很久了,它所牽涉到的範圍非常廣,等到12月底這個方案完成之後,我們再向委員提出報告。 陳委員靜敏:另外,第三條是有關新增業務的部分,本席發現衛福部有許多業務都是與時俱進,在推動相關計畫時,是不是可以明列什麼樣的計畫配給哪些人力來做,而不是只丟給業務費而已?其實這部分也可以先從試辦開始做起,如果確定有相關人力之後,未來再來進行衛生所的員額增列,但至少在計畫上就應該要有人力的編制。 陳部長時中:這幾個方向我們都會一併去努力,對於整體功能及定位的重整,包括人力及經費如何調配等等,這些都是一併在討論之中的問題。 陳委員靜敏:好的,那麼就請在一個月之內針對這些方向…… 陳部長時中:12月底已經是一個月之後了。 陳委員靜敏:反正就是12月底,正好配合部長的時間,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可以。 陳委員靜敏:謝謝部長。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10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看過中醫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過中醫。 陳委員曼麗:臺灣大概有八成的人都看過中醫,每次參加國際活動時,我們會看到韓國人有韓醫,日本人有漢醫,臺灣則有中醫,不管是調理養生、醫治慢性病或其他醫療功能,我們還是有中醫制度的存在,中藥也變得非常重要。剛剛有些委員質詢時提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的問題,目前中醫藥研究所的預算是1.5億元,如果增加相關預算的話,可能會達到double的規模。中醫藥發展法第十九條當中提及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的規定,究竟這方面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規劃會比較好?一個可能是讓它法人化,另外一個是在衛福部之下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基金比較適當的額度大概是多少?你們要如何籌措?關於基金的來源,在部長的構想當中是不是有相關規劃呢? 陳部長時中:目前我們大概是規劃一開始時能夠有2億元,以此作為基本的規模…… 陳委員曼麗:2億元加上原有的1.5億元就是3.5億元了。 陳部長時中:恐怕沒有辦法加上原來的部分,因為原來的部分是屬於公務預算,所以還是在公務預算上作運用。 陳委員曼麗:所以公務預算是1.5億元,基金的部分則是2億元的規模? 陳部長時中:基金是循環性的,希望能夠有其他收入、維持活水的狀態,能夠讓研究發展、產學合作做得更好。 陳委員曼麗:它的定位呢?它會法人化嗎?還是會由衛福部加以控管?以婦權基金而言,現在婦權基金的董事長就是部長對不對?以前在內政部的時候,內政部的部長就是基金會的董事長,如果是這樣的話,未來是不是會採像婦權基金這樣的作法呢? 陳部長時中:層級可能沒有那麼高。 陳委員曼麗:所以它會降低一點是不是?那麼會在哪個系統裡面進行這方面的控管? 陳部長時中:應該是中醫藥研究所,也就是在中醫藥研究所之下設置的基金。 陳委員曼麗:所以還沒有到部長的層級這麼高?那就是本席誤會了,我以為這個基金會比較有點作為,藉此顯示衛福部或國家對於這件事情的看重,剛剛我有提到別的國家類似中醫的體系,他們的層級都還滿高的,而且也都積極在進行相關發展,可能是本席的期待過高,如果有可能的話,我們也希望它的層級能夠讓中醫藥界的厚望能夠達標。 陳部長時中:如果他們捐的錢很多的話,那麼就會比較多。 陳委員曼麗:另外是有關高齡長照的部分,現在有23.3萬人在使用長照,可是就預立遺囑而言,看起來是51歲以上的人預立遺囑的比例非常高,大概占了74%,50歲以下只有百分之二十五點多,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是不是可以提出更多的推廣計畫加強宣導,讓更多的人知道這件事情? 陳部長時中:年紀大的人使用安寧醫療的機會大概比較多,對於年輕人當然需要加強一些宣導,不過我剛才一再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案,其發展的重要性就在我們對於生命價值的討論。當然,我們希望簽署的人多,這表示認同的人越多,其實我們的著重點是從生命價值及死亡尊嚴的觀點形成一個社會運動,讓大家認識得更清楚,這是我們現在的重點。 陳委員曼麗:我想再問一下安寧醫療的部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針對末期的病人,也就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的人,可是現在健保署卻有限縮,癌症末期病人當然會被納入,可是對於非癌症的病人,健保署則限縮到八大類,未來是不是還有可能擴大,讓其他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類別都可以納入? 另外,最新的調查報告顯示,90%的民眾是非常滿意健保的,我給予肯定,不過民眾端在認知、自我辨識的方面有一些困難的地方,就是生病的時候不知道、搞不清楚是屬於輕症、還是重症,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再做一些宣導及教育方面的強化? 陳部長時中:我想健保署持續在做跟民眾的溝通工作,剛才提到有一些給付的範圍,共擬委員會不斷地對於給付的條件及範圍也有討論。最後,關於如何辨別輕症及疾病嚴重度,其實我們建議還是要請教專家,如果有家庭醫師…… 陳委員曼麗:對,我想民眾在醫療分級上面到底要跑到哪一邊的醫院、診所…… 陳部長時中:他不用去判斷那個,而是到可近性最高的家庭醫師或由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的醫療網裡面去做基本的判斷,這是專業,其實民眾不用太擔心…… 陳委員曼麗:所以他先到診所就醫,如果有需要的話,再後送就對了? 陳部長時中:對,當然是這樣的體系,這樣是最安全的。 陳委員曼麗:好,我了解了,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1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部長,中醫藥發展法對臺灣的中醫當然是一項跨時代的法案,本來我想這個會期可能很難,因為在有限的時間要通過這項法案其實不容易,我想部長可能也跟中醫藥相關的產學會做很完善的溝通,希望這個會期會通過,我非常敬佩部長在這方面的努力。針對這項法案未來如何發揮中醫藥發展的效能,我有幾點簡單的問題請教部長及司長。 第一,什麼叫做中醫?我知道部長在溝通的時候一定有遇到困難。現代中醫的教學裡面是有基礎醫學的,世界各國很多中醫的教學也有基礎醫學,我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過去有特考,當然,這些東西都是中醫,沒有錯,但是我們要展望未來,現在已經沒有特考了,所以是不是要好好重新對中醫做一個定義?過去都是中醫的理論加上臨床的經驗,但是現在又再加上基礎的教學及基礎的醫學理論,全部都結合起來,這是奠定未來中西醫結合很重要的基礎,所以我建議第一條有關中醫的定義要具有前瞻性。當然,我們接受傳統的部分,那沒有問題,但是在定義上要有前瞻性,才能順應未來發展的潮流。我們現在的教育不管是7年或8年的中醫系或後中都有基礎醫學的教學,我們如果不把這些東西納入,好像中醫不重視這些,學生未來在學習的時候可能會覺得這些不重要,不知道會不會這樣?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大家都覺得中醫的學生也非常努力,對於基礎的醫學、相關的理論也涉獵滿深的,他們的學習壓力滿大的,在8年裡面要把兩個部分的理論都弄清楚,也相當不容易。 吳委員焜裕:對。所以我建議中醫的定義應該要有前瞻性,現在的教學已經這樣做了。當然,我們接受傳統的部分,譬如過去的特考,但我還是建議你們思考一下。 其次,未來中西醫的結合在國際上有很多人在做,目前中醫藥發展法裡面雖然也有規定可以整合這個部分,但是我們還是要做一些比較明確的計畫,前瞻性地擘劃未來要怎麼做。像我和司長都有去過河內的國立中醫院,裡面有600床,他們的中醫是可以開西藥的,所以這在臺灣會受到衝擊,未來我們一步、一步要如何規劃?在這項法律通過之後,我們要如何規劃?現在就要思考這個問題。我們既然要推動中西醫的結合,未來一定會遇到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其實我們要有所規劃,未來才不會產生一些問題。 陳部長時中:現在的體系是中西醫一起學。 吳委員焜裕:對。 陳部長時中:到時候兩個執照都可以考。 吳委員焜裕:不一定。 陳部長時中:現在的中西醫是兩個執照都可以考。 吳委員焜裕:不是,現在只有中國醫學院中醫系甲組的學生可以考而已…… 陳部長時中:雙主修的。 吳委員焜裕:乙組的學生就不能考。 陳部長時中:對,所以目前這樣的發展…… 吳委員焜裕:後中醫也不能考。 陳部長時中:這樣出來之後要開西藥,基本上就要受完整的西醫訓練,拿到西醫的執照之後,完成R的訓練及專科的訓練,看看這樣的訓練整個來講對社會的效益為何,可能需要一點評估。 吳委員焜裕:部長,這有兩種做法,第一個,像中國醫學大學中醫系甲組的學生本身可能有中醫的執照及西醫的執照,所以本身就可以做中西醫的結合;另外一個是西醫的學生已經取得醫師執照,再來就讀中醫研究所,未來也有這個能力;或是一個西醫的醫生與中醫師結合起來、合作來做。現在有以上這些可能性,不一定限定由中醫師來做,也有很多可能的結合,所以我們要預為規劃,因為未來我們會面對這些挑戰。在中醫藥發展法通過、法律明確地規定以後,我們未來會遇到挑戰,所以這件事情要事先規劃好,否則以後引起爭議就不好了。 另外,我們要推動經濟產能,我覺得很好。其實傳統的中醫在臺灣也維持得很好,幾年前中國有一位中醫藥的研究學者得到諾貝爾獎,對不對?這些都值得我們推動,但是我們臺灣在推動中醫藥的經濟產能時,可能需要多部會的結合。在臺灣種植中藥是高價值的,最重要的是藥效如何評估,我們在種植的時候,整個都要結合起來,評估種出來的中藥草是否具備該有的藥效,因為中藥的種植跟氣候、地質等等各方面都有關係,所以在臺灣種植的時候要先評估好藥效、藥理,種出來的東西要賣得出去,如果在臺灣辛苦的發展栽種技術,結果種出來的東西卻沒有藥效,那麼這些東西就賣不出去,所以這方面一定要規劃好,看看在跨部會的合作當中該怎麼做,不然這部分根本無法推動。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有一個會在進行跨部會的相關討論,包括農委會及各項專業都應該要包括進來,其實這項法案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要跨部會、跨專業來討論相關問題,以免到時候的投資反而造成負面效果。 吳委員焜裕:這些事情一定要事先思考、妥善規劃,包括人才及相關創新單位都有需要,法案當中也都有提及,現在光是有中醫藥研究所的能量不夠,因為我們要用到新的生物科技及分子生物技術來做這些東西,這並不只是中醫藥的範疇,而且現在中醫藥研究所一年的經費只有一億多,根本就不夠,我認為中研院、國衛院也都應該要一起結合來做,畢竟這些東西能夠加速提升中醫藥的研究,其實這方面可以作這樣的規劃。 其次是如何推動人才培育的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現在比較著重在教學臨床研究方面,中醫學尖端研究卻比較少。剛才聽到部長說要做AI,本席嚇了一跳,雖然硬體沒有問題,但沒有建立基礎資料庫,AI根本做不起來。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已經有資料庫,以前不太好做,但現在因為資訊發達,所以可以考慮把它連結起來。 吳委員焜裕:但這需要有資源的投入及人才的訓練,我記得2006年審查2007年中醫藥司的相關預算時有2億元的規模,但方才吳玉琴委員卻說明年度相關經費只剩1億多,我真的很懷疑這樣有辦法做嗎?如果中醫藥司的相關經費一直減少,中醫界人士一定會很緊張,請部長重視這個問題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瑩代):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1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所要討論的中醫藥發展法,其實之前我們已經溝通過許多次,大家都是站在整體發展的立場在處理這件事情,許多爭點其實都已經有很好的溝通,希望等一下處理時能夠非常順暢。我有很多朋友都是中醫師,我們要考量的是如何讓他們願意投入這個領域、窮其一生不斷發展。中醫藥有多年歷史,這是幾千年來的累積,個人希望這不要被西方醫學淹沒,甚至期盼這項智慧能夠發展得更好。這項專業應該要被尊重與扶植,剛剛吳教授也有提及如何與西方醫學互動的問題,針對這項法令,本席非常期待能夠保護願意投入的人,以中醫藥的智慧去發展,而不是借用西方醫學的方便去做這件事情。這個部分可能比較容易引起衝突,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恐怕會導致大家偏向於西方醫學,中醫藥的部分反而不再繼續發展,這樣真的很可惜。 其次,剛剛有委員同仁提及兒童要由國家來養的問題,其實這只是蔡英文總統所領導的政府所要建構的社會安全網當中的一部分。老實說,針對整體社會安全網,政府做得更多,這部分只是需要調整腳步去配合而已,希望部長能夠用心爭取更多的經費來讓社會安全網更加堅固。 在此要拜託部長,12月初全國醫師公會與法務部、法扶單位將舉辦一項非常重要的建構兒少安全網全國性會議,這項會議具有很強的宣示效果,把過去政府與民間組織在做的事情結合起來,不知部長是不是可以來指導一下?關於這項會議確切的舉辦時間,之後我會再向部長報告。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好的。 邱委員泰源:政府很用心在落實分級醫療、雙向轉診,許多計畫陸續在辦理,這部分絕對會碰到許多困難,幸好部長非常有魄力,我們也認為只有很難做的工作才會輪到我們來做,不然早就做好了。所以不論如何艱難,為了國家醫療體系正確的改善方向,大家都必須繼續打拚。我們從臺灣的苦難當中走過來,九二一地震造成許多死傷,硬體、軟體遭到破壞之後,我們又重新發展起來,尤其在醫藥的重建當中,我們發展了社區醫療群。感謝部長這幾年來特別支持,這不僅已經成為國際亮點,同時也變成我們落實分級醫療、雙向轉診的重要基礎。部長對此非常重視,同時也大力扶持,我相信這是人民之福。 禮拜一本委員會曾赴基隆考察,衛福部行動辦公室也由部長帶隊到那邊去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基隆的社區醫療群做得很紮實,包括上轉、回轉的成績都優於平均值,因此也獲得部長的肯定。在此也要感謝當地市長及蔡適應委員長期以來不斷關心相關體系的建立,相關會議他都會參加並全程指導。他們每一年都會提出報告,從去年的報告當中,我們發現有幾個社區醫療群都省下幾千萬元以上的健保費用,我想這個部分…… 陳部長時中:住院天數減少,門診費用也減少,其實這兩邊都看到效果。 邱委員泰源:看起來是一直朝著好的方向在發展,個人覺得非常的好,在此要感謝大家的努力,同時也希望繼續把這樣的制度做好。未來我們所要做的是設法讓民眾瞭解到在社區就可以找到很棒的醫師,其實有許多醫學中心的門診醫師都是基層醫師的學生,基層醫師是非常資深的醫師,民眾應該可以放心。 另外,看到香港醫護人員就這樣被綁著,我們都覺得很心痛,究竟該如何拯救這些人?衛福部和外交部都非常關心這件事情,吳釗燮部長也公開呼籲世界醫師會要關心這個問題,果然不到一天時間,世界醫師會就發表正式聲明,對於醫療人員被控制行動,致民眾健康照護中斷違反核心價值給予譴責。世界醫師會已經如此表示,而臺灣對此呼籲又該如何回應呢?我們應該很關心這件事才對,不知部長對此有何見解與指教? 陳部長時中:大家對於核心價值其實都是一樣的,而一些理念相近的國家都站在同一陣線上,即醫療是基本的健康人權,需要予以守護。香港對於醫護人員或實施醫療照護時進行阻礙或妨害,或把醫院當作迫害人權的處所,都必須予以譴責! 邱委員泰源:既然WMA已經發出聲明,所以我們政府是不是應予以支持或予以感謝?這點我想大家可以研議一下。 我們感謝世界醫師會這些年來對於我們參加WHA等組織的強力支持,其理由為:臺灣過去幫助世界太多,他們感受到,臺灣絕不能孤立於國際醫療社會之外!可見我們以前的努力有得到國際的肯定,也因此每年辦活動時會長都會來。在此我要拜託部長及衛福部能給予會長熱烈的溫暖迎接,畢竟我們一起在日內瓦見過面,會長也常常會發函。重點是,中國一直想改我們名字,如果臺灣醫師會的名字改了,那絕對會起骨牌效應,包括臺灣女醫師會、臺灣醫學生會等統統都會改,所以我們務必非常堅定。感謝部長這幾年來在相關活動上所給予的支持,這是臺灣醫師會非常肯定與感謝的一點。至於未來如何延續關係,也拜託衛福部能多研究。 明年亞洲暨大洋洲醫師會聯盟大會將在臺灣舉行,本席為備任會長,將於明年正式接任會長,這代表我們必須負起東南亞醫療照顧的責任與醫療網的建立。即日起,我們已經開始動員,這不僅是為了明年的會議,而是希望能讓臺灣變成亞洲心臟(The Heart of Asia),醫療的心臟。當然,我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落實對東南亞的健康照護,不知部長對此有何指教?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配合委員,與委員一起努力。 邱委員泰源: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泰源):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看似以發展法、基本法為概念,但臺灣中醫藥發展已經這麼久了,現在才終於有第一部發展法,這樣不會太慢嗎?草案第一條提到,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福祉。不可諱言,致力於中醫藥發展除了有條文的宣示性外,還代表一個國家的基本態度,所以計畫裡提到中醫藥發展目標和遠景,以及提升品質、促進產業發展等等,這些統統都具有宣示性。但這種宣示性代表什麼?臺灣連中醫都納入健保給付了,還要發展什麼?這不是「倒頭生」嗎?為何叫「倒頭生」?因為此舉正足以見證衛福部對中醫藥是何等的漠視、輕忽與不專業!部長是否知道現在所有用藥人中,有多少比例是使用中醫藥?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中醫藥使用比例大概是四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四分之一?部長,你隨便講講的吧?臺灣有多少民眾經常使用中藥材? 陳部長時中:對於有無使用中藥材的統計數字…… 林委員淑芬:臺灣有多少人看中醫?多少人看中醫? 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有60%使用中藥材,健保看中醫的大概有30%。 林委員淑芬:部長,聽到了嗎?你根本不知道! 陳部長時中:健保大概四分之一…… 林委員淑芬:你根本不知道,他剛剛說看健保的有30%,你沒聽到嗎?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說25%…… 林委員淑芬:你根本就隨便猜猜!根據統計,臺灣有66%的民眾經常使用中藥材。你知道有多少民眾曾在一年時間裡有買過中藥的經驗?不知道!88.2%!而每個月有10.4%的民眾使用過中醫醫療服務,這是每個月!每年有30%的投保對象至少有一次是拿全民健保的身分去中醫就診,這還不包括沒有健保給付的!1996年到2000年之間,有62.5%的民眾使用過中醫醫療,部長,你現在瞭解這個現象與事實了嗎?這個現象與事實代表什麼?臺灣用藥的人非常多,而你們現在才要推廣中醫藥發展法?現在是推廣中醫藥發展法的時候嗎?這是三十年前就要做的,結果三十年前沒做!何以公會會來找你們希望能趕快推動?因為這三十年來他們被極盡地打壓、忽略與漠視,為什麼我會這麼講?衛福部真的在乎中醫藥發展嗎?就是不在乎,以致公會才說希望能快點通過發展法,至少宣示一下國家的態度,這是何等卑微的請求?因為你們根本不重視!你們在2014年委託研究建立中藥藥事人員考試制度,該份研究於結論提到,現行藥師法第十五條及藥事法第三十五條有定修習中藥16學分之藥師得執行或經營中藥藥事服務工作,但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特別是傳統中藥藥材業務的人數非常少,部長知道比例有多低嗎?部長知道以藥師身分從事中藥材業務的比例有多低嗎? 陳部長時中:抱歉,我不知道,但我曉得很低。 林委員淑芬:身為部長,你什麼都不知道?無怪乎沒人重視這項業務了! 陳部長時中:如果不重視的話,就不會提這項草案了!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你們提的,這是公會的陳情案! 陳部長時中:我們才會委託公會來做相關的研究。 林委員淑芬:公會向你們陳情,希望你們這樣子做。來,是0.5%!藥事法從103年修正通過到現在,你們根本沒有教考訓用,我就不說今年你們直接訂定的法規是怎麼樣就地合法了,我現在要說的是,人家的建議不只是這個委託研究案,你們這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是從109年到113年,計畫裡面談到你們要發展的是什麼內容,針對2014年與最近的發展計畫,他們說你們應該去制定中藥藥事人員法,修訂藥事法中藥專章、制定中醫藥發展法,委託研究案共有三項,所以叫所謂的中醫藥發展法。但是我們真正需要的不只是發展法,我們需要的是作用法,真正能夠實際去做的,能夠管理的,真正能夠保障人民的,不是宣示一個中醫藥的發展態度,而是你要去制定中醫藥人員法、藥事法中藥專章,這才是真正的大問題。你們今天提出這個發展法,可是中藥藥事人員法、藥事法中藥專章對中藥師培養養成的教考訓用統統都沒有規劃,這在二年前我就已經說過,四年前也曾說過!請問這個發展法通過後,真正的作用法,看得到吃得到,對人民來講是最重要、有實質保護作用,而且能給人民專業藥事人員的中藥藥事人員法,對於中藥發展真正可以產生鼓勵作用的藥事法中藥專章,什麼時候會看得到? 陳部長時中:第一,這個發展法先制定之後,我們當然會再跟相關團體做相關討論,現在在藥上面中藥跟西藥等等還有相當多的爭議,怎麼樣做才最符合人民的需要,這個仍然需要討論。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說這種官腔官調,我現在問的是你們什麼時候要開始做真正的,而不只是宣示一個基本法、發展法的態度! 陳部長時中:事實上這是我們的困難,我們實際在執行…… 林委員淑芬:你說困難已經說10年了,衛福部說這個有困難也已經不只10年了,83年修訂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到現在,也已經說了二、三十年了!106年對三千多個中藥商進行問卷調查,該調查顯示,當時的經營者平均年紀61歲,平均執業時間26.5年,這二十幾年下來,中藥商從一萬五千多家變成八千多家,每年以一成的速度在減少,預估今年還會再減少8、900家,而你們說這個有困難已經說了十年、二十年了,說到整個中醫藥都不用發展了!而且你們還用特許的方式開放他們的下一代繼續接手下去,但這些人都是中藥商而不是中藥師,如果為人民把關中藥藥材及用藥的是中藥商而不是中藥師,你覺得這個國家是在進步還是退步?剛剛你的回答根本是官腔官調,打官腔官調說這個有困難,10年後可能還是會說這個有困難,到底困難在哪裡?如果你沒有能力做,你就下台換人來做! 陳部長時中:10年後一定是下台的啦! 林委員淑芬:明年就不一定在這裡了,更不要說10年! 陳部長時中:剛剛你說10年嘛!我們確實是一件一件問題的在做處理,起碼開始在處理了……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很具體,中醫藥藥事人員法修法…… 陳部長時中:那個需要溝通。 林委員淑芬:藥事法中藥專章,你說要溝通已經說10年了耶!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只說2年而已。 林委員淑芬:我說的是衛福部,你不能只計算你陳時中,衛福部的政策不是連續的嗎?政府不是一體的嗎? 陳部長時中:是的,但是這麼久、這麼多的問題,我們是一件一件的在處理。 林委員淑芬:我是要跟你說,我們已經聽了10年了! 陳部長時中:所以這很困難啊! 林委員淑芬:很困難?但我要跟你講,現在人民的健康是由中藥商在把關,而不是中藥師在把關,中藥商從一萬五千多家下降至八千多家,每年再減少900家,連中藥商都快要沒了,更不要奢求中藥師了!你覺得這個情況在21世紀算是合理的嗎?你說有困難根本是廢話,我會不知道有困難嗎?如果這個國家什麼都推給困難二個字,就不用修法、不用立法了,中醫藥也不要說發展,都不用說,部長就這樣來宣示國家的政策嗎?部長是要代表政府來宣示國家態度的! 陳部長時中:我們的態度就是針對困難的問題要持續溝通,尋求解決的方案……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就是問你,已經溝通10年了,請問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結果?立法院開會時大家都會問你,但你每次都這樣回答,請問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一個結果?你連法案都端不出來,我剛剛提到的那二個法律已經說了不知道多少次了,中藥藥事人員法及藥事法中藥專章,請問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人民一個中藥師來服務使用中藥的人員?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給人民經過教考訓用的專業中藥師以保障人民的健康?我現在說的是這個,這才是真正的發展,真正的發展是在這裡!其實現在你們用的方法比較厲害,藥商連執照都不需要,把藥材都當成食材,大家去柑仔店就能買得到了,這樣比較快。 陳部長時中:也不能這樣說……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就是大幅放寬啊! 陳部長時中:這個還在討論中。 林委員淑芬:有,藥食同源你們已經預告了。 陳部長時中:那個還在討論。 林委員淑芬:還在討論是因為人家抗議後你們才說還在討論,你們現在把藥商的執照放寬,然後把藥材變成食材再放寬,所以才引起抗議啊。 陳部長時中:所以才需要不斷的溝通嘛…… 林委員淑芬:我今天是執政黨的立委,有關中藥的問題,在立法院可能也是本屆最後一次的發言了,再來就要等下一屆了,而且法案有屆期不連續的問題,下一屆部長不一定仍在這個位置,委員也不一定是委員,但是我要跟你說的是,針對人民的健康,他們有權利得到一個經過教考訓用的專業人員來做健康把關,而不是將中藥商放寬,然後再把藥材變食材,不是走這條路…… 陳部長時中:我們走的路也很清楚…… 林委員淑芬:回頭路! 陳部長時中:我們也很同意委員的講法,未來要由教考訓用的專業人員來做這方面的把關,這個沒有問題。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 陳部長時中:我們正在進行相關的討論。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今天從一開始我就只問你一個問題,什麼時候給我們這樣的一個保障?我剛剛也只是問這個問題而已,什麼時候你們端得出來? 陳部長時中:方向是定了,時間我不敢跟你說。 林委員淑芬:方向是定了,時間不敢說,這就是你說的很困難,所以你都沒有回答我的這個問題,從頭到尾你都沒有回答我! 陳部長時中:有,我有回答,只是你不滿意。 林委員淑芬:你就沒有回答出期程啊!你沒有說出什麼時候要做到! 陳部長時中:我們已經一條一條在處理了。 林委員淑芬:不然我問你最後一句話,你覺得對於中藥的用藥人,是應該給他一個中藥商來把關比較好,還是由中藥師來把關比較好?我只問你這個問題。 陳部長時中:現在只能向你回答,我們要使用有教考訓用的專業人員來做把關。 林委員淑芬:現在不是啊。 陳部長時中:對啊,所以現在這個方向是定了嘛。 主席:好,謝謝。 林委員淑芬:這個都是虛與委蛇的隨便說說,不負責任的啦!我問你什麼時候要開始做,你也說不出來! 陳部長時中:相關教考訓用的方式都還在討論中。 林委員淑芬:對,那你現在告訴我,你們大概需要半年、一年,然後希望兩年內端得出來中藥藥事人員法,你們覺得以四年為一個期程,四年後希望重新從大專教育裡開科系開始,因為事實上現在連教學也沒有啊,從大專院校開始開科系,然後再一個4年,我們要國家特考,然後呢?再來什麼什麼什麼,那麼我們就認為你是真的要做,現在都沒有,全部都虛與委蛇而已。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發展一個教考訓用,對於中醫醫藥品質或藥品品質把關的專業人員,我們1年以內會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1年以內會提出來,今天我很開心聽到這個答案。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1時4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主席將於明年接任亞洲暨大洋洲醫師會聯盟(CMAAO)第35屆會長,恭喜你,這是我們臺灣之光。 部長,我們就輕鬆一點,其實某個角度我也很欣賞林委員的質詢,只是時間可能超過了太多一點以外,不過他也是當了很多年的立委才會說他聽到10年了,他如果像我當沒有幾年,我就沒有聽到10年。就是剛剛你們對談的內容,你說你講了2年,他說他聽了10年。 部長,看到你的頭髮我先想到一件事,就是我們苗栗有一個理/剪髮工會,其中有會員向我反映說,可不可以在長照裡面,像我們都有沐浴車去服務那些被照顧的對象,他們說好像長照裡面沒有支付剪頭髮這一項,就是沒有一些酬勞給他們,是不是?他們有的會去義剪,但是他說的是在長照的機制下,當他們去服務這些長照對象時,是不是也能有一些酬勞?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經過討論,我不敢做承諾,但是我覺得是可以的。 徐委員志榮:沒關係,這部分再請你回去研議。今天討論的主題是中醫藥發展法,大家都知道中醫藥是我們老祖先智慧的傳承,我們很希望在我們這一代把它發揚光大,但是個人淺見以為如何把它管理規範好一點,可能對中醫藥的發展會比較有幫助。講到中醫藥,我們就會想到西醫、西藥,現在中藥跟西藥的管理規範好像有點落差,好像西醫的規範比較嚴謹,中藥、中醫的規範比較寬鬆,這部分我們要如何處理?當然也不是說中藥要跟西藥完全一樣,也不見得是這樣,就是說慢慢地拉近中、西醫有關管理規範的落差,貴部有沒有什麼策略或是具體的時程? 陳部長時中:這部分要分成中醫跟中藥分別來談,中醫部分我們現在就有一個優質中醫的優質計畫,基本上朝向專科醫師培養的發展,希望能夠提升品質,可信性能夠提高,不管是從預防醫學、居家或是中西整合照護、中醫的多元醫療發展幾個面向去努力;中藥就朝著中藥的管理規範的建立。 徐委員志榮:部長,剛才我所講的也不是要找中醫藥的麻煩或是有其他企圖,我們無非也是注重病患的權益。像中醫藥發展法幾乎都是以鼓勵、輔導為主,相較於藥事法,它的規範密度顯然就比較低。譬如法案的第十四條只有規範中藥上市以後的監測,若是監測的藥品反應不良,好像也沒有規定要怎麼做。 陳部長時中:那一部分應該是由藥事法去管理,另外,現在中藥的製劑都要求必須是GMP廠,並不是像以前一樣,現在已經要求必須是GMP廠。 徐委員志榮:為什麼剛剛講到落差,我再舉一個例子,譬如說藥證的部分,一位前藥政司長官也撰文指出,譬如我們對西藥落實源頭管理的規範(PIC/S GMP),讓藥廠從五百多家淘汰剩下一百多家,但是中藥的藥證,光一味「龍膽瀉肝湯」就有1、200張的藥證,品牌的數量比泡麵都還多。雖然中西藥分流分治,但是中藥取得藥證的程序,好像連一些專家都有質疑是不是太寬鬆,當然大家也知道西藥有很嚴謹的臨床實驗等等,中藥這方面好像也沒有這麼嚴謹,所以這方面政府是不是應該也要注意一下,不要讓專家都在質疑中藥的藥證發放過於寬鬆的疑義。 陳部長時中:這也是長期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不過從民國110年開始的那個計畫,我們希望能夠訂定藥品管理的規範,把藥品管理規範系統化以後能夠跟國際接軌,最後做一個國際法規的調和,讓它的發展能夠更全面。 徐委員志榮:謝謝部長。最後,本席手上有一個中醫師開出來的水藥,這個藥好像是用機器包裝的,它上面幾乎什麼標示都沒有,成分沒有,有效期限也沒有,甚至於連它是治療什麼的也沒有,可能是用一些中藥材熬煮出來的,有哪些中藥材?治什麼?都沒有任何標示,這還是自費的。我的問題是中藥的水藥這樣的包裝算正常嗎? 陳部長時中:這個分為兩點,如果是製劑,需要標示它的品名、製造廠商、地址,然後要有保存期限、保存方法以及其他的注意事項,相關的標示應該要有。 徐委員志榮:沒有,都沒有。 陳部長時中:就好像最早以前的藥袋一樣,最古早的時代,我們在拿藥的時候就是一包一包的,後來就規定在藥袋裡面要標示相關的禁忌、該注意的事項等等,這些都是逐步需要做的。 徐委員志榮:如同我剛才強調的,我們著重的是病患知的權益,我也不是找中醫師或中藥商的麻煩,部長講的應該有的這些標示都沒有,一點都沒有,所以也拜託部長關心一下,是不是部裡面對於這部分能夠有所規範? 陳部長時中:好。就是說規範的清楚跟大家執行的確實才對這個行業會有幫助,否則大家不信任的話,那反而不好。 徐委員志榮:是啊!對啊! 陳部長時中:所以我們會跟大家溝通,然後確實執行對病患權益有用的相關規定。 徐委員志榮:所以用這個角度來看。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11時5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很樂見衛福部終於願意好好地來處理中醫藥發展了,我看了一下你們的報告,其中第一件事情我先請問,你們說你們做這個修法的目的是要因應世界衛生組織發展2014-2023傳統醫學戰略,我要先請問在ICD-11裡面有沒有中醫藥相關的診斷? 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第26章。 林委員靜儀:最近2到3年之內,請問中醫藥司有沒有參加WHO相關的ICD-11的診斷相關的研修會議? 黃司長怡超:我們在WHO徵求時,我們有報名,後來並沒有,但是我們…… 林委員靜儀:沒有,之前一些其他的會議不是在瑞士開會,是在日本開會的,你們也沒人去啊。他們還問我們的其他醫師,為什麼你們的中醫都沒有人來開會? 黃司長怡超:報告委員,包括學界的一些人,有參加相關所謂的中西病名診斷是有的…… 林委員靜儀:有嗎?什麼時候?是中醫藥司還是學界? 黃司長怡超:學界。 林委員靜儀:學界開完會之後,你們跟他們合作了沒有? 黃司長怡超:有,我們除了在…… 林委員靜儀:司長,我很清楚的問你,你們後來有沒有納入現在正在執行的這些動作? 黃司長怡超:也因為ICD-11的關係,我們現在已經在積極的…… 林委員靜儀:所以沒有嘛! 黃司長怡超:……包括大規模資料庫能夠一起來…… 林委員靜儀:所以沒有嘛!你剛剛說學界有去開會嗎?我得知的資訊是沒有耶,處理ICD-11還有相關中醫藥診斷的專家就那幾位,就我了解,前兩年他們都沒有去開會。 黃司長怡超:報告委員,最近蘇奕彰教授是有參加有關ICD-11在國外召開的會議,有傳照片回來。 林委員靜儀:最近什麼時候? 黃司長怡超:應該是11月。 林委員靜儀:我現在要求的是,這個東西不是學者自己有興趣在處理的事情,而是你們要做中醫藥發展時國家應該要處理的事情,所以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計畫案,比方說中醫藥司出去開會,中醫藥司以預算跟計畫委託學者出去開會,有沒有? 黃司長怡超:目前這個情形…… 林委員靜儀:所以都是學者去練身體而已,是不是? 黃司長怡超:報告委員,有關ICD-11這個事情,包括國合組,我們是跟國合組一起報名說臺灣要有代表去參加WHO相關的技術會議…… 林委員靜儀:你們現在正在規劃中,還沒開始做,是不是? 黃司長怡超:從公布以後,我們這個動作就有做了。 林委員靜儀:你們到底開過會沒有? 黃司長怡超:上一次報名本來要在加拿大,後來他們沒有後續,但是我們的學者,就是蘇奕彰教授…… 林委員靜儀:我請問你,蘇奕彰教授去開會是代表你們中醫藥司去開會,還是代表他學者的身分去開會? 黃司長怡超:後者。 林委員靜儀:對嘛!你們就站得遠遠的,但現在我問你,你就說有學者去參加,可是你們沒有做啊。 部長,我知道部長非常認真,每一年的WHA相關會議部長都開了六十幾場、八十幾場的雙邊會議,所以有關這個部分,我直接提出要求,既然在你們的規劃裡面寫2014到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有將WHO放進去,明確的每一年到底有多少相關會議,不只是ICD-11,就是相關WHO在我們傳統醫學戰略的會議裡面,希望中醫藥司要能夠直接派員參加,如果你們能力不夠而要委託學者,你們也要支持學者參加的經費跟資源,可以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會,有資格就一定會。 林委員靜儀:部長,我覺得要有這個企圖心出來啦,既然臺灣是少數在這個世界上還有在處理所謂中醫專業的國家,而且我們在訓練培養跟所謂考照部分,是世界上很明確有做制度上的規範,你自己漏了這個東西沒有參加,把這個可能性及地位全部都讓給中國,甚至讓給其他東南亞未來發展的國家,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 另外,上次也謝謝部長在預算時多編列了2,500萬元給中醫負責醫師訓練…… 陳部長時中:2,250萬元。 林委員靜儀:好,多編列了2,250萬元給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可不可以請司長利用最後這簡短的一分鐘時間告訴我,你們現在討論的怎麼樣?這2,250萬元要怎麼花? 黃司長怡超:報告委員,現在既然是針對有在主訓醫院及診所這兩部分的受訓學員,我們就把這2,250萬元用於這些受訓學員,只要是受訓學員就都有補助。 林委員靜儀:補助什麼?補助學員薪資,還是學員教學老師的教學費用,還是補助這些醫院,彌補他們因為要教學所以沒有辦法看門診的收入?你是補在哪裡,我聽不懂。你們規劃了沒有? 黃司長怡超:有規劃,我們跟醫事司討論…… 林委員靜儀:你們跟醫事司討論?那你們有沒有跟那些需要受訓的學生討論? 黃司長怡超:目前就是…… 林委員靜儀:你們跟需求端討論了沒有?還沒就說還沒,什麼時候要討論?現在已經快要11月底了,你們什麼時候跟需求端討論,他們需要這些經費與預算給他們哪些補助與支持,他們需要什麼? 陳部長時中:向委員報告,大概兩個禮拜以內,我會請他們來高階會議跟我報告,之後馬上就召集相關的學生,一個月內會進行相關的…… 林委員靜儀:好,一個月內,好不好?謝謝部長。我覺得至少要跟現在在做所有主訓、代訓的診所醫院端,不要只有全聯會,要針對診所醫院端,另外還要包含這些在學但接下來要受主訓、代訓的這些學生,以及已經在受訓的學生,我覺得還是要見一下面,直接跟他們討論他們的需求跟你們現在沒有補給人家的東西,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林委員靜儀:好,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蔣委員萬安改提書面質詢。 接下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司長,草案第十九條特別提到「衛生福利部國家……」,這個「國家」我特別印象深刻,因為這是當時司長私底下…… 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有委員的幫忙才能夠有這個。 劉委員建國:謝謝,我就是要你講這句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請問,此基金設置之目的為何?規劃基金的來源有哪些?請簡單說明之。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基金的來源就是我們的餽贈、孳息與其他,目前的規劃大概是2億元,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在產學合作上讓它變成一個活水,能夠有一個運用的空間,增加我們未來產學研究的量能。 劉委員建國:好。第十二條提到的「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能否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藥用植物種植之發展策略?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要選定一些有經濟價值的,重點是它適不適合培育,當然這就要跟農委會一起來談,至於品項和地方,則需要經過跟農委會協議後再來訂定。 劉委員建國:這個基金的部分,農委會要不要負擔一些? 陳部長時中:這個基金不太會用到這裡,它主要還是做產學方面的研究發展。 劉委員建國:部長聽聽看,本席這樣問下來,你會發現2億元可能會不夠。要發展本地的中草藥產業,坦白講,也不是這麼容易,因為中藥注重道地性,然後種源與栽種地區都不同,都可能會影響藥效,所以我們到底應該要怎麼樣去發展? 陳部長時中:當然是要經過這些藥用植物的專家來選定具有經濟價值的產物,經過農委會的認可,一起來發展這些相關的物種。 劉委員建國:不只是經濟價值,還要有一定程度的藥效吧?因為這個是中藥。 陳部長時中:藥效好,其經濟價值才會高。 劉委員建國:你講這樣也對。以當歸來講,它可以作為中藥,在中藥的典籍裡面,有記載過,所以說當歸是中藥,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很多是中藥典籍裡面沒有記載的,它可能是臺灣特有的中草藥或是臺灣自種的中草藥材,可不可以也拿來作為中藥? 陳部長時中:我們自己種的?如果是藥用植物的話,我們現在國內有種紅棗、枸杞、黨蔘、菊花等等。 劉委員建國:我的意思是在中醫藥典籍裡面有記載的才算嗎?如果還沒有記載的,算不算? 黃司長怡超:我們審查委員會裡面有一個藥典委員會,如果這個植物在臺灣是特殊的、有藥用價值、醫療效果的話,我們會有一定的程序來處理。 劉委員建國:好,問題就來了,假設像姑婆芋應該也可以作為中藥吧?應該吧?但是還沒有經過審查的,審查之前必須要檢附科學證據,包括毒性、藥性、動物實驗報告,這些花費應該是不少,在這個過程中,今天我們要成立這樣的一個基金,對於較小規模種植的、真正想做一些事情的人到底有沒有實質的幫助,才可以讓道地性的臺灣中草藥蓬勃發展,我的意思是這樣子。 主席:請衛福部中藥所張所長說明。 張所長芳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的基金基本上是不涵蓋種植的部分,主要是以國家中藥研究所包括創新的研究、人員的培訓、國際的發展、專利權的維護為設置此基金的主要目的。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你這是答復我的第一個問題,我現在告訴你的是,假設今天要申請把姑婆芋納入,就是要經過這些程序,這對於小規模、已經很用心在做的這些相關人士,他是不是要花費相當龐大的經費?既然政府要發展中醫藥,那麼這些要不要發展? 張所長芳榮:以現行法規來講,只要講到藥一字,無論是中藥或西藥,它就會有一個比較高的門檻。以天然傳統醫藥來講,其高階和低階或者是各種副作用,在我們以政府的角色來看,若無法證明其安全性的話,我們確實是沒有辦法讓它成為產業。 陳部長時中:我再講清楚一點,這個東西在做的時候當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這個程序有兩個癥結,一個是專業能力不足,另一個是錢不夠,錢不夠的話就要找經濟部,經濟部有相關的補助,他們可能可以參考我們這邊提供關於這個的價值到底夠不夠來決定要不要贊助他,如果專業能力不足來找我們的話,我們也許可以幫他做相關的一些試驗或者是幫他媒介一些有做這種研究能力的學校,大概是分成這兩個部分。 劉委員建國:部長的意思是,如果原本就從事這方面的這些人要來申請納入中藥藥典裡面,基本上,專業的部分就是找衛福部,缺乏經費的話,就去找經濟部,就是說你們不管經費,只管專業問題而已? 陳部長時中:對,目前而言是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這樣子要如何鼓勵民間去投入資源?這樣有點奇怪,站在衛福部的立場,中醫藥司…… 陳部長時中:我們所有的事情現在都是這樣子,所以我們現在都在跟經濟部談,因為衛福部現在都只有棍子而已,蘿蔔的部分都不在我們這邊,現在大家談的就是如何將蘿蔔跟棍子結合起來,以發揮最大的效益,所以我們還要再跟經濟部商談。 劉委員建國:本席是希望趁著此次訂這個法,衛福部應該要有些思考,否則像這個樣子的話,訂了法之後還是一樣。即使建立了一個新的制度,有些人原本想要發展一些新的中藥,且能夠被你們納入藥典,但他的經濟能力可能沒有辦法達到某種程度。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阻礙道地性中藥的發展,會不會這個樣子? 陳部長時中:應該要盡量建立起與其他部會的跨部會合作。 劉委員建國:這個部分可能是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來做處理。應該需要吧?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請政委來協調,不只是這一條,還有好幾條。 劉委員建國:光是這一條,本席的6分鐘就用完了。 請教部長,禮拜天這些罕病的民眾到總統府去陳情,希望將SMA罕病用藥納入健保給付,部長,這件事情你要怎麼回應?怎麼做會比較好? 陳部長時中:罕病的部分,我們現在有罕病法,所以在健保裡面,相關的有給付,規格上是如此。另外,罕病用藥上面有一個問題,他並沒有經過國健署的一些認定,我們直接給付。我們現在要求國健署要認定之後才會給付,此其一。 第二個,SMA有很多的新藥,也非常的貴。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在HTA裡面去做相關的評估。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尤其在罕病的發展裡面,這個不但是個人、家庭負擔不起,未來可能連國家都負擔不起,這應該由更廣泛的、更全球性(global)的思考來看待此一問題。我上次到WHA的時候,也看到一些國際的罕病學會專家,大家也在講,WHA跟WHO應該要擔負起這樣的一個責任,跨國、跨區域的全球性合作,才有辦法幫罕病爭取最大的權益。 劉委員建國:我聽到部長這樣答復,感覺上蠻沉重的,就是說罕病的家庭沒辦法負擔,可能連國家要負擔都有困難。 陳部長時中: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劉委員建國:對,所以,對我們來講,我們非常清楚。如果一個家庭裡有一個罕病的病患,基本上,那就是弱勢中的弱勢。我講一個例子,7月1日,我們把泡泡龍納入長照的試辦裡面,我們已經跨出第一步,這一點本席要對衛福部予以肯定,但實質上一天只有2個鐘頭,我用一個最簡單、最實際的說法,那個小朋友從出生一直到長大成人,每天都要換藥,也就是他的家屬、他的媽媽在幫小朋友換藥。從零歲一直到十幾歲,也因為他的成長換藥的時間也會增長,而他換藥的過程都是煎熬、痛苦,但你們試辦計畫時一天只給他2個鐘頭,他的家屬就跟我講,他一天換一次藥,不到5個鐘頭是換不好的,那個程序很繁雜。不過你們總算有跨出一步,但是跨出這一步好像有點為德不卒。我們當然不是要全部打包票,但最基本的,對於這種弱勢中的弱勢、罕病的這些病患及其家庭,國家是否可以給他們更多的溫暖、更多的資源,因為最弱勢的人最需要國家來照顧。所以,我利用這個機會特別問到罕病及SMA的事情,因為從過去長照1.0的50億元到明年可能是400億元,未來可能會更多,也增加更多的服務項目,這要對現今的政府做一定程度的肯定及鼓勵,但是對於這些更加嗷嗷待哺、極度弱勢的群族,部長能否展現智慧,透過有效的資源及經驗來加速、加快、加重對這些群族予以一定程度的協助? 陳部長時中:會的,在短期內,我們當然願意盡我們的力量把它做好,我剛剛講的那是長期發展下來令人很堪憂,至於泡泡龍的服務時間仍然不夠,我們會考慮來增加。 劉委員建國:對啦!我現在是以泡泡龍為例,你們已經跨出第一步,這部分要予以肯定,但現在的幫助就僅有如此,其實還有更多的問題,這些又要如何處理?包括SMA的這件事情,大家都有基本的人權及健康權,所以部長能否展現您的智慧對這些群族加大、加快、加重的予以協助。 陳部長時中:對於SMA的部分,我的印象很深刻,因為我自己家族裡面就有這樣的人,他從小的照顧都非常地困難,所花的醫藥費、整體的折磨都非常大,我都看在眼裡,不過因為他們經濟狀況比較好,但也是傾家蕩產的狀況,當然一般人更是沒有辦法,但我是看得更遠,若是醫藥費一直高起來,真的會變成一個社會問題,大家應該要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短期內我們當然願意盡力來support。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2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今天要討論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本席有一個問題要先跟部長討論,就是有關第十九條為配合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要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但針對這個基金的來源,本席要先提醒部長,基金來源大概有三類:第一是受贈收入;第二是受贈進來變成基金以後的孳息收入;第三就是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大概就是以後技轉之類的收入。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爭取這部分的收入能夠放進來。 楊委員曜:而且你們在立法理由裡面提到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那麼你們如何確保這個基金足夠?因為這個基金就是負責所有研究計畫所需的經費,這樣基金的來源收入夠嗎?可以穩定嗎? 陳部長時中:針對科技計畫的相關經費,我們仍然會去爭取,但這部分希望讓它變成活水,像技轉產學合作的收入能夠回來,讓發展能夠長長久久,至於其他的科技預算仍然要去爭取,不是完全靠這個基金來做相關研究,這樣錢當然是不夠。 楊委員曜:假設科技計畫的預算沒有爭取到,這個不是衛福部可以掌控的嘛!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楊委員曜:當然行政院跟衛福部應該有一定的顧慮,可能怕用公務預算撥補會排擠到其他的預算。 陳部長時中:剛才主席有說明,現行財政紀律法規定新設立的基金都要排除,意即公務預算不能夠進到新設立的基金。 楊委員曜:這是通案,所有政府的基金以後都不能用公務預算撥補。 陳部長時中:對。 楊委員曜:好,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草案通過以後,有關收入來源的部分,部長要注意一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我們既然設了這個法,研究的部分是很重要的,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楊委員曜:部長,本席就這個機會跟你討論,行政院在11月份核定通過兩個與你們有關的計畫,一個是公費醫生期滿留任的獎勵計畫,是為了因應當初98年到105年一般公費生停止所造成的後續影響,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直接跟部長分享幾個我在地的觀察所得,其實公費醫生要到離島偏鄉服務,離職率高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並不是錢,而是他在當地住也有問題、家庭教育也有問題,像是小孩子教育的問題,所以有一些公費生待在偏鄉離島,待到小孩子一定的年紀就要走,小孩子的教育問題可能我們沒辦法解決,可是公費生或者是一般願意到離島偏鄉服務的醫生在當地住的問題,我覺得部裡面應該可以幫他們想想辦法,這個問題沒有要部長回答,我只是把我的觀察所得跟部長分享,假設他去偏鄉離島服務,居住在非常簡陋或者是比較破舊的宿舍裡面,其實是會影響他留職的意願,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楊委員曜:還有以後科別不同,獎勵的金額會不會有差異? 陳部長時中:目前是沒有這樣的規劃,但是因為我們一部分是留給醫院,醫院會做一些彈性的,基本的規則是沒有科別的差異。 楊委員曜:沒有差異也有沒有差異的道理啦,不過哪一些科比較缺,就授權一部分讓醫院自己去做處理,部長的意思就是如此? 陳部長時中:對,我們會根據他送上來的計畫做審查,但是大概七成是直接給醫生、三成給醫院,至於醫院要怎麼分配,可能要再稍微審查一下。 楊委員曜:若一般公費生人力不足,就會對離島偏鄉的醫療雪上加霜! 陳部長時中:當然。 楊委員曜:本席最後再問你一個問題,剛剛講有兩個計畫,另外還有一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這部分計畫總金額多少? 陳部長時中:總共是5年28億元。 楊委員曜:5年28億元其實也不多,我覺得這樣離島偏鄉要精進會有困難。 陳部長時中:原來有的我們會繼續做,這是另外的。 楊委員曜:就是醫發基金原本挹注在離島偏鄉的照給,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對,應該是說原來的大部分還是保留,這個加到上面去。因為醫發基金的彈性比較夠,所以我們會根據需要去挹注。 楊委員曜:我一直在講,臺灣醫療資源的分配其實非常不平均,這次正好看到有這個計畫,就藉今天的機會跟部長討論一下。站在來自離島的立場,我個人覺得你們匡列在這個計畫的金額應該要再高一點,可是這28億元應該已經核定完畢了,所以可能也沒救了,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時中:我們當然可以再爭取經費,做滾動式的檢討。 楊委員曜:那麼部長就再多挹注一些啦!因為5年的話,綠島、蘭嶼不算,光是縣就有3個離島縣,還有很多原鄉、偏鄉需要用這個經費。我看主席聽了也一直在點頭,既然主席在點頭,我就再占用一點時間。 部長,102年澎湖醫院建置心導管室到現在完成了838例,金門醫院晚一點建置,他們在105年啟用,也完成了443例,這都是在救命的嘛! 陳部長時中:對,很成功。 楊委員曜:所以政府挹注一些資源在離島偏鄉,就可以減少一些往生的人,直接講就是這樣。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要跟部長說明一下,除了挹注金錢以外,每一樣設備進去以後,人力一定要到位,像澎湖的心導管室其實就有一位我們自己培育的離島公費生─陳賢生醫師,這800多例裡面有很高的比例是經過他的手來完成的,所以設備精進和人力增補必須同時完成,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楊委員曜: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2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安排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的審查,我個人給予相當高的肯定,而且也非常期待,因為大家應該都非常清楚我對中醫藥整個發展是相當關注的。現在我想先請教部長幾個問題,其中最實際的就是經費,請問中醫藥發展法通過之後,中醫藥區塊的整體經費是不是會增加?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會的,既有的一些優質發展計畫和中醫藥管理計畫,我們的經費會增加。 陳委員瑩:中醫藥司的經費也會隨著本法的通過而增加嗎? 陳部長時中:這個要稍微盤點一下。 陳委員瑩:要盤點?那麼會有被減少的機會嗎? 陳部長時中:政府現在對於各部門都是用零基預算的概念來看它的成效,增減都有可能;我們當然不希望減,而且會極力爭取要增加。 陳委員瑩:其實減少的狀況已經發生過了,未來會不會持續發生,部長也不敢肯定,所以這個發展法通過之後,看起來中醫藥司的預算並不一定會隨之增加。 剛剛部長講到一個重點,現在有很多計畫,而且也有一些經費編在其他相關部會,所以這就要去談。我要在這邊舉一個血淋淋的例子,十多年前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和這個發展法一樣是宣示性的法案,立法之後其實有很多相關的子法和規定要重新訂定,但有些真的是曠日廢時。或許中醫藥的部分不會像我們原住民有時因為牽涉到土地問題而那麼複雜,但是我們在和其他部會就經費、法規或權利方面進行協調時,確實有遇到過很多問題,所以我要在這邊強烈提醒和建議,未來協調的窗口我希望是固定的,而且是強而有力的,不然協調結果會隨著主委的能力高低和口條是否清楚而受到相當大的影響。 另外就是我要舉一個例子,我很高興在草案中看到要積極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的種植,還講到要承租公有土地等等,其實我過去有請農委會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做一些研究。因為我們保留地的面積還滿大的,很多或許是坡度比較陡,又或者是受到相關法規的限制,但是如果可以種植高經濟價值的中藥藥用植物的話,我相信對原住民也有很大的幫助,但前提是必須研究出哪些區塊適合種植什麼藥用植物。可是我對這項要求所獲得的回饋並不是很滿意,因為它的內容很含糊。我特別舉這個例子的用意是,或許未來你們可以動用原住民保留地,好好發揮它的作用,問題是在農委會的調查及原民會是否同意這兩個方面,都有可能遇到相當大的挑戰。其實不要說未來,之前我就遇到了嘛!所以我要在這裡提醒你們。以上是我單純就這個草案的提醒和建議。 本席接下來要請教的是,如果某些產品有宣稱療效的話,是否歸食藥署管? 陳部長時中:應該反過來講,如果不是藥品,就不能宣稱療效,如果不是藥品而宣稱療效,我們有相關的處分。 陳委員瑩:謝謝部長的回答。本席接下來要請教中醫藥司黃司長,如果一個產品裡面有多種中藥成分或中藥材,是否歸你們管? 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要看它究竟是不是歸藥用中藥管理,另外是如果它宣稱療效的話,也有…… 陳委員瑩:所以是不一定的意思嗎?就是如果裡面有多種中藥材或中藥成分…… 黃司長怡超:現在就是有些…… 陳委員瑩: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一個產品裡面有多種,是多種,不是一種、兩種,而是好幾種喔!歸不歸你們管? 黃司長怡超:要看它的屬性,因為有些是藥食兩用,還有含量比例…… 陳委員瑩:我想請教部長,你知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這是一種粉。 陳委員瑩:你抽菸抽很久了嗎?我記得你上次說你抽菸已經三、四十年了。 陳部長時中:我向來不用這種東西? 陳委員瑩:所以你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陳部長時中:有很多人都有在用,像綠油精等各方面都有。 陳委員瑩:綠油精? 陳部長時中:有很多不同的添加物,大家就以訛傳訛,宣稱有什麼樣的效果,像這種東西很多。我簡單跟委員報告,這類東西基本上不是菸品,菸品大部分的成分是菸草;其次,這也不是藥品,藥品要取得許可證;第三,這也不是食品,因為並不是供咀嚼、吞食。所以這三者都不是,而是一樣商品,如果宣稱它有療效,就觸犯了我們各類相關法規。 陳委員瑩:像「菸友爽」、「肺易清」都宣稱有療效,既然宣稱有療效,所以我們就會質疑食藥署是不是應該要管一下。 陳部長時中:有,現在高雄市衛生局有在查處這個案子。 陳委員瑩:我剛剛提到中藥材,因為裡面有沈香、丁香、金龍草、薄荷、金線蓮等等,有這麼多成分,可是你們中醫藥司好像不太管這個東西。因為這就算是香菸的添加物,在抽菸的時候就沾一下,在燃燒以後吸入人體,這樣可以認為是和打火機一樣的一般商品嗎?在吸入體內之後都不會有問題嗎?部長,像這種情形到底應該由哪個單位來管?或者你們就是認為這是一般商品,根本都不必管? 陳部長時中:沒有,這不在我們列管的範圍裡面,就是因為不在列管的範圍裡面,而宣稱有相當的效果,我們都可以管。 陳委員瑩:本席請教了貴部的3個單位,這3個單位統統都說不歸他們管。 陳部長時中:現在高雄衛生局有在查處中。 陳委員瑩:部長,你的意思是怎麼樣?是由哪個單位管? 陳部長時中:都可以管。 陳委員瑩:部長說的和相關單位給本席的回答不一樣,所以這個東西是應該要管的? 陳部長時中:因為委員問他們這個東西是什麼,可是這既不是菸品、不是藥品、也不是食品,既不是這三者,卻又宣稱有這些東西的效果,那就違反了我們的相關法規。 陳委員瑩:這是怎麼樣被列為一般商品,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其緣由和整個過程,但是本席要鄭重的提醒你們,因為這個東西內含這麼多種中藥成分,跟香菸有關係,在抽菸時沾了燃燒以後吸入再吐出來,而且又宣稱有療效、可以清肺,你們3個單位都回答本席這不是你們管的,這是被列為一般商品,你們未來是不是要做一個調整?有沒有調整的必要? 陳部長時中:這不是藥品,所以不能宣稱有療效,如果宣稱有療效,就違反我們跟廣告相關的規定,所以這是可以被處分的,這一點沒有問題。我也要呼籲,像電子菸的效應不同、機轉也不同,以前都說裡面有維他命等多種添加物,可是現在產生了很多問題,所以大家應該要避免使用。 陳委員瑩:部長,請你們的相關單位去化驗一下好嗎?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蔣委員萬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 衛福部長期推動分級醫療,讓醫療資源能更有效運用,各級醫療院所能分工合作妥適照顧病人,但日前公布最新調查顯示,有三成民眾對於健保分級醫療政策認同度低,再進一步分析,七成民眾認為大醫院較專業、近五成民眾無法辨別疾病嚴重程度,因此仍往大醫院跑,最為保險。 此部分還請衛福部加強分級醫療的宣導、提出具體有效的鼓勵措施,並且加強「家庭醫師」制度普及化的策略,先強化民眾對於基層醫療的信任,進而改變就醫行為模式,讓分級醫療能被落實,讓醫療資源能做更有效的運用,維護就醫病患權益。 另外,針對醫師對於健保滿意度調查,滿意度雖有提高,但對於健保支付有一些建議,特別是核刪制度審查以及透明度部分。這部分也請衛福部能更積極研議並回應醫師需求,針對核刪制度審查是否有規則可尋?程序能否更透明?除了讓醫療資源能更被合理使用,也讓醫師對於病患醫療所做得努力與熱情,不會被核刪制度澆熄。 主席:現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我們現在先休息,13時40分繼續開會,進行條文之宣讀,約需15至20分鐘,之後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討論事項共計十九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至第十二案、第十五案至第十九案之各提案條文內容,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另第十三案、第十四案已宣讀完畢。 一、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二、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三、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2人提案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營養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營養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營養師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營養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營養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營養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營養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營養師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營養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四、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五、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十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臨床心理及諮商心理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六、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聽力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聽力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聽力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聽力師公會章程。 七、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十條之一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檢驗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檢驗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八、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呼吸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呼吸治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呼吸治療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呼吸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九、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十、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十條之一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上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十一、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 十二、中醫藥發展法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行政院提案: 法案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行政院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特制定本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並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二、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及促進健康與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三、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計畫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提出地方中醫藥發展施政方案並實施之。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協助推動前二項計畫或方案。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設中醫藥發展諮議會,並定期召開會議,就中醫藥發展政策提供諮詢。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三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中醫醫療及照護 行政院提案: 第八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行政院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政府應發展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合理利用及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 行政院提案: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與產業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並強化源頭管理規範。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不受中央或地方相關法規限制。 前項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行政院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之風險管理及上市後監測措施,並公布執行結果。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五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經濟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政府應推廣及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所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政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臨床與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八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鼓勵產學合作,進行前條之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九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中醫藥研究基金。 基金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條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進行中醫藥研究與管理成果之國際交流,並鼓勵中醫藥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國際交流。 行政院提案: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人才。 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十五、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蔣乃辛等21人提案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十六、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十七、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十九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助產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助產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助產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助產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十八、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八 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十九、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八 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刪除)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主席:現在進行逐案討論。 第一案至第十一案及第十三案至第十七案,重點均在將法案中之「及華僑」等字刪除,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修正,委員於詢答中亦無其他意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作如下決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及第十三案至第十七案均已審查完竣。第一、二、三、十五案分別併案擬具審查報告。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案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接下來進行第十八案「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我們先從比較簡單的來處理。衛福部同意委員提案,為將「原發照機關」改為「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作以下決議: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接下來進行第十九案「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逐條討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衛福部均支持,所以二條文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要說明嗎? 高參事宗賢:跟剛剛醫師法那個發照機關…… 主席:要改成那個? 陳委員靜敏:變成發執業執照。 主席:好,那就請講一下,我們就照這樣通過好了,你們唸一下。 陳簡任技正青梅:但書部分修正為「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限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展延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主席:好,謝謝。也就是把「原發照機關」一樣改成「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陳簡任技正青梅:跟醫師法一樣。 主席:照上述內容修正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作以下決議: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接著進行第十二案「中醫藥發展法草案」之逐條討論,條次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準,處理每一條文前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衛福部有準備綜合意見建議版,請各位委員參閱。 法案名稱照案通過。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案通過。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行政單位說明。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請問委員有無意見? 吳委員玉琴:後面有蠻多條文提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問未來在中醫藥發展法裡面到底會有哪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黃司長怡超:其中包括經濟部、農委會、科技部跟教育部。 吳委員玉琴:是不是還有財政部? 黃司長怡超:是。 主席:第二條就照行政院案通過。 我補充一下,與中醫藥發展法審查無關的人員可先行離席,趕快去為民服務。部長,你應該有關係啦!你在這邊服務。 吳委員玉琴:主計總處的同仁要留下來喔。 主席:請主計總處的同仁留下來。 處理第三條,請行政機關說明。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請問委員有無意見?看起來應該是OK啦。第三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行政機關說明。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案只差一個字。委員若無異議,本條就照行政院案通過。 委員黃秀芳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 第二章章名「中醫藥發展計畫」沒有變嘛? 黃司長怡超:是。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行政機關說明。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吳委員玉琴:我對內容沒有什麼意見,但是關於第三項的部分,因為中間有加了一個第二項,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中所稱的「前項計畫」是指第一項吧?知道我的意思嗎?第三項所講的「前項」其實是前項的前項,是不是應該是指第一項? 黃司長怡超:對。 吳委員玉琴:第三項應該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這樣意思是不是比較精準?而不是「依前項」? 陳部長時中:前項吧! 吳委員玉琴:前項的話是你的前項的前項。 陳委員靜敏:前項是第二項,第二項是講中央主管機關耶。 游科長婉如:前項就是第一項。 陳部長時中:它第二項裡面就包含,就根據我們協商完畢以後去訂定地方的需要嘛! 吳委員玉琴:第一項還是前項? 游科長婉如:第一項。 吳委員玉琴:應該第一項比較精準吧?應該第一項啦! 主席:不是本來就寫第一項嗎? 吳委員玉琴:不是,它寫「前項」。 主席:第五條照行政院案修正通過。 吳委員玉琴:然後再修正,再修正為「第一項」。 朱專門委員蔚菁:委員的意思是第三項裡面講到的「得依前項計畫」改成「得依第一項計畫」。 吳委員玉琴:對,沒錯。 朱專門委員蔚菁:所以就是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吳委員玉琴:OK,好。 林簡任技正美智:委員,其實意思是一樣的,都是指那個五年計畫,因為第二項也規定五年計畫要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所以原來文字的「前項」跟「第一項」的概念是一樣的。 吳委員玉琴:我是說文字的呈現是應該要「第一項」,精準一點是第二項還是第一項,「前項」的話是講第二項。 陳部長時中:第二項就包含了第一項。 吳委員玉琴:請高參事說明一下。 高參事宗賢: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第二項有寫到這個計畫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這個定之是指「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所以這個計畫是指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必須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出來第一項的計畫,所以第三項這個計畫是前項跟……,其實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計畫是一樣的,它的內涵是一樣的。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用「前項」? 主席:好,第五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行政機關說明。 黃司長怡超:委員版本明列設置諮議會;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故不宜於本法明列設置諮議會。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以上。 吳委員玉琴:其實這不是一個組織法的概念,它應該是諮詢會,條文並沒有說要設置一個什麼諮詢委員會,並沒有這樣,只是一個諮詢會。對於這樣一個政策諮詢會議,在很多法規裡面對於其類似組成或是相關的規範都會有一個授權的辦法,我們這邊都不做嗎?諸如未來是由哪些人組成和比例等等,沒有必要這樣訂定嗎? 黃司長怡超:我們在未來對諮詢事項會有規劃,會有相關的專家和產業界人士代表來參加。 陳委員曼麗:本席和黃委員秀芳是共同提案,如果諮議會有它的規矩,是不是可以把諮議會改成諮詢會?這樣在法裡面會有規範,否則行政院版本第六條並沒有把會議名稱訂定出來,而把黃委員秀芳版本第七條的諮議會改成諮詢會,這樣是不是就妥當? 主席:行政單位的看法呢?法務部有沒有意見?法規會有沒有意見? 游科長婉如:人事行政總處…… 吳委員玉琴:這沒有涉及到人事組織,你們有沒有搞錯?這只是一個諮詢會議耶! 高參事宗賢:他們說這是人事行政總處的意見。 吳委員玉琴:這不是一個組織,比如健保費好了,它也不是一個……你們怎麼會…… 游科長婉如:我們對這部分有作說明,上次在審議時…… 陳委員曼麗:你們原來討論時是用諮議會的名稱在做思考,現在我們不要用諮議會,而是用諮詢會的方式,等於說一樣會有會議,因為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也是會有一個會,只是那個會沒有名稱,我們現在是將這個會設定為諮詢會。 黃司長怡超:報告委員,針對第六條,還是要針對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主要是要達到目的和第六條的旨意,還是一樣,所以是不是能夠維持…… 吳委員玉琴:你們行政單位好像有點為難,不過我覺得人事行政總處對這件事情也誤會太大了吧,因為很多地方都設置諮詢會議…… 黃司長怡超:院版第3行改為「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這樣可以嗎? 吳委員玉琴:可以呀! 黃司長怡超:好,就召開諮詢會議。 主席:本席對這部分也能夠瞭解、同意,其實主要是看它在做什麼,只是一些專家在討論如何發展,而不是在審查什麼,所以基本上沒有審查的功能,用諮詢是可以的,只是諮詢專家的意見嘛,如果定期召開諮詢會議,不曉得大家接不接受? 陳委員曼麗:接受。 主席: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處理第七條。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大家對第七條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玉琴:沒有。 主席:第七條也有審查,針對發展、種植等獎補助需要審查沒有錯,照行政院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三章章名。 吳委員玉琴:有點不一樣。 黃司長怡超:章名是「中醫藥醫療及照護」,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這樣寬廣一點,應該OK啦! 陳委員曼麗:應該是可以啦!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行政單位說明。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九條。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條。 黃司長怡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 黃司長怡超:行政院版本係整合委員版本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文字,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即「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陳委員曼麗:就第十一條,因為行政院版本是整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即黃委員秀芳版本,而黃委員秀芳版本第十三條,除了居家醫療之外,還有長期照顧的部分,因為第三章章名也有「照護」二字,所以我在想行政院版本第十一條是不在「居家醫療」後面加上「長期照顧」?是不是應該加上這4個字,可以把這4個字加進去嗎?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如果修正的話,醫師法等等也都要修正,其實每一個專業都會把長期照護放進來,不要另外在這個地方加進去,否則護理師法也要改啊,對不對?那這樣就變成複雜化了,所以我們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我想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掌握核心精神,不要失去核心精神就好了,其他有很多事情來做鼓勵,或者到時候看實施什麼政策,屆時需要自然就會有更多相關的辦法或計畫來幫忙,我想這個部分就這樣處理可能比較好。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 黃司長怡超:行政院版本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明定:「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吳委員玉琴:本席贊成。 主席:我們可以定出一個規定要求人家不要去管嗎?這樣沒有問題嗎? 黃司長怡超:是。 主席:主管國有財產法的單位沒有意見嗎? 吳委員玉琴:財政部應該沒有意見,因為已經協調過了。 主席:本席再次宣告: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案通過。 請問各位委員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案通過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玉琴:沒有。 主席: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 黃司長怡超:行政院版本列有第二項,授權訂定中藥上市後監測辦法。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五章章名。 黃司長怡超:第五章章名是「中醫藥研究發展」。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吳委員有針對第十九條提出修正動議。 主計總處有沒有意見? 邱副所長文慧:主計總處是建議增訂第三款:「前二款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並將原來的第三款「其他收入。」改列為第四款。但是現在因為文字體例的關係,可能還不是很確定。 吳委員玉琴:其實本席是希望未來智慧財產和技術移轉的一部分收入可以挹注到這個基金裡面,在主計總處還沒有很確定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在說明欄裡面寫清楚?這樣就不必修正條文內容了。 許專門委員嘉琳: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也認同委員所講的精神,原則上,不管是智慧財產權所衍生的權利金或回饋金等收入,既然是受贈或孳息所產生的收入,那就是政府既有收入以外的收入,所以我們原則上同意可以回歸這個基金,這是沒有問題的。剛剛也有提出一些建議修正的文字,我們在條文說明裡面增加了「考量該基金以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例如獲得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衍生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亦非屬政府既有收入,宜納入基金循環運用,以利基金永續。」這個部分。 吳委員玉琴:剛剛中醫藥司說增訂第三款會怕文字不精準,你們對我們的建議是支持的,就是在說明欄裡面敘明把相關收入納入基金,你們能不能講清楚要放到說明欄裡面的文字? 許專門委員嘉琳:我們建議放到說明欄的文字是:「依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目前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因屬政府既有收入,無法撥入基金運用,考量該基金以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例如獲得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衍生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亦非屬政府既有收入,宜納入基金循環運用,以利基金永續。」謝謝。 吳委員玉琴:本席可以接受,請議事人員要這樣處理。 主席:已經宣讀過了。 朱專門委員蔚菁:委員是否就不堅持照修正動議來修正條文的文字? 吳委員玉琴:本席不堅持,只要修正院版的說明欄,增加剛才主計總處所講的內容。 朱專門委員蔚菁:就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然後在立法說明裡面增列剛剛主計總處所建議的文字嗎? 吳委員玉琴:對,就是在院版的說明欄裡面針對第二項的內容要再調整,照剛剛主計總處講的內容,對條文的文字就不修正了。 主席: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案通過,在立法說明增列剛剛主計總處所提的文字。 吳委員玉琴:就是修正說明欄裡面第二項的說明內容。 主席:就是增列內容。 吳委員玉琴:修正就好了,因為我們還在討論中。 主席:修正說明欄裡面針對第二項的說明文字,第十九條就這樣處理。 處理第二十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六章章名。第六章章名照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 黃司長怡超:委員的版本明列第二項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本部考量中醫醫事人力應朝教考訓用制度辦理,故建議免予增列。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吳委員玉琴:沒有。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 黃司長怡超:委員版本建議國民中醫藥知識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考量教育部擬訂課程綱要,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已有完整流程,故建議免予增列。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說明。 陳委員曼麗:同意。 主席:其實我們的團隊有跟中醫藥司開過好幾次會議,也有跟很多這方面的專家討論過,都有做很多溝通了。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案通過。 處理第七章章名。第七章章名照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 黃司長怡超: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案通過。 吳委員玉琴:主席,可否休息5分鐘,讓他們把文字再稍微對一下,否則…… 主席:文字不是就剛剛那一段而已嗎? 吳委員玉琴:對,就是那一段,讓他們稍微確認一下。…… 主席:不是已經繕打出來了嗎?文字有改嗎?沒有改啊! 吳委員玉琴:你手上有資料? 主席:對,我們都有。剛才唸的都有紀錄了。 吳委員玉琴:你們都有人幫忙看過文字? 主席:剛才唸過的就不能再改,有改的話要講。 吳委員玉琴:再對一下文字。 主席:他們會再核對,沒有關係,但已經唸過而且已通過,沒有問題。 現作如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等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