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適應  江啟臣  陳曼麗  吳志揚  洪慈庸  吳焜裕  何欣純  管碧玲  鍾孔炤  鄭運鵬  王定宇  段宜康  趙天麟  周春米  何志偉  尤美女  呂玉玲  柯建銘  陳玉珍  沈智慧    委員出席20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林德福  林俊憲  劉世芳  蔣乃辛  孔文吉  顏寬恒  陳雪生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羅致政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國防部副部長 張哲平上將 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沈世偉少將 政治作戰局新聞處副處長 張琔埬上校 總督察長室副總督察長 周錦龍 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處長 林照川上校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檢察司副司長 李濠松 主任檢察官 林映姿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副處長 游澄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文秀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張道周 刑事廳法官 吳元曜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副組長 魏武盛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科長 洪嘉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林淵城 主  席:段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洪慈庸、何欣純、管碧玲、鄭運鵬、段宜康、周春米、尤美女、江啟臣、陳曼麗、孔文吉、何志偉、趙天麟、鍾孔炤等提出質詢;委員吳志揚、王定宇、蔡適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十四條,除第三項修正為「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四項修正為「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七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七、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請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公務人員駕駛公務車輛酒駕或  特定交通工具處罰刑責,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 (二)請行政院通盤檢討陸海空軍刑法有關軍人行為有無特別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並在6個月內盤點完成。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提 案 鑑於審計部最新的107年決算審計報告指出「依據國防部提報,民國104至107年之間的酒駕數字,共有477人次;但若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資訊檔案篩選其中具有軍人身分者,酒駕案例卻高達4720人次。又酒駕人員中有酒駕2次者224人、3次者16人、4次者1人,顯示國軍人員酒駕隱匿未報情形嚴重,暨部分酒駕人員已遭法院刑事判決,未列入軍紀狀況統計件數情事,致國防部及所屬單位未能適時管制及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懲處,暨辦理有效預防。」而國防部今日於司法及法制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答詢時回應,此類隱匿人士確為軍人身份者至少約8百人,各自為政之結果,導致軍紀渙散,軍人酒駕之情形相當嚴重,「刑懲併行」、「嚴懲劣汰」等國防部常見說明淪為口號,爰提案要求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完成與交通主管機關、司法主管機關與警政主管機關針對酒駕人士之人別與案件事實資料有資訊互通機制,並說明有關人士「嚴懲劣汰」之相關處分結果統計。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鄭運鵬  段宜康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請陳委員曼麗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適應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國防部張副部長報告,時間5分鐘。 張副部長冠群: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併案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7人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下稱任官條例)」、委員陳曼麗等17人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下稱任職條例)」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任官條例、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稱考績條例)」修正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任官條例」之修正,主要係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8條明定受降階懲罰者,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及於該法立法說明載明降階後俸級之換敘等相關配套,於本條例配合修正,爰增(修)訂本條例相關條文,以使降階懲罰落實推動。 「任職條例」之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規定,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及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並增訂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之事由,爰增(修)訂本條例相關條文,以符實需。 「考績條例」之修正,主要係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該子女滿3歲止;及考量任職條例亦規範軍官、士官任職1年以上,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期間,擬隨同前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另為配合政府鼓勵國人生育政策及彰顯對因公奉派國外官兵及眷屬之家庭照顧,爰修正本條例相關條文,對考績受考人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之規定。 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先生,針對以上法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與說明,謝謝!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報告。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本部研擬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次增(修)訂3條條文,增(修)訂要點如下: 一、配合「懲罰法」第12條及第13條明定降階為軍官、士官懲罰種類,第18條明定受降階懲罰之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爰於本條例增訂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之換敘方式。(修正條文第15條-1) 二、審酌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應由法規主管機關依其業務執行實需訂定,爰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17條) 三、依「懲罰法」第37條規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及降階換敘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鑑因「懲罰法」第18條立法理由載明降階後俸級之換敘等,將於本條例配合修正,而本條例第15條之1修正草案屬「懲罰法」第18條規定之配套措施,為使施行日期臻於一致,爰增訂依「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換敘方式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18條) 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大院委員蔡適應等17員提案增(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軍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3、第17條,謹依增(修)訂重點及本部意見報告如后: 一、增訂第15條之1: (一)委員修正重點:增訂「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處分者,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次一官階無同一級次者,得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級次;無階可降者,降至該官階之最低俸級級次」。 (二)國防部意見:考量初任少尉或下士者,實務上不致受降階懲處,為期法規用語明確,並易於推動執行,本部建議採行政院版條文,即「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處分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以資明確。 二、增訂第15條之2: (一)委員修正重點:增訂「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其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退伍除役之。」 (二)國防部意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第6條已明定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及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第14條明定常備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法停止任用予以停役;第15條規定常備軍官、士官,服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予以退伍等事由,故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達除役年齡等條件時本應依法退伍,有關委員建議增訂事項,本部建議維持現況。 三、增訂第15條之3: (一)委員修正重點:1、增訂「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若降階後之官等、官階原已達滿編者,將不受編制之限制」。2、增訂「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若為將官則不得再晉升;若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則重新計算停年」。 (二)國防部意見:受降階懲罰之軍官、士官,於停止任用期間,實務上並無占單位編制員額,本部建議維持現況。 四、修正第17條: (一)委員修正重點: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細節業務執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 (二)國防部意見:委員修正條文符合實際需求,本部建議併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其次,有關本部研擬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如副部長所報告,在此謹就大院委員陳曼麗等17員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修正草案提出本部意見。 委員修正重點為,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並建議必要時得延長1年。本部認為此舉符合實際需要,已納入文字修正。 最後,本部研擬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副部長所報告,因無相關委員提案,故建議依行政院版通過。 以上報告完畢,恭請指導。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報告,時間5分鐘。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立法院安排審查「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本人受邀出席,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關心與指導,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敬意與謝意。 壹、修法重點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及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修正,修正相關機關(構)銜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鑒於本局情報工作編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情報工作之能量估算,為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實質內容不為敵對勢力所偵蒐,保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定明本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及機密預算之處理方戎。(修正條文第九條) 貳、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一、提案意旨:為配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一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一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掛牌啟動,建議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局意見:贊同委員提案,並建議併同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先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確定。 相關機關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發言時間8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由於今天聯席會議只有半天,因此給各位委員的發言時間就比較短,也請各位諒解與配合。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9時1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國軍人才招募不足,且留營人數僅有七成一事,讓我感覺誘因仍不足夠,這點可由統計資料與募兵目標仍有差距看出。另外,國防部雖然會發放留營慰助金會,但到今年6月份的統計資料僅為43%,現在是10月,不知留營慰助金發放金額與占比為何? 主席:請國防部人事室陳助理次長說明。 陳助理次長相寶:主席、各位委員。留營慰助金目前支用率大概是50%。 陳委員曼麗:50%?今年只剩下兩個月,這樣所編列的錢和發放的比例會不會…… 陳助理次長相寶:總留營率在76%以上,且發放留營率有其資格與條件,比如志願役士兵必須服役滿4年,當第5年留營,即簽一年、兩年或三年時,簽一年者即滿第五年時,始可領第一年的留營慰助金1萬7,000元;簽兩年者滿第二年時,可以領3萬3,000元,服滿第三年,即起役第七年滿可以領5萬元。換句話說,留營慰助金只能領到10萬元,約在第八年以後就沒有留營慰助金了。 陳委員曼麗:為什麼我要這麼問?因為大家都很關心少子化問題,這問題也顯現在國軍,譬如申請結婚補助和生育補助的人數逐年下降,以致預算額度與支用額度均跟著逐年下降。這麼多項下降的數據讓我想知道,當中有沒有我們可以特別增進的地方?我想職場托兒是一個,畢竟很多人在孩子出生後都面臨了育嬰和托兒問題。目前國防部已經在大直與臺北市政府合作設置幼兒園,讓國防部官兵眷屬與部分台北市民可以利用,對此我非常肯定。既然北部已經有了,那麼中部、南部或東部地區有無類似計畫設置托兒設施? 主席:請國防部政戰局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志銘: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關心。我們後續會針對本島地區北中南東的官兵托育的需求,在考慮交通便利性的前提下,尋找合宜的設置地點。我們會依照幼兒教育法尋求各地方政府合作或共辦的意願,之後再檢整合宜的營區,規劃後續幼兒園的辦理事宜。 陳委員曼麗:依照性平法規定,如聘僱員工超過100人,雇主即需依法提供相關設備或設施,以方便員工使用。當然,不一定要設置在營區內,你們也可以和附近相關單位合作,提供給需要者使用,我認為這點非常重要。由於大家都很關心育嬰留職停薪問題,所以我針對海陸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提案修正,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到,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都受此保障,因此我提出只要是任職,原本是一年,現在要調整為半年。另外,如果有需要留職停薪的話,他可以再延長一年,我很感謝國防部剛剛有做一些善意的回應,就是能夠納入。現在我有看到一種狀況,其實在媒體上也有揭露,就是某一位士官長在漢光演習過程裡,他想要請3天育嬰假,因為小孩子生病,國防部這邊有同意,後來又說不行,而且要給他一個處罰。性別平等已經進行這麼久了,法律可能也要放寬,事實上,在法律沒有放寬之前,我們該有的觀念及制度,我認為都必須更加完備,以使軍士官可以受到合理的保障。 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落實到軍中,雖然軍中的系統非常不太一樣,是不是能有一些配套方式呢?讓不同軍種及營區在遇到問題時,我們處理的方法都是一致的,而且能夠應變每一個人的需求,當然也都要有合法合理的要求。你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及回應是怎麼樣呢? 陳助理次長相寶:報告委員,剛才您提的這個案例,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是有規定家庭照顧的部分,這併我們的事假可以請假,最多是一年可以請7天,我們會下去瞭解這個案例是不是事實。 陳委員曼麗:就是叫他請7天的事假。在性別平等法第二十條,其實還有另外一種假叫做家庭照護假。我曉得育嬰假可能會稍微請得長一點,在前置作業上要先申請,之後職務會做調整,比如讓承辦業務者能有替手。由於法令裡面還有一個家庭照護假,我希望在這些事情上能有一標準作法,以使各地方遇到類似的事情時,大家不會感覺受到委屈。由於不委屈能使大家工作的心情特別好,因此這部分還希望國防部能作一檢討,並向大眾作一說明。 陳助理次長相寶:好,謝謝委員,我們以照顧官兵為宗旨。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9時2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部長剛到美國參加臺美國防會議,這次是由你帶團。有關美國對於我們後備戰力的意見,不管是私下或公開的,我想你都有聽到。我認為這都不是空穴來風,在面對人家的建議及批評,我感覺國防部好像都是先否認,即說我們不是這樣子。甚至我在上禮拜質詢前部長時,他還說美國的偏見不要聽,為什麼態度會這樣呢?你自己認為我們的後備戰力都沒有問題嗎? 主席:請國防部張副部長說明。 張副部長冠群: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持續在加強後備戰力中,而且兩邊的制度不盡完全一樣。 江委員啟臣:我們的後備戰力是無懈可擊嗎? 張副部長冠群:當然有檢討的空間,我們有我們的一些規劃…… 江委員啟臣:針對人家給我們後備戰力的一些意見及需要補強的地方,你們完全不買單,也認為都沒有問題嗎? 張副部長冠群:我請常務次長說明,他對這方面的細節比較…… 江委員啟臣:今天我只問你後備戰力的問題,先不要談整體的後備戰力。後備軍人有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都有可能,我不用談那麼遠,就談一個後備戰士或週末戰士就好,現在你們到底做得怎麼樣呢?這已試行兩年,我記得去年在審預算時,當初我們的想法及初衷,或許不完全跟國防部一樣,可是我們有參考包括美方的週末戰士,然後調和成我們自己改成的後備戰士,我對用什麼名稱都沒有意見。現在你們的作法是要屆退的職業軍士官兵們,在他們有空時再回鍋,我感覺這有點是在回來打工,這並不是我們原本期待後備戰士要扮演的角色及功能,可是目前的確有這樣的感覺,所以編預算還像在編工讀金一樣。現在陸海空三軍在招募後備戰士的過程裡,有些特別軍種不容易招得到,我先講你們現在的作法,給人家的感覺就是這樣嘛! 其次,你們這種作法完全沒有辦法touch到目前後備戰力的這一塊,現在真正的後備戰力就是那一些退役的,不管是志願役或義務役,這些人中有人對軍旅或軍中生活還是嚮往的。再者,目前投入很多民間的義警消及民防的人,他們對於救災救難,甚至對於軍事工作還是有一定的興趣。當初我起碼的建議,就是希望國防部應該出來扮演一個整訓的角色,就是你們能夠利用民間有志於從軍或軍方工作的人,他們仍然保有熱情及與軍方的聯繫,如果能夠透過下班、週末或特定的時間,你們讓他們可以在軍方被訓練,或許不一定是戰場上的訓練,可能是協同救災救難的部分,這將可以降低民間團體在整訓、裝備及軟體方面的不足。他們平時能有助於我們的救災救難,也不用什麼事都動用到國軍。當然在戰時,他們可以立即被動員,由於平時你們就有這方面的整訓及配合,在戰時就可以很快將全臺灣平時與你們有關救災救難的部隊整合一起,他們就是第一線可以用的後備戰力。當初我的建議就是這樣子,可是到國防部之後就變了,我很不客氣講,這是在打工嘛! 你們找這些退役的職業軍士官,比如剛退役者,如果還有時間就回來幫忙一下,我可以瞭解你們的心態,因為這樣是最快的,可以趕快補足一些暫缺的人力,可是這不叫後備戰力,OK!真正的後備戰力是他退役了,甚至除役了,可是對於軍事及國防的工作,他們是站在義務的心願意來幫忙。如果你們平時給他們一些訓練及編組,這些訓練及編組不見得在戰時才用得上,平時救災救難就可以出動,因為他們可能是民防隊、義消隊或義警隊。由於民間義消或義警的設備是完全不足的,現在加上你們空出那麼多軍營,平時買的設備也都是給現役者使用,其實是用不了那麼多的,為什麼不做多元性、活化的運用,讓這些團隊跟你們結合?如果你們沒有把握馬上做,可以試辦,用試行的計畫先做啊!尤其是縣市人口比較多的地方,你們需要它在災難發生第一時間幫忙你們,你們就應加以整合,這才是真正的活化以及準備後備戰力。我覺得非常可惜,目前做到的跟我們原本預想的差太多了,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檢討? 主席:請國防部徐次長說明。 徐次長衍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的建議,國防部會虛心納入檢討。目前的後備戰士都是假日回到營區做訓練熟裝,除此之外,平日對各項災防準備也會在他們返營時納入…… 江委員啟臣:可是畢竟人數非常有限,現在真正在後備戰士名單的有多少人? 徐次長衍璞:108年有217人,今年是88人。 江委員啟臣:這些不是在民間團體活躍的人,他們就是一個人,頂多有剛退役的同袍,不是所謂的後備戰力。我們講後備戰力是整體的、有組織的、是能跟民間整合在一起的,這才是真正的後備戰力。你們真正該納進來整合的沒有整合,如果再不做的話,不要講美方,連我們自己人都看不下去,你要怎麼打仗?國防是假的啊? 再來,我對今天修法的第九條有些意見,原本我們已經修改成不要寄列在其他機關,就用機密預算來處理,你們現在又要改回去,把國安局的預算寄列在國防部等其他機關。你們認為國防情報工作預算編在你們項下,不管是機密或非機密,會讓人家洞悉我們的情報工作能量,所以你們今天提出修法改為「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這是走回頭路,因為以前就是這樣子,到了民國92年我們把它修改為「得列為機密預算,應受立法院的審查」,並把「應寄列」刪除。現在你們又把它改回去,我實在搞不懂!今天你們寄列在國防部,國防部和國安局沒有隸屬關係,國安局是隸屬於國安會,請問你們未來的預算是要寄列在總統府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如果國安局要寄列,那所有的情報工作機關都應該寄列,情報局的不應放在國防部,應該寄列到文化部,軍事情報局應該寄列到經濟部,不是這樣的嘛! 主席:江委員,您的時間已經到了很久,我請國安局簡短說明,好不好? 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初是寄列在國防部,但是並沒有很明確,委員修正後,講明以後我們的預算就由國防部代為編列,但是用是我們在用。至於軍情局等情報單位本來就是國防部所屬單位,也在那邊。 江委員啟臣:照這樣修法,所有的情報機關都應該寄列,不應該編在自己的機關內部,因為你們不想讓人家看到你們的情報工作能量嘛!而且早期本來就是寄列的,民國92年才把它修正,結果現在又要走回頭路,再把它修回去,我實在不懂是為什麼?是因為預算中心檢討認為你們沒有完成法制嗎?這個檢討報告希望你們儘速完成相關法制規範,修訂配套措施,並編製獨立的單位預算。我們要的是配套措施,不是要你們一定要寄列到某個單位底下,現在你們搞錯重點、搞錯方向。 主席:江委員,這可以到處理條文時再來討論,謝謝。 江委員啟臣:這樣的邏輯是很怪的,會造成預算編製的大混亂,而且讓人家清清楚楚看到你們的情報工作能量有多大。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條例的修正是一個進步的方向,是配合性平法的修正把育嬰留停的規定放寬。請教副部長,目前軍中育嬰留停的人數大概有多少?哪些單位比較多? 主席:請國防部張副部長說明。 張副部長冠群:主席、各位委員。今年度育嬰留職停薪已經核可的人數有764人。 洪委員慈庸:在單位的分布上,你們有做過統計嗎? 張副部長冠群:陸海空各軍種都有。 洪委員慈庸:申請比例上都差不多嗎?還是有哪些單位的需求比較高? 張副部長冠群:細部資料在會後提供給委員。 洪委員慈庸:好,會後請提供。另外,你們有沒有統計過申請留停期間大概都是多長? 張副部長冠群:半年以上。 洪委員慈庸:幾成是在半年以上到一年之間? 張副部長冠群:108年有242人超過6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是435人。 洪委員慈庸:今天陳曼麗委員有修正版本,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你們剛才也說這是OK的。目前大家反映在實務上,2年的育嬰留停期限不太足夠。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實務上來講,公務人員的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如果連續懷孕、子女出現重大疾病,可以再延一年。由於性平法對軍公教是一致性的規範,為了讓袍澤能照顧家庭,並配合政府生育政策,我們認為這個法案是很好的。 洪委員慈庸:陳委員曼麗很關心軍中同袍的子女托育問題,之前我也常向部裡反映,現在大家都在想說如何提高留營率,因為改成募兵制之後,軍中的年輕人服務的時間變長,他們會反映服務單位對托育的提供比較欠缺。對於相關的托育政策及具體落實的成效,可否請你們再詳細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政戰局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志銘: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的關切,我們剛才跟陳委員曼麗報告過,我們後續是依照幼教法,在北、中、南、東都有尋求地方政府的合作意願,並依照官兵的實際需求來檢整合宜的營區。 洪委員慈庸:你告訴我的是「未來」,你們「現在」已經做到的有哪些? 張科長志銘:今年6月我們有邀請各作戰區來評估,目前在場地的檢整上,我們一直在了解合宜的場地,同時跟縣市政府尋求合作共辦的意願。 洪委員慈庸:到目前為止,除了剛才陳曼麗委員提到的之外,沒有比較具體的成效嗎? 張科長志銘:台北市的實踐幼兒園,我們目前已經開始規劃,在明年的4月招生,明年的8月也要進行入學招生。 洪委員慈庸:因為我認為,其實現在我們希望這些國軍朋友能提高向心力,同時也能夠讓他們願意繼續留營,當然除了薪資之外,就是我們提供給他們的福利政策到底能不能吸引他們?因為中科位在我的選區裡面,有民眾為了要讓他們的小孩能就讀中科設置的中學,他們就花了很多心力一定要去中科上班,他們花費很多時間跟精神就是為小孩子的教育竭盡心力而不斷努力,所以我想這些國家能提供的政策,如果我們可以把它做好,一定能使這些年輕人更願意留在軍中服務,所以這個部分我想要提醒大家,因為基於國家政策,我們現在一直說要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但是我們如果沒有很快速而且去做到大家想要的這些成效的話,那我想我們政府再怎麼高喊都是白喊的,所以就這部分你們應該要加緊腳步。 張科長志銘:謝謝委員。 洪委員慈庸:其次,再回到性平的問題,之前發生空軍少將性騷擾女兵的案子,最後的處置定案了嗎?經過你們調查之後的結果有沒有發現性騷擾的事實? 主席:請國防部徐次長說明。 徐次長衍璞: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有關空軍聯隊長的案子,第一個他已經被調任委員,同時記了一次大過。目前我們準備按照這個公懲法的規定,將來我們會移送監察院來做後續的處理。 洪委員慈庸:所以是確定有性騷擾的事實,已經都定案了? 徐次長衍璞:第一個、當然當事人並沒有提出,可是我們認為他在整個行止過份逾當,而且違反相關規定,我們已作嚴厲的處分。 洪委員慈庸:我想這個部分空軍參謀長有來我們辦公室報告過,我覺得我比較在意的點是這個申訴的管道及通報的機制是不是有問題?因為這位受害者是在退伍當天po臉書爆料的,在報導中有說他曾試圖要跟上級反應,但是他反而遭到同袍的質疑,所以他覺得心寒因此決定退伍,針對這樣的一個說法,讓我比較懷疑的是在部隊裡面其他的長官事前到底知不知情?以及是否有隱匿的狀況?還是你們在軍中的通報系統是有問題的,就這部分你們有檢討嗎? 徐次長衍璞:跟委員報告,有關軍中各項性騷擾案件,這對國軍來講,絕對是零容忍,在國軍當中我們有國防部的專線,以及各軍種專線,也在各單位當中,我們還利用各種集會措施,我們都會跟我們的官兵說,你可以向單位主官、政戰主管等統統都是你們可以反映的對象,所以基本上我們整合的申訴管道,我認為是非常暢通的,但有關您剛才所提的這部分,我們回去會再作進一步的檢討。 洪委員慈庸:我想我所關心的不是只有這個個案,有關性平系統的運作到底健不健全?且包括其他這樣反映的申訴到底有沒有效?還是說有很多案子都是被隱匿的?這是我關心的,我想這部分請會後再到我辦公室來做個報告。 最後,最近有兩起疑似自傷的案件,我不知道副部長是否知道? 張副部長冠群:我們知道,我們有加以檢討。 洪委員慈庸:包括之前原來在禁閉室的269旅那個案子跟前天10軍團586旅這兩個案子,因為現在檢調都已經介入調查,國防部告訴我說,你們的角色就是配合檢調來做調查,那當然我想這兩個案子我們都關心,我希望你們盡全力來配合檢調的調查,但是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家屬的感受問題。當然你們可能會說,你們現在配合調查期偵查不公開,所以有很多事情,你們可能沒有辦法做一些說明,但是家屬可能會認為你們是不是故意要隱瞞一些事實,我想這是家屬會有的一些正常質疑,所以我現在認為說,檢調在辦案時,其實他們也有一套公開訊息的機制,因此我建議國防部跟法務部能協調一下,就是部隊裡主官或承辦人員找檢察官協調,看看到底要怎麼跟家屬做一些初步的說明,然後可以說明到什麼程度,而能讓家屬知道些什麼東西,我想這樣的資料是可以互相討論的,然後讓家屬能對這樣的機制有一些信心,就這部分我要特別提醒,因為我覺得發生這麼遺憾的事情,家屬的心裡面一定很難平復,並且非常難過,所以我希望國防部能在溝通上面多付出一些心力,不要讓家屬覺得你們一直都在隱瞞。 張副部長冠群:謝謝委員,我們非常關心這些事情,我們部裡面非常重視,我們在合於規定的情況下,我們都會加以說明。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9時4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局長於21日在立法院表示,關於蔡總統拒絕在臺灣殺人棄屍的香港嫌犯陳同佳來臺投案。你在立法院說這是因為時間點不妥,所以不得不做出的政治考量,是不是這樣?所以理論上我們應該有司法管轄權,只是總統當時講這些話是有政治上考量,是基於什麼樣的政治考量,請說明清楚。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政治考量是因為當初的政治氛圍,時值香港反送中鬧得沸沸揚揚的,好不容易最近有些平緩了,而這個案子在這個節骨眼又冒出來,我們一定要多方考量,而且委員也很清楚這個案子去年2月就發生了,2月發生之後,我們這邊也兩度跟港府正式的提出請他們把這個案件移回來,不管是人證、事證、物證都要移回來。 吳委員志揚:這點第一時間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質詢過。 邱局長國正:但是他們並沒有這樣來配合,反而只以偷竊名義,判他服刑29個月後出獄,在這個節骨眼要把他弄回來,而且還聲稱是「自首」,但這不叫做自首,因為他已經犯案…… 吳委員志揚:好,我知道你的意思是我們之前要求香港基於司法互助,要求把他移送回來,他們都不同意,現在突然同意,你覺得其中必有詐,是不是? 邱局長國正:對,在這個節骨眼我們不得不做這樣的考量。 吳委員志揚:這樣講的話,中華民國政府跟香港政府都要打屁股,搞什麼嗎?之前尋求香港司法互助合作都不願意,現在卻要把燙手山芋丟過來,所以香港政府該打,不過中華民國政府也莫名其妙,跟香港要人要了兩次要不到,現在人家願意給你啦,你卻又不敢要,所以也該打。我為什麼說該打?是因為我們兩邊的政府有沒有考慮過真正的人權在哪裡?有誰care這個案子?現在針對這個案子有一堆念法律的人出面發言,我覺得是不是有點昧於良心,以前刑法總則念到哪裡去了。我剛才特別翻閱刑法總則載明所謂司法管轄權,第一、最大的原則不是屬人主義而是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任何刑事案件,我們都有管轄權,不是像內政部長講的,香港人殺香港人,現在又跑回香港了,好像對自己的管轄權有點懷疑。 管轄權所涵蓋的很簡單,第一個是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屬地裡面犯案的,我們都有管轄權,不管加害人、被害人是哪一國人,我們都有管轄權。 第二個、有些案件是屬人的,就是不在我們國內犯罪,但屬於中華民國政府要管的是,大部分都是我們國人或公務員在海外犯罪或者是對中華民國國民犯了比較嚴重的罪,我們也有管轄權。更大一點的叫世界主義,也就是不管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國家對這種罪都有管轄權,比如海盜、劫機、運毒,這是三個很清楚的層次,怎麼會基於政治考量需要在這個時候這樣做? 邱局長國正:我們並沒有放棄司法權,而且我們有所掌握,但我們希望在移回來之前要依照司法互助內容來進行,只是並沒有得到好的回應,所以才會採行第二步,也就是我們派人去,昨天陸委會也有講到這點。 吳委員志揚:對,陸委會說要派人去,但你知道陸委會是怎麼講的嗎?是要派人去把人押回來,還是請求香港協助? 邱局長國正:我覺得應該是…… 吳委員志揚:我不曉得。 邱局長國正:要帶回來。 吳委員志揚:我看了兩方的對話,覺得兩地人員都該打屁股,也根本不注重人權! 邱局長國正:問題就出在這個地方,所以我們一定要堅守我們有司法管轄權! 吳委員志揚:前面說不要,現在又派人去了,其實我們也沒有真的看到嫌犯說要自首或投案,我們根本不知道,是聽報導說有這樣講? 邱局長國正:對。 吳委員志揚:這就要查證了,而且要人家協助。現在是什麼都不管,就請人家把他送回來,結果人家說他是自由人,他要來不要來是他的事,對不對? 邱局長國正:所以委員可以由此看出對方並不…… 吳委員志揚:就算我們派人過去,也是一副想直接逮人的樣子。前面我們自己放棄司法管轄權,後面卻又去干涉人家的司法管轄權,就是這個感覺!我想我們和香港的關係應該很密切才是,兩邊都講求自由法治。 邱局長國正:本來港民到這邊是無須辦簽證的,可以直接來,可以自由進出。 吳委員志揚:對,所以現在要怎麼處理? 邱局長國正:已經依照法務單位要求派人過去帶回來依法處理。 吳委員志揚:可以帶回來?可以帶嗎? 邱局長國正:我們期望,且最好能一併提供當初的相關事證,即當初港府檢調單位所做的紀錄都要帶回來。 吳委員志揚:我要提醒局長,這或許並非你主要的主管業務…… 邱局長國正:是,但我瞭解這個過程。 吳委員志揚:你既然說有政治考量,那就是涉及國安疑慮才會做此考量…… 邱局長國正:所以我們一般…… 吳委員志揚:我提醒你一件事,也就是他們放人與我們接人不能有時間差…… 邱局長國正:當然。 吳委員志揚:香港還說,就這件事,如果陳同佳真心要來臺接受法律制裁,仍有方式可以申請入境。所以那邊說你們不解除入境限制,而我們內政部則說只禁止網簽,沒說不可以申請,但這件事怎麼可以僅繫於陳同佳的個人意願呢?如果我是陳同佳,當發現香港政府是這個態度,連臺灣政府也是這種態度時,會不會覺得說要投案很笨?也就是沒人care這件事,沒人想主動辦啊!我自己真心想投案,還得自己辦簽證,拜託你們讓我進來?若是如此,誰會笨到殺了人還自願回來接受制裁? 邱局長國正:由此可以看出,他是不是有其他企圖?我們不應該…… 吳委員志揚:你管他什麼企圖!現在是中華民國要不要辦這個人! 邱局長國正:我們是國安單位,我們必須考量一切並提出看法,至於法律上怎麼處理,我們當然尊重法律,但還是必須提出我們的預警以及所看到的徵候。 吳委員志揚:這幾天兩邊話講來講去,鬥來鬥去,似乎已經不care這個人到底要不要受制裁,只會互相指責,我們指責香港,香港指責我們! 邱局長國正:這個案子不是我們挑起來的! 吳委員志揚:先把人逮到啊!我剛剛講過,依照刑法總則,我們絕對有司法管轄權,絕對有管轄權。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9時5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有關的條例,主要係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和育嬰假有關之修正,證明國防部已經開始重視性別平等。今年是同婚元年,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而在國防部所舉行的陸海空軍聯合婚禮中,原有三對同志登記參與,後來卻因輿論與氛圍壓力而退卻了,以致這三對均未參加。由報導可知,此事經媒體披露後有網友酸言酸語,甚至講了非常難聽的話,這三位勇敢的同志願意出櫃希望參加聯合婚禮,因為網友的酸言酸語傷害了他們而卻步,請問國防部做了什麼?你們雖然說軍中沒有人對他們不友善,但我們也知道軍中是強調陽剛的,在以往的環境下,女性在軍中都受到歧視,遑論同志!近年來雖已慢慢改善,但仍必須有各種積極的措施才能改變此一氛圍與文化。其實在同婚通過前,軍中莒光園地曾播放彩虹影片,描述一位同志失戀,由輔導員協助其走出陰影。這部片子對於軍中同志文化是很正面的,卻也同時受到反同方的攻擊,所以後來就不見了。我們已經通過同婚法,是亞洲第一個可以同婚的國家,所以這個禮拜六將舉行的同志大遊行,將會是亞洲最盛大的同志大遊行,在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軍中有無任何積極措施以改善這種不友善的文化與氛圍?同時給這些已經出櫃的、未出櫃的,或是想出櫃的同志一個支撐,給他們一個更友善的氛圍? 主席:請國防部張副部長說明。 張副部長冠群:主席、各位委員。國防部非常重視這件事,也尊重其個人選項,畢竟這是第一次舉辦,而他們因個人因素主動申請放棄,我們尊重其意願,並給予祝福。其實國防部一再強調性平,定期於不同場合給予不同的機會教育,但還是需要時間來推動。 尤委員美女:以各國來說,譬如美國,以前同志不能從軍,後來廢除相關禁令變成不問不說,在軍中完全不能談,而經聯邦最高憲法法院認為違憲後,2016年美國出現第一位出櫃男同志擔任陸軍部長。可見同志在軍中並不會影響紀律,當中有很多都是錯誤訊息!這些錯誤訊息在網路上流傳或經媒體報導時,國防部理當於第一時間澄清,不要讓這些錯誤的假訊息繼續氾濫!何況這種假訊息對於同志來說是很大的傷害,我希望國防部能加強這部分。 張副部長冠群:謝謝委員。 尤委員美女:其次,中國不斷滲透,不斷出牌,讓我們必須時刻戒慎恐懼。這裡我們也看到國防部國防院國家安全與決策研究所在「國防情勢月報」裡面,也曾發佈中國代理人法制化的觀察,發現中共最近用「睿實力」,不是「軟實力」是「睿實力」,對民主社會進行滲透跟分化得非常嚴重,臺灣就是重災區,中國對於臺灣不只用各種的方式、假訊息及資訊等等,甚至也透過政治和經濟各方面做非常大的滲透。 我們也看到從2016年9月開始,中資就繞道到香港進入臺灣購買大同公司的股票,不只看準大同公司有很多的不動產,而且過去也承接我們政府非常多的大型專案,包括全國的戶政和役政的系統、移民署的出入境電腦設備跟相關軟硬體的建置和維護、個人生物特徵的系統的建置和維護、CCTV的建置和維護、國防部電子公文系統和勞保局的核心系統整合再造案,這些大型的國家建設資訊,過去幾乎都是大同公司在承接,所以中國瞄準這樣的公司,把它買下來之後,依照中國的情報法的第十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第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所以中國透過非常細膩的調查,知道臺灣的這家公司,對臺灣整個的電腦建置,這些非常重要的生物建置就是大同公司承作,現在仍由大同公司維修,把它買下來之後,再透過其情報法的規定,要求大同公司必須提供所有的資料,臺灣就全部都曝光了。 固然這樣的案件正在訴訟中,不予評論,但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你們對這樣的案件有沒有任何的因應或是防堵,現在我們提出境外勢力影響的滲透法,希望讓這些背後的資金或各種政治意圖都能夠曝光,都應該要來登記,讓人民能夠判斷,當然非法就是非法的,不會因為你登記了就是變成合法,但至少我們要防止中國這樣的滲透,在我們的國安單位,國安局或國防部對這方面是不是有任何的舉措。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一個國家的安全資訊傳遞是很重要的一個項目,前兩天我也跟部分委員報告,國安局在實體隔離方面做得很好,到目前為止,任何一個防制通知外洩的方法,最基本的就是實體隔離,其他真的防範不了,基本上我們把握住這一點,其他方面,再逐步把人員訓練好,不要任意對外溝通或吸收外面的資訊;平常在工作當中也是個教育訓練,發掘案例我們妥處,但我還是要再次跟委員強調,實體隔離才是最重要,國安局現在做的也是這一塊。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非常的重要,國防部有什麼看法? 張副部長冠群:實施隔離,我們一向都是這樣做的,從一開始就跟國安局配合,這方面我們是確保的。 尤委員美女:ok,其實前面的隔離是非常重要,事實上我們也知道中資不會直接就進來,它會繞道到第三國,要去找他的資金來源是有困難,也許你們從背後的情報工作可能可以得知,因為這關鍵著臺灣整個國家的安全,希望你們在方面能夠加強。 張副部長冠群:好,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10時0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委員特別提到陳同佳他自願投案,雖然跟我們今天討論的題目不搭軋,但我還是想做一個回應。剛剛特別提到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寫得非常清楚,香港是沒有死刑,臺灣沒有廢除死刑,臺灣還是有死刑,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們還會把一個在香港不用判死刑的人,送到臺灣來判死刑嗎?就算他是用自願的方式。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所以就要再跟委員報告,這就是啟人疑竇的地方,他那邊有那麼好的……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剛就…… 邱局長國正:對,在這個節骨眼上,選擇到臺灣來…… 鍾委員孔炤:在香港的基本法規範是不判死刑,會有一個人自願跑來臺灣,這個會被判處死刑的地方,就是很弔詭的所在。 邱局長國正:是。 鍾委員孔炤:包括其現有的,如果依其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六條去規範,第九十五條就會把臺灣當作是中國的一部分,就會牽涉到我們的主權問題,對吧? 邱局長國正:是,主要就是這方面的考量。 鍾委員孔炤:如果依據香港的基本法去看,香港說他自願來,講白了,這些都是政治的考量,對吧? 邱局長國正: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只是回應剛剛兩位委員特別針對這個議題,再回頭看看香港現有的基本法規範,就可以知道這是非常弔詭的,而臺灣還是一個主權的國家,對吧? 邱局長國正: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個問題,不在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議題裡面。 我們要討論的是士官、官兵條例的修正,針對這一條文,特別提出來,對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修正,今天要審查的條文,其實是10年前陸海空的一個懲罰案,針對十二條、十三條,軍官、士官及士兵懲罰條例的修法,但是對其中的降階類型或者其懲罰類型的換敘,也就是當初在第十八條的立法理由說明中特別提到,降調相關規範將另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規定,亦將於本條例中配合修正,當時就有這個規定。104年就考量到了,為什麼等到109年才提出來? 包括有兩位委員也特別提到。國軍在招考的過程中,為什麼招募比例不高?為什麼留營的比例不高?事涉我們今天的法律修正中性平的修正,原來的法令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必需要工作滿1年以上,但是我們希望能夠修正,回到性平法的規定,工作職場滿半年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我要提醒國防部不要太本位主義,有很多的育嬰育兒措施可以跟衛福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對於我們在推動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化政策、托兒的育嬰補助、準公共化的幼兒園、準公共化保母,大家都可以互相配合,而不是各行其是,政府部門有這麼多相關的措施或政策是可以協助軍中袍澤,讓他們知道繼續留在軍中也可以照顧到我的小孩,政府很多的配套措施是可以利用的。我不知道我們軍中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向軍中袍澤去說明,讓他們了解政府有很多的管道可以協助他們,未來在生育的過程中,不是只有修正工作滿半年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回歸到性平法而已。其實我們還有很多的配套措施是可以協助他們的,但是我們做到了沒有?如果沒有,是不是部會跟部會的橫向連繫值得檢討?也就回到我剛提到,104年在修正的時候,你們就已提到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卻過了五年之後才提出,能不能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確實是在104年5月16日修訂懲罰法的時候,第十八條立法說明中提到要另外兩個條例來配合,一個是服役條例,因為降階之後停止任用,停止任用後他再服役也要做處理,服役條例是因為去年配合軍公教整個專案來通過,我們立即啟動任官條例如何來換敘,今年4月份就已經報行政院,因為要排審,我們也戮力推動,特別跟委員做個說明。剛才委員特別強調幼兒的照顧,政戰局有相關的幼兒園規劃,請他這邊跟…… 鍾委員孔炤:相關的規劃剛剛陳曼麗委員也都有提到,我現在要說的是除了自己的規劃之外,也不可能在軍營裡面設托兒所,可不可行?如果不行,也可以利用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相關部會提供了這麼多的政策措施,我們有沒有針對這些政策措施,讓軍中袍澤都能夠分享。 主席: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張科長說明。 張科長志銘:主席、各位委員。遵委員指導,我們後續會再跟教育部聯繫,因為…… 鍾委員孔炤:不只是教育部。 張科長志銘:是。 鍾委員孔炤:包括衛福部、勞動部統統都有。 張科長志銘:是。 鍾委員孔炤:當然我也支持我們這次的修法,畢竟對我們國軍軍紀制度能夠更完善。我剛特別提到立法的理由,我們自己在法律執行上也有一些措施,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時侯司法跟法務對於相關的法條也會互相抵制,它可能可行,但是在他的部門裡面不行,但是我剛舉的這些例子都是通案可以通用,為什麼我們不好好地利用,讓我們的留營人數能夠增加,不會因為生育或照顧小孩,就要離開軍中。為什麼留營率不高、加入國軍誘因不強,因為我們沒辦法告訴這些想進來或讓想留下來的人,知道政府有很多的政策措施,是可以幫助他們的,不管是男性、女性都是一樣,大家都是為了少子化的問題而作努力,為了這個國家政策的進步,提出更完善的政策在做努力。 包括我們提到的官階,如果降到最低階,無階可降之時,這個懲處要怎麼處理,就直接開除掉或除役了嗎?是這樣嗎? 白司長捷隆:我們也有降級的處分,比如少尉和下士,他有各個級數,降級也是一種處分。 鍾委員孔炤:軍官最低級是少尉,少尉如果降級降到不能降,那就將他fire掉? 白司長捷隆:我們的懲處的種類…… 鍾委員孔炤:我現在是少尉,我犯錯了,你要把我降到最低級,也沒有最低級可以降了。 白司長捷隆:少尉也有少尉的級數,我們有一個俸給表,有關少尉如果犯錯,他也有相關級數,可以去…… 主席:鍾委員的意思是說,他已經降到級數最低了,那怎麼辦? 白司長捷隆:軍官的懲罰種類不是只有降階跟降級,我們會依據懲罰法裡面的懲罰類型,總共有7種,包括記過、撤職、罰薪、申誡、檢束,都可以適當去處理他…… 鍾委員孔炤:我知道,現在的重點,在於他降級到最低,已經降到最低職等,又繼續犯到沒有辦法再降的時候,就算記過也沒用,還是留營啊。 張副部長冠群:還有撤職…… 鍾委員孔炤:還有撤職嘛,所以到後面就只有撤職查辦而已。 張副部長冠群:看他的犯罪輕重。 鍾委員孔炤:對嘛,看他的犯罪輕重,當無級可降的時候,就只有撤職查辦了。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10時1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繼續談撤職,關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任職及考績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大致上配合修正,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剛提到撤職,我們來討論第十二條的修正案,第十二條不是新增而修正部分的文字,把原來在第二句話裡面的屆滿一年改成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這個沒有錯吧!但是我越看越怪,修正條文「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請問「撤職原因消滅」這6個字是什麼意思,可以先說明一下。 主席:請國防部張副部長說明。 張副部長冠群:主席、各位委員。請我們承辦單位主管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以往是撤職停止任用1年,在104年修正的時候,因為撤職停止任用時間修正為1至5年,所以…… 鄭委員運鵬:我問的是「撤職原因消滅」這6個字是什麼意思? 白司長捷隆:我現在要解釋是,當給他一個懲罰,必須書面告知他撤職停止任用1年、2年或3年,時間到的時候就是原因消滅。 鄭委員運鵬:你後面那句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那不是一樣的意思? 白司長捷隆:對。 鄭委員運鵬:不對啦,貴部跟我們辦公室講撤職原因消滅就是無罪的,就是無罪,所以你們有沒有搞懂,不可能這兩句重複,副部長,聽得懂嗎?你幫我確認一下你們在修法的用語,如果連你們都搞不懂,那還修正什麼,撤職原因消滅什麼意思?照你們給我的意思是這樣。我告訴你,在同一個條文同一項裡面,雞兔不應該同籠。撤職原因消滅,本來跟我辦公室回應的是比較有道理,他說如果他本來因案不一定是犯了陸海空軍刑法或相關條例,他在外面酒駕或犯罪都有可能,消滅就是無罪,在外面有官司被告、起訴以後,他真的有可能無罪,如果撤職原因消滅要視同無罪,那就應該還他公道,那個過程中被處分或他很冤,那個沒有關係,所以,如果是撤職原因消滅,你要還他公道,復職其實不需要任何條件,這個沒有錯吧,因為他這個案子本來就是無罪,法院判決無罪;第二個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就表示是服刑期滿,你要再回來復職,我們不一定要提供他復職的協助。副部長,聽得懂嗎?所以這裡面的雞跟兔兩個是不一樣動物啊,如果是撤職原因消滅,至少其中一項就是這個無罪,不恢復名譽已經對他有點虧欠,他要復職其實不需要任何理由,你們應該要無條件接受,我認為這才是照顧官兵。但如果是停止任用期間屆滿,你們有任何條件,有人願意承擔,當然是有道理的。 所以在第十二條上,我認為這2項至少要分開,要分條文或分項我都沒有意見,我等一下會提修正動議,你們再研究看看。 張副部長冠群:是。 鄭委員運鵬:司長,請先搞清楚,條文分兩句話絕對不會是同一個理由。 陸海空軍懲罰法也滿奇怪的,和公務人員不太一樣,軍官跟士官的懲罰種類有些差別,但最重都是到撤職,撤職後面還有附年限。 任職條例裡有關軍士官的撤職,理由有以下幾個,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確定而沒有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受保安處分等、因案通緝,但因案通緝回來後也不一定有罪,還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該撤職、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再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軍、士官的撤職有1到5年的停止任用期限,降階也有停止任用,但在任職條例第十二條內卻沒有處理到降階的停止任用,後面我會有附帶決議請你們處理。 回頭來說,當撤職原因消滅,如果照我所講的那樣,不管過程如何,其實他就是無罪。副部長,你應該配合恢復他的職務吧?這樣比較有道理,副部長贊成我的說法嗎? 張副部長冠群:如果原因消滅了,當然是。 鄭委員運鵬:原因消滅不是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這個要定義清楚。司長,你搞清楚了嗎? 白司長捷隆:我知道,剛才又再看了這個條文。任職法原來第十二條就是原因消滅,跟我們這次修的不一樣,我瞭解了。 撤職是一個行政懲處,不是司法懲處,當有嚴重犯錯我們才會開人評會,採用最重的撤職懲處。原因消滅必然是有相關的事證變化,產生了新的事證進而重開人評會,鑑定相關的新事證後再用一個行政懲處去恢復。這樣的原因消滅,當然跟我們這次修的不一樣。我們講原因的消滅應該在行政的懲處當中。 鄭委員運鵬:服刑期滿後續要怎麼處理再說,但如果是因為原因消滅,本來就不該被懲處,這道理對嗎? 白司長捷隆:是,他會有一定的程序去完成原因消滅的鑑定。 鄭委員運鵬:司長,我把修正動議唸給你聽,逐條處理時再看要不要照我的修。第一項「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後,依申請核予復職,不受員額及編制之限制。」不受員額及編制之限制是根據蔡適應委員在其他條文的說法,就是說如果原因消滅了,他當然要回來,你們後面寫的專長等都不是重點,他要回來你就要讓他回來吧?如果員額剛好滿編了,應該也要不受限制,讓軍士官可以回他的專長單位服務吧?這樣才是保障最大啊!不管是重新調查新事證還是其它原因,當下就是無罪,所以這樣修改第一項有沒有問題? 白司長捷隆:原則上我想這是一個合理的方向,細部的文字待會逐條討論時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鄭委員運鵬:那第二項我就把停止任用當作服刑期滿,「軍官、士官撤職後,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汙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合於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我把「悔改……」拿掉了,那都是隨便人說的,你想讓他復職就會說他悔改,不想讓他復職就說他不知悔改,所以這種情緒性、道德性的字眼都不需要,如果要的話就會像郭冠英的狀況,他明明不應該回來了,但是林政則省主席願意揹就揹嘛!所以第二項就是當認為軍士官符合回來的條件,就要有人承擔。內亂、外患等原因當然不能回來,不過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因為內亂、外患而被撤職,卻還有1到5年的期限,這是更奇怪的事情。所以你們對撤職的處分條件本來就太過寬鬆,不過沒關係,今天就修這一條,無罪的歸無罪,讓他可以復職;停止任用期滿的,你們視狀況自己決定。司長,這樣可以嗎? 白司長捷隆:我了解。 主席:好,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處理。 鄭委員運鵬:另外關於降級,也是有停止任用期間,但卻沒有相對應的條文處理,這點我放在附帶決議你們去研究。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政府對於陳同佳案的所有作為,到目前為止皆以訛傳訛,並把砲口對向政府,這完全是錯的。 2018年2月8日,陳嫌跟可憐的潘女來臺,3月11日潘小姐的父親來臺求助,因為他的女兒音信全無,我們偵辦3天,就發現了不幸的陳屍,2018年3月、4月便2度去函香港請他們協助,我們要把陳同佳抓回來審判。我們有沒有去要人?有沒有訴求司法審查權?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列得很清楚,我們做了該做的。 管委員碧玲:很清楚嘛!但是音信全無。7月份我們再度去函請求,同時告訴港方我們所掌握到的證據情資,有沒有仁至義盡?有沒有積極想要訴求我們的司法管轄權? 邱局長國正:從各方面去講,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管委員碧玲:士林地檢非常稱職,3度請求香港卻毫無回應。2018年12月3日士林地檢再度召開記者會,宣布我們要發布通緝,並將過去3度請求的過程對外說明,同時當天再度發函,請陸委會轉給香港,請他們趕快協助通緝並將人犯送回來。去年一整年我們4度訴求司法管轄權,本於主權積極作為,對不對? 邱局長國正:對。 管委員碧玲:結果你知道林鄭月娥做什麼事嗎?除了毫不回應之外,2019年2月宣布要修逃犯條例,以解決陳同佳到臺灣的問題為理由,把臺灣當作中國的一部分,加入逃犯條例可以解送的範圍。換句話說,修逃犯條例要把香港境外犯罪的人送到中國包含台臺灣。她拿陳同佳的案子做了這個天大地大傷害700萬香港人的事情,然後捲起千堆雪,直到現在香港仍然陷於混亂,這就是林鄭月娥、這就是陳同佳案件整個大事紀所看出來的來龍去脈啊! 逃犯條例在宣布要修並起草及送審的過程中,香港3月6日來函表示可以把人犯送來臺灣了,我們回函同意,要求儘快兩會協商,討論如何司法互助。3月27日又來函一次,我們也再度表示願意談,但當我們說願意談時,他們又默不作聲了。2度回函置之不理後,4月3日完成一讀,29號第3度來函,我們都有回函,再度來函我們都有回函。我們應不應該要求司法協助? 邱局長國正:應該要求。 管委員碧玲:當然要啊!為什麼?因為他把我們捲入逃犯條例了。修逃犯條例一讀整個審查過程中,開始要把犯人給我們,剛好就是要用這個案子證明給香港人看真的需要逃犯條例,對不對?以你國安局局長的立場,怎麼解讀這個作為? 邱局長國正:剛剛委員把整個來龍去脈講得很清楚,導致今天這個結果,我們可以看出他有多方面的涵義,我姑且用政治考量這個詞應該不為過。事情發生那麼久,事證被承認,雙方也有來往,但是他都避開易引發爭執的點,然後再說要把人犯給我們,我們一旦不接就變成我們的錯。 管委員碧玲:這從頭到尾都不是我們的錯啊!我要人要了一年你不給,你們修逃犯條例時趕快要把人丟給我們,使我們變逃犯條例一部分的時候,我們也沒有不要,而是回函說我們趕快來談。 邱局長國正:是,沒錯,要司法互助。 管委員碧玲:當然要談,不談就是捲入條犯條例的漩渦啊! 邱局長國正:剛剛委員講的全部都是事實的陳述。 管委員碧玲:2019年5月2日陸委會副主委的記者會已經說明了,我要呼籲全國的人民支持政府,政府就這件事情的所有作為每一步都是對的。當潘小姐的父親來臺後,我們立刻破案並偵辦,且立刻跟香港要人,也很主動的把證據給香港,我們要了1年,結果林鄭月娥修逃犯條例時才開始要把人丟給我們。請問國安局的立場,一個殺人犯沒有人護送,自己上飛機,這算哪們子的給人?現在我們主動提出我們的公權力要去當地執行,他也不讓我們去,但事實上香港過去也有公權力到臺灣做司法互助,對不對? 邱局長國正:沒錯。 管委員碧玲:我說得很清楚了,我非常不齒我們的反對黨,前幾天砲口全部一致對內打執政黨,今天發現打錯了還是各打50大板說兩邊都有問題。中華民國政府,臺灣政府一點問題都沒有,沒有任何一步做錯,我們積極訴請司法管轄權,要1年要不到人,林鄭月娥修逃犯條例,然後不給我們平等互助的機會,從一概不理到現在要丟人給我們後,又讓他自由行,這叫丟包啊,把殺人犯丟包後置之不理。 這種事情全國人民只有一個方向、只有一條路走、只有一個態度,支持政府譴責林鄭月娥,而且我們還要繼續努力把這個人繩之以法。如果陳嫌來了之後說那是意外死亡,他只犯了丟棄屍體罪,我們怎麼偵辦?香港要不要協助?那邊的證據要不要提供給我們互相協助?要啊!結果現在香港縱放他。 本來我今天不一定要問國安局局長,後面相關的修法我也沒時間問了,可是我覺得非常痛心,這麼清楚的一件事情,有人卻這樣打擊自己的政府。政府捍衛我們的司法管轄權,捍衛我們的主權,追求司法正義追求了1年,如今受到這樣待遇時,竟然還砲口對內,是非不分,我非常痛心。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不在場),何委員欣純不在場。 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鄭委員運鵬暫代主席。 主席(鄭委員運鵬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0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您在7月臨危受命上任,上任當天7月26日,蔡英文總統在facebook發文,有一些被國安局列為永久保密檔案,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美麗島事件等部分相關檔案,希望國安局可以跟促轉會密切配合,積極推動解密。 這個題目從我4月質詢到現在超過半年,您上任到現在也快3個月,請問總統特別列出來的這些案子,現在進度如何?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我到任後,業管處長就跟我說陳文成案跟林義雄的林宅血案,已經配合促轉會解密了。 段委員宜康:沒有啊。 邱局長國正:我們提供資料了。 主席:請國安局秘書處黃主任說明。 黃主任舜興: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關心的議題,實際上有陳文成、林義雄等20案、80卷,這些促轉會關心的檔件我們已經在8月28日提供給促轉會,但是這都是…… 段委員宜康:你們提供標題嘛! 黃主任舜興:標題還有內容。 段委員宜康:解密了沒? 黃主任舜興:沒有解密,這個基本上…… 邱局長國正:解密我們正在一樣一樣審,像剛才前面提的2案已經解密了。 段委員宜康:沒有,你們解密的只有一般公務機密,所以20案、80卷都還沒解密嘛。 黃主任舜興:是。 段委員宜康:那什麼時後可以解密? 黃主任舜興:基本上要配合檔案局,因為這些政治檔案是要根據促轉會跟檔案局相關的法規及指導。所以我們現在把資料都送到促轉會,並依照促轉會跟檔案局指導再做後續的……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依照他們的指導? 黃主任舜興:因為基本上這個…… 段委員宜康:他們一定是請你們審議要不要解密,對不對? 黃主任舜興:是。 段委員宜康:陳菊秘書長對媒體講說,她跟你們開過3次會,看起來你們還是拒絕解密。 黃主任舜興:確實沒有錯…… 邱局長國正:我們沒有講要拒絕,每次開會我都有參與。據我瞭解要有促轉會的人來看,我們該提供的全都提供,該遮蓋的也都遮蓋,他們覺得可以了,我們就把檔案送出去降密等或解密,我們都不會堅持啊! 段委員宜康:所以現在解密的權責在誰手上? 黃主任舜興:實際上國安會確實有針對政治檔案做專案討論。 段委員宜康:你跟我說明現在是哪個機關可以決定是否解密。 黃主任舜興:基本上國安會還有行政院羅政務委員會給我們做一個政策上的指導。 段委員宜康:什麼叫做政策上的指導?可以依據你們的專業啊!當初是你們局長核定的,現在要不要解密這是國安局的職掌,沒有錯吧? 邱局長國正:沒有錯。 主席:請國安局第三處王處長說明。 王處長作虞:主席、各位委員。從兩方面報告,首先是本局和促轉會的部分,是20案、80卷,這部分有和促轉會協調,促轉會也來本局看過檔案,我們已經提供20案的影本。 段委員宜康:你們自己有沒有評估過可以解密的? 王處長作虞:至於後面其它政治檔案的部分,會依據政治檔案法,於明年1月前完成,我們會根據這個陸續……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1月底以前嗎? 王處長作虞:政治檔案法有半年期效的規定,我們會根據這個期限…… 段委員宜康:所以不會提早到期限之前? 王處長作虞:我們會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目前內部在做檢審,該解密的我們會解密。 段委員宜康:我請問另外一部分的檔案。這是你們局裡現在自己保管的檔案,對不對?有一部分移轉給調查局了。關於調查局的檔案,我們也跟調查局談過了,其實絕大部分還是國安局移轉、繼續列密的。這部分檔案也是要回到你們這邊來審查是不是要解密?對不對? 王處長作虞:對,如果是本局發函給調查局的部分,要不要檢審、解密,是本局的權責。 段委員宜康:這個部分也是要到明年一月嗎? 王處長作虞:我們也是一樣,根據政治檔案法的規定來做處理。 段委員宜康:調查局現在自己的檔案,沒有解密的已經很少了,主要是其他機關移轉,有175案、215件。其中總統府有2案、3件,我問過總統府,後來查出來這2案、3件是國安局的前身,也是很早了,這其實權責應該也是在國安局。這175案中,有166案其實是國安局列密,然後移轉給調查局。其中有一個很早的案子,是唐文標的案子。您知道誰是唐文標嗎? 民國62年,唐文標的檔案被建檔,他在建檔的前一年,民國61年回到臺大和政大教書,後來他掀起現代詩的論戰,和余光中這些人掀起論戰,後來整個氣氛慢慢成為鄉土文學論戰的濫觴。那時候余光中威脅《現代文學》的白先勇以後不得再刊登唐文標的文章,剛好那一年你們就建檔。請問這個案子會不會解密? 王處長作虞:這部分我們會回去看一下,如果是該解密的,我們還是會解密。 段委員宜康:這是在臺灣文學發展上衝突非常嚴重的一個事件,我們也非常好奇國安局的檔案裡面會不會牽涉到一些文壇前輩,不管是不是還在世,向國安局檢舉唐文標的內容。 我們希望你們現在的檔案,包括移轉給調查局的,還有你們手上繼續列密的這20案、80卷,如果要繼續列密,必須有個前提,是這些檔案的情報來源涉及到我們在中國大陸的情報員,除非是這樣,否則過去對於國內異議分子的政治偵蒐檔案,統統都應該解密。否則像林宅血案或陳文成命案,如果你們繼續列密,我只有一個懷疑,外界就會這樣懷疑,這兩個命案是不是國安局授意的,或者國安局明明知道是誰殺的,要保護那個兇手。你們要考慮清楚啊。 邱局長國正:我跟委員報告,這兩個案子,我一去局裡,他們跟我談過,我看了。的的確確,假如沒有解密會啟人疑竇,不過我們會朝這個方面去做。 委員剛才也講到了,檔案要解密或者不解,取決於現在還在的人,尤其在工作的人,會不會對他造成洩密的影響,這我們絕對要顧慮的。如果沒有這種考量的話,沒有這種影響的話,我個人也同意委員所講,該公開就要公開。 段委員宜康:我再提醒局長,如果你們決定繼續列密,必須要對外界說明。 邱局長國正:我了解。 段委員宜康:要確實說明真正的原因。 邱局長國正:好的,這應該的。 主席(段委員宜康):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0時44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首先請教邱局長一個問題,最近有一個熱門新聞,說我們賣蕃石榴到美國,是表示我們跟美國的外交關係非常好,兩國人民的感情增加;把水果賣到大陸的,就是賣臺。賣到大陸去的水果也包括蕃石榴,怎麼兩種標準差異那麼大?會不會危害到國家的安全?你跟我老實講,我看你官相非常好,應該是很實在的人。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國家安全包含四個支柱:政經軍心,剛才委員講的應該在心理方面和經濟方面,如果在國內造成風波或影響的話,就應該是國安問題。 陳委員超明:風波、影響,這是這個無能政府做出來的。賣個水果到大陸,大驚小怪;賣個水果到美國,大肆誇張。兩套標準,危害國家安全,就是現在的執政黨,我跟你講,你不要只有笑,我曉得你不敢回答。 邱局長國正:不是不敢回答,我是覺得…… 陳委員超明:你覺得很有趣嘛。 邱局長國正:不是有趣,我覺得…… 陳委員超明:這個兩套標準,叫做危害國家安全?政府自己不能作則,別人做的就叫放火,自己做的就叫點燈,危害國家安全。要特別注意,這個都是假新聞,你們很喜歡抓的。 另外我要請教你,關於這次總統出國參訪的走私菸案,從走私變成超賣,又變成擅自移動貨物,國安局裡面牽涉很深。到底是國安局已經腐爛,這種事情敢做出來,還是你被人家誣賴,被人家栽贓,你講不出話,那種苦說不出來?我是替你們講話,你們要感謝我。 邱局長國正:的確很感激委員。 陳委員超明:表示你被人家栽贓了。 邱局長國正:不是,不會。 陳委員超明:你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邱局長國正:我這外行人一進去,第一眼就看得出來,這不是什麼已經變成普遍的做法。 陳委員超明:表示制度已經很亂。好,我就從這個問題問你一個問題,忠誠檢測很重要,你們國安局有沒有忠誠檢測? 邱局長國正:有,都有檢測。 陳委員超明:都有檢測,如何檢測?像你是來當國安局長之前就受政府檢測,還是之後?要老實講喔!國安局內部我的朋友也滿多的,不要亂講騙我。雖然我看不到,你要良心講話。 邱局長國正:所以我就知道我們國安局本身安全也是很重要的。 陳委員超明:你是當國安局長之前忠誠檢測,還是當了局長之後再來檢測? 邱局長國正:我當了局長以後才去檢測的。 陳委員超明:你這樣子,跟我得到的情報是一致的。但是這是錯誤的方法,表示這個國家的安全組織已經亂了,在你就任以前就應該忠誠檢測的。所以這個政府無能,任命了再來檢測,事先都沒有調查。但是我看你長相對中華民國很忠貞,對這個臺灣政府,你不一定要那麼忠貞,他是在利用。 我再請教一個問題,所有你認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工作人員,是否包括國安會的秘書長、副秘書長、諮詢委員?在總統府看過資料的,還有很多軍方的人,這些人到現在為止,包括接觸機密的人,有沒有接受忠誠檢測? 邱局長國正:沒有。按照法規,它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假如個人有意願的話,我們就樂於…… 陳委員超明:什麼個人有意願接受挑戰,你們當然不敢得罪他們。 邱局長國正:沒有,沒有,我跟委員報告,像我個人就有意願。 陳委員超明:其實這裡面接觸機密的人,除了總統以外,應該每一個人都要接受檢測。在美國,這個要求得非常嚴。因為到國外訪問,你以為那些人就很忠貞?我們都知道,人有七情六欲,國安局要把人抓過來,有什麼七情六欲的做法,你都會去做。所以我覺得這個國家的安全體制已經亂了,這幾個人,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諮詢委員和總統府重要人員,都沒有接受忠誠檢測,這個國家我看非常危險、非常危險,自己人都不要。 我再問你,接觸國家機密的人,是否必須接受忠誠檢測?包括出國回來以後,這個很重要。 邱局長國正:對。 陳委員超明:現在我覺得這個政府很奇怪,認為人民到中國大陸就會出賣情報,我到日本去接洽,會不會出賣情報?我到泰國去,會不會出賣情報?我到香港去,會不會出賣情報?你不要把軍人看得那麼低,現在的政府是在貶抑你們。我覺得很奇怪,越設越嚴,「嚴家府出聰明賊」,你有沒有聽說過?這是閩南話,意思是只要家裡管得嚴,家賊就越多。我講河洛話,你聽得懂嗎?你當新任局長,很有官威,要把國安局整個體制改進,好不好? 邱局長國正:好的。 陳委員超明:這個政府,你也跟他建議,退休軍人或民眾到中國大陸,不參加活動就可以嘛!人家退休也要休息一下,怎麼到中國大陸才不敢出賣情報?因為被你們盯的,到泰國、美國、澳洲,到紐西蘭去,你們抓不到,所以那都是做假的,在損你們的尊嚴,你們被損得很高興。局長雖然在位,也要替那些以前為國家付出貢獻的人發聲,國家安全局的做法完全是有問題的。 我很少來,召委給我多延長時間,感謝。 邱局長國正:謝謝委員。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0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邱局長,你日前有針對陳同佳這個案子發表談話,你還記得那時候你有講這是一個政治考量嗎?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前天說的。 孔委員文吉:但是昨天峰迴路轉,蔡政府髮夾彎,已經派了刑警到香港,準備把他收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轉變?我相信國安局都是第一個知道。局長日前根據情報的判斷,昨天是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我們要收押,要積極執法,還派了刑警到香港準備去把他接回來。為什麼會有這個轉變?國安局是不是從哪裡提供訊息給行政院長或蔡英文總統,我們要積極執法、要捍衛我們司法的主權。你對這個事件有什麼看法?對昨天這樣一個大轉彎、髮夾彎,你有什麼看法? 邱局長國正:跟委員報告,從頭到尾掌握訊息是國安局的責任。國安局啟動這個機制以後,還有很多情治單位和我們配合一道做的,平常都有在開會、電話通聯或面對面交流協調。我第一個表達的是,陳同佳的案子,管牧師當初要接觸的,從頭到尾我們都有掌握,包括他10月中旬來,在臺灣的行動,我們都瞭若指掌。 第二點,作出第一步的決議,是因為香港方面要把他送過來,稱之為自首,就是「被自首」。但我們一再強調這不叫自首,而是投案。如果是投案,我們就考量到為什麼早不投、晚不投,因為以往我們該做的動作都做了。從他去年案發,到後來這個階段,他回去後被判刑,我們不斷要求港府,這個人在臺灣犯案,要把他送回來,但港府沒有回應。到這個節骨眼,突然說主動要把他送回來,我們當然要有政治方面的考量。 孔委員文吉:但是第一時間,你說這是政治考量,你怎麼講? 邱局長國正:對。因為他有這個動作,所以我們不得不從政治方面去考量,我不是講我考量政治,然後來做這個動作。他有這個動作,我們從政治方面也要考量,是這個用意。 第二個,在我們發覺他們的作法以後,好像一直在找我們拒絕的理由,要把責任推給我們,這就有點…… 孔委員文吉:你說香港政府要把責任推給我們? 邱局長國正:對,變成我們拒絕,好像我們不處理,我們不回應。 孔委員文吉:你第一時間講的政治考量,你認為動機可疑,啟人疑竇。 邱局長國正:是啟人疑竇,讓人不得不做政治方面的考量。 孔委員文吉:針對昨天我們有刑警到香港去,你做何解釋? 邱局長國正:我們也就見招拆招,因為港府一直要把責任推給我們,而且有點因勢利導。對他們來講是因勢利導,對我們來講是很冤枉,我們該做的、他們沒有回應的,他們都不提,變成好像是我們一昧拒絕。與其被他們一再這樣,我是不宜講栽贓,我們總要有點動作,要去把人帶回來,展現司法權。 孔委員文吉:昨天我們的刑警到香港去,是一個很大的髮夾彎。國安局有沒有提供什麼情報給高層? 邱局長國正:平常我們就有提供。 孔委員文吉:是認為你們前面的判斷是錯誤的,後面應該要積極執法,還是因為民進黨迫於選舉的壓力,認為要這樣來及時止血,這是止血的做法。 邱局長國正:跟委員報告,做國家安全的工作,我沒有考量到黨派的問題。只要對國家造成心理上的浮動,或人心不安,我都視為國安方面出了問題,我們都要處理的。我並沒有完全考量黨派問題。 孔委員文吉:特別是昨天是一個大轉變,我們今天看報紙才知道有這樣的動作。昨天我還質詢行政院長,他說我們沒有放棄司法管轄權。昨天你們是不是有提供給上層,建議應該要積極執法。國安局有沒有做過這樣的建議? 邱局長國正:大家有經過一個簡單的討論,為了要伸張我們有司法權。 孔委員文吉:主要的考量是什麼?就是要捍衛我們的司法權? 邱局長國正:一方面是捍衛司法權,再一方面,我們不能讓港府一昧地把責任往我們身上推,好像我們都沒有處理,我們都拒絕,我們都反對,變成我們很不人道。 孔委員文吉:我想這個可能是因為蔡政府,大家都批評,為什麼要放棄、矮化我們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後來可能也是迫於選舉的壓力,你們才做出這樣的回應。 主席:孔委員發言時間到了。 邱局長國正:報告委員,我個人沒有這種想法。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陳委員秀霞、趙委員天麟及何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局長很明白講你認為這是一個政治操作,也沒有髮夾彎。這個命案是去年2月在臺灣發生,死者父親3月11日來臺灣報案,3月13日就尋獲屍體。其實去年在本委員會就有委員提出這部分的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是怎麼處理,我記得當時法務部很明白地說,已經多次去函香港政府,針對這個案件,大家要怎麼談司法互助,這個都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有會議紀錄的。去年12月士林地檢署就相關事證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發布通緝。這個會期,我們修改了法律,殺人罪是沒有追訴期限的。其實從相關作為來看,我們從來沒有把我們的司法審判權置於一地,這是非常的清楚。 今年反送中案,跟政治有很大的關係。剛才我們在記者會也討論到,有一個重要的點,如果今天香港政府否認他有司法管轄權,那他接下來的作為應該是怎麼樣?這個人犯被判刑29個月,但顯然港府沒有讓他服刑滿29個月,就讓他出獄了。我們不知道這裡面是不是有條件交換,或是有其他的考量;讓他出獄之後,難道他們可以眼睜睜看著他們香港一個有著baby的女孩在台灣被殺害,而這名有重大嫌疑的犯嫌,可以在香港自由的趴趴走,或者他就離開了,可以無視於這樣的處境嗎? 我想香港是個法治的政府,當初大家也認定他們是個法治的政府,他們的金融環境才會這麼好,所以不可能做這樣的處理;那麼他們能怎麼樣處理?就是要跟我們這邊司法互助,在人犯的解送上、押解上,怎麼去做聯繫,他不能讓這樣的人來接受我方主張的─我們有權審判,這樣的一個管轄。所以我很肯任局長,局長是政務官,你很明白這就是個政治的操作。但不管是不是政治的操作,我們當然也不能因為政治的操作,而把我們應該要做的事,就不做了。事實上,應該要做的事,我們從去年就做了,只是現在我們更彰顯;香港如果要放棄自己的司法管轄權,台灣當然就要接受,而且我們本來就主張我們的司法管轄權,我想這是無庸置疑的,我先做以上的說明。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是。 周委員春米:今天我們審查的重點,國安局的部分是在第九條,大概有三個法制上的問題。在民國92年修法前,我們的預算全部寄列在其他機關,全都列為機密預算。現行條文規定預算應獨立編列,但部分得列為機密預算;而我們今天提出來的修正草案則又回到原來的,只是讓寄列預算有一個法制的泉源,預算還是全部寄列於他機關,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預算。也就是說,之前這個預算全部是機密的,全部列在其他機關,後來改為獨立編列,但還是有部分的機密預算;現在又要修改為全部寄列於他機關。請教局長,對於這樣的法制變革,你們的理由是什麼? 邱局長國正:因為國安單位的預算編列,會讓人推估出你到底有多少人,大概有多大能耐、多大能量。為了避讓人家,尤其是對方了解這個狀況,所以我們把它編為機密預算;機密預算對情治單位來講,通常是沒有單獨編列的,它一定要找行政院所屬,也就是公家的部會…… 周委員春米:你們還是編預算,只是分散在政府其他機關。 邱局長國正:對,要請他們一起來編列,讓我們的工作可以很正常的推動,沒有其他、額外的顧慮負擔。 周委員春米:我想,就第九條的沿革,要不要修正?怎麼修正?當然是取決於兩者間的平衡,因為你們負責的是國家安全,而我們又有一個虎視眈眈的惡鄰居,所以這部分當然要保密,所以法制方面是一定要做;問題是,這個法制究竟是92年前的好?現行條文好?還是改成現在這樣的好?我們可以討論。 對於這個機密跟保密還有監督的部分,可能沒辦法透明,但一定要監督,兩者之間要如何?因為我們的預算全部列在其他機關,有部分預算列為機密預算,機密預算要怎麼監督,是關起門來審查,還是怎麼樣? 邱局長國正: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到國安局才三個多月,我請主計部門來說明。 主席:請國安局主計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泓富: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說明,為什麼要修這個組織法,主要是因為立法院在第8屆第8會期的時候,外委會的委員作成決議,希望我們在105年修法,讓寄列在其他機關的預算能有個法源依據,因為在92年的時候,我們修法把它修掉;當初在修這個法的時候…… 周委員春米:92年之前是有的? 許處長泓富:對。 周委員春米:92年修法把它修掉了,就是你們的預算要獨立編列…… 許處長泓富:92年修法的時候,當時的委員覺得按照現行的作法,把寄列改成有關機關秘密方式處理之,將「寄列」二字拿掉,並不會影響到我們現行的運作,我們當時也跟總統府、國安會、國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開過會做成一個決議,我們的預算維持原來的做法,寄列在其他機關,一直延續到現在。後來在第8會期的時候,再加上…… 周委員春米:就是一個決議,然後我們就受限於這個決議,而去做法制上的修正? 許處長泓富:主要是希望我們能夠回復原來的做法,並有一個法源依據。 周委員春米:當然最好的、最正常的、最普通、最原則性的,就是你自己的機關有自己的預算;但是現在有這個原則,你們沒辦法,所以全部的預算都要寄列在其他機關? 許處長泓富:跟委員報告,現在世界各先進國家情報機關的預算,沒有單獨編列的。 周委員春米:好,這個道理我可以接受,問題是這三個法制─92年前的法制跟92年修的條文,還有你們現在提出來的版本,好像不會差別太多;這樣一個條文三次變更的結果,還是預算要寄列,但有部分是機密的。本席認為,只要把這兩個原則清清楚楚的寫進去,現行條文只要放進寄列就好,請問寄列一定要有法源嗎? 許處長泓富:這是立法院的要求。 周委員春米:了解。稍後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主席:繼續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有何志偉委員希望發言,請何委員志偉發言,時間3分鐘。 何委員志偉:(11時7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10月21日開始網路巡邏調查「玉山腳下」的「希達」,因為他說蔡英文是中國的同路人,蔡英文是中國共產黨培植在台的潛伏臥底人才;外界也開始講假消息說局長既然在蔡政府裡面,也應該是中國的同路人吧?對於這樣的假消息,如果有記者問你,你會怎麼回應呢? 主席:請國安局邱局長說明。 邱局長國正:主席、各位委員。我會特別跟他說,假消息的可怕就可怕在這裡,會讓大家混淆不清;中共現在對我們不斷發展認知作戰,什麼叫做認知作戰?就是讓你的認知會高低起伏,無所適從,所以我們都要密切注意。 何委員志偉:本席今天要討論的可能是一個無解的問題,我們就以「玉山腳下」為例,過去可能是間接的傳播,現在是直接來做傳播,而且我們也知道這影片是誰發的,哪裡發的,但礙於他是外國籍,也許是美國籍、中國籍,而且是在YouTube或是臉書上面的平台,這支影片從昨天到今天,分享次數、點閱次數,還不斷的在增加。請問局長,我們該怎麼辦?除了國家認證、國家機器認證它是假消息,而它的散播力道跟攻擊力道,使得台灣仍持續受傷中,請問,我們在法制面或其他任何方面,還可以做些什麼? 邱局長國正:我們在法制面,會預定以後對這種訊息的界定要很清楚,由哪個單位來界定,界定之後要能夠制止的話…… 何委員志偉:我的前提是全部都已經界定完畢,認定它是的時候,我們該怎麼作為?我們的作為是不是說它是假消息,然後就放在那裡,沒了,結束?未來如果有人丟個三、五億台幣說臺灣就ISIS、臺灣是恐怖份子、臺灣不適合投資、臺灣有疾病等等,對我們的投資、我們的觀光及整個綜合國力來講,都是傷害。我現在要問的是,從這個個案開始,我們可以做什麼?是否就只是全部認定它是假消息? 主席:請國安局安作中心張主任說明。 張主任馨云: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相關機關認定這個是假消息,如果這個假消息是國內的…… 何委員志偉:我問的是有沒有辦法下架這段影片? 張主任馨云:如果經查證屬實的話,第一個我們可以做新聞的澄清,同時我們也可以提供給網路的平台業者…… 主席:發言時間已到,請國安局私下再去跟委員說明。 何委員志偉:請給我一份書面報告說明該怎麼辦,若說無解的話,這樣也不對吧!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委員王定宇、趙天麟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王定宇書面質詢: 一、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未揭露設置營區數目、採購設備品項及數量。 二、今年八月起,美軍MC-130J運輸機已兩度飛航台海中線,首次披露B-52H轟炸機亦在台灣周邊空域活動。 一、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未揭露設置營區數目、採購設備品項及數量。 為使國軍各營區同時具備告警及防護能力,陸軍司令部於2019年度統籌各軍種需求提出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第二階段)」,全案計需128億餘元,並納入2020-2025年編列,包含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後備指揮部及憲兵司令部。然國防部2020年度預算書中,均僅列示各自所需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關於智慧型警監系統規劃建置之營區數目、採購設備品項及數量等攸關資訊則均未載明,有違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請國防部提供本席此建置案各軍種之設置營區清單、各採購品項單位成本及數量等相關資料。 二、今年八月起,美軍MC-130J運輸機已兩度飛航台海中線,首次披露B-52H轟炸機亦在台灣周邊空域活動。 根據2019/10/15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提供本席資料顯示,今(2019)年八月起,美軍MC-130J運輸機已兩度飛航台海中線,首次披露B-52H轟炸機亦在台灣周邊空域活動。其戰略意涵劍指表達台灣軍事戰略之支持,請國防部提供本席目前研判美軍未來在台海之軍事行動是否有擴大趨勢?美軍B-52H轟炸機未來飛越台灣周邊空域之行動是否將成常態化?此外,國防部研判近期中國軍機繞臺頻次驟減,是否與美軍機艦定期性航行台海有關?美軍於台灣海峽「自由航行行動」是否轉變為海、空並行?加強美對台軍事戰略支持力度? 委員趙天麟書面質詢: 【修刑法防杜軍事假消息,國防部請加油】 陸海空軍刑法僅規範現役軍人,戰時才部分適用於非現役軍人,故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無法於平時針對一般民眾散佈均是假消息加以處罰(縱使在戰爭時,依照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也必須「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才能處罰,屬於結果犯而非行為犯之態樣)。國防部已於今年度九月三日委請法務部召集刑法研修小組開會,探討「散佈與國防相關的不實訊息或謠言」科刑的必要性,但會議結論似乎是「待資料與文獻彙整完畢,將再召開二次會議磋商細節」。惟假消息攻勢已經非常嚴重,此類攻勢是不等人的,如此討論效率會否緩不濟急?有無目標管制節點? 此外,國防部最近針對軍事上假消息乃至於所謂「侮辱公署罪」提告,但到目前為止,只有一案是遭受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新台幣三千元(該案例事實乃為2017年有民眾在臉書上貼「1123即將軍事演習,軍人通通別想投票了」),其他各案不是偵辦中,就是簽結或不起訴,包含「雲豹裝甲車案」在內。唯一起訴的,是有民眾用粗鄙言語辱罵前國防部長馮世寬,最後他提告對他個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是以此名義起訴,而非因為該名民眾散佈「國軍廁所裝2000萬蔡英文磁磚」的假消息。綜合以上,我們可以發見,國防部一直在有關司法救濟程序吃閉門羹,是否對此曾有尋求法務部、司法院等機關有關「通案性」指導?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 今年2月間Google地圖提供台灣主要城市之3D視景服務後,經民眾發現某軍事基地機敏軍備物件細節曝光,國防部亦隨即成立專案小組向Google公司協調撤除或遮蔽相關圖像;該公司隨後於2月底全面下架該項服務。 鑒於國際商用或軍事衛星快速發展,及各種虛擬、地形街景立體化技術或服務、遊戲產業等日新月異,我國軍事機敏設備之掩護、偽裝,恐皆已係早期針對戰時之傳統作為,國防國安部門皆應藉此事件全面檢討相關精進作為。 爰要求國防部、國安局於三個月內,針對上開事件後,我國軍事、情報、國安機敏設施,面對24小時全天候商用或軍事衛星之偵照、立體化地形景物服務技術之進步等最新情勢,辦理何種掩護、偽裝、修飾、調整等總體檢討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尤美女  周春米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提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共4案,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之後,我們再逐案處理。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陳曼麗等17人提案 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二款不得拒絕外,其餘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 三、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第十二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第十七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 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二 條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蔡適應等17人提案 第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第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者,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次一官階無同一級次者,得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級次;無階可降者,降至該官階之最低俸級級次。 第十五條之二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其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退伍除役之。 第十五條之三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若降階後之官等、官階原已達滿編者,將不受編制之限制。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若為將官則不得再晉升;若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則重新計算停年。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 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第二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第九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主席: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請問各位,對陳委員曼麗等所提第九條之一修正動議,有無意見?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照陳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第九條之一照陳委員曼麗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無)無意見,通過。 請問各位,對鄭委員運鵬等所提第十二條修正動議,有無意見?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向鄭委員報告過,建議原來的文字不動,但是要增加第二項:「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或因案通緝經撤消通緝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藉以達成鄭委員所建議的,原因消滅後如何處理復職,要說明清楚。 主席:這部分還是要由委員提修正動議,國防部可以委請委員代為提出。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司法院對「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這樣的文字有沒有意見?用字方面要不要再審酌一下? 主席:請國防部法律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純玫: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文字只是把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針對撤職後復職的各種狀況引至母法中,文字是照引而來的。 主席:第十二條先保留,俟將文字列印出來後,再來討論。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繼續處理第二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繼續處理第三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請問各位,對蔡委員適應等所提第十五條之二,有無意見?請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白司長說明。 白司長捷隆:我們建議第十五條之二不予增訂,因為蔡委員建議爾後降階懲罰超出年齡者,要退伍除役;事實上,現行的服役條例對什麼樣的情形除役、退伍,還有年齡都規定得很清楚,之前已經向蔡委員報告過,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之二不予增訂,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十五條之二不予增訂。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之三不予增訂,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十五條之三不予增訂。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請司法院少家廳吳法官針對第十二條說明。 吳法官素勤:就本條文字來看,「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一個是針對事實部分,另一個是針對法律的部分,只要是改判無罪確定,初步看來,文字上並無太大的疑義。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我剛剛已經跟國防部修改了相關的文字。 主席:我們就等文字提出來之後再討論。 繼續處理附帶決議部分,請問各位,對方才提出的附帶決議,有無意見? 白司長捷隆:國防部配合辦理。 主席:附帶決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條。這個機關名稱應該要照吳琪銘委員等提案,現在是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已經不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了,我們把行政院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第二條修正後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無)無意見,通過。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請問各位,本案須不須要經過黨團協商?因為國民黨的江委員對本案表示不同的意見,如果通過了,而黨團再拉下來協商的話,時間反而會拖得久,你們有沒有評估過?要不要直接交付黨團協商?請國安局法務室趙主任說明。 趙主任元善: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只是就現行作法予以法制化而已,可否就不協商? 主席:好,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二條,鄭委員運鵬等有一修正動議。 [image: image6.jpg]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修正動議,有無意見? 白司長捷隆:國防部同意,沒有意見。 主席:第十二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併案處理完畢。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