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0項 立法院45萬元,照列。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63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54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83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85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4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64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5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8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970萬元,照列。 第95項 法務部337萬8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2萬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5萬6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2,242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631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6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0萬8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萬6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3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56萬2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3,183萬9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2,844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8,645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6,515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1,670萬7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153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7,604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618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798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083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389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3,080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8,137萬4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2,160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380萬4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230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185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545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327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76萬6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19萬5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394萬1千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68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4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7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19項 司法院114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98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79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16萬7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34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689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9,446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385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271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801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20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3,719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593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783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355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540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91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4,690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98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48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78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058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5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861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985萬2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64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00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051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4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1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69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千元,照列。 第85項 法務部97萬1千元,照列。 第86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88項 矯正署及所屬1萬5千元,照列。 第8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9千元,照列。 第90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6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06項 調查局252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6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6萬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2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74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原列896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46萬元。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6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4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131萬1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27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07年度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出租教室、學員宿舍、其他等租金收入決算數3萬5千元,係該院主要為訓練司法官養成教育。又該學院係辦理性質特殊之司法人員職前養成教育、訓練,為維護該學院機關安全與安定學員生活作息管理,除法務部辦理觀護人實務訓練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執行人員專業訓練已多年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提供住宿外,原則上並不開放法務部暨所屬以外各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及學員餐廳,故住宿申請限以該學院開辦或代辦各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學員。因律師職前訓練並非該學院辦理之訓練,且律師學員人數眾多,該學院無法提供學員宿舍供受訓律師使用。 考量租金收入實現情況具不確定性,該學院為避免虛增收入預算數,爰於編列109年度歲入預算數時考量實際可能收繳情況後覈實估算109年度可能實現數。惟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持續檢討學員宿舍之利用率,設法提升使用效能及租金收入,以充分發揮政府資源之效益。 提案人:鍾孔炤 管碧玲 周春米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16萬5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3萬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622萬5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2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4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7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4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1萬3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8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萬7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2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6萬2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1萬5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萬4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7萬7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8萬1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34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2萬7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0萬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1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2萬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58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44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90萬9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3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9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3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7,42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68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96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5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45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61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89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4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5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96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萬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8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58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52萬7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4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1項 考試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19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原列4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4千元。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7萬6千元,照列。 第66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106項 法務部60萬7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9項 廉政署14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6,919萬4千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8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檢察署34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7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9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54萬4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26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605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722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28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9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34萬6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6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82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0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2萬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222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646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4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78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6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83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0億1,09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國史館之業務分別制定於《國史館組織條例》、《總統副總統文物條例》及《褒揚條例》。然而,查其業務內容,官方修史已悖於民主潮流,顯不合宜;史料蒐集之業務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高度重疊;總統副總統之文物典藏及展示宜由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顯見國史館之業務,時至民主發展之今日,應與時俱進。 爰請總統府應就國史館之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積極推動及協調相關部會,並提交包含時程表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二)總統府歷年來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唯計畫之執行情形或是否變更計畫,皆未依照中央政府決算書表格式編列於「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爰請總統府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三)查總統府於100至108年度皆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編列委辦費,惟其執行結果,僅104年度委託辦理「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於各國落實情形及執行效益」研究案,該年度預算編列數119萬9千元,實際執行69萬8千元,執行率僅58.22%,其餘各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顯示本項預算續編之必要性有待斟酌;又其原因可能為雖總統府每年度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中編列人權、科技、國政及兩岸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經費,然查該等議題分別有法務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可提供專業意見並備諮詢。爰此,總統府應檢討其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該等預算若為必要,其使用方向得以區別諮詢其他部會意見之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四)查109年5月總統府將開始進行第6屆監察委員提名作業,《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二、任簡任司法官10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10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四、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15年以上,聲譽卓著者。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其中第6款之規定與大法官資格之條文有不同之處;《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又上述條文之富有政治經驗者,解釋應為政務官,且其過去參與之政策制定與其欲擔任之職務相關者。請總統府就非屬人權背景之被提名人,有關其獨立性、行政法規專業性、嫻熟性提出審核情形,包括該被提名人獨立性(如不受前任長官限制其職權行使)、查核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能力、查核公務員失職行為之標準及能力、對於行政怠惰之查核方式及能力、符合富有政治經驗者其經歷與監察委員調查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職務相關性,以及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和民間團體之參與,納入提名審薦作業考量,並就相關規劃作業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五)查109年5月總統府將開始進行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四、高等考試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其中第5款之規定與大法官資格之條文有不同之處;《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又上述條文之富有政治經驗者,解釋應為政務官、專業問政之中央民意代表等,且其過去參與之政策制定與其欲擔任之職務相關者。而考試委員雖以憲法層次獨立行使職權,惟《考試院組織法》未明文規定其職權行使內容,其獨立行使職權僅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得以參照。因此,考試委員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應以「命題、閱卷與錄取之典試」為主要核心。爰此,請總統府根據前揭內容,就第13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有關富有政治經驗者之審查標準,及獨立行使命題、閱卷與錄取典試之審查標準,並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和民間團體之參與,納入提名審薦作業考量,並就相關規劃作業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六)查總統府於100至108年度皆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編列委辦費,工作計畫中編列人權、科技、國政及兩岸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經費,惟僅104年度委託辦理「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於各國落實情形及執行效益」研究案,該年度預算編列數119萬9千元,實際執行69萬8千元,執行率僅58.22%,其餘各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 該項工作計畫委辦費自106年度起逐年縮減,且已連續4年未有執行,爰要求總統府應於2個月內就該項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鄭運鵬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億9,66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我國基於國安考量,政府機關已明確禁止使用中國華為相關資訊產品,惟仍未對哪些產品屬於存在資安疑慮者提出1份正面表列的管制清單供各機關遵循參考。108年1月1日《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後,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於4月頒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本於該原則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基於國家安全、國際情資分享、潛在風險及衝擊分析等因素,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據以核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廠商清單,供各政府機關及《資通安全管理法》所提及之「八大關鍵基礎設施」遵循。原定應於7月底公布之資安危害清單,至今仍未提出公布,恐造成各政府機關無一明確參考清單可供遵循之問題。除了華為之外,中國監視器廠商「海康威視」亦被發現於多所大學、台中市及台北市有採購或裝設,恐形成另一嚴重的資安漏洞,不可不慎。 「資安即是國安」,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相關資安問題積極與行政院溝通、指導,協助主管機關儘速彙整存在危害資通安全之產品,早日提出有疑慮的廠商清單,以利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八大關鍵基礎設施提供單位有明確的方向遵循,確實做好資安防護工作。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鄭運鵬 鍾孔炤  (二)為打造國家資安機制、建立國家資安團隊,並推動國防資安自主研發之決心,蔡總統自105年5月執政以來,陸續推動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國防部資通電軍成立,並進行相關立法,以建立可靠的資通環境,達成數位經濟與國家發展為目標。然近日蘇揆召開科技會報結論顯示,AI人工智慧及演算法發展,我國未來除面臨科技性失業與貧富差距問題之外,隨著AI技術愈來愈親近使用者的終端載具,AI的深度造假(Deep Fakes)、深度學習能力及高模仿能力,勢將出現更多難以辨認來源出處之影視訊息,除了考驗大眾的媒體識讀能力,同時也考驗國家機關與私人企業防範詐騙與反應資安危機的能力,國家安全會議應未雨綢繆提出策略,因應社經結構與國家安全環境之轉變,以利元首進行決策參考,確保我國民主法治自由經濟發展體制與社會長治久安。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三)經查國家安全局目前尚未解密之政治檔案共有491卷,其中包括外界高度關注之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政治檔案,目前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列為「永久保密」。 108年7月《政治檔案條例》制定後,國家安全局正重新審認是否仍列為永久保密,並預計於109年1月底完成檔案密等及保密年限之檢討。經國家安全局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依《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同意。 為推動轉型正義、釐清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爰請國家安全會議善盡督導責任,確認仍列屬永久保密之檔案確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且不得基於「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等目的規避解密(《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2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2項亦有同樣規定)。於完成前述491卷尚未解密之政治檔案之審認、檔案密等及保密年限之檢討後,並請國家安全會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四)有關我國政府及關鍵基礎設施禁用中國資通訊軟硬體品牌,根據國家安全會議提供的預算主決議報告,102年我國辦理4G網路釋照時,便規定不得使用中製核心、傳輸骨幹網路及基地台設備,該年10月國家安全局禁止華為公司投標,目前政府機關沒有使用中製資訊產品,並且明文禁止採購,中製手機也不能進入國軍營區。 國家安全會議107年12月召開第15次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會議已作成決議,協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會同國家安全會議資通安全辦公室,邀集八大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相關部會,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納管對象研討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機制,經請行政院統籌研擬公布前述處理原則,完成危害國家資訊安全產品風險盤點、汰除和稽核機制。 行政院原擬在108年7月底公布禁止公務機關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清單,遲至今日清單仍未公布,儘管各機關依然可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主動不採購;但仍出現中山大學有海康威視監視器、台北市政府採購中國製監視器等案例。又,我國業已簽署、批准《政府採購協定》。爰此,國家安全會議應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政府採購法》納管或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措施,和《政府採購協定》等產生之貿易及產業影響,就1.該協定開放之政府採購包括:FSC編號7030資料處理軟體、7050資料處理零件、中央貨品號列841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842軟體執行服務、843資料處理服務、844資料庫服務、845包括電腦之辦公室機器設備維修服務、849其他電腦服務;2.該協定排除:電力、運輸之財物及服務包括工程有關之採購;3.該協定附件7第9點:「本協定不適用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有關國家安全之定義;4.《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4項之限制條件評估情形;5.各國作法及其緣由,比方世界上有12個國家正在評估,包含日本、加拿大、英國、法國等國家,另有19個國家不予禁止、有5個國家是採禁止規定;6.其他貿易及產業影響,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第3項 國史館1億8,70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9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史料編纂」編列768萬4千元,凍結9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鄭運鵬 周春米  (二)國史館之業務分別制定於《國史館組織條例》、《總統副總統文物條例》及《褒揚條例》。然而,查其業務內容,官方修史已悖於民主潮流,顯不合宜;史料蒐集之業務亦與國發會檔案局高度重疊;總統副總統之文物典藏及展示宜由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顯見國史館之業務,時至民主發展之今日,應與時俱進。 爰請國史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協調,就其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73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根據106年文化部之文化相關參觀人次統計,該年度國立文化相關機關共計30家,總入館人次為4,037.28萬人次,平均每館入館人次為134.58萬人次;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入館參觀人次為22萬3,762人,103至107年度該館文物大樓及史蹟大樓平均每年參觀人數達22萬餘人,平均每日約623人。而在特展部分依該館說明,文物大樓在106年度以前未裝設電子計數器,參觀特展人數係將進入該館參觀人數均計入每間特展室,由於3個特展室之特展展期不同,致參觀人數會重複統計,自106年起已於各特展室裝設電子計數器能準確統計參觀人次。據此統計,107年度參觀特展人次為4萬8,467人次,108年度1至8月底止參觀人次為1萬4,116人次,換算1年有約2萬1,174人次,有增強特展宣傳行銷策略之必要。爰此,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提出增加參觀人次(包括特展)之宣傳行銷策略,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2億1,53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為讓國人了解中央政府對於公教人員之結婚及喪葬補助之實際情況,爰要求自110年度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應分列結婚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4項,並預估補助人數。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二)目前公營事業油電糖水4家公司尚有夜點費之發放,「夜點費」其性質係提供夜間工作人員如便當、麵包之代金,雖有其過去歷史淵源,然而時代變遷,已經質變為夜勤津貼。94年6月14日勞動主管機關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刪除夜點費及誤餐費不列入工資之規定。惟經濟部堅持夜點費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迫使員工退休後,必須以訴訟方式索取退休金差額,十幾年勞資雙方訴訟互有勝負,可說是雙方相互折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促請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國營事業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屬工資性質,予以釐清,以澈底解決訴訟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三)中央政府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逐年遞增且規模不小,顯示重要性日增,已為政府人力之一部分。然目前作法僅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公告各機關是項人力運用人數,整體經費統計資料尚付之闕如,總預算書亦無揭露預計進用人數及經費編列等資訊,實不利預算審議監督及供外界瞭解政府整體用人之全貌。易言之,須透過各機關預、決算書逐一檢視,內容相當分散龐雜,與所稱「已充分揭露非典型人力之相關資訊供國會審議監督及外界比較運用」之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恐有落差。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自106年度起經行政院核定同意並開始執行,109年度為計畫最後一年。該計畫總經費2億4,238萬1千元,分4年辦理(106至109年),106至108年度累計編列1億9,142萬元,109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5,096萬1千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為:1.臺北機房及跨機關人事雲端資料中心網路設備、資安設備維護及委外服務管理等相關費用。2.「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全國共享版差勤系統」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等系統之維護及維運費。3.「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公務人力資料庫與倉儲系統」、「組織員額管理系統」等系統功能新增及提升。4.教育訓練及邀請專家學者出席等。 鑑於近年網路攻擊與資訊保安事務日益嚴肅,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屬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為使各項人事業務資訊系統於建置後能順暢運作,以妥善保護政府人事檔案資料之安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提出有關落實資安防護之技術與管理各項措施,並對委外服務項目進行嚴密之實地稽核,以利即時察覺資安問題,發揮系統建置之應有效益之具體說明,並於2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五)自99年4月1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適用該法範圍內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由99年度之16萬4,587人,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10年間總計精簡員額1萬920人(員額精簡率6.63%)。 然另方面,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亦呈遞增,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之「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資料,至107年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運用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總計10萬1,698人,包括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9萬5,337人(93.75%)及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之6,361人(6.25%),合計較106年度增加7,061人,增幅7.46%。 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示2年內公部門派遣人力歸零,並公布相關實施計畫。然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及派遣勞工之人數分別為4萬3,622人及7,522人,前者為後者5倍,致外界質疑派遣歸零政策實際上係遁入承攬型態。 為確保我國公務人力合理運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避免各級政府以非典型人力聘僱方式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及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或其他損及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權益之問題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六)為精進公務人事法制制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陸續研修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獎金等各機關擬具之相關給與法規修訂,如《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特勤人員及安全警衛人員勤務獎金支給表」。 然觀之現行人事制度多以規範公務人員為主體,聘僱人員之管理事項則散見各種規章,尚無完整統一之法律規範,不利機關人力資源管理。另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派遣歸零政策將於110年全面實施,各機關(構)之約聘僱人員可能因而大幅增加,惟相關人員權益保障尚未周延。立法院於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部分時已有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應儘速提出約聘僱人員法制化之規劃,惟尚未有相關法制化進度。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與相關機關就契約性人力之法制化進度廣泛交換意見,以為後續推動立法事宜之參據,並於是項法制化前,賡續就聘僱人員相關權益尚需強化完備部分積極檢討研議,以落實保障精神並利於機關人力資源管理。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七)查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提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派遣實施計畫」,目標為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惟審計部於「107年調查各級政府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情形」報告中亦指出部分機關確實有不當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缺失;如: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或派駐勞工有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例如直接辦理失業認定之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應屬正式人力辦理之常任業務。據函復,略以:「行政院於衡酌其業務成長情形,於107年7月間核增該署充實督導失業認定業務所需正式人力22名;至未直接辦理失業認定工作之不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惟尚須由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派遣人力,促請應依零派遣計畫檢討自108年起分年改以機關自僱人員方式辦理,或釐清屬無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則改以運用勞務承攬等措施辦理。」 2.法務部所屬地方檢察署:按法務部訂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明定,採尿人員辦理毒品犯尿液採集、計量、測溫、保管、封緘、送驗、檢驗結果報告登載等相關事務,應受觀護人之指揮監督。惟據審計部實地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所屬部分地方檢察署有以承攬派駐勞工辦理是項涉及公權力業務之不當情事,應予檢討改善。據函復,略以:「將協助檢討釐清上開業務性質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倘屬不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始能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並遵守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 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我國政府現行人力使用情形與需求進行全面盤點,如何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及以勞務承攬從事受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情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八)查如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醫療等各類公共事務,如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者,政府可依其業務性質及經費需求等情況需要,採公設(由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改制行政法人方式辦理。如為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輻射設施,執行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而設置之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便採財團法人之組織型態;為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而設置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則以行政法人方式辦理。 又財團法人為遵循私法且具公益性之私法人,以供捐助目的使用的財產為基礎,向法院登記成立;而行政法人是負有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任務之公法人,兩者間在適用相關法規上甚異,比如《國有財產法》之適用等。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依據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性質、受監管程度、適用法規之異同,檢討行政法人之設立標準,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九)《行政法人法》自100年施行以來,截至目前為止,中央已經成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6家行政法人。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行政法人制度成效評估報告提及「因行政法人制度在我國推行時間不長,行政法人在與其他政府機關互動時,可能因各機關對於行政法人之組織性質見解不一,或現行法規未就行政法人如何適用予以規範,而須由法規主管機關透過函釋認定,如依法務部函釋說明,行政法人屬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通函建議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檢視其業管法規,並審酌行政法人之運作狀態、成立行政法人之意旨、政府對行政法人之監管與彈性程度及該法規所涉及之公益性等,據以評估行政法人適用之方式或修正法規之必要性,並從寬研議朝鬆綁、彈性之方向認定,必要時,得由各法規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協調會,除可獲致解決法令適用疑義之共識外,亦可降低組織間互動之不確定性。惟各行政法人延伸之法規疑義仍須進一步盤點、檢視,以符合上述原則及目的。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推動行政法人適用法規、或修正法規必要性之相關通盤檢討,並將其推動情形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十)行政院人事總處為提升聘僱等契約人員權益保障及健全相關管理辦法,業已確定將於109年1月1日實施聘僱人員14日以外之慰勞假如未休畢,得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且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將依其財政狀況,配合預算編製及法規修正作業。惟現行聘僱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發給數額保障不足,且聘僱等契約性用人之人事管理法律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續就該等人員擔任工作性質、契約屬性及期間、工作條件、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推行法制化之作業,並將相關檢討報告及推行進度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一)《行政法人法》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8年餘,因《行政法人法》之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係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然現況部分行政法人出現運作等相關問題,實有必要因應,以利行政法人制度順利運作,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綜整梳理現行各類行政法人態樣問題,及對《行政法人法》相關法規疑義進行通盤檢視與研析,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制度與運作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鍾孔炤 尤美女  (十二)政府宣示於110年,行政院所屬之各中央機關將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然因政府所負擔之公共任務仍逐年遞增,其衍生出之人力需求,更不會因「派遣政策歸零」而因此減少。相反地,行政機關無法獲得相當正式員額之挹注,遂將人力需求轉移至勞動條件更劣等之「勞動承攬」,作為業務需求之因應,故「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係呈現每年遞增,似有派遣遁入承攬之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主管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中央最高機關,應正視臺灣社會對於政府逐年遞增之需求,以揚棄小政府主義(Minarchism),進而調整「人力精簡績效」之政策。又為避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成為推動非典型勞動之主要元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人力資源運用,不應過於強調控管與精簡所有公務人力之總數,並無視機關業務擴張後之用人需求,否則將與基層人員勞動權益間有所緊張關係。 究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能否精確掌握「非典型人力」與「臨時人力」等非正式人力使用目的、用途等,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審查各行政機關濫用人力資源之情狀,不無疑義。作為國家最高人事機關,應秉持保障基層人員勞動權益為圭臬,並能完全掌握各行政機關用人狀態,以橫向聯繫整合資訊之方式,將其透明公開,俾使因機關業務需求所生之勞務承攬人員,能受相當程度之保障。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1)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各行政機關之用人申請數量、申請理由,以及各行政機關「勞務承攬」各計畫之名稱、用人用途與人數,研擬將政府電子採購網現有資料整合公開之可行性,以利大眾監督;(2)就政府總員額與非典型人力進用之衡平進行總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三)對於各行政機關使用約僱人員是否有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主管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中央最高機關,能否予以完全掌握各行政機關用人狀況,不無疑義。例如:約僱人員係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契約採1年1聘(僱)方式進用之臨時性、定期性人員,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1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1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1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5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若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者,得繼續每年約僱1次,故屬於定期契約。設若前後契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均大致相當,僅因機關內部人事行政作業,致生前後契約發生間斷期間,將對受僱人員之年資計算發生中斷之效果,進而影響其特別休假等之權利。 然而,對於勞工因中斷年資計算所生保障不周之疑義,參酌《勞動基準法》第10條立法理由:「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雖約僱人員於法律適用上係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適用之範疇,惟基於《勞動基準法》係所有從事勞動者之最低標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似有保護不周之嫌。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調查所有行政機關之內部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用人狀況,並應參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避免年資中斷之相關規範,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法律漏洞進行修正之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十四)屏東恆春半島枋山、車城、恆春、滿州等實質上交通極為不便的4個鄉鎮,卻因現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只以按距離最近公(火)車站須步行路程等單一指標,因而無法納入地域加給發放的範圍,致使缺乏公教人員留任誘因。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行試辦「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但該方案只是試行性質,終究還需回歸「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的規定。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中地域加給發放範圍標準,除交通因素外應納入社會、經濟等多元化指標,以期規定能夠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屏東恆春半島枋山、車城、恆春、滿州等能儘量納入地域加給發放範圍。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4,558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6,548萬1千元,保留。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違憲黑機關,成立之後以東廠自居,濫權清算打擊異已,悖離轉型正義之初衷,爰將該會109年度預算6,548萬1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沈智慧 陳玉珍 吳志揚  (二)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應任務編組,於109年度之預算僅編列5個月之規模,然而卻在109年度編列近200萬元預算,欲購買過去連兩年已採購之設備,如伺服器及伺服器軟體等,可謂花費民脂民膏不手軟,對於基層鄉親而言實在非常不正義。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188萬6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有鑑於107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前主委張天欽時,因「東廠風波」而深受不公義、不中立、不獨立、不超然之民間非議,且又未能成功並證明已在108年度重新建立起會內人員,所受民間鄉親之可信形象。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2,699萬5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四)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109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報告的撰寫,格式可謂錯誤百出,嚴重相悖蔡政府任內國家發展委員會所頒布之「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更甚,通篇22頁的報告中多以24點字作為內容大小,並加上過大的行距,實讓民眾感到對於施政計畫毫無內容並僅圖「賺版面」而已,且更進一步對於應有的基本行政能力感到懷疑。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005萬1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五)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實施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該條例第3條定義威權統治時期,第4條至第7條規定,規劃、推動清除威權象徵,並規劃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第5條推動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國家權力介入黨產之調查處理,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行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尚有黨產行政訴訟及釋憲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處理不當黨產尚有疑慮,民主國家出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兩大憲政怪獸,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行政權大權獨攬,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新台幣2,812萬4千元,全數減列,並於本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吳志揚 沈智慧  (六)歷史之真相還原,靠的是來自社會、學術等面向之進行,且當前受我國官方經費挹注下,亦多有教育單位設置有歷史研究之機關,顯見沒必要再就還原歷史真相之業務,編列預算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編列897萬9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七)威權之存在,在於對和平理性的訴求表達給予打壓;而看到如總統蔡英文於108年9月19日出席民間頒獎典禮之行程,便發生了在到場前有民眾因想要到樂生療養院案有所陳情,卻遭蠻橫的架離。顯見,當今的威權存有,在執政的過程中仍可以見得,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又以沉默的加害者自居並從旁助長,實讓人覺得更加威權無比。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編列618萬5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八)當前,楊翠代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便屬違法之實,但卻不受司法不法之平復所及。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證,並無法源依據顯示行政院有經立法院之授予,而可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的時候,能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由行政院長指定1名委員代理,或是像中央選舉委員會由委員共推1人代理。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編列359萬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所受到社會信任程度的高低,自設立以來從未被詳盡證實過,但卻自以社會信任業務之重建角色為認知,實在是讓人不信任。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編列937萬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度之「第一預備金」編列,是為預算法第22條所規定。但是,若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同年度預算都只有編列5個月的情況下,實際對第一預備金又究竟有何需求,則不禁讓基層鄉親不禁感到疑惑且認為不必要。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第一預備金」編列31萬1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設定之平復司法不法任務,包括追究加害者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與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還原司法不法之歷史真相等工作。其中過去戒嚴時期受國家不法沒收之財產,至今仍未統合各部會盤點出確切之財產清冊作為國家研擬政策考量之基礎。 時間是轉型正義之敵人,為免財產關係越趨複雜及回應政治受難者期盼,相關「財產返還」之財產清冊整理及法源依據擬定不應再有所延宕。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9年僅存之6個月工作期間,就「遭國家不法沒收之財產返還議題」,整合各專責部會完成調查,提出完整的分析報告(包含清冊),並具體研擬出相關方案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供後續立法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鄭運鵬 鍾孔炤  (二)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7年5月31日正式掛牌,其法定之存續日至109年5月31日止,屬於任務編組之機關,提出總結報告後即宣布解散。距法定存續終了日未足1年。據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09年初擬定報告初稿,5月正式完成國家轉型正義報告,相關報告撰寫工程時程相當緊湊。 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目前對外委託之研究案共計5案,其中「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皆於108年12月結案;「促進臺灣轉型正義其基礎理論規範之研究」、「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委託研究案」等將於109年1月結案;而「威權統治時期校園與社會監控之研究」時程最晚,於109年3月結案,共計3研究案遲至109年始結案,又總結報告將以各研究案為基礎分析撰寫,恐因結案過晚導致作業緊湊,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確實掌握各研究案執行狀況,以免因研究案結案時間過晚而影響總結報告之完整性。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鍾孔炤 鄭運鵬  (三)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於成立2年後提出總結報告,並得延長1年。但在提出總結報告前,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中,仍具有與社會溝通之意義,相關的具體進度應適時提供,以讓外界了解轉型正義。 過去在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成立期間,該會網站上提供補償之政治受難者相關統計數據,包括補償人數、刑期、職業、省籍別、性別、年齡別等,此等數據皆有助於了解補償之進度,更有助於外界了戒嚴時期之概況。 為加強民眾對轉型正義之認識,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秉持資訊公開原則,網站上除即將上線的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外,應適時增加或更新例如歷次撤銷司法不法判決的人數統計、不義遺址清查、威權象徵統計、相關(補助)活動等進度。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管碧玲  (四)近年來外界不時出現對於轉型正義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之誤解,顯示對外說明釐清及宣導不足,亟需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擴散;此外,基於轉型正義係為整體之社會民主工程,有效之社會互動及共識對話,可促進大眾對轉型正義之理解及參與,並協助相關工作之推展,實為推動轉型正義之基礎。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統合相關資訊及既有資源,積極且迅速回應澄清外界誤解,並由民眾觀點出發,以多元方式提供民眾易於了解及接收之資訊及參與管道。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五)我國長達約40年的戒嚴體制對於臺灣社會曾有系統性的控制,情治單位吸收線民監控社會生活,亦時有所聞,然而線民之角色為何、是否應歸屬於「加害者」之一員,恐因個案而有天壤之別。再者,由於特務偵查及審訊之特性及手法,使部分政治案件難以明確區別「加害者」與「被害者」之界限。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建置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進行34至80年間政治檔案數位建檔、編碼等工作,除應依《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亦應妥為考量此種特殊情形,建立衡平歷史真相揭露及當事人隱私保護之原則與機制,避免日後檔案資訊之開放與應用不當,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以供我國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之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以來,於各地舉辦多場座談會、講座、導覽等活動,委託「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等多項研究報告,進行不義遺址類型測繪及調查、政治案件歷史與環境關係之基礎調查、花東原住民生活中的記憶政治徵集與威權統治之山地協力人員口訪計畫、在地記憶空間示範區域計畫,執行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及家屬身心需求訪談及社會溝通,辦理國、高中轉型正義教學環境調查,並舉辦多場轉型正義社區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109年5月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更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新階段的開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台灣解嚴30多年後成立,代表政府積極面對並展開轉型正義工作,前述工作之累積亦為台灣推動轉型正義之珍貴經驗。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以網際網路、實體展示閱覽等方式,將前述之豐碩工作成果開放外界參考閱覽。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5億3,646萬3千元,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項下「軟體購置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546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3,8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二)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中南部服務中心」編列2,45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三)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7,04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鍾孔炤 尤美女 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四)為配合員額精簡政策,行政院對現行工友員額管制採超額工友控管出缺不補、非超額工友缺額由現職工友移撥,不得新僱政策。立法院未來3年(109至111年)屆齡退休工友分別為15、10及15人,合計達40人,如果沒有預作規劃與準備,將可能使相關業務無法正常運作。爰此,要求立法院應就工友進用情形,及未來因應工友離退後相關業務調整、人力調度與進用來源等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尤美女  (五)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是立法院各處室中主要負責立法政策以及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的單位。惟查,立法院過去編列有「國會議事運作研究」之國外旅費,由立法院法制局派員到國外進行「國會議事相關議題」之研究,在實際預算執行中不但出國的目的地與預算原本規劃不同,而且所提成果報告的主題也與「國會議事相關議題」的目的不同。 另查,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人員編制大約在42至60人,109年度預算規模分別為130萬元與75萬元,這樣的人員配置與預算規模對於國家立法政策與政府預算研究、分析之質量都令人憂心。 最後,相較於其他政府單位的研究報告大都可以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或是「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公開查詢與閱覽全文,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的研究報告必須在立法院的網路網域內,經登錄後才能檢索、閱覽,實有違政府透明化的政策目標。 爰此,為提供質量兼備的研究成果,立法院應就(1)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進行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業務內容及預算規模進行調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說明,及(2)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應立即比照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於立法院官網公開其專題研究報告,以供公眾檢討、閱覽。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尤美女  (六)查立法院法制局應已就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助理人事晉用和專業法制、相關權利規定作出相當詳盡之研究。又,我國對於國會助理義務之法律規定包括:《立法院組織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遊說法》;惟相關規定仍有所不足。爰此,立法院法制局應就國會助理義務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法律),參考歐美日等國之立法例,作出研究,以為未來國會助理法制化之參考資料,並作成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七)查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法案之評估報告,已比過去即時(在該法案於委員會審查前)、納入性別平等和人權影響評估、舉辦專題講座及專家座談等;惟相較於他國國會幕僚單位,立法院法制局實有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之空間,如整理各個不同角度出發的爭點分析;包括行政部門、民間團體、利害關係人團體、學者(分不同學者觀點)等等,作出完整摘要,若提出建議參採之立場,應更清楚地指摘取該立場之理由。又,立法院法制局應適時提出事實性資料證據(甚至相關量化或質化研究),以佐證建議參採該觀點所基於之理由。 立法院法制局之角色在於審視行政部門之立法、或是行政部門及立法委員同時針對同個法律提出法案時,所基於之論點及相關佐證,以分析有哪些不足應補充、或是建議可以再修正之處,做為如第三方、較具有獨立性之修法意見補充者。立法院法制局也應該參考歐美日等國如法制局之國會幕僚職掌內容,以強化自身角色定位。爰此,立法院法制局就上述事項之相關改善措施作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八)目前立法院的新聞系統資料庫蒐集所有紙本新聞和許多網路新聞;惟許多重要網路新聞和即時新聞仍未蒐集至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新聞資料網站上。爰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評估應增列至新聞資料庫之即時或網路新聞,並與該媒體業者洽談成為會員,使國會掌握新聞能更加即時及完整。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九)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上各委員會的議事錄,要點擊至少6次才能找到特定日期的議事錄,而點擊次數過多或無意義點擊可能讓使用者覺得不便。若是要找尋特定會議的議事錄,尚需知道是哪一次委員會才能點選,且依照網站上所示之日期,是檔案上傳日期,並非會議日期,亦無法參照是哪一次的委員會。此外,聯席委員會的議事錄亦因無法確認議事錄,而未呈現在網站上。 其次,首頁「會議預報」欄位,是最直觀的方式提供外界立法院之議程,然而會議預報若議程是委員會的會議,其內容除了提供會議時間、地點、召委、事由外,有些議程內容有提供關係文書。又若議程是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卻無提供審查報告之關係文書,對於參與協商之各黨團、委員或是政府部會,十分不便。又若議程是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則內容全部空白。 爰此,為便利法案的審議及議程進行,請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於「會議預報上」欄位上,提供完整資訊,包括關係文書,並改善優化網站的路徑,以便利使用。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十)立法委員每年的法律提案量達上千案,每一法律提案都需要15位立委以上的連署,第9屆至今委員的法律提案數已達5,269案,相等於需要7萬9,035次以上的連署簽名,且每屆的委員法案提案量有增加之趨勢。然而,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立法院法律提案的連署方式仍舊是停留在人工簽署上,無法像電子公文或簽帳卡一樣,採用電子簽署,既浪費紙張,效率又明顯落後。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電子連署之方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一)立法院在進行法律提案之修正、立法過程中,針對修正動議之立法理由,由於各委員會運作不同,或在黨團協商、二讀時,對於立法理由的內容要求不一。因此,常在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法條異動之理由上,僅查的到「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失去了「透明國會」的意義。 立法理由是除了法條內容外,可以補足有疑義不明或爭議的參考來源,甚至法官在判決上亦常引用立法理由,顯見其重要性。 爰請立法院議事處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在立法院審理法案中協助完備立法理由及應有專門人員負責確認文字內容並建立除錯機制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鍾孔炤 管碧玲  (十二)國民勞動意識提升,社會對於勞動權益之關注日漸加深,針對「非典型人力」大量被政府及民間濫用之情況引發社會撻伐。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季皆彙整各中央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派駐人數資料。查108年第二季立法院運用勞務承攬人數為66人,然而比對立法院預算書或是查閱立法院網站,皆查無這66人之實際勞務承攬內容。 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以及民眾對於政府採購之公益期待,請立法院於網站公開「立法院運用『勞務承攬』各計畫之名稱、用人用途與人數」或公開於預算書之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管碧玲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1億9,34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7,009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吳志揚 尤美女 鍾孔炤 沈智慧 陳玉珍  連署人:管碧玲 何志偉 鄭運鵬  (二)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9,121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沈智慧 陳玉珍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管碧玲 段宜康 洪慈庸  連署人:何志偉  (三)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59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連署人:周春米  (四)司法院司法周刊於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迄今,每周報導司法院各項政策推展的最新訊息、刊登法學論文分享研究成果,有效增進實務與學術之交流,並設有司法周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第1、4版。但第2、3版迄今仍未開放,不利宣導及普及。 司法院應儘速規劃並開放第2、3版上網公開,以利各界讀者閱讀使用,達成宣導司法業務及交流法律研究、見解之目標。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段宜康  (五)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8.05百分點之差距,顯難在所餘2年內達成。 查101至108年8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05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32人最多(占64.39%),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3人次之(占30.73%)。 是以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未彰,爰要求司法院應提出積極改進之實施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六)據司法院107年10月公布之「107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8.7%,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8%,其間差距達18.1百分點;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信任比率下降5.3百分點,不信任比率更增加8.3百分點。 再據司法院107年12月公布之「107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僅占38.8%(非常滿意3.2%,還算滿意35.6%),45.6%覺得普通,另有15.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6%,不太滿意13.1%)。 上開2項調查呈現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另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亦不滿意,為國民司法信賴之重大警訊。司法改革乃政府重大施政承諾,爰要求司法院應積極主動將近年多種司法精進作為與改革計畫,以網路時代之創新思維向民眾溝通宣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七)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相關規定「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高至低,分為A級、B級、C級、D級及E級。」司法院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所屬機關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核定為D級機關外,其餘36個所屬機關均核定為C級機關;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1年內,配置1人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須以專職人員配置之。 查目前司法院所屬機關資安專責人員係採「委外人員暫代」方式進行規劃,於109年度新增編列資通安全經費3,639萬元,包括:36個所屬機關增聘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3,226萬元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等經費413萬元。 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係負責安全性檢測、資通安全健診、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等高技術門檻工作,多屬資通安全業務較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均委由民間辦理,恐將致業務不連貫與經驗無法傳承、資訊業務逐漸喪失主控性等風險。 爰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資訊基礎設施與資訊系統之整併、所屬機關之資安人力與經費向上集中及整合運用可行性評估或實施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八)109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預算為13億5,627萬7千元。對於部分案情簡易案件,開一次庭就給付2至3萬元,被媒體稱之為爽賺,有損法律扶助公平正義之形象。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酒駕公共危險罪等事證明確或案情單純之案件,研擬排除法律扶助之適用範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九)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1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逼近17萬件大關,依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推估,其中約43%可能交付家事調查,可能交付調查事件中約有20%的事件是實際交付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數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實應增補至最低所需員額,並依家事事件之成長逐年增補人力。 按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及107年度各法院家事調查官現有員額統計來看,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等4地方法院未補足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另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5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24次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於5年內,按家事事件量,增補家事調查官之人數。 爰請司法院儘速補足各地方法院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並提出按家事事件成長量之人力增補規劃,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108年6月19日施行。其中1項修正重點為,去除虞犯標籤,改為曝險少年,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及如何維護其健全成長權為評估重點。其次縮減曝險少年司法介入事由,由原來7類,減為3類,只剩「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作為辨識其行為徵兆,同時建置「行政輔導先行,司法作為後盾」機制: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曝險少年、或少年本人認為有必要時,得請求所屬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且少年輔導委員會經評估認為由法院介入較為妥適者,得請求法院一起協助曝險少年。 另為使行政機關有充分妥適的準備,給予4年準備期間,「行政輔導先行」將於1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過去行政部門較欠缺協助司法少年的經驗,而這正是少年法院團隊專長,為讓4年後行政輔導機制能順利施行,爰請司法院督促各地方法院與各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建立合作機制,及早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參與輔導司法少年之工作,以利輔導經驗傳承及建立合作默契,並就前開合作機制規劃與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一)受教育為少年之基本權益,故非行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時仍有接受矯正教育、技職教育及其他所需課程之必要,如法院因另案借提少年審理天數過長,將影響少年學習權益及矯正學校資源分配與運作。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兩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制成矯正學校分校)共被借提99名少年,其中有32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30日,甚至有數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百日。 為避免法院過長時間借提致影響少年權益,爰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督促各法院於借提執行少年時宜擬訂審理計畫,妥速審結,並主動與各矯正學校建立聯繫機制,定期瞭解少年借提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二)被告受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之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被告強制辯護範圍擴張,使辯護人的需求大幅增加。 目前強制辯護案件在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下,由「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法扶律師」承接,惟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逐漸廢止公設辯護人制度,已不再招考,各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數不足,因此司法院於107年8月16日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對外招募「約聘公設辯護人」,目前錄取6名,分別投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對於「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是否從例外成為常態?續任及考核由法院管考是否侵害獨立性?是否仍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規範?以約聘人員任用之身分保障是否完備?以及是否造成審辯不分、不當影響被告權益?外界多有質疑。 司法院應針對「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提出評估及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三)90年後我國採取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施行多年來,民間公證人的人數和辦理公認證件數逐年提高,顯見人民逐漸願意採用公證制度來預防私權紛爭。 惟民間公證制度實際運作上,各地民間公證人費用收取不一或辦理公、認證標準不同,時有所聞,導致公證制度之公平性受質疑。司法院應積極檢討現行民間公證人監督機制是否完備、是否有效落實,以保障人民公證之權益,並達成預防司法、疏減訟源之目的。 爰請司法院盤點並檢討我國民間公證人運作之現狀問題、監督機制及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四)大法官助理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其遴選任用應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惟目前實際運作上並無明確之任用方式,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審議中之《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法,如完成修法後,將大幅新增大法官助理之員額,協助未來憲法訴訟案件,其遴選任用更應有明確規範,以免流於恣意。 爰請司法院針對現行大法官助理之任用情況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五)本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要求相關部會2年內完成修法之意旨,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該法明定相關同婚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家事事件,未來將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同婚專法制度甫上路,涉及同性婚姻之家事事件數量有限,惟未來可預期法院審理同性婚姻家事事件之機會將大幅提升,又同性婚姻與家事法院過往處理異性婚姻家事事件之經驗有所不同,法院恐欠缺相關處理歷練。司法院應透過完善之職前與在職進修制度充實我國司法人員相關法制知識與性別觀念,培養尊重多元與差異之精神,達到同理當事人之目的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程序之中。 爰請司法院督促法官學院與各法院針對所屬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官、司法人員、社工、家事調查官及調解委員等,開設同性婚姻法制介紹與性別觀念等相關課程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為承接同性家事事件預先做足準備。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管碧玲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5億1,87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673萬3千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4,846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306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212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53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403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2,130萬1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1,867萬4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0,373萬4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523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3,184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238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7,312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0,421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1,6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0,458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5,304萬1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589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0,381萬3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3,518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6,858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4,333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34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4,199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5,852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2,742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5,24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01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15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027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201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9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8,869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90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09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911萬3千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6,83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04萬7千元,凍結60萬元,俟將考察或成果紀錄公開上網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尤美女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不足,僅有第10條之「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銓敘部表示該法修正草案最遲將在108年12月陳報考試院審議,並配合後續的法制;惟時程將無法於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該法修正案之審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適用公投之解釋應透過函釋處理,比如考試院於99年1月14日曾解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7條、第9條有關限制參與政治活動的相關規定,都採最低密度之限制,並且以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作為限制要件。該函釋應適用至公投程序上。又,依照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第2項「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該行政資源之定義,以及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的解釋,應有適用公投程序之相關解釋。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亦有研議修正以俾使公務人員於公投程序中恪守行政中立之必要。爰此,建請考試院儘速提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三)查第13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有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23人,共24人;成員主要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防部、教育部、全國教師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軍公教人員派任代表出任;任期自108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1任2年。 檢視近年會議紀錄,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比率偏低,多指派代理人或請假未出席。以107年度為例,召開6次會議中,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幾乎皆未達五成,其中該年度第104次會議之委員親自出席比率更僅有三成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係由考試院長聘(兼)任,產生辦法亦由考試院擬訂。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委員之出缺席情形,研修聘任委員辦法以改善前述親自出席比例低落情形,並於3個月內將研修方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四)自107年起,考選部已連續2年公布司法官、律師第2試法律專業科目的評分重點,各界反應良好,除有助於提升考試資訊透明度,亦提供應考人作為學習及檢討的參考。 參照考選部選秘二字第1081100136號之函文說明:「目前各法律專業科目均已全面建置題庫試題,題庫小組運作相對成熟穩定,且獲得法律專業社群之認定與投入。」顯見法律專業科目之部分,就持續性的評分重點公布已有高度共識,惟目前仍未將此類考試評分重點公布予以法制化,難以確保制度長久推動。 考試院應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典試法》或相關考試規則,將司法官、律師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重點公開予以法制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五)109年度考試院於「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之「資訊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617萬3千元,其中辦理「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為新增業務,經費概估246萬9千元。經洽詢該院表示,為逐年擴充該院共構機房軟硬體設備並整併所屬資訊系統與關鍵資料,最終建立考試院體系專屬資料中心。109年度重點工作項目為預計整併國家文官學院之部分官網資料庫與ISO27001委外業務。 又行政院108年4月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將提出可能危害國家資安的產品品牌清單;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有函釋,各機關採購時,若是認為對國家資安有所危害,可以主動禁止採購。爰此,考試院應將本「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後續招標文件妥訂設備、系統之來源國、規格等,提出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六)考試院及所屬機關,長期以業務費之業務承攬編列人事費,109年考試院14人625萬3千元、考選部14人800萬元、銓敘部12人646萬5千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人200萬元、國家文官學院19人974萬2千元、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10人471萬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2人19萬2千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2人388萬7千元。經查過去考試院等機關係委外人力派遣為之,在行政院宣示110年「派遣歸零」後,考試院及所屬即改以勞務派遣為之,「名為承攬、實為派遣」成為「UBER考試院」、「共享考試權」,這與政府派遣歸零,期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僱用及指揮監督權均回歸同一雇主的精神相違背,恐導致勞工權益更加惡化,爰請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研議勞務承攬人力改為臨時人員聘用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七)依照我國憲法,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然而,如何定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未有定論,雖然專技人員經過國考取得執業較具權威性,但是專技人員之執業,不同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順應瞬息萬變的產業發展及市場需求。現況下,金融相關證照亦有透過民間專業機構取得證照,反而較貼近市場所需人員之資格,因此產生不同體制。例如,保險代理人由考選部辦理證照考試,但保險精算師卻由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辦理證照考試,兩種是否都算是專技人員,但卻是兩種不同取得執業之管道。 爰此,建請考試院應就專技人員之原則定義及範圍予以釐清,並評估如何增進其考試或所需訓練內容,與職場或產業特性的連結,並檢討是否由國家辦理考試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以期符合職場所需。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尤美女  第2項 考選部3億7,02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7年11月8日考試院院會決議修正律師等9種專技人員考試之國文科目,其中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的國文科目題型修正為作文;而中醫師考試國文科目題型,則修正為作文及翻譯,前開修正於108年6月後舉行的各該考試施行。 至於其他公務人員考試之國文科目類型,除108年起因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合一舉行,司法官考試國文科目與律師採同一試卷,刪除公文及測驗試題外,其他公務人員國文科目類型仍未予以修正。時任考選部長於107月11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表示3年後會提出舉辦成效,再考慮是否推廣到公務人員考試。 考選部仍應每年持續就各項考試之國文考科評估修正必要及可行性,並逐步推動公務人員考試國文考科之修正。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二)103年時曾發生2位警察特考水上警察類科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外洩試題給學生,嗣後考試院會決議擇期重新舉行考試,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及費用,亦損害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日前1名典試委員,因涉及利用擔任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組召集人之機會洩漏考題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國家考試首重公平,考選部應積極事前防範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工作之人員從事洩題等妨礙考試公平的行為。 考選部應就此事件如何處理補救,以及對如何預防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工作之典試、命題、審查、閱卷委員等有違考試公平之情事,提出具體檢討或改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三)為興建國家考試園區,行政院於100年5月即核准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共1,370坪,作為該園區預定用地。考選部並於103年辦理委外建築師評估及規劃園區之未來興建方向等相關事宜,但相關預算全數保留未執行,乃因是項園區興建計畫於提出前,即知存有部分土地遭占用之爭議;被占用土地為其中0498地號,占用戶為監察院退休職員總計興建11棟房舍使用中,業經多次協調並發函終止借用限期搬遷返還土地均未果,致影響後續計畫進行進度。 又考試院於105年8月間召開會議,決議略以:「未來國家考試園區規劃將朝縮小興建量體為目標,並配合國家考試發展趨勢,維護應考人權益,規劃用途及使用空間。」且行政院於108年8月28日函復考選部表示,請優先運用現有廳舍重新整修,並將適時協助支應相關經費需求。爰此,考選部應審慎評量繼續興建國家考試園區之可行性,並提出參酌行政院建議以優先運用現有廳舍之方向、有效排除土地占用情事進行之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四)我國監所收容人數年年超額,戒護收容人力比為1:10.1,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鄰近先進國家許多(日本戒護比為1:5.4、新加坡為1:5.9),基層人員處在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下,其戒護工作負擔過於沉重,易使戒護安全之風險升高。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近年來逐步補足員額缺口,四等監所管理員二試錄取人數少於機關需用人數,所開之缺額仍不足額錄取,尤以二試體格檢查之標準,較於同類型高風險之公務人員要為嚴格,造成無法將正式監所管理員之員額補足,亦間接致生法務部矯正署大量使用專案約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保障更為不周之臨時人力,以暫時補充人力缺口。 綜上,爰請考選部應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就體格檢查部分標準參酌同類型高風險之公務人員進行調整之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鄭運鵬 尤美女  第3項 銓敘部243億7,487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7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二)銓敘部於108年6月22日經外部檢舉情資始獲知國外網站揭露銓敘部所掌理的文官個人資料,揭露欄位包括身分證字號、姓名、服務機關、職務編號、職稱,總計遭外洩資料58萬9,991筆、影響人數為24萬3,376人,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將此次事件列為最嚴重的「三級資安事件」。 雖銓敘部經清查後認外洩資料屬104年3月下線之舊公文管理系統內自94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間之歷史收文基本資料,並稱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逐一通知受影響當事人,惟所遭外洩揭露之資料為國家公務員個人隱私資料,有民間資安專家認為網路所流傳資料檔案編碼為簡體中文,推測資料係經中國方面整理後流出,實屬重大;民間律師估計如受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銓敘部申請賠償(每人每1事件賠償500元至2萬元),賠償總額將達2億元上限。 該案後續已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及法務部調查局立案偵辦,且監察委員亦已申請自動調查,然因係近年重大之政府資安漏洞,爰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就該案之行政調查、檢討、危害評估、改進措施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三)查108年銓敘部驚傳有高達59萬筆文官服務單位、職稱等個資外洩,並遭國外網站揭露。銓敘部證實108年6月22日接獲外部情資知悉國外網站揭露疑似該部所掌理之個人資料59萬餘筆,影響範圍包括:94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間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送審人員歷史資料,實際影響人數為24萬3,376筆,欄位包含身分證字號、姓名、服務機關、職務編號、職稱。銓敘部表示疑似外洩資料之資訊系統早已於104年3月下線,又隨即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向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進行資安事件通報。後續並進行單位資訊系統之主機存取紀錄備份存檔等證據保存工作,包括對所涉系統主機進行資訊安全掃描工作,再接續其他主機端之各項伺服主機及資訊室承辦人員之個人電腦全面資安掃描,以利爾後遇可疑弱點可即時完成修補並保留相關查證檔案;108年7月中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完成該部之資訊環境資訊安全檢測及資安實地稽核工作。 爰此,銓敘部應落實硬體設備安全管理、定期稽核及持續教育訓練等基本資安防護工作,針對特定系統加強防護及建立緊急應變程序,依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所提建議,逐步規劃全面資通安全系統結構性之調整及建置計畫,以達最高資安防護等級要求,並將相關措施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四)《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在36年8月2日由國民政府核准訂定發布,隨時代潮流,風俗習慣早已改變。目前勞工父母喪假8日,公教人員卻高達15日,在目前習俗改變之下,爰要求銓敘部發函給中央及地方機關蒐集統計107年公務人員有關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之使用情況,並於109年1月底前函復立法院,以作為厚生簡葬政策假別調整之參考。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五)我國政府進用之契約人力,廣義包含約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其中,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勞動條件已獲得「勞動基準」之保障。 然而政府進用之契約人力,俗稱之約聘僱人員反而在諸多勞動條件上有低於「勞動基準」之情事。例如:缺乏資遣費設計,就業安定保障不足。縱使政府之契約人力,在契約性質上因屬於公法關係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勞動基準」之核心內涵,即在於保護所有受僱者「最低的勞動基準」,不應因是否為公法關係而有不同之勞動基準。作為受僱於政府之契約人力,在人民情感期待上更不應該低於所有「勞工」適用之法律基準。尤其在資本主義就業風險不斷增加的當今,針對政府契約人力的「資遣費」保障更顯重要,約聘僱人員缺乏資遣費的問題,更應檢討改進。 經查,聘用人員屬於考試院管轄之人員,而約僱人員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權責。爰請銓敘部針對「聘用人員資遣事宜」進行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鄭運鵬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8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來陸續發生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矯正或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其安全及衛生顧慮之高風險人員,其所執行公務之風險較於其他類型公務人員高,惟其防護措施或長期健康追蹤機制不完善,易受職業災害之影響。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108年7月提出修正草案,並於9月送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決議,相關規範結構已較為嚴謹,惟對於公務員所提供之保障密度稍嫌不足,對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恐有保護不周之嫌。 綜上,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全面檢視各種類公務員之職業災害風險,並將應屬於高風險、長時間輪班之公務員,惟尚未列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節者,例如:監所管理員,進行草案修正之研議;(2)就新修正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保護不周延之部分,例如:缺乏第三方監督機制及基層向第三方申訴機制、專業職業病認定機制及職業災害認定量表、提升高風險公務員之長期追蹤健檢機制等,(3)實務操作上各防護機制有無落實進行全面盤點及監督機制之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二)查109年度辦理「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計畫,主要係因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資訊機房與考試院共構,每年自行編列經費維護伺服器、交換器、儲存設備及各項業務系統、行政支援系統及資料庫,資料庫及虛擬機備份均在同一機房執行,遇災害發生時之防護能力不足,爰於109年度編列「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經費215萬元(預計購置設備之品項及經費需求),計畫執行方式為於異地建立系統備份(規劃地點:國家文官學院),並以網路專線連線方式進行定期完整備份及每日差異備份;預估效益為系統及資料庫備份可由原先7日完整備份量擴充至60日以上完整及差異備份量,另遇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損毀、竊取、洩漏、竄改、違法利用、設備破壞)時,可立即自異地取回備份虛擬機及資料庫。 又行政院108年4月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將提出可能危害國家資安的產品品牌清單;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有函釋,各機關採購時,若是認為對國家資安有所危害,可以主動禁止採購。爰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將該「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後續招標文件妥訂設備、系統之來源國、規格等,提出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受理公務人員提出之保障事件類型包括復審、再審議及再申訴,據該會統計資料,103至107年度之各該年度新增受理案件數分別為923件、856件、788件、913件及9萬3,968件;其中107年度受理案件量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主要係因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於當年度7月施行後保障事件大增,又108年度截至8月底受理案件為705件,已回歸正常。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受理保障事件後,其審議處理結果有「審議決定」及「非經審議決定」(含撤回、移轉管轄及調處等)2類,統計該期間之各年度已辦結案件約800件,平均每年結案率八至九成間,又106年度案件結案率僅72.8%,主要係因12月15日始接獲受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提出之189件懲處事件再申訴案。而107年度則因年金改革方案於7月施行後,該會受理之保障案件量爆增且多集中於9至10月間提出,截至年底總計受理案件9萬3,968件,雖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辦理期間並僱用部分臨時人力協助,惟至107年底已審議完竣案件4萬5,945件,尚未辦結須留待下年度繼續審議案件4萬8,291件。 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為保障復審人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研議延長復審事件處理時間之適當標準、適時通知復審人需復審時間、研析相關司法裁判及實務見解使公務人員及時知悉可能涉及權益救濟事件保訓會處理之依據,以減少非必要之保障事件提出數量,並就前述事項之研議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鄭運鵬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7,534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42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考試院,依官網所揭第13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23人,共24人,成員主要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防部、教育部、全國教師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軍公教人員派任代表出任,任期自108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1任2年。 然檢視近年會議紀錄,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比率偏低,多指派代理人或請假未出席。以107年度為例,召開6次會議中,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幾乎皆未達五成,其中該年度第104次會議之委員親自出席比率更僅有三成三。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督促各機關派任之委員親自出席會議,減少代理甚至請假未出席,並將相關改善措施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44萬5千元,照列。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732萬3千元,減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4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084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監察院為提升調查能力,加強專業調查,於87年間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增設監察調查處,置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襄助監察委員調查案件,重要性可見一斑。惟查,近年「核派調查案件類計案數」不斷攀升,從104至107年間,一路從424、694、1,007到1,548案,導致基層調查人員加班問題日趨嚴重,此外,亦有基層人員反映勞逸不均、升遷不易等問題。監察院應通盤檢討調查官制度並提出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連署人:段宜康  (二)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有其重要性,比方過去對於司法冤案調查引發之冤案救援有其一定顯著貢獻。但就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涉及到司法案件時,似乎仍未看到如何界定兩者之界線,外界也有許多疑慮,認為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時已經干預司法個案。 另一方面,現行監察院得以發動調查權之要件不明,其人力編製或經費撥用又難以從事重大棘手案件之調查。因此,監察院應釐清其調查權究竟是屬於問責性調查(是否為彈劾違法失職公務員或司法官、針對司法官之調查啟動標準、和既有法官評鑑機制之關係、不符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時監察院可否調查)?或是非問責性之調查(是否為司法冤案救援調查案件、是否針對涉及司法判決定讞之案件調查)?且針對上述各種不同樣態之調查權行使,監察院皆應建立調查權發動之要件和正當程序(比如調查是否應採公開原則、人證或關係人調查程序、是否得委任律師等等)。 爰此,請監察院就上開事項予以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評估及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三)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依監察院109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公務車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車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輛及一般公務用機車1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 該院公務車輛中除大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外之首長(含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輛實際達32輛,逾現有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且近年來該院編列汰換公務車輛之次數頻仍,包括101年度汰換11輛、105年度汰換16輛及106年度汰換1輛,109年度再編列副院長座車汰購預算,汰換情形恐有浪費之虞。 爰要求監察院應於1個月內就該院車輛調度、分配、運用、養護、汰換、更新計畫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鍾孔炤 尤美女  (四)為促進古蹟永續使用,監察院於102年提出「國定古蹟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計畫」,經行政院審查後於104年核定總經費7,100萬元,並納入古蹟外牆冷氣系統更新費用300萬元併案招標,合計可用預算數7,400萬元,自105至108年度循預算程序逐年編列辦理。 惟查該計畫各年度之預算執行率欠佳,105年度編列預算2,300萬元,於年底辦理保留;106年度編列預算2,000萬元,於年底再度辦理保留3,862萬1千元;107年度編列預算2,001萬4千元,年底累積保留2,694萬9千元;108年度至8月31日止,支付數占該年度可用預算數僅36.62%。 監察院及臺灣博物館鐵道部兩大國定古蹟,乃國家首都台北市交通樞紐各據東西之國家門戶級重大文化歷史景觀,爰要求監察院應切實掌握工程進度,並需於108年底完成計畫各項工事,並加強未來古蹟夜間景觀意象之優化。 提案人:管碧玲 鍾孔炤 尤美女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8億2,23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7億7,35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鄭運鵬 鍾孔炤 尤美女 洪慈庸 何志偉 周春米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二)《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和《行政罰法》之沒入,兩者法律效果一樣,然而《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嚴格之刑法沒收,有機會發還部分財物,然而較寬鬆之行政罰沒入,卻毫無機會發還財物,顯然有失公平及比例原則。爰要求法務部研擬將《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精神,納入《行政罰法》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三)自98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以來,我國歷經2次國際審查,審查報告均提出建議,要求我國應於刑法中,制定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所定義之酷刑罪,作為獨立之犯罪類型並施以適當刑度。 以刑度為例,《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第126條因濫訴追訴處罰、凌虐人犯而致重傷,其刑度與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致重傷之刑度並無二致,似有未妥。 法務部應通盤檢討我國禁止酷刑之相關規範,其規範主體、構成要件是否符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定義之「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職權之人,所施予或教唆、同意或默許下」、「向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報或供狀」、「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或涉嫌之行為」、「為恐嚇或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歧視」,「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要件,並檢討各該罪之刑度是否適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四)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08年8月底止,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待執行金額為1,662億8,100萬元,其中屬滯欠大戶之待執行金額達849億7,000萬元(占各給付義務案件待執行金額約5成1),待執行比率92.16%,為近6年(103至108年8月)間最高。 另統計至107年12月31日止,滯欠大戶未結件數為8,493件,待執行金額959億8,800萬元,經分析其中超逾6年以上未結案件計2,168件、待執行金額557億2,400萬元,占整體滯欠大戶案件待執行金額之58.05%,金額龐大且有違公平正義。 爰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上述列管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之執行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洪慈庸 尤美女 鍾孔炤  (五)109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885萬6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執行案件處理」業務計畫編列13億2,316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 惟查102至107年度之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分別僅60.4%、53%、50.0%及56.7%,106年度甚且創新低。次查同年度間之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件數介於315萬餘件至638萬餘件,占總件數之比率介於58.3%至68.6%居首,顯示該類未有任何徵起金額與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驚人。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全部發憑證」係指移送金額全部未能受清償,發給執行憑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曾函請各分署就監理案件未經查詢各金融機構帳戶存款餘額者,不得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減少無執行實益之憑證核發,然前開統計可見成效未彰。 爰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上述行政執行結案率過低、全部發憑證結案比例過高之改善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六)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 惟截至108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30案(占87.45%),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3案(約占12.55%),其中法律案25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除有22案法律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外,餘3案尚於各機關研議中。 按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施行迄今已近10年,早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3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要求法務部應持續積極促請各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修訂相關法規命令之檢討。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七)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係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觀護人考量社會勞動人之工作職業、專業才能、學經歷等因素,指派至適當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服務。 法務部自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起即聘用觀護佐理員協助觀護人執行是類案件,聘用人數自99年度之253人,減為100及101年度之236及235人,102年度(含)起均維持228人,年度相關經費約1億餘元。109年度「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計畫科目項下編列「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僱用觀護佐理員228人,經費1億2,194萬8千元。 惟查99至107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案件自99年度之1萬8,488件,減為107年度之1萬2,934件,減少5,554件(減幅30.04%);又履行完成件數自99年度之1萬65件,減為107年度之5,788件,大幅減少4,277件(減幅42.49%);且履行未完成件數自103年度起,連續5年超逾履行完成件數;加以履行未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自99年度之36.0%攀升為107年度之51.0%,增加達15個百分點。 鑑於上述易服社會勞動計畫之執行成效不佳,但計畫經費均依往年編列,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該計畫執行成效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4,796萬1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149萬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3,871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細查政風機構預防貪瀆不法的相關統計,在社會參與、廉政宣導及獎勵廉能等指標上,法務部廉政署近4年皆明顯下滑。舉社會參與指標為例,從104年1萬6,714件下滑到107年7,407件,而廉政宣導指標則是從104年2萬1,768件到107年1萬0,526件等,這代表各機關政風系統和民間的隔閡已巨幅擴大,不禁讓人質疑有無為民推動廉政的決心,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二)中央廉政委員會是設置在行政院內的特設機關,並以行政院為名義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為我國廉政政策之中央統籌機關。按《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該會之執行長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且,在法務部內,則是由法務部廉政署作為中央廉政委員會之會務幕僚機關,且需按每半年(6個月)召開一次之原則來運作。然而,經查中央廉政委員會於107年11月的第21次會議召開後,已達330多天未再召開,實讓各界懷疑法務部廉政署於內閣中推行廉政政策之力道是否足夠?更擔心若行政院、法務部無心召開,則法務部廉政署又可如何主動推行?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即依設置要點如期辦理。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揭弊被逐漸視為提昇公共課責與廉政文化之重要手段,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違法情事,部分係有賴於內部人員之揭發所為。相對於內部組織外之一般民眾,因不法情事之發生本身具有高度隱密性而難以察覺,如果係組織內的內部人員,因居於知悉不法的最佳位置,對弊端之發生與經過,可能持有最直接之事實與證據,若能積極主動揭發,將有效防止違法情事持續擴大,對於公共利益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將有所助益。 然而若揭弊者之保障配套措施、宣導計畫不足,抑或民眾無法熟知揭弊管道以及揭弊範圍時,對於社會所期待之公共利益及即將立法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效益將成效不彰。 綜上,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研擬相關計畫,例如:社會教育宣導、公益揭弊者保護中心設置,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以達《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9億9,91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7億4,915萬9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二)有鑑於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業務推展成效越漸良好,當前如基隆監獄、自強外役監、花蓮看守所、岩灣技能訓練所等多個署內機關,皆已逐步推動電子支付購買。然而,法務部矯正署實則應將電子支付之推動,全面的落實至每一經營商品展售的機關,並增加電子支付之平台,最終方能帶動有關業務的真正深化,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及占比均呈增加之趨勢,以法務部矯正署獄政人員為例,長期面臨正式人力不足問題,我國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鄰近先進國家許多。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已補充正式員額予以法務部矯正署,惟人力挹注明顯係不足以改善戒護人員之工作環境,況各矯正機關仍大量使用短期過渡性的臨時人力(186名專案約僱人員以及814名職務代理人),其所身處與正職管理員同為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卻無危險職務加給,確有同職不同酬之嫌。 綜上,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參酌行政院79.12.24.臺79人政肆字第53044號函以及108年9月12日行政院第3668次會議「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報告」、《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分別就薪資結構中之薪點折合率抑或報酬薪點進行研擬,以改善約僱人員之待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何志偉  (四)監所管理員長期面對監獄超收狀況,以及不合理之勤務排班配置與加給,致其勞動條件惡化,以致於部分班表出現連續工作25小時之情狀,對於此種班表之監所管理員,將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亦對受刑人之復歸效益大打折扣。據此,法務部矯正署為了改善各監所之排班制度,107年為此針對全國基層管理員、主任管理員及科員進行全盤之調查。 綜上,基於公開透明原則,使外界知悉基層人員之想法,透過外部參與力量,提升監所管理員之勞動權益。法務部矯正署應提供問卷內容、調查方式時間地點、樣本數、統計方式、統計資料分析、相應制度分析及模擬、該次調查之信度與效度之調查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五)監獄為我國執行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的矯正執行機關,然長期以來即存在諸多因設施不足,例如:飲用水水質不佳,長期飲用之下將嚴重影響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狀況,而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綜上,法務部矯正署就(1)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學校或矯正機關之飲用水設施、自來水接管率等進行全面盤點;(2)以水質較為劣等之機關,作為優先改善之目標,且提出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以漸進式改善各機關之飲用水水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六)囿於我國社會對於復歸體系長期漠視,致使監所管理員人力資源長期嚴重不足,故法務部矯正署開始進行智慧監獄之建置,強化我國矯正機關的安全,發揮矯正人力最大效益、提升機關行政效率,減少人力的迫切需求,並進一步藉由科技提升受刑人人權,以降低監所管理員之勤務總量。 經查,部分矯正機關對於科技設備之使用無法完全落實,致使法務部矯正署所推行智慧監獄計畫之效益大打折扣,而無法有效降低勤務量,故法務部矯正署應向各矯正機關之監所管理員廣為教育宣導且加強落實使用科技設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七)各司法機關使用人力,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恪守尊嚴勞動(Decent Work)原則,是故使用約聘僱人員不應有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例如:約僱人員係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契約採1年1聘(僱)方式進用之臨時性、定期性人員,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1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1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1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5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若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者,得繼續每年約僱1次,故屬於定期契約。設若前後契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均大致相當,僅因機關內部人事行政作業,致生前後契約發生間斷期間,將對受僱人員之年資計算發生未銜接之效果,進而影響其特別休假等之權利。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調查其所屬之機關是否就人力資源機關內部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用人狀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八)隨著我國人口邁入高齡化,監所也面臨受刑人「高齡化」的問題。如果以60歲作為高齡者的區分,目前我們監獄受刑人中60歲以上的受刑人數逐年增加。依照法務部的統計,從99至107年,60歲以上的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從1,173人上升到2,390人;60歲以上的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占全體受刑人的比例也從3.15%,上升到6.64%,高齡的受刑人占比逐年升高。 高齡者隨著年齡增長生理機能退化、容易罹患疾病,對於監所管理亦是挑戰,監所應配備相關硬體設備的資源及日常照護處遇方式,例如:止滑或扶手等無障礙設備,以降低意外發生風險。爰請法務部盤點各看守所及監所相關設備是否充足並提出高齡者處遇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九)受教育為少年之基本權益,故非行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時仍有接受矯正教育、技職教育及其他所需課程之必要,如法院因另案借提少年審理天數過長,將影響少年學習權益及矯正學校資源分配與運作。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兩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制成矯正學校分校)共被借提99名少年,其中有32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30日,甚至有數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百日。 避免法院過長時間借提致影響少年權益,並非只是司法院的監督責任,維護少年受教權利,法務部矯正署亦責無旁貸,爰請法務部矯正署主動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建立聯繫機制,利其定期瞭解少年被借提情形,並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就執行中少年被借提之情形建立公開統計資訊,以供社會大眾檢視及監督,前開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何志偉 鄭運鵬 鍾孔炤 周春米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7,81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當前定期舉辦之「123聯合拍賣會」等拍賣有關業務,已開放了民眾透過電子支付繳款。因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理當積極朝線上拍賣之方向研擬開放,方可真正落實便民目標,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6,832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億7,443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98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845萬5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416萬5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536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91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3,827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7,243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3,282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億7,973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2,714萬9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260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億3,122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1,034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8億9,866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563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628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7,709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6,558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473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1,002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295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9,934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96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1,071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8,944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744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347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759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6億5,55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立法院通過108年度法務部預算案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各級單位向業者在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部分,應逐步建立統計機制,鼓勵各級單位相關人員參與,且在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應在提出前審視其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適當性以及比例原則,以避免侵害個資。但法務部調查局至今尚未有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之相關統計,也未建立統計機制。爰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附帶決議並建立定期統計之相關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何志偉 鄭運鵬 鍾孔炤 周春米  (二)鑑於中國等國際駭客經常攻擊我國政府單位網路,意圖癱瘓關鍵基礎設施的運作,故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防護」納入資安防護演習重要課題,強化整體資安防護及緊急應變能力。雖身為全國機關安全保防,職司國家重大電腦犯罪防制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日前與台電簽署資安聯防合作備忘錄(MOU),以利日後提供事前資安情資及鑑識人員支援,加速資安事件處理速度,確保供電安全可靠性,但基於關鍵基礎設施乃包括能源、交通、水資源、金融等領域,故其系統或網路之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將對國家安全、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爰此,法務部調查局應將保防與資訊安全工作進行結合,逐步協助各國營事業資安防護能力,推動「資安聯防」等相關合作,遏止駭客攻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之運作。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鄭運鵬 周春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及周召集委員春米分別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