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星期三)9時5分至9時1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高金委員素梅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11分至10時2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鍾佳濱  李麗芬  柯志恩  林奕華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學聖  吳思瑤  黃國書  簡東明  高金素梅 許智傑  蔡培慧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何欣純  鄭秀玲    委員列席2人 列席人員: 教育部政務次長 劉孟奇率同有關人員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處長 賴政國 主  席:李召集委員麗芬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麗芬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第二十六條,除第一項修正為「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技專校院教師之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餘照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通過。 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麗芬補充說明。審查結果:第五條及第七條(含委員鍾佳濱等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處理台澎黨中央黨部請願文書,為就新課綱所提台灣地位未定一事,請協助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等委員會說明溝通乙案,請查照卓辦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討論程序委員會函請本會審查人民請願案一案。 請國教院顏副院長報告。時間3分鐘。 顏副院長慶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人民請願案教育部回應說明如下: 有關台澎黨中央黨部來函提及之教科書內容,係依據教育部民國一百零七年由課程審議會審議通過所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社會領域」編撰及審查。有關臺灣國際地位之內容係規定於「歷Da-V-2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條目,依據該條目之說明,建議從臺灣當時的國際處境著眼,包括因戰爭而締結的條約、相關宣言、決議文及公報內容敘寫。 有關臺灣地位問題,經查一百零八學年度普通型高級中學各版本歷史教科書,論及「國際局勢與臺灣地位」時,均依前述課程綱要之規定,透過條約宣言或公報的解讀或詮釋,爰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書審查小組均為國內具學術專業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教師,對於教科書內容未違反課綱規定、不牴觸國家法律,且未涉及正確性之疑慮者,均予以尊重。 以上說明為台澎黨中央黨部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及教科書中臺灣國際地位相關疑義,國家教育研究院業依教育部108年11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25407號函復大院,敬請參考。 主席:謝謝顏副院長的說明。 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今日會議作如下決定:請願案一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將個案請願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委員參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非常謝謝顏副院長的說明及幾位委員的到臨。我們今日議程處理完畢。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之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現在散會。 散會(9時12分) 附錄: [image: image2.jpg] 附件一 [image: image3.jpg] 附件二 [image: image4.jpg] 附件三 [image: image5.jpg] 附件四 [image: image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