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編列「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31億1,053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中央研究院預算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1節「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項下「學術發展及交流合作」編列9,571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及(五),分別修正為: (四)凍結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原列1億3,574萬7千元之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原列5億9,249萬8千元之5,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案「業務費」編列進用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預算數2億0,768萬2千元,共計387人,包括「臨時人員」31人1,820萬3千元及「勞務承攬」356人1億8,947萬9千元。故宮參觀人次從105年614萬2,911人、106年344萬2千人、107年294萬2千人、直至108年1月到8月200萬7千人,呈現逐年下滑趨勢。故宮自105年度起,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辦理展場文物安全及秩序維護勤務,但105至107年參觀故宮人次逐年下降,非典型人力需求卻不斷增加,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有待疑義。爰針對「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勞務承攬預算數2億0,768萬2千元,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人力檢討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預算編列5億9,249萬8千元,係辦理「故宮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及「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等3項計畫,執行期間自107至112年度,總經費從101億元修正為87.82億元。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部分,因各博物館之博物館群國際觀光聯盟無法組成,各相關連動性之子計畫執行困難,致執行進度落後,故宮已中止組成博物館群國際觀光聯盟計畫,並提報行政院修正。鑑於該計畫有關交通、觀光、文化、數位化等事涉各機關權責,恐超過故宮能力所及,計畫疑有窒礙難行之虞,且政府財政困難,宜撙節政府支出,爰針對「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1億8,339萬8千元,故宮博物院針對該計畫效益評估及預期成效進行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與國際接軌,近年來推動與國外博物館舉辦相互借展活動,然推動國外借展,要求應檢視展場環境及互惠原則慎選借展文物,尚需擬妥展場危機處理應變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性,並建立具體衡量指標,以呈現國外借展成效。此外,可輔以相關行銷策略,建立我國文化商品國際知名度,以提高文化交流之附帶效益。 (四)109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案於「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項下編列9億3,972萬4千元,較108年度10億9,974萬元減少1億6,001萬6千元,減幅達14.55%;其中南北院區門票收入109年度編列9億3,930萬元,較108年度10億9,831萬6千元減少1億5,901萬6千元,減幅達14.48%,顯示近年來故宮參觀人數未達預期,致影響門票收入,應加強行銷宣導。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研議增加參觀人數與門票銷售成績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18億2,367萬3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58億3,973萬3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38億7,726萬2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7,595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之「建構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型塑校園創新創業風氣及智財管理環境經費」500萬元。 (二)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400萬元(含「辦理國際教育活動業務」300萬元及「邀請國際教育人士來臺訪問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1,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18億0,967萬3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為: (二)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原列4億0,671萬元之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44項: (一)109年度教育部預算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吸引國際學生來台就學」編列4億9,347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教育部預算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項下「辦理港澳及兩岸學術交流相關事務」編列1,085萬9千元,凍結8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辦理不善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然教育部現行的「專案輔導」僅屬行政指導,然若不撤換辦學不力的董事會,無助於改善學校辦學,使學校停招與停辦,傷害師生權益。又教育部於108年修正「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不僅「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指標已被取消,且新增「預警學校」機制,亦屬不公開資訊,未能實際保障師生權益。爰請教育部針對「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機制」及資訊公開平台機制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教育部預算案編列宿舍提升計畫相關經費7億0,778萬元,用以提升青年學生校內外住宿環境,惟經費項目分散於「高等教育行政與督導」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2項工作計畫,且亦未標註係供辦理宿舍提升計畫之經費,日後恐不利評估辦理成效。為了解經費全貌及配置內容,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五)我國91學年度起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屬考招分離制度,循考試專業化及招生多元化精神,由學生適才適性選擇適合之入學管道升讀大學;現行大學多元入學管道包括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入學分發及其他各類(特殊選才)單獨招生等選才方式。 108學年度招生制度調整為減輕學生考試壓力,個人申請參採學測科目減少及試題鑑別度不足,部分熱門校系篩選更多同級分考生增額進入第二階段甄試,招致學生及家長質疑。個人申請超額比率全部學校平均數為103.36%,臺大、清大、交大、成大4校平均數為121.65%,較107學年度小幅成長;清大、交大及成大均有系(組)之超額比率達到421.67%、354.5%及435.7%,不僅增加各該系(組)第二階段甄試作業負擔,且招致外界質疑甄試品質。 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比率上限,繁星推薦原則為15%,個人申請以45%為限,惟經專案核准可超逾,特殊選才則以1.5%為上限,至考試入學分發並未訂定上限;104學年度至108學年度考試入學分發比率約在23%至31%之間。惟據教育部提供臺大、清大、交大、成大4校各系(組)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經比對108學年度考試入學之核定名額及回流後考試分發總名額,清大及交大少數系(組)之考試入學分發名額比率甚低,不到10%。各入學管道招生名額比率由各校秉大學招生自主權責提出,但若與平均比率差異過大,應適時說明以釋眾疑。 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提出具體建議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新課綱實施在即,教育部109年度編列大學多元入學制度研究改進預算1億8,198萬2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9,145萬7千元增加9,052萬5千元,除增列補助大考中心建置選育系統及相關考招配套措施2,052萬5千元外,尚增加考試招生設計、題庫建置及辦理相關諮詢會或說明會等業務之預算7,000萬元。 根據教育部報告,108學年度個人申請超額比率全部學校平均數為103.36%,臺大、清大、交大、成大4校平均數為121.65%,僅較107學年度小幅成長;而臺大、清大、交大、成大4校各系(組)實際篩選人數與預計甄試人數,清大、交大及成大均有系(組)之超額比率達到421.67%、354.5%及435.7%,不僅增加各該系(組)第二階段甄試作業負擔,且招致外界質疑甄試品質。 另高中學習歷程攸關大學選才,迄109年度教育部已編列4億餘元用以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惟對於外界關注之學習歷程參採內容及方式,除應本縮短城鄉差距及關懷弱勢等原則賡續檢討辦理外,允宜依預計時程公布各大學系(組)之審查重點,並適時宣導溝通,俾相關人士了解新課綱要旨及大學選才制度之改變。 為落實多元入學制度,避免外界疑慮,教育部應蒐集各界意見及運用歷年數據客觀評估,儘速研議改善方案並加強與社會溝通,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高中學習歷程實施後將取代現行個人申請所需之備審資料,目前學習歷程預計參採項目為基本資料、修課紀錄、自傳(可含學習計畫)、課程學習成果、多元表現及大學要求之其他資料等。其中修課紀錄非以科目、而係採領域與學群認定,會發生無課可選等城鄉差距情形;至課程學習成果及多元表現擇優上傳,而非追求數量;另校外多元表現主要著重於社團活動經驗,有關校外競賽活動、額外付費之特殊準備等非修課紀錄成果作品,及幹部經驗、社會服務經驗等項目參採學校皆未逾二成。大學參採學習歷程項目內容慮及縮短城鄉落差,並避免發生外界質疑過分強調校外多元表現、不利弱勢學生等問題,應持續廣納各方意見並持續滾動檢討及加強溝通。 高中學習歷程攸關大學選才深受社會關注,為銜接新課綱實施,109年度至今教育部已編列4億餘元用以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對於外界關注之學習歷程參採內容及方式,除應縮短城鄉差距及關懷弱勢等原則持續檢討辦理外,應依預計時程公布各大學系(組)之審查重點,並適時宣導溝通,待相關人士了解新課綱要旨及大學選才制度之改變。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高中學習歷程縮短城鄉差距及關懷弱勢狀況提出具體建議及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彈性薪資」及「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2方案,其中「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受益對象明顯限於教授;而「彈性薪資」受益對象雖包括現任及新聘教學及研究人員,據監察院105年9月間調查報告顯示,以往彈薪方案補助對象偏重現職人員,比率達九成以上,且因資深學者較具豐富研究績效或成果,接受補助為現職教授者亦達五成以上;然目前55歲以上教授比率超過五成,青壯年學者獲得補助金額恐遠不如資深學者。 監察院105年9月間調查報告指稱之現職教授獲彈薪超過五成之情形,未獲明顯改進。鑑於尚有部分大專校院尚未修訂增列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之規定,應持續檢討加強扶植青壯年學者,以消弭人才斷層疑慮,並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扶植青壯年學者以消弭人才斷層提出具體建議及改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專案教師」原屬短期補充人力,但107年大專校院編制外教師高達3,000多人,講師與助理教授合計88%,且每週授課時數達11至13小時,相對教授平均只有8小時,渠等教師背負較大教學壓力。 現行《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中規定「聘期由學校自行訂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2年。聘期超過1年以上者,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鑑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在受僱條件缺乏明確保障下,高等教育品質穩定性逐漸下滑。 高教深耕計畫強調特色發展卻未保障教師權益,規劃方式錯置資源,不利於提升頂尖大學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編制外教師權益」書面報告。 (十)109年度教育部預算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3)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原列5億元,然USR計畫與「教學實踐研究計畫精神相仿」,目前尚未建立完整審查機制。爰此,要求教育部就前開該問題檢討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09年度教育部編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方案」2億7,025萬8千元。教育部自106年7月起開辦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依法令對辦理學校給予補助,惟自107年11月份起,陸續揭發部分學校為順利開辦產學合作專班,透過人力仲介派送東南亞外籍生,名為來台留學、實為非法打工之情事,接連發生5所學校不當招生、損及學生權益、並違反就業服務法每周工讀20小時規定之事件,教育部遭監察院107年8月予以糾正在案,已對我高教技職體系產生負面的國際形象。為維護境外生權益,杜絕非法招生、打工情事,教育部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新南向相關專班精進之書面報告。 (十二)為增進在學青年職場經驗及提升就業能力,教育部與勞動部針對技職體系學生,設有「產學攜手合作實施方案」、「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產業學院計畫」,但各計畫畢業生最近幾年度流向觀之,產攜合作留任原合作廠商就業比率介於19.18%至36.67%之間,雙軌旗鑑介於33.59%至48.67%,產業學院則介於22.87%至27.42%,留任比率普遍不高,顯示學生對合作廠商認同感有待提升,合作廠商則須重新投入成本尋找合適人力,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08年2月初媒體報導,國內知名旅館業者遭質疑逼大學實習生加班,學生向臺中市政府檢舉。為保障實習生權益,應透過對學校及實習機構明定權利義務事項,予以監督及課責,以健全大專校院校外實習機制,提升實習機構品質,應儘速將「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報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 (十四)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之校外實習課程,其權益之維護宜更予關注。教育部雖增訂「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及「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實習及工讀規範」等規定,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仍有待改善之處。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關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新南向人力培育推動計畫中包含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補助大學校院辦理專題研習人才班及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娘家外交勵學方案等,教育部應加強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監督考核機制、研議專題研習人才班辦理天數、增加新住民二代學生參與新住民二代培力計畫─娘家外交勵學方案之意願,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下「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中業務包含補助學校辦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惟日前康寧大學、醒吾科大、東南科大等均爆發仲介介入招生,導致「假求學真打工」情事,甚至校外實習內容和所學科系專業無關,且勞動情況差。爰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並訂定有效監督考核機制,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世界各國現均對中國官方扶植之監視器品牌「海康威視」監視器,恐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然經查,我國國立臺灣大學就有21支海康威視監視器,國立中山大學亦發現至少15支。主管機關應立即針對所有學校監視系統全面清查後,排除海康威視等有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監視系統,亦應鼓勵優先採購我國廠商之系統,鼓勵台灣技術發展一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教育部於102年9月啟動私立大專校院專案輔導機制,私校若有教學品質欠佳、財務困難、學生數未達下限或新生註冊率未達標準等情形,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為協助私校轉型退場,行政院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規劃自106年度起逐年由政府撥入資金合計50億元,以支應相關轉型及退場所需。目前以「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行政規則辦理改善、停辦相關事宜。教育部為配合現行實務運作,除參照退場條例修改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明確定義學校財務惡化、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規定之態樣,亦對辦學品質下滑與營運漸趨困難者增列預警學校之早期預警機制。 教育部以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係行政規則為由,需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至關於預警機制之實施,據教育部表示,迄108年7月底列為預警學校計17所,其中一般大學7所、技專校院10所,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預警學校名單亦未予公開。除學校學生數及新生註冊率得於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查詢外,其餘篩選指標審查結果均未公開。草案待審之過渡期,應持續檢討公開學校轉型退場攸關資訊,尤先辦欠薪、減薪、師資質量及教學品質查核情形等學校退場轉型攸關資訊之適時公開,待消弭資訊不對稱情形。 爰此,請教育部針對公開學校轉型退場攸關資訊提出具體建議及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九)109年度教育部預算案「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及「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與相關工作經費共計23億8,629萬6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列10億3,785萬1千元。依教育部統計,101至106學年度就學貸款,高中職學生部分由3.3萬餘人遞減至1萬餘人,大專校院學生部分由33.4萬餘人降至26.2萬餘人,近八成私立學校學生為主。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108年8月底之39.8萬餘件、51.47億餘元,分別增加61.30%及35.73%。然而107年8月教育部改採只繳息不還本及調高緩繳本金門檻2項措施,實施情形未如預期。對於27萬多名就學貸款學生多為就讀私校及經濟弱勢者,為協助其安心就學,爰請教育部對中低收入家庭之畢業生或在學學生,以月收入分級實施學貸利息全額補貼、或學貸利息部分補貼,以及學貸本金緩繳期限再延長,研議可行方案並於110年起實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現師資培育法修正,已將教師實習訂於拿到教師檢定後始予以實習,惟拿到教師檢定證照應為我國合格教師,但在實習部分,不應苛待年輕有熱忱新進教師,且實習本應以勞動部相關規定聘用,應比照律師實習給予等值報酬。 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教師資格檢定後實習狀況提出具體建議及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109年度教育部預算案「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及「私立學校教學獎助」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與相關工作經費共計23億8,629萬6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列10億3,785萬1千元。依教育部統計,101學年度至106學年度就學貸款,高中職學生部分由3.3萬餘人遞減至1萬餘人,大專校院學生部分由33.4萬餘人降至26.2萬餘人,近八成私立學校學生為主。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108年8月底之39.8萬餘件、51.47億餘元,分別增加61.30%及35.73%。然而107年8月教育部改採只繳息不還本及調高緩繳本金門檻2項措施,實施情形未如預期。對於27萬多名就學貸款學生,為協助其安心就學,爰請教育部對中低收入家庭之畢業生或在學學生,以月收入分級實施學貸利息全額補貼、或學貸利息部分補貼,以及學貸本金緩繳期限再延長,研議可行方案並於110年起實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依照《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前項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然依據各聯合大學組織及運作辦法,各系統校長遴選方式不一,甚違反《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之規定。如依據《臺灣教育大學系統設置辦法》第4條:「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聘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包含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委員包含當然委員及遴選委員,其成員如下:一、當然委員:系統總校長一人、系統內各學校校長各一人。當然委員資格隨職務異動。二、遴選委員:(一)本系統各學校共同遴選高等教育具有相當研究與學術地位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三人、產業人士一人至二人。(二)系統學校各推薦校內、外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及第5條:「本系統置系統總校長一人,由系統委員會推舉一人專任或兼任,任期二年,於陳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綜上所述,上述辦法允許推薦出非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與《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母法規定不符。亦未明確規定系統校長不得連任或連任次數薪資給與,恐造成萬年校長之嫌。爰請臺灣教育大學系統儘速檢討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資料。 (二十三)依照《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前項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然依據各聯合大學組織及運作辦法,各系統校長遴選方式不一,甚違反《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系統校長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之規定。如依據《臺北聯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系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各校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校校長共同推薦之。系統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系統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及第4條:「……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 綜上所述,上述辦法允許推薦出非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與《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母法規定不符,亦未敘明薪資給與。爰請臺北聯合大學系統儘速檢討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資料。 (二十四)依照《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前項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然依據各聯合大學組織及運作辦法,各系統校長遴選方式不一,甚違反《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系統校長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之規定。如依據《臺灣綜合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本系統置系統校長(Chancellor)一人,由4校校長共同推薦具有崇高國際學術地位之學者擔任,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綜上所述,上述辦法允許推薦出非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與《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母法規定不符,亦未敘明薪資給與。爰請臺灣綜合大學系統儘速檢討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資料。 (二十五)經查,教育部109年度預算有關「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7.4億元預算,較108年增加1.5億元。辦理技職教育包含制度、補助、招生……等13個工作項目,多項工作項目如證照考試、弱勢扶助等,則與國教署技職教育預算相似、具有計畫重疊疑慮。經查,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和副司長分別為教育行政與教育政策及管理的博碩士,均非具有技職教學或教育之經驗,無法針對技職教育需求與發展,提出有建設性之作法與政策。 綜上所述,司長之專業能力及前瞻視野對人才培育等政策推動之成功與否,將影響我國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至鉅。建請教育部研議修訂《教育部組織法》,聘任有相關領域之教育實務與專業能力之專科以上技職學校教授擔任司長,以期能有效解決技職教育之根源問題與推動有效技職教育改革措施。 (二十六)有鑑於自87年實施教改至今,大學生人數暴增、良莠不一、流浪教師數增加、技職體系崩壞等問題出現,以致教改期待的適性揚才目標,成效有限。此乃與相關部會司長之專業能力和前瞻格局不足頗為相關。 基於我國《教育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在健全教育體制之理念下,我國雖曾於101年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然而卻僅有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得以聘任專科以上學校之教授擔任。有鑑於部份司別之業務,亟須具有相關領域之教育實務與專業能力,方能順利策劃該司教育業務,以利有效達成教育基本法「協助各人追求自我實現」、「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和「健全教育體制」之立法目的。 建請研議「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和「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之任用規定,比照「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長」得以聘任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之領域專家學者之規定,以期能儘速解決教育之根源問題與大力推動教育改革措施。 (二十七)有鑑於大學考招制度必須符合公義精神,若制度要具有足夠鑑別度,那麼指考名額必須要夠多,因為甄選才能真正能看到考生學測考不出來的能力。而未來申請入學採計學習歷程檔案後,升學更看重競賽、檢定、證照、社團等多元表現以及自主學習的成果,學習歷程的準備對於經濟弱勢家庭的考生來說,因沒有足夠的學習資源而居於劣勢,這樣的狀況不符合公義原則。 綜上所述,建請教育部依循公義原則,秉持考招制度就要符合「努力才會有收穫」的原則,進行現行大學考招制度名額分配之檢討與未來因應改善之調配辦法,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本國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是否允當與符合公義原則。 (二十八)教育部為配合行政院政策推動「大專校院每年培養500位AI領域及資訊安全高階實務人才」策略目標,鼓勵各校成立AI及資安系所班組,提供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外加招生名額,以培育高階研究人力或學界所需師資。然而,經查,教育部推動上開人培計畫,僅配合提供外加招生名額,並未提供師資員額與購置研究設備或建置教學環境等相關支應經費,導致各校資安教學資源難以配適資安教育所需,本計畫將有無法達成目標之疑慮。 綜上所述,建請教育部參考立法院所提之資安磐石計畫,從整體檢視不足之處,採長期性高階人才培育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本國資安高階研究人力或學研界師資培育規劃與資源配置是否允當。 (二十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由102年底24.7萬餘件、37.92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08年8月底之39.8萬餘件、51.47億餘元,件數及金額分別增加61.30%及35.73%,顯示為數不少之學生於貸款屆期後無力或尚未償還。 102年底至108年8月底就學貸款信用保證基代償餘額表 年底 代償餘額件數 代償餘額 102年底 247,031 3,792,532 103年底 274,818 3,929,266 104年底 305,019 4,525,628 105年底 333,267 4,730,270 106年底 359,952 4,924,443 107年底 385,349 5,123,870 108年8月底 398,460 5,147,714 108年8月底較102年底增加率 61.30 35.73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 2.代償餘額=累計代位清償金額─累計收回代位清償金額。 又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100年12月時個人學貸呆帳人數有3萬9,890人9億7,682萬9千元,但到108年學貸呆帳人數卻成長到5萬0,309人13億4,199萬8千元都顯示因無力償還學貸而造成信用破產越來越嚴重,爰此,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建議參考國外經驗,評估是否可配合國家政策目標或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借款人債務減免機會,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我國108年從俄羅斯喀山國際技能競賽中,以5金5銀5銅23優勝,在63個參賽國家中,奪下世界第4名,讓世界看見台灣技職與百工百業的實力。《技職3.0》團隊拍製的影片破百萬人觀看,總統蔡英文說這是因為選手的拚勁感動了所有國人;科技部部長陳良基也在臉書發文,認為技職教育應該是台灣中堅骨幹。但諷刺的是,根據《聯合報》揭露勞動部數據,過去5屆以機械、汽車、木工、餐飲為主要競賽職類的國手中,出路最多為「批發零售業」,接著則是製造業及教育業,平均投保薪資更只比大學生多不到700元。所以有人開始質疑,國家在技能競賽相關業務投入上億元經費,拿牌又如何?比完賽然後呢?後續的實質效益又是什麼? 臺灣參與技能競賽現況,因高等教育擴張,大多是技職校院學生在參賽,而非企業員工,因參賽之故而過度練習技術疏於唸書的學生,在競賽後又該如何融入原教育體系,長期以來一直是個問題。又對於選手未來發展,絕對不能只是當兼職的教學業師而已,除了就業外,一般會認為走上職業訓練師,或是擔任技職學校老師是最佳解。但前者有員額瓶頸,後者因現行師培設計而門檻過高。一直以來,技能相關比賽在政府整體技職教育、勞動力發展政策中,雖是亮點但並非最主要的重點,卻直接影響著許多技職青年的人生。爰此,教育部針對技職選手的扶植與出路,提出照顧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為避免技職校院從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教教師授課內容、使用機具設備與產業實際層面產生嚴重落差,教育部自100年度起至107年度已投入逾百億元之教育資源,技專院校專任教師具實務經驗之比率已有所成長,然高職端則尚無相關統計數據,另專任教師已完成赴產業進行半年以上與專業科目或技術有關研習或研究之比率偏低,尚待強化提升;此外,透過第2期技職再造及前瞻特別預算辦理學校實作設備更新及優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近3年每年皆對受補助學校抽核訪視,然技專校院端則僅106年度曾實地訪視,而訪視結果仍有諸多缺失或需繳回部分補助經費,顯示技職體系學校實作設備更新策略之落實及督導機制有待深化。爰此,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08課綱高中一年級歷史教科書之部分版本內容,社會輿論撻伐媚日教科書、灌輸學生特定意識形態,教育部堅守的教育中立及專業原則備受外界檢驗。爰請教育部應檢討全國國中、高中,108年度之歷史課程,增加日治時代日人對台灣人民欺壓、民間抗日與原住民抗日運動之歷史,並且增加《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等重要文件及史實,以利學生釐清及判斷。教育部應自109學年度起,要求高中各版本歷史教科書除呈現上述史實,並檢討「台灣主權未定論」內容,以利學生建構符合中華民國國情的主流歷史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08課綱高中一年級歷史教科書之部分版本,遭外界質疑內容去中國化、納入台灣地位未定論背離國際法法理、忽略慰安婦史實及民間抗日運動、原住民抗日運動,灌輸學生特定意識形態;且108課綱未備妥倉促上路,教科書未能及時完成審定發照情況,已造成老師備課不及、學生受教權受損。為預防類似高一歷史教科書之爭議,請教育部責成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課程發展研究及教學、課綱審查機制、教科書審查機制屏除政治力、意識形態介入進行檢討,應於3個月內針對禁止特定立場及意識形態干預及介入課綱、教科書提出相關規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跨國銜轉教育,除指居留國外或大陸地區而回臺就學之新住民子女,如需在台接受教育,都有可能成為潛在之跨國銜轉學生,可見跨國銜轉教育之輔助與華語文學習,將逐漸成為我國重點教育之一。 爰此,教育部對內應整合相關華語文教學機制、相關教材,以供國內華語文教學之用;對外則應結合僑務委員會之僑教資源、華語文學習系統,設置服務窗口與相關海外華語文先修機制,提供新住民子女學習之用。 (三十五)鑑於臺中市政府為帶動及推廣市民運動風氣,陸續於各區興建國民運動中心,近期已定案興建北屯區國民運動中心,總經費6億元,並向教育部提報申請補助計畫案。爰要求教育部提報公共建設計畫爭取110年公共建設經費,納入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國民運動中心,並於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受理臺中市「北屯區興建國民運動中心」計畫,以利協助臺中市政府提倡及推廣市民運動風氣,並帶動運動相關產業之發展。 (三十六)鑑於臺中市地區足球團隊約近百支隊伍,包含學校足球隊逾60支、社會俱樂部足球隊約近40支隊伍,足球人口超過萬餘人,幼兒足球正如雨後春筍般的發芽茁壯,臺中市政府為帶動這足球運動風氣,自前任市長在去年初即向教育部提送「臺中足球休閒園區」興建計畫,興建總經費7.5億元,該案為我國第1座新建之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甚具指標意義。爰要求教育部提報公共建設計畫爭取110年公共建設經費,並於行政院核定計畫且用地權屬確認無虞後,受理此興建計畫,以利協助臺中市發展足球運動,並為全國足球運動發展中心之指標示範城市。 (三十七)鑑於高中學習歷程攸關大學選才深受社會關注,而為銜接新課綱實施,迄109年度教育部已編列4億餘元用以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惟對於外界關注之學習歷程參採內容及方式,除應本縮短城鄉差距及關懷弱勢等原則賡續檢討辦理外,要求教育部應依預計時程公布各大學系(組)之審查重點,並適時宣導溝通,俾相關人士了解新課綱要旨及大學選才制度之改變。 (三十八)鑑於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實施多年,其引導學生適才適性選擇適合之入學管道升讀大學,執行良窳對我國教育發展至為重要;面對108學年度招生制度調整所引發之個人申請篩選倍率、第2階段面試方式等爭議,要求教育部應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運用歷年數據客觀評估,儘速研議改善方案並加強溝通,俾持續精進大學選才制度。 (三十九)為撙節政府預算,避免預算重複浪費,發揮預算最佳效益,應慎選考察題目,促使旅運經費有效利用,國立臺灣圖書館參訪圖書館計畫應與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或國外圖書館年會時一併進行,以發揮預算綜效,避免僅為參訪圖書館而出國考察。如107年前往韓國之行,就無參加任何年會。教育部應落實監督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四十)教育部於102年9月啟動私立大專校院專案輔導機制,私校倘有教學品質欠佳、財務困難、學生數未達下限或新生註冊率未達標準等情形,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迄未完成審議,外界質疑尚未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教育部以待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始可公告名單。為保護學生選校及入學時有充分資訊之權益,爰建請教育部對於學校財務惡化、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規定、辦學品質下滑與營運漸趨困難者列為「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預警學校,並對於預警學校之相關資訊研議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以督促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保護學生就讀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09年度教育部預算案「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及「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與相關工作經費共計23億8,629萬6千元,較108年度法定預算數減列10億3,785萬1千元。依教育部統計,101至106學年度就學貸款人數逐年減少,高中職學生部分由3.3萬餘人遞減至1萬餘人,大專校院學生部分由33.4萬餘人降至26.2萬餘人,近八成私立學校學生為主。信保基金辦理就學貸款之信用保證業務,因借款人逾期而代為償還之件數及餘額108年8月底之39.8萬餘件、51.47億餘元,分別增加61.30%及35.73%。然而107年8月教育部改採只繳息不還本及調高緩繳本金門檻2項措施,實施情形未如預期。對於27萬多名就學貸款學生多為經濟弱勢者,為協助其安心就學,爰建請教育部對中低收入家庭之畢業生或在學學生,以月收入分級實施學貸利息全額補貼、或學貸利息部分補貼,以及學貸本金緩繳期限再延長,研議可行方案並於110年起實施,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公投第11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於107年11月30日獲得超過708萬票數通過,但教育部108年4月2日公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雖刪除「同志教育」4字,但新增實施「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等,完全不尊重公投主文要求在國中小不應實施同志教育之精神。該草案經立法院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並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公聽會,教育部面對各界諸多質疑,不僅未撤回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對於多數家長憂心國中小學童未來恐將接受「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課程,學童恐被各類教材灌輸扭曲的性別觀念,嚴重扭曲其心智及身心發展,教育部面對民怨卻避談,教育部部長亦遲未回應公投第11案主文之多數民意及做出具體的承諾。爰建請教育部研議撤回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草案,針對國中小實施適齡之性別平等教育進行檢討及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台統計,107學年度公立與私立一般大學、技專校院與宗教研修學院加總統計上,在「學校提供學生實際住宿之比例」平均為65.31%;而又依據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宿舍概況統計,校外租屋學生數計27萬9,263人,將近28萬人。 然而,由於學生租屋傾向鄰近學校,而在經濟負擔能力以及租賃權益意識較為不足的情況下,容易傾向選擇區位與價格符合學生需求與能力的非法隔間與非法頂樓加蓋物件租屋。 然後,前述現象亦導致諸如95年輔仁大學學生於校外新泰路附近老舊房屋隔間租屋,因火災逃生不及導致兩名學生身亡;100年東華大學學生於學校附近農舍改建鐵皮屋公寓內大火,造成1名學生死亡,13名學生輕重傷;以及103年淡江大學學生在外租將樓中樓隔成8間套房分租之物件,卻遇到火災導致1死2人輕重傷之悲劇。 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於2020年總統大選居住政策中,亦提出「學生住宿要升級」之政見,為保障我國大專學生租屋安全與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警政、消防、建管等相關主管機關,持續加強辦理我國大學院校附近租屋物件專案訪評機制,並將訪評結果公告上網,俾利我國學生租屋安全保障。 (四十四)大學多元入學,各主要入學管道錄取率原則為:繁星推薦(15%)、個人申請(45%)、考試入學(40%),然而108入學管道錄取率為繁星推薦(15.37%)、個人申請(51.63%)、考試入學(32.53%),僅有繁星推薦比例尚稱允當,其餘與原則比例不符。經查,原因為各校得依教育部《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申請擴大個人申請比例所致。 由於每位學生辦理個人申請時,僅能填寫6個志願,加上目前考招制度造成的學測科目5取4造成多數同分以及甄試撞期等因素,因而造成高分落榜現象!導致重考生人數攀升,不僅影響教育品質也造成不少學生與家長都相當焦慮。 綜上所述,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改《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如第2條之「個人申請比例」各校總名額應嚴格審查、以45%為原則,並要求各系名額比率貼近該校平均比率,並澈底落實執行,不得任意提高比率,以保障指考學生之入學權益;並請教育部依前述原則研議修正《大學擴大個人申請入學名額比率審查基準》第3條,審查流程需符合專業、公開與透明原則,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改善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原列188億7,568萬8千元之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4項: (一)近年國中生升學之選擇,在將綜合高中全納入高中計算下,各學年度就讀高職人數仍較普通高中多,惟就讀高職比率呈下降趨勢,高中則呈增長趨勢,99學年度就讀高中、高職比率各為44%及56%,107學年度上學期已變為49%及51%,兩者占比趨近各半。另幾年超過95%高中應屆畢業生選擇升學;高職應屆畢業選擇升學比率雖由99學年度之近80%逐年概呈下降趨勢至105學年度為72%,同期間就業比率則由13.91%逐年概增為19.96%,然各學年度高職應屆畢業生之升學比率皆遠高於就業比率,重升學輕就業現象普遍,顯示職業試探教育及生涯發展教育仍待加強。但依教育部108年2月28日出版之「104及105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報告」,職業試探教育執行縣市比率在國中端除連結社區專業人力、技職校院、職訓機構及產業資源指標未達100%;又近年辦理八年級社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參訪、辦理九年級技藝教育,其中辦理八年級社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參訪學校之比率介於93%至95%間,辦理九年級技藝教育學校比率則介於83%至87%間,仍有部分學校未辦理八、九年級學術與性向探索活動,國中階段之多元進路試探與輔導尚待落實。 (二)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多元選修、彈性學習之高中特色課程及高職務實致用特色課程,為12年國民教育實施計畫,然該方案宣傳管道不夠廣泛,致許多民眾及老師都不知該如何實行,顯有檢討改善空間。 再者,108年度計畫實施成果(108年1月至6月),僅提及獲補助學校數量,並未就其宣傳方式及管道加以說明,未能得知其成效。爰就「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多元選修、彈性學習之高中特色課程……特色課程」,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向學生、學校、家長各項宣傳策略及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地球暖化環境影響,造成夏日氣溫逐年升高,台灣屢破36度高溫紀錄,在高溫的教室中學習,對孩子來說都是負擔。國中小裝冷氣為一條漫長的路,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經濟部積極合作,對學校電源進行體檢與改善(包含電力設備、電路、變壓器……等),以利推動國中小裝設冷氣進程。再者,目前學校積極推動資訊教育,很多學校都須設置智慧教室、添購電腦及3C設備,未來也都將提高校園用電量,若未儘快進行校園電源體檢與改善,未來多所學校恐經常發生跳電情形。爰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經濟部共同研議電源健檢與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新增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109至111年度)」,總經費66億元,109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億元。同樣是校舍的問題,臺北市教育局預計於110年完成臺北市所有學校教室裝設冷氣。既然學生的受教權是平等的,接受教育的環境也應該是對等的。臺北市每年皆獨得優渥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再以其財政的優勢創造優於其他縣市的校園環境,追根究柢就是中央政府資源分配不均,望教育部重視其他各縣市學生的權益,由中央統一補助各縣市學校教室裝設冷氣。教育部就上該情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五)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08年7月底,全國公立國中小校舍尚有7棟(218間教室)未完成評細評估;待補強計有613棟(20萬2,439間教室);待拆除但已停用計281棟(7萬2,827間教室);待拆除但仍在使用計有37棟(6,716間教室)。另據國教署推估107學年度全國公立國中小校舍總數為2萬2,598棟、學生數共計165萬9,230人,在待補強及待拆除教室上課之學生數估算約7萬6,503人,其中在待補強校舍上課學生數約5萬9,897人、在待拆除校舍上課學生數約1萬6,606人。 教育部自98年辦理危老校舍改建迄今已10年,惟仍有7萬多名師生於安全堪慮之環境中上課,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全國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之待補強及拆除校舍提出加速辦理措施及具體完工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原補救教學)推動多年,惟與會考成績結果分析,國中教育會考數學及英語待加強比率約30%;另未通過篩選測驗學生參與學習扶助課程比率仍待提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針對提高學生參與學習扶助課程意願及改善教材內容等事項進行檢討改善,俾能有效限縮與同儕間的學習落差,以確保學生基本素質。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就本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第3年經費351億2,352萬元,較108年度增列154億3,323萬2千元。108年8月起政府實施準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依據國教署資料指出,截至108年7月底止,已簽約之準公共化幼兒園1,063園,占符合條件園數2,325園之45.72%,加上各縣市的公立小學未積極設置幼兒園,顯見教育部宣導的力道明顯不足。近日準公共化私幼頻繁違規,包括低薪聘非合格老師、增加名目超收費用,甚至使用過期食材、不當管教導等情事,如此教保品質無法讓家長安心托幼於準公共幼兒園,「優質」、「平價」準公共化服務的保證大打折扣,有損政府威信。爰針對109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第3年經費351億2,352萬元,請教育部檢討準公共化幼兒園的合作要件,落實不良業者退場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準公共化精進書面報告。 (八)108年5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規範,教育部應規劃相關兒虐宣導方案,以加強大家對兒虐重視及通報。 108年10月15日監察院更提出糾正案:監察委員調查指出,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未能研商整合兒童保護相關立法政策,且對不適任人員的監督列管久未落實,作為消極。監察院通過糾正兩部會,並要求行政院督同法務部檢討。 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預算編列之施政目標及重點項目,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併同提出,以彰顯政策的重要性。尤其為完善兒少保護,教育部國教署就執行做法應持續精進,加強教育人員對於受虐個案的辨識知能與知悉通報之宣導,並跨網絡連結家庭教育中心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升親職教育及完善的輔導機制。另亦針對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落實教保服務人員不當行為裁罰及監督列管,積極強化教保服務人員正向管教及兒少保護知能,以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免於受虐。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精進防制兒虐具體策略及幼兒園不適任人員之通報及不得任職之管控作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教育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少子化提出多項因應策略,包含建立準公共化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等機制;加速建置公立幼兒園;發放、提高育兒津貼等。然政策成效缺乏追蹤,未能確保國家資源是否有效運用,爰請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每年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府因應少子化之政策執行概況書面報告,說明政策執行狀況、檢討策略及上年度缺失改進狀況。 (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9年10月25日做成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學生權利因學校處置受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 為使校園成為實質民主及平等之環境,爰請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衡酌現有規定是否有不合時宜、違反平等權或比例失衡的情況,加以改善,並進一步協助各級學校、教師及學生了解自身權益,必要時提供適當之法律協助,並將上述規定之盤點、修正結果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校園輔導資源長期不足,各級學校校內無力處置之個案即轉介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下稱「各地輔諮中心」),因此各地輔諮中心均負責處理情事較複雜之個案,然因其為任務型編組,非編制內單位,各地輔諮中心人員多屬1年1聘的約聘人員,除未每年調薪,更沒有退休金或其他福利,又主任多為借調,亦無主任加給,更無輔佐業務的行政人員編制,勞動狀況甚差,人員流動率高,導致學生未能接受延續、完整、有效之輔導,爰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檢討並提出改善策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預防輔導機制,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十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明定「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又近日傳出宗教團體進入多縣市各級學校向學生傳遞與教育部政策背道而馳之教學內容,且各校早自習及課餘時間多由志工直接甚而未有導師在旁面對學生,卻無明定工作範圍、權利義務等事前審核機制,難以監督其教學內容是否適宜。 爰此,為使教育部制定之政策能落實至各級學校,且避免宗教進入校園,請教育部通盤調查中小學校園早自習時間安排現況,並據此制訂學校志工規則,明確規範管理志工資格、訓練、工作範圍、權利義務、罰則,及所用教材之審查監督機制,並將完整規劃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09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原住民族教育,編列1億2,000萬元辦理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及特色課程經費。 查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其目標不僅僅培育部落未來需要的人才,也希望透過實驗教育來傳承傳統文化,讓學生除了能掌握傳統智慧,亦不會偏廢現代學科能力。然108年施行新的領域課綱,與過去的教學方式有極大的不同,再者;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產物的流傳,也讓原住民族文化有不同的改變,同時衝擊目前各級教育體制,為讓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符合當前與未來學生需求,改善學傳統生文化涵養吸收及未來工作需要,教育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通力合作,應每年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體制培育之學生其升學與就學情況調查,針對不同年齡及區域,調整教材與教育方式,提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成效。 (十四)據107年度審計部對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截至107年底止,各國中小校園(舍)空間作多元活化使用者計1萬2,677間,其中以設立公共化幼兒園計5,671間(占44.73%)居多、校內非教學目的設施及其他使用者計4,555間(占35.93%)次之:又各市縣公立國小,扣除已設立幼兒園、已運用或規劃運用餘裕教室設立幼兒園者,尚有219所學校有餘裕教室共計815間,未積極規劃設立幼兒園。為利達成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公立國小每校皆有幼兒園之原則,教育部宜促請各市縣政府妥為盤整轄內國小餘裕教室,並積極規劃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第3項 體育署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選手培訓體系如金字塔,首重發掘具運動潛能之青少年選手,進入學校競技之培訓體系,未來基層運動選手可做為銜接國家代表隊,爰學校體育對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影響甚鉅。 10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計有676校、1,862班、3萬8,681人,至107學年度增加至735校2,042班、4萬0,151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21條,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業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團赴學校體育班訪視,並依訪視結果作為評鑑項目。經查105至107學年度訪視輔導結果,通過率由105學年度49.94%大幅下滑至106學年度15.79%,而107學年度上學期通過率亦僅16.95%,顯見體育班辦理狀況亟待改善。 高中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惟每年度訪視通過率偏低,為有效提升體育班經營管理績效,引導體育班優質發展,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整建運動設施」分支計畫新增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第3期),總經費35億2,0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3年,編列第1年經費6,000萬元。鑑於體育署辦理第1期計畫經監察院糾正,第2期計畫因宿舍、器材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進度落後而展延至109年度,第3期計畫辦理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將委託專業機關協助代辦,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興整建由體育署補助該中心執行,由於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作業期程較長。體育界長期呼籲需要國家級優質的訓練設施和場地,讓選手在最穩定環境備戰亞奧運等國際比賽,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體育署應加強管控作業進度,督導執行單位落實工程進度、及選訓後勤支援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09年度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預算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第1節「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之「業務費」項下編列聘任臨時人員之經費8,694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教育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一般行政─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20人經費1,150萬7千元,另於「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業務費」編列臨時人員153人經費8,694萬6千元,係各類兼任研究員、專案助理、兼任助理所需經費。但國教院超過三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並接受他機關委辦或補助研究計畫,並非全部編制人員辦理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卻大量進用臨時人員辦理主要研究案,欠缺合理性及正當性;再加上108課綱高中一年級歷史教科書之龍騰版及南一版,遭外界質疑灌輸學生特定意識形態及立場,顯見國教院在108課綱、教科書的內容設計上,未克盡督導之責而引發爭議。爰針對「一般行政─業務費」臨時人員經費1,150萬7千元、及「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業務費」臨時人員經費8,694萬6千元,請教育部責成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討相關人力及業務,針對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課程發展研究及教學、及編制人員回歸主要教育政策研究業務進行檢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8課綱高中一年級歷史教科書之龍騰版及南一版,遭外界質疑內容去中國化、納入台灣地位未定論背離國際法法理、忽略慰安婦史實及民間抗日運動,混淆學生對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及歷史認同;且108課綱未備妥倉促上路,教科書未能及時完成審定發照情況,已造成老師備課不及、學生受教權受損。爰針對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業務活動─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2億4,832萬5千元,請教育部責成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討相關人力及業務,針對十二年國教課綱的課程發展研究及教學、及教科書審查機制屏除政治力、意識形態介入進行檢討,並制定禁止特定意識形態干預之相關規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款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09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派員出國計畫」編列504萬7千元,在蔡英文政府推動非核家園政策、核四燃料棒運送出境、核電廠陸續除役、大幅發展綠能發電的情況,且依據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原能會將從二級機關降為三級機關,相關人力及業務將相繼減少。派員出國實習、訪問與核能相關的活動與課程之需求理應逐年降低,109年度仍編列與上年度類似內容的出國計畫及預算數,似無合理性。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為撙節政府支出,有酌予減列之必要,爰針對109年度原能會「派員出國計畫」編列504萬7千元,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教育訓練費」編列8項派員出國實習及訓練計畫經費177萬1千元,內容幾乎與108年度計畫類似雷同,107年度也編列5項出國實習訓練計畫,共計97萬1千元,作為:赴國際原子能總署實習、參加核電廠除役輻射防護及劑量評估訓練、赴美國核管會研習核電廠稽察管制技術、赴歐亞等國研習核電廠稽察管制技術等。但108、109年度又編列計畫內容相似的「教育訓練費」,包括:赴奧地利參加各年國際原子能總署實務見習交流、赴美國研習核能電廠稽查管制技術、赴歐亞等國研習核電廠稽察管制技術、赴美國參加國家級核物料料帳管控系統研習會等。在蔡英文政府推動廢核家園政策、核四燃料棒運送出境、核電廠陸續除役、大幅發展綠能發電的情況下,編列出國研習核能相關預算似無合理性及必要性。爰針對原子能委員會「教育訓練費」177萬1千元,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據監察院糾正文指出:台灣電力公司執行蘭嶼貯存場96至100年檢整重裝作業之品質管制未盡周全,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有悖;經濟部、原子能委員會及勞動部監督不周,均核有違失。對於台電公司自訂輻射工作人員之全身劑量監測及輻射劑量標準,已有球員兼裁判之情形,原能會未事前督導台電公司,已影響輻射劑量標準之正確性及公正性,損及輻射工作人員之身體安全。爰針對109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編列6,455萬3千元,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依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規劃,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8年,故原能會核定蘭嶼低放廢棄物集中式貯存之完成遷場期程,係設施規劃興建8年加計搬遷作業時間4年共12年,原能會要求台灣電力公司於109年2月完成選址作業,恐難達成目標。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督促台灣電力公司加強推動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以解決蘭嶼核廢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原子能委員會雖然已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核電廠停止運轉發電並非代表完成除役,用過核燃料若無法順利從爐心及用過燃料池移出就無法拆卸反應器廠房。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係因台灣電力公司與新北市政府針對乾式貯存設施興建是否有按圖施工而有所爭執,致使乾式貯存設備啟用延宕。原能會除持續監督用過燃料的貯存安全外,應促請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共商解決方案,以利乾貯爭端順利解決。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監督台灣電力公司推動執行核一、二場乾式貯存,以接續完成核電廠除役工作,決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核能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預算案新增「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子能衍生技術於復健醫療領域之應用」計畫第1年經費1,217萬7千元,係開發先進觸覺感測元件、辦理人因工程介面整合與臨床驗證,及智能人機協作式復健裝置整合開發。但該計畫之主要績效指標幾皆為學術成就,效益說明不足;且欠缺細部規劃,以及缺乏整合國內其他機構研究能量及產業扣合指標等。爰針對「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子能衍生技術於復健醫療領域之應用」1,217萬7千元,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文化部主管預計進用臨時人員508人及勞務承攬973人(以下統稱非典型人力),合計1,481人,相關預算數合計8億0,256萬5千元,雖然行政院為減少運用勞動派遣及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於107年7月18日訂頒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且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前段亦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在勞動派遣相關規定完成立法前,應予適度控管……云云」,但文化部將派遣人力凍結,全部改以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等方式進用非典型人力,如此作法實不可取;為避免其他單位起而效尤,對行政院之政策配合流於形式,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提出現有人力配置及進用非典型人力之必要性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1項 文化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五)及(七),分別修正為: (五)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原列3億7,114萬5千元之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原列3億4,835萬9千元之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25項: (一)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分別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以及文化交流等7個科目編列捐助財團法人經費,共計30億0,641萬9千元,惟目前文化部捐助成立之13家財團法人107年決算為短絀者5家,全賴自籌可有決算賸餘者僅1家,另108年度及109年度預算案預估營運結果為短絀者分別有6家及5家、預估損益兩平者分別有3家及5家,估列預算賸餘者各為4家及3家;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應對營運績效負起全責,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業務費」編列958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81萬元增加577萬8千元,增幅高達151.65%。主要係因增列辦理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相關經費794萬8千元所致。惟該項業務乃臨時任務編組,經費預定用途包括:工程法規講習、實務訓練觀摩、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勘查文化設施工程及辦理各項業務等。文化部為管理工程業務,宜由各項工程計畫之工程管理費支應。講習或教育訓練費用亦不宜列於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經費。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相關業務經費應撙節支用,並確實督導文化部各項工程如期完成。 (三)109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博物館事業推展」預算共編列6,610萬4千元,其目的為「推廣博物館專業研發」、「精進營運內涵」等,較108年度共增加3,257萬4千元,增加比率高達49%,卻未詳列預算暴增理由及具體作為。且台灣歷史博物館推展博物館業務,包括各項特展、主題展與巡迴展之規劃費用,業務與去年相同,預算卻大幅增加,疑有消化預算之嫌。爰針對「博物館事業推展」6,610萬4千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預算大幅增加緣由及執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廣與輔導─博物館事業推展」,科目編列6,610萬4千元,文化部所屬博物館所典藏之文物種類眾多且珍貴,應充分運用並宜結合產品設計,將文物轉換成文化創意商品,提升典藏文物之加值效益,可加強各項展覽活動之規劃,力求豐富多元,及定時更新展覽品,以增加典藏文物曝光率,吸引民眾及遊客造訪,發揮寓教於樂之功能,俾增典藏文物之展示率,並力促進教育及文化觀光發展,但文化部所屬博物館所之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亦皆偏低並有逐年下降狀況,且展示率均偏低,允宜檢討改進,持續增加典藏展示率及曝光率,俾增益典藏效益。 (五)文化部辦理「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不僅審計部在107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惟未依期程研擬都市計畫變更方案,及取得土地公共設施多目標與建築物使用許可,尚待研謀改善。」或者立法院預算中心在評估報告中指出「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允宜注意控管期程並加強辦理。」顯示該計畫尚有努力改善空間;又「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雖經行政院同意續辦,後續仍須提報工程建設計畫予行政院核定,爰要求文化部於109年6月底前,就空間規劃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草案),據該計畫營運收支預估表顯示,預估自107至126年度每年營運收支短絀金額(含折舊及各項攤提)由107年度短絀6億1,435萬6千元,逐年擴大至126年度短絀11億4,431萬元,亟需預為籌謀因應,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古蹟與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之目標,雖然非以營利為導向,然有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各項計畫營運管理單位應加強營運規劃與強化營運機制,積極開創多元財源,提升財務收益,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改善財源策略、明確軟體營運計畫規劃,提升財務效益之行銷方案之書面報告。 (七)文化部辦理「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編列預算3億7,114萬5千元,鑑於計畫中財務效益評估自償率僅14.6%,屆時尚須編列公務預算支援,增加財務負擔;且以補助委託財團法人生活學基金會經營空總園區,使政府委辦捐補助比例高達99.79%,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應加強督導提升基金會財務自主能力。爰要求文化部須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就「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後續如何提升財務效益之規劃書面報告。 (八)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編列6,343萬1千元,是辦理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經費。查「設計驅動跨域整合創新計畫」是由經濟部與文化部共同推動,按計畫分工,文化部主要負責文化場域體驗創新、工藝科技研發傳承、輸出臺灣文化設計等3項,並規劃由經濟部及文化部共同籌組跨部會之「設計政策委員會」,由經濟部及文化部部次長層級擔任召集人,同時邀集中央部會(如科技部、衛福部)、縣市政府、專家代表等,針對政策……文化等議題,進行文化體驗創新應用試驗。 請文化部應加強落實跨部會、跨域溝通協調及資源整合機制,並妥慎規劃及執行,俾利增進我國文化設計產業之輸出成果與國際競爭力與計畫推動成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08年新聞報導常出現民眾網購「黃牛票」遭詐騙案件,因此又重新討論是否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增加轉售娛樂票券行為之罰金,或者票券實名制等輿論聲音,然而黃牛票狀況恐不利產業健康發展,文化部應借鏡國外經驗,會同行政院暨相關部會,提出具體之有效作為。 (十)公共電視近3年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為105年1,744人次、106年1,991人次、107年1,918人次,然非典型工作增加對勞工、勞動市場的傷害,且非典型工作演變至今,已成為節省成本、避免承擔勞工各種福利、退休金的方式。爰請文化部會同勞動部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研擬相關改善、因應政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權益。 (十一)公共電視營運經費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其中補助製播戲劇、紀錄片及各類型優質電視節目,節目製作單位應以身作則創造勞動友善之製播環境,作為影視產業典範。爰請文化部調查並統計現行公共電視節目製播之勞動條件,並請公共電視將「勞動條件規劃」包含各該人員工時、工作安全保障等納入採購評選標準及公共電視節目製播先期籌備項目之一,並將上開調查結果及改善情形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科目編列1億6,800萬元,辦理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本案係延續性計畫。惟108年度預算部分,業已撥付6,179萬8千元,因刻正執行中,截至108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偏低,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該計畫之108年度預算執行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十三)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但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現行組織及職掌,已有專責部門辦理語言研究發展相關計畫,爰請文化部應先評估整合既有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以避免疊床架屋或重複辦理,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其中4,135萬3千元屬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經費,其餘880萬元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經費,惟查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現行組織及職掌,已有專責部門辦理語言研究發展相關計畫,請文化部就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發展中心相關經費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發展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據文化部補充說明,其中4,135萬3千元屬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經費,其餘880萬元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經費。鑑於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現行相關業務,皆已有專責部門辦理語言研究發展相關計畫,未來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之歸屬宜由行政院整合各單位意見後始辦理之,請文化部加強整合各單位資源,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據文化部補充說明,其中4,135萬3千元屬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經費,其餘880萬元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經費。但為了避免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研究業務疊床架屋或重複辦理,本案允宜優先評估整合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及中央研究院等相關部會現有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又本計畫未納入原住民族語言,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定義未盡相符,妥適性容待檢討。另本案涉及未來政府財政負擔,相關預算及資訊允宜明確列示並充分揭露,以利立法院審議。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據文化部補充說明,其中4,135萬3千元屬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經費,其餘880萬元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經費。但為了避免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研究業務疊床架屋或重複辦理,本案允宜優先評估整合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及中央研究院等相關部會現有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又本計畫未納入原住民族語言,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定義未盡相符,妥適性容待檢討。另本案涉及未來政府財政負擔,相關預算及資訊允宜明確列示並充分揭露,以利立法院審議。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藝術銀行自102年起至108年已經第6年,本意為鼓勵藝術家創作,也讓政府成為流通藝術品的平台。經查,目前藝術銀行運作狀況,106年購入件數225件,107年購入253件,增加28件。106年購入藝術家152人,107年購入藝術家169人,增加購入17位藝術家。整體呈現購買增加的狀況,但購入經費107年卻短少616萬4,710元,可見行情呈現波動的情況。新聞指出,有策展人認為藝術銀行折價購入作品,恐影響藝術租賃市場。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藝術銀行收購、購買、租借等制度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十九)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科目編列補助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辦理各場館與附屬團隊營運及規劃經費21億7,543萬3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7億6,282萬7千元,增加4億1,260萬6千元(增幅23.41%)。鑑於政府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轉型成立行政法人之目的,係為鬆綁制度,期以較具彈性及企業經營管理之方式運作,使營運更具效能,以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然文化部105至109年度補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及規劃經費,卻呈現逐年成長趨勢。為加強督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升營運績效,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109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科目編列補助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辦理各場館與附屬團隊營運及規劃經費21億7,543萬3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7億6,282萬7千元,增加4億1,260萬6千元(增幅23.41%)。鑑於政府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轉型成立行政法人之目的,主要係為鬆綁制度,期以較具彈性及企業經營管理之方式運作,使營運更具效能,以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文化部補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及規劃經費,呈現逐年成長趨勢,而自籌財源比率卻逐年下降。為加強督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積極研議提升績效之營運策略,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一)文化部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辦理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宜設法培育基金會文化交流事務專才,以達成傳承文化交流業務經驗之效,建請文化部健全基金會組織架構及人力,促成公私協力,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國際能見度之目標。 (二十二)政府推動文化藝術創作領域多年,然各產業型態勞動條件差異甚鉅,又非典型勞動情況亦有各種不同樣態,爰請文化部針對文化藝術創作各產業從業人員之工資、工時、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等進行完整調查,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結束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二十三)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約有130個獎補助要點受理申請,申請之案件數量約8,000筆,然藝文領域各產業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亟需改善,爰請主管機關檢討補助機制,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結束前研擬將「勞動條件規劃」納入各獎補助要點審核標準之一。 (二十四)文化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7條規定設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然而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不僅組織型態不同,其設立目的、法人屬性、適用之法令規範、監督機制、其得獎助或捐助金額之限制,乃至組織解散之要件及程序,人事保障及組織解散之後續處理事宜等,均存有極大差異,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允宜審慎評估該組織型態對其後續營運之影響,並預為籌謀因應。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研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對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功能定位,就該組織型態對後續營運之影響審慎評估,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五)查文化部組織法相關規定,文化部掌管我國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等文化相關事項,即包含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文化事項。原住民族生存於台灣業超過6千年,與台灣自然文化共存共榮,屬於台灣文化之瑰寶,惟從目前文化部預算之編列,未能瞭解專屬於原住民或提供原住民族文化之經費或補助。爰請文化部提供當年度用於原住民族之相關經費或補助,俾利全民瞭解我國對於多元文化之重視與原住民族於我國文化之重要性。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下「無形文化資產調研、傳習環境改善及保存」編列1,960萬元辦理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潛力個案調查研究、登錄文資價值評估、保存維護計畫、場域改善、教育及藝術推廣及相關交流活動等業務。另於「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下「傳統藝術民俗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業務」中編列4,196萬3千元,辦理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認定、保存、維護推廣及原住民口述傳統基礎資料整合盤點計畫等相關業務。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說明其2筆預算之差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二)109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編列1億元,較原規劃經費需求數3億5,475萬元,減少計2億5,475萬元,文資局應全面檢視該計畫項下各項執行的優先順序及必要性,以整合各部會資源及洽談合作等方式為優先;同時,依各年度核定之經費,切實檢討計畫目標及效益,滾動式修正計畫及其績效指標目標值,以提升支出效益。 另有關文化資產局原有水下文化資產科應重新檢討組織編制,現階段除辦理臺灣海域水下文化資產普查、資料庫建置、人才培育、教育推廣等業務外,未來尚須配合離岸風電計畫及海底電纜敷設等重要工程,辦理開發單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及報告之提審工作,以及水下考古工作站之管理;其他如學校教育、權利歸屬、水下考古作業、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保護區劃設管理及獎勵補助等法定業務則待開展。水下文化資產中心其人員任用將以相關專業人才為主,以減少業務委外處理為目標。至涉海測調查等工作,持續以跨部會合作方式進行,避免相關部會業務或專業人力重複,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預算案「投資推廣」計畫分別編列3,234萬1千元、1億4,088萬1千元及2億4,901萬9千元,然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8年7月底止,三園區土地出租比率雖高達87.80%,但逾期未收回租金合計卻多達1億7,399萬9千元,其中逾期未繳納租金達10年以上為36.21%,2至4年為25.35%;政府招商有成,但對於相關行政作業處理程序顯有加強空間,三管理局應緊盯收回進度,並就逾期未繳租金彙整出相關說明及檢討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1項 科技部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查科技部人文司業務涉及原住民族相關業務,因術業有專攻,常有邀請部分學者專家予以協助,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相關之『學術研究』屬於原住民族徵詢同意事項。是以,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科技部涉及原住民族之學術研究,應先行確認是否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制度。為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除請科技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橫向聯繫之政策平台外,另請科技部確認每年度涉及原住民族學術研究之相關計畫項目及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各計畫項目是否需要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取得同意之機制,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科技部人文司業務涉及原住民族相關業務,因術業有專攻,常有邀請部分學者專家予以協助,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惟其涉及之事項,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有多處重疊之處,且目前相關事務應由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即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更具效果,並可促進部會橫向連結與分工,避免相關預算重複編列,導致預算浪費。為有效促成原住民族相關業務之拓展,涉及原住民族之業務,爰請科技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橫向聯繫之政策平台,並由此平台專責辦理相關業務,俾利透澈瞭解目前原住民族所需並加以改善。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科技部推出「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自108年9月獎勵優秀博士生每月至少4萬元的獎學金,獎勵名額至多300名,以培育研究人才,支持博士生專心從事研究。然,該計畫並無對受獎學生進行相關課責及學術成就之檢定,若學生無法畢業,亦無追回獎助機制,恐使獎學金發放過於浮濫。且相類似之「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獎助,該獎助尚規定僅補助通過資格考之博士候選人,而非博士生,其補助標準相對「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嚴謹。 據統計,科技部「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方案,每年提供至多100名獎學金。但該方案於95至107年,每年獲獎人數至多僅79人。 為免「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發放過於浮濫,又參酌較嚴謹之獎學金發放經驗(如獎勵對象每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須達一定標準、或具相當學術表現,經指導教授推薦具續領資格等)。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針對前述對受獎學生相關課責及學術成就之檢定,以及學生無法畢業之追回獎助機制等,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科技部國際產學聯盟計畫截至108年11月底止,已成立國內20個聯盟、吸引351間國內外企業加入會員,並成立新創事業70間。此計畫共獲科技部補助5億元以及產業資金挹注約19億元,合計共24億元。 經查,媒體報導聯盟內有約聘助理,涉嫌與勾結廠商浮報得標金並收取回扣10餘萬元一案,目前己進入司法程序並由檢調單位偵查中。 綜上所述,因整案產官界補助金額高達24億元,補助金額仍持續增加中,建請科技部除加強績效考核,也應積極加強防弊與稽核措施或稽核次數,並提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利立法院監督計畫執行成效。 (五)科技部自106年推動「海外人才橋接方案」,係為回應臺灣產業對前瞻科研領域人才需求及海外人才來臺或留臺就業之期待,號召海外學人返國貢獻所學,達到激勵產業創新及刺激技術躍升之成效為方案目標。惟LIFT1.0 獲補助返臺人數50位,迄今雖有超過七成選擇留臺就業發展,但海外學人留臺比例仍不高,海外學人似乎仍以進入學界為目標,即使部分進入產業界,又多以生技產業為主;108年度也持續辦理,並安排2梯次在臺媒合交流會,留臺比例究為何?是否仍以學術研究為目標?進入那些產業?倘產業缺乏對基礎科學的知識,仍無法達成協助臺灣產業結構轉型及躍升臺灣競爭力的目標。 科技部應再檢視這個攬才方案的重點策略,如何調整可讓海外學人願意根留臺灣,並引流到產業界,不只是回臺參訪交流後仍回到國外工作,而失去本方案的原有美意。同時應思考建置海外人才庫、提升網絡連結或讓職缺媒合網站使用介面更加友善。爰請科技部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極端氣候造成作物生長時序錯亂、病蟲害增加、農作栽培及漁、畜飼養管理不易,加上從農人口高齡化及農業生產人力短缺等因素影響,造成農業生產成本增加,糧食供應不穩定。許多國家均積極投入農工及農醫等跨域創新技術之研發,整合農業生物技術、食品科技、資通訊技術、自動化機械工程、新型包材等技術。科技部自107年起推動「智慧科技於農業生產之應用」專案計畫,藉由智慧農業創新科技的投入及研發,利用全方位的思考,提升農業生產力與高效生產管理。除了期望能提升農業生產效率與降低災害損失之目的外,另一方面創新產業發展機會,協助臺灣農業邁向年輕化的農業型態。專案執行已近2年,研發成果於實際場域之應用狀況,是否符合農業場域之需求?爰請科技部盤點專案成果於場域之應用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考量研究技術發展一日千里,各式體學高通量表現分析、動物疾病模式、資源共享、及高階影像分析等技術及儀器設備皆日新月異,已超越一般研究人員及實驗室之經費、專業、能力可獨立進行,因此,科技部集中資源推動「生技醫藥核心設施平台」,執行至今已協助生、醫、農各領域之研究者,惟經費相較前幾年有減少趨勢,對於所能提供之服務能量,是否有影響?且目前執行中之核心設施平台,是否皆能維持服務量能,並滿足生技領域產、學、研界之需求?爰請科技部盤點專案成效及推動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有鑑於目前政府公家機關的研究計畫,即便是多年期計畫,研究助理簽的多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目前包括中央研究院、教育部、科技部、衛生福利部等公部門研究計畫所聘用的研究助理多屬上述情形,雖可累計年資,但年年換”定期契約”或轉換計畫延任,皆非屬不定期契約。所以工作多年離職不僅無資遣費,且年資無法累計,造成特別休假資遣費等權益受損,對年輕人並不公平;該澈底檢討改進現狀。爰建請科技部應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對於研究人力費用,除工資、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外,明確增列「依法資遣時應給付之資遣費」,俾利研究助理相關法令權益得以保障。 (九)鑑於科技部109年度編列預算賡續推動5G及AI計畫,面臨相關人才需求殷切,並已與相關部會進行多項培育人才計畫,惟我國人才持續外流,復以少子女化趨勢及高等教育科技類領域學生數下滑,要求科技部應與相關部會就相關人才培育之量質是否得以適時配搭發展5G及AI衍生之人力需求及培育人才之留用,研謀善策,並整合所有培育人才計畫,勾勒整體及系統培育學習路徑或地圖,建立專網供產業及大眾查詢,以契合產研需求,俾利培育與運用之連結,以及增進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與效益。 (十)科技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提出科學技術白皮書(104至107年度)及科技發展策略藍圖(108至111年度),前者所設定目標值均已達成,惟所設定之指標容僅反映白皮書提出施政之一隅,而後者未見訂有績效指標目標值,實宜訂定足以反映施政目標範圍之績效指標,以衡量政策成效,並為未來研訂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科學技術白皮書之參考。爰要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十一)科技部109年度編列預算賡續推動5G及AI計畫,面臨相關人才需求殷切,並已與相關部會進行多項培育人才計畫,惟我國人才持續外流,復以少子女化趨勢及高等教育科技類領域學生數下滑,科技部實宜與相關部會就相關人才培育之量質是否得以適時配搭發展5G及AI衍生之人力需求及培育人才之留用,研謀善策,並整合所有培育人才計畫,勾勒整體及系統培育學習路徑或地圖,建立專網供產業及大眾查詢,以契合產研需求,俾利培育與運用之連結,以及增進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與效益。爰要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十二)鑑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整體出租率尚佳,惟部分衛星園區如銅鑼、宜蘭及二林等園區土地出租率容待提升,建請應持續積極招商,協助已獲核配廠商加速租地與建廠進度,並積極催收逾期未收回租金,俾維護權益。 (十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科技部109年度編列預算賡續辦推動5G及AI計畫,AI相關人才需求殷切,科技部雖已與相關部會進行多項培育人才計畫,惟我國人才持續外流,且因少子女化趨勢及高等教育科技類領域學生數下滑,允宜與相關部會就相關人才培育之量質是否得以適時配搭發展5G及AI衍生之人力需求及培育人才之留用,研謀善策,並整合所有培育人才計畫,整合為系統學習路徑與建置專網供各界查詢,以契合產研需求。為利培育專業人才,及增進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率與效益,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研議專案檢討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預算編列投資推廣3,234萬1千元,用於辦理業務推廣、投資服務、產業分析及醫療器材產業加速新創與躍升國際推動計畫等,惟查竹科轄屬6個衛星園區,包含新竹、竹南、銅鑼、龍潭、宜蘭與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中,部分衛星園區招商情形未盡理想,以竹科銅鑼園區及宜蘭園區為例,截至108年7月,土地出租率分別為63.66%、6.03%,顯然招商仍有努力空間,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持續努力招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該2衛星園區之招商情形研擬檢討方案之書面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5億5,252萬7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213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第2節「投資推廣」中「業務推展」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5,232萬7千元。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 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1億1,020萬7千元,減列: (一)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500萬元。 (二)第6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2,57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8,446萬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為: (七)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二)、(三),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17項: (一)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共10項,於「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與「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項下,分別編列「國外旅費」153萬8千元與82萬6千元,合計236萬4千元,較107年度決算數231萬元增幅2.34%。惟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出之報告宜適度公開,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出國計畫及返國所提報告適度公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較107年度決算增加,其中部分計畫之平均旅費預算數略高於107年度決算數,且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預算差異甚大,需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近年我國媒體亂象頻傳,不實新聞或未經查證的新聞日益增加,選舉靠近亂象更增,如果沒有從源頭去思考這件事情,則難以找到問題之根本,反媒體壟斷之立法可以讓此類型事件受到更完整的監督以及公益衡量,能夠為我國的媒體市場帶來新的氣象。然至今「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尚未送到立法院審議,又近來逢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媒體壟斷太嚴重了,造成在電視上幾乎不成比例的報導,卻看不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所作為,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153萬8千元,經查該計畫項下之參加CommunicaAsia會議,預計派2人赴新加坡5天旅費29萬6千元(平均每人一天約3萬元),惟該會議於107年度2人赴新加坡4天實際旅費13萬5千元(平均每人一天約1萬7千元),109年度預算所編旅費數較107年度決算平均數略高,另參加物聯網技術博覽會(IoT Tech Expo North America 2020),預計派2人赴美國聖他克拉拉6天旅費19萬3千元(平均每人一天約1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所編相似計畫之旅費亦高於107年度決算(平均每人一天約1萬2千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詳予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153萬8千元,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差異甚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委辦費」編列600萬元,委託機構或法人研析「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政策、技術等各層面議題,以協助主管機關瞭解ICANN相關議題;而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00萬元,委託機構收集研析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之重要議題,兩者性質均為委託機構就ICANN之重要議題,提出研析意見,可見預算編列用途重疊。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委辦費」預算之書面報告。 (七)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委辦費」編列600萬元,用以協助研析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所屬組織相關公共政策、法律及技術等各層面之議題,提供並擬訂國際參與策略,以做為制定國內網際網路相關法規之參考。 惟查,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GAC)議題研析與建議」亦編列400萬元。而上開兩項預算編列目的,皆為參與ICANN會議研析相關議題。 為撙節政府開支,發揮預算效率,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藉本案廣泛蒐集各國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cTLD)現行規管機制,以精進TWNIC發放我國「.TW」網域名稱之政策及配套措施。 (八)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600萬元,係委託辦理參與「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事務,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委辦費」600萬元,委託機構或法人研析ICANN相關政策、技術等各層面議題,以協助相關機關瞭解ICANN相關議題;而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00萬元,委託機構收集研析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之重要議題,兩者性質均為委託機構就ICANN之重要議題,宜就其經費規模與分別編列委辦之實質效益,審慎衡酌必要性並覈實編列預算,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較107年度決算增加,其中部分計畫之平均旅費預算數略高於107年度決算數,且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預算差異甚大,需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就配合外交部辦理外館資安健診部分之出國報告,將去除機敏資料後之部分內容及效益予以適度公開。 (十)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委辦費」編列600萬元,本計畫係委託辦理參與「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事務,惟又於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00萬元,辦理「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議題研析與建議」委託研究計畫,兩者均為委託機構就ICANN之重要議題進行研析,卻又未提出具體差異說明,恐有浪費公帑之嫌,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上述兩計畫預算編列差異性及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出國計畫中,「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國外旅費」編列82萬6千元,107年度亦有辦理類似計畫,惟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就配合外交部辦理外館資安健診部分之出國報告,將去除機敏資料之部分內容予以適度公開。 (十二)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國外旅費」編列82萬6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國外旅費支用情形,須就配合外交部辦理外館資安健診部分之出國報告,將去除機敏資料後之部分內容予以適度公開。 (十三)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獎補助費」編列1億6,838萬1千元,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針對強化資通安全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網路實驗平臺」、「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檢測實驗室」、「建置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建置數位匯流資通安全分析平台」捐助經費1億4,738萬1千元。然相較於108年度,109年度於計畫未有任何變動下,卻增加捐助4,538萬1千元,且未合理說明。 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決算數賸餘222萬2,163元,顯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預算顯有浮編之虞,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捐助金額增列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書中,在「5G釋照作業規劃及頻譜整備改善措施計畫」項內辦理3.5GHz中頻段等改善措施建置與潛在干擾評估作業部分,根據其計畫內容說明,是針對基地臺與衛星接收站等進行改置建置等相關作業。 惟於53頁說明(6),其他補助及捐助項目對象,卻是針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訂戶或下鏈接收戶等個人,與計畫內容並不相符。基於預算補助捐助項目要與計畫內容一致性之原則,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廣電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具有傳遞資訊、維護公益功能,對輿論及民意具有高度影響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廣電媒體之監督管理機關,有責任要求廣電業者必須依法提供正確平衡的資訊,於報導新聞時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干擾。然近日爆發「王立強共諜案」遭國內外有心人操弄,刻意報導渲染,形同散播假新聞,意圖影響選舉公正性,NCC身為獨立機關卻不獨立,完全喪失公信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督導不周,已嚴重廢弛職務,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促進通訊傳播市場公平競爭及健全通傳產業發展之任務。有鑑於中國領導人習近平於108年初公布「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無預算上限的「台灣介選計畫」也被曝光。華府智庫全球台灣研究所108年10月亦指出「中國共產黨對台灣民主的干預」報告,提及中共企圖影響台灣選舉過程的做法「極其複雜和多樣」,中共亦已從介入107年台灣地方選舉中得到許多經驗,因此可能投入更多的資源干預2020總統大選,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其權責,徹查中共投入大量資金收買臺灣媒體之情況,以及如何防止發生中國以我國媒體各種收入之管道進行金錢輸入並試圖以媒體輿論影響我國選舉進行完整之檢討及具體之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所監理之廣電媒體,於製播新聞及評論時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台幣200萬元,並得令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然2020大選在即,假新聞等爭議訊息,特定媒體未經查證即播送,意圖藉由傳播擴大渲染以影響選情,不但違反新聞專業,也嚴重影響民眾認知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善盡督導之責,對於違反事實查證之假新聞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裁罰。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項下「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編列593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至(三)、(五),修正為: (一)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編列2,877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7年度政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為40%。近6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比率顯示各年度整體平均皆達40%之目標比率,其中102年度為54.86%,其後除104年度68.68%達最高外,103、105及106年度大多維持在64%左右,107年度降至49.75%,為近6年度最低值,且與以前年度相比,降幅頗大。相關數據顯示有9個部會機關(行政院、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未達到目標比率,甚至部分機關(司法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未提出相關說明。爰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健全及落實政府採購法規及制度,培訓及管理採購專業人員」編列13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2目「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項下「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編列1,45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第4目「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242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健全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法制,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協助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事宜338萬8千元及「捐助工程產業開拓全球市場等相關事宜」1,830萬元,據工程會資料統計,104至108年8月底止各年度海外拓點獲補助之廠商家數雖逐年成長,惟最多之年度僅補助13家,其中部分廠商係長期程計畫之補助,或年年均提出申請者,經扣除後,該期間曾獲補助之廠商為22家,占國內登記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2千餘家之比率僅1%。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研議更有效措施,提高無海外經驗之中小型業者赴海外發展之意願,爰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公共工程管理業務」編列1,242萬4千元,所辦業務包括協調解決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困難問題,列管追蹤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及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等。鑑於政府採購以最低價格得標方式行之多年,低價得標衍生所採購之物品及工程施工品質不佳、工期延宕等問題,為期提升採購品質,爰鼓勵機關鉅額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而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由105年度之20%增為107年度之63%,顯示工程會推動巨額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已有相當之成效。而近2年度巨額工程採購之展期件數中,以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居多,約占六成,雖可能係因採最有利標辦理之採購案件增加所致,惟107年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巨額工程採購案件,截至108年8月底止已有33件展期,決標隔年即予展期,似欠合理,公共工程委員會有督導改善之必要,爰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公共工程管理業務」項下「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及考核」編列146萬5千元,係列管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督導、追蹤管考及協調暨辦理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與考核作業等所需經費。鑑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成因,可能涉及政策規劃不當、事前評估欠周詳、法規限制及執行欠佳等原因所致,工程會自94年間迄今,累計列管428件閒置公共設施,至108年第2季止降至55件,雖已有減少,惟近年仍有新建重大公共建設成為閒置公共設施情事,凸顯政府推動新興公共工程計畫事前評估及審議作業之落實程度仍有待提升,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督促相關機關加強計畫需求與可行性之評估及審議,爰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原列221億8,110萬1千元,除第8目「營業基金」149億4,958萬7千元,減列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項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8億元,其餘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一般行政」100萬元。 (二)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8億0,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億7,810萬1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4。 本項新增決議18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8,011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8億8,109萬8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列10億6,883萬4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交通統計」編列836萬5千元,係辦理交通統計調查、交通公務統計及編制統計電子刊物所需業務費等,提供交通施政決策重要依據、施政績效考核及各界參考。交通部自98年起按年辦理「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參考歐美先進國家之定義與調查方式,建立公共運輸使用率相關指標,供作該部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相關計畫參考。該調查統計為我國民眾對各類運具使用情形之唯一常態性官方統計,多年來已為各界廣泛引用,藉此瞭解各種運具使用之狀況,部分交通建設計畫或直接引用該統計作為績效指標或據為參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統計於106年起停辦,停辦後我國民眾使用各類運具情形之全貌統計資訊闕如,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中「委辦費」之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業務編列770萬元,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執行相關預算之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之「委辦費」編列2,710萬元,包括委託辦理全國公路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計畫暨養護精進研究工作500萬元、國內考照制度研修360萬元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業務770萬元等,惟因「公路法」第63條修正草案迄未函送立法院審議,自106年度起每年編列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發證業務預算770萬元,因無法源依據均無法執行,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七)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4,0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37億2,800萬元,期程自106至109年度,截至108年度止,交通部已編列16億3,749萬9千元,係以補助地方政府及委辦相關機關之方式辦理,經查該計畫推動之4年期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延遲現象已漸改善,惟各縣市達成度有所差異,顯示該計畫執行成效仍有改進空間,交通部應加強督導尚未達標之縣市辦理,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編列2億元,108年度已編列2億元,109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億元,惟本計畫雖已於107年10月獲行政院核定,但執行機關前置作業未及,導致許多規章制度、委託代辦採購事項擬定進度嚴重落後,委託代辦採購財務及工程於108年9月4日才完成決標,為考量預算執行績效,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九)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一般路政管理」編列3,020萬5千元,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針對改善公路客運服務路網與績效之具體規劃書面報告。 (十)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編列6億4,0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37億2,800萬元,期程自106至109年度,截至108年度止,交通部已編列16億3,749萬9千元,係以補助地方政府及委辦相關機關之方式辦理。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績效指標係預期在計畫實施範圍內達成包括降低交通壅塞、提高公共運輸使用量、提高偏鄉地區公共運輸服務可及性、降低汽機車肇事率及創造關聯產業價值等目標,各年期績效指標預估值係採累加方式進行預估,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推動迄107年度,各縣市達成度有所差異,允宜督導尚未達標之縣市加強辦理。例如:107年度降低交通壅塞指標預估值為7.5%,嘉義縣實際值為3%;提高公共運輸使用量預估值為3%,臺北市實際值為1%;提高偏鄉地區公共運輸服務可及性預估值為6%,高雄市實際值為1%;降低汽機車肇事率預估值為6%,新北市實際值為5%,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一)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5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編列2億元,該計畫總經費6億1,870萬元,期程自107至110年度,截至108年度止,已編列2億元。交通部研擬推動「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由政府編列經費建置,以提升民眾用車安全及新車安全資訊透明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經行政院於107年10月5日核定後,因推動過程涉及財物面、工程面之委託代辦採購,及勞務面委託建置規章制度等,於108年9月4日甫決標,委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代辦採購該計畫所需財物面檢測設備、工程面實驗室廠房及建立檢測技術;另有關勞務面規章制度建置部分,尚待依「政府採購法」委託車輛專業機構推動建置,迄108年8月底尚未執行預算,後續進度恐有延遲,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二)請交通部針對商港安全管理及督考業務之具體規劃及現階段全國商港區內各橋梁檢測情形之具體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國家交通建設所需投入之資源龐大,除須徵收大量的土地,亦得投入大筆預算及時間,因此妥善規劃符合人民需求之交通建設實屬重要。惟過去多有優先掌握開發建設資訊者,透過資訊不對稱之優勢謀取私益。另目前各項重大交通建設於規劃審查各階段之「可行性研究審查會議」及「綜合規劃審查會議」並無公開,外界難以掌握清楚之資訊及判斷依據,亦無法瞭解主管機關是否本於專業進行審查,造成審查結果時常無法取信於眾,爰要求交通部修改相關行政規則,於日後召開交通建設各項相關審查會議後,3個月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於官方網站公布相關會議紀錄及審查會議簡報資料,以昭社會公信。 (十四)109年度交通部預算第6目「道路交通安全」項下「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編列1億7,072萬6千元,及「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編列1億0,654萬元,合計2億7,726萬6千元,主要辦理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8-111年)。依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交通部辦理第12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105-107年),「年輕族群騎乘機車死亡及酒駕事故防制成效已達方案目標,惟整體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減少情形未達預計目標,各項防制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仍須加強。」,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及108年上半年道路交通死傷人數均較上年同期增加,第13期(108-111年)以朝「零死亡、零重傷」為終極目標,設定交通事故短期(4年期)死亡目標由108年2,500人降至111年2,300人以下,爰要求交通部強化相關防制措施,俾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請台中市政府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段可行性研究案,分為大坑段及彰化段兩案函報交通部。並請交通部依書面審查及召開審查委員會等行政程序,最快2個半月完成審議,以加速地方建設之需求。另請交通部研議台中捷運綠線大坑延伸線,中央補助比率照台中捷運綠線之比率(67.57%)。 (十六)鑑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線」係台中市政府為建構完善大眾運輸路網及推動軌道建設,且該案捷運綠線延伸彰化段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計畫,若能將捷運綠線延伸大坑段一併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計畫,將有助於台中市北屯區因都市發展持續增加的旅運需求,同時亦可促進大坑地區觀光產業的發展,造福台中市民,爰請交通部研議109年度將「台中捷運綠線大坑延伸線」一併納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計畫辦理,並加速核定可行性研究,以滿足北屯區因都市發展持續增加的旅運需求,及促進大坑地區觀光產業發展。 (十七)為杜絕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或國營事業機構等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院長、秘書長或相當職務等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任時作為酬庸之用,爰要求交通部應於官方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各該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機構政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理由等相關資訊。 (十八)有鑑於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陸續出現,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但事故也隨之暴增,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件數自103年之826件,逐年增加至107年之2,330件,增幅達182.08%;傷亡人數由103年之1,183人,逐年增加至107年之3,302人,增幅達179.12%,肇事主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依規定讓車、未依規定轉彎等,顯示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情形日益嚴重,政府為降低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發生,雖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電動自行車酒駕、改裝車輛及未戴安全帽之罰則,然違規案件卻仍居高不下,光是108年10月份,新北市取締電動自行車,違規件數就多達2,067件,而將近六成都是外籍移工,爰要求交通部與相關單位加強法令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0。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8年6月7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取得合法罷工權後,於同年6月20日展開合法罷工行動,並於同年7月6日簽署團體協約,罷工始告落幕。然雙方簽署團體協約之後,卻爆發資方對工會幹部進行秋後算帳之情事,對參與合法罷工之員工進行不利之差別對待,違反雙方簽署之團體協約與承諾,損害員工合法的罷工權益,公司暫停員工優惠機票之福利,亦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經查,長榮航空公司自105年起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並遭裁罰事項計有18案,另中華航空公司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事項則多達41案,顯見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動條件有極大改善空間,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照「民用航空法」及「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對屢遭裁罰之業者進行航權調整與檢討,且應避免損及原航線從業人員之權益,並會同勞動部就如何保護民用航空運輸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研擬具體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善盡督導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責任,維護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3項 中央氣象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勞務承攬」編列2,002萬5千元,預計進用31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8年度進用之26人,增加進用5人,然而政府應降低非典型雇用人力比例,氣象局相關業務未見明顯增加,竟仍增加雇用5名勞務承攬人力,應進行檢討,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就相關人力增加之必要性、勞動權益保障、以及為何無法進行自雇等資訊充分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施政計畫中,氣象測報列為施政重點之一,包含「新發射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及其產品應用計畫」。此計畫工作項目,包含新增與美國國家海洋大氣局NOAA-20衛星、建置韓國地球同步氣象衛星(GK2A)資料接收接收系統、及跟日本向日葵8號衛星等合作專案,並於「新發射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及其產品應用計畫」編列1,834萬5千元。 而我國現亦有與美國合作開發之福爾摩沙氣象衛星三號及七號,目標為建立全球大氣觀測網,與高可靠度操作型氣象衛星系統,並與國外進行氣象觀測資料交流。 然於109年度施政計畫中,只見與國外氣象衛星合作之執行與目標說明,而關於我國開發之福衛氣象衛星系統,只見於台灣資料分析中心(TACC)網站,所呈現之相關觀測資料訊息。且於109年度施政計畫中,亦未見任何與福衛氣象衛星系統的合作規劃與執行目標之說明。 提升氣象研究水準與氣象資料應用,與他國之氣象衛星合作雖為途徑之一,然將我國開發之氣象衛星及與他國衛星所取得之資料,分析整合及運用,更是氣象工作及預算執行效益上,重要的一環。 為讓所編列的之相關預算,能發揮更大的綜效,爰要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對有關福衛氣象衛星系統之運用與實際效益,及如何整合國外衛星系統合作,提出109年度執行與效益評估書面報告,俾利立法院監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預算與相關衛星合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目前日租套房全台約有2萬房源,對於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的日租套房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規定處罰,觀光局也於108年3月底預告修正該罰鍰,罰鍰金額由現行50萬元提高4倍至200萬元,惟因罰鍰包含非法日租廣告的平台業者,考量比例原則,此條例修正被退回要求重新檢討,因非法旅宿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為加速取締違法旅館業者,建立取締之警效,尤其是日租套房,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加強督導及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非法旅宿稽查業務,並提出關於:l.如何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業務的重點與方向之工作計畫書面說明。2.非法旅宿取締補助計畫與目標考評績效訂定計畫之書面說明,以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安全與權益,俾利立法院監督觀光局預算與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 (二)108年全台發生多起消費者使用訂房網卻因資料外洩而遭詐騙之案例,訂房部分平台行銷恐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引發眾多消費糾紛,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持續加強督促各地方政府宣導旅宿業者應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妥善保護消費者個資。另邀集經濟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就跨境訂房、旅遊服務業者(Oneline travel agents, 簡稱OTAs)之管理積極進行立法研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查我國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為交通部觀光局之職掌,109年度預算「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409萬3千元。惟根據交通部統計,為非法旅館家數105年539家、106年608家、107年624家;房間數105年1萬2,690間、106年1萬2,972間、107年1萬2,121間(如下表),雖房間數下降但家數卻增加,且迄今仍有1萬2千餘間非法房間,除影響住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影響觀光品質,不利國家觀光整體發展,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不合法之旅館及民宿業者之督導措施、合法化輔導及管理辦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法旅館統計表 種類 項目 105年12月 106年12月 107年12月 未合法旅館 家數 539 608 624 房間數 12,690 12,972 12,121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四)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觀光業務」項下「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編列409萬3千元,辦理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然依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各市縣一般旅館業整體家數與房間數與日俱增,惟未合法家數亦增加,其中部分市縣未合法家數或房間數,占未合法總數或該市縣旅館總數之比率較高,且亦或較108年度增加。交通部觀光局允宜依法令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改善,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五)查交通部觀光局於108年11月底在其國際官網上之官方行程推薦,對於桃園市僅有7筆,其中更毫無沿海地區大園、觀音、新屋及楊梅地區等行程,有違在地諸多觀光及人文能量可供行銷之實,實在離譜。 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增列大園、觀音、新屋及楊梅地區之景點至官方行程推薦,俾利在地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六)查交通部已開辦9年的「台灣好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最初是為針對具國際發展潛力的觀光景點,來提供以大眾運輸為主的無縫隙旅遊交通服務,但在輔導地方路線的開辦上,桃園市沿海的大園、觀音、新屋以及楊梅一帶,竟沒有1條「台灣好行」的旅遊路線,實有悖在地觀光能量潛力,故有待改進。 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積極輔導桃園大園、觀音、新屋及楊梅地區之「台灣好行」路線開辦,俾利在地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七)依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因受天災、意外頻傳及大環境經濟疲軟、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影響,107年度國內旅遊總旅次及旅遊支出較106年度減少。為全方位提升臺灣觀光價值,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之觀光相關預算編列111.77億元,經費龐鉅,其資源之分配運用,攸關我國觀光產業整體發展,允宜整合中央與地方觀光資源,宏觀規劃並持續滾動檢討,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就落實施政方針與政策效益之發揮,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17億6,200萬元,推動各國家風景區之重要景點公共建設。為落實生態保育,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依法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生態檢核機制有待加強。交通部觀光局允宜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並確實遵循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妥予辦理,以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生態資訊檢核追蹤書面報告。 (九)109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編列23億元,辦理13處國家風景區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度)」,係延續「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預估參訪遊客數與觀光產值均增加,惟預估20年期收支比與自償率均較上期計畫降低,計畫之達成仍有建設用地取得、管理事權待整合等限制。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應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就國家風景區重要觀光景點之建設投資,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益評估及風險管理,據以訂定合理之自償率,並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情形與財務負擔狀況之檢討書面報告。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4億1,805萬3千元;檢視其經費用途內容,部分項目應為可精實之項目,如道路及交通安全活動宣導等費用304萬8千元,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及電子化多元服務等宣導經費950萬元,用路人服務之話務業務相關經費1,400萬元,辦理運輸管理業務所需事務經費725萬元等;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改進。 (二)109年度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預算「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監理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3,717萬6千元,與108年度相同;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改進。 (三)緣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中,限制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惟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第2款「締約國應確認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方面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權利能力。」規定,行政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交通工具之機會,現行規定未區別個別身心障礙者能力,一概否定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之機會,容有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所揭平等權保障,而有研謀討論改進之必要。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儘速完成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之修法程序,以符合上開國際公約及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意旨。 (四)經查107年度檢驗車輛數約950萬輛,目前定檢通知皆以明信片寄出,每封成本約為5.224元,而簡訊成本只需0.6元且通知更為確實,交通部公路總局應逐年提高簡訊等非紙本通知為目標,以節省公帑。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交通部為推動2030年公共運輸大巴士全面電動化目標,將投入300億元經費。然目前電動化進度緩慢,現行電動公車僅占總數4%,且電動車問題多,該政策推行成效恐不如預期。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公共運輸大巴士全面電動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期程及改善書面報告。 (六)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度下轄省道橋梁共3,348座,長度達760公里。橋梁狀況對於國人行車安全,影響甚鉅。又鑑於南方澳跨港大橋日前斷裂,造成多人喪生,足見我國橋梁有必要建立即時檢測系統以維行車安全。爰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建置橋梁安全檢測系統,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修正為: (二)109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編列2億8,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項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21億0,220萬元,包括「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編列6億4,320萬元,及「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編列14億5,9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前述計畫執行進度均超前,惟其中「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之108年度桃園市政府分攤款因預算遭刪除暫未能撥付,經該府承諾於109年度將補編預算,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儘速與桃園市政府確認108及109年度分攤款撥付時程,俾利工程如期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 (二)鑑於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工程因鐵路噪音問題,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通過之「噪音改善計畫」未完成前,為解決附近居民飽受噪音擾人睡眠之問題,建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10年度編列該項改善噪音預算,以確實改善居民受噪音擾人睡眠之問題。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09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下「有線電視收視費、一般公務印刷、雜支等經常性統籌事務費」編列1,041萬7千元,凍結41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編列73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總統府就私菸案表示總統府秘書長不在國安特勤指揮系統裡,總統府發言人也再三強調並無任何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涉及總統專機私菸案,經由查證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訂購私菸。爰此,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9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編列委辦費63萬1千元,用於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機構、智庫辦理專案研究之經費。惟查100至108年度皆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編列委辦費,然其執行結果,僅104年度委託辦理「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於各國落實情形及執行效益」研究案,該年度預算編列數119萬9千元,實際執行69萬8千元,執行率僅58.22%,其餘各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爰針對「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編列之委辦費,建請總統府就其必要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總統府每年度於「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工作計畫中編列人權、科技、國政及兩岸等相關議題委託研究經費,然查該等議題分別有法務部、國家安全會議及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可提供專業意見並備諮詢,且該府每年度編列委辦費預算多未執行,續編該項預算之必要性,似有待斟酌。爰建請總統府就編列委辦費與相關機關提供專業意見之區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鑑於109年度總統府預計聘用人員比率逾預算總人數5%,建請總統府應檢討聘用人員經辦業務之性質,衡酌聘用之必要性,並將經常性業務考量改由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辦理為妥。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鑑於內政部統計108年1至8月最新人口資料,出生人數為11萬5,395人、死亡人數為11萬7,935人,出生比死亡少2,540人,顯示台灣已出現「生不如死」之狀態,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政府若不採取對策,我國將於111年開始人口負成長、116年人口紅利完全消失,對台灣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過去蔡政府雖多次主張少子化已是國安危機,然而國家安全會議卻始終未將「少子女化」納入諮詢研究業務範圍,顯見對少子女化問題過於輕忽。建請國家安全會議針對將國內少子女化問題,納入諮詢研究業務範圍。 (二)查109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其諮詢研究業務編列業務費2,158萬4千元;含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09萬2千元,一般事務費442萬元,國外旅費856萬4千元等;惟近年外交、兩岸、經濟、內政,多有爭議及困頓,未見國安諮詢研究業務之成效。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爰請國家安全會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三)查國家安全會議前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涉司法關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彭坤業案,邱前首席諮詢委員對外表示係搭乘公務車赴宴。身為首席諮詢委員,官箴不正,竟還利用國家資源進行司法關說。建請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完整行政調查報告,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四)針對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與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官規官制)等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倘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然國家安全會議於其組織法中未就諮詢委員之職務、性質等事項有所規範,本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復在缺乏法律授權下訂定「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聘用作業要點」,由該要點界定諮詢委員之待遇位階與相關權益,恐有悖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建請應儘速法制化。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109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9,830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根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規定,除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7個機關,其他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目前仍有派遣人力運用之機關為財政部、交通部、科技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截至108年9月30日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計有派遣勞工235人,109年預算編列勞務承攬32人,尚餘派遣勞工202人;財政部部本部計有180名派遣勞工,109年度預算編列臨時人員4人、勞務承攬84人,合計88人,尚餘勞務派遣92人;交通部派遣勞工42人,109年編列臨時人員2人、勞務承攬121人,合計123人,高於原派遣人數。科技部派遣勞工82人,109年度編列勞務承攬28人,尚餘54名派遣勞工。 財政部、交通部、科技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自109年度均依派遣歸零政策未再編列派遣人力預算,然預算僅呈現轉為勞務承攬及臨時人員之人數,除其所剩餘之派遣勞工共計348人究係予以資遣、轉為承攬或自僱人員,難以窺知,亦無法了解派遣歸零政策之執行情形,且轉為臨時人員人數僅6人,顯與原政策規劃9成轉為自僱人員之政策目標不符。 派遣2年歸零為行政院重大政策,蔡英文總統宣示保障非典型勞工者,然相關派遣勞工多數轉為更無保障之勞務承攬,成為政府自僱者(臨時人員)少之又少,原有派遣勞工甚有遭受資遣之可能,保障勞工權益反成侵害勞工權益。爰請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派遣歸零政策之執行情形及原有派遣勞工之去留與處置狀況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顯見「政務人員法草案」應屬考試院之法治權,但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考試委員質疑此說法有架空考試院法制權之嫌,請人事行政總處針對院際間職權分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107年7月18日,行政院宣布2年內派遣人力歸零,依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18日公布實施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109年起各機關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另根據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2日新聞稿,「未來超過九成將改為政府自僱人力,少數屬於不需要機關指揮監督之業務,如事務性、操作性之單純工作項目,始得以勞務承攬辦理。」 惟查派遣歸零政策宣布迄今,派遣勞工人數減少4,522人,承攬勞工人數增加3,091人,派遣人力雖有大幅減少,然承攬人數亦同步增加,疑似以承攬取代派遣,根據統計顯示,承攬勞工增加人數約占派遣勞工減少人數近七成,各機關為配合派遣歸零政策多將派遣轉為承攬,顯與行政院規劃派遣人力九成將轉為自僱人力之政策目標不符。 另根據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107年9月30日為5,309人,至108年9月30日為8,065人,共計增加3,296人。臨時人員占107年9月30日派遣勞工人數7,575人之43.51%,以政策預計2年達到九成轉為政府自僱之政策目標,似有依規劃期程達標,惟派遣勞工7,575人中有3,091人轉為承攬,若同樣轉為臨時人員,將有6,387人,已占107年9月30日派遣勞工人數7,575人之84.31%,派遣歸零政策、九成政府自僱之政策幾已達成。 然派遣人數減少、承攬人數及臨時人員人數之增加幅度遠高於減少人數,派遣人數減少4,522人,但承攬及臨時人員共增加6,387人,超出派遣減少人數1,865人,各機關於執行派遣歸零政策時,有無刻意僅將部分派遣勞工轉為承攬,控管臨時人員員額作為自用情事,致未能核實檢討人力,落實政策目標?又根據相關統計,難以知悉派遣歸零政策下派遣勞工之轉為政府自僱之實際情形,顯與本項政策目的係為保障非典勞工權益之政策目的不符。爰請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派遣歸零政策執行情形及檢討改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五)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10月31日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各機關員工子女托育及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情形,希望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所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9.3%,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46.5%及45.45%,顯示托育服務措施有其必要性。爰請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包括推動各機關定期調查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針對各機關業務屬性、員工人數、子女年齡等面向,擇定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以協助公部門員工就近獲取育兒資源,逐步建立友善職場托育環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人事行政總處編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與發展」項下推展合理配置組設人力,預算編列210萬4千元。鑑於近年全國非典型工作者,人數居高不下,低薪、不穩定就業且缺乏福利保障的非典型工作經常是處於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惡劣,政府未思改善卻帶頭製造非典型勞工,尤以中央政府聘僱的非典型勞工,相關問題一直未能解決。爰請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精進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查109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其工作計畫「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由人事資訊處負責之分支計畫「人事資訊發展規劃」及「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合計編列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達1億1,380萬5千元(108年度為1億1,575萬5千元),檢視其運用內容大多為系統開發或軟體授權或委外服務。109年又新增分支計畫「擴大共用性差勤系統應用計畫」,亦編列資訊服務費1,996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人事費用所占比例偏高,類似經費應予節約,爰請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八)行政法人法100年三讀通過之後至今,從最早的3個行政法人(員工數共有8,783人),到109年的6個行政法人(員工數共1萬2,005人),其員工數成長約三成多,共增加3,222人,尚在立法院待審的相關行政法人草案共有4個,未來還會持續多少員工呢?現有員工數又是否有超過該機關員額數呢?對於數字掌握,人事行政總處不應被動提報,而是應該主動了解掌握。成立行政法人是使其更具效率及彈性,但其業務與經費卻是政府委託挹注,形同政府業務及人事支出之外延,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雖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人事行政總處確為行政院指定之員額管理專責機關,為避免在總員額管制框架下開一個後門,爰此,請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九)鑑於109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分支計畫編列314萬7千元,及「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55萬4千元,辦理增修訂人事法規及軍公教員工給與等事項。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與相關機關就契約性人力之專法內容廣泛交換意見,以為後續推動立法事宜之參據,並於是項專法完成法制化前,續就聘僱人員相關權益尚有強化完備部分積極檢討研議,以落實保障精神並利於機關人力資源管理。 (十)鑑於人事行政總處為行政院指定之員額管理專責機關,最近一次之107年度員額評鑑作業已於108年3月辦妥完竣,並作成各二級機關之評鑑結論。要求應落實對各機關應辦理事項後續執行情形之管考,以發揮員額評鑑工作之應有效能。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查109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其工作計畫「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之分支計畫「在職訓練研習課程」,編列業務費5,117萬4千元(108年度為4,769萬4千元),辦理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訓練等各類研習;惟審視該單位108年度實施概況與實施成果之內容,成效不彰顯流於形式;考量此類業務行之有年,後續績效不明。政府經費短絀,人事費用所占比例偏高,類似經費應予節約,爰請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6,548萬1千元,照列。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4、76。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促進轉型正義業務─威權象徵處理業務」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相關課程51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度截至8月底,該會辦理推廣轉型正義教育及對大眾宣傳之業務除自行舉辦轉型正義社區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外,尚包括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包括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相關課程、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活動及辦理轉型正義學習營隊,108年度各項補(捐)助或委辦計畫預算數約介於56萬餘元至194萬元之間,每項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介於100人(次)至500人(次)之間,顯示該會擬促進社會大眾參與成效有限,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二)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促進轉型正義業務─平復司法不法業務」規劃相關教育推廣與社會溝通、編印相關刊物及文宣、辦理媒體廣告、網路活動等(政策宣導)54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度截至8月底,該會辦理推廣轉型正義教育及對大眾宣傳之業務除自行舉辦轉型正義社區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外,尚包括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包括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相關課程、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活動及辦理轉型正義學習營隊,108年度各項補(捐)助或委辦計畫預算數約介於56萬餘元至194萬元之間,每項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介於100人(次)至500人(次)之間,顯示該會推動相關政策宣導成效有限,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行政支出─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重建社會信任業務」轉型正義社區及校園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政策宣導)2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年度截至8月底,該會辦理推廣轉型正義教育及對大眾宣傳之業務除自行舉辦轉型正義社區大眾教育推廣巡迴活動外,尚包括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包括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相關課程、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活動及辦理轉型正義學習營隊,108年度各項補(捐)助或委辦計畫預算數約介於56萬餘元至194萬元之間,每項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介於100人(次)至500人(次)之間,顯示該會推動相關政策宣導成效不佳,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四)返還威權時期政治受害者被沒收財產,填補其之損害是實踐轉型正義的一環,也是轉型正義最後一哩路;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至今,到目前為止還看不到政府提出相關具體做法,從促轉條例立法討論過程來看,對於威權時期國家以司法不法方式所沒收之人民財產,於判決撤銷後應該返還給受難者。 108年10月公聽會多位受難者及家屬皆表示,希望政府嚴肅積極看待這個議題,因為,大家都已經白髮蒼蒼,不能讓受難者及家屬帶著遺憾離開。基於國家相續之原理,政府必須予以概括承受並負起回復權利及賠償之責任;例如兩德統一後,德意志聯邦政府也承受了前東德對於人民財產處置上之大部分措施,並負起損害填補及賠償之責。 政治受害者請求發還財產部分,由於此一部分涉及人民財產保護,係憲法上人民重要權利事項;「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106年12月施行後,政治受難者之罪責主刑、從刑均已撤銷,但權利回復所需申請流程、做法卻仍進度延宕,為保護政治受害者財產權益,督促行政部門盡速完成轉型正義之工作,爰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進行相關研議及規劃工作,提出沒收財產之返還方案及適用原則,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5億3,646萬3千元,照列。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予以刪除。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第9屆國會致力於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而有關立法院黨團協商之運作,各黨團曾於黨團協商時一致同意應公開透明,現行作法亦確實採直播方式進行,並將協商影片上傳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供社會大眾觀看、監督。惟有關黨團協商文字紀錄部分,因黨團協商時常有未能做出協商結論,或有黨團代表未於協商結論簽字同意而使協商結論尚不具效力等情事,致使黨團協商逐字紀錄無法刊登於公報。然由於立法院於108年3月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遏止酒駕之相關修正案時,院長即有要求公報處先行提供過往已進行之相關協商文字紀錄予委員與黨團參考。據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將已進行過之黨團協商逐字紀錄,比照委員會會議紀錄,公布於立法院相關議事系統,使關心法案審議情況之社會各界能透過詳實之官方文字記載,迅速瞭解協商進展與內容,落實國會議事透明公開、人民監督國會之民主精神。 (二)查現行「立法院法律系統」,有提供歷年法案版本、歷次立法與修法之異動條文與立法理由、對照表與立法歷程。然而,針對立法院於立法或修法歷程中委員或黨團提出通過針對法案之「附帶決議」,目前除藉由閱覽立法院公報,或者透過「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與「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等立法院相關系統檢索查詢外,民眾無從得知。為便利人民共享、利用政府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爰要求立法院於「立法院法律系統」中,增加各法案於立法院立法修法過程中通過之「附帶決議」資料及檢索功能,以增進資料庫使用,便利民眾查詢檢索。 (三)第9屆立法院基於國會資訊公開,強化現行立法院相關網站、系統已提供豐富之議事資訊供閱覽,已見長足進步,然查「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系統」等網站仍分別建置,用途雖有重疊,然資料內容、使用者操作、頁面呈現、資料留存格式等,又有數處差異,實際使用時亦時有內容上之衝突,於此皆構成一般民眾閱覽監督之門檻。 查立法院單位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規畫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改版案,後續辦理時立法院允宜參採各方使用者意見,並於服務意見徵求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納入意見蒐集並替代調整之需求,以利於完成系統改版。 (四)建請立法院總務處研議是否於行政大樓及議場等2建築物增設電梯。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及(二),予以修正: (一)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7,009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9,121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109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3億5,627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參考司法院「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受訪者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度分別僅有40.1%及44.6%,皆低於不信任之百分比。「108年司法輿情現況調查報告」同樣分析受訪者對於法官之信任程度,不信任者亦高達56%,雖然司法院近年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亦十分要求法官、司法院人員對自我操守、倫理之注意,然而近來仍可聽聞有法官溜班去釣魚種花,以充滿情緒性字眼的方式與原被告應對,甚至受邀參與富豪宴等情形,顯見就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加強司法人員對自我之操守、自律,仍有進步空間。爰請司法院就影響人民對司法觀感之因素進行檢視,並說明如何據此改善、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為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經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司法院陸續提出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庭制度、勞動事件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等多項司法改革措施,期望拉進人民與司法之距離,使司法成為親近人民的司法。然根據「108年司法輿情現況調查」報告之結果,可發現就整體受訪民眾來說知曉相關政策的比率並不高,不瞭解、沒聽過相關政策的百分比皆高於瞭解、聽過者,可見於達成使人民確實獲知重大司法改革政策內容之目標上,仍有改進空間。爰請司法院就重大政策之宣傳,檢討是否皆有達到預期成效,並說明效果未顯著者未來應如何改善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5億1,873萬3千元,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673萬3千元。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2項 考選部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考選部掌理各類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鑑於人才為立國之根本,針對部分類科已連續多年均未能足額錄取,尤其是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等技術類科,顯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面臨人才進用困境,致每年須持續提報需用人力。惟該部應優先針就該等不足額錄取較嚴竣之類科,積極會同用人機關及外部專業團體共同檢視調整其應試科目,以與職務實際內涵契合,再積極研議任用端之配套措施,俾提升技術類科之應考人報考意願及留任誘因。考選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考選部每年舉辦各項國家考試為我國重要掄才管道,目前雖已就各界具有共識部分完成律師等9項專技人員考試之國文科目題型考試規則修正,惟宜持續精進所建置之專技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作文題庫,以穩定試題品質。另司法官特考之國文科目試題題型已列為該部未來努力方向,實宜定期就律師等專技考試變革之實施成效辦理檢討評估作業,以利進行後續相關考試制度變革之研議工作。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有關限制轉調期間規定,未設有例外條款,致通過考試之公務人員於面臨家庭劇變、重大特殊事故時,在申請轉調權限上會受到限制。而此不僅不利於公部門留才,亦與現今政府提倡職場友善之方向相違背。又限制轉調期限規定之立法目的,雖為減緩用人機關人員短期之流動、暫時性的補充機關人力,然仍無法達成長期留才之目標。爰請考選部會同銓敘部,就中央與地方用人機關對此議題之意見進行彙整,並對於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若遇有特殊困難,是否得於符合特定要件下不受轉調期間規定之限制,或鬆綁現行轉調年限之可行性進行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四)鑑於自100年5月行政院即核准考選部撥用土地興建國家考試園區,然迄今8年餘土地被占用問題仍無法妥善解決,且計畫多次變更,加上每年處理土地占用問題已耗費相當人力物力成本,爰要求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審慎評估是否繼續興建國家考試園區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9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基金收支及保管之規劃」編列4,654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732萬3千元,減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4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667萬5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9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87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監察院編列通案性調查研究費預算,其目的應僅在總結年度調查案經分析、檢討確有必要後,始進行各級政府機關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等通案性問題之研究,以遂行糾彈或違失查察之憲法任務。其使用應避免耗費有限公帑、人力,從事學術性質之研究,更應謹守職權分際,不得以此進行政策指導。 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參酌業務費之本質,建立相關經費使用、核銷之規範,凡屬因執行通案性調查研究之各項支出(例如委員及協助人員為進行訪談、實地調查所需諮詢、食宿、交通費用、資料蒐集、研究、報告之撰擬、編輯或印刷及協助人力之慰勞……等),均應由此項經費中支出。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法醫師法之立法目的除為提升法醫鑑驗水準外,亦要解決我國法醫人力不足問題,然實行迄今我國法醫人數不足問題猶存,地檢署法醫員額僅有28位,配置明顯不足。另非醫學系畢業報考法醫學研究所(乙組)之人才培育,衛生福利部以乙組生未來不得取得醫師執照而有成為密醫之可能性,拒絕提供完整臨床醫學培訓,法務部亦未積極協調,爰請法務部適時調整、檢討整體法醫人力,並協調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團體就非醫學系畢業之乙組公職法醫師培訓部分,研提解決方式或可行替代方案,以期充實法醫人力並提升鑑驗品質。 (二)法務部編列「法務行政」科目,其中一項重要工作計畫項目係用於推動與外國民、刑事司法互助合作。查108年10月上旬,有臺人見陳同佳案因管轄權等問題遲未解決,遂至香港搶劫珠寶後返臺,冀藉司法漏洞躲避刑責,法務部對於該案表示具有管轄權,惟臺港司法互助狀況近期較為膠著,爰請法務部透過大陸委員會積極處理該案之司法互助事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上之法規資料,雖然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然而,網站維護之維護、運作與管理,仍係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進行。依據網站顯示,至今全國法規資料庫瀏覽人數總計已達4億5,775萬2,856人次,實為我國法規查詢與政府資訊公開之重要網站。 就網站內容而言,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有提供中央法規、司法判解、條約協定、兩岸協議等法規條文資料,亦具法律訂定與修改之沿革,並在各法規「立法歷程」處有超連結連結至「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而「立法院法律系統」則有提供歷年法案版本、歷次立法與修法之異動條文與立法理由、對照表與立法歷程。 然而,針對立法院於立法或修法歷程中提出通過之「附帶決議」,目前除了直接閱覽立法院公報,或者是透過「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與「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等立法院相關系統檢索查詢外,一般民眾無從得知。 綜上所述,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中,配合增加連結至「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以便利民眾完整檢索各法律案立法或修法過程中通過之「附帶決議」資料。 (四)查法務部矯正署104至107年各年底外役監在監受刑人所犯罪名之統計資料,犯《貪污治罪條例》者仍占整體比例中第一位,經法務部矯正署歷次檢討相關外役監遴選機制及評分基準,108年度獲遴選分發外役監之受刑人其罪名犯貪污治罪條例者已降至第三位。惟,為免外界誤解外役監為貪污犯享獄政體系特權之管道,請法務部矯正署就精進外役監受刑人遴選機制之改善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施政的公開與透明,是一國民主化的指標,許多國家均訂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我國在94年施行公布《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類型,更確立民眾向政府申請資訊的權利和程序。 根據歐洲資訊近用組織、加拿大法律與民主中心於100年所做「全球資訊權評比」(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在128個受評比國家當中,台灣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排名第118名(https://www.rti-rating .org/country-data/),其中與公民資訊近用權相關的政府資訊提供型態、費用收取標準、再次利用授權等評分項目均為零分,顯示我國對民眾知情權保障極為不足,未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亦不符公民社會對施政公開化、透明化之期待。 為便利人民利用政府資訊、促進民主參與,爰要求法務部就《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申請權利相關規定不足之處進行研議,並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法務部矯正署編列「矯正業務」科目係用於落實教誨教育工作、維護收容人身體健康,俾利復歸社會。查108年10月中旬高雄監獄一名陳姓收容人疑似於監獄內受虐,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後仍不治身亡,引起社會高度關切。該案獄方管理人員是否涉及不當管教抑或縱容受刑人於監獄內動用私刑,除檢方偵辦外,請法務部矯正署深切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法務部矯正署轄下監所機關107年辦理66件「補充心理師或社工師勞務承攬」招標案,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人員。然上述專業人員之工作樣態應具高度從屬性,以承攬進用似有不當,亦與政府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目標相違背。經查,矯正署因限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臨時人員進用人數及用人經費相關規定,無法以臨時人員進用,而改以爭取聘用人員之方式為之,並已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准,得於109年聘用19名心理及社工人員。惟其核准增加之員額仍明顯不足,未來恐有百名以上之專業人員繼續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損害勞工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追蹤執行情形,以利持續與人事行政總處溝通,改善矯正機關以勞務承攬進用心理及社工人員之方式,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僅編列2,998萬1千元,因近期不當申報醫療費用案件數不斷增加,查報結果竟有名醫或大型醫院牽涉其中,為起遏止作用,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透過各種管道,加強重大違規案例宣導,並加強保險對象共同監督醫療院所之他律效果,避免醫療資源不當耗用。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本項新增決議24項: (一)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族退休年限,或是領取老年給付之規定,依據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下修至55歲,另外長照2.0計畫中以及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計畫亦將原住民族55歲以上長者納入計畫中,因此針對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勞動部應研議相關「勞工保險條例」將原住民族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年齡規定下修至55歲之可行性。 (二)有鑑於我國在急速高齡化及少子化雙重衝擊下,加上政府勞保年金責任準備金提列不足,恐造成多數勞工心中不安,勞動部實應研擬出開源節流的妥善方案。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三)監察院108年9月所提報告已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財務狀況岌岌可危,此舉牽涉到千萬勞工及其家庭的福祉,勞動部不應只被動等待中央政府的挹注。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全勞保財務方案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自104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檢查業務,並訂有檢查目標次量,惟仍有部分縣市未能達成預計目標,恐影響勞動檢查之實際成效。此外,地方政府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各地方裁處尺度不一。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加強督導各地方政府完成勞動檢查目標場次與齊一檢查尺度部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遠東航空公司因長期營運虧損,108年12月13日起停止一切飛航營運,但未於60天前提報,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影響員工數約1,000人。爰要求勞動部及交通部依法積極介入處理,以保障遠東航空公司勞工權益。 (六)有鑑於目前兩岸關係急凍,短期間加入自由貿易組織的可能性已不高,可預見貿易自由化對相關產業衝擊有限,且以往預算之決算數相當低。爰針對109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1,393萬3千元,其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應加強業務執行力,使該經費能夠更確實有效幫助勞工及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七)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假僅能由雙親之一方申請,應加以檢討。爰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並透過研習會、網站、宣導手冊等多元方式加強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法令宣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八)109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編列預算6,490萬3千元,然查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時,於勞工局皆須各自申請、勞檢、調解與訴訟等,無法整合成單一窗口,實不便於申訴勞工。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九)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族退休年限,或是領取老年給付之規定,依據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下修至55歲,另外長照2.0計畫中以及老人裝置假牙補助計畫亦將原住民族55歲以上長者納入計畫中,因此針對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勞動部應繼續研議相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原住民族請領退休金之年齡規定下修至55歲,以求政策之一致。 (十)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對於受僱者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依法請家庭照顧假7日,併入事假計算。然此值少子化、高齡化且對於長期照顧人力有迫切之需求,若勞工遇年長親屬有長期照顧之需要,其所需照顧時間遠超過前開家庭照顧假之天數。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推估,台灣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於115年將超過20%,正式邁向超高齡社會,然「照顧老人假」的相關評估報告,勞動部遲遲未能作出。爰要求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長期照顧安排假相關評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一)有關「勞動基準法」新修正之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彈性調整機制,明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已於107年4月起,在官方網站公布備查統計資料,惟據108年第2季資料中,「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外調整已開放29行業,高達8行業未有任何事業單位提出申請,且有10行業僅1家事業單位申請,勞動部似有把關不力、不當開放之情事。為釐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放寬之實際需求,俾益後續制度之檢討,爰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彈性調整機制及適用範圍,並研議是否將僱用未達30人之事業單位納入備查義務,以掌握實施情形,保障勞工權益。 (十二)立法院日前修正「勞動基準法」,造成社會諸多爭議與衝突,其中第34條及第36條就勞工輪班間隔與七休一之例外情況設有「把關機制」。自107年起,勞動部官方網站「勞動基準法修法專區」已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放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討論大要,即勞動部召開之勞動基準諮詢會會議紀錄上傳公開。惟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亦經勞動部召會研商後核定公告之。且自108年起,已陸續納入高薪白領管理人員、漁船船員、住院醫師及商港碼頭相關工作者等諸多行業適用責任制。目前勞動部總計公告76項工作者行業適用責任制,影響我國勞工勞動條件甚鉅,實有比照上述政府資訊公開作法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自109年起,如有研商「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之會議,應將會議紀錄上網公告。 (十三)勞動部就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處分資訊,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開之。惟查,該查詢系統並無揭露裁處金額,不利國人瞭解事業單位(雇主)違法之情節程度。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研議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統一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中公布裁罰處分金額,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會議紀錄及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十四)勞動部就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處分資訊,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開之。惟查,該查詢系統公布之資訊尚不完整,實有精進之空間。爰要求勞動部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之作法,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中,另新增勞動部「訴願e點靈」之網站連結(含訴願案件進度查詢、訴願決定查詢等相關資訊),以強化國人之資訊接近權。 (十五)經查109年度勞動部工作計畫編列「勞動關係業務」下,分支計畫「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預算數逐年微調成長,然業務成效有限。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擬勞動部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100年至107年間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僅成長6%,成長率尤其在近2年進入停滯,106年與107年工會申請成立企(產)業工會補助的工會僅1家及11家。雖於「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計畫中,勞動部已有多方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與幹部培育訓練,亦補助新成立之工會進行教育訓練與會所修繕,仍無法有效鼓勵我國勞工組織工會。勞動部應全面檢討「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之計畫內容,進行政策上的通盤調整。完善且活絡的工會組織是健康的勞資關係之基礎,勞動部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健全我國各企(產)業工會之組織發展。爰請勞動部針對過去3年「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計畫提出書面報告,並具體說明109年度該計畫如何改善。 (十六)109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00億0,281萬1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委託辦理之精算評估報告書,若維持現行勞保之費率及給付制度,基金收支短絀將逐年擴增,115年底開始勞工保險基金餘額預計約負835億元,恐將面臨破產窘境。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面臨未來各年度之收支短絀,上開編列挹注仍係杯水車薪。勞動部允應持續與外界溝通,凝聚社會共識待於制度面妥作檢討,以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俾勞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改善報告。 (十七)108年陸續發生中華航空公司機師罷工以及長榮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事件,嚴重影響旅客權益,社會受影響層面廣泛,也引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法爭議,為兼顧勞工權益與消費者保障,勞動部宜妥善研議並謀解決之道,爰請勞動部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十八)鑑於為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來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及工作等規定,並優化租稅、健保及退休等條件;然截至108年6月延攬「就業服務法」所列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要求勞動部應加強「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以利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 (十九)鑑於107年全體失業率較10年前好轉之情形下,青年失業問題卻越趨嚴重,且未達30歲之就業青年,其中一成一從事非典型工作,要求勞動部應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現象,以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改善青年低薪之窘境。 (二十)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數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17%,109年度預計亦僅占27%,投保率有待提升;另基於108及109年度預估均將發生短絀,且隨加保人數及申請給付案件數上升,收支短絀金額恐日漸擴增,要求勞動部應依照我國農業實際傷病情形,計算各傷病之盛行率與風險,以供後續相關預防政策、監測農民族群健康與保險費率擬定參考。 (二十一)107年底針對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基金精算報告,預計勞工保險基金115年度可能面臨破產窘境,中央政府雖於109年度擬藉由編列預算撥補勞動保險基金200億元以延緩勞保財務惡化情況,惟面臨未來各年度之勞保收支短絀,要求勞動部應於制度面妥作檢討,以健全勞保財務體質。 (二十二)鑑於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且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財務缺口龐大,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與各界溝通,凝聚社會共識,以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冀可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 (二十三)鑑於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之分流制度實施逾4年,惟仍有部分大專校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部應持續檢討相關規定;另除教學獎助生自108年度起歸為勞僱型外,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仍適用分流機制,勞動部亦應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法令遵行狀況,以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合法權益。 (二十四)鑑於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與傳統之勞雇存有差異,現行勞動法令制度以傳統勞雇關係為前提之設計,對於勞動派遣勞工之保障恐未盡周延,要求勞動部應持續關注派遣勞工之權益保障問題;另行政院設定於110年度完成零派遣,由於該部所屬機關改以僱用臨時人員取代部分派遣人力,亦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臨時人員甄選,並保障應有之勞動權益。 第2項 勞工保險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有鑑於勞動部「辦理推動資訊業務租用伺服器等經費」及「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內容不夠具體也欠缺效益評估,資訊與軟體費用監督不易,恐有浮編之嫌,宜審慎評估預算效益,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辦理各項業務時,應本撙節預算,確實評估相關經費效益,以節省公帑。 (二)有鑑於108年7月底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人數占整體農保投保人數17%,但仍有91萬餘人未加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勞動部尚有加強空間。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具體檢討並加強宣導,以提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率。 (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44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承辦是項業務,爰於107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截至該年底執行結果,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初期,加保人數不如預期致申請案件量較少;復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107年底及108年7月底被保險人人數分別為9萬0,628人及18萬8,614人,僅分別占農保投保人數110萬3,444人之8%及17%,109年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預計為30萬人,亦僅占農保投保人數之27%,投保率有待提升,為落實政府推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美意,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宣導,俾提高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保障之涵蓋率。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6億5,242萬5千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5,142萬5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凍結第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原列1億8,663萬6千元之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查,勞動部辦理新住民職前訓練統計,106年包含外籍配偶361人及大陸配偶1,152人,共計1,513人。107年包含外籍配偶318人及大陸配偶844人,共計1,162人。108年包含外籍配偶191人及陸港澳配偶517人,共計708人。逐年下滑已成事實,也深讓外界擔憂外籍配偶似受輕忽,實該改進。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賡續辦理促進新住民參加職前訓練相關改善及協助措施,解決訓練人數逐漸減少現象,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近年青年失業問題越趨嚴重,且未達30歲之就業青年,其中一成一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實宜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緩青年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現象,俾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改善青年低薪之窘境。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來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於107年2月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及工作等規定,亦優化租稅、健保及退休等條件。惟截至108年6月所延攬「就業服務法」所列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該署實宜加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俾利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留才攬才之書面報告。 (五)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實宜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來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於107年2月施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及工作等規定,亦優化租稅、健保及退休等條件。惟截至108年6月所延攬「就業服務法」所列之若干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該署仍需加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以利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爰要求由勞動部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及檢討報告。 (七)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實宜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有鑑於我國醫療院所規模達500人以上者,約占整體醫療院所之一半,但查相關事業單位之規模僅有3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恐因龐大業務量而無法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計畫,考量醫療院所所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人數,多以法規最低要求為主,且其危害多元,災害類型複雜,為使其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順利推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審視醫院上述情形,增列視規模大小、人數多寡增加雇主應相對設置之足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職業安全及健康。 (二)國內食物外送平台產業興起,眾多業者以承攬為由,規避「勞動基準法」事業責任,致使意外發生後,外送員無職業災害給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面對新興產業與非典型工作型態,卻無相對應的配套。勞動部在108年10月底公布勞動檢查調查結果,亦認定台灣9大外送平台中,僅5家平台和外送員的勞雇關係屬於「僱傭」制,且Foodpanda、Uber Eats、Lalamove、Cutaway、QUICKPick等平台,都未替外送員「加保勞保」與「提撥勞退金」。經查,108年8月所擬定之「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業者已表示非僱傭關係不必遵守,該指引亦不具強制力,恐無法開罰,勞動部亦未積極進行勞動檢查。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因應新興勞動市場發展,針對新型態行業之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面對新興產業與非典型工作樣態,如餐點外送平台產業陸續興起,平台業者多以承攬關係規避「勞動基準法」,致使外送員發生意外後無職業災害給付,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積極實施勞動檢查,並應修訂相關指引、法規課予外送平台經營者,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備具安全帽、反光背心及緊急用聯絡通訊設備等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且為保障不論是受雇或承攬之外送工作者。外送平台業者除為其等投保必要之勞健保外,並應為其等投保一定額度以上之商業性意外保險。 (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關懷照顧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庭,辦理職業災害個案慰助服務,於109年度編列「獎補助費」1,200萬元。惟查近幾年來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顯見原預算編列不足而有經費流用之情形,107年度未加保之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助金件數突然增高,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研擬強化相關勞動檢查措施,以減少相關情形再三發生。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積極檢討,並應於109年3月底前提出強化相關職場減災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旨在透過建構職業安全衛生文化及風險評估機制,預防重大職業災害的發生,然近來石化廠區之管線因洩漏而引發爆炸時有所聞,已造成企業財務上重大損失及衍生出社會不安等問題,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除對石化業者嚴格實施專案檢查,亦應師法歐美先進國家,針對各石化業者之製程安全,建置製程安全管理資訊應用與交流網站,協助並督促事業單位強化製程安全評估能力及管理智能,對於使用年限較久之管線,應積極課予業者定期檢測,建立可靠資料庫,以提升其檢測、預防維修密度,並強化其緊急事故處理之標準作業流程,進而維護作業勞工及大眾安全。 (六)社工人員為現代社會安全網之重要防線,然社工人員勞動條件惡劣,長期未有改善之跡象。108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預計實施家數8,000家,據截至108年10月之執行情況,公共安全面向之違法比例5.3%、弱勢扶助9%、知識密集3.8%、社會關注3%。惟社會關注面向中之「社會工作服務業」檢查家次50家,違法比例竟高達10%之多,顯有加強檢查,防杜勞動環境日益惡化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增加社會工作服務業之專案檢查家次。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彙整後將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提報衛生福利部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鑑於107年度除就業保險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外,其餘基金受全球金融市場震盪影響,運用績效不如預期。基金運用績效雖有好轉,然仍有若干投資項目績效低於參考指標報酬率之情形,建請勞動部應持續研謀提升其投資績效,以維持基金永續發展。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7年的委託研究、調查及評估案因作業疏漏,導致其中30件研究報告未予主動公開,已剝奪人民知情權,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原則,檢討相關作業流程,並將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109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計畫編列預算2億0,078萬6千元,其中研究經費高達1億7,549萬7千元;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在研發成果收入部分,105至107年度決算分別為31萬元、28萬元及18萬5千元,研發成果收入占研究經費比重分別僅為0.19%、0.20%及0.096%,尤其107年度還嚴重驟減;另105至107年度累計已技轉專利占該所專利百分比,及各該年度專利及技術推廣收入均未達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自行訂定之目標,顯示研究成果之運用及收益亟待加強。為有效利用政府有限資源,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近3年研究成果績效不佳提出說明及檢討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926億9,013萬6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原列1億4,880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20萬元。 (二)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50萬元。 (三)第8目「醫政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10萬元)。 (四)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30萬元。 (五)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80萬元。 (六)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300萬元(含「醫院營運輔導」2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26億8,503萬6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6、120、121。 原審查會報告所列決議(五),修正為: (一)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旨,各國政府應竭力維護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權益,合先敘明。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取得居留證者需經半年等待期,始可納保;我國許多新移民婦女來台未滿半年,便已有孕,卻礙於健保法之規定,使是類婦女無法納入我國健康保險體系,令新移民懷孕婦女被排除於社會安全網絡之外,此況不僅嚴重侵害新移民懷孕婦女及其胎兒之應有權益,亦有違我國人權保障之核心價值。爰此,針對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全民健康保險管理」預算編列442萬元,凍結4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將未納保新移民懷孕婦女納入健保體系之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39項: (一)鑑於政府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惟當前我國各醫療區域間仍存在資源分布不均現象,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並確實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於各地區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進而縮短各區域或鄉鎮間醫療資源之落差,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醫療資源分布之均衡與國人健康水準息息相關,惟當前我國各醫療區域間存在資源分布不均現象,衛生福利部實宜通盤檢討醫療網等計畫與相關管理政策,並宜掌握整體醫療資源分布及各地方生活圈之交通、人口密度等,藉以綜觀評估各醫療區域當前或未來供需狀況與急迫性,以利採行有效對策,適時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進而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爰請衛生福利部再就平衡醫療資源分布、彌平城鄉落差研議相關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第八期醫療網計劃」編列10億4,589萬8千元。兒童實為我國重要資產,但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仍有改進空間,為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並提出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計畫。 (四)鑑於新增之「臨床實驗發展計畫」及「細胞治療技術創新管理發展計畫」兩計畫,預期效益不明確,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計畫編列預算7億8,278萬3千元。相關計畫具體內容不清,欠缺效益評估,為撙節政府支出,替納稅人看緊荷包,實應監督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編列預算1億0,937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業務之行政費用、委辦費及獎補助費。經查該科目預算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693萬4千元;然108年度預算同樣較107年度增列辦理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購置及系統擴充等經費497萬8千元;年年擴增,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醫療領域資安防護計畫,完善關鍵基礎設施資安聯防,確保醫療業務持續營運。 (七)鑑於105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有13個分支計畫,106年度已剩8個分支計畫,107及108年度僅剩5個分支計畫,然預算竟增4億2千萬,為撙節政府預算,看緊人民荷包。爰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針對我國重要醫藥衛生議題,積極轉譯學術研究成果,共同提升人民健康福祉,及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發展水準與國際競爭力。 (八)截至107年底止,中央政府應負擔健保經費撥付不足數為528億元,且預計109年底尚有231億餘元待以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下,政府依法應負擔健保費金額將伴隨健保給付成長,未來可能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衛生福利部實宜及早研謀因應。 (九)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經費截至107年底止,中央政府應負擔健保經費撥付不足數為528億元,且預計109年底仍有231億餘元尚待後續年度補足;面對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下,政府依法應負擔健保費之金額將伴隨健保給付逐年成長,未來恐會造成政府財政鉅額負擔,衛生福利部應及早研謀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健保撥補因應書面報告。 (十)衛生福利部原本預估「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推動方案」,107年底參與人數為2萬人,但實際情形至107年7月僅為6,761人,顯見該方案確有檢討空間。為撙節政府支出,替納稅人看緊荷包,實應監督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實施「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推動方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並於107年6月間施行。開辦至今實際參與人數遠低於預期受益人數,弱勢家庭難有餘力存款,現有脫貧機制仍有不足。若未能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兒少脫貧,僅仰賴鼓勵兒少儲蓄,藉以達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無異為緣木求魚。爰請衛生福利部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脫貧自立、在地社區實物服務拓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5,164萬1千元。有鑑於兒虐通報件數及兒虐死人數逐年攀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提出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有鑑於桃園沿海地區醫療資源不足,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然而像是獎勵駐地醫師開業以便利鄉親、增設大型醫院跟勞工健檢中心、巡迴醫療網路更密集,以及加辦職災門診、調整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補助認定標準等,皆沒見到中央專門推動之措施及決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桃園沿海地區醫療資源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查91年2月8日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函之「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le Use)原則,藥品「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原則如下:(1)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2)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3)應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5)用藥應儘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另查,醫師如經專業判斷,有必要處方核准適應症外使用藥品之前,應依前開原則,謹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並充分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以避免發生醫療爭議。但近日發生多起「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le Use)」所引起之醫療糾紛,多未充分告知病人;為保障病人用藥安全、減少醫病糾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制定「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le Use)」作業流程,未來應讓病患簽署書面同意書後方得進行。為督促儘速落實衛署醫字第0910014830號函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衛生福利部編列「醫政業務」科目相關工作計畫內容係醫事人員培育與訓練,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惟我國法醫目前人數不足,我國在非醫學系畢業仍有志從事法醫工作者得報考法醫學研究所(乙組)之人才培育,與法務部並未有積極協調之作為,應深切檢討並不得以消極形式應對。為協助解決法醫師人力不足之問題,衛生福利部持續參加法務部召開之法醫師與刑事訴訟相關問題研商會議,檢討研議相關措施。 (十六)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 (十七)查102年7月11日「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發布迄今,全國已知發生超過近300件於公共場所使用AED之急救案例,顯見確有其實用性。惟台灣啟用明顯低於日本、丹麥等國家,使用率不到5%。原因包含附近可能沒有AED、民眾找不到、或找到了無法取得、或根本不願意使用,AED無用武之地。為促進全民接受並瞭解AED急救相關訓練,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應成立跨部會平台,研議軍公教人員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生每年度接受並親近AED急救相關訓練之課程。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完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我國醫師人力供需情形及科別間均衡分布,與國民健康及醫療品質息息相關。然近年部分專科別醫師人力分布仍有失衡情形,且醫師執業年齡中高齡化速度未見減緩,加以衛生福利部刻正辦理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相關配套措施等,均將衝擊醫師人力適足性,為改善醫師人力問題,宜速研謀有效對策,並於每季針對整體醫師人力之供需進行滾動盤點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查為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品質,縮短城鄉差距,衛生福利部特編列相關經費,其立意良善。又查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預算乃互斥,增加離島地區之經費即排擠原住民族地區經費,實際支用情形未明。為通盤檢討前開經費支用狀況,爰請衛生福利部參酌教育部之模式,應每年度另外制作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相關經費次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與當年度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經費或補助,俾利人民知悉預算分配之比例與實際支用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鑑於國內護理人員執業環境普遍不佳,護理專業發展受限,護理人員流動率過高,亟待提升與改善。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針對「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及提升護理專業發展」提出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現階段我國中醫臨床教學及實證研究量能相較不足,且中醫利用率逐年下滑,不利我國傳統醫學之未來發展,而衛生福利部預計自109年度起新增辦理「中醫優質發展計畫」,計畫總經費6億4,800萬元,執行期間自109至113年度,為周延擘劃及落實精進中醫臨床醫學訓練、建構中醫藥實證研究與人才培育,俾有效增進中醫利用率及多元發展,達成計畫預期成果,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二十二)現階段我國中醫臨床教學及實證研究量能相較不足,且中醫利用率逐年下滑,不利我國傳統醫學之未來發展,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周延擘劃及落實精進中醫臨床醫學訓練、建構中醫藥實證研究與人才培育,俾有效增進中醫利用率及多元發展,達成計畫預期成果。 (二十三)醫療衛生專業為我國強項,在全民健保、健康促進、傳染疾病防治等領域皆備受國際肯定。值此我國際情勢艱困,外交空間受限之際,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參與國際醫衛事務,貢獻我醫衛專業與經驗,善盡國際社會責任,以提升我國際能見度,拓展國際合作關係,爭取國際社會的瞭解與支持。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本撙節精神及業務實際需求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尋求突破外交困境。 (二十四)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衛生福利部應本撙節精神及業務實際需求確實編列相關經費,並提升相關業務執行成效,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彰顯我國醫衛軟實力,推展新南向政策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建議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訂定合理KPI,落實計畫審查及成果評估。並於一國一中心之當地國設置負責窗口人員或辦公室,提升績效。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為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109年度續編列最後1年經費10億4,589萬8千元。依立法院109年度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17個醫療區域中有11個醫療區域之醫療資源相對較少,且醫療區域數未減反增,未能有效縮減醫療落差,資源分布不均嚴重;相較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西醫診所之家數成長,地區醫院家數持續滑落,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醫療點數占率亦均呈下滑,整體醫療資源之配置日益趨向大型化之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強化醫療資源相對不足地區之量能,縮短各區域間醫療資源落差,並健全在地化醫療發展,進而落實保障民眾醫療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療網計畫與相關分級醫療政策之通盤檢討書面報告。 (二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辦理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所需經費2億5,373萬4千元,以辨理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相關配套措施及計畫、建立以實證為基礎之醫事人力規劃,並建立定期醫事人力評估機制。然依立法院109年度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部分專科別醫師人力分布容有短缺失衡,且醫師執業年齡中高齡化速度未見減緩,加以衛生福利部刻正辦理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相關配套措施等,均將衝擊醫師人力適足性,為確保民眾就醫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進行醫師人力需求全盤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 (二十七)我國在面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卻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106年度嬰兒死亡人數772人,占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之72.83%,又與OECD36個會員國相比,105年我國嬰兒死亡率3.9‰排名第26位,新生兒死亡率2.4‰排名第17位,係屬中後段成績,且截至108年9月24日止,全國雖有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但其中苗栗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6縣,至今仍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也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及書面檢討報告。 (二十八)鑑於99至107年度申請之勸募活動中,迄未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計53件。考量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檢討該條例實施迄今之闕漏與失衡情形,以保障捐款人權益。 (二十九)鑑於我國107年3月底65歲以上人口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20%,與日本、南韓等國共同列為超高齡社會,惟據最新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比率最高者僅六成,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必須持續檢討,並加強宣傳,以提升民眾對長照2.0計畫之認知。 (三十)針對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卻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 (三十一)我國在少子化危機下,嬰兒死亡率卻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106年度嬰兒死亡人數772人,占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之72.83%,復與OECD 36個會員國相比,105年我國嬰兒死亡率3.9‰排名第26位,新生兒死亡率2.4‰排名第17位,係屬中後段成績;且截至108年9月24日止,全國有41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其中苗栗縣、南投縣、臺東縣及離島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6縣,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部分縣市兒童急診醫療資源相對不足。鑑於兒童乃國家重要資產,兒童健康照護之完善性益顯急迫與重要,衛生福利部實宜積極規劃全方位之兒童醫療網絡,並儘速健全及完備兒童醫療體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三十二)我國新生兒、嬰兒死亡率較其他先進國家為高,反映兒童醫療照顧體系仍待完備,且部分縣市尚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之全國涵蓋率未及八成,整體兒科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尚待強化。而衛生福利部雖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完成厚達700頁的「2030兒童醫療與健康政策建言書」,卻未見具體政策改善前述兒童醫療資源不足之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就(一)建立本國常態性資料收集與管理的標準程序,監測、分析兒童健康指標趨勢,並與國際比較,作為改善基礎,(二)成立兒童醫學專家小組,(三)規劃兒童急重症醫療網,建置專業轉診團隊,利用分級醫療提升照護品質,改善醫療資源不平等,(四)針對如發展遲緩、重難罕症或身心障礙等特殊需求之兒童,規劃完整長期照護制度等,提出具體方案加以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查國民年金保險(俗稱國保)是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主要納保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根據資料顯示,截至108年4月為止,應納保人數約330萬人,然而以108年4月之數據來看,未繳納人數高達184萬3,102人,欠繳率達55.97%,未繳納人數逐年攀升;次查第1期到第4期首期保費未繳納人數平均有110多萬人,其中已有1.6萬人於108年年滿65歲達到請領老年給付要件,依法僅能適用B式,對其老年生活保障恐有不足。建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共同開會研議,針對目前欠繳率居高不下情況,研議具體改善對策,並針對真正弱勢者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方案;另考量未能遵期繳納國民年金的民眾,多屬社會弱勢,研議鬆綁10年繳費大限的具體措施及修法方向,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回覆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四)日前1份有關醫師對於健保滿意度之調查,發現醫師們對於健保滿意度雖有提升,但對於健保支付制度有一些建議與意見,特別是核刪制度審查程序及過程透明度部分。考量醫師對於病患病況,當下需立即判斷並進行即時治療處置之權限,請衛生福利部能更積極研議改善措施以回應醫師需求,例如,對於健保核刪制度審查是否有規則或前例可循?審查程序能否更公開透明?救濟程序是否有改善空間?不要讓醫師對於病患醫療投入之努力與熱情,被現行核刪制度澆熄,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回覆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長期推動分級醫療,讓醫療資源能更有效運用。惟日前公布最新調查顯示,有三成民眾對於健保分級醫療政策認同度低,再進一步分析,七成民眾認為大醫院較專業、近五成民眾無法辨別疾病嚴重程度,此均為推動分級醫療之困難處。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具體改善措施,並提出推動「家庭醫師」制度普及化策略及訂定目標期程,讓分級醫療能被落實,我國有限醫療資源能做更有效的運用,維護就醫病患權益,並將研議結果以書面回覆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六)私立醫院住院醫師於108年9月正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公告納入第84條之1責任制。惟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日前召開記者會指出,部分醫院將衛生福利部「住院醫師勞動條件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所訂之最高工時規範「常態化」,惡意曲解政府改善醫師勞動環境之美意,使部分醫師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反而產生勞動條件下降,工時不減反增之情事。為保障醫師合理工作環境,避免與政策之本意背道而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改善方案與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為研商「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暨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衛生福利部於108年9月24日召集相關團體開會討論。惟當日會議本應於衛生福利部官方臉書直播,卻因現場因素,最後以表決方式決定取消直播,引發議論。為避免類似爭議不斷發生,致使與會官員蒙受非難,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直播作業相關規定與流程,訂定明確之規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與其所屬機關日後召開所有攸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之會議,應於會前確實調查出席單位是否接受拍攝之意向,若不同意則僅收錄發言內容,俾益會議之直播順利進行,並於會後在官方網站提供出席名單及會議紀錄,保障利害關係人與大眾知的權利。 (三十八)行政院院會於108年9月12日通過「建立社工專業人員薪資制度」專案計畫,規劃自109年起,中央與地方政府將同步改善公部門及民間單位受政府委託、補助之社工人員薪資待遇,並制度化薪資調整公式,受惠人數預計達1萬多人。查地方政府委外及補助民間單位項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合計約將新增1.55億元之經費需求,惟中央政府目前僅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該計畫首年之經費,在地方政府財政普遍欠佳的情況下,良善政策之落實恐難長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與地方政府之溝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益相關預算確實編列,保障未來社工人員之權益不受影響。 (三十九)行政院核定之109至113年「中醫優質發展計畫」,是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國家應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及WHO「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之十年目標」:傳統醫學應依照國情,逐步整合納入當地健康照護體系之風險評量低度風險且無替代方案之計畫。但2019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在「國際疾病分類ICD」第11版修訂版的第26章,納入中醫傳統醫療,未來中醫疾病與診斷,將可依據「國際疾病分類ICD」編碼,進行系統歸類,未來影響層面包括中醫的研究內容,中醫醫學教育方向,以及健保申報的範圍認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及早研議因應。 第2項 疾病管制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5年度起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後,我國結核病新案數及發生率雖已逐年減少,惟連年發生率皆高於計畫目標值,實宜戮力達成預期目標,並參據審計部所提主動篩檢合作院所家數仍少等審核意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強化原鄉結核病主動發現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5年度起辦理「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後,我國結核病新案數及發生率雖已逐年減少,惟連年發生率皆高於計畫目標值,實應戮力達成預期目標,並參據審計部所提主動篩檢合作院所家數仍少等審核意見,妥善規劃強化結核病主動發現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三)107至108年流感季全國流感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較前一個流感季增幅逾六成,為近3個流感季最高紀錄,且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108年度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尚未達成接種涵蓋率目標,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實宜研謀強化防治應變措施與效能,積極向民眾溝通宣導流感疫苗效益並提升接種意願,俾落實國人生命健康之維護。 (四)我國107至108年流感季全國流感併發重症累積病例數較前一個流感季增幅逾六成,為近年3個流感季最高紀錄,且受流感疫苗品質等事件影響,108年度疫苗施打進度落後,尚未達成接種涵蓋率目標,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研擬強化防治應變措施與效能,以落實國人生命健康之維護;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計自109年度起新增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然衡酌日益複雜及未知傳染病之監測有賴跨國合作與現代化檢驗技術,實有強化國際合作關係與維繫交流管道之必要,以提升面對未知疫病風險之應變能量,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辦理傳染病監測檢驗國際合作交流事項,與延請國際專家學者來訪,加強我國傳染病檢驗人才培訓,以深植防疫檢驗研究量能,保障民眾健康,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計自109年度起新增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衡酌日益複雜及未知傳染病之監測有賴跨國合作與現代化檢驗技術,實宜強化國際合作關係與維繫交流管道,以提升面對未知疫病風險之應變能量,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辦理傳染病監測檢驗國際合作交流事項與延請國際專家學者來訪,加強我國傳染病檢驗人才培訓,以深植防疫檢驗研究量能,保障民眾健康。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4,895萬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680萬元(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30萬元、「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30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10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3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3,865萬元。 本項新增決議32項: (一)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業務部門委辦項目甚多,經查項目計畫內容相類似或目的多有雷同,已違反資源整合原則,恐有浪費公帑之嫌。茲考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自106年66%下降至109年56.22%,且經費係用於推動多項完備我國食安及藥安之重要工作,其中亦多涉及高度專業知能,有藉助民間專業單位分工及協助之必要。惟為撙節開支,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監督各項計畫執行效益,依特性及急迫性整併及退場,以促使人力發揮最大效用並善用行政資源。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外旅費」項下編列預算2,032萬9千元,鑑於國際食品藥物法規進步快速,出席國際會議實有維持國際交流及確保我國會籍資格之必要,並得以掌握國際間食品及藥物相關管理趨勢。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計畫執行率,妥為運用計畫經費,並督促所屬除特殊情況外儘量依原編計畫執行,並提供107至108年書面報告。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032萬9千元,鑑於國際食品藥物法規進步快速,出席國際會議實有維持國際交流及確保我國會員資格之必要,並具得以掌握國際間食品及藥物相關管理趨勢。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計畫執行率,妥為運用計畫經費,並督促所屬除特殊情況外儘量依原編計畫執行。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032萬9千元,鑑於國際食品藥物法規進步快速,出席國際會議實有維持國際交流及確保我國會籍資格之必要,並具得以掌握國際間食品及藥物相關管理趨勢。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加強計畫執行率,妥為運用計畫經費,並督促所屬除特殊情況外儘量依原編計畫執行。 (五)政府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有效控制藥物流向,降低問題藥物危害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有督促DMF持有業者善盡管理之責,除持續檢視產品製程及檢驗規格外,也應確實通報檢測結果及加強實地查核作業,以健全藥品品質安全監測機制,同時應儘速完成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申報欄位修訂事宜,以擴大藥品追蹤範圍。考量「藥品品質管理」業務面,跟進國際間普遍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且食藥署已於108年10月完成申報欄位新增,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掌握國際趨勢,持續精進我國藥品生命週期管理暨藥品追溯追蹤申報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分支計畫中委辦費編列預算3,363萬元,推動藥品安全監視體系精進、藥品臨床試驗教育訓練等多項計畫,為跟進國際普遍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並持續精進上市藥品安全監視及溯源管理,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掌握國際趨勢,健全我國藥品生命週期管理機制。 (七)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有效控制藥物流向,降低問題藥物危害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DMF持有業者善盡管理之責,持續檢視產品製程及檢驗規格,並確實通報檢測結果及加強實地查核作業,以健全藥品品質安全監測機制;另亦應儘速完成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申報欄位修訂事宜,俾擴大藥品追蹤範圍。考量「藥品品質管理」業務面,跟進國際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食藥署已於108年10月底完成藥品追溯追蹤系統申報欄位之修訂,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掌握國際趨勢,持續精進我國藥品生命週期管理暨藥品追溯追蹤申報機制。 (八)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食品藥物科技計畫先期作業規劃研析」編列預算320萬元,委辦內容為研析食品藥物關鍵趨勢與政策,掌握新興科技方向,提供科技施政決策研提參考。建立系統性之策略規劃,養成科研人員具議題分析與解決之策略規劃技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食藥新媒體傳播分析研究」編列預算200萬元,委辦內容為研究分析食藥醫粧議題新媒體傳播效益,運用多元新媒體通路(TFDA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LINE@),推廣食藥署食藥醫粧各類正確知識,並研究各類推廣通路宣導效益,打造食藥署自營媒體平台概念,強化推廣食藥醫粧政策,以提升民眾正確食藥醫粧知能。本案包含「TFDA食藥署LINE@」專業版(API)帳號月費、訊息發送等相關費用給付,圖文訊息撰寫及整合行銷策略與傳播效益研究分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及「導入智慧科技提升產品加值應用」分別編列預算9,936萬2千元及1,626萬9千元。經食藥署說明,年度科技預算依規定編列,並採逐年滾動修正計畫書,故毋以跨年期計畫形式表達。另上揭2項計畫為研擬精準與再生醫療法規,建構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動物替代試驗評估體系,研訂智慧醫材審查規範,建立數位化影像AI診斷醫療器材檢驗技術平台,且已針對高違規食品工廠進行查核,並落實加重裁處不法業者,編列經費實有所需,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配合科技部管考科技計畫執行進度與績效,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 (十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應國際間沙坦類原料藥檢出致癌不純物,隨即清查並回收使用問題原料藥之製劑,惟作業未盡完整,又原料藥流向管理機制尚有不足,無法即時掌握問題產品流向之完整性,但繼ranitidine胃藥風波後,國際間再傳出65歲以下第二型糖尿病患的第一線降血糖用藥metformin有致癌疑慮,新加坡為此將3款降血糖藥召回。雖然該3款藥均未開放進口,但同成分藥品在台灣的使用人數約有百萬人,食藥署令業者應全面自主檢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同成分藥品查察情形。 (十二)有鑑於兒童藥物(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市場小,部分用量較少之臨床兒童藥物,時有取得不易或未納入健保給付等情形,且藥物專案進口須通過醫院研究倫理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健全兒童藥物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外,應建立兒童常備藥物儲備,以減少IRB審查及專案進口程序。另宜鼓勵國產業者研發與生產兒童常備藥物,加速上市,以解決兒童藥物短缺之問題。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7億7,047萬1千元,惟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不合格率持續增加,食藥署應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加強稽查並督促積極改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ic Practice,簡稱GHP),確保食品在製造至輸出過程,符合衛生管理規定,故食藥署每年度均會同地方政府進行食品工廠稽查,以落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經查,105至107年度食藥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164家、9,739家及9,350家,檢查率為84.8%、79.5%及75.1%,惟不合格率分別為18.5%、22.6%及23.5%,持續增加。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並督促積極改善,強化源頭管理,精進查驗量能及健全食品業者管理。 (十四)105至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檢查率逐年下降,分別為84.8%、79.5%及75.1%,且不合格率逐年上升,分別為18.5%、22.6%及23.5%,截至108年7月已達20%,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稽查並督促積極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已被移送地檢署偵辦的西雅圖咖啡混豆、標示不實案,是由媒體自行找實驗室檢驗並報導後,才引發後續一連串公法之行政處分,雖然咖啡豆混豆不會危及民眾食安,卻涉及食品詐欺,未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至少1年1次抽驗超市販賣連鎖品牌咖啡豆是否標示不實或混豆。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247萬5千元。經查107年全年度全國食品廣告違規且裁罰案件數為4,083件,裁罰金額1億4,169萬元,平均裁罰金額僅為3萬5千元,外界多無法接受,主管機關顯有縱容之嫌,難起遏止作用。考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監管違規廣告相關業務之於民眾權益至關重要,且已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提高裁罰金額,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機關積極依該處理原則裁罰違規廣告,提升裁罰實質效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十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之「施政及社發計畫管考機制精進計畫」編列預算200萬元,委辦內容為評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社發計畫109年執行成效及研提下年度作業規劃之精進建議,此外針對食藥署現行施政及社發計畫管考運作概況與整體執行成果,探討可行之策進作為,並辦理成效展現相關教育訓練,提升人員知能,協助精進食藥署管考作業成效及執行績效之展現。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十八)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之「消費者衛生教育媒體宣導通路業務」編列預算223萬4千元,委辦內容為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將透過媒體通路(電視、廣播、網路、平面、戶外及其他通路)進行衛教宣導,進而提升民眾認知。並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大輿情及緊急事件需求,臨時調度及機動配合政策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十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之委辦計畫「消費者衛生教育媒體宣導通路業務」之委辦內容為:「加強消費者衛生安全教育,將透過媒體通路進行衛教宣導,進而提升民眾認知」,顯然與委辦計畫「食藥醫粧網絡傳播計畫」之委辦內容:「運用網路資源,辦理多元化傳播方案,以民眾使用角度為出發點,傳遞最新資訊,使民眾獲取即時之正確知能」重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二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原列預算1億3,536萬8千元,有鑑於近年來電視、廣播、電子媒體、網站等,經常出現各種違規標示商品,或廣告不實誇張療效的違法行為,極易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行為,有損民眾健康。或者,以不具療效或誇大療效之食品或藥品(無花果茶、草本視清茶、黑髮固元益生茶),來謀取暴利之行為,然大多數受騙民眾皆為不擅長資訊搜尋之年長者,政府有加強管制違法藥品之必要。考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監管違規廣告相關業務之於民眾權益至關重要,且藥物廣告違規率已由105年2.6%下降至107年1.1%,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導各縣市衛生局積極監控及裁處違規藥物廣告,以提升監管強度,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二十一)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7年門診、住院鎮靜安眠藥使用人口持續增加,全國用藥人口超過426萬人,每5人至少1人用藥,處方藥量1年超過9.18億顆,健保花費約20.9億元。再者,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強調,台灣使用鎮靜安眠藥處方量是亞洲第一,105年約有411.7萬人,到了107年成長為426萬人;安眠藥物使用量從105年8.53億顆成長到107年的9.18億顆,平均每人每年使用39顆,顯見安眠藥使用量過高,藥物濫用嚴重,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呼籲民眾應學習正確用藥,避免藥物成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安眠鎮靜類管制藥品之流用管制,辦理安眠鎮靜類管制藥品相關管制管理計畫,並加強宣導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之正確使用。 (二十二)為確保民眾健康,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篩選製程中可能產生NDMA之高風險藥品,依健保用量、長期使用、口服製劑等因素,訂定監測序列,強化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主動評估及檢測藥品製程所可能產生亞硝胺類不純物之風險。另以臨床上(健保)用量大及不可替代之高風險品項為優先,提前予以管制或採取相關行政措施,並將其相關機制及時程規劃等資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其辦理情形。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6至7月針對有陳列食品、醫療器材、化粧品的夾娃娃機展開稽查,該次稽查有34台陳列化粧品卻缺乏產品中文標示或中文標示不完全,違規比例為15%。因化粧品販售管道眾多,包括網拍、夾娃娃機等,為保障民眾透過夾娃娃機等管道所取得化粧品之標示正確性,實有加強管理及稽查之必要,並提供國人辨識化粧品標示正確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十四)目前「醫療器材管理法」已有納入高風險、植入/侵入性醫材來源流向之管理條文,並透過藉由計畫研議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醫材追蹤追溯管理制度,以利提出問題產品之來源及流向。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一定風險以上,植入之醫療器材追蹤管理機制規劃書面資料,並持續與各界溝通後續執行細節。 (二十五)為追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之「辦理精進藥品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辦理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二十六)為追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之「應用多元媒體管道營造正確用藥環境計畫」辦理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中報告說明辦理情形。 (二十七)依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新藥上市申請案必須檢附臨床前及三階段臨床試驗資料,證明其安全性及療效後,才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然學名藥上市可免除重複的臨床前及臨床試驗,證明其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及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可以准予學名藥上市(詳如附表一、二)。又於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後,則依健保法第46條公布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辦理藥價調查及藥價調整作業,並自102年10月2日開始施行。其中,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108年藥品支付價格年度例行調整,共有7,536項進行調整。百憂解(Prozac)亦因此從原本每顆2.08元調整為1.96元。百憂解供藥公司(裕利)因而發函通知停止在台供藥:「本公司產品PROZAC 20MG,因健保署每年度之藥費支出目標制之調降健保價,而近年來原物料及運輸成本上漲,配合政府政策之生產線全面符合PIC/S GMP之要求,為確保藥品品質,精算後已不敷成本,頃獲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本公司無法繼續供應台灣市場百憂解用藥。自108年4月1日起停止供貨,為確保醫院用藥銜接,特此通知,以確保醫院與病患用藥之權益。」綜上所述,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逐年調降藥價,致新藥廠商撤出。在學名藥與新藥審核基準不一情形下,我國國民用藥權利受損。爰建請在3個月內就整體藥品給付制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評估報告。 附件一: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技術性資料表 起源、發現經過 、國外使用情形 物化性質 安全性試驗報告 藥理作用 吸收、分布、代謝、排泄試驗報告(動物/人) 臨床試驗 報告 起源發現經過 國外使用情形 性質比較 構造式 物理化學性質 急性毒性 亞急性毒性 慢性毒性 胚胎試驗 依賴性 抗原性 致突變性 致癌性 局部刺激性 有效性證明 一般藥理 吸收 分佈 代謝 排泄 生體可用率 生體相等性 其他臨床試驗 醫藥期刊 新藥 新成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使用途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療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複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 新劑型(控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劑型(速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使用劑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單位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Liposom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皮吸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表示需檢附該項目之資料;╳表示不需檢附該項目之資料;△表示視個案而定。 ◎表示依下述方式擇一辦理:(1)生體相等性試驗。(2)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 一、申請之藥品如有療效或安全之顧慮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另檢送相關資料。 二、其他臨床試驗報告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規定辦理。 三、新單位含量如屬非監視新藥成分者,得免附生體相等性試驗,或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資料。 四、醫藥期刊係指臨床文獻報告。 五、「國外使用情形」乙項,如係國內自行研發者,免附。 附件二: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 應檢送資料 學        名          藥 監視藥品 (含監視期間及監視期滿藥品) 一般學名藥 醫用氣體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國產 輸入 規費 ○ ○ ○ ○ ○ ○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 ○ ○ ○ ○ ○ ○ 切結書(甲) ○ ○ ○ ○ ○ ○ 切結書(乙) ○ ○ ○ ○ ○ ○ 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 ○ ○ ○ ○ ○ ○ 證照黏貼表 ○ ○ ○ ○ ○ ○ 製造管制標準書(包括批次紀錄中之下料量)或批次製造紀錄 ○ ○ ○ ○ ○ ○ 原料藥技術性資料 ○ ○ ○ ○ ╳ ○ 賦形劑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 ○ ○ ○ ○ ○ ○ 成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 ○ ○ ○ ○ ○ ○ 安定性試驗資料 ○ ○ ○ ○ △ △ 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 ○ ○ ○ ○*1 ○*1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 ○ ╳ ○ ╳ ○ 委託書 ╳ ○ ╳ ○ ╳ ○ 分析方法確效資料 ○ ○ ○ ○ ○*1 ○*1 關鍵性製程確效資料 ○ ○ ○ ○ ○*1 ○*1 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試驗、生體相等性試驗 + + ++ ++ ╳ ╳ 送驗*2 ╳ ╳ ╳ ╳ ╳ ╳ 註:○表示需檢附該項目之資料;╳表示不需檢附該項目之資料;△表示視個案而定。 *1:表示應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2: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監視藥品之學名藥,監視期間內應檢附與以新藥提出查驗登記申請且取得許可證之廠商相同標準之國內臨床試驗報告(含銜接性試驗);如前述新藥於查驗登記核准時未檢送國內臨床試驗報告(含銜接性試驗)者,則其學名藥應檢送(1)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或(2)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報告。監視期滿藥品,應檢送(1)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或(2)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報告。 ++:一般學名藥如係控釋劑型製劑或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須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品目者,應檢送(1)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或(2)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報告。 一、國產管制藥品查驗登記應另檢附管制藥品原料申請核准證明或挪用證明。 二、安定性試驗資料包括書面作業程序、試驗報告、指標之定量分析方法及其方法之驗證等各一份。 三、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如係無菌製劑產品者,其關鍵性製程確效應含滅菌確效資料。 四、委託製造或檢驗者,應附委託製造或檢驗契約書。 五、醫用氣體係指供醫療用且含量各為百分之九十九.○v/v以上之二氧化碳(CO2)、氧氣(O2)及氧化亞氮(N2O)等三品項,其中二氧化碳(CO2)及氧氣(O2)之製造方法係源自大氣分離者,得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惟須留廠備查。 (二十八)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及建立消費信心,政府於105年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其中第五環「全民監督食安」宣示打造監督平臺,實踐資訊透明之決心。惟查,我國食品抽驗相關結果資料,僅公布於各地方政府網站,中央主管機關並未加以整合,且資料呈現之方式不利民眾查詢與利用,恐難回應國人知悉食安資訊之期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提供民眾查詢食品抽驗不合格資訊之方式,以強化國人之資訊接近權。 (二十九)目前太多健康食品、精油所含之成分與標準未能與國際接軌。許多成分(例如紅麴素等),歐盟已經降低或拉高標準,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反應過慢。在修正相關法規標準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盤點各項食品標準跟國際標準接軌情形。 (三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事服務國際交流計畫」編列預算160萬元,委辦內容為:舉辦/支持年輕藥師或藥學生參與相關國際事務培訓活動至少3場次,以提升國際觀。參與西太平洋藥事論壇(WPPF)相關藥事國際交流活動,並提交country/website report,以利各界參照使用,積極呈現台灣藥事執業之工作成果。與國內或國際相關藥事團體籌辦與新南向國家之交流活動及訓練課程(如「優良藥事執業規範」)並事先提交交流計畫說明,加強專業互動與國際能見度,提升我國藥事執業之專業形象。惟為何是以委辦費編列,而非是以補捐助方式編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一)依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來國內食品工廠稽查檢查率皆逾七成,惟105至107年度不合格率持續增加,截至108年7月已達20%。為落實源頭管理有效降低不合格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加強輔導食品製造業者遵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並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加強稽查及督促積極改善,俾收保障民眾食安之政策效果。 (三十二)鑑於違規食品標示及廣告案件仍層出不窮,106年底「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對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宣傳廣告增訂罰則。依109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年各縣市違規食品廣告4千多件,裁罰金額達1億餘元,平均每件裁罰2萬餘元。為加強輔導食品製造業者遵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以降低違規食品廣告發生之頻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以確保國民健康。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4。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修正為: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編列23億3,753萬1千元。經查108年5月護病比正式入法後,「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護理費加成應合乎行政院允諾同意之提高護理薪資訴求,要能實際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及福利與勞權改善。惟查現行健保署機制未能準確掌握醫院分配。爰此,凍結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8年12月底前進行護病比成效調查並針對上述問題,提出適切規劃,並公開護病比加成點數,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編列預算2億4,744萬元,該署運用多元創新方式,將新興科技運用於內外部管理,提升國人醫療照護品質,邁向智慧政府便民服務的目標、計畫之執行及預算之編列確有必要性。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撙節使用各項預算,發揮實質效益。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健康存摺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情況,期能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截至108年7月底止,健康存摺累計使用人數雖成長至137萬餘人,然僅占全國人口之5.83%,且逾六成使用者之查閱次數在5次以下,實宜持續強化推廣健康存摺之運用及提升實用度,以增進民眾健康管理知能。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健康存摺,增加使用便利性,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三)經查衛生福利部推動「健康存摺」整體的查閱情形並不佳,無法有效滿足多元加值使用,實應檢討,以保障民眾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健康存摺,增加使用便利性,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四)經查衛生福利部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逾10多年,然整體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度尚有提升空間,實應檢討,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五)當前我國醫療體系呈兩極化趨勢發展,地區醫療體系萎縮,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實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健全在地化醫療發展,進而落實民眾醫療權益之保障。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推動分級醫療之相關配套措施,並予滾動式檢討改善,將分級醫療推動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多位於偏鄉或醫療資源較不足地區,其家數多寡攸關民眾在地就醫權益,然而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之門、住診醫療點數,自95年起呈下滑情形,與107年相比已減少2.71%及5.72%,而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則則上升了7.98%,顯見我國整體醫療資源之配置日益趨向大型化之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而地區醫療體系萎縮。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推動分級醫療之相關配套措施,並予滾動式檢討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分級醫療推動成效書面報告。 (七)健保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永續經營是全民共同期待,惟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近期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且以健保連動機制推估,保險費率須於110年調升為5.57%,以維財務健全,若在健保財務收支持續短絀下,亦恐對健保之永續經營產生負面影響;未來伴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健保財務缺口恐持續擴大而損及安全準備,肇致財務隱憂,亟待賡續檢討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俾利健保永續經營。爰請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儘速推動健保財務制度改革檢討,以利健保穩健經營。 (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以107年9月27日健保北字第1071504808號函,以血液透析過濾術仍屬血液透析項目,特約院所不得再向保險人收取額外費用,或要求自負差額。而血液透析過濾術既屬高階產品,所使用之醫療器材確有優於血液透析術之價值,若採齊頭式支付似有違論質計酬之本旨。如此作法,亦將造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願使用血液透析過濾術,剝奪病患得選擇較優質產品之機會。故為保障病患醫療品質保障及醫療自由選擇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通盤檢討血液透析項目中,允許病患自付差額或自購醫療器材之可行性。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落實門診減量,自107年度起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門診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2%,並以5年減量10%為目標。而行政院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至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所有縣市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等就醫免除健保部分負擔之「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保障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身心健康,及對其在職期間為國奉獻給予以肯定固值認同,於政策執行之初,上開醫療機構,恐會造成影響民眾就醫習慣,影響門診減量成效,而衛生福利部對此不以為然,直言此方案與分級醫療無干。但審計部提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即指出該方案實施醫院不乏區域級以上者,不易引導民眾至適當層級院所就醫。故為通盤檢討上開方案與門診減量、分級醫療政策之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推動分級醫療之相關配套措施,並予以滾動式檢討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分級醫療推動成效書面報告。 (十)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健保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期計畫」編列預算531萬5千元,鑑於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計畫執行成效良好,為免影響新南向醫衛合作,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撙節經費使用,發揮實質效益。 (十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計畫執行已10餘年,然107年度之收案人數占比仍未達二成,實有加強檢討改善及拓展醫療服務涵蓋量之必要,以利未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及書面檢討報告。 (十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計畫執行已10餘年,惟107年度之收案人數占比仍未及二成,實宜賡續檢討改善及拓展醫療服務涵蓋量,俾利未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本項新增決議22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分別於「國民健康業務」及「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委辦費3,285萬5千元及1億1,098萬9千元。惟查,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新增5項委辦計畫,共計編列1,060萬1千元,其中HPV疫苗接種相關之認知與評估計畫、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及空污與健康防護策略研析計畫列入「科技業務」工作計畫,與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有關2項列入「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惟各計畫預期效益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後研擬各項計畫時,訂定合理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目標達成。 (二)109年度預算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新增5項委辦計畫,惟各計畫預期效益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另鑑於107年度多項委辦計畫於年度結束後需辦理保留,轉入108年度繼續辦理,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國民健康屬考量後續執行能力,審慎編列年度預算;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後研擬各項計畫時,訂定合理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目標達成。 (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新增5項委辦計畫,惟各計畫預期效益皆以辦理目的、內容或方式表達,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效益,不利日後績效評估,實宜建置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日後效益追蹤評估;另鑑於107年度多項委辦計畫於年度結束後需辦理保留,轉入108年度繼續辦理,宜考量後續執行能力審慎編列預算。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後研擬各項計畫時,訂定合理量化績效衡量指標,以利目標達成。 (四)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項下編列預算8,039萬9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迄今尚未進行「身心障礙機構視力與眼疾調查」建立基礎資料庫,以利身障者眼科篩檢之後續規劃,包含及早發現及早治療,以保障身障者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身心障礙機構視力與眼疾調查」之規劃進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編列預算13億6,424萬元,經查109年台灣眼盲與中重度人口視力障礙人口約占0.21%與1.69%,比例皆高於鄰近國家,另據眼科學會調查10至19歲青少年乾眼症比例自107年的3.6%上升至今年的12.1%,竟呈倍數成長,可見國內視力預防保健成效不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兒童視力預防保健政策規劃書面報告。 (六)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11月公布之台灣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之變遷趨勢資料之分析,我國男性近12年之肥胖與代謝症候群增加快速,如再將台灣肥胖與代謝症候群數據與國際進行比較,我國肥胖情形相較亞洲各國嚴重,雖低於西方國家,但代謝症候群盛行率則相對逼近西方國家。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原列預算409萬6千元。根據董氏基金會最新通報資料指出,美國電子菸肺傷害(EVALI)確診病例已達2172人、42人死亡,美國自8月起傳出疫情後,加拿大、英國、菲律賓等都相繼爆出電子菸肺傷害案例,惟我國並未針對電子菸訂定明確法律規範,違法攜帶電子菸入境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再者,美國研究顯示,電子菸不僅傷肺也傷視力,吸食電子菸族群罹患乾眼症機率將是一般人的4倍,可能成為各種眼部病變的前兆。董氏基金會呼籲,政府應有所作為。另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菸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1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菸,顯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不足,危害國人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對電子煙之菸害防制宣導,研擬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健康數據發布與健康促進宣導」編列預算409萬6千元。經查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及家庭內二手菸暴露率皆有成長的趨勢,衛生福利部應認真嚴肅看待,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整體菸害防制工作提出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編列預算555萬5千元,辦理婦幼健康保健、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肥胖防治推廣等相關計畫。惟查,我國7至12歲國小學生過重及肥胖率仍為30.6%,與1993至1996年之19.6%相較,增加11.0%;如以臺灣5至17歲兒童肥胖盛行率與APEC 20個國家比較,男童及女童皆排名第11,而與APEC 11個亞洲國家(汶萊、中國大陸、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及越南)比較,男童排亞洲第5,女童排亞洲第4,顯示我國兒童肥胖盛行率與國際比較,仍有改進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我國兒童肥胖盛行率國際比較,仍有改進空間,且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裸視視力不良率仍未獲改善,為避免學生因體位過重罹患各類疾病之風險增加,或高度近視增加眼疾併發症等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賡續追蹤改善,強化相關保健服務措施,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避免學生因高度近視增加眼疾併發症等問題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分別於「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及「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6億4,476萬9千元及「孕婦產前檢查」預算4億6,859萬2千元、兒童預防保健2億0,389萬8千元,合計13億1,725萬9千元,惟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迄107年底公務預算撥付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不足數較106年底增加,積欠金額增加至15億餘元,應謀具體還款財源或其他方式因應,以確保健保資金調度無虞,並利財務健全運作。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預防保健服務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之預防保健預估受檢人次低於107年度實際受檢人次,恐發生不敷支應之情況,另迄107年底尚積欠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預防保健服務費用15億餘元,為避免欠款金額持續增加,亟待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並審慎控管預算執行及妥謀財源因應,俾利預防保健業務永續推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預防保健撥付不足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編列「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預算6億4,476萬9千元,提供40歲以上國人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惟查,102至105年20歲以上國人之高血壓盛行率為25.7%,其中男性為29.2%,女性為22.4%,皆較上期間(102至103年)之24.9%、29.1%及20.9%增加;另以各期間不同年齡層(老、中、青三代)之高血壓變化分析,發現20至39歲增加0.6%(5.1%上升到5.7%)、40至64歲族群增加0.4%(29.3%增加至29.7%)及65歲以上增加0.8%(61.8%上升至62.6%),顯示近年來各年齡層高血壓盛行率均呈現增加趨勢,應加強相關計畫之檢討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鑑於我國近期各年齡層高血壓盛行率呈現增加趨勢,且青壯族群成長率為數不低,為避免高血壓年輕化成為未來國人健康之隱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宜精進健康預防保健措施,並加強宣導血壓管理知能,以提升國人高血壓預防保健意識。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鑑於我國近期各年齡層高血壓盛行率呈現增加趨勢,且青壯族群成長率亦有增多趨勢,為避免高血壓年輕化成為未來國人健康之隱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精進健康預防保健措施,並加強宣導血壓管理知能,以提升國人高血壓預防保健及緊急救援意識。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6億7,249萬元,用於補助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相關費用。惟查,我國84至106年孕產婦死亡率介於4.2至11.70/0000之間,106年為9.80/0000(19人),與104年OECD(35個國家)統計數據相比,排序第25,應整合現有婦幼健康相關資源,並提升孕產婦健康,以促進婦幼健康。且部分縣市嬰兒死亡率偏高:以106年為例,嬰兒死亡率平均值為4.00/00,然部分縣市超過6.00/00(花蓮縣及臺東縣)或超過5.00/00(屏東縣及高雄市),應瞭解相關原因,並研擬妥適措施。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我國育齡婦女人數由成長轉為遞減,復因育兒成本重及托育服務不足等因素,皆影響生育意願,導致少子女化情形愈趨嚴重,故政府期藉由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將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皆列為重要工作項目,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賡續精進相關配套措施,以建構良善生養環境。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八)我國育齡婦女人數由成長轉為遞減,加上近年來因育兒成本重及托育服務不足等因素,在在皆影響生育意願,導致少子女化情形愈趨嚴重,故政府期藉由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將孕婦產前檢查及兒童預防保健皆列為重要工作項目,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賡續精進相關執行配套措施,以建構良善的生養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九)有鑑於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尚未針對早產兒建立追蹤關懷制度,顯有改進空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推動母乳哺育是降低國家醫療成本重要政策之一,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80年起實施「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作業」。至105年時,則達到了台灣產婦於產後6個月以下純母乳哺育率達44.8%之調查結果。但是,後續迄今卻再呈現逐漸下滑趨勢。爰此,特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專案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就推展規劃再行釋疑。 (二十一)108年10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宣布擴大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以下簡稱新生兒篩檢)項目,嬰兒在初生48小時內採微量腳跟血,就可以完成21項新生兒篩檢。我國於74年開始執行全國性5項新生兒篩檢,95年7月增加至11項。108年10月再增加10項:瓜胺酸血症第I型(CIT I)、瓜胺酸血症第II型(CIT II)、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HMG)、全羧化合成缺乏症(HCSD)、丙酸血症(PA)、原發性肉鹼缺乏症(PCD)、肉鹼棕櫚醯基轉移缺乏症第I型(CPT I)、肉鹼棕櫚醯基轉移缺乏症第II型(CPT II)、極長鏈醯輔A去氫缺乏症(VLCAD)、早發型戊二酸血症第II型(GA II)。新生兒罹患先天代謝異常疾病,出生時沒異狀,一旦出現症狀,就可能已經造成身心損害,先天性代謝異常唯有透過篩檢,才能提早發現、及時給予飲食控制及治療。若未經適當治療,有可能造成永久的神經與身體損害後遺症。然而,這樣的篩檢法制未完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基於知情權及法制完備,研議「優生保健法」之修正。 (二十二)詹長權等教授於108年8月發表的論文指出,台灣約53%的肺癌患者並非肇因於抽菸因素。國人抽菸比例長期下降,肺癌人口卻年年上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通盤檢討肺癌防治政策,評估空污造成肺癌的嚴重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編列預算2,837萬4千元,新增之兩項計畫「社福趨勢科技研討」及「社福實證決策模式」具體內容不夠明確,欠缺效益評估,為節省公帑,避免預算浮編,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預算173億8,425萬5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未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計有373案已逾法定至多3年之改善期限,進度嚴重落後,實應加以檢討。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三)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經常性業務,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歷年來均以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推動公約業務相關經費,其項目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甚至用於支應學者專家出席費,致預算及人員均欠缺穩定,有礙於人權業務之推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考量公約推動事項編列正式預算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四)我國107年3月底65歲以上人口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20%,與日本、南韓等國共同列為超高齡社會,惟據最新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比率最高者僅六成,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及家庭署實宜賡續檢討,並加強宣傳,以提升民眾對長照2.0計畫之認知。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五)我國65歲以上人口至107年3月底已達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11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20%,與日本、南韓等國共同列為超高齡社會,然據最新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長者對於各項老人社會福利措施認知比率最高者僅達六成,且多數照顧者未使用政府長照資源或服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實應持續檢討推廣,並加強宣傳力道,以提升民眾對長照2.0計畫之認知及運用;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六)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項目」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億9,315萬3千元。有鑑於我國高齡化速度甚快,照顧老人福利措施自應加緊腳步,然查多項老人福利相關措施中,僅有居家服務民眾有所知悉,其他相關長照資源或服務,民眾所知有限,顯有改進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七)109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預算24億3,498萬8千元。有鑑於我國各縣市雖設有輔具中心,但有分布不均現象,導致各縣市偏遠地區潛在需求者對輔具相關資訊認知頗有落差,更無法體驗輔具的操作,實應儘速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八)為保障兒童之人身安全,並預防不幸事件之發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98年起推動六歲以下弱勢兒童關懷方案,期以全面篩檢通報之方式,主動提供關懷協助,惟現有行方不明個案機制未盡落實,實宜強制通報警政系統協尋,以提高兒少保護密度。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九)政府為保障兒童之人身安全,並預防不幸事件之發生,社會及家庭署自98年起推動6歲以下弱勢兒童關懷方案,期以全面篩檢通報之方式,主動提供關懷協助,惟現有行蹤不明個案通報機制未盡落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實應加強落實通報警政系統協尋,以提高兒少保護密度;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辦理「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學齡前兒童建立主動關懷機制,並規定針對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及未依規定入學之國小新生等2類兒童關懷方式。然因目前防疫保健人力有限,難於短時間內針對多次催種之兒童全面逐一進行訪視,致原先計畫美意與第一線量能有所落差。再者該關懷方案對於行方不明個案,亦未強制通報警政系統協尋,欠缺跨部會資訊整合機制,不利保障兒童人身安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強化與警政單位協尋行方不明個案機制,整合跨部會資訊,且儘速完善主動關懷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十一)衛生福利部於107年3月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欲維護社福人員勞動權益,杜絕薪資不法回捐。惟該平臺截至108年10月,計受理申訴案件僅33件次(結案件數28案;尚在查察中5案),使用次數極低。監察院108年3月之糾正案文亦指出:「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確實查證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情形者鳳毛麟角;又透過該平臺申訴之處理時間較長、要求具名檢舉始受理等,都使該平臺與制度無法發揮預期效益。」查衛生福利部另一「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同時間累積通報件數385件,「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顯有宣導不力、成效不彰之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參照「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建置更為友善親民之申訴及進度查詢系統,並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申訴查處流程與使用效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近年兒虐事件頻傳,舉國悲痛之餘,主管機關亦應拿出實際作為與決心,使憾事不再發生。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依然存有不足之處,尚待檢討及改正。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日前於詢答時肯認,針對違法之托嬰及托育機構實際負責人有追究責任之必要,亦表明衛生福利部有推動修法之規劃。為填補現行法律之缺漏、遏止不肖業者之犯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保障兒少權益相關修法版本,並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五)、(六)、(七)、(八)、(十三)、(十五)、(十六),修正為: (三)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7月31日公布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惟新任環評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可能造成環評審查缺漏;另查,環評委員之男女性別比例差距過大,連續兩屆環委女性人數皆僅1人,女性比率僅7%,顯然環保署於遴選環委時,缺乏性別平等之意識。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4,30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編列33億3,825萬7千元,合併凍結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基層環保相關計畫之用,然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61.18%、105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6.53%、106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5.21%、107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8.96%,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指出: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允宜及早預為因應,並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台灣在20年前曾爆發過垃圾大戰,當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垃圾處理方案」,將垃圾處理政策調整為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時至今日,台灣再度面臨到垃圾問題,證明當初的政策方向並未徹底解決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迅速制定永續、循環的垃圾處理政策,使台灣能在垃圾及回收物處理,邁向新道路,而非一再仰賴過去「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爰此,凍結「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2億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六)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編列1億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依行政院108年5月31日院臺環字第1080015232號函核定「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並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7條屬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屬於跨年度連續性預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改善環境水體品質,於101至108年執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使用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控制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畜牧廢水及其他排入河川之污染。 前一計畫之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中,至106年度氨氮河川污染指標變化情形,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與南崁溪皆維持於嚴重污染狀況,未有明顯改善,其中以急水溪為例,根據台南市環保局之水質資料(以台19甲急水溪橋測站為例)107年NH3-N含量年平均值7.74毫克/公升高於101年之5.43毫克/公升,無法看出明顯整治效果。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延續「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推行「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削減措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氮氣等工作,應妥盡監督之責,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檢視計畫綜效與如何有效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執行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氨氮(NH4+─N)屬於普遍性人為污染物質,其排入水體會增加承受水體之生物毒性,且消耗承受水體中溶氧而使得水體環境受到傷害。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河川污染改善程度績效尚待提升,針對畜牧業高氮廢水特性,現行畜牧業大都以固液分離、厭氧(兼氣)發酵及好氧處理之三段式處理廢水,常因好氧處理程序曝氣成本高,而未妥善處理即排放污染河川,且三段式處理設施無法妥善處理氨氮,排入河川消耗水中溶氧,使河川水體污染難以徹底改善。另對於畜牧業者而言,處理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難以積極配合,導致河川水體仍受影響。相較於傳統處理及放流水管理的思維,須採取創新作法。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如欲賡續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須針對「獎補助費」計畫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總經費22億6,140萬元(另基金預算3億8千萬元),聚焦於整治南崁溪、新虎尾溪、二仁溪、老街溪、北港溪、東港溪及急水溪等7條屬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畜牧業較密集區之河川。109年度編列該計畫「獎補助費」預算1億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污染削減設施及收集處理回收氨氮等工作項目,冀7條河川之氨氮由嚴重污染程度改善為中度污染程度之測站次比率為目標。 經查環保署於100年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冀達成不缺氧、不發臭之願景目標,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復列為109年度新增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109至112年)」之氨氮污染整治對象,其中急水溪106年度之氨氮含量甚較該計畫整治前為高,令人不可思議,顯見環保署在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 爰此,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6年起陸續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推動垃圾強制分類,限制一次性用產品使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等源頭減量措施。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一般廢棄物減量已具成效,但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及廚餘回收量不增反減(附表1),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積極督導地方執行機關落實垃圾強制分類之稽查。爰此,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精進方案,未來在數據呈現上,應加每人每年均回收量之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1 103 104 105 106 107 巨大垃圾回收率(%) 0.89% 0.88% 0.82% 0.71% 0.64% 廚餘回收率 (%) 9.78% 8.43% 7.72% 7.00% 6.64%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統計查詢網 (八)有鑑於目前全台僅68處垃圾掩埋場尚在營運,剩餘可掩埋容積惟324萬2,967立方公尺,可用容量僅剩9.9%,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以及早因應。爰針對「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編列28億5,101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三)國外早就有「噪音病」一詞。科學研究表明,噪聲會損害健康,人長時間工作、生活在噪聲大的環境中,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刺激大,嚴重者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 目前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環保局皆積極進行車輛噪音取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108年9月18日舉辦「環警監聯合大執法」示範觀摩,並展示「聲音照相」及「雷達測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新法寶,希望透過科技執法來提升噪音管制成效。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問題,因車輛改裝發出噪音之車輛,通常深夜才於公路上競速或集體飆車,因此基層環保局人員,如何配合警政深夜值勤,值勤時間、配備以及人員安全該如何兼顧,目前無法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作為。 另外於民眾檢舉方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民眾須檢具車號、車種甚至是車體顏色、副色,已有要求照片佐證,何以還需車種甚至車體顏色?令人費解,另外於檢舉人個資方面,「檢舉人電話(日)」列為必填,然目前相對市內電話,人手一手機已經是時代潮流,甚至有民眾單有手機而無市內電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資料蒐集上是否也應考量時代變遷? 且目前智慧手機普遍,警政已開發線上報案、視訊報案等APP系統,何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因應噪音檢舉部分,尚未能有APP線上影音檢舉? 爰針對109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869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五)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850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7年重要河川嚴重污染比率為3.8%,高於106年的3.5%,而中度污染比例也達到21.2%,高於106年的18.1%,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加強河川污染整治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中度污染河段與嚴重污染河段不增反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淡水河、南崁溪、老街溪、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及愛河等11條重點河川,改善河川水體水質。除濁水溪自104年起由全流域平均中度污染下降至輕度污染外,餘南崁溪、老街溪等9條重點河川,歷年來均維持在中度污染,其中南崁溪、老街溪、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及愛河等6條重點河川,105至107年度污染程度持續惡化。此外,在全國50條重要河川中,雖輕度污染以上河段長度比率近10年來微幅下降,但107年中度污染河段長度比率較10年前增加者新增了19條河川,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長度比例增加者新增了10條河川。甚至在淡水河系,107年嚴重污染河段(RPI>6.0)比起106年就多了3公里。 (2)水污染總量管制規定未考慮重金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於102年依「水污染防治法」母法第9條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該規定卻以河川污染指數(River Pollution Index,即RPI)達嚴重污染程度,或為湖泊、水庫者,其卡爾森優養化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即CTSI)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此優先執行的標準並無考慮重金屬。然而,重金屬為農地污染最主要因素,且灌排未分離的情況下,加嚴放流水標準、實施水污染總量管制等措施,才可能降低農地受重金屬污染的風險。此外,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市)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主動評估作為水污染總量管制水體,以改善水體水質,而非僅依同法第9條第1項「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 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將重金屬超標、灌區內、污染事件頻傳等納入實施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執行的評估標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國外多項研究顯示藥品廢棄物正在世界各地的河川中漂流,不但嚴重危害自然環境以及更嚴重威脅人類健康。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抽檢下水道設施的廢污水,檢驗出至少22種的藥物,其中有6種感冒、止痛或消炎藥物在所有檢驗地點都有驗出,且濃度都明顯偏高,甚至包括2種恐會製造「超級細菌」的抗生素藥物,即便是非抗生素藥物,也可能影響水生生物造成病變,透過食物鏈回到人體身上,影響健康。為減少、降低藥品在我國河川流放及對環境造成影響,應從源頭減量,並且做好藥物回收,爰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藥品廢棄物流布河川、下水道之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具體改善計畫、目標及期程等事項)後,始得動支。 4.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報告中提及:截至107年底,台閩地區養豬場為7,241家,僅有490場依規定取得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占整體養豬場數約7%。多數養豬場仍未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同意,這些畜牧糞尿未資源化,極易直接排入河川污染水質。 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預計辦理畜牧糞尿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使用與資源化利用編列業務費97萬元,爰此,凍結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績效目標與精進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5.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其中「辦理產業廢水污染及調查分析」,針對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評估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可行性等相關業務,編列預算324萬6千元。縱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6年針對多處大型醫院、製藥廠所處科學園區或工業區及民眾生活污水的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廢水及放流水的藥物濃度檢驗出,醫院廢水藥物33種藥物種類,製藥廠及公共衛生下水道的污水處理廠亦有22種。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檢測作為,仍未將醫院放流水含新興藥物項目、現值納為每年水中優先關切項目進行潛在運作事業調查之一,實造成國人健康及水質保護一大漏洞。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度「水質保護」預算1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計畫中持續納入調查評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六)有鑑於監察院於108年初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多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與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經查,101年迄107年底,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因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者共有5件,被撞及被夾、被捲等事故則有3件,顯示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清潔人員之安全性缺乏重視,已造成清潔人員之職災風險。爰針對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4,80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加強垃圾車安全防護、保障清潔人員作業安全之必要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5項: (一)台灣在「2020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表現不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部會應公開揭露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執行成效,並強化公眾溝通,以利達成階段管制目標。 (二)有鑑於環評大會為國內各項重大開發案必經關卡,環評委員為一守門員角色,並肩負環境、生態和永續發展之民眾期待,有客觀中立之必要。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13屆環評委員名單,新任委員中高達5人為環工專業,專業上完全缺乏文化、地質、交通等領域,民間環團質疑專業高度集中,恐造成環評審查疏漏。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委員遴選標準及制度之不足,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三)目前全台僅68處垃圾掩埋場尚在營運,剩餘可掩埋容積惟324萬2,967立方公尺,可用容量僅剩9.9%,針對垃圾掩埋場容量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規劃完善垃圾處理政策,並及早因應。 (四)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報告建議PM2.5之排放標準,應參照WHO所訂標準值,擬定階段性目標逐步加嚴至日平均值2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10微克/立方公尺,惟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有計畫加嚴空氣品質標準,不利我國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再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3項明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至少每4年檢討1次。由於我國空氣品質標準係於101年訂定,迄今仍未完成檢討及修正。為保障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務實的態度,考量國內空品現況、技術可行性、社經現況等因素,配合國際管制趨勢,以WHO 10微克/立方公尺為長期努力目標,適時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標準,擬訂具體可行目標值,來落實各項管制工作之執行。 (五)我國PM10排放標準,為日平均值125微克/立方公尺,均高於歐盟及日、韓,標準過於寬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空氣品質標準,應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之規定,儘速下修標準值,以保障國人健康。 (六)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7年重要河川嚴重污染比例為3.8%,高於106年的3.5%,而中度污染比例也達到21.2%,高於106年的18.1%,顯見我國重要河川之污染程度日趨嚴重,為保障國內自然資源,實有改善之必要。經查,河川污染源中,藥物廢棄物的問題嚴重。根據環保署去年抽檢結果,至少有22種包括感冒、止痛、消炎藥等藥物,其中有2種是可能製造超級細菌的藥物,環保署應提出因應對策。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計畫中納入藥物廢水之調查與管理機制評估,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強化藥物回收機制,減低藥物廢水污染風險。 (七)監察院108年初提出調查報告,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多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隨車移動,實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與職業安全相關法規。再者,其報告指出101年迄107年底,清潔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中,因墜落、滾落及公路交通事故者共有5件,被撞及被夾、被捲等事故則有3件,顯示環保署對清潔人員之安全性缺乏重視,造成清潔人員職災風險。目前環保署已訂定「清潔人員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手冊」供各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參考,卻未積極督導各級地方政府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致仍有違法情事發生,實有改善之必要。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地方執行機關加強垃圾車安全防護、保障清潔人員作業安全,並加強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訓練及宣導。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7年即已著手「推動台灣公廁整潔品質提升計畫」,帶領全國公廁管理機關辦理改善公廁清潔衛生、落實硬體維護等事項,以提供民眾潔淨、舒適的如廁環境。經查,每年來台國外觀光旅客約1,080萬人,影響觀光收入約新台幣4,070億元,夜市亦為台灣熱門景點,但夜市公廁卻未納入該計畫施行範圍。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既有公廁改善之夜市部分進行檢討,就區域內公廁數量不足、與鄰近地區配合或以友善廁所方式辦理等方向,除了儘速與地方討論、加強抽查與聘僱足夠清潔人力之外,也應將免費紙品與清潔用品納入考量,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5月預告「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欲加嚴自101年來,也就是長達7年均未修正之空品標準。惟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在北中南召開3場公聽會後,未積極回應民間團體與國人改善空污之心聲,PM2.5空品標準恐沿用多年前之標準。又環保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之「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亦指出:「在國內之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長程目標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μg/m3,年平均10μg/m3。」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公告最新空品標準前,應參考該研究報告之建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我國空氣品質標準之短、中、長期目標提出書面報告,以回應國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之期待。 (十)為推動空氣品質保護及防制空氣污染,並有效監測污染物成分與濃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陸續設置77站空氣品質監測站,包括60站一般測站,5站工業站,2站國家公園站(其中1站兼為一般站),5站背景站(其中2站兼為一般站),6站交通站以及2站其他測站。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考量監測站種類、污染物濃度分布、地形地勢、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選定站址。惟查,我國空氣品質監測站多屬一般測站,工業站與交通站等類之設置則偏廢。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監測站站址多集中於國小、國中及政府機關,其妥適性與上揭準則似有出入,容有檢討空間。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空氣品質監測站之選址標準及未來設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107年6月「空氣污染防制法」三讀修正後,過去被歸類為固定污染源的施工機具,改列為移動污染源管理,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今尚未訂定施工機具之排放標準與檢驗方法,成為空污防制工作一大缺口。施工機具之動力來源多以柴油引擎為主,據相關研究推估,國內機具數量高達14多萬部,主要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PM)及氮氧化物(NOx)等,而我國施工機具以中古機具為大宗,機齡10年至15年者約占34%,顯有積極管理之必要。又環保署106年委託之研究建議,可立即推動的政策包含:建立黑煙排放標準、登記與管理制度,以及提供改善污染之經濟誘因等事項。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訂定施工機具之污染物排放標準、身分識別標示與研議鼓勵老舊機具汰換等相關制度,並於3個月內就施工機具管理之未來期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裁罰處分資訊,業已公開於環保署官方網站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惟查,自104年始公開揭露之違法裁罰處分資料高達上百筆,環保署卻僅以可攜式文件格式(PDF)呈現,不利民眾查詢與利用。另於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之「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亦可查詢相關裁處紀錄,然其資料呈現方式並不便民,尚有相當大之改進空間。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建置環保署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查詢系統,並將完整數據以單一資料集之格式上傳、定期更新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強化國人之資訊接近權。 (十三)面對我國進口廢紙、廢塑快速增加之趨勢,107年8月間媒體報導臺灣淪為世界垃圾場,已造成環境負荷並衝擊國內回收系統,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4日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品質,並限制進口者以製造業者(合法工廠)為限,以降低環境負荷,及兼顧製造產業實際需求。惟自107年10月修正規定後,我國進口廢紙量自107年9月(修正前)之11萬餘公噸,增加為108年7月之12萬餘公噸,期間最高、最低之進口量分別為13萬餘公噸、及7萬餘公噸;另進口廢塑部分,107年9月為5萬餘公噸,108年7月下降為3萬餘公噸,惟自108年6月起似有回升趨勢(如下表)。是以,自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後,我國進口廢紙、廢塑量消長互見,未有明顯減少。 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後之進口廢紙、廢塑情形表(107年9月至108年7月) 單位:公噸 年月 進口廢紙 進口廢塑 107.09 112,449 53,238 107.10(修正規定) 121,124 37,366 107.11 83,831 23,244 107.12 80,440 22,473 108.01 127,805 24,392 108.02 76,473 18,346 108.03 134,044 30,628 108.04 112,233 28,988 108.05 89,301 26,578 108.06 101,923 38,463 108.07 121,007 36,506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綜上,由於減廢、減塑係環保署多年來倡議之垃圾處理政策,而大量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倘有品質疑慮或流向不明,勢必造成我國環境負荷,且與政府減塑政策背道而馳,雖環保署已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品質,並限制進口者以製造業者(合法工廠)為限,為兼顧環境負荷及製造產業實際需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觀察進口廢紙、廢塑之消長情形,並追蹤列管進口後流向。 (十四)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公布各監測站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顯示,我國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年平均濃度概呈逐漸下降趨勢,惟現行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多座落於國中、國小及政府機關,其坐落位置之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加以環保署公布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似與民眾觀感容有反差,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空氣污染監測站座落位置之妥適性、相關監測作業之允當性,以及加強監測站之品保查核,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公信力。 (十五)鑑於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由於垃圾處理設施之興建計畫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繁複與冗長等情事,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倡議資源永續零廢棄目標,並持續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等方案外,應及早研謀因應,長遠規劃垃圾處理政策。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修正為: (二)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比率過高,經查108年度預算中,「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1.31%,而109年度預算中「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委辦費亦編列9,252萬5千元,比率仍高達86.6%,改善幅度有限,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1億0,678萬2千元,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109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86.65%,辦理相關系統建置、登錄等,然面對目前市面上諸多毒性化學物質卻未羅列其中,致使有心人士可以隨意取得造成意外傷害,其實際執行績效,顯有不彰!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8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編列6億7,443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費」預算1億4,673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該計畫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於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5次流標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在「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為撙節預算、督促進度,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編列1億7,028萬9千元,其中「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及資材調度中心」興建設計等相關軟硬體設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與內政部消防署統一委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興建。惟查該計畫依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總經費為3億6,700萬元,109年度預算書說明改為1億3,933萬8千元,未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報院重新核定公文文號,若非預算編製作業有誤,即係欲隱瞞立法院審議;另查該分支計畫於108年度預算執行進度偏低,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代辦之消防署應先針對預算執行困難檢討原因為何,未明瞭原因即擅自修改總經費,設置訓練中心工程計畫恐有隱情。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跨部會合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109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項下「事故處理技術開發與訓練」分支計畫,編列「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之「設備及投資費」預算6,093萬9千元,用以辦理興建毒化災專業訓練場,以及毒化災應變軟硬體設施。經查「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107至109年)」於108年度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用以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設計及毒化災應變軟體設施,惟截至108年8月止,該計畫經費僅執行73萬8千元。是以,本計畫涉及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之跨部會協調分工事宜,爰該局109年度再編列6,093萬9千元預算,其預算執行量能允待加強。此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訓練,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亦常態性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班」、「毒性化學物質環保人員在職訓練班」等毒性化學物質訓練計畫,爰相關毒化災訓練之課程內容及訓練對象恐有雷同,允待整合。為撙節預算,並督促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中區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責建置毒化災訓練場,擴充相關災害仿真情境,完備我國防救災搶救訓練功能、各項課程規劃及形塑優質的訓練品質,支援各部會規劃進行複合型衍生災害搶救訓練及演習,建置為全方位、全災害的國際級訓練基地,以符合亞洲最佳消防專業訓練場所之宗旨,提供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演練及民間救難團體各項救難的訓練場所。然有鑑於辦理過程歷經數次流標,顯需加強「設備及投資」預算執行效率,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確實按照預算編列如期如質完工,以利政府毒化災防政策推動。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將相關經費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置毒化災訓練設施及資材調度中心計畫」編列預算6,966萬9千元,109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6,966萬9千元,惟該計畫107年8月至108年8月間招標,已流標5次,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情形。鑑於預算執行不易,為撙節利用,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依行政院106年院臺忠字第1060190017號函核定「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辦理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經查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相關預算6,966萬9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該計畫僅執行73萬8千元,因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共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專業代辦代購,卻4次流標,經檢討後重新招標後亦於108年8月20日流標,延宕至9月後改採傳統標方式採取先委託設計監造再辦理工程發包的方式處理。如此將會嚴重拖延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正式啟用之時程,延遲半年以上已成定論,是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9年就計畫需要編列「業務費」873萬元與「設備及投資」6,093萬9千元實有不當之處。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工程進度追上預設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至今執行進度緩慢,使消防人員的化學災害應變訓練量能無法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卻持續編列相關硬體投資經費實有浮編預算之虞。爰此,凍結「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預算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氫氟酸具皮膚腐蝕性、刺激性,並曾造成多起人員傷亡事件,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研擬將氫氟酸公告為列管之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以避免民眾不知其危害性造成傷害。 (二)109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我國配合國際公約列管化學物質執行資料彙整收集、研析國際趨勢、執行國際交流等事項,為確實能與國際接軌,應進一步掌握、分析國際最新規範,並進行跨部會合作與協調,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相關具體執行措施與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果報告。 (三)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將逐步擴大增加管理對象,且民眾、媒體亟需關注管理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6個月內建置完備評估管理程序,以降低民眾化學物質使用風險。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已經處理告一段落,現在休息2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現在休息。 休息(10時25分) 繼續開會(10時2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改開秘密會議,進行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機密預算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機密預算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現在改開公開會議。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保留部分之處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處理前,按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各推派一人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即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進行各保留提案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李委員鴻鈞:(10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屆會期是最後一個會期,同時也是審查預算的會期,可是各位要稍微回顧一下,這個審查預算的時間點是不是很奇怪?距離會期結束的時間所剩不多,對於它真正的盲點,我希望在場的各位委員,特別是執政黨的委員都能夠看到:現在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是一起舉行的,立委的就職時間是在2月1日,總統的就職時間卻是在5月20日,這本來就是一個有很大危機的空窗期。本席認為預算的審查應該要有更充足的時間,而且立委的就職時間和總統的就職時間差距必須縮短,所以這方面大家必須審慎而冷靜的思考一下,看看是不是應該要把時間往後挪,好讓預算的審查能夠有更充足的時間,而不是在選後再來審查預算。如果選後再來審查預算的話,其實大家真正的用心和著力點就會有很大的落差。立委把關審查預算、為人民看緊荷包,這是我們的天職,可是我們可以看到,在時間如此緊迫的狀況下,會讓我們在審查預算時與人民的期待存在極大的落差。我們期待新的會期能夠有新的氣象,更何況執政者現在有這麼大的優勢,就憲法而言,應該針對立委就職時間點、總統就職時間點及預算審查時間點進行調整與修正。 另外,針對這次的預算審查,其實這也是長年以來所累積的問題,長期以來幾乎每個執政者都會編列特別預算,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政府總預算表面上的數字是收支平衡,其實那是因為把許多公務預算移挪到特別預算當中的結果,但長期累積下來卻讓我們的政府長期負債不斷累積增加,我想這將會造成未來債留子孫的嚴重後果,所以我們在預算的編製上,不能用特別預算來逃避立法院的監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邏輯。 謹在此作以上的最後發言,希望新的會期能夠符合大家的期待,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0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很高興這次有機會從臺大經濟系借調到立法院,這個會期來審查預算及修改法令。進入立法院之後,我發現了一些問題,我希望能夠有機會將此與國人分享,所以我在今天的自由時報上已經刊登一篇文章,把我所看到的事情描述出來,對於未來的財經建言已經寫給大家了。 在此我想要提出一點呼籲,小英勝選的政見主要是拚經濟,如果要拚經濟的話,針對高教改革的部分,我在本會期所提出的修法沒有通過,希望下一會期能夠繼續努力。另外,小英的支持者有許多都是年輕人,我們希望立法院新的會期能夠解決房價太高的問題,而且囤房稅要趕快通過,這樣的法案才能對選民有所交代。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進來立法院之後,發現立法院的委員應該要進一步推動民主化,尤其是總召的權力太大,甚至還有「永遠的總召」來決定我們的修法時程及內容,包括我們所看到的礦業法、私校法、反媒體壟斷法、18歲公民權等等,所有的這些法案為什麼遲遲沒有通過,就是因為這些總召們很容易因這些要被改革的利益團體關說、遊說的壓力而接受,他們只聽到被改革者的聲音,卻不願意花時間來傾聽這些提出訴求的受害人的心聲。所以,在此建議我們在總召的任期制及其新陳代謝必須要繼續推動改革,才能夠達到我們臺灣真正的民主。我們也呼籲所有同仁,尤其是兩大黨的立法委員,不要變成了投票部隊,要讓不同的聲音可以在立法院裡面大聲講出來,然後來討論、做出決定,而不是總召一個人說了算。希望大家能夠真正代表我們選民的付託,臺灣真正需要繼續改革、進步的力量是在我們立法院,所以希望總召們不要變成阻礙臺灣改革進步的最大石頭。謝謝。 主席:謝謝鄭委員。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這個會期最後一天,也是審查109年度的公務總預算。109年度公務總預算歲入、歲出編列2兆1,021億元,經過朝野協商,合計刪減246億元,比率是1.17%,跟前幾年的比率相當,所以國民黨基本上贊成這樣的刪減。但比較遺憾的部分是,例如大陸地區的旅費編了六千多萬元,但用的比率非常的低,這次只有刪減40%,國民黨主張進一步地刪減。 另外,有關政令宣導費的部分,編列了高達9億4,000萬元,這個部分假設是真的是因防疫有必要或者是宣導防制毒品而編列,國民黨黨團非常的支持,但是,這些經費很多都被用到網軍上,所以,對於這次僅刪減15%,我們深表遺憾。其實,國民黨主張刪減60%,這個是通案裡面比較不足的地方。再者,國民黨要提出來表決的部分有26案,第一個部分,本席在此要提醒經濟部,因為中華民國面臨經貿被邊緣化,爰此,凍結經濟部少數的預算,提醒經濟部必須要積極推動加入CPTPP及RCEP,避免我國的經貿被邊緣化。 第二個部分,促轉會等獨立機關,在民進黨執政之下,漸漸成為民進黨黨團的附屬機關,所以凍結其10%的預算。雖然民進黨選贏了,但我們還是要提醒它,這些獨立機關必須依法行政、維持獨立。其次,有關財團法人的部分,出任董事長者的年齡只能到62歲。另外,國營事業與泛公股董事長跟總經理的部分,在國民黨的時代,初任者的年齡最高是65歲,但是,民進黨執政3年半以來,廣泛利用這些泛公股事業進行酬庸,阻礙專業人員的升遷。所以,我們提了案,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俾能活化泛公股與國營事業的升遷體系,讓他們能夠肩負起經濟發展之責,讓他們的經營效率可以進一步提升,不要淪為民進黨酬庸的重要管道、派系的分贓。謝謝。 主席:謝謝曾委員。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0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監督政府、審查預算,本來就是我們立法院的職責,即它既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義務,無論如何,我們都必須把總預算審查完畢,雖然第10屆立法委員已經選出來了,但是我們仍然要藉由臨時會,將我們的總預算來做二讀、三讀的程序,這才是完成了我們的責任。 關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其實在整個會期當中,經過各委員會的討論,大家非常詳細的一個部會、一個部會的審查,總共只刪除了15億元。上個禮拜在院長的指導之下、在院長的主持之下,各黨團也坐下來好好的把統刪的部分、把我們提出的項目,一樣一樣的進行討論,所以最後達成一個決議,就是中央政府總預算這次的統刪達到1.17%,總共有246億元的額度,這樣我們對人民有所交代,即中央政府總預算我們就是刪除這樣的額度。 當然裡面還有一些凍結的事項、其他的部分、我們有討論的部分,而我今天想要針對一個問題跟大家共同討論,就是所謂NEW eID的問題,據了解,大家對NEW eID非常的恐慌,擔心這會不會造成資安的洩露或是有其他的疑慮。本席要告訴大家,NEW eID的概念非常清楚,就是我們紙本的身分證跟我們原來運用在電腦上、運用在網路上所謂的自然人憑證,將兩個作一個結合而已,且仍需依照我們所謂的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來做。而且現在為了讓大家解除這個疑慮,所以內政部還提供了一些措施,即針對未來的NEW eID,大家可以選擇讓其有最少的資料,然後還可以選擇不開放所謂電子憑證的部分,比方說不開放原來自然人憑證的功能,也就是給大家可以來做選擇,如此一來所有的資料自己就可以完全掌控。 當然,作為一個立法院,我們還是必須監督政府,特別是內政部主管機關,我們希望未來其相關的法規或行政命令,若有需要討論的部分或是需要整理的部分,都應該將其列出來,並於第10屆再做詳細的討論。基本上,我們希望此舉一方面可以方便國民,一方面讓我們的身分證具有更多的功能,然後未來可以讓大家的身分證既有紙本的功能,也有電腦開通的功能,讓大家可以順利的、和善的、方便的使用新的身分證。 總之,我們還是要告訴大家,針對NEW eID,我們會提出民進黨的對案,就是我們凍結其整個預算的十分之一,同時希望第10屆針對細節的部分、修法的部分再進行討論。 整體來說,中央政府總預算我們已經刪除了246億元,對於所有的內容,我們也做了一些討論,希望對國民有所交代,我們會負責任的告訴大家,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審查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責,我們就應該負責到底,並於今天的臨時會審查完畢。麻煩大家繼續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 各黨團推派的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通案保留部分,請宣讀第8案。 8、 [image: image1.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2分44秒 表決議題:通案保留部分-8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14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許淑華  童惠珍  吳志揚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宣讀第9案。  9、 [image: image2.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4分47秒 表決議題:通案保留部分-9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18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1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許淑華  童惠珍  吳志揚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林淑芬 主席:現在處理內政委員會保留部分,宣讀第13案及第13─A案。  13、 [image: image3.jpg] 13-A、 [image: image4.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第13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孔炤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蔡委員培慧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7分19秒 表決議題:內政委員會保留部分-13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許淑華  童惠珍  吳志揚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德福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13-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案。  15、 [image: image5.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第15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郭委員國文、陳賴委員素美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16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0時59分27秒 表決議題:內政委員會保留部分-15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1  贊成人數:16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李鴻鈞  許淑華  童惠珍  吳志揚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宣讀第36案及第36-A案。  36、 [image: image6.jpg] 36-A、 [image: image7.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第36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1時01分49秒 表決議題:內政委員會保留部分-36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36-A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8案。  48、 [image: image8.jpg]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針對第48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11時03分45秒 表決議題:內政委員會保留部分-48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15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吳志揚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超明  廖國棟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蘇震清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宣讀第147案。  147、 [image: image9.jpg]