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星期三)10時7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委員許智傑等提案: 本院委員許智傑、吳琪銘、莊瑞雄等19人,鑑於人身自由權為憲法所定之基本權利,固應受充分之保障,然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以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仍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羈押強制處分限制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但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亦宣示,為了配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罪犯的個性與背景以及保護社會的需要,並避免不必要的使用監禁措施,刑事司法制度應規定出一套從審前至判決後處置範圍廣泛的非拘禁措施。為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符合上揭上人權保障之國際標準,自有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與其相關刑事執行制度之必要,俾利刑事司法系統得依個案情節,隨時啟動防範被告逃亡機制,爰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羈押替代處分,且於情事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如有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則得逕行拘提之。(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七條) 三、原羈押替代處分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必要者,自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變更之。(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 四、修正執行裁判之時期與檢察官得及時為強制處分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修正條文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九條) 提案人:許智傑  吳琪銘  莊瑞雄   連署人:鄭寶清  洪宗熠  周春米  陳明文  施義芳  邱泰源  陳賴素美 黃秀芳  張廖萬堅 陳亭妃  趙正宇  劉櫂豪  陳靜敏  余宛如  鍾佳濱  鍾孔炤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一、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依本條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之羈押替代處分,係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措施,自宜視其性質,決定應否明確宣示其效力期間,爰修正第一項序文。至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情形,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均得準用本條之羈押替代處分,亦宜併定相當期間,乃屬當然。 二、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指定之機關」俾利彈性運用。 三、第一項第二款除現行禁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外,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訂不得對該等人員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俾求完備。 四、第一項第三款未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配合款次之增訂,移列為第八款。 五、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且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為因應未來科學技術之進步,自有命對被告施以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增訂第四款,以利彈性運用。 六、命被告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之區域,而實施限制活動範圍,並搭配科技設備實施監控,既能有效監控被告行蹤且節省監控人力之耗費,爰增訂第五款。 七、交付已持有之本國或外國護照、旅行文件,或如依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可有效防杜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涉案時出境,爰增訂第六款。 八、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自有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例如通知主管機關禁止辦理不動產移轉、變更登記,通知金融機構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爰增訂第七款。 九、第六款至第八款事項乃羈押之替代處分,與保全沒收、追徵之性質不同,自無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十、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羈押替代處分,難免有因情事變更,而有改命遵守事項、延長期間或撤銷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以利彈性運用。至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所為羈押替代處分之變更、延長或撤銷,應由法院為之;偵查中則由檢察官為之,乃屬當然。 十一、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既屬羈押替代處分,如有違背法院依該等規定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當認已存有羈押之必要性,自宜得對違反者為逕行拘提,以利法院、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之規定,進行後續聲請羈押、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之程序,爰增訂第三項。 第一百十七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百十七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得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配合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增訂,同時修正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法院及檢察官應分別以裁定或命令為之。 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卷宗送交檢察官前,檢察官得否依法執行之爭議,致使受刑人趁此期間逃匿,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限制住居,或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一、為使刑事判決得以有效執行,避免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爰將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並同時增訂第一項但書,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以利執行。 二、為免受刑人因規避入監執行而逃匿,爰於第二項明定檢察官得限制其住居,以求周延。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1.jpg]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管碧玲(代)    黃國昌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曾銘宗  吳志揚(代)  陳宜民(代) [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image: image4.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協商條文。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十七條提案條文。 第一百十七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席:第一百十七條照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一百二十一條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主席:第一百二十一條照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百五十六條提案條文。 第四百五十六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主席:第四百五十六條照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百六十九條協商條文。 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主席:第四百六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周委員春米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周委員春米:(10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大家支持剛剛完成三讀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是有關於受偵查、受審判的刑事被告,我們要確保將來他可以到庭接受偵查,我們要確保他將來可以到庭接受審判,在將來判決確定後,我們也要確保他能夠到案執行,確保我國的刑罰權能夠完整行使,也就是所謂的防逃法案。 防逃機制的設計,去年司法院和行政院在3月就提出會銜版本,就有規範和設計,去年下會期審查本席提案的兩公約法案,也有將防逃機制納入,交付協商。上述兩個法案,除了防逃機制之外,還包括了相關的制度,需要再作完整的討論,所以還沒能完成二讀、三讀,但是防逃機制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相關協商會議中,都有作相當的討論。這次臨時會,民進黨將許智傑委員提案的版本納進議程,希望儘速完成防逃機制。 司法改革的步伐是一步一腳印,沒有懈怠。在野黨委員用個案來檢討執政黨,我們予以尊重,但是也要請大家知道,在野黨在防逃機制這個部分,並沒有提出任何的法案。改革不是用罵的,改革不是用來羞辱別人的,改革是要實實在在的!第7會期即將結束,執政黨的司改成績可以接受大家的公評。我要告訴大家,這一屆我們已經完成了六大法案,第一個是上個禮拜通過的法官法;第二個是明天即將掛牌的大法庭制度;第三個是憲法訴訟法,完成憲法治國的最後一哩路;第四個是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第五個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個是勞動事件法。此外,我們今天也完成了防逃機制,謝謝大家。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各個黨團共同簽字且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將刑事訴訟防逃機制的破網漏洞給補了起來。過去這幾年,大家一而再、再而三的看到嚴重的貪腐犯、經濟犯、金融犯,在耗費了國家大量的司法資源,判刑確定之後卻一個又一個跑掉。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國的刑事正義如何能夠加以實現?這次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針對有關停止羈押以後各種替代性的措施,是參考了重要的法學教授、民間團體大家共同倡議的內容,也加上了過去司法院、法務部每每在重大的貪腐犯、經濟犯逃跑了之後,要求在宣示判決的時候必須要到庭,否則就必須予以緊急拘提,而且採取進一步的人身保護處分,這都是在防堵目前防逃機制的重要漏洞。 但是我要提醒的是,司改國是會議所通過的結論要求訂定棄保潛逃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排上議程。在刑事防逃討論的過程當中,跨黨派的委員也希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棄保潛逃罪不要再拖延,趕快排上議程來加以審查,我想這是在推動司法改革的過程當中,本院必須要回應民間社會的期待。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1、2、2、2、2、4、2、2會期第1、6、3、6、11、12、5、5、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09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50701113號、105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41號、105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075號、105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307號、105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991號、105年12月7日台立議字第1050706200號、第1050706207號、106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290號函及106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71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3人、委員洪宗熠等21人、委員徐永明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委員林俊憲等16人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委員徐永明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劉世芳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5月23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7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亦邀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報告,及內政部、司法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安全局、外交部、科技部、經濟部等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其中,有關第九條業歷經二次修正,俾符實務執行所需。鑑於近期各界期待強化現職及退離職公務員之赴陸管理機制,以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爰擬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三年,僅得增加,不得縮減;針對特定身分逾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增訂(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針對特定身分之退離職人員,增訂參與大陸地區政治活動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三) (三)配合前開申報機制及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涉及國家機密且退離職未滿三年之政務官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以保護國家機密。然而總統、副總統握有更多國家機密,卻無法令規範其行為準則,形同國家安全管理之疏漏。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訂定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且退離職未滿三年之政務官,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身為國家元首自然掌握多數國家機密,若無相應法律規範,國家安全管理便可能產生漏洞。 (二)基於以上理由,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卸任未滿三年之正副元首,需於出訪一個月前向現任總統報備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於現任元首及人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逕行前往。以此完善相關規定並提升國家安全。 五、委員李俊俋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兩岸關係特殊,為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特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特定人士退離職三年內欲進入中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同條第六項規定,退離職人員得經原服務機關刪減赴中國管制年限,形成部分退離職首長自審自核,退職數月即可赴中不須申請之巧門。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訂有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等人員退離職三年內赴中須提出申請之規定,惟本條第六項亦規定,「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目的係在於部分公務人員因其接觸機密有限,故得予以刪減管制年限,以維護其個人之基本權利。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上述管制年限期間,退離職人員進入中國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惟本條第六項之後段規定,上開退離職人員之赴中國管制年限,僅須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審查即得增減之。形成國家安全上之漏洞。 (三)查105年政黨輪替後,已有至少58名前政府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刪減赴中管制年限,由原規定三年自行申請減為三個月至二年不等,顯已成為退離職官員之巧門。又各機關退離職首長管制年限之減除,實為自審自核,無異架空立法意旨,使國家安全及政府涉密業務之資訊有外流之虞,應予檢討。 (四)綜上,為使國家安全及機密受完善之保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範之退離職人員刪減赴中國管制年限,應接受較嚴密之審查機制,以杜絕可能自審自核之情形,爰修正本條文第六項,增加上開退離職人員須經本條第四項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刪減管制年限之規定。 六、委員洪宗熠等21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公務人員擔負國家政策推動之重責大任,尤其擔任機關首長職者,更需恪守紀律、以身作則,其退離職後赴大陸地區從事相關活動或受邀擔任職務,仍須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範而為之,俾杜絕國家機密外洩之疑慮,並保障國家利益與安全,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擔負國家政策推動之重責大任,於退離職後依法仍負有相當程度之責任和義務,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退離職後赴大陸地區從事相關活動及受邀擔任職務,仍須遵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範而為之。 (二)前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在卸任三個多月後,隨即轉任北京故宮研究院顧問,此舉造成輿論譁然。依照現行法規若要縮短管制年限,需經所屬單位首長簽核,經查馮為主動提報,並自行核簽縮短年限,顯見法令有其不完善之處。 (三)究其原因,為本條例第九條中規定離職三年內赴大陸地區須向原服務職機關提出申請,且明定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使擔任機關首長者將能於任職期間內自行縮減管制年限,恐違背「利益迴避」原則,讓法令形同虛設。 (四)爰此,為修正現行條文之程序瑕疵故修訂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得於退離職後才能申請管制年限之增減。並新增第七項,規定退離職人員若為機關首長者,其期間之增減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將能避免機關首長自行增減其管制年限之情節再次發生,以避免機密外洩,保障國家利益與安全。 七、委員徐永明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四項第四款該條所適用之機關得依同條第六項自行變更減少入境大陸地區之三年期限,惟該入境中國之審查機制彈性過大而使該機制形同虛設。為杜絕公務機關藉此濫用權限而規避本條例就相關公務人員及退職人員入境大陸地區所訂之審查機制,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四項第四款規定,政務人員於離職三年內如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該條所定之三年期限,依照同條第六項規定得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二)鑒於台灣與中國關係特殊,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我國安全、國民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對於一般公務員、情治機關等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之特殊人員,仍應採行許可機制予以規範。 (三)惟依現行條文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就機關提出之申請並無權限予以核准或否准,機關得依該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發函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增減該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期限,移民署受文後僅將其登記,以茲作國境管理上之處理。故該條所適用之機關得任意自行變更減少入境中國之三年期限,使其不須經過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審查會之審查許可程序,顯見該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入境中國之審查機制彈性過大而使該機制形同虛設,亦未能符合立法授權行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採行適當管制之立法目的。 (四)為落實本條例所訂之立法目的,杜絕公務機關藉此規避本條例就相關公務人員及退職人員入境中國所訂之審查機制,防止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繼續濫用增減期間之權限,爰刪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 八、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強化對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進入中國大陸之規範,退休涉密人員管制期限,應由三年延長至六年;其次,為避免各部會自訂管制年限標準不一,形成國家安全漏洞,亦應刪除賦予各部會「增減管制年限」之彈性寬鬆規定,統一規範未來退離職人員未滿六年,進入大陸地區前皆須提出申請,俾維護國家安全。特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中國對台統戰工作一直未曾稍歇,近幾年來,有不少我國退休官員赴中國參與10月1日中國國慶活動;其次,今(105)年11月11日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為紀念孫中山誕辰150周年大會發表講話時,亦赫見我國退役將領在場聆聽,引發爭議,故實有必要加以檢討。 (二)政黨論替乃民主之常態,但政務官員常於輪替交接前,為個人量身打造修改法令,引發各界爭議,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前院長卸任前修改故宮內規,將赴中國管制年限縮為三個月,並且又在管制期滿後出任北京故宮顧問,引發社會各界議論紛紛,故為避免各部會自訂管制年限標準不一,形成國家安全漏洞,對於現行賦予各部會「增減管制年限」之規定應予以刪除,俾利統一規範。 九、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我政府耗資物力、財力培育專業菁英研發、改良並經營多項優質農產品、商標或商品設計圖,卻屢屢傳出被攜出境外,嚴重影響臺灣在國際市場上的佔有率及競爭力,對我國產業發展戕害甚鉅,爰提出「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有鑑於我政府耗資物力、財力培育專業菁英研發、改良並經營多項優質農產品、商標或商品設計圖,卻屢屢傳出被攜出境外,嚴重影響臺灣在國際市場上的佔有率及競爭力,對我國產業發展戕害甚鉅。 (二)爰此,增列受政府補助之技術或設計等獲准專利申請者,應嚴格管制關鍵技術、核心品種及商業設計等,以有效把關受政府補助之重點產業之智慧財產。(修正第九條) 十、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具特殊身分之臺灣人民恣意前往大陸地區,危害臺灣之機密資訊,特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審查會,改由具民意基礎,且得以由人民監督之立法院組成,並行使職權,降低行政機關自審自核之可能性;又針對具有同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身分者,明確規定其不得前往大陸地區之期間及擔任職務之限制,於符合比例原則下明訂罰則,避免相關身分者因利益而使臺灣之國家安全陷入危險。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劉世芳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關係特殊及其仍不放棄武力犯臺,中華民國國軍更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保衛我國免於遭受中國武力併吞。然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管制期間過短,致有部分高階退離職將領,一方面領取國家高額之退除給與,另一方面積極參與中國各種政治、統戰活動,有損國家主權及尊嚴,更升高國家機密洩漏之風險,影響國家安全。爰此,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管制年限,並剝奪其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說明如下: (一)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基於中國仍不放棄武力犯臺之政治現實,我國退離職將領赴中國參與各種政治、統戰活動,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及尊嚴,更增加國家機密洩漏之風險,影響國家安全。為確保我國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實有限制之必要,並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二)惟查我國現行法規,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涉及國防、情治、外交等機關或受託之個人、團體、機構,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始受進入大陸地區之限制,規範上對於期間屆滿後赴中國參與政治、統戰活動之退離職高階將領明顯不足,並高估其對國家之忠誠嚴重傷害我國人民情感,且同條例第九十一條所規定之罰則也不足以對其產生遏止效果。 (三)為有效解決上開問題,並維護國家安全、政府尊嚴及鞏固主權完整,爰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延長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期間之規定,提高罰則,並增訂第九十條之三,剝奪其領受退休(職、伍)金及相關給與之權利。 十二、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大院相關委員提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有關行政院版強化現職及退離職公務員之赴陸管理修法草案說明 1.修法緣由 (1)本案緣起於105年11月,多位國軍退役將領前往中國大陸參加中國大陸官方舉辦,由習近平主持之孫中山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習近平演說並在唱中共「國歌」時站立致敬,引起輿論強烈批評敵我不分,要求政府必需有應處作為;此外,過去實務迭有行政機關人員不當限縮赴陸管制期限,引發各界關切,並質疑目前高階特定職務的政務、公務或軍職人員,在退役離職後的管制是否欠缺完整規範,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觀瞻。 (2)為完善規範,本會依行政院指示就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部分,會商相關機關研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等修正草案,在106年7月6日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7月7日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 2.修法重點 (1)退離職赴陸許可管制期間至少3年,只能增加、不能縮減,防杜不當、自我限縮管制期間 草案第9條第4項第4款所規定之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期間,修正為至少3年,以解決過去實務自我不當限縮管制期間問題,亦即管制期間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至於增加管制之期間,仍授權由各機關視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決定(草案第9條第6項)。 (2)針對重要逾許可管制期間之涉密退離職人員,建立申報機制 對曾任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於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以利原服務機關對其赴陸可作善意提醒;至有關申報對象、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兩岸條例第9條主管機關內政部另定之(草案第9條第7項)。 應申報而未申報人員經查獲者,由原服務機關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草案第91條第4項)。 (3)有關機敏機關退離職高階官員及將領,增訂赴陸參與特定政治性活動之行為規範 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赴陸的二項行為規範(草案第9條之3): a.參加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在大陸地區所舉辦,由中國大陸領導人主持的慶典或活動,應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 b.參加其他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在大陸地區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例如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行為)。 增訂處罰規定: a.違反者依退離職前職務等級或重要性分級處罰,含停止月退給與或罰鍰等(草案第91條第5項至第7項)。 b.對違法個案的處理,由原服務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認。 3.外界關切院版草案議題之說明 (1)院版草案在最小、必要範圍內修正規範 第9條之3修正草案所列指標性退離職人員,因其退離職前曾參與國家重要決策及國安業務,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如參與中國大陸特定政治活動並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對我國家尊嚴、形象將生損害,危害國家整體利益。 本案就前開指標性退離職人員在陸之行為,在最小、必要範圍內之規範,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求,無違憲問題。 (2)第9條之3是規範「行為」,並非管制「身分」 現行兩岸條例對退離職列管人員的3年赴陸許可管制期間,係對「身分」的管制,本草案第9條之3係對在陸特定「行為」的規範。 基於國家利益及國家尊嚴的維護,草案規範退離職之高階官員及將領赴陸參加陸方官方舉辦之特定「政治性活動」,及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係對「行為」的規範,並無將赴陸許可管制期間由3年延長至15年的問題。 (3)多數民意支持行政院修法完善相關規範 本會於草擬本修法法案時曾進行民調,有7成以上民眾認為退離職高階官員或將領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並不適當,且相關修法內容也獲得6成以上民意的支持。 據上述民意調查顯示,6成以上民眾認為政府將退離職高階官員及將領赴中國大陸管制期間,改為「至少三年,只能增加不能減少」之作法適當(66%),及贊成政府對於違反赴陸規定者,應視違法行為輕重,處以罰款、減少或取消月退休金等不同程度之處置作法(65.8%)。 (4)營造健全的兩岸交流環境及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範 修法草案之規範係政府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所作最小及必要性範圍的限制,對一般廣大民眾及多數退離職人員,都不會產生影響,且在修法後,將使法律規定更為明確,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中國大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之進行,亦可避免交流失序而影響兩岸良性互動,這也是行政部門落實民意、負責任的應有作為。 (二)結語 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之管理機制,政府始終秉持「對等尊嚴、健康有序」原則,營造健全的兩岸交流環境及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範,但面對中國大陸持續對臺的負面統戰、分化作為及刻意影響兩岸交流的舉措,政府必須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在最小、必要的範圍內以法律作規範,強化退離職官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管理,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尊嚴。本次修法除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目前大院委員的相關修法提案版本,也已有8個之多,這些寶貴的修法建議,及經由今天貴委員會的討論與審議,相信將讓這次修法的工作更為完備,並適切回應外界的期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十三、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兩岸情勢急遽變化,為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尊嚴,須強化現職及退離職公務員之赴陸許可管制期間、申報機制、參與特定政治性活動等行為之規範;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九條、第九十一條及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均保留。 (二)第九條之三,修正如下: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在大陸地區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所稱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委員李俊俋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立法說明二末句增列文字如下:「至於參與在大陸地區辦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係屬國際儀節,尚不在受限之列。」) (三)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之修正,與增訂第九十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十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五、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57.jpg] 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管碧玲(代)    劉世芳  曾銘宗  吳志揚(代)    陳宜民(代)    徐永明  周陳秀霞 李鴻鈞(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先進行非保留條文之宣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九條保留。 增訂第九條之三保留。 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第九十條之三不予增訂。 第九十一條保留。 報告院會,非保留條文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各保留條文進行處理前,開放登記發言,發言完畢,即依該保留條文黨團版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第一位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0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家都知道,最有名的就是陸軍副司令吳斯懷前中將,一共有37名將領,肩上超過60顆星星,前往中國參加官方舉辦、由中國國家領導人習近平主持的孫中山誕辰150周年紀念活動,不只在台下聆聽習近平演說,而且在演唱中共國歌時起立致敬。這樣的畫面出來之後,輿論嘩然,各級都痛批這是敵我不分、沒有危機意識,因此要求政府修法嚴辦嚴懲,希望能夠嚇阻此類荒唐情形。 另外,陸陸續續我們也聽到前國防部副部長王文燮提及「兩岸都是中國人,遲早會統一,美國不會為臺灣打仗」;還有前國防大學夏瀛洲上將也提及「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這些都讓人家覺得曾經服役過的高級將領沒有危機意識,只認得中國,而不知道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我們今天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許多朝野立委提出不同的版本。在審查時,民進黨黨團的主張是,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機關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因為這些都有可能涉及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包括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歌頌或其他類似行為,而且把退離職滿15年的部分刪除。我們必須重申:這個只是針對行為的管制,也就是傷害國家安全、傷害國家主權的管制,所以這些都是我們必須修法的對象。 至於罰則的部分,則是參照服役條例,依據情節輕重,停止當事人10%到100%月退俸5年;情節重大者更得直接剝奪月退俸,並追回已支領的部分。至於無月退休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陸委會統計,曾任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等業務之首長、將領,列管人數(少將以上)約2,000人左右,這些人正是最該捍衛國家尊嚴、維護國家主權的公僕。他們參與中共黨政軍主辦的政治活動,連一次、一天都不允許!所以民進黨黨團強烈主張,希望各位同仁能夠支持我們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的修正案,讓大家能夠正視清楚,沒有敵我不分的方向,其實沒有危機意識才是臺灣目前最大的危機,捍衛國安、捍衛並守護民主,這是大家共同的方向,請大家能夠多多支持,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尊嚴,人人有責。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0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事情其實已經發生三年多了,2016年當時的故宮博物院前院長馮明珠自己發函,將其赴中國審查年限從3年降成3個月,亦即自己發文,然後立即轉任北京故宮博物院的顧問,當時大家講他的吃相難看,自己發文去縮減自己的審查年限,這是三年前政黨輪替的時候,就是9月發生的事情。再來就是2016年11月,方才也有委員談到,我們5上將、11中將、16少將跑去中國,面對中國的國旗、國歌、國徽、黨旗、黨歌,採取損害臺灣尊嚴跟主權的作法,朝野認為期期以為不可,三年前一直到今天我們才有機會來修這個法,我想為時不晚,而我們也予以肯定,一開始審查會版本只限制到中將,可是審視2016年11月的時候,不是只有中將而已,還有16位少將;再來是我們也肯定限縮的地區不是只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才要管制,因為我們現在看到越來越多統促黨的行為在臺灣發生,比方說五星旗、紀念中國的很多行為、習近平言論的討論等等,這時候讓我們很擔心在臺灣曾經擔任這些重要職位的人,並不是在中國大陸地區參加這些活動,而是在臺灣地區也可能會發生這樣的行為,所以在第九條之三,我們認為不要限縮範圍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才要管制,而是只要有這些行為,就算是在第三地、就算是在港澳、甚至在臺灣發生,也應該予以管制,我相信這些作法都代表立法院不分黨團、不分藍綠,大家都支持要維護臺灣的尊嚴,所以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管制的範圍要擴大到少將,罰則要加重;另外,不要限制地區,不要發生韓國瑜去了中聯辦以後結果竟然發生無法可管的現象,針對以上這些部分,我想在修法時也可以一併考量。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正,國民黨的立場是,假設這樣的修正有助於兩岸關係的提升,或者有助於國安相關事宜、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的利益,國民黨會充分支持。我們來看看這次修正的真正理由,表面上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及國家尊嚴的必要措施,事實上是民進黨2020大選的選戰策略,在操作統獨爭議、騙選票,所以國民黨不願意隨著民進黨起舞。 接下來進一步看看修正的內容,第九條是管制相關政務官等等,管制的部分本來是3年或者可以減少,但是現在把它規定為最少3年。另外,有關第九條之三的部分,明文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安相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是情報首長,不得參與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機關、團體在大陸所舉辦之慶典等等,而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這樣的立法方向我們支持,但是什麼叫活動?什麼是相關的政治機關?基本上它的語意不清楚,而且在執行上會衍生重大爭議,尤其違反第九條跟第九條之三,到時候必須依照第九十一條規定,由原來服務機關處罰鍰或是停俸,甚至假設有重大情事者,還必須剝奪他為國家奉獻一生的退休俸。 我再講一次,假設這樣的修正,是為了國安需要、國家利益、維護國家尊嚴,國民黨充分支持,但是假設這樣的修正,是為了年底選戰操作策略的一部分,國民黨不願意隨著民進黨以及其他在野黨操作的手段、策略起舞,而且這裡面的語意規定不清楚,到時候很多地方沒辦法執行,所以國民黨的立場是不願意替民進黨的修正動議背書,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國家尊嚴的確保,沒有人反對,怎麼樣努力讓國家更安全?怎麼樣努力確保國家尊嚴?沒有人反對,可是我們看到的是,第九條、第九條之三、第九十一條道道地地就是假國安之名、行使選舉操作之實,這道地是一個選舉操作條款,把那些退將拿出來痛打,這些退將該死,這些退將等於是違反國安的一群代罪羔羊,為了救民進黨的選情。 各位,第九十一條怎麼講?第九十一條還牽涉到罰鍰,最嚴重還牽涉到月退俸的取消,現在不是在釋憲嗎?這個條文一過,不就告訴我們大法官不用釋憲了,因為聲請釋憲的原因是,這裡面到底是退休金的一部分,還是屬於那時候國家財政困難所以薪資遞延給付?這是大法官要解釋的,我們今天越俎代庖,直接替大法官定調把它拿掉,這有違憲之虞啊! 另外,你把管制期從三年變成最少三年,其實那些政務人員是跑龍套的,最重要是這些退將,對於這些人員,我們這個條文是出去要報告,回來要報告,而且出去的期限有管制,回來的期限是一輩子,只要你在裡面當過政務官、六都首長、縣市長,這些跟國家安全有關的人只要去過大陸,回來都要報告。我舉個例子,我今年60歲退休,25年以後我85歲,我去大陸一趟,不管做什麼事,回來我還要報告,這個法如果通過了,我建議乾脆陸委會取消好了,所有活動完全都不要跟大陸交流,乾脆這樣比較快,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0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討論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以及第九十一條的保留條文,最主要的重點是,針對有關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以及國家機密的人員,他們在申請進出大陸地區的管制時間、有沒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對於捍衛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保護國家機密以及維護國家尊嚴,親民黨黨團當然不反對這樣的修法和精神,但是我們也了解到,任何修法有涉及到人民權利義務的時候,在立法上我們必須給予比較清楚的界定,才能讓人民有所依歸。 在第九條中最主要的是,要求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國家利益的相關人員,在原定管制期屆滿以後,政府仍然可以繼續管制,要求繼續申報。這樣的修法等同於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雖然出發點是對的,但是國家安全有國家安全法的規範,國家機密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請問國家利益要如何來界定?有沒有相關法令可供參考?我相信在界定上,這是非常模糊的,在未來的認定上,我們認為它就等同於給行政機關自己的解釋空間,不是嗎?一旦如此,人民的權利又該如何來加以保障? 雖然陸委會在協商會場上一再表示,這樣的規範僅牽涉到大約700人左右,影響不大,但是本席認為,既然要修法來加強管制、限制人民的權利,就要好好來處理,釐清條文在執行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不是為了政績宣傳,彷彿修法以後,我們國家安全就能獲得保障,而把這700個人的自由拿來祭旗,這絕非執政者修法應有的態度。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的修正,我們應該要從法治國原則來討論,到底我們想要達成的目的跟我們採取修法的手段,是不是符合法治國原則。 首先,所有的修法,我們應該把法律修得更具體,而不是更抽象,我們也希望把原來比較人治的一面法制化,可是我發現這次修法開了很多空間,讓赴陸管制的法律往相反的方向,換句話說,變成一個比較人治、抽象的規範。譬如說,我們原來的條文是針對赴陸管制許可的規範,主要判斷的依據以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為準,所以當一個案子讓內政部所主辦的聯審會判定時,很簡單,它就根據國家安全機密是否涉及來決定准或不准。國家安全機密相對是比較可以判定的,從他所參與的行政事務是否受核定為機密,就很容易判定要准還是要駁。但在我們新修正的條文裡面,則是加了違反國家利益,來決定是否延長其管制期間。國家利益其實是一個非常抽象而且非常主觀的判定,如果像這樣子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可以因人設事,隨便自己來判斷的話,這是一個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所應該採用的條文嗎? 另外,行政院草案第九條第七項裡面講到,在管制期間屆滿後,注意一下,對於這個管制期間,前面是有機會增長的。不管有沒有增長,在管制期間屆滿後,你還有一個裁量空間,可以要求那些已經屆滿管制期間的離職人員要負擔一個無止盡的申報行政義務,這很明顯就違反了比例原則。因為管制過後這些人就是一介平民,政府不應該修法讓一般的平民增加這麼重的、額外的意外負擔,還要進行向行政機關的申報。所以對於第九條,我們呼籲在場的委員要投下反對票,以遏止行政裁量擴大。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的修訂,主要就是加強了政務官以及機敏官員赴大陸的相關管制,包括年限的延長、包括給主管機關可以自由增減或延長管制時間,另外就是針對一些即使明顯不會影響國家利益或國家安全的行為也納入管制。我們認為,第一,這個不符合法律明確性的立法原則。第二,不符合對於人民權利管制的比例原則。我再講清楚一點,做為一個政務官也好,身為退將也好,他們涉及的機密或所知悉的機密是有時效性的,當經過一個年限之後可以解密。為什麼我們針對這些人的管制有年限?因為他們最終是要恢復成一個平民的身分。現在我們這樣的修法,就是限制曾經擔任過公務人員而沒有恢復為平民資格的,他還要受到管制,甚至一輩子都要在回來後提具報告,這是嚴重侵犯人權。 我們這樣的管制真的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嗎?參加一個活動,如果現場升了一面國旗,然後他站起來,就會觸犯這個法律。現在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他去參加了一個活動,可能有一面中共的國旗升起來,而他站起來,這樣就觸犯法律,真的超過了比例原則。這有涉及到危害國家利益嗎?有涉及妨害國家機密嗎?對國家安全有妨害嗎?沒有!是選舉操作!一到選舉就訂定這種相關操作的法律,是為了政治利益,就這麼一句話。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0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基於國家安全及捍衛自由民主法治的立場,國民黨完全贊成這次的修法。對於這次的修法,本席認為有重大缺失,包含政治活動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以兩岸之間的交流而言,比如說柯P現在要到上海去參加雙城論壇,是不是屬於政治活動?另外,後續的條文增訂完之後,實際上能不能執行?罰則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以上這些疑慮,我想都充分顯示出這次修法的倉促及缺失。 法律是國家根本,一定要相當的明確,將概括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做為裁罰及審查要件,那就是無限的擴權,而且是對於權力毫無節制。如果把這個所謂的不確定法律要件做為裁罰及審查要件,其實有違明確性原則。到底什麼是機密?到底什麼是政治性活動?以違反國家利益來認定,延長管制期,但對國家利益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明確的說?比如你是去把國家的這些精密科技做技轉,或是你做間諜,大家對此應該不會有任何的疑問。但是如果是正常的兩岸交流,這樣子變相的管制是不是形同增加兩岸人民之間正常交流的恐懼? 另外,原本是能夠讓管制期增減,現在修正為增加,也就是說,政府拿了一張空白授權的支票,讓行政權無限擴大。如果這一張空白支票是代表權力的無限上綱、毫無節制,對於我們自由、民主、法治的成果是不是做了一個好的示範?我想這是要打一個非常大的問號。事實上,兩岸交流現在存在著相當大的一個問題,包括兩岸的司法互助現在完全停擺,我們可以看到,只要是我們在海外被抓的電信詐欺犯,現在是直接遣送到中國,我們的政府現在毫無溝通能力。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化,而腐化的表現就是濫用國家機器進行不當的修法,假愛國跟保防之名限定特定人士出境,並且用不法的手段行使威脅利誘,利用公權力機構監控,追究刑責,營造恐懼的氣氛。我想在現在這個氛圍裡面,真的要對權力有所節制。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們真的要想清楚,今天的修法目的到底何在?民進黨主張基於國家安全,所以要進行修法,如果真正是基於國家安全,我想沒有人會反對,但是我們看今天的這個修法,內容夠不夠具體明確?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我想大家都是立法委員,在修法的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這樣的立法原則。 回想5月6日我們修國家機密保護法,當時通過的是把原來的3年延長為6年,我記得當時法務部還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該要一起配套修法,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延長為6年之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應該配合修正為6年,否則將來在執法面上,會有兩個法在適用上產生爭議的問題。今天如果是一個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人,6年期限已經到了,他想要去中國大陸,請問他要被管制多久?兩個法的規定其實不同,這已經產生了自相矛盾的問題,我不曉得法務部有沒有看到這樣的一個問題。 第二點,剛剛很多委員也提到了,所謂國家利益的界定為何?國家機密跟國家安全都有很明確的定義,但請問國家利益的界定為何?當國家利益沒有辦法清楚被界定時,這些相關的政務人員、退將到中國大陸進行任何活動,是不是也會擔心動輒得咎?因為在新修訂的這個法當中,對於他們的懲罰是非常大的,包括剝奪他們的月退俸,然而我們都知道,在剝奪月退俸這件事情上,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明定是要經過監察院彈劾,並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審判程序、言詞辯論程序之後,才可以作出懲處,但是請問,今天要懲處一個退將或政務人員赴大陸的行為,而剝奪其退休俸,需要經過這麼嚴謹的程序嗎?不需要!只要透過一個審議委員會,就可以作出剝奪其月退俸的決議,這樣有符合人民基本權益的保障嗎? 今天進行這樣的修法,我覺得大家不要用國安的名義,進行實質的審查過程,而忽略了法律應有的程序正義。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國家安全、國家尊嚴是每個中華民國國民都應該去捍衛的,但這次修法,民進黨刻意凸顯社會觀感因素,進行選舉的政治操作,做了很多不明確的修法內容,甚至違反法律的比例原則。如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不僅要延長卸任政務官與退休將領赴陸的限制,也禁止這些對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並不得有妨礙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及機密的行為,但政治活動難以定義,舉例來說,這次如果柯文哲市長到大陸見到了國臺辦的劉結一主任,並且閉門會談,請問這算不算是一個政治活動?算不算是一個機密行為?又請問,妨礙國家的裁量標準在哪裡?這些都恐將造成執行上的困難,稍有不慎,更容易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未來勢必會造成巨大的爭議。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於退職公務人員赴陸的違法行為,已經可以依據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刑法處理,為何還要延長公務人員赴陸的限制?而且,在沒有違法的狀況下之,只依據所謂外界觀感不佳,就要修法來剝奪這些在職期間奉獻軍旅、為國家貢獻的將領及公務人員的獎勳章及退休俸,完全是不符比例原則,假如因為外界觀感不佳,就可以做以上的修法,那我們要不要也修法剝奪參拜日本靖國神社的前總統退休俸及禮遇?或同樣修法剝奪同意開放福島核災食品的官員的退休俸呢?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但修法不應該因人設事,連民進黨前副總統呂秀蓮都說這個修法是惡法,最後全民都會吃苦頭。其實這次修法根本就是執政黨為了明年2020選舉的政治操作,但國家安全不應被拿來當做拉抬選舉的工具,只要聲勢低迷或不合自身政黨利益,就把它拿出來,到處亂扣妨礙國家安全的高帽子,這樣的舉動、這樣的修法,不僅無助於兩岸關係和平,還可能會把人民推入恐懼的深淵中。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2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14分12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民進黨、時代力量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65  反對人數:2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奕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九條之三。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陳委員歐珀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柯委員志恩:(11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就是前面這一張牌子「捍衛國安、守護民主」,這絕對不是民進黨的專利,這也是國民黨一向主張的,就是莊瑞雄所講的「捍衛國安、守護民主」對不對?只是「捍衛國安、守護民主」這樣的一個牌子,今天套在我們所討論第九條之三的條文來看,我們一一來審視,針對這個部分,很多委員都提到如果我們今天是要維護國家的安全,我想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今天的修法是為了要警告特定的人士,甚至想對某些離退的、赴大陸的文武高官,把他們當做是一個對象來做嚴厲的懲戒,那麼就是把人民當做賊看待,軍人不是賊,蔡總統不斷告訴大家,他是三軍最強的後盾,而今天修這個法,如何讓這些退將、這些軍人相信三軍統帥是如何的捍衛他們?我們必須要說,什麼叫做政治性活動?什麼叫做不當的言行?這要如何定義?我們回顧一下歷史,過去有多少民進黨縣市政府的縣市長以及政治人物都曾經率團去訪問過,跟中共官員彼此稱兄道弟,現場有中共的旗幟跟黨徽等等,這算不算政治性的活動?而且2017年林全院長在答詢時特別提到,對於身分特別的大概有一百、兩百個高階將領,如果出國就得終身申報,這種規範不能夠太籠統,否則會被批評為另外一種的白色恐怖。所以當時在討論這條法的時候,只剩下罰款,可是我們接續的幾個行政院長卻是不斷地拿出更嚴厲的版本,這其實就是對很多退將的一種尊嚴上的羞辱。 國家安全跟國家尊嚴是不一樣的,我們再一次強調,捍衛國安、守護民主,全中華的人民都是人人有責,但是同樣的,思想的自由、言論的自由,這是每一個人在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我們買保險都希望終身被保障,民進黨當政,很多軍官的言行卻是終身被管制,他們很多退休的年俸,也是處處被剝奪。我們今天要說,原來的期限是15年,但是現在院版卻要把它變成終身的管制,天下到底有沒有這樣幾個惡法?所以我們今天不斷強調,不是國民黨不重視國家安全,我們只重視一個更基礎的人權跟基礎的民主,守護國家安全、守護民主,在場的人都沒有意見,只是我們對這樣的說法是有強大不以為然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1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這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是要增訂行為限制,這個行為限制主要是針對過去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前項妨礙國家尊嚴的行為,指的是向大陸地區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國歌,為行禮、唱頌或類似的行為。 我們知道2014年曾經發生擔任過中華民國行政院長、而且曾是中華民國三軍參謀總長的郝柏村,在接受中國的官方媒體採訪的時候直接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情形,結果他的兒子郝龍斌竟然告訴我們:他唱的是「義勇軍進行曲」,是抗戰的歌曲。他難道不知道這首歌現在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嗎?擔任過行政院長的郝柏村這樣搞。2016年,我們看到超過32名退將,至少有50顆星星以上,他們出席習近平舉辦的孫中山150年誕辰的演講會,大家起立聽習近平訓話,後來證明這些退將是受曾經擔任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的許歷農蠱惑。我們很遺憾,剛剛好多國民黨的委員都講了什麼話?說難道這些退將該死嗎?我想要跟國民黨分享幾句話,1984年10月16日,蔣經國對國軍的高層說:「中華民國越堅強,中共對我們的陰謀就會越狠毒,中共所謂的和平即為戰爭,吾人應該加強戰備,應就可能封鎖諸方式妥籌對策,中共一切措施均為謀我,我應堅定、堅強、堅決。我之成敗,武器固要加強,但關鍵在民心士氣,應創造對世界有利的條件。」,所以今天不是軍人該死,是國民黨變了,國民黨該死,搞得軍人敵我不分!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11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完全是選舉的政治操作,什麼叫做「政治活動」?尤其是臺北市市長柯文哲即將去上海參加雙城論壇,民進黨就放話,問要不要去見劉結一?光從這個簡單的案子來看,請問為什麼只針對柯文哲?因為他可能參選中華民國的總統選舉,他可能對民進黨、蔡英文造成威脅,因此讓柯文哲戴一個帽子。請問柯文哲跟劉結一會有什麼樣的秘密呢?什麼叫做「政治活動」?民進黨只要想整什麼人,就說他參加政治活動。什麼叫做「秘密」、「機密」?一位政務官或軍中退休的將領,隔了10年、15年、20年,他會有什麼樣的秘密?民進黨不要碰到選舉就刻意針對大陸,製造恐怖的氣氛,難道民進黨去參拜日本的靖國神社就可以嗎?各位,日本殺了多少中國人?日本人在臺灣的統治期間又殺了多少人?難道到日本參拜或參加政治活動就可以嗎?你們看看這個標題,是「臺灣地區跟大陸地區」,太有針對性了。難道把情報出賣給日本人、美國人就可以嗎?不要太有針對性,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什麼叫做民主?從事一個職業,他就要一輩子被貼上一個標籤嗎?各位,我們是在立法院,我們是在立法,不要剝奪人民的權利,拿掉一個人的退休俸,只要你討厭這個人,就去立這樣的法,這個報應隨時會到你身上,隨時會到你的親朋好友身上。一個國家的立法有針對性、報復性,隨便給人亂扣帽子,老天都在看,人民都在看。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1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通常政府要限制人民自由的時候,都是以國安為由,此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民進黨刻意凸顯社會觀感的因素,認為105年11月11日,退休將領赴陸參與對岸黨政軍舉辦的慶典活動,並且從事有礙國家尊嚴的行為,所以要求嚴格管制此類行為,而修法擴大管制,其實這個根本是要掩飾恐中症發作。何謂「有礙國家尊嚴」?幾個退休官員或將領到大陸參加紀念活動,國家尊嚴就會受傷嗎?想想這個跟釣魚臺、沖之鳥礁跟南海領土等主權被忽略,以及漁民出海捕魚的範圍被限縮、國人在海外犯罪遭遣送大陸、邦交國一個個斷交相比,哪一種國家尊嚴傷得更重?請問蔡政府有哪一位官員為這些喪權辱國的事件擔負政治責任?沒有。幾個離退的高官或將領赴大陸參加活動,就以傷害國家尊嚴的名義加以嚴懲,這是什麼樣的政治邏輯?完全都是以政治型態治國,而且也傷害了人民。我相信在座所有的委員也都認同,考量國家安全,應該有限度的限制涉及國家機密的官員退休以後的行為,不管是赴大陸或其他地區,都應該受到管制,可是這不是無限上綱的,並因此危害到憲法賦予國人基本的自由。現行的法律條文都已經有限度的予以限制,也符合民主國家一般的通例,就好像許多美、日國家的退休官員跟退役將領,也會應邀到大陸地區參加論壇、座談,這些國家似乎沒有人會懷疑他們自己的退將、高官會因此而洩密。政府扣洩密的大帽子,說穿了,在意的大概是面子問題,因為對岸大概也不是很歡迎民進黨的人員去。何況臺灣已經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每一項機密都有解密年限,如果認為退將或前官員前往大陸地區就可能洩密,那麼要不要考慮限制其他的國家?難道我國的機密被洩漏給其他國家就沒有關係,而且一定要到大陸地區才可以洩密嗎?7月1日,蔡英文總統才晉升一批國軍中將,這些現役的中將,將來也會變成現在所談的退將。蔡政府對這些人員若干年後不具信心,認為他們一定會洩密嗎?如果政府跟軍人互不信任、漸行漸遠,國家安全就岌岌可危了。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黨團力拼處理規範退將、卸任政務官赴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以及賦予政府徵集民間政治檔案的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民進黨黨團其實應該要說明清楚,不要強行過關。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選戰策略的一部分,不斷的打恐中牌,操作統獨議題,不是基於國安,加強管制政府任命的高階政務官,顯示對其高度的不信任,不符合比例原則,參加政治行為定義也不清楚,完全是政治操作。本次修正案裡要管制的退將、卸任政務官赴陸之行,草案當中民進黨提出高階將領退休後終身規範參與大陸政治活動,蔡政府已經砍了退將的終身俸,還要把他們當賊防,如此羞辱國軍退將,實在沒有必要。 首先,直接把退將列入條文,本席覺得針對性太強,當前蔡政府至今的作為,以極機密的國軍潛艦國造為例,軍中知道的將領應該是不出五人,許多高階將領根本都不知情,也被排除在外,有何機密可洩?反而是蔡政府身邊的文官及聽過簡報的朝野立委知道的更多,請問這些將領退休後有什麼能耐可以出賣國家這些機密?終身管制退將赴陸根本就是侵犯人身的自由。再者,蔡總統都說國軍是「和我們同心」,表示國軍其實並未受老將赴陸活動的影響,有退伍將領也表示,並沒有因為參加大陸的一場政治活動,回臺就開始為大陸宣傳。退將他們反對、批評的其實是蔡政府,不是中華民國,如果有妨害國家的尊嚴。最後,兩岸不該老死不相往來,必須要有溝通的管道,才不致誤判,退將與大陸有所接觸,亦有助於兩岸的交流,而軍人所受的訓練有其敏感度也有其分寸,不該被當賊防,一竿子打翻全船的人非常的不智!為什麼這次修法不能修得細緻一點? 再以大陸做情報的角度而言,要探知這些情報的機密,最有價值吸收的一方,我想其實應該是親臺的美方官員或學者,民進黨親美,什麼軍事機密或防衛作戰的構想,都是向美方的友人透露,事實上,多數的將領赴陸都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極力的避免政治活動,修法不應該如此有針對性。本席覺得這次的修法只會把軍人越推越遠,而且侵犯人身自由。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必須遺憾的說裝不懂的人到底是無知還是無聊?嘴巴說不出中國對臺灣的威脅,一直在扯日本、美國,難道不知道我們在外患罪的條文中有寫了兩個字「外國」嗎?怎麼會沒有法律規範之呢? 回到這個條文,有限制什麼樣的人不能去中國訪問嗎?沒有!現在退役的將領總共有2,638位,我認識的將領奉公守法,我們不能忍受的是去向五星旗朝拜、向中共政權屈膝,我們現在規範的是這個,不要把所有的軍人扯進來,國民黨沒出息,不要以為所有軍人跟你們一樣! 在本條例中,不管是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三到罰則的第九十一條,第一個針對的是,負責國安的政務副首長以上加上少將以上人員,不能去參與對中國政權膜拜、朝拜的儀式等等,有人反對嗎?難道在場的國會議員有人贊成去向五星旗朝拜、向中共政權禮讚嗎?軍人不會!我相信身為國會議員也不應該會。第二,掌握國安資料的人去中國談判的時候,難道不應該向不管誰執政的政府及臺灣人民揭露嗎?直轄市的市長有六位,不是針對某一位,剛才國民黨舉例去跟劉結一密談的時候,難道不應該向臺灣的納稅人交代一下談了什麼嗎?怎麼會有人反對呢?而針對罰則,就如同在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規定的,唯一被處分的、唯一被剝奪退休金的是三審定讞的共諜,怎麼又把所有的軍公教扯進來? 我們所有的軍公教,百分之九十九點九忠於這個國家,2,638位退休的將領忠於這個國家,真正傷害軍譽、影響國家利益的是站在五星旗前面、站在導彈遊行前面、站在中共黨政軍舉辦的儀式、活動前面的人,他傷害了民心和士氣,怎麼對得起當初所帶領的下屬和同袍?所以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相關黨團提出這樣的修法,針對的是國家的利益,限縮最小、保護國家尊嚴最大,對於這些條文,請接下來要發言的委員一個字、一個字看清楚,亂講是會留下紀錄的。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第九條之三是重中之重,二十幾年來我在立法院仔細的觀察國民黨,國民黨黨團的一舉一動包括思維,都放在我心裡,我們知道兩政黨如何競爭。二十幾年來我們看到國民黨為反對而反對,包括法官法也是一樣,那也就罷了,但是我今天看到最荒謬的一幕,國民黨今天在這裡反對這個法的修正,竟然說是北韓化、是政治操作,錯了!請各位好好聽一下,我們現在的時空是什麼?今年有習五條,現在香港反送中還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中共今年建政70年,你可以讓這些人去嗎?各位想一想,2015年中共在擴大慶祝抗戰勝利70周年的時候,郝柏村說所有人都不可以去參加中共的閱兵,如果去的話,要剝奪退休俸;2016年11月12日中共紀念孫中山150歲誕辰時,那一幕令人感到非常驚悚,其中包括退將32人,有一半是少將,上將5人,中將11人,這一幕不是國家尊嚴的問題,也不是人民感情的問題,而是國家戰略思維最後的一個支撐點。所以國民黨在邏輯上完全錯誤,這是歷史上國民黨最荒謬的一刻!你們總統不選了嗎?總統大選你們要怎麼去論述這個事情?2016年發生這個事情以後,2017年民進黨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送進來,2018年在軍人年改時時代力量提出要把這個規定放在年改裡面,後來我們擬出了一個共同決議,就是所謂國安五法,將來這個部分要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安法、刑法修正完畢後再來處理,所以這個是國安五法裡面最後一塊版圖,各位要瞭解清楚。今天國安五法都修完了,這會期國安法修過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過了,但是最後版圖是國家戰略思維的最後支撐點,假如連這個都放棄,這個國家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及價值,所以在修法上,國民黨在歷史上是最荒謬及錯誤的一刻,請國民黨要好好思維。當然其中包括年限及沒有年限、少將以上及地區等問題,不管是在大陸、臺灣或美國都是同樣的管制行為,所以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所有委員都已發言完畢。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雪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賴委員瑞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九條之三照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41分56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9條之3民進黨、時力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奕華  沈智慧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九十一條。時代力量黨團表示,該黨團所提第九十一條再修正動議條文撤回,請宣讀其他黨團所提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九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或第九項行政院公告之處置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處罰,應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其領取之獎、勳(勛)章及其執照、證書,應予追繳註銷。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第一位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謹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感謝民進黨黨團,在第九條之三將管制範圍不止是中將,我們把少將也涵蓋進去。第二,將管制行為不侷限於大陸地區,我想將管制範圍放大而不侷限於大陸地區,其實是因應未來兩岸關係更進一步的發展及衝突裡將會產生的現象。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是:這不是在侷限人民的自由,這是臺灣民主防衛機制的一環! 各位可以看到第九條之三講得非常清楚,對象是針對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及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正副首長以及少將以上之人員,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象徵。本條不是在處理洩密的行為,而是在處理具有象徵性的部分,比如國家安全、軍隊等代表性人物,如果他們去從事對對岸政權之旗、徽、歌等唱頌行為,其實影響的是臺灣的民主,也影響到我們軍隊內部的認同或分裂。這一條提出來之後,時代力量認為其對象非常清楚,而行為也非常具體,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覺得很感謝民進黨黨團的支持,其實大家最後的修正動議是一致的。 關於第九十一條,時代力量要提出來,其實過去的罰則是非常鬆散的。根據我們所取得的資料,違反第九條之三的規定,過去從2009年到2019年總計10年有48件,而每一件都低於2萬元。甚至各位可以看到一位累犯,他是教育人員11職等以上,去了13次都沒有通報,也沒有審查及通過。13次罰了多少錢?1次罰1萬元!我們有沒有罰則?有,可是過去處理的罰則太輕了,主管機關懈怠!針對第九十一條,我們也感謝民進黨黨團將罰則加重,這個方向是一致的,所以時代力量將我們的修正案撤回,我們會支持民進黨的方向。 在這個案子上,建立一個嚴肅的民主防禦機制,這是時代力量支持的,也感謝各位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是從第九條到第九十一條的罰則,針對的是不得參與中共黨政軍等政治機構、機關所舉辦的慶典活動,這個慶典活動不是統統都限制,而是有妨礙國家尊嚴的,當然是我中華民國的國家尊嚴,以及影響國家利益。第二,發生的地點不管是在哪裡舉辦,只要參與中共黨政軍相關機構舉辦的,而且影響臺灣的國家利益及國家尊嚴都在規範內。第三,有關罰則的部分,沒有月退俸而一次退的是200萬元到1,000萬元的罰鍰,而領月退俸且情節嚴重者,剝奪所有的退休給與。 有關規範的人員,為國安、國防及外交等相關部會副首長以上,還有少將以上的層級,針對的行為是赴儀式的部分。至於有關洩密的部分,不管是在國家機密法或國安法等相關罰則,本來就是有明定,洩密當然不行!有關到中國的部分,到目前為止,我們離退10年以上的國安局人員,甚至連眷屬到中國去旅遊或經商,他們都遭受到騷擾,甚至被逮捕半年以上。這是實實在在要面對的問題,今天有人將全部的軍人拖進來背書自己不敢講的話,他們所不敢講的事,只有極少數喪失武德的人,會站在人民大會堂以及站在中共黨政軍舉辦的場域向五星旗致敬,起立向中共的國徽致敬,這些旗及國歌在他們十一建政時殺了多少軍中的袍澤,而會去那邊朝拜的少數,怎麼會把所有的軍人拉進來去掩蓋自己所不敢點出的真相,也不敢點出中共是臺灣目前不管國防白皮書、QDR或陸海空軍刑法所標舉的對我們臺灣最大也是唯一的威脅?至於美國、日本等其他的外國,洩密當然也不行,請去查查刑法外患罪章及其他相關法律,不要再講那些「五四三」去掩飾自己對中共的畏懼以及崇拜,那才是今天反對的人真實的心態。這個法的內容所規範的人有限,規範的行為有限,規範的罰則打擊面也有所限制,而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保護我們國家的尊嚴跟利益。你可以想像一個將領、一個掌握國安高階的人、政戰局的人,站在五星旗前面,聽著中共的國歌且立正站好?那對我們國家、軍人有什麼樣的影響?想一想,想清楚,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1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剛剛聽了幾個委員的發言,包括蔡易餘委員、王定宇委員、柯建銘總召,他們的發言讓我有今夕何夕的感覺。剛才竟然以蔣經國時代為例子,民進黨現在是要把中華民國帶回戒嚴時代嗎?即便是蔣經國時代,他也開放大陸探親啊!2016年蔡英文總統要選總統的時候,他的兩岸關係主張是要維持現狀,三年多來,我們看到兩岸關係有維持現狀嗎?蔡英文總統就是沒有能力維持現狀,造成今天兩岸交流倒退、兩岸經濟往來倒退,也造成臺灣的經濟沒有發展,在這個情況下,別無他法,只好藉由修改這些什麼國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來顧她的選舉。 剛剛王定宇委員說到傷害國家尊嚴,什麼叫傷害國家尊嚴?當你看到中華民國的國民到大陸去的情況,我記得以前我們金門人到大陸的時候,大陸人民的收入都比我們低,我們去那邊花錢輕鬆愉快,現在大陸人的收入都比我們高,我們去花錢比他們還痛苦。什麼叫傷害國家尊嚴?當人民到另外一個地方去的時候,發現以前他們的收入比我們低,現在已經比我們高。是不是沒有能力搞好臺灣經濟,只好一直抱著一種駝鳥的心態,心想我們把國家圍起來、把中華民國鎖起來,讓所有人都沒有看到臺灣是一直在退步。現在大家看到大陸跟美國在國際貿易、國際市場上平起平坐,臺灣在做什麼呢?多花點時間在民生經濟法案嘛!立法院的時間這麼寶貴,多花點時間讓臺灣的人民有尊嚴嘛!當臺灣人民有錢到國外、到大陸去的時候可以勇敢的讓他們知道,我們的民主制度就是這麼的好,你們到底在怕什麼呢?你們到底在怕什麼?因為你們這樣的限制,造成兩岸現在連司法互助都受影響,比如說,當大陸人民在臺灣犯罪或臺灣人到大陸犯罪,兩岸也沒有司法互助了,造成人民的民生、權利都受到影響。 我不知道在座立法委員有多少人去過大陸、多少人真的看到大陸的現況,我是1996年到大陸唸書,我看到30年前跟30年後的變化,看到它一直在進步,三天一大變、五天一大變,你們都不會感到慚愧嗎?真正的國家尊嚴是讓人民可以站得出來、可以站得住國外。以上,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聽完陳玉珍委員的發言之後,原來國家最重要的尊嚴就是只有錢而已。如果錢就是尊嚴的話,我們就不會看到香港的民眾會在街頭爭取更多錢之外的東西,包括國家的自由、法治,還有民主的未來。其實今天問題很簡單,也很單純,它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也就是,我們能不能認同我們的退將到對岸去參加他們的國慶閱兵?看著那些對著臺灣部署飛彈,不時用軍艦、用軍機繞行臺灣的解放軍,你能認同嗎?你能認同我們參與過國安的政務人員在退休之後,到對岸去參加他們慶典儀式,對著他們國旗哼唱著義勇軍進行曲嗎?如果你不能接受,那今天的答案很簡單,我們就必須採取行動來管制、來約束這些行為。做為一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在過去幾年來,我接觸到很多將領,包括退休將領,他們告訴我們,不要因為那些少數退將在對岸的行為而侮辱、影響我們國軍所有的形象,事實上他們也不願意為這些人背書,所以今天通過這個法律,就是要恢復我們國軍的尊嚴,不要因為那些少數將領個人的偏差行為而影響到我們國家尊嚴及國家安全。 我們提到,今天不只是一個社會觀感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一個國家安全、國家尊嚴的問題,為什麼?很簡單,再強的國防如果沒有心防的話,那個國防是沒有用。對於這個心防,對岸的作法就很簡單,就是弱化我們的敵我意識、弱化我們國內的國家認同。以前我們當兵的時候,經常對對岸喊出一句話:親愛的解放軍弟兄們,怎麼樣、怎麼樣,放下你的武器吧!但很遺憾地,過去幾年對岸的解放軍可以對我們喊這句話:親愛的國軍弟兄們,你們的將領已經跟我們解放軍站在一起了,放下你的武器投降吧!而且還會秀出影片、秀出照片給你看,這就是心防、這就是國家安全。 所以對於這些行為,基本上我們對人的限制很簡單,就是針對過去大概六百多位參與國安的政務官以及對於大概兩千位左右的將領,所以事實上對全臺灣絕大多數的退伍國軍是沒有限制的。更重要的是,我們對他們行為的限制也是非常侷限,主要是針對那些可能影響到我們國家尊嚴、國家安全的作為,包括對國旗、國徽等所採取的一些行為。所以今天我們要特別強調,這是屬於國家安全問題,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表決。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九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58分46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奕華  沈智慧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67人,反對者2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12時00分16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2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 吳志揚  陳宜民  林為洲  林奕華  沈智慧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棄權: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65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以記名表決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玉琴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蘇震清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吳琪銘  尤美女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楊 曜  施義芳  邱泰源  鄭運鵬  邱議瑩  周春米  陳明文  李俊俋  吳秉叡  吳思瑤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洪宗熠  李麗芬  江永昌  陳歐珀  林岱樺  李昆澤  鄭寶清  管碧玲  林靜儀  余宛如  郭國文  何欣純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蘇巧慧  趙天麟  陳曼麗  劉世芳  蔣絜安  段宜康  邱志偉  蔡適應  張宏陸  許智傑  吳焜裕  鍾孔炤  劉櫂豪  蔡培慧  何志偉  劉建國  蔡易餘  陳亭妃  余 天  林俊憲  葉宜津  賴瑞隆 主席: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針對柯建銘委員等人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12時07分22秒 表決議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      委員柯建銘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賴素美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登記。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2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干條文修正案,非常謝謝大院同仁願意完成國安五法最後一塊拼圖。 剛剛我們聽到在野黨委員有人贊成、有人反對,但是我們仍然覺得非常遺憾,尤其曾經當過執政黨的國民黨委員,在提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一再用政治追殺、選舉操作的說法,其實完全不是,它是在補破洞,也是國安五法裡的最後一塊拼圖。 我們都知道,所有人在選舉時都要接地氣,同樣的,如果關心在役軍人,也要能夠接軍氣。因為只有極少數退將的認同出了問題,為了個人利益才會被利用,變成統戰的工具。絕大多數在役軍人與退役軍人都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所有軍人尊嚴,就是要通過這樣的國安五法才能真正保護我們國家的安全。 除了我們剛剛提到像王文燮前將軍或夏瀛洲前將軍所說的,讓臺灣社會無法接受外,同時,我們也看到另一位退役上將陳廷寵,他得知政府要管制退將到中國時,曾經說過:「我是中國人,有什麼不能對中國人講的話?這個新規定很沒必要,引人反感。」。 我要對這些極少數不知道國家是在哪一邊的人提出,真正引人反感的是這些無法維護國家尊嚴、無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退將。所以,謝謝各位委員能在這麼短暫的時間內通過國安五法,我們一起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尊嚴。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