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星期三)9時5分至9時2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37分、下午2時至3時57分;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25分、下午1時39分至3時42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黃國昌  林德福  李俊俋  許毓仁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智傑  林為洲  段宜康  尤美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羅明才  林奕華  劉世芳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 12月19日(星期三) 監察院秘書長 傅孟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煥棟 12月20日(星期四)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調查局局長 呂文忠 廉政署署長 朱家崎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司法官學院院長 蔡碧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王添盛(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費玲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12月19日(星期三)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12月19日(星期三)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志揚、黃國昌、林德福、李俊俋、許毓仁、鍾孔炤、周春米、許智傑、林為洲、段宜康、尤美女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108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82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59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1,255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二)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898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鍾孔炤  許智傑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許毓仁  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林德福 (三)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2,051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許智傑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四)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3,62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五)鑑於所得稅申報系統已於107年起支援跨平台(Mac、Linux、IOS及Android)及跨瀏覽器(Safari、Chrome及Firefox)申報服務,惟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系統目前仍僅能使用Windows作業系統,對於使用率已日漸提高之IOS作業系統或是各瀏覽器系統之使用者而言,都增加申報之困難。爰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六)監察院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中載明「跨列簡任第12職等之調查官,其職務主要係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同時又載「設置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各28人,係為吸納各領域專業人員,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未對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之職掌作明確區別,且查106年4次出國考察其中3次隨行人員即為調查專員與調查員,難謂有非調查官即無法協助監察委員於專業上調查辦案之理。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自民國87年修正以來已逾20年,有關調查人員之配置應視實際需求及配合行政人力編列為調整。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之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七)監察院對於司法人員(係指法官及檢察官),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為憲法所賦予之權利。又民國45年1月間,由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3院派員多次會商,達成「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之協議內容,嗣82年12月24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增列第27條第2項。惟監察委員對於司法判決案件之調查權行使涉及司法權之獨立性,縱有院際協商在前,僅於法規命令便拘束司法權之獨立性恐有違反法制之疑慮。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之修正草案,有關涉及司法權之部分應予法律明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八)「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結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立法院106年通過決議謂:駕駛、技工、工友人力需求下降,監察院應精減員額。經查:監察院108年度預算員額為520人,包括委員29人,職員296人,駐警17人,技工16人,駕駛47人,工友30人,聘用人員83人,約雇人員2人,預算員額人數並未減列。 依107年7月19日監察院院會會字第1071330093號函之書面報告說明,謂駕駛員額「因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包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委員個別責任區之巡察,以及年度中央機關之巡察及地方機關之巡察等事務龐雜,車輛使用頻繁;另本院業務性質特殊,基於委員人身安全考量,須調派公務車輛接送委員上下班」,其他理由尚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及利益衝突迴避之宣導業務、檔案借調、出納人員往返國庫……」等。 另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項規定:「委員使用車輛之用途如下: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6.其他使用」。第4項規定:「委員每日使用車輛後,駕駛人應停放本院指定之地點,並依管理規定,覈實填註里程紀錄,併入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登錄。」是以,監察院車輛之人員、預算是否未能有效配當、合乎撙節原則?首長、副首長專用車是否避免淪為「支援婚喪喜慶」或「其他使用」?顯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爰請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是否符合監察院之業務、委員職權,以及撙節開支之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九)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之交流。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十)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以監察史擔任國家人權機構之委員,且國家人權機構運作良好之國家,如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等國之人權監察史交流。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十一)監察權干預司法之問題,近來迭發爭議,例如107年8月間,監察委員劉德勳就前花蓮縣長傅萁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案件提出調查報告,並在調查報告中針對審理過程的缺失提出處理辦法,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此一調查報告更成為傅萁補充上訴的理由,而有干預司法審判之虞。此後,雖引發外界抨擊,卻未見檢討,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等規定可知,監察院對進入司法偵審程序之案件進行調查,應受有限制。 然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汙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僅明定「盡量」,與上開釋字之意旨不符,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監察院就《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二)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規定,監察院核派調查案件,可分為院派調查、委員會決議調查及自動調查等3種;如該名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20件以上者,即『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惟查: 依監察院統計資料,監察院105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89件,占核派案數(270件)32.96%;106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137件,占核派案數(313件)43.77%;107年度(1至11月,下同)自動調查案數為384件,占核派案數(512件)75%。而截至該月底尚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105年度為184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65件,占35.32%;106年度為225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91件,占40.44%;107年度(1至11月)為407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286件,占70.27%。 從以上數據可知,自動調查案數占「核派案數」與「未提出報告案數」之比率,於107年度大幅提升,核派調查案件未提出報告的比率也隨之提高(105年核派案數270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184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68.15%;106年核派案數313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225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1.88%、107年核派案數512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407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9.49%)。 監察委員雖係本於憲法,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然法官亦按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尚且受辦案期限之拘束,並有因遲延案件過多,遭監察院彈劾之案例(參監察院107年劾字第16號調查報告)。而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提出報告之期限固受《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規定限制,卻似為訓示規定;同時,監察院網站亦查無「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資料,相較司法院網站均按月公布「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結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監察院似無不宜公開之理。 從而,監察委員固為獨立行使職權,然就調查期限、自動調查未結案件上限等程序規範,似應受到一定限制,並受外界監督。建請監察院比照上開司法院統計資料,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數據,並就如何降低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之比率及建立相關管考機制(如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106年開始共釋出25個「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每個標案從14至28萬餘元不等,總計546萬元,然標案細目幾乎全由「花蓮在地記者」以個人身分得標,而不是媒體或公關公司,且只要繳縣長的施政文章、影音即可。又其中部分標案107年初、甚至106年底就已經決標的案子,直到107年10月中旬才上網公告?並發現時任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106年底與記者對談表示,前傅縣長將卸任,將開出每月5萬元報酬,希望記者幫忙私下蒐集輿情,內容不需公開報導,只要每月繳回1篇分析採訪,幫助傅掌握地方脈動即可。 對於不同於一般的政府採購案,為何這批政府標案幾乎都由花蓮在地記者得標、為何標案沒依程序登錄,及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之情事等外界相關質疑問題,對此監察院應儘速嚴加查察,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李俊俋 (三)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本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12月20日(星期四) 二、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五、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5項 法務部485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3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1億2,461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420萬6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萬9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1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4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79萬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2,631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3,697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億6,338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6,198萬1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970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151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4,904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8,982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4,772萬5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669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10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306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7,169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2,624萬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225萬8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185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65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9,862萬7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47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52萬5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27萬5千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349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167萬8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4項 法務部94萬7千元,照列。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3千元,照列。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3萬5千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9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3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06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7項 法務部27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5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14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3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376萬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6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2萬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2萬5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7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0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63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7項 法務部57萬8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0項 廉政署13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8,583萬7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5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萬4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6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99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702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4,45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5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54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72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6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68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0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27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26萬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7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61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70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5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3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3項 調查局83萬4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6億8,702萬8千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17萬8千元及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01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16億8,682萬8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法務部長蔡清祥上任後於107年10月3日首度在立法院備詢,面對當前受《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規定者,有其公然接受媒體採訪、出席公開募款餐會活動等情事之質詢時,公然表示就其「高度智慧和他的法律素養,應該知道紅線在哪裡」等發言,明顯殆耗法務執行之尊嚴,更因此引起社會輿論騷動,添增法務推動的行政上波瀾,有明顯與「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提高行政效率,輔助法務工作推動」預期效果大相逕庭。 爰此,提案減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20%金額,以茲對蔡清祥部長可達提醒及警惕效果,並另凍結20%,迄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二) 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為維護政府廉明形象、澄清吏治並提升國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法務部不斷宣示以反貪腐作為業務之重心,立法院亦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於104年5月完成三讀程序,並經行政院定同年12月9日施行之。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查,於107年12月即將屆滿法定3年修法期限,惟以上事項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向法務部提出質詢,法務部部長除對前揭修法期限誡命毫無所悉外,更將修法責任推諉廉政署負責,甚而在詢答時直稱廉政署為一「獨立機關」,顯見法務部未能恪守機關法定任務積極推動反貪腐目標。有鑑於此,爰提案減列上開預算30萬元、凍結50萬元,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上開事項之改進進度提出具體之研議時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三) 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查法務部部長多次於國會殿堂踐踏專業、發表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包括:慶富詐貸案質詢時堅稱檢察官有聲押陳偉志,爾後由該部次長澄清法務部從未聲押、後來也讓陳偉志潛逃出境;前立委李慶華貪污詐領助理費棄保逃亡,針對偵查階段檢察官為何不採取必要措施防制,部長以輕蔑語氣回答有採取措施,謊稱檢察官起訴即為所謂保全措施;針對「棄保潛逃罪」法案是否已經提案,部長回答國會質詢稱「草案已經送至委員會審議」,當場經委員會議事人員證實部長言論憑空造假、子虛烏有,該案從始至終未曾送至立法院備審。法務部為維繫我國民主法治與維護人權公義之重要機關,法務部長貴為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法律事務之最高領導者,卻在國會殿堂公然扯謊、散播不實言論,爰提案凍結上開預算50萬元,俟法務部部長就上開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四) 法務部108年度預算案「其他設備」之「資訊設備─設備及資訊」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編列1億2,601萬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9,801萬元,增加2,80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2,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4,743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許智傑  黃國昌 許毓仁  吳志揚  林為洲  李俊俋  林德福 (二)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303萬5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黃國昌 林為洲 (三) 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2,52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吳志揚  林為洲 (四) 台北市華光社區非正規住居業已於102年8月全數拆遷完畢,部分原居民之金錢債權於該年業已執行、全部清償完畢,已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確認後發函通知,然法務部當時負責處理本案之專案小組及後續接管之矯正署及所屬單位卻未確實檢視、確認債權清償情形,以致升斗小民迄今仍登載於機關內部之清償催收作業清單及會計帳務,且仍未註銷其債權憑證,使其持續遭受確已清償之債務糾纏,甚至於法院民事執行處已發函確認清償之逾5年後,方回溯追認當時債權之未實現,平添民眾困擾,傷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並虛耗行政資源。 部分個案甚至於主要債務繳清、事隔多年後,矯正署所屬單位仍一再向司法機關提出聲請及異議,要求非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有濫訴、耗費司法資源之虞,顯示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有違素來強調提升行政效能、疏減訟源、節省司法資源、增進社會和諧之法務部施政重點。爰請法務部確實註銷已清償債務者之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函轉或副知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辦理註銷,並就其餘家戶考量所得、財產及每人每日最低生活費用支出,屬實質弱勢而無法償還者,不再追討債務,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五) 現行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雖已有不少規定,惟仍存在「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等3大問題;就資訊不全部分,以2年前發生的小燈泡案件為例,被害人家屬在網路發文指出,檢察官說(預計何時起訴被告)還不明確,1小時後,媒體卻大幅刊登「偵查終結,予以起訴」等相關內容,感到被司法2度傷害等語,此案凸顯出檢察實務上在權衡偵查不公開、被害人權保障與媒體監督(人民知的權利)時,被害人的訴訟獲知權被嚴重忽視的荒謬景況。 此後,法務部固於106年4月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於偵查終結公告時,地檢署將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被害人或家屬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避免被害人在媒體報導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有意外突襲的壓迫感。之後,案件提起公訴審理中,公訴檢察官或書記官『可』聯繫被害人了解有無陳述意見及出庭需求,並寄送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復於107年8月7日〈司法改革第二次半年進度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具體作為」欄、1.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第(4)點記載:「增訂檢察官、地檢署應主動提供訴訟權益資訊並告知『重大案件』偵查結果,矯正機關與犯保協會應協力建立收容人監所動態通知機制等相關規定」等情。然而,法務部上開所述均係針對「社會矚目」或是「重大案件」,而非通案考量、解決過去被害人對於訴訟一無所知之情況;對於一般案件之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顯有不足。 為此,爰請法務部應儘速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使被害人得即時透過網路系統瞭解訴訟動態,並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六) 民法第166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規定,該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惟該條增訂至今,19年過去而仍未施行適用,箇中緣由即有再次檢視之必要。雖就施行日期乃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然按現行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其他相關機關,研析本條至今仍無法落實施行之原因,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七) 依據法務部函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且考量獎勵制度異於司法警察,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之角色,實不宜領取查緝毒品獎金。惟法務部自對外宣示政策以來,至今僅預告而仍未修正發布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為儘速落實相關政策,爰請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並將新修正發布之辦法函請提報立法院院會存查。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八) 檢察官勞逸不均的問題長期為外界所詬病,究其根本,檢察官的人力配置是否合宜?容有討論空間。以日本檢察廳106年(平成29年)之員額分配為例,地方及區域檢察署之檢事員額,占總體檢事之94.6%;然同年度我國檢察署之員額分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僅占總體之85.3%。 此外,為因應金字塔型訴訟之變革、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之目標,檢察官的人力配置亦須重新思考,期能以充足、適宜之人力,強化偵查、起訴之作為。爰請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九) 法務部於104年參加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年會時即知曉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又我國於105年一度因缺少資恐防制相關法制將被提報全球之重大缺失名單國家,必須緊急提出行動方案尋求緩頰,並於修法後舉行4次大型國家風險會議與2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決定儘速將遵法規範納入法制,足見法務部對於評鑑時程、待完成之政策方向及未達成評鑑要求之後果能有相當清楚之掌握。 惟《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應修正草案,至107年9月中本會期甫開議時行政院方函請立法院為審議,距離APG 11月5日起在台舉辦現地評鑑不足2個月、亦無一併提出影響評估報告,顯見法務部於相關法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有重大瑕疵,使得我國洗錢與資恐防制作業進度遲延、無從準備周全。 爰請法務部於8個月內就我國洗錢防制作業下列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一、目前洗錢防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之現況盤點,並說明為避免日後法制準備作業遲延應具體改善之項目。 二、本次《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施行實施6個月後之影響評估評估,至少應包含: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因應此次修正後所進行之內控流程建立與執行狀況、指派專人進行防制作業之人次、執行內控之成本及效益分析。 三、107年APG現地評鑑結束後,因應11項受評項目之改善作業日程規劃。 四、會同金管會等部會,輔導各該事業、機構執行內控及風險評估控管之計畫,使其執行客戶風險評估時能確實分級、對大多數之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措施,最小化對一般民眾生活之干擾。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十) 現行偵查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於解決濫訴、節約檢察資源有其成效,但目前僅以行政規則作為法源依據,規範位階不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規範密度亦嚴重不足。 首先,辦理他案時,檢察機關慣以法律定性不明之通知書傳訊相關人士,簽結後也未通知被傳訊人,程序保障不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一旦開啟偵查,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3種方式終結程序,而不起訴、緩起訴決定不僅受上級檢察機關再議之監督,告訴人也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資救濟,然行政簽結制度卻不受上開機制監督;最後,他字案經行政簽結後,檢察機關可隨時重行再啟偵查,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同樣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慮。 綜合上述,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行政簽結制度法律化之修法建議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許智傑 (十一) 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戒毒策略部分,法務部主管機關擬定提高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並於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科目中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629萬6千元,用於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所需人力及交通等,惟據統計98年度施用毒品出獄7,887名收容人之再犯情形,截至106年度再犯施用毒品罪者計有5,739人,占比達72.8%,即逾7成再犯率,又其中仍有4,017人,約5成毒品罪收容人係於出獄後2年內再犯。顯示各項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皆有待精進之處,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十二) 法務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總經費4億9,891萬元,分年辦理,以前年度已編列3億3,417萬7千元,本年度續編7,2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3,900萬元,而這筆預算主要運用在法務部本部外,還包括法務部轄下的各機關,也就是各地方地檢署的設備更新也在其中。 然而,臺灣高等檢察署也在108年預算檢察業務項目中,編列「檢察機關各項設備汰換及購置經費1,303萬7千元」,相關的設備購置後也會分別發送給各地方地檢署,綜上,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三)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公布施行至今已20餘年,依該條例第83條,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雖非強制法務部改制,然比較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之制度似有改制之必要。少年矯正學校之教育實施依同條例第4條受教育部督導而少年輔育院無;少年矯正學校每班人數以25人為上限而少年輔育院原則30人實則高達50人。少年僅因受感化教育地點不同而面臨矯正學校及輔育院截然不同之處遇,從制度面及資源面觀之,少年矯正學校似較能提供適性感化教育,且受教育部督導之課程內容對於少年未來再升學或是進修具有實益,有助於協助少年重回社會。惟現行評估矯正學校及輔育院之績效僅以再犯率為基準顯失公允,蓋再犯率無法比較平均再犯日期且無法顯示再犯之罪刑輕重,針對少年受感化教育後之再升學及進修更難以比較。爰建請法務部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以此做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四) 科技設備監控屬於刑罰中間制裁措施之犯罪控制策略之一,藉由運用科技的設備來達到監控的目的。按現行法律之規定,其使用範圍為假釋或是緩刑中的性侵害付保護管束的加害人,在加害人假釋出獄或是緩刑判決確定之後,交付保護管束期間,藉由電子設備約束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人之行為,使其順利的回歸社區,適應社會生活。 而查過去曾有相關研究指出,科技設備監控不僅具備可行,且不僅針對性侵害犯罪,以科技設備監控來提升毒品犯到驗率亦具可行性,如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附屬配套措施,並結合以長期戒癮處遇計畫為主的組合方案則被證實極具成效。又如家庭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等是否具有科技設備監控之可行性,亦有研討之實益,爰請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五)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假釋經撤銷者,若原犯有期徒刑之罪,其責任分數之適用係採殘餘刑期之類別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惟,若原犯無期徒刑之罪者,其責任分數仍適用無期徒刑之類別(即無殘餘刑期之考量)並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相較於犯有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犯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責任分數之類別非但無殘刑的適用且在適用無期徒刑之責任分數下仍須加重二分之一,造成雙重加重之疑義。然,刑法第79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須執行25年屬法有明文,非謂其之執行仍屬無限期,故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若係採原無期徒刑之類別再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不僅有雙重加重懲罰受刑人之疑義,且與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不符,恐有違反平等原則之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使指揮書刑名符合實際執行期間,並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六) 根據法務部性侵犯罪統計分析,經裁判確定判決有罪者年齡結構比,有超過3成是未滿24歲者,凸顯台灣的性平教育與法治教育有待強化,針對層出不窮的性侵害案件,法務部應研議相關方案,來解決性侵害的產生,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七) 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使此類受刑人能兼顧家庭、學業與工作,不致與社會脫節,成為有貢獻之生產者。 然,綜觀開始施行社會勞動制度起,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幾乎連年升高,此現象已經破壞當初政府設置此制度之美意。爰此,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八) 立法院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案,該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1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查《刑事訴訟法》第61條修正理由,略以:「現行司法實務,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一般民眾收到,很容易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時,平信寄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以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是否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常引起很多爭議。」 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62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明定以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法務部亦表示,修正案發布施行後,將督促全國各檢察機關,就拘提前所為之傳喚,務必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維法治及人民權益之保障。 查,各檢察署於108年度所編列之預算,已有先行評估並增列所需之通訊費用,以資掛號郵寄;惟,得否落實《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仍有待後續追蹤。爰要求法務部應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相關預算之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九) 肅貪為我國法務部與檢、調、廉之重要業務,然觀諸我國近年辦理貪瀆案件之定罪比率,以貪瀆案件起訴,最終以貪瀆罪名判決有罪者,常年不足半數。公務員為國家運作之重要組成,動輒以貪瀆罪名偵辦、起訴之,嚴重傷害公務員名譽與士氣,且易養成公務人員保守陳腐,消極作為之風氣。低定罪率造成公務員徒受訟累,且對於國家之發展有長遠之傷害。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肅貪案件如何有效提升起訴品質之相關專題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二十) 鑑於我國有司法改革之必要,自106起年總統府即召開為期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於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討論勒戒處所及戒治所是否回歸衛生醫療體系時,法務部曾提出報告指出:「由於現行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並無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員等專業人力之編制,相關處遇均有賴醫療機構以支援方式派遣醫療人員入所,執行部分醫療業務。戒治所雖編制有前揭人員,然人數與服務個案比例相差懸殊,難以發揮戒癮醫療處遇之效果。」因此社會上不乏有建議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之呼聲。 107年11月5日,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說明,衛生福利部和法務部就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一事已開始協商規劃,先由桃園女子監獄約50名女性觀察勒戒者開始試辦。爰此,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一) 我國於民國98年批准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兩公約),同年4月公布兩公約施行法,該年12月10日施行;民國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以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有內國法之效力。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均強調國家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亦揭示國家應致力消弭因其身心理功能損傷所造成的社會生活地位不平等,給予合適的藥物及心理治療、提供適宜教育,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全發展。 然據監察院107年11月22日公告107司調0050號調查報告指出,自民國106年起至107年5月21日止,臺北少年觀護所一共收容195名過動症、躁症及其他精神障礙之兒少,並另有智能發育遲緩者,卻未如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提供特殊教育資源;專業心理輔導人員亦不足,多需仰賴志工協助,不利罹病少年病情改善。 為妥適維護身心障礙兒少之權益,爰此,請法務部積極盤點各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之所需,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相關資源,就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法務部得於各地檢署設觀護人,專司檢察官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除保護管束案件外,觀護人實際上還需要負責易服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法治教育等社區處遇案件或司法保護業務,故觀護人為社區處遇及社會安全網的樞紐當之無愧。 惟,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指出觀護人之法定員額257名,預算員額224名,民國106年12月底地檢署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人數為193名。以106年12月受理案件數為例,各類案件總計55,905件,平均每位觀護人每月受理案件量為290件,遠高於法務部民國82年核定觀護人合理案件負荷量每月150件,足件案件量之沉重,不但使得觀護人加班成為日常,更可能影響到觀護品質。 爰此,請法務部除應儘速補足人力外,另應通盤檢討觀護人之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如各類型犯罪預防宣導與宣講活動之支援,使觀護人更能專於觀護本業,提升觀護品質。並就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為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該號解釋更明確指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 之所以應採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所揭示之原因,首先是「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理由書第15段);其次,「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理由書第15段),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理由書第15段),而「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故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理由書第15段),且「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理由書第15段)。故「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申言之,公法學者已指出,該號解釋特別之處在於揚棄本質差異論之平等權審查模式,不再使用過去「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機械性原則為判準,明白指出性傾向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並考量同志屬於孤立隔絕少數之「結構性不平等」,以實質保障長期受到歧視隔絕之群體的平等權利。 此外,該號理由書也指出「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理由書第16段);換言之,從憲法保障觀點來看,同性伴侶就不能生育而言,與主觀上不想生育和客觀上(醫學上/生理上)無法生育的異性伴侶並無差異。甚且隨科技進步,同性婚姻配偶之不能生育係指「不能透過性交而生育」,並不表示不能透過人工生殖而生育,就此而言,實與異性婚姻配偶使用生殖技術透過捐精或捐卵生育子女之結果相同。是以,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之內容,同性婚姻家庭親子關係之立法設計,顯然必須揚棄「同性戀不能生育」之本質差異論。取得婚姻配偶關係之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間,不能純粹以「同性戀不能生育」為由而限制同性婚姻配偶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僅及於立法形式,而未觸及實質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條文設計,且依公投結果所提出之法律案亦不得牴觸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爰此,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併同法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四)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4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以106年之統計數據為例,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核准人數68人;最高檢察署審核刑事補償案件情形決定補償件數則為73件。前開案件被告付出勞力、時間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其「精神、名譽等非財產上權利」亦受影響,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有罪之人入監執行完畢出獄後,得藉由《更生保護法》所設機制復歸社會,無犯罪嫌疑經不起訴或無罪諭知之刑事補償請求人,其所受長期或短暫拘束人身自由剝奪,國家更應建立社會復歸機制,使其適於社會,此非屬紛爭解決領域,宜由行政權予以照護。爰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二十五) 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目前法務部及司法院已分別辦理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 有關法務部最新之分工及辦理情形,最高檢察署係針對「貪污案件」之有罪及無罪進行分析,目前已研究25案,並就相關無罪確定判決整理研究彙編。「詐欺案件」之無罪判決確定案例研究分析彙編作業,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分析彙整詐欺案件判決無罪原因。至於「婦幼案件」無罪確定案件,法務部目前則研擬交由全國地檢署定期召開之婦幼督導會議中,進行個案研究檢討。至於設立專責的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涉及人力及物力的重新規劃組織編制,已列為法務部長期工作目標。 就此,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之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週知。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六) 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因罹患精神疾病犯罪而受裁定監護處分計有1,947人,其中犯殺人罪有324人。而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係將所有類型之受處分人,全數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此種作法是否能有效達到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不無疑問。 根據專家指出,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疾病者,在進入一般醫院後,可以獲得較好的治療效果。但有部分類型精神疾病係基於酒癮、藥癮、反社會人格引起,其症狀通常較為短暫,經治療後精神症狀已消除,惟仍會有不定時攻擊他人之情形發生,對社會的危險性依舊存在。 有關上述後者類型病患之處理情形,外國多有由司法和衛福部門共同合作之作法,以德國為例,係將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病個案,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中治療。由藥癮、酒癮或反社會人格引起之精神疾病,則安置於設有監護設施之處所(如:司法精神病院),以高度戒護、監督及行為修正之方式處理,並設定期限。治療期限屆期後,再引入行為監督制度,類似我國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制度,確認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英國、日本及美國之監護處分制度,也都有類似的措施(區分一般民眾病院和司法病院),在治療的同時進行行為矯正,於監護過程減少對社會危害。 就此,我國針對特定類型受裁定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應參考外國做法,跨部會合作設置「司法精神病院」,透過高度戒護集中處理,和一般精神病患進行不同的治療模式,值得討論。建請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研擬所需經費、人力及資源;若短期內設立之可行性不高,針對特定類型受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應研擬如何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七)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主管機關於107年7月25日轉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職掌,係因行政院於107年5月責成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統籌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全面施行相關事宜與協調整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之一致性。個資保護在現今社會不僅事涉資料主體的人格權,也攸關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外交關係甚至國家安全,法務部歷來皆為個資法主管及解釋機關,卻一夕之間因為政策改變而將主管業務移轉給其他部會,有鑑於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確實完成業務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就個人資料保護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進行評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八)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過去即因曾發生檢察官口出歧視當事人言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並涉嫌媒合性交易、濫權監聽等情事引起討論,而107年發生的檢察官率領警察至幼兒園質問師生事件,亦再度引發社會對此機制之檢討聲浪。因依現行《法官法》規定,人民尚無法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檢察官評鑑聲請,且評鑑流程須先由評鑑委員會認定該受評鑑者有懲戒之必要,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待監察院彈劾案成立後方將案件移交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相當冗長。況且縱使經評鑑,實際上真正被認定需給予懲戒之比例並不高,而上述因素皆導致現行評鑑制度無法快速、確實發揮淘汰不適任檢察官功能。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現行檢察官淘汰制度如何修正改進、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應如何進行變革及改革相關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成降低檢察官不適任情事一再發生之情形,落實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九)公部門「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私部門「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為我國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會議中之重要決議。期望藉由訂定法律位階法規範給予吹哨者適當之權利保護,使其勇於出面揭發組織弊端及違法貪腐行為,以達成我國促廉反貪、打擊公私部門不法行為之重要目標。而自107年10月因普悠瑪事件傳出台鐵疑似欲懲處吹哨者,至近來臺中地院法警因維權作為而受到院方不斷打壓等案例,更可理解揭弊者之保護應是刻不容緩。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近1年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仍舊處於行政院審查中,立法進度緩慢。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內涵,並確實保護吹哨者,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儘速將草案送由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之內容暨相關配套措施、子法制定進程,以確實落實我國政府反貪腐、反弊端之決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為使人民瞭解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續計畫推動及決議落實進度,司法院、行政院已聯合於107年5月設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公開相關資訊。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105年召開至今,已逾2年,部分與修法相關之決議卻仍未落實,如由法務部主責強化我國反貪腐機制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至今尚未送入立法院審議,立法進程緩慢。而對於毋庸修法即可進行之變革,包括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兒少保護、矯正機關醫療改善等事項,法務部亦未積極提出改進方式,相關部會甚至出現不遵守決議內容之情形,如近來仍不時傳出檢察機關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情事。有鑑於此,為使我國司法制度益臻完備、落實使人民有感之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各小組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對於已執行事項是否有需再調整或不符決議內容應改善之處,而針對無需修法即可執行事項,應確實瞭解人民關切對象及適當接納民間團體之建言,儘速擬定決議實施方式與執行期程,以加速、落實司法改革之進行。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一)查日前有於檢察官任內收賄貪污而入獄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朝震,判刑定讞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王朝震提告,台南地院指現行律師法,王並無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之情事,判台南律師公會應讓王朝震入會。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有上開案件為顯例,可見臺灣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三十二)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相關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9,47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司法官學院為有效管理場地,提高資源效率,充分發揮教學與服務功能,於106年1月訂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將宿舍、教室等開放提供申請單位借用。惟查司法官學院於106年度並無任何場地出借收入,107年度截至7月底僅有實習法庭與大禮堂出借收入,整體出借使用情形未臻理想,又觀察律師職前訓練將有1個月之基礎訓練,學習律師過去有因1個月之訓練期間而有苦無住宿之問題,兩者實有檢討與改善之必要。爰請司法官學院研謀具體改善良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31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6,45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廉政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79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許毓仁  吳志揚 (二)廉政署108年度編列80萬元用於「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國外旅費─與邦交國簽訂合作意向書交流互訪活動」相關業務,然就擬前往國家僅列說明拉丁美洲「某」邦交國,有執行對象及計畫內容不明確之疑慮。 爰此,要求廉政署說明(1)與邦交國交流情形(2)出國相關規劃(如:出訪國家、交流內容及未來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三)廉政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共計4,798萬8千元,含辦理跨境犯罪之調查、緝捕外逃罪犯以及協談共同打擊貪腐所需之差旅費。然近年兩岸關係停滯,共同打擊貪腐成效難以彰顯,在我國財政窘迫之際,應撙節支出,爰請廉政署針對前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四)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主要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透過軟體蒐集並分析測謊過程中出現之行為徵候,輔以人臉面部表情辨識及行為觀察分析軟體進行表情辨識、記錄與分析,再與自白、已知的犯罪事實、人證、物證、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等基礎事實資料庫,進行分析比對,建置說謊行為徵候之指標。 國內近來無論是監察院或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測謊鑑定得否作為論罪依據,以及測謊之有效性存有疑慮,惟查計畫內容,僅說明蒐集30個案例,未就樣本來源,如何蒐集與錄製符合臉部分析表情軟體及行為分析影像加以提出,且僅提出委託大學院校心理或行為科學相關科系或學術研究機關,進行影像分類、索引及彙整,並建立相關指標,對於如何操作及具體指標,亦皆未說明。爰此,要求廉政署就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五)有鑑於過去公務人員貪瀆案、金融業違法案,或是近日發生之國營事業揭弊等案件,均始於內部單位揭弊者之揭發,足見揭弊者之保護與相關揭弊之行為,實有規範與保障之必要。又查廉政署自委託研擬草案以來,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求公、私部門均得納入適用範圍後,107年11月月底已完成草案並對外公告,為加速立法作業流程,爰請法務部儘速函報行政院。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六)108年度廉政署於廉政業務計畫編列4千7百餘萬,係為辦理相關廉政政策規劃與考核、貪瀆預防等相關業務。然106年在世界各國「清廉印象指數」台灣得分63,全球排名第29名!雖我國排名與得分已連年進步,但我國與東亞各國如新加坡(84分,第6名)、香港(77分,第13名)及日本(73分,第20名)仍有差距,凸顯我國仍須在廉政計畫下功夫;加上民眾對於政府調查起訴貪汙表現最不滿意(55.6%),且民眾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最應優先制定防貪法規!爰此,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提供(1)我國以何國作為標竿學習(bench marking)的對象?(2)我國目前在清廉印象指數評比中,有哪些指標是迫切要改進?(3)108年度廉政署針對反貪、防貪與肅貪之作為有何規劃?針對上述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七)鑑於廉政人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以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潔與效能,且對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之責,惟近年仍發生廉政人員利用承辦案件發放檢舉獎金之機會向檢舉人詐取財物,及對執行犯罪嫌疑人洩密等事件。有關發生貪瀆風紀案件,不僅斲傷廉政署形象,抹殺廉政人員之努力,更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廉能的信賴,然為全方位防杜類似案件再發生,故要求廉政署應增加防範機制,透過專精訓練等課程,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落實執行保密相關行為之規範,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防範機制及保密控管措施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33億2,25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30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連署人:尤美女 (二)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2億7,232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含「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46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智傑  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吳志揚 (三)103年桃園縣政府即指示城鄉局規劃桃園監獄搬遷事宜,然經多年追蹤,矯正署仍未有進度。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四)經查矯正署83年取得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之臺北女子看守所(原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然因當地居民反對,而且目前尚無興建台北第二監獄計畫,以至於該筆土地處於閒置無用狀態,惟政府為避免該土地被侵占或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每年皆需支付百萬元保全及看顧費用,有刻意閒置公有土地及浪費公帑之嫌,故請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五)矯正署為關懷臺籍收容人在陸服刑情況,並宣揚推廣矯正教化及技訓成果,擬定於108年10至12月間前往大陸地區矯正機關(浙江省);經查,1、矯正署於過去3年編列赴陸預算,均未妥予執行或撰寫出國報告說明成果,且包括探視人數、在陸受刑人人權狀況均未予說明;2、有鑑於中國大陸近年迫害百萬維吾爾人廣建「再教育營」,及監獄仍高達超過千名政治犯,人權紀錄不良,相較台灣人權紀錄良好,此類兩岸矯正交流似無必要。爰請矯正署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六)鑑於現行監獄教誨師人力不足、教誨師不具備專業素養與諮輔技巧、監所職訓資源不足,收容人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有違反人權保障之疑慮、假釋未由專業專責單位做公平公正的審核等問題懸而未決,爰建議矯正署針對上開問題檢討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七)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主要是收容保護事件、留置觀察、刑事案件之兒童及少年。收容此類少年之目的,是為了瞭解少年的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和所處社會環境等事項,以提供少年法庭審前參考,所以少觀所並不是為了讓少年接受執行而設置,收容於少觀所的少年也不是罪犯。 因此少觀所的定位與運作,就不能直接套用監禁成人的思維,以戒護和懲罰為主軸。而必須以教育、輔導取代懲罰,降低兒少進入收容機構的負面效應。但是現行少觀所之人力配置、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仍多仿效矯正機關,人力亦以矯正人員為主。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107司調0050)指出,目前全台22所少觀所,其中有9所設置了違規房和考核房以關押違規少年,更有部分少觀所對於違規少年課以禁止戶外活動、長時間打坐、抄寫經文、禁止接見和禁止購物等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這些管教方法並非基於教育理念而來,而係沿用成年監獄的紀律管理模式,錯誤使用會加重對少年的負面影響。 另,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已為我國之內國法,其精神均強調國家的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現行少年觀護所設置違規房、考核房、對違規少年課以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等行為,已違背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此,要求矯正署就各少觀所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考核房及違規房等設置與運用通盤檢討,按監察院107年度司調字0050號調查報告、兒童權利公約、兩公約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意旨,禁止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並規劃廢除考核房、違規房等用以關押違規少年設施的期程與配套措施,就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八)矯正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改善監所計畫」編列共計7億9,586萬元,係屬辦理改善監所設施以強化監護管理功能,維護機關安全、穩定囚情。然我國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之重大社會案件,兇手均有精神病史,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但我國監護處分未因病況進行分流,不但對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有限,甚至也導致其他精神疾病收容人及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爰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相關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九)民國83年,行政院撥汐止區白匏湖段526地號等32筆土地做為士林看守所遷建使用,行政院於民國80年代末期與90年代初期陸續核定6年計畫跟中程計畫,不過至今仍停留在原地,也已經耗費4億多公帑。 矯正署每年編列百萬元的預算來維護土地,卻依然沒有更前瞻性的作為,有鑑於此,請法務部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就以勞作金給付總額來說,100至106年度各年總額雖介於2億7,741萬至3億7,036萬元之間,然扣除提撥勞作金金額後,受刑人實收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成。如以107年9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在監受刑人共57,618人(不含羈押被告、戒治所、少輔院等)來計算,能分配給受刑人勞作金實則不多(每人每月約僅有4百多元)。爰請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及受刑人實收情形,研議調整相關之金額與收入,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一)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矯正署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其輪班方式、值勤時數及工作負荷量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討,檢驗實際執行情形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有無處置不公或不當之情形;此外,就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5,693萬4千元,照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424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2,83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2,063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2億5,35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394萬6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979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570萬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256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97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9,876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3,75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786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億6,673萬8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2,405萬1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1,600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億3,345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452萬8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90萬1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566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645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6,218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5,233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1,448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0,13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037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54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27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0,390萬6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8,148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015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133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678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9億2,23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調查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4,22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二)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共計2億4,227萬元係屬辦理調查資料蒐集與運用、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國際事務資料蒐處與運用、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貪瀆犯罪防治、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治、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惟近年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陸方遣返重大經濟犯人數自102至104年的5人至10人間,105年僅2名,106年甚至0人,顯見兩岸關係停滯,故編列三百餘萬辦理兩岸交流研討會之目的與成效恐十分受限,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三)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編列共計1億4,200萬元,係屬辦理科技鑑識、電訊工作、通訊監察,以提高證物鑑識功能、強化指揮聯絡、有效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然近年即使政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恐嚇案件,電信詐欺新收案件及人數仍呈增長趨勢,亟待另研議打擊電信犯罪之計畫。爰此,鑑於電信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調查局應儘速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犯罪,以保障人民福祉,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四)調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億9,394萬8千元。查前監察委員周哲宇在擔任柏美建設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偽造不實債權、逼迫住戶賣屋,二審遭判刑2年定讞後,遲未入監卻現身舞廳跳舞,引起社會譁然。日前臺北地檢呼籲民眾主動提供線索,以利警方查緝,然而,對比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犯系統,台灣現行通緝犯檢索系統殘破不全,警方系統需要身分證字號查詢,且沒有照片供民眾指認。截至目前為止,統計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卻逃亡人數超過3千人,法務部調查局系統竟然只列出247名逃犯,正確率小於1%,顯見主管機關辦事效率低落、嚴重怠職。爰要求調查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五)法務部測謊偵查效能精進暨服務躍升計畫,經查調查局乃執行「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為108至109年二年期計畫,主要研發建構企業與司法機構通用之本土化謊言分析基礎,提供企業內部調查與司法偵查之用,開發新式測謊判別技術,提升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謊言識別之準確性。 近年來,時有發生企業詐欺、非法掏空、內線交易等情事,企業員工收取回扣或賄賂之情形,亦時有所聞,對民生經濟所造成的衝擊損害,並不亞於公務員貪污行為。然企業貪瀆行為會破壞企業誠信價值,提高之經營成本轉嫁至消費者與股東身上,造成公民的超額負擔與全球經濟資源的巨額浪費。 惟查計畫內容,所擬的預定進度表似乎未能呈現此計畫書中各種實施方法與進行步驟,且研究樣本數量、來源與分析方法,如何建立出國人說謊語詞分析閾值資料庫,亦未詳加說明。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在非侵入性與兼顧人權前提下,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並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三)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9,052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9,697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44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18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下,編列勞作金3億6,544萬1千元,係給付收容人從事作業之勞作金。惟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矯正機關不同自營作業項目收容人每月所獲勞作金差異甚大,依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76點揭示:「對於受執行人之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之制度。」,爰要求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2.矯正機關作業可分為勞務作業及自營作業二種,勞務作業係由矯正機關承攬廠商之代工作業,所需材料、費用、行銷皆由廠商提供並處理;自營作業則由矯正機關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行銷,並自負盈虧。 前者,矯正機關通常僅能賺取微薄代工利潤;後者,則以監獄機關自身為營運主體,直接對消費者販售相關產品,所獲利潤普遍遠高於前者,此從矯正署106年度之統計數據可知,以屏東監獄為例,從事勞務作業受刑人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為305元;從事自營作業之受刑人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勞作金則為1萬878元,兩者相差約36倍之多。從事勞務作業與自營作業之受刑人人數相差亦懸,分別為2,090人與89人。 經查,各矯正機關決定受刑人係從事勞務加工或自營銷貨之相關程序並未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範,考量兩種作業之從業人數與收入皆相距甚懸,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自營作業受刑人篩選要件及程序之法制化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許智傑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基金來源:3億6,110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6,110萬1千元,照列。 3.基金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9,617萬3千元,照列。 2.業務支出:1億9,42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8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4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29萬9千元,照列。 2.業務支出:629萬9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4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1,166萬3千元,照列。 2.業務支出:2億1,16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90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出席說明。 八、本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有委員提案,第一個提案是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黃委員國昌:主席,本席要會議詢問。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會議詢問。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按照議程不是應該先詢答嗎?詢答完才進入審預算啊! 主席:現在有委員提案,我們先來處理提案。 黃委員國昌:所以現在委員提案是什麼?現在委員提案是要剝奪其他委員想要質詢的機會嗎?過去要處理提案,你也是詢答完畢再處理提案啊! 主席:我們先來處理提案。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主席,請你回答問題好不好? 主席:我就是告訴你我現在要處理提案啊! 黃委員國昌:如果按照順序的話,你不是應該先詢答完才處理提案嗎? 主席:我們先處理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黃委員國昌:我有異議! 主席:那我們就來表決。贊成我們先處理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人(不含主席),贊成者10人,贊成者多數,通過,請宣讀兩份提案……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主席,請註記我反對。 主席:好,請註記黃委員國昌反對。 黃委員國昌:第二,我可以繼續會議詢問嗎? 主席:好,請說。 黃委員國昌:這個會期到今天應該是倒數第二天委員會的進行,有一件事情我沒有辦法理解,之前中國國民黨為了說促轉會是東廠要成立調閱小組,調閱小組也成立了,問題是這個調閱小組從10月成立到現在沒有開過任何一次會,這是在做什麼?這是在打假球嗎?還是發現自己認為促轉會是東廠這樣的主張,在看完調閱資料之後,根本沒有辦法證例,面子拉不下來,所以乾脆不要召集、不要開會? 柯委員建銘:主席,我們現在處理預算程序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現在先處理預算程序。黃國昌委員,我是調閱小組的召集人…… 黃委員國昌:你為什麼都不召集? 林委員為洲:你要質詢我,你的質詢我在記者會回答你,不用在會議上回答你,我們現在要…… 黃委員國昌:你為什麼要在記者會回答?你有勇氣面對就在這裡回答!成立了調閱小組,也討論了調閱要點,你作為主席,連開會都不開,12月31日就要終結了,你不是在打假球,你是在做什麼? 林委員為洲:簡單回答你,第一,我們所要調閱的資料,促轉會都無法提供,當時…… 黃委員國昌:那天會議的結論不是你們也同意嗎? 柯委員建銘:處理預算程序!現在是在做什麼? 林委員為洲:民進黨不同意,好啦!我的回答到此為止,謝謝。 柯委員建銘:主席…… 黃委員國昌:你到底在迴避什麼、在怕什麼?自己成立調閱小組、當主席,自己不敢開會,沒有辦法接受檢驗是不是?從頭到尾都在打假球啊!成立調閱小組調不到東西?當初調閱的內容不是你們都簽字同意了嗎?全部都放在501啦,難道不對嗎? 主席:現在宣讀提案。 1、 提案 案由: (1)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擬請全案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 (2)本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 提案人: 連署人:柯建銘  李俊俋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許智傑 2、 有鑑於促轉會並無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產生的主委,因此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等新院長提名新主委經立院同意後,再予以審查。 吳志揚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奕華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柯委員建銘:兩案併陳送院會。 費委員鴻泰:兩案併陳。 主席:兩案併陳,請問有沒有反對意見? 黃委員國昌:我反對! 主席:那我們來表決。 黃委員國昌:好。 主席:兩案併陳送…… 費委員鴻泰:兩案併陳。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兩案併陳?這兩案根本就相互矛盾,要如何兩案併陳?現在國民兩黨講好要打假球是不是?主席,我要求表決,什麼叫兩案併陳? 主席:黃委員,我會進行表決。我們來表決。贊成第1案的請舉手…… 費委員鴻泰:兩案併陳送院會。 柯委員建銘:兩案併陳。 主席:本席在此修正,我們就兩案併陳送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黃委員國昌:有意見、反對! 主席:那我們來表決。贊成兩案併陳送院會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黃委員國昌:現在是怎樣?搓好了就對了?藍綠大和解就對了?打假球打成這個樣子! 柯委員建銘:講話小心一點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講話小心一點?你以為你是誰啊!叫人家講話小心一點,你是在耍流氓哦! 柯委員建銘:是你耍流氓還是我耍流氓? 黃委員國昌:是你耍流氓啊! 柯委員建銘:你自己在耍流氓!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人家小心一點?你是新竹選出來的流氓,是不是? 許委員智傑:他不是說小心而是說小聲啦!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人(不含主席),贊成者10人,反對者1人(黃委員國昌)。贊成者多數,我們就兩案併陳送院會。 黃委員國昌:質詢也不敢質詢,會也不敢開,藍綠喬好了就對了? 林委員為洲:沒有主委要怎麼審? 黃委員國昌:打假球打成這個樣子。 曾委員銘宗:沒有主委要怎麼審? 黃委員國昌:奇怪…… 主席:曾委員請坐,委員還要再確定…… 黃委員國昌:你成立調閱小組是成立假的哦!我還坐在這裡陪你開會!成立調閱小組是成立假的哦! 林委員為洲:我們要的他們不給啊!被他們否決啊! 黃委員國昌:當初要調閱的資料……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席在此宣告: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對交由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那就送交黨團協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9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