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請宣讀決定事項。 決定事項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 主席:決定事項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通案刪減事項。 109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一、減列大陸地區旅費40%。 二、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5%。 三、減列委辦費3%。 四、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4%。 五、減列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4%。 六、減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4%。 七、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4%。 八、減列政令宣導費15%。 九、減列設備及投資5%。 十、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4%。 十一、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3%。 十二、前述一至八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三、前述十至十一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十四、前述一至十一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十五、如總刪減數未達246億元(約1.17%),需另予補足,並由主計總處優先自第三至七及九項刪減。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40%,其中國家發展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賦稅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家畜衛生試驗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軍事裝備及設施、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銀行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政令宣導費:統刪15%,其中主計總處、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國庫署、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工業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役政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公路總局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健保保險補助:減列勞動部補助第一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5億6,722萬1,000元、衛生福利部與社會及家庭署補助第一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保險費1,875萬9,000元,以及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差額1億2,000萬元。 10.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辦理嘉義永在食安大樓維運減列1,000萬元。 11.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16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通案刪減事項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通案部分。 通案部分: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9 新增決議10項: (一)經查,現有各部會及各事業單位提供諸多獎補助經費予民間之法人機關,其中多數補助資料均已公開上網,然不同單位之補助內容卻無法進行交叉比對與搜尋,使原先公開資料之美意略顯打折,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轄下各部會及各事業單位現有之補助計畫及經費核定發放情形進行串接,並於110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統合之資料平台,供民眾得以透過關鍵字查找不同法人、團體、機關等申請補(捐)助之情形。 (二)有鑑於網路訊息散布快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從105年開始公開招標相關網路宣傳人才。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破除假訊息標案指出,該標案明確揭露投放廣告及宣導素材的網路平台。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相關網路平台會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小編名義實名發文,而且單一網路平台會由單一網路ID統一發文,爰要求各部會參採之。 (三)我國無障礙運輸服務係分由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負責,交通部透過地方政府補助運輸業者購置低地板公車及無障礙計程車,衛生福利部則透過公益彩券盈餘補助復康巴士。惟低地板公車尚有多數縣市政府比率仍未達五成,其中部分縣市政府甚至全無低地板公車,恐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基礎公共運輸服務。至於各縣市復康巴士數量有限,且搭乘費用較低(多為免費或為一般計程車費用之1/3等),常造成供不應求之情況,惟得標之經營者非交通專業團隊,時有產生經營績效欠佳之情形,或有資源未能有效運用之虞。因此要求行政院應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源,並適時檢視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運輸服務相關措施及規範之適足性,俾有效達成「打造行無礙的社會生活環境」之理念。 (四)中央政府未受公共債務法債限規範之潛藏負債達15兆3,000億元,請行政院提出改善方案。 (五)各項社會保險行政經費負擔之規範標準未盡一致,且各項保險行政經費之預算編列形式迥異,且未能於各保險財務個體如實反映辦理社會保險之行政成本,各保險人補助其他機關(團體)之行政事務費,並無一致之標準,請行政院提出改善方案。 (六)行政院宣示110年「派遣歸零」,改以公開遴選程序進用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期透過勞動關係單一化,使僱用及指揮監督權均回歸同一雇主,以直接照顧勞工權益。但觀之派遣歸零政策實施後,各機關逐步減少進用派遣人員,據統計,截至108年9月底止行政院所屬機關派遣勞工人數已減少4,469人,惟外界仍關心派遣歸零實際上可能會轉入承攬型態。簡言之,部分機關可能為規避超過派遣人數上限而將派遣契約包裝為承攬契約,原派遣工則轉為更無保障之勞務承攬,勞動權益反而更加惡化情事。爰此,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謀相關規範,以防堵「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 (七)機關尚有未進用之預算員額缺額,每年運用非典型人力卻仍持續攀升,員額實際需求與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業務內容之間,請行政院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八)行政院為加速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治理等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於102年12月核定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特別預算方式分3期籌措經費660億元,計畫執行期間為103至108年度;另於106年4月核定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其中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部分,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計畫期程為106至113年度,計畫經費827.85億元;惟近年來仍因颱風、豪雨造成部分市縣淹水災情,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各地方政府辦理治水相關事項時遇到下列相關問題:1.近年豪雨雨量屢逾10年重現期頻率,現行排水設計標準難以達成防洪目標淹水恐成常態。2.治理工程及應急工程用地取得進度延宕。3.滯洪設施仍屢遭民眾陳情抗議,影響工程進度。4.部分地區之淹水潛勢圖未適時公開供地方政府使用。5.河川上游崩塌地及土石流潛勢區之維護管理不足,導致下游河道土砂嚴重淤積等問題亟待解決;又各市縣政府105至107年度辦理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之執行情形,有諸多共同性缺失如下表,為加強政府水患防治工作,提升治水成效,請經濟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就上述缺失問題,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追蹤考核之專案報告。 市縣政府105至107年度辦理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缺失情形表 面  向 缺失事項 市 縣 別 預算執行 部分市縣預算執行率偏低。 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等10市縣 治理及應急工程執行 部分市縣工程執行進度欠佳,或因用地取得延誤、管線及電桿遷移問題,影響工程執行進度,或跨河(區城排水)構造物改善工程未完成。 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等11市縣 已興建完成之建造物維護管理 部分市縣對於已完工財產未確實登帳或移交管理單位,或未依限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或迄未改善完成,或檢查未落實。 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14市縣 防災社區建置及設備維護管理 部分市縣對於淹水災情頻繁之村里尚未建置防災社區,或部分社區未參與防災社區評鑑作業,或部分防災社區未運作,或維運、參與訓練情形欠佳,或未於汛期前完成社區防災演練,或水情資訊系統未即時更新,或維護管理情形欠佳,或抽水站及抽水機組維護管理未落實。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等12市縣 治理計畫及河川區域公告 部分市縣尚未辦理河川或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及公告河川區域暨排水設施範圍、排水集水區域。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等13市縣 自治法規制定 部分市縣尚未制定自治法規及排水審查相關作業規定。 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花蓮縣等7市縣 工程規劃設計、履約及驗收結算 部分市縣未依委託服務契約檢討設計單位疏失責任,或未督促廠商詳實編列工程預算、辦理材料試驗,或依契約規定延長營造綜合保險期限;或未核實辦理估驗計價及竣工結算。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等15市縣 資料來源:整理自各地方審計處室提供資料。 (九)稅式支出是指政府為達成經濟或社會目標,利用免稅額、扣除額、稅額扣抵、免稅項目、稅負遞延或優惠稅率等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措施。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及財政紀律法,都有稅式支出評估的要求。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式支出法案,該稅式支出報告應併同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案,業務主管機關最遲應於立法院審查該法案時,提出稅式支出報告併同審查。 (十)為利立法院監督各部會預算編列情形,有關行銷費、廣告費須詳細列明費用項目及金額,另其他科目經費不得流入。 主席:通案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內政委員會部分。 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15、36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439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行政院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801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09年度行政院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2萬8千元,係為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院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召開等業務。有鑑於隨著全球極端氣候、溫室效應等現象,致使高溫酷熱之時日劇增,然目前各國中、小學學校未將冷氣設備列入基礎設備,致使國中、小學生必須於酷熱的天氣當中學習,進而影響其學習成效。 惟行政院卻以國家預算有限為由,認為國中、小設備提升除冷氣外,應有更重要之建設需先行補足。然設施設備之優先順序未有一定之評估標準,端視地方需求,行政院如此粗糙之評斷,未顯公平。為提供國中小學童、學子良好之求學環境,行政院應督導教育部會商地方政府積極研謀將冷氣設備納入國中小設施設備之補助範疇。 (四)有鑑於中國近年積極發展軍民融合科技,並強調非傳統作戰,包含網路、電子、資訊戰之重要性,民主國家對於中國所製之電信及資通安全產品亦審慎以對,臺灣因與中國經貿關係密切,又面臨明確之主權威脅,積極防備之必要自不待言。 查行政院於108年4月18日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後,迄今仍未發佈「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各機關目前雖可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釋,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並限定財物、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中國,然而該函釋並無行政院發言人所稱「溯及既往」效力,各機關獨力過濾中國廠商,以及與臺灣廠商合作「貼牌」規避規範之能力,亦屬有限。 爰此,行政院允宜責成相關單位,並與產業公協會或其他團體、機構合作,促成公私協力,以協助輔導各機關調整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政府採購之要項,以健全事前可查察可疑廠商、事後可依法採取行政作為之資通及數位防護之能量。建請行政院針對近年政府採購標案中有涉及資通訊及國家安全事務者,中國關聯廠商之得標情況實施反向清查,掌握各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更新及採購流程改進作為之進度,提供相關協助,並將成果做成書面報告,於第10屆第1會期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五)面對108年11月爆發的「勤億蛋品」、「瑞牧蛋品」之違法違規,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強調只是「標示問題」、並非「食安事件」,是否在合法洗選場洗出來的蛋「衛生安全差不多」,爰要求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提出改善方案,並以公文函送立法院。 (六)有鑑於「資通安全管理法」於107年5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亦已於108年4月18日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限制使用原則)。依據限制使用原則第三點規定:「本法主管機關應基於國家安全、國際情資分享、潛在風險及衝擊分析等因素,蒐集相關機關意見綜合評估,據以核定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前點產品之廠商清單。本法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前項核定之廠商清單,並依前項因素重新評估後,視需要調整。」 經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5月6日,第9屆第7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解凍案時,亦已經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9條及頒布之使用原則依原訂時限於7月底,按照機密保護原則提供廠商清單或未配合之中央、地方或相關政府機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亦多次於記者會或媒體詢問時表示,將於108年7月底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108年10月5日正式函文詢問行政院公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相關事宜後,行政院則於10月9日回函表示:「本清單內容刻由本院資通安全處進行國內外技術評估,俟評估完成後再行公布廠商清單,後續並將定期檢討,視內外在環境變化調整清單內容」並表示「於廠商清單尚未公布前,現行各機關仍可依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釋,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廠商所提供之財務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進而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 有鑑於108年7月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108年9月臺北市政府、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均被民意代表指出採購或使用中國「海康威視」之監視器材,引發國安與資安疑慮。爰建請行政院於109年第1季完成國內外技術評估報告後,送立法院備查。 (七)為因應國家發展之資安人力需求,行政院訂頒「第五期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06年至109年)」及「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由教育部、科技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機關(單位)推動辦理,並以厚植資安專業人才為實施重點,期建立以需求為導向之資安人才培訓體系為目標,孕育優質資安人才,提供我國各產業所用。然而,該計畫並未完整考量研究型或高等教育資安師資人才缺口與培育等發展策略,以致無法有效協助我國發展前瞻資安技術研發或改善人才培育之師資缺口。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參考國家矽導計畫與立法院所提之資安磐石計畫(4年10億),提出重視與發揮大學端研究能量與人才培育之積極經營計畫,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本國資安發展方案成效與計畫內容是否允當。 (八)有鑑於我國國家安全環境變遷,中國對我主權之威脅除傳統軍事面向外,已隨科技及國際社會情勢等外在條件改變,除傳統軍事威脅外,更以外交、資訊、經濟或媒體文化等影響力作戰之手段介入干預,構成我國自由民主之政治程序、人民政治參與與言論自由、敏感科技或商業機密等諸多領域之混合威脅。 為強化我國應對前開新型態威脅之能力,保障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公民參政權利免受境外敵對勢力干預,並提高民主政治活動透明度,我國允宜參考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民主國家作法,以整體政府策略,調動各部會之資源,協同應對前述新型態之混合威脅。 爰此,建請相關單位持續掌握中國對我遂行影響力作戰相關情形,必要時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就中國對我遂行影響力作戰相關之情報資訊彙整分析、各該主管機關業務執行及資源運用情形,必要時得另提出機密版本,並得不定期發布緊急通報及重大事件調查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得同時提出相關草案。 (九)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之設置基準,行政院109年度在未考量專案核准之例外情形下,按規定僅得設置工友20人及技工10人(亦即工友、技工分別超額28人及12人);故對上開超限員額應確實列管出缺不補,並依前揭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加強充實其知能以利調整及轉化移撥,另合於退休條件者則宜鼓勵提早退離,俾發揮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 (十)花蓮縣長徐榛蔚於105年3月擔任立法委員時提出「花東快速道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要求政府編列1,000億元特別預算建置花東快速道路發展基金。而交通部提出的花東快速道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處理意見報告指出,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經費龐大,估計得花820億元,從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用地徵收和設計、施工得花上12年6個月,經濟效益並不顯著,建議不推動。 花東地區長期以來因為只有臺九線與鐵路運輸,使得產業無法多元發展,人口嚴重外移,因此花東人希望可以建設一條花東快速道路,讓人、貨可以順利運輸,促進花東地區產業發展,並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請交通部重啟辦理花東快速公路計畫可行性評估,具體落實交通平權,改善花東地區交通運輸,縮短城鄉差距。 (十一)有鑑於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公告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其中解釋文第二點: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為積極落實大法官第785號解釋之意旨,實現憲法保障公職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建立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機關有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要求行政院,應針對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為服務民眾,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機關(構)所屬從業公職人員,儘速訂定相關框架性規範,另由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並送立法院審議。 (十二)有鑑於蔡英文總統非常重視低薪問題,為解決社會關注的低薪問題,行政院前院長賴清德,曾於107年5月14日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記者會報告內容,除分析我國薪資現況與低薪行業和範圍,檢討我國薪資不成長的可能原因,並提供薪資成長的策略與措施。 行政院並於記者會上提出「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包括公部門主動解決低薪、薪資列入政府採購及頒發獎項之加分項目、鼓勵企業加薪、薪資透明化及提高時薪等5大短期措施,以及5大中長期因應措施,盼有效提升薪資,經濟持續發展。 為檢討與分析我國薪資現況,針對低薪行業與範圍提出具體分析與解決方案,並針對現行解決低薪策略之成效、策略與措施進行定期檢討改進,爰建請行政院適時更新「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報告,並公開發布上網。 (十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班及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經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加班,其加班時間原則上每日不超過4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例外情形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限。我國部分行政機關,因平時業務繁忙,使許多基層公務人員需以加班方式,方可完成任務,但目前對於加班之報酬,以支領加班費以及補休之兩種方式為主,然常礙於行政機關為撙節預算支出,未編列充足之預算支應加班費,造成公務員之加班報酬,常僅能以補休方式為之。此外,因需加班者,往往因其業務繁重而未能於為期半年之補休期限內申請,以致其喪失應有權益,此況實難給予公務人員妥適保障。是故,應於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中規範獎勵及其補償方式,或研擬延長補休期限等規定,用以保障我國公務員之權益。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8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09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辦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所需經費」編列58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編列53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查蔡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中尚有「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健康法」目前各部會未提出任何版本,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而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原住民族中央政策統合機關,應率先將權責法案送至立法院審查,其中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組織條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前開四部法案送立法院審查,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四)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乃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海域用地其中容許項目「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於臺東縣業經各部會表示無反對意見,且業經行政院長108年10月初總質詢表達同意後,仍未儘速核定該項目,合先敘明。海域用地中「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涉及原住民族之權益,亦涉及未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公告海域劃設之政策方向。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賸餘地區之「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五)查社會福利政策中,原住民族與一般國民中有類似之制度併軌進行,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及社工員等,除需追求實質平等有所不同措施外,應給予平等之地位與薪資。惟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間溝通平台之效能不彰,導致照顧服務員與社工員相關計畫未能同時發布,造成外界認定兩者同工不同酬。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保持暢通之溝通機制,避免影響原住民族權益,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因「客家基本法」第6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每4年擬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內容迄今已近兩年,然計畫迄今遲未產出,客家委員會也無具體產出時間之承諾及規劃,已讓各界對客家委員會深有推展行政上的質疑。爰此,建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計畫草案,俾利我國客家事務之推展。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反滲透法業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該法之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干預我民主政治運作,影響我國家安全、利益與社會秩序,並強化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防衛及保障。但仍應顧及人民言論、集會結社等基本權利之維護,使不因該法之施行而引發各界侵害人權之疑慮,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該法施行後,仍應持續檢討該法與公民投票法有無適用扞格,並作適時之修正,以資補充因應。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47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109年度大陸委員會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822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大陸委員會「經濟業務」項下「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編列1,043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增加59萬2千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大陸委員會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大陸委員會「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377萬7千元,預計辦理配合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賡續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掌握兩岸法政交流、人員往來,及陸方推動對臺相關措施策略作為等相關發展趨勢,及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等業務。惟查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兩岸交流幾乎停頓,不但無法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民進黨政府推動的兩岸政策影響下,導致「通緝犯緝捕遣返」及「罪犯接返」二部分,我方請求與陸方完成人數之落差不斷擴大,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已形同虛設,為避免預算無法執行,爰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大陸委員會「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辦理配合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賡續研析、規劃兩岸法政交流政策,掌握兩岸法政交流、人員往來,及陸方推動對臺相關措施策略作為等相關發展趨勢,及協調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兩岸交流衍生問題解決方案,建立制度化處理機制,尋求兩岸良性互動,強化社會安全機制等業務。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生效迄今已逾10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近年來兩岸情勢多變,「通緝犯緝捕遺返」及「罪犯接返」之我方請求與陸方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大陸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之「業務費」1,14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0年,惟近年來兩岸情勢多變,陸方遣返通緝犯人數從101年度99人、102年度72人、103年度55人、104年度63人、105年度17人、106年度13人、107年度11人,逐年減少至108年度7人,且與我方請求陸方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允宜研謀改善,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六)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之「獎補助費」237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0年,惟近年來兩岸情勢多變,陸方遣返通緝犯人數從101年度99人、102年度72人、103年度55人、104年度63人、105年度17人、106年度13人、107年度11人,逐年減少至108年度7人,且與我方請求陸方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允宜研謀改善,爰請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七)鑑於境外敵對勢力不斷利用臺灣自由開放的社會環境,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干預民主政治正常運作。尤其108年初中共提出「習五條」,意圖迫使我方接受「一國兩制」,加劇對我統戰滲透分化,兩岸情勢已發生重大變化。為強化安全防衛法制,除優先處理反滲透法之立法外,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衍生的相關問題,請大陸委員會從整體兩岸交流之法制面及實務面,持續檢討、研議相關法令,並適時提出因應作為,以維護我國家安全及利益,保障人民權益,建構完善的民主防護網。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3、191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41億8,842萬8千元,減列「內政資訊業務」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8,692萬8千元。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修正如下: 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5億7,931萬4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如下: 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編列4億0,187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04、205、206、241、242、243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7,40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內政部預算第9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3,25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因應反滲透法之制定,對於該法施行後民眾對於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及遊說等行為,可能會產生困難及問題,建請內政部持續檢討研修政治獻金法等法,以免造成民怨及執行爭議。 (四)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107年6月27日院長召集黨團協商,以及同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處理「財團法人法」二、三讀時,便主張宗教財團法人應納入財團法人法管理,並提出相關修正及再修正動議,然而,最後通過之版本,仍為現行「財團法人法」第75條規範:「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然而,截至今日,內政部身為我國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仍未針對宗教財團法人之立法提供相關法律草案。有鑑於108年以來,中共國家主席習近平多次與臺灣有關之講話中,均表示要推動「一國兩制臺灣方式」,明確統一時程表,強化中國各層面對我國之統戰力度。又我國與外國媒體已不只一次報導,中共疑透過中華統一促進黨等在臺之代理人,積極拉攏與滲透我國相關宗教團體及宗教團體之董監事和成員。 為強化我國針對宗教財團法人之運作及監督管理,落實財團法人法立法時未竟之立法作業,防堵中共透過相關人員滲透我國宗教團體,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爰請內政部積極推動宗教專法立法,並加強宗教財團法人財務監督機制,以免其資金成為滲透來源。 (五)109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編列232萬2千元,主要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惟對於監察院102年糾正早期已徵收閒置未使用土地案件,截至108年6月底仍有未使用或待辦理廢止徵收情形,內政部應持續管考及監督,並積極協處,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檢討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所規範之內容係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在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時,得以其原本編定為農牧、養殖或林業用地之保留地,申請變更為適當用地,然目前在原住民族地區中原住民擁有之土地,未必皆為保留地,甚至於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原住民擁有之土地多非原住民保留地,因此變成同為原住民所有之土地,但因保留地與非保留地,造成得否變更土地分區之差異,實無其道理,爰要求內政部檢討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5條,研議對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所有之土地或在部落範圍內之土地,得在符合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下,放寬變更土地管制之規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09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資料供應及受託測量」中各售圖站辦公室影印機租賃,相關訓練,水電,各項物品及雜支等經費編列預算316萬5千元。然於108年度內政部預算中,該筆預算被分別編列成兩個部分,分別為「土地測量」項下資料供應及受託測量之各售圖站辨公室影印機租賃等費用5萬元、各項物品及辦理售圖等相關業務國內旅費等費用221萬4千元,兩項共計226萬4千元。可發現109年較108年多了40%,且未另外提出說明理由為何於該項增列大量預算。為避免浪費公帑,爰建議提出該方案增加預算之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未來自然人憑證因屬與數位身分證結合之性質,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仍有維持正常運作之必要性,另有眾多使用者因擔心遺失或功能過於集中,而有單獨使用自然人憑證之需求,爰請內政部加強自然人憑證推廣宣導作業,強化應用及服務。 (九)查申請人民團體之成立,曠日廢時,損及人民結社之權益,因應上開爭議,內政部預計以「社會團體法」解決前開問題,惟立法遙遙無期,在確認「社會團體法」專法三讀通過前,行政機關仍應有義務解決行政流程繁瑣及流程過長之問題。為縮短核定人民申請人民團體之期程,爰請內政部於109年儘速通盤檢討「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簡化現行准籌團體程序,以大幅縮減現行期程,落實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基本權益。 (十)「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乃內政部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得核實加徵規費,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未滿10公頃土地及面積超過10公頃土地與加徵規費(加班費、設備費)間未見正當合理之連結,合先敘明。 未滿10公頃土地固定費用為800元,而10公頃以上土地者,每筆地號土地超過10公頃以上者,以偏鄉為多,因而加徵之規費因縣市不同從數萬至十來萬不等,未見其合理性。又見地政司每年度更新相關測量器材,簡化測量之難易性,而相關測量規費之降低未見回饋申請民眾,反造成偏鄉民眾土地取得增加其難度。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建立公平合理之土地複丈收費標準。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7項: (一)現行國家公園園區內尚有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達規情亭,雖已訂定相關處理機制,然至今未能有效處理。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墾丁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且各國家公園108年度1至8月新增違章建築筆數均大於拆除筆數,致截至8月底各園區內違章建築筆數均高於107年底筆數。此外,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部分,雖已分別提出民、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惟收回處理作業緩慢,亟待各管理處積極處理及改善,以維護國家公園生態資源,健全資產管理。爰此,針對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5億0,576萬5千元,扣除未有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情事之雪霸、海洋、台江三處,所餘預算共計10億1,757萬4千元,爰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二)據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太魯閣國家公園於108年8月底止,有23筆(面積0.0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應積極收回。爰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 項目 太魯閣 遭占用土地部分 107年底止筆數(面積) 23(0.087) 107年追償土地使用費金額 0 108年8月止筆數(面積) 23(0.087) 108年8月止追償土地使用費金額 0 (三)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乃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海域用地其中容許項目「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於台東縣業經各部會表示無反對意見,且業經行政院院長10月初總質詢表達同意後,仍未儘速核定該項目,合先敘明。海域用地中「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涉及原住民族之權益,亦涉及未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公告海域劃設之政策方向。爰請儘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定「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請內政部營建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與全體國人平均仍然差距10%以上,且現行住宅補貼之計畫每年皆供不應求,對於消彌原住民族自有宅率落差仍有所不足。針對原住民族之住宅補貼政策,營建署亦應負起相關責任,提供額外之住宅補貼及增加戶數,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研議並提出原住民族住宅補貼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五)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一再訴求政府應以兒童友善角度來重視公園非傳統遊具,不應修法訂下國家標準及罰則後,為方便管理而統一採購罐頭遊具,卻忽視兒童體能發展及探索,以致全臺充斥著罐頭遊戲場。目前針對都市公園之兒童遊樂設施,中央與地方雖訂有法令依據,然建設管理部分只有地方自訂之公園管理自治法規,中央只針對管理、督導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未見積極作為並提出誘因鼓勵地方政府進行改建。爰此,針對第5目「營建業務─推動市區道路管理及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業務」項下「辦理都市公園綠地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管理、督導及研討會等工作」編列20萬4千元,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六)以往國內埋設道路下各種管線之主管機關眾多,協調不易,且地下管線資料欠缺以致工程建設經常有拖延、停工之情事,導致竣工之路面即再遭其它管線挖掘、破壞,甚至因施工破壞瓦斯、油氣輸送等管線而引起公共危險事件。為解決問題,政府推動共同管道建設,自79年成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分組」推動全國管線資料庫相關政策及制度以來,迄今已逾28年頭,甚至於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項下編列預算執行「三維管線資料整合應用計畫」,建置3D公共管線圖掌握管線設施分布,以有效管理道路挖掘週期。然而,依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網站所示,全臺縣市公共管線建設成果中,關於管線資料庫部分仍有8縣市未完成建置,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完成建置。爰此,針對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共同管道等業務管理」8,952萬5千元,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除延續前4期以「工程建設」為主之相關建設外,並納入「環保永續」思維,加入推動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與污泥減量等計畫內容,以因應氣候變化對水資源之多元需求,並拓展污水下水道建設整體效益,然而因裝設乾燥設施執行進度落後等因素,導致推動污泥減量效果未如預期。此外,因部分污水處理廠之用戶接管工程尚在建設中,或因當地人口外移及辦理機組汰舊換新或新擴建工程等情事,造成污水系統設備低度利用情形,加以水資源日益珍貴,放流水運用率卻不高,應思考如何提升接管普及率,並宣導鼓勵使用放流水,以增進污水處理廠運用效能。爰此,針對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60億2,266萬6千元,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八)污水下水道建設之功能展現於完成用戶接管,並得以傳送各種廢污水再經處理、回收利用等,應加速用戶接管,方可妥善運用污水處理廠之處理量能。惟因部分污水處理廠之用戶接管工程尚在建設中,或因當地人口外移致污水處理量少及辦理機組汰舊換新或新擴建工程等情事,迄107年底止用戶接管率低於5成者仍有29家,占營運中污水處理廠總數63家之4成。各污水廠每日實際處理水量占設計水量比率(處理水量率)未達5成者計35家,已逾半數,其中草屯水資源回收中心、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梨山水資源回收中心甚未及1成,顯示部分污水處理廠存有污水系統設備低度利用情形。 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之年代,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據經濟部水利署於107年度委託調查,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量約為413萬(噸/日),實際處理量約為309萬(噸/日),總再利用量為7萬(噸/日),供占總實際處理量之0.2成,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率甚低,用途以景觀澆灌及設備清洗為主,其他再利用用途包括生態池補注、消防用水、道路清洗、沖廁等。允宜提升低度利用污水廠之接管普及率,並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俾增進污水處理廠運用效能,及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爰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 (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說明本條例適用範圍與辦理合法建物結構安全性能規定。根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訂之「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一般磚造房屋,經濟耐用年數為25年、加強磚造房屋為35年,RC、SRC、SC建築經濟耐用年數約為50年。經查,臺灣目前5層樓以下公寓多為鋼筋混凝土(RC)結構,3樓以下自有建築則多為磚造、加強磚造等結構。臺灣為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 綜上所述,為確實達到行政院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之目標,建請內政部修改「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之適用範圍,將建築物結構之經濟耐用年數納入考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內政部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辦理與加速危老重建,並依本條例辦理多項獎勵措施,如容積、稅賦與財務金融等。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之獎勵措施: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因此凡於109年5月9日前掛件申請重建計畫案件均得給予該項獎勵。 經查,截至108年8月份,全國申請案件數僅有373件(共計1,092戶)申請,以目前30年以上老屋之戶數410萬戶計算,民眾透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改善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的比例偏低,原因為提出申請重建前之整合期動輒3、5年,加上申請安全性能評估需排隊等待數月,前置作業相當耗時。 綜上所述,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因應民眾實際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改建提案所需之整合與申請安全性能評估等前置作業時間,延長第6條第2項之獎勵截止時間至本條例實施6年內,以及配合第6條條文修改、延長第8條條文之減免稅捐規定等,參考立法委員鄭秀玲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納入後續修法參考。 (十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十年辦理一次的「人口及住宅普查」於99年調查結果,推估我國空屋高達155.5萬間,空屋率為19.3%;此外,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所示,我國現行亦有以「低度使用(用電)住戶」為空屋估算依據的統計結果,107年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占存量比例為10.56%。 同時,內政部營建署現在也已經利用地籍資料、房屋稅籍資料與台電用電資料,將屋齡五年內、仍維持第1次登記且有銷售可能性的住宅,視為新建餘屋(待售)住宅。 然而,我國目前雖然有上述針對空屋與新建餘屋的統計數據,但是,並未針對前述數據進行進一步勾稽處理,為明確了解我國空屋與新建餘屋持有產權者之比例分布,以做為後續政策規劃調整與立法或修法作業基礎統計資訊所需,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會同相關單位,針對空屋或新建餘屋之持有單位或持有人進行比較分析,將空屋或新建餘屋持有者以持有戶數與其佔全體空屋或新建餘屋比例之形式,納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上「低度及代售住宅」的調查報告,並將相關統計資訊與分析,定期公開上網公告。 (十二)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專區」中,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所示,截至108年11月,我國既有社會住宅計6,707戶,新完工之社會住宅計8,064戶,總計共14,771戶;又依據內政部「住宅資訊統計彙報」中,「108年第2季住宅資訊統計彙報全文」所示,我國於108年第2季全國普通家戶數為821萬1,885戶,因此,推算我國現行社會住宅存量比率約為0.179%。 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05年提出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之政策承諾,而在109年總統大選居住政策上,亦將「社會住宅繼續辦」列為五項居住政策政見之首,顯見現行執政團隊對於推動社會住宅之重視。 綜上所述,爰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我國未來社會住宅規劃,是否可參考首爾目前「2030 Housing Project for Young People」之都市計畫中,研議在交通轉運點推動興建學生宿舍及青年混合社會住宅,減低年輕人及學生的通勤成本及住宿成本,有效降低年輕人負擔,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加上國際能源價格波動劇烈,糧食安全已是國家安全重要議題,政府應維護農地總量及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確保國土永續發展。 為達成糧食安全目標,內政部全國國土計畫提出在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時,國內應維持供糧食生產之農地資源面積為74萬到81萬公頃,並以前開數量作為低推估目標值。縣市政府應於研擬縣市國土計畫草案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劃設作業時,挹注適當資源,積極維護供糧食生產之農地面積數量及品質。 然民間團體統計已公布之15個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發現,新北市、桃園市等縣市大量農地被劃定為住宅、商業區及產業園區,保守估計將流失10萬公頃農地。 因縣市國土計畫109年5月1日預定公告日期在即,爰要求營建署於3個月內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相關單位及各縣市政府檢討縣市提出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草案,並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提供適當資源挹注,以兼顧都會與農業縣市應保留維護農地總量,確保最後劃設結果至少維持內政部全國國土計畫農地資源面積為74萬到81萬公頃之低推估目標值,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有鑑於107年10月地方九合一選舉前,自稱五星旗鐵衛隊之無黨籍臺北市議員候選人攀登玉山,登頂後高舉五星旗宣揚統一理念,照片放上網路後引發社會爭議,營建署隨即於108年1月,在各個國家公園「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中,公告增加「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之限制。 由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法源,係來自「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然而,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特制定本法」,顯見「國家公園法」之立法意旨係為保護國家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無涉社會爭議衝突或政治性行為或活動之限制。而前述該候選人於107年市議員選舉,最後僅獲233票而未當選,顯見民主社會允許言論自由表達,但我國國民針對政治人物言行舉止自有公評。 綜上所述,內政部和營建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中增訂「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規範,恐有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甚至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之疑慮,爰要求營建署針對增訂規範是否逾越母法授權、侵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是否有修正、調整或刪除之必要進行書面報告。 (十五)依據內政部於108年2月公告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核定本),針對我國欲達成蔡英文總統宣示承諾之8年20萬戶目標,目前仍有住宅租賃市場地下化、政府部門推動人力不足與住宅租賃管理事務紛雜,管理不易等三類限制。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計畫內容雖欲透過協助弱勢民眾於住宅租賃市場租屋、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包租代管、擴大租屋協助服務範圍與發展租屋市場專業化經營等政策方向,來達成第2期計畫3年辦理1萬5千戶之政策目標。 然而,除了住宅租賃市場地下化、政府部門推動人力不足與住宅租賃管理事務紛雜,管理不易等三類問題限制,除計畫中透過獎勵補助來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是否應搭配其他行政作為,比方說修法增訂囤房稅提高空屋持有成本,或加強稽查現行住宅租賃市場地下化之現狀,以加速住宅租賃市場正常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國家公園設置標準乃依據國際標準,而針對自然面積與豐富度不及國家公園標準,但仍具保育價值者,內政部則以成立國家自然公園方式管理,以保護區域內之自然環境及文化景觀,是以「高雄都會公園」與「臺中都會公園」未來將改隸至位於壽山的「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鑒於臺中都會公園早已肩負整個大肚山生態復育及教育之功能,現行管理站之保育區域延伸整個大肚山地區,責任重大。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於研擬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時,應考量「臺中都會公園」原有組織之保護大肚山自然景觀及環境的重要功能,納入其組織編制及職等。 (十七)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乃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海域用地其中容許項目「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於臺東縣業經各部會表示無反對意見,且業經行政院長108年10月初總質詢表達同意後,仍未儘速核定該項目,合先敘明。海域用地中「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容許項目,涉及原住民族之權益,亦涉及未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公告海域劃設之政策方向。爰請儘速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定「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之申請案,俾建立原漢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0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有鑑於警政署於108年2月推行勤務時數新規,盼讓「警察過勞」成為歷史名詞。然而,推展成效如何,卻未明確予外界知悉,故在警員過勞情形仍有所存在之擔憂下,爰要求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明文規定以「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第5條之2第6項明定「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以其故意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下列規定之一之罪為限,適用之」。故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應解釋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6項所定」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針對緩刑之情形應屬可申請獵槍之情形。舉例言之:若申請人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兩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形成「有罪,但無刑罰之判決」,故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尚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1項第6款「受判處有期徒刑判以上之刑確定」,綜上警政署應依據母法之規定,准許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之人再次申請獵槍。 (三)有鑑於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對其工作內容亦較相對危險,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亦規範了任官、任職、俸給、退休與撫卹等,因此對於警察人員之退休撫卹應與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脫鉤,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分別處理,因此內政部警政署應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獨立處理警察人員之退休撫卹,保障警察同仁的權益,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之可行性,保障警察同仁權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內政部警政署有明顯之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修法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內政部警政署觀感。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每年度應於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至少各辦理1場次原住民自製獵槍合法使用說明會,俾利有效降低原住民誤入囹圄之可能性。俟內政部警政署於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各辦理1場次原住民自製獵槍合法使用說明會後,針對本案各縣市警察局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內政部警政署有明顯之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修法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內政部警政署觀感。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原住民族獵槍法制化之修法版本,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管理辦法草案研擬後,內政部警政署再配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六)查每年逃逸外勞人數數量難以抑制,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實務上亦有逃逸外勞組成犯罪組織在山林擔任山老鼠之工作,也影響自然環境之維護;亦有逃至山區從事茶農黑工,影響我國國民之就業權益,合先敘明。 又查,上述之問題並非內政部移民署單一機關即可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與警政業務,而多數協助緝捕之人力主責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爰請內政部警政署與內政部移民署成立跨部會橫向平台,專責處理前述逃逸外勞之緝捕工作,俾利維持國家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根據銓敘部退撫司的最新統計,107年因公死亡(含因公殉職)警察人員共計18人為近年新高,近5年因公死亡警察總人數累計至65人,亦即人民保母平均每年因公折損人數達13人。為維護治安、保障民眾安全,警察人員的生命常處於威脅中。建請警政署針對警察同仁因公死亡原因進行分析,並研議具體防範措施,特別配置、並強化基層同仁非致命性武器之裝備,以保障員警值勤時生命安全,並將研議結果回覆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八)109年度警政署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計畫」編列2億1,352萬9千元,其中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提升民眾反詐騙意識宣導活動等宣導經費編列96萬4千元。惟查近年來60歲以上詐欺被害人5,152人,如下表所示,在近兩年60歲以上詐欺被害人增加幅度,較其他年齡層為大,可見在反詐騙的這個區塊,高齡人士需要受到更多的保障,需要設立高齡者的反詐騙專案,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本於權責評估高齡者反詐騙專案的設立,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高齡者落實反詐騙宣導規劃及相關策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07年 106年 105年 0-17歲 614 795 857 18-23歲 6,300 7,490 8,451 24-29歲 6,629 6,804 6,243 30-39歲 7,794 7,595 7,133 40-49歲 4,840 4,864 4,608 50-59歲 4,488 4,552 4,513 60歲- 5,152 4,349 3,612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消防法」雖然已於108年10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修法三讀通過,然而,針對增訂第20條之1「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仍待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然而,有鑑於現行「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6條雖已有「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之規定,然而仍發生108年10月3日臺中市大雅違章工廠火災,無人待救入室搶救而發生2名消防人員殉職之悲劇。 108年10月29日修法雖增訂「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之規範,但是,考量到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條文或立法說明之提案,在修法最後未能通過。 爰要求消防署針對「消防法」修法後,如何落實徐國勇部長承諾,避免不會再有消防人員,因無人待救入室,甚至是在違章建築內無人待救入室搶救而殉職,提出相關行政作為與辦法修訂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消防法」雖然已於108年10月29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7次會議修法三讀通過,然而,針對增訂第27條之1「災害事故調查會」之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仍有待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然而,有鑑於本次修法係為回應近年重大消防人員死傷案件,爰建請內政部與消防署,於相關辦法依法公告後,中央主管機關針對108年臺中市大雅火警,援用消防法第27條之1啟動調查要件之災害事故,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調查原因調查報告,並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 (三)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108年1月19日消防節時,於總統府官網發布新聞稿公開宣示:「在消防人力上,政府從今年開始,以五年增補3,000人為目標。今年已經規劃增補756人,明年則至少增補688人。在裝備更新方面,總統提及,從2016到今年,政府總共編列2億8千萬元的補助款,未來也會持續投入必要預算,購置消防救災裝備器材,提升地方救災的能量。同時,政府也要推動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讓大家的權益更完善、可以受到更好的照顧。」 然而,有鑑於消防署於105年至108年提出「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補助地方縣市政府採購消防衣、救命器與呼吸器等裝備,但於108年到期後,未繼續編列相關計畫。 為確保總統針對「消防人力五年增補3,000人」與「未來持續投入必要預算,購置消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政治承諾得以如期落實,避免因地方財政之困難與差異,導致各地人力與裝備無法如期補足,或者是因為地方財政而導致各縣市消防人力與裝備落差過大,爰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應針對人力補足與裝備改善,爭取編列足額預算,確保各縣市均能於人力與裝備達到符合中央要求之合理數量。 (四)有關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擬增設洲際港分隊、料羅港分隊與擴增龍門港分隊,並請增職員預算員額共38人乙案。有鑑於消防署直屬之港務消防隊,在實務上有相當人數為編制在臺中港消防隊或花蓮港消防隊等,然實際上支援高雄港消防隊之情形。 同時,現行港務消防隊之超勤加給預算編列不足之處,係由缺額預算員額之人事費用挪移發給。倘若高雄港務消防隊未增加預算員額便增設分隊,除可能導致港務消防隊超勤加班費實領金額降低,亦可能導致分隊人力過於緊縮,除了可能導致勤休安排困難,甚至可能導致因應定期船艙火警訓練、靠港檢查與救災等勤務之人力不足。 由於蔡英文總統於108年1月19日承諾增補消防人力,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針對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亦要求檢討修正,而各港務消防隊為內政部消防署所直屬,預算編列於消防署下,爰要求消防署若欲於港務消防隊增設分隊,應補足人力,並不得影響現行超勤加班費發給,符合釋字第785號意旨要求,避免造成基層人員勤休安排困難,甚至訓練與勤務救災人力不足之前提下為之。 (五)104年桃園發生新屋大火,暴露出國內許多消防弊病,其中最顯而易見的當屬人力不足的問題。根據消防署統計,截至108年2月底,國內消防員「實際員額」(現有正職消防員)為1萬5,794人,而全國各消防機關的「編制員額」實為1萬9,018人,與實際員額相差3,224人,明顯不足。以消防員實際員額計算「全國消防人口服務比」,發現平均1名消防員要服務1,494人,遠高於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地;比較六都情況,則以臺中市最為嚴重,平均1名消防員要服務1,784人,為有效解決臺中市消防人員不足情況,爰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自109年起補足臺中市消防人員缺額,並建請消防署充實人力預定於112年將消防人口服務比降至1:1300之計畫,應提前於111年完成,及早解決全國消防人力不足的問題,以確保消防員救災的安全。 (六)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針對消防救災業務工作計畫裡有關車輛的計畫項目,消防車輛精進和汰換,而新竹縣竹北市有1,300餘棟12F以上高樓,20F-30F有約莫200棟,30F以上大樓有一棟,而新竹縣總共才五輛雲梯車,竹北市才僅有一輛且服役年資已達13年,顯示新竹縣消防車輛的匱乏與不足。消防署有關消防車輛相關計畫有「精進消防車輛裝備7年長程計畫」、「加速老舊消防車輛汰換作業推動計畫」,而「加速老舊消防車輛汰換作業推動計畫」從105年統計到現在,新竹縣淘汰兩台20年以上老舊消防車輛,應考慮各縣市財務分級狀況加速汰換。 城鄉汰換新增比例差異過大無法落實城鄉公平發展原則,更換消防救災車輛應因地制宜,為期達成補充汰換車輛、精進救災裝備器材、確保救災安全及增進搶救效能等目標,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綜上所述,若依現有車輛配備實難以達成合乎比例原則安全執行救災任務,讓基層消防人員在救災現場冒險搏命,在無適當救災配備生死一線間作困難的危機判斷與抉擇,若提前因地域考量撥補新竹縣消防局雲梯車輛之使用可有效提升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爰此消防署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7年火災死亡人員以年齡70歲以上死亡人數最多,高達3成以上。臺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人口逐漸老化。107年8月13日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護理之家發生火災,造成15人死亡、14人受傷,更凸顯出照顧年長者長期照顧機構防火管理、定期演練以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的重要性。考量照顧機構內均為行動不便、依賴醫療設施者民眾,以及高齡長輩,建請消防署邀集衛生福利部、營建署等單位進行跨部會討論整合,針對軟硬體防火設備及措施進行研議,例如:醫護人員與照護者的比例、是否設置防火避難空間,定期防火措施演練、配置防火設備及稽核等擬定完善法規及相關機制,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回覆內政委員會。 第6項 役政署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11億9,999萬1千元,辦理替代役役男人事費。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役政署105年度決算書列示93至105年度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俸、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41萬7,795元,截至106年8月31日止已收回16萬5,852元,待納庫餘額25萬1,943元,尚未繳庫比率為60.30%,允宜加強催收相關作為。爰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二)109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82萬7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揆諸役政署近年度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經費執行情形,除104年度預、決算數差異374萬5千元外,其餘年度預決算數均差逾763萬9千元以上,其中103年度預算數2,095萬7千元,決算數4,378萬1千元,超支數高達2,282萬4千元,超支比率108.91%。爰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109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辦理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360萬2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據役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以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情形最多,雖係執行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爰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109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業務費─獎補助費」1億9,017萬2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指定醫院進行役男體複檢工作所需經費,102年度及105年度均呈現超支情形,106年度預算數3億3,611萬元,截至8月底止實現數已達3億0,998萬6千元,惟近年度常呈現超支情形,致該署以經費流用方式,增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複檢經費,允宜覈實編列預算,以避免超支情形再度發生,爰要求役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4億7,492萬3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4億7,442萬3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科目有工作計畫內容係擬訂並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強化移民輔導、嚴密外來人口居留定居審核、健全移民業務機構管理。惟我國近年度外來人口逾期停留人數增加許多,且截至108年7月底止未查獲之失聯移工人數仍逾4萬,移民署應積極協同各機關持續強化查處及協調權責機關強化源頭防範等作為,並請移民署提出書面報告。 (二)失聯移工人數未明顯減少,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實務上亦有失聯移工從事山老鼠之不法活動或從事茶農黑工,影響山林保護及國民就業權利。請內政部移民署持續透過跨部會平臺,加強查處失聯移工,以降低外來人口滯臺人數。 (三)據媒體報導,108年8月26日,雲頂集團旗下15.1萬噸級的「世界夢號」,以高雄為母港展開4天3夜到日本那霸行程延遲出發,事後查證係中華電信的光纖網路壞掉,為免日後再次發生問題,移民署應加強電腦測試、網路緊急備援措施,以完善郵輪入出境安全及通關品質。 (四)有鑑於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給予東南亞、南亞等國家免簽證待遇,卻造成部分東南亞國家旅客藉我國簽證便利措施來臺後,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據內政部統計「查獲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人數」,試辦免簽證國家高達3,940人,而有條件式免簽證國家,則高達5,793人,且自推動新南向政策至今,類似問題並無顯著改善,建請移民署持續強化查處作為,並協調權責機關強化源頭防範作為。 (五)近期媒體揭露新北市水資源經濟發展協會等12間非營利事業機構涉嫌與非甲種旅行社業者共謀,自105年1月至108年6月,以1,000至2,000元不等的費用協助偽造交流文件,賣給至少20間非甲種旅行業者提供假專業交流活動相關資料,安排至少5,000名中國公務人員及其親友來台,實際目的卻不得而知。於108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已發動搜索,約談涉嫌人,並移送該署複訊。 經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相關交流申請需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為申請,又內政部移民署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每年編列預算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並固定抽查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有無違法(規)之情事。然此偽造交流案已歷時兩年,茲事體大,移民署顯於入境審核與落地查核,有需改善之處。 故建請移民署與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等機關單位儘速協調,規範協會成立至少3年以上始得擔任邀請單位,並落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2條之檢舉獎金之執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5,043萬9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依移民署所提供之資料,近年來逾期停(居)留總人數由103年度之6萬8,998人,逐年增加至106年7月底之8萬0,505人,包含外籍人士2萬3,943人、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5萬3,260人、大陸地區人民1,960人、港澳及無戶籍國民1,342人,3年不到即增加1萬1,507人(增幅達16.68%),且歷年來均以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占比最高(介於62.64%至67.68%間),然每年查獲比率均低於4成;另如就該等外來人口滯臺期間觀之,迄至106年7月底止滯留1年以上者高達5萬7,033人(約占70.84%),其中滯臺達10年以上者達7,044人,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造成之隱憂。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七)有鑑於香港自反修例示威至今,已逾2,600人遭逮捕,期間香港警方屢有超乎常理動用武力,於非受迫情形下大量發橡膠子彈、布袋彈、海棉彈,甚至有疑似以酷刑、性暴力蹂躪被捕者之情事。在目前無獨立調查委員會下,雖香港政府難以對警方動用武力之情形予以中立、客觀之調查,然香港人權狀況之惡化,已引起主要民主國家高度關注,美國總統川普亦於2019年11月27日簽署「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其中更要求美國總統向國會相關委員會提交制裁人員名單。又查中國境內維吾爾族人有大規模強制搬離、拘禁等種族迫害之情事,引起國際媒體高度關注,並揭露吹哨者流出之相關文件,說明中共政府之行徑除已違反人權價值,更對民主國家之秩序及國安造成危害。 查我國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皆已明定得不予許可入境之要件,又查108年1月至11月,已有逾7萬1,700人次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境申請遭駁回,佔申請之2.85%,然准駁之判斷則為逐案檢視,未有公開準則。內政部移民署允宜強化與理念相近國家之交流,並參採相關制裁人員名單,拒絕侵犯香港民主、自由及人權之中國共產黨及香港特區政府人士入臺申請,以維我國民主自由憲政秩序。 (八)有鑑於108年4月主張武統臺灣的旅美中國學者李毅來臺與同年10月底時中共統戰部所轄煤礦文工團來臺均引發社會爭議;106年中國上海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李文輝出現在中國新歌聲臺大校園現場,而後發生中華統一促進黨攻擊臺大學生造成喋血事件引發社會爭議,然李文輝後續仍有入境我國之紀錄,前述事件,顯見移民署仍有值得改進之處。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雖存在「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得禁制入境之規定;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亦有「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臺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得禁制入境之規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亦有「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得禁制入境之規範。 然而,實務上,卻仍持續發生相關人士入境我國引發爭議之情況,爰此,要求移民署針對中國對我國統戰滲透之因應以及建立相關人士入境我國之公開明確聯合審查標準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09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辦理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案計1,212萬4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鑒於該系統自101年上線迄今已逾5年且建置數逐年增加,雖自100年度以來申請註冊並通過者人數隨e-Gate建置數量逐年增加,然使用e-Gate通關者占當年度入出境總人次比率仍未達3成,致各機場、港口查驗人力及加班費幾乎年年增加,查驗人力及加班費分別由100年度之725人次、8,393萬5千元,增加至105年度之786人次(增幅8.41%)、9,668萬5千元(增幅15.19%),顯示未藉由e-Gate建置數量之增加而節省國境查驗人力負擔。爰要求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109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編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一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委託辦理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642萬1千元。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惟僅提供中文與英文資訊,缺乏其他語言支援服務,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資訊之使用效益恐有限,建議或可就前揭諮詢服務熱線處理經驗,彙整常見之諮詢問題,採Q&A方式簡單列明並以多種語言登載,提高網站資訊之實用性,除可便利外國人隨時隨地上網查詢相關生活資訊,補足部分熱線服務時間限制,亦可減輕熱線服務之工作量。爰要求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87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臺大海洋研究所宋國士副教授,於108年3月媒體投書指出,其當時在審查風電開發環評時,政府對離岸風電國外開發商於海洋探勘所取得的敏感資料,欠缺保護與完整規劃;對其所取得的我國領海相關敏感資料之保管和使用行為,亦無嚴格規範。 經查海洋委員會年度重要施政目標包含「運用科技設備,嚴密掌握海域情勢,並整合國防及情治單位等國安情資,蒐整研析重要涉海安全情資,並據以建構海洋戰略及策略。」另外,於「海洋業務」工作計畫下之「海洋資源作業」與「海域安全作業」各編列預算9,642萬4千元與3,166萬3千元。雖離岸風電產業計畫之規劃與招商,為經濟部能源局之主責,然對我國敏感甚至機密海洋水文資料之管控,海洋委員會責無旁貸。 爰請海洋委員會與經濟部能源局進行跨部會研議,完善海域管理法之內容修訂,以釐清各部會權責,並提供書面報告說明海洋委員會如何保護我國敏感、機密海洋水文資料,並建請於書面報告中提供1.如何有效規範廠商使用我國國土機密資料;2.109年上半年已排定之跨部會會議計畫;3.目前國內可進行底土取樣、檢驗之單位名冊,確保未來相關檢測能在國內優先處理。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我國海岸巡防人員(港邊安檢員)也是司法警察的一環,但裝備普遍僅有警棍跟手銬,應強化相關基層非致命性武器(拋射式電擊槍)之裝備,以保障海岸巡防安檢員執勤上所遇之突發狀況。爰此海巡署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基層非致命性武器(拋射式電擊槍)相關裝備具體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與海巡署修正非致命性武器(拋射式電擊槍)裝備之使用規定和訓練相關規定。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5、26、38、48。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09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案各業務計畫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計3億6,183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外交部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持續編列相關預算協助各主政機關辦理各項計畫,106年度至109年度預算逐年增加,然各項計畫執行結果多有差距;另外交部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5年8月陸續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給予各項簽證便利措施,期促進雙邊實質交流與互動,惟開放至今,部分東南亞國家旅客藉我國簽證便利措施來臺後,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之情事仍未顯著改善,對於社會治安及勞動市場秩序等潛存不利影響。爰要求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新南向政策相關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外交部單位預算案各業務計畫編列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共3億6,183萬6千元,較108年度增加11.58%,查該部為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於5大旗艦計畫及3大潛力領域中擔任多項協辦機關之角色,持續協助各主政機關辦理各項計畫,但106-108年新南向5大旗艦計畫中,除「新南向論壇與青年交流平台」旗艦計畫執行率均有高達8成外,其餘包含「區域農業發展及產業人才」旗艦計畫、「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旗艦計畫等,執行力皆不盡理想,部分執行率僅有4成左右;為督促政府積極突破我國外交困境,待外交部針對除「新南向論壇與青年交流平台」外之其他旗艦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通訊費編列1億2,276萬9千元,僅較108年減少預算291萬6千元。經查,外交部辦理「駐外機構資通訊安全及服務精進計畫」於107年完成建置駐外館處跨國骨幹網路,以建置外館與外交部間連網方式,除強化資訊安全外,更進一步善用頻寬執行網路電話通訊,以期能達到節省國際電話費之附加效益。為使計畫產出能兼顧安全與網路頻寬應用效益以符合計畫設定目標,請外交部積極檢視相關網路頻寬使用率,適時滾動修正並落實網路安全流量監控,以強化整體資安。 (五)外交部於101至107年度逐年建置各駐外館處之跨國骨幹網路,截至107年度預計完成80個館處之建置,該網路之建置除能提供相對安全之網路環境外,因於外交部本部與80個駐外館處間形成一大內網,透過網路電話連繫即可節省原需支付之國際電話費,經分析外交部103年度至109年度通訊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通訊費似未反映跨國骨幹網路建置後所帶來之節約效益,建請外交部應加強運用已建置之網路以降低通訊費。 (六)109年度外交部於「駐外機構業務」業務計畫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其他業務租金10億9,411萬1千元,其中駐外使領辦公室(以下簡稱館舍)及館長職務宿舍(以下簡稱官舍)之租金共10億4,037萬5千元,較108年度之10億1,500萬元增加2,537萬5千元。惟自民國105年民進黨執政以來,已陸續有7邦交國與我斷交,但外交部於109年度駐外使領館舍與官舍之租金預算卻未同步減列,實屬不合理,建請外交部就駐外館官舍之租金預算編列審慎評估,以便能更有效率運用有限之外交經費。(22) (七)外交部於「國際會議及交流」計畫中,規劃有「鼓勵國際NGO在臺成立分部及秘書處,協助我NGO爭取在臺舉行國際會議及活動」項目,然查2018、2019上半年,雖已協助我NGO在台舉辦近20項國際會議或活動,然查近年除無國界記者組織將其亞洲總部設立於台北外,仍鮮有國際NGO來台設立分部或秘書處之突破。外交部允宜定期檢討補助政策方向,並向相關機關提供法規調適建議,以提高國際NGO來台之誘因,減少設立分部組織之阻礙,彰顯我國公民社會自由、民主、開放之價值。 (八)109年度外交部預算編列「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下「經貿交流活動」北美司預算較108年度預算減列超過50%。然於預算說明書中,未見108年度台美經貿交流活動的具體成效說明。台美關係在過去一年達到新高峰,貿易量更於2018年創新高。外交部北美司應即時掌握國際情勢變化,加強鞏固台美關係。尤其是在經貿交流活動的部分,外交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更具體的外交策略與109年度工作目標之書面報告。 (九)近來有媒體揭露數位臺灣女性在澳洲打工度假時於工作場所受權勢性侵,被迫以性服務換取住宿和生活費用。外交部於12月5日證實,據了解此案為去(107)年案例,案發當時9名國人都沒有和我國在澳洲外館聯繫。經查「駐澳大利亞經濟文化辦事處」官方網站,「青年度假打工」分頁下雖有列出勞資糾紛申訴管道供我國民眾參考,但未見防治性侵與性騷擾之相關宣導。而於「澳大利亞打工度假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上,不見性平相關單位資料,僅於「備註欄」中註明,性騷擾案件請向當地警察申訴。經查外交部定期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主辦之「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宣導會」,說明外交部提供青年海外度假打工協助之事項。外交部應於行前宣導會上加強說明法律方面之維權管道;駐外館處則應於當地提供國人法律上之協助(如:法扶),並強化與澳洲當地政府間的聯繫、合作。澳洲工會聯盟已於報告中指出打工場所發生的性剝削相當普遍,並非單一個案。爰請外交部就此案後續處理及針對如何協助國人對打工度假期間遭遇之性侵等急難救助程序,以及(1)修改各國「打工度假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上之文字,於備註欄中加註駐外館24小時緊急急難救助電話。(2)如何落實加強「青年海外度假打宣導會」上法律相關宣導(3)於駐外館處設置法律扶助之可能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十)經查,外交部台北賓館一個月僅開放一天對外參觀,相比總統府已開辦國際背包客來台住宿業務,實有違行政機關資產活化及開放精神。爰此,特要求外交部檢討之,並增加台北賓館開訪及與民互動業務。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政府為保障退、除役軍人遺族生活、維持社會穩定,建立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制度,以照顧軍人遺族。然現行法規規定,退伍後結婚者,配偶須年滿55歲,及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相關年齡限制之請領資格僵化,致使許多配偶喪失請領遺屬年金資格。然,國軍與公務人員、公教人員皆為國家重要支柱,其退休撫卹保障制度應採相同之標準。經查,現公務人員與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對遺族因年齡限制而不得請領遺族年金之相關規定,皆有但書以補不足,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未有,實屬不公。爰建請國防部加強改善遺眷請領遺族年金制度檢討作為。 (二)109年度國防部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業務計畫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分支計畫之「獎補助費」科目,續為該部107年度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國防院」)編列補助預算1億3,000萬元,較上(108)年度之9,191萬2千元增加3,808萬8千元,增幅達41.44%,然經查國防部近期在辦理該院年度績效評估作業方面有若干欠妥情事。國防院107年度績效評估之自評報告,未依規定先提經董事會確認即函報國防部;國防部亦未依規定於108年4月30日前召開評估會會議辦理107年度國防院績效評估報告之審議;對國防院所報年度績效評估目標相關指標量值之設定,國防部審核有欠嚴謹,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向之書面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6。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109年度查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預算,其工作計畫─軍事行政,其下分支計畫─行政事務編列業務費4,644萬7千元;考量政府預算短絀,爰要求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二)考量現代化戰場之作戰型態演進,後備戰力之構成非僅由動員教召達編率評估,由召員配賦之個人裝備,皆應隨國軍兵力結構及整體防衛構想,針對後備軍力編制、部署作通盤評估及調整。截至108年8月,可選充教育召集之人數約達90.85萬,國防部日前指按現行作戰規劃,後備戰力僅需約32萬人即可符合目前作戰需求。查107年度教召軍人役別組成中,志願役比例已自104年之10%提升至39.4%,其餘皆由軍事訓練役男組成,為確保後備兵力為有效戰力,請後備指揮部因應當前作戰實需,逐步修正後備軍人訓練模式及課程,研擬獨立演訓作法,以資驗證有效戰力。 (三)109年度預算查國防憲兵指揮部,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其下分支計畫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編列業務費5,481萬5千元;考量政府預算短絀,爰要求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預算,其工作計畫─後勤及通資業務,其下分支計畫後勤補給支援編列業務費1億8,496萬元;考量政府預算短絀,爰要求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五)國防部軍備局109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之「營產管理」分支計畫中,為辦理「北北基桃等4縣市一般空置營區委商巡管第三級定期性警衛勤務保全」、「臺南、高雄及屏東等3縣市營區空置營地委商巡管」、「土城營區委商巡管第一級定期性警衛勤務保全」、「北北基桃等15縣市營區(含空置營區)環境清理」及「臺南、高雄及屏東等3縣市營區環境消毒」等空置營區委商巡管及清潔編列一般事務費2,082萬6千元,雖略低於108年度之2,460萬1千元,惟據國防部軍備局提供資料顯示,該局所經管營地現仍處於空置者達137處逾776.14公頃,其未能積極檢討釋出以活化國家資產,致每年仍需編列高額委商巡管費用,妥適性容待商榷。再查部分營地實已長年閒置,且其中不乏大面積具高帳面價值者。如軍備局所業管位在新北市土城區之土城營區,其營地廣達26.11公頃,帳列價值19億9,300萬元,自96年6月19日起即空置未利用,雖規劃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然迄108年6月仍在辦理移管及釋出作業中;又新北市中和區積穗北營區面積0.59公頃,帳列價值6.47億元,更早自75年1月1日起即已閒置。國防部任令該等精華區段或大面積營地長期空置未利用,實有礙國有資源之有效利用。爰請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查陸軍司令部已於108年9月於編成聯合兵種營,又「聯合兵種」係108年國防報告書中所載,地面部隊組織調整之事項,對我國建構有效戰力具指標意義。國防部允宜「聯合兵種營」就相關試行驗證方式、成果以及後續推動方向,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國會監督。 (七)台北憲兵隊一名少校保防官,在報到首日在營區內酒後鬧事,甚至一度欲不假離營,並與長官發生衝突,顯見官兵的軍紀教育仍有有待加強之處。爰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加強對官兵的軍紀教育及心輔工作,俾利維護國軍軍紀。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中國於全球遂行影響力作戰,藉由僑情調查建檔實施動態管理,掌握海外僑社,影響我邦交國及友好國家之政情,以達其戰略目的。尤有甚者,乃透過該資料庫之建置,掌握台僑動態,並藉機影響我國民主機制運行。查僑務委員會除每年編列系統僑務資訊系統之維護經費,該資料庫之僑務資料主要係用於僑團、僑商組織及僑務委員會經費補助、榮譽職等資料,相較中共之舉措則處於被動。僑務委員會允宜藉海外僑社關係之經營,針對中國攏絡僑社、接觸特定僑民及社團之舉措予以掌握,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有關單位運用,以反制中國之影響力作戰。爰要求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敘明中共中央國僑辦及僑聯重要新聞及中國統戰暨其相關僑團活動概況。 (二)近年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成立以來即受僑務委員會指導,嗣於99年度起改由僑務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近年海外信保基金累計短絀雖已逐年下降,惟代償餘額有逐年增加趨勢,僑商經濟業務計畫實施內容包含督導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融通信用保證業務。爰此,請僑務委員會就業務執行重點及績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僑生技職專班中,就讀3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華)生專班學生畢業後,約有7成接續升讀4年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華)生專班,為瞭解就讀僑生實習(工作)安全,要求僑委會應於規劃各校訪視工作時,將主管機關已裁罰公告違反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相關法令之合作廠商納入優先訪視清單中,做為重點訪視對象,以維僑生權益。 (四)跨國銜轉教育,現今已不單是指居留國外或大陸地區而回臺就學之新移民子女,國人的子女隨父母至海外工作,從小成長於海外、接受海外學制,回國後無法適應我國教育或華語文能力不足,亦有可能成為潛在之跨國銜轉學生。爰此,僑務委員會為我國綜理僑民事務之機關,且長年推動僑民教育,協輔海外僑校發展。藉此資源,應與教育部共同建置跨國銜轉海外先修機制,並提供協助窗口,作為新移民子女、國人子女、僑民海外修習華語之管道。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臺北榮民總醫院為北部地區榮民、榮眷及民眾就醫之重點醫院,然,院區內之立體停車場車格空位號誌,與實際停車狀況有所落差,時常發生顯現綠色燈號(空車位),卻無車位可停之狀況,加上改停車場設計時,可供車輛迴轉之空間不足,若民眾依不精準之停車號誌行駛停車,容易造成時間上之不便,且會引發後續後方車輛堵塞。爰此,為確保病患家屬、訪客停車品質及節省時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督促臺北榮民總醫院針對相關停車場停車號誌,進行查驗、檢修。 (二)在各地榮民服務處轄內服務對象人數,以位處6都之榮服處較多,其中又以高雄市榮服處居首,達16萬3千餘人,新北市榮服處15萬1千餘人次之。至於位處六都以外之榮服處中,以屏東縣榮服處服務人數人數5萬4千餘人最多,最少者為澎湖縣榮服處8千餘人。至於平均每位服務人員所分配之照顧對象,位處六都之榮服處約介於256人至455人之間,相差約0.78倍;位處六都以外之榮服處則介於72人至301人之間,差距為3.18倍,顯示位處六都以外之榮服處服務人力之平均服務人數差異較大,在人力配置尚有改善空間,爰建請改善。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馮世寬主委自108年8月上任後,馬不停蹄到各榮民服務處、榮民醫院探訪,表示對於榮家的「就養」業務相當放心。然,查退輔會於就養榮民給與、就養榮民養護材料、就養榮民文康活動等「榮民安養及養護」預算,109年度預算相比108年減列達到3億2,972萬元規模,引發究竟如何可不讓榮民安養及養護品質降低之疑慮。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榮譽國民之家的營運管理,向來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業務重點。因此,在管理政策、資訊介入與溝通、友善環境、健康促進、社會資源運用及轉介服務等標準,再加上員工健康促進的推動上,皆讓各界在意退輔會有否決心去協助各榮譽國民之家。是故,退輔會實有必要推動各地榮譽國民之家爭取通過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2.0(長照機構版),以向外界證明積極之決心。爰此,特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家,對於尚未獲得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2.0(長照機構版)者,至遲須於110年前有半數獲得認證,俾展現提升安養、養護業務品質之決心。 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9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5億8,858萬4千元,增列第1目「投資收益」2,942萬9千元,改列為6億1,801萬3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案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編列5,718萬元,凍結10%,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行政院於108年7月25日函頒「智慧政府行動方案」,將在109年底前投入66億1千餘萬元,除數位身分識別證、T-Road資料交換網路、T-Road入口網、各部會資料開放行動方案等,並將致力政府創新智慧服務,包括醫療影像智能分析精準判讀病徵、推動業者投入無人載具之創新實驗、區塊鏈技術應用於跨境貨物通關業務、航遙測技術掌握土地作物生產情況、規劃公投電子投票(非網路投票)、政府經費核銷全程免檢據申辦等,衍生相關商機。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在「設立個資保護獨立專責機關」及「修法兼顧個資權益及產業發展」之原則下,於109年6月30日之前提出「設立個資保護獨立專責機關」之組織法草案。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業務原編列1,927萬3千元案,希冀促成國內移民,落實區域均衡,立意良善,惟為有效促成健全國土規劃及區域均衡之目的,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交通部研議重啟花東快速公路之可行性,及積極有效改善花東交通不便之相關建議,並提出書面報告。 (四)行政院107年11月29日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目的在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維持國內人口結構。其中為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規劃針對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或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之相關聘僱辦法,並要求符合一定薪資水準及工作條件資格認定。然目前法案相關評估報告對於中階技術移民潛在供給人力推估缺乏薪資與證照相關基礎調查,是故未能具體說明短中長的目標增加總額及預期成效。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之基層外國人員薪資水準與證照情形進行研調,並研議設定可達成之中階技術移民增加人數目標,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為加強延攬僱用外國專業人才,填補國內人才及技術缺口,我國特於106年11月22日公布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其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機關辦理。然本法實施至今,所訂事項成效不一,部分事項如就業金卡措施至今發出500張,外界認為成績尚可;部分如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補習班聘僱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及尋職簽證核發等,分別為68、0、16人次,明顯成效不彰。國家發展委員會既為本法主管機關,掌管人力資源發展政策,應發揮統籌、協調、審議功能,逐年檢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政策成效,俾利政策推動。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本法執行成效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每年檢討,補充現行之不足。 第7項 檔案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歲出預算第8目「深化國家記憶計畫─加促國家檔案近用與活化─一般事務費」編列978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第12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公平交易業務─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247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平會106年起至108年7月底止主動調查重要民生物資市況案件共計19件,其中僅1件調查結果為大O發公司以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處350萬元罰鍰,其餘18件(占比94.74%)調查結果均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情事,此與一般民眾感受似未盡相符,公平交易委員會宜與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協調合作,賡續加強產品產銷資訊之蒐集、監測及分析,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公平交易業務─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239萬1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平會106年起至108年7月底止主動調查重要民生物資市況案件共計19件,其中僅1件調查結果為大O發公司以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處350萬元罰鍰,其餘18件(占比94.74%)調查結果均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情事,此與一般民眾感受似未盡相符,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提出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公平交易業務─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業務費─國內旅費」33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平會106年起至108年7月底止主動調查重要民生物資市況案件共計19件,其中僅1件調查結果為大O發公司以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處350萬元罰鍰,其餘18件(占比94.74%)調查結果均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情事,此與一般民眾感受似未盡相符,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因應重要民生物資不實訊息,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公平交易業務─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5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民眾檢舉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由105年度743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861件;然該會主動調查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105年度185件,逐年減少至107年度之147件,主動調查案件2年間減幅為20.54%,近年少數廠商因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屢遭公平會處分,甚至遭處分10次以上,顯示事業涉及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仍頻傳,公平交易委員會宜加強查處,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公平交易業務─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84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民眾檢舉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案件,由105年度743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861件;然該會主動調查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105年度185件,逐年減少至107年度之147件,主動調查案件2年間減幅為20.54%,近年少數廠商因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行為屢遭公平會處分,甚至遭處分10次以上,顯示事業涉及不實廣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仍頻傳,公平交易委員會宜積極提出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4、205、206、209、219 本項新增決議24項: (一)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3目「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編列1,000萬元,凍結10%,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5目「礦務行政與管理」編列3,234萬9千元,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國營事業委員會)」編列2,081萬7千元,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國營事業委員會)」編列54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五)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國營事業委員會)」編列50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六)109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第12目「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促進投資─對赴外投資臺商之服務」編列3,009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網軍因霸凌式的文字、散佈假消息遭到起訴,這個事件外交部處理失當,導致中華民國損失一位優秀的外交人才。雖然今天檢調終於還給了社會真相,起訴了網軍主嫌等兩人,但共犯結構仍然有待釐清,而且背後教唆出資的人也需負上法律與道義責任,應該要交代清楚誰是幕後金主。有責任的政府一定要徹查此案,尤其必須儘速清查護航網軍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動用到人民公帑,同時請政府要拿出魄力、決心與良知,嚴懲那些殺人於無形的幕後真兇,還給台灣社會與受害家屬一個應有的公道與正義。請經濟部儘速清查109年度所編列之資訊服務費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及有否涉及類似網軍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近期有媒體清查去年下半年固定污染源首度申報包括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 )在內的粒狀污染物空污費,《蘋果新聞網》並比對各縣市政府的申報資料統計,列出台灣前十大污染大戶排名,其中台中火力電廠排名第二,最大禍首是中鋼,光是中鋼一家就比高雄2到50名排戶大戶加總還多。查109年度經濟部中央政府總預算單位預算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26萬2千元,其業務包含督促部屬事業強化工安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項目,經濟部國營會身為督導機關,卻放任中鋼與台電排出大量污染物,增加國人罹患肺癌、肝癌風險,嚴重戕害國人健康,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如何督促國營事業改善空污之書面報告。 (九)鑑於核一、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台電與新北市政府因室外乾式貯存設施水土保持問題,致使後續相關工程無法如期完工、運轉,恐造成相關核安疑慮。爰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持續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共商解決方案,以利核電廠除役工作順利推展。 (十)針對監察院糾正案文108財正0008號糾正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有限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2007年至2011年檢整重裝作業品質管制未盡周全,違反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檢整重裝作業期間輻射工作人員全身計測工作未盡落實,造成輻射工作人員身體安全損害,並針對監察院糾正案文108財正0016號糾正台灣電力公司於蘭嶼低階核廢料之檢整作業未盡落實,廢料桶使用超過原設計年限確有怠失,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缺失研擬檢討改善方案,並於每個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作業人員及在地居民之安全。 (十一)經查,經濟部所公告全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截至今年6月取得核准工廠登記的只有1.6公頃、建廠施工中的有16公頃,合計僅占所有閒置土地的10%,仍有90%的閒置土地使用效率不佳。又產業用地價格高昂,間接形成違章工廠持續增加與工業部門輔導違法業者進駐之困難。然在全國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卻出現業者持有工業區土地閒置不用,卻在工業區外經營違法工廠,一方面炒作工業土地套利,一方面規避工業區環保要求,使生產成本外部化,造成市場機制失衡、社會分配不公。爰要求經濟部依據中部辦公室最新違章工廠清查結果,針對持有閒置工業區土地卻在工業區外經營違法工廠之業者進行徹查,提出符合公平正義之處理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開業者名單。 (十二)有鑑於礦產開發造成地形、地貌、生態等國土資源產生重大變化,更可能破壞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為利全民監督,爰要求經濟部將所有設定之礦業權(包含現存、消滅、廢止)相關資料對外公開,公開內容至少應包括:礦區字號、執照字號、礦業權人、礦場名稱、礦區所在地、礦種、礦區面積、礦業用地面積、有效起始日、有效截止日、是否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礦業用地與環境敏感地區之重疊性、每年現存礦業權水泥用途之大理石礦石預估產量、實際產量等。上述內容應以單一資料集上傳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並且每年更新,以利民眾下載和使用。 (十三)經濟部為推動產業發展,得依「產業創新條例」補助公司、企業、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落實政府資訊透明,爰要求經濟部彙整並公開其幕僚單位、附屬機關(構)、事業機構、駐外機構執行之歷年獎補助計畫相關資訊,內容至少應包括:獎補助事項、獎補助對象、獎補助對象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別、核准日期、補助日期、補助金額,補助對象是否為「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第2項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補助,及其違法事由、獎補助追回進度等。上述內容應以單一資料集上傳至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並每年更新,以利民眾下載和使用。 (十四)據經濟部估計,全台違章工廠達3.8萬家,又多位於農地上,長期威脅周遭糧食生產環境安全,亦損害合法工廠權益。民國99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通過後,要求經濟部輔導違章工廠取得合法工業土地,避免違章工廠環境污染擴增,危害公共安全。經查,至108年10月截止,經濟部輔導違章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家數7,500家,均未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證明文件,實際輔導合法業者僅12區,成效不彰。監察院108財調0034也認為經濟部及相關部會於違章工廠管理與協助地方落實管理措施方面顯有疏失。面對10年輔導期將屆,108年6月27日「工廠管理輔導法」再度修法,設置落日條款,105年5月20日之前已經開始營運的低污染違章工廠需於20年內完成納管、改善、登記及土地變更,若無法完成不得繼續經營,中高污染工廠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可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105年5月20日之前新增之違章工廠需一律強制拆除。為增進民眾對相關事務之瞭解及監督,爰要求經濟部應針對違章工廠管理情形,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之管理措施執行進度,公開在網路上,內容至少應包括:1.未登記工廠清查原始資料:每家清查廠家之工廠登記情形、產業污染級別、屬於新增或既有未登記工廠。2.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應管理事項之執行進度:(1)每家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進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進度、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進度。(2)每家既有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輔導期限,轉型、遷廠、關廠規劃,及斷水、斷電、拆除進度。(3)每家新增未登記工廠:斷水、斷電、拆除進度。上述資料應以資料集上傳至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並且定期更新,供民眾下載利用。 (十五)台美經貿關係現正處於近30年最好的時刻,包含預計由外貿協會於今年底成立的「台美經貿拓展辦公室」,將會在美國在臺協會支持下,擴大服務台美企業。而由美國國務院發布的「印太透明倡議」事實文件,也進一步加強、深化與台灣的關係。美國是全球最大經濟體,也是全球科技強國,更是全球最大的內需市場。在美國本土參與美國政府的採購,雖說流程有點複雜,但我國於2009年已成為包括美國等在內的41個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會員美國聯邦政府轄下各機構之採購金額,每年可高達5,000億美元以上。因此除新南向的經濟政策外,即使目前我國尚未與美國達成自由貿易的簽訂,仍可利用此刻與美國良好的關係,以及相關軍購案伴隨的機會,協助我國廠商到美國進行投資。爰請經濟部就如何輔導我國廠商至美國投資政府採購於3個月內,提出詳細之執行規劃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國家經濟發展之成效。 (十六)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2條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2條之主管機關皆為經濟部。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分別訂定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主管機關分屬經濟部及金管會,以上這些管制機構皆非投審會。另參照美國作法,自1975年以來,就逐漸形成了由海外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及其成員的及外資國家安全審查體系。並在2007年頒布「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明確了CFIUS的地位,從立法上授權CFIUS談判、施加並監督實施各種有助於減少有關交易的國家安全威脅的限制性條件。CFIUS其主席為財政部長,委員為司法部、國土安全部、商務部、國防部、國務院、能源部、貿易代表署、科技政策辦公室首長。反觀台灣,我們的投審會組成主席為經濟部次長,委員為國安局、內政部、外交部等次長或副部長,位階明顯偏低。爰建請比照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提高位階的作為,提升投審會位階,以強化實質審查職能。 (十七)查新北市貢寮區、雙溪區及平溪區自來水管接管率甚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不應遭剝奪。爰請經濟部考量偏鄉資源匱乏,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協助提升接管率。 (十八)藥品、汽車等國際大廠,近年來台申請專利數量暴增,明顯是為了專利戰佈局而非實質投資,爰要求經濟部應提出因應對策。 (十九)經濟部單位預算中,工作計畫「經濟行政與管理」之分支計畫「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係為同步提升傳統市場品牌形象及商品素質,強化商業競爭力及打造多元品牌市集,重塑傳統市場新定位。該計畫成效斐然,為傳統市場轉型與成長提升效益極大,執行率亦高,深受傳統市場業者認同,然傳統市場對此需求仍大,爰請經濟部擴大辦理「市集品牌塑造暨競爭力提升計畫」,提升傳統市場之經濟效益。 (二十)經查台中電廠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雖在標準值內,但相對於其他電廠為瀕臨標準值,存有亟須改善之極大空間,更造成大台中地區嚴重霧霾現象,對於中部居民生活品質造成極大破壞。爰要求嚴格督促台電公司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台電公司在未充分改善台中電廠污染物排放濃度前,應考慮中部地區空氣污染情形,並於3個月內提供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改善及穩定供電規劃之書面報告。 (二十一)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經濟部工業局宜依產業用地政策白皮書所列之指導原則,協助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域協商,妥適配置各區域產業用地增量,並引導投資使區域產業用地供需衡平,爰要求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各區域產業用地配置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二)經濟部所屬工業局為強化產業用地閒置土地活化利用,業已推動完成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之立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成效,尚待相關單位依法行政,促使閒置產業土地得以早日發揮用地效益。為協助地方政府加快閒置用地認定等行政作業及加速政府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活化,爰要求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閒置土地活化成效規劃書面報告。 (二十三)經濟部所屬工業局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雖近來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然衍生用地需求及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經濟部應儘速研謀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單一窗口等解決對策,俾促成企業投資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要求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書面報告。 (二十四)鑑於電動機車掛牌數量逐年上升趨勢且遞增速率年年成長,而多數現有機車行業者缺乏電動機車技術能力,對傳統機車行業者之輔導轉型已刻不容緩。經濟部所屬工業局主辦之機車產業升級轉型輔導方案,預計3年內輔導1萬家傳統機車行占現有傳統機車行2.01萬家之比率為49.8%,然為補足未來新型環保油車與電動機車維修業之人才需求缺口及降低電動機車銷售快速成長所導致傳統機車行產業之衝擊,爰要求工業局該輔導轉型方案宜自109年起,加速落實辦理並研議其餘傳統機車行業者輔導措施,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該方案之規劃辦理計畫書面報告。 第2項 工業局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109年度工業局歲出預算第3目「工業管理─產業行政與管理─業務費」編列583萬8千元,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工業局依職掌除推動工業發展,亦須督導工業環境影響評估之後續追蹤及工業污染防治措施之擬定,以利產業永續發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開發案,在重大生態保育爭議下,雖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但監察院108財正0001號糾正案文認為係屬「配合政策指導而為環評審查結論,並在專家學者退席或消極不出席之情況下,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已嚴重斲傷國內環評審查制度及公信力,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應確實檢討改善。據108年4月報載,中油接收站工業港工程在環評通過和內政部開發許可下已開始在觀塘工業港區原有人工陸域動工。目前中油公司雖有成立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對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有關生態保育之執行進行追蹤,卻仍未見公開相關生態監測及衝擊減緩措施,對於環評委員會之承諾事項有踐行不當之虞。爰要求工業局會同中油公司於3個月內就整體生態監測及衝擊減緩措施提出相關實施計畫公開在網路上,並定期進行實施計畫檢核,每年就施行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工業局依職掌負責工業安全與環保改善相關輔導,推廣工業廢棄物管理及產業溫室氣體減量。經查,台灣中油公司所經營煉製及石化事業廠區近年頻發生廢氣燃燒塔異常排放,致生嚴重公安或污染事件。林園廠108年有9次污染裁罰紀錄,其中2次廢氣燃燒塔產生明顯火焰及粒狀污染物逸散造成嚴重污染。大林廠有高達34次環保污染裁罰紀錄。林園工業區台灣石化合成公司因製程區與廢氣燃燒塔火災造成大量粒狀污染物排放,遭環保單位依違反空汙法裁罰500萬元。近日在11月16日及11月28日再度發生中油林園廠、台塑林園廠燃燒塔事故造成重大空污。爰要求工業局就近3年石化業重大事故釐清事故原因,提出預防及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工業局預算案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策進傳統產業躍升與永續發展環境」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經費1億9,894萬1千元,辦理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計畫重點主要為:建立設計政策機制、驅動企業設計創新、推動公共服務創新、發展社會設計創新及推展國際設計交流;計畫旨在促成設計成為國家核心競爭能力,台灣成為亞洲設計創新核心基地,並期5年內對台灣產業及社會創造發揮影響力,然行政院已建置跨部會協調機制,如政務委員秉成行政院長之命,負責跨部會、跨領域之政策(計畫)之協調與溝通,且參與協商溝通等會議人員亦可涵括各部會、各地方政府、研究機構與各領域專家等,相關幕僚作業亦可由相關部會負責,且召開會議頻率彈性,不以每年1至2次為限。是以,本計畫為促進政府單位與各界溝通跨域設計政策建置設計策略委員會,故應先釐清與政院協調機制間功能與角色之分工。請經濟部工業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2014年7月31日高雄市區發生地下工業管線洩漏引發爆炸事件,造成民眾及救災人員嚴重傷亡。隨後,經濟部作為工業管線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健全工業管線災害防救體系,執行預防整備、災害搶救、事故應變處理等相關事宜。特種工業區發生工業管線災害時,除工業區周遭社區,也會直接影響穿越第三地之地下工業管線行經的都市人口密集區,包括醫院、車站、捷運、住宅、學校等。經查,「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在地下工業管線災防訓練及宣導工作主要著重在工業管線管束聯防組織、工業管線災害專責人員的實際演練及應變能力,較少對受災風險高地區之民眾進行相關災害防救演練,無法提高民眾防災警覺與共識。爰要求工業局將民眾納入石化管線破裂災防應變演習,並每年就實施成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高雄大社工業區自1960年代開始營運,為我國石化業中下游工廠高度密集之區域。近半世紀以來,發生過多次毒氣外洩、工廠爆炸、工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造成鄰近居民生活恐懼,並使鄰近鄉鎮從農生計困難。居民多次發起圍廠抗爭及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終在1993年5月3日所召開之協調會上(出席人員包括,時任立法院副院長王金平、時任經濟部長江丙坤、時任環保署副署長林達雄、時任高雄縣長余陳月瑛、時任大社鄉長許正雄等),達成結論:「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廠」。又稱「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廠將於民國107年(2018年)前遷移」(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並有2點附帶條件:1.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2018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2.在民國107年以前特種工業區除為興建汽電共生,汰舊換新或為改善環境而增加之設施外,非經環保機關審核同意不得再行新建或擴建」。(附帶條件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高雄市政府,2017年9月)此承諾跳票已近1年,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履行工業區降編決議之期程規劃,以及在完成降編前之具體減量及轉型期程。 (七)鑑於社會陸續發生多起爐碴屋及爐碴不法回填農地事件,工業局於105年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明確化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項目,並自106年1月18日起對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之再利用產品進行流向追蹤,加強對鋼爐碴再利用之管理。經查,工業局對營運中鋼爐碴再利用機構違規缺失且未改善之比例從105年度至108年度比例分別為58%、38%、38%、25%,逐年雖有下降趨勢,但比例仍然偏高。另針對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查核工作從105年度至108年度為21次、20次、24次、10次,不合格比例105年度至108年度為48%、20%、29%、0%。今年不合格比例雖然下降至0,但查核件數過低僅有10次,是過往的一半不到,恐怕造成結果偏誤,無法呈現真實違規現況,更難產生警示效果,令其他業者有所警惕。為維護國人居住安全,並改善違法回填農地造成農作物及水源的破壞,確保國人飲食安全,爰請工業局針對不合格再利用機構年度應改善事項於查核當年度全數覆核,另針對再利用機構提報之產品銷售備查資料全面書面查核,且就使用於鄰近農業用地或非公共工程級配粒料用途者全數現場查核,並逐年提高查核比例;並應會同環境保護署公開再利用機構及再利用產品使用機構之查核及處分資訊,以利全民監督。 (八)為免不法業者在享受政府租稅優惠的同時,又有違法情事、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依「產業創新條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第70條第2項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之公司及企業於最近3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明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其獎勵或補助應予追回,並依同法第70條第3項於網站公開相關訊息,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經查,工業局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業者勾稽之結果,有4家重大違法公司均為107年度核定補助之對象,總補助金額達25,601,432元,全數於108年8月至10月間繳回。其補助發放與追回時間已時隔1年,且相關資訊遲至108年度11月才公布於網站上。爰要求工業局確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7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執行,並於情節重大審查會議後3個月內追回重大違法應繳回之款項及網站公開。 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際貿易─貿易行政與管理」編列2,95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107年度國際貿易局預算「國際貿易」項下編列「補助推廣貿易基金」經費5億元,供推廣貿易基金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同年度該基金並另自籌5億元,108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又編列5億元經費合計15億元,辦理新南向「公共工程」潛力領域工作計畫。鑑於新南向國家有債信不良者,亦有政治風險偏高者,國際貿易局應配合相關單位審慎評估各融資案之工程可行性及融資案相關風險,在兼顧債權確保無虞下審慎辦理。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5億0,229萬2千元,減列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0,129萬2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G產業標準制定與驗證─業務費」編列1,44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企劃檢驗驗證及國際事務」編列1,572萬9千元,凍結10%,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147億1,321萬3千元,減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第4節「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項下「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業務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7億0,821萬3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109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水災智慧防災計畫」編列2億9,337萬元,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共92條、區域排水1,641條;鑑於地方財政困難,自95年度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易淹水計畫)起,相關整治經費主要由中央編列特別預算協助辦理,截至107年底累計改善全臺易淹水面積約835平方公里,鑑於傳統防洪工程保護有其極限,應提高國土耐淹能力,另針對新竹縣5月17日豪雨造成竹北市崇義里淹水不退,民眾財產受損慘重,主因為鳳山溪北岸堤防仍以人工開關水閘門,暴雨使水位快速上升無法即時監測,水門並無開啟,致水淹及膝人民財產損失。此例並非首次發生,水位瞬間暴漲未能及時開啟排水設施導致大範圍淹水,現已可用相關電腦監測系統防澇,宜應提升相關防洪設備更新。爰請水利署針對新竹縣竹北市崇義里淹水問題及鳳山溪堤防水閘門改善提出具體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三)高雄旗山大林里位處「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卻自2013年起遭盜採砂石開挖出近6公頃之大型坑洞,後以中鋼公司產出之轉爐石廢棄物進行回填,數量高達約99萬公噸。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礦務局在2013年均明確指出,轉爐石級配料不得作為農業用地之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物。該地區為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根本無法進行廢棄物傾倒和開發,監察院調查報告也已糾正高雄市政府失職,2016年1月高雄地院並判決傾倒廢棄物的兩間公司及其負責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根據高雄市環保局地下水調查報告(高雄市旗山區農地回填轉爐石區及周邊農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品質監測計畫),也發現包括導電度、總溶解固體、總硬度、硫酸鹽、硝酸鹽、亞硝酸鹽、氨氮、錳、鐵等多項指標均有升高趨勢,氨氮、錳也超過地下水監測標準。查該地為供應大高屏地區的重要水源區,擺在該地不處理的廢棄物將持續對高屏地區的飲用水品質威脅日增,並同時影響附近農業用地的土壤情況及食安。為保障大高屏地區用水安全及農田環境不受污染,爰要求水利署於3個月內,會同內政部、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提出針對大高屏地區之水源保護計畫,並全面徹查全國水源區附近之廢棄物傾倒堆置、不當開發等現況調查,並規劃成立專責管理單位,負責各水源特定區之各項保護工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經濟部水利署做為水資源主管機關,職責包括取締違法用水,督導台灣自來水公司清查違規用水行為,追償違規用水所致短收水費,維持水資源使用的公平性。經查,台灣自來水公司近3年追查竊水件數及追償水費如下:1.105年:255件;2,000萬3,686元。2.106年:284件;1,824萬6,183元。3.107年:262件;1,457萬5,004元。針對可能高達萬件農地違章工廠違規用水情形,恐未實施必要之追查,造成營運負擔,破壞水資源使用的公平性。爰請水利署會同自來水事業單位,針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農地上違章工廠清查結果,全數追償違法取用自來水或地下水所致之短收水費或應收罰鍰,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遏止用戶違規投機心態。 (五)台灣的東海岸屬於侵蝕海岸,每年以4公尺的速度向後退縮,牽動當地環境生態,也影響海岸居民生計及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抵擋海浪侵蝕,經濟部水利署雖積極構築了一道道水泥防禦工事,然每年侵蝕下,經濟部又必須年復一年投入大量消波塊,不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而且消波塊破壞了東部的海岸景觀,經濟部應協助地方政府思考是否有其他的方式,例如淤沙養灘之類構想,取代過往消波塊為主力的護岸工程,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就花東海岸侵蝕提出景觀及防護兩者兼具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六)查10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編列73億8,650萬元,辦理河川調查監測、防災減災防洪設施及河川環境改善措施等項目,其中3億元用於原住民族地區。為維護原住民族工作權益,並促進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產業發展,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執行該項業務經費時,應要求所屬或承包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 (七)水庫早期係以蓄水、發電、防洪為建設目標,近年來除供給民生用水外,更成為觀光遊憩的場所。依據經濟部水利統計簡訊資料,107年水庫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總計9,209千人次,其中以日月潭水庫3,361千人次為最多(占36.50%),其次為澄清湖水庫1,701千人次(占18.47%),石門水庫1,466千人次(占15.92%)則位居第三,三者合計約占總遊客人次的7成左右。若觀察近5年遊客人次成長率變化情形,除石門水庫較103年增加83千人次(5.98%)為最多,其次為曾文水庫增加14千人次(5.67%),第三為蘭潭水庫增加12千人次(0.86%)外;其餘水庫遊客人次相較103年均為負成長,尤以日月潭水庫遊客人次衰退近三成四為最多,主要係因近年受陸客團減少衝擊,遊客人次呈下降趨勢,至今遊客人數均無法超越103年的巔峰,經濟部水利署宜持續努力,強化水庫觀光功能,考量政府財政能力及有效導入民間資源投入,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就所管水庫針對促進民間投入資源振興水庫觀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營所稅之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及電子業,且中小企業申請意願亦不高,恐弱化政府鼓勵中小企業發展之政策目標,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積極推動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政策,擴大廣宣效果,並公布獲得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情形。 第10項 能源局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109年度能源局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資訊管理─業務費」編列1,304萬3千元,凍結10%,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能源局積極推動離岸風電建置,分階段遴選作業已完成,國營事業單位台電公司亦取得2024年300MW併網容量,肩負國產化重任。經查,台電身為國營企業,應比其他遴選風場負擔了更多的國產化責任,但台電卻同意承包商引進大陸製的六腳安裝船進行風電工程,此舉已違反立法院2015年禁止大陸工作船來台之決議,更違反離岸風電遴選國產化的政策目標。另查,台電包商比利時商楊德諾不是首次承攬台灣海事工程,2016年才完成高雄港新碼頭的疏浚和造地工程,對台灣的工程標案法規並不陌生,如今卻罔顧台灣禁令,將一艘大陸製的工作船強行塞進離岸風電工程中,而發包的台電竟還幫忙開後門,破壞遊戲規則,「這簡直是霸王硬上弓」。能源局肩負督導推動離岸風電設置責任,爰請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經濟部能源局「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編列24億8,808萬元,目標為推動汰換老舊用電設備與建置智慧能源管理系統,協助地方政府培養節電治理能力,以期未來地方政府可自籌能源治理經費。惟依據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第1期實際執行情形,存有若干缺失及待改善之處。請能源局就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指出待改善之處,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依2019年8月19日經濟部能源局全國各縣市營業中加油站數量統計,全國仍有20個以上鄉鎮市區未設置加油站。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3個月內針對全國未設置加油站鄉鎮市區進行增設加油站或其他替代方案之可行性評估,滿足偏鄉地區居民需求、平衡地區間之發展。 (五)能源局作為能源產業主管機關,職責包括督導台灣電力公司清查違規用電行為,追償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維持能源使用的公平性。經查,台灣電力公司近3年針對農林、畜牧及漁獵業分類之追查竊電件數如下:1.105年:2,316件。2.106年:3,091件。3.107年:2,958件。針對可能高達萬件農地違章工廠違規用電情形,恐未實施必要之追查,造成營運負擔,破壞能源使用的公平性。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會同台灣電力公司,針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農地上違章工廠清查結果,全數追償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遏止用戶違規投機心態。 (六)經查109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第3項為「發展新及再生能源技術:風力發電設置整體推動與離岸風電關鍵技術研發計畫、太陽光電設置推動與系統品質提升計畫、生質能源技術開發。」能源局全力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並已於107年11月27日與遴選獲選者完成簽訂行政契約。發展離岸風電為我國重要產業發展項目,109年度經濟部能源局單位預算下編列「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業務」計畫預算5,108萬1千元。然其工作內容涉及攸關我國國家安全之海底水文精密資料。對於目前已合作之國內外風電廠商,能源局於招商審查時,是否有進行各公司背後股東結構之審查,了解其中有無不適格之股東或資金成分?又於合約內容中,是否有明確規範關於我國海底水文資料之使用與保密協定?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股東開發商資料,並說明我國海域調查資料管理機制。 (七)近年提倡再生能源,然而RDF等汽電共生、沼氣發電、生質能源的使用比例仍低,應提出具體推廣計畫。 (八)隨全球能源情勢日益嚴峻,政府思考多項能源開發,98年公告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後,持續通過其相關子法與措施,以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為願景,積極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其中太陽光電符合我國自然條件,同時又能配合我國產業基礎的再生能源,有利於我國達成二氧化碳減量目標,並增加能源自主及穩定供應。因此,對於積極協助全國能源轉型、推動發展太陽能光電之縣市,爰請經濟部能源局與台電研議協助其公共建築設施(社教館、圖書館、校園、大眾運輸等)進行節能及降溫之改善,以提升民眾公共生活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鑑於109年度能源局增加聘用人員,復於公務預算增列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等項,惟該計畫以往執行結果與預期目標有間,應檢視政策優先順序,避免因新增人員及業務而排擠其他經費或影響原定業務之推動,俾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18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主管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案號:445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09年度農業委員會總歲出預算編列1,339億8,927萬4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查核產銷履歷產品及蛋品溯源標示,將近期查獲標示違規雞蛋業者依法停權,並持續提升國產雞蛋品及整體產業競爭力,積極推動雞蛋全面洗選政策,以及推廣三章一Q校園食材用國產雞蛋產品,配合加強市售蛋品之抽驗及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109年度農業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農業管理─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係辦理國際農業管理等相關費用。較108年度增列捐助亞蔬─世界蔬菜中心總部改建等經費170萬7千元,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卻無相關計畫說明,顯有規避監督之嫌。請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計畫說明。 (四)農業委員會發包1,008萬元標案外包廠商幫忙回應輿情,然而深入檢視該標案實踐情況,發現該會在各大平台上都未能做到即時回應民眾訊息,「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小組」淪為廣告貼文小組。要求農業委員會「加強農業訊息因應小組」應積極回應民眾疑問,並公開各平台官方帳號,避免混淆與遭冒用。 (五)針對農業委員會相關委託計畫,因係政府預算執行,對於相關執行結果,係屬公財產,為此,為利國會監督,農業委員會於計畫規約應告知委託人或單位,除依法及依契約應予保障者外,不得以「智財保護」原則,規避國會監督。以利政策遂行,為人民看緊荷包。 (六)109年度農業委員會預算第4目「農業發展─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編列2億9,280萬元,較108年度預算2億8,130萬元增1,150萬元。經查,近來發生多起危險性犬隻攻擊事件,甚至有歹徒以比特犬阻撓警察攻堅行動,危險性犬隻不僅造成一般民眾安全威脅,更成為歹徒犯案工具,要求農業委員會針對危險性犬隻管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七)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國國人低,以106年統計而言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相差8.17歲,在於年金相關制度上皆有因應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而有調降相關年齡門檻之情形,例:國民年金法原住民55歲以上即可領取的老人年金、原住民族公教人員退休年齡降低至55歲、長照計畫中原住民年滿55歲後即能納入長期照護體系以及原住民55歲以上不排富裝置假牙補助。故對於原住民老農津貼之部分應有相同待遇處理,以求政策之公平,請農業委員會研議修正相關法令,針對原住民老年農民津貼起領年齡研議提出相關法律,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09年度農業委員會預算第1目「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畜牧業科技研發」計畫編列1億3,059萬6千元,辦理家畜禽生產技術、畜牧污染防治、動物福利提升、生醫產業動物替代、動物保健等事宜;惟查農委會已於104年公告「雞蛋有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為國內畜牧友善生產的初始,應可作為國內農業特色產業,以利鼓勵更多格子籠蛋農轉型,增加友善雞蛋比例。然現行公告多為原則性規定,農民在實際飼養仍有許多待解決問題,例如棲架材質、樣式與地面距離,及地面墊料、溫濕度、光線等影響動物福利的因素。爰建請農業委員會儘速修訂「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以利傳統籠飼蛋農轉型成為國內農業的特色產業,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查農業委員會每年平均配置1至2億元預算用於推廣有機與友善耕作;惟針對畜牧及水產部分,迄今仍未有關於有機或友善畜牧、水產養殖等具體規範,使得國內已投入或有意願轉型的畜牧、水產養殖農民,缺乏相關政策引導。雖國內已有許多標榜生態養殖的水產業者,施行降低飼養密度、多種混養、不抽地下水、不噴除草劑、不用動物用藥等做法,但因尚未有明確的養殖規範,提供消費者辨識,且能夠引導農漁民轉型,並保障食品安全。爰建請農業委員會及所屬畜牧處、漁業署,針對國內發展友善環境畜牧、水產養殖訂定飼養規範及相關鼓勵政策,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每年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占災損之比率未及三成,由於國家資源有限,亟需擴增農業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以分攤農民風險,惟迄107年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僅6.21%,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農委會於3個月內提出實施計畫暨期程,研議擴大規模,以保障農民之經營風險。 (十一)由農業委員會輔導成立「台灣國際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額定資本額10億元,係大型農業行銷國家隊,惟105年12月5日運作迄今,營運績效欠佳,財務虧損嚴重。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農業委員會以該公司財務虧損情形涉及私人公司內部運作為由未提供相關資訊,惟依審計部107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審核通知所載,該公司累計虧損高達8,000萬元,爰要求農業委員會儘速檢討研議台農發公司結束營運並進行相關清算。 (十二)鑑於因應顯著氣候變遷,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水保局109年度持續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然其106年度及107年度行政院計畫評核結果均為乙,可見未能適時提前辦理計畫審查等各項前置作業;爰建請治山防災工作應通盤考量規劃,強化各機關聯繫合作,並持續依實際施作情形滾動檢討後續治理策略。 第2項 林務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歲出預算第4目「林業發展─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編列6億1,583萬7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預算「林業發展一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計畫項下編列6,286萬元,包括業務費286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00萬元,主要辦理航遙測飛機融資租賃與履約督導作業,及配合多元航遙測影像所需購置光譜感測相關設備。為使國家基礎航攝影像蒐集作業得以持續,並強化航攝能量,以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公務單位應擁有最大自主性及機動蒐集災區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救災決策參考。鑑於「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預計總經費達16.33億元,為利計畫後續履約,於前置階段時,農業委員會宜審慎規劃,以減少潛在風險之發生。爰此,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廣徵各界專業建議,以公平公開方式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下,辨理該案之招標作業,並在以全民共同利益為重之原則下,為國家建立優質自主的航攝機隊。 第6項 水產試驗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鑑於為建構漁業資源永續暨因應氣候變遷研發基礎能量,水產試驗所自109年起辦理建構漁業資源永續暨因應氣候變遷研發基礎能量之升級計畫,預期建造3艘漁業試驗船並整新水試二號航安設備與科學儀器,然現有之漁業試驗船於後續除役後之用途,要求應妥適預先規劃,以有效運用資源。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漁業發展─01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編列16億8,816萬9千元,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我國以農立國,部分國民仍以農漁業為主,為瞭解並解決農民之需求,農業委員會常提出農機具之補助以改善農民之生活,惟漁民亦是與天共存共榮之職業,未見協助漁民生計有具體之漁機具補助措施或其他類似之替代方案,造成農民與漁民間之實質之不平等。為有效改善漁民之生活,爰請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研議比照農民之相關補助或扶助措施後,並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補助資料。 (三)農業委員會為強化養殖漁業管理提高生產量,漁業署大推產銷履歷、冷鏈或加工預計提出4年100億等補助計畫;又為鼓勵漁民參加漁船保險,漁業署推動獎勵漁船保險補助措施,109年度於「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計畫項下編列3,735萬1千元獎補助費補助參加漁船保險之漁民。嘉義縣漁民發聲,提出爭取養殖業、設施補助建議,養殖業者表示人力、飼料、用電成本居高不下,希望農業委員會協助。農業委員會說養殖業做產銷履歷,每公頃補助1萬5千元,農漁民不識字、不會打電腦也沒關係,產銷履歷、文書製作、支出驗證費用,由農業委員會補助。農業委員會也鼓勵農漁民透過協會等單位推動冷鏈或加工,這些設備支出無論百萬、千萬,農委會可再補助一半,幫助農民不受盤商控制,改變行銷通路。農業委員會將透過漁業署取得4年100億元預算,未來各地養殖漁業基礎建設,都要從這筆經費支出,幫助台灣養殖漁業翻轉。雲嘉南沿海地區的養殖漁民面臨成本提高及電費調漲壓力,逐漸失去競爭力,為省電費,部分養殖戶在電表動手腳,造成竊電頻傳,漁民與台電檢警查緝小組玩「貓捉老鼠」遊戲,但電費讓漁民受不了,漁業署無力解決。以船噸數級補助比率分析,未達20噸之動力漁船及漁筏受補助占同級漁船數比率較其他噸級動力漁船高,20噸以上未滿50噸之動力漁船受補助者占同級漁船數比率相對其他噸數動力船補助比率低,效果有待加強,爰請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6億8,816萬9千元,業務內容包含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2億9,040萬元、穩定養殖區生產環境2億1,333萬8千元、漁港機能維護8億893萬1千元、建構漁產通路衛生體系3億1,900萬元及落實養殖管理推動產業升級5,650萬元。農業委員會說養殖業做產銷履歷,每公頃補助1萬5千元,農漁民不識字、不會打電腦也沒關係,產銷履歷、文書製作、支出驗證費用,由農委會補助。農業委員會也鼓勵農漁民透過協會等單位推動冷鏈或加工,這些設備支出無論百萬、千萬,農委會可再補助一半,幫助農民不受盤商控制,改變行銷通路。農業委員會將透過漁業署取得4年100億元預算,未來各地養殖漁業基礎建設,都要從這筆經費支出,幫助台灣養殖漁業翻轉。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之行政院評核結果已連續多年度為乙,主要係因其多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易受其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影響,顯見計畫管控應加強檢討改善,持續積極檢討前期規劃作業計畫審查流程,並強化後續工程進度,爰請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9,768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動物檢疫業務」預算編列2,699萬9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網軍因霸凌式的文字、教佈假消息遭到起訴,這個事件外交部處理失當,導致中華民國損失一位優秀的外交人才。雖然今天檢調終於還給了社會真相,起訴了網軍主嫌等兩人,但共犯結構仍然有待釐清,而且背後教唆出資的人也需負上法律與道義責任,應該要交代清楚誰是幕後金主!有責任的政府一定要徹查此案,尤其必須儘速清查護航網軍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動用到人民公帑?同時請政府要拿出魄力決心與良知,嚴懲那些殺人於無形的幕後真兇,還給台灣社會與受害家屬一個應有的公道與正義。請農業委員會儘速清查109年度所編列之資訊服務費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及有否涉及類似網軍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為防治動植物疫病由入境影響國內農業,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每年度編列委辦費預算辦理檢疫犬培訓,並配置於各大機場協助偵察違法攜帶農畜產品,惟近年度非洲豬瘟疫情日益嚴峻,裁罰案件逐漸增加,為完善邊境檢疫工作,要求應持續積極宣導民眾防檢疫觀念,並於兼顧檢疫犬福祉下,適時考量調整配置情形。 第22項 農業金融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為健全農業金融體系,政府於93年1月30日成立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等事宜,協助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促進農業金融體系之健全與革新及推動政策性農業貸款等農業金融相關計畫,建立完整安全之自主農業金融體系,以照顧農、漁民權益為核心價值,並達成金融支持農業的正常發展。然查各農業栽培、種植之特性不同,例如果樹具一次種植後即可重複收成之特性,而菇類太空包則屬一次性之農業耗材,需每年重複投資購置,若未依各農業別之特性定訂金融貸款計畫,恐無法達到照顧農民之核心目標。爰此,要求農業金融局應針對各農業物種生長、收成特性,研擬不同之貸款計畫供農民選擇,避免農民發生以債養債,難以償還之困境。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編列2億3,504萬3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網軍因霸凌式的文字、散佈假消息遭到起訴,這個事件外交部處理失當,導致中華民國損失一位優秀的外交人才。雖然今天檢調終於還給了社會真相,起訴了網軍主嫌等兩人,但共犯結構仍然有待釐清,而且背後教唆出資的人也需負上法律與道義責任,應該要交代清楚誰是幕後金主。有責任的政府一定要徹查此案,尤其必須儘速清查護航網軍的資金來源是否有動用到人民公帑?同時請政府要拿出魄力決心與良知,嚴懲那些殺人於無形的幕後真兇,還給台灣社會與受害家屬一個應有的公道與正義。請農業委員會儘速清查109年度所編列之資訊服務費是否符合上訴規定及有否涉及類似網軍情事,於3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為持續輔導擴大花東有機農業面積,促使成為全國有機農產品生產供應基地,並建立國產有機多元特色作物加工價值鏈,及結合花東原鄉、人文、休旅等元素,109年度除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編列「農糧管理─農業資材管理」花東有機7,500萬元。因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規劃階段未能妥善評估調查,致計畫後續年度容有修正之必要,應檢討改善;另該計畫部分經費仍需地方政府配合辦理,為使相關工程如期如質完成,應加強與地方政府協調溝通,並持續監督控管工程進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吉園圃標章於108年6月15日後不再使用,將以農產品追溯條碼取代,雖吉園圃班員均已全數加入,推廣業務已具初步成效,惟仍須持續積極宣導,又近年度溯源農產品之產品安全品質不合格率逐漸上升,為確保民眾食安,建請積極輔導農民建立正確用藥觀念。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行政院得就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等四大面向,評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核成績,並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又依據107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7年度中央對各市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部分市縣政府有預算執行率待提升等情形,據復各該市縣已積極檢討改進,惟為期中央補助地方政府預算發揮最大輔助功效,爰請行政院加強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監督。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期導正地方政府財政持續惡化狀況並端正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紀律,已於100年度建置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據107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各市縣歲入預算高估上級政府補助收入情形,大部分市縣已有改善,惟其中雲林縣及嘉義縣連續5年度均有高估上級政府補助收入情事。為避免地方政府高估補助收入影響財政健全,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持續加強辦理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 (三)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於109年9至10月進行人口及住宅普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將於該普查完成後編制普查報告及專題研究分析。鑑於人口及住宅普查十年一度之重要普查事項,係決定我國未來諸多政策走向及資源配置比重之重要參考依據,而該普查所產生之資料亦應廣泛運用及串聯其他政府及民間之資料集及相關系統。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廣邀社會各界討論,並於109年7月前制定「開放應用109年度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之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逐年發布之「社會保障支出統計」,有益於釐整我國整體社會福利資源各功能類型給付之配置樣貌,實屬必要。惟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該資料僅拘泥於數據之統計,對於社會福利政策施政效果之檢視與回應仍有不足。我國106年之社會保障支出規模已達2兆0,030億元,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對於政府資源運用之公平性與有效性,須嚴肅看待。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參照監察院調查報告之建議,透過主計制度之「促進資源運用效益」、「增加政府財務效能」、「發揮支援決策功能」等重要功能,持續精進我國社會保障支出統計之基礎資料蒐集及編算作業,如實反映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現況與樣貌,並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強化將該資料用於檢視社會福利政策施政結果之功能,提供政府擘劃與檢討社會福利施政方針之參考依據。 (五)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人口及住宅普查中均已調查我國之住宅居住基本狀況,如住宅數、屋齡、空屋率等,但相關資料卻少與其他普查項目交叉比對分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進行「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時,應將「年齡、性別、經濟活動狀況……」等既有之人口狀況普查項目與「空閒住宅率、平均每人居住面積……」等住宅狀況普查項目進行交叉比對分析,並於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既有之人口及住宅普查項目中所調查之工作及職業狀況相關項目,顯難反應近年來大量增加之「零工經濟」類別,如兼職司機、外送員、身兼多份工作之接案者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進行「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時,應研擬增加適當工作狀態及職業選項供受訪者選擇,以真實反應社會現狀。相關研擬情形應於109年7月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財政紀律法於108年4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已逾半年,然針對該法所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法律案或自治法規,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出者,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及關於稅式支出評估之落實等規定,執行成效如何,應予檢討或說明。 為落實財政紀律法之立法宗旨,並檢討施行至今之成效,爰要求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財政紀律法施行後之遵循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公益彩券之經銷商,以違規租借牌照方式經營之案例屢見不鮮,違規情況嚴重者恐排擠具合法銷售資格之經銷商,亦與公益彩券發行促進社會福利之宗旨有違。財政部作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發行機構查察取締違法經營之經銷商,並檢討修正相關管理要點,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公益彩券之發行及管理。 (三)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至108年10月,申請案件計29案,申請金額近65億元,惟仍有部分台商考慮循現行稅法及相關釋示等規定匯回,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實宜加強稅務法規諮詢之服務;另外界對於部分課稅之技術性或細節性等事項仍有疑義,允應明確定義或訂定具體性相關規範,俾將適用要件更加明確化,以降低台商稅負之不確定性。爰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諮詢規劃及改善檢討書面報告。 (四)依據CRS辦法規定,我國預定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惟截至108年8月底止,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件數尚不多,由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攸關租稅之稽徵,為順應資訊透明之國際趨勢,財政部應予密切關注,並妥善規劃與因應。爰要求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與因應檢討書面報告。 (五)由於網路發展快速,跨境網路交易與物流等勞務情形日益頻繁,跨境電商之經營模式包括本地發貨與海外直送業務,其中海外直送業務常以「快遞包裹」形式入關,以高價低報、化整為零、虛報人頭等不合法行為經營,偷漏稅費情形嚴重,影響我國電商企業生存。 爰此,建請財政部就關稅、營業稅等進口稅賦課稅檢討現行做法,儘速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報告內容請包含:推動實名認證、金流查核、物流查核與將境外供應商、貨運代理業者等納入管理之相關規範與作業流程的訂定,並於報告中敘明各方案規劃實施期程。 第3項 賦稅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鑑於攸關納稅人權益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人在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其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得向納保官尋求申訴或協助,納保官亦須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納保官協助處理案件數仍偏低,其功能似仍偏重在諮詢服務,財政部應再加強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相關宣導,並主動出擊提供納稅者之必要協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及檢討書面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8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我國入境旅客人數逐年上升,查獲毒品件數及重量隨之攀升,從100年度為13件、17.55公斤,108年1至7月查獲量已上升至40件、144.17公斤;另進口報單量亦呈現相同增加趨勢,自當中查獲毒品件數及重量更甚入境旅客,100年度為34件、1,291.67公斤,至107年度快速成長至82件、5,861.32公斤,108年截至7月已查獲63件、4,983.91公斤。 近來許多不法人士利用進口郵包(含函件)夾藏毒品情事逐漸氾濫,皆顯示查緝業務量逐年攀升。為精進緝毒作業,配合我國整體毒品防制工作,財政部關務署運用緝毒犬於邊境查緝毒品,於96年起辦理緝毒犬培訓中心建置計畫,期程自96年7月至101年12月,預計107年底達成40組犬隊之目標,確有助提升毒品防制工作。 惟緝毒犬隊數量長年不足,100至105年度分別不足8、2、4、6、6及2組,106及107年度領犬員人數甚少於緝毒犬隻數,且截至108年8月,緝毒犬隊尚不足3組,恐衝擊緝毒成效,為因應我國邊境上龐鉅之人流及物流,請財政部關務署應儘速補實緝毒犬隊數量,並提早規劃緝毒犬隊之擴編計畫。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因應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亦於會中多次強調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重要性,合先敘明。 又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權責本應確保國有財產權益,將之納入有效管理,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故原住民族地區閒置土地,基於上開理由與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要求,應將當年度閒置土地之清冊提供給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考是否有其需要移撥之用,移撥至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與協助原住民族使用,符合族人之訴求,也間接完成部分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之目的。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定期提供原住民族地區閒置土地清冊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二)國有財產之統籌調配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職掌,而該署辦理辦公廳舍之調配,係以在外租用辦公廳舍之中央機關為優先調配對象,按接管之國有房舍或參與都更案預計可分回房舍等國有不動產基本條件(如行政區位、樓地板面積等),篩選需求條件相近之機關,提供其評選以辦理撥用。 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近年參與都更案預計分回之國有房舍調配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室案件,截至108年8月底,共計調配21處都更案房舍、面積逾5萬坪,供21個中央機關(含所屬單位)進駐,然而從109年度部分中央政府機關預算書所附「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觀之,其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辦公房屋、倉庫、電腦機房及作業場地、停車位租金2億0,406萬1千元;勞動部編列辦公房屋及停車位租金5,845萬2千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辦公房屋及停車位租金1,239萬7千元,可見部分中央機關所編國內租金預算仍居高不下,而未定用途之大坪數都更房舍亦超過40戶。 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除應積極加強管制都更案辦理時程,以儘速減少租用辦公廳舍外,對都更案房舍應於接管時即確認嗣後之用途及定位,以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建構由該署提供土地,主管機關辦理招商,民間企業投入資金之開發模式,期促進國有土地活化利用,並達成帶動產業發展等綜效。 然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7年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4個中央機關單位、2個中央附屬事業機構、15個市縣政府及鄉鎮公所,簽訂改良利用契約計59案。其中招商中20案中,部分案件最長迄今16年餘未完成招商;部分案件逾改良利用契約約定招商期限,幾經展延仍未完成招商並終止共同開發事宜;部分案件廠商一再展延完工期限,遲未進場施工,進度停滯多年,與原預期效益有甚大落差。 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辦理共同開發案件時考量市場及景氣環境變動、當地民情或當地居民附帶訴求、政策改變等主客觀因素,持續確實了解個案所遇問題,協助主管機關排除執行困難及商討因應措施,並適度另謀其他活化方式,以提升國有資產運用效能。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未確實掌握鄰近新北市汐止第八公墓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狀況,長期遭占用闢建墳墓而未察,依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7年7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民眾向媒體舉報後,始派員勘查釐清實際被占用範圍,包含新北市汐止區北峰段19筆國有土地,面積合計5,808公頃。經查該等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為保護區、山坡地保育區,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僅2筆土地為殯葬用地,其餘土地或屬農牧用地、或屬暫未編定用地,惟現況均遭闢建墳墓,未符土地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又依歷史航照圖資顯示,上開19筆土地早於91年間即存有地上闢建墳墓情形,且闢建數量及密集程度逐年增加,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久未辦理勘查,遲至107年7月接獲媒體採訪,始知悉該區遭大範圍占用闢建墳墓,未能機先查察,及早防杜,容任占用範圍一再擴張,造成土地使用現況未符管制規定,並增加處理困難,且經媒體大肆報導,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管理效能亦備受質疑,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研議具體因應措施,以杜絕國有土地遭占用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784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親民黨團百分之百支持國家安全,有鑑於「反滲透法」屬重要立法,將來行政院才是法案執行機關,為減少執行衍生出的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所轄金融機構依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落實執行,以協助檢警調機關共同防杜相關風險。 (三)鑑於本國銀行配合我國政策及產業趨勢設置據點以為新南向發展台商之資金奧援,其中東協十國經濟成長快速,卻有政治及信用等風險,本國銀行東協十國分(子)行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行及中國大陸地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各銀行注意授信品質控管,並與其他部會(如經濟部等)合作協助各業者資訊交流,以健全業務經營。 (四)針對自當沖降稅政策實施以來,股票成交值有所提升,惟近期仍受國際情勢而日均值有所下降,然同期間鄰近地區仍有部分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成交值持平或上升,基於該政策實施期間僅至110年12月底止,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通盤檢視我國與該等證券交易所制度差異,於期間內衡酌調適,俾強化整體競爭力。 第2項 銀行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為拓展金融版圖,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獲利及其占全行比重逐年增加,鑑於近期國際投資環境及政經情勢多變,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業者加強風險控管及落實重大事件通報,以維護整體金融穩健體質。 (二)鑑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3輪相互評鑑甫於108年8月獲一般追蹤佳績,尚待最終確認,基於評鑑未來仍將持續進行,結果不佳將對我國經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為維持評鑑佳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持續就檢查發現防制洗錢及反恐作業缺失部分,督促金融機構賡續改善,以維持績效。 第3項 證券期貨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一般行政」計畫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10萬5千元,較108年度增加32萬8千元,增幅達42%,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一般行政」計畫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雜項設備費」編列162萬1千元,較108年度增加50萬9千元,增幅達46%,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保險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依107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壽險業保費收入穩定成長,105至107年度保費收入成長率為7.06%、9.16%及2.67%,截至107年底止,壽險業資金累積達23.79兆元,惟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國內發行公債餘額僅5兆餘元、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餘額亦僅2兆餘元,國內債券市場胃納量不足。 又我國公債利率長期低於美國及日本以外亞洲國家,為提高資金報酬率,降低利差損,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逐年攀升,105至107年底國外投資總額為12.57兆元、14.40兆元及16.30兆元,占整體資金總額比重分別為62.84%、65.10%及68.52%,增加避險成本且大幅提高匯兌風險。 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統計,106年度因新臺幣兌美元升值7.53%,壽險業認列匯兌損失達1,761億餘元,107年度新臺幣兌美元貶值2.97%,惟壽險業因避險成本高達4,840億餘元,仍認列淨匯兌損失2,309億餘元,嚴重衝擊其獲利,並影響資本適足率,107年度我國22家壽險業中,資本適足率連續2年衰退者即有8家,風險承擔能力逐年降低。 鑑於保險業經營績效良窳,攸關全體保戶權益及我國金融穩定,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占整體資金比重逾六成,匯兌風險大幅增加,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究參考鄰近國家壽險業之保單結構、投資環境及監理機制情形,研議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鑑於金融科技發展衍生業者服務型態多樣化變革,檢查作業面臨挑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時俱進,積極優化檢查能力,以因應數位發展趨勢。 (二)109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一般行政」計畫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編列905萬4千元及「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155萬3千元,係資訊硬體設備保養、資訊系統及軟體維護費……等經費。近年金融科技發展衍生不同服務型態,如區塊鏈技術將改變未來帳務處理模式,機器人理財顧問亦將使金融服務流程由人員專業服務,演變機器演算大量數據後提供理財建議,金融環境有所變遷,檢查作業面臨數據量化及技術層級挑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檢查作業科技應用方面,經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係利用資訊技術開發及維護系統,協助辦理檢查作業,強化場外監理機制,惟核其系統明細,多屬一般性資訊支援性質,或利用ACL、ACCESS等套裝軟體協助檢查,尚無先進監理技術系統,得否因應金融監理變革,仍待通盤審視檢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時俱進,積極優化檢查能力,俾因應數位發展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