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分別請委員會召集委員說明。 請財政委員會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費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交通委員會童召集委員惠珍補充說明。 童委員無補充說明。 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段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分別經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按各委員會審查單位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部分(二讀)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1款「稅課收入」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1兆6,795億9,200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部22萬4千元,照列。 第77項 國庫署19萬9千元,照列。 第78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9項 臺北國稅局15億5,784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高雄國稅局5億0,720萬9千元,照列。 第8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6億4,481萬3千元,照列。 第8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0億5,400萬元,照列。 第8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9,083萬3千元,照列。 第84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5,660萬7千元,照列。 第8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6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3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4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5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10萬元,照列。 第68項 財政部20萬元,照列。 第69項 國庫署5,546萬2千元,照列。 第70項 賦稅署83萬9千元,照列。 第71項 臺北國稅局1億8,365萬1千元,照列。 第72項 高雄國稅局4,252萬3千元,照列。 第73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043萬5千元,照列。 第74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542萬3千元,照列。 第75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30萬9千元,照列。 第76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8,100萬1千元,照列。 第77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8項 財政資訊中心2,688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5萬3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82萬7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5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88項 財政部228億7,122萬8千元,照列。 第89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0項 賦稅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北國稅局243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高雄國稅局107萬4千元,照列。 第93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398萬1千元,照列。 第94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72萬2千元,照列。 第95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92萬4千元,照列。 第96項 關務署及所屬222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202億5,282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財政資訊中心76萬9千元,照列。 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6萬1千元,照列。 第219項 銀行局3萬7千元,照列。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4千元,照列。 第222項 檢查局1萬5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9,187萬9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5項 財政部原列118億5,843萬1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23億5,843萬1千元。 第6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4億6,979萬6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684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捐獻及贈與收入」部分。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主席: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1萬5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67萬3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2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87項 財政部4億1,630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國庫署29億8,411萬9千元,照列。 第89項 賦稅署1,331萬5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北國稅局2億5,005萬3千元,照列。 第91項 高雄國稅局4,547萬6千元,照列。 第92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5,563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320萬1千元,照列。 第94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842萬8千元,照列。 第95項 關務署及所屬2,448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3億7,765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1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萬9千元,照列。 第219項 銀行局26萬7千元,照列。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6萬8千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7萬1千元,照列。 第222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6億3,274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30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5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400萬元、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2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2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2,50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376萬6千元,係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核編,並控管預算執行以有效控制歲出規模。惟近年來部分主管機關,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未能加強督考,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401萬1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部分機關因事前規劃欠周導致預算編列未能核實;或因執行能力欠佳、未能積極,導致計畫進度落後,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三)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綜合統計業務」項下編列2,657萬6千元辦理各項統計業務,公務統計原始目的與如今的用途不盡相同,因此在運用時有其侷限性,隨著網路日趨普及,公務統計取得的資料愈來愈豐富,政府統計部門除了致力於傳統的調查工作,更應精進公務統計的運用,以探索台灣經濟社會的成長所面臨的問題,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四)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國勢普查業務」編列4億8,607萬9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五)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運」編列3,466萬3千元,係精進優化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功能。鑑於雲端運算及網路服務等技術日趨成熟,可藉由跨機關共用資訊系統,提升行政作業效能,避免各機關重複投入人力、財力資源之情形。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除應督促主管部會整合內部處理作業流程外,後續仍應落實各機關自行開發相近系統之控管審核作業,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加速推動該系統之推廣運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執行及審核作業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六)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主計資訊系統」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運」分支計畫編列3,466萬3千元,係執行「經費結報系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推廣計畫」,針對經費結報系統及薪資管理系統依使用機關需求,精進優化系統功能,並持續推廣運用,鑑於雲端運算及網路服務等技術與運作環境日趨成熟,可藉由跨機關共用資訊系統,提升行政作業效能,故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速推動前揭系統之推廣運用,並節省共通性系統開發成本,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蔡易餘 施義芳  (七)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統計法規定辦理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鑑於是項普查蒐集資料甚為龐大,需投入相當之人力與物力,行政院主計總處宜充分善用大數據等科技技術,整合各機關公務現有登記資料,並連結相關資料庫,藉由各單位公務統計輔助普查資料之蒐集,以降低調查成本,亦可將普查資料回饋各主管機關資料庫,俾與其原始檔案連結與應用,以深化調查成果運用,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就如何運用資訊科技提高普查業務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蔡易餘 施義芳  (八)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編列277萬2千元,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等所需經費,另於「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特種基金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分支計畫編列64萬7千元,係辦理審核各特種基金會計報告等會計事務處理,並加強督導考核各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之查察等業務。經查107年度決算中央政府78個非營業基金營運結果,計有39個基金發生短絀,包括內政部所屬營建建設基金、國防部所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31家虧損)、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經濟部所屬經濟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另前揭基金連續3年發生短絀者包括營建建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26家)、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及水資源作業基金(詳附表1),營運績效有待改善,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就加強輔導各基金落實開源節流措施、改善營運短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附表1:105至107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營運短絀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基金名稱 105年度短絀 106年度短絀 107年度短絀 營建建設基金 -1,579,849 -4,090,754 -3,741,848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4,025,584 -9,342,765 -4,676,067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彙總) -4,024,716 -3,612,217 -2,360,034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353,143 -348,497 -390,867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3,213,008 -2,703,273 -2,541,794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8,151 2,045,986 -27,723 經濟作業基金 -72,086 1,224,908 -185,917 水資源作業基金 -884,281 -261,904 -875,854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327,532 -324,939 -468,181 資料來源:整理自審計部105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資料(附冊-非營業部分)。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蔡易餘 施義芳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2,458萬2千元,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2,408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3,015萬3千元,主要為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109年度審計部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審計訓練」277萬5千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請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三)109年度審計部預算案「縣市地方審計」編列966萬6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四)近日媒體揭露,有廠商以庇護工場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名義,優先承包政府採購項目。然記者實際探查該庇護工場及團體所登錄之地址,建築為一般平房無生產機具,且現場並無身心障礙者執行業務,導致外界質疑主管機關放任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卻名不符實之廠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優先採購遵行事項之辦法,依據該條衛生福利部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各機關得優先採購身障廠商之產品及服務。該辦法第6條規定,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另據勞動部主管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3條,地方主管機關為瞭解庇護工場經營管理之狀況,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就工場有無確實營運或依設立計畫書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並得派員查核。惟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適用優先採購之廠商有無如實僱用身心障礙者生產物品或提供服務,其查核頻率與標準不一,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查核之情形也未有定期查核及統一檢討之標準。雖審計部已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針對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政策提出審查意見,然未觸及中央主管機關有無確切掌握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情形。 要求審計部查核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相關業務之績效,除列入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重要審核意見,並於109年6月底前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五)查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統計資料表顯示,近年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除104及105年度因該部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違失案件,致各該年度案件數大幅增加外,101至103、106及107年度案件數分別為40件、34件、36件、18件及19件,呈逐年下降趨勢,此外,各類型違失案件類型以採購作業及內部審核為主,如107年度19件違失案件中,採購作業計9件(47.37%)、內部審核計5件(26.31%)、財務管理計4件(21.05%)及支付作業1件(5.27%),另參據101至107年度各級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審核意見項數表,對相關內部控制機制面提出項數由101年度之1,830項增至107年度之2,072項,惟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項數及占比,除少數年度略有回升外,多較以往年度減少,如101年度之意見項數尚有319項(17.43%),107年度僅有110項(5.31%),鑑於審計機關係政府財務課責機制之一環,仍應加強查核各單位對內部稽(審)核之辦理情形,爰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就強化查核工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蔡易餘  (六)依法務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列管貪瀆起訴案件統計顯示,98至107年貪瀆起訴案件計3,680件,起訴1萬1,475人次,涉案金額59億1,471萬1千元,起訴件數及人次雖呈下降趨勢,惟公務員貪瀆起訴人數占比仍逾五成,顯見公務員貪瀆情形仍屬嚴重,公務人員係提升國家競爭力之基礎,審計部依法具有監督預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之職權,允宜研謀加強辦理,俾防止弊端,並增加財物及財務運用效益,爰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防止貪瀆弊端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蔡易餘  (七)請審計部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108年度收購大果文旦產銷調節措施執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八)空軍「鳳展」F16戰機改良方案,因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不足造成改良工程嚴重延宕,影響國防安全甚鉅,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施義芳 郭正亮 林德福 羅明才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2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75萬2千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展現審計意見關鍵影響力」。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針對臺北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延宕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針對臺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亦未進行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如何落實績效審計,爰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03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完成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4,84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完成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7,90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完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00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完成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28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詳列針對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主席: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0款「財政部主管」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68億4,060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含「水電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一般事務費」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國外旅費」20萬元)、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業務費」77萬8千元(含「資訊服務費」27萬8千元),共計減列107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8億3,95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預算案「一般行政」編列4億2,625萬8千元,主要係配合財政部業務推動,使各項計畫得以順利如期完成。108年3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法令中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惟行政院所提之相關政策如廢除印花稅,讓地方政府立即少了超過百億元稅收;業界一反應機車貨物稅過高,行政院即要財政部研議減少輕型機車貨物稅;更別說還有各種的補貼、減稅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自106至108年7月底,合計查獲加熱式菸草4萬4,035條及加熱器(含零組件)985組。然衛生福利部迄今對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尚未發布相關法令,且自106年以來,部分遭財政部關務署留置菸品之效期將屆保存期限,未來恐衍生國賠等後續事宜。爰就109年度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8,275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依法提出加熱菸課稅處理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三)109年度財政部「一般行政」計畫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編列338萬6千元,較108年度增加215萬3千元,增幅達175%,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施義芳  (四)109年度財政部預算案「促參業務」編列4,755萬元,主要係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依財政部資料來看,自91至108年9月止,促參案件提前解約的案件共計192件,進一步分析,終止契約的促參案件占簽約件數11.2%,金額1,492億元,占簽約總額9.2%,主要原因為公共設施與周圍環境的改變、違反法令契約規定,以及天災、民眾抗爭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五)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政府稅收已連續5年超徵,超徵金額達6,101億元,其中連續3年超徵千億元以上規模,分別是:103年度的1,088億元、104年度的1,878億元、105年度的1,278億元,超徵規模「頗巨」。因為稅收實徵數大幅超過歲入預算數,亦讓蔡英文總統在108年元旦文告上表示,政府規劃要把約400億元的「經濟紅利」分享給經濟弱勢者,可見外界多誤解政府「稅收超徵」,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預測檢討與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六)107年的稅改是高度向富人傾斜的稅改,對富人減稅內容包括:累進稅率最高稅率從45%調降至40%及股利課稅原依累進稅率45%計算,改採股利分離課稅制降到28%計算,減稅利益計342億元分給9,388人;惟對一般民眾減稅之內容包括:標準扣除額、薪資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減稅利益計388億元、分給全台360萬個家庭,每個家庭平均減少1萬1千元,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改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七)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資料,106年底中小企業數占全部企業之97.7%,惟享受之租稅優惠未達3%;另107年度產業結構,服務業及製造業分別占63.19%及30.77%,電子業產值僅占製造業之31.57%,惟製造業享受九成之租稅優惠,電子業則享受八成租稅優惠;又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資料,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採擴大書審件數計55萬件,占總申報件數比例高達六成。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且電子業所獲租稅優惠高於其他產業,另中小企業申請租稅優惠之意願不高,恐弱化政府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之政策目標,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租稅獎勵制度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八)依財政部統計資料,預估108年底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計5兆5,009億元,尚可舉債額度計1兆6,001億元,扣除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來需舉債金額7,985億元及採購新式戰機舉債金額2,500億元,尚可舉債額度僅餘5,516億元;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20餘年,GDP僅上升2.97倍,惟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加逾20倍,顯示政府藉採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提振投資,帶動經濟成長效果不彰;另評估報告亦指出,108年底人均負債計23萬3,100元,未來世代負擔將更形沉重,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債務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九)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6條第2項規定,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法案,應提出具體之財源規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來通過之減稅法案稅式支出評估多以租稅淨效益為「正數」,而未提出籌措財源之配套,且評估方式不一缺乏客觀衡量標準,如106年提出之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107年提出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恐有規避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虞,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可供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循之一致性稅式支出評估方式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十)為強化公司治理,財政部所屬金控或銀行未派任勞工董事者,該金控或銀行召開涉及勞工權益董事會時,董事長應邀請工會理事長列席。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一)為強化公司治理及提高經營效率,政府派任國營及已經民營化事業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初次派任時其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中超過65歲每年延期須報經行政院核准,惟不得超過70歲。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二)鑑於近3年來財政部所屬事業派任之負責人,多未具備專業背景及相關事業經歷,係屬酬庸性質,不但違反公司治理,亦損及經營績效,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派任理由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三)由財政部督導8家公股行庫積極推廣的台灣Pay,截至108年7月底,導入商家僅8萬3,200家,不及LINE Pay的14萬家、街口支付9萬多家,在行動支付的市占率不及5%。台灣Pay不同於一般民間支付工具,主要任務在制定「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整合現有各種QR code支付的亂象。惟因名稱及宣導方式導致民眾混淆及產生不信任感,爰要求財政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與精進方式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十四)鑑於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兆順年齡已經71歲,另張董事長自105年9月接任迄今已逾3年,該銀行紐約分行相關評等並未見改善,爰要求財政部儘速評估其適任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是否適任之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五)政府為提升行動支付普及率,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推出「台灣Pay」迄今已逾2年,推廣行銷費用高達上億元,交易筆數、交易金額及市占率皆相當低,顯示政策未達預期效益,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六)109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案「促參業務」計畫編列4,755萬元,較108年度預算增加6萬6千元,主要辦理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等事項。據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迄至108年7月底促參案件簽約件數為1,700件、民間投資金額1兆6,104億元,契約期間減少財政支出達1兆6,284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則為8,748億元,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亦高達191件,解約金額則達1,491億餘元,提前解約案件數占全體比率之11.24%,超逾一成。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允宜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以作為日後辦理促參案件之回饋,並賡續強化履約階段管考功能,以發揮綜效,爰要求財政部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十七)加熱式菸草產品係近年興起之物品,部分國人攜帶入境時,目前財政部關務署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該部國庫署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暫扣候處,然因管制規範尚在研商中,恐引發部分爭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國庫署107年2月7日台庫酒字第10703613120號函略以,鑑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在國際間屬新興產品,國際上分類為菸品、電子煙或管制產品禁止進口等,管理作法不一,我國尚無對此產品進行分析研究與風險評估之實證資料,該產品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尚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財政部關務署依據上開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39條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倘查獲是類物品予以暫扣(留)候處。依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資料,加熱式菸草產品是否開放進口問題,因涉及菸害防制政策,應優先由衛生福利部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兒少保護等考量,依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審慎評估,該署配合辦理。至財政部關務署將俟相關主管機關釐清產品屬性及適用法規後,再憑以執行後續處理程序。綜上,爰要求財政部於管制規範明確前,與相關部會妥研具體管理措施並協調合作,以減少財政部關務署邊境執勤之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八)為提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效率,爰要求財政部研提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一體化或合理化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九)民營化基金之主要基金來源應為釋股所得資金,惟近年鑑於國營事業民營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為避免民營化反成財團化,或以民營化為藉口規避國會監督,故審議97至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多次做成釋股作業宜暫緩實施之決議,再加上民營化政策停擺,該基金釋股預算只得帳面予以保留,無法實質挹注民營化相關支出,故自90年度成立以來,除91、94及95年度出現賸餘之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而迄107年底止,歷年累計短絀預計高達634億4,002萬1千元,短絀情形嚴重,另查由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導致債務快速增加,以近5年為例,債務舉借數由101年底之529億餘元,逐年攀升至105年底之623億餘元,迄107年底預估將達630億9,500萬元,距舉債上限633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2億0,800萬元,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基金未來運作之可行性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二十)行政院100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將「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列為具體行動措施項目,除政府部門高階職務外,亦納入公營事業董監事、政府出資或捐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與社團法人之理監事等,以提升女性參與決策機會,惟查「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0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顯示,目前由財政部直接投資並派任公股代表之轉投資事業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而此8家事業女性董事比例,從全部公民營董事以觀,計有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事業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如由公股代表董事觀之,則有彰化銀行、關貿公司及台灣企銀等3家事業,未符合三分之一單一性別比例原則,另查財政部訂立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雖對董事、公股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及限制訂有明確條件,惟有關性別平等事項卻未訂有相關規範,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提升女性參與工作機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二十一)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釋股收入無法執行,多年仰賴舉債支應,導致債務快速增加,距舉債上限631億餘元,舉債空間僅餘不及5億元,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基金未來運作之可行性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十二)109年度財政部「促參業務」編列「業務費」2,179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提供資料自91至108年9月止促參案件提前解約的案件共計192件,其中91至99年有129件;100至108年9月底有63件。統計終止契約的促參案件占簽約件數11.2%,金額1,492億元,占簽約總額9.2%,顯見促參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未進行完善評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193億9,860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30萬元(含「通訊費」10萬元、「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國庫業務」106萬元(含「國庫及支付管理」項下「業務費」中「通訊費」1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50萬元、「國庫資訊作業」項下「業務費」中「通訊費」16萬元、「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136萬元(「通訊費」及「一般事務費」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3億9,724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自106至108年7月底,合計查獲加熱式菸草4萬4,035條及加熱器(含零組件)985組。然衛生福利部迄今對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尚未發布相關法令,且自106年度以來,部分遭財政部關務署留置菸品之效期將屆保存期限,未來恐衍生國賠等後續事宜。爰就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58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依法提出加熱菸課稅處理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二)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及支付管理」2,058萬元,以辦理研修國庫法規,加強國庫行政自動化作業及各級代庫機構便民服務措施,提升國庫管理效率及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由財政部督導8家公股行庫積極推廣的台灣Pay,截至108年7月底,導入商家僅8萬3,200家,不及LINE Pay的14萬家、街口支付9萬多家,在行動支付的市占率不及5%。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三)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菸酒管理作業」3,145萬3千元,以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政府在106年調高菸稅,稅收挹注長照基金。財政部統計,108年前7月挹注長照基金稅收達216億6,500萬元,菸稅就達154億5,400萬元,占長照基金的71.33%。菸稅調高,國內菸品總量未因此減少,查獲私菸量有增加趨勢,108年更是爆發總統專機私菸案,顯見走私型態也不斷出現新態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國庫資訊作業」編列4,176萬7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3,238萬5千元,較108年法定預算2,058萬6千元,增加1,179萬9千元,未見預算增加之詳細說明,有鑑於國家財政窘迫,應更行撙節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179萬9千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連署人:施義芳  (五)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3,275萬元,以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政府在106年調高菸稅,稅收挹注長照基金。財政部統計,108年前7月挹注長照基金稅收達216億6,500萬元,菸稅就達154億5,400萬元,占長照基金的71.33%。菸稅調高,國內菸品總量未因此減少,查獲私菸量有增加趨勢,108年更是爆發總統專機私菸案,顯見走私型態也不斷出現新態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六)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國庫業務」計畫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5,556萬6千元,包含預計補助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裝設暨汰換監視錄影安全設備、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及10年期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等方案。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計畫」103至107年度經費執行情形,介於400萬餘元至近1,000萬元間,執行率分別為99.93%、42.31%、28.87%、29.61%及50.07%,5年之平均預算執行率僅44.51%;至實際辦理人數除104年度近2萬2千人外,其他年度介於1萬2千至1萬8千人間;另「裝設監視錄影安全設備暨汰換計畫」103至106年度合共編列預算6,745萬1千元,決算數2,849萬6,408元,4年間平均執行率僅42.25%,又近2年度(105至106年度)執行率亦未及四成五,補助家數僅約600餘家,綜上,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計補助辦理之公益彩券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計畫及裝設監視錄影安全設備暨汰換計畫,然其過往年度執行率不佳,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七)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立法意旨,公益彩券發行所創造之盈餘及回饋金,皆屬於社會福利的補充性財源,不應替代原本公務預算之編列。該條例第6條第2項亦明定,公益彩券盈餘作為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查財政部訂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有關回饋金之用途(二)推展社會福利事項,雖強調以創新、實驗、整合及中長程服務計畫為補助重點,惟實務上中央及地方政府皆以獲配之回饋金替代公務預算編列,作為法定福利項目的主要財源。以衛生福利部為例,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計畫補助總金額為12億9,100萬元,衛生福利部自行使用之金額為4億9,100萬元,占38.03%,較107年度大幅增加約1億5,000萬元,對回饋金之財源依賴甚深。其中,衛生福利部長期將回饋金用於該部多個公立機構之建築物修繕支出,例如:中區老人之家大樓建築物外牆防水整修經費,於108及107年度各編列1,200萬元及1,300萬元;臺南教養院屋頂隔熱與防漏、隔間、管線、消防工程,108及107年度各編列1,400萬元及1,500萬元,卻未於該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基金中編列相關經費,顯見其為計畫性地占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財源,進而排擠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之經費。 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109年3月底前修正「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明定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回饋金運用之主辦機關,其公立機構之資本門支出不得以回饋金為財源,藉以導正公務預算長期短編且以回饋金替代之不當運用,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陳賴素美     (八)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列示,107年度總預算舉借債務1,736億元,較106年度預算2,069億元減少333億元,惟如加計未列入債限之特別預算舉借數後,107年度需舉借2,750億元,反較106年度預算2,230億元增加520億元,自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以降之特別預算,多以舉債為預算經費來源,且多數未列入債限,其中921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等更全數以舉債支應,另查財政部統計,歷年未列入債限之債務舉借數逾1兆5,800億元,其中95至100年度連續6年未列入債限之每年債務舉借數甚至高於該年度總預算等列入債限之債務舉借數,且自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迄107年度之債務還本數約1兆4,000億元,亦低於同期間未列入債限之債務舉借數,顯示未列入債限之債務舉借數恐係導致近年中央政府債務持續增加因素之一,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就強化債務管理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九)109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3,275萬元,近年為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而調漲菸稅,致增加違法菸品走私誘因,故近年違法菸品查獲數量較為增加,允應加強查緝及提高查緝效率,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十)查菸稅及菸捐同於91年起開徵,而菸捐迄今已調漲2次,菸稅卻未曾調漲,鑑於歷次菸捐調漲對菸品消費均產生抑制效果,再加上為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106年5月修正菸酒稅法,各類菸品每千支稅額由590元調漲為1,590元,即每包菸調漲約20元,另由95及98年2次調漲菸捐經驗觀察,翌年違法菸品查獲數量均大幅增加,如96年較95年增加65%,99年較98年增加50%,101年由於規劃同時調漲菸稅及菸捐,102年查獲數量亦較101年增加58%,而本次菸稅漲幅甚大,走私誘因增加,據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違法菸品查獲數量1,109萬7,800包,較105年同期566萬5,900包增加96%,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就提高違法菸品查緝效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十一)查財政部國庫署網站公告之政策宣導廣告辦理情形並由刊登或託播各型態媒體之金額比率,除103年度有2個廣告由網路媒體辦理戶外電視聯播致平面媒體比率降至36%外,104至106年8月底平面媒體所占比率分別達73%、70%及100%,顯示近年辦理政策宣導仍以平面媒體為主。而據財政部國庫署說明107年度編列之廣告及宣導經費預計辦理方式,其中債務管理作業之公債宣導業務,主要係透過公益託播於6家電視台及電台等媒體辦理,而菸酒管理作業及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菸酒法令及查緝措施宣導,主要係透過大眾運輸工具車體、車廂廣告及製作宣導短片辦理,至於優質酒類方案之宣導,主要係透過平面廣告及酒品展銷活動辦理,惟宣導內容除應簡單清晰外,尚應考量傳播工具之速度及廣度,近年隨著行動裝置普及與社群媒體快速崛起,應妥為運用新媒體快速傳播特性,使業務資訊有效傳達予民眾,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就建立多元管道宣導作業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42億5,18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10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3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2億4,76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497萬6千元,用以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等業務。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目前各區國稅局納保官共計99人,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辦結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計163件,相對於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之稅務復查案件,尚屬偏低,顯示納稅人對納保官制度或不熟悉、或不信任,以致尋求協助者少,仍習慣以行政救濟解決稅務爭議;而各區國稅局雖均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以致處理件數並不多,功能迄待深化,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落實納稅者協助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109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賦稅業務」編列「租稅教育與宣導及健全風紀經費」174萬2千元,納稅人權益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以107與108年受理案件情形為例,107年全年稅捐爭議溝通協調件數共157件,108年1到6月共169件,而納保官人數共計99人,平均1人案件數不到2案,但稅務爭議案件層出不窮,顯見民眾對於納保官之設立仍有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三)109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編列「業務費」118億1,586萬元,主要係辦理統一發票兌獎、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等。電子發票歷經多年宣導,仍有逾八成消費者及商家仍習慣拿實體發票,從107年全年數據來看,整年共開出71億8,000萬張,其中只有約12億8,000萬張利用載具存進雲端,多數消費者仍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印出來浪費的紙張高達59億張,電子發票推行多年,共通性載具推廣卻不如預期,民眾利用共通性載具的意願低,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118億3,686萬元,其中辦理「統一發票發售經費」編列1億8,141萬1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電子發票可降低企業之營運成本、人力及儲存空問,財政部亦積極推廣電子發票,惟企業採用電子發票之意願並未如預期,手開式統一發票發售份數仍逐年增加,致統一發票發售經費無法撙節,允宜從法規、作業、系統、推廣輔導等面向研謀改善對策,俾排除障礙,爰凍結「統一發票發售經費」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子發票推廣輔導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五)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政府稅收已連續5年超徵,超徵金額達6,101億元,其中連續3年超徵千億元以上規模,分別是:103年的1,088億元、104年的1,878億元、105年的1,278億元,超徵規模「頗巨」。因為稅收實徵數大幅超過歲入預算數,亦讓蔡英文總統在108年元旦文告上表示,政府規劃要把約400億元的「經濟紅利」分享給經濟弱勢者,可見外界多誤解政府「稅收超徵」,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預測檢討與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六)108年初以來,政府頻放政策與減稅利多,年初因連續2年稅收超徵,讓政府將近400億元的歲計賸餘當成經濟紅利發放,隨後在輿論壓力下急踩煞車,5月為滿足企業訴求,行政院大筆一揮砍掉隸屬地方稅收的印花稅,但長期替代財源仍無著落。政府宣稱109年度總收支平衡,是睽違22年來總預算平衡,但事實上109年度歲入一部分來自5G釋照與特種基金收入挹注,何況109年度還得為了償債舉債850億元還本,加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特別預算融資2,032億元,估計明(109)年底中央政府長債恐將持續增加。面對未來景氣不確定性,政府仍撒錢釋放利多,將財政平衡拋諸腦後,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提出「減稅政策不斷,如何維持租稅政策穩健發展」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七)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之衝擊,各國針對數位經濟課稅權逐步立法,如法國「數位服務稅法案」於108年7月25日公告生效,另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亦正積極推動全球性之「數位經濟稅」。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全球性之「數位經濟稅」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之分配型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密切注意此一發展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制改革因應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八)依107年財政統計年報顯示,105至107年度印花稅實徵淨額平均約112億9,700萬元,其中107年度6直轄市計99億2,800萬元,占全國印花稅稅收82%,而台北市即占全國印花稅稅收40.8%。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過去歷經2次賦稅改革,最終皆未廢除印花稅,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界對於印花稅存廢仍有爭論,且對地方政府稅收恐將減少120億餘元,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在未找到長期穩定替代財源前,不可擅自廢止「印花稅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維持地方財政穩定與健全。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九)觀察近年國家稅收之預算編列至實際執行決算數頗有落差,累積之歲計盈餘更讓有心人士操作成「政府超徵稅收」之誤解;因為經濟脈動複雜難以完全掌握,結果可能會有誤差,但稅收預測之準確性攸關政府財政收支平衡、國家整體資源有效運用、公平分配等問題,對於政策規劃、民生經濟甚至國家發展影響巨大,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擔負重責,允宜精進稅收預測作業。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針對各項稅目特性、未來稅制變動情形以及各方預測經濟成長率等,提出課稅收入精進預測書面報告,以降低年度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 提案人:施義芳 余宛如 王榮璋  (十)財政部法制處之資料顯示,各稅(含內地稅)之解釋函令共計7,865則,其中不乏3、40年前所作成,與目前社會現況恐有極大差距;經查,108年度財政部召開12次「法令研審會議」中僅邀請過少數外部學者專家,且有學者質疑研審會議仍聚焦「文字表面的」、「形式的」合法性檢視,無法積極、深度地逐案審視現況需求。 據審計部107年度決算報告針對財政部主管業務之重要審核意見(六)略以「……,且稅務解釋函令定期研審作業未納入外部意見,允宜檢討改善」凸顯財政部賦稅署於健全稅制落實租稅公平合理之業務目標,流於形式,未符人民期待。財政部賦稅署職司內地稅法令之研議、擬定、修正及相關令函之核釋,為避免偏向稽徵利益考量,並保障納稅人權益,請財政部會同賦稅署於3個月內提出法令研審改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余宛如 王榮璋  (十一)依現行稅捐實務運作,解釋函令在具體稅捐課徵之認定上,其影響力不亞於租稅法規之實質規範效力,財政部針對現行所得稅法等稅目之解釋函令彙編,每年按排定之稅目,逐一檢視解釋函令之適法性,另每年亦以多元方式蒐集外界意見,隨時滾動檢討解釋函令,並自108年起,除增聘外部專家學者參與研審會議,於研審作業前,亦主動洽請相關公會團體提供意見,惟依據公布之「法令研審會議紀錄」資訊,揭露108年遺產及贈與稅5次會議紀錄及土地稅法7次會議紀錄可悉,參與研審會議之外部學者專家僅少數幾人,且有學者質疑研審會議仍聚焦形式之合法性檢視,容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期待,從租稅法律主義及各稅立法意旨,積極逐案深度審視之規範要求,仍有差距,請財政部會同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落實導入外部專家意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十二)面對全球經貿局勢與租稅環境變遷,台商有將資金匯回台灣以調整投資、營運布局之需求,行政院、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之相關子法因應,經查財政部統計,截至108年10月9日止,申請案件計29案,申請金額已近65億元,雖已初具成效,惟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適用期限僅2年,且仍有部分台商對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相關規定存有疑義,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區國稅局仍宜積極宣導及釐清,並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稅務法規諮詢及宣導之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十三)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查目前各地區國稅局納保官共計101人,107年度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220件,其中稅捐爭議溝通協調157件、申訴與陳情22件、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41件,108年1至6月辦結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214件,其中稅捐爭議溝通協調169件、申訴與陳情23件、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22件,另依據「107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已辦結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未提起行政救濟比率達97%,顯示已發揮協助納稅者處理稅捐爭議之功能,惟相對於每年仍高達數千件之稅捐復查案件,納保官協助處理案件數尚屬偏低,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加強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相關宣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余宛如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5億1,113萬4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通訊費」3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物品」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1,06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1,464萬4千元,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訓練、納稅服務、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除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允宜研謀善策因應;另稅務案件協談已占復查案件之二成,惟外界對於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談作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5,81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8,656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3,479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台灣Pay是由財政部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行動支付,財政部統計累計至108年8月底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公股銀行導入收單商家數10萬2,000家、介接卡數270萬3,500張,應用範圍涵蓋公用事業、學費、零售等費用及稅款繳納。行政院喊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非金支付普及率,並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7億1,29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中「通訊費」20萬元、「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通訊費」10萬元及「物品」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23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919萬1千元,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訓練、納稅服務、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除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允宜研謀善策因應;另稅務案件協談已占復查案件之二成,惟外界對於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談作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3,373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09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3,883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488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台灣Pay是由財政部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行動支付,財政部統計累計至108年8月底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公股銀行導入收單商家數10萬2,000家、介接卡數270萬3,500張,應用範圍涵蓋公用事業、學費、零售等費用及稅款繳納。行政院喊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非金支付普及率,並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7億2,595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中「通訊費」20萬元、「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2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物品」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2,535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單位預算編列「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876萬5千元,辦理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訓練、納稅服務、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除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允宜研謀善策因應;另稅務案件協談已占復查案件之二成,惟外界對於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談作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1億0,173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09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1億2,032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等。雖財政部已積極查調納稅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也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資料及行蹤送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但每年的欠稅金額仍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9,26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109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5,02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六)台灣Pay是由財政部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行動支付,財政部統計累計至108年8月底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公股銀行導入收單商家數10萬2,000家、介接卡數270萬3,500張,應用範圍涵蓋公用事業、學費、零售等費用及稅款繳納。行政院喊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非金支付普及率,並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3億0,447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通訊費」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物品」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0,417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單位預算編列「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825萬9千元,辦理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訓練、納稅服務、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除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允宜研謀善策因應;另稅務案件協談已占復查案件之二成,惟外界對於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談作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7,307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三)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5,910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108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109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單位預算編列「稅課收入─財政部─菸酒稅」89億7,100萬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因菸稅調漲使查獲之非法菸品數量增加,主管機關宜加強查緝,避免非法菸品未透過合法管道流入我國,使國庫得以收取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等相關稅捐,並保障國民健康安全;又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菸害防制、健康福利捐運用、課徵菸稅及查緝非法菸品等機關,迄今未有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數量、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與分析,恐不利作為非法菸品查緝、菸害防制、菸捐運用及長期照顧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宜研謀改進,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提出非法菸品查緝檢討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六)台灣Pay是由財政部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行動支付,財政部統計累計至108年8月底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公股銀行導入收單商家數10萬2,000家、介接卡數270萬3,500張,應用範圍涵蓋公用事業、學費、零售等費用及稅款繳納。行政院喊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非金支付普及率,並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4,622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中「業務費」之「通訊費」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物品」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4,58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單位預算編列「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677萬2千元,辦理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訓練、納稅服務、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復查案件每年仍高達4千餘件,除造成各國稅局業務單位沉重壓力,並恐招致民怨,允宜研謀善策因應;另稅務案件協談已占復查案件之二成,惟外界對於協談作業之法源有所質疑,允宜通盤檢討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談作業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蔡易餘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4,858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及相關行政等工作。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09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4,377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鼓勵更多跨境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並稽核其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未來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09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預算案「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694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台灣Pay是由財政部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主導的行動支付,財政部統計累計至108年8月底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公股銀行導入收單商家數10萬2,000家、介接卡數270萬3,500張,應用範圍涵蓋公用事業、學費、零售等費用及稅款繳納。行政院喊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有效提升我國非金支付普及率,並鼓勵民眾利用QR Code繳稅,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有效推廣雲端繳稅相關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58億8,674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中「土地租金」346萬6千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66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億8,30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預算案「關稅業務」計畫項下之「查緝業務」編列3億6,350萬8千元。查中華航空公司總統專機於108年7月爆發菸品走私案,實際菸品銷售高達1萬0,009條菸,實係經由中華航空公司於機場管制區自主管理之出入口,經查證平日期間無任何公權力人員進行貨品進出口管制,僅有華航所屬保全人員把關,鬆散管理之結果竟讓華航員工透過此一出入口將私菸及相關免稅品運出。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本應督導國際機場管制區進口貨棧之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竟使航空公司透過自主管理途徑私運貨物,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澈底檢討前開事由並研議未來防免之方法,俾免損及國家之財政,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陳賴素美  (二)109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預算案「關稅業務」計畫項下之「查緝業務」編列3億6,350萬8千元。查媒體報導目前任職第十一職等之台北關黃第一副官務長職司關務相關查緝業務,惟黃員竟違反財政部主管行政法規海關宿舍管理要點第7條,先辦海關、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貸款置屋,後至台北關任職竟隱瞞前項貸款再申請海關主管宿舍,嚴重行政違法,俟經該關秘書室承辦人將前揭違法事由要求交付歸還宿舍,黃員竟再以「即將調任」為由要求承辦人員「假裝沒有看到」並繼續占用海關主管宿舍直至事件爆發,該署始承諾徹查。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第十一職等高級文官竟無視部內法令,而財政部關務署內之事前督察亦形同完全失效,為澈底檢討前開相類事由及政風失效之原因,並重整官箴,爰請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陳賴素美  (三)行政院為統籌國家文化發展政策,於105年正式提出文化政策白皮書,案內將保存活化我國多元文化資產等,列為具體施政項目,明訂各部會應自行編列預算,負起國有文化資產修復或維護工作。查財政部關務署經管之文化資產有2處古蹟1處歷史建築以及1處具有文化資產潛力建築;然檢視109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針對「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2,444萬9千元及「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153萬元,其內容為該署及各關之老舊房舍修補及養護,並未有文化資產古蹟之維護經費。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應落實保存文化資產,妥適編列年度維護修復古蹟經費,有效運用、控管及維護我國珍貴歷史文化建築。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余宛如  (四)為避免含非洲豬瘟病毒豬肉製品流入臺灣,造成疫情爆發衍生千億元以上損失,必須結合CIQS各機關力量,於邊境加強查緝量能,為此,海關已以X光檢查儀100%檢查入境旅客託運行李、進口快遞貨物及郵包,除桃園國際機場外所有海空運入境旅客之手提行李均已全面檢查,並於紅綠線檯加強查核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行李,桃園國際機場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派員對高風險地區旅客以X光檢查手提行李。此外,海關也以風險管理篩選高風險海空運一般貨物詳查,並對快遞貨物及郵包實施100% X光檢查,阻絕來自中國大陸等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以旅客行李、快遞貨物、國際郵包及海空運一般貨物等方式入侵,迄今東亞地區僅臺灣及日本未受非洲豬瘟侵襲,成效獲得豬農及國人肯定。 海關須24小時派員輪值旅客及快遞貨物等通關單位,執行X光檢查及人工查驗,關員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單位裁處違規者,兢兢業業,備極辛勞,惟囿於人力限制難以安排補休,致加班費用增加,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研議專案處理之可行性,以維護同仁權益及鼓勵查緝;另針對執行X光檢查儀等查緝工具保養維護所需經費,亦請財政部關務署視實際需求,依規定補足之,讓關員能以妥善的設備用心為國家把關。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江永昌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1億2,906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8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2,806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9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於預算案「國有財產業務」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11億4,834萬8千元。查紐約家具設計中心台中店違法經營,惟早於95年4月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辦事處勘查認定北屯區同榮段550、542地號國有農地遭非法占用,卻完全忽略同案548號農地占用之部分,嗣該署於99年10月再發函以北屯區同榮段548地號國有農地遭占用並要求停止使用並清除地上物,惟事後全無下文且毫無作為,至103年7月再經中區分署現勘竟再以會勘結果登載「地號550及542尚無違約情事」之不實部分於公文書,惟實係以台中市政府早於101年已認定為非法使用。為避免重蹈覆轍本案類此之違法行政行為未受檢討,且不斷損及公務員官箴及國家財政計畫,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本案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陳賴素美  (二)健全國家資產管理,辦理國有不動產接管,提升非公用財產活化效益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揭示之施政目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近年共同開發量業達預計目標,惟閒置房地仍多,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7年底止,閒置國有非公用土地計18萬7,243筆(錄),面積約2萬0,159公頃;閒置國有非公用房屋計2,392棟(戶),面積約28公頃,部分土地地形方整,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具市場利用價值,惟多年任其閒置未活化運用;近來國內產業普遍面臨缺地問題,經濟部於108年2月公布產業用地政策白皮書,期透過公有閒置、低度利用土地之釋出,因應產業用地需求,亦待盤點財政部國產署經管工業區土地,配合提供利用。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積極選案媒合,以帶動城市永續發展,俾利發揮資產利用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三)公務機關經管之公用房舍常有閒置未充分利用之情形,造成環境髒亂及治安死角等問題,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清查各公務機關待借用職務宿舍留置之必要性,並針對提高國有宿舍使用效能及回收被占用宿舍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羅明才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0億2,514萬元,減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150萬元(含「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設備及投資」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2,364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資料顯示,107年B2C電子發票開立達71億9,000萬張,然店家藉列印發票的同時又大量印發折價券及優惠廣告,而電子發票感熱紙又不能回收,因此造成環境問題。爰就109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一般行政」項下之「業務費」1,97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資訊中心就推動落實電子發票無紙化提出具體方案,並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曾銘宗  (二)109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資通資源管理」預算3,415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資訊安全作業及稅務資訊作業之正常運作。世界經濟論壇2019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欺詐/竊取事故」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二大、第三大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三)109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工作計畫內編列「電子發票管理」內「業務費」編列3,133萬1千元。查財政部推行電子發票,使得多數現行發票雖無真正之「紙張」,惟商家取而代之大量使用「感應紙」款式材質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而醫學已證明含有雙酚物質之電子發票感應紙,可能因遇熱、油脂、或經揉搓或於太陽下曝曬,均將釋出更多雙酚物質,將導致人類因觸碰等因素導致生殖發育功能混亂,且經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強烈建議切勿讓孩童和孕婦接觸,並應以「不含酒精」的洗手液清潔雙手後,才能拿取食物。是政府政策若未視科技醫學之最新發展適當調整,恐將持續造成社會大眾可避免之生理風險。職是之故,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本案檢討之替代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施義芳  (四)109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電子發票管理」3,133萬1千元,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作業等。電子發票歷經多年宣導,仍有逾八成消費者及商家仍習慣拿實體發票,從107年全年數據來看,整年共開出71億8,000萬張,其中只有約12億8,000萬張利用載具存進雲端,多數消費者仍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印出來浪費的紙張高達59億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羅明才  (五)109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電子發票管理」項下編列「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2,993萬8千元,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並落實節能減碳,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資料指出,該中心自94年度起開始推動電子發票作業,自94至109年度,相關推動預算計已編列23億9,163萬2千元。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該政策推動後電子發票開立總張數逐年遞增,迄104年度已超過傳統發票申購張數,105年度因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致以載具開立張數占電子發票開立張數比率大幅增加為16.38%,106至108年8月底分別為16.42%、18.14%及22.06%,僅約二成;惟扣除公用事業後,105年度使用載具之比率僅逾8.87%,甚低於104年度之9.20%,106至108年8月底則增加為9.27%、10.73%及14.99%,故可知以載具開立之比率成長幅度不高,恐與雲端化及節能減碳等目標尚存有落差。鑑於統一發票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電子發票之推廣應符合多數民眾之消費習性,始可能有效達成政策目標,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民眾消費習性規劃後續推展方向,並檢討簡化辦理流程及加強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六)所得稅為我國每年度賦稅收入占比最高之稅目,然106年度以前財政部僅針對綜合所得稅部分,每年定期編製初步核定及核定統計等2份專冊,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於107年8月首次發布104年度結算申報核定統計專冊,108年再次發布105年度統計專冊。 惟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資料部分,目前該統計專冊僅依據縣市別、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差異,編製表17及表18共2份統計表,與營利事業之資料詳盡程度顯有差異,不利外界了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享有之租稅優惠情形。 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會同該部統計處及賦稅署,檢討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之統計表內涵,於109年起編製統計專冊時,除縣市別外,應再區分核准之主管機關,並應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資料,編製股利或盈餘收入及其不動產持有情形之統計表。 提案人:王榮璋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七)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並落實節能減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94年度起開始推動電子發票作業,查推動電子發票最主要目的,係將發票資料雲端化,減少開立紙本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推動後電子發票開立總張數逐年遞增,迄104年度已超過傳統發票申購張數,其中以載具開立張數每年雖有成長,105年起該比率更因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大幅增加超過16%,惟大部分仍屬紙本發票,且如扣除公用事業後,使用載具之比率僅逾8%,與以前年度相較,未明顯增加,出現停滯狀態,恐與雲端化及節能減碳等目標仍有相當程度落差,另紙本電子發票實施初期材質及長度、大小不一,迭遭民眾反應保存不易,財政部雖已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103年起統一紙本電子發票格式,惟民眾仍存有未列印消費明細日後退換貨不易,及未列印紙本兌獎不便之疑慮,鑑於統一發票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應符合多數民眾之消費習性,使民眾兌換發票便利性增易,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2個月內就規劃電子發票之推廣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施義芳  連署人:王榮璋  主席:第10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3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5,650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8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520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 金融業目前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附表1),為促進雙邊金融資訊交流、監理合作或策略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及其周邊單位應積極與各國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機關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分享監理資訊、實地檢查、員工教育訓練或合作推動業務等。經查,目前我國政府與新南向國家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為:銀行業計5個國家、證券期貨業計6個國家、保險業計4個國家、金融業(涵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計2個國家、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計6個國家、及保險周邊單位計4個國家(附表2);對照前項我國金融業於該等國家設置據點情形,銀行業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馬來西亞、寮國、泰國、印尼等國,證券期貨業與柬埔寨,保險業則與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我國國際地位特殊,與各國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文件過程難免遭中國打壓,但完善新南向國家金融據點之監理仍有其必要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中國壓力,如何完善新南向國家金融據點監理,加強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書面報告。 附表1:截至108年6月底金融業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業別 設置據點情形 據點別 家數 國家 銀行業 分行 54 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亞、緬甸、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寮國、馬來西亞 子行 7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 子行設立之分、支行 101 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 代表人辦事處 35 印度、澳大利亞、緬甸、泰國、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印尼、馬來西亞 其他分支機構 20 柬埔寨、馬來西亞 證券 期貨業 子公司 10 越南、柬埔寨、印尼、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 參股 1 泰國 保險業 參股 5 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保經公司 1 菲律賓 子公司 4 越南 辦事處 6 印尼、馬來西亞、緬甸、越南 附表2:截至108年7月底與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 單位:家 金融業別 國家數 國家名稱 銀行業 5 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度、澳大利亞 證券期貨業 6 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紐西蘭、澳大利亞 保險業 4 菲律賓、越南、澳大利亞、馬來西亞 金融業* 2 越南、印尼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6 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印度、越南、印尼 保險周邊單位 4 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及菲律賓 *金融業部分涵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監理合作。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5月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後,迄今白皮書所列之金融科技發展之推動策略,仍有「金融信用評分評估預測借貸行為─法人企業財務調度行為信用預警分析系統大數據分析金融互聯雲」尚未執行,距離白皮書109年之期限將至,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前開金融科技發展推動策略,已不合時宜,也應公告周知,使各界面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有所依循;若未加檢討即率予忽略前開未推行之推動策略,對於自身所提指引金融科技政策之白皮書,顯然未予應有之重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三)107年6月6日本國完成制定並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可謂我國資訊安全發展之一大里程碑。然而,監察院108年4月11日公告「107財調0038」調查報告指出,我國金融資訊安全規範,如同「搭積木」般的組成,並不具備整體之體系與邏輯,例如銀行辦理網路銀行與兼營電子支付業務,可能係運用同一網路、同一主機,惟網路銀行與兼營電子支付業務對資安之規範強度不一,主管機關應如何要求與查核?又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有銀行局、保險局及證券期貨局等3個局,然其各自訂定相關法規,缺乏上位之法規,無法談宏觀之資訊安全策略。監察院報告亦質疑,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要求資產總額達1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安專責單位,指派協理以上或職級相當之人擔任資安專責單位主管之規定,而對於資產總額未達1兆元者,未有相關要求,是否妥適?為使我國資安規範之周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度預算案內,「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5,779萬9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高出360萬5千元,惟至108年8月,銀行理專監守自盜創近5年來新高,顯投入之預算並未彰顯其成效,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修正現行機制降低銀行理專監守自盜比例及現行通報機制下銀行內部稽核存在問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五)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nan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下稱F-ISAC),系統可進行資安事件之通報、資訊分享、警訊發布、公開資訊服務及情資研判分析等。據統計,F-ISAC自106年12月1日對外服務迄107年底止,會員加入比率、會員加入家數、發布警訊數量、維持國內外有效資安資訊來源及F-ISAC系統可用度等績效指標,均超出107年度原定目標值(附表1)。鑑於金融機構遭資安攻擊事件頻傳,如第一銀行ATM遭盜領、遠東銀行SWIFT系統遭駭等,未來F-ISAC運用度可能逐年升高;考量109年度金融監理中之資訊服務費預算數達3,784萬4千元,為減輕國庫財政負擔,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F-ISAC改為收費制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附表1: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截至107年底績效目標達成情形表 績效指標 目標值 實際值 年度衡量標準 目標值 F-ISAC會員加入比率(本會及周邊單位) (本會、各局及所屬周邊加入會員數)/(本會、各局及所屬周邊單位數)*100% 90% 已全數加入,比率達100%。 F-ISAC會員加入家數(金融機構) 主要金融機構加入會員數 80家 會員家數達345家 發布警訊數量 每年發布警訊數量 60則 341則 維持國內外有效資安資訊來源 維持國內外有效資安資訊來源數量 3家 維持有效資安資訊來源達3家以上 F-ISAC系統可用度 (每年系統服務時間[分]-系統當機時間[分])/(每年系統服務時間[分])*100% 99.6% 系統可用率達100%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六)中國平台經濟與我國發展情況不同,加上我國為成文法國家,相關監理機制與中國尚有不同,以P2P為例,我國將其視為民間借貸關係,依民法規定辦理,並未衍生專法管理,如為促進金融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建立金融市場的秩序與紀律顯與中國經驗有違背,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研究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江永昌  (七)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度預算案「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5,779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編列95萬4千元,惟其委辦之「從中國平台經濟研析我國金融科技創新與監理政策」研究主題設定並無法清楚令人了解如何能加強我國目前紀律不彰的金融監理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俟該委託研究案提出期中報告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研究是如何提升我國金融監理之量能及其是否有助於提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後業務推動。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我國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提升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已陸續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金融基礎工程」、「金融科技發展推動計畫」及「金融發展行動方案」等政策,積極協助業者投入金融創新。惟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依新聞數據公司湯森路透發布「2018 IFZ全球金融科技排行榜」,我國於政治、經濟、社會與科技4大評分面向未進入前30名,顯示金融科技發展情形有待加強;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Space於107年9月18日正式啟用,截至108年3月底止,計有58家團隊(包含8家國際團隊)及9家金融機構與科技廠商設立之企業實驗室進駐,惟國際團隊進駐家數及跨國FinTech產業發展協議尚待積極擴增,俾利援引國際能量,產生加乘效應。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具體因應措施,加強宣導我國優勢及提供誘因,以吸引國際專業團隊進駐及創投注資,強化國際金融科技交流合作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九)數位經濟時代帶動行動支付之蓬勃發展,行動支付在數位經濟時代已是未來發展趨勢,不僅能帶動產業新商機,亦大大提升民眾生活之便利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政府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於104年2月制定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倍增計畫,以電子化支付比率109年度提升至52%及114年度提升至90%為目標。經統計截至107年底止,國內計有4家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及1家兼營電子票證銀行、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1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34家信用卡發卡金融機構,107年度電子化支付金額計3兆6,500億元,電子化支付比率為38.29%。惟依立法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相關決議事項指出,南韓、香港、新加坡及中國大陸電子化支付比率已分別達77%、65%、53%及56%,顯示我國電子支付交易尚待積極推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具體因應措施,加強行動支付體驗行銷、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推動QR Code掃描規格整併及提供經濟誘因等,以提升消費者使用及商家導入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促進國內環境永續發展,並協助綠能科技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取得中長期資金,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6年4月21日發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以107年度為例,本國銀行及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金額為200億元,僅較106年度發行金額162億元增加38億元,且當年度本國銀行及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金額占綠色債券發行總額比率為60.06%,較106年度之78.64%,下降18.58個百分點,顯示我國企業尚乏積極發行綠色債券之動力,不利引導資金轉型投入低碳及綠色經濟;另櫃檯買賣中心為推動我國綠色債券國際化,於107年5月與氣候債券倡議組織簽約成為其會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分別發行綠色債券28億元及83億元,債券發行之資金將用於對天然氣及燃煤發電站設備之升級,屬化石燃料相關之投資計畫,惟未符合氣候債券倡議組織對綠色標準及認證機制之要求而遭排除資格,恐增加投資人對資金用途疑慮及影響後續投資意願,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綠色債券國際準則、各國發行及管理制度情形,研議強化綠色投資計畫審核標準、資金運用管理及計畫成效揭露等規範,以符合國際準則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營造健全之綠色金融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二)為推動國際化的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銀行依據業務規模及屬性自行規劃雙語分行的發展特色,預定計畫在108年底,將擇定1至3家雙語試辦分行。我國曾多次喊出亞洲金融中心的政策願景,對外國人來說,台灣與香港環境相比,主要仍是文字與語言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已要求上市櫃公司須有英文年報,為與國際有效接軌,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推動資本市場雙語化環境策略」,讓使用外語的投資人可立即了解我國資本市場變動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初訂下上市櫃IPO家數要達到58家的目標,但是截至9月底,上市櫃公司合計IPO掛牌僅29家。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家數逐漸減少,顯示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吸引力出現警訊,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吸引優質企業來台掛牌策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四)金融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且具有強烈「顛覆性創新」特性,政府主管部門若對核心議題之認知未能精準掌握,使決策過程延遲,則勢必難收預期成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5月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迄未檢視是否契合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趨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滾動檢討政策及相關計畫,並每半年發布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檢討相關文件,以完善建構我國整體金融科技生態系。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五)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各國之金融環境與發展固然不同,然在全球化趨勢下,各國監理機關均面臨此嚴肅議題之挑戰。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監理環境之丕變,雖已研擬因應作為,並將金融科技新參與者納入監理,惟長久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決策過程中,經常委由傳統金融機構組成之公會研擬與規劃相關措施,業者自律更委由公會主導,而現行金融機構之相關公會往往未納入科技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除無從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外,亦影響渠等參與及知悉制定金融科技的技術標準或監理標準之決策歷程。為使金融科技發展與監理更加健全,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金融科技技術標準與監理標準之決策時,應納入金融科技參與者,並確保決策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六)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設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nan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下稱F-ISAC)。然而,目前僅將銀行、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等金融機構納入該中心運作,尚未納入其他參與金融科技發展之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勢不利金融資安聯防體系之完整性。為使我國資安規範之周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納入科技公司或新創公司之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七)為健全、強化金融產業發展資安防護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設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Finan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下稱F-ISAC)。然而,目前F-ISAC僅為通報系統,若有金融機構發生資安事故或問題,即透過此通報系統提醒其他金融機構預為因應及提早準備,此雖具預警功能,然若可再加強其功能,於知悉個別金融機構發生資安事故或問題時,除通報其他金融機構注意防範外,亦能儘速提供其防護建議與具體解決方案,當更能及時提供各金融機構適時協助,或可消除渠等於接獲F-ISAC通報後,因不知如何因應而需紛紛緊急自行尋求外部資安公司協助之時間壓力,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F-ISAC功能精進計畫,以使金融資安聯防體系更加周全。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八)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GDPR)自107年5月25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盤點其對我國影響最大的為金融業、航空業以及電子商務業等。作為監督管理金融事務、與金融政策規劃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主動積極會商各相關主管機關及金融業業界代表,除了解業者需求,予以積極輔導因應GDPR之衝擊外,且應協助爭取歐盟認定本國金融業者個資保護水準達GDPR之相關標準及要求。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九)金融科技崛起,提供創新之金融服務,結合行動通訊、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應用,大幅改變金融機構之生態,除部分金融從業人員因分支機構之關閉或專業被自動化、機械化取代而離職外,金融業亦因科技化之發展衍生對人才之需求,而生專業能力供需之落差。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稱已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辦理金融科技人才培育計畫,計畫目標為舉辦金融、科技、創新多維度之金融科技創新課程,與金融科技跨領域雙專業進階課程,3年至少培育2,000名以上學生,及4,000名以上金融相關產業創新科技服務人才。然而,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金融科技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成果報告書」顯示,保險業表示人才不足之廠商占92.68%,證券業及投信投顧業亦分別有64.7%及56.78%之廠商表示人才不足,顯示政府相關政策雖已清楚該等人才之重要性,並列為重要施政計畫,然實務上金融與科技之跨領域人才仍有不足,政府相關部門應持續就該等人才之需求擬訂更有效之計畫,並協助該等人員專業能力之調整與提升。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4,618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78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490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為國際化發展,本國銀行陸續於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據點,截至108年6月底止,已設有505個分支機構,其中分行145個,子行20個,其他分支機構共340個;海外暴險(不含中國)自103年底6兆3,564億元增加至108年上半年9兆0,927億元,中國暴險自103年底1兆7,667億元增加至1兆7,705億元,海外分支機構(不含中國)稅前淨利自103年度385億元成長至107年度558億元,占全行獲利比重則自103年度12.0%增加至108年度上半年17.9%,若涵蓋中國者,則自103年度451億元成長至107年度619億元,占全行獲利比重則自103年度14.1%增加至108年度上半年19.9%(附表1),顯示國外分支機構營運重要性趨增。因國際投資環境多變,經營環境面臨重大挑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控管及落實重大事件通報」書面報告。 附表1:103至108年度上半年本國銀行國外暴險及分支機構稅前淨利情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年度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上半年 海外暴險 (不含中國) 63,564 71,971 76,134 81,167 84,699 90,927 中國大陸暴險 17,667 17,320 15,898 17,312 17,752 17,705 海外分支機構(不含中國) 金額 385 488 408 504 558 346 占全行 比重 12.0% 15.3% 13.6% 16.5% 16.7% 17.9% 國外分支機構稅前淨利 (含中國) 金額 451 533 435 559 619 383 占全行 比重 14.1% 16.7% 14.5% 18.3% 18.5% 19.9%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截至108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於東協10國已有199個分支機構,暴險金額已自103年底5,246億元增長為108年6月底1兆0,654億元,成長幅度一倍餘,投資風險趨增;東協10國經濟雖發展快速,成長幅度高,惟利潤通常伴隨著風險,除新加坡以外之其他國家,有外匯管制嚴格之轉移風險、政經情勢不穩定等風險;另多數新興亞洲國家,信用資料不完備,財務資訊品質欠佳,且如菲律賓與緬甸等國家,國民所得仍相對低,民眾雖有消費能力但還款意願低,金融人才欠缺,金融規範及制度待積極補強等問題。然而,108年6月底整體本國銀行東協10國分(子)行逾期放款比率為0.68%,較同期整體本國銀行全行平均數0.23%,高出0.45個百分點,明顯偏高,甚有部分銀行東協10國分(子)行逾期放款比率已逾3%,甚至最高達到13.92%,有嚴重逾放情況產生。凡此,授信品質對東協10國容有強化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各銀行於東協10國之授信品質控管」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三)截至108年7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含催收)餘額分別為6兆5,984億元及5兆0,954億元,合計占本國銀行全行放款(含催收)餘額29兆3,330億元之39.87%,且餘額有逐年增高之勢。中小企業放款逾放比為0.41%,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逾放比為0.29%,高於本國銀行全行逾放比0.24%,雖中小企業放款逾放比扣除逾期放款向中小企業保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核准金額後可降為0.38%,惟仍高於本國銀行全行逾放比(附表1)。因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因規模小、財務體質較弱、設立期間短、經營風險高等特性,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風險管控」書面報告。 附表1: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情形 單位:新臺幣億元 時 點 105年底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7月底 中小企業放款(含催收)餘額A 57,354 61,024 64,380 65,984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含催收)餘額 B 45,618 48,241 50,252 50,954 本國銀行全行放款(含催收)餘額 C 261,630 270,563 285,394 293,330 占比 (A+B)/C 39.36% 40.38% 40.17% 39.87% 中小企業放款逾放比 調整前 0.44% 0.44% 0.43% 0.41% 調整後 0.37% 0.38% 0.39% 0.38%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逾放比 調整前 0.34% 0.45% 0.26% 0.29% 本國銀行全行逾放比 0.27% 0.28% 0.24% 0.24% 註:調整後之中小企業放款逾放比,係扣除該逾期放款已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理賠尚未核准金額。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09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85萬9千元,至108年8月,銀行理專監守自盜情形達近5年新高,歷次事發後,新聞媒體皆以大肆報導,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銀行局,卻未於事發後第一時間向社會各界說明事發原因及情形,使存戶權益大幅受損,尤有甚者更放任各案發銀行私下處理,導致長期欠缺標準作業程序。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重新審視理專或其他銀行從業人員發生監守自盜情事後,補足現行主管機關處理及作業程序上的不足,並應訂定相關規範清楚揭露相關資訊訴諸社會大眾。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09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85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77萬9千元,較108年法定預算數增加65萬元,惟至108年8月,銀行理專監守自盜情形達5年新高,顯然投入之預算並無彰顯成效,赴國外考察開會對於金融監理端如何有效提升有所疑慮,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赴國外考察開會對我國金融監理達成何種提升效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六)開放銀行(Open Banking)為國際間積極發展金融科技項目之一,其應用程式介面(API)依提供服務項目可分為4類(產品及服務資訊、新產品及服務之應用程式、帳戶資訊、交易),並有不同程度之資訊安全要求,全球推行開放銀行之區域或國家主要有歐盟、英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其中歐盟及英國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納入監理,強制要求銀行開放應用程式介面,而新加坡、香港則採行銀行自願自律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模式。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開放銀行亦存有客戶資料保護不當或濫用、資訊安全及法令遵循等風險,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以完備監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放3張純網銀執照,衝擊現有銀行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希望純網銀要當鯰魚,攪動台灣金融業。因此Open Banking成為台灣銀行業應對的方式,透過API提供吸引人的服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Open Banking進展,分成商品、客戶和交易等三大階段,三階段開放沒有時間表,各階段只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完成API共通標準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公會自律規範獲同意,即可啟動上路。無論是純網銀或是Open Banking,往後會有愈來愈多的科技與金融串接應用與服務,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銀行FinTech資安防護與風險控管」,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八)銀行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在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亞、緬甸、菲律賓、柬埔寨、越南、寮國、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國共設有217個分支機構,惟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馬來西亞、寮國、泰國、印尼等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加強監理合作。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3,517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3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457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係依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因法律授權取得獨占地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其收入依法令規定收取並須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擔任協助主管機關管理證券期貨市場之角色。4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酬優渥,107年度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給付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年薪介於624萬元至836萬元間(附表1),超逾院長級待遇(年薪約450萬元),且獎金幾近薪資,甚為優渥,理應提高績效指標之層次。經查,4個單位所訂107年度績效目標,57個目標中僅16個有目標值或時程表,餘為文字性目標(附表2),不易客觀評量;再者,除櫃檯買賣中心將申請進入創櫃板家數、登錄興櫃家數、掛牌上櫃數、重點產業申請上(興)櫃家數、推動海外企業申請上(興)櫃或申報輔導家數、國際債券發行量具體列出目標數值外,其他競爭力指標如上市申請家數、外資或法人吸引度、國際排名評比提升度等,均未設定具體目標數值並列入考核,積極性不足,績效評量容屬寬鬆,尚待改進,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合理化4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資方案、與如何提升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績效指標之客觀性與積極性」書面報告。 附表1:證券期貨周邊單位107年度董總薪酬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名稱 職稱 薪資 (含主管加給) 獎金 合計 備註 證券交易所 董事長 4,241 3,884 8,124 - 總經理 4,039 3,605 7,644 前後2任(各任職9.63個月及2.37個月) 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4,241 4,120 8,360 - 總經理 4,082 3,751 7,834 前後2任(各任職7.29個月及4.71個月) 期貨交易所 董事長 4,240 4,096 8,336 前後2任(各任職6.5個月及5.5個月) 總經理 3,967 3,823 7,790 前後2任(各任職6.5個月及5.5個月) 集中保管結算所 董事長 3,433 3,169 6,602 - 總經理 3,121 3,121 6,241 - 附表2:證券期貨周邊單位107年度績效目標值類型統計表 單位:個 績效目標類型 /單位名稱 證 券 交易所 櫃檯買賣中 心 期 貨 交易所 集中保管 結 算 所 合計 數據性或具時程表 0 8 2 6 16 非數據性或無時程表 11 13 4 13 41 合計 11 21 6 19 57 註:具時程表者以目標值內訂有個別細目完成時點者計之。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中國資金買入台股,必須經過中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下稱QDII),並且設定單一QDII額度是1億美元,總額上限則是5億美元之限制,也禁止投資台灣的電信、航空、廣電、保全等業別,每日的交易進出也都由交易所監控。然而,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而並非較嚴格之中國資金買入台股規範。目前全世界皆面對中國資金透過港商違法投資之案例,如美國司法文件曾揭露,中國華為公司曾透過港商星通技術(Skycom),違規與伊朗進行交易;而台灣大同公司近3年來,也有3次發生中國資金透過港商違法投資的案例。中國已將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近年中國對香港的各種干預,使美國國會所屬「美中經濟暨安全審議委員會(USCC)」報告提醒應重新檢視香港的特殊待遇地位,包括敏感科技輸出和獨立關稅區安排等與中國區分的作法,而台灣將港商投資台股一律視為外資之規定,已明顯不合時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如何加強防堵中資透過港商違規投資台股」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三)近期未上市公司股票頻傳詐騙、吸金問題,可知買賣未上市股票面臨三大風險,1.交割風險、2.價格風險、3.時間風險,證券期貨局除了提醒投資人進行交易要小心謹慎,避免經不合法的盤商或通路商買賣外並無具體措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江永昌  (四)鑑於國家財政須有效運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09年度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961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69萬3千元,惟近年來公司治理情形仍敗壞,出現如華映案、大西洋飲料案等情形,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證券期貨局難辭其咎,顯然投入之預算並未達成其預定成效,赴國外究竟有無獲取相關經驗更不得而知,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赴國外獲取監理效能提升具體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五)隨著金融科技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亦出現重大而無法忽略的變化,其中最顯著的是電子下單已占60%以上,投資人已漸習慣採用電子下單方式投入證券或期貨交易。惟電子下單雖然方便,但若有胖手指事件,或如107年「0206期貨選擇權事件」狀況等,恐造成投資人鉅額損失連帶也造成證券投資市場之震盪,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如何提升證券期貨業電子下單風險控管」,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六)證券期貨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在越南、柬埔寨、印尼、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國共設有11個分支機構,惟與柬埔寨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加強監理合作。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七)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61萬元,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等經費。據證期局統計資料,100至107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分別為95家、63家、79家、65家、75家、67家、55家及57家,除102、104及107年度小幅增加外,大抵呈漸少趨勢;另100至107年度登錄興櫃公司家數分別為85家、80家、50家、79家、65家、66家、54家及54家,除103及105年度微幅增加外,亦呈漸少態勢;觀諸長期變化,107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57家及登錄興櫃公司54家,遠較100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95家及登錄興櫃公司85家低,吸引企業申請掛牌已出現警訊,有待持續關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賡續研謀改善並積極招商,俾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俾提升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八)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61萬元,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等經費。為提升證券市場量能,我國增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調降現股當沖證交稅率至1.5‰,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觀諸106年4月26日實施當沖降稅迄108年6月底期間交易情形,106及107年度股票成交值上升,惟108年度上半年度則較107年度下半年度成交值下降。復以日均值觀之,107年度下半年度及108年度上半年度日均值均低於107年度全年度日均值,觀諸近期臺灣證券交易所及鄰近地區證券市場證券交易情況,臺灣證券交易所、日本交易所、韓國交易所108年度上半年度均較107年度上半年度證券交易成交值降低,惟同期間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持平,香港交易所及上海交易所則上升,顯示國際經濟狀況變化下,資金仍流入鄰近地區部分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競爭吸引力尚有檢視強化空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通盤檢視我國與該等證券交易所制度差異,於期間內衡酌調適,俾強化整體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5,019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999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項下「保險監理」編列539萬6千元,其工作計畫預期成果乃以「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及健全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增加網路投保便利性」。查至107年12月底我國壽險業稅前損益已達842億元,惟該業較106年同期淨值(業主權益)相比,竟已大幅下滑達2,737億元且下跌幅度達同期兩成,另以韓國為例,106年韓國壽險業淨值71兆4,000億韓元,淨值比8.58%,倘該國按歐盟IFRS-17會計準則,經評估後保險公司需再增資1兆1,300億元台幣(42兆韓元),且按IFRS標準之淨值比亦將僅3.53%,惟查前揭歐盟標準試算我國保險業淨值比,至今資訊揭露情況均尚未公開,有鑑於社會輿論對於前揭相關示警機制之預測結果堪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將前揭預測及財報試算之結果儘速公布,俾免保戶及大眾權益之損失,並損及國家金融監理及保險市場之穩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羅明才  (二)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102年底至108年6月底分別為6兆3,900億元、8兆2,352億元、10兆1,318億元、12兆5,709億元、14兆4,063億元、16兆3,055億元及17兆3,856億元,占資金運用總額之比率分別為43.51%、50.34%、57.63%、62.84%、65.07%、68.65%及68.26%(附表1),增幅極大,且相較於產險業而言,國外投資比重甚高,105年底起已逾六成,108年6月底更幾近七成。高比例國外投資,也易受國外政經因素而有較大的影響,如因美國貨幣政策等因素造成匯率波動,壽險業105至107年度分別產生鉅額匯率損失1,931億元、6,488億元及2,810億元,影響極為重大,雖壽險業者採行避險措施,匯率損失沖減避險利益後,同期間淨匯損降為1,046億元、1,920億元及2,030億元(附表2),然金額仍甚龐鉅。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已建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可沖抵匯損以降低對淨值之影響,但完善業者風險控管機制、並且提高投資多元性降低單一風險才是根本,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督促保險業者完善海外投資風險控管機制、並積極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書面報告。 附表1:保險業國外投資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時點 壽險 產險 金額 占運用資金比率 金額 占運用資金比率 102年底 63,900 43.51% 327 15.54% 103年底 82,352 50.34% 434 19.88% 104年底 101,318 57.63% 527 22.74% 105年底 125,709 62.84% 548 22.65% 106年底 144,063 65.07% 573 22.53% 107年底 163,055 68.65% 567 22.03% 108年6月底 173,856 68.26% 586 21.67% 附表2:壽險業國外投資匯率損益及避險損益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匯率損益 匯兌避險損益 淨損益 102年度 912 註 - 103年度 2,722 註 - 104年度 2,254 -2,824 -570 105年度 -1,931 885 -1,046 106年度 -6,488 4,568 -1,920 107年度 2,810 -4,840 -2,030 108年度(6月底止) 1,192 -2,069 -877 註:匯兌避險損益自104年起統計,故無102及103年度數據。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三)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並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建構更為健全之社會安全網。經查,108年7月底已有27家開辦,以近年度投保微型保險有效契約人數觀之,103至107年各年底有效契約人數分別為9萬1,000人、14萬3,000人、23萬8,000人、24萬7,000人及31萬4,000人(附表1),人數大幅增長;惟較之同期間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民眾合計數239萬人、241萬人、241萬人、240萬人及239萬人,仍有顯著差距。為強化社會保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高弱勢民眾投保微型保險之意願」書面報告。 附表1:微型保險投保情形及弱勢民眾人數對照表 單位:家、類、萬人 時點 103年底 104年底 105年底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7月底 開辦家數 22 25 25 27 27 27 保單種類數 3 3 3 3 3 3 有效契約人數 9.1 14.3 23.8 24.7 31.4 23.9 中低收入戶人數 35 36 36 35 34 低收入戶人數 36 34 33 32 31 身心障礙人數 114 116 117 117 117 原住民人數 54 55 55 56 57 合計 239 241 241 240 239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四)近年來投資型保單盛行,但往往沒有讓消費者清楚了解投資型保單是牽涉到投資,投資的風險需自負等問題,甚至是跟保戶建議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購買投資型保單,保險糾紛日益嚴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8年9月24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案,投資屬性分析中不是「積極型」不得承保,但技術上保險公司仍可能誘使保戶投保,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江永昌  (五)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項下「保險監理」編列539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40萬5千元,其說明僅以「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會議等出國計畫經費」,較108年度同項編列217萬4千元,增加123萬1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參與會議之說明及預期達成目標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連署人:施義芳  (六)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一)年度施政目標」─「1.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項下列有「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等施政重點。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遽增,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另保險業對公共建設之投資遠低於國外投資,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統計,107年6月底餘額2,347億元,對照保險業107年7月底國外投資餘額15兆8,640億元,公共建設投資規模顯屬偏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持續關注後續情形,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七)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539萬6千元,係為辦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擴大微型保險保護傘,保險期間為1年,107年7月底已有27家開辦,並有3種保單,以近年度投保微型保險有效契約人數觀之,103至106年各年底有效契約人數分別為9萬1,000人、14萬3,000人、23萬8,000人、24萬7,000人及31萬4,000人,人數大幅增長,107年7月底37萬人更較103年底9萬1,000人成長三倍;惟較之同期間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等弱勢民眾239萬人、240萬人、241萬人及239萬人,則尚有顯著差距,仍待持續推廣,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八)107年1月31日制定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條例之施行,於107年6月30日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規定,放寬保險業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之限制。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資料,我國保險業107年底之資金總額為24兆1,705億餘元,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約2兆餘元之資金可投入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陸續開放保險業者投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範圍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及得派任董事、監察人等,有限度地開放保險業者瞭解及掌握經營情形,提升保險業投入長照機構意願,惟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因保險業者須以社團法人形式始得投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評估獲利前景尚有疑慮等因素,截至107年底止,保險業者尚無對長照事業之投資。鑑於我國已成為高齡化社會,政府亦持續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政策,以符合民眾長期照護之需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審慎評估保險業者經營需求、風險及資金運用效益情形,研議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長照機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九)109年度金融監督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之實施內容包含「(二)推動保險業積極辦理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17)『保險合約』相關準備工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我國預計於114年實施,經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主要影響部分為承保保險合約相關責任之認列衡量,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保險負債,與目前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衡量方式有別,以壽險商品而言,多為長年期保單,過去發行之高利率保單如採IFRS 17評價方式,則將產生重大影響。依IFRS 17規定,保險合約之衡量需分組分群,並運用大量過去未引用之經驗統計資料及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大幅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再者,我國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方式、架構與IFRS 17規範有顯著差異。基此,為因應IFRS 17實施之數據分類及計算之要求,保險業者資訊系統及準備金提存將有所調整更動,以107年底壽險業為例,有效契約保單即高達5,733萬2,953件,件數眾多,容有必要審慎因應,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持續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評估調整,俾利順利接軌並降低衝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十)我國壽險公司107年出現2,309億元的匯兌損失,影響淨值與獲利,而國際會計準則IFRS17預計111年上路,我國預計於114年接軌。IFRS 17將對整個保險業的經營績效觀念帶來結構性的改變,依照IFRS 17規定,保險公司須檢視所有保險合約賺賠,賠錢的保單要立刻列入虧損,賺錢的保單則在保險期間內,逐期隨服務提供認列。我國在接軌IFRS 17的運程中,勢必影響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主管機關須擬定相關風險衡量及控管方式,確保保險公司在接軌過程中仍能順利達成公司財務、業務目標並維持適足的清償能力。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如何協助保險業接軌IFRS17」,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十一)保險業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在越南、泰國、菲律賓、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國共設有16個分支機構,惟與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尚未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加強監理合作。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5,198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2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5,128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網路投保及資訊化應用環境為近期保險業發展潮流,108年6月底止網路投保新增保單件數即達100萬3,123件,業者允應重視資訊系統環境,俾維護保戶權益。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保險業者資訊系統專案檢查情形,105至108年度8月底止,壽險業者抽檢比率為8.70%(2家)、0%(0家)、22.70%(5家)、0%(0家),產險業者則為31.60%(6家)、0%(0家)、0%(0家)及0%(0家),除107年度壽險業者及105年度產險業者較高外,其餘年度家數及抽檢比率不高,甚至為0(附表)。為提高資通安全,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督促保險業者重視資訊安全環境」書面報告。 附表:105至108年8月底止保險業者資訊作業檢查 單位:家、% 年度 業別 截至當年底 總家數B 檢查類型/主題 家數A 抽檢比率 A/B 105 壽險業 23 專案檢查(資訊作業專案) 2 8.70% 產險業 19 專案檢查(資訊作業專案) 6 31.60% 106 壽險業 23 專案檢查 0 - 產險業 19 專案檢查 0 - 107 壽險業 22 專案檢查 (電子商務系統專案) 5 22.70% 產險業 20 專案檢查 0 - 108至8月底止 壽險業 22 專案檢查 0 - 產險業 20 專案檢查 0 -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金融機構執行108年上半年一般及專案檢查,8月26日公布108年上半年金檢缺失,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方面,雖檢查出有法令遵循制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控管和風險管理共4大缺失態樣,但金融弊案仍頻傳,近期又有金融界「吹哨者」被公司提告背信,顯見吹哨者制度建立與保護確有必要性,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施義芳 江永昌  (三)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金融公司須聚焦在現有分行、行動網銀、顧客關係及其對監理法規的了解等優勢下,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推動開放銀行,聚焦在顧客價值上,為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拉開與純網銀距離。隨著金融科技發展衍生業者服務型態多樣化變革,檢查作業面臨挑戰,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數位金融創新下的金融監管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四)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355萬1千元,係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以瞭解金融機構之財務與業務,及其缺失改善情形。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已將資通安全列為保險業一般業務檢查之查核事項,並於近年列入年度檢查重點(壽險業自103年起、產險業自106年起),一般檢查係以2年為週期進行檢查,而專案檢查相對更具深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保險業者資訊系統專案檢查情形,105至108年度(8月底止)壽險業者抽檢比率為8.70%(2家)、0%、22.70%(5家)及0%,產險業者則為31.60%(6家)、0%、0%及0%,除107年度壽險業者及105年度產險業者較高外,其餘年度家數及抽檢比率不高,甚至為0,允宜參酌調整俾達檢查警示作用。基於業者仰賴資訊程度漸增,網路投保新增保單件數眾多,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研謀改善,俾使業者重視資訊環境安全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五)金融科技崛起,提供創新之金融服務,結合行動通訊、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應用,帶來創新交易型態及商業模式,並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但也為金融體系帶來新的風險來源及風險傳遞途徑,如:新創公司規模小且發展較為單一以致無法承擔風險、複雜電腦運算做決策之新興技術造成法規監管上困難與產生消費者保護爭議、新興技術日新月異但也使資安漏洞產生之速度對業者形成一大挑戰等。故隨金融科技之進展,金融監理已無法以現有思維執行,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於監理人員之訓練,除持續強化現有人員的專業訓練,應研議爭取員額編制及預算,增加晉用電腦稽核人員及金融科技資安人才,以充實資訊專業查核人力外,針對目前較可能運用在金融實務上的科技發展,包括: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服務及大數據等,並安排適當的教育訓練,以利內部人員掌握金融科技發展趨勢。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主席:第2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6款「省市地方政府」部分。 第26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1項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762億1,409萬5千元,照列。 主席:第2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8款「災害準備金」部分。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主席:第28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9款「第二預備金」部分。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執行情形,部分機關未恪遵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致發生賸餘比率偏高及未詳實估算而申請註銷等情形。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10案,預計動支第二預備金14億2,423萬元,賸餘數高達2億8,981萬元(占比高達20.35%);另籌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所需經費,核定動支數共計9,856萬元,註銷數計2,116萬元(占比高達21.47%),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29款暫行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平衡,編列債務之償還850億元,尚需融資調度數85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主席: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暫行保留。 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140萬元,照列。 第19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44萬元,照列。 第140項 交通部1,464萬6千元,照列。 第141項 民用航空局原列758萬2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8萬2千元。 第142項 中央氣象局62萬元,照列。 第143項 觀光局及所屬3,540萬3千元,照列。 第144項 運輸研究所11萬元,照列。 第145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32億5,601萬6千元,照列。 第146項 鐵道局及所屬1,615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446億5,212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4節「許可費」之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特許費收入4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6億5,212萬6千元。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5,012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交通部255億1,008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民用航空局3,184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中央氣象局2,595萬7千元,照列。 第117項 觀光局及所屬298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5億4,536萬7千元,增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9,536萬7千元。 第119項 鐵道局及所屬8萬3千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88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萬元,照列。 第154項 交通部1,866萬8千元,照列。 第155項 民用航空局2千元,照列。 第156項 中央氣象局218萬8千元,照列。 第157項 觀光局及所屬255萬7千元,照列。 第158項 運輸研究所138萬9千元,照列。 第159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2億4,959萬2千元,照列。 第160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3,974萬3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24萬3千元。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交通部原列257億9,676萬4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90億2,034萬5千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40億0,609萬9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3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息紅利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8億4,676萬4千元。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6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278萬2千元,照列。 第153項 交通部1億3,694萬7千元,照列。 第154項 民用航空局71萬9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氣象局20萬5千元,照列。 第156項 觀光局及所屬946萬6千元,照列。 第157項 運輸研究所70萬元,照列。 第158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1億0,894萬9千元,照列。 第159項 鐵道局及所屬46萬9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1億1,020萬7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200萬元。 (二)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500萬元。 (三)第6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2,77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8,24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4,924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二)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獎補助費」編列3億8,027萬2千元,其中「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辦理建構彈性化頻譜監理新機制之研究及推動數位經濟及數位匯流創新基礎環境計畫、「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辦理數位匯流/IoT資安威脅防禦機制暨資安實驗室建置與服務計畫、「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辦理3.5GHz中頻段等改善措施建置與潛在干擾評估作業及5G釋照之法規整備及資安防護研究計畫等,共計5個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皆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惟電信技術中心雖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身電信總局時捐助成立,且過去經常辦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辦計畫,但須循政府採購程序委辦,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捐助方式直接交付電信技術中心辦理研究計畫,恐有規避政府採購之虞。爰該筆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捐助計畫,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就相關研究計畫不得未依「政府採購法」再委辦其他單位,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配套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三)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36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許淑華  (四)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5,453萬8千元,然為因應數位經濟及科技匯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定「電信管理法」已於108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惟上述法令通過後,尚有相關子法需配合修正,以因應匯流環境之發展,督促業者配合修法,健全市場機制。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相關子法修正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五)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60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明文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六)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4目「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編列9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七)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明文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八)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7,47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九)5G行動寬頻具備超高傳輸速率、巨量設備連線能力與低網路延遲等特性,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列拍賣行動寬頻業務規費收入400億元,隨著5G行動寬頻執照之釋出,業者逐步開展5G網路布建,預期推動整體投資動能,並帶來嶄新應用型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除加強資通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外,實宜持續精進行動寬頻之連線品質、整備法規環境並整合垂直場域應用等,以邁向更便利安全之網路新世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十)有鑑於近期有線廣播電視平臺「斷訊」風波頻傳,過去1年來已發生數起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針對頻道授權費用等爭議未達共識,影響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收視權益之情事,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通訊傳播事業有監督管理之權責,應積極妥善調處相關爭議,並思考如何建置合理之制度,避免相關爭議一再發生,以維護產業競爭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與視聽眾福祉,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建置相關爭議之處理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十一)105年8月5日實施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等電信設備後,光纜及相關設備之設置改為強制規定,致光纜等設備之審查審驗業務逐年增加。又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之「電信管理法」,明定電信業者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者,將處罰鍰。是以,未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於案件申請量或執行業務所需時間,均將較現行大幅成長,現有執行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能量、人員,顯有不足。為因應法規異動所致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之需求,於顧及建築物原始起造人及使用人權益,並確保審查及審驗人員專業之前提下,應適度調整審驗機構得遴聘之審驗人員資格,使審驗機構在遴聘、管理專業人才上有更多元的選擇,俾利提供專業、高效能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服務。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審查、評估「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同步更新進度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十二)為改善偏鄉地區的數位建設,政府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經費,陸續補助花蓮地區進行建置基地臺的作業。然在基地臺設置時,附近居民對於基地臺的安全性、周邊生活的影響仍會有疑慮,未來5G發展的過程中務必要與地方居民進行溝通協調。108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視做「電磁波安全宣導節目」的製作播出,惟各地區民眾觀看節目的習慣迥異,特定電視臺託播策略成效有限,通傳會應積極地與地方鄉鎮市公所、鄰里單位合作,將宣講方式及內容在地化,讓當地居民理解政府政策的施行及展望。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我國將建置基地臺之區域,與各地方鄉鎮市公所及鄰里長合作宣講之計畫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十三)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台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屬直轄市區域者應達200臺以上,屬縣(市)區域者應達150臺以上,符合上開門檻始得申辦,然實務現況花蓮地區有105家計程車行(477輛);個人車行612輛,於105至107年間花蓮縣人口均為負成長,每年均無新增號牌,且比較目前六都直轄市計程車車輛數臺北市28,419輛、新北市21,823輛、桃園市5,489輛、臺中市7,726輛、臺南市4,032輛及高雄市8,583輛,又花蓮縣地域寬廣人口數較少,於實務上難依上開辦法籌設計程車無線電台,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台設置管理辦法」目前規範之架設車台數,對各縣市進行因地制宜滾動式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十四)數位化資訊的快速流通,導致全球面臨假新聞嚴重泛濫的問題,舉凡廣播電視、網路數位平台乃至平面媒體報導,不實資訊的流竄將導致國人對於正確事實認知的落差,進而產生偏見、霸凌等社會及國家問題之共伴效應。是以,全面提升公眾媒體識讀的素養係防堵假新聞的根本解決之道,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全面提升國人媒體識讀提出具體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十五)無線廣播頻譜為珍稀資源,為滿足廣播從業人員有更多發揮創意的管道,提供更多元內容服務,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開放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7年2月9日始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受理申請期間至同年5月9日截止,計有165件申請案,其中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14件、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151件,於107年8月8日公告得標者名單,釋照結果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僅5家得標,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僅11家得標,可見外界仍有極大需求。 為提升頻譜使用效益,避免頻譜資源閒置浪費,同時回應外界仍有心經營廣播事業者,且在兼顧促進在地文化蓬勃發展,以及增加更多近用機會外,也讓民眾有機會收聽到更多元且高品質之廣播節目,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前次釋照所繳回之頻率再次整備,期透過多階段、滾動式釋照,以達健全廣播產業秩序之目標,爰建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則報告,並儘速辦理第11梯次廣播電臺區域性及全區性第2波釋照。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十六)107年8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完成第11梯次廣播事業釋照競價作業,共發出5張區域性廣播執照及11張社區型廣播執照。釋照結果顯示,並未對市場造成衝擊,反而顯現出廣播電台相關需求,通傳會應該進行滾動式檢討,規劃第11梯次第2波電台釋照。其次原規劃1張全國性廣播電台執照,擔憂對市場衝擊太大予以保留。目前全國性廣播電台,除了中國廣播公司和ICRT外,都是公營電台,中國廣播公司和ICRT的設立其實有相關的政策目的,台灣一直沒有真正的釋出1張民營的全國性廣播電台執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儘速規劃釋照。 綜上所述,政府單位應檢討目前的公營電台,是否有整頓的需要,希望讓這個頻率開放給民間,用公開透明的方式來拍賣競價。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十七)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土地租金」編列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惟查,濟南路辦公室無償使用國有建物,卻需支付建物所在地之土地租金,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土地租金則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為租金費率標準,與臺灣港務(股)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等機關申報地價年息2%~7%相較,顯見該會租金負擔過高。事實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濟南路辦公室,雖無償使用國有建物,惟該建物座落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土地上,該建物若非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則屬閒置,爰不宜繼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土地租金支出,為撙節國家開支,往後預算應不再編列。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億9,49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前身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為強化其他類型運輸事故調查之獨立性,立法院委員及行政院均提出參照美、日、澳等先進國家運作方式,擴充飛安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設置獨立於運輸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行政院於108年6月18日核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施行後,編列預算員額職員20人、聘用53人、技工1人、駕駛1人,合計75人,其中25人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移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同年8月1日成立,截至同年8月底止,實際進用僅29人,預算缺額達46人(占預算員額61.33%)。且現有職員人數未達組成人事甄審委員會最低人數,也無法自行辦理遴補作業,還需要提報行政院人事甄審會審議,才能再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後續商調事宜。 考量員額進用需辦理時程,且人才都是辦理運輸事故調查與研究之關鍵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該積極謹慎規劃員額進用事宜,爰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3,544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用人業務之相關規劃、時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二)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編列53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蕭美琴  (三)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4,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陳素月 陳明文 劉櫂豪  (四)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5項規定,規劃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惟依據該會目前規劃辦理期程,預計各子系統須至111年8月1日方能全部正式運作,實宜參酌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之辦理經驗,妥為規劃其餘子系統之建置及推動作業,並衡酌提前完成辦理之可行性,俾儘早達成「運輸事故調查法」規範建置各類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之目的,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葉宜津  (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08年8月1日揭牌運作,運安會是隸屬於行政院之獨立三級機關,主責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運安會前身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成立後調查範圍從原本民用與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等、增加民用與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依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1項「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然而新成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增加公路、鐵路、海事等重大事故調查範圍,其職權恐將與原有的交通事故鑑定、海事調查、鐵路行車事故調查等單位有競合關係,雖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可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但其規定僅為被動不得妨礙,而非主動配合辦理,因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8月開始運作後,應儘速重新檢視陸海空等相關交通運輸法令,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期能完善獨立機關的調查制度。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蕭美琴 葉宜津  (六)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甫成立,除飛航項目具原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能量外,其餘鐵道、水路及公路等相關調查能量及人員均仍在建置及補充當中,然自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08年8月1日成立至同年10月中旬,鐵道、水路及公路之調查中事故已有23件,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業務量明顯較過往飛安會時期大幅提升,而當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能量能否負荷持續提升之業務量仍屬未知,爰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儘速完成鐵道、水路及公路之相關調查模組建置及人員補充,以確保運輸安全調查能量充足,達成運輸安全、人民安心之目標。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七)有鑑於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是能提升運輸安全之重要參考管道,依照「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規定,除現有的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外,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還應建置鐵道、水路及公路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據資料顯示,目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規劃採分階段方式建置各系統,鐵道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正在建置中,預計於109年正式運作,而水路與公路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則分別暫定於110年及111年方能正式運作,然而俟至所有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均建置完成,已超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時間3年之久,恐為時過長,無法有效達到提升運輸安全之目的,爰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研議提早完成建置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八)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甫於108年8月1日由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改制成立,擴充飛安會職能,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成為獨立於運輸主管機關與監理機關外之調查機關,並增加預算進行組織改造之作業,其中主要是改制所需相關人事及業務運作所需經費,其編列員額人數共75人,然截至108年8月底,實際進用員額僅29人,仍有46人之缺額待遴補,而人才為辦理運輸事故調查與研究之核心,爰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積極妥善規劃員額進用事宜,以使業務順利推動。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九)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除目前現有之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尚未設置包括鐵路、水路、公路之自願報告系統,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未滿半年,相關系統建置仍需時間,但相關通報制度應能先行進行,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加強與各運輸系統就自願通報系統建置期間,其運安議題應如何通報進行溝通說明。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十)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四大事故調查,包括航空、鐵路、水路以及公路,除了有相關專職人員外,另設置專業小組,各小組除了專任、兼任委員外,設有各6至7名諮詢委員,總共有15個諮詢委員,然而其中有7個委員擔任複數小組的諮詢委員,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研議是否增聘諮詢委員,避免單一委員擔任複數小組之諮詢委員。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一)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編制及預算員額為75人,然而目前進用人數只有59人,其中運安業務相關(航空、水路、鐵道、公路調查組、運輸安全組、運輸工程組)的預算員額為52人,目前進用人數僅45人,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為調查運輸安全事故之重要機關,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儘速補足有關人力員額,以利相關業務推動。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5條第5項規定:「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得包含飛安、鐵道安全、水路安全及公路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但目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規劃採取分階段方式建置各子系統,除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屬既有系統持續運作外,鐵道安全自願報告系統預計於109年8月1日正式運作,水路與公路子系統分別暫定於110年8月1日及111年8月1日方能正式運作,似乎未能及時達成運輸事故調查法規範之目的,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完成所有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建置。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3億8,05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編列2,877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許淑華 陳雪生 童惠珍 蕭美琴  (二)107年度政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近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比率顯示各年度整體平均皆達40%之目標比率,其中102年度為54.86%,其後除104年度68.68%達最高外,103、105及106年度大多維持在64%左右,107年度降至49.75%,為近6年度最低值,且與以前年度相比,降幅頗大。相關數據顯示有9個部會機關(行政院、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達到目標比率,甚至部分機關(司法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未提出相關說明。爰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38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三)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編列1,459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陳明文  (四)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3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項下「公共技術規範、認證、整合、維護、推廣與研發」編列654萬5千元,該計畫主要係為推動及強化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之服務功能。經查,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仍存在部分缺漏及不便,其更於108年遭監察院調查指出,該資料庫功能與提供資料之及時性,實有不足,且部分內容與業界缺乏共識,如採購資訊不夠公開清楚,造成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業務人員之規劃設計易生作業不周、訂定相關資格或規範欠當、工料價格失衡,系統實用性不足等問題,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五)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242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六)鑑於政府採購以最低價格得標方式行之多年,低價得標衍生所採購之物品及工程施工品質不佳、工期延宕等問題,影響政府信譽及施政效率,為期提升採購品質,爰鼓勵機關巨額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而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由105年度之20%增為107年度之63%,顯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巨額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已有相當之成效。而近2年度巨額工程採購之展期件數中,以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居多,約占六成,雖可能係因採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案件增加所致,惟107年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巨額工程採購案件,截至目前已有數十件展期,決標隔年即予展期,似欠合理,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積極了解原因,持續督導落實前置作業,以提升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童惠珍  (七)「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間全文修正公布,不再設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9月已7年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之組織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1月8日行政院第362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建請應加強溝通並積極協調,以早日完成組織改造之相關法制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陳雪生 童惠珍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肩負列管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督導、追蹤管考及協調暨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截至108年第2季止,該會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已降至55件,其中需持續列管者21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加強預算編製階段及補助時之計畫可行性及效益等審議,並篩選計畫進行執行情形預警,以源頭管理方式防杜新增閒置公共設施,並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活化既有閒置設置。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九)有鑑於108年10月1日發生震驚國人的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事件,雖造成原因仍待查明,但也凸顯橋梁公共工程品質堪慮的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職司重大公共工程的督導,斷橋所引發全台危橋檢視的工作已刻不容緩。目前對於橋墩裸露、橋面有裂縫,潛藏危機就像顆不定時炸彈的「高風險危橋」,政府並無公開資訊?另橋墩相關盤點分級數據,一般民眾難以取得,政府也沒公開橋墩維護檢測的分級資訊,針對危橋資訊,民眾根本無從得知?為解除民眾疑慮,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協調相關單位限期完成老舊橋梁檢測,善盡公共工程督導工作,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推動期程之書面報告,俾短時間內導正相關之缺失,也儘快落實未來危橋改善工作。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十)鑑於近日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故,恐存在橋梁維護管理疏失之問題,使人民對於我國橋梁之安全性產生疑慮,而橋梁建設係涉及人民交通安全之重要工程,必須謹慎對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本於權責,對全國公共工程負起監督、管理之責,爰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督導相關負責單位儘速盤點現有橋梁,強化橋梁維護管理機制。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行政院組織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9月已7年餘,明定行政院組織架構將不再設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之組織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1月8日行政院第362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再於107年11月23日第9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該組織修正草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鑑於政府採購金額龐大,以107年度為例,全國各機關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共決標19萬8,165件,決標金額高達1兆7,644億餘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早日完成組織改造之目標,積極推動、協商相關法制作業,避免相關職掌業務產生移交疏漏。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之組織法修正草案業於107年11月8日行政院第362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迄今進度緩慢,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溝通及協調作業,早日完成組織改造之相關法制作業。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劉櫂豪  (十三)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度工程顧問服務業一般經營概況統計分析,截至106年底,國內辦理登記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1,082家,其中以中小型居多;另同年底登記為技師事務所者1,197家,該統計以依規定需填報年度業務報告書之680家進行分析,聘用一般員工及執業技師2,481人,平均每所3.6人,顯示技師事務所規模亦不大。而104年至108年8月底止各年度海外拓點獲補助之廠商家數雖逐年成長,惟最多之年度僅補助13家,其中部分廠商係長期程計畫之補助,或年年均提出申請者,經扣除後,該期間曾獲補助之廠商為22家,占國內登記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2千餘家之比率約1%,顯示政府補助能量有限,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有效措施,提高無海外經驗之中小型業者赴海外發展之意願,並協助其發展,爭取國外工程商機。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劉櫂豪  (十四)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個月內發文提醒各機關務實考量,以利公共工程執行。 提案人:葉宜津 陳雪生 鄭寶清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4款「交通部主管」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21億8,110萬1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49億4,958萬7千元,減列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8億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3,400萬元(含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之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業務400萬元、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3,000萬元)。 (二)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8億3,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億4,510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預算「勞務承攬」編列6,201萬4千元,包括「一般行政」3,541萬6千元,預計進用71人,「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2,659萬8千元,預計進用50人,其進用人數較108年度共增加10人,然依相關預算與進用人數粗估,「一般行政」之勞務承攬人員之薪資恐較108年度為低,政府為改善勞工權益應為表率,除應減少非典型雇用人力外,更應具體落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就相關人力增加之必要性及權益保障之具體落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二)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交通統計」編列836萬5千元,主要用於各項調查所需之訪查、講習費、印製調查表及刊物、催表及資料登錄處理費等,惟相關統計缺乏統整性之研究調查,諸如過往辦理之民眾日常運具使用調查已停辦多年,交通部缺少國人運具之基礎統計分析,對於推動大眾運輸之成效與趨勢缺少數據基礎,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於2個月內針對國人運具使用、大眾運輸使用狀況之調查分析統計方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三)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4億2,982萬9千元,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空業勞動條件與改善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陳雪生 林俊憲  (四)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4目「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919萬元,依據兩岸郵件往來統計數字,無論函件、包裹或快遞郵件,從103年開始件數逐年下降,以函件為例,103年台灣寄大陸函件463萬餘件,大陸寄台灣郵函件約405萬件,但至107年台灣寄大陸郵件已減少至約298萬件,大陸寄台灣函件則減少至204萬餘件,顯示交通部辦理兩岸郵政業務交流合作事宜成效不彰,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林俊憲  (五)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編列2億7,954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蕭美琴 許淑華 陳明文  (六)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編列88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鄭寶清 陳明文  (七)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40億7,12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陳素月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劉櫂豪 陳明文  (八)交通部依行政院臺鐵總體檢報告建議,補貼臺鐵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於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服務性路線與小站營運虧損補貼」編列5億7,374萬8千元。臺灣鐵路管理局為兼顧公共服務及提供全國便捷運輸服務等政策責任,偏遠或不符成本效益之路線及車站仍需提供公用服務,致產生營運虧損為不得已之情事。現今科技進步,應思考如何導入科技以節省成本,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九)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9目第1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24億4,7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陳雪生  (十)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10目「偏遠地區交通建設」編列12億8,463萬6千元,主要辦理港埠建設或交通船舶以改善離島地區交通需求。交通部刻正擬訂藍色公路10年計畫,從航、港、船三大面向,規劃航線開闢獎勵、智慧服務、郵輪來臺跳島推廣計畫等行動方案;惟台東地區包含蘭嶼、綠島皆無適合停靠郵輪之港口,交通部推動藍色公路10年計畫,應將台東地區的交通船港口提昇納入辦理,期能爭取郵輪商機,促進觀光發展。爰該筆預算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完成台東地區港口提昇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十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因第一、第二航廈不敷使用而具建設急迫性,惟目前卻面臨主體工程施工標3次流標的窘境,導致原定109年完工已延後至112年完工的承諾再次跳票,本計畫案雖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編列預算並執行,但國際機場之興建乃國家級重大建設,關乎國家門面,交通部應全力協助解決並擔負責任;為避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淪為第2個機場捷運,興建20年才完工,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就目前工程延宕之原因、主體工程施工標萬一再次流標之因應措施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十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以高年齡層之人數較多,交通部為改善高齡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情況,規劃推動高齡者駕照管理制度等防制措施,惟措施上路後,106年7月至108年3月止,75歲以上駕駛應換照人員換照率仍僅64.36%;為加強保護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請交通部儘速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十三)彰濱工業區鹿港區前往台61線的南北交通運輸量大,但往來車輛卻須繞行周邊道路長達3.5公里,且須經過多處橫交叉路口,非但運輸效率低落,且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影響用路人安全,請交通部相關單位協助增闢南下匝道計畫,以解決大貨車繞行周邊道路所衍生之交通問題,並維護該區域之用路人安全。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十四)近幾年來臺鐵事故頻傳,尤其普悠瑪事故造成的嚴重人員傷亡,更引發全國譁然,事後的究責非但無法獲得社會各界認可,更嚴重打擊臺鐵員工之信心;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灣鐵路管理局未依規定訂定維修人員值勤作業規定及將各類行車人員值勤作業規定陳報交通部核定,顯然做為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上級機關,交通部亦有督導不周之責,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將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採購、列車維修檢修、駕駛及營運管理等規定及交通部之核定意見等書面資料,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十五)近年來交通部相關單位已多次推出旅遊補貼方案,其他各部會亦加碼補助,但補貼方式企圖拯救國內觀光產業的作法,引發各界疑慮,且成效不彰;交通部應即刻執行全台觀光政策總體檢,將全台旅遊景點作通盤檢討規劃;以彰化為例,不但擁有豐富的歷史資源,彰化海岸更具豐富的生態和產業資源,以及特殊的地質地貌,沿線又有西濱快速道路和台17省道提供便捷交通,讓各場域可及性極高,深具發展潛能,亦符合納入國家級風景區的條件,請交通部相關單位研擬成立「雲嘉南暨彰化海岸國家風景區」之可行性評估,並於2個月內將評估結果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陳雪生  (十六)立法院為推動港埠區域開發,活化並有效利用舊港區閒置土地,以帶動地方產業經濟發展,於105年三讀通過106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投資案,與高雄市政府合資共同成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推動港市合一,整合開發高雄港區周邊土地,落實港埠轉型及港灣再造。然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迄今2年多,終於推出「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第20工區」開發案,期間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三方歷經半年協調,三方原則同意並完成協議書內容,惟待交通部奉核及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用印。為加速高雄港灣土地開發及招商引資,振興高雄港及地方發展,並提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績效,創造在地就業機會,請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交通部7月15日函示審查結論,於1個星期內提出補充說明(含財務效益分析)送交通部航港局後,1個月內完成三方協議書簽訂。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連署人:陳雪生  (十七)鑑於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8目「營業基金」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40億7,120萬元,工作項目包括平交道改善、無障礙設施、橋梁改建及車站軌道設施更新等相關工程,該計畫總經費275億2,240萬元,全數由中央政府公務預算負擔。經查,近年鐵路行車事故未見明顯改善,107年度鐵路行車事故件數較以前年度增加,尤其發生普悠瑪列車重大出軌事故,導致傷亡人數遽增;另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採購、列車維護檢修、駕駛及營運管理規範等多項缺失,亟待檢討改善。為避免浪費國家有限資源,爰要求交通部每6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改善之相關書面檢討報告,俾落實臺鐵改革、有效提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效能。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十八)交通部108年9月27日召開「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請交通部依審查會議結論修正報告內容,儘速依行政程序完成函報行政院審查,並請交通部針對高鐵左營到屏東新闢路線後續相關作業,包括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建設計畫等期程規劃及經費來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左營到屏東新闢路線初步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鍾佳濱  (十九)近期針對汽車燃料費應隨車徵收或隨油徵收之爭議,社會各方見解不一,究其原因,在於汽燃費徵收款項實際是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用於公路養護之用,然而其名稱卻容易讓民眾誤解是針對自動車本身徵收的規費,爰建議相關單位將汽車燃料費名稱修改為「公路養護費」,以促進社會意見能集中於正確的標的進行討論。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二十)交通部日前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讓具有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短途服務之相關運輸服務,能有所依循之規範及健全發展。 現行交通部推動之多元化計程車相較於一般計程車,已在外觀、費率及營運模式彈性,並具有記錄行車軌跡、預估車資、駕駛人評價等功能,也有相關科技輔助,可見交通部之努力。 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研議,並推出相關協助方案、規劃配套措施,協助受衝擊之相關運輸業者(如小客車租賃業、傳統計程車業、多元化計程車業等),在維護乘客權益與安全前提下,順利度過轉型期。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劉櫂豪  (二十一)有關近日發生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事故,依據交通部相關資料指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下仍有16座橋梁,為確保相關橋梁之安全性,保障用路人通行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轄下16座橋梁進行全面檢測,以保障通行安全,並盤整交通部所轄橋梁,針對高風險橋梁進行加強檢修。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二十二)109年度交通部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交通統計」編列836萬5千元,辦理交通統計專案調查、交通公務統計及編製統計電子刊物所需業務費等,提供交通施政決策重要參據、施政績效考核及各界參考。經查「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連續調查8年,於106年停辦。此調查涵蓋各縣市之公私運具使用情形,多年來已為各界廣泛引用,且為我國民眾對各類運具使用情形之唯一常態性官方統計,藉此瞭解各種運具使用之狀況,有助交通建設之規劃,爰建請交通部研議強化科技技術建構公共運輸使用狀況之大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運用,俾利交通運輸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劉櫂豪  (二十三)臺鐵第四代票務系統上線後,雖已優化防範程式訂位、分段媒合等功能,但台北─台東間班次,因調度及人員班表需求,需停靠花蓮等站,造成往台東地區的座位數被稀釋,往返台東的鄉親仍經常無法訂到位,加上台東鄉親需要前往台北的就醫需求。爰建請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規劃每日台北─台東408車次、台東─台北431車次及針對就醫需求的405車次,於開放訂位後的前3日,優先供台東鄉親訂位(比照實名制,身份證號V、設籍台東以及其一等親)。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二十四)南迴鐵路電氣化計畫潮枋段將於108年底提前電氣化通車,109年底將全線通車,屆時高雄至台東間的行車時間將可縮短至90分鐘。惟花東鐵路全面雙軌化完成前,如無法澈底解決東部一票難求問題,民眾從高鐵接駁南迴鐵路到達台東的票價又過於昂貴,南迴電氣化通車後,對疏運台北─台東的旅客,恐無預期效益。爰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3天以上連假規劃高鐵臺鐵(台北─左營─台東)優惠套票,並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提案補助以總票價五至六折優惠,以提高誘因,協助連假東部地區的疏運。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二十五)鑑於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故,恐存在橋梁維護管理疏失之問題,使人民對於我國橋梁之安全性產生疑慮,而橋梁建設係涉及人民交通安全之重要工程,必須謹慎對待,且目前我國橋梁之使用管理及檢測維修等往往分屬不同的單位,易產生權責不分、配合不易之問題。爰建議交通部統一資料庫納入全國橋梁,並會商各橋梁管理機關儘速盤點、檢護及研議橋梁相關檢修作業標準。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二十六)據資料統計,我國電動自行車事故件數與傷亡人數逐年增加,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件數自103年度之826件,逐年增加至107年度之2,330件,增幅達182.08%;傷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183人,逐年增加至107年度之3,302人,增幅達179.12%。此外,107年度電動自行車傷亡事故中,騎乘電動自行車且年齡未滿18歲者之件數高達541件,顯見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日益嚴重,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且電動自行車駕駛之年齡限制及資格能力仍未有規範。爰建請交通部應儘速研議電動自行車駕駛年齡限制或考領駕駛執照之相關規範,以及針對電動自行車事故件數逐年上升之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二十七)交通部自98年起按年辦理之「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係我國民眾對各類運具使用情形之唯一常態性官方統計,其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各縣市別之運具次數及旅次主運具市占率、民眾外出旅次分析及搭乘運具之滿意度分析等資訊,因其調查涵蓋各縣市之公私運具使用情形,多年來已為各界廣泛引用及參考,然交通部卻於106年起停止辦理「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造成往後相關公共運具之成效,恐缺乏適當之衡量指標,無法知曉政府相關政策之施行能否有效增進民眾對於公共運具之使用率,將對交通政策之推動產生不利之影響,爰建議交通部應儘速恢復辦理「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以利交通運輸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評估。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二十八)藍色公路10年計畫刻正擬訂中,預計從航、港、船三大面向,規劃航線開闢獎勵、智慧服務、郵輪來臺跳島推廣計畫等行動方案,預計於108年底前提出完整計畫。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爰建請交通部納入東部藍色公路客貨補助等議題。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劉櫂豪  (二十九)臺鐵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出軌事故(第6432次自強號於新馬站出軌事故),事故案件造成全車共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引起廣泛社會民眾對鐵路交通安全質疑與動盪,攸關我國民眾使用鐵路交通之安全,針對目前我國列車控制系統制度乃應當有所提昇。經查交通部雖於「鐵路行車規則」第157條要求高速鐵路列車之運轉,明定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保安方式;惟針對一般鐵路,卻未見相對應之規定。爰建議交通部應研議於「鐵路行車規則」中針對一般鐵路,要求「列車之運轉,應採具有主動列車控制設備(例如:Positive Train Control, PTC)之可行性」,並研議於鐵路行車規則修改完竣後,規劃於一定時限內就既有一般鐵路列車全面加裝完成;針對新採購之鐵路列車應於採購契約內增加完成相關檢測後,始得交付驗收,俾保障國人鐵路行車之安全。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曼麗  (三十)有鑑於國營事業因業務量繁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勞(業)務外包項目約聘僱派遣人員來協助解決工作量,因體恤這些派遣員工之辛勞,皆編列年終獎金來慰勞其辛苦付出,建請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承攬廠商比照其他國營事業發放所雇工作人員之年終獎金辦理。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陳歐珀 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三十一)交通部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107至110年)在整合國家資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原則下,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ARTC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SCC共同合作承接此計畫,兩個中心已於107年簽訂合作備忘錄,後續應加速辦理執行建置。另交通部應要求原廠進口或製造之新車不應擅自變更規格致影響安全,並加強使用中車輛安全管理。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歐珀  (三十二)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表示,為縮短東西城鄉差距,鐵路將推動「西高鐵、東快鐵」串連全島的一日生活圈計畫,也評估高鐵東延可行性規劃。高鐵東延攸關未來台灣東部發展,爰建請交通部儘速依行政程序啟動高鐵東延之可行性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東延新闢路線初步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第2項 民用航空局3億3,35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近年遙控無人機之應用與發展快速,屢發生遙控無人機影響飛安,致機場暫時關閉之情形。為保障飛航安全並維旅客權益,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強化偵測、反制設備,及提升管理機制。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二)「民用航空法」於107年4月25日修正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行政院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而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管理權限,要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主責,協調各單位設立統一平台,公告禁航圖資。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三)花蓮航空站自107年10月底停飛花蓮─香港定期航班,迄今1年均無國際定期航班。為活化機場,增進觀光,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研擬以營運虧損補貼、經營獎助金、落地費減免等方式輔導國際定期航班。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四)針對108年度截至8月底,已發生4起因遙控無人機入侵,導致機場4度關場,總共影響航機35架次、3,681旅客,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強無人機宣導,強化管理機場周遭空域安全,落實保障飛安,並加強「民用航空法」有關遙控無人機專章之配套作業辦理。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五)因應「民用航空法」三讀修正完成,無人機正式納管,民眾操作、使用場所等必須有相關執照及申請核可,行政院並訂於109年3月31日起正式實施並依法針對違規者開罰。惟依據「民用航空法」於無人機操作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重裁罰6至30萬元或30至150萬元不等,尤其一般民眾的休閒娛樂用途使用無人機者,動輒被裁罰30萬元,對民眾負擔不輕,因此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在新法適用前再宣導,宣導期間除惡性重大影響航空安全案件或屢勸不聽者外,以勸導為主、開罰為輔,提醒民眾正確使用無人機規範。 提案人:劉櫂豪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六)有鑑於遙控無人機之應用及發展迅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受理遙控無人機於航空站或飛行場附近之使用申請案件逐年增加,由104年之104件逐年成長至107年之488件。「民用航空法」於無人機專章部分,已在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而據行政院規定,須至109年3月31日起方才正式施行。目前相關配套措施仍待與相關單位協商,然108年截至8月底止,已出現4次因遙控無人機妨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受影響旅客人數總計達3,681人,顯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雖已訂定相關應對程序與聯防機制,但有待加強,且遙控無人機相關配套措施至今仍未訂定完成,管理作業恐存在疏漏及問題。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強化機場附近對於遙控無人機之管理及防範作業,以保障飛航安全並維旅客權益,並儘速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利未來管理作業順利推行。 附表:108年我國機場四周出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致影響飛機起降與機場關場情形一覽表 發生時間 影響飛安物體 影響情節 108年3月15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68分鐘,受影響航機8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589人。 108年4月12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52分鐘,受影響航機5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613人。 108年5月26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44分鐘,受影響航機11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1,308人。 108年8月4日 遙控無人機 松山機場關場68分鐘,受影響航機11架次,受影響旅客人數1,171人。 資料來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截至108年8月底資料。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七)有鑑於近年發生數起罷工事件,其中「疲勞飛行」攸關飛航安全問題開始受到大眾關注,據資料顯示,疲勞是一種會降低人類多項行為表現能力之危害因子,確實可能導致航空器意外事件或失事,國內外諸多飛航事故之原因也與疲勞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雖已訂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來進行相關疲勞管理,然隨著時代改變及科技進步,相關規範亦需與時俱進,爰建議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持續精進及研議疲勞風險管理問題,做出相關規範,降低疲勞可能帶來之飛航風險。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八)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資料顯示,108年截至8月底止,已出現4次因遙控無人機有礙飛航安全,致機場關場之情形,允宜強化現階段管理及防制作業。 且「民用航空法」已於107年4月25日修正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行政院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其中,「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7授權訂定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需與地方政府妥為說明違規取締及管理分工原則;「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8授權訂定之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測驗委託辦法(草案),仍待與相關部會協商,尚未完成法制作業;另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管理權限,也與地方政府協商中。 鑑於遙控無人機專章之施行在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允宜妥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並適時與民眾、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溝通說明,俾利未來管理作業之推行順遂。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九)無人機體型較小,較難偵測鎖定,尤其是在都市中,無人機隨時可能從任何地方突然冒出來,造成人民傷亡。108年9月北葉門胡塞反抗軍以長程中小型無人機綑綁投擲爆裂物,成功攻擊沙烏地阿拉伯的兩處最大石油設施,但我國機場迄今尚未設置無人機防衛系統,讓國內機場完全曝露於恐怖攻擊的高度風險之下,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儘速於6個月內研議於全國主要機場完成設置無人機防衛系統。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第3項 中央氣象局20億0,83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勞務承攬」編列2,002萬5千元,預計進用31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8年度進用之26人,增加進用5人,然而政府應降低非典型雇用人力比例,氣象局相關業務未見明顯增加,竟仍增加雇用5名勞務承攬人力,應進行檢討,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2個月內就相關人力增加之必要性、勞動權益保障、以及為何無法進行自雇等資訊充分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二)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3,988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868萬4千元,增列119萬7千元,而109年度共委託辦理13項研究計畫,其中新增委託辦理「客製化氣象情資整合平台創意應用」及「氣象史料跨域應用」等計畫,然該相關委託計畫之必要性及成效仍有待評估,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就相關委託計畫之必要性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三)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1目「氣象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2億1,892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林俊憲 葉宜津 陳明文 陳素月  (四)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5,784萬5千元,較108年度編列5億5,644萬5千元略有增加,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人員維持費」與「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其中內容有許多雜項支出,例如包括「國內旅費」與家具費用及辦公設備更換等。有鑑於國家財政支出困難,相關設備是否有更換必要,可再三斟酌考量,爰凍結1,000萬元,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陳明文 劉櫂豪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五)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資料使用費」編列2,594萬7千元,主要是收入來自氣象專業合約與氣象資料供應,但氣象局內仍有非常多的智慧財產,諸如衛星照片、氣象照片、星空照片與地震照片皆能作為商業應用,爰建請研議增加歲入收入。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六)鑑於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案新增辦理「氣象資訊之智慧應用計畫」第1年經費2億3,915萬6千元,其中「強化數位資訊基礎建設」工作項目之經費需求占整體計畫之五成,109年度預算案雖未編列該項目經費,仍宜妥慎規劃相關先期作業;另本計畫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目前執行之諸多計畫具有上、下游或互補關係,實宜有效整合相關計畫資源。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七)鑑於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強化災防環境監測」工作計畫之整體計畫為「強化臺灣海象暨氣象災防環境監測」,最後1年經費2億8,276萬6千元。本計畫自104年度執行迄今,部分子計畫因採購工程多次流標、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地目變更審查作業延宕,或遭遇民眾抗爭需辦理停工及遷建事宜等,致執行落後,實宜妥謀改善措施,俾達計畫目標,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葉宜津  (八)鑑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自96年度起陸續建置地震及海嘯海纜系統,至106年度已完成建置115公里之海纜,嗣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經費賡續辦理擴充事宜,預計於109年度完成建置一總長695公里之海纜系統。該局實宜確實辦理海纜系統之布建及養護作業,有效降低損毀故障率,俾利發揮地震海嘯預警訊息及緊急通報之效能,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九)有鑑於極端氣候之變化對全球影響增大,如107年之823暴雨及108年之813豪雨,顯示極端氣候對於臺灣之衝擊越趨嚴重,而我國之相關災損亦逐年上升,為降低重大天災對於我國人民安全及民生經濟之危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儘速加強防災預警能力,強化對天氣資訊之掌控,提升預報之準確性,使人民能即時做出相關應對措施,保障國人財產及生命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十)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氣象測報─海象測報」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馬祖與外洋海象浮標布建與維運計畫」第1年經費1,693萬8千元。本計畫總經費2億6,700萬元,期程109至114年度,係辦理馬祖、東沙及臺東外洋等海象資料之布放及維運。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底止,除該局布建之海象監測浮標站及潮位站外,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亦有建置相關海象資料監測站,組成海象監測網,目前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已有蒐集相關單位之海象觀測資料,整合公布於該局官網供各界參考使用。鑑於海洋資源開發經營、漁業養殖與捕撈、航海運輸、災害防治、國土保育、休閒遊憩、海疆防禦等海洋活動,均需要長期海洋環境數據作為決策之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肩負重任,整合國家相關海象監測資料,並與海洋、航運、災防、漁業及觀光等相關機關密切合作,資源共享。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十一)為能達成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且友善外籍人士,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送大雷雨即時訊息、地震速報、海嘯警報、颱風強風告警訊息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時,應同時併陳英文,除能厚植國人英語能力,也可使來台旅遊、居留之外籍人士了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訊息。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空品預報資料來源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提供之數據,為能使空氣品質預報準確度提高,建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研商、精進相關預報內容。尤其河川揚塵嚴重之區域,更應精進鄉鎮預報之準確度,甚至研擬任務型移動監測之可行性。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葉宜津  (十三)有關颱風預測固然無法百分之百精準預測,然而相關預測影響地方政府與民眾之災防準備,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地方政府及民眾針對現有資訊,進行合理的防災決策,提出具體說明。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十四)有關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計於109年1月1日起調整目前地震分級制度,考量相關分級制度影響各單位災防辦法作業,以及相關系統調整,應加強與各單位溝通,並確定相關期程是否能夠如期完成,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於1個月內就目前與相關單位溝通狀況及是否仍維持109年上路,提出具體書面說明。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33億1,86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勞務承攬」編列7,339萬4千元,預計進用164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8年度之140人增加24人,雖觀光局說明表示其中16人為派遣人力轉移,其他8人是因為替代役取消之故,觀光局表示相關人力並未實質增加,然而派遣人力縮減雖為政策目標,但其政策方向為減少非典型人力,觀光局僅將人力平行轉移,對於降低非典型雇用方式毫無幫助,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2個月內就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相關人力運用檢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林俊憲  (二)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9,43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葉宜津 陳素月 劉櫂豪 李鴻鈞 郭國文  (三)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23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鄭寶清 葉宜津 劉櫂豪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明文  (四)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每年編列6、7百萬元辦理台灣旅遊狀況調查分析及來台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然該調查方式主要採書面問卷由遊客自主填寫,因此在消費動向及消費數的評估上顯不精確,況且各國國情習慣的不同,也會造成問卷的誤差,為了精進觀光政策評估上的準確性,在旅遊狀況的調查上應有更精進的方案。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09年度完成觀光旅遊調查方式精進策略之評估,並將精進方案納入110年度預算辦理。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五)交通部觀光局為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加強推動擴大國內旅遊措施,如振興花蓮觀光產業「花蓮遊、花蓮加油」(3355)計畫、促進南灣新國旅振興住宿措施、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擴大國旅暖冬遊方案、春遊專案、擴大國旅秋冬遊等,已獲具體成效。惟相關作業與配套措施未臻周妥,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參酌各方建議精進補助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且須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加強旅宿業參與措施誘因,以利政策目標之達成。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林俊憲  (六)為活絡國民旅遊,刺激國人進行國內旅遊,擴大國旅市場,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起陸續推出數個國內旅遊補助計畫,然國旅補助主要是短期提振觀光市場,長期來看,欲提振台灣觀光產業,仍須從提升觀光品質、正確行銷提升國際能見度著手,當前社會之旅客已脫離走馬看花式觀光,亦較不偏好前往一般觀光景點,而是喜歡在地體驗、具有獨特性的景點與行程。此外,社群媒體之影響力提升,遊客會因社群網站看到美麗景點照片,進而影響旅行的決定,同時,現今旅客之環保意識亦越發成長,會將目的地之環境影響納入旅行決策考量,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注意國際觀光趨勢,並隨時調整行銷策略、觀光輔導策略等,以確實提升我國觀光品質。 提案人:林俊憲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七)彰化海岸具備豐富生態、產業資源及特殊地質,沿線又有西濱快速道路和台17線省道提供便捷交通,讓各場域可及性極高,深具觀光發展潛能。請交通部觀光局評估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向北延伸,成立「雲嘉南暨彰化海岸國家風景區」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將評估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李鴻鈞  (八)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辦理國家風景區重要觀光景點建設工程,宜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並確實遵循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妥予辦理,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提出資訊公開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童惠珍  (九)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圖,交通部觀光局駐外辦事處有14個,中國設置3個、美國設置3個、歐洲國家設置1個、東南亞國家設置4個(曼谷、吉隆坡、新加坡和胡志明市)、日本設置2個、韓國設置1個,目前國家觀光政策積極拓展新南向國家來台觀光,但駐外辦事處卻未隨之擴增,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印尼、菲律賓及印度設置辦事處以拓展台灣觀光。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林俊憲 李昆澤  第5項 運輸研究所原列3億9,778萬5千元,減列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67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3,134萬元,較108年度編列之2,945萬元增加189萬元,共辦理14項研究計畫,然其中有關數位化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我國貨櫃運輸作業鏈之研究,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關貿網路公司於107年簽署合作意向書合作發展「智慧港埠區塊鏈與e港通服務平台」,相關之研究是否應由前述單位進行即可,且考量政府委辦案件應更加嚴謹,以確保相關委託研究案件之必要性,做好相關事前評估作業。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就相關研究計畫之必要性以及預期效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二)109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1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編列9,564萬1千元,卻遲遲未將通過網際網路應用或平台方式連接乘客和自用車主,提供預約式運輸服務並收取報酬的運輸網路公司納入管理,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三)109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編列6,490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補助成立東部區域運輸研究發展中心協助規劃、研究東部區域運輸等事項,又交通部公路總局自105年度起推動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DRTS)截至108年8月底,花蓮縣玉里鎮DRTS自107年起即未繼續提供服務,萬榮鄉DRTS原經營3條路線,整併為1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責成區域運輸研究中心滾動檢討失敗原因,並依試辦經驗改善相關制度。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五)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主要辦理運輸系統研究規劃、運輸工程研究發展、運輸安全研究發展等7項作業,除辦理研究計畫外,並處理上級機關交辦事項、協助部屬機關及地方政府辦理案件、其他重要案件及出席各項審議會議等業務。經查,由於88年921地震對我國橋梁建設造成重大毀損,中央政府為統一掌握全國橋梁狀況,交通部責成運輸研究所建置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並於90年8月開始運作;又108年10月1日發生震驚國人的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事件,雖原因待查,但橋梁建設為我國交通建設重要項目,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允應強化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功能,以即時掌握橋梁動態資料並加強自動控管機制,提升橋梁建設安全。爰要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精進橋梁控管之書面研究報告供相關單位參考,俾有效化解國人對橋梁使用安全上的疑慮。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六)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鑑於106至108年建置「臺東海岸公路浪襲預警系統」,針對臺東台9線海岸區域研究其中長期地形變遷進行特性與致災威脅,進而擬訂適合之因應策略,降低未來海岸受到災害之影響成效良好,預計於109至110年委辦「花蓮海岸公路浪襲預警及防災應用技術之研究」,惟研究時間較台東短少1年,又花蓮除颱風浪襲之外,尚有海岸退縮之問題,爰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經濟部水利署、地方政府等單位共同討論,整合資源。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七)109年度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預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擬定4年期海空運輸系統營運效能與技術提升科技研發計畫,除深化我國海運研究能量,更提供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所需資料及決策參據。為促進東部運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曾試辦東部貨運藍色公路,惟效果不彰。爰建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如公路總局、臺灣鐵路管理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研擬花蓮路、海、空對外運輸之可行性研究,使貨暢其流,不囿於地理環境之限。 提案人:蕭美琴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八)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做為我國重要之交通政策決策幕僚與前瞻研究機關,其研究成果對於提升我國交通運輸系統至為重要;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基礎運輸、區域整體運輸規劃等研究計畫,對於公共交通、道路旅運規劃實務至為重要。 又查淡水北海岸地區近年來人口成長快速,加以淡海新市鎮之發展,使得本區域交通流量快速增加,長期以來均有交通壅塞之問題,交通動線之規劃也亟待加強;因淡海輕軌第一期路網已通車營運,加以淡江大橋主橋段工程預計於113年完工,屆時淡海地區之交通網絡將有非常大之變化;同時,淡海輕軌八里延伸線、三芝延伸線亦在規劃階段,因此,包含公共交通、對現有道路動線之調整,需要更新的研究數據以資作為未來規劃之參考。 爰對於大淡水北海岸區域之交通分析,應納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項目,以作為未來大淡水北海岸地區交通系統優化之決策依據。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呂孫綾  (九)都會捷運系統為大眾運輸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環,我國自台北捷運開始,即在各主要都會區陸續規劃、興建了多條線路。然由於捷運系統興建成本高昂,所以許多地方政府開始轉而選擇輕軌系統作為其大眾運輸發展的主要選項。例如高雄的環狀輕軌,新北的淡海輕軌、新竹輕軌與基隆輕軌等系統,均為目前已營運或規劃執行中的輕軌計畫。 而輕軌系統雖然相較之下,成本較低、路線較為彈性,然其運量、速度也遠低於捷運系統;因此,到底輕軌系統對於我國都會區之大眾運輸效益如何,對於未來整體大眾運輸政策之規劃甚為重要。 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109年度辦理中長程公共建設發展作業評估,其中即有關「輕軌系統容量分析暨應用研究─A、B型路權容量及可靠度分析」,由於目前高雄輕軌、淡海輕軌均已正式營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以相關營運數據進行更細緻分析,了解輕軌實際營運之效益;另淡海輕軌二期路網中淡水老街段,依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之規劃,將採C型路權,也就是人車混合路權,此應為全國首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亦應就此種路權模式之規劃運用,進行相關研究供政府機關決策參考。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陳歐珀 呂孫綾  (十)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除每年度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之研究外,尚受其他機關(構)委託辦理研究業務,其中106至107年度有超過九成之委託研究案為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及其主管之國營事業委託辦理,而運輸研究所受委託辦理之研究案件,約有五成辦理再委辦,顯示運輸研究所並無充足能量來全面受理其他機關(構)之委託研究,且交通部等機關及相關事業,應能自行編列預算委外辦理,無須編列預算委由運輸研究所後再由運輸研究所委外辦理,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考量自身研究能量,並與委託機關檢討業務劃分、預算編列及辦理方式之合宜性,以減少出現受託後再委辦研究案之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一)有鑑於近年全國交通事故件數及傷亡人數逐漸攀升,107年及108年上半年(1至7月)全國交通事故總件數分別為320,315件及190,276件,較上年度同期增加2萬3,489件(7.91%)及7,921件(4.34%);107年及108年上半年(1至7月)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2,780人及1,627人,較上年同期增加80人(2.96%)及32人(2.01%);同時,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近年高齡者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明顯提升之趨勢,107年及108年上半年(1至7月)高齡者(65歲以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分別是1,067人及656人,較上年同期增加72人(7.24%)及52人(8.61%)。改善運輸安全問題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重要目標之一,爰建議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應主動協同交通部針對上述交通事故問題進行研究,積極研議相關改善計畫及方案,以確保人民之交通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十二)自蝶戀花事件後,政府完善相關運輸安全之法規,對遊覽車客運推出更安全之規範與相關保障乘客之條款,為了鼓勵業者更加完善遊覽車的硬體設備、司機排班狀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議能否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免徵汽燃稅與牌照稅中,推出鼓勵完善行車安全之方案,有條件減免遊覽車客運業之相關稅額,鼓勵業者回饋司機、基層員工,並加強更多安全設備,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陳歐珀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列419億2,919萬3千元,減列: (一)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2,000萬元。 (二)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1億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8億0,919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68億4,716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陳歐珀 李昆澤 陳明文 劉櫂豪 顏寬恒 鍾佳濱  (二)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編列302億8,678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蕭美琴  (三)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2,540萬8千元,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局本部年度消防安全設施檢查費、獎牌製作獎勵金及大樓清潔與員工文康活動等雜支費用,其中文康活動編列就達1,082萬4千元,查107年度該項目編列2,677萬8千元,108年度編列2,542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雜項支出應仍有調整空間,為避免浮濫編列情形發生,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四)蘇花公路自92年起禁行長度12.2公尺以上之大貨車,長期以來造成花蓮貨物運輸受限,影響整體產業發展。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大貨車行駛困境提出解決方式,規劃道路改善及公布期程,並研議替代方案。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五)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8年8月底全台約有1,391萬輛機車,顯示臺灣騎機車人口眾多,同時也凸顯出對機車族用路安全保障之重要性,查1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總人數42萬9,579人,其中機車事故死傷人數高達33萬1,669人,占道路交通事故總死傷比率77.2%,而我國目前道路標線及人手孔蓋抗滑係數不足,特別是雨天行車時,易導致機車騎士因打滑發生意外之風險,另人手孔蓋與周邊路面高度不同,亦時有所見,恐影響交通安全,顯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品質仍有待改善。交通部公路總局身為公路主管機關,更於96年起推動路平專案,以維護道路平整及機車騎乘安全,需負起相關督導改善責任,爰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就全台道路標線及人手孔蓋防滑係數,以及人孔蓋相關鋪設等問題,研議具體改善計畫、管理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六)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辦理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編列60億元,該計畫主要為辦理公路設施改善、橋梁耐震補強、修建、瓶頸路段新闢、拓寬等工程,而鑑於108年10月1日南方澳跨海大橋坍塌事故之發生,使人民對於我國橋梁之安全性產生疑慮,而橋梁建設係涉及人民交通安全之重要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對其轄下之橋梁進行系統性及全面性之檢護,同時因交通部公路總局具備橋梁工程修建、檢護之專業,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於能力範圍內協助各橋梁主管單位進行相關橋梁檢護工作。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七)太平洋國家景觀道路「台9丁線」廊帶整體改善規劃案已於108年7月決標,決標之金額為1,045萬0,170元,但不見於109年度預算書編列相關執行費用。蘇花改工程預計於109年1月完工,台9丁線車流量將隨之降低,而沿線依山傍海,壯麗的景色為旅客所喜愛。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及早審慎規劃此等國家級之景觀道路,並編列專案經費以支應後續執行。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之「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除各路段後續於設計階段將考量現地條件辦理改善,應融合當地自然特色發展成為安全、便捷之觀光大道。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邀集景觀、環境等專家進行整體性規劃之時,需兼顧地方族群與文化特色,而客家委員會另有幸福台9線之計畫,應與之協調、相互配合。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九)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公共運輸轉乘多年已遭遇瓶頸,相關轉乘人數難以突破,考量部分地方需仰賴DRTS、計程車等交通工具,方能突破公共運輸之最後一哩路,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大眾運輸轉乘優惠納入DRTS及計程車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十)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轄下部分橋梁裝設即時監測系統,設有包括沖刷監測系統、流速計、水位計、紅外線影像攝影機、橋體加速度計、位移計、防突波保護器、有線傳輸網路等,對於橋梁安全維護具有較高之保護,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針對目前裝置相關系統之橋梁維護狀況以及研議增設相關系統於其他橋梁,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陳歐珀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十一)為維護民眾安全,請交通部就所轄橋梁加強檢測,並會同相關部會就各類橋梁訂定檢測等相關規範,提供地方政府及各類橋梁管理單位做為橋梁檢測依據;另針對彰化地區的中彰大橋、濁水溪舊大橋、西濱快速高架、大度橋等,請交通部責成相關單位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管理維護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呈枋 童惠珍 顏寬恒  (十二)鑑於108年10月1日發生震驚國人的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事件,雖發生原因仍待查證中,但臺灣因面臨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環境影響,也屢有導致橋梁發生嚴重損害而造成危橋的情形。為確保公路橋梁安全,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編列302億8,678萬9千元,辦理多項公路建設,其中包括橋梁之新建、改建、重建及耐震補強等工程。經查,近十年來我國公路橋梁建設災害損失不少,南方澳斷橋事件更凸顯橋梁安全性維護的重要。交通部公路總局允宜強化災害防範機制,並積極辦理相關改建及耐震補強工程,俾有效提升橋梁安全。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每年汛期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橋梁如何有效維護之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民眾使用橋梁之安全。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十三)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事先評估規劃不足,導致部分自行車道路線未能發揮使用功效,目前除觀光路線之自行車道使用效益較佳,其餘鄉村與都會地區之自行車使用量有檢討改善空間,建議交通部應協調相關機關建立起量化數據,蒐集都會區與鄉村之自行車使用數據,作整體成效提升評估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蕭美琴 鄭寶清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原列70億0,520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500萬元。 (二)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1億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9億0,020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鐵道業務」編列2,24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二)109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8,6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三)109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編列6億4,32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鄭寶清 劉櫂豪 陳雪生  (四)行政院於107年3月15日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第9次會議」,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等提報軌道產業興建及維修關鍵績效指標(KPI)。國內軌道分為高鐵、臺鐵、捷運及輕軌四大系統,基於國內廠商已具臺鐵通勤電聯車及輕軌部分系統之參與設計及產製能力,而高鐵及捷運則尚無完整技術能力及產業鏈之考量下,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各地輕軌建設需求及國內產業優勢項目,以臺鐵通勤電聯車、輕軌車輛為現階段優先發展重點,臺鐵城際電聯車、捷運電聯車、高鐵車輛現階段以維修備品國產化為優先發展目標,相關KPI及目標值如下: 附表:興建KPI─國產化比例目標值及現況 項目 目標值設定依據 目標值 現況(108年8月) 111年 115年 車型/ 系統 國產化 比例 國產化 比例 國產化 比例 車型/ 系統 國產化 比例 臺鐵通勤電聯車 EMU800 52.0% 62% 70% EMU900 10% (初估) 輕軌車輛 淡海輕軌 21.5% 50% 70% 安坑 輕軌 尚未定案 (初估41.9%) 目前國產化比例上,距離目標值仍有發展空間,為達提升軌道產業國產化比例之預期目標,交通部鐵道局允宜與相關部會研謀措施,扶植國內廠商提升技術品質,帶動我國軌道產業發展。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五)鑑於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表示,為縮短東西城鄉差距,鐵路將推動「西高鐵、東快鐵」串連全島,也評估高鐵往東延伸到宜蘭。據了解,交通部108年5月下旬請交通部鐵道局研議「高鐵延伸宜蘭」方案,經初步評估具有工程可行性及交通效益,建議辦理「可行性研究」,而鐵道局108年8月2日亦提送初步評估成果至交通部。為配合交通部未來「西高鐵、東快鐵」的全國鐵路發展策略,鐵道局應持續推動高鐵延伸宜蘭計畫之研議,此一目標一旦達成,宜蘭有了高鐵,就將是「西部高鐵、東部快鐵」的轉運中心;此轉運中心的建構,端賴「高鐵延伸宜蘭」、「宜花東快鐵」、「臺鐵宜蘭線」的三鐵車站共構建置。爰要求交通部督促交通部鐵道局儘速啟動宜蘭三鐵車站大平台共構計畫之相關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初步規劃之成果書面報告,俾利於完善未來宜蘭(東部地區)對內對外大眾運輸系統之整體規劃。 提案人: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六)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技術員配合組織改造移撥至交通部鐵道局,有部分人員遭遇倒退陞遷序列之情事。鐵道局應保障且公平對待,不因組織整併或受年限限制損害陞遷權益,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七)花蓮火車站啟用1年諸多設施如電扶梯、廁所排水管、自動閘門曾發生故障,漏水、積水事件亦頻傳,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全面排檢各項設施,檢查結果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八)花蓮站雖為銅級綠建築採節能節電自然通風對流設計,但夏日高溫使人不適。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應針對悶熱問題積極研議改善方案。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葉宜津 陳素月  (九)政府近年正積極希望提升軌道產業國產化比例,更成立跨部會之「軌道產業推動會報」,來研商軌道產業推動政策、供應鏈與需求端間之媒合關鍵績效指標及推動期程等項目,其中「發展軌道產業」是交通部鐵道局整併成立以來之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然目前我國軌道產業之國產化成效仍不足,諸多核心關鍵技術無法自行由國內生產,仍需仰賴進口,故若欲達成提升軌道產業國產化比例之目標,交通部鐵道局應加強努力積極與相關部會合作,共同研謀相關措施協助國內產業提升技術品質,以推動我國軌道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十)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過往交通部鐵道局負責全國各鐵道系統之安全管理、事故調查之監督管理,而原有職責在運安會成立後勢必將有所調整,相關鐵路法規亦需進行修正,方能落實獨立事故調查精神,符合社會之期待,然因運安會甫成立,其鐵路事故調查在營運機構、監理單位及獨立調查單位之分工方式仍處於磨合之中,爰建議交通部鐵道局應加速相關法規之修正及相關職責調整,精進整體監理制度,以確保及提升行車安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陳素月  (十一)嘉義縣鐵路高架化計畫為近10年嘉義縣的重大建設計畫之一,雖然該計畫可行性研究業於108年7月30日經交通部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嘉義縣政府亦已根據審查會議意見完成修正再次提報交通部,爰要求交通部儘速完成審查並送行政院核定,以利後續計畫之進行。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劉櫂豪 鄭寶清  (十二)隨著都市變遷,台灣鐵路軌道穿行都會區域,造成居民不便之事例愈來愈多。以高雄市楠梓區為例,楠梓區居民已愈來愈多,都市化反而造成楠梓的鐵道分隔區內居民的生活空間,且造成交通不便,因而變成有高架公路密集交叉,而有「楠梓百慕達」之譏。此案亦於立法院總質詢要求行政院、交通部要積極研議楠梓─左營鐵路地下化,爰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包含可行性分析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劉世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14款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0項 立法院45萬元,照列。 第21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63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54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783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85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4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264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5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6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8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970萬元,照列。 第95項 法務部337萬8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2萬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5萬6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2,242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631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6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0萬8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萬6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3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56萬2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3,183萬9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2,844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8,645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6,515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1,670萬7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153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7,604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618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798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083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389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3,080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8,137萬4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2,160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380萬4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230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185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545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327萬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76萬6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19萬5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394萬1千元,照列。 第129項 調查局168萬1千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4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7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19項 司法院114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98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79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16萬7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34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689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9,446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385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271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801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20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3,719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593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783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355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540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091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4,690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098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448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78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0,058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5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861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985萬2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64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00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051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4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1萬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69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千元,照列。 第85項 法務部97萬1千元,照列。 第86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7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88項 矯正署及所屬1萬5千元,照列。 第8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9千元,照列。 第90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6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06項 調查局252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6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6萬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2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74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原列896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租金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46萬元。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6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4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監察院131萬1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27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07年度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出租教室、學員宿舍、其他等租金收入決算數3萬5千元,係該院主要為訓練司法官養成教育。又該學院係辦理性質特殊之司法人員職前養成教育、訓練,為維護該學院機關安全與安定學員生活作息管理,除法務部辦理觀護人實務訓練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執行人員專業訓練已多年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提供住宿外,原則上並不開放法務部暨所屬以外各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單獨借用該學院學員宿舍及學員餐廳,故住宿申請限以該學院開辦或代辦各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之學員。因律師職前訓練並非該學院辦理之訓練,且律師學員人數眾多,該學院無法提供學員宿舍供受訓律師使用。 考量租金收入實現情況具不確定性,該學院為避免虛增收入預算數,爰於編列109年度歲入預算數時考量實際可能收繳情況後覈實估算109年度可能實現數。惟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持續檢討學員宿舍之利用率,設法提升使用效能及租金收入,以充分發揮政府資源之效益。 提案人:鍾孔炤 管碧玲 周春米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16萬5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3萬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622萬5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2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4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7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4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1萬3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8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萬7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2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6萬2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1萬5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萬4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7萬7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8萬1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34萬4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2萬7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6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0萬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1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2萬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58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44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90萬9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1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43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9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3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7,42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68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96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25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45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561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89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4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5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96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萬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8萬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58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52萬7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4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1項 考試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19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原列4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4千元。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7萬6千元,照列。 第66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106項 法務部60萬7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9項 廉政署14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6,919萬4千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08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檢察署34萬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7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9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54萬4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26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605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722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28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9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34萬6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6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82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0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2萬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222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646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4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78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6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83萬1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0億1,09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國史館之業務分別制定於《國史館組織條例》、《總統副總統文物條例》及《褒揚條例》。然而,查其業務內容,官方修史已悖於民主潮流,顯不合宜;史料蒐集之業務亦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高度重疊;總統副總統之文物典藏及展示宜由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顯見國史館之業務,時至民主發展之今日,應與時俱進。 爰請總統府應就國史館之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積極推動及協調相關部會,並提交包含時程表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二)總統府歷年來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唯計畫之執行情形或是否變更計畫,皆未依照中央政府決算書表格式編列於「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爰請總統府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三)查總統府於100至108年度皆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編列委辦費,惟其執行結果,僅104年度委託辦理「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於各國落實情形及執行效益」研究案,該年度預算編列數119萬9千元,實際執行69萬8千元,執行率僅58.22%,其餘各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顯示本項預算續編之必要性有待斟酌;又其原因可能為雖總統府每年度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中編列人權、科技、國政及兩岸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經費,然查該等議題分別有法務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可提供專業意見並備諮詢。爰此,總統府應檢討其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該等預算若為必要,其使用方向得以區別諮詢其他部會意見之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四)查109年5月總統府將開始進行第6屆監察委員提名作業,《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二、任簡任司法官10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10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四、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者。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15年以上,聲譽卓著者。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其中第6款之規定與大法官資格之條文有不同之處;《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又上述條文之富有政治經驗者,解釋應為政務官,且其過去參與之政策制定與其欲擔任之職務相關者。請總統府就非屬人權背景之被提名人,有關其獨立性、行政法規專業性、嫻熟性提出審核情形,包括該被提名人獨立性(如不受前任長官限制其職權行使)、查核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能力、查核公務員失職行為之標準及能力、對於行政怠惰之查核方式及能力、符合富有政治經驗者其經歷與監察委員調查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職務相關性,以及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和民間團體之參與,納入提名審薦作業考量,並就相關規劃作業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五)查109年5月總統府將開始進行第13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四、高等考試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其中第5款之規定與大法官資格之條文有不同之處;《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又上述條文之富有政治經驗者,解釋應為政務官、專業問政之中央民意代表等,且其過去參與之政策制定與其欲擔任之職務相關者。而考試委員雖以憲法層次獨立行使職權,惟《考試院組織法》未明文規定其職權行使內容,其獨立行使職權僅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得以參照。因此,考試委員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應以「命題、閱卷與錄取之典試」為主要核心。爰此,請總統府根據前揭內容,就第13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有關富有政治經驗者之審查標準,及獨立行使命題、閱卷與錄取典試之審查標準,並確保提名過程公開和民間團體之參與,納入提名審薦作業考量,並就相關規劃作業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六)查總統府於100至108年度皆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編列委辦費,工作計畫中編列人權、科技、國政及兩岸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經費,惟僅104年度委託辦理「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於各國落實情形及執行效益」研究案,該年度預算編列數119萬9千元,實際執行69萬8千元,執行率僅58.22%,其餘各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 該項工作計畫委辦費自106年度起逐年縮減,且已連續4年未有執行,爰要求總統府應於2個月內就該項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鄭運鵬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億9,66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我國基於國安考量,政府機關已明確禁止使用中國華為相關資訊產品,惟仍未對哪些產品屬於存在資安疑慮者提出1份正面表列的管制清單供各機關遵循參考。108年1月1日《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後,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於4月頒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本於該原則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基於國家安全、國際情資分享、潛在風險及衝擊分析等因素,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據以核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廠商清單,供各政府機關及《資通安全管理法》所提及之「八大關鍵基礎設施」遵循。原定應於7月底公布之資安危害清單,至今仍未提出公布,恐造成各政府機關無一明確參考清單可供遵循之問題。除了華為之外,中國監視器廠商「海康威視」亦被發現於多所大學、台中市及台北市有採購或裝設,恐形成另一嚴重的資安漏洞,不可不慎。 「資安即是國安」,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相關資安問題積極與行政院溝通、指導,協助主管機關儘速彙整存在危害資通安全之產品,早日提出有疑慮的廠商清單,以利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八大關鍵基礎設施提供單位有明確的方向遵循,確實做好資安防護工作。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鄭運鵬 鍾孔炤  (二)為打造國家資安機制、建立國家資安團隊,並推動國防資安自主研發之決心,蔡總統自105年5月執政以來,陸續推動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國防部資通電軍成立,並進行相關立法,以建立可靠的資通環境,達成數位經濟與國家發展為目標。然近日蘇揆召開科技會報結論顯示,AI人工智慧及演算法發展,我國未來除面臨科技性失業與貧富差距問題之外,隨著AI技術愈來愈親近使用者的終端載具,AI的深度造假(Deep Fakes)、深度學習能力及高模仿能力,勢將出現更多難以辨認來源出處之影視訊息,除了考驗大眾的媒體識讀能力,同時也考驗國家機關與私人企業防範詐騙與反應資安危機的能力,國家安全會議應未雨綢繆提出策略,因應社經結構與國家安全環境之轉變,以利元首進行決策參考,確保我國民主法治自由經濟發展體制與社會長治久安。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三)經查國家安全局目前尚未解密之政治檔案共有491卷,其中包括外界高度關注之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政治檔案,目前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核列為「永久保密」。 108年7月《政治檔案條例》制定後,國家安全局正重新審認是否仍列為永久保密,並預計於109年1月底完成檔案密等及保密年限之檢討。經國家安全局檢討後仍列屬永久保密者,依《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同意。 為推動轉型正義、釐清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爰請國家安全會議善盡督導責任,確認仍列屬永久保密之檔案確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且不得基於「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檔案內容」等目的規避解密(《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2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2項亦有同樣規定)。於完成前述491卷尚未解密之政治檔案之審認、檔案密等及保密年限之檢討後,並請國家安全會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四)有關我國政府及關鍵基礎設施禁用中國資通訊軟硬體品牌,根據國家安全會議提供的預算主決議報告,102年我國辦理4G網路釋照時,便規定不得使用中製核心、傳輸骨幹網路及基地台設備,該年10月國家安全局禁止華為公司投標,目前政府機關沒有使用中製資訊產品,並且明文禁止採購,中製手機也不能進入國軍營區。 國家安全會議107年12月召開第15次國家資通安全指導小組會議已作成決議,協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會同國家安全會議資通安全辦公室,邀集八大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相關部會,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納管對象研討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機制,經請行政院統籌研擬公布前述處理原則,完成危害國家資訊安全產品風險盤點、汰除和稽核機制。 行政院原擬在108年7月底公布禁止公務機關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清單,遲至今日清單仍未公布,儘管各機關依然可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主動不採購;但仍出現中山大學有海康威視監視器、台北市政府採購中國製監視器等案例。又,我國業已簽署、批准《政府採購協定》。爰此,國家安全會議應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政府採購法》納管或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措施,和《政府採購協定》等產生之貿易及產業影響,就1.該協定開放之政府採購包括:FSC編號7030資料處理軟體、7050資料處理零件、中央貨品號列841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842軟體執行服務、843資料處理服務、844資料庫服務、845包括電腦之辦公室機器設備維修服務、849其他電腦服務;2.該協定排除:電力、運輸之財物及服務包括工程有關之採購;3.該協定附件7第9點:「本協定不適用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有關國家安全之定義;4.《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4項之限制條件評估情形;5.各國作法及其緣由,比方世界上有12個國家正在評估,包含日本、加拿大、英國、法國等國家,另有19個國家不予禁止、有5個國家是採禁止規定;6.其他貿易及產業影響,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第3項 國史館1億8,70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09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史料編纂」編列768萬4千元,凍結9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鄭運鵬 周春米  (二)國史館之業務分別制定於《國史館組織條例》、《總統副總統文物條例》及《褒揚條例》。然而,查其業務內容,官方修史已悖於民主潮流,顯不合宜;史料蒐集之業務亦與國發會檔案局高度重疊;總統副總統之文物典藏及展示宜由相關專業機關構辦理,顯見國史館之業務,時至民主發展之今日,應與時俱進。 爰請國史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協調,就其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周春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73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根據106年文化部之文化相關參觀人次統計,該年度國立文化相關機關共計30家,總入館人次為4,037.28萬人次,平均每館入館人次為134.58萬人次;惟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入館參觀人次為22萬3,762人,103至107年度該館文物大樓及史蹟大樓平均每年參觀人數達22萬餘人,平均每日約623人。而在特展部分依該館說明,文物大樓在106年度以前未裝設電子計數器,參觀特展人數係將進入該館參觀人數均計入每間特展室,由於3個特展室之特展展期不同,致參觀人數會重複統計,自106年起已於各特展室裝設電子計數器能準確統計參觀人次。據此統計,107年度參觀特展人次為4萬8,467人次,108年度1至8月底止參觀人次為1萬4,116人次,換算1年有約2萬1,174人次,有增強特展宣傳行銷策略之必要。爰此,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提出增加參觀人次(包括特展)之宣傳行銷策略,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周春米  主席:二、歲出部分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22億1,53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為讓國人了解中央政府對於公教人員之結婚及喪葬補助之實際情況,爰要求自110年度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應分列結婚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4項,並預估補助人數。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二)目前公營事業油電糖水4家公司尚有夜點費之發放,「夜點費」其性質係提供夜間工作人員如便當、麵包之代金,雖有其過去歷史淵源,然而時代變遷,已經質變為夜勤津貼。94年6月14日勞動主管機關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刪除夜點費及誤餐費不列入工資之規定。惟經濟部堅持夜點費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迫使員工退休後,必須以訴訟方式索取退休金差額,十幾年勞資雙方訴訟互有勝負,可說是雙方相互折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促請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國營事業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屬工資性質,予以釐清,以澈底解決訴訟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三)中央政府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逐年遞增且規模不小,顯示重要性日增,已為政府人力之一部分。然目前作法僅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公告各機關是項人力運用人數,整體經費統計資料尚付之闕如,總預算書亦無揭露預計進用人數及經費編列等資訊,實不利預算審議監督及供外界瞭解政府整體用人之全貌。易言之,須透過各機關預、決算書逐一檢視,內容相當分散龐雜,與所稱「已充分揭露非典型人力之相關資訊供國會審議監督及外界比較運用」之可達外界考核與監督成效恐有落差。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鍾孔炤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自106年度起經行政院核定同意並開始執行,109年度為計畫最後一年。該計畫總經費2億4,238萬1千元,分4年辦理(106至109年),106至108年度累計編列1億9,142萬元,109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5,096萬1千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為:1.臺北機房及跨機關人事雲端資料中心網路設備、資安設備維護及委外服務管理等相關費用。2.「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全國共享版差勤系統」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等系統之維護及維運費。3.「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公務人力資料庫與倉儲系統」、「組織員額管理系統」等系統功能新增及提升。4.教育訓練及邀請專家學者出席等。 鑑於近年網路攻擊與資訊保安事務日益嚴肅,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屬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為使各項人事業務資訊系統於建置後能順暢運作,以妥善保護政府人事檔案資料之安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提出有關落實資安防護之技術與管理各項措施,並對委外服務項目進行嚴密之實地稽核,以利即時察覺資安問題,發揮系統建置之應有效益之具體說明,並於2個月內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五)自99年4月1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適用該法範圍內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由99年度之16萬4,587人,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10年間總計精簡員額1萬920人(員額精簡率6.63%)。 然另方面,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亦呈遞增,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之「委外及非典型人力」專區資料,至107年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及運用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總計10萬1,698人,包括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之9萬5,337人(93.75%)及行政院以外中央機關之6,361人(6.25%),合計較106年度增加7,061人,增幅7.46%。 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示2年內公部門派遣人力歸零,並公布相關實施計畫。然截至107年底止,行政院所屬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及派遣勞工之人數分別為4萬3,622人及7,522人,前者為後者5倍,致外界質疑派遣歸零政策實際上係遁入承攬型態。 為確保我國公務人力合理運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避免各級政府以非典型人力聘僱方式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及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或其他損及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權益之問題等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六)為精進公務人事法制制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陸續研修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獎金等各機關擬具之相關給與法規修訂,如《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特勤人員及安全警衛人員勤務獎金支給表」。 然觀之現行人事制度多以規範公務人員為主體,聘僱人員之管理事項則散見各種規章,尚無完整統一之法律規範,不利機關人力資源管理。另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派遣歸零政策將於110年全面實施,各機關(構)之約聘僱人員可能因而大幅增加,惟相關人員權益保障尚未周延。立法院於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部分時已有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應儘速提出約聘僱人員法制化之規劃,惟尚未有相關法制化進度。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積極與相關機關就契約性人力之法制化進度廣泛交換意見,以為後續推動立法事宜之參據,並於是項法制化前,賡續就聘僱人員相關權益尚需強化完備部分積極檢討研議,以落實保障精神並利於機關人力資源管理。 提案人:管碧玲 何志偉  連署人:洪慈庸 鍾孔炤  (七)查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提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派遣實施計畫」,目標為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惟審計部於「107年調查各級政府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情形」報告中亦指出部分機關確實有不當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之缺失;如: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機關運用勞動派遣或派駐勞工有涉及辦理機關核心業務或公權力行使項目,例如直接辦理失業認定之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應屬正式人力辦理之常任業務。據函復,略以:「行政院於衡酌其業務成長情形,於107年7月間核增該署充實督導失業認定業務所需正式人力22名;至未直接辦理失業認定工作之不涉及公權力准駁行使,惟尚須由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派遣人力,促請應依零派遣計畫檢討自108年起分年改以機關自僱人員方式辦理,或釐清屬無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則改以運用勞務承攬等措施辦理。」 2.法務部所屬地方檢察署:按法務部訂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明定,採尿人員辦理毒品犯尿液採集、計量、測溫、保管、封緘、送驗、檢驗結果報告登載等相關事務,應受觀護人之指揮監督。惟據審計部實地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所屬部分地方檢察署有以承攬派駐勞工辦理是項涉及公權力業務之不當情事,應予檢討改善。據函復,略以:「將協助檢討釐清上開業務性質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倘屬不須指揮監督之業務始能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並遵守承攬參考原則相關規定。」 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我國政府現行人力使用情形與需求進行全面盤點,如何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及以勞務承攬從事受機關指揮監督業務之情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八)查如研究、實驗、教育服務、文化設施、科學、訓練、醫療等各類公共事務,如經評估不適續由行政機關(構)執行者,政府可依其業務性質及經費需求等情況需要,採公設(由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改制行政法人方式辦理。如為有效運轉及利用同步輻射設施,執行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而設置之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便採財團法人之組織型態;為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而設置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則以行政法人方式辦理。 又財團法人為遵循私法且具公益性之私法人,以供捐助目的使用的財產為基礎,向法院登記成立;而行政法人是負有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任務之公法人,兩者間在適用相關法規上甚異,比如《國有財產法》之適用等。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依據公設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性質、受監管程度、適用法規之異同,檢討行政法人之設立標準,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九)《行政法人法》自100年施行以來,截至目前為止,中央已經成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6家行政法人。107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行政法人制度成效評估報告提及「因行政法人制度在我國推行時間不長,行政法人在與其他政府機關互動時,可能因各機關對於行政法人之組織性質見解不一,或現行法規未就行政法人如何適用予以規範,而須由法規主管機關透過函釋認定,如依法務部函釋說明,行政法人屬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通函建議由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檢視其業管法規,並審酌行政法人之運作狀態、成立行政法人之意旨、政府對行政法人之監管與彈性程度及該法規所涉及之公益性等,據以評估行政法人適用之方式或修正法規之必要性,並從寬研議朝鬆綁、彈性之方向認定,必要時,得由各法規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協調會,除可獲致解決法令適用疑義之共識外,亦可降低組織間互動之不確定性。惟各行政法人延伸之法規疑義仍須進一步盤點、檢視,以符合上述原則及目的。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推動行政法人適用法規、或修正法規必要性之相關通盤檢討,並將其推動情形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十)行政院人事總處為提升聘僱等契約人員權益保障及健全相關管理辦法,業已確定將於109年1月1日實施聘僱人員14日以外之慰勞假如未休畢,得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且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將依其財政狀況,配合預算編製及法規修正作業。惟現行聘僱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發給數額保障不足,且聘僱等契約性用人之人事管理法律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續就該等人員擔任工作性質、契約屬性及期間、工作條件、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推行法制化之作業,並將相關檢討報告及推行進度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何志偉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一)《行政法人法》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8年餘,因《行政法人法》之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係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然現況部分行政法人出現運作等相關問題,實有必要因應,以利行政法人制度順利運作,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綜整梳理現行各類行政法人態樣問題,及對《行政法人法》相關法規疑義進行通盤檢視與研析,並於2個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制度與運作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鍾孔炤 尤美女  (十二)政府宣示於110年,行政院所屬之各中央機關將不再運用勞動派遣人力,然因政府所負擔之公共任務仍逐年遞增,其衍生出之人力需求,更不會因「派遣政策歸零」而因此減少。相反地,行政機關無法獲得相當正式員額之挹注,遂將人力需求轉移至勞動條件更劣等之「勞動承攬」,作為業務需求之因應,故「非典型人力」運用人數係呈現每年遞增,似有派遣遁入承攬之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主管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中央最高機關,應正視臺灣社會對於政府逐年遞增之需求,以揚棄小政府主義(Minarchism),進而調整「人力精簡績效」之政策。又為避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成為推動非典型勞動之主要元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人力資源運用,不應過於強調控管與精簡所有公務人力之總數,並無視機關業務擴張後之用人需求,否則將與基層人員勞動權益間有所緊張關係。 究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能否精確掌握「非典型人力」與「臨時人力」等非正式人力使用目的、用途等,以《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審查各行政機關濫用人力資源之情狀,不無疑義。作為國家最高人事機關,應秉持保障基層人員勞動權益為圭臬,並能完全掌握各行政機關用人狀態,以橫向聯繫整合資訊之方式,將其透明公開,俾使因機關業務需求所生之勞務承攬人員,能受相當程度之保障。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1)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各行政機關之用人申請數量、申請理由,以及各行政機關「勞務承攬」各計畫之名稱、用人用途與人數,研擬將政府電子採購網現有資料整合公開之可行性,以利大眾監督;(2)就政府總員額與非典型人力進用之衡平進行總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三)對於各行政機關使用約僱人員是否有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主管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中央最高機關,能否予以完全掌握各行政機關用人狀況,不無疑義。例如:約僱人員係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契約採1年1聘(僱)方式進用之臨時性、定期性人員,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1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1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1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5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若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者,得繼續每年約僱1次,故屬於定期契約。設若前後契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均大致相當,僅因機關內部人事行政作業,致生前後契約發生間斷期間,將對受僱人員之年資計算發生中斷之效果,進而影響其特別休假等之權利。 然而,對於勞工因中斷年資計算所生保障不周之疑義,參酌《勞動基準法》第10條立法理由:「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予以限制。」,雖約僱人員於法律適用上係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適用之範疇,惟基於《勞動基準法》係所有從事勞動者之最低標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似有保護不周之嫌。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調查所有行政機關之內部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用人狀況,並應參酌《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避免年資中斷之相關規範,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法律漏洞進行修正之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十四)屏東恆春半島枋山、車城、恆春、滿州等實質上交通極為不便的4個鄉鎮,卻因現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只以按距離最近公(火)車站須步行路程等單一指標,因而無法納入地域加給發放的範圍,致使缺乏公教人員留任誘因。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行試辦「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但該方案只是試行性質,終究還需回歸「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的規定。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中地域加給發放範圍標準,除交通因素外應納入社會、經濟等多元化指標,以期規定能夠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屏東恆春半島枋山、車城、恆春、滿州等能儘量納入地域加給發放範圍。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4,558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6,548萬1千元,保留。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違憲黑機關,成立之後以東廠自居,濫權清算打擊異已,悖離轉型正義之初衷,爰將該會109年度預算6,548萬1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沈智慧 陳玉珍 吳志揚  (二)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因應任務編組,於109年度之預算僅編列5個月之規模,然而卻在109年度編列近200萬元預算,欲購買過去連兩年已採購之設備,如伺服器及伺服器軟體等,可謂花費民脂民膏不手軟,對於基層鄉親而言實在非常不正義。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188萬6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有鑑於107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前主委張天欽時,因「東廠風波」而深受不公義、不中立、不獨立、不超然之民間非議,且又未能成功並證明已在108年度重新建立起會內人員,所受民間鄉親之可信形象。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2,699萬5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四)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109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報告的撰寫,格式可謂錯誤百出,嚴重相悖蔡政府任內國家發展委員會所頒布之「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更甚,通篇22頁的報告中多以24點字作為內容大小,並加上過大的行距,實讓民眾感到對於施政計畫毫無內容並僅圖「賺版面」而已,且更進一步對於應有的基本行政能力感到懷疑。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005萬1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五)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實施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該條例第3條定義威權統治時期,第4條至第7條規定,規劃、推動清除威權象徵,並規劃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第5條推動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國家權力介入黨產之調查處理,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行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國民黨尚有黨產行政訴訟及釋憲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處理不當黨產尚有疑慮,民主國家出現「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兩大憲政怪獸,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行政權大權獨攬,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新台幣2,812萬4千元,全數減列,並於本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吳志揚 沈智慧  (六)歷史之真相還原,靠的是來自社會、學術等面向之進行,且當前受我國官方經費挹注下,亦多有教育單位設置有歷史研究之機關,顯見沒必要再就還原歷史真相之業務,編列預算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編列897萬9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七)威權之存在,在於對和平理性的訴求表達給予打壓;而看到如總統蔡英文於108年9月19日出席民間頒獎典禮之行程,便發生了在到場前有民眾因想要到樂生療養院案有所陳情,卻遭蠻橫的架離。顯見,當今的威權存有,在執政的過程中仍可以見得,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又以沉默的加害者自居並從旁助長,實讓人覺得更加威權無比。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編列618萬5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八)當前,楊翠代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便屬違法之實,但卻不受司法不法之平復所及。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為證,並無法源依據顯示行政院有經立法院之授予,而可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的時候,能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由行政院長指定1名委員代理,或是像中央選舉委員會由委員共推1人代理。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編列359萬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所受到社會信任程度的高低,自設立以來從未被詳盡證實過,但卻自以社會信任業務之重建角色為認知,實在是讓人不信任。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編列937萬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度之「第一預備金」編列,是為預算法第22條所規定。但是,若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同年度預算都只有編列5個月的情況下,實際對第一預備金又究竟有何需求,則不禁讓基層鄉親不禁感到疑惑且認為不必要。 爰此,針對109年度歲出預算「第一預備金」編列31萬1千元,全數減列,以相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享有的歲出預算規模。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設定之平復司法不法任務,包括追究加害者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與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還原司法不法之歷史真相等工作。其中過去戒嚴時期受國家不法沒收之財產,至今仍未統合各部會盤點出確切之財產清冊作為國家研擬政策考量之基礎。 時間是轉型正義之敵人,為免財產關係越趨複雜及回應政治受難者期盼,相關「財產返還」之財產清冊整理及法源依據擬定不應再有所延宕。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9年僅存之6個月工作期間,就「遭國家不法沒收之財產返還議題」,整合各專責部會完成調查,提出完整的分析報告(包含清冊),並具體研擬出相關方案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供後續立法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鄭運鵬 鍾孔炤  (二)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7年5月31日正式掛牌,其法定之存續日至109年5月31日止,屬於任務編組之機關,提出總結報告後即宣布解散。距法定存續終了日未足1年。據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09年初擬定報告初稿,5月正式完成國家轉型正義報告,相關報告撰寫工程時程相當緊湊。 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目前對外委託之研究案共計5案,其中「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皆於108年12月結案;「促進臺灣轉型正義其基礎理論規範之研究」、「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委託研究案」等將於109年1月結案;而「威權統治時期校園與社會監控之研究」時程最晚,於109年3月結案,共計3研究案遲至109年始結案,又總結報告將以各研究案為基礎分析撰寫,恐因結案過晚導致作業緊湊,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確實掌握各研究案執行狀況,以免因研究案結案時間過晚而影響總結報告之完整性。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鍾孔炤 鄭運鵬  (三)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於成立2年後提出總結報告,並得延長1年。但在提出總結報告前,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中,仍具有與社會溝通之意義,相關的具體進度應適時提供,以讓外界了解轉型正義。 過去在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成立期間,該會網站上提供補償之政治受難者相關統計數據,包括補償人數、刑期、職業、省籍別、性別、年齡別等,此等數據皆有助於了解補償之進度,更有助於外界了戒嚴時期之概況。 為加強民眾對轉型正義之認識,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秉持資訊公開原則,網站上除即將上線的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外,應適時增加或更新例如歷次撤銷司法不法判決的人數統計、不義遺址清查、威權象徵統計、相關(補助)活動等進度。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管碧玲  (四)近年來外界不時出現對於轉型正義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務之誤解,顯示對外說明釐清及宣導不足,亟需提供正確資訊、避免錯誤資訊擴散;此外,基於轉型正義係為整體之社會民主工程,有效之社會互動及共識對話,可促進大眾對轉型正義之理解及參與,並協助相關工作之推展,實為推動轉型正義之基礎。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統合相關資訊及既有資源,積極且迅速回應澄清外界誤解,並由民眾觀點出發,以多元方式提供民眾易於了解及接收之資訊及參與管道。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五)我國長達約40年的戒嚴體制對於臺灣社會曾有系統性的控制,情治單位吸收線民監控社會生活,亦時有所聞,然而線民之角色為何、是否應歸屬於「加害者」之一員,恐因個案而有天壤之別。再者,由於特務偵查及審訊之特性及手法,使部分政治案件難以明確區別「加害者」與「被害者」之界限。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建置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進行34至80年間政治檔案數位建檔、編碼等工作,除應依《政治檔案條例》之規定,亦應妥為考量此種特殊情形,建立衡平歷史真相揭露及當事人隱私保護之原則與機制,避免日後檔案資訊之開放與應用不當,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以供我國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之參考。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以來,於各地舉辦多場座談會、講座、導覽等活動,委託「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之研究」等多項研究報告,進行不義遺址類型測繪及調查、政治案件歷史與環境關係之基礎調查、花東原住民生活中的記憶政治徵集與威權統治之山地協力人員口訪計畫、在地記憶空間示範區域計畫,執行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及家屬身心需求訪談及社會溝通,辦理國、高中轉型正義教學環境調查,並舉辦多場轉型正義社區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109年5月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更是台灣推動轉型正義新階段的開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台灣解嚴30多年後成立,代表政府積極面對並展開轉型正義工作,前述工作之累積亦為台灣推動轉型正義之珍貴經驗。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以網際網路、實體展示閱覽等方式,將前述之豐碩工作成果開放外界參考閱覽。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管碧玲 鄭運鵬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5億3,646萬3千元,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項下「軟體購置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546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3,85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二)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中南部服務中心」編列2,45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尤美女 段宜康  (三)109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7,04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鍾孔炤 尤美女 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四)為配合員額精簡政策,行政院對現行工友員額管制採超額工友控管出缺不補、非超額工友缺額由現職工友移撥,不得新僱政策。立法院未來3年(109至111年)屆齡退休工友分別為15、10及15人,合計達40人,如果沒有預作規劃與準備,將可能使相關業務無法正常運作。爰此,要求立法院應就工友進用情形,及未來因應工友離退後相關業務調整、人力調度與進用來源等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尤美女  (五)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是立法院各處室中主要負責立法政策以及中央政府預算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的單位。惟查,立法院過去編列有「國會議事運作研究」之國外旅費,由立法院法制局派員到國外進行「國會議事相關議題」之研究,在實際預算執行中不但出國的目的地與預算原本規劃不同,而且所提成果報告的主題也與「國會議事相關議題」的目的不同。 另查,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人員編制大約在42至60人,109年度預算規模分別為130萬元與75萬元,這樣的人員配置與預算規模對於國家立法政策與政府預算研究、分析之質量都令人憂心。 最後,相較於其他政府單位的研究報告大都可以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或是「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公開查詢與閱覽全文,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的研究報告必須在立法院的網路網域內,經登錄後才能檢索、閱覽,實有違政府透明化的政策目標。 爰此,為提供質量兼備的研究成果,立法院應就(1)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進行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業務內容及預算規模進行調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說明,及(2)立法院法制局、預算中心應立即比照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於立法院官網公開其專題研究報告,以供公眾檢討、閱覽。 提案人:周春米 鄭運鵬 尤美女  (六)查立法院法制局應已就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助理人事晉用和專業法制、相關權利規定作出相當詳盡之研究。又,我國對於國會助理義務之法律規定包括:《立法院組織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遊說法》;惟相關規定仍有所不足。爰此,立法院法制局應就國會助理義務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法律),參考歐美日等國之立法例,作出研究,以為未來國會助理法制化之參考資料,並作成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七)查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法案之評估報告,已比過去即時(在該法案於委員會審查前)、納入性別平等和人權影響評估、舉辦專題講座及專家座談等;惟相較於他國國會幕僚單位,立法院法制局實有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之空間,如整理各個不同角度出發的爭點分析;包括行政部門、民間團體、利害關係人團體、學者(分不同學者觀點)等等,作出完整摘要,若提出建議參採之立場,應更清楚地指摘取該立場之理由。又,立法院法制局應適時提出事實性資料證據(甚至相關量化或質化研究),以佐證建議參採該觀點所基於之理由。 立法院法制局之角色在於審視行政部門之立法、或是行政部門及立法委員同時針對同個法律提出法案時,所基於之論點及相關佐證,以分析有哪些不足應補充、或是建議可以再修正之處,做為如第三方、較具有獨立性之修法意見補充者。立法院法制局也應該參考歐美日等國如法制局之國會幕僚職掌內容,以強化自身角色定位。爰此,立法院法制局就上述事項之相關改善措施作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八)目前立法院的新聞系統資料庫蒐集所有紙本新聞和許多網路新聞;惟許多重要網路新聞和即時新聞仍未蒐集至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新聞資料網站上。爰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評估應增列至新聞資料庫之即時或網路新聞,並與該媒體業者洽談成為會員,使國會掌握新聞能更加即時及完整。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九)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上各委員會的議事錄,要點擊至少6次才能找到特定日期的議事錄,而點擊次數過多或無意義點擊可能讓使用者覺得不便。若是要找尋特定會議的議事錄,尚需知道是哪一次委員會才能點選,且依照網站上所示之日期,是檔案上傳日期,並非會議日期,亦無法參照是哪一次的委員會。此外,聯席委員會的議事錄亦因無法確認議事錄,而未呈現在網站上。 其次,首頁「會議預報」欄位,是最直觀的方式提供外界立法院之議程,然而會議預報若議程是委員會的會議,其內容除了提供會議時間、地點、召委、事由外,有些議程內容有提供關係文書。又若議程是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卻無提供審查報告之關係文書,對於參與協商之各黨團、委員或是政府部會,十分不便。又若議程是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則內容全部空白。 爰此,為便利法案的審議及議程進行,請立法院應於3個月內於「會議預報上」欄位上,提供完整資訊,包括關係文書,並改善優化網站的路徑,以便利使用。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十)立法委員每年的法律提案量達上千案,每一法律提案都需要15位立委以上的連署,第9屆至今委員的法律提案數已達5,269案,相等於需要7萬9,035次以上的連署簽名,且每屆的委員法案提案量有增加之趨勢。然而,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立法院法律提案的連署方式仍舊是停留在人工簽署上,無法像電子公文或簽帳卡一樣,採用電子簽署,既浪費紙張,效率又明顯落後。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電子連署之方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一)立法院在進行法律提案之修正、立法過程中,針對修正動議之立法理由,由於各委員會運作不同,或在黨團協商、二讀時,對於立法理由的內容要求不一。因此,常在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法條異動之理由上,僅查的到「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失去了「透明國會」的意義。 立法理由是除了法條內容外,可以補足有疑義不明或爭議的參考來源,甚至法官在判決上亦常引用立法理由,顯見其重要性。 爰請立法院議事處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在立法院審理法案中協助完備立法理由及應有專門人員負責確認文字內容並建立除錯機制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鍾孔炤 管碧玲  (十二)國民勞動意識提升,社會對於勞動權益之關注日漸加深,針對「非典型人力」大量被政府及民間濫用之情況引發社會撻伐。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季皆彙整各中央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派駐人數資料。查108年第二季立法院運用勞務承攬人數為66人,然而比對立法院預算書或是查閱立法院網站,皆查無這66人之實際勞務承攬內容。 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以及民眾對於政府採購之公益期待,請立法院於網站公開「立法院運用『勞務承攬』各計畫之名稱、用人用途與人數」或公開於預算書之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管碧玲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1億9,34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7,009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周春米 段宜康 吳志揚 尤美女 鍾孔炤 沈智慧 陳玉珍  連署人:管碧玲 何志偉 鄭運鵬  (二)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9,121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沈智慧 陳玉珍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管碧玲 段宜康 洪慈庸  連署人:何志偉  (三)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59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連署人:周春米  (四)司法院司法周刊於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迄今,每周報導司法院各項政策推展的最新訊息、刊登法學論文分享研究成果,有效增進實務與學術之交流,並設有司法周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第1、4版。但第2、3版迄今仍未開放,不利宣導及普及。 司法院應儘速規劃並開放第2、3版上網公開,以利各界讀者閱讀使用,達成宣導司法業務及交流法律研究、見解之目標。 提案人:鄭運鵬 何志偉 段宜康  (五)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8.05百分點之差距,顯難在所餘2年內達成。 查101至108年8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05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32人最多(占64.39%),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3人次之(占30.73%)。 是以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未彰,爰要求司法院應提出積極改進之實施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六)據司法院107年10月公布之「107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之比率僅38.7%,遠低於不信任比率56.8%,其間差距達18.1百分點;且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未升反降,信任比率下降5.3百分點,不信任比率更增加8.3百分點。 再據司法院107年12月公布之「107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僅占38.8%(非常滿意3.2%,還算滿意35.6%),45.6%覺得普通,另有15.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6%,不太滿意13.1%)。 上開2項調查呈現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另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亦不滿意,為國民司法信賴之重大警訊。司法改革乃政府重大施政承諾,爰要求司法院應積極主動將近年多種司法精進作為與改革計畫,以網路時代之創新思維向民眾溝通宣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七)依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相關規定「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高至低,分為A級、B級、C級、D級及E級。」司法院核定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所屬機關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核定為D級機關外,其餘36個所屬機關均核定為C級機關;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1年內,配置1人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須以專職人員配置之。 查目前司法院所屬機關資安專責人員係採「委外人員暫代」方式進行規劃,於109年度新增編列資通安全經費3,639萬元,包括:36個所屬機關增聘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3,226萬元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等經費413萬元。 資通安全專責人員係負責安全性檢測、資通安全健診、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等高技術門檻工作,多屬資通安全業務較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均委由民間辦理,恐將致業務不連貫與經驗無法傳承、資訊業務逐漸喪失主控性等風險。 爰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資訊基礎設施與資訊系統之整併、所屬機關之資安人力與經費向上集中及整合運用可行性評估或實施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八)109年度司法院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預算為13億5,627萬7千元。對於部分案情簡易案件,開一次庭就給付2至3萬元,被媒體稱之為爽賺,有損法律扶助公平正義之形象。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酒駕公共危險罪等事證明確或案情單純之案件,研擬排除法律扶助之適用範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九)家事調查官係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法院組織法》第18條規定設置,目的為運用法律、社會工作、心理等專業智識與技術,依法官指示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評估、分析,釐清事實並發掘、瞭解家事紛爭背後之問題,提出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 目前1年各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家事案件已逾16萬件,逼近17萬件大關,依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推估,其中約43%可能交付家事調查,可能交付調查事件中約有20%的事件是實際交付調查。為因應龐大之家事調查數量,協助法官及當事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調查官實應增補至最低所需員額,並依家事事件之成長逐年增補人力。 按司法院105年所提供的家事調查官人力需求評估報告及107年度各法院家事調查官現有員額統計來看,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等4地方法院未補足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另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5日召開第8屆第6會期第24次委員會審查《法院組織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於5年內,按家事事件量,增補家事調查官之人數。 爰請司法院儘速補足各地方法院家事調查官最低需求人力,並提出按家事事件成長量之人力增補規劃,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108年6月19日施行。其中1項修正重點為,去除虞犯標籤,改為曝險少年,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及如何維護其健全成長權為評估重點。其次縮減曝險少年司法介入事由,由原來7類,減為3類,只剩「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作為辨識其行為徵兆,同時建置「行政輔導先行,司法作為後盾」機制: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曝險少年、或少年本人認為有必要時,得請求所屬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且少年輔導委員會經評估認為由法院介入較為妥適者,得請求法院一起協助曝險少年。 另為使行政機關有充分妥適的準備,給予4年準備期間,「行政輔導先行」將於1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過去行政部門較欠缺協助司法少年的經驗,而這正是少年法院團隊專長,為讓4年後行政輔導機制能順利施行,爰請司法院督促各地方法院與各地方政府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建立合作機制,及早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參與輔導司法少年之工作,以利輔導經驗傳承及建立合作默契,並就前開合作機制規劃與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一)受教育為少年之基本權益,故非行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時仍有接受矯正教育、技職教育及其他所需課程之必要,如法院因另案借提少年審理天數過長,將影響少年學習權益及矯正學校資源分配與運作。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兩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制成矯正學校分校)共被借提99名少年,其中有32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30日,甚至有數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百日。 為避免法院過長時間借提致影響少年權益,爰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督促各法院於借提執行少年時宜擬訂審理計畫,妥速審結,並主動與各矯正學校建立聯繫機制,定期瞭解少年借提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十二)被告受辯護人實質有效辯護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之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被告強制辯護範圍擴張,使辯護人的需求大幅增加。 目前強制辯護案件在被告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下,由「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及「法扶律師」承接,惟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逐漸廢止公設辯護人制度,已不再招考,各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數不足,因此司法院於107年8月16日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對外招募「約聘公設辯護人」,目前錄取6名,分別投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對於「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是否從例外成為常態?續任及考核由法院管考是否侵害獨立性?是否仍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規範?以約聘人員任用之身分保障是否完備?以及是否造成審辯不分、不當影響被告權益?外界多有質疑。 司法院應針對「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提出評估及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三)90年後我國採取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施行多年來,民間公證人的人數和辦理公認證件數逐年提高,顯見人民逐漸願意採用公證制度來預防私權紛爭。 惟民間公證制度實際運作上,各地民間公證人費用收取不一或辦理公、認證標準不同,時有所聞,導致公證制度之公平性受質疑。司法院應積極檢討現行民間公證人監督機制是否完備、是否有效落實,以保障人民公證之權益,並達成預防司法、疏減訟源之目的。 爰請司法院盤點並檢討我國民間公證人運作之現狀問題、監督機制及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四)大法官助理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其遴選任用應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惟目前實際運作上並無明確之任用方式,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審議中之《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法,如完成修法後,將大幅新增大法官助理之員額,協助未來憲法訴訟案件,其遴選任用更應有明確規範,以免流於恣意。 爰請司法院針對現行大法官助理之任用情況提出具體檢討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管碧玲 鍾孔炤  (十五)本於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要求相關部會2年內完成修法之意旨,立法院於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保障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該法明定相關同婚關係所生之爭議,屬於家事事件,未來將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之規定。同婚專法制度甫上路,涉及同性婚姻之家事事件數量有限,惟未來可預期法院審理同性婚姻家事事件之機會將大幅提升,又同性婚姻與家事法院過往處理異性婚姻家事事件之經驗有所不同,法院恐欠缺相關處理歷練。司法院應透過完善之職前與在職進修制度充實我國司法人員相關法制知識與性別觀念,培養尊重多元與差異之精神,達到同理當事人之目的並落實於家事事件程序之中。 爰請司法院督促法官學院與各法院針對所屬家事事件相關之法官、司法人員、社工、家事調查官及調解委員等,開設同性婚姻法制介紹與性別觀念等相關課程及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為承接同性家事事件預先做足準備。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管碧玲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5億1,87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673萬3千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4,846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306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212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53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403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7,0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2,130萬1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1,867萬4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0,373萬4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523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3,184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238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7,312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0,421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1,611萬1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0,458萬7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5,304萬1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589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0,381萬3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3,518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6,858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4,333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34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4,199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5,852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2,742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5,245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01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15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027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201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09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8,869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90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09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911萬3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6,83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04萬7千元,凍結60萬元,俟將考察或成果紀錄公開上網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尤美女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不足,僅有第10條之「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銓敘部表示該法修正草案最遲將在108年12月陳報考試院審議,並配合後續的法制;惟時程將無法於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該法修正案之審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適用公投之解釋應透過函釋處理,比如考試院於99年1月14日曾解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7條、第9條有關限制參與政治活動的相關規定,都採最低密度之限制,並且以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作為限制要件。該函釋應適用至公投程序上。又,依照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第2項「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該行政資源之定義,以及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的解釋,應有適用公投程序之相關解釋。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亦有研議修正以俾使公務人員於公投程序中恪守行政中立之必要。爰此,建請考試院儘速提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三)查第13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有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23人,共24人;成員主要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防部、教育部、全國教師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軍公教人員派任代表出任;任期自108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1任2年。 檢視近年會議紀錄,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比率偏低,多指派代理人或請假未出席。以107年度為例,召開6次會議中,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幾乎皆未達五成,其中該年度第104次會議之委員親自出席比率更僅有三成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係由考試院長聘(兼)任,產生辦法亦由考試院擬訂。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委員之出缺席情形,研修聘任委員辦法以改善前述親自出席比例低落情形,並於3個月內將研修方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四)自107年起,考選部已連續2年公布司法官、律師第2試法律專業科目的評分重點,各界反應良好,除有助於提升考試資訊透明度,亦提供應考人作為學習及檢討的參考。 參照考選部選秘二字第1081100136號之函文說明:「目前各法律專業科目均已全面建置題庫試題,題庫小組運作相對成熟穩定,且獲得法律專業社群之認定與投入。」顯見法律專業科目之部分,就持續性的評分重點公布已有高度共識,惟目前仍未將此類考試評分重點公布予以法制化,難以確保制度長久推動。 考試院應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典試法》或相關考試規則,將司法官、律師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評分重點公開予以法制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五)109年度考試院於「資訊業務」分支計畫之「資訊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經費617萬3千元,其中辦理「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為新增業務,經費概估246萬9千元。經洽詢該院表示,為逐年擴充該院共構機房軟硬體設備並整併所屬資訊系統與關鍵資料,最終建立考試院體系專屬資料中心。109年度重點工作項目為預計整併國家文官學院之部分官網資料庫與ISO27001委外業務。 又行政院108年4月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將提出可能危害國家資安的產品品牌清單;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有函釋,各機關採購時,若是認為對國家資安有所危害,可以主動禁止採購。爰此,考試院應將本「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建置」後續招標文件妥訂設備、系統之來源國、規格等,提出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之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六)考試院及所屬機關,長期以業務費之業務承攬編列人事費,109年考試院14人625萬3千元、考選部14人800萬元、銓敘部12人646萬5千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4人200萬元、國家文官學院19人974萬2千元、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10人471萬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2人19萬2千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2人388萬7千元。經查過去考試院等機關係委外人力派遣為之,在行政院宣示110年「派遣歸零」後,考試院及所屬即改以勞務派遣為之,「名為承攬、實為派遣」成為「UBER考試院」、「共享考試權」,這與政府派遣歸零,期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僱用及指揮監督權均回歸同一雇主的精神相違背,恐導致勞工權益更加惡化,爰請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研議勞務承攬人力改為臨時人員聘用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七)依照我國憲法,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然而,如何定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未有定論,雖然專技人員經過國考取得執業較具權威性,但是專技人員之執業,不同於公務人員之任用,應順應瞬息萬變的產業發展及市場需求。現況下,金融相關證照亦有透過民間專業機構取得證照,反而較貼近市場所需人員之資格,因此產生不同體制。例如,保險代理人由考選部辦理證照考試,但保險精算師卻由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辦理證照考試,兩種是否都算是專技人員,但卻是兩種不同取得執業之管道。 爰此,建請考試院應就專技人員之原則定義及範圍予以釐清,並評估如何增進其考試或所需訓練內容,與職場或產業特性的連結,並檢討是否由國家辦理考試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以期符合職場所需。 提案人:段宜康 何志偉 尤美女  第2項 考選部3億7,02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07年11月8日考試院院會決議修正律師等9種專技人員考試之國文科目,其中律師、會計師、民間之公證人、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的國文科目題型修正為作文;而中醫師考試國文科目題型,則修正為作文及翻譯,前開修正於108年6月後舉行的各該考試施行。 至於其他公務人員考試之國文科目類型,除108年起因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二試合一舉行,司法官考試國文科目與律師採同一試卷,刪除公文及測驗試題外,其他公務人員國文科目類型仍未予以修正。時任考選部長於107月11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表示3年後會提出舉辦成效,再考慮是否推廣到公務人員考試。 考選部仍應每年持續就各項考試之國文考科評估修正必要及可行性,並逐步推動公務人員考試國文考科之修正。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二)103年時曾發生2位警察特考水上警察類科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外洩試題給學生,嗣後考試院會決議擇期重新舉行考試,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及費用,亦損害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日前1名典試委員,因涉及利用擔任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組召集人之機會洩漏考題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國家考試首重公平,考選部應積極事前防範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工作之人員從事洩題等妨礙考試公平的行為。 考選部應就此事件如何處理補救,以及對如何預防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工作之典試、命題、審查、閱卷委員等有違考試公平之情事,提出具體檢討或改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三)為興建國家考試園區,行政院於100年5月即核准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共1,370坪,作為該園區預定用地。考選部並於103年辦理委外建築師評估及規劃園區之未來興建方向等相關事宜,但相關預算全數保留未執行,乃因是項園區興建計畫於提出前,即知存有部分土地遭占用之爭議;被占用土地為其中0498地號,占用戶為監察院退休職員總計興建11棟房舍使用中,業經多次協調並發函終止借用限期搬遷返還土地均未果,致影響後續計畫進行進度。 又考試院於105年8月間召開會議,決議略以:「未來國家考試園區規劃將朝縮小興建量體為目標,並配合國家考試發展趨勢,維護應考人權益,規劃用途及使用空間。」且行政院於108年8月28日函復考選部表示,請優先運用現有廳舍重新整修,並將適時協助支應相關經費需求。爰此,考選部應審慎評量繼續興建國家考試園區之可行性,並提出參酌行政院建議以優先運用現有廳舍之方向、有效排除土地占用情事進行之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四)我國監所收容人數年年超額,戒護收容人力比為1:10.1,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鄰近先進國家許多(日本戒護比為1:5.4、新加坡為1:5.9),基層人員處在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下,其戒護工作負擔過於沉重,易使戒護安全之風險升高。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近年來逐步補足員額缺口,四等監所管理員二試錄取人數少於機關需用人數,所開之缺額仍不足額錄取,尤以二試體格檢查之標準,較於同類型高風險之公務人員要為嚴格,造成無法將正式監所管理員之員額補足,亦間接致生法務部矯正署大量使用專案約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保障更為不周之臨時人力,以暫時補充人力缺口。 綜上,爰請考選部應會同法務部矯正署,就體格檢查部分標準參酌同類型高風險之公務人員進行調整之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鄭運鵬 尤美女  第3項 銓敘部243億7,487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7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二)銓敘部於108年6月22日經外部檢舉情資始獲知國外網站揭露銓敘部所掌理的文官個人資料,揭露欄位包括身分證字號、姓名、服務機關、職務編號、職稱,總計遭外洩資料58萬9,991筆、影響人數為24萬3,376人,國家安全會議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將此次事件列為最嚴重的「三級資安事件」。 雖銓敘部經清查後認外洩資料屬104年3月下線之舊公文管理系統內自94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間之歷史收文基本資料,並稱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逐一通知受影響當事人,惟所遭外洩揭露之資料為國家公務員個人隱私資料,有民間資安專家認為網路所流傳資料檔案編碼為簡體中文,推測資料係經中國方面整理後流出,實屬重大;民間律師估計如受害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銓敘部申請賠償(每人每1事件賠償500元至2萬元),賠償總額將達2億元上限。 該案後續已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及法務部調查局立案偵辦,且監察委員亦已申請自動調查,然因係近年重大之政府資安漏洞,爰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就該案之行政調查、檢討、危害評估、改進措施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三)查108年銓敘部驚傳有高達59萬筆文官服務單位、職稱等個資外洩,並遭國外網站揭露。銓敘部證實108年6月22日接獲外部情資知悉國外網站揭露疑似該部所掌理之個人資料59萬餘筆,影響範圍包括:94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間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送審人員歷史資料,實際影響人數為24萬3,376筆,欄位包含身分證字號、姓名、服務機關、職務編號、職稱。銓敘部表示疑似外洩資料之資訊系統早已於104年3月下線,又隨即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向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進行資安事件通報。後續並進行單位資訊系統之主機存取紀錄備份存檔等證據保存工作,包括對所涉系統主機進行資訊安全掃描工作,再接續其他主機端之各項伺服主機及資訊室承辦人員之個人電腦全面資安掃描,以利爾後遇可疑弱點可即時完成修補並保留相關查證檔案;108年7月中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完成該部之資訊環境資訊安全檢測及資安實地稽核工作。 爰此,銓敘部應落實硬體設備安全管理、定期稽核及持續教育訓練等基本資安防護工作,針對特定系統加強防護及建立緊急應變程序,依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所提建議,逐步規劃全面資通安全系統結構性之調整及建置計畫,以達最高資安防護等級要求,並將相關措施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四)《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在36年8月2日由國民政府核准訂定發布,隨時代潮流,風俗習慣早已改變。目前勞工父母喪假8日,公教人員卻高達15日,在目前習俗改變之下,爰要求銓敘部發函給中央及地方機關蒐集統計107年公務人員有關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之使用情況,並於109年1月底前函復立法院,以作為厚生簡葬政策假別調整之參考。 提案人:鄭運鵬 尤美女 鍾孔炤  (五)我國政府進用之契約人力,廣義包含約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其中,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項勞動條件已獲得「勞動基準」之保障。 然而政府進用之契約人力,俗稱之約聘僱人員反而在諸多勞動條件上有低於「勞動基準」之情事。例如:缺乏資遣費設計,就業安定保障不足。縱使政府之契約人力,在契約性質上因屬於公法關係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勞動基準」之核心內涵,即在於保護所有受僱者「最低的勞動基準」,不應因是否為公法關係而有不同之勞動基準。作為受僱於政府之契約人力,在人民情感期待上更不應該低於所有「勞工」適用之法律基準。尤其在資本主義就業風險不斷增加的當今,針對政府契約人力的「資遣費」保障更顯重要,約聘僱人員缺乏資遣費的問題,更應檢討改進。 經查,聘用人員屬於考試院管轄之人員,而約僱人員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權責。爰請銓敘部針對「聘用人員資遣事宜」進行研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鄭運鵬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8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來陸續發生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矯正或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其安全及衛生顧慮之高風險人員,其所執行公務之風險較於其他類型公務人員高,惟其防護措施或長期健康追蹤機制不完善,易受職業災害之影響。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108年7月提出修正草案,並於9月送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決議,相關規範結構已較為嚴謹,惟對於公務員所提供之保障密度稍嫌不足,對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恐有保護不周之嫌。 綜上,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全面檢視各種類公務員之職業災害風險,並將應屬於高風險、長時間輪班之公務員,惟尚未列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節者,例如:監所管理員,進行草案修正之研議;(2)就新修正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保護不周延之部分,例如:缺乏第三方監督機制及基層向第三方申訴機制、專業職業病認定機制及職業災害認定量表、提升高風險公務員之長期追蹤健檢機制等,(3)實務操作上各防護機制有無落實進行全面盤點及監督機制之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二)查109年度辦理「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計畫,主要係因目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資訊機房與考試院共構,每年自行編列經費維護伺服器、交換器、儲存設備及各項業務系統、行政支援系統及資料庫,資料庫及虛擬機備份均在同一機房執行,遇災害發生時之防護能力不足,爰於109年度編列「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經費215萬元(預計購置設備之品項及經費需求),計畫執行方式為於異地建立系統備份(規劃地點:國家文官學院),並以網路專線連線方式進行定期完整備份及每日差異備份;預估效益為系統及資料庫備份可由原先7日完整備份量擴充至60日以上完整及差異備份量,另遇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損毀、竊取、洩漏、竄改、違法利用、設備破壞)時,可立即自異地取回備份虛擬機及資料庫。 又行政院108年4月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將提出可能危害國家資安的產品品牌清單;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有函釋,各機關採購時,若是認為對國家資安有所危害,可以主動禁止採購。爰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將該「購置遠端異地備援資訊設備」後續招標文件妥訂設備、系統之來源國、規格等,提出防制危害國家資安措施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受理公務人員提出之保障事件類型包括復審、再審議及再申訴,據該會統計資料,103至107年度之各該年度新增受理案件數分別為923件、856件、788件、913件及9萬3,968件;其中107年度受理案件量較以往年度明顯增加,主要係因軍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於當年度7月施行後保障事件大增,又108年度截至8月底受理案件為705件,已回歸正常。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受理保障事件後,其審議處理結果有「審議決定」及「非經審議決定」(含撤回、移轉管轄及調處等)2類,統計該期間之各年度已辦結案件約800件,平均每年結案率八至九成間,又106年度案件結案率僅72.8%,主要係因12月15日始接獲受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提出之189件懲處事件再申訴案。而107年度則因年金改革方案於7月施行後,該會受理之保障案件量爆增且多集中於9至10月間提出,截至年底總計受理案件9萬3,968件,雖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辦理期間並僱用部分臨時人力協助,惟至107年底已審議完竣案件4萬5,945件,尚未辦結須留待下年度繼續審議案件4萬8,291件。 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為保障復審人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研議延長復審事件處理時間之適當標準、適時通知復審人需復審時間、研析相關司法裁判及實務見解使公務人員及時知悉可能涉及權益救濟事件保訓會處理之依據,以減少非必要之保障事件提出數量,並就前述事項之研議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鄭運鵬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7,534萬3千元,照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42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考試院,依官網所揭第13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及委員23人,共24人,成員主要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防部、教育部、全國教師會及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軍公教人員派任代表出任,任期自108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1任2年。 然檢視近年會議紀錄,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比率偏低,多指派代理人或請假未出席。以107年度為例,召開6次會議中,委員親自出席比率幾乎皆未達五成,其中該年度第104次會議之委員親自出席比率更僅有三成三。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督促各機關派任之委員親自出席會議,減少代理甚至請假未出席,並將相關改善措施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44萬5千元,照列。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732萬3千元,減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4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084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監察院為提升調查能力,加強專業調查,於87年間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增設監察調查處,置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襄助監察委員調查案件,重要性可見一斑。惟查,近年「核派調查案件類計案數」不斷攀升,從104至107年間,一路從424、694、1,007到1,548案,導致基層調查人員加班問題日趨嚴重,此外,亦有基層人員反映勞逸不均、升遷不易等問題。監察院應通盤檢討調查官制度並提出改善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連署人:段宜康  (二)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有其重要性,比方過去對於司法冤案調查引發之冤案救援有其一定顯著貢獻。但就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涉及到司法案件時,似乎仍未看到如何界定兩者之界線,外界也有許多疑慮,認為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時已經干預司法個案。 另一方面,現行監察院得以發動調查權之要件不明,其人力編製或經費撥用又難以從事重大棘手案件之調查。因此,監察院應釐清其調查權究竟是屬於問責性調查(是否為彈劾違法失職公務員或司法官、針對司法官之調查啟動標準、和既有法官評鑑機制之關係、不符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時監察院可否調查)?或是非問責性之調查(是否為司法冤案救援調查案件、是否針對涉及司法判決定讞之案件調查)?且針對上述各種不同樣態之調查權行使,監察院皆應建立調查權發動之要件和正當程序(比如調查是否應採公開原則、人證或關係人調查程序、是否得委任律師等等)。 爰此,請監察院就上開事項予以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評估及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三)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依監察院109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公務車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車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輛及一般公務用機車1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 該院公務車輛中除大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外之首長(含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輛實際達32輛,逾現有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且近年來該院編列汰換公務車輛之次數頻仍,包括101年度汰換11輛、105年度汰換16輛及106年度汰換1輛,109年度再編列副院長座車汰購預算,汰換情形恐有浪費之虞。 爰要求監察院應於1個月內就該院車輛調度、分配、運用、養護、汰換、更新計畫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鍾孔炤 尤美女  (四)為促進古蹟永續使用,監察院於102年提出「國定古蹟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計畫」,經行政院審查後於104年核定總經費7,100萬元,並納入古蹟外牆冷氣系統更新費用300萬元併案招標,合計可用預算數7,400萬元,自105至108年度循預算程序逐年編列辦理。 惟查該計畫各年度之預算執行率欠佳,105年度編列預算2,300萬元,於年底辦理保留;106年度編列預算2,000萬元,於年底再度辦理保留3,862萬1千元;107年度編列預算2,001萬4千元,年底累積保留2,694萬9千元;108年度至8月31日止,支付數占該年度可用預算數僅36.62%。 監察院及臺灣博物館鐵道部兩大國定古蹟,乃國家首都台北市交通樞紐各據東西之國家門戶級重大文化歷史景觀,爰要求監察院應切實掌握工程進度,並需於108年底完成計畫各項工事,並加強未來古蹟夜間景觀意象之優化。 提案人:管碧玲 鍾孔炤 尤美女  主席: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8億2,23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09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7億7,350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鄭運鵬 鍾孔炤 尤美女 洪慈庸 何志偉 周春米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二)《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和《行政罰法》之沒入,兩者法律效果一樣,然而《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嚴格之刑法沒收,有機會發還部分財物,然而較寬鬆之行政罰沒入,卻毫無機會發還財物,顯然有失公平及比例原則。爰要求法務部研擬將《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精神,納入《行政罰法》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三)自98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以來,我國歷經2次國際審查,審查報告均提出建議,要求我國應於刑法中,制定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所定義之酷刑罪,作為獨立之犯罪類型並施以適當刑度。 以刑度為例,《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第126條因濫訴追訴處罰、凌虐人犯而致重傷,其刑度與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致重傷之刑度並無二致,似有未妥。 法務部應通盤檢討我國禁止酷刑之相關規範,其規範主體、構成要件是否符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定義之「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職權之人,所施予或教唆、同意或默許下」、「向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報或供狀」、「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或涉嫌之行為」、「為恐嚇或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歧視」,「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要件,並檢討各該罪之刑度是否適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四)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08年8月底止,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待執行金額為1,662億8,100萬元,其中屬滯欠大戶之待執行金額達849億7,000萬元(占各給付義務案件待執行金額約5成1),待執行比率92.16%,為近6年(103至108年8月)間最高。 另統計至107年12月31日止,滯欠大戶未結件數為8,493件,待執行金額959億8,800萬元,經分析其中超逾6年以上未結案件計2,168件、待執行金額557億2,400萬元,占整體滯欠大戶案件待執行金額之58.05%,金額龐大且有違公平正義。 爰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上述列管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之執行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洪慈庸 尤美女 鍾孔炤  (五)109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885萬6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執行案件處理」業務計畫編列13億2,316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 惟查102至107年度之行政執行案件結案率分別僅60.4%、53%、50.0%及56.7%,106年度甚且創新低。次查同年度間之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件數介於315萬餘件至638萬餘件,占總件數之比率介於58.3%至68.6%居首,顯示該類未有任何徵起金額與無執行效益之案件為數驚人。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全部發憑證」係指移送金額全部未能受清償,發給執行憑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曾函請各分署就監理案件未經查詢各金融機構帳戶存款餘額者,不得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減少無執行實益之憑證核發,然前開統計可見成效未彰。 爰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上述行政執行結案率過低、全部發憑證結案比例過高之改善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六)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 惟截至108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30案(占87.45%),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3案(約占12.55%),其中法律案25案、命令案7案及行政措施案1案;除有22案法律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外,餘3案尚於各機關研議中。 按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施行迄今已近10年,早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3案未完成修正事宜,爰要求法務部應持續積極促請各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修訂相關法規命令之檢討。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七)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係由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觀護人考量社會勞動人之工作職業、專業才能、學經歷等因素,指派至適當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服務。 法務部自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起即聘用觀護佐理員協助觀護人執行是類案件,聘用人數自99年度之253人,減為100及101年度之236及235人,102年度(含)起均維持228人,年度相關經費約1億餘元。109年度「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計畫科目項下編列「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僱用觀護佐理員228人,經費1億2,194萬8千元。 惟查99至107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案件自99年度之1萬8,488件,減為107年度之1萬2,934件,減少5,554件(減幅30.04%);又履行完成件數自99年度之1萬65件,減為107年度之5,788件,大幅減少4,277件(減幅42.49%);且履行未完成件數自103年度起,連續5年超逾履行完成件數;加以履行未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自99年度之36.0%攀升為107年度之51.0%,增加達15個百分點。 鑑於上述易服社會勞動計畫之執行成效不佳,但計畫經費均依往年編列,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該計畫執行成效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周春米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4,796萬1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149萬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3,871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細查政風機構預防貪瀆不法的相關統計,在社會參與、廉政宣導及獎勵廉能等指標上,法務部廉政署近4年皆明顯下滑。舉社會參與指標為例,從104年1萬6,714件下滑到107年7,407件,而廉政宣導指標則是從104年2萬1,768件到107年1萬0,526件等,這代表各機關政風系統和民間的隔閡已巨幅擴大,不禁讓人質疑有無為民推動廉政的決心,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二)中央廉政委員會是設置在行政院內的特設機關,並以行政院為名義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為我國廉政政策之中央統籌機關。按《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該會之執行長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且,在法務部內,則是由法務部廉政署作為中央廉政委員會之會務幕僚機關,且需按每半年(6個月)召開一次之原則來運作。然而,經查中央廉政委員會於107年11月的第21次會議召開後,已達330多天未再召開,實讓各界懷疑法務部廉政署於內閣中推行廉政政策之力道是否足夠?更擔心若行政院、法務部無心召開,則法務部廉政署又可如何主動推行?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即依設置要點如期辦理。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揭弊被逐漸視為提昇公共課責與廉政文化之重要手段,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違法情事,部分係有賴於內部人員之揭發所為。相對於內部組織外之一般民眾,因不法情事之發生本身具有高度隱密性而難以察覺,如果係組織內的內部人員,因居於知悉不法的最佳位置,對弊端之發生與經過,可能持有最直接之事實與證據,若能積極主動揭發,將有效防止違法情事持續擴大,對於公共利益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將有所助益。 然而若揭弊者之保障配套措施、宣導計畫不足,抑或民眾無法熟知揭弊管道以及揭弊範圍時,對於社會所期待之公共利益及即將立法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效益將成效不彰。 綜上,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研擬相關計畫,例如:社會教育宣導、公益揭弊者保護中心設置,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以達《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意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9億9,91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09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7億4,915萬9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二)有鑑於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業務推展成效越漸良好,當前如基隆監獄、自強外役監、花蓮看守所、岩灣技能訓練所等多個署內機關,皆已逐步推動電子支付購買。然而,法務部矯正署實則應將電子支付之推動,全面的落實至每一經營商品展售的機關,並增加電子支付之平台,最終方能帶動有關業務的真正深化,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三)各機關運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及占比均呈增加之趨勢,以法務部矯正署獄政人員為例,長期面臨正式人力不足問題,我國監所管理員所負擔的勤務量明顯高過鄰近先進國家許多。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已補充正式員額予以法務部矯正署,惟人力挹注明顯係不足以改善戒護人員之工作環境,況各矯正機關仍大量使用短期過渡性的臨時人力(186名專案約僱人員以及814名職務代理人),其所身處與正職管理員同為高壓、高工時工作環境,卻無危險職務加給,確有同職不同酬之嫌。 綜上,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儘速參酌行政院79.12.24.臺79人政肆字第53044號函以及108年9月12日行政院第3668次會議「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報告」、《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條,分別就薪資結構中之薪點折合率抑或報酬薪點進行研擬,以改善約僱人員之待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何志偉  (四)監所管理員長期面對監獄超收狀況,以及不合理之勤務排班配置與加給,致其勞動條件惡化,以致於部分班表出現連續工作25小時之情狀,對於此種班表之監所管理員,將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亦對受刑人之復歸效益大打折扣。據此,法務部矯正署為了改善各監所之排班制度,107年為此針對全國基層管理員、主任管理員及科員進行全盤之調查。 綜上,基於公開透明原則,使外界知悉基層人員之想法,透過外部參與力量,提升監所管理員之勞動權益。法務部矯正署應提供問卷內容、調查方式時間地點、樣本數、統計方式、統計資料分析、相應制度分析及模擬、該次調查之信度與效度之調查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五)監獄為我國執行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的矯正執行機關,然長期以來即存在諸多因設施不足,例如:飲用水水質不佳,長期飲用之下將嚴重影響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狀況,而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綜上,法務部矯正署就(1)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學校或矯正機關之飲用水設施、自來水接管率等進行全面盤點;(2)以水質較為劣等之機關,作為優先改善之目標,且提出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以漸進式改善各機關之飲用水水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六)囿於我國社會對於復歸體系長期漠視,致使監所管理員人力資源長期嚴重不足,故法務部矯正署開始進行智慧監獄之建置,強化我國矯正機關的安全,發揮矯正人力最大效益、提升機關行政效率,減少人力的迫切需求,並進一步藉由科技提升受刑人人權,以降低監所管理員之勤務總量。 經查,部分矯正機關對於科技設備之使用無法完全落實,致使法務部矯正署所推行智慧監獄計畫之效益大打折扣,而無法有效降低勤務量,故法務部矯正署應向各矯正機關之監所管理員廣為教育宣導且加強落實使用科技設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七)各司法機關使用人力,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恪守尊嚴勞動(Decent Work)原則,是故使用約聘僱人員不應有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形。例如:約僱人員係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契約採1年1聘(僱)方式進用之臨時性、定期性人員,按《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1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1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1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5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若完成期限需要超過1年者,得繼續每年約僱1次,故屬於定期契約。設若前後契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均大致相當,僅因機關內部人事行政作業,致生前後契約發生間斷期間,將對受僱人員之年資計算發生未銜接之效果,進而影響其特別休假等之權利。 綜上,為使基層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調查其所屬之機關是否就人力資源機關內部運用不當、效益不彰或其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用人狀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洪慈庸 鄭運鵬 尤美女 周春米  (八)隨著我國人口邁入高齡化,監所也面臨受刑人「高齡化」的問題。如果以60歲作為高齡者的區分,目前我們監獄受刑人中60歲以上的受刑人數逐年增加。依照法務部的統計,從99至107年,60歲以上的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從1,173人上升到2,390人;60歲以上的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占全體受刑人的比例也從3.15%,上升到6.64%,高齡的受刑人占比逐年升高。 高齡者隨著年齡增長生理機能退化、容易罹患疾病,對於監所管理亦是挑戰,監所應配備相關硬體設備的資源及日常照護處遇方式,例如:止滑或扶手等無障礙設備,以降低意外發生風險。爰請法務部盤點各看守所及監所相關設備是否充足並提出高齡者處遇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九)受教育為少年之基本權益,故非行少年於矯正學校執行時仍有接受矯正教育、技職教育及其他所需課程之必要,如法院因另案借提少年審理天數過長,將影響少年學習權益及矯正學校資源分配與運作。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顯示,自107年1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止,兩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現已改制成矯正學校分校)共被借提99名少年,其中有32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30日,甚至有數名少年借提天數超過百日。 避免法院過長時間借提致影響少年權益,並非只是司法院的監督責任,維護少年受教權利,法務部矯正署亦責無旁貸,爰請法務部矯正署主動與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建立聯繫機制,利其定期瞭解少年被借提情形,並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就執行中少年被借提之情形建立公開統計資訊,以供社會大眾檢視及監督,前開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何志偉 鄭運鵬 鍾孔炤 周春米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7,81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當前定期舉辦之「123聯合拍賣會」等拍賣有關業務,已開放了民眾透過電子支付繳款。因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理當積極朝線上拍賣之方向研擬開放,方可真正落實便民目標,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沈智慧 陳玉珍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6,832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億7,443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98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845萬5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416萬5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536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91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3,827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7,243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3,282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億7,973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2,714萬9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260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億3,122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1,034萬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8億9,866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563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628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7,709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6,558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473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1,002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295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9,934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96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1,071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8,944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744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347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759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6億5,55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立法院通過108年度法務部預算案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各級單位向業者在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部分,應逐步建立統計機制,鼓勵各級單位相關人員參與,且在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應在提出前審視其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適當性以及比例原則,以避免侵害個資。但法務部調查局至今尚未有調取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之相關統計,也未建立統計機制。爰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附帶決議並建立定期統計之相關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何志偉 鄭運鵬 鍾孔炤 周春米  (二)鑑於中國等國際駭客經常攻擊我國政府單位網路,意圖癱瘓關鍵基礎設施的運作,故將「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防護」納入資安防護演習重要課題,強化整體資安防護及緊急應變能力。雖身為全國機關安全保防,職司國家重大電腦犯罪防制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日前與台電簽署資安聯防合作備忘錄(MOU),以利日後提供事前資安情資及鑑識人員支援,加速資安事件處理速度,確保供電安全可靠性,但基於關鍵基礎設施乃包括能源、交通、水資源、金融等領域,故其系統或網路之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將對國家安全、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爰此,法務部調查局應將保防與資訊安全工作進行結合,逐步協助各國營事業資安防護能力,推動「資安聯防」等相關合作,遏止駭客攻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之運作。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鄭運鵬 周春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