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4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施委員義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3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吳秉叡  賴士葆  曾銘宗  黃國昌  林德福  王榮璋  郭正亮  羅明才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費鴻泰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蕭美琴  劉世芳  鍾孔炤  何欣純  李昆澤    委員出席5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邱淑貞  證券期貨局 局長 王詠心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邱欽庭                總經理 呂淑玲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胡美蓁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趙弘靜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曾銘宗、黃國昌、林德福、王榮璋、陳賴素美、羅明才、蔡易餘、施義芳、郭正亮、余宛如、江永昌、費鴻泰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審查結果: (一)第十四條之五:將第一項第十款條文修正為「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後,通過。 (二)第三十六條: 1.將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將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修正為「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後,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另外針對本次議事錄通過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其中配合修正部分之說明欄文字,併同予以更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3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案。 主席:今日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制人員訓練班第39期暨行政執行官訓練班第14期學員至本院財政委員會參訪。 本日議程安排審查「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兩項法案,共三個提案。 首先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委員提案。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及大院許委員毓仁等23人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說明,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簡要報告及說明,敬請指教。 壹、「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 一、修正背景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標章電器產品及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本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8年3月22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修正內容 (一)增訂第11條之1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民眾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 (二)修正第12條之6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實施期間及適用車種範圍,自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及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環保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每輛新車減徵稅額提高至以40萬元為限。 三、預期效益 減輕民眾購買節能標章電器產品之負擔,刺激消費活絡經濟;加速汰換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 貳、「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一、立法背景與目的 面對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為使臺商資金安心回臺,並引導回流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本部在符合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公平三原則下,研擬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與租稅規範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函請大院審議。 二、本條例草案重點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 1.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 2.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 (二)適用原則 1.選擇依本條例草案規定課稅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2.本條例草案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申請程序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將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下稱外匯存款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四)資金運用限制 1.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2.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 (1)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實質投資產業及支出範圍,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 (2)自由運用:得於5%限額內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3)金融投資:得於25%限額內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範圍授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訂子法規。 (4)除自由運用及經濟部核准從事實質投資之資金外,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之資金,應於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 (五)適用稅率 1.一般稅率: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扣取稅款,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 2.優惠稅率: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3.下列未依規定管理運用情形,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1)違反規定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提取資金。 (2)違反規定將資金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3)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六)資金運用控管機制 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再按其用途依規定提取辦理各項投資,又於其實質投資期間,個人或營利事業每年應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金融投資部分,於其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本部及金管會備查。 (七)施行期間: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匯回之資金始得適用本條例規定。 三、預期效益 本條例有助於解決個人境外累積多年資金是否為所得有辨識困難致無法完納稅捐問題,及改善營利事業將境外轉投資盈餘累積不分配情形,並促進境外資金回流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對我國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應有相當助益;透過嚴謹管理運用規範,降低對匯率及不動產市場之影響。 參、許委員毓仁等23人擬具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許委員版本之適用稅率(一般稅率4%、6%;優惠稅率2%、3%)、專戶控管年限(3年)、資金運用方式(未含金融投資)及施行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等,與行政院版本略有不同。鑑於行政院版本為鼓勵臺商回臺投資,已提供合理適度租稅優惠,並輔以嚴謹之管理運用制度及控管年限,爰建請支持行政院版本。 以上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今天援例做以下幾點宣告:本會委員每位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得延長1分鐘;今天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委員若有修正動議等相關提案,請即送主席台,以便整理。 首先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9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美國和中國的貿易戰爭,最近情況有劇烈的轉變,部長你知道嗎? 主席: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吳委員秉叡:2,000億美金的商品從中國出口到美國加徵關稅至25%,請問你對臺灣的產業會造成什麼影響?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這個要看情況,這2,000億美金的產品,如果是臺灣在中國的產業供應鏈裡面,有一部分的中間財輸到中國大陸,然後再生產製造到美國去的話,這部分可能會受到影響;如果是我們本身自己有生產,可能會有一個轉單的效應,所以要視情況而定。 吳委員秉叡:所以有弊也有利? 蘇部長建榮:是。 吳委員秉叡:這樣會不會讓台商在中國的生產基地轉移到其他國家? 蘇部長建榮:這應該是一個全面性的情況,因為美中貿易的摩擦,導致全球貿易秩序重整,各國的多國籍公司在全球的營運佈局也開始調整,有很多國家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已經轉向到東南亞或是其他國家,所以這是必然的一個趨勢,只要這個貿易戰持續下去的話。 吳委員秉叡:目前第一階段對2,000億美元商品課25%關稅,美國也有提到,如果談判還是不成的話,後面還有三千多億美金的貨品也可能一樣提高關稅到25%,這樣又會產生什麼影響? 蘇部長建榮: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後面3,250億美元的25%關稅,因為其項目包含跟國內ICT產業比較有關係的,如手機、筆電等,這是我們很重要的出口產品,如果依這樣來課徵的話,對臺灣可能會受到一點衝擊。 吳委員秉叡:我假設一個問題,如果在中國做的半成品,或是在中國做主要零件或一部分的零件,把它們進口到臺灣並組裝為成品,然後銷售到美國,就你所了解,美國對這樣的產品要如何課關稅?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可能就會涉及違規轉運或洗產地的問題,像最近就發生越南出口至美國的鋼品,因為所含中國的鋼材原料占絕大部分,就被美國課以高關稅,透過這種洗產地的方式或違規轉運,就會被美國注意到,所以原產地部分非常重要。 吳委員秉叡:一般商業習慣上,要多少比例的產品從中國出來,美國比較傾向會認定是中國製造? 蘇部長建榮:我的了解應該是35%,要35%以上原產地在中國。 吳委員秉叡:現在距總統選舉僅剩八個月左右,所以有很多人提出臺灣要趕快設立自經區、自貿區,然後可以從中國這邊進產品,臺灣可以前店後廠、境內關外,在這邊組裝然後銷售,臺灣就可以發大財了!如果銷售去美國的話,會不會有可能不但沒有發大財,還倒大楣? 蘇部長建榮:我想可能要先澄清一點,我剛才有提到,在全球經貿秩序重新架構的情況下,臺灣的經濟發展可能要思考整個產業結構的轉型與調整,而不是只局限於某一個特定的,如自經區或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所以從長期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去思考這個問題;短期之內,面對此種情況,我們也要審慎去因應,不能因為這樣子的提供方式,而被認定是違規轉運或洗產地的問題,到時候美國反過來會對我們國內的出口課予高關稅,或是懲罰性關稅,對我們來說是不值得的。 吳委員秉叡:俗諺:「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或是兩台大船在會船的時候,旁邊的小船要注意波浪,不要被捲進去之後會倒楣,這一次的貿易戰爭,我們對中國就是這樣的處境。對於資金的回流,你的看法如何?因為你們現在正在提資金回流要如何處理稅捐,你覺得會有什麼影響?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的質詢,也給我這個機會說明一下。因為適逢中美貿易戰爭,很多台商也在思考其全球營運的佈局,面對中國受到美國高關稅的影響,很多台商想要把資金移轉,如生產線移轉到東南亞或回到國內,我們這個時候提出台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適時給予適當租稅的誘因,同時透過適當的管制措施,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租稅環境及管理環境,台商就能夠順利的回來。 為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經濟部不但提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財政部也發布相關解釋令及設置單一窗口供稅務諮詢等,而資金回流條例是其中一項比較重要措施。 吳委員秉叡:我聯想到一件事情,有位朋友經營國內上市公司,他想把以前在海外佈局所賺的錢匯回來,但因為稅捐的問題而卡住,這是他的講法;他在帳面上賺很多錢,問題是沒有辦法把這個股利發放給股東,因為錢在海外,怎麼辦呢?在國內銀行體系,根據財會報表實證的結果,他確實有賺錢,所以在臺灣的金融體系借錢來發放股利,如果海外這些資金現在能匯回來,他就可把以前在銀行舉債去發放股利的借款還清,可是照現在這樣的規範,這個目的就無法達成,他還是得繳20%的稅金,因為只有5%可以自由運用,25%可以投資金融商品,剩下的要在專戶內存放5年以後才可動用,因為他這個顯然不是投資嘛! 蘇部長建榮:我們這個條例主要是針對所得沒有辦法認定的人,如果所得可以認定的話,基本上就走解釋函令的認定標準,及鼓勵臺商回流的方案。 吳委員秉叡:但符合這個規範的租稅比較優惠啊!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他過去是用借的方式。 吳委員秉叡:是啊! 蘇部長建榮: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我們的目的是鼓勵他把以前賺的盈餘,就是沒有分配的盈餘把它分配回來。 吳委員秉叡:他已經分配了,因為在海外的錢沒辦法匯回來,所以是先去銀行借錢出來分配。 蘇部長建榮:如果已經分配,表示他已經課過稅了,就不會有稅的問題。 吳委員秉叡:他分配給股東,股東當然要課稅,問題是他從海外賺的資金要匯回臺灣,仍然是在今天這個法令課稅的範圍內啊!怎麼會說他課過稅了呢? 蘇部長建榮:但是如果他已經分配,就表示他已經匯回了嘛!他已經課過稅了,所以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吳委員秉叡:我舉的那個例子你有沒有聽清楚?譬如A公司今年在海外EPS是3元,因為他錢沒辦法匯回臺灣,所以他在臺灣的銀行就借了相當於EPS3元的現金,去發放股利給臺灣的股東,這樣他的錢哪裡有進來?他的錢還沒進來啊!這樣變成一方面他的錢在外國,而另一方面在臺灣的金融體系有大量的負債。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再去了解,不過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就是他已經分配了,但是用國內舉債來分配股利,在財會上面來講,如果已經分配的話,原則上都是已經課過稅,這部分容我請賦稅署長向你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方才所舉的案例可能是他海外盈餘實際上並沒有分配,但用財務會計盈餘來看的話,他帳面上有可分配的盈餘,他就用財會的盈餘在國內分配給他的股東,因為這樣有資金挹注的問題,所以他就在國內借款,但他海外盈餘還是沒有分配。 吳委員秉叡:是啊,他回來還是要…… 李署長慶華:如果他海外盈餘沒有分配,那這個條例通過以後,他把國外的錢匯回來,若符合這個條例,他就可以適用。 吳委員秉叡:對,但是你的限制很多啊!只有5%可以自由運用,如果我在國外有很多錢,而在臺灣有很多債務,我當然希望外國的錢進來臺灣之後,趕快把負債還清,照你們的條例,他沒有辦法享受後面的租稅優惠,還是要照前面的10%、20%來繳稅。 李署長慶華:當初這個條例立法的目的是希望提供台商回台的一個管道,畢竟有租稅的優惠,所以要做一些規範跟管控。 吳委員秉叡:謝謝你,我們再繼續研究。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9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美中貿易加稅的問題,川普原來說要繼續再增加三千多億陸貨加稅清單,但他在13日表示這部分可能會再緩一下,等6月底在G-20高峰會上與習近平見面以後,再來做最後的決定。你認為這是不是川普在整個談判裡面的一個策略運用?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國際經貿談判,特別是雙方在貿易戰過程中的談判都有策略運用問題,我雖不在其中,但從外部與國際訊息的觀察瞭解,這應該是談判策略之一。 林委員德福:川普要拼連任,若再加上3,000多億美元項目,那麼舉凡大陸進口到美國的民生用品幾乎都涵蓋在內了,自然會造成衝擊。由於美中貿易大戰會影響到部分台商,畢竟台商在大陸製造的很多商品都銷往美國,以致一些台商產生回來臺灣投資的意願。其實美中貿易戰也會影響股市,所以蔡總統在國安會議後下達全力穩定股市的指示,讓國安基金備戰股市。針對台股外資持續賣超,不論是停損或獲利了結,均衝擊到部分台股,請問目前是不是國安基金進場的時機?部長看法為何? 蘇部長建榮:我是國安基金委員,國安基金執行秘書為本部阮次長。據我瞭解…… 林委員德福:你告訴我是否為進場時機就好。 蘇部長建榮:目前應該還不是。 林委員德福:還不是? 蘇部長建榮:國安基金進場條件非常嚴格。 林委員德福:如果貿易戰的時程拉長並持續,那麼國安基金進不進場? 蘇部長建榮:國安基金執行秘書與相關團隊、幕僚會密切注意中美貿易戰發展,隨時處於備戰狀態,如有必要,我們會請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委,也就是行政院副院長召開臨時會議評估進場與否。 林委員德福:昨天台股一開盤就下跌一百多點,最後才拉上來,站在穩定金融的立場,對於中美貿易大戰,國安基金一定要…… 蘇部長建榮:當然,這是一件大事,我們會密切注意並關注整體情勢的發展。 林委員德福:對於境外資金匯回,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預估,長期而言,將至少有上兆元資金活水可期,並成為台股新動能。這些資金除直接投資台股,成為推升動能外,可否直接或間接投資上市櫃公司? 蘇部長建榮:依法規定,金融投資上限為25%,可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這是沒問題的,前提是要透過信託帳戶或證券全委專戶來投資始可。 林委員德福:如果不行,是否代表所設定的投資範圍過於限縮?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的管制由金管會負責,我想金管會有其思考點所在。 林委員德福:請教金管會副主委,本案所規定的投資範圍是否過於限縮?可否訂定金融投資上限25%的除外條款? 主席:請金管會張副主任委員說明。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主席、各位委員。本案與引進資金及管理有關,故須以實質投資為主,以挹注金融市場為輔,並設定投資規範。目前可以投資範圍包括兩塊,一為國內有價證券,這部分採正面表列,包括信託公募基金、上市櫃公司股票、政府債券、公司債等。如係個人,則以信託方式為之,當中3%可以用來買保險,且我們鼓勵購買保障型、安養型的保險。 林委員德福:以這波所吸引匯回的資金來看,透過匯回最高、最低資金區間推估,可能貢獻國庫的稅收最低也有30億元,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是。 林委員德福:至於最高,則可挹注600億元稅收,那麼在可預估的稅收占比中,哪種稅收最高? 蘇部長建榮:以直接回來的稅收影響而言,這部分最主要是所得稅…… 林委員德福:金融投資上限訂為25%會不會太低?部長以為如何? 蘇部長建榮:這點金管會已經做過通盤考量,剛才張副主委也提到,主要目的是希望資金能進入實體投資,故在金融投資就以25%…… 林委員德福:所以就框在25%以內?對台股的量能有無正面幫助? 蘇部長建榮:當然會有。若資金匯回當事人認為25%的投資上限仍不夠,其實還有5%的自由運用空間,也可以用來投資金融商品。 林委員德福:美中貿易戰影響南韓出口逾一兆韓圜,約8.7億美元,兩百多億台幣,此係對美國和中國出口依賴度較大所導致。台灣現在也因為美中貿易戰升溫,致5月出口額年減3.5%至6%,出現連七黑。若美中貿易戰持續延長,對我們的GDP保二會不會有問題? 蘇部長建榮:這分兩種情況:一是在美中貿易戰中,我們對中國的出口已經相對下降,但對美國出口卻相對成長,在這種情況下,一增一減…… 林委員德福:也就是一正一負,但現在卻是都下降…… 蘇部長建榮:整體而言確實是下降的…… 林委員德福:而且連七黑! 蘇部長建榮:就整個情況來說,一部分是因去年的基期比較高所導致,另一方面也因為美中貿易戰延燒這一年多來我們在調整,而在調整過程中,這種情況是難免的。未來若回流的資金能進行實體投資,廠商也將生產線移回臺灣生產,那麼我們的出口就會相對好一點。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以四帖藥方力拼經濟成長率保二,但我們的內需市場足夠彌補外需持續虧損的缺口嗎?部長以為如何? 蘇部長建榮:這也是我們提出兩個法案送大院審查的原因所在!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用於刺激內需,至於資金匯回管理運用條例草案則希望能引導資金進入實體投資,促使民間投資成長,如此就能帶動經濟成長;只要經濟成長,民間投資增加,就業也會增加,所得相對也會增加,所以在內需上是有貢獻的。 林委員德福: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認為,台灣參加區域經濟合作的鑰匙在北京,蘇部長回應說,思考國家發展需全面考量,要有國際性思維,不是只有單靠北京這個觀點。就部長瞭解,何謂國際思維? 蘇部長建榮:我們雖然無法參加國際組織,但不管面對任何情況,我們仍要設法突破相關規範,譬如進行單邊的…… 林委員德福:現在我們有一個問題很嚴重,那就是我們無法和很多國家簽訂FTA,即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但民進黨政府卻又不斷反對設置自由貿易經濟區,以致現階段就卡在這裡!我認為問題並不是那麼單純,若可以簽訂FTA,那麼問題應可減緩,像新加坡有七成以上的FTA,鄰近的美國、韓國、日本簽訂的比例都不低,唯獨我們簽得少之又少,這問題非常嚴重! 蘇部長建榮:委員提到韓國的情況,其實韓國也因為中美貿易戰之故致使出口減少,很明顯受到影響,但韓國所簽訂的FTA數目並不比我們少…… 林委員德福:難道對他們沒有加分? 蘇部長建榮:他們還是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若能簽訂FTA,對雙方貿易固有幫助,但現在是兩個貿易大國起爭端,所以全球的貿易量都會相對受到影響,這也是無可避免的。 林委員德福:謝謝部長。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時3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條例草案,在報告第5頁提到,個人可以用的額度是5%,至於金融投資上限為25%,雖必須經由信託,但基本上可以指定,所以全部加起來就是30%。剛才有委員提到,境外資金可能高達一兆,但實際數字到底多少不知道!有人說一兆,有人說兩兆,甚至還有人說十兆,我們就以最少的一兆為例,代表可能有3,000億元會進來炒股,所以我必須很精準地說,之所以要儘快通過這個條例,為的就是便於更多資金可以進來炒股護盤,好為蔡英文的年底選舉護盤,答案就是這麼簡單!我的直覺就是如此!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樣的……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不是? 蘇部長建榮:資金要投資…… 賴委員士葆:請教央行副總裁,現在國內的Idle Cash有多少?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講的是…… 賴委員士葆:閒置資金有多少?也就是資金過剩,我記得你上次曾經給過資料。 嚴副總裁宗大:如果從超額儲蓄來講,約1.2兆左右。 賴委員士葆:1.2兆元!這代表什麼?有1.2兆的錢找不到地方投資!其實臺灣不缺錢,而且有1.2兆的錢在市場上到處遊走,為何還需要這個條例?甚至還鼓勵外面的錢進來?別忘了,資金正常進來要扣稅20%,你們把5+2的規定取消了,所以境外資金只要進來從事實質投資,就享有最低稅率4%,可以淨賺16%,現在去哪裡找行業、找哪個產業、哪種投資機會可以淨賺16%?找不到啦!只有這個條例可以馬上淨賺16%!部長,你說過自己出身艱困,我也覺得你認真求學很好,但怎麼當上部長後老是在替有錢人著想?這個條例一看就知道是在替有錢人著想!現在台灣的超額儲蓄有1.2兆,這是剛剛央行嚴副總裁講的,對不對?還是不止? 嚴副總裁宗大:我查了一下資料發現,最新的資料是2.31兆! 賴委員士葆:兩點多兆?沒關係,一兆多、兩兆多都沒關係,反正很多就是了!Huge amount的錢在臺灣到處遊走,結果你們還要開放讓國外的錢進來?而且一下子就可以賺16%?因為正常進來要扣稅20%,現在只要透過這個條例就可只繳4%的最低稅率! 蘇部長建榮: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賴委員士葆:好,給你時間說明! 蘇部長建榮:為何要特別針對台商資金回流?因為很多台商在中國大陸生產,而生產所賺的錢並沒有分配盈餘,所以希望透過本條例除讓台商資金可以回來外,還能將生產線移回來,此時,就需要把資金帶到國內,再把生產線帶回國內,投資…… 賴委員士葆:既稱台商,就是台灣的廠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賴委員士葆:所以他們在臺灣本來就有投資啊?不是增加投資就好了? 蘇部長建榮:但他們也可以把在中國的生產線移回來,因為中美貿易戰使得他們想要重新布局…… 賴委員士葆:請部長去讀讀今天的工商時報與經濟日報所報導的,上面說廣達等電子名廠都說產線要移回來很困難!說什麼蔡總統好高興,有兩千億、五千億的資金要回來?這根本就是隨便講講的!我曾問廠商到底要投資多少?人家說兩百,至於另外一家則是五百,就是這樣隨便講加起來的啦!等到錢真的進來再說,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經濟部投資臺灣行動方案已經有達成一些初步成果…… 賴委員士葆:錢進來多少要算清楚!部長還要講嗎? 蘇部長建榮:請委員說。 賴委員士葆:你講完了嗎? 蘇部長建榮:講完了。 賴委員士葆:請教金管會副主委,洗錢防制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金管會張副主任委員說明。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主席、各位委員。在本條例裡寫得非常清楚,專戶所做的洗錢防制標準與一般帳戶的SOP相同,從開戶到匯回均依法處理,畢竟我們參與了APG第三回合評鑑…… 賴委員士葆:礙於時間因素我就直接問了,澳門的錢進來算不算洗錢?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應該這樣看…… 賴委員士葆:你不知道?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不是不知道,我們在進行洗錢防制時…… 賴委員士葆:根本追不到、徵不到……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們會根據Risk-based Approach規定處理,如果來自風險比較高的地區,我們即會據此條件進行審核。 賴委員士葆:你根本不知道錢怎麼進來,所以當中有個很嚴重的問題。我把今天的報告仔細讀了兩遍,我沒有看到有關洗錢防制的處理。萬一有人透過台商的錢進來洗錢,那就是illegal,譬如販毒所賺的錢,或其他不該賺的錢進來,你根本不知道啊!因為這是透過台商進來的!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資金要進來時,需要稽徵機關審核,也會有受理銀行,而受理銀行就會依照AML所規定的相關…… 賴委員士葆:這根本查不到,為什麼?因為這是台商回來的錢,他在大陸……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是啊!如果中國大陸…… 賴委員士葆:讓我講完好不好……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如果中國大陸是一個高風險地區,就會依照高風險地區的洗錢標準處理! 賴委員士葆:不要急,讓我講完!問題在於我們與大陸不通!你想查這錢哪裡來……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們也有國際互助,國際洗錢組織並非local組織,我們也透過…… 賴委員士葆:副主委,你不要一直搶我話!我話還沒講完,你一直搶我話?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不好意思,我只是覺得不要那麼負面…… 賴委員士葆:你一直講一直講!我讓你講你再講,請尊重我好不好?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OK。 賴委員士葆:講也是亂講一通!你也知道現在兩岸完全不相往來,所以縱使想查台商的錢是否有問題,但大陸根本不給資料!你幹什麼扯大陸是高風險地區?我講的重點你都沒聽清楚,只想搶話以示效忠嗎?虧你還是教書出來的,讓我瞧不起你!副主委……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委員…… 賴委員士葆:惦惦,不要講話!請教部長,資金進來後在程序上是不是先扣20%的稅? 蘇部長建榮:進來就是按照…… 賴委員士葆:先扣20%? 蘇部長建榮:沒有,就是8%和10%。 賴委員士葆:是20%哦! 蘇部長建榮:8%和10%。 賴委員士葆:不是說他投資以後才還他? 蘇部長建榮:不是。 賴委員士葆:進來直接就是這樣?好,部長請回。 副總裁,中美貿易戰之後,各國的幣值開始在貶了,臺幣昨天貶了約0.15%,相對看起來變化不大,英鎊是0.56%,澳幣是0.4%,請問會不會變成貨幣戰?有沒有這個可能?昨天臺幣貶那麼少,其實是央行在護盤,請問昨天你們有沒有護盤? 嚴副總裁宗大:其實我們每天都在看市場的變化情形。 賴委員士葆:每天在護盤嘛! 嚴副總裁宗大:也不見得,有必要的時候我們才進去…… 賴委員士葆:講得好聽是每天看盤,等於是每天護盤,對不對?這個沒有什麼差別啦!「護」和「看」是一樣的,每天看盤不是護嗎?不然為什麼要每天看? 嚴副總裁宗大:沒有,我們大部分時間是尊重市場…… 賴委員士葆:會不會變成貨幣競貶? 嚴副總裁宗大:從昨天開始,歐美股市已經開始反彈了,今天早上臺股也慢慢回來,我們看到金融市場的調整是非常快的,今天到目前為止,臺幣是維持相當平穩…… 賴委員士葆:本席要提醒副總裁,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從泰銖劇貶之後開始的,各國貨幣開始貶,產生一個世界性連鎖的金融風暴,這有沒有可能在這次產生? 嚴副總裁宗大:基本上還是要看……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可能?你應該拍胸脯…… 嚴副總裁宗大:美中貿易的衝突如果是長期的話,可能會帶成全球性的金融、經濟活動下滑,那可能會衝擊比較大。 賴委員士葆:所以這個機率是存在的,對不對? 嚴副總裁宗大:如果是從長期來看…… 賴委員士葆:有可能? 嚴副總裁宗大:對。 賴委員士葆:美中貿易戰之後,我們在中國大陸和美國的曝險是10兆,我們業者的風險會不會太高?你要如何叫他們趨吉避凶? 嚴副總裁宗大:其實我們的資金、海外投資長期都已經在進行,所以這些業者、投資者…… 賴委員士葆:他們跑不掉啊!最後一個問題,請問副總裁,中國大陸有沒有可能祭出很狠的一招,也傷到自己,就是賣美債? 嚴副總裁宗大:從過去以來,大家都有提這樣的建議……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這個可能? 嚴副總裁宗大:我個人的意見是,那是很嚴重的…… 賴委員士葆:如果發生的話就會很慘?世界會很慘? 嚴副總裁宗大:這個過去以來大家都有提過,但是…… 賴委員士葆:中國大陸持有多少美債? 嚴副總裁宗大:它應該是最大的持有人,我印象中它是全球持有美債最大的國家,這是無庸置疑的。 賴委員士葆:萬一走到那一步,就是全球金融市場的大災難(disaster)了,這個你同意嘛!你同意嗎?你講「同意」,我就下來了。 嚴副總裁宗大:因為那是一個假設性的議題,以目前來看…… 賴委員士葆:你不敢回答?好,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有關經貿特區的部分,我覺得財政部在製造假消息,我還是鄭重邀請你來公開辯論。請問部長,臺灣缺不缺資金?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副總裁已經說過了,有超額儲蓄二點多兆。 曾委員銘宗:副總裁,有多少超額儲蓄?你的數字不對,要講清楚一點,存款有43兆元,放款有33.7兆元,爛頭寸有多少?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資金的運用,其實每個銀行自己會找它合適的,我們不能把那個差額當做一個爛頭寸。 曾委員銘宗:當然!我的看法、專業的看法是5兆元到8兆元,你說二點多兆,太誇張!臺灣不缺資金,閒置資金有5兆元至8兆元。 部長,關於臺商回臺行動方案,昨天說2,500億元,今天說3,000億元,後天說5,000億元,那是隨便亂抓數字、隨便在統計,如果已經進來2,000億元、3,000億元了,那你為什麼要訂專法讓錢回來?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關於臺商回臺行動方案,根據我的了解,經濟部那邊是有很多臺商,因為中美貿易戰…… 曾委員銘宗:你也幫幫忙!一夜之間又進來500億元? 蘇部長建榮:容我說明一下,經濟部那邊確實有臺商真的要把生產線移回來,只是他回來…… 曾委員銘宗:一夜之間移500億元? 蘇部長建榮:他回來只是提投資計畫,當然他的資金後面還是會回來,而資金回來的部分,如果是以前在海外沒有分配的盈餘,他就可以透過這個條例…… 曾委員銘宗:部長,滯留海外10兆元的資金到底是合法的錢還是黑錢? 蘇部長建榮:這個也很難講。 曾委員銘宗:很難講? 蘇部長建榮:我想絕大部分都是過去臺商他們投資沒有分配的盈餘,在國外…… 曾委員銘宗:你讓他進來是適用8%、10%,你怎麼對得起過去透過正常管道匯回來適用20%的這些企業家?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有一部分也是過去他匯出去的資金,這兩種都有,在此情況下,我們這個條例是,如果你分不清到底是過去的資金或是過去的投資本金,或是你的盈餘所得…… 曾委員銘宗:所以部長你承認滯留海外的10兆元,不要說是黑錢,有一大部分是不清不楚的錢? 蘇部長建榮:不是不清不楚,就是他分不清所得本金的部分,當然如果它真的是黑錢,當他進來的時候,我們會透過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規範來…… 曾委員銘宗:你講到重點了,你們說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通過之後,要不要送APG評鑑? 蘇部長建榮:這涉及到APG所規範的自願稅務遵循的規範…… 曾委員銘宗:部長,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你們對外說,如果立法院通過這個草案,還要送APG評鑑,這是不是事實? 蘇部長建榮:不是所謂送APG評鑑,是我們在3月中的時候已經跟APG報告我們初步草案的架構,APG已同意,他們會帶回去研擬,如果未來大院通過這個草案,我們還會把這個方案送到APG,在APG的年會裡面,我們就要報告,如果沒有問題,那當然就是所謂符合國際洗錢防制的規範。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講到重點了,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耶!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條例還要送到APG去評鑑、檢驗…… 蘇部長建榮:這個不是…… 曾委員銘宗:部長請聽我說,萬一沒有過該怎麼辦?你要不要施行?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條例送到APG而他們有意見的話,你該怎麼辦? 蘇部長建榮:這是平常有時候也會發生的情況,像歐盟的稅務不合作名單,它就挑我們自由貿易…… 曾委員銘宗:那是現行法律。 蘇部長建榮:它就要求我們修法。 曾委員銘宗:部長,修法是修法,這個法律還沒有過,修法通過之後還要送APG檢驗,到時候它打我們一把,說你這個法令違反洗錢防制,所以不可以執行,你該怎麼辦?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APG的精神是要求我們在實施任何租稅減免的措施,包含引進資金回來…… 曾委員銘宗:部長,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沒有空跟你聊這個。萬一APG說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洗錢疑慮而打回來,你要怎麼處理? 蘇部長建榮:以印尼為例,它就是沒有事先跟APG報告,所以APG才會要求他們,我們這個是已經事先跟APG報告了,所以它也會……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嘛!我講國語你也聽不懂?我是說立法院通過之後,結果APG把它打回來,那這個條例要不要施行? 蘇部長建榮:當然我們會做修正。 曾委員銘宗:會什麼?你不要面子,我要耶!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你們送到APG那裡卻被打回來,我就問你一個問題,屆時這個條例要不要執行? 蘇部長建榮:當然要執行。 曾委員銘宗:被APG打回來你還敢執行?這不是很矛盾?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我們會儘量去解釋。 曾委員銘宗:怎麼儘量解釋,被人家打回來了還解釋? 蘇部長建榮:我們現行的草案已經遵守了APG的自願稅務遵循的規範。 曾委員銘宗: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法律之後,送到APG去審核,萬一沒有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這不是審核,是要跟亞太洗錢防制評鑑組織做書面報告。如果他們有意見的話,當然我們必須去思考這個資金的相關問題…… 曾委員銘宗:如果他們有意見,到時候不能執行,你負責? 蘇部長建榮:執行層面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部長,有問題你負責好不好?你敢不敢負責?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的條例,被APG打回票,第一,你絕對不敢執行;第二,你打中華民國立法院的臉,也打你的臉,也打行政院的臉,你要不要負責? 蘇部長建榮:這是在執行層面的問題。 曾委員銘宗:我問你這個問題,請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蘇部長建榮:因為我們的法規是規定要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之規定…… 曾委員銘宗:本席具體建議,既然APG還有疑慮,等它正式回覆我們再來審這個條例,可不可以?你在急什麼?你在為年底民進黨輔選? 蘇部長建榮:沒有。 曾委員銘宗:沒有的話這個就不急! 蘇部長建榮:因為是臺商…… 曾委員銘宗:先等APG通過,好不好? 蘇部長建榮:臺商因應中美貿易戰,他們在投資架構上的需求,所以我們必須有這個法案,讓他們能夠順利…… 曾委員銘宗:你不要亂扯啦! 蘇部長建榮:我沒有亂扯。 曾委員銘宗:半年前我問你這部分的時候,你還反對。部長,等APG確定沒有洗錢疑慮再來審這個法案,否則到時候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了,就是財政部送出這個草案,經過行政院通過,送到立法院來,而我們三讀通過之後被APG打回票,你不要臉,我還要臉,你財政部不要臉……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我們已經事先跟APG溝通了。 曾委員銘宗:不會?你敢保證?你不要前後矛盾哦!你說不會,那你要不要保證? 蘇部長建榮:我們都有事先透過洗防辦…… 曾委員銘宗:部長,你要不要保證?我在跟你講程序嘛!你財政部不要臉,行政院不要臉,執政黨不要臉,我在野黨、國民黨要臉,所以本席具體建議,等APG正式回文說這個沒有洗錢疑慮,我們再來審這個法案,今天我很堅持這一點!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在法案訂定的過程中,我們都有透過洗防辦跟APG充分溝通。 曾委員銘宗:那你確定嗎? 蘇部長建榮:他們對這個法案是正面的態度。 曾委員銘宗:所以沒有洗錢疑慮,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因為我們裡面有洗錢防制的規範,按照資恐防制法、洗錢防制法…… 曾委員銘宗:條文也給它看了,條文也送給它了,它要給我們一個正面的回應說沒有疑慮,我不希望立法院通過之後…… 蘇部長建榮:目前就在等它的回應,我們的草案已經送過去了。 曾委員銘宗:它沒有問題嗎? 蘇部長建榮:目前在等他們的回應,但是…… 曾委員銘宗:等它回來之後,我們再來審這個條例,不要急,你要替民進黨輔選還很久。 蘇部長建榮:這個不是替民進黨輔選啦! 曾委員銘宗:部長,我很堅持,等APG確定沒有洗錢疑慮再來審,我先講在前面哦,今天都有錄音、錄影哦!到時候立法院通過這個條例之後,送到APG卻被打回票,說有洗錢疑慮所以不能執行,部長,這不是你下臺就可以負責的。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都有跟APG溝通。 曾委員銘宗:不用報告,你回答我這個問題。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我們大家都支持發展臺灣、壯大臺灣、繼續投資臺灣,這個目標完全沒有問題,但是今天你們所引進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它所引發的疑慮大概有幾個不一樣的層次,第一個層次,臺灣缺的是資金還是投資的標的?這是第一個問題,我想在央行歷次的報告裡面,臺灣目前資金的狀況,央行已經說明得相當清楚,不需要複述了。第二,這些資金引進回臺灣以後,跟之前會不會造成差別待遇?這是第二個疑慮。第三,我更關心的疑慮是,這些錢回來以後,特別是拿納稅人、國庫的錢去做實質上的租稅補貼以後,他到底回來做什麼事情?之前已經有人開始質疑說,你大量的引進境外的資金回來,如果按照馬政府那個時候錯誤的政策所引發非常嚴重的負面效應,讓我們的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炒作房地產、看不到未來,對於這個質疑,你們說境外資金回來以後,原則上他要投資,不動產的部分只限於廠房,或是只限於他的營業處所,這是目前你們在法條上的設計。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不允許他投資不動產。 黃委員國昌:好,如果把錢引進回來了,他是投資廠房或是他的辦公處所,因為辦公處所也包括在這裡面嘛! 蘇部長建榮:是的。 黃委員國昌:請問有禁止移轉的期間嗎?今天我把錢拿回來蓋廠房,蓋廠房不是只有一般我們所想像的廠房,連辦公處所也包括在裡面,而我蓋好辦公處所以後,有禁止移轉的期間嗎?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部分基本上就等於一個實質的…… 黃委員國昌:有還是沒有? 蘇部長建榮:沒有。 黃委員國昌:那我蓋了辦公處所以後,我可以隨時或是等到房價好的時候繼續賣,一樣會有問題啊!第二,大家也很擔心一點,5年以後就解禁了。請部長看一下,這是央行在5月2日的新聞稿,當然這個新聞稿的重點是要跟社會大眾說,利率跟我們的房價、地價、不動產的價格不斷地飆高,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央行出了這個新聞稿以後,討論利率跟不動產、目前高房價沒有因果關係這件事情是不是禁得起檢驗?下次我會直接請教央行,但是最起碼在央行的新聞稿裡面直接承認一件事情,就是國人資金匯回與遺贈稅大幅調降是使得房地產價格攀升非常重要的因素。 我們進一步來看,什麼叫錯誤的政策,讓我們的年輕人看不到未來?上面這張圖表是用臺灣信義房屋的房價指數,以2008年當做baseline、百分之百,一路往上衝衝衝,衝到2015年的時候達到192.9%,到最近這幾年已經整整漲了快2倍了,到最近這幾年,大家已經快要受不了才逐漸平穩。現在我要問部長一個最直接的問題,如果按照你們那個方案過了以後,接下來這個數字會不會再往上升? 蘇部長建榮:這個要看情況,不過委員所擔心的問題我能夠了解,這個也是…… 黃委員國昌:我剛剛提出了基本的問題,這是基本的質疑,一個錯誤的官員,一個錯誤的決策,負責任的從來都不是做決策的那個人,負責任的、承受後果的,你看這條線就知道啦!就是現在我們稱之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的那些年輕人,誰什麼時候對那些年輕人負了什麼責任? 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可以說明一下嗎? 黃委員國昌:請說。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分3年,然後存放5年之後,從第6年、第7年、第8年開始分年提取三分之一,就是要把資金分散釋放出來。另外,因為現在採房地合一課稅,基本上他如果拿這筆資金去炒房,他最高一年內移轉就是45%…… 黃委員國昌:如果房地合一課稅是你的答案,這裡面根本就不用禁止了,就用房地合一課稅機制去處理就好了,我說的有錯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如果不禁止的話,他一下子就匯很多,所以資金要有適當的控管…… 黃委員國昌:對啊!但是我告訴你,你講的控管是假的嘛! 蘇部長建榮:不會啦! 黃委員國昌:我剛剛就問你,錢匯回來可以拿來蓋辦公大樓,然後他蓋了辦公大樓,你又沒有禁止移轉期間的限制。 蘇部長建榮:他不是蓋辦公大樓,那是產業的實質投資,比如說最主要是廠房。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法條上面除了廠房以外,不是有寫「辦公處所」嗎? 蘇部長建榮:是。 黃委員國昌:那你還在跟我拗!你自己提出來的法條,你不知道內容嗎?那如果把「辦公處所」刪掉,財政部同不同意?同不同意? 蘇部長建榮:因為那是他的辦公處所,也是實質投資的一部分。 黃委員國昌:所以,那些商辦不動產價值及房價飆高,跟那些沒有關係?財政部講這麼外行的話!我就直接講了,這些人就是希望資金回來炒房啊!這些建商財閥已經很囂張的從現在就開始放話。第二個,我現在請教一下,依照現行的規範,個人從中國匯回來的資金是不是要併入綜所稅? 蘇部長建榮:是,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最高的稅率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40%。 黃委員國昌:按照專法匯回資金,他的稅率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第一年是8%,第二年是10%…… 黃委員國昌:從40%一下子降到8%,如果他有投資,按照你們定義的「投資」只有4%。部長,這不是為富人減稅,什麼是為富人減稅?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按照綜所稅的平均稅率大概是12%左右。 黃委員國昌:對啊!部長,我們不要講外行話,適用12%稅率的人,他會有錢從海外匯回來?他會有錢從中國匯回來,你要騙誰啊?適用這個條例的個人,我打開天窗說亮話,你們要吸引的那種資金、那種對象,不就是那些有錢人? 蘇部長建榮:委員,請容我說明一下。這個資金要匯回來,如果是個人的話,他分不清楚是本金或所得的情況下,他才可以申請適用;如果他分得清楚的話,大部分都是用正常程序回來…… 黃委員國昌:我老實跟你講,現在如果分得清楚的人,他不會怕啦!就是對於那些分不清楚的人,現在要利用這個特別的專法,讓他匯回來以後,從最高稅率40%一下子降到8%,而且搞不好符合你們所謂「投資」範圍的話,還可以降到4%。沒關係!這件事情這樣子搞,符不符合租稅正義、世代正義,我相信社會上大家自有一把尺來判斷。現在更重要的問題,假設這些人依照專法匯回來,他完全沒有按照規範非法使用,請教一下這時候適用的稅率是多少? 蘇部長建榮:20%。 黃委員國昌:20%? 蘇部長建榮: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這樣就很怪了!本來從中國匯回來的資金,你剛剛說適用40%,現在透過專法匯回來,而且是非法使用,結果過了這個專法、洗個水就變成20%。你說明一下啊! 蘇部長建榮:這部分就是…… 黃委員國昌:這不就是典型的,為了在中國那邊藏來源不明的錢,那些大富豪洗回來以後非法使用,專法這個任意門一通過,40%馬上就剩下20%。 蘇部長建榮:透過專法匯回來的資金,若他違法使用就是20%;另外一方面,他在中國大陸所繳的稅,基本上不能拿回來抵稅…… 黃委員國昌:如果在中國有繳稅的情況,這不是我們討論的重點,你很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的規範,但我現在質疑的是什麼?我現在質疑的是,如果沒有這個專法,本來這些有錢人匯回來的資金,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最高所得稅率是40%,你剛剛就說了。第二,你們幫他開了一個大門以後,我們當然希望他合法使用,但問題是,萬一他沒有合法使用的話,就變成20%,怎麼會有這麼美妙的設計? 蘇部長建榮:我剛才講過,他匯回來的資金不一定全部都是所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黃委員國昌:我們先停一下,你不要移轉問題的焦點,現在我們討論的當然是所得,如果不是所得的話,根本不須要在這邊討論。如果是你們定義所謂的所得,在中國沒有被課稅,回來適用的是最高稅率40%,結果你們開了個專法非法使用,進了這個任意門,一下就剩下20%,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在中國有這麼多有錢人,對於政府的這個政策,我一定大力支持嘛! 蘇部長建榮:針對個人的部分是在他所得辨識不清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黃委員國昌:上面的這個條文,你再看一看,這樣的條文設計,我看到我真的嚇壞了,怎麼會有這麼離譜的事情? 接下來,最後問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財政部前二天發新聞稿表示,為因應中美貿易戰,嚴防中貨來臺灣洗產地。我覺得這個政策目標非常地好,我也很支持,怎麼可以讓他們那邊的東西,為了迴避美國所增加的懲罰性關稅,就來臺灣洗產地。部長,如果臺灣這邊有廠商幫他們洗產地,你知道他們是怎麼做的? 蘇部長建榮:這有兩種情況,一個是海關抓到有標示不實或違規轉運的情況,即洗產地的情況,基本上海關可以依照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裁罰;若是偽標的話,它涉及貿易法,就要移送國貿局裁罰。 黃委員國昌:不管是自由貿易港區條例或者是貿易法,你知道罰則是多少嗎? 蘇部長建榮:委員這邊提到的是3萬元到30萬元…… 黃委員國昌:不是我提到的啦!白紙黑字的條文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我也不是要考你法律,所以我直接把條文秀給你看。部長,如果要逃避美國那邊突然增加的關稅,臺灣要防止洗產地才罰3萬元到60萬元,而且裁罰基準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是罰3萬元到6萬元,你覺得有任何嚇阻效果嗎?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部分,因為自由貿易港區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貿易法也是這樣規定。 蘇部長建榮:自由貿易港區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和國貿局這兩個單位。 黃委員國昌:對啊!所以,現在政府施政是各行其是,大家在踢皮球嗎?今天財政部寫新聞稿說要防止中貨來臺灣洗產地,我已經跟部長講了,我百分之百支持啊!我現在幫你們想到的事情是,發新聞稿好像很有魄力,結果大家赫然一看,最高罰30萬元,好重喔!再進一步去看裁罰基準,第一次還警告,然後再抓到才罰3萬元。我問你有沒有嚇阻效果,你怎麼連這個問題都不敢正面回應? 蘇部長建榮:我想我們會把委員這部分的意見轉達給交通部和國貿局。 黃委員國昌:我再講一次,這件事情對於所謂產地標示在臺灣的產品價格、MIT的這個label,對我們產業的意義非常重要。但是,如果我們表面上發新聞稿出來講話,大家好像都義正辭嚴很有魄力,結果看到最高罰30萬元,大家都嚇壞了!然後各部會開始踢皮球說:「這不是我管!」這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施政應有的態度。 蘇部長建榮: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交通部和經濟部。 黃委員國昌:儘快! 蘇部長建榮:是。 黃委員國昌:該推動修法就要馬上推動修法。這太離譜了吧!可以嗎? 蘇部長建榮:是,我會把意見轉達給相關單位。 主席(蔡委員易餘代):這部分請財政部趕快處理。 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10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想跟部長討論幾個議題,就是有關於貨物稅的修正、自經區及繳稅的議題等。最近媒體報導,在市場上有傳言,電器業貨物部分的減徵與補助的政策不明顯,在尚未溝通以前,就對媒體傳播這些消息,所以業者不敢大力投入生產的成本,消費者也在觀望,造成業者銷售貨品短期滯銷的情況,雖然財政部只是掌管貨物稅,但政府是一體的,所以在整個政策尚未形成前,應該要充分地跟各單位,或是業者等溝通,以形成一個好的政策。對此,部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的意見,在我們擬定貨物稅條例時,謝謝委員的協助,我們有跟電器公會做幾次的協商,他們也提供很多回饋意見給我們,所以後來在整個草案的修正上,我們都按照委員提供的意見做一些適當的修正,當然未來在執行層面上,我們還會繼續精進。 施委員義芳:我認為在整個政策形成之前,還是要充分溝通。 蘇部長建榮:是。 施委員義芳:最近小英總統和行政院蘇院長都不斷地強調,本會的曾委員也提出自經區條例草案,有人一直在說這可能會產生洗產地的問題,會讓MIC變成MIT,在野黨說這是杞人憂天,請教部長,如果曾委員的版本通過,到底會不會發生洗產地的問題? 蘇部長建榮:我想先不談這個條例,以目前海關執行的實務來看,從去年到現在,大概有二萬六千多件偽標或違規轉運事項,金額大概九億五千多萬元,目前遭受裁罰的共有5件,事實上現在也有疑似偽造MIT標章或違規轉運的情況。曾委員和幾位委員所提的版本裡面,最重要的就是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主要的問題是,不論是否為管制的貨品,特別是管制的物品可以透過前店後廠的方式來進行生產出口,現在的問題在於管制的農產品,當然要經過農委會的同意才能進口,但是非農產品,如工業原料或半成品,可以透過前店後廠來生產,但在過程中,必須要嚴密監管,才有可能避免洗產地的問題,如果沒有嚴密監管,基本上還是會發生洗產地的問題,這就是問題所在,這也是我們所擔心的,如果全國各縣市政府都申請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的話,在所有地方都適用前店後廠的情況之下,洗產地的問題必須嚴肅去面對。 施委員義芳:現在中美貿易開戰相當嚴重,所以會發生洗產地的問題,因為它要避高額的關稅,海關在這部分一定要確實去執行。 蘇部長建榮:當然海關會儘量去執行,但以海關目前的能量,如果未來自由貿易經濟特區真的實施了,海關的能量基本上可能沒有辦法應付。 施委員義芳:高雄市市長韓國瑜表示,因為我國政府在法令、人才、稅賦或金融等方面法令鬆綁不足,所以需要一個自經區,請問針對上述這些問題,你們做到什麼程度? 蘇部長建榮:由國發會訂定,大院所通過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就有提供相關的租稅優惠措施,所以這部分我們已經有在做,基本上對吸引人才還是有一些幫助。 施委員義芳:接下來,本席要談今年繳稅的議題,最近常聽到一些親朋好友談到今年的報稅,因為減稅所以少繳很多費用,這是一個相當有感的減稅措施,也受到好評,本席要肯定過去財政部的努力。 但在整個稅賦報稅介面部分,以前一直讓人詬病的就是要轉載一些軟體等,今年有很大的進步,就是使用網頁報稅,所以報稅的時間,本席看大概十分鐘以內就可以完成,但是本席也發現有一些小問題需要改進,請部長看一下螢幕,上面有八個報稅扣款的選項,請問哪些是立即扣款? 蘇部長建榮:只有晶片金融卡、現金或票據、行動支付金融卡,其他都不是,如委託取款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及行動支付信用卡,但信用卡在6月6日才會扣款。 施委員義芳:部長你的答案和我不太一樣,有關即時扣款的部分,本席查證只有三項,即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及行動支付金融卡,但是一般的民眾並不知道到底哪幾項是立即扣款,所以你們應該在下方將這些立即扣款的項目再做一個說明,不曉得陳主任的看法如何? 蘇部長建榮:網路版的確沒有說明,我們對這個畫面會再做精進,提醒民眾哪些是非立即扣款與立即扣款,讓他們能清楚地選擇所使用的繳稅工具。 施委員義芳:我不希望打亂你今年的報稅,但是如果可以的話,你們在下方增加一些文字,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蘇部長建榮:是。 施委員義芳:另外,本席要談有關大貨車舊換新減稅問題,請問大貨車減稅40萬元以上的有多少輛? 蘇部長建榮:依據我們的估算,如果完稅價格在250萬元左右,他繳完稅以後大概就是400萬元的車價。 施委員義芳:要繳40萬元以上的車到底有多少? 蘇部長建榮:應該是一、兩萬輛左右。 施委員義芳:一、兩萬輛? 蘇部長建榮:對,因為環保署那邊有一個汰換的計畫、時程,目前環保署那邊估計淘汰的柴油車數量大概是12,169輛,這跟原先估計不太一樣,是因為有一部分可能透過零件更換,就可達到防制污染的效果,就不用汰換,所以目前估計要汰換的大概就是一萬二千多輛。 施委員義芳:本席要問一個問題,如果要繳40萬元貨物稅的車輛不多,一般在減稅以後會造成民怨都是因為整個行政流程太冗長、太複雜,所以如果影響不是很大的話,你們對這個部分就全部免稅,就不用再另外區分繳40萬元的部分了!你要就這個問題去評估一下,我們今天要進行審查,本席拋出這個議題,就是當要繳40萬元以上貨物稅的大貨車不多的時候,就乾脆全部免徵貨物稅。 蘇部長建榮: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就是要繳40萬元貨物稅的部分大概涵蓋了1萬2,000多輛的最大部分,那是不是就全部免稅,但是問題是根據環保署的估計還有500多輛必須要繳稅,不過是扣掉40萬元以後再繳差額,並不是全繳。 施委員義芳:好。另外,本席要提出一個你們應該要改進的問題,現在各地方的稅捐處有派了很多工讀生,這個做法很好,可以幫助民眾解決一些報稅的問題。但是有些民眾抱怨這些工讀生並沒有經過很嚴格的教育訓練,所以他們在幫民眾處理問題的時候,有時候會忘了在自用住宅那個地方打勾,以前民眾在報稅時不必去拿建築物的所有權狀或戶籍謄本等等,不用繳那些資料。可是今年他們在報稅的時候,反而因為工讀生忘了打勾,導致他們必須要繳很多的憑證。雖然你們的減稅讓民眾有感,但是在整個報稅的過程裡面工讀生的操作是有問題的,所以你們對這個部分應該要加強改善。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有這個問題,現在報稅還剩大概半個月的時間,我們回去以後會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讓工讀生能夠儘量協助民眾。 施委員義芳: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10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上一次專案報告的時候有討論到一個問題,今天我要先請教部長,在目前還沒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的情況下,我們對境外資金匯回的管理和課稅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境外資金匯回基本上按照一般的情況,如果是個人,海外所得就是按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來規範課稅。 王委員榮璋:是,所以現在對境外資金匯回其實有相關的規定,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王委員榮璋:所以我們現在是要為特殊的資金來制定一個條例,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王委員榮璋:簡單講,我們就是為了特殊的資金,剛剛部長已經回答過很多次,就是過去沒有分配的盈餘現在要回來了,我要請問部長,我們對稅金最長的追溯期是多久?無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的綜合所得稅,我們的追溯期是多久? 蘇部長建榮:核課期間一般是5年,最長是7年。 王委員榮璋:所以是5年到7年,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王委員榮璋:所以如果超過這一段時間,就是這些資金達7年以上,其實就已經超過這個期限,即便回來了,我們也沒有辦法課稅,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王委員榮璋:所以基本上就是5年到7年,對於沒有繳稅的這些錢根本沒辦法證明他們是在什麼時候賺到的,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王委員榮璋:這個部分已經清楚了,再來,我們預估這樣的資金會從哪裡回來?是從美國、歐盟、日本、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還是所謂的免稅天堂? 蘇部長建榮:我想都有可能,但是據我們了解,大部分都是從免稅天堂、香港或新加坡,都有可能啦!據我們了解,大部分都是透過第三地。 王委員榮璋:很多都是從免稅天堂回來。 蘇部長建榮:對。 王委員榮璋:他們為什麼要從免稅天堂出來?在那邊待得好好的,又是一個天堂,如果考慮到租稅,為什麼要從那裡出來而回到臺灣來?是因為愛臺灣的關係嗎?是因為臺灣的投資環境非常吸引他們所以他們才要來嗎? 蘇部長建榮:我想大概有幾個原因,第一個是中美貿易戰,第二個原因就是因為現在國際間對於所謂的反避稅措施都有嚴厲的在實施…… 王委員榮璋:雖然有中美貿易戰,但是他們在免稅天堂的資金不是貨品、不是生產製造,這樣會有什麼影響? 蘇部長建榮:我剛才講得太快了,我可以再講清楚一點,免稅天堂要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國際之間對於反避稅措施已經日趨嚴格,特別是國際間開始實施CRS…… 王委員榮璋:嚴副總裁,為什麼這些錢要從免稅天堂出來?就是因為已經待不下去了,因為CRS的關係,所以他們必須要找一個地方,然後要有稅籍,而且要繳稅,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是一個關鍵,由於全球在推動CRS,我們以前流落在境外的資金必須面臨申報的問題,所以必須要處理這個問題,這是給正常資金另外一個管道,就是讓這些資金回到國內的一個方式。 王委員榮璋:好,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要找一個地方,然後就選擇了臺灣,但是他們是否願意正常的繳稅或補稅?然後我們為此制定一個特別的條例,讓他們依照這些規定回來,我們在過去都已經談過這些部分了,所以我就不再談了。部長,我們預計會有多少資金匯回?有人說10兆元、有人說1兆元、也有人說8,000億元。 蘇部長建榮:我們有估算過,由於這個條例的實施,低推估大概可以誘發每年資金匯回1,300多億元,高推估大概就是8,900億元左右,中推估就是4,200多億元左右。 王委員榮璋:也就是說,稅收最低達到52億元,最多的話大概是500多億元。 蘇部長建榮:大概600億元左右。 王委員榮璋:根據我們預計,在合理的情況下匯回的資金會有多少?我們現在定的最高上限是25%,就是在5年以內做金融投資,所以在這裡面金融投資的部分會有多少?未來經濟部所核准的投資應該會有多少?還是這裡面有多少就是等到5年過了之後再分批來做領取? 蘇部長建榮:我們用比較平穩的估算,如果是中推估,資金匯回大約4,200億元,有四分之一可以投資在金融投資的話,大概是1,300億元左右,但是他也不是一下子全部回來,可能是分批回來,那也要看回來的資金的所有者是不是真的要投資在金融投資…… 王委員榮璋:在總體效益上,我們回到效益的部分,在中推估的情況下,請問我們的GDP會增長多少?可創造多少工作機會? 蘇部長建榮:GDP大概可以增加1,500億元…… 王委員榮璋:預估多久以後可以實現? 蘇部長建榮:大概2年。 王委員榮璋:可創造多少工作機會? 蘇部長建榮:創造的就業機會大概是2,100多人。 王委員榮璋:今天您的回答會記錄在公報裡面,未來大家可以作一檢視。 最後,105年行政院提出法律的修正,即有關所得稅法和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要建立營利事業的CFC、PEM和個人的CFC制度,相關子法也都已經完成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遲遲沒有訂定施行日期,請問出了什麼問題? 蘇部長建榮:最主要是因為兩岸租稅條例以及監督協議尚未審查通過,當初兩個法條的通過要看兩岸租稅協議執行的情形,還有完成子法規的宣導。 王委員榮璋:請問部長,兩岸租稅協議沒有生效,我們就沒有辦法對海外子公司歸戶嗎?這個條件目前有沒有明確的期程?如果兩岸租稅協議遲遲不簽,我們在這個部分就永遠沒有日出了嗎?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不是我單方願意就可以做的事,因為兩岸租稅協議不是單方面的…… 王委員榮璋:我們的CFC、PEM就沒有辦法……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我們在擬定所謂資金回臺草案的時候有一個想法,就是設定2年的期間,我們在法案裡面規定,具有控制力的短投資收益,如果在2年裡面要匯回來是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過了2年如果他要匯回來的話就不能適用優惠的稅率,我們當初也在思考,2年後CFC的衝擊會相對比較小,那CFC就可以日出,不過,PEM的衝擊會比較大…… 王委員榮璋:其實本席有準備提案,未來如果這個條例通過,實施2年之後,也就是當它落日之後,我們的CFC就可以開始上路。 蘇部長建榮:我們有這個打算。 王委員榮璋:PEM的部分? 蘇部長建榮:因為它的衝擊會比較大,而且涉及到兩岸租稅協議,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思考一下。 王委員榮璋:部長認為PEM成熟條件要在什麼樣的情況?兩岸租稅協議簽訂?不只是簽訂,是通過以後,我們的PEM才可以上路? 蘇部長建榮:對,因為PEM是涉及到實質管理處所的部分,這會涉及到他在大陸是不是適用這個稅率的問題、是不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對大部分臺商的衝擊會比較大一點,所以我們希望兩岸租稅協議能夠開始實施…… 王委員榮璋:本席同意這是一個困難,但是如果在這上面沒有突破,兩岸租稅協議沒有突破、沒有改變的話,我們的PEM、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的這個部分就永遠無出頭之日,我想這也不是國人所願意見到的,當初我們這麼快、這麼積極、這麼順利通過這個部分,事實上,朝野有相當的共識,這部分有什麼替代、有什麼改變的可能,我想財政部在這上面也應該進一步做思考與規劃,謝謝。 蘇部長建榮:是的,這部分目前我們也在思考,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0時4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針對這個境外資金的法案,委員們對這個法案有一些意見,今天的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還有國民黨許委員毓仁的版本,我看許委員版本的稅率也很低啊!我聽說許委員毓仁的版本其實是國民黨的版本,所以我不太清楚剛剛到底在上演哪齣戲,不過,沒有關係,有關今天早上的討論,我覺得最主要是對這個法案有3個問號,第一個是跟央行有關,即有關超額儲蓄一事;第二個是跟金管會有關,即APG的部分、防洗錢的部分;第三個是跟財政部有關,即租稅不公平的議題。其實這些都是過去我們討論過的問題,拿出來再澄清一下,免得透過這些質詢而有一些曲解。 我們當然知道臺灣的超額儲蓄是高的,所以常常聽到有人說,到底為什麼要這些海外資金?因為我們的超額儲蓄已經夠高了,所以我們不需要錢,甚至說10年前、馬政府的時候有關遺產稅降稅一事,認為錢回來都是炒房地產,所以拒絕海外資金回臺這件事情。其實上次我就問過央行楊總裁了,我覺得他的回答非常好,最重要的是這些海外臺商的錢為什麼要回臺灣,因為中美貿易戰嘛!他們要搬移他們的供應鏈、搬移他們的生產基地,他們的錢的屬性是要投資而不是要儲蓄的,所以它怎麼可能會造成我們超額儲蓄的問題呢?這些錢是要回來投資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專法特別設了一個帳戶來管理這些錢,就是要引導到實體的投資,而這個實體投資,央行楊總裁說會增加我們的GDP,如果能夠增加我們的GDP,臺灣很可能可以告別低利時代,這才是這個專法所期待與希望努力做到的,所以再跟副總裁提一下這個部分。 方才國民黨委員有提到APG的部分,他說中華民國立這個專法還要看APG的臉色,他罵我們丟臉,罵行政院丟臉,我覺得最丟臉的可能是講這句話的委員吧!都搞不清楚APG在國際上的角色,我作為中華民國,一個國家的主體性,我在立法院三讀的法案怎麼可能會送APG指指點點呢?先後順序都搞不清楚,自我矮化,這才是真的丟臉吧!但我覺得還是要講清楚,關於APG這個部分,我們從去年12月份就開始在跟APG溝通了,我們是個有承擔、負責任的政府,而不是去學印尼,隨便丟個法就開始執行了,也沒有跟國際組織講過這件事情,所以我再請蘇部長說明一下,現在APG對於我們這個法案的狀況、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事實上在整個法案的立法過程當中,我們都透過行政院洗防辦直接跟APG溝通,APG在三月中過來時,針對這個法案我們也當面跟APG的秘書長做充分的說明,當時他們的態度是只要我們這個法案符合APG的自願性稅務遵從規範,包含洗錢防制、資恐防制相關的規範,大概他們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對我們初步的報告是持比較正面的態度,因為我們有事先報告,所以基本上他們比較不會concern我們是不是有違反洗錢防制的問題。 余委員宛如:是吧!我們是開大門走大路的,我們讓他們來看我們的法案,所以我們在這個法案裡也加入了洗錢、防恐的這些條文,不然我們幹嘛在別的法案也加這些條文?就是因為要符合APG的評鑑嘛!他看的是你有沒有照他們的精神在做,看的是你的process,是吧?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所以這個報告當然就是符合APG的作法,我們自願揭露給他們的,為什麼還要受到他們說可以或不可以的指示?我覺得這真的是一個很奇怪的想法。 另外有關租稅正義這部分,我昨天看了新聞,部長也說現在境外資金的管理法案、回臺的管理專法其實是非常符合租稅正義的,當然我也理解部長必須考量一些問題,但是我還是要提到,因為我最早提版本,我也是做這個法案最先率領推動的委員,我的版本是所有版本裡面進來資金最低稅率的,分別是4%跟5%,很多人說這4%是租稅優惠,其實根本不是,為什麼?因為現在境外的資金進來,最重要的是這個所得額是推估的,就像這次的法案也是用推估,只是部長推估的基數跟我推估的基數是不一樣的,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我的版本用的還是你們的條例管理要點,就是基本所得額,假設1,000元進來,搞不清楚本金是多少、所得是多少,全部是用20%算,換句話就是200元,這200元再乘上現在的20%,其實就是4%,所以我的版本提到4%根本沒有任何優惠,只是部長用的推估額是50%,而我是用你們自己的條例去推估的。 另外我要提到這次的專法其實是本金跟所得全部都要課稅,過去進來的錢如果能夠證明全部是本金,對不起!還不用繳20%,是不是如此?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所以根本沒有租稅不公平的問題。我再繼續說明,很多人覺得過去他在臺灣設立公司,所以他要繳20%給政府,而這些出國投資的臺商為什麼回來可以用比較優惠的稅率?我們先回到最原始的核心,為什麼企業在臺灣要繳稅給政府?原因就是他們使用的是政府的公共設施,包括水、電、道路等等,所以繳給政府是理所應當,而這些臺商出國投資,用的是其他國家的基礎設施,現在他們想要把錢匯回家鄉,他們沒有用政府任何一分一毫,但是我們卻跟他們開口要20%的稅率。如同我剛才講的,現在我們只是幫他們解決所得跟本金難以認列的問題,因為我們還是要看臺灣的歷史,在於過去資金海外投資其實是很難舉證的,所以我說這些臺商在海外投資用的不是臺灣的這些基礎設施,他們可以選擇不回來,如果他們選擇不回來,我們臺灣永遠不知道這些錢在哪裡,因為儘管CRS上路之後,真正跟臺灣有稅務交換的國家還是有限,美國就沒有跟臺灣有稅務交換,新加坡雖然有簽,但是遲遲不肯換,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更別講香港了,所以這些錢,如果我們沒有這個條例讓他們回來,他們根本可以選擇不要回來,或是我們永遠不知道,我們也抽不到這層稅。所以這是我對於有一些國內的廠商覺得為什麼他們要繳,而別的臺商卻不用繳的問題所做的解釋。再來,這個法案最主要是第一,CRS上路,過去我們有很多的錢是parking在租稅天堂,現在租稅天堂的成本增加了,所以越來越多臺商有意願把資金遷移,甚至考慮遷移至臺灣,但是我們剛才也提到目前的問題所在。第二,因為中美貿易戰越來越白熱化,這些錢想要回來投資臺灣,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用境外資金管理條例讓這些錢能夠選擇回來臺灣,因為臺灣如果不做,可以啊!他們就去parking在香港、新加坡,這些國家的條件都比臺灣還要優惠,parking在那邊之後,我們永遠收不到這些錢,也永遠得不到這些錢投資實體經濟造成GDP的效益或是經濟成長的效益,也不可能推動產業升級,如果我們有專法,這個專法結合現在臺灣在推動的「臺灣製造」,中美貿易戰打破過去以臺灣接單、中國製造、中國出口的三角貿易,我們鼓勵臺商回到臺灣、投資臺灣、升級,取代中國製造、中國出口,我們才能真正創造臺灣未來的榮景。 所以剛剛聽了很多委員在談,有一些錯誤的迷思,我覺得有必要協助財政部講得更清楚,我相信這個法案無論藍綠都是支持的,否則不會有今天國民黨的版本。是不是請部長也補充說明? 蘇部長建榮:好,謝謝委員。如同委員剛才所提到資金回來不一定是所得,在不清楚的情況下,我們提供一個管道讓它匯回,重點是這個資金也許是超過已經核課期間的資金也一樣可以透過這個管道回來,一般來講,如果它能夠分得清楚,它是所謂超過核課期間的資金,基本上按照正常程序,它是不用課稅的,但是如果走這一個管道,還是要按照我們的規定課8%、10%的稅率。所以關於這部分,基本上我們只是提供一個管道,在全國反避稅措施這麼嚴謹的情況下,讓願意回來臺灣的資金能夠回來,然後投資到實體投資上,這對我們的經濟基本上是一個比較正面的影響,也希望藉此提高國內的內需,讓我們的經濟在國際貿易戰的情況下能夠透過內需來提振經濟。 余委員宛如:改變內需、提振內需經濟的方法嘛! 蘇部長建榮:是。 余委員宛如:這個法案有落日條款。 蘇部長建榮:兩年。 余委員宛如:換句話說,這個timing只有兩年,臺灣就是要做,關鍵就在這兩年,兩年之後,全球的資金遷徙潮跟臺灣沒有關係了。所以我還是在這邊說明一下,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施委員義芳):報告委員會,俟郭正亮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 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0時5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蘇部長,本席也要幫你講一些話,事實上這個專案是國發會跟經濟部發動的,財政部是被說服的,今天因為財政部變成主審單位,當然大家就沒有看到完整的立法全貌,事實上剛才余宛如委員講得很對,這是一個兩年內全球搶錢比賽的特殊立法,國發會跟經濟部都看到了這個可能性,所以才提出在這個時候我們應該爭取臺商以及臺灣人的境外資金回來。事實上有沒有作用?其實已經開始發生作用,我先用1分鐘幫部長補充一下背景。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郭委員正亮:因為美國2,000億美元的第三波清單在去年7月公布了,當時包括網通、中低階的自行車零組件、石化產品、工具機等等,我們臺商很聰明就開始因應了,如今很多人已經遷回來了,譬如我們最大的網通廠─啟碁遷到臺南、中磊遷到竹南;電源供應器方面,台達電遷到中壢、中科、南科;伺服器方面,廣達遷到林口、英業達遷到桃園,經濟部就認為他們急著要遷廠,想幫助他們降低一點成本,經濟部的考慮就是這樣。 我要提醒各位,包括國民黨的各位委員,國民黨經濟專業也是很強的,第四波就是未來3,250億美元的川普的清單四,就會包括手機、筆電、電視、智慧手錶跟藍芽設備,這些都是臺灣的大宗,都是臺灣的主流產品。中美貿易戰會不會走到第四波的清單四?目前看起來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大家想一想,去年7月美國公布第三波,台商就陸續回台布局,我們在今年就看到一些數字了。現在川普已經公布清單四,我們如果不現在趕快通過類似的立法,等我們的手機廠、筆電廠等這些大廠要回來臺灣布局的時候,他們可能會基於成本的考慮而跑到越南、東南亞。所以就只有這兩年的時間,要把這個時間的背景跟中美貿易戰的實質壓力先交代,這樣財政部才有比較正當的理由,不然人家現在都在質問你租稅不公平等等。 我覺得余委員剛才所講的很對,這些人可以到別的地方去,但他們來臺灣會創造營業稅,如果有產生就業,還會有所得稅,所以這個要總體來看,這些錢也可能跑到別的地方去。事實上我們也看到光寶就跑去越南、墨西哥、約旦,並沒有回來臺灣。所以我說這是一個限期的立法,就是兩年內。 當然,你一定會被質疑的,我們知道長期財政部不是這種思維,我也很理解你的苦衷,可是財政部就是因為國發會、經濟部基於全球布局的這種思維,因為台商、臺灣人在海外的錢真的很多,我覺得財政部是被說服的啦。在說服的時候,如果大家要質疑財政部,我們不能忽略國發會跟經濟部所認知的這個國際大背景,這樣我們才能比較公道的來評估這個問題。 坦白說,這不能用極端值來看,比如剛剛有位委員提到,他的所得本來要繳40%,現在即使違規也只要繳20%。我向各位報告,回來的錢很多都不是所得,所以不能用極端的、一種想像中的情況來看這個立法本身的不合理性,而且這只有兩年,坦白說,臺灣人跟台商在世界各地的投資,很多大量的利潤都是在法令不明或有大量灰色地帶的國家所賺到錢,如何證明是所得或所得的來源是非常困難的,可是實際上錢就是在那裡。香港跟新加坡都比我們開放,我們是要做國際競爭,如果不讓他們回來,他們就跑到免稅天堂、第三地去成立總部,然後再做配置了。 我只想問部長幾個可能的風險,這些問題我們大概都要面對,當然會有一些人說資金來源沒有那麼清楚,也許一開始你的查證,因為CRS簽的國家也不多,你能查出真正的問題,也許第一時間不一定能夠查出來,結果就讓他們回來了,回來之後萬一有人舉報有問題,那時候還可以做事後處理嗎? 蘇部長建榮:一般來講,我們會有洗錢防制的機制,就跟一般外國資金要進到臺灣一樣,金管會、金融業都有一個洗錢防制的機制,審查的機制基本上都是一樣的標準,所以…… 郭委員正亮:即使事後才發現,也是可以處理? 蘇部長建榮:錢要匯回來之前,要經過銀行洗錢防制的審查機制才可以,如果通過了,錢才可以匯進來,如果不通過的話,基本上錢是不能匯進來的。 郭委員正亮:我知道,我現在想問部長的是,在這個特別的法通過之前,銀行對於匯回來資金的審查會比較嚴吧?還是都一樣? 蘇部長建榮:應該都一樣,就跟一般的…… 郭委員正亮:都一樣?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可是實際的狀況就是有很多不能提具憑證來證明其資金的來源,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如果沒有辦法說明資金的來源,或是沒有辦法通過銀行的洗錢防制、資恐防制相關規範條件的話,基本上就不能回來。 郭委員正亮:所以事實上已經把這部分排除了嘛! 蘇部長建榮:是。 郭委員正亮:這個你要講清楚。 蘇部長建榮:我們還是會依據洗錢防制法跟資恐防制法的規範,去查證這個資金是不是有洗錢防制或資恐防制的問題。 郭委員正亮:部長,針對這個問題所涉及的風險管理,第一個當然是資金要回來那一刻的資金來源的管理。 蘇部長建榮:對。 郭委員正亮:第二個是資金回來之後的流向,坦白講,這個已經不是你的問題了,這個是經濟部的問題。 蘇部長建榮:一個實質投資,一個金融投資,還有自由…… 郭委員正亮:金融投資也是金管會的問題,跟你的關係其實也不大。但因為財政部是主辦單位,比如說我把資金匯回來是要去稅捐稽徵所辦理吧? 蘇部長建榮: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去申請要把資金匯回,填寫初步的資料,之後我們會把資料送到他往來的銀行做洗錢防制的審查。 郭委員正亮:我知道,所以後續有關資金流向是不是符合規定,是由金管會跟經濟部認定,你們只是被動做管理,應該是這樣吧? 蘇部長建榮:在專戶的動用部分,銀行都要通報我們,要定期通報。 郭委員正亮:可是你們並不會用額外的人力再去查,你們就聽經濟部查核資金流向是不是做投資,金管會去查核是不是做合法的投資。 蘇部長建榮:對,如果他違反管制的規定,我們就會追稅。 郭委員正亮:這個我知道,所以你們只是文件來往的單位而已,你們並沒有以實質的人力進去調查,對不對?應該是沒有。 蘇部長建榮:只有在開始的時候,聯合審查有沒有違反洗錢防制的規範。 郭委員正亮:那是一開始,那當然是,但錢進來之後,有關金管會及經濟部的部分,他是不是符合規定,就跟財政部沒有關係了,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後續如果金管會、金融機構或是經濟部回報給我們資料,我們還是要再去認定有沒有違反相關的規範。 郭委員正亮:部長,有些人會擔心,因為國稅局的能力太強了,很多人說資金回來了,你們會發現某家公司居然還有這麼多錢在海外,對於未來他實質在臺灣的報稅,你們就會懷疑他是不是低報,會不會造成這樣的效果? 蘇部長建榮:我上次已經向委員答復過了,我們不會,而是依據現行所申報的來做…… 郭委員正亮:所以是個案分開處理? 蘇部長建榮:對,是個案處理。 郭委員正亮:不會聯想在一起? 蘇部長建榮:不會。 郭委員正亮:李署長,不會嗎? 主席:請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定是一案歸一案來分開…… 郭委員正亮:真的? 李署長慶華:是。 郭委員正亮:我看國稅局向來都疑神疑鬼的彙合辦理,不是嗎?不會嗎? 李署長慶華:不會的。委員,如果他適合這個條例,我們就依照這個條例的規定來處理。 郭委員正亮:部長,我還是支持你,但要把整個大架構講清楚,這樣才公道。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11時1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2016年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也就是所謂的房地合一稅上路,當時立法的目的為何,部長你知道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房地合一稅最主要是抑制短期房地產的炒作。 陳賴委員素美:自然人取得房子1年內出售,獲利將被課高達百分之四十五的高稅率。因為交易成本提高,會使投資客陸續的退場,也就是希望我們的房地可以做一個抑制房價的狀況,讓住者有其屋。這個房地合一稅上路到現在已經超過3年了對嗎? 蘇部長建榮:對,從105年到現在。 陳賴委員素美:在實務上,這個房地合一稅條文有沒有被檢討修正的空間? 蘇部長建榮:我不曉得委員講的是哪一方面。 陳賴委員素美:接下來我們來討論一下,署長,房地合一稅的稅基是如何計算?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以處分土地房屋的賣價減掉土地增值的價值,再扣掉取得成本,還有一些在持有期間過程中的修繕等相關成本費用,再計算他的所得。 陳賴委員素美:最終要扣除土增漲價的數額嘛,因為土地增值稅一樣有被課徵。 李署長慶華:是。 陳賴委員素美:如果此房地是原屋主買入和賣出,房地取得的成本就是你剛剛講的購得房地的實價再加上成本。如果該房地是由繼承或贈與取得,那你知道該房地的取得成本是如何計算嗎? 李署長慶華:如果房屋是從繼承或受贈取得,嚴格講起來是沒有成本的。我們考量雖然沒有取得成本,但就繼承取得來說,當時死亡人死亡以後,被繼承取得這個土地…… 陳賴委員素美:沒有取得成本,是繼承或是受贈來的,但是當時也要課徵所謂的繼承或贈與稅,是不是這樣講? 李署長慶華:原則上是沒有成本,但考量會被課贈與稅或遺產稅,已經作為遺產或贈與課稅的稅基,所以課稅稅基部分在計算時,我們把它認定是取得的成本。那因為目前繼承…… 陳賴委員素美:取得成本是根據當時繼承或受贈當下的房屋評定標準跟公告的現值加起來。 李署長慶華:對,我們也會考慮物價指數的影響,會有一個物價指數調整的因素。 陳賴委員素美:這個物價指數是比較有限的。我再提出這個問題,當時房屋的評定價值跟土地公告現值往往都比市價還低,藉由受贈或繼承而取得的房地要出售及移轉時,就會因取得成本低,實際獲利高,而被課徵較高的稅額。 我在今天點出這個問題就是在2015年有被提出過,當時房地合一稅正在修法時,網路上有流傳「房地合一稅十大為什麼」,而當時財政部也積極針對網路提問並進行解答。您看一下這一題,老爸花了2,000萬買了一間房子,最近不幸往生,繼承人繼承房子後拿去賣,他覺得很質疑,為什麼只能用800萬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的標準來計算成本,一年內賣掉還要被課徵百分之四十五的重稅,這是當時提出來的。我看你們的回答也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回答得文不對題,你覺得這裡面隱藏的還有什麼問題存在呢? 李署長慶華:當時可能因為他有提出兩個問題,一個是成本的計算,另一個是稅率的問題。這個案子當時我們在處理時,重點可能放在適用稅率那一段的回應,但是成本的部分,也許當時法律尚未通過,所以沒有具體做明確的回覆,但是這個……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成本的部分是根據當時繼承或受贈來的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來計算,成本是非常低的,將來要出售就要受到很重的稅率課徵,是這樣嗎? 李署長慶華:因為繼承和贈與可能會發生成本認定跟實價有落差的問題,所以才考量到他持有期間的計算。我們會讓他併同繼承取得前,也就是死亡前的持有期間也會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的結果有可能就會認定取得時點仍然適用舊制,也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舊制;另外也許要適用新制,但可以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因為他持有期間不會只有1年或2年。 陳賴委員素美:有沒有一種可能,父親買房子後很快就離開人世,繼承的子女可能要繳一些遺產稅而需要大量的金錢,所以不得不把房子賣掉,可是過程未滿6年,這樣就沒辦法適用長期優惠稅率,是不是這樣子?所以他就要被課徵較高的稅率。 李署長慶華:委員講的這個可能性,也有可能發生,就是他繼承一個土地,但是很短的時間就再做處分,可能就沒有辦法適用到…… 陳賴委員素美:本席知道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有提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稅率是百分之二十,但事實上百分之二十也是不輕的稅,依舊沒有解決到我所提的問題。我是覺得取得本低,實際獲利高的情況,即便只有百分之二十,依然有課重稅的問題。所以最重要的不是給予多少的租稅優惠,最根本的是我認為應該要檢討這部分,希望能符合公平正義。你們是不是能做一個通盤的檢討,一個月內提供給本席了解你們的立場?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我們會再回去了解、評估一下,給委員做說明。 陳賴委員素美:美中貿易戰目前正如火如荼的進行,在中國的臺商紛紛將生產鏈移出。蘇貞昌院長上任時,就鎖定臺商資金回流的利基,積極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當時設定的年度目標為2,500億,請問部長,目前台商回來投資的狀況如何? 蘇部長建榮:根據我們從經濟部所得到的消息,目前到5月9日為止,有52家廠商審查通過,累積投資金額達2,795億。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到5月9日為止已經達標了,甚至已經超過2,500億了嗎? 蘇部長建榮:是。 陳賴委員素美:甚至我們的小英總統也宣布目標要翻倍,匯回資金希望達到5,000億,完全展現蘇內閣衝衝衝的個性,一起努力達到這個成果,當然各部會也有大力的協助。我們委員會即將審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部長你認為這個專法實施以後,預計會有多少的資金回臺? 蘇部長建榮:根據我們的推估,低推估大概有1,300多億元,中推估大概有4,200多億元,高推估大概有8,900億左右的資金。 陳賴委員素美:預估會給我們帶來多少的稅收? 蘇部長建榮:稅收最低30億元,最高將近600億元,就看資金匯回的情況而定。 陳賴委員素美:也是滿可觀的,這個稅收是不是按照行政院第五條所規定的,境外資金匯入專戶的時候,第一年按百分之八稅率,第二年按百分之十的稅率課稅,並排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法規定的適用來進行計算? 蘇部長建榮:是。 陳賴委員素美:那本席要請教,川普在2017年為了鼓勵企業回美國,也實施海外資金匯回的特赦稅率,我查了一下,是15.5%。行政院版稅率顯然低了美國許多,部長,為什麼? 蘇部長建榮:美國原本的稅率有30幾個百分點,這次降到15%,所以,從比例上相對來講,我國降稅幅度其實與美國差不多,因為我國是從20%分別降到8%與10%,幅度大概也都有50%左右。 陳賴委員素美:所以應該說比例是接近的? 蘇部長建榮:對,接近。 陳賴委員素美:本席可以理解政府想用優惠稅率鼓勵資金回台的態度,但是,根據院版第七條,若境外資金回台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的實質投資,在完成後可退回50%稅款,代表在最終稅率上,第1年是按10%計算,第2年是5%,這是非常低的稅率。部長,您認為這符不符合公平、合理的範圍? 蘇部長建榮:就這個部分,很重要的一點在於資金回流的不一定全然是所得,我們依照一般估計,大概…… 陳賴委員素美:我會這麼提,是因為本席認為,如果本法通過,對於原本就在台灣的企業將其資金針對重要政策產業實質投資,也應該一視同仁,兩位同意嗎?這些本土產業根留台灣、愛台灣,也乖乖繳稅給台灣政府,對於這些企業,相關優惠也應一視同仁,這樣是不是才合理? 蘇部長建榮:即使是在國內投資的產業,也享有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租稅優惠。 陳賴委員素美:這樣本土產業會出來講話的!我認為財政部應在1個月之內提出評估報告給本委員會,以免讓這些本土產業認為比起留在台灣,反而是回流的產業受到的照顧比較多,讓本土產業產生受到相對不公平待遇的想法。我希望財政部在這個部分也要審慎思考。 蘇部長建榮:是。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11時2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請問經濟部工業局楊副局長,這是你們的汽機車汰舊換新暨中古車出口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內容提到,如果提供貨物稅優惠鼓勵中古車汰舊換新,第1是中古車可以外銷,第2,還可以鼓勵購換新車,好處是節能減碳、減輕社會環境負擔、增加行車安全、帶動經濟成長。有這份報告,對不對?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楊副局長說明。 楊副局長志清: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這是你們的報告,寫得很好! 我們再看得具體一點。你們自己在報告中還寫得很清楚。這是107年到109年的資料,現在時間也過了一半以上,內容提到,如果每年可以汰舊換新,包括出口中古車0.9萬輛,每年報廢4.7萬輛,再加購、新購4.7萬輛,可以增加產值新台幣250.6億元,還可以增加就業機會,而且等於減少80座大安森林公園的碳排量。今天環保署也來了,雖然我沒請官員上台,不過也請環保署聽一下,前述政策可以達到8.5億元的支出節省。我幫你們計算過,250億元加上8.5億元,就省了258.5億元。再加上機車汰舊換新5萬輛,可以帶動產值新台幣51.9億元,還能增加就業機會、減少4座大安森林公園的碳排量以及4,000萬元節能減碳支出。全都加起來,效益差不多有270億元。請問副局長,這數字對吧! 楊副局長志清:是,這是105年10月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葉委員宜津:很好。 財政部蘇部長對數字特別有概念,請問蘇部長,你也看到這個數字了吧!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是。 葉委員宜津:假設我們真的減少貨物稅,我一樣以105年估算,先把貨物稅減徵之後,每一年退稅總金額相加;如果可以增加產值,例如總金額增加260億元,而我們減免的貨物稅才255億元,這很划算啊!不是嗎?所以,我們是否應該認真來做、趕快來做,蘇部長?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目前還在進行中,減徵貨物稅部份尚未到期。 葉委員宜津:我要說的是,我們今天之所以安排跨部會、邀請這麼多官員來,就是要讓你知道,你不該只看到貨物稅減免之後,國家稅收會減少,其實,可能從其他部份補回來,甚至超過,這就是本席與其他委員要提案減免貨物稅的理由所在。 我們再回頭檢討。既然你承認、也同意這些委員包括本席在內之所以要提案減免貨物稅,就是因為藉著中古車外銷、新車採購,使得經濟產值增加,稅收也得以增加,算起來,政府不但沒有虧,還可以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產業升級,那麼,為什麼你還為德不卒,設定40萬元減徵上限? 蘇部長建榮:這是針對大型柴油車,基本上,上限是40萬元。我們向環保署了解過,他們覺得這樣試算已涵蓋大部分大型柴油車。 葉委員宜津:真的是大部分,因為以減徵上限40萬元、貨物稅15%計算,即使是價格260幾萬元的車,貨物稅都可以全部減免,所以我才不懂,你也還是沒有回答我,為什麼還一定要留下一道40萬元減徵上限?人民也聽不太懂,你為什麼不直接說貨物稅減免? 蘇部長建榮:因為其他五、六百輛價格比較高,基本上,我們就是減免40萬元,差額再要求車主繳,畢竟不是全繳。 葉委員宜津:當然是這樣,但這連小學生都知道,不用你回答我。問題是,為什麼你還是一定要課?你是覺得這些車主很有錢,因為買得起260萬元以上的貨車,所以不用給予減免,意思是這樣嗎? 蘇部長建榮:也不是這樣。 葉委員宜津:對啊!那為什麼不能全免,一定要留下40萬的貨物稅減徵上限? 蘇部長建榮:我們與環保署討論過後,得知環保署有補貼措施,可以加上我們的退稅措施。 葉委員宜津:好,既然你一定要環保署官員上台,那無論是環保署、工業局都好,請告訴我,為什麼一定要留下40萬元的減徵上限?請趕快說明,我很納悶、很想知道這個答案。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胡簡任視察說明。 胡簡任視察明輝: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因為貨物稅金額會超過40萬元的大部分都是進口車,國產車中,除了大客車之外,其他的車種包括大貨車的貨物稅大概都不到40萬元,我們當初的考量是希望能透過這樣的減稅措施讓國內產業受利。 葉委員宜津:本席接受這樣的說法,但要再次強調,在上個會期、2018大選前,本席就曾在總質詢中提到對汰換老舊貨車提供補助應該要跟產業結合,應該先盤點我們有多少家可以製造減煙器的工廠,要學習韓國在推行這個政策之餘還帶動了一個產業的作法,這個產業不僅解決了他們國內的空污問題,同時解決了老舊車輛排放廢氣問題,甚至還可以外銷,我們現在要求貨車汰換減煙器,可是這些減煙器幾乎九成以上都是韓國貨,你們是在圖利韓國嗎?本席之前要求你們進行盤點,現在時間過了半年,請問進度到底如何?是否可以要求都使用國產減煙器? 楊副局長志清:我們的確有跟國內業界做過溝通,國內業者對市場規模有一些考量,我們會再來推動,看看能否以經濟部的相關研發計畫來加速他們對這方面的投入。 葉委員宜津:部長曾親自到本席的辦公室提出說明,表示你們可以做到,可是半年過去了,你們並沒有做到,本席很不滿意!我認為推行這樣的政策不應該是圖利韓國的減煙器廠商,難道我們的補助款是用來補助韓國減煙器廠商的嗎?新換的減煙器九成以上都是韓國貨,怎麼可以這樣?本席寧可你們延長時間,但將我們的產業帶動起來,這樣才是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也才不失我們推動這個政策的美意,不是嗎?而所有委員的期望其實也是如此。對於貨物稅的減免,如果是站在空污的考量,其實這個部分是做得非常不好的,部長答應本席的事並沒有做到,這要怎麼處理? 楊副局長志清:跟委員報告,我們會馬上…… 主席:委員發言時間已到,請以書面答復。 葉委員宜津:好,本席會找部長算帳。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1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境外資金匯回課稅條例,這其實是個特赦條例,首先要請教部長的是,這些錢是如何形成的?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一部分可能是以前去國外投資的本金,另外還有國外投資後的所得但未匯回國內或未申報的部分。 費委員鴻泰:這些所得包括個人所得和營利所得? 蘇部長建榮:包括個人所得和營利事業所得。 費委員鴻泰:據本席瞭解,在以前遺產稅率還高達40%、50%的時候,很多人透過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以及一些相關管道把錢洗出國外,另外就是在外匯管制時代,很多台商─不見得都是大陸的台商─也透過這樣的方式將錢移出去,然後留在那邊不斷創造利潤,累積了不少的財富。其實他們現在還是可以透過正常的管道誠實申報,將海外獲利或所得匯回來,請問每年透過扣稅20%這樣正常的管道匯回來的資金大約有多少? 蘇部長建榮:據我們的瞭解,實際數字大概在1,093億元左右。 費委員鴻泰:請賦稅署李署長詳細說明近5年匯回多少錢。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根據101到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每年獲配的境外轉投資收益大概是1,093億元。 費委員鴻泰:是每年還是5年全部? 李署長慶華:每年。 費委員鴻泰:這些每年匯回1,000多億元的人適用的是比較高的稅率,你們現在要訂出一個租稅特赦條例,讓以後匯回資金的人適用比較低的稅率,請問部長,你覺得這樣公平嗎?前面那些人都是呆子嗎?你們現在提出的理由是因為中美貿易戰所以要搶資金,但其實從民進黨上台之後,這個議題已經講了三年,本席今年是第15年參加財委會,很清楚很早就有人提出此議,講白了這就是洗錢,因為當初他們匯出資金時不敢讓政府知道,現在賺了錢卻回不來了,否則要繳很重的稅,所以你們就假借中美貿易戰這個理由,說是為了搶資金,其實本席在財委會至少聽了十多年這個議題,歷任財政部長都表示反對,唯獨蘇部長贊成,請問何以這麼多位部長都反對唯獨你贊成?理由為何?你若能說出一個好聽的理由,說不定本席會支持。 蘇部長建榮:除了為因應中美貿易戰的全球佈局…… 費委員鴻泰:以前沒有中美貿易戰,為何也有人提出此議? 蘇部長建榮:那時候的情況與現在不太一樣。 費委員鴻泰:這是藉口,大家都心知肚明,就如同蔡英文一天到晚罵經貿特區,說那是洗產地,這個案子就是標準的洗錢,蔡英文說洗產地那是不學無術,不唸書,沒有學問,亂講!你們搞的這個是真實的洗錢,現在就要上演了。 蘇部長建榮:也未必啦!因為這些海外投資若沒有匯回來,基本上我們也課不到稅。 費委員鴻泰:錢若不匯回來,我們當然是課不到稅,但那些人以在東南亞發展居多,馬上要面臨被稽查、課重稅的命運,不是嗎?你們說根據資料,可能會有1,000多至8,000多億元的資金匯回,請問這是如何估算的? 蘇部長建榮:我們是根據目前匯回1,000多億元資金的情況回推。 費委員鴻泰:你的意思是每年還有1,000多億元該回來而未回來? 蘇部長建榮:不是,這是參考台商來台投資…… 費委員鴻泰:部長要交代清楚以下幾點,第一、為何以前的部長都不同意而你同意?第二、一年回來1,300億元到8,900億元這個數字是如何推估的? 蘇部長建榮:我們是根據目前每年匯回1,093億元的稅率推估的。 費委員鴻泰:你聽得懂你說的這個理由嗎?本席是聽不懂耶!我們兩人在同一個學校教書,本席念的是統計,你卻是用推估的,請問你是如何推估的?你在胡說八道! 蘇部長建榮:沒有胡說八道!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也有學者推估,103年評估…… 費委員鴻泰:告訴我,你們是如何推估出這個數字的?知道如何估算的才會清楚錢在哪裡,本席想知道的是這些錢會從哪裡回來,如果不說清楚你們是如何推估的,這個案子就慢慢拖著吧! 蘇部長建榮:可否給委員書面資料? 費委員鴻泰:不要!不是今天就要審查了嗎?換句話說,你根本就不知道或是知道卻不敢說。再請問部長一個問題,你估計這些錢會從那邊回來? 蘇部長建榮:據我們的瞭解,大部分都是從第三地回來。 費委員鴻泰:當然是第三地嘛!這還要你說!哪個第三地? 蘇部長建榮:包含所謂的租稅天堂,還有香港、新加坡等地區。 費委員鴻泰:就是租稅天堂和東南亞,尤其是租稅天堂,所以你就可以想像當時這些錢是怎麼過去的,即便不是每一筆,但很多都是為了節稅,成本大約是12%至15%,相對於遺產稅的40%至50%,當然合算,所以就都透過各種管道將錢轉出去,現在APG在調查,如果不交代清楚,人家會把他趕走,因為涉及稅的問題,所以你們現在要開一個門讓他們回來。本席現在要聽部長講實話,如果這個實話符合邏輯,合情合理,這件事當然可以討論,但若你講不出來,那就等你講出實話我們再來討論。你不要光講大陸地區,據本席猜想,從大陸地區匯回來的很少,尤其是上市上櫃公司,不論是在香港、大陸、新加坡或臺灣的上市公司,匯進匯出的帳都很清楚,也都是已經完稅的,現在針對的就是未完稅、當初出去帳目很不清楚的,你總要把理由說清楚吧!蔡英文總統不是說大陸商品不要來嗎?同樣的邏輯,大陸的錢也不要來啊!請告訴本席:你們是如何推估的?錢會從哪裡匯回來?如果你們所持的理由是冠冕堂皇、有道理的,那就不要定下兩年的期限,從此以後,統統都這麼處理,如果你們認為這些錢進來得合理又大方,那何必要有兩年的限制?有這兩年的期限就成為特赦條款,現在立法院有很多人都在lobby這個案子,原因何在?大家心知肚明。請把事情交代清楚,我們再來慢慢討論這個案子。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樂觀期待,希望我們的政府可以照顧全世界的臺灣人,包括很多在全世界各地打拼的台商朋友,目前這個法案正要進行審查,我們知道在法案訂定的過程中,部長和國發會、經濟部甚至陸委會都曾做過若干溝通,甚至與APG之間也有過溝通,所以APG完全瞭解這個匯回條例中的若干細節,對吧?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在法案訂定過程中,特別是3月18日及19日APG進行亞太評鑑複評時,我們也當面向APG秘書長提出報告,並就條例草案跟秘書長做過初步溝通,讓他帶回去做一些了解,基本上他見到我們的報告後是持正面態度的。依照APG的規範,如果要進行所謂的租稅優惠措施,只要先跟他報告並表示願意遵循自願稅務遵從機制的話,基本上就比較不會有問題。 劉委員世芳:其實我們是為了公開、透明、法制化以及防制地下匯兌資金,所以是正面的作法。 蘇部長建榮:只要我們符合防制洗錢的規範,基本上他們都非常同意。 劉委員世芳: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主張,也是因為最近中國跟美國的貿易戰看起來是愈演愈烈,在兩強相鬥的狀況下,很多台商不管是願意回台來參加我們的投資布局或者是回來做產業升級的二代接班,其實都是有管道的,經濟部最近有一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為期3年,按照蘇院長的說法,到目前為止,回台投資的資金大約在3,000億元左右,不過大概都是用在所謂的上市櫃公司,他們的財報原本就是透明的,至於在個人、非上市櫃公司或是中小企業方面,其實財政部原來就可依照海外所得稅率20%的方式處理,但是現在這個專法的算法不一樣,是以本金、所得全部一起計算,並沒有20%和4%的區別,因為分母就不一樣。有人對於匯回來的資金會不會變成死錢或是投入股市變成炒股提出疑慮,請問財政部有何對策避免產生這些弊端? 蘇部長建榮:資金匯回除了要符合洗錢防制和資產防制的規範外,更重要的是這些資金一定要匯入外匯存款專戶,若要動用,亦需符合經濟部和金管會的相關規範,若要實質投資,則需提出實質投資計畫,在完成實質投資後才可以享受租稅優惠,若要進行金融投資,也要經過信託專戶或全權委託專戶才能進行投資,這些管制是層層節制的。 劉委員世芳:也就是說若要投資其實是有滿多條件的,請問這對國內的產業尤其是製造業的產業升級有沒有助益? 蘇部長建榮:當然有助益,特別是在實質投資的部分,如果他們透過PE Fund或創投去投資5+2這些政府目前推動的重點產業的話,這對我們的產業升級是有協助的。 劉委員世芳:值此中美貿易大戰之際,相關關稅可能會提高到25%左右,請問陸委會,現在在中國的台商有無意願回台?是否有人對海基會和陸委會提到希望有這樣一個回台的專法或專案? 主席:請陸委會經濟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凱萍:主席、各位委員。海基會每年三節都會辦理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當中就有非常多的台商向我們反映說目前對於回來投資最希望的是可以有一個稅的專法。 劉委員世芳:所以事實上他們也同意用這樣的方式,而我們則希望能有一個公開、透明的制度,讓大家可以真正大大方方的回台投資,而不是走地下匯兌管道,惹人嫌。讓我們一起加油,也請部長加油。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鍾委員孔炤及沈委員智慧均不在場。 現在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11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的是柴油車貨物稅減徵40萬元以及相關稅收減免議題,基本上,我滿同意這項政策的,但是,請問財政部蘇部長,政府是否與業者做過適當溝通?對於貨物稅減徵40萬元,汽機車業者意願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與業者溝通的部分是由環保署負責,我能不能請環保署人員說明? 吳委員焜裕:好。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胡簡任視察說明。 胡簡任視察明輝: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與貨運公會以及之前曾經抗議的老車自救會成員都溝通過,他們對於政府能夠減免貨物稅40萬元非常支持。 吳委員焜裕:是支持嘛!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 吳委員焜裕:那他們的換車意願如何?還是調修意願較強? 胡簡任視察明輝:目前環保署還有幾個補助辦法,預計最近公告。我們在上禮拜也召開公聽會,業者目前對於我們提出的辦法是支持的,也希望配合貨物稅實施。 吳委員焜裕:換車或調修意願如何? 胡簡任視察明輝:當然,業者對於調修的意願還是比較高,至於換車,還是要車主提供經費買車。 吳委員焜裕:對啊!畢竟貨車那麼貴。 胡簡任視察明輝:對,所以一般來講,業者維修、繼續使用的意願比較高。 吳委員焜裕:目前一至三期柴油車有幾萬輛? 胡簡任視察明輝:還有11萬多輛。 吳委員焜裕:這次修法,貨物稅減免期間只有3年吧! 胡簡任視察明輝:對,到111年底。 吳委員焜裕:就是大約3年。3年可以達到什麼成效?11萬輛中可以汰換幾輛? 胡簡任視察明輝:我們預估,會申請汰舊換新的大概有1萬多輛。 吳委員焜裕:1萬多輛?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1萬輛出頭。 吳委員焜裕:要是如此,修法效益就不算很好啦! 胡簡任視察明輝:這當然是我們目前預估的,到時仍要觀察實際買車狀況。 吳委員焜裕:你說,你們與業者都溝通過,他們都贊成,意願卻不是很高,這是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胡簡任視察明輝:就是支持做法,但意願不高。 吳委員焜裕:那是代表對政策支持還是不支持? 胡簡任視察明輝:他們當然支持這項政策,可是如同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 吳委員焜裕:支持,但意願不很高? 胡簡任視察明輝:若是買新車,他們還要出錢。 吳委員焜裕:那這個說法很有趣了─「我支持你的政策,但換車意願不是很高」,這樣到底是支持還是不支持?我抓不到,無論是台語或中文,我都聽不太懂。「我很贊成你的政策,但我的換車意願不高」,到底支不支持這項政策?我的中文程度固然差,但台語程度應該還算不錯,可是卻都聽不懂耶! 胡簡任視察明輝:主因還是如同剛才提到的,買新車的費用比較高。我們也搭配一些其他措施,包含貸款、利息補貼在內,這些都要做。而目前只是初估數量,因為這項政策期間只有3年,而目前國內每一年能供應的新車量也有限,大概就是五、六千輛新車,沒辦法增加。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但你們可以協調財政部,研究有什麼政策可以提高車主的意願,否則,政府這麼辛苦,為這項政策耗費這麼多力氣,不只環保署,還有涉及許多部會的跨部會協調,推出這樣的政策,效果、效益卻不甚理想,這麼辛苦是為了什麼? 胡簡任視察明輝:我們的目的是減少污染。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 胡簡任視察明輝:換新車固然是措施的一種,但車主維修或加裝防制設備也都能達到目的,我們是以這個目的推動。 吳委員焜裕:這就是我覺得有趣的,透過這樣的污染防制政策,到底能減少多少移動式污染?對空氣品質有多少影響? 胡簡任視察明輝:一、二期柴油車在國內就占了16%,所以,推動這樣的政策,預估一、二、三期車的污染量可以減少10%。 吳委員焜裕:但是,這樣的空污政策就會受到質疑。車輛固然可以調修,不過,調修是本來就要做的,而且每年都要調,所以,這樣的政策從效益上看來不太好。再者,就算有這樣的效益,車主能直接受惠嗎?就算減免稅款,但進口商可能漲價啊!請問財政部,減免了貨物稅,車商卻可能提高車價,就像減徵零組件關稅,物品價格反而可能提高一樣,財政部可有辦法?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這40萬元是直接減徵到車主身上,也就是車主買車之後,政府直接退稅給車主。 吳委員焜裕:由車主申請? 蘇部長建榮:對,不是透過車商申請,而是透過車商紀錄,直接退給車主。 吳委員焜裕:但車主已經知道會獲得退稅,所以,你們也要注意市場上的動態。 蘇部長建榮:直接的退稅對象是車主。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但廠商可能因為預期車主會受益,所以蓄意漲價,是否可能如此? 胡簡任視察明輝:我們也正針對這件事注意車商,如果有這樣的事,我們會找車商處理。 吳委員焜裕:要注意,推出這道政策之後,要直接讓車主受益。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1時5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貨物稅第十二條之六,其實本席在106年就提出修法,當時並未列入討論,但我的意思其實與財政部一樣,我希望將稅率從15%減為5%,可是當時未被採納。這次,行政院提出稅額最高可以減徵40萬元,與我們當時想的差不多,以一輛400萬元的貨車計算,減稅10%,大概可以減稅40萬元左右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車價比這個價格再高的都是進口車了。 吳委員玉琴:對。 這是當時我們的一些想法,只是一直沒有納入討論,所以,對於這次財政部主動討論貨物稅減免,我抱持肯定態度。但我今天想問的是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的問題,因為算是迫在眉睫,這項政策在下個月、也就是6月4日就要到期,從6月5日開始,就要恢復對復康巴士課徵15%的貨物稅,我想,這個問題要與交通部及財政部討論。我就以衛福部來講,因為我比較熟悉的是衛福部的復康巴士業務。其實,復康巴士還不足以滿足身心障礙朋友的需求,尤其隨著長照2.0開辦,長照車輛也不太夠,已經占用身心障礙車輛642輛,占整體復康巴士的1/3,造成排擠。因為長照2.0的復康巴士、也就是長照交通車需求也在成長,根據衛福部自行估算的復康巴士供給率目標,109年要提升到千分之十二點五,以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估算,也要增加到2,275輛,扣掉我剛才提到因應長照需求的642輛,缺口還有827輛,而且還沒計入長照需求車輛。所以整個復康巴士的部分其實是還不夠的,我們很需要的是貨物稅的減免還能夠持續,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交通部跟財政部來支持? 蘇部長建榮:我想復康巴士貨物稅減免的部分,因為涉及到衛福部主管的權責,我們有請他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但是目前都還沒提出來。 吳委員玉琴:也就是說,衛福部很不積極囉?那我們要來盯他了。 蘇部長建榮:還沒回復。 吳委員玉琴:時間已經迫在眉睫了,竟然還沒回復,我們回頭來盯一下衛福部。 蘇部長建榮:如果衛福部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過來,那我們就可以跟交通部做進一步的評估。 吳委員玉琴:我長期關注長照的議題跟身心障礙的議題,這個一定需要的,因為量一直不足。在這個免稅條文裡面,其實有幾個條文要請財政部來協助釐清,因為跟復康巴士並列的有低底盤公車,還有天然氣公車,還有油電混合動力公車,還有電動公車,對於這些再繼續延長免貨物稅,有沒有意見?因為是同一款裡面的。 蘇部長建榮:這些應該是交通部推動整個公共運輸政策…… 吳委員玉琴:所以交通部也要提出他們的研議報告給你們,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來說明? 吳委員玉琴:好,請問交通部,這個部分有沒有需要再延長?因為剛好綁在一起。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趙科長說明。 趙科長晉緯: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針對這些低底盤公車、天然氣公車、油電混合動力公車跟電動公車有減免貨物稅的部分,站在交通部的立場,基本上我們鼓勵國內的客運業者可以來購置這些低底盤公車……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也是繼續鼓勵就對了? 趙科長晉緯:對,我們是基於節能減碳,跟鼓勵公共運輸的角度,交通部針對這個部分,是希望能夠繼續延長免費的這件事情。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們繼續延長。另外還有一個議題,就是在第十二條第五項裡面,有針對改裝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的車輛,大概就是適用在復康巴士、無障礙的計程車,以及供私人使用的無障礙車輛,只要在領牌以前改裝完成,就可以享有免稅的優惠,這部分也是明年1月11日要到期,無障礙計程車大概最常會用到這一款,那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要一併來做一些思考?因為這個部分我上次在交通委員會也質詢過交通部,就是無障礙計程車的數量確實是嚴重不足,只有七百多輛而已,占整個計程車輛不到百分之一,所以也希望無障礙計程車可以達到一定的數量,本席上次有問過王次長,希望能夠到百分之十。因此,你們在做政策面考量的時候,第五項是不是也應該繼續來鼓勵?這應該也是交通部的議題。 趙科長晉緯:我們交通部為了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行動自主的選擇,所以我們從102年開始,就有鼓勵地方政府來申請補助購置通用計程車,到目前的數字大概是927輛,我們也希望無障礙通用計程車的數量能夠持繼續增加。至於委員提出希望可以免稅的條文部分,後續我們會跟財政部一起來共同研議。 吳委員玉琴:另外一個問題,其實這一條裡面還有第一項的第三款,附有特殊裝置的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使用的特種車輛,它其實就免稅,那我們的復康巴士可不可以適用這一條?在第十二條裡面,復康巴士有三個項目可以使用,因為今天時間也很短,但我要請交通部跟財政部或是衛福部一起來討論,它是放在特種車輛呢?還是要放在所謂的供輪椅使用的車輛,還是就直接在我們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的復康巴士延長使用?其實它有3個不同的條文可以來處理,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跟財政部一起來討論,當然衛福部也要一起討論。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部分我們會跟衛福部還有交通部一起來討論,看看整個情況。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另外,請主席再給我一分鐘,就是有關財團法人整併的部分,不動產變更登記性質不變的,應該不需要再繳交土地增值稅。上次其實我有跟部長開過協調會,請部裡面趕快來做一下協調、協助,因為只是合併,沒有產生買賣的問題,如果還要徵土地增值稅的話,其實是有點不太合理啦!而且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要不要徵,可是你們可能有一些疑慮,所以我上次有開協調會,也希望你們部裡面可以趕快來做協助。 蘇部長建榮:因為上次委員有給我們資料,我們的賦稅署正在研議當中。 吳委員玉琴:什麼時候可以研議出來?因為有些團體都在慢慢的做一些整併跟調整體質,沒有買賣喔!就是整併而已。 蘇部長建榮:我知道,可以一個月的時間嗎? 吳委員玉琴:一個月可以,因為我從3月份協調到現在了,謝謝。 蘇部長建榮:我們研議出來以後,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2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六,我要問一下,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適用的時間,是在106年8月18日到111年的12月31日,請問在這個適用期間當中,如果你去買新車,你買的是第五期排放標準的新車,還是第六期?環保署就在旁邊,108年9月1日改第六期排放標準了?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胡簡任視察說明。 胡簡任視察明輝:主席、各位委員。對,所以中間買的有可能是五期或六期的新車,都有可能。 江委員永昌:好,財政部聽到了。五期、六期你沒有差,接下來汰舊換新的汰舊,是要換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的,請環保署再告訴財政部,這個時間出廠的是一期舊車、二期舊車還是三期舊車? 胡簡任視察明輝:95年之前出場的是一、二、三期的…… 江委員永昌:都有。那財政部很奇怪,購買新車不分五期、六期,汰換舊車也不分一、二、三期,減徵的貨物稅都一樣,這樣真的能夠有公平嗎?有公允嗎?為什麼不分級?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們40萬元是根據…… 江委員永昌:我現在不跟你講40萬元,我是在跟你講你的汰舊跟你的換新…… 蘇部長建榮:這個也是環保署的建議,是不是請環保署來說明? 江委員永昌:我告訴你啦!環保署講給他聽,你們自己最近在公告的老舊大型柴油車,一、二、三期換中古車補助不一樣,一、二、三期換五期新車也不一樣,換六期新車也不一樣,而且今年跟明年還不一樣。你們分級分期,每一個的金額都很清楚,而財政部卻只是在分年限,我不明白啊!兩個部會有沒有溝通一下?目標是一樣的啊!我真的很想問財政部,如果這個減徵真的是為了環境,是為了柴油車的污染,那為什麼汰舊換新的期數、期別都不分,都是一樣的減徵?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汰舊換新一定是新車嘛! 江委員永昌:三期換五期跟一期換六期,你們給的減徵是一樣的啊! 蘇部長建榮:沒有,五期、六期…… 江委員永昌:環保署就在你旁邊,剛剛都講得很清楚。 胡簡任視察明輝:報告委員,本來這個政策就是部會合作,所以在環保署的部分已經有做這樣的區別,所以我們當初建議財政部的時候,是因為它是新車,所以就直接減新車的貨物稅,用單一的方式來減,這樣子比較單純。那有關區別的部分,是由環保署在汰舊補助的部分,我們來做區別。 江委員永昌:你講得很清楚,財政部不管是一、二、三期換五、六期隨便換,都減徵一樣,那環保署自己是有做區別的,但我要問你,換新車能夠減徵40萬元,可是很多人買不起新車啊!而中古車沒有得到減徵貨物稅的那些車輛,那一些是經濟能力比較不行的,但是我跟你講,一樣可以發生在三期換五期,也是讓環境改善的喔!可是你的補助沒有比較多耶?我剛剛講三期換中古車,補貼40萬元,三期換五期新車50萬元,三期換六期新車補貼65萬元,這是今年喔!可能明年開始又會改,公告的版本日期會有不一樣的補助,那中古車的這個部分,也就是沒有獲得新車貨物稅減徵的部分,你要不要加碼?那些人的經濟能力比較不行耶! 胡簡任視察明輝:所以我們在定中古車補助金額的時候,我們有考慮到中古車市場的價值,跟新車的價值畢竟還是有差異,所以中古車的部分,我想跟各位報告說…… 江委員永昌:我看你的補貼是沒有反應到市場多少價格啦!如果你純粹是要靠市場的價格來鼓勵民眾換比較不會污染的,比如他沒有錢,在他經濟能力差的時候換中古車,也是可以讓環境改善的時候,是靠市場的價格給他誘因,這不對啊! 胡簡任視察明輝: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是說,我們這個補助的金額,是考慮中古車市場的價格來定這個補助金額,所以…… 江委員永昌:我要求再增加,如果你說有考慮,那是回推給市場的價格,並不是環保署拿出來的誘因。 胡簡任視察明輝:跟委員報告,我們在上禮拜四已經針對這個補助辦法,邀集貨運的工會跟老車自救會的這些成員開過公聽會,他們對於這個補助金額並沒有特別的要求,就是換中古車或換新車的金額,我想我們現在訂的這個金額,應該能夠符合他們的需求。 江委員永昌:那我的意見我也提出來啊!請你把所有的座談跟檢討,以及你們當時送財政部的意見都彙整出來,我們再來瞭解得更清楚。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 江委員永昌:財政部你也聽到了,其實你們幾期換幾期都是一致的;而環保署我就是認為說,對於經濟比較弱勢的,你們的補貼不夠,我的意見總結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如果是換五期中古車或是四期中古車,因為中古車是沒有貨物稅的,我們貨物稅只有新車出廠的時候才課徵…… 江委員永昌:所以那個部分我是要求環保署嘛!那個部分我有要求你嗎?我這邊只是說你一、二、三期要不要區分期別的汰舊,五、六期不要區分期別的購新車嘛!不是嗎?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你們理解一下好不好?做個檢討。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瞭解。 江委員永昌:環保署請回。接下來請問部長,我一個月前有問電子發票歸戶到雲端的問題,發票有8成還在列印熱感應紙,我不知道後來你們覺得怎麼樣?後來精進的方案是什麼?我說如果從頭到尾連熱感應紙都不列印的話,是不是可以給他加碼? 蘇部長建榮:前幾個禮拜委員有提到在雲端發票的部分,比如說200元加100元這樣的一個方式,後來我們回去以後思考,目前我們也正在研議是不是用多增開所謂小獎的方式…… 江委員永昌:我就跟你說你那個方式的誘因不夠高,一直提升不了,你的績效也做不出來啊!如果你的績效做得出來,我還要在這邊問嗎?每一次的統計數據調出來,就是很落後的指標啊! 蘇部長建榮:目前比較大的一個瓶頸大概就是會員載具的營業人,大概有689家,這部分基本上要耗費相當的時間進行系統的整合,讓營業人能夠修改系統程式,那麼在短期之內可能就沒辦法。但是我們在思考的是說,從消費者端是不是有一些誘因讓他願意多把發票存在雲端的情況,目前我們也正在研議當中。 江委員永昌:聽起來模模糊糊啦!其實我聽不到用心,我也看不到成效,我第一個要問你,你要把它推給是業者的系統問題,像有些是量販店等等,你說因為雲端存在他們營業那邊,沒有到財政部這邊來,還說這是系統的問題,那我回頭問你,這個是針對消費者,只要他從頭到尾都是無紙化,那就可以增加獎金來得到誘因。我問你,用現金消費可不可以用手機條碼,然後將發票存到財政部的雲端? 蘇部長建榮:可以,現在可以。 江委員永昌:現金可以? 蘇部長建榮:對啊! 江委員永昌:我去7-11用悠遊卡,雖然我買東西用悠遊卡,可是他說發票要不要列印出來,我說不要,到我的手機條碼裡面,到財政部的雲端,可不可以? 蘇部長建榮:可以啊! 江委員永昌:信用卡可不可以?用電子支付可不可以? 蘇部長建榮:可以啊! 江委員永昌:統統都可以啊!那我不知道你一直在講業者的系統問題,我給你看這一張啦!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主要是會員卡啦! 江委員永昌:不是會員卡。這是美聯社,講出來比較好釐清問題,就算要累積會員點數,一樣可以在手機條碼當中歸戶到財政部的雲端啊! 蘇部長建榮:對,這個當然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看,這個不是你們做的,這是民間app的業者自己去開發的,我就不知道你們一直在跟我講營業人的系統、營業人的雲端不能跟你們整合是怎麼回事,我從消費端就可以整合啦!你們如果跟財金公司再合作一下,這個都是用收銀機的掃描器,你可以再把電子支付QR Code、台灣Pay都放在底下啊! 蘇部長建榮:是,目前都是這樣子。 江委員永昌:第一個是會員累積點數,第二個是手機條碼到財政部雲端,第三個是電子支付也都靠這個一起出去啊!人家可以這樣想,那你們財政部呢? 蘇部長建榮:我想這就是我們下一步要做的事情,所以我們現在…… 江委員永昌:下一步?這是我一個月之前問的。我先講一件事情,如果你們這樣子的話,我覺得我還是會持續要求財政部要檢討。上次我有另外提,你們在一般發票當中,增加第六獎的組數,每增加一組,每千張發票會增加5個獎,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總共每多開一組,要多花將近2億元,那這2億元要不要直接用在雲端發票? 蘇部長建榮:我們正在想這個事情。 江委員永昌:雲端發票你到現在開1萬個,再加5,000個個別專屬獎,中獎機率是十萬分之七,可是一般發票的中獎機率,起碼也是千分之五以上。你如果不要加開一般發票的中獎組數,將那2億元挹注到雲端,如果是200元的可以增加多少? 蘇部長建榮:200元就是100萬組。 江委員永昌:對,可以增加100萬個,如果是500元的話,可以增加40萬個,雲端的中獎機率就會拉到千分之二,就提升了嘛!這個可以去思考吧? 蘇部長建榮:這個可以啦!因為我們目前也是朝這個方向來思考,就是要不要增加雲端發票小獎的組數,因為同樣的金額我們就把它放在這裡…… 江委員永昌:我問這麼久了,你們還在思考,我不同意,什麼時候要做? 蘇部長建榮:我們現在正在規劃,如果最快大概是今年九月到十月…… 江委員永昌:我今天問了兩個部分,一個是有關手機條碼,不用再跑到營業人的雲端那邊,就直接跑到財政部的雲端;另外一個是增加雲端的專屬獎。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第一件事情因為要跟財金公司做整個系統的修改,還要花一點時間;第二件事情,我想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最快在九、十月,也就是七、八月的發票在九、十月兌獎的時候,我們就可以來做了。 江委員永昌:我糾正你一下,會員條碼、手機雲端、載具條碼,以後如果再加一個台灣Pay或是電子支付的QR Code,民間的app隨便做就做起來了,這沒有你講的還要整合來或整合去的問題,這完全是從消費端來思考,做這個才快。 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的app是可以…… 江委員永昌:做這個然後給他獎金的誘因,這樣才有用。 蘇部長建榮:我們的app是可以直接兌獎的,跟民間的不一樣,所以我們在跟…… 江委員永昌:那你在此之前有雲端歸戶的問題嘛! 蘇部長建榮:是。 江委員永昌:雲端歸戶完,那個東西才可以申請帳號,然後他中獎才撥到那個帳戶嘛!那現在人家都知道,先跳過會員條碼這個部分,財政部會想不到嗎?這還要我解釋嗎? 蘇部長建榮:我們會進一步來精進。 江委員永昌:好,儘量啦!好好思考一下。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2時2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我看中美貿易大戰使得股市上上下下,前幾天也暴跌,國內的電子五哥無一倖免。最近我們發現,一萬一千點大概就是顧主委的頂蓋防線,要衝衝不上去,掉下來到一萬點就撐住。請問副主委,現在上沖下洗,整個現貨跟期貨市場的比例大概怎麼樣? 主席:請金管會張副主任委員說明。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主席、各位委員。我能不能等證期局的副局長統計一下數字?因為我們沒有特別做這個統計數據。 羅委員明才:我們看到外資公司─外商銀行或是投信、投顧等等,在臺灣就是上沖下洗、錢進錢出,一下子大買臺股,一下子大舉撤退,澈澈底底的影響了臺灣交易市場正常的發展,在這種操控之下,臺灣的散戶都哇哇叫,他們怎麼知道外資一下子來那麼多,股市就暴漲,外資突然撤退,除了賣現貨之外,期貨也放空?你先整理一下數據。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如果是現貨的話已經…… 羅委員明才:請問央行副總裁,最近外資大幅撤退,撤了多少?今年年初一開始是說買超臺股,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大舉退出臺灣市場,現在退出的金額是多少?parking在央行的金額是多少? 主席:請中央銀行嚴副總裁說明。 嚴副總裁宗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這邊有統計的是,外資在最近這幾天賣超臺股總共488億元臺幣,是從5月2日到5月14日之間。 羅委員明才:短短的幾天,是不是? 嚴副總裁宗大:5月2日到5月14日,外資總共賣超臺股488億元臺幣左右。 羅委員明才:賣超400多億元的金額滿大的。現在parking在央行這邊還有多少錢? 嚴副總裁宗大:外資投資國內股市目前大概總共有3,701億元左右,這是統計到5月13日為止。 羅委員明才:3,700多億元是不是?好。 請問副主委,現在一天的成交量多少?均量為何?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如果從5月1日到5月14日的均量來看的話,大概是1,500億元左右。 羅委員明才:剛剛講了,一撤退可能就500多億元,也許分2、3個營業日,可是如果一天在市場上賣出二、三百億元,足以影響整個市場的發展。面對外資大進大出的情況,金管會有沒有怎麼樣處理?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們基本上尊重市場機制,外資在市場上,不管是期貨或現貨,他們的混合操作事實上有他們的考量,當然近期資金有一部分脫離臺灣股市的話,一個是使臺幣貶值;第二個,MSCI調降我們的比例,因為被動式投資必須追蹤、配置投資組合,我們這邊的比例下降,當然他們就會按比例去…… 羅委員明才:那個比例是怎麼樣?現貨跟期貨。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現貨跟期貨應該這樣看,期貨都是用口數統計…… 羅委員明才:口數代表整個大概是多少的量。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裡面又有各種不同類型的期貨,口數的size一口的話,金額不一樣。我給委員一個數據啦,我們單看一天好了,比如說剛才擔心外資現貨跟期貨都賣,但是未必,您如果看外資跟陸資,5月14日的話,事實上多空的進口數反而增加5萬多口。我想他們採取這個操作策略,有可能部分是避險,部分是做資金的配置。 羅委員明才:副主委要密切了解一下。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OK。 羅委員明才:現在的期貨跟十年前比,成長有沒有50倍還是70倍?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當然這個…… 羅委員明才:成長得非常大,變成很多外商利用期貨跟現貨的關係,不斷的在市場上進行控盤的操控,對一般的小股或菜籃族來講,手上永遠沒有武器,整個市場行情是被主導的。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們都有…… 羅委員明才:就好像統一發票或樂透,號碼還沒開出來,可是這些外商已經知道有隱含的數字在裡面。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沒有一定這樣。現在的市場開放度越來越高,外資的比重當然會比較高。 羅委員明才:今天我們有提到海外資金回來的問題,請問一下,這些上市上櫃公司在海外獲益沒有匯回的有多少?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這個可能還要再統計一下,不好意思,我現在手頭上沒有這個資料。 羅委員明才:外面的資料說大概有5兆元。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還是要精準。 羅委員明才:鴻海大概就有9,000多億元,統一大概有6,000多億元,還有其他的加一加,可能超過5兆元。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這個我事後提供給委員。 羅委員明才:請問這一塊,他們以前保留盈餘沒有匯回的部分,如果這個條例通過的話,他們匯回來要課多少稅?還是不用課稅?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還是要按照專法的規定,比如說,如果他們是經過…… 羅委員明才:請部長說明好了。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記得審核通過的話,第一年匯回來是8%,第二年是10%。 羅委員明才:剛剛講到第一年匯回是8%,第二年是18%,請問部長,海外這些未分配的保留盈餘加起來大概有5兆元之多,他們如果適用現在的稅率匯回來的話,要被課多少稅?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您說臺灣通過條例以後嗎?還是…… 羅委員明才:現在還沒通過…… 蘇部長建榮:現在還沒通過就是…… 羅委員明才:假設這些錢匯回來的話,要課…… 蘇部長建榮:如果是公司組織的話就是20%。 羅委員明才:現在匯回來是20%,這些公司等條例通過再匯回來啊,這樣差了多少?差相當多。 蘇部長建榮:8%、10%。 羅委員明才:5兆元的話就是5,000億元,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是。 羅委員明才:等條例通過再匯回來,另外一個想法就是省了大概2,000多億元的稅,是不是這樣? 蘇部長建榮:這個部分我可以跟委員說明,如果沒有這個措施的話,他們也沒有誘因要匯回來,只要不匯會回來,基本上我們也沒辦法課到稅,這是我們必須說明的一點,透過這個誘因讓他們願意回來,我們至少可以課他們10%、8%的稅。 羅委員明才:部長覺得這樣公平嗎? 蘇部長建榮:如果他們parking在外面都不匯會回來的話,基本上我們也課不到稅,這是一個很大的原因。 羅委員明才:這些上市上櫃公司所有的財報都可以掌握得到啊。 蘇部長建榮:上市上櫃公司當然有財報可以非常精準的掌握所得…… 羅委員明才: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希望這些錢趕快回來,是不是? 蘇部長建榮: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設定兩年的時間,希望他們趕快回來,大部分都進行實體投資、實質投資,一方面可以提振…… 羅委員明才:預估回來的金額會有多少? 蘇部長建榮:我剛剛已經跟幾位委員報告過,最低大概可以誘發1,300億元左右,中推估的話大概是4,200億元,最高的話可能高達8,900億元左右。 羅委員明才:那麼保守。以低階、中階、高階回答,有答等於沒答,因為幅度那麼大。假設是你說的5,000億元回來臺灣的話,會不會造成臺灣下一波房地產的飆漲? 蘇部長建榮:回來的資金完全不能用在投資房地產,基本上我們有非常嚴格的控管,如果他們違反這個規定的話,我們就用20%的稅率課徵,這是非常嚴謹的控管,我們不准他們投資不動產,所以在5年之內…… 羅委員明才:如果錢回來是投資在蛋黃區,短短的3年、5年內可能是漲1、2倍以上,我讓你們罰20%還倒賺,讓你們罰沒關係。 蘇部長建榮:如果他們適用20%的稅率,基本上…… 羅委員明才:讓你們罰20%,房地產增值的部分…… 蘇部長建榮:如果他們想要投資房地產,適用20%的稅率,現在就可以回來了,不用等到這個法案通過。 羅委員明才:有人提到4、6%,你贊不贊成? 蘇部長建榮:這個可能要評估一下,因為我們是有根據的,是10%、8%,但是如果他們真正進行實質投資的話,我們有一個比較優惠的稅率可以適用。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2時3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這次針對臺商資金回流訂定條例,早上你也講到主要有兩大原因,第一個當然是因為中美貿易戰,現在在中國的資金大概是處在惶恐的狀態,他們希望找新的地點設廠,要尋找新的投資標的。 第二個是有很多BVI公司過去在免稅天堂設公司,現在確實因為受到歐盟CRS的影響,而且歐盟也通過了他們要實質投資的方案,所謂實質投資方案就是這些BVI公司必須找一個國家直接購買不動產,然後設定他們的稅籍。我想請教部長的是,如果BVI公司必須購買不動產,他們有沒有可能選擇在臺灣購買不動產,然後設定他們的稅籍?有這樣的可能嗎?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主席、各位委員。BVI公司在當地,他們把資金移回來,如果進行實質投資的話,當然可以…… 蔡委員易餘:實質投資嘛。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這種BVI公司註冊在開曼或維京群島,他們等於是外國公司,沒有錯嘛。 蘇部長建榮:現在國際上新的規範就是要在當地有實質投資,比如說…… 蔡委員易餘:那是現在新的規範。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我是說,依過去的定位,這樣設定的BVI公司等於是外國法人。 蘇部長建榮:對,外國公司。 蔡委員易餘:外國法人在臺灣投資不動產有設限嗎? 蘇部長建榮:基本上是…… 蔡委員易餘:是土地法第十九條,本條規定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者是公益之用,可以買一到八款的不動產,其中第一款包括住宅,第二款是營業的處所、辦公場所,甚至可以買教堂、醫院或是外僑子弟的學校。如果以這樣理解,BVI公司可以以外國人的身分在臺灣大量購買不動產,臺灣的現行制度就是長這樣,沒有錯嘛。 蘇部長建榮: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可以購買。 蔡委員易餘: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就是長這樣。我現在一直覺得很納悶的是,為什麼早上大家都一直強調,我們現在開放這些臺商資金回流,讓它進入專戶,有5年的控管,而且強制要求他們不能購買不動產,他們只能做實質投資,而且就我目前知道的,這個實質投資還不能去購買工業區的土地,沒有錯吧? 蘇部長建榮:是。 蔡委員易餘:如果這樣的話,為什麼會造成炒房的效果呢?我覺得這一點部長早上回答的時候都講得不清楚,讓大家誤以為我們要助長這些資金來臺灣炒房,這樣的說法對於…… 蘇部長建榮:絕對沒有這個意思。 蔡委員易餘:你當然不會有這樣的意思,但是我要強調的是,這件事情有必要有效的澄清,因為我們現在是鼓勵臺商回來投資。事實上在CRS之下,過去為了免稅而設的境外公司也要找一個地方落腳,我們過去又規定這些要落腳的資金要課20%的稅金,這讓他們覺得被課太多,因為現金跟所得無法辨別,而且當初是拿現金出去,現在也不一定能夠證明他們賺錢,如今這一筆現金回來要被課20%,在這個過程中會吃虧。為此我們訂定第一年8%,第二年10%的規定,這樣是要解決這些資金想要回來,或是過去他們基於免稅的目的,將資金放在境外BVI公司的狀況,現在把他們輔導成檯面上我們可以控管的資金,而且他們本來就可以購買不動產。目前我們規定為5年內不得購買不動產,這樣的規定是放寬還是加嚴呢?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是更嚴,BVI公司是外國的公司,基本上,他們要投資就要根據不動產及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如果這個BVI公司是由臺灣的公司實質控制,他們要把後期的轉投資收益分配匯回臺灣的時候才會適用我們專法的規定。假如他們只是一般的資金要回來,不涉及收益匯回的話,跟我們的專法不一樣…… 蔡委員易餘:當然啦,可能純粹就是公司在外面的分公司要讓錢回來,那就是課原本要課的稅。 蘇部長建榮:是。 蔡委員易餘:現在就是有一些錢沒有辦法分辨,因為臺商出國久了,他們早期可能都帶來一大筆現金出去。事實上有一個表我覺得滿重要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這個東西就很清楚的講,第32欄是英屬開曼群島,第33欄是英屬維京群島,這兩地最常看到的BVI公司就是可以在我們國家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沒有錯吧? 蘇部長建榮:是,按照土地法的規定。 蔡委員易餘:按照土地法就是這樣子,所以現在他們已經可以持有不動產,未來如果這一家BVI公司要轉換,因為覺得CRS原則不利,所以想要把資金設籍在臺灣的話,他們現在持有不動產怎麼辦? 蘇部長建榮:這個要看…… 蔡委員易餘:時間點。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不理會他們在時間點在之前持有的不動產沒關係,但是在時間點之後,BVI公司的現金有多少轉換進來臺灣就要進入專法的限制,沒有錯吧? 蘇部長建榮:這個就要適用到專法。另外一點跟委員報告,如果在BVI只是一個紙上公司,但是在國內持有不動產,現在要把公司移回臺灣的話,基本上這個就是盈餘分配的方式,那就要走到專法。 蔡委員易餘:分配的話看所得是多少再課所得的部分。 蘇部長建榮:專法就是針對轉投資收益分配的部分課稅。 蔡委員易餘:如果沒有要切換,只是單純的資金部門回來,那就回到專法,這樣沒有錯吧? 蘇部長建榮:是。 蔡委員易餘:回到專法,就是進入所謂的專戶,不得購買不動產的控管,對不對?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好,我覺得這部分有必要清楚的釐清。 第二點,上午有人向你挑戰,表示從境外公司匯回,可能會受到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影響,在此,我要請教的是,我們為了要脫離APG觀察名單,事實上早在幾個月前就已經自願性的遵守稅務遵從計畫,也就是所謂VTC的納管,所以以後臺灣的資金都要進到這個計畫裡納管,那未來臺商回流到專戶裡的資金,是不是一樣也是VTC計畫的納管範圍? 蘇部長建榮:事實上,從APG草案草擬到開始,我們一直都有在溝通,APG的要求是不希望草案通過後再跟他們報告,而是希望在草擬過程中就事先說明,讓他們了解我們的草案是不是符合洗錢防制的規範,所以我們在立法過程中,到目前為止,已經數度和APG溝通過。3月18日他們來的時候,我們也跟對方的秘書長口頭報告,現在則正在把這個草案翻譯成英文提供給他們。在這整個架構中,我們跟他們報告時,他們都是持肯定態度,因為我們已經事先都跟他們報告過了,如果我們沒有事先報告,即使我們通過法律,他們還是有可能有意見,但因為我們事先跟他們報告過了,也符合VTC的規範,基本上,他們就比較不會有任何意見,也不會要求我們做任何的修正。 蔡委員易餘:所以應該可以很清楚的說,未來臺商資金的回流,不管是在所謂境外OBU時,或者已經進入到臺灣所謂的專戶,至少在這段期間,都會受到洗錢防制法相關的查核以及控管,沒有問題吧? 蘇部長建榮:這個步驟就是APG比較介意的…… 蔡委員易餘:他們所要求的? 蘇部長建榮:就是你要做洗錢防制的審查,因為我們的專法也規定要符合洗錢防制和資恐防制的法律規範,所以,這點我們已經是符合APG的要求。 蔡委員易餘:我是認為這應該要講清楚,重點不在於這些錢要跑到哪裡去,重點是如果我們可以好好控管這些金錢來源,不管是什麼錢,因為現在還是會有陸資、外資進來,所以不管進到哪裡去,重點是你們在這個專戶裡能不能做到查核工作,能不能…… 蘇部長建榮:就是洗錢防制和資恐防制的規範。 蔡委員易餘:能不能落實洗錢防制,沒有錯吧? 蘇部長建榮:對。 蔡委員易餘:好,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進行法案處理。請宣讀今日審查的兩項法案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後,就進行協商。 壹、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六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委員施義芳等修正動議: 案由: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正動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 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提案人:施義芳  江永昌  蔡易餘  余宛如 貳、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律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第 一 條  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自然人。 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境外資金: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 四、境外轉投資收益: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五、受理銀行:指與個人或營利事業簽訂契約,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 六、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前款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專供存入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之用。 七、信託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外匯存款專戶同一受理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將匯回資金信託予受理銀行而開立之帳戶。 八、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並由該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所約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為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資金所開立之投資專戶。前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為外匯存款專戶同一受理銀行。 前項第四款營利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計算、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及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但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 五 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一、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八。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各款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代為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下列各款規定管理運用: 一、得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 二、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 三、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自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提取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提取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提取。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於期限屆滿後,依前開規定分三年提取。 前項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及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管理運用之資金,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受理銀行應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報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依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受理銀行於其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時,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代為扣取稅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五年內經查獲用於購置不動產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第一項第三款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 七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並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投資計畫應於核准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期限完成投資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前項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 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未依前項規定將投資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經該部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經濟部應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之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該部分資金已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經濟部辦理前三項事項,得請與第一項產業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或協助。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具投資計畫或已提具投資計畫未經經濟部核准者,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後,未依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者,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並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申請核准程序、條件、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備查、核發完成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二項退還稅款之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並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期間應達四年,且其投資之事業或基金於前開投資期間內對前項產業之投資應達一定比例。但因不可歸責於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事由,該事業或基金未能於前開投資期間內對前項產業之投資達一定比例者,該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投資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情形及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第一項產業之情形報經濟部備查,於投資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稅款之百分之五十。 經濟部辦理前三項事項,得請與第一項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或協助。 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未依該項及第二項規定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未依第三項規定報經濟部備查,經該部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經濟部應通報該管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該部分資金已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投資申請或已提出投資申請未經經濟部核准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核准投資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後,如未依規定從事投資者,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並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投資申請之核准、第二項之一定比例、申請變更投資之程序、依第三項辦理備查、核發完成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三項退還稅款之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受理銀行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已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扣取稅款而未依前條規定繳清,或已依前條規定申報而對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應扣繳之稅款有未扣繳或短扣繳情事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外,應按未扣繳、短扣繳或未繳清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受理銀行已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及前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前條規定申報者,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十一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許毓仁等23人提案條文: 法律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 一 條  為促進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並獎勵境外資金回國投資我國境內事業,特制訂本條例。 境外資金匯回之管理運用及課稅,依本法之規定為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涉及實質投資之事項及特定產業之規劃者,由經濟部辦理。 二、涉及金融投資、洗錢防制及其他金融事項者,由金管會辦理。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自然人。 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三、境外資金: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 四、境外轉投資收益: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五、受理銀行:指與個人或營利事業簽訂契約,受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 六、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指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前款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專供存入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之用。 第 四 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第 五 條  本條例之執行,應遵守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之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對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六 條  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下列期間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按下列稅率扣繳之: 一、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四。 二、於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六。 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各款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前項各款規定稅率扣繳之。 第 七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之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於三年內不得投資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但購置個人自用住宅、自用住宅用地或營利事業業務所需之自用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第 八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匯回之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直接投資於我國境內事業,或間接投資於下列指定事業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半數稅款: 一、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其子計畫。 二、醫療相關事業。 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及第七款所定之長照服務體系。 四、新創事業。 五、社會企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 個人為前項投資,須於境外資金匯回當日起算三年內,向目的事業機關提出投資計劃,待審核通過始得為之。 前項投資計畫應於核准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期限完成投資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應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第 九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未將其匯回之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投資於我國境內事業者,應將該境外資金存放於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未滿三年不得領取之。 存放於前項專戶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得提取三分之一之匯入資金。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稽徵機關就該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各該資金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納之稅款,得予扣除。 第 十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委員余宛如等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一案貨物稅的部分,針對貨物稅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前條本席有提修正動議,也有行政院版,這個部分我想請教一下財政部,針對本席所提修正動議內容的看法是如何? 蘇部長建榮:針對修正動議的部分,原來我們的草案是對節能標章的部分退稅,最高到2,000元,至於施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我們也跟能源局溝通過,他們表示要用能效標章的部分,這個是法定名詞,會比較符合真正的用意。謝謝委員提出來這個修正動議,至少範圍上會比較明確,而且是定額的減徵,不是像原先分不同類型有不同的金額,相對是比較簡單。 江委員永昌:減徵的稅額表也是授權給你們去訂定,像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你們要怎麼訂?我也有聽說是以公升數或千瓦數計,是不是用這個計算?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說明。 李署長慶華:報告委員,目前電冰箱與除濕機是用公升數算,因為他們的單位是以公升計,冷暖氣機則是用千瓦,我們問過能源局,也洽過實務作業的電器公會,他們有給我們一些具體的意見。 主席:請教法務部,用語的部分,有無需要修正之處? 劉參事成焜:報告召委,首先,第一項第二行的「購買經經濟部」部分,如果認為兩個「經」排在一起較不理想的話,也可以改成「由」。但我們在其他法律也看過「經經濟部」這樣的字眼,所以應該是沒有關係。其次,「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由於貨物稅是出廠時課徵,所以應該是不需要「新」字。出廠的才會課徵,舊的電器並不會課徵,即一定是買新的才會課,所以這裡就不需要「新」,只需寫「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另外,第三項「稅額表」之前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中間不需要頓號,因為那是一個正式授權的名稱,所以就直接列出來,不需要頓號。 主席:請問財政部,不用「新」字的話,有沒有問題? 李署長慶華:我再說明一下,依照我們的設計,這一次的退稅是直接退給購買的消費者,因為要讓消費者知道他在這一次減稅得到減稅利益條件一定是要買新的電冰箱、新的冷暖氣機或新的除濕機,所以,我們建議,是否還是可以把「新」字留著,讓消費者比較清楚,否則他會以為購買中古電器也可以適用。 主席:修正動議就照原來的內容,有沒有問題? 劉參事成焜:如果一定要這樣表達,我們也沒有意見,只是在法律用語上,好像沒有看過「新」這樣的字,如果是用「出廠」呢?好,我沒有意見,只是…… 主席:好,請問各位,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照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之六。請財政部說明。 蘇部長建榮:有關第十二條之六,主要是因應環保署鼓勵汰換老舊柴油車的政策,提出修正草案,適用時間是106年6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範圍包含大貨車、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車輛,主要是針對一、二、三期的舊車,基本上只要是汰換一、二、三期的舊車,再去買新車的話,可以退稅40萬元,以上簡單說明。 主席:各位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我先說明一下,我今天也有提案,在40萬的貨物稅部分,若把中間段改成「該等新車免徵貨物稅」呢?因為如果要簡政便民的話,把它改成全部都免徵呢?即改成「該等新車免徵貨物稅」? 蘇部長建榮:免徵就等於免稅了。 主席:因為你們限定的是95年以前出廠的車子,如果應徵貨物稅40萬元以上的這些車子很少的話,你們就可以免徵貨物稅啊!這一段都免徵。 李署長慶華:如果免徵的話就是免了產製廠商的稅,就完全不課稅了,這樣的話,他取得減稅利益之後,價格不一定會減價;但我們減徵的話是減徵,然後退稅是退給車主,所以還是用減徵比較好。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我剛才質詢時也約略提過,我還是很想瞭解你們的「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你們為什麼是訂報廢期間? 胡簡任視察明輝:報告委員,那個是配合環保署的整體計畫,目前相關的汰舊補助跟其他相關補助,我們目前都是訂定成到111年底,所以是配合環保署整體政策來訂這個時間。 江委員永昌:你也知道這樣是橫跨五期跟六期車,對不對?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有橫跨。 江委員永昌:你們那邊五、六期是有分,但是財政部沒有。 胡簡任視察明輝:是,所以我們是照補助的那一塊去分。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無其他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二條之六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繼續處理第二案,即「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針對本案,各位委員如果有什麼問題,請先提出來,因為今天在質詢的過程裡面,也有委員提出一些問題,針對本條例草案,請各位委員表示一下意見。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針對這個條例,其實今天上午也有委員質疑說是不是有人來lobby或遊說,說實話,兩年前當我知道CRS準備要上路時,我自己就寫了一個境外資金回台的投資條例,這是沒有任何人lobby的,一直到最近這一年來,中美貿易戰開打之後,才真的發現到這個條例對很多想要回台投資的台商們在海外的錢來講是非常有幫助的,像世界台商會有很多台商,他可能是在新加坡、紐西蘭或一些其他的國家,主要是針對這些台商的資金佈局有所幫助。所以,本席一方面也是澄清一下,至於這件事情以前也有委員提,為什麼過去好像都不做,而這一屆的財政部部長要做?我覺得還是回到一個問題,就是時空背景不同,以前沒有所謂的CRS,也沒有中美貿易戰,所以我們才要因時制宜新的法規,否則我們立法委員要幹什麼?如果法規都不需要改的話,那也不需要我們了。所以我才說這個法案對臺灣其實是非常的重要,而且其實我兩年前就已經在提這件事情,我們已經遲了兩年才來做這件事情。這個法規也只有兩年,兩年就落日了,如果這段時間我們沒有這樣的一個法案來做全球搶錢這件事情,剛才正亮委員也幫我說明得很好,其實新加坡、香港都在爭取全球移動的資金,成為他的稅籍居民,一旦此事塵埃落定之後,我們原本不知道的海外的錢,以後就永遠都不會知道了,這才是一個關鍵點。 今天我也有送法案,但是法案來不及在今天併案審查,所以我今天有提一個修正動議,主要是針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修正案,首先是第三條的部分,簡單來講,第三條比較是明定其受理的銀行範圍是哪些。 第四條的修正部分是包含個人以境外公司之名義匯回境外資金的部分,因為我們都知道目前很多境外資金是用境外公司的架構,我們也希望這些資金都可以回來臺灣,申請稅籍,讓我們財政部可以課到稅。 第三個部分修正的重點,其實我之前就講過了,目前假設你的境外資金回台,只有所得要課稅,假設是1,000元,如果你沒辦法舉證所得到底是多少的話,通常是用20%去推估,所以就是200元,這200元再乘上現在20%的稅率,0.2乘以0.2才會等於0.4,所以我當初是用4%、5%。我一點都沒有享受到優惠的,而且其實過去不用扣稅的本金部分,現在全部都要繳這個4%,反而是多收稅的,也因此我還是覺得這個4%跟5%是比較能夠符合真實的情況,對於目前的院版,我們在這裡講了半天,但是並沒有真的讓這個草案擴大它的效力,所以,第三個部分本席所提第五條的修正,建議還是4%跟5%。 至於第四部分即第六條,院版最主要是規定要放在專戶裡面五年之後才可提領,本席的版本是建議放三年,才能夠分兩年提取,這還是回到我原本最早那個版本。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先回應。 蘇部長建榮:謝謝余委員的提案,稅率的部分,我們是依照我們實務上的經驗,基本上,資金匯回來的,大概有50%左右是真正的所得,所以,我們那個10%、8%基本上是按照這個20%的50%來算。如果今天他真的實質投資,基本上對經濟成長及內需就會有貢獻,所以我們給他比較優惠的稅率。 至於余委員所提第三條、第四條的修正,包含國外的外匯指定銀行、國內的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這是涉及BOU的部分,一般來講,OBU還是屬於外國人的資金,因為要稱為BOU一定要是外國人才可以,所以這部分基本上沒有給他租稅優惠的情況。我們要的是臺灣的稅務居民,當他把國外的資金匯回來,然後我們給他比較低的稅率,讓他去投資,大概是這樣的情況。謝謝。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有幾個問題,第一,國內不缺資金,國內資金非常非常的充沛,銀行的錢還貸不出去,這個問題部長早上也回答不出來,既然不缺資金,尤其是現在推動臺商行動方案,一天就兩千五,隔天三千,過兩天就五千,已經有那麼多錢進來了,為什麼還要定這個條例?先講清楚你的目的是什麼,正當性是什麼。 第二,有沒有洗錢的疑慮?這個法案通過之後還要送APG,我知道你現在已經送了,但是APG還沒有做最後決定,搞了半天,這個條例好像沒有那麼急,反正今年要回來5,000億了。假設是這樣的情況,你要不要等APG確定以後再來審?不然我們審過了,APG卻打回票,不敢執行,到時候滿臉豆花。 第三,當然民進黨有人願意護航,我沒有意見,只是我不要講那麼明而已,我再講下去就很難聽了,我不願意講,謝謝。 賴委員士葆:我的問題和早上一樣,現在兩岸的關係這麼糟,雖然也簽了兩岸租稅協議,可是基本上沒辦法執行,所以我現在最大的疑慮就是,第一,目前我們的閒置資金這麼多,超額儲蓄這麼多,有兩兆多,其實沒那麼急,重要的是要真的能夠落實。老實說,你提出來的稅率是8%、10%,就算你一次降到4%、5%,我都沒有意見,都可以支持,但重要的是回來的錢要乾淨的,誰來check它是乾淨的?你沒辦法check,因為官方跟我們這裡不通,而且境外資金主要是臺商的錢從大陸回來,但它是不是從大陸回來的,你們也不知道,所以我最主要也是擔心洗錢的問題。 結果立了這樣的法,本來不乾淨的錢,經過這樣一轉,就變乾淨了,這很嚴重,變成立一個法律讓臺灣成為洗錢中心。所以你要告訴我們,你要怎麼確定中共那裡可以再確認這些錢是乾淨的?當然有些臺商的錢是放在BPI之類的地方,可是也有一些是從大陸來的,那大陸要不要出具證明說這些錢是乾淨的?畢竟現在全世界都是希望資金透明化,還有包括CRS等等,都是要證明錢是乾淨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題目。我再強調一遍,如果真的對臺灣整體的投資意願有幫助,可以提高就業機會,也不要訂8%、10%,一次就統統降到4%,我也不會反對,但重點就在於世界怎麼看這個條例,會不會變成你也不知道這些錢到底乾不乾淨,誰可以證明這是乾淨的?它從海外進來,就是乾淨的嗎?有這麼簡單嗎?我是打一個很大問號,我希望未來這1、2個禮拜你們把這些問題釐清,然後來跟我們解釋一下,這樣我就沒有太多意見了,這是最重要的,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很多委員都提到臺灣的超額儲蓄及錢過剩,事實上這個現象從馬英九時代一直到現在都這樣,超額儲蓄的這些錢基本上是屬於保守的錢,就是他們比較害怕、擔心,要保本等等,所以他做的投資都是非常保守的,比如買壽險或做貨幣型投資,跟回來要投資的錢是不一樣的性質。我想國民黨的委員都很資深,應該也了解這個狀況,投資者的錢就是在玩投資的,保守的錢就是在買壽險和貨幣型基金的,這兩個錢是完全分開的。所以我們老是用這個理由來說臺灣的錢很多,不用緊張,事實上不是這樣,如果是這樣的話,不會從馬英九後期一直到現在,我們的FDI或是國內投資都這麼低迷,因為這些錢就是不會進來投資市場,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我們臺灣缺的是投資,不是cash,雖然這之間有關係,但是某種程度,他要投資的錢,臺灣的銀行願意放給他們。從我們今天的答詢可知,大部分來的錢並不是從大陸來的,因為中美貿易戰而希望大陸那邊的錢回來,他們都會透過正當管道,不會透過這個管道;透過這個管道進來的錢,絕大部分不是從大陸來,是從東南亞或是從投資天堂的那幾個島來的,跟中美貿易戰扯不上關係。今天你說因為中美貿易戰,所以我們用這個洗錢條例或是資金特赦條例,不通。 我也敬告各位委員,開了這個門,對每年從正常管道進來的一千多億元個人所得或投資獲利所得,憑良心講不太公平,我們必須思考公平性的問題。第一,租稅要考量經濟的競爭能力,這部分我想你是專家;第二,我們的財政狀況經過這1、2年幾十億、幾百億的匯入,就會改變成很好了嗎?第三個很重要的是公平;第四個是稽徵成本。在這個案子裡面,最應該要考慮公平性,對從正常管道進來的人合不合理、公不公平。我們當然鼓勵投資,如果是投資,一定會准的啦!現在臺商要回來投資,都是他的公司獲利直接回來投資,不需要靠這個條例。郭正亮委員,要把觀念搞清楚。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我再補充一些,然後再請財政部部長回應。第一,剛剛有委員提到乾不乾淨這件事情,我真的覺得,這件事情如果讓臺商朋友們聽到,他們真的會很生氣,因為會一直覺得他們被污衊是黑錢,所以我覺得最好不要這樣講。我們為什麼要這個條例?如果沒有這個條例,很多錢反而是循地下的管道進來,我們今天就是要透過這個條例讓這些錢能夠檯面化,透過專戶的管理,讓我們知道這些錢是誰的,他的資金流向為何,才能真正達到委員們希望的,所謂的透明,對不對?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跟APG講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們這麼支持我們來立這個法案,這個法案甚至可以說是財政部、金管會和APG一起做出來的,因為他們都知曉我們這個法案形成的過程,所以我還是再重申一下。 第二,剛才委員也提到高額儲蓄率,我相信在座的財政委員都很清楚臺灣的銀行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錢放在銀行,銀行的社會功能就是把儲蓄化成投資。可是因為現在都是所謂的消費銀行,而不是投資銀行,所以錢都用在賺手續費,其實都已經喪失了放貸功能。我昨天才跟這些銀行開會,都在跟我講逾放比,逾放比把大家掐死了,因為底下這些放款人員的升遷、獎金,你要銀行怎麼去做投資的事,他們就是保守的!如此造成銀行去化資金的功能弱化,這才是一個臺灣高額儲蓄率很重要的問題。今天這些海外的錢回來不是要躺在銀行裡面,而是要投資、有動能的,他們懂世界的脈絡,這才是臺灣需要的錢,尤其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在做產業轉型、提升臺灣。有個臺商二代告訴我,現在因為中美貿易戰,他們現在準備要把錢移回臺灣了,可是他不想做他爸爸以前管工廠的方式,所以移回臺灣他要做什麼?他要做智慧製造、智慧機械。剛好符合臺灣現在整個產業升級及轉型很重要的方向,所以並不是中美貿易戰跟這個無關,其實非常相關。我相信委員們一定都有這些疑慮,但是我也希望我的說明能夠讓整件事更透明、更能夠溝通。請財政部部長再針對這些回應,謝謝。 主席:針對曾委員、賴委員、郭委員、費委員及余委員的意見,請財政部回應。 蘇部長建榮:第一、我必須說明的是,關於這部條例的提出,中美貿易戰只是一個觸發的因素,真正的因素是因為國際之間對於OECD反稅基侵蝕的規範,各國都實施所謂的CRS。在這種狀況下,有些parking在海外第三地的臺商希望資金能夠回來,例如現在有一些租稅天堂國家也要求CFC要設置實質的公司在當地。問題在於資金回來,但是有些已經很久了,所以沒有分配,已經超過核課期間的情況,我們又沒有實施CFC,如果我們有實施CFC就可以實質認定他的盈餘分配來課稅,但是他沒有,而且他又想要回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當然在稅賦上提供一個管道讓他回來。按照一般正常的程序來看,如果他真的按照一般管道回來,據國稅局統計,因為通常資金匯回時銀行會通報我們,國稅局會去了解。依據初步估算的結果,大概有51%是所得,也就是100元裡面有51元是所得。這部專法是所得分不清楚的,例如100元可能只有20元是所得的情況。現在如果有100元,分不清楚哪一部分是所得、哪一部分是本金,100元全都要納入這部專法的課稅基礎,所以我們給他10%、8%的稅率。基本上,海外所得是100萬元以上就全都要課稅、稅率20%,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採用10%、8%的稅率,在實務上來講,如果按正常程序所得的比率來看是相當的。我們只是要吸引他實質投資的時候,給他較低的稅率進行實質投資。 關於剛才委員提到國內資金去化的問題,我們當然知道這個問題,但是這部法案規定一定要進行實質投資,若沒有進行實質投資,還是以20%來課稅,而且有一部分可以進行金融性的投資。如果透過信託專戶及全委專戶,一方面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因為信託全委專戶的資金進去以後,也是信託業者所企劃的,所以理財管理相關產業也會發展起來。這個對於金融產業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我想幾位委員都非常清楚。這兩個部分在實質投資及實體投資方面,基本上是非常重要,特別是實質投資的部分。我們對於間接實質投資的部分就是透過創投或是PE Fund的部分,一定要指定到五加二產業或是重要政策產業裡面。因為它的風險較高,所以必須透過PE Fund或是其他方式才能承擔風險。這也是我們提出這部法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因為CRS。 剛才曾委員提到APG的部分,我願意再次說明。APG比較擔心的是,我們做了沒有跟他們報告,比方印尼就是這樣,做了卻沒有事先跟他們報告,所以事後他們評鑑的時候就要求印尼要進行一些修正。但是我們的情況不一樣,我們在立法之前已經事先跟他們報告了,他們也看過整個架構,所以他們非常認同我們的做法。他們所要求的是,所有相關的措施一定要符合APG所規範的自願稅務遵從機制,即VTC。我們在草案裡面已經規範,就是要符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的規範。即使是一般的資金進來,金管會也是一樣,不管資金是從大陸進來或是香港、澳門等其他地方進來,銀行也會透過洗錢防制機制進行KYC認證。因此,整個審查機制與一般都是一樣的情況,所以我們非常有信心地向APG報告這一點,我們會尊重我們的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的規範去做這件事。在這種的狀況之下,基本上APG對我們是持正面的態度,這個是我們先跟他們報告以後的結果。至於七、八月份年會的時候,我們會跟他們報告有這樣的情況,只要沒有多大的問題大概就不會有事。他們會要我們修正是因為我們沒有事先報告就做了的狀況,如果我們有事先跟他報告,也符合稅務遵從機制,基本上不會有多大的問題。以上說明,請各位多多支持。 劉委員世芳:請教部長,現在國發會與經濟部有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為期3年,雖然是上市櫃公司,他們是不是也需要符合APG相關的洗錢及資恐防制的規範?國內在進行審查的時候,有沒有發現若干在執行上不能夠做到的地方?因為有些委員關心,雖然APG口頭上跟我們說沒有問題,我們的法案讓他們看過,他們也覺得好像是具透明性的法案,但是在未來執行上是不是會碰到真的出現漏洞?同樣的道理,未來如果資金匯回管理的課稅條例通過,除了財政部以外,目前臺灣執行洗錢反恐的部會有哪些?會用個案審查的方式,還是用通案審查的方式尤其是錢匯回來,不管是什麼管道?部長或者是署長可不可以在執行上簡單回應? 蘇部長建榮:我剛才提到洗錢防制機制,只要財政部及銀行聯合審查結果不通過洗錢防制機制,我們就不會讓他進來,這是非常明確的一點。至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相關問題,因為屬於金管會的業務,是不是請金管會回答? 主席:請金管會說明。 張副主任委員傳章:我就簡單回答一下,比較細節的部分可以請銀行局或證期局回答。剛才劉委員提到一般上市櫃公司的錢回來,其實都不一樣,金流進來還是要符合APG的洗錢規範,這個一點問題都沒有。 回到專案資金的部分,剛才很抱歉,我可能急著解釋,如果有冒犯,請賴委員包涵。其實我們包了更多層,回來的時候開戶,受理銀行不管在開戶資金或匯回,APG的AML、CFT的流程都要做。我們也規定每年年初受理,等於是專戶的保管銀行都要檢視、報告,不是讓他進來以後,我們就不管,所以這是一個多重管控的概念。剛才講了,事實上依國際慣例,就像剛才部長所講,我們應該算是非常有誠意、非常honest,在推動這部專法之前,我們已經先跟APG很誠實的報告,也告訴他們我們會怎麼做。以國際慣例來講,大家如果在國外待過,就知道誠實是第一原則。一般來講,他們都不太會持否定的態度。我大概就general concern先表達一下,謝謝。 主席: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現在還是在大體討論的階段,等一下看主席裁示要怎麼進行,但是我有兩個部分的資料可能要請財政部稍微準備一下。第一、針對不同回來的管道,比較主要區分就是中國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區域,因為他們現在課稅的規則不太一樣。現行的規範出現所謂到底是不是所得不清的狀況時,你們實際上到底是怎麼操作的?用估的還是分配舉證責任?如果是分配舉證責任,誰要承擔舉證責任,能夠讓大家知道比較細緻的東西,因為這樣我們才能夠負責任地對。現在專法開了一個channel出來,進入這個channel所會產生的法律效果與在此之前的法律效果,兩者之間的比較,到底是什麼?這樣我們才能夠有比較清楚的判斷。 第二個、現在按照你們這樣設計下來的結果,因為有一些數字,你們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對外說明或許有些跳tone。對於公開以後的資訊,大家有時候會懷疑資訊來源的正確性、是不是財政部真的想法,還是刊載那個資訊的媒體誤會,又或者是沒有經過授權的人私下閒聊被寫出來的?當資訊很混亂的時候,我們就很難做有負責任的判斷。按照財政部現在的規劃,你們希望這樣設計能夠吸引什麼樣的資金回來?按照你們的設計可以課到多少稅?再者,是不是沒有用這部專法,這個資金就真的會parking在外面,不可能回來。問題是資金的持有者,不管是在紙上公司或中國境內,資金的移動事實上有各式各樣、不同的誘因結構。特別是現在各國不管是從世界上要求的共同申報、資訊交換制度,或者在洗錢防制上相關的規範,本來就是因為有這個東西,他們才把資金匯回來;如果沒有這個東西,他們可能選擇繼續parking在外面。你們的評估是怎麼做的?按照這樣評估在課稅上,對我們可能會造成的差別在哪裡?第一是資金回來,第二是當資金回來的時候,所適用的規則不同,所課的稅就會不一樣。當然有一種最大膽卻最粗糙的假設方式是,如果沒有這部專法,這個資金就不會回來了。我說的這個在某個程度上是最大膽的;但在另外一個層面,這是最粗糙的假設方式,如果沒有這部專法,這些資金就不會回來了。但財政部是採取這樣的立場嗎?你們的評估真的是這樣嗎? 最後,資金回來以後導入,不管是對產業的投資、金融商品、金融市場的活絡會有幫助,你們到底是怎麼做這個評估的?你總是要有一些論理或者是有一些model去做這個評估來說服大家,不能只按照你這樣講。因為之前我們討論國內不管是利率的狀態或貨幣市場、在銀行金融體系當中的資金程度時,大家想的是臺灣的錢這麼多,不是沒有錢投資,而是沒有好的投資標的可以投資的問題。到底是建構於什麼樣的假設在於一個given的狀態,也就是臺灣的投資標的及機會是處於一個既定的狀態時,有這個東西可以導致本來沒有這個東西的一大堆資金也找不到投資標的,甚至很多資金全都跑去買國外連結,不管是ETF或國外風險性較高的債券等等。因為我相信金融機構在海外投資的標的及金額的data,央行及金管會都掌握得很清楚。你們要推出這樣東西的時候,到底你們的腦袋裡面在想的、在picture的是希望發生什麼樣的效果?你們預估會發生什麼樣的效果?這樣才能夠讓大家理解並負責任地能夠做出一些判斷,不管是就整部法律或內部可能更細的一些規範。因為今天還算是大體討論,可能有一些比較針鋒相對的問題,我們希望能夠很清楚地獲得釐清,可能到具體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就大的部分,如果今天沒有要進行逐條審查,我會希望在下次進行逐條以前,財政部要把東西提出來。 主席:針對黃委員的問題,你們要不要回答? 蘇部長建榮:在此之前,關於資金回來所得、非所得的問題,我們在今年1月31日就已經發布解釋令。我們非常嚴謹地請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來討論這個解釋令,就是這個資金回來的時候怎麼認定是所得、非所得,有一些原則性的東西。基本上,我們已經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都討論過這些原則,他們也非常樂見我們訂出這樣的原則。如果資金循正常管道回來,按照我們所發布的解釋令,可以分清楚相關的所得、非所得,該課稅的就課稅。基本上,這個沒有問題,我想黃委員的第一個問題是這樣。 至於能夠吸引什麼資金回來?根據初步的了解,當然後續可能還需要透過會計事務所去瞭解整個資金的部分。就我們的了解,大概有幾個部分:第一,有可能是過去他出去的本金。第二,可能是他過去的投資,例如他以前到大陸投資的時候沒有申報,但是他賺了錢後在這個所謂的BVI或是第三地設了一個紙上公司,把資金存在該紙上公司,但是他也不分配,長年累積下來的話,就一直放在那邊不分配。現在因為國際反避稅措施更加嚴謹的情況下,他可能要做一些調整,所以就有回來的需求。可能大部分都是屬於這一類的資金。第三,則是如前面提到的,可能真的是在大陸投資上市上櫃公司,在大陸的投資盈餘沒有分配,他今年要分配回來的時候可能面臨這個問題。其他的部分,例如資金不回來,是不是就沒辦法課稅,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進一步來說明。 主席:針對今天各位委員對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問題,因尚有諸多疑慮,請財政部及相關的單位回去做更詳細的檢討,作為草案修正之參考,俟本席下次輪值的時候再繼續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協商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第十一條之一照施義芳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二條之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通過。 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詢答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倘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四、(一)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擬提報院會討論。提報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針對以上決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散會。 散會(14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