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經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蔣絜安、委員管碧玲、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經第7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 本院委員蔣絜安、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我國近年歷經數件重大災害事件,依106年消防統計年報,近十年消防弟兄因公不幸傷亡屢屢發生,再再顯示現行消防制度亟需改革,為保障消防人員值勤安全並檢討防災、整備、救災等環節,應確立工廠火災之廠方救災義務、廠方違反義務之罰則規定及針對消防人員救災致生重大傷亡之成因的調查機制,以健全我國消防及防災應變制度,爰修正「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確立工廠火災時,廠方之救災義務,消防指揮人員有命採取必要措施之權限,得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公共危險物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及協助救災,避免延誤救災,維護救災人員安全。(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有鑑於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火災鑑定委員會,僅針對火災原因進行調查、鑑定,惟依106年消防統計年報,近十年消防弟兄因公不幸傷亡的悲劇不斷發生,故應設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成因,並提出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以利消防機關檢討災害搶救制度之缺失,並重新檢視防災、整備、搶救等環節,降低未來相同災害發生時,消防人員再次發生傷亡之可能性。(新增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三、當工廠火災,消防人員需仰賴廠方提供資訊,以利執行災害搶救,否則將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故當廠方違反救災義務時,爰增訂罰則。(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蔣絜安  莊瑞雄   連署人:李麗芬  林岱樺  李俊俋  邱泰源  洪宗熠  蔡易餘  蘇震清  鄭寶清  陳靜敏  陳素月  吳琪銘  郭正亮  施義芳  余宛如  張廖萬堅 鍾佳濱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該場所內公共危險物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一、新增本條。 二、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極難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為利消防指揮人員能現場取得該廠區內化學品相關資訊,爰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配合實務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有命採取必要措施之權限,得要求場所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及協助救災,避免延誤救災,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與消防人員工作權益相關團體代表,設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原因,並提出事故原因調查報告。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 二、本項所稱「重大傷亡」為因公殉職、因公死亡、因公全殘及因公半殘等事件,另依106年消防統計年報之數據顯示,101年至106年重大傷亡案件數分別為3件、4件、9件、13件、2件、2件。 三、有關消防人員為搶救災害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之調查,希望透過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進行死傷成因分析及殉職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以檢討災害搶救制度之缺失,重新檢視防災、整備、搶救等環節,以減少消防人員傷亡可能性。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廠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致消防人員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消防人員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新增本條。 二、鑑於近年來火災發生後,因管理權人於災害搶救現場未能負起提供正確資訊之責,致未能避免災情擴大,甚而肇致重大救災人員傷亡事件,對於公共安全之影響甚鉅,故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爰增列處罰規定,以資警惕。 委員管碧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管碧玲、陳歐珀、莊瑞雄等16人,有鑑於國內近年發生之消防人員因公殉職之重大傷亡,查這些重大傷亡案件發生之因,多是發生在工廠火災現場資訊不足,因此若未有工廠內部儲存危險物品資訊充份提供予消防人員現場判斷,不啻置其於危險境地。此外在事件發生後之調查機制亦欠完備,多著重在起火原因調查,卻欠缺消防救災之疏漏,實難以針對救災制度進行檢討改善,藉以減少人員傷亡的憾事發生。為保障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並藉此促進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工廠管理權人之責任與義務,並成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管碧玲  陳歐珀  莊瑞雄   連署人:陳素月  李昆澤  余宛如  施義芳  何欣純  李麗芬  鍾孔炤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劉世芳  洪宗熠  蔣絜安  鍾佳濱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之一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消防署另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各級政府對於消防救災人員於災害搶救現場,依現場危害情形之發展與變化,得以在避險犯難、護身救人的目標下,兼顧救災安全及搶救民眾生命之需求,從事各項災害搶救工作,降低救災人員之傷亡,新增本條文。 三、為明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定義,因此要求消防署另訂認定標準。內容建議應包含: (一)入室搶救。 (二)進入《緊急應變指南》所定義之熱區內作業。 (三)涉及複合型災害,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員未到災害現場應變。 (四)搶救現場人力、防護裝備、水源部署不足之救災行動。 (五)搶救必要資訊不足之救災行動。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在缺乏資訊下,不但難以對事故採取適當之緊急搶救措施,致延誤搶救措施致災害擴大,甚而危及消防人員之安全。 三、為利消防指揮人員即時取得災害現場所存放、使用之化學品相關資訊,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得要求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於事故發生時要求管理權人派遣專人至搶救現場提供資訊協助救災,以維護救災人員安全、避免延誤救災。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為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致發生傷亡事故之原因,應召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與團體代表擔任調查委員,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 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二項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召開之。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相關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委員並應有消防人員工作權益相關團體推派之代表。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我國目前針對火災事故、消防人員傷亡原因之調查並未設置有專責之第三方調查機構,相關機制有完善之必要。 二、考量災害搶救現場及人員傷亡之調查涉及跨部會檢討,故應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召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並邀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消防人員工作權益相關團體參與,就進行死傷成因分析、殉職根本原因分析,以具體檢討搶救制度並重新檢視防災、整備、搶救等環節,以減少未來消防救災人員傷亡之可能。 三、考量因行政、刑事調查方向不同,為使搶救現場之消防人員死傷成因與火災鑑定之調查詳盡周全,應賦予本條新增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等單位得與檢察單位同步獲得案件資料、證物、證人等調查所需資訊,並秉持偵查不公開之原則進行相關調查。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多次火災發生後,因管理權人於災害搶救現場未能負起提供正確資訊之責,致使災情原能避免擴大卻未能避免,甚而肇致重大救災人員傷亡,爰增列處分規定。 三、本條係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所為之命令」,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二條「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等罰則,並明定於災害發生時,管理權人應負責而未負責之處罰規定。 委員吳琪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吳琪銘、鍾佳濱、陳賴素美、周春米等19人,鑑於火災場內若有化學品常致災害加劇且速,救援十分困難。第一時間掌握化學品種類、置放地點、災場動線等等,才能正確規劃有效的救援策略,及時搶救災場內寶貴性命,並確保消防人員的安全。在分秒必爭的黃金救援中,惟有災場負責人清楚災場所有相關資訊,爰「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強令災場所有權人及負責人應主動提供化學品種類、派人協助救災等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消防統計資料顯示:近六年有18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其中有五位是在107年4月桃園市敬鵬工廠一場大火中參與搶救的消防員!造成如此重大憾事的主因是:災場內堆放大量化學品,即使起火點不在化學品本身,然當場內溫度升高到一定程度,極易瞬間引發全面性爆燃。消防人員第一時間若未充分掌握相關資訊先做出有效且安全的救援規劃,一旦進入火場救災,極易受困毫無退路。 二、化學品即使在非高溫的穩定狀態下,就具有諸多公安疑慮,故環保、建築等相關法規都有安全管理之機制。其中勞動部為維護勞工安全所定之「危害性化學品標識及通識規則」,足令任何工作場址負責人對化學品屬性及安全條件都有相當之認識。在火災第一時間自當主動提供所有相關訊息,俾利消防人員做出最有效也最安全的救災規劃。 三、爰增列「消防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強令災場所有權人及事業負責人均負有主動提供化學品種類、派人協助救災等義務。為貫徹增修條文之效力,若有違者,增列第四十三之一條處罰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琪銘  鍾佳濱  陳賴素美 周春米          連署人:洪宗熠  劉建國  張宏陸  江永昌  葉宜津  趙正宇  蘇震清  莊瑞雄  吳秉叡  管碧玲  邱志偉  陳靜敏  陳曼麗  蔣絜安  鄭運鵬   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一 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者,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應提供場內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及提供搶救必要資訊。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火災場內置有化學品類物品者,第一時間掌握種類、置放點等等相關資訊才能發揮最大救援效果、並確保消防人員的自身安全。殊有立法強令建物所有人以及經營負責人於災害發生即主動提供之必要。 三、化學品類火災,參酌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識及通識規則」所列。 第四十三條之一 災害處所所有權人及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違法行為係出於故意者,可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增列二十二條之一執行法效,爰有再增列本條處罰規定之必要。 三、對於惡性故意違反提供義務、配合搶救者,宜加重處罰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1.jpg]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代) 李俊俋(代)  林為洲  曾銘宗(代) 陳宜民(代)  黃昭順  陳學聖    林奕華    許毓仁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黃國昌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主席:報告院會,上開協商結論除增訂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立法理由部分經協商保留另案處理外,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五條之二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增訂第十五條之三。 第十五條之三  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 容器應依前項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 第一項所定容器,其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撤銷、廢止、延展、合格標示停止核發、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容器之規格、構造、材質、熔接規定、標誌、塗裝、使用年限、認可試驗項目、批次認定、抽樣數量、試驗結果之判定、合格標示之規格與附加方式、不合格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第二項所定合格標示之核發、第三項所定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合格標示停止核發、撤銷、廢止、延展,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之。 前項所定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核發、型式認可證書核(換)發、變更、延展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五條之四。 第十五條之四  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之;其容器定期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應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容器之銷毀、容器閥之銷毀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之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十五條之四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對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緊急救護及搶救之目的時,得進入、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主席:增訂第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第二十條之一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席: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主席: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協商章名通過。 第二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 第四十二條之二  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 二、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三、專業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三第七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四、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於容器之檢驗期限屆滿前送至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 五、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 主席: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消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陳委員歐珀、劉委員櫂豪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許委員毓仁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如下決議:「消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後,繼續處理各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依提案先後,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兩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一: 有關消防法第20條之1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因災害態樣種類繁多,實務上可資採取之救災行動亦相當多元,為明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定義,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玉珍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9分50秒 表決議題: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3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曾銘宗  陳宜民  林淑芬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二: 有關消防法第27條之1所稱「重傷」。 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爰將第一項重傷明定為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包含星期日與休假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另有關損失日數之計算,指由該次傷害所引起的全日不能工作日數,按受傷後不能工作所經過的總日數累加計算,包括星期日與休假日。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現在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1分54秒 表決議題: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3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曾銘宗  林淑芬  江永昌 主席:繼續處理親民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親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鑒於多數地方消防局裝備數量不一,經統計,超過半數地方消防局之外勤消防人員不足一人兩套消防衣,且有基層反映裝備老舊缺乏汰換機制,建請消防署發起全國性盤點,並與地方主管機關檢討老舊裝備之汰換機制。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108年10月3日台中大雅大火造成2名消防員罹難,凸顯違章工廠未能即時處理,屢成公安炸彈,中央政府應統一作法,地方亦應積極處理。此外,除了違章工廠即報即拆外,對於108年6月27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未登記工廠納管改善成為特定工廠,應確實符合相關法規,以防日後再發生公安意外。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第一位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劉委員世芳:(10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處理的消防法是將消防法的生命三權,包括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修入消防法,雖然是一項進步,但修法的契機卻是由於全國各地消防員出生入死進入火場的後果。 根據消防署統計,從2014年到2018年,5年來因公死亡殉職的消防同仁共有27名,因公受傷的消防同仁更是高達424名,其中發生在桃園平鎮及臺中大雅的消防員因公殉職更是令人鼻酸。 這些事情殷鑑不遠,我們隨之啟動消防法修法,直到今天完成三讀,主要重點收攏在所謂的生命三權:第一是退避權,也就是第二十條之一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第二是資訊權,修訂為工廠管理權人得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圖及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第三是調查權,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發生重大傷亡,應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除聘請專家學者,也要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有鑑於過去幾年多位消防同仁執行救災勤務因公殉職而啟動修法,也要謝謝朝野政黨,還有民間團體包括消防員工會的多方奔走,今天才有消防法的修正,希望新的消防法能夠更加完善消防法規,降低消防同仁的救災風險,保護消防同仁。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0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非常遺憾2個附帶決議被否決,這2個附帶決議的內容主要是要求將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認定標準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並要求明確定義重傷的範圍,且不得以刑法嚴格規範來限縮啟動調查條件,可是最後我們所提的附帶決議仍被執政黨黨團封殺,我們認為這是本次修法的重大遺憾! 連內政部長都說,沒有人在裡面不用進去是SOP,我們希望能明確規範卻被否決!2015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館違章鐵皮屋大火,雖然室內無人待救,現場指揮官仍選擇入室搶救,最後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而這6名消防員的平均年齡不到30歲;2018年4月28日桃園平鎮敬鵬工業大火,也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從2011年到現在8年的時間,我國消防和義消人員已有37名殉職,其中40%遇到的狀況是室內無人而入室搶救所造成的憾事。 時代力量黨團從敬鵬大火後便與基層消防夥伴與殉職消防人員家屬合作推動消防法修法,歷經全臺6場說明會和公聽會,收集基層消防員夥伴修法意見之後,法案在2018年10月一讀,雖然今天很高興修法通過了,但是關於消防員弟兄更基本的保障以及重傷範圍認定的2個附帶決議卻被否決,其實真的是為德不卒!為德不卒! 主席: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很樂見消防法第二十條之一通過了,但現在爭議的地方是在所謂的立法說明。我們時代力量是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我們只是在立法說明這邊希望爭取加入這樣一句很明確的定義,來認定這個危險性救災行動標準,但是很遺憾,竟然在三讀的時候沒有被納進來。 根據資料顯示,從1995年消防署成立以來,已經有35位都很年輕的消防人員因為入室搶救而殉職,我們認為,這些消防人員都是父母很辛苦養大的二十幾歲、三十歲的年輕人,既然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不應該在裡面已經沒有人的情況之下,還要讓這些年輕的消防人員進去救人,白白送了性命,我們以身為父母這樣的心情,你培育一個小孩子長到二十幾歲,然後明明裡面沒有人,這個指揮官還要叫他進去救火,我覺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現代的臺灣社會,應該把人命的價值重於財產的價值。所以,這條對消防人員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我覺得很遺憾,這只是一個立法說明而已,其他政黨竟然不願意把它納進來,我覺得非常的遺憾。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2018年4月28日,我們記住這一天是因為桃園敬鵬大火犧牲了6名消防人員的生命,因為救災現場資訊混亂,以及我們沒有辦法給予明確的行動指導,讓他們犧牲了,我們應該感到慚愧及難過,消防人員犧牲自己守護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又能拿什麼來捍衛他們的權益呢?不過,就在今天─2019年10月29日,歷史也將記住這一天,在基層消防人員聲聲呼喚之下,我們終於將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納入了消防法,並且三讀通過,我們尊重打火弟兄姊妹的生命及工作權益,務必時時傾聽基層聲音,保護我們的消防人員,是令他們的家人不再聽到暗夜裡的鳴笛聲而成為訣別之響,捍衛他們就是捍衛我們自己,再不重視他們,又有誰願意保護我們的安全呢? 所以,甚望此次的立法可以讓我們記取慘痛的教訓,更盼望讓這群消防人員的家屬可以得到遲來的安慰,希望這類的悲劇到此為止,我們將繼續監督有關條文未來實際施行的情況,包括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應儘速訂定、基層消防人員務必實際參與決策,以及對於不提供消防人員有關救災所需資訊時,相關處罰得以落實,我們將跟所有消防弟兄姊妹繼續安全的向前行,謝謝大家。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消防法三讀通過,除了親民黨之外,包括朝野各黨,針對消防人員人身安全的捍衛,我想大家都有共同的想法及共同的目標。不過,在這次消防法的修正過程裡面,最重要的三個方向就是退避權、調查權及資訊權,可是在打火兄弟救火的過程裡面,這是非常專業的一個問題,在退避權的選擇要如何來尊重專業,我想這不是單純用修法、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可以去把它整個改變的,所以在整個修法過程裡面,我們還是必須要尊重專業。 調查權,讓消防人員、消防弟兄能夠共同參與,這也是合理性;資訊權,如何能夠掌握第一手的資訊,這是何其有難度,在修法過程裡面,我們有沒有看到現在國內的違章工廠超過十萬間以上,在這十幾萬間的違章工廠裡面,如何公開的掌握住資訊權?所以修法有它條文的內容,可是我們的政府有沒有真正針對問題來解決問題,我想這才是很多消防弟兄所面對的問題,他們很難去克服的問題。 另外還有裝備的問題、現在的消防裝備有的是裝備多,人不夠;有的是人多,但是裝備不夠,所以在裝備上齊全的盤點,這也是我們非常急迫的方向。據上述各方面的理由,我們希望透過修法能夠改變,讓整個居住環境能夠更安全。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消防法的修正有三個重點,第一點包括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所謂的退避權,假設消防人員在救災的時候,如現場無人命危險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的救災行動。而危險性救災行動的標準,到時候是由內政部來訂定,希望內政部在訂定的過程當中,能夠傾聽各界的意見,尤其是消防人員的意見,能夠兼顧一般人民財產的安全、救災的安全,另外也可以兼顧消防人員的人身安全。第二點是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所謂資訊權,在救災的時候,希望工廠管理人必須將化學品或危險物品的擺置,應該讓消防人員知道,能夠提升救災效率。第三點是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當事故發生之後,在調查相關的過程當中,讓基層的消防團體、代表能夠進來,能夠傾聽他們的意見,讓調查能夠更周全。 所以,國民黨黨團全力支持增加退避權、資訊權及調查權等三項條文,我們認為這樣增訂之後有兩個效益,第一個可以提升救災的效益,讓救災效益更高。第二個也可以確保消防人員的人身安全,讓他在為我們救災的時候更無罣礙,基本上可以達到上述兩個效益,國民黨黨團全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消防法今天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三讀,本席感到非常欣慰,當然也希望未來不要再有任何跟消防人員有關的不幸事件發生。10月3日凌晨,在臺中大雅鐵皮屋火災,造成兩名消防人員死亡,過去7年來有26名消防人員在火場殉職不幸的事件,所以在10月4日國民黨黨團馬上就發函要求立法院儘速來處理消防法。在10月13日,其實國民黨多位委員,包括本席在內,也參加了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在群賢樓前面辦的靜思、靜坐活動,傾聽他們的訴求,也希望能夠為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 今天這個消防三法,尤其裡面主要的三權─資訊權、調查權及退避權都能夠入法,本席予以肯定,但是更重要的部分不只是在內政委員會需要來修法,其實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我們也可以從工會法裡面來修法,讓消防人員可以組工會,因為唯有組工會,才能夠為他們爭取更多的消防設備,讓他們在危險的時候可以有好的設備。另外一部分,毒物化學局在全國毒物化學品儲存的資訊方面,也能夠更透明、公開的提供給消防人員、打火兄弟在消防時能夠做準備,我們希望之後陸續還有更多的作為,能夠為他們全力來做防護。以上,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自從本席去年11月遞補上立法委員以來,一開始進到內政委員會就開始關注消防法修法的進度,積極關心消防人員權益改善的問題。近年來發生不少消防人員於火場殉職的憾事,除了消防人員裝備、訓練需加強之外,更應該專注於制度檢討,例如讓現場消防員能掌握火災現場狀況的資訊權;可進入火場之緊急性與必要性,而判斷是否進入火場的退避權;以及事後對火場進行調查的調查權。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修法的過程之中,因為消防署有意見,又拖了一段時間。所以這一次的法案通過,對消防人員也是表示我們立法院重視的一個態度,因為我不希望「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已經成為基層對政府的印象。 4年來火警造成打火弟兄的殉職,這些殉職人員不應該只是成為新聞報導熱點和消防人員的教案,更應該成為一種借鏡,讓社會大眾一起關注這些打火英雄的權益,保護消防員的權益才能保護我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此呼籲消防權益不分藍綠,我們應該行使人民所託付的,一起積極改善消防員的權益,促進相關法令未來修法完之後,更應該能夠予以落實,包括違規工廠是不是真的能夠做好相關的調查、消防安全的調查,所有的圖能夠清楚,以及未來怎麼樣更重視消防人員權益,讓他們的團體能夠適度的進到政府來表達意見,甚至可以組工會。 總而言之,讓第一線打火英雄能夠安心的執行專業是我們的責任。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消防法可以通過,把消防弟兄們非常關心的生命三權─資訊權、退避權與調查權入法,這是一個劃時代的里程碑。過去我們認為消防工作如同作戰一樣,出生入死是我們唯一的價值與原則,但是有這麼多的消防弟兄在整個救災過程的疏漏當中,或者因為資訊不足,或者因為種種其他的因素,而導致無謂犧牲了他們寶貴的生命,讓整個社會深深感到不捨,而有了今天消防法的修法,我們的產業應該要讓他們相關危險物品的容器更臻於健全、更臻於可接受嚴格的考核,除此之外對於生命三權,今天終於入法了。 至於時代力量所提的附帶決議我們沒有讓它通過,其實是有原因的,原因是因為當母法已經將沒有生命之虞、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這樣的一個文字入法的時候,整個消防方面對弟兄生命的保障,事實上,在價值觀上已經是典範的遞移,在授權予行政立法的這一個立法授權的情況之下,讓我們的專業導入,讓專業導入在施行細則相關的辦法之中做更周延的考量。所以我們很不希望的是,一件好事因為時代力量朋友們你們更臻於百分之百絕對主義的一個考量,把它抹黑成「為德不卒」,這是我感到相當遺憾的。我們保護弟兄們,你們很辛苦,這個是如出一轍的。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絜安發言。 蔣委員絜安:(10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我國發生致災性火警的比例日漸增高,過去7年間,已有超過20名優秀消防人員在火場中喪命;而鑑於近20年來,更有72名消防員在火災中殉職,不幸的憾事屢屢發生,顯見現行消防制度亟需改革。 本席一直非常關心消防弟兄的救災安全,為了保障消防人員值勤安全,並檢討防災整備、救災等環節,應該確定工廠火災之廠方救災義務與廠方違反義務之罰則規定;針對消防人員救災致生重大傷亡之成因,建請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以檢視其過程中救災及事故因果的公正性。爰此,本席於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提案修法─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草案,以健全我國消防及防災應變制度,也感謝大院及各委員的支持,生命是可貴的,希望將來我國的消防人員可以避免過去二十年來所發生的一切不幸。本席在此也特別呼籲國人,要感謝以及體卹我國消防人員的辛勞,生命無價、無可取代。謝謝大家!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過去這段時間當中,我們看到太多的消防弟兄為了要搶救火災的現場而喪失了他們寶貴的生命,即使沒有喪失生命,身體也遭受到相當大的傷害,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在敬鵬大火以後,時代力量黨團就跟基層的消防同仁大家共同的合作來推動消防法的修正。 對於今天消防法能夠順利的完成三讀,將生命三權入法,這一件事情時代力量黨團是表示肯定的。只不過在有關於生命三權界定的範圍當中,除了剛剛我們徐永明委員以及鄭秀玲委員所說明到的,關於緊急性救災行動這一件事情的定義,為什麼在立法理由當中必須要把它……包括無人待救和入室搶救的範圍之外,我想利用三讀後的發言特別再強調,有關於調查權的部分,如果只有限縮在重傷,也就是在消防法當中,我們好不容易所成立的─一個有基層消防弟兄能夠參與的事故調查委員會裡面,其所限制的重傷,在立法理由當中沒有進一步把它說明清楚的話,這個時候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內政部次長坦承,如果是現在刑法上的重傷,它的範圍會太窄。所以對我們所提出來要依照職安法的規定、要把範圍擴張,他不僅表示贊成,甚至認為還應該要再繼續增加;但是到最後我們所通過的立法理由當中並沒有這樣的文字,導致現在調查權的範圍如果只限制在刑法上面的重傷,真的會有範圍太窄的問題,我們希望就這個部分未來還有機會能夠進一步來加以改進。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誠如剛剛各位委員所說的,其實消防法在整個討論的過程當中,大家只注意一件事情,就是如何來幫助消防弟兄達成他們所要求的三個權利,包括資訊取得權、退避權,還有調查權,所以這個法案一點都沒有政治色彩,也沒有藍綠的分別,大家共同來讓法案完整,然後讓消防弟兄能夠無後顧之憂。這一點在我們的第二十七條之一其實寫得非常清楚,如何把調查權明確化?在第二十一條之一,如何讓他更沒有危險。但是真正的問題在於,剛剛時代力量的朋友說要用立法說明、要用附帶決議,但是立法說明跟附帶決議都不能改變條文的本質,更不能改變消防弟兄結構的本質。我這裡要說明的是,所有的消防弟兄都是公務人員,他必須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您認為這樣的問題不完整,應該從那邊著手,而不是利用立法說明或是利用附帶決議來達到實際上的目的,這個不符合程序正義。我們在這裡要說清楚,所有要爭取消防弟兄權利的,包括剛才親民黨提出附帶決議要盤點設備,我們統統都贊成,我們只希望讓消防弟兄無後顧之憂、更勇敢的去救火,因為救人第一、安全第一,這才是消防法修正的本質。所以利用立法說明或是利用附帶決議,結果改變了這次辛辛苦苦的消防法的修法,這樣不是我們的本意。我要再次強調,消防弟兄你們辛苦了。我們還要提出的是包括義消兄弟,其實他們也非常辛苦,未來我們會督促內政部跟消防署能否將義消也比照公務人員辦理,這樣才是真正的照顧消防弟兄的安全。我要再次強調,消防弟兄辛苦了,謝謝大家通過今天的消防法,謝謝大家。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第四案、第十二案、第十三案、第十四案及第十五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笫十二案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第十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會期第5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2分5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國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及第四十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四、(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4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王育敏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第二十五案及第二十六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6分3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五案      國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及第五十六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五十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做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8會期第3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12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8分2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國民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6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許毓仁  蔣乃辛  陳玉珍  陳雪生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7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image: image7.jpg] 協商主持人:蘇嘉全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管碧玲  李俊俋(代) 曾銘宗  陳宜民(代)    陳怡潔 李鴻鈞(代)    徐永明  鄭秀玲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 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提升鐵道技術研發及檢測驗證能力,以帶動鐵道產業發展,促進鐵道系統安全,特設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究鐵道系統技術規範、標準與安全檢驗基準,並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提供鐵道系統技術研發、產品測試、檢驗及驗證服務。 三、提供鐵道設備與零組件分析改善及維護技術解決方案。 四、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所需相關技術支援與辦理人員訓練及檢定。 五、國內外鐵道技術之資訊蒐集及交流合作。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機構、團體委託辦理前五款規定業務。 七、辦理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計收。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鐵道技術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或改聘之董事,自遴聘或改聘通知到達本中心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續聘及改聘董事人數。 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中心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並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監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補聘,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中心業務。 執行長應具備鐵道技術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編製之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須報請主管機關查核後送立法院審議。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並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六、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許可。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中心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本中心捐助章程。 二、第十條第二項兼職費及薪資支給基準。 三、第十一條第一項工作計畫、工作成果及其監察報告書、經費預算、經費收支、財產清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本中心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予公開之資訊。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為完善全國鐵路網計畫之建置完成,讓全國鐵路發展有一明確目標,以利於分期推動國內各項鐵路建設,請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10條規定,訂定全國鐵路網建設發展上位計畫,並循程序報院核定公告,作為未來全國鐵路網改善策略及訂定分期推動計畫之依據。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4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表決。)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12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83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108年8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0347號函送旨揭提案,係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為該會委員,任期均自108年11月4日至112年11月3日止。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第9屆第8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除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並請被提名人黃秀端女士、邱昌嶽先生、陳月端女士、林超琦女士、蒙志成先生列席說明與答詢,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派員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等5人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中選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2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第3項)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3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第4項)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二)遞補遺缺及任期 中選會現任委員已出缺1人及現任委員江大樹、林偕得、林慈玲及劉嘉薇等4人任期均至108年11月3日屆滿,本院爰提名委員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等5人,任期均自108年11月4日至112年11月3日止。 (三)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提名,係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本次中選會委員之提名,經本院考量業務需求、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次提名人員均為無黨籍;任命後中選會委員計有民進黨籍1人、無黨籍10人,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3.另渠等均無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 (四)本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1.黃秀端委員: 現任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特聘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專長憲法與憲政體制、選舉與投票行為、國會政治、比較政治、政治行為與政治文化;曾任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研究員、副教授、教授及特聘教授等職務。 2.邱昌嶽委員: 現任內政部常務次長;專長為內政業務;曾任本院研考會研究發展處專門委員、本院第二組簡任秘書派兼副組長、參事派兼組長、本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內政部常務次長及總統府第二局局長等職務。 3.陳月端委員: 現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專長法律;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高雄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教授、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任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兼任學務長、教授兼任教務長、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局長、臺南市政府法制處處長等職務。 4.林超琦委員: 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專長比較制度分析、東亞政治經濟研究;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第二研究所約聘助理研究員、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等職務。 5.蒙志成委員: 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專長政治心理學、政治學方法論、兩岸關係、民意與選舉研究;曾任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助理教授等職務。 (五)結論 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黃秀端等5人,渠等具法政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四、與會委員於聽取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被提名人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報告及說明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黃昭順、趙正宇、蔣絜安、張宏陸、鄭秀玲、劉世芳、許毓仁、林麗蟬、洪宗熠、呂孫綾、管碧玲、李俊俋、吳琪銘、林為洲、尤美女、鍾孔炤等16人提出詢問(另有委員段宜康、余天、陳怡潔等3人提出書面詢問),均由被提名人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分別答復後,進行本案之審查。 五、經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就本案審查後,決議如下:「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俊俋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李委員麗芬擔任;國民黨黨團不推派;時代力量黨團推派鄭委員秀玲擔任;親民黨黨團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整,如全體委員於下午4時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14時36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還有3分鐘,請尚未投票的委員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6時)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68人 未領票委員45人 合計113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鄭秀玲  李麗芬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委員同意權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黃秀端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邱昌嶽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陳月端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1張。 林超琦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蒙志成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決議:黃秀端、邱昌嶽、陳月端、林超琦及蒙志成,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鄭秀玲  李麗芬 主席:報告院會,同意權之行使事項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繼續處理復議案2案。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二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2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決定,提請復議。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我們另定期處理。 處理下一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十二案、第十三案及第十四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12、13、14案(如下附表)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請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2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4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我們作另定期處理之決定。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6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